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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金货币(001909)

创金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 金管 理人 : 创 金合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截 止日 :2018 年04 月22 日 
 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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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 会 2015 年 9 月 29 日证 监许 可[2015 ]2218 号文 注册 募集 。 本基金
的基金 合同 于2015 年 10 月22 日正 式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 完 整。 本 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但中
国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注册,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投 资价 值、 市场 前景 和收益 做出 实质
性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预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低于 股票型 基金 、 混 合型 基金 和债券 型基
金。 投 资者 购买 货币 市场 基金并 不等 于将 资金 作为 存款存 放在 银行 或存 款类 金融机 构, 基金
管理人 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投资者 在投 资本 基金 前 , 应 全面了 解本 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充分 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力 ,
理性判 断市 场, 并承 担基 金投资 中 出 现的 各类 风险 , 包括 : 因 整体 政治、 经 济、 社 会等 环境
因素对 证券 市场 价格 产生 影响的 市场 风险 , 因金 融市 场利率 的波 动而 导致 证券 市场价 格和 收
益率变 动的 利率 风险 , 因债 券和票 据发 行主 体信 用状 况恶化 而可 能产 生的 到期 不能兑 付的 信
用风险 , 因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金 管理 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 因 本基 金
管理现 金头 寸时 有可 能存 在现金 不足 的风 险或 现金 过多而 带来 的机 会成 本的 风险 , 因 收益 分
配处理 的业 务规 则造 成持 有份额 数较 少的 投资 者无 法获得 投资 收益 的风 险 , 因 本基金 投资 的
证券交 易市 场数 据传 输延 迟等因 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 程造成 赎回 款顺 延划 出的 风险 , 因 投资 人
申购金 额超 过基 金管 理人 规定的 上限 而被 拒绝 的风 险等等 。 
特别的 , 出 于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目的 , 本 基金 为保障 基金 资产 组合 的流 动性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净 赎回 需求 相适配 , 还 将在 特定 环境 下启动 相应 的流 动性 风险 管理工 具。 敬请
投资人 详细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风险 揭示 ”, 以便 全面了 解本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的潜 在 风 险 。 
基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 与债 券,基 金投 资人 有可 能获 得较高 的收 益, 也有 可能 损失本 金 。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人认 购 (或申 购) 基 金时应 认真 阅读本 基金 的 《招 募说 明 书》 及 《 基金 合
同》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自 主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自 主做 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投 资 风 险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 原 则, 在 投资 者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状 况导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投 资者 自行 负担 。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本招 募说 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8 年 4 月 22
日,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 现截止 日 为2018 年3 月31 日( 未经 审计 )。 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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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3 
第二部分 释义..............................................................................................................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3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37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45 
第十部分 基金业绩.................................................................................................... 5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57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7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72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7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8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1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106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08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109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10 
 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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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以
下简称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则 第 5 号<
招募说 明书 的内 容与 格式> 》 、 《关于 实施 <货 币市 场 基金监 督管 理办 法> 有关 问题的 规定 》 、
《货币 市场 基金 监督 管理 办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编报 规则 第5 号 〈 货币市 场基 金
信息披 露特 别规 定〉 》以 及《创 金合 信货 币市 场基 金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本 基金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说 明书中 载明 的信息,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基金 投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 并按 照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 担义 务 。 基金投 资人 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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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创 金 合信货 币市 场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创金 合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招商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基金 合同 》或本基 金合 同、本 合同 :指《创 金合 信货 币 市场 基金基 金
合同》 及对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创金 合信货 币市 场基金 托
管协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 明书:指 《创 金合信 货币 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及 其定期 的
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创金 合信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 指2012 年12 月 28 日经 第十 一届 全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第 三十
次会议 通过 ,自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 二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务 委员会 第十四 次会 议《全 国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关于 修改<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港口
法>等七 部法律 的决 定》修 改的《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 订 
10 、 《销 售办 法》 : 指 中 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 年6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 年7 月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 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4 年7 月 7 日 颁布、 同年8 月8 日实 施 的《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4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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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9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0 、 投 资人 、 投 资者: 指个 人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称 
2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 
23、 销 售机 构: 指创 金合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 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机 构 
24 、直 销机 构: 指创 金合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5 、 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 指 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得基 金销
售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26 、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7 、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创 金合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或接受 创金 合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28 、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 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9 、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购 、
申购 、 赎 回、 转换 、 转 托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而 引起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余 情况 的
账户 
30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1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2 、 基金 募集 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三
个月 
33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至终 止日 之间 的不 定期期 限 
34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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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6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n 为自 然数 
37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8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9 、 《业 务规 则》 : 指 《 创 金合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规范 基
金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规 则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人 共同 遵
守 
40 、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1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2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3 、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4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5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6 、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7 、元 :指 人民 币元 
48 、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差 、 银 行存 款利 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9 、 摊余 成本 法: 指计 价 对象以 买入 成本 列示 , 按 照票面 利率 或协 议利 率并 考虑其 买入
时的溢 价和 折价 ,在 剩余 存续期 内按 实际 利率 法摊 销,每 日计 提损 益 
50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万 份基 金份 额的 日已 实现收 益 
51 、7 日年 化收 益率 :指 以最 近 7 日(含 节假 日)收 益所折 算的 年资 产收 益率 
52 、 销售 服务 费: 指本 基 金用于 持续 销售 和服 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费用 , 该 笔费用 从基
金财产 中扣 除, 属于 基金 的营运 费用 
53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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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4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5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6 、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 化收益 率的 过程 
57 、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58 、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59 、 基 金份 额折 算: 指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 运作 的需 要, 在 基金 资产 净值 不变 的 前提下 ,
按照一 定比 例调 整基 金份 额总额 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60 、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 有条 件提 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 、 资产 支持 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违 约无 法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债 券等 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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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 金 管理 人 
一、基 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 创金 合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 深 圳市 前海 深港 合作 区前湾 一 路 1 号201 室 (入 驻深圳 市前 海商 务秘 书有 限公 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成立日 期:2014 年7 月9 日 
联系电 话:0755-23838000 
联系人 :王 晶晶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7 亿元 
股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第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70% 
深圳市 金合 信投 资合 伙企 业(有 限合 伙) 30% 
总计 100% 
 
二、主 要人 员情 况 
1 、董 事会 成员 基本 情况 
公司董 事会 共 有7 名 成员 ,其 中1 名 董事 长,3 名 董事,3 名 独立 董事 。 
刘学民 先生, 董事 长, 研 究生, 国籍: 中国。 历任 北京市 计划 委员 会外 经处 副处长、 北
京京放 经济 发展 公司 总经 理、 佛 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董事 长, 现任 第一 创业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 第 一创业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深圳 第一创 业创 新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国
泰一新 (北 京) 节 水投 资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深 圳 第一创 业元 创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北京第 一创 业圆 创资 本管 理有限 公司 的董 事、 珠海 一创风 华文 化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北
京一创 远航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普 创( 珠海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法 人代 表 、
创金合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法 定 代表 人。 
苏彦祝 先生 , 董 事, 硕士, 国籍: 中国 。 历 任南 方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研 究员 、 基 金经理 、
投资部 执行 总监 、 投 资部 总监 、 第 一创 业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兼资 产管 理部总 经理 , 现
任创金 合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总经 理。 
黄越岷 先生, 董事, 硕士 , 国籍: 中国。 历任 佛山 市计量 所工 程师、 佛山 市 诚信税 务师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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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 副经 理、 第一 创业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信 息技 术部总 经理 助理 、清 算托 管部副 总经 理 、
资产管 理部 运营 与客 服负 责人, 现任 创金 合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公司 副总经 理。 
刘红霞 女士, 董事, 本科 , 国籍: 中国。 历任 广东 省香江 集团 人力 资源 部副 总经理、 中
国建材 集团下 属北新 家居/ 易好家 电器连 锁有限 公司 人力资 源总监 、顺丰 快递 集团人 事处总
经理, 现任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第 一创业 证券 承销 保荐 有限 责任公 司监 事 ,
深圳市 透镜 科技 有限 公司 执行董 事, 北京 第一 创业 圆创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深圳 第一
创业元 创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第一 创业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深 圳第一 创业 创新
资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深圳 聚创 文化 产业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深 圳一创 泓宇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法 人代 表、 执行董 事、 总经 理, 深圳 一创泰 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珠海
一创风 华文 化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深圳 市一 创创富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执行董 事, 广东
恒元创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珠海 一创 明昇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一 创道胜 资产 管理
(青岛 )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 深圳一 创汇 智股 权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法人 代表 、 董 事长 , 普 创 (珠
海) 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珠 海一 创众 值大 数据 投资有 限公 司董 事, 中关 村顺势 一创 (北
京) 投 资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法人 代表 、 董 事长 , 浙 江一创 电建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深圳
市鲲鹏 一创 股权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上海 金浦 瓴岳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广 东恒 健新
兴产业 投资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创金 合信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 司董 事。 
陈基华 先生, 独立 董事, 硕士, 高级会 计师, 国籍 : 中国。 历任 中国诚 信证 券评估 有 限
公司经理 、红 牛维他 命饮 料有限公 司财 务总监 、ALJ (中国) 有限 公司财 务总 监、吉通 网络
通讯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财务 总监、 中国 铝业 股份 有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副总 裁、 财 务总 监、
农银汇 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中 铝海 外控 股有 限公司 总裁 、 中 国太 平洋 保险 ( 集团 ) 有
限公司 副总 裁 , 现 任北 京厚 基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裁 、 中铁高 新工 业股 份有 限公 司独立 董事 、
江苏沃 田集 团董 事、 黄山 永新股 份有 限公 司、 创金 合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独 立董事 。 
潘津良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研 究生 , 国 籍 : 中 国 。 于1970 年 12 月-1975 年 3 月服 役;1975
年4 月 起历 任北 京照 相机 总厂职 工, 北京 经济 学院 劳动经 济系 教师 , 北 京市 西城区 委办 公室
干部、 副总 主任 , 北 京市 委办公 厅副 处长 , 北 京市 政府休 改办 调研 处、 研究 室处长 , 建 设银
行信托 投资 公司 房地 产业 务部总 经理 、 海南 代表 处主 任、 海南 建信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
信达信 托投 资公 司总 裁助 理、 总 裁办 主任 兼基 金部 总经理 , 信 达投 资有 限公 司总裁 助理 兼总
裁办主 任, 中润 经济 发展 有限责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总经理 、董 事长 、党 委委 员、党 委书 记 ,
名誉董 事长 。现 任创 金合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独 立 董事。 
徐肇宏 先生, 独立 董事, 学士, 国籍, 中国。 曾就 职于北 京市 皮革 工业 公司 、 中国人 民
银行、 中国 工商 银行 ,1999 年12 月-2015 年 5 月 历 任中国 华融 资产 管理 公司 人力资 源部 总
经理 、 组 织部 部长 , 北 京办 事处总 经理 、 党委 书记 , 公 司总裁 助理 、 党委 委员 、 副 总裁 。2011
年1 月-2013 年1 月 任融 德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党 委书 记。 现 任创 金 合信基 金管 理有
限独立 董事 。 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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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监 事基 本情 况 
公司不 设监 事会 ,设 监事 一名、 职工 监事 一名 。 
杨健先 生, 监事, 博士, 国籍: 美国。 历任 华北 电 力设计 院 ( 北京) 工程 师 ,GE Energy
(通用 电气 能源 集团 ) 工 程师,ABB Inc. 项目 经理、 新英格 兰电 力交 易与 调度 中心首 席分 析
师、 通用 电气 能源投 资公 司助理 副总 裁 、 花旗 集团 高级副 总裁 , 现任第 一创 业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首 席风 险官 、创 金合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 
梁少珍 女士 , 职 工监 事, 国籍: 中国 。 历 任第 一创 业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经纪 业务部 营销
管理、 东莞 营业 部运 营总 监、资 产管 理部 综合 运营 主管。2014 年 8 月加 入创 金合信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3 、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本情 况 
刘学民 先生 ,董 事长 、法 定代表 人, 简历 同前 。 
苏彦祝 先生 ,总 经理 ,简 历同前 。 
梁绍锋 先生 , 督 察长 , 硕 士, 国 籍: 中国。 历任 中 国国际 贸易 促进 委员 会深 圳分会 法务
主管、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合 规专 员、 第一 创业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法 律合 规部副 总经 理 、
现任创 金合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黄先智 先生, 副总 经理, 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 湖南浏 阳枫 林花 炮厂 销售 经理、 第 一
创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资 产管理 部高 级投 资助 理、 固定收 益部 投资 经理 、 资 产管理 部产 品研
发与创 新业 务部 负责 人兼 交易部 负责 人。 现任 创金 合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 
黄越岷 先生 ,副 总经 理, 简历同 前。 
刘逸心 女士 , 副 总经 理, 学士, 国籍 : 中 国。 历 任 中国工 商银 行北 京市 分行 个人金 融业
务部 项 目经 理、 上投 摩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 京分 公司北 方区 域渠 道业 务总 监、 第 一创 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资产 管理 部市场 部负 责人 ,现 任创 金合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张雪松 先生, 副总 经理, 博士, 国籍: 中国。 历任 广东发 展银 行深 圳分 行信 贷员, 深 圳
市太阳 海岸 国际 旅游 发展 有限公 司财 务副 经理 , 南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养 老金 及机构 理财 部
总监助 理、 基金 经理 、 养 老金业 务部 总监 、 机 构业 务部总 监,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资
产管理 部私 募业 务战 略规 划组负 责人 ,现 任创 金合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蒋小玲 女士 ,2002 年 9 月-2009 年 12 月 任职 于武 进 农村商 业银 行,2010 年 1 月-2015
年8 月 任职 于江 苏江 南农 村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历 任金 融市 场部同 业经 理、 交易 员、 投
资经理 等职 务。2015 年8 月加入 创金 合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现担 任基 金经 理。 
张俊先生 ,2009 年 加入江 苏常熟农 村商 业银行 ,历 任常熟农 商银 行金融 市场 部同业 票
