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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聚利债券(003500)

鑫元聚利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鑫元聚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8 年第 1 号)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鑫元聚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 第1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鑫元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交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二〇一八 年 六 月鑫元聚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8 年第 1 号) 
 
 
重 要提 示 
 
鑫元聚利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以 下简 称“基 金”或 “本 基金” )于2016年
【9】月【28】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234】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 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
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 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并承担 基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类 风险, 包括 :因 整体政 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摘要根据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 即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和 接受, 并 按照《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基鑫元聚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8 年第 1 号)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
年4月27日,有关财务数据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8年3月31日。鑫元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8 年第 1 号) 
 
目


录 第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 第二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2 第三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6 第四部分 基金的募集 ............................................................................................. 19 第五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0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1 第七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1 第八部分 基金的业绩 ............................................................................................. 41 第九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2 第十部分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 分的说明 ............................................................. 44 鑫元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8 年第 1 号) 1 第 一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情 况 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2 层217 室 法定代表人: 肖炎 设立日期:2013 年8 月29 日 批准设立 机关 及批准 设 立文号: 中国 证券监 督 管理委员 会证监 许可 [2013] 111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7 亿元 存续期限:永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892000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0%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 合计 100% 二、主 要人 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肖炎先生, 董事长。 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党委书记 。 曾在中 国农业银行 任职, 历任 南京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常州分行行长、 党委书 记 。 徐益民先 生, 董事。 南 京大学商 学院 EMBA , 现任南京 高科 股份有 限 公司董 事长兼党 委书记 。历任 国营第七 七二厂 财务处 会计、企 管处干 事、四 分厂会计、 劳资处干事、 十八分厂副厂长、 财务处副处长、 处长、 副总会计师兼处长, 南京 (新港)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会计财处处长, 南京新港开发总公司副总会计师, 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兼任党委书记。 张乐赛先生, 董事。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硕士, 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鑫元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8 年第 1 号) 2 公司总经 理,兼 任鑫沅 资产管理 有限公 司执行 董事。历 任南京 银行债 券交易员,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 同时 兼任诺安基金债券型、 保本型、 货 币型基金的基金经理、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焦世经 先生, 独立董事。 南京大学 文学学士, 现任 中信泰富 (南京) 投资有 限公司 董事长、 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 曾在扬州太安砖瓦厂及对外经济 贸易部对外援助局工作 ,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秘书、 办公室副主任、 国 际业务部总经理, 中国投资银行南京分行行长及党委书记、 总行副行长及党委书 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副行长、 行长、 党委书记 、 中信泰富 (南京) 投资有限公司 南京事业部总经理 。 安国俊女士, 独立董事。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学博士, 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 融研究所副研究员、 硕士生导师。 历任财政部主任科员、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金融 市场部高级经理。 王艳女士, 独立董事。 上海交通大学金融学博士, 现任深圳大学经济学院金 融系副教授。 历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职员, 中国证监会 深圳监管局行业调研主任科员等。 2、监事会成员 潘瑞荣先生, 监事长。 硕士研究生, 现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总经 理。 历任南京市财政局企业财务管理处主任科员, 南京市城市合作银行财务会计 处副处长,南京市商业银行会计结算部总经 理等。 陆阳俊先生, 监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财务 总监。 历任南化集团建设公司财务处会计,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主 管、副经理、经理等。 马一飞女士, 职工监事。 上海师范大学经济学学士, 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综合管理部人事主管。 曾任职于汉高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市场部, 中智上海经 济技术合作公司,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 王博 先生, 职工监事。 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 硕士, 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综合管理部 财务主管。曾 担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 浦发银行金 桥支行 职员 。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鑫元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8 年第 1 号) 3 肖炎 先生,董事长。 (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张乐赛先生,总经理。 (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李晓燕女士, 督察长。 上海交通大学工学学士, 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员,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监察稽核高级经理,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现兼任鑫沅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上海鑫沅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李雁女士, 副总经理。 东南大学动力工程学士。 曾任职于南京信联证券计划 财务部, 历任南京城市合作银行资金交易及结算员, 南京银行资金 交易部部门经 理、金融同业部副总经理,现兼任市场营销部总监。 王辉先生, 副总经理。 澳门科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 南京市分行 从事金融机构管理工作, 历任南京证券上海营业部副总经理 、 世纪证 券上海营业部总经理及上海营销中心总经理 、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兼任上海鑫沅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宇先生,副总经理。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 EMBA 工商管理硕 士、复 旦大学软件工程硕士, 历任申银万国证券电脑中心高级项目经理, 中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信息技 术部总 经理、监 事会成 员,鑫 元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总 经理助理。 4、本 基金基金经理 赵慧女士, 学历: 经济学专业, 硕士。 相关业务资格: 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 格。从业经历:2010 年 7 月任职于北京汇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交易员。 2011 年 4 月起在南京银行金融市场部资产管理部和南京银行金融市场部投资交 易中心担任债券交易员,有丰富的银行间市场交易经验。2014 年 6 月加入鑫元 基 金, 担任基金经理助理。2016 年1 月13 日起担任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原 鑫元兴利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的基金 经理,2016 年 3 月 2 日起担任鑫元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3 月 9 日起担 任鑫元汇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6 月 3 日起担任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7 月13 日起担任鑫元裕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8 月17 日起担任鑫元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6 年 10 月 27 日起担任鑫元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 22 日起担任鑫 元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 13鑫元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8 年第 1 号) 4 日起担任 鑫元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原鑫元瑞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的基金经理,2017 年3 月17 日起担任鑫元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2017 年 12 月 13 日起担任鑫元 广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8 年3 月22 日起担任 鑫元常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2018 年4 月19 日起担任 鑫元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同时兼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颜昕女士, 学历: 工商管理, 硕士。 