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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稳健添利债券(001779)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1 页 共 139 页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中 融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2 页 共 139 页 重要提 示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根据2015年7月2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准予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 批复》 ( 证监 许可〔2015〕1828号 )的 注册, 进行募集 。本 基金基 金 合同于2015 年10月20日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定 期更新,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 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 基金管 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 整。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募 集,并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市场前景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人在 投资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 包括: 因政治、 经 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 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 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 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其预 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投资人在 进行投资 决策前 ,请仔 细阅读本 基金的 招募说 明书及基 金合同 等信息 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规模一般小 额零散, 主要通过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 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或证券公司进 行转让, 难以进行更广泛估值和询价, 因此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估值价格可能与 实际变现的市场价格有一定的偏差而对本基金资产净值产生影响。 同时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流动性可能比较匮乏, 因此可能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 以及由流动性 较差变现成本较高而使基金净值受损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 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3 页 共 139 页 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 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 年4月19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18年3月31日 (未经审计) 。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4 页 共 139 页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5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5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64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7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77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7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8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9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95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2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9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4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6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8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39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5 页 共 139 页 第一部分


绪言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 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 书” ) 依据《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 金法》 ” ) 、 《公 开募集 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规定》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以 及《中 融稳健 添利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 ( 以下简 称“基金合 同” )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 金管理人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6 页 共 139 页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指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中融稳健 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 其定期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 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 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 6月1日起 实施, 并经2015年4月24 日第十 二届 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 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 会2013年3 月15日颁布 、同年6月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7 页 共 139 页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同年7 月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 年7 月7 日颁布、同年8 月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 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 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8 页 共 139 页 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 管及定期 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 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 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融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 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 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 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9 页 共 139 页 务申请的开放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 n为自然数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 指《中融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开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 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 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 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 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10 页 共 139 页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 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 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停牌股 票、流 通受 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 网站及其他媒介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11 页 共 139 页 第三部分


基金 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 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风南路3 号院中融信托北京园 区C 座4 层、 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瑶 总经理 杨凯 成立日期 2013 年 5 月 31 日 注册资本 11.5 亿元 股权结构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51% ,上海融晟投资 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49%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56517000 传真 (010)56517001 联系人 肖佳琦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 王瑶女士, 董事长, 法 学硕士。1998 年7 月至2013 年1 月在中国证监会工 作期间, 先后在培训中心、 机构监管部、 人事教育部等部门工作。2013 年5 月加 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公司督察长、总经理,自 2015 年 2 月起至 今任公司董事长。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12 页 共 139 页 杨凯先生, 总经理, 工 商管理硕士。 曾任湖南工程学院教师、 振远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产品部营销经理、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开发部执行总监、 特定客 户资产管理部总监、研究部总监、公司副总经理。2016 年 9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自2016 年10 月起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刘洋先生, 董事, 毕业 于英国曼彻斯特大学, 工商管理博士。 曾任职于中国 工商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国际业务部、 中植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中植金智科 技投资有 限公司 、中植 企业集团 有限公 司。现 任中融国 际信托 有限公 司董事长 。


李骥先生, 独立董事,1989 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 获学士学位。 曾任职 西安飞机工业公司法律顾问、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投资与市场研究所办公室主任、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裁。 现任中农科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中农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国华先生, 独立董事,2002 年毕业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 获博士学位, 并拥有香港科技大学硕士学位以及北京大学学士学位。 任职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 学院,同时担任北京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 董志勇先生, 独立董事,2004 年毕业于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 获经济学博士 学位, 并拥有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以及中国人民大学学士学位。 现任北 京大学经济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经济学院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 裴芸女士, 监事, 法学 学士。 曾任职于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 甘肃太平洋 律师事务所。2013 年5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杨凯先生, 总经理, 工 商管理硕士。 曾任湖南工程学院教师、 振远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产品部营销经理、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开发部执行总监、 特定客 户资产管 理部总 监、研 究部总监 、公司 副总经 理。2016年9月加 入中 融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自2016年10月起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向祖荣先生, 督察长, 法学博士。 曾任职于北京建工集团总公司、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中国 上市公司 协会。2014年8月加入 中融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自2014年10月起至今任公司督察长。 曹健先生, 副总经理, 工商管理硕士, 注册税务师。 曾任黑龙江省国际信托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13 页 共 139 页 投资公司证券部财务负责人、 天元证券公司财务负责人、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财务 负责人。2013年5月加 入中融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曾任 公司 首席财 务 官,自2014 年12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代宝香女士, 副总经理, 毕业于哈尔滨商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 曾任哈铁分 局五营车务段主管会计、 中植集团驻哈办会计、 哈尔滨盟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财 务经理和主管会计、 中融国际信托财务管理部总经理兼固有业务部总经理。2016 年3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16年6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易海波先生, 副总经理, 企业管理硕士。 曾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 展中心金融工程研究员、 理财投资部量化投资经理、 量化投资部总经理。2016年 11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17年11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王启道先生, 副总经理, 管理学学士。 曾任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 资源部培训师、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 投资三处经理助理。 2016 年4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18年3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2.本基金基金经理 沈潼女士, 中国国籍, 毕业于悉尼大学会计商法专业, 硕士研究生学历, 具 有基金从 业资 格,证 券 从业年限10 年。2007年7月至2014 年11 月曾任 职于长盛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担任交易员。2014年12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固收 投资部基金经理。 现任本基金 (2017年6月起至今) 、 中融货币市场基金 (2016年 4月起至2017年6月 )、 中融鑫视 野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中 融新优势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2016年5 月起至 今) 、中 融强国 制造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2016 年11月起 至今 ) 、中 融 现金增利 货币 市场基 金 (2016年11 月起至今 ) 、中 融融安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2017年2 月起 至今) 、 中融 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年2月起至今) 、 中融鑫起点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年2月 起至今) 、 中融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年2月起至2018年3月 )、 中融鑫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年2月起至今) 、 中融增鑫一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年4月起至今) 、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 金(2017年4 月起 至今) 、中融融 安二号 保本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2017年4月起 至今) 、 中融融 裕双利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2017年6月 起至今 ) 、中 融融信双盈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14 页 共 139 页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2017年11月 起至今 ) 、 中融鑫价 值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2018年3月起至今)的基金经理。 王玥女士, 中国国籍, 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 香港大学金融学硕士。 具备基 金从业资 格,证 券从业 年限7年。2010年7月至2013年7月 曾就职 于中 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 任高级经理。 2013年8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固收投资部基金经理。 现任本基金 (2017年9月起至今) 、 中融增鑫一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年12月起至2017年2月 )、 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2015年2月起至2017年2月 )( 2017年9月 起至今 ) 、中 融新动力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2015 年7月 起至2017年2月 )、 中 融鑫回 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年12月起至2017年2月 )、 中融鑫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2016年1月起至2017年2月 )、 中融融裕 双利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2017年9 月起至 今) 、 中融融信 双盈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2017 年9 月起至今 ) 、 中融强国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年9月起至今) 、 中融新机遇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2015 年7月至2017年2月 )( 2017 年9月 起 至今) 、中 融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9月起至今)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2015年10月至2017年8月