据交易 员、 业务 主管 , 同 业金融 部总 经理 助理 , 主 要负责 债券 市场 的投 资交 易、 研 究分 析等
工作。2017 年4 月 加入 创 金合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收 益部 ,现 任基 金经 理。 
5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成 员的 姓名 和职 务 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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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彦祝 先生 ,创 金合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 经理 
陈玉辉 先生 ,创 金合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投资 一部 总监 
曹春林 先生 ,创 金合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王一兵 先生 ,创 金合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总监 
张荣先 生, 创金 合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薛静女 士, 创金 合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程志田 先生 ,创 金合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量化 投资 部总监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三、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1 、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 
(12)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进行 融资 、融 券; 
(13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法 规和 监 管 规 定 且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利 影响 的 前 提
下, 为支 付本 基金应 付的 赎回 、 交 易清 算等款 项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代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资产 作为 抵押 进行 融资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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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机构 ;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 、 转换 、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和收 益分配 等业 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办 理基 金份 额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 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 率;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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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 能 生效,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 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四、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遵守 法律法 规的 承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现行 有效 的相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 
2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 《基 金法》 及有 关法律 法
规,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行 为发 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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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越 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 责; 
(7)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 法律、法 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或 利用 该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暗 示他 人从事 相关 的交 易活 动; 
(8)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 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履行 诚 信义务 的承 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将以 取信 于市场 、 取 信于 社会 为宗 旨 , 按照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
严格遵 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发布 的监 管规 定,不 断更 新投 资理 念, 规范基 金 运 作 。 
5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 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同和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或利 用该 信息从 事或 者明 示、 暗示 他人从 事相 关的 交易 活动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1)全 面性原 则:公 司风 险管理必 须覆 盖公司 的所 有部门和 岗位 ,渗透 各项 业务过 程
和业务 环节 ; 
(2)独 立性原 则:公 司各 部门和岗 位职 责应当 保持 相对独立 ,公 司基金 财产 、自有 资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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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特 定客 户资 产的 运作 应当分 离; 
(3)相 互制约 原则: 公司 及各部门 在内 部组织 结构 的设计上 要形 成一种 相互 制约的 机
制,建 立不 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体 系; 
(4)定 性和定 量相结 合原 则:建立 完备 的风险 管理 指标体系 ,使 风险管 理更 具客观 性
和操作 性; 
(5) 适当 性原 则: 产品 的 设计、 推广 、运 作应 遵循 风险与 客户 承受 能力 适当 的原则 。 
2 、风 险管 理体 系组 织架 构 
董 事 会
总 经 理
风 控 与 审 计 委 员 会
督 察 长
监 察 稽 核 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风 险 控 制 办 公 会
各 职 能 部 门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公司建 立四 级风 险管 理体 系, 第 一层 级为 董事 会下 设的风 控与 审计 委员 会, 第二层 级为
经营管 理层 下设 的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和 风险 控制 办公 会, 第 三层 级为 监察 稽核 部, 第 四层 级为
各业务 或职 能部 门, 采取 “自上 而下 ” 和 “自 下而 上” 相 结合 的理 念, 即 “ 自上而 下” 风险
管理政 策的 传达 和执 行, “自下 而上 ”的 风险 汇报 与处置 。各 层级 分工 明确 ,职责 如下 : 
(1) 风控 与审 计委 员会 : 负责对 监察 稽核 、 合 规和 风险控 制的 重要 事项 进行 总体把 控,
对重大 决策 的风 险及 其解 决方案 进行 评估 并提 出意 见,对 董事 会负 责; 
(2)投 资决策 委员会 :负 责对客户 资产 的投资 管理 工作进行 研究 、评估 、决 策,督 导
重大投 资决 策的 执行 ,并 对总经 理负 责; 
(3)风 险控制 办公会 :负 责对公司 业务 开展和 经营 管理过程 中的 重大事 项进 行风险 揭
示、 评 估, 提出 应对 措施 建议, 对重 要风 险控 制措 施的执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检 查, 并 对总 经理
负责; 
(4)监 察稽核 部:负 责监 督检查基 金、 特定客 户资 产与公司 经营 管理的 合规 合法及 内
部控制 的有 效性 ; 负 责公 司各类 风险 的识 别、 防范 和控制 ; 负 责公 司的 信息 披露工 作; 负责
公司制 度体 系的 建设 和维 护; 定 期提 交监 察稽 核报 告 (季 报、 年报) 等法 定报 告及定 期或 不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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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出 具其 他各 种报 告 ; 并 负责法 律事 务管 理 、 稽 核和 审计 事 务及 处理 重大 客户 投诉等 工 作 ; 
(5) 各职 能部 门: 为公 司 风险控 制措 施的 主要 执行 者, 对各 自范 围内的 风险 进行管 理,
确保公 司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得以有 效实 施。 
3 、内 部控 制制 度综 述 
(1) 内部 控制 大纲 
内部控 制大 纲是 公司 经营 管理的 纲领 性文 件, 是制 定各项 规章 制度 的基 础和 依据, 公司
内部控 制的 目标 是保 证公 司经营 管理 的合 法合 规性 、 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资 产委托 人的 合
法权益 不受 侵犯 , 实 现公 司稳健 , 持 续发 展, 维护 股东权 益, 促进 公司 全体 员工恪 守职 业操
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 自律 , 勤勉 尽责 ; 保 护公 司声 誉。 公 司实 行内 部控 制的 主要内 容包 括确
立加强 内部 控制 的指 导思 想, 营造 有利 于加强 内部 控制的 文化 氛围 , 健 全公 司治理 结构 , 完
善公司 组织 体系 ,对 公司 基本业 务的 风险 控制 提出 指导性 要求 ,建 立层 次分 明的制 度体 系 ,
并建立 对制 度本 身的 管理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合理 性、有 效性 实行 持续 检验 。 
(2) 风险 控制 制度 
公司风 险控 制的 目标 为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 规、 行政 规章 、 行 业自 律 规范和 公司
各项规 章制 度 , 自觉 形成 守法经 营 、 规 范运作 的经 营思想 和经 营风 格; 建立 有效的 基金 管 理
和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 业务 风险控 制机 制 , 将 各种 风险 严格控 制在 规定 范围 内 , 实 现业务 稳健 、
持续发 展; 不断 提高 风险 控制水 平 , 保证 客户 合法 权益不 受侵 犯; 维护 公司 信誉, 保持 公司
的良好 形象 。 针对公 司面 临的各 种风 险 , 包括 治理 结构和 业务 行为 风险 、 员 工道德 和法 律 风
险、投资 与交 易风险 、注 册登记与 基金 清算风 险、IT 风险等 ,分 别制定 相应 的风险防 范措
施,并 制定 相应 的管 理制 度和业 务流 程。 
(3) 监察 稽核 制度 
监察稽 核工 作是 公司 内部 风险控 制的 重要 环节 。 公 司设督 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 。 督察 长全
面负责 公司 的监 察稽 核工 作,可 在授 权范 围内 列席 公司任 何会 议, 调阅 公司 任何档 案材 料 ,
对基金 资产 运作 、 内 部管 理、 制 度执 行及 遵规 守法 情况进 行内 部监 察、 稽核 , 出具 监察 稽核
报告 , 报 公司 董事会 和中 国证监 会 。 如 发现公 司有 重大违 规行 为 , 应立 即向 公司董 事会 和 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监察稽 核部 具体 执行 监察 稽核工 作, 并协 助督 察长 工作, 是风 险控 制办 公会 的日常 办事
机构。 监察 稽核 部具 有独 立的检 查权 、 独 立的 报告 权、 知 晓权 和建 议权 , 具 体负责 审查 稽核
公司各 项制 度制 定、 运行 的合规 性和 有效 性; 负责 公司信 息披 露的 统筹 工作 ; 负 责公 司反 洗
钱的管 理工 作; 负责 公司 、 基金 及其 它资 产管 理运 作的风 险管 理工 作; 调查 处理公 司、 员工
的违法 违规 事件 ;负 责员 工的离 任审 计、 协调 外部 审计事 宜等 。 
(4) 内部 会计 制度 
建立了 基金 会计 的工 作制 度及相 应的 操作 控制 规程 , 确保 会计 业务 有章 可循; 按照相 互
制约原 则, 建立 了基 金会 计业务 的复 核制 度以 及与 托管行 相关 业务 的相 互核 查监督 机制 ; 为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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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确保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公司严 格规 范基 金清 算交 割工作 , 并在 授权范 围内 , 及 时准 确地 完
成基金 清算 ; 强 化会 计的 事前、 事中 、 事 后监 督和 考核制 度; 为了 防止 会计 数据的 毁损 、 散
失和泄 密, 制定 了完 善的 档案保 管和 财务 交接 制度 。 
4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的措 施 
(1)建 立、健 全内控 体系 ,完善内 控制 度。公 司建 立、健全 了内 控结构 ,各 层级关 于
内控有 明确 的分 工, 确保 各项业 务活 动有 恰 当 的组 织和授 权, 确保 监察 稽核 工作是 独立 的 ,
同时建 立并 完善 风险 管理 手册, 梳理 各业 务条 线所 涉及的 风险 点及 建立 相应 的管控 措施 , 做
到公开 、透 明, 并不 定期 根据监 管政 策变 化以 及业 务发展 情况 适时 更新 ; 
(2)建 立相互 分离、 相互 制衡的内 控机 制。公 司建 立、健全 了各 项制度 ,做 到基金 经
理分开 、 投 资决 策分 开、 基金交 易集 中, 形成 不同 部门、 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机制 , 从 制度
上减少 和防 范风 险; 
(3)建 立、健 全岗位 责任 制。公司 建立 、健全 了岗 位责任制 ,使 每个员 工都 明确自 己
的任务 、职 责, 并及 时将 各自工 作领 域中 的风 险隐 患上报 ,以 防范 和减 少风 险; 
(4)建 立风险 分类、 识别 、评估、 报告 、提示 程序 。公司建 立了 风险控 制办 公会, 对
公司业 务开 展和 经营 管理 过程中 的重 大事 项进 行风 险揭示 、 评估 , 提 出应 对 措施建 议 , 对 重
要风险 控制 措施 的执 行情 况进行 监督 检查 ; 公 司建 立了自 下而 上的 风险 报告 程序, 对风 险隐
患进行 层层 汇报 ,使 各个 层次的 人员 及时 掌握 风险 状况, 从而 以最 快速 度做 出决策 ; 
(5)建 立内部 监控系 统。 公司建立 了有 效的内 部监 控系统, 如投 资管理 系统 、风险 管
理与绩 效评 估系 统、 员工 投资行 为监 控系 统等 , 能 对可能 出现 的各 种风 险进 行全面 和实 时的
监控; 
(6)使 用数量 化的风 险管 理手段。 采取 数量化 、技 术化的风 险控 制手段 ,建 立数量 化
的风险 管理 分析 模型 , 用 以提示 市场 趋势 、 行 业及 个股的 风险 , 以便公 司及 时采取 有效 的 措
施,对 风险 进行 分散 、控 制和规 避, 尽可 能地 减少 损失; 
(7)不 定期的 业务、 风险 管理和合 规培 训。公 司制 定完整的 培训 计划, 为所 有员工 提
供足够 和适 当的 培训 ,使 员工明 确其 职责 所在 ,控 制风险 。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 维 护、 维 持和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是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及经营 管理
层的责 任 。 基 金管理 人特 别声明 以上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披露 真实 、 准确 , 并 承 诺将根 据市 场变
化和公 司业 务发 展 不 断完 善内部 控制 制度 。 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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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 金 托管 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概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招 商银 行” ) 
设立日 期:1987 年4 月8日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注册资 本:252.20亿元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行长: 田惠 宇 
资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 —83195201 
资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张 燕 
2 、发 展概 况 
招商银 行成 立于1987 年4 月8日, 是我 国第 一家 完全 由 企业法 人持 股的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
总行设在 深圳 。自成 立以 来,招商 银行 先后进 行了 三次增资 扩股 ,并于2002 年3月成 功地发
行了15亿A股,4 月9日 在上 交所挂牌 (股 票代码 :600036 ), 是国内 第一 家采用 国际会计 标
准上市 的公司 。2006 年9 月 又成功 发行了22 亿H 股,9 月22日 在香港 联交所 挂牌 交易( 股票代
码:3968),10 月5日 行使H股超 额配 售, 共 发行 了24.2 亿H 股。 截 至2018 年3 月31 日, 本 集团
总资产62,522.38 亿 元人 民 币,高 级法 下资 本充 足率15.51% ,权 重法 下资 本充足率12.79% 。


2002 年8 月 ,招 商银 行成 立基金 托管 部;2005 年 8 月,经 报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更名 为 资产托 管部 , 下设 业务 管 理室 、 产 品管 理室 、 业务 营运室 、 稽核 监察 室 、 基 金外包 业务 室5 个职能 处室 ,现 有员 工 81 人。2002 年 11 月, 经中 国人民 银行 和中 国证 监会 批准获 得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业 务资 格, 成为国 内第 一家 获得 该项 业务资 格上 市银 行;2003 年 4 月, 正式 办理基 金托 管业 务。 招商 银行作 为托 管业 务资 质最 全的商 业银 行, 拥有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 、 受托投 资管 理托 管、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托管 (QFII ) 、 合 格境 内机 构投 资者 托管 (QDII)、 全国社 会保 障基 金托 管、 保险资 金托 管、 企业 年金 基金托 管等 业务 资格 。 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19 招商银 行确 立 “因 势而 变 、 先您 所想” 的托管 理念 和 “财富 所托 、 信守 承诺 ” 的托管 核 心价值 , 独创 “6S 托管银 行” 品牌 体系 , 以 “保 护 您的业 务 、 保 护您 的财 富 ” 为 历史 使命 , 不断创 新托 管系 统、 服务 和产品 : 在 业内 率先 推出 “网上 托管 银行 系统 ” 、 托管业 务综 合系 统和 “6 心” 托管 服务 标准 , 首 家发 布私 募基 金绩 效 分析报 告 , 开 办国 内首 个 托管银 行网 站, 成功托 管国 内第 一只 券商 集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第一 只 FOF 、 第 一只 信托 资金 计 划 、 第 一只 股 权私募 基金 、第 一家 实现 货币市 场基 金 赎 回资 金 T+1 到账 、 第 一只 境外 银行 QDII 基 金、 第 一只红 利 ETF 基金 、 第一 只“1+N ” 基金 专户 理财 、 第一家 大小 非解 禁资 产、 第一 单 TOT 保 管 ,实 现从 单一 托管 服务 商向全 面投 资者 服务 机构 的转变 ,得 到了 同业 认可 。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 务 持续稳健发展, 社会影响 力不断提升,四度蝉 联获 《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专业 银 行” 。2016 年 6 月招商 银行荣膺 《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银 行奖”,成为国内唯 一 获奖项国内托管银行 ; “托管通”获得国内 《 银行家》2016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 金 融产品创新奖”;7 月 荣膺 2016 年中国资 产管 理【金贝奖】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 ;2017 年6 月再 度荣膺 《财资》 “ 中国最佳托 管银行奖”, “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荣获《银行家 》2017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 金融产品创 新奖 ”;8 月荣膺 国际财 经权威媒体 《亚洲 银行 家 》 “中国年 度 托管银 行奖” ,2018 年1 月获得中央国债 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7 年度优秀资产托 管 机构” 奖项, 同月招商银行 “ 托管大 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 统 ” 荣获 2016-2017 年度 银监会系统 “金 点子”方案一等奖, 以 及中央金融团工委、 全 国金融青联第五届“ 双 提升”金点 子 方案二等奖;3 月招商 银行荣获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二、主 要人 员情 况 李建红 先生 ,本 行董 事长 、非执 行董 事,2014 年 7 月起担 任本 行董 事、 董事 长。英 国 东伦敦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 吉 林大 学经 济管理 专业 硕士 , 高 级经 济师 。 招 商 局集团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兼 任 招商局 国际 有限公 司董 事会 主席 、 招 商局能 源运 输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 中 国 国际海 运集 装箱 (集 团 )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招 商局华 建公 路投 资有 限公 司董事 长和 招商 局资本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长 。曾 任中 国远 洋运 输(集 团) 总公 司总 裁助 理、总 经济 师 、 副总裁 ,招 商局 集团 有限 公司董 事、 总裁 。 田惠宇 先生 ,本 行行 长、 执行董 事,2013 年 5 月起 担任本 行行 长、 本行 执行 董事。 美 国哥伦 比亚 大学 公共 管理 硕士学 位, 高级 经济 师。 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 任上 海银行 副行 长 、 中国 建设 银行上 海市 分行 副行 长、 深圳市 分行 行长 、 中 国建 设银行 零售 业务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 总监兼 北京 市分 行行 长。 王良先 生 , 本 行副 行长 , 货币银 行学 硕士 , 高级 经 济师 。1991 年至 1995 年 , 在中国 科 技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工作 ;1995 年 6 月至 2001 年 10 月 ,历 任招 商银 行北 京 分行展 览路 支 行、 东三 环支 行行 长助 理 、 副行长 、 行长 、 北京 分行 风 险控制 部总 经理 ; 2001 年 10 月至 2006 年 3 月 , 历任 北京 分行 行 长助理 、 副行 长 ;2006 年 3 月至 2008 年 6 月 , 任 北 京分行 党委 书 记、副 行长 (主 持工 作) ;2008 年 6 月至 2012 年 6 月,任 北京 分行 行长 、党 委书记 ;2012 年 6 月至 2013 年 11 月, 任招商 银行 总行 行长 助理 兼 北京 分行 行长 、党 委书 记;2013 年 11 月至 2014 年 12 月, 任招 商银行 总行 行长 助理 ;2015 年 1 月起 担任 本行 副行 长;2016 年 11 月起兼 任本 行董 事会 秘书 。 姜然女 士 , 招 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总经 理 , 大学 本科 毕业 , 具 有基 金托管 人高 级管理 人 员 任职资 格。 先后 供职 于中国 农业 银行 黑龙 江省 分行 , 华商 银行 ,中 国农业 银行 深圳 市分行, 从事信 贷管 理、 托管 工作 。2002 年 9 月加 盟招 商银 行至今 ,历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资产 托管 部 经理、 高级 经理 、 总 经理 助理等 职。 是国 内首 家推 出的网 上托 管银 行的 主要 设计、 开发 者之 一,具 有 20 余年 银行 信贷 及托管 专业 从业 经验 。在 托管产 品创 新、 服务 流程 优化、 市场 营 销及客 户关 系管 理等 领域 具有深 入的 研究 和丰 富的 实务经 验 。 三、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至2018 年3 月 31 日,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累 计托 管364 只开 放式 基金 。 四、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确保托 管业 务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制度 , 自 觉形 成守 法经 营、 规 范运 作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理念 ; 形 成科 学合 理的决 策机 制、 执行 机制 和监督 机制 , 防 范和 化解 经 营风险 , 确 保托 管业 务的 稳 健运行 和托 管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建立 有利 于查 错防 弊 、 堵塞 漏洞、 消除隐 患, 保证 业务 稳健 运行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 确 保托管 业务 信息 真实 、 准 确、 完 整、 及 时; 确保内 控机 制、 体制 的不 断改进 和各 项业 务制 度、 流程的 不断 完善 。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三级 内控 风险 防范 体系 :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在招 商银 行总行 层面 对风 险进 行预 防和控 制; 二级风 险防 范是 招商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设立 稽核 监察 室,负 责部 门内 部风 险预 防和 控 制 ; 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21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招商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在设 置专 业岗 位时, 遵循 内控 制衡 原则, 监督制 衡 的形式 和方 式视 业务 的风 险程度 决定 。 3 、内 部控 制原 则 (1)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覆盖各 项业 务过程 和操 作环节、 覆盖 所有室 和岗 位,并 由 全体人 员参 与。 (2)审 慎性原 则。托 管组 织体系的 构成 、内部 管理 制度的建 立均 以防范 风险 、审慎 经 营为出 发点 ,体 现“ 内控 优先” 的要 求, 以有 效防 范各种 风险 作为 内部 控制 的核心 。 (3)独 立性原 则。招 商银 行资产托 管部 各室、 各岗 位职责保 持相 对独立 ,不 同托管 资 产之间 、 托管 资产和 自有 资产之 间相 互分 离。 内部 控制的 检查 、 评价部 门独 立于内 部控 制 的 建立和 执行 部门 。 (4)有 效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具有高 度的 权威性 ,任 何人不得 拥有 不受内 部控 制约束 的 权利, 内部 控制 存在 的问 题能够 得到 及时 的反 馈和 纠正。 (5)适 应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适应招 商银 行托管 业务 风险管理 的需 要,并 能够 随着托 管 业务经 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 经营 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和 国家 法律 、 法 规、 政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 修订 和完善 。 (6) 防 火墙 原则 。 招商银 行资产 托 管部配 备独立 的 托管业务 技术系 统 , 包括 网络系 统、应用 系统、 安全防 护 系统、数 据备份 系统。 (7)重 要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在实现 全面 控制的 基础 上,关注 重要 托管业 务事 项和高 风 险领域 。 (8)制 衡性原 则。内 部控 制能够实 现在 托管组 织体 系、机构 设置 及权责 分配 、业务 流 程等方 面形 成相 互制 约、 相互监 督, 同时 兼顾 运营 效率。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1)完 善的制 度建设 。招 商银行资 产托 管部从 资产 托管业务 操作 流程、 会计 核算、 资 金 清算 、 岗位 管理 、 档 案 管理和 信息 管理 等方 面制 定一系 列规 章制 度, 保证 资产托 管业 务科 学化、 制度 化、 规范 化运 作。 (2)经 营风险 控制。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 部制定 托管 项目审批 、资 金清算 与会 计核算 双 人双岗 、 大额 资金 专 人跟 踪、 凭证 管理 等一系 列完 整的操 作规 程 , 有效 地控 制业务 运作 过 程 中的风 险。 (3)业 务信息 风险控 制。 招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在数 据传输和 保存 方面有 严格 的加密 和 备份措 施, 采用 加密 、 直 连方式 传输 数据 , 数 据执 行异地 实时 备份 , 所 有的 业务信 息须 经过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22 严格的 授权 方能 进行 访问 。 (4)客 户资料 风险控 制。 招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对业 务办理过 程中 形成的 客户 资料, 视 同会计 资料 保管 。 客 户资 料不得 泄露 , 有 关人 员如 需调用 , 须 经总 经理 室成 员审批 , 并 做好 调用登 记。 (5)信 息技术 系统风 险控 制。招商 银行 对信息 技术 系统管理 实行 双人双 岗双 责、机 房 24 小时 值班并 设置 门禁管 理、电脑 密码 设置及 权限 管理、业 务网 和办公 网、 托管业务 网与 全行业 务网 双分 离制 度, 与外部 业务 机构 实行 防火 墙保护 , 对 信息 技术 系统 采取两 地三 中心 的应急 备份 管理 措施 等, 保证信 息技 术系 统的 安全 。 (6)人 力资源 控制。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 部通过 建立 良好的企 业文 化和员 工培 训、激 励 机制、 加强 人力 资源 管理 及建立 人才 梯级 队伍 及人 才储备 机制 ,有 效的 进行 人力资 源 管 理 。 五、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等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的约 定,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 资比 例、 投 资组 合等 情况 的 合法 性、 合规 性进 行监督 和核 查 。 