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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赢泰益债券A(006094)

永赢泰益债券: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永赢泰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永 赢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永赢泰益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告 基 金 管理 人 :永 赢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交 通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 〇一 八年 六月 永赢泰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重 要提 示 1. 永赢泰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的募集已于 2018 年 5 月 29 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8〕 889 号文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 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 推 荐 或 者 保 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2.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 本基金的 基金 管理人 和 注册登记 机构 为永赢 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以 下 简 称 “ 本公司” 或“ 永赢基 金 ”), 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 杭 州银行 ” )。 4. 本基金的发售期为 2018 年 6 月 13 日至 2018 年 9 月 12 日。本 基金通过 本公司 的直销机构 (本公司直销柜台和网上交易) 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 销售网 点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 时公告,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5. 本基金设 A 类和 C 类两级基金份额。A 类基 金份额的代码为 006094,C 类基金份额的代码为 006095。本基金的募集总规模下限为 2 亿份。 6. 本基金向 符合 法律法 规 规定的可 投资 于证券 投 资基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募集 (法律、 法规、 规章及其他有 关规定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 个人 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 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 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永赢泰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指 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 投资的境外法人 。 7. 投资者购 买本 基金基 金 份额,需 开立 永赢基 金 基金账户 。已 经开立 过 本 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 可以直接认购本基金而无须另行开立基金账户。 募集期 内本公司直销机构和其他基金销售机构 (如有) 下属销售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立 基金账户的手续 。 8. 投资者需开立 “ 基 金 账 户 ” 和 “ 交易账户 ” 才 能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手 续 。 投 资者可在不同销售机构开立交易账户,但每个投资者只允许开立一个基金账户。 若投资者在不同的销售机构处重复开立基金账户导致认购失败的, 本基金管理人 和销售机构不承担认购失败的责任。 如果投资者在开立基金账户的销售机构以外 的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 则 需 要 在 该 销 售 网 点 办 理 “ 增 开 交 易 账 户 ” ,然 后再 认购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个 人投 资 者必须 本人 亲自 办理 开 户和认 购手 续。投资者在办理完开户和认购手续后,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查询确认结果 。 9. 投资者在 募集 期内可 多 次认购本 基金 。认购 申 请一经销 售机 构受理 , 不 可撤销 。 10. 销售机构 对认 购申请 的 受理并不 代表 该申请 一 定成功, 而仅 代表销 售 机 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 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 资者可在 基金合 同生效 后第 2 个 工作日 起到 各销售网 点查询 确认情 况和认购的 基金份额。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 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1. 在募集期内,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 (网上交易除外) 认购, 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 (含认购费) , 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 金额为 1,000 元 (含认购费) ;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认 购, 单笔最低限额为人 民币 10 元 (含认购费 ) , 追加认购的单笔最 低金额为 10 元 (含认购费) 。 各销 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 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但通常不得低于上述下限。 本基金对募集期间 (指本基 金募集完成进行验资时) 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及持有基金份额比例限制永赢泰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详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场情况, 调整本基金认 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或累计认购金额。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认购金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 迟在调整实施前两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12. 本基金的 有效 认购款 项 在募集期 内产 生的利 息 将折合成 基金 份额 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3. 本公告仅 对本 基金募 集 的有关事 项和 规定予 以 说明。投 资者 欲了解 本 基 金的详细情况 ,请详细阅读 2018 年 6 月 9 日 刊登于《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证券 时报》的《 永赢泰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各销售机 构的 销售网 点 以及开户 和认 购等事 项 的详细情 况请 向各销 售 机 构咨询。对于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021-51690111 咨询认购事宜。 15. 在募集期 内, 本基金 可 视情形调 整销 售机构 , 敬请留意 近期 本公司 及 各 销售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6. 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 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 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 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作 为债券型基金, 本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 和股票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 中低风险品种。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全面认识本基金 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永赢泰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对认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 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 资收益的同时,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可能包括: 市场风险、 信用 风险、 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 操作风险、 合规性风险、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及其 他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 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 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 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17. 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 作出 适当调整。 永赢泰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第 一部 分 本 次募集 的基 本情 况 一、 基 金名 称 永赢 泰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永赢 泰益债券。 本基金设 A 类和 C 类两级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简称: 永赢 泰益债券 A , 代码:006094 ;C 类 基金份额简称:永赢 泰益债券 C ,代码:006095 )。 二、 基 金类 型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三、 基金 运 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 金存 续期限 不定期。 五、 基 金份 额面值 和认 购费 用 本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A 类基金 份额的 具体 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六 、基 金份额 的类 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 用、 申购费用、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在 投 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 认购/ 申购费用,在赎 回时根据持有 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 金份额 。