秦娟女士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 主席总经理杨凯先生; 常设委员研究部黄震先 生和风险管理部李晓伟先生; 一般委员副总经理易海波先生、 权益投资部孔学兵 先生、 量化投资部赵菲先生、 策略投资部田刚先生、 国际业务部付世伟先生、 创 新业务投资部吴刚先生、固收投资部罗杰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或者委 托经 中国证 监 会认定的 其他 机构代 为 办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 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勉的 原则 管理和 运 用基 金 财产;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15 页 共 139 页 4.配备 足够 的具有 专 业资格的 人员 进行基 金 投资分析 、决 策,以 专 业化 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 健全 内部风 险 控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理及 人事 管理等 制 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 适当 合理的 措 施使计算 基金 份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 格的 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 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履行 信息披 露 及报 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16 页 共 139 页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 管理 人在募 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 案条件, 基金 合同不 能 生效 ,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法》 、 《基金 法 》 、 《销 售办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承 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 露因 职务便 利 获取的未 公开 信息、 利 用该信息 从事 或者明 示 、暗 示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17 页 共 139 页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 管理 人承诺 加 强人员管 理, 强化职 业 操守,督 促和 约束员 工 遵守 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 露在 任职期 间 知悉的有 关证 券、基 金 的商业秘 密、 尚未依 法 公开 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 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 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 照有 关法律 法 规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 本着勤勉 谨慎 的原则 为 基金 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18 页 共 139 页 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 面性 原则: 公 司风险管 理必 须覆盖 公 司的所有 部门 和岗位 , 渗透 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 立性 原则: 公 司设立独 立的 法律合 规 部、风险 管理 部,两 部 门保 持 独立性, 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 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3)相 互制 约原则 : 公司及各 部门 在内部 组 织结构的 设计 上要形 成 一种 相 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 性和 定量相 结 合原则: 建立 完备的 风 险管理指 标体 系,使 风 险管 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重 要性 原则: 公 司的发展 必须 建立在 风 险控制完 善和 稳固的 基 础上 ,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法律 合规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 具体而言, 包括如下 组成部分: (1)董 事会 :负责 监 督检查公 司的 合法合 规 运营、内 部控 制、风 险 管理 , 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3)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负责指 导基 金财产 的 运作、制 定本 基金的 资 产配 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 内控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分为内控和风险管理2个专业小组, 其中, 内 控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审议公司内控机制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制度、 业务流程) 建 设等内部 管理方 面的事 项;风险 管理小 组主要 负责研究 制订公 司业务 风险政策, 研究处理紧急情况和风险事件等业务风险管理方面的事项; (5)法 律合 规部: 负 责公司的 法律 事务和 监 察工作, 定期 或不定 期 对公 司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19 页 共 139 页 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风 险管 理部: 通 过投资交 易系 统的风 控 参数设置 ,保 证各投 资 组合 的 投资比例合规; 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 一级债申购、 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 的风险识别与评估, 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 负责各投资组合 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业 务部 门:风 险 管理是每 一个 业务部 门 最首要的 责任 。各部 门 的部 门 负责人对本部门的风险负第一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负责本部门 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8)岗 位员 工:公 司 努力树立 内控 优先和 风 险管理理 念, 培养全 体 员工 的 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 法规和公 司规章 制度, 使风险意 识贯穿 到公司 各个部门 、各个 岗位和 各个环节。 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 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 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 章制度,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不断提高经营管 理水平, 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 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建立行之有 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 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 完整; 维护公司信誉, 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 分别制 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相关配套制度。 (2)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 公司设法律合规部落实具体 监察稽核工作, 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检查、 评价公 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 揭示公司内 部控制及基金运作中的合规及运营 风险; 检查、 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合规性和完备性, 监督、 检查 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 立、 健全内 控 体系,完 善内 控制度 。 公司建立 、健 全了内 控 结构 ,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20 页 共 139 页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2)建 立相 互分离 、 相互制衡 的内 控机制 。 公司建立 、健 全了各 项 制度 ,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之 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 立、 健全岗 位 责任制。 公司 建立、 健 全了岗位 责任 制,使 每 个员 工 都明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 以防范和 减少风险; (4)建 立风 险分类 、 识别、评 估、 报告、 提 示程序。 公司 建立了 内 控及 风 险管理委员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 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 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 诺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21 页 共 139 页 第四部分


基金 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1 月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中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是中 国金融 体系的 重要组成 部分, 总行设 在北京 。 经国务院 批准 ,中国 农 业银行整 体改 制为中 国 农业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 产、 负债、 业务、 机构 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 成为国内 网点最多、 业务辐射范围最广, 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 业务 功能齐全的 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 在海外, 中国农业银 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 的信誉, 每年位居 《财 富》 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 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 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 可持续发展, 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 实施差异化竞争策 略, 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 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 庞大的电子化 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 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与广大客户共 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 经验丰富, 服务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22 页 共 139 页 优质,业 绩突 出,2004 年被英国 《全 球托管 人》评为 中国 “最佳 托 管银行”。 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自 2010 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 (ISAE3402) 认证, 表 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 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 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 突出, 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 《首席财务官》 杂志颁发的“最 佳资产托 管奖 ”。2012 年荣获第 十届 中国财 经风云榜 “最 佳资产 托 管银行”称 号;2013 年至2017 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 获中国银 行业 协会授 予 的“养老 金业 务最佳 发 展奖”称 号;2018 年 荣获中国基 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 成立 ,2014 年更名为 托管 业务部/ 养老金管 理中 心,内 设 综合管理 部 、 业务管理部、 客户一部、 客户二部、 客户三部 、 客户四部、 风险合规 部、 产品研 发与信息技术部、 营运一部、 营运二部、 市场 营销部、 内控监管部、 账户管理部, 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240 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30 余名, 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 业务素质好、 服务能力强, 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8 年 3 月 31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共 414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 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23 页 共 139 页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 委员 会总体 负 责中国农 业银 行的风 险 管理与内 部控 制工作, 对 托管 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 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 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 、完 善的制 度 控制体系 ,建 立了管 理 制度、控 制制 度、岗 位 职责 、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 审核、 检查制 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 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 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 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 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 人通过 参数设 置将《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 基金合 同、托 管协议 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 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 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 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 警示 。对本 基 金投资比 例接 近超标 、 资金头寸 不足 等问题 , 以书 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 报告 。对投 资 比例超标 、清 算资金 透 支以及其 他涉 嫌违规 交 易等 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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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 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风南路3号院中融信托北京园区C座4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邮政编码:100016 电话:010-56517002、010-56517003 传真:010-64345889、010-84568832 邮箱:zhixiao@zrfunds.com.cn


联系人:郭丽苹、赵静 网址:www.zrfunds.com.cn 2)中融基金直销电子交易平台 本公司直销电子交易方式包括网上交易、 移动客户端交易等。 投资者可以通 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或移动客户端办理业务, 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 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网址:https://trade.zrfunds.com.cn/etrading/ 2.其他销售机构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服电话:95599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服电话:95588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25 页 共 139 页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服电话:95566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客服电话:95559 5)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客服电话:95526 6)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服电话:95574 7)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 栋201室 (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1819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7栋A 座 法定代表人:顾敏 客服电话:400-999-8800 8) 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电话:024-23280810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26 页 共 139 页 联系人:王力华 客服电话: (024)95346 9)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立功


电话:0755-23902400 联系人:赖君伟 客服电话:40018-40028 10)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21-20315290 联系人:许曼华 客服电话:95538 1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275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 12)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联系人:安岩岩 客服电话:95360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27 页 共 139 页 1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60838888 联系人:顾凌 客服电话:95548 14)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电话:0532-85022326 联系人:吴忠超 客服电话:95548 15)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95587/4008-888-108 1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010-83574507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17)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28 页 共 139 页 电话:021-38676666 联系人:芮敏祺 客服电话:95521 18)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926号同德广场写字楼31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9号华远企业号D 座3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电话:010-88321967


联系人:王婧 客服电话:400-6650-999 19)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客服电话:95310 20)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电话:028-86135991 联系人:周志茹 客服电话:95584/4008-888-818 21)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A 座40层-43层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客服电话:40088-95618 22)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29 页 共 139 页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电话:023-63786633 联系人:张煜 客服电话:95355、4008096096 23)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联系人:钱达琛 客服电话:021-33389888 24)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电话:010-85556048 联系人:孙燕波 客服电话:95390/400-898-9999 25)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刘世安 电话:021-38637436 联系人:周一涵 客服电话:4000-188-288 26)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30 页 共 139 页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电话:021-38565547 联系人:乔琳雪 客服电话:95562 27)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7号大成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83252182


联系人:唐静 客服电话:95321 28)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755-82492193 联系人:庞晓芸 客服电话:95597 29)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电话:027-65799999 联系人:奚博宇 客服电话:95579 30)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31 页 共 139 页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31)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电话:010-65051166-1753 联系人:任敏 客服电话:010- 65051166 32)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10楼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18号川信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电话:028-86199041 联系人:杨磊 客服电话:4008-366-366 33)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楼、28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楼、28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电话:0755-8255830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服电话:95517 34)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高利 客服电话:95571 35)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32 页 共 139 页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电话:022-28451991 联系人:蔡霆 客服电话:400-651-5988 36)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 号德胜尚城E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 号德胜尚城E 座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电话:010-59366070 联系人:刘宇 客服电话:400-620-0620 37)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55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 四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10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0755-83331195 联系人:彭莲 客服电话:95564 38)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电话:021-22169999 联系人:李芳芳 客服电话:95525 39)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399号明天广场20楼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电话:021-63898427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33 页 共 139 页 联系人:徐璐 客服电话:4008205999 40)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电话:010-84183389 联系人:黄静 客服电话:400-818-8118 41)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16-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16-20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联系人:韩秀萍 电话:010-85127999 客服电话:400-619-8888 42)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电话:0755-83199599 联系人:王雯 客服电话:4008323000 43)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世贸中心12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电话:0351-4130322


