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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宝鑫债券A(002508)

华宝宝鑫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宝宝鑫 纯 债一 年 定期 开 放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 摘要 
2018 年第1 号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 提示 】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2016 年 2 月 26 日证监 许可 【2016 】363 号文注 册, 进行募 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 华宝宝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 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 注册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注 册, 并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中国 证监 会不 对基 金的 投资价 值及 市场 前景等 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者保证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需充 分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 并 承担 基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 括: 因整 体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统 性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 本 基金的 特有 风险 等其他 风险 。 本 基金 为债 券型基 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中 较低 风险 的品 种, 其预期 风险 、 预 期收益 水平 低于 混合 型基 金和股 票型 基金 ,高 于货 币市场 基金 。 投资者 在进 行投 资决 策前 ,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 《 招募说 明书 》 及 《基 金合 同》 等 信息 披露文 件, 并根 据自 身的 投资目 的、 投资 期限 、 投 资经验 、 资 产状 况等 判断 基金是 否和 投资 者的风 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 自 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 自主 做出 投资决 策 , 自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投资于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本招募 说明 书摘 要所 载内 容截止 日 为 2018 年4 月26 日 , 有 关财务 数据 和净 值 表现数 据 截止日 为2018 年3 月 31 日,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申购 本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 原 则, 在 投资 者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导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行 负担 。 一、 《基金合同》生效 日期 本基金 《基 金合 同》 于 2016 年 4 月 26 日 生效 。 二、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58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孔 祥清 总经理 :HUANG Xiaoyi Helen ( 黄小 薏 ) 成立日 期:2003 年 3 月 7 日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电话:021 -38505888 联系人 :章 希 股权结 构: 中方 股东 华宝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持 有 51% 的股 份, 外 方股 东Warburg Pincus Asset Management, L.P. 持有49% 的 股份 。 (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人员 情况 1 、 董事会 成员 孔祥清 先生 , 董事 长, 硕士 , 高 级会 计师 。 曾 任宝 钢计 财部资 金处 主办 、 主管 、 副 处长, 宝钢集 团财 务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现任 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华 宝投 资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法兴 华宝 汽车 租赁 (上海 ) 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华宝 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华宝 都鼎 (上海 )融 资租 赁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中国 太平 洋保 险(集 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HUANG Xiaoyi Helen ( 黄 小薏) 女士 ,董 事, 硕士 。曾任 加拿 大TD Securities 公 司金 融分析 师,Acthop 投 资公 司财务 总监 。2003 年 5 月 加入华 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先 后担 任 公司营 运总 监、 董事 会秘 书、副 总经 理, 现任 华宝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Michael Martin 先 生, 董 事,博 士。 曾 任 Wachtell Lipton Rosen & Katz 律 师助理 ; 第一波士 顿银行 董事总 经 理;瑞银 证券董 事总经 理 ;Brooklyn NY Holdings 总裁;现 任美 国华平 投资 集团 全球 执行 委员会 成员 、 全 球金 融行 业负责 人、 董事 总经 理, 美国 Financial Engines 董 事、 加拿 大 DBRS 董事 、美 国Mariner Finance 董事 。 周朗朗 先生 , 董 事, 本 科 。 曾任 瑞士 信贷 第一 波士 顿 (加 拿大) 分析 师 ; 花 旗银行 (香港) 投 资银 行部 分析 师; 现任美 国华 平集 团中 国金 融行业 负责 人、 董事 总经 理, 华 融资 产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上 海灿谷 投资 管理 咨询 服务 有限公 司董 事。 胡光先 生, 独立 董事 , 硕 士。 曾 任美 国俄 亥俄 州舒 士克曼 律师 事务 所律 师、 飞利浦 电子 中国集 团法 律顾 问、 上海 市邦信 阳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现任 上海 胡光律 师事 务所主 任 、 首 席 合伙人 。 尉安宁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曾任 宁夏 广播 电视 大学讲 师,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经济 研究 所助理 研究 员 , 世界 银行 农业经 济学 家 , 荷兰 合作 银行东 北亚 区食 品农 业研 究主管 , 新希 望 集团常 务副 总裁 ,比 利时 富通银 行中 国区 CEO 兼 上 海分行 行长 ,山 东亚 太中 慧集团 董事 长。 现任上 海谷 旺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陈志宏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硕士。 曾任 毕马 威会 计师 事务所 合伙 人、 普华 永道 会计师 事务 所合伙 人, 苏黎 世金 融服 务 集团中 国区 董事 长, 华彬 国 际投资 (集 团) 有限 公司 高级顾 问。 2 、监 事会 成员 朱莉丽 女士 , 监 事, 硕士 。 曾就 职于 美林 投资 银行 部、 德 意志 银行 投资 银行 部; 现 任美 国华平 集团 执行 董事 。 杨莹女 士, 监事, 本科。 曾在三 九集 团、 中国 平安 保险 (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 司、 永 亨银 行(中 国) 有限 公司 、中 国民生 银行 工作 ,现 任华 宝投资 有限 公司 风控 合规 部总经 理。 贺 桂先 先生 , 监 事, 本科。 曾任华 宝信 托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研究 部副 总经 理; 现任华 宝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营 运副 总监。 王波先 生, 监事 , 硕 士。 曾 任上海 证券 报记 者; 现任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市 场总监 兼 战略策 划部 总经 理。 3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孔祥清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HUANG Xiaoyi Helen (黄 小薏) 女士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向辉先 生, 副总 经理 , 硕 士。 曾 在武 汉长 江金 融审 计事务 所任 副所 长、 在长 盛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市场 部任职 。2002 年加入 华宝 基金公 司参 与公司的 筹建 工作, 先后 担任公司 清算 登记部 总经 理、 营运 副总 监、营 运总 监, 现任 华宝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欧江洪先 生, 副总经 理, 本科。曾 任宝 钢集团 财务 部主办、 宝钢 集团成 本管 理处主管 、 宝钢集 团办公 室(董 事会 办公室 )主管/ 高级 秘书、 宝钢集 团办公 厅秘书 室主 任、华 宝投资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兼行 政人事 部总 经理 、 党 委组 织部部 长 , 党 委办公 室主 任、 董事 会秘 书 等职务 。现 任华 宝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李慧勇 先生 , 副总经 理 , 硕士 。 曾 在上 海申银 万国 证券研 究所 有限 公司 担任 董事总 经理 /所长助 理/研 究执行 委员 会副主 任/首席 分析 师的职 务。现 任华宝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副总经 理。 刘月华 先生 , 督 察长 , 硕 士。 曾 在冶 金工 业部 、 国 家冶金 工业 局、 中国 证券 业协会 等单 位工作 。现 任华 宝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李栋梁 先生 , 硕 士, 拥有 CFA 资 格。 