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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100基(162714)

深100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6月)查看PDF公告

 
 
 
 
广发深证 100 指 数分级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说 明 书 
 
 
 
 
 
 
 
 
 
基 金 管理 人: 广发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国 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时 间 :二 〇一 八年 六 月


【重 要提示】 本基金于 2012 年 2 月 15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字[2012]200 号文核准。本基金基金 合同于2012 年 5 月 7 日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 证招募说明 书的内容 真实、准 确、完整。本招 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核准 ,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的各类份额(广发深证 100 份额、广发 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 均不保本,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可能发生亏损。 投资有风险,投 资人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 认真阅读本招募 说明书。基 金的过往业绩 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 低收益。基 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者基 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 券市场,基 金净值会 因为证券 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 分了解本基 金的产品特 性,并 承担基金投资中 出现的各类 风险,包括 :因政 治、经济、社会 等环境因素 对证券价格 产生影 响而形成的系统 性风险,个 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 统性风险,基金 管理人在基 金管理实施 过程中 产生的基金管理 风险 ,开放 式基金的巨 额赎回 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包括指数投资风险 、 杠杆机制风险、 折/溢价交易风险、 以及份额 配对转换及基金份额折算等业务办理过程中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单笔认/ 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50,000 元人 民币。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5 月 7 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18 年 3 月 31 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7 年12 月31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目录 第一 部分


绪言 .......................................................... 1 第二 部分


释义 .......................................................... 2 第三 部分


基金管 理人 ................................................... 10 第四 部分


基金托 管人 ................................................... 17 第五 部分


相关服 务机构 ................................................. 21 第六 部分


基金份 额的分类与 净值计算规 则 ................................. 62 第七 部分


基金合 同的生效 ............................................... 66 第八 部分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与广 发深证 100 B 份额 的上市交易 .............. 67 第九 部分


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 69 第十 部分


基金份 额的登记、 转托管及其 他业务 .............................. 82 第十 一部分


基金 的份额配对 转换 ......................................... 84 第十 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 86 第十 三部分


基金 的业绩 ................................................. 98 第十 四部分


基金 的财产 ................................................ 100 第十 五部分


基金 资产的估值 ............................................ 101 第十 六部分


基金 的收益与分 配 .......................................... 107 第十 七部分


基金 费用与税收 ............................................ 108 第十 八部分


基金 份额折算 .............................................. 110 第十 九部分


基金 的会计与审 计 .......................................... 120 第二 十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 121 第二 十一部分


风 险揭示 ................................................ 126 第二 十二部分


基 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清算 ..................... 133 第二 十三部分


基 金合同的内 容摘要 ...................................... 136 第二 十四部分


基 金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 .................................. 152 第二 十五部分


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服务 .................................. 166 第二 十六部分


其 他应披露事 项 .......................................... 169 第二 十七部分


招 募说明书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 170 第二 十八部分


备 查文件 ................................................ 171


1 第一 部分


绪言 《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 销 售 管理 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 销 售办 法 》 ”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信 息 披 露管 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及《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深证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 称 “基金” 或 “本基金” ) 是根据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 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 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 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第二 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 指广发深证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招募说明书 指 《广发深证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广发深证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广发深证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广发深证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与B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 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 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10.《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自2013 年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 年 6 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3 月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 年 8 月31 日颁布、 同年10 月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 中 国 人 民银 行 和/ 或 中国 银 行 业监 督 管理 委 员会 17.标的指数 指深证100 价格指数 18.基金份额分级 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广发深证1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广发深证100 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与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B 份额。 其中, 广发 深证100 A 份额与广发深 证100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 19.广发深证100 份额 指广发深证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 份额 20.广发深证100 A 份额 指广发深证100 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 动分离或分拆的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 21.广发深证100 B 份额 指广发深证100 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 动分离或分拆的积极收益类基金份额 22.广发深证100 A 份额的本金 除非基金合同文义另有所指,对于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而言,指1.00 元 23.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约定年基准 收益率 指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税 后)+3.5% ” ,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 4 利率以当年1 月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 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基金合 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 “基金合 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 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税后)+3.5%” 。 每份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年基准收益均以 1.00 元 为基准进行计算, 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 证广发深证100 A 份额持有人的该等收益,如 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 情况下,广发深证100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的风险 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24.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 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5.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自然人 26.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 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7.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 资者 28.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9.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5 30.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 销售机构 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 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1.销售机构 指基金的直销机构和 销售机构 32.直销机构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3.销售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 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34.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 销售机构的代销网 点 35.场外 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 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36.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 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37.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 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等 38.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 务的机构 39.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 金登记结算系统 40.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6 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41.场外份额 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42.场内份额 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43.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 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账户 44.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 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45.深圳证券账户 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 通股票账户 (即A 股账户) 或证券投资基金账 户 46.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 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47.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8.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 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49.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50.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 51.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 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52.T+n 日 指自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53.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 7 务的工作日 54.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 间段 55.《业务规则》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 《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 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 、 《深圳 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及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发布实施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及 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 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57.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8.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 行为 59.份额配对转换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广发深证 100 份额与广发深证100 A 份额、 广发深证100 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与合并两个 方面 60.分拆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 持有的每2 份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申 请转换成1 份广发深证100 A 份额 与1 份广发 深证100 B 份额的行为 61.合并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 持有的每1 份广发深证100 A 份额 与1 份广发 8 深证100 B 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2 份广发 深证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62.会员单位 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 63.上市交易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 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广发深证100 A 份额、 广发深证100 B 份额的行为 64.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 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5.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 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 作 66.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 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 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7.跨系统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 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 的行为 6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 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 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 式 69.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广发深证100 份额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 请份 额 总数 加 上 基金 转 换中 转 9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 金 转 换 中转 入 申请 份 额总 数 后 的余 额)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包括广发深证100 份 额、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和广发深 证100 B 份 额)的10% 70.元 指人民币元 71.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 券利息、 买卖 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 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72.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3.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4.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 总数的数值 75.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6.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 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77.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 由 于 法 律法 规 、 监管 、 合 同或 操 作 障碍 等 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 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股 票 、流 通 受 限的 新 股及 非 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 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8.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 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10 第三 部分


基金管 理人 一、 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 号4004-56 室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 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 楼 4、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设立时间:2003 年8 月5 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95105828 7、联系人:段西军 8、注册资本:1.2688 亿元人民币


9、 股权结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 “广发证券” ) 、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市前海 香江金融控股 集团有限公 司、 康美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和广州 科技金融创新 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分 别持有本 基金管理 人 51.135 %、15.763%、15.763 %、9.458 %和 7.881 %的股权。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树明先生: 董事长, 博士, 高级经济师。 兼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执行董事、 党委书记,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兼职副 会长, 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理事, 深 圳证券交易所第二届监事会监事, 中国上市公司 协会第二届理事会兼职副会长, 亚洲金融合作协会理事,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道德准则委员会 委 员, 广东 金融 学会 副会 长, 广东 省预 防腐 败工作专 家咨 询委 员会 财政 金融 运行 规范 组成 员 ,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曾任财政部条法司副处长、 处长, 中国经济开 发 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办公 室主任、 总经理助理, 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监事会工作部副部长,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主任等职务。 林传辉先生: 副董事长, 学士, 现任广发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 11 会委员、 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深圳 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 曾任广 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孙晓燕女士: 董事, 硕士, 现任广发证券执行董事、 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 兼任广发控股 (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 事, 证通 股份 有限 公司 监事长。 曾任 广东 广发 证券 公司 投资 银行 部经 理 、 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 财务部副总经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自营部副总 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戈俊先生: 董事, 硕士, 高级会计师, 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兼任南京烽 火星空通信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 财务部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副总裁。 翟美卿女士: 董事, 硕士, 现任深圳香江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 长, 南方香江集团董事长、 总经理, 香江集团有限公司总裁、 深圳市金海马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任全国政协委员, 全国妇联常委, 中国女企业家协会副会长, 广 东省妇联副主席, 广东省工商联副主席, 广东 省 女企业家协会会长, 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主席, 深圳市深商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广 东 南粤银行董事, 深圳龙岗国安村镇银行董事。 曾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 代表人、董事长。 许冬瑾女士: 董事, 硕士, 副主任药师, 现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常务副总 经理, 兼任世界中联中药饮片质量专业委员会副会长、 国家中医药管理 局对外交流合作专家咨 询委员会委员、 中国中药协会中药饮片专业委员会专家, 全国中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 全 国制药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药炮制机械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国家中医药行业特有工 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药炮制与配置工专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广东省中药标准化技术委 员会副主任委员等。 罗海平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现任中华联合 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集团 机关党委书记, 兼任保监会行业风险评估专家。 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襄支公司经理、 湖 北 省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党组书记、 总经理、 汉口 分公司党委书记、 总经理, 太 平保险有限公司 市 场部总经理、 湖北分公司党委书记、 总经理、 助理总经理、 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阳光财产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 理、董事长、党委书记。


12 董茂云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现任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 学术委员会主任, 兼任海尔施 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复旦大学兼职教授, 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曾任 复 旦大学教授、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 姚 海 鑫先 生: 独立 董事 ,博 士、 教授 、博 士生导 师 ,现 任辽 宁大 学新 华国 际商 学院 教授 、 辽宁大学商学院博士生导师, 兼 任中国会计教授会理事、 东北地区高校财务与会计教师联合会 常务理事、 辽宁省生产力学会副理事长、 东北制药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沈阳化工 股 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和 中兴-沈 阳商 业大 厦(集团 )股 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曾任 辽宁 大 学 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 工商管理硕士 (MBA) 教育中心副主任、 计财处处长、 学科建设处处长、 发展规划处处长、新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新华国际商学院副院长。 2、监事会成员 符兵先生: 监事会主席, 硕士, 经济师。 曾任广东物资集团公司计划处副科长, 广东发展 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 总行资金部处长, 广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总经理、 市 场拓展部副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匡丽军女士: 监事, 硕士, 高级涉外秘书, 现 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工会 主席、 副总经理。 曾任广州科技房地产开发公 司办公室主任, 广州屈臣氏公司行政主管, 广 州 市科达实业发展公司办公室主任、 总经理, 广 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董事会秘 书。 吴晓辉先生: 监事, 硕士, 现任广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兼任广发基金 分工会主席。曾任广发证券电脑中心副经理、经理。 张成柱先生: 监事, 学士, 现任 广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交易员。 曾任广州新太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 工程师。 刘敏女士: 监事, 硕士, 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 曾任广发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营销服务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产 品 营 销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先生: 总经理, 学士, 兼任广发国际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瑞元资本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 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 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 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 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13 朱平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 经济师。 曾任上 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 广发证券投资银行 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 基金科汇基金经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 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六届创业板发行审 核委员会兼职 委员。 易阳方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 兼任广发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广发聚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创新驱 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广发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瑞 元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广发证券投资自营部副经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 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 广发聚 富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制造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鑫享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稳裕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丰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段西军先生: 督察长, 博士。 曾在广东省佛山市财贸学校、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 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邱春杨先生: 副总经理, 博士, 兼任瑞元资本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 金融工程部副总经理、 金融工程部总经理、 产品总监, 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中证500 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魏恒江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 高级工程师。 兼任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副会长及发展委员 会委员。 曾在水利部、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工作, 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 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女士: 副总经理, 硕士, 兼任广发国际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曾任中国农业 科学院助理研究员, 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 监 察局科员, 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 私募基 金 监管部处长。 张芊女士: 副总经理, 硕士。 兼任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广发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鑫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集裕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集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集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广发集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曾在施耐德电气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 中国人 保 14 资产管理公司、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历任广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 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安宏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安富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基金经理 罗国庆先生, 经济学硕士, 持有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从业证书。 曾任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研究员,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设计研究员,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经理及量化研 究员。 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副总经理、 广发深证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经理 (自2015 年10 月13 日起任职) 、 广 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5 年10 月13 日起任职) 、 广发中证全指汽 车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 7 月 31 日起任职) 、广发中证全指建筑材料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8 月 2 日起任职) 、 广发中证全指家用电器指 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 9 月 13 日起任职) 、广发中证传媒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12 月 29 日起任职) 、 广发中证传媒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8 年1 月 2 日起任职) 。 历任基金经理:陆志明,任职时间为 2012 年 5 月 7 日至 2016 年 7 月 27 日;陈盛 业,任 职时间为 2013 年 9 月 9 日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魏军,任职时间为 2014 年 4 月 1 日至 2016 年1 月15 日。 5、 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 基金管理人权益公募投委会由副总经理朱平先生、 权益 投资一部总经理 李巍先生和 研究发展部 总经理 孙迪先生等成员 组成,朱平 先生担任投 委会主 席。基金管理人 固定收益投 委会由副总 经理张 芊女士、债券投 资部总经理 谢军先生、 现金投 资部总经理温秀 娟女士、债 券投资部副 总经理 代宇女士和固定 收益研究部 副总经理韩 晟先生 等成员组成,张芊女士担任投委会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15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广发深证 100 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 广发深证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承 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 )严 格遵 守《 基金 法》 及其 他相 关法 律法规 的 规定 ,并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按 照招 募说 明书列 明 的投 资目 标、 策略 及限 制进 行基 金资 产 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 , 基 金 资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本 着谨 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 最 大利益; (2 )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 代表人 、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 商业 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16 (4 )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控制制 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 内 部 控制 大纲 是对 公司 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展 开, 对各 项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总揽 和指 导 。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内部控 制 环境、 内部控制措施等。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 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绩效评 估 考核制度、 集中交易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员工保密制度、 危机处理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 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 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 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 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 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 在授权范围内承 担各自职责。 2.建立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 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 的责任。 3.建立以 合规风控部门 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 机构、 各项业务全 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合规风控部门 属于内核部门, 独立 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建立以合规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 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 四道监控防线。


