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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安量化优选A(005599)

汇安量化优选: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汇安 基 金 管理 有 限 责任 公司 
 
汇安 量化优 选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 金 管理 人: 汇安 基 金管 理有 限责任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国 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二〇一 八 年 六 月 汇安 量化优 选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托 管协议 1 目


录 一、 基金托管协 议当事人 1 二、 基金托管协 议的依据、 目的和 原则 2 三、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3 四、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 人的业务核查 9 五、 基金财产保 管 10 六、 指令的发送 、确认和执 行 12 七、 交易及清算 交收安排 15 八、 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会 计核算 18 九、 基金收益分 配 24 十、 信息披露 25 十一 、 基金费用 26 十二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的保管 28 十三 、 基金有关 文件和档案 的保存 29 十四 、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 30 十五 、 禁止行为 32 十六 、 基金托管 协议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 清算 33 十七 、 违约责任 35 十八 、 争议解决 方式 36 十九 、 基金托管 协议的效力 36 二十 、 基金托管 协议的签订 36 汇安 量化优 选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托 管协议 1 一、基金托管协 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218 弄 1 号 2 楼215 室 法定代表人: 秦军 成立时间:2016 年4 月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860 号 注册资本:1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56711640 传真: (010)56711600 联系人: 苏慧欣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洪渊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汇安 量化优 选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托 管协议 2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 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 务(银证转账) ;保险代 理业务;代理政策性 银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 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 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询、 见 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协 议的依据 、目的和 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以下简 称《基金 法》 ) 、 《 公开募集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 与格式〉 》 、 《汇安 量化 优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 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 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 《基金合同》 的释 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 解释。 汇安 量化优 选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托 管协议 3 三、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 务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 包括 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 券、可转换债券、分 离交易的可转换 债券、中 小企业私募债等 ) 、 债券回购、同 业存单、银 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 2、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下述基金 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 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 产配置比 例为 :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 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 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 (2)根据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本基金投资组 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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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 管协议 4 1)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 2)本基金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 约、国债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 且由本基金 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3%; 7)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 且由本基金 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 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 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 9)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 债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 参与股指期货 和/或 国债期货交易,遵循下列比例限制: i)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汇安 量化优 选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托 管协议 5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ii)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 入返售金融资 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iii)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本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iv)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v)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8)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开放式 基金(包括 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 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 通 股票的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 1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2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除上述 第 2)、 13) 、19)、 20) 项外,因证券 、期货市场 波动、证 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 基金合同约定 的 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十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汇安 量化优 选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托 管协议 6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六 个 月内 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 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如 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 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 但须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方可纳入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范围 。 3、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或变更 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或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4、基金托管人 依据 以下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基金托管 人确定的文 件格式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基金托管人根据名单对基金 管理人银行间市场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拟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 的,应按照前述要求 重新向基金托管 人提交名 单,并通过电话或邮 件向基金托管 人确认, 拟调整名单经基金托管人确认后开始生效。 因基金管理人未履行确认程 序导致交易对手名单未变更的, 相关 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知晓并 同意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 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 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 生此种情形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未 提供交易对手 名单或交易 对手名单文件格式不 符合托管汇安 量化优 选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托 管协议 7 人要求的,均视为未提供名单。基金管理人同意,基金托管人无需履行第(一) 款项下监督职责。因此给基金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未提供交易对手名单, 但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银行间市 场的丙类会员进行债券交易的, 可以通过邮件、 电话等双方认可的方式提醒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行性说明。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说 明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基金托管人不对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可行性说明进行实 质审查。 基金管理人同意,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以DVP( 券款兑 付)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5、关于银行存 款投资 。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 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选择存款银行。 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的 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相关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担。 