曾 在国 联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华 宝信 托有 限责任 公 司和太 平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从事 固定 收益 的研 究和 投资,2010 年 9 月加 入 华 宝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历 任债 券分 析师 、基金 经理 助理 ,2011 年 6 月起 担任 华宝 宝康 债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2014 年 10 月 起兼 任 华宝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5 年 10 月起 兼 任 华宝 新 机遇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LOF)和 华宝 新 价值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 4 月起兼 任华宝 宝 鑫纯 债一 年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 理,2016 年5 月 起任 固定 收益部 副总 经理 ,2016 年 6 月 起兼 任华宝 可 转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6 年 9 月起兼 任华宝 新 活力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6 年12 月起 兼任 华宝 新起 点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7 年1 月起兼 任华宝 新动力 一年 定期 开放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2017 年 2 月兼 任 华宝 新飞 跃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2017 年 3 月兼任 华宝 新回 报一 年定 期开放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和 华宝 新优 选一年 定期 开放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7 年6 月兼任 华宝 新优 享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5 、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成员 刘自强 先生 , 投资总 监 、 华宝动 力组 合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宝 高端制 造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 宝国 策导 向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宝 未 来主 导产 业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陈昕先 生 , 固 定收益 部总 经理 、 华 宝现 金宝货 币市 场基金 、 华宝 现金添 益交 易型货 币 市 场基金 基金 经理 。 李栋梁 先生 , 固定收 益部 副总经 理 、 华 宝 宝康 债券 投资基 金 、 华 宝增强 收益 债券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华宝 宝鑫 纯债 一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华宝 可转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华 宝新 起点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华宝 新动 力一 年定 期开放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 宝新飞 跃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华宝 新回 报一年 定期 开放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 宝新优 选一 年定 期开 放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 宝 新 优享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依 法履 行下列 职责 : 1 、 依 法 募集 资 金, 办 理 或者 委 托 经中 国 证监 会 认定的 其 他 机构 代 为办 理 基金份 额 的 发售 、 申购 、赎 回 和 登记 事宜; 2 、办 理本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制 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 基金 管理 人将 遵守 《基 金法》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法 》 等法 律法 规的 相 关规定 , 并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违 法违规 行为 的发 生。 2 、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下 列 行为: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 泄 露因 职 务便 利 获取的 未 公 开信 息 、利 用 该信息 从 事 或者 明 示、 暗 示他人 从 事相关的 交易 活动 ;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 照有 关 法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 本 着谨慎 的 原 则为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谋 取 最大利 益; (2 ) 不 利用 职 务之 便 为自己 、 代 理人 、 代表 人 、受雇 人 或 任何 其 他第 三 人牟取 不 当 利益; (3 ) 不 泄漏 在 任职 期 间知悉 的 有 关证 券 、基 金 的商业 秘 密 、尚 未 依法 公 开的基 金 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或 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明 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的 交易 活 动 ;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度 1 、风 险管 理体 系 本基金 在运 作过 程中 面临 的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 风险 、 信用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 、 操作 风 险、合 规性 风险 、信 誉风 险和事 件风 险( 如灾 难) 。 针对上 述各 种风 险, 基金 管理人 建立 了一 套完 整的 风险管 理体 系, 具体 包括 以下内 容 : (1 ) 搭 建风 险管 理环 境。 具体包 括制 定风 险管 理战 略、 目标 , 设置 相应 的组 织机构 、 建立清 晰的 责任 线路 和报 告渠道 、 配备 适当 的人 力资 源、 开发 适用 的技 术支 持系 统等内 容 。 (2) 识别 风险 。辨 识公 司 运作和 基金 管理 中存 在的 风险。 (3 ) 分 析风 险 。检 查 存在的 控 制 措施 , 分析 风 险发生 的 可 能性 及 其引 起 的后果 并 将 风险归 类。 (4 ) 度 量风 险。 评估 风险 水平的 高低 , 既有 定性 的 度量手 段 , 也 有定 量的 度 量手段 。 定性的 度量 是把 风险 水平 划分为 若干 级别 ,每 一种 风险按 其发 生的 可能 性与 后果的 严重 程 度分别 进入 相应 的级 别。 定量的 方法 则是 设计 一些 风险指 标, 测量 其数 值的 大小。 (5 ) 处 理风 险 。将 风 险水平 与 既 定的 标 准相 对 比,对 于 那 些级 别 较低 、 在公司 所 定 标准范 围以 内的 风险 ,控 制相对 宽松 一点 ,但 仍加 以定期 监控 ,以 防其 超过 预定标 准; 而 对较为 严重 的风 险, 则制 定适当 的控 制措 施; 对于 一些后 果可 能极 其严 重的 风险, 则除 了 严格控 制以 外, 还准 备了 相应的 应急 处理 措施 。 (6 ) 监 视与 检 查。 对 已有的 风 险 管理 系 统进 行 实时监 视 , 并定 期 评价 其 管理绩 效 ,在必要 时结 合新 的需 求加 以改变 。 (7 ) 报 告与 咨 询。 建 立风险 管 理 的报 告 系统 , 使公司 股 东 、公 司 董事 会 、公司 高 级 管理人 员及 监管 部门 及时 而有效 地了 解公 司风 险管 理状况 ,并 寻求 咨询 意见 。 2 、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风 险 控制 原则 健全性 原则 。 内 部控制 机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 个部 门和 各级岗 位 , 并渗 透 到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有 效 性 原则 。 通过 设 置科学 清 晰 的操 作 流程 , 结合程 序 控 制, 建 立合 理 的内控 程 序 , 维护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独立性 原则 。 公 司必 须在 精简高 效的 基础 上设 立能 充分满 足公 司经 营运 作需 要的部 门 和岗位 ,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上 保持 相对 独立 性; 公司固 有财 产、 各项 委托 基金财 产、 其 他资产 分离 运作 ,独 立进 行; 相互制 约原 则。 内部部 门 和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 明、 相 互制 约, 并 通过 切 实可行 的 相互制 衡措 施来 消除 内部 控制中 的盲 点; 防火墙 原则 。 公司 基金 管 理、 交易 、 清算 登记 、信 息技术 、 研究 、市 场营 销 等相关 部 门,应 当在 物理 上和 制度 上适当 隔离 ;对 因业 务需 要必须 知悉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应 制定 严 格的批 准程 序和 监督 防范 措施; 成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应当 充分发 挥各 部门 及每 位员 工的工 作积 极性 , 尽 量降 低经营 运 作成本 ,保 证以 合理 的控 制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果 ; 合法合 规性 原则 。 公司 内 控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 规 、规 章制 度和 各项 规定 ,并 在此基 础上 遵循 国 际 和行 业的惯 例制 订; 全面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制 度必须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 的各个 环节 ,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司 每 一位员 工, 不留 有制 度上 的空白 或漏 洞; 审 慎 性 原则 。 公司 内 部控制 的 核 心是 风 险控 制 ,内部 控 制 制度 的 制订 要 以审慎 经 营 、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适时性 原则 。 内 部控制 制 度的制 订应 当具 有前 瞻性 , 并且 必须 随着 公司经 营 战略、 经 营方针 、经 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的 变化 和国 家法 律法 规、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变 及时 进 行相应 的修 改或 完善 。 (2) 内部 风险 控制 的要 求 和内容 内 部 风 险控 制 要求 不 相容职 务 分 离、 建 立完 善 的岗位 责 任 制和 规 范的 岗 位管理 措 施 、建立完 整的 信息 资料 保全 系统、 建立 授权 控制 制度 、建立 有效 的风 险防 范系 统和快 速反 应 机制。 内部风 险控 制的 内容 包括 投资管 理业 务控 制、 市 场 管理业 务控 制、 信息披 露 控制、 信 息技术 系统 控制 、会 计系 统控制 、档 案管 理控 制、 建立保 密制 度以 及内 部稽 核控制 等。 (3) 督察 长制 度 公司设 督察 长, 督察 长由 公 司总经 理提 名, 董事 会聘 任 , 并应 当经 全体 独立 董事 同 意。 督察长 的任 免须 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督察长 应当 定期 或者 不定 期向全 体董 事报 送工 作报 告, 并 在董 事会 及董 事会 下设的 相 关专门 委员 会定 期会 议上 报告基 金及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 险控 制 情况 。 督察长 发现 基金 及公 司运 作中存 在问 题时 ,应 当及 时告知 公司 总经 理和 相关 业务负 责人 , 提出处 理意 见和 整改 建议 ,并监 督整 改措 施的 制定 和落实 ;公 司总 经理 对存 在问题 不整 改 或者整 改未 达到 要求 的, 督察长 应当 向公 司董 事会 、中国 证监 会及 相关 派出 机构报 告。 (4) 监察 稽核 及风 险管 理 制度 监察稽 核部 和风 险管 理部 依据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在所 赋予 的权 限内 , 按 照所规 定 的程序 和适 当的 方法 ,进 行公正 客观 的检 查和 评价 。 