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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恒益纯债A(005951)

民生恒益纯债: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江 苏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二零 一 八年六 月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 122 重要提 示 民 生 加 银 恒 益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 经2018 年4 月17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 】736 号 文 注册。 基金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明 书 经 中 国证 监 会注册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募集 的 注册, 并 不 表 明其对 本 基 金的投资 价值及市场前景做出 实 质性 判断或保 证 ,也 不 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 没有风险 。 证券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基金 ” ) 是 一 种 长 期 投资工 具 , 其 主 要 功 能 是 分 散投 资 ,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 券 所 带 来 的 个别风险。 基 金 不 同 于 银 行 储蓄 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收益 预 期 的 金 融 工具, 投 资人 购 买 基 金 , 既 可 能 按其持有份 额分享基 金 投 资所 产生 的 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基金 投 资所带来 的损 失。 基金在 投 资 运 作 过 程 中 可 能面 临 各 种 风 险 , 既 包 括市场 风 险 , 也 包 括 基 金 自 身的 管 理风险、 技 术 风 险、合规 风 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 等 。 巨 额 赎 回 风险 是 开 放式基 金 所 特 有 的 一 种 风 险 , 即 当 单 个 开放日基 金 的 净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份 额的 百 分 之十 时 , 投资 人将 可 能 无法及时赎 回持 有的全 部 基 金 份额 。 本基金 是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本 基 金 的 预 期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基金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 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 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并通过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 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信用风险指发债主体违约的风 险,是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最大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是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交投 不活跃导致的投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市场风险是未来市场价格(利率、汇 率、股票价格、商品价格等)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它影响债券的实际收益 率。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将资产支持证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可能带来以下风险: ①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 程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 122 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


②利率风险: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一 般而言,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 失的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 风险。


③流动性风险: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 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 风险。


④提前偿付风险: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从而使 基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⑤操作风险:基金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 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 易、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⑥法律风险: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 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管 理 人 承 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勤勉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不保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本 基 金 的过 往 业 绩 及 其 净 值 高 低并不 预 示 其未 来 业 绩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其 他 基 金 的业 绩也 不构成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人 基 金 投 资 的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做 出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况 与 基 金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风 险 , 由投资人 自 行 负 担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人 认 购 ( 或 申 购 ) 本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本 基 金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不 得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50% ,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 122 目 录 重要提 示 ............................................................................................................................................... 1 第 一部分 绪 言 ..................................................................................................................................... 4 第 二部分 释义 ..................................................................................................................................... 5 第 三部分 基 金管理 人....................................................................................................................... 10 第 四部分 基 金托 管 人 ....................................................................................................................... 26 第 五部分 相 关服 务 机构 ................................................................................................................... 27 第 六部分 基 金的 募 集 ....................................................................................................................... 31 第 七部分 基 金备案 ........................................................................................................................... 37 第 八部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赎回 .................................................................................................. 38 第 九部分 基 金的 投 资 ....................................................................................................................... 49 第 十部分 基 金 的财 产 ....................................................................................................................... 55 第 十一部 分 基金 资 产 估 值 ............................................................................................................... 56 第 十二部 分 基金 费 用与税 收 ........................................................................................................... 61 第 十三部 分 基 金的 收 益 与分配 ....................................................................................................... 64 第 十四部 分 基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 66 第 十五部 分 基金 的 信 息 披露 ........................................................................................................... 67 第 十六部 分 风险 揭 示 ....................................................................................................................... 73 第 十七部 分 基金 合 同 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 财 产清算 ................................................................... 78 第 十八部 分 基金 合 同 内 容 摘要 ....................................................................................................... 80 第 十九部 分 基金 托 管 协 议内 容摘要 ............................................................................................... 81 第 二十部 分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82 第 二十一 部分 其 他 应 披 露 事项 ....................................................................................................... 84 第 二十二 部分 招 募 说 明 书的 存 放及查阅 方 式 ............................................................................... 85 第 二十三 部分 备查 文件 ...................................................................................................................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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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 / 122 第一部分 绪 言 《 民 生 加 银 恒 益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招 募说 明 书 ” 或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 依 据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金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金法 》 ”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下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公开募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理办 法 》 ( 以 下简称 “ 《 信 息披露办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 下 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 ) 及 其 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与 《民 生 加 银 恒 益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合 同 》 (以 下简称 “ 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书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其真实 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责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料申 请 募 集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释 。 本 基 金 管 理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未 在 本招 募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招 募 说明 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 说 明。 本招募说 明 书根据 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 编 写, 并 经 中国证 监会注册。 基金合 同是 约 定 基金合同 当事 人 之 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基金 投 资人 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为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额的 行 为 本身即表 明 其对 基金合 同 的 完 全承 认和接受 , 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义务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作 为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并 不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上 书面签章 或 签 字 为 必 要 条 件 。 投 资 人 欲 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 基金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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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 / 12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民生加银 恒益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 金合 同: 指 《 民生加 银 恒 益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 管协 议: 指 基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就 本基 金签 订之 《 民 生加 银 恒益 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 募说 明书 或 本招募说 明书 :指 《 民 生加 银 恒 益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 金份 额发 售 公告:指 《 民 生加 银 恒 益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9 、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 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 :指中 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流动性风险 管理 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 122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4 、 中国证监会:指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银 行 业监 督 管 理 机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和/ 或 中 国 银 行业 监 督 管理 委 员 会 16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8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2 、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 销售机构:指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及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5 、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 122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28 、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29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 、 存续期:指基金合 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 工作日:指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4 、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5 、 开放日:指为投资 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 、 开放时间:指开放 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 《业 务规 则》 : 指《 民 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则 》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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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8 / 122 42 、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情形 45 、 元:指人民币元 46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 、 基金资产净值:指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 、 基金份额净值: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 、 指定媒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及其他 媒介 52 、 不可抗力:指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53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 行定 期存 款( 含 协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 取的银 行存 款) 、资 产 支持证 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各类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 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 122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6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 57 、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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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0 / 122 第三部分 基 金 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 理 人概 况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 2005 号民生金融大厦 13 楼13A 法定代表人: 张焕南 设立日期:2008 年11 月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08]118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叁亿元


