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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稳健(150076)

浙商稳健: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浙商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以 通讯方式召 开 浙商沪深 300 指数分级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
《 浙商沪深 3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以 下简称 “ 《基金 合同》 ” ) 的 有关规定 ,
浙商沪深 3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 (以 下简称“ 本 基金” ) 的基 金管理人 浙商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以下简 称“基金管 理人”或“ 本公司” ) 决 定以通讯方式召 开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会议的具 体安排如 下: 
1、会议召开 方式:通 讯方式。 
2、 会议 投票表决 起止时间 : 自 2018 年 6 月 9 日起 , 至 2018 年 7 月 8 日 17 : 00 止 ( 送
达时间以本 基金管理 人收到表 决票时间 为准) 。 
3、会议计票 日:2018 年 7 月 10 日 
4、会议通讯 表决票的 寄达地点 :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西路 99 号万 向大 厦 10 楼 
联系人: 楼 羿南 
联系电话:021-60350831 
请在信封表 面注明: “ 浙商沪 深 300 指 数分级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 专
用 ” 。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浙商 沪深 3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 转型 有关 事项的议案 》 (见附件 一) 。 
上述议案的 说明 请参 见 《 浙商 沪深 300 指数分级 证券 投资基金转型 方案说 明书》 ( 见附
件四)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 权益登记 日为 2018 年 6 月 8 日,即 在 2018 年 6 月 8 日下午 交易时间 结束
后, 在本基金登 记机构登 记在册的 本基金全 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均 有权参与 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表 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 本次 会议表决 票见附件 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 从相 关报纸上剪 裁、 复 印附件二 或登
录本基金管 理人网站 (http ://www.zsfund.com )下载并打印表决 票。 
2、基金份额 持有人应 当按照表 决票的要 求填写 相关 内容,其中 : (1) 个人投资者 自行投 票的, 需在表 决票上签 字, 并 提供本人身 份证件 (包括 使用的
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 )正 反面复印件 ; 
(2) 机 构投资者 自行投票 的, 需在表决 票上加盖 本单 位公章 ( 或基金管 理人认可 的其
他印章,下同) , 并提供加盖 公章的企业 法人营业执 照复印件(事业 单位、社会 团体或其他
单 位可使用加盖 公章的有权 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 或 登记证书复印件 等)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自行投 票的, 需在 表决票上 加盖本 单位公章 ( 如 有) 或由授权 代表在表 决票上签 字 (如
无公章) ,并提供 该授权代表 的身份证件 正反面 复印 件或者护照或其 他身份证明 文件的复印
件, 该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所签署 的授权委 托书或者 证明该授权 代表有权 代表该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签 署表决票 的其他证 明文件, 以 及该合格 境 外机构投资 者的营业 执照、 商业 登记证
或者其他有 效注册登 记证明复 印件, 以及取 得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 者资格的 证明文件 的复印 件 ; 
(3) 个 人投资者 委托他人 投票的 , 应由 代理人在 表决 票上签字或 盖章, 并提供个 人投
资者身份证 件 (包括使 用的身份 证或其他 能够表明 其 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 明) 正反面 复印件,
以及填妥的授权 委托书原件 (可参照附 件三) 。如代 理人为个人,还 需提供代理 人的身份证
件 (包括使用的 身份证或 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 正 反面复印 件; 如代理人
为机构, 还需提 供代理人 的加盖公 章的企业 法人营业 执照复印件 (事 业单位、 社会 团体或其
他单位可使 用加盖公 章的有权 部门的批 文、开户 证明 或登记证书 复印件等) ; 
(4) 机 构投资者 委托他人 投票的 , 应由 代理人在 表决 票上签字或 盖章, 并提供机 构 投
资者加盖公 章的企业 法人营业 执照复印 件 (事业单 位 、 社会团体或 其他单位 可使用加 盖公章
的有权部门的批 文、开户证 明或登记证 书复印件等) ,以及填妥的授 权委托书原 件(参照附
件三) 。如代理人 为个人,还 需提供代理 人的身份证 件(包括使用的 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 证明) 正反面 复印件; 如代 理人 为机构, 还需提 供代理人 的加盖公 章的
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复 印件 (事业 单位、 社会 团体或其 他单位可使 用加盖公 章的有权 部门的批
文、开户证明或 登记证书复 印件等) 。合 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委托他人 投票的,应 由代理人在
表决票上签 字或盖章, 并提供该 合 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 的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 证或者其 他有效
注册登记证 明复印件, 以及取得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 资格的证明 文件的复 印件, 以及 填妥的
授权委托书 原件。 如代理 人为个人, 还 需提供代 理人 的身份证件 (包 括使用的 身份证或 其他
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 证明) 正反面 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 机构, 还需提 供代理人 的加
盖公章的企 业法人营 业执照复 印件 (事业 单位、 社会 团体或其他 单位可使 用加盖公 章的有权
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 明或登记 证书复印 件等) 。 
(5)以上各 项中的公 章、批文 、开户证 明及登 记证 书 等 ,以 基金 管 理 人的 认 可 为准 。 
3、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 需将填妥 的表决 票和 所需的相关 文件自 2018 年 6 月 9
日 起, 至 2018 年 7 月 8 日 17 :00 以前 ( 送达时间 以 基金管理人 收到表决 票时间为 准) 通过
专 人送 交、快 递或邮 寄的 方式送 达至 浙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陆家嘴 西路
99 号万向大 厦 10 楼) , 并请在 信封表 面注明: “ 浙商 沪深 300 指 数分级 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专 用 ” 。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西路 99 号万 向大 厦 10 楼 
联系人: 楼 羿南 
联系电话:021-60350831 
请在信封表 面注明: “ 浙商沪 深 300 指 数分级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 专
用 ” 。 
五、计票 
1、 本次 通讯会议 的计票方 式为 : 由本基 金管理人 授权 的两名 监票 人 在基金 托管人 ( 华
夏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 派 出的 授权 代表的监 督下 于本 次通讯会议 表决截止 日后 第 2 个工作日
进行计票 , 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 予以公证 。 
2、 浙商沪 深 300 份 额、 浙商 稳健份额 与浙商进 取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每一份 基金份额 按
《 基金合同 》约定仅 在其份额 类别内拥 有同等的 权益 。 
3、表决票效 力的认定 如下: 
(1) 表 决票填写 完整清晰 , 所 提供文件 符合本公 告规 定, 且在 规定时间 之 内送达 基金
管理人的, 为有 效表决票; 有 效表决票 按表决意 见计 入相应的表 决结果, 其所 代表的基 金份
额计入参加 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 决的基金 份额 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但其他各项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 的, 视为 弃权表决, 计 入有效表决 票, 并按 “ 弃权 ” 计入 对应的
表决结果, 其所代表 的基金份 额计入参 加本次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的 基金份额 总数。 
(3) 如 表决票上 的签字或 盖章部分 填写不完 整、 不清 晰的, 或 未能提供 有效证明 基金
份额持有人 身份或代 理人经有 效授权的 证明文件 的, 或未能在规 定时间之 内 送达基 金管理人
的, 均为无效 表决票; 无 效表决票 不计入参 加本次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 的基金份 额总数。 
(4) 基 金份额持 有人重复 提交表决 票的 , 如各表 决票 表决意见相 同, 则 视为同一 表决
票;如各表 决票表决 意见不相 同,则按 如下原则 处理 : 
① 送达时间 不是同一 天的, 以最 后送达的 填写有效 的 表决票为准, 先送达的 表决票视 为
被撤回; 



② 送达时 间为同一 天的,视 为在同一 表决票 上做 出了不同表 决意见, 计入弃权 表决票 ; ③ 送达时间 按如下原 则确定: 专 人送达的 以实际递 交 时间为准, 邮 寄的以基 金管理人 收 到的时间为 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 本人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 浙 商沪深 300 份额、浙 商稳健份 额与浙商 进取份额 占权 益登记日各 自基金份 额的 50% 以上 ; 2、《 关于浙 商沪深 300 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转型 有 关事项的议 案 》应当 由提交有 效表决票的 浙 商沪深 300 份额、 浙 商稳健份 额与浙商 进 取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人) 各自所持浙 商沪深 300 份额、 浙 商稳健份 额与浙商 进 取份额表决 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 ( 含三分 之二) 通过 ; 3、 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受托 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 理人提交 的 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和受 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和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公告 的规定, 并与 登记机构记 录相符; 4、 本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的事项, 本基金 管理人自生 效之日起 五日内报 中 国证监会备 案,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 自表 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 。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 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 合 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 要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和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书面 意见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浙 商沪 深 300 份 额、浙商 稳健份额 与浙商进 取份额占 权益登 记日各自基 金份额 的 50% 以上 方可 举 行。 如果本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符合前 述要求而 不能成功召 开,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 及 《 基金合同 》 的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可另行确 定并公告 重新开会 的时间和 地点, 但权 益登记日 仍为 2018 年 6 月 8 日。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 有 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授权期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做出 的各类授 权依然有 效, 但如果授权 方式发生 变化或者 基金份额 持有人重新 做出授权, 则以最新 方式或最 新授权为 准 , 详细说明见 届时发布 的重新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通 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 浙商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2、监督人 : 华夏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3、公证机关 : 上海市 东方公证 处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54848 4、见证律师 事务所: 上海市通 力律师事 务所 九、重要提示 1、 请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提 交表决票 时, 充分考虑 邮寄 在途时间 , 确保表 决票于表 决截 止时间前送 达。 2、 本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有关公告 可通过本 基金管 理人网站查 阅, 投资 者如有任 何 疑问,可致 电 客户服 务热线 400-067-9908 (免长途 话 费)咨询。 3、 本基金的首 次停牌 时间为本 公告刊登 日 (2018 年 6 月 6 日) 开 市起至当 日 10:30 停 牌。 本基金第 二次停牌 时间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计 票日 (2018 年 7 月 10 日) 开市 起至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生效公 告日 10:30 止。 敬请基 金份额持有 人关注本 基金停牌 期间的流 动性风险。 3、基金管理 人在 2018 年 6 月 7 日、2018 年 6 月 8 日,2 个工 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 关提 示性公告, 就持有人 大会相关 情况做必 要说明, 请予 以留意。 4、本公告 的 有关内容 由 浙商基 金 管理有 限公司 负责 解释。 浙商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2018 年 6 月 6 日 附件一: 《 关 于浙商沪 深 300 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 基金 转型有关事 项的议案 》 附件二: 《 浙 商沪深 300 指数分 级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讯 表决票》 附件三: 《授 权委托书 》 附件四: 《 浙 商沪深 3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 转型 方案说明书 》


附件一: 关于浙商沪 深 300 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转型有 关事 项的议案 浙商沪深 300 指数分 级 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 为应对复杂多变的证券市场环境, 维护 基金份额持 有 人的利益, 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 力,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和 《 浙 商沪深 3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有关 规 定, 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华夏银 行 股份有限 公司 协商 一致, 提议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对浙商沪深 3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金 由分级基金 转型为 非 分级的指 数增强 型 LOF 基金, 终止浙商稳 健 份额与 浙商进取 份额 的运 作 ,相应修 订基金合 同等,并 更名为“ 浙商沪 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 ”的 有关事宜进行 审议。《 浙商沪 深 300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金转型 方案说明 书 》见附 件四。 本次基金转 型如获得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批 准, 为实施 浙商 沪深 300 指数分 级 证 券投资基金 的转型, 提议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授 权基金管理 人办理本 次基金转 型的有关 具体事宜, 包括 但不限于 根据 《 浙商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投资 基金转型 方案说明 书 》 对基 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进 行修改和 补充, 并在 实施转型 前 披露修改后 的基金法 律文件; 提 议授权 基金管理人 在 本基金 转型实施 前, 制订 转 型方案 并 提 前公告 ; 提议 授权基金 管理人 在 本基金 转型期间暂停 基金的 申购、 赎 回、 定期定 额投资、 转 换转入、 转换 转出、 转 托管 业务 并 终止 配对转换业 务 , 终止浙商 稳健份额、 浙 商进取份 额的 上市 并进行 浙商沪深 300 份额、 浙 商稳 健 份额、浙 商进取份 额的转换 以及其他 有关本次 基金 转型的具体 事宜。 以上议案, 请予审议 。 基金管理人 : 浙商基 金 管理有 限公司














2018 年 6 月 6 日


附件二: 浙商沪深 3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通讯 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 有人 姓名/ 名 称: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证件 号码( 身份证 件号/ 营 业执 照 号)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深 圳 证 券账户号 :


受托人(代 理人)姓 名/ 名称: 受托人 ( 代理人 ) 证件 号码 (身份证 件号 / 营业执照注册 号) : 持有份额类别 □浙商沪深 300 □浙商进取 □浙商稳健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浙商沪深 300 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转型有 关事项的议 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 受托人 签名或盖 章








日 说明: 请以打 “ √ ” 方 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 表决意见。持有人 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 表决 意见。 表 决意见代 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持全 部基金份 额的表决意 见。 如 表决票 上的表决 意见 未选、多选 或无法辨 认、表决 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 互矛 盾,但其他 各项符合 会议通知 规定的, 视为弃权表 决, 计入有效 表决票, 并 按 “ 弃权 ” 计入对 应的表决结 果, 其所代表 的基金 份额计 入参加本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表决的 基金份额 总数 。 “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号 ” 仅 指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号 , 同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拥有多 个此类账 户且需 要按 照不同账户 持有基金 份额分别 行使表决 权的,应当 分别 填 写;其他情 况可不必填 写。 “开放 式基金账户/ 深圳证券 账户号”、“ 持有份 额类别 ” 处空白 、 多填 、 错填 、 无 法识别等 情况的 , 将被默认为 代表此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有的 所有类 别的 本基 金所有份 额。 (本 表决 票可 剪报 、复 印或 登录 本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www.zsfund.com )下载 并打 印)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代表 本人 (或本 机构) 参加 投票截止 日为











日 的以通讯 方式召 开的 浙商沪 深 300 指 数分级 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并代 为全权行 使对所有 议案的 表决权。 授权有效 期自签署 日起至本 次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会议 结束之日 止。 若 浙商沪深 300 指数分级 证 券投资基 金 重新召 开审议相 同议案的 持有 人大会的, 本授权继 续有效。 委托人(签 字/ 盖章) : 委托人身份 证号或营 业执照注 册号: 委托人 开放 式基金账 户/ 深圳证券 账户号 : 受托人签字/ 盖 章: 受托人身份 证明编号 : 委托日期:








日 附注: 1 、此授权委 托书可剪 报、复印 或按以上 格式自 制, 在填写完整 并签字盖 章后均为 有效。 2 、 “ 开放式 基金账户/ 深 圳证券账 户号 ” , 仅指持有 本基 金份额的 开 放式基金 账户/ 深圳证 券账 户号 , 同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拥有多 个此类账 户且需要 按照不同账 户持有基 金份额分 别行使表 决权的, 应当分别 填写; 其他 情况可不 必填写。 此 处空 白、 多填、 错填、 无法识 别等情 况的, 将被默认为 代表此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有的本基 金所 有份额。 3 、受托人的 表决意见 代表委托 人本基金 账户下 全部 基金份额的 表决意见 。 附件四: 浙商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1、为应对复杂多 变的证券市 场环境,更 好 地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提高产 品的市 场竞争力, 根 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 法》 和 《 浙 商沪深 3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 《基金 合同》 ” ) 有 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 人 华夏银 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协商一 致, 提议以 通讯方式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关于 浙商 沪深 3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 金由分级 基金转型 为非分级 的指数增强 型 LOF 基金, 终 止浙商稳 健份额与 浙商进 取份额的运 作, 相 应修订基 金合同等 , 并更名为“ 浙商沪深 300 指数 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 ) ”的有关事宜 。 2、 本次 浙商 沪深 300 指数分 级 证券投 资基金 转型 方案 需经参加大 会的 浙商 沪深 300 份 额、 浙商稳健 份额与浙 商进取份 额 持有人 或其代理 人 各自 所持 浙 商沪深 300 份额、 浙 商稳健 份额与浙商 进取份额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 二 ) 通过, 因此转型 方案存 在无法获 得相关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 决通过的 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 通过的 事项 须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且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自表决 通过之日 起生效。 中国 证监会对 本次 浙商 沪深 300 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 持有人 大会决议的 备案, 均不 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 市场前景或 投资者的 收益做出 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 二、 转型 方案要点 1、 基金转型 及变更基 金名称 本 基金 转型后 不再 设置 基金份 额的 分级, 由指 数分 级基 金转 型为 非 分级 的指 数增强 型 LOF 基金。基金名 称由 “ 浙商沪 深 300 指数分级 证券 投资基金 ” 变更为 “ 浙商 沪深 300 指 数增 强 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 ” 。 2、 基金份额 的转换 本基金管理 人将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 后, 在新修改的 基金合同 生效前对 浙商 沪深 300 份额 、 浙商稳 健 份额、 浙商进取 份额进 行份 额的转换。 浙商沪 深 300 份额的 场外、 场内份额将 分别转换 为 浙商沪 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LOF )的场 外、场内 份额 ; 浙商稳健 、 浙商 进取 份额 将 在终止 分级运作 后以份额 转换基准日 浙商沪深 300 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折 算 为浙商 沪深 300 指 数增强 型证 券投资基金 (LOF ) 的场内份 额。转 换完成后, 浙 商稳健份 额、 浙商 进取份额 终止运作 , 原持 浙商稳 健 份额 、 浙 商进取份额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数将按照 转换规则 相应 增加或减少 。 浙商稳健份 额和 浙商 进取 份额 的份额折 算计算公 式:


浙商稳健份 额 (或 浙商进 取 份额) 的折 算比率= 份额 转换 基准日 浙商稳健 份额 (或 浙商 进取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 份额 转换 基准 日 浙商沪 深 300 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


浙商稳健份 额 (或 浙商 进取 份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折算后 浙商沪深 300 基金 份额 的场内份额 数=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折算前 浙 商稳 健 份额 (或 浙 商进取 份 额) 的份额 数× 浙商稳健 份 额(或 浙 商进取 份 额)的折 算比率


浙商沪深 300 基金份 额、 浙商稳 健 份额、 浙 商进取 份 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转型 后 浙 商沪深 300 指数增强 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 )基金份 额数的具体 计算和基 金份额转 换的具体 安排详见基 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 的公告。 份额转换完成 后的浙 商沪深 300 指数增强 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接受场 外与场内 申购 和赎回, 可在符 合 《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 金上 市规则》 规定的 上市条件 下向深圳 证券 交易所申请 上市交易 。 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生效后 , 浙商 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转型实 施前 的申购赎回、 选择期、 份额折算 、 修改后 的 《基金 合 同》 生效等事 项的安排 及规则 以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 布 的公告 为准。 3、 《基金合 同》修改 基金合同中 删除与浙 商稳健份 额、浙商 进取 份额 和分 级相关的内 容。 删除基金合 同中关于 基金份额 发售的部 分,并补 充基 金的历史沿 革等内容 。 根据最新法 律法规和 监管要求 修改相关 表述。 本基金转型 后的基金 的管理费 、托管费 未有变动 。 基金合同的 修改内容 具体对照 说明如下 表 :