17 第四 部分


基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人情 况 (一)基本 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 :2004 年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 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 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 本行于2005 年10 月在香港联 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939),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 2017 年 6 月末 ,本集团资产总额 216,920.67 亿元,较上年末增加 7,283.62 亿元,增幅 3.47%。上半年,本集团实现利润总额 1,720.93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30%;净利润较上年 同期增长3.81%至1,390.09 亿元,盈利水平实 现平稳增长。 2016 年, 本集团先后 获得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100 余项重要奖项。 荣获 《欧洲货币》 “2016 中国最佳银行” , 《环球金融》 “2016 中国最佳消费者银行” 、 “2016 亚太区最佳流动性管理银行” , 《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国际化服务钻石奖” , 《 亚洲银行家》 “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 奖” 及中 国银行业协会“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奖” 。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2016 年“世界银行 1000 强排名” 中, 以一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 球第2; 在美国 《财富》2016 年世界500 强排名 第22 位。 中 国 建设 银行 总行 设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下 设综合 处 、基 金市 场处 、证 券保 险资 产市 场处 、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 养老金托 管处、 清算处、 核算处、 跨境托管运营处、 监督 稽核处等10 个职能处室, 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 服务上海备份中心, 共有员工 220 余人。 自2007 18 年起, 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 计, 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 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 人员 情况 纪伟, 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先后在中国 建设银行南通分行、 总行计划财务部、 信贷 经营部任职, 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 投资托管 业务部、 授信审批部担任领导职务。 其拥有八 年 托管从业经历,熟悉各项托管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 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部、 营业部并担 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 作 ,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 务 和 业 务 管 理 经 验 。 郑绍平,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 委托代理部、 战 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 作 ,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 务 和 业 务 管 理 经 验 。 黄秀莲,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期从事托管业 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 长期从事海外 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 境内外汇业务管理、 国 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 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 “以客户为 中心” 的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 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 资 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 银 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 保 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 、(R)QDII 、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 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2017 年二季度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 管759 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连续11 年获得 《全球托管人》 、 《 财资》 、 《环球金融》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 “中 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 “最佳托管专家 ——QFII ”等奖项,并在 2016 年被《环球金融》评为 中 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 。 二、 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控制制 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19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 银行严格 遵守国家 有关托管业务的 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 理规定,守 法经营、规 范运作 、严格监察,确 保业务的稳 健运行,保 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 完整 ,确保有关 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及时,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 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 有风险与内 控管理委 员会,负 责全行风险管理 与内部控制 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 作进行检查 指导。资产 托管业 务部配备了专职 内控合规人 员负责托管 业务的 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 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 度控制体 系,建立了管理 制度、控制 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 程,可以保 证托管业务 的规范 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 具备从业资 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 复核、审 核 、检查制度 ,授权 工作实行集中控 制,业务印 章按规程保 管、存 放、使用,账户 资料严格保 管,制约机 制严格 有效;业务操作 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 信息由专职 信息披露人 负责, 防止泄密;业务 实现自动化 操作,防止 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进 行监督的 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约 定,监督所托管 基金的投资 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 “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 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 组合等情况进行 监督。在日 常为基金投 资运作 所提供的基金清 算和核算服 务环节中, 对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投 资指令、基 金管理人对 各基金 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 通过新一代 托管应用 监督子系 统,对各基金投 资运作比例 控制等情况进 行监控,如发现 投资异常情 况,向基金 管理人 进行风险提示, 与基金管理 人进行情况 核实, 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根据基金投资 运作监督情 况,定期 编写基金 投资运作监督报 告,对各基 金投资运作的 20 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 技术手段发 现基金涉 嫌违规交 易,电话或书面 要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解释 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1 第五 部分


相关服 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公司通过在广 州、北京、 上海设立 的分公司 及本公司网上交 易系统为投 资者办理本基 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 (1 )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国际 广场南塔10 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 )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9 号楼11 层1101 单元 (电梯楼层12 层1201 单元) 电话:010-68083113 传真:010-68083078 (3 )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6 号905-10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 )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 本公司网上 交易系统 办理本基 金的开户、认购 等业务,具 体交易细则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 (免长途费)或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5 )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销售机构 (1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22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郭明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2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 号大 都会广场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 省广州天河 北路大都 会广场 5 、18、19、36、38 、39、41 、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3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 1 号楼( 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4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5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 号


23 法定代表人:彭纯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7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倪苏云、虞谷云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8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 号 法定代表人:宁黎明 联系人:张萍 电话:021-68475888 : 传真:021-68476111 客服电话:021-962888 公司网站:www.bankofshanghai.com (9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2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10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方式: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96528 ,上海、北京地区962528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11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2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2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达洋 联系人:毛真海 联系电话:0571-87659546 传真:0571-87659188 客服电话:95527 公司网站:www.czbank.com (12 )名称: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193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193 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联系人:巫渝峰 电话:0769-22100193


25 传真:0769-22117730 客服电话:40011-96228 公司网站:www.dongguanbank.cn (13 )名称: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何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961122 公司网站:www.drcbank.com (14 )名称: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九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9 号金融街 中心B 座 法定代表人:乔瑞 联系人:王薇娜 联系电话: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763 客服电话:010-96198 公司网站:www.bjrcb.com (15 )名称: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5 号 法定代表人:姚建军 客服电话:400-83-96699(全国) ,020-96699(广州) 联系人:张扬眉 电话:020-37598442 传真:020-37590726 公司网站:www.gzcb.com.cn (16 )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6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5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路288 号 3 楼个人业务 部 法人代表:林复 联络人:翁俊 联系电话:025-86775337 客服电话:96400 ,40088-96400 网址:www.njcb.com.cn (17 )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46 号 办公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46 号 法人代表: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联系电话:0571-85108195 客服电话:4008888508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18 )名称: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泉州市云鹿路3 号 办公地址:泉州市云鹿路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董培姗 联系电话:0595-22551071 业务传真:0595-22505215 客服热线:4008896312 公司网址:www.qzccbank.com (19 )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 、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27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96326 (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 (20 )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99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务热线:95562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21 )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0 层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whysc.com (22 )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28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3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 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吴倩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24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25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26 )名称:天相投 资顾问有限公司


29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 厦B 座701


邮编:10003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 号 C 座5 层





邮编:100088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联系电话:010-66045529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天相投顾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27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 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 信证券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28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29 )名称: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 银大厦39 层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大 厦39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30 联系人:王炜哲 电话:021-20328000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30 )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31 )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0686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431-85096795 公司网站:www.nesc.cn (32 )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 2 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33 )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 荣超大厦16-20 层;


3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 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总机: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34 )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联系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bhzq.com (35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热线: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36 )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 号商旅大厦18-21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32 公司网站:www.dwzq.com.cn (37 )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 ,10108998 ,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38 )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 号投资广 场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 号东 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9 )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88 号(江信国际 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88 号(江信国际 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陈明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2293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公司网站:www.gsstock.com (40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际贸 易中心东塔楼


33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41 )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 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 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42 )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 号 公司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43 )名称: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34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44 )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 行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传真: 0755-23838750 联系人:毛诗莉 客服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站:www.fcsc.cn (45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 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 号中信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 站:www.cs.ecitic.com (46 )名称: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 号城建大厦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罗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47 )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


35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陈琳琳 联系电话:0551 -2246273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安徽地区:9557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51-2272100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 (48 )名称: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6 号润安大 厦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络人:甘霖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服电话:96518 (安徽) ,4008096518 (全国) 公司网站:www.hazq.com (49 )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 山深圳路222 号 1 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 际金融广场20 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zxwt.com.cn (50 )名称: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 号迪凯 银座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 号迪凯 银座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王霈霈 电话:0571-86078823


36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bigsun.com.cn (51 )名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解放路111 号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徐轶青 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87818329 客服电话:95336 (浙江) ,40086-96336 (全国) 公司网站:www.ctsec.com (52 )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话:0371-967218 或4008139666; 公司网站:www.ccnew.com (53 )名称: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 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 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54 )名称: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 号高德 置地广场F 栋18、19 层


37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 号高德 置地广场F 栋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33 开放式基金接收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罗创斌 联系电话:020-37865070 公司网站:www.wlzq.com.cn (55 )名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40-42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40-42 楼 法定代 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袁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56 )名称: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 号顺天国 际财富中心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 号顺天国 际财富中心26 楼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公司网站:www.cfzq.com (57 )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38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58 )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 号 国际金融大厦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400-886-6567 传真:0791-86770178 公司网站:www.avicsec.com (59 )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服电话:9556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网站:www.95579.com (60 )名称: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 际金融中心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 际金融中心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联系人:牟冲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站:www.ubssecurities.com (61 )名称: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39 联系人:常向东 孙伟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客服电话:0471-4961259 公司网站:www.cnht.com.cn (62 )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 层-21 层及 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04、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32 、400-600-8008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63 )名称: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qlzq.com.cn (64 )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40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65 )名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 号未来资产 大厦2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 号未来资产 大厦2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宋歌 电话:021-50122086 传真:021-50122200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66 )名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 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 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财富 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话:400-6898888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67 )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41 (68 )名称: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2 号莲富大厦十七 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2 号莲富大厦十七 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联系人:赵钦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640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站:www.xmzq.cn (69 )名称: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人:徐翔 电话:025-83367888-4201 传真:022-83320066 客户服务热线:4008285888 公司网站:www.njzq.com.cn (70 )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 号 A 座三 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陶颖


电话:010-58568040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站:www.hrsec.com.cn (71 )名称: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 号附 1 号 红塔大厦9 楼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 号附 1 号 红塔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42 客服电话:400-871-8880 传真:0871-3578827 公司网站:www.hongtastock.com (72 )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一宏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4006600109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73 )名称: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下埔路14 号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服电话:400-8888-929 联系人:丁宁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公司网站:www.lxzq.com.cn (74 )名称: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 号院 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 号院 1 号楼15 层1501 法人代表:刘汝军 联络人:孙恺 联系电话:010-83561149 客服电话:400-698-9898 传真:010-83561094 网址:www.xsdzq.cn (75 )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3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32 号国资大厦B 座 法人代表:余磊 联系人:翟璟 联系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电话:4008005000 传真:027-87618863 公司网址: www.tfzq.com (76 )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 号裕 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佘晓峰 电话:021-20691836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77 )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客服热线:4006-788-887 (78 )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 大厦28 层A01、B01(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44 联系人 :


杨莉娟


联系电话:021-64316642


业务传真:021-54653529


客服热线:021-32109999;029-68918888 ;4001099918


(79 )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 号新世界中心2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 号新世界中心2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联系人:刘军 联系电话:0755-82943755 业务传真:0755-82940511 客服热线:4001022011 公司网址:www.zszq.com (80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业务传真:010-6505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81 )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 弄37 号 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 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业务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热线: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82 )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5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 号杭州电子 商务产业园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565 业务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0571-88920897、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83 )名称: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 号盘 古大观3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 号盘 古大观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高晓芳 联系电话:010-59393923 业务传真:010 -59393074 客服热线:400-808-0069 公司网址:www.wy-fund.com (84 )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3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业务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热线: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85 )名称: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46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021-60897840 业务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热线: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85 )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泛利 大厦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阿婷 联系电话:0755-82721106-8642 业务传真:0755-82029055 客服热线:4009200022 公司网址:www.hexun.com


(86 )名称: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1 号楼(D 区)801 室 办公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1 号楼(D 区)801 室 法定代表人:陆彬彬 联系人:邓秀男 联系电话:0571-56028620 业务传真:0571-56899710 客服热线:400 068 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87 )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新盛大 厦B 座12、15 层(详细地址)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新盛大 厦B 座12、15 层(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联系电话:010-66555316 业务传真:010-66555246


