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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双月薪(000277)

博时双月薪: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基 金管 理人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 建 设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重要 提示】 
 
1 、 本 基金 根据 2013 年 6 月 6 日中国证券 监督 管 理委员 会 《 关于 核准 博时 双月薪 定
期支付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募集 的批 复》 (证 监许 可 【2013 】761号) 和 2013 年 8 月 21
日 《 关 于 博 时 双 月 薪 定 期 支 付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时 间 安 排 的 确 认 函 》 ( 基 金 部 函
【2013 】730 号) 的核 准 ,进行 募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
核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募 集的 核准 , 并 不表 明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基金 管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3 、本 基金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 品种 ,投 资者 在投 资本 基 金前 ,需 充分 了解 本基 金 的产品 特
性, 并 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各 类风 险。 投资 本基 金可能 遇到 的风 险包 括: 利率风 险, 本基
金 持有的信 用品种违 约带来 的信用风 险, 债券 回购风 险 等等; 基金运作 风险, 包括在本基
金 的 封 闭 运 作 期 间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面 临 不 能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风 险 , 以 及 基金管理 人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产 生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等等。 此外, 本基 金以1 元初 始面 值进行 募集 ,
在市场 波动 等因 素的 影响 下, 存在 基金 份额 净值 跌 破1 元 初始 面值 的风 险。 本 基金为 债券 型
基金,预 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 、股票型基金,属于中低 风险/
收益的 产品 。 
4 、本 基金 的投 资市 场主 要 为证券 交易 所 、全 国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等流 动性 较好 的规范 型
交易场 所, 主要 投资 对象 为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的 债券 和 货
币市场 工具等) ,同 时本基 金基于 分散投 资的原 则在 行业和 个券方 面未有 高集 中度的 特征,
综合评 估在 正常 市场 环境 下本基 金的 流动 性风 险适 中。 
5 、基 金管 理人 力争 向基 金 持有人 定期 支付 稳定 的现 金流 ,但 定期 支付 的现 金 流不等 同
于基金 的分 红 ; 每次 支付 的现金 流数 量也 可能 因投 资标的 变动 、 信用违 约的 发生 、 融 资成 本
变动等 因素 发生 变化 。 
6 、本 基金 以向 持有 人提 供 稳定的 现金 流为 投资 目标 ,本 基金 定期 提供 的现 金 流的主 要
来源是 所持 有的 信用 债券 的票息 收入 和本 金 。 基 金管 理人将 通过 勤勉 尽责 的研 究和投 资管 理
工作 , 严 格控 制信用 风险 ; 并 通过 组合 中个券 权重 的 控制 来分 散信 用风 险; 但是本 基金 无 法
完全规 避信 用违 约风 险, 如果组 合所 持有 的信 用债 券出现 违约 , 将 对本 基金 定期向 持有 人支
付的现 金流 产生 影响 。 
7 、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策略 是 买入与 封闭 期相 匹配 的债 券, 并持 有到 期; 同时 基 金管理 人
将通过 正回 购, 融资 买入 债券, 获得 杠杆 放大 收益 ,增强 投资 人的 投资 收益 和现金 流收 入 。
本基金 总资 产和 基金 净值 的比例 不超 过200% ;基 金 管理人 将严 格控 制杠 杆的 比例 ;但 是本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基金无 法完 全规 避使 用杠 杆带来 的投 资风 险, 包括 : 当 融资 成本 出现显 著持 续的上 升时 , 将
降低投 资人 投资 收益 和现 金流收 入的 风险 ; 无 法继 续融资 时, 基金 管理 人被 迫卖出 债券 导致
损失的 风险 ;使 用杠 杆使 得市场 风险 导致 的组 合净 值波动 加大 的风 险等 。 
8 、本 基金 的一 部分 资产 将 可能投 资于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由 于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券发行
门 槛低 , 投资 过程中 的信 用风险 也相 应增 加。 有可 能出现 债券 到期 后, 企业 不能按 时清 偿 债
务, 或者 在存 续期内 评级 被下调 的风 险 。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不 能在 交易 所上 市交易 , 而是 通
过上证 所固 定收 益证 券综 合电子 平台 及深 交所 综合 协议交 易平 台, 或证 券公 司进行 转让,同
时, 交 易 所 按照 申 报 时 间先 后 顺 序 对 私募 债 券 转 让进 行 确 认 , 对导 致 私 募 债券 投 资 者 超过
200 人 的转 让不 予确 认 。 因 此, 本基 金在 投资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券 的过 程中 , 面 临着 流 动性 风
险。 
9 、 本 基金 的业绩 比较基 准为3 年 期定 期存款 利率( 税后 ) , 每个 运作周 期首 日,3 年期
定期存 款利 率根 据当 日中 国人民 银行 公布 并执 行的 利率水 平调 整 , 但 本基 金的 收益水 平有 可
能 不 能 达 到 或超 过 同 期 的目 标 收 益 率 水平 , 投 资 者面 临 获 得 低 于目 标 收 益 率甚 至 亏 损 的风
险。 
10 、 在本 基金 的自 动 赎回期 , 登记 机构 自 动为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发 起 当期 新增份 额 的自
动赎回 业务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自动 赎回 期仅 能被 动接受 新增 份额 的自 动赎 回。 在 自动 赎回
期T 日收 市后 , 本 基金 净值 将以已 实现 收益 (为 正时 ) 为 上限 , 进行 基金 份额 的折算 。折算
后, 其折 算后 新增 的份 额 将被自 动赎 回 。自 动赎 回 期为运 作周 期内 每两 个自 然月的 第3 个工
作日 ,共1 个工 作日 。 本基 金在自 动赎 回期 按基 金合 同约定 的规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动 赎
回部分 基金 份额 , 除 此之 外, 自动 赎回 期不接 受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主动 赎回 , 亦 不接 受投 资
人的申 购。 本基 金每 个运 作周期 的前4 个 月( 含第4 个月) 为建 仓期 ,不 设自 动赎回 期。 
11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 与债券 , 基金 投资 者有 可 能获得 较高 的收 益 , 也 有 可能损 失本
金。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者在 进行投 资决 策前 , 请 仔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及 《 基金合 同》 。 
12、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 预示其 未来 表现 。 
13 、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人基金 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原则 , 在 投资 人作 出投 资决策 后,
基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人 自行 负责 。 
本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所 载内 容截止 日为 2018 年 4 月 22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现 截
止日 为 2018 年 3 月 31 日。 (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目


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 5 第 二部 分


释义 .................................................... 6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10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24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27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与 基金 合同的 生效 ............................. 57 第 七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封 闭期 和开放 期 ................................ 58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折 算 ......................................... 59 第 九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 61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69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的 业绩 ............................................ 77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 77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78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 82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 82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84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85 第 十八 部分


风险 揭示 ............................................. 89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94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95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 108 第 二十 二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120 第 二十 三部分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 122 第 二十 四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24 第 二十 五部分


备 查文件 .......................................... 124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5 第一部 分


绪言 《 博时双 月薪 定期支 付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以下简 称 “招 募说 明书 ” 或 “ 本招 募说明书 ”) 依照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金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销售 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公 开募 集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以下 简称 “ 《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 ) 以 及 《 博 时双月 薪定 期支 付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 以下简 称 “ 基 金合同 ”或 “ 《 基金 合同》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并 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博时双 月薪 定期 支付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基金 ” 或“ 本基 金 ” ) 是根 据本 招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募 集的 。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供 未在 本 招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 以下简称 “ 中国 证监 会 ” ) 核 准。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基金 投资者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额 的行为 本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 金 投 资者 欲 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 应 详细 查 阅基金 合同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新 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 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以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博 时 双月薪 定期 支付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 指 《 博 时双 月薪定 期支 付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 对 基金合 同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博时 双月 薪定 期 支付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 明书 :指 《 博 时双 月薪 定 期支付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 明书》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指《 博 时双 月薪 定期 支付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售 公 告》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 议通过 ,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0、 《 销售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1 年 6 月 9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 施 的《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4 、 中国 证监 会: 指中 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受 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 据基金 合 同享 有权 利 并承 担义务 的 法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7 、 个人 投资 者: 指依 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 机构 投资 者: 指 依法可 以 投资 证券 投 资基 金的、 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境内合 法 登记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19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 指 符合 《合 格 境外 机构投 资 者境 内证 券 投资 管理办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规 定 可 以 投资 于 在 中 国 境内 依 法 募 集的 证 券 投 资 基金 的 中 国 境外 的 机 构 投资 者 20 、 投资 人: 指个 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和合 格境外 机 构投 资者 以 及法 律法规 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金 管 理人 或销 售 机构 宣传推 介 基金 ,发 售 基金 份额,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 23 、 销售 机构 :指 博 时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其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24 、 登记 业务 :指 基 金登记 、 存管 、过 户 、清 算和结 算 业务 ,具 体 内容 包括投 资 人基 金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基 金份额 登记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理发 放红 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5 、 登记 机构 :指 办 理登记 业 务的 机构 。 基金 的登记 机 构为 博时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或 接受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6 、 基金 账户 :指 登 记机构 为 投资 人开 立 的、 记录其 持 有的 、基 金 管理 人所管 理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7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售 机 构为 投资 人 开立 的、记 录 投资 人通 过 该销 售机构 办 理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 换及 转托管 等业 务导 致的 基金 份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28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基 金 募集 达到 法 律法 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29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 基金 合同终 止 事由 出现 后 ,基 金财产 清 算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1 、 存续 期: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2 、 运 作周 期 : 本 基金 以 3 年为 一个 运作 周期 , 每个 运作周 期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包 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或每 个 自由 开放 期结 束之 日次 日起( 包括 该日 ) 至 3 年 后的年 度对 日 的前一 日止 33 、 基金 份额 折算 : 本基金 的 份额 折算 分 为自 动赎回 期 的基 金份 额 折算 和运作 周 期开 始时的 份额 折算 。 自 动赎 回期的 基金 份额 折算 以每 个自动 赎回 期当 日为 折算 基准日 , 对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做 出调 整, 以 已实 现收 益 ( 为正 时) 为 上限 折算 基金 份额 , 折算 后, 基金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数按 照折 算比 例相 应改 变。 运作 周期 开始 时的 份额 折算以 每个 运 作周期 的第 一个 工作 日为 基准 日 , 折算 后, 使基 金 份额净 值调 整 为 1.000 元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数 按照 折算比 例相 应改 变 34 、 自动 赎回 期: 自动 赎 回期为 运作 周期 内每 两个 自然月 的第 3 个 工作 日, 共 1 个工 作日 。 本 基金 在自 动赎 回期 按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规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动 赎回 折算后 新增 的 基金份 额(如 有) , 除此之 外,自 动赎回 期不接 受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主动 赎回 ,亦不 接受投 资人的 申购 。本 基金 每个 运作周 期的 前 4 个 月( 含 第 4 个月 )为 建仓 期, 不 设自动 赎回 期 35 、 自由 开放 期: 在 每个运 作 周期 结束 后 进入 自由开 放 期。 第一 个 自由 开放期 的 首日 为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3 年以 后的年 度对 日, 第二 个及 以后的 自由 开放 期的 首日 为上一 个自由 开放期 结束 次日 的 3 年 以 后的年 度对 日; 本基 金的 每个自由 开 放期 为 5 至 20 个工作 日 36 、 受限 开放 期: 在 首个运 作 周期 中, 本 基金 的受限 开 放期 为本 基 金基 金合同 生 效日 的每一 个半 年度 对日 ; 在 第二个 及以 后的 运作 周期 中, 本 基金 的受 限开 放期 为该运 作周 期首 日的每 一个 半年 度对 日; 在受限 开放 期, 本基 金仅 有限度 地确 认申 购、 赎回 申请; 本基 金的 每个受 限开 放期 为 1 个工 作日。 如遇 自动 赎回 期顺 延;如 顺延 后该 日属 于自 由开放 期, 则 该月受 限开 放期 取消 37 、 年度 对日 :指 某 一特定 日 期在 后续 日 历年 度 中的 对 应日 期, 如 该对 应日期 为 非工 作日 , 则 顺延 至下一 个工 作日 , 若 该日 历年度 中不 存在对 应日 期的 , 则 顺延 至年度 对月 次 月 的第一 个工 作日 38、 半年 度对 日: 指某 一 特定日 期在 后续 每 6 个 日 历月中 最后 一个 日历 月的 对应日 期, 如该对 应日 期为 非工 作日 , 则 顺延 至下 一个工 作日 , 若 该日 历月 中不存 在对 应日期 的 , 则 顺 延至该 日历 月次 月第 一工 作日 39 、 封闭 期: 指本 基 金在每 个 运作 周期 内 ,除 自动赎 回 期及 受限 开 放期 以外的 期 间。 在每个 封闭 期内 本基 金采 取封闭 运作 模式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不 得申 请申 购、 赎回本 基金 40、 工作 日: 指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41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42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 包含 T 日) 43 、 开放 日: 指为 投资 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44 、 开放 时间 :指 开放 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5 、 《业 务规 则》 : 指 《 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规 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46 、 认购 :指 在基 金 募集期 内 ,投 资人 根 据基 金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申请 购 买基 金份 额 的行 为 47 、 申购 :指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投 资人 根 据基 金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申请 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 48 、 赎回 :指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按基 金 合同 和招 募 说明 书规定 的 条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49 、 基金 转换 :指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按照 基 金合 同和基 金 管理 人届 时 有效 公告规 定 的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50 、 转托 管: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在 本基 金 的不 同销售 机 构之 间实 施 的变 更所持 基 金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51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指 投 资人 通过 有 关销 售机构 提 出申 请,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人 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 受理基 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方 式 52 、 巨额 赎回 :指 本 基金单 个 开放 日, 基 金净 赎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 份额 总数加 上 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请 份 额 总 数后 扣 除 申 购 申请 份 额 总 数及 基 金 转 换 中转 入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后 的余 额 )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20% 53 、 元: 指人 民币 元 54 、 私募 债券 :指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或 其他 相关 主体 非公开 或定 向发 行的 债券 55 、 基金 收益 :指 基 金投资 所 得债 券利 息 、买 卖证券 价 差、 银行 存 款利 息、已 实 现的 其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约 56 、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金 拥 有的 各类 有 价证 券、银 行 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收申 购 款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57 、 基金 资产 净值 :指 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8 、 基金 份额 净值 :指 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9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算 评 估基 金资 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 金资 产净值 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60 、 指定 媒体 :指 中 国证监 会 指定 的用 以 进行 信息披 露 的报 刊、 互 联网 网站及 其 他媒 体 61 、 不可 抗力 :指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62 、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指由 于 法律 法规 、 监管 、合同 或 操作 障碍 等 原因 无法以 合 理价 格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 含 协议约 定有条 件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资产 支持证 券、因 发行人 债务违 约无 法进行 转让或 交易的 债券 等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 第三部 分


基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光华 成立时 间: 1998 年7 月13 日 注册资 本: 2.5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联系人 :





韩强 联系电 话:


(0755 )8316 9999 博时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经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 字[1998]26 号文 批 准设立 。目 前公 司股 东为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持有股 份 49% ; 中国 长城 资产管 理公 司 , 持有股 份 25% ; 天津 港( 集团) 有限 公司 ,持 有股 份 6% ;上 海汇 华实 业有 限公司 ,持 有股 份12 %; 上 海盛 业股 权投 资基金 有限 公司 , 持 有股 份 6% ; 广 厦建 设集 团有 限 责任公 司, 持 有股 份2% 。注 册资 本为 2.5 亿元 人民 币。 公司设 立了 投资 决策 委 员 会。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指导基 金资 产的 运作 、 确 定基本 的投 资策略 和投 资组 合的 原则 。 公司下 设两 大总 部和 二十 九个直 属部 门 , 分别 是 : 权益投 资总 部 、 固定 收益 总部以 及宏 观策略 部、 交易 部、 指数 与量化 投资 部、 特定 资产 管理部 、多 元资 产管 理部 、年金 投资 部 、 绝对收 益投 资部、 产品 规 划部、 营销服 务部、 客户 服务中 心、 市 场部、 养老 金业务 中心、 战 略客户 部、机 构-上 海、机 构-南方 、券商 业务 部、零 售-北京 、零售-上海 、零 售-南方 、央 企业务 部、 互联 网金 融部 、 董事 会办 公室、 办公 室 、 人力 资源 部、 财 务部、 信息技 术部 、 基 金运作 部、 风险 管理 部和 监察法 律部。 权益投 资总 部负 责公 司所 管理资 产的 权益 投资 管理 及相关 工作 。 权益 投资 总部 下设股 票 投资部 (含 各投 资风 格小 组) 、 研究 部。 股 票投 资 部负责 进行 股票 选择 和组 合管理 。 研 究部 负责完 成对 宏观 经济 、 投 资策略 、 行业 上市公 司及 市场的 研究 。 固定收 益总 部负责 公司 所 管 理资产 的固 定收 益投 资管 理及相 关工 作 。 固定 收益 总部下 设现 金管 理组 、 公 募基金 组 、 专 户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 组、国 际组 和研 究组 ,分 别负责 各类 固定 收益 资产 的研究 和投 资工 作。 市场部 负责 公司 市场 和销 售管理 、 销售 组织 、 目 标 和费用 管理 、 销售督 导与 营销培 训管 理、 公司 零售 渠道银 行总 行管理 与维 护 、 推动 金融 同业业 务合 作与 拓展 、 国 际业务 的推 动 与 协作等 工作 。 战略 客户 部负 责北方 地区 由国 资委 和财 政部直 接管 辖企 业以 及该 区域机 构客 户 的销售 与服 务工 作。 机构- 上海和 机构-南 方分 别主 要 负责华 东地 区、 华南 地区 以及其 他指 定 区域的 机构 客户 销售 与服 务工作 。 养老 金业务 中心 负责公 司社 保基 金、 企业 年金 、 基 本养 老 金及职 业年 金的 客户 拓展 、 销 售与 服务 、 养 老金 研 究与政 策咨 询 、 养老 金销 售支持 与中 台运 作协调 、相关 信息服 务等 工作。 券商业 务部 负 责券 商渠道 的开拓 和销售 服务 。 零售- 北京 、 零售- 上海、 零售-南 方负 责公司 全国 范围 内零 售客 户的渠 道销 售和 服务 。 央 企业务 部负 责 招 商局集 团签 约机 构客 户、 重要中 央企 业及 其财 务公 司等客 户的 拓展 、 合 作业 务落地 与服 务等 工作。 营销 服务 部负 责营 销策划 、销 售支 持、 品牌 传播、 对外 媒体 宣传 等工 作。 宏观策 略部 负责 为投 委会 审定资 产配 置计 划提 供宏 观研究 和策 略研 究支 持 。 交 易部负 责 执行基 金经 理的 交易 指令 并进行 交易 分析 和交 易监 督。 指数 与量 化投 资部 负责 公司各 类指 数 与量化 投资 产品 的研 究和 投资管 理工 作 。 特 定资 产管 理部负 责公 司权 益类 特定 资产专 户和 权 益类社 保投 资组 合的 投资 管理及 相关 工作 。 多元 资产 管理部 负责 公司 的基 金中 基金投 资产 品 的研究 和投 资管 理工 作 。 年 金投资 部负 责公 司所 管理 企业年 金等 养老 金资 产的 投资管 理及 相 关工作 。 绝 对收 益投 资部 负责公 司绝 对收 益产 品的 研究和 投资 管理 工作 。 产 品规划 部负 责新 产品设 计、 新产 品报 批、 主管部 门沟 通维 护、 产品 维护以 及年 金方 案设 计等 工作。 互联 网金 融部负 责公 司互 联网 金融 战略规 划的 设计 和实 施, 公司互 联网 金融 的平 台建 设、 业 务拓 展和 客户运 营, 推动 公司 相关 业务在 互联 网平 台的 整合 与创新 。 客 户服 务中 心负 责零售 客户 的服 务和咨 询工 作。 董事会 办公 室专 门负 责股 东会、 董事 会、 监事 会及 董事会 各专 业委 员会 各项 会务工 作 ; 股东关 系管 理与 董、 监事 的联络 、沟 通及 服务 ;基 金行业 政策 、公 司治 理、 战略发 展研 究 、 公司文 化建 设 ; 与公 司治 理及发 展战 略等 相关 的重 大信息 披露 管理 ; 政 府公 共关系 管理 ; 党 务工作 ; 博时 慈善基 金会 的管理 及运 营等 。 办 公室 负责公 司的 行政 后勤 支持 、 会 议及 文件 管 理、外 事活 动管 理、 档案 管理及 工会 工作 等。 人力 资源部 负责 公司 的人 员招 聘、培 训发 展 、 薪酬福 利、 绩效 评估 、 员 工沟通 、 人 力资 源信 息管 理工作 。 财 务部 负责 公司 预算管 理、 财务 核 算 、 成 本 控制 、 财 务 分析 等 工 作 。 信息 技 术 部 负责 信 息 系 统 开发 、 网 络 运行 及 维 护 、IT 系统安 全及 数据 备份 等工 作。 基 金运 作部 负责 基金 会计和 基金 注册 登记 等业 务。 风 险管 理部 负 责 建 立 和 完善 公 司 投 资风 险 管 理 制 度与 流 程 , 组织 实 施 公 司 投资 风 险 管 理与 绩 效 分 析工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2 作, 确保 公司 各类投 资风 险得到 良好 监督 与控 制。 监察法 律部 负责 对公 司投 资决策 、 基金 运 作、 内 部管 理、 制度 执行 等方面 进行 监察 , 并 向公 司管理 层和 有关 机构 提供 独立、 客观 、 公 正的意 见和 建议 。 另设北 京分 公司 、 上 海分 公司、 沈阳 分公 司、 郑州 分公司 和成 都分 公司 , 分 别负责 对驻 京、 沪 、 沈 阳、 郑 州和 成 都人员 日常 行政 管理 和对 赴京、 沪、 沈阳 和郑 州处 理公务 人员 给予 协助。 此外 ,还 设有 全资 子公司 博时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境外 子公 司博 时基金 (国 际 ) 有限公 司。 截止 到2018 年3 月31 日 , 公司 总人 数为535 人, 其中研 究员 和基 金经 理超 过 87% 拥有 硕士及 以上 学位 。 公司已 经建 立健 全投 资管 理制度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内部监 察制 度、 财务 管理 制度、 人事 管理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和员工 行为 准则 等公 司管 理制度 体系 。 二、主要成员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张光华 先生 , 博 士, 董事 长。 历 任国 家外 汇管 理局 政研室 副主 任, 计划 处处 长, 中 国人 民银行 海南 省分 行副 行长 、 党委 委员 , 中 国人 民银 行广州 分行 副行 长、 党委 副书记 , 广 东发 展银行 行长、 党委 副书 记 , 招商 银行副 行长、 执行 董事、 副 董事 长、 党 委副 书记, 在 招商 银 行任职 期间 曾兼 任永 隆银 行副董 事长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招商 信诺人 寿保 险有 限公司董 事长 、招银 国际 金融有限 公司 董事长 、招 银金融租 赁有 限公司 董事 长。2015 年 8 月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暨 法定 代表 人。 江向阳 先生 ,董 事。2015 年 7 月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中 共党 员,南 开 大学国 际金 融博 士, 清华 大学金 融媒 体 EMBA 。1986-1990 年就 读于 北京 师范 大 学信息 与情 报 学系 , 获 学士 学位 ; 1994-1997 年 就读 于中 国政 法大 学 研究生 院 , 获 法学 硕士 学位 ; 2003-2006 年,就 读于 南开 大学 国际 经济研 究所 ,获 国际 金融 博士 学 位。2015 年 1 月至 7 月, 任招 商 局金融 集团 副总 经理 、 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党委 副书记 。 历任 中国证 监会 办公厅 、 党办 副 主任兼 新闻 办( 网信 办) 主任; 中国 证监 会办 公厅 副巡视 员; 中国 证监 会深 圳专员 办处 长 、 副专员 ;中 国证 监会 期货 监管部 副处 长、 处长 ;中 国农业 工程 研究 设计 院情 报室干 部。 彭磊女 士, 分别 于 1994 年 7 月及 2010 年 7 月获得西 南财 经大 学企 业管 理专业 经 济学学 士学 位, 以及 北京 大学金 融学 专业 经济 学硕 士学位 。 曾 在不 同证 券和 金融类 公司 担任 管 理 或行 政职 位 ,拥 有相关 管 理和 从业 经 验。 于 2002 年 5 月至 2003 年 10 月 兼 任友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3 联资产 管理 公司 执行 董事 。 于 2002 年 5 月加入招 商局金 融集 团有 限公 司, 历任综 合管 理 部副总 经理、 审计 稽核 部 总经理、 中国 业务 部总 经 理、 证券 部总 经理、 总经 理 助理。 自 2011 年 6 月起担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自 2015 年 3 月起担任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自 2016 年 4 月起 担任 招商 局 金融集 团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王金宝 先生 , 硕士 , 董事 。1988 年7 月至 1995 年4 月在 上海 同济 大学 数学 系工作 , 任 教师。1995 年 4 月进 入招 商证券 ,先 后任 上海 澳门 路营业 部总 经理 、上 海地 区总部 副总 经 理 (主 持工 作) 、 投资 部 总经理 、 投 资部 总经 理兼 固定收 益部 总经 理、 股票 销售交 易部 总经 理(现 更名 为机 构业 务总 部)、 机构 业务 董事 总经 理。2002 年 10 月至 2008 年 7 月, 任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第二 届、第 三届 监事 会监 事。2008 年 7 月起 ,任 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第四 届至 第六 届董 事会 董事。 陈克庆先 生, 北京大 学工 商管理硕 士。2001 年起历 任世纪证 券投 资银行 北京 总部副 总 经理, 国信 证券 投行 业务 部副总 经理 , 华 西证 券投 资银行 总部 副总 经理 、 董 事总经 理。2014 年加入 中国 长城 资产 管理 公司, 现任 投资 投行 事业 部副 总 经理 。 张灏先 生,1978 年 生, 学 士。2000 年毕 业于 美国 麻 省理工 学院 , 获 得数 学学 士学位 和 经济学学士学位。2000 年起,任职于瑞士信贷(CSFB )纽约 办公室并加 入企业并购部门 担任经 理, 负责 全球 电讯 及 消费零 售行 业的 并购 项目 ; 2005 年, 加入 摩根 大通 (JP Morgan ) 香港办 公室 担任 副总 裁, 负责大 中华 区的 企业 并购 项目;2008 年, 加入 著名 基金公 司德 劭 集团(DE Shaw& Co. ) 之大中 华区 私募 股权 投资 部门担 任执 行董 事。2013 年至今 ,加 入 上海信 利股 权投 资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担任 董事 及上 海汇华 实业 有限 公司 担任 投 资总 监 , 并 负 责股权 投资 项目 管理 。 顾立基 先生 , 硕士 , 独立 董事 。1968 年至 1978 年 就职于 上海 印染 机械 修配 厂, 任共 青 团总支书 记;1983 年起, 先后任招 商局 蛇口工 业区 管理委员 会办 公室秘 书、 主任;招 商局 蛇口工 业区 免税 品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中国 国际 海运集 装箱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副 总经 理 、 总经理 ; 招商 局蛇 口工 业区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 国 际招 商局贸 易投 资有 限公 司董 事副总 经理 ; 蛇口招 商港 务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招商 局蛇 口工业 区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香港 海通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招 商局科 技集 团有 限公 司董 事总经 理、 招商 局蛇 口工 业区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2008 年退 休。2008 年 2 月至 今, 任清 华大 学深圳 研究 生院 兼职 教授 ;2008 年 11 月至 2010 年 10 月, 兼任 招商局 科技 集团 有限 公司 执行董 事;2009 年 6 月至 今,兼 任中 国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4 平安保 险( 集团 )股 份有 限公司 外部 监事 、监 事会 主席;2011 年 3 月至 今, 兼任湘 电集 团 有限公 司外 部董 事;2013 年5 月至 2014 年8 月, 兼 任德华 安顾 人寿 保险 有限 公司(ECNL ) 董事;2013 年6 月至 今, 兼任深 圳市 昌红 科技 股份 有限公 司独 立董 事。2014 年 11 月起 , 任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第 六届董 事会 独立 董事 。 姜立军 先生 ,1955 年生 , 会计师 ,工 商管 理硕 士(MBA)。 1974 年 12 月 参 加工作 , 历任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财务处科员、中国- 坦桑尼 亚联合海运服务公司财务部经理、日本 中铃海 运服 务公 司财 务部 经理、 中远 (英 国) 公 司财 务部经 理、 香港 益丰 船务 公司财 务部 经 理、香港- 佛罗伦租箱公司 (香港上市公司)副总经理、中远太平洋有限公司(香港上市公 司) 副总 经理 、 中 远日 本 公司财 务部 长和 营业 副本 部长 、 中 远集 装箱运 输有 限公司 副总 会计 师等职 。2002.8-2008.7 , 任中远 航运 股份 有限 公司 (A 股上 市公 司)首 席执 行官、 董事 。 2008.8-2011.12 , 任中 远 投资 ( 新加 坡) 有限 公司 ( 新加坡 上市 公司 ) 总 裁、 董 事会副 主席 、 中远控 股 (新 加坡 )有 限 公司总 裁 ;并 任新 加坡 中 资企业 协会 会长 。2011.11-2015.12,任 中国远洋控 股股份 有限公 司执行(A+H 上市公 司) 执行董事、 总经理 。2012.2-2015.12 , 兼任中 国上 市公 司协 会副 监事长 、 天津 上市 公司 协 会副会 长 ; 2014.9-2015.12 , 兼任 中国 上 市公司 协会 监事 会专 业委 员会副 主任 委员 。 赵如冰 先生 ,1956 年 生, 教授级 高级 工程 师, 国际 金融专 业经 济学 硕士 研究 生。历 任 葛洲坝 水力 发电 厂工 作助 理工程 师、 工程 师、 高级 工程师 、葛 洲 坝 二江 电厂 电气分 厂主 任 、 书记 ;1989.09 —1991.10 任葛洲 坝至 上海 正 负 50 万 伏超高 压直 流输 电换 流站 书记兼 站长 , 主持参 加了 我国 第一 条亚 洲最大 的直 流输 电工 程的 安装调 试和 运行 ;1991.10 —1995.12 任 厂 办公室 主任 兼外事 办公室 主任;1995.12 —1999.12 ,任华 能南方 开发公 司党 组书记 、总 经理, 兼任 中国 华能 集团 董事、 深圳 南山 热电 股份 有限公 司( 上市 公司 代 码 0037 )副 董事 长、长 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副董 事长 、深 圳华 能电 讯有限 公司 董事 长;2000.01-2004.07 , 华能南 方公 司被 国家 电力 公司重 组后 , 任 华能 房地 产开发 公司 副总 经理 , 长 城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 董 事 ;2004.07-2009.03 , 任 华 能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党 组 书 记 、 总 经 理 ; 2009.12-2016.8, 任 景顺 长 城基金 管理 公司 董事 长、 景顺长 城资 产管 理 ( 深圳 ) 公司 董事 长; 2016.8- 至今,任阳光 资产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 长;兼任西南证券、百隆 东方、威华股 份独立 董事 。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5 2 、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车晓昕女 士, 硕士, 监事 。1983 年起 历任郑 州航空 工业管理 学院 助教、 讲师 、珠海 证 券有限 公司 经理 、 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 总部总 经理 。 现 任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管 理董 事总 经理 。2008 年7 月起 ,任 博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第 四至 六届 监事会 监事 。 陈良生 先生 , 中 央党 校经 济学硕 士。1980 年至2000 年就职 于中 国农 业银 行巢 湖市支 行 及安徽 省分 行。2000 年起 就职于 中国 长城 资产 管理 公司, 历任 合肥 办事 处综 合管理 部部 长、 福州办 事处 党委 委员 、总 经理、 福建 省分 公司 党委 书记、 总经 理。2017 年 4 月至今 任中 国 长城资 产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机构 协同 部专 职董 监事 。2017 年 6 月起 任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监事 。 赵兴利 先生 , 硕士 , 监 事 。1987 年至1995 年就 职于 天津港 务局 计财 处 。1995 年至 2012 年5 月 先后 任天 津港 贸易 公司财 务科 科长 、 天 津港 货运公 司会 计主 管、 华夏 人寿保 险股 份有 限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 、 天 津港财 务有 限公 司常 务副 总经理 。2012 年5 月 筹备 天津港 (集 团) 有限公 司金 融事 业部 , 2011 年 11 月 至今 任天 津港 ( 集团 ) 有 限公 司金 融事 业 部副部 长 。 2013 年3 月 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第五 至六 届监 事会监 事。 郑波先生 ,博 士,监 事。2001 年 起先后 在中国 平安 保险公司 总公 司、博 时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工作 。现 任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部总经 理。2008 年 7 月起 ,任博 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第 四至 六届 监事会 监事 。 黄健斌先 生, 工商管 理硕 士。1995 年 起先后 在广发 证券有限 公司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 责任公司 投资 管理部 、中 银国际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管理 部工 作。2005 年 加入博时 基金 管理公 司 , 历 任固定 收益 部基金 经理 、 博时平 衡配 置混合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固定收 益部 副 总 经理 、 社 保组 合投资 经理 、 固 定收 益部 总经理 。 现 任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 固定 收益总 部董 事总 经理、 年金 投资 部总 经理 、 社保 组合 投资 经理 、 高 级投资 经理 、 兼 任博 时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2016 年3 月 18 日 至今担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监事 会员 工监 事。 严斌先 生, 硕士 ,监 事。1997 年 7 月起 先 后 在华 侨 城集团 公司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工作 。现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 。2015 年 5 月起 ,任 博时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第 六届 监事 会监 事。 3 、高 级管 理人 员 张光华 先生 ,简 历同 上。 江向阳 先生 ,简 历同 上。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6 王德英先 生, 硕士, 副总 经理。1995 年起先 后在北 京清华计 算机 公司任 开发 部经理 、 清华紫 光股 份公 司 CAD 与 信息事 业部 任总 工程 师。2000 年加 入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历 任行政 管理 部副 经理 , 电 脑部副 经理 、 信 息技 术部 总经理 、 公 司代 总经 理。 现任公 司副 总经 理,主 管 IT、 运作 、指数 与量化 投资等 工作, 博时 基金(国际) 有 限公司 及博 时资本 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董良泓先 生,CFA ,MBA , 副总经理 。1993 年 起先后 在中国技 术进 出口总 公司 、中技 上 海投资 公司 、 融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长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从事 投资 管理 工作 。2005 年2 月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社 保股票 基金 经理 , 特 定资 产高级 投资 经理 , 研 究部 总 经理兼 特定 资产 高级 投资 经理 、 社 保股 票基金 经理 、 特 定资 产管 理部总 经理 、 博 时资 本管 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现任 公司 副总经 理兼 高级 投资 经理 、 社保 组合 投资 经理 , 兼 任博时 基金 (国 际)有 限公 司董 事。 邵凯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副总经 理。1997 年至1999 年在河 北省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从 事 投资管 理工 作。2000 年 8 月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债券 组合 经理 助理、 债券 组 合经理 、 社保 债券基 金基 金经理 、 固定 收益部 副总 经理兼 社保 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 固 定收 益 部总经 理、 固定 收益 投资 总监、 社保 组合 投资 经理 。 现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兼 任博时 基金 (国 际)有 限公 司董 事、 博时 资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徐卫先生 ,硕 士,副 总经 理。1993 年 起先后 在深圳 市证券管 理办 公室、 中国 证监会 、 摩根士 丹利 华鑫 基金 工作 。2015 年 6 月加 入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兼 博时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博 时基金( 国际) 有限 公司董 事。


