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鑫元双债增强债A(002632)

鑫元双债增强债: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8 年第 1 号)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八年 六月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8 年第 1 号) 
 
重 要提 示 
 
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或 “本基金” ) 于2015
年4月13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611 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 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
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 金。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 中小企业私募债 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
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 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其发行人是
非上市中小微企业, 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 因此, 中小企业私募
债 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 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债券投
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
年4月21日,有关财务数据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7年12月31日。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2018 年第 1 号) 
 
目


录 第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 ............................................................................................... 4 第二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5 第三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8 第四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0 第五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1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2 第七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3 第八部分 基金的业绩 ............................................................................................. 44 第九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5 第十部分 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 48 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2018 年第 1 号) 4 第一部 分 基金管 理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情 况 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2 层217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12 楼 法定代表人:肖炎 设立日期:2013 年8 月2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设 立文号 :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委 员会 证监许 可[2013] 111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7 亿元 存续期限:永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892000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0%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 合计 100% 二、主 要人 员情况


1 、董 事会成 员 肖炎先生, 董事长。 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 曾在中 国农业银行任职, 历任南京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常州分行行长、 党委书 记。 徐益民 先生 ,董 事。 南 京大学 商学 院 EMBA , 现任南 京高 科股 份有 限 公司 董 事长兼 党委书 记。 历任 国营第 七七二 厂财 务处 会计、 企管处 干事 、四 分厂会 计、 劳资处干事、 十八分厂副厂长、 财务处副处长、 处长、 副总会计师兼 处长, 南京 (新港)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会计财处处长, 南京新港开发总公司副总会计师,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2018 年第 1 号) 5 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兼任党委书记。 张乐赛先生, 董事。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硕士, 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 经理, 兼任 鑫沅 资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执行 董事。 历任南 京银 行债 券交易 员,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 同时兼任诺安基金债券型、 保本型、 货 币型基金的基 金经理、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焦世经先生, 独立董事。 南京大学 文学学士, 现任 中信泰富 (南京) 投资有 限公司 董事长、 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 曾在扬州太安砖瓦厂及对外经济 贸易部对外援助局工作 ,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秘书、 办公室副主任、 国 际业务部总经理, 中国投资银行南京分行行长及党委书记、 总行副行长及党委书 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副行长、 行长、 党委书记 、 中信 泰富 (南京) 投资有限公司 南京事业部总经理 。 安国俊女士, 独立董事。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学博士 , 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 融研究所副研究员、 硕士生导师。 历任财政部主任科员、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金融 市场部高级经理。 王艳女士, 独立董事。 上海交通大学金融学博士 , 现任深圳大学经济学院金 融系副教授。 历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职员, 中国证监会 深圳监管局行业调研主任科员等。 2 、监 事会成 员 潘瑞荣先生, 监事长。 硕士研究生 , 现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总经 理。 历任南京市财政局企业财务管理处主任科员, 南京市城市合作银行财务会计 处副处长,南京市商业银行会计结算部总经理等。 陆阳俊先生, 监事。 研究生学历 , 现任南京 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财务 总监。 历任南化集团建设公司财务处会计,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主 管、副经理、经理等。 马一飞女士, 职工监事。 上海师范大学经济学学士 , 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综合管理部人事 主管。 曾任职于汉高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市场部, 中智上海经 济技术合作公司,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 王博先生, 职工监事。 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综合管理部财务主管。 曾担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 浦发银行金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2018 年第 1 号) 6 桥支行柜员。 3 、公 司高级 管理 人员 肖炎先生,董事长。 (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张乐赛先生,总经理。 (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李晓燕女士, 督察长。 上海交通大学工学学士, 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员,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监察稽核高级经理,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现兼任鑫沅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上海鑫沅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 李雁女士, 副总经理。 东南大学动力工程学士。 曾任职于南京信联证券计划 财务部, 历任南京城市合作银行资金交易及结算员, 南京银行资金交易部部门经 理、金融同业部 副总经理,现兼任市场营销部总监。 王辉先生, 副总经理。 澳门科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南京 市分行金融机构管理方面的工作, 南京证券上海营业部副总经理, 世纪证券上海 营业部总经理及上海营销中心总经理、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兼 任上海鑫沅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宇先生,副总经理。 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 EMBA 工商管理硕 士 、复 旦大学软件工程硕士, 历任申银万国证券电脑中心高级项目经理, 中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监事会成员,鑫元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4 、本 基金基 金经 理 颜昕女士, 学历: 工商 管理, 硕士。 