相关业务资格: 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 从业经历:2009 年 8 月,任职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交易员。2013 年 9 月加入鑫元基金担任交易员,2014 年 2 月至 8 月,担任鑫元基金交易室主管, 2014 年 9 月起担任鑫元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助理, 2015 年6 月26 日起担任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7 月15 日起担任鑫元货币市场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1 月13 日起担任鑫元 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原 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的基金经理,2016 年 3 月 2 日起担 任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原鑫 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3 月 9 日起 担任鑫元汇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6 月 3 日起担任鑫元双 债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7 月13 日起担任鑫元裕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8 月17 日起担任鑫元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 2016 年10 月 27 日起担任鑫元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12 月 22 日起担任鑫 元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 13 日起担任 鑫元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原鑫元瑞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的基金经理,2017 年3 月17 日起担任鑫元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2017 年 12 月 13 日起担任鑫元 广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2018 年3 月22 日起担任 鑫元常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2018 年4 月19 日起担任 鑫元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同时兼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5、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最高决策机构, 根据法律法规、 监管规 范性文件 、基金 合同与 公司相关 管理制 度对各 项重大投 资活动 进行管 理与决策。鑫元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8 年第 1 号) 5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如下: 张乐赛先生:总经理 王海燕女士: 投资管理部总监兼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 丁玥女士: 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鑫元欣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鑫元价值精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兼研究部总监 颜昕女士: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 鑫元合享 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 鑫元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鑫元裕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 元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瑞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鑫元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鑫元广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鑫元常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鑫 元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郑文旭先生: 鑫元 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鑫元稳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赵慧女士: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 金 、 鑫元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裕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聚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鑫元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 、 鑫元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鑫元广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 、 鑫元常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 鑫元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王美芹女士: 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鑫元欣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陈令朝先生: 鑫元 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鑫元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8 年第 1 号) 6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法 募集 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严格 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办理 与基金 财产管 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9、 依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会计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关 于遵守 法律 法规的 承诺 1、基金 管理人 将遵守 《 中华人 民 共和 国 证券 法》 、 《 基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鑫元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8 年第 1 号) 7 (3 )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 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 按基金 管理人 制度进行 基金运 作投资 外,直接 或间接 进行其 他股票 投资;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务规 则,利 用对敲 、倒仓等 手段操 纵市场 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 、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鑫元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8 年第 1 号) 8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与其 有其他 重大利害 关系的 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承销 期内承 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 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 人、受雇 人或任 何其他 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 )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基金管理人扎实推进全面风险管理与全员风险管理, 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 理的基石, 以组织架构作为风险管理的载体, 以制度的切实执行作为风险管理的 核心, 以内部独立部门的有效监督作为风险管理的关键, 以充分使用先进的风险 管理技术和方式方法作为风险管理的保障, 强调对于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持续鑫元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8 年第 1 号) 9 关注和资源投入。 1、内部控制目标 (1) 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提高经营管理效益, 确保经营业务的 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 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 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基金管理人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 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基 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基 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与职责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健全董事会、 经营管理层、 独立风险管理部门、 业务部门 四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并分别明确风险管理职能与责任。 (1) 董事会对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负有最终责任。 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 合规审计委员会,负责研究、确定风险管理理念,指导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 (2) 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 、 部署风险管理工作。 经营管理层设风险控制委员 会, 负责确定风险管理理念、 原则、 目标和方法, 促进风险管理环境、 文化的形 成,组织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审议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审议重大风险事件。 (3) 监察稽核部作为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持续的监督, 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落实。 监察稽核部在督察长的领导下 负责协同相关业务部门落实投资风险、 操作风险、 合规风险、 道德风险等各类风 险的控制和管理,督促、检查各业务部门、各业务环节的制度执行情况。 (4) 各业务部门负责根据职能分工贯彻落实风险管理程序, 执行风险管理措鑫元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8 年第 1 号) 10 施。 根据风险管理工作要求, 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严格遵守风险管理 制度、 流程和限额, 严格执行从风险识别、 风险测量、 风险控制、 风险评价到风 险报告的风险管理程序, 对本部门发生风险事件承担直接责任, 及时、 准确、 全 面、客观地将本部门及本部门发现的风险信息向风险管理部门报告。 4、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合规性、 全面性、 审慎性、 适时性等内部控制制度制订 原则, 已构建较为合理完备并易于执行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体系, 具体包 括四个层面:


(1) 一级制度: 包括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 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层面的 经 营 管 理 纲 领 性 制 度 。 (2) 二级制度: 包括内部控制大纲、 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 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资 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3) 三级制度: 包括公 司范围内适用的全局性专项管理制度与各业务职能部 门管理制度。 (4) 四级制度: 包括各业务条线单个部门内部或跨部门层面的业务规章、 业 务规则、业务流程、操作规程等具体细致的规范化管理制度。 5、内部控 制内容 (1) 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础, 控制环境包括经 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风险评估。 基金管理人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 对内外部风险进 行识别、 评估和分析,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建立完整的风险控制程序, 包括风 险识别、 风险评估、 风险控制和风险监督; 对各部门和各业务循环存在的风险点 进行识别评估, 并建立相应的控制措施; 使用科学的风险量化技术和严格的风险 限额控制对投资风险实行定量分析和管理。 (3) 控制措施。 基金管理人设立顺序递进、 权责统一、 严密 有效的多道内部 控制防线, 制定并执行包括授权控制、 资产分离、 岗位分离、 业务流程和操作规 程、业务记录、绩效考核等在内的多样化的具体控制措施。 (4) 信息沟通。 基金管理人维护内部控制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 建立清晰的 报告系统。 鑫元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8 年第 1 号) 11 (5) 内部监控。 基金管理人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 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 监察稽核部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与反馈, 保证内部控 制制度的 有效落 实,并 评价内部 控制的 有效性 ,根据市 场环境 、新的 金融工具、 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公司声明以上关于风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根 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 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鑫元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8 年第 1 号) 12 第 二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基 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彭纯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 发钞行之 一。1987 年 重新组建 后的交 通银行 正式对外 营业, 成为中 国第一家全 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挂牌上市, 2007 年5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根据 2017 年英国 《银 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 11 位,较上 年上升 2 位;根据 2017 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 强公司排行榜,交 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 171 位。 截至 2017 年12 月31 日, 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 人民币90382.54 亿元。2017 年1-12 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702.23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 (下文简称 “托管中心” ) 。 现有员 工具有 多年基金 、证券 和银行 的从业经 验,具 备基金 从业资格 ,以及 经济师 、会计师、 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 专业分布合理, 职 业技能优良, 职业道德素质过硬, 是一支诚实勤勉、 积极进取、 开拓创新、 奋发 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鑫元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8 年第 1 号) 13 (二)主要人员情况 彭纯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会计师。 彭先生 2018 年 2 月起任本行董事长、 执行董事。2013 年11 月起任本行执行 董事。2013 年11 月至 2018 年 2 月任本行副董事长、 执行董事,2013 年10 月至 2018 年 1 月任本行行长; 2010 年4 月至2013 年9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 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2005 年8 月至 2010 年 4 月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任本行 副行长;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 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任本 行行长助理;1994 年至 2001 年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 行长, 南 宁分行 行长,广州分行行长。彭先生 1986 年于中国 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 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 2015 年 8 月起 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 年 12 月至 2015 年8 月, 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 总裁; 1999 年12 月至2007 年12 月, 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 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 1992 年毕 业于中国石 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 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335 只。此 外,交 通银行还 托管了 基金公 司特定客 户资产 管理计 划、证券 公司客 户资产 管理计划、 银行理财产品、 信托计划、 私募投资基金、 保险资金、 全国社保基金、 养老保障 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证券投资资产、RQFII 证券投资资产、QDII 证 券投资资产和QDLP 资金等产品。 二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 加强内部 管理, 保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 章的贯彻执行, 通过对各种风险的 梳理、 评估、 监控, 有 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 确保业务稳健运行, 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鑫元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8 年第 1 号) 14 (二)内部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托管 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构的 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全面性原则:托管 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 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 管控的 内部控制机制, 覆盖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 执行、 监 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 、独立性原则:托管 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 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 资 产与 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4 、制衡性原则:托管 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 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 结构的 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 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 、有效性原则:托管 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 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 控管理 模式的基础上, 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通过 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 控制措施,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 行。 6 、效益性原则:托管 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 管规模、业务 范 围 和 业 务 运 作 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 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 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 业银行法》 等法律法规 , 托管 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 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 确保基金托管 业务运行的规范、 安全、 高效, 包括 《交通银 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 《交通 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 定》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 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 管理暂行办法》 等, 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 做到业务 分工合理, 技术系统规范管理, 业务管理制度化, 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 有 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 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鑫元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8 年第 1 号) 15 实现全流程、 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 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 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根据 《证券投资基 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 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 托管人 报酬的 计提和支 付、基 金的申 购资金的 到账与 赎回资 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行为, 及 时通知基 金管理 人予以 纠正,基 金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及 时核对 确认并 进行调整。 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 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有权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 、其 他事项 最 近 一 年 内 交 通 银 行 及 其 负 责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无 重 大 违 法 违 规行为, 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 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鑫元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8 年第 1 号) 16 第 三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2 层217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 静安区中山北路909 号12 层 法定代表人: 肖炎 联系电话:021-20892066 传真:021-20892080 联系人: 周芹 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021-68619600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 认购、 申购 及赎回 等业务, 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网上交易网址 (含微信交易) :www.xyamc.com (微信名称: 鑫元基金微理财 (微信账号:xyamc_ebuy))。 2、 销售机构 (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彭纯 客服电话:95559 网站:www.bankcomm.com (2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021-22267995


