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新收益:关于国投瑞银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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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国 投瑞银 新收益 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结果暨决 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法 》 和 《 国 投 瑞 银 新 收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的 有 关 规 定 ,
现将国投瑞银 新 收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以下简称 “ 本 基 金 ”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会 议情况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国投瑞银 新 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于2018 年5 月4 日 至2018 年6 月4 日15 :00 期间 以 通 讯 方 式 召 开 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会 议 审 议 了 《 关于国投瑞银新 收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变 更 注册
相关事项的议案 》 ( 以 下 简 称 “ 本次会议议案 ”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
登记日为2018 年5 月11 日 ,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为338,192,144.43 份。参加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表 决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或 其 代 理 人 )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共 计
338,163,548.40 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99.99% ,超过了 权 益 登 记 日 基金总
份额的1/2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 和 《 国 投 瑞 银 新 收益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的有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召开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了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会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
金份额为338,163,548.40 份,占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份额的100% ;反对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加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份额的0% ;弃权
份额为0份,占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
持份额的0% 。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 达到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总数的50% 以上,满足法定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和《 国投瑞银新 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2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18年6月4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渤海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并由 北京市 长安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
了公证 ,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 所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过程及结果出具了法律意
见。
根据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 《国投瑞银新收益 灵活配置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 合同 》 的 有关 规 定 , 经 本基 金 托 管人 渤海银行 股份 有 限 公司 确
认,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从 基 金 资 产 列 支 。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明细如下表所示:
项目 金额 (单 位:元 )
律 师 费
25,000
公 证 费
10,000
合计
35,000
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情况
根 据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和 《 国 投 瑞 银 新 收益灵活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的规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自 表 决
通过之日起生效 。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8年6月4日表决通过了《 关于国
投瑞银 新 收益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变 更 注册相 关事项 的议案 》 ,本次 大会
决 议 自 该 日 起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五 日 内 将 表 决 通 过 的 事 项 报 中 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 项实施情况
根据《关于国投瑞银 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相 关 事 项
的议案 》 及《国 投瑞银 新 收益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变 更注册 事项对法 律文
件的修改 说明 》 , 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基 金管理 人已对 《国投 瑞银 新收益 灵
活配置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 国 投 瑞 银 新 收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进 行 修 订 。 上 述 文 件 已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许 可
[2018]683 号 《 关 于 准 予 国 投 瑞 银 新 收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变 更 注 册 的
批复》准予变更注册。《国投瑞银 新 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 国 投 瑞 银 新 收益灵活配置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自2018 年6 月43
日起生效。 《 国 投 瑞 银 新 收益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摘要
将在定期更新时进行相应修改 。
四、 备查 文件