《浙 商沪深 300 指数 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基 金合同(草案 ) 》与《浙商 沪深 300 指数 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对照表 浙 商沪 深 300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浙商沪 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合 同( 草案) 基金管 理人 :浙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华夏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基金管 理人 :浙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华夏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一、前言 (一) 订立 本基金 合同 的目的 、依 据和 原则 1 、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的 目的 是保护 基金 投资 者合法 权益, 明确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义 务,规范 基 金运作 ,保 障基金 财产 的安全 。 2 、 订 立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 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证券 投资基金 运 作管理 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 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流 动性 管理 规定 》 (以 下简称 “《流动性规 定》”) 和其他 有关法律 法 规。 3 、 订 立本基 金合 同的 原则是 平等 自愿 、 诚实 信用、 充分保 护基 金投资 者合 法权益 。 (二) 基金合同是规 定基金合同当事 人之间权 利 义务关 系的基本法律 文件,其他与基 金相关的 涉 及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任何文 件 或表述 ,如与基金合 同有冲突,均以 基金合同 为 准。本 基金合同当事 人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自本基金合 同签订并 生 效之日 起成为本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投资 者 自依本 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和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其持 有基金份 额 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 。 本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 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承 担义 务。 (三) 浙商 沪深 300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由基 金管理 人依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募 集,并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 下 简称“ 中国 证监会 ”) 核准。 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核准,并 不表明其 对 本基金 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明 投资 于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一、前言 (一) 订立 本基金 合同 的目的 、依 据和 原则 1 、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的 目的 是保护 基金 投资 者合法 权益, 明确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义 务,规范 基 金运作 ,保 障基金 财产 的安全 。 2 、 订 立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 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公开 募集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 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流 动性 管理 规定 》 (以 下简称 “《流动性规 定》”) 和其他 有关法律 法 规。 3 、 订 立本基 金合 同的 原则是 平等 自愿 、 诚实 信用、 充分保 护基 金投资 者合 法权益 。 (二) 基金合同是规 定基金合同当事 人之间权 利 义务关 系的基本法律 文件,其他与基 金相关的 涉 及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任何文 件 或表述 ,如与基金合 同有冲突,均以 基金合同 为 准。本 基金合同当事 人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自本基金合 同签订并 生 效之日 起成为本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投资 者 自依本 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和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其持 有基金份 额 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 。 本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 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承 担义 务。 ( 三 ) 浙 商 沪 深 300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由浙商 沪深 3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金 转型而 来, 浙商沪 深 3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 他 有关规 定募 集, 并 经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以 下简称 “中 国证监 会”) 核 准。 中国证 监会 对浙商 沪 深 3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基金管 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 证投资于 本 基金一 定盈 利,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 基金合同 之 外披露 涉及本基金的 信息,其内容涉 及界定基 金 合同当 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如 与基金合 同 有冲突 ,以 基金合 同为 准。 基金合 同应 当适用《 基金法》及相应 法律法规 之 规定, 若因法律法规 的修改或更新导 致基金合 同 的内容 存在与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的 规定存在 冲 突之处 , 应 当以 届时 有效的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为准。 (五) 本基金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数不得 达 到或超 过基 金份额 总数 的 50% , 但在 基金 运作过 程中因 基金份额赎回 等情形导致被动 达到或超 过 50% 的除 外。 金转型 为本基金的变 更注册,并不表 明其对本 基 金的投 资价值、收益 和市场前景做出 实质性判 断 或保证 ,也 不表明 投资 于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基金管 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 证投资于 本 基金一 定盈 利,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投资者 应 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基金 招募说明 书 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 自 主做出 投资 决策, 自行 承担投 资风 险。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 基金合同 之 外披露 涉及本基金的 信息,其内容涉 及界定基 金 合同当 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如 与基金合 同 有冲突 ,以 基金合 同为 准。 本基金 按照中国法律 法规成立并运作 ,基金合 同 应当适 用《基金法》 及相应法律法规 之规定, 若 因法律 法规的修改或 更新导致基金合 同的内容 存 在与届 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的规定存在 冲突之处 , 应当以 届时 有效的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为准 。 (五) 本基金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数不得 达 到或超 过基 金份额 总数 的 50% , 但在 基金 运作过 程中因 基金份额赎回 等情形导致被动 达到或超 过 50% 的除 外。 二、释义 在本基 金合同中,除 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含 义: 1 、 基 金或本 基金 : 浙 商沪 深 300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金 2 、 基 金管理 人或 本基 金管理 人: 指浙 商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3 、 基 金托管 人或 本基 金托管 人: 指华 夏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4 、 基金 合同 或本基 金合 同: 指 《 浙商 沪深 300 指 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 本基金合 同 的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5 、 托 管协议 :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基 金签订 之《 浙商沪 深 3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 议》及对该托 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 补 充 6 、 招募 说明 书: 指 《 浙商 沪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7 、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指 《浙商 沪深 300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8 、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 指 《 浙商沪 深 300 指 数分级 证券投 资基金之浙商 稳健份额与浙商 进取份额 上 二、释义 在本基 金合同中,除 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含 义: 1 、 基 金或本 基金 : 指 浙商 沪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本基 金由 浙商 沪深 300 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转 型而来 2 、 基 金管理 人或 本基 金管理 人: 指浙 商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3 、 基 金托管 人或 本基 金托管 人: 指华 夏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4 、 基金 合同 或本基 金合 同: 指 《 浙商 沪深 300 指 数 增强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及 对 本基金 合同 的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5 、 托 管协议 :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基 金签订 之《 浙商沪 深 300 指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托 管协议 》及 对该 托管协 议的 任何 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6 、 招募 说明 书: 指 《 浙商 沪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 投资 基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及 其定 期的 更 新 7 、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 指 《 浙商沪 深 300 指 数增强 型证券 投资 基金(LOF )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市交易 公告 书》 9 、 法 律法规 : 指 中国 现行有 效并 公布 实施的 法律、 行政法 规、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地 方性法规 、 地方政 府规章及其他 对基金合同当事 人有约束 力 的规范 性文 件及对 该等 法律法 规不 时作 出的修 订 10 、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 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 ,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1 、 《 流动 性规 定》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 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 性管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 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2 、《 销售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 、 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3 、《 信息 披露办 法》 :指中 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 的修订 14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5 、 业务规 则 : 指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发布实 施的 《深 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开 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证券 投资 基金 上市规 则》 , 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发布 实施的《 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市开 放式基金 登 记结算 业务实施细则 》及代销机构业 务规则等 相 关业务 规则 和实施 细则 16 、中 国:指中华人 民共和国,就本 基金合同 而 言,不 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 和 台湾地 区 17 、中 国证 监会: 指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18 、银 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指中国银 行业监督 管 理委员 会 19 、沪 深 300 指数: 指由 上海和 深圳 证券 市场中 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 样本 编制而 成的 指数 ,以综 合反 映 A 股市 场 整 体走 势。沪 深 300 指数 由中证 指数有 限公 司编制 并发 布 20 、基 金份额分级: 指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包 括 浙商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之基础 份额、 浙商沪 深 3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之稳 健收益 8 、 法 律法规 : 指 中国 现行有 效并 公布 实施的 法律、 行政法 规、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地 方性法规 、 地方政 府规章及其他 对基金合同当事 人有约束 力 的规范 性文 件及对 该等 法律法 规不 时作 出的修 订 9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 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 ,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 一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三十 次会 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 届全国 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 议《全国 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 国港口 法> 等七 部法律 的决 定 》 修改 的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 出的修 订 10、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 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流动 性规 定》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 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 性管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 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2、《 信息 披露办 法》 :指中 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 的修订 13、《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 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 的修订 14、 业务规 则 : 指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发布实 施的 《深 圳证券 交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交易和申 购赎回实 施 细则》 、《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 规 则》, 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发布实 施 的《中 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开放 式 基金登 记结算业务实 施细则》及销售 机构业务 规 则等相 关业 务规则 和实 施细则 15、中 国证 监会: 指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16、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构 :指 中国人 民银 行和/ 或 中国银 行业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17、沪 深 300 指数: 指由 上海和 深圳 证券 市场中 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 样本 编制而 成的 指数 ,以综 合反 映 A 股市 场整 体走 势。沪 深 300 指数 由中证 指数有 限公 司编制 并发 布 18、基 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 约束,根 据类份 额(即“浙商 稳健份额” )与浙商沪 深 3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之积极 进取 类份 额 ( 即 “浙 商进取 份额”)。浙 商稳健份额、浙 商进取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配比始 终保 持 1∶1 的 比例不 变 21 、浙 商沪 深 300 份 额:浙 商沪 深 300 指 数分级 证券投 资基金 之基 础份额 。投 资者在 场外 认/ 申购 的浙商 沪深 300 份额 不进 行基金 份额 自动 分离/ 分 拆;投 资者 在场内 认购 的浙商 沪 深 300 份 额将自 动进行 基金份额分离 ;投资者在场内 申购的浙 商 沪深 300 份额 ,可选 择进 行基金 份额 分拆 ,也可 选择不 进行 基金份 额分 拆 22 、浙 商稳 健份额 :浙 商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 金按基金合同 约定规则所自动 分离或分 拆 的稳健 收益 类份额 23 、浙 商进 取份额 :浙 商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 金按基金合同 约定规则所自动 分离或分 拆 的积极 进取 类份额 24 、浙 商稳健份额的 本金:除非基金 合同文义 另 有所指 ,对 于浙商 稳健 份额而 言, 指 1.000 元 25 、浙 商稳健份额的 约定年基准收益 率:浙商 稳 健份额 的约定年基准 收益率为“ 一年 期银行定 期 存 款利 率(税 后)+3% ” 。计 算该约 定年 收益 率 的一年 期银行定期存 款利率是指基金 合同生效 日 或生效 后次 年起每 年 1 月 1 日中 国人 民银 行公布 并执行 的金融机构人 民币一年期存款 基准利率 。 相应的 利息 税率按 照国 务院规 定进 行调 整。 当 “一 年期银行定 期存款 利率( 税后)+3% ”大 于 12% 的时候 ,约 定年收 益率 按 12% 计算 26 、基 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 约束,根 据 基金合 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 括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27 、个 人投资者:指 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条件 可 以投资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自然人 28 、 机 构投资者:指 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可以投 资 证券投 资基金的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注 册登记或 经 政府有 关部 门批准 设立 的机构 29 、合 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指符合现 实有效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证 券 市 场 (不包 括台湾地区、 香港、澳门)并 取得国家 外 汇管理 局外 汇额度 批准 的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资 者 30 、投 资人: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和合 格 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 购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资 人的 合称 31 、基 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 明 基金合 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 括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9、个 人投资者:指 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条件 可 以投资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自然人 20、机 构投资者:指 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可以投 资 证券投 资基金的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注 册登记或 经 政府有 关部 门批准 设立 的机构 21、合 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指符合现 实有效的 相 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 投资于中国境内 证券市场 并 取得国 家外汇管理局 外汇额度批准的 中国境外 的 机构投 资者 22、投 资人: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和合 格 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 购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资 人的 合称 23、基 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 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份 额的 投资人 24、基 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 销售机构 宣 传推介 基金,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 及定 期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5、销 售机构:指浙 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 符 合《销 售办法》和中 国证 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 , 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 格并与基金管理 人签订了 基 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机构, 以 及可通 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办 理基金销 售 业务的 会员 单位 26、场 外:指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以 外 的销售 机构利用其自 身柜台或其他交 易系统办 理 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的场所 。通过该 等 场所办 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也称 为场外申 购 和场外 赎回 27、场 内:指通过具 有相应业务资格 的深圳证 券 交易所 会员单位利用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 办 理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和上 市交易的 场 所。通 过该等场所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 也 称为场 内申 购、场 内赎 回 28、登 记业务:指基 金登记、存管、 过户、清 算 和结算 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开 放式基金 账 户和/ 或 深圳证 券账 户的建 立和 管理、 基金 份额登 记、基 金销售业务的 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 发 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和办 理 非交易 过户 等 29、登 记机构:指办 理登记业务的机 构,本基 金 的登记 机构 为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30、登 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书合法 取得 基金份 额的 投资人 32 、基 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 代销机构宣 传推介 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 申 购、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 33 、销 售机 构:指 直销 机构和 代销 机构 34 、直 销机 构:指 浙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35 、代 销机构:指符 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 务资格并 与 基金管 理人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务代理 协议,代 为 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 机构,其中可通 过深圳证 券 交易所 交易系统办理 本基金场内销售 业务的机 构 必须是 具有基金代销 业务资格、并经 深圳证券 交 易所认 可的、可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 办 理本基 金销 售业务 的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位 36 、基 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 销中心及 代 销机构 的代 销网点 37 、场 外:指以交易 所开放式基金交 易系统以 外 的方式 、通 过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场 所 38 、场 内:指以交易 所开放式基金交 易系统的 方 式办理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场所 39 、注 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 管、过户 、 清算和 结算业务,具 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 户 或深圳 证券账户的建 立和管理、基金 份额注册 登 记、基 金销售业务的 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 发 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办 理 非交易 过户 业务等 40 、 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注册 登记 业务的 机构。 基金的 注册登记机构 为 浙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或 接受浙 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委托代为 办理注册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41 、注 册登记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 公司开 放式基金登记 结算系统,通过 场外销售 机 构认购 、申 购的基 金份 额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统 42 、证 券登记结算系 统:指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 司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通 过 场内会 员单位认购、 申购或买入的基 金份额登 记 在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 43 、 基 金账 户: 指注 册登记 机构 为投 资人开 立的、 记录其 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 余 额及其 变动情况的账 户,投资人通过 场外销售 机 构办理 基金份额的认 购、申购和赎回 等业务时 需 持有基 金账户,记录 在该账户下的基 金份额登 记 在注册 登记 机构的 注册 登记系 统 44 、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 为投 资人开 立的、 任公司 开放式基金登 记结算系统,通 过场外销 售 机构申 购的 基金份 额登 记在登 记结 算系 统 31、证 券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 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证 券登记系统,通 过场内会 员 单位申 购或 买入的 基金 份额登 记在 证券 登记系 统 32、开 放式基金账户 :指投资者通过 场外销售 机 构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的、 为 投资人 开立的、记录 其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所 管 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投资 人 通过场 外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 等 业务时 需持有开放式 基金账户,记录 在该账户 下 的基金 份额 登记在 登记 机构的 登记 结算 系统 33、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 为投 资人开 立的、 记录投 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交易 业务而引 起 基金份 额的 变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34、深 圳证券账户: 指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 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 开设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人 民 币普通 股票账户或证 券投资基金账户 ,投资人 通 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办理场内 申购、场 内 赎回和 上市交易等业 务时需持有深圳 证券账户 , 记录在 该账户下的基 金份额登记在登 记机构的 证 券登记 系统 35、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指《浙 商沪 深 300 指数增 强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基 金合同 》生 效日 , 原《浙 商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自 同一 日终止 36、基 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 定的基金 合 同终止 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 结 果报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并 予以公 告的 日期 37、 存 续期 : 指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合法 存续的 期限。 本基金 的存 续期间 为不 定期 38、日/ 天: 指公历 日 39、月 :指 公历月 40、工 作日:指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 易 所的正 常交 易日 41、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 购、赎 回或 其他业 务申 请的工 作日 42、 T+n 日 :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 ( 不包 含 T 日) 43、开 放日:指为投 资人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 赎 回或其 他业 务的工 作日 44、开 放时间:指开 放日基金接受申 购、赎回 或 其他交 易的 时间段 45、申 购:指基金合 同生效后,投资 人根据基 金记录投 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交易 业务而引 起 基金份 额的 变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45 、深 圳证券账户: 指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 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 开设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人 民 币普通 股票账户或证 券投资基金账户 ,投资人 通 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 办理场内 认购、场 内 申购、 场内赎回和上 市交易等业务时 需持有深 圳 证券账 户,记录在该 账户下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 注 册登记 机构 的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 46 、基 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 到法律法 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 国 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并获 得中国证 监 会书面 确认 的日期 47 、基 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 定的基金 合 同终止 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 结 果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予以公 告的 日期 48 、基 金募集期:指 自基金份额发售 之日起至 发 售结束 之日 止的期 间, 最长不 得超 过 3 个月 49 、 存 续期 : 指 基金 合同生 效 后 合法 存续的 期限。 本基金 的存 续期间 为不 定期 50 、日/ 天: 指公历 日 51 、月 :指 公历月 52 、工 作日:指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 易 所的正 常交 易日 53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 购、赎 回或 其他业 务申 请的工 作日 54 、 T+n 日 :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 ( 不包 含 T 日) 55 、开 放日:指为投 资人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 赎 回或其 他业 务的工 作日 56 、交 易时间:指开 放日基金接受申 购、赎回 或 其他交 易的 时间段 57 、发 售:指在基金 募集期内,销售 机构向投 资 人销售 浙商 沪深 300 份 额的行 为 58 、认 购:指在基金 募集期内, 投资 人根据基 金 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通过场外或 场内申请 购 买浙商 沪深 300 份 额的 行为 59 、申 购:指基金合 同生效后,投资 人根据基 金 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通过场外或 场内申请 购 买浙商 沪深 300 份 额的 行为 60 、赎 回:指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要 求通过场 外 或场内 将浙 商沪深 300 份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61 、份 额配对转换: 指根据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 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通过场外或 场内申请 购 买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6、赎 回:指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要 求通过场 外 或场内 将本 基金基 金份 额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47、会 员单 位:指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48、上 市交易:指基 金合同生效后投 资人通过 场 内会员 单位以集中竞 价的方式买卖基 金份额的 行 为 49、转 托管: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本 基金的不 同 销售机 构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 构 的操作 。转托管包括 系统内转托管和 跨系统转 登 记 50、系 统内转托 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 的 基金份 额在 登记结 算系 统内不 同销 售机 构 ( 网点) 之间或 证券 登记系 统内 不同会 员单 位 (交易 单元) 之间进 行转 托管的 行为 51、跨 系统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 的 基金份 额在登记结算 系统和证券登记 系统间进 行 转托管 的行 为 52、基 金转换: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按 照本基金 合 同和基 金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告规定的 条件,申 请 将其持 有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某一基 金的基金 份 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且由同 一登记机 构 办理登 记的 其他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53、定 期定额投资计 划:指投资人通 过有关销 售 机构提 出申请,约定 每期扣款 日、扣 款金额及 扣 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 于每期约定扣款 日在投资 人 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及受理 基金申购 申 请的一 种投 资方式 54、巨 额赎回:指本 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10% 55、元 :指 人民币 元 56、基 金收益:指基 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 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 现 的其他 合法收入及因 运用基金财产带 来的成本 和 费用的 节约 57、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 的各 类有价 证券、 银行存 款本息、基金 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 价 值总和 58、基 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 减去基金 负基金的 浙商 沪深 300 份额 与浙商 稳健 份额 、浙商 进 取 份 额 之 间 按 约 定 的 转 换 规 则 进 行 转 换 的 行 为,包 括分 拆与合 并两 个方面 62 、分 拆:指根据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将 其持 有的 每 2 份浙商 沪深 300 份额 的场内 份额申 请转 换成 1 份 浙商稳 健份 额与 1 份 浙商进 取份额 的行 为 63 、合 并:指根据基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将 其持 有的 每 1 份浙商 稳健 份额 与 1 份浙商 进取份 额进 行配对 申请 转换成 2 份 浙商沪 深 300 份额的 场内 份额的 行为 64 、会 员单 位:指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65 、上 市交易:指基 金合同生效后投 资人通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 的 方 式 买 卖 浙 商 稳 健 份 额、浙 商进 取份额 的行 为 66 、转 托管: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本 基金的不 同 销售机 构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 构 的操作 。转托管包括 系统内转托管和 跨系统转 登 记 67 、系 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 的 基金份 额在 注册登 记系 统内不 同销 售机 构 ( 网点) 之间或 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内不同会员 单位(交 易 单元) 之间 进行转 托管 的行为 68 、跨 系统转登记: 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 的 基金份 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和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间 进行转 登记 的行为 69 、基 金转换: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按 照本基金 合 同和基 金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告规定的 条件,申 请 将其持 有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某一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且由同 一注册登 记 机构办 理注 册登记 的其 他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70 、定 期定额投资计 划:指投资人通 过有关销 售 机构提 出申请,约定 每期扣款日、扣 款金额及 扣 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 于每期约定扣款 日在投资 人 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及基金 申购申请 的 一种投 资方 式 71 、巨 额赎回:指本 基金单个开放日 ,浙商沪 深 300 份 额净赎 回申 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 总 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 过上一 开放 日基金 总份 额(包 括浙 商沪 深 300 份 额、浙 商稳 健份额 和浙 商进取 份额 )的 10% 72 、元 :指 人民币 元 73 、基 金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入、投 资收益、 公 债后的 价值 59、基 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 计算日 基金 份额总 数 60、基 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 债 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的 过程 61、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是 指由于 法律 法规、 监管、 合同或 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 现 的资产 , 包 括但 不限 于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 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 新 股及非 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 人 债务违 约无 法进行 转让 或交易 的债 券等 62、摆 动定价机制: 是指当开放式基 金遭遇大 额 申购赎 回时,通过调 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 将 基金调 整投资组合的 市场冲击成本分 配给实际 申 购、赎 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利 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 不 受损害 并得 到公平 对待 63、指 定媒介: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 信 息披露 的报 刊、互 联网 网站及 其他 媒介 64、不 可抗力:指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 不能预见 、 不能避 免且 不能克 服的 客观事 件 允价值 变动损益和其 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 余 额 74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 的各 类有价 证券、 银行存 款本息、基金 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 价 值总和 75 、基 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 减去基金 负 债后的 价值 76 、基 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 计算日 基金 份额总 数 77 、基 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 债 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的 过程 78 、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是 指由于 法律 法规、 监管、 合同或 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 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 现 的资产 , 包 括但 不限 于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 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 新 股及非 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 人 债务违 约无 法进行 转让 或交易 的债 券等 79 、摆 动定价机制: 是指当开放式基 金遭遇大 额 申购赎 回时,通过调 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 将 基金调 整投资组合的 市场冲击成本分 配给实际 申 购、赎 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利 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 不 受损害 并得 到公平 对待 80 、指 定媒体: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 信 息披露 的报 刊、互 联网 网站及 其他 媒体 81 、不 可抗力:指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 不能预见 、 不能避 免且 不能克 服的 客观事 件 三、基金的 基本情况 (一) 基金 的名称 浙商沪 深 300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二) 基金 的类别 股票型 (三) 基金 的运作 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四)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采用指 数化投资方式 ,通过严格的投 资纪律约 束 和数量 化的风险管理 手段,追求对标 的指数的 有 效跟踪 ,获得与标的 指数收益相似的 回报及适 当 的其他 收益 。 (五) 标的 指数


本基金 的标 的指数 为沪 深 300 指数 。 (六) 基金 份额自 动分 离与分 拆


三、基金的 基本情况 (一) 基金 的名称 浙商沪 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二) 基金 的类别 股票型 (三) 基金 的运作 方式 契约型 ,上 市开放 式 (四)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本基金 为沪 深 300 指数 增强型 基金 , 在 对沪 深 300 指数有 效跟踪的基础 上,通过量化投 资方法进 行 积极的 组合配置和管 理,力争实现稳 定的优于 标 的指数 的投资收益和 基金资产的长期 稳定投资 回 报。 (五) 标的 指数 本基金 的标 的指数 为沪 深 300 指数 。 基金发 售结束后,投 资人场内认购的 全部浙商 沪 深 300 份 额将 按 1:1 的 比例 自动分 离成 预期 收益与 风险不 同的两个份额 类别,即稳健收 益类的浙 商 稳健份 额和积极收益 类的浙商进取份 额,两类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资产 合并 运作。


投资人 可在 场内申 购浙 商沪 深 300 份 额, 并可选 择将其 申购 的浙商 沪深 300 份 额按 1:1 的比 例分拆 为浙商 稳健 份额和 浙商 进取份 额。


投资人 在场 外认购 和申 购的浙 商沪 深 300 份额不 进行分 离或 分拆 , 其 通过跨 系统 转登 记至场 内后, 可选择 将其 持有的 浙商 沪深 300 份额 按 1:1 的比例 分拆为 浙商 稳健份 额和 浙商进 取份 额。 (七) 基金 的最低 募集 份额总 额和 金额


基金募 集份 额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基 金募 集金额 不少于 2 亿 元。


(八) 基金 份额初 始面 值和认 购费 用 基金份 额的 初始面 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本基金 的认 购费率 最高 不超 过 5% , 具 体费 率情况 由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并 在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九) 基金 存续期 限


本基金 的存 续期限 为不 定期。 (十) 基金 份额的 上市 交易


本基金 合同生效后, 场内的浙商稳健 份额和浙 商 进 取 份 额 将 同 时 申 请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六) 基金 存续期 限 不定期 。 (七) 基金 份额的 上市 交易 本基金 合同生效后, 在本基金符合法 律法规和 深 圳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 上市条件的情况 下,基金 管 理人可 以申 请本基 金份 额上市 交易 四、基金份 额的分类 与净值计 算规则 (一) 基金 份额结 构


本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包括 浙商沪 深 300 指数 分级证 券投资 基金 之基础 份额 ( 即 “浙 商沪 深 300 份 额” ) 、 浙商沪 深 3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之稳 健收益 类份 额(即“浙商 稳健份额” )与浙商沪 深 3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之积极 收益 类份 额 ( 即 “浙 商进取 份额”)。其 中,浙商稳健份 额、浙商 进 取份额 的基金份额配 比始终保 持 1∶1 的比例 不 变。


(二) 基金 份额的 自动 分离与 分拆 规则 1 、 本基 金通 过场外 、 场内 两种 方式 公开发 售。 基 金发售 结束后,投资 人在场外认购的 全部基金 份 额将确 认为 浙商沪 深 300 份额; 场内 认购 的全部 基金份 额按 照 1:1 的比例 自动 分离为 预期 收益与 风险不 同的两种份额 类别,即浙商稳 健份额和 浙 商进取 份额 。 根据浙 商稳健份额和 浙商进取份额的 基金份额 比 例,浙 商稳健份额在 场内基金初始总 份额中的 份 删除 额占比 为 50% ,浙商 进取 份额在 场内 基金 初始总 份额中 的份 额占比 为 50% ,且两 类基 金份 额的基 金资产 合并 运作。 2 、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浙商 沪深 300 份 额设 置单独 的基金 代码,只可以 进行场内与场外 的申购和 赎 回,但 不上市交易。 浙商稳健份额与 浙商进取 份 额交易 代码不同,只 可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 交 易,不 可单 独进行 申购 或赎回 。


投资者 可在 场内申 购和 赎回浙 商沪 深 300 份额, 投资者 可选 择将其 场内 申购的 浙商 沪 深 300 份额 按 1:1 的比例 分拆 成浙商 稳健 份额和 浙商 进取份 额。 投资者 可按 1:1 的 配比 将其持 有的 浙商 稳健份 额 和 浙 商 进 取 份 额 申 请 合 并 为 场 内 的 浙 商 沪 深 300 份 额后赎 回。


投资者 可在 场外申 购和 赎回浙 商沪 深 300 份额。 场外申 购的 浙商沪 深 300 份额不 进行 分拆 ,但基 金合同 另有规定的除 外。投资者可将 其持有的 场 外浙商 沪深 300 份额 跨系 统转登 记至 场内 并申请 将其分 拆成浙商稳健 份额和浙商进取 份额后上 市 交易。 无论是 定期份额折算 ,还是不定期份 额折算( 有 关本基 金的份额折算 详见基金合同“ 二十一、 基 金份额 折算 ”), 其所 产生的 浙商 沪 深 300 份额 不进行 自动分拆。投 资者可选择将上 述折算产 生 的浙商 沪深 300 份额 按 1:1 的比例 分拆 为浙 商稳健 份额和 浙商 进取份 额。 (三) 浙商稳健份额 和浙商进取份额 的净值计 算 规则 根据浙 商稳健份额和 浙商进取份额的 风险和收 益 特性不 同,本基金份 额所分离的两类 基金份额 浙 商稳健 份额和浙商进 取份额具有不同 的净值计 算 规则。 在本基 金存续期内, 浙商稳健份额和 浙商进取 份 额的净 值计 算规则 如下 :


1 、 浙 商稳健 份额 的约 定年收 益率 为 “ 一年 期银行 定期存 款利 率(税 后)+3% ” 计算浙 商稳健份额约 定年收益率的一 年期银行 定 期存款 利率(税后) 是指基金合同生 效日或生 效 后次年 起每 年 1 月 1 日中 国人民 银行 公布 并执行 的金融 机构 人民币 一年 期存款 基准 利率 。 “封顶 条款 ” : 当[ 一 年期银 行定 期存 款利率 (税 后)+3%]大于 12% 的时候 , 约 定年 收益率 按 12% 计算。 2 、 本 基金 将在 每个工 作日 按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净值计算规 则对浙商稳健 份额和浙商进取 份额分别 进 行净值 计算。浙商稳 健份额为低风险 且预期收 益 相对稳 定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净资产 优先确保 浙 商稳健 份额的本金及 约定应得收益; 浙商进取 份 额为高 风险且预期收 益相对较高的基 金份额, 本 基金在 优先确保浙商 稳健份额的本金 及约定应 得 收益后 ,将剩余净资 产计为浙商进取 份额的净 资 产。 3、每 2 份 浙商 沪深 300 份 额所代 表的 资产 净值等 于 1 份浙商 稳健 份额 和 1 份浙商 进取 份额 的资产 净值之 和。 4 、 在 本基 金的 基金合 同生 效日所 在会 计年 度或存 续的某 一完整会计年 度内,若未发生 基金合同 规 定的不 定期份额折算 ,则浙商稳健份 额在净值 计 算日应 计收益的天数 按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计 算 日或该 会计年度年初 至计算日的实际 天数计算 ; 若发生 基金合同规定 的不定期份额折 算,则浙 商 稳健份 额在净值计算 日应计收益的天 数应按照 最 近一次 该会计年度 内 不定期份额折算 日次日至 计 算日的 实际 天数计 算。 基金管 理人并不承诺 或保证浙商稳健 份额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的约定收 益,如在某一会 计年度内 本 基金资 产出现极端损 失情况下,浙商 稳健份额 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能 会面临无法取得 约定收益 甚 至损失 本金 的风险 。


(四)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公 式 本基金 作为分级基金 ,按照浙商稳健 份额和浙 商 进取份 额的净值计算 规则依据以下公 式分别计 算 并公 告 T 日浙商沪 深 300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浙商稳 健份额和浙商 进取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 值: 1 、浙商 沪深 300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公 式 基金资 产净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值减去 负债后的 价 值。 T 日浙商沪 深 300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T 日闭 市后的 基金资 产净 值/T 日本基金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包括 浙商沪 深 300 份额、 浙商 稳健份 额、 浙商 进取份 额)总 数 设 T 日为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日 , 为 T 日每 份浙商 沪深 300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为 T 日浙 商稳健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为 T 日浙商进取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 例: 假设 T 日为 2012 年 7 月 2 日 , 闭市 后 , 本基 金的基 金资 产净值 约为 61.38 亿元 , 浙 商沪 深 300份额、 浙商稳健份额 与浙商进取份额 的基金份 额 分别为 24 亿份 、18 亿份 与 18 亿 份, 则浙 商沪深 300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如下 : =61.38/ (24 +18 +18 )=1.023 元 2 、 浙 商稳 健份 额和浙 商进 取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计 算公 式 =1+R ×(t/ 基金 份额参 考净值 计算日所 在年实 际天数 )


R 为浙商稳健 份额的约定 年收益率。浙 商稳健份 额的约 定年收益率为 “一年期银行定 期存款利 率 (税后 )+3% ”。t =Min{ 自 该会 计年度 年初 至 T 日,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至 T 日,最近的 不定 期份额 折算日 次日 至 T 日} 。 “封顶 条款” : 当[ 一年 期银行 定期 存款 利率 (税 后)+3%]大于 12% 的时候 , 约 定年 收益率按 12% 计算。 例:假 定 T 日为 2012 年 11 月 1 日, 闭市 后,浙 商沪深 300 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1.356 元 , 浙商 稳健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值 为 1.058 元, 则浙商 进取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值 计算 如下 : =2×1.356 -1.058 =1.654 元 浙商沪 深 300 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浙商 稳健份 额和浙 商进取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的计算 , 均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小 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五 入,由 此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金 财产 。


3 、 浙 商稳 健份 额和浙 商进 取份额 的份 额参 考净值 公告


浙商稳 健份额和浙商 进取份额的份额 参考净值 在 当天 收 市后计算, 并在下一日 内与浙商沪 深 300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一同公告。如遇 特殊情况 , 经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告 。


(五) 浙商 稳健份 额与 浙商进 取份 额的 终止运 作 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浙 商稳健份 额 与浙商 进取份额可申 请终止运作。该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议须经本 基金所有份额持 有人以特 别 决议的 形式表决通过 ,即须经参加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浙 商沪 深 300 份 额、浙 商稳 健份 额和浙 商进取 份额各自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 各 自所持 浙商 沪深 300 份额 、浙商 稳健 份额 和浙商 进取份 额表 决权的 2/3 以 上 (含 2/3) 通过 方 为有 效。 五、基金份 额的发售 (一) 基金份额的发 售时间、发售方 式、发售 对 删除 象 1 、发售 时间 自基金 份额 发售之 日起 最长不 得超 过 3 个 月,具 体发售 时间 见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2 、发售 方式 本基金 通过 场内、 场外 两种方 式公 开发 售。 场内发 售是指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内 具有基金 代 销业务 资格的会员单 位发售基金份额 的行为( 具 体名单 见本 基金份 额发 售公告 或相 关业 务公告 ) 。 尚未取 得基金代销资 格,但属于深交 所会员的 其 他机构 ,可在浙商稳 健份额、浙商进 取份额上 市 后,通 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为 投资人办 理 浙商稳 健份额、浙商 进取份额的上市 交易。场 外 发售是 指通过基金销 售网点(包括基 金管理人 的 直销中 心及场外代销 机构的代销网点 ,具体名 单 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场外公开发售 基金份额 的 行为。 通过场 内认购的基金 份额登记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深圳 证券账户下, 本基金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上 市交易 后,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以通过 深圳证券 交 易所交 易基金份额; 通过场外认购的 基金份额 登 记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登记 系 统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的基金账户下,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可 以通过跨系统 转登记至证券登 记结算系 统 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 通过办 理跨系统转登 记业务实现基金 份额在两 个 登记系 统之 间的转 换。 基金销 售机构对认购 申请的受理并不 代表该申 请 一定成 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认购 申 请。 认购的 确认 以注 册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果 为准。 对于认 购申请及认购 份额的 确认情况 ,投资人 应 及时查 询并妥善行使 合法权利,否则 ,由此产 生 的投资 人任 何损失 由投 资人自 行承 担。 3 、发售 对象 个人投 资者、机构投 资者和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 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 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二) 基金 份额的 认购 1 、认购 费用 本基金 以认购金额为 基数采用比例费 率计算认 购 费用, 认购费 率不 得超过 认购 金额 的 5% 。 本基金 的认购 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并在 招募说明 书 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 用于基金 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 等募集期 间 发生的 各项 费用。 2 、募集 期利 息的 处理方 式 认购款 项 在募集期间 产生的利息将折 算为基金 份 额归基 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 以注册登 记 机构的 记录 为准。 3 、基金 认购 份额 的计算 投资人 认购 浙商沪 深 300 份额、 发售 结束 后浙商 稳健份 额及浙商进取 份额各自具体的 计算方法 在 招募说 明书 中列示 。 4 、认购 份额 余额 的处理 方式 场外认 购的 浙商沪 深 300 份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2 位, 小数 点 2 位以 后的部 分四 舍五 入,由 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利 息 折算的 份额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小 数点后两 位 以后部 分采取截位法 ,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 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场内认 购浙 商沪 深 300 份 额时, 认购 方式 为份额 认购, 认购的份额为 整数。利息折算 的份额保 留 至整数 位( 最小单 位 为 1 份), 整数 位以 后部分 采取截 位法 ,余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场内经 确认的浙商稳 健份额、浙商进 取份额的 计 算均采 用截位的方式 ,保留至整数位 (最小单 位 为 1 份 ), 余额计 入基 金财产 。 (三) 基金 份额认 购金 额的限 制 1 、 投 资人认 购前 , 需 按销 售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全额 缴款。 2 、 投 资人在 募集 期内 可以多 次认 购基 金份额 , 但 已受理 的认 购申请 不允 许撤销 。 3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对 每个 基金交 易账 户的 单笔最 低认购 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请参 看招募说 明 书。 4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 募集 期间的 单个 投资 人的累 计认购 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和处 理方法请 参 看招募 说明 书或相 关公 告。 四、基金的 历史沿革 浙商沪 深 300 指 数增强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由浙商 沪深 300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转型 而成。 浙商沪 深 3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由中 国证监 会 证监许可 【2012 】91 号文核 准募集, 于 2012 年 3 月 28 日至 2012 年 4 月 27 日 期间公 开发 售。 经中国 证监 会书面 确认 ,《浙 商沪 深 300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于 2012 年 5 月 7 日生 效。基 金管理人为浙 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 金托管人 为华 夏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2018 年 XX 月 XX 日, 浙商 沪深 300 指数 分级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以 通 讯 方 式 召 开,大 会审 议通过 了浙 商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 金的 转型议 案, 内容包 括浙 商沪 深 300 指 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的浙商稳健份额 与浙商进 取 份额终 止运作,由分 级基金转为非分 级的指数 增 强型 LOF 基金 以及修 订基 金合同 等, 并更名 为 “浙 商沪深 300 指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自表决 通过之日 起 生效。 转 型后 , 基金 的投 资管理 程序 、 投资 策略、 投资目 标有 所改变 。 六、基金备 案 (一) 基金 备案的 条件 1 、 本 基金自 基金 份额 发售之 日起 3 个 月内 , 在基 金募集 份额 总额不 少 于 2 亿份,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于 2 亿 元, 并且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人数 不少于 200 人 的条件 下 , 基金 募集 期届满 或基 金管 理人依 据法律 法规及招募说 明书决定停止基 金发售,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募 集结束 之日 起 10 日 内聘请 法定验资 机构验 资,自收 到验 资报告 之日起 10 日 内,向 中国证监会提 交验资报告,办 理基金备 案 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备 案 手续办 理完 毕,基 金合 同生效 。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 文件的 次日对 基金 合同生 效事 宜予以 公告 。 3 、 本 基金合 同生 效前 , 投 资人的 认购 款项 只能存 入专用 账户,任何人 不得动用。有效 认购款项 在 募集期 形成的利息在 本基金合同生效 后折成基 金 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利息 转份额的 具 体数额 以注 册登记 机构 的记录 为准 。 (二) 基金 募集失 败 1 、 基金 募集 期届满 , 未达 到基 金备 案条件 , 则基 金募集 失败 。 2 、 如 基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应以 其固 有财产 承担因 募集行为而产 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 募 集期 届满 后 30 日内返还 投资人已缴纳 的认购 款 项,并 加计 银行同 期存 款利息 。 3 、 如基 金募 集失败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及 代销机 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和代 销机构为基金 募集支付之一切 费用应由 各 方各自 承担 。 (三) 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和 资 金数额 五、基金的 存续 (一) 基金 份额的 变更 登记 自 2018 年 XX 月 XX 日起 , 《浙 商沪 深 300 指数 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基金合 同》 生效 , 原《浙 商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同 日起失效。本 基金登记机构将 进行基金 份 额的更 名以 及必要 信息 的变更 。 (二) 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和 资 产规模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定 期报告 中予以 披露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出 现前述 情形 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 方 案,如 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 止 基金合 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进行 表 决。 法律法 规另 有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基金合 同生效后的存 续期内,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 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 基金管 理人应当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数量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达不 到 200 人 , 或连 续 20 个工 作日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基 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说明出现 上述情况 的 原因并 提出 解决方 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七、浙商沪 深 300 份额的申 购与赎 回 本基金 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可通过场 外或场内 两 种方式 对浙 商沪 深 300 份 额进行 申购 与赎 回。浙 商稳健 份额、浙商进 取份额只上市交 易,不接 受 申购与 赎回 。