存续期限: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股 权 结 构 : 公 司 股 东 为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持 股63.33% ) 、 加 拿 大皇家银行(持股30%)、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6.67% )。 电话:010-88566528 传真:010-88566500 联系人: 李良翼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下设专 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经营管 理层下设专门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和产品委员会,以及 设立常设部门。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和专户投资决策委员 会;常设部门包括:投资部、研究部、固定收益部、专户理财一部、专户理财 二部、专户理财三部、资产配置部、战略发展与产品部、市场策划中心、渠道 管理部、机构一部、机构二部、机构三部、机构四部、电子商务部、客户服务 部、交易部、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运营管理部、信息技术部、深圳管理 总部、综合管理部。 基 金 管理 情况 : 截至2018 年3月31 日 ,民 生加银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管理50 只 开放式基金: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增强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 122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稳健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 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 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民生 加 银 家 盈 理 财7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转 债 优 选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 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民生加银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新战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 生加银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 加银量化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民生加银鑫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民生加银鑫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民生加银养老服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享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前沿科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腾 元宝货币市场基金,民生加银鑫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 升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汇 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中证港股通高股息精选指数型 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利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 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智造2025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民生加银家盈半年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鹏程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二、 主要 人 员 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 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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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2 / 122 张焕南先生:董事长,硕士。历任宜兴市实验小学校长,无锡市委办公室 副主任,市委副秘书长,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财贸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 局调研员,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一部副主任,海南省政府副秘书长、研究室主 任,民生银行董事会战投办主任。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吴剑飞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历任长盛基金管理公司研究员;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和基金经理;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及投资部副总监;2009 年至2011 年 , 任 职 于 平 安 资 产 管 理公 司, 担任 股票投 资 部总 经理 ;2011 年9 月 加入 民生 加银 基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自2011 年9 月至2015 年5 月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投研)。现任党委副书 记、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Clive Brown 先 生 : 董 事 , 学 士 。 历 任Price Waterhouse 审 计 师 、 高 级 经 理,JP Morgan 资产 管理 亚 洲 业 务、JP Morgan EMEA 和JP Morgan 资产 管 理 的 首 席 执 行 官 。 现 任 加 拿 大 皇 家 银 行 环 球 资 产 管 理 ( 英 国 ) 有 限 公 司 亚 洲 区 和RBC EMEA 全球资产管理首席执行官。 王维绛先生:董事,学士。历任外汇管理局储备管理司副司长及首席投资 官、汇丰集团伦敦总部及香港分行全球市场部董事总经理、加拿大皇家银行香 港分行资本市场部董事总经理。现任加拿大皇家银行中国区董事总经理、北京 分行行长。 张星燎先生:董事,硕士。历任葛洲坝电厂会计、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 公司财务主任、财务部副经理、湖北大冶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监事会副主席、湖北清能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总会计师、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主任。现任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 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任 淮 秀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经 济 学 博 士 。 历 任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工 业 经 济 系 讲 师,基本建设经济教研室主任、党支部书记,投资经济系副系主任,投资经济 系副教授,财金学院投资经济系系主任,人民大学财金学院副院长。现任中国 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委员会副主席。 于学会先生:独立董事,学士。从事过10 年 企 业 经 营 管 理 工 作 。 历 任 北 京 市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必浩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现任北京市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 122 众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杨 有 红先 生: 独立 董事, 会 计学 博士 。1987 年7 月 起至 今, 先后 曾任北 京 工 商大学商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会计学院副院长、书记、院长,商学院院 长,现任科技处处长。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朱晓光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银行北京分行财 会部副科长,中国民生银行总行财会部会计处处长,中国民生银行福州分行副 行长,中国民生银行中小企业金融部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民生加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长、副总经理。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监事 会主席。 谭伟明先生:监事,香港专业文凭,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士 、 香 港 特 许 公 认 会计师工会资深会员。曾在普华永道国际会计事务所、黛丽斯国际有限公司、 怡富集团从事财务工作,曾任摩根资产管理董事总经理兼北亚区主管、德意志 银行资产与财富管理董事总经理兼全球客户亚太区(日本除外)主管。现任加 拿大皇家银行环球资产管理董事总经理兼亚洲业务总主管。 陈伟先生:监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四川雅安印刷厂秘书,私立四 川恩立德学院秘书,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研究员、副经理,研究 发展部副经理(牵头)、经理,现任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 董 文 艳 女 士 : 监 事 , 学 士 。 曾 就 职 于 河 南 叶 县 教 育 局 办 公 室 从 事 统 计 工 作,中国人民银行外管局从事稽核检查工作。2008 年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管理总部负责人兼工会办公室主 任。 刘 静 女 士 : 监 事 , 博 士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稽 查 总 队 、 稽 查 局 。2015 年 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 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张焕南先生:董事长,简历见上。 吴剑飞先生:总经理,简历见上。 宋永明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山西省分行计划财务部 科员,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管理司监管制度处主任科员,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一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 122 部国有银行改革办公室秘书处主任科员,中国银监会人事部(党委组织部)综 合处、机关人事处副处长,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处长,中国银监会城市银行部综 合处兼城商行监管处处长,中国银监会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副巡视员(副 局 级 )。2017年7月 加入 民 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现任 民生 加银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于善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 理。2012 年 加入 民生加 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曾 兼任 金融 工程 与产品 部 总监 、 总经理助理。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专户理 财二部总监、资产配置部总监、专户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专户投 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邢颖女士:督察长,博士。历任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法律教研室副 教授、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部经理及监 察稽核部副总监、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经理、泰达宏利基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法 律 合 规 部 总 经 理 、 方 正 富 邦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部 总 监 , 2012 年 4 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党委委员、督察长,兼任监察稽核部总监。 4、本基金拟 任基金经理 胡振仓先生: 新疆财经学院金融学硕士,15 年证券从业经历。自 2003 年 7 月至 2005 年 4 月在 乌鲁木齐商业银行从事债券交易与研究,2006 年 3 月至 6 月在国联证券公司投 资银行部(北京)从事债券交易,2006 年 7 月至 2008 年 3 月,在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经理,2008 年 4 月至 2015 年 6 月 , 在 泰 达 宏 利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担 任 固 定 收 益 部 副 总 经 理 、 基 金 经 理 ,2015 年 6 月至 2017 年 5 月 , 在 泰 康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三 方 投 资 部 担 任 执 行 总 监。2017 年 6 月 加 入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担 任 基 金 经 理 一 职 。 自 2017 年 8 月 至 今 担 任 民 生 加 银 岁 岁 增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自 2017 年 8 月 至 今 担 任 民 生 加 银 鑫 升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自 2017 年 11 月 至 今 担 任 民 生 加 银 鑫 泰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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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5 / 122 投资决策 委员会 下设 公 募投资决 策委员 会和 专 户投资决 策委员 会, 由8 名成 员组成。由吴剑飞先生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现任董事、总经理;于善辉先生,担任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投资委员会 委员,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专户理财二部总监、专户投资总监、资产配置部总 监;杨林耘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公司 总经理助理;牛洪振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专户投资委员会委员,现任公司交易部总监;陈廷国先生,公募投资决策委员 会委员,现任研究部首席分析师;李宁宁女士,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现 任 总 经 理 助 理 ; 赵 景 亮 先 生 , 专 户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现任专户理财一部总监;尹涛先生,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专户 理财二部总监助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法》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履 行 以 下 职 责: 1 、依法募集 资金 , 办 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 证 监会 认 定的其 他机 构 代为 办理基 金 份 额的 发售 、 申 购、赎回和 登记 事 宜 ;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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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6 / 122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 管理 人承诺 严 格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 法 》 ,并建 立 健 全的内 部 控 制 制 度,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行 为 的发 生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遵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法》 , 建 立 健 全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采 取有效 措 施 , 防止 以下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禁止 的行 为 发生 :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 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 职务 便利获 取 的未 公开 信息 、利用 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 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强 人 员管 理, 强化 职业操 守 ,督 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 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 及 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 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 泄漏在 任职期间 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 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 除按法 律法规、 基 金管理公 司制 度进行 基金 投资外, 直接 或间接 进行 其 他股票 交易; (9 ) 违反证 券交易场 所 业务规则 ,利 用对敲 、倒 仓等手段 操纵 市场价 格, 扰 乱市场 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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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7 / 122 (10 )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1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 )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4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 、本 基 金管 理 人将根 据 基 金合同 的 规 定 ,按 照 招 募 说明书 列 明 的 投资 目 标 、 策略及 限制等 全 权 处 理本 基金 的 投 资。 5 、本 基 金管 理 人不从 事 违 反《基 金 法 》 的行 为 , 并 建立健 全 内 部 控制 制 度 , 采取有 效措施 , 保 证 基金 财产 不 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其基 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 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 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 行有效的 有 关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中国证监 会的 有关规 定, 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 悉的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 业 秘密、 尚未依 法 公开的基金 投资 内 容 、 基 金投 资 计 划等 信 息 ,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 从 事 相 关 的 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 基金 管 理 人的 内部控制制 度 本基金管理人即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 ) 为 保 证 本 公 司 诚 信 、 合 法 、 有 效 经 营 , 防 范 、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和 所 管 理 的 资 产 运 作 风 险 , 充 分 保 护 资 产 委 托 人 、 公 司 和 公 司 股 东 的 合 法 权 益 ,依据《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 122 文件,以及《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内部控制体系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 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 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 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 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由 公 司 章 程 、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部 门 管 理 制 度、各项具体 业务 规则等部分组成。 1、 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护基金投资人利益不受侵犯,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2 )保 证公 司经 营运作 严 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 规和 行业 监管 规则, 自 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3 )建立和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合理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 (4 )防 范和 化解 经营风 险 ,提 高经 营管 理效益 , 确保 经营 业务 的稳健 运 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5 )确保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 (6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 内部控制遵循以下 原则 (1 )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须 覆 盖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和 各 级 岗 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适 用 的 内 控 程 序,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 立性 原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 门和 岗位的 职 责应 当保 持相 对独立 , 公 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应 当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 衡。 (5 )成 本效 益原 则。公 司 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管 理 方法 降低 运作 成本, 提 高 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 )合 法合 规性 原则。 公 司内 控制 度应 当符合 国 家法 律、 法规 、规章 和 各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 122 项规定。 (2 )全 面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制 度应 当涵 盖公司 经 营管 理的 各个 环节, 不 得 留有制度上的空白和漏洞。 (3 )审 慎性 原则 。制定 内 部控 制制 度应 当以审 慎 经营 、防 范和 化解风 险 为 出发点。 (4 )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是可操作的,有效的。 (5 )适 时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制 度的 制定 应当随 着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调整 和 公 司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进 行 及 时 的 修 改 或 完 善 。 4、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 部监控。 (1 )控 制环 境构 成公司 内 部控 制的 基础 ,控制 环 境包 括经 营理 念和内 控 文 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公 司管 理层 应当牢 固 树立 内控 优先 和风险 管 理理 念, 培养 全体员 工 的 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 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 节。 (3 )公 司按 “利 益公平 、 信息 透明 、信 誉可靠 、 责任 到位 ”的 基本原 则 制 定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 )公 司根 据健 全性、 高 效性 、独 立性 、制约 性 、前 瞻性 及防 火墙等 原 则 设计内部组织架构,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 主 、 透 明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管 理 议 事 规 则 , 高 效 、 严 谨 的 业 务 执 行 系 统 , 以 及 健 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各职能部门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各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 定,加强对业务风险的控制。部门管理层应定期对部门内风险进行评估,确定 风险管理战略并实施,监控风险管理绩效,以不断改进风险管理能力。 (5 )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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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0 / 122 1 ) 各岗 位职 责明 确,有 详 细的 岗位 说明 书和业 务 流程 ,各 岗位 人员在 上 岗 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 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凭 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机制 , 相关 部门 和岗 位之间 相 互 监督制衡。 3 ) 公司 督察 长和 内部监 察 稽核 部门 独立 于其他 部 门, 对内 部控 制制度 的 执 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 )内 部控 制风 险评估 包 括定 期和 不定 期的风 险 评估 、开 展新 业务之 前 的 风险评估以及违规、投诉、危机事件发生后的风险评估等。 (7 )风险评估是每个控制主体的责任 。 1 ) 董事 会下 属的 合规与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和督察 长 对公 司制 度的 合规性 和 有 效性进行评估,并对公司与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2)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过程中的市场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3)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8 ) 授 权 控 制 是 内 部 控 制 活 动 的 基 本 要 点 , 它 贯 穿 于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的 始 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1 ) 股东 会、 董事 会、监 事 会和 管理 层必 须充分 了 解和 履行 各自 的职权 , 建 立 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2 ) 公司 各业 务部 门、分 支 机构 和公 司员 工必须 在 规定 的授 权范 围内行 使 相 应的职责。 3)公司业务实行分级授权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越级越权办理业务。 4 ) 公 司 重 大 业 务 的 授 权 必 须 采 取 书 面 形 式 , 授 权 书 须 明 确 授 权 内 容 和 时 效,经授权人签章确认后下达到被授权人,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5 ) 公司 授权 要适 当,对 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员 须 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反 馈 机 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须及时修改或取消。 (9 )建 立完 善的 资产分 离 制度 ,基 金资 产与公 司 资产 、不 同基 金的资 产 和 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 运作,单独核算 。 (10 ) 建 立 科 学 、 严 格 的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业 务 授 权 、 业 务 执 行 、 业 务 记 录 和业务监督严格分离,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 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须实行物理隔离 。 (11 )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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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1 / 122 (12 ) 采 用 适 当 、 有 效 的 信 息 系 统 , 识 别 、 采 集 、 加 工 并 相 互 交 流 经 营 活 动所需的一切信息。信息系统须保证业务经营信息和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必须能实现公司内部信息的沟通和共享,促进公司内部管理 顺畅实施 。 (13 ) 根 据 组 织 架 构 和 授 权 制 度 , 建 立 清 晰 的 业 务 报 告 系 统 , 凡 是 属 于 超 越权限的任何决策必须履行规定的请示报告程序 。 (14 ) 内 部 控 制 的 监 督 完 善 由 公 司 合 规 与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督 察 长 和 监 察 稽核部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必要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合规 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等均可聘请外部专家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检查和评 价。 (15 )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 新 的 金 融 工 具 、 新 的 技 术 应 用 和 新 的 法 律 法 规 等 情 况,公司须组织专门部门对原有的内部控制进行全面的检讨,审查其合法合规 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适时改进。 5、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 括: 1)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 2)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3 ) 建立 投资 对象 备选库 制 度, 研究 部门 根据基 金 合同 要求 ,在 充分研 究 的 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4)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5)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2)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投资 决策 应当 严格遵 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定 , 符合 基金 合同 所规定 的 投 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2 ) 健全 投资 决策 授权制 度 ,明 确界 定投 资权限 , 严格 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 越权决 策。 3 ) 投资 决策 应当 有充分 的 投资 依据 ,重 要投资 要 有详 细的 研究 报告和 风 险 分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 4 ) 建 立 投 资 风 险 评 估 与 管 理 制 度 , 在 设 定 的 风 险 权 限 额 度 内 进 行 投 资 决 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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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2 / 122 5 ) 建立 科学 的投 资管理 业 绩评 价体 系, 包括投 资 组合 情况 、是 否符合 基 金 产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因分析等内容。 (3 )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基金 交易 实行 集中交 易 制度 ,基 金经 理不得 直 接向 交易 员下 达投资 指 令 或者直接进行交易。 2 ) 公司 应当 建立 交易监 测 系统 、预 警系 统和交 易 反馈 系统 ,完 善相关 的 安 全设施。 3 ) 投资 指令 应进 行审核 , 确认 其合 法、 合规与 完 整后 方可 执行 ,如出 现 指 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4 ) 公司 应当 执行 公平的 交 易分 配制 度, 确保不 同 投资 者的 利益 能够得 到 公 平对待。 5 ) 建立 完善 的交 易记录 制 度, 交易 记录 应当及 时 进行 反馈 、核 对并存 档 保 管。 6)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7 ) 场外 交易 、网 下申购 等 特殊 交易 应当 根据内 部 控制 的原 则制 定相应 的 流 程和规则。 8 ) 建立 严格 有效 的制度 , 防止 不正 当关 联交易 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 基金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相关 部门批准。 (4 )基金清算 和基金会计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规范 基金 清算 交割和 会 计核 算工 作, 在授权 范 围内 ,及 时准 确地完 成 基 金清算,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2)基金会计与公司会计在人员、空间、制度上严格分离。 3 ) 对所 管理 的基 金以基 金 作为 会计 核算 主体, 每 只基 金分 别设 立不同 的 独 立账户,进行单独核算,保证不同基金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转、账 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公司 应当 采取 合理的 估 值方 法和 科学 的估值 程 序, 公允 反映 基金所 投 资 的有价证券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5 ) 与托 管银 行间 的业务 往 来严 格按 《托 管协议 》 进行 ,分 清权 责,协 调 合 作,互相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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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3 / 122 (5 )基金营销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新产 品开 发前 应进行 充 分的 市场 调研 和可行 性 论证 ,进 行风 险识别 , 提 出风险控制措施。 2 ) 以竭 诚服 务于 基金投 资 者为 宗旨 ,开 展市场 营 销、 基金 销售 及客户 服 务 等各项业务,严禁误导和欺骗投资者。 3 ) 注重 对市 场的 开发和 培 育, 统一 部署 基金的 营 销战 略计 划, 建立客 户 服 务体系,为投资者提供周到的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 4)以诚信为原则进行基金和公司的对外宣传,自觉维护公司形象。 (6 )信息披露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严格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规 定 ,建 立完 善的 信息披 露 制 度 ,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 ) 公司 设立 信息 披露负 责 人, 负责 信息 披露工 作 ,进 行信 息的 组织、 审 核 和发布。 3 ) 公司 对信 息披 露应当 进 行持 续检 查和 评价, 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出 改 进 办法,对信息披露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公司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7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根据 国家 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要 求, 遵循 安全性 、 实用 性、 可操 作性原 则 , 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岗位手册和风险控制制度。 2 ) 信息 技术 系统 的设计 开 发应 符合 国家 、金融 行 业软 件工 程标 准的要 求 , 编 写 完 整 的 技 术 资 料 ; 在 实 现 业 务 电 子 化 时 , 应 设 置 保 密 系 统 和 相 应 控 制 机 制,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 3 ) 对信 息系 统的 项目立 项 、设 计、 开发 、测试 、 运行 和维 护整 个过程 实 施 明确的责任管理,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必须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 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4 ) 公司 应当 通过 严格的 授 权制 度、 岗位 责任制 度 、门 禁制 度、 内外网 分 离 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5 ) 计算 机机 房、 设备、 网 络等 硬件 要求 应当符 合 有关 标准 ,设 备运行 和 维 护 整 个 过 程 实 施 明 确 的 责 任 管 理 , 严 格 划 分 业 务 操 作 、 技 术 维 护 等 方面的职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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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4 / 122 6 ) 公 司 软 件 的 使 用 应 充 分 考 虑 软 件 的 安 全 性 、 可 靠 性 、 稳 定 性 和 可 扩 展 性,应具备身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 7)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 8 ) 建立 计算 机系 统的日 常 维护 和管 理, 数据库 和 操作 系统 的密 码口令 应 当 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要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露。 9 ) 对信 息数 据实 行严格 的 管理 ,保 证信 息数据 的 安全 、真 实和 完整, 并 能 及时、准确地传递到各职能部门。 10 )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 制 度。 11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应当异地备份并 且长期保存。 12)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建立定期病毒检测制度。 13 )信息技术系统应当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 行排除故障、灾难恢复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8 )公司财务管理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公司 根据 国家 颁布的 会 计准 则和 财务 通则, 严 格按 照公 司财 务和基 金 财 务相互独立的原则制定公司会计制度、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 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 ) 公司 应当 明确 职责划 分 ,在 岗位 分工 的基础 上 明确 各会 计岗 位职责 , 严 禁需要相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3 ) 建立 凭证 制度 ,通过 凭 证设 计、 登录 、传递 、 归档 等一 系列 凭证管 理 制 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4 ) 建立 账务 组织 和账务 处 理体 系, 正确 设置会 计 账簿 ,有 效控 制会计 记 账 程序。 5)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6 ) 建立 严格 的成 本控制 和 业绩 考核 制度 ,强化 会 计的 事前 、事 中和事 后 监 督。 7 ) 制定 财务 收支 审批制 度 和费 用报 销管 理办法 , 自觉 遵守 国家 财税制 度 和 财经纪律。 8 ) 制定 完善 的会 计档案 保 管和 财务 交接 制度, 财 会部 门应 妥善 保管密 押 、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 122 业务用章、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 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9)强化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 (9 )监察稽核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公司 设立 督察 长,对 董 事会 负责 。根 据公司 监 察稽 核工 作的 需要和 董 事 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 2 ) 督察 长应 当定 期和不 定 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公司 内 部控 制执 行情 况,董 事 会 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3 ) 公司 设立 监察 稽核部 门 ,对 公司 经营 层负责 , 开展 监察 稽核 工作, 公 司 应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4 ) 全面 推行 监察 稽核工 作 的责 任管 理制 度,明 确 监察 稽核 部门 各岗位 的 具 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 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5 ) 公司 应当 强化 内部检 查 制度 ,通 过定 期或不 定 期检 查内 部控 制制度 的 执 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 ) 公司 董事 会和 管理层 应 当重 视和 支持 监察稽 核 工作 ,对 违反 法律、 法 规 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应当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 控制制度的声明 (1 )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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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6 / 122 第四部分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银行”)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成立时间:2007 年1 月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15.4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619 号 联系人:赵 越 电话:025‐58588112 (二)主要人员情况 江苏银行托管业务条线现有员工47 名 , 来 自 于 基 金 、 券 商 、 托 管 行 等 不 同 的 行业,具有会计、金融、法律、IT 等不同的专业知识背景,团队成员具有较高的 专业知 识水 平、 良好 的 服务意 识、 科学 严谨 的 态度; 部门 管理 层有20 年以 上金融 从业经验,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14 年 ,江 苏银 行先后 获 得基 金托 管业 务资格 及 保险 资金 托管 业务资 格 。 江 苏银行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以及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 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 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目前江苏银行的托管业务产品线已 涵盖公募基金、信托计划、基金专户、基金子公司专项资管计划、券商资管计 划 、 产业 基金 、私 募投资 基 金、QDII 专 户资产 等 。江 苏银 行将 在现有 的 基础 上 开 拓创新继续完善各类托管产品线。江苏银行同时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提供现金管 理、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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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7 / 122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1)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2 )确 保我 行有 关托管 的 各项 管理 制度 和业务 操 作规 程在 托管 业务中 得 到 全 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3)确保资产安全,保证托管业务稳健运行。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由江苏银行内审部和资产托管部内设的监察稽核 人员构成。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 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全 面性 原则 。“实 行 全员 、全 程风 险控制 方 法” ,内 部控 制必须 渗 透 到 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位,不能留有任何死角。 (2 )预 防性 原则 。必须 树 立“ 预防 为主 ”的管 理 理念 ,以 业务 岗位为 主 体 , 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 产生。 (3 )及 时性 原则 。各团 队 要及 时建 立健 全各项 规 章制 度, 釆取 有效措 施 加 强 内部控制。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 )独 立性 原则 。托管 业 务内 部控 制机 构必须 独 立于 托管 业务 执行机 构 , 业 务操作人员和检查人员必须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投资监督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 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 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 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 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 122 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 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 证监会。 (4 )通 过技 术或 非技术 手 段发 现基 金涉 嫌违规 交 易, 电话 或书 面要求 基 金 管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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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9 / 122 第五部分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销售 机 构 及联 系人 1、直 销机 构 民生 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 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 号民 生 金 融 大 厦13 楼13A 办公 地 址: 深 圳 市 福 田区 莲 花 街 道 福 中 三路2005 号 民 生 金 融 大厦13楼13A 法定 代 表人 :张焕南


