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华夏理财30天A(001057)

华夏理财30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夏理财 30 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 人:华 夏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华 夏理财30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以 下简称 “本 基金 ”) 经中 国证监 会2012 年9月18
日证监 许可[2012]1234 号文 核准募 集。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于2012年10月24日 正式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 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 收益 , 同 时承 担相应 的投 资风险 。 本基 金投资 中的 风险包 括 : 因 整
体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市 场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由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连续 大量 赎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积 极管 理风 险 , 本 基金 的特定 风险 等 。 本 基金 属于 债券型 基金 ,
长期风 险收 益水 平低 于股 票型基 金、 混合 型基 金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在投 资本基 金之 前 ,
请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和基 金合 同, 全面 认识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和产 品特 性 ,
并充分 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力 ,理 性判 断市 场, 谨慎做 出投 资决 策。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招募说 明书 所载内 容截 止日为2018年4 月24 日,有 关财务数 据和 净值表 现数 据截止 日
为2018 年3 月31 日。 ( 本招 募说明 书中 的财 务资 料未 经审计 ) 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1 
三、基 金管 理人 ............................................................................................................................... 6 
四、基 金 托 管人 ............................................................................................................................. 13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6 
六、基 金份 额的 类别 设置 ............................................................................................................. 57 
七、基 金的 募集 ............................................................................................................................. 58 
八、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58 
九、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59 
十、基 金的 投资 ............................................................................................................................. 68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79 
十二、 基金 的财 产 ......................................................................................................................... 80 
十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80 
十四 、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84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86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88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88 
十八、 风险 揭示 ............................................................................................................................. 92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96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98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11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20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22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23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123 
 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 
一、绪言 
《 华夏 理财30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 (以 下简 称 “ 本招 募说 明书 ” )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以 下简称 “《基 金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以下简 称 “ 《 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以 及 《 华夏 理财30 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 ( 以下 简称 “ 基金 合同 ”)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 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基本 权利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 其他 与本 基金相 关的 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之间 权
利义务 关系 的任 何文 件或 表述 , 均 以基 金合同 为准 。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包括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 基金 合同取 得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作为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合 同上 书面 签章 为必 要条件 。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 。基 金投资 者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华夏 理 财 30 天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金管 理人 : 指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合 同 : 指 《华 夏理 财 30 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对基 金合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同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托 管协 议 :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华 夏理 财 30 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充 。 
招募说 明书 : 指 《华 夏理 财 30 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及其 定期
的更新 。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指《华 夏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 
法律法 规 : 指中国 现行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规 范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 规章 以及 其他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有 约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基金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销售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 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运作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合 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 法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依法 可以 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的、 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境
内合法 注册 登记 并存 续或 经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 设立 并存续 的企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业法人 、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现实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可以
投资于 中国 境内 证券 市场 的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的合 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金 管理 人或 代销 机构 宣传推 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等 业务 。 
销售机 构: 指直销 机构 和代 销机 构。 
直销机 构 : 指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代销机 构 : 指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取得 基金
代销业 务资 格 并 与基 金管 理人签 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协 议,
代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 指直销 机构 的直 销中 心及 代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 
登记结 算业 务 : 指基金 登记 、存 管、 过户 、清算 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包 括投
资者基 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基 金份 额登 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理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等。 
登记结 算机 构 : 指办理 登记 结算 业务 的机 构。基 金的 登记 结算 机构 为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或 接受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理 登记
结算业 务的 机构 。 
基金账 户 : 指登记 结算 机构 为投 资者 开立的 、记 录其 持有 的、 由该登 记结
算机构 办理 登记 结算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 
基金交 易账 户 : 指销售 机构 为投 资者 开立 的、记 录投 资者 通过 该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交 易所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的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 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基 金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确 认的 日期 。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止 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清 算完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 
基金募 集期 :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最长 不得
超过 3 个月 。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运作期 起始 日 : 对于每 份认 购份 额的 第一 个运作 期起 始日 , 指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对于每 份申 购份 额的 第一 个运作 期起 始日 ,指 该基 金份额 申购
确认日 ;对 于上 一运 作期 到期日 未赎 回的 每份 基金 份额的 下一
运作期 起始 日, 指该 基金 份额上 一运 作期 到期 日后 的下一 工作
日。 
运作期 到期 日 : 对于每 份基 金份 额 , 第 一个 运作期 到期 日指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对
认购份 额而 言, 下同 )或 基金份 额申 购申 请日 (对 申购份 额而
言,下 同) 对应 的次 一个 月的月 度对 日( 如该 日为 非工 作 日,
则顺延 至下 一工 作日 ), 第二个 运作 期到 期日 为基 金合同 生效
日或基 金份 额申 购申 请日 对应的 次二 个月 的月 度对 日(如 该日
为非工 作日 ,则 顺延 至下 一工作 日) ,以 此类 推。 
月度对 日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对认 购份额 而言 ,下 同) 或基 金份额 申购
申请日 (对 申购 份额 而言 , 下同) 在后 续日 历月 中 的对应 日期 ,
若该日 历月 实际 不存 在对 应日期 的, 则顺 延至 下一 工作日 。 
申购申 请日 : 指有效申购申请日 。 如 果 投 资 者 在基金合 同约 定 日期或 者时
间之外 提交 的申 购申 请且 登记结 算机 构确 认接 收的 ,该申 购申
请将视 为下 一开 放日 提交 的有效 申购 申请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T 日 :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受 理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申请
的工作 日。 
T+n 日 :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的 工作日 。 
开放时 间 :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 
《业务 规则 》 : 指《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是规 范基
金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业 务方 面的 规则, 由基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 
金管理 人和 投资 者共 同遵 守。 
认购 :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者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 行 为。 
申购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投资 者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的 规定
申请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赎回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基金 管理 人购 回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基金转 换 :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照基 金合同 和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某 一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持 有的同 一基 金账 户下 的基 金份额 从某
一交易 账户 转入 另一 交易 账户的 行为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指投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 机 构提出 申请 ,约 定每 期扣 款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由 销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者 指定
银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 
巨额赎 回 : 指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基 金净赎 回申 请( 赎回 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的 余额 )超 过上 一开 放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 
元 :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收 益 :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债券 利息 、票据 投资 收益 、买 卖证 券价差 、银
行存款 利息 以及 其他 收入 ,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和 费用
的节约 计入 收益 。 
基金资 产总 值 : 指基金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银 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申 购款
及其他 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额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的 过程 。 
摊余成 本法 : 指估值 对象 以买 入成 本列 示,按 照票 面利 率或 协议 利率并 考虑
其买入 时的 溢价 与折 价, 在剩余 存续 期内 按实 际利 率法摊 销,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 
每日计 提损 益。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 指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 万份基 金份 额的 日收 益。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 指最近 七个 自然 日( 含节 假日)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折算 出的
年收益 率。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由于 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同或 操作 障碍 等原 因无 法以合 理价
格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 日以上 的
逆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 款( 含协议 约定 有条 件提 前支 取的银 行存
款)、 资产 支持 证券 、因 发行人 债务 违约 无法 进行 转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指定媒 体 :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互 联网网 站及
其他媒 体。 
不可抗 力 : 指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无 法预 见、无 法抗 拒、 无法 避免 且在基 金合
同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签 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使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无法 全部 或部 分履 行基金 合同 的任 何事 件, 包括但 不限
于洪水 、 地 震及 其他 自然 灾害、 战争 、 骚 乱、 火 灾 、 政府 征用 、
没收、 恐怖 袭击 、传 染病 传播、 法律 法规 变化 、突 发停电 或其
他突发 事件 、证 券交 易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设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联系人 :李彬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注 册资本 为 23800 万元 ,公 司股权 结构 如下 : 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62.2%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3.9% 
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 13.9% 
天津海 鹏科 技咨 询有 限公 司 10% 
合计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本 情况 
杨明辉 先生:董事长、党委书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总经理,硕士 ,
高级经 济师 。曾 任中 信证 券公司 董事 、襄 理、 副总 经理, 中信 控股 公司 董事 、常务 副总 裁 ,
中国建 银投 资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党委 副书 记、 执行 董事 、 总 裁, 兼任 信诚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证 通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等。 
Barry Sean McInerney 先 生 : 董 事 , 硕 士 。 现 任 万 信 投 资 公 司 (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 )总 裁兼 首席 执行官 。曾 在多 家北 美领 先的金 融机 构担 任高 级管 理职位 。 
李一梅 女士:董事、总经理,硕 士。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华夏基金(香港 )
有限公 司董 事。 曾任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基 金营 销部 总经 理、 营销总 监、 市场
总监, 上海 华夏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总经理 等。 
杨冰先 生:董事,硕士。现任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 管理业务行政负责人。曾 任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固 定收益 部交 易员 、 资 产管 理业务 投资 经理 、 资 产管 理业务 投资 主管
等。 
胡祖六 先生:董事,博士,教授 。现任春华资本集团主席 。曾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高
级经济 学家 , 达 沃斯 世界 经济论 坛首 席经 济学 家, 高盛集 团大 中华 区主 席、 合伙人 、 董 事总
经理。 
葛小波 先生:董事,硕 士。中信 证券党委委员、 董事总经 理。葛先生于2007 年荣获 全
国金融 五一 劳动 奖章 。 
朱武祥 先生:独立董事,博士, 教授。现任清华大学经 济 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博 士
生导师 ,兼任 北京建 设( 香港上 市) 、华 夏幸 福基业 、中海 油海洋 工程、 东兴 证券、 中兴通
讯等五 家上 市公 司独 立董 事。 
贾建平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大学本 科 , 高 级经 济师 。 现已退 休 。 兼 任东 莞银 行 独立董 事。
曾任职 于北京 工艺品 进出 口公司 、美国 纽约中 国物 产有限 公司( 外派工 作) , 曾担任 中国银
行信托 咨询 公司 副处 长、 处长 , 中 国银 行卢森 堡公 司副总 经理 , 中国银 行意 大利代 表处 首 席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 
代表, 中银 集团 投资 管理 公司副 董事 长、 总经 理, 中国银 行重 组上 市办 公室 、 董事 会秘 书办
公室、 上市 办公 室总 经理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谢德仁 先 生:独立董事,博士, 教授。现任清华大学经济 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 士
生导师 ,兼任 中华联 合人 寿保险 股份有 限公司 、博 彦科技 股份有 限公司 (上 市公司) 、朗 新
科技股 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中 国会 计学 会第 八届 理事会 理事 , 中 国会 计学 会财务 成本 分会
第八届 理事 会副 会长 。 
张霄岭 先生:副总经理,博士。 现兼任上海高级金融学院 客座教授、清华大学五道 口
金融学 院特 聘教 授。 曾任 中国技 术进 出口 总公 司项 目经理 、 美国 联邦储 备委 员会 (华 盛顿 总
部) 经 济学 家、 摩根 士丹 利 (纽 约总 部) 信用 衍生 品交易 模型 风险 主管 、 中 国银监 会银 行监
管三部 副主 任等 。 
刘义先 生:副 总经理,硕士。现 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党委委员。曾任中国人民 银
行总行 计划 资金 司副 主任 科员、 主任 科员, 中国 农业 发展银 行总 行信 息电 脑部 信息综 合处 副
处长( 主持工 作) , 华夏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监事 、党 办主任 、养老 金业务 总监 ,华夏 资本管
理有限 公司 执行 董事 、总 经理等 。 
阳琨先 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 ,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 任
中 国 对 外 经 济贸 易 信 托 投资 有 限 公 司 财务 部 部 门 经理 , 宝 盈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基 金 经 理助
理, 益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投资部 部门 经理 , 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股 票投 资部 副总经 理 等 。 
周璇女 士:督察长,硕士 。现任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纪 委书记。曾任华夏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曾 任职于 中国 证监 会、 北京 金融街 建设 开发 公司 。 
杨一夫 先生:监事长,硕士。现 任鲍尔太平有限公司总裁 ,负责总部加拿大鲍尔公 司
在中国 的投 资活 动, 兼任 三川能 源开 发有 限公 司董 事、 中国 投资 协会常 务理 事。 曾任 国际 金
融公司 (世 界银 行组 织成 员)驻 中国 的首 席代 表,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等。 
史本良 先生 :监 事, 硕士 ,注册 会计 师。 现任 中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计 划财 务部B角。
曾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计划 财务 部总 监等 。 
杨维华 先生 : 监 事, 硕士 。 现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风险 管理 部B 角 。 曾 任中 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风 险管 理部 总监等 。 
宁晨新 先生:监事,博士,高级 编辑。现任华夏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办公室总监、董 事
会秘书 (兼) 。 曾任 中国 证 券报社 记者、 编辑、 办公 室主任、 副总 编辑, 中国 政法大 学讲 师 。 
汪贵华 女士:监事,博士。现任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 委委员。曾任财政部科研 所
助理研 究员 、 中 关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计 划资 金部 总经理 、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财务 总监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 
等。 
李彬女 士:监事,硕士。现任华 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 部执行总经理、信息披露 负
责人。 曾任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基 金管 理部 项目 经理、 中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监 察稽
核部高 级副 总裁 、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法律 监察 部总监 等。 
2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周飞先生 ,中 央财经 大学 理学学士 、经 济学学 士。2010 年7 月 加入 华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曾 任交 易管 理部 交易 员、 现 金管 理部 基金 经理 助理等 , 现 任现 金管 理部 高级副 总裁 , 华
夏货币市 场基 金基金 经理 (2016 年10月20日起 任职) 、华夏保 证金 理财货 币市 场基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10 月20日 起任 职) 、华 夏理财30天债 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2016 年10 月20
日起任 职) 、 华 夏现 金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10 月28 日起 任职) 、 华 夏收益 宝货 币
市场基 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11 月17 日起 任职) 。 
历任基金 经理:2012 年10 月24 日至2013 年5月29 日期 间,李广 云先 生任基 金经 理;2013
年4 月26 日至2015 年4 月2 日期 间 , 魏 镇 江 先 生 任 基 金经 理 ;2014 年8 月20 日至2016 年11 月25
日期间 ,罗 远航 先生 任基 金经理 。 
3 、本 公司 固定 收益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 
主任: 阳琨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投资 总监 ,基 金经 理。 
成员 : 王 劲松 先生 ,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董 事总 经理 , 机构 投资总 监,
投资经 理。 
孙彬先 生, 华夏 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董 事总经 理, 基金 经理 。 
曲波先 生,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基 金经理 。 
范义先 生,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固 定收 益总 监, 董事总 经理 ,投 资经 理。 
刘明宇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执 行总经 理, 基金 经理 。 
柳万军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总 监,基 金经 理。 
张驰先 生,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机 构债 券投 资部 总监。 
4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 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将根 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按照 招募 说明书列 明的 投资目 标、 策略及 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法》的行 为, 并建立 健全 内部控 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违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3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基金 法》 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 由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 
4 、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 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 由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 
5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利益。 
