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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天利宝货币A(002889)

交银天利宝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交银施罗德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交银施罗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八年 四 月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 每 6 个 月更 新一次 ,并 于 每 6 个 月结 束之日 后 的 45
日内公 告, 更新 内容 截至 每 6 个 月的 最 后 1 日。 
 
 
 
 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 
 
【 重要 提示 】 
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 货币市场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经 2016 年 5 月 24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证监许可 【2016】1106
号文 准予 募集注册。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10 月 19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 注册 ,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
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因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 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 投资本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需承
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
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 市场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 交易对手违约风险; 投资
货币市场 基金特有的其他风险等等 。 本基金属于货币市场基金, 长期风险收益水
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 面临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风险, 基金每日的收
益将根据市场情况上下波动, 在极端情况下可能为负值。 由于货币市场基金的特
殊要求, 为满足投资者的赎回需要, 基金 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对赎回的
需求 , 在管理现金头寸时, 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或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
成本风险 。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
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 易日内将正
偏离度绝对值 调整到 0.5% 以内。故投资者可 能面临暂停申购的风险 。当负偏离
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 日超过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 值估值方法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 
 
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
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故投资者可能面临上述估值调整或暂停赎回及基金
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 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国债、 中
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时,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
金份额超过基 金总份额 1% 以上的,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被征收 1% 的强
制赎回费用的风险, 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 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 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 票据、 政策性 金融债券 以及 5 个交 易日内到 期的其 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 且偏离度为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赎回申 请征收 1% 的强制赎回 费用,并将
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故投资者可能面临上述被征收 1% 的强制赎回
费用的风险。 此外, 单 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
金总份额 10% 的,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风险。 
投资者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
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
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
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4 月 19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 2018 年 3 月 31 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 
 
目 录 
一 、绪 言 ............................................................ 5 
二 、释 义 ............................................................ 6 
三 、基 金管理 人 ..................................................... 11 
四 、基 金托管 人 ..................................................... 20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24 
六 、基 金的募 集 ..................................................... 27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28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29 
九 、基 金的转 换 ..................................................... 39 
十 、基 金的投 资 ..................................................... 42 
十 一、 基金的 业绩 ................................................... 56 
十 二、 基金的 财产 ................................................... 59 
十 三、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60 
十 四、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 65 
十 五、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67 
十 六、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70 
十 七、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71 
十 八、 风险揭 示 ..................................................... 77 
十九 、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 83 
二 十、 基金合 同内 容摘要 ............................................. 85 
二 十一 、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 101 
二 十二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114 
二 十三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15 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 
 
二 十四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 118 
二 十五 、备查 文件 .................................................. 119 
 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 
 