监 察 稽 核部 和 风险 管 理部负 责 调 查评 价 公司 内 控制度 的 健 全性 、 合理 性 ;负责 调 查 、 评价公 司有 关部 门执 行公 司各项 规章 制度 的情 况; 评价各 项内 控制 度执 行的 有效性 ,对 内 控制度 的缺 失提 出补 充建 议;进 行日 常风 险监 控工 作;协 助评 价基 金财 产风 险状况 ;负 责 包括基 金经 理离 任审 查在 内的各 项内 部审 计事 务等 。 3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书 (1)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上 关于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根 据 市场变 化和 基金 管理 人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三、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肆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拾 玖万壹 仟贰 佰肆 拾壹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 现有 员工110 余人 , 大 部分 员工 具有 丰富 的银行 、 证券、 基金 、 信 托从 业经 验, 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60% 以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在 境内 、 外 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 ( 一对 多 、 一 对一) 、 社 保基金 、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 境 外三 类 机构 、 券 商资 产管理 计划、 信托 计划、 企业年 金、 银 行理 财产 品 、 股权基 金、 私募基 金、 资金托 管等 门类 齐全、 产 品 丰富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在 国内 , 中 国银 行首家 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 险分析 等增 值服 务,为 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托 管增 值服 务, 是国 内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 管银 行。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2018 年 3 月 31 日 , 中国银 行已 托管660 只 证 券投资 基金 ,其 中境 内基 金 623 只, QDII 基金 37 只, 覆盖 了 股票型 、债 券型 、混 合型 、货币 型、 指数 型、FOF 等多种 类型 的基 金,满 足了 不同 客户 多元 化的投 资理 财需 求, 基金 托管规 模位 居同 业前 列。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持 “规 范运 作、 稳 健 经营” 的原 则。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险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通 过风 险识 别与评 估 、 风险控 制措 施设 定及 制度 建设 、 内 外部 检 查及审 计等 措施 强化 托管 业务全 员、 全面 、全 程的 风险管 控。 2007 年起 , 中 国银 行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后获得 基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 际主 流内控审 阅准 则的无 保留 意见 的审 阅报 告。2017 年 , 中国 银行 继 续获得 了基 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 双准 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内 控制度 完善 , 内控措 施严 密, 能够 有效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的相关规 定 ,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拒 绝执 行 , 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及时 向国 务院证 券监 督 管 理机构 报告 。 基 金托 管人 如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 资指 令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他 有关规 定, 或者违 反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当及 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报 告。 四、相关服务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销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1) 直销 柜台 名称: 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58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孔 祥清 直销柜 台电 话:021-38505731 、38505732 、021-38505888-301 或 302 直销柜 台传 真:021-50499663 、50988055 网址:www.fsfund.com (2) 直销 e 网金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华宝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网 上交 易直 销 e 网金 系统 办理 本基 金 的 申购 、 赎回、 转换等 业务, 具体 交易细 则请参 阅 华宝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网站公 告。 网上交 易网址 : www.fsfund.com 。 2、其 他销 售机 构 (1)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联系电 话:95588 客户电 话:95588 公司网 址:www.icbc.com.cn (2)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中 国银 行总行 办公 大楼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联系电 话:95566 客户电 话:95566 公司网 址:www.boc.cn (3)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户电 话:95533 公司网 址:www.ccb.com (4)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曹 榕 联系电 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客户电 话:95559 公司网 址:www.bankcomm.com (5)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渤海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伏安 联系人 :王 星 联系电 话:400-888-8811 客户电 话:95541 公司网 址:www.cbhb.com.cn (6)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戴 青 客户电 话:95511-3 公司网 址:bank.pingan.com (7)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市 中 山东一 路 12 号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市 中 山东一 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周 志杰 联系电 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6 客户电 话:95528 公司网 址:www.spdb.com.cn (8)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联系人 :王 晓琳 客户电 话:95558 公司网 址:bank.ecitic.com (9)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 大厦 1 号楼 9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联系人 :杨 天枝 联系电 话:0755-82558323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10)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云际道 立达 公 寓 F 座渤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王 星 联系电 话:022-28451922 传真:022-28451958 客户电 话:4006515988 公司网 址:http://www.ewww.com.cn (11 )长 城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6-17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益 联系人 :金 夏 联系电 话:021-62821733 客户电 话:0755-33680000 、400 6666 888 公司网 址:www.cgws.com (12)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崔 少华 联系人 :奚 博宇 联系电 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电 话: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网 址:www.95579.com (13) 德邦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阳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刘 熠 联系电 话:862168761616-8507 传真:862168767981 客户电 话:400-8888-128 公司网 址:www.tebon.com.cn (14)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联系人 :安 岩岩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户电 话:95360 公司网 址:www.nesc.cn (15)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联系人 :王 一彦 联系电 话:021-20333910 传真:021-50498825 客户电 话:95531 ;400-8888-588