联系人:薛津


客服电话:4007-121212


44)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34 页 共 139 页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 号18、19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3号高德置地广场E 座12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电话:020-38286026 联系人:甘蕾


客服电话:400-8888-133 45)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10号 法定代表人:于龙 电话:010-56075718 联系人:吴鹏 客服电话:4006-802-123 46)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D 座28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电话:010-58170949 联系人:殷雯 客服电话:400-818-8866 47)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 座23层 法定代表人:周斌 电话:010-53509644 联系人:张鼎 客服电话:4008-980-618 48)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A 座9层9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A 座9层04-08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35 页 共 139 页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电话:010-59497361 联系人:李艳 客服电话:400-876-9988 49)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 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755-33227950 联系人:童彩平 客服电话:4006-788-887 50)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 号鄂 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20613999 联系人:张茹 客服电话:400-700-9665 51)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客服电话:400-001-8811 52)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幢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龙时代广场B 座6层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53)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36 页 共 139 页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 座7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客服电话:400-1818-188 54)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服电话:400-893-6885 55)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联系人:吴强 客服电话:95105885 56) 北京坤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8号B 座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8号B 座501 法定代表人:李雪松 电话:010-85264506 联系人:刘洋 客服电话:400-818-5585 57)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1 层110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6号中期大厦A 座8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客服电话:95162、400-8888-160 58)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37 页 共 139 页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号北美广场B 座12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59)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19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宜山路700号普天信息产业园2期C5 栋汇付天下总部大楼2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电话:021-33323999 联系人:陈云卉 客服电话:400-820-2819 60)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电话:021-20665952 联系人:宁博宇 客服电话:400-866-6618 61)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号楼16层16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联系人:葛亮 客服电话:400-618-0707 62)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505号东方纯一大厦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服电话:400-928-2266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38 页 共 139 页 63) 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 号3层342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电话:010-52609656 联系人:季长军 客服电话:010-52609656 64)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电话:010-83363101 联系人:文雯 客服电话:400-166-1188 65)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923 联系人:苗明 客服电话:400-820-2899 66)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电话:021-63333389 联系人:王哲宇 客服电话:4006-433-389 67)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 栋201室 (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39 页 共 139 页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 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电话:0755-89460500 联系人:陈广浩 客服电话:400-684-0500 68)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N-2地 块新浪 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N-2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电话:010-60619607 联系人:吴翠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69)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59601366-7024 联系人:李露平 客服电话:400-818-8000 70)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994 联系人:黄敏嫦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71) 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40 页 共 139 页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1号院盛景国际广场3号楼111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1111 号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客服电话:4001-500-882 72)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1幢A22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1幢A2208室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010-88312877-8028 联系人:段京璐 客服电话:400-001-1566 73)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921-7755 74)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35层01B 、02、03、04 单位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电话:0755-83999907-815 联系人:马力佳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75)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 座六层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浦项中心B 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客服电话:400-623-6060 76) 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41 页 共 139 页 法定代表人:桂水发 电话:021-20530224 联系人:江辉 客服电话:400-820-1515 77)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021-52822063 联系人:兰敏 客服电话:021-52822063 78) 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号楼36层36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F 座12层B 室 法定代表人:程刚 电话:010-56176118 联系人:张旭 客服电话:400-100-3391 79) 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 栋201室 (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355号岗厦皇庭中心8楼DE 法定代表人:高锋 电话:0755-82880158 联系人:廖嘉琦 客服电话:400-804-8688 80) 深圳前海财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 栋201室 (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1088号南园枫叶大厦15 层15K 室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42 页 共 139 页 法定代表人:杨艳平 电话:0755-86575665 联系人:李军 客服电话:400-699-0071 81)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客服电话:400-0411-001 82)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33号8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电话:021-51327185 联系人:徐亚丹 客服电话:400-821-0203 83)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11 层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11 层1108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56282140 联系人:丁向坤 客服电话:400-619-9059 84)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16号东方科技大厦1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B3 单元7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电话:0755-66892301 联系人:张烨 客服电话:400-9500-888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43 页 共 139 页 85)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江卉 客服电话:95118 86) 北京君德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4层办公楼二座414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2202室 法定代表人:李振 电话:010-51455516 联系人:周雯 客服电话:400-829-1218 87) 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自贸区 ( 中心 商务区) 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电话:18511290872 联系人:邵玉磊 客服电话:400-888-0800/95538转6 88)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1103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电话:021-20219188 联系人:印强明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89)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44 页 共 139 页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10-85650628 联系人:刘洋 客服电话:400-920-0022 90)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 崇明县 长 兴镇路 潘园公 路1800号2号楼6153室( 上海泰 和经济 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的太平金融大厦1503-1504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209 联系人:俞申莉 客服电话:400-820-5369 91) 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42号14层1402办公用房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18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电话:010-58160168 联系人:张旭 客服电话:400-810-5919 92)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青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联系人:王锋 客服电话:95177 93) 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8楼A-1(811-812)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南山1910小区A3-1 法定代表人:苗宏升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45 页 共 139 页 电话:0411-66661322 联系人:王清臣 客服电话:4007-903-688 94) 乾道盈泰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3号院1号楼13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13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电话:18500501595 联系人:宋子琪 客服电话:400-088-8080 95)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联系人:戚晓强 客服电话:4000-618-518


96)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 (一期) 第7栋 23层1号、4号 办公地址 : 湖北省 武汉 市江汉区 武汉中央 商务 区泛海国 际SOHO 城 ( 一期) 第7栋23层1号、4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客服电话:4000-027-9899 97)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1-28层28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 座9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电话:010-59287105 联系人:许艳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46 页 共 139 页 客服电话:400-111-0889


98) 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电话:010-85594745 联系人:张林 客服电话:400-066-8586 99)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冷飞 电话:021-50810687 联系人:樊晴晴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100)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 座16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服电话:400-817-5666 101) 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7层05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7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客服电话:400-876-5716 102) 深圳信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 栋201室 (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时代财富大厦第49A 单元


法定代表人:周文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47 页 共 139 页 客服电话:0755-23946579


103) 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室 办公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室 法定代表人:陈皓 客服电话:4006997719 104)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799号3号楼9楼 法定代表人:马刚 客服电话:95156 105) 沈阳麟龙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白塔二南街18-2号B 座601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白塔二南街18-2号B 座601 法定代表人:朱荣晖 联系人:陈巧玲 客服电话:024-62833649 106)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1501-1504室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客服电话:400-918-0808 107)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13层1301-1305 室、14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13 层1301- 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13718246886/010-60834022 联系人:刘宏莹 客服电话:400-9908-826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48 页 共 139 页 108) 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25、27、2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陈太康 电话:021-68757102 联系人:李天雨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109) 大有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128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128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颜如意


电话:0731-84409106、0731-84409130


联系人:马科、王霞


客服电话:4006-365-058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其他机构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风南路3号院中融信托北京园区C座4层、5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电话:010-56517000 传真:010-56517001 联系人:鞠帅平 网址:www.zrfunds.com.cn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49 页 共 139 页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上会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755号文新报业大厦2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755号文新报业大厦2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晓荣(首席合伙人) 电话:021-52920000 传真:021-52921369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健、陶喆 联系人:杨伟平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50 页 共 139 页 第六部分


基金 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 基金管 理人依 照《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并经 中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2015年7月29 日《 关于 准予中融稳 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5〕1828号) 准予注册。 二、基金类别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2015年9月11日至2015年10月16日。 四、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六、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由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 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 若本招募说明书或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 则由各销售 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七、认购的数额限制 认购以金额申请。 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 付认购款项, 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 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 金额不得 低于100 元人 民币,代 销机构 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通过 基金管理人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51 页 共 139 页 直销柜台 或网上 交易平 台认购本 基金时 ,最低 认购金额 为100元 人民 币,单笔追 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 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八、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单笔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50万元 0.60% 50万元≤ M < 200万元 0.40% 200万元≤ M < 500万元 0.20% M ≥500万元 每笔1000元














