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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货币C(000846)

中融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1 页 共 146 页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 人:中 融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南 京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2 页 共 146 页 
重要提 示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根据 2014 年 10 月 9 日中 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准予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4]1028
号)的注册进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10 月 21 日生效, 自该日起本
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定期更新, 原招募
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 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
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 基金收益受货币市场流动性及货币市场利率波
动的影响较大, 因此, 本基金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
系统性风 险。投 资本基 金的风险 还包括 :市场 风险、管 理风险 、职业 道德风险、
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等其他风险。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本基金的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 谨
慎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
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
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 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3 页 共 146 页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4 月20 日, 有关 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18 年3 月31日( 未
经审计) 。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4 页 共 146 页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 构 ...................................................................................................... 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5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 生 效 .................................................................................................. 5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 购与赎回 ...................................................................................... 57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67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8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 产 ...................................................................................................... 84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 的 估值 .............................................................................................. 8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 益 与分 配 .......................................................................................... 9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 用 与税收 .......................................................................................... 9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 计 与审计 .......................................................................................... 9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 息 披露 .............................................................................................. 96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103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 同 》的变更、终止与基 金财 产的清算 ......................................... 10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 同 》的内容摘要 ............................................................................ 109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 议 》的内容摘要 ............................................................................ 126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1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 披 露事项 ........................................................................................ 143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 明 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 ................................................................ 145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 件 .................................................................................................... 146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5 页 共 146 页 第一部分


绪言 《中融货 币市 场基金 招 募说明书 》 ( 以下简 称 “招募说 明书 ”或“ 本 招募 说 明书” )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以 下简称“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售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 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 《 货币市 场 基金监督 管理办法 》 、 《 关于实施<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 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以下简 称“ 《 流动性 风险规定 》 ” ) 和其他 有 关法律法 规。 和其他相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以及 《中融 货币市 场基金基 金合同 》 (以 下简称“基 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 人承 诺本招 募 说明书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 遗漏 ,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6 页 共 146 页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融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 :指《 中 融货币市 场基 金基金 合 同》及对 基金 合同的 任 何有 效 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 金 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就 本基金签 订之 《中融 货 币市 场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 说明 书或本 基 金招募说 明书 :指《 中 融货币市 场基 金招募 说 明书 》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融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同 年 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7 页 共 146 页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 构:指中 国人 民银行 和/或中国 银行 保险监督管 理 委 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中融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融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 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8 页 共 146 页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 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n 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 务规则 》 :指 《 中融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9 页 共 146 页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 赎回 :指本 基 金单个开 放日 ,基金 净 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 份 额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资产支 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 收益 :指基 金 投资所得 债券 利息、 买 卖证券价 差、 银行存 款 利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 摊余成本法: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9、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50、7 日年化收益率: 是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 (含节假日) 的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51、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2、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分设三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 份额和E 类基金份额, 三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53、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4、C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5、E 类基金份额:指通过特定渠道申购并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10 页 共 146 页 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6、 升级: 指当投资人 单个基金账户在单个销售机构保留的A 类基金份额达 到 C 类基 金份额 的最 低份额要 求时, 基金的 登记机构 自动将 投资人 的该部分 A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C 类基金份额,E 类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升级 57、 降级: 指当投资人 单个基金账户在单个销售机构保留的C 类基金份额不 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 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的该部分 C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 类基金份额,E 类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降级 58、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 基金份额净值: 指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 份额的价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 在人民币1.00 元 61、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2、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3、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64、中国 :指 中华人 民 共和国。 就基 金合同 而 言,不包 括香 港特别 行 政区 、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11 页 共 146 页 第三部分


基金 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 号新世界中心2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风南路3 号院中融信托北京园区C 座4 层、 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瑶 总经理 杨凯 成立日期 2013 年5 月31 日 注册资本 11.5 亿元 股权结构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51%,上海融晟投资有 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49%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56517000 传真 (010)56517001 联系人 肖佳琦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 王瑶女士, 董事长, 法 学硕士。1998 年7 月至2013 年1 月在中国证监会工 作期间,先后在培训中心、机构监管部、人事教育部等部门工作。2013 年 5 月 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公司督察长、总经理,自 2015 年 2 月起 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杨凯先生, 总经理, 工 商管理硕士。 曾任湖南工程学院教师、 振远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产品部营销经理、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开发部执行总监、 特定客 户资产管理部总监、研究部总监、公司副总经理。2016 年 9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12 页 共 146 页 理有限公司,自2016 年10 月起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刘洋先生, 董事, 毕业 于英国曼彻斯特大学, 工商管理博士。 曾任职于中国 工商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国际业务部、 中植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中植金智科 技投资有限公司、中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现任中融国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李骥先 生,独 立董事 ,1989 年毕 业于北 京大 学法律 系,获 学士学 位 。曾任 职西安飞机工业公司法律顾问、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投资与市场研究所办公室主 任、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裁。 现任中农科创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中农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国华先生, 独立董事,2002 年毕业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 获博士学位, 并拥有香港科技大学硕士学位以及北京大学学士学位。 任职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 学院,同时担任北京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 董志勇 先生, 独立董 事 ,2004 年 毕业于 新加 坡南洋 理工大 学,获 经 济学博 士学位, 并拥有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以及中国人民大学学士学位。 现任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经济学院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 裴芸女士, 监事, 法学 学士。 曾任职于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 甘肃太平洋 律师事务所。2013 年5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杨凯先生, 总经理, 工 商管理硕士。 曾任湖南工程学院教师、 振远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产品部营销经理、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开发部执行总监、 特定客 户资产管 理部总 监、研 究部总监 、公司 副总经 理。2016年9月加 入中 融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自2016年10月起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向祖荣先生, 督察长, 法学博士。 曾任职于北京建工集团总公司、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中国 上市公司 协会。2014年8月加入 中融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自2014年10月起至今任公司督察长。 曹健先生, 副总经理, 工商管理硕士, 注册税务师。 曾任黑龙江省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证券部财务负责人、 天元证券公司财务负责人、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财务 负责人。2013年5月加 入中融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曾任 公司 首席财 务 官,自2014 年12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13 页 共 146 页 代宝香女士, 副总经理, 毕业于哈尔滨商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 曾任哈铁分 局五营车务段主管会计、 中植集团驻哈办会计、 哈尔滨盟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财 务经理和主管会计、 中融国际信托财务管理部总经理兼固有业务部总经理。2016 年3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16年6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易海波先生, 副总经理, 企业管理硕士。 曾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 展中心金融工程研究员、理财投资部量化投资经理、量化投资部总经理。2016 年11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17年11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王启道先生, 副总经理, 管理学学士。 曾任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 资源部培训师、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 投资三处经理助理。 2016 年4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18年3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2、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倩女士, 中国国籍, 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专业, 本科学历, 已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证券从业年限 10 年。2007 年 7 月至 2014 年 7 月曾任银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交易员,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助理。2014 年 7 月 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固收投资部基金经理。现任本基金(2014 年 10 月起至今) 、 中融融安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10 月起至今) 、 中 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2015 年11 月起至2017 年6 月) 、 中融融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8 月起至今) 、 中融恒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 12 月起至今) 、中融增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 2 月起至今) 、 中融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7 月起至今) 、 中融盈润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7 月至2017 年10 月) 、 中融睿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7 月起至今) 、 中融恒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 8 月起至今) 、中融 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2017 年 8 月起至今) 、中融睿祥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8 月起至今) 、 中融聚商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3 月起至今) 、 中融季季红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3 月起至今)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2016 年4 月至2017 年6 月


沈潼女士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14 页 共 146 页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 主席总经理杨凯先生; 常设委员研究部黄震先 生和风险管理部李晓伟先生; 一般委员副总经理易海波先生、 权益投资部孔学兵 先生、 量化投资部赵菲先生、 策略投资部田刚先生、 国际业务部付世伟先生、 创 新业务投资部吴刚先生、固收投资部罗杰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 金管 理人承 诺 严格遵守 相关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 会的 有 关规定,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法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自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15 页 共 146 页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 露因 职务便 利 获取的未 公开 信息、 利 用该信息 从事 或者明 示 、暗 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 照有 关法律 法 规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 本着勤勉 谨慎 的原则 为 基金 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 利用 职务之 便 为自己、 被代 理人、 被 代表人、 受雇 他人或 任 何其 他 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 泄漏 在任职 期 间知悉的 有关 证券、 基 金的商业 秘密 、尚未 依 法公 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 面性 原则: 公 司风险管 理必 须覆盖 公 司的所有 部门 和岗位 , 渗透 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 立性 原则: 公 司设立独 立的 法律合 规 部、风险 管理 部,两 部 门保 持 独立性, 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 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3)相 互制 约原则 : 公司及各 部门 在内部 组 织结构的 设计 上要形 成 一种 相 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 性和 定量相 结 合原则: 建立 完备的 风 险管理指 标体 系,使 风 险管 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重 要性 原则: 公 司的发展 必须 建立在 风 险控制完 善和 稳固的 基 础上 ,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16 页 共 146 页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法律 合规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 具体而言, 包括如下 组成部分: (1)董 事会 :负责 监 督检查公 司的 合法合 规 运营、内 部控 制、风 险 管理 , 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3)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负责指 导基 金财产 的 运作、制 定本 基金的 资 产配 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内控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分为内控和风险管理 2 个专业小组, 其中, 内控小组 主要负 责研究 审议公司 内控机 制(包 括但不限 于公司 制度、 业务流程) 建设等内部管理方面的事项; 风险管理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制订公司业务风险政策, 研究处理紧急情况和风险事件等业务风险管理方面的事项; (5)法 律合 规部: 负 责公司的 法律 事务和 监 察工作, 定期 或不定 期 对公 司 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风 险管 理部: 通 过投资交 易系 统的风 控 参数设置 ,保 证各投 资 组合 的 投资比例合规; 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 一级债申购、 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 的风险识别与评估, 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 负责各投资组合 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业 务部 门:风 险 管理是每 一个 业务部 门 最首要的 责任 。各部 门 的部 门 负责人对本部门的风险负第一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负责本部门 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8)岗 位员 工:公 司 努力树立 内控 优先和 风 险管理理 念, 培养全 体 员工 的 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 法规和公 司规章 制度, 使风险意 识贯穿 到公司 各个部门 、各个 岗位和 各个环节。 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 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 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17 页 共 146 页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 章制度,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不断提高经营管 理水平, 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 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建立行之有 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 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 完整; 维护公司信誉, 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 分别制 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相关配套制度。 (2)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 公司设法律合规部落实具体 监察稽核工作, 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检查、 评价公 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 揭示公司内 部控制及基金运作中的合规及运营 风险; 检查、 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合规性和完备性, 监督、 检查 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 立、 健全内 控 体系,完 善内 控制度 。 公司建立 、健 全了内 控 结构 ,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2)建 立相 互分离 、 相互制衡 的内 控机制 。 公司建立 、健 全了各 项 制 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之 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 立、 健全岗 位 责任制。 公司 建立、 健 全了岗位 责任 制,使 每 个员 工 都明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 以防范和 减少风险; (4)建 立风 险分类 、 识别、评 估、 报告、 提 示程序。 公司 建立了 内 控及 风 险管理委员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 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 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18 页 共 146 页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 诺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19 页 共 146 页 第四部分


