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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久润(002512)

长城久润: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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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 城 久 润保本 混 合 型证券 投 资 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更 新 
(2018 年第1 号) 
 
 
 
 
 
 
 
 
 
 
 
 
基金管 理人:长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 金托管人: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二 ○一 八年六 月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经2016 年3 月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6]380 号文 注册 募集 。 基金合 同于2016 年4 月26 日 生效。 重 要 提 示 (一)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本 招募说 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并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收 益做 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二)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人申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募 说明 书。 (三)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基金 管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 实信用 、 谨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财产 ,但 不保 证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四)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内容截 止日 为2018年4月25日, 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截 止 日为2018年3月31日 (财 务 数据未 经审 计) 。 (五) 本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内容 已 经本 基金 托管 人 中 国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复核。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 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2 第 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4 第 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50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1 第八部分 基金的保本 ............................................................................................... 61 第九部分 基金保本的保证 ....................................................................................... 64 第十部分 保本周期到期 ........................................................................................... 7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7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 9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98 第 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99 第 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103 第 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109 第 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11 第 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112 第 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 118 第 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 121 第 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23 第 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8 第 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51 第 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52 第 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4 第 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 155 附件:《保证合同》 ............................................................................................... 156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第 一部 分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以下简 称 “ 《流 动性 风险 规 定》 ” ) 等 有关 法律法 规及 《 长 城久 润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 以下 简称 “基 金 合同 ” )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长城 久润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投资 目标 、策 略、 风险、 费 率等与 投 资 者投 资决 策有 关的全 部必 要事 项, 投资 者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读 本招 募 说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 其真实 性 、 准 确性 、 完 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 是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 请 募集的。 本基 金管理 人没 有委托或 授权 任何其 他人 提供未在 本招 募说明 书中 载明的信 息,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做 出任 何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投 资者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当 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 的 承认和接 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规 定享有权 利、 承担义 务。 基金投资 者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长 城 久润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长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担保 人: 指根 据 《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为 本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保 本提 供不 可撤销 的 连带责 任保 证的 担保 人。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的 担保人 为中 国投 融资 担保 股份有 限公 司 或《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机构 5、 基 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 指 《 长城 久润 保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对 本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6、 托管 协议 :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长城 久润 保本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7、 招 募说 明书: 指 《 长城 久润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及 其定 期的 更 新 8、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长城 久润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9、 法 律法 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10、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 议通过 ,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 ,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代表 大 会 常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 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的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1、 《 销售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 的《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2、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 同 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4、 《流 动性 风险 规定》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 修 订 15、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16、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7、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8、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9、机 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20、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 相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在 中国 境内 依法 募集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 者 21、投 资人 :指 个人 投资 者、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3、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 24、销 售机 构: 指 长 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其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5、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存 管、 过户 、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 金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 金份额 登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6、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 接受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7、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8、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29、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基金 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30、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31、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2、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3、保 本周 期: 指基 金管 理人提 供保 本的 期限 ,在 本基金 合同 中如 无特 别指 明即为 当 期保本 周期 。本 基金 的保 本周期 一般 最长 每 3 年为 一个周 期。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自《 基金 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至保 本周 期到期 日止 ,如 该对 应日 为非工 作日 ,则 顺延 至下 一个工 作日 ;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后 的各保 本周 期自 基金 管理 人公告 的保 本周 期起 始日 起至保 本周 期 到期日 止, 如该 日为 非工 作日, 则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顺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 保本周 期到 期前 公告 的到 期处理 规则 中确 定下 一个 保本周 期的 起始 时间 34、保 本周 期目 标收 益率 :指本 基金 在每 一保 本周 期内所 设置 的该 保本 周期 的目标 收 益率, 在运 作期 间, 如 本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收益 率连 续 15 个工 作日 达到 或超 过 预设目 标收 益率, 则管 理人 将在 满足 条件之 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 公告本 基金 当前 保本 周期 提前到 期 ( 提 前到期 日为 过渡 期前 一个 工作日 ,距 离满 足条 件之 日起不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进 入过 渡 期 35、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指 本基金 保本 周期 (如 无特 别指明 ,保 本周 期即 为当 期保本 周 期)届 满的 最后 一日 。本 基金的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为 3 年,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最 长 至 3 个 公历 年后 对应 日止, 如该对 应日 为非 工作 日,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顺 延至 下一 个工作 日 。 在保本 周期 内 , 如 果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收益 率连 续 15 个工作 日达 到或 超过 保本 周期目 标收 益率 , 则 管理 人将 在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收 益率 连续 达到或 超过 保本 周期 目标 收益率 的 第 15 个工作 日当 日 起 10 个工 作 日内公 告本 基金 当前 保本 周期提 前到 期 。 如 果保 本周 期提前 到期 的,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为管 理人公 告的 保本 周期 提前 到期日 ,但 不得 晚于 《基 金合同 》生 效 之日 起 3 个 公历 年后 的对 应日( 如为 非工 作日 ,则 顺延至 下一 工作 日) 36、过 渡期 :指 基金 管理 人在当 期保 本周 期到 期前 公告的 到期 处理 规则 中确 定的当 期 保本周 期结 束后 (不 含当 期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至下 一保本 周期 开始 之前 不超 过 30 个工 作日 的一段 期间 37、过 渡期 申购 :指 依据 基金管 理人 在当 期保 本周 期到期 前公 告的 到期 处理 规则, 投 资人在 过渡 期的 限定 期限 内申请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投资 人进 行过 渡期申 购的 , 按其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在折 算日所 代表 的资 产净 值确 认为下 一保 本周 期的 投资 金额并 适用 下 一保本 周期 的保 本条 款 38、过 渡期 赎回 :指 本基 金在达 到目 标收 益, 并且 保本周 期提 前到 期的 情况 下,依 据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基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公 告的 到期处 理规 则, 投资 人在 过渡期 的限 定期 限内 申请 赎回本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9、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赎 回金 额: 指根 据基 金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计 算的可 赎回 金额 ,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购 、或 过渡 期申购 并持 有到 期以 及从 上一保 本周 期 转入当 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与保 本周 期到期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乘积( 过渡 期 申购并 持有 到期 以及 从上 一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不适 用于 第 一个保 本周 期) 40、认 购保 本金 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的 净认 购金 额、认 购 费用及 募集 期间 的利 息收 入之和 41、过 渡期 申购 的保 本金 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过 渡期内 进行 申购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 份额在 折算 日所 代表 的资 产净值 及过 渡期 申购 费用 之和 42、从 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的保本 金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从 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保 本 周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在折 算日 所代 表的 资产 净值 43、保 本赔 付差 额: 保本 周期到 期发 生赔 付时 ,赔 付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赔 付金额 。 对于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保 本赔付 差额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的可 赎 回金额 加上 其认 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的累 计分 红款项 之和 低于 认购 保本 金额的 差额 部 分;第 二个 保本 周期 起的 后续各 保本 周期 ,保 本赔 付差额 为过 渡期 申购 或从 上一保 本周 期 转入当 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加 上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的累 计 分红款 项之 和低 于其 保本 金额的 差额 部分 44、保 本: 在第 一个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 的可赎回金额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 于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差额 部分 即为 保本 赔付 差额) , 基金 管理 人应 补足 该差额 , 并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后 二十 个 工作日 内将 该差 额支 付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第 二个 保本周 期起 的后 续各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 如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过 渡期 申购并 持有 到期 以及 从上 一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并 持有 到 期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 回金 额加上 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在 当期 保本 周期 内的 累计分 红款 项 之和低 于其 保本 金额 ,由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当期 有效 的《基 金合 同》 或基 金管 理人与 保本 义 务人签 署的 《保 证合 同》 或《风 险买 断合 同》 的约 定将该 差额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45、保 证: 就第 一个 保本 周期而 言, 担保 人为 本基 金保本 提供 不可 撤销 的连 带责任 保 证,保 证范 围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的 可赎 回金 额加 上其认 购并 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累计 分红款 项之 和低 于认 购保 本金额 的差 额部 分, 保证 期间为 基金 保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本周期 到期 日起 六个 月止 ;自第 二个 保本 周期 起的 后续各 保本 周期 的保 本保 障机制 ,由 基 金管理 人与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人 届时 签订 的《 保证 合同》 或《 风险 买断 合同 》决定 ,并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当 期保 本周 期开始 前公 告 46、持 有到 期: 在第 一个 保本周 期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其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至 第一 个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的行 为; 自第二 个保 本周 期起 后续 各保本 周期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过 渡 期申购 并持 有到 期以 及从 上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期 的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至相应 保本 周 期到期 日的 行为 47、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本基金 保本 周期 届满 时, 基金管 理人 认可 的其 他符 合条件 的 担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为本 基金下 一保 本周 期提 供保 本保障 ,与 基金 管理 人就 本基金 下一 保 本周期 签订 《保 证合 同》 或 《风 险买 断合 同》 , 同时 本基金 满足 法律 法规 和本 合同规 定的 基 金存续 要求 48、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在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下,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继 续持有 本基 金 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9、 保本周 期到 期后 基金 的 存续形 式: 保本 周期 届满 时 , 在 符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下, 本基金 继续 存续 并进 入下 一保本 周期 ,该 保本 周期 的具体 起讫 日期 以本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公 告为准 ;如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本 基金 未能 符合 上述 保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则本 基金将 按《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变 更为 “ 长城久 润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如 果本 基 金不符 合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对 基金 的存续 要求 ,则 本基 金将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终 止 50、保 本周 期到 期选 择: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保 本周 期到期 后, 选择 赎回 本基 金基金 份 额,将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转 换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基金 份额 ,转 入下 一保本 周期 , 或继续 持有 变更 后的 “长 城久润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51、折 算日 :过 渡期 最后 一个工 作日 (即 下一 保本 周期开 始日 前一 工作 日) 为基金 份 额折算 日 52、基 金份 额折 算: 在基 金份额 折算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包括 投 资者过 渡期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保 本周 期结 束后 选择 或默认 选择 转入 下一 个保 本周期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所代 表的 资产 净值 总额 保持不 变的 前 提下, 变更 登记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00 元的 基金 份 额, 基 金份 额数 额按 折算 比例相 应调 整 53、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54、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55、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56、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57、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58、 《 业务 规则》 :指 长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开 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是规 范基 金管理 人 所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 共同遵 守 59、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 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60、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61、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 额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62、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照本 基金 合同 和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定 的 条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某一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 他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63、转 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64、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构 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资 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完 成扣 款 及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65、 巨 额赎 回: 指 本基 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66、元 :指 人民 币元 67、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红利 、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 行存款 利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68、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69、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70、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71、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 格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 不限于 到期 日 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 含 协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 停 牌股 票 、 流通受 限的 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 资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产支持 证券 、因 发行 人债 务违约 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债 券等 72、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73、摆 动定 价机 制: 指当 开放式 基金 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时 ,通 过调 整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方式, 将基 金调 整投 资组 合的市 场冲 击成 本分 配给 实际申 购、 赎回 的投 资者 ,从而 减少 对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利 影响 ,确 保投 资者 的合法 权益 不受 损害 并得 到公平 对待 74、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75、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第 三部分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 金管 理人 情况 1. 名称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2. 住所 : 深 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6009 号新 世界 商务 中 心 41 层 3.办公 地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益田 路 6009 号新 世界 商 务中 心 41 层 4. 法定 代表 人: 何伟 5. 组织 形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 6.设立 日期 :2001 年12 月27 日 7.电话 :0755-23982338











传 真:0755-23982328 8. 联系 人: 袁柳 生 9. 管理基金情况: 目 前 管理 长 城 久 恒 灵 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 泰沪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城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城消 费增 值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长城安心 回报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长 城久富 核心 成长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LOF) 、 长城 品牌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城 稳健 增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双 动力 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 城景 气行 业龙头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 城中 小盘 成长 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 城积 极增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久 兆中 小 板 300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 基金 、 长 城优 化升级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久 利 保 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增强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医 疗保健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长城 工资 宝货币 市场 基金 、 长 城久 鑫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城 久 盈 纯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城 稳固 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新 兴产业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城环 保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改革红 利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久惠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 城久 祥保 本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 长 城新 策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久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长城新 优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长 城久 润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城 久益保 本混 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长 城新 视野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长城久 源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长城久 鼎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长 城久 盛安 稳纯 债两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 长城久 稳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城 久信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 城中 国智 造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城 转型成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长城 创新 动力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久嘉 创新 成长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收益 宝货 币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市场基 金 等 四十 三只 基金 。 10.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68-666 11.注 册资 本 : 壹亿 伍仟 万 元 12.股 权结 构: 持股单 位 占总股 本比 例 长城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47.059%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7.647% 中原信 托有 限公 司 17.647% 北方国 际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 17.647% 合计 100% 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人员 情况 1. 董 事、 监事 及高 管人 员 介绍 (1) 董事 何伟先 生, 董事 长, 硕士 。 现任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线 公司总 裁、 党委 副书 记。 曾任职 于 北京兵 器工 业部 计算 机所 、 深圳 蛇口 工业 区电 子开 发公司 、 深 圳蛇 口百 佳超 市有限 公司 等 公司,1993 年 2 月起 历任 君安证 券有 限公 司投 资二 部经理 、总 裁办 主任 、公 司总裁 助 理 兼资产 管理 公司 常务 副总 经理 、 营 业部 总经理 , 国 泰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总裁助 理 , 华 富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筹 ) 拟任 总经 理, 国泰 君安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公 司副 总 裁。 熊科金 先生 ,董 事、 总经 理,硕 士。 曾任 中国 银行 江西信 托投 资公 司证 券业 务部负 责 人,中 国东 方信 托投 资公 司南昌 证券 营业 部总 经理 、公司 证券 总部 负责 人, 华夏证 券有 限 公司江 西管 理总 部总 经理 ,中国 银河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基 金部 负责 人、 银河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筹 备组 负责 人, 银河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总 经理 。 范小新 先生 , 董 事, 博士 ,高级 经济 师。 现任 长城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党 委委 员,宝 城 期货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曾任 重庆 市对 外经 济贸 易委员 会副 处长 ,西 南技 术进出 口公 司 总经理 助理 ,重 庆对 外经 贸委美 国公 司筹 备组 组长 ,中国 机电 产品 进出 口商 会法律 部副 主 任,华 能资 本服 务有 限公 司总经 理工 作部 副经 理 ,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纪 委书记 、副 总 经理 。 杨玉成 先生 ,董 事, 硕士 。现任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董 事会 秘书 ,东方 金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融控股 (香 港)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上 海东 方证 券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曾 任上海 财经 大 学财政 系教 师, 君安 证券 有限公 司证 券投 资部 总经 理助理 ,上 海大 众科 技创 业(集 团) 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董 事会 秘书、 副总 经理 ,上 海申 能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副总 经理 ,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财 务总监 、副 总经 理, 申能 集团财 务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经理 。 姬宏俊 先生 ,董 事, 硕士 。现任 中原 信托 有限 公司 副总裁 。曾 任河 南省 计划 委员会 老 干部处 副处 长、 投资 处副 处长, 发展 计划 委员 会财 政金融 处副 处长 ,国 家开 发银行 河南 省 分行信 贷一 处副 处长 。 金树良 先生 ,董 事, 硕士 。现任 北方 国际 信托 股份 有限公 司总 经济 师。 曾任 职于北 京 大学经 济学 院国 际经 济系 。1992 年 7 月起 历任 海南 省证券 公司 副总 裁、 北京 华宇世 纪投 资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昆 仑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总裁 、北 方国际 信托 股份 有限 公司 资产管 理部 总 经理及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 资产管 理部 总经 理、 渤海 财产保 险股 份有 限公 司常 务副总 经理 及 总经理 、北 方国 际信 托股 份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王连洲 先生 ,独 立董 事, 现已退 休。 中国 《证 券法 》 、 《信 托法》 、 《 证券 投资 基 金法》 三部重 要民 商法 律起 草工 作的主 要 组 织者 和参 与者 。曾在 中国 人民 银行 总行 印制管 理局 工 作,1983 年调 任全 国人 大 财经委 员会 , 历任 办公 室 财金组 组长 、 办公 室副 主 任、 经济 法室 副主任 、研 究室 负责 人、 巡视员 。 万建华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硕士。 现任 上海 市互 联网 金融行 业协 会会 长, 通联 支付网 络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曾任 中国人 民银 行资 金管 理司 处长, 招商 银行 总行 常务 副行长 兼上 海 分行行长(期间 兼任长 城证 券股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国通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现招商证 券 股份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 中国银联 股份 有限公 司 党 委书记、 总裁 ,上海 国际 集团 党委 副 书记、 副董 事长 、 总 经理 ,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党 委书 记、 董事 长 , 证通股 份有 限 公司董 事长 。 徐英女 士, 独 立董 事, 学 士。 现 已退休 。 曾任 北京 财贸学 院金 融系 助教、 讲 师, 海 南 汇通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副 总经理 、 常务 副总 经理 , 长 城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董事 长 、 党委书 记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中 国证券 业协 会理 事 , 新华 资产管 理 股 份 有限公 司副 董事 长。 鄢维民 先生 ,独 立董 事, 学士。 现任 深圳 市证 券业 协会常 务副 会长 兼秘 书长 、深圳 上 市公司 协会 副会 长兼 秘书 长。曾 任江 西省 社会 科学 院经济 研究 所发 展室 副主 任,深 圳市 体 改委宏 观调 控处 、企 业处 副处长 ,深 圳市 证券 管理 办公室 公司 审查 处处 长, 招银证 券公 司 副总经 理。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2) 监事 吴礼信 先生 , 监 事会 主席 , 会计 师、 中 国注 册会 计 师 (非 执业) 。 现 任长 城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董事 会秘 书、 财务 总监。 曾任 安徽 省地 矿局 三二六 地质 队会 计主 管, 深圳中 达信 会 计师事 务所 审计 一部 部长 ,大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计财综 合部 经理 ,大 鹏证 券有限 责任 公 司资金 结算 部副 总经 理, 第一创 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计划 财务 部副 总经 理。2003 年 进入 长 城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任 财务部 总经 理。 曾广炜 先生 ,监 事, 高级 会计师 。现 任北 方国 际信 托股份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风 险 控制部 总经 理。 曾 任 职于 中 国燕兴 天津 公司 、 天 津开 发 区总公 司、 天津 滨海 新兴 产 业公司 , 2003 年1 月起 历任 北方 国 际信托 股份 有限 公司 信托 业务四 部副 总经 理 、 证 券 投资部 副总 经 理、财 务中 心总 经理 、风 险控制 部总 经理 。 杨斌先 生, 监事 , 硕 士。 现任东 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首席 风险 官、 合规 总监 。 曾就 职 于中国 人民 银行 上海 分行 非银行 金融 机构 管理 处 , 自 1998 年7 月至 2015 年5 月先 后于 上 海证监 局稽 查处 、 案 件审 理处、 案件 调查 一处 、 机 构监管 一处 、 期 货监 管处 、 法制 工作 处 等部门 任职 ,历 任科 员、 副主任 科员 、主 任科 员、 副处长 、处 长。