孙麒清女 士, 商法学 硕士 ,督察长 。曾 供职于 广东 深港律师 事务 所。2002 年 加入博 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监察法 律部 法律 顾问 、 监 察法律 部总 经理 。 现 任公 司督察 长, 兼任 博时基 金( 国际 )有 限公 司董事 、博 时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 。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陈凯杨先 生,硕 士。2003 年起先后 在深 圳发展 银行 、博时基 金、 长城基 金工 作。2009 年1 月 再次 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 历任 固定 收益研 究员 、 特定资 产投 资经理 、 博时 理 财30 天债 券基 金 (2013.1.28-2015.9.11 ) 基金 经理、 固定收 益总 部现 金管 理组 投资副 总监 、 博 时 外 服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2015.6.15-2016.7.20 ) 、 博 时 岁 岁 增 利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基 金 (2013.6.26-2016.12.15 ) 、 博 时裕 瑞纯 债债 券基 金 (2015.6.30-2016.12.15 ) 、 博 时裕 盈 纯债债 券基 金 (2015.9.29-2016.12.15 ) 、 博时 裕恒 纯 债债券 基金 (2015.10.23-2016.12.15)、 博 时 裕 荣 纯 债 债 券 基 金 ( 2015.11.6-2016.12.15 ) 、 博 时 裕 晟 纯 债 债 券 基 金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7 (2015.11.19-2016.12.27 ) 、 博 时裕 泰纯 债 债 券基 金 (2015.11.19-2016.12.27 ) 、 博时 裕 丰 纯 债 债 券 基 金 ( 2015.11.25-2016.12.27 ) 、 博 时 裕 和 纯 债 债 券 基 金 (2015.11.27-2016.12.27 ) 、 博 时裕 坤纯 债债 券基 金 (2015.11.30-2016.12.27 ) 、 博时 裕 嘉 纯 债 债 券 基 金 ( 2015.12.2-2016.12.27 ) 、 博 时 裕 达 纯 债 债 券 基 金 (2015.12.3-2016.12.27 ) 、 博 时裕 康纯 债债 券基 金 (2015.12.3-2016.12.27 ) 、 博 时安 心 收 益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基 金 ( 2012.12.6-2016.12.28 ) 、 博 时 裕 腾 纯 债 债 券 基 金 (2016.1.18-2017.5.8 ) 、博时裕安 纯债债 券基金 (2016.3.4-2017.5.8 )、 博时裕新纯 债 债券基金(2016.3.30-2017.5.8 ) 、博时 裕发纯债 债 券基金(2016.4.6-2017.5.8 )、博 时 裕景纯 债债 券基 金 (2016.4.28-2017.5.8 ) 、 博 时裕 乾 纯债债 券基 金 (2016.1.15-2017.5.31)、 博 时 裕 通 纯 债 债 券 基 金 (2016.4.29-2017.5.31 ) 、 博 时 安 和 18 个 月 定 开 债 基 金 (2016.1.26-2017.10.26 )、博 时安 源 18 个月 定开 债基金 (2016.6.16-2018.3.8 ) 、博 时 安誉 18 个 月 定 开 债 基 金 (2015.12.13-2018.3.15 ) 、 博 时 安 泰 18 个 月 定 开 债 基 金 (2016.2.4-2018.3.15 ) 、 博时 安祺 一年 定开 债基 金 (2016.9.29-2018.3.15 ) 的基 金经 理。 现任固 定收 益总 部现 金管 理组投 资总 监兼 博时 月月 薪定期 支付 债券 基金 (2013.7.25- 至今 ) 、 博时双月 薪定期 支付债 券 基金(2013.10.22-至今 ) 、博时现 金收益 货币基 金 (2015.5.22- 至今)、 博时安 瑞 18 个 月定开债 基金(2016.3.30-至今) 、博时 安怡 6 个 月定开债 基金 (2016.4.15-至 今) 、 博 时裕弘 纯债 债券 基金 (2016.6.17-至 今) 、 博时 裕顺 纯债债 券基 金 (2016.6.23-至 今) 、 博 时裕昂 纯债 债券 基金 (2016.7.15-至 今) 、 博时 裕泉 纯债债 券基 金 (2016.9.7-至 今) 、 博时 裕信纯 债债 券基 金 (2016.10.25- 至今 ) 、 博时 裕诚 纯债债 券基 金 (2016.10.31-至 今)、 博 时安诚 18 个月 定开债 基 金(2016.11.10- 至今) 、 博时安 康 18 个月定开 债(LOF )(2017.2.17- 至今) 基金、 博时 合惠货币 基金(2017.5.31-至今)、 博 时富益 纯债 债券 基金 (2018.5.9- 至今 )的 基金 经理 。 历任经 理: 魏桢 (2013.10.22-2016.4.25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委员: 江向 阳、 邵凯 、黄 健斌、 李权 胜、 欧阳 凡、 魏凤春 、王 俊、 过钧 、白 仲光 江向阳 先生 ,简 历同 上。 邵凯先 生, 简历 同上 。 黄健斌 先生 ,简 历同 上。 李权胜 先生 , 硕士 。1994 年至1998 年在 北京 大学 生 命科学 学院 学习 , 获理 学 学士学 位。 1998 年至2001 年继 续 就 读于 北 京大 学, 获理 学硕 士学位 。2013 年至 2015 年 就读清 华大 学-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8 香港中 文大 学金 融 MBA 项 目,获 得香 港中 文大 学 MBA 学位。2001 年 7 月至 2003 年 12 月在 招商证 券研 发中 心工 作, 任研究 员;2003 年 12 月至 2006 年 2 月 在银 华基 金 工作, 任基 金 经理助 理。2006 年 3 月加 入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任研 究员 。2007 年 3 月 起任研 究部 研 究员兼 任博 时精 选股 票基 金经理 助理 。2008 年 2 月 调任特 定资 产管 理部 投资 经理。2012 年 8 月至2014 年 12 月 担任 博时医 疗保 健行 业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2.8.28-2014.12.26 ) 基 金 经 理 。2016 年 7 月至 2018 年 1 月 担 任 博 时 新 趋 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6.7.25-2018.1.5 ) 基金经理 。2013 年 12 月 开始担任 博时精 选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3.12.19-至 今)基 金 经理。现任 博 时基金 权益 投资总部 董事 总经理 兼 股 票投资部 总经 理 ,权 益投 资价 值组 负责 人,公 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 员 。 欧阳凡 先生 ,硕 士。2003 年起先 后在 衡阳 市金 杯电 缆厂、 南方 基金 工作 。2011 年加 入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任特 定资 产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 社 保组 合投资 经理 助理 。 现 任特 定 资产管 理部 总经 理兼 社保 组合投 资经 理。 魏凤春先 生, 经济学 博士 。1993 年起 先后在 山东经 济学院、 江南 证券、 清华 大学、 江 南证券、 中信 建投证 券公 司工作。2011 年加 入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投资经理 、博 时抗通 胀增 强回 报 (QDII-FOF) 基金、 博时 平衡 配置 混合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现 任首席 宏观 策 略分析 师兼 宏观 策略 部总 经理、 多元 资产 管理 部总 经理。 王俊先生 ,硕 士。2008 年 从上海交 通大 学硕士 研究 生毕业后 加入 博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 历 任 研 究员 、 金 融 地产 与 公 用 事 业组 组 长 、 研究 部 副 总 经 理、 博 时 国 企改 革 股 票 基金 (2015.5.20-2016.6.8 ) 、 博时 丝路 主题 股票 基金 (2015.5.22-2016.6.8) 、 博时 沪港 深价 值优选混 合基金 (2017.1.25-2018.3.14 )的 基金 经 理。现任 研究部 总经理 兼 博时主题 行业 混合(LOF) 基金 (2015.1.22-至今) 、博时 沪港深 优 质企业混 合基金 (2016.11.9-至今 )、 博时沪 港深 成长 企业 混合 基金 (2016.11.9-至 今) 、 博时新 兴消 费主 题混 合基 金 (2017.6.5- 至今) 的基 金经 理。 过钧先生 ,硕 士。1995 年 起先后在 上海 工艺品 进出 口公司、 德国 德累斯 顿银 行上海 分 行、美 国 Lowes 食 品有 限 公司、 美国 通用 电气 公司 、华夏 基金 固定 收益 部工 作。2005 年加 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基 金 经 理 、 博 时 稳 定 价 值 债 券 投 资 基 金 (2005.8.24-2010.8.3 ) 的基金 经理 、 固定收 益部 副总经 理 、 博 时转债 增强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2010.11.24-2013.9.25 ) 、 博 时 亚 洲 票 息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3.2.1-2014.4.2 )、 博时裕祥分 级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4.1.8-2014.6.10 ) 、博 时双债增 强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金(2013.9.13-2015.7.16 ) 、博时 新财富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9 金(2015.6.24-2016.7.4 ) 、 博时 新机 遇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2016.3.29-2018.2.6)、博 时新策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2016.8.1-2018.2.6 ) 、博时 稳健回 报债券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LOF )(2014.6.10-2018.4.23 ) 、 博 时 双 债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6.10.24-2018.5.5 ) 、 博时 鑫润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7.2.10-2018.5.21 ) 的基金 经理 。 现 任董 事总 经理兼 固定 收益 总部 公募 基金组 投资 总监 、 博 时信 用债券 投资 基金 (2009.6.10-至 今) 、 博 时新收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6.2.29- 至今 ) 、 博 时 新价值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2016.3.29- 至今 ) 、 博时 鑫源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2016.9.6- 至今) 、博时乐 臻定期 开放混 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6.9.29-至今 )、 博时新起 点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2016.10.17-至 今)、 博时鑫 惠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7.1.10- 至 今 ) 、 博 时 鑫 瑞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7.2.10- 至今) 、博 时鑫 和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7.12.13- 至今 )的 基金 经理。 白仲光 先生 , 博士 。1991 年起先 后在 石家 庄无 线电 九厂 、 石 家庄 经济 学院 、 长盛基 金、 德邦基金 、上 海金珀 资产 管理公司 工作 。2015 年加 入博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曾任股 票投 资部绝 对收 益组 投资 总监 , 现任董 事总 经理 兼绝 对收 益投资 部总 经理 、 年金 投资 部投资 总 监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 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基 金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 管理的 不同基 金分别 管理, 分别 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 6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0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 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 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在 支付 合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1 24 、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 效, 基 金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后 30 日 内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 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证 券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违 反《 证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2 、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不 从事 违反 《 基金 法》 的行 为, 并 承诺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的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基金 合同 , 并承诺 建立 健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违 反基 金合 同行 为的 发生;