在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 提供 的基金 清算 和核 算服 务环 节中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 的投资 指令 、基 金管 理人 对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 与支 付情况 进行 检查 监督 ,对 违反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的 指令 拒绝 执行 ,并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法规 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约 定 ,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进 行整改 , 整改 的 时限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同 允许 的调 整期 限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确认 并 以书面 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回 函并 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23 第五部分 相 关 服务 机 构 一、基 金份 额销 售机 构 1 、直 销机 构 直销机 构: 创金 合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 深 圳市 前海 深港 合作 区前湾 一 路 1 号201 室 (入 驻深圳 市前 海商 务秘 书有 限公 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传真:0755-82769149 电话:0755-23838923 邮箱:cjhxzhixiao@cjhxfund.com 联系人 :欧 小娟 网站:www.cjhxfund.com 2 、其 他销 售机 构 (1)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154 号 中山 大厦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联系人 :卞 晸煜 客服电 话:95561 官方网 址:www.cib.com.cn (2)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王 者凡 客服电 话:95577 官方网 址:www.hxb.com.cn (3)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24 联系人 :赵 杨 客服电 话:95511-3 官方网 址:www.bank.pingan.com (4) 珠海 华润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 东1346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 东13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晓勇 联系人 :李 阳 客服电 话:400-8800-338 官方网 址:http://www.crbank.com.cn (5)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A 座7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勇 联系人 :文 雯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官方网 址:http://8.jrj.com.cn/ (6)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10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刘 洋 客服电 话:010-85650628 官方网 址: http://licaike.hexun.com (7) 上海 挖财 金融 信息 服 务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799 号5 层01、02、03 室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799 号5 层01、0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胡 燕亮 联系人 :李 娟 客服电 话:021-50810673 官方网 址:www.wacaijijin.com (8)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秦皇岛 路 32 号 东码 头园 区C 栋 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25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朱 了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官方网 址:www.noah-fund.com (9)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二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徐汇 区东 湖路 7 号大 公馆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高 莉莉 客服电 话:95021/400-1818-188 官方网 址:http://www.1234567.com.cn (10)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王 诗玙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官方网 址:www.ehowbuy.com (11)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 黄龙 时 代广 场 B 座6F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官方网 址:www.fund123.cn (12)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文 二西路 1 号903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五常街 道同 顺 街18 号同 花 顺大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刘 宁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官方网 址:www.5ifund.com (13)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11 层 1108 号 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2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11 层 110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熊 小满 客服电 话:4006199059 官方网 址:www.hcjijin.com (14) 北京 唐鼎 耀华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 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9 号A 座1505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冠宇 联系人 :刘 美薇 客服电 话:4008199868 官方网 址:http://www.tdyhfund.com (15) 上海 大智 慧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428 号1 号楼 1102/1103 单元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428 号1 号楼 1102/110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申 健 联系人 :胡 旦 客服电 话:021-20292031 官方网 址:https://8.gw.com.cn/ (16) 上海 万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明 路 1500 号万 得大 厦 11 楼 法定代 表人:王 廷富 联系人 :徐 亚丹 客服电 话:400-821-0203 官方网 址:www.520fund.com.cn (17) 凤凰 金信 (银 川)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夏 银川 市金 凤区阅 海湾 中央 商务 区万 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 公用房 办公地 址: 宁夏 银川 市金 凤区阅 海湾 中央 商务 区万 寿路 142 号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 刚 联系人 :陈 旭 客服电 话:4000761166 官方网 址:www.fengfd.com (18)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27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 1800 号2 号楼 6153 室 (上 海泰 和经济 发展 区)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昆 明 路518 号 北美 广场A1002-A1003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联系人 :吴 鸿飞 客服电 话:400-820-5369 官方网 址:www.jiyufund.com.cn (19) 上海 凯石 财富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 1 号凯 石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王 哲宇 客服电 话:4006433389 官方网 址:www.vstonewealth.com (20) 北京 虹点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2 号裙 房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2 号裙 房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胡 伟 联系人 :姜 颖 客服电 话:4006180707 官方网 址:www.hongdianfund.com (21)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西 裙 楼 4 楼 法定代 表人 :胡 学勤 联系人 :宁 博宇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官方网 址:www.lufunds.com (22) 大泰 金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2 号 南京 奥体 中心现 代五 项 馆21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 505 号 东方 纯一 大厦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王 骅 客服电 话:400-928-2266 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28 官方网 址:https://www.dtfunds.com/ (23)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01-1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邱 湘湘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官方网 址:www.yingmi.cn (24)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 路 66 号1 号楼22 层2603-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亦 庄经 济开发 区科 创十 一 街 18 号 院京东 集团 总 部A 座 法定代 表人 :江 卉 联系人 :徐 伯宇 客服电 话:95118 官方网 址:jr.jd.com (25) 深圳 市金 斧子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 路16 号东 方 科技大 厦 1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路 科兴 科学 园 B3 单元7 楼 法定代 表人 :赖 任军 联系人 :张 烨 客服电 话:400-9500-888 官方网 址:www.jfzinv.com (26)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阜 通东 大街 望京 SOHO T3 A 座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联系人 :戚 晓强 客服电 话:4000618518 官方网 址:https://danjuanapp.com (27) 深圳 前海 凯恩 斯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201 室 ( 入驻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19 号金 润大 厦 23A 法定代 表人 :高 锋 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29 联系人 :廖 嘉琦 客服电 话:4008048688 官方网 址:http://www.foreseakeynes.com/ (28) 天津 万家 财富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自贸 区( 中心商 务区 )迎 宾大 道 1988 号 滨海 浙商 大厦 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修辞 联系人 :王 茜蕊 客服电 话:010-59013825 官方网 址:www.wanjiawealth.com (29)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许 梦圆 联系电 话:010-85156398 客服电 话:95587 官方网 址:www.csc108.com (30)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至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至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黄 婵君 联系电 话:0755-82943666 客服电 话:95565 官方网 址:www.newone.com.cn (31)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联系人 :邓 颜 联系电 话:010-66568292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官方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30 (32)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 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 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韩 志谦 联系人 :王 怀春 联系电 话:0991-2307105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官方网 址:www.hysec.com (33)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李 玉婷 联系电 话:021-33388229 客服电 话:4008895523 官方网 址:www.swhysc.com (34)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联系人 :郑 向溢 联系电 话:0755-82558038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官方网 址:www.essence.com.cn (35)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益 联系人 :金 夏 联系电 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 话:400-666-6888 官方网 址:www.cgws.com 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31 (36)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李 晓皙 客服电 话:95525 官方网 址:http://www.ebscn.com/ (37)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厦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厦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詹 露阳 联系人 :石 静武 客服电 话:95511-8 官方网 址:stock.pingan.com (38) 东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联系人 :李 荣 客服电 话:95328 官方网 址:www.dgzq.com.cn (39)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花 园石 桥路 66 号 东亚 银行 金融 大 厦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秦 雨晴 客服电 话:95538 官方网 址:www.zts.com.cn (40)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 40-4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昧军 联系人 :王 雯 客服电 话:400-832-3000 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32 官方网 址:www.csco.com.cn (41)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20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毛 诗莉 联系电 话:0755-23838750 客服电 话:400-888-1888 官方网 址:www.fcsc.com (42)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7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作义 联系人 :马 贤清 联系电 话:0755-83025022 客服电 话:4008-888-228 官方网 址:www.jyzq.cn (43) 上海 华信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南京西 路 399 号 明天 广 场20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灿辉 联系人 :徐 璐 客服电 话:400-820-5999 官方网 址:www.shhxzq.com (44) 永鑫 保险 销售 服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博 馆 路200 号3 层A 区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博馆 路 200 号 B 栋 3 层 法定代 表人 :单 开 联系人 :曹 楠 客服电 话:95552 官方网 址:www.all-share.com.cn (45)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楼 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33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陈 东 客服电 话:400-166-6788 官方网 址:www,66zichan.com (46)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婧漪 客服电 话:95310 官 方网 址:www.gjzq.com.cn (47)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马 静懿 客服电 话:95548 官方网 址:www.cs.ecitic.com (48)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东海西 路 28 号 龙翔 广场 东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孙 秋月 客服电 话:95548 官方网 址:www.citicssd.com (49)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 二期 ) 北 座 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 二期 ) 北 座 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刘 宏莹 (50) 南京 苏宁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 玄武 区苏 宁大 道 1 号 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34 注册地 址: 南京 玄武 区苏 宁大 道 1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汉青 联系人 :刘 汉青 客服电 话:95177 官方网 站:www.snjijin.com 二、登 记机 构 名称: 创金 合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前 湾一 路 1 号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电话:0755-23838000 传真:0755-82737441-0187 联系人 :吉 祥 三、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的律 师事务 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 师: 安冬 、陆 奇 联系人 :安 冬 四、审 计基 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务 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 路 202 号领 展企 业广 场 2 座 普华 永道 中 心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丹 电话:021-2323 8888 传真:021-2323 8800 联系人 :边 晓红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曹 翠丽 、边晓 红 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35 第六部分 基 金 的募 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5 年9 月29 日 证监许 可[2015 ]2218 号 文注册 。 本基金 的类 别为 货币 市场 基金。 本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为契约 型开 放式 。 基 金存 续期限 为不 定期。 本基金 募集 期为2015 年10 月15 日至2015 年10 月20 日, 共募 集200,465,521.51 份 基金份 额, 募集 户数 为 385 户。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实 际运作 情况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且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不 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 增 加基金 份额 类 别 或停 止某 类基金 份额 类 别的销 售 、 调 整基金 份额 类别设 置 、 费 率水平 , 或 对基金 份额 分类 办法 及规 则进行 调整 并公 告,且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36 第七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 生 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于 2015 年 10 月 22 日正 式生 效。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本 基金管 理 人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情形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期 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连续 60 个工 作 日出现 前述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如转 换运作 方式、与 其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同 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37 第八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一、申 购与 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 其 他特殊 情 况 或根据 业务 需要 , 基 金管 理人可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但应 在实 施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已 于2015 年10 月27 日 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和 赎回业 务。 基金管 理 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视为 下一 开放 日的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确定 价” 原 则, 即申 购、 赎 回价 格以 每份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00 元 的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不违 反法 律法规 的情 况下 , 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38 的申请 。 投资人 办理 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时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手续 、 办理 时间 、 处 理 规则等 在遵 守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 机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 申 购是否 生效 以登 记机 构确 认为准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 回成 立, 赎回 是 否生效 以登 记机 构确 认为 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赎 回申 请成 功后 , 基金管 理人 将指 示基 金托 管人在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期 限内向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支 付赎 回款 项。 如遇交 易所 或交 易市 场数 据传输 延迟 、 通讯系 统故 障、 银行 数据 交 换系统 故障 或其 它非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所能 控制的 因素 影响 业务 处理 流程 , 则 赎回 款 项的支 付时 间可 相应 顺延 。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或基 金合 同约定 的其 他暂 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 款项的 情形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按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应及 时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请 的确 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 申购款 项本 金退 还给 投资 人。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接 收到申 购、 赎回 申请 。 申 购、 赎 回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申购、 赎回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投 资人 应及 时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且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 可 对 上述程 序规 则进 行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新规 则开 始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五、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 、申 购金 额限 制 投资者 通过 非直 销销 售机 构首次 申购 本基 金的 单笔 最低金 额 为 1 元 , 追加 申购 单笔最 低 金额 为1 元 。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直 销中 心申 购的 单笔 最低金 额见 相关 公告 。 各 销售机 构对 最低 申购限 额及 交易 级差 有其 他规定 的, 需遵 循该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规定 。 当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 转结 为基金 份额 或采 用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时 , 不 受最 低申 购金额的 限制。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 单日或 单笔 申购 金额 不设 上限限 制 。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规定 本基 金的总 规模 限额 , 以 及本 基金当 日申 购金 额上 限, 具体规 定请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39 参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或 相关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依照 《监 督管理 办法 》 及相关 法律 法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在 特定 市 场条件 下暂 停或 者拒 绝接 受一定 金额 以上 的资 金申 购,具 体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公告为 准。 当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 成潜 在重大 不利 影响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采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 金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 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 购、 暂 停基 金申 购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 2 、赎 回份 额限 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基金份 额单 笔赎 回不 得少 于 0 份 。 本 基金对 投资 者账 户的 保留 余额不 设限 制。 3 、基金 管理人 可在不 违反 法律法规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规定 申购 金额和 赎回 份额的 数 量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 调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 介上公 告。 六、申 购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1 、除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本 基金不收 取申 购费用 和赎 回费用 。 但是, 如出 现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为确 保基 金平 稳运 作, 避 免诱 发系 统性 风险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对当日 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申请 赎回 基金份 额超 过基金总 份额 1% 以 上的赎 回申请( 对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1% 的部 分) 征收 1% 的强 制赎 回费 用, 并将上 述赎 回费 用全 额计 入基金 财产 。