黄魁粉 女士 ,监 事, 硕士 。现任 中原 信托 有限 公司 固有业 务部 总经 理。2002 年 7 月 进入中 原信 托有 限公 司。 曾在信 托投 资部 、信 托综 合部、 风险 与合 规管 理部 、信托 理财 服 务中心 工作 。 袁江天 先生 , 监事 , 博士 。 曾任职 于广 西国 际信 托投 资公司 投资 管理 部 、 国 海 ( 广西)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 证 券营 业部 、 总 裁 办、 北方 国际 信托投 资股 份有限 公司 博 士后工作 站 ,2006 年进入 长城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曾任总经 理助 理兼董 事会 秘书、国 际 业务部 总经 理、 综合 管理 部总经 理 。 王燕女 士, 监事, 硕士 。 现 任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综合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 财 务经理 。 2007 年 5 月 进入 长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曾在 运行 保障部 登记 结算 室从 事基 金清算 工作 , 2010 年8 月进 入综 合管 理 部从事 财务 会计 工作 。 张静女 士, 监事 ,硕 士。 现任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察 稽核 部法 务主 管。 曾任摩 根 士丹利 华鑫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监 察稽 核部 监察 稽核 员。 (3) 高级 管理 人员 何伟先 生, 董事 长, 简历 同上。 熊科金 先生 ,董 事、 总经 理,简 历同 上。 彭洪波 先生 ,副 总经 理, 硕士。 曾就 职于 长城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历任 深圳 东园路 营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业部电 脑部 经理 , 公司 电 子商务 筹备 组项 目经 理 , 公司审 计部 技术 主审 。2002 年3 月进 入 长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监 察稽 核部 业务 主管 、部门 副总 经理 、部 门总 经理、 公司 督 察长兼 监察 稽核 部总 经理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 运行 保障部 总经 理 、 信息 技术 部总经 理 。 杨建华 先生 ,副 总经 理、 投资总 监兼 基金 管理 部总 经理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基金 经理, 硕士 。曾 就职 于大 庆石油 管理 局、 华为 技术 有限公 司、 深圳 和君 创业 有限公 司、 长 城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2001 年 10 月 进入 长城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工作 , 历 任基 金经理 助理 、 “长城 安心 回报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 经 理、 “ 长城中 小盘 成长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金经 理 、 “长 城久 富核 心 成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 金经 理, 期 间曾 任公司 总经 理助理 、研 究部 总经 理 。 卢盛春 先生 ,副 总经 理、 机构理 财部 总经 理, 硕士 。曾就 职于 中国 人民 银行 江西省 分 行、交 通银 行海 南分 行、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富国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西北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华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筹备 组) 。2003 年进 入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历 任 上海分 公司 总经 理、 北京 分公司 总经 理、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 车君女 士, 督察 长、 监察 稽核部 总经 理, 硕士 。曾 任职于 深圳 本鲁 克斯 实业 股份有 限 公司 ,1993 年 起先 后在 中 国证监 会深 圳监 管局 市场 处、 机构 监管 处 、 审 理执 行处 、 稽 查一 处、机 构监 管二 处、 党办 等部门 工作 ,历 任副 主任 科员、 主任 科员 、副 处长 、正处 级调 研 员等职 务。 2.本基 金基 金经 理简 历 马强先 生, 特许 金融 分析 师(CFA ) , 北京 航空 航天 大学计 算机 科学 与技 术专 业学士 、 北京大 学计 算机 系统 结构 专业硕 士。 曾就 职于 招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 国际金 融有 限 公司。2012 年 进入 长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曾 任产 品研发 部产 品经 理、 “ 长 城积极 增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 长城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增 强收 益定 期开放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和 “长 城 久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助理 ,自 2015 年 6 月24 日至 2017 年 3 月16 日 任 “长 城久 恒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经 理 。 现 任公司 固定 收益 部副 总经 理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自 2015 年12 月 15 日至 今 任 “ 长城 久 鑫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和 “长 城新 策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 2016 年 4 月 15 日 至今 任“长 城新 优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自 2016 年 4 月28 日至 今任 “ 长城 久益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 金经 理 , 自2016 年5 月20 日至 今 任“长 城久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和“ 长城 久润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 理, 自2016 年7 月26 日 至今任 “ 长城 久鼎 保本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 金 经理 , 自2016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年11 月 4 日至 今任 “ 长城 久盛安 稳纯 债两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经 理 , 自 2017 年 7 月 27 日至 今任 “长城 积极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 “ 长城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 “ 长城 新视 野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 储雯玉 女士 , 中 央财 经大 学 经济学 学士 、 北 京大 学经 济 学硕士 、 香 港大 学金 融学 硕 士。 2008 年进 入长 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曾任 行业 研究 员, “ 长城 品牌 优选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自2015 年5 月11 日至 今任 “ 长城稳 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经理 , 自2015 年8 月 11 日至 今任 “长 城久 惠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自 2015 年10 月 15 日 至今 任 “长 城久 鑫保 本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和 “ 长城 久 利保本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6 年5 月12 日至 今任“ 长城 久润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2016 年7 月21 日 至今 任“ 长城 久源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 理。 自2017 年3 月16 日 至今任 “长 城久 恒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长城久 润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历 任基 金经 理如 下:史 彦刚 先生 自 2016 年 4 月 26 日至2016 年 12 月1 日担 任基金 经理 。 3.本公 司公 募基 金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成 员的 姓名 和职 务如下 : 熊科金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任, 公司 董事 、总 经理。 杨建华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公司 副总 经理 、投资 总监 兼基 金管 理部 总经理 、 基金经 理。 何以广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公司 研究 部总 经理、 基金 经理 。 马强先 生,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员 ,公 司固 定收 益部 副总经 理、 基金 经理 。 4.上述 人员 之间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履 行以 下职 责: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 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券投资 ; 6、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不 得侵 占、 挪用 基金 财 产; 9、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 基 金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的 价格 ; 10、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1、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2、 严格 按照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 告义务 ; 13、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4、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5、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6、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7、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15 年 以上; 18、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 能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并 在支 付 合理成 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料 的复 印件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分配 ; 20、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1、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2、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 反《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追偿; 23、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4、 以 基金 管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 25、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结 束后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6、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7、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8、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1.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 反 《证 券法 》 、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等 法律 法规的 行为 ,并 承诺 建立 健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 防止违 法行 为的 发生 。 2.基金 管理 人的 禁止 性行 为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五、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 法律 、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着 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大 利益; 2.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 及其代 理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3.不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 法 规、 规章 、 基 金合 同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不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未依 法 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4.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六、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健全 、 完善 的内 部风 险控 制 制度是 规范 公司 行为 , 有 效 防范经 营风 险, 实现 公司 持 续、 稳健发 展的 主要 保证 ,也 是公司 经营 管理 水平 的重 要标志 。为 此, 公司 建立 高效运 行、 控 制严密 、科 学合 理、 切实 有效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 1.风险 控制 的目 标 公司风险 控制的 总体 目标 是建立一 个决策 科学 、运 营规范、 管理高 效和 持续 、稳定、 健康发 展的 基金 管理 实体 。具体 目标 是: (1) 确保 国家 法律 法规 、 行业规 章和 公司 各项 规章 制度的 贯彻 执行 ; (2) 建立 符合 现代 企业 制 度要求 的法 人治 理结 构, 形成科 学合 理的 决策 机制 、 执行 机 制和监 督机 制; (3) 不断 提高 基金 管理 的 效率和 效益 , 在 有效 控制 风险的 前提 下, 努力 实现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最大 化; (4) 努力 将各 种风 险控 制 在规定 的范 围内 , 保 障公 司 发展战 略和 经营 目标 的全 面实施 , 维护公 司股 东的 合法 权益 ; (5 ) 建 立有 利于 查错 防弊 、 堵 塞漏 洞 、 消 除隐 患 、 保 证业务 稳健 运行 的风 险控 制制 度 。 2.建立 风险 控制 制度 的原 则 公司按 照合 法、 合规 、 稳 健的要 求, 制定 明确 的经 营方针 , 建 立合 理的 经营 机制。 在 建立风 险控 制制 度时 应严 格遵循 以下 原则 : (1) 全面 性原 则: 风 险控 制制度 应覆 盖公 司的 各项 业务、 各个 部门 和各 级人 员, 并 渗 透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经营 环节 ; (2) 审慎 性原 则: 内部 风 险控制 的核 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风 险, 公司 组织 体系 的构成 、 内部管 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范 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点 ; (3 ) 独 立性 原则 : 公司 风 险控制 的检 查 、 评 价部 门 应当独 立于 风险 控制 的建 立和执 行 部门;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合规审 查委 员会 、督 察长 和 监察 稽核 部、 风险 管理 部 应保 持高 度 的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负责 对公司 各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行 评价 和检 查; (4 ) 有 效性 原则 : 风险 控 制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和 监管 部门 的规 章 , 具有高 度 的权威 性, 成为 所有 员工 严格遵 守的 行动 指南 ;执 行风险 控制 制度 不能 存在 任何例 外, 公 司任何 员工 不得 拥有 超越 制度或 违反 规章 的权 力; (5) 适时 性原 则: 内 部风 险控制 应随 着公 司经 营战 略、 经 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部 环 境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法 规、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 改和完 善; (6) 防 火墙 原则 : 公 司基 金投资 、 研 究策 划、 市 场 开发等 相关 部门 , 应 当在 空间上 和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制度上 适当 分 离 ,以 达到 风险防 范的 目的 。对 因业 务需要 知悉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应 制定 严 格的批 准程 序。 3. 风险 控制 的主 要内 容 (1) 确立 加强 内部 风险 控 制的指 导思 想, 确定 风险 控制的 目标 和原 则; (2) 建立 层次 分明 、权 责 明确的 风险 控制 体系 ; (3) 建立 公司 风险 控制 程 序; (4) 对公 司内 部风 险进 行 全面、 系统 的评 估, 制定 风险控 制计 划; (5) 确定 公司 风险 控制 的 路径和 措施 ; (6) 保 障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持续性 和有 效性 , 制 定可 行的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评价 和检查 机 制。 4. 风险 控制 体系 公司根 据基 金管 理的 业务 特点设 置内 部机 构, 并在 此基础 上建 立层 层递 进、 严密有 效 的多级 风险 防范 体系 : (1 ) 一级 风险 防范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指在 公司 董事会 层面 对公 司的 风险 进行的 预防 和控 制。 董事会 下设 风险 控制 与审 计委员 会, 负责 公司 内部 控制的 监督 、 审 查和 公司 的审计 工 作。 对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有效 性进 行评 价, 对公 司经营 管理 和基 金业 务运 作的合 法合 规 性进行 监督 检查 , 协 助董 事会建 立并 有效 维持 公司 内部控 制系 统, 对公 司经 营中的 风险 进 行研究 、 分 析和 评估 , 并 提出风 险防 范措 施和 建议 , 保证 公司 的规 范健 康发 展。 风 险控 制 与审计 委员 会的 基本 职能 为 : ①协助 董事 会建 立科 学合 理、控 制严 密、 运行 高效 的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和制 度体 系。 ②审查 、 评价 公司基 金投 资管理 制度 、 市场营 销管 理制度 、 风险 管理制 度等 各项 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合法 合规 性、 合理性 和有 效性 。 ③检查 和评 价公 司管 理和 资产经 营、 基金 管理 和资 产经营 中对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部 门规 章以 及基 金合同 的遵 守和 执行 情况 ,并出 具评 估意 见或 改正 方案。 ④定期 或不 定期 听取 公司 主要经 营管 理人 员关 于风 险管理 工作 的汇 报。 ⑤检查 和评 价公 司各 项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并 提出改 进意 见。 ⑥评估 公司 管理 和基 金管 理中存 在或 潜在 的风 险 , 检 查和评 价公 司各 项业 务风 险控 制 工作的 有效 性, 并提 出改 进意见 。 ⑦检查 公司 会计 政策 、财 务状况 和财 务报 告程 序, 与外部 审计 机构 进行 交流 。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⑧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和 风险 管理工 作进 行考 核。 ⑨董事 会安 排的 其他 事项 。 公司设 督察 长 。 督察 长作 为风险 控制 与审 计委 员会 的执行 机构 , 对董事 会负 责, 按 照 中国证 监会 的规 定和 风险 控制与 审计 委员 会的 授权 进行工 作。 (2 ) 二级 风险 防范 二级风 险防 范是 指在 公司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和 监 察稽 核部、 风险 管理 部 层 次对 公 司的风 险进行 的预 防和 控制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在总 经理 的领导 下 , 研 究并 制定 公司 基金资 产的 投资 战略 和投 资策 略 , 对基金 的总 体投 资情 况提 出指导 性意 见, 从而 达到 分散投 资风 险, 提高 基金 资产的 安全 性 的目的 。其 在风 险控 制中 主要职 责为 : ①研究 并确 立公 司的 基金 投资理 念和 投资 方向 ; ②决定 基金 资产 在现 金、 债券和 股票 中的 分配 比例 ;


③审核 基金 经理 提出 的投 资组合 方案 ,对 其运 作过 程中的 风险 进行 评估 和控 制; ④批准 基金 经理 拟订 的投 资原则 ,对 基金 经理 做出 投资授 权; ⑤对超 出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执行委 员及 基金 经理 权限 的投资 项目 作出 决定 。 监察稽核 部、 风险管 理部 在总经理 的领 导下, 独立 于公司各 业务 部门和 各分 支机构, 对各岗 位、 各部 门、 各机 构、 各 项业 务中 的风 险控 制情况 实施 监督 。 其 在风 险控制 中主 要 职责是 : ①根据 各项 风险 的产 生环 节, 和相 关的 业务 部门 一 起, 共同 制定 对风 险的 事 前防范 和 事后审 查方 案; ②就各 部门 内部 风险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 地履 行检查 、评 价、 报告 及建 议 职 能; ③调查 公司 内部 的违 规案 件,协 助监 管机 构处 理相 关事宜 ; ④对基 金运 作和 公司 内部 管理进 行日 常监 督与 稽核 ,并向 总经 理汇 报。 (3 ) 三级 风险 防范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公司 各部 门对自 身业 务工 作中 的风 险进行 的自 我检 查和 控制 。 公司各部 门根据 经营计 划 、业务规 则及本 部门 具体 情况制定 本部门 的工 作流 程及风 险控制 措施 ,达 到: ①一线 岗位 双人 双职 双责 , 互 相监 督; 直接 与交 易 、 资金 、 电 脑系 统、 重要 空白 支票、 业务用 章接 触的 岗位, 实行 双人负 责; 属于 单人、 单岗 处理的 业务 , 强 化后续 的监 督机 制 ; ② 相关 部门 、相 关岗 位之间 相互 监督 制衡 。关 键部门 和相 关岗 位之 间建 立重要 业务 凭据顺 畅传 递的 渠道 , 各 部门和 岗位 分别 在自 己的 授权范 围内 承担 各自 的职 责, 将 风险 控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制在最 小范 围内 。 5.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1 )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风 险控 制制 度。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第 四部分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成立日 期:2009 年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贺倩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是中 国金 融体 系的 重要 组成部 分, 总行 设在 北京 。 经国务 院 批准, 中国 农业 银行 整体 改制为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并 于2009 年1 月15 日依 法成 立。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承继 原中 国农 业银 行全部 资产 、负 债、 业务 、机构 网点 和 员工。 中国 农业 银行 网点 遍布中 国城 乡, 成为 国内 网点最 多、 业务 辐射 范围 最广, 服务 领 域最广 ,服 务对 象最 多, 业务功 能齐 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银 行之 一。 在海 外, 中国农 业银 行 同样通 过自 己的 努力 赢得 了良好 的信 誉, 每 年 位居 《财富 》世 界 500 强 企业 之列。 作为 一 家城乡 并举 、联 通国 际、 功能齐 备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中国 农业 银行 一贯 秉承以 客户 为 中心的 经营 理念 ,坚 持审 慎稳健 经营 、可 持续 发展 ,立足 县域 和城 市两 大市 场,实 施差 异 化竞争 策略 ,着 力打 造“ 伴你成 长” 服务 品牌 ,依 托覆盖 全国 的分 支机 构、 庞大的 电子 化 网络和 多元 化的 金融 产品 ,致力 为广 大客 户提 供优 质的金 融服 务, 与广 大客 户共创 价值 、 共同成 长。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经 验丰 富, 服务 优质, 业 绩突出 ,2004 年 被英 国《 全球托 管人 》评 为中 国“ 最佳托 管银 行” 。2007 年 中国农 业银 行 通过了 美 国SAS70 内 部控 制审计 , 并 获得 无保 留意 见的 SAS70 审计 报告 。 自2010 年 起中 国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农业银 行连 续通 过托 管业 务国际 内控 标准 (ISAE3402 )认 证, 表明 了独 立公 正 第三方 对中 国农业 银行 托管 服务 运作 流程的 风险 管理 、内 部控 制的健 全有 效性 的全 面认 可。中 国农 业 银行着 力加 强能 力建 设, 品牌声 誉进 一步 提升 ,在 2010 年 首届 “ ‘金 牌理 财 ’TOP10 颁奖 盛典 ” 中 成绩 突出 , 获 “ 最佳托 管银 行 ” 奖 。2010 年再次 荣获 《 首席 财务官 》 杂 志颁 发的 “最佳 资产 托管 奖” 。2012 年荣获 第十 届中 国财 经风 云榜 “最 佳资 产托 管银 行 ” 称号;2013 年至2017 年连 续荣 获上 海 清算所 授予 的 “ 托管 银行 优秀奖 ” 和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 公司授 予的 “优 秀托 管机 构奖” 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 获中 国银 行业 协会 授予的 “养 老 金业务 最佳 发展 奖” 称号 ;2018 年荣 获中 国基 金报 授予的 公募 基金 20 年“ 最 佳基金 托管 银行” 奖。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于1998 年5 月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 立,2014 年更 名为 托管 业 务部/ 养老 金管 理中 心, 内 设综合 管理 部、 业务 管理 部、客 户一 部、客 户二 部、 客户 三部 、客户 四部 、风 险合 规部 、产品 研发 与信 息技 术部 、营运 一部 、 营运二 部、 市场 营销 部、 内控监 管部 、账 户管 理部 ,拥有 先进 的安 全防 范设 施和基 金托 管 业务系 统。 2、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近 240 名, 其中 具有高 级职 称的 专 家30 余 名, 服 务 团队成 员专 业水 平高 、 业 务素质 好 、 服 务能 力强 , 高 级管理 层均 有 20 年 以上 金 融从业 经验 和高级 技术 职称 ,精 通国 内外证 券市 场的 运作 。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 情况





截止到 2018 年3 月31 日, 中国 农业 银行 托管 的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共414 只。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风 险控制 制度 说明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 行 业监 管规 章和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 、 严 格监 察, 确保 业务的 稳健 运行,保 证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确 保有 关 信息的 真实 、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 险 管 理 委员 会 总 体负 责中 国 农 业 银行 的 风 险管 理与 内 部 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 风 险 管理和 内部 控制 工作 进行 监督和 评价 。 托管 业务 部专 门设置 了风 险管 理处,配 备 了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独立 行使 监 督稽核 职权 。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具备系 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系 ,建 立了 管理 制度 、控制 制度 、岗 位职 责、 业务操 作 流程, 可以 保证 托管 业务 的规范 操作 和顺 利进 行; 业务人 员具 备从 业资 格; 业务管 理实 行 严格的 复核 、审 核、 检查 制度,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 管、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 料严 格保 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业务 操作区 专门 设置 , 封 闭管 理,实 施音 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 息 披露人 负责,防 止泄 密 ; 业 务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 防 止 人为事 故的 发 生,技 术系 统完 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参数 设置 将 《基 金法 》 、 《 运 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规 定的投 资 比例和 禁止 投资 品种 输入 监控系 统, 每日 登录 监控 系统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并 通 过基金 资金 账户 、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等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其他 行为 。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 书 面警 示。 对 本基 金投 资比例 接近 超标 、 资 金头 寸不足 等问 题, 以书 面方 式对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提示 ; 3、 书 面报 告。 对 投资 比例 超标、 清算 资金 透支 以及 其他涉 嫌违 规交 易等 行为 , 书面 提 示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第 五部分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直销 机构 (1)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直销 中心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1 层 电话:0755-23982244 传真:0755-23982259 联系人 :黄 念英 (2)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直销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7 号 英蓝 国际 金融 中心 大厦 916 、917 室 电话:010-88091157 传真:010-88091075 联系人 :王 玲 (3)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直销 中心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804 室 电话:021-31829610 传真:021-51150756 联系人 : 余 海斌 (4) 网上 直销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 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 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具体 交易细 则请 参阅 本公 司网 站相关 信息 。 网址:https://etrade.ccfund.com.cn/etrading/ 2.代销 机构 (1)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复兴路 甲 23 号 法定代 表人 : 周 慕冰 联系人 : 邱 泽滨 电话:010-85107926 传真:010-85109230 客服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5 号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联系人 :张 静 电话:010-6627565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传真: 010-67598409 网站:www.ccb.com (3)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联系人 : 刘 文霞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4946 客服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彭纯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 :王菁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 : 邓 炯鹏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站:www.cmbchina.com (6)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6 号光 大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唐 双宁 联系人 :穆 欣欣 电话:010-63636104 传真:010-6856066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网站:www.cebbank.com (7)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甲17号 首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丙17 号 法定代 表人 : 闫 冰竹 联系人 :孔 超 电话:010-66223588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8)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联系人 :穆 婷 电话:010-56367136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9)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 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联系人 :丰 靖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4123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公司网 站:bank.ecitic.com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10)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 周 志杰 电话:021-61614934 网址:www.spd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11)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1099 号平 安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1099 号平 安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谢 永林 联系人 :赵杨 电话:0755-22166574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12)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南 城 路2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南 城 路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人 :杨 亢 电话:0769-22866270 传真:0769-22320896 客服电 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3) 泉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泉 州市 丰泽区 云鹿 路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子能 联系人 :董 培姗 联系电 话:0595-22551071 客服电 话:400-8896-312 公司网 站:www.qzccbank.com (14)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邱 艇 电话:0574-87050397 客服电 话:95574 公司网 站:www.nbcb.cn (15) 武汉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江 岸区 建设 大道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小建 联系人 :邹 君 联系电 话:027-85497270 客服热 线:96555 网站:www.whrcbank.com (16)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金夏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站:www.cgws.com (17)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常青 电话:010-85130577 联系人 :权 唐 网站:www.csc10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18)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上 海银 行大厦29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德红 联系人 : 钟 伟镇 电话:021-38676666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9)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座 法定代 表人 : 顾 伟国 联系人 :田嶶 电话:010-66568047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20) 华西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街239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4001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慎修 联系人 :张 曼 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755-8302599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8 网站:www.hx168.com.cn (21)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 宇翔 联系人 :周 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338303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6168 网址:www.pingan.com (22) 国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 大厦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 大厦9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站:www.guodu.com (23)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法人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0755-82133066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站:www.guosen.com.cn (24)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第二 大 街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蔡 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25)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座38 —45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60141 联系人 : 林 生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网站:www.newone.com.cn (26)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长柳 路 3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华辉 电话: 021-38565547 联系人 :乔 琳雪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27)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33388215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4008895523/4008000562 网址:www.swhysc.com (28)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道1619 号国 际金融 大厦A座41 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宜四 联系人 :戴蕾 电话:0791-868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站:www.avicsec.com (29)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路689 号 海通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程 丽辉 电话:021-23219991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4008888001 网站:www.htsec.com (30)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88 号江 信国 际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88 号江 信国 际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徐 丽锋 联系人 :周 欣玲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联系电 话:0791-8628130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22111 网站:www.gszq.com (31) 世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楼 法定代 表人 : 姜 昧军 联系人 :袁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83199599 网站:www.csco.com.cn (32)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炜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网址:www.zts.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33)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 广场1 号楼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 广场1 号楼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宝林 联系电 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iticssd.com (34)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电话:021-68816000 传真:021-68815009 联系人 : 李 芳芳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35)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36)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街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16 -17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街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 梁 承华 电话:029-87406168 客服热 线: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37)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 长江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热 线:95579 网址:www.cjsc.com (38)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联系人 :马 静懿 电话:010-6083388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站:www.cs.ecitic.com (39)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A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联系人 :李 慧灵 联系电 话:010-58315221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 话:010-58568118 公司网 站:www.hrsec.com.cn (40)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40-43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其聪 联系人 :高 洋 联系电 话:010-59355546 客服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1) 大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世 贸中 心 A 座13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 津 客户服 务热 线: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42) 东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新 盛大 厦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勇力 联系人 :汤 漫川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客服电 话:400-8888-993 公司网 站:www.dxzq.net.cn (43)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 甲127 号大 成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83252182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95321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44)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023-63786141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公司网 站:www.swsc.com.cn (45) 中国国 际金 融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写字 楼 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 学东 电话:010-85679888 传真:010-85679535 联系人 :秦朗 客服电 话:400-910-1166 网站:www.cicc.com.cn (46) 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磊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联系人 :洪 成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 话:400-990-8826 公司网 站:www.citicsf.com (47)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 新区( 新市 区)北 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北 京南 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联系人: 李巍


传真:010 -880851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8)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 川省 成都 市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四 川省 成都 市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婧漪 电话:028-86690057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49)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B01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967032 联系人 :丁 晨 客服电 话:95323 公司网 站:www.cfsc.com.cn (50) 南京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南 京市 江东 中路389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 国旬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联系人 :王 万君 客服电 话:95386 公司网 站:www.njzq.com.cn (51)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52)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 街道梨 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厦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 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53) 蚂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1218 号1 幢2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顾 祥柏 电话:13918979642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公司网 址:www.fund123.cn (54)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8 楼80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8 楼801 室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徐诚 联系电 话:021-38509636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公司网 站:www.noah-fund.com (55)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东方 财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黄 妮娟 联系电 话:021-54509998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公司网 站:www.1234567.com.cn (56) 众升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 13 号楼 A 座9 层9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李 艳


联系电 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 话:400-876-9988 公司网 站:www.zscffund.com (57)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股份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华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翟 飞飞 联系电 话:010-62020088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公司网 站:www.myfund.com (58)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吴 阿婷 联系电 话:0755-82721106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公司网 站:licaike.hexun.com (59)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胡 锴隽 联系电 话: 021-20613635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公司网 站:www.ehowbuy.com (60)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 华路 6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电 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公司网 站:www.yingmi.cn (61) 上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219031 公司网 站:www.lufunds.com (62) 上海中 正达 广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 大道 2815 号3 楼 法定代 表人 :黄 欣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联系人 :戴 珉微 联系电 话:021-33768132 客服电 话:4006767523 网址:www.zzwealth.cn (63) 深圳富 济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南山 区 科苑南 路高 新南 七道 惠恒 大厦二 期 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 小贺 联系人 :陈 勇军 电话:0755-83999913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 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64) 深圳金 斧子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 路16 号东 方 科技大 厦 1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路 科兴 科学 园 B3 单元7 楼 法定代 表人 :赖 任军 联系人 :张 烨 电话:0755-66892301 传真:0755-66892399 客服电 话:400-9500-888 网址:www.jfzinv.com (65) 北京肯 特瑞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东 三 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亦 庄经 济开发 区科 创十 一 街18 号院 A 座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超 客服电 话:400-0988-511/ 400-0888-816 公司网 站:kenterui.jd.com (66)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联系人 :丁 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客服电 话:400-619-9059 公司网 站:www.fundzone.cn (67) 南京苏 宁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钱 燕飞 联系人 :王 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客服电 话:95177 公司网 站:www.snjijin.com (68) 上海万 得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11 楼B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联系人 :徐 亚丹 电话: 13818306630 客服电 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69)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4 栋10 层1006# 法定代 表人 :张 彦 联系人 :文 雯 电话:010-83363101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公司网 站:8.jrj.com.cn (70) 上海挖 财金 融信 息服 务有 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799 号5 层01 、02 、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胡 燕亮


