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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可转债(240018)

华宝可转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宝 可转 债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 
 
2018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重要 提示 】 






本 基金 根据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证监 许可 [2011 ]130 号的 核准 , 进行募 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 华宝可 转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 书”或“本招募 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 金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 实质 性判断 或保 证 ,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 需 充分 了解 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 并承 担 基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 因 整 体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 个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统 性风 险 , 由 于基 金 投资人 连续 大量 赎回 基金 产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 基 金 管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风 险。


本基金 以可 转债 为主 要投 资对象 , 该类 债券 的流 动 性较差 , 可能 会影 响基 金 构建投 资组 合和及 时实 现资 产变 现 。 本基金 可能 对部 分看 好的 可转债 进行 集中 投资 和长 期持有 , 因流 动 性、 交易 价格 波动 等原 因 , 基 金净 值可 能发 生短 期 波动 。 可 转债 正股 价格 的 波动可 能会 影响 可转债 的内 在价 值 , 从 而 影响其 市场 价格 , 导致 收 益的不 确定 性 。 另 外, 作 为债券 基金 的持 有人, 投资 者还 要承 担债 券发行 人出 现违 约引 起的 信用风 险等 等。 投资者 在进 行投 资决 策前 , 请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 招募说 明书 》 及 《 基金 合 同》 , 并 根 据自身 的投 资目 的 、 投 资 期限 、 投 资经 验、 资产 状 况等判 断基 金是 否和 投资 人的风 险承 受能 力相适 应。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其 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但不保 证 投资于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8 年 4 月 27 日, 有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数据截止 日为 2018 年 3 月 31 日 ,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申购 本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录 一、 绪


言 ............................................................................................................................. 1 二、 释


义 ............................................................................................................................. 2 三、 基金 管理 人 ..................................................................................................................... 6 四、 基金 托管 人 ................................................................................................................... 13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18 六、 基金 的募 集 ................................................................................................................... 36 七、 基金 合同 生效 ............................................................................................................... 37 八、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 回 ............................................................................................... 38 九、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转 换 ............................................................................. 46 十、 基金 的投 资 ................................................................................................................... 49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59 十二、 基金 财产 ..................................................................................................................... 62 十三、 基金 资产 估值 ............................................................................................................. 63 十四、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68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1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2 十七、 风险 揭示 ..................................................................................................................... 76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清算 ................................................................. 78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81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内容 摘要 ............................................................................................. 93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2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5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06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107 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一、 绪








本 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 称 “ 《 基 金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公 开募 集开 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 以下 简称 “ 《流动 性规 定》 ” ) 、 其 他有 关规定 及 《 华宝 可转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以 下简 称“ 基金 合同”) 编写 。





本 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华宝可 转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策略 、风险 、费 率等 与 投 资人投 资决 策有 关的 必要 事项, 投资 人在 作出 投资 决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 招募 说明书 。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说 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漏 ,并 对其 真 实 性、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责 任。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书 所载 明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本 基金管 理人 解释 。 本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 书 作出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 招募 说明 书根 据基 金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金 当事 人之 间 权 利、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 合 同的当 事人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并按 照《 基 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金 投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二、 释


义 本 招募 说明 书 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华宝 可转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 基金 管理 人: 指 华 宝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金 托管 人: 指招商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华宝 可转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 订 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就本基金签订之《 华宝可 转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 议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募说明 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华宝 可转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 期 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华宝 可转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份 额发 售公 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 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 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 规章 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 决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 第十 届全 国人 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 次会议 通过 ,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 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 做 出的 修 订 10.《 销售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 颁 布、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券 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信息披 露办 法》 : 指 中 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2.《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 《 流 动 性 规 定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 布 、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 施 的 《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15.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16.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7.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 受 基金合 同约 束 , 根 据基 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 法律 主体 , 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8.个 人投 资者 :指 年满 18 周岁 ,合 法持 有现 时有 效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居民 身份证 、军 人 证 件等有 效身 份证 件的 中国 公民, 以及 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 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可投 资于 证券 投 资 基金的 其他 自然 人 19.机 构投 资者 : 指 依法可 以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合 法注 册 登 记并存 续 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准 设立 并存 续 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 团 体或其 他组 织 20.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现时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中 国境内 证券 市 场 的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21.投资 人 : 指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 允 许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资 人 的 合称 2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 人 23.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 基 金 管理人 或代 销机 构宣 传推 介基金 ,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资 等业 务 24.销 售机 构 : 指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 25.直 销机 构: 指 华 宝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26.代 销机 构 : 指 符合 《销 售办法 》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 取 得基 金 代销业 务资 格并 与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 销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为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27.基 金销 售网 点 : 指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柜台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28.基 金网 上交 易系 统: 指 直销机 构的 直 销e 网金 及 代销机 构的 网上 交易 系统 29.注 册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 登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结算 业务 , 具体 内容 包 括投资 人基 金账 户的建 立和 管理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基 金 销 售业 务的 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理发 放红 利、 建 立 并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30.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注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基 金的注 册登 记机 构为 华宝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或接 受 华 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注册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31.基 金账 户 : 指注 册登 记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其持 有的 、 基金 管理 人 所管理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32.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买卖 本 基金 的 基 金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33.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2011 年 4 月 27 日 34.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 清算完 毕 , 清 算 结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予以公 告 的 日期 35.基 金募 集期 : 指 基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基金份 额募 集期 限,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 日 起至发 售结 束之 日止 的期 间,最 长不 得超 过 3 个月 36.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37.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38.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 工 作日 39.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 T 日) 40.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或 其他 业 务的 工作 日 41.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 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42. 《业 务规 则》: 指《 华宝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开 放式 基金 业 务规 则 》 , 是 由 基金 管理人 制订 并 由其解 释、 修改 的 规 范基 金管理 人所 管理 的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结算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由 基金 管 理 人和投 资 人 共同 遵守 43.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投 资 人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4.申购 : 指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 投 资 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份 额 的 行为 45.赎回 : 指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要 求 将 基金份 额兑换为 现金 的 行为 46.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 请 将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转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由 同一 注册 登 记 机构办 理注 册登 记的 其他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7.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销 售 机 构的操 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 巨 额 赎 回 :指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50.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51.基金收 益 :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利 息 、 已实 现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的 节约 52.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 拥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 行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收 申 购款及 其他 资产 的价值 总和 53.基 金资 产净 值 :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4.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 计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所得 的基 金单位 份额 的 价 值 55.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 金资产 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 值 的过程 56.指 定媒 体 :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媒 体 57.不 可抗 力 : 指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无法 预见 、 无法 抗拒 、 无 法避 免且 在 基 金合 同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签署 之日 后发 生的, 使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 无法全 部或 部分 履行 基金 合同 的 任何 事件 , 包 括但不 限于 洪水 、地 震及 其 他自 然灾 害、 战争 、骚 乱、火 灾、 政府 征用 、没 收、 恐 怖袭 击、 传 染 病传播 、 法 律法 规变 化、 突发停 电或 其他 突发 事件 、证券 交易 所非 正常 暂停 或停止 交易 、公 众 通 讯设备 或互 联网 络故 障。


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三、 基金管理人 (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基金管 理人 : 华 宝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58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孔 祥清 总 经理 :HUANG Xiaoyi Helen (黄 小薏 ) 成立日 期:2003 年 3 月 7 日 注册资 本:1.5 亿元


电话:021 -38505888 联系人 :章希 股权结 构: 中方 股东 华宝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持 有 51% 的股 份, 外方 股东Warburg Pincus Asset Management, L.P.持有 49% 的股 份。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 董事 会成 员 孔祥清 先生 ,董 事长 ,硕 士,高 级会 计师 。曾 任宝 钢计财 部资 金处 主办 、主 管、副 处长 , 宝 钢集团 财务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现 任华 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华宝 投资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 法兴华 宝汽 车租 赁( 上海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华宝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 华宝都 鼎( 上海 ) 融 资租赁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中国太 平洋 保险 (集 团)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HUANG Xiaoyi Helen (黄 小薏) 女士 ,董 事, 硕士 。曾任 加拿 大TD Securities 公 司金 融分 析师,Acthop 投 资公 司财 务总监 。2003 年5 月 加入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先后担 任公 司营 运总 监、董 事会 秘书 、副 总经 理,现 任华 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Michael Martin 先生 ,董 事,博 士。 曾任 Wachtell Lipton Rosen & Katz 律 师助理 ;第 一 波士顿 银行 董事 总经 理; 瑞银证 券董 事总 经理 ;Brooklyn NY Holdings 总裁 ; 现任美 国华 平投 资 集团全 球执 行委 员会 成员 、全球 金融 行业 负责 人、 董事总 经理 ,美 国Financial Engines 董 事、 加拿 大DBRS 董 事、 美国Mariner Finance 董 事。 周朗朗 先生 ,董 事, 本科 。曾任 瑞士 信贷 第一 波士 顿(加 拿大 )分 析师 ;花 旗银行 (香 港 ) 投资银 行部 分析 师; 现任 美国华 平集 团中 国金 融行 业负责 人、 董事 总经 理, 华融资 产管 理股 份 有 限公司 董事 ,上 海灿 谷投 资管理 咨询 服务 有限 公司 董事。 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胡光先 生, 独立 董事 ,硕 士。曾 任美 国俄 亥俄 州舒 士克曼 律师 事务 所律 师、 飞利浦 电子 中 国 集团法 律顾 问、 上海 市邦 信阳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现任上 海胡 光律 师事 务所 主任、 首席 合 伙 人 。 尉安宁 先生 ,独 立董 事, 博士。 曾任 宁夏 广播 电视 大学讲 师,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经济 研究 所 助 理研究 员, 世界 银行 农业 经济学 家, 荷兰 合作 银行 东北亚 区食 品农 业研 究主 管,新 希望 集团 常 务 副总裁 ,比 利时 富通 银行 中国 区 CEO 兼上 海分 行行 长,山 东亚 太中 慧集 团董 事长。 现任 上海 谷 旺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陈志宏 先生 ,独 立董 事, 硕士。 曾任 毕马 威会 计师 事务所 合伙 人、 普华 永道 会计师 事务 所 合 伙人, 苏黎 世金 融服 务集 团 中国区 董事 长, 华彬 国际 投 资(集 团) 有限 公司 高级 顾问。 2. 监事 会成 员 朱莉丽 女士 ,监 事, 硕士 。曾就 职于 美林 投资 银行 部、德 意志 银行 投资 银行 部;现 任美 国 华 平集团 执行 董事 。 杨莹女 士, 监事 , 本 科。 曾 在三九 集团 、 中 国平 安保 险 (集 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 永亨银 行 ( 中 国)有 限公 司 、 中国 民生 银行工 作, 现任 华宝 投资 有限公 司风 控合 规部 总经 理。 贺桂先 先生 ,监 事, 本科 。曾任 华宝 信托 投资 有限 责任公 司研 究部 副总 经理 ;现任 华宝 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营 运副 总监 。 王 波先 生, 监事 ,硕 士。曾 任上 海证 券报 记者 ;现任 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市 场总 监兼 战 略策划 部总 经理 。 3.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孔祥清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HUANG Xiaoyi Helen (黄 小薏) 女士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向辉先 生, 副总 经理 ,硕 士。曾 在武 汉长 江金 融审 计事务 所任 副所 长、 在长 盛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市 场部 任职 。2002 年 加入华 宝基 金公 司参 与公 司的筹 建工 作, 先后 担任 公司清 算登 记部 总 经 理、营 运副 总监 、营 运总 监,现 任华 宝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欧江洪 先生 ,副 总经 理, 本科。 曾任 宝钢 集团 财务 部主办 、宝 钢集 团成 本管 理处主 管、 宝 钢 集团办 公室 (董 事会 办公 室) 主 管/ 高级 秘书 、 宝 钢 集团办 公厅 秘书 室主 任、 华宝投 资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兼 行政 人事 部总 经理、 党委 组织 部部 长, 党委办 公室 主任 、董 事会 秘书等 职务 。现 任 华 宝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李 慧勇 先生 , 副 总经 理, 硕 士。 曾 在上 海申 银万 国证 券研究 所有 限公 司担 任董 事总经 理/ 所长 助理/ 研究 执行 委员 会副 主 任/首 席分 析师 的职 务。 现 任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刘月华 先生 ,督 察长 ,硕 士。曾 在冶 金工 业部 、国 家冶金 工业 局、 中国 证券 业协会 等单 位 工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作。现 任华 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李栋梁 先生 ,硕 士, 拥 有CFA 资 格。 曾在 国联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华宝 信托 有限责 任公 司和 太平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从 事固定 收益 的研 究和 投资 ,2010 年9 月 加入 华宝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历 任债券 分析 师、 基金 经理 助理,2011 年 6 月起 担任 华宝 宝 康债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14 年 10 月起兼 任华宝 增 强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 10 月起 兼任 华宝 新 机遇 灵活 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和华宝 新 价值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2016 年 4 月 起兼任 华宝 宝鑫 纯债 一年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6 年 5 月起任 固定 收益 部 副 总经理 , 2016 年6 月 起兼 任 华宝 可转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6 年 9 月 起兼 任华宝新 活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 12 月 起兼 任华宝 新 起点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7 年1 月起 兼任 华宝 新动 力一年 定期 开放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7 年2 月兼 任 华宝 新飞 跃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7 年 3 月兼任 华宝 新 回报 一年 定期 开放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华宝 新优 选一 年定 期开 放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7 年6 月兼 任华宝 新 优享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5 .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成员 刘 自强 先生 ,投 资总 监、华 宝动 力组 合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宝高 端制 造股 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 宝国 策导 向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华宝 未 来主 导产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陈 昕先 生, 固定 收益 部总经 理、 华宝 现金 宝货 币市场 基金 、华 宝现 金添 益交易 型货 币市 场 基金基 金经 理。 李栋梁 先生 , 固定 收益 部 副总经 理 、 华 宝宝 康债 券 投资基 金 、 华 宝增 强收 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华宝 宝鑫 纯债 一年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华宝 可转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经 理、华 宝新 起点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华 宝新动 力一 年定 期开 放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华 宝新 飞跃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华宝 新回 报一 年定 期开 放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华 宝新 优选 一年 定期 开放灵 活 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华宝 新优 享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三)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依 法履 行下列 职责 : 1 . 依 法募 集本 基金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发 售、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 办 理本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 .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基金 管理 人将 遵守 《基 金法》 、 《证 券法 》等 法律 法规的 相关 规定 ,并 建立 健全内 部控 制 制 度,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法违 规行 为的 发生 。 2. 基金 管理 人不 从事 下列 行为: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金 经理 承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着 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大 利 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己 、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 人 或任 何其 他第 三人 牟取 不 当利 益; (3)不 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内 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度 1 .风 险管 理体 系 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本 基金 在运 作过 程中 面临的 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 风险、 信用 风险 、流 动性 风险、 操作 风险 、 合规性 风险 、信 誉风 险和 事件风 险( 如灾 难) 。 针对上 述各 种风 险, 本公 司建立 了一 套完 整的 风险 管理体 系, 具体 包括 以下 内容: (1) 搭建 风险 管理 环境 。 具体包 括制 定风 险管 理战 略、 目标 , 设 置相 应的 组 织机构 、 建立 清晰的 责任 线路 和报 告渠 道、配 备适 当的 人力 资源 、开发 适用 的技 术支 持系 统等内 容。 (2) 识别 风险 。辨 识公 司 运作和 基金 管理 中存 在的 风险。 (3) 分析 风险 。 检 查存 在 的控制 措施 , 分析 风险 发 生的可 能性 及其 引起 的后 果并将 风险 归 类。 (4) 度量 风险 。 评估 风险 水平的 高低 , 既有 定性 的 度量手 段 , 也 有定 量的 度 量手段 。 定性 的 度 量是 把风 险水 平划 分为 若 干级 别, 每一 种风 险按 其 发生 的可 能性 与后 果的 严 重程 度分 别进 入相应 的级 别。 定量 的方 法则是 设计 一些 风险 指标 ,测量 其 数 值的 大小 。 (5) 处 理风 险。 将 风险 水 平与既 定的 标准 相对 比, 对于那 些级 别较 低、 在 公 司所定 标准 范 围 以 内的 风险 ,控 制相 对宽 松 一点 ,但 仍加 以定 期监 控 ,以 防其 超过 预定 标准 ; 而对 较为 严重 的 风 险, 则制 定适 当的 控制 措 施; 对于 一些 后果 可能 极 其严 重的 风险 ,则 除了 严 格控 制以 外, 还准备 了相 应的 应急 处理 措施。 (6) 监 视与 检查。 对已 有 的风险 管理 系统 进行 实时 监视, 并定 期评 价其管 理 绩效, 在必 要 时结合 新的 需求 加以 改变 。 (7) 报告 与咨 询 。 建 立风 险管理 的报 告系 统 , 使 公 司股东 、 公司 董事 会、 公 司高级 管理 人 员及监 管部 门及 时而 有效 地了解 公司 风险 管 理 状况 ,并寻 求咨 询意 见。 2 .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健 全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机制 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务 、各 个部 门和 各级 岗位, 并渗 透到 决 策、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环 节; 有 效性 原则 。通 过设 置科学 清晰 的操 作流 程, 结合程 序控 制, 建立 合理 的内控 程序 ,维 护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 独 立性 原则 。公 司必 须在精 简高 效的 基础 上设 立能充 分满 足公 司经 营运 作需要 的部 门和 岗 位 , 各部 门和 岗位 在职 能上 保 持相 对独 立性 ;公 司固 有 财产 、各 项委 托基 金财 产 、其 他资 产分 离运作 ,独 立进 行; 相 互制 约原 则。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约, 并通 过切实 可行 的相 互 制衡措 施来 消除 内部 控制 中的盲 点; 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 防 火墙 原则 。公 司基 金管理 、交 易、 清算 登记 、信息 技术 、研 究、 市场 营销等 相关 部门 , 应 当 在物 理上 和制 度上 适当 隔 离; 对因 业务 需要 必须 知 悉内 幕信 息的 人员 ,应 制 定严 格的 批准 程序和 监督 防范 措施 ; 成 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应当充 分发 挥各 部门 及每 位员工 的工 作积 极性 ,尽 量降低 经营 运作 成 本,保 证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合 法合 规性 原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制 度和 各项规 定, 并在 此 基础上 遵循 国 际 和行 业的 惯例制 订; 全 面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制度 必须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的 各个 环节 ,并 普遍 适用于 公司 每一 位 员工, 不留 有制 度上 的空 白或漏 洞; 审 慎性 原则 。公 司内 部控制 的核 心是 风险 控制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制 订要 以审慎 经营 、防 范 和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适 时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制度 的制 订应 当具 有前 瞻性, 并且 必须 随着 公司 经营战 略、 经营 方 针 、 经营 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法规 、政 策 制度 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 及 时进 行相 应的 修改或 完善 。 (2) 内部 风险 控制 的要 求 和内容 内 部风 险控 制要 求不 相容职 务分 离、 建立 完善 的岗位 责任 制和 规范 的岗 位管理 措施 、建 立 完整的 信息 资料 保全 系统 、建立 授权 控制 制度 、建 立有效 的风 险防 范系 统和 快速反 应机 制。 内 部风 险控 制的 内容 包括投 资管 理业 务控 制、 市场管 理业 务控 制、 信息 披露控 制、 信息 技 术系统 控制 、会 计系 统控 制、档 案管 理控 制、 建立 保密制 度以 及内 部稽 核控 制等。 (3) 督察 长制 度 公 司设 督察 长, 督察 长由公 司总 经理 提名 ,董 事会聘 任, 并应 当经 全体 独立董 事同 意。 督 察长的 任免 须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 督 察长 应当 定期 或者 不定期 向全 体董 事报 送工 作报告 ,并 在董 事会 及董 事会下 设的 相关 专 门 委 员会 定期 会议 上报 告基 金 及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 情 况及 公司 内部 风险 控 制 情 况。 督察 长发 现 基 金及 公司 运作 中存 在问 题 时, 应当 及时 告知 公司 总 经理 和相 关业 务负 责人 , 提出 处理 意见 和 整 改建 议, 并监 督整 改措 施 的制 定和 落实 ;公 司总 经 理对 存在 问题 不整 改或 者 整改 未达 到要 求的, 督察 长应 当向 公司 董事会 、中 国证 监会 及相 关派出 机构 报告 。 (4) 监察 稽核 及风 险管 理 制度 监 察 稽核 部和 风险 管理 部依 据 公司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在 所赋 予的 权限 内, 按照 所 规定 的程 序和适 当的 方法 ,进 行公 正客观 的检 查和 评价 。 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 监 察稽 核部 和风 险管 理部负 责调 查评 价公 司内 控制度 的健 全性 、合 理性 ;负责 调查 、评 价 公 司 有关 部门 执行 公司 各项 规 章制 度的 情况 ; 评 价各 项 内控 制度 执行 的有 效性 , 对内 控制 度的 缺 失 提出 补充 建议 ;进 行日 常 风险 监控 工作 ;协 助评 价 基金 财产 风险 状况 ; 负 责 包括 基金 经理 离任审 查在 内的 各项 内部 审计事 务等 。 3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合 规控 制。


