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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长B(150091)

成长B: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1- 
 
万 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以 通讯 方式召 开万 家中 证创业 成长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第 二 次提示 性公告 
 
万家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以 下简 称 “基 金管 理 人” ) 已于2018 年6 月4
日在 《中 国证 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 《证 券时 报 》 和万 家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网 站(www.wjasset.com )发布了《 万家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关 于 以
通讯 方式 召开 万 家中 证 创业 成 长指 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公 告》 , 并于2018 年6 月5 日发布了 更 正公 告 以及 第 一次 提示 性公 告 。
为了 使本 次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顺 利 召开 , 现 发布 万 家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关于 以通 讯方 式 召开 万 家中 证 创业 成 长指 数分 级证 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第 二 次提 示性 公 告 。 
 
一、 召开 会 议基 本情 况 
根据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 公开 募 集 证券 投 资基 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等 法律 法 规和《 万家 中 证创 业 成长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金合同 》 的有 关规 定, 万家 中证 创 业成 长 指数 分 级证 券 投资 基 金 (以下
简称 “ 万家 中 证创 业 成长 ” 或 “ 本基 金” ) 的 基金 管 理人 万家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以下 简 称 “本 基 金管 理 人” ) 决定 以 通讯 方 式召 开本 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会 议 的具 体 安排 如 下: 
1 、会 议召 开 方式 : 通讯 方 式。


-2- 2 、 会议 投票 表 决起 止 时间 : 自2018 年6 月4 日起 , 至2018 年7 月13 日17 : 00 止( 以 本基 金 管理 人 收到 表 决票 时 间为 准) 。 3 、会 议通 讯 表决 票 的寄 达 地点 : 基金 管理 人: 万 家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联系 地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浦 电 路360 号陆 家嘴 投资 大厦9 楼 联系人: 马晓倩 联系 电话 :95538 转6 ;4008880800 ;021-38909769 邮政 编码 :200122 请在 信封 表面 注 明: “万 家中 证 创业 成 长指 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表决 专 用” 。 投资 人如 有任 何 疑问 , 可致 电 本基 金 管理 人客 户服 务 电话95538 转6 或400-888-0800( 免长 途话 费) 咨询。 二、 会议 审 议事 项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会 议审 议 事项 为 《 关于 万 家中 证 创业 成长 指数 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转型 及 基金 合 同修 改 有关 事项 的议 案 》。( 见附 件1 ) 。 上述 议案 的内 容 说明 见 《 万 家中 证创 业 成长 指 数分 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 型及 基金 合同 修 改方 案 说明 书 》( 见 附件2 ) 三、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益登 记日 本次 大会 的权 益 登记 日 为2018 年6 月11 日, 即2018 年6 月11 日 交易时间 结束后 在 本基 金 基金 注 册 登记 机构 登 记在 册的 万家中 证创 业 成长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均 有 权参 加 本次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并 投 票表 决 。


-3- 四、 表决 票 的填 写和 寄交 方式 1 、 本次 会议 表决 票详 见 附件3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可 从相 关 报纸 上剪 裁、 复印 或登 录本 基 金管 理 人网 站 (www.wjasset.com )下 载 并打 印 表决 票 。 2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应当 按 照表 决 票的 要求 填写 相 关内 容 ,其 中 : (1 )个 人持 有人 自 行投 票 的, 需 在表 决票 上签 字 ,并 提 供本 人 身份 证件 正反 面 复印 件; (2 )机 构持 有人 自 行投 票 的, 需 在表 决票 上加 盖 本 机构 公章 或 经授 权的 业务 公章 (以 下 合称 “公 章” ) , 并提 供 加盖 公 章的 企业 法人 营 业执 照复 印件 ( 事业 单 位、 社 会团 体 或其 他 单位 可 使用 加 盖公 章的 有权 部 门的 批文 、开 户证 明 或登 记 证书 复 印件 等 ); (3 )个 人持 有人 委 托他 人 投票 的 ,应 由代 理人 在 表决 票 上签 字 或盖 章, 并提 供 被代 理 的个 人 投资 者 身份 证 件 正反 面 复印 件, 以及 填妥 的 授权 委托 书原 件 (详 见附 件4 ) 。如 代 理人 为个 人, 还 需提 供 代理 人 的身 份 证 件 正反面 复印 件; 如代 理 人为 机 构, 还 需提 供 代理 人 的加 盖公 章的 企 业法 人营 业执 照复 印 件 (事 业 单位 、 社会 团 体或 其 他单 位 可使 用加 盖公 章 的有 权部 门的 批文 、 开户 证 明或 登 记证 书 复印 件等 ); (4 )机 构持 有人 委 托他 人 投票 的 ,应 由代 理人 在 表决 票 上签 字 或盖 章, 并提 供 被代 理 的机 构 持有 人 加盖 公 章的 企 业法 人 营业 执 照复 印 件 (事 业单 位、 社 会团 体 或其 他 单位 可 使用 加 盖公 章 的有 权 部门 的 批文 、 开 户证 明或 登记 证书 复 印件 等 ), 以 及填 妥 的授 权委 托书 原 件( 详 见附 件4 )。 如代 理人 为个 人, 还需 提 供代 理 人的 身 份证 件 正反 面 复印 件; 如代 理 人为 -4- 机构 , 还需 提 供代 理 人的 加 盖公 章 的企 业 法人 营 业执 照 复印 件 (事 业单 位 、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 单位 可 使用 加 盖公 章 的有 权部 门的 批 文、 开户 证明 或 登记 证书 复印 件等 ) 。 (5 )以 上各 项及 本 公告 全 文中 的 公章 、批 文、 开 户证 明 及登 记 证书 等, 以基 金管 理 人的 认 可为 准 。 3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或其 代 理人 需 将填 妥的 表决 票 和所 需 的相 关 文件 于会 议投 票 表决 起止 时 间内 (以 本基 金 管理 人 收到 表 决票 时 间为 准) 通过 专人 送交 或邮 寄 的方 式 送达 至 本基 金 管理 人的 办公 地 址, 并请 在信 封 表面 注明 : “ 万 家中 证 创业 成 长指 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 基金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表 决专 用” 。 五、计票 1 、本 次通 讯 会议 的 计票 方 式为 : 由本 基金 管理 人 授权 的 两名 监 督员 在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工 商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 授权 代 表的 监督 下在 表 决截 止 日期 后 下一 个 工作 日 进行 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构对 其 计票 过 程予 以 公证 。 如基 金托 管人 经 通知 但 拒绝 到 场监 督 ,不 影响 计票 和 表决 结 果。 2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所持 每 份基 金 份额 享有 一票 表 决权 。 3 、表决票 效 力的 认 定如 下 : (1 )表 决票 填写 完 整清 晰 ,所 提 供文 件符 合本 会 议通 知 规定 , 且在 截止 时间 之前 送 达指 定 联系 地 址的 , 为 有效 表 决票 ; 有效 表决 票按 表 决意 见计 入相 应的 表 决结 果, 其所 代 表的 基 金份 额 计入 参 加本 次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表 决的 基 金份 额 总数 。


-5- (2 ) 如表 决 票上 的 表决 意 见未 选 、多 选或 无法 辨 认、 表 决意 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 但 其他 各 项符 合 会议 通 知规 定 的, 视为 弃权 表 决, 计入 有效 表决 票, 并 按 “弃 权 ” 计入 对应 的 表决 结 果, 其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 额计 入参 加本 次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表 决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 (3 ) 如表 决 票上 的 签字 或 盖章 部 分填 写不 完 整、 不清 晰 的, 或 未能 提供 有效 证明 持 有人 身 份或 代 理人 经 有效 授权 的证 明 文件 的, 或未 能 在截 止时 间之 前送 达 指定 联 系地 址 的, 均为 无效 表 决票 。 无效 表决 票不 计 入参 加本 次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表 决的 基 金份 额总 数。 (4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重复 提 交表 决 票的 , 如各 表 决票 表 决意 见相 同, 则视 为同 一表 决 票; 如 各表 决 票表 决 意见 不相 同, 则 按如 下 原则 处 理: ①送 达时 间不 是 同一 天 的, 以最 后送 达 的填 写 有效 的 表决 票 为准 , 先 送达 的表 决票 视 为被 撤 回; ②送 达时 间为 同 一天 的 ,视 为 在同 一 表决 票上 做出 了 不同 表 决意 见, 视为 弃权 表决 票, 但计 入 出具 书 面意 见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 金份 额总数; ③送 达时 间按 如 下原 则 确定 : 专 人送 达 的以 实 际递 交 时间 为 准, 邮寄 的以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 的 时间 为 准。 六、 决议 生 效条 件 1 、 如提 交 有效 表决 票 的 万家 创业 成 长份 额 、 万家 创业 成 长A 份额 和 万 家创 业成 长B 份额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 对应 的 基金 份 额 不小 于 在权 益登 记日 各 自基 金 份额 类 别 总份 额的50% (含50% ) , 则本 次通 讯 开会 -6- 视为 有效 ; 2 、本 次议 案 如经 提 交有 效 表决 票 的 万家 创 业成 长 份额 、 万家 创 业成 长A 份额 和万 家创 业 成长B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其 代理 人 所对 应 的 各 类 基金 份 额的 三 分之 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 二) 同意 , 则 视为 表 决通 过, 形成 的大 会决 议有 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 效, 并 将由 本 基金 管理 人自 决议 通 过之 日 起5 日内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七、 二次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及二 次授 权 根据 《中 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 投资 基 金法 》 和 《 万家 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 合同 》 的 规定 , 提交 有 效表 决 票的 万家 创业 成 长份 额 、 万家 创 业成 长A份额 和 万 家创 业 成长B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其 代理 人所 代表 的 各类 基金 份 额需 要 占本 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 各自 份 额类 别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 一以 上 (含 二分 之一 ) , 本次 持有 人 大会 方 可举 行。 如果 本次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不 符 合前 述 要求 而不 能够 成 功召 开 ,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 投资 基 金法 》 的 规定 , 本基 金 管理 人 可在 规定 时间 内 就同 一议 案重 新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重 新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时 , 除非 授权 文件 另 有载 明, 本次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授 权期 间本 基金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出 的 各类 授 权依 然 有效 , 但 如果 授 权方 式 发生 变化 或者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重新 作 出授 权, 则以 最 新方 式 或最 新 授权 为 准, 详细 说明 见届 时发 布的 重 新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通知 。 八 、本 次大 会相 关机 构


-7- 1 、召 集人 ( 基金 管 理人 ) : 万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2 、基 金托 管 人: 中 国工 商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3 、公证机 构 : 上海 市东 方 公证 处 4 、见 证律 师 : 上海 市通 力 律师 事 务所 九 、重 要提 示 1 、请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在 提 交表 决 票时 ,充 分考 虑 邮寄 在 途时 间 ,提 前寄 出表 决票 。 2 、 本基金 将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计 票日 (2018 年7 月16 日) 开市 起 至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议 生 效公 告 日10:30 止停牌。敬 请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关 注本 基金 停 牌期 间 的流 动 性风 险 。 3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召开 期 间, 本基 金日 常 申购 赎 回业 务 照常 进行 ,投 资者 可 以按 照 本基 金 招募 说 明书 的相 关规 定 办理 申 购赎 回 。 4 、 本次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有关 公 告 可通 过本 基 金管 理 人网 站查 阅, 投资 者如 有任 何 疑问 , 可致 电 本基 金 管理 人客 户服 务 电话95538 转6 或 400-888-0800( 免长途话费) 咨 询。 5 、本 通知 的 有关 内 容由 万 家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负 责解 释 。 万家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二 〇 一 八 年 六月 六 日 附件: 1 、《 关于万 家中 证 创业 成 长指 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 金 转型 及基 金 合同 -8- 修改 有关 事项 的 议案 》 2 、《万 家中 证创 业 成长 指 数分 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 型及 基 金合 同 修改 方案 说明 书》 3 、《 万家 中 证创 业 成长 指 数分 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表决票》 4 、《授 权委 托书 》


-9- 附件1 : 关于万家 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转 型 及基 金合 同 修改 有关 事项 的议 案 万家 中证 创业 成 长指 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 为更 好地 满足 投 资者 的 需求 , 保护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根据 《中 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 投资 基 金法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 作管 理 办法 》 和《 万 家中 证 创业 成 长指 数分 级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 称 “ 《基 金合 同》 ” ) 的有 关规 定, 万 家中 证 创业 成 长指 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本 基金 ” ) 的基 金 管理 人 万家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 中国工商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协 商一 致, 决定 以 通讯 方 式召 开本 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审议 本基 金转 型及 《 基金 合 同》 修 改事 宜, 将万 家 中证 创业 成长 指数 分 级证 券 投资 基 金转 型 为 万家 新 机遇 价 值驱 动 灵活 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 并对 《 基金 合 同》 进行 修 订。 基于 此 次基 金转型 事宜 , 需要 对本 基金 基 金名 称、 基金 类 别、 基金 的上 市 交易 、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基金 的 投资 目 标、 投资 范 围 、 投资 策 略、 投 资限 制 、 业绩 比较 基准 、 风险 收 益特 征、 基金 资 产估 值 、 基金 的费 用、 基金 的 收益 分配 原则 、 基金 份额 的分 级、 折算 、 配 对转 换 等条 款 以及 因法 律法 规 变更 的 部分 条 款进 行 修改 。 修改 的 具体 内 容详 见附 件2 《万 家 中证 创 业成 长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 基金 转 型及 基 金合 同 修改 方案 说明 书 》 。


-10- 为实 施本 基金 转 型方 案, 提议 授 权基 金 管理 人 办理 本 次基 金转 型的 有 关具 体事 宜, 包括 但不 限 于根 据 市场 情 况确 定 转型 的 具体 时 间和 方 式, 根 据现 时有 效的 法 律法 规 的要 求 和 《万 家 中证 创 业成 长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 资基 金转 型及 基金 合 同修 改 方案 说 明书 》 的 有关 内 容对 万 家中 证创 业成 长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 金 的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 议及 招 募说 明 书进 行必 要的 修 改和 补充 , 并根 据 《万 家中 证 创业 成 长指 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 基金 转型 及基 金 合同 修改 方案 说明 书》 相关 内 容对 万 家中 证 创业 成 长指 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 金 实 施转型。 以上议 案 ,请 予 审议 。 万家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二 〇 一 八 年 六月 六 日


-11- 附件2 : 万家 中证 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转 型及 基金 合同 修改 方案 说 明书 一、 重要 提 示 1 、万家 中证 创业 成 长指 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万 家 中证 创业成长 分级 ” 或“ 本 基金 ” ) 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许 可[2012]324 号文核 准募集, 于2012 年8 月2 日 成立 , 万家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以 下 简称 “ 本 基金 管理 人” ) 为 本基 金 的管 理 人, 中 国工 商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以 下简 称“ 本基 金托 管 人” ) 为本 基 金的 托 管人 。 为更 好的 维护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利益 , 根 据 《中 华人 民 共 和国 证 券投 资 基金 法》 、 《公 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 法》 和 《万 家 中证 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 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 合同 》( 以下 简 称 “ 《基 金合 同》 ”) 有关规 定, 本 基金 管理 人 经与 本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一 致 , 提议 召开 本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审议 基 金转 型及 《基 金 合同 》 修改 事 宜, 将 万 家中 证 创业 成长 指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 基金 转 型为万家 新机 遇 价值 驱 动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以下 简 称“ 万 家新 机 遇价 值驱 动 ”) ,并 对 《基 金 合同 》 进行 修订 。 2 、本次万家 中证 创 业成 长 指数 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转型 方 案应 当 经参 加大会的 万家 创 业成 长 份额 、 万 家创 业 成长A 份额 、 万家 创业 成长B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 持各 自 份额 表决 权的 三 分之 二 以上( 含三 分 之二) 通过 方 为有 效 ,故 本 转型 方 案存 在无 法获 得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表 -12- 决通 过的 可能 。 3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表 决通 过 的事 项自 表决 通 过之 日 起生 效 , 本 基金 管理 人 自通 过之 日 起5 日内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本次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 生效后, 万 家中 证 创业 成 长指 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 基金 将 在转 型正 式实 施 前安 排选 择期 以供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做出 选 择 (如 申购 、 赎回 、 转 出或 者 卖出 ) 。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 次 万家 中证 创 业成 长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 资基 金 持有 人 大会 表决 通过 的事 项 所作 的 任何 决 定或意见 , 均不 表明 其 对本 次转 型方 案 或本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市 场 前景 或 投资 者 的收 益做 出实 质 性判 断 或保 证 。 二、 转型 方 案要 点


万家 中证 创业 成 长指 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 基金 转型 方案 的 主要 内 容如 下: (一)更名 基金 名称 由 “万 家中 证创 业 成长 指 数分 级 证券 投 资基 金” 更名 为 “万 家新 机遇 价值 驱 动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 。 同时 , 《 万家 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 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 同 》 将变 更为 《 万家 新机 遇 价值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 同》 。 (二 )不 再 设置 基金 份额 的分 级、 折算 与配 对转 换等 机制 万家 中证 创业 成 长指 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 基金 拟转 型 为 万 家新 机 遇价 值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转 型后 由 分级 股 票型 基金 转为 混 合型 基金 , 因而 不再 设置 基 金份 额的 分 级、 折算 与配 对 转换 等 机制 , 删去 相关 内容 ,包 括基 金 份额 分 级与 净 值计 算 规则 、 万 家创 业 成长A 份额 与 万家 创 业成长B 份额 的 上市 交易 、 基金 份 额的 登记 、系 统 内转 托 管和 跨 系统 转 托 -13- 管等 其他 相关 业 务、 基金 的 份额 配 对转 换、 基金 份 额折 算、 万 家创 业 成长 A 份额 和万家 创业 成 长B 份额 的 终止 运 作 、 业务 规则 等 章节 以及 其他 相 关条 款。 (三) 基金 份额 的 终 止上 市 及 终止 场内 申购 赎回 安排 本 基金 管 理人 提 请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授 权基 金管 理 人在 本 次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生 效后 , 按 照深 圳 证券 交 易所 的 业务 规则 申请 万 家创 业成长A 份额 和万 家 创业 成 长B 份额 终 止上 市 以 及万 家 创业 成 长 份额 终止 场内 申购 赎回 等 业务 。 (四 )转 型 选择 期的 相关 安排 本次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生 效后 , 万 家中 证 创业 成 长 将在 转型 正式 实施 前 安排 不少 于20 个交 易日 的选 择 期, 以供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做 出 赎回 、 卖 出等 选择 , 具体 时间 安排 详见 管 理人 届 时发 布 的相 关 公告 。 选 择期 期 间, 万家 创业 成长 份额 的 申购 赎 回、 转 入转 出 业务 ,万 家创 业 成长A 份额 与万 家 创 业成长B 份额 的交 易 、配 对 转换 业 务照 常办 理, 不 受影 响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在 万家 中证 创 业成 长 正式 转 型前 , 可选 择卖 出万 家 创业 成 长A 份额 、 万 家创 业成 长B 份额 或 赎回 、 转出 万 家创 业成 长份 额 等方 式 退出 。 对于 在选 择期 内 未作 出 选择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 其持 有的 万家 创业 成 长份 额、 万 家创 业 成长A 份额 与万 家 创业 成 长B 份额 将 最终 将转 换为 万 家新 机遇 价值 驱动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的A 类 基金 份 额。 在选 择期 期间 , 由于 万家 中 证创 业 成长 需 应对 赎 回、 转出 等情 况,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同 意在 选 择期 豁 免 万家 中证 创业 成长 基 金合 同 中约 定 的投 -14-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等条 款。 基金 管 理人 提 请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授权 基 金管 理人 据此 落实 相 关事 项 ,并 授 权基 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实 际情 况 做相 应 调整 , 以及 根据 实际 情 况可 暂 停申 购 、赎 回 、转 入、 转出 或 调整 赎 回方 式 等。 (五) 基金 份额 的转 换 净值 折 算和 变更 登记 基金 管理 人将 于 选择 期 届满后 对投 资 者未 赎回 的 万家 创业 成 长份 额 以及 持有 的万 家 创业 成 长A 份额 和 万家 创业 成长B 份额 进行 基 金份 额 净值 折算 和份 额变 更 登记 , 将 万家 创 业成 长 的各 类 基金 份 额转 换成 万家 新 机遇 价值驱动A 类 基金 份 额 (具 体以 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公 告为 准 )。 1 、基 金份 额 净值 折 算 (1 ) 将 万家 创业 成 长A 份额 与 万家 创 业成 长B 份额 折算 成 万家 创 业成 长 份额 的 场内 份 额 在 份额折算 基准 日 日终 , 以 万 家创 业 成长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 净 值为 基 准, 按照 万 家创 业 成长A 份额 与万 家 创业 成 长B 份额 各 自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折 算成 万家 创业 成 长份 额 的场 内 份额 。 万家 创业 成长A 份额 (或 万 家创 业 成 长B 份额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持有 的 折算后万 家创 业 成长份额 的场 内份 额 取 整计 算( 最小 单 位为1 份) , 取整 后的 余额 计入 基 金财 产 。 份额折算 计算 公 式: 万家 创业 成长A 份额 ( 或万 家 创业 成 长B 份额) 的 折算 比例=份额 折算 基准日 万 家创 业 成长A 份额 (或 万家 创业 成 长B 份额 )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 净值 / 份额折算 基 准日 万 家创 业 成长 份 额 的基 金 份额 净 值 万家 创业 成长A 份额 ( 或万 家 创业 成 长B 份额) 持有 人 折算 后新增 万家 -15- 创业成长 份额 的 场内 份 额 数=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 折算前 万家 创 业成 长A 份额 (或 万家 创 业成 长B 份 额) 的份 额数× 万家 创业 成 长A 份额 (或 万家 创业成长B 份 额) 的 折算比例 (2 ) 将 万家 创业 成 长 份额 的 场内 份额 、场 外份 额 的份 额 净值调整 为 1.0000 元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 有的 份 额数 量相 应增 减 ) 份额 折算 计算 公 式: 万家创业 成长份额 的场 内份 额 (或 场外 份额 ) 的 折算 比例=份额 折算 基准日 万 家创 业 成长份额 的场 内份 额 (或 场外 份 额 ) 基金 份额 净值/1.0000 折算 后万 家创 业 成长份额 的场 内份 额 (或 场外 份额 ) 的份额数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 有 的折算 前 万家 创业成长 份额 的 场内 份 额 (或 场外 份 额 ) 的 份额数× 万家 创 业 成长 份额 的 场内 份 额(或 场外 份 额 ) 的 折算比例 基金 份额 折算 比 例保 留 至小 数 点后 第8 位, 小数 点 第8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 舍五入。 万 家创 业 成长 份 额 的场 外份 额 经折 算 后的 份 额数 采用 四舍 五 入的 方式 保留 到小 数 点后 两 位, 万家 创业 成 长份 额 的场 内 份额 经折 算后 的 份额 数保 留至 整数 位 ,由 此 产生 的 误差 计 入基 金财 产。 除保 留位 数因 素 影响 外, 基金 份 额的 折 算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权益 无 实质 性影 响。 2 、基 金份 额 变更 登 记 (1 )基 金份 额变 更 登记 时 间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公司 将 于基 金 份额 净值 折算 完 成的 当 天, 即基 金份 额变 更登 记 日对 基 金份 额 变更 登 记。 在基 金份 额 变更 登 记日 日 终, 万 -16- 家创 业成 长份 额 的场 内 份额 、 场 外份 额 变更 登 记为 万 家新 机遇 价值 驱 动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的A 类 基金 份额 ,原 场 外份 额 结转 后 的基 金 份 额数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2 位, 小数 点后 第3 位 四舍 五 入, 原场 内 份额 结 转而 来的 基金 份额 数 保留 至 整数 位 ,由 此 产生 的计 算误 差 归入 基 金资 产 。 (2 )基 金份 额变 更 登记 流 程 1 )基 金管 理 人向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申请 基 金更 名 。原 “万 家中 证创 业 成长 指 数分 级 证券 投 资基 金” 将变 更 登记 为 “ 万家 新 机遇 价值 驱动 灵活 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 2 )份 额折 算 基准 日 后基 金 管理 人 向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申 请 场内 份 额退 出 登记 。 3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办 理场 内 份额 退 出登 记, 并向 基金 管 理人 提 供退 出 登记 前 的持 有人 名册 。 4 )基 金管 理 人根 据 中登 深 圳分 公 司提 供的 退出 登 记前 持 有人 名 册将 原场 内持 有人 的 份额 统 一登 记 到基 金 管理 人在 中登 开 立的 场 外基 金 账户 下。 5 )经 原万 家 中证 创 业成 长 指数 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场内 份 额持 有 人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 确权 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 把原 归 属于 投 资者 的份 额转 到 其开 立的 中登 场外 基 金账 户 。 基金 变更 登 记成 功后 , 万 家新 机 遇价 值 驱动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的登 记机 构 仍 为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 (六)增加C 类基 金份 额