联系人 :李 娟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电话:15002933896 客服电 话:021-50810687 网址:www.wacaijijin.com (71) 江苏汇 林保 大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 9 号天 时国 际商 贸大 厦 11 楼E 座 法定代 表人 : 吴言 林 联系人 :李 跃 电话:176 1215 4686 传真:021-53086809 客服电 话:025-56663409 网址: www.huilinbd.com (72) 上海云 湾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锦 康路 308 号 世纪 金融 广 场6 号楼6 楼 法定代 表人 :戴 新装


联系人 :范 泽杰 客服电 话:400-820-1515 公司网 站:www.zhengtongfunds.com (73) 北京唐 鼎耀 华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 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38 号院1 号 泰 康金融 中 心 38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冠宇 联系人 :刘 美薇 电话:010-85870662 传真:4008875666-129666


客服电 话:400-819-9868 网址: www.tdyhfund.com (74) 一路财 富( 北京 )信 息科 技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西城 区阜 成门 大街 2 号万 通新 世界 广 场A 座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徐 越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公司网 站:www.yilucaifu.com (75) 奕丰金 融服 务( 深圳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 A 栋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道航 天科 技广 场 A 座17 楼1704 室 法定代 表人 : TAN YIK KUAN 联系人 :叶 健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 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76) 杭州科 地瑞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 州市 下城 区 武林时 代商 务中 心 1604 室 办公地 址: 杭 州市 下城 区 上塘 路 15 号武 林时 代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刚 联系人 :张 岩 电话:0571-86655920 传真:0571-85269200 客服电 话:0571-86915761 网址:www.cd121.com (77) 北京植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密 云县 兴盛南 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惠河南 路盛 世龙 源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于 龙 联系人 :吴 鹏 电话:010-56075718 传真:010-67767615 客服电 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78) 上海有 鱼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注册地 址: 上海 自由 贸易 试验区 浦东 大 道2123 号3 层3E-265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桂平 路 391 号 A 座五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琼 联系人 :徐 海峥 电话:021-64389188 传真:021-64389188-102 客服电 话:4007676298 网址:www.youyufund.com (79) 天津万 家财 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天津 自贸 区( 中 心商务 区) 迎宾 大道1988 号滨海 浙商 大厦 公 寓2-2413 室


办公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修辞 联系人 :李 明然 电话:010-59013825 传真:010-59013707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5901382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80)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联系人 :董 一锋 联系电 话 :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公司网 址 :www.5ifund.com (81)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浦东 新区 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党 敏 电话:021-2069-1935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82) 大泰金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 中路 222 号 南京 奥体 中心 现代五 项 馆2105 室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赵 明 电话:021-2032-4155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 话:400-928-2266 公司网 站:www.dtfunds.com (83) 民商基 金销 售( 上海 )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黄浦 区北 京东 路 666 号 H 区东 座6 楼 A31 室 法定代 表人 :贲 慧琴 联系人 :邱 爽 客服电 话:021-5020-6003 公司网 站: www.msftec.com (84) 永鑫保 险销 售服 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自由 贸易 试验区 世博 馆 路200 号 3 层A 区 办公地 址: 上海 自由 贸易 试验区 世博 馆 路200 号 3 层A 区 法定代 表人 :单 开 联系人 :曹 楠 电话:13961025188 传真:021-51105888 客服电 话:13961025188 网址:www.all-share.com.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选 择符 合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并 及时公 告。 二、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名称: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 中心 4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 中心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伟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联系人 :张 真珍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8-666 三、律 师事 务所 与经 办律 师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北 京市 中伦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甲 6 号 SK 大厦 36-37 层


负责人 :张 学兵


电话:0755-33256666


传真:0755-33206888


联系人 : 李 伟健 四、会 计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会计师 事务 所名 称: 安永 华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住所( 办公 地址 ) : 北京 市 东城区 东长 安 街1 号 东方 广场安 永大 楼 17 层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Tony Mao 毛鞍 宁 电话:0755-25028023 传真:0755-25026023 联系人 :昌 华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募 集与 基金 合同的 生效 (一) 基金 的募 集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2016 年 3 月 1 日 证监许 可[2016]380 号文 核准 , 由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等有 关法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募 集 , 募 集 期 自 2016 年 3 月 28 日至 2016 年 4 月 22 日 , 共 募 集 2,672,718,845.93 份基 金 份额, 募集 户数 为 18,719 户。 (二)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16 年4 月 26 日 正式 生效 。 (三) 基金 的类 型和 运作 方式 基金的 类型 :混 合型 基金的 运作 方式 :契 约型 开放式 (四) 基金 存续 期限 不定期 。 (五) 发售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第 七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具 体的 销售网 点将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招募 说 明书或 其他 相关 公告 中列 明。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以 公告 。 基金投 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式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 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 调整 ,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申购开 始 公 告中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赎回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购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照《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申购 与赎 回的开 始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或 者赎回 或 者转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且登 记机 构 确认接 受 的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价格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 则 , 即 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4、 赎回 遵循 “后 进先 出 ” 原则 , 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的相 反顺 序 进行 赎回 , 优先 赎回 投资 者所 持 有的距 离赎 回时 点最 近的 认购 、 申购 份额 ; 若 保本 周 期到期 后, 本基金 不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件 , 变更 为 “长 城久 润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则变 更后对 所有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按照 “先 进先 出” 的原 则,以 确定 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 回的申 请。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申 购 成立 ; 基金份 额登 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额 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回 成立 ; 基 金份 额 登记机 构确 认赎 回时 , 赎 回 生效。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T+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 在发 生巨 额 赎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T 日) , 在 正常 情况 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 可 在T+2 日后( 包括 该日)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 方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 申购 款项退 还给 投资 人。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本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 本 基金单 笔最 低申 购金 额为10 元, 投资 人通 过销 售机 构申购 本基金 时, 当销 售机 构设 定的最 低申 购金 额高 于该 申购金 额限 制时 ,除 需满 足基金 管理 人 规定的 最低 申购 金额 限制 外,还 应遵 循销 售机 构的 业务规 定; 2、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人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3、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拒 绝大 额申购 、暂 停 基金申 购等 措施 ,切 实保 护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具体 规定 请参 见相关 公 告 。 4、本 基金 单笔 赎回 份额 不 得低 于 10 份, 投资 人全 额 赎回时 不受 该限 制;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5、本 基金 不对 投资 人每 个 基金交 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余 额进 行限 制; 6、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 整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费用


1、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在申 购时 收取 申购 费用, 投资 者可 以多 次 申 购本基 金, 申购 费率 按每 笔 申购申 请单独 计算 。 本基金 对通 过直 销柜 台申 购的养 老金 客户 与除 此之 外的其 他投 资者 实施 差别 的申购 费 率。具 体如 下: (1) 申购 费率 申 购 金 额( 含 申购 费 )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2% 100 万元( 含) -300 万元 0.8% 300 万元( 含) -500 万元 0.4% 500 万元以上( 含) 每笔1000 元 注: 上述 申购 费率 适用 于除 通过本 公司 直销 柜台 申购 的养老 金客 户以 外的 其他 投资 者 。 (2) 特定 申购 费率 申购金额( 含 申 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24% 100 万元( 含) -300 万元 0.16% 300 万元( 含) -500 万元 0.08% 500 万元以上( 含) 每笔1000 元 注:上 述特 定申 购费 率适 用于通 过本 公司 直销 柜台 申购本 基金 份额 的养 老金 客户, 包 括基本 养老 基金 与依 法成 立的养 老计 划筹 集的 资金 及其投 资运 营收 益形 成的 补充养 老基 金 等,具 体包 括: 全国 社会 保障基 金; 可以 投资 基金 的地方 社会 保障 基金 ;企 业年金 单一 计 划以及 集合 计划 ;企 业年 金理事 会委 托的 特定 客户 资产管 理计 划; 企业 年金 养老金 产 品 。 如未来 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型 ,本 公司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 前提下 可将 其纳 入养 老金 客户范 围。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本基金 申购 费由 申购 者承 担,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申 购费用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注 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若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本基 金不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转 为变 更后 的“ 长城 久润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 5%,具体 费率 以届 时公 告为 准。 2、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按 持有 时间的 增加 而递 减, 费率 如下: 持 有期 赎 回费率 1 年以内 2.0% 1 年(含)-2 年 1.5% 2 年(含)-3 年 1.0% 3 年(含)以上 0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收取。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30 天的 基金 份额 所收 取的 赎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持 续持 有 期长于 30 天( 含) 但 少于 90 天的基 金份 额所 收取 的 赎回费 的 75% 计入 基金 财 产,其 余用于 支付注 册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手 续费 ; 对持 续持 有期 长于 90 天( 含) 但少 于180 天的基 金份 额所收 取的 赎回 费 的 50% 计入基 金财 产, 其余 用于 支付注 册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手 续费 ; 对持续 持有 期长 于 180 天( 含)的 份额 所收 取的 赎回 费 的 25%计 入基 金财 产, 其 余 用于 支付 注册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费 。 若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本基 金不符 合保 本基 金 存 续条 件,转 为变 更后 的“ 长城 久润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赎回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 5%,具体 费率 以届 时公 告为 准。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最迟 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 一种指 定媒 介公 告。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 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 市场情 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特定 地 域范 围、 特定 行业 、特定 职业 的投 资者 以及 以特定 交易 方 式(如 网上 交易 、电 话交 易等) 等进 行基 金交 易的 投资者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 活 动。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 行相关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适 当调 低 基金申 购费 率。 5、 当发 生大 额申 购或 赎回 情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 采 用 摆动定 价 机制,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的 公平性 ,具 体处 理原 则与 操作规 范遵 循相 关法 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门、自 律规 则的 规定 。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 1.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对 于 500 万元( 含) 以上 的申 购,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固 定申 购费金 额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数 =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投资 者 (非 养老 金客 户 ) 申 购本 基金100,000 元,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150 元, 其获得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100,000/(1 +1.2% )=98,814.23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8,814.23 =1,185.77 元 申购份 额=98,814.23/1.150 =85,925.42 份 即投资 者缴 纳申 购 款 100,000 元 ,获 得85,925.42 份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 2.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假 定T 日本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325 元, 投资者 赎回 其持 有的100,000 份基 金份额 ,持 有 期10 个月 , 则: 赎回总 额=100,000 ×1.325 =132,500 元 赎回费 用=132,500 ×2.0% =2,650 元 赎回金 额=132,500 -2,650 =129,850 元


即投资 者赎 回其 持有 的 100,000 份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获 得赎 回金 额129,850 元。 3.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公式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收 市后的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T 日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4 位 ,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 的误差 在基 金财产 中 列支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4.申购 份额 余额 的处 理方 式: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 净申 购金额 除以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有效份 额单 位为 份。 上述 计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保 留 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误差 产 生的 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5.赎回 金额 的处 理方 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当 日基 金份额 净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值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赎 回金额 单位 为元 。上 述计 算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到小数 点后两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 收益 或 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收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格 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或对 存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 重大不 利影 响时。