基金 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胡升荣 成立时间:1996年2月6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40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48220.792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一)托管业务概况 南京银行成立于1996 年2 月8 日, 是一家具有由国有股份、 中资法人股份、 外资股份及众多个人股份共同组成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实行一级法 人体制。 南京银行历经两次更名, 先后于2001 年、2005 年引入国际金融公司和 法国巴黎银行入股,在全国城商行中率先启动上市辅导程序并于 2007 年成功上 市。目前注册资本为 84.82 亿元,下辖 17 家 分行,181 家营业网点,员工总数 8100 余人。 南京银行坚持走差异化、 特色化、 精细化的发展道路, 努力做成中小银行中 的一流品牌, 将中小企业和个人业务作为战略业务重点推进, 丰富业务产品体系, 倾力满足中小企业与个人融资需求,业务品牌影响力不断扩大。自 2007 年设立 第一家异地分行以来, 跨区域经营不断推进, 先后设立了泰州、 北京、 上海、 杭 州、 扬州、 无锡、 南 通 、 苏州、 常州、 盐 城、 南京、 镇江、 宿迁 、 连 云港、 江 北 新区、徐州、淮安17 家分行,机构战略布局持续深化。 2014 年 4 月 9 日,南 京银行获得证监会和银监会联合批复的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资格。 取得资格后, 南京银行充分发挥基金公司、 资产管理等牌照齐全 的优势, 持续加强与金融市场、 投资银行等业务的条线联动优, 托管产品种类不 断丰富, 目前可 以开展 公募基金 托管、 银行理 财托管、 基金公 司专户 产品托管、 基金子公司专户/专项产品托管、 证券公司定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 信托计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20 页 共 146 页 划保管、私募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等业务。截止到 2017 年 12 月 31 日,南 京银行托管产品组合数超过2000 只,托管规模超16000 亿。 (二)资产托管部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情况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南京银行于 2013 年 10 月 28 日成立了独立的一级部门 ----资产托管部, 下设业务运营部、 业务一部、 业务二部、 内控稽核 部、 综合管 理部、研究开发部六个内设部门。 目前,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 54 人,其中 从事会计核算、资金清算、投 资监督、 信息披露、 内 控稽核的人员31 人, 市场营销 17 人。 相较同期获批基金 托管资格的其他银行,南京银行在托管运营上配备较强的人力。 (三)托管系统情况 南京银行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由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建, 使 用了其最新版本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 能支持目前市场上大多数公募基金的托管 业务。 该系统采用了基于EJB 技术的B/S 结构, 支持远程接入功能, 能够实现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业务机构的系统安全 对接, 具有良好的安全性、 稳定性、 开放性和 可扩展性, 且与本行的其他业务系 统严格分离。 我部开发建设了自己的“鑫托管”业务系统。2016 年 10 月, “鑫托管”一 期功能上线,解决了清算系统问题,大大提升了划款效率。2017 年 5 月,系统 二期成功上线, 实现了业务全流程系统操作, 将系统功能延伸到了客户端。 通过 “托管网 银” , 客户可 实时查询 托管账 户资金 余额、托 管产品 处理进 度,可通过 系统进行指令录入、划款材料上传。





下阶段, 将持续推动系统建设, 优化业务流程, 提升托管运营效率。 一是着 力完善“ 鑫托管 ”系统 功能,使 鑫托管 系统成 为业务处 理平台 、数据 管理平台、 绩效考核平台、 内控管理平台、 客户关系平台; 二是优化 “托管网银 ” 功能, 实 现与管理人指令系统直联; 三是上线银银平台系统、 外汇交易中心数据处理系统, 进一步优化银行间交易确认和监督流程, 满足客户交易时效性要求; 四是开发系 统数据统计分析功能,对业务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利用。 三、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21 页 共 146 页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 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由业务运营部、 业务一部、 业务二部、 内控稽核 部、 综 合管理部、 研究开发部六个部门组成。 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 专职的内控稽核部, 配备内控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 权和能力。 其他各业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执行风险控制制度, 落实具体的风 险控制措施。同时,总行风险部对托管业务的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 面性 原则: 风 险控制必 须覆 盖资产 托 管部的所 有内 设部门 和 岗位 ,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 立性 原则: 资 产托管部 设立 独立的 内 控稽核部 ,该 部门保 持 高度 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 互制 约原则 : 各内设部 门在 内部组 织 结构的设 计上 形成一 种 相互 制 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 性和 定量相 结 合原则: 建立 完备的 风 险管理指 标体 系,使 风 险管 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 火墙 原则: 托 管行资产 与基 金资产 严 格分开; 托管 业务日 常 运作 部 门与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有 效性 原则: 内 部控制体 系同 所处的 环 境相适应 ,以 合理的 成 本实 现 内控目标, 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 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 管理的需要, 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任何 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 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 馈和纠正。 (7)审 慎性 原则。 内 控与风险 管理 必须以 防 范风险, 审慎 经营, 保 证托 管 资产的安 全与完 整为出 发点;托 管业务 经营管 理必须按 照“内 控优先 ”的原则, 在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22 页 共 146 页 (8)责 任追 究原则 。 各业务环 节都 应有明 确 的责任人 ,并 按规定 对 违反 制 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 度建 设:建 立 了明确的 岗位 职责、 科 学的业务 流程 、详细 的 操作 手 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 险识 别与评 估 :内控稽 核部 负责托 管 业务的内 控监 督工作 , 制定 并 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 对独 立的业 务 操作空间 :业 务操作 区 相对独立 ,实 施门禁 管 理和 音 像监控。 (5)人 员管 理:进 行 定期的业 务与 职业道 德 培训,使 员工 树立风 险 防范 与 控制理念。 (6) 应急预案: 制定 完备的 《应急预案》 ,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建立异地 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 根据 《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 资对象 和范围、投 资组合比例、 投资限制、 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 基金会计核算、 基 金资产估值 和基金净值的计算、 收益分配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 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违 反《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 、 基金合 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 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23 页 共 146 页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定 ,或者违 反基金 合同约 定的,应 当立即 通知基 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24 页 共 146 页 第五部分


相关 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 号新世界中心2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风南路3 号院中融信托北京园区C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邮政编码:100016 电话:010-56517002、010-56517003 传真:010-64345889、010-84568832


邮箱:zhixiao@zrfunds.com.cn


联系人:郭丽苹、赵静 网址:www.zrfunds.com.cn 2)中融基金直销电子交易平台 本公司直销电子交易包括网上交易、 移动客户端交易等。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 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或移动客户端办理业务, 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 本公司网站查询。 网址:https://trade.zrfunds.com.cn/etrading/


2. 其他销售机构 1)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8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胡升荣 客服电话:95302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25 页 共 146 页 客服电话:95559 3)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客服电话:95526 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服电话:95574 5)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黄埔区映日路9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联系人: 刘强 电话:020-22389067 客服电话:95313 6)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3号中科金座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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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窦荣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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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371-85517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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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 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26 页 共 146 页 电话:0755-82023442 联系人:张鹏 客服电话:95532、4006008008 8)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立功