(一) 浙商 沪深 300 份 额申购 和赎 回的 场所 投资人 办理 浙商沪 深 300 份额场 外申 购与 赎回业 务的场 所包括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管理 人委托的 场 外代销 机构。投资者 需使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账户办 理浙 商沪 深 300 份 额场外 申购 、赎回 业务 。 投资人 办理 浙商沪 深 300 份额场 内申 购与 赎回业 务的场 所为具有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的 深圳证券 交 易所会 员单位。投资 者需使用深圳证 券账户, 通 过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系统办 理浙 商沪 深 300 份 额场内 申购 、赎回 业务 。 本基金 场外、场内代 销机构名单将由 基金管理 人 在招募 说明 书、 发售 公告或 其他 相关 公告中 列明。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增减代 销机构, 并 予以公 告。 投资 人 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 业 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浙商沪 深 300 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若 基金管 理人 或其 委托的 代销机 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 易方式, 投 资人可 以通 过上述 方式 进行浙 商沪 深 300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具体 办法 由基金 管理 人另 行公告 。 (二) 申购 和赎回 的开 放日及 时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深圳证 券交 易所的 工作 日为浙 商沪 深 300 份额的 申购、 赎回开放日。 基金投资者在开 放日申请 办 理浙商 沪深 300 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深 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 交易时间 。 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 证 监会的要 求 或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公 告暂停 申购 、 赎回时 除外。 基金合 同生效后,若 出现新的证券交 易市场、 证 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 管 六、基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本基金 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可通过场 外或场内 两 种方式 对基 金份额 进行 申购与 赎回 。 一、申 购和 赎回场 所 投资人 办理基金份额 场外申购与赎回 的销售机 构 包括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管理人委托的 其他场外 销 售机构 。 投资人 办理基金份额 场内申购与赎回 的销售机 构 为具有 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并经深圳 证券交易 所 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认 可的深圳 证 券交易 所会 员单位 。 本基金 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 说 明书或 其他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 更或增减销售 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 投 资者应 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 场 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 通过场 外申购的基金 份额登记在登记 结算系统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开放式 基金账户下;通 过场内申 购 的基金 份额登记在证 券登记系统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深圳证 券账 户下。 二、申 购和 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在开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 具 体办理 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 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 时间,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 法 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本基金 合同的规 定 公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基金合 同生效后,若 出现新的证券交 易市场、 证 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 管 理人将 视情况对前述 开放日及开放时 间进行相 应 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进行公 告。 2 、申购 、赎 回开 始日及 业务 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不超 过 3 个月 开始办 理申购,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 公理人将 视情况对前述 开放日及开放时 间进行相 应 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2 、 浙 商沪 深 300 份额 申购 、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务办 理时间 浙商沪 深 300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后不超 过 3 个 月的时 间内 开始办 理,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开 始办理申购赎 回的具体日期前 依照《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基金管 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定之外 的 日期或 者 时间办 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 资 人在基 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和时间 提出申购 、 赎回或 转换申请的, 其申购、赎回、 转换价格 为 下一开 放日 浙商沪 深 300 份额申 购、 赎回 、转换 的价格 。


(三) 浙商 沪深 300 份 额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 则,即 浙商 沪深 300 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以申请当 日收市后计 算的浙商沪 深 300 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进 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 则, 即浙 商沪 深 300 份额的 申购 以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 浙 商沪 深 300 份额 持有 人在场 外销 售机 构赎回 浙商沪 深 300 份 额时 ,遵 循“先 进先 出” 原则, 即注册 登记 确认日 期在 先的浙 商沪 深 300 份额先 赎回, 注册 登记确 认日 期在后 的浙 商沪 深 300 份 额后赎 回,以确定被 赎回基金份额的 持有期限 和 所适用 的赎 回费率 ;


4 、 当 日浙 商沪 深 300 份额 的申购 与赎 回申 请可以 在当日 业务办理时间 结束前撤销,在 当日业务 办 理时间 结束 后不得 撤销 ;


5 、 投 资人办 理浙 商沪 深 300 份额 场外 申购 、 赎回 应使用 基金 账户, 办理 浙商沪 深 300 份额 场内申 购、赎 回应 使用深 圳证 券账户 ;


6 、 投 资人办 理浙 商沪 深 300 份额 的场 内申购 、 赎 回业务 时,需遵守深 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 法 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 所或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 务 规则有 新的 规定, 按新 规定执 行。 基金管 理人在不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情 况 下可依 法更改上述原 则,但应在新原 则开始实 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四) 浙商 沪深 300 份 额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告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不超 过 3 个月 开始办 理赎回,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 公 告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开始与赎 回开始 时间后, 基金管理 人 应在申 购、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进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或 者 时间办 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 资 人在基 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和时间 提出申购 、 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 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的 价格 。 三、申 购与 赎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 原 则, 即 申购、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当 日收市 后计 算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2 、 “金额 申购、 份额赎 回” 原 则, 即 申购 以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额 申请 ; 3 、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可 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定 的时间 以内 撤销; 4 、 场 外赎回 遵循 “先 进先出 ” 原 则, 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申 购的先 后次 序进行 顺序 赎回 ; 5 、 投 资人办 理场 外申 购、 赎回应 使用 开放 式基金 账户, 办理 场内 申购 、 赎回 应使 用深 圳证券 账户;


6 、 投资 人办 理场内 申购、 赎回 业务 时, 需 遵守深 圳证券 交易所、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 的相关 业务 规则 。 若相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深圳证 券交易所或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 司对场 内申购、赎回 业务规则有新的 规定,按 新 规定执 行。 基金管 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对上 述 原则进 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 实 施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进行 公告。 四、申 购与 赎回的 程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 日 的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内 提出申 购或 赎回 的申请 。 2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份 额时 , 必 须全 额交 付申购 款项, 投资人 全额交付申购 款项,申购申请 成立;登 记 机构确 认基 金份额 时, 申购生 效。 基金份 额持有人递交 赎回申请,赎回 成立;登 记 机构确 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投资人 赎回申请 成 功后,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付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 日 的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内 提出浙 商沪 深 300 份额申 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投资人 在提交申购申 请时须按销售机 构和深圳 证 券交易 所规定的方式 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 提 交赎回 申请 时须持 有足 够的浙 商沪 深 300 份额余 额,否 则所 提交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无效 。


2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委托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 作为注 册登记机构代 为办理注册登记 业务。注 册 登记机 构应以交易时 间结束前受理申 购和赎回 申 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 常情况 下, 注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 对该 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时 到销 售网 点柜台 或 以销 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 请的确认 情 况,如 投资人未进行 前述查询,因申 请未得到 注 册登记 机构的确认而 造成的损失,由 投资人自 行 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 对申购、赎回申 请的受理 并 不代表 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 接 收到申 请。申购、赎 回的确认以基金 管理人的 确 认结果 为准 。


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范 围内,本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 可根据 业务 规则 , 对 上述业 务办 理时 间进行 调整, 本基金 管理人将于开 始实施前按照有 关规定予 以 公告。


3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额缴款方 式,若申购资金 在规定时 间 内未全 额到账则申购 不成功。若申购 不成功或 无 效,基 金管理人或基 金管理人委托的 代销机构 将 投资人 已缴 付的申 购款 项退还 给投 资人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成 功后,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 生巨额赎 回 时,款 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本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 处 理。


(五) 浙商 沪深 300 份 额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限 制 1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规 定投 资人首 次申 购和 每次申 购浙商 沪深 300 份额 的最 低金额 以及 每次 赎回的 最低份 额, 具体规 定请 参见招 募说 明书 。 2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规 定投 资人每 个基 金交 易账户 的最低 浙商 沪深 300 份额 余额, 具体 规定 请参见 招募说 明书 。 3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规 定单 个投资 人累 计持 有的浙 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款项 的支付办 法 参照本 基金 合同有 关条 款处理 。 3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申购 和 赎回申 请的 当天作 为申 购或赎 回申 请日(T 日),在 正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构 在 T+1 日内 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 资人应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 时到 销售 网点柜 台或以 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 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 则申 购款 项退 还给投 资人。 基金销 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 理并不代 表 申请一 定成功,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 请。申 购、赎回申请 的确认以登记机 构的确认 结 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 者应及时 查 询。 五、申 购和 赎回的 数量 限制 1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规 定投 资人首 次申 购和 追加申 购的最 低金额以及每 次赎回的最低份 额,具体 规 定请参 见招 募说明 书或 相关公 告。 2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规 定投 资人每 个基 金交 易账户 的最低 基金份额余额 ,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 明 书或相 关公 告。 3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规 定单 个投资 人累 计持 有的基 金份额 上限,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或相 关 公告。 4 、 当 接受 浙商 沪深 300 份 额申购 申请 对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 金 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 单一投资者申购 金额上限 或 基金单 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拒绝大额 申购、暂 停 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 实保护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具体 规定 请参见 相关 公告 。 5 、 基 金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整 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等数量 限制。基 金 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实 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进行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对于场 内申购、赎回 及持有场内份额 的数量限 制 等,深 圳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 任公司 的相关业务规 则有规定的,从 其最新规 定 办理。 六、申 购和 赎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1 、 本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 计算 ,并在 T+1 日 内公告 。遇 特殊 情况,商沪 深 300 份 额上限 ,具 体规定 请参 见招 募说明 书。 4 、 当 接受 浙商 沪深 300 份 额申购 申请 对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 金 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 单一投资者申购 金额上限 或 基金单 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拒绝大额 申购、暂 停 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 实保护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具体 规定 请参见 相关 公告 。 5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市场 情况 , 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 额 的数量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调 整 前 2 日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六) 浙商 沪深 300 份额 申购和 赎回 的价 格、费 用及其 用途 1 、 浙 商沪 深 300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享有 或承担 。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 在 T+1 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 2 、 浙 商沪 深 300 份额 的申 购份额 的计 算及 余额的 处理方 式: 浙商沪 深 300 份额的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详见招 募说 明书。 浙商 沪深 300 份额 的申 购费率 由基金 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 申 购的有 效份额为净申 购金额除以当日 的浙商沪 深 300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有效份 额单 位为份 。 其 中,通 过场外方式进 行申购的,申购 份额计算 结 果按四 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由 此 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享有或 承担;通 过 场内方 式进行申购的 ,申购份额计算 结果采用 截 位法保 留至 整数位 ,不 足 1 份部 分对 应的 申购资 金将返 还给 投资人 。 3 、 浙 商沪 深 300 份额 的赎 回金额 的计 算及 处理方 式:本 基金 对持续 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取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浙 商沪 深 300 份 额的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详见招 募说明 书,赎回金额 单位为元,计算 结果按四 舍 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由 此产生的 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享 有或承 担。 4 、浙商 沪深 300 份额的 申购 费用 由投资 人承 担, 不列入 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 、 销售等 各项 费用。 5 、 浙 商沪 深 300 份额 的赎 回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额 经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告 。 2 、 申 购份额 的计 算及 余额的 处理 方式 : 本 基金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及 余 额 处 理 方 式 详 见 《 招 募 说 明 书》。 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 并 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 额为净申 购 金额除 以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有效 份额单位 为 份。 3 、 赎 回金额 的计 算及 处理方 式: 本基 金对 持续持 有期少 于 7 日的投 资者 收取 1.5% 的 赎回 费, 并将 上述赎 回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本基 金赎回金 额 的计算 及余额处理方 式详见《招募说 明书》。 本 基金的 赎回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 说 明书中 列示。赎回金 额为按实际确认 的有效赎 回 份额乘 以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 , 赎回金 额单 位为元 。 4 、申购 费用 由投 资人承 担, 不列 入基金 财产 。 5 、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在 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 赎 回费用 归入 基金财 产的 比例详 见 《招募 说明 书》 , 其余未 归入基金财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 其 他必要 的手 续费。 6 、 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 申购 份额 具体 的计算 方法、 赎回费 率、赎回金额 具体的计算方法 和收费方 式 由基金 管理人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并在 招 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调整费率 或收费方式,并 依照《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进行公 告。 7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约 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 计 划,定 期或不定期地 开展基金促销活 动。在基 金 促销活 动期间,按相 关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必要 手 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 和 基金赎 回费 率 ,并 进行 公告。 8 、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场 内申购 、 赎 回业 务应 遵守深 圳证券 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 的有关 业务 规则 。 若相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深圳证 券交易所或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 司对场 内申购、赎回 业务规则有新的 规定,基 金 合同相 应予以修改, 并按照新规定执 行,且此 项 修改无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七、拒 绝或 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况时,基 金管理人可拒绝 或暂停接 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金 无法 正常 运作。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 担,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 回 基金份 额时 收取。 不低 于赎回 费总 额的 25% 应归 基金财 产,其余用于 支付注册登记费 和其他必 要 的手续 费。 6 、 浙商 沪深 300 份 额的申 购费 率最 高不超 过 5% , 赎回费 率最 高不超 过 5% 。 浙商沪 深 300 份 额的申 购费率 、申购份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 、 赎回金 额具体的计算 方法和收费方式 由基金管 理 人根据 基金合同的规 定确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 中 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基金合同约 定的范围 内 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 收 费方式 实施 日前 2 日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7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约 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 计 划,针 对以特定交易 方式(如网上交 易、电话 交 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 易的投资人定期 或不定期 地 开展基 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按 相 关监管 部门要求履行 必要手续后,基 金管理人 可 以适当 调低 浙商沪 深 300 份额的 申购 费率 和赎回 费率。 (七) 拒绝 或暂停 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况时,基 金管理人可拒绝 或暂停接 受 投资人 对浙 商沪深 300 份额的 申购 申请 : 1 、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或者 因不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2 、 证 券交易 所交 易时 间临时 停市 ,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4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或注 册登记 机构的技术保 障等异常情况发 生导致基 金 销售 系 统或基金注册 登记系统或基金 会计系统 无 法正常 运行 。 5 、 基 金管 理人 合理判 断认 为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购 申请可 能会影响或损 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 时。 6 、 基 金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合 适的投 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 面 影响 , 从而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7 、申购 申请 超过 基金管 理人 设定 的基金 总规 模、 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 、单一投资者单 日或单笔 申 购金额 上限 的;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收投 资人 的申 购申请。 3 、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市 ,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 4 、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某 笔或 某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5 、 基 金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合 适的投 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 面 影响, 或发生其他损 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 的情形 。 6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或登 记机构 的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 记 系统或 基金 会计系 统无 法正常 运行 。 7 、申购 申请 超过 基金管 理人 设定 的基金 总规 模、 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 、单一投资者单 日或单笔 申 购金额 上限 的; 8 、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 有可能 导致单 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数的比 例达到或 者 超过基 金份 额总数 的 50% ,或者 有可 能导 致投资 者变相 规避 前述 50% 比例 要求 的情形 。 9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 导 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 管 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 接受基金 申 购申请 。 10、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 述第 1 、2 、3 、5、6 、9、10 项 暂停 申购情 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申购申 请时,基 金 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进行公告。 如果投资 人 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 给 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 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八、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基 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 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3 、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市 ,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 4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上 开放 日发 生巨额 赎回 。 5 、 发 生继 续接 受赎回 申请 将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持8 、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 有可能 导致单 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数的比 例达到或 者 超过基 金份 额总数 的 50% ,或者 有可 能导 致投资 者变 相 规避 前述 50% 比例 要求 的情形 。 9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 导 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 管 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 接受基金 申 购申请 。 10 、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 述第 1 、2 、3 、4 、5、9、10 项 情形 , 并且 基金管 理人决定拒绝 或暂停申购的, 基金管理 人 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 暂停申购 公 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 申 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八) 暂停 赎回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 人 的浙商 沪深 300 份额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1 、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或者 因不可 抗力导 致基 金管理 人不 能支付 赎回 款项 。 2 、 证 券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3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上 开放 日发 生巨额 赎回 。 4 、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5 、 基 金管 理人 续接受 赎回 申请将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的情形 时,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 赎 回申请 。 6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 导 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 管 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 接受基金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第 1 、2 、4、5、6、7 项 情形 时且 基金管 理人决 定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 付 赎回款 项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 支 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 支付,应将可支 付部分按 单 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支付 给赎回申 请 人,未 支付部分可延 期支付。若连 续 两个或两 个 以上开 放日发生巨额 赎回,延期支付 最长不得 超 有人利 益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 6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 导 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 管 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 接受基金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 1、2、3 、5 、6、7 项之 一且 基金管 理人决 定拒绝接受或 暂停接受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 赎回申 请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 支 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 支付,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 支 付。若 出现 上述 第 4 项所 述情形 ,按 基金 合同的 相关条 款处理。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场 外申请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对 于场内赎回部 分,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 及 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业务规 则 办理。 在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 应 及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公 告。 九、巨 额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总份 额的 10% , 即认为 是发 生了巨 额赎 回。 2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式 当基金 出现巨额赎回 时,对于场外赎 回申请, 基 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基 金当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 定 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 全额赎 回 :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投 资人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 常赎 回程 序执行 。 (2 ) 部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 的赎 回 申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 造 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 例 不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可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 (单个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当日 赎回 份额超 过上 一日基 金总 份额 30% 以上 的情形 下除外) 。对 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 按 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 确 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 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 投 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 时可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 消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九) 巨额 赎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放 日内 的浙商 沪 深 300 份 额净赎 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 转 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 过前一开 放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包括 浙商沪 深 300 份额 、浙商 稳健份 额和 浙商进 取份 额)的 10% , 即为 巨额赎 回。 2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式 当基金 出现巨额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基 金当时 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 期 赎回。 对于场内赎回 部分,当日未获 受理的赎 回 申请将 不会延至下一 开放日而自动撤 销,深圳 证 券交易 所或 注册登 记机 构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1 ) 全额赎 回 :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投 资人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 常赎 回程 序执行 。 (2 ) 部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资 人的全 部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 的 全部赎 回申请而进行 的财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 资 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 受 赎回比 例不 低于上 一开 放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 前 提下 ,可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 (单个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当日赎回 份额超过上一日 基金总份 额 30% 以上 的情 形下除 外) 。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应当按 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 比 例,确 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 未能赎回 部 分,按 照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事 先选择的 延 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区 别处理,选择延 期赎回的 , 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 赎 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 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 分 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 放 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赎 回金 额 ,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 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 未作明 确选择,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 期 赎回处 理。部分顺延 赎回不受单笔赎 回最低份 额 的限制 。 (3 ) 若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 在单 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30%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的 情 形 下,基 金管理人应当 延期办理赎回申 请。对于 当 日的赎 回申请,应当 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 赎 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 ; 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 放 日继续 赎回,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选 择取消赎 回 的,当 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 延 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 , 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 础 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 如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 资 人未能 赎回 部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3 ) 若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 在单 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30%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的 情 形 下,基 金管理人应当 延期办理赎回申 请。对于 当 日的赎 回申请,应当 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 赎 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 ; 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 可 以选择 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 , 将自动 转入 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 赎 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 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 分 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 放 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赎 回金 额 , 以此 类推, 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 未作明 确选择,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 期 赎回处 理。 (4 ) 暂停赎 回: 连续 2 个开 放日 以上 (含 ) 发生 巨额赎 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 接 受基金 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 申请可以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 并应 当依据 相关 规定进 行公 告。 当出现 巨额赎回时, 场内赎回申请按 照深圳证 券 交易所 和登 记机构 的有 关业务 规则 办理 。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延期赎回 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 人 应当通 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 他 方式 在 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说明 有关处 理方 法,同 时依 据相关 规定 进行 公告。 十、暂 停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 回的公 告 1 、 发 生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情况 的, 基金 管理人 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依 据相关规 定 进行公 告。 2 、 如 发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重 新开放 日,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 或赎回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 可 以选择 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 , 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 赎 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 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 分 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 放 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赎 回金 额 , 以此 类推, 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 未作明 确选择,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 期 赎回处 理。 (4 ) 暂停赎 回 : 浙商 沪深 300 份 额连 续 2 日以上 (含本 数)发生巨额 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 必要 , 可暂 停接 受浙 商沪 深 300 份额 的赎回 申请; 已经接 受的赎回申请 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 并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上进行 公告。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延期赎回 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 人 应当通 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 他 方式 在 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说明 有关处 理方 法,同 时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 或 赎回的 公告


1 、 发 生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情况 的, 基金 管理人 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 内 在指定 媒体 上刊登 暂停 公告。


2 、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浙 商沪 深 300 份额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 公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 开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十一 )基 金转换 在法 律 法规及监管机 构允许且相关注 册登记机 构 业务规 则允许的情况 下,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开 展 浙商沪 深 300 份额与 其它 基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基金转 换可以收取一 定的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 基 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本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制 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 管人与相 关 机构。


(十二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为 投资 人办理 浙商 沪 深 300 份额 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在 届 时发布 公告或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中确 定。投资 人 在办理 浙商 沪深 300 份额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可 自行约 定每期扣款金 额,每期扣款金 额必须不 低 3 、 如 发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暂 停申购或赎回 的时间,依照《 信息披露 办 法》的 有关规定,最 迟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 介 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 据 实际情 况在暂停公告 中明确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 的时间 ,届 时不再 另行 发布重 新开 放的 公告。 十一、 基金 转换 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决定开办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 他基金 之间的转换业 务,基金转换可 以收取一 定 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届 时根据相 关 法律法 规及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制定并 公告,并 提 前告知 基金 托管人 与相 关机构 。 十二、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具 体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 在 办理定 期定额投资计 划时可自行约定 每期申购 金 额,每 期申购金额必 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 关 公告或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中所规定的 定期定额 投 资计划 最低 申购金 额。 十三、 基金 份额的 冻 结 和解冻 基金登 记机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机关依 法要求的 基 金份额 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 合 法律法 规的 其他情 况下 的冻结 与解 冻。 于基金 管理人 在相关 公告或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中 所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最 低申 购金 额。 八、浙商稳 健份额与 浙商进取 份额的 上市交易 (一) 上市 交易的 基金 份额 本基金 合同 生效后 ,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有关 规定, 申请浙 商稳 健份额 与浙 商进取 份额 的上 市交易 。


本基金 份额上市后, 登记在登记结算 系统中浙 商 稳健份 额与浙商进取 份额可直接在深 圳证券交 易 所上市 交易;登记在 注册登记系统中 的浙商沪 深 300 份额通过 办理跨系统 转登记业务转 至登记 结 算系统 并成 功分拆 后, 方可上 市交 易。 (二) 上市 交易的 地点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三) 上市 交易的 时间 浙商稳 健份额与浙商 进取份额拟在基 金合同生 效 后六个 月内 申请在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在确定 上市交易的时 间后,基金管理 人应依据 法 律法规 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基金份 额上市交 易 公告书 。


(四) 上市 交易的 规则


1 、 浙 商稳健 份额 、 浙 商进 取份额 分别 采用 不同的 交易代 码上 市交易 ; 2 、 浙 商稳健 份额 、 浙 商进 取份额 上市 首日 的开盘 参考价 分别为各自前 一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 值; 3 、 浙 商稳健 份额 、 浙 商进 取份额 实行 价格 涨跌幅 限制, 涨跌 幅比例 为 10% ,自 上市首 日起 实行 ; 4 、 浙 商稳健 份额 、 浙 商进 取份额 买入 申报 数量为 100 份 或其整 数倍 ;


5 、 浙 商稳健 份额 、 浙 商进 取份额 申报 价格 最小变 动单位 为 0.001 元 人民 币;


6 、 浙商 稳健 份额 、 浙商 进取 份额上 市交 易遵 循 《深 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规 则》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 证 券投资 基金 上市规 则》 等其他 有关 规定 。 (五) 上市 交易的 费用 浙商稳 健份额、浙商 进取份额上市交 易的费用 按 照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有 关规定 办理 。


(六) 上市 交易的 行情 揭示 浙商稳 健份额、浙商 进取份额在深圳 证券交易 所 挂牌交 易,交易行情 通过行情发布系 统揭示。 行 情发布 系统同时揭示 基金前一交易日 的基金份 额 参考净 值。 (七) 上市 交易的 注册 登记 投资 人 T 日买入 成功 后,注 册登 记机构 在 T 日自 七、基金份 额的上市 交易 (一) 基金 份额的 上市 交易 基金合 同生效后,在 本基金符合法律 法规和深 圳 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上 市条件的情况下 ,基金管 理 人可以 申请 本基金 份额 上市交 易。 (二) 上市 交易的 地点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三) 上市 交易的 时间 本基金 基金份额拟在 基金合同生效后 选择适当 的 时点申 请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但申请 上 市时应 当符 合下述 第四 项规定 的基 金上 市条件 。 (四) 基金 上市的 条件 如基金 具备下列条件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有关 规 定,向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申请上 市交 易。 1 、基金 募集 金额 不低 于 2 亿 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不少 于 1000 人;


3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基金上 市前,基金管 理人应与深圳证 券交易所 签 订上市 协议书。基金 获准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 市 的,基 金管 理人最 迟应 在基金 上市 日 前 3 个工作 日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公 告。 (五) 上市 交易的 费用 本基金 上市交易的费 用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有 关规定 办理 。 (六) 上市 交易的 行情 揭示 本基金 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 通 过行情 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 同时揭示 前 一交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七) 上市 交易的 登记 投资 人 T 日买入 成功 后,登 记机 构在 T 日 自动为 投资人 登记 权益并 办理 登记手 续, 投资人 自 T +1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卖 出该部 分基 金; 投资 人 T 日卖出 成功 后,登 记机 构在 T 日自动为投 资人办 理扣除 权益 的登记 手续 。 (八) 上市交易的停 复牌、暂停上市 、恢复上 市 和终止 上市 本基金 的停复牌、暂 停上市、恢复上 市和终止 上 市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深圳证券 交 易所的 相关 业务规 则执 行。 当本基 金发生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所规定 的 因不再 具备上市条件 而应当终止上市 的情形时 , 本基金 将变更为非上 市的开放式基金 ,基金名 称动为投 资人登记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 手续,投 资 人自 T +1 日( 含该 日)后 有权 卖出 该部分 基金; 投资 人 T 日卖出 成功 后,注 册登 记机构 在 T 日自 动为投 资人 办理扣 除权 益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八) 上市交易的停 复牌、暂停上市 、恢复上 市 和终止 上市 浙商稳 健份额、浙商 进取份额的停复 牌、暂停 上 市、恢 复上市和终止 上市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和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的相 关业 务规则 执行 。


(九)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深圳证券 交 易所对 基金上市交易 的规则等相关规 定内容进 行 调整的 ,本基金合同 相应予以修改, 并按照新 规 定执行 ,且此项修改 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但 应在 本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十) 若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增加了基 金上市交易的新 功能,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在履行 适当 的程序 后增 加相 应功能 。 变更为 “ 浙商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届时无 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此时,本 基 金的名 称、投资范围 、比例和限制以 及申购赎 回 的相关 规定等保持 不 变。基金终止上 市后场内 份 额的处 理规 则,由 基金 管理人 提前 制定 并公告 。


(九)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深圳证券 交 易所对 基金上市交易 的规则等相关规 定内容进 行 调整的 ,本基金合同 相应予以修改, 并按照新 规 定执行 ,且此项修改 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但 应在 本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十) 若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增加了基 金上市交易的新 功能,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在履行 适当 的程序 后增 加相 应功能 。 九、基 金份额的登记、 系统内转托管和 跨系统转 登记等其他 相关业务 (一) 基金 份额的 登记 1 、 本 基金的 份额 采用 分系统 登记 的原 则。 场外认 购、申 购或通过跨系 统转登记从场内 转入场外 的 浙商沪 深 300 份额登 记在 注册登 记系 统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开放式基金账 户下;浙商稳健 份额、浙 商 进取份 额以及场内认 购、申购或通过 跨系统转 登 记从场 外转 入场内 的浙 商沪 深 300 份 额登 记在证 券登记 结算系统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深 圳证券账 户 下。


