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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AH(501050)

50AH: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 夏 沪 港 通上 证 50AH 优选 
指 数 证 券 投资 基 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 人:华 夏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建设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i 
重要提示 
华夏沪 港通 上证50AH 优选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 已 获中
国证监 会2016年6月2 日证 监许可[2016]1201 号文 准予 注册。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 于2016 年10 月
27 日正 式 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注 册,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 收益 , 同 时承 担相应 的投 资风险 。 本基 金投资 中的 风险包 括 : 因 整
体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市 场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
有的 非 系统 性风 险, 由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连续 大量 赎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本 基金 的特
定风险 等。 本基 金还 将根 据法律 法规 规定 通过 沪港 通来投 资香 港股 票市 场, 还将面 临香 港市
场波动 风险 、 汇 率风 险等 投资风 险。 本基 金 属 于股 票基金 , 风 险与 收益 高于 混合基 金、 债券
基金与 货币 市场 基金 。 
基金名称 仅表 明基金 可以 通过港股 通机 制投资 于港 股,基金 资产 并非必 然投 资于港股 ,
基金资 产对 港股 标的 投资 比例会 根据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其 权重 、 投 资策 略、 市 场情况 等发 生
较大调 整, 存在 不对 港股 进行投 资的 可能 。 
基金资 产若 投资 于港 股, 会面临 港股 通机 制下 因投 资环境 、 投资 标的 、 市 场 制度以 及交
易规则 等差 异带 来的 特有 风险, 包括 港股 市场 股价 波动较 大的 风险 (港 股市 场实行 T+0 回
转交易 , 且 对个 股不 设涨 跌幅限 制, 港股 股价 可能 表现出 比 A 股更 为剧烈 的 股价波 动) 、 汇
率风险 (汇率 波动可 能对 基金的 投资收 益造成 损失) 、港股 通机制 下交易 日不 连贯可 能带来
的风险 (在 内地 开市 香港 休市的 情形 下, 港股 通不 能正常 交易 , 港 股不 能及 时卖出 , 可 能带
来一定 的流 动性 风险 )等 。 
投资者 在投 资本 基金 之前 ,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明 书和 基金 合同 , 全 面认识 本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和 产品 特性 , 并 充分 考虑自 身的 风险承 受能 力 , 理性 判断 市场 , 谨 慎做 出
投资决 策。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ii 
本招募说 明书 所载内 容截 止 日为2018年4 月27 日,有 关财务数 据和 净值表 现数 据截止 日
为2018 年3 月31 日。 (本 招 募说明 书中 的财 务 资 料未 经审计 )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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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绪 言........................................................................................................................................... 4 
二、释 义........................................................................................................................................... 4 
三、基 金管 理人 ............................................................................................................................... 9 
四、基 金托 管人 ............................................................................................................................. 16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9 
六、基 金的 募集 ............................................................................................................................. 53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53 
八、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 54 
九、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54 
十、基 金的 投资 ............................................................................................................................. 67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76 
十二、 基金 的财 产 ......................................................................................................................... 77 
十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77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82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84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86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87 
十八、 风险 揭示 ............................................................................................................................. 92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98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100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13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23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24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26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126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 
一、绪言 
《华夏 沪港 通上 证 50AH 优选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 (以 下简
称“ 本 招募 说明 书” ) 依 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 公开 募集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以 下简 称 “ 《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 ”)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以 及 《 华夏 沪港 通 上证 50AH 优选 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 (LOF )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基 金合同”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者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者 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华 夏 沪港通 上 证 50AH 优 选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华夏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4 、 基金 合同 、 《基 金合 同》 : 指 《华 夏沪 港通 上证 50AH 优 选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合 同》 及对 基金 合同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 
5 、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华 夏沪 港通 上 证 50AH 优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 
选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托管协议》 及对 该托 管 协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 
6 、招 募说 明书 :指 《华 夏 沪港通 上证 50AH 优 选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
书》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华夏 沪港 通上证 50AH 优选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 
8 、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指 《 华夏沪 港通 上证 50AH 优 选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上市
交易公 告书 》 。 
9 、 法律 法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 
10 、 《基 金法 》 : 指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 
11 、 《 销售 办法 》 :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 做出 的 修订 。 
12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指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 
13 、 《 运作 办法》 : 指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 
14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 订 。 
15、 沪港 通: 即沪 港股 票 市场交 易互 联互 通机 制, 是指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和香 港联合 交易
所有限 公司 ( 以下简 称香 港联合 交易 所 ) 建立 技术 连接 , 使 内地 和香港 投资 者可以 通过 当 地
证券公 司或 经纪 商买 卖规 定范围 内的 对方 交易 所上 市的股 票 。 沪 港通 包括 沪股 通和港 股通 两
部分 。 
16、港股 通: 指投资 者委 托证券公 司, 经由上 海证 券交易所 设立 的证券 交易 服务公司 ,
向香港 联合 交易 所进 行申 报,买 卖规 定范 围内 的香 港联合 交易 所上 市的 股票 。 
17、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18、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19、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20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 
21、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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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者 。 
23、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 指按 照 《 人民 币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投 资试
点办法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运用 来自 境外 的人 民币资 金进 行境 内证 券投 资的境 外法人 。 
24、 投 资人 、 投 资者: 指 个人投 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和 人民币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的 合称 。 
2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 
26、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 
27、 销 售机 构: 指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 为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 以及 可通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会 员单 位。 
28、 场 内: 指通 过上 海证 券交易 所交 易系 统办 理基 金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上市 交易
业务的 场所 。 
29、 场 外: 指 不通 过上 海证 券交易 所交 易系 统而 通过 销售机 构自 身的 柜台 或者 其他交 易
系统办 理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业务 的场 所 。 
30 、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 
31、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本基 金的 登记机 构为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 
32、 登记 结算 系统 : 指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登记 结算 系统 。 通 过
场外销 售机 构认 购、 申购 的基金 份额 登记 在本 系统 。 
33、 证券 登记 系统 : 指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证券 登记 系统 。 通 过
场内会 员单 位认 购、 申购 和买入 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本系统 。 
34、 上 海证 券账 户: 指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开设 的上 海证券 交
易所人民 币普 通股票 账户 (简称“A 股账户” )或证 券投资基 金账 户(简 称“ 基 金账户” ) ,投
资者通 过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交易系 统办 理基 金交 易、 认购 、 申 购、 赎回 等业 务 时需持 有上 海证
券账户 。 
35、 上海 开放 式基金 账户 : 指 投资 者以 上海证 券账 户为基 础 , 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 限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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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公 司注 册的 开放 式基 金账户 , 投资 者办理 场外 认购 、 申 购、 赎回 等业 务 时需具 有开 放式
基金账 户 。 
36、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 
37、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 确 认的 日期 。 
38、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 
39、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 
40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 
41、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 
42、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 
43、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 
44、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 
45、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 
46、 《 业务 规则 》 : 指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发布 实施 的 《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指引》 、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发布实 施的 《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市
开放式 基金 登记 结算 业务 实施细 则》 及销 售机 构业 务规则 等相 关业 务规 则和 实施细 则 。 
47、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 
48、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 
49、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 
50 、 上市 交易 : 指 基金 存 续期间 , 投资 者通过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以集 中竞价 的方
式买卖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 
51、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 
52、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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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机 构的 操作 ,包 括系 统内转 托管 和跨 系统 转托 管 。 
53、 系 统内 转托 管: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在 登记 结算 系统 内不 同销售 机
构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系 统内 不同会 员单 位之 间进 行转 托管的 行为 。 
54、 跨 系统 转托 管: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在 登记 结算 系统 和证 券登记 系
统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 
55、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 
56、 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 
57、元 :指 人民 币元 。 
58、 基金 收益 :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 
59、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 
60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 
61、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 
62、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 
63 、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款 (含 协
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停 牌股 票、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64 、 摆动 定价 机制 : 指 当 开放式 基金 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时 , 通过 调整基 金份 额净值 的方
式, 将基 金调 整投资 组合 的市场 冲击 成本 分配 给实 际申购 、 赎回 的投资 者 , 从而减 少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响 ,确 保投 资者 的合 法权益 不受 损害 并得 到公 平对待 。 
65、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媒介 。 
66、不 可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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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设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联系人 :李彬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注 册资本 为 23800 万元 ,公 司股权 结构 如下 :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62.2%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3.9% 
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 13.9% 
天津海 鹏科 技咨 询有 限公 司 10% 
合计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本 情况 
杨明辉 先生: 董事 长、 党 委书记 ,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执行 董事、 总经 理 , 硕士, 高
级经济 师。 曾 任中 信证 券 公司董 事、 襄 理、 副 总经 理, 中信 控股 公司 董事、 常务副 总裁, 中
国建银 投资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党 委副 书记 、 执 行董 事、 总裁 , 兼 任信 诚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证通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等 。 
Barry Sean McInerney 先 生 : 董 事 , 硕 士 。 现 任 万 信 投 资 公 司 (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 )总 裁兼 首席 执行官 。曾 在多 家北 美领 先的金 融机 构担 任高 级管 理职位 。 
李一梅 女士 : 董 事、 总 经 理, 硕 士。 兼 任证 通股 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华夏 基金 (香港) 有
限公司 董事 。 曾 任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基金 营销 部总 经理 、 营 销总监 、 市 场总
监,上 海华 夏财 富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执行 董事 、总 经理等 。 
杨冰先 生: 董事 , 硕 士。 现 任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资产管 理业 务行 政负 责人 。 曾任 中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部 交易 员 、 资 产管 理业 务投资 经理 、 资产 管理 业务 投资主 管 等 。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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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祖六 先生 : 董 事, 博士 , 教授 。 现 任春 华资 本集 团主席 。 曾 任国 际货 币基 金组织 高级
经济学 家, 达沃 斯世 界经 济论坛 首席 经济 学家 , 高 盛集团 大中 华区 主席 、 合 伙人、 董事 总经
理。 
葛小波 先生 : 董 事, 硕士 。 中信 证券 党委 委员 、 董 事总经 理。 葛先 生于2007 年荣获 全国
金融五 一劳 动奖 章。 
朱武祥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教授 。 现 任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金融 系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兼任北 京建设 (香 港上市) 、华夏 幸福 基业、 中海油 海洋工 程、东 兴证 券、中 兴通讯
等五家 上市 公司 独立 董事 。 
贾建平先 生: 独立董 事, 大学本科 ,高 级经济 师。 现已退休 。兼 任东莞 银行 独立董事 。
曾任职 于北京 工艺品 进出 口公司 、美国 纽约中 国物 产有限 公司( 外派工 作) , 曾担任 中国银
行信托 咨询 公司 副处 长、 处长 , 中 国银 行卢森 堡公 司副总 经理 , 中国银 行意 大利代 表处 首 席
代表, 中银 集团 投资 管理 公司副 董事 长、 总经 理, 中国银 行重 组上 市办 公室 、 董事 会秘 书办
公室、 上市 办公 室总 经理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谢德仁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教授 。 现 任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会计 学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兼任中 华联合 人寿 保险股 份有限 公司、 博彦 科技股 份有限 公司( 上市 公司) 、 朗新 科
技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中国 会计 学会 第八 届理 事会理 事, 中国 会计 学会 财务成 本分 会第
八届理 事会 副会 长。 
张霄岭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博士。 现 兼 任上 海高 级金 融学院 客座 教授 、 清 华大 学五道 口金