-17-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 在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生 效后 , 就转 型后 形成 的 万家 新机 遇价 值 驱动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增加C 类基 金 份额 。 在 投资 者申 购C 类基 金 份额 时 不收 取 申购 费, 而是 从 本类 别 基金 资 产中 计 提 销售 服务 费 。 新增 的销 售服 务 费计 提 方法 、 计提 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为 : “3 、C 类基 金份 额计 提 的销 售 服务 费 本基金A 类基 金 份额 不 收取 销 售服 务 费, 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务 费 年费率为0.80% 。本 基金 销 售服 务 费 将专 门 用于 本 基金 的 销售 与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 将在 基 金年 度 报告 中 对该 项 费用 的列 支情 况 作专 项说明。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 一日C 类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0.80% 年费 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 如下:


H =E ×0.80% ÷当 年 天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 应计 提 的销 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


C 类基 金份 额 计提 的 销售 服 务费 每 日计 提, 按月 支 付。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 送销 售 服务 费 划付 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 日起 5 个工 作日 内 从基 金 财产 中 一次 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 人, 由 基金 管 理人 根 据 相关 协议 支付 给 各销 售 机 构。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或不 可 抗力 致 使无 法 按时 支 付的 , 顺 延至 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 日结 束 之日 起2 个 工作 日内 或不 可 抗力 情 形消 除 之日 起2 -18- 个工 作日 内支 付 。 ” (七 )基 金 合同 的生 效 自 万家 中 证创 业 成长 指 数分 级 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 金份 额 转换完成 (指万 家中 证创 业成 长 指数 分 级证 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份 额转 换 为 万家 新机 遇 价值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 之 日起 , 《 万 家新 机 遇 价值 驱动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 合 同》 生效 , 《 万 家中 证 创业 成长 指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同时 失 效, 万 家中 证创 业成 长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 金 正式 变更 为 万家 新 机遇 价值 驱动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上 述 具体 安 排详 见 基金 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 相关 公 告。 (八) 基金 份额 的确 权 基金 份额 变更 登 记完 成 后, 原万 家中 证 创业 成 长指 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 金场 内份 额持 有 人需 要 赎回 基 金份 额 时,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需要 对原 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确 认和 重 新登 记, 投资 者 完成 确 权业 务 后方 可办 理赎 回 等业 务, 具体 确权 业 务规 则 由基 金 管理 人 根据 上述 规则 制 定相 应 的细 则 并公 告。 基金 转型 完成 后, 万家 新 机遇 价 值驱 动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登 记机 构仍 为 中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公 司。 在 转型 完成 并开 放 赎回 业务 后,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可 通 过直 销 机构 或代 销机 构 办理 基 金份 额 的赎 回。 基金 份 额登 记 在证 券 登记 结 算系 统 的原 万 家创 业 成长 份 额、 万家 创业 成长A 份额 、 万 家创 业 成长B 份额 的持 有 人需 先 办理 确 权 (由 于 万家 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 证券 投 资基 金 将终 止 上市 , 且 终止 场 内申 购 赎回 , 登 记在 -19-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 统的 基 金份 额, 将统 一 登记 在 基金 管 理人 开立 的中 登 场外 基金 账户 , 持有 人 需要 对 其持 有 的原 场 内份 额 进行 重 新确 认 与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把 原归 属 于投 资 者的 份 额转 到 其开 立的 中登 场 外基 金 账户 。 此 过程 称之 为 “确 权” ) , 待 确权 成 功并 经 转型 后 新基 金 恢复 赎 回业 务 后, 方可 办理 赎回 或其 他 业务。 经过 确权 后持 有 人持 有 的原 登 记在 场 内证 券登 记结 算 系统 的 份额 , 持 有期 限自 重新 确 认与 登 记之 日 起计 算;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原 登记 在场 外 登记 系统 的份 额, 持 有期 限 自其 认 购/ 申购 万家 中证 创 业成 长 指数 分 级证 券 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 确认 之 日起 计 算。 (九 )修 改 基金 的投 资 1 、投资目标 原有 表述 为: “ 本基 金 采用 被 动式 指 数化 投 资方 法, 通过 严 格的 投 资纪 律约 束和 数 量化 风险 控制 手 段, 在正 常市 场 情况 下 , 力争 控制 本 基金 的净 值增 长 率与 业绩 比较 基准 之 间的 日 平均 跟 踪偏 离 度不 超过0.35% ,年 跟踪 误 差不 超 过 4% ,实 现 对中 证 创业 成 长指 数 的有 效 跟踪 。 ” 拟修 改为 : “ 本基 金 主要 投 资于 中 国大 陆A 股 市场 和法 律法 规 或监 管 机构 允 许投 资的 特定 范围 内 的港 股 市场 , 通 过跨 境 资产 配 置, 重 点投 资沪 港深 股 票市 场中 的优 势行 业 和优 势 个股 , 在 严格 控 制风 险 的前 提 下, 力争 获取 超 过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投 资收 益 。 ”


-20- 2 、投资范围 原有 表述 为: “ 本基 金 主要 投 资于 具 有良 好 流动 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中 证创 业成 长 指数 成份 股及 其 备选 成 份股( 包括 中小 板、 创业 板 及其 他 中国 证 监会 核 准 上市 的股 票) 、新 股 (一 级 市场 初 次发 行或 增发 ) 、债 券 、权 证 及法 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允许 基 金投 资 的其 他 金融 工具 。其 中, 中 证创 业 成长 指 数 成份股 及 其备 选 成份 股 的投 资 比例 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90% ,现 金 或者 到 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 券不 低 于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5% 。 其中 , 现 金类 资 产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 出 保证 金 、应 收 申购 款等 。 本基 金还 可投 资 于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允 许基 金投 资 的其 他 金融 工 具,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当 程 序后 ,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 资范 围 。 ” 拟修 改为 : “ 本基 金 的投 资 范围 主 要为 具 有良 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 票 (包 含主 板、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 他经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港股 通 标的 股 票、 债 券( 包括 国债 、 金融 债 、央 行 票据 、 地方 政府 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 可交 换公 司债 券、 可转 换 公司 债 券 (含 可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 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 券、 中期 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 短期 融资 券、 次级 债 等) 、 资产 支 持证 券 、债 券回 购、 银 行存 款 、同 业 存单 、 货币 市场 工具 、 权证 、 股 指期 货 、 国债 期货 、 股票 期 权以 及法 律法 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 金投 资 的其 他 金融 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 监会 相 关规 定) 。 本基 金在 履行 适 当程 序 后可 参 与融 资 业务 。


-21-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机 构 以后 允 许基 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以 将 其纳 入 投资 范 围。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 合比 例 为: 本 基金 股 票投 资占 基金 资 产的 比 例为 0-95% , 其中 投 资 于港 股通 标 的股 票 的比 例 占股 票 资产 的0-50% ; 持有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3% ; 本基 金每 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 票期 权、 股 指期 货 和国 债 期货 合 约需 缴 纳的 交 易保 证 金后 , 应 当保 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5 % 的现 金 (不 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 证金 、 应收 申 购 款等 ) 或 者到 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 股 指期 货 、 国债 期货 、 股 票期 权及 其他 金融 工 具的 投 资比 例 依照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 构的 规 定执 行 。 ” 3 、投资策略 原有 表述 为: “ 本基 金 为指 数 型基 金, 采用 完 全复 制 的方 法 进行 投 资运 作, 按照 成 份股 在中 证创 业 成长 指 数中 的 基准 权 重构 建指 数化 投 资 组合 , 并根 据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 其 权重 的 变动 进 行相 应 调整 。 当 成份 股 发生 调整 和成 份 股发 生配 股、 增 发、 分红 等 行为 时, 以及 因 基金 的 申购 和 赎回 对本 基金 跟 踪标 的指 数的 效果 可 能带 来 影响 时, 基金 管 理人 会 对实 际 投资 组合 进行 适 当调 整, 以便 实现 对 跟踪 误 差的 有 效控 制 。 1 、资 产配 置 策略 本基 金投 资于 中 证创 业 成长 指 数成 份 股票 及备 选成 份 股票 的 比例 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90% ,现 金 或者 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 债券 不 低于 基 金 资产净值5%, 其 中, 现金 类资 产 不包 括 结算 备 付金 、 存出 保 证金 、 应 收申 -22- 购款等 。 本基 金 将根 据 市场 的 实际 情 况, 适当 调整 基 金资 产 的配 置 比 例, 以保 证对 标的 指 数的 有 效跟 踪 。 2 、股 票投 资 策略 本基 金采 用完 全 复制 方 法来 跟 踪中 证 创业 成长 指数 , 按照 中证 创业 成 长指 数成 份股 的 基准 权 重构 建 股票 指 数化 投资 组合 。 为求 基金 实际 投 资组 合尽 量贴 近标 的 指数 的 表现 , 减 小跟 踪 误差 , 基金 管 理人 将根 据实 际 情况 对基 金投 资组 合 进行 适 当调 整 :


(1 )本 基金 股票 组 合根 据 所跟 踪 的中 证创 业成 长 指数 对 其成 份 股的 调整 而进 行相 应 的定 期 跟踪 调 整; (2 )根 据指 数编 制 规则 , 中证 创 业成 长指 数成 份 股因 增 发、 送 配、 分红 或其 他原 因 所造 成 的临 时 成份 股 调整 , 本 基金 将 根据 中证 创业 成 长指 数成 份股 临时 调 整决 定 及其 需 调整 的 权重 比例 ,进 行 相应 调 整; (3 )根 据指 数编 制 规则 及 调整 公 告, 本基 金在 指 数成 份 股调 整 生效 前, 对投 资 组合 进 行优 化 调整 , 以尽 量 减小 指 数成 份 股变 动所 造成 的 跟踪 误差; (4 )根 据本 基金 的 申购 、 赎回 、 分红 等情 况对 投 资组 合 的影 响 ,以 尽可 能贴 近标 的 指数 表 现为 目 的, 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相 应调 整 ; (5 )指 数成 份股 因 受股 票 停牌 限 制、 股票 流动 性 限制 等 市场 因 素限 制或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等合 规 因素 限 制, 使 本基 金 无法 依据 指数 购 买某 成份 股的 情况 , 本基 金 可以 根 据实 际 情况 对投 资组 合 进行 调 整; (6 )其 他影 响指 数 复制 的 因素 , 本基 金可 以根 据 实际 情 况, 结 合以 -23- 往经 验, 对 本基 金资 产进 行 适当 调 整, 力争 在控 制 风险 的 前提 下, 获 得更 接近 标的 指数 的 收益 率 。 3 、债 券投 资 策略 本基 金基 于流 动 性管 理 的需 要, 以保 证 基金 资 产流 动 性为 目 的, 可以 投资 于国 债、 金融 债等 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 内的 债 券。 本 基金 在构 建债 券 投资 组合 时, 合理 评 估收 益 性、 流动 性和 信 用风 险 , 有效 利用 基 金资 产, 提高 基金 资产 投资 收 益。 ” 拟修 改为 : “1 、大 类资 产配 置 策略 根据 本基 金的 投 资目 标、 投资 理 念和 投 资范 围 , 采用 战术 型资 产配 置 策略 。 即不 断评 估 各类 资 产的 风 险收 益 状况 , 以调 整 投资 组合 中的 大 类资 产配 置, 从 变化 的 市场 条 件 中获 利, 并 强调 通 过自 上 而下 的宏 观分 析 与自 下而 上的 市场 趋 势分 析 有机 结 合进 行 前瞻 性的 决策 。


2 、股 票投 资 策略


本基 金将 坚持 行 业配 置 策略 与 个股 精 选策 略相 结合 , 自下 而上 进行 价 值型 股票 的选 择 和投 资。 在把 握 行业 趋 势的 基 础上 , 以扎 实的 公司 研 究为 基础 ,同 时结 合 数量 化 的对 比 分析 , 精选 三地 市场 中 被低 估 的投 资 品种 。 国内 及海 外投 资 团队 密 切合 作, 通过 对 比行 业 的历 史 估值 中 枢、 行业 趋势 和竞 争格 局, 结合 具体 公 司基 本 面的 边 际变 化 , 给出 潜在 投资 标的 的 价格 中枢 判断 , 区分 出 重点 投 资的 股 票池 。 通过 对 重点 上 市公 司进 行内 在 价值 的评 估和 成长 性 跟踪 研 究 , 在明 确的 价 值评 估 基础 上 精选 优秀 质地 的 投资 -24- 标的 构建 股票 组 合。 (1 )A 股投 资策 略 1 ) 基于 定性 定 量分 析, 静 态动 态 指标 相 结合 的 原则 , 采 用内 在价 值、 相对 价值 、 收购 价 值等 多 元估 值 相参 考 的方 法 , 根据 企业 和行 业的 不 同特 点, 选择 较适 合 的指 标 ,包 括 但不 限 于市 盈率(P /E)、PEG 、企 业价 值 / 息税 前利 润(EV /EBIT) 、企 业 价值 / 息税 、折 旧、 摊 销前 利 润(EV / EBITDA) 、 自由 现金 流 贴现(DCF) 等对 具 有持 续 竞争 优 势的 企业 进行 估 值分 析, 发掘 价格 低 于价 值 的股 票 。 2 )现 金流 情 况良 好 ,公 司 的历 史 分红 比例 稳定 且 盈利 较 为稳 健 , 能 够为 投资 者带 来 持续 现 金分 红 的价 值 型公 司。 3 )行 业政 策 发生 大 的变 化 ,或 者 企业 通过 外延 式 扩张 、 并购 重 组等 事项 ,基 本面 发 生了 重 大积 极 变化 , 估值 正在 进切 换 的上 市 公司 。 (2 )港 股通 标的 股 票投 资 策略 1 )根 据不 同 时点 的 市场 估 值、 资 金变 动以 及偏 好 等具 体 因素 , 综合 判断 港股 通投 资 的仓 位 占比 , 并根 据 实际 情况 进行 调 整。 2 )整 体而 言 ,在AH股同 时 在两 地 上市 的情 况下 , 优先 选 择低 估 值的 股票 进行 投资 , 在 估值 差 异不 大 的同 类 型股 票 上, 则 根据 不同 市场 的 交易 规则 、投 资偏 好 和安 全 边际 综 合考 虑 。 3 )根 据香 港 市场 高 分红 注 重业 绩 的特 性, 优先 选 择港 股 行业 中 代表 性蓝 筹股 ,以 及 分红 持 续有 吸 引力 的 公司 。 4 )内 地与 香 港投 资 者结 构 和偏 好 不同 ,导 致不 同 市场 的 同一 公 司或 -25- 类似 公司 的估 值 出现 较 大差 异, 对于 事 件驱 动 的反 应 也会 有 先后 。 本 基金 将积 极关 注AH 折溢 价, 事件 驱 动等 所 带来 的跨 市场 择 利机 会 。 3 、债 券投 资 策略 本基 金考 察国 内 宏观 经 济景 气 周期 引 发的 债券 市场 收 益率 的 变化 趋 势, 采取 利率 预 期、 久期 管理 、 收益 率 曲线 策 略等 积 极投 资 策略 , 力 求获 取高 于业 绩比 较 基准 的 回报 。 4 、股 指期 货 投资 策 略 本基 金在 股指 期 货投 资 中将 根 据风 险 管理 的原 则, 以 投资 组合 的套 期 保值 为目 的, 适当 参与 股 指 期货 的投 资 , 并按 照中 国 金融 期货 交易 所 套期 保值 管理 的有 关 规定 执 行。


在基 于对 证券 市 场总 体 行情 的 研判 下, 根据 风 险资 产 的规 模和 风险 系 数应 用股 指期 货 对风 险 资产 进 行对 冲 投资 , 在 市场 面 临下 跌时 择机 卖 出期 指合 约对 持有 股 票进 行 套期 保 值, 对 冲基 金投 资面 临 的系 统 风险 。 其次 , 在面 临基 金大 额 申购 或 者大 额 赎回 造 成的 基金 规模 急 剧变 化 下, 利用 股指 期货 及时 调整 投 资组 合 的风 险 度, 对 基金 的流 动性 风 险进 行 对冲 。 5 、国 债期 货 投资 策 略


国债 期货 作为 利 率衍 生 品的 一 种, 有助 于管 理 债券 组 合的 久 期、 流动 性和 风险 水平 。 基 金管 理 人将 按 照相 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 定 , 结合 对宏 观 经济 形势 和政 策趋 势 的判 断、 对债 券 市场 进 行定 性 和定 量 分析 。 基 金管 理 人将 以套 期保 值为 目 的, 构建 量 化分 析 体系 , 对 国债 期 货和 现 货的 基 差、 国债 期货 的流 动性 、 波动 水平 、 套 期保 值 的有 效 性等 指 标进 行 跟踪 监 控, 在最 -26- 大限 度保 证基 金 资产 安 全的 基 础上 , 力求 实现 基金 资 产的 长 期稳 定 增值 。


6 、股 票期 权 投资 策 略


本基 金将 按照 风 险管 理 的原 则, 以套 期 保值 为 目的 , 参与 股票 期权 的 投资 。 本基 金将 在有 效控 制 风险 的 前提 下, 选择 流 动性 好、 交 易活 跃 的期 权合 约进 行投 资。 本基 金 将基 于 对证 券 市场 的 预判 , 并结 合股 指期 权 定价 模型 ,选 择估 值 合理 的 期权 合 约。 7 、资 产支 持 证券 投 资策 略


本基 金通 过对 资 产支 持 证券 资 产池 结 构和 质量 的跟 踪 考察 、 分 析资 产 支持 证券 的发 行 条款 、 预 估提 前 偿还 率 变化 对 资产 支 持证 券未 来现 金 流的 影响 ,谨 慎投 资 资产 支 持证 券 。


8 、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 投资 策 略


与传 统的 信用 债 券相 比, 中小 企 业私 募 债券 由 于以 非 公开 方式 发行 和 转让 ,普 遍具 有 高风 险 和高 收 益的 显 著特 点。 本基 金 将运 用 基本 面 研究 , 结合 公司 财务 分 析方 法 对债 券 发行 人 信用 风险 进行 分 析和 度 量, 选择 风险 与收 益相 匹配 的 更优 品 种进 行 投资 。 9 、权 证投 资 策略


本基 金的 权证 投 资以 控 制风 险 和锁 定 收益 为主 要目 的 。 在个 券层 面 上, 本基 金 通过 对 权证 标 的公 司 的基 本 面研 究 和未 来 走势 预 判, 估算 权证 合理 价值 ,同 时 还 充分 考 虑个 券 的流 动性 ,谨 慎 进行 投 资。 10 、融 资 交易 策 略 本基 金可 通过 融 资交 易 的杠 杆 作用 , 在 符合 融 资交 易 各项 法规 要求 及 -27- 风险 控制 要求 的 前提 下 ,放 大 投资 收 益。 11 、其他 未来 , 随着 市场 的 发展 和 基金 管 理运 作 的需 要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 改变 投资 目标 的 前提 下, 遵循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 ,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相 应调 整或 更新 投资 策 略, 并 在招 募 说明 书 更新 中公 告。 ” 4 、投资限制 原有 表述 为: “ (一 ) 投资 组 合限 制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 合将 遵 循以 下 限制 :


1 、本 基金 投 资于 中 证创 业 成长 指 数成 份股 及其 备 选成 份 股的 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90% ; 2 、现 金和 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5% , 其中 ,现 金类 资 产不 包 括结 算 备付 金 、存 出保 证金 、 应收 申 购款 等 ; 3 、本 基金 持 有的 全 部权 证 的市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3% ; 4 、本 基金 进 入全 国 银行 间 同业 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 的资 金 余额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40% ; 5 、本 基金 投 资于 同 一原 始 权益 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 证券 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10% ; 6 、本 基金 持 有的 全 部资 产 支持 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20% ; 7 、本 基金 持 有的 同 一( 指同 一 信用 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 比例 , 不得 -28-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 证券 规 模的10% ; 8 、 本基 金应 投 资于 信 用级 别 评级 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 持证 券 期间 , 如果 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 合投 资 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 布之 日 起3 个月 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9 、基 金财 产 参与 股 票发 行 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 不 超过 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基 金 所申 报 的股 票 数量 不 超过 拟 发行 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 股票 的总量; 10 、 本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 买入 权 证的 总 金额 , 不得 超 过上 一交 易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5% ; 11、本 基金 主动 投 资于 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 的市 值 合计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15% ,因 证券 市场 波 动、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 牌 、基 金 规模 变 动等 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 素致 使 基金 不 符合 前 述所 规定 比例 限 制的 , 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 性受 限 资产 的 投资 ; 12 、 本基 金 与私 募 类证 券 资管 产 品及 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 的其 他主 体为 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 购交 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 品的 资 质要 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 一致 ; 13 、相 关 法律 法 规以 及 监管 部 门规 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 除上述第2 、8 、11 、12项外 , 由于 证 券市 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或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 的 原因 导致 的投 资组 合 不符 合 上述 约 定的 比例 不在 限制 之 内, 但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 调 整, 以达 到标 准。 法律 法规 另 有规 定 的从 其 规定 。


-29-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自基 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 投资 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 同 的有 关 约定 。 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 金的 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开 始。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 取消 上 述限 制 性规 定, 履行 适 当程 序 后,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规 定 的限 制 。 (二 )禁 止行 为 为维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合 法 权益 , 基 金财 产 不得 用 于下 列投 资或 者 活动: 1 、承 销证 券 ; 2 、向 他人 贷 款或 者 提供 担 保; 3 、从 事承 担 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 基金 份 额, 但 是国 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 外; 5 、向 其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 股 票或 者 债券 ; 6 、买 卖与 其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 的股 东 或者 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有 其他 重 大利 害 关系 的 公司 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 从事 内幕 交 易、 操 纵证 券 交易 价 格及 其 他不 正 当的 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 照法 律 法规 有 关规 定 ,由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 止的 其 他活 动 。 ” 拟修 改为 : “1 、组 合限 制


-30-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应遵 循 以下 限 制: (1 )本 基金 股票 资 产占 基 金资 产 的 比例为0%-95% ,其 中 投资 于 港股 通标 的股 票的 比 例占 股 票资 产 的0-50% ; (2 )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 扣 除股 票 期权 、股 指期 货 和国 债 期货 合 约需 交纳 的交 易保 证 金后 , 保持 不 低于 基 金资 产净 值5 %的 现 金( 不 包括 结 算 备付 金、 存 出保 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 等)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3 )本 基金 参与 融 资业 务 ,在 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 融资 买 入股 票与 其他 有价 证 券市 值 之和 ,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95% ; (4 )本 基金 持有 一 家公 司 发行 的 证券 (同 一家 公 司在 境 内和 香 港同 时上市的A+H 股合 并计 算) , 其市 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10 %; (5 )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 的 证券 ( 同一 家公 司在 境内 和 香港 同 时上 市 的A+H 股合 并计 算) ,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10%; (6 )本 基金 持有 的 全部 权 证,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3 %; (7 )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 证, 不 得超 过 该权 证的


10 %; (8 )本 基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 买入 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 得超 过 上一 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 %; (9 )本 基金 投资 于 同一 原 始权 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 持证 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10 %; (10 ) 本基 金持 有 的全 部 资产 支 持证 券 , 其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20 %;


-31- (11 ) 本基 金持 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 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 持证 券 规模 的10 %; (12 )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 投 资于 同 一原 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超 过 其各 类 资产 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10 %; (13 ) 本基 金应 投 资于 信 用级 别 评级 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期间 , 如 果其 信 用等 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 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 告发 布 之日 起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 出; (14 ) 基金 财产 参 与股 票 发行 申 购, 本 基金 所 申报 的 金额 不超 过本 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 申 报的 股 票 数量 不超 过 拟发 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15 ) 本基 金进 入 全国 银 行间 同 业市 场 进行 债 券回 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40% ;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进 行 债券 回 购的 最 长 期限为1 年, 债券 回 购到 期 后不 得 展期 ; (16 )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 国债 期 货交 易, 需遵 循 下述 投资 比例 限 制: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 股指 期 货合 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持 有的 买 入股 指 期货 及 国债 期 货 合约 价值 与有 价 证券 市 值之 和 ,不 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95% ,其 中,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 债券 ( 不含 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 内 的政 府债 券) 、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 返售 金 融资 产 (不 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在 任 何交 易 日终 , 持有 的卖 出股 指 期货 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 票总 市 值的20% ;本 -32-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 票市 值 和买 入、 卖出 股 指期 货 合约 价值 , 合计 (轧 差计 算 )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 例应 当 符合 《 基金 合 同》 关于 股票 投 资比 例 的有 关 规定 ;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 交易(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的 成交 金 额不 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20% ;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 买入 国 债期 货 合约 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5% ;基 金在 任何 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 的卖 出 国债 期 货合 约 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 持有 的 债券 总 市值 的30% ;基 金所 持有 的 债券 ( 不含 到 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 券) 市值 和 买入 、 卖 出国 债 期货 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 当符 合 基金 合 同关 于 债券 投 资比 例 的有 关 约定 ; 基 金在 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 包 括平 仓 ) 的国 债期 货 合约 的 成交 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30% ;