(2)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 己、被代 理人 、被代 表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其他 第三 人谋取 不
当利益 。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全面 性原 则、 有 效性 原则 、 独 立性 原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 防 火墙原 则和
成本收 益原 则建 立了 一套 比较完 整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该内部 控制 体系 由一 系列 业务管 理制 度
及相应 的业 务处 理、 控制 程序组 成, 具体 包括 控制 环境、 风险 评估 、 控 制活 动、 信 息沟 通 、
内 部监控 等要素 。 公司 已经 通过了ISAE3402 ( 《鉴证 业务国 际准则 第3402号》 ) 认证, 获得
无保留 意见 的 控 制设 计合 理性及 运行 有效 性的 报告 。 
1 、控 制环 境 
良好的 控制 环境 包括 科学 的公司 治理 、 有 效的 监督 管理、 合理 的组 织结 构和 有力的 控制
文化。 
(1) 公司 引入 了独 立董 事 制度 , 目 前有 独立董 事3 名 。 董 事会 下设 审计委 员会 等 专门 委
员会。 公司 管理 层设 立了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风 险管 理委员 会等 专业 委员 会。 
(2)公 司各部 门之间 有明 确的授权 分工 ,既互 相合 作,又互 相核 对和制 衡, 形成了 合
理的组 织结 构。 
(3)公 司坚持 稳健经 营和 规范运作 ,重 视员工 的 合 规守法意 识和 职业道 德的 培养, 并
进行持 续教 育。 
2 、风 险评 估 
公司各 层面 和各 业务 部门 在确定 各自 的 目 标后 ,对 影响目 标实 现的 风险 因素 进行分 析 。
对于不 可控 风险 ,风 险评 估的目 的是 决定 是否 承担 该风险 或减 少相 关业 务; 对于可 控风 险 ,
风险评 估的 目的 是分 析如 何通过 制度 安排 来控 制风 险程度 。 风险 评估 还包 括各 业务部 门对 日
常工作 中新 出现 的风 险进 行再评 估并 完善 相应 的制 度, 以及 新业 务设 计过 程中 评估相 关风 险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并制定 风险 控制 制度 。 
3 、控 制活 动 
公司对 投资 、 会计 、 技 术 系统和 人力 资源 等主 要业 务制定 了严 格的 控制 制度 。 在 业务 管
理制度 上, 做到 了业 务操 作流程 的科 学、 合理 和标 准化, 并要 求完 整的 记录 、 保存 和严 格的
检查、 复核; 在岗位 责任 制度上 , 内部 岗位 分工 合 理、 职责 明确 , 不相 容的 职务、 岗 位分 离
设置, 相互 检查 、相 互制 约。 
(1) 投资 控制 制度 
① 投资 决策 与执 行相 分离 。 投资 管理 决策 职能 和交 易执行 职能 严格 隔离 , 实 行集中 交易
制度, 建立 和完 善公 平的 交易分 配制 度, 确保 各投 资组合 享有 公平 的交 易执 行机会 。 
② 投资 授权 控制 。 建 立明 确的 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防止越 权决 策 。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负 责
制订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久期 和类属 配置 政策 ; 基 金经 理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确定 的范围 内, 负责
确定与 实施 投资 策略 、 建 立和调 整投 资组 合并 下达 投资指 令, 对于 超过 投资 权限的 操作 需要
经过严 格的 审批 程序 ;交 易管理 部负 责交 易执 行。 
③ 警示 性控 制。 按照 法规 或公司 规定 设置 各类 资产 投资比 例的 预警 线, 交易 系统在 投资
比例达 到接 近限 制比 例前 的某一 数值 时自 动预 警。 
④ 禁止 性控 制 。 根据 法律 、 法 规和 公司 相关规 定 , 基金禁 止投 资受 限制 的证 券并禁 止从
事受限 制的 行为 。交 易系 统通过 预先 的设 定, 对上 述禁止 进行 自动 提示 和限 制。 
⑤ 多重 监控 和反 馈 。 交 易管 理部对 投资 行为 进行 一线 监控 ; 风 险管 理部 进行 事中 的监控 ;
监 察稽 核部 门进 行事 后的 监控。 在监 控中 如发 现异 常情况 将及 时反 馈并 督促 调整 。 
(2) 会计 控制 制度 
① 建立 了基 金会 计的 工作 制度及 相应 的操 作和 控制 规程, 确保 会计 业务 有章 可循。 
② 按照 相互 制约 原则 , 建立 了基金 会计 业务 的复 核制 度以及 与托 管人 相关 业务 的相互 核
查监督 制度 。 
③ 为了 防范 基金 会计 在资 金头寸 管理 上出 现透 支风 险,制 定了 资金 头寸 管理 制度。 
④ 制定 了完 善的 档案 保管 和财务 交接 制度 。 
(3) 技术 系统 控制 制度 
为保证 技术 系统 的安 全稳 定运行 , 公 司对 硬件 设备 的安全 运行 、 数 据传 输与 网络安 全管
理、 软 硬件 的维 护、 数据 的备份 、 信 息技 术人 员操 作管理 、 危 机处 理等 方面 都制定 了完 善的
制度。 
(4)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公司建 立了 科学 的招 聘解 聘制度 、 培 训制 度、 考核 制度、 薪酬 制度 等人 事管 理制度 , 确
保人力 资源 的有 效管 理。 
(5) 监察 制度 
公司设 立了 监察 部门 , 负 责公司 的法 律事 务和 监察 工作。 监察 制度 包括 违规 行为的 调查
程序和 处理 制度 ,以 及对 员工行 为的 监察 。 
(6) 反洗 钱制 度 
公司设 立了 反洗 钱工 作小 组作为 反洗 钱工 作的 专门 机构 , 指 定专 门人 员负 责反 洗钱和反
恐融资 合规 管理 工作 ; 各 相关部 门设 立了 反洗 钱岗 位, 配备 反洗 钱负责 人员 。 除 建立 健全 反
洗钱组 织体 系外 , 公 司还 制定了 《反 洗钱 工作 内部 控制制 度》 及相 关业 务操 作规程 , 确 保依
法切实 履行 金融 机构 反洗 钱义务 。 
4 、信 息沟 通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
公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 可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 关的信 息 , 信 息及 时送 交适 当的人 员进 行
处理。 目前 公司 业务 均已 做到了 办公 自动 化, 不同 的人员 根据 其业 务性 质及 层级具 有不 同的
权限。 
5 、内 部监 控 
公司设 立了 独立 于各 业务 部门的 稽核 部门 , 通 过定 期或不 定期 检查 , 评 价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合 理性 、 完备性 和有 效性 , 监 督公 司各项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确 保公司 各项 经 营
管理活 动的 有效 运行 。 
6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办公地 址: 北 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2004 年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伍 佰亿壹 仟零 玖拾 柒万 柒仟 肆佰捌 拾陆 元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于1954 年10月 ,是 一家 国内 领先 、国际 知名 的大 型股 份制 商业银 行 ,
总部设 在北 京。 本行 于2005 年10 月在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 挂牌上 市( 股 票代 码939),于2007 年9 月
在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上 市( 股票 代 码601939) 。 
2017年6月 末, 本集 团资 产 总额216,920.67 亿元 , 较 上 年末增 加7,283.62 亿 元, 增 幅3.47% 。
上 半 年 , 本集 团 实现 利 润总 额1,720.93 亿元 , 较上 年同 期 增 长1.30% ; 净利 润较 上 年 同 期增
长3.81% 至1,390.09 亿 元, 盈利水 平实 现平 稳增 长。 
2016 年,本集团先后获 得 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100 余项重要奖项。荣获《欧 洲货币》
“2016 中国最 佳银行 ” , 《 环球金融 》 “2016 中 国最佳 消费者银 行” 、 “2016 亚太 区最佳流 动性
管理银 行” , 《机 构投 资者》 “人民 币国 际化 服务 钻石 奖” , 《 亚洲 银行 家》 “ 中国 最佳大 型零 售
银行奖 ” 及 中国 银行 业协 会 “年 度最 具社 会责 任金 融机构 奖” 。 本集 团在 英国 《银行 家》 2016
年“世界 银行1000 强 排名 ”中,以 一级 资本总 额继 续位列全 球第2 ;在美 国《 财富》2016 年
世界500 强 排名 第22 位。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市 场处 、 证 券保 险资 产 市场处 、
理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 、QFII 托管处、 养 老金 托管 处、 清算处 、 核 算处、 跨境 托 管运营 处、 监
督稽核处 等10 个职能 处室 ,在上海 设有 投资托 管服 务上海备 份中 心,共 有员 工220余 人。 自
2007 年 起, 托管 部连 续聘 请外部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托 管业务 进行 内部 控制 审计 , 并已 经成 为常
规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纪伟,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总 经理, 曾先 后在 中国 建设 银行南 通分 行、 总行 计划 财务部 、 信
贷经营 部任 职, 并在 总行 公司业 务部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授信 审批 部担 任领 导职务 。 其 拥有
八年托 管从 业经 历, 熟悉 各项托 管业 务,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龚毅 , 资 产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北京 市分 行国 际部 、 营 业部 并
担任副 行长 ,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务 和集 团客 户业 务等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郑绍平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投 资部 、委 托代理 部 、
战略客 户部 , 长期从 事客 户服务 、 信贷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 经
验。 
黄秀莲 ,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 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原玎 , 资 产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总行 国际 业务 部, 长期从 事 海
外机构 及海 外业 务管 理、 境内外 汇业 务管 理、 国外 金融机 构客 户营 销拓 展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 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户
为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 实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R)QFII 、(R)QDII 、 企业年 金等 产品 在 内的托 管业 务
体系 , 是 目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种 最齐 全的 商业 银行 之一 。 截 至2017 年二 季度 末, 中国 建设 银
行已托管759只 证券 投资基 金。中国 建设 银行专 业高 效的托管 服务 能力和 业务 水平,赢 得了
业内的高 度认同。 中国建 设银行连 续11 年 获得《 全 球托管人》 、 《财资》 、 《环 球金融》 “ 中国
最佳托 管银 行” 、 “中 国最 佳次托 管银 行” 、 “最 佳托 管专家 ——QFII ” 等奖项 , 并在2016 年被
《环球 金融 》评 为中 国市 场唯一 一家 “最 佳托 管银 行”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配 备了专 职内 控合 规人 员负 责托管 业务 的
内控合 规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内 控合 规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 、监 督方 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新 一代托 管应 用监督 子系统” ,严 格按照 现行法 律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管理 人运 作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资 组 合等情 况进 行监 督。 在日 常为基 金投 资运
作 所提 供的 基金 清算 和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用 的提 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2 、监 督流 程 
(1)每 工作日 按时通 过新 一代托管 应用 监督子 系统 ,对各基 金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等 情
况进行 监控 , 如发现 投资 异常情 况 , 向 基金管 理人 进行风 险提 示 , 与基 金管 理人进 行情 况 核
实,督 促其 纠正 ,如 有重 大异常 事项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 款指令 后, 对指 令要 素等 内容进 行核 查。 
(3)根 据基金 投资运 作监 督情况, 定期 编写基 金投 资运作监 督报 告,对 各基 金投资 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性 和投 资独 立性等 方面 进 行 评价 ,报 送中国 证监 会。 
(4)通 过技术 或非技 术手 段发现基 金涉 嫌违规 交易 ,电话或 书面 要求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五、相关服务机构 
( 一) 销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华夏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区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8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 张 德根 
网址:www.ChinaAMC.com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 :王 佺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网址:www.boc.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4)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王 嘉朔 
网址:www.ccb.com 
(5)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彭 纯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 :王 菁 
网址:www.bankcomm.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6)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 :邓 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7)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 座 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电话:010-65556689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 :方 爽 
网址:bank.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8)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 南路700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胡 技勋 
网址:www.nbcb.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2528 ( 北京、 上海 ) 、96528 (其 他地区 ) 
(9) 上海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大道98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8 号 中融 碧玉 蓝天 大厦15层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电话:021-38523692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 :施 传荣 
网址:www.shr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999 
(10) 北京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 门内大 街410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9 号金 融街 中心B 座 
法定代 表人 :乔 瑞 
电话:010-85605588 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传真:010-63229478 
联系人 :董 汇 
网址:www.bjr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198 
(11 )青 岛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 中路68 号华 普大 厦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中 路68 号华 普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郭 少泉 
电话:0532-85709749 
传真:0532-85709839 
联系人 :赵 蓓蓓 
网址:www.qdc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588 ( 青 岛) 、400-669-6588 (全 国 ) 
(12)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 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庆 春路46号 杭州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路46 号杭 州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联系人 :陈 振峰 
网址:www.hz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08 
(13) 临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临 沂市 沂蒙 路33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临 沂市 沂蒙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傢玉 
电话:0539-7877780 
传真:0539-8051127 
联系人 :吕 芳芳 
网址:www.lsbchina.com 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9-6588 
(14) 温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 海广场1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海 广场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夏 瑞洲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联系人 :林 波 
网址:www.wzbank.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699 ( 浙 江和上 海地 区) 、0577-96699 (其 他地 区) 
(15) 洛阳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洛阳 市洛 阳新 区开 元大道 与通 济街 交叉 口 
办公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256 号 洛阳 银行 三 楼306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69 
联系人 :董 鹏程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379-96699 
(16) 乌鲁 木齐 市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乌鲁 木齐 市新 华北 路8 号 
办公地 址: 乌鲁 木齐 市新 华北路8号 
法定代 表人 :农 惠臣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联系人 :何 佳 
网址:www.ucc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991-96518 
(17) 烟台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 区 海港 路25 号 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海港 路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 文君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联系人 :王 淑华 
网址:www.yantaibank.net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1-1777 
(18) 大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 区中山 路88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区 中山 路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电话:0411-82356627 
传真:0411-82356590 
联系人 :李 格格 
网址:www.bankofdl.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4-0099 
(19) 江苏 江南 农村 商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江苏 省常 州市 和平 中路413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和平中 路41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170 
联系人 :蒋 娇 
网址:www.jn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19-96005 
(20) 吉林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济 开发区1817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济开 发区18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唐 国兴 
电话:0431-84999627 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传真:0431-84992649 
联系人 :孙 琦 
网址:www.jl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666 
(21) 苏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 园区钟 园路7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路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电话:0512-69868389 
联系人 :项 喻楠 
网址:www.suzhou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067 
(22) 长城 华西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四川 省德 阳市 蒙山 街14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街333 号 
法定代 表人 :谭 运财 
电话:028-61963271 
传真:028-61963266 
联系人 :罗 长鸣 
网址:www.gw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8-96836 
(23)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19 号 富凯 大厦B 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28 号C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 :尹 伶 
网址:www.tx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24)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 北路赛 格科 技园4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 座9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操 
电话:010-63130889-8369


传真:010-58325282 联系人 :刘 宝文 网址:8.jrj.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0-7771 (25)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22 号泛利 大厦10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22 号 泛利 大厦10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电话:021-20835787 传真:010-85657357 联系人 :吴 卫东 网址:licaike.hexu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021-20835588 (26) 上海 挖财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杨高 南路799 号5层01 、02 、03 室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路799 号5 层01 、02 、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胡 燕亮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联系人 :李 娟 网址:www.wacaijiji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50810673 (27)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 区 飞虹 路360 弄9号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路508 号北 美广 场B 座12 楼 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电话:021-38509680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 :张 裕 网址:www.noah-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28)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物资 控股 置地 大厦8楼801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厦8 楼801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 :童 彩 平 网址:www.zlfund.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29)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0 号2号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5 号3C 座7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021-54509998-7019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潘 世友 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30)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685 弄37 号4号楼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1118 号 鄂尔 多 斯国际 大厦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021-20613635 传真:021-68596916 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联系人 :胡 锴隽 网址:www.ehowbuy.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31)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 街道文 一西 路1218 号1栋2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路1号 环球 金融 中 心西塔14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电话:18205712248 联系人 :韩 爱彬 网址:www.antfortune.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188 (32)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 翔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道555 号裕 景国 际B 座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 :黄 辉 网址:www.erich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99 (33)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 西路一 号元 茂大 厦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路7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 业园2 号楼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8910240 联系人 :胡 璇 网址:www.5i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34)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 峪镇安 富街6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华严北 里2 号民 建大 厦6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电话:010-62020088-6006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 :翟 飞飞 网址:www.my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6661 (35)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伟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61101630 联系人 :曹 怡晨 网址:http://a.lead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7-6266 (36) 浙江 金观 诚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 路45 号 (锦 昌大 厦)1幢10楼1001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路45号 锦昌 大厦 一楼 金观诚 财富 法定代 表人 :徐 黎云 电话:0571-88337717 传真:0571-88337666 联系人 :孙 成岩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8-0058 (37)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88 号9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路88号SOHO 现代 城C 座18层1809 法定代 表人 :沈 伟桦 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 :程 刚 网址:www.yixin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200 (38) 南京 苏宁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南京 市 玄 武区 苏宁 大道1-5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苏 宁总 部 法定代 表人 :刘 汉青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008800-887226 联系人 :王 峰 网址:www.snjiji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177 (39) 众升 财富 (北 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 环中路27号院5 号楼3201 内3201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A 座9层04-08 法定代 表人 :王 斐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105 联系人 :付 少帅 网址:www.wy-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6-9988 (40) 深圳 腾元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2028 号卓 越世 纪中 心1 号楼1806-1808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2028 号卓 越世 纪中 心1号楼1806-1808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曾 革 电话:0755-33376853 传真:0755-33065516 联系人 :鄢 萌莎 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网址:www.tenyuan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7-7899 (41) 通华 财富 (上 海)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 虹 口区 同丰 路667 弄107 号20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杨高 