4 、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 员管理, 强化 职业操 守, 督促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5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 利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 取利益 ;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2 (1) 全面 性原 则 公司风 险管 理必 须覆 盖公 司的所 有部 门和 岗位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和业 务环 节。 (2)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设 立独 立的 监察 部, 监察部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 和权威 性, 负责 对公 司各 部门风 险控 制工作 进行 稽核 和检 查。 (3)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司及 各部 门在 内部 组织 结构的 设计 上要 形成 一种 相互制 约的 机制 , 建立 不同 岗位之 间 的制衡 体系 。 (4) 定性 和定 量相 结合 原 则 建立完 备的 风险 管理 指标 体系, 使风 险管 理更 具客 观性和 操作 性。 2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体系 结构 公司的 风险 管理 体系 结构 是一个 分工 明确 、 相 互牵 制的组 织结 构, 由最 高管 理层对 风险 管理负 最终 责任 , 各 个业 务部门 负责 本部 门的 风险 评估和 监控 , 监 察部 负责 监察公 司的 风险 管理措 施的 执行 。具 体而 言,包 括如 下组 成部 分: (1) 董事 会 负责制 定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政策, 对风 险管 理负 完全 的和最 终的 责任 。 (2)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作为董 事会 下的 专业 委员 会之一 ,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负责批 准公 司风 险管 理系 统文件 , 即 负责确 保每 一个 部门 都有 合适的 系统 来识 别、 评定 和监控 该部 门的 风险 , 负 责批准 每一 个部 门的风 险级 别。 负责 解决 重大的 突发 的风 险。 (3) 督察 长 独立行 使督 察权 利; 直接 对董事 会负 责; 按季 向风 险管理 委员 会提 交独 立的 风险管 理报 告和风 险管 理建 议。 (4) 监察 法律 部 监察法 律部 负责 对公 司风 险管理 政策 和措 施的 执行 情况进 行监 察 , 并 为每 一个 部门的 风 险管理 系统 的发 展提 供协 助,使 公司 在一 种风 险管 理和控 制的 环境 中实 现业 务目标 。 (5) 风险 管理 部 风险管 理部 负责 建立 和完 善公司 投资 风险 管理 制度 与流程 , 组织 实施 公司 投资 风险管 理 与绩效 分析 工作 ,确 保公 司各类 投资 风险 得到 良好 监督与 控制 。 (6) 业务 部门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3 风险管 理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最首 要的 责任 。 部 门经 理对本 部门 的风 险负 全部 责任, 负责 履行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程序 , 负责 本部 门的 风险 管理 系统的 开发 、 执 行和 维护 , 用于 识别 、 监 控和降 低 风 险。 3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的措 施 (1) 建立 内控 结构 ,完 善 内控制 度 公司建 立 、 健 全了内 控结 构, 高管 人员 关于内 控有 明确的 分工 , 确保各 项业 务活动 有 恰 当的组 织和 授权 , 确 保监 察活动 是独 立的 , 并 得到 高管人 员的 支持 , 同 时置 备操作 手册 , 并 定期更 新。 (2) 建立 相互 分离 、相 互 制衡的 内控 机制 建立、 健全 了各 项制 度, 做到基 金经 理分 开, 投资 决策分 开, 基金 交易 集中 , 形成 不同 部门, 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机制 ,从 制度 上减 少和 防范风 险。 (3) 建立 、健 全岗 位责 任 制 建立、 健全 了岗 位责 任制 , 使每 个员 工都 明确 自己 的任务 、 职 责, 并及 时将 各 自工 作领 域中的 风险 隐患 上报 ,以 防范和 减少 风险 。 (4) 建立 风险 分类 、识 别 、评估 、报 告、 提示 程序 建立了 评估 风险 的委 员会 , 使 用适 合的 程序 , 确 认 和评估 与公 司运 作有 关的 风险 ; 公 司 建立了 自下 而上 的风 险报 告程序 , 对 风险 隐患 进行 层层汇 报, 使各 个层 次的 人员及 时掌 握风 险状况 ,从 而以 最快 速度 作出决 策。 (5) 建立 有效 的内 部监 控 系统 建立了 足够 、 有 效的 内部 监控系 统, 如电 脑预 警系 统、 投 资监 控系 统, 对可 能出现 的各 种风险 进行 全面 和实 时的 监控。 (6) 使用 数量 化的 风险 管 理手段 采取数 量化 、 技 术化 的风 险 控制手 段, 建立 数量 化的 风 险管理 模型 , 用 以提 示指 数 趋势、 行业及 个股 的风 险, 以便 公司及 时采 取有 效的 措施 , 对风 险进 行分 散、 控制 和规避 , 尽 可能 地减少 损失 。 (7) 提供 足够 的培 训 制定了 完整 的培 训计 划, 为所有 员工 提供 足够 和适 当的培 训, 使员 工明 确其 职责所 在 , 控制风 险。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4 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 于 1954 年10 月 , 是 一家 国内 领先 、 国际知 名的 大型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 总部设 在北 京。 本行 于 2005 年 10 月 在香 港联 合交 易所挂 牌上 市( 股票 代码 939),于 2007 年9 月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上 市( 股票 代码601939) 。 2017 年6 月末 , 本 集团 资 产总 额 216,920.67 亿元, 较上年 末增 加7,283.62 亿 元, 增 幅3.47%。 上半 年, 本 集团 实现利 润总 额 1,720.93 亿 元, 较 上年 同期 增长1.30% ; 净利 润较 上年同 期增 长3.81% 至 1,390.09 亿元 ,盈 利水 平实 现平稳 增长 。 2016 年, 本 集团 先后 获得 国内外 知名 机构 授予 的 100 余项 重要 奖项 。 荣 获 《欧 洲货币 》 “2016 中 国最 佳银 行 ” , 《 环球金 融》 “2016 中 国最 佳 消费者 银行 ” 、 “2016 亚太 区最佳 流动 性管理 银行 ” , 《 机构 投资 者》 “ 人民 币国际 化服 务钻 石奖” , 《亚 洲银 行家》 “中 国最佳 大型 零 售银行 奖”及 中国银 行业 协会“ 年度最 具社会 责任 金融机 构奖” 。 本集 团在英 国《银 行家》 2016 年 “世 界银 行 1000 强排名 ”中 ,以 一级 资本 总额继 续位 列全 球第2; 在美国 《财 富》 2016 年世 界500 强 排名 第22 位。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市 场处 、 证 券保 险资 产 市场处 、 理财信托 股权 市场处 、QFII 托管处 、养 老金托 管处 、清算处 、核 算处、 跨境 托管运营 处、 监督稽 核处 等 10 个 职能 处 室, 在 上海 设有 投资 托管 服务上 海备 份中 心, 共有 员工 220 余 人。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5 自 2007 年起 ,托 管部 连续 聘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托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 制审 计,并 已经 成 为常规 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纪伟,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总 经理, 曾先 后在 中国 建设 银行南 通分 行、 总行 计划 财务部 、 信 贷经营 部任 职, 并在 总行 公司业 务部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授信 审批 部担 任领 导职务 。 其 拥有 八年托 管从 业经 历, 熟悉 各项托 管业 务,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龚毅 , 资 产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北京 市分 行国 际部 、 营 业部 并 担任副 行长 ,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务 和集 团客 户业 务等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郑绍平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投 资部 、委 托代理 部 、 战略客 户部 , 长期从 事客 户服务 、 信贷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 经 验。 黄秀莲 ,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 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原玎 , 资 产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总行 国际 业务 部, 长期从 事 海 外机构 及海 外业 务管 理、 境内外 汇业 务管 理、 国外 金融机 构客 户营 销拓 展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户 为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 实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R)QFII 、(R)QDII 、 企 业年 金等 产品 在 内的托 管业 务 体系, 是目 前国 内托 管业 务品种 最齐 全的 商业 银行 之一。 截至 2017 年二 季度 末,中 国建 设 银行已 托 管759 只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 国建 设银 行专 业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 力和 业务水 平, 赢得 了业内 的高 度认 同。 中国 建设银 行连 续 11 年 获得 《 全球托 管人 》 、 《 财资 》 、 《 环球金 融》 “中 国最佳托 管银 行” 、 “ 中国 最佳次托 管银 行” 、 “ 最佳 托管专家 ——QFII ” 等奖 项,并 在 2016 年被《 环球 金融 》评 为中 国市场 唯一 一家 “最 佳托 管银行 ”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6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配 备了专 职内 控合 规人 员负 责托管 业务 的 内控合 规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内 控合 规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1 、监 督方 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新 一代托 管应 用监督 子系统” ,严 格按照 现行法 律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管理 人运 作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资 组 合等情 况进 行监 督。 在日 常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提 供的 基金 清算 和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用 的提 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2 、监 督流 程 (1)每工 作日按 时通 过新一 代托管应 用监 督子系 统, 对各基金 投资 运作比 例控 制等情 况 进行监 控, 如发 现投 资异 常 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风 险提示 , 与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 情况核 实, 督促其 纠正 ,如 有重 大异 常事项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收 到基 金管 理人 的划 款 指令后 ,对 指令 要素 等内 容进行 核查 。 (3)根据 基金投 资运 作监督 情况,定 期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监督 报告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 的合法 合规 性和 投资 独立 性等方 面进 行评 价, 报送 中国证 监会 。 (4)通过 技术或 非技 术手段 发现基金 涉嫌 违规交 易, 电话或书 面要 求基金 管理 人进行 解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7 释或举 证, 并及 时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 构 1 、直销机构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 京直销 中心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 京直销 中心 地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内 大 街 18 号 恒基中 心 1 座 23 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 、010-65187592 联系人 : 韩明亮 博时一 线通 : 95105568 ( 免长 途话 费) 2 、 代销机 构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 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蒋超良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99 网址: http://www.abchina.com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陈四清 联系人 : 高越 电话: 010-66594973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6 网址: http://www.boc.cn/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洪章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8 联系人 : 张静 传真: 010-66275654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3 网址: http://www.ccb.com/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锡明 联系人 : 张宏革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9 网址: http://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建红 联系人 : 邓炯鹏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049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5 网址: http://www.cmbchina.com/ (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8 号 富华 大 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文化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庆萍 联系人 : 廉赵峰 传真: 010-89937369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9 (7)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东一 路 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北京 东 路689 号东 银大 厦 25 楼 法定代 表人 : 高国富 联系人 : 吴斌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2431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28 网址: http://www.spdb.com.cn (8)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国华 联系人 : 陈春林 传真: 010-68858117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80 网址: http://www.psbc.com (9)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越秀 区农 林下 路 83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越秀 区农 林下 路 83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杨明生 联系人 : 陈泾渭/刘伟 电话: 020-38321497/020-38322566 传真: 020-38321676 客户 服 务电 话: 4008308003 网址: http://www.cgbchina.com.cn/ (10)平安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东 路5047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东 路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 谢永林 联系人 : 施艺帆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0 电话: 021-50979384 传真: 021-50979507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11-3 网址: http://bank.pingan.com (11)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8 号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8 号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 表人 : 冀光恒 联系人 : 施传荣 电话: 021-38576666 传真: 021-50105124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962999;4006962999 网址: http://www.srcb.com/ (12)北京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月 坛南 街 1 号院 2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月 坛南 街 1 号院 2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金山 联系人 : 鲁娟 电 话: 010-89198762 传真: 010-89198678 客户服 务电 话: 96198 网址: http://www.bjrcb.com (13)南京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市 白下 区淮 海 路50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玄武 区中 山 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林复 联系人 : 刘晔 电话: 025-86775335 传真: 025-86775376 客户服 务电 话: 95302 网址: http://www.njcb.com.cn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1 (14)汉口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 址: 武汉市 江汉 区建 设大 道 933 号汉 口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武汉市 江汉 区建 设大 道 933 号汉 口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陈新民 联系人 : 李欣 电话: 027-82656704 传真: 027-82656236 客户服 务电 话: 027-96558 (武 汉);4006096558 (全 国) 网址: http://www.hkbchina.com (15)江苏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市 洪武 北 路5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中华 路 26 号 法定代 表人 : 夏平 联系人 : 田春慧 电话: 025-58587018 传真: 025-58587038 客户服 务电 话: 95319 网址: http://www.jsbchina.cn (16)大连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辽宁省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 路 88 号 办公地 址: 大连市 中山 区中 山 路88 号 天安国 际大 厦 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陈占维 联系人 : 朱珠 电话: 0411-8231113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640099 网址: http://www.bankofdl.com (17)东莞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 东路 2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 东路 2 号东 莞农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王耀球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2 联系人 : 杨亢 电话: 0769-22866270 传真: 0769-22866282 客户服 务电 话: 961122 网址: http://www.drcbank.com/ (18)河北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河北省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办公地 址: 河北省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 乔志强 联系人 : 王丽辉 电话: 0311-67806407 传真: 0311-88627027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12-9999 网址: http://www.hebbank.com (19)嘉兴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嘉兴市 建国 南 路409 号 办公地 址: 嘉兴市 建国 南 路40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夏林生 联系人 : 顾晓光 电话: 0573-82099660 传真: 0573-82099660 客户服 务电 话: 0573-96528 网址: http://www.bojx.com (20)江苏江南农村商 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常州市 延陵 中 路668 号 办公地 址: 常州市 和平 中 路413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陆向阳 联系人 : 包静 电话: 0519-89995066 传真: 0519-89995170 客户服 务电 话: 0519-96005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3 网址: http://www.jnbank.cc (21)厦门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厦门湖 滨北 路101 号 厦门 银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厦门湖 滨北 路101 号 厦门 银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吴世群 联系人 : 孙瑜 电话: 0592-5310251 传真: 0592-506195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588888 网址: http://www.xmccb.com/ (22)成都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省 成都 市武 侯区 科华 中路 88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省 成都 市武 侯区 科华 中路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陈萍 联系人 : 杨琪 电话: 028-85029649 传真: 028-85190961 客户服 务电 话: 95392 网址: http://www.cdrcb.com/ (23)吉林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吉林省 长春 市经 开区 东南 湖大 路1817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省 长春 市经 开区 东南 湖大 路1817 号 法定代 表人 : 唐国兴 联系人 : 孙琦 电话: 0431-84999543 传真: 0431-8499954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96666 网址: http://www.jlbank.com.cn (24)苏州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市工 业园 区钟 园路 728 号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4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市工 业园 区钟 园路 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兰凤 联系人 : 熊志强 电 话: 0512-69868390 传真: 0512-69868370 客户服 务电 话: 96067 网址: www.suzhoubank.com (25)福建海峡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六一 北 路158 号 办公地 址: 福州台 江区 江滨 中大 道 358 号福 建海 峡银 行 法定代 表人 : 苏素华 联系人 : 吴白玫 、张 翠娟 、黄 钰雯 电话: 0591-87332762 传真: 0591-87330926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93-9999 网址: www.fjhxbank.com (26)浙江绍兴瑞丰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绍 兴柯 桥笛 扬 路1363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绍 兴柯 桥笛 扬 路1363 号 法定代 表人 : 俞俊海 联系人 : 孟建潮 电话: 0575-84788101 传真: 0575-84788134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9-6596 网址: http://www.borf.cn (27)深圳市新兰德证券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华 强北 路赛 格科技 园4 栋 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企 大厦 C 座9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懿 联系人 : 张燕 电话: 010-58325388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5 传真: 010-5832530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166-1188 网址: http://8.jrj.com.cn/ (28)厦门市鑫鼎盛控股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厦门市 思明 区鹭 江 道2 号 厦门第 一广 场1501-1504 办公地 址: 厦门市 思明 区鹭 江 道2 号 厦门第 一广 场1501-1504 法定代 表人 : 陈洪生 联系人 : 徐明静 电话: 0592-3122716 传真: 0592-806077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918-0808 网址: www.xds.com.cn (29)大河财富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贵州省 贵阳 市南 明区 新华 路 110-134 号富 中国 际广 场 1 栋 20 层 1.2 号 办公地 址: 贵州省 贵阳 市南 明区 新华 路 110-134 号富 中国 际广 场 1 栋 20 层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荻 联系人 : 方凯鑫 电话: 0851-88405606 传真: 0851-88405599 客户服 务电 话: 0851-88235678 网址: www.urainf.com (30)诺亚正行(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金山 区廊 下镇 漕廊 公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8 楼801 室 法定代 表人 : 汪静波 联系人 : 方成 电话: 021-38602377 传真: 021-38509777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1-5399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6 (31)深圳众禄金融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梨 园路 物资 控股置 地大 厦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梨 园路 物资 控股置 地大 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 薛峰 联系人 :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78-8887 网址: https://www.zlfund.cn/; www.jjmmw.com (3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田 路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田 路195 号3C 座9 楼 法定代 表人 : 其实 联系人 :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181-818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3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场 中 路685 弄 37 号 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南路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厦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杨文斌 联系人 : 张茹 电话: 021-2061361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700-9665 网址: http://www.ehowbuy.com (34) 蚂蚁(杭州)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余杭 区仓 前街 道文 一西 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滨 江区 江南 大道 3588 号恒 生大 厦12 楼 法定代 表人 : 陈柏青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7 联系人 : 朱晓超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76-612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3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 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高翔 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 东 新区 东方 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跃伟 联系人 : 敖玲 电话: 021-58788678-8201 传真: 021—5878769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0-2899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3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西湖 区文 二西 路 1 号元茂 大 厦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余 杭区 五常 街道同 顺 街18 号同 花顺 大 楼 法定代 表人 : 凌顺平 联系人 : 吴杰 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 0571-8680042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37)上海利得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宝山 区蕴 川 路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浦 东新 区峨 山 路91 弄61 号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李兴春 联系人 : 徐鹏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921-7755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8 网址: http://a.leadfund.com.cn/ (38)浙江金观诚财富管 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拱墅区 登云 路 45 号 (锦 昌 大厦)1 幢10 楼1001 室 办公地 址: 拱墅区 登云 路 55 号 (锦 昌 大厦)1 号 楼金 观诚 营业 大厅 法定代 表人 : 陈峥 联系人 : 周立枫 电话: 0571-88337598 传真: 0571-88337666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68-0058 网址: http://www.jincheng-fund.com/ (39)嘉实财富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办 公楼 二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91 号 金地中 心A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 赵学军 联系人 : 余永键 电话: 010-85097570 传真: 010-6521543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40)乾道金融信息服务 (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东 北旺 村 南1 号楼7 层7117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德 外大 街合 生财富 广 场1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 王兴吉 联系人 : 高雪超 电话: 010-62062880 传真: 010-8205774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88-8080 网址: www.qiandaojr.com (41)南京苏宁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9 注册地 址: 南京市 玄武 区苏 宁大 道 1-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玄武 区苏 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 钱燕飞 联系人 : 喻明明 电话: 025-66996699-884131 传真: 025-66996699-884131 客户服 务电 话: 95177 网址: www.snjijin.com (42)众升财富(北京)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望 京东 园四 区 13 号楼A 座9 层9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望 京浦 项中 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 表人 : 李招弟 联系人 : 李艳 电话: 010-59497361 传真: 010-64788016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59-8888 网址: www.zscffund.com (43)深圳腾元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2028 号卓越 世纪 中 心1 号楼 1806-1808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2028 号卓越 世纪 中 心1 号楼 1806-1808 法定代 表人 : 曾革 联系人 : 鄢萌莎 电话: 0755-33376922 传真: 0755-33065516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990-8600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44)通华财富(上海)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同 丰 路667 弄107 号20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杨高 南路799 号 陆家 嘴世 纪金融 广 场3 号楼9 楼 法定代 表人 : 马刚 联系人 : 杨徐霆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0 电话: 021-60818249 传真: 021-60818280 客户服 务电 话: 95156 网址: https://www.tonghuafund.com (45)北京恒天明泽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北京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宏达 北 路10 号 5 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 中 路20 号 乐成 中心A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 周斌 联系人 : 马鹏程 电话: 010-57756074 传真: 010-5681078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786-8868 网址: www.chtwm.com (46)深圳宜投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前海 深港 合作 区前 湾一路 鲤鱼 门 街1 号 深港 合作区 管理 局综合 办公 楼A 栋201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2028 号皇岗 商务 中 心2405 法定代 表人 : 华建强 联系人 : 马文静 电话: 0755-23919681 传真: 0755-88603185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955-811 网址: www.yitfund.com (47)北京汇成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中 关村 大 街11 号 11 层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中 关村 大 街11 号 11 层1108 法定代 表人 : 王伟刚 联系人 : 丁向坤 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 010-62680827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19-9059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1 网址: www.fundzone.cn (48)一路财富(北京) 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车 公庄 大 街9 号院5 号楼 702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阜 成门 外大 街 2 号 万通 新世 界A 座2208 法定代 表人 : 吴雪秀 联系人 : 段京璐 电话: 010-88312877 传真: 010-8831209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01-1566 网址: http://www.yilucaifu.com (49)北京钱景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丹 棱 街6 号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丹 棱 街6 号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 赵荣春 联系人 : 魏争 电话: 010-57418829 传真: 010-5756967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93-6885 网址: www.qianjing.com (50)北京唐鼎耀华投资 咨询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延庆 县延 庆经 济开 发区百 泉 街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亮 马桥 路 甲40 号 二十 一世 纪大 厦A303 法定代 表人 : 王岩 联系人 : 周君 电话: 010-53570568 传真: 010-5920080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19-9868 网址: http://www.tdyhfund.com (51)海银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B 单元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2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8 号 4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惠 联系人 : 毛林 电话: 021-80133597 传真: 021-8013341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52)北京广源达信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新 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6 层 60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望 京东 园四 区 13 号楼 浦项 中心B 座19 层 法定代 表人 : 齐剑辉 联系人 : 王英俊 电话: 400-623-6060 传真: 010-8205586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23-6060 网址: www.niuniufund.com (53)天津国美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南港 工业区 综合 服务 区办 公 楼D 座二 层 202-124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霄 云 路26 号 鹏润大 厦B 座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 丁东华 联系人 : 郭宝亮 电话: 010-59287061 传真: 010-59287825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111-0889 网址: www.gomefund.com (54)北京新浪仓石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海淀 区北 四环 西 路58 号 90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四环 西 路58 号 906 室、903 室 法定代 表人 : 张琪 联系人 : 付文红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3 电话: 010-82628888-5657 传真: 010-82607516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62675369 网址: www.xincai.com (55)中经北证(北京)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车 公庄 大 街4 号 5 号楼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车 公庄 大 街4 号北 礼士 路甲12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徐福星 联系人 : 陈莹莹 电话: 010-68998820-8306 传真: 010-8838155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00-0030 网址: www.bzfunds.com (56)北京君德汇富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18 号 15 层办 公楼 一 座15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18 号恒 基中 心办 公楼 一 座 2202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李振 联系人 : 李振 电话: 65181028 传真: 6517478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57-8855 网址: www.kingstartimes.com (57)上海万得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福 山 路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明 路 1500 号 万得 大厦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廷富 联系人 : 姜吉灵 电话: 021-5132 7185 传真: 021-6888 228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1-0203 网址: www.520fund.com.cn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4 (58)泰诚财富基金销售 (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辽宁省 大连 市沙 河口 区星 海中龙 园3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省 大连 市沙 河口 区星 海中龙 园3 号 法定代 表人 : 林卓 联系人 : 张晓辉 电话: 0411-88891212-327 传真: 0411-84396536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411-999 网址: www.haojiyoujijin.com (59)上海汇付金融服务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中 山南 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场19 层 法定代 表人 : 冯修敏 联系人 : 黄敏儿 电话: 021-33323999 传真: 021-3332383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0-2819 网址: fund.bundtrade.com (60)北京坤元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延庆 县延 庆经 济开 发区百 泉 街10 号2 栋87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8 号B 座501 法定代 表人 : 李雪松 联系人 : 马镜 电话: 010-85264505 传真: 010-85264522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85264528 网址: http://www.kunyuanfund.com (61)北京微动利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石景 山区 古城 西 路113 号 景山 财富 中心341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石景 山区 古城 西 路113 号 景山 财富 中心341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5 法定代 表人 : 梁洪军 联系人 : 季长军 电话: 010-52609656 传真: 010-5195743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19-6665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62)江西正融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高 新开 发区 紫阳大 道绿 地新 都会38 栋 商业楼2107 室 办 公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高 新开 发区 紫阳大 道绿 地新 都会38 栋 商业楼2107 室 法定代 表人 : 陆雯 联系人 : 胡聪 电话: 13879129841 客户服 务电 话: 0791-86692560 网址: www.jxzrzg.com.cn (63)上海基煜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崇明 县长 兴镇 路潘 园公 路1800 号2 号楼 6153 室 ( 上海 泰 和经济 发展 区)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488 号 太平 金融 大厦1503 室 法定代 表人 : 王翔 联系人 : 蓝杰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0-5369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64)上海凯石财富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西 藏南 路 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延 安东 路 1 号凯石 大厦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 陈继武 联系人 : 李晓明 电话: 021-63333319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6 传真: 021-6333252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43-3389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65)上海朝阳永续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浦东新 区上 丰 路977 号 1 幢B 座81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张江 高科 碧波 路690 号4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 廖冰 联系人 : 李翔 电话: 021-80234888 传真: 021-8023489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99-1888 网址: http://www.998fund.com/ (66)北京虹点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西 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03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工 人体 育馆 北路 甲2 号 盈科 中 心B 座 裙楼二 层 法定代 表人 : 董浩 联系人 : 于婷婷 电话: 010-56409010 传真: 010-5658066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18-0707 网址: www.hongdianfund.com (67)深圳富济财富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前海 深港 合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南山 区高 新南 七道 惠恒集 团二 期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 齐小贺 联系人 : 陈勇军 电话: 0755-83999907 传真: 0755-83999926 客户服 务电 话: 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7 (68)上海陆金所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 表人 : 郭坚 联系人 :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69)大泰金石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市 建邺 区江 东中 路 222 号南 京奥 体中 心现 代五 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505 号东 方纯 一大 厦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 袁顾明 联系人 : 何庭宇 电话: 021-20324199 传真: 021-2226808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928-2299 网址: www.dtfunds.com (70)珠海盈米财富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珠海市 横琴 新区 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海珠 区琶 洲大 道 东1 号保 利国 际广 场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 定代 表人 : 肖雯 联系人 : 吴煜浩 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 020-89629011 客户服 务电 话: 020-80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71)和耕传承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东风 南路 康宁街 互联 网金 融大 厦 602 办公地 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东风 南路 康宁街 互联 网金 融大 厦 602 法定代 表人 : 李淑慧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8 联系人 : 董亚芳 电话: 0371-85518391 传真: 0371-85518397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360-0000 网址: www.nicaifu.com (72)奕丰金融服务(深 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前海 深港 合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 A 栋 201 室 ( 入驻深 圳市 前海商 务秘 书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南山 区海 德三 路海 岸大厦 东 座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 TAN YIK KUAN 联系人 : 许雅君 电话: 0755-89460502 传真: 0755-21674453 客户服 务电 话: 0755-89460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 (73)中证金牛(北京)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丰台 区东 管 头1 号2 号楼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宣 武门 外大 街甲 1 号环 球财 讯中 心A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 钱昊旻 联系人 : 孙雯 电话: 010-59336533 传真: 010-5933650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74)北京懒猫金融信息 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石景 山区 石景 山 路31 号 院盛 景国 际广 场3 号楼 1119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呼 家楼 安联 大厦 715 法定代 表人 : 许现良 联系人 : 张苗苗 电话: 15110085067 传真: 010-87723200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150-0882 网址: www.lanmao.com (75)北京肯特瑞财富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海 淀东 三 街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经济 开发 区科 创十 一街18 号 院京 东总 部A 座4 层A428 室 法定代 表人 : 江卉 联系人 : 徐伯宇 电话: 400-098-8511 传真: 010-8918800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88-8816 网址: http://jr.jd.com/ (76)大连网金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辽宁省 大连 市沙 河口 区体 坛路 22 号2 层202 室 办公地 址: 辽宁省 大连 市沙 河口 区体 坛路 22 号2 层202 室 法定代 表人 : 卜勇 联系人 : 卜勇 电话: 0411-39027800 传真: 0411-3902788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89-9100 网址: http://www.yibaijin.com/ (77)深圳市金斧子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深圳市 南山 区粤 海街 道科 苑路 16 号 东方 科技 大厦1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南山 区粤 海街 道科 苑路科 兴科 学 园B3 单元7 楼 法定代 表人 : 赖任军 联系人 : 张烨 电话: 0755-66892301 传真: 0755-6689239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950-0888 网址: www.jfzinv.com (78)北京蛋卷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0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阜 通东 大 街1 号院6 号楼 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阜 通东 大 街1 号院6 号楼 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 表人 : 钟斐斐 联系人 : 戚晓强 电话: 15810005516 传真: 010-85659484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61-8518 网址: danjuanapp.com (79)深圳前海凯恩斯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前海 深港 合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 A 栋 201 室 (入 驻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19 号 金润 大厦23A 法定代 表人 : 高锋 联系人 : 李勇 电话: 0755-83655588 传真: 0755-8365551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04-8688 网址: www.keynesasset.com (80)深圳前海欧中联合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前海 深港 合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A 栋201 室 (入 驻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宝安 中心 区海 秀 路19 号 国际 西岸 商务 大厦 703 、705 法定代 表人 : 梁双凤 联系人 : 梁双凤 电话: 0755-23073400 传真: 0755-23328531 客户服 务电 话: 0755-23073400 网址: http://www.ecpefund.com/ (81)天津万家财富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自 贸区 (中 心商 务区 )迎宾 大 道1988 号 滨海 浙 商大厦 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丰 盛胡 同 28 号太平 洋保 险大 厦5 层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1 法定代 表人 : 李修辞 联系人 : 孙雪 电话: 010-59013825 传真: 010-59013707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59013825 网址: http://www.wanjiawealth.com/ (82)中国国际期货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门 外光 华路 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麦 子店 西 路3 号新 恒基 国际 大厦15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兵 联系人 : 赵森 电话: 010-59539864 客户服 务电 话: 95162 、400-8888-160 网址: http://www.cifco.net (83)中信建投期货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重庆市 渝中 区中 山三 路 107 号上 站大 楼平 街11-B , 名 义层 11-A, 8-B4,9-B 、C 办公地 址: 重庆市 渝中 区中 山三 路 107 号皇 冠大 厦 11 楼 法 定代 表人 : 彭文德 联系人 : 刘芸 电话: 023-89769637 传真: 023-8676962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77-780 网址: www.cfc108.com (84)徽商期货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芜 湖 路25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芜 湖 路25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吴国华 联系人 : 杨彩格 电话: 0551-62865999 传真: 0551-62865899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7-8707 网址: www.hsqh.net (85)东海期货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 23 、25、27、2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东方 路 1928 号 东海 证券 大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 陈太康 联系人 : 李天雨 电话: 021-68757102 传真: 021-68757102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1 网址: www.qh168.com.cn (86)弘业期货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市 中华 路 50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中华 路 50 号 法定代 表人 : 周剑秋 联系人 : 孙朝旺 电话: 025-52278870 传真: 025-5231306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8-1288 网址: www.ftol.com.cn (8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 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 厦C 座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有安 联系人 : 邓颜 电话: 010-66568292 传真: 010-6656899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888 网址: http://www.chinastock.com.cn/ (88)西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3 注册地 址: 重庆市 江北 区桥 北 苑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市 江北 区桥 北 苑8 号 西南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余维佳 联系人 : 张煜 电话: 023-63786633 传真: 023-6378621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096096 网址: http://www.swsc.com.cn (89)新时代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三环 西 路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三环 西 路99 号 院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 刘汝军 联系人 : 孙恺 电话: 010-83561000 传真: 010-8356100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989898/95399 网址: http://www.xsdzq.cn (90)华西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省 成都 市陕 西 街239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省 成都 市陕 西 街239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杨炯阳 联系人 : 张曼 电话: 010-68716150 传真: 028-8615004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818 网址: http://www.hx168.com.cn (91)第一创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20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学民 联系人 : 吴军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4 电话: 0755-23838751 传真: 0755-25838701 客户服 务电 话: 95358 网址: https://www.firstcapital.com.cn/ (92)中国国际金融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北 京建 国 门 外大 街1 号 国 贸大 厦2 座28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北 京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 贸大 厦2 座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剑阁 联系人 : 王雪筠 电话: 010 -65051166 传真: 010 -65051156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85679238/85679169;(0755)83195000;(021)63861195;63861196 网址: http://www.cicc.com.cn/ (93)上海华信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9 楼 法定代 表人 : 陈海平 联系人 : 李颖 电话: 021-38784818 传真: 021-38784818-8508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38784818-8508 网址: www.shhxzq.com (94)联讯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惠州 市惠 城区 江北 东江三 路惠 州广 播电 视新 闻中心 三 、 四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惠州 市惠 城区 江北 东江三 路惠 州广 播电 视新 闻中心 三 、 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 徐刚 联系人 : 陈思 电话: 021-33606736 传真: 021-33606760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4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5 网址: http://www.lxzq.com.cn (95)泉州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泉州市 丰泽 区云 鹿 路3 号 办公地 址: 泉州市 丰泽 区云 鹿 路3 号 法定代 表人 : 傅子能 联系人 : 董培姗 电话: 0595-22551071 传真: 0595-22505215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9-6312 网址: www.qzccbank.com (96)龙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黑龙江 省哈 尔滨 市道 里区 友谊 路43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江 省哈 尔滨 市道 里区 友谊 路436 号 法定代 表人 : 张建辉 联系人 : 闫勇 电话: 0451-85706107 传真: 0451-85706107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458888 网址: www.lj-bank.com (97)深圳前海微众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南 山区 田厦 国际中 心 36 楼、37 楼 法定代 表人 : 顾敏 联系人 : 唐宇 电话: 0755-89462525 传真: 0755-8670068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999-8877 网址: http://www.webank.com/ (98)桂林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桂林市 中山 南 路76 号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6 办公地 址: 桂林市 中山 南 路76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能 联系人 : 周佩玲 电话: 0773-3810130 传真: 0773-385169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6-96299 网址: www.guilinbank.com.cn (99)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省 德州 市三 八东 路 126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省 德州 市三 八东 路 1266 号 法定代 表人 : 孙玉芝 联系人 : 王方震 电话: 0534-2297326 传真: 0534-2297327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4-96588 网址: www.dzbchina.com (100)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河南省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 CBD 商务 外环 路 23 号 中科 金 座大厦 办公地 址: 河南省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 CBD 商务 外环 路 23 号 中科 金 座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窦荣兴 联系人 : 牛映雪 电话: 0371-85517710 传真: 0371-85519869 客户服 务电 话: 95186 网址: www.zybank.com.cn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 行大 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建国 门内 大 街 18 号 恒基中 心 1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光华 电话:








010-65171166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7 传真:








010-65187068 联系人 :





许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 律 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力 律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 金融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 金融中 心 19 楼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 安冬 经办律 师: 吕红、 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 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 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执 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 林 佳璐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林 佳璐 、张振 波





第六部 分


基金的募集 与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募集本基金 , 并 于2013 年6 月6 日 获 中 国 证 监 会 《关 于核 准 博 时双 月薪 定 期支付 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募集 的 批复 》 ( 证 监 许可[ 【2013 】761号)和2013 年8 月 21 日 《关 于 博 时双 月薪定期支 付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基金募 集时间 安排的 确认函》 ( 基金部函 【2013 】730 号)核 准募集 。 设立募集期 从 自2013 年8 月29 日起到2013 年10 月18 日止 , 共募 集238,257,705.59 份基金 份额 ,有 效认 购户 数为2,407户。 本基金 运作 方式 为契 约型 开放式 , 以 定期 开放 方式 运作, 存续 期间 为不 定期 。 二、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13 年 10 月 22 日 正式 生效 。 三、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和 资 金 数 额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内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于5000 万 元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连 续20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8 个工作日达不到200 人 , 或 连 续20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5000 万 元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若 在 自 由 开 放 期 结 束 日 次 日 本 基 金 的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200 人 , 或 者 资 产 净 值 低于2 亿 元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在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后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而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因基金合同约定, 出现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本基金运作周期运作而造成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不足情况时,基金合同则不需终止。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 七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封 闭期 和开放 期 一、本基金的封闭期 和开 放期 本基金 以定 期开 放的 方式 运作。 本基 金开 放期 分为 自动赎 回期 、 受 限开 放期 和自由 开放 期,其 它时 间为 封闭 期。 本基金 以 3 年为 一个 运作 周期, 每个 运作 周期 为自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包 括基 金合同 生 效日) 或每 个自 由开 放期 结束之 日次 日起 (包 括该 日) 至 3 年后 的年 度对 日 的前一 日止 。 自动赎 回期 为运 作周 期内 每 两个 自然 月的 第 3 个工 作日, 共 1 个工 作日 。本 基金在 自 动赎回 期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规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动赎 回折 算后 新增 的基 金份额 。 自动 赎 回期不 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主 动赎 回, 亦不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 本基 金每 个运作 周期 的前 4 个自 然月 (含 第 4 个自 然月) 为建 仓期 ,不 设自 动赎回 期。 在每个 运作 周期 结束 后进 入自由 开放 期 。 第 一个 自 由开放 期的 首日 为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3 年 以 后 的年 度 对日 , 第二个 及 以 后的 自 由开 放 期的首 日 为 上一 个 自由 开放 期结 束 次 日的 3 年以后 的年 度对 日 。 本 基 金的每 个自 由开 放期 为 5 至 20 个工 作日 , 具 体期 间 由基金 管理 人 在运作 周期 结束 前公 告说 明; 如 出现 暂停 运作 等基 金合同 规定 或法 规允 许的 情形, 本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对 自由 开放 期的 时间进 行调 整, 报证 监会 备案并 提前 公告 。 在首个运作周期中, 本基 金的受 限 开 放 期 为 本基 金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的 每一 个半 年 度 对 日; 在 第二 个及 以后 的运 作周期 中, 本基 金的 受限 开放期 为该 运作 周期 首日 的每一 个半 年度 对日; 在受 限开 放期 , 本 基金仅 有限 度地 确认 申购 、 赎回 申请 ; 本 基金 的每 个受限 开放 期为 1 个工 作日 。 如 遇自 动赎 回 期顺延 ; 如 顺延 后该 日属 于自由 开放 期, 则该 月受 限开放 期取 消 。 在封闭 期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不得 申请 申购 、赎 回本 基金。 在自动 赎回 期 T 日收 市后 ,本基 金净 值将 以已 实现 收益( 为正 时) 为上 限, 进行基金 份额 的 折算 ; 登 记机 构自 动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发起 当期折 算新 增份 额的 赎回 业务; 自动 赎回 期不接 受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主动 赎回 ,亦 不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 在受限 开放 期 , 本基 金仅 有限度 地确 认申 购、 赎回 申请 ; 投 资者 的净赎 回 数 量占该 受 限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9 开放期上一 日基金份 额总 数的 比例在[0, 特定比 例] 区间内 (即大 于或等 于 0 , 小于或等于 特 定比例) ,特定 比例 的数值 由基金 管理人 于受限 开放 期开始 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特定比 例上 限不 超 过 5% ; 如净赎 回数 量占 比超 过特 定比例 , 则对 受限开 放期 的申 购申 请进 行全部 确认 , 对 赎回 申请 的确认 按照 受限 开放 期的 净赎回 额度 (即 该受限 开放 期上 一日 基金 份额总 数乘 以特 定比 例 ) 加 计受限 开放 期的 申购 申请 占 受限 开放 期 的实际 赎回 申请 的比 例进 行部分 确认 。 确保净 申购 数量不 大于 零 , 如净 申购 数量大 于零 , 即 发生净 申购 时, 则对 受限 开放期 的赎 回申 请全 部确 认, 以 赎回 申请 份额 为上 限对受 限开 放期 的申购 申请 进行 部分 确认 。 在符合 法律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前 提下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自由 开放 期可 自由 申购、 赎回 基金份 额。 如在自 动赎 回期 、 受限 开放 期和自 由开 放期 内发 生不 可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 使基 金无法 按 时开放 或需 依据 《基 金合 同》 暂停 申购 与赎回 业务 的,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合理 调整申 购或 赎 回 业务的 办理 期间 并予 以公 告。 如果中 国证 监会 调整 有关 红利分 配政 策 , 基 金管 理 人 有权根 据新 政策 制定 和调 整本基 金 的收益 分配 方案 和决 定是 否取消 自动 赎回 期, 不需 要召开 持有 人大 会。 二、封闭期和开放期 的示例 如本基 金的 《 基金 合同 》 于 2013 年 6 月 3 日生 效 , 则 本基 金的 第一 个运 作 周期时 间为 2013 年 6 月 3 日到 2016 年 6 月 2 日。 假设 第一 个 自由开 放期 为 10 个 工作 日 , 则 第一 个自 由开放 期时 间 为 2016 年 6 月 3 日到 2016 年 6 月 16 日( 假设 期间 除周 末外 都是工 作日 ) 。 假设本 基金 在第 一个 自由 开放期 后进 入第 二个 运作 周期, 则第 二个 运作 周期 的时间 为 2016 年 6 月 17 日到 2019 年 6 月 16 日 。 第 一个 运作 周期 的自动 赎 回 期分 别 为 2013 年 10 月 10 日 (假 设 10 月 1 日至 10 月 7 日 为节 假日 ,10 月 8 日、10 月 9 日为 工作 日) 、2013 年 12 月 4 日 等运 作周 期内 每两 个自然 月的 第 3 个工 作日 。第一 个运 作周 期的 受限 开放期 分别 为 2013 年 12 月 3 日 、2014 年 6 月 3 日 (假 设 2014 年 6 月 3 日是 工作 日) 等 运作周 期中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的 每一 个半 年度对 日 , 遇 自动赎 回期 顺延 ; 如 顺延 后该日 属于 自由开 放期 , 则 该月受 限开 放期 取消 。 第 八部分