(17 ) 本基 金参 与股 票期 权 交易 , 应 当符 合 下列 要 求: 基金 因 未平 仓 的期 权合 约支 付 和收 取 的权 利 金总 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10% ;开仓 卖出 认购 期权 的, 应 持有 足 额标 的 证券 ; 开 仓卖 出 认沽 期 权的 , 应持 有合 约行 权所 需的 全 额现 金 或交 易 所规 则 认可 的可 冲抵 期 权保 证 金的 现 金等 价物 ;未 平仓 的 期权 合 约面 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其 中, 合 约 面值 按照 行权 价 乘以 合 约乘 数 计算 ; (18 )本 基金 基 金资 产 总值 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40% ; (19 ) 本基 金投 资 于单 只 中小 企 业私 募 债的 市 值, 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资 产净值的10% ; (20 )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开放 式 基金 ( 包括 开 放式 基金 以及 处 -33- 于开 放期 的定 期 开放 基 金) 持有 一家 上 市公 司 发行 的 可流 通 股票 ,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 可 流通 股 票的15%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的 全 部投 资 组合 持 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 行的 可 流通 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 上市 公 司可 流通 股票的30% ; (21 ) 本基 金主 动 投资 于 流动 性 受限 资 产的 市 值合 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的15% ,因 证 券市 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 牌、 基 金规 模 变动 等 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 因素 致 使基 金 不符 合 前款 所规 定比 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 的投 资 ; (22 ) 本基 金与 私 募类 证 券资 管 产品 及 中国 证 监会 认 定的 其他 主体 为 交易 对手 开展 逆 回购 交 易的 , 可 接受 质 押品 的 资质 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 持一 致 ; (23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 限制。 除(2 )、(13 )、 (21 )、(22 )项 外, 因证 券 、期 货 市场 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 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 定投 资 比例 的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10个交 易 日内 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 的特 殊 情形 除 外。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自基 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 投资 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 同 的有 关 约定 。 上述 期间 , 基 金的 投 资范 围、 投 资策 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 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 金的 投 资的 监 督与 检查 自本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 始。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 部门 取 消或 变 更上 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 -34-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 则本 基 金投 资 不再 受 相关 限 制或 以变 更后 的 规定 为准 ,但 须提 前 公告 。 2 、禁止行为 为维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合 法 权益 , 基 金财 产 不得 用 于下 列投 资或 者 活动: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 人贷 款 或提 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 责任 的 投资 ; (4 )买 卖其 他基 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 定的 除 外; (5 )向 其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出 资;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 纵 证券 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 正当 的 证券 交 易活 动; (7 )法 律、 行政 法 规和 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 他活 动 。 基金 管理 人运 用 基金 财 产买 卖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及 其 控股 股 东、 实际 控 制人 或 者与 其 有重 大 利害 关 系的 公 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 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当 符 合基 金的 投资 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优 先 原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 评估 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 平合 理 价格 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 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 管 人的 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 规予 以 披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 三分 之 二以 上 的独 立 董事 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 每半 年 对关 联 交易 事 项进 行审 查。


-35- 法律 、 行政 法规 或 监管 部 门取 消 或变 更 上述 禁 止性 规 定, 如适 用于 本 基金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当 程 序后 , 则本 基 金投 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或按 变更 后的 规定 执 行。 ” 5 、业绩 比较 基准 原有 表述 为: “ 本基 金 以中 证 创业 成 长指 数 为标 的 指数 。 中证 创业 成长 指 数由 中 证指 数 有限 公 司编 制并 发布 。 其由 上海 和深 圳 证券 市场 主板 、 中小 板 以及 创 业板 市 场中 选取100 只股 票 作为 样 本编 制 而 成的 成份 股指 数, 以综 合 反映 沪 深证 券 市场 创 业和 成 长特 征较 为显 著 的中 小市 值公 司的 整 体状 况 。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 较基 准 为: 95% ×中 证创 业 成长 指 数收 益 率+5% ×银行 同业 存款 利率 由于 本基 金投 资 标的 指 数为 中 证创 业 成长 指数 , 且投 资于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 债券 不 低于 基 金资 产净 值5% , 本基 金 认为 , 该 业 绩 比较 基准 目前 能 够忠 实 地反 映 本基 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 如果 今后 法律 法 规发 生 变化 , 或 是本 基 金的 标 的指 数 被中 证指 数有 限 公司 停止 发布 、 或由 其他 指 数替 代, 或者 有 更权 威 的、 更能 为 市场 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 基 准推 出, 或者 是 市场 上 出现 更 加适 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 绩基 准的 股票 指数 时, 本基 金 管理 人 在征 得 基金 托 管人 同 意的 情 况下 , 履 行适 当程 序并 报中 国 证监 会 核准 后 按实 际 情况 变更 基金 的 标的 指 数和 业 绩比 较基 准, 并在 变 更前 提 前2 个工 作 日在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 的 媒体 上 公告 。 ”


-36- 拟修 改为 : “ 沪深300 指数 收益 率×35% +恒 生指 数收 益率 ×25%+ 中证 全 债指 数 收益率×40%


沪深300 指数 是中 证 指数 有 限公 司 编制 的包 含上 海 、深 圳 两个 证 券交 易所 流动 性好 、 规 模最 大 的300 只A 股为 样本 的 成分 股 指数 , 是 目前 中 国证 券市 场中 市值 覆 盖率 高、 代 表性 强、 流动 性 好, 同时 公信 力较 好的 股 票指 数。 本基 金选 择 该指 数 来衡 量A 股 投资 部门 的绩 效 。 恒生 指数 是由 恒 生指 数 服务 有 限公 司 编制 ,以 香港 股 票市 场 中的50 家上 市股 票为 成 分股 样 本, 以其 发行 量 为权 数 的加 权 平均 股 价指 数, 是反 映香 港股 市价 幅 趋势 最 有影 响 的一 种 股价 指数 。 本基 金选 择该 指数 来 衡量 港股 投资 部门 的 绩效 。 中证 全债 指数 是 中证 指 数公 司 编制 的 综合 反映 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和 沪 深交 易所 债券 市 场的 跨 市场 债 券指 数。 该指 数 的样 本 由银 行间 市场 和 沪深 交易 所市 场的 国 债、 金融 债券 及 企业 债 券组 成 , 中证 指数 公司 每日 计 算并 发布 中证 全债 的 收盘 指 数及 相 应的 债 券属 性指 标。 该 指数 的一 个重 要 特点 在于 对异 常价 格 和无 价 情况 下 使用 了 模型 价, 能更 为 真实 地反 映债 券 的实 际价 值和 收益 率 特征 。 本基 金 选择 该 指数 来衡 量债 券 投资 部 分的 绩 效。 根据 本基 金的 投 资范 围 和投 资 比例 约 束, 设定 本基 金 的基 准 为沪 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35% +恒 生指 数收 益 率×25%+ 中证 全 债指 数 收益 率 × 40% ,该 基准 能较 为 客观 地 衡量 本 基金 的投 资绩 效 。 如果 指数 编 制单 位 停 止计 算编 制以 上 指数 或 更改 指 数名 称、 或今 后 法律 法 规发 生 变化 、 或 有更 -37- 适当 的、 更 能为 市 场普 遍 接受 的 业绩 比 较基 准 推出 、 或市 场上 出现 更 加适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 绩比 较 基准 的 指数 时, 本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根据 本基 金 的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策 略, 调整 基金 的 业绩 比 较基 准 , 但应 在取 得基 金托 管 人同 意后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并 及 时公 告 ,无 须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审 议。 ” 6 、风险收益特征 原有 表述 为: “ 本基 金 为指 数 分级 基 金, 不 同的 基 金份 额具 有不 同 的风 险 收益 特 征。 万家 创 业成 长份 额为 常 规指 数 基金 份 额, 具有 较高 风 险、 较高 预 期收 益的 特征 , 其风 险 和预 期 收益 均 高于 货 币市 场 基金 、 债券 型基 金和 混 合型 基金 ;万 家创 业 成长A 份额 ,具 有 较低 风险 、收 益 相对 稳 定的 特 征; 万 家 创业成长B 份 额具 有 高风 险 、高 预 期收 益的 特征 。 ” 拟修 改为 : “ 本基 金 是一 只 混合 型 基金 , 其 预期 风 险和 预 期收 益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 金和 债券 型基 金, 低 于股 票 型基 金。 本基 金 如果 投 资港 股 通标 的 股票 , 需 承担 港股 通机 制 下因 投 资环 境、 投资 标 的、 市 场制 度 以及 交易 规则 等 差异 带来 的特 有风 险 。 ” (十 )修 改 基金 资产 估值 1 、估值对象 原有 表述 为: “ 基金 所 拥有 的 股票 、 债券 、 权证 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等 资产 和 负债 。 ”


-38- 拟修 改为 : “ 基 金所 拥有 的 股票 、 债券 、 衍生 工 具、 银行 存款 本 息、 应 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及负 债 。 ” 2 、估值方法 原有 表述 为: “1 、证 券交 易所 上 市的 有 价证 券 的估 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 有价 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 其估 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 生重 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 易日 的 市价 ( 收盘 价 )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 发 生了 重 大变 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 最近 交 易市 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2 )交 易所 上市 实 行净 价 交易 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 盘价 估 值, 估 值日 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 未发 生 重大 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 发生 了 重大 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 价及 重 大变 化 因素 ,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 价, 确 定公 允 价格 ; (3 )交 易所 上市 未 实行 净 价交 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 收盘 价 减去 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 券应 收 利息 得 到的 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 值日 没 有交 易 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 未发 生 重大 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 的债 券 应收 利 息得 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 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 大变 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 种的 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 易市 价 ,确 定 公允 价 格;


-39- (4 )交 易所 上市 不 存在 活 跃市 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 易所 上市 的资 产 支持 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 公允 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 计量 公 允价 值 的情 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 2 、处 于未 上 市期 间 的有 价 证券 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 理: (1 )送 股、 转增 股 、配 股 和公 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 估值 日 在证 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 股 票的 市 价 (收 盘 价) 估 值; 该 日无 交 易的 , 以 最近 一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2 )首 次公 开发 行 未上 市 的股 票 、债 券和 权证 , 采用 估 值技 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 值技 术 难以 可 靠计 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 下 ,按 成本 估 值。 (3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 明确 锁 定期 的 股票 , 同一 股 票在 交 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 的 同一 股 票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 监 管机 构 或行 业 协会 有 关规 定确 定公 允 价值 。 3 、因 持有 股 票而 享 有的 配 股权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 计量 公 允价 值 的情 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 4 、 全国 银行 间 债券 市 场交 易 的债 券 、 资产 支持 证 券等 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 价值 。 5 、同 一债 券 同时 在 两个 或 两个 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 按债 券 所处 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 有确 凿 证据 表 明按 上 述方 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 观反 映 其公 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 理人 可 根据 具 体情 况 与基 金 托管 人 商定 后 , 按最 能 反映 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0- 7 、相 关法 律 法规 以 及监 管 部门 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 其规 定 。如 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 最 新规 定 估值 。 根据 《基 金法 》 , 基金 管 理人 计 算并 公 告基 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 、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 的基 金 资产 净 值。 因此 ,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 平 等基 础 上充 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 公布 。 ” 拟修 改为 : “1 、证 券交 易所 上 市的 有 价证 券 的估 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 有价 证 券( 包 括 股票 、 权证 等 ), 以 其估 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 生重 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 行机 构未 发生 影 响证 券 价格 的 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 交易 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 发行 机 构发 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 重大 事 件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行 市 价及 重 大变 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 交易 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2 )交 易所 上市 交 易或 挂 牌转 让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可 转 换债 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和 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 券除 外) , 选取 估值 日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的 净 价进 行 估值 ; (3 ) 交易 所 上市 交 易的 可 转换 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 价减 去 债券 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 收利 息 得到 的 净价 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 没有 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未 发 生重 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 易日 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 券收 -41-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 券应 收 利息 得 到的 净 价进 行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 化的 , 可参 考 类似 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 价及 重 大变 化 因素 ,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 价, 确 定公 允 价格 ; (4 )交 易所 市场 挂 牌转 让 的资 产 支持 证券 ,采 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 术难 以 可靠 计 量公 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 按成 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 市期 间 的有 价 证券 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 理: (1 )送 股、 转增 股 、配 股 和公 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 估值 日 在证 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 股 票的 估 值方 法 估值 ; 该 日无 交 易的 , 以 最近 一 日的 市 价 (收 盘价 )估 值; (2 )首 次公 开发 行 未上 市 的股 票 、债 券和 权证 , 采用 估 值技 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 值技 术 难以 可 靠计 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 下, 按 成本 估 值; (3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 明确 锁 定期 的 股票 , 同一 股 票在 交 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 的 同一 股 票的 估 值方 法 估值 ; 非 公开 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 或行 业 协会 有 关规 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对 全国 银 行间 市 场上 不 含权 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 按照 第 三方 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 种当 日 的估 值 净价 估 值。 对银 行间 市 场上 含权 的固 定 收益 品种 , 按照 第三 方 估值 机 构提 供 的相 应 品种 当 日的 唯 一估 值净 价或 推 荐估 值净 价估 值。 对于 含 投资 人 回售 权 的固 定 收益 品 种, 回售 登记 截 止日 (含 当日 ) 后未 行使 回 售权 的 按照 长 待偿 期 所对 应 的价 格 进行 估 值。 对银 行间 市场 未上 市, 且第 三方 估 值机 构 未提 供 估值 价 格的 债 券, 在发 行利 率 与二 级市 场利 率不 存 在明 显 差异 , 未 上市 期 间市 场 利率 没 有发 生大 的变 动 的情 -42- 况下 ,按 成本 估 值。 4 、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 采用 估 值技 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 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 的情 况 下, 按 成本 估 值。 5 、同 一债 券 同时 在 两个 或 两个 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 按债 券 所处 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本 基金 投 资股 指 期货 、 国债 期 货合 约一 般以 估 值当 日 结算 价 进行 估值 , 估值 当 日无 结 算价 的, 且最 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 环境 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 结算 价 估值 。 7 、本 基金 投 资股 票 期权 合 约, 按 照相 关法 律法 规 和监 管 部门 的 规定 估值。 8 、本 基金 投 资同 业 存单 , 按估 值 日第 三方 估值 机 构提 供 的估 值 净价 估值 ;选 定的 第 三方 估 值机 构 未提 供 估值 价格 的, 按 成本 估 值。 9 、在 基金 估 值日 , 港股 通 投资 持 有外 币证 券资 产 估值 涉 及到 港 币对 人民 币汇 率的 , 可 参考 当 日中 国 人民 银 行或 其 授权 机 构公 布的 人民 币 汇 率 中间 价, 或其 他 可以 反 映公 允 价值 的 汇率 进行 估值 。 10 、 对于 按 照中 国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投 资 境内 外 股票 市 场交 易互 联互 通 机制 涉及 的境 外 交易 场 所所 在 地的 法 律法 规规 定应 交 纳的 各 项税 金, 本基 金将 按权 责发 生 制原 则 进行 估 值; 对于 因税 收 规定 调 整或 其他 原因 导 致基 金实 际交 纳税 金 与估 算 的应 交 税金 有 差异 的, 基金 将 在相 关税 金调 整 日或 实际 支付 日进 行 相应 的 估值 调 整。 11 、 当本 基 金发 生 大额 申 购或 者 赎回 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采用 摆 -43- 动定 价机 制, 以 确保 基 金估 值 的公 平 性。 12 、 如有 确 凿证 据 认为 按 上述 方 法进 行 估值 不 能客 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 的, 基金 管 理人 可 根据 具 体情 况 与基 金 托管 人 商定 后 , 按最 能 反映 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13 、 相关 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 有 强制 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 如 有新 增 事项 ,按 法律 法 规以 及 监管 部 门最 新 规定 估值 。 如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 同订 明 的估 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 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 定或 者 未能 充 分维 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 对方 , 共同 查 明原 因 ,双 方协 商解 决 。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基金 资产 净 值计 算 和基 金 会计 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基 金 的基 金 会计 责 任方 由 基金 管 理人 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 在 平等 基 础上 充 分讨 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结 果 对外 予 以公 布。 ” (十 一) 修 改基 金费 用 1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 原有 表述 为: “1 、基 金管 理人 的 管理 费 ;2 、基 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基 金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4 、 基金 上市 初 费及 上 市年 费 ;5 、 《基 金合 同 》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信 息 披露 费 用;6 、《 基金 合同 》生 效 后与 基 金相 关 的会 计 师 费、 律师 费和 诉讼 费;7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费 用;8 、 基金 的证 券 交易 -44- 费用;9 、基 金的 银 行汇 划 费用 ;10 、按 照 国家 有 关规 定 和《 基 金合 同 》 约定 ,可 以在 基 金财 产 中列 支 的其 他 费用 。” 拟修 改为 : “1 、 基金 管理 人 的管 理 费;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 管费 ;3 、C 类基金份 额计 提的 销售 服 务费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相 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 5 、《 基金 合 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 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 律师 费 、诉 讼 费和 仲 裁 费;6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 期货 交 易费 用 ;8 、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 费用 ;9 、 基金 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 费 用;10、因 投 资 港股 通标 的股 票 而产 生 的各 项 合理 费 用;11 、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 定 和 《基 金 合同 》约 定, 可 以在 基 金财 产 中列 支 的其 他费 用。 ” 2 、基金管理费 原有 表述 为: “本 基金 的管 理 费按 前 一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1.00% 年费 率 计提 。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H =E ×1.00% ÷当 年 天数 …… 基金 管理 费每 日 计算 , 逐日 累计 至 每月 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 发送 基 金管 理 费划 款 指令 ,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 后于 次 月前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 产 中一 次 性支 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 若遇 法 定节 假 日、 公 休假等, 支付 日期 顺 延。 ” 拟修 改为 :


-45- “本 基金 的管 理 费按 前 一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1.50% 年费 率 计提 。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H =E ×1.50% ÷当 年 天数 …… 基金 管理 费每 日 计提 , 按 月支 付 。 由基 金管 理 人向 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 金管 理费 划付 指 令 ,经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 起5 个工 作 日内 从 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 支付 给 基金 管 理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或不 可 抗力 致 使无 法 按时 支 付的 , 顺 延至 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 日结 束 之日 起2 个 工作 日内 或不 可 抗力 情 形消 除 之日 起2 个工 作日 内支 付 。” 3 、基金托管费 原有 表述 为: “本 基金 的托 管 费按 前 一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0.22% 的年 费 率计 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 H =E ×0.22% ÷当 年 天数 …… 基金 托管 费每 日 计算 , 逐日 累计 至 每月 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 发送 基 金托 管 费划 款 指令 ,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 后于 次 月前2 个工 作日 内 从基 金财 产 中一 次 性支 取 。若 遇法 定节 假 日、 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拟 修改 为 :


-46- “本 基金 的托 管 费按 前 一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0.25% 的年 费 率计 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 H =E ×0.25% ÷当 年 天数 …… 基金 托管 费每 日 计提 , 按 月支 付 。 由基 金管 理 人向 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 金托 管费 划付 指 令, 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5 个 工作 日 内从 基 金 财产 中一 次性支取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或不 可 抗力 致 使无 法 按时 支 付的 , 顺 延至 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 日结 束 之日 起2 个 工作 日内 或不 可 抗力 情 形消 除 之日 起2 个工 作日 内支 付 。” 4 、删 除基 金的 指 数许 可 使 用费 5 、销售服务费 新增 表述 : “3 、C 类基 金份 额计 提 的销 售 服务 费 本基金A 类基 金 份额 不 收取 销 售服 务 费, 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务 费 年费率为0.80% 。本 基金 销 售服 务 费将 专门 用于 本 基金 的 销售 与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 将在 基 金年 度 报告 中 对该 项 费用 的列 支情 况 作专 项说明。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 一日C 类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0.80%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H =E ×0.80% ÷当 年 天数


-47-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 应计 提 的销 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


C 类基 金份 额 计提 的 销售 服 务费 每 日计 提 , 按月 支 付。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 送销 售 服务 费 划付 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 日起 5 个工 作日 内 从基 金 财产 中 一次 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 人, 由 基金 管 理人 根 据 相关 协议 支付 给 各销 售 机构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或不 可 抗力 致 使无 法 按时 支 付的 , 顺 延至 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 日结 束 之日 起2 个 工作 日内 或不 可 抗力 情 形消 除 之日 起2 个工 作日 内支 付 。 ” (十二) 修 改申 购、 赎回 费用 原有 表述 为: “1 、申 购费 用 (1 )申 购费 率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的直 销 渠道 的 养老 金 客户 申购 费率 见 下表 : 申购金额(M ,含申购费) 特定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12% 100 万元 ≤ M < 200 万元 0.08% 200 万元≤ M < 500 万元 0.04% M ≥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 金其 他投 资 者申 购 费率 : 申购金额(M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场外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2% 100 万元 ≤ M < 200 万元 0.8% 200 万元≤ M < 500 万元 0.4% M ≥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场内申购费率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申购费率设定投资者的场内申购 -48- 费率 (2 )本 基金 的申 购 费用 由 申购 投 资 者承 担 ,主 要 用于 本 基金 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和 注 册登 记 等各 项 费用 ,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


(3 )若 投资 者在 一 个交 易 日内 多 笔申 购, 则根 据 每笔 申 购金 额 所对 应的 费率 档次 分 别计 算 每笔 申 购费 用 。 2 、赎回费用 (1 )赎 回费 率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的直 销 渠道 的 养老 金 客户 赎回 费率 见 下表 : 持有 期限(N )


特定赎回费率 N < 7 天 1.50% 7 天 ≤N <1 年 0.125% 1 年≤N <2 年 0.0625% N≥2 年 0% 对养 老金 客户 实 施特 定 赎回 费 率而 收 取的 赎回 费全 额 归入 基 金财 产。


本基 金其 他投 资 者的 赎 回费 率 具体 为 : 持有 期限(N ) 场内赎回费率 场外赎回费率 N < 7 天 1.50% 1.50% 7 天 ≤N < 1 年





0.50%





0.50% 1 年 ≤ N < 2 年





0.50%





0.25% N ≥ 2 年





0.50%


0 注: 赎回 费的 计 算中 ,1 年指 365 个公历日。


(2 )本 基金 的赎 回 费用 在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本 基金 份 额时 收 取, 其中 对持 续持 有 期少 于7 日 的投 资 者收 取的 赎回 费 全额 计 入基 金 财产 。 对 持续 持有 期不 少 于7 日的 投 资者 收 取的 赎回 费总 额 的25% 归入 基金 财 产, 75%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 记 费和 其他 必 要的 手续 费。


(3 )从 场内 跨系 统 转托 管 至场 外 的基 金份 额, 从 场外 赎 回时 , 其持 -49- 有期 限从 跨系 统 转托 管 转入 确 认日 开 始计 算。 ” 拟修 改为 : “1 、本 基 金 A 类基 金 份额 在 申购 时 收取 申 购费 ,C 类基 金份 额在 申 购时 不收 取申 购 费。A 类 基金 份 额的 申 购费 用 由申 购 A 类基 金 份额 的 投资 者承 担, 主要 用 于本 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售 、 登记 等 各项 费 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赎 回费 用 由赎 回 基金 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承担 , 在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 额时 收 取。 2 、申购费率 本基 金对 通过 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申 购的 特定 投 资者 群体 与除 此 之外 的其 他投 资 者实 施 差别 的 申购 费 率。 特定 投资 者群 体 指全 国社 会保 障基 金、 依法 设立 的 基本 养老 保险 基 金、 依法 制 定的 企 业年 金 计划 筹 集的 资 金及 其 投资 运 营收 益形 成的 企 业补 充养 老保 险基 金 (包 括企 业 年金 单 一计 划 以及 集 合计 划) , 以 及可 以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社 会 保险 基 金。 如将 来出 现 可以 投 资基 金 的住 房 公积 金、 享受 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 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 型, 基金 管理 人 可将 其 纳入 特 定投 资 者群 体范 围。 特定 投资 者群 体 可通 过 本基 金 直销 中 心申 购本 基金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情 况变 更或 增 减特 定 投资 者 群体 申 购本 基金 的销 售 机构 , 并 按规 定 予以 公告。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的直 销中 心申 购本 基金 的特 定投 资 者群 体申 购费 率 如下:


-50- 申购金额(M ) A 类基金份额申 购费率 C 类基金份额申 购费率 M <100 万 0.15% 0.00% 100 万≤M <300 万 0.10% 300 万≤M <500 万 0.06% M ≥500 万 每笔1000.00 元 其他 投资 者 申购 本基 金 的申 购 费率 如 下: 申购金额(M ) A 类基金份额申 购费率 C 类基金份额申 购费率 M <100 万 1.50% 0.00% 100 万≤M <300 万 1.00% 300 万≤M <500 万 0.60% M ≥500万 每笔1000.00 元 投资 者在 一天 之 内如 果 有多 笔 申购 ,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 分别 计 算。 3 、赎回费率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30 日的 投资 者收 取 的赎 回 费全 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持 续持 有期 等 于或 长 于 30 日、 少 于 90 日的 投资 者 收取 的赎 回费 总 额的 75%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 持续 持 有期 等 于或 长 于 90 日但 少于 180 日的 投 资者 收取 的赎 回费 总 额的 50% 计入 基 金财 产 ; 对持 续持 有 期等 于或 长于 180 日 但少于 365 日的 投资 者 收取 的 赎回 费 总额 的 25% 计入 基 金财 产 ; 对持 续持 有期 等于 或长 于 365 日的 投资 者不 收 取赎 回费 。 赎回 费的 其余 部分 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 费和 其他 必 要的 手 续费 。 本基 金赎 回费 率 具体 如 下:


持有时间(N)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C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N <7日 1.50% 1.50% 7日≤N <30 日 0.75% 0.50% 30日≤N <180 日 0.50% 0.00% 180 日≤N <365日 0.25% N ≥365日 0 注: 投资 者 通过 日 常申 购 所得 基 金份 额 , 持有 期限 自 登记 机构 确认 基 -51- 金份 额登 记之 日 起计 算。 经过 确 权后 持 有人 持 有的 原 登记 在场 内证 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的份 额, 持有 期 限自 重 新确 认 与登 记 之日 起 计算 ;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原 登记 在 场外 登记 系 统的 份额 ,持 有期 限自 其认 购/ 申购 万家 中 证创 业 成长 指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份 额 确认 之日 起计 算 。 4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在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应 于新 的 费率 或 收费 方 式实 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 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 公告 。 5 、本 基金 各类 份 额发 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情 形时 ,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采用 摆动 定价 机 制, 以确 保基 金 估值 的 公平 性 , 具体 处理 原则 与操 作 规范 遵循 相关 法律 法 规以 及 监管 部 门、 自 律规 则的 规定 。 6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在 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 合同 约定 且在 不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开展基 金费 率优 惠活 动。 基金 费 率优 惠 活动 开 展期 间 ,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 履行 必要 手续 后,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适 当调 低 基金 申 购费 率 、 基金 赎 回费 率 和销 售服 务费 率, 并 进行 公 告。 ” ( 十 三)修 改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原有 表述 为: “在 存续 期内 , 本基 金( 包括 万家 创业 成长 份额 、 万家 创业 成长 A 份额 与万 家创 业 成长 B 份额 ) 不进 行 收益 分配 。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议 通 过, 并经 中国 证 监会 核 准后 , 如 果终 止 -52- 万家 创业 成长 A 份额 与 万家 创 业成 长 B 份额 的 运作 , 本基 金将 根据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调 整 基金 的 收益 分 配。 具体 见基 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 的 相 关公 告。 ” 拟 修改 为 :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 红条 件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 每年 收益 分配 次数 最多 12 次、 每次 收益 分 配比 例 不得 低 于收 益 分配 基 准日 可供 分配 利 润的 10% ,若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不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 益分 配 ; 2 、本 基金 收益 分 配方 式 分两 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 再投 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 或 将现 金 红利 自 动转 为 相应 类别 的基 金 份额 进 行再 投 资, 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可对 A 类、C 类基 金 份额 分 别选 择 不同 的 分红 方 式;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 本 基金 默 认的 收 益分 配 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 3 、基 金收 益分 配 后各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 值, 即基 金收 益分 配基准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 低于 面值 ; 4 、本 基金 同 一类 别 的每 一 基金 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 权; 5 、在 符合 法律 法 规及 基 金合 同约 定且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不利 影响 的前 提 下, 基 金管 理 人可 调 整基 金收 益的 分 配原 则 和支 付 方式 ,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审议 ; 6 、法 律法 规 或监 管 机关 另 有规 定 的, 从其 规定 。 ” ( 十 四) 删去 《基 金 合同 》“ 第 四部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 第 五 部分 基金 备案 ”等 与基 金募 集发 售及 基 金备 案的 相关 内容 ,并 就 “基 金 -53- 的历 史沿 革” 、 “基 金 的存 续 ”单 设 章节 。 ( 十 五)其 他修 改内 容 为使 《基 金 合同 》 适应 新的 法 律法 规 要求 和 业务 需 要, 在根 据 上述 转 型方 案的 要点 修 改 《基 金合 同》 的同 时, 对 《基 金 合同 》 其他 部分 条 款一 并进 行了 修改 。 ( 十 六)授 权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本次 基金 转型 和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修改 的有 关 具体 事宜 根据 《公 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 金运 作 管理 办 法》 的规 定, 基金 管 理人 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 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的有关具体事 宜, 包括 但 不限 于 根据 《 万 家中 证创 业 成长 指 数分 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 型及 基金 合同 修改 方 案说 明 书 》对 《基 金 合同 》等 法律 文 件进 行 修改 和 补充 , 同时 基金 管理 人 在转 型 实施 前, 将根 据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的授 权, 制订 有关 基金 转型 正 式实 施 的日 期、 转型 实 施前 的 申购 赎 回、 份额 折算 安 排等 事项 的转 型实 施 安排 规 则并 提 公告 。 三、 基金 转 型 的可 行 性 (一 )投 资 方面 基金 管理 人已 对 基金 转 型后 的 运作 进 行了 充分 分析。 转型 后基 金主要 投资 于中 国 大陆 A 股市 场和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构 允许 投资 的特 定 范围 内 的港 股市 场, 通过 跨境 资 产配 置 , 重点 投资 沪 港深 股 票市 场中 的优 势 行业 和优 势个 股, 在严 格控 制 风险 的 前提 下 , 力争 获取 超 过业 绩比 较基 准 的投 资收益。 产 品的 跨 市场 投 资策 略 更能 适 应 不同 风格 的 市场 环 境, 满足 投资 -54- 者需 求, 从 而 更好 地保 护 投资 者 利益 , 同时 更 有利 于 基金 规模 的扩 大 和业 绩提升。 本基金在 A 股市 场投 资 和港 股市 场投 资方 面均 配 备了 具有 丰富 投资 经验 的基 金经 理 , 且 负 责港 股 投资 的 基金 经 理及 相 关投 研人 员 平均 具备 5 年以上的 香港 证 券市 场 投资 管 理经 验 ,投 资方 面具 有 较好 的 可行 性 。 (二 )法 律 方面 本次 基金 转型 及 修改 《基 金合 同 》 事项 要求 经 出席 会 议的 万家 创业 成 长份额 、 万 家创 业 成长 A 份额 、 万家 创 业成 长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或 其 代理 人 所持 各 自份额 表决 权 的三 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 分 之二 ) 通 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决 议 自表 决 通过 之 日起 生效 , 不违 反相 关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 因此 本次 基金 转型 并 相应 修 改 《基 金 合同 》 等 法律文件 不存 在 法律 方 面的 障 碍。 (三 )基 金 转型 运作 方面 为实 现基 金转 型 的平 稳 过渡 , 本 基金 管 理人 已 就基 金 转型 有关 的会 计 处理 、 登记 、 系 统准 备 方面 进 行了 深 入研 究, 经与 基 金托 管人 的沟 通 和协 作, 做好 了基 金 转型 的 相关 准 备。 本 次基 金转 型不 存 在技 术 方面 的 障碍 。 四、 本基 金 转型 的 主 要风 险及 预备 措施 (一 )转 型 方案 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否决 的风 险


为防 范转 型方 案 被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否 决的 风险 , 基金 管理 人将 提 前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征 询意 见。 如有 必 要, 基 金管 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意见 , 在履 行相 关程 序 后 对转 型方 案 进行 适 当修 订, 并重 新 公告 。 基 -55- 金管 理人 可在 必 要情 况 下, 推 迟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 开 时间 。


如持 有人 大会 未 能成 功 召集 , 则 基金 管 理人 可 准备 二 次召 集持 有人 大 会。 如转 型 方案 未 获得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批 准, 则 基金 管理 人将 按 照有 关规 定向 持有 人 大会 重 新提 交 转型 方 案。 (二 )基 金 转型 后风 险收 益特 征发 生变 化的 风险 本基 金由 分级 股 票型 基 金变 更 为混 合 型基 金, 与原 基 金的 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 策略 等 方面 有 较大 区 别, 风险 收益 特 征也 将 发生 变 化, 提 示投 资者 关注 。 ( 三 )基 金 转型 后遭 遇大 规模 赎回 的流 动性 风险 为应 对基 金转 型 可能 引 发 的大 规模 赎 回, 本基 金会 尽 可能 提前 做好 流 动性 安排 ,保 持 投资 组 合的 流 动性 以 应对 可能 的赎 回 ,降 低 净值 波 动率 。 ( 四 )基 金 转型 过程 中的 操作 及市 场风 险 为维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利益 , 对 于基 金 转型 过 程中 可 能发 生的 较大 规 模的 申购 赎回 或 市场 风 险对 基 金净 值 造成 大幅 波动 ,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 据申 购赎 回情 况及 时 对可 能 存在 的 市场 投 资风 险进 行有 效 评估 , 保 持相 对 合理 的仓 位水 平, 科 学有 效 地控 制 基金 的 市场 风险 。 ( 五 )折算 后原 场内 份额 后续 安排 为充分维护 投资 者利 益, 特对 折 算后 场 内基 金 份额 后 续安 排 进 行如 下 提示 : 自 《万 家新 机遇 价 值驱 动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 合同 》 生 效并 开放 跨系 统 转托 管 后, 原 场 内份 额 持有 人 , 可自 行进 行场 外开 户 和跨 -56- 系统 转托 管 至场 外 。 待关 闭场 内 份额 的 跨系 统 转托 管 业务 后, 原登 记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深圳 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的场 内 基金 份 额, 将 统一 转登 记至 本 基金 管 理人 开 立的 中 登场 外基 金账 户 上, 届时 仍持 有 场内 份额 余额 的投 资 者, 需根 据基 金 管理 人 届时 发 布的 相 关公 告, 对其 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重 新确 认 与登 记, 此 过程 即 为 “确 权” , 确 权完 成 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方 可 在场 外 对相 关 基金 份 额进 行赎 回及 其 他业 务 。 五、 《基 金 合同 》修 改前 后对 照表 万 家 中证 创业 成长 指 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合 同 万家 新机 遇 价值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 草案)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明确 《基金合同》 当 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规范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本 基金 ” 或 “基 金” ) 运作 , 依照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 》 ) 、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 6 号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与格 式》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在平 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 充分 保护 基 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 特订 立 《万 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 “本 合同 ” 或 “ 《基 金合 同》 ” ) 。 《基 金合 同》 是规 定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 务 的基 本法 律文 件, 其他 与 本基 金相 关的 涉 及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义 务关 系的 任何 文件 或表述,均以本合 同为准。 《基 金 合同 》的 当事 人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 投资 者自 依 《基 金合 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其持 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 ,明 确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权利 义务 ,规 范基金运作。 2、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合同法》( 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 《中 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公 开募 集 开 放 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 定 》 (以 下简 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 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原则 是平 等自 愿、 诚实 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 基金 合 同是 规定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义 务关 系 的基 本法 律文 件, 其他 与基 金相 关的 涉及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任 何文 件 或表 述, 如与 基金 合同 有冲 突,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担义务。 基金 合同 的 当事 人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57- 承认 和接 受。 《基 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按照 法 律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享 有权 利, 同时 需承 担相 应 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 定募 集,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中国 证监 会对 基 金 募集 的核 准并 不表 明其 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 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 金合 同》 应当 符合 《基 金法 》 及相 应法 律法 规 之规 定, 若因 法律 法规 的修 改或 更新 导致 《基 金合 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 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及时作出 相应的变更和调整, 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 告。 本 基 金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 额数 不得 达到 或 超 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 但在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因 基 金份 额赎 回等 情 形导 致 被动 达到 或者 超 过 50% 的 除外。 管人 和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 投资 者自 依本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本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三、 万家 新 机遇 价值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本 基金 ” ) 由万 家中 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转型而 来。 万家 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募 集, 并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核准。 万家 中证 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经 中国 证监 会 变更 注册 为本 基金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 价值 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不 对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及 市场 前景 等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 管理 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 实 信用 、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 者应 当 认真 阅读 基金 合同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 披露 文件 ,自 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自 主 做出 投资 决策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四、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在本 基金 合同 之外 披露 涉 及本 基金 的信 息, 其内 容涉 及界 定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义 务关 系的 ,如 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 本基 金 按照 中国 法律 法规 成立 并运 作, 若基 金合 同 的内 容与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的 强制 性规 定 不一 致, 应当 以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 本基 金 单一 投资 者 持有 基 金份 额数 不得 达到 或超 过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规 定的 比例 要求 ,但 在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因 基金 份额 赎回 等情 形导 致 被动 达到 或超 过有 关规 定的 比例 要求的情形除外。 七、 本基 金 投资 相关 股票 市场 交易 互联 互通 机制 试点 允 许买 卖的 规定 范围 内的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 市 的股 票( 以下 简称 “港 股通 标的 股票 ” ) 的, 会面 临港 股通 机制 下因 投资 环境 、 -58- 释


义 《基 金合 同》 中除 非文 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 如下含义: 本合 同、 《基 金合 同》 《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 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仅为 《基 金 合同 》 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 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 《基 金合 同》 所募 集的 万家 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万 家 中 证 创业 成 长 指数 分 级 证 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即用于 公开披露本 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份 额分级与净值计算规则、 基金的募集、 基金合同的 投资 标的 、 市场 制度 以及 交易 规则 等差 异带 来的 特有 风 险, 包括 港股 市场 股价 波动 较大 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 个股 不设 涨 跌幅 限制 ,港 股股 价可 能表 现出 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 汇率风险 (汇 率波动可能对 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 港 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 来的风险 (在 内地 开 市香 港休 市的 情形 下, 港股 通不 能正 常交 易 ,港 股不 能及 时卖 出, 可能 带来 一定 的流 动 性风 险) 等, 具体 风险 详见 招募 说明书“风险揭示”部分。 八、 基金 可 根据 投资 策略 需要 或不 同配 置地 市场 环境 的 变化 ,选 择将 部分 基金 资产 投资 于港 股或 选 择不 将基 金资 产投 资于 港股 ,基 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 基金 合 同中 ,除 非文 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 或本 基金 : 指万 家新 机遇 价值 驱动 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万 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 托管 人: 指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4、基 金合 同 、 《基 金 合同 》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万家 新 机遇 价值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及 对本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 指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就 本基 金签 订 之《 万家 新机 遇价 值驱 动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 书: 指 《万 家新 机遇 价值 驱动 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期的更新 7、 法律 法规 : 指中 国现 行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 法律 、行 政 法规 、规 范性 文件 、司 法解 释、 行政 规章 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有 约束 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 国人 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 会议 通过 ,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 民代 表大 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 议修 订, -59- 生效 、 万家 创业 成长 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 万家 创业 成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 成长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的登记、 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等 其他相关业务、基金份额配对转换、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金的份额折算、 万家创业成 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的终止运作、基 金的会计与审计、 基金的信息披露、 风险揭示、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备 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 决 定 是否 提出 基金 认购 或申 购 申请 的要 约邀 请 文 件,及其定 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万 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 万 家 中 证 创业 成 长 指数 分 级 证 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上市交易公告书 《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之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 成长 B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业务规则》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证 券 交 易所 和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 相 关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 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万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 《基 金合 同》 及相 关文 件合 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与基 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 本基 金发 售、 申购 、 赎回 和其 他基 金业 务的 代理 机 构, 其中 可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 办理 本基 金发 售、 申购 、 赎回 和其 他基 金业 务的 机构 必须 是 具 有 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 的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 单 位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 十四 次 会议 《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港口 法> 等七 部法 律的 决 定》 修改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9、 《销 售办 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订 10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运 作办 法》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3 、港 股通 :指 内地 投资 者委 托内 地证 券公 司, 经由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设立 的证 券 交易 服务 公司 ,向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 ) 进行 申报 , 买卖 规定 范围 内的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市的股票 14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 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 合 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法 律主 体, 包括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人 17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 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以 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 法登 记并 -60- 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 登记 、 存管 、 清算 和交 收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管 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确 认、 发放 红利 、 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 基 金的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登记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 《基 金合 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 同》 享受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 法律 主体 , 包 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规 定 的 条件 可 以 投 资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规 定 可 以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资 基金 的在 中国 合法 注 册登 记并 存续 或 经 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 投 资 于中 国境 内合 法募 集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中 国 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 证券公司以及其 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 者和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允 许购 买开 放 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条 件,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法 定机 构验 资 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 限 基金存续期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合 法存 续的 不定 期之期间 日/ 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 海 证 券交 易 所和 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 的 正 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 存续 或经 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 符合 现行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 中国 境内 依法 募集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20 、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按 照 《人 民币 合格 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试点 办法 》 (包 括其 不时 修订 )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运用 来 自境 外的 人民 币资 金进 行境 内证 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 者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的 合称 2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3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他销 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 换 、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等 业务 24 、销 售机 构: 指万 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以 及符 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协议 ,办 理基 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5 、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 存管 、过 户、 清算 和结 算 业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的建 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 登记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代理 发放 红利 、 建立 并保 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户等 26 、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基 金的 登记 机 构为 万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或接 受万 家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的机构 27 、 基金 账户 : 指登 记机 构为 投资 者开 立的 、 记录 其持 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基 金份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 者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 者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办理 申购 、 赎回 、转 换 、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等 -61- 务的工作日 T 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 含 T 日) 中证创业成长指数 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主 板、 中小 板以 及创 业板 市场 中选 取 100 只股票作为 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 以综合反映沪深证券 市 场 创业 和成 长特 征较 为显 著 的中 小市 值公 司 的 整体 状况 。 中证 创业 成长 指数 由中 证指 数有 限公 司 编制并发布 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万家中 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万 家 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 券 投资 基金 之稳 健 收 益 类 份额 与万 家中 证创 业成 长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 资 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 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 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稳健 收益 类 份额 与万 家中 证 创 业 成 长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之积 极收 益类 份 额 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例不变 万家创业成长份额 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 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 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 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 场外 通 过 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 交易 系 统外 的 销 售 机构办理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 场内 通 过 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 会员 单 位利 用 深 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和 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认购 在 本 基 金募 集 期内 投 资者 购 买本 基 金 基 金份额 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 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 金 投 资者 根 据基 金 销售 网 点规 定 的 手 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行为。 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日常申购自 《基金合同》 生效 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基 金 投 资者 根 据基 金 销售 网 点规 定 的 手 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行为。 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日常赎回自 《基金合同》 生效 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在单 个开 放日 , 万家 创业 成长 份额 的 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业务 而引 起 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29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万 家新 机遇 价值 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 生效 日, 《万 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失效 30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 结果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予以 公告 的日 期 31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期期限 32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T 日:指销售机构在 规定时间受 理投资 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4 、T+n 日 :指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 含 T 日) 35 、 开放 日: 指为 投资 者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若 该工 作日 为非 港股 通交 易 日, 则本 基金 不开 放基 金份 额申 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36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 接受 申购 、赎 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37 、 《业 务规 则》 :指 万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和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相 关业 务规 则, 是 规范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由 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38 、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 资者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 、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 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 的条 件, 申请 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 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 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 份额 -62- 中 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 购申 请总 数及 基 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包 括万 家创 业成 长份 额、 万家 创业 成 长 A 份额和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的 10% 时的情 形 上市交易 基 金 存 续 期 间投 资 者 通过 场 内 会 员 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 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的行为 基金账户 基 金 注 册 登 记机 构 给 投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录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的 开放 式 基 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 销 售 机 构 为投 资 者 开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基 金 交易 所引 起的 基 金 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深圳证券账户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 开 立的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人民 币 普 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场外份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场内份额 登 记 在 证 券 登记 结 算 系统 下 的 基 金 份额 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 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 之 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 金 份 额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和证 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之 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份额配对转换 根据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万家 创业成长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 、 万家 创业 成 长 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 与合并 自动分离 投 资 者 在 场 内认 购 的 每两 份 万 家 创 业成长份额在发售结束后按 1:1 比例自动确认为一 份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一份万家创业成长 B 份 额的行为 分拆 根据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将 其持 有的 每两 份万 家创 业 成长 份额 的场 内 份 额申请转换成一份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一份万 家创业成长 B 份额的行为 合并 根据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一份 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 换成两份万 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 资者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 出申 请, 约定 每期 申购 日、 申购 金额 及扣 款 方式 ,由 销售 机构 于每 期约 定申 购日在 投资 者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回申请( 赎 回 申请 份 额 总 数加 上 基 金 转 换中 转出 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 份额 总数 及基 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 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A 类 基金 份额 :指 在投 资人 申 购时 收取 申购 费用 , 并不 再从 本类 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6 、C 类基 金份 额 :指 在投 资人 申购 基金 时 不收 取申 购 费用 ,并 从本 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7 、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所 得 红利 、 股息 、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 行存 款利 息、 已实 现的 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 行 存款 本息 、基 金应 收款 项及 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49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 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债后的价值 50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2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指 由于 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同 或 操作 障碍 等原 因无 法以 合理 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 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 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 股票 、流 通 受限 的新 股及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资产 支持 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 无法 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3 、摆 动定 价机 制: 指当 本基 金各 类份 额发 生大 额申 购 或赎 回情 形时 ,通 过调 整基 金份 -63- 基金转换 投 资 者 向 基 金管 理 人 提出 申 请 将 其 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 (转出 基金 ) 的全 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 (转入基金) 的基金份额 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 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扣款 日、 扣款 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 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 在投 资者 指定 银 行 账 户 内自 动完 成扣 款及 基金 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 资 方式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证券 投资 收益 、 证券 持有 期间 的公 允价 值变 动、 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 本息 和本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 金款 以 及其他投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 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 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 定期 存款 、 大额 存单 ; 剩余 期限 在三 百九 十七 天以 内( 含三百九十七天) 的债 券;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含一 年) 的债 券回 购;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 行票 据;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民 银行 认可 的其 他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中 国 证 监 会 指定 的 用 以进 行 信 息 披 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 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流动 性受限资产














由于 法律 法规 、 监管 、 合 同 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 合理 价格 予以 变 现 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 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 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 券 等以 及法 律法 规 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流动性受限资产, 如未来法 律法 规变 动,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对 上述流动性受限资产范围进行调整。 额净 值的 方 式, 将基 金调 整投 资组 合的 市场 冲击 成本 分 配给 实际 申购 、赎 回的 投资 者, 从而 减少 对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不利 影响 ,确 保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 不受 损害 并得 到公平对待 54 、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 媒介 55 、不 可抗 力: 指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不 能预 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64- 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方法, 通过严格的投 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风险控制手段, 在正常市场情 况下 , 力争 控制 本基 金的 净值 增长 率与 业绩 比较 基 准之间的日平均跟踪偏离度不超过 0.35% , 年跟 踪 误差不超过 4% ,实现对中证创业成长指数的有效 跟踪。 五、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包括万家创业成长份额、 万家创 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其中,万 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 :1 的比例不变。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 投资者场外认购的全部基金份 额确认为万家创业成长份额; 投资者场内认购的全 部基金份额将按 1:1 的比例自动分离为万家创业 成长 A 份额和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两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本基 金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投资 者可 在场 内申 购 万家创业成长份额, 并可选择将其申购的万家创业 成长份额按 1:1 的比例分拆为万家创业成长 A 份 额和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 投资者在场外申购的万家创业成长份额, 其通过跨 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 可选择将其持有的万家创业 成长份额按 1:1 的比例分拆为万家创业成长 A 份 额和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 金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场内 的万 家创 业成 长 A 份额和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将同时申请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八、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 ,具体费率按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九、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万家 新机 遇 价值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中国大陆 A 股市场和法律 法规 或监 管 机构 允许 投资 的特 定范 围内 的港 股市 场, 通 过跨 境资 产配 置, 重点 投资 沪港 深股 票市 场 中的 优势 行业 和优 势个 股,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 的前 提下 ,力 争获 取超 过业 绩比 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 金根 据 申购 费、 销售 服务 费等 收取 方式 的不 同, 将 基金 份额 分为 不同 的类 别。 在投 资者 申购 时 收取 申购 费、 但不 从本 类别 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 A 类基金份 额; 在投 资 者申 购时 不收 取申 购费 ,而 是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 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 金份额净 值, 计算 公 式为 :计 算日 某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该 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 金份 额 类别 的具 体设 置、 费率 水平 等由 基金 管理 人 确定 ,并 在招 募说 明 书中 列 明。 在不 违反 法 律法 规规 定且 对已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增加 新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 调整 现有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 回费 率或 变更 收费 方式 、停 止现 有基 金份 额 类别 的销 售等 ,调 整实 施前 基金 管理 人需 及 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5-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分级与净值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 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包括 万家 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 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简称 “万家创业成长 份额 ” ) 、 万家 中证 创业 成长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稳健收益类 份额 (简 称 “万 家创 业成 长 A 份额 ” ) 与 万 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 积 极收 益类 份额 (简 称 “万 家创 业成 长 B 份额 ” ) 。 其 中,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例不变,且两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二、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分拆规则 本基金通过场外、 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基金发 售结 束后 , 投资 者场 外认 购的 全部 基金 份额 确认 为 万家创业成长份额; 投资者场内认购的全部基金份 额将按 1:1 的比例自动分离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 的两个份额类别, 即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和万家创 业成长 B 份额。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万家 创业 成长 份额 只接 受场 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 但不上市交易。 万家创业 成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只可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合同》 约定办理万家创业 成长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 、 万家 创业 成长 B 份额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投 资 者可 选择 将其 场内 申购 的 万家 创业 成长 份 额 按 1:1 的比例分拆成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和万家创 业成长 B 份额 。 投资 者可 按 1:1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和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申请 合并为万家创业成长份额后赎回。 投 资 者在 场外 申购 的万 家创 业 成长 份额 不得 申 请 进行 分拆 ( 《基 金合 同》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但可 通 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将其按 1:1 的比例 分拆为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和万家创业成长 B 份 额。 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 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 (有关 本基金的份额折算 详见《基金合 同》 “第二 十部分 基金 份额 折算 ” ) , 其所 产生 的万 家创 业成 长份 额不 进行 自动 分离 。 投资 人可 选择 将上 述折 算产 生的 万 家创业成长份额按 1 :1 的比例分拆为万家创业成 长 A 份额和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 三、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和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 删除