南路799 号陆 家嘴 世 纪金融 广场9楼 法定代 表人 :马 刚 电话:021-60818757 、13916871276 传真:021-60818280 联系人 :周 晶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9-5156 (42)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 发区宏 达北 路10 号五 层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路20号 乐成 中心A 座23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电话:13501068175 传真:010-56810630 联系人 :马 鹏程 网址:www.cht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8-0618 (43)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大街11 号11 层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街11 号11 层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 :丁 向坤 网址: www.hcjiji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9059 (44) 北京 钱景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6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 :魏 争 网址:www.niuji.net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6885 (45) 北京 植信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密 云县 兴盛 南路8 号院2 号楼106-6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盛世龙 源国 食苑10号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纪峰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0-2123 联系人 :陶 翰辰 网址:www.zhixin-inv.com (46)上 海 久富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莱 阳路2819 号1幢10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1403 号 信息 大厦1215 室 法定代 表人 :赵 惠蓉 电话:021-68682279 转604 传真:021-68682297 联系人 :潘 静洁 网址:www.jfct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21-9898 (47) 上海 大智 慧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路428 号1 号楼10-11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路428 号1 号楼10-11 层 法定代 表人 :申 健 电话:021-20219536 传真:021-20219923 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联系人 :王 悦伟 网址:www.w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20219931 (48) 泰诚 财富 基金 销售 (大连 )有 限公 司 住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 口区星 海中 龙园3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园3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电话:0411-88891212-327 传真:0411-84396536 联系人 :姜 焕洋 网址:www.haojiyoujiji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11-999 (49)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100 号金外 滩国 际广 场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梅路1801 号 凯科 国际 大厦7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联系人 :陈 云卉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3999 (50)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 镇路潘 园公 路1800 号2号楼6153室 (上 海泰 和经 济发 展区)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488 号太 平金 融 大厦1503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电话:021-35385521*210 传真:021-55085991 联系人 :蓝 杰 网址:www.jiyu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5369 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51) 上海 中正 达广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 大道2815 号30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2815 号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 欣 电话:021-33768132-801 传真:021-33768132-802 联系人 :戴 珉微 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67-523 (52) 上海 陆金 所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1333 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4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 :宁 博宇 网址:www.lufund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53) 大泰 金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 中路222 号 南京 奥体 中心 现 代五项 馆21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505 号 东方 纯一 大 厦15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电话:13671788303 传真:021-20324199 联系人 :刘 璐 网址:www.dtfund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8-2266 (54)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 华路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海珠区 琶洲 大道 东1 号保 利 国际广 场南 塔B1201-1203 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电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 :吴 煜浩 网址:www.yingmi.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55)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 圳)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前 湾一 路1 号A 栋201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1115-1116室及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TEO WEE HOWE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联系人 :叶 健 网址:www.ifastps.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4-0500 (56) 中证 金牛 (北 京)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1 号2 号楼2-45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宣 武门 外大街 甲一 号新 华社 第三 工作区A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昊旻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联系人 :孙 雯 网址:www.jnl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09-998 (57)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东路66号1号楼22 层2603-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大 兴区 亦庄经 济开 发区 科创 十一 街十八 号院 京东 集团 总部 法定代 表人 :江 卉 电话:010-89189289 、18910325400 传真:010-89180000 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联系人 :万 容 网址:http://fund.j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118 、400-098-8511


(58)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 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 东大街1号院6号楼2 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街1号院6号楼2 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联系人 :袁 永姣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18-518 (59) 天津 万家 财富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天津 自贸 区( 中心 商务区 )迎 宾大 道1988 号 滨海浙 商大 厦公 寓2-241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28 号太 平洋 保险 大厦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修辞 电话:18511290872 传真:010-59013828 联系人 :邵 玉磊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9013842 (60)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上 海银 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 :芮 敏祺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61)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 号4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7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网址:www.csc.com.cn (62)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十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周 杨 网址:www.guose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63)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厦A 座38-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40 层 法定代 表人 :霍 达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黄 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64)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183-187号 大都 会广 场43 楼(4301-4316房) 办 公 地址 : 广州 天河 区 天河 北 路183-187 号 大都 会 广场5 、18、19、36 、38 、39 、41 、 42 、43 、44 楼 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417 联系人 :黄 岚 网址:www.gf.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或 致 电各地 营业 网点 (65)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中心 三路8号 卓越 时代 广 场(二 期) 北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48 号中 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联系人 :郑 慧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 务 电 话:95548 (66)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5 号2-6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 :田 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或95551 (67)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广东路689 号1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400-888-8001 (68)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 艺路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19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599 联系人 :钱 达琛 网址:www.hysec.com (69)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长柳 路3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华辉 电话:021-38565547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 :乔 琳雪 网址:www.x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70)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 长江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 良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400-888-8999 (71)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陈 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7 (72)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苑8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坚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 :张 煜 网址:www.sw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73) 湘财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 区湘府 中路198 号新 南城 商 务中心A 栋11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路198 号新 南 城商务 中心A 栋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电话:021-68634510-8620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 :赵 小明 网址:www.xc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1 (74) 万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11 号 高德 置地 广场F 座18、19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F 座18、19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 :王 鑫 网址:www.wl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33 (75) 民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28 号民 生金 融中 心A 座16-20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8 号民 生金 融中心A 座16-20层 法定代 表人 :冯 鹤年 电话:010-85127609 传真:010-85127641 联系人 :韩 秀萍 网址:www.ms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76 (76)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电话:0551-62257012 传真:0551-62272100 联系人 :祝 丽萍 网址:www.g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8 (77)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二 大街42号 写字 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滨水西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 :蔡 霆 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网址:www.ewww.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78)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228 号 华泰 证券 广 场、 深 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4011 号 港中旅 大厦18楼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深 圳) 联系人 :庞 晓芸 网址:www.ht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79)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69 号 山西 国贸 中心 东塔 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街69号 山西 国贸 中心 东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 :张 治国 网址:www.i618.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3 (80)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 区深圳 路222 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市南区 东海 西路28号 龙翔 广场东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晓林 电话:0531-89606165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刘 晓明 网址:www.zxwt.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81)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5 号新 盛大 厦B 座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5 号新 盛大 厦B 座12-15层 法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 :汤 漫川 网址:www.dxzq.net.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82)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181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街5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 晓丹 网址:www.dw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30 (83)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 :尹 旭航 网址:www.cinda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1 (84)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2号楼22 层、23 层、25 层-29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2号楼13 层、21层-23层、25-29 层、32 层 、36 层、39 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层、40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联系人 :孔 亚楠 网址:www.df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85)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24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24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联系人 :郭 军瑞 网址:www.founder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86)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 :李 春芳 网址:www.cgw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0755-33680000 (87)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21-22169081 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网址:www.ebsc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400-888-8788 (88) 广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 心 主塔19 层、20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 中心主 塔19 层、20层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电话:020-88836999-5408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 :梁 微 网址:www.gzs.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6 (89)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6666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66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安 岩岩 网址:www.nesc.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60 (90) 南京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江东 中路389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江东中 路389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 国旬 电话:025-58519523 传真:025-83369725 联系人 :王 万君 网址:www.njzq.com.cn 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客户服 务电 话:95386 (91)上 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电话:021-51539888 传真:021-65217206 联系人 :张 瑾 网址:www.9625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92) 新时 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 环西路99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路99号院1 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叶 顺德 电话:010-83561146 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 :田 芳芳 网址:www.xsd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9 (93) 大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15 号桐 城中 央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路111 号 山西 世贸 中心A 座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联系人 :薛 津 网址:www.dtsb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2-1212 (94)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 融一街8号 国联 金融 大厦 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融 一街8号 国联 金融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姚 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 :徐 欣 网址:www.gl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0 (95)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 金田路4036 号荣 超大 厦16-20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路4036 号荣 超大 厦16-20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电话:021-38631117 传真:021-33830395 联系人 :石 静武 网址:www.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96)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安 徽 省合 肥市 政务 文化新 区天 鹅湖 路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198 号财智 中心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联系人 :甘 霖 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8 (97)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南宁 市滨 湖路46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 :牛 孟宇 网址:www.gh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98)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80 号 顺天 国际 财富 中心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段80号 顺天 国际 财富 中心26 、27 、28 楼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4403349 联系人 :郭 磊 网址:www.cf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3-5316 (99) 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环 路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联系人 :程 月艳 、李 盼盼 、党静 网址:www.ccnew.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77 (100 )国 都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9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 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 :黄 静 网址:www.guodu.com 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101 )恒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 新城区 新华 东街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电话:021-68405273 传真:021-68405181 联系人 :张 同亮 网址:www.cnht.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96-6188 (102 )国 盛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88 号江信 国际 金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88 号江 信国 际大 厦4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跃进 电话:0791-86283080 传真:0791-86281305 联系人 :俞 驰 网址:www.gs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791-6285337 (103 )申 万宏 源西 部证 券 有限公 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 新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20 楼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天山 区文 艺路233 号宏 源 大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电话:010-88085258 传真:010-88013605 联系人 :唐 岚 网址:www.swhy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104 )中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 区经七 路86 号 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25 联系人 :许 曼华 网址:www.zts.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105 )世 纪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楼 法定代 表人 :姜 昧军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2-3000 传真:0755-83199511 联系人 :王 雯 网址:www.csco.com.cn (106 )第 一创 业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 区笋岗路12 号中 民时 代广 场B 座25 、26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115 号 投行 大厦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电话:0755-25831754 传真:0755-23838750 联系人 :毛 诗莉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8 (107 )金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海口 市南 宝路36号 证券大 厦4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4001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联系人 :马 贤清 网址:www.jy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72 (108 )中 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 滩新区 红谷 中大 道1619 号 南昌国 际金 融大 厦A 栋41层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1619 号南 昌国 际金 融大 厦A 栋41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 :戴 蕾 网址:www.avic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35 (109 )德 邦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510 号南 半幢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 心26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电话:021-68761616-8076 传真:021-68767032 联系人 :刘 熠 网址:www.tebo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110 )西 部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16-17楼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街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16-17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电话:029-87417129 传真:029-87424426 联系人 :刘 莹 网址:www.westsec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2 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111 ) 华龙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30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路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联系人 :李 昕田 网址:www.hlzqg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112 )中 国国 际金 融股 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1 号 国贸 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1号 国贸 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 :罗 春蓉 、武 明明 网址:www.cic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5051166 (113 )财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杭 大路15号 嘉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路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818329 联系人 :夏 吉慧 网址:www.ct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36 (114 )上 海华 信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埔区 南 京西 路399 号 明天 广场20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灿辉 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电话:021-63898427 传真:021-68776977-8427 联系人 :徐 璐 网址:www.shhx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5999 (115 )华 鑫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肇嘉浜 路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032 联系人 :杨 莉娟 网址:www.cf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116 )瑞 银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12层、15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 中心12 层、15层 法定代 表人 :程 宜荪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 :牟 冲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117 )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A 栋第04、18层至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电话:0755-88320851 传真:0755-82026942 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联系人 :胡 芷境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95532 (118 )中 山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 中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7层、8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 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楼7层、8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联系人 :罗 艺琳 网址:www.zs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9