相关业务 资格: 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 从业经历:2009 年 8 月,任职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交易员。2013 年 9 月加入鑫元基金担任交易员,2014 年 2 月至 8 月,担任鑫元基金 交易室主管, 2014 年9 月起担任鑫元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 2015 年6 月26 日起担任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7 月15 日起担任鑫元货币市场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1 月13 日起担任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原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6 年 3 月 2 日起担 任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原鑫 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3 月 9 日起 担任鑫元汇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6 月 3 日起担任鑫元双 债增强债券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2018 年第 1 号) 7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7 月13 日起担任鑫元裕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8 月 17 日起担任鑫元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 2016 年10 月 27 日起担任鑫元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12 月 22 日起担任鑫 元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 13 日起担任 鑫元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原鑫元瑞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7 年3 月17 日起担任鑫元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2017 年 12 月 13 日起担任鑫元 广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8 年3 月22 日起担任 鑫元常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8 年4 月19 日起担任 鑫元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同时兼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赵慧女士, 学历: 经济 学专业, 硕士。 相关业 务资格: 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 格。从业经历:2010 年 7 月任职于北京汇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交易员。 2011 年 4 月起在南京 银行金融市场部资产管理部和南京银行金融市场部投资交 易中心担任债券交易员,有丰富的银行间市场交易经验。2014 年 6 月加入鑫元 基金, 担任基金经理助理。2016 年1 月13 日起担任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原 鑫元兴 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的 基金经 理,2016 年 3 月 2 日起担任鑫元货币 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3 月 9 日起担 任鑫元汇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6 月 3 日起担任鑫元双债 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7 月13 日起担任鑫元裕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8 月17 日起担任鑫元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6 年 10 月 27 日起担任鑫元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 22 日起担任鑫 元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 13 日起担任 鑫元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 (原鑫元瑞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的基金经理,2017 年3 月17 日起担任鑫元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2017 年 12 月 13 日起担任鑫元 广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8 年3 月22 日起担任 鑫元常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8 年4 月19 日起担任 鑫元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同时兼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5 、基 金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成员 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2018 年第 1 号) 8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最高决策机构, 根据法律法规、 监管规 范性文 件、基 金合 同与 公司相 关管理 制度 对各 项重大 投资活 动进 行管 理与决 策。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如下: 张乐赛先生:总经理 王海燕女士:投资管理部总监兼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 丁玥女士: 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欣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价值精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兼研究部总监 颜昕女士: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 鑫元合享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鑫元裕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 元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瑞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广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常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鑫 元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郑文旭先生: 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鑫元稳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赵慧女士: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 鑫元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裕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聚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鑫元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 鑫元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广利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 鑫元常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王美芹女士: 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鑫元欣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陈令朝先生: 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2018 年第 1 号) 9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 法募 集 资 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 照《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严 格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办 理与 基金 财产管 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9、依 据《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0、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会计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关 于遵守 法 律 法规的 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遵守 《 证券法》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 并建立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 取有效措施 , 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2018 年第 1 号) 10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 因职务 便利 获取的 未公 开信息 、利 用该信 息从 事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加 强人员 管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束 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 现行有 效的 有关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 基金管 理人 制度进 行基 金运作 投资 外,直 接或 间接进 行其 他股票 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 证券交 易场 所业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 段操纵 市场 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2018 年第 1 号) 11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法规 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 关联交 易的 ,应 当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优 先的原 则, 防范 利益冲 突,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本着谨 慎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 用职务 之便 为自己 、代 理人、 代表 人、受 雇人 或任何 其他 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基金管理人扎实推进全面风险管理与全员风险管理, 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 理的基石, 以组织架构作为风险管理的载体, 以制度的切实执行作为风险管理的 核心, 以内部独立部门的有效监督作为风险管理的关键, 以充分使用先进的风险 管理技术和方式方法作为风险管理的保障, 强调对于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持续 关注和资源投入。 