-66- 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和 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 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 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这两 类份额具有不同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在存 续期 内, 万家 创业 成长 A 份额和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为一年期 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加上 3.5% ,一 年期 银行 定期 存 款利率以当年 1 月 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 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基金合 同 生 效日 所在 年度 的约 定年 基 准收 益率 为基 金 合 同 生 效日 中国 人民 银行 公布 的 金融 机构 人民 币 一 年期 存款 基准 利率+3.5% 。年 基准 收 益均 以 1.000 元为基础进行计算。 2、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和万 家创业成长 B 份额进行参考净值计算。 在进行万家 创业成长 A 份额和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各自的参 考净 值计 算时 , 本基 金净 资产 优先 确保 万家 创业 成 长 A 份额的本金及其约定收益, 本基金在优先确保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 的本 金 及约 定收 益后 的剩 余 净资产分配予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 。 每份 万家 创业 成长 A 份额的本金为 1.000 元, 每份 万家 创业 成长 A 份额的约定收益以 1.000 元为基础,根据其约定 年 基 准收 益率 计算 的约 定日 收 益率 及截 至计 算 日 应计收益天数进行单利计算。 3、在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所在 会计 年度 或存 续 的其 他 会计年 度内 , 若未 发生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 则万 家创 业成 长 A 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 计 收 益的 天数 按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或该 会计 年 度 首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若发生 《基金合同》 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 则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在 净 值 计算 日应 计收 益的 天数 应 按照 最近 一个 不 定 期份额折算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4、每 两份 万家 创 业成 长份 额所 代表 的资 产 净值 等 于一份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 和一 份万 家创 业成 长 B 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收益, 如在存续期内本基 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 情况 下, 万家 创业 成长 A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能 会面 临 无法 取得 约定 收 益 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67- 本 基 金分 别计 算并 公告 万家 创 业成 长份 额的 基 金 份额 净值 、 万家 创业 成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 后的 本基 金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T 日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余额总数 其中 ,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 的价值, 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总数为 T 日万家 创业 成长 份额 、 万家 创业 成长 A 份额和万家创业成 长 B 份额的份额余额 之和。 2、 万家 创业 成长 A 份额和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假设 T 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1,2 ,…,N ; N 为当年实际天数; t=min{ 自当年首日至 T 日实际 天数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至 T 日实 际天 数, 自最 近 一个不定期份额折算日至 T 日实际天数} ; A T NAV 为 T 日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B T NAV 为 T 日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T NAV 为 T 日万家 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R 为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的约定年收益 率。 1 A T t NAV R N ? ? ? 2 BA T T T NAV NAV NAV ? ? ? 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和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 在 T+1 日公 告。 如遇 特殊 情况 ,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 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五、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 的终止运作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可申请终止运作。 该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须经 本 基金 所有 份额 持 有 人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 即须经参加基金份 -68- 额持有人大会的万家创业成长份额、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 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按初 始 面值发售。 一、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 具体 发售 时 间见招募说明书及发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及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募集目标 本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四、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 外 将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 中心 及基 金代 销 机 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具体名单详见发售公告或 相关 业务 公告 ) 。 场内 将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内 具 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 (具体名单详 见发售公告或相关 业务公告) 。 本基金募集 期结束 前 获 得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的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会 员 单位也 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 尚未取得相应 代 销 业务 资格 但属 于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会 员的 其 他 机构 , 可在 本基 金上 市后 , 代理 投资 者通 过深 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和万 家创业成长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通 过 场外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登 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下;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 份 额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深圳证券账户下。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基金投资者 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本 基 金的 具体 发售 方式 和发 售 机构 见招 募说 明 书 或发售公告。 基 金 发售 机构 认购 申请 的受 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 一 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 购 的确 认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 基金 管理 公司 的 确 认结果为准。 五、认购费用 删除


-69- 本 基 金以 认购 金额 为基 数采 用 比例 费率 计算 认 购 费用,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认购金额的 5% ,具体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 产, 主要 用于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 注册 登记 等 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 投资 者的 认购 款项 只能 存入 专门 账户 , 不得 动用 。 认购 款项 在募 集期 间产 生的 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 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 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所 获得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万家创业成长份额。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认购金额包 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1 +认 购费 率) ; (注 :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认购 费的 认购 , 净认 购金 额 = 认购金额- 认购 费用 ; )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本金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 折算 份 额 = 有效认购资金的利 息/ 基金份额 初始面 值 认购份额 = 本金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份额 认 购 份额 计算 以四 舍五 入的 方 法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 两 位 以后 部分 截位 ,由 此产 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 财 产。 2、 万家 创业 成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的 认购份额计算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 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所 获得的全部份额将按 1:1 的比例确认为万家创业 成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 认购价格为 1.00 元/ 份。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1 +认购费率) (注 :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认购 费的 认购 , 认购 金额 = 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 费用 ; )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利 息 折 算份 额 = 有效 认 购资 金 产生 的 利息/ 认购 价格


-70-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经确认的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 (或 万家 创业 成长 B 份额)=认购份额总额/ 2 场内认购份额为整数, 认购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数 点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利息折算 份 额 采用 截位 方式 保留 至整 数 位( 最小 单位 为 1 份) ,余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经确认的万 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万家创业成长 B 份 额 采用 截位 方式 保留 至整 数 位( 最小 单位 为 1 份) ,余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计算 结果 以本 基 金的 注 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本 基金 的认 购 费率 将按 照《 运作 办法 》 、 《销 售 办法 》 的规 定, 参照 行业 惯例 , 结合 市场 实际 情况 收取 。 具体 费率 详见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和 发售 公 告。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每个 账户 的 认购 和持 有基 金 份 额进 行限 制, 具体 限制 请参 见招 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 告。 增加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万家 新机 遇 价值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由 万 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基金转型而来。 万家 中证 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经 中 国 证 监会 证 监许 可[2012]324 号文 核 准 募 集, 基金 管 理人 为万 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万家 中证 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自 2012 年 7 月 2 日至 2012 年 7 月 27 日进行公 开募 集, 募 集结 束后 基金 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 会 办 理 备案 手 续。 经 中国 证监 会 书面 确 认 , 《万 家中 证 创业 成长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8 月 2 日正式生效。 XX 年 XX 月 XX 日至 XX 年 XX 月 XX 日, 万家 中证 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以 通讯 方式 召开 ,会 议审 议通 过了 《 关于 万家 中证 创业 成长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 金转 型及 基金 合同 修改 有关 事项 的议 案》 , 同意 万家 中证 创业 成长 指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 转型 为万 家新 机遇 价值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其 基金 类别 、基 -71- 金费 率、 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策 略等 相关 事宜 均 发生 变更 ;基 于该 等变 更, 基金 合同 亦进 行 相应 修改 。上 述基 金转 型事 项已 于 XX 年 XX 月 XX 日经持有人大会表决通 过生效,自 XX 年 XX 月 XX 日起 , 《万 家新 机遇 价值 驱 动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生效 , 《万 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同 日失 效, 万家 中证 创业 成 长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正 式变 更为 万家 新 机遇 价值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人民 币且 基 金认 购户 数 不少 于 200 户 的条 件 下,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法 律法 规及 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 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 完 毕 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 中 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 之 日起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否则 《基 金合 同 》不 生 效。 基金 管理 人在 收到 中国 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承 担 下列责任: 1、以 其固 有财 产 承担 因募 集行 为而 产生 的 债务 和 费用; 2、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 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 金管理 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 明 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本 基金 登记 机构 将进 行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变更。 二、 基金 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并提 出解 决 方案 ,如 转换 运作 方式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 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投资 者可 通过 场内 或场 外两 第 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72- 种方式对万家创业成长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万家 创业成长 A 份额、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只上市交 易,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投 资 者办 理万 家创 业成 长份 额 场内 申购 与赎 回 业 务 的 场所 为具 有基 金代 销业 务 资格 的深 圳证 券 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 投资 者需 使用 深圳 证券 账户 , 通过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交 易系 统办 理 场内 申购 、赎 回 业 务。 投 资 者办 理万 家创 业成 长份 额 场外 申购 与赎 回 业 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 投 资 者需 使用 基金 账户 办理 万 家创 业成 长份 额 场 外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 金的 场内 、 场外 代销 机构 名单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 在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或其它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若销 售机 构开 通电 话、 传真 或网 上等 交 易 方式 ,投 资者 可通 过上 述 方式 进行 申购 与 赎 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申购、 赎回自 《基金合同》 生 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 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 理人公告暂停申购 或赎回时除外 ) ,投资者 应当在 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基 金 管理 人不 得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或 者 时间办理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申购、 赎回。 投资者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 申请 的, 其万 家创 业成 长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价 格为 下一开放日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若 出 现新 的证 券交 易市 场或 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更 改 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 进行 调整 , 但此 项调 整应 在实 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 体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 金的 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 售机 构进 行。 具体 的销 售 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 说明 书或 其他 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 投资 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 场 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 回, 具体 办 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 易时 间, 若该 交易日为非港 股通 交易 日, 则本 基金 不开 放。 但基 金管 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 或本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 回时除外。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市 场、 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 其他 特殊 情 况或 根据 业务 需要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 据实 际情 况依 法决 定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 购的 具体 日期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 管理 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不超 过 3 个月 开始 办 理赎 回,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 定申 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 间后 ,基 金管 -73-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 即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 收 市 后计 算的 万家 创业 成长 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 行 计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 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 日的 申购 与 赎回 申请 可以 在基 金管 理 人规 定 的时间以内撤销; 4、投 资者 办理 万 家创 业成 长份 额的 场外 赎 回业 务 时, 赎回 遵循 “先 进先 出” 原则 , 即按 照投 资者 认 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 资者 办理 万 家创 业成 长份 额的 场内 申 购、 赎 回业 务时 , 需遵 守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或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规则有新 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6、基 金管 理人 可 根据 基金 运作 的实 际情 况 并在 不 影 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实 质利 益 的前 提下 调整 上 述 原 则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新 规 则开 始实 施前 按 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 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 开 放 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向基 金 销售 机构 提出 申 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者在 申购 本基 金时 须按 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 式 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 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 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 理手 续、 办理 时间 、 处理 规则 等在 遵守 《基 金合 同》 理人 应在 申 购、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申购 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 管理 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或者 时间 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或 者转 换。 投资 者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且登 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 该 类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价 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 即任 一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 申请 当日 收市 后 计 算的 该类 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时 间 以内 撤销 ,基 金销 售机 构另 有规 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 赎回 遵循 “先 进先 出” 原则 , 即按 照投 资 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办理 申购 、 赎回 业务 时, 应当 遵循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6、 本基 金的 申购 、 赎回 等业 务, 按照 登记 机 构的 相关 业 务规 则执 行。 若相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或登 记机 构对 申购 、赎 回业 务等 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 管理 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并在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对 上述 原则 进行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新 规 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 者必 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程 序,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 者申 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 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资 者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申购 成立 ;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 回成 立, 登记 机构 确 认赎 回时 ,赎 回生 效。 基金 份额 -74-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 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在 T +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 销 售 机构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 购 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销 售 机构 对申 购申 请的 受理 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 定 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 接收 到申 购申 请。 申 购 和 赎回 的确 认以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 果 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 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内将 赎回 款项 划往 基金 份额持有人账 户。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规 定投 资者 首次 申购 和 每次 申 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 具体规定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规 定投 资者 每个 交易 账 户的 最 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规 定单 个投 资者 累计 持 有的 基 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 接受 申购 申 请对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构 持有 人赎 回 申请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指示 基金托管人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如 遇交 易所 或交 易市 场数 据传 输延 迟、 通讯 系 统故 障、 银行 数据 交换 系统 故障 或其 它非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所能 控制 的因 素影 响 业务 处理 流程 ,则 赎回 款项 的支 付时 间可 相 应顺 延。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或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时, 款项 的支 付 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业 务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 在调 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 管理 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 前受 理有 效申 购和 赎回 申 请的 当天 作为 申购 或赎 回申 请日 (T 日) ,在 正 常情 况下 ,本 基金 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请 , 投资 者应 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到 销 售网 点 柜 台或 以 销 售 机构 规 定 的 其 他方 式查 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 购不 成立 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 机构 对 申购 、赎 回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 成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 申购 、 赎回 申请 。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对 于申 购、 赎回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投 资者 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 律法 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基 金管 理人 或登 记机 构可 根 据相 关业 务规 则, 对上 述业 务办 理时 间进 行 调整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于调 整实 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投 资者 首次 申购 和每 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 的最低份 额, 具体 规定 请参 见招 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 告。 2、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投 资者 每个 基金 交易 账户 的最 低 基金 份额 余额 ,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单 个投 资者 累计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上限 ,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招 募 说明 -75- 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 单一投 资 者申 购金 额上 限或 基 金单 日净 申购 比 例 上限 、 拒绝 大额 申购 、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 金管 理人 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在 法律 法 规允 许 的情 况下 , 调整 上述 对申 购的 金额 和赎 回的 份额 的 数量 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生效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至 少在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万 家创 业成 长 份额 的申 购费 用由 基金 申 购人 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售 、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 赎回 费用 由基 金赎 回 人承担。 2、投 资者 可将 其 持有 的全 部或 部分 万家 创 业成 长 份额 赎回 。 万家 创业 成长 份额 的赎 回费 用在 投资 者 赎 回 万家 创业 成长 份额 时收 取 ,扣 除用 于市 场 推 广 、 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 手续 费 后的 余额 归基 金 财 产, 赎回 费归 入基 金财 产的 比例 不得 低于 法律 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3、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 ,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0%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4、 万家 创业 成长 份额 的申 购 费率 、 赎 回 费率 和收 费方 式由 基金 管 理人 根据 《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基 金合 同》 的相 关约 定调 整费 率或 收 费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应 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告。 5、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在 不违 背法 律法 规规 定 及《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 制定 基金 促销 计划 , 针对 特定 交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 电话 交易 等) 等进 行基 金交 易的 投资 者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按相 关监 管 部 门 要求 履行 相关 手续 后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 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书或相关公告。 4 、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 对基 金的 总 规模 进 行 限 制,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明。 5、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 成潜 在 重大 不利 影响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取设 定 单一 投资 者申 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 购 比例 上限 、拒 绝大 额申 购、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 措施 ,切 实保 护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 权益 ,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 上述 规 定申 购金 额和 赎回 份额 等数 量限 制。 基金 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六、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 取申购 费,C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 2、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 各类 基金 份 额净 值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 特殊 情况 ,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3、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及 余额 的处 理方 式: 本基 金申 购份 额 的计 算及 余额 的处 理方 式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 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由 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及 处理 方式 : 本基 金赎 回 金额 的计 算 及处 理方 式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本 基金 的赎 回 费率 由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并 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5、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 金份 额的 投 资者 承担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 售、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不列 入基 金财产。 6、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赎 回 费用 归入 基金 财产 的具 体比 例见 招募 说明 书 ,其 余用 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76-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万家 创业成长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 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 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 其 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 当日 万 家创 业成 长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万家创业成长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 额赎 回” 方式 , 赎回 价格 以赎 回当 日的 万 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 赎回当日万家创业成长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3、万家创业成长份额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在 T+1 日内 公告 。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万家 创 业成长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 购 的有 效份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 的申 购金 额在 扣 除 相应 的费 用后 , 以当 日万 家创 业成 长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申购份额计算 结果采用截位方式保留到整数位, 整数位后小数部 分的份额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投资者资金账户。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 回 金额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有 效 赎回 份额 以当 日 万 家 创 业成 长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基准 并扣 除 相 应的 费用 , 赎回 金额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 投资 者收 取不 低于 1.50% 的赎 回费 并 全额 计 入基金财产。 7、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申购 份额 具体 的 计算 方法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费率 、赎 回 金额 具体 的计 算方 法和 收费 方式 由基 金管 理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确定 ,并 在招 募说 明 书中 列示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应 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8、 本基 金各 类份 额发 生大 额申 购或 赎回 情形 时, 本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采 用摆 动定 价机 制, 以确 保基 金 估值 的公 平性 ,具 体处 理原 则与 操作 规范 遵 循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 自律规 则的规定。 9、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 定且 在不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产生 实质 性 不利 影响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 开展 基金 费 率优 惠活 动。 基金 费率 优惠 活动 开展 期间 ,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77- 自 T+2 日(含该 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可 以在 法律 法 规 允 许 的范 围内 ,对 上述 注册 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 调 整, 但不 得实 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并依 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 金投资者对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 券交 易场 所 在交 易时 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致 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 算; 3、基 金资 产规 模 过大 ,使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 找到 合 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 律法 规规 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可暂 停 申购的情形; 5、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会 有损 于现 有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利益的某笔申购; 6、基 金管 理人 接 受某 笔或 者某 些申 购申 请 有可 能 导 致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 数的 比例 达到 或 者 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 或者 有可 能导 致投 资者 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7、当 一笔 新的 申 购申 请被 确认 成功 ,使 本 基金 总 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 或使 本基 金单 日申 购金 额或 净 申购 比例 超过 基 金 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 或 该 投资 者累 计持 有的 份额 超 过单 个投 资者 累 计 持有的份额上限时; 或该投资者当日申购金额超过 单个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上限时; 或该投资者单笔 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 现 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 采用 估值 技术 仍 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取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请的措施。 发 生 上述 情形 之一 的, 申购 款 项将 全额 退还 投 资 者。 发生 上述 第 1、2、3 、4、8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刊 登 暂停申购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 下列 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 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暂 停基 金 估值 并采 取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的措施。 3、本 基金 投 资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场 所临 时停 市。 4、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找 到合 适的 投 资品 种, 或其 他可 能对 基金 业绩 产生 负面 影 响, 或发 生其 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登记 机构 、 销 售机 构、 支 付结 算机 构等 因异 常情 况导 致基 金销 售系 统 、基 金销 售支 付结 算系 统、 基金 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 单日 净申 购 比例 上限 、单 一投 资者 单日 或单 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 导致 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数的 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或者有 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 的情形时。 9、 因港 股通 交易 当日 额度 使用 完毕 而暂 停或 停止 接受 买 入申 报, 或者 发生 证券 交易 服务 公司 等机 构 认定 的交 易异 常情 况并 决定 暂停 提供 部分 或 者全 部港 股通 服务 ,或 者发 生其 -78- 十、 暂停 赎回 或者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 停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万 家创 业 成长 份额 的赎 回 申 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 可抗 力的 原 因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 支 付赎 回 款项; 2、证 券交 易场 所 依法 决定 临时 停市 ,导 致 基金 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他 原因 而出 现连 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 现困难;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 现 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 采用 估值 技术 仍 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取暂 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将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的 , 可延 期支 付 部分 赎回 款项 , 按每 个赎 回申 请人 已被 接受 的赎 回 申 请 量占 已接 受赎 回申 请总 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 回 申请人 , 未支 付部 分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发 生的 情况 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 , 在出 现上 述第 3 款的 情形 时, 对已 接受 的赎 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 作日 , 并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 告。 投资 者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他影 响通 过 内 地与 香 港股 票市 场交 易互 联互 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10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 、5 、6、9 、10 项情形之 一且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申购 申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 对于 上述 第 7 项拒绝申购的情形, 基金 管理 人 将在 其网 站上 公布 相关 申购 上限 设定 。如 果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被全 部或 部分 拒绝 的,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本 金将 退还 给投 资者 。在 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 下列 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 暂停 接 受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 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暂 停估 值 并采 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本 基金 投 资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场 所临 时停 市。 4 、 连 续两 个 或两 个 以上 开放 日 发生 巨 额 赎 回。 5、 继续 接受 赎回 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6、 发生 证券 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 异常 情况 并 决定 暂停 提供 部分 或者 全部 港股 通服 务, 或 者发 生其 他影 响通 过内 地与 香港 股票 市场 交 易互 联互 通机 制进 行正 常交 易的 情形。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 4 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 停接 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基 金管 -79-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在 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 理人 网站 刊登 暂 停 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一、 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万家创业成长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 回申 请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 中转 出申 请份 额 总 数 后 扣除 申购 申请 总数 及基 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 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包括万 家创业成长份额、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 成长 B 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能 力 支付 投 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 顺延 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支 付投 资 者 的 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支 付投 资者 的赎 回 申 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 管 理 人在 当日 接受 赎回 比例 不 低于 上一 日基 金 总 份额 (包 括万 家创 业成 长份 额、 万家 创业 成长 A 份 额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 ) 的 10% 的前 提下 , 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 对 于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日 赎回 申请 超过 上 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50% 以上 的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进行延期办理。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非自动 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照其非自动延期办理 的 申 请赎 回份 额占 当日 非自 动 延期 办理 的申请赎 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 办理的赎回份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除投资者 在 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选择 将当 日 未获 办理 部分 予 以 撤销 外, 延迟 至下 一个 开放 日办 理,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部分 顺延 赎回 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 的限制。 理人 应足 额 支付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 述情 形, 按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条 款处 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办理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 基金 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赎 回 申请 份 额 总数 加 上 基 金转 换 中 转 出 申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 份额 总数 及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申 请 份 额 总数 后 的 余 额) 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 金出 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 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 回、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者 的 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按正 常赎 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者的 赎 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 支付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 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 理。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 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确 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 者在 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将 自动 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 选择 取消 赎 回的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 将被 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 一并 处理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该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如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者 -80-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顺延 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 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 在 公 开披 露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 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同时以邮 寄、 传真 或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在 3 个工作 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万家创业成长份额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 开 放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刊 登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 一 个开放日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 始 办 理申 购或 赎回 的开 放日 公 告最 近一 个工 作 日 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 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未能 赎回 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部 分延 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本 基金 出 现巨 额赎 回且 存在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30% 以上的赎 回申 请的 情 形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延期 办理 赎回 申请 , 具体 措施 为: 对于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30% 以上 的赎 回申 请 , 可以 全 部自 动进 行延 期办 理, 延期 的赎 回 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无 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 回为 止。 对于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未超 过上 述 比例 的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根 据前 段“ (1 )全 部赎 回” 或“ (2 )部 分 延期 赎回 ”的 约 定方 式与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 数) 发 生 巨额 赎 回 ,如 基 金 管 理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可暂 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日 , 并应 当依 据相 关规 定进 行 公 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 生上 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 理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通 过邮 寄、 传真 或者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 人,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依据 相关 规定进行公告。 十、 暂停 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 况的 , 基金 管 理人 应按 规 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依 据相 关规定进行公告。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 日,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1 日, 基金管理人 可以 根据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 ,最 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 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也 可 以根 据实 际情 况在 暂停 公告 中明 -81-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 在重 新 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近 一个 工作 日万 家 创 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 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 备完备的情况下, 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 关 规 定选 择在 万家 创业 成长 份 额和 基金 管理 人 管 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的数额 限制 、 转换 费率 等具 体规 定可 以由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 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 体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 发布 公告 或更 新 的 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确重 新开 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 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 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 公告 ,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 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 的非 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 记机 构受 理继 承、 捐赠 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 的非 交易 过户 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 划转 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 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 是指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由 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捐 赠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 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 法强 制执 行是 指司 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强制 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 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对于 符合 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 机构 的规 定 办理 ,并 按基 金登 记机 构规 定的 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 基金 份额 在不 同销 售机 构 之间 的转 托管 ,基 金销 售机 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基金份额的质押 在条 件许 可 的情 况下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 依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 其业 务规 则, 办理 基金 份额 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具 体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 规定 。投 资者 在办 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82- 每期 申购 金 额, 每期 申购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 登记 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 机关 依法 要求 的基 金份 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金 份额 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 权益 按照 我国 法 律法 规、 监管 规章 以及 国家 有权 机关 的要 求 来决 定是 否冻 结。 在国 家有 权机 关作 出决 定 之前 ,被 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先 行一 并冻 结 。被 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 律法 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 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交 易场 所或 者交 易方 式进 行份 额转 让的 申请 并 由登 记机 构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过户 登记 。基 金 管理 人拟 受理 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公 告的 业务 规则 办理 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十八 、当 技 术条 件成 熟,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 规且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不 利影 响 的前 提下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可 根 据具 体情 况对 上述 申购 和赎 回的 安排 进行 补 充和 调整 ,届 时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第七部分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 金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有 关规 定, 申请 万家 创业 成长 A 份额 、 万家 创业 成长 B 份额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符合下述第三项规定的基金上市条件的前提下,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 、 万家 创业 成长 B 份额 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六 个月 内开 始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删除


