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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保本(519726)

交银保本: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交银施罗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八年四 月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 每 6 个 月更 新一次 , 并 于每 6 个 月结 束之日 后 的 45 日内
公告, 更新 内容 截至 每 6 个月的 最 后 1 日。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2 
 
【 重要 提示 】 
交银施罗 德荣祥 保本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称 “ 本 基金 ” )经 2013 年 2
月 16 日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证监许可 【2013】151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 年4 月 24 日正式生效。本基金第一个保本
周期为2013 年4 月24 日开始至2016 年4 月25 日到期。本基金在第一个保本周期
届满后,在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进入第二个保本周期。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 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人 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 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 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 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担保风险 、本基金到期期间操作所 特有 的风险 、 投资股指期货的特定风险 和未知价风险 等等。本基金是一只保本混合型基 金, 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低风险品种。 投资人投资于本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 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人投资本基金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 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 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业 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 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4 月 24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2018 年3 月 31 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 计。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 目 录 一 、绪 言 ............................................................ 5 二 、释 义 ............................................................ 6 三 、基 金管理 人 ..................................................... 13 四 、基 金托管 人 ..................................................... 22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25 六 、基 金的历 史沿 革 ................................................. 56 七 、基 金合同 的存 续 ................................................. 57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58 九 、基 金的转 换 ..................................................... 71 十 、基 金的保 本 ..................................................... 79 十 一、 基金保 本的 保障机 制 ........................................... 82 十 二、 基金的 投资 ................................................... 93 十 三、 基金的 业绩 .................................................. 114 十 四、 基金的 财产 .................................................. 116 十 五、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117 十 六、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 122 十 七、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124 十 八、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127 十 九、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128 二 十、 风险揭 示 .................................................... 134 二 十一 、保本 周期 的到期 ............................................ 141 二 十二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 147 二 十三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 149 二 十四 、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 164 二 十五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184 二 十六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86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4 二 十七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 188 二 十八 、备查 文件 .................................................. 189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5 一 、绪 言 《交银施罗德 荣祥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本招募 说明书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关 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简称 “ 《流动性规定》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以及 《交银施罗德 荣祥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或“ 本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6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 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 交银施罗德 荣祥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 交银施 罗德荣祥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10、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指导意见》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0 年 10 月 26 日颁布并实施的 《关于 保本基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7 金的指导意见》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流动性规定》 : 指 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 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以下或称 “ 基金投资者 ” 、 “ 投资者 ” )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 担保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本基金第一 个 、 第二个 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 为本基金第一个 、 第二个 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5、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期 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26、保本保障机制:指依据《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 通过与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 ,由担保人为本基金 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 任,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8 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金额。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融资担保 股份 有限公司 作为担保人,为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 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保本保障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 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 开始前公告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 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8、直销机构: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9、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30、销售机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31、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32、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3、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4、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9 得超过 3 个月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本基金的保本周期每三年为一个 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 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 周期自本 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 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 已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 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保本周期为 三年 ( 自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 即 第二个保本周期 为自 2016 年 5 月 26 日至 2019 年 5 月 26 日止。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周 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 40、保本周期到期日: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41 、 保 证 合 同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担 保 人 签 署 的 《 交 银 施 罗 德 荣 祥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42、持有到期:本基金募集期认购本基金、在过渡期内申购本基金及从上一个 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 一直持有其基金份额的行为 43、保本金额:指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内, 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的 投资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包括该等基金份 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以及募集期间的认购利息),以及发生本基金转入下一 保本周期的情形时,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的投资人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 算 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 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上一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 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 按照基金合同其他约定未获得可享受保本条款确认的基金份 额除外 44、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在过渡期内申购或从上一个保本周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0 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 份额净值的乘积 45、保本: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的可赎 回金额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保 本金额的, 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该差额,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 作日 (含第 20 个工作日) 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具体保本周期的到期 处理规则详见本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内容 46、保证:担保人依据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保证合同,就本基金某保本周期为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 带责任保证。就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止 47、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保本周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 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 提供保本保障, 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48、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 条件,本基金继续存续;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 变更为 “ 交银 施罗 德 稳 固收益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如果 本基金 不 符合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50、保本周期到期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后,选择赎回本基金 基金份额,或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或转 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51、到期期间: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的时间 期间。本基金的到期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 3 个工作日(含第 3 个工作日) 52、过渡期:指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其业务需要,将到期期 间截止日次个工作 日起至下一个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时间区间设为过渡期,过渡期的具体起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1 止日期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届时公告 53、过渡期申购:指投资人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或者转换入本 基金的行为,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可 赎回金额确认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按照基金合同其他约定未获得可享受保 本条款确认的基金份额除外)并适用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54、折算日: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55、基金份额折算:指在折 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 资人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 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可赎回金额总额保持 不变的前提下, 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数额按折 算比例相应调整 5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7、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58、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5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6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61、 《业务规则》 : 指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6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 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2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并于 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情形 69、元:指人民币元 7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7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7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76、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体 77、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3 三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于亚利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 4 日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 郭佳敏


电话: (021)61055050 传真: (021)6105503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 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128 号文批准设 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 “ 交通银行” ) 65% 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 ( 二) 主要成 员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于亚利女士,董事长,硕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历任交通 银行郑州分行财务会计处处长、郑州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财务会计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交通银行预算财务部总经理, 交通银行首席财务官。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4 陈朝 灯先生,副董事长,博士学位。现任施罗德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投 资总监兼专户管理部主管。历任复华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专户投资经理,景 顺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部门主管、投资总监。 阮红女士,董事,总经理,博士学位, 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历任交通银行办公室副处长、处长,交通银行海外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 理,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 总经理 。 徐瀚先生,董事 , 硕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 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历任交通 银行 香港 分行电脑中心 副总经理,交通银行信息 技术部副总经理,交通银行 太平洋 信用卡中心 副首席执行官、首席执行官。 孙荣俊先生,董事,硕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资产保全部) 副总经理。历任交通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交通银行广西区 柳州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内蒙古区分行行长助理。 李定邦先生,董事,硕士学位,现任施罗德集团亚太区行政总裁。历任施罗德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洲投资产品总监,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行政总裁 兼亚太区基金业务拓展总监。 谢丹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 学位。现任香港科技大学经济系教授。历任 武汉 大学经济与管理学 院院长 ,蒙特利尔大学经济系助理教授,国际货币基金经济学家 和高级经济学家,香港科技大学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系主任、瑞安经管中心 主任。 袁志刚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历任复旦大 学经济学院副教授、教授、经济系系主任、经济学院院长。 周林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学位。 现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 教授。历任复旦大学管理科学系助教,美国耶鲁大学经济系助理教授、副教授,美 国杜克大学经济系副教授,香港城市大学经济与金融系教授,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 学凯瑞商学院经济系冠名教授, 上海交通大学 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 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5 王忆军先生,监事长,硕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战略投资部总经理。历任交通 银行办公室副处长,交通银行公司业务部副处长、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 理,交通银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交通银行江苏分行副行长。 裴关淑仪女士 ,监事,双硕士学位。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 经理、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职荷兰银行、渣打银行 (香港)有限公司、MIDAS-KAPITI INTERNATIONAL LIMITED , 施罗德投资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司资讯科技部主管、中国事务 联席董事、交银施罗德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总监。 张玲菡女士,监事、学士学位。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 历任中国银行福州分行客户经理,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区域经理,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渠道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经理、渠道部 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营销管理部总经理。 佘川女士, 监事、 硕士 学位。 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运营总监。 历任华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发展部经理、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银河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监察部总 监,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监察风控 副总监。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阮红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许珊燕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学历,高级经济师,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历任湖南大学(原湖南财经学院)金融学院讲师,湘财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国债部副经理、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夏华龙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学历。历任中国地质大学经济管理系教师、经济 学院教研室副主任、主任、经济学院副院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副处长、处长、 高级经理、 副总经理; 交通银行资产 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 云南省曲靖市市委常委、 副市长(挂职)。 谢卫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教 员;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所助理研究员;中国电力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副经理;中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6 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证券总部 副总经理兼北方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苏奋先生,督察长,纽约城市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市场 营销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纽约分行信贷管理部经理、公司金融部经 理、信用风险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交通银行投资管 理部投资并购高级经理,交银施 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印皓女士,副总经理,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交通银行研究开发部 副主管体改规划员,交通银行市场营销部副主管市场规划员、主管市场规划员,交 通银行公司业务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交通银行机构业务部高级经理、总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于海颖 女士, 基金经理。 天津大学数量经济学硕士、 经济学学士。12 年证券投 资从业经验。2004 年至 2006 年任北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 究,2006 年至 2010 年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交易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 经理, 2010 年至 2014 年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2014 年至 2016 年任五 矿证券有限公司固定收益事业部投资管理部总经理。于 2007 年 11 月 9 日至 2010 年 8 月 30 日任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08 年 10 月 29 日至 2010 年 8 月 30 日任光大保德信增利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1 年 6 月 28 日至 2013 年 6 月 16 日任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8 月 2 日 至 2014 年 4 月 24 日任 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8 月 9 日至 2014 年 10 月 7 日任银华纯债信用主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 经理, 2013 年 4 月 1 日至 2014 年 4 月 24 日任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8 月 7 日 至 2014 年 10 月 7 日任银华信用四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9 月 18 日至 2014 年 10 月 7 日任银华信用季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5 月 8 日至 2014 年 10 月 7 日任银华信用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 2016 年 加 入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任 固 定 收 益 ( 公 募 ) 投 资 总 监 ,2016 年 12 月 29 日起担任交银施 罗德丰盈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17 年 6 月 10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7 式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 月月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 德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 施罗德荣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增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至今。 历任基金经理 孙超 先生,2015 年 11 月 7 日至 2017 年 6 月 21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章妍女士 ,2016 年 6 月 20 日至 2017 年 3 月 30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项廷锋先生,2013 年 4 月 24 日至 2015 年 10 月 6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注:李娜女士于 2015 年 10 月 7 日至 2015 年 11 月 6 日期间代为履行本基金基 金经理职责。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 阮红(总经理) 王少成(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齐晧(跨境投资总监、投资经理) 于海颖(固定收益 (公募)投资总监 、基金经理) 马俊(研究 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上述各项人员信息更新截止日为 2018 年 4 月 24 日,期后变动(如有)敬请 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8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 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 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 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 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 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 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 五)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9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六)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 业务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 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 监督和检查。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 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 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 和监控,风险管理 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 )监事会 是公司常设的监事机构,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对公司财务、公司董事、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3 )合规审核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监察稽核制度进行检 查评估;审查公司财务,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进行合规 性审议;对公司资产与基金资产的经营进行评估。 (4 )风险控制委 员会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20 作为总经理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风险管理战 略及政策,制定灾难复原计划及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确保公司风险控制符合标准, 就潜在风险与相关部门协调,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及监察情况。


(5 )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独立地履 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定期和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 情况。


(6 )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 负责制定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防范及控制措施,组织执行,并为每 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汇总公司业务所 有的风险信息,独立识 别、评估各类风险,提出风险控制建议,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 现业务目标。