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2018 年第 1 号) 12 1、内部控制目标 (1) 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提高经营管理效益, 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 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 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 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基金管理人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 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基 金管理人内部部门 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 相 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基 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与职责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健全董事会、 经营管理层、 独立风险管理部门、 业务部门 四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并分别明确风险管理职能与责任。 (1) 董事会对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负有最终责任。 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 合规审计委员会,负责研究、确定风险管理理念,指导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 (2) 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 部署风险管理工作。 经营管理层设风 险控制委员 会, 负责确定风险管理理念、 原则、 目标和方 法, 促进风险管理环境、 文化的形 成,组织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审议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审议重大风险事件。 (3) 监察稽核部作为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持续的监督, 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落实。 监察稽核部在督察长的领导下 负责协同相关业务部门落实投资风险、 操作风险、 合规风险、 道德风险等各类风 险的控制和管理,督促、检查各业务部门、各业务环节的制度执行情况。 (4) 各业务部门负责根据职能分工贯彻落实风险管理程序, 执行风险管理措 施。 根据风险管理工作 要求, 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严格遵守风险管理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2018 年第 1 号) 13 制度、 流程和限额, 严 格执行从风险识别、 风险测量、 风险控制、 风 险评价到风 险报告的风险管理程序, 对本部门发生风险事件承担直接责任, 及时、 准确、 全 面、客观地将本部门及本部门发现的风险信息向风险管理部门报告。 4、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合规性、 全面性、 审慎性、 适时性等内部控制制度制订 原则, 已构建较为合理完备并易于执行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体系, 具体包 括四个层面:


(1) 一级制度: 包括 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层 面 的 经 营 管 理 纲 领 性 制 度 。 (2) 二级制度: 包括 内部控制大纲、 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 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 信息 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资 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3) 三级制度: 包括公 司范围内适用的全局性专项管理制度与各业务职能部 门管理制度。 (4) 四级制度: 包括各业务条线单个部门内部或跨部门层面的业务规章、 业 务规则、业务流程 、操作规程等具体细致的规范化管理制度。 5、内部控制内容 (1) 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础, 控制环境包括经 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风险评估。 基金管理人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 对内外部风险进 行识别、 评估和分析,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建立完整的风险控制程序, 包括风 险识别、 风险评估、 风险控制和风险监督; 对各部门和各业务循环存在的风险点 进行识别评估, 并建立相应的控制措施; 使用科学的风险量化技术和严格的风险 限额控制对投资风险实行定量分析和管理。 (3) 控制措施。 基金管理人设立顺序递进、 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的多道内部 控制防线, 制定并执行包括授权控制、 资产分离、 岗位分离、 业务流程和操作规 程、业务记录、绩效考核等在内的多样化的具体控制措施。 (4) 信息沟通。 基金管理人维护内部控制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 建立清晰的 报告系统。 (5) 内部监控。 基金管理人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 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2018 年第 1 号) 14 监察稽核部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与反馈, 保证内部控 制制度 的有效 落实 ,并 评价内 部控制 的有 效性 ,根据 市场环 境、 新的 金融工 具、 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 改进。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公司声明以上关于风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根 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 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2018 年第 1 号) 15 第二部 分 基金托 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1992 年6 月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 号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闻学 电话: (010) 63636363 传真: (010) 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 表人 李晓鹏 先生,曾任 中国 工商银 行河 南省分 行党 组成员 、副 行长,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总经理, 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 中 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裁, 中国工商银行 党委委员、 行长助理兼北 京市分行行长, 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 副行长,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 委委员、 副行长、 执行 董事; 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 监事长; 招商 局集团 副董事 长、 总经 理、党 委副书 记。 曾兼 任工银 国际控 股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 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副董事长、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招商局港口控股有限公 司董事会主席、 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长、 招商局联合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招商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等职务。 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 兼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 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旅游协会副会 长、 中国城市金融学会副会长、 中国农村金融学会副会长。 武汉大学金融学博士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2018 年第 1 号) 16 研究生,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 行长张金良先生, 曾任中国银行财会部会计制度处副处长、 处长、 副总经理 兼任 IT 蓝图实施办公 室主任、总经理,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中国银 行副行 长、 党委 委员。 现任中 国光 大集 团股份 公司执 行董 事、 党委委 员, 兼任中国光大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党委副书记。 曾闻学先生, 曾任 中国光大银行办公室副总经理, 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分行副 行长。