47 客服热线: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cn (88 )名称:上海久富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2819 号 1 幢10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403 号上 海信息大厦1215 室 法定代表人:赵惠蓉 联系人:徐金华 联系电话:021-68685825 业务传真:021-68682297 客服热线:400-021-9898 公司网址:www.jfcta.com (89 )名称: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 号桐城中央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111 号山西世 贸中心A 座12、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业务传真:0351-4137986 客服热线:4007121212 公司网址:www.dtsbc.com.cn (90 )名称: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 开发区宏达北路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 号乐 成中心A 座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陈攀 联系电话:010-57756019 业务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热线:400-786-8868-5 公司网址:www.chtfund.com (91 )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48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 B 座 46 楼06-10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A 座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网址:www.harvestwm.cn 客服电话:400-021-8850 (92 )名称: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一路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 号五栋 大楼C 座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 号万 通新世界广场A 座22 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联系电话:010-88312877-8009 业务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热线: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93 )名称: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 号 5 号楼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129 号新 华1949 产业园东门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陈莹莹 联系电话:13261320700 业务传真:010-88381550 客服热线:010-68998820 公司网址:www.bzfunds.com (94 )名称: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49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07 号上站 大楼平街11-B, 名义层11-A ,8-B4,9-B、 C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07 号皇冠 大厦11 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联系人:刘芸 联系电话:023-86769637 业务传真:023-86769629 客服热线:400-8877-780 公司网址:www.cfc108.com.cn (95 )名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 号16 楼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 号16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刘艳妮 联系电话:021-80133827 业务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热线: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96 )公司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2 号民建大 厦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翟飞飞 联系电话:010-52703350-6006 业务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热线:4008886661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97 )名称: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 号 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 号SOHO 现 代城C 座1809


50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程刚 联系电话:010-52855713 业务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热线: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98 )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 国际 企业大厦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联系电话:010-58325388-1588 业务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热线:400-166-1188 公司网址:http://8.jrj.com.cn (99 )名称: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 国际广场南塔12 楼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100 )名称: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 号 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 号 8 号楼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凌秋艳 电话:021-52822063


51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101 )名称: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 号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1801 号凯科 国际大厦7-9 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0-820-2819 公司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102 )名称: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 号 德胜尚城E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 号 德胜尚城E 座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刘宇 联系电话:010 -59366070 业务传真:010 -59366055 客服热线:400-620-0620 公司网址:www.sczq.com.cn (103 )名称:名称: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马力佳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411-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址:www.jinqianwo.cn


52 (104 )名称: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105 )名称: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 号都市之门 B 座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 号都市之门 B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黄芳、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56 传真:029-81887060 客服电话:400-860-8866 公司网址 :www.kysec.cn (106 )名称: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 号凯石大 厦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李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客服电话:4000 178 000 公司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107 )名称:名称: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 1 号楼12 层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 1 号楼12 层1208 号


53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电话:13521165454 传真:010-67000988-6003 客服电话:400-001-8811 公司网址:www.zcvc.com.cn (108 )名称: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 号 1 号楼 16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 号温特莱 中心A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于婷婷 电话:13811217674 客服电话:010-56409010 公司网址:www.jimufund.com (109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蔡宇洲 电话:0755-22197874


25879591 传真:0755-22197701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站:http ://bank.pingan.com (110 )名称: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 弄 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8 楼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方成 联系电话:021-38600735 业务传真:021-38509777


54 客服热线: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111 )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15801816961 客服热线:4000676266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112)名称: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吴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13)名称: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 号 C 座六层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宏泰东街 浦项中心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王英俊 电话:13911468997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www:niuniufund.com (114 )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11 层1108


55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fundzone.cn (115 )名称: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二街198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二街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客服电话:4008888818 公司网址:http://www.hx168.com.cn (116 )名称: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1115-1116 室及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6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117 )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场 (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56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118) 名称: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 号 1 幢 2 楼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 号通泰 大厦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联系电话:010-88066632 业务传真:010-63136184 客服热线:400-817-5666 公司网址:www.amcfortune.com (119) 名称:中民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 号 7 层 05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 弄证 大五道口广场1 号27 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联系人:茅旦青 联系电话:021-33355392 业务传真:021-63353736 客服热线:400-876-5716 公司网址:www.cmiwm.com


(120) 名称: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16 号 东方科技大厦1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张烨 联系电话:0755-29330502


57 客服热线:400-9302-888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121) 名称: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1 号院 盛景国际广场3 号楼111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1111 号(龙源通惠大厦)501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联系人:孟令双 联系电话 :15301307396 业务传真:010-87723200 客服热线:4001-500-882 公司网址:www.lanmao.com (122) 名称: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 号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 号万 得大厦1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姜吉灵 电话:021-5132 7185 传真:021-5071 016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123) 名称: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联系电话:010-57418829 业务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热线:400-678-5095 公司网址:www.niuji.net (124) 名称:佳泓(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怀北路308 号


58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 号汉威大厦 15B5( 西区15 层) 法定代表人:谢亚凡 联系人:陈冲 联系电话:010-88580321 业务传真:010-88580366 客服热线:010-88580321 公司网址:www.jiahongfunds.com (125) 名称: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 号 5 层01 、02、03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 号 5 层01 、02、03 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联系人:孙琦 联系电话:021-50810687 业务传真:021-58300279 客服热线:021-50810673 公司网址:www.wacaijijin.com (126) 名称:金惠家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升园公寓1 号楼 1 层南部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 号A2106/2107 法定代表人:夏予柱 联系人:胡明哲 联系电话:15810201340 客服热线:400-8557333 公司网址:https://fund.jhjhome.com (127) 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 号2 号楼615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18 号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电话:021-65370077


59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128) 名称: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 夏回族自 治区银川市 金凤区阅 海 湾中央商务区 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750000 )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 号院朝来 高科技产业园18 号楼(100000 )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张旭 联系电话:010-58160168 业务传真:010-58160173 客服热线:400-810-5919 公司网址:www.fengfd.com (129) 名称: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七幢 23 层 1 号4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七幢 23 层 1 号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沈怡 联系电话:027-83862952 业务传真:027-83862682 客服热线:400-027-9899 公司网址:www.buyfunds.cn (130) 名称: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 号太平 洋保险大厦5 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联系人:褚琦 联系电话:010-59013828 业务传真:010-59013707


60 客服热线:010-59013842 公司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131) 名称: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 号南京 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505 号东方 纯一大厦15 楼 法定 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赵明


联系电话:021-20324155 业务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热线:400-928-2266 公司网址:www.dtfunds.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 要求,选 择其他符合要求 的机构代理 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人: 崔巍 电话:010-50938888 传真:010-59378907 三、 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律师 名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6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29层、10层 负责人:王晓华 电话:020 -37181333


传真:020 -37181388


经办律师:王晓华


61 联系人:刘智、杨琳 四、 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办注册 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 楼 法人代表: 曾顺福


联系人:洪锐明 电话:021 -61418888 传真:021 -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洪锐明、江丽雅


62 第六 部分


基金份 额的分类与 净值计算规 则 一、 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简称“广发深 证100 份额” ) 、 广发深 证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 (即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 ) 与广发深证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积极收益类份额 (即 “广发深证100 B 份额” ) 。 其中, 广发深证100 A 份额、 广发深证100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 的比例不变 。


二、 基金份额的自 动分离与分 拆规则


本基金通过场外 、场内两种 方式公开 发售。基 金发售结束后, 场外认购的 全部基金份额 将确认为广发深证 100 份额;场内认购的全部 基金份额按照 1:1 的比例自动分离为预期收益 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 份额。 根据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比例,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 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50%,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 的份额占比为50%,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后,广发深证 100 份额设置 单独的基金代码,只可以进行场内与场外 的申购和赎回,但不上市交易。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与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交易代码不同, 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广发深证 100 份额 ,投资者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的广发深证 100 份额按 1:1 的比例分拆成广发深 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投资者可按 1:1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 深证 100 B 份额申请合并为广发深证 100 份额 后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外申购 和赎回广发深证 100 份额 。场外申购的广发深证 100 份额不进行分 拆,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广发深证 100 份额跨系统转 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将其分拆成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后上市交易。投资 者可按1:1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 份额合并为广发深证100 份额后赎回。 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其所产生的广发深证 100 份额不进行自动 分离。 投资者可选择将上述折算产生的广发深证100 份额按1:1 的比例分拆为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 份额。


63 三、 广发深证 100 A 份 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 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 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本基金份额所 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和广 发深证100 B 份额具有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 在本基金的存续 期内,本基 金将在每 个工作日 按《基金合同》 约定的净值 计算规则对广 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分别 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 的本金及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 益;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 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在优先确保广发深证100 A 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后, 将剩余净资产计为广发深证100 B 份额的净资 产。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 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 算规则如下: 1.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 后)+3.5% ”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 1 月 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 机构人民币一年 期存款基准 利率为准。 基金合 同生效日所在年 度的年基准 收益率为“ 基金合 同生效日中国人 民银行公布 的金融机构 人民币 一年期存款基准 利率(税后 )+3.5% ” 。年 基准 收益均以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 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计算。 在进行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时,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广发深证100 A 份额的本金及广发深证100 A 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 之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 净资产。广发 深证 100 A 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 益按依据广发深证100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 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3.每 2 份广发深证 100 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等于 1 份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 1 份广发 深证100 B 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4.在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生效 日所在会 计年度或 存续的某一完整 会计年度内 ,若未发生基 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 金合同生效日至 计算日或该 会计年度年 初至计 算日的实际天数 计算;若发 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 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在净 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最近一次该会 计年度内不定期份额折算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64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广发深证 100 A 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如 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 本基金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 算


本基金作为 分级基金,按照广发深证 100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 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 T 日广发深 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 1.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 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广发深证100 A 份额、 广发 深证100 B 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N t R NAV A ? ? ? 1 5 . 0 5 . 0 100 A B NAV NAV NAV ? ? ? 设 T 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1,2,3 ……N ;N 为当年实际天数;t=min( 自年初至 T 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 日, 自最近一次会 计年度内份额折算日至T 日) ; 100 NAV 为T日每 份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A NAV 为 T 日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 B NAV 为 T 日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R为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约定 年基准收益率。 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广 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 65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66 第七 部分


基金合 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生效 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2 年 5 月 7 日生效, 自 该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 金。 二、 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 和资金数 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情形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应 当向中 国证监会报 告并 提出解决方 案,如转换 运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67 第八 部分


广发深 证100 A 份额与广 发深证100 B 份额的上市 交易 一、 上市交易的基 金份额 广发深证100 A 份额与广发深证100 B 份额。 二、 上市交易的地 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 上市交易的时 间 2012 年6 月12 日。


四、 上市交易的规 则 1.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广发深证100 B 份额 以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2.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 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分别为各自前一交 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广发深证100 A 份额、 广发深证100 B 份额实 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涨跌幅比例为10%,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广发深证100 B 份额 买入申报数量为100 份或其整数倍; 5.广发深证100 A 份额、 广发深证100 B 份额申 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人民币; 6.广发深证100 A 份额、 广发深证100 B 份额上 市交易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 其他有关规定。


五、 上市交易的费 用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上 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办理。


68 六、 上市交易的行 情揭示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 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前一 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七、 上市交易的停 复牌、暂停 上市、恢复 上市和终 止上市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 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按照《基金 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 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 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 对基金上市 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 容进 行调整的, 《 基金合同》 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 项修改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69 第九 部分


广发深 证100份 额的申购与 赎回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广发深证100 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 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 与赎回。 一、 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 场外申购、赎 回 本节内容仅适用于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场外申 购、赎回业务。 1、 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广发深证 100 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 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 销售机构的 代销网点。具体 的销售网点 和办理申购 赎回业 务的会员单位将 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投资人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 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 人或其指定的 销售机构 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 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 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销售机构 。 (1 )本公司直销机构; (2 ) 销售机构: 经本公司委托, 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 2、 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的 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广发深证 100 份额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届时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 新的证券交 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 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 《基金合同》 已于2012 年5 月7 日正式 生效; 于2012 年6 月12 日开始办理广 发深证100 份额的场外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 。


70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 金合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和时间提出 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 的,其 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广发深证100 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 场外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 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广发深证 100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 “先进先 出”原则, 即按照投 资人认购、申购 的先后次 序进行顺序赎 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人办理广发深证100 份额场外申购 、赎回应使用基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基金运 作的实际情 况依法对 上述原则进行调 整。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场外 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广发深证100 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 认情况。基 金销售机构 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 理并不代表 申请一定成 功,而 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 71 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管理 人指定 的 销售机构 将投 资人已缴付 的申购款项 退还给 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 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5、 场外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通过场外 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 元人 民币, 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50,000 元人民币,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 金额均为 1,000 元人民币。各销售机构对最低 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 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 销售机构的广发深证100 份额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持有份额 以各销售机构 的规定为准。 (3)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 单一投资者 申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 、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 基于投资运 作与风 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 额和赎回份额的 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 调整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 场外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 )场外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申购设 置级差费率 。投资者 在一天之 内如果有多笔申 购,适用费 率按单笔分别 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2% 100 万元≤M<200 万元 0.8% 200 万元≤M<500 万元 0.4%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申购费用由投资 人承担,在 投资人申 购基金份 额时收取,不列 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 )场外赎回费率