(7 )审计部 审计部负责按照公司要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结合公司战略发展 及管理目标,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适当性及运行的效果和效率进行独立评价,协 助促进公司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完善,实现合规经营目标。 (8 )法律合规部 法律合规部负责公司的法律、合规事务及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依法维护公 司合法权益,评估并处理公司运营中发生的法律、合规及信息披露相关问题,及时 向公司管理层及全体员工传达法规 及监管要求。 (9 )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首要的责任。 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 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立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21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体系,通过高管人员关于内控的明确分工,确保各项业 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独立,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 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 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 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通过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 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建立有效的 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 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 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 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 责所在,控制风险。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22 四 、基 金托 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 部分,总行设在北京。 经 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15 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 负债、 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 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 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 《财富》世界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 有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 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 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 长” 服务品牌, 依托覆 盖全国的分支机构、 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 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23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 质 , 业 绩 突 出 ,2004 年 被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评 为 中 国 “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 。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 报告。 自2010 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 际内控标准 (ISAE3402 ) 认证, 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 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 在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 奖。2010 年再次荣获 《 首席财务官》 杂志颁发的 “最佳资产托管奖” 。2012 年荣获 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 年至 2017 年连续荣获上 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 秀托管机构奖” 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获 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 “养老金业务最 佳发展奖”称号;2018 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 20 年“ 最佳基金托管银 行”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 年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成立,2014 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养老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部、业务管 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风险合规部、产品研发与信息 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市场营销部、内控监管部、账户管理部,拥有先进 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 现有员工近240 名, 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30 余名, 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 业务素质好、 服务 能力强, 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 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8 年 3 月 31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共 414 只。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说 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24 严 格 遵 守 国家 有 关托 管业 务 的 法 律法 规 、行 业监 管 规 章 和行 内 有关 管理 规 定, 守 法 经 营 、规 范 运作 、 严格 监 察,确 保 业务 的 稳健 运 行,保 证 基金 财 产的 安 全 完整, 确保 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 险 管 理 委员 会 总体 负责 中 国 农 业银 行 的风 险管 理 与 内 部控 制 工作,对托管业务 风 险 管 理和 内 部控 制 工作 进 行 监督 和 评价 。 托管 业 务 部专 门 设置 了 风险 管 理 处, 配备 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 业务 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 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 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 章按规程保 管、 存放、 使用, 账户 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 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 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规 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 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 基 金 出 现 异 常 交 易 行 为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针 对 不 同 情 况 进 行 以 下 方 式 的 处 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 书 面 警示 。 对本 基金 投 资 比 例接 近 超标 、资 金 头 寸 不足 等 问题 ,以 书 面 方 式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 、 书 面 报告 。 对投 资比 例 超 标 、清 算 资金 透支 以 及 其 他涉 嫌 违规 交易 等 行 为 , 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25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直销柜台以及本公司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站及 APP ,下同)。 机构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 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法定代表人: 于亚利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 4 日


电话: (021)61055724 传真: (021)61055054 联系人: 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 , (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办理开户、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 定期定额投资、转换 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网上 直销 交易平台 网 址:www.fund001.com 。 2、代销机构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26 网址:www.abchina.com (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 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4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 (021)63586210 传真: (021)63586215 联系人:胡技勋 客户服务电话:96528 (上海地区 962528) 网址:www.nbcb.com.cn (5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27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电话: 021-38637673 传真电话: 021-50979507 联系人:张莉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 www.bank.pingan.com (6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电话: (0571)85108195 、85120696 传真: (0571)86475527 联系人:严峻、夏帆 客户服务电话:96523 网址:www.hzbank.com.cn (7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 5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 5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建明 联系电话: (0512 )52909128 传真: (0512)52909122 联系人:黄晓 客户服务电话:962000 网址:www.csrcbank.com (8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28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电话: (0769)22866254 传真: (0769)22866282 联系人:林培珊


客户服务电话: (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9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 人:陆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170 联系人:蒋姣 客户服务电话:96005 网址:http://www.jnbank.com.cn (1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1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29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 (021)38676161


传真: (021)38670161 联系人:芮敏棋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 (010)85130588


传真: (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1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0 电话: (010)66568292 联系人:邓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 ,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1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 (010)60838888 传真: (010)60833739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7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1 (18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200 号 39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40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李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19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 (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20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41 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 (0791)86768681 传真: (0791)86770178 联系人:戴蕾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21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宏源证券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2 法定代 表人:冯戎 电话: (010)88085858 传真: (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2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23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 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 (0531)68889155 传真: (0531)68889752 联系人:许曼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24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 (0451)85863719 传真: (0451)82287211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3 联系人:刘爽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25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 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 (0755)22627802 传真: (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26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电话: (0592)5161642 传真: (0592)5161640 联系人:赵钦 客户服务 电话: (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27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电话: (010)58328112 传真: (010)58328740 联系人:牟冲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28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 (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 (028)86690126 联系人:刘婧漪 贾鹏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29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电话: (022)28451991 传真: (022)28451892 联系人:蔡霆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0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 (010)63081344 联系人:尹旭航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5 网址:www.cindasc.com (31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电话: (023)63786141 传真: (023)63786212 联系人:张煜 客户服务 电话:95355 、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32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徐勇力 电话: (010)66555316 传真: (010)66555246 联系人:汤漫川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33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 (0591)87383623 传真: (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 (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34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 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6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毅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35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电话: (010)58568235 传真: (010)58568062 联系人:黄恒 客户服务电话: (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36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 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 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 四 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 (021)33606736


传真: (021)33606760


联系人:陈思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7 (37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电话: (028)86135991 传真: (028)86150400 联系人:周志茹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38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 (0755)23953913 传真: (0755)83217421 联系人: 洪诚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39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85679203 联系人:杨涵宇 网址:www.cicc.com.cn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8 (40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 (010)66045518 联系人:尹伶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 ,www.jjm.com.cn (41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 (0571)81119792 传真: (0571)22905999 联系人:韩爱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2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755)33227953 传真: (0755)33227951 联系人:汤素娅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43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9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 (021)20691832 传真: (021)20691861


联系人:单丙烨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44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传真: (021)68596916


联系人:薛年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45 )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 (021)38600735 传真: (021)38509777 联系人:方成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46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40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 (021)20835789 传真: (021)20835879 联系人:周轶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47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 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8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幢 1 号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幢 1 号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 (010)57418829 传真: (010)57569671 联系人: 魏争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49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陈操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41 电话: (010)58325395 传真: (010)58325282 联系人:刘宝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网址:http://8.jrj.com.cn/ (50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 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 (010)59601366-7024 传真: (010)62020355 联系人:


马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51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 层 2208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联系人: 苏昊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http://www.yilucaifu.com/ (52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表人:申健 电话:021-20219931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42 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付江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19931 网址:https://8.gw.com.cn (53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 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凌秋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54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 程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55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 (0571)86800423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43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56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办公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电话: (010)670009888 传真: (010)670009888-6000 联系人:李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engcaiwang.com (57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电话: (0411 )88891212 传真: (0411 )84396536 联系人:薛长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58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 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44 联系人:俞申莉 客户服务电话: (021)65370077 网址:http://www.fofund.com.cn/ (59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电话: (0755)83999907-802 传真: (0755)83999926 联系人: 马力佳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om (60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 (020)89629011


联系人:黄敏嫦


客户服务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61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电话: (021)33323999 传真: (021)33323837 联系人:陈云卉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45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3999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62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 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联系人:宁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63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伟 电话: (010)65951887 传真: (010)65951887 联系人:姜颖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64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联系人:李晓明 客服电话:4000 178 000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46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65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陆家嘴软件园 10 号楼 12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陆家嘴软件园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联系人: 徐鹏 客服电话:400-005-6355 网址:a.leadfund.com.cn (66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电话: (025)68206846 传真: (021)22268089 联系人:何庭宇 客户服 务电话:400-928-2266/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67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 (010)62680827 联系人:丁向坤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www.51jijinhui.com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47 (68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


电话: (010)56642600 传真: (010)56642623 联系人:张晔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69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电话: (010)57298634 传真: (010)82055860 联系人:王英俊


客户服务电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70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电话: (0755)89460500 传真: (0755)21674453 联系人:叶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48 (71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一楼金观诚财富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电话: (0571)88337717 传真: (0571)88337666 联系人:孙成岩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72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中水大厦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 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 A 综合楼 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 (010)63583991 联系人:李婷婷


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818 网址: www.5irich.com (73 )日发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大厦 33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大厦 3301 室 法定代表人: 周泉恭 电话: (021)61600500 传真: (021)61600602 联系人:蔡小威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1010,( 021)61600500 网址:www.rffund.com (74 )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49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200127 办公地址:上海市锦康路 308 号 6 号楼 6 层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电话: (021)20538888 传真: (021)20538999 联系人:江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75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钱昊旻 电话: (010)59336533 传真: (010)59336500 联系人: 孟汉霄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76 )乾道盈泰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 1 号楼 7 层 71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3 号院 1 号楼 1302 室 法定代表人: 王兴吉 电话: (010)62062880 传真: (010)82057741 联系人:高雪超 客户服务 电话: 4000-888-080 网址:www.qiandaojr.com (77 )北京肯特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50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陈超 电话: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真: (010)89188000 联系人:赵德赛 客户服务电话:4000988511 ,4000888816 网址: http://fund.jd.com/ (78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 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N-2 地 块新浪总 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N-2 地块新 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电话: (010)60619607 传真:8610-62676582 联系人:付文红


客户服务电话: (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79 )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 1604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 15 号武林时代 20 楼 法定代表人: 陈刚 电话: (0571)85267500 传真: (0571)85269200 联系人:胡璇 客户服务电话: (0571)86655920 网址:www.cd121.com


(80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51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SOHO 塔 2B 座 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电话: (010)61860688 传真: (010)61840699 联系人:戚晓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81 )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 :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银 川 市 金 凤 区 阅 海 湾 中 央 商 务 区 万 寿 路 142 号 14 层 1402(750000)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100000) 法定代表人:程刚 电话: (010)58160168 传真: (010)58160173 联系人:张旭 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82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电话: (0755)66892301 传真: (0755)66892399 联系人:张烨


客户服务电话:400-9500-888 网址:www.jfzinv.com (83 )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52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上丰路 977 号 1 幢 B 座 81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碧波路 690 号 4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廖冰 电话: (021)80234888 传真: (021)80234898 客户服务电话:400-699-1888 网址:www.998fund.com (84 )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电话: (010)85594745 传真: (010)65983333 联系人:张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85 )苏州财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华佗路 99 号 6 幢 1008 室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苏站路 1599 号 7 号楼 1101 室 法定代表 人:高志华 电话:(0512) 68603767 传真:(0512) 68603767 联系人:马贇 客户服务电话:(0512) 68603767 网址:www.cai6.com (86 )中民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7 层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53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电话: (021)33355392 传真: (021)63353736 联系人: 茅旦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5716 网址: www.cmiwm.com (87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9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电话:021-50712782 传真:021-50710161 联系人: 徐亚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网址: www.520fund.com.cn (88 )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修辞