电话:0755-23902400 联系人:赖君伟 客服电话:40018-40028 9)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21-20315290 联系人:许曼华 客服电话:95538 1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275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 11)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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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联系人:安岩岩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27 页 共 146 页 客服电话:95360 1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60838888 联系人:顾凌 客服电话:95548 13)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电话:0532-85022326 联系人:吴忠超 客服电话:95548 1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95587/4008-888-108 1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010-83574507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1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28 页 共 146 页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联系人:芮敏祺 客服电话:95521 17)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926号同德广场写字楼31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9号华远企业号D座3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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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婧 客服电话:400-6650-999 18)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客服电话:95310 19)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电话:028-86135991 联系人:周志茹 客服电话:95584/4008-888-818 20)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A座40层-43层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客服电话:40088-95618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29 页 共 146 页 21)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电话:023-63786633 联系人:张煜 客服电话:95355、4008096096 22)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联系人:钱达琛 客服电话:021-33389888 23)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电话:010-85556048 联系人:孙燕波 客服电话:95390/400-898-9999 24)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刘世安 电话:021-38637436 联系人:周一涵 客服电话:4000-188-288 25)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30 页 共 146 页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电话:021-38565547 联系人:乔琳雪 客服电话:95562 26)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7号大成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83252182


联系人:唐静 客服电话:95321 27)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755-82492193 联系人:庞晓芸 客服电话:95597 2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 :广 州市天 河 北路183号 大都 会广场5 、7、8 、17 、18、19 、38-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服电话:95575 29)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电话:027-65799999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31 页 共 146 页 联系人:奚博宇 客服电话:95579 30)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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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赵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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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电话:010-65051166-1753 联系人:任敏 客服电话:010- 65051166 32)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10楼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18号川信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电话:028-86199041 联系人:杨磊 客服电话:4008-366-366 3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楼、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楼、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电话:0755-8255830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服电话:95517 34)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32 页 共 146 页 住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高利 客服电话:95571 35)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电话:022-28451991 联系人:蔡霆 客服电话:400-651-5988 36)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德胜尚城E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德胜尚城E座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电话:010-59366070 联系人:刘宇 客服电话:400-620-0620 37)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55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 四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10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0755-83331195 联系人:彭莲 客服电话:95564 3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电话:021-22169999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33 页 共 146 页 联系人:李芳芳 客服电话:95525 39)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399号明天广场20楼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电话:021-63898427 联系人:徐璐 客服电话:4008205999 40)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电话:0755-82943666


联系人:黄婵君 客服电话:95565


41)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1-1君泰国际B栋一层3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林立 电话:0755-83255199 联系人:胡倩 客服电话:400-188-3888 42)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二十九、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电话:0755-83007323 联系人:杨洪飞 客服电话:4000-188-688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34 页 共 146 页 43)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电话:010-84183389 联系人:黄静 客服电话:400-818-8118 44)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20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电话:010-85127999 联系人:韩秀萍 客服电话:400-619-8888 45)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22楼 联系人:李荣


电话:0769-22115712


客服电话:95328


46)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电话:0755-83199599 联系人:王雯 客服电话:4008323000 47)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世贸中心12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35 页 共 146 页 电话:0351-4130322


联系人:薛津


客服电话:4007-121212 48)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3号高德置地广场E座12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电话:020-38286026 联系人:甘蕾


客服电话:400-8888-133 49)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10号 法定代表人:于龙 电话:010-56075718 联系人:吴鹏 客服电话:4006-802-123 50)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A303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客服电话:400-819-9868 51)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D座28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电话:010-58170949 联系人:殷雯 客服电话:400-818-8866 52)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36 页 共 146 页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座23层 法定代表人:周斌 电话:010-53509644 联系人:张鼎 客服电话:4008-980-618 53)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A座9层9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A座9层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电话:010-59497361 联系人:李艳 客服电话:400-876-9988 5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755-33227950 联系人:童彩平 客服电话:4006-788-887 5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20613999 联系人:张茹 客服电话:400-700-9665 56)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1号楼12层1208号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37 页 共 146 页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客服电话:400-001-8811 5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7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客服电话:400-1818-188 58)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服电话:400-893-6885 59)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联系人:吴强 客服电话:95105885 60)北京坤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8号B座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8号B座501 法定代表人:李雪松 电话:010-85264506 联系人:刘洋 客服电话:400-818-5585 61)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1层110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6号中期大厦A座8层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38 页 共 146 页 法定代表人:姜新 客服电话:95162、400-8888-160 62)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号北美广场B座12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63)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19层 办公地址 :上 海市宜 山 路700号普 天信 息产业 园2期C5 栋汇 付天下 总 部大楼2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电话:021-33323999 联系人:陈云卉 客服电话:400-820-2819 64)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电话:021-20665952 联系人:宁博宇 客服电话:400-866-6618 65)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号楼16层16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联系人:葛亮 客服电话:400-618-0707 66)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室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39 页 共 146 页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505号东方纯一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服电话:400-928-2266 67)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3层342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电话:010-52609656 联系人:季长军 客服电话:010-52609656 68)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电话:010-83363101 联系人:文雯 客服电话:400-166-1188 69)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923 联系人:苗明 客服电话:400-820-2899 70)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电话:021-63333389 联系人:王哲宇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40 页 共 146 页 客服电话:4006-433-389 71)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 圳市 前海深 港 合作区前 湾一 路1号A栋201室(入 住深 圳市前 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电话:0755-89460500 联系人:陈广浩 客服电话:400-684-0500 72)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 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电话:010-60619607 联系人:吴翠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73)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59601366-7024 联系人:李露平 客服电话:400-818-8000 74)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994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41 页 共 146 页 联系人:黄敏嫦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75)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1号院盛景国际广场3号楼111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1111号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客服电话:4001-500-882 76)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1幢A22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1幢A2208室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010-88312877-8028 联系人:段京璐 客服电话:400-001-1566 77)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921-7755 78)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35层01B、02、03、04单位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电话:0755-83999907-815 联系人:马力佳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79)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浦项中心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客服电话:400-623-6060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42 页 共 146 页 80)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桂水发 电话:021-20530224 联系人:江辉 客服电话:400-820-1515 81)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021-52822063 联系人:兰敏 客服电话:021-52822063 82)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号楼36层36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F座12层B室 法定代表人:程刚 电话:010-56176118 联系人:张旭 客服电话:400-100-3391 83)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 圳市 前海深 港 合作区前 湾一 路1号A栋201室(入 驻深 圳市前 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355号岗厦皇庭中心8楼DE 法定代表人:高锋 电话:0755-82880158 联系人:廖嘉琦 客服电话:400-804-8688 84)深圳前海财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43 页 共 146 页 住所:深 圳市 前海深 港 合作区前 湾一 路1号A栋201室(入 驻深 圳市前 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1088号南园枫叶大厦15层15K室 法定代表人:杨艳平 电话:0755-86575665 联系人:李军 客服电话:400-699-0071 85)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客服电话:400-0411-001 86)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33号8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电话:021-51327185 联系人:徐亚丹 客服电话:400-821-0203 87)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56282140 联系人:丁向坤 客服电话:400-619-9059 88)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16号东方科技大厦1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B3单元7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44 页 共 146 页 电话:0755-66892301 联系人:张烨 客服电话:400-9500-888 89)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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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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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47 页 共 146 页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1-28层2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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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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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111-0889


102)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电话:010-85594745 联系人:张林 客服电话:400-066-8586 103)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冷飞 电话:021-50810687 联系人:樊晴晴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104)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603室 法定代表人:田为奇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105)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 号通泰大厦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服电话:400-817-5666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48 页 共 146 页 106)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7层05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7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客服电话:400-876-5716 107)深圳信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 圳市 前海深 港 合作区前 湾一 路1号A栋201室(入 驻深 圳市前 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时代财富大厦第49A单元


法定代表人:周文


客服电话:0755-23946579


108)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室 办公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室 法定代表人:陈皓 客服电话:4006997719 109)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799号3号楼9楼 法定代表人:马刚 客服电话:95156 110)深圳市小牛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 圳市 前海深 港 合作区前 湾一 路1号A栋201室(入 驻深 圳市前 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2009号瀚森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


电话:0755-32981999


联系人:梁阳平


客服电话:4006695666


111)沈阳麟龙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49 页 共 146 页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白塔二南街18-2号B座601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白塔二南街18-2号B座601 法定代表人:朱荣晖 联系人:陈巧玲 客服电话:024-62833649 112)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1501-1504室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客服电话:400-918-0808 113)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13层1301-1305 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 层 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13718246886/010-60834022 联系人:刘宏莹 客服电话:400-9908-826 114)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25、27、2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陈太康 电话:021-68757102 联系人:李天雨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115)大有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128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128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颜如意


电话:0731-84409106、0731-84409130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50 页 共 146 页 联系人:马科、王霞


客服电话:4006-365-058


116)华信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7号楼1单元3层01号、2单元3层02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7 号楼1 单元3 层01 号、2 单元3 层02 号 法定代表人:张岩 电话:0371-69106682 联系人:李玉磊 客服电话:400-6197-666 117)华泰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丽丰大厦20层、29层04单元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丽丰大厦20层、29层04单元 法定代表人:吴祖芳 电话:0755-23887950 联系人:黄韵钰 客服电话:400-628-0888 118)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徐州市淮海东路153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刘莎 电话:15102193460 联系人:王诗航 客服电话:0516-83831111/8383555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加、 更换其他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 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 号新世界中心29 层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51 页 共 146 页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风南路3号院中融信托北京园区C座4层、5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电话:010- 56517000 传真:010- 56517001 联系人:鞠帅平 网址:www.zrfunds.com.cn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港平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汤骏、贺耀 联系人:贺耀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52 页 共 146 页 第六部分