网站:www.dtfunds.com 鑫元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8 年第 1 号) 17 (3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站: www.ehowbuy.com (4 )其他基金 销售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 、登 记机构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2 层217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 静安区中山北路909 号12 层 法定代表人: 肖炎 联系电话:021-20892000 传真:021-20892111 联系人: 包颖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层 负责人: 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 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 、姜亚萍 四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号 鑫元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8 年第 1 号) 18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2 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联系人: 薛竞、陈轶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陈轶杰 鑫元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8 年第 1 号) 19 第 四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9】月 【28】日 证监许可[2016]【2234】号文注册。 自 2016 年 10 月 21 日 起向社会公 开募集,于 2016 年 10 月 25 日结束本基金的募集工作。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 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200,063,585.85 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 基金验资确认之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0.51 元人民币。 上述资金已于 2016 年10 月27 日全额划入 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 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 管专户。 一 、基 金运作 方式 与类型 基金类别:债券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二 、基 金 的存 续期 间 存续期间:不定期 鑫元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8 年第 1 号) 20 第 五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10 月 27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


鑫元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8 年第 1 号) 21 第 六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一 、申 购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 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 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 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二 、申 购和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或 者时间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鑫元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8 年第 1 号) 22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 遵循“ 先进先 出”原则 ,即 按 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上公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 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 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 申请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 在T+7 日(包括该日) 内 将赎回款项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鑫元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8 年第 1 号) 23 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申 购和赎 回的 数量限 制 1、 投资 人通过 销售机 构或鑫元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网上 直销首 次申购 本基金 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含申购费, 下同) ,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 100 元 。 投 资 人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柜 台 首 次 申 购 的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2、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 份。 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 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 购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1、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 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 投资者可以鑫元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8 年第 1 号) 24 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6% 100 万≤M <500 万元 0.4%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因红利再 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 将全额 计入基金 财产; 对持续 持有期长 于 7 日 的投 资者收取 的赎回 费,赎 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Y) 赎回 费率 归入基金资产比例 Y<7 天 1.5% 100% 7 天≤Y<181 天 0.1% 25% Y≥181 天 0%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 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鑫元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8 年第 1 号) 25 2、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1: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 0.6%,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3000 元,则可申购基金份额为: 申购金额=10,000 元


净申购净金额=10,000/(1+0.6%)=9,940.36 元


申购费用=10,000-9,940.36=59.64 元


申购份额=9,940.36/1.3000 =7,646.43 份 即该 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 7,646.43 份基金份额。 例 2:某投资人投资 550 万元申购本基金,其对应的申购费为 1000 元,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0 元,则可申购基金份额为: 申购金额=5,500,000 元


申购费用=1000 元


净申购净金额=5,500,000-1000=5,499,000.00 元


申购份额=5,499,000/1.3000 =4,230,000.00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550 万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 4,230,000.00 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 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鑫元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8 年第 1 号) 26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假设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32 天,在 T 日 申请赎回基金份额 10,000 份,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0500=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 ×0.1%=10.5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 -10.50=10489.50 元 即该投资人在持有本基金 32 天时,在 T 赎回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10,000 份,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489.50 元。