(119 )西 藏东 方财 富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10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永 和路118 弄东 方企 业园24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电话:021-36533016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 :王 伟光 网址:www.xz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7 (120 )国 融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锡林南 路18 号 办公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电话:010-88086830-730、010-88086830-737 传真:010-66412537 联系人 :陈 韦杉 、朱 晓光 网址:www.rx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85 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121 )江 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 香坊区 赣水 路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 :刘 爽 网址:www.jh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122 )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 根上街95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街95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网址:www.gj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0 (123 )中 国民 族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5 号 新盛 大厦A 座6 层-9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5号 新盛 大厦A 座6 层-9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联系人 :李 微 网址:www.e56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124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166 号2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166 号27 楼 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021-50122128 传真:021-50122398 联系人 :徐 方亮 网址:www.cnhbstoc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125 )长 城国 瑞证 券有 限 公司 住所: 福建 省厦 门市 莲前 西路2 号莲 富大 厦十 七层 办公地 址: 福建 省厦 门市 深田路46号 深田 国际 大厦19-2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勇 电话:0592-2079259 传真:0592-2079602 联系人 :邱 震 网址:www.gwg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99-886 (126 )爱 建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1600 号陆 家嘴 商务 广场32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1600 号陆 家嘴 商务广 场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钱 华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联系人 :王 薇 网址:www.aj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96-2502 (127 )华 融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北大 街18 号中 国人 保寿险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 85556153 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联系人 :李 慧灵 网址:www.hrse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8-9999 (128 )天 风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 新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2 号 高科大 厦四 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 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2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电话:027-87618882 传真:027-87618863 联系人 :翟 璟 网址:www.tf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5000 (129 )宏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 区人民 南路 二段18号 川信 大厦10 楼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区 人民 南路 二段18号 川信大 厦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玉明 电话:028-86199278 传真:028-86199382 联系人 :郝 俊杰 网址:www.hx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6-6366 (130 )和 谐保 险销 售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中路55号楼20 层23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3 号安 邦金 融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蒋 洪 电话:010-85256214 联系人 :张 楠 网址:www.hx-sale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9-5569 (131 )上 海华 夏财 富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 名路687 号 一幢 二楼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8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一梅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214 联系人 :仲 秋玥 网址:www.amcfortune.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7-5666 基金管 理人 可 以 根据 情况 增加或 者减 少 代 销机 构, 并 另行 公告 。 销 售机 构可 以根据 情况 增加或 者减 少其 销售 城市 、网点 。 ( 二) 登记 结算 机构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区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8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朱威 ( 三) 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北京 市天 元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28 号太 平洋 保险 大厦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28 号太 平洋 保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朱 小辉 联系电 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联系人 :李 晗 经办律 师: 吴冠 雄、 李晗 (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 楼17层01-12室 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 大楼17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毛 鞍宁 联系电 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徐 艳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徐 艳、 王珊珊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 设置 (一) 基金 份额 的类 别 本基金 根据 投资 者申 购本 基金的 金额 , 对投 资者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按照 不同 的费 率计提 销 售服务 费用 ,因 此形 成不 同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本基 金设 A 级和 B 级 两类 基金 份额, 两类 基 金份额 单独 设置 基金 代码 ,并分 别公 布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二)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限 制 份额类别 A 级份额 B 级份额 首次申 购最 低金 额 直销机 构 或 华夏 财富 : 10.00 元 代销机 构:1,000.00 元 5,000,000.00 元 (但已 持有 本基 金 B 级 份 额的 投 资者 可以适 用首 次申 购单 笔最 低限额 直销 机构或 华夏 财 富 10.00 元 、代销 机构 1,000.00 元) 追加申 购最 低金 额 直销机 构 或 华夏 财富 : 10.00 元 代销机 构:1,000.00 元 直销机 构 或 华夏 财富 :10.00 元 代销机 构:1,000.00 元 单笔赎 回最 低份 额 直销机 构 或 华夏 财富 : 10.00 份 代销机 构:100.00 份 直销机 构 或 华夏 财富 :10.00 份 代销机 构:100.00 份 基金账 户最 低基 金份 额余 额 直销机 构 或 华夏 财富 : 10.00 份 代销机 构:100.00 份 5,000,000.00 份 年销售 服务 费率 0.25% 0.01% 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三) 基金 份额 的自 动升 降级 1、若 A 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在单个 基金 账户 保留 的基 金份额 达到 或超 过 500 万 份时 , 本 基金的 登记 结算 机构 自动 将其在 该基 金账 户持 有 的 A 级 基金 份额 升级 为 B 级 基金份 额。 2、若 B 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单个 基金 账户 保留 的基 金份额 低 于 500 万份 时, 本基金 的 登记结 算机 构 自 动将 其在 该基金 账户 持有 的 B 级 基 金份额 降级 为 A 级基金 份 额。 3 、A 级、B 级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代 码不 同, 投资 者在 提交赎 回等 交易 申请 时, 应正确 填 写基金 份额 的代 码, 否则, 因错误 填写 基金 代码 所造 成的赎 回等 交易 申请 无效 的 后果 由投 资 者自行 承担 。 投 资者 申购 申请确 认成 交后 , 实 际获 得的基 金份 额类 别以 本基 金的 登 记结 算机 构 根据 上述 规则 确认 的基 金份额 类别 为准 。 (四 ) 投 资者 需注意 , 若 开放日 投资 者持 有的 基金 份额进 行了 升降 级处 理, 则投资 者在 该日对 升降 级前 的基 金份 额提交 的赎 回、 基金 转换 转 出及转 托管 (若 有) 等 申请 可确认 失败 。 (五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不违反 法律 法规 的情 况下 , 增 加新 的基 金份额 类别 , 或 者调 整 现有基 金份 额类 别设 置及 各类别 的金 额限 制、 费率 水平、 基金 份额 升降 级数 量 限制 及规 则 , 或者停 止现 有基 金份 额类 别的销 售等 ,调 整前 基金 管理人 需及 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 。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本基 金募 集申 请已经 中国 证监 会2012 年9 月18日 证监 许可[2012]1234 号文核 准。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 期。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为1.00 元, 认购 价格 为1.00 元。 本 基 金 自2012 年10 月18 日至2012 年10 月19 日 进 行 发 售 。 募 集 期 间 , 本 基 金 共 募 集 2,569,878,315 份 基金 份额 ,有效 认购 户数 为9,948 户。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满 足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基 金合同 于 2012 年 10 月 24 日正式 生 效。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本基 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本 基金 。 基金合同 生效 后的存 续期 内,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达 不到 200 人 , 或 连续 20 个 工作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向中 国证 监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会说明 原因 并报 送解 决方 案。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与转换 ( 一) 申购 与赎 回场 所 1 、直 销机 构 本基金 直销 机构 为本 公司 北京 分 公司 、 上 海 分 公司 、 深圳 分公 司 、 南京 分公 司、 杭 州分 公司、 广州 分公 司、 成 都分 公司 , 设在 北京、 上海、 广 州的投 资理 财中 心以 及电子 交易 平台 。 (1) 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 层(100033 ) 电话:010-88087226/27/28 传真:010-88087225 (2) 北京 海淀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100033 ) 电话:010-88066318 传真:010-88066222 (3) 北京 东中 街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中 街 29 号东 环广 场 B 座 一层 (100027 ) 电话:010-64185181/82/83 传真:010-64185180 (4) 北京 科学 院南 路投 资 理财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科学 院南 路 9 号( 新科 祥园小 区大 门口 一层 ) (100190 ) 电话:010-82523197/98/99 传真:010-82523196 (5) 北京 崇文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100033 ) 电话:010-88066442 传真:010-88066214 (6) 北京 亚运 村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100033 ) 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电话:010-88066552 传真:010-88066480 (7) 北京 朝外 大街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100033 ) 电话:010-88066460 传真:010-88066130 (8) 北京 东四 环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八里 庄西 里 100 号 1 幢 103 号(100025 ) 电话:010-85869585 传真:010-85869575 (9) 上海 分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 101A 室(200120 ) 电话:021-58771599 传真:021-58771998 (10) 上海 静安 嘉里 投资 理财中 心 地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南京 西路 1515 号静 安嘉 里中 心 办公楼 一 座 2608 单 元(200040 ) 电话:021-60735022 传真:021-60735010 (11 )深 圳分 公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 街道益 田 路 6001 号 太平 金 融大 厦 40 层 02 室(518038 ) 电话:0755-82033033/88264716/88264710 传真:0755-82031949 (12) 南京 分公 司 地址: 南京 市鼓 楼区 汉中 路 2 号 金陵 饭店 亚太 商务 楼 30 层 B 区(210005 ) 电话:025-84733916/3917/3918 传真:025-84733928 (13) 杭州 分公 司 地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 区杭大 路 1 号黄 龙世 纪广 场 B 区 4 层 G05 、G06 室(310007 ) 电话:0571-89716606/6607/6608/6609 传真:0571-89716611 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14) 广州 分公 司、 广州 天河投 资理 财中 心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西 路 5 号 广 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主 塔 写 字 楼 第 50 层 02 单元 (510623 ) 电话:020-38461058 、020-37277484 传真:020-38067182 (15) 成都 分公 司 地址: 成都 市高 新区 交子 大道 177 号中 海国 际中心 B 座 1 栋 1 单元 14 层 1406-1407 号 (610000 ) 电话:028-65730073/75 传真:028-86725411 (16) 电子 交易 本公司 电子 交易 包括 网上 交易、 移动 客户 端交 易等。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 统或移 动客 户端 办理 基金 的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 具体 业务办 理情 况及 业务 规则 请登录 本公 司 网站查 询。 本公 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 2 、代 销机 构 本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名 称、 住所等 信息 请详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五 、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中 “2、 代销机 构 ” 的相 关描 述。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代销机 构开 通电 话、 传真 或网上 等交 易方 式, 投资 者可以 通过 上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 (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在 每个 运作期 的到 期日 办理 基金 份额赎 回 。 具体办 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告 暂停 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 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时间 本基金 已 于 2012 年 11 月 14 日 起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 业务,于 2012 年 11 月 26 日 ( 即认 购份额 的第 一个 运作 期到 期日) 开始 办理 日常 赎回 业务 。 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基金份 额每 个运 作期 到期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方可 就该基 金份 额提 出赎 回申 请。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确定 价 ” 原则 ,即 本 基金的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为每份 基金 份额 人民 币 1.00 元。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投资 者办理 申购、 赎回 等业务时 应提 交的文 件和 办理手续 、办 理时间 、处 理规则 等 在遵守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赎回 基金份额 时, 登记结 算机 构只办理 赎回 提交当 日为 运作期 到 期日的 对应 的到 期份 额的 赎回。 若提 交赎 回申 请的 份额超 出到 期份 额, 登记 结算机 构对 超出 到期份 额的 部分 可确 认为 失败。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其 持有的本 基金 基金份 额时 ,基金管 理人 在结算 该基 金份额 对 应的待 支付 收益 后, 向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支付 赎回 款项 。 6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 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 投资 者 通 过直 销机 构 或 华夏财 富 办 理本 基 金 的申 购业务 , 每次 最 低申 购金 额为10.00 元; 通过 其他 代销机 构办 理本基金 的申 购业务 , 每 次最低申 购金 额为1,000.00 元。 不同 份额 类别的 金额 限制 请详 见本 招募说 明书 “六 、 基 金份 额的类 别设 置 ” 的相 关描 述。 具 体业 务办 理请遵 循各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规定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 机构赎 回 时 ,每 次赎 回申 请不得 低于 10.00 份基 金 份额。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在 销售 机构 (网 点) 保 留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的 最低 要求详 见本招 募说明 书 “ 六、 基金 份额 的类别 设置 ” 的 相关 描述 。 具体 业务 办理 请遵 循各 销售机 构的 相关 规定。 3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市 场情况,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下 ,调 整对申 购 金 额和赎 回 份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在 调整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程序 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者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者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者 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申购 或赎 回申 请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日 (T 日 )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 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进行 确认 。T 日提交 的有 效 申请, 投资 者可 在 T+2 日后 ( 包 括该 日 ) 到销 售网 点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他 方式 查 询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基金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申请 的受 理并不 代表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接 收到 申请 。申 购的确 认以 登记 结算 机构 或基金 管理 人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投 资者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退 还给 投 资者。 投 资 者赎 回申 请成 功 后,基 金 管 理 人将 在T +7日 (包 括 该日 )内 支付 赎 回款项 。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业 务的确 认及 办理 的时 间和 程序进 行 调整, 并提 前公 告。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本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与 赎回费 用 。 (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每份 基金 份额 净值1.00 元。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1.00 基金份 额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产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例 一: 假定 某投 资者T 日 申 购金额 为10,000 元, 则投 资者可 获得 的基 金份额 计 算如下 :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00 份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每个运 作期 到期 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提 出赎 回申 请。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赎回基 金份 额将获 得赎 回份 额对 应的 当期运 作期 的基 金收 益 。 如 果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当期 运作期 到期 日 未申请 赎回 ,则 自该 运作 期到期 日下 一工 作日 起该 基金份 额进 入下 一个 运作 期。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1.00+ 赎 回份 额 对 应的 该运 作期 内的收 益 赎回金 额 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 担, 产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 例 二:假 定某投 资者 在2012 年8月6日 申购本 基金1,000 元,得 到基金 份额1,000 份,该笔 申购于2012 年8 月7日 确认 ,则其 第一 个运 作周 期为2012 年8 月7 日至2012 年9月6 日,共31天 , 该笔份 额 该 运作 期内 对应 的 当期 收益 为5.34元。 若 该投 资者 在2012 年9月6 日提出 赎回 上述 份额 的申 请,则 可获 得的 赎回 金额 为: 1,000*1.00+5.34=1,005.34 元 例 三:假 定某投 资者 在2012 年8月6日 申购本 基金1,000 元,得 到基金 份额1,000 份,该 笔 申购于2012 年8 月7日 确认 ,则其 第一 个运 作周 期为2012 年8 月7 日至2012 年9月6 日,共31天, 该笔份 额该 运作 期内 对应 的当期 收益 为5.34元。 若 该投 资者 未于2012 年9 月6日提 出赎 回 申 请, 则第 一 期收益 结转 后的 基金 份额 变为: 1,000+5.34/1.00=1,005.34 份 该基金份 额自2012 年9月7 日起进入 第二 个运作 期, 第二个运 作期 到期日 为2012 年10月8 日(申 购申请 日,即8月6 日的次 二个月 的月度 对日10 月6日为 非工 作日, 故顺 延至下 一工作 日10月8日) ,第 二个 运作 期共32 天。 若 该 投资者于10月8 日提出赎回 申请 ,且 当日投资 者持有 的基金份 额 的当期 收益 为5.62 元 ,则 可获 得的 赎回 金额 为: 1,005.34*1.00+5.62=1010.96 元 (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 正常停市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 算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 导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暂停 接受 基金申 购申 请。 3 、发生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 请有可 能导 致单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比 例 达到或 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1、2、3 、5、7 项暂停 申购情 形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停 或拒绝 基金 投资者 的 申购申 请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者。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 正常停市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 算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 导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暂停 接受 基金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3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4 、发生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且 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者 延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 基 金管理 人应 足额 支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应 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请 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支 付 , 并 在后续 开放 日予以 支付 。 若连续 两个 或两个 以上 开 放 日发生 巨额 赎回 ,延 期支 付最长 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并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在暂 停赎 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并 予以 公告 。 (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受 全额 赎 回或部 分延 期赎 回。 (1)接受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支付 投资者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 回比 例不低 于上 一开放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 下, 可对其 余赎 回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 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 投资 者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选 择, 投资 者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回 处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 含本 数 )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要 , 可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 延缓 期限 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 在指定 媒体 上进 行公 告。 (4 ) 如 果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 在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20% 以 上的大 额 赎回申 请情 形下 ,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全部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支 付全 部 投资人 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产 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 以延期 办理 赎回 申请 。具 体分为 两种 情况 : ①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支 付其 他投 资人 的全 部赎回 申请 , 为了 保护 其他 赎回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对于 其 他 投 资人 的 赎 回 申 请按 正 常 程 序进 行 。 对 于 单个 投 资 人 超过 基 金 总 份额 20% 以 上的 大额 赎回 申请, 基金管 理人 在剩 余支 付能 力范围 内对 其按 比例 确认 当日 受 理的 赎 回份额 , 未 确认 的赎 回部 分作自 动延 期处 理。 延期 的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 优先 权, 以 此类 推,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则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请 将被 撤销 。