基金 的募集 本基金由 基金管 理人依 照《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 年10 月9 日 《关于准予中 融货币市场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4]1028 号)准予注册。 一、基金类别、存续期间与运作方式 1、基金类别: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3、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二、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将设 A 类、C 类和 E 类三类基金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 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 整并公告。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 但依据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 申购、 赎回、 基金转换等 交易及每日收益结转份额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和E 类基金份额的认 (申) 购单笔最低金额限制具体 如下: A 类基 金份 额 C 类基 金份额


E 类基 金份 额 年 销售 服务费 率


0.25% 0.01% 0.25%


首次认(申)购单笔最低 金额


1 元 500 万元 0.01 元


追加认(申)购单笔最低 金额 1 元 5 万元 0.01 元


单 笔赎 回最低 份额 无限制 无限制 0.01 份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53 页 共 146 页 基金管理 人可 以与基 金 托管人协 商一 致并在 履 行相关程 序后 ,调整 认 (申 ) 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当投资人单个基金账户在单个销售机构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满足 C 类基 金份额类别的最低份额要求 500 万份时,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的该部分 A 类 基金份额 全部升 级为 C 类基金 份额。 当投资 人单个基 金账户 在单个 销售机构保 留的 C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 C 类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 500 万份时,登记机构 自动将投资人的该部分C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 类基金份额。 E 类基金份额不 进行基金份额升降级。 4、重要提示 (1)投 资者 实际获 得 的基金份 额类 别以本 基 金的登记 机构 根据相 关 业务 规 则确认的基金份额类别为准。 (2) 本基金A 类、C 类、E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同,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 等交易申请时, 应正确填写基金份额的代码, 因错误填写基金代码所造成的赎回 等交易申请确认失败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若 本基 金的登 记 机构在某 一开 放日对 投 资者持有 的基 金份额 进 行了 升 降级处理, 则投资者在该日对升降级前的基金份额提交的赎回、 转换转出及转托 管(若有)等申请可确认失败。 5、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在 不违反法 律法 规且对 已 有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无实 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及各类别的金额限制、 费率水平、 基金份额升降级数额限制及规则, 或者停止现 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三、募集概况 1、募集 方式 :本基 金 将通过各 销售 机构的 销 售网点或 按各 销售机 构 提供 的 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2、募集期限: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 2014 年 10 月 13 日至 2014 年 10 月 17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54 页 共 146 页 日。 3、募集 对象 :符合 法 律法规规 定的 可投资 于 证券投资 基金 的个人 投 资者 、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基金募集规模: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 少于2 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 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除法律、 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 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5、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6、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7、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小 数点2 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定认购期产生 的利息为10.05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000.00 元 认购份额=100,000.00/1.00+10.05/1.00=100,010.05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00 元认购,可得到 100,010.05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8、基金的认购 (1)认购场所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55 页 共 146 页 本基金可通过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认购本基金。 详细认购场所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时间安排 在发售期内, 本基金的各销售机构在工作时间中持续办理本基金的认购手续。 具体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其他相关公告。 (3)基本认购程序和认购限额 1)投资 者认 购本基 金 需首先办 理开 户手续 , 已经开立 基金 账户的 客 户无 需 重新开户。 2) 投资者依照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在募集期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认购申请, 并办理有关手续。 3)本基 金认 购采取 金 额认购方 式, 投资者 认 购本基金 ,须 按各销 售 机构 的 规定全额缴纳认购款项。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首次认 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 元,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 元; 通过其他销售机构 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 元。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 认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 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500 万元, 追加认购单笔最 低认购金额为5 万元; 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 首次认购单 笔最低金额为500 万元。 4)基金 投资 者在基 金 募集期内 可以 多次认 购 基金份额 。认 购申请 一 经受 理 不得撤销。 5)销售 机构 对认购 申 请的受理 并不 代表该 申 请一定成 功, 而仅代 表 销售 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9、基金 募集 期间的 资 金存入专 门账 户,在 基 金募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 不 得动用。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56 页 共 146 页 第七部分


基金 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4 年10 月21 日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 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本基金存续期间, 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决定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同一类别其他基金合并,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连续6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的; (2)连续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 若届时基金管理人已同时管理多只与本基金同一类别的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 有权选择任意一只同一类别的基金进行合并。 如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未通过合并方案的, 本基金合并失败。 本基金基金合同将终止, 而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57 页 共 146 页 第八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 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销售机构开通 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非现场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14 年10 月28 日起办理申购业务及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 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 的申 购与赎 回 申请可以 在当 日业务 办 理时间结 束前 撤销, 在 当日 的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决 定本基金 的总 规模限 额 ,但应最 迟在 新的限 额 实施 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58 页 共 146 页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申请即为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递交 赎 回申请, 赎回 成立; 基 金份额登 记机 构确认 赎 回时 , 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 日(包括该 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时, 赎回款项在该等故障消除后及时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 基金合同载明的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包括该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 日)及时 到销售 网点柜 台或以销 售机构 规定的 其他方式 查询申 请的确 认情况。若 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 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 元; 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59 页 共 146 页 份额, 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 元。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C 类基金 份额, 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500 万元, 追 加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5 万元; 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 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500 万元。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0.01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0.01 元;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 E 类 基金份额,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0.01 元。 当日分配的基金收益结转为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 不受单笔 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投资者赎回份额不设限制。 3、基金管理人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设限制。 4、当接 受申 购申请 对 存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构成潜 在重 大不利 影 响时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 管理 人可以 依 照相关法 律法 规以及 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在特 定 市场 条 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 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6、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的总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7、基金 管理 人可在 法 律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 , 调整对申 购金 额和赎 回 份额 的 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的申购费与赎回费及其用途 1、本基 金一 般情况 下 不收取申 购费 用和赎 回 费用,但 是, 若出现 以 下情 形 之一: (1)在 满足 相关流 动 性风险管 理要 求的前 提 下,发生 本基 金持有 的 现金 、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的情形时; (2) 当本基金前10 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 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60 页 共 146 页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 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 金份额持 有人申 请赎回 基金份额 超过基 金总份 额 1%以上 的赎回 申请 (超过基金 总份额 1%以上的部分)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 形除外。 2.、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七、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 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使每份基金 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 元。


2.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 元,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 2:假定 T 日某投资 者投资 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则 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0 ÷1.00=10,000.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0 元申购,可得到 10,000.00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 元,计算公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假定某投资者在T 日赎回10,000.00 份基金份额, 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如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61 页 共 146 页 下: 赎回金额=10,000.00×1.00=10,000.00 元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1、经基 金各 销售机 构 同意,基 金投 资者提 出 的申购和 赎回 申请, 在 基金 管 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 投资者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 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资者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暂停基 金资 产估值 情 况时,基 金管 理人可 暂 停接 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 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4、本基 金出 现当日 净 收益或累 计未 分配净 收 益小于零 的情 形,为 保 护投 资 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5、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接 受某笔或 某些 申购申 请 可能会影 响或 损害现 有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6、基金 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找 到合适的 投资 品种, 或 其他 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形。 7、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 或登记机 构的 技术保 障 等发 生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 计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运 行 。 8、当影 子定 价确定 的 基金资产 净值 与摊余 成 本法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正 偏离度绝对值0.5%时。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62 页 共 146 页 9、申请 超过 基金管 理 人设定的 基金 总规模 、 单日净申 购比 例上限 、 单一 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1、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6、7、8、10、12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一)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暂停基 金资 产估值 情 况时,基 金管 理人可 暂 停接 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 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 管理 人认为 继 续接受赎 回申 请将损 害 现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的 情 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影 子定 价确定 的 基金资产 净值 与摊余 成 本法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负 偏离度绝 对值 连续两 个 交易日超 过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决 定履行 适 当程序终止 基金合同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63 页 共 146 页 认后, 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二)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 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 的基金份 额净 赎回申 请(赎回申 请份 额总数 加 上基 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 额赎 回:当 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支 付投资人 的全 部赎回 申 请时 ,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 分延 期赎回 : 当基金管 理人 认为支 付 投资人的 赎回 申请有 困 难或 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64 页 共 146 页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若 本基 金发生 巨 额赎回, 在单 个基金 份 额持有人 超过 前一开 放 日基 金 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具体 措施如下: 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赎回申请, 基 金管理人可实施延期办理。 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20% (含20%) 的 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一起, 按上述 (1)、 (2)方 式处理 。对于 上述因延 期办理 而未能 赎回部分 ,投资 人可在 提交赎回申 请时选择延期赎回或者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延期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 下一开放日,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 以此类推 , 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 暂停申 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 管 理人当日 应立 即向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 管理 人应根 据 暂停申购 或赎 回的时 间 ,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 有 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发 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65 页 共 146 页 3、上述 暂停 申购或 赎 回情况消 除的 ,基金 管 理人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公 布最 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 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或按法 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执行。 继承是指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死亡, 其持 有的基 金 份额由其 合法 的继承 人 继承 ;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66 页 共 146 页 登记机构 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他情 况下的 冻结与解 冻。基 金份额 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 律法 规允许 基 金管理人 办理 基金份 额 的质押业 务或 其他基 金 业务 ,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益的前提下, 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67 页 共 146 页 第九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 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1 年) 的 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和同业存单, 剩余期 限在397 天以内 (含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走势、 货币政策、 短期 资金市场状况等因素对利率走 势进行综合判断, 并根据利率预期动态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力求 在满足安全性、流动性需要的基础上实现更高的收益率。 1、久期控制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货币市场利率趋势的判断来配置基金资产的久期。 在预期利 率上升时, 缩短基金资产的久期, 以规避资本损失或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 在 预期利率下降时,延长基金资产的久期,以获取资本利得 或 锁 定 较 高 的 收 益 率 。 2、资产类属配置策略 资产类属配置是指基金资产在各类短期金融工具以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 配置的比 例。本 基金通 过对各类 别金融 工具的 流动性、 收益率 水平、 供求关系、 信用等级等因素的研究判断, 挖掘不同类别金融工具的结构性投资价值, 制定并 调整类属配置,形成合理组合以实现稳定的投资收益。 3、时机选择策略 股票、 债券发行以及季末、 年末效应等因素可能会使市场资金供求情况发生 暂时失衡, 进而推高市场利率, 充分利用这种短暂失衡能够提高基金资产的收益 率。 4、套利策略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68 页 共 146 页 套利操作策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跨 市场 套利。 短 期资金市 场有 交易所 市 场和银行 间市 场构成 , 由于 其 中的投资群体、 交易方式等要素不同, 使得两个市场的资金面、 短期利率期限结 构、 流动性等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别。 本基金将在充分论证套利机会可行性的 基础上, 寻找合理的介入时机, 进行跨市场套利操作, 以期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