5、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 有可 能导 致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比 例 达到或 者超 过50% , 或 者变 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该 等申购 申请 进 行部分 确认 或拒 绝接 受该 等申购 申请 。 6、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 或 基金 管理人 认定 的其 他 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7、为 了保 障持 有到 期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基 金管理 人可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前 30 个工作 日内 视情 况暂 停本 基金的 日常 申购 业务 (含 转换转 入业 务) 。 8、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1 、2 、3 、6、7 、8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全 部或 部分 拒绝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的 办 理 。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收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 确认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赎回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基金 管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应 将可 支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申 请总 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并以 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依 据计算 赎回 金额 。若 出现 上述第5 项 所述 情形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在暂 停赎 回的情 况消 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十)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个 开 放 日内 的基 金 份 额 净赎 回 申 请(赎 回申 请 份 额 总数 加 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 除 申购 申 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 金转换 中 转 入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的 余 额) 超过 前一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管 理人 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10% 的前 提下 ,可 对其 余赎 回 申请延 期办 理。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确 定当 日 受理的 赎回 份额 ;对 于未 能赎回 部分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 赎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 请一并 处理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 能 赎回部 分作 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3 ) 若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且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回 申请 超过 上一 开放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20%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先行 对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超 出 20% 的赎 回申 请实施 延期 办 理, 而对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20% 以内 ( 含20% ) 的赎回 申请 与其 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赎 回申请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基 金当 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或 巨额 赎回 份额 占比 情况决 定全 额 赎回或 部分 延期 赎回 。所 有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无优 先权 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止 。具 体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见相关 公告 。 (4) 暂停 赎回: 连续2 日 以上( 含本 数)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 停 接 受基 金 的赎 回 申请; 已 经 接受 的 赎回 申 请可以 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 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介上 进行 公告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在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在 指定 媒 介上刊 登公 告。 (十一 )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 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放 日,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 1 个 开放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3、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1 日 但少 于2 周, 暂 停结 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2 日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 公告最 近 1 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2 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2 周至 少刊 登暂 停 公告 1 次。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2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连续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 ,并 公告 最近 1 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二 )基 金的 转换 基金转 换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按规 定申 请将 所持 有的本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本 基金管 理 人管理 并在 同一 注册 登记 人登记 的其 它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基金 转换 收取 相应 费用, 费用 详 情请参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第 十五部 分“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本基金与长城久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泰沪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城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消 费增 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城安 心回 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城 品牌 优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 城稳健 增利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双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城景 气行 业龙 头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长 城中 小盘 成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城积 极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长城优 化升 级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城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长 城久 利保本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医疗 保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工资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长 城久 鑫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城 稳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长 城新 兴产 业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环保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改革 红利灵 活配 置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 城久祥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长 城新 策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长 城久 安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城新 优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长 城 久益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城 新视 野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久源 保本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长 城久 鼎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久 稳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城 久 信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中 国智 造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城 转型成 长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城 创新 动力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 城久嘉 创新 成 长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长 城收 益宝 货币 市场基 金 之 间的 基金 转换 业务。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 制执 行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注 册登 记机 构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非 交易 过户 。无 论在 上述何 种情 况 下,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 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 强制 执 行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 人、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关 资料 ,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规 定办 理, 并按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规定的 标准 收费 。 (十四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十五)定 期定 额投 资 “定期 定额 投资” 是指 投资 者可通 过本 基金 的销 售机 构提交 申请 , 约定 每月 扣款 时间 、 扣款金 额及 扣款 方式 ,由 指定的 销售 机构 于每 月约 定扣款 日在 投资 者指 定资 金账户 内自 动 完成扣 款和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种 长期 投资 方式 。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通过 中国 农业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招商银 行、 交通 银行、 中国 银行 、 光大银 行、 中信 银行 、北 京银行 、浦 发银 行、 平安 银行、 东莞 农村 商业 银行 、泉州 银行 、 宁波银 行、 民生 银行 、武汉 农村 商业 银行 、 中 信建 投证券 、申 万宏 源证 券、 申万宏 源西 部 证券、 海通 证券 、长 城证 券、银 河证 券、 招商 证券 、兴业 证券 、国 信证 券、 国盛证 券、 平 安证 券 、中 泰证 券、 世纪 证券、 长江 证券 、中 信证 券、中 信证 券( 山东 )、 华西证 券、 华 融证券 、信 达证 券、 西南 证券、 中信 期货 、中 投证 券、国 泰君 安证 券、 方正 证券 、 华鑫 证 券 、南 京证 券 、 深圳 众禄 基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 司 、 蚂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诺 亚 正行( 上海) 基金 销售 投资 顾问有 限公 司、 上海 天天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众升 财富( 北京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 北京 展恒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上海好 买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 珠海 盈米 财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 上海 中正达 广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深 圳富 济 财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深圳 金斧子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 有 限公 司、上 海万 得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深 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资 咨询 有 限公司 、上 海挖 财金 融信 息服务 有限 公司 、江 苏汇 林保大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上海 云湾 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北 京唐 鼎耀华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 一路 财富 (北 京) 信息 科技股 份有 限 公司 、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 圳)有 限公 司 、 杭州 科地 瑞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海有 鱼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天津 万家 财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上海 长 量基金 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 大泰 金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 民商 基金 销售 (上海 )有 限 公司 等 机构 为投 资者 提供 本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服 务,详 情请 查阅 相关 公告 。 (十六) 基金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注 册 登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冻 。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第 八部 分 基 金的保 本 (一) 保本 在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回 金 额加上 其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的累 计分 红款 项之和 低于 认购 保本 金额 (差额 部分 即 为保本 赔付 差额 ) , 基 金管 理人应 补足 该差 额, 并在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后二 十个 工作日 内将 该 差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第 二个 保本 周期 起的 后续各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如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过 渡期 申购 并持 有到 期以及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期 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 的可赎 回金 额加 上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在当 期保 本周期 内的 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低 于其 保 本金额 , 由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当期 有效 的 《 基金 合同》 或基金 管理 人与 保本 义务 人签署 的 《 保 证合同 》或 《风 险买 断合 同》的 约定 将该 差额 支付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认购保 本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的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费 用 及募集 期间 的利 息收 入之 和。 过渡期 申购 的保 本金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过 渡期 内进行 申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 在折算 日所 代表 的资 产净 值及过 渡期 申购 费用 之和 。 从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的保 本金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从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周 期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在 折算日 所代 表的 资产 净值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未持 有到 期而赎 回或 转换 转出 的基 金份额 或者 发生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其他 不适 用保 本条 款情 形的, 相应 基金 份额 不适 用保本 条款 。 (二) 保本 周期 本基金 的保 本周 期一 般为 3 年。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至三个 公 历年后 对应 日止 , 如 该对 应 日为非 工作 日, 则顺 延至 下 一个工 作日 。 在 第一 个保 本 周期内 , 如果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收 益率连 续 15 个 工作 日达 到 或超过 保本 周期 目标 收益 率, 则管 理人 将在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收 益率连 续达 到或 超过 保本 周期目 标收 益率 的 第 15 个工作 日当 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公 告本 基 金当前 保本 周期 提前 到期 。 如果 保本 周期 提前 到期 的, 则 第一 个 保本周 期为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至 管理 人公 告的保 本周 期提 前到 期日 止,但 保本 周 期到期 日不 晚于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3 个 公历 年后的 对应 日( 如为 非工 作日, 则顺 延 至下一 工作 日) ;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公 告的到 期处 理规 则中 确定 下一个 保本 周 期的起 始时 间 。 (三) 保本 案例 若某投 资者 投资 10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 该认 购申 请被全 额确 认) 并持 有到 保本周 期到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期, 认购 费率 为 1.0% 。 假 定募集 期间 产生 的利 息 为 10.00 元 , 持有 期间 基金 累 积分 红 0.04 元/ 基金 份额 。则 ,认 购份 额为: 认购净 金额 =100,000/ (1 +1.0% )=99,009.90 元 认购费 用=100,000-99,009.90 =990.10 元 认购份 额= (100,000 -990.10 +10.00 )/1.00 =99,019.90 份 1 、若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0.9000 元。 保本金 额=99,019.90 ×1.00+990.10 =100,010.00 元 可赎回 金额 =99,019.90 ×0.9000 =89,117.91 元 持有期 间累 计分 红金 额=99,019.90 ×0.04 =3,960.80 元 可赎回 金额+ 保本 周期 内累 计分红 金额 =89,117.91 +3,960.80 =93,078.71 元 即:可 赎回 金额+ 持有 期间 累计分 红金 额< 保本 金额 若保本周 期到 期日该 投资 者赎回基 金份 额,则 基金 管理人将 按照 保本金 额( 扣除其持 有 期间的 累计 分红 金额 ) 向 该 投资者 支 付 96,049.20 元 ( 即: 100,010.00-3,960.80 =96,049.20)。 其 中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赔 付 的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为 6,931.29 元 ( 即 : 100,010.00 - (89,117.91+3,960.80) =6,931.29)。 2 、若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5000 元。 保本金 额=99,019.90 ×1.00+990.10 =100,010.00 元 可赎回 金额 =99,019.90 ×1.5000 =148,529.85 元 保本周 期内 累计 分红 金额 =0.04 ×99,019.90 =3,960.80 元 可赎回 金额+ 持有 期间 累计 分红金 额=152,490.65 元 即:可 赎回 金额+ 持有 期间 累计分 红金 额> 保本 金额 若保本 周期 到期 日该 投资 者赎回 基金 份额 ,则 基金 管理人 将按 照可 赎回 金额 向该投 资 者支 付 148,529.85 元。 (四) 保本 周期 目标 收益 率 本基金 保本 周期 最长 为 3 年,在 每一 保本 周期 内均 设置保 本周 期目 标收 益率 ,在运 作 期间, 如本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收 益率 连 续 15 个工 作 日达到 或超 过保 本周 期目 标收益 率, 则 管理人 将在 满足 条件 之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公 告本 基 金当前 保本 周期 提前 到期 ( 提前到 期日 为过渡 期前 一个 工作 日, 距离满 足条 件之 日起 不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 进入 过渡期 。在 过 渡期内 开放 申购 赎回 , 在 过 渡期最 后一 个工 作日 本基 金净值 折算 为1.00 元。 过渡 期结束 后, 本基金 将进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同 时重 新开 始计 算下 一保本 周期 目标 收益 率。 本基金 基金 合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同生效 后首 个保 本周 期目 标收益 率 为 24% , 此 后每 个保本 周期 目 标 收益 率将 由基金 管理 人 届时在 相关 公告 中披 露。 (五) 适用 保本 条款 的情 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或过 渡期申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 或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 2、 对于 前条 所述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作 出下 列选 择 , 均 适 用保本 条 款: (1)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赎 回 基金份 额; (2)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从 本 基金转 换到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 (3 ) 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 本 基金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继 续 持有基 金 份额; (4 ) 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 本 基金不 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 所持有 本 基金份 额转 为变 更后 的“ 长城久 润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 (六) 不适 用保 本条 款的 情形 1、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 购 、 或 过 渡期申 购并 持有 到期 以及 从上一 保 本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回 金额 加上 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 在当期 保本 周期 内的 累计 分红款 项之 和不 低于 其保 本金额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当 期 保本周 期开 始后 申购 或转 换转入 的基 金份 额;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 或过渡 期申 购并 持有 到期 以及从 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保 本 周期, 但在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前( 不包 括该 日) 赎回或 转换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4、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情形 ; 5、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本基 金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或 更换 管理人 的情 形, 且担 保人 不同意 继 续承担 保证 责任 ; 6、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后 (不包 括该 日) 基金 份额 发生的 任何 形式 的净 值减 少; 7、 因不 可抗 力等 原因 导致 基金投 资亏 损; 或因 不可 抗力事 件直 接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 按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或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情形基 金管 理 人免于 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第 九部 分 基 金保本 的保 证 (一) 基金 保本 的保 证 本节所 述基 金保 本的 保证 责任仅 适用 于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就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而言, 本 基金的 担保 人为 中国 投融 资担保 股份 有限 公司 或《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机 构,担 保人 为 本基金 保本 提供 不可 撤销 的连带 责任 保证 ,保 证范 围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有 到期 的 基金份 额的 可赎 回金 额加 上其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的累 计分 红款 项之 和低于 认购 保 本金额 的差 额部 分, 保证 期间为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起六 个月 止。 自第二 个保 本周 期起 的后 续各保 本周 期的 保本 保障 机制,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担 保人或 保 本义务 人届 时签 订的 《保 证合同 》或 《风 险买 断合 同》决 定, 并由 基金 管理 人在当 期保 本 周期开 始前 公告 。 (二) 担保 人基 本情 况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由 中国投 融资 担保 股份 有限 公司作 为担 保人 ,为 基金 管理人 的 保本义 务提 供连 带责 任担 保。中 国投 融资 担保 股份 有限公 司有 关信 息如 下: 名称: 中国 投融 资担 保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三 环北 路 100 号金 玉大 厦写 字楼 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三环 北 路 100 号金 玉大 厦写字 楼 9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炎勋 成立日 期:1993 年 12 月 4 日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4,500,000,000 元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融资 性担 保业 务:贷 款担 保、 票据 承兑 担保、 贸易 融资 担保 、项 目融资 担 保、信 用证 担保 及其 他融 资性担 保业 务。 监管 部门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债 券担 保、诉 讼保 全 担保、 投标 担保 、预 付款 担保、 工程 履约 担保 、尾 付款如 约偿 付担 保等 履约 担保业 务, 与 担保业 务有 关的 融资 咨询 、财务 顾问 等中 介服 务, 以自有 资金 投资 。投 资及 投资相 关的 策 划、咨 询; 资产 受托 管理 ;经济 信息 咨询 ;人 员培 训;新 技术 、新 产品 的开 发、生 产和 产 品销售 ;仓 储服 务; 组织 、主办 会议 及交 流活 动。 上述范 围涉 及国 家专 项规 定管理 的按 有 关规定 办理 。 其他: 中国 投融 资担 保股 份有限 公司 (以 下简 称 “ 中投保 ” ) 的前 身为 中国 经 济技术 投 资担保 有限 公司 ,是 经国 务院批 准特 例试 办, 于 1993 年 12 月 4 日在 国家 工 商行政 管理 局 注册成 立的 国内 首家 以信 用担保 为主 要业 务的 全国 性专业 担保 机构 。中 投保 由财政 部和 原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国家经 贸委 共同 发起 组建 , 初始注 册资 本金 5 亿元 , 2000 年中 投保 注册 资本 增至 6.65 亿 元。 2006 年, 经国 务院 批准 , 中投保 整体 并入 国家 开发 投资公 司 , 注 册资 本增 至 30 亿元 。 2010 年 9 月 2 日 ,中 投保 通过 引进知 名投 资者 的方 式, 从国有 法人 独资 的一 人有 限公司 ,变 更 为中外 合资 的有 限责 任 公 司,并 通过 向投 资人 增发 注册资 本, 将中 投保 的注 册资本 金增 至 35.21 亿元。 经资 本公 积金 转增, 于 2012 年 8 月 6 日 将注册 资本 金增 至 45 亿 元 人民币 。 2013 年,公 司分 别获 得中 诚信 国际信 用评 级有 限责 任公 司、联 合资 信评 估有 限公 司、大 公国 际 资信评 估有 限公 司给 予的 金融担 保机 构长 期主 体信 用等 级 AA+ 。 (三) 担保 人对 外提 供担 保的情 况 截至 2013 年 12 月底 ,中 国投融 资担 保股 份有 限公 司的在 保余 额 为 1,012.91 亿元; 截 至 2014 年 1 月 初, 中 投保 为 28 只基 金提 供担 保, 实 际基金 担保 责任 金额 合 计 270.35 亿元 人民币 。 (四) 担保 人出 具《 长城 久润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保 证合 同》 (全 文详 见 附件)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视为 同意 该《 保证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保本 由担 保 人提供 不可 撤销 的连 带责 任保证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的 保证 范 围为保 本赔 付差 额, 即在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的 可 赎回金 额与 其认 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的累 计分 红金额 之和 低于 认购 保本 金额的 差额 部 分。 担保人 保证 期间 为基 金保 本周期 到期 日起 六个 月止 。 担保人 承担 保证 责任 的最 高限额 不超 过按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确 认的 基金 份额所 计 算 的认 购保 本金 额。 担保人 的保 证责 任以 《保 证合同 》为 准。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保证 《基 金合 同》 中的相 关 内容的 约定 与《 保证 合同 》的约 定相 符。 (五) 保本 周期 内, 担保 人出现 足以 影响 其履 行《 保证合 同》 项下 保证 责任 能力情 形 的,应 在该 情形 发生 之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在接 到通知 之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通 知基 金托 管人并 应将 上述 情况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提 出处 理办 法,并 在接 到 通知之 日起 5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上 述情 形。当 确定 担保 人已 丧失 履行《 保证 合 同》 项 下保 证责 任能 力或 宣告破 产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接到 通知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就 如下事 项进 行表 决: 1、更 换担 保人 ; 2、变 更基 金类 别;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3、 《基 金合 同》 终止 ; 4、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其他 事项 。 (六) 保本 周期 内更 换担 保人必 须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并 且担 保人的 更 换必须 符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 保本周 期内 更换 担保 人的 程序: 1、提 名 新任担 保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提名。 基金管 理人 提名 的新 任担 保人必 须符 合如 下条 件: (1)具 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担 任基 金担 保人 的资 质和条 件; (2) 符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2、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被 提名的 新任 担保 人形 成决 议,该 决议 需经 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1/2 以上 (含 1/2 ) 表决 通过 。 3、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选任 新任担 保人 的决 议 自 表决 通过 之 日起 生效 ,并 自表 决通过 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4、签 订《 保证 合同 》 在更换 担保 人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 与新 任担 保人 签订《 保 证合同 》 。 5、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更 换担 保人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生效 后 2 日内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 体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更换担 保人 的有 关事 项以 及基金 管理 人与 新任 担保 人签订 的《 保 证合同 》 。 6、交 接 原担保 人职 责终 止的 ,原 担保人 应妥 善保 管保 本周 期内保 证业 务资 料, 及时 向基金 管 理人和 新任 担保 人办 理保 证业务 资料 的交 接手 续, 基金管 理人 和新 任担 保人 应及时 接 收 。 保本周 期内 更换 担保 人的 ,原担 保人 承担 的所 有与 本基金 保证 责任 相关 的权 利义务 由 继任的 担保 人承 担。 在新 任担保 人接 任之 前, 原担 保人应 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 (七) 如果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金 额 与其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 基 金份额 的累 计分 红金 额之 和低于 认购 保本 金额 ,基 金管理 人未 能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全额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后 5 个工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作日内 , 向 担保 人发 出书 面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 知书 》( 应当载 明基 金管 理人 应 向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支 付的 本基 金保 本赔 付差额 、基 金管 理人 已自 行偿付 的金 额、 需担 保人 支付的 代偿 款 项以及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本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 处开 立的账 户信 息) 。 担保人 应在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的 《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知书 》 后 的 5 个工 作日 内, 将 《履 行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载明 的 代偿 款项 划入 基金 管理 人 指定 的本 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处 开立 的 账 户中 ,由 基金 管理 人将 该 代偿 款项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担保 人将 上述 代偿金 额全 额 划入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本 基金 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 的账户 中后 即为 全部 履行 了保证 责任 , 担保 人 无须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逐 一进 行代 偿。 代偿 款项 的 分配 与支 付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 担保 人 对此 不承 担责 任。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应 在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后 20 个工 作日 (含第 20 个工作 日) 内 将 保本 赔 付差额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如果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 回金 额与相 应 基金份 额的 累计 分红 金额 之和低 于认 购 保 本金 额, 基 金管理 人及 担保 人未 履行 《 基金合 同 》 及 《 保证 合同 》 上述 条款 中 约定的 保本 义务 及保 证责 任的 , 自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第21 个工 作 日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根据 《基 金合 同》 第二 十四部 分“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的 法律 ” 约定, 直接 向基 金管 理人 或担保 人请 求解 决保 本赔 付差额 支付 事宜 ,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直 接向担 保人 追偿 的, 仅得 在保证 期间 内提 出。 (八) 除本 部分 第( 六)款 所指的 “更 换担 保人 的, 原担保 人承 担的 所有 与本 基金保 证 责任相 关的 权利 义务 由继 任的担 保人 承担 ”以 及下 列除外 责任 情形 外, 担保 人不得 免除 保 证责任 : 下列任 一情 形发 生时 ,担 保 人不 承担 保证 责任 : 1、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与 到期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的乘 积加 上其 认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累 计分红 款项 之和 计算 的总 金额不 低于 本 基金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提供的 认购 保本 金额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但在基 金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前 (不 包括 该日 ) 赎 回或 转换出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保 本 周期内 申购 或转 换入 的基 金份额 ; 4、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 同》终 止的 情形 ; 5、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本基 金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或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的 情 形, 且担 保人不 同 意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6、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后 (不包 括该 日) ,基 金份 额 发生的 任何 形式 的净 值减 少; 7、 因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金投 资亏 损; 或因 不可 抗力事 件直 接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 按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或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情形基 金管 理 人免于 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8、 未经 担保 人书 面同 意修 改 《基 金合 同》 条 款, 可 能加重 担保 人保 证责 任的 , 根据 法 律法规 要求 进行 修改 的除 外。 (九) 保本 周期 届满 时, 基金管 理人 认可 的其 他符 合条件 的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为 本 基金下 一保 本周 期提 供保 本保障 ,与 基金 管理 人就 本基金 下一 保本 周期 签订 《保证 合同 》 或 《 风险 买断 合同 》 , 同 时 本基金 满足 法律 法规 和本 合同规 定的 基金 存续 要求 的, 本基 金继 续存续 并进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否 则, 本基 金变 更为 非保本 的混 合型 基金 ,基 金名称 相应 变 更为 “ 长城 久润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担保 人不再 为该 混合 型基 金承 担保证 责 任 。 (十) 担保 费由 基金 管理 人从基 金管 理费 收入 中列 支。 担保费 支付 方式 :担 保费 从管理 人收 取的 本基 金管 理费中 列支 ,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 至每月 月末 ,按 月支 付。 管理人 应于 每月 收到 基金 管理费 之后 的五 个工 作日 内向担 保人 支 付担保 费。 担保 人收 到款 项后的 五 个 工作 日内 向管 理人出 具合 法发 票。 每日担 保费 计算 公式= 担保 费计算 日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2‰×1/ 当 年日 历天 数。 担保费 计算 期间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至担 保人解 除保 证责 任之 日或 保本周 期 到期日 较早 者止 ,起 始日 及终止 日均 应计 入期 间。 (十一 ) 《 保证 合同 》的 主 要内容 担保人 就本 基金 的第 一个 保本周 期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期 的 基金份 额所 承担 保本 义务 的履行 提供 不可 撤销 的连 带责任 保证 。担 保人 保证 责任的 承担 以 本《保 证合 同》 为准 。 《保证 合同 》的 当事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担保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投 资者自 依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 金份 额,即 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保证 合同 》的 当事 人,其 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保证 合同 》的 承认 、接受 和同 意。 除非本 《保 证合 同》 另有 约定, 本《 保证 合同 》所 使用的 词语 或简 称与 其在 《基金 合 同》中 的释 义部 分具 有相 同含义 。 1、保 证的 范围 和最 高限 额 (1) 本 基金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提供 的保 本金 额 ( 即认购 保 本金额 )为 :认 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费用 及募 集期 间的利 息收 入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之和。 (2 ) 担 保人 承担 保证 责任 的金额 即保 证范 围为 :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与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的乘 积 (即 “ 可赎 回 金额” ) 加上 认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累计 分红 金额 之和 计算 的总金 额低 于认 购保 本金 额的差 额部 分 (该差 额部 分即 为保 本赔 付差额 ) 。 (3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购 或转换 入 , 以 及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认购 、 但在 保本 周 期到期 日 前(不 包括 该日 )赎 回或 转换出 部分 不在 保证 范围 之内, 且担 保人 承担 保证 责任的 最高 限 额不超 过按 《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确 认的 基金 份额 所计算 的认 购保 本金 额。 (4 ) 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是指 本 基金 保本 周期 ( 如无 特 别指明 , 保证 合同 所指 保 本周期 即 为本基 金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届满 的最 后一 日。 本基 金的保 本周 期为 3 年 ,自 《基金 合同 》 生效之 日起 至 3 个公 历年 后对应 日止 ,如 该对 应日 为非工 作日 ,保 本周 期到 期日顺 延至 下 一个工 作日 。 但 在保 本周 期内, 如果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收 益率 连 续 15 个工 作 日达到 或超 过 保本周 期目 标收 益率 ,则 管理人 将在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收 益率 连续 达到 或超 过保本 周期 目 标收益 率的 第 15 个工 作日 当日起 10 个工作 日内 公告 本基金 当期 保本 周期 提前 到期。 如 果 保本周 期提 前到 期的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为 管理 人公 告的保 本周 期提 前到 期日 , 但不 得晚 于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 起 3 个公 历年 后的 对应 日( 如为非 工作 日, 则顺 延至 下一工 作日 ) 。 2、保 证期 间 保证期 间为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起六 个月 。 3、保 证的 方式 在保证 期间 ,本 担保 人在 保证范 围内 承担 不可 撤销 的连带 保证 责任 。 4、责 任分 担及 清偿 程序 (1 ) 如 果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 回金额 与 认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在当 前保 本周 期内 的累 计分红 金额 之和 低于 认购 保本金 额, 基 金管理 人未 能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全 额履 行保 本义务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保本 周期 到 期日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 向 担保人 发出 书面 《 履行 保 证责任 通知 书》 ( 应当 载明 基金管 理人 应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的 本基金 保本 赔付 差额 、基 金管理 人已 自行 偿付 的金 额、需 担保 人 支付的 代偿 款项 以及 基金 管理人 指定 的本 基金 在基 金托管 人处 开立 的账 户信 息) 。 (2) 担保 人应 在收 到基 金 管理人 发出 的《 履行 保证 责任通 知书 》后 的 5 个工 作日内 , 将《履 行保 证责 任通 知书 》载明 的代 偿款 项划 入基 金管理 人指 定的 本基 金在 基金托 管人 处 开立的 账户 中, 由基 金管 理人将 该代 偿款 项支 付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担 保人 将上述 代偿 金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额全额 划入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本 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 处开立 的账 户中 后即 为全 部履行 了保 证 责 任, 担保 人无 须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逐一 进行 代偿 。代偿 款项 的分 配与 支付 由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担保 人对 此不 承担 责任。 (3 ) 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应在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后 20 个 工 作日 (含 第 20 个 工作 日 ) 内将保 本赔付 差额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4 ) 如 果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 回金额 与 相应基 金份 额在 当前 保本 周期内 的累 计分 红金 额之 和低于 认购 保本 金额 ,基 金管理 人及 担 保人未 履行 《基 金合 同》 及本合 同上 述条 款中 约定 的保本 义务 及保 证责 任的 ,自保 本周 期 到期后 第 21 个 工作 日起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合同 》 第 二 十 四部 分 “争 议的 处 理和适 用的 法律 ”约 定, 直接向 基金 管理 人或 担保 人请求 解决 保本 赔付 差额 支付事 宜, 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直接 向担 保人追 偿的 ,仅 得在 保证 期间内 提出 。 5、适 用法 律及 争议 解决 方 式 本《保 证合 同》 适用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法律 。发 生争 议时, 各方 应通 过协 商解 决;协 商 不成的 ,任 何一 方均 可向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提 起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且 仲 裁裁决 为终 局, 并对 各方 当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由败 诉方 承担 。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第 十部 分 保 本周期 到期 (一)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基 金的存 续形 式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在符 合保 本基金 存续 条件 下, 本 基金 继续存 续并 进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 该保本 周期 的具 体起 讫日 期以本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 告为准 ;如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本 基金 未 能符合 上述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则本 基金 将按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变 更为 “长城 久润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同时,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以及基 金费 率 等相关 内容 也将 根据 基金 合同的 相关 约定 作相 应修 改。上 述变 更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同意 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在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提前 在临 时公告 或更 新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中予 以说 明。 如果本 基金 不符 合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对 基金 的存 续要求 ,则 本基 金将 根据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终 止。 (二)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处 理规则 1、 本基 金的 保本 周期 到期 操作期 间为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及之 后 3 个工 作日 (含 第 3 个工 作日) 。 2、在 本基 金保 本周 期到 期 操作期 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以 做出 如下 选择 : (1) 赎回 基金 份额 ; (2) 将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 (3) 本 基金 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条 件,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根 据届 时基金 管 理人的 公告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4 ) 本 基金 不符 合保 本基 金存续 条件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继 续持 有变 更后 的 “ 长城久 润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将其 持有的 所有 基金 份额 选择 上述四 种处 理方 式之 一, 也可以 部 分选择 赎回 、转 换转 出、 转入下 一保 本周 期或 继续 持有变 更后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4、 无 论持 有人 采取 何种 方 式作出 到期 选择 , 均 无需 就其认 购、 或过 渡期 申购 、 或从 上 一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操 作期 间的赎 回和 转 换支付 赎回 费用 和转 换费 用等交 易费 用。 转换 为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或转为 “长 城 久润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后的 其他 费用 , 适用其 所转 入基 金的 费用 、 费率体 系 。 5、 本基 金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没 有 作出到 期选 择 , 本 基金 符 合保本 基 金存续 条件 ,则 基金 管理 人将默 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继续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如基 金份 额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持有人 没有 作出 到期 选择 ,本基 金不 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条 件, 则基 金管 理人 将默认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选 择了 继续 持有 变更后 的 “ 长城久 润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 基金 份 额 。 6、为 了保 障持 有到 期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基 金管理 人可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前 30 个工作 日内 视情 况暂 停本 基金的 日常 申购 和转 换业 务。 7、在 保 本 周期 到期 操作 期 间,本 基金 将暂 停办 理申 购和转 换转 入业 务。 8、 基 金赎 回或 转换 转出 采 取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赎回 价格或 转换 转出 的价 格以 申请当 日收市 后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 9、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操 作期 间, 除暂 时无 法变 现的 基 金财产 外 , 基 金管 理人 应 使基金 财 产保持 为现 金形 式,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免收 该期间 的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管 费。 (三)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保 本条款 1、 认购 、 或过 渡期 申购 、 或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无 论选 择赎 回、 转换到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 还是 转入 下一 保本周 期或 继 续持有 变更 后的 “长 城久 润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其 基金份 额都 适 用保本 条款 。 2、 若认 购 、 或 过渡 期申 购 、 或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 当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选 择在 持有 到期 后赎回 基金 份额 、转 换到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开 放式基 金, 或 者选择 或默 认选 择继 续持 有进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的基 金份额 或变 更后 的“ 长城 久润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份额 ,基 金管 理人 均应 按照本 合同 的约 定履 行保 本义务 ,担 保 人应当 按照 《保 证合 同》 的约定 提供 不可 撤销 的连 带责任 保证 。 3、 无论 采取 何种 方式 作出 到期选 择 , 持 有人 将自 行 承担保 本周 期 到 期日 后 ( 不含保 本 周期到 期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波 动风 险。 (四) 本基 金转 入下 一保 本周期 的方 案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基 金管 理人认 可的 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为 本基金 下 一保本 周期 提供 保本 保障 ,与基 金管 理人 就本 基金 下一保 本周 期签 订《 保证 合同》 或《 风 险买断 合同 》 , 同时 本基 金 满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基金 存续 要求 的, 本 基金 继 续存续 并进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1、过 渡期 到期操 作期 间截 止日 次日 起(含 该日 )至 下一 保本 周期开 始日 前一 工作 日的 期间为 过 渡期; 过渡 期最 长不 超过 30 个工 作日 。 具体 日期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当期 保本 周期 到期前公告 的到期 处理 规则 中确 定。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2、过 渡期 申购 (1 )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担 保人或 者保 本义 务人 提供 的下一 保本 周期 保证 额度 或保本 偿 付额度 确定 并公 告本 基金 过渡期 申购 规模 上限 以及 规模控 制的 方法 。 (2) 过渡 期申 购采 取 “未 知价” 原则 , 即 过渡 期申 购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的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计 算。 (3) 对 于过 渡期 申购 的基 金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自行 承担 过渡 期申 购之 日至过 渡 期最后 一日 (含 该日 )期 间的基 金份 额净 值波 动风 险。 (4) 过渡 期申 购费 率 过渡期 申购 具体 费率 在届 时的《 招募 说明 书》 中列 示。 过渡期 申购 费用 由过 渡 期 申购的 投资 者承 担, 不列 入基金 财产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的 市 场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项 费用 。 (5) 过渡 期申 购的 日期、 时间、 场所 、 方 式和 程序 等事宜 由基 金管 理人 确定 并提前 公 告。 (6)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操作 期间截 止日 , 如 果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选 择或 默认 选择 转入下 一 个保本 周期 的基 金份 额所 对应的 资产 净值 不低 于本 基金担 保人 或者 保本 义务 人提供 的下 一 保本周 期保 证额 度或 保本 偿付额 度上 限, 则本 基金 不设立 过渡 期申 购。 (7 ) 过 渡期 内 , 基 金管 理 人应使 基金 财产 保持 为现 金形式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 免收该 期间 的基 金管 理费 和基金 托管 费。 3、下 一 保 本周 期基 金资 产 的形成 对于投 资人 过渡 期申 购、 上一个 保本 周期 结束 后选 择或默 认选 择转 入下 一个 保本周 期 的基金 份额 ,转 入下 一保 本周期 的转 入金 额等 于相 应基金 份额 在下 一保 本周 期开始 前一 工 作日( 即折 算日 )所 对应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 4、基 金份 额折 算 过渡期 最后 一个 工作 日( 即下一 保本 周期 开始 日前 一工作 日) 为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在基金 份额 折算 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包括 投资 者过 渡期 申购的 基 金份额 、保 本周 期结 束后 选择或 默认 选择 转入 下一 个保本 周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在其所 代表 的资 产净值 总额 保持 不变 的前 提下, 变更 登记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0 元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数额按 折算 比例 相应 调整 。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持有 期的 计算 仍以投 资者 认购 、申 购、 转换转 入 或者过 渡期 申购 基金 份额 的实际 操作 日期 计算 ,不 受基金 份额 折算 的影 响。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5、开 始下 一保 本周 期运 作 折算日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为 下一保 本周 期开 始日 ,本 基金进 入下 一保 本 周 期运 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当 期保 本周期 的到 期操 作期 间选 择或默 认选 择转 入下 一保 本周期 的 基金份 额以 及过 渡期 申购 的基金 份额 , 经基 金份 额折 算后, 适用 下一保 本周 期的 保本 条 款 。 本基金 进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后,仍 使用 原名 称和 基金 代码办 理日 常申 购、 赎回 等业 务 。 自本基 金下 一保 本周 期开 始后,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暂 停本基 金的 日常 申购 、赎 回、定 期 定额投 资、 基金 转换 等业 务。暂 停期 限最 长不 超 过 3 个月 。 投资者 在下 一保 本周 期开 始后的 开放 日申 购或 转换 转入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 相应基 金 份额不 适用 下一 保本 周期 的保本 条款 。 (五) 转为 变更 后的 “长 城久润 灵 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资 产的 形成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若 不符 合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本 基金变 更为 “长 城久 润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1、 如果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加 上 其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的 累计 分红 金额 之和 低于认 购保 本金 额( 差额 部分即 为保 本 赔付差 额) ,基 金管 理人 应 补足该 差额 并以 现金 形式 支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2、 对于 投资 者在 本基 金募 集期内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 保本周 期内 申购 或转 换转 入的基 金 份额, 选择 或默 认选 择转 为变更 后的 “长 城久 润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转 入 金额等 于选 择或 默认 选择 转为 “长城 久润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基 金 份额在 “长 城久润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前 一个 工作 日所 对应 的基金 资产 净 值。 3、 变更 后的 “ 长城 久润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申购 的具 体操 作办 法 由基金 管 理人提 前予 以公 告。 (六)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公 告 1、 保 本周 期届 满时, 在符 合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下, 本基金 将继 续存 续。 基金 管理人 应 依照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就本基 金继 续存 续及 为下 一保本 周期 开放 申购 的相 关事宜 进行 公 告。 2、 保 本周 期届 满时, 在不 符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下 , 本基 金将 变更 为 “ 长 城 久润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临 时公 告或 “ 长城 久润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公告 相关规 则。 3、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基 金管理 人还 将进 行提 示性 公告。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七)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赔 付 1、 在发 生保 本赔 付的 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人 在保 本周 期到期 日后 二十 个工 作日 内向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履行 保本 差额 的支付 义务 ;基 金管 理人 不能全 额履 行保 本差 额支 付义务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保 本周 期到 期日后 五个 工作 日内 向担 保人发 出书 面《 履行 保证 责任通 知书 》 。 担保人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的《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知 书》后 五个 工作 日内 ,将 需代偿 的金额 划入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本 基金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 的账户 中。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应在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后 20 个 工作 日内将 保本 赔付 差额 支付 给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2、保 本赔 付资 金到 账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进 行分 配和 支付。 3、发 生赔 付的 具体 操作 细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提前 公告 。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通过 安全 资产 与风 险资产 的动 态配 置和 有效 的组合 管理 ,在 确保 保本 周期到 期 时本金 安全 的基 础上 ,力 争实现 基金 资产 的稳 定增 值。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 、 权 证、 银行 存款 以 及法 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本基金 将投 资对 象主 要分 为安全 资产 和风 险资 产, 其中安 全资 产为 国内 依法 公开发 行 的各类 债券 ( 包括 国债 、 金融债 、 央行 票据 、 公司 债、 企业 债 、 短 期融 资券 、 可转换 债券 、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等) 、 资 产 支持证 券 、 债 券回 购、 银 行存款 等 ; 风 险资 产为 股 票、 权证 、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等。 本基金 按照 CPPI 策 略对 各类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 进行动 态调 整。 其中 ,股 票、权 证 等风险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不 高 于 40% ; 债券 、 银行存 款等 安全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不低 于 60% , 其 中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其 中, 现金 类资 产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投资 策略 分为 两个 层次: 一层 为基 金在 安全 资产和 风险 资产 之间 的大 类资产 配 置策略 ;另 一层 为安 全资 产的投 资策 略和 风险 资产 的投资 策略 。 1.大类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采用 固定 比例 组合 保险策 略(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以 下简记 为“CPPI ” ) , 建立 和运用 严格 的动 态资 产数 量模型 ,动 态调 整安 全资 产与风 险资 产 的投资 比例 ,以 保证 基金 资产在 三年 保本 周期 末本 金安全 ,并 力争 实现 基金 资产的 保值 增 值。 (1)策 略介 绍 CPPI投 资策 略的 基本 步骤 可分为 以下 三步 : 第一步 , 利用CPPI 模型 , 根据保 本周 期末 投资 组合 最低目 标价 值 (本 基金 的 最低保 本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值为保 本金 额的100% )和 合理的 贴现 率, 确定 基金 当期投 资于 安全 资产 的最 小比例 ,即 投 资组合 的安 全底 线。 * 0 * rT T F F e ? ? 第二步 , 根据 数量 模型 , 通过对 无风 险利 率 、 市 场 波动趋 势等 参数 的预 测 , 确定安 全 垫的放 大倍 数—— 风 险乘 数,然 后根 据安 全垫 和风 险乘数 确定 当期 投资 风险 资产的 最大 比 例,其 余资 产投 资于 安全 资产。 0 0 0 *( ) E M V F ?? 0 0 0 D V E ?? 第三步 , 结合 市场 实际 运 行状态 , 根据 安全 资产 、 风险资 产的 价值 变动 以及 安全底 线 的变化 ,动 态调 整安 全资 产和风 险资 产的 投资 比例 ,进行 投资 组合 管理 ,实 现基金 资产 在 保本基 础上 保值 增值 。 1 t t t t V V D E ? ? ? ? ? ? () t * r T t T F F e ?? ? () t t t E M V F ?? t t t D V E ?? 其中, r 表示无 风险 利率 ; T 表示保 本期 限; M 为风险 乘数 ,0 ≤ M ≤3; 0 F 、 t F 分别 为期 初、 t 期的 安全 底线; T F 为保本 周期 末投 资组 合最 低目标 价值 ; 0 V 、 t V 分别 为基 金资 产组 合在 期初、 t 期的 净值 ; t E 为 t 期的 风险 资产 价值 ; t E ? 为风险资 产在 t 期的 价值 变动 ; t D 为 t 期的 安全 资产 价值 ; t D ? 为安全资 产 在 t 期的 价值 变动 。 (2)风 险乘 数M 值的 调整 方式和 投资 决策 流程 根据CPPI 投资 策略 , 在风 险乘 数 M 值 保持 固定 时 , 根据投 资组 合资 产净 值的 变化 , 本 基金需 要动 态调 整安 全资 产、风 险资 产的 比例 。当 市场波 动较 大时 ,为 维持 固定风 险乘 数 M 值, 频繁 的资 产调 整将 给基金 带来 较高 的交 易成 本;另 一方 面, 预期 未来 市场环 境将 发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生较大 变化 时, 固定 风险 乘数 M 值可 能会 限制 资产 的灵活 调整 。 因此, 本基 金对 于风 险乘 数 M 值 采用 定期 调整 与特 殊情形 下灵 活调 整相 结合 的方式 。 一般地 ,本 基金 根据 研究 部每月 提交 的投 资策 略报 告,拟 定下 月风 险乘 数M 值范围 报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审批, 之后 根据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的决 议, 在 风险乘 数 M 值范 围内 进 行 灵活调 整 。 另一方 面, 若已 发生 或预 期将发 生引 起市 场波 动率 急剧加 大的 事件 ,本 基金 亦将对 风险 乘 数M 值 进行 及时 的调 整。 风险乘 数M 值的 投资 决策 流程分 为以 下三 步: 第一步 ,研 究部 金融 工程 小组、 宏观 策略 小组 对宏 观经济 、证 券市 场从 定量 、定性 两 个方面 进行 分析 ,其 中, 定量分 析是 预测 分析 市场 波动率 等参 数; 定性 分析 包括宏 观经 济 运行周 期、 财政 及货 币政 策、利 率走 势、 资金 供需 情况等 分析 。研 究部 为本 基金提 出投 资 策略报 告, 基金 经理 以此 作为风 险乘 数M 值的 投资 决策依 据; 对于 可能 对证 券市场 造成 重 大影响 的突 发事 件, 研究 部及时 提出 投资 建议 。 第二步 ,基 金经 理参 考研 究部提 交的 投资 策略 报告 ,拟定 基金 风险 乘数M 值 范围报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审 批。 第三步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对基金 经理 上报 的风 险乘 数 M 值 范围 配置 提案 召开 投资决 策 会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通 过会议 决议 后, 以书 面形 式下达 给基 金经 理, 由基 金经理 具体 实 施。 为控制 风险 ,在 投资 管理 过程中 ,本 基金 规定 风险 乘数 M 值不 超 过3。 2.安全 资产 投资 策略 (1)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债券 的收 益主 要来 源于久 期管 理策 略、 收益 率曲线 策略 、个 券选 择、 跨市场 套 利以及 把握 市场 低效 或失 效情况 下的 交易 机会 ,主 要包括 以下 几个 方面 : 1)久 期管 理策 略 本基金 建立 了债 券分 析框 架和量 化模 型, 通过 预测 利率变 化趋 势, 确定 投资 组合的 目 标平均 久期 ,实 现久 期管 理。 本基金 将债 券市 场视 为金 融市场 整体 的一 个有 机部 分,通 过“ 自上 而下 ”对 宏观经 济 形势、 财政 与货 币政 策, 以及债 券市 场资 金供 求等 因素的 分析 ,主 动判 断利 率和收 益率 曲 线可能 移动 的方 向和 方式 ,并据 此确 定资 产组 合的 平均久 期。 2)收 益率 曲线 策略 本基金 将在 确定 资产 组合 平均久 期的 基础 上, 根据 利率期 限结 构的 特点 ,以 及收益 率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曲线斜 率和 曲度 的预 期变 化,遵 循风 险调 整后 收益 率最大 化配 比原 则, 建立 最优化 的债 券 投资组 合, 例如 子弹 组合 、哑铃 组合 或阶 梯组 合等 。 3)个 券选 择策 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个券 基本 面和估 值的 研究 ,选 择经 信用风 险或 预期 信用 风险 调整后 收 益率较 高的 个券 ,收 益率 相同情 况下 流动 性较 高的 个券以 及具 有税 收优 势的 个券。 在个券 基本 面分 析方 面, 本基金 重点 关注 :信 用评 级良好 的个 券, 预期 信用 评级上 升 的个券 和具 有某 些特 殊优 势条款 的个 券。 在个 券估 值方面 ,本 投资 组合 将重 点关注 估值 合 理的个 券, 信用 利差 充分 反映债 券发 行主 体的 风险 溢价要 求的 个券 ,经 风险 调 整后 的收 益 率与市 场收 益率 曲线 比较 具有相 对优 势的 个券 。 4)跨 市场 套利 跨市场 套利 是指 基金 管理 人从债 券各 子市 场所 具有 的不同 运行 规律 、不 同参 与主体 和 不同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差异 中发掘 套利 机会 ,从 而进 一步增 强债 券组 合的 投资 回报。 本基 金 将在确 定套 利机 会可 行性 的基础 上, 寻找 合适 的介 入时机 ,进 行一 定的 跨市 场套利 。 5)把 握市 场低 效或 失效 状 况下的 交易 机会 在市场 低效 或失 效状 况下 ,本基 金将 根据 市场 实际 情况, 积极 运用 各类 套利 以及优 化 策略对 资产 投资 组合 进行 管理与 调整 ,捕 捉交 易机 会,以 获取 超额 收益 。 A、新 券发 行溢 价策 略 在特殊 市场 环境 下新 券发 行利率 可能 远高 于市 场合 理收益 率, 在发 行时 认购 新券可 能 获得超 额收 益。 B、信 用利 差策 略 不同信 用等 级的 债券 存在 合理的 信用 利差 ,由 于短 期市场 因素 信用 利差 可能 暂时偏 离 均衡范 围, 从而 出现 短期 交易机 会。 通过 把握 这样 的交易 机会 可能 获得 超额 收益。 (2) 可转 换债 券投 资策 略 当正股 价格 处于 特定 区间 内时, 可转 换债券 将表 现出 股性、 债性 或者股 债混 合的 特性 。 本基金 将对 可转 换债 券对 应的正 股进 行分 析, 从行 业背景 、公 司基 本面 、市 场情绪 、期 权 价值等 因素 综合 考虑 可转 换债券 的投 资机 会, 在价 值权衡 和风 险评 估的 基础 上审慎 进行 可 转换债 券的 投资 ,创 造超 额收益 。 (3)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将深 入分 析资 产支 持证券 的市 场利 率、 发行 条款、 支持 资产 的构 成及 质量、 提 前偿还 率、 风险补 偿收 益和 市场流 动性 等基 本面 因素, 估计资 产违 约风 险和 提前 偿付风 险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并根据 资产 证券 化的 收益 结构安 排, 模拟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本金 偿还 和利 息收 益的现 金流 过 程,辅 助采 用蒙 特卡 洛方 法等数 量化 定价 模型 ,评 估其内 在价 值。 (4) 债券 回购 杠杆 策略 本基金 将在 市场 资金 面和 债券市 场基 本面 分析 的基 础上结 合个 券分 析和 组合 风险管 理 结果 , 积极 参与 债券 回购 交 易, 放大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投 资比例 , 追 求 债 券资 产的 超 额收益 。 3.风险 资产 投资 策略 (1)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股票 重点 投资 于具 备内生 性增 长基 础或 具备 外延式 扩张 能力 的价 值创 造型企 业 。 根据CPPI 策略 , 在股 票投 资限额 之下 , 发挥 基金 管 理人主 动选 股能 力 , 控 制 股票资 产下 行 风险, 分享 股票 市场 成长 收益。 股票选 择方 面, 本基 金将 充分发 挥“ 自下 而上 ”的 主动选 股能 力, 结合 对宏 观经济 状 况、行 业成 长空 间、 行业 集中度 、公 司内 生性 增长 动力的 判断 ,选 择具 备外 延式扩 张能 力 的优势 上市 公司 ,结 合财 务与估 值分 析, 深入 挖掘 盈利预 期稳 步上 升、 成长 性发生 根本 变 化且价 值低 估的 上市 公司 ,构建 股 票 投资 组合 ,同 时通过 选择 流动 性高 、风 险低、 具备 中 期上涨 潜力 的股 票进 行分 散化组 合投 资, 动态 优化 股票投 资组 合, 控制 流动 性风险 和集 中 性风险 ,保 证股 票组 合的 稳定性 和收 益性 。 (2)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进 行权 证投 资时 将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谋取 最大 的收 益, 以不 改变投 资 组合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为首 要条件 ,运 用有 关数 量模 型进行 估值 和风 险评 估, 谨慎投 资。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今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3)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投 资策略 1) 根据 宏观 经济 环境 及各 行业的 发展 状况 , 优先 投 资于选 择盈 利能 力稳 定 、 经济周 期 波动性 较弱 行业 中的 企业 ,并根 据行 业特 征、 所处 阶段等 因素 对于 不同 行业 进行排 序;