融学院 特聘 教授 。 曾任 中国 技术进 出口 总公 司项 目经 理、 美国 联邦 储备 委员 会 ( 华盛顿 总部 )
经济学 家、 摩根 士丹 利 ( 纽约总 部) 信用 衍生 品交 易模型 风险 主管 、 中 国银 监会银 行监 管三
部副主 任等 。 
刘义先 生: 副总 经理 , 硕 士。 现 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党委 委员 。 曾 任中 国人民 银行
总行计 划资 金司 副主 任科 员、 主 任科 员, 中 国农 业发 展银行 总行 信息 电脑 部信 息综合 处副 处
长(主 持工作) ,华 夏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监事、 党办 主任、 养老金 业务总 监, 华夏资 本管理
有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总经 理等。 
阳琨先 生: 副总 经理 、 投 资 总监 , 硕 士。 现任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党 委委 员。 曾 任中
国对外 经济贸 易信托 投资 有限公 司财务 部部门 经理 ,宝盈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经 理助理 ,
益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投 资部部 门经 理, 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股 票投 资部 副总经 理等 。 
周璇女 士: 督察 长, 硕士。 现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纪委 书记 。 曾 任华 夏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曾任 职于中 国证 监会 、北 京金 融街建 设开 发公 司。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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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一夫 先生 : 监 事长 , 硕 士。 现 任鲍 尔太 平有 限公 司总裁 , 负 责总 部加 拿大 鲍尔公 司在
中国的 投资 活动 , 兼 任三 川能源 开发 有限 公司 董事 、 中 国投 资协 会常务 理事 。 曾 任国 际金 融
公司 ( 世界 银行 组织 成员 )驻中 国的 首席 代表 ,华 夏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等。 
史 本良 先生 :监事 ,硕 士, 注册 会计 师。现 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计划 财务 部B 角。
曾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计划 财务 部总 监等 。 
杨维华 先生: 监事, 硕士 。 现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风 险管 理部B 角。 曾 任 中信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风 险管 理部 总监等 。 
宁晨新 先生 : 监 事, 博士 , 高级 编辑 。 现 任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 室总 监、 董 事会
秘书( 兼) 。曾 任中 国证 券 报社记 者、 编辑 、办 公室 主任、 副总 编辑 ,中 国政 法大学 讲师 。 
汪贵华 女士 : 监 事, 博士。 现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党委 委员 。 曾 任财 政部 科研所 助
理研究 员 、 中 关村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计 划资 金部 总经 理、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财务总 监 等 。 
李彬女 士: 监事 , 硕 士。 现 任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合规部 执行 总经 理、 信息 披露负 责
人。 曾 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基金 管理 部项 目经 理、 中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监察 稽核
部高级 副总 裁、 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法 律监 察部 总监等 。 
2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荣膺女 士 , 北 京大 学光 华管 理学院 会计 学硕 士 。 2010 年7月加 入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曾任研 究发 展部 高级 产品 经理, 数量 投资 部研 究员 、 投资 经理 、 基 金经 理助 理等, 现任 数量
投资部高级副总裁 ,上证 主要消费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2015
年11 月6 日起 任职 ) 、MSCI中国A 股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6年10月
20 日起 任职 ) 、MSCI 中国A 股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6 年10
月20日 起任 职) 、 华夏 中证500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6 年10
月20日 起任 职) 、 华夏 中证500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6 年10月20日起
任职) 、 华 夏沪 港通 上 证50AH 优 选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经 理 (2016 年10 月27 日起
任职) 、华 夏智 胜价 值成 长 股票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2018 年3月6 日起任 职) 。 
3 、本 公司 量化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主任: 张弘 弢先 生,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基金 经理 。 
成员: 阳琨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投资 总监 ,基 金经 理。 
徐猛先 生,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数 量投 资部 总监 ,基金 经理 。 
宋洋女 士,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数 量投 资部 总监 ,基金 经理 。 
4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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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将根 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按照 招募 说明书列 明的 投资目 标、 策略及 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法》的行 为, 并建立 健全 内部控 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违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3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基金 法》 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制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加 强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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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 照法 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 督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为 。 
5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利益。 
(2)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 己、被代 理人 、被代 表人 、受雇人 或任 何其他 第三 人谋取 不
当利益 。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全面 性原 则、 有 效性 原则 、 独 立性 原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 防 火墙原 则和
成本收 益原 则建 立了 一套 比较完 整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该内部 控制 体系 由一 系列 业务管 理制 度
及相应 的业务 处理、 控制 程序组 成,具 体包括 控制 环境、 风险 评 估、控 制活 动、信 息沟通 、
内部监 控等 要素 。 公司 已 经通过 了 ISAE3402 ( 《鉴 证业务 国际 准则 第 3402 号 》 ) 认 证 , 获 得
无保留 意见 的控 制设 计合 理性及 运行 有效 性的 报告 。 
1 、控 制环 境 
良 好 的 控制 环 境包 括 科学的 公 司 治理 、 有效 的 监督管 理 、 合理 的 组织 结 构和有 力 的 控
制文化 。 
(1) 公 司引 入了 独立 董事 制度, 目前 有独 立董 事 3 名。 董 事会 下设 审计委 员 会等专 门
委员会 。公 司管 理层 设立 了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等专 业委 员会 。 
(2 )公 司各 部门 之间 有明 确的授 权分 工 ,既 互相 合 作, 又互 相核 对和 制衡 , 形成了 合
理的组 织结 构。 
(3) 公 司坚 持稳 健经 营和 规范运 作, 重视 员工的 合 规守法 意识 和职 业道 德的 培养, 并
进行持 续教 育。 
2、风 险评 估 
公司各 层面 和各业 务部 门 在确定 各自 的目标 后, 对 影响目 标实 现的风 险因 素 进行分 析。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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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 可控风 险,风 险评 估的目 的是决 定是否 承担 该风险 或减少 相关业 务; 对于可 控风险 ,
风险评 估的 目的 是分 析如 何通过 制度 安排 来控 制风 险程度 。 风险 评估 还包 括各 业务部 门对 日
常工作 中新 出现 的风 险进 行再评 估并 完善 相应 的制 度, 以及 新业 务设 计过 程中 评估相 关风 险
并制定 风险 控制 制度 。 
3、控 制活 动 
公司对 投资 、 会计 、 技 术 系统和 人力 资源 等主 要业 务制定 了严 格的 控制 制度 。 在 业务 管
理制度 上, 做到 了业 务操 作流程 的科 学、 合理 和标 准化, 并要 求完 整的 记录 、 保存 和严 格的
检查、 复核; 在岗位 责任 制度上 , 内部 岗位 分工 合 理、 职责 明确 , 不相 容的 职务、 岗 位分 离
设置, 相互 检查 、相 互制 约。 
(1) 投资 控制 制度 
投 资 决 策委 员 会是 公 司的最 高 投 资决 策 机构 , 负责资 产 配 置和 重 大投 资 决策等 ; 基 金
经理小 组负 责在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资产 配置 基础 上进 行组合 构建 , 基金 经理 领导 基金经 理小 组
在基金 合同 和投 资决 策权 限范围 内进 行日 常投 资运 作; 交易 管理 部负 责所 有交 易的集 中 执 行 。 
① 投 资 决策 与 执行 相 分离。 投 资 管理 决 策职 能 和交易 执 行 职能 严 格隔 离 ,实行 集 中 交
易制度 ,建 立和 完善 公平 的交易 分配 制度 ,确 保各 投资组 合享 有公 平的 交易 执行机 会。 
② 投 资 授权 控 制。 建 立明确 的 投 资决 策 授权 制 度,防 止 越 权决 策 。 投 资 决策委 员 会 负
责制定 投资 原则 并审 定资 产配置 比例 ; 基 金经 理小 组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确定 的范围 内, 负责
确定与 实施 投资 策略 、 建 立和调 整投 资组 合并 下达 投资指 令, 对于 超过 投资 权限的 操作 需要
经过严 格的 审批 程序 ; 交易 管理部 依据 基金 经理 或基 金经理 授权 的小 组成 员的 指令负 责交 易
执行。 
③ 警 示 性控 制 。按 照 法规或 公 司 规定 设 置各 类 资产投 资 比 例的 预 警线 , 交易系 统 在 投
资比例 达到 接近 限制 比例 前的某 一数 值时 自动 预警 。 
④ 禁止 性控 制 。 根据 法律 、 法 规和 公司 相关规 定 , 基金禁 止投 资受 限制 的证 券并禁 止从
事受限 制的 行为 。交 易系 统通过 预先 的设 定, 对上 述禁止 进行 自动 提示 和限 制。 
⑤ 多 重 监控 和 反馈 。 交易管 理 部 对投 资 行为 进 行一线 监 控 ;风 险 管理 部 进行事 中 的 监
控;监 察稽 核部 门进 行事 后的监 控。 在监 控中 如发 现异常 情况 将及 时反 馈并 督促调 整。 
(2) 会计 控制 制度 
① 建立 了基 金会 计的 工作 制度及 相应 的操 作和 控制 规程, 确保 会计 业务 有章 可循。 
② 按照 相互 制约 原则 , 建立 了基金 会计 业务 的复 核制 度以及 与托 管人 相关 业务 的相互 核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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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监督 制度 。 
③ 为了 防范 基金 会计 在资 金头寸 管理 上出 现透 支风 险,制 定了 资金 头寸 管理 制度。 
④ 制定 了完 善的 档案 保管 和财务 交接 制度 。 
(3) 技术 系统 控制 制度 
为 保 证 技术 系 统的 安 全稳定 运 行 ,公 司 对硬 件 设备的 安 全 运行 、 数据 传 输与网 络 安 全
管理、 软硬 件的 维护 、 数 据的备 份、 信息 技术 人员 操作管 理、 危机 处理 等方 面都制 定了 完善
的制度 。 
(4)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公 司 建 立了 科 学的 招 聘解聘 制 度 、培 训 制度 、 考核制 度 、 薪酬 制 度等 人 事管理 制 度 ,
确保人 力资 源的 有效 管理 。 
(5) 监察 制度 
公 司 设 立了 监 察部 门 ,负责 公 司 的法 律 事务 和 监察工 作 。 监察 制 度包 括 违规行 为 的 调
查程序 和处 理制 度, 以及 对员工 行为 的监 察。 
(6) 反洗 钱制 度 
公 司 设 立了 反 洗钱 工 作小组 作 为 反洗 钱 工作 的 专门机 构 , 指定 专 门人 员 负责反 洗 钱 和
反恐融 资合 规管 理工 作; 各相关 部门 设立 了反 洗钱 岗位 , 配 备反 洗钱负 责人 员。 除建 立健 全
反洗钱 组织 体系 外, 公司 还制定 了 《 反洗 钱工 作内 部控制 制度 》 及 相关 业务 操作规 程, 确保
依法切 实履 行金 融机 构反 洗钱义 务。 
4、信 息沟 通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 公 司 员 工 及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可 以 充 分 了 解 与 其 职 责 相 关 的 信 息 , 信 息 及 时 送 交 适 当 的
人 员 进 行 处 理 。 目 前 公 司 业 务 均 已 做 到 了 办 公 自 动 化 , 不 同 的 人 员 根 据 其 业 务 性 质 及 层
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5、内 部监 控 
公 司 设 立了 独 立于 各 业务部 门 的 稽核 部 门, 通 过定期 或 不 定期 检 查, 评 价公司 内 部 控
制制度 合理 性 、 完备 性和 有效性 , 监督 公司各 项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确保公 司各 项 经
营管理 活动 的有 效运 行 。 
6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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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2004 年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伍 佰亿壹 仟零 玖拾 柒万 柒仟 肆佰捌 拾陆 元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5096 
中国建设 银行 成立于1954 年10 月, 是一 家国内 领先 、国际知 名的 大型股 份制 商业银行 ,
总部设 在北 京。 本行 于2005 年10 月在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 挂牌上 市( 股 票代 码939),于2007 年9 月
在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上 市( 股票 代码601939) 。 
2017年6月 末, 本集 团资 产 总额216,920.67 亿元 , 较 上 年末增 加7,283.62 亿 元, 增 幅3.47% 。
上 半 年 , 本集 团 实现 利 润总 额1,720.93 亿元 , 较上 年同 期 增 长1.30% ; 净利 润较 上 年 同 期增
长3.81% 至1,390.09 亿 元, 盈利水 平实 现平 稳增 长。 
2016 年,本集团先后获 得 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100 余项重要奖项。荣获《欧 洲货币》
“2016 中国最 佳银行 ” , 《 环球金融 》 “2016 中 国最佳 消费者银 行” 、 “2016 亚太 区最佳流 动性
管理银 行” , 《机 构投 资者》 “人民 币国 际化 服务 钻石 奖” , 《 亚洲 银行 家》 “ 中国 最佳大 型零 售
银行奖 ” 及 中国 银行 业协 会 “年 度最 具社 会责 任金 融机构 奖” 。 本集 团在 英国 《银行 家》 2016
年“世界 银行1000 强 排名 ”中,以 一级 资本总 额继 续位列全 球第2 ;在美 国《 财富》2016 年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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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500 强 排名 第22 位。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 下设 综合 处、 基金市 场处 、 证券 保险 资产 市场处 、
理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 、QFII 托管处、 养 老金 托管 处、 清算处 、 核 算处、 跨境 托 管运营 处、 监
督稽核处 等10 个职能 处室 ,在上海 设有 投资托 管服 务上海备 份中 心,共 有员 工220余 人。 自
2007 年 起, 托管 部连 续聘 请外部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托 管业务 进行 内部 控制 审计 , 并已 经成 为常
规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纪伟,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总 经理, 曾先 后在 中国 建设 银行南 通分 行、 总行 计划 财务部 、 信
贷经营 部任 职, 并在 总行 公司业 务部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授信 审批 部担 任领 导职务 。 其 拥有
八年托 管从 业经 历, 熟悉 各项托 管业 务,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龚毅 , 资 产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北京 市分 行国 际部 、 营 业部 并
担任副 行长 ,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务 和集 团客 户业 务等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郑绍平,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理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行 总行 投资部 、委 托代理部 、
战略客 户部 , 长期从 事客 户服务 、 信贷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 经
验。 
黄秀莲 ,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 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原玎 , 资 产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总行 国际 业务 部, 长期从 事 海
外机构 及海 外业 务管 理、 境内外 汇业 务管 理、 国外 金融机 构客 户营 销拓 展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户
为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 实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R)QFII 、(R)QDII 、 企业年 金等 产品 在 内的托 管业 务
体系 , 是 目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种 最齐 全的 商业 银 行 之一 。 截 至2017 年二 季度 末, 中国 建设 银
行已托管759只 证券 投资基 金。中国 建设 银行专 业高 效的托管 服务 能力和 业务 水平,赢 得了
业内的高 度认同。 中国建 设银行连 续11 年 获得《 全 球托管人》 、 《财资》 、 《环 球金融》 “ 中国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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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托 管银 行” 、 “中 国最 佳次托 管银 行” 、 “最 佳托 管专家 ——QFII ” 等奖项 , 并在2016 年被
《环球 金融 》评 为中 国市 场唯一 一家 “最 佳托 管银 行”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配 备了专 职内 控合 规人 员负 责托管 业务 的
内控合 规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内 控合 规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 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 、监 督方 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新 一代托 管应 用监督 子系统” ,严 格按照 现行法 律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管理 人运 作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资 组 合等情 况进 行监 督。 在日 常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提 供的 基金 清算 和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用 的提 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2 、监 督流 程 
(1)每 工作日 按时通 过新 一代托管 应用 监督子 系统 ,对各基 金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等 情
况进行 监控 , 如发现 投资 异常情 况 , 向 基金管 理人 进行风 险提 示 , 与基 金管 理 人进 行情 况 核
实,督 促其 纠正 ,如 有重 大异常 事项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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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 款指令 后, 对指 令要 素等 内容进 行核 查。 
(3)根 据基金 投资运 作监 督情况, 定期 编写基 金投 资运作监 督报 告,对 各基 金投资 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性 和投 资独 立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 送中国 证监 会。 
(4)通 过技术 或非技 术手 段发现基 金涉 嫌违规 交易 ,电话或 书面 要求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华夏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 张 德根 
网址:www.ChinaAMC.com 
2 、场外 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王 嘉朔 
网址:www.ccb.com 
(2)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彭 纯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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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 :王 菁 
网址:www.bankcomm.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3)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电话:010-65556689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 :方 爽 
网址:bank.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4) 上海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大 道 98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8 号 中融 碧玉 蓝天 大 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电话:021-38523692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 :施 传荣 
网址:www.shr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999 
(5) 河北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 安北大 街 28 号 
办公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 志强 
电话:0311-88627522 
传真:0311-88627027 
联系人 :王 栋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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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heb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9999 
(6)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 :尹 伶 
网址:www.tx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7)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 北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操 
电话:010-63130889-8369