2 、 登 记在 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中的 浙商 沪深 300 份 额可以 直接申请场内 赎回但不在深圳 证券交易 所 上市交 易,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的浙商 稳 健份额 和浙商进取份 额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 交 易, 不能 直接 申请场 内赎 回, 但 可按 1:1 比 例申请 合 并为 浙商 沪深 300 份 额后再 申请 场内 赎回。


3 、 登 记在 注册 登记系 统中 的浙商 沪深 300 基金份 额既可 以直接申请场 外赎回,也可以 在办理跨 系 统转登 记后通过跨系 统转登记转至证 券登记结 算 系统 , 经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进行 申请 按 1:1 比例分 离为浙 商稳健份额和 浙商进取份额后 在深圳证 券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二) 系统 内转 托管


1 、 系 统内 转托 管是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基 金份额 在注册登记系 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 ) 之间或 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内不同会员 单位(交 易 八、基金份 额的登记 、转托管 等其他 相关业务 (一) 基金 份额的 登记 本基金 的份额采用分 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申 购 或通过 跨系统转登记 从场内转入场外 的基金份 额 登记在 登记结算系统 基金份额持有人 开放式基 金 账户下 ;场内申购或 通过跨系统转登 记从场外 转 入场内 的基金份额登 记在证券登记系 统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深 圳证券 账户 下。 (二) 基金 的转托 管 本基金 的转托管包括 系统内转托管和 跨系统转 托 管。 1 、系统 内转 托管 (1 ) 系统 内转 托管是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持有的 基金份 额在 登记结 算系 统内不 同销 售机 构 ( 网点) 之间或 证券 登记系 统内 不同会 员单 位 (交易 单元) 之间进 行转 托管的 行为 。 (2 ) 基金 份额 登记在 登记 结算系 统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在 变 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业 务 的 销 售 机 构 (网点 )时,须办理 已持有基金份额 的系统内 转 托管。 (3 ) 基金 份额 登记在 证券 登记系 统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变更办理本基 金上市交易或基 金份额场 内 赎回的 会员单位(交 易单元)时,须 办理已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系统内 转托 管。 具体办 理方法参照登 记机构业务规则 的有关规 定 以及基 金销 售机构 的业 务规则 。 2 、跨系 统转 托管 单元) 之间 进行转 托管 的行为 。


2 、 基 金份 额登 记在注 册登 记系统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变 更办 理浙商 沪 深 300 份额 赎回 业务 的销售 机构( 网点 )时, 须办 理已持 有浙 商沪 深 300 份 额的系 统内 转托管 。


3 、 基 金份 额登 记在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变更办理浙 商稳健份额、浙 商进取份 额 上市交 易或 浙商沪 深 300 份额场 内赎 回的 会员单 位(交 易单元)时, 须办理已持有基 金份额的 系 统内转 托管 。


4 、 基 金销 售机 构可以 按照 规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三) 跨系 统转登 记


1 、 跨 系统 转登 记是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浙 商沪 深 300 份 额在注 册登 记系统 和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之 间进 行 转登 记的 行为。


2 、 浙 商沪 深 300 份额 跨系 统转登 记的 具体 业务按 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及 深圳证券 交 易所的 相关 规定办 理。 3 、 基 金销 售机 构可以 按照 规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四) 基金 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易过户是 指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受理 继 承、捐 赠和司法强制 执行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 以 及注册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 的其它非 交 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 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继承是 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其持 有的基金 份 额由其 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将其 合法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赠给福 利性质的 基 金会或 社会团体;司 法强制执行是指 司法机构 依 据生效 司法文书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 份 额强制 划转给其他自 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 办 理非交 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要求 提 供的相 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 请 按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 按基金注 册 登记机 构规 定的标 准收 费。


(五) 基金 的冻结 和解 冻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只 受理国家有权机 关依法要 求 的基金 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以及注册 登记机构认 可、符 合法 律法规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冻 。 (六) 如遇法律法规 及注册登记机构 、证券交 易 所相关 规则等发生变 动,上述(四) 、(五) 规 (1 ) 跨系 统转 托管是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持有的 基金份 额在登记结算 系统和证券登记 系统之间 进 行转登 记的 行为。 (2 ) 基金 份额 跨系统 转托 管的具 体业 务按 照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 的 相关规 定办 理。 (3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办 理已持 有基 金份 额在不 同销售 机构之间的转 托管,基金销售 机构可以 按 照规定 的标 准收取 转托 管费。 (三) 基金 份额的 转让 在法律 法规允许且条 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 理 人可受 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通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 的 交易场 所或者交易方 式进行份额转让 的申请并 由 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 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 人 拟受理 基金份额转让 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应根据基 金管理人公告的 业务规则 办 理基金 份额 转让业 务。 (四) 基金 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易过户是 指基金登记机构 受理继承 、 捐赠和 司法强制执行 而产生的非交易 过户以及 登 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 律法规的其它非 交易过户 。 无论在 上述何种情况 下,接受划转的 主体必须 是 依法可 以持 有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 基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其持 有的基金 份 额由其 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将其 合法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赠给福 利性质的 基 金会或 社会团体;司 法强制执行是指 司法机构 依 据生效 司法文书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 份 额强制 划转给其他自 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 办 理非交 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 要求提供 的 相关资 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 基 金登记 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 记机构规 定 的标准 收费 。 则等相 应进 行调整 。 十、基金的 份额配对 转换 本基金 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为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办 理份 额配对 转换 业务。


(一 )份额配对转 换是指本基 金的浙商沪 深 300 份额与 浙商稳健份额 、浙商进取份额 之间的配 对 转换, 包括 分拆和 合并 两个方 面。


1 、 分 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持 有的 每 2 份浙商 沪深 300 份 额的 场内 份额申 请转 换成 1 份 浙商稳 健份额 与 1 份浙商 进取 份额的 行为 。


2 、 合 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持 有的 每 1 份浙商 稳健份 额与 1 份浙商 进取 份额进 行配 对申 请转换 成 2 份 浙商 沪深 300 份 额的场 内份 额的 行为。


(二) 份额 配对转 换的 业务办 理机 构 份额配 对转换的业务 办理机构见基金 管理人届 时 发布的 相关 公告。 投资人 应当在份额配 对转换业务办理 机构的营 业 场所或 按其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份额 配对转换 。 深圳证 券交易所、注 册登记机构或基 金管理人 可 根据情 况变更或增减 份额配对转换的 业务办理 机 构,并 予以 公告。


(三) 份额 配对转 换的 业务办 理时 间


份额配 对转换自浙商 稳健份额与浙商 进取份额 上 市交易 后不 超过 6 个 月的 时间内 开始 办理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开始办理 份额配对转换的 具体日期 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 指 定媒体 公告 。


份额配 对转换的业务 办理日为深圳证 券交易所 交 易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暂 停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时 除 外), 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见招募说明 书或基金 管 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 公告 ,在公告规 定时间之 外 不办理 份额 配对转 换业 务。


若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交易规 则或注册 登 记机构 规则更改或实 际情况需要,基 金管理人 可 对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的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并 公 告。


(四) 份额 配对转 换的 原则 1 、份额 配对 转换 以份额 申请 。


2 、 申请 进行 “ 分拆” 的浙 商沪 深 300 份额 的场内 份额必 须是 偶数。 3 、 申请 进行 “ 合并” 的浙 商稳健 份额 与浙 商进取 份额必 须同时配对申 请,且基金份额 数必须同 为 整数且 两者 的比例 为 1:1 。


4 、 浙商 沪深 300 份额 的场外 份额 如需 申请进 行 “分 删除 拆”, 须跨 系统转 登记 为浙商 沪 深 300 份 额的场 内 份额 后方 可进行 。


5 、 份 额配 对转 换应遵 循届 时相关 机构 发布 的相关 业务规 则。


基金管 理人、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或深 圳证券交 易 所可视 情况对上述规 定作出调整,并 在正式实 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 家 指定媒 体公 告。


(五) 份额 配对转 换的 程序


份额配 对转换的程序 遵循届时相关机 构发布的 最 新业务 规则 ,具体 见相 关业务 公告 。


(六) 暂停 份额配 对转 换的情 形 1 、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继 续接 受份额 配对 转换 可能损 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决定暂停份 额配对转 换 的情形 。


2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 注册 登记 机构、 份额 配对转 换业务 办理机构因异 常情况无法办理 份额配对 转 换业务 的情 形。


3 、 法 律法规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规 定或 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情形 。


发生前 述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至少一家 指 定媒体 刊登暂停份额 配对转换业务的 公告。在 暂 停份额 配对转换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 及 时恢复 份额配对转换 业务的办理,并 依照有关 规 定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公告。


(七) 份额 配对转 换的 业务办 理费 用


投资人 申请办理份额 配对转换业务时 ,份额配 对 转换业 务办理机构可 酌情收取一定的 佣金,具 体 见相关 业务 办理机 构公 告。 十一、基金 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人 名称: 浙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州 市下 城区环 城北路 208 号 1801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西 湖区教 工路 18 号 世贸 丽晶城 欧美中 心 B 座 507 室 邮政编 码:310003 法定代 表人 :肖风 成立时 间:2010 年 10 月 21 日批 准设 立机 关: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会 证监 许可 【2010 】 131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3 亿元 人民 币 九、基金合 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 务 (一) 基金 管理人 1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名称: 浙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州 市下 城区环 城北路 208 号 1801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西 湖区教 工路 18 号 世贸 丽晶城 欧美中 心 B 座 507 室 邮政编 码:310003 法定代 表人 :肖风 成立 时间:2010 年 10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会 证监 许可 【2010 】 131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3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二) 基金 托管人 名称: 华夏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民 吉 成立时 间:1992 年 10 月 14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批 准设 立文号 : 中国 人民 银行[ 银 复(1992)391 号] 注册资 本:10,685,572,211 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基金托 管资格批文及 文号:中国证监 会证监基 金 字[2005]25 号 (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投资人 自依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取 得基金份 额 即成为 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当 事人,直 至 其不再 持有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其持 有基金份 额 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同的完 全承认和 接 受。基 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基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 以 在基金 合同 上书面 签章 或签字 为必 要条 件。


(四) 基金 管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管 理 人的权 利为 : 1 、 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规 和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独 立运用 基金 财产 ;


2 、 依 照基 金合 同获得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准 的其 他收入 ;


3 、发售 基金 份额 ;


4 、 依 照有 关规 定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产 生的权 利; 5 、 在 符合有 关法 律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转 托管等业 务 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 决定和 调整基金的除 调高托管费率和 管理费率 之 外的相 关费 率结构 和收 费方式 ;


6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有 关规 定监 督基金 托管 人, 对于基 金托管人违反 了本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 法 规规定 的行为,对基 金财产、其他当 事人的利 益 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益 ;


7 、 在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浙 商沪深 300 份额的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 、 在 法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融券 ;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2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2 )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独 立运 用并管 理基 金财 产; (3 ) 依 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 定或 中国证 监 会 批准的 其他 费用 ; (4 )销 售基 金份 额; (5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6 )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 及国家 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和其 他 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 利 益; (7 ) 在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托 管人; (8 ) 选 择、 更 换基 金销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构 的相关 行为 进行监 督和 处理; (9 ) 担任 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登 记机构 办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 规 定的费 用; (10 ) 依据《基金合 同》及有关法律 规定决定 基 金收益 的分 配方案 ; (11 ) 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 暂 停受理 申购 与赎回 申请 ; (12 ) 依照法律法规 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 财 产投资 于证 券所产 生的 权利; (13 ) 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下,为 基金的利 益 依法为 基金 进行融 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 的名义,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 人的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 选择、更换律 师事务所、会计 师事务所 、 证券经 纪商 或其他 为基 金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 在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的前提 下,制订 和 调整有 关基金申购、 赎回、转换 和非 交易过户 等 业务规 则; (17 ) 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 合 同》约 定的 其他权 利。 3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 依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 回9 、 自行 担任 或选择 、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构, 获取基 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并对注册登记机 构的代理 行 为进行 必要 的监督 和检 查;


10 、选 择、更换代销 机构,并依据基 金销售服 务 代理协 议和有关法律 法规,对其行为 进行必要 的 监督和 检查 ;


11 、选 择、更换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 事务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为 基金 提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12 、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托 管人;


13 、依 法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4、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五) 基金 管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管 理 人的义 务为 : 1 、 依 法募集 基金 ,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 、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3 、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以 诚实 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 基 金财产 ; 5 、 建立 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 和 管理人 的财产相互独 立,对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 分 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不 得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 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


8 、 计 算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 浙 商沪 深 300 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值、浙 商稳健份额与浙 商进取份 额 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 、浙商稳健份额 与浙商进 取 份额 终止运作后的 份额转换比 例和浙商沪 深 300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价格 ;


9 、 采 取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基 金份 额认购 、 申 购、赎 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 律 文件的 规定 ;


10 、按 规定 受理浙 商沪 深 300 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申请和 配对 转换, 及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11 、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编 制基 金财 务会计 报告;


12 、编 制季 度、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3 、严 格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 和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基 金财 产; (4 ) 配备 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析 、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 作 基金财 产; (5 ) 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 财务 管理及 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 产 和基金 管理人的财产 相互独立,对所 管理的不 同 基金分 别管 理,分 别记 账,进 行证 券投 资; (6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 三 人谋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管 人的 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 律 文件的 规定,按有关 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9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年 度和年 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按照《基 金法》、《基金 合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及 报告 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秘 密, 不泄 露基 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 合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 前 应予保 密, 不向他 人泄 露; (13 ) 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 方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分配 基金 收益; (14 ) 按规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申请, 及时、足 额 支付赎 回款 项; (15 )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 配 合基金托 管 人、基 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会 计 账册、 报表 、记录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 (17 ) 确保需要向基 金投资者提供的 各项文件 或 资料在 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 照 《基金 合同》规定的 时间和方式,随 时查阅到 与 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 件 下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规定, 履行 信息披 露及 报告义 务;


14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密 , 不 得泄 露基 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 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 予 保密, 不得 向他人 泄露 ;


15 、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配 方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分配收 益;


16 、依 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7 、依 据《基金法》 等的规定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料 ;


18 、以 基金管理人名 义,代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律 行为 ; 19 、组 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20 、因 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 害 基 金份 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其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除 ;


21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 时,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22 、按 规定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 册资料 ;


23 、面 临解散、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 时,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24 、执 行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5 、不 从事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他基金 当事人利 益 的活动 ;


26 、依 照法律法规为 基金的利益对被 投资公司 行 使股东 权利,为基金 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 资 于证券 所产生的权利 ,不谋求对上市 公司的控 股 和直接 管理 ;


27 、法 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 他义务 。


(六)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托 管 人的权 利为 :


1 、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收 入;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本 基金 的投 资运作 ;


3 、 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 依 法保 管基金 资产;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时 ,提 名新 任基金 管理 人;


5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有 关规 定监 督基金 管理 人, 对于基 金管理人违反 本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 规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和 分配 ; (19 ) 面临解散、依 法被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 产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违反《基金 合同》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 失 或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 赔 偿责任 ,其 赔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履 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 合 同》造 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基金管理 人应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义 务委 托第 三方处 理时,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 承 担 责 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 名义,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利 或实 施其他 法律 行为 ; (24)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5) 建立 并保存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26 ) 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 合 同》约 定的 其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人 1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名称: 华夏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华 夏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民 吉 成立时 间:1992 年 10 月 14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批 准设 立文号 : 中国 人民 银行[ 银 复(1992)391 号] 注册资 本:10,685,572,211 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基金托 管资格批文及 文号:中国证监 会证监基 金 字[2005]25 号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 )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依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2 ) 依 《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的 其他 费用 ; (3 )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发 现基金 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 法 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造成 重 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 要规定的 行为,对基金 资产、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 造 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 证监会,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及相关 当事 人的 利益;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料 ;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利 。


(七) 基金 托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托 管 人的义 务为 :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 设 立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 金 托管业务 的 专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管 事宜 ;


3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与 独立 ;


4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不 得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 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5 、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7 、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 披 露前应 予保 密,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8 、 对基 金财 务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告 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 面 的运作 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行;如 果 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 行为,还 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9 、 保存 基金 托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0 、按 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投 资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11 、办 理与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有关的 信息披露 事 项;


12 、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浙商沪 深 300 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浙商 稳健份 额与浙 商进取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浙商 稳 健份额 与浙商进取份 额终止运作后的 份额转换 比 例和浙 商沪 深 300 份额 的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按 照规 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4 、按 规定 制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对 ;


15 、依 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有关规 定向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金 收益 和赎回 款项 ;


措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4 )根 据相 关市 场规则 ,为 基金 开设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 为基金 办理 证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 议召 开或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6 ) 在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管 理人; (7 )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3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 以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2 ) 设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部 门, 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场 所,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 业 务的专 职人 员,负 责基 金财产 托管 事宜 ; (3 ) 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 财务 管理及 人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 保证其 托管的基金财 产与基金托管人 自有财产 以 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托 管的不同 的 基金分 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 证 不同基 金之间在账户 设置、资金划拨 、账册记 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4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 三 人谋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有 关的重 大合 同及有 关凭 证;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按 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 基金管理 人 的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 ) 保守 基金 商业秘 密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 公开披 露前 予以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 )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9 ) 办理 与基 金托管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事 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 计报告、季度、 半年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 要 方面的 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 进 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 定 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 当 的措施 ; (11 ) 保存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16 、按 照规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7 、因 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 失,应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18 、基 金管理人因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 损 失时, 应为 基金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19 、参 加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20 、面 临解散、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和 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并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21 、执 行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2 、不 从事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他基金 当事人利 益 的活动 ;


23 、建 立并 保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4 、法 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 他义务 。


(八)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利


投资人 购买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即 视为对《 基 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 受,投资人自取 得依据《 基 金合同 》募集的基金 份 额,即成为本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和 《基金合同》 当事人,直至其 不再持有 本 基金的 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 合 同》当 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上 书面签章 或 签字为 必要 条件。


浙商沪 深 300 份额、 浙商 稳健份 额与 浙商 进取份 额持有 人持有的每一 份基金份额按基 金合同约 定 仅在其 份额类别内拥 有同等的权益。 但本基金 依 据基金 合同第二十一 部分之规定对浙 商稳健份 额 与浙商 进取份额进行 份额折算计算时 ,持有浙 商 沪深 300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被 视作 其同时 持有按 1:1 的 比例 分拆的 浙商 稳健份 额和 浙商进 取份额 ,并将分别按 视为分拆后的浙 商稳健份 额 和 浙商 进取 份额数 享有 并行使 份额 折算 的权利 。 根据《 基金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权 利为: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剩 余基 金财 产;


3 、 依 法转 让其 持有的 浙商 稳健份 额与 浙商 进取份 额,依 法申 请赎回 其持 有的浙 商沪 深 300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出 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事 项行 使表 决权;


表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 以上 ; (12) 建立 并保存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13 )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册 并与 基金 管理人 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或有关 规定支付 基 金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金 管 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 (16 ) 按照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运作 ; (17 ) 参加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参与 基金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8 ) 面临解散、依 法被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 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 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19)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20)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履 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基 金 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应协助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2 ) 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 合 同》约 定的 其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投资人 自依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取 得基金份 额 即成为 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当 事人,直 至 其不再 持有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其持 有基金份 额 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同的完 全承认和 接 受。基 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基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 以 在基金 合同 上书面 签章 或签字 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有 同等 的合法 权益 。 1 、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益 ;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的 剩余 基金 财产; (3 ) 根据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4 ) 按照 规定 要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者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事项 行使表 决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8 、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益 的行 为依法 提起 诉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利 。


(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义 务为: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2 、提供 基金 管理 人和监 管机 构要 求提供 的信 息, 以及不 时的 更新和 补充 ,并保 证其 真实 性;


3 、 交 纳基金 认购 、 申 购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所规 定的 费用;


4 、 在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内 ,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责任; 5、不 从事任何有 损 基金及 其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合 法权 益的 活动;


6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


7 、 返 还在基 金交 易过 程中因 任何 原因 , 自 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管理人的 代理人、基金托 管人、代 销 机构、 其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利 ;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十) 本基金合同当 事各方的权利义 务以本基 金 合同为 依据,不因基 金财产账户名称 变更而有 所 改变。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息 资料 ;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8 ) 对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服 务机构 损害其 合法 权益的 行为 依 法提 起诉 讼或 仲裁; (9 )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2 、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义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1 ) 认真阅 读并 遵守 《基金 合同 》 、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2 ) 了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能 力,自 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 决 策,自 行承 担投资 风险 ; (3 ) 关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义 务; (4 ) 缴纳基 金申 购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规定 的费 用; (5 ) 在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范 围内 , 承 担基 金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有限 责任 ; (6 ) 不 从事 任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合 法权 益的活 动; (7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 (8 ) 返还 在基 金交易 过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不 当得利 ; (9 )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四) 本基金合同当 事各方的权利义 务以本基 金 合同为 依据,不因基 金财产账户名称 变更而有 所 改变。 十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一)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组 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 的授权代表在授 权范围内 有 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中 行使权 利。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审 议事项应 分 别由浙 商沪 深 300 份 额、 浙商稳 健份 额、 浙商进 取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独立进行表 决。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持有的每一 基金份额在其对 应的份额 级 别内拥 有平 等的投 票权 。


(二) 召开 事由


1 、 当 出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事 由之 一的 , 经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浙 商沪 深 300 份额、 浙商稳健份额 与浙商进取份额 各自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下 同)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十、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一)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组 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授权代表 在授权范 围 内有权 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中行 使权利。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每一基 金 份额在 其对 应的份 额级 别内拥 有平 等的 投票权 。 (二) 召开 事由 1 、 当 出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事 由之 一的 , 应 当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终 止基 金合 同; (2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3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4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式 ; (5 )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报 酬标 准,(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的基金 份额计算 , 下同) 提议 时,应 当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 )终 止基 金合 同;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式 ; (3 )变 更基 金类 别;


(4 )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标 、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5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程 序;


(6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7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报 酬标 准, 但法律 法规 要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8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金 的合 并;


(9 )终 止浙 商稳 健份额 与浙 商进 取份额 的运 作;


(10 ) 对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义务 产生重大 影 响的其 他事 项;


(11 ) 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 其他情 形。


2 、 出 现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或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文 件,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 )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基 金承担 的费 用; (2 ) 在法 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整 浙商沪 深 300 份额的 申购 费率、 收费 方式 或调低 赎回费 率;


(3 )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 证券交 易所 和注 册登记 机构的 业务规则发生 变动必须对基金 合同进行 修 改;


(4 ) 在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 在不 提高现 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适用的费率 的前提下 , 增加新 的收 费方式 ;


(5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或 服务 ;


(6 ) 基 金管 理人、 注册登 记机 构、 代 销机 构在法 律法规 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 、 赎回、 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的 规则;


(7 )标 的指 数更 名或调 整指 数编 制方法 ;


(8 ) 对基 金合 同的修 改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权利义 务关 系发生 重大 变化;


(9 ) 基金 合同 的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10 ) 按照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规 定不需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其他情 形。


(三) 召集 人和召 集方 式


但法律 法规 要求调 整该 等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6 )变 更基 金类 别; (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金 的合 并; (8 )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标 、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9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程 序; (10 )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要求 召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 管 理 人收到 提议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算,下 同)就同 一 事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2 ) 终止基金上市 ,但因基金不再 具备上市 条 件而被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终止上 市的 除外 ; (13 ) 对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义务 产生重大 影 响的其 他事 项; (14 ) 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事 项。 2 、 出 现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或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文 件,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 )法 律法 规要 求增加 的基 金费 用的收 取; (2 ) 在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且 对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 的 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 或 变更收 费方 式; (3 )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生 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5 ) 对 《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 》 当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大 变化 ; (6 ) 基 金管 理人、 登记机 构、 基 金销 售机 构在法 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范围 内调整有 关 申购、 赎回、转换、 基金交易、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等 业务 规则; (7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或 服务 ; (8 ) 按 照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其他情 形。 (三) 召集 人和召 集方 式 1 、 除 法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 金管理人 未 按规定 召集 或者不 能召 集时 ,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2 、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1 、 除 法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 金管理人 未 按规定 召集 或者不 能召 集时 ,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2 、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 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 定 召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 集,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 要召开 的, 应当自 行召 集。 3 、 单 独或合 计持 有浙 商沪 深 300 份额 、 浙 商稳健 份额与 浙商 进取份 额各 自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认为有必要 召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 提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 召 集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 集,单独或合计 持有浙商 沪 深 300 份 额、 浙商稳 健份 额与浙 商进 取份 额各自 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开 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 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 定召集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


4 、 单 独或合 计持 有浙 商沪 深 300 份额 、 浙 商稳健 份额与 浙商 进取份 额各 自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 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召 集的, 单独或 合计 持有浙 商沪 深 300 份 额、 浙商 稳健份 额与浙 商进 取份额 各自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但应当 至少 提前 30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5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 不 得阻碍 、干 扰。


(四)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通 知时间、 通 知内容 、通 知方式


1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集 人 ( 以下简 称 “召 集人” )负责选择确 定开会时间、地 点、方式 和 权益登 记日。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 人 必须于 会议 召开日 前 30 日在 指定 媒体公 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通 知须 至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 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 定 召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 集,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 要召开 的, 应当自 行召 集。 3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 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 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不 召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 向 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集 , 并书面 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 理 人;基 金托管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并 告知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配 合。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 召集的, 单 独或合 计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 至少 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扰 。 5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会 议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开 会时间 、地 点、方 式和 权益登 记日 。 (四)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通 知时间、 通 知内容 、通 知方式 1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集 人 ( 以下简 称 “召 集人” )负责选择确 定开会时间、地 点、方式 和 权益登 记 日。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 人 必须于 会议 召开日 前 30 日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 知须至 少载 明以 下内容 :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点 和出 席方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事项 ; (3 )会 议形 式; (4 )议 事程 序; (5 ) 有权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权 益登 记日;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点 和出 席方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要 事项 ;


(3 )会 议形 式;


(4 )议 事程 序;


(5 ) 有权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权 益登 记日; (6 ) 代理投 票的 授权 委托书 的内 容要 求 ( 包括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和 地点 ; (7 )表 决方 式;


(8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姓 名、 电话 ;


(9 ) 出席 会议 者必须 准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手 续;


(10 ) 召集 人需要 通知 的其他 事项 。


2 、 采 用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行 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召 集人决 定通讯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 通 知中说 明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所 采取的具 体 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 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 系 人、书 面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 、 如 召集人 为基 金管 理 人 ,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 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 金托管人,则应 另行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 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 进行监 督;如召集人 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则应 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 点 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经有效通 知而拒不派代表 对书面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的 ,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决 结果。


(五)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出席会 议的 方式 1 、会议 方式


(1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开 方式 包括 现场开 会、通 讯方式开会或 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 其他方 式。


(2 )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通过 授权委 托书委派其代 理人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 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表应当 出席,如 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代表出 席的,不 影 响表决 效力 。


(3 ) 通讯 方式 开会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决 事项的 投票以召集人 通知的非现场方 式在表决 截 止日以 前提交至召集 人指定的地址或 系统。通 讯 方式开 会应按照本基 金合同的相关规 定以召集 人 通知的 非现 场方式 进行 表决。


(4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集 人确 定, 但更 换基金 (6 ) 代理投 票的 授权 委托书 的内 容要 求 ( 包括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和 地点 ; (7 )表 决方 式; (8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姓 名、 电话 ; (9 ) 出席 会议 者必须 准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手 续; (10) 召集 人需要 通知 的其他 事项 。 2 、 采 用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行 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召 集人决 定通讯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 通 知中说 明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所 采取的具 体 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 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 系 人、书 面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 、 如 召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 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 金托管人,则应 另行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 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 进行监 督;如召集人 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则应 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 点 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基 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经有效通 知而拒不派代表 对书面表 决 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 和表决结 果 的效力 。 (五)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出席会 议的 方式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场开会 方式、通 讯 开会方 式、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允许 的其他方 式 召开, 会议 的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 现 场开会 。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代 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 时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授权代表 应当列席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不 派代表 列席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 时 符合以 下条件时,可 以进行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议程: (1 ) 亲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席会 议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及 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 《基金 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 金 份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符 ; (2 ) 经核对 ,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持 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 于 本基金 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 含 二分之 一)。若到会 者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的有 效 的基金 份额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必 须以现 场开 会方 式召开 。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条 件 (1 )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条 件时 ,现场 会议 方可 举行:


A . 对 到会 者在 权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显 示,全 部有 效凭证 所对 应的浙 商沪 深 300 份额、 浙商稳 健份额与浙商 进取份额应占权 益登记日 各 自基金 份额 的 50% 以上( 含 50% ,下 同);


B . 到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代理人身 份证明、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授权委托 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 具 的相关 文件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及会 议 通知的 规定,并且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与基金 管 理人持 有的 注册登 记资 料相符 。