72 赎回费用由赎回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 担,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 取。 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 低于1.5% 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含) 的 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赎回费率随赎回 基金份额持 有年限的 增加而递 减。通过场外认 购、申购的 投资者其份额 持有期限以份额 实际持有期 限为准;从 场内转 托管至场外的基 金份额,从 场外赎回时 ,其持 有期限从转托管转入确认日开始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赎回期限(N) 赎回费率 N<7 日 1.5% 7 日≤N<1 年 0.5% 1≤N <2 年 0.25% N≥2 年 0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 易方式(如 网上 交易、电话交易 等)等进行基 金交易的投 资人 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 展基金促销 活动。在基 金促销 活动期间,按相 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7、场外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广发深证100 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 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广发深证100 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广发深证 100 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广发深证 100 份额 净值为1.08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2%)=98,814.23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8,814.23 =1,185.77 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85 =91,073.02 份 即: 投资人投资100,000 元申购广发深 证100 份额, 对应申购费率为1.2%, 假设申购当 73 日广发深证100 份额净值为1.085 元,则可得 到91,073.02 份广发深证100 份额。 (2 )广发深证100 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广 发深证 100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 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广发深证100 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 10 万份广发深证 100 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对应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广发深证100 份额净值是 1.078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0 ×1.078 =107,800.00 元 赎回费用 =107,800.00 ×0.5% = 539.00 元 净赎回金额 =107,800.00 -539.00=107,261.0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广发深证 100 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未满 1 年) , 假设赎回当日广发深证100 份额净值是1.078 元,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7,261.00 元。 (3 )广发深证100 份额净值的计算 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 算,并 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申购 份额按四舍 五入方法, 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 财产承担。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单位为 元。赎回金 额计算结 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8、场外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广发深证 100 份额成功后,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含该日 )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广发深证100 份额。 投资者赎回广发深证 100 份额成功后,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 74 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 围内,对 上述注册登记办 理时间进行 调整,但不得 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告。 二、 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 场内申购、赎 回 本节内容仅适用于广发深证 100 份额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的场内申购和赎 回业务。 1、 场内申购、赎回的场所 广发深证 100 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 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 位(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相关业务公告) 。 2、 场内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人通过场内 申购、赎回 应使用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的人 民币普通股票账 户或证券投 资基金账户 (账户 开立的具体事项 参见本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认购 开户相关内容)。 3、 场内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 在开放日办理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 日的交易时 间,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广发深证 100 份 额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届时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 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 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申购,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赎回,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75 在确定申购开始 与赎回开始 时间后, 基金管理 人应在申购、赎 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 资人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 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的 ,其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广发深证100 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4、 场内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广发深证 100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 购、份额赎 回”原则 ,即申购以 金额申请,赎回 以份额申请 ,申购和赎 回申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前撤销, 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 销; (4) 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场内申购、 赎回业 务时,需遵守深 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业 务规则 。 若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 监会、深圳 证券交 易所或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对场内 申购、赎回业务 规则有新的 规定,按新 规定执 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 场内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相关业务规则,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广发深证100 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 认情况。基 金销售机构 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 理并不代表 申请一定成 功,而 76 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 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6、 场内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限制 (1 )投资人通过会员单位办理场内申购广发 深证 100 份额,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50,000 元,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内赎回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3)当接受申 购申请对 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构成潜在重 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设 定单一投资 者申购金额 上限或 基金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 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保 护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 人基于投资 运作与 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 人、深圳 证券交易所 或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可根据市场情 况,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调 整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场内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 )场内申购费率 投资人场内申购费率为零。 申购费用由投资 人承担,在 投资人申 购基金份 额时收取,不列 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 ) 场内赎回费率 赎回期限(N) 赎回费率 N<7 日 1.5% N≥7 日 0.5% 投资者份额持有时间记录规则以登记结算机构最新业务规则为准,具体持有时间以登记 77 结算机构系统记录为准。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 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 低于1.5% 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 日(含) 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8、场内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广发深证100 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广发深证100 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 果保留到整 数位,整 数位后小 数部分的份额对 应的资金返 还至投资人资 金账户。 (2 )广发深证100 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广发深证100 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某投资人从场内赎回10 万份广发深证100 份额, 持有期限为10 日, 赎回费率为0.5%, 假设赎回当日广发深证100 份额净值是1.078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 ×1.078 =107,800.00 元 赎回费用=107,800.00 ×0.5% = 539.00 元


78 净赎回金额=107,800.00 -539.00=107,261.00 元 即: 投资人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10 万份 广发深证100 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广发深 证100 份额净值是1.078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 赎回金额为107,261.00 元。 9、场内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广发深证 100 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 户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10、办理广发深证 100 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 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有关业 务规则。若 相关法 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 或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三、 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及 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 为接受某笔 或某些申 购申请可 能会影响或损害 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 时。 5.基金资产规模 过大,使基 金管理人 无法找到 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 受某笔或某 些申购申 请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 者超过50% 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 7.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 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 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 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除第 4 和 6 项外)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暂 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 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 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 办理。


79 四、 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 及处 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 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 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 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 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 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 人,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并以 后续开放日 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依据 计算赎回金 额。若连续 两个或 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广发深证 100 份额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五、 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 放日内的广 发深证100 份额净 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 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 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 (包括广发深证100 份额、广发深证100 A 份 额和 广 发 深 证100 B 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 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基金当时的资产 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80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而进行 的财产变现 可能会 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 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 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包括广发 深证100 份额 、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份额) 的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 申请,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确 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 ;对于 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 时可以 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 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 续赎回,直 到全部 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延 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 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 为止。如投 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 未能赎 回部分 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 。部分顺延 赎回不 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 额20%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该比例以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 , 对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4) 暂停赎回: 广发深证100 份额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 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5)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应规则进行处理; 基金转换 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 赎回并延期 办理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 登公告。 六、 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和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 申购或赎回 情况的, 基金管理 人当日应立即向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 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广发深证 81 100 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广发深证100 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 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广发深 证 100 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 新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公告最近1 个工作日的广发深证100 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 周, 暂停期 间, 基金 管理人应每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广发 深证 100 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 重新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广发深证100 份额净值。 七、 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广发深证 100 份额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且由同 一注册登记 机构办 理注册登记的其 他基金之间 的转换业务 ,基金 转换可以收取一 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 由基金 管理人届时根据 相关法律法 规及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八、 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广发深证 100 份 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广发深证 100 份额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时可自 行约定每期 扣款金额, 每期扣 款金额必须不低 于基金管理 人在相关公 告或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82 第十 部分


基金份 额的登记、 转托管及其 他业务 一、 基金份额的登 记 1.本基金的份额 采用分系统 登记的原 则。场外 认购、申购或通 过跨系统转 登记从场内转 入的广发深证100 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以及场内认购、 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登记从场外转入的广发深 证100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广发深证 100 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不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 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但可按1:1 比例申请合并为广发深 证100 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广发深证 100 基金 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 办理跨系统转托 管后通过跨 系统转托管 转至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 ,经过基金 份额持有人 进行申 请按1:1 比例分拆为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和广 发深证100 B 份额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二、 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是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持有的 基金份额在注册 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 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广发深证 100 份额赎回业 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广发深证 100 份额场 内赎回或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 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三、 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广发深证 100 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广发深 证 100 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83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四、 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 户是指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受理 继承、捐赠和司 法强制执行 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注册 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 律法规 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无论在 上述何种情 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死 亡,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由其合法的 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 合法持有的 基金份额捐 赠给 福 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 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 生效司法文 书将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然 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 关资料,对 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基 金注册登记 机构的 规定办理,并按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规定 的标准 收费。 五、 基金的冻结和 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只受理国 家有权机 关依法要 求的基金份额的 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六 、 如遇法律 法规及注册 登记机构 、 证券交易 所相关 规则等发生变 动, 本 基金的转托管 、 非交 易过户、冻结 与解冻的相 关规则将相 应调整。


84 第十 一部分


基金 的份额配对 转换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广发深证100 A 份额、 广发深证100 B 份额的存续期内, 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 份额配对转 换是指本基金 的广发深证 100 份额 与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 广 发深证 100 B 份额之间 的配对转换 ,包括分拆 和合并两个方面 。 1.分拆 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 广发深证100 A 份额与一份广发深证100 B 份 额的行为。 2.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与一份广发深证 100 B 份 额申请转换成两份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场内份 额的行为。 二、 份额配对转换 的业务办理 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人应当 在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 办理机构 的营业场所或按 其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份 额配对转换。深 圳证券交易 所、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或基金管理 人 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增 减份额 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 份额配对转换 的业务办理 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广发深 证 100 B 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 6 个月的 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 业务办理日 为深圳证 券交易所 交易日(基金管 理人公告暂 停份额配对转 换时除外) ,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 更改或实 际情况需 要,基金管理人 可对份额配 对转换业务的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 份额配对转换 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85 2.申请分拆为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场内份 额必须是偶数。 3.申请合并为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与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必须同时 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 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广发深证 100 份 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 金注册登记 机构或深 圳证券交 易所可视情况对 上述规定作 出调整,并在 正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五、 份额配对转换 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 暂停份额配对 转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认 为继续接受 份额配对 转换可能 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决定暂停份额 配对转换的情形。 2.其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投资人利益的角度,决定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3.深圳证券 交易 所、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份额 配对转换业务办 理机构因异 常情况无法办 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4.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刊登暂 停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的公 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 转换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份 额配对转换 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 份额配对转换 的业务办理 费用 投资人申请办理 份额配对转 换业务时 ,份额配 对转换业务办理 机构可酌情 收取一定的佣 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86 第十 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 化投资方式 ,通过严 格的投资 程序约束和数量 化风险管理 手段,力争控 制本基金的净值 增长率与业 绩比较基 准之间的 日均跟踪偏离度 小于 0.35%,年 跟踪误差不超 过4%,实现对深证100 指数的有效跟踪。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深证100 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 新股(一级市场 初次发行或增 发) 、债券 (包 括国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 司债、央行 票据 、 可转换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 、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其中投资于深证 100 指数成份 股和备选成份股 的资产不低 于股票资产 的 90% ,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 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 购 款等。权 证及其 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以后 允许本基 金投资其 他品种,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三、 投资理念 本基金以跟踪标 的指数为基 本原则, 进行被动 式指数化长期投 资,为投资 者提供一个投 资深证100 指数的有效投资工具,谋求分享中 国经济长期增长的回报。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指数型 基金,主要 采用完全 复制法, 即按照标的指数 成份股的构 成及其权重构 建指数化投资组 合,并根据 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 其权重的 变动进 行相应的调 整。当成份 股发生 调整和成份股发 生分红、增 发、配股等 行为时 ,或因基金的申 购和赎回等 对本基金跟 踪业绩 比较基准的效果 可能带来影 响时,或因 某些特 殊情况导致流动 性不足时, 或因其他原 因导致 无法有效复制和 跟踪标的指 数时,基金 管理人 会对实际投资组 合进行适当 调整,以便 实现对 跟踪误差的有效控制。


87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追求标 的指数长期 增长的稳 定收益为 宗旨,在降低跟 踪误差和控 制流动性风险 的双重约束下构建指数化的投资组合。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其中投资于深证 100 指数成份 股和备选成份股 的资产不低 于股票资产 的 90% ,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2.股票投资策略 (1 )股票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主要采取 完全复制标 的指数的 方法,按 照标的指数成份 股的构成及 其权重构建指 数化投资组合。 但是当基金 管理人预期 标的指 数成份股将调整 ,或由于标 的指数成份 股发生 分红、增发、配 股等行为, 或由于成份 股出现 停牌限制、流动 性问题等可 能影响跟踪 效果的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 以实现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的 紧密跟踪。 (2 )股票组合的调整 1)股票组合调整原则 本基金为完全复制的指数型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将根据深证 100 指数成份股及 其权重的变动而 进行相应调 整。同时, 本基金 还将根据法律法 规中的投资 比例限制、 申购赎 回变动情况、配 股增发因素 等变化,对 股票投 资组合进行适时 调整,以保 证基金净值 增长率 与业绩比较基准间的跟踪误差最小化。


2)股票组合调整方法 ①定期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将根据所跟踪的深证 100 指数对其成份股的调整而进行相 应的定期跟踪调整。由于深证 100 指数成份股 的定期调整定于每年 1 月和 7 月的第一个交易 日实施, 通常在前一年的12 月和当年的 6 月的 第二个完整交易周的第一个交易日提前公布样 本调整方案,所 以本基金指 数化投资组 合的调 整期间原则上定 为:每年一 月和七月的 调整方 案公布日至指数正式调整日之前。 本基金将按照深证 100 指数对成份股及其权重 的调整方案,在考虑跟踪误差风险的基础 上,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②不定期调整