②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仅 支付其 他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也有 困难 时 , 则 所有 投资 人的赎 回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申请 ( 包括 单个 投资 人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20% 以 上的 大额赎 回申 请和 其他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 都按照 上述 “ (2 )部 分延 期赎回 ”的 约定 一并 办理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式 在3个 交易日 内通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说明有 关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体上 刊登公 告。 (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情 况消除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新 开放 日公 布最 近 1 个开放 日 的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 十二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与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 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而产 生的非 交 易过户 以及 登记 结算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非交 易过 户。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者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结算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 并 按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规定 的标 准 收费。 ( 十四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办理 其基金 份额 在不 同交 易账 户间的 转托 管手 续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具 体办 理方 法参 照基金 管理 人及 销售 机构 的业务 规则 。 ( 十五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的 公告或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确定 。 投资 者在 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期 扣款 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的 定期 定 额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 十六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记 结 算机构 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十七 )基 金上 市交 易 在未来 系统 条件 允许 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规则安 排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事宜 。 具 体上市 交易 安排 由基 金管 理人届 时提 前发 布公 告, 并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机 构。 ( 十八 )预 约赎 回 在条件 允许 的情 况下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 运作 期到期 日前 提起 赎回 申请 , 办理 预约 赎回手 续, 具体 预约 赎回 安排请 咨询 相关 销售 机构 。 十、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 目标 在力求 安全 性的 前提 下, 追求稳 定的 绝对 回报 。 ( 二) 投资 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允 许的金 融工 具包 括: 现金 、 通知 存款 、 一 年以 内 ( 含一年 ) 的 银行定 期存 款和 大额 存单 、 剩余 期限 ( 或回售 期限 ) 在 397 天以 内 ( 含 397 天 ) 的债 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 中 期票 据、 期 限在一 年以 内 ( 含一 年 ) 的 债券回 购、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含 一年 ) 的中央 银行 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本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固定收 益类 金 融工具 。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 三) 投资 策略 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本基金 将采 用积 极管 理型 的投资 策略 ,将 投资 组合 的平均 剩余 期限 控制 在 150 天以 内 , 在控制 利率 风险 、尽 量降 低基金 净值 波动 风险 并满 足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提高 基金收 益。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基金根 据宏 观经 济运 行状 况、 政 策形 势、 信用 状况、 利率走 势、 资金 供求 变化 等的综 合 判断, 并结 合各 类资 产的 估值水 平、 流动 性特 征、 风 险收益 特征 , 决 定各 类资 产的配 置比 例, 并适时 进行 动态 调整 。 2 、期 限配 置策 略 根据对 短期 利率 走势 的判 断确定 并调 整组 合的 平均 期限。 在预 期短 期利 率上 升时, 缩短 组合的 平均 期限 , 以 规避 资本损 失或 获得 较高 的再 投资收 益 ; 在 预期短 期利 率下降 时 , 延 长 组合的 平均 期限 ,以 获得 资本利 得或 锁定 较高 的利 率 水平 。 3 、个 券选 择策 略 在个券 选择 上 , 基金 将综 合运用 收益 率曲线 分 析、 流动性 分析 、 信用风 险分 析等方 法 来 评估个 券的 投资 价值 ,发 掘出具 备相 对价 值的 个券 。 4 、利 用短 期市 场机 会的 灵 活策略 由于市 场分 割、 信息 不对 称、发 行人 信用 等级 意外 变化等 情况 会造 成短 期内 市场失 衡 ; 新股、 新债 发行 以及 年末 效应等 因素 会使 市场 资金 供求发 生短 时的 失衡 。 这 种失衡 将带 来一 定市场 机会 。 通 过分 析短 期市场 机会 发生 的动 因, 研究其 中的 规律 , 据 此调 整组合 配置 , 改 进操作 方法 ,积 极利 用市 场机会 获得 超额 收益 。 5 、其 他衍 生工 具投 资策 略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衍生 品的 ,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将制订 符合 法 律法 规及 本基 金投 资目标 的投 资策 略, 通过 利用其 他衍 生金 融工 具进 行套利 、 避 险交 易,控 制基 金组 合风 险、 获取收 益。 未来 , 随 着证 券市场 的发 展、 金融 工具 的丰富 和交 易方式 的创 新等 , 基 金还 将积极 寻 求 其他投 资机 会,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更新 和丰 富基 金投 资策略 。 ( 四)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七天 通知 存款 税后 利率 。 七天通 知存 款利 率指 中国 人民银 行公 布的 七天 通知 存款基 准利 率。 通知存 款是 一种 不约 定存 期, 支 取时 需提 前通 知银 行, 约 定支 取日 期和 金额 方能支 取的 存款, 具有 存 期 灵活 、存 取方便 的特 征, 同时 可获 得高于 活期 存款 利息 的收 益。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业 绩基 准时 ,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致 , 本基 金 可以在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告 。 ( 五)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属于 债券 型基 金, 长期风 险收 益水 平低 于股 票型基 金、 混合 型基 金。 ( 六) 投资 程序 研究、 决策 、 组 合构 建、 交易、 评估 、 组 合调 整的 有机配 合共 同构 成了 本基 金的投 资管 理程序 。严 格的 投资 管理 程序可 以保 证投 资理 念的 正确执 行, 避免 重大 风险 的发生 。 1 、研 究 本基金 的投 资研 究依 托公 司整体 的债 券研 究平 台, 由固定 收益 部负 责。 通过 自上而 下的 宏观基 本面 和资 金技 术面 分析、 自下 而上 的债 券信 用利差 分析 、 个 券估 值分 析以及 数量 化的 相对价 值分 析, 研究 员对 未来市 场利 率和 收益 率曲 线变化 趋势 、 债 券类 属和 行业配 置提 出分 析意见 , 并 经公 司固 定收 益部久 期和 收益 率曲 线决 策小组 、 类 属和 行业 配置 决策小 组讨 论后 形成结 论。 2 、资 产配 置决 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根据 对未 来一段 时间 市场 的判 断 , 以 及各类 投资 工具 的流 动性 和信用 风 险的变 化情 况 , 决定 基金 资产在 各资 产类 别、 各期 限的分 配比 例范 围。 基金 经理在 投资 决 策 委员会 决定 的比 例范 围内 ,结合 基金 风险 预算 的要 求,决 定基 金的 具体 资产 配置。 3 、组 合构 建 基金经 理根 据研 究员 提交 的投资 报告 , 结 合自 身的 研究判 断, 决定 具体 的投 资品种 并决 定买卖 时机 ,其 中重 大单 项投资 决定 需经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审批 。 4 、交 易执 行 交易管 理部 负责 具体 的交 易执行 , 同 时履 行一 线监 控的职 责, 监控 内容 包括 基金资 产配 置、各 品种 投资 比例 等。 5 、风 险与 绩效 评估 风险管 理部 定期 或 不 定期 对基金 进行 风险 和绩 效评 估, 并 提供 相关 报告。 风险 报告使 得 投 资 决 策 委 员会 和 基 金 经理 能 够 随 时 了解 组 合 承 担的 风 险 水 平 以及 是 否 符 合 既 定 的 投 资策 略。 绩效 评估 能够确 认组 合是否 实现 了投 资预 期、 组合收 益的 来源 及投 资策 略成功 与否 , 基 金经理 可以 据以 检讨 投资 策略, 进而 调整 投资 组合 。 6 、组 合监 控与 调整 基金经 理将 跟踪 经济 状况 和市场 变化 , 结 合基 金申 购和赎 回的 现金 流量 情况 , 以及 组合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风险与 绩效 评估 的结 果, 对投资 组合 进行 监控 和调 整,使 之不 断得 到优 化。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环境 变化和 实际 需要 对上 述投 资管理 程序 做出 调整 , 并在 基金招 募 说明书 更新 中公 告。 ( 七) 投资 限制 1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 (2) 可转 换债 券 。 (3) 剩余 期限 (或 回售 期 限 )超过 397 天 的债 券 。 (4) 信用 等级 在 AAA 级 以下的 企业 债券 。 (5) 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但市场 条件 发生 变化 后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 (6)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7)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投 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 过 150 天。 (2)投 资于同 一公司 发行 的短期企 业债 券及短 期融 资券的比 例, 合计不 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 (4)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5) 存放 在具 有基 金托 管 资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 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30% ; 存放在 不具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剩余 期 限不超 过 397 天 但剩 余存 续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券 摊 余成本 总计 不得 超过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 指同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规 模的 10% ;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本 基金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持 证券,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8)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AAA 以上 ( 含 AAA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 (9) 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 资券的 信用 评级 ,应 不低 于以下 标准 : ①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1 级 或相 当于 A-1 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② 根据 有关 规定 予以 豁免 信用评 级的 短期 融资 券 , 其 发行人 最近 三年 的信 用评 级和跟 踪 评级具 备下 列条 件之 一: i.国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的长 期信 用级 别 。 ii.国际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低于 中国 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的 信用 级别 ( 例如 , 若中国 主权 评级 为 A- 级, 则低 于中 国 主权评 级一 个级 别的 为 BBB+ 级) 。 ③ 同一 发行 人同 时具 有国 内信用 评级 和国 际信 用评 级的, 以国 内信 用级 别为 准。 ④ 本基 金持 有短 期融 资券 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 应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20 个 交易 日 内予以 全部 减持 。 (10)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前述 所规定 比例 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11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2)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 其他比 例限 制。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更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除第(8)、( 10)、( 11 )项 另有约定外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上市 公司合 并、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基金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1 个月 内 使基金 的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的 有 关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3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 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 ( 八)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计 算方 法 1 、平 均剩 余期 限 ( 天) 的 计算公 式如 下: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其中: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资 产包括 现金 类资 产 ( 含银 行存款 、清 算备 付金 、交 易保证 金 、 证券清 算款、 买断式 回购 履约金 ) 、银行 定期 存款、 大额存 单、债 券、逆 回购 、中央 银行票 据、买 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回购债 券、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投 资的 其他 固定 收益 类金融 工具 。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正回 购、 买断 式回 购产生 的待 返售 债券 等。 2 、各 类资 产和 负债 剩余 期 限的确 定 (1) 银行 存款 、清 算备 付 金、交 易保 证金 的剩 余期 限为 0 天 ;证 券清 算款 的 剩余期 限 以计算 日至 交收 日的 剩余 交易日 天数 计算 ; 买断 式回 购履约 金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至 协议 到 期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2) 银 行定 期存 款、 大 额 存单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计 算 。 (3)组 合中债 券的剩 余期 限是指计 算日 至债券 到期 日为止所 剩余 的天数 ,以 下情况 除 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 债券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 至下 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 际剩 余天数计 算。 (4)回购 (包 括正回 购和 逆回购 ) 的剩 余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回 购协 议到期 日的 实际剩 余 天数计 算。 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5) 中央 银行 票据 的剩 余 期限以 计算 日至 中央 银行 票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6) 买断 式回 购产 生的 待 回购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为该 基础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 (7)买 断式回 购产生 的待 返售债券 的剩 余期限 以计 算日至回 购协 议到期 日的 实际剩 余 天数计 算。 (8) 对其 他金 融工 具, 基 金管理 人将 基于 审慎 原则 , 根 据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的 规 定、或 参照 行业 公认 的方 法计算 其剩 余期 限。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对 剩余期 限计 算方 法另 有规 定的 , 从其 规定 。 (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债权 人权 利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2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 十)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十一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以下内 容摘 自本 基 金 2018 年第 1 季度 报告 : “5.1 报告 期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 例(%) 1 固定收 益投 资 21,051,229,570.12 71.04 其中: 债 券 21,051,229,570.12 71.04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511,680,127.84 1.73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7,902,194,922.58 26.67 4 其他资 产 169,077,624.57 0.57 5 合计 29,634,182,245.11 100.00 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5.2 报 告期 债券 回购 融资 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24.22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0.06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3,459,253,666.47 13.31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299,462,206.18 1.15 注: 报告 期内 债券 回购 融资 余额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为报 告期 内每 个交 易日 融资余 额 占资产 净值 比例 的简 单平 均值。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合同 约定 : “ 本基 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本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发生 超标情 况。 5.3 基 金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5.3.1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 限基本 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110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111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79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情况 说明 本基金 合同 约定 : “ 本基 金 投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在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 超 过 150 天 ” ,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未发 生超标 情况 。 5.3.2 报告 期末 投资 组合 平 均剩余 期限 分布 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 )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比例 (% ) 1 30天以 内 7.83 13.76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率 债 - - 2 30天( 含) —60 天 14.94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 - - 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动利率 债 3 60天( 含) —90 天 31.25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率 债 - - 4 90天( 含) —120 天 4.23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率 债 - - 5 120天 (含 ) —397 天 (含 ) 55.34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率 债 - - 合计 113.59 13.76 5.4 报 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240 天 情况说 明 在本报 告期 内本 基金 不存 在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存续 期限超 过 240 天 的情 况。 5.5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035,312,038.69 7.83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035,312,038.69 7.83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951,200,577.31 7.51 6 中期票 据 390,749,290.15 1.50 7 同业存 单 16,673,967,663.97 64.16 8 其他 - - 9 合计 21,051,229,570.12 81.01 10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97 天 的 浮 动 - - 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利率债 券 5.6 报 告期 末按 摊余 成本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11808062 18 中 信银 行 CD062 10,000,000 978,606,923.12 3.77 2 111893094 18 徽 商银 行 CD037 10,000,000 978,128,332.68 3.76 3 111891359 18 宁 波银 行 CD017 9,800,000 975,929,668.83 3.76 4 180201 18 国开 01 7,000,000 700,467,805.87 2.70 5 111806032 18 交 通银 行 CD032 7,000,000 697,761,751.08 2.69 6 111893536 18 汉 口银 行 CD034 7,000,000 693,216,493.80 2.67 7 111821038 18 渤 海银 行 CD038 7,000,000 687,620,145.28 2.65 8 111893520 18 大 连银 行 CD043 6,700,000 663,506,469.73 2.55 9 170207 17 国开 07 6,000,000 599,292,007.70 2.31 10 111893766 18 兰 州银 行 CD004 5,700,000 564,400,786.86 2.17 5.7“ 影 子定 价 ” 与 “摊余 成本法 ”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0.25( 含)-0.5% 间的 次数 0 次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19%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5%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08% 报告期 内负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 0.25% 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不 存在 负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 0.25% 的情 况。 报告期 内正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 0.5% 情况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不 存在 正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 0.5% 的情 况。 5.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 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5.9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5.9.1 基金 计价 方法 说明 本基金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 即本 基金 按持有 债券 投资 的票 面利 率或商 定 利率每 日计 提应 收利 息, 并按实 际利 率法 在其 剩余 期限内 摊销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或折 价, 以摊 余的成 本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为了避 免采 用摊 余成 本法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与按 市场利 率或 交易 市价 计算 的基金 资 产净值 发生 重大 偏离 , 从 而对基 金持 有人 的利 益产 生稀释 或不 公平 的结 果, 基金管 理人 采用 “ 影子 定价 ” ,即 于每 一计 价日采 用市 场利 率和 交 易 价格对 基金 持有 的计 价对 象进行 重新 评 估, 当 基金 资产 净值 与其 他可参 考公 允价 值指 标产 生重大 偏离 的, 应按 其他 公允价 值指 标对 组合的 账面 价值 进行 调整 , 调整 差额 确认 为 “ 公 允价 值变动 损益 ” , 并 按其 他公 允价值 指标 进 行后续 计量 。如 基金 份额 净值恢 复 至 1.00 元 ,可 恢 复使用 摊余 成本 法估 算公 允价值 。如 有 确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 规定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资 产公 允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 , 在与基 金托 管人 商议 后, 按最能 反映 基金 资产 公允 价值的 方法 估值 。 5.9.2 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投 资决策 程序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要求 ,未 发现 本基 金投资 的前 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本 期出 现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公 开谴 责 、 处罚的 情形 。 5.9.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52,396,000.00 3 应收利 息 99,813,792.57 4 应收申 购款 16,867,832.00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169,077,624.57 5.9.4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5.9.4.1 本报 告期 内没 有需 特别说 明的 证券 投资 决策 程序。 5.9.4.2 由于 四舍 五入 的原 因,分 项之 和与 合计 项之 间可能 存在 尾差 。 ” 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无持 有人 认购 或交 易基金 的各 项费 用。 