(注:M:认购金额;单位:元) 投资人重复认购, 认购费用按累计认购金额确定认购费率, 以每笔认购申请 单独计算费用。 九、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有效认购 款项 在基金 募 集期间形 成的 利息归 投 资人所有 ,如 基金合 同 生效 , 则折算为 基金份 额计入 投资人的 账户, 利息和 具体份额 以登记 机构的 记录为准。 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资金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52 页 共 139 页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资金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例: 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则其所对应的认购费率 为0.60%。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60%)=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9,940.36/1.00=9,940.36份 利息折算份额=5/1.00=5.00份 认购份额总额=9,940.36+5.00=9,945.36份 即:该 投资人 投资10,000元认 购本基 金的本 基 金份额 ,在基 金发售 结 束后, 其所获得的基金份额为9,945.36份。 认购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利 息折算份额的计算截位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十、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发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 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此 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一、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 得动用。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53 页 共 139 页 第七部分


基金 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5年10月20日生效, 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 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 后,连 续20个工作 日出 现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数量 不满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 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54 页 共 139 页 第八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 告中列 明。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 情况变 更或增减 销售机 构,并 予以公告。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 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是指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开 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届时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 人已 于2015年11月2日 起开 始办理 本 基金基金 份额 的日常 申 购、赎 回业务, 详情参见基金管理人2015年10月31日刊登的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申购、 赎回或者转 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 机构确认接受的,其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55 页 共 139 页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 遵循 “先进 先 出”原则 ,即 按照投 资 人认购、 申购 的先后 次 序进 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 规则开 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 立。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 请日(T日) , 在正常情 况下, 登记机 构在T+1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T+2日及时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则 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 对上述 业务办理 时间进 行调整 ,本基金 管理人 将于调 整实施前 按照有 关规定 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 代销机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基 金管理人 直销柜 台每个 基金账户 首次最 低申购 金额为100 元人民币 ,单笔 申购最 低金额为100元人 民币 ;通过基 金管理 人网上 交易平台申 购本基金时,最低申购金额为100元人民币.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56 页 共 139 页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 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在 法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根据实际 情况 对以上 限 制进 行 调整,最 迟在调 整生效 前2个工 作日在 指定媒 介及基金 管理人 网站公 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4 .当接受 申购申 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 管理 人可在 法 律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 , 调整上述 规定 申购金 额 和赎 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和用途 1.申购费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 收取申购费用, 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增加 而递减;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 申购费用按每日累计申购金额确定申购费 率,以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50万元 0.80% 50万元≤ M < 200万元 0.50% 200万元≤ M < 500万元 0.30% M ≥500万元 每笔1000元


(注:M:认购金额;单位: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 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 所适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57 页 共 139 页 用的赎回费率越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Y <7 日 1.50% 7 日≤ Y <30 日 0.75% 30 日≤Y <1 年 0.10% 1 年≤Y <2 年 0.05% Y ≥2 年 0 (注:Y:持有时间;1年=365日)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于持有期少于 3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有期长于 30日但少于3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赎回费用75%归入基金财产; 对于 持有期长 于3个 月但小 于6个月 的基金 份额所 收取的赎 回费, 赎回费 用50%归入基 金财产; 对于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赎回费用25%归入基 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申购、 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 式,基金 管理人 最迟应 于新的费 率或收 费方式 实施日前2个工 作日在 指定媒介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用 采用前端 收费 模式( 即 申购基金 时缴 纳申购 费 ) , 投 资人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1)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费用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58 页 共 139 页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某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1.1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0%)=49,603.17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元 申购份额=49,603.17/1.15=43,133.19份 即: 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1.15元,则其可得到43,133.19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净额为 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 赎回净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 投资者 赎回本 基 金10,000份 基金份 额, 持有期3个月 ,赎回 适 用费率 为0.1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10%=11.48元 净赎回金额=11,480-11.48=11,468.52元 即:投 资者赎 回本基 金10,000份基 金份额 ,持 有期3 个月, 假设赎 回 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68.52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 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由 此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T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在 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59 页 共 139 页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申 购基 金成功 后 ,登记机 构在T+1日为 投资人登 记权 益并办 理 注册登 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 回基 金成功 后 ,登记机 构在T+1日为 投资人办 理扣 除权益 的 注册登 记手续。 基金管理 人可 以在法 律 法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 上述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 调整 , 但不得实 质影响 投资人 的合法权 益,并 最迟于 开始实施 前3个 工作日 在指定媒介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 额赎 回:当 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支 付投资人 的全 部赎回 申 请时 ,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 分延 期赎回 : 当基金管 理人 认为支 付 投资人的 赎回 申请有 困 难或 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 当日接受 赎回比 例不低 于上一开 放日基 金总份 额的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60 页 共 139 页 (3) 暂停赎回: 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 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若 本基 金发生 巨 额赎回, 在单 个基金 份 额持有人 超过 前一开 放 日基 金 总份额20% 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具体 措施如下: 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 的赎回申请, 基 金管理人可实施延期办理。 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20% (含20% ) 的赎 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一起, 按上述 (1)、 (2 )方式 处理。 对于 上述因延 期办理 而未能 赎回部分 ,投资 人可在 提交赎回申 请时选择延期赎回或者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延期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 下一开放日,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 其他方 式在3个 交易日 内通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说明 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暂停基 金资 产估值 情 况,基金 管理 人可暂 停 接受 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 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4.接受 某笔 或某些 申 购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 害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 或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 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找 到合适的 投资 品种, 或 其他 可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61 页 共 139 页 能对基金 业绩产 生负面 影响,或 发生其 他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情形。 6.基金 销售 机构或 登 记机构的 异常 情况导 致 基金销售 系统 、基金 登 记系 统 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申购 申请 超过基 金 管理人设 定的 单日净 申 购比例上 限、 单一投 资 者单 日 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情形。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接受 某一 投资者 申 购申请后 导致 其持有 基 金份额达 到或 超过基 金 总份 额 50%的。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 、6、8、10项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并依法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 可抗 力导致 基 金无法正 常运 作或者 因 不可抗力 导致 基金管 理 人不 能 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暂停基 金资 产估值 情 况时,基 金管 理人可 暂 停接 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 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4.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 继续 接受赎 回 申请将损 害现 有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的情形 时 ,基 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62 页 共 139 页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 分配给 赎回申 请人,未 支付部 分可延 期支付。 若出现 上述第4项所述情 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 暂停申 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 管 理人当日 应立 即向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 生暂停 的时间 超过1日 但少于2周, 暂 停结束, 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管 理人应 提前2个 工作日 在指定 媒介上刊 登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 生暂停 的时间 超过2周 ,暂停 期间, 基金管理 人应每2周至 少刊登暂 停公告1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个月时, 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 整。暂停 结束, 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 回时, 基金管理 人应提 前2日 在指定媒介 上连续刊 登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公 告,并 公告最近1个开 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 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63 页 共 139 页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 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 况下, 接收划 转的主体 必须是 依法可 以持有本 基金基 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死亡, 其持 有的基 金 份额由其 合法 的继承 人 继承 ;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登 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登记机构的规定 办理,并按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64 页 共 139 页 第九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注重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 积极主动调整投资组合, 追求基金资 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并力争获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业绩。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包括 国债、央 行票据 、金融 债券、地 方政府 债、企 业债券、 公司债 券、短 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 次 级债、 可转换公司债券 (含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 、 可交换公司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债券回购等) 、 银 行存款 (包 括协议存 款、定 期存款 及其他银 行存款 ) 、货 币市场工 具、权 证、资 产支持证券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 定) 。 本基金 还可持有 可转换 公司债 券转股所 得的股 票、投 资二级市场 股票以及权证等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为 :投资债 券类 品种的 比 例不低于 基金 资产的80%;权 益类品种 的比例 不高于 基金资产 的20%( 包括 因通过发 行、行 权、可 转债转股等 原因形成 的股票 等权益 类资产) ;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的比例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 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1.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综合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态势、 利率走势、 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 和信用风 险变化 等因素 ,并结合 各种债 券类资 产在特定 经济形 势下的 估值水平、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特征, 在符合本基金相关投资比例的前提下, 决定组合的久 期水平、 期限结 构和类 属配置, 并在此 基础之 上实施积 极的债 券投资 组合管理, 以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65 页 共 139 页 (1)利率预期策略 债券积极投资策略的关键是对未来利率走向的预测。 通过对利率的科学预测 和对债券投资组合久期的正确把握,可以提高投资收益。 久期越长, 利率变动所引起价格变化越大, 久期越短, 利率变动所引起的价 格变化越小。 如果预计利率会下跌, 债券价格会上涨, 则应该加大长久期债券的 比例, 以实现收益的最大化。 相反, 如果预计 利率会上涨, 债券价格会下跌, 则 应该增加组合中久期较短债券的比例,以尽可能减少利率上涨带来的损失。 (2)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是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的预期建立或改变组合 期限结构。 要运用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必须先预测收益率曲线变动的方向, 然 后根据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的情景分析,构建组合的期限机构。 (3)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是一种基于收益率曲线分析对债券组合进行适时调整的债券投资 管理策略。 该策略是指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 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 可以 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 也即收益率水平相对较高的债券, 随着 持有期限的延长, 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 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 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收益率的下滑来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4)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债发行主体自身信用状况的变化都 会对信用债个券的利差水平产生重要影响, 因此, 一方面, 本基金将从经济周期、 国家政策、 行业景气度和债券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多个方面考量信用利差的整体变 化趋势; 另一方面, 本 基金还将以内部信用评级为主、 外部信用评级为辅, 即采 用内外结合的信用研究和评级制度, 研究债券发行主体企业的基本面, 以确定企 业主体债的实际信用状况。 具体而言, 本基金 的信用策略主要包括信用债券趋势 判断、信用利差分析、持有期收益情景模拟和信用债券精选策略四个方面。 (5)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可转债的投资将基于三个方面的分析: 数量为主的价值分析、 债股 性分析和公司基本面分析。 通过以上分析, 力求选择债券价值有一定支撑、 安全 性和流动性较好,并且发行人成长性良好的品种进行投资。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66 页 共 139 页 2.股票 投资 策略: 注 重趋势研 究, 发挥市 场 时机选择 能力 ,充分 分 享股 票 市场的收益; 重点关注改革方向的行业和个股, 通过选择流动性高、 风险低、 具 备中期上涨潜力的股票进行分散化组合投资, 控制流动性风险和集中性风险, 保 证股票组合的稳定性和收益性。 3.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综合考虑安全性、 收益性和流动性等方面特 征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和比较, 对个券发行主体的性质、 行业、 经营情 况、 以及债 券的增信措施等进行全面分析, 选择具有优势的品种进行投资, 并通过久期控制 和调整、适度分散投资来管理组合的风险。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ABS) 、 住房抵押贷款 支持证 券(MBS) 等证券 品种 。本基金 将重点 对市场 利率、发 行条款 、支持 资产的构成 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 素进行分析, 并辅助采用数量化定价模型, 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 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5.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 本基金将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以价值分析 为基础,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适当参与。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程序 投资决策分为政策层面和操作层面两个层面:


1. 政策层次的投资决策: 公司负责投资决策的最高机构是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公司所管理的资产的长期投资战略和投资方向, 制订重 大投资决策。 2.操作 层次 的投资 决 策:在制 定的 投资战 略 和投资限 制框 架内, 基 金经 理 或投资经理可以自行选择证券、 确定入市时间和投资组合。 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 决定的投资, 基金经理或投资经理必须将实施情况定期向业务负责人、 首席投资 官汇报。 在实施过程中, 如需对投资方案进行重大修改, 基金经理或投资经理必 须及时做出书面说明并报投资决策委员会, 待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方能实 施。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67 页 共 139 页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 投资债 券 类品种 的比例 不低于 基 金资产的 80%;权 益类 品种的 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包括因通过发行、 行权、 可转债转股 等原因形成的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 ; (2)本 基金 持有现 金 或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 的政府债 券的 比例合 计 不低 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其中,现 金不 包括结 算 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 、 应收申购款 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 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 基金 持有一 家 公司发行 的证 券,不 超 过该 证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 基金 在任何 交 易日买入 权证 的总金 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 基金 资 产净值的0.50%; (8)本 基金 投资于 同 一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 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68 页 共 139 页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1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9)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0)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本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除 第(2)、( 12)、( 18)、( 19) 项以外, 因证券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69 页 共 139 页 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 独立董事通过。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 可不受 上述规 定的限制 或按调 整后的 规定执行。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总指数(全价) 本基金选择中债总指数 (全价) 作为业绩比较 基准的原因如下: 第一, 中债 总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编制并发布, 并发布主体上保证中债总指数比较 客观和专业; 第二, 本 基金以中债总指数 (全价) 为业绩比较基准, 是由于全价 指数是以债券全价计算的指数值, 债券付息后利息不再计入指数之中, 比较科学 且更切合实际。 若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 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 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70 页 共 139 页 求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中等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的产品, 其长期平均预 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 人按照 国 家有关规 定代 表基金 独 立行使相 关权 利,保 护 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 过关 联交易 为 自身、雇 员、 授权代 理 人或任何 存在 利害关 系 的第 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重 大遗漏 ,并对 其内容的 真实性 、准确 性和完整 性承担 个别及 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8年5月17 日复 核了 本报告中 的财务 指标、 净值表现 和投资 组合报 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8年3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8,492,536.60 15.24 其中:股票 8,492,536.60 15.24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45,638,026.12 81.89 其中:债券 45,638,026.12 81.89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71 页 共 139 页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744,912.79 1.34 8 其他资产 857,321.75 1.54 9 合计 55,732,797.26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5,838,419.60 13.46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 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387,875.00 0.89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 1,613,549.00 3.72 J 金融业 366,975.00 0.85 K 房地产业 285,718.00 0.66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72 页 共 139 页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8,492,536.60 19.58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股票投资。 3、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 值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大小排序 的前 十名股 票 投资 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2422 科伦药业 51,592 1,640,625.60 3.78 2 000063 中兴通讯 24,900 750,735.00 1.73 3 603019 中科曙光 9,900 541,629.00 1.25 4 600372 中航电子 32,000 499,200.00 1.15 5 300324 旋极信息 26,000 497,120.00 1.15 6 300618 寒锐钴业 1,700 494,377.00 1.14 7 002230 科大讯飞 7,900 480,557.00 1.11 8 300398 飞凯材料 20,300 466,900.00 1.08 9 300271 华宇软件 22,200 454,878.00 1.05 10 000661 长春高新 2,300 422,234.00 0.97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2,221,444.20 5.12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02,100.00 0.24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02,100.00 0.24 4 企业债券 14,200,690.05 32.75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22,071,600.00 50.90 6 中期票据 7,040,100.00 16.23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2,091.87 0.00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73 页 共 139 页 10 合计 45,638,026.12 105.24 5、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 值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大小排序 的前 五名债 券 投资 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11800187 18晋交投SCP001 40,000 4,017,200.00 9.26 2 011800213 18山西建投SCP00 1 40,000 4,011,600.00 9.25 3 101654090 16开滦MTN001 40,000 4,008,000.00 9.24 4 122465 15广越01 40,000 3,976,400.00 9.17 5 112190 11亚迪02 36,491 3,669,170.05 8.46 6、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 值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大小排序 的前 十名资 产 支持 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 值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大小排序 的前 五名贵 金 属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 值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大小排序 的前 五名权 证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现本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过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 其他资产构成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74 页 共 139 页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50,083.6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16,476.43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90,721.68 5 应收申购款 39.96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857,321.75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23001 蓝标转债 100.27 0.00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持有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各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75 页 共 139 页 第十部分


基金 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 金业绩数据截至2018年3月31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5年10月20日,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投资业绩与同 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一、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5 年10 月20 日) 起至2015年12月31日


-0.60% 0.27% 1.81% 0.11% -2.41% 0.16% 2016 年1 月1 日至2016 年6月30日 -1.91% 0.61% -0.44% 0.09% -1.47% 0.52% 2016 年7 月1 日至2016 年12月31日 -1.85% 0.36% -1.37% 0.15% -0.48% 0.21% 2017 年1 月1 日至2017 年6月30日 -5.12% 0.34% -2.48% 0.11% -2.64% 0.23% 2017 年7 月1 日至2017 年12月31日 1.21% 0.26% -1.83% 0.07% 3.04% 0.19% 2018 年1 月1 日至2018 年3月31日 -0.33% 0.30% 1.21% 0.07% -1.54% 0.23%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5 年10 月20 日) 起至2018年3月31日 -8.40% 0.39% -3.12% 0.11% -5.28% 0.28%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76 页 共 139 页 注: 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日起6 个月内为 建仓期,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77 页 共 139 页 第十一部分


基 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托管资金专门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 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78 页 共 139 页 第十二部分