客服电话:400-8888-388 联系人: 林泳江 电话:0755-23999809 传真:0755-23999810 网址:www.msjyfund.com.cn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和 本 基 金 《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 义务。 二、基金登 记 机构 名称 :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 住所:深圳 市 福 田 区 莲花 街 道 福 中 三 路2005 号民 生 金 融 大 厦13 楼13A 办公 地 址: 深 圳 市 福 田区 莲 花 街 道 福 中 三路2005 号 民 生 金 融 大厦13楼13A 法定 代 表人 :张焕南


电话 :0755-23999888 传真 :0755-23999833 联系 人 :蔡 海峰 三、 出具 法 律 意见 书的律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 事 务所 住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68 号时 代金融 中心19楼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 新 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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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0 / 122 负责人:俞卫锋 经办 律 师: 黎明、陈颖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 人 :陈颖华 四、 审计 基 金 财产 的会计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 册 会 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 邹俊 经办注册会计师:窦友明、 王磊 电话:010-85085000


0755-25471000 传真:010-85085111


0755-82668930 联系人: 蔡正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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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1 / 122 第六部分 基 金的募 集 一、 募集 的 依 据 本基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依 照 《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法 》 、 《 信 息 披露 办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经2018 年4 月17 日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8 】736号文注册。 二、 基金 类 型 及存 续期限 基金 类 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开 放式 三、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 类和C 类基金 份额 。 在 投资人 认购/申 购时 收 取认购/申 购费 用、 不 从本类 别基 金资 产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 基金份 额, 称为A类 基 金份额 ;从 本类 别基 金 资产中 计提销 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 为C类基金份额 。


本基金A 类、C 类 基 金 份 额 分 别 设 置 代 码 。A 类 基 金 份 额 代 码 :005951 ;C 类基 金份额代码:005952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 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 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 资 者可 自行 选择 认购/ 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本 基金 不同 基金 份额类 别 之 间 不得互相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设置、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对基金份额分类 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募 集 期限 本基 金 的 发 售 募 集 期 为2018 年6 月11 日-2018 年9 月10 日, 本 基 金 于 该 期 间 向 社会公开发 售 。 募 集期限自 基金 份额发 售之 日 起 最长 不得 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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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2 / 122 基金管 理人有权根 据 基 金 募 集 的 实际情况按 照 相关程序 延 长或缩短发 售 募集 期, 此 类变更适 用于 所有 销售 机构 。 具体 规 定详 见本 基金 的 基 金份额 发 售 公告 及其他 销 售 机 构相关 公告 。 五、 募集 对象 符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可 投资于证 券投资 基金的 个人 投资 者 、 机构投资者、 合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律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购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 六、 募集 规模 本基 金 募集 份额 总额 不 少 于2亿 份 , 基金 募集金额 不少 于2亿 元。 七、 募集方 式 及场 所 通过 基 金销 售 网 点 ( 包 括 基金 管 理 人的直 销柜台 、 网 上直 销 及其 他 销售 机 构的 销售网 点, 具体名 单见 基 金 份 额发 售公 告等 相 关 公告 ) 公开 发 售 。 销 售 机构 办理本 基 金 业 务 网 点 的 具 体 情况 和 联 系 方 法 , 请 参 见 本 基 金 的 基 金份额 发 售 公 告 以 及 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调 整销售机构的相关 公告 。 八、基金份额初始 面 值、认 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认 购费 用 1、基 金份额初始 面值 本基金每 份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为 人 民 币1.00元。 2、认 购价 格 本基金认购价格以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本基金A类 基金份额的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 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A类基金份额 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 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养老金账户,包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 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 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 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 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依据规定将其纳入养老金账 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 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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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3 / 122 投资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账户,在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办理账户认 证手续后,即可享受认购费率1折优惠。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认购费率为固定金额 的,则按基金招募说明书中费率规定执行,不再享有费率优惠。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 费率如下: 单笔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06% 100 万元≤M<200 万元 0.03% 200 万元≤M<500 万元 0.01% M≥500 万元 每笔500 元 非养老金客户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单笔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60% 100 万元≤M<200 万元 0.3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10% M≥500 万元 每笔500 元 投 资 人同 日或 异日 多次认 购A类 基金 份额 ,须按 每 次认 购所 对应 的费率 档 次 分 别计费。当需要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认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人认购 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 限额的限制。 本基金参加各销售机构发起的基金认购费率优惠活动,具体费率优惠方案以 销售机构的安排为准,请关注销售机构公告或询问销售机构。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认购A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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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4 / 122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若投资者选择认购C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 : 假 定 某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投 资 者 投 资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 认 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10元。则该投资者认购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费用= (100,000×0.60%)/(1+0.60%)= 596.42 (元) 净认购金额= 100,000-596.42=99,403.58(元) 认购份额=(99,403.58+10)/1.00=99,413.58(份) 即 某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投 资 者 投 资10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定 认 购 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10 元,可得到99,413.58 份A 类 基 金 份 额 ( 含 利 息 折 份 额部分)。 例 : 假 定 某 投 资 者 投 资10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C 类基金份额, 认 购 金 额 在 募 集 期产生的利息为10元。则该投资者可认购得到C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 + 10)/1.00 = 100,010.00(份) 即 某 投 资 者 投 资10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C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定 认 购 金 额 在 募 集 期 产生的利息为10 元,可得到100,010.00 份C类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注 : 上 述 举 例 中 的 “ 认 购 金 额 在 募 集 期 产 生 的 利 息 为10 元 ” , 仅 供 举 例 说 明,不代表实际的最终利息计算结果,最终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 额的具体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认购 份额余额 的处理方式 上述 计 算 结 果 ( 包 括 认 购 份额) 均 保留到 小 数点后2位 , 小数点2位 以后的部 分 四舍 五入,由 此 误 差产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基 金 财 产承 担。 九、投资人对 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 为2018 年6 月11 日-2018 年9 月10 日 , 发 售 募 集 期 间 每 天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 由 本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或 各 销售机 构 的 相 关 公 告 或 者 通知 规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 122 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 基 金 发 售 募 集 期 内 对 于 个 人 投 资 者 或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具 体 业 务办理时 间可 能 不 同 , 若 本 招 募 说 明书 或基金份额 发 售公告没有 明 确 规 定 , 则 由 各 销 售机 构 自行 决定每天 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 2、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 、认购原则 (1 )基金份 额的 认购采用金额认购 方式 ; (2) 投 资人 认购 时,须按销售机 构 规定 的方式全 额缴 款; (3 ) 投资 人 在 募集 期内 可以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但 已受理 的认 购申 请不 允许 撤 销; (4 )若投资人 的 认购 申请 被部分确 认为 无效,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将 无 效申 请部 分 对应 的 认购款 项 退还给投 资人 。 4 、认购的限额 (1 ) 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每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认购金额为100 元(含 认购费), 基 金直 销 机构 每 次 认购 基 金的 最 低认 购 金 额为100 元( 含 认购 费) ,超过 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销售机构若有不同规定,以销售机构规定为 准; (2 ) 募集 期 内 ,单 个 投 资人的累 计认 购规 模 没 有限 制, 但 如 本 基 金单 个 投 资 人累计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 数达到 或者 超过 基金 总 份额的50%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采取比 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 购申请 有可 能导 致投 资 者变相 规避 前述50% 比 例要求 的,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拒 绝该等 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 确认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 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调整实施前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十、认购的方式与确认 1、认购方式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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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6 / 122 2、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 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对于T日 (此 处, 特指发 售 募集 期内 的工 作日) 交 易时 间内 受理 的认购 申 请 , 在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登 记机构 将在T+1 日 (同 上)就 申请 的有 效性 进 行确认 。但对 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应 以基金登记机构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询最终确认情况。 十一、 募 集 期 间认 购资金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 募 集 期 内募 集资金的管 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十三、 募 集 期 间费 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 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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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7 / 122 第七部分 基 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 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 件下,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 招 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 止 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 内聘请法定 验 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 ; 3 、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销售 机 构 不 得 请 求 报 酬 。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 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情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告 中 予 以 披 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 则 直 接终止基金合同并进 入 基金财产清 算 程序,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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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8 / 122 第八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 前 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 知价 ”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 当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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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9 / 122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 回遵循 “ 先 进先 出 ” 原则 ,即 按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 进行顺 序赎 回;