(2)跨 品种 套利。 由 于投资群 体存 在一定 的 差异性, 对期 限相近 的 交易 品 种同样可能因为存在流动性、 税收等市场因素的影响出现内在价值明显偏离的情 况。 本基金将在保证高流动性的基础上进行跨品种套利操作, 以期获得安全的超 额收益。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程序 固定收益投资实质是固定收益研究与风险管理的过程, 基金管理人对固定收 益类产品的投资流程分为投资研究、 模拟组合构建、 组合优化、 实际组合管理等 四个连续的步骤,风险管理贯穿固定收益投资的全过程。 1、投 资研 究(Investment Research)。 固定 收 益投研 团队 从宏 观经 济 研究、 利率产品研究、 信用产品研究等多角度对固定收益市场进行全面分析, 形成定期 和不定期研究报告。 2、模 拟组 合(Model Portfolio) 。 根据 确定 的久期 策略 ,基金 经理 与信用 产品研究员在组合久期与久期策略偏离中性的前提下, 构建利率产品与信用产品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69 页 共 146 页 的模拟组合。 根据基金经理确定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决定模拟组合中利率产品、 信用产品的配置比例, 结合利率产品与信用产品模拟组合, 建立最终的模拟组合。 3、 组合优化 (Portfolio Optimization)。 通过对模拟组合的跟踪差、 风险 管理要求的合规性指标等测试, 对模拟组合进行完善和优化, 经固定收益负责人 的批准,建立优化模拟组合。 4、 组合管理 (Portfolio Management) 。 基金经理根据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和固定收益投资周会的决议, 参考优化模拟组合方案, 根据所管理基金组合契约 的具体要求, 制定个性化的基金投资策略及组合管理方案, 在授权范围内进行组 合管理。


五、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股指 期货、 国债期 货;(2) 可转换 债券、 可交换 债券;(3)剩余期 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4)信用等级在 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5) 以定期 存款 利率为基 准利率 的浮动 利率债券 ,但已 进入最 后一个利率 调整期的 除外;(6)非 在全国银 行间债 券交易 市场或证 券交易 所交易 的资产支持 证券;(7) 流通 受限证 券;(8)权 证;(9)中国 证监会、 中国 人民银 行 禁止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 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平均 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 天;


(2) 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 资产支持 证券占 基金资 产净值的 比例合 计不得 超过 10%, 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本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其市 值 不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10%;


(4)本基 金投资 于固定 期限银 行存款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0%,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70 页 共 146 页 但如果基金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可不受此限制; (5)本基金 投资 于具有 基金托管 资格 的同一 商 业银行的 存款 、同业 存 单,合 计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20% ;投资 于不 具有基金 托管资 格的同 一商业银行 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 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 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20%;


(8)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 得展期; (9)现金、 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 、政 策性金 融 债券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比例合 计不得低于5%; (10)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11) 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1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3)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 组合中 现金、 国债、中 央银行 票据、 政策性金 融债券 以及 5 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14)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 组合中 现金、 国债、中 央银行 票据、 政策性金 融债券 以及 5 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71 页 共 146 页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 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6)本基 金投资 于主 体 信用评 级低于 AAA 的 机构发 行的金 融工 具占 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 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 前述金融 工具 包括债 券 、非金融 企业 债务融 资 工具、银 行存 款、同 业 存单 、 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9)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9)、(17)、(18)条外, 由于证 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 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基 金投 资的资 产 支持证券 须具 有评级 资 质的资信 评级 机构进 行 持续 信 用评级, 且其 信用评 级 应不低于 国内 信用评 级 机构评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 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72 页 共 146 页 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6、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如果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机关取消上述禁止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如适 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 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 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 方能支取的存款, 具有存期灵活、 存取方便的特征, 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 息的收益。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具有低风险、 高流动性的特征。 根据基金的 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停止该基准利率的发 布, 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经基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73 页 共 146 页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本基金的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业务。 九、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的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投 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 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平均剩余存续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 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 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 天) 的资产支持证券、 债权、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 购债券、 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正回购、 买断式 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 贴现式 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 行活 期存款 、 清算备付 金、 结算保 证 金的剩余 期限 和剩余 存 续期 限 为 0 天; 证券清 算款 的剩余期 限和剩 余存续 期限以计 算日至 交收日 的剩余交易 日天数计算。 (2)银 行定 期存款 、 同业存单 的剩 余期限 和 剩余存续 期限 以计算 日 至协 议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74 页 共 146 页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 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 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 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3)组 合中 债券的 剩 余期限和 剩余 存续期 限 是指计算 日至 债券到 期 日为 止 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 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 购( 包 括正回购 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 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 央银 行票据 的 剩余期限 和剩 余存续 期 限以计算 日至 中央银 行 票据 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 断式 回购产 生 的待回购 债券 的剩余 期 限和剩余 存续 期限为 该 基础 债 券的剩余期限。 (7)买 断式 回购产 生 的待返售 债券 的剩余 期 限和剩余 存续 期限以 计 算日 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如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 人按照 国 家有关规 定代 表基金 独 立行使债 权人 权利, 保 护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安全与增值; 3、不通 过关 联交易 为 自身、雇 员、 授权代 理 人或任何 存在 厉害关 系 的第 三 人谋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 人南 京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根 据本基 金 基金合同 规定 ,于2018 年5月 17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75 页 共 146 页 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8 年3 月31 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固定收益投资 4,834,852,156.46 35.69 其中:债券 4,834,852,156.46 35.69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485,294,207.94 18.35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113,284,972.56 45.13 4 其他资产 112,896,950.89 0.83 5 合计 13,546,328,287.85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1.00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1,424,048,050.17 11.75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报告期内债券回 购融资余 额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为报告期内每个 交易日融 资余额占资 产 净值比 例的 简单 平均 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20% 。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76 页 共 146 页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65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67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43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 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无超过120 天的情况。 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 (% )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 (% ) 1 30天以内 16.02 11.75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60天 20.91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90天 64.60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含)—120天 7.68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1.08 - 5 120天(含)—397天(含) 1.65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10.87 11.75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 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无超过 240 天的情况。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77 页 共 146 页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695,291,280.84 5.74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627,954,313.58 5.1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627,954,313.58 5.18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450,170,759.93 3.72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3,061,435,802.11 25.27 8 其他 - - 9 合计 4,834,852,156.46 39.90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130,684,542.56 1.08 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189914 18贴现国债14 7,000,000 695,291,280.84 5.74 2 111713147 17浙商银行CD147 5,000,000 495,677,274.08 4.09 3 187704 18贴现国开04 4,500,000 447,029,277.38 3.69 4 111715462 17民生银行CD462 3,000,000 297,310,916.16 2.45 5 111892406 18锦州银行CD023 2,300,000 228,389,692.37 1.88 6 011766035 17湘高速SCP004 2,000,000 200,224,971.26 1.65 7 111815051 18民生银行CD051 2,000,000 199,116,927.67 1.64 8 111819059 18恒丰银行CD059 2,000,000 198,967,887.28 1.64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78 页 共 146 页 9 111819060 18恒丰银行CD060 2,000,000 198,967,887.28 1.64 10 111819062 18恒丰银行CD062 2,000,000 198,914,063.48 1.64 7.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819%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188%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459%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的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0%的情况。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9.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或折价, 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 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9.2 报告期内, 本基金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未发现本基 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9.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50,861,317.26 4 应收申购款 62,035,633.63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79 页 共 146 页 5 其他应收款 - 6 其他 - 7 合计 112,896,950.89 9.4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各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80 页 共 146 页 第十部分


基金 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 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18年3月31日。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中融货币A 阶段 净值收益率 ① 净值收 益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2014年10月 21日)起至2014 年12月31日


0.6697% 0.0017% 0.2663% 0.0000% 0.4034% 0.0017% 2015年1月1日至 2015年6月30日 2.3232% 0.0093% 0.6695% 0.0000% 1.6537% 0.0093% 2015年7月1日至 2015年12月31日


1.8383% 0.0135% 0.6805 % 0.0000 % 1.1578 % 0.0135 % 2016年1月1日至 2016年6月30日 1.3386% 0.0081% 0.6732% 0.0000 % 0.6654% 0.0081% 2016年7月1日至 2016年12月31日