电话: (010)59013828 传真: (010)59013707 联系人:王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42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89 )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 、03 室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54 法定代表人: 胡燕亮 电话: (021)50810687 传真: (021)58300279 联系人: 李娟 客户服务电话: (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90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 层 5312-15 单 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电话: (021)38789658 传真: (021)68880023 联系人: 王宫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010)50938617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周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55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 、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朱宏宇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 朱宏宇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56 六 、基 金的 历史 沿革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并经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13]151 号文 核准募 集发售。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保本混合型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自 2013 年 3 月 25 日至 2013 年 4 月 19 日止完成募集。本基金设立募集 期共募集 744,437,272.39 份基金份额, 有效认购户数为 8,529 户。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 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根据 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 生效条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基金 合同于 2013 年 4 月 24 日生效。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本基金 第一个保本周期为 2013 年 4 月 24 日开始至 2016 年 4 月 25 日到期。本基金在第一 个保本周期届满 后,在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进入第二 个保本周期。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到期期间自 2016 年 4 月 25 日(含)起至 2016 年 4 月 28 日 (含) 止。 本基 金 到期期间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 一工作日止的期间为过渡期,过渡期自 2016 年 4 月 29 日(含)起至 2016 年 5 月 25 日止(含),其中 ,2016 年 4 月 29 日(含)至 2016 年 5 月 24 日(含)为过渡 期申购的限定期限,于 此期间开放办理本基金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入业 务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2016 年 5 月 25 日)为折算日,折 算后基金份额净值 调整为 1.00 元。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2016 年 5 月 26 日)为第二个保本周期的 起始日,保本周期为三年( 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 应日止) , 即 第二个保本周期为自 2016 年 5 月 26 日至 2019 年 5 月 26 日止。 如保本 周期到期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详情请见本基金 管理人 于 2016 年 4 月 18 日发布的《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银施罗德 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相关规则公告 》 。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57 七 、基 金合 同的 存续 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 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58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 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 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电话:(021)61055724 传真 :(021)61055054 联系人: 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 , (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办理开户、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 定期定额投资、转换 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网上 直销 交易平台 网址:www.fund001.com


2、代销机构 本基金 的 代销机 构参见 本招募说 明书 “ 五、 相 关服务机 构 ” 章节或 拨 打本公司客 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投资 人可通过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上述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 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59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 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3 年 6 月 21 日起开放申购业务。 3、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3 年 6 月 21 日起开放赎回业务。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申 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但申请经登 记机构正式受理的不得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 “ 后进先出 ” 的原则, 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 的基金份额后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 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 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持有期 自原份额取得之日起计算 ; 5、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变更为非保本的 债券 型基金, 则变更 后对所 有基金份 额的赎 回按照 “ 先进 先出 ” 的原 则,以 确定所适 用的 赎回费率。对于由本基金转入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将从原份额取得之 日起连续计算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60 直销 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0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 元;已在直销 机构 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包括本基 金)记录的投资 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办 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 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各代销 机构接受 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 如果代销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 高于 10 元,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 份基金份额,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赎回 份额高于 1 份,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 3、最低 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 人 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 份时,若当日 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 投资 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 参见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申购的金额和 赎回的份 额以及最低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 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 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 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61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 请日(T 日) ,在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 包括该日) 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销售机构 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申 请的确认 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内(包括该日)支 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以及保本周期到期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 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和赎回 的 注册登记 (1 ) 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人 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 T +2 日起(包括该日)有 权赎回该部分 基金份额。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2 ) 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人 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62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在本基 金的保本周期内,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 请单独计算 ,申购费率如下 : 申 购金 额(含 申购 费) 申 购费 率 50 万元以下 1.2%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1.0% 10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 0.8%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6%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每笔交易 1000 元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转型为 “ 交银施罗德 稳固 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 申购费率不高于基金申购金额的 5% , 具体费率以届时 公告为准。 本基金自 2013 年 7 月 8 日起, 对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 实施特定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 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特定申购费率如下表: 特定申购费率 申 购金 额(含 申购 费) 特 定申 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0.48% 50 万元(含)至100 万元 0.40% 10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 0.32%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24%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每笔交易1000 元 有关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具体规定以及活动时间如有变化,敬请投 资人留意本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63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交易享有如下费率优惠,有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具体费率折 扣及活动起止时间如有变化,敬请投资者留意本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告,届时费率 优惠相关事项以最新公告为准: 1)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办理本基金 基金份额 申购业务的投资者, 享受申 购费率一折优惠;对上述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养老金客户而言,以其目前适用的特 定申购费率和上述一般申购费率的一折优惠中孰低者执行。若享有折扣前的原申购 费率为固定费用的,则按原固定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 2)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 基金份额申购及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的个人投资者享受申购费率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赎回费率标准不变。 具体优惠费率请参见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列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申购费率表、定期 定额投资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业务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 金额限额请参阅本公 司网站。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情况调整上述交易费用和限额要求,并依据相关法规 的要求提前进行公告。 2、 持有期计算及 赎回费用 根据 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 “四、 本基金转入 下一保本周期的方法 ” 项下约 定,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持有期的计算仍以投资者认购、申购、转换入 或者过渡期申购基金份额的实际操作日期计算,不受基金份额折算的影响。故就 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人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结 束后默认选择转入 第二 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期自原份额取得之日起计 算 。 赎回 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 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中,对持续 持有期 少于 7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本 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 内,赎回费率如下: 持 有期 限 赎 回费 率 1 年以内(含) 1.8%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64 1 年至 2 年(含) 1.5% 2 年至 3 年 1.0% 3 年以上(含) 0





上表中的“年”指的是 365 个自然日。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转型为 “ 交银施罗德 稳固 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赎回费率 最高不超过 5% ,具体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 调低 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赎回安排按本基金到期保本条款执行。 2、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 总金额= 申请 总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总金额/ (1+ 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申 购费用金额) 申购 费用= 申购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 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 份额= (申购 总金额- 申购 费用)/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65 例一 : 在保本周期内, 某投资人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对应的 申购费 率为 1.2%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 (1+1.2% )=39,525.69 元 申购 费用=40,000-39,525.69=474.31 元 申购份额= (40,000-474.31 )/1.040=38,005.47 份 即:投资人 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 38,005.47 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例 二 : 某 投 资 人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赎 回 1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 对 应 的 赎 回 费 率 为 1.8%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 1.016× 1.8% =182.88 元


赎回金额 = 10,000× 1.016-182.88=9,977.12 元 即:投资 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前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9,977.12 元。 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赎回安排按本基金到期保本条款执行。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 +1 日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 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66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 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资 产 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跃 市 场价 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超过 50% , 或者 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 出现上述情形时 , 基金管理人 有权将上述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 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发生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 “ 保本周期的到期 ” 中约定的情况, 即基金管理人 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 30 个工作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业务 (含转换出业 务) 。 6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资 产 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跃 市 场价 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67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 前一开放日 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 (1 ) 全额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 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 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 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68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20% 的 情形 下, 基金 管 理人 有权 采取如 下措 施 :对于 该类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当 日超过 20% 的 赎回 申请 ,可 以 对其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 该类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未 超过上 述比例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 “ (1) 全额赎回” 或 “ (2) 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类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当日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 )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 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刊登公 告或者通知代销机构代为告知等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依照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暂停结束, 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 息披露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少于 2 周,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或者最迟于重新 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基金管理人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十 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69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 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出现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 出于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人可通过向相关销售机构 提交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 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 定资金账户内自动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的申购申请。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并不构成对基金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影响,投资人在办理相关基金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本基金 2013 年 6 月 18 日 刊登公告自 2013 年 6 月 21 日起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业务,具体开通销售机构名 单和业务规则参见相关公告。 (十五)定期定额赎回业务 投资人可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赎回业 务。定期定额赎回业务是指投资人可以委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月固定时 间从指定的基金账户代投资人赎回固定份额的基金。本基金 2013 年 6 月 18 日刊登 公告自 2013 年 6 月 21 日起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各代销网点开通定期 定额赎回业务。 投资人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赎回业务,相关 流程和业务规则遵循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详情请咨询当地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代销网点或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70 (95599)。 (十六)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 构认可、符 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所产生的权益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 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 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有权拒绝该部分基金份 额的赎回、转换出、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71 九 、基 金的 转换 ( 一) 基金转 换 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份额转换 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份额。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 行。 ( 二) 转换业 务办 理时间 本基金 2013 年 6 月 25 日刊登公告自 2013 年 6 月 28 日起开放日常转换业务。 办理基金间转换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若出现新 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相应 的调整并公告。 投资人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赎 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由于各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该业 务的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人应以各销售机构公告的时间为准。 本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开通销售机构名单、可转换旗下基金范围参见相关公告。 ( 三) 基金转 换的 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 的其他方式。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 T 日规定 时间受理的申请, 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为投资人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 +2 日后( 包括 该日) 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查询转换的 确认情况。 3、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 (T 日) 。 投资人转换 基金成功的,注册登记机构将在 T +1 日对投资人 T 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 效性确认,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在 T +2 日后(包 括该日)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并有权转换或赎回该部分 基金 份额。 ( 四) 基金转 换的 数额限 制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72 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申请转换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 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本基金遵循 “份额转换 ” 的原则, 单笔转换份 额不得低于 10 份。 基 金持有人可 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其它基金,单笔转换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 额限制。 基于各基金关于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最低保留余额的规定,每个工作日投资 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某基金基金份额余额少于该基金的最低保留余额时,若当 日该账户同时有该基金的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基 金 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该基金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因此,如果 某笔转换申请确认后转出基金的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转出基金的最低 保留余额,则转出基金在该账户剩余的基金份额将被全部赎回。如果某笔转换申请 确认后转入基金的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转入基金的最低保留余额且该 账户当日有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被确认,则转入基金在该账户剩余的基 金份额(包括该部分转换入确认份额)将随即被强制赎回。