2) 研 究债 券发 行人 的产 业 状况 、 市 场竞 争格 局、 行 业政策 、 盈利 能力 、 治 理 结构 、 特 殊事件 风险 等基 本面 信息 ,综合 评价 公司 的长 期竞 争能力 和运 作风 险;


3) 运 用财 务评 价体 系对 债 券发行 人的 资产 流动 性、 盈利能 力、 偿债 能力 、 现 金流状 况 等方面 进行 综合 评价 ,合 理评估 发行 人财 务风 险; 4) 利用 债券 和可 获取 的信 贷历史 数据 、 市场 价格 以 及资产 质量 等信 息 , 估 算 私募债 券 发行人 的违 约率 ,根 据债 券相关 条款 和可 类比 实际 投资的 回收 情况 , 估 算该 债券的 违约 损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失率; 5) 债券 评级的 具体 要求 债 券主体 评 级 BBB+ 以 上 ( 含 ) , 债项 评级 AA 以 上 (含) , 同 时 考察债 券发 行人 的增 信措 施,如 担保 、抵 押、 质押 、银行 授信 、偿 债基 金、 有序偿 债安 排 等; 6) 综 合发 行人 各方 面分 析 结果, 确定 合理 的信 用利 差水平 , 利 用市 场的 相对 失衡, 选 择溢价 偏高 、性 价比 较优 的私募 债品 种进 行投 资。


基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审慎 原则, 制定 严格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信用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并经董 事会 批准 ,以 防范 信用风 险、 流 动性风 险等 各种 风险 。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 基金 股票 、 权 证等 风险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高 于 40% ; 债 券 、 银 行 存款等 安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低 于 60% ;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 现金类 资产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 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在 任 何 交易 日买 入 权 证 的总 金 额 ,不 得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 (8)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本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 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1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14)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0% ; (15)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6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包 括开 放 式基金 以及 处于 开放 期的 定期开 放基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15%;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 司可流 通股 票 的30% ; (17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 符合前 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8)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展 逆 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19)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事 先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与 基 金托管 人在 本基 金托 管协 议中明 确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根据 比例 进行投 资; (2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2) 、 (12 ) 、 (17 ) 、 (18 ) 项 外 , 因 证券 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金规 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东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当符 合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资 策略 ,遵 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防范 利益 冲 突,建 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必 须事 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 审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 联交 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3 年 期银 行定 期存 款税 后收益 率。 本基金 选 择3 年 期银 行定 期存款 税后 收益 率作 为业 绩比较 基准 主要 考虑 如下 : (1) 本 基金 是保 本基 金, 通过第 三方 担保 机制 的引 入和通 过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与权益 类 资产的 动态 配置 和有 效的 组合管 理, 力争 实现 基金 资产的 稳定 增值 ,其 主要 目标客 户为 低 风险偏 好的 客户 ,以3 年 期银行 定期 存款 税后 收益 率作为 业绩 比较 基准 ,符 合本基 金的 产 品定位 和风 险收 益特 征。 (2) 本 基金 保本 周期 最长 为 3 年 , 通 过保 本周 期内 高赎回 费率 的设 置和 随持 有期限 递 减的赎 回费 率结 构安 排, 鼓励长 期持 有、 稳健 投资 。以 3 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 税后收 益率 作 为业绩 比较 基准 与目 标客 户群的 预期 持有 期限 基本 一致。 (3)3 年 期银 行定 期存 款 税后收 益率 容易 被广 大投 资人所 理解 和接 受。 综上所 述, 选择3 年 期银 行定期 存款 税后 收益 率作 为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能比 较 贴切地 体现 和衡 量本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投 资策 略以 及投资 业绩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 能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推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本 基金 可在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变更 业绩 比较基 准并 及 时公告 ,不 需要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保 本混 合型 基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低风险 品种 ,预 期收 益和 预期风 险 高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低于 股票基 金和 一般 混合 基金 。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七、投 资决 策依 据及 程序 1、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以及《 基金 合同 》等 的有 关规定 。 (2)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投 资管 理制 度》 的有 关规定 。 (3)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固 定收 益投 资管 理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 2、投 资决 策程 序 (1 ) 研 究员 定 期对 宏 观 经济 、 投 资策 略 、投 资 品 种等 提 出 分析 报 告, 为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和 基金 经理 提供 投资 决策依 据; 对于 可能 对证 券市场 造成 重大 影响 的突 发事件 ,及 时 提出评 估意 见及 决策 建议 。 (2 ) 固 定收 益 部负 责 建 立和 维 护 公司 固 定收 益 投 资对 象 库 ,提 供 各券 种 的 基本 面情 况及投 资要 点分 析。 (3 ) 基 金经 理 在对 经 济 形势 和 市 场运 作 态势 进 行 分析 后 , 在 固 定 收益 投 资 对象 库 的 基础上 拟定 资产 配置 策略 、个券 持仓 比例 ,对 个券 基本面 进行 分析 ,最 终确 定重点 持券 券 种,做 出资 产配 置提 案和 重点券 种投 资方 案, 报投 资决策 委员 会讨 论。 (4 )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在 基金 经 理 上报 的 资产 配 置 提案 的 基 础上 , 讨论 并 确 定下 一阶 段的资 产配 置和 重点 券种 投资决 定, 会议 决定 以书 面形式 下达 给基 金经 理。 (5 ) 根 据投 资 决策 委 员 会确 定 的 资产 配 置决 议 和 重点 券 种 投资 决 定, 基 金 经理 负责 在固定 收益 投资 对象 库 中 选择拟 投资 的券 种, 并制 定投资 组合 方案 。 (6 ) 基 金经 理 在信 用 类 固定 收 益 资产 投 资前 , 固 定收 益 研 究员 需 按照 《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债券 信用 评级 管理办 法 》 的规 定对 债券 进行信 用风 险评 价, 符合 信用标 准的 债 券方可 进行 投资 。 八、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股 东或 债权 人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若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变更为“长城久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则基金 的投资目标、投资范 围、 投资策略、业绩比较 基准 和风险收益特征适用 如下 约定: 一、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通过 把握 经济 周期 及行业 轮动 ,挖 掘中 国经 济成长 过程 中强 势行 业的 优质上 市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公司, 在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力 求实 现基 金资 产长 期稳定 的增 值。 二、投 资理 念 本基金 坚持 价值 投资 理念 ,结合 投资 时钟 理论 ,通 过深入 的调 查研 究, 寻找 具有行 业 优势及 核心 竞 争 力的 公司 ,把握 行业 的轮 动机 会, 追求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三、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债 券( 含国 家债 券 、金融 债券 、 次级债 券、 中央 银行 票据 、企业 债券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公 司债 券、 中期 票据、 短期 融 资券 、 可 转换 债券 、 分 离 交易可 转债 纯债 等) 、 资产支 持证 券 、 债 券回 购 、 权 证、 货币 市场 工具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 规定) 。 本基金 股票 等权 益类 投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范 围 为 0-95% ,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 投资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范围 为0-95%; 权证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范围 为0-3%;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1 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 其 中, 现 金类 资产 不 包括结 算备 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四、投 资策 略 1、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在大类 资产 配置 中, 本基 金将采 用“ 自上 而下 ”的 策略,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运 行周期 、 财政及 货币 政策 、利 率走 势、资 金 供 需情 况、 证券 市场估 值水 平等 可能 影响 证券市 场的 重 要因素 进行 研究 和预 测, 分析股 票市 场、 债券 市场 、货币 市场 三大 类资 产的 预期风 险和 收 益,适 时动 态地 调整 基金 资产在 股票 、债 券、 现金 大类资 产的 投资 比例 ,以 规避市 场系 统 性风险 及提 高基 金收 益的 目的。 2、行 业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在行 业配 置上 , 采 用 “投 资时 钟理 论” , 对于 经济周 期景 气进 行预 判, 并按照 行 业轮动 的规 律进 行行 业配 置。通 过对 于经 济增 速、 通货膨 胀率 、以 及其 他宏 观经济 指标 的 分析, 可以 将经 济周 期大 致划分 入复 苏、 增长 、萧 条、衰 退四 个阶 段。 对应 不同的 阶段 , 不同的 阶段 ,配 置不 同的 大类资 产及 不同 的行 业, 将取得 不同 的收 益, 并能 够呈现 出一 定 的规律 性。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在衰退 阶段 ,大 多数 行业 的产能 过剩 将通 货膨 胀率 冲击至 很低 位置 ,需 求不 足导致 经 济增速 较低 ,企 业盈 利能 力下降 。中 央银 行将 通过 降低利 率的 方式 来刺 激经 济,在 这一 阶 段,债 券将 是最 佳的 投资 类别, 股票 市场 上, 防御 性的成 长性 行业 ,如 消费 品行业 ,相 对 较好; 在复苏 阶段 ,随 着衰 退期 的政策 刺激 ,低 利率 逐渐 刺激需 求, 企业 利润 企稳 反弹, 通 货膨胀 率低 位温 和反 弹, 经济一 片欣 欣向 荣。 此时 ,周期 性成 长行 业为 最佳 投资类 别。 随着需 求的 继续 反弹 ,经 济增速 强劲 ,通 货膨 胀率 将攀上 高位 ,利 率被 动抬 升,周 期 轮动进 入增 长期 ,强 周期 性行业 如建 筑、 石油 石化 、房地 产等 行业 表现 较好 。 为了抑 制经 济过 热走 势, 利率将 成为 主要 调控 手段 ,企业 盈利 见顶 ,高 通胀 与低增 长 将逐步 到来 , 此 时, 全 行业 承担着 高利 率带 来的 负担 , 现金 是最 佳投 资标 的, 股 票市场 中 , 相对必 需的 消费 品以 及价 值型行 业, 相对 较好 。 3、个 股投 资策 略 在个股 选择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优 选具 备核 心竞 争力 并估值 合理 的优 势个 股。 主要评 价 维度包 括: (1) 公 司主 营业 务具 备核 心竞争 力, 核心 优势 突出。 公司在 细分 行业 中处 于龙 头位置 , 具备核 心竞 争力 ,比 如垄 断的资 源优 势、 独特 的商 业模式 、稳 定的 销售 网络 、卓越 的品 牌 影响力 等; (2) 公司 处于 快速 成长 期 ,收入 、利 润连 续快 速增 长;同 时从 盈利 模式 、公 司治理 、 人员稳 定性 、创 新能 力等 多角度 来分 析其 成长 性的 持续能 力; (3) 个股 的估 值优 势。 针 对处于 不同 成长 阶段 、 不 同行业 的公 司, 运用 不同 的估值 方 法进行 评估 ,挖 掘具 备安 全边际 的个 股。 4、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策略 (1 ) 根 据宏 观经 济环 境及 各行业 的发 展状 况 , 优 先 投资于 选择 盈利 能力 稳定 、 经 济周 期波动 性较 弱行 业中 的企 业,并 根据 行业 特征 、所 处阶段 等因 素对 于不 同行 业进行 排 序 ;