1.3379% 0.0081% 0.6805% 0.0000% 0.6574% 0.0081% 2017年1月1日至 2017年6月30日 1.8834% 0.0032% 0.6695% 0.0000% 1.2139% 0.0032% 2017年7月1日至 2017年12月31日 1.9187% 0.0026% 0.6805% 0.0000% 1.2382% 0.0026% 2018年1月1日至 2018年3月31日 1.0130% 0.0035% 0.3329% 0.0000% 0.6801% 0.0035% 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2014年10月 21日)起至2018 年03月31日


12.9966% 0.0081% 4.6529% 0.0000% 8.3437% 0.0081% (2)中融货币C 阶段 净值收益 率① 净值收益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81 页 共 146 页 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2014年10月 21日)起至2014 年12月31日


0.7188% 0.0017% 0.2663% 0.0000% 0.4525% 0.0017% 2015年1月1日至 2015年6月30日 2.4446% 0.0093% 0.6695% 0.0000% 1.7751% 0.0093% 2015年7月1日至 2015年12月31日


1.9592 % 0.0135 % 0.6805 % 0.0000 % 1.2787 % 0.0135 % 2016年1月1日至 2016年6月30日 1.4595% 0.0081% 0.6732% 0.0000% 0.7863%


0.0081% 2016年7月1日至 2016年12月31日


1.4604% 0.0081% 0.6805% 0.0000% 0.7799% 0.0081% 2017年1月1日至 2017年6月30日 2.0043% 0.0032% 0.6695% 0.0000% 1.3348% 0.0032% 2017年7月1日至 2017年12月31日 2.0427% 0.0026% 0.6805% 0.0000% 1.3622% 0.0026% 2018年1月1日至 2018年3月31日 1.0731% 0.0035% 0.3329% 0.0000% 0.7402% 0.0035% 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2014年10月 21日)起至2018 年03月31日 13.9334% 0.0081% 4.6529% 0.0000% 9.2805% 0.0081% (3)中融货币E 阶段 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益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2016 年8 月 18 日)起至2016 年12 月31 日 0.9161% 0.0019% 0.4993% 0.0000% 0.4168% 0.0019% 2017 年1 月1 日至 2017 年6 月30 日 1.8842% 0.0032% 0.6695% 0.0000 % 1.2147% 0.0032% 2017 年7 月1 日至 2017 年12 月31 日 1.9202% 0.0026% 0.6805% 0.0000% 1.2397% 0.0026% 2018 年1 月1 日至 2018 年3 月31 日 1.0132% 0.0035% 0.3329% 0.0000% 0.6803% 0.0035% 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2014 年10 月 21 日)起至2018 年03 月31 日 5.8536% 0.0032% 2.1822% 0.0000% 3.6714% 0.0032%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82 页 共 146 页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83 页 共 146 页 注: 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 个月内为建 仓期, 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其中, 本 基金自2016 年8 月18 日增加E 类份额, E 类份 额自2016 年8 月19 日 开始存续。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84 页 共 146 页 第十一部分


基 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85 页 共 146 页 第十二部分


基 金资产的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 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 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 摊余成本法” ,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 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 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 “摊余成本法” 估 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 避免 采用“ 摊 余成本法 ”计 算的基 金 资产净值 与按 市场利 率 和交 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 当 “影子 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 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 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 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 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 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 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 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或者履行适当程 序后采取 暂停接 受所有 赎回申请 并终止 基金合 同进行财 产清算 等措施 。3、如有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86 页 共 146 页 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 法律 法规以 及 监管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有新 增 事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 收益是按 照相 关法规 计 算的每万 份基 金份额 的 日已 实 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 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所折算的年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个 工作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但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 律法 规 或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基 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基金资 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 的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87 页 共 146 页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 值错 误已发 生 ,但尚未 给当 事人造 成 损失时, 估值 错误责 任 方应 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 估值 错误而 获 得不当得 利的 当事人 负 有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 义务 。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 明估 值错误 发 生的原因 ,列 明所有 的 当事人, 并根 据估值 错 误发 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 据估 值错误 处 理原则或 当事 人协商 的 方法对因 估值 错误造 成 的损 失 进行评估; (3)根 据估 值错误 处 理原则或 当事 人协商 的 方法由估 值错 误的责 任 方进 行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88 页 共 146 页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 据估 值错误 处 理的方法 ,需 要修改 基 金登记机 构交 易数据 的 ,由 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 金估 值计算 出 现错误时 ,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应当立 即 予以 纠 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 差达到 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25%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通 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89 页 共 146 页 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90 页 共 146 页 第十三部分


基 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 变 动 损 益 后 的 余 额 。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基金利润。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每 日分配 、按日 支 付” 。本 基金根 据每日 基金收益 情况, 以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每日支付。 投资人当日 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小数点后第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去尾 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 金根 据每日 收 益情况, 将当 日收益 全 部分配, 若当 日已实 现 收益 大 于零时, 为投资 人记正 收益;若 当日已 实现收 益小于零 时,为 投资人 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 金每 日进行 收 益计算并 分配 时,每 日 收益支付 方式 只采用 红 利再 投 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资 人在每日收益支付时, 其当日已实现收益为正值, 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 额, 其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 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 其当日已实现收益 为负值,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6、当日 申购 的基金 份 额自下一 个工 作日起 , 享有基金 的收 益分配 权 益; 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本基金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91 页 共 146 页 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按日支付,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 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 一日的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日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 每日例 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 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92 页 共 146 页 第十四部分


基 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 费 、 仲 裁 费 和 诉 讼 费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4%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4%÷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93 页 共 146 页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 对于由C 类基金份额降级 为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 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C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对于 由A 类基金份额升级为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 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C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E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率为 0.25%,E 类基金 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升降级。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 内从基 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 登记机 构,由登 记机构 代付给 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 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 全履行义 务导 致的费 用 支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 相关法 律 法规及中 国证 监会的 有 关规定不 得列 入基金 费 用的 项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94 页 共 146 页 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在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 金发展情况协商调整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率。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 基金管理 人必 须最迟 于 新的费率 或收 费模式 实 施日前依 照《 信息披 露 办法 》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95 页 共 146 页 第十五部分


基 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 少于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 托管人各 自保 留完整 的 会计账目 、凭 证并进 行 日常 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 人每月 与 基金管理 人就 基金的 会 计核算、 报表 编制等 进 行核 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 人聘请 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相互独 立的 具有证 券 从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 充足理由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须 通报 基金托 管 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96 页 共 146 页 第十六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 国证监 会指定 的全国性 报刊( 以下简 称“指定 报刊” )和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互 联网网 站(以下 简称“ 网站” )等媒介 披露, 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97 页 共 146 页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应 当最大限 度地 披露影 响 基金投资 者决 策的全 部 事项 ,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基金 托管 协议是 界 定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人在基 金财 产保管 及 基金 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报 刊休刊, 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 下同) 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 金的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在开 始办理 基 金份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 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 披露截止前一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前一日的7 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万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当日该 类基 金份额 的 已实现收 益/ 当日该 类 基金 份 额总额×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98 页 共 146 页 本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按每日复利折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 日年化收益率 = 100 1 10000 1 7 7 365 7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 i R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 位,7 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如不足 7 日,则采取上述公 式类似计算。 2、在开 始办 理基金 份 额申购或 者赎 回后, 基 金管理人 将在 每个开 放 日的 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 管理 人将公 告 半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 市场交易 日( 或自然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 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99 页 共 146 页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 数 20% 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 人的董 事 长、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 管理人员 、基 金经理 和 基金 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100 页 共 146 页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当 “影子定价” 确 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的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0%的情形; 27、 当 “影子定价” 确 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连续2 个交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超过0.5%的情形; 28、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9、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0、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1、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 单的; 3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101 页 共 146 页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 或 延 迟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 可抗 力或其 他 情形致使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无 法准确 评 估基 金 资产价值时;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102 页 共 146 页 3、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103 页 共 146 页 第十七部分


风 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 策风 险。因 国 家宏观政 策( 如货币 政 策、财政 政策 、行业 政 策、 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 济周 期风险 。 随经济运 行的 周期性 变 化,证券 市场 的收益 水 平也 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债 券市 场流动 性 风险。由 于银 行间债 券 市场深度 和宽 度相对 较 低, 交 易相对较不活跃, 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 风险。


(5)购 买力 风险。 基 金的利润 将主 要通过 现 金形式来 分配 ,而现 金 可能 因 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再 投资 风险。 再 投资风险 反映 了利率 下 降对固定 收益 证券利 息 收入 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利率风险) 互 为消长。具 体为当利 率下降 时,基 金从投资 的固定 收益证 券所得的 利息收 入进行 再投资时, 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7) 信用风险。 基金所 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 人为因素、 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 失误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 险: 指基金 投资的投 资策 略制定 、 投资决策 执行 和投资 绩 效监督 检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 险: 指基金 投资决策 执行 中,由 于 投资指令 不明 晰、交 易 操作失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104 页 共 146 页 误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职业 道德 风险: 是 指公司员 工不 遵守职 业 操守,发 生违 法、违 规 行为 而 可能导致的损失。


