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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久鑫(000649)

长城久鑫:基金合同摘要(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长城久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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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 城 久 鑫灵活 配 置 混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摘要 
 
 
 
 
 
 
 
 
 
 






基 金管理人:长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 金托管人: 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〇一 八年六 月 长城久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 目


录 一、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 3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 8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行方 式 ................................................................................................. 14 四、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运 用有关 费用 的提 取、 支付 方式与 比例 ................................................. 16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方向 和投资 限制 ............................................................................................. 17 六、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法和 公告 方式 ..................................................................................... 20 七、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 止 的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清算 方式 ................................................. 21 八、争 议解 决方 式 ............................................................................................................................ 23 九、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 24 长城久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3 一、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义 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法 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 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 管理基 金财 产; (3) 依 照 《 基金 合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 合 同》 及 国家 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 呈 报中 国 证监 会和 其 他监 管 部门 , 并采 取必 要 措施 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照 法 律法 规 为基金 的 利 益对 被 投资 公 司行使 股 东 权利 , 为基 金 的利益 行 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 以基 金 管理 人 的名义 , 代 表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利 益 行使 诉 讼权 利 或者实 施 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 选择 、 更换 律 师事务 所 、 会计 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 纪 商或 其 他为 基 金提供 服 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 在符 合 有关 法 律、法 规 的 前提 下 ,制 订 和调整 有 关 基金 申 购、 赎 回、转 换 和 非交 易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长城久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4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申 购、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方 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 别 记账 ,进 行证 券 投资; (6)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或利用 职务 之便 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不得 侵占 、挪 用基 金 财产; (9)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 合 同》 等 法律 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 关 规定 计 算并 公告 基 金资 产 净值 , 确定 基金 份 额申 购 、赎 回的价 格; (10)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1)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2)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3 ) 保守 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 露基 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 意 向等 。 除《 基金 法 》 、 《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另 有规 定 外, 在 基金 信 息公 开披 露 前应 予 保密 , 不向 他人 泄 露 , 不 得利 用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 示、 暗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 交易 活动 ; (14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确 定基 金 收益 分 配方案 , 及 时向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分 配 基金 收益;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 配 合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7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18 ) 确保 需 要向 基 金投资 者 提 供的 各 项文 件 或资料 在 规 定时 间 发出 , 并且保 证 投 资者长城久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5 能 够 按照 《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 时 间 和 方式 , 随时 查阅 到 与基 金 有关 的 公开 资料 , 并在 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20 ) 面临 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或 者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时 , 及 时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并 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 (21 ) 因违 反 《基 金 合同》 导 致 基金 财 产的 损 失或损 害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合法权 益 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2 ) 监督 基 金托 管 人按法 律 法 规和 《 基金 合 同》规 定 履 行自 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 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 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 损失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为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向 基 金托 管 人追 偿; (23 ) 当基 金 管理 人 将其义 务 委 托第 三 方处 理 时,应 当 对 第三 方 处理 有 关基金 事 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4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3、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 自 《基 金合 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依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的 规定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 金 合同 》及 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基 金 财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 造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4、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长城久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6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 业场所 , 配备 足够 的、 合 格的熟 悉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产 的 安 全, 保 证其 托 管的 基金 财 产与 基 金托 管 人自 有财 产 以及 不 同的 基 金财 产相 互 独立 ; 对所 托 管 的不 同 的基 金 分别 设置 账 户, 独 立核 算 ,分 账管 理 ,保 证 不同 基 金之 间在 账 户设 置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或者利 用职 务之便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 金 信 息公 开 披露 前 予以 保密 , 不得 向 他人 泄 露 , 不得 利 用该 信 息从 事 或者 明示 、 