传真:010-58325282 联系人 :刘 宝文 网址:8.jrj.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0-7771 (8) 上海 挖财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 799 号 5 层 01 、02 、03 室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胡 燕亮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联系人 :李 娟 网址:www.wacaijiji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50810673 (9)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股 份有限 公司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2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801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801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 :童 彩平 网址:www.zlfund.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10)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021-54509998-7019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潘 世友 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11 )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021-20613635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 :胡 锴隽 网址:www.ehowbuy.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12)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 街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1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西 塔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3 电话:18205712248 联系人 :韩 爱彬 网址:www.antfortune.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188 (13)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 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 :黄 辉 网址:www.erich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99 (14)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 西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 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8910240 联系人 :胡 璇 网址:www.5i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15)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 峪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华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电话:010-62020088-6006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 :翟 飞飞 网址:www.myfund.com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6661 (16)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伟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61101630 联系人 :曹 怡晨 网址:http://a.lead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7-6266 (17) 浙江 金观 诚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 路 45 号( 锦昌 大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 路 45 号锦 昌大 厦一 楼 金观诚 财富 法定代 表人 :徐 黎云 电话:0571-88337717 传真:0571-88337666 联系人 :孙 成岩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8-0058 (18) 嘉实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办公楼 二 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91 号金 地中 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电话:010-85097570 传真:010-85097308 联系人 :余 永键 网址:www.harvestw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21-8850 (19) 北京 创金 启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 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5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电话:010-66154828-809 传真:010-88067526 联系人 :张 晶晶 网址:www.5irich.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62-818 (20)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1809 法定代 表人 :沈 伟桦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 :程 刚 网址:www.yixin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200 (21) 众升 财富 (北 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 环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 表人 :王 斐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105 联系人 :付 少帅 网址:www.wy-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6-9988 (22) 深圳 腾元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卓越 世纪 中心 1 号楼 1806-1808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卓越 世纪 中 心 1 号楼 1806-1808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曾 革 电话:0755-33376853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6 传真:0755-33065516 联系人 :鄢 萌莎 网址:www.tenyuan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7-7899 (23) 通华 财富 (上 海)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同丰 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杨高 南 路 799 号陆 家嘴 世纪金 融广 场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马 刚 电话:021-60818757 、13916871276 传真:021-60818280 联系人 :周 晶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9-5156 (24)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 发区宏 达北 路 10 号 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20 号乐 成中 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电话:13501068175 传真:010-56810630 联系人 :马 鹏程 网址:www.cht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8-0618 (25)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 :丁 向坤 网址: www.hcjijin.com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9059 (26) 北京 钱景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 :魏 争 网址:www.niuji.net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6885 (27) 上海 久富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莱 阳路 2819 号 1 幢 10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403 号信 息大 厦 1215 室 法定代 表人 :赵 惠蓉 电话:021-68682279 转 604 传真:021-68682297 联系人 :潘 静洁 网址:www.jfct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21-9898 (28) 北京 新浪 仓石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 旺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 (西扩 )N-1、N-2 地 块新 浪总部 科 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 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 西扩 )N-1、N-2 地 块新浪 总 部科研 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昭琛 电话:010-60619607 传真:010-62676582 联系人 :付 文红 网址:www.xincai.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2675369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8 (29)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电话:15201924977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 :兰 敏 网址:www.66zich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6788 (30)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场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梅 路 1801 号凯 科国 际大 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联系人 :陈 云卉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3999 (31)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 镇路潘 园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 海泰 和经 济 发 展 区)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488 号太 平金 融大 厦 1503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电话:021-35385521*210 传真:021-55085991 联系人 :蓝 杰 网址:www.jiyu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5369 (32) 北京 虹点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 体育场 北路 甲 2 号裙 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 2 号裙 房 2 层 222 单元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9 法定代 表人 :郑 毓栋 电话:010-65951887 传真:010-65951887 联系人 :姜 颖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8-0707 (33) 深圳 富济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 街道科 苑南 路高 新南 七道 惠恒集 团二 期 418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南 路高 新南 七道惠 恒集 团二 期 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刘 鹏宇 电话:18938644421 传真:0755-83999926 联系人 :马 力佳 网址:www.jinqianwo.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83999907 (34) 上海 陆金 所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 :宁 博宇 网址:www.lufund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35) 大泰 金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 中路 222 号 南京 奥体 中心 现代五 项 馆 21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 505 号 东方 纯一 大厦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电话:13671788303 传真:021-20324199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0 联系人 :刘 璐 网址:www.dtfund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8-2266 (36)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 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海珠区 琶洲 大道 东 1 号保 利国际 广场 南 塔 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电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 :吴 煜浩 网址:www.yingmi.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37)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 圳)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 1115-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TEO WEE HOWE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联系人 :叶 健 网址:www.ifastps.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4-0500 (38) 中证 金牛 (北 京)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宣 武门 外大街 甲一 号新 华社 第三 工作 区 A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昊旻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联系人 :孙 雯 网址:www.jnl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09-998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1 (39)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大 兴区 亦庄经 济开 发区 科创 十一 街十八 号院 京东 集团 总部 法定代 表人 :江 卉 电话:010-89189289 、18910325400 传真:010-89180000 联系人 :万 容 网址:http://fund.j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118 、400-098-8511


(40) 中民 财富 基金 销售 (上海 )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 南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199 弄证 大五 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7 层 法定代 表人 :弭 洪军 电话:021-33357030 传真:021-63353736 联系人 :李 娜 网址:www.cmiwm.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6-5716 (41)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 东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联系人 :袁 永姣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18-518 (42) 中欧 钱滚 滚基 金销 售(上 海)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陆家 嘴环 路 333 号 729S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栋嘉 昱大 厦 6 层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2 法定代 表人 :许 欣 电话:021-68609600-5905 传真:021-33830351 联系人 :屠 帅颖 网址:www.qiangungu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700 (43) 天津 万家 财富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天津 自贸 区( 中心 商务区 )迎 宾大 道 1988 号 滨海浙 商大 厦公 寓 2-241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修辞 电话:18511290872 传真:010-59013828 联系人 :邵 玉磊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9013842 (44)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1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 :刘 宏莹 网址:www.citicsf.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45)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电话:021-38676161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3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 :芮 敏祺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46)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7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网址:www.csc.com.cn (47)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 十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 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周 杨 网址:www.guose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48)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霍 达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黄 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4 (49)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 大都 会 广场 5、18 、19 、36 、38、39、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417 联系人 :黄 岚 网址:www.gf.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或 致电各 地营 业网 点 (50)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 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联系人 :郑 慧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51)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 :田 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或 95551 (52)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5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广东 路 689 号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400-888-8001 (53)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 艺路 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599 联系人 :钱 达琛 网址:www.hysec.com (54)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长柳 路 3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华辉 电话:021-38565547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 :乔 琳雪 网址:www.x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55)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6 联系人 :李 良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400-888-8999 (56)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陈 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7 (57)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坚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 :张 煜 网址:www.sw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58) 万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座 18 、19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座 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 :王 鑫 网址:www.wl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33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7 (59) 民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融 中 心 A 座 16-2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冯 鹤年 电话:010-85127609 传真:010-85127641 联系人 :韩 秀萍 网址:www.ms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76 (60)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二 大 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滨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 :蔡 霆 网址:www.ewww.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61)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华 泰证 券 广场、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4011 号港中 旅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深 圳) 联系人 :庞 晓芸 网址:www.ht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62)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贸中 心东 塔 楼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8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贸中 心 东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 :张 治国 网址:www.i618.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3 (63)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 区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市南区 东海 西 路 28 号龙 翔 广场东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晓林 电话:0531-89606165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刘 晓明 网址:www.zxwt.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64)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81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 晓丹 网址:www.dw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30 (65)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9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 :尹 旭航 网址:www.cinda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1 (66)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 :李 春芳 网址:www.cgw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 、0755-33680000 (67)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网址:www.ebsc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400-888-8788 (68) 广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 心主 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电话:020-88836999-5408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 :梁 微 网址:www.gzs.com.cn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0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6 (69)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安 岩岩 网址:www.nesc.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60 (70) 南京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江东 中路 389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江东中 路 389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 国旬 电话:025-58519523 传真:025-83369725 联系人 :王 万君 网址:www.nj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86 (71)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电话:021-51539888 传真:021-65217206 联系人 :张 瑾 网址:www.9625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72) 新时 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 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叶 顺德 电话:010-83561146 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 :田 芳芳 网址:www.xsd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9 (73)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 国联 金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融 一 街 8 号 国联 金融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 :徐 欣 网址:www.gl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0 (74) 浙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江 干区 五星 路 201 号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江 干区 五星 路 201 号浙 商证 券大 楼 8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联系人 :谢 相辉 网址:www.stock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45 (75)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 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电话:021-38631117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2 传真:021-33830395 联系人 :石 静武 网址:www.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76)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 文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联系人 :甘 霖 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8 (77)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 心 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27 、28 楼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4403349 联系人 :郭 磊 网址:www.cf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3-5316 (78) 东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 1 号金 源中 心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电话:0769-22115712 、0769-22119348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 :李 荣、 孙旭 网址:www.dgzq.com.cn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3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8 (79) 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联系人 :程 月艳 、李 盼盼 、党静 网址:www.ccnew.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77 (80)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 :黄 静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81)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网址: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82) 中银 国际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 39 层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4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卫 电话:021-50372474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 :王 炜哲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8888 (83)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信 国际 金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大 厦 4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跃进 电话:0791-86283080 传真:0791-86281305 联系人 :俞 驰 网址:www.gs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791-6285337 (84) 华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 区天府 二 街 198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联系人 :谢 国梅