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


























四、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招 商银 行”) 设立日 期:1987 年4 月8 日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注册资 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行长: 田惠 宇 资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 —83195201 资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张 燕 2 、发 展概 况 招商银 行成 立 于1987 年4 月8 日 , 是 我国 第一 家完 全由企 业法 人持 股的 股份 制商业 银行 , 总 行设在 深圳 。自 成立 以来 ,招商 银行 先后 进行 了三 次增资 扩股 ,并 于 2002 年 3 月成 功地 发行 了 15 亿A 股,4 月9 日 在上 交所挂 牌( 股票 代码 :600036 ) ,是 国内 第一 家采 用 国际会 计标 准上 市 的公司 。 2006 年9 月 又成 功 发行 了22 亿H 股, 9 月22 日在香 港联 交所 挂牌 交易 ( 股票代 码: 3968), 10 月5 日行 使H 股超 额配 售 , 共发 行了24.2 亿H 股。 截 至2018 年3 月31 日, 本集 团总资 产62,522.38 亿元人 民币 ,高 级法 下资 本充足 率 15.51% , 权重 法 下资本 充足 率 12.79% 。


2002 年8 月, 招商 银行成 立基金 托管 部;2005 年 8 月, 经 报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 更名 为资 产 托 管部, 下 设业 务管 理室、 产 品管理 室、 业 务营 运室、 稽 核监察 室、 基 金 外 包业 务 室 5 个 职能 处室 , 现有员 工 81 人。2002 年11 月, 经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中 国证监 会批 准获 得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资 格, 成为 国内 第一 家获 得 该项业 务资 格上 市银 行 ;2003 年4 月 , 正式 办理 基金 托管业 务 。 招 商银 行作为 托管 业务 资质 最全 的商业 银行 ,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受 托投 资管 理托管 、合 格境 外 机 构投资 者托 管(QFII )、 合格境 内机 构投 资者 托管 (QDII )、 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托 管、 保险 资 金 托管、 企业 年金 基金 托管 等业务 资格 。 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 招商银 行确 立“ 因势 而变 、先您 所想 ”的 托管 理念 和“财 富所 托、 信守 承诺 ”的托 管核 心 价 值, 独 创 “6S 托管 银 行” 品牌体 系, 以 “保 护您 的 业务、 保护 您的 财富” 为 历史使 命, 不断 创新 托管系 统、 服务 和产 品: 在业内 率先 推出 “网 上托 管银行 系统 ”、 托管 业务 综合系 统和 “6 心” 托管服 务标 准, 首家 发布 私募基 金绩 效分 析报 告, 开办国 内首 个托 管银 行网 站,成 功托 管国 内 第 一只券 商集 合资 产管 理计 划、第 一 只 FOF 、第 一只 信托资 金计 划、 第一 只股 权私募 基金 、第 一 家 实现货 币市 场基 金赎 回资 金 T+1 到账 、 第 一只 境外 银行QDII 基金、 第一 只红 利ETF 基金 、 第 一只 “1+N ” 基 金专 户理 财、 第 一家大 小非 解禁 资产 、 第 一单 TOT 保 管, 实现 从单 一托管 服务 商向 全面 投资者 服 务 机构 的转 变, 得到了 同业 认可 。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持 续稳健 发展 , 社 会影 响力 不断提 升, 四度 蝉联 获 《 财 资》 “ 中国 最佳 托管专 业银 行 ” 。2016 年6 月招 商银 行荣 膺 《 财资 》 “中 国最 佳托 管银 行奖 ” , 成 为国 内唯 一获 奖项国 内托 管银 行; “ 托管 通” 获 得国 内 《银 行家》2016 中 国金 融创 新 “十 佳金 融产品 创新 奖” ; 7 月荣 膺2016 年中 国资 产 管理 【 金贝 奖】 “最 佳资 产 托管银 行” ;2017 年 6 月 再度荣 膺 《 财资 》 “中国 最佳 托管 银行 奖”, “全 功能 网上 托管 银行2.0 ”荣 获《 银行 家》2017 中国金 融创 新“ 十 佳金融 产品 创新 奖 ” ;8 月 荣膺国 际财 经权 威媒 体 《 亚洲银 行家 》 “ 中国 年度 托管银 行奖 ” ,2018 年 1 月获 得中 央国 债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2017 年度 优秀 资产 托管 机构 ”奖项 ,同 月招 商银 行“托 管大 数据 平台 风险 管理系 统” 荣 获2016-2017 年度 银监 会系 统“ 金点 子”方 案一 等奖 ,以 及中央 金融 团工 委、 全国 金融青 联第 五届 “双 提升 ”金点 子方 案二 等奖 ;3 月招商 银行 荣获 公 募 基金 20 年 “最 佳基 金托 管 银行” 奖。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李建红 先生 , 本行 董事 长 、 非 执行 董事 ,2014 年 7 月起担 任本 行董 事 、 董 事 长。 英国 东伦 敦 大学工 商管 理硕 士、 吉林 大学经 济管 理专 业硕 士, 高级经 济师 。招 商局 集团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兼 任招商 局国 际有 限公 司董 事会主 席、 招商 局能 源运 输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中国国 际海 运集 装 箱 (集团 )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招商 局华 建公 路投 资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和 招商 局资本 投资 有限 责 任 公司董 事长 。曾 任中 国远 洋运输 (集 团) 总公 司总 裁助理 、总 经济 师、 副总 裁,招 商局 集团 有 限 公司董 事、 总裁 。 田惠宇 先生 , 本行 行长 、 执行董 事 ,2013 年5 月 起 担任本 行行 长 、 本 行执 行 董事 。 美 国哥 伦 比亚大 学公 共管 理硕 士学 位, 高 级经 济师。 曾 于2003 年7 月至2013 年5 月 历任 上海银 行副 行长 、 中国建 设银 行上 海市 分行 副行长 、深 圳市 分行 行长 、中国 建设 银行 零售 业务 总监兼 北京 市分 行 行 长。 王良先 生, 本行 副行 长, 货币银 行学 硕士 ,高 级经 济师。1991 年至 1995 年 ,在中 国科 技 国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 际信托 投资 公司 工作 ;1995 年6 月至2001 年 10 月 , 历任招 商银 行北 京分 行展 览路支 行 、 东 三环 支行行 长助 理 、 副 行长 、 行长 、 北 京分 行风 险控 制 部总经 理 ;2001 年 10 月至 2006 年3 月 , 历任 北京分 行行 长助 理、 副行 长;2006 年 3 月至 2008 年 6 月 ,任 北京 分行 党委 书记、 副行 长( 主持 工作) ;2008 年6 月至2012 年6 月, 任 北京 分行 行长 、 党委书 记;2012 年6 月至 2013 年11 月, 任招商 银行 总行 行长 助理 兼北京 分行 行长 、党 委书 记;2013 年 11 月至 2014 年 12 月 ,任 招商 银 行总行 行长 助理 ;2015 年1 月起 担任 本行 副行 长;2016 年11 月起 兼任 本行 董 事会秘 书。 姜然女 士, 招商 银行 资产 托管部 总经 理, 大学 本科 毕业, 具有 基金 托管 人高 级管理 人员 任 职 资格。 先后 供职 于中 国农 业银行 黑龙 江省 分行 ,华 商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深 圳市分 行, 从事 信 贷 管理 、 托 管工 作 。 2002 年9 月加盟 招商 银行 至今 , 历任 招商银 行总 行资 产托 管部 经理 、 高 级经 理、 总经理 助理 等职 。 是 国内 首家推 出的 网上 托管 银行 的主要 设计 、 开 发者 之一, 具有 20 余 年银 行信 贷及托 管专 业从 业经 验。 在托管 产品 创新 、服 务流 程优化 、市 场营 销及 客户 关系管 理等 领域 具 有 深入的 研究 和丰 富的 实务 经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截至2018 年3 月31 日,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累 计托 管364 只开 放式 基金 。 ( 四)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 制 度 1 、 内部控 制目 标 确保托 管业 务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制度 ,自 觉形 成守 法经 营、规 范运 作 的 经营思 想和 经营 理念 ;形 成科学 合理 的决 策机 制、 执行机 制和 监督 机制 ,防 范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 确保托 管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和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建立有 利于 查错 防弊 、堵 塞漏洞 、消 除隐 患 , 保证业 务稳 健运 行的 风险 控制制 度, 确 保托 管业 务 信息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及 时; 确保 内控 机制 、 体制的 不断 改进 和各 项业 务制度 、流 程的 不断 完善 。 2 、 内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三级 内控 风险 防范 体系 :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在招 商银 行总行 层面 对风 险进 行预 防和控 制; 二 级风 险防 范是 招商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设立 稽核 监察 室,负 责部 门内 部风 险预 防和控 制;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招商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在设 置专 业岗 位时, 遵循 内控 制衡 原则 ,监督 制衡 的 形 式和方 式视 业务 的风 险程 度决定 。 3 、 内部控 制原 则 (1) 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覆盖 各项 业务 过程 和操 作环节 、 覆 盖所 有室 和岗 位, 并 由全 体人 员参与 。 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 (2) 审慎 性原 则。 托管 组 织体系 的构 成、 内部 管理 制度的 建立 均以 防范 风险 、 审慎 经营 为出 发点, 体现 “内 控优 先” 的要求 ,以 有效 防范 各种 风险作 为内 部控 制的 核心 。 (3) 独立 性原 则。 招 商银 行资产 托管 部各 室、 各岗 位 职责保 持相 对 独 立, 不同 托 管资产 之间 、 托管资 产和 自有 资产 之间 相互分 离。 内部 控制 的检 查、评 价部 门独 立于 内部 控制的 建立 和执 行 部 门。 (4) 有效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任 何人不 得拥 有不 受内 部控 制约束 的权 利, 内部控 制存 在的 问题 能够 得到及 时的 反馈 和纠 正。 (5) 适 应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适应 招商 银行 托管 业务 风险管 理的 需要 , 并 能够 随着托 管业 务经 营战略 、经 营方 针、 经营 理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 国家法 律、 法规 、政 策制 度等外 部环 境的 改 变 及时进 行修 订和 完善 。 (6) 防火 墙原 则。 招商 银 行资产 托管 部配 备独 立的 托管业 务技 术系 统, 包括 网络系 统、 应用 系统、 安全 防护 系统 、数 据备份 系统 。 (7) 重 要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 在实现 全面 控制 的基 础上 , 关注重 要托 管业 务事 项和 高风险 领域 。 (8) 制衡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能够 实现 在托 管组 织体 系、 机 构设 置及 权责 分配 、 业务 流程 等方 面形成 相互 制约 、相 互监 督,同 时兼 顾运 营效 率。 4 、 内部控 制措 施 (1) 完善 的制 度建 设。 招 商银行 资产 托管 部从 资产 托管业 务操 作流 程、 会计 核 算、 资 金清 算、 岗位管 理 、 档 案管 理和 信息 管理等 方面 制定 一系 列规 章制度 , 保证 资产 托管 业务 科学化 、 制度 化、 规范化 运作 。 (2) 经 营风 险控 制。 招商 银 行资产 托管 部制 定托 管项 目审批 、 资 金清 算与 会计 核 算双人 双岗 、 大额资 金专 人跟 踪、 凭证 管理等 一系 列完 整的 操作 规程, 有效 地控 制业 务运 作过程 中的 风险 。 (3) 业务 信息 风险 控制。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在数 据传输 和保 存方 面有 严格 的加密 和备 份 措 施,采 用加 密、 直连 方式 传输数 据, 数据 执行 异地 实时备 份, 所有 的业 务信 息须经 过严 格的 授 权 方能进 行访 问。 (4) 客 户资 料风 险控 制。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对业 务办理 过程 中形 成的 客户 资料, 视同 会计 资料保 管。 客户 资料 不得 泄露, 有关 人员 如需 调用 ,须经 总经 理室 成员 审批 ,并做 好调 用 登 记 。 (5) 信息 技术 系统 风险 控 制。招 商银 行对 信息 技术 系统管 理实 行双 人双 岗双 责、机 房 24 小 时值班 并设 置门 禁管 理、 电脑密 码设 置及 权限 管理 、业务 网和 办公 网、 托管 业务网 与全 行业 务 网 双分离 制度 ,与 外部 业务 机构实 行防 火墙 保护 ,对 信息技 术系 统采 取两 地三 中心的 应急 备份 管 理 措施等 ,保 证信 息技 术系 统的安 全。 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 (6) 人力 资源 控制 。招 商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通过 建立 良好的 企业 文化 和员 工培 训、激 励机 制、 加强人 力资 源管 理及 建立 人才梯 级队 伍及 人才 储备 机制, 有效 的进 行人 力资 源管理 。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中华 人 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等 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托 管协 议的 约定 ,对 基金投 资范 围、 投资 比例 、投资 组合 等情 况 的 合法性 、合 规性 进行 监督 和核查 。 在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 提供 的基金 清算 和核 算服 务环 节中,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发送 的 投 资指令 、基 金管 理人 对各 基金费 用的 提取 与支 付情 况进行 检查 监督 ,对 违反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 的指令 拒绝 执行 ,并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 他 有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整 改,整 改的 时限 应 符 合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允 许的调 整期 限。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并 以书 面形 式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并改 正。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8 五、 相 关 服 务 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 直 销机 构: (1) 直销 柜台 本公司 在上 海开 设直 销柜台 。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58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孔 祥清 直销柜台 电话 :021-38505731 、38505732 、021-38505888-301 或 302 直销柜台 传 真:021-50499663 、50988055 网 址:www.fsfund.com (2) 直销e 网金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直销 e 网金 系 统办 理本基 金的 申购 、 赎回 、 转换 等 业务 , 具 体交易 细则 请参 阅本 公司 网站公 告。 网上 交易 网址 :www.fsfund.com 。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联系电 话:95588 客户电 话:95588 公司网 址:www.icbc.com.cn (2)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中 国银 行总行 办公 大楼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联系电 话:95566 客户电 话:95566 公司网 址:www.boc.cn (3)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户电 话:95533 公司网 址:www.ccb.com (4)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曹 榕 联系电 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客户电 话:95559 公司网 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联系电 话:0755 -83198888 客户电 话:95555 公司网 址:www.cmbchina.com (6)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中山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联系电 话:95561 或 拨打 各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客户电 话:95561 或 拨打 各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公司网 址:http://www.cib.com.cn (7)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西绒线 胡 同 28 号天 安国 际 办公楼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联系人 :王 志刚 联系电 话:010-58560666 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电 话:95568 公司网 址:www.cmbc.com.cn (8)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渤海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伏安 联系人 :王 星 联系电 话:400-888-8811 客户电 话:95541 公司网 址:www.cbhb.com.cn (9)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志伟 客户电 话:96098 ,40086-96098 公司网 址:www.jsbchina.cn (10)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戴 青 客户电 话:95511-3 公司网 址:bank.pingan.com (11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市 中 山东一 路 12 号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市 中 山东一 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周 志杰 联系电 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6 客户电 话:95528 公司网 址:www.spdb.com.cn (12)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1 联系人 :王 晓琳 客户电 话:95558 公司网 址:bank.ecitic.com (13)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 大厦 1 号楼 9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联系人 :杨 天枝 联系电 话:0755-82558323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14)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云际道 立达 公 寓 F 座渤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王 星 联系电 话:022-28451922 传真:022-28451958 客户电 话:4006515988 公司网 址:http://www.ewww.com.cn (15)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6-17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益 联系人 :金 夏 联系电 话:021-62821733 客户电 话:0755-33680000 、400 6666 888 公司网 址:www.cgws.com (16)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崔 少华 联系人 :奚 博宇 联系电 话:027-65799999 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2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电 话: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网 址:www.95579.com (17) 德邦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山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阳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刘 熠 联系电 话:862168761616-8507 传真:862168767981 客户电 话:400-8888-128 公司网 址:www.tebon.com.cn (18)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联系人 :安 岩岩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户电 话:95360 公司网 址:www.nesc.cn (19)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东 方国 际金 融广 场 2 号楼 21-29 层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黄 静 联系电 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客户电 话:95503 公司网 址:www.dfzq.com.cn (20)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3 联系人 :王 一彦 联系电 话:021-20333910 传真:021-50498825 客户电 话:95531 ;400-8888-588