八、 拒绝 或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 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某 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致 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鑫元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8 年第 1 号) 27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九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十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内 的基金份 额净赎 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鑫元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8 年第 1 号) 28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若 本基金 发生巨 额赎回, 在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超过上 一开放 日基金 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述比例的部 分, 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对于延期办理的部分, 如该持有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 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选择 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对于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 “ (1) 全额赎回” 或 “( 2)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办 理 。 (4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延期 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鑫元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8 年第 1 号) 29 十 一、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 当日 应 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刊登 暂停公告。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 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 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二、 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 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 三、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 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鑫元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8 年第 1 号) 30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四、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 五、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 六、 基金的 冻结 、解冻 和质 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 律法规 允许基 金管理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质押业 务或其 他基金 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 鑫元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8 年第 1 号) 第 七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基础上, 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 资回报。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债、 金融债 、央 行票 据、企 业债、 公司 债、 中期票 据、地 方政 府债 、次级 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短期融 资 券、 超级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货币 市场工 具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须符 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投资于 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三 、投 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趋势、 金融货币政策、 供求因素、 估值因素、 市场行 为因素等进行评估分析, 对固定收益类资产和货币资产等的预期收益进行动态跟 踪,从而决定其配置比例。 2、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在债券组合的构建和调整上, 本基金综合运用 久期配置、 期限结构配 置、 收 益率曲线策略、杠杆放大策略、套利策略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鑫元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8 年第 1 号) (1 )久期配置策略 久期配置是根据对宏观经济数据、 金融市场运 行特点等方面的分析来确定组 合的整体久期, 在遵循组合久期与运作周期的期限适当匹配的前提下, 有效地控 制整体资产风险。 当预测利率上升时, 适当缩短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 预测利率 水平降低时,适当延长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 (2 )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对宏观经济周期和货币政策分析下, 对收益率曲线形态可能变化给 予方向性的判断; 同时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历史趋势、 未来各期限的供给分布以及 投资者的期限偏好, 预测收益率期限结构的变化形态, 从而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 结构。 通过采用集中策略、 两端策略和 梯形策略等, 在长期、 中期和短期债券间 进行动态调整,从而达到预期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3 )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代表长、 中、 短期债券收 益率差异变化, 相同久 期债券 组合在收益率曲线发生变化时差异较大。 通过对同一类属下的收益率曲线形态和 期限结构变动进行分析, 首先可以确定债券组合的目标久期配置区域并确定采取 子弹型策略、 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 其次, 通过不同期限间债券当前利差与历 史利差的比较,可以进行增陡、减斜和凸度变化的交易。 (4 )杠杆策略 杠杆放大操作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 利用买断式回购、 质押式回购等 方 式融入低成本资金, 并购买剩余年限相对较长并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 以期获取 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 (5 )套利策略 在市场低效或无效状况下,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实际情况, 积极运用各类套利 方法对固定收益资产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与调整, 捕捉交易机会, 以获取 超额收益。 1)回购套利 本基金将适时运用多种会回购交易套利策略以增强静态组合的收益率, 比如 运用回 购与现 券的 套利 、不同 回购期 限之 间的 套利进 行相对 低风 险套 利操作 等, 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2)跨市场套利 跨市场套利是指利用同一只债券类投资工具在不同市场 (主要是银行 间市场鑫元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8 年第 1 号) 与交易 所市场) 的交易价格差进行套利, 从而提高固定收益资产组合的投资收益。 3、债券投资策略 (1 )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 将重点 投资 信用 类债券 ,以提 高组 合收 益能力 。