基金管理 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后, 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仅限 于督促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应 遵守《关于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上 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规范 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 布重大消息或其 他原因而 临时停牌的证券、已 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 在基金首次投 资流通受限 证券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 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汇安 量化优 选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托 管协议 8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 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拟发 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锁定期, 基金 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 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 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 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 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关于基 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 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 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 通 受 限 证券 前 就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 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 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 则不 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 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 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 入 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 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基金 托管协议有关规 定时,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 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汇安 量化优 选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托 管协议 9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 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 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 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的业 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 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和期货账 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本 托管协议及 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 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汇安 量化优 选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托 管协议 10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 全保管基金财 产。未经基 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 规定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 账户 、证券账户 和期 货账户 等 投资所需账户 。 4、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别 设置账户,与 基金托 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 的分账 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 对于因基金认(申 )购、基金投 资过程中产生 的应收财产,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 汇安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 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 募集的基金 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 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 事证券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汇安 量化优 选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托 管协议 11 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 ( 含2 名) 中国注 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 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 金 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 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 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 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 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设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 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汇安 量化优 选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托 管协议 12 2、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一 起负责为基 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 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 银行间市 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 或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 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 的实物 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 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 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合同复印 件, 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未经双方协商或 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 得转移。 六、 指令的发送 、确认和 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 事先书面通汇安 量化优 选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托 管协议 13 知(以下称“授权通 知” )基金托管 人有权发 送指令的人员名单, 注明相应的交 易权 限, 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 员身份的方法。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回函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 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 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 款项支付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发送给基金托管人的纸质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 支 付时间、 到账时间、 金额、 账户等, 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 对电子直 连划款指令或者网银形 式发送的指令应包括但不限于款项事由、 支付时间、 金额、 账户等,基金托管人以收到电子指令为合规有效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 确定的有权发 送人(下称 “被授权人” )代表 基金管理 人用电子直连划款指令或者网银指令等双方约定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并以 传真作为应急方式备用。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 基金托管人进行 确认,因 基金 管理人 未能及时与 基金 托管人进 行指令确认,致使资 金未能及时到 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托管协议及 “授权通知” 约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 效后, 方可执行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 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基 金法》 、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 的规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 内发送划款指令, 被授权人 应按照 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 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 指令所必需的时间。 发送指令日完成划款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应给基金托管人预 留出距划款截至时点2 小时的指令执行时间。 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 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 送的指令后,应审慎验证有关指令内容要素, 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 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基金托管汇安 量化优 选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托 管协议 14 人可不予执行, 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 造成损失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国债交易通知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 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 息不完整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 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 指令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本协 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有关规定, 应当视情况暂缓或 不予执行, 并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 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 常有效指令执行, 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补救 ,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 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 易日, 使用传真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 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 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变更 通知应载明生效时间, 并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签字样本。 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 知当日将回函书面传真基金管理人或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授权变更于变 更通 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 若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 更通知时间, 则授权变更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此后 三 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 权人通知生效后, 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汇安 量化优 选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托 管协议 15 限发送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正本与基金托管人之 前收到的副本不一致的,以副本为准,相关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七、交易及清算 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 、期货买卖的证券 、期货 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 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 经营机构进行考察后确定代 理本基金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 并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择的证券 经营机构签订 交易单元 使用协议, 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在法定信息 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 交易单元号、 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 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 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 签订 《证券 交易资金结算协议》 ,用以具体明确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 券交易资金结 算业务中的责任。