网址:www.hx168.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8 (85)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限公 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 新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 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天山 区文 艺 路 233 号宏 源大 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电话:010-88085258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5 传真:010-88013605 联系人 :唐 岚 网址:www.swhy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86)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 区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25 联系人 :许 曼华 网址:www.zts.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87)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 表人 :姜 昧军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2-3000 传真:0755-83199511 联系人 :王 雯 网址:www.csco.com.cn (88)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 区笋岗 路 12 号 中民 时代 广 场 B 座 25 、26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电话:0755-25831754 传真:0755-23838750 联系人 :毛 诗莉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8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6 (89)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海口 市南 宝 路 36 号 证券大 厦 4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 :马 贤清 网址:www.jy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72 (90) 华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西藏 自治 区拉 萨市 柳梧新 区察 古大 道 1-1 号 君泰国 际 B 栋 一层 3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6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立 电话:0755-83255199 传真:0755-82707700 联系人 :胡 倩 网址:www.chinali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8-3888 (91) 西部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 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 16-17 楼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 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 16-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电话:029-87417129 传真:029-87424426 联系人 :刘 莹 网址:www.westsec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2 (92)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7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 :张 腾 网址:www.hf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326 、400-889-6326 、0593-95547 (93) 华龙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联系人 :李 昕田 网址:www.hlzqg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68 、400-468-8888 (全国 ) (94)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 :罗 春蓉 、武 明明 网址:www.cic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5051166 (95) 财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杭 大 路 15 号 嘉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 路 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818329 联系人 :夏 吉慧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8 网址:www.ct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36 (96)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肇嘉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032 联系人 :杨 莉娟 网址:www.cf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97)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 深 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 务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电话:0755-88320851 传真:0755-82026942 联系人 :胡 芷境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95532 (98)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 中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联系人 :罗 艺琳 网址:www.zs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9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9 (99) 西藏 东方 财富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 10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永 和 路 118 弄东 方企 业园 24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电话:021-36533016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 :王 伟光 网址:www.xz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7 (100 )联 讯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 区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 电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电话:0755-83331195 联系人 :彭 莲 网址:www.lx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4 (101 )江 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 香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 :刘 爽 网址:www.jh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102 )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 根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0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网址:www.gj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0 (103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 路 166 号 2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 166 号 2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021-50122128 传真:021-50122398 联系人 :徐 方亮 网址:www.cnhbstoc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104 )爱 建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600 号 陆家 嘴商 务 广场 32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600 号 陆家 嘴 商务广 场 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钱 华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联系人 :王 薇 网址:www.aj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96-2502 (105 )华 融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18 号 中国 人 保寿险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 85556153 联系人 :李 慧灵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1 网址:www.hrse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8-9999 (106 )天 风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 新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高科 大厦 四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电话:027-87618882 传真:027-87618863 联系人 :翟 璟 网址:www.tf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5000 (107 )宏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 区人民 南路 二 段 18 号川 信 大厦 10 楼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区 人民 南路 二 段 18 号 川信大 厦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玉明 电话:028-86199278 传真:028-86199382 联系人 :郝 俊杰 网址:www.hx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6-6366 (108 )太 平洋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云南 省昆 明市 青年 路 389 号志 远大 厦 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北展北 街 9 号华 远企 业 号 D 座 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长伟 电话:010-88321717 、18500505235 传真:010-88321763 联系人 :唐 昌田 网址:www.tpy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5-0999 (109 )上 海华 夏财 富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2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 名路 687 号 一幢 二 楼 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一梅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214 联系人 :仲 秋玥 网址:www.amcfortune.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7-5666 3、本 公司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 化增加 或者 减少 基金 销售 机构, 并另 行公 告。 基金 销售机 构 可以根 据情 况增 加或 者减 少其销 售城 市、 网点 。 4 、 场内 销售 机构 本基金 办理 场内 申购 、 赎 回、 交易 业务 的销售 机构 为 具有 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 经 上海 证 券交易 所和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认 可的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 具体会 员单 位 名单可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网站查 询。 (二) 登记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街17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17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明 联系人 :陈 鸿鹄 联系电 话:010-50938870 传真:010-50938907 (三) 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北京 市天 元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朱 小辉 联系电 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联系人 :李 晗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3 经办律 师: 吴冠 雄、 李晗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路202 号领 展企 业广 场 二座普 华永 道中 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单 峰、 赵雪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单 峰、 赵雪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本基 金 已 获中 国证监 会 2016 年 6 月 2 日 证监许 可[2016]1201 号文准予注 册。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存 续期 间为 不定 期。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为1.00 元人 民币 ,认 购价格 为1.00 元 人民 币。 本基金 自2016 年9月19 日至2016年10 月21 日 进行 发售 。募集 期间 ,本 基金 共募 集 682,253,095.50 份基 金份 额 ,有效 认购 户数 为9,337 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 关规 定 , 本 基金 满足 基金合 同生 效条 件 , 基 金合 同于2016 年10月27日 正式 生效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本 基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金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并提出 解 决方 案 , 如转 换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同 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4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 交易 ( 一) 基金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的 上市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具备 上市 条件 ,于 2016 年 11 月 28 日 起 在上海 证 券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交 易 代码:501050 ) ( 二) 上市 交易 规则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遵循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规 则》 、 《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金 上市 规则》 等其 他相 关规 定。 ( 三)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按 照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有 关规 定办理 。 ( 四) 上市 交易 的停 复牌 、暂停 上市 、恢 复上 市和 终止上 市 本基金 的停 复牌 、 暂 停上 市、 恢复 上市 和终止 上市 按照相 关法 律法 规 、 中国 证监会 及 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的 相关 规定 执行。 ( 五) 相关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及上海 证 券交 易所 对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规 则等 相关规 定 内容进 行调 整的 ,基 金合 同相应 予以 修改 ,且 此项 修改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六) 若上海 证 券交 易所、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增加 了基 金上市 交 易的新 业 务,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履 行适当 的程 序后 为本 基金 增加办 理相 应的 新业 务。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与转换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其中 场内 销售机 构为 具有 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 、 经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认可 的会 员单 位 ; 场 外销 售机构 包括 直 销机构 和其 他场 外销 售机 构。 具体 的销 售网 点将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招募 说明 书或 其他相 关公 告 中列明 。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 投 资者应 当 在 销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销 售 业 务 的营 业 场 所 或 按销 售 机 构 提供 的 其 他 方 式办 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1、直 销机 构 本基金 直销 机构 为本 公司 北京分 公司 、 上海 分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 、 南京 分公 司、 杭州 分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5 公司 、 广 州分 公司 、 成都 分 公司 , 设 在北 京 、 上 海、 广 州的投 资理 财中 心以 及电 子交易 平台 。 (1) 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1 层(100033 ) 电话:010-88087226/27/28 传真:010-88087225 (2) 北京 海淀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8 层(100033 ) 电话:010-88066318 传真:010-88066222 (3) 北京 东中 街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中 街29号 东环 广场B 座一 层(100027 ) 电话:010-64185181/82/83 传真:010-64185180 (4) 北京 科学 院南 路投 资 理财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科学 院南 路9 号( 新科 祥 园小区 大门 口一 层) (100190 ) 电话:010-82523197/98/99 传真:010-82523196 (5) 北京 崇文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8 层(100033 ) 电话:010-88066442 传真:010-88066214 (6) 北京 亚运 村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8 层(100033 ) 电话:010-88066552 传真:010-88066480 (7) 北京 朝外 大街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8 层(100033 ) 电话:010-88066460 传真:010-88066130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6 (8) 北京 东四 环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八里 庄西里100 号1幢103 号(100025 ) 电话:010-85869585 传真:010-85869575 (9) 上海 分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1318 号101A 室(200120 ) 电话:021-58771599 传真:021-58771998 (10) 上海 静安 嘉里 投资 理财中 心 地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南京 西路1515 号 静安 嘉里 中心 办公楼 一座2608 单元 (200040 ) 电话:021-60735022 传真:021-60735010 (11) 深圳 分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 街道益 田路6001 号太 平金 融大厦40层02室(518038 ) 电话:0755-82033033/88264716/88264710 传真:0755-82031949 (12) 南京 分公 司 地址: 南京 市鼓 楼区 汉中 路2号 金陵 饭店 亚太 商务 楼30层B区(210005 ) 电话:025-84733916/3917/3918 传真:025-84733928 (13) 杭州 分公 司 地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 区杭大 路1 号黄 龙世 纪广 场B 区4 层G05 、G06室(310007 ) 电话:0571-89716606/6607/6608/6609 传真:0571-89716611 (14) 广州 分公 司、 广州 天河投 资理 财中 心 地址: 广 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5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主 塔写字 楼第50层02单 元 (510623 ) 电话:020-38461058 、020-37277484 传真:020-38067182 (15) 成都 分公 司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7 地址: 成 都市 高新 区交 子大 道177 号中 海国 际中 心B 座1 栋1单元14 层1406-1407号( 610000 ) 电话:028-65730073/75 传真:028-86725411 (16) 电子 交易 本公司 电子 交易 包括 网上 交易、 移动 客户 端交 易等。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 统或移 动客 户端 办理 基金 的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 具体 业务办 理情 况及 业务 规则 请登录 本公 司 网站查 询。 本公 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 2、代 销机构 本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名 称、 住 所等信 息请 详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五 、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中 “ (一 ) 销售机 构” 的相 关描 述。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加或 者减 少销 售机 构, 并另行 公告 。 销 售机 构可 以根据 情况 增加或 者减 少其 销售 城市 、网点 。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本基 金的开 放日 为港 股通 交易 日,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 或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时 除外 。 场 内申购 赎回 的办理 时间 为 9:30-11:30 和 13:00-15:00。场 外申 购赎 回的 办理 时间 以 场外 销售 机 构规定 为准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变更或 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已 于 2016 年 11 月 28 日 开放 日常 申购 、赎 回 、定期 定额 申购 业务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或 者赎回或 者转换 。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且登 记机 构确 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 行计算 。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8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 4 、赎 回遵 循“ 先 进先 出”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 5 、场内 申购和 赎回业 务遵 循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相关 业 务规定 , 若相 关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 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或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对场内 申购 、 赎 回业 务规 则有新 的规 定, 将按 新规 定进行 , 基 金合 同相 应予 以修改 , 且 此项 修改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6 、投资 人通过 场外申 购、 赎回应使 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的 上海开 放 式基金 账户 , 通 过场 内申 购、 赎 回应 使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开 立的 证券账 户。 7 、投资 者办理 申购、 赎回 等业务时 应提 交的文 件和 办理手续 、办 理时间 、处 理规则 等 在遵守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 投 资者 通过场 外申 购时 , 代销 机构 每次 最低 申购 金额为1,000.00 元 (含 申购 费 , 定 期 定额 不受此限制 ) ,直销 机构 或 华夏财富 每 次最低申购金 额为10.00 元(含申购费 ) 。投资 者 通过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场内 申购时 , 每 笔申 购金 额应为1元 的整 数倍, 且不 低于1,000 元 (含 申 购费) 。 具 体业 务办 理请 遵 循各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规定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办 理 场 外 赎 回 时 , 在 直 销 机 构 或 华 夏 财 富 每 次 赎 回 申 请 不 得 低 于 10.00 份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回 时或赎回后在 直 销机构或 华夏财富 保留的 基金份 额 余额 不足10.00 份的,在 赎回时 需一次全 部赎回。 具体业 务办理请 遵循 基金管理人 直销机 构 及华夏 财富 的相 关规 定。 在其他 场外 销售 机构 (网 点) 每 次赎 回申 请不 得低 于100.00 份 基金 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时或 赎回 后在 其他 场外 销售机 构 (网 点) 保留 的 基金份 额余 额不 足100.00 份 的, 在赎 回时 需 一次全 部赎 回。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办理 场内 赎回 时, 单笔赎 回的 基 金份额 为1 份的 整数 倍。 具 体业务 办理 请遵 循各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规定 。 3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9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款项 , 申 购 成 立, 申 购是 否 生效 以基 金登 记机 构确 认为准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 回成 立, 赎回 是 否生效 以基 金登 记机 构确 认为准 。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赎 回申 请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 支付赎 回款 项。 在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办 法参 照 基 金合 同有 关条款 处理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 或赎 回 申 请 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 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 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 可 在T+2日后 (包 括该 日 ) 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 方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 申购 款项退 还给 投资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申请。 申请的 确认 以登记 机构或 基金管 理人 的确认 结果为 准。对 于申 请的确 认情况 , 投资人 应及 时查 询。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的 前提下 ,对 上述业务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并 提 前公告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 、投 资者 在申 购基 金份 额 时需交 纳 申 购费 。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前端申购费率 50 万 元以 下 1.5% 50 万 元以 上( 含 50 万元 )-200 万元 以下 1.2% 200 万 元以 上( 含 200 万 元)-500 万 元以 下 0.8% 500 万 元以 上( 含 500 万 元) 每笔1,000.00 元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0 申购费 由申 购人 承担 ,用 于市场 推广 、销 售、 登记 等各项 费用 。 2 、本基 金赎回 费由赎 回人 承担,在 投资 者赎回 基金 份额时收 取。 费率随 基金 份额的 持 有期限 的增 加而 递减 ,具 体如下 :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 天以 内 1.5% 7 天以 上( 含 7 天)-30 天 以内 0.75% 30天以 上( 含30 天)-365 天以内 0.5% 365 天 以上 (含 365 天) 0 对于赎 回时 份额 持有 不满 30 天的 ,收 取的 赎回 费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对 于赎 回时份 额 持有满 30 天 不满 90 天 收 取的赎 回费 ,将 不低 于赎 回费总 额的 75% 计 入基 金 财产; 对于 赎 回时份 额持 有 满 90 天不满 180 天收 取的 赎回 费, 将 不 低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50% 计 入基金 财产 ; 对赎回 时份 额持 有期 长于 180 天 (含 180 天 )收 取 的赎回 费, 将不 低于 赎回 费总额 的 25% 计入基 金财 产。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 如 网上 交易 、 移动 客户 端交 易 ) 等进 行基金 交易 的投 资者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要 求履 行必 要手续 后, 基金 管 理 人可 以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 5 、当发 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采用摆动 定价 机制, 以确 保基金 估 值的公 平性 ,具 体处 理原 则与操 作规 范遵 循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自 律规则 的规定 。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前端申 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申购费 率/ (1+ 申购 费率 ) 申购份 额= ( 申购 金额- 前端申购 费用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前端申 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申购份 额= (申 购金 额- 前端申 购费 用)/T 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1 场外申 购份 额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场内 申购 份额 先按 四舍五 入的 原则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再按 截位 法保 留到整 数位 , 小数部 分对 应的 申购 资金 退还投 资者 。 例 一:假定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30 元,四 笔 场外申购金额分别为1,000.00 元、50 万 元、200 万 元和500 万 元, 则各笔 申购 负担 的前 端申 购费用 和获 得的 基金 份额 计算如 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 500,000.00 2,000,000.00 适用前 端申 购费 率(b) 1.5% 1.2% 0.8% 前端申 购费 (c=a*b/ (1+b)) 14.78


5,928.85


15,873.02


该类基 金份 额净 值(d) 1.230 1.230 1.230 场外申 购份 额(e= (a-c )/d ) 800.99


401,683.86


1,613,111.37


若该投资 者场外 申购 金额 为500 万 元,则 申购 负担的 前端申购 费用 和获得 的基 金份额 计 算如下 : 申购4 申购金 额( 元,a ) 5,000,000.00 前端申 购费 (b ) 1,000.00 该类基 金份 额净 值(c ) 1.230 场外申 购份 额 (d= (a-b)/c ) 4,064,227.64 例 二:假定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30 元,四 笔场内申购金额分别为1,000.00 元、50 万 元、200 万 元和500 万 元, 则各笔 申购 负担 的前 端申 购费用 和获 得的 基金 份额 计算如 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 500,000.00 2,000,000.00 适用前 端申 购费 率(b) 1.5% 1.2% 0.8% 前端申 购费 (c=a*b/ (1+b)) 14.78