信用 债券 相对 央票、 国债等利率产品的信用利差是本基金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来源, 本基金将在内部 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和内部信用风险控制的框架下, 积极投资信用债券, 获取信用 利差带来的高投资收益。 债券的信用利差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 一是市场信用利差曲线的走势; 二 是债券本身的信用变化。 本基金依靠对宏观经济走势、 行业信用状况、 信用债券 市场流动性风险、 信用债券供需情况等的分 析, 判断市场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 行业走势, 确定各期限、 各类属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 依靠内部评级系统分析各 信用债券的相对信用水平、 违约风险及理论信用利差, 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 未 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债券进行投资, 减持信用利差被低估、 未来信用利差 可能上升的信用债券。 (2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策略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 并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 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差。 同时, 受到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波动性较高、 信 用基本面稳定性较差的影响, 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这 两个特 点要求 在具 体的 投资过 程中, 应采 取更 为谨慎 的投资 策略 。本 基金认 为, 投资该类债券的核心要点是分析和跟踪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 并综合考虑信用 基本面、 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 确定最终的投资决策。 对于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以持有到期为主。 (3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 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对证券公司 短 期 公 司 债 特 点 和 发 行 债 券 公 司 基 本 面 进 行 深 入 分 析 研究的基础上, 通过考察利率水平、 票息率、 付息频率、 信用风险及流动性等因 素判断其债券价值; 采用多种定价模型以及证券公司基本面等不同变量的研究确 定其投资价值。 投资综合实力较强的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 获取稳健的投 资回报。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当前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主 (包括以银行贷款资鑫元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8 年第 1 号) 产、 住房抵押贷款等作为基础资产) , 仍处于创新试点阶段。 产品投资关键在于 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 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 框架下, 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 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 后进行 投资。 本基 金将 严格控 制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总体 投资规 模并 进行 分散投 资, 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四 、投 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 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5) 本基 金主动 投资 于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市 值合计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6)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指同一信用级别)规模的10 %; (9)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鑫元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8 年第 1 号) (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3)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除上述第 (2) 、 (5) 、 (10) 、 (13) 条以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鑫元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8 年第 1 号)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 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也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首只债 券类指数。 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 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 成,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每日计算并发布中证全债的收盘指数及相应的债券属性指 标, 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价基准。 该指数的一个重要特点在 于对异常价格和无价情况下使用了模型 价, 能更为真实地反映债券的实际价值和 收益率特征。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以及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前提 下,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 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 基准并及时公告,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 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 后, 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选取 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指数作为 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鑫元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8 年第 1 号) 七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基 金独 立行使 债权 人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 通过 关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任 何存 在利害 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八 、基 金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 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报告中所载数据截止至 2018 年3 月31 日。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 计。 1.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2,031,027,000.00 97.78 其中: 债券


2,031,027,000.00 97.78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6,990,517.46 0.34 8 其他资 产


39,088,929.87 1.88 9 合计





2,077,106,447.33 100.00 鑫元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8 年第 1 号) 1.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1.2.1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境 内股 票投资 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票。 1.2.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 港 股 通 投资股 票投 资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港 股通 投资 股票 。 1.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票。