A.根据指数编制规则,当深证 100 指数成份股 因增发、送配等股权变动而需进行成份股 88 权重新调整时,本基金将根据深证 100 指数在 股权变动公告日次日发布的临时调整决定及其 需调整的权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B.若个别成份股 因停牌、流 动性不足 或法规限 制等因素,使得 本基金无法 按照其所占标 的指数权重进行 购买时,本 基金将综合 考虑跟 踪误差最小化和 投资者利益 ,对投资组 合进行 相应调整。


C.本基金将根据 申购、赎回 情况对投 资组合的 影响,以有效跟 踪标的指数 为目的,对投 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D.针对我国证券 市场新股发 行制度的 特点,本 基金将参与一级 市场新股认 购,由 此得到 的非成份股将在规定持有期之后的一定时间以内卖出。


E.其他影响指数 复制的因素 ,本基金 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结合 以往经验, 在跟踪误差最 小化的条件下,对本基金资产进行适当调整。 (3 )投资组合绩效评估 本基金对标的指 数的跟踪目 标是:力 争控制本 基金的净值增长 率与业绩比 较基准之间的 日均跟踪偏离度小于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 基金跟踪偏离度 和跟踪误差 超过了上述 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采 取合理措施 ,避免跟踪 偏离度 和跟踪误差的进一步扩大。 五、 标的指数与业 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深证100 价格指数。 如果深证 100 价格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 深证 100 价格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 更名除外)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深证 100 价格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 或证券市场上有 代表性更强 、更合适投 资的指 数推出,本基金 管理人可以 依据审慎性 原则, 在充分考虑持有 人利益并履 行适当程序 的前提 下,更换本基金 的标的指数 和投资对象 ,并依 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95% ×深证100 价格指 数收益率+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税后) 。 本基金以深证 100 价格指数为标的指数,但由 于相关法规的要求,本基金投资股票的资 产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95% ,且现金或 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 89 值的 5% ,因此,选用“95%×深证 100 价格指 数收益率+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作 为业绩比较基准可以有效评估本基金投资组合业绩,反映本基金的风格特点。 如果今后法律法 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 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 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 上出现更加 适合用于本 基金的 业绩基准的股票 指数时,本 基金可以在 与本基 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由于上述 原因变更标 的指数和 业绩比较 基准,基金管理 人应于变更 前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完全复 制指数的股 票型基金 ,具有较 高风险、较高预 期收益的特 征,其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高 于货币市场 基金、债券 型基金 和混合型基金。 从本基金所 分离的两类 基金份 额来看,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具有低风险、收 益相对稳定的特征;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具有 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七、 投资决策依据 和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以及标的 指数的相 关规定是基金管 理人运用基 金财产的决策 依据。 2.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 行投资决策 委员会领 导下的基 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 员会负责决定 有关标的指数重 大调整的应 对决策、其 他重大 组合调整决策以 及重大的单 项投资决策 。基金 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负责投资组合的构建、调整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3.投资管理程序 (1 ) 研究: 数量投资部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 整合外部信息以及券商等外部研究力量 的研究成果, 开展指数跟踪、 成份股公司行为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 成份股流动性分析、 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并撰写相关的研究报告,作为本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 ) 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数量投资部提供的研究报告, 定期召开或遇重大事 项时召开投资决 策会议,决 策相关事项 。基金 经理根据投资决 策委员会的 决议,进行 基金投 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90 (3 ) 组合构建: 根据标的指数, 结合研究报告 , 基金经理根据指数成份股的权重构建投 资组合。在追求 跟踪偏离度 和跟踪误差 最小化 的前提下,基金 经理将采取 适当的方法 ,提高 投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 )交易执行:交易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 ) 绩效评估: 绩效评估与风险管理小组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 并提 供相关的绩效评 估报告。绩 效评估能够 确认组 合是否实现了投 资预期、组 合误差的来 源及投 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总结和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 ) 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将根据标的指 数的变动, 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 流动 性状况、基金申 购和赎回的 现金流量情 况以及 组合投资绩效评 估的结果等 ,对投资组 合进行 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在确 保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 下,有权根据环 境变化和实 际需要对上述 投资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予以公告。 八、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 其中投资于深证100 指数成 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5)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 行股票的总量; (6)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 91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 本基金合同 约定投资 组合比例 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 述限制,如 适用于 本基金,则本基 金在履行相 关程序后投 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6) 、 (7)和(8)条外, 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股 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 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8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 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运用基金财产买 卖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 易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优先的原 则,防 范利益冲突,符 合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 机构的 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 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行使 股东权利的 处理原则 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 照国家有关 规定代表 基金独立 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 益;


92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 易为自身、 雇员、授 权代理人 或任何存在利害 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十、 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 、基金投资组 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8 年 5 月31 日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8 年 3 月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 报告 期末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89,151,501.25 94.12 其中:股票 89,151,501.25 94.12 2 固定收益投资 94,200.00 0.10 其中:债券 94,200.00 0.10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6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5,425,891.64 5.73


93 付金合计 7 其他资产 48,982.44 0.05 8 合计 94,720,575.33 100.00 (二) 报告 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投 资组合 (1) 积极 投资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63,788.56 0.0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6,659.62 0.04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4,203.96 0.04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34,652.14 0.14 (2) 指数 投资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94 A 农、林、牧、渔业 1,964,094.16 2.08 B 采矿业 315,168.00 0.33 C 制造业 57,104,013.89 60.5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1,531,976.68 1.62 F 批发和零售业 1,969,361.48 2.09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93,635.00 0.21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354,539.64 6.73 J 金融业 9,100,042.21 9.64 K 房地产业 6,774,338.58 7.18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669,961.80 1.77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081,855.72 1.15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660,960.04 0.70 S 综合 296,901.91 0.31 合计 89,016,849.11 94.34 (3) 报告 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港股通 投资股票投 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投资的股票。 (三)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股票投资明 细 (1 )期末积极 投资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的 前五名股票 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300739 明阳电路 1,262 52,726.36 0.06 2 002930 宏川智慧 2,467 36,659.62 0.04 3 300634 彩讯股份 2,058 34,203.96 0.04 4 002931 锋龙股份 895 11,062.20 0.01


95 (2 )期末 指数 投资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的 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000333 美的集团 114,576 6,247,829.28 6.62 2 000651 格力电器 120,922 5,671,241.80 6.01 3 002415 海康威视 83,656 3,454,992.80 3.66 4 000002 万科A 102,466 3,411,093.14 3.62 5 000725 京东方A 638,457 3,396,591.24 3.60 6 000858 五粮液 46,749 3,102,263.64 3.29 7 000001 平安银行 212,709 2,318,528.10 2.46 8 300498 温氏股份 94,156 1,964,094.16 2.08 9 000063 中兴通讯 60,396 1,820,939.40 1.93 10 002230 科大讯飞 25,787 1,568,623.21 1.66 (四) 报告 期末按债券品 种分类的债 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可交换债) 94,200.00 0.10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94,200.00 0.10 (五)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名 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96 (%) 1 127005 长证转债 942 94,200.00 0.10 (六)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名 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贵金 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 )报告期末本 基金投资的 股指期货交 易情况说 明 (1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十 )报告期末本 基金投资的 国债期货交 易情况说 明 (1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2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交易。 (十 一 ) 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 1.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在 本 报 告 期 内 没 有 出 现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 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723.1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308.08 5 应收申购款 40,951.2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7 4. 报告 期末持有的处 于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 期末前十名股 票中存在流 通受限情况 的说明 (1) 期末积极 投资前五名股 票中存在流 通受限情况 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 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流通受限情况说 明 1 002931 锋龙股份 11,062.20 0.01 新股流通受限 (2) 期末指数 投资前十名 股票中存在流 通受限情况 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9 合计 48,982.44


98 第十 三部分


基金 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业绩数据截 至2017 年12 月31 日。 1、 本基 金本报告期单 位基金资产 净值增长率 与同期业 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 率 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12.5.7 -2012.12 .31 -9.20% 1.19% -12.66% 1.29% 3.46% -0.10% 2013.1.1 -2013.12 .31 -4.20% 1.35% -4.64% 1.35% 0.44% 0.00% 2014.1.1 -2014.12 .31 29.47% 1.14% 30.69% 1.15% -1.22% -0.01% 2015.1.1 -2015.12 .31 16.02% 2.69% 20.73% 2.46% -4.71% 0.23% 2016.1.1 -2016.12 .31 -14.06% 1.73% -15.70% 1.57% 1.64% 0.16% 2017.1.1 -2017.12 .31 28.54% 0.85% 25.10% 0.86% 3.44% -0.01% 自基金合 同生效起 至今 44.34% 1.63% 38.18% 1.54% 6.16% 0.09% 2 自 基 金 合 同 生效 以 来 基 金 累计 份 额 净 值 增长 率 变 动 及 其 与 同期 业 绩 比 较 基准 收 益 率 变 动 的比 较 广发深证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99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2 年5 月7 日至2017 年12 月31 日)


100 第十 四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 指基金拥有 的各类有 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 购款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 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 金名义开立 银行存款 账户,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 义开立证券 交易清算资金 的结算备付金账 户,以基金 托管人和本 基金联 名的方式开立基 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 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债券 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 专用账 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 售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处 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 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因 基金财产的 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 形而取得的 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可以 按基金 合同的约定收取 管理费、托 管费以及其 他基金 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 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 销。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以其 自有资产承 担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因 依法解散 、被依法 撤销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 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 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101 第十 五部分


基金 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 为本基金相 关的证券 交易场所 的正常营业日以 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 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 估值 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 的,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 件的,以最 近交易 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 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 法估值;非 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按 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交易 所市场上市 交易或挂牌 转让的 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 除外) ,选 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 价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按成本估值。


102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投资 股指期货合 约,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价进行估 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 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如法律法规今后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9、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订明的 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 者未能充分 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时,应立 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 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 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 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 估值 程序 1.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 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01 元 ,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广发深证100 A 份 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103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广发深 证 100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 值结果发送 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 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 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 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 按照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 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 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 T 日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 和广发深证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 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广发深证100 份额、 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 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N t R NAV A ? ? ? 1 5 . 0 5 . 0 100 A B NAV NAV NAV ? ? ? 设 T 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1,2,3 ……N ;N 为当年实际天数;t=min(自年初至 T 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 日, 自最近一次会 计年度内份额折算日至T 日); 100 NAV 为T日每 份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A NAV 为 T 日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 B NAV 为 T 日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R为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约定 年基准收益率。 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广 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 104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如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 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将 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 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 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 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 过错造成差 错,导致其 他当事 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由 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当事 人(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 下述“差错处理 原则”给予赔 偿,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 类型包括但 不限于: 资料申报 差错、数据传输 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 达指令差错 等;对于因 技术原 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水 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 因造成投资 人的交易 资料灭失 或被错误处理或 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 的当事人不 对其他当事 人承担 赔偿责任,但因 该差错取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 正,因更正差错 发生的费用 由差错责任 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 方未及时更 正已产生的 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 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 正而未更正,则 其应当承担 相 应赔偿责 任。差 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 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 差错负责。如果 由于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 事人不 返还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 利益损失(“受 损方”),则 差错责任方 应赔偿 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 赔偿金额的 范围 105 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交 付不当 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受 损方,则受 损方应 当将其已经获得 的赔偿额加 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 人应为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如果因 基金托管人过错 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基金管 理人应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基金 管理人和托管人 之外的第三 方造成基金 财产的 损失,并拒绝进 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 向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 产 生的有关 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 其他规定,基金 管理人自行 或依据法院 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 方承担了赔 偿责任,则 基金管 理人有权向出现 过错的当事 人进行追索 ,并有 权要求其赔偿或 补偿由此发 生的费用和 遭受的 直接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 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 106 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 暂停估值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 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 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 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 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 露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开 放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并发 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 复核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九、 特殊情况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 原因,或由 于证券交 易所及登 记结算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 政策变更、市场 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 必要 、适当、合 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 未能发现错 误的,由此 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07 第十 六部分


基金 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 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 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指截至收 益分配基 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 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 孰低数。 三、 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广发深证 100 份额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108 第 十 七部分