4、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可能会产 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5、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二、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 基金收益受货币市场流动性及货币市场利率波 动的影响较大, 一方面, 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 另一方面, 在为应付基金赎回而卖出证券的情况下, 证券交易量不足可能使基金面临流动性 风险, 而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也会影响证券公允价值的变动及其交易价格的波动, 从而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因此, 本基金可能 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 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 三、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 以及证券 市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其他销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产生 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四、流动性风险管理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具体安排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将审慎确认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 强化对本基金巨额赎回的事前 监测、事中管控与事后评估,保证不损害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 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和同业存单, 剩余期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105 页 共 146 页 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投资标的流动 性属性是重要的投资依据, 通过对各类金融工具进行流动性分类管理, 分散安排 各类资产到期时间分布,有效保障基金流动性安全。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根据 《流动性风险规定》 的相关要求,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流动性风险 管理, 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尽量避免或减小因发生流动性风险而 导致的投资者损失,最大程度的降低巨额赎回情形下的可 能 出 现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当难以应对巨额赎回时, 将在特定情形下运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 具体包括 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暂停基金估值。 针对实施上述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基金管理人制定了相关业务程序, 确保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 同时,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市场资金动向, 提前调整投资和头寸安排, 尽 可能的避免出现不得不实施上述备用风险管理工具的流动性风险, 将对投资者可 能出现的潜在影响降至最低。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106 页 共 146 页 第十八部分


《 基金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 算 一、基金的合并 1、基金合并方式 本基金存续期间, 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决定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同一类别其他基金合并,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的; (2)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 若届时基金管理人已同时管理多只与本基金同一类别的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 有权选择任意一只同一类别的基金进行合并。 如与本基金合并的其他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未通过合并方案的,本基金合并失败。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将 终 止 ,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 吸收合并等方式。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时, 其他基金终止, 本基 金存续; 本 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时,其他基金存续,本基金终止。 2、基金合并导致本基金终止并清算时,由此产生的清算费用由本基金财产 承担。 3、基金合并后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的,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基金合同约定保持不变。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的,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照其他基金的基金合 同的约定执行。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就基金合并事宜协商一致,并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具体实施,且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5、本基 金被 其他基 金 吸收合并 引起 本基金 的 基金合同 终止 的,本 基 金财 产 可不予变现和分配, 并入其他基金资产中。 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 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按照基金合同的其他约定执行。 二、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 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107 页 共 146 页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 金合同 》 变更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决议 自生 效后方 可 执行 , 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组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 计师事 务 所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 审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 对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108 页 共 146 页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109 页 共 146 页 第十九部分


《基 金 合同》的内 容摘要 第一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 《基 金合同 》 生效之日 起, 根据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 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 照《 基金合 同 》收取基 金管 理费以 及 法律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 监会 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 据《 基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监 督 基金托管 人, 如认为 基 金托 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 择、 更换基 金 销售机构 ,对 基金销 售 机构的相 关行 为进行 监 督和 处 理;


(9)担 任或 委托其 他 符合条件 的机 构担任 基 金登记机 构办 理基金 登 记业 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110 页 共 146 页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用或费率;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 相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 构相关业务规则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 管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 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 交易清算等款项, 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资产作为抵押进行融资。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 法募 集资金 , 办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 监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 为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 金合同 》 生效之日 起, 以诚实 信 用、谨慎 勤勉 的原则 管 理和 运 用基金财产; (4)配 备足 够的具 有 专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 金投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 全内部 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 财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 制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 取适 当合理 的 措施使计 算基 金份额 认 购、申购 、赎 回和注 销 价格 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111 页 共 146 页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 织并 参加基 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 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 集期间未 能达 到基金 的 备案条件 , 《 基金合 同 》不 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112 页 共 146 页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 《基 金合同 》 生效之日 起, 依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 《基 金合同 》 约定获得 基金 托管费 以 及法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 部门 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 督基 金管理 人 对本基金 的投 资运作 , 如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违 反《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 据相 关市场 规 则,为基 金开 设证券 账 户、为基 金办 理证券 交 易资 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 立专 门的基 金 托管部门 ,具 有符合 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 足 够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 立健 全内部 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 财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 制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 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113 页 共 146 页 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 规定 开设基 金 财产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 账户,按 照《 基金合 同 》的 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因审计、 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 核、 审查基 金 管理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 净值、各 类基 金份额 的 每万 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受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 据《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和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114 页 共 146 页 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 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 席或 者委派 代 表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对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基金服 务 机构损害 其合 法权益 的 行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 解所 投资基 金 产品,了 解自 身风险 承 受能力, 自主 判断基 金 的投 资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115 页 共 146 页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 其持 有的基 金 份额范围 内, 承担基 金 亏损或者 《基 金合同 》 终止 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 高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报酬 标 准,提高 销售 服务费 率 ,但 法 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和费率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 更基 金投资 目 标、范围 或策 略(法 律 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另 有 规定 的 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116 页 共 146 页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 国证监 会 规定的其 他应 当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 可由基 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协 商后修改 ,不 需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 法律 法规和 本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调低基金 的销 售服务 费 率或 在 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4)在 法律 法规允 许 和对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 响的 前 提下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或分类规则;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 《基 金合同 》 的修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 响或 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基 金管 理人、 登 记机构、 基金 销售机 构 在法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 证监 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基金交易、 非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业务规则; (8)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 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不 需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 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 规规定 或 《基金合 同》 另有约 定 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由 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 人认为 有 必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的 ,应 当向基 金 管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117 页 共 146 页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 集,基 金 托管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 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会 议的召集 人负 责选择 确 定开会时 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 权委 托证明 的 内容要求 (包 括但不 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 权 限和 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118 页 共 146 页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 开会方 式 并进行表 决的 情况下 , 由会议召 集人 决定在 会 议通 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 为基金 管 理人,还 应另 行书面 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 点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本 人出席 或 以代理投 票授 权委托 证 明委 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 自出 席会议 者 持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受托出席 会议 者出具 的 委托 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 核对 ,汇总 到 会者出示 的在 权益登 记 日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显示 ,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119 页 共 146 页 2、通讯 开会 。通讯 开 会系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将其对表 决事 项的投 票 以书 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 集人 按基金 合 同约定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 集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 人直 接出具 书 面意见或 授权 他人代 表 出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上 述 第(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 律法 规或监 管 机构允许 的情 况下, 经 会议通知 载明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120 页 共 146 页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 决 议须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或 其代理 人 所持 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2 项所规定的须以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121 页 共 146 页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 决 议应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 人所 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 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 止《基 金合同 》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 大会 由基金 管 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主 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 票人 应当在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表决后 立 即进行清 点并 由大会 主 持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 果会 议主持 人 或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代 理人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 果有 异 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 票过 程应由 公 证机关予 以公 证,基 金 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拒 不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122 页 共 146 页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完成计票、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三节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的合并 1、基金合并方式 本基金存续期间, 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决定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同一类别其他基金合并,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连续6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的; (2)连续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 若届时基金管理人已同时管理多只与本基金同一类别的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 有权选择任意一只同一类别的基金进行合并。 如与本基金合并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123 页 共 146 页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未通过 合并方案 的,本 基金合 并失败。 本基金 基金合 同将终止,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 吸收合并等方式。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时, 其他基金终止, 本基 金存续; 本 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时,其他基金存续,本基金终止。 2、基金 合并 导致本 基 金终止并 清算 时,由 此 产生的清 算费 用由本 基 金财 产 承担。 3、基金合并后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的,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本基金合同约定保持不 变。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的,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照其他基金的基金合 同的约定执行。 4、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 托管人应 就基 金合并 事 宜协商一 致, 并按照 本 基金 合 同的约定具体实施,且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5、本基 金被 其他基 金 吸收合并 引起 本基金 的 基金合同 终止 的,本 基 金财 产 可不予变现和分配, 并入其他基金资产中。 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 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按照基金合同的其他约定执行。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组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124 页 共 146 页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 计师事 务 所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 审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 对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125 页 共 146 页 第四节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 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五节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 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126 页 共 146 页 第二十部分


《 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第一节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 号新世界中心2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风南路3 号院中融信托北京园区C 座4 层、5 层 邮政编码:100016 法定代表人:王瑶 成立日期:2013 年5 月3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66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 其他业 务。 ( 依法须经 批准的 项目, 经相关部 门批准 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 动)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壹亿伍仟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山路2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家汇路518 号南京银行 邮政编码:200025