1、《 国投瑞银 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公告》
2、《 国投瑞银 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第一次提示性 公告 》
3、《 国投瑞银 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
4、《 国投瑞银 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5、《公证书》。
特此公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6月5日 4
附件: 《公证 书》
公
证
书
(2018 ) 京长安内 经证字 第 22382 号
申 请人: 国投瑞银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统 一 社 会信用代 码:9131000073883903XW
住 所 : 上海市虹 口区东 大名 路 638 号 7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叶 柏 寿 , 男 , 一 九 六 二 年 六 月 八 日 出 生 , 公
民 身份号 码:110102**********14
委 托 代 理 人 : 马 丽 娅 , 女 , 一 九 八 七 年 七 月 十 一 日 出 生 ,
公 民身份 号码: 110102**********28
公 证 事 项:现场 监督公 证
申 请 人 国 投 瑞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为 “ 申 请
人 ” ) 于 二 〇 一 八 年 四 月 二 十 四 日 委 托 马 丽 娅 向 我 处 提 出 申
请 , 对 国 投 瑞 银 新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投 票 情 况 、 计 票 过 程 、 表 决 结 果 和 会 议 有
关 事宜进 行现场监 督。
申 请 人 向 我 处 提 交 了 营 业 执 照 、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 公
证 申 请 书 、 委 托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 《 国 投 瑞 银 新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等证 明材料 。
经 审 查 , 申 请 人 是 国 投 瑞 银 新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5
资 基 金 的 管 理 人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国 投 瑞 银 新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合
同 》 ” ) 的 有 关 规 定 , 申 请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渤 海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协 商 一 致 , 决 定 以 通 讯 方 式 召 开 该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审 议 《 关 于 国 投 瑞 银 新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变 更 注 册 相 关 事 项 的 议 案 》 , 并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该
议 案 中 相 关 事 宜 进 行 表 决 。 我 处 受 理 了 申 请 人 的 申 请 并 指 派
本 公证员 具体承办 。
申 请 人 经 与 有 关 部 门 协 商 , 确 定 了 召 开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具 体 操 作 方 案 。 按 照 该 方 案 , 申 请 人 进 行 了 包 括 但 不
限 于如下 内容的操 作过程 :
1 、 申 请 人 就 召 开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上 述 议 案 的 事
项 于 二 〇 一 八 年 五 月 四 日 通 过 有 关 媒 体 (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及 申 请 人 网 站 ) 发 布 了 正 式 公 告 , 进 行 了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 并 确 定 二 〇 一 八 年 五 月 十 一 日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益登 记日;
2 、 申 请 人 就 上 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相 关 事 项 在 有 关 媒
体 (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及 申 请 人 网 站 ) 分 别 于 二 〇
一 八 年 五 月 七 日 、 二 〇 一 八 年 五 月 八 日 及 二 〇 一 八 年 五 月 二
十 八日发 布了提示 性公告 。
3 、 申 请 人 于 二 〇 一 八 年 五 月 四 日 至 二 〇 一 八 年 六 月 四 日 十6
五 时 通 过 上 述 公 告 载 明 的 方 式 向 该 基 金 的 份 额 持 有 人 征 集 了
表 决票。
我 处 对 申 请 人 收 集 、 统 计 有 关 表 决 票 的 数 据 及 结 果 进 行 了
核 查,其 结果未见 异常。
二 〇 一 八 年 六 月 四 日 下 午 十 五 时 , 本 公 证 员 及 本 处 工 作 人
员朱佳在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815
室 出 席 了 国 投 瑞 银 新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讯 会 议 的 计 票 会 议 。 监 督 了 申 请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马 丽 娅 、 宋 子 璇 对 截 止 至 二 〇 一 八 年 六 月 四 日 十 五 时 的
表 决 票 进 行 汇 总 并 计 票 , 基 金 托 管 人 渤 海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授 权 代 表 秦 彦 一 并 出 席 了 计 票 会 议 并 对 计 票 过 程 进 行 了 监
督。
经现场统计,截止至权益登记日,该基金总份额共 有
338,192,144.43 份, 参 与 本 次通 讯方 式 召 开 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持 有人或其 代理人 总计持有 338,163,548.40 份,占权益
登 记日基 金总份额 的 99.99% ,达 到法定 召开持有 人大会 的条
件,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
定 。 在 上 述 表 决 票 中 , 表 示 同 意 意 见 的 表 决 票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为 338,163,548.40 份 ,占参 加本次 大会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表 决权 的 100% ; 表示反 对意见的 表决票 代表的基 金份额 为 0
份,占参加本次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 ;
表示弃权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 金 份 额 为 0 份,占参加本次
大 会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持 表决权的 0.00% 。 7
依 据 上 述 事 实 , 兹 证 明 , 本 次 以 通 讯 方 式 召 开 的 持 有 人 大
会 对 会 议 通 知 列 明 的 审 议 事 项 进 行 了 表 决 , 未 对 会 议 通 知 未
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表决结果符合《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并符合《基金法》 、 《运
作 办法》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会 议议案 通过的条 件。
中 华人民 共和国北 京市长 安公证处
公 证 员
胡志勇
二 〇一八 年 六 月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