基金 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7.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8.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9.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10.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 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上述基金费 用由基金管理 人在法律规 定的范围 内参照公允 的市场价格确 定,法律法 规另 有规定时从其 规定。 三、 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计提 标准和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自基 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每 日计提, 按月支付。由基 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2%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 ×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109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自基 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每 日计提, 按月支付。由基 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自合同生效之日算起,收取标准和方法为: H=E ×0.02%/当年天数 H=每日应付的指数使用许可费;E=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所在季度 的指数使 用许可费 ,按实际计提金 额收取,不 设下限。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下一季度起, 指数使用许可费收取下限为每季度 5 万元, 即不足 5 万元时按照 5 万元收取。 指数使用许可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 支付。 4.除管理费、托 管费和基金 的指数使 用许可费 之外的基金费用 ,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其他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 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因 未履行或未 完全履 行义务导致的费 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 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 运作无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等 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 生效前所发 生的信 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可根据基金 发展情况 调整基金管 理费率和基金 托管费率。 基金 管理人必须最 迟于新的费 率实施日 2 日 前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 公告。 六、 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110 第十 八部分


基金 份额折算 一、 定期份额折算 在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广发深证 100 份额存 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除基金合同生效 日所在会计年度外)第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广发深证100 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净值计算规则进行 净值计算,对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的应得收益 进行定期份额折算,每 2 份广发深证 100 份额 将按1 份广发深证100 A 份额获得约定应得收 益的新增折算份额。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份额配比保 持1:1 的比例。 对于广发深证100 A 份额期末的约定应得收益 ,即广发深证100 A 份额每个会计年度12 月 31 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本 金 1.0000 元 部分,将折算为场内广发深证 100 份额分配给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持有人。广发深证 100 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2 份广发深证 100 份额将按 1 份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获得新增广发深 证 100 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外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广发深 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 式获得新增场内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分配。经 过上述份额折算,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和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将相应调整。


每个会 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 广发深证100 份额进行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 算。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进行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上一年度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时,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11 5 . 0 5 . 0 100 A B NAV NAV NAV ? ? (1 )广发深证100 A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广发深证100 A 份额的份额数= 定期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100 A 份额的份 额数 ? ? 000 .0 1 - .5 0 100 100 前 前 后 A NAV NAV NAV ? ? ? 广发深证100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广发深 证100 份额的份额数= ? ? 后 前 前 100 000 .0 1 NAV NAV NUM A A ? ? 其中: 前 A NUM :定期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100 A 份额的份额 数 前 A NAV :定期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参考净 值 后 100 NAV :定期份额折算后广发深证100 份额净值 (2 )广发深证100 B 份额 每个会计年度的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广发深证100 B 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3 )广发深证100 份额 ? ? 000 .0 1 - .5 0 100 100 前 前 后 A NAV NAV NAV ? ? ? 广发深证100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份额数= ? ? 后 前 前 100 100 000 .0 1 .5 0 NAV NAV NUM A ? ? ? 定期份额折算后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份额数 +广发深证100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份额数 其中: 前 100 NAV :定期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100 份额净值 后 100 NAV :定期份额折算后广发深证100 份额净值 前 A NAV :定期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参考净 值 前 100 NUM :定期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份额数


112 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 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 份额数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 份) ,余 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 折算日折算前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广发深 证100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 )举例: 假设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广发 深证100 份额 净值为1.1898 元, 广发深 证100 A 份额参 考净值为1.0675 元, 且未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 当天场外广发深证 100 份额 、 场内广发深证 100 份额、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广发深 证100 B 份额的份额数分别为30 亿份、2 亿份、20 亿份、20 亿份。 ①定期份额折算的对象为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份额, 即20 亿份和32 亿份。 ②广发深证100 A 份额持有人 折算后持有广发深证100 A 份额=折算前广发 深证100 A 份额=20 亿份 ? ? 000 .0 1 - .5 0 100 100 前 前 后 A NAV NAV NAV ? ? ? =1.1898-0.5×(1.0675-1.0000)=1.1561 元 新增的场内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份额数= ? ? 后 前 前 100 000 .0 1 NAV NAV NUM A A ? ? =2,000,000,000 × (1.0675-1.0000)/1.1561=116,771,905.54 份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新增份额折算成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 单位为1 份) ,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因此新增广 发深证100 份额为116,771,905 份 ; 持有的广 发深证100 A 份额为20 亿份。 ③广发深证100 份额持有人 场外新增的广发深证 100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 后 前 前 100 100 000 .0 1 .5 0 NAV NAV NUM A ? ? ? =0.5 × 3,000,000,000 ×(1.0675-1.0000 )/1.1561=87,578,929.16 份 定期份额折算后场外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场外广发深证100 份额 的份额数+场外新增的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份 额数=3,000,000,000+87,578,929.16 =3,087,578,929.16 份 场内新增的广发深证 100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 后 前 前 100 100 000 .0 1 .5 0 NAV NAV NUM A ? ? ? =0.5 × 113 200,000,000 ×(1.0675-1.0000 )/1.1561=5,838,595.28 份,取整后为5,838,595 份 定期份额折算后场内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场内广发深证100 份额 的份额数+场内新增的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份 额数=200,000,000+5,838,595=205,838,595 份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 折算期间本 基金的平 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与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 的上市交易和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申购或赎回 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 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 束后,基金 管理人应 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在 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某一会计年 度最后一个 工作日发生 基金合 同约定的本基金 不定期份额 折算的情形 时, 基金管理人本着 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 则,根据具体情 况选择按照 定期份额折 算的规 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二、 不定期份额折 算 除以上 定期份额折算外, 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份额折算, 即: 当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2.0000 元; 当广发深 证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0.2500 元。 1.当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2.0000 元, 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 折算。 (1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2.0000 元时,基金管理人即可 确 定 折 算 基 准 日 。


(2 )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份额。 (3 )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 )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114 当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2.0000 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份 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广 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比 例为 1:1,份额折算后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 广发深证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和广 发深证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 元。 当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2.0000 元后, 广发深证100 A 份额、 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广发深证100 份额三类份额将按 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广发深证100 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的份额数与 份额折算后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的份额数 相等; ②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 新增的份额数,即超出 1 元以上的净值部 分全部折算为场内广发深证100 份额。 前 后 A A NUM NUM ? 广发深证100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广发深 证100 份额的份额数 ? ? 0000 . 1 000 .0 1 ? ? ? 前 前 A A NAV NUM 其中: 后 A NUM :份额折算后广发深证100 A 份额的份额数 前 A NUM :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100 A 份额的份额数 前 A NAV :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参考净值 2)广发深证100 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后广发深证100 B 份额与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的份额数保持1:1 配比; ②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资产净值 与份额折算后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资产 净值及广发深证100 B 份额新增场内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 100 B 的持有人在份额 折算后将持有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与新增 场内广发深证100 份额。 后 后 A B NUM NUM ? 广发深证100 B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广发深 证100 份额的份额数


115 ? ? 0000 . 1 000 .0 1 ? ? ? 前 前 B B NAV NUM 其中: 后 B NUM :份额折算后广发深证100 B 份额的份额数 后 A NUM :份额折算后广发深证100 A 份额的份额数 前 B NUM :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100 B 份额的份额数 前 B NAV :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100 B 份额参考净值 3)广发深证100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场外广发深证 100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 新增场外广发深证 100 份额,场内广发深 证100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广 发深证100 份额。 0000 . 1 100 100 100 前 前 后 NUM NAV NUM ? ? 其中: 后 100 NUM :份额折算后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份额数 前 100 NAV :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100 份额净值 前 100 NUM :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份额数 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 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 份额数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 份) ,余 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 折算日折算前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广发深 证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举例: 某投资人持有广发深证100 份额、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广发深证100 B 份额各10,000 份,在本基金的 不定期份额 折算日,三 类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下表所示 ,折算后, 广发深 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均调整为1.0000 元。


116 基金份额类 别 折算前 折算后 份额净值/份 额参考净值 基金份额 份额净值/份 额参考净值 基金份额 广发深证 100 份额 2.0150 元 10,000 份 1.0000 元 20,150 份广发 深证100 份额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 1.0425 元 10,000 份 1.0000 元 10,000 份广 发深证 100 A 份 额+ 新增425 份广 发深证100 份额的场内 份额 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 2.9875 元 10,000 份 1.0000 元 10,000 份广 发深证 100 B 份 额+ 新增19,875 份广 发深证 100 份额的场 内份额 (5 )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 折算期间本 基金的平 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与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 的上市交易和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申购或赎回 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 关公告。 (6 )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 束后,基金 管理人应 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在 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当广发深证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0.2500 元, 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 行份额折算。 (1 )基金 份额折算基准日 广发深证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0 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 定折算基准日。 (2 )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广发深证 100 份额。 (3 )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 )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广发深证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0.2500 元后, 本基金将分别对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和广发深 证 100 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 117 确保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 份 额的比例为1:1,份额折算后广发深证100 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 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 为1 元。 当广发深证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 到0.2500 元后,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广 发深证100 B 份额、广发深证100 份额三类份 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广发深证100 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 份额折算后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资产净 值相等。 0000 . 1 前 前 后 B B B NAV NUM NUM ? ? 其中: 后 B NUM :份额折算后广发深证100 B 份额的份额数 前 B NUM :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100 B 份额的份额数 前 B NAV :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100 B 份额参考净值 2)广发深证100 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前后广发深证100 A 份额与广发深 证100 B 份额的份额数始终保 持1: 1 配比;


②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的资产净值 与份额折算后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的资产 净值及广发深证100 A 份额新增场内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的持有人在 份额折算后将持有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与 新增场内广发深证100 份额。 后 后 B A NUM NUM ? 0000 . 1 0000 . 1 100 ? ? ? ? 后 前 前 场内 A A A NUM NAV NUM NUM 其中: 后 A NUM :份额折算后广发深证100 A 份额的份额数 后 B NUM :份额折算后广发深证100 B 份额的份额数 场内 100 NUM :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所持有的新增的场内广 118 发深证100 份额的份额数 前 A NUM :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100 A 份额的份额数 前 A NAV :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参考净值 3)广发深证100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 额折算后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资产净值相 等。 0000 . 1 100 100 100 前 前 后 NAV NUM NUM ? ? 其中: 后 100 NUM :份额折算后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份额数 前 100 NUM :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份额数 前 100 NAV :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100 份额净值 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 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 份额数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 份) ,余 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 折算日折算前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广发深 证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举例: 某投资人持有广发深证100 份额、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广发深证100 B 份额各10,000 份,在本基金的 不定期份额 折算日,三 类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下表所示 ,折算后, 广发深 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均调整为1.0000 元。 基金份额类 别 折算前 折算后 份额净值/份 额参考净值 基金份额 份额净值/份额 参考净值 基金份额 广发深证 100 份额 0.6405 元 10,000 份 1.0000 元 6,405 份广 发深 证100 份额


119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 1.0425 元 10,000 份 1.0000 元 2,385 份广发深证100 A 份 额+新增 8040 份广发 深证 100 份额的场 内份额 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 0.2385 元 10,000 份 1.0000 元 2,385 份广发深证100 B 份 额 (5 )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 折算期间本 基金的平 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与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 的上市交易和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申购或赎回 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 关公告。 (6 )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 束后,基金 管理人应 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在 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20 第 十 九部分


基金 的会计与审 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果基金合同生效所在的会 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 个月,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 留完整的会 计账目、 凭证并进 行日常的会计核 算,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 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 请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 的会计 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 年度财务报表及 其他规定事 项进行审计 。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 所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21 第二十 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和其他 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 应 当依法披露 基金信息, 并保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 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 然人、法人和其 他组织。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其他基金 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按规 定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披露事项 在规定时间 内通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指 定报刊”)和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 互联 网 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 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如 同时 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基 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网站上, 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 日前向中国 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 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 个月的最后 1 日。 (二)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 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 122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理 人将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就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具 体 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理 人将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 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 金 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获 准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基 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 (六)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两类份额开 始上市交易或者广发深证 100 份额开始办理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 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在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和广发深 证100 B 份 额两类份额开始上市交易或者广发深证100 份额开始办理申 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 理人将 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 网站、基金 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 份额各 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 基 金管 理人 将公 告半 年 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 易日 (或 自然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广 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基 金管理人应 当在上述市 场交易 日(或自然日) 的次 日,将 基金资产净 值、广 发深证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 广发深证100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明 书 等信 息披 露文 件 上载 明广 发深 证 100 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 方式及有关 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 证投资人能 够在基金份 额发售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123 (八)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需经 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 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5.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年 度 报 告 和半 年度 报告 中披 露 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 及 其流 动性 风险 分 析等; 6.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 文件中披露该投 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 持有份 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 基 金定 期报 告应 当按 有 关规 定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九) 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 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发生 如 下可 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权益 或者 基金 份额 的 价格 产生 重大 影 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 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 124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7. 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 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 销售机构 ;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广发深证100 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广发深证100 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 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7. 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8. 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9. 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广发深证100 B 份 额上市交易; 30. 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广发深证100 B 份 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31.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3. 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 澄清公告 在 本 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 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 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 125 份额价格产生误 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 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 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招 募说 明书 或更 新后 的招 募 说明 书、 年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季 度报告和基金份 额净值公告 等文本文件 在编制 完成后,将存放 于基金管理 人所在地、 基金托 管人所在地,供 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 付工本 费后,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复 制件或 复印件。 投 资 人也 可在 基金 管理 人 指定 的网 站上 进行 查阅 。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事 项将 在指 定媒 体 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126 第二十 一部分