( 五) 基金转 换费 用 1、 每笔基金转换视为一笔赎回和一笔申购, 基金转换费用相应由转出基金的赎 回费 用及转出、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2、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按照各基金最新的更新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赎回 费率和计费方式收取, 赎回费用按一定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收取标准遵循各基金最 新的更新招募说明书相关规定)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前端收费模式下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 从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或前端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前端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 换,收取前端申购补差费用;从前端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前端申购费用低的基金或 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转换,不收取前端申购补差费用 。申购补差费用原则上按照 转出确认金额对应分档的转入基金前端申购费率减去转出基金前端申购费率差额进 行补差,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按照转出确认金额分档,并随着转出确认 金额递减。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73 4、后端收费模式下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 从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或后端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后端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 换,不收取后端申购补差费用,但转入的基金份额赎回的时候需全额收取转入基金 的后端申购费;从后端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后端申购费用低的基金或不收取申购费 用的基金转换,收取后端申购补差费用,且转入的基金份额赎回的时候需全额收取 转入基金的后端申购费。后端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出份额持有时间对应分档的转出 基金后端申购费率减去转入基金后端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 5、网上直销的申购补差费率优惠 为更好服务投资者,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基金网上直销业务,个人投资者可以 通过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其中部分转换业务可享受转换费率 优惠,优惠费率只适用于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用,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无优 惠。可通过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的转换业务范围及转换费率优惠的具体情况请参 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具 体 转 换 费 率 水 平 请 参 见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fund001.com ) 列 示 的 相 关 转换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上述收费方式和费率进行 调整,并应于调整后的收费方式和费率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 六) 基金转 换份 额的计 算公 式 1、前端收费模式下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及举例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的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出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补 差 费= 转入 确 认 金 额 × 对 应 的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补差费率/ (1+ 对应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补差费用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固 定金额的申购补差费)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转入确认金额-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A ) / 转换申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74 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A 为货币市场基金转出的基金份额按比例结转的账户当前累计待支付收益(仅 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的情形,否则 A 为 0)。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例一:某 投资者持有交银趋势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半 年,转换申请当日交银趋势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0 元,交银成长 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2.27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趋势前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成长前端 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成长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010=101,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01,000×0.5%=505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1,000-505=100,495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495×0/ (1+0)=0 元 转入基 金确认份额= (100,495-0)/2.2700=44,270.93 份 例二: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0 份,持有期一年半,转 换申请当日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00 元, 交银趋势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10 元。 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0 份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趋 势前端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趋势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0 ×1.0200=1,02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020,000 ×0.05%=51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20,000-510=1,019,49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19,490×0.5%/ (1+0.5% )=5,072.09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019,490-5,072.09)/1.010=1,004,374.17 份 例三: 某投资者持有交 银增利 C 类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一年 半, 转换 申请当日交银增利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交银精选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2.27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增利 C 类基金份额转换为交 银精选前端基 金份额,则转入交银精选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75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2500=12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0=125,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5,000×1.5%/ (1+1.5% )=1,847.29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25,000-1,847.29)/2.2700=54,252.30 份 例四: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货币 A 级基金份额 100,000 份,该 100,000 份基金份 额未结转的待支付收益为 61.52 元,转换申请当日交银增利 A/B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2700 元,交银货币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货币 A 级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 则转入确认的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 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00=10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0,000-0=100,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000×0.8%/ (1+0.8% )=793.65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00,000-793.65+61.52 )/1.2700=78,163.68 份 2、后端收费模式下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及举例 转出 确认金额= 转出的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出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补 差 费= 转 入 确 认 金 额 × 对 应 的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补差费率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转入确认金额-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A ) / 转换申 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A 为货币市场基金转出的基金份额按比例结转的账户当前累计待支付收益(仅 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的情形,否则 A 为 0)。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76 例五:某投资者持有交银主题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一 年半, 转换申请当日交 银主题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 交银稳健 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 2.27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主题后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稳健后 端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稳健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250=12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25,000×0.2%=25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250=124,750 元 转出 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4,750×0=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24,750-0)/2.2700=54,955.95 份 例六: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先锋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一 年半, 转换申请当日交 银先锋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 交银货币 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先锋后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货币,则 转入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250=12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25,000×0.2%=250 元 转入确认 金额=125,000-250=124,75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4,750×1.2%=1497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24,750-1497)/1.00=123,253.00 份 例七: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蓝筹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三 年半, 转换申请当日交银蓝筹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0.8500 元, 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蓝筹后端基金份额转换为 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 ,则转入交银增利 B 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0.850=8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85,000×0=0 元 转入确认金额=85,000-0=85,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85,000×0.2%=17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85,000-170)/1.0500=80,790.48 份 例八: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货币 A 级基金份额 100,000 份,该 100,000 份基金份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77 额未结转的 待支付收 益 为 61.52 元,转 换申 请当日交银 增利 B 类 基金份额净 值为 1.27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 货币 A 级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 则转入确认的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 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00=10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0,000-0=100,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000×0=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00,000-0+61.52)/1.2700=78,788.60 份 ( 七) 业务规 则 1、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 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投资 人办理 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 购状态。 2、 投资人只能在相同收费模式下进行基金转换。 前端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只 能转换到前端收费模式的其他基金,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只能转换到后端收费模式 的其他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与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不受上 述收费模式的限制。 3、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 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 转入基 金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为基础 进 行 计 算。 ( 货 币市场 基 金 的 基金 份 额 净值为 固 定 价 1.00 元) 。 4、 投资人申请转出其账户内货币市场基 金的基金份额时, 注册登记机构将自动 结转该转出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该收益将一并计入转出金额并折算为转入基金 的基金份额,但收益部分不收取转换费用。 5、 转换后, 转入基金份 额的持有时间将重新计算, 即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 自转入基金份额被确认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6、 根据旗下保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 换入的基金份额,以及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基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78 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其赎回或转换价格以赎回或转换申请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为 基准进行计算。 ( 八) 暂停基 金转 换 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因此有关转出基金和转入 基金关于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公告的有关规定一般也适用于暂停基 金转换,具体暂停或恢复基金转换的相关业务请详见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 公告。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总份额后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 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 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 但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部分的转出申请将自动予以撤销,不 再视为下一开放日的基金转换申请。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79 十 、基 金的 保本 (一)保本条款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为:本基金的第 一个保本周期内,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的投资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认购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包括该 等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以及募 集期间的认购利息) , 以及发生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情形时, 在过渡期内进行 申购的投资人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以及从本基 金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上一个保 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按照基金合同其他约定未 获得可享受保本条款确认的基金份额除外。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 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 本金 额 (低出的部分即为 “ 保本赔付差额” ) , 则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该保 本赔付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 (含第 20 个工作日)内将该保本 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 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保本条款。 (二)保本案例 若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并持有至保 本周期到期, 认购费率为 1.0% 。 假定募集期 间的认购利息为 10.00 元, 持有期间基 金累积分红 0.05 元/ 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 (1+1.0% )=99,009.90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 元 认购份额=(100,000 -990.10+10.00)/1.00 =99,019.90 份 1、若保本周期到期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0.900 元。 认购保本金额 =99,009.90+990.10+10.00=100,010.00 元 可赎回金额 =0.900× 99,019.90 =89,117.91 元 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0.05× 99,019.90 =4,951.00 元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80 可赎回金额+ 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94,068.91 元 即 : 可 赎 回 金 额+ 持 有 期 间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保 本义务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 额现金支付给投资人。 2、 若保本周期到期日,本基金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 1.500 元。 认购保本金额 =99,009.90+990.10+10.00=100,010.00 元 可赎回金额 =1.500× 99,019.90 =148,529.85 元 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 =0.05× 99,019.90=4,951.00 元 可赎回金额+ 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153,480.85 元 即 : 可 赎 回 金 额+ 持 有 期 间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 则 此 情 况 属 于 不 适 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三) 基金保本周期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 工作日。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 为 2013 年 4 月 24 日开始至 2016 年 4 月 25 日到期。 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 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保本和保本保障安排以本基金管理人 届时公告为准 ,即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起 始日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保本周期 为三年 (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 第二个保 本周期为自 2016 年 5 月 26 日至 2019 年 5 月 26 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 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四)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 金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 对于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 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是转型为“交银施罗德稳 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适用保本条款。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81 (五) 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 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 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该部分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累计分红金额 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2、 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 本周期,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 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且担保 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之后 (不包括该日) ,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 少; 7、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 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 人、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 《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 形基金管理人、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9 、 保 证期 间 内,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未 按照 《 基金 合 同 》及/ 或 《 保证合 同 》 的 约 定主张权利。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82 十 一、 基金 保本 的保 障机制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通过与担保人签 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担保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不可 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或者通过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以保证 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 获得保本金额保证。 (一)担保人、担保范围及担保额度 1、 本基金第 二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 融资担保 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 为基金 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中国投 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有 关信息如下: (1 )名称 中国投 融资担保股份 有限公司 (2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写字楼 9 层 (3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写字楼 9 层 (4 )法定代表人 黄炎勋 (5 )成立日期 1993 年 12 月 4 日 (6 )联系人信息 联系人: 候楠 电话: (010)88822888 (7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8 )注册资本 45 亿元人民币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83 (9 )经营范围 融资性担保业务: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 信用证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债券担保、诉讼保 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 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投资。投资 及投资相关的策划、咨询;资产受托管理;经济信息咨询;人员培训;新技术、新 产品的开发、生产和产品销售;仓储服务; 组织、主办会议及交流活动。上述范围 涉及国家专项规定管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10 )其他 中国投融资担保 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投保”)的前身为中国经济技术 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特例试办,于 1993 年 12 月 4 日在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国内首家以信用担保为主要业务的全国性专业担保机构。中投 保由财政部和原国家经贸委共同发起组建,初始注册资本金 5 亿元,2000 年中投 保注册资本增至 6.65 亿元。2006 年,经国务院批准,中投保整体并入国家开发投 资公司,注册资本增至 30 亿元。2010 年 9 月 2 日,中投保通过引 进知名投资者的 方式,从国有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并通过 向投资人增发注册资本,将中投保的注册资本金增至 35.21 亿元。后经资本公积金 转增,于 2012 年 8 月 6 日将注册资本金增至 45 亿元人民币。2015 年 8 月 19 日, 中投保企业形式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名称相应变更为中国投融资 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 公司分别获得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联合资信 评估有限 公司、 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给予的金融担保机构长期主体信用等级 AA+。截 至 2015 年 9 月,中投 保已经对外提供的担保资产规模为 1,282.62 亿 元,不超过其 2014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人民币 62.39 亿元 )的 25 倍;截至 2015 年 9 月为 共 24 只保本基金承担保证责任的总金额为 314.4 亿元, 不超过其 2014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 倍。 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签署《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 同》 , 由担保人为本基金第 二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本基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84 金第 二个保本周期的保证范围为: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 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即 “可赎回金额” ) 加 上该部分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 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 。 担保人保证期间为 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 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核算确认的保本金 额 。 2、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以及保本保障的 额度,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 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按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 险买断合同确定。本基金第一个保 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范围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折算日登记在 册的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按照基金合同其他约定未获得可享受保本条款确认的 基金份额除外)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 项之和低于该部分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二)保证合同 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担保人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第 二个保本周期内 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 当期保本周期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 销的连带责 任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上述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及 保证合同的约定。 保证合同的具体内容见 基金合同附件: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保证合同》 , 担保人的保证责任以保证合同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 当保证基金合同中相关内容的约定与保证合同的约定相符。保证合同中涉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主要内容如下: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 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 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85 除非本 《保证合同》 另 有约定, 本 《保证合同 》 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 《基 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本《保证合同》项下内容仅针对本基金第二 个保本周期。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 ) 本基金第二个 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即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 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为: 1) 过渡期申购的保本金额为投资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2) 从上一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 当期保本 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 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上一个保本周期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 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2 )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 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即 “可赎回金额” ) 加上该部分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 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 赔付差额”)。 (3 ) 除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结束后 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之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 期内申购或转换入,以及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部分 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 核算确认的保本金额且不超过 11 亿元人民币。 (4 ) 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 本基金的保 本周期为三年,自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 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保 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86 4、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 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 )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 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该部分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累计分红金 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2 ) 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 一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 保本周期,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 )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且担 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 ) 在保本周期到期 日之后 (不包括该日) ,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 形式的净值 减少; (7 )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 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 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 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 ) 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 《基金合同》 条款, 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9 ) 保证 期 间内 ,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未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及/ 或 《保证 合 同 》 的 约定主张权利。 5、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此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向担保人索 偿的权利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担保人发送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及 代收相关款项等)。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 到期以及 从上一保本周期 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 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可赎回 金额 加上该部分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在当期保本周期内 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87 金额 低于其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 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 证责任通知书》 (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 赔付差 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 、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 及基金管理人 指定 的本基金 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 信息)。 2、 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 发出的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后的 5 个工作日 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 代偿款项 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 在基 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 代偿款项 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担 保 人将上述 代偿款项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本基金 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 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 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 代偿 款项 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 (含第 20 个工作日) 内 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 如果保本周 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 周期 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 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可赎回金额 加上该 部分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 低于其 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 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 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 据《基金合同》第二十四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 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 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 出。 上述保证合同的全文详见本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为视为同意上述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及保证合同的约定。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第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各 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情况和届时签署的保证合同或风险 买断合同,披露各保本周期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全文。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的,与基金管理人另行签署 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88 (三)担保费用及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 担保费支付方式: 担 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按本条 第3 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 基金管理费之后的 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担保人 于收到款项后的 五个 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 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算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2‰×1/ 当年日历 天数。 