5,928.85


15,873.02


该类基 金份 额净 值(d) 1.230 1.230 1.230 申购份 额(e= (a-c )/d ) 800.99


401,683.86


1,613,111.37


场内申 购份 额(f ) 800 401,683 1,613,111 退还申 购资 金(g= (e-f )*d ) 1.22 1.06 0.46 若该投资 者场内 申购 金额 为500 万 元,则 申购 负担的 前端申购 费用 和获得 的基 金份额 计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2 算如下 : 申购4 申购金 额( 元,a ) 5,000,000.00 前端申 购费 (b ) 1,000.00 该类基 金份 额净 值(c ) 1.230 申购份 额(d= (a-b)/c ) 4,064,227.64 场内申 购份 额(e ) 4,064,227 退还申 购资 金 (f= (d-e )*c ) 0.79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 结果 均按四 舍五 入方法, 保留 到小数 点后2 位,由此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 财产承 担。 例 三: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T 日 赎回10,000.00 份 , 持 有期 限 半年 , 该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250 元,则 其获 得的 净赎 回金 额计算 如下 : 赎回金 额=10,000.00× 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00× 0.5%=62.5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0-62.50=12,437.50 元 3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当日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T+1 日公告 , 计 算公 式为 计算 日基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计 算 日 基金 份额 余 额 。 基金 份 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 留 到小 数 点 后3位 ,小 数 点 后 第4 位四舍 五入 。如 遇特 殊情 况,经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八) 拒绝 或暂 停 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 出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且 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3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等因异 常情 况无 法办 理申 购业务 。 7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 请有可 能导 致单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比 例 达到或 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8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2 、3 、5、6、8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申 购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 认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 停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继 续接 受赎 回申 请可 能 会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当 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额 支付 , 对 于场外 赎回申 请,应 将可 支付部 分按单 个账户 申请 量占申 请总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回 申请人 , 未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 付, 并以后 续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依 据计 算赎 回金 额。 若 出现 上述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4 第 4 项 所述 情形 , 按 基金 合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场外 申请 赎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 对 于场 内赎 回申请 , 按 照上 海证 券交 易所及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有关规 定办 理。 在暂 停赎 回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 选 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理。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受基 金的 赎回申 请 ;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 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 指定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 (4 ) 如 果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 在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20% 以 上的大 额 赎回申 请情 形下 ,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全部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支 付全 部 投资人 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产 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 以延期 办理 赎回 申请 。具 体分为 两种 情况 :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5 ①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支 付其 他投 资人 的全 部赎回 申请 , 为了 保护 其他 赎回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对于 其 他 投 资人 的 赎 回 申 请按 正 常 程 序进 行 。 对 于 单个 投 资 人 超过 基 金 总 份额 20% 以 上的 大额 赎回 申请, 基金管 理人 在剩 余支 付能 力范围 内对 其按 比例 确认 当日受 理的 赎 回份额 , 未 确认 的赎 回部 分作自 动延 期处 理。 延期 的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优 先权 并以下 一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 回为止 。 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 则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②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仅 支付 其 他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也有 困难 时 , 则 所有 投资 人的赎 回 申请 ( 包括 单个 投资 人超 过 基金总 份额 20% 以 上的 大 额赎回 申请 和其 他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 都按照 上述 “ (2 )部 分延 期赎回 ”的 约定 一并 办理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介 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情 况消除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新 开放 日公 布最 近 1 个开放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最 迟于重新 开放 日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也可 以根 据实 际情 况在 暂停公 告中 明确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 时间, 届时 不再 另行 发布 重新开 放的 公告 。 (十二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与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 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机构 。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6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四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本 基金 的转 托管 包括系 统内 转托 管和 跨系 统转托 管。 1 、系 统内 转托 管 (1)系 统内转 托管是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将持有 的基 金份额在 登记 结算系 统内 不同销 售 机构之 间或 证券 登记 系统 内不同 会员 单位 之间 进行 转托管 的行 为。 (2)基 金份额 登记在 登记 结算系统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变更 办理 基金份 额赎 回业务 的 销售机 构时 ,须 办理 已持 有基金 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 管。 (3)基 金份额 登记在 证券 登记系统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变更 办理 基金份 额场 内赎回 或 基金份 额上 市交 易的 会员 单位时 ,须 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 管。 2 、跨 系统 转托 管 (1)跨 系统转 托管是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将持有 的基 金份额在 登记 结算系 统和 证券登 记 系统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2)跨 系统转 托管的 具体 业务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及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的相关 规定 办理 。 (3) 基金 销售 机构 可以 按 照相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收 取转 托管 费。 (4) 处于 募集 期内 的基 金 份额不 能办 理跨 系统 转托 管 。 (十五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六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十七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在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实质利 益的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7 前提下 ,根 据市 场情 况对 上述申 购和 赎回 的安 排进 行补充 和调 整并 提前 公告 。 十、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紧密跟 踪标 的指 数, 追求 跟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份 股 、 备 选成份 股 。 为更好 地实 现投 资目 标, 基金还 可投 资于非 成份股 、债券 (包 括国债 、央行 票据、 金融 债券、 企业债 券、公 司债 券、中 期票据 、 短期融 资券 、 超短 期融 资 券、 次级 债券 、 政府 支持 机 构债券 、 政府 支持 债券 、 地 方政府 债券 、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 可转 换债券 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 会允许 投资的 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股 指期货 、 国债 期货、 期权 、 权证、 货币 市场工 具 ( 含同业 存单) 以及 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可通 过沪 港通 投资 上述相 关资 产。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的股 票资 产投 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90% ,其中 本 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 国债期 货和 期权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本基金 投资 港股 通机 制下 香港市 场股 票 的比例 占基 金股 票资 产的 比例 为 0%-95% 。 本基金 力争 日均 跟踪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不超 过 0.35% ,年跟 踪误 差不 超 过 2% 。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主要采用组合 复制策略及 适当的替代性 策略以更好 地跟踪标的指 数,实现基 金 投资目 标。 1 、组 合复 制策 略 本基金 主要采取完全 复制法,即 按照标的指数 成份股及其 权重,采用直 接投资和通 过 沪港通 投资 的方 式构 建基 金的股 票投 资组 合 , 并 根据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其 权重 的变动 对股 票 投资组 合进 行相 应地 调整 。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8 2 、替 代性 策略 对于出 现市场流动性 不足、因法 律法规原因个 别成份股被 限制投资等情 况,导致本 基 金无法 获得 足够 数量 的股 票时 , 基 金管 理人将 通过 投资成 份股 、 非成份 股 、 成份股 个股 衍生 品等进 行替 代。 3 、固 定收 益品 种投 资策 略 (1) 债券 投资 策略 结合对 未来市场利率 预期运用久 期调整策略、 收益率曲线 配置策略、债 券类属配置 策 略、 利 差轮 动策 略等 多种 积极管 理策 略, 通过 严谨 的研究 发现 价值 被低 估的 债券和 市场 投资 机会, 构建 收益 稳定 、流 动性良 好的 债券 组合 。 (2)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投 资 策略 本基金 将着重对可转 债对应的基 础股票的分析 与研究,对 那些有着较好 盈利能力或 成 长前景 的上 市公 司的 可转 债进行 重点 选择 , 并 在对 应可转 债估 值合 理的 前提 下集中 投资 , 以 分享正 股上涨 带来的 收益 。同时 ,本基 金还将 密切 跟踪上 市公司 的经营 状况 ,从财 务压力 、 融资安 排、 未来 的投 资计 划等方 面推 测、 并通 过实 地调研 等方 式确 认上 市公 司对转 股价 的修 正和转 股意 愿。 (3)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投 资策略 在严格 控制风险的前 提下,通过 严谨的研究, 综合考虑中 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安全性 、 收益性 和流 动性 等特 征, 并与其 他投 资品 种进 行对 比后, 选择 具有 相对 优势 的类属 和个 券进 行投资 。 同时 , 通 过期 限 和品种 的分 散投 资降 低基 金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信用 风险 、 利 率风险 和流 动性 风险 。 (4)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将深入分析资 产支持证券 的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 成及质量、 提 前偿还 率、风 险补偿 收益 和市场 流动 性 等基本 面因 素,估 计资产 违约风 险和 提前偿 付风险 , 并根据 资产 证券 化的 收益 结构安 排 , 模 拟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本 金偿 还和 利息 收益 的现金 流过 程 , 辅助采 用定 价模 型, 评估 其内在 价值 。 4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将根 据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 以 套期 保值为 目的 , 主要 选择 流动 性好、 交易活 跃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 以 降低 股票 仓位调 整的 交易成 本 , 提 高投资 效率 , 从 而更 好地 跟 踪标的 指数 ,实 现投 资目 标。 5 、国 债期 货投 资策 略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9 本基金 投资国债期货 ,将根据风 险管理的原则 ,充分考虑 国债期货的流 动性和风险 收 益特征 ,在 风险 可控 的前 提下, 适度 参与 国债 期货 投资。 6 、期 权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投资期权,将 根据风险管 理的原则,充 分考虑期权 的流动性和风 险收益特征 , 在风险 可控 的前 提下 ,采 取备兑 开仓 、delta 中性 等 策略适 度参 与期 权投 资。 本基金 力争 日均 跟踪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不超 过 0.35% ,年跟 踪误 差不 超 过 2% 。 未来 , 随 着证 券市 场投 资工 具的发 展和 丰富 , 本基 金可 相应调 整和 更新 相关 投资 策略, 并在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中公 告。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 基金 的股 票资 产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90% , 其中 基金 投资 于标 的指数 成 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机制下香港 市 场股票 的比 例占 基金 股票 资产的 比例 为 0%-95% 。 (2)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期 货、 国债期 货和 期权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其 中 , 现 金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3)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6)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8)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9)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0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0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1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2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3)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4)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5 ) 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 票总市值 的 20%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16 ) 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 15%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 券 总市值 的 30%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17) 开放 式基 金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国债期 货和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 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 买入返 售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式 回购) 等。 (18) 基金 因未 平仓 的期 权 合约支 付和 收取 的权 利金 总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开仓卖 出认 购期 权的 , 应 持有足 额标 的证 券; 开仓 卖出认 沽期 权的 , 应 持有 合约行 权所 需 的 全额现 金或 交易 所规 则认 可的可 冲抵 期权 保证 金的 现金等 价物 ; 未平 仓的 期权 合约面 值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其中 ,合 约面 值按 照行 权价乘 以合 约乘 数计 算。 (19 ) 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 基 金管 理人应 根据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进行 投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制 订严 格的 投资 决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 法 律风 险和操 作风 险 等各种 风险 。 (20)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21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1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第 (2) 、 (10) 、 (20) 、 (21 ) 项另 有约 定外 , 因 证券 、 期 货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规 模变 动、 标的 指数 成份股 调整 、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流 动性 限制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基金 的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的 有 关约定 。 期 间, 基金 的投 资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 律法规 或 监管部 门 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则本基 金投 资 不 再受相 关限 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 审 查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制 。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上 证 50AH 优选 指数 收益 率*95%+ 银行 活期 存款 利率 ( 税后) *5% 。 若基金 标的 指数 发生 变更 ,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随之 变更,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投资情 况和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2 市场惯 例调 整基 金业 绩比 较基准 的组 成和 权重 , 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 基金 管理 人应取 得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属于 股票 基金 , 风 险与收 益高 于混 合基 金、 债券基 金与 货币 市场 基金 。 基 金主 要 投资于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 备选成 份股 ,在 股票 基金 中属于 较高 风险 、较 高收 益的产 品。 本基金 还将 通过 沪港 通投 资于香 港证 券市 场 , 除 了需 要承担 与境 内证 券投 资基 金类似 的 市场波 动风 险等 一般 投资 风险之 外, 本基 金还 将面 临汇率 风险 、 香 港市 场风 险等特 殊投 资风 险。 (七) 投资 组合 报告 以下内 容摘 自本 基金2018 年第1 季度 报告 : “5.1 报告 期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 例(%) 1 权益投 资 569,270,520.11 91.68 其中: 股票 569,270,520.11 91.68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7,889,704.85 7.71 7 其他各 项资 产 3,742,569.30 0.60 8 合计 620,902,794.26 100.00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通 过港股 通机 制投 资香港 股票 的 公允 价值为 349,564,015.31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为 56.89% 。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3 5.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票 投资 组合 5.2.1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2,485,824.00 0.40 C 制造业 100,890,817.71 16.42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3,399,648.00 0.55 E 建筑业 18,308,486.00 2.98 F 批发和 零售 业 26,402.87 0.00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5,586,516.00 0.91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5,940,792.00 0.97 J 金融业 64,545,828.22 10.51 K 房地产 业 18,522,190.00 3.01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19,706,504.80 35.76 5.2.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港股 通投 资股 票投 资组 合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金融 301,627,046.64 49.09 工业 26,109,716.79 4.25 能源 19,450,808.48 3.17 材料 2,376,443.40 0.39 房地产 - - 必需消 费品 - - 非必需 消费 品 - -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4 保健 - - 电信服 务 - - 公用事 业 - - 信息技 术 - - 合计 349,564,015.31 56.89 注:以 上分 类采 用全 球行 业分类 标准 (GICS)。 5.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1 02318 中国平 安 1,317,500 84,240,620.63 13.71 1 601318 中国平 安 84,372 5,510,335.32 0.90 2 600519 贵州茅 台 57,902 39,582,965.24 6.44 3 03968 招商银 行 1,378,500 35,510,418.47 5.78 4 601166 兴业银 行 1,436,700 23,978,523.00 3.90 5 01988 民生银 行 3,746,000 22,901,311.48 3.73 6 03328 交通银 行 4,239,000 20,888,467.31 3.40 7 01288 农业银 行 5,515,000 19,708,266.13 3.21 8 600887 伊利股 份 678,800 19,339,012.00 3.15 9 06030 中信证 券 1,250,000 17,988,062.50 2.93 10 01398 工商银 行 2,946,000 15,886,047.23 2.59 注:所 用证 券代 码采 用当 地市场 代码 。 5.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5.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5.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5.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5.9.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代码 名称 持仓量 合约市 值( 元) 公允价 值 变动( 元) 风险说 明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5 IH1804 上证 50 指数 期货 IH1804 合约 13 10,594,740.0 0 -286,002.4 3 买入股 指期 货 多头合 约的 目 的是进 行更 有 效地流 动性 管 理。 IH1806 上证 50 指数 期货 IH1806 合约 1 812,820.00 -4,560.00 买入股 指期 货 多头合 约的 目 的是进 行更 有 效地流 动性 管 理。 公允价 值变 动总 额合 计( 元) -290,562.43 股指期 货投 资本 期收 益( 元) -700,483.29 股指期 货投 资本 期公 允价 值变动( 元) -319,516.71 5.9.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为指 数型 基金 , 主 要投资 标的 为指 数成 份股 和备选 成份 股。 基金 留存 的现金 头寸 根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投资 于标的 指数 为基 础资 产的 股指期 货, 旨在 配合 基金 日常投 资管 理需 要,更 有效 地进 行流 动性 管理, 以更 好地 跟踪 标的 指数, 实现 投资 目标 。 5.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5.10.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5.10.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5.10.