公司网 址:www.longone.com.cn (21)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东吴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郭 晶晶 联系电 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2938527 客户电 话:95330 公司网 址:www.dwzq.com.cn (22)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3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姚 巍 联系电 话:021 -22169999 传真:021 -22169134 客户电 话:95525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23)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 、36 、38 、39 、41 、42 、43 、44 楼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黄 埔区 中新广 州知 识城 腾飞 一 街 2 号 618 室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联系电 话:95575 客户电 话:95575 或致 电 各地营 业网 点 公司网 址:www.gf.com.cn (24)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东城 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4 法定代 表人 :王 少华 联系人 :李 弢 联系电 话:400-818-8118 客户电 话:400-818-8118 公司网 址:www.guodu.com (25)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联系人 :吕 卓 联系电 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客户电 话:400-910-1166 公司网 址:www.cicc.com (26)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钟 伟镇 联系电 话:021-38032284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电 话:95521 公司网 址:www.gtja.com (27)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红岭 中 路 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16 楼至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 杨 联系电 话:0755 -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电 话:95536 公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28)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寿春 路 179 号


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5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电 话:95578 客户电 话:4008888777 或 95578


公司网 址:www.gyzq.com.cn (29)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广东 路 689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 淮海 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杰 联系人 :李 楠 联系电 话:021 -23219000 客户电 话:95553 、400 -8888 -001 或拨 打各 城市 营 业网点 咨询 电话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30)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邮编:010010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王 旭华


客户电 话:400-196-6188 公司网 址:www.cnht.com.cn (31)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邮编:830002 法定代 表人 :韩 志谦 联系人 :王 怀春 联系电 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客户电 话:400-800-0562 公司网 址:www.hysec.com (32)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0327 室 注 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章 宏韬 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6 联系电 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客户电 话:95318 公司网 址:www.hazq.com (33)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邮编:200120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电 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客户电 话:400-820-9898 ,021-38929908 公司网 址:www.cnhbstock.com (34)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客户电 话:96326 ( 福建 省 外请加 拨 0591 )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35)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 华泰 证券 广场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联系人 :马 艺卿 联系电 话:025-83389093 客户电 话:95597 公司网 址: www.htsc.com.cn (36)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松 北区 创新 三 路 833 号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姜 志伟 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电 话:0451-82337279 公司网 址:www.jhzq.com.cn 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7 (37) 民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 16-20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 政 联系人 :韩 秀萍 联系电 话:010-85127609 传真:010-85127917 客户电 话:400-619-8888 公司网 址:www.mszq.com (38)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世安 联系人 :周 驰 传真:0755-82435367 客户电 话:95511-8 公司网 址:www.stock.pingan.com (39)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 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韩 笑 联系电 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 -8686619 客户电 话: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 址:www.i618.com.cn (40)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久事 商务 大厦 7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久事 商务 大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联系人 :邵 珍珍 联系电 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客户电 话:021-962518 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8 公司网 址:www.962518.com (41)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世 纪商 贸广 场 45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邮编:200031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黄 莹 联系电 话:021-33388211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电 话:95523 、4008895523 公司网 址: www.swhysc.com (42)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坚 联系人 :张 煜 联系电 话:400-809-6096 传真:023-63786212 客户电 话:400-8096-096 、95355 公司网 址:www.swsc.com.cn (43)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 9 号院 1 号 楼信达 金融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付 婷 联系电 话:010-63081493 传真:010-63081344 客户电 话:95321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44)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华辉 客户电 话:95562 公司网 址:www.xyzq.com.cn (45)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9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西城 区金融 大 街 35 号国 际企 业 大厦 C 座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辛 国政 联系电 话:010-66568292 客户电 话:95551 、400-8888-888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46)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9 —45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9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黄 婵君 联系电 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227 客户电 话:4008895565 或 95565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47)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联系人 :孙 超 联系电 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89414 客户电 话:400-8866-567 公司网 址:www.avicsec.com (48)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花园 石桥 路 66 号 东亚 银 行金融 大 厦 18 层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许 曼华 联系电 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25 客户电 话:95538 公司网 址:www.zts.com.cn 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0 (49)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注册地 址: 深圳 福田 区益 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 A 座第 04 层、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联系电 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户电 话:95532 或 400 600 8008 公司网 址:www.china-invs.cn (50)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许 梦园 客户电 话:400-8888-108 、95587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51)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越 时代 广 场(二 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越 时代 广 场(二 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刘 宏莹 联系电 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电 话:400-990-8826 公司网 址:www.citicsf.com (52)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王 一通 联系电 话:010-6083888 传真:010-60833739 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1 客户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53)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东海西 路 28 号 龙翔 广场 东 座 5 层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 表人 :姜 晓林 联系人 :刘 晓明 联系电 话:0531 -89606165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zxwt.com.cn (54) 中银 国际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1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宁 敏 联系人 :李 鹏 联系电 话:400-620-8888 传真:021-50372474 客户电 话:4006208888 或 各地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公司网 址:www.bocichina.com (55)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 903 ~906 室 客户电 话:400-700-9665 公司网 址:www.ehowbuy.com (56)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客户电 话:400-920-0022 公司网 址:www.licaike.com (57) 上海 华夏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客户电 话:400-817-5666 (58)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488 号太 平金 融大 厦 1503 室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2 客户电 话:400-820-5369 公司网 址:www.jiyufund.com.cn (59)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A 座 7 层 客户电 话:400-166-1188 公司网 址:http://8.jrj.com.cn (60)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东 三 街 2 号 4 层 401-15 客户电 话:4000988511 公司网 址:http://kenterui.jd.com (61)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层 客户电 话:4000-466-788 公司网 址:www.66zichan.com (62)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客户电 话:4008219031 公司网 址:www.lufunds.com (63)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杨浦 区秦 皇岛 路 32 号 C 栋 2 楼 客户电 话:400 -821 -5399 公司网 址:www.noah-fund.com (64)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 黄龙 时 代广 场 B 座 6F


联系电 话:4000-776-123 客户电 话:4000-776-123 公司网 址:http://www.fund123.cn/ (65) 南京 苏宁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客户电 话:95177 公司网 址:www.snjijin.com (66) 深圳 腾元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卓越 世纪 中 心 1 号楼 1806-1810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卓越 世纪 中 心 1 号楼 1806-1810 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3 法定代 表人 :曾 革 联系人 :杨 苗苗 联系电 话:0755-33376922 客户电 话:4006-877-899 公司网 址:www.tenyuanfund.com (67)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客户电 话:400-1818-188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68)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联系人 :张 丽琼 客户电 话:4008-773-772 公司网 址:www.5ifund.com (69) 上海 挖财 金融 信息 服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客户电 话:021-50810673 公司网 址: www.wacaijijin.com (70) 上海 万得 投资 顾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客户电 话:400-821-0203 (71) 北京 新浪 仓石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海淀 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西扩)N-1、N-2 地块 新浪总 部科 研楼 5 层 518 室 客户电 话:010-62675369 公司网 址:www.xincai.com (72)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客户电 话:400-6099-200 公司网 址:www.yixinfund.com (73)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 圳)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客户电 话:400-684-0500 公司网 址:www.ifastps.com.cn 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4 (74) 中经 北证 (北 京)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客户电 话:400-600-0030 公司网 址:www.bzfunds.com


(75)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股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801 联系电 话:400-678-8887 客户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 址:www.zlfund.cn


(76)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客户电 话:020-89629099 公司网 址:www.yingmi.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选 择其 他机 构代理 销售 基金 ,并 及时 公告。 ( 二) 注册登 记机 构: 华宝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58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58 楼 电话:021 -38505888 传真:021 -38505777 联系人 :章希 ( 三) 律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 俞 卫锋


联系电 话:(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联系人 :黎 明 经办律 师: 吕 红、 黎 明 (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 册 会计师 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5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银 行大 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黄 浦区湖 滨 路 202 号企 业天 地 2 号 楼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 :张 勇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张勇 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6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字 [2011 ]130 号 《 关于同 意华宝 可 转债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的 批复 》 核准 , 由基 金管理 人 依 照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募集 , 募集 期从2011 年3 月 28 日起 , 至 2011 年 4 月 22 日止, 共募集 1,448,383,785.88 份基金 份额 , 有 效认 购户 数为 6091 户。