华夏理 财30 天债 券A : 阶 段 份额净值 收益率 ① 净值收 益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④ 2012 年 10 月 24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0.7496% 0.0043% 0.2545% 0.0000% 0.4951% 0.0043%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4.6293% 0.0054% 1.3500% 0.0000% 3.2793% 0.0054%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4.8665% 0.0035% 1.3500% 0.0000% 3.5165% 0.0035%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4.0270% 0.0090% 1.3500% 0.0000% 2.6770% 0.0090%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9045% 0.0061% 1.3500% 0.0000% 1.5545% 0.0061%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4.1632% 0.0036% 1.3500% 0.0000% 2.8132% 0.0036%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1.1670% 0.0021% 0.3329% 0.0000% 0.8341% 0.0021% 华夏理 财30 天债 券B : 阶 段 份额净值 收益率 ① 净值收 益 率标准 差 ② 业 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④ 2012 年 10 月 24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0.7953% 0.0043% 0.2545% 0.0000% 0.5408% 0.0043%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4.8793% 0.0054% 1.3500% 0.0000% 3.5293% 0.0054%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5.1182% 0.0035% 1.3500% 0.0000% 3.7682% 0.0035%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3.3650% 0.0101% 1.3500% 0.0000% 2.0150% 0.0101%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0.9059% 0.0049% 1.3500% 0.0000% -0.4441% 0.0049%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4.4114% 0.0036% 1.3500% 0.0000% 3.0614% 0.0036%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1.2272% 0.0021% 0.3329% 0.0000% 0.8943% 0.0021% 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十二、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登记 结算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 四) 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 金财 产 的债权 、 不 得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固 有财 产的 债 务相抵 销, 不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以 其自 有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 金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 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处 分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处 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 值 本基金 通过 每日 计算 基金 收益并 分配 的方 式, 使基 金份额 净值 保持 在人 民币 1.00 元。 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购 与赎 回价 格的 基础 。 (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正 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 规规定需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 二)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本基 金估值 采用摊 余成 本法,即 估值 对象以 买入 成本列示 ,按 票面利 率或 协议利 率 并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 折价 , 在 其剩 余存 续期 内按 照实际 利率 法进 行摊 销 , 每 日计提 损益 。 本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 上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2 、为了 避免采 用 “ 摊 余成 本法 ”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按市 场利 率和交 易市 价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基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一估 值 日 , 采用 估 值 技 术 ,对 基 金 持 有的 估 值 对 象 进行 重 新 评 估, 即 “ 影 子定 价 ”。投 资 组合 的摊 余成 本与其 他可 参考 公允 价值 指标产 生重 大偏 离的 , 应 按其他 公允 指标 对组合 的账 面价 值进 行调 整。 当 “ 影子 定价 ”确 定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 “摊 余成 本法 ” 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偏离 度的 绝对值 达到 或超 过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据 风 险控制 的需 要调 整组合;当 “ 影子 定价 ”确 定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 “摊 余成本 法 ”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产生 重 大偏离 ,基 金管 理人 对投 资组合 进行 价值 重估 ,并 披露临 时报 告。 3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 4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 公 布。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以及 银行 存款 本息 、 备 付金、 保证 金和 其他 资产 及负债 。 ( 四) 估值 程序 1 、每万 份基金 净收益 是按 照相关法 规计 算的每 万份 基金份额 的日 净收益 ,精 确到小 数 点后 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舍 五入 。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是 指最 近七 个自 然日 (含节 假日 ) 的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折 算出 的年收 益率 , 精 确到 百分 号内小 数点 后 3 位, 百分 号内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2 、基金 管理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 。基 金管理人 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 值后, 将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无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布 。月 末 、 年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资产 的估 值导致 本基 金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小数 点 后 4 位 以内 (含第 4 位) 发 生差错 时, 视为 估值 错误 。 基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或代 销机构 、 或投资 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 “ 受 损方 ” ) 的直 接损失 按下 述 “差 错处 理原 则 ” 给予 赔偿 , 承 担赔 偿 责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 , 由 差错 责任 方对直 接损 失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 差错 责任方 已经 积 极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有关 当事人的 直接 损失负 责, 不对间接 损失 负责, 并且 仅对差 错 的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失 (“受 损方 ”) ,则 差错责 任方 应赔偿 受损方 的损失 ,并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 人已经 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已 经获 得 的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 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基 金管 理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成 基金 财 产的损 失 , 并 拒绝进 行赔 偿时 ,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向差错 方追 偿 ; 追偿 过程 中产生 的有 关 费 用,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资 产中 支付 。 (6)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 受损方 进行 赔偿,并 且依 据法律 法规 、基金 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 基金 管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 并 有权 要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 受的直 接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结 算 机构进 行更 正。 4 、估 值差 错处 理的 原则 和 方法如 下: (1)基 金估值 计算出 现错 误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纠 正,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因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计算 错误 , 给 基金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失 的,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应由基 金管 理人 先行 赔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 情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 追偿 。 (4)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 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者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基 金估 值 。 5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 合 同 认定的 其 他 情形 。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 日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并发 送给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 后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予以 公布。 (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3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或国家 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基金收 益指 基金 投资 所得 债券利 息 、 票 据投资 收益 、 买 卖证 券差 价、 银行 存 款利息 收入 以及其 他收 入。 因运 作基 金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 费用 的节约 计入 收益 。 基 金净 收益为 基金 收益 扣除 相 关规 定可 以在 基金 收益中 扣除 的费 用后 的余 额。 (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基 金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 再投资 方式 。 2 、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的每 份 基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3 、本基 金根据 每日基 金收 益情况, 以基 金净收 益为 基准,为 投资 者每日 计算 当日收 益 并分配 ,并 在运 作期 期末 集中支 付。 4 、本基 金根据 每日收 益情 况,按当 日收 益 进行 分配 ,若当日 净收 益大于 零时 ,为投 资 者记正 收益 ; 若 当日 净收 益小于 零时 , 为 投资 者记 负收益 ; 若 当日 净收 益等 于零时 , 当 日投 资者不 记收 益 。 5 、本基 金每日 进行收 益计 算并分配 ,累 计收益 支 付 方式只采 用红 利再投 资 ( 即红利 转 基金份 额 ) 方式 。 若 投资 者在运 作期 期末 累计 收益 支付时 , 累 计收 益为 正值 , 则为 投资 者增 加相应 的基 金份 额, 其累 计收益 为负 值 , 则缩 减投 资者基 金份 额 。 投资 者通 过在基 金份 额 运 作期到 期日 赎回 基金 份额 可获得 当期 运作 期的 基金 收益 。 6 、当日 申购的 基金份 额自 下一个工 作日 起享有 基金 的分配权 益; 当日赎 回的 基金份 额 自下一 工作 日起 ,不 享有 基金的 分配 权益 。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 从其 规定 。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 四)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 和 程序 本基金 每个工作日进 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 公告前一个 开放日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 基 金净收 益、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应 于节假 日结 束后 第二 个自 然日, 披露 节假 日期间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和节 假日 最后 一日的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 以 及节假 日后 首 个开放 日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适当 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法律 法规 有新的 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本基金 每个 运作 期期 末例 行收益 结转 (如 遇节 假日 顺延 ) ,不 再另 行公 告。 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 运作 费用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的费 用包 括: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 。 (4)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 银行费 用 。 (5)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 金信息 披露 费用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 (7)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有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 (8)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9) 基金 的开 户费 用、 账 户维护 费用 。 (10) 依法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2 、上述 基金费 用由基 金管 理人在法 律规 定的范 围内 参照公允 的市 场价格 确定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 3 、基 金费 用的 费率 、 计 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与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7% 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 方 法如下 :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 基金 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动在 月 初 5 个 工作 日内 按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 资金支付, 基 金管 理人 无需 再出具 资金 划 拨指令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息 日 等 , 支 付日 期顺 延 。 费 用自 动扣 划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进行 核对, 如发 现数 据不 符, 及时联 系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08% 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 方 法如下 :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 年天 数 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 基金 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动在 月 初 5 个 工作 日内 按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 资金支付, 基金 管理 人 无需 再出具 资金 划 拨指令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息 日 等 , 支 付日 期顺 延 。 费 用自 动扣 划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进行 核对, 如发 现数 据不 符, 及时联 系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3)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金 A 级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25% ,对于 由 B 级降 级为 A 级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年销 售服 务费率 应自 降级 确认 日起 适用 A 级基 金份 额的费 率 。 本基 金 B 级基金 份 额的 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01% ,对于 由 A 级 升级 为 B 级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年销 售服 务费率 应自 升级 确认 日起 适用 B 级 基金 份额 的费 率 。 各类别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销 售服务 费计 提的 计算 公式 如下: H =E× R÷ 当年 天数 H 为 各类 别基 金份 额 每 日 应计提 的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E 为 各类 别基 金份 额 前 一 日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R 为 各类 别基 金份 额适 用 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率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销 售服 务费划 付 指令, 经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次 月首日 起3个 工作日 内从基 金资产 中划出 ,经 登记结 算机构 分别支 付给 各个 基金 销售 机构。 (4)除 管理费 、托管 费和 销售服务 费之 外的基 金费 用,由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其 他有关 法 规及相 应协 议的 规定 ,按 费用支 出金 额支 付, 列入 或摊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4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合 同生效 前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 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 管费率 和 基金 销 售服 务费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日2日 前在 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本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与 赎回费 用。 ( 三) 基金 税收 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 6 、基金 管理人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目 、凭 证并进 行日 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 有关 规定编 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 7 、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书面确 认 。 ( 二) 基金 的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 所及 其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 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 基金 托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 同 意,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就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 露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符 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 按 规定 将 应 予 披露 的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事 项 在规 定 时 间 内通 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刊 ( 以下 简称 “ 指定 报刊 ” ) 和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的互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联网网 站 ( 以下 简称 “网站 ”) 等媒 介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销售机构 。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 一) 招募 说明 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 二)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前 , 将 基金 合同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将基 金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网 站上 。 ( 三)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具体事 宜 编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 的当 日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 四)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 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在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中将说 明基 金募 集情 况。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公告 1 、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在开 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至 少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每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 2 、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赎 回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 日 ,通过 网 站和/ 或基 金份额 销售网点以及其他 媒介,披露开放日基金份 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基 金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 各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当 日基 金净 收益/ 当日基 金总 份额]× 10000 上述收 益的 精度 为以 四舍 五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 后 4 位。 各类基 金份 额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R i / 7 )× 365/10000]× 100% 其中,Ri 为 最近 第 i 个 自 然日(i=1 ,2… …7 )的 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 基金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采取 四舍五 入方 式保 留 百 分号 内 小数 点后 三位 , 如 不足 7 日, 则 采 取上述 公式 类似 计算 。 3 、基金 管理人 将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 ( 或 自然 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上述 市场交 易日 ( 或 自然日 ) 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基金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每 个运 作期到期 日的 下一工 作日 内 ,通过 网站 披露基 金份 额的运 作 期年化 收益 率, 供投 资者 参考。 运作期 年化 收益 率=[ ( ∑R i / n )× 365/10000]× 100% 其中 :Ri 为最 近第 i 日历 日(i=1 , 2… …n )的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n 为该 运 作期天 数, 运作期 年化 收益 率采 取四 舍五 入 方式 保留 百分 号内 小数点 后三 位。 ( 六)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 结束之 日 起 90 日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需经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 3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 日内 , 编 制完 成基金 季度 报告 ,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5 、基金 定期报 告应当 按有 关规定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6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基金 年度报告 和半 年度报 告中 披露基金 组合 资产情 况及 其流动 性 风险分 析等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为保 障 其他投 资者 的权 益 , 基 金管 理人至 少应 当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重要 信息 ” 项下披 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况 及产 品的 特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七)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 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及 决议 。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 6 、基 金管 理 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9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 30% 。 10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1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2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3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 14 、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务 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 15 、 当“ 摊余 成本 法 ”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与 “ 影子 定价 ”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偏离 度 绝对值 达到 或超 过 0.5% 的 情形 。 16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资 产净 值 0.5% 。 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17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8 、基 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代销 机构 。 19 、基 金更 换登 记结 算机 构 。 20、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1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2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3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 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 24 、本 基金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赎 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投 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 25、中 国证 监会 或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 何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 十一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 度 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公告 等文本 文件 在编 制完成 后, 将存 放于 基金 管理人 所在 地、 基金 托管 人所在 地, 供公 众查 阅。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上 述文 件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投资者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十八、风险揭示 (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主 要风险 1 、本 基金 的特 定风 险 (1) 流动 性风 险 对于每 份基 金份 额, 第一 个运作 期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对 认购 份额 而言 , 下 同) 或 基金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份额申 购确认 日(对 申购 份额而 言,下 同)起 (即 第一个 运作 期 起始日 ) ,至 基金合 同生效 日或基 金份 额申 购申 请日 次一个 月的 月度 对日 (即 第一个 运作 期到 期日 。 如 该对应 日为 非工 作日, 则顺 延到 下一 工作 日) 止 。 第 二个 运作 期指 第一个 运作 期到 期日 的次 一工作 日起 , 至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或基 金份 额申购 申请 日对 应的 次二 个月的 月度 对日 (如 该日 为非工 作日 , 则 顺延至 下一 工作 日) 止。 以此类 推。 每个 运作 期到 期日前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能提 出赎 回申 请,因 此面 临流 动性 风险 。 (2) 运作 期到 期日 未赎 回 ,自动 进入 下一 运作 期风 险 如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当 期运作 期到 期日 未申 请赎 回, 则自 该运 作期 到期 日下 一工作 日 起该基 金份 额进 入下 一个 运作期 。 若 投资 者没 有按 规定及 时提 交有 效赎 回申 请, 可 能因 本基 金进入 下一 个运 作周 期而 无法及 时赎 回基 金份 额。 