基 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 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 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 在交 易所市 场 上市交易 的可 转换债 券 ,按照每 日收 盘价作 为 估值 全 价; (4)对 在交 易所市 场 挂牌转让 的资 产支持 证 券和私募 证券 ,估值 日 不存 在 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 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 股、 转增股 、 配股和公 开增 发的新 股 ,按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 所挂 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 次公 开发行 未 上市的股 票、 债券和 权 证,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 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 在交 易所市 场 发行未上 市或 未挂牌 转 让的债券 ,对 存在活 跃 市场 的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79 页 共 139 页 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首 次公 开发行 有 明确锁定 期的 股票, 同 一股票在 交易 所上市 后 ,按 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 国银 行间市 场 上不含权 的固 定收益 品 种,按照 第三 方估值 机 构提 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 债券 同时在 两 个或两个 以上 市场交 易 的,按债 券所 处的市 场 分别 估 值。 5.持有 的银 行定期 存 款或通知 存款 以本金 列 示,按协 议或 合同利 率 逐日 确 认利息收入。 6.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从 持有 确认日 起 到卖出日 或行 权日止 , 上市交易 的权 证按估 值 日在 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 变化的 ,将参 考监管机 构或行 业协会 有关规定,或者 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首 次发 行未上 市 的权证,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 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 持有 股票而 享 有的配股 权, 以及停 止 交易但未 行权 的权证 , 采用 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 成本进行估值。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80 页 共 139 页 (4)国 债期 货合约 , 一般以估 值当 日结算 价 进行,估 值当 日无结 算 价的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本基 金可 以采用 第 三方估值 机构 按照上 述 公允价值 确定 原则提 供 的估 值 价格数据。 8.如有 确凿 证据表 明 按上述方 法进 行估值 不 能客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 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 法律 法规以 及 监管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有新 增 事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 净值是 按 照每个工 作日 闭市后 , 基金资产 净值 除以当 日 基金 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1元, 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个 工作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但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 律法 规 或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基 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 (含第3位) 发 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81 页 共 139 页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 值错 误已发 生 ,但尚未 给当 事人造 成 损失时, 估值 错误责 任 方应 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 估值 错误而 获 得不当得 利的 当事人 负 有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 义务 。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 返还不 当得利 造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 ) , 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 明估 值错误 发 生的原因 ,列 明所有 的 当事人, 并根 据估值 错 误发 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82 页 共 139 页 (2)根 据估 值错误 处 理原则或 当事 人协商 的 方法对因 估值 错误造 成 的损 失 进行评估; (3)根 据估 值错误 处 理原则或 当事 人协商 的 方法由估 值错 误的责 任 方进 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 据估 值错误 处 理的方法 ,需 要修改 登 记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 登记 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 金份 额净值 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立即 予以纠 正 ,通 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错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 额净值的0.50%时 ,基 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 披露的 基 金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 净值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计算 ,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 抗力原 因 ,或由于 证券 交易所 及 登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 据错 误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83 页 共 139 页 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 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84 页 共 139 页 第十三部分


基 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 ,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 金利润 减去公允 价值变 动收益 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 合有 关基金 分 红条件的 前提 下,本 基 金每年收 益分 配次数 最 多为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 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 金收 益分配 方 式分两种 :现 金分红 与 红利再投 资, 投资者 可 选择 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 收益 分配后 基 金份额净 值不 能低于 面 值;即基 金收 益分配 基 准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此项 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基金 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本基金 收益 分配的 发 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 日的时间 不超 过15个工作 日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85 页 共 139 页 在分配方 案公布 后(依 据具体方 案的规 定) , 基金管理 人就支 付的现 金红利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 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登记机 构可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现金红 利自动 转为基 金份额。 红利再 投资的 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86 页 共 139 页 第十四部分


基 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理 费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0.80%年费 率计提 。管理 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 8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 对一致 后,以 双方认可 的方式 于次月 首日起3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 的托管 费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0.20%的年 费率计 提。托 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87 页 共 139 页 托管人核 对一致 后,以 双方认可 的方式 于次月 首日起3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 全履行义 务导 致的费 用 支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 相关法 律 法规及中 国证 监会的 有 关规定不 得列 入基金 费 用的 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 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88 页 共 139 页 第十五部分


基 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 的会计 年度为 公历年度 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基金首 次募集 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 托管人各 自保 留完整 的 会计账目 、凭 证并进 行 日常 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 人每月 与 基金管理 人就 基金的 会 计核算、 报表 编制等 进 行核 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 人聘请 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相互独 立的 具有证 券 从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 充足理由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须 通报 基金托 管 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89 页 共 139 页 第十六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 (1)基 金合 同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事 人的各 项 权利、义 务关 系,明 确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90 页 共 139 页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招 募说 明书应 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 金投资者 决策 的全部 事 项, 说 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 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服务 等内容。 基金合 同生效 后,基金 管理人 在每6 个月结束之 日起45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托 管协 议是界 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 人在基金 财产 保管及 基 金运 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 申请 经中国 证 监会注册 后, 基金管 理 人在基金 份额 发售的3 日 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91 页 共 139 页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 不足2 个 月的,基 金管 理人可 以 不编制当 期季 度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 报告 在公开 披 露的第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 管理 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 数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 生重 大事件 , 有关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 当在2日 内编 制临时 报 告书 ,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92 页 共 139 页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 金管 理人的 董 事长、总 经理 及其他 高 级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 和基 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0%;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新增或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93 页 共 139 页 时;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10.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2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信 息。 (2)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在基金季 度报 告、半 年 度报告、 年度 报告等 定 期报 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 人应 当按照 相 关法律法 规、 中国证 监 会的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94 页 共 139 页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95 页 共 139 页 第十七部分


风 险揭示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 称“基金 ” ) 是一种 长 期投资工 具, 其主要 功 能是 分 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 对于本基金来说, 巨额赎回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 总份额的10%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 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 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 况等判断基 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 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 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 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 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在认购期内按1.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人 按1.00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 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元、 从而遭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96 页 共 139 页 受损失的风险。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一)系统性风险 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 境因素对股票债券价格产生影 响而形成的风险, 主要包括政策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 利率风险, 购 买力风险等 因素。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证券 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产生 变动, 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 以及拟投资上市公司的融资成本和 利润水平。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 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动可能会影响基金投资标的的价格和基金资产的实际购买力。 6.其他风险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产生的风险。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 风险 是指个 别 证券特有 的风 险,包 括 企业的信 用风 险、经 营 风险 、 财务风险及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等。 拟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到多种因素 影响, 如管理层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能力、 技术更新、 研究开 发、 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上市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 营不善, 将导致 其股票 价格下跌 或股息 、红利 减少,从 而使基 金投资 收益下降。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97 页 共 139 页 基金可以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性风险。 1.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风险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风险, 主要包括管 理风险、交易风险、流动性风险、运营风险及道德风险。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 技能 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或者由于基金数量模型设计不当或实施差错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偏离业绩基准从 而影响基 金收益 水平。 对主要业 务人员 如基金 经理的依 赖也可 能产生 管理风险。 3.交易风险 由于交易权限或业务流程设置不当导致交易执行流程不畅通, 交易指令的执 行产生偏差或错误, 或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及时准确执行交易指令, 事后 也未能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或部门,导致基金利益的直接损失。 4.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或者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 低成本地 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 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要 求, 在管理现金头寸时, 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或现金过多所导致的收益下 降风险。 5.运营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 网络系统、 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或瘫痪等情况 而无法正常完成基金的申购、 赎回、 注册登记、 清算交收等指令而产生的操作风 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效率低下或人为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操作风险。 6.道德风险 是指员工违背职业道德、 法规和公司制度, 通过内幕信息、 利用工作程序中 的漏洞或其他不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所带来的风险。 7.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 将维持较高的债券持仓比例。 如果债券市场出现整 体下跌,本基金的净值表现将受到影响。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98 页 共 139 页 在债券投资中,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 一是对宏观经济趋势、 政策以及债券市场基本面研究是否准确、 深入, 二是对企业债券的优选和判断是 否科学、 准确。 基本面 研究及企业债券分析的错误均可能导致所选择的证券不能 完全符合本基金的预期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规模一般小 额零散, 主要通过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 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或证券公司进 行转让, 难以进行更广泛估值和询价, 因此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估值价格可能与 实际变现的市场价格有一定的偏差而对本基金资产净值产生影响。 同时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流动性可能比较匮乏, 因此可能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 以及由流动性 较差变现成本较高而使基金净值受损的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管理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具体安排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将审慎确认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 强化对本基金巨额赎回的事前 监测、事中管控与事后评估,保证不损害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包括 国债、央 行票据 、金融 债券、地 方政府 债、企 业债券、 公司债 券、短 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 次 级债、 可转换公司债券 (含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 、 可交换公司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债券回购等) 、 银 行存款 (包 括协议存 款、定 期存款 及其他银 行存款 ) 、货 币市场工 具、权 证、资 产支持证券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 定) 。 本基金 还可持有 可转换 公司债 券转股所 得的股 票、投 资二级市场 股票以及权证等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以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为 主。 投资标的流动性属性是重要的投资依据, 通过对各类金融工具进行流动性分 类管理,分散安排各类资产到期时间分布,有效保障基金流动性安全。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99 页 共 139 页 根据 《流动性风险规定》 的相关要求,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流动性风险 管理, 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尽量避免或减小因发生流动性风险而 导致的投 资者损 失,最 大程度的 降低巨 额赎回 情形下的 可能出 现的流 动性风险。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当难以应对巨额赎回时, 将在特定情形下运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 具体包括 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短期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针对实施上述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基金管理人制定了相关业务程序, 确保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 同时,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市场资金动向, 提前调整投资和头寸安排, 尽 可能的避免出现不得不实施上述备用风险管理工具的流动性风险, 将对投资者可 能出现的潜在影响降至最低。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100 页 共 139 页 第十八部分