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7 七、 基 金 合 同 生效 基金合 同 于 2011 年 4 月 27 日生 效 。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 连续 20 个 工作 日 出现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定 期报 告中 予 以披露 ;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如转换 运作 方式 、与 其他 基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进 行 表 决 。


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8 八、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本 基金 的销售 机构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管 理 人 委托的 代销 机构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代销 机构 ,并 予以 公告 。 投资 人可 以在 销 售 机构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 金的 申购与 赎回 。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证 券 交 易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或 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公告 暂停 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 以 销售 机构 公布 时间为 准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调 整 ,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 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2. 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自 2011 年7 月4 日 起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 赎 回 业务 。 在 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回 开始 时间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申购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申 购与赎 回的 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或 者转 换 。 投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的 ,其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 价格为 下 一 开放 日 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 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赎回 遵循 “先 进先 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4.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新 规 则 开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9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回 的 申 请。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 时 须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 赎回申 请无 效。 2.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 情况 下, 本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 该 申请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 提交 的有 效申 请,投 资人 可 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查 询申 请的 确 认情况 。基 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申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机 构确 实接 收 到 申请。 申购 的确 认以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3.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若申 购不 成 功 或无效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管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 投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 本金 退 还给 投资 人 。 投资 人 T 日提 出的 赎回 申 请 被确 认有 效 后 , 基 金管 理 人将 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付 赎回 款 项。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通过代 销网 点 和 直销 e 网金 申购 本基 金单 笔最 低金 额为 1 元 人民 币( 含申 购 费) 。 通过 直销 柜台 首 次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10 万元 人民 币( 含申 购 费) , 追加 申购 最低 金额 为 1 元 人民 币( 含申 购费) 。 已 有认 购 本 基金 记 录的投 资人 不受 首次 申购 最低金 额的 限制 , 但 受追 加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代销网 点的 投资 人欲 转入 直销柜台 进 行交 易要 受直 销 柜台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场 情况 ,调 整首 次申 购的最 低金 额。 投资人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人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2 .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投资人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 本 基金 按 照份额 进行 赎回 , 申请 赎 回份额 精确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单 笔赎 回份 额不得 低 于 1 份。 基 金持 有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 在销 售机构 (网 点) 保 留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不 足 1 份 的,在 赎回 时需 一次 全部 赎回。 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0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合 理调 整对 申购 金额 和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进 行 前述调 整必 须提 前3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 3 、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采 取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 购金 额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 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 措 施,切 实保 护存 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具 体请参 见相 关公 告。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市 场情况 ,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调整 上述 规定 申购金 额和 赎回 份额的 数量 限制 、单 个投 资者单 日或 单笔 申购 金额 上限、 本基 金总 规模 限额 和单日 净申 购比 例 上 限。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并报 中国 证 监 会备案 。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 .申 购费 本基金 采用 前端 收费 模式 收取基 金 申 购费 用。 投 资 者可以 多次 申购 本基 金 , 申购费 率按 每笔 申购申 请单 独计 算。 本基 金 的申 购费 率表 如下 : 申购金 额 申购费 率 500 万 (含 )以 上 每笔 1000 元 大于等 于 200 万 ,小 于 500 万 0.2% 大于等 于 100 万 ,小 于 200 万 0.4% 大于等 于 50 万 ,小 于100 万 0.6% 50 万 以下 0.8% 申 购费 用 由 投资 人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主 要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注 册登 记 等 各项费 用。 2 .赎 回费 本基金 的最 高赎回 费 率不 超过 5 %, 赎回 费随 基金 持有时 间的 增加 而递 减。 本基金 的赎 回 费 率表 如 下: 持有时 间 赎回费率 7 天以 内 1.5% 7 天以 上( 含 7 天)-两 年 以内 0.5% 两年 以 上( 含两 年) 0%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 对于收 取的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 的投 资者 的赎 回费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全 额计 入基金 财产 。对 于 收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1 取的持 续持 有期 大于 等 于 7 日的 投资 者的 赎回 费, 不低于 赎回 费总 额 的 25% 应归基 金财 产, 其余 用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和其 他必要 的手 续费 。 3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基 金 促 销计 划,针对以 特定交易方式( 如 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 进行基金交 易的投资人 定期或不定 期 地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在 基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按相 关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后 ,基 金管 理 人 可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 -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份 额计 算结 果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舍去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 计 入基金 财产 。其他 计 算结 果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 由此 产生的 收益 或损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 例: 某投 资者 T 日投 资 40,000 元 人民 币申 购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 其对 应的 申购 费率 为 0.8% , T 日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695 元 人民 币, 则其 可得 到的基 金份 额计 算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40,000/(1+0.8%) =39,682.54 元 申购费 用=40,000 -39,682.54 =317.46 元 申购份 额=39,682.54/1.0695 =37,103.82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 40,000 元 人 民币申 购本 基金 ,可 得 到 37,103.82 份基 金份 额。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赎回总 额= 赎 回份 额× 赎回 当日 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额× 赎回 费率 净 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各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 金财产 承担 , 产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例: 某 投资 者T 日赎 回其 持有的 本基 金 2000 份基 金 份额, T 日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917 元人 民币, 持有 时间 为一 年三 个月,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 为0.5% , 则其 可得 到的 净赎 回金额 计算 如下 : 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2 赎回总 金额 =2000 ×1.0917 =2183.4 元 赎回费 用=2183.4 ×0. 5% =10.92 元 净赎回 金额 =2183.4 -10.92 =2172.48 元 即投资 者赎 回其 持有 的本 基金 2000 份基 金份 额, 可 得到净 赎回 金 额 2172.48 元。 3 .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小数点 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 遇 特殊 情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 . 经基 金销 售机 构同 意, 基金投 资者 提出 的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间 之前 可以撤 销。 2 .投 资者T 日 申购 基金 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增加 权 益并办 理注 册 登记手 续 , 投资 者 自T+2 日起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3 .投 资者T 日 赎回 基金 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扣除 权 益并办 理相 应 的注册 登记 手续 。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 并 最迟 于开 始实施 前3 个工 作日 予以 公告。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但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 与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 停接 受基 金申购 申请 。 4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 5 .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绩 产生 负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 形。 6. 基金管理 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 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 到 或者超 过基 金份 额总 数 的 50% , 或者 变相 规避 50% 集中度 的情 形时 。 7. 申请超过 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 申 购金额 上限 的。 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3 8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2、3 、5 、8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投 资人。 在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十) 暂停 赎回 或者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连 续两 个 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 4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 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 接受 基金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 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基 金管 理 人 应足额 支付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单 个账 户 已 被接 受的 赎回 申 请量 占已接受 赎回 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回 申请 人, 未支 付部 分可延 期支 付, 并以 后续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依 据计 算赎 回金 额。 若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延期 支付最 长 不 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 并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投 资 人 在申 请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分 予 以 撤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 并 予以公 告 。 (十一 )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 基金总 份额 的 10% , 即认 为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或 部 分 延期赎 回。 (1) 全额赎 回 :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人 的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 按 正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 (2) 部分延 期赎 回: 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 支付投 资人 的 赎 回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 可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 成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当 日接 受赎 回 比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4 例不低 于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10 % 的前 提下, 可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对 于未 能赎 回 部 分,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赎 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将 自动 转入 下 一 个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消 赎回的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赎 回申 请将 被 撤 销。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无 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3) 当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若存在 单个 赎回 申请 人当 日申请 赎回 的份 额超 过前 一工作 日基 金 总 份额 20% ( “大额赎回申 请人” )的 情形,基金管理 人可以按照保护其他赎 回 申请人( “普通赎回 申请人 ” ) 利 益的 原则, 优 先确认 普通 赎回 申请 人的 赎回申 请, 在当 日可 接受 赎回的 范围 内对 普通 赎回申 请人 的赎 回申 请予 以全部 确认 或按 单个 账户 赎回申 请量 占普 通赎 回申 请人赎 回申 请总 量 的 比例确 认; 在普 通赎 回申 请人的 赎回 申请 全部 确认 且当日 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一 开放 日基 金 总 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在 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 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 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于未 能赎 回部 分,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 将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 分 赎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优 先权并 以下 一开 放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以 此类 推,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 请 时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处 理。 部分 延期 赎回 不受单 笔赎 回最 低 份 额的限 制。 (4) 暂停赎 回: 连续 2 日以 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暂 停接 受 基金的 赎回 申请 ; 已 经接 受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日 , 并应 当 在指定 媒体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 的 其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 通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 有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指 定 媒体上 刊登 公告 。 (十二 )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 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并 在规 定期 限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公告 。 2 .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 于 重新 开放日 ,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 最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3 .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暂 停结 束 ,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5 理人应 提 前 2 日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公 告 , 并公 告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 。 4 .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 基 金管 理 人应 每 2 周 至少 刊登 暂停 公告 1 次。 暂 停结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日 在指 定媒 体上 连续刊 登基 金重 新 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 并公 告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 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 制执 行而 产生的 非交 易 过 户以及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 交易过 户。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情况 下, 接受 划 转 的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 以持 有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法 强制执 行是 指司 法 机 构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 人、 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相 关资 料, 对于 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 申 请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规定办 理, 受理 非交 易过 户 申请的 销售 机构 可按 规定 标准收 取过 户费 用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受 理司 法强制 执行 情况 下的 非交 易过户 ,其 他销 售机 构不 得办理 该情 况 下 的非交 易过 户业 务。 ( 十四)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可 以 按 照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 费。 ( 十五)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注 册登 记 机 构认可 、符 合 法 律法 规的 其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金 账户 或是 基金 份额 被冻结 的, 对冻 结 部 分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 结。 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6 九、 与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金 转 换 (一) 基金 转换 申请 人的 范围 本基金 的持 有人 均可 以按 照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申 请和 办理本 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 金 的转换 。 (二) 基金 转换 受理 场所 基金转 换只 能在 同一 销售 机构进 行, 转换 的两 只基 金必须 都是 该销 售机 构代 理销售 的本 公 司 管理的 基金 。 (三) 基金 转换 受理 时间 投资人 可以 在基 金开 放日 的交易 时间 段申 请办 理基 金转换 业务 ,具 体办 理时 间与基 金申 购 、 赎回业 务办 理时 间一 致。 (四) 基金 转换 费用 本基金 与公 司管 理的 其他 基金转 换, 转换 费用 由二 部分组 成: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和转 入基 金 与 转出基 金的 申购 补差 费。 赎回费 :按 转出 基金 正常 赎回时 的赎 回费 率收 取费 用。其 中 25% 归 转出 基金 基金财 产, 其 余 作为注 册登 记费 和相 关的 手续费 。 申购补 差费 :按 照转 入基 金与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的差额 收取 补差 费。 转出 基金金 额所 对 应 的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低于 转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的, 补差费 率为 转入 基金 和转 出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差 额;转 出基 金金 额所 对应 的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高于 转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的, 补差费 为零 。 (五) 基金 转换 公式 1 、基 金转 换公 式为 : 转出费 用= 转出 份额* 转出 基金份 额净值* 转出 基金 赎 回费率 转出总 金额=转 出份 额*转 出基金 份额 净值 净转出 金额=转 出总 金额- 转出费 用 净转入 金额=净 转出 金额/ (1+补 差费 率) ( 补差 费率=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与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差) 转换补 差费 用= 净转 出金 额-净转 入金 额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转 入基金 份额 净值 转入份 额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余额对 应的 部分 计入 基金 财产。 2 、 基 金管 理人 在不 损害 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的情 况下可 更改 上述 公式 , 但 应最迟 在新 的公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7 式适用 前3 个工 作日 予以 公告。 (六) 不同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不影 响投 资者 的持 有基 金时间 的计 算。 (七) 基金 转换 的程 序 1 、基 金转 换的 申请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必须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销 售代 理人规 定的 手续 ,在 开放 日的交 易时 间 段 内提出 基金 转换 申请 。 2 、基 金转 换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以收 到基 金转 换申请 的当 天作 为基 金转 换申请 日(T 日 ), 并在 T+1 工作 日对 该 交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投资人 可 在T+2 工作 日及 之后到 其提 出基 金转 换申 请的网 点进 行成 交 查 询。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转换 时,遵 循" 先进 先出" 的原 则,即 份额 注册 日期 在前 的先转 换出 , 份 额注册 日期 在后 的后 转换 出 ,如 果转 换申 请当 日, 同时有 赎回 申请 的情 况下 ,则遵 循先 赎回 后 转 换的处 理原 则。 (八) 基金 转换 的数 额限 制 基金转 换遵 循“ 份额 转换 ”的原 则, 转换 申请 份额 精确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从 本基金 、宝 康 系 列基金 、多 策略 增长 基金 、 动力 组合 基金 、 收 益增 长基金 、先 进成 长基 金、 行业精 选基 金 、 大盘 精选基 金、 增强 收益 债券 基金、 中 证100 指数 基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上证180 价值 ETF 联 接基 金、 新兴 产业 基金 、 上 证 180 成长 ETF 联 接基 金、 医 药生物 基金 、 资源 优选 基 金 、 服务 优选 基金 、 创新优 选基 金、 生态 中国 基金 、 量化 对冲 基金 、高 端制造 基金 、品 质生 活基 金 、 稳 健回 报基 金 、 事件驱 动基 金、 国策 导向 基金、 新价 值基 金、 万物 互联基 金 、 转型 升级 基金 、核心 优势 基金 、新 活力基 金 、 未来 主导 产业 基金、 沪 深 300 增强 指数 基金、 新起 点基 金 、 新飞 跃基金 、智 慧产 业 基 金、 第 三产 业基 金、 红 利 基金 C 、 新 优享 基金 、 价值 发现基 金 转 出, 单笔 转换 申请份 额不 得低 于 1 份; 从 现金 宝A/B 转出 , 单笔转 换申 请份 额不 得低 于 100 份。 因为 转换 等非 赎回原 因导 致投 资 人 在销售 机构 (网 点) 保留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少于 该基 金最低 保留 份额 数量 限制 的,注 册登 记机 构 不 作强制 赎回 处理 。 (九) 基金 转换 的注 册登 记 1 、 基金 投资 人提 出的 基金 转换申 请, 在当 日交 易时 间 内可以 撤销 , 交 易时 间结 束 后不得 撤销 。 2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转 换申 请进 行确 认, 确认成 功后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办 理相 关的 注册登 记手 续。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 最迟 于开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8 始实施 前3 个工 作日 予以 公告。 (十)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转 换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 、除 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拒 绝或 暂停 接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转换 申请 : (1)


不 可抗 力; (2)


货 币市 场工 具主 要 交易场 所在 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市 ; (3)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 有损于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某 笔转 换; (4)