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 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 全部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 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其他 相关登记 结算机构及清算代理 银行办理。如 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赔偿基金的损失;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 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或违反 双方签订的 《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 而造成 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 托管 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 由此给基金 和基金托 管人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汇安 量化优 选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托 管协议 16 2、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 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 卖现象, 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解决, 由此给基金及基金托 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 基 金管理人必须于T+1 日上午10 时之前划拨资 金,用以完成清 算交收。 3、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 有足够的头 寸进行交收。 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 款指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 合理时间。 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 由此给基金 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基金托管 协议的指令不得 拖延或拒 绝执行。如由于基金 托管人 的原因 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三)资金、证券 、期货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 由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按日进行核对。 每日对外披 露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之前, 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 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 造成基金会计核 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 对基金证券 、期货 账目,由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终了时相关各方进行 对账。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对交易记录,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 (四) 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 的资金清算、 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事 人的责任 1、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中的责任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 和代销机构进行申购和赎回申 请, 由基金管理人 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记, 基金托管人 负责接收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 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汇安 量化优 选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托 管协议 17 项。 2、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递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14:00 之前将前一个开放日 经确认的基金申购金 额和赎回份额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 赎回数据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 基 金 申 购 、 赎回 等 款 项 采用 轧 差 交 收的 结 算 方式 , 基 金 托 管账 户 与 “ 注 册 登记清算账户”间,申购款实行 T+2 日交收,赎回款实行 T+3 日交收。基金托 管 账 户 与 “注 册 登 记清 算 账 户” 间 的 资金 清 算遵 循 “ 净 额清 算 、 净额 交 收 ” 的 原 则 , 即 按照 托 管 账户 当 日 应收 资 金 (包 括 申购 资 金 及 基金 转 换 转入 款 ) 与 托 管 账 户 应 付额 ( 含 赎回 资 金 、赎 回 费 、基 金 转换 转 出 款 及转 换 费 )的 差 额 来 确 定 托 管 账 户净 应 收 额或 净 应 付额 , 以 此确 定 资金 交 收 额 。当 存 在 托管 账 户 净 应 收额时, 基金管 理人负 责将托 管账户 净应收 额 在当日 15:00 前从“ 注册登 记清 算 账 户 ” 划往 基 金 托管 账 户 ,基 金 托 管人 在 资金 到 账 后 应立 即 通 知基 金 管 理 人 进行账务处理;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9:30 前将划 款 指 令 发 送给 基 金 托管 人 , 基金 托 管 人按 管 理人 的 划 款 指令 将 托 管账 户 净 应 付 额在当日 12:00 前划往“注册登记清 算账户” ,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 如 果 当 日 基 金为 净 应 收 款,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及 时查 收 资 金 是 否到 账 , 对 于 未 准 时 到 账 的资 金 , 应及 时 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 划 付。 对 于 未 准时 划 付 的资 金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时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划 付 , 由此 产 生的 责 任 应 由基 金 管 理人 承 担 。 后 果严重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如 果 当 日 基 金为 净 应 付 款, 基 金 托 管人 应 根 据基 金 管 理 人 的指 令 及 时 进 行 划 付 。 对 于未 准 时 划付 的 资 金, 基 金 管理 人 应及 时 通 知 基金 托 管 人划 付 , 由 此 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后果严重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转换 1、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 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汇安 量化优 选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托 管协议 18 资 金 清 算 和数 据 传 递的 时 间 、程 序 及 托管 协 议当 事 人 承 担的 权 责 按基 金 管 理 人 届时的公告执行。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 公告。 (六)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 人 向 基 金 托管 人 发 送现 金 红 利的 划 款 指令 , 基金 托 管 人 应及 时 将 资金 划 入 专 用 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八、 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 金 资 产 净 值是 指 基 金 资产 总 值 减 去负 债 后 的 价值 。 基 金 份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闭 市 后 ,各类 基 金份 额 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 除 以 当日 该类基金 份 额 的 余 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每 个 工 作 日对 基 金 资 产估值 , 但基 金 管 理 人 根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暂停 估 值 时除 外 。估 值 原 则应符 合 《 基 金合 同 》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业 务 指 引》 及 其 他法 律 、 法规 的 规定 。 用 于 基金 信 息 披露 的 基 金 资 产净值和 各类 基 金 份额 净 值 由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 管 人 复 核。基金管 理 人 应 于 每个 工 作 日交 易 结 束后 计 算 当日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和 各 类 基金 份 额 净 值 并 以 双 方 认可 的 方 式发 送 给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净值 计 算 结果 复 核 后 以 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股 票 、 权 证、 债 券 、 股指 期 货 合约 、国债期货 合约和银行存 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 他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汇安 量化优 选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托 管协议 19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权益类 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的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 权益类 证券,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 证 券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事件 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 ②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 权益类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 权益类 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权证 等,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 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品种 (包括在 银行 间债券市场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所上市 交易 或挂牌转让的国债、 中央银行 票 据 、 政策性银行债、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 企 业债、 公司债、 商业银行金融债、 可转换 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资产支持证券 、同业存单 等品种)的估值 1)交易所市场交易的 固定收益品种 的估值 ①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 值; ②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汇安 量化优 选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托 管协议 20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④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 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 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 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 公允价值。 2)银行间市场交易 的固定收益品 种,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3)本基金投资同业 存单,按估值 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 价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 4)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如使用的估值 技术难以 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个以 上市场交易 的,按债券所处的市 场分别估 值。 (3)本基金投资股 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 约,一般以估值当日 结算价进 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 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4)当本基金发生 大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 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5)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述方 法进行估值 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估 值违 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汇安 量化优 选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托 管协议 21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基 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将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确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程 中 , 如 果由 于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 或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或 投 资 人自 身 的 过错 造 成 估值 错 误, 导 致 其 他当 事 人 遭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人 应 当对 由 于 该估 值 错误 遭 受 损失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接 经 济 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的 主 要 类 型包 括 但 不 限于 : 资 料申 报 差 错 、 数据 传 输 差 错 、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因 基 金 估 值 错误 给 投 资 者造 成 损 失 的应 先 由 基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基 金 管 理 人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 基 金 管 理 人计 算 的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净 值 已 由 基 金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的, 由 此 造成 的 投 资者 或 基 金的 损 失, 应 根 据 法律 法 规 的规 定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付 赔 偿 金, 就 实 际向 投 资 者或 基 金支 付 的 赔 偿金 额 , 由基 金 管 理 人 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 于 一 方 当 事人 提 供 的 信息 错 误 , 另一 方 当 事人 在 采 取 了 必要 合 理 的 措 施 后 仍 不 能 发现 该 错 误, 进 而 导致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净 值 计 算错 误 造 成 投 资 者 或 基 金的 损 失 ,以 及 由 此造 成 以 后交 易 日基 金 资 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而 引 起 的投 资 者 或基 金 的 损失 , 由提 供 错 误 信息 的 当 事人 一 方 负 责汇安 量化优 选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托 管协议 22 赔偿。 当 基 金 管 理 人计 算 的 基 金资 产 净 值 与基 金 托 管人 的 计 算 结 果不 一 致 时 , 双 方 应 本 着 勤勉 尽 责 的态 度 重 新计 算 核 对, 如 果最 后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算 结 果 为准 对 外 公布 , 由 此造 成 的损 失 以 及 因该 交 易 日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顺 延错 误 而 引起 的 损 失由 基 金 管理 人 承担 赔 偿 责 任, 基 金 托管 人 不 负 赔 偿责任。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 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 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 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汇安 量化优 选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托 管协议 23 格 且 采 用 估值 技 术 仍导 致 公 允价 值 存 在重 大 不确 定 性 时 ,经 与 基 金托 管 人 协 商 确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按估 值 方 法第 (5) 项 进 行 估 值时 , 所 造成 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 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 力 原 因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虽然 已 经采 取 必 要 、适 当 、 合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未 能 发 现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的 基 金财 产 估 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免 除 赔 偿责 任 。 但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应当 积 极 采取 必 要 的 措 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 全。 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 网 站 上 , 并 将 更新 后 的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 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 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汇安 量化优 选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托 管协议 24 基金管理人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 在 月度报告完成当日, 对报告加 盖 业务章后, 以 双方认可的 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 在季度报告完成 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 个工作日内进行 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 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 露的第2 个工作日 ,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九、基金收益分 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管 理人可对本基金进行基金分 红,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 应 类 别的 基 金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汇安 量化优 选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托 管协议 25 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 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收取的费用不同,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 配收益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 并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 , 由基金管理人在2 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 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 十、 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 法》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基 金 合 同》 及 中 国证 监 会 关于 基 金 信息 披 露的 有 关 规 定进 行 披 露以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运作 中 产 生的 信 息以 及 从 对 方获 得 的 业务 信 息 应 恪 守 保 密 的 义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 的 任 何 信息 , 除 法律 法 规 规 定 之 外 , 不 得在 其 公 开披 露 之 前, 先 行 对任 何 第三 方 披 露 。 但 是 , 如下 情 况 不 应 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为遵 守和服从法 院判决、仲裁裁决或 中国证监 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汇安 量化优 选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托 管协议 26 担 相 应 的 信息 披 露 职责 。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负 有 积极 配 合 、互 相 督 促 、 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 的要求,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临时报告 、 澄清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基金 投资资产支持 证券、 非公开发行股票、 中小企业私募债、 股指 期货、 国债期货相关信息、 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以 及 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的 其 他 信 息 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 件,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 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 信息, 基金托 管人将通过指定 媒介公开披露。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 ,存放在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处,投资者 可以免费 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 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 遇 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 基金费用 汇安 量化优 选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托 管协议 27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 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50%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 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80%。销 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 费用。 在通常情况下,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 C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80% 年费率计提。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 = E×0.8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C 类基金份额 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 C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 (四) 证券 、 期货交易费用、 银行汇划费用 、 开 户费用 、 账户维护 费用、 《基 金合同》 生效后与 基金相关的 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基 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 费 、 诉讼费和仲裁费用 等根据有关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及相应协议 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按基金 管理人的划款 指令并根据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汇安 量化优 选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托 管协议 28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基 金合同》生效前 的相关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验 资费、会计师 和律师费、信息披露 费用等费用) 、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 处理 与基金运作无 关的事 项发生的费用、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 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不列入基金费用。 (六)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 的 复核程序、 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以及 《基金合同》 的其 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等, 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 。