公司网 址:www.longone.com.cn (16)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东吴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郭 晶晶 联系电 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2938527 客户电 话:95330 公司网 址:www.dwzq.com.cn (17)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联系人 :夏 锐 联系电 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客户电 话:400-8888-993、95309 公司网 址:www.dxzq.net.cn (18)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3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姚 巍 联系电 话:021 -22169999 传真:021 -22169134 客户电 话:95525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19)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广 东省广 州天 河北路大 都会 广场 5 、18 、19、36 、38 、39、41 、42 、43、 44 楼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黄 埔区 中新广 州知 识城 腾飞 一 街 2 号 618 室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联系电 话:95575 客户电 话:95575 或 致电 各地营 业网 点 公司网 址:www.gf.com.cn (20)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少华 联系人 :李 弢 联系电 话:400-818-8118 客户电 话:400-818-8118 公司网 址:www.guodu.com (21)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联系人 :吕 卓 联系电 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客户电 话:400-910-1166 公司网 址:www.cicc.com (22)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钟 伟镇 联系电 话:021-38032284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电 话:95521 公司网 址:www.gtja.com (23)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红 岭中 路 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16 楼至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 杨 联系电 话:0755 -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电 话:95536 公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24)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广东 路 689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 淮海 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杰 联系人 :李 楠 联系电 话:021 -23219000 客户电 话:95553 、400 -8888 -001 或拨 打各 城市 营 业网点 咨询 电话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25)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 新 疆乌 鲁木 齐 市高新 区 (新 市区 ) 北京 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注册地 址 : 新 疆乌 鲁木 齐 市高新 区 (新 市区 ) 北京 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邮编:830002 法定代 表人 :韩 志谦 联系人 :王 怀春 联系电 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客户电 话:400-800-0562 公司网 址:www.hysec.com (26)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0327 室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章 宏韬 联系电 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客户电 话:95318 公司网 址:www.hazq.com (27)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邮编:200120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电 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客户电 话:400-820-9898 ,021-38929908 公司网 址:www.cnhbstock.com (28)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客户电 话:96326 ( 福建 省 外请加 拨 0591 )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29)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 华泰 证券 广场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联系人 :马 艺卿 联系电 话:025-83389093 客户电 话:95597 公司网 址: www.htsc.com.cn (30)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松 北区 创新 三 路 833 号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姜 志伟 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电 话:0451-82337279 公司网 址:www.jhzq.com.cn (31)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世安 联系人 :周 驰 传真:0755-82435367 客户电 话:95511-8 公司网 址:www.stock.pingan.com (32)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久事 商务 大厦 7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久事 商务 大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联系人 :邵 珍珍 联系电 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客户电 话:021-962518 公司网 址:www.962518.com (33)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世 纪商 贸广 场 45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邮编:200031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黄 莹 联系电 话:021-33388211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电 话:95523 、4008895523 公司网 址: www.swhysc.com (34)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坚 联系人 :张 煜 联系电 话:400-809-6096 传真:023-63786212 客户电 话:400-8096-096、95355 公司网 址:www.swsc.com.cn (35)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 9 号院 1 号 楼信达 金融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付 婷 联系电 话:010-63081493 传真:010-63081344 客户电 话:95321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36)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华辉 客户电 话:95562 公司网 址:www.xyzq.com.cn (37)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西城 区金融 大 街 35 号国 际企 业 大厦 C 座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辛 国政 联系电 话:010-66568292 客户电 话:95551 、400-8888-888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38)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9 —45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9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黄 婵君 联系电 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227 客户电 话:4008895565 或 95565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39)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联系人 :孙 超 联系电 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89414 客户电 话:400-8866-567 公司网 址:www.avicsec.com (40)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花园 石桥 路 66 号 东亚 银 行金融 大 厦 18 层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许 曼华 联系电 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25 客户电 话:95538 公司网 址:www.zts.com.cn (41)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注册地 址: 深圳 福田 区益 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 A 座第 04 层、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联系电 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户电 话:95532 或 400 600 8008 公司网 址:www.china-invs.cn (42)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许 梦园 客户电 话:400-8888-108、95587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43)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 二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 二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刘 宏莹 联系电 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电 话:400-990-8826 公司网 址:www.citicsf.com (44)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王 一通 联系电 话:010-6083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户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45)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东海西 路 28 号 龙翔 广场 东 座 5 层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 表人 :姜 晓林 联系人 :刘 晓明 联系电 话:0531 -89606165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zxwt.com.cn (46)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 903 ~906 室 客户电 话:400-700-9665 公司网 址:www.ehowbuy.com (47)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客户电 话:400-920-0022 公司网 址:www.licaike.com (48)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A 座 7 层 客户电 话:400-166-1188 公司网 址:http://8.jrj.com.cn (49)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客户电 话:4008219031 公司网 址:www.lufunds.com (50)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 黄龙 时 代广 场 B 座 6F