风 险揭示 一、 投资于本基金 的主要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 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 素、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 国家宏观政 策(如货 币政策、 财政政策、行业 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 行的周期 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 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 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 融市场利率 的波动会 导致证券 市场价格和收益 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 着债券的价格和 收益率,影 响着企业的 融资成 本和利润。基金 投资于股票 和债券,其 收益水 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 风险。上市 公司的经 营好坏受 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行业 竞争、人员 素质等,这 些都会 导致企业的盈利 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 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 善,其股票 价格可能下 跌,或 者能够用于分配 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 资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 目的是基 金资产的 保值增值,如果 发生通货膨 胀,基金投资 于证券所获得的 收益可能会 被通货膨胀 抵销, 从而使基金的实 际收益下降 ,影响基金 资产的 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 由于基金投 资策略、 人为因素 、管理系统设置 不当造成操 作失误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 基金投资的 投资策略 制定、投 资决策执行和投 资绩效监督 检查过程中,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 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 基金投资决 策执行中 ,由于投 资指令不明晰、 交易操作失 误等人为因素 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职业道德 风险:是指 公司员工 不遵守职 业操守,发生违 法、违规行 为而可能导致 的损失。


127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包括 两类。一是 指在市场 中的投资 操作由于市场的 深度限制或 由于市场剧烈 波动而导致投资 交易无法实 现或不能以 当前合 理的价格实现, 从而可能为 基金带来投 资损失 的风险。二是指 在开放式基 金运作过程 中,可 能会发生基金管 理人未 能以 合理价格及 时变现 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 型基金,正 常情况下 投资于股 票 的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 为 90%-95%,其 中投资于深证 1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本基金投资标的 为流动性良好的 的金融工具 ,主要采用 完全复 制法跟踪标的指 数,以完全 按照标的指 数的成 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为原则,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 (1 )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 “八、 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详细了解本基金的 申购以及赎回安 排。在本基 金发生流动 性风险 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综合利 用备用的流 动性风 险管理工具以减 少或应对基 金的流动性 风险, 投资者可能面临 赎回申请被 暂停接受、 赎回款 项被延缓支付、 被收取短期赎回费、 基金估值被暂停等风险。 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 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2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交易过 程中,可能 会发生巨 额赎回的 情形。巨额赎回 可能会产生 基金仓位调整 的困难,导致流 动性风险, 甚至影响基 金份额 净值。当本基金 出现巨额赎 回时,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 回、部分延期赎 回或暂停 赎 回等措施。 发生延 期办理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情 形时, 投资人面临无法 全部赎回或 无法及时获 得赎回 资金的风险。在 本基金延期 办理投资者 赎回申 请的情况下,投 资者未能赎 回的基金份 额还将 面临净值波动的风险。 (3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在 确保投资 者得到公平对待 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综合 运用各类流 动性风 险管理工具,对 赎回申请等 进行适度调 整,作 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八、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和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 128 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 资人的部分 或全部赎 回申请可 能被拒绝,同时 投资人完成 基金赎回时的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八、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和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 资人接收赎 回款项的 时间将可 能比一般正常情 形下有所延 迟,可能对投 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3)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取 不低于 1.5%的赎回 费,并将 上述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 7 日时会承担较高的 赎回费。 4)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 “十八、 基金资产 的估值” 中的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 详 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 资人一方面 没有可供 参考的基 金份额净值,另 一方面基金 将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赎回申请,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五)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 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 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投资违 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六)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指数投资风险 (1 )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 完全代表整 个股票市 场。标的 指数成份股的平 均回报率与 整个股票市场 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 )标的指数波 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 的价格可能 受到政治 因素、经 济因素、上市公 司经营状况 、投资者心理 129 和交易制度等各 种因素的影 响而波动, 导致指 数波动,从而使 基金收益水 平发生变化 ,产生 风险。 (3 )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发生偏离: 1)标的指数成份股的配股、增发、分红等公司行为; 2)标的指数成份股的调整; 3)基金买卖股票时产生的交易成本和交易冲击; 4)申购、赎回因素带来的跟踪误差; 5)新股市值配售、新股认购带来的跟踪误差; 6)基金现金资产的拖 累; 7)基金的管理费和托管费带来的跟踪误差; 8)指数成份股停牌、摘牌,成份股涨、跌停板等因素带来的偏差; 9)其他因素带来的偏差。 (4 )标的指数变更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 规定,因标 的指数的 编制与发 布等原因,导致 原标的指数 不宜继续作为 本基金的投资标 的指数及业 绩比较基准 ,本基 金可能变更标的 指数,基金 的投资组合 将随之 调整,基金的收 益风险特征 可能发生变 化,投 资者还须承担投 资组合调整 所带来的风 险与成 本。 2.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与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 运作有别于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 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还将面临以下特有风险。 (1 )上市交易风险 广发深证 100 A 与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由于上市期间可能 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 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广发深证100 A 份额与广发深证100 B 份额, 产生风险; 同时, 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 手不足导致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与广发深证100 B 份额产生流动性风险。 (2 )杠杆机制风险 本基金为复制指 数的股票型 基金,具 有较高风 险、较高预期收 益的特征。 从本基金所分 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 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广发深证 130 100 B 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由于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内含杠杆机制的设计 ,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的变动幅度将大于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的变动幅度,即广发深证100 B 份额净 值变动的波动性要高于其他两类份额。 (3 )折/溢价交易风险 广发深证100 A 份额与广发深证100 B 份额上 市交易后, 由于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 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可能出现偏离并出现折/溢 价风险。 尽管份额配对转 换套利机制的设计已将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和 广发深证100 B 份额的折/溢价风险降至较低水 平,但是该制度不能完全规避该风险的存在。 (4 )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 在广发深证100 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2.0000 元后, 本基 金将进行份额不定期份额折算。原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广发深证 100 份额,因此原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 生改变。


由于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 在广发深证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达到0.2500 元后, 本基金将进行份额不定期份额折算。原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广发 深证 100 份额,因此,原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 将会发生改变。 由于对广发深证 100 A 基金份额在会计年度初 ,把约定收益折算为场内广发深证 100 份 额的设计,使原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持有人将 会获得一定比例的广发深证 100 份额,因此, 原广发深证100 A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 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5 )份额折算风险 ①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 而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损失。 场外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 的资产计入 基金财产。 场内份 额进行份额折算 时计算结果 保留至整数 位(最 小单位为1 份) , 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因此, 在基 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损失。 ②份额折算后新增份额有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 新增份额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是指在场内购买广发深证100 A 份额或广发深证100 B 131 份额的一部分投 资人可能面 临的风险。 由于在 二级市场可以做 交易 的证券 公司并不全 部具备 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颁 发的基金代 销资格 ,而只有具备基 金代销资格 的证券公司 才可以 允许投资人赎回 基金份额。 因此,如果 投资人 通过不具备基金 代销资格的 证券公司购 买广发 深证 100 A 份额或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在其 参与份额折算后,则折算新增的广发深证 100 份额并不能被赎 回。此风险 需要引起投 资人注 意,投资人可以 选择在份额 折算前将广 发深证 100 A 份额或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卖出,或者 将新增的广发深证 100 份额通过转托管业务转 入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后赎回基金份额。 (6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中 存在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广发深证 100 份额、广发 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 存续期内,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广发深证100 份额与广发深证100 A 份额 、 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之间份额配对转换。一方 面,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可能改变广发深 证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 份额的市场供 求关系, 从而可能影响其交易价格; 另一方面 , 份额配对转换业 务可能出现 暂停办理的 情形, 投资人的份额配 对转换申请 也可能存在 不能及 时确认的风险。 (7 )基金的收益分配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广发深证 100 份额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将不进行收益分配。 在每个会计年度 年(除成立 当年外) 的第一个 工作日,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 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本基金广发深证 100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实施定期份额折算。基金份额折算后, 如果出现新增份 额的情形, 投资人可通 过卖出 或赎回折算后新 增份额的方 式获取投资 回报, 但是,投资人通 过变现折算 后的新增份 额以获 取投资回报的方 式并不等同 于基金收益 分配, 投资人不仅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卖出或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七)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 金投资理念 的新投资 工具的出 现和发展,如果 投资于这些 工具,基金可 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 速发展而在 制度建设 、人员配 备、内控制度建 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 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132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 害等不可抗 力可能导 致基金资 产的损失,影响 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 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声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 基金还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等基金 销售机构 代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销售机构 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133 第二 十 二部分


基 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基金合同变更 内容对基金 合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以下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别;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 定的除外) ;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 时,可不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 合同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应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备 案,并于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 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 二、 本基金合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34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 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对基 金财产进行 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135 清算费用是指基 金财产清算 组在进行 基金财产 清算过程中发生 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 算的分配方 案,将基 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 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广发深证 100 份额、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与 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 据此由广发深证 100 份额、广发深证 100 A 份 额与广发深 证100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公告;清算过 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须 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 算结果经会 计师事务所 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136 第二 十 三部分


基 金合同的内 容摘要 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投资人自依基金 合同、招募 说明书取 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 持有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 ,其持 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 合同的 完全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 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 或签字 为必要条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 广发深证 100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 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其持有的广发深证100 A 份额与 广发深证100 B 份额,依法申请赎回其持 有的广发深证100 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137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 基金托 管人、销售机构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 产;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发售基金份额;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过户、转托 管等业务的 规则,在法 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 决定和调整 基金的 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 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 及时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 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获 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注册登记机 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择、更 换 销售机构 ,并依据 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和 有关法律法 规,对其行为 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38 根据《基金法》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管理 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对 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得为 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广发深证100 A 份 额、广发深证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2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使诉讼 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 为;


139 (19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致 基金财产 的损失或 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 法规为基金 的利益对 被投资公 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行为,对 基金资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及 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 )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140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 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得为 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除《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广发深证100 A 份额、 广发深证100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 金合 同导致 基金财产 损失,应 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18 )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 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应为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1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41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集 、议事及表 决的程序 和规则 (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授权 代表共同组 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广发深证 100 份额、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广发深 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 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 决定下列事 由之一的 ,经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单独 或合计持有广 发深证100 份额、 广发深证100 A 份额与广发深 证100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提议时, 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 定的除外) ;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 之一的,可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后 修改基金合 同,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142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 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 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单独或合计持有广发深证 100 份额、广发深 证 100 A 份额与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 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 单独或合计持有广发深证 100 份额、 广发 深证 100 A 份额与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各自基 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 召开。 4.单独或合计持有广发深证 100 份额、广发深 证 100 A 份额与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同 一事 项要求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而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广发深证 100 份额、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与广 发深证 100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 5.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143 (四)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召 集人(以下 简称“ 召集人”)负责 选择确定开 会时间、地 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40 日在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理投票的授 权委托书的 内容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代理人身 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 开会并进行 表决的情 况下,由 召集人决定通讯 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 在会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所 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 的公证机关 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 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 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 基金托管人 ,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 召 集人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派 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表 应当出 席,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派 代表出 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144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 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广发深证100 份额、 广发深证100 A 份额与广发深 证100 B 份 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的50%以上(含 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身 份证明及 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代 理人身份证 明、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及授权委 托代理手续 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 关文件符 合 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 “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 人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 式收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和 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广发 深证100 份额、 广发深 证100 A 份额与广发深 证100 B 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的50% 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受托 代表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授权委 托书等文件 符合法 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并与注 册登记机构记 录相符。 (六)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广发深证 100 份额、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与广发深证100 B 份额各自基金份 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 145 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 集人对于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案 涉及事项与 基金 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 审议;对于 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 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 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 集人可以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提案涉及的程序 性问题做出 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 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 案人同 意;原提案人不 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 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 请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做出决 定,并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 程序进 行审议。 (4) 单独或合计持有 权益登记日广发深证100 份额、广发深证100 A 份额与广发深 证100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提 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未获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 日及时 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 少与公告日期 有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 式下,首先 由大会主 持人按照 规定程序宣布会 议议事程序 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 大会主持人 宣读提 案,经讨论后进 行表决,经 合法执业的 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 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 理人为召 集人的,其授权 代表未能主 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 主持;如果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 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广发深证 100 份额、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与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各自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以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 50% 以 上多数选举产生 一名代表作 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人 员的签名册 。签名 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146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 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 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 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广发深证 100 份额、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与 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广发深证 100 份额、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与广发深证 100 B 份 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2)所规 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广发深证 100 份额、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与广发深证 100 B 份 额的各自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 含三分 之二) 通过 方为有 效;涉及更换基 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 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终止基 金合同必须 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 计票时有 充分的相反证据 证明,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 法规和会议通知 规定的书面 表决意见即 视为有 效的表决,表决 意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各 项提案或 同一项提 案内并列的各项 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 表决。 (八)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147 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 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 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 中推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授 权的一名监 督员共同担 任监票 人;但如果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 授权代 表未出席,则大 会主持人可 自行选举三 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 有异议,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 人未进行重新清 点,而出席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人 宣布的表决 结果有 异议,其有权在 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要 求重新 清点,大会主持 人应当立即 重新清点并 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 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 为: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 两名监票人 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 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 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如 监督人经通 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 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的事项自 中国证监会 依法核准或 者出具 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 全体基金 份额持有人、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 告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 机构、公证 员姓名 等一同公告。 (十)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基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148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 内容对基金 合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以下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别;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 定的除外) ;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 时,可不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 合同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应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备 案,并于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 (二)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 149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 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对基 金财产进行 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 金财产清算 组在进行 基金财产 清算过程中发生 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50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 算的分配方 案,将基 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 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广发深证 100 份额、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与 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 据此由广发深证 100 份额、广发深证 100 A 份 额与广发深证100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公告;清算过 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须 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 算结果经会 计师事务所 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 的订立、内 容、履行 和解释或 与基金合同有关 的争议,基 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 解决。不愿 或者不 能通过协商、调 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 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 ,按照 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仲 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 方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 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 事人应恪 守各自的 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投资 者 取得基金合 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 制成册,供 投资人在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 、 销售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 151 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152 第二十 四部分