暗示 他 人从 事相关 的交 易活 动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基 金 财务 会 计报告 、 季 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基 金 报 告出 具 意见 , 说明基 金 管 理人 在 各 重要 方 面的 运 作是 否严 格 按照 《 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 进行 ; 如果 基 金管 理人 有 未执 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 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 )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配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临 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或 者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时 , 及 时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和 银 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违 反 《基 金 合同》 导 致 基金 财 产损 失 时,应 承 担 赔偿 责 任, 其 赔偿责 任 不 因其长城久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7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规 定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 按 法律 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规定 履 行自 己 的义务 ,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使 表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销售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或 仲裁; (9)法 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申购 、赎 回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 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长城久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8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由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组成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 合法 授 权代表 有 权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决定 修改 基金 合同 的 重要内 容或 者提 前 终 止《 基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准 的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但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 金 管理 人 收到 提 议当 日的 基 金份 额 计算 , 下同 )就 同 一事 项 书面 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事项。 2、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 率 ; (4) 因相 应 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 长城久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9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 基 金合同 》 另有约 定外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集 。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不召 集 ,基 金 托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 行召集 。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 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 告 知提 出 提议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代 表和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 书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人 提出 书 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5、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依 法自 行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配 合, 不 得阻 碍 、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 指定 媒体 公 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内 容 要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等 )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长城久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0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会 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所采 取的 具 体通 讯 方式 、 委托 的公 证 机关 及 其联 系 方式 和联 系 人、 书 面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 方 式。 3、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 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 基金 托 管人 , 则应 另 行书 面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 到 指定 地点 对 表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行 监 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则 应另 行 书面 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到 指 定 地点 对 表决 意 见的 计票 进 行监 督 。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 人拒 不 派代 表对 书 面表 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可通过 现 场 开会 方 式或 通 讯开会 方 式 召开 , 会议 的 召开方 式 由 会议 召集人 确定 。 1、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 场 开 会时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的 授权 代 表应 当列 席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或 托 管 人不 派 代表 列 席的 ,不 影 响表 决 效力 。 现场 开会 同 时符 合 以下 条 件时 ,可 以 进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符 ; (2)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 金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2 (含 1/2)。 参 加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基金份 额 低 于上 述 规定 比 例的, 召 集 人可 以 在 原公 告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 开时 间 的三 个月 以 后、 六 个月 以 内, 就原 定 审议 事 项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应当有 代 表 1/3 以上 (含 1/3 )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2、通 讯开 会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 至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 书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提长城久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1 示性公 告;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 ) 到指 定 地点 对 书面 表决 意 见的 计 票进 行 监督 。会 议 召集 人 在基 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 金 托管 人 为 召集 人 ,则 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 证机 关 的监 督下 按 照会 议 通知 规 定的 方式 收 取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 书 面表 决 意见 ;基 金 托管 人 或基 金 管理 人经 通 知不 参 加收 取 书面 表决 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所持 有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2 (含 1/2); 参加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 规定比例的,召集人 可 以 在 原公 告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 开时 间 的三 个月 以 后、 六 个月 以 内, 就原 定 审议 事 项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应当有 代 表 1/3 以上 (含 1/3 )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4 ) 上述 第 (3) 项 中直接 出 具 书面 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或 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 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 ,同 时 提交 的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 证、 受托 出 具书 面 意见 的 代理 人出 具 的委 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 的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注 册机构 记录 相符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在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允许的 情况 下 ,经 会议 通 知载明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也可以 采用 网 络 、电 话 或其 他 方式 进行 表 决, 或 者采 用 网络 、电 话 或其 他 方式 授 权他 人代 为 出席 会 议并 表决。