暂 停估 值;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如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转换 申请 被拒 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原 基金 份额不 变。 2 、发 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 发 生基 金合 同或 招募 说 明书中 未予 载明 的事 项, 但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由 认为需 要拒 绝或 暂停接 受基 金转 换申 请的 ,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4 、暂停 基 金转 换 , 基金 管 理人 应 立即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5 、暂 停期 结束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收 益和转 份额 的情 况。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信 息披露 媒体 上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 的公告 ,并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收益 情况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1 日但 少于 两周 ,暂 停结 束,重 新开 放基 金转 换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1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基 金转 换的 公告 , 并 在重新 开放 基金 转 换 日公告 最新 的基 金收 益情 况。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一 次 ; 当连 续 暂停 时间 超过 两个 月时, 可对 重复 刊登 暂停 公告的 频率 进行 调整 。暂 停结束 ,重 新开 放 基 金转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上连 续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基金 转 换 的公告 ,并 在重 新开 放基 金转换 日公 告最 新的 基金 收益的 情况 。


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9 十 、 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 目标 在控制 风险 和保 持资 产流 动性的 前提 下, 主要 通过 对可转 债的 投资 ,力 争为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创造稳 定的 当期 收益 和长 期回报 。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 的A 股股票 ( 包括 中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 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 券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 但需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以将 其 纳 入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所投 资的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包括 : 国 债、 央行 票据、 金融 债 、 公司 债 、 企业债 、可 转 债 (含 分 离交 易可 转 债 ) 、 短 期融资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 银行 存款 、 债券 回购 等 。 本基 金投 资于 上述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其 中投资 于可转 债 (含 分离 交易可转 债 )的 比 例 不低于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的80%。 本基金 不可 直接 从二 级市 场买入 股票 、权 证等 权益 类资产 ,但 可以 参与 一级 市场新 股申 购 或 增发新 股, 并可 持有 因可 转债转 股所 形成 的股 票、 因所持 股票 所派 发的 权证 以及因 投资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而产 生的 权证 等。 因上述 原因 持有 的股 票和 权证等 资产 ,本 基金 应在 其可交 易 ( 即不 受 锁 定期等 任何 交易 限制 ) 之 日起的 三个 月 内 卖出 。 该 部分权 益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不高 于基 金资 产 的 20%。 本基金 持有 现金 (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 三) 投资 策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投资 于 固 定收 益类 资产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其中 投资 于可转 债(含 分离交 易可转 债) 的比 例不 低于 固 定收益 类资 产 的80% , 投 资 于权益 类资 产的 比例 不高 于基金 资产 的 20% ,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本基金 采用 自上 而下 的宏 观投资 策略 , 通 过对 国内 外宏观 经济 状况 、市 场利 率走势 、市 场 资 金供求 情况 ,以 及证 券市 场走势 、信 用风 险情 况、 风险预 算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等因素 的综 合分 析 ,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0 深度剖 析投 资者 对各 类资 产市场 的预 期与 共识 ,预 判各类 资产 市场 的趋 势与 可能的 拐点 ,根 据 其 风险收 益比 ,在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和权 益类 资产 之间 进行动 态灵 活配 置, 确定 或调整 各类 资产 的 最 优配置 比例 和整 个组 合的 风险水 平。 在 股票 市场 处于 相对 高位 、预期 下跌 风险 加大 的情 况下 , 本基 金将 加大 对固 定收益 类资 产 的 投资, 以便 在大 盘下 跌时 提供较 好的 下方 风险 保护 ;在股 票市 场处 于相 对低 位,预 期市 场出 现 反 转的可 能性 加大 时, 本基 金将逐 渐加 大对 权益 类资 产的投 资, 以获 取新 股上 涨所带 来的 收益 。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中, 本基 金将主 要通 过大 类资 产配 置、分 类资 产配 置自 上而 下进行 债券 投 资 管理, 以达 到稳 定收 益和 充分流 动性 的投 资目 标。 大类资 产配 置主 要是 通过 对宏观 经济 趋势 、金 融货 币政策 和利 率趋 势的 判断 对可转 债(含分 离交易 可转 债 ) 和 其他 普通 债券进 行选 择配 置 , 同 时也 在银行 间市 场 、 交 易所 市场 进行选 择配 置 。 分类资 产配 置主 要通 过分 析债券 市场 变化 、 品 种间 相 对价值 变化 、 债 券供 求关 系 变化等 因素 , 结合各 债券 品种 的风 险收 益比、 流动 性水 平等 指标 ,采取 主动 管理 的投 资策 略,定 期和 不定 期 地 对投资 组合 类属 资产 配置 进行优 化, 以寻 求风 险、 收益、 流动 性之 间的 最佳 平衡。 2. 债 券投 资策 略 (1) 可转 债投 资策 略 可转债 是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一种特 殊的 债券 ,债 券在 发行的 时候 规定 了到 期转 换的价 格, 债 权 人可以 根据 市场 行情 把债 券转换 成股 票, 也可 以把 债券持 有到 期归 还本 金并 获得利 息。 可转 债 的 投资人 具有 在一 定条 件下 转股和 回售 的权 利, 因此 其理论 价值 应当 等于 作为 普通债 券的 基础 价 值 加上可 转换 公司 债内 含期 权价值 ,是 一种 既具 有债 性,又 具有 股性 的混 合债 券产品 ,具 有抵 御 价 格下行 风险 ,分 享股 票价 格上涨 收益 的特 点。 可转债 的理 论价 值应 为纯 债券部 分的 价值 和可 转债 的嵌入 期权 价值 之和 。可 转债纯 债价 值 的 大 小 主 要 由 债 券 年 利 息 、 贴 现 率 、 距 离 到 期 时 间 和 市 场 利 率 来 决 定 。 嵌 入 期 权 价 值 可 使 用 Black-Scholes 模 型或 二叉 树模型 来计 算。 本基金 将采 用定 性 ( 行业 地位、 竞争 优势 、公 司治 理、产 能、 创新 能力 、财 务状况 等) 与定 量 (PB 、PE 、PEG 、PS 、 净 资产 收益 率 、 预 测未 来两年 主营 业务 利润 复合 增长率 等 ) 相 结合 的 方法来 构建 可转 债投 资组 合,重 点投 资价 值被 市场 低估、 发债 公司 具有 较好 发展潜 力、 基础 股 票 具有较 高上 升预 期的 个券 品种。 首先, 比较 可转 债的 市场价 格和 根据 量化 模型 测算出 的理 论价 值 , 初选价 值被 低估 的个 券 ; 在此基 础上 ,对 发债 公司 的基本 面及 正股 的市 场情 况进行 分析 ,加 大 对 行业发 展前 景良 好、 发债 公司具 有较 大增 长潜 力或 正股 有 着较 高上 涨预 期的 可转债的 投资 。 在转股 期内 ,可 根据 可转 债正股 价格 相对 转股 价格 所处的 不同 区间 ,分 别采 取不同 的投 资 策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 略:当 正股 价格 远低 于转 股价格 时, 可转 债的 市价 逐步接 近其 债券 价值 ,本 基金可 持有 可转 债 以 获得稳 定的 投资 收益 ,同 时把握 可能 的转 股价 格修 正对期 权价 值的 提升 所带 来的机 会; 当正 股 价 格在转 股价 格附 近波 动, 本 基金可 重点 投资 正股 基本 面较好 、 未 来股 价有 较大 上 升空间 的可 转债 ; 当正股 价格 远高 于转 股价 格时, 可转 债价 格波 动的 特征与 正股 的波 动日 益趋 近。本 基金 将密 切 关 注正股 股价 的走 向和 赎回 条款的 满足 程度 ,力 争在 满足赎 回触 发条 件前 ,及 时地将 可转 债转 换 成 股票或 直接 在二 级市 场卖 出可转 债, 以规 避赎 回风 险。 分离交易 可转债 ,是 认股 权证和公 司债的 组合 产品 ,该种产 品中的 公司 债和 认股权证 可在 上 市后分 别交 易, 即发 行时 是组合 在一 起的 ,而 上市 后则自 动拆 分成 公司 债和 认股权 证。 分离 交 易 可转债 与普 通可 转债 的本 质区别 在于 债券 与期 权可 分离交 易 :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的投 资者 在行 使 了 认股权 利后 ,其 债权 依然 存在, 仍可 持有 到期 归还 本金并 获得 利息 ;而 普通 可转债 的投 资者一旦 行使了 认股 权利 ,则 其债 权就不 复存 在了 。 本基金将 通过权 证估 值模 型计算认 股权证 的价 值, 通过信用 分析、 利率 及流 动性分析 ,估 算 纯债部 分的 投资 价值 ,并 在结合 两者 的基 础上 ,综 合研判 ,积 极参 与分 离交 易可转 债的 投资 。 本基金不 从二级 市场 买入 权证, 因 认购 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所获 得的认 股权 证自 可交易之 日起 三 个月 内 全部 卖出 。 分 离交 易 可转债 上市 后分 离出 的公 司债的 投资 按照 普通 债券 投资策 略进 行管 理 。 (2) 普通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采取 自上 而下 的方 法确定 投资 组合 久期 ,结 合自下 而上 的个 券选 择方 法构建 债券 投 资 组合。 首先, 本基 金将 密切 关注 国内外 宏观 经济 走势 与我 国财政 、货 币政 策动 向, 预测未 来利 率 变 动走势 ,自 上而 下地 确定 投资组 合的 久期 。 其次 , 债 券投 资组 合的 构建 与调整 是一 个自 下而 上的 过程 , 需 综合 评价 各券 收益 率、 波动 性、 到期期 限、 票息 、 赋 税条 件 、 流动 性、 信用 等级 以及 债 券持有 人结 构等 决定 债券 价值的 影响 因素 。 同时, 本基 金将 运用 系统 化的定 量分 析技 术和 严格 的投资 管理 制度 等方 法管 理风险 ,通 过久 期 、 平均信 用等 级、 个券 集中 度等指 标, 将组 合的 风险 控制在 合理 的水 平。 在此 基础上 ,通 过各 种 积 极投资 策略 的实 施, 追求 组合较 高的 回报 。主 要运 用的策 略有 : 1 )久期 策略 基于对 宏观 经济 环境 的深 入研究 ,预 期未 来市 场利 率的变 化趋 势, 结合 基金 未来现 金流 的 分 析,确 定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 如 果预 测未 来利 率将上 升, 则可 以通 过缩 短组合 平均 剩余 期 限 的办法 规避 利率 风险 ,相 反,如 果预 测未 来利 率下 降,则 延长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 赚取 利率 下 降 带来的 超额 回报 。 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 2 )收 益率 曲线 策略 收益 率曲 线策 略是 根据 收 益曲线 的非 平行 移动 调整 资产组 合 , 将预 期到 的变 动资本 化 。 其中 有三种 方式 可以 选择 :子 弹策略 是将 偿还 期限 高度 集中于 收益 率曲 线上 的某 一点; 哑铃 策略 是 将 偿还期 限集 中于 曲线 的两 端 ,即 重点 投资 于期 限较 短的债 券和 期限 较长 的债 券,弱 化中 期债 的 投 资;而 梯形 策略 是 当 收益 率曲线 的凸 起部 分均 匀分 布时, 集中 投资 于这 几个 凸起部 分所 在年 期 的 债券 。 3 )利 差策 略 基于不 同债 券市 场板 块间 利差而 在组 合中 分配 资产 的方法 。收 益率 利差 包括 信用利 差、 可 提 前赎回 和不 可提 前赎 回证 券之间 的利 差等 表现 形式 。 信用 利差 存在 于不 同债 券市场 ,如 国债 和 企 业债利 差、 国债 与金 融债 利差、 金融 债和 企业 债利 差等; 可提 前赎 回和 不可 提前赎 回证 券之 间 的 利差形 成的 原因 是基 于利 率预期 的变 动。 4 )骑 乘策 略 当债券 收益 率曲 线比 较陡 峭时, 也即 相邻 期限 利差 较大时 ,可 以买 入期 限位 于收益 率曲 线 陡 峭处的 债券 ,也 即收 益率 水平处 于相 对高 位的 债券 ,随着 持有 期限 的延 长, 债券的 剩余 期限 将 会 缩短, 债券 的收 益率 水平 将会较 投资 期初 有所 下降 ,对应 的将 是债 券价 格的 走高, 而这 一期 间 债 券的涨 幅将 会高 于其 他 期 限的债 券, 以此 来获 取一 定 的价 差收 益。 5 )信 用分 析策 略 国债和 央行 票据 是以 国家 税收信 用作 为担 保, 信用 风险几 乎为 零。 而对 于企 业债、 公司 债 、 金融债 等品 种, 其发 行人 的信用 等级 是存 在差 异的 。本基 金将 根据 深入 分析 债券发 行人 所处 行 业 发展前 景、 发展 状况 、市 场地位 、财 务状 况、 管理 水平和 债务 水平 等因 素 , 评价债 券发 行人 的 信 用风险 ,并 根据 特定 债券 的发行 契约 ,评价 债 券的 信用级 别, 确定 债券 的信 用风险 。 6 )息 差策 略 当回购 利率 低于 某只 债券 的收益 率时 ,通 过回 购融 资投资 于该 债券 ,等 该债 券的收 益兑 现 后 再弥补 回购 融资 成本 ,这 样可以 赚取 两者 间的 利差 收益。 息差 策略 实际 上也 就是杠 杆放 大策 略 , 进行放 大策 略时 ,必 须考 虑回购 资金 成本 与债 券收 益率之 间的 关系 。 本 基金 将选择 适当 的杠 杆 比 率,谨 慎实 施息 差策 略, 以提高 投资 组合 收益 水平 。 (3)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 略 资产支 持证券 是指将 缺乏 流动性 但可预 测 未 来现金 流的资 产组成 资产 池并以 资产池 所产生 的现 金流作 为偿 付基 础的 证券 品种。 本基 金通 过深 入分 析市场 利率 、支 持资 产的 构成及 质量 、发 行 条 款、提 前偿 还率 、违 约率 等,评 估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内在价 值, 并进 行谨 慎投 资。 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 3. 新股申购 策略 本基金 将依 靠公 司投 研系 统, 对新 股进 行深 入分 析, 确定股 票内 在价 值 , 结 合市 场估值 水平 , 来预测 上市 价格 ,同 时考 虑市场 利率 水平 及股 票中 签率, 综合 评估 新股 的投 资价值 , 谨 慎参 与 新 股申购 ,获 取股 票一 级市 场与二 级市 场的 价差 收益 , 申购 所得 的股 票在 其可 交易之 日起 三个 月 内 全部卖 出 。 4. 投资 决策 程序 (1) 研究 部负 责投 资研 究 和分析 宏观研 究人 员通 过研 究经 济形势、 经济 政策 ( 货币 政 策、 财政 政策、 区域 政策、 产业政 策等 ) 等,撰 写宏 观研 究报 告, 就基金 的 资 产配 置 提 出建 议。 债券研 究人 员在 预测 未来 利率走 势的 基础 上, 研究 债券的 收益 率、 风险 特征 和久期 ,对 债 券 品种的 类别 配置 及个 券投 资提出 具体 建议 。 行业研 究人 员根 据数 量化 模型及 对新 股基 本面 的考 察,确 定对 股票 的投 资建 议。 (2) 量化 投资 部 负 责跟 踪 数量分 析模 型 量化投 资部 实时 跟踪 数量 分析模 型, 定期 将对 债券 和股票 的分 析结 果提 交给 研究部 、基 金 经 理和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 (3)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负 责 投资决 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定期 和不 定期 召 开会 议, 根据 研究 部 、 量化 投资 部 和 投资 管理 部 提交的 报告 , 就基金 重大 战略 ,包 括组 合 资产 配置 、债 券组 合久 期、债 券类 别配 置等 做 出 决策。 (4) 基金 经理 负责 投资 执 行 基金经 理在 公司 研究 团队 和风险 评估 小组 的协 助与 支持下 , 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提交投 资计 划, 并在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确定 的范围 内, 构建 和调 整投 资组合 ,向 交易 部下 达投 资指令 。 (5) 绩效 评估 绩效评 估 人 员利 用相 关工 具对基 金的 投资 风格 、投 资风险 进行 评估 ,测 算经 风险调 整后 的 投 资绩效 ,并 对业 绩贡 献进 行分析 。 (6) 内部 控制 内部控 制委 员会 、督 察长 、副总 经理 、内 控审 计风 险管理 部负 责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并检 查 执 行情况 。 ( 四)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信标 普可 转债 指数 收益 率×70% + 上证 国债 指数 收 益率×30% 。 中信标 普可 转债 指数 由中 信标普 指数 公司 推出 ,最 大限度 地 涵 盖了 在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和 深 圳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4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的 可 转债 ,市场 覆盖 面广 、代 表性 高。上 证国 债指 数 以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的 所 有固定 利率 国债 为样 本 , 按照国 债发 行量 加权 而成 。 该指 数反 映了 中国 债券 市场整 体变 动情 况 。 本基金 认为 ,该 业绩 比较 基准能 较好 地反 映本 基金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 能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基 准推 出 , 或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 合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 的指数 时, 本基 金可 以在 取得基 金托 管人 同 意 后,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并及时 公告 ,但 不需 要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五)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其 长期平 均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率低于 混合 型基 金 和 股票 型基金 ,高于货 币市场 基金 。 本 基金 重点 配置可 转债 (含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 , 在 债券 型基 金中 属于风 险水 平相 对较 高的投 资产 品 。 (六) 投资 限制 1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 行的股 票或 者债 券; (6) 买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 其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 (7)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9)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限 制 。 2 .投 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 本基 金与 由本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共同 持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得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5 (3) 本基 金基 金财 产参 与 股票发 行申 购时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得超 过基 金的 总资 产, 所 申报 的股 票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司 该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4)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 持有同 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权 证 的 10% 。 其它 权 证的投 资比 例, 遵从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的相 关规 定; (5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 券回购 到期 后不 得 展 期; (6)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 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 ,其中 投资 于 可转债(含 分离交 易可 转 债 )的 比例 不低于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的 80%; 投资 于权 益类 资产 的 比例不 高于 基金 资 产的 20% ; 本基 金持 有现金 (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7 ) 本基 金 投资 于 同一 原始 权 益 人的 各类 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 比例 ,不 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 其 市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 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8)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超 过其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0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用 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 支持证 券 。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 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部 卖出 ; (9)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 的 30% ; (10)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不 符合 前款 所 规 定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11 ) 本基 金与 私募类 证 券资管 产品及 中国 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主 体为 交易 对 手开展 逆回购 交 易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2) 本基 金资 产投 资不 得违反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对于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原 因导 致基 金的 投资 不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以达 到上 述标 准。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 从其规 定。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制 的,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本 基金 不 受 上述限 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七)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及债 权人 权利 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 .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及 债权 人权 利 ,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何 不当 利 益。 ( 八) 基金 的融 资 、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九)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报 告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报 告所 载的数 据截 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 本 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经 审 计 。






















































