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七)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本协议的 约定,从基金财 产中列支 费用,有权要求基金 管理人做出书 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十二、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生效日、 《 基金合同》终止 日、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 登记日、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汇安 量化优 选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托 管协议 29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根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管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登记机构的保管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 之日起不少于 20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基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 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 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其中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 下月前十个工作 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 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 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 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 基金有关文 件和档案 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基金账 册、 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 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 其中,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 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 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 协议传真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 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受基金 的有关文件。 汇安 量化优 选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托 管协议 30 十四、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更 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 :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 (4)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 单独或合计持有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 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 (3)临时基金管理 人:新任基金 管理人产生 之前,由中国证监会 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更换基金管 理人的决议须 报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 (5)公告: 基金管 理人更换后, 由基金 托管 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更换 基金管理人的 决议生效 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 理人职责终止 的,基金管 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 管理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接收 ,并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净值; (7)审计: 基金管 理人职责终止 的,应当按 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


(8) 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 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汇安 量化优 选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托 管协议 31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原任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后, 新任基金管 理人或 临时 基金管理 人接受基 金管理业务前, 原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 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 并有 义务协助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 基金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 (4)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 基金托管人由 基金管理人或 由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 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 (3)临时基金托管 人:新任基金 托管人产生 之前,由中国证监会 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更换基金托 管人的决议须 报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5)公告: 基金托 管人更换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更换 基金 托管人的 决议生效 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 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当妥 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 金托管业 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净值 ; (7)审计: 基金托 管人职责终止 的,应当按 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 会计师事汇安 量化优 选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托 管协议 32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3、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 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造成损失, 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时 更换,由单独或合计 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 管理人和新任 基金托管人 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 后 2 个工 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十五、 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将其 固有 财产或 者 他人 财产 混 同于 基金 财 产从事证券投资。 ( 二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不公 平地 对待其 管 理或 托管 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 ( 三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利用 基金 财产为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以 外的 第 三人牟取利益。 ( 四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违规 承诺 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 五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对他 人泄 漏基金 经 营过 程中 任 何尚 未按 法 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 六 )基 金管 理 人在 没有 充足 资 金的 情况 下向基 金 托管 人发 出 投资 指令 和 赎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 令。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有效指令拖延或拒绝执行。 汇安 量化优 选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托 管协议 33 ( 八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在行 政上 、财务 上 不独 立, 其 高级 基金 管 理人员相互兼职。


(九) 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 人贷款或 者提供担保; (3)从 事承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 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 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十 一)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以 及依 照法 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 基金托管协 议的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汇安 量化优 选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托 管协议 34 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接管基金 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 不超过 6 个月。 7、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 财产 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8、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汇安 量化优 选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托 管协议 35 公告于 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 十七、 违约责任 (一) 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托管协议或者履行本托管协议 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基金 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按照 当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 按照《基金合 同》规定的 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 行使其投 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 4、计算机系统故障 、网络故障、 通讯故障、 电力故障、计算机病 毒攻击及 其它非托管人故意造成的意外事故。


(三) 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 给另一 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 赔偿责任。 (四) 当 事人一方违约, 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 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 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 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 但本托管协议能够 继续履行的, 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 议。 (六)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 汇安 量化优 选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托 管协议 36 十八、 争议解决方 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 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九、 基金托管协 议的效力 (一) 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本基金托管协 议草案, 该等草案系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协议当事人双方可能不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 托管 协议以中国证监会 注册 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 基金托管协议自 《基金合同》 成立之日 起成立, 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生效。 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6 份 , 除上报有 关监管机构2 份外,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2 份,每份具有同等 的法律效力。 二十、 基金托管协 议的签订 本托管 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 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 协议上盖章, 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的签 订地点和签订日期。 0 本页无正文, 为 《 汇安 量化优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签 字页。 《 汇安量 化 优选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当事 人 盖 章 及法 定 代 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 字、签订地 、签订日 基金 管理人: 汇安 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 公司 (章) 法定 代表人或授权 代表:


























(签 字) 基金 托管人:中国 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章) 法 定 代表人或授权 代表:


























(签 字) 签订 地点:中国北 京 签 订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