基 金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 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拱北情侣南路255 号 4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 国际广场南塔31-33 楼 邮政编码:510308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成立日期:2003 年8 月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2688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 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办理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代理 买卖外汇; 从事银 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代 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 业务;提供 保管箱服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等监 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 153 业务。 二、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 查 (一)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 确约定基金 投资风 格或证 券选择标 准的,基金 管理人应按 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 式提供投资 品种池,以 便基金 托管人运用相关 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 投资是 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深证100 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 新股(一级市场 初次发行或增 发) 、债券 (包 括国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 司债、央行 票据 、 可转换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 、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以后 允许本基 金投资其 他品种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二)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 其中投资于深证100 指数成 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4)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如果法律法规对 上述投资组 合比例限 制 进行变 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 (5) 、 (6) 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 154 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 协议第十五条 第九款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进 行监督。基 金托管 人通过事后监督 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基金 投资禁 止行为和关联交 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 法规有 关基金禁止从事 关联交易的 规定,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 供与本机构 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与 本机构有其 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 公司名单及有关 关联方发行 的证券名单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有责任 确保关联交 易名单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 人与关联 交易名单 中列示的关联方 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 事的关联交易 时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 醒基金 管理人采取必要 措施阻止该 关联交易的 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 取必要措施 后仍无法阻 止关联 交易发生时,基 金托管人有 权向中国证 监会报 告。对于基金管 理人已成交 的关联交易 ,基金 托管人事前无法 阻止该关联 交易的发生 ,只能 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 监督。基金 管理人应在 基金投 资运作之前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律 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经 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 用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 名单 ,并约定各 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 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 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 单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 市场选 择交易对手。基 金托管人监 督基金管理 人是否 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 名单进 行交易。基金管 理人可以每 半年对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及结算方 式进行更新 ,新名 单确定前已与本 次剔除的交 易对手所进 行但尚 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 议进行结算 。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 场情况需要 临时调整银 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及结算 方式的,应 向基金 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 对 交易对手 的资信控 制,按银 行间债券市场的 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 手不履行合 同而造成的 纠纷及 损失,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 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若 未履约的交 易对手在基 金托管 人与基金管理人 确定的时间 前仍未承担 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 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 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 以承担,然 后再向相关 交易对 手追偿。基金托 管人则根据 银行间债券 市场成 交单对合同履行 情况进行监 督。如基金 托管人 155 事后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 照事先约定 的交易 对手或交易方式 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 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广发 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计 算、应收资 金到账、基 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 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规 定,应及时 以电话 提醒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 托 管人 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 收到书面通 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 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义 进行解 释或举证,说明 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 并保证 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 上述规定期 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 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管理 人有义务配 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 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 核查。对基 金托管人发 出的书 面提示,基金管 理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答 复并改 正,或就 基金托 管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或 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议的要求需 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 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 相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若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生效的 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 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 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九)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应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并将 纠正结果报 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管 理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 、阻挠 对方根据本托 管 协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 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 段妨碍对方 进行有效监 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 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开设基 金财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复 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 156 净值、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广 发深证 100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广发 深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金 托管人擅 自挪用基 金财产、未对基 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本协议及其 他有关规定 时,应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 正。基金托 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 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说 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 ,并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 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 改正。基金 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 基金管理人的核 查行为,包 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 的完整 性和真实性,在 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管 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金 托管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应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 纠正,并将 纠正结果报 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 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 、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 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 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按照基 金合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 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 何资产(不 包含基金托 管人依 据中国结算公司 结算数据完 成场内交易 交收、 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对于因为基金 投资产生的 应收资产 ,应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到账日 基金财产没 有到达 基金账户的,基 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 催收。由此 给基金财产 造成损 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 有关当事人 追偿基 157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 募集的资金 应存于基 金管理人 在基金托管人的 营业机构开 立的“基金募 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 理。 2.基金募集期满 或基金停止 募集时, 募集的基 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关 规定后,基金管 理人应将属于 基金财产的 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托 管人开立的 基金银行账 户,同 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 限届满,未 能达到基 金合同生 效的条件,由基 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 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 以基金的名 义在其营 业机构开 立基金的银行账 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 的开立和使 用,限于 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 基金的名义 开立任何其 他银行 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条 件下,基 金托管人 可以通过基金托 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 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 的开立和使 用,仅限 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务的 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 或未经对方 同意擅自转 让基金 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 的开立和证 券账户卡 的保管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158 4.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 管的基金完 成与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的一级法 人清算工作 ,基金 管理人应予以积 极协助。结 算备付金、 结算互 保基金、交收价 差资金等的 收取按照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 或其他监管 机构在本 托管协议 订立日之后允许 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涉及 相关账户的 开立、使用 的,若 无相关规定,则 基金托管人 比照上述关 于账户 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 人根据中 国人民银 行、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在中央 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 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 间市场 债券的结算。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共同代 表基金签订全国 银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回 购主协 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 要而开立的 其他账户 ,可以根 据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 有关实物证 券等有价 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存放于 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或票 据营业 中心的代保 管库,保管 凭证由 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 等有价凭证 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共 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 由基金托管 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 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 的原件分别 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 议及基金投 资业务中产 生的重 大合同,基金管 理人应保证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 的原件。基 金管理 人应在重大合同 签署后及时 以加密方式 将重大 合同传真给基金 托管人,并 在三十个工 作日内 将正本送达基金 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 保管期 159 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 四舍五入。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和广发深 证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广发深 证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规定公告 。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广 发深证 100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广发 深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基 金会计核算的义 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担 任,因 此,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 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 达 成一致 意见的,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2.估值方法 a、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证 券(包括股 票、权 证等) ,以其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 的市 价(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以 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160 (2 )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 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 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 净 价进行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 ,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 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b、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 首次 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估 值;非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c、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 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d、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e、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f、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g、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161 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订明的 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 者未能充分 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时,应立 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 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f 项 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 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 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 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当发生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错 误时,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处理,由 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 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差错 给基金和 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失 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尚 不能达成一 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 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 已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 未对计算过程提 出疑义或要 求基金管理 人书面 说明,基金份额 净值出错且 造成基金份 额持有 人损失的,应根 据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投 资者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 投资者或基 金支付 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份额净值 的计算结果,虽 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 时,为避免 不能按时公 布基金 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 理人的计算 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 所及登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 错误,有关会计 制度变化或 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是 162 未能发现该错误 而造成的基 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 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 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由于各自 技术系统 设置而产生的净 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 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 律法规或者 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如果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 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 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 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基金 管理人独立 地设置、记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 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应 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 法为准。若 当日核对不 符,暂 时无法查找到错 账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 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 基金财务 报表后,进行独 立的复核。 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63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 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 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两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完成报表 编制,将 有关报表 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 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 人应在编制 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之前及时 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 六、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至少应 包括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根据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 , 则按相关法规承担 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 求或编制半 年报 和年 报前,基 金管理人应将有 关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 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 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 性。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 与之相关的 争议,双 方当事人 应通过协商、调 解解决,协 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 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 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仲裁 地点为北京 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 员会届时有 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 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 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164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协议的变 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 人经协商一 致,可以 对协议进 行修改。修改后 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 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对基 金财产进行 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165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 金财产清算 组在进行 基金财产 清算过程中发生 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 算的分配方 案,将基 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 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广发深证 100 份额、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与 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 据此由广发深证 100 份额、广发深证 100 A 份 额与广发深证100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公告;清算过 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须 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 算结果经会 计师事务所 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166 第二 十 五部分


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一系列 的服务。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持有人注册登 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担任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注册登 记服务,配 备安全、完 善的电 脑系统及通讯系 统,准确、 及时地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办理基金 账户业务、 基金份额的 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 的登记、权 益分配时红 利的派 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 持有人交易记 录查询及邮 寄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1 )场内投资者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者应在T+1 个工作日后 通过办理场内基金交易业务的会员单位查 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 (2 )场外投资者 注册登记机构保 留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上列明 的所有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基 金投资记录。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 日) ,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 T+2 日开始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T +2 日通过本基金管理 人 客户服务中心查 询基金交易 情况。基金 管理人 直销机构网点应 根据在直销 机构网点进 行交易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要求打 印成交确认 单。基 金销售代理人应 根据在代销 网点进行交 易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对账单服务 (1 )场内投资者 场内投资者可通过办理场内基金交易业务的会员单位查阅对账单。 (2 )场外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查阅对账单。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 电话等方式向 本基金管理人定制纸质或电子形式的定期 对账单。定期对 账单分为季 度对账单及 年度对 账单。本基金管 理人在每季 度结束后向 本季度 167 有交易并定制季 度对账单服 务的投资者 提供季 度对账单;每年 结束后向所 有本年度末 持有基 金份额并定制年度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年度对账单。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1 )场内投资者 投资者可随时到 办理场内基 金交易业 务的会员 单位打印或通过 其提供的自 助、电话、网 上服务手段查询。 (2 )场外投资者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 金管理人的客户服 务中心( 包括电话呼叫中心 和网站账户自 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 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申请开立 本公司基 金账户时 如预留电子邮件 地址,可订 制电子邮件服 务,内容包括基 金净值播报 、交易确认 及相关 基金资讯信息等 ;如预留手 机号码,可 订制手 机短信服务,内 容包括基金 净值播报、 交易确 认等。已开立本 公司基金账 户未预留相 关资料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到销售 网点或通过 基金管 理人的客户服务 中心(包括 电话呼叫中 心和网 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四、 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为每 个基金账户 提供一个 基金账户 查询密码,基金 份额持有人 可以凭基金账 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 (Call Center ) 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 同时可 以修改通信地址 、电话、电 子邮件等信 息;另 外还可登录本基 金管理人网 站查询基金 申购与 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 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通过基 金管理人 提供的网 站在线客服、呼 叫中心人工 座席、书信、 电子邮件、传真 等渠道对基 金管理人和 销售机 构 所提供的服务 进行投诉。 基金份额持 有人还 可以通过 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 服务联系方式


168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 95105828 或020-83936999 ,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cn


169 第二 十 六 部分


其 他应披露事 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关于广发深证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修改 基金合同的 公告 2018-03-22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发深证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定期份额折算结果及恢复交易的公告 2018-01-04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深证100A 份额定 期份额折算 后前收盘价调整的公告 2018-01-04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发深证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办理定期份额折算业务期间深证100A 停复牌的公 告 2018-01-03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发深证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办理定期份额折算业务的公告 2017-12-27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钱景基金为广发深证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8-04-27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佳泓(北京)为旗下部分 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8-03-02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挖财基金为旗下部分基金 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8-02-05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金惠家为旗下部分基金销 售机构的公告 2018-01-10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基煜基金为旗下部分基金 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7-12-08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凤凰金信为旗下部分基金 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7-11-29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伯嘉基金为旗下部分基金 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7-11-29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万家财富为旗下部分基金 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7-11-24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金石基金为旗下部分基金 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7-11-20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万得基金为旗下部分基金 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7-11-07


170 第二 十 七 部分


招 募说明书存 放及查阅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 书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 ,投资人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171 第二 十 八部分


备 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 批准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募集 的文件 (二) 《广发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合同》 (三) 《广发深证 1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 协议》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 业务资格批 件、营业执 照 (六 )基金托管人 业务资格批 件、营业执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