1 、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40,971,022.20 87.98 其中: 债券


40,971,022.20 87.98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477,433.52 3.17 8 其他资 产


4,121,259.33 8.85 9 合计





46,569,715.05





100.00 2 、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1)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7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港股 通投 资股 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港股通 投资 股票 。 3 、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4 、 报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1,087,217.40 2.79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225,200.00 3.14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225,200.00 3.14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38,658,604.80 99.23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0,971,022.20 105.17 5 、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113011 光大转 债 70,600 7,658,688.00 19.66 2 128024 宁行转 债 45,000 5,171,400.00 13.27 3 113013 国君转 债 43,480 4,704,536.00 12.08 4 123006 东财转 债 20,000 2,459,200.00 6.31 5 110038 济川转 债 15,000 1,806,600.00 4.64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投资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8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10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可 转债 基金 截至2018 年 3 月 31 日 持仓 前十 名 证券中 的东 财转 债 (123006 ) 发行 主体 东 方财富 (300059) 于2017 年6 月12 日受 到云 南证 监 局警告 。 因 其昆 明南 屏街 营业部 存在 聘用 不符 合任职 条件 的人 员担 任证 券经纪 人以 及投 资顾 问服 务方式 不规 范的 情况 。对 公司出 具警 示函 并 要 求其完 善内 部管 理制 度, 加强经 纪人 管理 工作 ,并 提交书 面整 改报 告。 可转债 基金 截 至2018 年3 月31 日持 仓前 十名 证券 中 的辉丰 转债 (128012 )发 行主体 辉丰 股 份(002496) 于2018 年3 月29 日被 环保 部门 立案 调 查。 因 华通 化学 涉嫌 违规 修改生 产工 艺; 偷排 废水被 关停 等问 题。 对公 司进行 调查 。 本基金 管理 人通 过对 上述 上市公 司进 行进 一步 了解 和分析 ,认 为上 述处 分不 会对公 司的 投 资 价值构 成实 质性 影响 ,因 此本基 金管 理人 对上 述证 券的投 资判 断未 发生 改变 。报告 期内 ,本 基 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证 券的 其余 八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没有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 本报告 编制 日前 一 年 内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的 情况。 (2)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末 未 持有股 票投 资。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2,575.9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3,976,640.90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99,638.98 5 应收申 购款 32,403.47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121,259.33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3011 光大转 债 7,658,688.00 19.66 2 113013 国君转 债 4,704,536.00 12.08 3 132004 15 国盛 EB 1,581,135.10 4.06 4 128012 辉丰转 债 1,230,060.00 3.16 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9 5 113010 江南转 债 1,038,300.00 2.67 6 113008 电气转 债 1,006,100.00 2.58 7 127003 海印转 债 953,180.76 2.45 8 127004 模塑转 债 944,100.00 2.42 9 113009 广汽转 债 584,698.40 1.50 10 128013 洪涛转 债 551,460.00 1.42 11 132006 16 皖新 EB 396,600.00 1.02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十 一 、 基 金 的 业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2018 年3 月31 日, 所列 数据 未 经审计 。 1 、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比 较 基准收 益率 比较: 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0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1/04/27-2011/12/31 -10.10% 0.52% -7.93% 0.45% -2.17% 0.07% 2012/01/01-2012/12/31 5.72% 0.34% 4.22% 0.25% 1.50% 0.09% 2013/01/01-2013/12/31 2.73% 0.95% 0.31% 0.45% 2.42% 0.50% 2014/01/01-2014/12/31 62.96% 1.43% 39.14% 0.74% 23.82% 0.69% 2015/01/01-2015/12/31 -26.22% 3.00% -14.57% 2.20% -11.65% 0.80% 2016/01/01-2016/12/31 -16.82% 0.61% -6.39% 0.49% -10.43% 0.12% 2017/01/01-2017/12/31 -6.59% 0.37% -0.56% 0.33% -6.03% 0.04% 2018/01/01-2018/03/31 -1.28% 0.79% 3.04% 0.59% -4.32% 0.20% 2011/04/27-2018/03/31 -9.96% 1.36% 9.75% 0.95% -19.71% 0.41% 2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基 金累计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变 动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变 动 的 比较 : 华宝 可 转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累计份额 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 走势对 比图 (2011 年4 月27 日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1 注: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 自 基金成 立日 期 的 6 个月 内 达到规 定的 资产 组合,截至 2011 年 10 月 27 日, 本基 金已 达到 合同 规 定的资 产配 置比 例 。 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2 十 二 、基金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他 资 产 的价值 总和 。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以 基金 托管人 的名 义开 立证 券交 易清算 资金 的 结 算备付 金账 户, 以基 金托 管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 开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 基金的 名义 开立 银 行 间债券 托管 账户 。开 立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销 售机构 和注 册登 记 机 构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的固 有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基 金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 其 他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 和收 益归入 基金 财产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收 取管理 费、 托管 费以 及其 他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费 用。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不 得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固 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销,不 同基 金财 产 的 债权债 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以其 自有 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 得 对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押 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 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 基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 产。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处 分外 ,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非因基 金财 产本 身 承担的 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强 制执 行。 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3


























十 三 、 基 金 资 产估 值 (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正 常营业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要 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 二)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 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 重 大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 因素 ,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 允价 格 ; (3)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 利 息(自 债券 计息 起始 日或 上一起 息日 至估 值当 日的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估 值日 没有 交 易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 最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中 所 含 的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行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可 参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4)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 易所 上市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 本 估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 转 增股 、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同 一股 票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 确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4 定公允 价值 。 3 .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6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 查明原 因, 双方 协 商 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 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 无法 达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 以 公布。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 ( 四) 估值 程序 1 .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 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 金资 产 净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数 量计 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 后第 五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月末、 年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 时 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4 位以 内(含第 4 位) 发 生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注 册登 记机 构、 或代销 机构 、 或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5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差 错,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 当对由 于该 差错 遭 受 损失当 事人( “受 损方 ”) 的 直接损 失按 下述 “差 错处 理原则 ”给 予赔 偿, 承担 赔偿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系 统 故 障差错 、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 若系 同行 业现 有技 术水平 不能 预见 、 不 能避免 、不 能克 服, 则属 不可抗 力, 按照 下述 规定 执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因不 可抗 力 原 因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 其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仍应 负 有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错 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 事人造成 损失时, 差错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及 时进行更 正, 因更正 差 错 发生 的费 用由 差错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差 错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差 错, 给当 事 人 造成损 失的 ,由 差错 责任 方对直 接损 失承 担赔 偿责 任;若 差错 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调 ,并 且有 协 助 义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行 更正 而未 更正 ,则 其应当 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差错 责任 方应 对 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2) 差错的 责任 方对 有关 当 事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 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事 人负 责, 不对 第三 方负责 。 (3) 因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但 差错 责 任方仍 应对 差错 负责。 如果 由于 获 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 损 失 ( “受损 方 ”) ,则差错 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 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 利 返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 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差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 偿时 , 如 果因 基金 管理 人 过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 金托 管人 应 为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如 果因 基金 托管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 为 基金的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 人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并 拒 绝 进行赔 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追 偿过程 中产 生的 有关 费用 ,应列 入基 金费 用 , 从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6) 如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 未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或 其他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自 行或 依据法 院判 决、 仲裁 裁决 对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6 向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 用和 遭受的 直接 损失。 (7) 按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方 ; (2) 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交易 数据 的 , 由 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进行 更正, 并就 差错 的更 正向 有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4 .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 错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 采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2)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3) 因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 误, 给基 金或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造 成损 失的 , 应由 基 金管理 人先 行赔 付,基 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 形,有 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4)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以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结果 为准 。 (5) 前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它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 .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益 , 已 决定延 迟估 值;


4.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且 采用 估值 技 术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应当 暂停基 金估 值; 5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 负 责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7 进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当 日或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需 要对 外披 露 基 金净值 的非 工作 日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 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5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 误处 理。 2 .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国家 会计 政策 变更、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 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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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四 、 基 金 收 益与 分 配 ( 一) 基金 利润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 益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 用后的 余额 ;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余 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利 润计 算截 至日 ,下 同) 基 金未 分 配 利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 现 收益 的孰 低数 。 (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 基金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收 益分 配权 ; 2 .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 每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3 .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收益 每年最 多分 配 四 次, 每次 基金收 益分 配比 例不得 低于 截至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可 供分配 利润 的 10%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 月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 .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为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资 , 投 资人 可选 择现 金红利 或将 现金 红利按 除息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投 资; 若投 资人 不选 择,本 基金 默认 的 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与基金 分红 方式 的设 置与 变更相 关的 规则 在招 募说 明书中 列示 ; 6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 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 7 . 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人 自行 承担 。 当 投资 人的现 金红 利小 于一定 金额 ,不 足以 支付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时,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可 将投资 人的 现金 红 利 按除息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以 及该 日的 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分 配对 象 、 分配原 则、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 五)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1 .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 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 在 收益 分配 方案 公布 后 , 基金 管理 人 依 据具 体方 案的规 定 就 支付 的现 金红 利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及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9 十 五 、 基 金 的 费用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 行费用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基 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依 法可 以 在 基金 财产 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 二) 上述 基金 费用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法律 规定 的范 围内参 照公 允的 市场 价格 确定, 法律 法 规 另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 三)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3% 年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1.3%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令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若遇 法 定 节假日 、休 息日 ,支 付日 期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0.25%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令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若遇 法 定 节假日 、休 息日 ,支 付日 期顺延 。 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0 3 .除 管理 费和 托管 费之 外 的基金 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其他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议 的规 定, 按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合 同生 效前 的律 师费 、会计 师费 和信 息披 露费 用不得 从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基金 管理 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履 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以及处 理与 基金 运 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 五) 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此 项调 整不需 要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2 日前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 公 告 。 ( 六) 基金 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1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 一)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 基金 管理 人保 留完 整的 会计 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按照 有关 规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 并 书面确 认。 ( 二) 基金 的审 计 1 .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金 年 度 财务报 表 及 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审 计。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注 册会 计师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相 互独立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 经 基金 托管 人( 或基 金管 理 人) 同意 ,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后 可以 更换 。 就更 换 会计师 事务 所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2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 披露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保 证所 披露 信 息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 人和其 他组 织。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其 他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应 按规定 将 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披 露事 项在 规定 时间 内通过 中国 证监 会 指 定的全 国性 报刊( 以下 简称 “指定 报刊 ”) 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以 下简 称 “ 网 站”) 等 媒介 披露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 保 证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 两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 中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 一) 招募 说明 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前 , 将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和网 站上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 6 个 月结 束 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公 告 的 15 日 前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 明。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公告内 容的 截止 日为 每 6 个月的 最 后 1 日。 ( 二)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基 金 管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3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 金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网 站上 。 ( 三)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基金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 编 制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 登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 四)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 合 同 生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 集情况 。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公告 1.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2.在开始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3.基金管理 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 额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述 市场 交易 日 ( 或自 然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 额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 投资人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点 查阅 或者 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 七)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 起 90 日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年 度报 告 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需 经具 有从 事 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3.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将 季度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足 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 年 度报告 。 5. 基金定期 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4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基金运 作期 间, 如报 告期 内 出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障 其他 投资 者利 益, 基金管 理人 至少 应当 在定 期报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他 重要 信息 ” 项 下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及 本基 金的 特 有 风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应当在 基金 年度 报告 和半 年度报 告中 披露 基金 组合 资产情 况及 其 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 ( 八)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在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发 生如 下可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重 大影 响 的 事件时 ,有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应 当 在 2 日 内编 制临 时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并 在公开 披露 日分 别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及 决议 ; 2.终止 基金 合同 ;