-83-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刊登上市交易公告书。 三、基金上市的条件 如基金具备下列条件,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 《深圳证 券交易所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规则 》 ,向深 圳 证券 交 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1. 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 2 亿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 的其他条件。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 万家 创业 成长 A 份额 、 万家 创业 成长 B 份额分 别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2、 万家 创业 成长 A 份额 、 万家 创业 成长 B 份额上 市 首 日的 开盘 参考 价分 别为 前 一工 作日 各自 的 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3、 万家 创业 成长 A 份额 、 万家 创业 成长 B 份额实 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涨跌幅比例为 10% , 自上 市首 日起实行; 4、 万家 创业 成长 A 份额 、 万家 创业 成长 B 份额买 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5、 万家 创业 成长 A 份额 、 万家 创业 成长 B 份额申 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6、 万家 创业 成长 A 份额 、 万家 创业 成长 B 份额上 市交 易遵 循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 及相 关规 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上市 交 易 的费 用按 照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相 关规 则及 有 关 规定执行。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在深 圳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 示。 行情 发布 系统 同时 揭示 前一 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 参考净值。 七、 上市 交易 的停 复 牌、 暂停 上市 、 恢复 上市 和终 止上市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停 复牌 、 暂停 上市 、 恢复 上市 和终 止上 市按 照相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相关 规定 执行。 八、 相关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及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84- 对 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规则 等相 关 规定 内容 进行 调 整 的, 《基 金合 同》 相应 予以 修改 ,且 此项 修 改无 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 统转托管等其他相关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 采用 分系 统登 记的 原 则。 场 外 认 购或 申购 的万 家创 业成 长 份额 登记 在注 册 登 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下; 万家创业成 长 A 份额、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以及场内申购 的 万 家创 业成 长份 额登 记在 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 记在 证券 登 记结 算系 统中 的万 家创 业 成长 份 额可以申请场内赎回;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万 家创业成长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3、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 、 万家 创业 成长 B 份额只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不能直 接申请场内赎 回。但可按 1 :1 比 例 申请 合并 为万 家创 业成 长 份额 后再 申请 场 内 赎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 统内 转托 管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持 有的 基 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 间 或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内不 同 会员 单位 (交 易 单 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 金份 额登 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在 变更 办理 万家 创业 成长 份 额赎 回业 务的 销 售 机构 (网 点) 时, 须办 理已 持有 万家 创业 成长 份额 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 金份 额登 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 、 万家 创业 成长 B 份额上市交易或万家创业成长 份额场内赎 回的 会员 单位 (交 易单 元) 时, 须办 理已 持有 基金 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基 金销 售机 构 可以 按照 相关 规定 向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收取系统内转托管费。 三、跨系统转托管 1、跨 系统 转登 记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持 有的 万 家 创 业成 长份 额在 注册 登记 系 统和 证券 登记 结 算 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万 家创 业成 长 份额 跨系 统转 托管 的具 体 业务 按 照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 的相 关规 定 办 删除


-85- 理。 3、基 金销 售机 构 可以 按照 相关 规定 向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收取跨系统转托管费。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 交 易过 户是 指不 采用 申购 、 赎回 等基 金交 易 方 式, 将一 定数 量的 基金 份额 按照 一定 规则 从某 一投 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 法强制执 行 和 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 他情 况下 的非 交 易 过户 。其 中, “继 承”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 亡, 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由 其合法的继承 人继承; “ 捐赠” 指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捐 赠 给福利性质的基金 会或社会团体 的情形; “ 司法执 行”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 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情 况下 , 接 受 划转 的主 体应 符合 相关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持 有本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 的条 件。 办理 非 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注 册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 供 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 于 符合 条件 的非 交易 过户 申 请按 基金 注册 登 记 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只受 理国 家 有权 机关 依法 要 求 的 基 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以 及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 可 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 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 在国 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先行 一并 冻结 。 被冻 结部 分份 额仍 然参 与收 益分 配 与支付。 第九部分


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本基 金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万 家创 业成 长 A 份 额、 万家 创业 成长 B 份额的存续期内, 基金管理人 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 份额 配对 转换 是指 本基 金的 万家 创业 成长 份额 与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之 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和合并两个方面。 1、分 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持有 的每 两 份万 家 创 业 成长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申 请 转换 成一 份万 家 创 删除


-86- 业成长 A 份额与一份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的行为。 2、合 并。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持有 的每 一 份万 家 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一份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进行 配 对 申请 转换 成两 份万 家创 业 成长 份额 的场 内 份 额的行 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 额 配对 转换 的业 务办 理机 构 见招 募说 明书 或 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 金 投资 者应 当在 份额 配对 转 换业 务办 理机 构 的 营 业 场所 或按 其提 供的 其他 方 式办 理份 额配 对 转 换。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 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 份 额配 对转 换的 业 务 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 、 万家 创业 成 长 B 份额 上市 交易 后不 超过 6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 理,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开 始办 理份 额配 对转 换的 具体 日期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 份 额 配对 转换 的业 务办 理日 为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交 易日 (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暂停 份额 配对 转换 时除 外) , 具 体 的业 务办 理时 间见 招募 说 明书 或基 金管 理 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 金 管理 人可 对份 额配 对转 换 业务 的办 理时 间 进 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 请进 行“ 分 拆” 的万 家创 业成 长份 额 的场 内 份额必须是偶数。 3、申请进行“合并”的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 家创业成长 B 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 且基金份额 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 万家 创业 成长 的场 外 份额如需申请进行 “分拆” , 须 跨 系统 转托 管为 万家 创业 成 长份 额的 场内 份 额 后方可进行。 5、份 额配 对转 换 应遵 循届 时相 关机 构发 布 的相 关 业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 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87- 份 额 配对 转换 的程 序遵 循届 时 相关 机构 发布 的 最 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 份额 配 对 转 换业 务办 理机 构因 异常 情 况无 法办 理份 额 配 对转换业务。 2、法律法规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 监 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 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刊登 暂 停份 额配 对转 换 业 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 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份 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办理 机构 可 对配 对转 换业 务 的 办理酌情收取一定的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第十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基金; …… (5 )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8 ) 选择 、 委托 、 更换 基金 代销 机构 , 对基 金 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 担 任 或 委托 其 他符 合 条件 的 机构 担 任 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11 ) 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 拒绝 或暂 停受理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 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范 围内 决定 和调 整基 金 的除 调高 托管 费 率 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 (16 )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第十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 …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8) 选择 、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构 , 对基 金销 售 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条 件的 机构 担任 基 金登 记机 构 办理 基金 登记 业务 并获 得《 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 (11 ) 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范围 内, 拒绝 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 (15)选 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证券/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


(16)在 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 关基 金申 购、 赎回 、转 换、 定期 -88- (17 )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 监 会 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如认 为基 金代 销机 构违 反 《基 金合 同》 、基 金销 售与 服务 代理 协议 及国 家 有关 法 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6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利 用基 金 财产 为 自己 及 任何 第 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8 ) 采 取 适 当合 理 的措 施 使计 算 基金 份 额 认 购、 申购 、 赎回 、 配对 转换 、 折算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 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 关规 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万家创业成长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万家 创业 成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 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万家创业成 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 终止 运作 后的 份额 转 换比例; …… (22 ) 当 基 金 管理 人 将其 义 务委 托 第三 方 处 理 时,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 的行 为承 担责 任; 但因 第三 方责 任导 致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受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 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募集 期 间未 能 达到 基 金 的 备案 条件 , 《基 金 合同 》 不能 生 效, 基金 管 理人 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 人; (25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定期或 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 定额 投资 计 划、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和 收益 分配等业务规则; (17)法 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和 《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 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 的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基金财产;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 基金 份额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 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22)当 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 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执 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9- 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6)法 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和 《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2 )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以 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 (4 ) 以 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 联名 的 方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 上海 分 公司 和深 圳分 公 司 开设证券账户; (5 ) 以 基 金 托管 人 名义 开 立证 券 交易 资 金 账 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 以 基 金 的名 义 在中 央 国债 登 记结 算 有 限 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投资债券 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 (9 )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3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 证 其托 管的 基金 财产 与基 金 托管 人自 有财 产 以 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 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 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6 ) 按 规 定 开设 基 金财 产 的资 金 账户 和 证 券 账户,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 (8 ) 复核 、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万家 创业 成长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万家 创业 成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 用; ……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 金开 设资 金账 户、 证券 账 户 等投 资 所需 账户 ,为 基金 办理 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和 《基 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 财务 管理 及 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 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 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账户 设置 、 资金 划拨 、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 的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 所需 账户 ,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根 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算、交割事宜; ……


-90- 考净值,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比例; …… (12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5 ) 按 照 规 定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16 ) 按照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托 管协 议》的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8) 复核 、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5)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 (16)按 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20)按 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21)执 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 投资 者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的 行为 即视 为 对 《基 金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基金 投资 者自 取得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本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和 《基 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 合同 》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 《基 金合 同》 上书 面签 章或 签字为必要条件。 万家创业成长份额、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创 业成长 B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 《基 金合 同》 约定 仅在 其份 额类 别内 拥有 同等 的合 法权 益。如果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的运作出现终止, 则在终止万家创业成长 A 份 额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 的运 作后 , 本基 金每 份基 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3 ) 依法转让其持有的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 与万家 创业成长 B 份额 ,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万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 投资 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即视 为对 《基 金 合同 》的 承认 和接 受, 基金 投资 者自 依据 《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本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和《 基金 合同 》的 当事 人, 直至 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作 为《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 金 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同一 类别 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 (3 ) 依法 申 请赎 回 或转 让其 持 有的 基 金 份 额;


-91- 家创业成长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8 )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 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遵守《基金合同》 ; (2 ) 缴 纳 基 金认 购 、申 购 款项 及 法律 法 规 和 《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 (5 )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代销 机构 处获 得 的不当得 利; (6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服务 机构 损害 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 讼或 仲裁;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和 《基 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 受能 力, 自 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自 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 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务; (4) 交纳 基金 申购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 (7 ) 执行 生 效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 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因任 何原 因获 得 的不当得利; ……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或基 金 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万家创业成长份额、 万 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 决定 下列 事由 之一 的, 应 当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8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 或策 略( 法 律法 规 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 )终止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的运作; 第 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 权代 表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报酬 标 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92- …… (12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万 家创 业成 长份 额、 万家 创 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各自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下同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 他事项; (14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 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 下情 况可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 后 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范 围内 调 整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 当 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注 册 登记 机构 、 销售 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 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标 的指 数名 称变 更或 指数 公司 调整 指 数编 制 方法; (8 )除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 应当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 规 定或 《基 金合 同》 另有 约 定外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 下同 )就 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和义 务产 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事项。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 在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范 围内 且在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不利 影响 的情 况 下, 调整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或变 更收费方 式; …… (4) 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 在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范 围内 且在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不利 影响 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 基金 销售 机构 , 调整 有关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质押、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6) 在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范 围内 且在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在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范 围内 且在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不利 影响 的情 况 下, 调整 基金 份额 类别 、停 止现 有基 金份 额 类别 的销 售或 调整 基金 份额 分类 办法及规则; (8)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基 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93- 2、基 金管 理人 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 基 金托管人召集; 3、基 金托 管人 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单 独或 合计 代 表万 家创 业成 长份 额、 万 家创 业 成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 书面 决定 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万家创业成长份额、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 创业成长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单 独或 合计 代 表万 家创 业成 长份 额、 万 家创 业 成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万家创业成 长份额、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不得阻碍、干扰。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通知 时间 、 通知 内 容、通知方式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 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 集, 基金 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 金托 管 人自 行召 集, 并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不 得阻碍、干扰。 …… 三、 召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94- 1、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 会议 召 开前 40 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 包括 但不 限 于代 理 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 限等) 、送 达时间 和地点; …… 2、采 取通 讯开 会 方式 并进 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 会 议 召 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 明本 次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 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 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 通知 基 金 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 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 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 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 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 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 人 拒不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 督 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可 通过 现 场开 会方 式或 通 讯 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 场开 会。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 人出 席 或以 代 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 表应 当列 席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或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场 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 托 出 席 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及 委托人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书符 合法律法规 、 《基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 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 议召 集 人决 定在 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所 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 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 知基 金托 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 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 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 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 场开 会方 式、 通讯 开会 方 式或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 构允 许的 其他 方式 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定。 1、 现场 开会 。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本人 出席 或 以代 理投 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 出席 ,现 场开 会时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 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 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 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 出席 会 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95-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 核对 ,汇 总到 会者 出示 的在 权益 登 记日 持 有 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有 效 的万 家创 业成 长 份 额、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 份 额的 50% (含 50%)。 2、通 讯开 会。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将 其 对 表 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 在表 决截 至日 以 前 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进行表决。 在 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通 讯 开会 的方 式视 为 有 效: (1 )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同 》规 定公 布 会议 通 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通 知基 金托 管 人 (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 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 金管 理人 )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 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 托 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 通知 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 决 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 授权 他人 代 表出 具 书面 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 的万 家创 业成 长份额、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 额 的基 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 额 的 50% (含 50%); (4 )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 见 的 代理 人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及 委托人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书符 合法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记 录相 符, 并且 委托 人出 具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则 提交 符合 会议 通知 中规 定的 确 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 面 符合 法律 法规 和会 议通 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 意 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的凭 证及 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定, 并且 持有 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 录相符; (2)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的 在权 益登 记 日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不 少于 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分 之一 ) 。 若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 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 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 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 重新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 表的 有效 的 基金 份额 应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 一) 。 2、 通讯 开会 。 通讯 开会 系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将其 对表 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式 或大 会公 告载 明的 其 他方 式在 表决 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 书面 方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 时符 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 开会 的方 式视 为有效: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合 同》 约定 公布 会 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 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 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表决 意见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 不参 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 表决效力; (3) 本人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 出具 表决 意 见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分 之一 ) ; 若本 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 见或 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表 决意 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96-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 会 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 论 的其他事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单 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 记日万家创业成长份额、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 家创业成长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含 10% ) 以 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在 大会 召集 人发 出 会 议 通 知前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需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 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 日基 金总 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召 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 月以后、 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应 当有 代表 三分 之一 以上 (含 三分 之一 )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 述第 (3)项 中直 接出 具表 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表 决意 见的 代理 人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 具表 决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示的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关 允许 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亦 可采 用其 他非 书面 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授权 方 式可 以采 用书 面、 网络 、电 话、 短信 或其 他 方式 ,具 体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 金亦 可 采用 其他 非现 场方 式或 者以 现场 方式 与非 现 场方 式相 结合 的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会议 程序 比照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 式开 会 的程 序进 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 用书 面 、网 络、 电话 、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决 , 具体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 内容 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重大 事项 ,如 《 基金 合同 》的 重大 修改 、决 定终 止 《基 金合 同》 、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法 律法 规及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以及 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发出 召集 会议 的通 知后 ,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97- 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 人 发出 召集 会议 的 通 知后 ,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 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 内 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应当在 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 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 联性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提案 涉及 事 项与 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 并且 不超 出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 会审 议; 对于 不符 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 序性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提 案涉 及 的程 序 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 会 主 持人 可以 就程 序性 问题 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做出 决定 ,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 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万家创业成长份额、 万 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各自基 金份额 10% (含 10% )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表 决的 提案 ,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 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 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 人 发出 召开 会议 的 通 知后 , 如果 需要 对原 有提 案进 行修 改, 应当 最迟 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 议 的 召开 日期 应当 顺延 并保 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 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 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 成大 会决 议 。 大会 主持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授权 出席 会议 的 代 (1)现场开会 在现 场开 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 大会 主持 人按 照下 列第 七 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 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 主持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未 能主 持大 会的 情况 下,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 能主 持大 会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 二分 之一 ) 选举 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 员的签名 册。 签名 册 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 、 身份 证明 文件 号码 、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 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 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 布提 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 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 决议 。


-98- 表 ,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未 能主 持大 会的 情 况 下,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 如 果 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 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 均 未 能 主持 大会 ,则 由出 席大 会 的万 家创 业成 长 份 额、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 各自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和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 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 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 、 身份证 号码 、 住所 地址 、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 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 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 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 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万家创业成长份额、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创 业成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份 额在其对应份额类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 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 决 议: 1、一 般决 议,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 加大 会的 万 家创 业 成长 份额 、 万家 创业 成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 额 各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 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 除下 列第 2 项 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 决 议通 过 事项 以外 的其 他 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 别决 议,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 的 万家 创 业成 长份 额、 万家 创业 成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 额各 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 人、终止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 的运 作、 终止 《基 金合 同》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 提交 符合 会议 通知 中规 定的 确认 投 六、表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 份额 有一 票表 决权。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议: 1、 一般 决议 , 一般 决议 须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含 二分 之一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 决议 , 特别 决议 应当 经参 加大 会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 分之 二) 通过 方可 做出 。转 换基 金运 作 方式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 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采取 通讯 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监 督员 及公 证 机关 均认 为有 充分 的相 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 交符 合会 议通 知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 席的投资 者, 表面 符 合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表决 意见 视为 -99- 资者身份文件 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 计 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 基 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 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 内 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 (3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代理 人 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 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 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 下 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 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 核 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 内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证 机构 、 公 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 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 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表 决意 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 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代 理人 对于 提 交的 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可以 在宣 布表 决结 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监 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 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 2、通讯开会 在通 讯开 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 式为 :由 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拒派 代表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 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件 、 议事 程序 、 表决 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 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规则 的部 分, 如将 来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规 则修 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 取消 或 变更 的,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100- 人协 商一 致 并提 前公 告后 ,可 直接 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 修 改和 调整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 理人职责终止: ……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 名: 新任 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托 管人 或 由代 表 万家创业成长份额、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创 业成长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 议: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在基 金管 理 人职 责 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万家创业成长份额、 万家创 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各自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 过; 3、临 时基 金管 理 人: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产 生 之前 ,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核 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选任 基金 管 理人 的 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 告: 基金 管 理人 更换 后, 由基 金托 管 人在 中 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6、交 接: 基金 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 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 人 或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基 金 管理 业务 的移 交 手 续 , 临时 基金 管理 人或 新任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 接 收。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应 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7、审 计: 基金 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的, 应当 按 照法 律 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第 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 更换 条件和程序 一、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的情 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 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 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 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托管 人或 由 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在 基金 管理 人 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 形成 决议 , 该决 议需 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表 决 通过 ,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新任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符合 法 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 临时 基金 管理 人: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产 生之 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 :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后 , 由基 金托 管人 在更 换基 金 管理 人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 :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妥善 保 管基 金管 理业 务资 料, 及时 向临 时基 金管 理 人或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基 金管 理业 务的 移 交手 续, 临时 基金 管理 人或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 时接 收。 临时 基金 管理 人或 新任 基金 管 理人 应与 基 金托 管 人核 对基 金资 -101-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 金名 称变 更 :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后, 如 果原 任 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 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 名: 新任 基 金托 管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 由代 表 万家创业成长份额、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创 业成长 B 份额各自基 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 议: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在基 金托 管 人职 责 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万家创业成长份额、 万家创 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各自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 过; 3、临 时基 金托 管 人: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产 生 之前 ,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核 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更换 基金 托 管人 的 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 告: 基金 托 管人 更换 后, 由基 金管 理 人在 中 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及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 6、交 接: 基金 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的, 应当 妥 善保 管 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 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 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 计: 基金 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的, 应当 按 照法 律 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 1、 提名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时更 换,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万家创业成长份额、 万家创业成 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 :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的 , 应当 按照 法律 法规 规 定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审计 , 并将 审计 结果 予以 公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审 计费 用在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8、 基金 名称 变更 :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后 , 如果 原任 或新 任 基金 管理 人要 求, 应按 其要 求替 换或 删除 基 金名 称中 与原 基金 管理 人有 关的 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由 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 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在 基金 托管 人 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 形成 决议 , 该决 议需 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表 决 通过 ,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新任 基金 托 管人 应当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产 生之 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 :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后 ,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更 换基 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 :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的 , 应当 妥善 保管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资料 ,及 时办 理基 金财 产 和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移交 手续 ,新 任基 金托 管 人或 者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及时 接收 。新 任 基金 托管 人或 者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 :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的 , 应当 按照 法律 法规 规 定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审计 , 并将 审计 结果 予以 公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审 计费 用在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三 )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同 时更 换的 条件和程序。 1、 提名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时 -102- 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名 新的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分别 按 上述 程 序进行; 3、公 告: 新任 基 金管 理人 和新 任基 金托 管 人应 当 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名新的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分别 按上 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和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 应在 更换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 新任 基 金管 理人 或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接收 基金 管理 业 务, 或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或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接 收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前, 原基 金管 理 人或 原基 金托 管人 应继 续履 行相 关职 责, 并 保证 不做 出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造成 损 害的 行为 。原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在 继 续履 行相 关职 责期 间, 仍有 权按 照本 基金 合 同的 规定 收取 基 金 管理 费或 基金 托管费。 四、 本部 分 关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条 件和 程 序的 约定 ,凡 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规 则的 部分 ,如 将来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规 则修 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 的, 基金 管理 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并提 前公 告后 ,可 直 接对 相应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 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订立 托管 协议 ,基 金托管 事宜以托管协议约定为准。 …… 第十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 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 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由基 金 管理 人委 托的 中 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办理。 基金管理人 应 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签 订委 托 代 理协 议, 以明 确基 金管 理人 和代 理机 构在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管 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 金的 登 记业 务指 本基 金登 记、 存管 、过 户、 清算 和 结算 业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 金 份额 登记 、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理 发放 红利 、建 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办 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 金的 登 记业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 其 他符 合条 件的 机构 办理 。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其 他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登记 业务 的, -103- 确认、 发放 红利 、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 管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开 户资 料、 交易 资 料、 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 法律 法规 允 许的 范围 内, 对注 册登 记 业务 的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 备足 够的 专 业人 员办 理本 基金 份额 的 注 册登 记业务; 2、严 格按 照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条 件 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 持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名 册及 相关 的申 购 与赎 回 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4、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基 金账 户信 息负 有 保密 义 务 , 因违 反该 保密 义务 对投 资 者或 基金 带来 的 损 失, 须承 担相 应的 赔偿 责任 , 但司 法强 制检 查情 形 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应与 代理 人 签订 委托 代理 协议 ,以 明确 基金 管理 人和 代 理机 构在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管 理、 基金 份额 登 记、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确 认、 发放 红利 、建 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 户 等事 宜 中的 权利 和义 务, 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 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开 户资 料、 交易 资料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制定 和调 整登 记业 务相 关 规则 ,并 依照 有关 规定 于开 始实 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 配备 足够 的专 业人 员办 理本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业务; 2、 严格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 妥善 保存 登记 数据 , 并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称 、身 份 信 息及 基 金份 额明 细等 数据 备份 至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的 机构 。其 保存 期限 自基 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4、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账 户信 息负 有保 密义 务, 因 违反 该保 密义 务对 投资 者或 基金 带来 的损 失 ,须 承担 相应 的赔 偿责 任, 但司 法强 制检 查 情形 及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方法, 通过严格的投 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风险控制手段, 在正常市场情 况下 , 力争 控制 本基 金的 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 准之间的日平均跟踪偏离度不超过 0.35% , 年跟 踪 误差不超过 4% ,实现对中证创业成长指数的有效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中国大陆 A 股市场和法律 法规 或监 管 机构 允许 投资 的特 定范 围内 的港 股市 场, 通 过跨 境资 产配 置, 重点 投资 沪港 深股 票市 场 中的 优势 行业 和优 势个 股,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 的前 提下 ,力 争获 取超 过业 绩比 -104- 跟踪。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 括中 证创 业 成长 指 数成 份股 及其 备 选成 份 股( 包括 中 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中国 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 股 票) 、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 、债券、权 证 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 他 金融 工具 。 其中, 中证创业成长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 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现金 或 者 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5% 。 其中 , 现金 类 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 基 金还 可投 资于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构 允许 基 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 采用完全复制的方法进行投 资运 作, 按照 成份 股在 中证 创业 成长 指数 中的 基准 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 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 当成份股发生调整 和成份股发生配股、 增发、 分红等行为时, 以及因 基 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对本 基金 跟 踪标 的指 数的 效 果 可能带来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会对实际投资 组合进 行适当调整,以便实现对跟踪误差的有效控制。 1、资产配置策略 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 金的 投 资范 围主 要为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包 含主 板、 中 小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港股通标的股票、 债券 (包 括国 债 、金 融债 、央 行票 据、 地方 政府 债、 企业 债 、公 司债 、可 交换 公司 债券 、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含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券、 中期 票据 、短 期融 资券 、超 短期 融资 券、 次级 债等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债 券回 购、 银 行存 款、 同业 存单 、货 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 股指 期货 、国 债期 货、 股票 期权 以及 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符 合 中 国 证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 金的 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本 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其 中投 资于 港 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 股票资产的 0-50% ; 持有 全部 权 证的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票期 权、 股指 期 货和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 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 等)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股 指期 货、 国债 期货 、股 票期 权及 其他 金融 工 具的 投资 比例 依照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 本基 金 的投 资目 标、 投资 理念 和投 资范 围, 采用 战 术型 资产 配置 策略 。即 不断 评估 各类 资产 的 风 险收 益 状况 ,以 调整 投资 组合 中的 大类 资 产配 置, 从变 化的 市场 条件 中获 利, 并强 调 通过 自上 而下 的宏 观分 析与 自下 而上 的市 场 趋势 分析 有机 结合 进行 前瞻 性的 决策。