担保费计算期间自 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 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第一个保本周期结 束后各 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情况和届时签署的保证合同或风险 买断合同,披露各保本周期内的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 (四)影响担保人担保能力或保本义务人偿付能力情形的处理 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履行保证合同项下担保能力 或风险买断合同项下偿付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 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 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对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担保 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持续监督、在确信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丧失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 的情形下及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在确信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丧失担保能 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60 日内决定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就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终止基金合同、基金转型等事项进行审 议。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上述通知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 (五)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变更 保本周期内更换或增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更换或增加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1、保本周期内更换或增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程序: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89 (1 )提名 更换或增加的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1) 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和条件;2)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 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 )表决通过。 (3 )核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 后方可执行。 (4 )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更换或增加的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后,基金管理人与新 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5 )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更换或增加担保人或保 本义务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或 风险买断合同。 (6 )交接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职责终止的,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妥善保管保本周 期内业务资料,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办理业务资 料的交接 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及时接收。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的所有与 本基金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 担。在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保证 责任。 2、保本周期内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程序: (1 )提名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90 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1) 具有法律法规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和条件; 2) 符合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 )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对 变 更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和 新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下 的 担 保 人 或 保 本义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 (含 1/2 )表决通过。 (3 )核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后方可执 行。 (4 )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保本保障机制的变更和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 后,基金管理人与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 保证合同或风 险买断合同。 (5 )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有 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的保证合同 或风险买断合同。 (6 )交接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职责终止的,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妥善保管保本周 期内业务资料,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办理业务资料的交接 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及时接收。 在新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保本 保障义务。 3、保本周期结束后担保人或保本 义务人的变更以及保本保障机制的变更 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保本义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91 务人或者保本保障机制并另行确定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此项变更事项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新担保人或新保本义务人的有 关资质情况、新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六)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对保证责任或偿付责任的履行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 期 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 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可赎回金额 加上该部 分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 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 低于其保 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担保 人发出书面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 赔付差额、 基金管理人 已自行偿付的金额 、需 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 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 在基金 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 信息)。 担保 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后的 5 个工作日内, 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 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本基金 在基金托 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 代偿款项 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担保人 将上述 代偿款项 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本基金 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 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 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 代偿款项 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内 将 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 期 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 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可赎回金额 加上该部 分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 低于其保 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 义务及保证责任的, 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第二十四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 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 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 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92 本基金第 二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事宜或者保本 义务人履行保本偿付责任事宜,由基金管理 人与担保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与保 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确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 告。 (七)担保人的免责 除本部分 第二款 保证合 同主要内 容中的 “ 除 外 责任 ” 所列明 的免责 情 形以及未来 新签署并公告的保证合同所列明的免责情形外,担保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免责情形由 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 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八)保本周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 人资质要求、并 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继续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保本保障,并且 基金管理人与之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否则,本基金转型 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 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 “ 交银施罗德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 ,担保人不再为该债券型基金承担保证责任。 (九)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保证合同》 。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93 十 二、 基金 的投 资 (一)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1、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 严格控制风险和追求 本金安全的前提下 ,力争实现基金资产在保本周 期内的 稳定增 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交易 的债券、 股票 (包括中 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货币市 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包括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稳健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和定期存款等,其中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 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 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 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等。 风险资产 为股票 (包括中 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权证、股指期货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 60% ,其中基金应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股票、权证、股 指期货等风险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 其中,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投资策略 本基金运用恒定比例组合保险(CPPI ,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 原理,动态调整稳健资产与风险资产在基金组合中的投资比例,以确保本基金在保 本周期到期时的本金安全,并实现基金资产在保本基础上的保值增值目的。 具体而言,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包括资产配置策略、稳健资产投资策略和风险资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94 产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基于恒定比例组合保险(CPPI ,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 原理对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进行配置,动态调整稳健资产与风险资产投资的比例, 通过对稳健资产的投资实现保本周期到期时投资本金的安全,通过对风险资产的投 资寻求保本周期内资产的稳定增值。本基金对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的资产配置具体 可分为以下四步: 第一步, 确定本基金的价值底线(Floor ) 。 根 据 本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时 投 资 组 合 的 最低 目标 价值 (本基 金 的最 低保 本值 为投资 本 金的 100% ) 和合理 的 贴现 率 , 确定本基金当前应持有的稳健资产数额,亦即本基金的价值底线(Floor)。 第 二 步, 计算 本基 金的安 全 垫(Cushion ) 。 通过 计 算基 金投 资组 合现时 净 值 超 越价值底线的数额,得到本基金的安全垫(Cushion)。 第 三 步 , 确 定 风 险 乘 数 (Multiplier ) 。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 和 证 券 市 场 运 行 状况和趋势的判断,并结合基金的风险收益情况,确定安全垫的放大倍数 ——风险 乘数,并在安全垫和风险乘数确定的基础上,得到当期风险资产的最高配置规模与 比例。 第四步,动态调整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并结合市场实际运行态势 制定风险资产投资策略,进行投资组合管理,实现基金资产在保本基础上的保值增 值。 CPPI 投资配置策略示 例: 假设本基金初始募集规模为 30 亿元,当期三年期无风险利率为 年化 3.33% ,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一档为 1.0% , 假设本基金份额保本周期到期日 最低目标价值为 人民币 1.01 元/ 基金份额,则基金合同生效期初投资组合的 价值底线为 27.4640 亿 元 (即: (1.01×30)/ (1+3.33% ) 3 =27.4640) , 此时本基金的安全垫为 2.5360 亿元 (30-27.4640=2.5360)。 假设本基金运作首日, 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状况确定的当 期 风险乘数为 1 ,则本基金 投 资 于 风 险 资 产 的 最 高 配 置 规 模 为 2.5360 亿元 (2.5360×1=2.5360 ,1 为 放 大 倍数 ) , 初始投 资 于 稳 健资 产 的 规模 不低于 27.4640 亿元 。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95 假设经过 1 年的运作, 股票市场出现一定程度的上涨, 本基金的净资 产变为 32 亿元 (假设期间不发生 申购赎回) , 此时本基 金投资组合的价值底线变为 28.3785 亿 元 (即: (1.01×30)/ (1+3.33% ) 2 =28.3785) , 此时本基金的安全垫为 3.6215 亿元 (32-28.3785=3.6215 ) 。 假 设 此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状 况 确 定 的 当 期 风险乘数为 2,则本基金投资于风险资产的最高配置规模为 7.2430 亿元(3.6215 ×2=7.2430 ,2 为放大倍数) 。 (2 )稳健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分析判断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引致的财政货币政策变化,对未来 市场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作出预测,并综合考虑利率变化对不同债券品种 的影响、收益率水平、信用风险的大小、流动性的好坏等因素,在确保基金资产收 益安全性和稳定性的基础上,构造债券组合。 1)免疫策略 本基金 采用剩余期限与保本周期到期期限匹配的积极投资策略, 根据保本周期 的剩余期限动态调整稳健资产债券组合久期,有效控制债券利率、收益率曲线等各 种风险,保证债 券组合收益的稳定性。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对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适时采用子弹、杠铃或梯形策略构造 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从短、中、长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取收益。 3)相对价值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不同债券市场、债券品种及信用等级的债券间利差的分析判断, 获取不合理的市场定价所带来的投资机会。 4)骑乘策略 本基金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 对应的期限债券,持有一定时间后,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到期收益率将迅速 下降,基金可获得较高的资本利得收入。 5)回购策略 本基金将适时运用回购交易套利策略,在确保基金资产安全的前提下增强债券 组合的收益率。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96 6) 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内部信用评级和外部信用评级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对信用产品基 本面的研究 ,形成对该信用产品信用级别综合评定,并通过调整组合内信用产品在 信用等级和剩余期限方面的分布,获取超额收益。 (3 )风险资产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严谨、规范化的选股方法与积极主 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运行和行业景气变化、以及上市公司 成长潜力的基础上,通过优选具有良好成长性、 成长质量优良、定价相对合理的股 票进行投资,以谋求超额收益。 ① 行业配置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产业环境、产业政策和行业竞争格局等多因 素的分析和预测,确定宏观及行业经济变量的变动对不同行业的潜在影响,得出各 行业的相对投资价值与投资时机,据此挑选出具有良好景气和发展潜力的行业。 ② 个股选择 本基金综合运用交银施罗德的股票研究分析方法和其它投资分析工具挑选具有 良好成长性、成长质量优良、定价相对合理的股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具体分以下 三个层次进行: a )品质筛选 筛选出在公司治理、财务及管理品质上符合基本品质要求 的上市公司,构建备 选股票池。 主要筛选指标包括: 盈利能力 (如 P/E 、 P/Cash Flow 、 P/FCF 、 P/S 、 P/EBIT 等) , 经营效率 (如 ROE 、 ROA 、 Return on operating assets 等) 和财务 状况 (如 D/A 、 流动比率等)等。 b)公司质量评价 通过对上市公司直接接触和实地调研,了解并评估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战略、 所处行业的竞争动力、公司的财务特点,以决定股票的合理估值中应该考虑的折价 或溢价水平。在调研基础上,分析员依据公司成长性、盈利能力可预见性、盈利质 量、 管理层素质、 流通股东 受关注程度五大质量排名标准给每个目标公司进行评分。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97 c )多元化价值评估 在质量评估的基础上,根据上市公司所处的不同行业特点,综合运用多元化的 股票估值指标,对股票进行合理估值,并评定投资级别。在明确的价值评估基础上 选择价值被低估的投资标的。 2)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 理估值水平,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 性及风险性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与类属选择, 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期收 益。 3)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 货的投资应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本基 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投资于流动性 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有效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积极改善组合的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和股票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并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 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 资组合的整体风险。具体而言,本基金的股指期货投资策略包括套期保值时机选择 策略、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展期策略、保证金管理策略、流动性管理策 略等。 本基金在 运用股指期货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将审慎地获取相应的超额收益,通 过股指期货对股票的多头替代和稳健资产仓位的增加,实现可转移阿尔法,并通过 股指期货与股票的多空比例调整,获取风险资产的选股阿尔法。 基金管理人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确保 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并明确相关岗位职 责。此外,基金管理人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 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4、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98 1 ) 债券 、货 币市 场 工具 等 稳健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 比例 不低 于 60% , 股 票、 权 证 、股指期货 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不高于 40% ;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所持有的股票、 权证 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不超 过基金资产的 40% ; 本 基金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99 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16)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 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8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 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12)、 18)、 19)条外,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 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00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履行适当程序后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5、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采用: 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指按照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新的保本周期开始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 利率(按照四舍五入的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 单位为百分数) 计算的与当期保本周期同期限的税后收 益率。 本基金是保本型基金,保本周期为三年,保本但不保证收益率。以三年期银行 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保本受益人理性判 断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保本保证的有效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市场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又 或者市场出现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业绩比较基准 ,则本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 基准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保本混合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低风险品种。 7、 基金的融资融券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01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二)变更后的 “ 交银施罗德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的投资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若保本周期 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但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 要求,则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以下简称“该债券 型基金”或“该基金” ) ,基金投资、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做相应修改,在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基金变更后该债券型基金的投资管理如下: 1、 投资目标 在追求本金安全、 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定增值。 2、 投资范围 该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交易 的债券、 股票 (包括中 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货币市 场工具、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该债券型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包括 国债 、金融 债、 央 行票据 、地 方政 府债 、 企业债 券、公 司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 资 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债券回购等金融工具;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高于 20% ; 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和应 收 申购款 等 ;该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3% 。 3、 投资策略 该基金在逐期追求投资本金安全的风险控制目标下追求基金收益的稳定递增。 自转型完成之日起, 该 基金以 3 年为一个运作周期逐期运作, 每一 运作周期期满后 且后一运作周期起始日前, 安排不少于 5 个工 作日的 运作调整期, 除 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以外, 投资者在运作调整 期内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02 办理该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业务时不收取申购、赎回费用。 该基金在每一运作周期的投资目标为力求期末基金份额净值加上该运作周期累 计分红金额不低于该运作周期第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每一运作周期中, 该基金通过适当的投资策略和运作机制,优化基金组合的风险收益和流动性,增强 对组合流动性的保护,力争实现设定的投资目标,满足投资人获取持续稳定收益的 需求。 该基金不设置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不承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基金运作周期 期满时可以获得保本金额的保证。 (1 )资产配置策略 该基金基于恒定比例组合保险(CPPI ,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 原理对 包括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在内的固定收益类 资产和包括股票、权证在内的权 益类 资产进行配置,动态调整 固定收益类资产与 权益类资产投资的比例,通过对 固 定收益类 资产的投资实现 每一运作周期到期时投资本金的 保护,并通过对 权益类资 产的投资寻求 每一运作 周期内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该基金对固定收益类 资产和权 益类 资产的资产配置具体可分为以下四步: 第一步, 确定该 基金在某一运作周期的价值底线(Floor ) 。 根 据 该基金 运作 周 期到期时投资组合的最低目标价值和合理的贴现率,确定 该基金当前应持有的 固定 收益类 资产数额,亦即价值底线。 第 二 步, 计算 该基 金的安 全 垫(Cushion ) 。 通过 计 算基 金投 资组 合现时 净 值 超 越价值底线的数额,得到安全垫。 第 三 步 , 确 定 风 险 乘 数 (Multiplier)。 该 基 金 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 和 证 券 市 场 运 行 状况和趋势的判断,并结合基金的风险收益情况,确定安全垫的放大倍数 ——风险 乘数。 第四步,动态调整 固定收益类资产和权益类 资产的配置比例,并结合市场实际 运行态势制定 权益类资产投资策略,进行投资组合管理,实现基金资产在 本金安全 基础上的 稳健增值。 (2 )债券投资策略 该基金的债券投资采取主动的投资管理方式,获得与风险相匹配的投资收益,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03 以实现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该基金 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规范化的基本面研究 、严谨的信用 分析与积极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 行趋势的基础上,自上而下决定债券组合久期及债券类属配置;在严谨深入的信用 分析基础上,综合考量信用债券的信用评级,以及各类债券的流动性、供求关系和 收益率水平等,自下而上地精选个券。 1) 久期管理策略 该基金通过灵活的久期管理策略自上而下的控制利率风险。在全球经济的框架 下,基金管理人密切关注货币信贷、利率、汇率、采购经理人指数等宏观经济运行 关键指标,运用数量化工具对宏观经济运行及货币财政政策变化跟踪与分析,对未 来市场利率趋势进行 分析预测,据此确定合理的债券组合目标久期。 基金管理人通过以下方面的分析来确定债券组合的目标久期: ①宏观经济环境分析。通过跟踪分析货币信贷、采购经理人指数等宏观经济先 行性经济指标,拉动经济增长的三大引擎进出口、消费以及投资等指标,判断当前 经济运行在经济周期中所处的阶段,预期中央政府的货币与财政政策取向。 ②利率变动趋势分析。 在宏观经济环境分析的基础上, 密切关注月度 CPI、PPI 等物价指数,货币信贷、汇率等金融运行数据,预测未来利率的变动趋势。 ③目标久期分析。根据宏观经济环境分析与市场利率变动趋势分析,结合当期 债券收益率估值水平,确定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原则上,在利率上行通道中,通 过缩短目标久期规避利率风险;在利率下行通道中,通过延长目标久期分享债券价 格上涨的收益。 在利率持平阶段, 采用骑乘策略与持有策略, 获得稳定的当前回报。 ④动态调整目标久期。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数据、金融市场运行、货币政策 以及国内债券市场运行跟踪分析,评估未来利率水平变化趋势,结合债券市场收益 率变动与计划投资目标,动态 调整组合目标久期。 2) 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来调整投资组合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根据债券 收益率曲线形态、各期限段品种收益率变动、结合短期资金利率水平与变动趋势, 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化,测算子弹、哑铃或梯形等不同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的风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04 险收益,形成具体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3) 债券的类别配置策略 对不同类别债券的信用风险、税赋水平、市场流动性、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分 析,综合评估相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投资品种的 利差和变化趋势,通过不同类别资产的风险调整后收益比较,确 定组合的类别资产 配置。 4) 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通过对债券收益曲线形状变动的预期为依据来建立和调整组合。当 债券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 买入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 持有一段时间后, 伴随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与收益率水平的下降,获得一定的资本利得收益。 5) 杠杆放大策略 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本计划将实施正回购融入资金并投资于信用债 券等可投资标的,从而获取收益率超出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利率)的套利价值。 6) 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信用债券同时承载了利率风险与信用风险,而信用风险对信用债券表现的影响 胜于利率风险。 具体而言,该基金信用债券的投资遵循以下流程: ①信用债券研究 信 用 分 析 师 通 过 系 统 的 案 头 研 究 、 走 访 发 行 主 体 、 咨 询 发 行 中 介 等 各 种 形 式 , “自上而下” 地分析宏观经济运行趋势、 行业 (或产业) 经济前景, “自下而上” 地 分析发行主体的发展前景、偿债能力、国家信用支撑等。通过交银施罗德的信用债 券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对信用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并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建立该 基金的信用债券池。 ②信用债券投资 该基金从信用债券池中精选债券构建信用债券投资组合,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a. 信用债券信用评级的变化。 b. 不 同 信 用 等级 的 信 用债 券 , 以 及 同一 信 用 等级 不 同 标 的 债券 之 间 的信 用 利 差 变化。 7) 资产支持证券(含资产收益计划)投资策略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05 该基金将通过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 变化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 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 收益率的影响。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 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 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8)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是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的投资品种,兼具股性和债性的双重特征。 该基金对于可转换债券股性的研究将完全依托于基金管理人对标的股票的研 究,在此基础上量化投资部利用可转换债券定价模型,充分考虑转债发行后目标转 债标的股票股价波动率可能出现的变化,对目标转债的股性进行合理定价。 对于该基金可转换债券债性的研究,将引进基金管理人的信用债券信用评级指 标体系,对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主体及标的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并在信用评级的基础 上对其进行合理定价。 通过对标的转债股性与债性的合理定价,力求寻找出被市场低估的品种 ,构建 该基金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组合。 (3 )股票投资策略 该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严谨、规范化的选股方法与积极主 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运行和行业景气变化、以及上市公司 成长潜力的基础上,通过优选具有良好成长性、成长质量优良、定价相对合理的股 票进行投资,以谋求超额收益。 在个股选择方面,该 基金综合运用交银施罗德的股票研究分析方法和 数量化投 资分析工具 精选个股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具体而言,该基金的个股选择通过 品质筛 选 、公司质量评价 、多元化价值评估 的步骤进行, 挑选出具有良好成长性、成长质 量 优良、定价相对合理的股票。 (4 )权证投资策略 该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 理估值水平,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06 性及风险性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与类属选择, 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4、 投资限制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若保本周期 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但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 要求,则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 (1 )组合限制 保本周期内保本基金的 投资组合限制第 2)-14)条、第 16)-20)条 及禁止行 为 等相关 规定适用于转型后的 债券型基金。此外,对于转型后的 债券型基金, 固定 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不高于 20% 。 除前述投资组合限制第 2)、 12)、 18)、 19) 条外, 该债券型基金自变更之日起 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区间内为其投资转型期,投资转型期的具体起止日期由基金管 理人确定并届时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投资转型期结束日起次个工作日使该 债券 型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该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该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07 (6 )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该基金,则履行适当程序后该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5、 业绩比较基准 该债券 型基金的整体业绩比较基准采用: 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指按照 该基金每一运作 周期开始日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并执行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第 2 位,单位为百分数)计算的与 该运作周期 同期限的税后收益率。 该业绩比较基准 能比较贴切体现和衡量该债券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以及 投资业绩。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市场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 ,又 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 且更能够表征该 债券型基 金风险收益特征的业绩比较基准 , 则 本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 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 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 公告 ,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风险收益特征 该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长期平均的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 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 中等风险品种。 7、 基金的融资融券 该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三)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流程 1、投资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公司投资及风险控制政策; (3 )宏观经济发展态势、 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走势,以及上市公司的基本面; (4 ) 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 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险的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08 范围内,选择收益风险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 职责是对基金的资产配置提出指导性意见,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审视投资组合 风险状况等。投资总监是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执行代表。 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资产配置范围内构建和调整投 资组合,并向中央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中央交易室负责交易执行和一线监控。 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线监控 功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3、投资管理流程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业 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基金经理、 分析师、 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 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 管理程序如下:


(1 ) 研究部宏观分析师、 策略分析师、 行业分析师、 信用分析师、 数量分析师 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2 ) 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召开投资决策会议 , 对资产配置比例提出指导性意见, 并讨论股票、债券的投资重点等; (3 )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 依据宏观分析师、 策略分析师的宏观 经济分析和策略建议、行业分析师的行业分析和个股研究、信用分析师的债券市场 研究和券种选择、数量分析师的定量投资策略研究,结合本基金产品定位及风险控 制的要求,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4 )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中央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


(5 ) 交易指令通过风控系统的自动合规核查后, 由中央交易室执行, 中央交易 室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6 ) 基金经理对每日交 易执行情况进行回顾, 并审视基金投资组合的变动情况; (7 ) 风险管理部定期完成有关投资风险监控报告 , 量化投资部定期完成基金业 绩评估报告。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09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作 出调整。 (四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8 年 4 月 20 日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 保 证复核内 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期为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 3 月 31 日 。 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师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942,616,165.20 97.05 其中:债券 942,616,165.20 97.05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12,380,935.05 1.27 8 其他各项资产 16,284,034.17 1.68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10 9 合计 971,281,134.42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 港股通投资的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62,434,750.00 10.1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62,434,750.00 10.11 4 企业债券 194,836,000.00 31.56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101,324,000.00 16.41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1,241,415.20 1.82 8 同业存单 572,780,000.00 92.79 9 其他 - - 10 合计 942,616,165.20 152.71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11 产净值比 例(%) 1 111712208 17 北京银行 CD208 1,000,000 95,660,000.00 15.50 2 111814035 18 江苏银行 CD035 1,000,000 95,460,000.00 15.46 3 111892033 18 宁波银行 CD032 1,000,000 95,400,000.00 15.45 4 111893071 18 杭州银行 CD011 1,000,000 95,400,000.00 15.45 5 111892484 18 广州农村商 业银行 CD001 1,000,000 95,400,000.00 15.45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12 (1 )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除 18 南京银行 CD027 (证 券代码:111892301)、 18 南京银行 CD033 (证券代码:111892638 )外,未出现被 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之 一 18 南京银行 CD027 ( 证 券 代 码 : 111892301 ) 的发行主体南京银行于 2018 年 1 月 30 日公告, 公司收到中国银行业监 督 管 理 委 员会 江 苏 监管局 行 政 处 罚决 定 书( 苏银 监 罚 决 字【2018 】 1 号, 对 镇江 分 行违规办理票据业务违反审慎经营原则的行为罚款 3230 万元人民币。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之 一 18 南京银行 CD033 ( 证 券 代 码 : 111892638 ) 的发行主体南京银行于 2018 年 1 月 30 日公告, 公司收到中国银行业监 督 管 理 委 员会 江 苏 监管局 行 政 处 罚决 定 书( 苏银 监 罚 决 字【2018 】 1 号, 对 镇江 分 行违规办理票据业务违反审慎经营原则的行为罚款 3230 万元人民币。 本基金管理人对上述证券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如下:本基金管理人对证券投资 特别是重仓个券的投资有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控制。本基金在对上述证券的投资也 严格执行投资决策流程。在对上述证券的选择上,严格执行公司个券审核流程。在 对上述证券的持有过程中研究员密切关注债券发行主体动向。在上述处罚发生时及 时分析其对投资决策的影响,经过分析认为此事件对债券发行主体 财务状况、经营 成果和现金流量未产生重大的实质性影响,所以不影响对该债券基本面和投资价值 的判断。 (2 )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 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017.2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2,268,781.51 5 应收申购款 4,011,235.44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13 (4 )报告期末持有的 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113011 光大转债 5,422,915.20 0.88 2 128015 久其转债 1,092,600.00 0.18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交换期的可交换债券。 2、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6,284,034.17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14 十 三、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业 绩截止日为 2018 年 3 月 31 日,所载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师审计。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 述 基 金 业 绩 指 标 不 包 括 持 有 人 认 购 或 交 易 基 金 的 各 项 费 用 , 计 入 费 用 后 实 际 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列表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过去三个月 1.68% 0.07% 0.69% 0.01% 0.99% 0.06% 2017 年度 1.20% 0.06% 2.79% 0.01% -1.59% 0.05% 2016 年度