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 事 内 容为 关 系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利益 的 重大 事 项,如 《 基 金合 同 》的 重 大 修改 、 决 定终 止《 基金 合同》 、更 换基 金 管理人 、 更换 基金 托管人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法 律 法规及 《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以及 会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事 项。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召集 人 发 出召 集 会议 的 通知后 , 对 原有 提 案的 修 改应当 在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长城久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2 在 现 场 开会 的 方式 下 ,首先 由 大 会主 持 人按 照 下列第 七 条 规定 程 序确 定 和公布 监 票 人, 然 后 由大 会 主持 人 宣读 提案 , 经讨 论 后进 行 表决 ,并 形 成大 会 决议 。 大会 主持 人 为 基 金 管理 人 授 权出 席 会议 的 代表 ,在 基 金管 理 人授 权 代表 未能 主 持大 会 的情 况 下, 由基 金 托管 人 授权 其 出 席会 议 的代 表 主持 ;如 果 基金 管 理人 授 权代 表和 基 金托 管 人授 权 代表 均未 能 主持 大 会,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作 为 该次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拒不 出 席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 议 召 集人 应 当制 作 出席会 议 人 员的 签 名册 。 签名册 载 明 参加 会 议人 员 姓名( 或 单 位名 称) 、 身份 证明 文件 号码 、 持有或 代表 有 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名 称 )和 联 系方式 等事 项。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5 个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 含 50% )通 过方 为有 效;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 均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 (含 2/3 )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 终 止 《 基 金合同 》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 取 通 讯方 式 进行 表 决时, 除 非 在计 票 时有 充 分的相 反 证 据证 明 ,否 则 提交符 合 会 议通 知 中 规定 的 确认 投 资者 身份 文 件的 表 决视 为 有效 出席 的 投资 者 ,表 面 符合 会议 通 知规 定 的书 面 表 决意 见 视为 有 效表 决, 表 决意 见 模糊 不 清 或 相互 矛 盾的 视 为弃 权 表决 ,但 应 当计 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各项 提 案 或同 一 项提 案 内并列 的 各 项议 题 应当 分 开审议 、 逐 项表 决。 ( 七) 计票 长城久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3 1、现 场开 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和 代理 人中 选 举两 名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代 表与 大 会召 集 人 授权 的 一名 监 督员 共同 担 任监 票 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自 行召 集或 大 会虽 然 由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召集 , 但是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 未 出席 大 会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主 持 人应 当 在会 议开 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中 选举 三名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 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 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可 以在 宣 布 表 决结 果 后立 即 对所 投票 数 要求 进 行重 新 清点 。监 票 人应 当 进行 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 以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 计票的 效力 。 2、通 讯开 会 在 通 讯 开会 的 情况 下 ,计票 方 式 为: 由 大会 召 集人授 权 的 两名 监 督员 在 基金托 管 人 授权 代 表 (若 由 基金 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 基 金管 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 监 督下 进 行计 票, 并 由 公 证 机关 对 其 计票 过 程予 以 公证 。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拒 派 代表 对 书面 表 决意 见的 计 票进 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完成 备案 手续 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 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如果 采用 通讯方 式 进 行 表 决, 在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议 时 ,必 须将 公 证书 全 文、 公 证机 构、 公 证员 姓 名等 一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生 效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对 全 体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均 有 约束 力。 (九)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长城久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4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 金 利 润指 基 金利 息 收入、 投 资 收益 、 公允 价 值变动 收 益 和其 他 收入 扣 除相关 费 用 后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分 配 利润 指 截至收 益 分 配基 准 日基 金 未分配 利 润 与未 分 配利 润 中已实 现 收 益的 孰低数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每 次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10% , 若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不 满 3 个 月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2、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 红利或 将现 金 红 利自 动 转为 基 金份 额进 行 再投 资 ;若 投 资者 不选 择 ,本 基 金默 认 的收 益分 配 方式 是 现金 分红; 3、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本 基金 收益 分 配 方式 分 为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红 利 或将现 金红 利 按 除息 日 的基 金 份额 净值 自 动转 为 基金 份 额进 行再 投 资; 若 投资 人 不选 择, 本 基金 默 认的 收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 6、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 金 收 益分 配 方案 中 应载明 截 止 收益 分 配基 准 日的可 供 分 配利 润 、基 金 收益分 配 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 媒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长城久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5 基 金 收 益分 配 时所 发 生的银 行 转 账或 其 他手 续 费用由 投 资 者自 行 承担 。 当投资 者 的 现金 红 利 小于 一 定金 额 ,不 足于 支 付银 行 转账 或 其他 手续 费 用时 , 基金 登 记机 构可 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长城久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6 四、 与 基金财 产管 理、运 用有 关费用 的提 取、支 付方 式与比 例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5% 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 管 理费 每 日计 提 ,逐日 累 计 至每 个 月月 末 ,按月 支 付 。经 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 托 管人 核对一 致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 日 起 2-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 管 理人。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 下 : H=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 资 产净 值 基 金 托 管费 每 日计 提 ,逐日 累 计 至每 个 月月 末 ,按月 支 付 。经 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 托 管人 核对一 致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 日 起 2-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 托 管人。 长城久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7 五、 基 金财产 的投 资方向 和投 资限制 (一) 投资 目标 本 基 金 通过 把 握经 济 周期及 行 业 轮动 , 挖掘 中 国经济 成 长 过程 中 强势 行 业的优 质 上 市公 司,在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力求 实现 基金 资产 长期 稳定的 增值 。 (二) 投资 范围 本 基 金 的投 资 对象 是 具有良 好 流 动性 的 金融 工 具,包 括 国 内依 法 发行 上 市的股 票 ( 包括 中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权 证、 银行 存 款、 货币 市场 工 具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定 。 