2、股票投资策略


-105- 本 基 金投 资于 中证 创业 成长 指 数成 份股 票及 备 选 成份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现金 或者 到 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 值 5% ,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 证金 、 应收 申购 款等 。 本基 金将 根据 市场 的实 际情 况, 适当 调整 基金 资产 的配 置比 例, 以保 证对 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2、股票投资策略 本 基 金采 用完 全复 制方 法来 跟 踪中 证创 业成 长 指 数, 按照 中证 创业 成长 指数 成份 股的 基准 权重 构建 股票指数化投资组合。 为求基金实际投资组合尽量 贴近标的指数 的表 现, 减小 跟踪 误差 , 基金 管理 人 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


(1 )本 基金 股票 组合 根据 所跟 踪的 中证 创 业成 长 指 数 对其 成份 股的 调整 而进 行 相应 的定 期跟 踪 调 整; (2 )根 据指 数编 制规 则, 中证 创业 成长 指 数成 份 股因 增发 、 送配 、 分红 或其 他原 因所 造成 的临 时成 份股 调整 , 本基 金将 根据 中证 创业 成长 指数 成份 股 临时调整决定及其需调整的权重比例, 进行相应调 整; (3 )根 据指 数编 制规 则及 调整 公告 ,本 基 金在 指 数成份股调整生效前,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调整, 以尽量减小指数成份股变动所造成的跟踪误差; (4 )根 据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分 红等 情 况对 投 资 组 合的 影响 ,以 尽可 能贴 近 标的 指数 表现 为 目 的,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5 )指 数成 份股 因受 股票 停牌 限制 、股 票 流动 性 限制等市场因素限制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等合规 因素 限制 , 使本 基金 无法 依据 指数 购买 某成 份股 的 情况 , 本基 金可 以根 据实 际情 况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调 整; (6 )其 他影 响指 数复 制的 因素 ,本 基金 可 以根 据 实际 情况 , 结合 以往 经验 , 对本 基金 资产 进行 适当 调整 , 力争 在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 获得 更接 近标 的 指数的收益率。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 以保证基金资产流 动性 为目 的, 可以 投资 于国 债、 金融 债等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债券。本基金在构建债券投资组合时, 合理评估收益性、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 有效利用基 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投资收益。 本基 金将 坚 持行 业配 置策 略与 个股 精选 策略 相结 合, 自 下而 上进 行价 值型 股票 的选 择和 投资 。在 把 握行 业趋 势的 基础 上, 以扎 实的 公司 研究 为 基础 ,同 时结 合数 量化 的对 比分 析, 精选 三 地市 场中 被低 估的 投资 品种 。国 内及 海外 投 资团 队密 切合 作, 通过 对比 行业 的历 史估 值 中枢 、行 业趋 势和 竞争 格局 ,结 合具 体公 司 基本 面的 边际 变化 ,给 出潜 在投 资标 的的 价 格中 枢判 断, 区分 出重 点投 资的 股票 池。 通 过对 重点 上市 公司 进行 内在 价值 的评 估和 成 长性 跟踪 研究 ,在 明确 的价 值评 估基 础上 精 选优 秀质 地的 投资 标的 构建 股票 组合。 (1)A 股投资策略 1) 基于 定性 定量 分析 , 静态 动态 指标 相结 合 的原 则, 采 用内 在价 值、 相对 价值 、收 购价 值等 多元 估 值相 参考 的方 法, 根据 企业 和行 业的 不同 特 点, 选择 较适 合的 指标 ,包 括但 不限于市盈率(P /E) 、 PEG 、 企业 价值 /息 税 前利润(EV /EBIT) 、 企业 价值 /息 税、 折旧 、 摊销前利润(EV /EBITDA) 、 自由 现金 流贴 现 (DCF) 等对 具 有持 续 竞争 优 势的 企业 进 行 估 值分析,发掘价格低于价值的股票。 2) 现金 流情 况良 好, 公司 的历 史分 红比 例稳 定且 盈利 较 为稳 健, 能够 为投 资者 带来 持续 现金分红的价值型公司。 3) 行业 政策 发生 大的 变化 , 或者 企业 通过 外 延式 扩张 、 并购 重组 等事 项, 基本 面发 生了 重大 积极 变化 , 估值 正在 进切 换的 上市 公司 。 (2)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1) 根据 不同 时点 的市 场估 值、 资金 变动 以及 偏好 等具 体 因素 ,综 合判 断港 股通 投资 的仓 位占比,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 整体 而言 , 在 AH 股同时在两地上市的情 况下 ,优 先 选择 低估 值的 股票 进行 投资 ,在 估值 差异 不 大的 同类 型股 票上 ,则 根据 不同 市场 的交 易 规则 、投 资偏 好和 安全 边际 综合 考虑。 3) 根据 香港 市场 高分 红注 重业 绩的 特性 , 优 先选 择港 股 行业 中代 表性 蓝筹 股, 以及 分红 持续有吸引力的公司。 4) 内地 与香 港投 资者 结构 和偏 好不 同, 导致 -106- 不同 市场 的 同一 公司 或类 似公 司的 估值 出现 较大 差异 , 对于 事件 驱动 的反 应也 会有 先后 。 本基金将积极关注 AH 折溢价,事件驱动等 所带来的跨市场择利机会。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 金考 察 国内 宏观 经济 景气 周期 引发 的债 券市 场收 益 率的 变化 趋势 ,采 取利 率预 期、 久期 管理 、 收益 率曲 线策 略等 积极 投资 策略 , 力求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回报。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 金在 股 指期 货投 资中 将 根 据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以 投 资组 合的 套期 保值 为目 的, 适当 参与 股指 期 货的 投资 ,并 按照 中国 金融 期货 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基 于对 证 券市 场总 体行 情的 研判 下, 根据 风险 资产 的 规模 和风 险系 数应 用股 指期 货对 风险 资产 进 行对 冲投 资, 在市 场面 临下 跌时 择机卖出期指合约对持有股票进 行套期保 值, 对冲 基 金投 资面 临的 系统 风险 。其 次, 在面 临基 金 大额 申购 或者 大额 赎回 造成 的基 金规 模急 剧 变化 下, 利用 股指 期货 及时 调整 投资 组合 的 风险 度, 对基 金的 流动 性风 险进 行对冲。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 期货 作 为利 率衍 生品 的一 种, 有助 于管 理债券组合 的久 期、 流动 性和 风险 水平 。基 金管 理人 将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结合 对宏 观经 济 形势 和政 策趋 势的 判断 、对 债券 市场 进行 定 性和 定量 分析 。基 金管 理人 将以 套期 保值 为 目的 ,构 建量 化分 析体 系, 对国 债期 货和 现 货的 基差 、国 债期 货的 流动 性、 波动 水平 、 套期 保值 的有 效性 等指 标进 行跟 踪监 控, 在 最大 限度 保证 基金 资产 安全 的基 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6、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 金将 按 照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以 套期 保值 为目 的, 参 与股 票期 权的 投资 。本 基金 将在 有效 控制 风 险的 前提 下, 选择 流动 性好 、交 易活 跃的 期 权合 约进 行投 资。 本基 金将 基于 对证 券市 场 的预 判, 并结 合股 指期 权定 价模 型,选择估值合理的期权合约。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107- 四、投资限制 (一)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 基金 投资 于 中证 创业 成长 指数 成份 股 及其 备 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2、现 金和 到期 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 低于 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本 基金 持有 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值的 3% ; 4、本 基金 进入 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 券回 购 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5、本 基金 投资 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本 基金 持有 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 值不 得 本基 金通 过 对资 产支 持证 券资 产池 结构 和质 量的 跟踪 考 察、 分析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发 行条 款、 预估 提 前偿 还率 变化 对资 产支 持证 券未 来现金流的影响,谨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8、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与传 统的 信 用债 券相 比,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由于 以非 公 开方 式发 行和 转让 ,普 遍具 有高 风险 和高 收 益的 显著 特点 。本 基金 将运 用基 本面 研究 , 结合 公司 财务 分析 方法 对债 券发 行人 信用 风 险进 行分 析和 度量 ,选 择风 险与 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投资。 9、权证 投资策略


本基 金的 权 证投 资以 控制 风险 和锁 定收 益为 主要 目的 。 在个 券层 面上 ,本 基金 通过 对权 证标 的公 司 的基 本面 研究 和未 来走 势预 判, 估算权证合理价值, 同时 还充分考虑个券的 流动性,谨慎进行投资。 10 、融资交易策略 本基 金可 通 过融 资交 易的 杠杆 作用 ,在 符合 融资 交易 各 项法 规要 求及 风险 控制 要求 的前 提下,放大投资收益。 11 、其他 未来 ,随 着 市场 的发 展和 基金 管理 运作 的需 要,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改变 投资 目标 的前 提下 ,遵 循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相应 调 整或 更新 投资 策略 ,并 在招 募说 明书更新中公告。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 金 股票 资 产占 基金 资 产的 比 例 为 0%-95% , 其中 投资 于港 股通 标的 股票 的比 例 占股票资产的 0-50% ; (2)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票 期权 、 股指 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交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的 现金 (不 包括 结算 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 金参 与融 资业 务,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 融资 买入 股票 与其 他有 价证 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4)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同 一 家公 司在 境 内和 香 港同 时上 市的 A+H 股合 -108-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 持证 券 。基 金 持有 资产 支持 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 金财 产参 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本 基金 所 申报 的 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11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 受 质 押品 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 资 范围保持一致; 13、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除上述第 2、8、11 、12 项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 市 公司 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 外 的 原 因导 致的 投资 组合 不符 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 不 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 整, 以达 到标 准。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 金 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 与检 查自 本基 金 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履行 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并 计 算 )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一 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同 一家 公司 在境 内和 香港 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 并计 算)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7)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的 同 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8 ) 本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买 入 权证 的 总 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9)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10)本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1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 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2)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 资 产支 持证 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 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 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 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6)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 国债 期货 交易 , 需遵循下述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 金在 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9- 10% ;在 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及国 债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 股票 、债 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 入返 售金 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在 任何 交易 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 金所 持 有的 股票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应 当符 合《 基金 合同 》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的有关规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 包括平仓) 的 股 指 期货 合 约 的 成交 金 额 不 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基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基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国 债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 的债 券总 市值 的 30%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券 )市 值和 买入 、卖 出国 债期 货合 约 价值 ,合 计( 轧差 计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 关于 债券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基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 国债 期货 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7)本 基 金参 与股 票期 权交 易, 应当 符合 下列 要求 : 基金 因未 平仓 的期 权合 约支 付和 收取 的权 利 金总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开 仓 卖出 认购 期 权的 ,应 持 有足 额标 的证 券; 开 仓卖 出 认 沽期 权的 ,应 持有 合约 行权 所需 的 全额 现金 或交 易所 规则 认可 的可 冲抵 期权 保 证金 的现 金等 价物 ;未 平仓 的期 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其中 ,合 约 面值 按照 行权 价乘 以合 约乘 数计 算; (18)本 基 金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40% ; (19)本 基 金投 资于 单只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的 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0)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 式基 金以 及处 于开 放期 的定 期开 放基 金) 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110- (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 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 份额 ,但 是国 务院 另有 规 定的 除 外; 5、向 其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 资或 者 买卖 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投资 组合 持 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21)本 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 证券 市场 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 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本 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 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3)法 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和 《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制。 除(2)、( 13)、( 21)、( 22)项外,因证券、 期货 市场 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 使基 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 上述 期间 ,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应 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 更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 基金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则 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或 以变 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 护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基 金财 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 操纵 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111- 6、买 卖与 其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 股关 系 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 大 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 销 的证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 纵证 券交 易价 格及 其 他不 正 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 照法 律法 规 有关 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 禁 止的其他活动。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以中证创业成长指数为标的指数。 中 证 创业 成长 指数 由中 证指 数 有限 公司 编制 并 发 布。 其由 上海 和深 圳证 券市 场主 板、 中小 板以 及创 业板市场中选取 100 只股票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 份股 指数 , 以综 合反 映沪 深证 券市 场创 业和 成长 特 征较为显著的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95% ×中证创业成长指 数收益率+5% ×银行同业存款利率





由于 本基 金 投资 标的 指 数为 中证 创 业成 长 指 数, 且投 资于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本基金认为,该业绩 比 较 基准 目前 能够 忠实 地反 映 本基 金的 风险 收 益 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是本基金的标的指 数被中证指 数有限公司停止发布、 或由其他指数替 代,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更能 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推出 ,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加 适合 用于 本 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 本基金管理人在征 得基金托管人同意的情况下, 履行适当程序并报中 国 证 监会 核准 后按 实际 情况 变 更基 金的 标的 指 数 和业绩比较基准, 并在变更前提前 2 个工作日在中 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活动。 基金 管理 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控股 股东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 有重 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 销的 证券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关 联交 易的 ,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 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 利益 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 事 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 事会 审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 通过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 政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或 变更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35% +恒生指数收益 率×25%+ 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40%


沪深 300 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包 含上 海、 深 圳两 个证 券交 易所 流动 性好 、规 模最大的 300 只 A 股为样本的成分股指数, 是目 前中 国 证券 市场 中市 值覆 盖率 高、 代表 性强 、流 动 性好 ,同 时公 信力 较好 的股 票指 数。本基金选择该指数来衡量 A 股投资部门 的绩效。 恒生 指数 是 由恒 生指 数服 务有 限公 司编 制, 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 50 家上市股票为成分股 样本 ,以 其 发行 量为 权数 的加 权平 均股 价指 数, 是反 映 香港 股市 价幅 趋势 最有 影响 的一 种股 价指 数 。本 基金 选择 该指 数来 衡量 港股 投资部门的绩效。 中证 全债 指 数是 中证 指数 公司 编制 的综 合反 映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和 沪深 交易 所债 券市 场的 跨市 场债 券 指数 。该 指数 的样 本由 银行 间市 场和 沪深 交 易所 市场 的国 债、 金融 债券 及企 业债 券组 成 ,中 证指 数公 司每 日计 算并 发布 中证全债的收盘指数及相应的债 券属性指 -112-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指数分级基金, 不同的基金份额具有不同 的风险收益特征。 万家创业成长份额为常规指数基 金份 额, 具有 较高 风险 、 较高 预期 收益 的特 征, 其 风险 和预期收益均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金 和混 合型 基金 ; 万家 创业 成长 A 份额 , 具有 较低 风 险、 收益 相对 稳定 的特 征; 万家 创业 成长 B 份额具 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七、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 使股 东权 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 公司 的控 股, 不参 与所 投 资上 市 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 金管 理人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代 表基 金 独立 行 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 金管 理人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代 表基 金 独立 行 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 基 金可 以根 据届 时有 效的 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政 策 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标。 该指 数 的一 个重 要特 点在 于对 异常 价格 和无 价情 况 下使 用了 模型 价, 能更 为真 实地 反映 债券 的 实际 价值 和收 益率 特征 。本 基金 选择该指数来衡量债券投资部分的绩效。 根据 本基 金 的投 资 范 围和 投资 比例 约束 ,设 定 本 基 金 的基 准 为 沪深 300 指 数收 益 率 × 35% +恒生指数收益率×25%+ 中证全债指数 收益 率 ×40% , 该基 准 能较 为客 观 地衡 量本 基金 的投 资 绩效 。如 果指 数编 制单 位停 止计 算编 制以 上 指数 或更 改指 数名 称、 或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化 、或 有更 适当 的、 更能 为市 场普 遍接 受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推 出、 或市 场上 出现 更加 适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指 数时 ,本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和投资策略, 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但应 在取 得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及 时公 告,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 益特征 本基 金是 一 只混 合型 基金 ,其 预期 风险 和预 期收 益高 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和债 券型 基金 ,低 于股 票型 基 金。 本基 金如 果投 资港 股通 标的 股票 ,需 承 担港 股通 机制 下因 投资 环境 、投 资标 的、 市 场制 度以 及交 易规 则等 差异 带来 的特有风险。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 类有价证 -113- 行 存 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 基金 款以 及其 他 投 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 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 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 后 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 基 金以 基金 托管 人的 名义 开 立资 金结 算账 户 和 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 并以基金托管 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 金 的 名义 开立 银行 间债 券托 管 账户 并报 中国 人 民 银行 备案 。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代销 机构 和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自有 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代销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和基 金 代 销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 担其 自身 的法 律 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 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 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 基金管理人管 理 运 作不 同基 金的 基金 财产 所 产生 的债 权债 务 不 得相互抵消。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 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券、 银行 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项 及其 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资产 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的价 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金 开 立资 金账 户、 证券 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 专用 账户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 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 金财 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 机构 的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 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 结、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处 分外 ,基 金财 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 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不 得与 其固 有资 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 不同 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114-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七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 是否 保值 、 增值 , 依据 经基 金资 产估 值后 确定 的基 金 资 产净 值而 计算 出万 家创 业 成长 份额 的基 金 份 额净 值, 是计 算万 家创 业成 长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价 格以及计 算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 、 万家 创业 成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 基 金的 估值 日为 相关 的证 券 交易 场所 的正 常 工 作 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 要对 外披 露基 金 净 值的非工作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 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管理人完成 估值 后, 将估 值结 果以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按法律法规 、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 时间 、 程序 进行 复核 , 复核 无误 后,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 年中 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 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 值日 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 估值 日 收 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 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 金的 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 的证 券交 易场 所的 交易 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 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 所拥 有 的股 票、 债券 、衍 生工 具、 银行 存款 本息 、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 资等 资产 及负 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 证等 ) ,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 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 的 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或 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 益 品种 (可 转 换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和中 小企 业私募债券除外) ,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净价进行估值; (3)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的 可转 换债 券按 估值 日 收盘 价减 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的, 可参 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4)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 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理: (1) 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 开增 发的 新股 , -115-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 券 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 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4 )交易所上 市 不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有价 证 券,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 于未 上市 期 间的 有价 证券 应区 分如 下 情况 处 理: (1 )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 开增 发的 新 股, 按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该日 无交 易的 ,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估值;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和 权证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 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 票 ,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 有 关规 定确 定公 允 价 值。 3、因 持有 股票 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 国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债券 、资 产 支持 证 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 一债 券同 时 在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市场 交 易的 ,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 有确 凿证 据 表明 按上 述方 法进 行估 值 不能 客 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与基 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7、相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有强 制规 定 的, 从 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 《基 金法 》 ,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并 公告 基 金资 产 净值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 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按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 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 采用 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同 一股 票在 交 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 的同 一股 票的 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对全 国银 行间 市场 上不 含权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按照 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 净 价估 值。 对银 行间 市场 上含 权的 固定 收益 品 种, 按照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 日的 唯一 估值 净价 或推 荐估 值净 价估 值。 对 于含 投资 人回 售权 的 固定 收 益品 种, 回售 登 记截 止日 (含 当日 )后 未行 使回 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 格进行估 值。 对银 行 间市 场未 上市 ,且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未 提供 估 值价 格的 债券 ,在 发行 利率 与二 级市 场利 率 不存 在明 显差 异, 未上 市期 间市 场利 率没 有 发生 大的 变动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4、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国债 期货 合约 一般 以估 值当 日 结算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当日 无结 算价 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 本基 金投 资股 票期 权合 约,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8、 本基 金投 资同 业存 单, 按估 值日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选定 的第 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9、 在基 金估 值日 , 港股 通投 资持 有外 币证 券 资产 估值 涉 及到 港币 对人 民币 汇率 的, 可参 考当 日中 国 人民 银行 或其 授权 机构 公布 的人 -116-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实际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 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 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对 不应 由其 承担 的责 任, 有权 向过 错人追偿。 关 于 差错 处理 ,本 合同 的当 事 人按 照以 下约 定 处 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 或注 册登 记机 构、 或代 理销 售机 构、 或投 资 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 差错 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 “受 损方 ” ) 按下 述 “差 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 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差错 的主 要类 型包 括但 不 限于 :资 料申 报 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据 计算 差错 、 系统 故障 差错 、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 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 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造成 投资 者 的交 易资 料灭 失 或 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事人 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 该 差 错取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 仍应 负有 返还 不 当 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 错已 发生 ,但 尚未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 失时 ,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 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 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 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 责任 方已 经积 极 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未更正,则该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 错 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 确 民币 汇率 中 间价 ,或 其他 可以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汇率进行估值。 10 、对 于按 照中 国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投资 境内 外股 票市 场 交易 互联 互通 机制 涉及 的境 外交 易场 所所 在 地的 法律 法 规规 定 应交 纳的 各项 税金 , 本基 金将 按权 责发 生制 原则 进行 估值 ; 对于 因税 收 规定 调整 或其 他原 因导 致基 金实 际交 纳税 金 与估 算的 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基 金将 在相 关 税金 调整 日或 实际 支付 日进 行相 应的估值调整。 11 、 当本 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以 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2 、如 有确 凿证 据认 为按 上述 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3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 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门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 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序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 同查 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 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 作日 闭市 后,各 类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当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 管理 人 应每 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 金管 理 人应 每 个工 作日 对 基金 资 产 估 值。 但基 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117- 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 错的 责任 方对 可能 导致 有关 当事 人 的直 接 损失 负责 ,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 仅对 差错 的有 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负 有 及时 返 还 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差错 责 任方 仍应 对差 错 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则差 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 金 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 事人 享有 要 求 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 当 将 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 得 利 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 给 差错责任方。 (4 )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至 假设 未发 生 差错 的 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如果 因 基金 管 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 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 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 的 第 三方 造成 基金 资产 的损 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 偿 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未 按规 定对 受 损方 进 行赔偿,并且依据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自 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 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 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列 明所 有的 当 事人 ,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事 人协 商的 方 法对 因 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事 人协 商的 方 法由 差 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需 要修 改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 同的 规定 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 金资 产估 值后 ,将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 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 确性 、及 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 第 4 位) 发生错误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 金运 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登记 机构 、或 销售 机构 、或 投资 者自 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 估 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的直 接损 失 按下 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 估值 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 限于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据 计算 差错 、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尚 未给 当事 人造 成 损失 时,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时 进行 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费用 由估 值错 误 责任 方承 担; 由于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 承担 赔偿 责 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并 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 而未 更正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 损失 负责 ,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 仅 对估 值错 误的 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3)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负 有及 时返 还 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但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仍应 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118- 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净 值计 算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基 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偏差 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 本基 金投 资 有关 的证 券交 易场 所遇 法 定节 假 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 或 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无法 准 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 现 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 采用 估值 技术 仍 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 于证 券交 易 所及 其登 记结 算公 司发 送 的数 据 错误 ,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 值错 误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 在其 支付 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 给受 损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 赔 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 支 付给 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复 至假 设未 发 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 错误 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 应当 及时 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的 当事 人, 并 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或当 事人 协商 的 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或当 事人 协商 的 方法 由估 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方 法, 需要 修改 基 金登 记机 构 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登 记 机 构进 行更 正, 并 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0%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 监会备案。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 定的 , 从其 规定 处理 。 如果 行业 有通 行做 法, 双方 当事 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 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119-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 现无 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 仍导 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 基金 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各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 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 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 估值 方法 的第 12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 不可 抗力 , 或证 券交 易所 、 期货 交易 所、 登记 机 构及 存款 银行 等第 三方 机构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等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 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 错误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 赔偿 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影响。 第十八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上市初费及上市年费;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6、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 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用;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20- 10、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 可以 在基 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 按实际支出额从基 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年 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1.0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2% 的 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签 署 的指 数使 用许 可协 议 的 约 定向 中证 指数 有 限 公司支付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通常 情况 下,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按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净值的 0.02% 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 收取下限为 每季度人民 币 5 万 元。 指数许可使用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日计提, 按 季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指数 许可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因 投资 港股 通标 的股 票而 产生 的各 项合 理费用; 11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 金合 同 》 约 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 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管理 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 工作 日内 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若遇 法定 节 假日 、休 息日 或不 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 的, 顺延 至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结束 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 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25% 的 年 费率 计 提。 托 管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 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 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 法定 节 假日 、休 息日 或不 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 的, 顺延 至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 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3、C 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务 费 年费 率为 0.80% 。 本基 金销 售 服务 费将 专门 用于 本基 金的 销售 -121- 使用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初十 个 工 作日 前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 性支 付给 中证 指 数 有限公司。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4-10 项费 用, 根据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 完全 履 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处 理与 基金 运 作无 关 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 费用 , 包括 但不 限于 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的 有关 规 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 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 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 金 托 管费 率等 费率 ,无 须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 日在至 与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基 金年 度报 告 中对 该项 费用 的列 支情 况作 专项 说明。 销 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C 类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8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8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 每日 应计 提 的销 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 金份 额计 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销售 服务 费 划付 指令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 付给 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相 关协议支付给各销售机构。 若遇 法定 节 假日 、休 息日 或不 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 的, 顺延 至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 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1 项 费用 ,根 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实 际支 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 全履 行义 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 费用 ;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22- 少一种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标 的 指数 供应 商根 据相 应指 数 许可 协议 变更 本 基 金标的指数的使用许可费费率和计费方式, 基金管 理 人 必须 依照 有关 规定 最迟 于 新的 费率 和计 费 方 式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 主体 , 其纳 税义 务 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四、基金税收 本基 金运 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 税主 体, 其纳 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 续期 内, 本基 金 (包 括万 家创 业成 长份 额、 万 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不进 行收益 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 后, 如果 终止 万家 创业 成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 成长 B 份额 的运 作, 本基 金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12 次、 每次 收益 分 配比 例不 得 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可 供分 配利 润的 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 红利 再投 资 ,投 资者 可选 择 现 金红 利或 将现 金红 利自 动 转为 相应 类别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C 类基 金份 额分 别 选择 不同 的分 红方 式;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各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即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本基 金同 一类 别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权; 5、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且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无实 质不 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基金 管理 人 可调 整基 金收 益的 分配 原则 和支 付方 式,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6、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 从其 规 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 收益 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 止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可 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配 时间 、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等内 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 金收 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 理人 拟定 ,并 -123- 由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 依据 相关 规定 进行 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 红利 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即可 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 收益 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当 投资 者 的 现金 红利 小于 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 用时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相应 类别 的基 金份 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则》执行。 第二十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在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 、 万家 创业 成长 份额 存续 期 内的每个会计年度 (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 度外 ) 第一 个工 作日 , 本基 金将 按照 以下 规则 进行 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日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 (二)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日登记在册的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 万家创业成长份额。 (三)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四)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参 考净 值计 算规 则进 行参 考净 值计 算, 在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 对万 家创 业成 长 A 份 额上一会计年度的约定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每 两份 万 家创 业 成长 份 额将 按一 份 万家 创 业成 长 A 份额获得约定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 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 1:1 的比 例。 对于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 上 一会 计年 度的 约定 收 益, 即万 家创 业成 长 A 份额每个会计年度 12 月 31 日份额参考净值 超出 1.000 元部分,将折算为场内 万家创业成长份额分配给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持 有人 。 万家 创业 成长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两 份万 家 创业成长份额将按一份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获得 删除