-5.43% 0.25% 2.80% 0.01% -8.23% 0.24% 2015 年度 20.90% 1.01% 3.41% 0.01% 17.49% 1.00% 2014 年度


17.80% 0.40% 4.28% 0.01% 13.52% 0.39% 2013 年度(自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4.37% 0.34% 2.97% 0.01% 1.40% 0.33%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3 年 4 月 24 日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15 注:本基金建仓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的 6 个月。截至建仓期结束,本基金各项 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有关投资比例的约定。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16 十 四、 基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17 十 五、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交易场所的 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 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 、股指期货 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 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 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 (3 )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增股 、 配 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18 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以其估值日在期货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估值; 估 值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 价估值 。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 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 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19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 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依 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 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 生 估值错误 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 登记机构 、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 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 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 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 “ 估值错 误 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 上述 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 估值错误,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 无法预见、 无法避 免、 无法抗拒 ,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错误 等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 估值错误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 估值错误 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 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 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 估值错误 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 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 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 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 误 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 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20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 且仅对 估值错误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 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 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 估值错误 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 受损方 ” )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 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 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 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 估值错误 。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 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 因确定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2 ) 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 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 ) 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 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登 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 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21 1、基金投资所 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交易 时; 2、 因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资 产 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跃 市 场价 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 、 期货公司 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22 十 六、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保本周期内的收益分配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60% ,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2 )在符合上述第(1)项约定收益分配次数和比例的前提下,当本基金自最 近一次分红除息日以来(若尚未分红,则自基金合同生效日以来)的份额累计净值 增长率达到或超过 5% ,或者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达到或超过 0.03 元时,本 基金管理人应在接下来的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收益分配; (3 )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 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2、 转型为非保本的 债券型基金后的收益分配 (1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 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60% ; (2 )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收益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23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 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本基金 保本周期内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则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可由相应销售 机构(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代为支付 。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的 债券型 基金后, 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登记 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执行 。 (七)收益分配方式的修改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若转型为非保本的 债券型基金,投资人可至销售机构 办理收益分配方式的修改,投资人对 该基金不同的交易账户可设置不同的收益分配 方式。 投资人同一日 多次申报分红方式变更的,按照 《业务规则》执行,最终确认的 分红方式以 登记机构记录为准。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24 十 七、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 准和支付方式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 如下: H =E× 1.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 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 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 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从基金 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 中列支,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支付。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25 法如下 : H =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 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 。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 )申购费 本基金申 购费的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章。 (2 )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章。 (3 )转换费 本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的转换”一章。 3、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 用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本基金在到期期间 (除保本周期到期日) 和过渡期内,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5、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 , 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但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 “ 交银施罗德稳固收益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 后,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 的 年费率计提,基 金托管费仍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26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27 十 八、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 每月 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 书面 方式 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 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 需在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28 十 九、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 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流 动性规定》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 全国性报 刊(以 下简称 “ 指定 报刊 ” )和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以 下简称 “ 网站 ” ) 等媒介 披露,并 保证基 金投资 者能够按 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 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保证合同 (1 )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持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29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 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 )保证合同作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的附件,并随基金合同一同公告。


基金 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及保证合同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30 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 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 基金定期报告 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 式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31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百分之五十 ;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 百分之三十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 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 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32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 (26 )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变更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 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 10、 若本基金投资了股指期货,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 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 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等。 11 、 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 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33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 报刊和网站 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 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 公众查阅、复制。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34 二 十、 风险 揭示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简 称 “基金 ” )是一 种长期 投资工具 ,其主 要功能 是分散投 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 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 产生的收 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投资人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 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保本基金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 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 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 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 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 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 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 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 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 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 1 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 集或因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 1 元附 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 低于初始面值。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35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 构成对 本基金业 绩表现 的保证 。基金管 理人提 醒投资 人基金投 资的 “ 买者 自 负 ” 原 则,在做 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 地区发展 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 市场受宏观 经济运行的影响,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 特点,而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造 成影响。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 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 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 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 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 理能力、 财 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 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 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 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36 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 管理技术等相关性 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 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 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 金份额净值。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采用开放方式运作,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 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 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额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37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20% 的 情形 下, 基金 管 理人 有权 采取如 下措 施 :对于 该类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当 日超过 20% 的 赎回 申请 ,可 以 对其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 该类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未 超过上 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 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类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当日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 )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 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 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 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 值等,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 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同时基金管理人应 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 保护持有人的利益。 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有可能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赎回款项。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 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38 (五)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是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采用恒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将资产配置于 稳健资产与风险资产。恒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在理论上可以实现保本的目 的,该机 制的重要前提之一是投资组合中稳健资产与风险资产的仓位比例能够根据市场环境 的变化作出适时、连续地调整。但在实际投资中,可能由于流动性影响或者市场环 境急剧变化的影响导致恒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不能有效发挥其保本功能,并产生一 定的风险。 (六)担保风险


本基金引入担保机制, 但可能由于下列原因导致保本周期到期而不能偿付本金, 产生担保风险。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在保本 周期内更换基金管理人,而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履行保本义务 ,同时保证人 或保本义务人也无法履行保证责任 或保本偿付责任;在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因经营风险丧失担保能力或偿 付能力,或保本周期到期日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偿付能 力发生不利变化,无法履行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 (七)本基金到期期间操作所特有的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在保本周期到期后作出选择,将其所有或部分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选择赎回、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入本基金的下一保本周期 或转为变更后的非保本 债券型基金的基金份额。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保本周期到 期后的到期期间内作出赎回或转换出安排的 ,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 续持有 进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的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或 变 更 后 的 “ 交 银 施 罗 德 稳 固 收 益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的基金份额。 若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由于在下一保本周期 开始前的过渡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的日常赎回、 转换出业务, 因此,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在过渡期内无法赎回基金份额或无法将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份额的风险。 (八)投资股指期货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 其价值取决于一种 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 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39 投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 基差风险、 保证金风险、 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 )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市场风险是 股指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 )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 ) 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 风险,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4 ) 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指期 货合约头 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 )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 )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 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 或者 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此外,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并且其 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也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九)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下列情形将不适用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条款。 1、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 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 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该部分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累计分红金额 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2、 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 本周期,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且担保 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40 6、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之后 (不包括该日) ,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 少; 7、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 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 人、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 《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9 、 保 证期 间 内,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未 按照 《 基金 合 同 》及/ 或 《 保证合 同 》 的 约 定主张权利。 (十)未知价风险 本基金保本周 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到 期选择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届时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公告规定的方式作出 到期选择申请。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 周期到期前 30 个工作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出业务。 基金资产净 值可能受证券市场影响有所波动,产生未知价风险。 (十一)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 展, 在制度建设、 人员 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 方面的不完 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 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41 二 十一 、保 本周 期的 到期 (一) 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保 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止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 在到期期 间 截止 日次日起 转型为非保本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 “ 交银施罗 德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 同时, 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以 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 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在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本 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二)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 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 期操作。 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视 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出业务并提前公告。 本基金到期期间 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 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 。 1、本基金的到期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3个工作日(含第3个工作日) 。 在到期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1 )赎回基金份额; (2 )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 ) 若基金份额持有 人没有作出上述 (1) 、 (2) 到期选择且本基 金符合保本 基 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转入下一 保本周期; (4 ) 若基金份额持有 人没有作出上述 (1) 、 (2) 到期选择且本基 金未能符合保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42 本基金存续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转型后的 “ 交银施罗德稳固收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 的基金份额。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四种处理方式之一, 也 可以选择部分赎回、 转换出、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基金的基金份额。 3、 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基金份额的, 无需就其 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 从上一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 保本周期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到期期 间的赎回支付赎回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的,无需就其 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 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到期期间的转换支付赎回费用,但需根 据其所转入基金的费率体系支付申购补差费;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 期或继续 持有转 型后的 “ 交银 施罗德 稳固收 益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金份额 的,无 需就此支付任何交易费用。 基金赎回 或转换 出采取 “ 未知 价 ” 原则, 即赎回 价格或转 换出的 价格以 申请当日 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 4、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 周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超过担保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周期 担保额度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周期保本额度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业 务规则,对每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下一个保本周期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进行确 认。具体确认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三)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无论选择赎回、 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 还是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的 “ 交银施罗德稳固收益债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 ” 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当期保本条款。