本基金 股票 等权 益类 投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范 围 为0-95% , 债券等 固定 收益 类 投资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范围 为0-95% ; 权证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范围 为0-3% ; 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 1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其中 ,现金 类资 产不 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 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 如法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后 允 许 基金 投 资其 他 品种,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 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 投资 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 ) 本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全 部 开 放式 基 金( 包 括开 放式 基 金 以及 处 于开 放期 的定 期 开放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 通 股票 的 15% ;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30%;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 (7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8) 本基 金股 票等 权益 类 投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范 围为 0-95% ; 债券 等固 定 收益类 投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范 围 为0-95% ; 长城久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8 (9)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1 ) 本基 金 持有 的同 一(指 同 一 信用 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 支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2 ) 本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全 部 基金 投 资于 同 一原始 权 益 人的 各 类资 产 支持证 券 ,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3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4 ) 基金 财 产参 与 股票发 行 申 购 , 本 基金 所 申报的 金 额 不超 过 本基 金 的总资 产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16)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其中 , 现 金类资 产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17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因 证 券 市场 波 动、 上 市公 司股 票 停牌 、 基金 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 的因 素致 使 基金 不 符合 前述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8 ) 本基 金 与私 募 类证券 资 管 产品 及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 的 其他 主 体为 交 易对手 开 展 逆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如 果 法 律法 规 对本 基 金合同 约 定 投资 组 合比 例 限制进 行 变 更的 , 以变 更 后的规 定 为 准。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除 上 述第 (13)、( 16)、( 17)、( 18) 项外 , 因证 券市场 波 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基 金 规模 变 动 、股 权 分置 改 革中 支付 对 价等 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的 因 素致 使 基金 投 资比 例不 符 合上 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2、禁 止行 为 长城久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9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8)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消上 述限 制 ,如 适用 于 本基金 ,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 再受相 关限 制。 长城久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0 六、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方法 和公告 方式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 金 份 额净 值 是按 照 每个工 作 日 闭市 后 ,基 金 资产净 值 除 以当 日 基金 份 额的余 额 数 量计 算,精 确 到0.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五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每个 工 作日对 基 金 资产 估 值。 但 基金管 理 人 根据 法 律法 规 或本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 暂停 估 值时 除 外。 基金 管 理人 每 个工 作 日对 基金 资 产估 值 后, 将 基金 份额 净 值结 果 发送 基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 基 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开 始 办 理基 金 份额 申 购或者 赎 回 前,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至 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 过网 站、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公 告 半年度 和 年 度最 后 一个 市 场交易 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 基金份 额 净 值。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前款 规定 的 市场 交 易日 的 次日 ,将 基 金资 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长城久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1 七、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以 及基金 财产 清算方 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 项 的 ,应 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通 过 。对 于可 不 经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通 过 的事 项,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 关 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 自 完成 备 案手 续 后生效 , 自 决议 生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 基 金 托管 人承 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 事 证 券相 关 业务 资 格的 注册 会 计师 、 律师 以 及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 的人 员 组成 。基 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 管 、 清理 、 估价 、变 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书 ; 长城久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2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 算 费 用是 指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 组 在进 行 基金 清 算过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 理 费用, 清 算 费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 据 基 金财 产 清算 的 分配方 案 , 将基 金 财产 清 算后的 全 部 剩余 资 产扣 除 基金财 产 清 算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 算 过 程中 的 有关 重 大事项 须 及 时公 告 ;基 金 财产清 算 报 告经 会 计师 事 务所审 计 并 由律 师 事 务所 出 具法 律 意见 书后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并 公告 。 基金 财 产清 算 公告 于基 金 财产 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长城久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3 八、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 方 当 事人 同 意, 因 《基金 合 同 》而 产 生的 或 与《基 金 合 同》 有 关的 一 切争议 , 如 经友 好 协 商未 能 解决 的 , 任 何一 方 均有 权 将争 议 提交 中国 国 际经 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会 进 行仲 裁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市 。 仲裁 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各 方当 事人具 有约 束力 , 仲裁 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 议 处 理期 间 ,基 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恪 守 各自 的 职责, 继 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 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长城久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4 九、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 基 金 合同 》 可印 制 成册, 供 投 资者 在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销 售 机构的 办 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