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8 年3 月31 日,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华夏睿磐泰利六个 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尊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汇安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共 98 只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基金资 产规模2733.95 亿元。 同时, 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专户理财、 企业年 金基金、QDII、 银行理财、 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 计划、产业投 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确保基金托 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 严格的贯彻执行; 确保基金财产安全; 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必须 渗透到 基金 托管业 务的 各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 预防 性原则 。树 立“预 防为 主”的 管理 理念, 从风 险发生 的源 头加强 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 及时 性原则 。建 立健全 各项 规章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加强 内部 控制。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 独立 性原则 。基 金托管 业务 内部控 制机 构独立 于基 金托管 业务 执行机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2018 年第 1 号) 17 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 委员 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 各类业务的风险和 内控进行监督、 管理和协调, 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 各部门负责分管系 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 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 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 设立了风险管理处, 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 风险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与托管业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运作办法》 、 《销 售办法》 等法律、 法规的要求, 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 完善了 《中国光大银行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 、 《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保密规定》 等 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 中国光大银行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 在重要岗位 (基金清 算、 基金核算、 监督稽核) 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 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 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 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 合、 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 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 对基金投 资品种、 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 同时, 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费用支付 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 及时以 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 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2018 年第 1 号) 18 第三部 分 相关服 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2 层217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 区中山北路909 号12 楼 法定代表人:肖炎 联系电话:021-20892066 传真:021-20892080 联系人:周芹 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021-68619600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 认购、 申购 及赎回 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网上交易网址 (含微信交易) :www.xyamc.com (微信名称: 鑫元基金微理财 (微信账号:xyamc_ebuy))。 2、销售机构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大良新城区拥翠路 2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大良新城区拥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姚真勇 客户电话:0757-22223388 网站:www.sdebank.com 二 、登 记机构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2 层217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12 楼 法定代表人:肖炎 联系电话:021-20892000 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2018 年第 1 号) 19 传真:021-20892111 联系人:包颖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层 负责人: 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姜亚萍 四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号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2 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薛竞、 陈轶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陈轶杰


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2018 年第 1 号) 20 第四部 分 基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4 月 13 日 证监许可[2015]611 号文注册。 自2016 年4 月13 日起向社会公开 募集, 于2016 年 4 月 19 日结束本基 金的募集工作。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 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200,564,948.93 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之日 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12.82 元人民币。 上述资金已于 2016 年4 月 21 日全额 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一 、基 金 运作 方式 与类型 基金类别:债券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二 、基 金 存续 期间 存续期间:不定期


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2018 年第 1 号) 21 第五部 分 基金合 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于 2016 年4 月21 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2018 年第 1 号) 22 第六部 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 购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 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 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 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二 、申 购和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 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2018 年第 1 号) 23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 回遵 循“先 进先 出”原 则, 即按照 投资 人认购 、申 购的先 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上公告 。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 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 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 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 T+7 日(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2018 年第 1 号) 24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 五 、申 购和赎 回的 数量限 制 1、投 资人 通过销售 机 构或鑫 元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网 上 直 销首次 申购 本基金 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投资 人 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的 单笔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 10,000 元, 追加申购最 低金额为1,000 元人民币。 