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确 认上 述做 法无 益于 基金利 益最 大化 的情 形除 外: (1) 本基 金持 有的 现金 、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 策性金 融债 券以 及 5 个 交 易日内 到 期的其 他金 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低 于5%且偏 离度 为负 时; (2) 当 本基 金前10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超 过基 金总 份 额50% , 且本基 金 投资组 合中 现金 、 国 债 、 中央银 行票 据 、 政策 性金 融债券 以 及 5 个 交易 日内 到期的 其他 金融 工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低 于10% 且偏 离度 为负时 。 2 、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价 格为每 份基 金份 额 1.00 元。 七、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算 1 、基 金份 额净 值 本基金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计 价, 通 过每 日计 算收 益并 分配的 方式 , 使 每份 基金 份额净 值保 持在人 民 币1.00 元。 2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基 金 份额净 值 申购份 额计 算结 果均 按 四 舍五入 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举例说 明: 某投 资者 申购 本基金 基金 份 额100,00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40 申购份 额=100,000 /1.00 =100,000 份 即,该 投资 者申 购本 基金 基金份 额 100,000 元 ,可 得到 100,000 份 基金 份额 。 3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面 值, 赎回金 额单 元为 元。 计算 公式 如 下 : 当投资 人部 分赎 回基 金份 额且未 付收 益为 正时 ,赎 回金额 =赎 回份 额×1.00 当投资人 全部 赎回或 部分 赎回但未 付收 益为负 时, 赎回金额 =赎 回份额 ×1.00+ 赎回 份 额按比 例结 转的 未付 收益 赎回金额 以人 民币元 为单 位,计算 结果 均按四 舍五 入,保留 到小 数点后 2 位 ,由此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举例说 明: 某投 资人 全部 赎回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赎回份 额按 比例 结转 的未 付收益 为 1.2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 回金额 为: 赎回金 额 = 10,000 ×1.00+1.20 =10,001.20 元 即:投 资人 全部 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 基金 份额 , 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 为 10,001.20 元。 八、申 购和 赎回 的登记 1 、本基 金申购 与赎回 的登 记业务按 照登 记机构 的有 关规定办 理。 正常情 况下 ,投资 人 T 日 申购 基金 成功后 ,登 记机构 在 T+1 日 内为 投 资人登 记权 益并 办理 登记 结算手 续, 投资 人T+2 日 起( 含该 日) 有 权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2 、 投 资人T 日 赎回 成功 后 , 正 常情 况下 , 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 内为 投资 人扣 除 权益并 办 理相应 的登 记结 算手 续。 3 、登记 机构可 在不违 反法 律法规的 前提 下,对 上述 登记业务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基 金 管理人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 前2 个工 作日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九、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当前一估 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无 可 参 考 的活 跃 市 场 价 格且 采 用 估 值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 价 值 存 在重 大 不 确 定性 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 3 、本 基金 投资 的证 券交 易 市场临 时停 止交 易。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41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发 生 其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6 、当一 笔新的 申购申 请被 确认成功 ,使 本基金 总规 模超过基 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本基金 总 规模上 限时 ; 或 使本 基金 当日申 购金 额超 过基 金管 理人规 定的 当日 申购 金额 上限时 ; 或 该投 资人累 计持 有的 份额 超过 单个投 资人 累计 持有 的份 额上限 时 ; 或 该投 资人 当日 申购金 额超 过 单个投 资人 当日 申购 金额 上限时 。 7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登记 机构 、销售 机构 、支付结 算机 构等因 异常 情况导 致 基金销 售系 统、 基金 销售 支付结 算系 统、 基金 登记 系统、 基金 会计 系统 等无 法正常 运行 。 8 、当影 子定价 法确定 的基 金资产净 值与 摊余成 本法 计算的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正 偏离度 绝 对值达 到0.50% 时; 9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 请有可 能导 致单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数的 比 例达到 或者 超过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总数 的50% ,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10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1、2、3、5、7 、8、10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申购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被 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本 金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 时 恢复申 购业 务 的 办理 。 十、暂 停赎 回或 者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当前一估 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无 可 参 考 的活 跃 市 场 价 格且 采 用 估 值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 价 值 存 在重 大 不 确 定性 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赎 回 款 项 。 3 、本 基金 投资 的证 券交 易 市场临 时停 止交 易。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登记 机构 、销售 机构 、支付结 算机 构等因 异常 情况导 致 基金销 售系 统、 基金 销售 支付结 算系 统、 基金 登记 系统、 基金 会计 系统 等无 法正常 运行 。 6 、继 续接 受赎 回可 能会 影 响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 7 、当影 子定价 确定的 基金 资产净值 与摊 余成本 法计 算的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负偏 离度绝 对 值连续 两个 交易 日超 过 0.5% 。 8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 管理 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 份额 持有人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 项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 赎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支 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 未 支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 若 出现 上述 第 4 项 所述 情形 ,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 关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42 条款处 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 在 暂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为公平 对待 不同 类别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 如 本基金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单 个 开放日 申请 赎回 基金 份额 超过基 金总 份 额10% , 基金 管理人 可 以 采取 延期 办理 部分赎 回申 请 或者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措施。 十一、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 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 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选 择, 投资 人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回 处理 。 若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 在 出 现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20% 的 赎回 申请 ( “大 额赎回 申请 人” ) 情 形下,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大 额赎 回申请 人的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即按 照 保护其 他赎 回申 请人 ( “ 小额赎 回申 请人 ” ) 利益 的原则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优先确 认小 额赎 回申请 人的 赎回 申请 , 具 体为 : 如 小额 赎回申 请人 的赎回 申请 在当 日被 全部 确认 , 则 基金 管 理人在 当日 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 在仍 可接受 赎回 申 请的范 围内 对大 额赎 回申 请人的 赎回 申请 按比 例确 认, 对大 额赎 回申 请人 未予 确认的 赎回 申 请延期 办理 ; 如 小额 赎回 申请人 的赎 回申 请在 当日 未被全 部确 认, 则对 全部 未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 含小 额赎 回申请 人的 其余赎 回申 请与 大额 赎回 申请人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 延期办 理 。 延 期 办理的 具体 程序 , 按 照本 条规定 的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的 方式 办理 ; 同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43 对延期 办理 的事 宜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公告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 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二、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规定期 限内 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 暂 停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 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3 、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 单个开放 日申 请赎回 基金 份额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10% 的,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采取 延期 办理 部分赎 回申 请或 者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措 施 。 具 体可 参照巨 额赎 回 中关于 延期 办理 、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规 则办 理, 并予以 公告 。 十三、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十四、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44 十五、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 管费 。 十六、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七、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十八、 其他 1 、在法 律法规 允许且 条件 具备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可受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通过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交 易 场 所 或者 交 易 方 式 进行 份 额 转 让的 申 请 并 由 登记 机 构 办 理基 金 份 额 的过 户登记 。 基金 管理人 拟受 理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前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应 根据 基 金 管理人 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 2 、在条 件许可 的情况 下, 基金登记 机构 可依据 相关 法律法规 及其 业务规 则, 办理基 金 份额质 押业 务, 并可 收取 一定的 手续 费。 3 、当技 术条件 成熟, 本基 金管理人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一致 ,在 不违反 法律 法规且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 可安 排本基 金的 一类 或多 类基 金份额 在证 券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 或 者开 通本基 金的 外币 申购 和赎 回, 或者 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过户等 业务 , 届 时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但须 提前 公告 。 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45 第九部分 基 金 的投 资 一、投 资目 标 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 和保 持高流动性的基础上 ,力 争获得高于业绩比较 基准 的投资回 报。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的 投资 范围为 具有 良好流动 性的 金融工 具, 包括现金 ,期 限在 1 年以 内(含 1 年)的银 行存 款、债 券回 购、中央 银行 票据、 同业 存单,剩 余期 限在 397 天 以内( 含 397 天) 的 债券 、 非 金融 企业 债务融 资工 具、 资产 支持 证券, 以及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监 会或 中国 人民银 行认 可的 其他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货 币市 场工 具。 未来若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 机 构允许 货币 市场 基金 投资 其他货 币市 场工 具的 , 在不 改变基 金 投资目 标、 不改 变基 金风 险收益 特征 的条 件下 ,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本基 金可 参与投 资, 不需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具体 投资 比例 限制 按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和 监管机 构的 规 定执行 。 三、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对 基金 资产 组合 进行积 极管 理, 在深 入研 究国内 外的 宏观 经济 走势 、 货币 政策 变化趋 势 、 市 场资金 供求 状况的 基础 上 , 综合 考虑 各类投 资品 种的 收益 性、 流动性 和风 险 特 征,力 争获 得高 于业 绩比 较基准 的投 资回 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 和可投 资品 种的 容量 , 在 严谨深 入的 研 究 分析 基础 上, 综 合考 量市场 资金 面走 向 、 存 款银 行的信 用资 质 、 信 用债 券的 信用评 级以 及各 类资 产的 收益率 水平 、 流动性 特征 等, 确定 各类 资产的 配置 比例 。 2 、杠 杆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对 回购 利率 与短 期债券 收益 率、 存款 利率 进行比 较, 并在 对资 金面 进行综 合分 析的基 础上 ,判 断是 否存 在利差 套利 空间 ,以 确定 是否进 行杠 杆操 作。 3 、银 行存 款、 同业 存单 投 资策略 银行存 款、 同业 存单 是本 基金重 要的 投资 对象 。 对 于银行 存款 、 同 业存 单的 投资, 本基 金 将 根 据 宏 观经 济 指 标 分析 债 券 类 资 产和 银 行 存 款的 预 期 收 益 率水 平 , 制 定和 调 整 银 行存 款、同 业存 单投 资比 例、 存款期 限等 。 4 、利 率品 种的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对 国内 、 国 外经 济趋势 进行 分析 和预 测基 础上, 结合 利率 期限 结构 变化趋 势和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46 债券市 场供 求关 系变 化, 确定利 率品 种的 平均 久期 。 在 确定 平均 久期后 , 本 基金对 债券 的期 限结构 进行 分析 , 选 择合 适的期 限结 构配 置策 略, 在合理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 综 合考 虑组 合 的流动 性, 决定 投资 品种 。 5 、信 用品 种的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从市 场上 公开 发行 的信用 债券 中筛 选投 资备 选券, 形成 信用 债券 投资 备选库 。 从 信用债 券投 资备 选库 中, 本基金 结合 本基 金的 投资 与配置 需要 ,通 过分 析比 较到期 收益 率 、 剩余期 限、 流动 性等 特征 ,挑选 适当 的信 用债 券进 行投资 。 6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采 取“ 自上 而下 ”和“ 自下 而上 ”相 结合 的投资 策略 参与 资产 支持 证券投 资 。 “自上 而下 ” 投 资策 略指 本基金 在平 均久 期配 置策 略与期 限结 构配 置策 略基 础上, 结合 对资 产支持 证券 的利 率风 险、 提前偿 付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溢价 、 税 收溢 价等 因素 进行分 析, 对收 益率走 势及 其收 益和 风险 进行判 断 ; “ 自下 而 上 ” 投 资策略 指本 基金 运用 数量 化或定 性分 析 方法对 资产 池信 用风 险进 行分析 和度 量, 选择 风险 与收益 相匹 配的 更优 品种 进行配 置。 7 、其 他金 融工 具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密 切跟 踪银 行承 兑汇票 、商 业承 兑汇 票等 商业票 据以 及各 种衍 生产 品的动 向 , 如监管 机构 允许 基金 参与 前述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 本 基金可 在不 改变 投资 目标 的前提 下, 遵循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相 应调 整或更 新投 资策 略, 并在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中公 告。 四、投 资限 制 1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 (2)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 债券; (3) 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已 进入 最后 一个 利率 调整 期的除 外 ; (4) 信用 等级 在 AAA 级 以下的 企业 债券 、信 用等 级在 AA+ 级以 下的除 企业 债券外 的其 他债券 与非 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工 具; (5)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 、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 循以下 比例 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过 120 天 ,平 均 剩余存 续 期不得 超 过240 天; (2)本 基金持 有的现 金、 国债、中 央银 行票据 、政 策性金融 债券 占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 例合计 不得 低 于5% ; (3)本 基金持 有的现 金、 国债、中 央银 行票据 、政 策性金融 债券 以及五 个交 易日内 到 期的其 他金 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低于 10% ; 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47 (4) 本 基金 持有 的到 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 以上 的逆 回 购、 银 行定 期存 款等 流动 性受限 资 产投资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合 计不 得超 过30% ; (5)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 连 续 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回 20% 以上 或者 连续 5 个交 易日 累计赎 回30% 以上 的情 形外 ,债 券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 20% ; (6)本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证 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本基 金 与由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 得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7)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机 构发行的 债券 、非金 融企 业债务融 资工 具及其 作为 原始权 益 人的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10% , 国债 、 中 央银 行票据 、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除外 ; (8)本 基金投 资于具 有基 金托管资 格的 同一商 业银 行的银行 存款 、同业 存单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投 资于不 具有 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一 商业 银行 的银 行存 款、 同业 存单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9)本 基金投 资于有 固定 期限银行 存款 (不包 括有 存款期限 ,但 根据协 议可 以提前 支 取的银 行存 款 ) 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10) 本基 金基 金总 资产 不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1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后 不得 展 期; (12)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指 同一 信用 级 别)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证券投 资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3) 当本 基金 前 10 名 份额持 有人 的持 有份 额合 计超过 基金 总份 额的 50% 时,本 基金 投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不得超 过 60 天, 平均 剩余 存续期 不得 超 过 120 天; 投资组 合中 现 金、国债 、中 央银行 票据 、政策性 金融 债券以 及 5 个交易日 内到 期的其 他金 融工具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低于 30% ; (14) 当本 基金 前 10 名 份额持 有人 的持 有份 额合 计超过 基金 总份 额的 20% 时,本 基金 投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不得超 过 90 天, 平均 剩余 存续期 不得 超 过 180 天; 投资组 合中 现 金、国债 、中 央银行 票据 、政策性 金融 债券以 及 5 个交易日 内到 期的其 他金 融工具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低于 20% ; (15)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 所规定 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投 资; 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48 (16 ) 同 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货币 市场 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商业 银行 的银 行存 款及其 发 行的同 业存 单与 债券 ,不 得超过 该商 业银 行最 近一 个季度 末净 资产 的10% ; (17)本 基金 投资于 主体 信用评级 低于 AAA 的机构 发行的金 融工 具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比例合 计不 得超 过10% , 其 中单一 机构 发行 的金 融工 具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不 得超 过 2% ; 前 述金 融工 具包 括债 券、 非 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银行 存款 、 同 业存 单、 相 关机 构作 为 原始 权益 人的 资产 支持 证券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品 种; (18) 本基 金拟 投资 于主 体信用 评级 低 于 AA+ 的商 业银行 的银 行存 款与 同业 存单的 , 应 当经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 议批准 , 相 关交 易应 当事 先征得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作 为重 大事 项履行 信息 披露 程序 ; (19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20)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比 例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第(1) 、(2 )、(15) 、(18) 、(19 )项 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法 律法 规 另有规 定时 ,从 其规 定。 3 、本基 金投资 的资产 支持 证券须具 有评 级资质 的资 信评级机 构进 行持续 信用 评级, 且 其信用 评级 应不 低于 国内 信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AAA 级或相 当 于AAA 级的 信用 级别。 本基金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3 个 月内 对其予 以全 部卖 出。 4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 益 冲 突 , 建 立健 全内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 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49 进行审 查。 法律、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5 、 若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发 生修 改或 变更, 以修 改或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上 述期 间,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 部门 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 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 限制 进行变更 的,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 本 基金 可相应 调整 禁止行 为和 投资 比例 限制 规定 , 不 需经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的, 本基 金不 受上述 限制 。 6 、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 与平均 剩余 存续 期的 计算 (1) 平均 剩余 期限 (天 ) 的计算 公式 如下 : (Σ投资 于金 融工具 产生 的资产× 剩余 期限-Σ 投资 于金融工 具产 生的负 债× 剩余期 限 +债券 正回 购× 剩余 期限)/ (投资 于金 融工 具产 生的 资产- 投资 于金 融工 具产 生 的负债+债券 正回购 ) 平均剩 余存 续期 (天 )的 计算公 式如 下: (Σ投资 于金 融工具 产生 的资产× 剩余 存续期 限-Σ 投资于金 融工 具产生 的负 债×剩 余 存续期 限+债券 正回 购×剩 余存续 期限)/ (投 资于金 融工具 产生的 资产- 投资于 金融工 具产 生的负 债+ 债券 正回 购) 其中: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资 产包括 现金 、 期 限在 一年 以内( 含一 年)的 银行 存款 、 中 央 银行 票据、 同业 存单 , 剩 余期 限在 397 天 以内(含397 天)的债 券、 非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工 具、 资 产支持 证券 、 期限在 一年 以内( 含一 年)的 逆回 购、 买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回购 债券 , 以 及中 国 证监会 、中 国人 民银 行认 可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货币 市场 工具 。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含 一年) 的正 回购 、 买 断式 回 购产生 的 待返售 债券 等。 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 计 算 的附息 债券 成本 包括 债券 的面值 和折 溢价 ; 贴 现式 债券成 本包 括债券 投资 成本 和内 在应 收利息 。 (2) 各类 资产 和负 债剩 余 期限和 剩余 存续 期限 的确 定 1 )银 行活 期存 款、 清算 备 付金、 交易 保证 金的 剩余 期限和 剩余 存续 期限 为 0 天;证 券 清算款 的剩 余期 限和 剩余 存续期 限以 计算 日至 交收 日的剩 余交 易日 天数 计算 ; 2 )银行 定期存 款、同 业存 单的剩余 期限 和剩余 存续 期限以计 算日 至协议 到期 日的实 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 有存 款期 限, 根据 协议 可提前 支取 且没有 利息 损失 的银 行存 款, 剩余 期限 和 剩余存 续期 限以 计算 日至 协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银行 通知 存款 的剩 余期限 和剩 余 存续期 限以 存款 协议 中约 定的通 知期 计算 ; 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50 3 ) 组 合中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 和剩余 存续 期限 是指 计算 日至债 券到 期日 为止 所剩 余的天 数, 以下情 况除 外 : 允 许投 资的 可变利 率或 浮 动 利率 债券 的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下 一个利 率调 整 日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 允 许投资 的可 变利 率或 浮动 利率债 券的 剩余 存续 期限 以计算 日至 债 券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4 )回购 (包括 正回购 和逆 回购)的 剩余 期限和 剩余 存续期限 以计 算日至 回购 协议到 期 日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 买 断式回 购产 生的 待回 购债 券的剩 余期 限和 剩余 存续 期限为 该基 础 债券的 剩余 期限 , 待返 售债 券的剩 余期 限和 剩余 存续 期限以 计算 日至 回购 协议 到期日 的实 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5 )中央 银行票 据的剩 余期 限和剩余 存续 期限以 计算 日至中央 银行 票据到 期日 的实际 剩 余天数 计算 ; 6 ) 对 其它 金融 工 具 , 基 金 管理人 将基 于审 慎原 则, 根据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 或参照 行业 公认 的方 法计 算其剩 余期 限和 剩余 存续 期限。 平均剩 余期 限和 剩余 存续 期限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至整 数位, 小数 点后 四舍 五入。 如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对剩 余期 限和剩 余存 续期 限计 算方 法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五、投 资管 理程 序 1 、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2) 以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 为基 金投 资决 策的 准则; (3)国 内宏观 经济发 展态 势、微观 经济 运行环 境、 证券市场 走势 、政策 指向 及全球 经 济因素 分析 。 2 、投 资管 理程 序 (1) 备选 库 的 形成 与维 护 研究员 通过 宏观 经济 、货 币政策 和债 券市 场的 分析 判断, 形成 基金 投资 备选 库。 (2) 资产 配置 会议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召开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 讨 论基 金的 资产组 合以 及各 投资 标的 配置, 形成 资产配 置建 议。 (3) 构建 投资 组合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在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投 资框 架下 , 审 议并确 定基 金资 产配 置方 案, 并 审批 重大单 项投 资决 定。 基金经 理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授 权下 , 根据 本基 金的 资产配 置要 求 , 参 考资 产配 置会议 、 投研会 议讨 论结 果 , 制 定基 金的投 资策 略 , 在 其权 限范 围进行 基金 的日 常投 资组 合管理 工 作 。 (4) 交易 执行 基金经 理制 定具 体的 操作 计划并 通过 交易 系统 或书 面指令 形式 向交 易部 发出 交易指 令 。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51 交易部 依据 投资 指令 具体 执行买 卖操 作, 并将 指令 的执行 情况 反馈 给基 金经 理。 (5) 投资 组合 监控 与调 整 基金经 理负 责向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汇报 基金 投资 执行 情况 , 监 察稽 核部 对基 金投 资进行 日 常监督 , 完 成内 部的 基金 业绩和 风险 评估 。 基 金经 理定期 对证 券市 场变 化和 基金投 资阶 段成 果和经 验进 行总 结评 估, 对基金 投资 组合 不断 进行 调整和 优化 。 六、业 绩比 较基 准 中国人 民银 行公 布的 七天 通知存 款利 率( 税后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中 国人 民银 行调 整或停 止该 基准 利率 的发 布, 或 者有 其他代 表性 更强 、 更 科学 客观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适用 于本基 金时 , 经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公 告,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七、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预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低于 股票型 基金 、 混 合型 基金 和债券 型基 金。 八、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未经审 计)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内容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根据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复核 了本 报告的 内容 ,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存 在虚 假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8 年03 月31 日 ( 未经审 计) 。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固定收 益投 资 1,921,438,426.19 66.41 其中: 债券 1,921,438,426.19 66.41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957,807,903.51 33.11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5,273,569.46 0.18 4 其他资 产 8,564,098.99 0.30 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52 5 合计 2,893,083,998.15 100.00 2 、报 告期 债券 回购 融资 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 8.38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211,450,282.82 7.89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为报告 期内 每个 交易 日融 资余额 占 资产净 值比 例的 简单 平均 值。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发生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的 情况。 3 、基 金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 期限 (1)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 限基本 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31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54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29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超 过 120 天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均 剩余 期限 未发 生超 过 120 天的 情况 。 (2) 报告 期末 投资 组合 平 均剩余 期限 分布 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 1 30 天以 内 72.43 7.89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2 30 天( 含)—60 天 10.04 -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3 60 天( 含) —90 天 22.18 -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53 4 90 天( 含)—120 天 2.22 -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5 120 天( 含) —397 天( 含) 0.75 -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合计 107.61 7.89 4 、报 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 剩余期 限超 过240 天 情况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均 剩余 存续 期未 发生 超过 240 天 的情 况。 5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49,800,794.54 5.59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49,800,794.54 5.59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220,376,548.44 8.22 6 中期票 据 10,052,927.28 0.38 7 同业存 单 1,541,208,155.93 57.50 8 其他 - - 9 合计 1,921,438,426.19 71.68 10 剩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 浮 动利率 债券 - - 6 、报 告期 末按 摊余 成本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 张) 摊余成 本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11809074 18浦发 银行CD074 2,000,000 198,176,846.73 7.39 2 111714290 17江苏 银行CD290 1,500,000 149,630,962.29 5.58 3 111815012 18民生 银行CD012 1,000,000 99,898,374.25 3.73 4 111819034 18恒丰 银行CD034 1,000,000 99,666,233.63 3.72 5 111810130 18兴业 银行CD130 1,000,000 98,993,803.80 3.69 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54 6 111815110 18民生 银行CD110 1,000,000 98,990,001.80 3.69 7 111719307 17恒丰 银行CD307 1,000,000 98,962,925.45 3.69 8 150309 15进出09 500,000 50,018,429.80 1.87 9 111716304 17上海 银行CD304 500,000 49,993,558.70 1.87 10 111810020 18兴业 银行CD020 500,000 49,942,422.55 1.86 7 、“ 影子 定价 ”与 “摊 余 成本法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0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0765%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124%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0359% (1) 报告 期内 负偏 离度 的 绝对值 达 到0.25% 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发生 负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 0.25% 的 情况 。 (2) 报告 期内 正偏 离度 的 绝对值 达 到0.5% 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发生 正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 0.5% 的情 况。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持 有资 产支持 证券 。 9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基金 计价 方法 说明 1 )本 基金 估值 采用" 摊余 成本法", 即估 值对 象以 买 入成本 列示 ,按 照票 面利 率或协 议 利率并 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折 价, 在剩 余存 续期 内按照 实际 利率 法进 行摊 销, 每 日计 提损 益。本 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上 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市 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2 )为 了避 免采 用" 摊 余成 本法"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与按市 场利 率和 交易 市价 计算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发生 重大 偏离 , 从而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产生 稀释 和不 公平 的结果 , 基 金管 理人于 每一 估值 日, 采用 估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 估值对 象进 行重 新评 估, 即"影 子定 价" 。 投资组 合的 摊余 成本 与其 他可参 考公 允价 值指 标产 生 重大 偏离 的 , 可 按其 他公 允指标 对组 合 的账面 价值 进行 调整 。 当" 影子定 价"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与"摊 余成 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 值的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达到 或超 过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根 据风 险控 制的 需要 调整组 合, 其 中, 对 于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达到或 超 过0.5% 的 情形, 基金管 理人 应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 参考成 交价 、 市 场利 率等 信息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价值 重估,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更 能公允 地反 映基 金资产 价值 。 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55 3 )如 有充 足理 由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 估 值。 4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2)2018 年1 月 19 日 ,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成都 分行 收到 中国 银行业 监 督管理 委员 会四 川监 管局 行政处 罚决 定书 ( 川银 监 罚字 【2018 】2 号 ) , 对 成 都分行 内控 管 理严重 失效 , 授 信管 理违 规, 违 规办 理信 贷业 务等 严重违 反审 慎经 营规 则的 违规行 为依 法查 处,执 行罚 款46175 万元 人民币 。 本基金 投研 人员 分析 认为 , 在 受到 处罚 后, 浦发 银 行高度 重视 , 在监管 机构 和地方 政府 的指导 和帮 助下 , 及 时调 整了成 都分 行经 营班 子, 并对资 产状 况进 行 了 全面 评估 , 按 照审 慎 原则计 提风 险拨 备, 稳妥 有序化 解风 险。 目前 , 成 都分行 已按 监管 要求 完成 了整改 , 总 体风 险可控 , 客户 权益未 受影 响, 经营 管理 迈入正 规 。 本基金 基金 经理 依据 基金 合同和 公司 投资 管理制 度, 在投 资授 权范 围内, 经正 常投 资决 策程 序对浦 发银 行进 行了 投资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8,147,982.30 4 应收申 购款 416,116.69 5 其他应 收款 - 6 其他 - 7 合计 8,564,098.99 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56 第十部分 基 金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基金管 理人 管 理 的其他 基金 的业 绩也 不构 成对本 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者在 作出投 资决 策 前应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明 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15 年 10 月 22 日, 基金 合同 生效以 来的 投资 业绩 及与 同期基 准 的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阶段 净值收 益 率① 净值收 益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10.22-2015.12.31 0.5055% 0.0033% 0.2589% 0.0000% 0.2466% 0.0033% 2016.01.01-2016.12.31 2.6265% 0.0044% 1.3500% 0.0000% 1.2765% 0.0044% 2017.01.01-2017.12.31 3.5707% 0.0038% 1.3500% 0.0000% 2.2207% 0.0038% 2018.01.01-2018.03.31 1.0906% 0.0013% 0.3329% 0.0000% 0.7577% 0.0013% 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57 第十一部分 基 金的 财 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 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58 第十二部分 基 金资 产 估 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化 收益 率的 非交 易日 。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估 值方 法 1 、本基 金估值 采用“ 摊余 成本法” ,即 计价对 象以 买入成本 列示 ,按照 票面 利率或 协 议利率 并考 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与 折价 , 在 剩余 存续 期内按 照实 际利 率法 进行 摊销, 每日 计提 损益。 本基 金不 采用 市场 利 率和 上市 交易 的债 券和 票据的 市价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2 、为了 避免采 用“摊 余成 本法”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按市 场利 率和交 易市 价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基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 采用 估值技 术 , 对 基金 持有 的估 值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 “ 影子定 价 ” 。 投资组 合的 摊余 成本 与其 他可参 考公 允价 值指 标产 生重大 偏离 的 , 可 按其 他公 允指标 对组 合 的账面 价值 进行 调整 。 其 中, 当 影子 定价 确定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摊 余成 本法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25%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5 个交 易 日 内将 负偏 离度绝 对值 调 整到0.25% 以内。 当正 偏离 度绝对 值达 到 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 停接 受申 购并 在 5 个交 易日内 将正 偏离 度绝 对值 调整到 0.5% 以内 。当 负偏 离度绝 对值 达到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使用风 险准 备金或 者固 有资金弥 补潜 在资产 损失 ,将负偏 离度 绝对值 控制 在 0.5% 以内 。 当负偏离 度绝 对值连 续两 个交易日 超过 0.5% 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 采用公 允价 值估值方 法对 持有投 资组 合的 账面 价值 进行调 整 , 或 者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采取 暂停 接受 所有 赎回申 请并 终 止基金 合同 进行 财产 清算 等措施 。出 现上 述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履 行信 息披露 义务 。 3 、如有 充足理 由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及 7 日 年化 收益 率计算 和基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59 金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 此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及7 日年 化收 益率的 计算 结果 对外予 以公 布。 四、估 值程 序 1 、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 是按照相 关法 规计算 的每 万份基金 份额 的日已 实现 收益, 精 确到小 数点 后 第4 位 , 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7 日年化 收益 率是 以最 近7 日(含 节假 日) 收益所 折算 的年 资产 收益 率, 精 确到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 3 位,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估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资产 的计 价导致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小 数点 后4 位以 内 ( 含第 4 位) 或 7 日年化 收益 率百 分号 内小 数点 后 3 位 以内 (含 第3 位)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估 值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60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 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 法如下 : (1)基 金估值 计算出 现错 误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纠 正,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错 误 偏差达 到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5%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前述 内 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基金 管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的;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由基金 管 理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进行 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61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 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 化收益 率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予 以公布 。 八、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3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或 证券 交易所、 登记 结算机 构及 存款银行 等第 三方机 构发 送的数 据 错误等 非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原 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62 第十三部分 基 金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损益 后的 余额 。 二、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 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 有同等 分配 权;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红利再 投资 ,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3 、本基 金根据 每日基 金收 益情况, 以基 金已实 现收 益为基准 ,为 投资人 每日 计算当 日 收益并 分配 (该 收益 将会 计确认 为实 收资 金, 参与 下一日 的收 益分 配) 。 通 常情况 下, 本基 金的收 益支 付方 式为 按月 支付, 对于 可支 持按 日支 付的销 售机 构, 本基 金的 收益支 付方 式经 基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 构双 方协商 一致 后可 以按 日支 付。 不 论何 种支 付方 式, 当 日收益 均参 与 下一日 的收 益分 配, 不影 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实 际获 得的投 资收 益。 投资 人当 日收益 分配 的计 算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小数点 后 第 3 位按 去尾 原 则处理 ,因 去 尾 形成 的余 额进行 再次 分 配,直 到分 完为 止; 4 、本基 金根据 每日收 益情 况,将当 日收 益全部 分配 ,若当日 已实 现收益 大于 零时, 为 投资人 记正 收益 ; 若 当日 已实现 收益 小于 零时 , 为 投资人 记负 收益 ; 若 当日 已实现 收益 等 于 零时, 当日 投资 人不 记收 益; 5 、 本基 金每 日进 行收 益计 算并分 配时 , 收 益支 付方 式只采 用红 利再 投资(即 红 利转基 金 份额)方 式,投 资人 可通过 赎回基 金份额 获得现 金收 益;若 投资人 在收益 支付 时,其 累计收 益为正 值, 则为 投资 人增 加相应 的基 金份 额, 其累 计收益 为负 值, 则缩 减投 资人基 金 份 额 ; 6 、当日 申购的 基金份 额自 下一个工 作日 起,享 有基 金的收益 分配 权益; 当日 赎回的 基 金份额 自下 一个 工作 日起 ,不享 有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权益; 7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且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不利影 响的 前提下 ,基 金管理 人 可调整 基金 收益 的分 配原 则和支 付方 式,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8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三、收 益分 配方 案 本基金 每日 进行 收益 分配 ,基金 管理 人不 另行 公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四、收 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 序 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63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 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 一个 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应于 节假日 结束 后第二 个自 然日 , 披 露节 假日期 间的 每 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节假 日最后 一日 的7 日年 化收 益率 , 以 及节 假日 后首 个开 放日的 每万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 化收益 率 。 经 中国证 监会 同意 , 可 以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告 。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通常情况 下, 本基金 每月 例行对累 计实 现的收 益进 行收益结 转( 例 行的收 益结 转不再 另 行公告) ;对于 可支 持按日 支付的 销售机 构,本 基金 的收益 支付方 式经基 金管 理人和 销售机 构双方 协商 一致 后 可 以按 日支付(例 行的 收益 结转 不 再另行 公告)。 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64 第十四部分 基 金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销 售服 务费 ;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费和 仲裁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账 户开 户费 用、 账户 维 护费用 ;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 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15%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0.1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双 方核对 无误 后 ,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与 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方 式于 次月 前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假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0.1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双 方核对 无误 后 ,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与 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方 式于 次月 前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取。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3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65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年 销售 服务费 率 为 0.05% 。 基 金份 额的销 售服 务费 计提 的计 算公式 具 体如下 : H =E×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每 日基 金份 额应 计提 的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 按月支 付 。 经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双方 核对 无误 后 , 基 金托 管人按 照与 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致 的方 式于 次月 前5 个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取。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销售服 务费 可用 于本 基金 市场推 广、 销售 以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等各 项费 用。