5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 理 规 则 等 在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规 定 为 准。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申 购款项 ,申购 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成 立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 时 , 赎 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 项。 遇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 银 行 数 据 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它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 理 流 程 时 , 赎 回 款 项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划 出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或 基 金 合 同 载 明 的 其 他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申请日(T 日) ,在正 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 则 申 购 款 项 退 还 给投资人。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 122 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 、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根 据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 对 上 述 业 务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最低金额限制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通过销售机构每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 元(含申购 费) ,基金直销机构每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 元(含申购费),超过最低申购金额的 部 分 不 设 金 额 级 差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比 例 配 售 和 红 利 再 投 资 不 受 此 最 低 申 购 金 额规定限制;销售机构若有不同规定, 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份 额 时 , 可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但 每 笔最低赎回份额为 100 份。 3、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为 100 份,本基金不对单个 投 资 者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上 限 进 行 限 制 , 但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不 得 达 到 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 或超过 50% 的除外) ;销售机构若有不同规定,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 100 份的最低限额规定。 4、当接 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具 体 请 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 A 类基金份额的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 122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 者 实 施 差 别 的 申 购 费 率 。 养 老 金 账 户 , 包 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 补 充 养 老 基 金 , 包 括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可 以 投 资 基 金 的 地 方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单 一 计 划 以 及 集 合 计 划 。 如 将 来 出 现 经 养 老 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 的 养 老 基 金 类 型 , 本 公 司 将 依 据 规 定 将 其 纳 入 养 老 金 账 户 范 围 ,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 资者。 投资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账户,在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办理账户认 证手续后,即可享受申购费率 1 折优惠。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申购费率为固定金额 的,则按基金招募说明书中费率规定执行,不再享有费率优惠。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如下: 单次申购金额M 申购费 率 M<100万元 0.08% 100万元≤M<200 万元 0.05% 200万元≤M<500 万元 0.03% M≥500万元 每笔500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 单次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0% 100万元≤M<200万 元 0.50% 200万元≤M<500万 元 0.30% M≥500万元 每笔500元 投资人同日或异日多次申购 A 类基金份额 ,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 别 计 费 。 当 需 要 采 取 比 例 配 售 方 式 对 有 效 申 购 金 额 进 行 部 分 确 认 时 , 投 资 人 申 购 费 率 按 照 申 购 申 请 确 认 金 额 所 对 应 的 费 率 计 算 , 申 购 申 请 确 认 金 额 不 受 申 购 最 低 限 额 的限制。 2、赎回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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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2 / 122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赎回费率 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 体见下表: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 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 时间 T A 类份额 赎回费率 C 类份额 赎回费率 赎回费归 入基金财 产的比例 T<7 日 1.50% 1.50% 100% 7 日≤T<30 日 0.30% 0.10% 25% 30 日≤T 0.00% 0.00% - 注:上表中,1 个月按30 天计算。 投资人通过日常申购所得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 算。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 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 ,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 和销售服务 费率 。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 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1、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代码,本基 金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单独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 若投资者选择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 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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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3 / 122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 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 若投资 者选择申购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C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设某非养老金客户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适 用的申购费 率为 0.80%,T 日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2.0000 元,则该投资 人申购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0.80%)÷ (1+0.80%)=793.65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793.65=99,206.35(元) 申购份额=99,206.35÷2.0000=49,603.18(份) 即:非养老金客户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 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假设申购 当日A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2.0000 元,则可以得到 49,603.18 份A 类基金 份额 。 例:假设某投资人 投资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适用的申购费率 为0.00% ,T 日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2.0000 元,则该投资人申购可得到 的C 类基金份额 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0÷2.0000=50,00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2.0000 元,则可以得到 50,0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3)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 (1) 计算公式 若投资者 赎回 基金份额(A 类或C 类),则赎回金额的计算 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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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4 / 122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 ×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假设某投资人在 T 日赎回10,000 份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 天,适 用的赎回费率为 0.30%,假设T 日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2.0000 元,则其 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 =10,000×2.0000=20,000.00 (元) 赎回费用 =20,000.00×0.30%=60.00 (元) 赎回金额=20,000.00-60.00=19,94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 份,持有时间为 20 天,假定赎回 当日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2.0000 元,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19,940.00 元。 例:假设某投资人在 T 日赎回10,000 份基金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 天,适用的赎回费率为 0.10%,假设 T 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2.0000 元, 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 =10,000×2.000=20,000.00 (元) 赎回费用=20,000×0.10%=20.00( 元) 赎回金额=20,000-20.00=19,98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10,000 份,持有时间为 20 天,假定赎回 当日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2.0000 元,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19,980.00 元。 (2)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 、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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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5 / 122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5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申购的措施。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8 、9 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被全部 或 部 分 拒 绝 的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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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6 / 122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 所述情形,按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金 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 金份 额 净赎 回申 请( 赎 回 申请 份额 总 数加上 基 金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当 日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低 于 上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份 额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10% 的 情形, 基 金 管 理 人 有权 先 行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超 出 上 一 开 放 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期 办 理, 具 体 措 施 如 下: 延 期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对 于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赎 回申请未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的赎回申请 与其他投资者的赎 回 申 请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上 述 因 延 期 办 理 而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 122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 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1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 、 若 暂 停 时 间 超 过 1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自 行 确 定 公 告的增加次数,但基金管理人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介 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或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 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 提 前 告 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且 条 件 具 备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的 , 将 提 前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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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8 / 122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情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 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 基金的冻结 、解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账 户 或 基 金 份 额 、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一 并 冻 结 , 被 冻 结 部 分 份 额 仍 然 参 与 收 益 分 配 与 支 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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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9 / 122 第九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基金资产收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和严格控 制 风 险 的 基 础 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实现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券、中 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短期融资券 及超级短期融资券、次级债、政府机构债、地方政府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 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现金 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参与股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投 资 , 也 不 投 资 于 可 转 换 债 券 ( 可 分 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奉行 “ 自上而下 ” 和 “ 自下而上 ” 相 结 合 的 主 动 式 投 资 管 理 理 念 , 采 用价值分析方法,在分析和判断财政、货币、利率、通货膨胀等宏观经济运行指 标 的基础上,自上而下确定和动态调整大类资产比例和债券的组合目标久期、期 限结构配置及类属配置;同时,采用 “ 自下而上” 的投资理念,在研究分析信用 风险、流动性风险、供求关系、收益率水平、税收水平等因素基础上,自下而上 的精选个券,把握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投资机会。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货币财政政策形势、证券市场走势的综 合分析,主动判断市场时机,着重分析进行积极的资产配置,确定在不同时期和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 122 阶段基金在各类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资组合的风 险、提高投资组合的收益。 2、债券投 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债券投资组合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 (1)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策略采用自上而下进行分析,从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等方 面,判断未来的利率走势,从而确定债券资产的配置策略;同时,在日常的操作 中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形变预测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债券日常管理。 1)久期管理 本基金通过宏观经济及政策形势分析,对未来利率走势进行判断,在充分保 证流动性的前提下,确定债券组合久期以及可以调整的范围。 2 ) 收益 率曲 线形 变预测 收 益率 曲线 形状 的变化 将 直接 影响 本基 金债券 组 合 的 收益情况。本基金将根据宏观面、货币政策面等综合因素,对收益率曲线变化进 行预测,在保证债券流动性的前提下,适时采用子弹、杠铃或梯形策略构造组 合。 (2)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本基金重点考虑个券的流动性,包括是否可以进行质押融资 回购等要素,还将根据对未来利率走势的判断,综合运用收益率曲线估值、信用 风险分析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投资价值。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具有以下一项或者多项特征的债券: 1)信用等级高、流动性好; 2)资信状况良好、未来信用评级趋于稳定或有明显改善的企业发行的债券; 3 ) 在剩 余期 限和 信用等 级 等因 素基 本一 致的前 提 下, 运用 收益 率曲线 模 型 或 其他相关估值模型进行估值后,市场交易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4)公司基本面良好,具备良好的成长空间与潜力。 3、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 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批 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本基金将适时跟踪和分析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发债主体的财务状况以及营业模式对偿债能力的影响,做好风险控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 122 制,并综合考虑信用基本面、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根据债券市场的收益 率数据,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析,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私募债券品种进行 投资。尽量选择有担保或其他内外部增信措施来提高偿债能力控制风险的私募债 券,从而降低本基金的风险。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在 有效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对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从 以下 方 面 综 合 定 价 , 选 择低估的品种进行投资。主要包括信用因素、流动性因素、利率因素、税收因素 和提前还款因素。 四、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 有一 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 超 过该证券 的 10 %; (5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 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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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2 / 122 (1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2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4)本基金总资产不 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除(2)、(9 ) 、( 12)、 (13) 外) , 但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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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3 / 122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债券综合指数收益率。 中国债券综合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中国全市场债 券指数,是目前市场上专业、权威和稳定的,且能够较好地反映债券市场整体状 况的债券指数。由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与中国债券综合指数所覆盖的市场范围基 本一致,因此该指数能够真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同时也能较恰当衡量 本基金的投资业绩。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 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 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 、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家 有 关规 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 使相 关权 利, 保护基 金 份 额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 122 持有人的利益; 3 、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自 身 、雇 员、 授权 代理人 或 任何 存在 利害 关系的 第 三 人 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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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5 / 122 第十部分 基 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 证 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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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6 / 122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 、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2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净 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 盘价 或第 三方 估值机 构 提 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行 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 收盘 价或 第三 方估值 机 构 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 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公允价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 122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 易的 债券 、资 产支持 证 券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采 用 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 靠 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 值。 5 、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按 上 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的 , 基 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6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 、 存 在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相 关 规 范 且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 从 其 规 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各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按照 每个 工作 日闭 市 后, 该类 基 金资 产净 值 除以当日 该类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 122 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尚 未给 当事 人造 成 损失时 ,估 值错 误责 任 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 方对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 损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 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 得利 的 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 全 部 返还 不 当得 利 造成 其 他 当事 人 的利 益 损失 (“ 受 损方 ”) ,则 估 值错 误 责 任方 应 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 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 122 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 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 生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的 当事人 ,并 根据 估值 错 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 协商 的 方法对 因估 值错 误造 成 的损失进 行评估; (3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 协商 的 方法由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 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 理的方 法, 需要 修改 基 金登记 机构 交易 数据 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 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算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 误偏 差达 到 该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当 通 报基 金 托 管 人并 报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错 误偏 差 达到 该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应当暂停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 122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等原 因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 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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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1 / 122 第十二部分 基金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 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诉讼费和仲裁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 和《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 产中列支 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 管 理费 按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30% 年费率 计提。 管理 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0.3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 管 人根据与基 金管理人 核 对一致 的 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 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 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 托管费 按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10% 的年费 率计提 。托 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10%÷ 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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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2 / 122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 管 人根据与基 金管理人 核 对一致 的 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 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 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 于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在通常情况下,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年费 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0.2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 每日 应计提的 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 务费每日 计 提,按月支 付。由基 金 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 理 人核对 一 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 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 中 第 4-10 项 费 用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 行。 鉴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本 基 金 的 利 益 投 资 、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过 程 中 , 可 能 因 法 律 法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 122 规、税收政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投资回报和/ 或 本 金 承 担 纳 税 义 务 。 因 此 , 本 基 金 运 营 过 程 中 由 于 上 述 原 因 发 生 的 增 值 税 等 税 负,仍由本基 金财产承 担,届时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可 能通过本 基金财产账户 直接缴付,或 划付至基 金管理人账户 并由基金 管理人依据税 务部门要 求完成税款申 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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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4 / 12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 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自动 转为 同一类别 的 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 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同一类别内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 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 122 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 定金额,不足 于支 付银 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 时,基金登记 机构可将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 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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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6 / 12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 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 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 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 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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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7 / 12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 信息披露 应符合《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露 办 法》 、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 相关法律 法规关于 信息披露的规 定发生变 化时,本基金 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 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 金 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 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 监会的规定 披露基金 信 息,并 保 证所 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 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 定 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 的 基金信 息 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 公开披露 的 信息应采用 中文文本 。 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 的 ,基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义 务关系, 明确基金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 122 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 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 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涉及 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 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 内容。 《基金合同》 生 效后,基金管理人在 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 明书摘要登 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管 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 的中国证监 会 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 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 份额发售的 具体事宜 编 制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并在披 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 到 中国证监会 确认文件 的 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 载 《基金 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 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 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 管 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 日 的次日 , 通过网站、基 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 各 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 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 市 场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和 各类 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前款 规定的市 场交易日的次 日,将基 金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 基 金 合 同 》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 122 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 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 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年 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 ,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 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 年度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 半 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 度 报告,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 基 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 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 式。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 权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季度报 告、半年 度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 “影响投资者 决 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 别、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 告 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 基 金组合 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 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 的 价格产 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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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0 / 122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 金 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员 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 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 诉讼 或者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 董 事、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6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 销 售 服 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 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 购、赎回 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 办理 ;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 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7 、 本基金发生涉 及基 金申购、赎 回事项 调整 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重大事 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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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1 / 122 28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 同》存续 期 限内,任何 公共媒介 中 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 流 传的消 息 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 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 披露 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 在本基金 投 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后 两个交易日 内,在中 国 证监会 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 在季度报 告 、半年度报 告、年度 报 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 人 应在基金 年 报及半年报 中披露其 持 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 额 、资产 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季 度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 的 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 资 产支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 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应当建立 健全信息 披 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 人 负责管 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 开披露基金 信息,应 当 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 基 金信息 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产净 值、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 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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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2 / 12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除依法在 指定媒介 上 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 根 据需要 在 其他公共媒介 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 共媒介不 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 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出 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 见 书的专 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 理 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 应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住 所,以 供 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 、不可抗力; 2 、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 的情形; 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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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3 / 122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证 券 市场,而证 券市场价 格 受政治、经 济、投资 心 理和交 易 制度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 会产生波动, 从而对本 基金投资产生 潜在风险 ,导致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波动。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 产业政策等 国家宏观 经 济政策的变 化对证券 市 场产生 一 定影响,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 国民经济 的 晴雨表,而 经济运行 则 具有周期性 的特点。 随 着宏观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基 金 所 投 资 于 证 券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会 随 之 变 化 , 从 而 产 生 风 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 率的变化 直 接影响着债 券的价格 和 收益率,也 会影响企 业 的融资 成 本和利润,进而影响基金持仓证券的收益水平。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 一部分将 通 过现金形式 来分配, 而 现金可能因 为通货膨 胀 的影响 而 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 程中由于 基 金投资策略 、人为因 素 、管理系统 设置不当 造 成操作 失 误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 决 策 风 险 : 指 在 基 金 投 资 的 投 资 策 略 制 定 、 投 资 决 策 执 行 和 投 资 绩 效 监 督 检查过 程中,由于决策失误可能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 2 、 操 作 风 险 : 指 在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执 行 中 , 由 于 投 资 指 令 不 明 晰 、 交 易 操 作 失 误等人为因素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由于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信用风险 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主要面临以下两类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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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4 / 122 第一类是所 投资的债 券 自身的信用 风险,包 括 :违约风险 ,主要是 指 债券发 行 人未能履行约 定契约中 的义务而造成 经济损失 的风险,即发 行人不能 履行还本付息 的责任而使基 金资产的 预期收益与实 际收益发 生偏离所造成 损失的风 险;信用评级 调 整 风 险 , 主 要 是 指 由 于 经 济 周 期 、 行 业 周 期 、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等 因 素 发 生 不 利 变 化 , 致 使 债 券 发 行 人 的 财 务 状 况 恶 化 , 偿 债 能 力 降 低 , 由 此 造 成 债 券 信 用 评 级 降 低、价格下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第二类信用 风险是债 券 交易对手的 风险,主 要 是指在债券 的交易过 程 中,由 于 交易对手方不 能足额按 时交割,导致 本基金可 能无法按时收 到或足额 收到应得的证 券或价款而造 成价款或 证券的损失的 风险,或 者是指在回购 交易的过 程中,融资方 无法按时支付回购本金和利息所带来的风险。 四、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包 括 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 中 小企业私募 债券是根 据 相关法 律 法规由非上市 中小企业 采用非公开方 式发行的 债券。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的风险主要 包括信用风险 、流动性 风险、市场风 险等。信 用风险指发债 主体违约 的风险,是中 小企业私募债 券最大的 风险。流动性 风险是由 于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交 投不活跃导致 的 投 资 者 被 迫 持 有 到 期 的 风 险 。 市 场 风 险 是 未 来 市 场 价 格 ( 利 率 、 汇 率 、 股 票 价 格、商品价格 等)的不 确定性带来的 风险,它 影响债券的实 际收益率 。这些风险可 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将资产支持证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可能带来以下风险: ①信用风险 :基金所 投 资的资产支 持证券之 债 务人出现违 约,或在 交 易过程 中 发生 交收违约 ,或由于 资产支持证券 信用质量 降低导致证券 价格下降 ,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