投资者 应提 前做 好投 资安 排, 避 免因 未及 时赎回 基金 份额 而带 来的 风险。 (3) 运作 期期 限或 有变 化 风险 本基金 名称 为华 夏理财30 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但是由于 每 个日 历月 长短 不一 , 再加 上 周末 、 法定 节假日 等原 因, 每份 基金 份额的 实际 运作期 期限 或有 不同 , 可 能长于 或短 于30 天 。 2 、利 率风 险 当市场 利率 上升 时, 基金 持有的 短期 金融 工具 的市 场 价格 将下 降。 由于 基金 投资组 合的 平均剩 余期 限不 超过150 天 ,所以 市场 利率 上升 导致 基金本 金损 失的 风险 较小。 当市场 利率 下降 时, 基金 再投资 的短 期金 融工 具的 利息水 平将 下降 , 导 致基 金的当 期收 益随之 降低 。 3 、信 用风 险 当基金 持有 的债 券、 票据 的发行 人违 约 , 不按 时偿 付本金 或利 息时 , 将 直接 导致基 金 财 产的损 失。 由于 基金 主要 投资于 高信 用等 级的 短期 金融工 具, 因违 约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的风 险 较小。 当基金 持有 的债 券、 票据 或其发 行人 的信 用等 级下 降时, 会因 违约 风险 的加 大而导 致市 场价格 的下 降, 从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在基金 投资 债券 、 票 据或 债券回 购的 交易 过程 中, 当发生 交易 对手 违约 时, 将直接 导 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 是导 致基金 不能 按时 收回 投资 资金, 从而 造成 当期 收益 的下降 。 在基金 投资 定期 存款 时, 当存款 银行 不能 按时 偿付 本金或 利息 时, 会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4 、积 极管 理风 险 在精选 投资 品种 的实 际操 作过程 中 , 基 金管理 人可 能限于 知识 、 技术 、 经 验 等因素 而影 响其对 相关 信息 、 经 济形 势和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其精 选出 的 投 资品 种 的 业绩表 现不 一定 持续优 于其 他品种 。 5 、流 动性 风险 当投资 者集 中赎 回时 ,基 金需迅 速变 现, 从而 承担 交易成 本和 变现 成本 的损 失。 为满足 投资 者的 赎回 需要 , 基 金可 能保 留大量 的现 金, 而现 金的 投资收 益最 低, 从而 造 成基金 当期 收益 下降 。 投资定 期存 款时 , 资 金不 能随时 提取 。 如果基 金提 前支取 将可 能不 能获 取定 期利息 , 会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从 而存在 一定 的风 险。 在 本基 金发 生流 动性 风险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综 合利用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以减 少 或应 对基金 的 流动 性风 险, 投资 者 可能 面临 巨额 赎回申 请 被 延期 办理 、 赎 回申请 被暂 停接 受、 赎 回款 项 被 延缓 支付 、 基金 估值 被 暂 停等 风险 。 投资 者 应 该了解 自 身的 流动性 偏好 , 并 评估 是 否与 本基 金的 流动 性风险 匹配 。 (1) 基金 申购 、赎 回安 排 投资人 具体 请参 见 基 金合 同 “ 六 、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 和 本招 募说 明书 “ 九、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 ,详细 了解 本基 金的 申购 以及赎 回安 排。 (2) 拟投 资市 场、 行业 及 资产的 流动 性风 险评 估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 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 : 现 金、 通知 存款、 一 年以内 (含 一年 ) 的银行 定期 存款 和 大额存 单、 剩 余期 限 (或 回售期 限 ) 在397 天以 内 ( 含397 天) 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中 期票 据、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 含一 年 ) 的债 券回 购、 期限 在一 年以内 ( 含 一年 ) 的 中央 银行票 据 、 短期融 资券 等。 一般 情况 下本基 金拟 投资 的资 产类 别具有 较好 的流 动性, 但是 在特 殊市 场 环 境下本 基金 仍有 可能 出现 流动性 不足 的情 形。 本基 金管理 人将 根据 历史经 验和 现实 条件 , 制 定出现 金持 有量 的上 下限 计划, 在该 限制 范围 内进 行现金 比例 调控 或现金 与证 券的 转化 。 同 时, 本 基金 管理 人会 进行 标的的 分散 化投 资并 结合 对各类 标的 资产 的预期 流动 性合 理进 行资 产配置 ,以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 (3)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的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当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采 用以下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①延期 办理 巨额 赎回 申请 ; ②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③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④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措施。 (4) 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 工具 的情 形、 程序 及对投 资者 的潜 在影 响 基金管 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 在 确保 投资 者得 到公平 对待 的前 提下 , 可 依照法 律法 规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综 合运用 各类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工具 , 对赎 回申请 等进 行适度 调整 , 作 为特定 情形 下基 金管 理人 流动性 风险 的辅 助措 施, 包括但 不限 于: ① 延期办 理巨 额赎 回申 请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在此情 形下 ,投 资人 的全 部或部 分赎 回申 请可 能将 被延期 办理 。 ②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投资人具 体请 参见基 金合 同“ 六、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回” 中的 “ (八) 暂 停 赎回或 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的情 形 ” 和“ (九)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方式” ,详 细了解 本基金 暂停接 受赎回 申请 的情 形及 程序 。 在此情 形下 ,投 资人 的部 分或全 部赎 回申 请可 能被 拒绝。 ③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投资人具 体请 参见基 金合 同“ 六、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回” 中的 “ ( 八) 暂停 赎回或 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的情 形 ” 和“ (九)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方式 ” ,详 细了解 本基金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及 程序 。 在此情 形下 ,投 资人 接收 赎回款 项的 时间 将可 能比 一般正 常情 形下 有所 延迟 。 ④ 暂停 基金 估值 投资人 具体 请参 见基 金合 同 “十四 、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中 的“ (六 ) 暂 停估 值 的情形 ” , 详细了 解本 基金 暂停 估值 的情形 及程 序。 在此情 形下 ,投 资人 没有 可供参 考的 基金 万份 收益 ,基金 申购 赎回 申请 或被 暂停 。 ⑤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措施。 6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 致的 风险, 例如 , 越 权违 规交 易、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 错误、IT 系 统故 障等风 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 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登记结 算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6 、政 策变 更风 险 因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政策 修改 等基 金管 理人 无法控 制的 因素 的变 化 , 使 基金或 投 资者利 益受 到影 响的 风险 , 例如, 监管 机构 基金 估值 政策的 修改 导致 基金 估值 方法的 调整 而 引起基 金净 值波 动的 风险 、 相关法 规的 修改 导致 基金 投资范 围变 化基 金管 理人 为调整 投资 组 合而引 起基 金净 值波 动的 风险等 。 7 、其 他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 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 代 理机 构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 ( 二) 声明 1 、本基 金未经 任何一 级政 府、机构 及部 门担保 。投 资者自愿 投资 于本基 金, 须自行 承 担投资 风险 。 2 、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 本基金的 销售 外,本 基金 还通过代 销机 构销售 ,但 是,本 基 金并不 是代 销机 构的 存款 或负债 , 也 没有 经代 销机 构担保 或者 背书 , 代 销机 构并不 能保 证其 收益或 本金 安全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利 ,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基 金的 过往业 绩 及 其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绩 表现 。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人 基金 投资的 “买 者自 负 ” 原则 ,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 金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由 投资 人自 行负 担。 十 九、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基金 合同变 更内容 对基 金合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 的,应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但出现 基金 合同 第八 条第 (二 ) 款第 2 项规 定的 情 况之一 时 ,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变更 后公 布,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变更基 金合同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应 报中国证 监会 核准或 备案 ,并于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后生 效执 行 , 并 自生 效之日 起 2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公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告。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 2 、基金 管理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管 理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3 、基金 托管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托 管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基 金合同 终止时 ,成 立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 有关 规定对 基金 财 产 进行 清算 。 基金 财产 清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 布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 (6)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7)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8) 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9)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 。 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配 。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 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 备 案并 公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华夏 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 七、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义 务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自本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依照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合 同的 规定独 立运 用基金 财 产。 2 、依 照基 金合 同获 得基 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 、发 售基 金份 额。 4 、依 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在符 合有关 法律法 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关 基金认购 、申 购、赎 回、 转换、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则 , 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决 定和调 整基 金的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除调高 托管 费率 、管 理费 率和销 售服 务费 率之 外的 相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6 、根据 本基金 合同及 有关 规定监督 基金 托管人 ,对 于基金托 管人 违反了 本基 金合同 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 财产 、 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7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 。 8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 、自行 担任或 选择、 更换 登记结算 机构 ,获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并 对登 记结算 机 构的代 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和 检查 。 10 、 选 择、 更换 代销 机构, 并依据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 其行为 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1 、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 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部 机构。 12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3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4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 进行 证券 投 资。 6 、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净收益 、七 日年化 收益 率,确 定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1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守 基金 商业秘 密, 不得泄露 基金 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8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23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4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25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6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六)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2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 、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5 、根据 本基金 合同及 有关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 ,对 于基金管 理人 违反本 基金 合同或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金 资产 、 其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及 时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6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7 、按 规定 取得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七)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 、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 ,具有符 合要 求 的营 业场 所,配备 足够 的、合 格的 熟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对基 金财务 会计报 告、 中期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说 明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严 格 按 照 基金 合 同 的 规 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 管 理 人 有未 执 行 基 金合 同 规 定 的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11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2 、 复核 、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和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 13 、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14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5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6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7 、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 免 除。 18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19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0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和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2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3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4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 、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发售 机构 损害其合 法权 益的行 为依 法提起 诉 讼。 9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本基金 同类 别基 金份 额的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1 、遵 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 、交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规定 的费 用。 3 、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 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6 、返还 在基金 交易过 程中 因任何原 因, 自基金 管理 人及基金 管理 人的代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代销 机构 、其 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利 。 7 、提供 基金管 理人和 监管 机构依法 要求 提供的 信息 ,以及不 时的 更新和 补充 ,并保 证 其真实 性。 8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十)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各 方的权 利义 务以 本基 金合 同为依 据, 不因 基金 财产 账户名 称而 有所改 变。 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一)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基 金份 额具有 同等 的投 票权 。 (二) 召开 事由 1 、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 经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或持 有基 金份额10% 以上 ( 含10% , 下 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 以基 金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 下 同)提 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变更 基金 类别 。 (4)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 投资范围 或投 资策略 (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会 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7)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法律法规 要求 提高该 等报 酬标准 的 除外。 (8)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2 、出现 以下情 形之一 的, 可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协商 后修 改基金 合同 ,不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销售 服务 费和 其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 费用 。 (2)在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 围内变 更基 金份额类 别设 置、变 更基 金的申 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销 售服 务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在未 来系 统条 件允 许 的情况 下, 安排 本基 金的 上市交 易事 宜。 (5)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6)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7)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三)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或本基 金合 同另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 基金管 理人 召集。 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2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表基金 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10日 内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不召 集 ,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60日 内召 开。 4 、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 代 表基 金 份额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30 日向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 以下 简称 “ 召集 人 ”)负 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记 日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 必须 于会议 召开 日前30 日在 指定 媒体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通知 须至 少载 明以 下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出 席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 (3) 会议 形式 。 (4) 议事 程序 。 (5) 有权 出席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益 登记 日。 (6)代 理投票 的授权 委托 书的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代 理 有效期 限等 ) 、 送达 时间 和 地点。 (7) 表决 方式 。 (8)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9)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10)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事 项。 2 、采用 通讯方 式开会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召集 人决定通 讯方 式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1 、会 议方 式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开方 式包 括现场 开会 、通讯方 式开 会及法 律法 规、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的其 他方 式 开 会。 (2)现 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通 过授 权委托书 委派 其代理 人出 席,现 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派 代 表出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 本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 定以 通讯的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4)在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允许的 情况 下,经 会议 通知载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也可 以 采用网 络 、 电 话或其 他方 式进行 表决 , 或者采 用网 络、 电话 或其 他方式 授权 他人代 为出 席 会 议并表 决。 (5)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 集人确 定。 2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条 件 (1) 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① 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全部有 效凭 证所 对应 的基 金份额 应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 以上 (含50% , 下同 ) 。 ② 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委托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 委托代 理手 续完 备 , 到 会者 出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 同 及 会 议通 知 的 规 定, 并 且 持 有 基金 份 额 的 凭证 与 基 金 管 理人 持 有 的 登记 结 算 资 料相 符。 (2) 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①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 布 会议 通知 后 , 在2 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 ②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分 别 或 共 同 称 为 “ 监督 人 ”)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③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 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 统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④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 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50% 以 上。 ⑤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 的代 理人 提 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 并 与 登记结 算机 构记 录相 符。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议事 内容 为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事 由所 涉及 的内 容。 (2)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 召开会 议的 通知后, 如果 需要对 原有 提案进 行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修改,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50% 以 上 多 数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 额数量 、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等事 项。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期 后第2个 工作日 在公 证机关 及监督 人的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计 全部有 效表决 并形 成决议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 督,则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的 决议 有效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七)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表决方 式、 程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或其 代 理人 ) 所 持表 决权 的50% 以 上通过 方 为有效 ,除下 列(2 )所规 定的须 以特别 决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议 的方式 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或其 代理 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 二) 通过 方为 有效 ; 涉及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终 止基金 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项 ,应 当依法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者备 案, 并予以 公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告。 