从本 类别基金 资产中 计提销 售服务费 、不收 取认购/ 申购费用,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永赢泰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 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 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七、 基金 募集 对象 本基金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 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 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 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 符合现行有 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 人 。 八、 基 金投资 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 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越 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 九、 基 金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金融债、 央行 票据、 企业债、 公司债 、 中期票据、 地方政府 债、 次级债、 短期融资 券、 超短期 融资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 债券回购、 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永赢泰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 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 个交易日日终保持现金 (不含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以备支付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 十、 基 金的最 低募 集份额 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 额总额为 2 亿份。 十 一、 基金募 集方 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本公告 “ 第一部分 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十三 销售 机构”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 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此产 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十 二、 单笔最 低认 购限制 在募集期内,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 (网上交易除外) 认购, 单 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含认购费) ;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认 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 (含认购费) 。 各销 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 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但通常不得低于上述下限。 本基金对募集期间 (指本基永赢泰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金募集完成进行验资时) 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及持有基金份额比例限制 详见相关公告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场情况, 调整本基金认 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或累计认购金额。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认购 和追加认购 金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 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实施前两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 三、 销售机 构 1. 直销机构 1)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 鄞州区中山东路 46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27 楼 联系人:吴亦弓 联系电话:(021)5169 0103 传真:(021)6887 8782 、6887 8773 客服热线:(021)5169 0111 2)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网址:www.maxwealthfund.com 此外, 基金管理人亦可根据情况变化、 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 并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 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 网点, 并另行公告。 各 销售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十 四、 基金募 集期 与发售 时间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 之日起至基金份额停止发售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的 募集期 为 2018 年 6 月 13 日至 2018 年 9 月 12 日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 缩短或调整基金的 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募集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十 五、 基金备 案与 基金合 同生 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永赢泰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募集生效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永赢泰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第 二部 分 发 售方式 及相 关规 定 一、 本 基 金 通 过 本 公 司 的 直 销 机 构 及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向 个 人 和 机 构 投 资 者 销 售本基金。 二、 认购受理:在 2018 年 6 月 13 日至 2018 年 9 月 12 日期间,销售机构 受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 三、 资 金 缴 纳 : 投 资 者 须 将 足 额 资 金 存 入 销 售 机 构 指 定 的 账 户 后 , 方 可 进 行基金认购。 四、 份 额 确 认 : 销 售 机 构 对 投 资 者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 表 示 该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收到投资者的申请信息和 足额认购资金, 认购份额的最终确认由本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完成,待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到提出申请的销售机构 查询 。 五、 认 购 方 式 : 本 基 金 认 购 采 取 全 额 缴 款 认 购 的 方 式 。 若 资 金 未 全 额 到 账 则认购无效, 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 予以 退回。 投资者可以通过当面委托 、 传真委托 、网上委托等 方式进行认购。 六、 在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机 构 ( 网 上 交 易 除 外 ) 认 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 为 1,000 元 (含认购费) ;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或 基金管理人指定 的代 销机构 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 金额为 10 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 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但通常不得低于上述下限。 本基金对募集期 间 (指本基金募集完成进 行验资时) 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及持有基金份 额比例限制详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场情况, 调 整本基金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或累计认购金额。 七、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资 金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形 成 的 利 息 收 入 折 算 成 基 金 认 购 份额, 归基金投资者所有, 认购资金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利息 折成基金认购份额不收取认购费、不受最低认购份额限制。 永赢泰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八、 认购费率 本基金分为 A 、 C 两类基金份额, 其中 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 C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 即认购 金额越大, 所适用的认购费率越低。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 适用费 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 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A 类基金份额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单笔认购金额(含认购费)M 认购费率 M <100万元 0.60% 100万 元≤M <300万元 0.40% 300万 元≤M <500万元 0.20% M ≥500万元 按笔收取,每笔1,000 元 认购份额的计算 :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均为1.00 元。 当投资者选择认购基金份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1.00 元 ②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资金利息)/1.00 元 其中: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 某投资者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A 类基 金份额, 则其对应的认购费率 为0.60% , 假设该笔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10 元, 则其可得到的A 类基金份数计算 如下: 永赢泰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净认购金额=10,000/(1+0.60% )=9,940.36 元 认购费用=10,000 –9,940.36=59.64 元 认购份额=(9,940.36+10)/1.00=9,950.36 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 元 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 可得到9,950.36 份A 类基金份 额 。 九、 发售机构 本基金的发售机构 具体名单见本公告“ 第一部分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十 三 销售机构” ”以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 的相关公告。 第 三部 分 投 资者 的 开户 与认 购程 序 一、 本 公司 直销中 心办 理开户 与认 购程序