未能满 足上述条件的 情况下, 则召集 人可另行 确 定并公 告重 新开会 的时 间 ( 至少 应在 25 个 工作日 后)和 地点,但确定 有权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资 格的 权益登 记日 不变。 (2 )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条 件时 ,通讯 会议 方可 举行:


A . 召集 人按 本基金 合同 规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提 示性 公告 ;


B . 召集人按基 金合同规 定通知基金 托管人或/ 和 基金管 理人(分别或 共同称为“监督 人”)到 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C . 召 集人 在监 督人和 公证 机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议 通知规 定的方式收取 和统计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书 面表决 意见,如基金 管 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经有 效 通知拒 不到 场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D .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 和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书 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 表的浙商沪 深 300 份额、 浙商稳健份额 与浙商进取份额 占权益登 记 日各自 基金 份额的 50% 以 上;


E . 直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代 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提交的 持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授权委托 书等文件符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注册 登记机构 记 录相符 。


如果开 会条件达不到 上述的条件,则 召集人可 另 行确定 并公 告重新 表决 的时间 ( 至少 应在 25 个工 作日后 ),且确定有 权 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 人资格 的权 益登记 日不 变。 (3 ) 在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允许 的情况下, 经 会议通 知载 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也可 以采用 网络、 的二分 之一,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时间 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月 以内, 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到会 者在权益 登 记日代 表的有效的基 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 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三分之 一 (含三 分之 一) 。 2 、 通 讯开会 。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其 对表决 事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 前 送达至 召集人指定的 地址。通讯开会 应以书面 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 时,通讯开会的 方式视为 有 效: (1 ) 会 议召 集人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告; (2 ) 召集人 按基 金合 同约定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如 果基金 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 指 定地点 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会议 召 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 则为基 金管理人)和 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 议 通知规 定的方式收取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书面表 决 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 收 取书面 表决 意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 本人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 额 不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 含 二分之 一);若本人 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 他 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召 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召开时 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 以内 ,就 原定审 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 分之一以 上 (含三 分之一)基金 份额的持有人直 接出具书 面 意见或 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书面 意见 ; (4 )上述第(3 )项中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或受托代 表他人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 理 人,同 时提交的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 具 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 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法 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与 基 金登记 机构 记录相 符。 3 、 在 法律法 规和 监管 机关允 许的 情况 下, 本基金 可采用 其他非现场方 式或者以现场方 式与非现 场 方式相 结合的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会电话或 其他方式进行 表决,或者采用 网络、电 话 或其他 方式 授权他 人代 为出席 会议 并表 决。 (六) 议事 内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 议事 内容 为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事由所 涉及 的内容 。 (2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有 权益登 记日 浙商沪 深 300 份额、 浙商 稳健 份额与 浙商进 取份 额各自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以在大会召 集人发出会议通 知前就召 开 事由向 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审议表 决的 提案。


(3 )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的 提案 , 大 会召集 人应当 按照 以下原 则对 提案进 行审 核: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 对于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案 涉 及事项 与基金有直接 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职权范 围 的,应 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 述要求的 , 不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如 果召集人 决 定不将 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案提交大会 表决,应 当 在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明 。


程序性 。大会召 集人 可以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提 案涉及 的程序性问题 做出决定。如将 其提案进 行 分拆或 合并表决,需 征得原提案人同 意;原提 案 人不同 意变更的,大 会主持人可以就 程序性问 题 提请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序进 行审 议。 (4 ) 单独 或合 并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浙商 沪深 300 份 额、浙 商稳健份额与 浙商进取份额各 自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 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未 获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通过,就同 一提案再 次 提请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审议,其时 间间隔不 少 于 6 个 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集 人发 出召 开会议 的通知 后,如果需要 对原有提案进行 修改,应 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及时 公告 。 否 则,会 议的召开日期 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 告 日期有 30 日 的间 隔期。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 持人按照 规 定程序 宣布会议议事 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 公 议 程 序 比 照 现 场 开 会 和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程 序 进 行,具 体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并在 会议通知 中 列明。 4 、 在 法律法 规和 监管 机关允 许的 情况 下,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授权他人代 为出席会议并表 决的,授 权 方式可 以采用纸质、 网络、电话、短 信或其他 方 式,具 体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并在 会议通知 中 列明。 (六) 议事 内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 提 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决 定终止《 基 金合同 》、更换基金 管理人、更换基 金托管人 、 与其他 基金合并、法 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 定 的其他 事项以及会议 召集人认为需提 交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讨论的 其他 事项。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发出召 集会议的 通 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召 开前 及时公 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事先公 告的议事 内 容进行 表决 。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 持人按照 下 列第七 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 , 然后由 大 会主持 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 决,并形 成 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出席 会 议的代 表,在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 会 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其出席 会议的代 表 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 授 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含二 分之一)选举 产生一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 作 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作 出的决议 的 效力。 会议召 集人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人员的 签名 册。 签 名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 身 份证明 文件号码、持 有或代表有表决 权的基金 份 额、委 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和联 系方式等 事 项。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况 下 ,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 会主持人宣读提 案,经讨 论 后进行 表决,经合法 执业的律师见证 后形成大 会 决议。 大会由 召集人授权代 表主持。基金管 理人为召 集 人的, 其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 基 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主 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 由出席大 会 的浙商 沪深 300 份额 、浙 商稳健 份额 与浙 商进取 份额各 自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以 所代表的 基 金份额 50% 以 上多数 选举 产生一 名代 表作 为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 。


召集人 应当制作出席 会议人员的签名 册。签名 册 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 证 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 表决权的基金份 额数量、 委 托人姓 名( 或单位 名称 )等事 项。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 通讯 表决 开会的 方式 下,首 先由 召集 人提前 30 日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决 截止 日期 后第 2 个 工作日 在公证机关及 监督人的监督下 由召集人 统 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 成决议。如监督 人经通知 但 拒绝到 场监督,则在 公证机关监督下 形成的决 议 有效。


3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七) 决议 形成的 条件 、表决 方式 、程 序


1 、 浙 商沪 深 300 份额 、 浙 商稳健 份额 与浙 商进取 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每一基金 份额在其 对 应的份 额级 别内享 有平 等的表 决权 。


2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别 决议: (1 )一 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席 会议 的浙商 沪 深 300 份 额、浙 商 稳 健 份 额 与 浙 商 进 取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其 代理 人)各 自所 持浙商 沪 深 300 份 额、浙 商稳健 份额 与浙商 进取 份额表 决权 的 50% 以上通 过方为 有效, 除下 列 (2) 所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议 通过事 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 议的方式 通 过;


(2 )特 别决 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席 会议 的浙商 沪 深 300 份 额、浙 商 稳 健 份 额 与 浙 商 进 取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其 代理 人)各 自所 持浙商 沪 深 300 份 额、浙 商稳健 份额与浙商进 取份额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 上(含 三分之二)通 过方为有效;涉 及更换基 金 布提案 ,在 所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期 后 2 个 工作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在 公证 机关监 督下 形成决 议。 (七) 决议 形成的 条件 、表决 方式 、程 序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每 份基金 份额 有一 票表决 权。 2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别 决议: (1 )一 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 代 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 (2 )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决 议通过 事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 式 通过; (2 )特 别决 议 特别决 议须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 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三 分之 二) 通过方 可做出。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 管 理人或 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 同》、与 其 他基金 合并 以特别 决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3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的事 项, 应当 在五日 内依法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予以 公告 。 4 、 采 取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监督 员及公 证机关均有充 分的相反证据证 明,否则 提 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 定的确认投资者 身份文件 的 表决视 为有效出席的 投资者,表面符 合法律法 规 和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即视 为有效的 表 决,表 决意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 表 决,但 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所代表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 5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表 决。 6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题 应当 分开审 议、 逐项 表决。 (八)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 如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则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应 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两 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 大 会召集 人授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 如 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 会 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中推举 两名基金 份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终止浙 商稳健份额与 浙商进取份额的 运作、终 止 基金合 同必 须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3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的事 项, 应当 在五日 内依法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案 , 并予以 公告。 4 、 采 取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充 分的相 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符合法 律法规和 会 议通知 规定的书面表 决意见即视为有 效的表决 , 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 , 但应当 计入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代 表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5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表 决。


6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题 应当 分开审 议、 逐项 表决。 (八)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 如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则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应 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两 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 大 会召集 人授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 如 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 会 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中推举 两名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代表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授权 的 一名监 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但如果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人的授权 代表未出席,则 大会主持 人 可 自 行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2 ) 监票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点 ,由 大会主 持人 当场公 布计 票结 果。


(3 )如 大会 主持 人对于 提交 的表 决结果 有异 议, 可以对 投票数进行重 新清点;如大会 主持人未 进 行重新 清点,而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代 理人对 大会主持人宣 布的表决结果有 异议,其 有 权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 立即要求重新清 点,大会 主 持人应 当立即重新清 点并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重 新清点 仅限 一次。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开会的情 况下,计票方式 为:由大 会 召集人 授权的两名监 票人在监督人派 出的授权 代 表的监 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 过 程予以 公证;如监督 人经通知但拒绝 到场监督 , 额持有 人代表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授权 的 一名监 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但如果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人的授权 代表未出席,则 大会主持 人 可 自 行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2 ) 监票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点 ,由 大会主 持人 当场公 布计 票结 果。 (3 )如 大会 主持 人对于 提交 的表 决结果 有异 议, 可以对 投票数进行重 新清点;如大会 主持人未 进 行重新 清点,而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代 理人对 大会主持人宣 布的表决结果有 异议,其 有 权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 立即要求重新清 点,大会 主 持人应 当立即重新清 点并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重 新清点 仅限 一次。 (4 ) 计票 过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 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 效 力。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开会的情 况下,计票方式 为:由大 会 召集人 授 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 表 (若由 基金托管人召 集,则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 代 表)的 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 关对其计 票 过程予 以公证。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派 代 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 计 票和表 决结 果。 (九) 生效 与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召集人 应当自通 过 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 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生 效之 日 起 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 行 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时,必 须 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 机构、公证 员姓 名等一同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应 当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均有 约束 力。 (十 )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事由、 召开条 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 直 接引用 法律法规的部 分,如将来法律 法规修改 导 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 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提前 公 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 分内容进行修改 和调整, 无则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 进行 计票, 并由公 证机 关对其 计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九)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报中 国证监会 核 准或备 案后 的公告 时间 、方式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决 议,召 集人 应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监 会核准 或者备案。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 事 项自中 国证监会依法 核准或者出具无 异议意见 之 日起生 效。


2 、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均有约 束力。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应 当 执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3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 内在指 定媒 体公告 。 如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在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 证 书全文 、公 证机构 、公 证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十) 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十三、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更换 条件和程 序 (一) 基金 管理人 的更 换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条 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的 ,基 金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1 )基 金管 理人 被依法 取消 基金 管理资 格;


(2 ) 基金管 理人 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告 破产 ;


(3 )基 金管 理人 被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解任 ;


(4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情 形。


2 、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程序 更换基 金管理人必 须 依照如 下程 序进行 :


(1 ) 提名 :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由基 金托 管人 或者单 独或合 计持 有浙商 沪 深 300 份额 、浙 商稳 健份额 与浙商 进取 份额各 自基 金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 名; (2 ) 决议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在原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 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 提名的 新任 基金 管理人 形成 决议,该决议 需经出席会 议的浙商沪 深 300 份额、 浙商稳健份额 与浙商进取份额 各自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 之 二)表 决通过,新任 基金管理人应当 符合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监会规定 的担任基金管理 人的资格 条 件;


(3 ) 核 准: 新 任基 金管理 人产 生之 前, 由 中国证 十一、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更换 条件和程 序 (一) 基金 管理人 的更 换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条 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的 ,基 金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1 )被 依法 取消 基金管 理资 格; (2 ) 依法解 散、 被依 法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告 破产; (3 )被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解任 ; (4 ) 法律 法规 及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约 定的其 他情 形。 2 、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程序 更换基 金管理人必 须 依照如 下程 序进行 : (1 ) 提名 :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由基 金托 管人 或者单 独或合 计持有 10% 以 上(含 10%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 名; (2 ) 决议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在原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 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 提名的 新任 基金 管理人 形成决 议,该决议需 经出 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 表 决通过 ,新任基金管 理人应当符合法 律法规及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担 任基 金管理 人的 资格 条件; (3 ) 临时基 金管 理人 :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产生 之前, 由中国 证监 会指定 临时 基金管 理人 ; (4 ) 备案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选任 基金 管理人 的决议 须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监会指 定临时基金管 理人;更换基金 管理人的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 议应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生 效 后方可 执行 ;


(4 ) 交 接: 原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的, 应 当妥善 保管基 金管理业务资 料, 及时办理基 金管理业 务 的移交 手续,新任基 金管理人或临时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及 时接收,并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 基金资产 总 值;


(5 ) 审 计: 原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的, 应 当按照 法律法 规规定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基 金财产进 行 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 予以公告,同时 报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审 计费用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


(6 ) 公 告: 基 金管 理人更 换后, 由基 金托 管人在 新任基 金管 理人获 得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后 2 日内公 告;


(7 ) 基 金名 称变更 :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后, 如果原 任或新 任基金管理人 要求,应按其要 求替换或 删 除 基 金 名 称 中 与 原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关 的 名 称 字 样。


(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1 、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条件 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 , 基金托 管人 职责终 止:


(1 )基 金托 管人 被依法 取消 基金 托管资 格;


(2 ) 基金托 管人 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布 破产 ;


(3 )基 金托 管人 被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解任 ;


(4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情 形。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程 序


(1 ) 提名 : 新 任基金 托管 人由基 金管 理人 或者单 独或合 计持 有浙商 沪 深 300 份额 、浙 商稳 健份额 与浙商 进取 份额各 自基 金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 名; (2 ) 决议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在原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 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 提名的 新任 基金 托管人 形成 决议,该决议 需经出席会 议的浙商沪 深 300 份额、 浙商稳健份额 与浙商进取份额 各自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 之 二)表 决通过,新任 基金托管人应当 符合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监会规定 的担任基金托管 人的资格 条 件; (3) 核准: 新任 基金 托管人 产生 之前, 由 中 国证监 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更换 基金托管 人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应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 生效后 方可 执行;


(5 ) 公 告: 基 金管 理人更 换后, 由基 金托 管人在 更换基 金管理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 效 后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6 ) 交 接: 原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的, 应 当妥善 保管基 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 基金管理 人 或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的 移 交 手 续,新 任基金管理人 或临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及 时 接收, 并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基 金资 产总 值; (7 ) 审 计: 原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的, 应 当按照 法律法 规规定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基 金财产进 行 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 予以公告,同时 报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审 计费用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 (8 ) 基 金名 称变更 :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后, 如果原 任或新 任基金管理人 要求,应按其要 求替换或 删 除 基 金 名 称 中 与 原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关 的 名 称 字 样。 (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1 、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条件 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 , 基金托 管人 职责终 止: (1 )被 依法 取 消 基金托 管资 格; (2 ) 依法解 散、 被依 法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布 破产; (3 )被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解任 ; (4 ) 法律 法规 及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约 定的其 他情 形。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程 序 (1 ) 提名 : 新 任基金 托管 人由基 金管 理人 或者单 独或合 计持有 10% 以 上(含 10%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 名; (2 ) 决议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在原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 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 提名的 新任 基金 托管人 形成决 议,该决议需 经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 表 决通过 ,新任基金托 管人应当符合法 律法规及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 的担 任基 金托管 人的 资格 条件; (3 ) 临时基 金托 管人 :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产生 之前, 由中国 证监 会指定 临时 基金托 管人 ; (4 ) 备案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更换 基金 托管人 的决议 须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5 ) 公 告: 基 金托 管人更 换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更换基 金托管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 效 后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6 ) 交 接: 原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的, 应 当妥善 保管基 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 基 金财产 和托管业务移 交手续,新任基 金托管人 或(4 ) 交 接: 原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的, 应 当妥善 保管基 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 基 金财产 和托管业务移 交手续,新任 基 金托管人 或 临时基 金托管人应当 及时接收,并与 基金管理 人 核对基 金资 产总值 ;


(5 ) 审 计: 原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的, 应 当按照 法律法 规规定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基 金财产进 行 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 予以公告,同时 报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审 计费用 从基 金财产 中列 支;


(6 ) 公 告: 基 金托 管人更 换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新任基 金托 管人获 得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后 2 日内公 告。


(三)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同 时更 换


1 、 提 名: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时 更换, 由单独 或合 计持有 浙商 沪深 300 份额 、浙 商稳健 份额与 浙商 进取份 额各 自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2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更 换分 别按 上述程 序进行 ; 3 、 公 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和新任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决 议获 得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2 日 内在 指定媒 体上联 合公 告。


(四) 新基金管理人 接收基金管理业 务或新基 金 托管人 接收基金财产 和基金托管业务 前,原基 金 管理人 或原基金托管 人应继续履行相 关职责, 并 保证不 做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造成损害 的 行为。 临时基 金托管人应当 及时接收,并与 基金管理 人 核对基 金资 产总值 ; (7 ) 审 计: 原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的, 应 当按照 法律法 规规定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基 金财产进 行 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 予以公告,同时 报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审 计费用 从基 金财产 中列 支; (三)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同 时更 换 1 、 提 名: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时 更换, 由单独 或合 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 名新的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2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更 换分 别按 上述程 序进行 ; 3 、 公 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和新任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决 议生 效后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 上联 合 公告。 (四) 新基金管理人 接收基金管理业 务或新基 金 托管人 接收基金财产 和基金托管业务 前,原基 金 管理人 或原基金托管 人应继续履行相 关职责, 并 保证不 做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造成损害 的 行为。 十四、基金 的托管 基金财 产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基金管 理人应与 基 金托管 人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 及有关规 定 订立《 浙商 沪深 300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订立托管协 议的目的是明确 基金托管 人 与基金 管理人之间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登记 、 基金财 产的保管、基 金财产的管理和 运作及相 互 监督等 相关事宜中的 权利义务及职责 ,确保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十二、基金 的托管 基金财 产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基金管 理人应与 基 金托管 人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 及有关规 定 订 立 《 浙 商 沪 深 300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托管 协议》 。订 立托 管协议 的目 的是 明 确基金 托管人与基金 管理人之间在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名册 登记、基金财 产的保管、基金 财产的管 理 和运作 及相互监督等 相关事宜中的权 利义务及 职 责,确 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 十五、基金 份额的注 册登记


(一) 本基 金的 注册登 记业 务指 基金登 记、 存管、 清算和 结算业务,具 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 户 建立和 管理、基金份 额注册登记、基 金销售业 务 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 保 十三、基金 份额的登 记 (一) 本基金的登记 业务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 户、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开 放 式基金 账户和/ 或深 圳证券 账户 建立和 管理 、基金 份额登 记、基金销售 业务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 、管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业 务等。


(二) 本基金的注册 登记业务由基金 管理人或 基 金管理 人委托的其他 符合条件的机构 负责办理 。 基金管 理人委托其他 机构办理本基金 注册登记 业 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 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 基 金管理 人和代理机构 在注册登记业务 中的权利 义 务,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三) 注册 登记机 构享 有如下 权利 :


1 、建立 和管 理投 资人基 金账 户和 深圳证 券账 户;


2 、取得 注册 登记 费;


3 、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开户资 料、 交易资 料、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等;


4 、 在 法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内 , 制 定和 调整 注册登 记业务 的相 关规则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他 权利 。


(四) 注册 登记机 构承 担如下 义务 :


1 、 配 备足 够的 专业人 员办 理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业 务;


2 、 严 格按 照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办理 基金的 注册 登记业 务;


3 、 保 存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及相 关的认 购、 申购、 赎回业 务记 录 15 年以上 ;


4 、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账户 和深 圳证 券账户 信息负 有保密义务, 因违反该保密义 务对投资 人 或基金 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 偿责任, 但 司法、 行政 等强制 检查 情形除 外; 5 、 按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规定 为投 资人 办理非 交易过 户等 业务, 并提 供其他 必要 服务 ;


6 、接受 基金 管理 人的监 督;


7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他 义务 。 代理发 放红 利、 建立 并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办理非 交易 过户业 务等 。 (二) 本基金的登记 业务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管 理人委 托的其他符合 条件的机构负责 办理。基 金 管理人 委托其他机构 办理本基金登记 业务的, 应 与代理 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 基金管理 人 和代理 机构在登记业 务中的权利义务 ,保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三) 基金 登记机 构享 有如下 权利 : 1 、 建 立和 管理投 资人 开放 式基金 账户 和/ 或 深圳证 券账户 ; 2 、取得 登记 费; 3 、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开户资 料、 交易资 料、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等; 4 、 在 法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内 , 制 定和 调整 登记业 务的相 关规 则; 5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四) 基金 登记机 构承 担如下 义务 : 1 、配备 足够 的专 业人员 办理 本基 金的登 记业 务; 2 、 严 格按 照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办理 基金的 登记 业务; 3 、 妥 善保存 登记 数据 , 并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称、 身份信 息及基金份额 明细等数据备份 至中国证 监 会认定 的机构。其保 存期限自基金账 户销户之 日 起不得 少于 二十年 ; 4 、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开 放式基 金账 户和 深圳证 券账户 信息负有保密 义务,因违反该 保密义务 对 投资人 或基金带来的 损失,须承担相 应的赔偿 责 任,但 司法、行政等 强制检 查情形及 中国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情形 除外; 5 、 按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规定 为投 资人 办理非 交易过 户等 业务, 并提 供其他 必要 服务 ; 6 、接受 基金 管理 人的监 督;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十六、基金 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采用指数化投 资方式,通过严 格的投资 纪 律约束 和数量化的风 险管理手段,追 求对标的 指 数的有 效跟踪,获得 与标的指数收益 相似的回 报 及适当 的其 他收益 。 (二) 投资 理念 十四、基金 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为沪 深 300 指数 增强型 基金 , 在 对沪 深 300 指数严 格 跟踪的基础 上,通过量化投 资方法进 行 积极的 组合配置和管 理,力争实现稳 定的优于 标 的指数 的投资收益和 基金资产的长期 稳定投资 回 报。 指数化 投资可以以较 低的成本获取良 好的长期 市 场回报 ,通过跟踪中 国股票市场具有 代表性的 指 数,使 投资者充分分 享中国经济增长 和证券市 场 发展的 成果 。


(三)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于具有良 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包 括 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 板股票、 创 业板股 票以及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股 票)、 债券、货币市 场工具、股指期 货、权证 及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 融 工具。 本基金所持有 的股票市值和买 入、卖出 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合 计(轧差计算) 占基金资 产 的比例 为 85% -100% , 其 中投资 于股 票的 资产不 低于基 金资 产的 85% , 投资于 沪 深 300 指 数成份 股和备 选成 份股的 资产 不低于 股票 资产 的 80% ; 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 交 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 申 购款等 )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权 证 投资比 例不 高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如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 他 金融工 具,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 以 将其纳 入投资范围, 但需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 关 规定。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采用被动式指 数投资方法,按 照成份股 在 沪深 300 指 数中 的基 准权重 构建 指数 化投资 组合, 并根据 标的指数成份 股及其权重的变 化进行相 应 调整, 力争保持日均 跟踪偏离度的绝 对值不超 过 0.35% , 年跟踪 误差 不超 过 4% 。 当预期 成份 股发生 调整 和成份 股发 生配 股、 增发、 分红等 行为时,或因 基金的申购和赎 回等对本 基 金跟踪 标的指数的效 果可能带来影响 时,或因 某 些特殊 情况导致流动 性不足时,或其 他原因导 致 无法有 效复制和跟踪 标的指数时,基 金管理人 可 以对投 资组合管理进 行适当变通和调 整,并辅 之 以股指 期货等金融衍 生产品投资管理 等,使跟 踪 误差控 制在 限定的 范围 之内。 1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 金 所持有的股票 市值和买入、卖 出股指期 货 合约价 值,合计(轧 差计算)占基金 资产的比 例 为 85% -100% , 其中 投资 于股票 的资 产不 低于基 金资产 的 85% ,投 资于 沪深 300 指数 成份 股和备 选成份 股的 资产不 低于 股票资 产的 80% ; 每个交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主要投资于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行 上市 的股票 ( 包括 中小板 股票、 创业板 股票以及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 他 股票) 、债券(包括 国债、央行票据 、政府支 持 机构债、 政府 支持 债券、 地方政 府债 、 金融 债券、 企业债 券、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短 期融资券 、 超短期 融资券、中小 企业私募债、次 级债券、 可 转换债 券、可交换债 券等)、资产支 持证券、 货 币市场 工具、银行存 款(包括协议存 款、定期 存 款及其 他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国 债期货、 股 指期货 、权证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本基金 可参 与融资 及转 融通 证 券出 借交 易业务 。 本基金 投资于股票的 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 的 80% ,投 资于沪 深 300 指数成 份股 和备 选成份 股的资 产不 低于非 现金 基金资 产的 80% ;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除国债 期货、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 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 权证投 资比 例不高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如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 他 金融工 具,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 以 将其纳 入投资范围, 但需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 关 规定。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按 照成份 股在 沪深 300 指数 中的 基准权 重构建 指数化投资组 合的基础上,采 用量化模 型 对成份 股的权重进行 相应调整,力求 在控制与 业 绩比较 基准之间偏离 度的前提下获得 超越标的 指 数的投 资收益。本基 金的风险控制目 标为保持 日 均跟踪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不超 过 0.5% , 年跟 踪误差 不超过 8% 。 当预期 成份 股发生 调整 和成份 股发 生配 股、 增发、 分红等 行为时,或因 基金的申购和赎 回等对本 基 金跟踪 标的指数的效 果可能带来影响 时,或因 某 些特殊 情况导致流动 性不足时,或其 他原因导 致 无法有 效复制和跟踪 标的指数时,基 金管理人 可 以对投 资组合管理进 行适当变通 和调 整,并辅 之 以股指 期货等金融衍 生产品投资管理 等,使跟 踪 误差控 制在 限定的 范围 之内。 1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资 产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 金 后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的现金 (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 等)或 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投 资 比例不 高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3% 。 为实 现紧 密跟踪 业绩比 较基准的投资 目标,本基金将 注重仓位 管 理,积 极防范由于申 购、赎回等因素 产生的跟 踪 误差。 2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原则上通过指 数复制法进行被 动式指数 化 投资, 根据 沪深 300 指数 成份股 的基 准权 重构建 股票投 资组合,并根 据成份股及其权 重的变动 而 进行相 应调 整。 (1)股 票投 资组 合的构 建 本基金 在建 仓期内 ,按 照沪 深 300 指 数的 权重对 其逐步 买入,构建本 基金的股票投资 组合。当 遇 到成分 股停牌、流动 性不足等其他市 场因素而 无 法依照 指数权重购买 某成分股及预期 标的指数 成 份股即 将调整或其他 影响指数复制的 因素时, 本 基金可 以根据市场判 断,结合研究分 析,对基 金 资产进 行适 当的调 整 , 力争 在风 险可 控的情 况下, 以便实 现对 跟踪 误 差的 有效控 制。 (2 )股 票投 资组 合的调 整 本基金 所构 建的股 票投 资组合 将根 据沪 深 300 指 数成份 股及其权重的 变动而进行相应 调整,本 基 金还将 根据法律法规 中的投资比例限 制、申购 赎 回变动 情况、新股增 发因素等变化, 对其进行 适 时调整 。此外需要指 出的是,基金管 理人将对 成 份股的 流动性进行分 析,如发现流动 性欠佳的 个 股将采 用合理方法进 行适当的替代。 由于受到 各 项持股 比例限制,基 金可能不能按照 成份股权 重 持有成 份股,此时基 金将会采用合理 方法进行 适 当的替 代。 ①定期 调整 本基金 所构建的指数 化投资组合将定 期根据标 的 指数的 调整规则和备 选股票的预期, 及时进行 跟 踪调整 。 ②不定 期调 整 A . 若出 现标 的指数 成份 股临时 调整 的情 形, 本基 金管理 人将密切关注 样本股票的调整 ,并及时 制 定相应 的投 资组合 调整 策略。 B.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及 其备选成份 股公司信 息,包 括股本变化、 分红、配股、增 发、停牌 、 复牌, 以及其他重大 信息,分析这些 信息对指 数 80% ,投 资于 沪深 300 指 数成份 股和 备选 成份股 的资产 不低 于非现 金基 金资产 的 80%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 后, 应 当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 (不 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 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权 证投资比 例 不高于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 。 为实 现紧 密跟 踪业绩 比较基 准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注重 仓位管理 , 积极防 范由 于申购 、 赎回等 因 素 产生 的跟踪 误差。 2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沪 深 300 指 数成份 股的 基准 权重基 础上, 采用量 化模型构建指 数增强股票投资 组合,并 根 据成份 股及 其权重 的变 动而进 行相 应调 整。 (1 )股 票投 资组 合的构 建 本基金 在建仓期内, 按照量化模型优 化后的沪 深 300 指 数的权 重对 其逐 步买入 , 构 建本 基金 的股票 投资组 合。当遇到成 分股停牌、流动 性不足等 其 他市场 因素而无法依 照指数权重购买 某成分股 及 预期标 的指数成份股 即将调整或其他 影响指数 复 制的因 素时,本基金 可以根据市场判 断,结合 研 究分析 ,对基金资产 进行适当的调整 ,力争在 风 险可控 的情况下,以 便实 现对跟踪误 差的有效 控 制。 (2 )股 票投 资组 合的调 整 本基金 所构 建的股 票投 资组合 将根 据沪 深 300 指 数成份 股及其量化模 型优化后的权重 的变动而 进 行相应 调整,本基金 还将根据法律法 规中的投 资 比例限 制、申购赎回 变动情况、新股 增发因素 等 变化, 对其进行适时 调整。此外,基 金管理人 将 对成份 股的流动性进 行分析,如发现 流动性欠 佳 的个股 将采用合理方 法进行适当的替 代。由于 受 到各项 持股比例限制 ,基金可能不能 按照成份 股 权重持 有成份股,此 时基金将会采用 合理方法 进 行适当 的替 代。 ① 定期 调整 本基金 所构建的优化 后的指数化投资 组合将定 期 根据标 的 指数的调整 规则和备选股票 的预期, 及 时进行 跟踪 调整。 ② 不定 期调 整 A . 若出 现标 的指数 成份 股临时 调整 的情 形, 本基 金管理 人将密切关注 样本股票的调整 ,并及时 制 定相应 的投 资组合 调整 策略。 B.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及 其备选成份 股公司信 息,包 括股本变化、 分红、配股、增 发、停牌 、的影响 ,并根据这些 信息确定基金投 资组合的 每 日交易 策略 。 C . 根据 本基 金的申 购和 赎回 情况 , 结 合基 金的现 金头寸 管理,制定交 易策略以应对基 金的申购 赎 回,从 而有 效跟踪 标的 指 数。 D . 本 基金 将参 与一级 市场 新股认 购和 上市 公司增 发或配 股,由此得到 的股票将在其规 定持有期 之 后的 10 个交 易日 内全部 卖出 , 其 中标 的指 数成份 股及其 备选成份股和 将要成为成份股 或备选股 的 除外。 E . 因本基 金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原 因导致 投资组合超出 基金合同的约定 时,基金 管 理人将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以 符合 有关限 制规定 。 ③特殊 情形 下的调 整 本基金 在某些特殊情 形下将选择其他 股票或股 票 组合对 目标指数中的 成份股票加以替 换,这些 情 形 包括:A. 法律 法规 的限制 ;B. 标 的指数 成份 股 流动性 严重不足,或 因受股票停牌的 限制 等其 他 市场因 素,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依指数 权重购买 某 成 份股;C. 本基金 资产规模 过大导 致本基 金持 有 该股 票比例过高 ;D. 成份股 上市公司存 在重大 虚 假陈述 等违规行为、 或者面临重大的 不利行政 处 罚 或司 法诉 讼等;E. 标的 指数成 份股 为与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 控股关系的股东 或有其他 重 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发 行的股票。在选 择替代股 票 时,为 尽可能的降低 跟踪误差,本基 金将采用 定 性与定 量相结合的方 法,在对替代与 被替代股 票 上市企 业主营业务、 价格走势等指标 相关性分 析 的基础 上,优先从标 的指数成份股及 备选成份 股 中选择 基本面良好、 流动性充裕的股 票,搭配买 入非成 份股 等方法 进行 适当的 替代 。 3 、风险 预估 和控 制 为有效 地控制基金的 跟踪误差,本基 金将根据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相 对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资 产 配 置 暴 露 度、行 业配置暴露度 和个股投资比例 暴露度, 对 基金的 跟踪误差进行 估计和控制,预 先防范基 金 收益表 现偏 离业绩 比较 基准过 大的 风险 。 开放式 指数基金跟踪 误差的来源包括 对受限成 份 股的替 代投资、成份 股调整时的交易 策略以及 基 金每日 现金 流入/ 流 出的 建仓/ 变现策 略、 成 份股股 息的再 投资策略等。 基金管理人将通 过对这些 因 素的有 效管 理,追 求实 现正的 跟踪 偏离 。 日均跟 踪误 差= 其中 复牌, 以及其他重大 信息,分析这些 信息对指 数 的影响 ,并根据这些 信息确定基金投 资组合的 每 日交易 策略 。 C . 根据 本基 金的申 购和 赎回 情况 , 结 合基 金的现 金头寸 管理,制定交 易策略以应对基 金的申购 赎 回,从 而有 效跟踪 标的 指数。 D . 本 基金 将参 与一级 市场 新股认 购和 上市 公司增 发或配 股,由此得到 的股票将在其规 定持有期 之 后的 10 个交 易日 内全部 卖出 , 其 中标 的指 数成份 股及其 备选成份股和 将要成为成份股 或备选股 的 除外。 E . 因本基 金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原 因导致 投资组合超出 基金合同的约定 时,基金 管 理人将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以 符合 有关限 制规定 。 ③ 特殊 情形 下的 调整 本基金 在某些特殊情 形下将选择其他 股票或股 票 组合对 目标指数中的 成份股票加以替 换,这些 情 形 包括:A. 法律 法规 的限制 ;B. 标 的指数 成份 股 流动性 严重不足,或 因受股票停牌的 限制等其 他 市场因 素,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依指数 权重购买 某 成 份股;C. 本基金 资产规模 过大导 致本基 金持 有 该股 票比例过高 ;D. 成份股 上市公司存 在重大 虚 假陈述 等违规行为、 或者面临重大的 不利行政 处 罚或司 法诉讼等。在 选择替代股票时 ,为尽可 能 的降低 跟踪误差,本 基金将采用定性 与定量相 结 合的方 法,在对替代 与被替代股票上 市企业主 营 业务、 价格走势等指 标相关性分析的 基础上, 优 先从标 的指数成份股 及备选成份股中 选择基本 面 良好、 流动性充裕的 股票,搭配买入 非成份股 等 方法进 行适 当的替 代。 3 、风险 预估 和控 制 为有效 地控制基金的 跟踪误差,本基 金将根据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相 对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资 产 配 置 暴 露 度、行 业配置暴露度 和个股投资比例 暴露度, 对 基金的 跟踪误差进行 估计和控制,预 先防范基 金 收益表 现偏 离业绩 比较 基准过 大的 风险 。 开放式 指数基金跟踪 误差的来源包括 对成份股 权 重的优 化、对受限成 份股的替代投资 、成份股 调 整时的 交易策 略以 及基金 每日 现金流 入/ 流 出的建 仓/ 变现 策略、 成份 股股息 的再 投资策 略等 。基金 管理人 将通过对这些 因素的有效管理 ,追求实 现 正的跟 踪偏 离。 日均跟 踪误 差=