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 第 4 -10 项费 用,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费 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按照 基金 发展情 况, 并根 据法 律法 规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调 整基 金管 理费率 、基 金托 管费 率或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率等 相关 费率。 五、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 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66 第十五部分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确认。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67 第十六部分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一、信 息披 露的 基本 要求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相关法 律法 规关于 信息 披露 的披 露方 式、 登载 媒介 、 报 备方 式 等规定 发生 变化 时,本 基金 从其 最新 规定 。 二 、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介 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称 “网站 ” ) 等 媒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资 者 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 、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的 禁止 行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信 息披 露文 本规 范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68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基 金合同 》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 招 募 说明 书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 介上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公 告 1 、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在开 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将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当日基 金已 实现 收益/当 日 基金份 额总 额×10000 。 其 中, 当 日 分配的 基金 收益 自其 下一 日起享 有分 红权 益, 自下 一日起 纳入 基金 份额 总数 的计算 。 7 日年 化收 益率= 3 6 5 / 7 7 1 1 1 1 0 0 % 10000 i i R ? ?? ??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最 近第i 个 自 然日( 包括 计算 当日)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采 用四舍 五入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第 4 位,7 日年 化收 益率 采用四 舍 五入保 留至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第 3 位。 其中 ,当 日 基金份 额总 额包 括截 至上 一工作 日( 包括 节假日)未 结转 份额 。 如果基 金成 立不 足七 日, 按类似 规则 计算 。 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69 2 、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赎 回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 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 披 露开 放日 的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于 节假日 结束 后 第2 个 自然 日, 公告 节假 日期间 的每 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节假 日最 后一 日的7 日年 化收 益率, 以及 节假 日后首 个开 放日 的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 益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 3 、基金 管理人 将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或 自然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上述 市场 交易 日(或 自然 日 ) 的次日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 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 20% 的情 形, 为 保障 其他 投资 者利 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 度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告 等定 期报 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 重要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 者的类 别、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 额及占 比、 报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 况及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 应 当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况 及 其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本基金 应当 在年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中至 少披 露报 告期末 基金 前 10 名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类别 、持 有份 额及 占总 份额的 比例 等信 息。 (六)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个工 作 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 资 产净 值 产 生重 大影响 的 下列事 件: 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70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 务、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者 仲裁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但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务 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错 误达基 金资 产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 当 “摊 余成 本法”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 “影 子定价 ”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偏 离度 绝对值 达到 或超 过0.5% 的 情形; 19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20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1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2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3 、本 基金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24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5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6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7 、发 生涉 及本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28 、本 基金 拟投 资于 主体 信用评 级低 于 AA+ 的 商业 银行的 银行 存款 与同 业存 单的; 29、基 金合 同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七) 澄清 公告 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71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 可能 对基 金 资产 净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九)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季 度报 告 中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 券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末按 市 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 10 名 资产 支持 证 券明细 。 六 、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7 日年 化收 益率、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 期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核 、 审 查,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 文件或 者盖 章 或XBRL 电 子 方式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 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介 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以 供公众 查阅 、 复 制 。 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72 第十七部分 风 险揭 示 本基金 的投 资运 作中 可能 出现的 风险 包括 特有 风险 、 市 场风 险、 管理 风险 、 流 动性风 险 及不可 抗力 风险 等。 一、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1 、货 币市 场 基 金的 系统 性 风险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投资于 货币 市场 工具 , 货 币市场 利率 的波 动会 影响 基金的 再投 资收益 , 并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公允价 值的 变动 , 本基 金将 面临货 币市 场利 率波 动的 系统性 风险 。 同时, 由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的特殊 要求 ,本 基金 必须 保持一 定的 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回 的需 求 , 在管理 现金 头寸 时, 有可 能存在 现金 不足 的风 险或 现金过 多而 带来 的机 会成 本风险 。 2 、持 有份 额数 太少 而无 法 获得投 资收 益的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者当 日收 益分 配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2 位 , 小 数点后 第3 位按 去 尾原则 处 理, 因 去尾 形成 的余 额进 行再次 分配 , 直 到分 完为 止。 如 投资 人持 有 的 份额 数太少 , 在 收益 分配时 可能 由于 去尾 处理 原则造 成无 法获 得投 资收 益的风 险。 3 、赎 回款 延缓 支付 的风 险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申请 成功后 , 基金 管理 人将 指示 基金托 管人 在法 律法 规规 定的期 限 内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支付 赎回款 项。 如遇 交易 所或 交易市 场数 据传 输延 迟、 通讯系 统故 障 、 银 行 数 据 交 换系 统 故 障 或其 它 非 基 金 管理 人 及 基 金托 管 人 所 能 控制 的 因 素 影响 业 务 处 理流 程,则 赎回 款项 的支 付时 间可相 应顺 延。 投资 者面 临延缓 获得 赎回 款的 风险 。 4 、申 购暂 停或 被拒 绝的 风 险 当一笔 新的 申购 申请 被确 认成功 , 使本 基金 总规 模超 过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本基 金总规 模 上限时 ; 或 使本 基金 当日 申购金 额超 过基 金管 理人 规定的 当日 申购 金额 上限 时; 或 该投 资人 累计持 有的 份额 超过 单个 投资人 累计 持有 的份 额上 限时 ; 或 该投 资人 当日 申购 金额超 过单 个 投资人 当日 申购 金额 上限 时;基 金管 理人 可拒 绝该 笔申购 申请 。 5 、技 术因 素的 风险 投资人 可通 过直 销机 构, 以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交易 方式申 购 、 赎 回本基 金 。 基金管 理人 指 定 的 交 易 方式 可 能 由 于技 术 因 素 而 产生 风 险 , 如电 脑 等 技 术 系统 的 故 障 或差 错 产 生 的风 险。 二、市 场风 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而 其价格 因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因 素 、 投资者 心理 和交 易制 度等 各种因 素的 影响 而产 生波 动, 从 而导 致基 金收 益水 平发生 变化 , 产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73 生风险 。主 要的 风险 因素 包括: 1 、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如 货币政 策、财 政政 策、行业 政策 、地区 发展 政策等)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 、利率 风险。 利率风 险主 要是指因 金融 市场利 率的 波动而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和收益 率 变动的 风险 。 利率直 接影 响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资 成本 和利润 。 本基 金 主要投 资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其收 益水 平直 接受 到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3 、购买 力风险 。如果 发生 通货膨胀 ,基 金投资 于证 券所获得 的收 益可能 会被 通货膨 胀 抵消, 从而 影响 基金 资产 的保值 增值 。 4 、 经 营风 险。 债券 发行 主 体的经 营活 动受 多种 因素 影响 。 如 果债 券发行 主体 经营不 善, 其债券 价格 可能 下跌 ;同 时,其 偿债 能力 也会 受到 影响。 5 、信用 风险。 信用风 险主 要指债券 发行 主体、 票据 发行主体 、存 款银行 信用 状况可 能 恶化而 可能 产生 的到 期不 能兑付 的风 险。 6 、债券 收益率 曲线变 动风 险。债券 收益 率曲线 变动 风险是指 与收 益率曲 线非 平行移 动 有关的 风险 ,单 一的 久期 指标并 不能 充分 反映 这一 风险的 存在 。 7 、再投 资风险 。再投 资 风 险反映了 利率 下降对 固定 收益证券 利息 收入再 投资 收益的 影 响, 这 与利 率上 升所 带来 的价格 风险 (即 前面 所提 到的利 率风 险) 互为 消长 。 具体 为当 利率 下降时 ,基 金从 投资 的固 定收益 证券 所得 的利 息收 入进行 再投 资时 ,将 获得 较少的 收 益 率 。 三、基 金资 产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资 产的 流动 性风 险是 指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金 , 或者 不能 应付 可能 出现的 投 资者大 额赎 回的 风险 。 1 、本 基金 拟投 资资 产的 流 动性风 险评 估 本基金的 投资 范围为 具有 良好流动 性的 金融工 具, 包括现金 ,期 限在 1 年以 内(含 1 年)的银 行存 款、债 券回 购、中央 银行 票据、 同业 存单,剩 余期 限 在 397 天 以内( 含 397 天) 的 债券 、 非 金融 企业 债务融 资工 具、 资产 支持 证券, 以及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监 会或 中国 人民银 行认 可的 其他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货 币市 场工 具。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中的 大部 分债券 品种 的流 动性 较好 , 但也 存在 部分 企业 债、 资 产支持 证 券等品 种流 动性 相对 较差 的情况 ; 本基 金对 银行 存款 的投资 是在 充分 考虑 组合 流动性 管理 需 要的前 提下 , 但在 特殊 情况 下, 基金 赎回 量较 大可 能会 影响到 银行 存款 的流 动性 和投资 收益 。 在特殊 市场 情况 下( 加息 或是市 场资 金紧 张的 情况 下), 会普 遍存 在债 券品 种交投 不活 跃 、 成交量 不足 的情 形, 此时 如果基 金赎 回量 较大 ,可 能导致 基金 收益 出现 较大 波动。 2 、实 施备 用的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工 具的 情形 、程 序及 对投资 者的 潜在 影响 (1) 申购 基金 份额 受限 的 风险 1 )当一 笔新的 申购申 请被 确认成功 ,使 本基金 总规 模超过基 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本基金 总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74 规模上 限时 ; 或 使本 基金 当日申 购金 额超 过基 金管 理人规 定的 当日 申购 金额 上限时 ; 或 该投 资人累 计持 有的 份额 超过 单个投 资人 累计 持有 的份 额上限 时 ; 或 该投 资人 当日 申购金 额超 过 单个投 资人 当日 申购 金额 上限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拒 绝该笔 申购 申请 。 2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存在 不能 及时申 购基 金份 额的 风险 。 3 )本基 金单一 投资者 持有 基金份额 数不 得达到 或超 过基金份 额总 数的 50% 。 如单一 投 资者的 认( 申) 购行 为导 致该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的 份额占 基金 总份 额比 例达 到或超 过 50% , 或者有 可能 导致 投资 者变 相规避 前 述50% 比例 要求 时, 登 记机 构可 对其 认 ( 申) 购 申请 进行 部分确 认, 以确 保确 认之 后该单 一投 资人 所持 有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比例 符合 相关要 求。 在该 种情形 下, 投资 者的 认( 申)购 申请 存在 部分 确认 或 无法 确认 的风 险。 (2) 赎回 基金 份额 受限 的 风险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申 请成功后 ,基 金管理 人将 指示基金 托管 人在法 律法 规规定 的 期限内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支付赎 回款 项。 如遇 交易 所或交 易市 场数 据传 输延 迟、 通 讯系 统故 障、 银行 数据 交换 系统 故障 或其它 非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所 能控 制的 因素 影响业 务处 理 流程, 则赎 回款 项的 支付 时间可 相应 顺延 。投 资者 面临延 缓获 得赎 回款 的风 险。 2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采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的 措施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存在 不能及 时赎 回 基金份 额的 风险 。 3 ) 若本 基金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基 金管 理人 有可 能采 取延期 办理 的措 施以 应对 巨额赎 回, 具体措 施请 见基 金合 同及 招募说 明书 中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与赎 回 ” 部分 “ 巨 额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因此 在巨 额赎 回情 形发生 时,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存在 赎回 申请 不能 被办 理的风 险。 (3) 征收 强制 赎回 费的 风 险 如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为确保 基金 平稳 运作 , 避 免诱发 系统 性风 险,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 对当日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申请赎 回基 金份额 超过 基金总份 额 1% 以上 的赎回 申请(对 超过 基金总 份 额1% 的部 分) 征 收 1% 的强 制赎 回费 用, 并 将上述 赎回 费用 全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1 )当 本基 金持 有的 现金 、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 策性金 融债 券以 及 5 个 交 易日内 到 期的其 他金 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低 于5%且偏 离度 为负 时; 2 ) 当本 基金 前 10 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持 有份 额合 计超过 基金 总份 额50% , 且 本基金 投 资组合 中现 金 、 国债 、 中 央银行 票据 、 政策性 金融 债券以 及 5 个交 易日 内到 期的其 他金 融工 具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低 于 10% 且 偏离 度为 负时。 四、管 理风 险 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75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可能因 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和 证券 市场 等判 断有 误、 获 取的 信息不 全等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管理 水平 、 管 理手段 和管 理技 术等对 基金 收益 水平 存在 影响。 五、运 作风 险 1 、操作 风险。 指相关 当事 人在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程 中,因内 部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人 为 因素造成 操作 失误或 违反 操作规程 等引 致的风 险, 如交易错 误、IT 系 统故障 等。此外 ,因 固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主要 在场外 市场 进行 交易 , 场外 市场交 易现 阶段 自动 化程 度较场 内市 场 低,本 基金 在投 资运 作过 程中可 能面 临操 作风 险。 2 、技术 风险。 在本基 金的 各种交易 行为 或者后 台运 作中,可 能因 为技术 系统 的故障 或 者差错 而影 响交 易的 正常 进行或 者导 致投 资者 的利 益受到 影响 。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来 自基 金 管理公 司、 登记 机构 、销 售机构 、证 券交 易所 、证 券登记 结算 机构 等等 。 六、不 可抗 力风 险 1 、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 抗力因素 的出 现,将 会严 重影响证 券市 场的运 行, 可能导 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 2 、因金 融市场 危机、 代理 商违约、 基金 托管人 违约 等超出基 金管 理人自 身控 制能力 的 因素出 现,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的 风险 。 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76 第十八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 变 更 、 终止 和 基 金 财 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表决 通过 之日起 生效 ,并自 决 议生效 之日 起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二、《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77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但 因本 基金 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78 第十九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 基金 合同 》 取 得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 基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 为 《 基金 合同 》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 同》 上书 面签 章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 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披 露文 件;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79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 (12)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进行 融资 、融 券; (13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法 规和 监 管 规 定 且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利 影响 的 前 提 下, 为支 付本 基金应 付的 赎回 、 交 易清 算等款 项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代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资产 作为 抵押 进行 融资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 合 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 、 转换 、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和收 益分配 等业 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办 理基 金份 额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80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 值 、 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 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 率;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81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 能 生效,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82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 收益率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设 日常 机构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 事由之一 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但法 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83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或销 售服务 费;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在法 律法规 和本基 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且对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的前提 下,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后 修改 ,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调低 基金 的销 售服 务 费率或 变更 收费 方式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 构、基金 销售 机构在 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范 围 内调整 有关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基 金交 易、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质 押等业 务 规 则 ; (7)在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实 质不 利影响 的前 提下,在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中国证 监 会许可 的范 围内 基金 推出 新业务 或服 务; (8)在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实 质不 利影响 的情 况下,基 金管 理人经 与基 金托管 人 协商一 致, 调整 基金 收益 的分配 原则 和支 付方 式; (9)在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实 质不 利影响 的情 况下 ,增 加基 金份额 类别 或停止 某 类基金 份额 类别 的销 售、 调整基 金份 额类 别设 置、 费率水 平 , 或 调整基 金份 额分类 办法 及 规 则; 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84 (10)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形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开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并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六 十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85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方式 及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的有关证 明文 件、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示 的委托 人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及 有关 证明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 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 且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2)经 核对, 到会者 在权 益登记日 代表 的有效 的基 金份额不 少于 本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含二分 之一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 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 分之 一) ;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86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有关证 明文 件、 受托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示的 委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及有 关证 明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 基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与 基金 登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3 、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条 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二分 之一 (含 二分 之一) 以上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低于 上述规定 比例的 ,召 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时间 的三 个月 以后 、六 个 月以 内 , 就原定 审议 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当 有代 表 三分之 一( 含三 分之 一) 以上基 金份 额的 持有 人或 其代理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 4 、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可通 过网 络、电 话或 其他方 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用 书面 、 网 络、 电话 、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 具 体方 式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 人代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的 ,授权方 式可 以采用 书面 、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 《基 金合 同》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法 律法规 及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 含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 份证 明文件 号码 、 持有 或代表 有表 决权 的 基金份 额、 委 托人 姓名 ( 或单位 名称) 和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87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 之一以 上 (含 二分之 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 除下 列 第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 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88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 其他 本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事由 、 召 开条 件、 议 事程 序、 表决 条件 等规定 , 凡 是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 的部 分, 如 将来 法律 法规 修改 导致相 关内 容被 取消 或变 更的, 基金 管理 人提前 公告 后, 可直 接对 本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 整,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审 议 。 