《 基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 合同涉 及 法律法规 规定 或基金 合 同约定应 经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 意后变 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变 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自生 效后 方可执 行 ,自 决 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自出现 基金 合同终 止 事由之日 起30 个工作 日 内成 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组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101 页 共 139 页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 计师事 务 所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 审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 对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5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102 页 共 139 页 第十九部分


《 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设立日期:2013年5月3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66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壹亿伍仟万元整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10)56517000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103 页 共 139 页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 基金 合同生 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 管理 基 金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 法规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批准 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 据基 金合同 及 有关法律 规定 监督基 金 托管人, 如认 为基金 托 管人 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 择、 更换基 金 销售机构 ,对 基金销 售 机构的相 关行 为进行 监 督和 处 理;


(9)担 任或 委托其 他 符合条件 的机 构担任 登 记机构办 理基 金登记 业 务并 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 符合 有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制 订 和调整有 关基 金认购 、 申购 、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 法募 集资金 , 办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 监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 为办 理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104 页 共 139 页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 合同生 效 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 和 运用 基 金财产; (4)配 备足 够的具 有 专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 金投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 全内部 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 财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 制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 取适 当合理 的 措施使计 算基 金份额 认 购、申购 、赎 回和注 销 价格 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 格按 照《基 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 有关规定 ,履 行信息 披 露及 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 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105 页 共 139 页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 织并 参加基 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 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 基金 合同生 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 管基 金 财产; (2)依 基金 合同约 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 律法规规 定或 监管部 门 批准 的 其他费用;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106 页 共 139 页 (3)监 督基 金管理 人 对本基金 的投 资运作 , 如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违 反基 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 立专 门的基 金 托管部门 ,具 有符合 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 足 够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 立健 全内部 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 财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 制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 规定 开设基 金 财产的托 管资 金专门 账 户、证券 账户 等投资 所 需其 他 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 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 核、 审查基 金 管理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 净值、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回 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107 页 共 139 页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 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 规定 监督基 金 管理人按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 义务 ,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108 页 共 139 页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 席或 者委派 代 表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对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基金服 务 机构损害 其合 法权益 的 行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 解所 投资基 金 产品,了 解自 身风险 承 受能力, 自主 判断基 金 的投 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 其持 有的基 金 份额范围 内, 承担基 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终 止 的有 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 根据本基金的运 作需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 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109 页 共 139 页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 高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报酬 标 准,但法 律法 规要求 提 高该 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 (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 可由基 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协 商后修改 ,不 需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且 在对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 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变更收费方 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 基金 合同的 修 改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 或 修改 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 符合 有关法 律 法规的前 提下 且在对 现 有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无实 质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110 页 共 139 页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人、 基金销售机构、 登记机 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按 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其他 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 规规定 或 基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 基金 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 人认为 有 必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的 ,应 当向基 金 管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含10% )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就同 一事项 书 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含10% )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就同 一事项 要 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111 页 共 139 页 6.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会 议的召集 人负 责选择 确 定开会时 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召集 人应于 会 议召开前30 日 ,在指 定 媒介 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 权委 托证明 的 内容要求 (包 括但不 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 权 限和 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 开会方 式 并进行表 决的 情况下 , 由会议召 集人 决定在 会 议通 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 为基金 管 理人,还 应另 行书面 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 点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 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本 人出席 或 以代理投 票授 权委托 证 明委 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112 页 共 139 页 (1)亲 自出 席会议 者 持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受托出席 会议 者出具 的 委托 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 核对 ,汇总 到 会者出示 的在 权益登 记 日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显示 ,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的二分 之一, 召集人可 以在原 公告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召 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 、6个 月以内 ,就原定 审议事 项重新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 开 会系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将其对表 决事 项的投 票 以书 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 集人 按基金 合 同约定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 集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 人直 接出具 书 面意见或 授权 他人代 表 出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 面意见;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113 页 共 139 页 (4)上 述 第(3) 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 律法 规和监 管 机关允许 的情 况下, 经 会议通知 载明 ,本基 金 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 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 为关 系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的重大 事 项,如基 金合 同的重 大 修改 、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114 页 共 139 页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个工 作日内 在公证机 关监督 下由召 集人统计 全部有 效表决 ,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 决 议须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或 其代理 人 所持 表 决权的二 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 一)通 过方为 有效;除 下列第2项所 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 决 议应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 人所 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 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 大会 由基金 管 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主 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115 页 共 139 页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 票人 应当在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表决后 立 即进行清 点并 由大会 主 持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 果会 议主持 人 或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代 理人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 果有 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 票过 程应由 公 证机关予 以公 证,基 金 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拒 不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决议,召 集人 应当自 通 过之日起5日 内报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 议自生效 之日 起2日 内 在指定媒 介上 公告。 如 果采 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 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116 页 共 139 页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 合同涉 及 法律法规 规定 或本基 金 合同约定 应经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变 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自生 效后 方可执 行 ,自 决 议生效后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组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117 页 共 139 页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 计师事 务 所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 审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 对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 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 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118 页 共 139 页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119 页 共 139 页 第二十部分


