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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进取(150077)

浙商进取: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浙商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以 通讯方式召 开 浙商沪深 300 指数分级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第一 次提示性 公告 
 
浙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已于 2018 年 6 月 6 日在《中 国证券报》 、 《 上海证 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及浙商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网站 (www.zsfund.com ) 发布了 《 浙商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关
于以通讯方 式召开浙 商沪深 3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 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公告 》 。为了
使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顺 利召开, 根 据基金合 同 的相关规定, 现发布本 次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第 一次提示 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
《 浙商沪深 3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以 下简称 “ 《基金 合同》 ” ) 的 有关规定 ,
浙商沪深 3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 (以 下简称“ 本 基金” ) 的基 金管理人 浙商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以下简 称“基金管 理人”或“ 本公司” ) 决 定以通讯方式召 开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会议的具 体安排如 下: 
1、会议召开 方式:通 讯方式。 
2、 会议 投票表决 起止时间 : 自 2018 年 6 月 9 日起 , 至 2018 年 7 月 8 日 17 : 00 止 ( 送
达时间以本 基金管理 人收到表 决票时间 为准) 。 
3、会议计票 日:2018 年 7 月 10 日 
4、会议通讯 表决票的 寄达地点 :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西路 99 号万 向大 厦 10 楼 
联系人: 楼 羿南 
联系电话:021-60350831 
请在信封表 面注明: “ 浙商沪 深 300 指 数分级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 专
用 ” 。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浙商 沪深 3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 转型 有关 事项的议案 》 (见 《 浙商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关于 以通讯方式 召开浙商 沪深 3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公告 》 之 附 件一) 。 
上述议案的 说明 请参 见 《 浙商 沪深 300 指数分级 证券 投资基金转型 方案说 明书》 ( 见 《浙
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 以通讯方 式召开浙商 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公告 》之 附件四)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 权益登记 日为 2018 年 6 月 8 日,即 在 2018 年 6 月 8 日下午 交易时间 结束
后, 在本基金登 记机构登 记在册的 本基金全 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均 有权参与 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表 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 本次会议表决 票见 《 浙商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关于以 通讯方式召 开浙商沪 深 3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公告》之 附 件二。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从相关 报纸上
剪裁、 复印 附件二或 登录本基 金管理人 网站 (http : //www.zsfund.com ) 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 持有人应 当按照表 决票的要 求填写 相关 内容,其中 : 
(1) 个人投资者 自行投 票的, 需在表 决票上签 字, 并 提供本人身 份证件 (包括 使用的
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 )正 反面复印件 ; 
(2) 机 构投资者 自行投票 的, 需在表决 票上加盖 本单 位公章 ( 或基金管 理人认可 的其
他印章,下同) , 并提供加盖 公章的企业 法人营业执 照复印件(事业 单位、社会 团体或其他
单位可使用加盖 公章的有权 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 或 登记证书复印件 等)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自行投 票的, 需在 表决票上 加盖本 单位公章 ( 如 有) 或由授权 代表在表 决票上签 字 (如
无公章) ,并提供 该授权代表 的身份证件 正反面 复印 件或者护照或其 他身份证明 文件的复印
件, 该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所签署 的授权委 托书或者 证明该授权 代表有权 代表该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签 署表决票 的其他证 明文件, 以 及该合 格 境 外机构投资 者的营业 执照、 商业 登记证
或者其他有 效注册登 记证明复 印件, 以及取 得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 者资格的 证明文件 的复印 件 ; 
(3) 个 人投资者 委托他人 投票的 , 应由 代理人在 表决 票上签字或 盖章, 并提供个 人投
资者身份证 件 (包括使 用的身份 证或其他 能够表明 其 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 明) 正反面 复印件,
以及填妥的 授权委托 书原件 (可 参照 《浙商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 于以通讯 方式召开 浙商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公 告 》之 附件三) 。如代理 人为个人, 还
需提供代理 人的身份 证件 (包括 使用的身 份证或其 他 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 效证件 或 证明) 正
反面复印件; 如 代理人为 机构, 还需提 供代理人 的加 盖公章的企 业法人营 业执照复 印件 (事
业单位、 社会 团体或其 他单位可 使用加盖 公章的有 权 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 或登记证 书复印
件等) ; 
(4) 机 构投资者 委托他人 投票的 , 应由 代理人在 表决 票上签字或 盖章, 并提供机 构投
资者加盖公 章的企业 法人营业 执照复印 件 (事业单 位 、 社会团体或 其他单位 可使用加 盖公章
的有权部门 的批文 、 开户证 明或登记 证书复印 件等) , 以及填妥的 授权委托 书原件 (参照 《浙
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 以通讯方 式召开浙商 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公告 》之附件三) 。如代理人 为个人,还 需提供代理人的 身份证件( 包括使用的
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 正 反面复印件; 如 代理人为 机构, 还需提
供代理人的 加盖公章 的企业法 人营业执 照复印件 ( 事 业单位、 社会 团体或其 他单位可 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 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 登记证书复 印 件等)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委托他人
投票的, 应由代 理人在表 决票上签 字或盖章, 并 提供 该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的营业 执照、 商
业登记证或 者其他有 效注册登 记证明复 印件, 以及取 得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资格的 证明文件
的复印件, 以 及填妥的 授权委托 书原件。 如代理人 为 个人, 还需提 供代理人 的身份证 件 (包
括使用的身 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 件或 证明) 正反面 复印件; 如 代理人为 机构,
还需提供代 理人的加 盖公章的 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复印 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或其他单 位可
使用加盖公 章的有权 部门的批 文、开户 证明或登 记证 书复印件等) 。 
(5)以上各 项中的公 章、批文 、开户证 明及登 记证 书 等 ,以 基金 管 理 人的 认 可 为准 。 
3、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 需将填妥 的表决 票和 所需的相关 文件自 2018 年 6 月 9
日 起, 至 2018 年 7 月 8 日 17 :00 以前 ( 送达时间 以 基金管理人 收到表决 票时间 为 准) 通过
专 人送 交、快 递或邮 寄的 方式送 达至 浙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陆家嘴 西路
99 号万向大 厦 10 楼) , 并请在 信封表 面注明: “ 浙商 沪深 300 指 数分级 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专 用 ” 。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西路 99 号万 向大 厦 10 楼 
联系人: 楼 羿南 
联系电话:021-60350831 
请在信封表 面注明: “ 浙商沪 深 300 指 数分级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 专
用 ” 。 
五、计票 
1、 本次 通讯会议 的计票方 式为 : 由本基 金管理人 授权 的两名 监票 人 在基金 托管人 ( 华
夏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 派 出的 授权 代表的监 督下 于本 次通讯会议 表决截止 日后 第 2 个工作日
进行计票 , 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 予以公证 。 
2、 浙商沪 深 300 份 额、 浙商 稳健份额 与浙商进 取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每一份 基金份额 按
《 基金合同 》约定仅 在其份额 类别内拥 有同等的 权益 。 
3、表决票效 力的认定 如下: 
(1) 表 决票填写 完整清晰 , 所 提供文件 符合本公 告规 定, 且在 规定时间 之 内送达 基金
管理人的, 为有 效表决票; 有 效表决票 按表决意 见计 入相应的表 决结果, 其所 代表的基 金份
额计入参加 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 决的基金 份额 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但其他各项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 的, 视为 弃权表决, 计 入有效表决 票, 并按 “ 弃权 ” 计入 对应的
表决结果, 其所代表 的基金份 额计入参 加本次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的 基金份额 总数。 
(3) 如 表决票上 的签字或 盖章部分 填写不完 整、 不清 晰的, 或 未能提供 有效证明 基金
份额持有人 身份或代 理人经有 效授权的 证明文件 的, 或未能在规 定时间之 内 送达基 金管理人
的, 均为无效 表决票; 无 效表决票 不计入参 加本次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 的基金份 额总数。 (4) 基 金份额持 有人重复 提交表决 票的 , 如各表 决票 表决意见相 同, 则 视为同一 表决
票;如各表 决票表决 意见不相 同,则按 如下原则 处理 : 
① 送达时间 不是同一 天的, 以最 后送达的 填写有效 的 表决票为准, 先送达的 表决票视 为
被撤回; 