( 一) 直 销柜 台的开 户及 认购 1. 业 务受 理时间


在本基金募集期间,办理时间为上午 9:00 至下午 17:00 (周末和法定节假日 不受理)。 2. 个 人投 资者的 开户 与认购 个 人 投 资 者 在 本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办 理 本 基 金 开 户 与 认 购 手 续 , 须 提 供 下 列 资 料: (1 ) 填 妥 并 由 本 人 签 字 的 《 个 人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业 务 申 请 表 》 、 《 个 人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2 ) 提供填妥并由本人签字的《 传真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 (3 )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的 证 明 文 件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如 银 行 借 记 卡 、 储 蓄 卡 等 (该指定银行账户为资金进出的唯一账号);


(4 ) 本 人 现 时 有 效 的 法 定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第 二 代 身 份 证 需 正 反永赢泰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两面复印); (5 ) 提 供 填 妥 并 由 本 人 签 字 的 《 投 资 者 类 型 及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评 估 结 果 告 知函及投资者承诺函》的回执; (6 ) 办 理 认 购 时 还 需 提 供 填 妥 并 由 本 人 签 字 的 《 个 人 投 资 者 基 金 交 易 业 务申请表》;


(7 ) 办 理 认 购 时 还 需 提 供 已 加 盖 银 行 受 理 印 章 的 付 款 凭 证 回 单 联 或 加 盖 个人印鉴(签字)的网上银行付款凭证; (8 ) 办理认购时还需 提供填妥并由本人签字的各类《风险提示书》; (9 ) 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3. 机 构投 资者的 开户 与认购 机 构 投 资 者 在 本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办 理 本 基 金 开 户 与 认 购 手 续 , 须 提 供 下 列 材 料: (1 ) 填 妥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 非 法 人 单 位 则 为 负 责 人 ) 私 章 的《机构投资者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2 ) 提 供 填 妥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章 的 《 机 构 投 资 者 基 金 业 务授权委托书》; (3 ) 提供填妥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章 的 《 机 构 投 资 者 传 真 交 易协议书》一式两份; (4 ) 提 供 有 授 权 经 办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章 的 《机构 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 (5 ) 提供填妥的《机构投资者预留印鉴卡》一式两份; (6 ) 出示工商行 政 管 理 机 关 颁 发 的 最 新 营 业 执 照 正、 副 本 或 民 政 部 门 等 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原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7 ) 出 示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和 税 务 登 记 证 原 件 , 提 供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复 印永赢泰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件(如提供营业执照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则无需提供); (8 ) 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 (9 ) 出 示 经 办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原 件 , 并 提 供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 (10 ) 提 供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由 指 定 银行 出 具 的 银 行 账 户 证 明 复 印 件 或 银 行 账户的相关证明文件 (该指定银行账户为资金进出的唯一账号);


(11 ) 如 是 金 融 机 构 , 提 供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金 融 业 务 许 可 证 或 金 融 相 关 业 务资格证明等;


(12 ) 如 是 金 融 机 构 以 产 品 名 义 开 户 , 请 提 供 产 品 成 立 公 告 、 备 案 证 明 文 件(如备案批复函)等; (13 ) 如 是 社 保 账 户 , 请 提 供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理 事 会 确 定 管 理 人 及 相 应 投 资 组合的确认函等及托管行资料; (14 ) 如 是 年 金 类 账 户 , 请 提 供 企 业 年 金 计 划 确 认 函 、 年 金 管 理 资 格 证 书 等及托管行资料; (15 ) 如是QFII 账户, 请提供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国家外汇管理 局关于批准 QFII 的投资额度以及开立相关账户的批复函、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资格等及托管行资料; (16 ) 如由托管人负责开户, 需另外提供托管人的 《基金业务授权委托 书》 、 《机构投资者预留印鉴卡》 、 托管人营业执照、 法人身份证以及经办人身份证等; (17 ) 提 供 填 妥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 投 资 者 类 型 及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评 估 结 果 告知函及投资者承诺函》的回执;