基金份 额的折算 一 、 自 动 赎 回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1 、折 算基 准日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为 每个 自动 赎回 期当 日,遇 非工 作日 顺延 。 2 、折 算对 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本基 金所 有份 额。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0 3 、折 算方 式 折算基 准日 日终 , 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做出 调整 , 以已 实现 收益 (为 正时) 为上限 折 算基金 份额 。折 算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数 按照 折算 比例 相应 改变。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折 算公 式如下 : 本基金 的折 算比 例= 折算 基准日 基金 净值/ (折 算基 准日基 金净 值- 拟 强制 赎回 的金额 ) 基 金 持 有 人 持有 的 本 基 金经 折 算 后 的 份额 数 = 基 金持 有 人 持 有 的折 算 前 本 基金 的 份 额 数× 本基金 的折 算比 例 本基金 经折 算后 的份 额数 采用四 舍五 入的 方式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此 产 生 的误差 计 入基金 财产 。 在实施 基金 份额 折算 时, 折算日 折算 前本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本 基金 的折 算比例 的具 体计算 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的 相关 公告 。 4 、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公告 (1 )基 金份 额 折算 提示性 公 告须 最迟 于折 算基 准日 前2 日 在指 定 媒体 公告, 并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2 )基 金份 额 折算 结束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2 日内 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并 报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 二 、 运 作 周 期 开 始 时 的 份 额 折 算 1 、折 算基 准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每个运作周期的第1 个工作日(第一个运作周期不折 算) 。 2 、折 算对 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本基 金所 有份 额。 3 、折 算方 式 折算基准 日日 终,本 基金 的基金份 额净 值调整 为1.000 元, 折算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数 按照 折算 比例相 应改 变。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折 算公 式如下 : 本基金 的折 算比 例= 折算 基准日 折算 前本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净值/1.00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本 基金经折算后的份额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折 算前本基 金的份 额数 ×本 基金 的折 算比例 本基金 经折 算后 的份 额数 采用四 舍五 入的 方式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 入基金 财产 。 在实施 基金 份额 折算 时, 折算日 折算 前本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本 基金 的折 算比例 的具 体计算 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的 相关 公告 。 4 、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公告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1 (1 )基 金份 额 折算 提示性 公 告须 最迟 于折 算基 准日 前2 日 在指 定 媒体 公告, 并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2) 基金 份额 折算 结束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2 日内 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第 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 、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 自 动赎 回期 、受 限开放 期和 自由 开放 期 的 开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 具体办 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告 暂停 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仅能 在自 动赎 回期 、 受限 开放 期和 自由 开放 期办理 申购 或赎 回业 务。 其中自 动赎 回期由 登记 机构 自动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发 起当 期折 算新增 份额 的赎 回业 务 , 而 不接受 投资 人 主动的 申购 和赎 回。 在受 限开放 期,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仅能 有限 度的 申购 或赎 回。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每次 自动 赎回期 、 受限 开放期 和自 由开放 期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开放 期的 开始 与结 束时 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或 者赎回或 者转换 。 在自 由开放 期内 ,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同 约定 之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 申请且 登记 机构 确认 接受 的,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为 该自 由开 放期 内下 一开放 日基 金 份额申 购 、 赎 回的价 格 ; 在自由 开放 期最 后一 个开 放日 , 投 资人 在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的, 视为 无效 申请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 回价 格 以申 请 当日收 市 后 计算 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基 准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2 进行计 算; 2 、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 回 ; 5 、在 每个 自动 赎回 期,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仅 能被 动接 受自动 赎回 的份 额 。在 自 动赎回 期 T 日 收市 后 , 本 基金 净值 将以已 实现 收益 ( 为正 时 ) 为 上限 , 进行 基金 份额 的折算 , 由登 记 机构自 动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发起 当期 折算 新增 份额 的赎回 业务 。 自动 赎回 期为 运作周 期内 每 两个自 然月 的 第 3 个 工作 日, 共 1 个 工作 日。 本基 金在自 动赎 回期 按基 金合 同约定 的规 则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动赎 回折算 后新 增的 基金 份额 , 除此 之外, 自动 赎回 期不 接受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主 动赎 回, 亦不 接受投 资人 的申 购。 本基 金每个 运作 周期 的前 4 个 月(含 第 4 个 月)为 建仓 期, 不设 自动 赎回期 。 6 、在 每个 受限 开放 期, 本 基金将 对净 赎回 、 净申 购 数量进 行控 制 。确 保净 赎 回数量 占 该 受 限 开放 期 上一 日基 金份 额 总 数的 比 例在[0 , 特定 比 例] 区 间内 , 该特 定 比例 不 超过 5% (含) , 且该特 定比 例的数 值将在 受限开 放期前 通过 指定媒 体公告 。如净 赎回 数量占 比超过 特定比 例, 则对 受限 开放 期的申 购申 请进 行全 部确 认, 对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按 照受限 开放 期的 净赎回 额度 (即 该受 限开 放期上 一日 基金 份额 总数 乘以特 定比 例) 加计 受限 开放期 的申 购申 请占受 限开 放期 的实 际赎 回申请 的比 例进 行部 分确 认。 确 保净 申购 数量 不大 于零, 如净 申购 数量大 于零 , 即发生 净申 购时 , 则 对受 限开放 期的 赎回申 请全 部确 认, 以赎 回申请 份额 为 上 限对受 限开 放期 的申 购申 请进行 部分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指 定开 放日 的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购 或 赎回的 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 包括该 日 ) 内 支付 赎回 款 项。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3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 (T 日 )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投 资人 应在 T+2 日后 ( 包括 该日 )及时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售 机构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情 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申 购款 项退 还给 投资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申请 。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 或 基金管 理人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 量限 制 1 、通 过代 销机 构购 买的 , 首次单 笔最 低购 买金 额不 低于 10 元, 追加 购买 最 低金额 为 10 元 ;通 过直 销机 构购 买 的,首 次单 笔最 低购 买金 额不低 于 2 万 元, 在持 有 份额大 于等 于 2 万份 的基 础上 追加 购买 最低金 额为 100 元, 否则 追加购 买最 低金 额为 20000 元; 在受 限 开放期 , 因 为申 赎比 例限 制导致 投资 人购 买金 额不 满足上 述条 件的 , 以 登记 机构最 终确 认的 购买金 额为 准。 详情 请见 当地销 售机 构公 告。 2 、在 自由 开放 期, 通过 代 销机构 认 、申 购的 投资 者 的 交易 账户 最低 持有 基金 份额余 额 为 10 份, 若某 笔赎 回导 致单个 交易 账户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少于 10 份时 ,余 额部分 基金 份额 必须一 同赎 回 ; 通 过直 销 机构认 、 申购 的投 资者 的 交易账 户最 低持 有基 金份 额余额 为 10 份, 若某笔 赎回 导致 单个 交易 账户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少 于 10 份 时 , 余额 部分 基金 份 额必须 一同 赎 回。 3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具 体请 参见 招募 说明书 或相 关公 告。 4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整 申 购金额 、 赎回 份额 和账 户 最低持 有 余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六、申购费率、赎回 费率 1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5 % , 投 资 者 可 以 多 次 申 购 本 基 金 , 申 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 的 基 金 份 额 采 用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收 取 基 金 申 购 费 用 。 投资者 的 申 购费 用 如 下: 表格: 投资 者申 购本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费率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4 金额(M ) 前 端 申 购费 率 M <100 万元 0.90% 100 万元 ≤M <300 万元 0.60% 300 万元 ≤M <500 万元 0.08% M≥500 万元 1000 元/ 笔 来源: 博时 基金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 投 资 者 承 担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登 记 等 各 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 本 基 金 在 自 动 赎 回 期 不 收 取 赎 回 费 ; 在 受限开放期,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费率最高不超过5% , 所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不 少 于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总 额 的75%计入 基金财产, 具体赎 回 费 率 见 下 表 : 表格: 投资 者开 放期 内赎 回费率 赎回期间 赎回费率


自由开 放期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期限< 7 日 1.50%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期限≥7 日 0.00%


自动赎 回期 0.00%


受限开 放期 1.00%


来源: 博时 基金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范 围 内 调 整 申 购 费 率 和 赎 回 费 率 。 费 率 如 发 生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方式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净申购金额= 申 购 金 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 购 金 额- 净 申 购 金 额 申购份额= 净 申 购 金 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5 例 : 假 定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1.056 元 , 某 投 资 者 本 次 申 购 本 基 金 份额50 万 元 , 对 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0.90% , 该 投 资 者 可 得 到 的 基 金 份 额 为 : 净申购金额=500,000/ (1+0.90% ) =495,540.14 元 申购费用=500,000-495,540.14 =4,459.86 元 申购份额=495,540.14/1.056 =469,261.50 份 即 : 投 资 者 投 资50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份额 , 假 定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1.056 元, 可得到469,261.50 份 基 金 份 额 。 2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 赎 回 份 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 回 总 金 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 : 某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1 万份基金份额, 持有1 个运作周期 , 对 应 的 赎 回 费 率 为 0%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是1.25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00 元 即 :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1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 持 有1 个 运 作 周 期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净值是1.25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12,500.00 元。 3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 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T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T 日发 行 在 外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 份额净值单位为元, 计算结果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T+1 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4 、 申 购 份 额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净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 份 ,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5 、赎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益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的 相 关 约 定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基 金 管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6 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定 媒体公告。 7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 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九、申购与赎回的登 记 1 、 经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同 意 ,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出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 、 投 资 者 申 购 基 金 成 功 后 , 登 记 机 构 在T+1 日 为 投 资 者 登 记 权 益 并 办 理 登 记 手 续,投资者自T+2 日 ( 含 该 日 ) 后 有 权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 3 、 投 资 者 赎 回 基 金 成 功 后 , 登 记 机 构 在T+1 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扣 除 权 益 的 登 记 手 续。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 在开放 期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 或对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 重大 不利 影响时。 5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 7 、 基金 管理 人 接 受某 笔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 有可 能导 致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比 例 达到或 者超过 50% ,或 者 变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 形时。8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7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8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 定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且开放 期间 按 暂 停申购 的期 间相 应延 长。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 期间 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赎 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收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赎 回申 请。 5 、法 律法 规规 定、 基金 合 同约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 基金 管理 人可对 赎回 款项 进行 延缓 支付 , 但 延缓 支 付最长 不得 超 过 20 个工 作 日, 并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并 公告 ,且 开放 期间 按暂停 赎回 的期 间相 应延 长。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 自 由开 放期 内 单 个开放 日内 的基 金份 额净 赎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申 请 份 额 总数 后 扣 除 申 购申 请 份 额 总数 及 基 金 转 换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的 余额 ) 超过 前一 开放 日的 基金总 份额 的 20% , 即认 为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 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 全额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者部分 延期 赎回 。 (1 )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开放期 内 ,发 生巨 额赎 回 且不存 在单 一持 有人 赎回 申请超 过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8 上一工 作日 基金 总份 额 20%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根 据第 (1 ) 项 办理 , 亦可在 对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基金 合 同 的 赎回 申 请 全 部 接受 和 确 认 并当 日 按 比 例 办理 支 付 的 赎回 份 额 不 得低 于前一工 作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20% 的基础 上, 其余赎 回申请采 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措 施。 但对于 已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 如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全 额支 付投资 人的 赎回 款项 有困 难或认 为全 额 支付投 资人 的赎 回款 项可 能会对 基金 的资 产净 值造 成较大 波动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对赎 回款 项 进行延 缓支 付, 但不得 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延 缓支 付的赎 回申 请以 赎回 申请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如基金 管理 人无 法在 20 个工 作日 内支 付上 述未 支付部 分的 赎 回 款 项 , 或 基金 管 理 人 认为 在 变 现 过 程中 由 于 存 在明 显 损 害 其 他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 的情 形 , 基金 管理 人可不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 并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后,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 延期 办理 :开 放期 内 ,如 果发 生巨 额赎 回且 单 一持有 人赎 回申 请超 过上 一工作 日 基金总份 额 20% 的 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延 期办 理赎回申 请。 在上述 情况 下,对于 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当日 赎回 申请超过 上一 工作日 基金 总份额 20% 的 部分 ,基金 管理人可 以进 行延期 办理 。 对 于此 类持 有人剩 余部 分赎 回申 请以 及其他 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 , 应当 按上 述第 (1 ) 、 (2 ) 项规 则办理 。对 于上 述持 有人 被延 期办理 的部 分, 如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选择取 消赎 回的 , 当 日未 获办理 部分 将被 撤销 ; 如 投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选择延 期赎 回或 未作明 确选 择的 , 将 自动 转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 回直至 办理 完毕 , 因 此导 致延期 办理 期限 超过开 放期 的, 基金 管理 人在开 放期 外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继续 办理 赎回 申请 , 开放 期间 外延 期办理 的期 限最 长不 可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 开放 期外 延期办 理期 间不 办理 申购 亦不接 受新 的 赎回申 请。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工作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赎 回金 额 , 以此类 推 。 部 分延期 赎回 不受单 笔赎 回最 低份 额的 限制 。 延 长期 限的最 后一 个工作 日 , 尚 未 办理完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人 应按 上述 第 (1 ) 项 规则办 理。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缓支 付 或延 期办 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通 过邮 寄、 传真 或者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在 3 个交易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同 时在 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 回情况 的 ,基 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 况消除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新 开放 日公 布最 近 1 个开放 日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9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暂 停申购 或赎 回 的 时间 ,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第 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谨慎 投资 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力 争为 投资 人提 供稳 定的现 金流 收入 , 争 取实 现超过 业绩 比较基 准的 投资 回报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 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国家债 券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0 金融债 券、 次级 债券、 中 央银行 票据 、 企 业债 券、 公司债 券、 中期 票据、 私 募债券 、 短 期融 资券及 超级 短期 融资 券、 可分离 交易 债券 的纯 债、 资产支 持证 券 、 回购 和银 行定期 存款 等 金 融工具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 但须符 合中 国 证监会 的相关 规定) 。其中 ,私募 债券指 中小企 业私 募债或 其他相 关主体 非公 开或定 向发行 的债券 。 本基金 不直 接从 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证券, 不参 与一 级市 场的 新股申 购或 增发新 股以 及可 分离 交易 债券( 可分 离交 易债 券的 纯债部 分除 外) ,也 不 投 资 可转换 债券 。 本基金投 资于 债券资 产比 例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本基金 投资 于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比例合计 不高 于基金 资产 的 30% ,其中 ,本 基金持 有单只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本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但在 每次自由 开放 期 前三个月 、自由 开放 期及 自由 开放 期结 束后三 个月 的期 间内 , 基 金投资 不受 上述 比例 限制 。 自由 开放 期内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在 封闭 期 、 自 动赎 回期 和受 限开 放 期内 , 本 基金 不受上 述 5% 的 限制 。 其 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商业 票据 或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将其 纳 入投资 范围 。 三、投资策略 1 、运 作周 期的 投资 策略 (1 )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基 金的投 资范 围为 :国 内依 法发行 上市 的国 家债 券、 金融债 券 、 次级债 券、 中 央银 行票 据 、 企业 债券、 公司债 券、 中期票 据、 私 募债 券、 短 期融资 券及 超级 短期融 资券 、 可分离 交易 债券的 纯债 、 资产支 持证 券、 回购 和银 行定期 存款 等金融 工具 以 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的 相 关规定) 。本基 金不 直接从 二级市 场买入 股票等 权益 类资产 和权证 ,不参 与一 级 市场 的新股 申购或 增发新 股以及 可分 离交易 债券( 可分离 交易 债券的 纯债部 分除外 ) ,也 不投资 可转换 债券。 在以上 战略 性资 产配 置的 基础上 , 本 基金 通过 自上 而下和 自下 而上 相结 合、 定性分 析和 定量分 析相 补充 的方 法, 确 定资产 在非 信用 类固 定收 益类证 券 ( 国家 债券、 中央 银行票 据等 ) 和信用 类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之间的 配置 比例 。 (2 )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投 资 策略 本基金 的主 要投 资策 略是 买入与 封闭 期相 匹配 的债 券, 并 持有 到期, 或者 是持 有回售 期 与封闭 期相 匹配 的债 券, 获得本 金和 票息 收入 ; 同 时, 根 据所 持债 券信 用状 况变化 , 进 行必 要的动 态调 整; 对于 本基 金投资 的 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 主要 从四 个层 次进 行独 立、 客 观、 综合 的考量 ,以 筛选 出合 适的 投资标 的。 第一, 基于 全部 公开 信息 对已经 上市 或待 上市 债券 的发行 主体 进行 研究 , 内 容主要 涉及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1 发行人 的股 东背 景、 行业 地位及 发展 趋势 、 担 保方 式及担 保资 产、 外部 增信 质量、 自由 现金 流量动 态、 债务 压力 、 再 融资能 力等 , 并 从以 上角 度对发 行主 体进 行精 细化 分析和 归类 , 规 避同一 信用 等级 中外 部评 级偏高 以及 信用 风险 偏高 的个券 , 甄选 同一 信用 评级 中内生 资质 及 外部增 信好 的个 券, 纳入 债券池 。 第二, 使用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的信 用评 估体 系对 备选 个券进 行评 分, 着重 考察 发行人 的偿 债能 力 、现 金管 理能 力、 盈利能 力三 个核 心要 素。 第三, 对市 场同 类可 比债 券、 信 用收 益率 曲线 、 市 场交易 活跃 度、 机构 需求 进行偏 好分 析,对 个券 进行 流动 性风 险、信 用风 险的 综合 定价 ,判断 其合 理估 值水 平。 第四 , 根 据市 场结构 与需 求特征 , 在前 三个层 次的 分析基 础上 , 对个券 进行 深入的 跟 踪 分析 , 发 掘其 中被市 场低 估的品 种 , 在 控制流 动性 风险的 前提 下 , 对低 估品 种进行 择机 配 置 和交易 (3 ) 杠杆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通过 正回 购, 融资 买入债 券 , 通 过杠杆 作用 , 力 争为 投资 者实现 更高 的投资 收 益 和现金 流收 入 。 本基 金将 在谨慎 投资 的前 提下 运用 融资杠 杆 , 严 格控制 融资 杠杆的 风险 , 本 基金基 金总 资产 和基 金净 资产的 比例 不超 过 200% 。 (4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的 投 资策略 针对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本基金 以持 有到 期, 获得 本金和 票息 收入 为主 要投 资策略 , 同 时,密 切关 注债 券的 信用 风险变 化, 力争 在控 制风 险的前 提下 ,获 得较 高收 益。 2 、自由 开 放期 投资 策略 自由开 放期 内 , 本基 金为 保持较 高的 组合 流动 性, 方便投 资人 安排 投资 , 在 遵守本 基 金 有关投 资限 制与 投资 比例 的前提 下, 将主 要投 资于 高流动 性的 投资 品种 。 四、投资决策流程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本 基金 的最高 决策 机构 , 定期 或遇 重大事 件时 就投 资管 理业 务的重 大 问题进 行 讨 论, 并对 本基 金投资 做方 向性 指导 。 基 金经理 、 研 究员 、 交 易员 等各司 其责 , 相 互制衡 。具 体的 投资 流程 为: 1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定期 召 开会议 ,确 定本 基金 的总 投资思 路和 投资 原则 ; 2 、宏 观策 略部 基于 自上 而 下的研 究为 本基 金提 供总 的资产 配置 建议 ; 研究 部 行业研 究 员为行 业研 究与 分析 提供 支持 ; 固 定收 益部 数量 及信 用分析 员为 固定 收益 类投 资决策 提供 依 据; 3 、股 票投 资部 、固 定收 益 部定期 召开 投资 例会 , 根 据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决定 ,结 合市 场和个 券的 变化 ,制 定具 体的投 资策 略; 4 、基 金经 理依 据投 委会 的 决定 ,参 考研 究员 的投 资 建议 ,结 合风 险控 制和 业 绩评估 的 反馈意 见, 根据 市场 情况 ,制定 并实 施具 体的 投资 组合方 案; 5 、基 金经 理向 交易 员下 达 指令, 交易 员执 行后 向基 金经理 反馈 ;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2 6 、监 察法 律部 对投 资的 全 过程进 行合 规风 险监 控; 7 、 风险 管理 部通过 行使 风 险管理 职能 , 测算 、 分 析 和监控 投资 风险, 根据 风险 限额管 理 政策防 范超 预期 风险 ; 8 、风 险管 理部 对基 金投 资 进行风 险调 整业 绩评 估 , 定期与 基金 经理 讨论 收益 和风险 预 算。 五、投资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资 产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本 基金投 资于 中小 企业私 募 债券比例 合计 不高于 基 金 资产的 30% , 但在 每次自由 开放期 前三 个月、 自由 开放期及 自由 开放期 结束 后三 个月 的期 间内, 基金 投资 不受 上述 比例限 制; (2 ) 自由 开放 期内 保持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 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 债券, 在 自动 赎回 期、 受 限开放 期和 封闭 期内, 本 基金不 受上 述 5% 的 限制; 其中, 现 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3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5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6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7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8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9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10 )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1 ) 本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运作 周期 的剩 余期限 ; (12 )本 基金 基金 总资 产 和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不超 过 200% ; (13 )开 放期 内, 本 基金主 动 投资 于流 动 性受 限资产 的 市值 合计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15% 。 封闭 期不 受此 限;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 所规定 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投 资;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3 (14 )本 基金 与私 募 类证券 资 管 产 品及 中 国证 监会认 定 的其 他主 体 为交 易对手 开 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15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2)、( 8 ) 、 (13 ) 、 (14 )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外 的 因 素 致使 基 金 投 资 比例 不 符 合 上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 律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则本基 金投 资 不 再受相 关限 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发行的 股 票 或者 债券 ; (6 ) 买卖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3 年 期定 期存 款利 率( 税后) 。每 个运 作周 期首 日 ,3 年期 定期存 款利 率根 据当 日中 国人民 银行 公布 并执 行的 利率水 平调 整。 本基金 选 择 3 年期 定期 存 款利率 (税 后) 作为 业绩 比较基 准主 要考 虑如 下: 1 、本 基金 是债 券型 基金 , 主要以 持有 到期 策略 投资 于各类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以 3 年期定 期存 款利 率( 税后 )作为 业绩 比较 基准 ,符 合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2 、业 绩比 较基 准中 的“3 年期定 期存 款利 率” ,与 本 基金运 作周 期的 时间 一致 。 3 、本 基金 以实 现稳 定的 现 金流入 和资 产的 保值 增值 为投资 目标 , 采用 与运 作 周期时 间 长度相 同的 定期 存款 利率 的一定 倍数 作为 业绩 比较 基准与 本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一致。 综上所 述, 选 择 3 年 期定 期存款 利率 (税 后) 作为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能比较 贴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4 切体现 和衡 量本 基金 的投 资周期 、投 资目 标、 投资 策略以 及投 资业 绩。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指数 时, 本基 金管 理人在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调 整或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并 及时 公 告,而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预 期收益 和预 期风 险高 于货 币市场 基金 , 低于混 合型 基金 、 股 票 型基金 ,属 于中 低风 险/ 收 益的产 品。 八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债 权 人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 法 1. 基金 管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2. 有利 于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不通 过关联 交易 为自 身 、 雇员 、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何 不 当利益 。 九 、 基 金 的 融 资 、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规定, 复核 了本 报告 中的 净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 内容 , 保 证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本报告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师审计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2,350,809,562.20 98.02 其中: 债券 2,300,757,562.20 95.93 资产支 持证 券 50,052,000.00 2.09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 中 :买 断式 回购 的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5 6 银 行 存款 和结 算备 付 金合计 13,538,434.21 0.56 7 其他各 项资 产 34,012,014.63 1.42 8 合计 2,398,360,011.04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320,651,000.00 20.76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41,225,000.00 15.62 4 企业债 券 682,435,562.20 44.18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90,315,000.00 5.85 6 中期票 据 865,378,000.00 56.03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341,978,000.00 22.14 9 其他 - - 10 合计 2,300,757,562.20 148.96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170215 17 国开 15 2,500,000 241,225,000.00 15.62 2 136259 16 龙湖 03 1,000,000 98,040,000.00 6.35 3 111892469 18 哈 尔滨 银行CD039 700,000 68,446,000.00 4.43 4 111892790 18 吉林 银行 CD051 700,000 68,411,000.00 4.43 5 111892765 18 青 岛农 商行CD008 700,000 68,383,000.00 4.43 5 111892926 18 威 海商 行CD024 700,000 68,383,000.00 4.43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序号 证券代 码 证券名 称 数量( 份)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6 1 146735 17 花05A1 200,000.00 20,032,000.00 1.30 2 146683 花呗 48A1 200,000.00 20,024,000.00 1.30 3 146674 花呗 45A1 100,000.00 9,996,000.00 0.65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 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 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仓 国债期 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 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 体没 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 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 公开 谴责、处罚。 11.2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 前十名股票中,没有 投资 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 选股 票库之外 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5,001.1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4,007,013.47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4,012,014.63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可转换 债券 。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7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 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第十一 部分 基金 的业绩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证 基 金一 定盈利 ,也 不保证最 低收 益。基 金的 过往业绩 并不 代表其 未来 表现。投 资有 风险, 投 资 人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历史各 时间 段基 金份 额净 值增长 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 期间 ① 份 额 净值增 长率 ②份额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③ 业 绩比 较基准收 益率 ④业绩 比较基 准收益 率标准 差 ① - ③ ② - ④ 2013.10.22-2013.12.31 0.60% 0.05% 0.83% 0.01% -0.23% 0.04% 2014.1.1-2014.12.31 16.01% 0.20% 4.22% 0.01% 11.79% 0.19% 2015.1.1-2015.12.31 16.19% 0.15% 3.42% 0.01% 12.77% 0.14% 2016.1.1-2016.12.31 6.54% 0.16% 2.75% 0.01% 3.79% 0.15% 2017.1.1-2017.12.31 0.18% 0.06% 2.75% 0.01% -2.57% 0.05% 2018.1.1-2018.3.31 2.07% 0.05% 0.68% 0.01% 1.39% 0.04% 2013.10.22-2018.3.31 47.73% 0.15% 14.59% 0.01% 33.14% 0.14%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 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 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和 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8 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三 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 、 估 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 估 值 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 估 值 方 法 (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正 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 规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 二)估 值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2)交 易所上 市的债 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对在 交易 所市场 上市 交易的 不 含权债 券 , 选取 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估 值净 价 估 值;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上市 交易的 含权 债券 , 选取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 供 的相 应品 种当日 的唯 一估 值净 价或 推荐估 值净 价 估值; (3)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非固 定收益 类 有 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 值。 交易 所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券 ,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 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9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 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合 约, 一般 以估 值当日 结算 价进行 估值 , 估值当 日无 结算价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 、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7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 估 值 程 序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定。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0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 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五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3 位 以 内 ( 含第3 位 )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时 , 视 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 受 损 方 ”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 损 方”)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1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估; (3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赔偿损失; (4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3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 资 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 、当前一估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应当 暂停估值; 5 、 法律法规、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 七 、 基 金 净 值 的 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予 以公布。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2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 分配 本基金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如果中 国证 监会 调整 有关 红利分 配政 策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根 据新 政策 制定 和调 整本基 金 的收益 分配 方案 和决 定是 否取消 自动 赎回 期, 不需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第十五 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与运作有关的费 用 ( 一 )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4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和 诉 讼 费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 汇 划 费 用 ; 8 、基金的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9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 ( 二 )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0%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下: H =E ×0.70 % ÷ 当 年 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 动 在 月 初5 个 工 作 日 内 、 按 照 指 定 的 账 户 路 径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 管 理 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划 拨 指 令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费 用 自 动 扣 划 后 , 管 理 人 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 顺 延 至 最 近 可 支 付 日 支付。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3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如下: H =E ×0.20% ÷ 当 年 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 动 在 月 初5 个 工 作 日 内 、 按 照 指 定 的 账 户 路 径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 管 理 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费 用 自 动 扣 划 后 , 管 理 人 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 顺 延 至 最 近 可 支 付 日 支付。 上述“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第3-8 项 费 用 ”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5 % , 投 资 者 可 以 多 次 申 购 本 基 金 , 申 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 的 基 金 份 额 采 用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收 取 基 金 申 购 费 用 。 投资者 的 申 购费 用 如 下: 表格: 投资 者申 购本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费率 金额(M ) 前 端 申 购费 率 M <100 万元 0.90% 100 万元 ≤M <300 万元 0.60% 300 万元 ≤M <500 万元 0.08% M≥500 万元 1000 元/ 笔 来源: 博时 基金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 投 资 者 承 担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登 记 等 各 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 本 基 金 在 自 动 赎 回 期 不 收 取 赎 回 费 ; 在 受限开放期,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费率最高不超过5% , 所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 对 持 续 持 有 期少于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不 少于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取的赎 回 费 总 额 的75%计入 基金财产, 具体赎 回 费 率 见 下 表 : 表格: 投资 者开 放期 内赎 回费率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4 赎回期间 赎回费率