联系电 话:4000-776-123 客户电 话:4000-776-123 公司网 址:http://www.fund123.cn/ (51)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客户电 话:400-1818-188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52)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联系人 :张 丽琼 客户电 话:4008-773-772 公司网 址:www.5ifund.com (53)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客户电 话:400-6099-200 公司网 址:www.yixinfund.com (54) 中经 北证 (北 京)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客户电 话:400-600-0030 公司网 址:www.bzfunds.com


(55)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股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801 联系电 话:400-678-8887 客户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 址:www.zlfund.cn (2) 其 它 销 售机 构情 况详 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及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调整 销售机 构 的相关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构 ,并 予以 公告 。 ( 一) 登记机 构 名称: 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58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58 楼 电话:021 -38505888 传真:021 -38505777 联系人 :章希 ( 二)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联系电 话:(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联系人 :丁 媛 经办律 师: 黎明 、丁 媛 ( 三) 审计基 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银 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黄 浦区湖 滨 路 202 号企 业天 地 2 号 楼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 :张 勇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张勇 五、基金简介 基金名 称: 华宝 宝鑫 纯债 一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类 型: 契约 型开 放式 六、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 追 求稳定 的当 期收 益和 总回 报, 争 取实 现基 金资 产的 长期稳 健增 值。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国债、 金融 债、 央 行票 据、 地 方政 府 债、 企 业债、 公司 债、 分 离交易 可转 债的 纯债 、 次 级债、 资产 支持 证券、 短期 融资 券、 中期 票据、 债券 回购 、 银 行存 款、 货 币市 场工 具等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和法 律法规 允许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本基 金不投 资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资 产 , 也不投 资于 可转 换债券 (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的纯债 部分 除外 )。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如 下: 投资于 债券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的80% , 每个 开放期 开始 前三 个月 至开 放期结 束 后三个 月内 不受 前述 投资 组合比 例的 限制 。 本基 金在 封 闭期 内持 有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不受 限制 , 但 在开放 期本 基金 持有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 、 应 收 申购款 等 )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三) 投资 策略 基金将充 分发 挥基金 管理 人的研究 优势 ,融合 规范 化的基本 面研 究和严 谨的 信用分析 , 在分析 和判 断宏 观经 济运 行状况 和金 融市 场运 行趋 势的基 础上 , 动态 调整 大类 金融资 产比 例 , 自上而 下决 定类 属资 产配 置和债 券组 合久 期、 期限 结构 ; 在 严谨 深入的 信用 分析基 础上 , 综 合考量 信用 债券 的信 用评 级, 以及 各类 债券的 流动 性、 供求 关系 和收益 率水 平等 , 自 下而 上 精选个 券。 具体 来说 基金 投资策 略包 括: (1) 久期 调整 策略 基金将 根据 中长 期宏 观经 济走势 和经 济周 期波 动趋 势, 判 断债 券市 场未 来的 走势, 并形 成对未 来市 场利 率变 动方 向的预 期 , 动 态调整 组合 久期 。 当 预期 收益率 曲线 下移时 , 适当 提 高组合 久期, 以分享 债券 市场上 涨的收 益;当 预期 收益率 曲线上 移时, 适当 降低组 合久期 , 以规避 债券 市场 下跌 风险 。 (2) 债券 的类 属配 置策 略 基金将 定性 和定 量地 分析 不同类 属债 券类 资产 的信 用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市场 风险等 因 素及其 经风 险调 整后 的收 益率水 平或 盈利 能力 , 通过 比较并 合理 预期 不同 类 属 债券类 资产 的 风险与 收益 率变 化, 确定 不同类 属债 券类 资产 间的 配置。 (3) 期限 结构 配置 策略 通过预 期收 益率 曲线 形态 变化来 调整 投资 组合 的期 限结构 配置 策略 。 根据 债券 收益率 曲 线形态 、 各期 限段品 种收 益率变 动 、 结 合短期 资金 利率水 平与 变动 趋势 , 分 析预测 收益 率 曲 线的变 化 , 测 算子弹 、 哑 铃或梯 形等 不同 期限 结构 配置策 略的 风险 收益 , 形 成具体 的期 限结构配置 策略 。 (4) 杠杆 放大 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情 况和 资金成本等实施正回 购融 入资金并投资于信用 债券 等可投资 标的, 从而 获取 持有 期收 益率超 出回 购资 金成 本( 即回购 利率 )的 利差 价值 。 (5)信 用 债券 投资 策略 基金将 通过 宏观 经济 运行 、 发行 主体 的发 展前 景和 偿债能 力、 国家 信用 支撑 等多重 因素 的综合 考量 对信 用债 券进 行信用 评级 , 并在信 用评 级的基 础上 , 建立信 用债 券池 ; 然 后基 于 既定的 目标 久期 、信 用利 差精选 个券 进行 投资 。 (6) 资产 支持 证券 (含 资 产收益 计划 )投 资策 略 基金将 通过 宏观 经济 、 提 前偿还 率、 资产 池结 构及 资产池 资产 所在 行业 景气 变化等 因素 的研究 , 预测 资产池 未来 现金流 变化 ; 研究标 的证 券发行 条款 , 预测提 前偿 还率变 化对 标 的 证券的 久期 与收 益率 的影 响, 同 时密 切关 注流 动性 对标的 证券 收益 率的 影响 。 综合 运用 久期 管理、 收益率 曲线、 个券 选择和 把握市 场交易 机会 等积极 策略, 在严格 控制 风险的 情况下 , 通过信 用研 究和 流动 性管 理, 选 择风 险调 整后 的收 益高的 品种 进行 投资 , 以 期获得 长期 稳定 收益。 (四) 投资 管理 1 、研 究部 负责 投资 研究 和 分析 宏观研 究人 员通 过研 究经 济形势 、 经 济政 策 ( 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 区 域政 策、 产 业政 策等) 等, 撰写 宏观 研究 报告, 就基 金的 资产 配置 提出建 议。 债券研 究人 员在 预测 未来 利率走 势的 基础 上, 研究 债券的 收益 率 、 风险 特征 和久期 , 对 债券品 种的 类别 配置 及个 券投资 提出 具体 建议 。 2 、量 化投 资部 负责 跟踪 数 量分析 模型 量化投 资部 实时 跟踪 数量 分析模 型, 定期 将对 债券 的分析 结果 提交 给研 究部 、 基金 经理 和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3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投 资决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定期 和不 定期 召 开会 议, 根据 研究 部、 量 化投 资部 和投 资管 理部提 交的 报告, 就基 金重 大战 略 , 包括组 合 资 产配 置 、 债券 组合久 期、 债券 类别 配置 等做 出 决策 。 4 、基 金经 理负 责投 资执 行 基金经 理在 公司 研究 团队 和风险 评估 小组 的协 助与 支持下 , 向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提交投 资 计划, 并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确定 的范 围内 ,构 建和 调整投 资组 合, 向交 易部 下达投 资指令 。 5 、绩 效评 估 绩效评 估 人 员利 用相 关工 具对基 金的 投资 风格 、 投 资风险 进行 评估 , 测 算经 风险调 整后 的投资 绩效 ,并 对业 绩贡 献进行 分析 。 6 、内 部控 制 内部控制 委员 会、督 察长 、副总经 理、 监察稽 核部 与风险管 理部 负责内 控制 度的制定 , 并检查 执行 情况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证综 合债 指数 收益 率。 中证综 合债 指数 由中 证指 数公司 编制 , 样 本由 银行 间市场 和沪 深交 易所 市场 的国债 、 金 融债 、 企 业债 、 央 票及 短 融组成 , 是综 合反映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和沪 深交 易所 债券市 场的 跨市 场债券 指数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时 , 本 基金 可以 在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变 更业 绩比较 基准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及时 公告, 而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较 低风 险的品 种 , 其 预期风 险 、 预期收 益水 平低于 混合 型基 金和 股票 型基金 ,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七)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 基金投 资于债 券资 产的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但因 开放期 流动 性需要 , 为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每个 开放 期开 始前 三个 月至开 放期 结束 后三 个月 内不受 前述 比 例限制 ; (2) 开放 期内 ,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 (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 应收申购 款等 ) 或者 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在封闭 期内 ,本基 金不 受上述 5%的限 