三、基 金合 同的 解除 和终 止的事 由、 程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表决 通过 之日起 生效 ,并自 决 议生效 之日 起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89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 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但 因本 基金 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 议解 决方 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90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华 南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华 南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深圳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除 非仲 裁裁决 另有 决定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91 第二十部分 基 金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摘 要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1 、基 金管 理人 (也 可称 资 产管理 人) 名称: 创金 合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15 邮政编 码:518046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成立时 间:2014 年7 月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许可 [2014 ]651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7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 基 金销售 、 特 定客 户资 产管 理、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其 他业务 。 2 、基 金托 管人 (也 可称 资 产托管 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招 商银 行)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成立时 间:1987 年4 月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和 长期 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 理票 据贴现; 发 行金融 债券; 代理 发行、 代理兑 付、 承 销政 府债 券 ; 买卖政 府债 券; 同 业拆 借;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管箱 服务 。 外 汇存 款; 外汇贷 款; 外汇 汇款; 外币 兑换; 国际 结 算; 结 汇、 售 汇; 同 业外 汇拆借 ; 外 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现 ; 外 汇借 款; 外汇 担保 ; 发 行和 代 理发行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买卖 和代理 买卖 股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自 营和 代客 外 汇买卖 ; 资信 调查、 咨询 、 见证业 务; 离岸金 融业 务。 经中 国人 民 银行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92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以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资比 例、 投资 风格、 投 资限制 、 关 联方 交易 等, 进行严 格监 督。 《 基金 合 同》 明 确约 定基 金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事先 或定期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投资品 种池 , 以 便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实际 投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券 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督 。 1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 本基金的 投资 范围为 具有 良好流动 性的 金融工 具, 包括现金 ,期 限在 1 年 以 内(含 1 年)的银 行存 款、债 券回 购、中央 银行 票据、 同业 存单,剩 余期 限在 397 天 以内( 含 397 天) 的 债券 、 非 金融 企业 债务融 资工 具、 资产 支持 证券, 以及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监 会或 中国 人民银 行认 可的 其他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货 币市 场工 具。 未来若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许 货币 市场 基金 投资 其他货 币市 场工 具的 , 在不 改变基 金 投资目 标、 不改 变基 金风 险收益 特征 的条 件下 ,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本基 金可 参与投 资, 不需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具体 投资 比例 限制 按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和 监管机 构的 规 定执行 。 2 、投 资限 制: (1)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 下金 融 工具 : 1 )股 票; 2 )可 转换 债券 、可 交换 债 券; 3 )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 利率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已 进入最 后一 个利 率调 整期 的除外 ; 4 )信 用等 级 在 AAA 级 以 下的企 业债 券、 信用 等级 在 AA+ 级 以下 的除企 业债 券外的 其他 债券与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 资工具 ; 5 )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 银行禁 止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比 例限 制: 1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 剩余期 限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超 过 120 天, 平均 剩 余存续 期 不得超 过240 天; 2 )本基 金持有 的现金 、国 债、中央 银行 票据、 政策 性金融债 券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合计不 得低 于 5% ; 3 )本基 金持有 的现金 、国 债、中央 银行 票据、 政策 性金融债 券以 及五个 交易 日内到 期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低 于 10% ; 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93 4 ) 本基 金持 有的 到期 日在10 个 交易 日以 上的 逆回 购 、 银行 定期 存款 等流 动性 受限资 产 投资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 超 过30% ; 5 )除 发生 巨额 赎回 、连 续 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回 20% 以上 或者 连续 5 个交 易日 累计赎 回 30% 以 上的 情形 外, 债券 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 20% ; 6 )本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本基金 与 由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得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7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机构 发行的债 券、 非金融 企业 债务融资 工具 及其作 为原 始权益 人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 合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国 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 政 策性 金融债 券除 外; 8 )本基 金投资 于具有 基金 托管资格 的同 一商业 银行 的银行存 款、 同业存 单, 不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20% ;投 资于不 具有 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一 商业 银行 的银 行存 款、同 业存 单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9 )本基 金投资 于有固 定期 限银行存 款( 不包括 有存 款期限, 但根 据协议 可以 提前支 取 的银行 存款 )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30% ; 10 )本 基金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过 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11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本 基金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得展 期 ; 12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本基 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 券规 模的 10%;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证 券投资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超 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13 )当 本基 金前 10 名份 额持有 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 超过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时 ,本基 金投 资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60 天, 平 均剩 余存 续期不 得超 过120 天; 投资 组合中 现金 、 国债、中 央银 行票据 、政 策性金融 债券 以及 5 个交 易日内到 期的 其他金 融工 具占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低 于30%; 14 )当 本基 金前 10 名份 额持 有 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 超过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时 ,本基 金投 资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90 天, 平 均剩 余存 续期不 得超 过180 天; 投资 组合中 现金 、 国债、中 央银 行票据 、政 策性金融 债券 以及 5 个交 易日内到 期的 其他金 融工 具占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低 于20%; 15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 所规定 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投 资; 16 ) 同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货 币市 场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商 业银 行的 银行 存款 及其发 行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94 的同业 存单 与债 券, 不得 超过该 商业 银行 最近 一个 季度末 净资 产 的10% ; 17 )本基 金投 资于主 体信 用评级低 于 AAA 的 机构发 行的金融 工具 占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过 10% , 其中 单 一 机 构 发 行 的金 融 工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比 例合 计 不 得 超 过 2% ; 前 述金 融工 具包 括债 券、 非 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银行 存款 、 同 业存 单、 相 关机 构作 为原始 权益 人的 资产 支持 证券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品 种; 18 ) 本 基金 拟投 资于 主体 信用评 级低 于 AA+ 的 商业 银行的 银行 存款 与同 业存 单的, 应当 经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审议 批准, 相关 交易 应当 事先 征得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作为 重大 事项 履行信 息披 露程 序; 19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2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比例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第 1)、2)、15)、18 )、19 )项 除外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 时,从 其规 定。 (3)本 基金投 资的资 产支 持证券须 具有 评级资 质的 资信评级 机构 进行持 续信 用评级 , 且其信 用评 级应 不低 于国 内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AAA 级 的信 用级别 。 本基金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3 个 月内 对其予 以全 部卖 出。 (4)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5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6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建 立健 全内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 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95 法律、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5)若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的相 关规 定发生 修改 或变更, 以修 改或变 更后 的规定 为 准。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上 述期 间,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 部门 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 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 限制 进行变更 的,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 本 基金 可相应 调整 禁止行 为和 投资 比例 限制 规定 , 不 需经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的, 本基 金不 受上述 限制 。 3 、为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基 金财 产不 得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 述限 制,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 4 、基金 管理人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及 其控 股股东 、实 际控制 人 或者与 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发行 或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 易必 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 审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 联交 易 事 项进行 审查 。 5 、如果 法律法 规及监 管部 门等对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禁止行 为和 投资比 例限 制进行 变 更的, 本基 金可 相应 调整 禁止行 为和 投资 比例 限制 规定, 不需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 如《基 金法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的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限 制。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选择 存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基金 投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确定 符合 条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 单,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应据 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有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 对 于不 符合规 定的 银 行存款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拒绝执 行,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本基 金的存 款银行 应是 具有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资 格、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业 务资格 或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96 合格境 外基 金投 资人 托管 人资格 的商 业银 行。 2 、本基 金投资 于定期 存款 (不包括 有存 款期限 ,但 根据协议 可以 提前支 取且 没有利 息 损失的 银行 存款 ) 的 比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30%, 如 中国 证监 会对 该比 例限制 有其 他 规定或 解释 的, 从其 规定 。 3 、本基 金存放 在具有 基金 托管资格 的同 一商业 银行 的存款,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0% ; 存放 在不 具有 基金 托 管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 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 存款 投资政策,基金公司 履行 适当程序 后,可 相应 调整 投资 组合 限制的 规定 。 4 、基金 管理人 负责对 本基 金存款银 行的 评估与 研究 ,建立健 全银 行定期 存款 的业务 流 程、 岗 位职 责、 风险 控制 措施和 监察 稽核 制度 , 切 实防范 有关 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负 责对 本基 金银行 定期 存款 业务 的监 督与核 查, 审查 、 复 核相 关协议 、 账 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款 证实 书等有 关文 件, 切实 履行 托管职 责。 (1)基 金管理 人负责 控制 信用风险 。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存款 银 行 的 支 付 能 力等 涉 及 到 存款 银 行 选 择 方面 的 风 险 。因 选 择 存 款 银行 不 当 造 成基 金 财 产 损失 的,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2)基 金管理 人负责 控制 流动性风 险, 并承担 因控 制不力而 造成 的 损失 。流 动性风 险 主要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要求 全部提 前支 取 、 部 分提 前支 取或到 期支 取而 存款 银行 未能及 时兑 付 的风险 、 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不能 满足 基金 正常 结算 业务的 风险 、 因 全部 提前 支取或 部分 提前 支取而 涉及 的利 息损 失影 响估值 等涉 及到 基金 流动 性方面 的风 险。 (3)基 金管理 人须加 强内 部风险控 制制 度的建 设。 如因基金 管理 人员工 的职 务行为 导 致基金 财产 受到 损失 的, 需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由此 造成的 损失 。 (4)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在开 展基 金存款 业务 时,应严 格遵 守《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率 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项 规定 。 (三)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协议的 签订 、 账 户开 设与 管理、 投资 指令 与资 金划 拨、 账 目核 对、到 期兑 付、 提前 支取 和文件 保管 1 、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协 议 的签订 (1)符 合资格 的存款 银行 ,基金管 理人 应与存 款银 行总行或 其授 权分行 签订 《基金 存 款业务 总体 合作 协议 》( 以下简 称《 总体 合作 协议 》), 确定 《存 款协 议书 》的格 式范 本 。 《总体 合作 协议 》和 《存 款协议 书》 的格 式范 本由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 共同商 定。 (2)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存 款协议书 》中 明确存 款证 实书或其 他有 效存款 凭证 的办理 方 式、邮 寄地 址、 联系 人和 联系电 话, 以及 存款 证实 书 或其 他有 效凭 证在 邮寄 过程中 遗失 后 , 存款余 额的 确认 及兑 付办 法。 (3)由 存款银 行指定 的存 放存款的 分支 机构( 以下 简称“存 款分 支机构 ”) 寄送存 款 证实书 或其 他有 效存 款凭 证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 存款协 议书 》 中规定 基金 托管人 可向 存款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97 分支机 构的 上级 行发 出存 款余额 询证 函, 存款 分支 机构及 其上 级行 应予 配合 。 (4)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存 款协议书 》中 规定, 基金 存放到期 或提 前兑付 的资 金应全 部 划转到 指定 的基 金托 管账 户, 并 在 《存 款协 议书 》 写 明账户 名称 和账 号, 未划 入指定 账户 的, 由存款 银行 承担 一切 责任 。 (5)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相 关 法规对 《总 体合 作 协 议》 和 《存 款证 实书 》 的 内容 进行复 核, 审查存 款银 行资 格等 。 2 、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时 的 账户开 设与 管理 (1)基 金投资 于银行 存款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当 依据 基金管理 人与 存款银 行签 订的《 总 体合作 协议 》, 以基 金的 名义在 存款 银行 总行 或授 权分行 指定 的分 支机 构开 立银行 账户 。 (2) 银行 存款 的预 留印 鉴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3 、存 款投 资指 令的 发送 与 执行 (1)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投 资 指令应 采用 加密 传真 方式 或双方 约定 的其 他方 式。 存款投 资指 令包 括存 款资 金划拨 指令 、提 前支 取存 款指令 等。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 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 协议 的规定 向 基 金 托 管 人发 送存 款 投 资 指令。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依 约定程 序发 出的 指令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否 认其 效力 。 指令发 出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以电 话方 式向 基金 托管人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在发 送投 资指 令时 , 应 为基 金托 管人 执行 投资指 令留 出执 行指 令所 必需的 时 间。 投资 指令 传输不 及时 、 未 能留 出足 够的划 款时 间, 导致 资金 未能及 时到 账所造 成的 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2) 投资 指令 的确 认 基金托 管人 应指 定专 人接 收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 预 先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其 名单 , 并与 基金 管理人 商定 指令 发送 和接 收方式 。 投 资指 令到 达基 金托管 人后 , 基 金托 管人 应指定 专人 立即 审慎验 证有 关内 容及 印鉴 和签名 的表 面一 致性 。 (3) 投资 指令 的执 行 基金托 管人 验证 投资 指令 后,应 及时 执行 。 若因基金托管人过错 致使 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或 者投 资指令执行差错所造 成的 损失由基 金托管 人承 担。 若基金 托管 人未 能执 行或 仅可部 分执 行投 资指 令 (无 论因基 金托 管人 原因 还是 基金管 理 人原因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电 话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4 、资 金划 拨、 账目 核对 及 到期兑 付 (1) 资金 划拨 基金管 理人 的划 拨指 令, 经基金 托管 人审 核无 误后 应在规 定期 限内 执行 。 存 款资金 只能 存放于 存款 银行 总行 或者 其授权 分行 指定 的分 支机 构。 (2) 存款 证实 书等 存款 凭 证领取 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98 存款银 行分 支机 构应 为基 金开具 存款 证实 书或 其他 有效存 款凭 证名 称 , 该 存款 证实书 为 基金托 管人 存款 确认 或到 期提款 的有 效凭 证。 资金 到账当 日, 由存 款银 行分 支机构 指定 的会 计主管 传真 一份 存款 证实 书复印 件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电话确 认收 妥后 , 用特 快专 递将存 款证 实 书原件 寄送 基金 托管 人指 定联系 人; 若开 户行 代为 保管存 单的 , 由 存款 行分 支机构 指定 会计 主管传 真一 份存 款证 实书 复印件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电 话确认 收妥 。 (3) 存款 证实 书等 存款 凭 证的遗 失补 办 存款证 实书 在邮 寄过 程中 遗失的 , 由 基金 托管 人向 存款银 行提 出补 办申 请, 基 金管 理人 应督促 存款 银行 尽快 补办 存款证 实书 或基 金托 管人 兑付时 可作 为兑 付依 据的 存款证 明文 件 , 并按以 上(2) 的方 式特 快 专递给 托管 人。 (4) 账目 核对 每个工 作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各项 银行存 款投 资余 额及 应计 利息。 定期存 款行 应配 合基 金托 管人对 “ 存款 证实书 ” 的 询证 , 并 在询 证函上 加盖 定期存 款行 公章寄 送至 基金 托管 人指 定联系 人。 (5) 到期 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 基金 托管人通过特快专递 将存 款证实书原件或其他 存款 证明原件 寄给存 款银 行分 支机 构指 定的会 计主 管。 存款 行未 收到存 款证 实书 原件 的, 应与基 金托 管人 电话询 问 。 存 款 到 期前 基金 管理人 与存 款行 确认 存款 证实书 收到 并于 到期 日兑 付存款 本息 事 宜。 基金托 管人 在存 款到 期日 未收到 存款 本息 或存 款本 息金额 不符 时 , 通 知基 金管 理人与 存 款行接 洽存 款到 账时 间及 利息补 付事 宜。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接洽 结果 告知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收 妥存 款本 息的 当日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存款证 实书 在邮 寄过 程中 遗失的 , 存 款行 应立 即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在原 存款 证实书 复印 件上 加盖 公章 并出具 相关 证明 文件 后, 与存款 行指 定会 计主 管电 话确认 后, 存款 行分支 机构 应在 到期 日将 存款本 息划 至指 定基 金的 资金账 户。 如果存 款到 期日 为法 定节 假日, 存款 行顺 延至 到期 后第一 个工 作日 支付 , 存 款行需 按当 期利率 和实 际延 期天 数支 付延期 利息 。 5 、提 前支 取 如果在 存款 期限 内, 由于 基金规 模发 生缩 减的 原因 或者出 于流 动性 管理 的需 要等原 因 , 经向存 款行 说明 理由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提 前支 取全 部或部 分资 金, 但应 继续 按原有 利率 计提 利息, 因提 前支 取导 致的 利息损 失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提前支 取的 具体 事项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与存 款行 签订 的《存 款协 议书 》执 行。 6 、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 相 关文件 保管 (1)基 金资金 存入存 款银 行当日, 存款 行分支 机构 开具存款 证实 书或其 他有 效存款 凭 证, 同时 传真 复印件 给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 并寄送 原件 给基 金托 管人 代为保 管 ; 若 存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99 款行代 为保 管存 单原 件, 存款行 传真 复印 件给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2)存 款证实 书或其 他有 效存款凭 证原 件由基 金托 管人保管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 理人在 选择 存款 银行 时有 违反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的 行为 , 应 及时 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 未能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 工作 日内纠 正或 拒 绝结算 ,若 基金 管理 人拒 不执行 造成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及 行业标 准的 、 经 慎重 选择 的、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并 约定各 交易 对手 所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 基 金管理 人有 责任 确保 及时 将更新 后的 交易 对手 名单 发送给 基金 托 管人, 否则 由此 造 成 的损 失应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选择 交易对 手 。 基 金托 管人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 前提 供的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 交易。 在基 金存 续期 间基 金管理 人可 以调 整交 易对 手名单 , 但 应将 调整结 果至 少提 前一 个工 作日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新名单 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交 易对 手 所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如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需 要临时 调整 银 行间债 券交 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方 式的 , 应 向基 金托 管人说 明理 由, 并在 与交 易对手 发生 交易 前3 个 交易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若未履 约的 交易 对手 在基 金管理 人确 定 的时间 内仍 未承 担违 约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 应损 失先行 予以 承 担, 然 后再 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监 督。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进行交 易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五)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对 投资中 期票 据业 务进 行研 究, 认 真 评 估中 期票 据投 资业务 的风 险, 本 着审 慎、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进行 中期 票据 的投 资业务 。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监 管部门 的规 定 , 制 定了 经 公司董 事会 批准 的 《中 期 票据投 资管 理办 法 》 (以 下 简称 《制 度 》 ) , 以规范 对中 期票 据的 投资 决策流 程、 风险 控制 。 基 金管理 人 《 制度 》 的 内容 与本协 议不 一致 的,以 本协 议的 约定 为准 。 1 、基 金投 资中 期票 据应 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1)中 期票据 属于固 定收 益类证券 ,基 金投资 中期 票据应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 同》中 关于 该基 金投 资固 定收益 类证 券的 相关 比例 ; (2)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公募基 金投 资于一 家企 业发行 的 单期 中期票 据合 计不超 过 该期证 券 的10% 。 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100 2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流动 性风 险处 置的 监督 职责限 于: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中 期票据 是否 符合 比例 限制 进行事 后监 督, 如发 现异 常情况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 基金管 理人 接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原 因和 解决 措施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 时 对 所 通 知 事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人 改 正 。 基金 管 理 人 违 规事 项 未 能 在限 期 内 纠 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3 、如因 市场变 化,基 金管 理人投资 的中 期票据 超过 投资比例 的, 基金托 管人 有权要 求 基金管 理人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将中 期票 据调 整至 规定 的比例 要求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 情形除 外。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应收 资 金到账 、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 收入确 定 、 基 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督 和 核 查 。 (七)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 及投 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 反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回复 基金 托管 人, 对 于收 到的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书面 形式 给基金 托管 人 发出回 函 ,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在 上述 规定 期 限内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八)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 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包 括但不 限于 : 对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提 示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规定 时 间 内答复 并改 正 , 或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法 规 、 基 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九)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及时 纠正 , 由 此造 成 的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银行 托管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及7 日 年化 收益 率、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101 相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基金 合 同 、 本 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书 面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日 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 明违 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三) 基金 托管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包 括但不 限于 : 对基金 管理 人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管 理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四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 金财 产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 完 整地保 管基 金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投资 所需 的相 关账户 。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确保 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 令, 按照基 金合 同和本协 议的 约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正 当指 令,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不 属于基 金托 管 人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资产 及实物 证券 等在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期间 的损 坏、 灭失, 基金托 管人 不 承担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 6 、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 的应收资 产,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与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基金管 理人 未及 时催 收给 基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 产的损 失。 7 、基金 托管人 对因为 基金 管理人投 资产 生的存 放或 存管在基 金托 管人以 外机 构的基 金 资产, 或交 由证 券公 司负 责清算 交收 的基 金资 产及 其收益 ; 由 于该 等机 构或 该机构 会员 单位 等本协 议当 事人 外第 三方 的欺诈 、 疏 忽、 过 失或 破产 等原因 给基 金资 产造 成的 损失等 不承 担 责任。 8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102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期 间募集 的资 金应开立 “基 金募集 专户 ”。该账 户由 基金管 理人 开立并 管 理。 2 、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停 止募集时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 规定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 属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为基金 开立 的基 金资 金账 户, 同 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基 金管理 人应 聘 请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资 报告 由 参加验 资 的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效 。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条件,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以本基 金的 名义在其 营业 机构开 立基 金的资金 账户 (也可 称为 “托管 账 户” ) , 保管 基金 的银 行 存款, 并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 托 管账户 名称 应为 “创金 合信 货币 市场 基金 ”,预 留印 鉴为 基金 托管 人印章 。 2 、基金 资金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仅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 保管由 基金 托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义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金 等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中 国证监 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在 本托 管协议 订立 日之后允 许基 金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按 有关 规定开 立、 使用 并管 理;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基金 托管 人比 照上 述关 于账户 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103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中国 人民 银行 、 银行 间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有 关规定 , 以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银行 间 市场债 券的 结算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 的其他账 户, 可以根 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由基 金 管理人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本 协议 的约定 协商 后开 立 。 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定 使 用并管 理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开 户过 程中相 互配 合 , 并提 供所 需资料 。 基金 管 理人保 证所 提供 的账 户开 户材料 的真 实性 和有 效性 , 且在相 关资 料变 更后 及时 将变更 的资 料 提供给 托管 人。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 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 定由 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 管人的保 管库, 或存入 银行间 市场 登记结 算机构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 实物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持 有。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的购买 和转 让, 由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理 。 基 金托 管人 对由 上述存 放机 构及 基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 担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原件 分 别 由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应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 签署后 及时 将重 大合 同传 真给基 金托 管人 ,并 在三 十个工 作日 内将 正本 送达 基金托 管人 处 。 因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合同 传真件 与事 后送 达的 合同 原件不 一致 所造 成的 后果 , 由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15 年。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估值和 会计 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是 按照相 关法 规计 算的 每万 份基金 份额 的日 已实 现收 益, 精确 到 小数点 后 第4 位 , 小数 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7 日 年化收 益率 是以 最近 七日 (含 节假 日 ) 收 益所折 算的 年收 益率 ,精 确到 0.001% , 百分 号内 小 数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 国家另 有规 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 金管 理 人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及7 日年 化收 益率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按 规定 公告。 2 、复 核程 序 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104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及7 日年 化 收 益率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对 外公 布。 3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 算和基 金会 计核算的 义务 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进 行估 值。 (三) 基金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方式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处 理估 值错 误。 (四)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五)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应 按照 双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 和会计 处 理原则 , 分别 独立地 设置 、 记 录和 保管 本基金 的全 套账册 , 对相 关各方 各自 的账册 定期 进 行 核对 , 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会 计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处理方 法为 准 。 若当 日核 对不符 , 暂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的 原因 而 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告 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册 为准 。 (六)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 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 表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 核 时间安 排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每月 结束 后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及复 核 ; 在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的 编制 及复 核; 在上 半年结 束之 日 起60 日内 完成 基金 半年 度 报告的 编制 及复 核 ; 在 每年 结束之 日 起90 日内 完成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编制 及复 核 。 基金 托管 人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 明原 因, 进行调 整 , 调 整以国 家有 关规定 为准 。 基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 告应当 经过 审计 。 基 金合 同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报 告 、 半 年 度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105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证件 号码 和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分 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保存 期不 少于 15 年。 如不 能妥 善保 管,则 按相 关 法律法 规承 担责 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不得 将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用于 基金 管理 、 托 管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 途, 并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人 应尽 量通过 协商 、 调解途 径解 决。 不愿 或 者不能 通过 协商 、调 解解 决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华 南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照华 南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深圳 市。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 对各 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 败诉方 承担 , 除 非仲 裁裁 决 另有决 定。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应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托 管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3 、基金 管理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管 理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处理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106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信 息查 询服 务 通过客 服热 线 的IVR 自动 语音、 网站 信息 等方 式向 客户提 供自 助信 息查 询服 务。 查 询信 息包括 基金 账户 信息 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通 过 IVR 自动 语音 或转 人工 座席 等方式 获取 账户 信息 查询 服务 。 账 户 信息查 询服 务内 容包 括基 金份额 余额 、交 易流 水、 交易确 认、 分红 记录 、净 值查询 等 信 息 。 客户可 登陆 基金 管理 人官 方网站 很方 便地 查询 到基 金管理 人信 息和 基金 信息 , 基金持 有 人还可 以查 询基 金账 户信 息和交 易记 录。 二、信 息咨 询服 务 通过客 服热 线和 网站 等方 式提供 咨询 服务 , 客户 可通 过客服 热线 或网 站留 言等 途径咨 询 产品等 问题 ,基 金管 理人 还将安 排经 验丰 富的 业务 人员为 客户 提供 基金 咨询 服务。 三、投 诉处 理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呼叫 中心 提供 电话投 诉、 信件 和电 子邮 件投诉 等多 种投 诉渠 道。 客户投 诉实 行分级 管理 、限 期处 理。 呼叫中 心负 责跟 踪投 诉处 理的全 过程 ,并 将处 理结 果答复 客户 。 四、资 料寄 送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将定 期或 不定 期向客 户寄 送有 关资 料, 包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交易 对账单 、 公 司宣传 推广 资料 等。 五、各 类讲 座、 推介 会、 座谈会 和巡 回路 演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或不 定期 举办各 类讲 座 、 推介 会 、 座谈会 和巡 回路 演, 及时 与投资 者分 享国内 外经 济和 市场 最新 动态, 介绍 公司 旗下 基金 的最新 信息 。 六、基 金经 理座 谈会 基金管 理人 不定 期举 办基 金经理 座谈 会, 邀请 机构 客户与 基金 经理 进行 沟通 , 与投 资者 分享基 金投 资理 念, 分析 国内外 经济 形势 、金 融政 策及投 资机 会。 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107 七、基 金管 理人 客户 服务 联络方 式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68-0666 传真:0755-82769149 基金管 理人 网址 :www.cjhxfund.com 电子信 箱:cjkf@cjhxfund.com 八、如本 招募 说明书 存在 任何您/ 贵机构 无法理 解的 内容,请 通过 上述方 式联 系基金 管 理人。 请确 保投 资前 ,您/ 贵机构 已经 全面 理解 了本 招募说 明书 。 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108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 应 披 露 事 项 标题 日期 创金合 信货 币市 场基 金 2018 年第 1 季度 报告 2018/4/19 创金合 信货 币市 场基 金 2017 年 年度 报告 摘要 2018/3/31 创金合 信货 币市 场基 金 2017 年 年度 报告 2018/3/31 创金合 信货 币市 场基 金清 明节前 两个 工作 日暂 停申 购、转 换转 入和 定期 定额 投资业 务的 公告 2018/3/30 创金合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创金 合信 货币 市场 基金修 订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部 分条 款的 公告 2018/3/28 创金合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创金 合信 货币 市场 基金增 加泉 州银 行为 代销 机构的 公告 2018/3/22 创金合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加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8/3/16 创金合 信货 币市 场基 金春 节前两 个工 作日 暂停 申购 、转换 转入 和定 期定 额投 资业务 的公 告 2018/2/12 创金合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加 苏宁 金融 为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2018/1/29 创金合 信货 币市 场基 金 2017 年第 4 季度 报告 2018/1/19 创金合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2018/1/2 创金合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值 税对 资产 管理 产品影 响告 投资 者通 知书 2017/12/30 创金合 信货 币市 场基 金 2017 年 元旦 节假 期前 两个 工 作日暂 停申 购 、 转 换转 入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的公 告 2017/12/27 创金合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加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7/12/22 创金合 信货 币市 场基 金 2017 年第 3 季度 报告 2017/10/27 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109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其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的 住所 , 投 资人可 在办 公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本招 募说 明书 复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 应以 招募说 明书 正本 为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 110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 文 件 一、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本基 金注册 的文 件; 二、《 创金 合信 货币 市场 基金基 金合 同》 ; 三、《 创金 合信 货币 市场 基金托 管协 议》 ; 四、法 律意 见书 ; 五、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 六、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 七、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文件 。 创金合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8 年 06 月 0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