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5.11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5.11.1 2017 年 5 月 24 日 中 信证券 收到 了中 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下 发的 《行 政处罚 事先 告 知书》 。 本 基金 为指 数型 基金, 采取 完全 复制 策略 , 中信 证券 系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该股 票的 投资决 策程 序符 合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5.11.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未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5.11.3 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754,776.41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6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3,157.11 5 应收申 购款 1,974,635.78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742,569.30 5.11.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11.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5.11.6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的其他 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 十一、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下述基 金业 绩指 标不 包括 持有人 认购 或交 易基 金的 各项费 用 , 计 入费 用后 实际 收益水 平 要低于 所列 数字 。 阶段 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 ③ ②-④ 2016 年 10 月 27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3.40% 0.45% 0.78% 0.78% -4.18% -0.33%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4.43% 0.72% 19.70% 0.73% 4.73% -0.01%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3.99% 1.45% -3.82% 1.47% -0.17% -0.02%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7 十二、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 、 期货 及票 据价 值、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款 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价 值总 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 值 (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 期货 交易 场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日 。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权 证、 债券 、 货 币市 场工 具、 资产 支持证 券 、 股 指期 货、 国债 期货、 期权 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 收款项 、其 它投 资等 资产 及负债 。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8 (三)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等) , 以 其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 收 盘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 证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 允价 格。 同一 股 票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股票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2)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 易或挂 牌转 让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 选取第 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3)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 交易的 可转 换债 券, 选取 每日收 盘价 作为 估值 全价 。 (4)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 转让的资 产支 持证券 和私 募证券, 估值 日不存 在活 跃市场 时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其 公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在成 本能 够近似 体现 公允 价值 时按 成本估 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4)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 未上市或 未挂 牌转让 的债 券,对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情 况下, 应 以活跃 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 报价作 为计 量日 的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 对于 活跃 市场 报价未 能代 表 计量日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 应 对市 场报 价进行 调整 , 确 认计 量日 的公允 价值 ; 对 于不 存在 市 场活动 或市 场活 动很 少的 情况下 ,则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3 、对全 国银行 间市场 上不 含权的固 定收 益品种 ,按 照第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对 银行间 市场 上含 权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按照 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唯 一估 值净 价或推 荐估 值净 价估 值。 对于含 投资 人回 售权 的 固 定收益 品种 , 回 售登记 截止 日 (含当 日 ) 后未行 使回 售权 的按 照长 待偿期 所对 应的 价格 进行 估值 。 对 银行 间 市场未 上市 , 且 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未提 供估 值价 格的 债券, 在发 行利 率与 二级 市场利 率不 存在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9 明显差 异, 未上 市期 间市 场利率 没有 发生 大的 变动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4 、存 款的 估值 方法 持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通 知存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协 议或合 同利 率逐 日确 认利 息收入 。 5 、投 资证 券衍 生品 的估 值 方法 (1)从 持有确 认日起 到卖 出日或行 权日 止,上 市交 易的权证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 牌的该 权证的 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将参考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 定,或 者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 允价 值。 (2)首 次发行 未上市 的权 证,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权, 以及 停止交 易但 未行权的 权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估值 。 (4)股 指期货 、国债 期货 合约,一 般以 估值当 日结 算价进行 估值 ,估 值 当日 无结算 价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5) 本基 金投 资期 权, 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的 规定 估值 。 6 、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7 、本 基金 可以 采用 第三 方 估值机 构按 照上 述公 允价 值确定 原则 提供 的估 值价 格数据 。 8 、汇 率 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 汇率 应当以估值日中国人 民银 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 的人 民币汇率 中间价 为准 。 9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10 、 当发 生大 额申购 或赎 回情形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 以 确保基 金 估 值的公 平性 。 11 、 其他 资产 按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构 有关 规定 进行 估值。 12、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0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对 外公 布。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 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 值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述“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1 未更正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 失(“ 受损方” ) ,则 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 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 证监 会 备案。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2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基 金估 值。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9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证券交 易所、 期货 交易所及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据 错误 ,有关 会计 制度变 化 或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进行检 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误 而造 成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错 误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 或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 收益 分配基准 日 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4 次 , 每次 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 50%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 收益分 配 。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3 2、 本 基金 场外 份额 收益 分 配方式 分两 种: 现金 分红 与红利 再投 资, 投资 者可 选择现 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若投资 者不 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是 现金 分红 。 本 基金 场内份 额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仅能为 现金 分红 , 具 体权 益分派 程序 等有 关事项 遵循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及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相 关规 定 。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当基 金累 计报 酬率 超过 同期上 证 50 指数 累计 报酬 率达到 1% 以上, 可进 行收 益分 配 。 6、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 违反法律 法规且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不利 影响的情 况下,基 金管理 人、 登记机 构可 对基 金收 益分 配原则 进行 调整 ,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四) 基金 收益 分配 数额 的确定 原则 1、本 基金 收益 评价 日为 每 年的 3 月 10 日、6 月 10 日、9 月 10 日和 12 月 10 日。 2、在 收益 评价 日,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基 金累 计报 酬率 、上证 50 指数 同期 累计 报 酬率。 基 金 累 计 报 酬 率 为 收 益 评 价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与 合 同 生 效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之 比 减 去 100% ; 上证 50 指 数同 期 累计报 酬率 为收 益评 价日 上证 50 指 数收 盘价 与合 同 生效日 上证 50 指数收 盘价 之比 减 去 100% 。基 金管 理人 将以 此计 算截至 收益 评价 日基 金超 过上证 50 指数 的收益 : (基 金累 计报 酬率 -上证 50 指数 同期 累计 报 酬率) ×收 益评 价日 发售 在外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合 同生 效 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3、计 算截 至收 益评 价日 本 基金的 可分 配收 益。 4、基 金收 益分 配数 额为 上 述计算 的基 金超 过上证 50 指数 的收 益、 本基 金可 分配收 益 中的较 小值 。 5、 每基 金份 额的 应分 配收 益为上 述确 定的 基金 收益 分配数 额除 以收 益评 价日 发售在 外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保 留小 数点 后 3 位,第 4 位 舍去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六)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日 内在 指定媒 介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4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七)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 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 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投 资者自行 承担。当 投资者 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 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算 方法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 运作 费用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 (5)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和诉 讼费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 (7)基 金的证 券 、期 货 交 易费用( 包括 但不限 于经 手费、印 花税 、证管 费、 过户费 、 手续费 、券 商佣 金、 权证 交易的 结算 费、 证券 账户 相关费 用及 其他 类似 性质 的费用 等) 。 (8)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9) 基金 上市 初费 及年 费 。 (10) 基金 的开 户费 用、 账户维 护费 用 。 (11 )因 投资 港股 通股 票 而产生 的各 项费 用 。 (12)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 在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前提 下, 本 基金 可以 从基 金财 产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 不 需召开 持有 人大会 ,具 体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在 招募 说明 书或 相关公 告中 载明 。 2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5 H =E× 0.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与基金 管 理 人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在 月 初 5 个 工作 日内 、 按 照指 定的 账户路 径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 金管理 人无 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指 令。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 息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费用 自动 扣划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进 行核对 ,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 的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 H =E× 0.1%÷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与基金 管 理 人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在 月 初 5 个 工作 日内 、 按 照指 定的 账户路 径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 金管理 人无 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指 令。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 息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费用 自动 扣划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进 行核对 ,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3)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 人与 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 订的 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 所规 定的指数 许可使 用费 计提 方法 支付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 如上 述指 数使用 许可 协议 约定 的 指 数许可 使用 费 的费率 、 计算 方法及 其他 相关条 款发 生变 更, 本条 款将相 应变 更 , 而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规定 在指 定媒 介进 行公 告。 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从基 金资 产中 计收 ,计 算方法 如下 :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按前 一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02% 的年费 率计 提。 指数许 可 使用费 每日 计算, 逐日 累计 ,按 季支 付。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0.02%÷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指数 许 可使用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的收 取下限 为每 季度 人民 币 50,000 元 ,计 算期 间不 足一 季度的 , 根据实 际天 数按 比例 计算 。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将 按照 上述 指 数使 用许 可协 议 的 约定进 行支付 。 如果指 数使 用许 可协 议约 定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的计 算方法 、 费率 和支 付方 式等 发生调 整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6 本基金 将采 用调 整后 的方 法或费 率计 算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或 其他公 告中 披露 基金 最新 适用的 方法 。 上述“1、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4-12 项费 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或 基金财 产 的损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相关 费用 。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二) 基金 销售 费用 本基金 申购 费 、 赎回 费的 费率水 平 、 计 算公式 、 收 取方式 和使 用方 式请 详见 本招募 说明 书 “八 、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 与转换 ”中的 “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 与 “ (七) 申购 份 额与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中的 相关 规定 。 ( 三)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7 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应符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 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8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合 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将 《 基金 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书 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收 到中 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 定媒介 上登 载 《基 金合 同 》 生效公 告 。 4 、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 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在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前至 少 3 个工作 日, 将基 金份 额上 市交易 公告 书登 载在 指定 媒介上。 5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9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6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7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日 , 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报 备应 当采 用电 子文 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 流动性风 险分析 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为保 障 其他投 资者 的权 益 , 基 金管 理人至 少应 当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重要 信息 ” 项下披 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况 及产 品的 特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8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0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 (7)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 (9)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 部门的 主要 业务人员 在一 年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 (10)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1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 (12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3)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4)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5)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6)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 (17)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 (18)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19)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0)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 (21)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 (22)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 (23)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4) 基金 变更 标的 指数 。 (25) 本基 金发 生涉 及基 金申购 、赎 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影 响投 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项 。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1 (26) 基金 管理 人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进行 估值 。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9 、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1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 并予 以公 告。 11 、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券的相 关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后 两个 交易日 内 ,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介 披 露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名 称、 数量 、期 限、 收益率 等信 息。 本基金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等文 件中 披露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情 况。 12 、投 资股 指期 货的 相关 公告 在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年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 募说明 书更 新等 文件 中披 露的股 指 期货交 易情 况, 应当 包括 投资政 策、 持仓 情况 、 损 益情况 、 风 险指 标等 , 并 充分揭 示股 指期 货交易 对本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 13 、投 资国 债期 货的 相关 公告 在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年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 募说明 书更 新等 文件 中披 露的国 债 期货交 易情 况, 应当 包括 投资政 策、 持仓 情况 、 损 益情况 、 风 险指 标等 , 并 充分揭 示国 债期 货交易 对本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 14 、期 权投 资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定期 信息 披露文 件中 披露 参与 股票 期权交 易的 有关 情况 , 包括 投资政 策 、 持仓情 况等 。 