② 送达时 间为同一 天的,视 为在同一 表决票 上做 出了不同表 决意见, 计入弃权 表决票 ; ③ 送达时间 按如下原 则确定: 专 人送达的 以实际递 交 时间为准, 邮 寄的以基 金管理人 收 到的时间为 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 本人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 浙 商沪深 300 份额、浙 商稳健份 额与浙商 进 取份额 占权 益登记日各 自基金份 额的 50% 以上 ; 2、《 关于浙 商沪深 300 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转型 有 关事项的议 案 》应当 由提交有 效 表决票的 浙 商沪深 300 份额、 浙 商稳健份 额与浙商 进 取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人) 各自所持浙 商沪深 300 份额、 浙 商稳健份 额与浙商 进 取份额表决 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 ( 含三分 之二) 通过 ; 3、 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受托 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 理人提交 的 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和受 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和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公告 的规定, 并与 登记机构 记 录相符; 4、 本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的事项, 本基金 管理人自生 效之日起 五日内报 中 国证监会备 案,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 自表 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 。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 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 合 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 要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和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书面 意见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浙 商沪 深 300 份 额、浙商 稳健份额 与浙商进 取份额占 权益登 记日各自基 金份额 的 50% 以上 方可 举 行。 如果本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符合前 述要求而 不能成功召 开,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 及 《 基金合同 》 的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可另行确 定并公告 重新开会 的时间和 地点, 但权 益登记日 仍为 2018 年 6 月 8 日。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 有 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授权期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做出 的各类授 权依然有 效, 但如果授权 方式发生 变化或者 基金份额 持有人重新 做出授权, 则以最新 方式或最 新授权为 准 , 详细说明见 届时发布 的重新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通 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 浙商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2、监督人 : 华夏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3、公证机关 : 上海市 东方公证 处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54848 4、见证律师 事务所: 上海市通 力律师事 务所 九、重要提示 1、 请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提 交表决票 时, 充分考虑 邮寄 在途时间 , 确保表 决票于表 决截 止时间前送 达。 2、 本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有关公告 可通过本 基金管 理人网站查 阅, 投资 者如有任 何 疑问,可致 电 客户服 务热线 400-067-9908 (免长途 话 费)咨询。 3、 本基金的首 次停牌 时间为本 公告刊登 日 (2018 年 6 月 6 日) 开 市起至当 日 10:30 停 牌。 本基金第 二次停牌 时间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计 票日 (2018 年 7 月 10 日) 开市 起至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生效公 告日 10:30 止。 敬请基 金份额持有 人关注本 基金停牌 期间的流 动性风险。 3、基金管理 人在 2018 年 6 月 8 日公 布相关提 示性公 告,就持有 人大会相 关情况做 必 要说明,请 予以留意 。 4、本公告 的 有关内容 由 浙商基 金 管理有 限公司 负责 解释。 浙商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2018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