(2) 研究 债券 发行 人的 产 业状况 、市 场竞 争格 局、 行业政 策、 盈利 能力 、治 理结构 、 特殊事 件风 险等 基本 面信 息,综 合评 价公 司的 长期 竞争能 力和 运作 风险 ;


(3) 运用 财务 评价 体系 对 债券发 行人 的资 产流 动性 、 盈利 能力 、 偿 债能 力、 现 金流状 况等方 面进 行综 合评 价, 合理评 估发 行人 财务 风险 ; (4 ) 利 用债 券和 可获 取的 信贷历 史数 据 、 市 场价 格 以及资 产质 量等 信息 , 估 算私募 债 券发行 人的 违约 率, 根据 债券相 关条 款和 可类 比实 际投资 的回 收情 况, 估算 该债券 的违 约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损失率 ; (5 ) 债 券评级 的具 体要 求 债券主 体评 级BBB+ 以上 ( 含) , 债 项评 级AA 以上 ( 含) , 同 时考察 债券 发行 人的 增信 措施, 如担 保、 抵押 、质 押、银 行授 信、 偿债 基金 、有序 偿债 安 排等; (6) 综合 发行 人各 方面 分 析结果 ,确 定合 理的 信用 利差水 平, 利用 市场 的相 对失衡 , 选择溢 价偏 高、 性价 比较 优的私 募债 品种 进行 投资 。


基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审慎 原则, 制定 严格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信用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并经董 事会 批准 ,以 防范 信用风 险、 流 动性风 险等 各种 风险 。 5、债 券投 资策 略 当股票 市场 投资 风险 和不 确定性 增大 时, 本基 金将 择机把 部分 资产 转换 为债 券资产 , 降低基 金组 合资 产风 险水 平。本 投资 组合 对于 债券 的投资 以久 期管 理策 略为 基础, 在此 基 础上结 合收 益率 曲线 策略 、个券 选择 策略 、跨 市场 套利策 略对 债券 资产 进行 动态调 整, 并 择机把 握市 场低 效或 失效 情况下 的交 易机 会。 (1) 久期 管理 策略 本基金 建立 了债 券分 析框 架和量 化模 型, 通过 预测 利率变 化趋 势, 确定 投资 组合的 目 标平均 久期 ,实 现久 期管 理。 本基金 将债 券市 场视 为金 融市场 整体 的一 个有 机部 分,通 过“ 自上 而下 ”对 宏观经 济 形势、 财政 与货 币政 策, 以及债 券市 场资 金供 求等 因素的 分析 ,主 动判 断利 率和收 益率 曲 线可能 移动 的方 向和 方式 ,并据 此确 定资 产组 合的 平 均久 期。 当预 测利 率和 收益率 水平 上 升时, 建立 较短 平均 久期 组合或 缩短 现有 债券 资产 组合的 平均 久期 ;当 预测 利率和 收益 率 水平下 降时 ,建 立较 长平 均久期 组合 或增 加现 有债 券资产 组合 的平 均久 期。 债券资 产投 资建 立的 分析 框架包 括宏 观经 济指 标和 货币金 融指 标, 分析 金融 市场中 各 种关联 因素 的变 化, 从而 判断债 券市 场趋 势。 宏观 经济指 标 有 GDP 、CPI 、PPI 、固 定资 产 投资、 进出 口贸 易; 货币 金融指 标包 括货 币供 应 量 M1/M2 、新 增贷 款、 新增 存 款、超 额准 备金率 。宏 观经 济指 标和 货币金 融指 标将 用以 分析 央行的 货币 政策 ,以 判断 市场利 率变 动 方向; 另一 方面 ,央 行货 币政策 对金 融机 构的 资金 流也将 带来 明显 的影 响, 从而引 起债 券 需求变 动。 本基 金在 对市 场利率 变动 和债 券需 求变 动进行 充分 分析 的基 础上 ,选择 建立 和 调整最 优久 期债 券资 产组 合。 (2)收 益 率曲 线策 略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本基金 将在 确定 资产 组合 平均久 期的 基础 上, 根据 利率期 限结 构的 特点 ,以 及收益 率 曲线斜 率和 曲度 的预 期变 化,遵 循风 险调 整后 收益 率最大 化配 比原 则, 建立 最优化 的债 券 投资组 合, 例如 子弹 组合 、哑铃 组合 或阶 梯组 合等 。 (3) 个券 选择 策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个券 基本 面和估 值的 研究 ,选 择经 信用风 险或 预期 信用 风险 调整后 收 益率较 高的 个券 ,收 益率 相同情 况下 流动 性较 高的 个券以 及具 有税 收优 势的 个券。 在个券 基本 面分 析方 面, 本基金 重点 关注 :信 用评 级良好 的个 券, 预期 信用 评级上 升 的个券 和具 有某 些特 殊优 势条款 的个 券。 在个 券估 值方面 ,本 投 资 组合 将重 点关注 估值 合 理的个 券, 信用 利差 充分 反映债 券发 行主 体的 风险 溢价要 求的 个券 ,经 风险 调整后 的收 益 率与市 场收 益率 曲线 比较 具有相 对优 势的 个券 。 (4) 跨市 场套 利 跨市场 套利 是指 基金 管理 人从债 券各 子市 场所 具有 的不同 运行 规律 、不 同参 与主体 和 不同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差异 中发掘 套利 机会 ,从 而进 一步增 强债 券组 合的 投资 回报。 我国债 券市 场目 前由 交易 所市场 和银 行间 市场 构成 。由于 其中 投资 群体 、交 易方式 等 市场要 素不 同, 使得 两个 市场在 资金 面、 利率 期限 结构、 流动 性等 方面 都存 在着一 定的 差 别。本 基金 将在 确定 套利 机会可 行性 的基 础上 ,寻 找合适 的介 入时 机, 进行 一定的 跨市 场 套利。 (5) 把握 市场 低效 或失 效 状况下 的交 易机 会 在市场 低效 或失 效状 况下 ,本基 金将 根据 市场 实际 情况, 积极 运用 各类 套利 以及优 化 策略对 资产 投资 组合 进行 管理与 调整 ,捕 捉交 易机 会,以 获取 超额 收益 。 1)新 券发 行溢 价策 略 在特殊 市场 环境 下新 券发 行利率 可能 远高 于市 场合 理收益 率, 在发 行时 认购 新券可能 获得超 额收 益。 2)信 用利 差策 略 不同信 用等 级的 债券 存在 合理的 信用 利差 ,由 于短 期市场 因素 信用 利差 可能 暂时偏 离 均衡范 围, 从而 出现 短期 交易机 会。 通过 把握 这样 的交易 机会 可能 获得 超额 收益。 6、可 转换 债券 投资 策略 当正股 价格 处于 特定 区间 内时, 可转 换债券 将表 现出 股性、 债性 或者股 债混 合的 特性 。 本基金 将对 可转 换债 券对 应的正 股进 行分 析, 从行 业背景 、公 司基 本面 、市 场情绪 、期 权 价值等 因素 综合 考虑 可转 换债券 的投 资机 会, 在价 值权衡 和风 险评 估的 基础 上审慎 进行 可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转换债 券的 投资 ,创 造超 额收益 。 7、债 券回 购杠 杆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市场 资 金 面和 债券市 场基 本面 分析 的基 础上结 合个 券分 析和 组合 风险管 理 结果 , 积极 参与 债券 回购 交 易, 放大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投 资比例 , 追 求债 券资 产的 超 额收益 。 8、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深 入分 析资 产支 持证券 的市 场利 率、 发行 条款、 支持 资产 的构 成及 质量、 提 前偿还 率、 风险补 偿收 益和 市场流 动性 等基 本面 因素, 估计资 产违 约风 险和 提前 偿付风 险 , 并根据 资产 证券 化的 收益 结构安 排, 模拟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本金 偿还 和利 息收 益的现 金流 过 程,辅 助采 用蒙 特卡 洛方 法等数 量化 定价 模型 ,评 估其内 在价 值。 9、现 金管 理 本基金 将利 用银 行存 款 、 回 购和短 期政 府债 券 等 短期 金融工 具进 行有 效的 现金 流管理 , 在满足 赎回 要求 的前 提下 ,有效 地在 现金 、回 购及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等 短期 金 融工具 之间 进行 灵活 配置 。 10、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进 行权 证投 资时 将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谋取 最大 的收 益, 以不 改变投 资 组合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为首 要条件 ,运 用有 关数 量模 型进行 估值 和风 险评 估, 谨慎投 资。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今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沪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 ×55% +中债 总财 富指 数收 益率 ×45% 。 沪深300 指 数选 取了A 股 市场上 规模 最大 、流 动性 最好 的300 只股 票作 为其 成份股 , 较好地 反映 了A 股市 场的 总体趋 势, 是目 前市 场上 较有影 响力 的股 票投 资业 绩比较 基准 。 中债总 财富 指数 的编 制采 用了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结算 数据、 交易 所债 券的 成交 数据、 债券 柜 台的双 边报 价、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的双 边报 价以 及市 场成员 收益 率的 估值 数据 ,并参 考了 中 国债券 市场 中部 分核 心成 员的收 益率 估值 数据 ,以 更好地 反映 债券 价格 信息 。中债 总财 富 指数是 目前 市场 上较 有影 响力的 债券 投资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是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股票 投资范 围 为0-95% , 债 券等 资产投 资范围为 0-95% 。 本基金 对沪 深300 指 数和 中债总 财富 指数 分别 赋予55% 和45% 的 权重 符合 本基 金 的投资 特性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 能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推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加适 合用 于本 基金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时, 本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策略, 依据 维护 投资 者合 法权益 的原 则,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 致并按 照监 管部 门要 求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本基 金由于 上述 原 因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不 需召开 基金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是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其长 期平 均风 险和 预期收 益率 高于 债券 型基 金、货 币 市场基 金,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为 中高 风险 、中 高收 益的基 金产 品。 七、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中股 票投资 比例 为基 金资 产 的0-95% , 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 投资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范围 为0-95% ; (2 ) 本 基金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投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5% , 其中 ,现 金类 资 产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 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 (7 ) 本 基 金在 任 何 交易 日买 入 权 证 的总 金 额 ,不 得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 (8)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 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14)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5)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6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包 括开 放 式基金 以及 处于 开放 期的 定期开 放基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15%;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 司可流 通股 票 的30% ; (17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 符合前 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8)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展 逆 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19)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事 先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与 基 金托管 人在 本基 金托 管协 议中明 确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根据 比例 进行投 资; (2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2) 、 (12 ) 、 (17 ) 、 (18 ) 项 外 , 因 证券 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金规 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东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当符 合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资 策略 ,遵 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防范 利益 冲 突,建 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必 须事 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 审议, 并经过 三 分之 二 以 上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 联交 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八、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股 东 或 债权 人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 人的利 益。 九、投 资组 合报 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重 大遗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本基金 托管 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根据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 于 2018 年5 月 15 日 复核了 本报 告中 的财 务指 标、净 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等 内容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存 在虚 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1、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5,722,496.98 0.39 其中: 股票


5,722,496.98 0.39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375,088,000.00 94.70 其中: 债券


1,375,088,000.00 94.70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49,095,179.99 3.38 其 中 :买 断 式回 购的 买 入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5,735,885.13 0.40 8 其他资 产 16,480,496.98 1.13 9 合计 1,452,122,059.08





100.00 2、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境内股 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5,722,496.98 0.40 D 电力 、 热 力 、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722,496.98 0.40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3156 养元饮 品 37,717 2,424,825.93 0.17 2 002384 东山精 密 67,600 1,644,708.00 0.11 3 002859 洁美科 技 16,665 545,445.45 0.04 4 300713 英可瑞 7,008 437,299.20 0.03 5 002892 科力尔 11,000 346,390.00 0.02 6 002860 星帅尔 7,980 323,828.40 0.02 7 - - - - -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8 - - - - - 9 - - - - - 10 - - - - - 4、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19,838,000.00 1.38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554,839,000.00 38.48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554,839,000.00 38.48 4 企业债 券 257,482,000.00 17.86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542,929,000.00 37.65 9 其他 - - 10 合计 1,375,088,000.00 95.36 注: 其他 为地 方政 府债 。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160402 16 农发 02 3,500,000 346,885,000.00 24.05 2 160415 16 农发 15 1,800,000 178,092,000.00 12.35 3 111817037 18 光 大银 行CD037 1,200,000 118,680,000.00 8.23 4 136426 16 电投 01 1,000,000 100,000,000.00 6.93 5 111808067 18 中 信银 行CD067 1,000,000 98,920,000.00 6.86 5 111820057 18 广 发银 行CD057 1,000,000 98,920,000.00 6.86


6、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9.1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进 行股 指期货 投资 ,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9.2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 投资政 策 本基金 尚未 在基 金合 同中 明确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策略 、比例 限制 、信 息披 露方 式等, 暂 不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 10、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0.1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政 策 本基金 尚未 在基 金合 同中 明确国 债期 货的 投资 策略 、比例 限制 、信 息披 露方 式等, 暂 不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10.2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进 行国 债期货 投资 ,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0.3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1、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1.1


本 报告 期内 基金 投资 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未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在 报告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过 公开 谴责、 处罚 。 11.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中,未 有投 资于 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股票。 11.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455,264.01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10,701.37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5,814,501.81 5 应收申 购款 29.79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6,480,496.98


11.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 通 受 限 部 分的 公 允价值(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1 603156 养元饮 品 2,424,825.93 0.17 新股锁 定 2 002384 东山精 密 1,644,708.00 0.11 重大事 项停 牌 3 002859 洁美科 技 545,445.45 0.04 新股锁 定 4 300713 英可瑞 437,299.20 0.03 新股锁 定 5 002892 科力尔 346,390.00 0.02 新股锁 定 6 002860 星帅尔 323,828.40 0.02 新股锁 定 11.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的 业绩 过往一定阶段本基金净值 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的比较( 截至2018 年3 月31 日) 时间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2016 年4 月26 日) 至 2016 年12 月31 日 0.70% 0.08% 1.88% 0.01% -1.18% 0.07% 2017 年1 月1 日至2017 年12 月31日 1.99% 0.12% 2.75% 0.01% -0.76% 0.11% 2018 年1 月1 日至2018 年3月31 日 -2.34% 0.20% 0.68% 0.01% -3.02% 0.19%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2016 年4 月26 日) 至 2018年3 月31 日 0.30% 0.12% 5.31% 0.01% -5.01% 0.11%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 依照恪 尽职 守 、 诚 实信 用 、 谨 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但 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的 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基金财 产的 债务 由基 金财 产本身 承担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以其 出资 为限 对基 金财 产的债 务 承担责 任。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 股 票 、 债 券 、 基 金 、 衍 生工 具 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 应 收款 项 、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三、估 值方 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或证 券 发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2)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 取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3)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 交易的 可转 换债 券, 按照 每日收 盘价 作为 估值 全价 ; (4)对在交 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 场 时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其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如 成本 能够近 似体 现公 允价 值, 应持续 评估 上 述做法 的适 当性 ,并 在情 况发生 改变 时做 出适 当调 整。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 票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2)首次公 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对在交 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 应以活 跃市 场上 未经 调整 的报价 作为 计量 日的 公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对于 活跃 市场报 价未 能 代表计 量日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应 对市 场报 价进行 调整 ,确 认计 量日 的公允 价值 ; 对于不 存在 市场 活动 或市 场活动 很少 的情 况下 ,则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4)首次公 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 市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的同一 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业 协会 有 关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对全国银 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对银间 市场 上含 权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按照 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 相应品 种当 日的 唯一 估值 净价或 推荐 估值 净价 估值 。 对于含 投资 人回 售权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 回售登 记截 止日 (含 当日 )后未 行使 回售 权的 按照 长待偿 期所 对应 的价 格进 行估值 。对 银 行间市 场未 上市 ,且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未提 供估 值价 格的债 券, 在发 行利 率与 二级市 场利 率 不存在 明显 差异 ,未 上市 期间市 场利 率没 有发 生大 的变动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中国金融 期货交易所上市的股指期货,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 当 日无结 算价 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 采 用最近 交易 日结 算价 估 值 。 6、 本基 金可 以采 用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按 照上 述公 允价 值确定 原则 提供 的估 值价 格数 据 。 7、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8、当本基金 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 本 基金采 用摆 动定 价机 制, 以确保 基金 估值 的公 平性 。 9、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 未能充 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应 立即通知 对方, 共同查明 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 值程 序 1、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按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 金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到0.0001元 ,小数 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将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金资 产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4 位以 内(含第4 位)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 遭受损 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 接损失 按 下述“估 值错误 处理原则 ”给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 值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 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 可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估 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 停基金 估值 ;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7 项进 行 估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 作为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由于不 可抗力原 因,或 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 登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 错误, 或国家 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场 规则 变 更等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 未能 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与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费 用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2% 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H =E× 1.2 %÷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保本周 期内 ,本 基金 的担 保费用 从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收 入中 列支 。 若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本基 金不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转 型为 “长 城久 润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则 管 理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年 费率 计提 。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与基金管 理人核 对一 致的 财务 数据, 自动在 月 初 5 个 工作 日内、 按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 资金支 付 , 管理人 无需 再出 具资 金划 拨指令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息 日 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 的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 法如 下 : H =E× 0.2%÷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若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本基 金不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转 型为 “长 城久 润灵 活配置 混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则 托 管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年费 率计 提。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与基金 管 理人核 对一 致的 财务 数据, 自动在 月 初 5 个 工作 日内、 按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 资金支 付 , 管理人 无需 再出 具资 金划 拨指令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息 日 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在保本 周期 到期 操作 期间 和过渡 期间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免 收本 基金 的管理 费 和托管 费。 上述“ 一、基金费 用的种类 中第3-7项费用 ” , 根据有 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 按费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二、与 基金 销售 有关 的费 用 (一) 申购 费用 本基金 在申 购时 收取 申购 费用, 投资 者可 以多 次 申 购本基 金, 申购 费率 按每 笔 申购申 请单独 计算 。 本基金 对通 过直 销柜 台申 购的养 老金 客户 与除 此之 外的其 他投 资者 实施 差别 的申购 费 率。具 体如 下: 1、申 购费 率 申购金额( 含 申 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2% 100 万元( 含) -300万元 0.8% 300 万元( 含) -500万元 0.4% 500 万元以上( 含) 每笔1000元 注: 上述 申购 费率 适用 于除 通过本 公司 直销 柜台 申 购 的养老 金客 户以 外的 其他 投资 者 。 2、特 定 申 购费 率 申购金额( 含 申 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24% 100 万元( 含) -300 万元 0.16% 300 万元( 含) -500 万元 0.08% 500 万元以上( 含) 每笔1000 元 注:上 述特 定 申 购费 率适 用于通 过本 公司 直销 柜台 申购本 基金 份额 的养 老金 客户, 包 括基本 养老 基金 与依 法成 立的养 老计 划筹 集的 资金 及其投 资运 营收 益形 成的 补充养 老基 金 等,具 体包 括: 全国 社会 保障基 金; 可以 投资 基金 的地方 社会 保障 基金 ;企 业年金 单一 计 划以及 集合 计划 ;企 业年 金理事 会委 托的 特定 客户 资产管 理计 划; 企业 年金 养老金 产 品 。 如未来 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型 , 本公 司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 前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提下可 将其 纳入 养老 金客 户范围 。 本基金 申购 费由 申购 者承 担,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申购 费用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 售 、 注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 若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 本 基 金不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转为 变更 后的 “ 长城 久润灵 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申购费 率最 高不 超过5%, 具体费 率以 届时 公告 为准 。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 对 于500 万 元 ( 含 ) 以 上的 申购 ,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 金额 -固 定申 购费 金额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数 =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投资 者申 购本 基金 100,000 元,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1.1500 元 , 其 获得 的 基金份 额计算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100,000/(1 +1.2% )=98,814.23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8,814.23 =1,185.77 元 申购份 额=98,814.23/1.1500=85,925.42 份 即投资 者缴 纳申 购款100,000 元, 获得85,925.42 份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 (二) 赎回 费用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按 持有 时间的 增加 而递 减, 费率 如下: 持 有期 赎 回费率 1 年以内 2.0% 1 年(含)-2 年 1.5% 2 年(含)-3 年 1.0% 3 年(含)以上 0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30 天的基 金份 额所 收取 的赎 回费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 对持续 持有 期长 于30天(含) 但少于90天的 基金份额 所收取的 赎回费 的75% 计入 基金财 产,其 余 用于支付 注册 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 的手续 费;对持 续持有期 长于90 天( 含)但少 于180 天的基金 份额所收 取 的 赎回费的50% 计入 基金财 产 ,其余用 于支付注 册登记 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 续费; 对持续持 有期 长于180 天( 含) 的份 额所 收 取的赎 回费 的25% 计 入基 金 财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 记费和 其他 必要的 手续 费。 若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 本 基 金不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转为 变更 后的 “长 城 久润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赎回费 率最 高不 超过5%, 具体费 率以 届时 公告 为准 。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数× 赎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手 续费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 手续 费 例: 假 定T 日本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3250 元, 投资者 赎回 其持 有 的 100,000 份基 金份额 ,持 有 期10 个月 , 则: 赎回总 额=100,000 ×1.3250 =132,500 元 赎回费 用=132,500 ×2.0% =2,650 元 赎回金 额=132,500 -2,650 =129,850 元