-124- 新增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分配。 持有场外万家创业 成 长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 按前 述折 算方 式 获 得新增场外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分配; 持有场内万 家 创 业成 长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将按 前述 折 算 方式获得新增场内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分配。 经过 上述 份额 折算 , 万家 创业 成长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 净 值和 万家 创业 成长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将 相 应调整。 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 定期 份额 折算 后 万家 创 业成 长 A 份 额的 份 额数= 定期份额折算前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的份额数。 - A -1.000 = NUM NAV NUM ? 前 后 创 业 成 长 创 业 成 长 前 创 业 成 长 折 算 前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 每 份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 )/2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 持有 人 新增 的场 内万 家创 业 成长份额的份额数= A A - .0 NUM NAV ? 前 后 创 业 成 长 ( 每 份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1 00 ) 其中: NAV 后 创 业 成 长 : 定期 份额 折算 后万 家创 业成 长份 额净 值 NUM 前 创 业 成 长 :定期份额折算前万家创业成长份额 的份额数 A NUM 前 :定 期份额折算前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的 份额数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 新增 份 额折 算成 万家 创业 成 长份额的场内份额采用截位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最 小单位为 1 份) ,余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2、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 每 个 会计 年度 的定 期份 额折 算 不改 变万 家创 业 成 长 B 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3、万家创业成长份额 万 家 创业 成长 份额 持有 人新 增 的万 家创 业成 长 份 额的份额数=


A - .0 2 NUM NAV ? 前 创 业 成 长 后 创 业 成 长 ( 每 份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1 00 )


-125- 万 家 创业 成长 份额 的场 外份 额 经折 算后 的份 额 数 采用截位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万家创业成长份额 的场内份额经 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最小 单位为 1 份) ,余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4、份额折算后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总份额数 定期份额折算后万家 创业成长份额 的总份额数= 定期 份 额折 算前 万家 创业 成长 份额 的份 额数+ 万 家 创 业成 长份 额持 有人 新增 的 万家 创业 成长 份 额 的份额数+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万家 创业成长份额的份额数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 份额折算日折算前万家创 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 参 考 净值 等具 体见 基金 管理 人 届时 发布 的相 关 公 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 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司 的相 关业 务规 定 暂停 万家 创业 成 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万家 创业成长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 具体见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 在 某一 会计 年度 最后 一个 工 作日 发生 《基 金 合 同》 约定 的本 基金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的 情形 时, 将按 照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 进行份额折算。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 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 况进行份额折算, 即: 当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2.000 元;当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 元。 (一 ) 当万 家创 业成 长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大于 或 等于 2.000 元,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 算。 1、基金份额折算日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大 于 或 等 于 2.000 元,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确定 折算 日。


-126-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日登记在册的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 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和万家创业成长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 万 家创 业成 长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大 于或 等 于 2.000 元后,本基金将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分别对万 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和万家 创业成长份额进行份额折算, 份额折算后万家创业 成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的比例仍保持 1:1 不变。份额折算后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 家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和万家创 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基 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前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 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和万家 创业 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超出 1.000 元的部分均折 算为万家创业成长份额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1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 份额折算前后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的份额数保持 不变,即: AA = NUM NUM 后 前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 持有 人 份额 折算 后新 增的 场 内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数 = AA [ ( -1.000)] /1.000 NUM NAV ? 前 前 , 即超 出 1 元 以 上 的净 值部 分全 部折 算为 场 内万 家创 业成 长 份 额。 其中: A NAV 前 :份额折算前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参考净 值 A NUM 前 : 份额 折算 前万 家创 业成 长 A 份额的份额 数 A NUM 后 : 份额 折算 后万 家创 业成 长 A 份额的份额 数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 折算 成 万家 创业 成长 份额 的 场内份额采用截位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127- (2 )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 份额折算前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 的 份额 数保 持 不变,即: BB = NUM NUM 后 前 ; 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份额折 算 后 新 增 的 场 内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数 = BB [ ( -1.000)] /1.000 NUM NAV ? 前 前 , 即超 出 1 元 以 上 的净 值部 分全 部折 算为 场 内万 家创 业成 长 份 额。 其中: B NAV 前 :份额折算前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参考净 值 B NUM 前 : 份额 折算 前万 家创 业成 长 B 份额的份额 数 B NUM 后 : 份额 折算 后万 家创 业成 长 B 份额的份额 数 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折算成万家创业 成长份额的 场内份额采用截位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 额计 入基金财产。 (3 )万家创业成长份额 场 外 万家 创业 成长 份额 持有 人 份额 折算 后获 得 新 增场外万家创业成长份额, 场内万家创业成长份额 持 有 人份 额折 算后 获得 新增 场 内万 家创 业成 长 份 额。 万 家 创业 成长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在 份额 折 算 后 新 增 的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数 =[ ( -1.000)]/1.000 NUM NAV ? 前 前 创 业 成 长 创 业 成 长 万 家 创业 成长 份额 的场 外份 额 经折 算后 的份 额 数 采用截位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经 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最小 单位为 1 份) ,余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4 )份额 折算后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总份额数 折 算 后万 家创 业成 长份 额的 总 份额 数= 不定 期 份 额 折 算前 万家 创业 成长 份额 的 份额 数+ 万家 创 业 成 长 份额 持有 人新 增的 万家 创 业成 长份 额数 + 万 家创业成长 A 份额 持有 人新 增的 万家 创业 成长 份 -128- 额数+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 持有 人新 增的 万家 创 业成长份额数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司 的相 关业 务规 定 暂停 万家 创业 成 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万家 创业成长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 具体见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 当万 家创 业成 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小于或等于 0.250 元,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 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日 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小于或 等于 0.250 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份 额折算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日登记在册的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 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和万家创业成长份额。 3、基金份 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小于 或等于 0.250 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 、 万家 创业 成长 B 份额和万家创业成长份额 进行 份额 折算 , 份额 折算 后万 家创 业成 长 A 份额与 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的比例仍保持 1:1 不变。份 额折算后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万家 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 万家 创业 成长 份额 、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和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的份 额数将得到相应的调整。 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1 )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 份 额 折 算 后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B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B B B = /1.000 NUM NUM NAV ? 后 前 前 ( ) 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经份额折算后的 份额数采用 -129- 截位方法保留到整数位(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 额 计入基金财产。 (2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 份额折算前后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 长 B 份额的份额数始终保持 1 :1 不变,即: AB = NUM NUM 后 后 ;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 的持 有 人在 份额 折算 后新 增 场内万家创业成长份额数 = A A A - 1.000 /1.000 NUM NAV NUM ?? 前 前 后 ( )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 经份 额 折算 后 的份额数采用 截位方法保留到整数位(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 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万家 创业 成长 A 份额经份额折算成 万 家 创业 成长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 采用 截位 方法 保 留 到整 数位 (最 小单 位为 1 份) , 余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3 )万家创业成长份额: 万 家 创业 成长 份额 的持 有人 在 份额 折算 后持 有 的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数 = /1.000 NUM NAV ? 前 前 创 业 成 长 创 业 成 长 ( ) 万 家 创业 成长 份额 的场 外份 额 经份 额折 算后 的 份 额数采用截位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 额 经 份额 折算 后的 份额 数采 用 截位 方法 保留 到 整 数位 (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4 )折算后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总份额数 份 额 折算 后万 家创 业成 长份 额 的总 份额 数= 万 家 创 业 成长 份额 的持 有人 不定 期 份额 折算 后持 有 的 万家创业成长份额数+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持有 人新增的万家创业成长份额数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司 的相 关业 务规 定 暂停 万家 创业 成 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万家 创业成长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 具体见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 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 露 办 法》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30- 第二十一部分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 成长 B 份额的终止运作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可申请终止运作。 该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须经 本 基金 所有 份额 以 特 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 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万家创业成长份额、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 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含 2/3)通过方 为有效。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终止 运 作 后, 除非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议 另有 规 定 的,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 将全部转换成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 一、份额转换基准日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终止 运作 日 (如 该日 为非 工作 日, 则顺 延至 下一 个工 作 日) 。 二、份额转换方式 在转换基准日日终, 以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 万家 创业 成长 A 份额 、 万家 创业 成 长 B 份额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转换成万 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或万 家创业成长 B 份额)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转换 后 万家 创业 成长 份 额 的场内份额采用截位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最小单位 为 1 份) , 余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份额 转换 计算 公式 :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或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 的转换比例=份额转换基准日万家创业成长 A 份 额 (或 万家 创业 成长 B 份额 )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 份额 转 换基 准日 万家 创 业成 长 份额 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或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转换 后 万家 创业 成长 份 额 的 场 内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持有 的转 换前 万 家 创业成长 A 份额(或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的份 额数×万家创 业成长 A 份额(或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的转换比例。 三、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全部 转换为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后, 本基金仅 剩余万家创业成长份额这一类基金份额。 万家创业 删除


-131- 成长份额将上市交易, 并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 回。 四、份额转换的公告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进行 份额转换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 2、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 度按 如下 原则 : 如果 《基 金合 同》 生效 少于 2 个月 ,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度; …… 7、基 金托 管人 每 月与 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 的 会计 核 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 2、基 金管 理人 ( 或基 金托 管人 )认 为有 充 足理 由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 同意 ,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后 可以 更换 。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第十 七 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 2、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 的会 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 2、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 会计 师, 应事 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须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 本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中国 证 监 会规 定 时 间内 ,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的 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的互 联网 网 站 (以下简称“网站 ” )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相关 法律 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披 露方 式 、登 载媒 介、 报备 方式 等规 定发 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 本基 金信 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中国 证监 会 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媒介 披露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32- (一 )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 、 基金 托管 协 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 在网站上。 1、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最 大限 度地 披露 影 响基 金 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 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更 新后 的 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 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 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 义务 关系 , 明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及具 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 金托 管协 议 是界 定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管理 人 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就 基金 份额 发 售的 具体 事宜 编 制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生效的次日在指定 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公告书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获准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万家 创业成长 A 份额 、 万家 创业 成长 B 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 作日 前, 将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五)万家创业成长份额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申购开始日、 赎 回开始日前 2 日在 指定 媒体 及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上 公告。 (六)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一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 合同 》 、 基金 托管协议 1、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 利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 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 事项 的法律文件。 2、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最 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 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 基金 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风 险揭 示、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登 载在 网 站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 定媒 介上 ;基 金管 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 机构 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 督等 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 同》 摘要 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 托管 协 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13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 理万 家创 业成 长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或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 、 万家 创业 成长 B 份额上市交易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 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万 家 创业 成长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万家 创业 成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 开 始办 理万 家创 业成 长份 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或 万 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上市交 易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过 网站 、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 万 家创 业成 长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 额 累计 净值 、 万家 创业 成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 额 各自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 参 考净值。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半 年度 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 场 交 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万家 创 业成 长份 额的 基 金 份额 净值 、 万家 创业 成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 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万家 创 业 成长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 净 值、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 各 自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累 计参 考 净 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 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上载明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 者 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 阅或 者复 制前 述 信 息资料。 (八 )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 并将 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定媒体上。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申购 或者 赎 回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 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净 值。 在开 始办 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 份额 销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各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 交易 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 (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信 息披 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 投资 者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查 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 )基 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 报告 正文 登载 于网 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 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 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 工作 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134-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 中国证 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 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 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如 报 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 有基 金份 额达 到 或 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者 的 权益 , 基金 管理 人至 少应 当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影 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 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 度 报 告和 半年 度报 告中 披露 基 金组 合资 产情 况 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九)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 日 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 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 7、基金募集期延长; ……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财产 、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 诉讼;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 计提 方式 和 费率发生变更; 17、 万家 创业 成长 份额 、 万家 创业 成长 A 份额与万 家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各 自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万家创业成长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万家 创业 成长 份额 申购 、 赎回 费率 及其 收费 方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 报中 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如报 告期 内 出现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 资者 利 益, 基金 管理 人至 少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影 响 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 重要 信息 ”项 下披 露该 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 况及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本基 金持 续 运作 过程 中,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 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 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 五)临时报告 本基 金发 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 ,并 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 所称 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下列事件: …… 10 、涉及 基 金管 理业 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 15 、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 19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135- 式发生变更; 23、万家创业成长份额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万家 创业 成长 份额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回申请; 25、 万家 创业 成长 份额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 申请 后 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接受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7、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份 额配 对转 换后 恢复 办理 份额 配对转换业务; 28、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 终止运作; 29、万家创 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 终止运作后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的份额转换; 30、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 上市交易; 31、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32、 发生 涉及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 的 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 能对 基金 份额 价 格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 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 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20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更; 22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3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请; 24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 25 、发 生涉 及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 、 基金 管理 人采 用摆 动定 价机 制进 行估 值; 2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六)澄清公告 在《 基金 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 额价 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 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 消息 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 况 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 应当 公告 并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八)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 金季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 文件 中按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 构的 要求 披露 港股 通标 的股 票的 投资 情况 。 若中 国证 监会 对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136- 资基 金通 过 沪港 股票 市场 交易 互联 互通 机制 投资 香港 股 票市 场的 信息 披露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定。 ( 九)基 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信 息披 露 若本 基金 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基 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后 两个 交易 日内 ,应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介登 载以 上债 券品 种投 资 情况 公告 ,披 露所 投资 以上 债券 品种 的名 称 、数 量、 期限 、收 益率 等信 息, 并在 季度 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 披露 以上债券品种的投资情况。 (十)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若本 基金 投 资股 指期 货,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 披露 股指 期货 交易 情 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持 仓情 况、 损益 情况 、 风险 指标 等, 并充 分揭 示股 指期 货交 易对 基 金总 体风 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 一 )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若本 基金 投 资国 债期 货,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 披露 国债 期货 交易 情 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持 仓情 况、 损益 情况 、 风险 指标 等, 并充 分揭 示国 债期 货交 易对 基 金总 体风 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 二 )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若本 基金 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依 法披 露 其所 管理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情 况,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 年报 中披 露其 持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总额 、资 产支 持证 券市 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 产 支持 证券 明细 ;应 在基 金季 度报 告中 披露 其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 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 三 )基金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若本 基金 投 资股 票期 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37-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 中 国 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 内容 与格 式准 则 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 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编制 的 基 金 资产 净值 、万 家创 业成 长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净 值、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 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比例、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 息 进行 复核 、 审查 ,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 者盖章确认。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除 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 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在 其 他公 共媒 体披 露 信 息 ,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 早 于指 定媒 体披 露 信 息, 并且 在不 同媒 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 的内 容应 当一 致。 为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出 具 审计 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业 机构 , 应当 制作 工作 底稿 , 并将 相关 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 金合 同》 终 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 披露 期权 交易 情况 , 包括 投资 政策 、持 仓情 况、 损益 情况 、风 险 指标 、估 值方 法等 ,并 充分 揭示 期权 交易 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 四 )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信息披露 若本 基金 参 与融 资业 务,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 披露 参与 融资 交易 情 况, 包括 投资 策略 、业 务开 展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十 五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建立 健全 信息 披露 管理 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理 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 基金 信息 ,应 当符 合中 国 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 容与 格式 准则 的 规定 。特 定基 金信 息披 露事 项和 特殊基金品 种的 信息 披露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相关编报规则的规定。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编 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基 金定 期报 告和 定期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 息 进行 复核 、审 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在指 定媒 介中 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 法在 指定 媒介 上披 露信 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在 其他 公共 媒介 披露 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介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介 披 露信 息, 并且 在不 同媒 介上 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 金信 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出具 审计 报 告、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业 机构 ,应 当制 作工 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 说明 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138-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住 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 定期 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八、 当出 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 值的情形; 3、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情况。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以 下变 更《 基 金合 同》 的事 项应 经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更换基金管理人;


(2 )更换基金托管人;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 )变更基金类别; (6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 或策 略( 法 律法 规 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终止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的运作;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10 )终止《基金合同》 ; (11 )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 务产 生重 大 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 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范 围内 调 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动而 应当 对 《基 金 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 当 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 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对 于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可 不经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须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并 自决 议生 效后 两个 工作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139- (6 )除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 应当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 于《 基金 合 同》 变更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新 《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基金; ……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 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 算 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分别计算万家创业成长份 额、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 各 自 的应 计分 配比 例, 并据 此 由万 家创 业成 长 份 额、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 各 自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比 例进行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 , 在本 基金 的万 家创 业成 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 成长 B 份额终止运作后, 如果本基金进行基金财产 清算 , 则依 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基 金财 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 清 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并由 律师 事务 所 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合 同》 终止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 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 现时 ,由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财产 ; …… (6)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月 ,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 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 能及 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用 由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剩 余财 产中 支付。 五、基金 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 基金 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 算费 用、 交纳 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 后, 按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 过程 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 由律 师事 务所 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 产清 -140-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第二十五部分


业务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基金管理人、 深圳证券交 易 所 和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的 相关 业 务 规则 。 相关 业务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订, 并由其 解 释 与修 改, 但相 关业 务规 则 的修 改若 引致 须 对 《基 金合 同》 进行 相应 修改 且属 于法 律法 规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的 情形 , 则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 《基 金合 同》的修改达成决议。 删除 第二十六部分


违约责任 一、 因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违约 行为 造成 《基 金 合同 》 不能 履行 或者 不能 完全 履行 的, 由违 约的 一 方承担违约责任; 如属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双方或 多方当事人的违约, 根据 实际 情况 , 由违 约方 分别 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 当 事人可以免责: 1、基 金管 理人 及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中 国证 监 会的 规 定 或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的 作 为或 不作 为而 造 成 的损失等; 2、基 金管 理人 由 于按 照《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投 资 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在 履行 各自 职责 的过 程中 , 违反 《基 金法 》 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基 金合 同》 约定 , 给基 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 成损 害的 , 应当 分别 对各 自的 行为 依法 承担 赔偿 责 任; 因共 同行 为给 基金 财产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造 成损 害的 , 应当 承担 连带 赔偿 责任 , 对损 失的 赔偿 , 仅限于直接损失。 ……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一、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在履 行各 自职 责的 过程 中 ,违 反《 基金 法》 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 基金 合同 》约 定, 给基 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造 成损 害的 ,应 当分 别对 各自 的行 为 依法 承担 赔偿 责任 ;因 共同 行为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 造成损害 的, 应当 承担 连带 赔偿 责任 。 对损 失的 赔偿 , 仅限 于直 接 损失 。但 是如 发生 下列 情况 ,当 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作 为或 不作 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 管理 人由 于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投资 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 成的损失 等。 ……


三、 由于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可 控制 的因 素导 致 业务 出现 差错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基金 财 产或 投资 者损 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或 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七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 第二十 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对于 各方 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 同》 而产 -141- 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 如经 友好 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 该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生的 或与 《 基金 合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如 不愿 或者 不 能通 过协 商、 调解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 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市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各方 当 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 职责 ,继 续忠 实、 勤勉 、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 金合 同 》受 中国 法律 (为 本基 金合 同之 目的 ,在 此 不包 括香 港、 澳门 特别 行政 区和 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第二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 金合 同》 是约 定基 金当 事人 之间 、 基金 与基 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基 金合 同》 经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双 方盖 章 以 及双 方法 定代 表人 或授 权 代表 签字 并在 募 集 结 束 后经 基金 管理 人向 中国 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 案 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 金合 同》 的有 效期 自其 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 财 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3、 《基 金合 同》 自生 效之 日起 对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 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 金合 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一 式二 份外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各 持有 二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5、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代销 机构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 查阅 ; 投资 者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 《基 金合 同》 复制 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 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 金合 同 》是 约定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基 金合 同》 经《 万家 中证 创业 成长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修订 而来 ,经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双方 盖章 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 或授 权代 表签 字或 盖章 。万 家中 证创 业成 长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自 XXXX 年 XX 月 XX 日起 , 《万家新机遇价值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生效 , 《万 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同 一日起失效。 2、 《基 金合 同》 的有 效期 自其 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 财产 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之日止。 3、 《基 金合 同》 自生 效之 日起 对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内的 《基 金合 同 》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4、 《基 金合 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除 上报 有关 监管 机构 一 式二 份外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各持有二份, 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 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142- 附件3 : 万家 中证 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票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姓名或 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基金账户 号/证券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或名称


受托 人 (代 理人 ) 证件 号码 (身 份证 件号/营业执照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转型 及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议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 说明: 1 、 请以“√” 标记在审议事项后标明表决意见。 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 意见。 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2 、 表决 意见 未选 、 多选 或无 法辨 认、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 , 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 知规定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表决 票上 的签 字/ 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 不清晰的 , 或未能提供有效证 明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 未 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 视为无效表决。


3 、 本表 决票 中“ 证件号码” , 仅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 申购 本基 金时 所使 用的 证件 号码 或该 证件号码的更新。 基金账号错填、 漏填但不影响认定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的, 不影响表决票效力。 4、本 表决票中“ 基金账户号” 指持有 万家中证创业成长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场外份额的基金 账户号,“ 证券账户号” 指持有 万家中证创业成长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场内份额的证券账户号。 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 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 证券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 。此处空白、多填 、错填、无法识别等情 况,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万家中证创业成长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所有份 额。


(本表决票可剪报、 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wjasset.com ) 下载 并打 印, 在填 写完 整 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


-143- 附件4 :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 女士/ 公司 代表 本人 (或 本机 构) 参加 投票 截止 日为2018 年7 月13 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 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若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本授 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 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证券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 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日期: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本授权委托书中“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 本 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3 、 本授 权委 托书 中“ 基金账户号” 指持有 万家中证创业成长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场外份额 的 基金账户号,“ 证券账户号” 指持有 万家中证创业成长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场内份额的证券账户 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 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 证券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 、错填、无法识别 等情况,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万家中证创业成长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所 有份额。


4、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