《 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风南路3号院中融信托北京园区C座4层、5层 邮政编码:100016 法定代表人:王瑶 成立日期:2013年5月3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66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壹亿伍仟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 其他业 务。 ( 依法须经 批准的 项目, 经相关部 门批准 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 动)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 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120 页 共 139 页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 代理买卖外汇; 结汇 、 售汇; 从 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 管箱服务; 代理资金清算; 各类汇兑业务; 代 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业务; 贷款承诺;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 贷款; 外汇 汇款;外 汇借款 ;发行 、代理发 行、买 卖或代 理买卖股 票以外 的外币 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 承兑和 贴现; 自营、代 客外汇 买卖; 外币兑换 ;外汇 担保;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企业 、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 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 境内证 券投资 托管业 务;代 理开放式 基金业 务;电 话银行、手 机银行、 网上银行业务;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 资对象 进行监 督。基金 合同明 确约定 基金投资 风格或 证券选 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 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包括 国债、央 行票据 、金融 债券、地 方政府 债、企 业债券、 公司债 券、短 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 次 级债、 可转换公司债券 (含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 、 可交换公司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债券回购等) 、 银 行存款 (包 括协议存 款、定 期存款 及其他银 行存款 ) 、货 币市场工 具、权 证、资 产支持证券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 定) 。 本基金 还可持有 可转换 公司债 券转股所 得的股 票、投 资二级市场 股票以及权证等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为 :投资债 券品 种的比 例 不低于基 金资 产的80% ;权益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121 页 共 139 页 类品种的 比例不 高于基 金资产的20%(包 括因 通过发行 、行权 、可转 债转股等原 因形成的 股票等 权益类 资产) ;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 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等。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债券类品种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权益类品种的比例 不高于基 金资产 的20% (包括因 通过发 行、行 权、可转 债转股 等原因 形成的股票 等权益类资产) ; 2.本基 金持 有现金 或 者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 政府债券 的比 例合计 不 低于 基 金资产净 值的5%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存出 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 的、且由 本基 金托管 人 托管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 家公 司 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 的、且由 本基 金托管 人 托管的全 部基 金持有 的 同一权 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 日买入权 证的 总金额 , 不得超过 上一 交易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的0.50%; 8.本基 金投 资于同 一 原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 支持证券 的比 例,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 金持 有的全 部 资产支持 证券 ,其市 值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122 页 共 139 页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 格的同一 商业银 行的存 款,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30% ;存放 在不 具有基金托 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16.本基 金投 资于定 期 存款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30%,根 据协议 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制; 17.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8.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的15%;本 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且由本 基金托管人 托管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30%; 2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21.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 本基金 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12 、20 、21 项 以外,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基 金规 模 变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规 定的投 资比例的,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123 页 共 139 页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10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 整,但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殊 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6个 月 内使基金 的投 资组合 比 例符 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 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则当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第 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其更新,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 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 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 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 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 任,基金托管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 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124 页 共 139 页 场交易对 手名单 ,应向 基金托管 人说明 理由, 在与交易 对手发 生交易 前3个工作 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 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 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 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 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提 醒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不 承担由此 造成的 任何损 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选择存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应 当与 存款银 行 建立定期 对账 机制, 确 保基 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 托管 人应加 强 对基金银 行存 款业务 的 监督与核 查, 严格审 查 、复 核 相关协议 、账户 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 证实书 等有关文 件,切 实履行 托管职责。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 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125 页 共 139 页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 证券,应 遵守 《关于 规 范基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 证券 行 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 受限 证券, 包 括由《上 市公 司证券 发 行管理办 法》 规范的 非 公开 发 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 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 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上述规章 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 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 资流 通受限 证 券之前, 基金 管理人 应 至少提前 一个 交易日 向 基金 托 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 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如有) : 拟发行数量、 定价依据、 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与承 销商签订 的销售 协议复 印件、缴 款通知 书、基 金拟认购 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划款账号、 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 整。 5.基金 托管 人在监 督 基金管理 人投 资流通 受 限证券的 过程 中,如 认 为因 市 场出现剧 烈变化 导致基 金管理人 的具体 投资行 为可能对 基金财 产造成 较大风险,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 并 做出书面说明。 否则, 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 有权拒绝执行其 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126 页 共 139 页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 管理 人应保 证 基金投资 的流 通受限 证 券登记存 管在 本基金 名 下, 并 确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 管问题, 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 基金 管理人 未 按照本协 议的 约定向 基 金托管人 报送 相关数 据 或者 报 送了虚假的数据,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 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 担相应法律后果。 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 因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 失。 (八)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 与基 金托管人签署相应的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补充协议的约 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管理制度。 (九)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定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 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 述规 定期限 内, 基金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 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 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127 页 共 139 页 (十一)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 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基金 合同、本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 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 托管 人应安 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 基 金管理人 依据 合法程 序 作出 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128 页 共 139 页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证券账户。 4.基金 托管 人对所 托 管的不同 基金 财产分 别 设置账户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 完 整与独立。 5.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 金管理人 的指 令,按 照 基金合同 和本 协议的 约 定保 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 因为 基金投 资 产生的应 收资 产,应 由 基金管理 人负 责与有 关 当事 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 据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外, 基 金托管人 不得 委托第 三 人托 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 募集 期间的 资 金应存于 基金 管理人 在 具有托管 资格 的商业 银 行开设 的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 的机构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 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 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 金募 集期限 届 满,未能 达到 基金合 同 生效的条 件, 由基金 管 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 托管 人可以 本 基金的名 义在 其营业 机 构开设本 基金 的资金 账 户, 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 托管 资金账 户 的开立和 使用 ,限于 满 足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 要。 基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129 页 共 139 页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 合法 律法规 规 定的条件 下, 基金托 管 人可以通 过基 金托管 人 专用 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托管 人在中 国 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司上海 分公 司、深 圳 分公 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 证券 账户的 开 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 展本基金 业务 的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 托管 人以自 身 法人名义 在中 国证券 登 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开 立结 算 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 证券 账户的 开 立和证券 账户 卡的保 管 由基金托 管人 负责, 账 户资 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 账户的 开设、 使用的, 按有关 规定开 设、使用 并管理 ;若无 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 管与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 务发 展需要 而 开立的其 他账 户,可 以 根据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 法规 等有关 规 定对相关 账户 的开立 和 管理另有 规定 的,从 其 规定 办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130 页 共 139 页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托管 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于 每工作 日 计算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 金份额净 值, 并按规 定 公告 。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须 分别妥 善 保管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名册 ,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月30日、12月31 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的 内容至少应 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131 页 共 139 页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 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 人应 及时向 基 金托管人 提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名 册。 每年6 月30 日和 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 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限为15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132 页 共 139 页 3.基金 管理 人解散 、 依法被撤 销、 破产或 由 其他基金 管理 人接管 基 金管 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 出现 《基金 合 同》终止 事由 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 成立基 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基 金清 算小组 成 员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 券 相关 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 基金 财产清 算 过程中,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应 各自履 行 职责 ,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 金清 算小组 负 责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 金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编制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公告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133 页 共 139 页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134 页 共 139 页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市场状况以及基金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 增加、 修改 以下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 一、主动通知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短信、 电子邮件、 邮寄信件或主动致电等方式按基金份额持 有人意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各项主动通知服务。 主动通知服务内容包括账户 交易确认通知、 纸质账单寄送失败通知、 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关的基金管理人公 告及重要信息通知等服务。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留意各联系方式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查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开通了 24 小时自助语音服务和网上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通过以上方式进行基金管理人信息查询和持有人账户信息查询。 客服专员在工 作时间还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周到的人工查询、答疑服务。 具体查询内容: 最新公告、 各基金产品介绍、 基金管理人介绍等基金管理人 信息;基金交易信息、资产市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收益分配等账户信息。 三、资料索取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各种直销交易手续,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提供直销 业务表单下载。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向客服专员索取业务表格。 另外,基金管理人还可提供对账单、资产证明等资料。 四、资讯服务定制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品质, 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个性化需要, 基金管理人推出 全方位资讯服务定制计划。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 客服邮箱定制 各类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通过电子邮件、 短信等方式提供交 易确认通知、持有基金周净值、对账单等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不定期发送其他资讯, 以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了解基金管理 人发布的公告信息、市场研判、最新动态等。 五、基金理财业务咨询 为更好地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沟通, 客服专员可以在工作时间内为基金份额持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135 页 共 139 页 有人解答基金理财方面的疑问,提供关于基金理财的咨询服务。 六、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有疑问, 可通过语音留言、 发送电子邮件、 客服热线等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 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诉建议。 七、互动活动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各种互动活动, 以加 强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互动联系。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400-160-6000;010-56517299 人工坐席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除节假日)9:00-17:00 网址:www.zrfunds.com.cn 客服邮箱:services@zrfunds.com.cn 九、如本 招募 说明书 存 在任何您/贵 机构无 法 理解的内 容, 请联系 本 公司 客 户服务热线。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136 页 共 139 页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2017年10月20日至2018年4月19日, 本基金的临时报告刊登于 《证券日报》 。 序号 临时 报告 名称 披露 日期 备注 1 关于旗下基金增加沈阳麟龙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及 开通转换、定投业务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1-03 含本基金 2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17-11-09


3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及 开通定投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2-08 含本基金 4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及 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2-15 含本基金 5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17-12-21


6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定投产品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7-12-21 含本基金 7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流通受限股票估值 方法的公告 2017-12-25 含本基金 8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销售机 构及开通转换业务并开展转换费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2-26 含本基金 9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8 倾 心回馈”基金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2-27 含本基金 10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申购 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2-29 含本基金 11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变更的公告 2017-12-29


12 关于暂停中融基金直销电子交易平台融钱包快速取现业务的 公告 2017-12-30








13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证券投资基金缴纳增值税的 公告 2017-12-30


14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中心电话更新的提示性公告 2018-01-02


15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 构及开通定投业务并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1-29 含本基金 16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定投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1-31 含本基金 17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北京坤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 构及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2-01 含本基金 18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 构及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2-07 含本基金 19 关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通中融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定 投、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8-02-28 含本基金 20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申购 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3-30 含本基金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137 页 共 139 页 21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改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并调整赎回费率的公告 2018-03-31


22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银行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3-31 含本基金 23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 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4-02 含本基金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138 页 共 139 页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 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 件。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第 139 页 共 139 页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基 金投资人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 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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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