自由开 放期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期限< 7 日 1.50%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期限≥7 日 0.00%


自动赎 回期 0.00%


受限开 放期 1.00%


来源: 博时 基金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范 围 内 调 整 申 购 费 率 和 赎回费率。 费 率 如 发 生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三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 基 金 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1 月1日至12 月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5 7 、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第十七 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二 、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 息 包 括 :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6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 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内 容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4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在指定报刊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3 日 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将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三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 《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 在 开 放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7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足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在 公 开 披 露 的 第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 运 作 过 程 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 的 情 形 , 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百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8 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 或 延 期 办 理 ;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基金份额折算; 26 、 在 受 限 开 放 期 , 本 基 金 可 确 认 的 净 赎 回 申 请 数 额 占 该 受 限 开 放 期 前 一 日 基 金 份额的比例区间; 27、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8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 29 、基金合同约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 他 事 项 。 (八)澄清公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后 两 个 交 易 日 内 , 在 中 国 证 监 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 量 、 期 限 、 收 益 率 等 信 息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9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信 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 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 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 、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 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 众查阅、复制 。 第十八 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 主要 风险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 政 策 风 险 。 因 国 家 宏 观 政 策 ( 如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行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随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呈 周 期 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 利 率 风 险 。 利 率 直 接 影 响 着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影 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其 收 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 率 变 化 的 影 响 。在 利 率 上 升 时 ,基 金 持有的债券价格下降,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0 (4 ) 购 买 力 风 险 。 基 金 的 利 润 将 主 要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 可 能 因 为 通 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 ) 再 投 资 风 险 。 再 投 资 风 险 反 映 了 利 率 下 降 对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利 息 收 入 再 投 资 收 益 的 影 响 ,这 与 利 率 上 升 所 带 来 的 价 格 风 险 ( 即 利 率 风 险 )互 为 消 长 。具 体 为 当 利 率 下 降 时 , 基 金 从 投 资 的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所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进 行 再 投 资 时 , 将 获 得 比 以 前 较少的收益率,这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6 ) 信 用 风 险 。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的 发 行 人 如 出 现 违 约 、 无 法 支 付 到 期 本 息 , 或 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7 ) 债 券 回 购 风 险 。 债 券 回 购 为 提 升 整 体 基 金 组 合 收 益 提 供 了 可 能 , 但 也 存 在 一 定 的 风 险 。 债 券 回 购 的 主 要 风 险 包 括 信 用 风 险 、 投 资 风 险 及 波 动 性 加 大 的 风 险 , 其 中 , 信 用 风 险 指 回 购 交 易 中 交 易 对 手 在 回 购 到 期 时 , 不 能 偿 还 全 部 或 部 分 证 券 或 价 款 , 造成基金净值损失的风险; 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 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 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 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 险 ; 而 波 动 性 加 大 的 风 险 是 指 在 进 行 回 购 操 作 时 , 在 对 基 金 组 合 收 益 进 行 放 大 的 同 时 , 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 (标准差) 进行了放大, 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 回购比 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2 、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 人为因素、 管理系统设置 不 当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 决 策 风 险 : 指 基 金 投 资 的 投 资 策 略 制 定 、 投 资 决 策 执 行 和 投 资 绩 效 监 督 检 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 操 作 风 险 : 指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执 行 中 , 由 于 投 资 指 令 不 明 晰 、 交 易 操 作 失 误 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 ) 技 术 风 险 : 是 指 公 司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设 置 不 当 等 因 素 而 可 能 造 成 的 损 失 。 3 、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 ) 基金申 购 、 赎 回 安 排 本基金在客户集中度控制、 巨额赎回监测及应对在投资者申购赎回方面均明确了 管 理 机 制 , 在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客 户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 以 及 市 场 大 幅 波 动 、 流 动 性 枯 竭 等 极 端 情 况 下 发 生 无 法 应 对 投 资 者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审慎确认申购赎回 申请并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全面应对流动性风险。 (2 ) 拟 投 资 市 场 、 行 业 及 资 产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评 估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1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 型 交 易 场 所 , 主 要 投 资 对 象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 ,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 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 ) 巨 额 赎 回 情 形 下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措 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 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同时, 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 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措施。 (4 ) 实 施 备 用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的 情 形 、 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 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以 保 障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为 前 提 ,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谨 慎 选 取 延 期 办 理 巨 额 赎 回 申 请 、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收 取 短期赎回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 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 用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依 照 严 格 审 批 、 审 慎 决 策 的 原 则 , 及 时 有 效 地 对 风 险 进 行 监 测 和 评 估 , 使 用 前 经 过 内 部 审 批 程 序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在 实 际 运 用 各 类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时 ,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款 项 支 付 等 可 能 受 到 相 应 影 响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 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5 、 本基金特有风险 (1 ) 根 据 本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的 规 定 ,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各 类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 无 法 完全规避发债主体特别是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公司债、 企业债的发债主体的信用 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另外, 如果持有的信用债出现信用违约风险, 将给基金净 值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和波动。 (2 )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内 单 个 开 放 日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赎 回 申 请 应 于 当 日 全 部 予 以 办 理 和 确 认 。 基 金 经 理 会 对 可 能 出 现的巨额赎回情况进行充分准备并做好流动性管理, 但当基金在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 赎回被全部确认时,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有可能存在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 未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有 可 能 承 担 短 期 内 变 现 而 带 来 的 冲 击 成 本 对 基 金 净 资 产 产生的负面影响。 (3 ) 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内 , 若 满足 《 基 金 合 同 》 第 四 部 分 中 约 定 的基金暂停运作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将 暂 停 本 基金的运作 。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2 (4 ) 在 每 个 开放 期 的 最 后 一 日 日 终 , 如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第 二十 部 分 约 定 的 资 产规模过小、持有人人数较少等情形的, 《基金合同》将终止。 (5 ) 本基 金以 向持 有人 提 供稳定 的现 金流 为投 资目 标, 本基 金定 期提 供的 现 金流的 主 要来源 是所 持有 的信 用债 券的票 息收 入和 本金 。 基金 管理人 将通 过勤 勉尽 责的 研究和 投资 管 理工作 , 严格 控制信 用风 险; 并通 过组 合中个 券权 重的控 制来 分散 信用 风险 ; 但 是本 基金 无 法完全 规避 信用 违约 风险 , 如果 组合 所持 有的 信用 债券出 现违 约, 将对 本基 金定期 向持 有人 支付的 现金 流产 生影 响。 (6 ) 本基 金主 要投 资策 略 是买入 与封 闭期 相匹 配的 债券 ,并 持有 到期 ;同 时 基金管 理 人将通 过正 回购 , 融 资买 入 债券, 获得 杠杆 放大 收益, 增强投 资人 的投 资收 益和 现金流 收入 。 本基金 总资 产和 基金 净值 的比例 不超 过200% ;基 金 管理人 将严 格控 制杠 杆的 比例 ;但 是本 基金无 法完 全规 避使 用杠 杆带来 的投 资风 险, 包括 : 当 融资 成本 出现显 著持 续的上 升时 , 将 降低投 资人 投资 收益 和现 金流收 入的 风险 ; 无 法继 续融资 时, 基金 管理 人被 迫卖出 债券 导致 损失的 风险 ;使 用杠 杆使 得市场 风险 导致 的组 合净 值波动 加大 的风 险等 。 (7 ) 本基 金的 一部 分资 产 将可能 投资 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 由于 中小 企业 私 募债券 发 行 门槛 低 , 投 资过程 中的 信用风 险也 相应 增加 。 有 可能出 现债 券到 期后 , 企 业不能 按时 清 偿 债务 , 或 者在 存续期 内评 级被下 调的 风险 。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不能 在交 易所 上市交 易 , 而 是 通过上 证所 固定 收益 证券 综合电 子平 台及 深交 所综 合协议 交易 平台 ,或 证券 公司进 行转 让 , 同时, 交易 所按 照申 报时 间先后 顺序 对私 募债 券转 让进行 确认 , 对 导致 私募 债券投 资者 超过 200 人的 转让 不予 确认 。 因此, 本基 金在 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的 过程 中, 面临着 流动 性风 险。 6 、其他风险 (1 ) 随 着 符 合 本 基 金 投 资 理 念 的 新 投 资 工 具 的 出 现 和 发 展 , 如 果 投 资 于 这 些 工 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 (2 )因技术因素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如 计 算 机 系 统 不 可 靠 产 生 的 风 险 ; (3 ) 因 基 金 业 务 快 速 发 展 而 在 制 度 建 设 、 人 员 配 备 、 内 控 制 度 建 立 等 方 面 不 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4 ) 因 人 为 因 素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如 内 幕 交 易 、 欺 诈 行 为 等 产 生 的 风 险 ; (5 ) 对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如 基 金 经 理 的 依 赖 而 可 能 产 生 的 风 险 ; (6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从而带来风险; (7 ) 其 他 意 外 导 致 的 风 险 。 二、声明 1 、 投资者投 资 于 本 基 金 , 须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2 、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接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外 , 本 基 金 还 通 过 中国 建 设 银 行 等基金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3 代销机构代理销 售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都 不 能 保 证 其 收 益 或 本 金 安 全 。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4 第十九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 、 《 基 金 合 同 》 的 变 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出 具 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 《 基 金 合 同 》 的 终 止 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 托 管人承接的; 3 、 若 在 自由开 放 期 最 后 一 日 次日本 基 金 的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200 人 , 或 者 在 自 由 开 放 期 最 后 一 日 次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加 上 当 日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对 应 的 资 产 净 值 或 减 去 当 日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对 应 的 资 产 净 值 低 于2 亿 元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在 履 行 信 息 披 露义务后终止基金合同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二 十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4、《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5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3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变现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5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7 )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四 、 清 算 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行分配。 六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七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分 享 基 金 财 产 收 益 ;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6 (2 ) 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 (3 ) 依 法 申 请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 )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资 料 ; (7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诉讼或仲裁; (9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认 真 阅 读 并 遵 守 《 基 金 合 同 》 ; (2 ) 了 解 所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 了 解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3 ) 关 注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 及 时 行 使 权 利 和 履 行 义 务 ; (4 )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5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 有 限 责任; (6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活 动 ; (7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 (8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 (9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于: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2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 并 管 理基金财产; (3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他费用; (4 ) 销 售 基 金 份 额 ; (5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6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基 金 合 同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并 采 取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7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 (8 ) 选 择 、 更 换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对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理 ;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并 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决 定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方 案 ;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


(14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于: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财产;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确 定 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8 (9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10 )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 他 人泄露; (1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15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行为;