②利率风险 :市场利 率 波动会导致 资产支持 证 券的收益率 和价格的 变 动,一 般 而言,如果市 场利率上 升,本基金持 有资产支 持证券将面临 价格下降 、本金损失的 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③流动性风 险:受资 产 支持证券市 场规模及 交 易活跃程度 的影响, 资 产支持 证 券 可 能 无 法 在 同 一 价 格 水 平 上 进 行 较 大 数 量 的 买 入 或 卖 出 , 存 在 一 定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④提前偿付 风险:债 务 人可能会由 于利率变 化 等原因进行 提前偿付 , 从而使 基 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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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5 / 122 ⑤操作风险 :基金相 关 当事人在业 务各环节 操 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 制 存在缺 陷 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 作规程等 引致的风险, 例如,越 权违规交易、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⑥法律风险 :由于法 律 法规方面的 原因,某 些 市场行为受 到限制或 合 同不能 正 常执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五、职业道德风险 职业道德风 险是指员 工 不遵守职业 操守,发 生 违法、违规 行为从而 可 能导致 的 损失。 六、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 量不足, 导 致证券不能 迅速、低 成 本地转变为 现金的风 险 。同时 在 开放式基金申 购赎回过 程中,可能会 发生巨 额 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 可能会产生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一)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 请参见本 招 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 回 ” ,详细 了 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二)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 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 工 具,包括国 债、金融 债 券、中 央 银行票据、企 业债券、 公司债券、中 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短 期融资券及超 级 短 期 融 资 券 、 次 级 债 、 政 府 机 构 债 、 地 方 政 府 债 、 可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的 纯 债 部 分、资产支持 证券、债 券回购、银行 存款 、同 业存单、货币 市场工具 、现金等金融 工具,以及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参 与股票 、 权 证等权益类 资产投资 , 也不投资于 可转换债 券 (可分 离 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现金或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 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投资标的流 动性属性 是 重要的投资 依据,通 过 对各类金融 工具进行 流 动性分 类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 122 管理,分散安排各类资产到期时间分布,有效保障基金流动性安全。 (三)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 施:


(1)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四)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管理 人在保障 投 资者合法利 益的前提 下 ,在难以应 对巨额赎 回 时,将 在 特定情形下运 用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 对赎回申 请等进行适度 调整,具 体包括但不限 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针对实施上 述备用的 流 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 基 金管理人制 定了相关 业 务程序 , 确保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 同时,基金 管理人将 密 切关注市场 资金动向 , 提前调整投 资和头寸 安 排,尽 可 能的避免出现 不得不实 施上述备用风 险管理工 具的流动性风 险,确保 公平对待投资 者,将对投资者可能出现的潜在影响降至最低。 七、基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 鉴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本 基 金 的 利 益 投 资 、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过 程 中 , 可 能 因 法 律 法 规 、 税 收 政 策 的 要 求 而 成 为 纳 税 义 务 人 , 就 归 属 于 基 金 的 投 资 收 益 、 投 资 回 报 和/ 或 本 金 承 担 纳 税 义 务 。 因 此 , 本 基 金 运 营 过 程 中 由 于 上 述 原 因 发 生 的 增 值 税 等 税 负,仍由本基金财产承担。 八、合规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 是指在基 金 管理或运作 过程中, 违 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 规 定,或 者 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九、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 122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 约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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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8 / 122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 表 决 通 过 后 生 效 , 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本基 金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出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4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自出 现《基 金合 同》 终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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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9 / 122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 行外 部 审计,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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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80 / 122 第十八部分 基金 合 同内 容摘要 基金 合 同内 容摘 要, 请 见 附件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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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81 / 122 第十九部分 基金 托 管协 议内容 摘要 基金 托 管协 议内 容摘 要 , 请见附 件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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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82 / 122 第二十部分 对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 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供以 下一 系列服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登 记服务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委托基 金登记机 构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登记 服务。 基金登记 机构配备安 全、完善 的 电脑系统及 通讯系统 , 准确、及时 地为基金 份 额持有人办理 基金账户与 基金份额 的 登记、管理 、托管与 转 托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配时 红利的登 记 、派发,基 金交易份 额 的清算过户 和基金交 易 资金的交收等 服务。 二、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 人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网上 交易平 台。通过 先进的 网络通 讯 技术,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高 效 安 全 的 基 金 交 易 服 务 、 及 时 迅 捷 的 基 金 信 息 和 理 财 服 务。 三、主动通知服务 基金管理 人可以 通过电 子邮件、 短信、 主动致 电等方式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供 各项主动通 知服务; 基 金管理人公 告及重要 信 息将通过指 定媒介发 布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提供以电子 形式为主 的 确认单、对 账单等基 金 信息服务,如 果基金份额 持有人需 要 提供纸质的 确认单、 对 账单的服务 ,请致电 基 金管理人客户 服务中心索取。 四、查询服务 为方便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随时了解 基金管 理人相 关信息及 投资资 讯,基 金管理人 开通24 小 时自动 语音服 务、网上 查 询等方 式。 通过以上方 式可进 行基 金管理人信 息 查询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 账户信息查询。 五、在线客服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访问基金管理人网站www.msjyfund.com.cn , 登陆在线客 服,实现基金管理 人与 投资人网上面对面 答疑 解惑。 六、多元资料索取 基金管理 人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详细 的专业 基金投资 资料, 便于办 理各种交 易手续,同 时为方便 基 金份额持有 人索取, 基 金管理人提 供了多元 化 的资料索取服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 122 务,索取途径多样 ,资 料内容丰富详尽。 所有对外 公布文 件及各 种相关历 史文件 均可向 客户服务 人员索 取,客 户服务人 员可通过传真、Email 提供;同时,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提供各种资料、业务表单及 公告下载。 七、资讯服务定制 为进一步 提高基 金运作 的透明度 ,提升 服务品 质,使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及时了解 基金投资资 讯,基金 管 理人推出全 方位资讯 服 务定制项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可通过 客服热线、基金管理人网站、短信定制各种资讯,基金管理人通过传真、Email 、 短信等多渠道发送 资讯 定制服务。 八、投资业务咨询 基金管理 人拥有 一支训 练有素、 专业知 识全面 的投资顾 问队伍 ,基金 管理人的 专业客户 服 务代表将 在 规定的工作 时间内回 答 客户提出的 问题,提 供 关于基金投资 全方位的咨询服务 。 九、投诉与建议的 受理 基金管理 人认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理 建议是 基金管理 人发展 的动力 与方向。 如果对基金 管理人提 供 的各种服务 感到不满 意 或有其他需 求,可通 过 电话、来信、 传真、Email 、手机短信等各种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也可直接与客户服务 人员联系, 基金管理 人 将采用限期 处理、分 级 管理的原则 ,及时处 理 客户的投诉与 建议。 十、客户互动活动 基金管理 人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举 办各种 互动活 动,如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见面会、 理财讲座等,以加 强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与 基金 管理 人 之 间 的 互 动 联系 。 十一、基 金管理 人有权 根据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需要、市 场状况 以及基 金管理人 服务能力的变化, 增加 、修改上述服务项 目。 十二、基金管理人 客户 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388 网址:www.msjy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子信箱 :services@msjyfund.com.cn 十三、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 机 构 无 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可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联系本公司。请确 保投 资前,您/ 贵 机 构已 经全 面 理 解 了 本 招 募说 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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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84 / 122 第二十一部分 其 他 应披 露事项 本基金 的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将严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运作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信 息披露办 法》等相 关法 律 法 规规定的内 容与 格式 进行 披露,并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 122 第二十二部分 招 募 说 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 方 式 一、招 募 说 明 书的 存放地点 本招募 说明书存放在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其他基金销售机 构 的住所, 并刊 登在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其 他 基 金销 售 机 构 的网 站 上 。 二、 招募 说 明 书的 查阅方式 投资人 可在办公时间 免 费查阅本 基金的招募说 明 书,或 通过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 、 其 他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网站查询 , 也 可 按工本费购买 本 招 募 说 明 书的复 印 件 , 但内容应 以本 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的 正 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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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86 / 122 第二十三部分 备 查 文件 备查文 件 等 文 本 存 放 在基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 金 销 售 机 构的住 所,在办 公 时间 内可 供 免 费查 阅。 (一 ) 中 国 证 监 会 准 予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 集 注 册 的文 件 ; (二 ) 《民 生 加 银 恒 益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 ; (三 ) 《民 生 加 银 恒 益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 ; (四 ) 法律 意见 书; (五 )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 资 格批件 、 营 业执 照; (六 )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 资 格批件 、 营 业执 照; (七 )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 的 其他文 件。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 2018年6 月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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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87 / 122 附件一: 基金合同 内 容摘 要 (本摘要如与基金合同正文不符,以基金合同正文为准)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 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反了《基金 合同》及 国家有关法律 规定,应 呈报中国证监 会和其他 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 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 的 名义,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行 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 师 事务所、会计 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 律 、法规的前提 下,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 金 认购、 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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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88 / 122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资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份额的 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金财产;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关规定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 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 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 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 秘 密,不泄露基金 投资计 划、投资 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 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 》 的约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及时 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 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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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89 / 122 (16)按规定保存基 金 财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 向基金 投资者提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料在规定 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 金合同》规定 的时间和 方式,随时查 阅到与基 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 金 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 法 被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 人 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履行 自己的 义 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 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 将 其义务委托第 三方处理 时,应当对第 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 名 义,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 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 资金并加计银 行同期活 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 全 保 管基金财产; (2 )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 122 的其他费用;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 为 基 金 开 设 证 券 账户 、 资 金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保 证其托管的基 金财产与 基金托管人自 有财产以 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 管的不同的基 金分别设 置账户,独立 核算,分 账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 计 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 出具意见 ,说明基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 122 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 当说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 人 的指令或有关 规定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 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参与 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 法 被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 合 同》导致基金 财产损失 时,应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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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92 / 122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服务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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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93 / 122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8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 中 国 证 监 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 额计算,下同 )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 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前 提 下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销售服务费费率 或在对 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 前提下变更收 费方式 、调低赎回费率; (3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 增 加 、 减 少 或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或 分 类规则;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且 在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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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94 / 122 (7 ) 基 金 管 理 人 、 登 记 机 构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的范围内且 在对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 下,调整有关 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 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 , 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 当由基金托管 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 具 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 理 人,基金管理 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 书 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 管人。基 金 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 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 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 面 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 管人决定召 集的,应 当 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 合计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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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95 / 122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30 日 ,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明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采取 的具体通 讯方式、委托 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 计票效 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 通过现场开 会方式 、 通 讯开会方式 或法律法 规 和监管 机 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委 派 代 表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表应 当列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不派 代表列席 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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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96 / 122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 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 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到 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 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 面 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 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 会 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 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 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 理人)和公证 机关的监 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 式收取基 金份额持有人 的书面表 决意见;基金 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于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 一,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三 分 之 一 ( 含 三 分 之 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 第(3) 项中 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受托 代 表他人 出 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受 托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 122 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 在 不 与 法 律 法 规 冲 突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网 络 、电话或 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 采用书面 、网络、电话 、短信或 其他方式进行 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 大 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法律法规 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 其他事项 以及会议召集 人认为需 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召集人发出 召集会议 的 通知后,对 原有提案 的 修改应 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 首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 照 下列第七条 规定程序 确 定和公 布 监票人,然后 由大会主 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 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 权出席会议的 代表,在 基金管理人授 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 议的代表 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 权 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 托 人 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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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98 / 122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 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 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权的 三分之 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 通过方可 做出。 除《基 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本 基 金 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 时,除非在 计票时有 充 分的相反证 据证明, 否 则提交 符 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 认投资者身份 文件的表 决视为有效出 席的投资 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 决意见视为有 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选举 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 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 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 122 托管人未出席 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中选举 三名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担任 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对所 投票数要 求进行重新清 点。监票 人应当进行重 新清点,重新 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 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 布重新清点结 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 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时 , 必须将 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 122 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 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 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自动 转为 同一类别 的 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 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同一类别内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 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 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 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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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01 / 122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诉讼费和仲裁费; 6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费 按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30% 年费率 计提。 管理 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0.3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 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 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 托管费 按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10% 的年费 率计提 。托 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 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 122 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3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 于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在通常情况下,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年费 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0.2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 每日 应计提的 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 务费每日 计 提,按月支 付。由基 金 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 理 人核对 一 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 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 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 行。 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可能因法律法 规、税收政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投资回报和/ 或本金承担纳税义务。因此,本基金运营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增值税等税 负,仍由本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能通过本基金财产账户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 122 直接缴付,或划付至基金管理人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完成税款申 报缴纳。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综合考 虑基金资产收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和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 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实现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 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 工 具,包括国 债、金融 债 券、中 央 银行票据、企 业债券、 公司债券、中 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短 期融资券及超 级 短 期 融 资 券 、 次 级 债 、 政 府 机 构 债 、 地 方 政 府 债 、 可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的 纯 债 部 分、资产支持 证券、债 券回购、银行 存款、同 业存单、货币 市场工具 、现金等金融 工具,以及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 金不参 与股票 、 权 证等权益类 资产投资 , 也不投资于 可转换债 券 (可分 离 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现金或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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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04 / 122 (5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 基金 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 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 产支持 证 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 间,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 降、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 国 银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资金 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 持有单 只 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其 市值不得超过 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12)本基金主动投 资 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 值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 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 )本基金与私募 类 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 接受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本基金 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4)本基金总资产不 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 波动、 证 券 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 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 的因素 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 行调整 (除(2)、 (9 ) 、( 12)、(13 ) 外 )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 122 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 在 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 资策略应 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 管理人 运用基金 财 产买卖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及 其控股股 东 、实际 控 制人或者与其 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 合基金的 投资目标和投 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 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 健全内部审批 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 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 到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重 大关联交 易应提交基金 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 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 、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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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06 / 122 (三)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 易的,且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 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 的,以最 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 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 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 件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 净价估值,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 价或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 值净价估 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 值全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 或估值全价中 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按最近交 易日债券 收盘价或第三 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 的估值全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 或估值全 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 易所上市 不存 在活跃市场 的有价证 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 允价值 。 交易所上市的 资产支持 证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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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07 / 122 5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 、 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相关规范且适用于本基金的,从其规 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 管人发现基 金估值违 反 基金合同订 明的估值 方 法、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 、 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该类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该类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于每个工 作 日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 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定 公 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 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 、 合理的措施 确保基金 资 产估值 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 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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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08 / 122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 构 、或销 售 机构、或投资 人自身的 过错造成估值 错误,导 致其他当事人 遭受损失 的,过错的责 任 人 应 当对 由于 该 估值错 误 遭 受损 失当 事 人 (“ 受损方”) 的 直接 损 失按下 述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 误的主要 类 型包括但不 限于:资 料 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 差 错、数 据 计算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调各方,及 时进行更 正,因更正估 值错误发 生的费用由估 值错误责 任方承担;由 于估值错误责 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 产生 的估值错 误,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 接损失承 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 误责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 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更正 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 偿责任。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估值错误责任 方仍应对 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 于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受损方的损 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当得 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 受损方,则受 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获得 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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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09 / 122 (3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的,应当暂停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 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 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 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等原 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 122 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后生效 ,自 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 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连 续 6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4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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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11 / 122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 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 径解决。不愿 或者不能 通过协商、调 解解决的,任 何一方均 有权将争议提 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 行仲裁。 仲裁 地点为北京 市。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及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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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12 / 122 争议处理期 间,基金 合 同当事人应 恪守各自 的 职责,继续 忠实、勤 勉 、尽责 地 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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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13 / 122 附件二: 基金托管 协 议内 容摘 要 (本摘要如与基金托管协议正文不符,以基金托管协议正文为准)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 2005 号民生金融大厦 13 楼13A 法定代表人: 张焕南 设立日期:2008 年11 月3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 准设 立文号: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 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叁亿元