制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本 基金 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展期 ; (5 ) 封 闭期 , 本 基金 资产 总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0% ; 开 放期 , 本基 金资产 总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8)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9)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0)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1)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12)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不 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13) 开放 期内, 本基 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5%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股 票停 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 基金不 符合 前述 比例 限制 的,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4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5)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第 (2) 、(10 )、 (13)、 (14 )项外 ,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行 人 合并 、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法 规另 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变更 后的 规定执 行。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 应 当符合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原 则 , 防 范 利益冲 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 事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 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议 ,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法律 、 行 政 法 规或监 管机构 取消 或调 整 上 述限 制 ,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 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照调 整后 的规定 执行 。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债权 人权 利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 利 ,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2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九)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报 告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报 告所 载的数 据截 至 2018 年 3 月31 日, 本报 告中 所列 财 务数据 未经 审计。














1 、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37,372,732.60 97.01 其中: 债券


137,372,732.60 97.01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992,774.08 0.70 8 其他资 产


3,243,478.18 2.29 9 合计





141,608,984.86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1)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投 资。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 港股 通投 资股 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港股通 投资 股票 。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投 资。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 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77,185,732.60 63.54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20,174,000.00 16.61 6 中期票 据 40,013,000.00 32.94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37,372,732.60 113.08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01451017 14 顺 国资 MTN001 100,000 10,175,000.00 8.38 2 1382208 13 杭 机场 MTN1 100,000 10,097,000.00 8.31 3 041762021 17 皖 出版 CP001 100,000 10,088,000.00 8.30 4 041759010 17 浦 东土 地CP001 100,000 10,086,000.00 8.30 5 101660048 16 夏商 MTN001 100,000 9,912,000.00 8.16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10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发 现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在报 告期 内被 监管部 门 立案调 查 , 也 没有在 报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 处 罚, 无证 券投 资 决策程 序需 特别 说明。 (2)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末 未 持有股 票投 资。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770.1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15,608.35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126,099.67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243,478.18 11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2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投 资。 七、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 2018 年3 月31 日 , 所列 数据 未 经审计 。 1 、 净值增 长率 与同 期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比 较: 华宝宝 鑫债 券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04/26-2016/12/31 -1.25% 0.00% 1.51% 0.08% -2.76% -0.08% 2017/01/01-2017/12/31 0.46% 0.06% 0.28% 0.05% 0.18% 0.01% 2018/01/01-2018/03/31 1.44% 0.03% 2.03% 0.04% -0.59% -0.01% 2016/04/26-2018/03/31 0.63% 0.08% 3.86% 0.06% -3.23% 0.02% 华宝宝 鑫债 券C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04/26-2016/12/31 -1.49% 0.00% 1.51% 0.08% -3.00% -0.08% 2017/01/01-2017/12/31 0.11% 0.06% 0.28% 0.05% -0.17% 0.01% 2018/01/01-2018/03/31 1.35% 0.03% 2.03% 0.04% -0.68% -0.01% 2016/04/26-2018/03/31 -0.05% 0.08% 3.86% 0.06% -3.91% 0.02% 2 、自基 金合同 生效以 来基 金累计份 额净 值增长 率变 动及其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变动的 比较 : (2016 年4 月 26 日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


注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六个 月内 使基 金的投 资 组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有关约 定, 截 至 2016 年 10 月 26 日, 本基 金已 达到 合同规 定的 资 产配置 比例 。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 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 体的 销售机 构参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部分相 关内 容或其 他相关 公告。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情况变 更或 增减销 售机构 , 并予以 公告 。 基金 投资 者应 当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构 提供 的 其他方 式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开放期 内, 投资 者在 开放 日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具体 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要求或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停 申 购 、 赎 回时 除外 。 在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不 办理申 购、 赎回业务, 也不 上市 交易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除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 , 本 基金 每个 封闭 期结束 后第 一个 工作 日起 进入开 放 期,开 始办 理申 购和 赎回 等业务 。 在确定 申购 、 赎回开 始与 结束时 间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每 个开 放期 前依 照 《 信息披 露 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若由 于不 可抗 力或其 他原 因导 致原 定开 放期起 始日 或开 放期内 不能 办理 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 或依 据基 金合 同需在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业 务, 则 开放 期相 应顺延 ,直 至满 足开 放期 的时间 要求 具体 时间 以基 金管理 人届 时的 公告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的开 放期 之外 的日 期或者 时间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 赎 回或者 转换 。 