15 、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相关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本基 金 持 有的资 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 资 产支持 证 券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报 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明 细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季 度 报告中 披露 本基 金 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券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例 和报 告 期末按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10 名 资 产支持 证券 明细 。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2 16 、投 资香 港市 场港 股通 标的股 票的 相关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季度 报告 、 半年度 报告 和年 度报 告等 定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等文 件 中披露 本基 金参 与港 股通 交易的 相关 情况 。 17、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格 、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媒介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 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信 息披 露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十八、风险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主 要风险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3 本基金将 主要 面临以 下风 险,其中 部分 或全部 风险 因素可能 对基 金份额 净值 、收益率 、 和/ 或实 现投 资目 标的 能力 造成影 响。 1、指 数投 资风 险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指数 基金 , 投 资标 的指 数为 上证 50AH 优 选指 数, 在基 金的 投 资运作 过 程中可 能面 临指 数基 金特 有的风 险。 (1) 标的 指数 回报 与股 票 市场平 均回 报偏 离的 风险 标的指 数并 不能 完全 代表 整个股 票市 场 。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的 平均 回报 率与 整个 股票市 场 的平均 回报 率可 能存 在偏 离。 (2) 标的 指数 波动 的风 险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的价 格可 能受到 政治 因素 、 经 济因 素、 上市 公司 经营状 况 、 投资者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而 波动 , 导致指 数波 动, 从而 使基 金收益 水平 发生变 化 , 产 生 风险。 (3) 标的 指数 跟踪 误差 风险 因标的指 数成 份股调 整、 增发、配 股、 分红等 ,或 者因新股 认购 、基金 现金 资产拖累 、 基金交 易成 本和 交易 冲击 以及基 金费 用的 提取 等原 因, 基金 的收 益水 平相 对于 标的指 数回 报 率可能 出现 偏离 ,从 而导 致出现 跟踪 误差 风险 。 (4) 标的 指数 变更 的风 险 尽管可 能性 很小 , 但 根据 基金合 同规 定 , 如出 现变 更标的 指数 的情 形, 基金 将变更 标 的 指数 。 基 于原 标的指 数的 投资政 策将 会改 变, 投资 组合将 随之 调整 , 基 金的 收益风 险特 征 将 与新的 标的 指数 保持 一致 ,投资 者须 承担 此项 调整 带来的 风险 与成 本。 2 、基 金资 产并 非必 然投 资 于港股 的风 险 基金标 的指 数为 上 证 50AH 优 选指 数 , 基 金主 要采 用完全 复制 法 , 按 照标 的 指数成 份股 及其权 重 , 采 用直接 投资 和通过 沪港 通投 资的 方式 构建股 票组 合 。 基金 名称 为 “ 华夏 沪港 通 上证 50AH 优选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 , 基 金名 称仅表 明基 金可 以通 过港 股通机 制投 资 于港股 , 基 金资 产并 非必 然投资 于港 股, 基金 资产 对港股 标的 投资 比例 会根 据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其 权重 、投 资策 略、 市场情 况等 发生 较大 调整 ,存在 不对 港股 进行 投资 的可能 。 3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的风险 。 市 场风险 可以 分为 股票 投资 风险和 债券 投资 风险 。 股票投 资风 险主 要包 括: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4 (1)国 家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产 业政 策等的 变化 对证券市 场产 生一定 的影 响,导 致 市场价 格水 平波 动的 风险 。 (2) 宏观 经济 运行 周期 性 波动, 对股 票市 场的 收益 水平产 生影 响的 风险 。 (3)上 市公司 的经营 状况 受多种因 素影 响,如 市场 、技术、 竞争 、管理 、财 务等都 会 导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 化, 从而导 致股 票价 格变 动的 风险。 债券投 资风 险主 要包 括: (1) 市场 平均 利率 水平 变 化导致 债券 价格 变化 的风 险。 (2)债 券市场 不同期 限、 不同类属 债券 之间的 利差 变动导致 相应 期限和 类属 债券价 格 变化的 风险 。 (3)债 券之发 行人出 现违 约、拒绝 支付 到期本 息, 或由于债 券发 行人信 用质 量降低 导 致债券 价格 下降 的风 险。 4 、港 股通 机制 下的 港股 投 资风险 本基金 可通 过港 股通 投资 相关资 产 , 除 与其 他投 资于 内地股 票市 场的 基金 所面 临的共 同 风险外 , 本基 金还面 临香 港股票 市场 风险 、 港 股通 额度限 制带 来的 投资 风险 、 港 股通 标的 股 票调整 的风 险、 港股 通交 易日设 定的 风险 等风 险。 5 、汇 率风 险 本基金 以人 民币 募集 和计 价, 指 数成 分股 中可 能包 含香港 市场 股票 。 港 币相 对于人 民币 的汇率 变化 将会 影响 本基 金以人 民币 计价 的基 金资 产价值 , 从而 导致 基金 资产 面临潜 在风 险 。 人民币 对港 币的 汇率 的波 动也可 能加 大基 金净 值的 波动, 从而 对基 金业 绩产 生影响 。 此外, 由于 基金 运作 中的 汇率取 自汇 率发 布机 构, 如果汇 率发 布机 构出 现汇 率发布 时间 延迟或 是汇 率数 据错 误等 情况, 可能 会对 基金 运作 或者投 资者 的决 策产 生不 利影响 。 6 、退 市风 险 因基金 不再 符合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条件 被终 止上 市 , 或 被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提前 终 止上市 ,导 致基 金份 额不 能继续 进行 二级 市场 交易 的风险 。 7 、管 理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等相关 当事 人的 业务 发展 状况 、 人 员配 备、 管理 水 平与内 部控 制等对 基金 收益 水平 存在 影响 。 因 业务 扩张过 快 、 行业内 过度 竞争 、 对 主要 业务人 员过 度依 赖等可 能会 产生 影响 投资 者利益 的风 险。 8 、税 务风 险 香港市 场在 税务 方面 的法 律法规 可能 与境 内存 在一 定差异 , 可 能会 要求 基金 就股息 、 利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5 息、资 本利得 等收益 向当 地税务 机构缴 纳税金 ,该 行为会 使基金 收益受 到一 定影响 。此外 , 香港市 场的 税收 规定 可能 发生变 化, 或者 实施 具有 追溯力 的修 订, 从而 导致 基金向 该市 场所 在地缴 纳在 基金 销售 、估 值或者 出售 投资 当日 并未 预计的 额外 税项 。 9 、流 动性 风险 在市场 或个 股流 动性 不足 的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能无法 迅速 、 低 成本 地调 整基金 投资 组合, 从而 对基 金收 益造 成不利 影响 。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 基金 必须 保持 一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要 求, 在 管理 现金头 寸时 ,有 可能 存在 现金不 足的 风险 和现 金过 多带来 的收 益下 降风 险。 在本基 金发 生流 动性 风险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综 合利 用备用 的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以 减 少或应 对基 金的 流动 性风 险, 投 资者 可能 面临 巨额 赎回申 请被 延期 办理 、 赎 回申请 被暂 停接 受、 赎 回款 项被 延缓 支付、 被收取 短期 赎回 费、 基金 估 值被暂 停、 基金 采用 摆动 定 价等风 险。 投资者 应该 了解 自身 的流 动性偏 好, 并评 估是 否与 本基金 的流 动性 风险 匹配 。 (1) 基金 申购 、赎 回安 排 投资人具 体请 参见基 金合 同“第七 部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与赎 回” 和本招 募说 明书“九 、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详 细了 解本 基金 的 申购以 及赎 回安 排。 (2) 拟投 资市 场、 行业 及 资产的 流动 性 风 险评 估 本基金 为指 数基 金 , 投 资于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备 选成 份股的 比例 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资 产 的 80% ,一般情况下本基金拟投资的资产类别具有较好的流动性,但在特殊市场环境下 本 基金仍 有可 能出 现流 动性 不足的 情形 ,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实 际情 况采 取相 应的 流动性 风险 管 理措施 ,在 保障 持有 人利 益的基 础上 ,防 范流 动性 风险。 (3)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的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当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采 用以下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①延期 办理 巨额 赎回 申请 ; ②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③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④摆动 定价 ; ⑤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措施。 (4) 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工具 的情 形、 程序 及对投 资者 的潜 在影 响 基金管 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 在 确保 投资 者得 到公平 对待 的前 提下 , 可 依照法 律法 规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综 合运用 各类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工具 , 对赎 回申请 等进 行适度 调整 , 作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6 为特定 情形 下基 金管 理人 流动性 风险 的辅 助措 施, 包括但 不限 于: ① 延期 办理 巨额 赎回 申请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在此情 形下 , 投 资人 的全 部或部 分赎 回申 请可 能将 被延期 办理 , 同 时投 资人 完成基 金赎 回时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可能 与其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不同 。 ②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投资人 具体 请参 见基 金合 同 “第 七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与赎 回” 中的 “八 、 暂停 赎回 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和 “九、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 详细了 解本基 金暂停 接受赎 回申 请的 情形 及程 序。 在此情 形下 , 投 资人 的部 分或全 部赎 回申 请可 能被 拒绝, 同时 投资 人完 成基 金赎回 时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可 能与 其提 交赎回 申请 时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不 同。 ③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投资人 具体 请参 见基 金合 同 “第 七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与赎 回” 中的 “八 、 暂停 赎回 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和 “九、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 详细了 解本基 金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及程 序。 在此情 形下 ,投 资人 接收 赎回款 项的 时间 将可 能比 一般正 常情 形下 有所 延迟 。 ④收取 短期 赎回 费 本基金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 收取 不低 于 1.5% 的赎 回费 ,并 将上 述赎 回费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 ⑤ 暂停 基金 估值 投资人 具体 请参 见基 金合 同 “ 第十 五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 中 的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形 ” , 详细了 解本 基金 暂停 估值 的情形 及程 序。 在此情 形下 ,投 资人 没有 可供参 考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 申购 赎回 申请 或被 暂停。 ⑥摆动 定价 当本基 金发 生大 额申 购或 赎回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采 用摆 动定 价机 制, 以确保 基金 估值的 公平 性。 当基金 采用 摆动 定价 时, 投资者 申购 或赎 回基 金份 额时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将 会根据 投资 组合的 市场 冲击 成本 而进 行调整 , 使得 市场 的冲 击成 本能够 分配 给实 际申 购 、 赎 回的投 资者 , 从而减 少对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 响 , 确 保投资 者的 合 法 权益 不受 损害并 得到 公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7 平对待 。 ⑦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措施。 10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风险 基金所 投资 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之债 务人 出现 违约 , 或在 交易 过程 中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 由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信 用质量 降低 导致 价格 下降 , 可 能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 此 外, 受市 场 规模及 交易 活跃 程度 的影 响,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可能 无法在 同一 价格 水平 上进 行较大 数量 的 买入或 卖出 ,存 在一 定的 流动性 风险 ,从 而对 基金 收益造 成影 响。 11 、 衍生 品投 资风 险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期权 、 股 指期货 、 国 债期 货等 金融 衍生品 , 投 资期 权、 期货 等金融 衍生 品主要 存在 以下 风险 : (1) 市场 风险 :是 指由 于 衍生品 价格 变动 而给 投资 者带来 的风 险。 (2) 流动 性风 险: 是指 由 于衍生 品合 约无 法及 时变 现所带 来的 风险 。 (3)基 差风险 :是指 衍生 品合约价 格和 标的指 数价 格之间的 价格 差的波 动所 造成的 风 险,以 及不 同衍 生品 合约 价格之 间价 格差 的波 动所 造成的 期现 价差 风险 。 (4)保 证金风 险:是 指由 于无法及 时筹 措资金 满足 建立或者 维持 衍生品 合约 头寸所 要 求的保 证金 而带 来的 风险 。 (5) 信用 风险 :是 指经 纪 公司违 约而 产生 损失 的风 险。 (6)操 作风险 :是指 由于 内部流程 的不 完善, 业务 人员出现 差错 或者疏 漏, 或者系 统 出现故 障等 原因 造 成 损失 的风险 。 12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操作规 程等引致 的 风险,例如, 越权违规 交 易、会计部门 欺诈、交 易 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常 进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利 益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风 险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司、 登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等 。 根据证 券交 易资 金前 端风 险控制 相关 业务 规则 , 中登 公司和 交易 所对 交易 参与 人的证 券 交易资 金进 行前 端额 度控 制, 由 于执 行、 调整、 暂 停该控 制, 或该 控制 出现 异常等 , 可 能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人 的利 益受 到影 响。 13、政 策变 更风 险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8 因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政策 修改 等基 金管 理人 无 法控 制的 因素 的变 化 , 使 基金或 投 资者利 益受 到影 响的 风险 , 例如, 监管 机构 基金 估值 政策的 修改 导致 基金 估值 方法的 调整 而 引起基 金净 值波 动的 风险 、 相关法 规的 修改 导致 基金 投资范 围变 化基 金管 理人 为调整 投资 组 合而引 起基 金净 值波 动的 风险等 。 14 、其 他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 代 理机 构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 (二) 声明 1 、本基 金未经 任何一 级政 府、机构 及部 门担保 。投 资者自愿 投资 于本基 金, 须自行 承 担投资 风险 。 2 、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 本基金的 销售 外,本 基金 还通过代 销机 构销售 ,但 是,本 基 金并不 是代 销机 构的 存款 或负债 , 也 没有 经代 销机 构担保 或者 背书 , 代 销机 构并不 能保 证其 收益或 本金 安全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利 ,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及 其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绩 表现 。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 则,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投 资者 自行 负担 。 十 九、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 表决 通过 之日起 生效 ,自决 议 生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9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0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华夏 沪港 通上 证 50AH 优 选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基 金合同》 。 第一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权利 、义 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设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6 号文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38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限:100 年 联系电 话:400-818-6666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1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条 件允 许的 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2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 露及 报告 义 务。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3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 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2004 年 9 月 1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员 会银 监复[2004]143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4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5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基 金合 同 》 取 得 的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本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 基金 合 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6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第二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序 和规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基 金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权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设 立日常 机构 。 一、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 事由之一 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法律 法规和 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除本 合同 另有 规定 外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范 围或策 略。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7 2 、 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且对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情况 下, 以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2)在 对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的前提 下, 增加、 减少 、调整 本 基金份 额类 别设 置或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 (3)在 对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的前提 下, 基金管 理人 、登记 机 构、 代 销机 构调 整有 关基 金认购 、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收 益分 配、 非 交易 过 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规 则。 (4)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的 前提下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务 。 (5)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6)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7)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二、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5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8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 , 不得 阻 碍、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或通 讯开 会等 方式召 开 ,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 集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 进 行基 金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9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2(含 1/2 ) 。参 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上 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 人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六个 月 以内 , 就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重 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 当有 代表 1/3 以上 (含 1/3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 其代理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2(含 1/2)。 参加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基 金份额 低于上述 规定比例 的,召 集人 可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 个月以 后、 六个 月以 内, 就 原定审 议事 项 重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有代 表 1/3 以 上 (含 1/3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参 加, 方可召 开。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0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允许的情 况下 ,经会 议通 知载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也可以 采 用网络 、 电话 或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 或 者采用 网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授 权他 人代为 出席 会 议 并表决 。 五、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外)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 事项 以及会 议召集 人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 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规 定程 序确定 和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 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拒 不出 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六、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 、 特 别决 议,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2/3 以上( 含 2/3 )通 过方 可做 出。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 止 《基金 合同 》 、 本基 金与 其 他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计 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 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2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 工作 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 生 效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 力。 九、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第三部 分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 程序 以及 基金财 产清 算方 式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表决 通过 之日起 生效 ,自决 议 生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3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第四部分