3.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 负责人 发生 变动 ; 9.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 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 政处罚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 责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金 份额 净 值 0.5% ; 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5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9.基金 变更 、 增加 或减 少 代销 机 构; 20.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支 付;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 回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 资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27.中 国证 监会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事项 。 ( 九) 澄清 公告 在 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份 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 即对该 消息 进行 公 开 澄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 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在 指定 媒体 予以 公告 。 ( 十一)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十二)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季 度 报 告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 文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所在 地、基 金托 管人 所 在 地,供 公众 查阅 。投 资人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将 在指定 媒体 上 公 告。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6


























十 七 、 风 险揭 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风 险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政 治因 素、 投资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导致 基 金 收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政策 风险 : 因国 家宏 观政策 ( 如货 币政 策、 财 政政策 、 行业 政策 、 地 区 发展政 策等 ) 发 生变化 ,导 致市 场价 格波 动而产 生风 险。 (2) 经济 周期 风险 : 随 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 券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也 呈周 期性变 化。 基金 投资于 债券 与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 率风 险: 金 融市 场 利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 券市 场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利率直 接影 响着 债券 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影 响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 。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和股 票,其 收益 水平 会 受 到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4) 再投 资风 险 市 场 利 率下 降将 影 响固 定收 益 类 证券 利息 收 入的 再投 资 收 益率, 这与 利 率上 升所 带 来 的价 格 风险互 为消 长。 2 .流 动性 风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导致 证 券不能 迅速 、 低 成本 地转 变为现 金的 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还 包括 由于 本基金 出现 投资 者大 额赎 回,致 使本 基金 没有 足够 的 现金应 付基 金赎 回支 付的 要求所 引致 的风 险 。 3 .信 用风 险 债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 绝 支付到 期本 息, 或由 于债 券 发行人 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 债券价 格下 降 的风险,信 用风 险也 包括 证 券交易 对手 因违 约而 产生 的证券 交割 风险。 4 .本 基金 特有 风险 本基金 以可 转债 为主 要投 资对象 ,该类 债券 的 流动 性较差 ,可 能会 影响 基金 构建投 资组 合 和 及时实 现资 产变 现。 本基 金可能 对部 分看 好的 可转 债进行 集中 投资 和长 期持 有,因 流动 性、 交 易 价格波 动等 原因 ,基 金净 值可能 发生 短期 波动 。 可 转债 正 股价 格的 波动 可能 会影响 可转 债的 内 在 价值, 从而 影响 其市 场价 格,导 致收 益的 不确 定性 。 另外 ,作 为债 券基 金的 持有人 ,投 资者 还 要 承担债 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引起的 信用 风险 等等 。 5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研 究水 平、 投资管 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益 水平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 和证券 市场 判断 不准 确、 获取的 信息 不全 、投 资操 作出现 失误 ,都 会 影 响基金 的收 益水 平。 6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可 能因为 技术 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错 而影 响 交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7 易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 资人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 种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公 司、 注册 登 记 机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 等。 7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基 金投 资违 反法 规及基 金合 同 有 关规定 的风 险。 8 .其 他风 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可 能导致 基金 财 产 的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行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 之 外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二) 声明 1 . 本 基金 未经 任何 一级 政 府、 机 构及 部门 担保 。 投 资人自 愿投 资于 本基 金, 须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2 . 除 基金 管理 人直 接办 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 本 基金 还通过 代销 机构 代理 销售 , 但是 , 基 金并 不是代 销机 构的 存款 或负 债,也 没有 经代 销机 构担 保或者 背书 ,代 销机 构并 不能保 证其 收益 或 本 金安全 。


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8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清 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基金合同 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 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 容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同意 。 (1)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 变更基 金类 别; (3)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4)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 (6)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但 根 据 适用 的相 关规 定 提 高该 等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7)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8)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 更 后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或 收费 方式 、调低 赎回 费率 ; (3)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基金 合同 的修改 不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照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 关 于 《 基金 合同 》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后生效 , 自决 议 生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并在 决议 生 效 5 日 内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将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 内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9 无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 司承 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 内 无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 接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 成 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在 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3)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可 以依 法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 有关 规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基金 财产 清 算 程序主 要包 括: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 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 算费 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0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 公 告;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 律师 事 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1 十九 、 基 金 合 同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利 及义 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 用基金 财产 ; 2 )依 照基 金合 同获 得基 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 )销售 基 金份 额; 4 )依 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 的 前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 基金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转换 、 非 交易 过 户、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决 定和 调整 基金的 除调 高托 管 费 率和管 理费 率之 外的 相关 费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6 ) 根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 规 定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 对于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了 基 金合 同 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及 时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关 当事 人的 利益 ; 7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 申 请; 8 )在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允许的 前提 下, 为基 金的 利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融券 ; 9 ) 自 行担 任或 选择 、 更 换 注册登 记机 构, 获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 对注 册登记 机构 的代 理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10 )选 择、 更换 代销 机构 ,并依 据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 对其行 为进 行 必 要的监 督和 检查 ; 11 ) 选择 、更 换律 师、 审 计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2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3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4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 )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 购、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2 4 )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 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管 理和 运 作基金 财产 ; 5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基 金财 产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 立,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金 合同 等 法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 11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5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 )依 据《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管 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应当承 担赔 偿 责 任,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1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 人 追偿; 22 )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23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金托 管 人 ; 24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5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3 26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金 财 产 投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和直 接管 理; 27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 金托管 费 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 2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 )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任 基 金管 理人 ; 5 ) 根 据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 规 定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 对于 基金管理 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行为 , 对 基金 资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应 及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 6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7 )按 规定 取得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2)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 )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 所,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 熟悉基 金托 管业 务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 财产托 管事 宜; 3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除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人 泄露 ; 8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中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行 为, 还应 当 说 明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的 措施 ; 9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4 11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2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3 )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4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5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 款项 ; 16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17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 免 除 ; 18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19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0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业 监督 管 理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2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3 )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24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和义务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利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 )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使 表决 权 ;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损害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起 诉讼 ; 9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 他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义 务 1 )遵守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5 2 )交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议 ; 6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自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管 理人 的代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代销机 构、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7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及其 合法 授权代 表共 同 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投票权 。 2.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经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持 有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下 同)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下 同) 就同 一事 项 提议 时,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止基 金合 同;


(2)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更基 金类 别; (4)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5)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 (7)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但法 律法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的 除外 ; (8)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9)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3. 出现 以下 情形之 一的 , 可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协 商后修 改 基 金合 同 ,不需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或 收费 方式 、调低 赎回 费率 ; (3)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6 (5)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照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4.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 同 另 有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基 金 管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 不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2)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自 行召 集 。 (3)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 出 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 开 。 (4)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 应当至 少提 前 30 日 向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5.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召集人( 以下简称 “召集人 ”) 负责 选择确定 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 和 权益登 记日 。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必 须于会 议召 开日 前 30 日 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须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 会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 会议形 式; (4) 议事程 序; (5)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7 (6) 代 理 投 票的 授 权委 托书的 内 容 要求( 包 括但 不 限于代 理 人 身份 、代 理 权限 和代 理 有 效期 限 等) 、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7) 表决方 式; (8)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 出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 事项。 采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由召 集人 决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 方式, 并在 会 议 通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方 式、 委托 的公 证机 关及其 联系 方式 和 联 系人、 书面 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 式。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 进 行监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 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 票 进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决 结果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式 (1) 会议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 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 如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拒 不派代 表出席 的,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 基 金合同 的相 关规 定以 通讯 的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4)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定 , 但决 定转 换基 金运 作方式 、 更换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 终止基 金合 同的 事宜 必须 以现场 开会 方式 召开 。 (2)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条件 1) 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① 对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全部有效 凭 证所 对应 的基 金份额 应占 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含 50% ,下 同) ; ② 到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 委托人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 委托 代理手 续完 备, 到会 者出 具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 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及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8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且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人 持有 的注册 登 记资 料相符 。 2) 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① 召 集人 按 基 金合 同 规 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2 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②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 基金 管理人( 分别 或共 同称 为 “ 监督人 ” )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③ 召 集人 在 监督 人 和公 证机 关 的 监督 下按 照 会议 通知 规 定 的方 式收 取 和统 计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经 通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④ 本 人直 接 出具 书 面意 见和 授 权 他人 代表 出 具书 面意 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所代 表 的 基金 份 额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以上 ; ⑤ 直 接出 具 书面 意 见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或 受 托代 表他 人 出 具书 面意 见 的代 理人 提 交 的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授 权委 托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与 注册 登 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7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事 内容 为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事 由所 涉及 的内 容。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以 在大 会召 集人 发出会 议通 知前 就召 开事 由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表 决的 提案 。 3)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的提 案, 大 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于不 符合 上述 要 求 的,不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提 交大 会表 决 , 应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程序性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如 将其 提 案 进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需 征得原 提案 人同 意; 原提 案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 主持人 可以 就程 序 性 问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做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进 行审 议。 4)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的 提案 ,未 获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就 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 于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9 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发出召 开会议的通 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及 时 公 告。 否 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 应当 顺延并 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期 有 30 日 的间 隔期 。 (2) 议事 程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确 定 和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 会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 业的律 师见 证后 形 成 大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 , 由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的,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 由 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 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以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 50% 以上 多数 选举 产生 一名 代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 人应当制 作出席会 议人员 的签名册 。签名册 载明参 加会议人 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 份 证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 托人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等事 项。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期 后第 2 个工 作日 在公 证机 关及 监督人 的监 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全 部有 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如监 督人 经 通 知但拒 绝到 场监 督, 则在 公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 的决 议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8 .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 方式、 程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通过方 为有 效 , 除下 列 2) 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 二) 通过 方 为 有效 ; 涉及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 式 、 终止 基金 合同 必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0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的 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予 以公 告 。 (4)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表面符 合法 律法 规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 决,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为 弃 权 表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议 、 逐 项表 决。 9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代 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 与 大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如 大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集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中 推举 两名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的 一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但 如果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未出 席, 则大 会主 持人 可自行 选举 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 票 人。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果 。 3) 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 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 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 进行重 新清 点, 而出 席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对 大会 主持 人宣 布的 表决结 果有 异议 , 其 有权在 宣布 表决 结 果 后立 即要求 重新 清点 ,大 会主 持人应 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 重新清 点仅 限一 次。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票 人在 监督人 派出 的 授 权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如监 督人 经通知 但拒 绝到 场 监 督,则 大会 召集 人可 自行 授权 3 名监 票人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1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后 的公 告时 间、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通过的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或 者 出 具无 异 议 意见 之 日起 生效 。 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1 (2)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均 有 约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决 议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自生 效之 日 起 2 日 内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如果 采用通 讯方 式进 行表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 同 公告。 11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三)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和终 止 1.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基金合 同 变 更内 容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权利 、义 务产 生重大 影响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 容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同意 : (1)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 变更基 金类 别; (3)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4)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 (6)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但 根 据 适用 的相 关规 定 提 高该 等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7)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8)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 更 后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或 收费 方式 、调低 赎回 费率 ; (3)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基金 合同 的修改 不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照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关于变 更 基 金合 同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 并于中 国证 监 会 核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 生效执 行, 并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 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公 告。 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2 2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将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 能 继续担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务, 而 在 6 个月 内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 公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3) 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 能 继续担 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职 务, 而 在 6 个月 内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 承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情况 。





(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履行 和解 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应 尽 量通过 协商 、调 解途 径解 决。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 商、调 解解 决的 ,任 何一 方均有 权将 争议 提 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 易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地 点为 上海 市。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各 方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合 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 五) 基金 合同 的存 放和获 得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基 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 金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 供 投资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 代 销机 构和 注 册登记 机构 办公 场所查 阅, 但其 效力 应以 基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3 二十、 基 金 托 管协 议 内 容 摘 要





(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58 楼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 孔 祥清 成立时 间:2003 年3 月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基金字[2003]19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 称: 招商 银行)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 傅 育宁 成立时 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2002]83 号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结算 ;办 理票 据贴现 ;发 行 金 融债券 ;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 卖政府 债券 ;同 业拆 借;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 担 保;代 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业 务;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外 汇存 款; 外汇 贷 款 ;外汇 汇款 ;外 币 兑 换;国 际结 算; 结汇 、售 汇;同 业外 汇拆 借; 外汇 票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 借款; 外汇 担保 ; 发 行和代 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买卖 和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自 营和 代 客 外汇买 卖; 资信 调查 、咨 询、见 证业 务; 离岸 金融 业务。 经中 国人 民银 行批 准的其 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215.77 亿元 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4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资对 象进 行 监督。 (1) 本基 金将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 的A 股股票 ( 包括 中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 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 券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 但需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 规 定 。 本基金 所投 资的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包括 : 国 债、 央行 票据、 金融 债 、 公司 债 、 企业债 、可 转 债 (含 分 离交 易可 转 债 ) 、 短 期融资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银行 存款 、债 券回 购 等 。 本基金 不可 直接 从二 级市 场买入 股票 、权 证等 权益 类资产 ,但 可以 参与 一级 市场新 股申 购 或 增发新 股, 并可 持有 因可 转债转 股所 形成 的股 票、 因所持 股票 所派 发的 权证 以及因 投资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而产 生的 权证 等。 因上述 原因 持有 的股 票和 权证等 资产 ,本 基金 应在 其可交 易 ( 即不 受 锁 定期等 任何 交易 限制 ) 之 日起的 三个 月 内 卖出 。 (2)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相 关法律 、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基 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资 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 对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不符 合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投 资行 为 的指 令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拒绝 执行 , 并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对 于已经 执行 的投 资,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该投 资行 为不 符合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进 行整 改, 并将该 情况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 基金合 同明 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事先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投 资 品 种池, 以便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 标准 的约定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的投 融资 比例 : 本 基金投 资于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其中 投 资于 可 转债 (含 分 离交 易 可转债 ) 的比 例不 低于 固 定收益 类资 产 的 80% ; 投 资于权 益类 资产 的比 例不高 于基 金资 产 的 20% ; 本 基金 持有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 5%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限 制: (1)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 本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共 同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得超 过该 证券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5 的 10% ; (3) 本基金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 票发行 申购 时所 申报 的金 额不得 超过 基金 的总 资产 , 所申 报的股 票 数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该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4)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的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 有同一 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证 的 10% 。 其它 权证 的 投资比 例, 遵从 法规 或监 管 部门的 相关 规定 ;