2、 若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 而相应基金 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保本金 额,基金管理人将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支付给投资人,并由基金 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20个工作日 (含第20个工作日) 内将保 本赔付差额现金支付给投资人。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43 3、 若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转换基金份额, 而相应基金 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 红金额低于其保本金 额,基金管理人将转换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作为转出金额,并由基金 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20个工作日 (含第20个工作日) 内将保 本赔付差额现金支付给投资人。 4、 若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而相应 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保 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将折算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作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的转入金额,并由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20个工作日 (含 第20个工作日) 内将保本赔付 差额现金支付给投资人。 5、若持有到期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选择在 持有 到期后继续持有变 更后 的 “ 交银施 罗德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的基金份额, 而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将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选择 继续持 有变更后 的 “ 交银施 罗 德稳固收 益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 ” 的基 金份额在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作为转入该基金的转 入金额,并由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20个工作日 (含第20 个工作日) 内将保本赔付差额现金支付给投资人。 6、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由 中国投融资担保 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 为基金 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第 二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 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按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 订的风险买断合同确定。涉及修改上述保本周期到期保本条款的,基金管理人在当 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7、 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 至其实际操作日 (含该日) 的净 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四)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方法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 下一保 本周期。 1、过渡期及过渡期申购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44 基金管理人有权视其业务需要设定过渡期, 到期期间截止日次个工作日起至下 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期间为过渡期。过渡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投 资 人 在 过 渡 期 内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或 者 转 换 入 本 基 金 的 行 为 称 为 “ 过 渡期 申购。 (1 )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 保本额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方法。 (2 ) 过渡期申购采取 “ 未知价” 原则, 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 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3 )过渡期申购费率 过渡期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 , 具体费率在届时的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 过渡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4 ) 过渡期申购的具体费率、 日期、 时间、 场所、 方式和程序等事宜由基金管 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转换出业务。 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5 ) 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 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 (含该 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2、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1 )上一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 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金额 (差额部分即为 “ 保本赔付差额 ” ) , 基金 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上一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 周期的,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等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相应基金 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2 )过渡期申购的基 金份额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45 对于投资人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等于相应基 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份额折算 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人过渡期申 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在其所代 表 的 资 产 净值 总 额 保持不 变 的 前 提下 , 基 金份额 净 值 折 算调 整 为1.00元,基金份额 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持有期的计算仍以投资人认购、申购、 转 换入或者过渡期申购基金份额的实际操作日期计算,不受基金份额折算的影响。 4、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 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及过 渡期申购, 且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确认在下一个保本周期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 经基金份额折算后,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


(五)转型后的 “ 交银施罗德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资产的形成 1、保本周期届满 时, 若不符合保本基金 存续 条件,本基金 转型 为 “ 交银施罗德 稳固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 。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差额 部分即为 “ 保 本赔付 差 额 ” , 基金管 理人应 补 足该差额 并以现 金形式 支付给基 金份额 持有人。 2、 保本周期届满, 如本 基金转型为 “ 交银施罗德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其 转 型 之 日 起 不 超 过3 个 月 的 时 间 区 间 内 开 放 其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具体操作办法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予以公告。 3、 对于投资人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内接 受 的申购(包括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以及投资人 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默认选择 转为转型 后的 “ 交银 施 罗德稳固 收益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 的基金 份 额的,转 入金额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46 等于默认选择转为 “ 交 银 施 罗 德 稳 固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 交银 施 罗 德 稳 固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前 一 日 所 对 应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六)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 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 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 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及过渡期申购的 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保本周期届满 时, 在不符 合保本基金 存续 条件下,本基金将 转型 为 “ 交银施 罗德稳固 收益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 ,基金 管 理人将在 临时公 告或 “ 交银施罗 德稳固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七)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本基金 第二个保本周期内,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 (1 )基金管理人应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 (含第 20 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赔付差额的支付义务; 基 金管理人无法 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 书面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 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 《履行保证责任通 知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款项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 中,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 ) 担保人将上述代偿款项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 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 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资金到账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进 行分配和支付。 (3 )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2、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 期的保本保障机制按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 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确定。涉及修改上述保本 周期到期赔付条款的,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47 二十 二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 异议意见后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 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48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若遇基金持有的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出现长 期休市、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 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49 二十 三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 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50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 定 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 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 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51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 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 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保本义务; 28)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若发生需要保本赔付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按基金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52 合同的约定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履行保本赔付差额的支付义务。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到 期日保本赔付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 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2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 合格 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 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53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54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 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或仲裁; 9) 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未履行其保本清偿责任, 或担保人未履行其连带责 任保证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就其享有保本权益的基金份额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 保本义务人/ 担保人追偿; 1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55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遵守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 并保证其真实性; 11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 但在 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 “交银施 罗德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 但在保本 周期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 内变更为 “ 交银施罗德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 “交银 施罗德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执行的以 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56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或变更保本保障机制,但因担保人或 保本 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继承担保人或保本 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除外; 13)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由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 用 ; 2) 某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 保持或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 或者保持或变更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3)保 本周期到期后, 在 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 “交银施罗德稳固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 , 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 “交银施罗德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执行; 4) 保本周期内, 因担保 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继承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义务而引起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变更; 5)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6)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 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 7)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 改; 8)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57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9)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 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58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 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 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59 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 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 )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 票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 不参加收取 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 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4 )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 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 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60 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讨论的 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 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 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 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 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61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 (含 2/3 )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 基金运作方 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 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 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 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62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 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出具无 异议意见 后生效,自决议 生效后两日内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 在指定媒体 公 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63 (2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及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 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64 二十 四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于亚利 成立日期:2005 年 8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2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 479, 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 算; 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 汇;从事银行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65 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 务; 贷款承诺; 组织或 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 款; 外汇借款; 发行、 代理发行、 买卖 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 券投资托 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 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 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1 )保本周期内的投资范围 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 法公开发行交易的债券、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 的股票) 、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包括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稳健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和定期存款等,其中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 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 转换公司债券(含分 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等。 风险资产 为股票 (包括中 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权证、股指期货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66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 其中基金应保留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股票、权证、股指期货 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 其中,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2 )变更后的“交银施罗德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变更为“交银施罗德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投资范围为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交易的债券、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该基金的配置比例为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固定收益 类资产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 据、 短期融资券、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次 级债、 债券回购等金融工具; 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 ;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投资 比 例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该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 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保本周期内的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 超过该证券的 10% ; 3 )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67 4)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 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本基金与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 8)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 支持 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所持有的股票、 权证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不超 过基金资产的 40% ; 本 基金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 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11 ) 本基金持有的所 有 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 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 ;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 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68 13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15)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第 7) 、9) 、13) 、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如 果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当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2 )变更后的“交银施罗德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该基 金”或“该债券型基金” )的投资比例限制 1) 该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 该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 3) 该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 该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该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该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 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该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该基金与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69 6) 该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该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该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 8) 该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9) 该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 支持 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该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该基金持有的同 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 ;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 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 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 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 12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14)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7) 、9) 、12) 、13)项外,该债券型基金自变更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的时间区间内为其投资转型期,投资转型期的具体起止日期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届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70 时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投资转型期结束日起次个工作日使该债券型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如适用于该债券型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该债券型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第十五条 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 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 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 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 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如基金托 管人事前已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而只能按相关法律 法规和交易所规则进行事后结算,则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并应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 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71 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 生交易前 1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完成确认 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 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 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 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选择 存款 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相 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 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72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 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7、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进行监督。 (1 )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 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 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 非公开发行 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 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 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 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 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此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流通受限证券投资行 为。 (4 )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有关非公开定向增发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文件(如有) :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 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 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73 (5 ) 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 如认为因市场 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 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 面说明。 否则, 基金托 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 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 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 中国证监会。 (6 )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并保 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7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 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 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 ,因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 损失。 8、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 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 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 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 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74 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10、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 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 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 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 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75 (2 )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 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 对于因为基金申购、 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2、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金募集期间的认购款项应存于专用账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 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 募集到的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 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 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3 )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 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76 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 )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 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 本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 付 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 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 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 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77 6、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 并管理。 (2 )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数 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78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 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a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 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b、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 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 配股 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79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c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d、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 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e 、 股票指数期货合约 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 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f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g、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 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a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f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b、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 期货公司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80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3、 基金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 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当发生基金份额净值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 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 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 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错误且 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就实际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 ,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 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 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基 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错误而 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81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业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 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 )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出 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 市场 价 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 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 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 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公告 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 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 编制完毕并予以 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82 (2 )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 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 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 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 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 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 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 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 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 管人有 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 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 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 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83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 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84 二十 五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人可在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 印确认单。


2、 本基金管理人将向持有人提供电子或纸质对账单, 需要订阅或取消的客户可 与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700-5000 ,021-61055000)联系。 (二)网上 直销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基金网上直销业务,个人投资者可以直接通过本公司网站 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和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 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等业务 。 通过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个人投资者将享受申 购费率优惠, 通过网上直销交易平台进行基金转换,从各基金招募说明书所载的零 申购费率的基金转换入非零申购费率的基金,转出与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补差费率 将享受优惠 ,其他费率标准不变。具体优惠费率请参见公司网站列示的网上直销交 易平台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业务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本公 司网站。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 直销业务的发展状况,适时 调整 可用于基金网上直销交易 平台的银行卡种类,敬请投资人留意相关公告。 (三)信息咨询、查询服务


投资人如果想查询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分红方式状态、基金账户余额、基 金 产 品 与 服 务 等 信 息 , 请 拨 打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00-700-5000 , 021-61055000 )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 )进行 咨询、查询。


本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人开户 证件号码的后 6 位数字, 不足 6 位数字的, 前面加 “ 0” 补足。 基金查 询密码用于投资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85 人通过客户服务电话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 。投资人请在其知晓基金账 号后,及时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投资人可以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实施方法请参见相关公告。


服务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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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fund001.com 电子信箱:services@jysld.com 投资人也可登录 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86 二十 六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基金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2017 年第3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7-10-25 2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7-11-22 3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7 年第 2 号)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7-12-8 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 加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为 旗下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与 其基金前端申购 (含定期定额业务) 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7-12-14 5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参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 限公司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7-12-22 6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手机银行基金前端申购 (含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7-12-30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87 7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缴纳增值税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8-1-3 8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参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基金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8-1-9 9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2017 年第4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8-1-22 10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 加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 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与其基金前 端申购 (含定期定额投资) 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8-1-31 11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 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8-3-22 12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2017 年年度报告摘要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8-3-28 13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手机银行基金前端申购 (含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8-3-30 14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2018 年第1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8-4-21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88 二十 七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 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 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 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 录 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nd001.com) 查阅和下载招募说 明书。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89 二十 八 、备 查文 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交银施罗德 荣祥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交银施罗德 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交银施罗德 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关于申请募集交银施罗德 荣祥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七)《交银施罗德 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