存续期限:永续经 营


联系电话:010-88566528 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银行” )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成立时间:2007 年1 月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15.4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619 号 联系人:赵越 电话:025‐58588112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 基 金管 理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核 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 对 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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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14 / 122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 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 工 具,包括国 债、金融 债 券、中 央 银行票据、企 业债券、 公司债券、中 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短 期融资券及超 级 短 期 融 资 券 、 次 级 债 、 政 府 机 构 债 、 地 方 政 府 债 、 可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的 纯 债 部 分、资产支持 证券、债 券回购、银行 存款、同 业存单、货币 市场工具 、现金等金融 工具,以及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参 与股票 、 权 证等权益类 资产投资 , 也不投资于 可转 换债 券 (可分 离 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现金或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 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 他 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 履 行适当 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 对 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5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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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15 / 122 9 ) 本基 金应 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 产 支持证 券 。基 金 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 行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 11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12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 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 )本基金与私募类 证 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 致; 14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 波动、 证 券 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 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 的因素 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 行调整 (除 2)、 9 ) 、12)、 13 ) 外 )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 在 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 资策略应 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门 取 消 或调整上 述限制, 如 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 管 理人 在 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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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16 / 122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 财 产买卖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及 其控股股 东 、实际 控 制人或者与其 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 合基金的 投资目标和投 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 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 健全内部审批 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 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 到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重 大关联交 易应提交基金 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 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 法规或监 管 部门取消或 变更上述 禁 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 本 基金,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或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4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和 本协议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 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 定期和不 定期对银行间 市场现券 及回购交易对 手的名单 进行更新。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 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 认当日生效。 新名单生 效前已与本次 剔除的交 易对手所进行 但尚未结 算的交易,仍 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托管人 依据有关 法 律法规的规 定和《基 金 合同》的约 定对于基 金 管理人 参 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时 , 有 责 任 控 制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风 险 , 由 于交易对手资 信风险引 起的损失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负责向相 关责任人 追偿,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 5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和 本协议 的约定 ,对基金管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7 / 122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 银 行定期存 款 的,基金管 理人应根 据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 合同的 约 定,确定符合 条件的所 有存款银行的 名单,并 及时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与 存 款 银 行 建 立 定 期 对 账 机 制 , 确 保 基 金 银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 就 本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业 务 另 行 签 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 在相关协议签 署、账户 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 传达与执行、 资金划拨、账 目核对、 到期兑付、文 件保管 以 及存款证实书 的开立、 传递、保管等 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加 强 对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业 务 的 监 督 与 核 查 , 严 格 审 查 、 复 核 相 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开 展 基 金 存 款 业 务 时 , 应 严 格 遵 守 《 基 金 法》、《运作 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 家有关账户管 理、利率 管理、支付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6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和 本协议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 托管人应 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 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资 产 净值计算、各类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 到账、基金费 用开支及 收入确认、基 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如 果基金管 理人未经基金 托管人的 审核擅自将不 实的业绩 表现数据印制 在宣传推介材 料上,则 基金托管人对 此不承担 任何责任,并 有权在发 现后报告中国 证监会。 (三)基金 管理人应 积 极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 管 人的监督和 核查,在 规 定时间 内 答复并改正, 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 举证。对基金 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 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 人 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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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18 / 122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 理人的投资 指令或实 际 投资运作违 反《基金 法 》及其 他 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 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 面或双方 约定的其他形 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 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并 以电话或书面 形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反 馈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在限期内 ,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 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 理人有重大 违 规行为 , 应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 通 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 理人的指令 违反法律 、 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 规 定,或 者 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 的,应当拒绝 执行,立 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 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 理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 经 生效的指令 违反法律 、 行政法 规 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 的,应当立即 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 基 金托 管人 的 业 务 核查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 有关法规、 《基金合 同 》和本协议 规定,基 金 管理人 对 基金托管人履 行托管职 责的情 况进行 核查,核 查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基 金托管人是否 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开 立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及 债券托管 账户 等投资所 需 账 户 , 是 否 及 时 、 准 确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是否根据 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 是否按照法规 规定和《 基金合同》规 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 定期和不 定 期地对基金 托管人保 管 的基金资产 进行核查 。 基金托 管 人应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 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 人 发现基金 托 管人未对基 金资产实 行 分账管理、 擅自挪用 基 金资产 、 未执行或无故 延迟执行 基金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 令、泄露基金 投资信息 等违反《基金 法》、《基金 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 的,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9 / 122 人在限期内纠 正,基金 托管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 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对 基金管理人发 出回函。在限 期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 正。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 管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 , 应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 通 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立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和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和独立。 5 、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和 基 金 申 购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如 基金托管人无 法从公开 信息或基金管 理人提供 的书面资料中 获取到账 日期信息的, 应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资 产没有到达基 金银行存 款账户的,基 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 采取措施进行 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产的验证 6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具 备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的 商 业银行或者从 事客户交 易结算交易资 金存管的 商业银行等营 业机构开 立的 “基金募 集专户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7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宣 布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集金额、基 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运作办 法》等有 关规定后,由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0 / 122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有 效。验资 完成,基金管 理人应将 募集到的全部 资金存入 基金托管人为 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8 、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 并 根 据中国人民银 行规定计 息。本基金的 一切货币 收支活动,包 括但不限 于投资、支付 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 本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 不得假借本基 金的名义 开立其他任何 银行存款 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票 据 法 》 、 《 人 民 币 银 行 账 户 结 算 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 《 人 民 币 利 率 管 理 规 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 管 人和本基金 联名的方 式 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 使用,限于 满足开展 本 基金业务的 需要。基 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和 未经对方同意 擅自转让 基金的任何证 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 通过中国 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 司进行证券 交易资金 的 结算。 基 金托管人以本 基金的名 义在托管人处 开立基金 的证券交易资 金结算的 二级结算备付 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和 银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1 / 122 行间市场清算 所股份有 限公司以本基 金的名义 开立债券托管 账户, 基 金管理人给予 必要的配合,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基 金 的 债 券 及 资 金 的 清 算 。 在 上 述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后,由基金托 管人向人 民银行进行报 备。 基金 管理人负责申 请基金进 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 进行交易 ,由基金管理 人在中国 外汇交易中心 开设同业 拆借市场交易 账户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回 购 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 会或其他 监 管机构在本 托管协议 订 立日之后允 许基金从 事 其他投 资 品种的投资业 务,涉及 相关账户的开 立、使用 的,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 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 户。该账 户按有关规则 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 基金托管 人 存放于托管 银行的保 管 库。实物证 券的购买 和 转让, 由 基金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办 理。基金 托管人对由基 金托管人 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 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托 管 人、基金管理 人保管, 相关业务程序 另有限制 除外。除本协 议另有规 定外,基金管 理人在代基金 签署与基 金有关的重大 合同时应 尽可能保证持 有二份以 上的正本,以 便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至少各 持 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将正本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 得二份以 上 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 人 应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加 盖授权 业 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 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总份额后的价值。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2 / 122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 日 计算基金资 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 净值,经 基 金托管 人 复核,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每工作 日 对基金资产 估值。估 值 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 法律、法规的 规定。用 于基金信息披 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 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 放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净 值,以约 定方式发送给 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 后,将复核结 果反馈给 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 理人对 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名册 的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可委托基 金 登记机构登 记和保管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 , 包括基金募 集期结束 并 确认认购申 请后的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名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权益登 记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每 年最后一个交 易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由基金 登记机构 负责编制和保 管,并对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基 金 托管人的要 求定期和 不 定期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 《 基金合同》生效日及 《 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工作 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 每 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 述约定时 间 外,如果确 因业务需 要 ,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 管 理人商 议 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电 子 版 形 式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定 期 刻 成 光 盘 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 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名册用于基 金 托管业务以外 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 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由于 自 民生加银恒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3 / 122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应 按 有 关 法 规 规 定 各 自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七、 托管协 议的 变 更 和终 止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 商一致,可 以对协议 进 行修改。修 改后的新 协 议,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破产, 被依 法取消基金托管资 格或 因其他 事 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破产, 被依 法取消基金管理资 格或 因其他 事 由造成其他基金 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 4 、 发 生 《 基 金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或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终 止事项。 八、 争议解 决方 式 双方 当事人 同意,因 本 协议 而产生 的或与本协议 有关的一 切争议, 双 方当事 人 应尽量通过协 商、调解 途径解决。不 愿或者不 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 均有权将争议 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按照中国 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 仲 裁地点为 北京市。仲裁 裁决是终 局的,对双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及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 间,双方 当 事人应恪守 各自的职 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 本协议 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 受中国法律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