法定代表人:胡升荣 成立日期:1996 年2 月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6]4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4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48220.792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127 页 共 146 页 经营范围 :吸 收公众 存 款;发放 短期 、中期 和 长期贷款 ;办 理国内 外 结算 ; 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节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1 年) 的 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和同业存单, 剩余期 限在397 天以内 (含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开始履行。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 票、股 指期 货、国 债期货 ;(2) 可转 换债券 、可交 换债券 ;(3)剩余 期限 超过 397 天的债券;(4)信用等级在 AA+ 级以 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 ;(5) 以定 期存款 利 率为基准 利率 的浮动 利 率债券, 但已 进入最 后 一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 外;(6) 非 在 全国银行 间债 券交易 市 场或证券 交易 所交易 的 资产支持证 券;(7)流通 受限证 券;(8)权 证;(9)中 国证监 会、中国 人民银 行禁 止 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128 页 共 146 页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 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 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平均 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 同一机构发行的债 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 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 10% ; (4) 本 基金 投资于 固定期 限银行 存款的 比例不 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30% ,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 (5) 基金投资于具有基 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同业存单,合 计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20%; 投资于 不具 有基金托 管资格 的同一 商业银行的 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 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 10% ; (7) 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 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 30% 以上的情形外, 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8)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 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 得展期; (9) 现 金、 国债 、中 央 银行票 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合 计不得低于 5% ;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129 页 共 146 页 (10) 现金、 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11) 到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12)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3)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 组合中 现金、 国债、中 央银行 票据、 政策性金 融债券 以及 5 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 (14)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 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 组合中 现金、 国债、中 央银行 票据、 政策性金 融债券 以及 5 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 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 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 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 (16)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 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 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 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 前述金融 工具 包括债 券 、非金融 企业 债务融 资 工具、银 行存 款、同 业 存单 、 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因证券市场波 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130 页 共 146 页 保持一致; (19) 中国证监会、中国 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1) 、(9) 、(17) 、(18) 条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 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基 金投 资的资 产 支持证券 须具 有评级 资 质的资信 评级 机构进 行 持续 信 用评级, 且其 信用评 级 应不低于 国内 信用评 级 机构评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 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4、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 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章第九条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应 每半年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交易对手名单后的2 个工作日内电话确认, 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131 页 共 146 页 日生效。 新名单生效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 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 易前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 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 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 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书面 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 应收 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应 当与 存款银 行 建立定期 对账 机制, 确 保基 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按 照有关法 规规 定,与 基 金托管人 、存 款机构 签 订相 关 书面协议。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 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 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 书等有关文 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 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 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132 页 共 146 页 的各项规定。 4、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 的,基金 管理 人应根 据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5、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 托管人应 根据 相关规 定 ,就本基 金银 行存款 业 务另 行 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以及存款证实书的 开立、 传递、 保管等流 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 投资 中期票 据 应遵守《 关于 证券投 资 基金投资 中期 票据有 关 问题 的 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2、基金 管理 人在投 资 中期票据 前, 应当对 投 资中期票 据业 务进行 研 究, 认 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 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 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 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 流程、 风险控制, 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 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如果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 应根据 《托管协议》 及相关补充协 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 应划付的 金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如未 来有 关监管 部 门发布的 法律 法规对 证 券投资基 金投 资中期 票 据另 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4、基金 托管 人应对 基 金管理人 提供 的有关 书 面信息进 行审 核,基 金 托管 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 并及 时改正。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如 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133 页 共 146 页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关联 投资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 提供的关 联交易 名单的 真实性、 完整性 、全面 性。基金 管理人 有责任 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 基金管理 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134 页 共 146 页 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二)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 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及 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基金 合同、本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 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135 页 共 146 页 第三节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 托管 人按照 规 定开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 账户、证 券账 户及投 资 所需 的 其他账户。 4、基金 托管 人对所 托 管的不同 基金 财产分 别 设置账户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 完 整与独立。 5、基金 托管 人按照 基 金合同和 本协 议的约 定 保管基金 财产 ,如有 特 殊情 况 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 不得自行运 用、 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以 下简称 “中登公 司” ) 结算数 据完成场 内交易 交收、 托管资产开 户银行扣收汇划费) 。 6、对于 因为 基金投 资 产生的应 收资 产,应 由 基金管理 人负 责与有 关 当事 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 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除依 据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外, 基 金托管人 不得 委托第 三 人托 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 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若基 金募 集期限 届 满,未能 达到 基金合 同 生效的条 件, 由基金 管 理人 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托管 人以本 基 金的名义 开设 本基金 的 资产托管 专户 ,也称 为 资金 账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136 页 共 146 页 户, 保管基金财产的银行存款。 该资产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集中 清算模式下, 代表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登公司进行 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银行预 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 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 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2、基金 托管 专户的 开 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 展本基金 业务 的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 合法 律法规 规 定的条件 下, 基金托 管 人可以通 过申 请开立 基 金托 管 专户的网上银行业务办理资金汇划业务。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托管 人在中 登 公司上海 分公 司、深 圳 分公司为 基金 开立基 金 托管人 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 证券 账户的 开 立和使用 ,仅 限于满 足 开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 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 资金 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3、基金 证券 账户的 开 立和证券 账户 卡的保 管 由基金托 管人 负责, 账 户资 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 托管 人以基 金 托管人的 名义 在中登 公 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 分 公司 开 立结算备 付金账 户,并 代表所托 管的基 金完成 与中登公 司的一 级法人 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交 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登公司 的规定执行。 5、若中 国证 监会或 其 他监管机 构在 本托管 协 议订立日 之后 允许基 金 从事 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 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 投资 定期存 款 在存款机 构开 立的银 行 账户,包 括实 体或虚 拟 账户 , 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 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 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137 页 共 146 页 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 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 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 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 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 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 期存款, 若产生息差 ( 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 差额) ,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该协议中 必须 有如下 明 确条款: “存 款证实 书 不得被质 押或 以任何 方 式被 抵 押, 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资产 托管专户 (明确户名、 开户行、 账号等) , 不 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 。 如定期存款 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 场债券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并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 务发 展需要 而 开立的其 他账 户,可 以 根据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 法规 等有关 规 定对相关 账户 的开立 和 管理另有 规定 的,从 其 规定 办 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也可 存入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中登公 司上海 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有价凭证的 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 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138 页 共 146 页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第四节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 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 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 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所折算的年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公告。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二、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三、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139 页 共 146 页 果对外予以公布。 第五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 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 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工作 日内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 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 除上述约定时间外, 如果确因业务需要,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 议一致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 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第六节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市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140 页 共 146 页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第七节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 管理 人解散 、 依法被撤 销、 破产或 由 其他基金 管理 人接管 基 金管 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141 页 共 146 页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市场状况以及基金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 增加、 修改 以下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 一、主动通知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短信、 电子邮件、 邮寄信件或主动致电等方式按基金份额持 有人意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各项主动通知服务。 主动通知服务内容包括账户 交易确认通知、 纸质账单寄送失败通知、 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关的基金管理人公 告及重要信息通知等服务。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留意各联系方式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查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开通了 24 小时自助语音服务和网上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通过以上方式进行基金管理人信息查询和持有人账户信息查询。 客服专员在工 作时间还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周到的人工查询、答疑服务。 具体查询内容: 最新公告、 各基金产品介绍、 基金管理人介绍等基金管理人 信息;基金交易信息、资产市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收益分配等账户信息。 三、资料索取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各种直销交易手续,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提供直销 业务表单下载。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向客服专员索取业务表格。 另外,基金管理人还可提供对账单、资产证明等资料。 四、资讯服务定制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品质, 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个性化需要, 基金管理人推出 全方位资讯服务定制计划。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 客服邮箱定制 各类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通过电子邮件、 短信等方式提供交 易确认通知、持有基金周净值、对账单等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不定期发送其他资讯, 以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了解基金管理 人发布的公告信息、市场研判、最新动态等。 五、基金理财业务咨询 为更好地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沟通, 客服专员可以在工作时间内为基金份额持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142 页 共 146 页 有人解答基金理财方面的疑问,提供关于基金理财的咨询服务。 六、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有疑问, 可通过语音留言、 发送电子邮件、 客服热线等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 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诉建议。 七、互动活动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各种互动活动, 以加 强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互动联系。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400-160-6000;010-56517299 人工坐席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除节假日)9:00-17:00 网址:www.zrfunds.com.cn 客服邮箱:services@zrfunds.com.cn 九、如本 招募 说明书 存 在任何您/贵 机构无 法 理解的内 容, 请联系 本 公司 客 户服务热线。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143 页 共 146 页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 2017 年 10 月 21 日至 2018 年 4 月 20 日,本基金的临时报告刊登于《证 券日报》 。 序号 临 时报 告名称 披露 日期 备注 1 关于旗下基金增加沈阳麟龙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 销售机构及开通转换、 定投业务并参加其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2017-11-03 含本基金 2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17-11-09


3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为销售机构及开通定投、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7-11-10 含本基金 4 关于增加北京坤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中融货币 市场基金 E 类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7-11-22 含本基金 5 关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通中融基金旗下部 分基金定投业务并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2-04 含本基金 6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 销售机构及开通定投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7-12-08 含本基金 7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 销售机构及开通定投、 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2017-12-15 含本基金 8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定投、 转换业务并参加其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2-18 含本基金 9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17-12-21


10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流通受 限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2017-12-25 含本基金 11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转换业务并开展转换费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2-26 含本基金 12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 变更的公告 2017-12-29


13 关于暂停中融基金直销电子交易平台融钱包快速 取现业务的公告 2017-12-30


14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证券投资基金缴 纳增值税的公告 2017-12-30


15 关于恢复中融基金直销电子交易平台融钱包快速 取现业务的公告 2018-01-02


16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中心电话更新的 提示性公告 2018-01-02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144 页 共 146 页 17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货币市场基金快 速赎回额度的公告 2018-01-03 含本基金 18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暂 停大额申购、 转换转入、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8-01-05


19 关于增加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中融货币 市场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8-01-16 含本基金 20 关于深圳市小牛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通中融基金 旗下部分基金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8-01-26 含本基金 21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定投业务并开展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8-01-29 含本基金 22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北京坤元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定投、 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2-01 含本基金 23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定投、 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2-01 含本基金 24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定投、 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2-07 含本基金 25 关于春节假期融钱包暂停快速赎回业务的公告 2018-02-13


26 关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通中融基金旗下部 分基金定投、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8-02-28 含本基金 27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改中融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2018-03-31


28 关于清明节假期暂停融钱包快速赎回业务的公告 2018-04-03


29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融货币市场基金调 整大额申购、 转换转入、 定期定额投资限额的公告 2018-04-20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145 页 共 146 页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和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 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投资人可按上述方式所获 得文件或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 完全一致。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第 146 页 共 146 页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中融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 3、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存放地点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处, 基金投资 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 件。 三、投资者查阅方式 可咨询本基金管理人,部分备查文件可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查阅。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6 月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