其中


=第 日基金份额 净 值 收 益 率 - 第 日 业 绩 比 较 基准收 益率 ; , 为 考察 的天数 。 年跟踪误 差=日均跟踪误差 ,其中 为一年的 实 际交易 天数 。 4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根据流动性管 理的需要,选取 到期日在 一 年以内 的央 票、 国债 、 政策 性金 融债 等进行 配置。 本 基 金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将 采 用 自 上 而 下 的 投 资 策 略,根 据宏观经济分 析、资金面动向 分析等判 断 未来利 率变化,并利 用债券定价技术 ,进行个 券 选择。 5 、金融 衍生 产品 投资策 略 基金管 理人可运用股 指期货,以提高 投资效率 更 好地达 到本基金的投 资目标。本基金 在股指期 货 投资中 将在风险可控 的前提下,本着 谨慎原则 , 参与 股 指期货的投资 ,以管理投资组 合的系统 性 风险, 改善组合的风 险收益特性。此 外,本基 金 还将运 用股指期货来 对冲特殊情况下 的流动性 风 险以进 行有效的现金 管理,如预期大 额申购赎 回 等,以 及对冲因其他 原因导致无法有 效跟踪标 的 指数的 风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建 立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决 策 部 门 或 小 组,授 权特定的管理 人员负责股指期 货的投资 审 批事项 ,同时针对股 指期货交易制定 投资决策 流 程和风 险控制等制度 并报董事会批准 。此外, 基 金管理 人还 将做好 培训 和准备 工作 。 此外, 本基金还将参 与风险低且可控 的债券回 购 等投资 ,以增加收益 。如未来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 监会允许 , 本 基金 还可 投 资于 期 权、 期 货、ETF 以及其 他与标的指数 或标的指数成份 股相关的 金 融产品 ,适当利用金 融衍生产品组合 的持有收 益 覆盖一 定的基金固定 费用,并利用其 衍生产品 的 杠杆作 用,减少现金 及债券对跟踪指 数的拖累 , 从而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更紧密 地跟 踪标 的指数 。 (五) 投资 限制 1 、基金 投资 组合 比例限 制 本基金 在投资策略上 兼顾投资原则以 及开放式 基 金的固 有特点,通过 分散投资降低基 金财产的 非 系统性 风险,保持基 金组合良好的流 动性。基 金 的投资 组合 将遵循 以下 限制: (1 )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证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2 )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权 =第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收 益 率 - 第 日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率 ; , 为 考察 的天数 。 年跟踪误 差=日均跟踪误差 ,其中 为一年的 实 际交易 天数 。 4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根据流动性管 理的需要,选取 到期日在 一 年以内 的央 票、 国债 、 政策 性金 融债 等进行 配置。 本 基 金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将 采 用 自 上 而 下 的 投 资 策 略,根 据宏观经济分 析、资金面动向 分析等判 断 未来利 率变化,并利 用债券定价技术 ,进行个 券 选择。 5 、可转 换债 券投 资策略 本基金 可投资可转债 、分离交易可转 债或含赎 回 或回售 权的债券等, 这类债券赋予债 权人或债 务 人某种 期权,比普通 的债券更为灵活 。本基金 将 采用专 业的分析和计 算方法,综合考 虑可转债 的 久期、 票面 利率 、 风 险等债 券因 素以 及期权 价格, 力求选 择被 市场低 估的 品种, 获得 超额 收益。 6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策 略 本基金 通过对资产支 持证券资产池结 构和质量 的 跟踪考 察,分析资产 支持证券底层资 产信用状 况 变化, 并预估提前偿 还率变化对资产 支持证券 未 来现金 流的 影响情 况 , 评估 其内 在价 值进行 投资。 7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投资 策略 与传统 信用债券相比 ,一方面,中小 企业私募 债 由于以 非公开方式发 行和交易,并且 限制投资 人 数量上 限,整体流动 性相对较差;另 一方面, 受 到发债 主体资产规模 较小、经营波动 性较高、 信 用基本 面稳定性较差 影响,整体的信 用风险相 对 较高。 鉴于中 小企业私募债 的弱流动性和高 风险性, 本 基金将 运用基本面研 究,结合财务分 析方法对 债 券发行 人信用风险进 行分析和度量, 综合考虑 信 用基本 面、 债券 收益 率和流 动性 等因 素的基 础上, 选择风 险与 收益相 匹配 的品种 进行 投资 。 8 、金融 衍生 产品 投资策 略 基金管 理人可运用股 指期货,以提高 投资效率 更 好地达 到本基金的投 资目标。本基金 在股指期 货 投资中 将 在风险可控 的前提下,本着 谨慎原则 , 参与股 指期货的投资 ,以管理投资组 合的系统 性 风险, 改善组合的风 险收益特性。此 外,本基 金 还将运 用股指期货来 对冲特殊情况下 的流动性 风 险以进 行有效的现金 管理,如预期大 额申购赎 回证,不 得超 过该权 证的 10% ; (3 ) 本基 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40% ; (4 ) 本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5 )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持 证券 , 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20% ; (6 )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 指同 一信 用级别 ) 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 模 10% ; (7 )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10% ; (8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 券。基 金持 有资 产支持 证券期 间,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降、不 再符合投 资 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全 部卖出 ; (9 ) 基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金额 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 的 股票数 量不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司本次 发行股票 的 总量; (10 ) 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买入权证 的总金额 , 不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5% ; (11 ) 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 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 (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 收 申购款 等) 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12 ) 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 期 货合约价 值与有 价证券 市值 之和, 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0% 。 其 中, 有 价证券 指股 票、 债 券 (不 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 产 支持证 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不含 质押式 回购) 等; (13 ) 本基金所持有 的股票市值和买 入、卖出 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合 计(轧差计算) 不低于基 金 资产的 85% ; (14 ) 本基金主动投 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 值 合计不 得超 过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 模 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 该 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 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15 ) 本基金与私募 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 监 等,以 及对冲因其他 原因导致无法有 效跟踪标 的 指数的 风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建 立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决 策 部 门 或 小 组,授 权特定的管理 人员负责股指期 货的投资 审 批事项 ,同时针对股 指期货交易制定 投资决策 流 程和风 险控制等制度 并报董事会批准 。此外, 基 金管理 人还 将做好 培训 和准备 工作 。 此外, 本基金还将参 与风险低且可控 的债券回 购 等投资 ,以增 加收益 。如未来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 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其 他金融衍生品, 本基金可 将 其纳入 投资范围,并 适当利用金融衍 生产品组 合 的持有 收益覆盖一定 的基金固定费用 ,并利用 其 衍生产 品的杠杆作用 ,减少现金及债 券对跟踪 指 数的拖 累,从而使基 金的投资组合更 紧密地跟 踪 标的指 数。 9 、融资 及转 融通 证券出 借业 务投 资策略 本基金 在参与融资、 转融通证券出借 业务时将 根 据风险 管理的原则, 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范围和 比 例内、 风险可控的前 提下,本着谨慎 原则,参 与 融资和 转融通证券出 借业务。参与融 资业务时 , 本基金 将力争利用融 资的杠杆作用, 降低因申 购 造成基 金仓位 较低带 来的跟踪误差, 达到有效 跟 踪标的 指数 的目的 。 参与转 融通 证券 出借业 务时, 本基金 将从基金持有 的融券标的股票 中选择流 动 性好 、 交易 活跃 的股 票作为 转融 通出 借交易 对象, 力争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增厚 投资 收益 。 (四) 投资 限制 1 、基金 投资 组合 比例限 制 (1 ) 本基 金投 资于股 票资 产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 , 投资于 沪 深 300 指数 成分 股及 备选成 分股的 比例 不低于 非现 金基金 资产 的 80% ; (2 )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 其 市值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但完 全按 照标 的指数 构成比 例进 行投资 的部 分不受 此限 ; (3 )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 证券的 10% , 但完 全按照 标的指 数构 成比例 进行 投资的 部分 不受 此限; (4 )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证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5 )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权 证,不 得超 过该权 证的 10% ; (6 )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买 入权 证的 总金额 , 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5% ; (7 ) 本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支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可 接受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与基金 合同约定 的 投资范 围保 持一致 ;


(16 )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基金 合同 中有 关投资 范围、 投资策 略、 投资比 例的 规定; (17 ) 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对上述比 例限制另 有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 管 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六个月 内 使基金 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 除 上述第 (8) 、 (11 ) 、 (14 ) 、 (15 ) 项 情况以 外,在 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前提 下,因证 券 期货市 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 等 非本基 金管理人的因 素致使基金的投 资组合不 符 合上述 规定 的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若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 门对上述约定的 投资组合 比 例限制 规定进行变更 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 若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述限制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本 基金投 资可 不受上 述规 定限 制。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禁 止 从事下 列行 为: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任 的投 资; (4 )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5 ) 向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行 的股 票或 者债券 ; (6 ) 买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股 东或者与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 其 他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 内 承销的 证券 ; (7 )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易活 动; (8 ) 依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定 ,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若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述禁止 性规定,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本基 金投资 可不 受上 述规定 限制。 (六) 标的 指数与 业绩 比较基 准 1 、标的 指数 本基金 股票资产的标 的指数为中证指 数有限公 司 发布的 沪深 300 指 数。 沪深 300 指 数 是 由 上 海 和 深 圳 证 券 市 场 中 选 取 持证券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8 )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持 证券 , 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20% ; (9 )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 指同 一信 用级别 ) 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 模 10% ; (10 )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 一 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 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合 计规 模 10% ; (11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用 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 券。基 金持 有资 产支持 证券期 间,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降、不 再符合投 资 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全 部卖出 ; (12 ) 基金财产参与 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 报的金 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 报 的股票 数量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公司本 次发行股 票 的总量 ; (13 ) 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 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 (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 收 申购款 等) 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14 )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货 交易 应遵 循以下 限制: 1 ) 本 基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2 ) 本 基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股指期 货合约 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 )不低 于基金资 产 的 80% ; 3 ) 本 基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 4 ) 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内交易 (不 包括平 仓) 的 股指期 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 (15) 本基 金参与 国债 期货应 遵循 以下 限制: 1 ) 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2 ) 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卖 出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基金 持有 的债券 总市 值的 30% ; 3 ) 基金 在任 何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仓 ) 的国 债期货 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 上一 交易日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30% ; 4 ) 基 金所持 有的 债券 (不 含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市值 和买入 、 卖 出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债券 投300 只 A 股作 为样本 编制 而成的 成份 股指 数,覆 盖了沪 深市场六成左 右的市值,具有 良好的市 场 代表性 。它是中国第 一条由权威机构 编制、发 布 的全市 场指数,流动 性高,可投资性 强,能够 反 映 A 股市 场总 体发展 趋势 。关于 指数 值和 成分股 名单的 所有 版权归 属中 证指数 有限 公司 。 如果沪 深 300 指数 被停 止编制 及发 布, 或沪 深 300 指数由 其他指数替代 ,或由于指数编 制方法等 重 大变更 导致 沪深 300 指数不 宜继 续作 为标的 指数, 或证券 市场上出现其 他代表性更强, 更合适投 资 的指数 作为本基金的 标的指数,本基 金管理人 可 以依据 审慎性原则, 在充分考虑持有 人利益的 前 提下,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更 换本 基金 的标的 指数; 并依据 市场代表性、 流动性、与原指 数的相关 性 等诸多 因素选择确定 新的标的指数。 标的指数 单 纯更名 或者调整指数 编制方法的,该 等变更无 需 召开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2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基 准为 :沪 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 95% +金 融同 业存款 利率 ×5% 。 如果今 后法律法规发 生变化,或者有 更权威的 、 更能为 市场普遍接受 的业绩比较基准 推出,或 者 是市场 上出现更加适 合用于本基金的 业绩基准 的 股票指 数时,本基金 可以在与本基金 托管人协 商 同意后 变更 业绩比 较基 准并及 时公 告。


本基金 由于上述原因 变更标的指数和 业绩比较 基 准,基 金管理人应于 变更前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 的 媒体上 公告 。 (七) 风险 收益特 征 本基金 为跟踪指数的 股票型基金,具 有与标的 指 数相似 的风险收益特 征,其预期 风险 和预期收 益 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金和混 合型基金 。 从本基 金所分离的两 类基金份额来看 ,浙商稳 健 份额具 有低风险、收 益相对稳定的特 征;浙商 进 取份额 具有 高风险 、高 预期收 益的 特征 。 (八) 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行使股东 及债权人 权 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行 使股东 及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 益; 2 、 不 谋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 不 参与 所投 资上市 公司的 经营 管理; 3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安 全与 增值 ; 4 、 不通 过关 联交易 为自 身、 雇 员、 授 权代 理人或 资比例 的有 关约定 ; (16) 本基 金参 与期货 交易 , 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 买入国债期货 和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与有 价 证券市 值之 和,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 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 持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式 回购 )等 ; (17 ) 本基金投资于 单只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比 例 不高于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18 ) 本基金参与转 融通证券出借交 易的,在 任 何交易 日日终,本基 金参与转融通证 券出借交 易 的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0% ,证 券出借 的平均 剩余 期限不 得超 过 30 天, 平均 剩余 期限按 照市值 加权 平均计 算; (19 ) 本基金参与融 资的,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 本基金 持有的融资买 入股票与其他有 价证券市 值 之和,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95% ; (20 ) 本基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本基金 在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中的债 券回购最 长 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后 不得 展期 ; (21 ) 本基金主动投 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 值 合计不 得超 过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 模 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 该 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 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22 ) 本基金与私募 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可 接受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与基金 合同约定 的 投资范 围保 持一致 ; (23)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开放 式基 金( 包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 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股 票 的 15%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投资组合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 通 股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但完全 按照标的指数 构成比例进行投 资的部分 不 受此限 ; (24) 本基金资产总 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 值 的 140% ; (25) 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对上述比 例限制另 有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 除上述 第 (11) 、 (13) 、 (21) 、 (22 ) 项外,任何存 在利 害关系 的第 三人牟 取任 何不 当利益。 (九) 基金 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和政策 的规定进 行 融资、 融券 。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 动、证 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 比 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 从其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在 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投资 策 略应当 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 对 基金的 投资的监督与 检查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 起开始 。 若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或变更上 述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金,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 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或 按变 更后的 规定 执行 。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禁 止 从事下 列行 为: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任 的投 资; (4 )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5 )向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出资; (6 )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易活 动; (7 ) 法律 、 行 政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动 。 基金管 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买卖基金管 理人、基 金 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 其 他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 内 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的, 应 当符合 基金的投资目 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利益优 先原 则,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 健 全内部 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 理 价格执 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 的 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重大 关联交易 应 提交基 金管理人董事 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 以 上的独 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应至少 每 半年对 关联 交易事 项进 行审查 。 若法律 、行政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 定,履 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 不受上述 规 定限制 。 (五) 标的 指数与 业绩 比较基 准 1 、标的 指数 本基金 的标的指数为 中证指数有限公 司发布的 沪 深 300 指数 。 沪深 300 指 数 是 由 上 海 和 深 圳 证 券 市 场 中 选 取 300 只 A 股作 为样本 编制 而成的 成份 股指 数,覆 盖了沪 深市场六成左 右的市值,具有 良好的市 场 代表性 。它是中国第 一条由权威机构 编制、发 布 的全市 场指数,流动 性高,可投资性 强,能够 反 映 A 股市 场总 体发展 趋势 。关于 指数 值和 成分股 名单的 所有 版权归 属中 证指数 有限 公司 。 如果指 数发布机构变 更或者停止上述 标的指数 编 制及发 布,或者上述 标的指数由其他 指数代替 , 或由于 指数编制方法 等重大变更导致 上述指数 不 宜继续 作为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场有 其他代表 性 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 指数推出时,本 基金管理 人 可以依 据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的原则 , 通过适 当的程序变 更 本基金的标的指 数,并同 时 更换本 基金的基金名 称与业绩比较基 准。若标 的 指数、 业绩比较基准 变更对基金投资 无实质性 影 响 (包括 但不 限于 编制机 构变 更、 指 数更 名等) , 则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 金管理人 可 在取得 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标的指 数和业绩 比 较基准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及时 公告 。 2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基 准为 :沪 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 95% +金 融同 业存款 利率 ×5% 。 如果今 后法律法规发 生变化,或者有 更权威的 、 更能为 市场普遍接受 的业绩比较基准 推出,或 者 是市场 上出现更加适 合用于本基金的 业绩基准 的 股票指 数时,本 基金 可以在与本基金 托管人协 商 同意后 变更 业绩比 较基 准并及 时公 告。 本基金 由于上述原因 变更标的指数和 业绩比较 基 准,基 金管理人应于 变更前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 的 媒介上 公告 。 (六) 风险 收益特 征 本基金 为跟踪指数的 股票型基金,具 有较高预 期 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 的特征,其预期 风险和预 期 收益高 于货币市场基 金、债券型基金 和混合型 基 金。 十七、基金 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值是指基 金拥有的各类有 价证券、 银 行存款 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以及其 他资产的 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净 值


十五、基金 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值是指基 金拥有的各类有 价证券、 银 行存款 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以及其 他资产的 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值减去 负债后的 价 值。 (三) 基金 财产的 账户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以 基 金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存 款 账 户,以 基金托管人的 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 本基金联 名 的方式 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以本基金 的名义开 立 银行间 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 用账户与 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 构和注册 登 记机构 自有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 相 独立。 (四) 基金 财产的 处分


基金财 产独立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代 销 机构的 固有财产,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 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 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 者 其他情 形而取得的财 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 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可以按基金合 同的约定 收 取管理 费、 托管 费以 及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费用。 基金财 产的债权不得 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固有财 产的债务相抵 销,不同基金财 产的债权 债 务,不 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以 其自有 资产承担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 不得对基 金 财产行 使请 求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 撤 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 金 财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财产 。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处 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 被处分。非因基 金财产本 身 承担的 债务 ,不得 对基 金财产 强制 执行 。 基金资 产净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值减去 负债后的 价 值。 (三) 基金 财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为 本 基金开 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期货 账户以及 投 资所需 的其他专用账 户。开立的基金 专用账户 与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销售 机构和基 金 登记机 构自有的财产 账户以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 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的 处分 基金财 产独立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 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可以按基金合 同的约定 收 取管理 费、 托管 费以 及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费用。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登记 机构和基 金 销售机 构以其自有资 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 人 不得对 基金 财产行 使请 求冻结 、 扣押 和其他 权利。 除依据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 定处分外 , 基金财 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 本身承担 的 债务, 不得 对基金 财产 强制执 行。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 撤 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 金 财产不 属于其清算财 产。基金财产的 债权不得 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固 有财 产的 债务相 抵销; 基金管 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 财产所产 生 的债权 债务 不得相 互抵 销。 十八、基金 资产的估 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相关的证券 交易场所 的 正常工 作日以及国家 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 露 基金净 值的 非工作 日。


(二) 估值 方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的 估值


(1 )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 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 盘 价)估 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 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 变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2 ) 交易 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收 十六、基金 资产的估 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相关的证券 交易场所 的 正常工 作日以及国家 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 露 基金净 值的 非工作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的股票、 权证、期货合约 、债券和 银 行存款 本息 、 应 收款项 、 其 它投 资等 资产及 负债。 (三) 估值 方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的 估值 (1 )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 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 盘 价)估 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盘价估 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 后 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 易日的收 盘 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 变 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 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3 ) 交易 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 得 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 易 日债券 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 收 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 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4 ) 交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跃 市场 的有 价证券 , 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 支 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2 、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的 有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处 理:


(1 )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股 , 按 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 法 估值;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 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交 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非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按监管 机构 或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值 。


3 、 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 资产 支持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种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场 分别 估值。


5 、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 情 况与基 金托管人商定 后,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 的 价格估 值。


6 、股指 期货 品种 将按照 相关 规定 进行估 值。 7 、 当 本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或 赎回 情形 时, 本基金 管理人 可以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 值 的公平 性。


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 变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2 ) 交易 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估 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 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 易日的收 盘 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 变 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 化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3 ) 交易 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 得 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 易 日债券 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 收 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 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4 ) 交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跃 市场 的有 价证券 , 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 支 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 估值。 2 、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的 有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处 理: (1 )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股 , 按 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 法 估值;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 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交 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非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按监管 机构 或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值 。 3 、 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 资产 支持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场 分别 估值。 5 、 银 行存款 : 持有的 银行 定期存 款或 通知 存款以 本金列 示, 按协 议或 合同利 率逐 日确 认利息 收入。 6 、 同 业存单 : 按估值 日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估 值净价 估值,选定的 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 值 价格的 ,按 成本估 值。 8 、 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的 , 从 其规定 。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 家最 新规 定估值 。


如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 估值违反 基 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 的 规定或 者未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 应立即 通知 对方 , 共同 查明 原因 , 双 方协商 解决。


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 份 额净值 计算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 担 任,因 此,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 相 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 一 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额 净 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予 以公 布。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票 、 权 证、 债券 和银 行存款 本息、 应收款 项、 其它投 资等 资产和 负债 。


(四) 估值 程序


基金管 理人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基 金 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 份 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 核 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月 末、年中 和 年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行 。 (五)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本基金 作为分级基金 ,按照浙商稳健 份额和浙 商 进取份 额的净值计算 规则依据以下公 式分别计 算 并公 告 T 日浙商沪 深 300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浙商稳 健份额和浙商 进取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 值: 1 、浙商 沪深 300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公 式 基金资 产净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值减去 负债后的 价 值。 T 日浙商沪 深 300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T 日闭 市后的 基金资 产净 值/T 日本基金 (包括 浙商 沪深 300 份 额、浙 商稳健份额、 浙商进取份额) 的基金份 额 余额总 数 设 T 日为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日 , 为 T 日每 份浙商 沪深 300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为 T 日浙 商稳健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为 T 日浙商进取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 2 、 浙 商稳 健份 额和浙 商进 取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计 算公 式 =1+R ×(t/ 基金 份额参 考净值 计算日所 在年实 际天数 )