已 持有本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 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 份。 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 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3、当 接受 申购申 请对 存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构成 潜在 重大不 利影 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 取设 定单一 投资者 申购 金额 上限或 基金单 日净 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以相关公告为准。 4、基 金管 理人可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调整上 述规 定申购 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 购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1、申购费率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根据A 类基金份额投资群体的不同, 将收取不同的申购费率, 具体的投资 群体分类如下: (1) 特定投资者:指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 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包括全社会保障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2018 年第 1 号) 25 基金、 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 及集合计划) 。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者, 申购费率按 其申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0.06% 100 万 元≤M<500 万元 0.03%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非特定投资者:指除特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 非特定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其申购金额递减, 具体 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0.6% 100 万 元≤M<500 万元 0.3%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因红 利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 将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 不低于赎回费总 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Y<7 天 1.5% 7 天≤Y<365 天 0.3% Y≥365 天 0% 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2018 年第 1 号) 26 3、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基金合 同约 定的范 围内 调整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4、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不违反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情 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 、基金赎回费率 和销售服务费率。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 1、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申购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1:某投资人(特定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40,000 元 ,申购 费率为 0.06%,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400 元,则其 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 (1+0.06%)=39,976.01 元 申购费用=40,000-39,976.01=23.99 元 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2018 年第 1 号) 27 申购份额=39,976.01/1.0400=38,438.47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可得到 38,438.47 份 基金份额。 例 2:某投资人(非特定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40,000 元,申 购费率为0.6%,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 (1+0.6%)=39,761.43 元 申购费用=40,000-39,761.43=238.57 元 申购份额=39,761.43/1.0400=38,232.14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可得到 38,232.14 份 基金份额。 (2)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10,000 元,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 份额净值是1.05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 10,000 / 1.0560 = 9,469.70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 可得到9,469.70 份基 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 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假设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不满 365 天, 在 T 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 10,000 份,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0500=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 ×0.3%=31.50 元 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2018 年第 1 号) 28 净赎回金额=10,500 -31.50=10,468.50 元 即该投资人在持有本基金不满365 天时, 在T 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10,000 份,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468.50 元。


八、 拒绝 或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 3、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 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种 ,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 金管 理人接 受某 笔或者 某些 申购申 请有 可能导 致单 一投资 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 前一 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 无可 参考的 活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九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2018 年第 1 号) 29 3、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 前一 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 无可 参考的 活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的 措 施 。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情 形 之一 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停 接受 赎回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 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放 日内 的基金 份额 净赎回 申请(赎回 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 。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能 力支 付投资 人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赎 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支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2018 年第 1 号) 30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若本 基金发 生巨 额赎回 且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 超过 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基金管理人 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 以上的部分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对于延期办理的部分, 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 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选择延期 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 “ (1)全 额赎 回” 或 “ (2)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工作日以上(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 一、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发 生上 述暂停 申购 或赎回 情况 的,基 金管 理人当 日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 开放日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2018 年第 1 号) 31 的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刊登 暂停公告。