4 、采取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非 在计 票时有 充分 的相反证 据证 明,否 则表 面符合 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案 或同 一项提 案内 并列的各 项议 题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八)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集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在 会 议 开 始后 宣 布 在 出 席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和代 理 人 中 推举 两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 行召集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和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的一 名监督 员共 同 担任监 票人 ; 但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表 未出 席, 则大 会主 持人可 自行 选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监 票人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大会主 持人对 于提 交的表决 结果 有异议 ,可 以对投票 数进 行重新 清点 ;如大 会 主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 而 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 对大 会主 持人 宣布的 表决结 果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限 一次 。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则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权3 名监 票人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机 关对 其计票 过程予 以公证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召集 人应 当 自 通过 之日 起5日 内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或 者出 具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无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 、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均有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决议 。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2 日内 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如果 采用 通讯方 式 进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 构、 公 证员 姓名 等一同 公告 。 (十)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 散、破 产、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管理人 的职务 ,而在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 散、破 产、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托管人 的职务 ,而在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基 金合同 终止时 ,成 立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 布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2) 基金 合 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6)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7)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8) 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9)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配 。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二十一 、争 议的 处理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二十二 、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代销机 构和 登记结 算 机 构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 力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华夏 理财30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议 》 : “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区A 区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成立时 间:1998 年4 月9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6号文 注册资 本:2.38 亿元 组织形 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 存续期 间:100 年 经营范 围: (一) 基金 募集 ; (二 ) 基 金销售 ; ( 三) 资产管 理; (四) 从事 特定 客户资 产 管理业 务; (五 )中 国证 监 会核准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成立日 期: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 以便 基金 托管 人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 对 基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 核查。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允 许的金 融工 具包 括: 现金 、 通知 存款 、 一 年以 内 ( 含一年 ) 的 银行定 期存 款和 大额 存单 、 剩余 期限 ( 或回售 期限 ) 在 397 天以 内 ( 含 397 天) 的债 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 中 期票 据、 期 限在一 年以 内 ( 含一 年) 的 债券回 购、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含 一年 ) 的中央 银行 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本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固定收 益类 金 融 工具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基 金合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 具。 (二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 融 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1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 (2) 可转 换债 券。 (3) 剩余 期限 (或 回售 期 限)超 过 397 天 的债 券。 (4) 信用 等级 在 AAA 级 以下的 企业 债券 。 (5) 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但市场 条件 发生 变化 后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6)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7)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投 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 下投资 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 过 150 天。 (2)投 资于同 一公司 发行 的短期企 业债 券及短 期融 资券的比 例, 合计不 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10% 。 (3)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4) 存放 在具 有基 金托 管 资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 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30% ; 存放在 不具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 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剩余 期 限不超 过 397 天 但剩 余存 续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券 摊 余成本 总计 不得 超过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6)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规 模的 10% ;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本 基金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持 证券,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 (7)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AAA 以上 ( 含 AAA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8) 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 资券的 信用 评级 ,应 不低 于以下 标准 : ①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1 级 或相 当于 A-1 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② 根据 有关 规定 予以 豁免 信用评 级的 短期 融资 券 , 其 发行人 最近 三年 的信 用评 级和跟 踪 评级具 备下 列条 件之 一: i. 国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的长 期信 用级 别。 ii. 国际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低于 中国 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的 信用 级别 ( 例如 , 若中国 主权 评级 为 A- 级, 则低 于中 国 主权评 级一 个级 别的 为 BBB+ 级) 。 ③ 同一 发行 人同 时具 有国 内信用 评级 和国 际信 用评 级的, 以国 内信 用级 别为 准。 ④ 本基 金持 有短 期融 资券 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 应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20 个 交易 日 内予以 全部 减持 。 (9)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前述 所规定 比例 限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10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 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1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比 例限 制。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除第 (7 ) 、 (9 ) 、( 10) 项 另有约 定外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十 五条 第 ( 九) 款基 金投 资禁 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 基金 托管 人通过 事后 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督 。 根 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金 禁止 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的 股东 、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 系的公 司名 单及 有关 关联 方发行 的证 券名 单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责任 确保关 联交 易 名单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性 ,并 负责 及时 将更 新后的 名单 发送 给对 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及 时提 醒 基 金 管理 人 采 取 必 要措 施 阻 止 该关 联 交 易 的发 生, 如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 联 交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 只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及 行业标 准的 、 经慎重 选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定 各交 易 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选 择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 行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每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进行更 新, 新名 单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的 , 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 交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 3 个 工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 净 收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计 算、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信息 披露 、 基金宣 传推 介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六)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 及投 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 反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 期 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 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七)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本 托 管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八)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此造成 的损 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九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额 的 每 万 份基 金 净 收 益 和七 日 年 化 收益 率 、 根 据 基金 管 理 人 指令 办 理 清 算交 收、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延 迟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违 反《 基金法》 、基 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管 理人 并 改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五、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人 按照基 金合 同和本协 议的 约定保 管基 金财产, 如有 特殊情 况双 方可另 行 协商解 决。 基金 托管 人未 经基金 管 理 人的 指令 , 不 得自行 运用 、 处 分、 分配 本基金 的任 何资 产 (不 包含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中国 结算 公司 结算 数据 完成场 内交 易交 收、 托管 资产开 户银 行扣 收结算 费和 账户 维护 费等 费用) 。 6 、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 的应收资 产,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与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 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停 止募集时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由 参加 验资 的2名或2名以 上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效 。 2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条件,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可以基 金的 名义在其 营业 机构开 立基 金的银行 账户 ,并根 据基 金管理 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2 、基金 银行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 条件下,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通过基金 托管 人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仅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 保管由 基金 托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义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 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金 等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5 、若中 国证监 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在 本托 管协议 订立 日之后允 许基 金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中国 人民 银行 、 银行 间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有 关规定 , 在银行 间市 场登 记结 算机 构开立 债券 托管 账户 , 持 有人账 户和 资金 结算 账户 ,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 债券回 购主 协议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 的其他账 户, 可以根 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由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存 款开 户证 实书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 金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也可 存入中 央国 债 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 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 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有 价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办 理。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资 产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 金签 署 的 与 基 金财 产 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基金 年 度 审 计合 同、 基 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密 方式 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 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 止后15 年。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 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 复核 与 完成的 时间 及程 序 本基金 根据 投资 者认 购、 申购本 基金 的金 额, 对投 资者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按照 不同的 费率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 形成不 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设A 级和B 级两 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 金份 额单 独设 置基 金代码 ,并 分别 公布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化 收 益率,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按规 定公 告。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结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 管理 人对 外公布 。 3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的 每万份基 金净 收益和 七日 年化收 益 率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 任,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意见 的,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保存 期不少 于15 年。 如不 能妥 善保管 ,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担 责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十六、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十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 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构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发送 1 、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基金管理人根据持有 人账 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 内发 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 持有 本公司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定期或 不定 期发 送对 账单 , 但由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本公司 未详 实 填写或 更新 客户 资料 ( 含 姓名、 手机号 码、 电 子邮 箱、 邮寄 地址 、 邮政 编码 等)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送 出的 除外 。 2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指随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不定 期发送 的基 金资 讯材 料, 如基金 新产 品或 新服 务的 相关材 料 、 客户服 务问 答等 。 ( 二) 电子 交易 持有中 国建 设银 行储 蓄卡 、 中 国农 业银 行金穗 借记 卡、 中国 工商 银行借 记卡 、 中 国银 行 借记卡 、 招 商银 行储 蓄卡 、 交通 银行 太平 洋借 记卡 、 兴业 银行 借记 卡、 民生 银行借 记卡 、 浦 发银行东 方卡/ 活期账户一本通、广 发银行借记卡、上海银行 借记卡、平安银行借记卡 、中 国邮政 储蓄 银行 借记 卡、 华夏银 行借 记卡 等银 行卡 的个人 投资 者, 开通 天天 盈账户 等第 三方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支付账 户的 个人 投资 者, 以及在 华夏 基金 投资 理财 中心开 户的 个人 投资 者, 在登录 本公 司网 站(www.ChinaAMC.com ) 或本 公司 移动 客户 端, 与本公 司达 成电 子交 易的 相关协 议, 接受 本公司 有关 服务 条款 并办 理相关 手续 后, 即可 办理 基金账 户开 立、 基金 申购 、赎回 、转 换 、 资料变 更 、 分 红方式 变更 、 信 息查 询等 各项业 务 , 具体业 务办 理情 况及 业务 规则请 登录 本公 司网站 查询 。 ( 三) 电子 邮件 及短 信服 务 投资者 在申 请开 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 留准 确的 电子邮 箱地 址、 手机 号码, 将不定 期 通过邮 件、 短信 形式 获得 市场资 讯、 产品 信息 、 公 司动态 等服 务提 示; 同时 , 如需 订制 个性 化服务 ,可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邮 件、 短信 、人 工等 方式操 作 。 ( 四) 呼叫 中心 1 、自 动语 音服 务 提供每 周 7 天、 每天 24 小 时的自 动语 音服 务, 客户 可通过 电话 查询 最新 热点 问题、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 金账 户余 额等信 息。 2 、人 工电 话服 务 提供每 周 7 天的 人工 服务 。周一 至周 五的 人工 电话 服务时 间 为 8 :30~21 :00 ,周六 至 周日的 人工 电话 服务 时间 为 8:30~17 :00, 法定 节 假日除 外。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客户服 务传 真:010-63136700 ( 五)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投 资者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投资者可 登录 本公司 网站 “基金账 户查 询” ,查 询基 金账户情 况、 更改个 人信 息、订 制 个性化 服务 。 2 、在 线客 服 投资者可 点击 本公司 网站 “在线客 服” , 进行咨 询。 周一至周 五的 在线客 服人 工服务 时 间为8 :30~21 :00 , 周 六至 周 日 的在 线 客服 人 工服务 时 间 为8 :30~17 :00 ,法 定 节 假日 除 外。 3 、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获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各 类信息 , 包 括基 金法 律文 件、 基 金管 理人最 新动 态、 热点 问题 等。 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公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 箱:service@ChinaAMC.com ( 六)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人 工电 话、 在 线客 服、 书信、 电子 邮件、 传 真等渠 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机 构所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或提 出建 议 。 投 资者 还可以 通过 代 销机构 的服 务电 话对 该代 销机构 提供 的 服 务进 行投 诉或提 出建 议。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 事项 ( 一)2017 年10 月25 日发 布华夏 理财30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2017 年第3季 度 报告。 ( 二) 2017 年11 月16 日 发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新 增上海 华 信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 三) 2017 年11 月28 日 发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新 增上海 基 煜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 四)2017 年12月4 日发布 关于华夏 理财30 天债 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新增中 国工 商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 五)2017 年12月8 日发布 关于取消 华夏 理财30 天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申 购业 务上限 的 公告。 ( 六 ) 2017 年12 月28 日 发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华夏 理财30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限制 申购 业务 的公 告。 ( 七)2018 年1 月22 日发 布 华夏理 财30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17年第4 季度 报 告。 ( 八)2018 年1 月26 日发布 华夏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部 分开 放式基 金新 增长城 华 西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 九 ) 2018 年1 月31 日发 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杭州 分公 司营 业场 所变 更的公 告 。 (十 )2018 年3 月7 日 发布 关 于华 夏理 财30 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B 级 基金 份额 在直销 柜 台开放 转换 转入 业务 的公 告。 (十一)2018 年3月13 日发 布华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旗下 部分 开放式 基金 新增天 津 万家财 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 (十二)2018 年3月20 日发 布华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旗下 部分 开放式 基金 新增大 泰 金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为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 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十三)2018 年3月23 日发 布华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券 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对 短期 投资 行为 收取 短期赎 回费 的提 示性 公告 。 (十四)2018 年3月23 日发 布华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券 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修 订旗 下开 放式 基金 基金合 同的 公告 。 (十五 )2018 年3月28 日 发 布华夏 理财30 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2017 年年 度报 告。 (十六 ) 2018 年4月3日 发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新 增中证 金 牛(北 京)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十七 )2018 年4月21 日 发 布华夏 理财30 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2018 年第1 季 度 报告。 (十八)2018 年4月23 日发 布华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旗下 部分 开放式 基金 新增奕 丰 金融服 务( 深 圳 )有 限公 司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 (十九 )2018 年4 月28 日 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公告。 (二十 ) 2018 年5 月11 日 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新增北 京 植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为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 (二十 一)2018 年5 月19 日 发布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公告 。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住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投资 者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件 。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华夏 理 财30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募集 的文 件。 2 、 《华 夏理 财30 天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3 、 《华 夏理 财30 天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 基金 托管 人处 。 华夏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备 查文 件。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备 查文 件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八 年 六月 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