7 、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成本 估值 。 8 、 债券 回购: 持有 的回购 协议 以成 本列示 , 按商 定利率 在实 际 持有 期间 内逐日 计提 利息 。 9 、 国 债期货 合约 : 一 般以 估值当 日结 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当日无结算 价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 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 的,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 价 估值。 10、股 指期货等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 行,估 值当日无结算 价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 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 的,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 价 估值。 11、如 有确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 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 体 情况与 基金托管人商 定后,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 值 的价格 估值 。 12、当 本基金发生大 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本 基 金管理 人可以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 ,以 确保基金 估 值的公 平性 。 13、相 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如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 估值违反 基 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 的 规定或 者未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 应立即 通知 对方 , 共同 查明 原因 , 双 方协商 解决。 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 份 额净值 计算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 担 任,因 此,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 相 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 一 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 程序 1 、 基 金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个 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产净 值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 精 确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五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于每个工 作日计算基金资 产净值及 基 金份额 净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2 、 基 金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值 , 但 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 停 估值时 除外。基金管 理人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 产 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 ,R 为浙商稳健 份额的约定 年收益率。浙 商稳健份 额的约 定年收益率为 “一年期银行定 期存款利 率 (税后 )+3% ”。t =Min{ 自 该会 计年度 年初 至 T 日,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至 T 日,最近的 不定 期份额 折算日 次日 至 T 日} 。 “封顶 条款” : 当[ 一年 期银行 定期 存款 利率 (税 后)+3%]大于 12% 的时候 , 约 定年 收益率 按 12% 计算。 浙商沪 深 300 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浙商 稳健份 额和浙 商进取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的计算 , 均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小 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五 入,由 此产 生 的误 差计 入基金 财产 。


T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 T+1 日公告 。如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 (六) 估值 错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 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 当基金 份额 净值小 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 第 3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应 按照以 下约 定处 理:


1 、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 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 机构、或代销机 构、或投 资 人自身 的原因造成差 错,导致其他当 事人遭受 损 失 的, 差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 失 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 下述“差 错 处理原 则” 给予赔 偿。


上述差 错的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 差 错、数 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 差 错、下 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 因引起的 差 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 技术水平不能预 见、不能 避 免、不 能克服,则属 不可抗力,按照 下述规定 执 行。


由于不 可抗力原因造 成投资人的交易 资料灭失 或 被错误 处理或造成其 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 出 现差错 的当事人不对 其他当事人承担 赔偿责任 , 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仍 应负有返 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错 处理 原则


(1 )差 错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 人造成 损失 时, 差错责 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 因 更正差 错发生的费用 由差错责任方承 担;由于 差 错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 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 造 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 公 布。 (五) 估值 错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 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 当基金 份额 净值小 数点 后 4 位以 内(含 第 4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应 按照以 下约 定处 理: 1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基金 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 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 自 身的原 因造 成差错 , 导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差错的 责任人应当对 由于该差错遭受 损失当事 人 (“受 损方”)的直 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 处 理原则 ”给 予赔偿 。 上述估 值错误的主要 类型包括但不限 于:资料 申 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 故 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 错等;对于因技 术原因引 起 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水平不 能预见、 不 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 规 定执行 。 由于不 可抗力原因造 成投资人的交易 资料灭失 或 被错误 处理或造成其 他估值错误,因 不可抗力 原 因出现 估值错误的当 事人不对其他当 事人承担 赔 偿责任 ,但因该估值 错误取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 2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 ) 估值错 误已 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失 时,估 值错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 行 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 误发生的费用由 估值错误 责 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 错误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 产 生的估 值错误,给当 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 错 误责任 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 误 责任方 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 人 有足够 的时间进行更 正而未更正,则 其应当承担 相应赔 偿责任。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 更正的情 况 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 误已得到 更 正。 (2 ) 估值 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失 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 的 有关直 接当 事人负 责, 不对第 三方 负责 。 (3 ) 因估 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及 时返还 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 应 对估值 错误负责。如 果由于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成损失 的,由差错责 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 责 任;若 差错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并 且有协助 义 务的当 事人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 其应当 承担相应赔偿 责任。差错责任 方应对更 正 的情况 向有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确保 差错已得 到 更正。


(2 )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不 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 错的有关 直 接当事 人负 责,不 对 第 三方负 责。


(3 ) 因差 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 负 责。如 果由于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 不返还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受 损方”),则 差错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 的 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 赔偿金额的范围 内对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 利的权利 ; 如果获 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经将此 部分不当 得 利返还 给受损方,则 受损方应当将其 已经获得 的 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 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额 部分 支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 差错 调整 采用尽 量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的 正确情 形的 方式。


(5 ) 差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 如 果因 基金管 理人过 错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 为 基金的 利益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如果 因基金托 管 人过错 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基金管 理人应为 基 金的利 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基金管 理人和托 管 人之外 的第三方造成 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 进 行赔偿 时,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向差错 方追偿; 追 偿过程 中产生的有关 费用,由责任方 承担;但 若 经诉讼 或仲裁的终局 裁判,基金财产 未获得补 偿 的部分 可列入基金费 用项下的相关科 目,从基 金 资产中 支付 。


(6 ) 如果 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进 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 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 规 定,基 金管理人自行 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 决 对受损 方承担了赔偿 责任,则基金管 理人有权 向 出现过 错的当事人进 行追索,并有权 要求其赔 偿 或补偿 由此 发生的 费用 和遭受 的直 接损 失。


(7 )按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其他 原则 处理差 错。 3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1 )查 明差 错发 生的原 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 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受损 方”),则估值 错误责任 方 应赔偿 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 赔偿金额 的 范围内 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 不 当得利 的权利;如果 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 经 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方,则 受损方应 当 将其已 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 利 返还的 总和超过其实 际损失的差额部 分支付给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4 ) 估值 错误 调整采 用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估 值错误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3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 当及时进 行 处理, 处理 的程序 如下 : (1 ) 查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的当事 人,并 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 的 责任方 ; (2 ) 根据 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法 对因估 值错 误造成 的损 失进行 评估 ; (3 ) 根据 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法 由估值 错误 的责任 方进 行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 根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方 法, 需要 修改 基金登 记机构 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 , 并就估 值错 误的更 正向 有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处 理的 原则 和方法 如下 : (1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立 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 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2 )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 案; 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从 其规 定处理 。 (六) 暂停 估值的 情形 1 、 基 金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业 时; 2 、 因 不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无法 准确评 估基 金资产 价值 时; 3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合 同认 定的 其它情 形。 (八) 基金 净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 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 行 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开放日交 易结束后 计并根据 差错 发生的 原因 确定差 错的 责任 方;


(2 ) 根据 差错 处理原 则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因 差错造 成的 损失 进 行评 估;


(3 ) 根据 差错 处理原 则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差 错的责 任方 进行更 正和 赔偿损 失;


(4 ) 根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要 修改 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进行 更 正,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处 理的 原则 和方法 如下 :


(1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立 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 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2 )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 案; 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 因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 给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按 差错情形 , 有权向 其他 当事人 追偿 。


(4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统 设置而 产生的净值计 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 算 结果为 准。


(5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从 其规 定处理 。 (七) 暂停 估值的 情形


1 、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停 营业 时;


2 、 因 不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无法 准确评 估基 金资产 价值 时;


3 、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转 变,而 基金管理人为 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已决 定 延迟估 值;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合 同认 定的 其它情 形。


(八) 基金 净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 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 行 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开放日交 易结束后 计 算当日 的基金资产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 金 管理人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九) 特殊 情况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5 项进行 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 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 估 值错误 处理 。


算当日 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并发送 给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 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 确 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净 值予以 公布 。 (九) 特殊 情况的 处理 1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估值方法 的第 11 项进行 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 估 值错误 处理 。 2 、 由于 不可 抗力原 因, 或 由于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或登记 结算公司等发 送的数据错误等 原因,基 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 误的,由 此 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 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应当积 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或减轻 由此造成 的 影响。 2 、 由 于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 或国 家会 计政策 变更、 市场规 则变更等,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 然 已经采 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 未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 金 管理人 应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 的 影响。 十九、基金 的费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费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费 ;


3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标 的指 数许 可使用 费; 4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的 银行 费用 ;


5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基 金信 息披 露费用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费用 ;


7 、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师费 、 律师 费、仲 裁费 和诉讼 费;


8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用 ;


9 、证券 账户 开户 费用、 银行 账户 维护费 ;


10 、基 金上 市初费 和上 市月费 ;


11 、基 金财 产投资 运营 过程中 的增 值税 ; 12、依 法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上述基金费用 由基金管理人在 法律规定 的 范围内 参照公允的市 场价格确定,法 律法规另 有 规定时 从其 规定。


(三) 基金 费用计 提方 法、计 提标 准和 支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费


在通常 情况下,基金 管理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年费 率计 提。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年管理 费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 基金 管理 费,E 为 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由 基金管理 人 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 金管理费划付指 令,经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次 月首 日起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 假 日、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费


在通常 情况下,基金 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22% 年 费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年托管 费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 基金 托管 费,E 为 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十七、基金 的费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费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费 ; 3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标 的指 数许 可使用 费; 4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的 银行 费用 ; 5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基 金信 息披 露费用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费用 ; 7 、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师费 、 律师 费、诉 讼费 和仲裁 费; 8 、基金 的证 券、 期货交 易费 用; 9 、账户 开户 费用 、维护 费用 ; 10、基 金上 市初费 和上 市月费 ; 11、基 金财 产投资 运营 过程中 的增 值税 ; 12、按 照国家有关规 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 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列 支的 其他费 用。 (二) 上述基金费用 由基金管理人在 法律规定 的 范围内 参照公允的市 场价格确定,法 律法规另 有 规定时 从其 规定。 (三) 基金 费用计 提方 法、计 提标 准和 支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费 基金管 理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年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年管理 费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 基金 管理 费,E 为 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由 基金管理 人 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 金管理费划付指 令,经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次 月首 日起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 假 日、休 息日或不可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 顺 延至最 近可 支付日 支付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 年费 率计提 。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 ×年托管 费率 ÷当年 天数 基金托 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由 基金管理 人 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 金托管费划付指 令,经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次 月首 日起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托管人,若 遇法定节 假 日、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3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标 的指 数许 可使用 费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即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基 点 费,标 的指数许可使 用基点费的计费 时间从本 基 金合同 生效日开始计 算;标的指数许 可使用基 点 费的收 取标 准为本 基金 的资产 净值 的 0.02%/ 年, 基金合 同生 效当年 ,不 足 3 个月 的,按 照 3 个月 收费。 标的指数许可 使用基点费的收 取下限为 每 季人民 币 5 万元 (即不 足 5 万元 部分 按照 5 万元 收取) 。 在通常 情况下,标的 指数许可使用基 点费按照 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02% 的年费率与收取下限 的日均 摊销数额两者 孰高的原则进行 计提。标 的 指数许 可使 用基点 费每 日计算 ,逐 日累 计。


计算方 法如 下: 收取下 限的 日均 摊销数 额=5 万/ 季度*4 季度/ 年÷当 年天 数(365 天或 366 天)≈ 550 元/ 天


H =Max (E ×0.02%/ 当 年天数 ,550 ) H 为 每 日应 计提 的标 的指 数许 可使用 基点 费,E 为前一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标的指 数许可使用基 点费的支付方式 为每季支 付 一次, 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 管 人复核 后, 于 每年 1 月、4 月、7 月、 10 月的 前十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中证指 数 有限公 司上 一季度 的标 的指数 许可 使用 基点费 。 4 、 除管 理费、 托管 费、 标 的指数 许可 使用 费和前 述(一 )所列之外的 基金费用,由基 金托管人 与 基金管 理人协商后, 根据其他有关法 规及相应 协 议的规 定,按费用支 出金额支付,列 入或摊入 当 期基金 费用 。 (四)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的项目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行或 未完全履 行 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 处 理与基 金运作无关的 事项发生的费用 等不列入 基 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 效前所发生的信 息披露费 、 律师费 和会计师费以 及其他费用不从 基金财产 中 支付。


(五)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可根 据基金发 展 情况调 整基金管理费 率和基金托管费 率。基金 管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 基金 托管 费,E 为 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由 基金管理 人 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 金托管费划付指 令,经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次 月 首 日起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 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或 不可抗 力致使无法按 时支付的,顺延 至最近可 支 付日支 付。 3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标 的指 数许 可使用 费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即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基 点 费,标 的指数许可使 用基点费的计费 时间从本 基 金合同 生效日开始计 算;标的指数许 可使用基 点 费的收 取标 准为本 基金 的资产 净值 的 0.02%/ 年, 基金合 同生 效当年 ,不 足 3 个月 的,按 照 3 个月 收费。 标的指数许可 使用基点费的收 取下限为 每 季人民 币 5 万元 (即不 足 5 万元 部分 按照 5 万元 收取) 。 标的指 数许可使用基 点费按照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02% 的年费率与收取下限的日均摊销数额 两者孰 高的原则进行 计提。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 基 点费每 日计 算,逐 日累 计。 计算方 法如 下: 收取下 限的 日均 摊销数 额=5 万/ 季度*4 季度/ 年÷当 年天 数(365 天或 366 天)≈ 550 元/ 天 H =Max (E ×0.02%/ 当 年天数 ,550 ) H 为 每 日应 计提 的标 的指 数许 可使用 基点 费,E 为前一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标的指 数许可使用基 点费的支付方式 为每季支 付 一次, 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基 点 费 划 付 指 令,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 的前 十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给 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上一季度的 标的指数 许 可使用 基点 费。 4 、 除管 理费、 托管 费、 标 的指数 许可 使用 费和前 述(一 )所列之外的 基金费用,由基 金托管人 与 基金管 理人协商后, 根据其他有关法 规及相应 协 议的规 定,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支付 ,列入或 摊 入当期 基金费用,由 基金托管人从基 金财产中 支 付。 (四)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的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基 金费 用: 1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用 支出 或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理人必 须最 迟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 2 日 前在 指定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六) 基金 税收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履 行纳 税义务 。 鉴于基 金管理人为本 基金的利益投资 、运用基 金 财产过 程中,可能因 法律法规、税收 政策的要 求 而成为 纳税义务人, 就归属于基金的 投资收益 、 投资回 报和/ 或 本金 承担纳 税义 务。因 此, 本基金 运营过 程中由于上述 原因发生的增值 税等税负 , 仍由本 基金财产承担 ,届时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 管人可 通过本基金财 产账户直 接缴付 ,或划付 至 基金管 理人账户并由 基金管理人依据 税务部门 要 求完成 税款 申报缴 纳。 2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关 的事 项发 生的费 用; 3 、 基 金合同 生效 前所 发生的 信息 披露 费、 律师费 和会计 师费 以及其 他费 用; 4 、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 义 务按国 家税 收法律 、法 规执行 。 鉴于基 金管理人为本 基金的利益投资 、运用基 金 财产过 程中,可能因 法律法规、税收 政策的要 求 而成为 纳税义务人, 就归属于基金的 投资收益 、 投资回 报和/ 或 本金 承担纳 税义 务。因 此, 本基金 运营过 程中由于上述 原因发生的增值 税等税负 , 仍由本 基金财产承担 ,届时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 管人可 通过本基金财 产账户直接缴付 ,或划付 至 基金管 理人账户并由 基金管理人依据 税务部门 要 求完成 税款 申报缴 纳。 二十、基金 的收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基金利息 收入、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 变动损 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实 现收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变动损 益 后的余 额。 (二) 基金 期末可 供分 配利润


基 金 期 末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即可 供分配利润计 算截止日)基金 未分配利 润 与未分 配利 润中已 实现 收益的 孰低 数。


(三) 收益 分配原 则


本基金 (包 括浙 商沪 深 300 份额 、 浙 商稳健 份额、 浙商进 取份 额)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并 经中国证 监 会核准 后,如果终止 浙商稳健份额与 浙商进取 份 额的运 作,本基金将 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 议调整 基金的收益分 配原则。具体见 基金管理 人 届时发 布的 相关公 告。 十八、基金 的收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基金利息 收入、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 变动损 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实 现收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变动损 益 后的余 额。 (二) 基金 期末可 供分 配利润 基 金 期 末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即可 供分配利润计 算截止日)基金 未分配利 润 与未分 配利 润中已 实现 收益的 孰低 数。 (三) 收益 分配原 则 1 、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2 、 本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两 种: 现金 分红 与红利 再投资 。登记在登记 结算系统基金份 额持有人 开 放式基 金账户下的基 金份额,可选择 现金红利 或 将现金 红利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进行再 投资;若 投 资者不 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 金 分红; 登记在证券登 记系统基金份额 持有人深 圳 证券账 户下的基金份 额,只能选择现 金分红的 方 式。具 体权益分配程 序等有关事项遵 循深圳证 券 交易所 及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 关 规定;


3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4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关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四) 收益 分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配方案中 应载明 截止收益 分配基准 日的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配 时间、 分配数 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理人拟 定,并由 基 金托管 人复核,依据 相关规定进行公 告并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基金红 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 分 配利润 计算 截止日 ) 的时 间不 得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六) 基金 收益分 配中 发生的 费用 基金收 益分配时所发 生的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 费 用由投 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 于 一定金 额,不足以支 付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 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 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现金 红 利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 , 依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二十一、基 金份额折 算 (一) 定期 份额折 算 在浙商 稳健 份额、 浙商 沪深 300 份额 存续 期内的 每个会 计年度(除基 金合同生效日所 在会计年 度 外)第 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将按照以 下规则进 行 基金的 定期 份额折 算。 1 、定期 份额 折算 的折算 日


每个会 计年 度第一 个工 作日。 2 、定期 份额 折算 的折算 对象


基金份 额定期折算日 登记在册的浙商 稳健份额 、 浙商沪 深 300 份额。 浙商 进取份 额不 参与 定期折 算, 除非定 期折 算时 同时满 足不 定期 折算的 条件。


3 、定期 份额 折算 的折算 频率


每年折 算一 次。


4 、定期 份额 折算 的折算 方式


浙商稳 健份额和浙商 进取份额按照基 金合同“ 基 金份额 的分类与净值 计算规则”中规 定的净值 计 算规则 进行净值计算 ,对浙商稳健份 额的约定 应 得收益 进行 定期份 额折 算,每 2 份 浙商沪 深 300 份额将 按 1 份 浙商稳 健份 额获得 约定 应得 收益的 新增折 算份 额。 在基金 份额折算前与 折算后,浙商稳 健份额和 浙 商进取 份额 的份额 配比 保持 1:1 的 比例。


对于浙 商稳健份额期 末的约定收益, 即浙商稳 健 份额每 个会 计年度 12 月 31 日份 额参 考净 值超出 1.000 元 部分 , 将折算 为场 内浙商 沪深 300 份额分 配给浙 商稳 健份额 持有 人。浙 商沪 深 300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 每 2 份浙商 沪深 300 份额 将按 1 份浙 商稳健 份额 获得新 增浙 商沪 深 300 份 额的 分配。 删除 持有场 外浙 商沪 深 300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将 按前述 折算 方式获 得新 增场外 浙商 沪 深 300 份额 的分配 ;持 有场内 浙商 沪深 300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按前述折算 方式获得新增场 内浙商沪 深 300 份 额的分 配。 经过上 述份额折算, 浙商稳健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 考净值 和浙 商沪 深 300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将相 应调整 。


每个会 计年度第一个 工作日为基金份 额折算日 , 本基金 将对 浙商稳 健份 额和浙 商沪 深 300 份额进 行已实 现的 约定收 益的 定期份 额折 算。


每个会 计年度第一个 工作日进行浙商 稳健份额 上 一年度 应得收益的定 期份额折算时, 有关计算 公 式如下 : (1 )浙 商沪 深 300 份额 折算


浙商沪 深 300 份 额持 有人新 增的 浙商沪 深 300 份 额数=


定期份 额折 算后浙 商沪 深 300 份 额的 份额 数=定 期份额 折算 前浙商 沪 深 300 份额 的份 额数 +浙商 沪深 300 份 额持 有人 新增的 浙商 沪深 300 份额的 份额数 其中:


: 折 算前浙 商沪 深 300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下 同 : 折 算后浙 商沪 深 300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下 同


: 折 算前浙 商稳 健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值 , 下 同


:折算 前浙 商沪 深 300 份额 的份 额数, 下同 持有浙 商沪 深 300 份 额的 场外份 额的 持有 人将按 上述折 算方 式获得 新增 浙商沪 深 300 份额 的场外 份额的 分配 ;持有 浙商 沪深 300 份额 的场 内份额 的 持 有 人 将 按 上 述 折 算 方 式 获 得 新 增 浙 商 沪 深 300 份 额的场 内份 额的 分配。


浙商沪 深 300 份额的 场外 份额经 折算 后的 份额数 采用四 舍五入的方式 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由 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基 金财 产;浙 商沪 深 300 份额的 场内份 额经折算后的 份额数取整计算 (最小单 位 为 1 份 ), 余额计 入基 金财产 。 (2 )浙 商稳 健份 额折算 定期份 额折算后浙商 稳健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 值=1.000 元 定期份 额折算后浙商 稳健份额的份额 数=定期 份 额折算 前浙 商稳健 份额 的份额 数 浙商稳 健份 额持有 人新 增的浙 商沪 深 300 份额数 =


其中: :折算 前浙 商稳 健份额 的份 额数 ,下同 浙商稳 健份 额折算 成浙 商沪 深 300 份 额的 场内份 额取整 计算 (最小 单位 为 1 份) ,余 额计 入基金 财产。 (3 )浙 商进 取份 额折算


浙商进 取份额不进行 份额折算,其基 金份额参 考 净值和 份额 数保持 不变 。 (4 )折 算后 浙商 沪深 300 份 额的 总份额 数


折算后 浙商 沪深 300 份额 的总份 额数 =定 期份额 折 算 前 浙 商 沪 深 300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浙 商 沪 深 300 份额 持有 人新 增的浙 商沪 深 300 份额 数+浙 商稳健 份额 持有人 新增 的浙商 沪深 300 份额数 。 5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的 基金 业务 办理 为保证 基金份额折算 期间本基金的平 稳运作, 基 金管理 人可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业务规定暂 停浙商稳 健 份额 与浙商进取份 额的上市交 易和浙商沪 深 300 份额的 申购或赎回等 相关业务,具体 见基金管 理 人届时 发布 的相关 公告 。


6 、基金 份额 折算 结果的 公告


基金份 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信 息 披露办 法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 网 站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7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若在定 期份额折算日 发生《基金合同 》约定的 本 基金不 定期份额折算 的情形时,将按 照不定期 份 额折算 的规 则进行 份额 折算。 (二) 不定 期份额 折算


除以上 定期份额折算 外,本基金还将 在以下两 种 情况下 进行 份额折 算, 即:当 浙商 沪 深 300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大 于或 等于 2.000 元; 当浙 商进取 份额的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小于 或等 于 0.270 元。 1 、 当 浙商 沪深 300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大 于或等 于 2.000 元时 (1 )不 定期 份额 折算的 折算 日 浙 商 沪 深 300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大 于 或 等 于 2.000 元 时, 基金 管理人 即可 确定 折算日 。 (2 )不 定期 份额 折算的 折算 对象 基金份 额折 算日登 记在 册的浙 商沪 深 300 份额、 浙商稳 健份 额和浙 商进 取份额 。 (3 )不 定期 份额 折算的 折算 频率 不定期 。 (4 )不 定期 份额 折算的 折算 方式 当浙商沪 深 300 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 值达到 2.000 元后, 本基金将分别 对浙商稳健份额 、浙商进 取 份额和 浙商 沪深 300 份额 进行份 额折 算, 份额折 算后本 基金将确保浙 商稳健份额和浙 商进取份 额 的比例 为 1:1 , 份额折 算后 浙商稳 健份 额和 浙商进 取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浙商 沪 深 300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均 调整 为 1.000 元。


① 浙商沪 深 300 份额 折算


浙商沪 深 300 份 额持 有人新 增的 浙商沪 深 300 份 额数=


浙商沪 深 300 份额的 场外 份额经 折算 后的 份额数 采用四 舍五入的方式 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由 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基 金财 产;浙 商沪 深 300 份额的 场内份 额经折算后的 份额数取整计算 (最小单 位 为 1 份 ), 余额计 入基 金财产 。 ② 浙商稳 健份 额折算


折算后 浙商 稳健份 额的 份额数 保持 不变 ,即:


浙商稳 健份 额持有 人新 增的浙 商沪 深 300 份额数 =


其中, :折算 后浙 商稳 健份额 的份 额数 ,下同 浙商稳 健份 额折算 成浙 商沪 深 300 份 额的 场内份 额取整 计算 (最小 单位 为 1 份) ,余 额计 入基金 财产。 ③ 浙商进 取份 额折算 折算后 浙商 进取份 额的 份额数 保持 不变 ,即:


浙商进 取份 额持有 人新 增的浙 商沪 深 300 份额数 =


其中, :折算 前浙 商进 取份额 的份 额数 ,下同


:折算 后浙 商进 取份额 的份 额数 ,下同 :折算 前浙 商进 取份额 的份 额参 考净值 ,下 同 浙商进 取份 额折算 成浙 商沪 深 300 份 额的 场内份 额取整 计算 (最小 单位 为 1 份) ,余 额计 入基金 财产。 ④ 折算后 浙商 沪深 300 份 额的总 份额 数


折算后 浙商 沪深 300 份额 的总份 额数 =不 定期份 额折算 前浙 商沪 深 300 份 额的份 额数 +浙 商沪深 300 份额 持有 人新 增的浙 商沪 深 300 份额 数+浙 商稳健 份额 持有人 新增 的浙商 沪 深 300 份 额数+ 浙商进 取份 额持有 人新 增的浙 商沪 深 300 份额 数 (5 )基 金份 额折 算期间 的基 金业 务办理


为保证 基金份额折算 期间本基金的平 稳运作, 基 金管理 人可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业务规定暂 停浙商稳 健 份额 与浙商进取份 额的上市交 易和浙商沪 深 300 份额的 申购或赎回等 相关业务,具体 见基金管 理 人届时 发布 的相关 公告 。


(6 )基 金份 额折 算结果 的公 告


基金份 额折算 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信 息 披露办 法》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 网 站公告 折算 结果,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 当 浙商 进取 份额的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小 于或等 于 0.270 元时 (1 )不 定期 份额 折算的 折算 日 浙 商 进 取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小 于 或 等 于 0.270 元 ,基 金管 理人即 可确 定折 算日。 (2 )不 定期 份额 折算的 折算 对象 基金份 额折 算日登 记在 册的浙 商沪 深 300 份额、 浙商稳 健份 额和浙 商进 取份额 。 (3 )不 定期 份额 折算的 折算 频率 不定期 。 (4 )不 定期 份额 折算的 折算 方式 当浙商 进取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小于或等 于 0.270 元 时, 本基 金将分 别对 浙商 沪深 300 份 额、 浙商稳 健份额和浙商 进取份额进行份 额折算, 份 额折算 后浙商稳健份 额和浙商进取份 额的比例 仍 保持 1:1 不变 。 份额折 算后 浙商沪 深 300 份 额的基 金份额 净值、浙商稳 健份额和浙商进 取份额的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均 调整 为 1.000 元 , 浙 商沪 深 300 份额、 浙商稳健份额 和浙商进取份额 的份额数 将 得到相 应的 缩减。 ① 浙商沪 深 300 份额 折算


浙商沪 深 300 份额的 场外 份额经 折算 后的 份额数 采用四 舍五入的方式 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由 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基 金财 产;浙 商沪 深 300 份额的 场内份 额经折算 后的 份额数取整计算 (最小单 位 为 1 份 ), 余额计 入基 金财产 。 ② 浙商进 取份 额折算


浙商进 取份额经折算 后的份额数取整 计算(最 小 单位为 1 份 ),余 额计 入基金 财产 。 ③ 浙商稳 健份 额折算


折算后 浙商稳健份额 和浙商进取份额 的份额配 比 保持 1:1 不变 ,即 :


浙商稳 健份 额持有 人新 增的场 内浙 商沪 深 300 份 额数=


浙商稳 健份额经折算 后的份额数取整 计算(最 小 单位 为 1 份) ,余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浙商 稳健份 额折算 成浙 商沪 深 300 份 额的场 内份 额取 整计算 (最小 单位 为 1 份 ), 余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④ 折算后 浙商 沪深 300 份 额的总 份额 数


折算后 浙商 沪深 300 份额 的总份 额数 =不 定期份 额折算 后浙 商沪 深 300 份 额的份 额数 +浙 商稳健 份额持 有人 新增的 浙商 沪深 300 份 额数 (5 )基 金份 额折 算期间 的基 金业 务办理


为保证 基金份额折算 期间本基金的平 稳运作, 基 金管理 人可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业务规定暂 停浙商稳 健 份额 与浙商进取份 额的上市交 易和浙商沪 深 300 份额的 申购或赎回等 相关业务,具体 见基金管 理 人届时 发布 的相关 公告 。


(6 )基 金份 额折 算结果 的公 告


基金份 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信 息 披露办 法》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 网 站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二十二 、浙商稳健份额 与浙商进取份额 的终止运 作 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浙 商稳健份 额 与浙商 进取份额可申 请终止运作。该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议须经本 基金所有份额以 特别决议 的 形式表 决通过,即须 经参加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的浙商 沪深 300 份额 、浙 商稳健 份额 与浙 商进取 份额各 自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 决 权的 2/3 以上 (含 2/3) 通过 方为有 效。 浙商稳 健份额与浙商 进取份额终止运 作后,除 非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另有规定的 ,浙商稳 健 份额 、浙商进取份 额将全部转 换成浙商沪 深 300 份额的 场内 份额。