(18 ) 办 理 认 购 还 需 提 供 已 填 妥 并 加 盖 预 留 印 鉴 的 《 机 构 投 资 者 基 金 交 易 业务申请表》;


(19 ) 办 理 认 购 还 需 提 供 加 盖 银 行 受 理 章 的 银 行 付 款 凭 证 回 单 联 或 加盖预 留印鉴的网上银行付款凭证或 划款指令或资金划拨内部审批单的复印件; 永赢泰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20 ) 办理认购还需 提供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各类《风险提示书》; (21 ) 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投资者在开户及认购前应接受销售适用性风险测 试。 若开通传真交易还需提供个人或机构的 《开放式基金传真交易协议书》 一式 二份。 4. 资 金划 拨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 须将足额的认购资金, 自与投资者同一身份的银行账 户, 汇入本公司下述指定的直销中心专户, 并在所填写票据的汇款用途中注明 “ 投 资者姓名及认购的基金名称 ” 。本公司直销中心账户如下: 户名: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30010122000582559 开户行:宁波银行 鄞州中心区支行 大额支付号:313332082060 投资者若因未向上述指定账户足额划付认购资金, 造成其认购不成功的, 本 公司及本公司直销中心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 二) 注 意事 项 1.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将面向认购金额不低于 10,000 元 (含认购费) 人民币的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发售 ,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含认购费) ,网上交易除外,具体规定请至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 2. 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简称或基金代码。 其中, A 类基金份额简称: 永赢 泰益 债券 A ,代码:006094;C 类基金份额简称:永赢 泰益债券 C ,代码: 006095 。 3. 认购申请当日 17:00 之 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本公司的指定账永赢泰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户, 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无效。 申请受理日期 (即有效申请日) 以资金到账日为 准。 4. 在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以下情况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 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 投资者划 来的认 购资金 在募集期 最后一 日下 午 17:00 之前 未 足额 划 到指定基金直销 中心账户; (5)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认购情形。





二、 其 他销 售机构 办理 开户及 认购 程序


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 以各销售机构 的规定为准。 永赢泰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第 四部 分 清 算与交 割 一、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 全 部 认 购 资 金 将 被 冻 结 在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专 户 中,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在本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收入折算成基金认购份额, 归投资者所有,认购资金利息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二、 投 资 者 无 效 认 购 资 金 或 未 获 得 确 认 的 认 购 资 金 将 于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为无效后 3 个工作日内划 往投资者指定账户。


三、 基 金 募 集 结 束 后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将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业 务 规 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完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 。 永赢泰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第 五部 分 基 金的验 资与 备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 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 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 担。 永赢泰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第 六部 分 本 基金募 集当 事人 或中 介机 构 一、 基 金管 理人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27 楼 法定代表人: 马宇晖 联系人: 周良子 联系电话: (021 )5169 0188 传真: (021 )5169 0177 网址:www.maxwealthfund.com


二、 基 金托管 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邮政 编码:200336 )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电话:95559 联系人:陆志俊 二、 基 金份 额销售 机构 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 “ 第一部分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十三 销售机构”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三、 注 册登 记机构 名称: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 46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27 楼 法定代表人: 马宇晖 联系电话:(021 )5169 0188 传真:(021)5169 0179 永赢泰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联系人: 曹丽娜 四、 出 具法 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 438 号双鸽 大厦 18G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 438 号双鸽 大厦 18G 负责人: 奚正辉 电话:


021-5036 6225 传真:


021-5036 6733 经办律师: 沈国兴、康银松 五、 审 计基 金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 心 50 楼 法定代表人 :毛鞍宁 电话:(021)2228 8888 传真:(021)2228 0000 联系人: 蒋燕华 经办 注册会计师: 蒋燕华,石静筠 六、 发 售费 用 本次基金发售中发生的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 发行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