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 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 二、 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之 间的转 换业 务, 基金转 换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 三、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死亡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继 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 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 四、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 五、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2018 年第 1 号) 32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 六、 基金的 冻结 、解冻 和质 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 构认可 、符 合法 律法规 的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与 解冻。 基金 份额 被冻结 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 法律 法规允 许基 金管理 人办 理基金 份额 的质押 业务 或其他 基金 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


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2018 年第 1 号) 33 第七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金以信用债和可转债为主要投资对象, 在适度承担信用风险并保证资产 流动性的条件下, 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 力争取得超越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 收益,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定的增长。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固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法 发行 和上 市交易 的 国债 、金 融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证券 公司 发行 的短期 公司债 、地 方政 府债、 次级债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 券、 债券回购、 协议存款、 通知存款、 银行存款等) 和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 业 板 及其 他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上 市的 股票 ) 、权 证等权 益类金 融工 具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其 中投 资于信 用 债和可 转债 的比例 合计 不低于 非现 金基金 资产 的 80%;股 票等权益类资产 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及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其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 、投 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在严格把 控投资风险的基础上, 适度参与权益类资产的投资从而提高投资收益。 本基金紧 密跟踪 债券市 场与 股票 市场的 运行情 况和 风险 收益特 征,结 合对 宏观 经济环 境、 国家政策趋向及利率变化趋势等重点分析, 判断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的相对投资 价值,在债券资产与股票资产之间进行动态调整。 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2018 年第 1 号) 34 2、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根据资产的发行主体、 风险来源、 收益率水平、 市场流动性等因素, 基金管 理人通过深入研究宏观经济发展状况, 预测价格和利率变化趋势, 在债券组合久 期调整及期限结构配置基础上, 采取积极的投资策略, 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配置 比例。 (1 )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 将重点 投资 信用 类债券 ,以提 高组 合收 益能力 。信用 债券 相对 央票、 国债等利率产品的信用利差是本基金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来源, 本基金将在内部 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和内部信用风险控制的框架下, 积极投资信用债券, 获取信用 利差带来的高投资收益。 债券的信用利差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 一是市场信用利差曲线的走势; 二 是债券本身的信用变化。 本基金依靠对宏观经济走势、 行业信用状况、 信用债券 市场流动性风险、 信用债券供需情况等的分析, 判断市场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 行业走势, 确定各期限、 各类属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 依靠内部评级系统分析各 信用债券的相对信用水平、 违约风险及理论信用利差, 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 未 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债券进行投资, 减持信用利差被低估、 未来信用利差 可能上升的信用债券。 (2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行业分析、 企业基本面分析和可转换债券估值模型 分析, 并结合市场环 境情况等, 本基金在一、 二级市场投资可转换债券, 以达到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 础上,实现基金资产稳健增值的目的。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 将根据 宏观 经济 走势、 经济周 期, 以及 阶段性 市场投 资主 题的 变化, 综合考虑宏观调控目标、 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 精选成长前景明确或受益政策扶 持的行业内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布局。 另外, 由于宏观经 济所处的时 期和市场发展的阶段不同, 不同行业的可转换债券也将表现出不同的风险收益特 征。在 经济复 苏的 初期 ,持有 资源类 行业 的可 转换债 券将获 得良 好的 投资收 益; 而在经济衰退时期, 持有防 御类非周期行业的可转换债券, 将获得更加稳定的收 益。 2)个券选择策略 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2018 年第 1 号) 35 本基金将运用企业基本面分析和理论价值分析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 的前提 上,精选具有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券,力争实现较高的投资收益。 3) 条款博弈策略本基金将深入分析公司基本面, 包括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预测其未来发展战略和融资需求, 结合流动性、 到期收益率、 纯债溢价 率等因素, 充分发掘这些条款给可转换债券带来的投资机会。 4)转股策略 在转股期内, 当本基金 所持有可转换债券市场交易价格显著低于转股平价时, 即转股溢价率明显为负时, 本基金将通过转股并在其 上市交易后10个工作日内卖 出股票以实现收益。 (3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当前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主 (包括以银行 贷款资 产、 住房抵押贷款等作为基础资产) , 仍处于创新试点阶段。 产品投资关键在于 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 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 框架下, 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 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 后进行 投资。 本基 金将 严格控 制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总体 投资规 模并 进行 分散投 资, 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4)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指定 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以防范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的关键在于系统分析和跟踪证券公司的基本面情 况, 本基金主要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研究及分析方法进行证券公司短期公司 债的选择和投资。 定量分析方面, 基金管理人将着重关注债券发行人的财务状况, 包括发行主体的偿债能力、 盈利能力、 现金流 获取能力以及发行主体的长期资成 本结构等。定性分析则重点关注所发行债券的具体条款以及发行主体情况。 (5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策略 由于中 小企业 私募 债采 取非公 开方式 发行 和交 易,并 限制投 资者 数量 上限, 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差。 同时, 受到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波动性较高、 信 用基本面稳定性较差的影响, 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这两 个特点要求在具体的投资过程中, 应采取更为谨慎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认为, 投 资该类债券的核心要点是分析和跟踪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 并综合考虑信用基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2018 年第 1 号) 36 本面、 债券收益率和流 动性等要素, 确定最终 的投资决策。 对于中小 企业私募债 ,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以持有到期为主。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 资策略以精选个股为主, 发挥 基金管理人专业研究团队的研 究能力,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考察上市公司的增值潜力。 