(5) 本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本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最 长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 到期后 不得 展期 ; (6) 本基 金投 资于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其 中 投 资于 可转债 (含 分 离交易 可转 债) 的比 例不 低于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的 80% ;投 资于 权益 类资 产的 比 例不高 于基 金资 产 的20% ;本 基金 持有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7) 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 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8)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 超过其 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 持证券 。基 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 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卖 出 ; (9) 本基 金资 产投 资不 得违 反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对于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原 因导 致基 金的 投资 不符合 基金 合 同 的约定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以达 到上 述标 准。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 规 定。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制 的,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本 基金 不 受 上述限 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3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托管 协议 第十 五条第 九款 基金 投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 督。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 的 监 督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投资禁 止行 为和 关 联 交易进 行监 督。 根据 法律 法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 事关 联交易 的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 事 先相互 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 与本 机构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单 及有 关关 联 方 发行的 证券 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有责 任确 保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 实性 、 准确性 、 完整 性, 并负责 及时 将更 新后 的名 单发送 给对 方。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与 关联 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关 联方 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基 金从 事 的 关联交 易时 ,如 基金 托管 人提醒 基金 管理 人后 仍无 法阻止 关联 交易 发生 时,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向 中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6 国证监 会报 告。 4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 场进行 监督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 前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 法规及 行业 标准 的 、 经慎重 选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任确 保及 时将 更 新 后的交 易对 手名 单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否 则由 此造 成的损 失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金 管理 人 应 严格按 照交 易对 手名 单的 范围在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选 择交易 对手 。基 金托 管人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是 否 按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 易。在 基金 存续 期间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调整 交 易 对手名 单 , 但应 将调 整结 果至少 提前 一个 工作 日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新名 单确定 前已 与本 次 剔 除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进 行结 算。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 决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 而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若 未履约 的交 易对 手在 基金 管理人 确定 的时 间 内 仍未承 担违 约责 任及 其他 相关法 律责 任的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 先行 予以承 担, 然后 再 向 相关交 易对 手追 偿。 基金 托管人 则根 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成 交单 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行 监督 。如 基 金 托管人 事后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有 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 易对手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 醒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任 。 5 .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应 遵守 《 关于 规范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行为 的紧急 通知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关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1) 本协 议所 称的 流通 受 限证券 , 包 括由 《上 市公 司证券 发行 管理 办法 》 规 范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公开 发行 股票 网下 配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 一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 证券, 不包 括由 于 发 布重大 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停 牌的 证券 、已 发行 未上市 证券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押 券等 流通 受 限 证券。 本基金 可以 投资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且 限于 由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或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 存管的 ,并 可在 证券 交易 所或全 国银 行间 债 券 市场交 易的 证券 。 基金不 得投 资未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 基金参 与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的认购 ,不 得预 付任 何形 式的保 证金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另 有 规定的 除外 。 基金不 得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期 不明 确的 证券 ,且 锁定期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的 剩余期 限。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 首次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基 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 基金管 理人 还应 提供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 流动 性风险 处置 预案 。上 述资 料应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度 和投 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 首次 发送投 资指 令之 前两 个工 作日将 上述 资料 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人 , 保 证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行 审核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收 到上 述资 料后 两个 工作日 内, 以书 面 或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7 其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确认 收到上 述资 料。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 责, 确 保对 相关 风险 采取 积 极有效 的措 施, 在合理 的时 间内 有效 解决 基金运 作的 流动 性问 题。 如因基 金巨 额赎 回或 市场 发生剧 烈变 动等 原 因 而导致 基金 现金 周转 困难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提 供足额 现金 确保 基金 的支 付结算 ,并 承担 所 有 损失。 (3)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 律法 规要求 的有 关书 面信息 ,包 括但 不限 于拟 发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文件 、发 行证 券数 量、发 行价 格、 锁 定 期,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价格、 总成 本、 应划 付的 认购款 、资 金划 付时 间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 证 上述 信 息的 真实 、完 整, 并应至 少于 拟发送 投 资指 令前两 个工 作日 将上 述信 息书面 发至 基金 托 管 人,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未及 时提 供有关 证券 的具 体的 必要 的信息 ,致 使托 管人 无法 审核认 购指 令 而 影响认 购款 项划 拨的 ,基 金托管 人免 于承 担责 任。 (4)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 《托 管 协议》 审核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流通 受限 证 券的行 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违 反了 《基 金合 同》 、 《托管 协议 》以 及其 他相 关法律 法规 的有 关 规 定,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采 取合 理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人的 利益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对 基金 管理 人的违 法、 违规 以及 违反 《 基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投 资指令 不予 执行 , 并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纠 正,基 金管 理人 不予 纠正 或已代 表基 金签 署合 同不 得不执 行时 ,基 金 托 管人应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6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 净 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 传 推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7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托 管协 议 的 规定 ,应 及时以 电话 提醒 或书 面提 示等方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管 理 人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并回 复基 金 托 管人, 对于 收到 的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应 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对 通 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 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8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对 基金 业务 执行核 查。 包括 但不 限于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提 示,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 或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 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 9 .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定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及时 纠正 ,由 此造成 的损 失由 基 金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8 管理人 承担 。 10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 管人履 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基 金托管 人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复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 份 额净值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2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未 执行 或无 故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 金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 金投 资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 定时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书 面通 知后 应 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 及 时改正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 改 正 。 3 . 基 金托 管人 有义 务配 合 和协助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对 基金 业务 执行核 查, 包括 但不 限于 :对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的书 面提示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并 改 正,或 就基 金管 理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 管 理 人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实 性。 4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并 将纠 正结 果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四) 基金 财产 保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 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 正当 指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属 于基金 托管 人实 际 有 效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 在基 金托管 人保 管期 间的 损坏 、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采 取措施 进行 催收 。 基 金管 理人未 及时 催收 给基 金财 产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负 责向 有关 当 事 人追偿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资产 。 不 属于 基金 托管 人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 的 损坏 、灭 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担 责任 。 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9 (8)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2 .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 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应 存放 于 “基 金募 集专 户” 。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 开立并 管 理 。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 金 划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 的基 金银行 账户 ,同 时在 规定 时间内 ,基 金管 理人 应聘 请具有 从事 证券 相 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效 。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等事宜 。 3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保管 基金 的银行 存款 , 并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资金 收付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刻制、 保管 和 使 用 。 (2)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 以 外的活 动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的有 关规定 。 4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深 圳分 公司 为基 金开立 基金 托 管 人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 账户 。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 人 不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 同意 擅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本 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证 券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 账户 资产 的管 理和运 用由 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户 , 并 代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 成与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 算工 作,基 金管 理人 应 予 以积极 协助 。结 算备 付金 、结算 互保 基金 、交 收价 差资金 等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 任公司 的规 定执 行。 若中国 证监 会或 其他 监管 机构在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 后允许 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 品种的 投资 业 务 , 涉及相 关账 户的 开立 、使 用的, 若无 相关 规定 ,则 基金托 管人 比照 上述 关于 账户开 立、 使用 的 规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0 定执行 。 5 .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 规 定,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 管账户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间 市场 债券 的 结 算。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共 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协 议。 6 .其 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因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的 其他账 户, 可以 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由基金 管理 人 协 助基金 托管 人 按 照有 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开立。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定 使用并 管理 。法 律 法 规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 账户 的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按约 定 由 基金托 管人 存放 于基 金托 管人的 保管 库 , 或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 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 圳分 公司 或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 保管 库,实物 保 管凭 证由 基金 托管人 持有 。实 物证 券等 有价凭 证的 购买 和 转 让,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基 金托管 人对 由上 述存 放机 构及 基 金托 管人 以 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署 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重 大合 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 应 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重 大合同 签署 后及 时 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并 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 期 限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 15 年。 (五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与复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五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按规 定公 告 。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经 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 基金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1 的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在 平 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意见 的,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结 果对 外 予 以公布 。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 证件 号码 和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应分 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保存 期不 少于 15 年。 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担 责 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不 得 无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并 保证其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人 不得 将所 保 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 不能 解 决 的,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仲 裁地 点为 上海 市 ,按 照中 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 当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 仲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 责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 效。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2














二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及 内容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寄送 投资人 更改 个人 信息 资料 ,请及 时到 原开 立华宝 基 金账户 的销 售网 点更 改。 在从销 售机 构获 取准 确的 客户地 址 、 邮编 和电 子邮 件地址 的前 提下 ,基 金管 理人将 负责 寄 送 以下资 料: 1 .开 户确 认书 在基金 存续 期间 开户 的 , 在每个 季度 结束 后15 个工 作日内 向投 资人 寄送 。 2 .基 金投 资人 对账 单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每月 度结 束后的3个 工作 日内, 向已 经定制 了电 子对 账单 服务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提供 电子 对账 单。 如基 金持有 人因 特殊 原因 需要 获取指 定期 间的 纸质 对账 单,可 拨打 我公 司 客 服电话400-700-5588 (免 长途话 费) 、021-38924558 ,按“0” 转人 工服 务, 提 供姓名 、开 户证 件 号码或 基金 账号 、邮 寄地 址、邮 政编 码、 联系 电话 ,客服 人员 核对 信息 无误 后,为 基金 持有 人 免 费邮寄 纸质 对账 单。 3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 二)红 利再 投资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可 以选 择将 所获 红利再 投资 于本 基金,登记 注册机 构将 其 所获红 利 按 除息 日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红 利再 投资 免收 申购 费用。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1 、定 义 本基金 的"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是指 投资 人可 通过 本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销售 机构提 交申 请 , 约定每 月扣 款时 间、 扣款 金额, 由指 定的 销售 机构 于每月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定 资金 账户 内 自 动完成 扣款 和基 金申 购申 请的一 种长 期投 资方 式。 投资者 在办 理本 业务 的同 时,仍 然可 以进 行 日 常申购 、赎 回业 务。 2 、办 理时 间


本 业务 申请 受理 时间 为开放 式基 金法 定开 放日9 :30-15:00 3 、办 理场 所 目前, 我公 司直 销e网金 和 部分代 销机 构 已 开通 本基 金的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其中, 中国 建设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3 银行只 接受 个人 投资 者的 申请。 本公司 新增 其他 销售 机构 开办此 业务 时, 将另 行公 告。 4、申 请方 式


(1) 凡申 请办 理本 业 务的投 资者 ,须 先开 立本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已 开户者 除外 ) , 具体 开户程 序应 遵循 销售 机构 的相关 规定 。





(2 ) 已 开立 本公 司开 放 式基金 账户 的投 资者 , 请 到 销售机 构的 各营 业网 点申 请办理 此项 业务 , 具体办 理程 序应 遵循 各销 售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5 、扣 款日 期


投 资者 应按 照 销 售机 构 的业 务规 则, 与 销 售机 构 约定 每月 固定 扣款 日期 ,该扣 款日 期视 为 申 购申请 日(T日) ;若 遇约 定的固 定扣 款日 期为 非基 金申购 开放 日, 则下 一基 金申购 开放 日为 实 际 扣款日 (T 日) 。 6 、扣 款金 额


投 资者 应与 销售 机构 就申请 开办 本业 务约 定每 月固定 扣款 (申 购) 金额 ,具体 最低 扣款 金 额 以各代 销机 构的 规定 为准 。 投资 者通 过本 公司 直销e 网金办 理本 业务 时, 每期 扣款金 额最 低不 少于 人民币1元 (含 申购 费) 。 7 、扣 款方 式





销 售机 构将 按照 投资 者申请 时所 约定 的每 月固 定扣款 日、 扣款 金额 扣款 ,若遇 非基 金开 放 日 则顺延 到下 一基 金开 放日 ;如因 投资 者提 交变 更、 解约等 申请 而使 扣 款 信息 与注册 登记 机构 确 认 的约定 信息 不符 或基 金管 理人发 布暂 停定 期定 额投 资业务 公告 等情 况, 则此 次扣款 不成 功。 投 资 者需指 定一 个销 售机 构认 可的资 金账 户作 为每 月固 定扣款 账户 。如 投资 者账 户余额 不足 的, 应 遵 循相关 销售 机构 的规 定处 理。 8 、申 购费 率


若 无另 行公 告, 定期 定额申 购费 率与 正常 的申 购业务 相同 。部 分销 售机 构处于 定期 定额 申 购 费率优 惠活 动 ( 包括 网上 交易) 期间 的, 本基 金将 依照各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执行 。 本 公司 直销e 网金的 定期 定额 优惠 申购 费率详 见本 公司 的公 告及 网站。 9 、交 易确 认





以 每月 实际 扣款 日(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基 准计算 申购 份额 。基 金份 额确认 日为T+1 日, 投资者 可在T+2 日到 销售 机构各 销售 网点 查询 基金 申购确 认情 况。 10 、本 业务 的变 更和 终止





(1 ) 投 资者 变更 每月 扣款金 额、 扣款 日期、 扣 款账户 等信 息, 须到 原销 售网点 申请 办理 业务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4 变更手 续, 具体 办理 程序 应遵 各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2) 投资 者终 止本 业 务, 须 携带 本人 有效 身份 证件及 相关 业务 资料 到原 销售机 构申 请 办 理业 务终止 手续 ,具 体办 理程 序应遵 循 各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规定 ;


(3) 本业 务变 更和 终 止的生 效日 应遵 循 各 销售 机构 的 具体 规定 。 ( 四) 在线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自己 的网 站 (www.fsfund.com ) 为基 金投资 人提 供网 上查 询、 网上资 讯服 务 。 ( 五) 资讯 服务 1 . 投 资人 如果 想了 解申 购 与赎回 的交 易情 况、 基金 账户份 额、 基金 产品 与服 务等信 息, 可拨 打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如下电 话: 电话呼 叫中 心:4007005588 ,021-38924558 该 电话 可 转人工 座席 。 直销柜台 电 话:021-38505888-301 或302 、38505731 、38505732 传真:021 -50499663 、50988055 2 .互 联网 站 公司网 址:www.fsfund.com 电子信 箱:fsf@fsfund.com


( 六)客 户投 诉和 建议 处理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人 工座 席、书 信、 电子 邮件 、传 真等渠 道对 基 金 管理人 和销 售机 构所 提供 的服务 进行 投诉 或提 出建 议。投 资 人 还可 以通 过代 销机构 的服 务电 话 对 该代销 机构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


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5 二十二 、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一 )本 报告 期内 ,无 涉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 产的诉 讼; 基金 未进 行收 益分配 ;基 金 管 理 人及其 高级 管理 人员 未受 监管部 门的 稽查 与处 罚。 (二) 本报 告期 内, 本基 金在指 定媒 体刊 登的 公告 如下:


公告日 期 公告名 称 2018/04/21 华宝可 转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8 年第 1 季度 报 告 2018/03/28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修订 基金 合同 有关条 款的 公告 2018/03/27 华宝可 转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 度报 告( 摘 要) 2018/03/19 华宝基 金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金 增加 西南 证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2018/01/22 华宝可 转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第 4 季度 报 告 2018/01/17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 加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为 代销机 构及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8/01/17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 加南京 苏宁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为 代销机 构及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7/12/30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参 加交通 银行 手机 银行 申购 及定期 定额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12/27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更名 事宜 的公 告 2017/12/22 华宝基 金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开放 式基 金参 加中 金公 司基金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7/12/08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 加上海 挖财 金融 信息 服务 有限公 司为代 销机 构及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2017/11/10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调整 旗下 开放 式基 金首 次申购 最低 金额、 追加 申 购最低 金 额、 定期 定额 申购 最低 金 额、 单笔 最低 赎回 份额 、 赎回后 最低 保有 份额 及基 金转换 份 额限制 的公 告 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6 二十 三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的 住所 , 供 公众查 阅、 复制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保 证文 本的内 容与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致 。


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7 二十 四 、 备 查 文件 以下文 件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办 公场 所备 投资人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华宝 可转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 集的 文件 (二) 《华宝 可 转债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三) 《华宝 可 转债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四) 《 华 宝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查 阅或 下载 基金 合同、 招募 说明 书、 托管 协议及 基金 的 各 种定期 和临 时公 告。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8 年6 月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