(一) 份额 转换基 准日 浙商稳 健份额与浙商 进取份额终止运 作日(如 该 删除 日为非 交易 日,则 顺延 至下一 个交 易日 )。 (二) 份额 转换方 式


在转换 基准 日日终 ,以 浙商沪 深 300 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准,浙 商稳健份额、浙 商进取份 额 按 照 各 自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转 换 成 浙 商 沪 深 300 份 额的场 内份 额。


浙商稳 健份额和浙商 进取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持有的 转换 后浙商 沪 深 300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取整 计算( 最小 单位为 1 份 ),余 额计 入基 金财产 。 份额转 换计 算公式 : 浙商稳 健份额(或浙 商进取份额)的 转换比例 = 份额转 换基 准日浙 商稳 健份额 ( 或浙 商进取 份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份 额 转 换 基 准 日 浙 商 沪 深 300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浙商稳 健份额(或浙 商进取份额)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持有 的转 换后浙 商沪 深 300 份 额的 场内 份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 的转换前浙商稳 健份额( 或 浙商进 取份额)的份 额数×浙商稳健 份额(或 浙 商进取 份额 )的转 换比 例。 (三) 份额 转换后 的基 金运作


浙商稳 健份额与浙商 进取份额全部转 换为浙商 沪 深 300 份 额的 场内份 额后 ,本基 金接 受场 外与场 内申购 和赎 回。 (四) 份额 转换的 公告 浙商稳 健份额与浙商 进取份额进行份 额转换结 束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2 日 内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二十三、基 金的会计 和审计 (一) 基金 的会计 政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金 的会 计责 任方;


2 、 本 基金 的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 本 基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民 币为 记账 本位币 , 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有 关的 会计 制度;


5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独 立核 算;


6 、 基 金管理 人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 基金会计 报 表;


7 、 基 金托 管人 定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核 算、报 表编 制等进 行核 对并书 面确 认。


(二) 基金 的审计


1 、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年度财 务 十九、基金 的会计和 审计 (一) 基金 的会计 政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金 的会 计责 任方; 2 、 本 基金 的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 本 基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民 币为 记账 本位币 , 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有 关的 会计 制度; 5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独 立核 算; 6 、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计 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 规 定编制 基金 会计报 表; 7 、 基 金托 管人 定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核 算、报 表编 制等进 行核 对并书 面确 认。 (二) 基金 的审计 1 、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年度财 务报表及 其他规定事项 进行审计。会计 师事务所 及 其注册 会计师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 独 立。


2 、 会 计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时, 应事先 征得基 金管 理人同 意。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经 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后 可以更 换。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基 金管理人 应 当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 上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报表及 其他规定事项 进行审计。会计 师事务所 及 其注册 会计师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 独 立。 2 、 会 计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时, 应事先 征得基 金管 理人同 意。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经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 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需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二十四、基 金的信息 披露


本基金 的信息披露应 符合《基金法》 、《运作 办 法》、 《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 规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 他基金信 息 披露义 务人应当依法 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 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 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 人等法 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自 然人、法 人 和其他 组织。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其他 基 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 按规定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 信 息披露 事项在规定时 间内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 的 全国性 报刊(以下简 称“指定报刊” )和基金 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 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 网 站”) 等媒 介披露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不 得有 下列行 为:


1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行 预测 ;


3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承 担损 失;


4 、 诋 毁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份 额发售 机构 ;


5 、 登 载任何 自然 人、 法人或 者其 他组 织的祝 贺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的 文字 ;


6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其 他行 为。


本基金 公开披露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如同 时 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 两 种文本 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 义的,以 中 文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拉伯数 字;除特 别 说明外 ,货 币单位 为人 民币元 。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包 括:


(一) 招募 说明书


二十、基金 的信息披 露 本基金 的信息披露应 符合《基金法》 、《运作 办 法》、 《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 规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 他基金信 息 披露义 务人应当依法 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 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 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 人等法 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自 然人、法 人 和其他 组织。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其他 基 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 按规定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 信 息披露 事项在规定时 间内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 的 全国性 报刊(以下简 称“指定报刊” )和基金 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 网 站”)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 照 《基金 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 公 开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不 得有 下列行 为: 1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行 预测 ; 3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承 担损 失; 4 、 诋 毁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销 售机构 ; 5 、 登 载任何 自然 人、 法人或 者其 他组 织的祝 贺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的 文字 ; 6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其 他行 为。 本基金 公开披露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如同 时 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 两 种文本 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 义的,以 中 文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拉伯数 字;除特 别 说明外 ,货 币单位 为人 民币元 。 招募说 明书是基金向 社会公开发售时 对基金情 况 进行说 明的 法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金合 同编 制并在 基金 份额发 售 的 3 日前 ,将基 金招募 说明书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日 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 将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基 金 管理人 将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 说明。 更新后 的招 募说明 书公 告内容 的截 止日 为每 6 个 月的最 后 1 日。 (二)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份 额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合同摘 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将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 登载在各 自 网站上 。


(三)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就基金 份额发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 金份额 发售公告,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 登 载于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四) 基金 合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将在基金 合同生效的次日 在指定报 刊 和网站 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基 金合同生 效 公告中 将说 明基金 募集 情况。


(五) 基金 份额上 市交 易公告 书


浙商稳 健份额和浙商 进取份额获准在 证券交易 所 上市交 易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浙商 稳健份额 和 浙商进 取份 额上市 交 易 3 个工作 日前 ,将 基金份 额上市 交易 公告书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六) 基金资产净值 公告、基金份额 净值公告 、 基金份 额累 计净值 公告


1 、 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 在 浙商 稳健 份额和 浙商进 取份额两类份 额开始上市交易 或者浙商 沪 深 300 份 额开 始办理 申购 赎回前 ,基 金管 理人将 至 少 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净 值和浙商沪 深 300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浙商稳健份额 与浙商进 取 份额各 自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值 ;


2 、 在 浙商 稳健 份额与 浙商 进取份 额两 类份 额上市 交易或 者本基金开始 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 回 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 过 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 网点以及其他媒 介,披露 开 放日的 浙商 沪深 300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包 括: (一) 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 起 45 日内 , 更 新招 募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站 上, 将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公 告 的 15 日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报送更新 的招募说 明 书,并 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更新后 的 招募说 明书 公告内 容的 截止日 为 每 6 个月 的最后 1 日。 (二)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基金 合同》是界定 《基金合同》当 事人的各 项 权利、 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 开 的规则 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 特性等涉 及 基金投 资者 重大利 益的 事项的 法律 文件 。 基金托 管协议是界定 基金 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 在 基金财 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 、 义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将基金合 同、托管 协 议登载 在各 自网站 上。 (三) 基金 份额上 市交 易公告 书 基金份 额获准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的,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基金份 额上 市交 易 3 个工 作日 前,将 基金份 额上市交易公 告书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 站 上。 (四)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 或者赎 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 次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 在开始 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 理 人应当 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 份 额销售 网点以及其他 媒介,披露开放 日的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个市 场 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 理 人应当 在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日的次 日,将基 金 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登 载在指 定媒 介上。 (五)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招 募说明书 等 信息披 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的 计算方 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 保证投资 者 能够在 基金份额销 售 网点查阅或者复 制前述信 息 资料。 份额累 计净值、浙商 稳健份额与浙商 进取份额 各 自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参 考 净 值; 3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易 日(或自然日 )基金资产净值 和浙商沪 深 300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浙商稳 健份 额与 浙商进 取份额 各自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基 金管理人 应 当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或 自然日 ) 的 次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以 及浙 商沪 深 300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值 、浙商稳健份 额与浙商进取份 额各自的 基 金份额 参考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参考 净值登载 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七) 浙商 沪深 300 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公 告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 明 书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浙商 沪 深 300 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购、赎 回费率, 并 保证投 资人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 查阅或者 复 制前述 信息 资料。


(八)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 告、基金 季 度报告 1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报 告,并将年度报 告正文登 载 于网站 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 基金年 度报告需经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 的 会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后, 方可披 露;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并将半年 度报告正 文 登载在 网站上,将半 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 报 刊上;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 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 报 告登载 在指 定报刊 和网 站上;


4 、 基 金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可 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 报 告;


5 、 基 金定 期报 告应当 按有 关规定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 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6 、 本 基金持 续运 作过 程中 ,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告 和半年 度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 动 性风险 分析等。报告 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 基 金份额 数的 比例超 过基 金份额 总数 20% 的 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 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 当 在基金 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 信 (六)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 告、基金 季 度报告 1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报 告,并将年度报 告正文登 载 于网站 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 基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并将半年 度报告正 文 登载在 网站上,将半 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 媒 介上;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 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 报 告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4 、 基 金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可 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 报 告; 5 、 基 金定期 报告 在公 开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日 , 分 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 在 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报备应 当采用电 子 文本或 书面 报告方 式。 6 、 本 基金持 续运 作过 程中 ,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告 和半年 度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 动 性风险 分析等。报告 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 基 金份额 数的 比例超 过基 金份额 总数 20% 的 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 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 当 在基金 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 信 息”项 下披露该投 资 者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 份 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 况及产品 的 特有风 险, 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 当 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制 临时 报告书 ,予 以公 告,并 在公开 披露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 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地 的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 事 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召 开;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法定 名称、 住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其 出资 比例 发生变 更; 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 份 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 况及产品 的 特有风 险, 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九) 临时 报告与 公告


在基金 运作过程中发 生如下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 件 时,有 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按照《 信息披露 办 法》的 有关规定编制 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 并 在公开 披露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 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召 开及 决议;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法定 名称、 住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其 出资 比例 发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 基 金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 责 人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在 一年 内变 更超 过 50% ;


10 、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的 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涉 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财产、基 金托管业 务 的诉讼 ;


12 、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受到监 管部门的 调 查;


13 、基 金管理人及其 董事、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 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 管 人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罚 ;


14 、重 大关 联交易 事项 ;


15 、基 金收 益分配 事项 ;


16 、管 理费、托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 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17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错 误达 基金 份额净 值 0.5% ;


18 、基 金改 聘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基 金变 更、增 加或 减少代 销机 构;


20 、基 金更 换注册 登记 机构;


21 、本 基金 开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浙 商沪 深 300 份 额申 购、赎 回费 率及 其收费 方式发 生变 更;


23 、本 基金 发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 基金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并暂停 接受赎回 申 7 、 基 金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 责 人发生 变动 ;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在 一年 内变 更超 过 50% ; 9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内 变动 超过 30% ; 10、涉 及基金管理业 务、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 业 务的诉 讼或 仲裁; 11、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受到监 管部门的 调 查; 12、基 金管理人及其 董事、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 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 管 人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罚 ; 13、重 大关 联交易 事项 ; 14、基 金收 益分配 事项 ; 15、管 理费、托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 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16、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错 误达 基金 份额净 值 0.5% ; 17、基 金改 聘会计 师事 务所; 18、基 金变 更、增 加或 减少销 售机 构; 19、基 金更 换登记 机构 ; 20、本 基金 开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1、本 基金申购、赎 回费率及其收费 方式发生 变 更; 22、本 基金 发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 理; 23、本 基金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并暂停 接受赎回 申 请; 24、本 基金暂停接受 申购、赎回申请 后重新接 受 申购、 赎回 ; 25、本 基金停复牌、 暂停上市、恢复 上市或终 止 上市; 26、基 金推 出新业 务或 服务; 27、基 金推 出新业 务或 服务; 28、基 金管 理人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进行 估值时 ; 29、中 国证 监会或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本基 金合同存续期 限内,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 格 产生误 导性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 息 披露义 务人知悉后应 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 澄 清,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应 当依法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予以 公告。 请;


25 、本 基金暂停接受 申购、赎回申请 后重新接 受 申购、 赎回 ;


26 、本 基金开始办理 或暂停接受份额 配对转换 申 请; 27 、本 基金暂停接受 份额配对转换后 恢复办理 份 额配对 转换 业务;


28 、本 基金 实施基 金份 额折算 ;


29 、 浙 商稳 健份 额与浙 商进 取份 额终止 运作 ;


30 、 浙商 稳健 份额与 浙商 进取份 额终 止运 作后浙 商稳健 份额 与浙商 进取 份额的 份额 转换 ; 31 、基 金推 出新业 务或 服务; 32 、基 金管 理人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进行 估值时 ; 33 、中 国证 监会或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十) 澄清 公告


在本基 金合同存续期 限内,任何公共 媒体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 格 产生误 导性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 息 披露义 务人知悉后应 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 澄 清,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十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应 当依法报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案 ,并予 以公 告。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集人 应当至少 提 前 30 日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开 时间 、 会 议形式 、 审 议事 项、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等 事项。


(十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信 息


(十三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 更新后的 招 募说明 书、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 和 基金份 额净值公告等 文本文件在编制 完成后, 将 存放于 基金管理人所 在地、基金托管 人所在地 , 供公众 查阅。投资人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 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 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投 资 人 也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网 站 上 进 行 查 阅。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事项 将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本基金 的信息披露将 严格按照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 同的规 定进 行。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集人 应当至少 提 前 30 日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开 时间 、 会 议形式 、 审 议事 项、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等 事项。 (十) 融资 和转融 通证 券出借 交易 情况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基 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产 品 方案等 募集申报材料 中列明融资和转 融通证券 出 借交易 方案等相关内 容。基金应当在 季度报告 、 半年度 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 露参与融资和转 融通证券 出 借交易 情况,包括 投 资策略、业务开 展情况、 损 益情况 、风 险及其 管理 情况等 。 (十一 )股 指期货 投资 情况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季 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年 度 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 中 披露股 指期货交易情 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 情 况、损 益情况、风险 指标等,并充分 揭示股指 期 货交易 对本基金总体 风险的影响以及 是否符合 既 定的投 资政 策和投 资目 标。 (十二 ) 国 债期 货投资 情况 基金管 理人应在季度 报告、半年度报 告、年度 报 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 披 露股国 债货 交易情 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 持仓 情况、 损益情 况、风险指标 等,并充分揭示 国债期货 交 易对基 金总体风险的 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 投 资政策 和投 资目标 等。 (十三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投资 情况 本基金 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后两个 交易日内 , 基金管 理人应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 披露所投 资 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 名称、数量、期 限、收益 率 等信息 ,并在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 告 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 露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投 资情况 。 (十四 )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投资 情况 本基金 投资资产支持 证券,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 金 年 报 及 半 年 报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 的比例和 报 告期内 所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基 金管理人 应 在基金 季度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 总 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 的比例和 报 告期末 按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10 名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十五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信 息 (十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建立健 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 度, 指定专 人负 责管理 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 息,应当 符 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 则 的规定 。 基金托 管人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 的规定 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 编 制的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 申 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和定期更 新的招募 说 明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信 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向基 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 择 披露信 息的 报刊。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除依法在指 定媒介上 披 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 露 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 定媒介披 露 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 息的内容 应 当一致 。 为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出 具 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 工 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 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 终止后 10





年。 (十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 应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销售 机构的 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制。 基金定 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的 住所 ,以供 公众 查阅 、复制 。 二十五 、基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1 、 基 金合同 变更 内容 对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权利 、 义 务产生 重大 影响的 ,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金合 同变更的内容 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 议同意 。


(1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式 ;


(2 )变 更基 金类 别;


(3 )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标 、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


(4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程 序;


(5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6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报 酬标 准。 但 根 据 适 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 的 除 外;


(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金 的合 并;


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1 、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 金合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应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对 于 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关 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 执行,并自决议 生效后两 个 工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 (二) 本基 金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相关程序 后,《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终止 的; 2 、 基 金管理 人因 解散 、 破产 、 撤 销等 事由 , 不能(8 )终 止浙 商稳 健份额 与浙 商进 取份额 的运 作; (9 )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利 、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0 ) 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 其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变更后 公 布,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1 )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基 金承担 的费 用;


(2 ) 在法 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变更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


(3 )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 证券交 易所 和注 册登记 机构的 业务规则发生 变动必须对基金 合同进行 修 改;


(4 ) 在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 在不 提高 现 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适用的费率 的前提下 , 设立新 的基 金份额 级别 ,增加 新的 收费 方式;


(5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或 服务 ;


(6 ) 基 金管 理人、 注册登 记机 构、 代 销机 构在法 律法规 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 、 赎回、 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的 规则;


(7 )标 的指 数更 名或调 整指 数编 制方法 ;


(8 ) 对基 金合 同的修 改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权利义 务关 系发生 重大 变化;


(9 ) 基金 合同 的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10 ) 按照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规 定不需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其他情 形。


2 、 关 于变 更基 金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应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并于中 国证监会 核 准或出 具无异议意见 后生效执行,并 自生效之 日 起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 种 指定媒 体公 告。


(二) 本基 金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 本基金合同经中 国证监会 核 准后将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终止 的;


2 、 基 金管理 人因 解散 、 破产 、 撤 销等 事由 , 不能 继续担 任基 金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 内无其 他适当 的基 金管理 公司 承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 基 金托管 人因 解散 、 破产 、 撤 销等 事由 , 不能 继续担 任基 金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 内 无其 他适当 的托 管机构 承接 其原有 权利 义务 ;


继续担 任基 金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 内无其 他适当 的基 金管理 公司 承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 基 金托管 人因 解散 、 破产 、 撤 销等 事由 , 不能 继续担 任基 金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 内无其 他适当 的托 管机构 承接 其原有 权利 义务 ; 4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情形 ; 5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情 况。 (三)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自 出现 《基 金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 组织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并在中国 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 算。 (2 )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 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以 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 产 清算组 可以 聘用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3 )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 进 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止,应当 按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 的 有关规 定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基金 财产清算 程 序主要 包括 : (1 ) 《基金 合同 》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权 债务 进行 清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估 价和 变现 ;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6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7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8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清 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在进行 基金财产 清 算过程 中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序 清偿 :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情 况。


(三)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 基 金合 同终止 时, 成 立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基 金财产 清算组在中国 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 算; (2 )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以 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 产 清算组 可以 聘用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3 )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 进 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止,应当 按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 的 有关规 定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基金 财产清算 程 序主要 包括 :


(1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布 基金 财产清 算公 告;


(2 )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金 财产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估 价和 变现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审计 ;


(6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7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结 果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8 )参 加与 基金 财产有 关的 民事 诉讼或 仲裁 ;


(9 )公 布基 金财 产清算 结果 ;


(10 ) 对基 金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在进行 基金财产 清 算过程 中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序 清偿 :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 根据 基金 合同终 止日 浙商沪 深 300 份 额的基 金份额 净值、浙商稳 健份额与浙商进 取份额各 自 的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分 别计算 浙商 沪深 300 份额、 浙商稳 健份额与浙商 进取份额三类份 额各自的 应 计分配 比例 , 在 此基础 上, 在浙 商沪 深 300 份额、 浙商稳 健份额与浙商 进取份额各自类 别内按其 基 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 该类别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 配。 (4 )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基金财产 未按前款(1 )-(3 )项 规定清偿前 , 不分配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 财 产清算 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 所 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 基 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 公告。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由基金 托管人保 存 15 年以 上。 基金财产 未按前款(1 )-(3)项 规定清偿前 , 不分配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并 经中国证 监 会核准 ,在本基金的 浙商稳健份额与 浙商进取 份 额终止 运作后,如果 本基金进行基金 财产清算 , 则依据 基金财产清算 的分配方案,将 基金财产 清 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产 扣除基金财产清 算费用、 交 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比例 进行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 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 财 产清算 结果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律 师事务所 出 具法律 意见书后,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 报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由基金 托管人保 存 15 年以 上。 二十六、违 约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 行各自职 责 的过程 中,违反《基 金法》规定或者 本基金合 同 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 者基金份额持有 人造成损 害 的,应 当分别对各自 的行为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 因共同 行为给基金财 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 成 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但 是发生下 列 情况的 ,当 事人可 以免 责:


1 、不可 抗力 ;


2 、 基 金管 理人和/ 或基 金托 管人按 照当 时有 效的法 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作为或不 作为而造 成 的损失 等;


3 、 基 金管 理人 由于按 照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投 资原则 行使或 不行 使其投 资权 而造成 的损 失等 。


(二) 基金合同当事 人违反基金 合同 ,给其他 当 事人造 成经济损失的 ,应当对直接损 失承担赔 偿 责任。 在发生一方或 多方违约的情况 下,基金 合 同能继 续履 行的, 应当 继续履 行。


(三) 本基金合同一 方当事人造成违 约后,其 他 当事人 应当采取适当 措施防止损失的 扩大;没 有 采取适 当措施致使损 失扩大的,不得 就扩大的 损 失要求 赔偿。守约方 因防止损失扩大 而支出的 合 理费用 由违 约方承 担。


(四) 因一方当事人 违约而导致其他 当事人损 失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先于 其他 受损 方获得 赔偿。 二十二、违 约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 行各自职 责 的过程 中,违反《基 金法》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 或 者本基 金合同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 基金份额 持 有人造 成损害的,应 当分别对各自的 行为依法 承 担赔偿 责任;因共同 行为给基金财产 或者基金 份 额持有 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 对损失 的赔偿,仅限 于直接损失。但 是发生下 列 情况的 ,当 事人免 责: 1 、不可 抗力 ; 2 、 基 金管 理人和/ 或基 金托 管人按 照当 时有 效的法 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作为或不 作为而造 成 的损失 等; 3 、 基 金管 理人 由于按 照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投 资原则 行使或 不行 使其投 资权 而造成 的损 失等 。 (二) 在发生一方或 多方违约的情况 下,在最 大 限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前 提下,《 基 金合同 》能够继续履 行的应当继续履 行。非违 约 方当事 人在职责范围 内有义务及时采 取必要的 措 施,防 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 措施致使 损 失进一 步扩大的,不 得就扩大的损失 要求赔偿 。 非违约 方因防止损失 扩大而支出的合 理费用由 违 约方承 担。 (三) 由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 不可控制 的 因素导 致业务出现差 错,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五) 由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 不可控制 的 因素导 致业务出现差 错,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 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 检 查,但 是未能发现错 误的,由此造成 基金财产 或 投资人 损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 偿 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采 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 检 查,但 是未能发现错 误的,由此造成 基金财产 或 投资人 损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 偿 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采 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或 减轻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二十七、争 议的处理 对于因 基金合同的订 立、内容、履行 和解释或 与 基金合 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 人应尽量 通 过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 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过 协商、 调解解 决的,任何一 方均有权将争议 提交中国 国 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 会,按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 易 仲裁委 员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 裁 地点为 北京市。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间,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恪 守各自的 职 责,继 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 定 的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金 合同 受中国 法律 管辖。 二十三、争 议的处理 对于因 基金合同的订 立、内容、履行 和解释或 与 基金合 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 人应尽量 通 过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过 协商、 调解解 决的,任何一 方均有权将争议 提交中国 国 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 会,按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 易 仲裁委 员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 裁 地点为 上海市。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间,基金 管理人、托管人 应恪守各 自 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 同 规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国 法律 管辖。 二十八、基 金合同的 效力 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 的 法律文 件。


(一) 本基金合同经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加 盖公章 以及双方法定 代表人或授权代 表签字, 在 基金募 集结束,基金 备案手续办理完 毕,并获 中 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后 生效。基金合同 的有效期 自 其生效 之日起至该基 金财产清算结果 报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之日 止。


(二) 本基金合同自 生效之日起对包 括基金管 理 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 内的基金 合 同各方 当事 人具有 同等 的法律 约束 力。


(三) 本基金合同正 本一式八份,除 中国证监 会 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 构各持两份外,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人各持有 两份。每份均具 有同等的 法 律效力 。


(四) 本基金合同可 印制成册,供投 资人在基 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和注 册登记机 构 办公场 所查 阅, 但其 效力应 以基 金合 同正本 为准。 二十四、基 金合同的 效力 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 权利义务 关 系的法 律文 件。 (一) 本基金合同经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加 盖公章 以及双方法定 代表人或授权代 表签字, 经 2018 年 XX 月 XX 日浙 商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 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自 2018 年 XX 月 XX 日起, 《浙 商沪深 300 指数 增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基 金合同 》生 效,原 《浙 商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同日起失效。基 金合同的 有 效期自 其生效之日起 至基金财产清算 结果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告 之日 止。 (二) 本基金合同自 生效之日起对包 括基金管 理 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 内的基金 合 同各方 当事 人具有 同等 的法律 约束 力。 (三) 本基金合同正 本一式六份,除 上报有关 监 管机构 一式两份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各 持有两 份。 每份均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效力 。 (四) 本基金合同可 印制成册,供投 资人在基 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 和登记机 构 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 查阅,但其效力 应以基金 合 同正本 为准 。 二十九 、其 他事项 本基金 合同如有未尽 事宜,由本基金 合同当事 人 各方按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规定协 商解 决。 二十五、其 他事项 本基金 合同如有未尽 事宜,由本基金 合同当事 人 各方按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规定协 商解 决。 4、招募说明 书、托管 协议修改 (1)调整各 项费率, 具体为: 本基金申购 费率由 “ 浙商沪深 300 份额 的场外申 购费率如 下:


单笔申购金 额 场外申购费 率 M<100 万 1.2% 100 万≤M<200 万 0.8% 200 万≤M<500 万 0.4% M≥500 万 1000 元/笔 (注:M :申 购金额; 单位:元 ) 浙商沪深300 份额的 场内申购 费率由基 金代销机 构参 照场外申购 费率执行 。 ” 调整为 “ 投资者可 以多次申 购本基金 ,申购费 率按每笔 申购 申请单独计 算。 本基金基金 份额采用 前端收费 模式收取 基金申购 费用 。投资者的 申购费用 如下: 表 2 :本基金份 额的 前端 申购费率 金额(M ) 前端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1.50% 100 万≤M <300 万 1.00% 300 万≤M <500 万 0.80% M ≥5 0 0 万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 购费用由 投资人承 担, 主要 用于本 基金的 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各 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 财产。 基金份额的 场内申购 费率由基 金销售机 构参照场 外申 购费率执行 。 ” 本基金的赎 回费率由 “ 浙商沪深 300 份额 的场外赎 回费率按 照基金份 额持 有时间逐级 递减, 场外赎 回的实际 执行的费率 如下: 持有时间 场外赎回费 率 Y<7 日 1.5% 7 日≤Y<1 年 0.5% 1 年≤Y<2 年 0.25% Y≥2 年 0 (注:Y:持 有时间, 其中 1 年为 365 日,2 年为 730 日) 浙商沪深 300 份额的 场内赎回 费率为固 定值 0.5%( 对 持 续持有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 取 1.5% 的赎 回费) ,不按份 额持有时 间分段设 置赎回费 率。


从场内转托 管至场外 的浙商沪 深 300 份 额, 从场外 赎 回时, 其持有 期限从转 托管转入 确 认日开始计 算。 浙商沪深 300 份额的 赎回费用 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 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 费。 ” 调整为 “ 基金份额 的场外 赎 回费率见 下表: 表 3:本基金 的赎回 费率 持有期间(Y ) 费率 Y ≤7 日 1.5% 0 ≤Y <30 日 0.5% Y ≥3 0 日 0% 基金份额的 场内赎回 费率为固 定值 0.5% , 不按份额 持有时间分 段设置赎 回费率。 从场 内转托管至 场外的基 金份额, 从场外赎 回时,其 持有 期限从转托 管转入确 认日开始 计算。 本基金的赎 回费用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 担,赎回 费 100% 计入基 金财产。 ” (2)根据修 改后的基 金合同调 整相应表 述,与 基金 合同保持一 致。 (3)根据最 新法律法 规及监管 要求调整 部分表 述。 三 、本基金 转型的主 要风险及 预备措施


(一)预防 转型方案 被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否决 的风 险


为防范转型 方案被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否决的风 险, 基金管理人 将提前向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征询意见。 如 有必要, 基金 管理人将 根据基金 份额 持有人意见, 在 履行相关 程序后对 转型 方案进行适 当修订, 并重 新公告。 基金 管理人可 在必 要情况下, 推迟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召开时间。


如转型方案 未获得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批准, 则基金 管理人将按 照有关规 定重新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提交 新的转型 方案议案 。


(二)预防 基金转型 后基金运 作过程中 的相关运 作风 险


基金管理人 将提前做 好充分的 内部沟通 及外部沟 通, 避免基金转 型后基金 运作过程 中出 现相关操作 风险、管 理风险等 运作风险 。


(三)基金 转型后遭 遇大规模 赎回的流 动性风险


为应对基金 转型可能 引发的大 规模赎回, 本基金会 尽 可能提前做 好流动性 安排, 保持 投 资组合的流 动性以应 对可能的 赎回,降 低净值波 动率 。


(四)预防 及控制基 金转型过 程中的操 作及市场 风险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对于 基金转型 过程中可 能发生的较 大规模的 申购赎回 或市 场风险对基 金净值造 成大幅波 动, 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 申购赎回情 况及时对 可能存在 的市场投 资风险进行 有效评估 ,保持相 对合理的 仓位水平 ,科 学有效地控 制基金的 市场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