定量方面综合考虑盈利能力、 成长性、 估值水 平等多种因素, 包括净 资产与 市值比率 (B/P) 、 每股盈利/每股市价 (E/P) 、 年现金流/市值 (cashflow-to-price) 和销售 收入/ 市值 (S/P )等价 值指标 以及 净资 产收益 率(ROE )、 每 股收益 增长 率和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等成长指标。 定性方面考察上市公司所属行业发展前景、 行业地位、 竞争优势等多种因素, 精选流动性好、成长性高、估值水平低的股票进行投资。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将严格遵守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谨慎、 合理地 对基金资产进行权证投资。 同时, 基金管理人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 在采用权证 定价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 充分考量可能持有的权证品种的收益率、 流 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 实现基金资产增值并锁定收益。 四 、投 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 金投 资于债 券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产 的 80% ,其 中投 资于信 用债和可转债的比例合计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 投资 于权 益类资 产(包 括股 票、 权证等)的比 例不 高于 基金资产 的20%; (4)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6)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开 放式基 金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通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2018 年第 1 号) 37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7)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投 资组合 持有 一家上 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8) 本基 金主动 投资 于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市 值合计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10)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基金持 有的 同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的 10 %; (1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12)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4)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7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8)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9)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 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2018 年第 1 号) 38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20)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1)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 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除上 述第(2)、( 8)、( 16)、( 21)条以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 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 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 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2018 年第 1 号) 39 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五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 ×80%+沪深 300 指数 收益率 ×20% 本基金选择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作为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 债综合 全价指 数样 本具 有广泛 的市场 代表 性, 涵盖主 要交易 市场 (银 行间市 场、 交易所市场等) 、 不同 发行主体 (政府、 企业 等) 和期限 (长期、 中 期、 短期等) , 是中国目前最权威, 应用也最广的指数。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的构成品种基本覆盖 了本基金的债券投资标的,反映债券全市场的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 本基金 选择 沪深 300 指数收 益率 作为 股票 投 资部分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沪 深 300 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 60%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可投资 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 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 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 基准并及时公告,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 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 后, 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指数作为 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股东、 债权 人权利 的处 理原则 及方 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2018 年第 1 号) 40 2、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基 金独 立行使 股东 、债权 人权 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 通过 关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任 何存 在利害 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 金的 融资融 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 基 金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报告中所载数据截止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 审计。 1 、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307,187,000.00 97.59 其中: 债券 1,307,187,000.00 97.59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355,014.25 0.33 8 其他各 项资 产 27,964,375.14 2.09 9 合计 1,339,506,389.39 100.00 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2018 年第 1 号) 41 2 、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2.1 报 告 期末 按行 业分类 的境 内股票 投资 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票。 2.2 报 告 期末 按行 业分类 的港 股通投 资股 票投资 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港 股通 投资 股票 。 3 、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票。


4 、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59,958,000.00 5.95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59,958,000.00 5.95 4 企业债 券 93,015,000.00 9.23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50,206,000.00 4.98 6 中期票 据 673,448,000.00 66.82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430,560,000.00 42.72 9 其他 - - 10 合计 1,307,187,000.00 129.69 5 、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70203 17 国开 03 600,000 59,958,000.00 5.95 2 101654069 16 中粮MTN001 600,000 58,020,000.00 5.76 3 101454027 14 大 唐 集 MTN001 500,000 50,380,000.00 5.00 4 101551003 15 国 电 集 MTN001 500,000 49,830,000.00 4.94 5 101551075 15 光明MTN002 500,000 49,485,000.00 4.91 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2018 年第 1 号) 42 6 、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 投 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7 、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贵 金属 。 8 、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9 、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9.1 本 期 国债 期货 投资政 策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国 债期 货。 9.2 报 告 期末 本基 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国 债期 货。 9.3 本 期 国债 期货 投资评 价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国 债期 货。 