1.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642,538,000.00 30.95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642,538,000.00 30.95 4 企业债 券 50,000,000.00 2.41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401,630,000.00 19.35 6 中期票 据 694,959,000.00 33.47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241,900,000.00 11.65 9 其他 - - 10 合计 2,031,027,000.00 97.83 1.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70305 17 进出05 3,000,000 297,000,000.00 14.31 2 150317 15 进出17 1,200,000 119,448,000.00 5.75 3 101454027 14 大 唐集 MTN001 1,100,000 111,639,000.00 5.38 4 011755050 17 锡 产业 SCP005 1,000,000 100,530,000.00 4.84 5 011800303 18 豫 投资 SCP001 1,000,000 100,250,000.00 4.83 鑫元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8 年第 1 号) 1.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 投资 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1.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贵 金属 。 1.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1.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9.1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政策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国 债期 货。 1.9.2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持有国 债期 货。 1.9.3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评价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国 债期 货。 1.10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0.1


本报告 期内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没有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 报告编 制 日前一 年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的 情况 。 1.10.2


本报告 期内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股 票不 存在 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备选 股票 库的 情况。 1.10.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鑫元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8 年第 1 号)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9,088,929.87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9,088,929.87 1.10.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1.10.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票。


鑫元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8 年第 1 号) 第 八部 分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历 史时 间段本 基金 份额净 值增长 率及 其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比 较 (截止时间2018 年 3 月31 日)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 年10 月27 日(合 同生效 日)至 2016 年12 月31 日 0.09% 0.06% -2.31% 0.16% 2.40% -0.10% 2017 年1 月 1 日至 2017 年12 月31 日 2.89% 0.03% -0.34% 0.06% 3.23% -0.03% 2018 年1 月 1 日至 2018 年3 月 31 日 1.62% 0.03% 2.14% 0.05% -0.52% -0.02%


鑫元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8 年第 1 号)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费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 师 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 或结算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 可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3%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 的计 算 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管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 休日 或不 可抗力 等, 支付日期顺延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1%的年 费率 计提 。托 管 费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鑫元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8 年第 1 号)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 日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 日期顺延 。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3-9 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 金管理 费、 基金托 管费 的调整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 一致, 调整 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 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 行 。


鑫元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8 年第 1 号) 第 十部 分 对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部分的 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管 理活动, 对本基金的原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一、 在 “ 重 要 提 示 ” 中 , 更 新 了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 有 关 财 务数据截止日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二、 在 “ 第一部分 绪言” 中 ,更新了本招募说明书所依 据 的 法 律 法 规 。 三、 在“第二部分 释义”中,更新了本招募说明书部分词语的释义。 四、 在“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部分,对基金管理人情况、主要人员 情况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更新。 五、 在“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部分,对基金托管人的相关内容进行 了更新。 六、 在 “ 第 五 部 分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部 分 , 更 新 了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 销 售机构 、登记机构、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信息。 七、 在 “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部 分 , 更 新 了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数量限制” 、 “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 、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 算 、 ”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 “巨额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的相关内容。 八、 在“第九 部分 基金的投资”部分,更新了“投资限制”和 “ 投 资 组合报告” 的内容, 截止日期更新为 2018 年 3 月31 日, 该部分内容均按有关规 定编制,并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九、 在 “ 第 十 部 分 基 金 的 业 绩 ” 部 分 , 更 新 了 “ 历 史 时 间 段 本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收 益 率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的 比 较 ” 的 内容, 截 止 日 期 更 新 为 2018 年 3 月 31 日,该部分内容均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并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十、 在 “第十二 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部分, 更新 了 “暂停估值的情形 ” 和 “特殊情形的处理 ”相关内容。 十一、 在“第十 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部分, 更新了 “公开披露的基金鑫元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8 年第 1 号) 信息 ”和“临时报告 ”相关内容。 十二、 在 “ 第 十 七 部分 风 险 揭 示 ” 部 分 , 更 新 了 “ 市 场 风险”、 “ 本基金 因投资标的的不同而特有的风险 ”和“本基金的其他特有风险 ”相关 内容。 十三、 在 “ 第 十九部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部分 , 更新了 “ 基 金 财 产 的 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相关内容。 十四、 在 “ 第 二 十 部 分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部 分 , 更 新 了 基 金 管 理 人 信 息以及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相关内容。 十五、 在 “ 第 二十 一 部分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部 分 , 更 新 了 投资人 投诉与建议 中网上留言的渠道。 十六、 在 “ 第 二 十 二 部 分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部 分 , 更 新 了 本 报 告 内 的 信 息 披露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