在开放 期内 , 投 资者 在基 金合同 约定 之外的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转 换申 请 且 登记机 构确认 接受的 ,其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为该开 放期内 下一开 放日 基金份 额申购 、 赎回的 价格 。 但 若投 资者 在开放 期最 后一 日业 务办 理时间 结束 之后 提出 申购 、 赎回 或者 转换 申请的 ,视 为无 效申 请。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者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者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者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 基 金份额 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时 ,申 购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时 ,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合 同有 关 条款处 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者 应 在 T+2 日后(包 括该 日)及 时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项 退还 给投 资者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申请 。 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 投 资者应 及时 查询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量 限制 1 、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通过其 他销 售机 构和 直销 e 网金 申购 本基 金单 笔最 低金额 为 1 元人 民币 (含 申购费 )。 通过直 销柜 台首 次申 购的 最低金 额为 10 万 元人 民币 (含申 购费 ), 追加 申购 最低金 额为 每 笔1 元 人民 币 (含申 购费 ) 。 已在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 柜台购 买过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投资者 , 不受 直销柜 台首 次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但受追 加申 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 各 销售 机 构对最 低申 购限 额及 交易 级差有 其他 规定 的, 以各 销售机 构的 业务 规定 为准 。 其他销 售机 构的 投资 者欲 转入直 销柜 台进 行交 易要 受直销 柜台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基金 管 理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调 整首次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2 、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投资者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本基 金按 照份额 进行 赎回 , 申 请赎 回份额 精确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 单 笔赎 回份额 不得 低 于1 份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在 销售 机构 保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不 足1 份的 ,在 赎回 时需 一次 全部赎 回。 3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 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投资 者每 个基 金交 易账户 的最 低基 金份 额余 额限制 、 单 个投 资者 累计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单个投 资者单 日或 单笔申 购金额 上限、 本基 金总规 模限额 和单日 净申 购比例 上限等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实 施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并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 、申 购费 本基金 采取 前端 收费 模式 收取基 金申 购费 用。 投资 者可以 多次 申购 本基 金, 申购费 率按 每笔申 购申 请单 独计 算。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费用 由投 资者 承担 ,不 列入基 金财 产。 C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的申 购费 率表 如下 : 申购金 额 申购费 率 500 万 (含 )以 上 每笔 1000 元 大于等 于 100 万 ,小 于 500 万 0.3% 100 万 以下 0.6% 2 、赎 回费 本基金 采取 定期 开放 的形 式运作 , 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 取 1.5% 的赎回 费 并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对 持续持 有期 大于 等 于 7 日 的投资 者不 收取 赎回 费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按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七) 申购 份额 、赎 回金 额与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1)A 类基 金份 额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 和净 申购 金 额。 其中 ,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的 情形下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适 用固 定金 额的 情形下 :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均按 舍去尾 数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申 购费 用、 净 申购 金额 的计 算按 四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金 资产 承担 。 例: 假定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1.0860 元 , 某 投资 者 当日投 资 10 万 元申 购本 基 金, 对应 的本次 前端 申购 费率 为 0.6% ,该 投资 者可 得到 的基 金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100,000.00/ (1+0.6%)=99,403.58 元 申购费 用=100,000.00-99403.58 =596.42 元 申购份 额=99,403.58/1.0860 =91,531.84 份 即: 投资 者投 资10 万元 申 购本基 金 , 假 定申购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1.0860 元 , 可 得到 91,531.84 份基 金份 额。 (2)C 类基 金份 额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均按 舍去尾 数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例: 假 定T 日C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0860 元, 某投 资者当 日投 资 10 万 元申 购 本基 金 C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该 投资 者可得 到的 基金 份额 为: 申购金 额=100,000.00 元 申购份 额=100,000.00/1.0860 =92,081.03 份 即:投 资者 投 资 10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C 类 基金 份额 , 假定申 购当 日C 类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1.0860 元 ,可 得到92,081.03 份 基金 份额 。 2 、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本基金 采取 定期 开放 的形 式运作 ,开 放期 内本 基金 的赎回 费 为 0。 3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小数点 后第5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按照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进行 公告 。遇 特殊 情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登记 1 、经基 金销售 机构同 意, 基金投资 者提 出的申 购和 赎回申请 ,在 基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 投资 者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者增 加权 益并 办理登 记 手续, 投资 者 自T+2 日 起 有权 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3 、 投资 者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者扣 除权 益并 办理相 应 的登记 手续 。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对 上述 登记办理 时间 进行调 整, 并最迟 于 开始实 施 前3 个 工作 日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开 放期 内发生 下列 情况 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者的 申 购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者的 申 购申请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 金资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 无 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某些申 购申 请会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发生 其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6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或 登记 机 构的异 常情 况导 致基 金销 售系统 、 基金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7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 请有可 能导 致单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数的 比 例达到 或者 超过 基金 份额 总数 的 50% ,或 者变 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8 、申请 超过基 金管理 人设 定的基金 总规 模、单 日净 申购比例 上限 、单一 投资 者单日 或 单笔申 购金 额上 限的 。 