10 、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0.1 声 明 本 基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体 本期 是否出 现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 在报告 编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如是 ,还应 对相 关 证 券的 投资决 策程 序做出 说明 。 本报告 期内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没有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 报告编 制 日前一 年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的 情况 。 10.2 声 明 基 金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是 否超 出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备选 股票库 。 如 是, 还 应对 相关股 票的 投资决 策程 序做出 说明 。 本报告 期内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股 票不 存在 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备选 股票 库的 情况。 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2018 年第 1 号) 43 10.3 其 他 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7,916,204.16 5 应收申 购款 48,170.98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7,964,375.14 10.4 报 告 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10.5 报 告 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票。


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2018 年第 1 号) 44 第八部 分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历 史时 间段本 基金 份额净 值增 长率及 其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比 较 (截止时间2017 年12 月31 日) 鑫元双债增强 A 阶段 净值 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 年4 月 21 日 (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至 2016 年12 月31 日 0.60% 0.09% -0.22% 0.20% 0.82% -0.11% 2017 年1 月 1 日至2017 年12 月31 日 0.90% 0.08% 1.64% 0.14% -0.74% -0.06% 鑫元双债增强 C 阶段 净值 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 年4 月 21 日(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至2016 年12 月31 日 0.40 % 0.09% -0.22% 0.20% 0.62% -0.11% 2017 年1 月1 日至2017 年 12 月31 日 0.55 % 0.07% 1.64% 0.14% -1.09% -0.07%


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2018 年第 1 号) 45 第九部 分 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 师 费 、 仲 裁 费 和 诉 讼 费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 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7% 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 的计 算 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管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公 休日 或不 可抗力 等 ,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 的年 费率 计提 。托 管 费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2018 年第 1 号) 46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 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不收取 销售 服务费 ,C 类基金 份额 的销售 服务 费年费 率为0.4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 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 由基 金管理 人分别 支付 给各 基金销 售机构 。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公 休日 或不 可抗力 等, 支付日期顺延 。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各 项 费 用 。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2018 年第 1 号) 47 四 、基 金管理 费、 基金托 管费 和销售 服务 费的调 整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 协商一致, 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 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 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2018 年第 1 号) 48 第十部 分 招募说 明书 更新部分的说 明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 管理办 法》 及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结合本 基金 管理 人对本 基金实 施的 投资 管理活 动, 对本基金的原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一、 在 “ 重 要 提 示 ” 中 , 更 新 了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 有 关 财 务数据截止日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二、 在 “ 第一部分 绪言” 中 ,更新了本招募说明书所依 据 的 法 律 法 规 。 三、 在“第二部分 释义”中,更新了本招募说明书部分词语的释义。 四、 在“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部分,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情 况 、 主 要 人 员 情况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更新。 五、 在“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部分,对基金托管人的相关内容进行 了更新。 六、 在 “ 第 五 部 分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部 分 , 更 新 了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 登 记机构、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信息。 七、 在 “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部 分 , 更 新 了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数量限制 ” 、 “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 、 “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形” 、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的相关内容。 八、 在“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部分,更新了“投资限制”和 “ 投 资 组合报告”的内容,截止日期更新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该部分内容均按 有关规定编制,并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九、 在 “ 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的 业 绩 ” 部 分 , 更 新 了 “ 历 史 时 间 段 本 基 金 份 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 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的比较” 的 内容, 截 止 日 期 更 新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该部分内容均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并经本基金托 管人复核。 十、 在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部分, 更新 了 “暂停估值的情形 ” 和“ 特殊情形的处理 ”相关内容 。 十一、 在“第十 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部分, 更新了 “公开披露的基金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2018 年第 1 号) 49 信息 ”和“临时 报告”相关内容。 十二、 在“第十 八部分 风险揭示”部分, 更新 了 “流动性风险”和 “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 ” 相关内容。 十三、 在 “ 第 二 十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部分 , 更新了 “ 基 金 财 产 的 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相关内容。 十四、 在 “ 第 二 十 一 部 分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部 分 , 更 新 了 基 金 管 理 人 信息、 基金托管人信息 以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 相关内容。 十五、 在 “ 第 二 十 二 部 分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部 分 , 更 新 了 投资人 投诉与建议 中网上留言的渠道。 十六、 在 “ 第 二 十 三 部 分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部 分 , 更 新 了 本 报 告 内 的 信 息 披露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