即投资 者赎 回其 持有 的100,000 份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获得 赎回 金额129,850 元。 (三) 转换 费用 1、基金转 换费用由 转出基 金的赎回 费和转出 与转入 基金的申 购费补差 二部分 构成, 具 体收取 情况 视每 次转 换时 两只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差异 情况和 赎回 费率 而定 。 基 金 转换费 用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转入份 额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剩 余部 分舍 去 , 舍 去 部分所 代表 的资 产归 转入 基金财 产 所有。 (1) 如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 率>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转出金 额= 转出 基金 份额 × 转出基 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转 出金 额×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率 转入总 金额 =转 出金 额-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补差 费率 =转入 基金 适用 申购 费率 -转出 基金 适用 申购 费率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补差 =转 入总金 额- 转入 总金 额/(1+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补 差费 率) 转入净 金额 =转 入总 金额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补 差 转入份 额= 转入 净金 额/ 转 入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转 换费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补 差 例: 某投 资者 将持 有的 长 城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10 万份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本 基 金, 假 设 转换当 日转 入基 金 ( 本基 金 ) 份 额净 值是1.0500 元 , 转 出基金 ( 长城货 币市 场证 券 投资基 金) 对应赎 回费 率为0, 申购 费 补差费 率为1.2% ,则 可得 到的转 换份 额及 基金 转换 费为: 转出金 额=100,000 ×1=100,000 元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0 转入总 金额 =100,000 -0 =100,000 元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补差 =100,000 -100,000/(1+1.2%) =1,185.77 元 转入净 金额 =100,000 -1,185.77 =98,814.23 元 转入份 额=98,814.23/1.0500=94,108.79 份 基金转 换费 =0+1,185.77 =1,185.77 元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2) 如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 率≥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基金转 换费 用= 转出 金额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率 例:某投 资者持有 本基金10 万份基金 份额,持 有满2 年,决定 转换为长 城货币 市场证券 投资基 金 , 假 设转 换当 日 转出基 金 (本 基金 ) 份 额 净值是1.1500元 , 转出 基 金对应 赎回 费率 为1.0% ,申 购补 差费 率为0 ,则可 得到 的转 换份 额及 基金转 换费 为: 转出金 额=100,000 ×1.1500 =115,000 元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115,000 ×1.0% =1,150 元 转入总 金额 =115,000 -1,150 =113,850 元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补差 =0 转入净 金额 =113,850 -0 =113,850 元 转入份 额=113,850/1 =113,850 份 基金转 换费 =115,000 ×1.0% =1,150 元 2、对于实 行级差 申购费率(不同申购 金额对 应不同申 购费率的 基金), 以转入总 金额 对 应的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 、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计 算申 购补差 费用 ; 如转 入总 金 额对应 转出 基金 申购费 或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为固定 费用 时, 申购 补差 费用视 为0 。 3、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的25% 计 入转出 基金 资产 ( 基金 合同 或招募 说明 书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4、计算基 金转换费 用所涉 及的申购 费率和赎 回费率 均按基金 合同、更 新的招 募说明 书 规定费 率执 行 , 对 于通 过 本公司 网上 交易 、 费率 优 惠活动 期间 发生 的基 金转 换业务 , 按照 本 公司最 新公 告的 相关 费率 计算基 金转 换费 用。 (四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 基 金 管理人 最迟 应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日 前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 一种指 定媒 体公 告。 (五)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背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市 场 情况制 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针对特 定地 域范 围、 特定 行业、 特定 职业 的投 资者 以及以 特定 交 易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 电 话交易 等) 等进 行基 金交 易的投 资者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展 基金 促 销活动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行 相关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可 以适 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费 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降 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此 项调 整不需 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前 2 日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五、基 金税 收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相关 税收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其 他扣 缴义务 人 按照国 家有 关税 收征 收的 规定代 扣代 缴。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 ,每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10% , 若 《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 行收益 分配 ; 2、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现金分 红;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本基 金在 保本 周期 内基 金收益 分配 方式 分为 现金 分红 。 如 基金 转型 为 “长 城 久润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为现金 分红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事 先 选择将 所获 分配 的现 金收 益,按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基 金份额 申购 的约 定转 为基 金份额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事先 未做 出选 择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支 付现金 ; 6、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 业务 规则》 执 行 。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基 金 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 首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 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 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介和 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 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 披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 的信息 资料 。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益 的事 项 的法律 文件 。 2、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最 大限度 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者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 说 明基金 认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购、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基 金投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服务等 内容 。 《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基 金管理 人在 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主要 办公 场 所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并 就有 关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 合同 》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 基金 合 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 网站上 。 (二) 保证 合同 保证合 同作 为保 本基 金的 基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的 附件, 随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书 一 同公告 。 (三)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介上。 (四)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告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介上 。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 投资者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点 查阅 或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七)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告 和半 年度 报告 中披 露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 流动性 风 险分析 等。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达 到或 超过 基金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障 其 他投资 者的 权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 重要信 息” 项 下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 占 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及 产品 的 特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八)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 涉及 基金 财产 、 基 金 管理业 务、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者 仲裁 ;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本 基金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响 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27、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进 行估 值; 28、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九)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基金 所持 有的资 产支 证券 总额 、资 产支持 证 券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报 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明 细。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基金 季 度报告 中披 露基 金所 持有 的资产 支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持证 券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比 例和 报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告期末 按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例 大小 排序 前 10 名 资 产支 持 证券 明细 。 (十)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投 资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的显 著位 置披 露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流 动性风 险 和信用 风险 ,说 明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对基 金总 体风险 的影 响。 本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 募债券 后两 个交 易日 内,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介 披露 所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券的名 称、 数量 、期 限、 收益率 等信 息, 并在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告等 定期 报 告和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件 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投 资情 况。 (十一 )澄 清公 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 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 基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应 当立 即 对该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十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并予 以 公告。 (十三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事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 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基 金定期 报告 和 定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 审查 ,并 向基 金管理 人出 具 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媒介 披露 信息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介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介披 露信 息, 并且 在不 同媒介 上披 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15 年。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 当分 别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 阅、复 制。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第 十九 部分 风险揭 示 本基金 为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主要 投资 于各 类债券 、股 票、 权证 、货 币市场 工 具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投 资者投 资于 本基 金并 不等 于将资 金作 为 存款存 放在 银行 或存 款类 金融机 构, 投资 者仍 然存 在本金 损失 的风 险。 本基 金面临 的投 资 风险主 要包 括以 下几 个方 面: 1、市 场风 险 市场风 险指 与利 率、 股票 价格、 商品 价格 等相 关的 风险, 主要 与不 同市 场的 供需情 况 紧密联 系。 主要 包括 : (1) 政策 风险 。 因国 家宏 观政策 ( 如货 币政 策、 财 政政策 、 行业 政策 、 地 区 发展政 策 等)和 证券 市场 监管 政策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 券市 场受宏 观经 济运 行的 影响 , 而经济 运行 具有 周期 性的 特点, 而宏观 经济 运行 状况 将对 证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产生 影响, 从而 对基 金收 益造 成影响 。 (3 ) 利 率风 险 。 金 融市 场 利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 券市 场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 利率直 接 影响着 债券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影 响着 企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润 。 基 金投资 于债 券和 债券回 购 , 其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和货 币市 场供 求状 况的 影响。 (4)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 如 管理 能力 、 财务 状 况、市 场前 景、 行业 竞争 、人员 素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企 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如果 基金 所 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其股 票价 格可 能下 跌, 或者能 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 减少, 使基 金 投资收 益下 降。 虽然 基金 可以通 过投 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种 非系 统风 险, 但不 能完全 规 避 。 (5) 购买 力风 险。 基 金投 资的目 的是 基金 资产 的保 值增值 , 如 果发 生通 货膨 胀, 基 金 投资于 证券 所获 得的 收益 可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消,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影 响基 金 资产的 保值 增值 。 2、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经 验、 判断、 决策 、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 信息的 占有 和对 经济 形势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从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因此, 本基 金 的收益 水平 与基 金管 理人 的管理 水平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技 术等 相关 性较 大, 本基金 可能 因 为基金 管理 人的 因素 而影 响基金 收益 水平 。 3、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指金 融资 产变 现的难 易程 度。 一些 情况 下,市 场无 法有 效执 行交 易头寸 需 要,将 使得 金融 资产 无法 在价格 平稳 变动 的基 础上 被购入 或者 卖出 。本 基金 面临的 流动 性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风险来 自两 个方 面: (1) 大额 赎回: 本基 金属 于开放 式基 金, 在交 易过 程中, 有 发 生集 中大 额赎 回的可 能 性。集 中大 额赎 回可 能导 致基金 资产 变现 难度 加剧 ,从而 产生 流动 性风 险; 甚至可 能由 于 大额出 售个 券引 致个 券价 格出现 大幅 波动 ,从 而对 基金资 产净 值产 生影 响。 (2) 特 殊的 市场 情形 : 在 特殊市 场情 形下 , 如 市场 资 金紧张 时, 市场 整体 流动 性 降低, 将可能 导致 个券 的变 现能 力减弱 ,从 而产 生流 动性 风险。 尤其 是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由 于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市场 刚刚 启动, 市场 容量 较小 ,本 基金计 划在 进行 个券 操作 时,可 能难 以 按计划 买入 或卖 出相 应的 数量, 或买 入卖 出行 为对 个券价 格产 生比 较大 的影 响,增 加个 券 的建仓 成本 或变 现成 本。 4、信 用风险 信用风 险指 由于 交易 对手 或债务 人无 法按 照约 定交 割资产 而导 致基 金资 产损 失的风 险 , 主要指 违约 风险 。本 基金 的信用 风险 分析 主要 针对 债券资 产, 具体 包括 以下 几个方 面: (1) 债 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无法支 付到 期本 息引 起的 损失。 尤其 是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券, 首先, 作为 新的 投资 品种 ,其发 行人 往往 为规 模较 小的企 业, 财务 状况 及经 营现金 流情 况 不稳定 ,存 在一 定的 偿付 风险, 委托 人有 可能 面临 债券违 约、 拒绝 到期 兑付 本息的 风险 , 导致本 基金 资产 发生 损失 和收益 发生 变化。 其次 , 由 于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的 票面 年利率 较高 , 明显高 于现 有普 通公 司债 水平, 因此 存在 企 业 无法 支付足 额利 息的 风险 ,从 而影响 本基 金 资产净 值。 (2) 债券 发行 人信 用评 级 下降导 致的 个券 价格 下跌 损失。 (3) 交易 对手 出现 违约 或 违规投 资操 作而 引起 的损 失。 5、本 基金 特有 风险 (1) 本基 金是 保本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采用CPPI 策略在 理论 上可 以实 现保 本的目 的,但 其中 的一 个重 要假 定是投 资组 合中 安全 资产 和风险 资产 比例 能够 根据 市场环 境的 变 化作出 适时 的、 连续 的调 整,在 现实 投资 过程 中可 能由于 流动 性或 市场 急速 下跌这 两方 面 的原因 影响 到CPPI 策略 的 保本功 能, 由此 产生 的风 险为投 资组 合保 险机 制的 风险。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须 在 到期期 间内 作出 到期 选择 , 将其 所有 或部 分持 有到 期的基 金 份额选 择赎 回、 转换 为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或继 续持有 变更 后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如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未在 到期 期间 内作出 赎回 或转 换出 的, 将无法 在下 一 个保本 周期 开始 日前 或“ 长城久 润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前的 期 间内变 现或 进行 转换 ,基 金管理 人将 默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选择 继续 持有 本基 金转入 下一 保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本周期 的基 金份 额或 变更 后的“ 长城 久润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 6、保 证风 险 本基金 在引 入担 保人 机制 下也会 因下 列情 况的 发生 而导致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不 能偿付 本 金,由 此产 生担 保风 险。 这些情 况包 括但 不限 于: 在保本 周期 内本 基金 更换 管理人 ,而 担 保人不 同意 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或发 生不 可抗 力事 件,导 致本 基金 亏损 或担 保人无 法履 行 保证责 任; 或在 保本 周期 内担保 人因 经营 风险 丧失 担保能 力或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担保 人的 资 产状况 、财 务状 况以 及偿 付能力 发生 不利 变化 而无 法履行 担保 责任 。 7、未 知价 风险 本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 基 金管理 人将 提前 公告 并提 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出到 期操作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在 届时 公告规 定的 时间 内按 照公 告规定 的方 式作 出到 期操 作。保 本周 期 到期日 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进行 到 期操 作之 间 , 基 金资 产净值 可能 受证 券市 场影 响有所 波动 , 产生未 知价 风险 。 8、其 他风 险 (1) 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电 脑系 统不 可靠 产生的 风险 。 (2 ) 因 基金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在制 度建 设 、 人 员配 备 、 内控制 度建 立等 方面 不完 善而产 生的风 险。 (3)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内 幕交 易、 欺诈 行为等 产生 的风 险。 (4)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 金经理 的依 赖而 可能 产生 的风险 。 (5) 因业 务竞 争压 力可 能 产生的 风险 。 (6)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力 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的损失 ,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从 而 带来风 险。 (7)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 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自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并 自决议 生 效后两 个工 作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二、《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 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 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要 一、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 金财产 ; (3)依照《 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 费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律行 为;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 外部机 构; (16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规的 前提 下 ,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 换和非 交易 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 产; (4)进行证 券投资时,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 管 理制度 ,有 效防 范和 控制 风险; (5)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 式管理 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6)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 理的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财 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的 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别 记账 , 进行证 券投 资; (7)除依据《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或者 利 用职务 之便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8)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9) 不得 侵占 、挪 用基 金 财产; (10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 施使计 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 申购 、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 方法符 合 《基金 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的 价格 ; (11)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3 )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 义务; (14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不 得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 交易活 动 ; (15 ) 按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分配 基 金收益 ; (16)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17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8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 以上 ; (19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 付合理 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20)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现和 分 配; (21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3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 人追偿 ; (24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 行为承 担责 任; (25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26)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 合同》不能生效,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将 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同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8)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3、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 金 财产;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6 (2)依《基 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 费用; (3)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 及国家 法律 法规 行为 ,对 基金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呈 报中 国 证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4、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 悉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负 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托 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置 账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在 账户 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4)除依据《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或者 利 用职务 之便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不得 侵占 、挪 用基 金 财产;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8)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不得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示 、暗 示 他人从 事相 关的 交易 活动 ; (9)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0)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1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7 人在 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有 未执 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2)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3)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6)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8)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 管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理人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 追偿; (22)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3)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 行使表 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8 讼或仲 裁;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 主做出 投资 决策 , 自 行承 担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 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 者 《 基金 合同 》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等 的投 票 权。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决定 修改 基金 合同 的 重要内 容或 者提 前 终 止 《 基金合 同》 , 但 《基 金合 同 》 另有 约定的 除外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高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在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在不 符 合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的情 况下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变 更为“ 长城 久润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并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长城 久润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管理费 率和 托 管费率 计提 管理 费和 托管 费的以 及根 据法 律法 规要 求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9 (6)变更基 金类别 ,但在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 况 下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变更 为“长 城久 润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除 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但在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在不符合保本 基 金存续 条件 的情 况下 本基 金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变更 为“长 城久 润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并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长 城久 润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投 资目标 、投 资 范围和 投资 策略 执行 以及 法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 (9)保本周 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但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 或 分立 , 由 合并 或分 立后 的法 人或者 其他 组织 承继 担保 人或保 本义 务人 的权 利和 义务的 除 外 ; (10)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程序 ; (1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日常 机构 、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2) 单独 或 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含 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3)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4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事 项。 2、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 不利影 响的 情况 下, 以下 情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 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对《基 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6)保本周 期届满后,在基金合同约定范围内变更为“长城久润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 并 按基 金合 同约定 的 “ 长城 久润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 投资目 标、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0 投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和管 理费率 、托 管费 率执 行; (7)某一个 保本周期结束后,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变更 保 本保障 机制 ; (8)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 召集 。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 并自 出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4、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不召 集 , 代 表基金 份 额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 应 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 决定之 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并 告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配 合 。 5、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 提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日 常机 构、 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会 议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 方 式和权 益登 记 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1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权委 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 限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基金转 换运 作方 式或 者与 其他基 金合 并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发布 提 示性通 知, 除载 明前 述内 容外, 还应 明确 有关 实施 安排, 说明 对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影 响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享 有的选 择权 , 并在 实施 前预 留至 少 20 个开 放日 或者 交 易日供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做出 选择 。 2、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书面表 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和 收取 方式 。 3、如召集人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 人,则 应另 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基 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 票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由 会 议召集 人确 定。 1、 现 场开 会 。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基 金管 理 人或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现 场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出 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2 份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 会议通 知的 规 定,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资 料相 符; (2)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 基 金份额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 (含 50%)。 参 加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的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 前款规 定比 例, 召集 人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三个 月以 后、 六个 月以 内,就 原定 审议 事项 重新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经 核对 , 汇总到 会者 出示 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 基金 份额 占本基 金在 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 分之一 以上 。 2、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 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提示 性公 告; (2)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 约 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集 人,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 金 托管人 ( 如 果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日 常机构 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 的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金 托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参 加收 取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 (含 50%); 参 加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的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 前款规 定比 例, 召集 人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三个 月 以 后、 六个 月以 内,就 原定 审议 事项 重新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占权益 登记 日总 基金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以上 ; (4) 上述 第 (3 ) 项 中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书 面 意见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 托 人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注 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3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 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 理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未能主 持大 会的 情况 下, 由基金 托管 人 授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未 能主 持 大会 ,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50% 以上 ( 含50% ) 选举 产生 一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位 名称 ) 和联系 方式 等事 项。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提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 后2 个 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形成 决 议。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通 过方 为 有效; 除下 列第 2 项所 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4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 以 上( 含 三 分之 二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基 金托管 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 通知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者, 表面 符合 会议通 知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但 应当 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中 选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 大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如 大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日常 机构 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但是 基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任 监票 人。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票人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 票结果 。 (3)如果会 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 以 在宣布 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票 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重新 清 点以一 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4)计票过 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 不影响 计票 的效 力。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代表 ( 若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日 常机 构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召集 ,则 为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授 权代 表; 若由 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 理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 行计票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5 并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以 公证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表 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 介 上 公告 。 如 果采用 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机 构、 公 证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均 有约束 力。 三、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清算 方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于《基 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应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并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接 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基 金财 产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6 清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 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好协 商未 能解 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进行 仲裁 , 仲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 当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由 败诉 方 承担。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7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 地履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8 第 二十 二部分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益田 路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中心41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伟 成立时 间:2001 年12 月2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1]55 号 注册资 本:1.5 亿元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 基 金募 集、 基 金销售 、 资产 管理 、 特 定 客户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其 他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8 号凯 晨世 贸中心 东座 九层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 周 慕冰 成立时间 :2009 年1 月 15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 吸收公 众存款 ;发放短 期、中期 、长期 贷款;办 理国内外 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兑与 贴现 ; 发行 金融 债 券; 代理 发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 府债券 、 金融 债 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 买 卖 、 代 理买 卖外 汇; 结汇 、 售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保; 代理收付 款项及 代理保险 业务;提 供保管 箱服务; 代理资金 清算; 各类汇兑 业务 ; 代理政 策性 银行 、 外国 政 府和国 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贷款 承诺 ; 组 织或 参 加银团 贷款 ; 外 汇存款 ; 外汇 贷款 ; 外 汇 汇款 ; 外 汇借 款; 发行 、 代理发 行 、 买 卖或 代理 买 卖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价 证券 ; 外 汇票 据承 兑和贴 现; 自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币 兑换; 外汇 担保 ; 资信 调查 、 咨询 、 见 证业 务 ; 企 业、 个人财 务顾 问服 务 ; 证 券 公司客 户交 易结 算资 金存 管业务 ; 证券 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 企业 年 金托管 业务 ; 产业 投资 基 金托管 业务 ; 合格 境外 机 构投资 者境 内证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9 券投资 托管 业务 ; 代理 开 放式基 金业 务 ; 电 话银 行 、 手 机银 行 、 网 上银 行业 务; 金融 衍生 产 品交易 业务 ;经 国务 院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对基 金投 资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 基金 合同 》 明 确约 定基 金投 资 风 格或 证券 选择 标准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 按照基 金托 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供 投资 品种 池, 以便 基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对基 金 实际投 资是 否符 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 标准 的约定 进行 监督 ,对 存在 疑义的 事项 进 行核查 。 对于“ 长城 久润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 其 投 资 范围为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 、 权 证、 银行 存款 以 及法 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本基金 将投 资对 象主 要分 为安全 资 产 和风 险资 产, 其中安 全资 产为 国内 依法 公开发 行 的各类 债券 ( 包括 国债 、 金融债 、 央行 票据 、 公司 债、 企业 债 、 短 期融 资券 、 可转换 债券 、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等) 、 资 产 支持证 券 、 债 券回 购、 银 行存款 等 ; 风 险资 产为 股 票、 权证 、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等。 本基金 按 照CPPI 策 略对 各 类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 例进 行动态 调整 。 其中 , 股票 、 权证等 风险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高 于 40% ; 债券 、银 行存款 等安 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不 低于60% , 其 中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其中, 现金 类资 产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 应收 申购 款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今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变更“ 长城 久润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投 资范围 变更 为: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债 券( 含国 家债 券 、金融 债券 、 次级债 券、 中央 银行 票据 、企业 债券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公 司债 券、 中期 票据、 短期 融 资券 、 可 转换 债券 、 分 离 交易可 转债 纯债 等) 、 资 产 支持证 券 、 债 券回 购 、 权 证、 货币 市场 工具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 规定) 。 本基金 股票 等权 益类 投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范 围 为 0-95% ,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 投资占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0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范围 为0-95%; 权证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范围 为0-3%;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1 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 其 中, 现 金类 资产 不 包括结 算备 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 资比例 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按 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对于“ 长城 久润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 将按 照 以下比 例进 行监 督: 1、本基金 股票、权 证等风 险资产占基 金资产 的比例 不高于 40% ;债 券、银行 存款等 安 全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60% ; 2、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其 中, 现 金 类资产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 ;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4、本基金 与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且由 本基 金托管 人托管的 其他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该证券 的 10% ; 5、本 基金 的基 金资 产总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40%。 6、本基金 的存款银 行为具 有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人资 格、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业 务资格 或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托管 人资格 的商 业银 行。 存放 在 具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 同一 商业银 行的 存 款,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0% ; 存放 在不 具有 基 金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存 款,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7、本基金 投资于定 期存款 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30% ,根 据协议可 提前支 取 且没有 利息 损失 的银 行存 款,不 受此 限制 ; 8、本基金 参与股票 发行申 购,本基 金所申报 的金额 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9、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3% ;本基 金与本 基 金管理人 管理 的、且 由本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其 他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一 信 用 级别 )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 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本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 不得超 过该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 且 由本 基 金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 证券 投资基 金投 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 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本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11、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1 12、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同中 有关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投 资比 例的 规定 ; 13、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4、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15、本 基金 持有 的所 有流 通受限 证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流 通受 限证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由本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包 括开 放 式基金 以及处 于开 放期 的定 期开 放基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 的 15%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且由 本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 投资组 合持 有 一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票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可 流通 股票 的30% ; 17、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 符合前 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8、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9、本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事先 根据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与基 金 托管人 在本 基金 托管 协议 中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比例 ,根 据比 例进 行投资 ; 20、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除上述 第2 、13 、17 、18 项外 , 因 证券 、 期 货 市 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投资 比例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部门 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变更为 “长 城久 润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后,将 按照 以下 比例 进行 监督: 1、 本基 金投 资 组 合中 股票 投资比 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0-95% , 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投 资占基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2 金资产 的比 例范 围 为0-95% ; 2、 本基 金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5% ,其 中, 现金 类资 产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且由 本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 基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 超过该 证券 的10% ;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且由 本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 不 得超过 该 权证 的10% ; 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 得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8、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9、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10、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且 由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 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2、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140% ; 15、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16、本 基金 持有 的所 有流 通受限 证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流 通受 限证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7、 本基 金的 存款 银行 为 具有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人 资格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业务资 格或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托管 人资格 的商 业银 行。 存放 在 具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 同一 商业银 行的 存 款,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0% ; 存放 在不 具有 基 金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存 款,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3 18、 本基 金投 资于 定期 存 款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0% , 根 据协 议可 提前支 取 且没有 利息 损 失 的银 行存 款,不 受此 限制 ; 19、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且由本 基金托管 人托管 的 全部开 放式基金( 包括开 放式基 金 以及处于 开放期的 定期开 放基金)持 有一家 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 市 公 司可流 通股 票 的15%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 且由 本 基金托 管人 托管 的 全 部投 资组合 持有 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 的30% ; 20、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 股票停 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所 规定 比例 限 制 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21、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22、本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事先 根据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与基 金 托管人 在本 基金 托管 协议 中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比例 ,根 据比 例进 行投资 ; 23、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除上述 第2 、12 、20 、21 项外,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 金管理 人之 外 的 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在 上述 期间 内,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上述投 资组 合限 制条 款中 ,若属 法律 法规 的强 制性 规定, 则当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 消上述 限制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本 基金 投资 可不 受上述 规定 限制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本协 议第 十五条 第 九项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从 事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相 互 提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名单 及其更 新, 并 以双方 约定 的方 式提 交, 确保所 提供 的关 联交 易名 单的真 实性 、完 整性 、全 面性。 基金 管 理人有 责任 保管 真实 、完 整、全 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并负 责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名单 变更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发 送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 管 人应 及时确 认已 知名 单的 变更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 循了 监督流 程, 基金 管理 人仍 违规进 行关 联交 易, 并造 成基金 资产 损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4 失的,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责任, 基金 托管 人并 有权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东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遵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 则,防 范利 益冲 突,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 规定, 并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慎 重选 择 的、本 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 并约定 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易 结算 方 式 。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行 交易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每半 年对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进 行更 新, 如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市 场 情况需 要临 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应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在与 交易 对 手发生 交易 前3 个工 作日 内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基 金托 管人书 面确 认 后,被 确认 调整 的名 单开 始生效 ,新 名单 生 效 前已 与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但 尚未 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对交 易对 手的 资信 控制 ,按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的交 易规 则进 行交 易,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 行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 同履行 情况 进 行监督 ,但 不承 担交 易对 手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 损失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没 有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 易对 手或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选择 存 款银行 进行 监督 。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选择 存款银 行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与存 款银 行建 立定 期对账 机制 , 确保 基金 银 行存款 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基 金托 管人 应加 强对 基 金银行 存款 业务 的监 督与 核查, 严格 审查 、复 核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3、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在开 展基 金存 款业 务时 , 应严 格遵 守 《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在选 择存 款银 行时 有违 反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5 的约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在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或 拒 绝结算 。 (六)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相 关信 息 披露、 基金 宣 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未经 基金 托管人 的审 核擅 自将 不实 的业绩 表现 数据 印制 在宣 传推介 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七) 基金 托管 人 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 证券进 行监 督。 1、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应 遵守 《 关于 规范 基金 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证 券行 为的 紧急通 知》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律 法规 规 定。 2、 此处 流通 受限 证券 与上 文所述 的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并不完 全一 致 , 包 括由 《 上 市公司 证券发 行管 理办 法》 规范 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公开 发行股 票网 下配 售部 分等 在发行 时明 确 一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 证券, 不包 括由 于发 布重 大 消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证 券 、 已 发行未 上市 证券 、回 购交 易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3、 在首 次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制定相 关投 资决 策流 程 、 风险控 制 制度、 流动 性风 险控 制预 案等规 章制 度。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据 基金 流动 性的 需要合 理安 排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比例, 并在风 险控 制制 度中 明确 具体比 例, 避免基 金出 现流 动性风 险 。 上述规 章制 度须 经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批准 。上 述规 章制度 经董 事会 通过 之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将 上述 规章 制度 以及 董事会 批准 上述 规章 制度 的决议 提交 给基 金托 管人 。 4、 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之 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至 少提 前一个 交易 日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有 关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相 关信 息,具 体应 当包 括但 不限 于如下 文件 (如 有) : 拟发行 数量 、定 价依 据、 监管机 构的 批准 证明 文件 复印件 、基 金管 理人 与承 销商签 订 的销售 协议 复印 件、 缴款 通知书 、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价 格、 总成 本、 划款 账号、 划款 金 额、划 款时 间文 件等 。 基 金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实 、完 整。 5、 基金 托管 人在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过程 中, 如认 为因 市场 出现剧 烈 变化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的具 体投资 行为 可能 对基 金财 产造成 较大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要 求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6 基金管 理人 对该 风险 的消 除或防 范措 施进 行补 充和 整改, 并做 出书 面说 明。 否则, 基金 托 管人经 事先 书面 告知 基金 管理人 ,有 权拒 绝执 行其 有关指 令。 因拒 绝执 行该 指令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的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有权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6、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基金 投资的 受限 证券 登记 存管 在本基 金名 下, 并确 保证 基金托 管 人能够 正常 查询 。因 基金 管 理人 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 券登记 存管 问题 ,造 成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或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7、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照 本协议 的约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报送 相关 数据 或者 报送 了虚假 的 数据, 导致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法 承担 相应 法律后 果。 除 基金托 管人 未能 依据 基金 合同及 本协 议履 行职 责外 ,因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产 生的损 失,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本 协议 履行 监督职 责后 不承 担上 述损 失。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首次 投资 中期 票据 或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前, 与基 金托管 人 签署相 应的 风险 控制 补充 协议, 并按 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和 补充 协议 的约 定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供经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有 关基 金投 资中 期票 据或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管 理 制 度 。 (九)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中违 反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 知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对 并以 书 面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说 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 内及时 改正 。 在上 述规 定 期限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 正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十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 法 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十一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 由, 拒绝、 阻挠对 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 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7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 开 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无 故延迟执 行基金 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 令、泄 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违 规原 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保 证在 规 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 在 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 基 金托 管 人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 规定 时间 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三)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挠对 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 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托 管人应安 全保管 基金财产 。 未经基 金管理 人依据合 法程序作 出的合 法合规 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托 管人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指 令,按照 基金合 同和本协 议的约定 保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对于因 为基金投 资产生 的应收资 产,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 与有关当 事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7、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金募 集期间的 资金应 存于基金 管理人在 具有托 管资格的 商业银行 开设的 基金认购 专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2、基金募 集期满或 基金停 止募集时 ,募集的 基金份 额 总额、 基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 额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8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 托 管资 金账 户 , 同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 聘 请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 参 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方 为有 效。 3、若基金 募集期限 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 条件,由 基金管理 人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资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 2、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本 基 金的名 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设本基 金的 资金 账户 , 并 根据基 金管 理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收 付 。 本 基金 的银 行 预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使 用 。 本 基 金的一切 货币收支 活动, 包括但不 限于投资 、支付 赎回金额 、支付基 金收益 、收取申 购款 ,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资 金账 户进行 。 3、基金托 管资金账 户 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基金 托管 资 金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 5、在符合 法律法规 规定的 条件下, 基金托管 人可以 通过基金 托管人专 用账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托 管人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基金证 券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限 于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 并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 成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 工作 , 基金 管 理 人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基金证 券账户的 开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保管 由基金 托管人负 责,账户 资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5、在本托 管协议生 效日之 后,本基 金被允许 从事其 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 业务, 涉及相 关 账户的 开设 、 使用 的 , 按 有关规 定开 设 、 使 用并 管 理; 若无 相关 规定 , 则基 金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9 关规定 ,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开立 债券 托管 与结 算账户 , 并代 表 基金进 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算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时 代表 基金 签订 全国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务 发展需要 而开立 的其他账 户,可以 根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 在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商议 后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用 并管 理。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 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 有价凭 证 由 基金 托管 人 负 责妥善 保 管,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办 理 。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坏 、 灭失 ,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 托 管人 对托 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券 不承 担 保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除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 应保证 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的 正本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一 份正 本 的原件 。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为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15 年。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与 复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净资 产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后得到 的基 金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 第 5 位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计 入基 金 财产。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 依 据基 金合 同和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外公 布。 3.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 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 务由基 金管理 人承担。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 见的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0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包 括基金 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 终止 日、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益 登记 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至 少应包 括持 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由注 册登记机 构编制, 由基金 管理人审 核并提交 基金托 管人保管 。 基金托管 人有权要 求基金 管理人提 供任意一 个交易 日或全部 交易日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得拖 延或 拒绝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等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交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保存 期限 为15 年 。 基金托 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 途, 并 应遵守 保密 义 务。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 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 、 中国 证 监会 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项 。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1 第 二十 三部分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账单 服务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登录 本基金 管理 人网 站账 户查 询系统 查阅 对账 单。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网站 、 电 话等 方式 向本 基 金管理 人定 制对 账单 。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对账 单定制 情况 , 向 账单 期内 发 生交易 或账 单期 末仍 持有 本公司 旗下 基 金份额 的持 有人 定期 或不 定期发 送对 账单 , 但 由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未 详实 填写 或未及 时更 新 相关信 息 (包 括姓 名、 手 机号码 、 电子 邮箱 、 邮 寄 地址 、 邮 政 编 码等 ) 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送出的 除外 。 (二) 客户 服务 中心 (Call Center ) 电话 服务 1.24小 时自 动语 音应 答服 务, 为投 资者 提供 基金 净 值查询 、 基金 账户 查询 、 基金信 息查 询等服 务。 2.工作 时间 由专 门客 服人 员为投 资者 提供 全面 业务 咨询 (包 括公 司信 息、 基 金信息 、 基 金投资 指南 等) 及投 诉受 理等服 务。 公司网 站:www.ccfund.com.cn 客服邮 箱:support@ccfund.com.cn 客服电 话:400-8868-666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2 第 二十 四部分 其他 应披 露的 事项 序号 公告事 项 法定披 露方 式 法定披 露日 期 1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环股份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11/07 2 长城基金关于增加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 转换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11/08 3 长城基金关于增加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及参与其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11/10 4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广发银行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不含认购、 含定投- 放开折扣 限制)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11/15 5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铝业)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11/18 6 长城基金关于增加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及参与其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11/22 7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万达电影)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11/23 8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亨通光电)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12/06 9 长城基金关于增加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 转换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12/15 10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流通受限股票 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12/20 11 长城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与中金公 司开展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12/22 12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商赢环球)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12/26 13 长城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与交通银 行开展的手机银行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12/30 14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产品执行增值 税政策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8/01/02 15 长城基金关于增加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转 换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8/01/10 16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中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不含认购、含 定投- 放开折扣限制)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8/01/31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3 17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展恒基金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含定投- 放开折扣限制)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8/02/01 18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东山精密)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8/02/02 19 长城基金关于增加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 投、转换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8/02/07 20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顾地科技、凯利泰)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8/02/07 21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恒逸石化)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8/02/09 22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康欣新材)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8/02/10 23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离任的公 告(桑煜) 证券时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8/02/14 24 关于增加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开 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参 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8/03/13 25 长城基金关于增加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 公司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 转换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8/03/15 26 长城基金关于增加永鑫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8/03/20 27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改旗下 43 只基 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8/03/23 28 长城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与交通银 行开展的手机银行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8/03/30 29 关于增加东海证券为长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 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及实行费率优惠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8/04/02 30 长城基金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单笔赎回最低 限额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8/04/20 31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中兴通讯”股票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8/04/25 32 在本报告期内刊登的其他公告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4 第 二十 五部分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 明书存放 在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办 公场所, 投资者可 在办公 时间查阅 。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 投资 者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 招募说 明书 条款 及内容 应以 招募 说明 书正 本为准 。 投资者 还可 以登 录基 金管 理人的 网站 (http://www.ccfund.com.cn ) 查阅 和下 载本招 募 说明书 。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5 第 二十 六部分 备查 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予 长 城久润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注册 的文 件 (二) 《长 城久 润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长 城久 润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文 件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6 附 件: 《 保证 合同》 基金管 理人 :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以 下简 称 “ 基金管 理人 ”) 住所地 : 深 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6009 号新 世界 商务 中 心 41 层 公司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 中心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伟 电话:0755-23982338 传 真:0755-23982328 邮编 :518026 担保人 :中 国投 融资 担保 股份有 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担保 人 ” ) 住所地 :北 京市 海淀 区西 三环北 路 100 号 金玉 大厦 写字 楼 9 层 法定代 表人 : 黄 炎勋 电话:010-88822888