9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2 、3 、5、6、9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投资 者 的申购 申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 果投 资者 的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者 。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且 开放 期间 按暂 停申购 的期 间相 应顺 延。 (十)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开 放期 内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者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 接受基 金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继续 接受赎 回申请 将损 害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情形 时, 可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 赎回申 请。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基 金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请 或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 项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 赎回申 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 未支付 部分 可延期 支付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 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且 开放期 间按 暂停 赎回 的期 间相应 顺延 。 (十一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工作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者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 当基金管 理人 认为支 付投 资者的赎 回申 请有困 难或 认为因 支 付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财 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对当 日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全部 赎回 申请进 行确 认 , 但 可以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期限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在 开放期 内,若 本基 金发生巨 额赎 回且单 个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单日 赎回 申请超 过 上一估 值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40%的 , 对该单 个持 有人 在 该比例 以内 的赎 回申 请与 其他持 有人 的 赎回申 请参 照前 述条 款处 理。 对 该单 个持 有人 超过 该比例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实施 延期办 理。如 延期办 理期 限超过 开放期 的,开 放期 相应延 长,延 长的开 放期 内不办 理申购 , 亦不接 受新 的赎 回申 请 , 即基金 管理 人仅 为原 开放 期内因 提交 赎回 申请 超过 基金总 份 额 40% 以上而 被延 期办 理赎 回的 单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办理 赎回业 务。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招募说 明书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在 3 个交 易日 内通 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十二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暂停 申购或 赎回期 间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时 ,基 金管理人 应至 迟于重 新开 放 日依 法 公告。 (十三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机构 。 (十四 )基 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场 所 或 者 交易 方 式 进 行 份额 转 让 的 申请 并 由 登 记 机构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 过 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五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者。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六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七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者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八 )基 金份 额的 冻结 和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九、基金的费用与税 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账 户开 户费 用、 账户 维 护费用 9 、从 C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财产中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60% 年费 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 H =E ×0.6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 人 核对一 致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自动 在月 初 5 个 工作 日 内、按 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资 金支 付, 基金管 理人 无需 再出 具资 金划拨 指令 。 若 遇不 可抗 力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支付日 期顺 延至 最近可 支付 日。 费用 自动 扣划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进 行核对 , 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解决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0%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 管费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H =E ×0.2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 人 核对一 致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自动 在月 初 5 个 工作 日 内、按 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资 金支 付, 基金管 理人 无需 再出 具资 金划拨 指令 。 若 遇不 可抗 力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支付日 期顺 延至 最近可 支付 日。 费用 自动 扣划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进 行核对 , 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解决 。 3 、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C 类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35% 年费 率计提 。销 售服 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 ×0.35% ÷当 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一 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 人 核对一 致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自动 在月 初 5 个 工作 日 内、按 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资 金支 付, 基金管 理人 无需 再出 具资 金划拨 指令 。 若 遇不 可抗 力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支付日 期顺 延至 最近可 支付 日。 费用 自动 扣划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进 行核对 , 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解决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第 3-8 项及 第 10 项 费用” ,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 应协议 规 定,按 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当 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十、 《招募说明书》更 新部 分的说明 根据《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基金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销 售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及其他 有关 规 定,华 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对《 华宝 宝鑫 纯债 一年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作如下 更新 : 1 、根 据《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更新 了相 关内 容。 2 、基 金名 称修 改为 “华宝宝鑫纯 债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3 、 “ 三、 基金 管理 人 ” 更新了 基金 管理 人的 相关 信息。 4 、 “ 四、 基金 托管 人 ” 更新了 基金 托管 人的 相关 信息 。 5 、“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更新了 本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相关信 息。 6 、


“九 、 基 金的 投资 ” 更 新了 本 基金 截 至 2018 年3 月 31 日的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报告。 7 、


“十 、基 金的 业绩 ” 更新了 本基 金 截 至 2018 年3 月31 日的 基金 业绩 数 据。 8 、


“二 十三 、其 他应 披 露事项 ”对 本报 告期 内的 相关公 告作 了信 息披 露。 上述内 容仅 为摘 要, 须与 本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后面 所载之 详细 资料 一并 阅读 。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8 年6 月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