争议 解决 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 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 仲裁 地点为 北京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性 的并 对各方 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 除 非仲 裁裁 决 另有规 定, 仲裁 费由 败诉 方承担 。 《 基金 合同 》受 中 国法律 管辖 。 第五部分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式 《基金 合同 》 正 本一 式六 份, 除 上报 有关 监管 机构 一式二 份外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效力 。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华夏 沪港 通上 证 50AH 优 选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托管协议》。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空 港工 业 区 A 区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4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成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6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38 亿 元 存续期 间:100 年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成立日 期: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投资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主要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份 股、备选成份 股。为更好 地实现投资目 标,基金还 可 投资于 非成 份股 、 债券 (包 括国债 、 央行 票据 、 金 融债 券、 企业 债券 、 公 司债 券、 中期票 据、 短期融 资券 、 超短 期融 资 券、 次级 债券 、 政府 支持 机 构债券 、 政府 支持 债券 、 地 方政府 债券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5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 可转 换债券 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 会允许 投资的 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股 指期货 、 国债 期货、 期权 、 权证、 货币 市场工 具 ( 含同业 存单) 以及 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可通 过沪 港通 投资 上述标 的资 产。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90% ,其中 本 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 国债期 货和 期权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本基金 投资 港股 通机 制下 香港市 场股 票 的比例 占基 金股 票资 产的 比例 为 0%-95% 。 本基金 力争 日均 跟踪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不超 过 0.35% ,年跟 踪误 差不 超 过 2%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 、 本基 金的 股票 资产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90% , 其 中基 金投 资于 标的 指数成 分 股及备选成分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 ,本基 金投资港股通机制下香港市 场 股票的 比例 占基 金股 票资 产的比 例 为 0%-95% 。 2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期货 、国 债期货 和期 权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其中 , 现金不 包括 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3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且 在本基金 托管 人处托 管的 全部基金 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 超 过该权 证 的 10% 。 5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6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7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8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6 9. 、 本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 的且 在本基 金托 管人 处托 管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0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 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基 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1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2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 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 13 、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14 、本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5 、 基金 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股指 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的 股票 总 市值 的 20%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16 、 基金 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国债 期货 合约价 值 ,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5% ;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国 债期 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债 券总 市 值的 30%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 格式与 时限 向交 易所 报告 所交易 和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情 况 、 交 易目 的及 对应 的证券 资产 情 况等。 17 、 开 放式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货 和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与有 价证 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不含 质押 式回购 ) 等 。 18 、本基金持有的 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 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流 通受 限证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9 、 基 金因 未平 仓的 期权 合 约支付 和收 取的 权利 金总 额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开仓卖 出认 购期 权的 , 应 持有足 额标 的证 券; 开仓 卖出认 沽期 权的 , 应 持有 合约行 权所 需 的 全额现 金或 交易 所规 则认 可的可 冲抵 期权 保证 金的 现金等 价物 ; 未平 仓的 期 权 合约面 值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其中 ,合 约面 值按 照行 权价乘 以合 约乘 数计 算。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7 20 、本基金主动投 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 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21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2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本产品 如需 参加 期权 交易 , 应当按 照现 有证 券账 户开 立方式 向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 任公司 申请 新开 立一 个普 通证券 账户 ,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将该 证券 账户 指定 交易 在证券 公司 或 期货公 司, 由相 应证 券公 司 (或 期货 公司 ) 为 本产 品开立 衍生 品合 约账 户后 , 再通 过该 证券 公司( 或期 货公 司) 参与 期权交 易。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 律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除第 2 、10 、20 、21 项另 有约定 外 , 因证 券/ 期 货市 场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规 模 变动、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调 整、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流动 性限制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之前 , 应 与基 金托 管人、 期货 公司 三方 一同 就股指 期货 开户、 清算 、估 值、 交收 等事宜 另行 签署 协议 《期 货投资 托管 操作 三方 备忘 录》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议 第十 五条第 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通 过事 后监 督方 式进 行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并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 规及行 业标 准的 、 经 慎重 选择的 、 本基 金适用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 交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8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间 债券 市 场选择 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 单进行 交易。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每 半年对 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手 名单及 结算 方式进 行更新 , 新名单 确定前 已与本 次剔 除的交 易对手 所进行 但尚 未结算 的交易 ,仍应 按照 协议进 行结算 。 如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要 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式 的 , 应 向 基金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 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 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 制订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 、本基 金投资 的流通 受限 证券须为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公 开发行 股 票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可交易 证券 , 不包 括由 于发 布重大 消息 或 其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 、 回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限 证券 。 本 基 金不 投资 有锁 定期 但锁 定期不 明确 的证 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 限证 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 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存 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或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证券 。 本基金 投资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应保 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下 ,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相 关工作 的 落实和 协调 , 并 确保 基金 托管人 能够 正常 查询 。 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 产生 的流 通受限 证券 登记 存管问 题, 造成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安全 保管 本基 金资 产的责 任与 损失 , 及 因流 通受限 证券 存管 直接影 响本 基金 安全 的责 任及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不得 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9 2 、基金 管理人 投资非 公开 发行股票 ,应 制订流 动性 风险处置 预案 并经其 董事 会批准 。 风险处 置预 案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因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需要解 决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限制失 调 、 基 金 流动性 困难 以及 相关 损失 的应对 解决 措施 , 以 及有 关异常 情况 的处 置。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首次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相 关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案 。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责 ,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极 有 效的措 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效 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问 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或 市场 发生 剧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 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基 金合 同及 托管 协议的 有关 规 定做出 合理资 金安排 并承 担相应 责任 , 不得 影响基 金资产 的清算 交收, 基金 托管人 不承担 由此产 生的 损失 。 对 本基 金因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导 致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如因 基金 管理 人原 因导致 本基 金出 现损 失致 使基金 托管 人承 担连 带赔 偿责任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 管人 由此遭 受的 损失 。 3 、本基 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基 金管 理人应 至少 于投资前 三个 工作日 向基 金托管 人 提交有 关书 面资 料, 并保 证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的有 关资料 真实 、 准 确、 完整。 有关资 料如 有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提供调 整后 的资 料。 上述 书面资 料包 括但 不限 于: (1)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的批 准文 件。 (2)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有 关 发行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等 发行 资料 。 (3)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发行 人与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 司或 中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签订 的证 券登 记及服 务协 议。 (4)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4 、基金 管理人 应在本 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后两 个交易日 内, 在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 介披露 所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的 名称 、 数 量、 总成 本、 账 面价 值, 以及 总成 本和账 面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锁 定期等 信息 。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比 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 在 合理 期限 内未 能进 行及时 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规 定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以下事 项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 证券时 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2)在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管理 工作 方面有 关制 度、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的建立 与 完善情 况。 (3) 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 情况。 (4) 信息 披露 情况 。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0 6 、相 关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六 ) 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 基 金管理 人 应 根据审 慎原 则 , 制定 严格 的投资 决 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和信 用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 并经 董事 会批 准, 以 防范 信用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是否 符合 比例限 制进 行事 后监 督 , 如 发现异 常 情况,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基金 因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导 致的 信用 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 托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如 因基 金管 理人 原因导 致基 金出 现损 失致 使基金 托管 人承 担连 带赔 偿责任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 管人 由此遭 受的 损失 。 (七)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八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 期 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 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九)基 金管 理人有 义务 配合和协 助基 金托管 人依 照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本托 管 协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示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正 ,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十)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 ,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一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1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核 查,核查事项 包括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二) 基金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 人擅自挪用基 金财产、未 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理 、 未执行 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本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时,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托 管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发 出回 函 ,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督 促基金 托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于 : 提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 人并改 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 独 立。 5 、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 金 合同 》 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 管基金 财产 , 如有 特殊 情 况双方 可 另行协 商解 决。 基金 托管 人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 不得 自行 运用 、 处 分、 分 配本基 金的 任 何资产 ( 不包 含基 金托 管人 依据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结算 数据 完成 场内交 易交 收 、 开户银 行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扣收结 算费 和账 户维 护费 等费用 ) 。 6 、 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2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7 、除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基金 托管人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 产。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总值 减去 负债后 的金 额。基金 份额 净值是 按照 每个交 易 日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计 算, 精确 到 0.001 元 , 小数 点后 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交 易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交 易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交易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对 外公 布。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登记 机构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分 别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如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 关法规 承担 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 并 应遵守 保密 义务 。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3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生效。 (二)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 形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构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 一) 电子 交易 持有中 国建 设银 行储 蓄卡 、 中 国农 业银 行金穗 借记 卡、 中国 工商 银行借 记卡 、 中 国银 行 借记卡 、 招 商银 行储 蓄卡 、 交通 银行 太平 洋借 记卡 、 兴业 银行 借记 卡、 民生 银行借 记卡 、 浦 发银行东 方卡/ 活期账户一本通、广 发银行借记卡、上海银行 借记卡、平安银行借记卡 、中 国邮政 储蓄 银行 借记 卡、 华夏银 行借 记卡 等银 行卡 的个人 投资 者, 开通 天天 盈账户 等第 三方 支付账 户的 个人 投资 者, 以及在 华夏 基金 投资 理 财 中心开 户的 个人 投资 者, 在登录 本公 司网 站(www.ChinaAMC.com ) 或本 公司 移动 客户 端, 与本公 司达 成电 子交 易的 相关协 议, 接受 本公司 有关服 务条款 并办 理相关 手续后 ,即可 办理 基金账 户开立 、基金 申购 、赎回 、转换 、 资料变 更 、 分 红方式 变更 、 信 息查 询等 各项业 务 , 具体业 务办 理情 况及 业务 规则请 登录 本公 司网站 查询 。 ( 二) 电子 邮件 及短 信服 务 投资者 在申 请开 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 留准 确的 电子邮 箱地 址、 手机 号码, 将不定 期 通过邮 件、 短信 形式 获得 市场资 讯、 产品 信息 、 公 司动态 等服 务提 示; 同时 , 如需 订制 个性 化服务 ,可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邮 件、 短信 、人 工等 方式操 作。 ( 三) 呼叫 中心 1 、自 动语 音服 务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4 提供每周7天、 每天24 小时 的自动语 音服 务,客 户可 通过电话 查询 最新热 点问 题、基 金 份额净 值、 基金 账户 余额 等信息 。 2 、人 工电 话服 务 提供每 周7 天的人 工服 务。 周一至 周五 的人 工电 话服 务时间 为8 :30~21 :00 , 周六至 周 日的人 工电 话服 务时 间为8 :30~17 :00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客户服 务传 真:010-63136700 ( 四)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投 资者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投资者可 登录 本公司 网站 “基金账 户查 询” ,查 询基 金账户情 况、 更改个 人信 息、订 制 个性化 服务 。 2 、在 线客 服 投资者可 点击 本公司 网站 “在线客 服” , 进行咨 询。 周一至周 五的 在线客 服人 工服务 时 间为8 :30~21 :00 , 周 六至 周 日 的在 线 客服 人 工服务 时 间 为8 :30~17 :00 ,法 定 节 假日 除 外。 3 、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获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各 类信 息 , 包 括基 金法 律文 件、 基 金管 理人最 新动 态、 热点 问题 等。 公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 箱:service@ChinaAMC.com ( 五)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人 工电 话、 在 线客 服、 书信、 电子 邮件、 传 真等渠 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机 构所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或提 出建 议 。 投 资者 还可以 通过 代 销机构 的服 务电 话对 该代 销机构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或提 出建 议。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 事项 (一)2017 年10 月25 日 发布华夏沪 港通上证50AH 优 选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LOF )2017 年第3 季度 报告 。 (二)2017 年11 月7 日发 布 华夏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新 增嘉实财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5 富管理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三) 2017 年11 月10 日 发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新 增北京 肯 特瑞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 (四) 2018 年1月2 日 发布 关于华 夏沪 港通 上证50AH 优选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2018 年非港 股通 交易 日暂 停申 购、赎 回、 定期 定额 申购 业务的 公告 。 (五 ) 2018 年1 月9 日发 布华 夏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新增 通华财 富 (上海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 (六)2018 年1 月12 日发布 华夏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部 分开 放式基 金新 增上海 基 煜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 七 )2018 年1 月22 日 发 布 华 夏 沪 港 通 上 证50AH 优 选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2017 年第4 季度 报告 。 (八)2018 年1 月30 日发布 华夏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部 分开 放式基 金新 增南京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九 ) 2018 年1 月31 日发 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杭州 分公 司 营 业场 所变 更的公 告 。 (十)2018 年3月8日发布关于华夏沪港通 上证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 )新 增天津 万家 财富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十一)2018 年3月20 日发 布华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旗下 部分 开放式 基金 新增大 泰 金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为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 (十二)2018 年3月20 日发 布华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旗下 部分 开放式 基金 新增中 欧 钱滚滚 基金 销售 (上 海)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十三)2018 年3月23 日发 布华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券 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对 短期 投资 行为 收取 短期赎 回费 的提 示性 公告 。 (十四)2018 年3月23 日发 布华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券 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修 订旗 下开 放式 基金 基金合 同的 公告 。 (十五 )2018 年3月28日 发 布华夏 沪港 通上 证50AH 优 选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2017 年年度 报告 。 (十六 ) 2018 年4月3日 发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新 增中证 金 牛(北 京)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十七 ) 2018 年4月9日 发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新 增财通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6 (十八 )2018 年4月21日 发 布华夏 沪港 通上 证50AH 优 选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2018 年第1 季度 报告 。 (十九)2018 年4月23 日发 布华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旗下 部分 开放式 基金 新增中 民 财富基 金销 售( 上海 )有 限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 (二十)2018 年4月23 日发 布华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旗下 部分 开放式 基金 新增奕 丰 金融服 务( 深圳 )有 限公 司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 (二十 一)2018 年4 月28 日 发布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公告 。 (二十 二 ) 2018 年5 月9 日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新增上 海 长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 (二十 三)2018 年5 月19 日 发布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公告 。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住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投资 者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件 。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华夏 沪 港通上 证50AH 优选 指 数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注册 的 批复 。 2、《 华夏 沪 港通 上证50AH 优选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基金合 同》 。 3、《 华夏 沪 港通 上证50AH 优选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托管协 议》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 基金 托管 人处 。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备 查文 件。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备 查文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7 件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八 年 六月 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