(2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 ,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30 日 内 退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 (25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9 (26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2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于: (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 全 保 管 基金财产; (2 )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他费用;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对 基 金 财 产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 为 基 金 开 设 证 券 账 户 、 为 基 金 办 理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清 算 ; (5 )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6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于: (1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持 有 并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独 立 核 算 ,分 账 管 理 ,保 证 不 同 基 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9 )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0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13 )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项; (15 ) 依 据《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1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其 赔 偿 责 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 (22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2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和提 高销售 服务 费; (6 )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1 (9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独 或 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销售 服务 费; (2 )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 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 (4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 ) 调整 本基 金份 额类 别 的设置 ; (7 )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3 、 若在 自由 开放 期最 后一 日 次日 本基 金的 份额 持有 人数量 不 满 200 人, 或者 在 自由 开 放期最后一日 次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 加 上 当日 申 购 的 基金 份 额 对 应 的资 产 净 值 或减 去 当 日 赎回 的基金 份额 对应 的资 产净 值低 于 2 亿 元,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在在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后 终止 基 金合同 而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本基金 将根 据基 金合 同第 二十部 分的 约定 进行 基金 财产清 算。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 另有 约定 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 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 代 表 基 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就同 一 事 项书 面要 求 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 基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2 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自 出具 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5 、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 ,而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都 不召 集的,单 独或 合计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 至少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 不 得 阻 碍、 干扰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 指定 媒体 公 告。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 要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 人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会 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方式等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3 1 、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2 、通 讯开 会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 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会 议召 集人 按 《 基金 合同 》 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 )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4 )上 述第 (3 ) 项中 直接 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 书面 意见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符 合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构 记录 相符 。 3 、在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 允许的 情况 下 ,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亦可 采用 其他非 书 面方式 授权 其代 理人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在 会议召 开方 式上 , 本 基金 亦可采 用其 他非 现场方 式或 者以 现场 方式 与非现 场方 式相 结合 的方 式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会议 程序 比 照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 式开 会的程 序进 行。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4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 七) 条规 定程 序确 定 和公布 监票 人, 然 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案 ,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 会,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50% 以 上( 含 50% )选 举产 生 一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拒 不 出席或 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 般决 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第 2 项 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 、特 别决 议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以特别 决议 通 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5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 )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 如果 会议 主 持 人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可 以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 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或 者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如果 采用 通讯方 式 进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 构、 公 证员 姓名 等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 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法 律法 规的部 分 ,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 金管理 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6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同 》 变更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经 中 国证 监 会核 准 或出 具 无 异 议意见 后方 可执 行, 自决 议生效 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 新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若在 自由 开放 期最 后一 日 次日 本基 金的 份额 持有 人数量 不 满 200 人, 或者 在 自由 开 放期最后一日 次日基金资 产 净 值 加 上 当日 申 购 的 基金 份 额 对 应 的资 产 净 值 或减 去 当 日 赎回 的基金 份额 对应 的资 产净 值低 于 2 亿 元,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在在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后 终止 基 金合同 而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本 基金 将根 据基金 合同 第二 十部 分的 约定进 行基 金 财产清 算; 4 、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 金财 产 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 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7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 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 的,对 各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 册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销 售 机 构 的 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8 第二十 一 部分


基金托管 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 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 厦 29 层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 张 光华 成立日 期: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6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5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 贴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 理发行 、 代 理兑 付、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 债券; 从 事同业 拆借 ; 买 卖、 代理 买卖外 汇;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 理收 付款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9 项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管箱 服务 ; 经 中国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等监 管部 门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投资范围 、 投资对 象进行 监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金 投资 风格或 证券选 择标准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按照基 金托 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供 投资 品种 池, 以便 基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对基 金实 际投资 是否 符合 《基 金合 同》 关于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 对存 在疑 义的事 项进 行 核 查。 本基金的 投资 范围为 具有 良好流动 性的 金融工 具, 包括国内 依法 发行上 市的 国家债券 、 金融债 券、 次级 债券、 中 央银行 票据 、 企 业债 券、 公司债 券、 中期 票据、 私 募债券 、 短 期融 资券及 超级 短期 融资 券、 可分离 交易 债券 的纯 债、 资产支 持证 券 、 回购 和银 行定期 存款 等 金 融工具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 但须符 合中 国 证监会 的相关 规定) 。其中 ,私募 债券指 中小企 业私 募债或 其他相 关主体 非公 开或定 向发行 的债券 。 本基金不 直接 从二级 市场 买入股票 、权 证等权 益类 证券,不 参与 一级市 场的 新股申购 或 增发新 股以 及可 分离 交易 债券( 可分 离交 易债 券的 纯债部 分除 外) ,也 不投 资 可转换 债券 。 本基 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比 例 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 的 30% ,其中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 过 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但在每次 自由开放期前三个月、 自由 开放期及自由开放期结束 后 三个月 的期 间内 , 基 金投 资不受 上述 比例 限制 。 自由 开放 期内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在封 闭期 、 自 动赎回 期和 受限 开放 期内 , 本基 金不 受 上述 5% 的限 制 , 其中 ,现 金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商业 票据 或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将其 纳 入投资 范围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监 督: (1 ) 本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本基 金投 资于 中小 企业私 募 债券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 的 30% ,但在每次 自由 开放期前三个月、自由开放期及自由 开放期 结束 后三 个月 的期 间内, 基金 投资 不受 上述 比例限 制; (2)自由 开放 期内保 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0 债券, 在 自动 赎回 期、 受 限开放 期和 封闭 期内, 本 基金不 受上 述 5% 的限 制;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3)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5)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 指同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6)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 全 部卖 出; (7)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8)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9) 本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 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运 作周 期的 剩余期 限 ; (10) 本基 金基 金总 资产 和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不超 过 200% ; (11 ) 开 放期 内, 本基 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 所规定 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投 资; (12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除(2 ) 、 (6 ) 、 (11 ) 、 (12 ) 外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 受 相关限 制。 (三)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本托 管协议第 十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1 五条 第 ( 九) 款 基 金投 资 禁止行 为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人 通过 事后 监督 方式 对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资 禁止 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行 监督 。 根 据法 律法 规有关 基金 禁止 从事 关联 交易的 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相 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 、 与本 机构 有 其他 重大 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 有关 关联方 发行 的证 券名 单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责任确 保关 联 交易名 单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完 整性 ,并 负责 及时 将更新 后的 名单 发送 给对 方。 若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 金 管理 人 与 关 联 交易 名 单 中 列示 的 关 联 方 进行 法 律 法 规禁 止 基 金 从事 的关联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采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 关联 交易的 发生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采取 必 要 措 施后 仍 无 法 阻 止关 联 交 易 发生 时 , 基 金 托管 人 有 权 向中 国 证 监 会报 告。 对于 基金 管理人 已成 交的关 联交 易 , 基金 托管 人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 易的发 生 , 只 能 进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 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理人参 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 规及行 业标 准的 、 经 慎重 选择的 、 本基 金适用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间 债券 市 场选择 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 单进行 交易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进 行更 新 , 新 名单 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进 行结 算 。 如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要 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式 的 , 应 向 基金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 决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 而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法 律责 任 及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 手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 担违约 责任 及 其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 对 相应 损失 先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 相关交 易对 手追 偿。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 行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 同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 基金托 管人 事后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 事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 易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 醒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和 责任 。 (五)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投资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是 否符合比 例限 制进行 事后 监督,如 发 现异常 情况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乙 方的 监督 和核查 。 基金 因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导 致的 信用 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 托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如 因 基 金管 理人 原因导 致基 金出 现损 失致 使基金 托管 人承 担连 带赔 偿责任 的, 基金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2 管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 管人 由此遭 受的 损失 。 (六)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资产净值 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七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 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 期 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 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八 ) 基 金管 理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和本托 管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 内答 复并 改正, 或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释 或举证 ;对 基金托 管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九)若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理 人依 据交易 程序 已经生效 的指 令违反 法律 、行政法 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 有重 大违规 行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 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监督、核 查 (一)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履 行托 管职责 情况 进行核查 ,核 查事项 包括 基金托管 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二)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 挪用基 金财 产、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未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3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基 金 合同》 、 本协议 及其 他有关 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基 金托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 提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 人并改 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方 根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 经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金 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 金托 管人按 照 《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金 财产 , 如 有特 殊情 况双方 可另 行协商 解决 。 基 金托 管人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不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 分 配本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不包 含基 金托 管人 依据中 国结 算公 司结 算数 据完成 场内 交易 交收 、 托 管资产 开户 银行 扣收结 算费 和账 户维 护费 等费用 ) 。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 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 外,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期 间募集 的资 金应存于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托管人 的营 业机构 开立 的“基 金 募集专 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停 止募集时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4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资,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的验 资报 告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 金合同 》生 效的条件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规定 办 理退款 等事 宜。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可以本 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 业机构 开立 基金的银 行账 户,并 根据 基金管 理 人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付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用 。 2 、基金 银行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 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 条件下,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通过基金 托管 人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深 圳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基金 托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 账户。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仅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 保管由 基金 托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义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金 等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中 国证监 会或其 他 监 管机构在 本托 管协议 订立 日之后允 许基 金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5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基 金托管人 根据 中国人 民银 行、银行 间市 场登记 结算 机构的有 关 规定,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在 银行间 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 开立债 券托 管账 户, 持有 人账户 和资 金结 算账户 , 并 代表 本基 金进 行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同 代表 基金 签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回 购主 协议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 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账 户, 可以根 据法 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按 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存 款开 户证 实书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 金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也可 存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 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 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有 价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办 理 。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资 产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 金签 署 的 与 基 金财 产 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基金 年 度 审 计合 同、 基 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密 方式 将 重大合 同 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 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限 为《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与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总值 减去 负债后 的金 额。基金 份额 净值是 按照 每个工 作 日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计 算, 精确 到 0.001 元 , 小数 点后 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 《 基金合 同》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6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2、 估 值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以 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响 证券 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所 上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 上市 债券,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值 技 术难 以可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 ) 、中 小企业私募 债券, 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7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 和基金 会计 核算的义 务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 此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3、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按 估值方 法的 第 6) 项进 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份额 净值 错误 处理 。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 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 误;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采 取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 份额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公告 ; 当发 生净值 计算 错误时 ,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处理 , 由此 给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 造 成损 失 的,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先行 赔付 ,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错 情形 ,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人 追偿 。2、 当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差错 给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损 失需 要进 行赔 偿时 ,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 际情 况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 任, 经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 进行 赔偿: (1) 本 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 与本基金 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时 , 按 基金管 理人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2) 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已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确 认后 公告 , 而 且 基金 托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错 且造 成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损 失的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赔偿 金, 就实 际向 投资者 或基 金支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8 付的赔 偿金 额,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和托 管费 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应 的 责 任 。 (3 ) 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结 果 ,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和核 对,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4)由 于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信息错 误( 包括但 不限 于基金申 购或 赎回金 额等) ,进而 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赔 付。 3 、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有关会 计制 度变化 或由 于其他 不 可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者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 如 果行 业另 有通 行 做法,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决 定延 迟估 值; 4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应 当暂停 估值 ; 5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9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 表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 进行 独立 的复核 。 核 对不符 时 , 应 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 出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 双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 核 时间安 排 (1)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 日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的编 制 ; 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完 成 基金半 年度 报告的 编制 ;在 每年 结束 之日起 90 日 内完 成基 金年 度报告 的编 制。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财务 会 计报告 应当经 过审计 。 《基 金合同 》生效 不足两 个月 的,基 金管理 人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2) 报表 的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编 制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之 前及 时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基础 数据和 编制 结果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登记 机构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分 别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如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 关法规 承担 责 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20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 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后 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第二十 二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 人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 的寄 送服务 1 、 正 常 开 放 期 , 每 次 交 易 结 束 后 , 投 资 者 可 在T+2 个 工 作 日 后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的 网 点 查 询 和 打 印 交 易 确 认 单 , 或 在T+1 个 工 作 日 后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服 电话、基金管 理人 网 上 服 务 手 段 查 询 交 易 确 认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向 投 资 者 寄 送 交 易 确 认 单 。 2 、 每 季 度 结 束 后10 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本 季 度 有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纸质 对 账 单 ; 每 年 度 结 束 后15 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所 有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纸质对账单。 3 、 每 月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所 有 订 阅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者 发 送 电 子 邮 件 对账单。 投资者可以登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 (http://www.bosera.com ) “ 博时快e 通 ” 系统网 上 自 助 订 阅 ; 或 发 送 “ 订 阅 电 子 对 账 单 ” 邮 件 到 客 服 邮 箱service@bosera.com;也 可直接拨打 博 时 一 线 通95105568 ( 免 长 途 话 费 ) 订 阅 。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21 二 、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 站 , 投 资 者 可 获 得 如 下 服 务 : 1 、 自 助 开 户 交 易 : 投 资 者 使 用 建 设 银 行 、 农 业 银 行 、 工 商 银 行 、 中 国 银行、交 通 银 行 、 招 商 银 行 、 兴 业 银 行 、 浦 发 银 行 、 邮 储 银 行 、 民 生 银 行 、 中 信 银 行 、 光 大 银 行 、 平 安 银 行 、 广 发 银 行 的 借 记 卡 或 招 商 银 行i 理 财 账 户 、 汇 付 天 下 天 天 盈 账 户 、 支 付 宝理财专户均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自助开户并进行网上交易。 2 、 查 询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查 询 所 持 有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交 易记录等信息,同时可以修改基金账户等 基 本 资 料 。 3 、 信 息 咨 询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 以利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获 取 基 金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各 类 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4 、在线客服: 投资者 可 以 点 击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首 页 “ 在线客服 ” ,与 客 服 代 表 进 行 在 线 咨 询 互 动 。 也 可 以 在 “ 您问我答 ” 栏 目 中 , 直 接 提 出 有 关 本 基 金 的 问 题 和 建 议 。 三、短信 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四、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 投诉受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等 服务。 五、手机理财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手机登陆基金管理人WAP 网 站 (http://wap.bosera.com ) 、 博 时 移动版直销网上交易系统 (http://m.bosera.com ) 和博 时手 机交 易客 户端 , 享 受 基 金 理 财所需的基金交易、理财查询、账户 管 理 、 信 息 服 务 等 功 能 。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博 时 快e 通 、 客 服 中 心 提 交 信 息 订 制 的 申 请 , 基 金管理人 将 以 电 子 邮 件 、 手 机 短 信 的 形 式 定 期 为 投 资 者 发 送 所 订 制 的 信 息 。 七、电话 理财服务 投资者拨打博 时 一 线 通 :95105568(免长途 话 费)可享有 投 资 理 财 交 易 的 一 站 式 综合服务: 1 、 自 助 语音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自助语音系 统 提 供7 ×24 小 时 的 全 天 候 服 务 , 投 资 者可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 交易情况、 基金净值等信息, 也可以进行直销交易、 密码 修改、传真索取等操作。 2 、 电 话 交 易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博 时 一 线 通 电 话 交 易 平 台 在线 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购、 赎回、 转换、 变更分红方式、 撤单等直销交易业务, 其中已 开通协议支付账户的投资者还可以在线完成认/ 申购款项的自动划付 。 3 、人 工 电 话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以获得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资 料 修 改 、 投 诉 受 理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22 信息订制、 电 话 交 易 人 工 服 务 、 账户诊断 等 服 务 。 4 、电话留言服务: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投资者可进行电话留言。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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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第二十 三部分 其 他应披露 事项 ( 一)、2018 年 04 月20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 了《博 时双 月薪 定期 支付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2018 年第1 季度 报告 》; ( 二)、2018 年 03 月31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 了《博 时双 月薪 定期 支付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2017 年年度 报告(摘要)》; ( 三)、2018 年 03 月30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 了《20180330 关于 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 加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手机 银 行申购 及定 投业 务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 ( 四)、2018 年 03 月27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 了 《博 时双 月薪 定期 支付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博 时双 月薪 定期 支付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五)、2018 年 03 月24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 了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博时双 月薪 定期 支付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修 改前后 文对 照表 》 ; 《 关于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根 据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变 更旗 下部分 基金 法律 文件 的公 告》; ( 六)、2018 年 03 月07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 了《博 时双 月薪 定期 支付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折算情 况的 公告 》; ( 七)、2018 年 03 月02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 了 《 关于 博时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金 增加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并参加 其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 ( 八)、2018 年 03 月01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 了 《博 时双 月薪 定期 支付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折算方 案提 示性 公告 》 ; 《 博时双 月薪 定 期支付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开放 自动 赎回 业务 的公 告》;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23 ( 九)、2018 年 01 月20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 了《博 时双 月薪 定期 支付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2017 年第4 季度 报告 》; ( 十)、2018 年 01 月06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 了《博 时双 月薪 定期 支付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折算情 况的 公告 》; ( 十一) 、2017 年12 月 30 日,我 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上 公 告了 《 博时 双月 薪定 期支 付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份 额折算 方案 提示 性公 告》 ; 《博 时双 月薪 定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开 放自 动赎 回业 务的 公告》 ; ( 十二) 、2017 年12 月 29 日,我 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上 公 告了《20171229 关 于博 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金 参加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手 机 银行申 购及 定投 业务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 《20171229 关于 博时 基金 旗下 部分基 金参 加 邮储银 行网 银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 ( 十三) 、2017 年12 月 06 日,我 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上 公 告了 《 博时 双月 薪定 期支 付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2017 年第2 号 (摘 要) 》 ; 《博 《关 于博 时旗 下部 分开 放式基 金增 加龙 江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并 参加其 费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 ( 十四) 、2017 年11 月 24 日,我 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上 公 告了 《关 于博 时旗下 部分 开放式 基金 增加 通华 财富 (上 海)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 司为代 销机 构并 参加其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十五) 、2017 年11 月 22 日,我 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上 公 告了《 博时 双月 薪定 期支 付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受 限开放 期申 赎结 果的 公告 》; ( 十六) 、2017 年11 月 11 日,我 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上 公 告了《 博时 双月 薪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受 限开放 期业 务的 公告 》; ( 十七) 、2017 年11 月 07 日,我 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上 公 告了《 博时 双月 薪定 期支 付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份 额折算 结果 的公 告》 ; ( 十八) 、2017 年10 月 27 日,我 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上 公 告了《 博时 双月 薪定 期支 付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7 年第 3 季度 报告 》; ( 十九) 、2017 年10 月 26 日,我 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上 公 告了 《 博时 双月 薪定 期支 付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份 额折算 方案 提示 性公 告》 ; 《博 时双 月薪 定期支 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开 放自 动赎 回业 务的 公告》 ; 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24 ( 二十) 、2017 年10 月 24 日,我 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上 公 告了 《关 于博 时旗下 部分 开放式 基金 增加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为 代销机 构并 参 加 其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第二十 四 部分


招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 投 资 者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查 阅 ; 投 资 者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对 投 资 者 按 此 种 方 式 所 获 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bosera.com ) 查 阅 和 下 载 招 募 说明书。 第二十 五 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 集 的 文 件 ( 二 ) 《 博 时 双 月 薪 定 期 支 付 债券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合同》 ( 三)《 博 时 双 月 薪 定 期 支 付 债券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管协议》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六 ) 关 于 申 请 募 集 博 时 双 月 薪 定 期支付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6 月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