传真 :010-68437040








邮 编:100048 鉴于: 《长城 久润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 下简称 “ 《 基金 合同 》 ”) 约定了 基金管 理人 的保 本义 务 ( 见 《基 金合 同》 第 七 部分) 。 为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合法 权益, 依照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担 保法 》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关于 保本 基金 的指 导意 见 》等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和担 保人 在平 等自愿 、诚 实 信用、 充分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合 法权 益的原 则基 础上 ,特 订立 《 长城 久润 保 本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保 证合同 》( 以下 简称 “本 合同 ” 或“ 《保 证合 同 》 ”)。 据此 , 担保人 就 长 城久 润保 本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 简称 “ 本 基金”) 的第 一个 保本周期 (本 合同中 ,如 无特 别标 注, 保本周 期或 当期 保本 周期 即指本 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 内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认 购并 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所承担 保本 义务 的履 行提 供不可 撤销 的 连带责 任保 证。 担保 人保 证责任 的承 担以 本 《 保证 合同 》 为准 。 《保证 合同 》的 当事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担保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投 资者自 依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 金份 额,即 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保证 合同 》的 当事 人,其 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保证 合同 》的 承认 、接受 和同 意。 除非本 《保 证合 同》 另有 约定, 本《 保证 合同 》所 使用的 词语 或简 称与 其在 《基金 合 同》中 的 “ 释义 部分 ”具 有相同 含义 。 一、保 证的 范围 和最 高限 额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7 1、本基金管 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 以 下简称 “认 购保 本金 额” ) 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净认购 金额 、 认购费 用及 募集 期间 的利 息收入 之和 。 2、担保人承 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 人 认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与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乘积 (即 “可 赎回金 额” ) 加上其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的 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计 算的 总金 额低 于认 购保本 金额 的 差额部 分( 该差 额部 分即 为保本 赔付 差额 )。 3、基金份额 持有人申购或转换入,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购、但在保 本周期到期 日 前 (不 包括 该日 ) 赎 回或 转换出 的部 分不 在保 证范 围之内 ,且 担保 人承 担保 证责任 的最 高 限额不 超过 按《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确认 的基 金份 额所计 算的 认购 保本 金额 。 4、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是 指本 基金保 本周 期 (如 无特 别 指明 , 本 合同 所指 保本 周 期即为 本 基金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届 满的最 后一 日。 本基 金的 保本周 期为3 年 ,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最长 至3 个公 历年 后对应 日止 ,如 该对 应日 为非工 作日 ,保 本周 期到 期日顺 延至 下 一个工 作日 。 在 保本 周期 内, 如 果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增长 率连 续 15 个 工作 日 达到或 超过 保 本周期 目标 收益 率, 则管 理人将 在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增长 率连 续达 到或 超过 保本周 期目 标 收益率 的第15 个 工作 日当 日起 10 个 工作日 内公 告本 基金当 前保 本周 期提 前到 期(提 前 到 期日为 过渡 期前 一个 工作 日, 距离 满足 条件 之日 起 不超 过20 个工 作日 ) 。 如 果保本 周期 提 前到期 的,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为管理 人公 告的 保本 周期 提前到 期日 , 但 不得 晚于 《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3 个 公历 年后 的对应 日( 如为 非工 作日 ,则顺 延至 下一 工作 日) 。其中 ,第 一 个保本 周期 的目 标收 益率 为 24% 。 二、保 证期 间 保证期 间为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起六 个月 。 三、保 证的 方式 在保证 期间 ,本 担保 人在 保证范 围内 承担 不可 撤销 的连带 保证 责任 。 四、除 外责 任 下列任 一情 形发 生时 ,担 保人不 承担 保证 责任 :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8 1、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与 到期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的乘 积加 上其 认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累 计分红 款项 之和 计算 的总 金额不 低于 本 基金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提供的 认购 保本 金额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但在基 金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前 (不 包括 该日 ) 赎 回或 转换出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保 本 周期内 申购 或转 换入 的基 金份额 ; 4、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 同》终 止的 情形 ; 5、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本基 金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或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的情 形, 且担 保人不 同 意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 6、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后 (不包 括该 日) ,基 金份 额发生 的任 何形 式的 净值 减少; 7、 因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金投 资亏 损; 或因 不可 抗力事 件直 接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 按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或 《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情形基 金管 理 人免于 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8、 未经 担保 人书 面同 意修 改 《基 金合 同》 条 款, 可 能加重 担保 人保 证责 任的 , 根据 法 律法规 要求 进行 修改 的除 外。 五、责 任分 担及 清偿 程序 1、基金份额 持有人于此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向担保人索偿 的 权利并 办理 相关 的手 续( 包 括但不 限于 向担 保人 发送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及 代收相 关款 项等) 。 如果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金 额与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在当前 保本 周期 内的 累计 分红金 额之 和低 于认 购保 本金额 ,基 金 管理人 未能 按照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全额 履行 保本 义务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保本周 期到 期 日后5 个工 作日 内 , 向 担保 人发 出书 面 《履 行保 证 责任通 知书 》(应 当载 明基 金管理 人应 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支付 的本 基金保 本赔付 差 额、 基金 管理人 已自 行偿 付的 金额 、需担保 人 支 付的代 偿款 项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指 定的 本基 金 在 基金 托管人 处开 立的 账户 信息) 。 2、担 保 人 应在 收到 基金 管 理人发 出的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知 书》 后的 5 个 工作 日内, 将《履 行保 证责 任通 知书 》载明 的 代 偿款 项 划 入基 金管理 人 指 定的 本基 金 在 基金托 管人 处 开立的 账户 中, 由基 金管 理人将 该 代 偿款 项 支 付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担保 人 将上述 代偿 金 额全额 划入 基金 管理 人 指 定的本 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 处开立 的账 户中 后即 为全 部履行 了保 证 责任, 担保 人无 须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逐一 进行 代偿 。 代偿 款项 的分 配与 支付 由基金 管理 人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9 负责, 担保 人对 此不 承担 责任。 3、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应在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 后 20 个 工作 日(含 第 20 个工 作日 )内 将保 本赔付 差额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4、如果保本 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与 相应基 金份 额的 累计 分红 金额之 和低 于认 购保 本金 额,基 金管 理人 及担 保人 未履行 《基 金 合同》 及本 合同 上述 条款 中约定 的保 本义 务及 保证 责任的 , 自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第 21 个 工作 日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根据 《基 金合 同》 第二 十四部 分“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的 法律 ” 约定, 直接 向基 金管 理人 或担保 人请 求解 决保 本赔 付差额 支付 事宜 ,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直 接向担 保人 追偿 的, 仅得 在保证 期间 内提 出。 六 、 追偿 权、 追偿 程序 和 还款方 式 1、 担保 人 履 行了 保证 责任 后, 即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归还 担保 人为 履行 保证 责任支 付 的全部 款项 (包 括但 不限 于担保 人按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知 书》 所载 明金 额支 付的实 际代偿 款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直 接向担 保人 要求 代偿 的金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向担 保 人 要求 代偿的 金额 及担 保人 为履 行保证 责任 支付 的其 他金 额,前 述款 项 重叠部 分不 重复 计算 )和 自支付 之日 起的 利息 以及 担保人 的其 他费 用和 损失 ,包括 但不 限 于担保 人为 代偿 追偿 产生 的律师 费、 调查 取证 费、 通讯费 、 诉 讼费 、保 全费 、评估 费、 拍 卖费、 公证 费、 差旅 费、 抵押物 或质 押物 的处 置费 等。 2、 基金 管理 人应 自担 保人 履行保 证责 任之 日起 一个 月内, 向担 保人 提交 担保 人认可 的 还款计 划, 在还 款计 划中 载明还 款时 间、 还款 方式 ,并按 担保 人认 可的 还款 计划归 还担 保 人为履 行保 证责 任支 付的 全部款 项和 自支 付之 日起 的利息 以及 担保 人的 其他 费用和 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未 能 按本 条约 定提交 担保 人认 可的 还款 计划 , 或 未按 还款 计划 履行 还款义 务的 , 担保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立即 支付 上述 款项 及其 他费用 ,并 赔偿 给担 保人 造成的 损 失 。 七、担 保费 的支付 1、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本条 规 定向担 保人 支付 担保 费。 2 、 担保费支付 方 式 :担 保费 从 基 金 管理 人 收 取的 本基 金 管 理 费中 列 支 ,按 本条 第 3 款 公式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 计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月收 到基金 管理 费 之后的 五个 工作 日内 向担 保人支 付担 保费 。担 保人 于 收到 款项 后的 五个 工作 日内向 基金 管 理人出 具合 法发 票。 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0 3、每 日担 保费 计算 公式= 担保费 计 算 日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2‰ ×1/ 当年 日 历天数 。 担保费 计算 期间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至担 保人解 除保 证责 任之 日或 保本周 期 到期日 较早 者止 ,起 始日 及终止 日均 应计 入期 间。 八、适 用法 律及 争议 解决 方式 本《保 证合 同 》 适用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法律 。发 生争 议时, 各方 应通 过协 商解 决;协 商 不成的 ,任 何一 方 均 可向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提 起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且 仲 裁裁决 为终 局, 并对 各方 当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由败 诉方 承担 。 九、其 他条 款 1、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本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公 告本 《保证 合同 》。 2、 本 《 保证 合同 》 自 基 金 管理人 、 担保 人双 方 法 定 代表人 ( 或授 权代 表) 签 字 ( 或盖 人名章 )并 加盖 公司 公章 之日起 成立 ,自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生效 。 3、 本基 金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后, 基 金管 理人、 担保 人双 方全面 履行 了本 合同 规定 的义务 , 本合同 终止 。 4、 担保 人承 诺继 续对 本基 金 下一 个保 本周 期提 供 保 本保障 的 , 基 金管 理人 、 担 保人另 行签署 合同 。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2018 年 6 月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