一 、绪 言 
《交银施罗德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 本招募说明
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 法》 ” ) 、 《货币市场 基金监督管
理办法》 、 《关于实施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 《流动性规定》 ” )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 “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 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 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 货币市场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4、 基金合同 或 《基金合同》 : 指 《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 金 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就 本基金签 订之 《交银 施 罗德 天 利宝 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 指 《交银施罗德 天 利宝 货 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指《交 银施 罗德 天利宝 货币市 场基 金基金 份 额发 售 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 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 金法》 :指《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中国 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人或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 人民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 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 指交银 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 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交银施罗德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 指登记 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6、开放日:指为投 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务规则》 : 指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 4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巨额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情形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 摊余成本法: 指 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 法摊销, 每日计提损 益 49、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50、 7 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所折 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1、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2、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和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 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保持在 1.00 元 55、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6、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停牌股 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就本基金而言, 指货币市场基金依法可投资的符合前述条件的资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 产,但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57、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8、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 三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于亚利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 4 日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 郭佳敏 电话: (021)61055050 传真:(021)6105503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 司” ) 经中国证监会证 监基金 字[2005]128 号文批准 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 “ 交通银行” ) 65% 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 ( 二) 主要成 员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于亚利女士, 董事长, 硕士学位。 现任交通银行执行董事、 副行长。 历任交 通银行郑州分行财务会计处处长、 郑州分行副行 长, 交通银行财务会计部副总经 理、总经理,交通银行预算财务部总经理,交通银行首席财务官。 陈朝灯先生, 副董事长, 博士学位。 现任施罗德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总监兼专户管理部主管。历任复华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专户投资经 理,景顺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部门主管、投资总监。 阮红女士, 董事, 总经 理, 博士学位, 兼任交 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历任交通银行办公室副处长、处长,交通银行海外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2 总经理, 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交通银行投资 管理部总经理。 徐瀚先生, 董事 , 硕士 学位。 现任交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 历任交 通银行香港分行电脑中心副总经理, 交通银行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 交通银行太 平洋信用卡中心副首席执行官、首席执行官。 孙荣俊先生, 董事, 硕士学位, 现任交通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 (资产保全部) 副总经理。 历任交通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副高级经理、 高级经理, 交通银行广西 区柳州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内蒙古区分行行长助理。 李定邦先生, 董事 , 硕 士学位 , 现任施罗德集团亚太区 行政总裁 。 历任施罗 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洲 投资产品总监, 施罗德投资管理 ( 香港) 有限公司 行政 总裁 兼亚太区基金业务拓展 总监。 谢丹阳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学历。 现任香港 科技大学经济系教授。 历任武 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 蒙特利尔大学经济系助理教授, 国际货币基金经济 学家和高级经济学家, 香港科技大学助理教授、 副教授、 教授、 系主 任、 瑞安经 管中心主任。 袁志刚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学位。 现任复旦 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历任复旦 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教授、经济系系主任、经济学院院长。 周林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学位。 现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院 长、 教授。 历任复旦大 学管理科学系助教, 美国耶鲁大学经济系助理教授、 副教 授, 美国杜克大学经济系副教 授, 香港城市大学经济与金融系教授, 美国亚利桑 那州立大学凯瑞商学院经济系冠名教授, 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常务副 院长、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忆军先生, 监事长, 硕士学位。 现任交通银行战略投资部总经理。 历任交 通银行办公室副处长, 交通银行公司业务部副处长、 高级经理、 总经 理助理、 副 总经理,交通银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交通银行江苏分行副行长。 裴关淑仪女士, 监事, 双硕士学位。 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 总经理、 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 司总经理。 曾任职荷兰银行、 渣打 银行(香港)有限公司、MIDAS-KAPITI INTERNATIONAL LIMITED ,施罗德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3 投资管理( 香港) 有限公 司资讯科技部主管、 中国事务联席董事、 交银施罗德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总监。 张玲菡女士, 监事、 学 士学位。 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 历任中国银行福州分行客户经理, 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区域经理, 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渠道经理,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经理、 渠 道部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营销管理部总经理。 佘川女士, 监事、 硕士学位。 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运营 总 监。 历任华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综合发展部经理、 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 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总监,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监察风控副总监。 3、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 人员


阮红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许珊燕女士, 副总经理, 硕士学历, 高级经济 师, 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 历任湖南大学(原湖南财经学院)金融学院讲师, 湘财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国债部副经理、 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 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夏华龙先生, 副总经理, 博士学历。 历任中国 地质大学经济管理系教师、 经 济学院教研 室副主任、 主任、 经济学院副院长;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副处长、 处 长、 高级经理、 副总经 理;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 云南省曲靖市市 委常委、副市长(挂职) 。 谢卫先生, 副总经理, 经济学博士, 高级经济师。 历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 教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所助理研究员; 中国电力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副经理; 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 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证券 总部副总经理兼北方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苏奋先生, 督察长, 纽约城市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市 场营销部总经理助理、 副 总经理, 交通银行纽约分行信贷管理部经理、 公司金融 部经理、信用风险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投资并购高级经理,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印皓女士, 副总经理, 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交通银行研究开发 部副主管体改规划员, 交通银行市场营销部副主管市场规划员、 主管市场规划员,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4 交通银行公司业务部副高级经理、 高级经理, 交通银行机构业务部高级经理、 总 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黄莹洁女士, 香港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北京大学经济学、 管理学双学士。10 年证券投资行业从业经验。2008 年2 月至2012 年5 月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交易员。2012 年 加入 交银施罗 德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曾任 中央交 易 室交易员。 自2015 年7 月25 日至2018 年3 月19 日担任 交银施罗德丰泽收益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5 年5 月27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至今,自 2015 年 5 月 27 日起担任 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 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自 2015 年5 月27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经理至今, 自 2015 年7 月25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丰享收益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自 2015 年 12 月 29 日 起担任交银施罗德裕通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自 2016 年7 月 27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活期通货币 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至今,自 2016 年 10 月 19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天利宝货币市 场基金基金经理至今,自 2016 年 11 月 28 日 起担任交银施罗德裕隆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自 2016 年12 月 7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天鑫宝货币 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至今,自 2016 年 12 月 20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天益宝货币市 场基金基金经理至今,自 2017 年 3 月 3 日起 担任交银施罗德境尚收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至今。 连端清先生, 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9 年证券投资相关从业经验。2009 年至 2011 年于交通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任职, 2011 年至2013 年任湘财证券研究所研 究员,2013 年至2015 年任中航信托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2015 年加入交银施罗 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 年 8 月 4 日起担 任交银施罗德丰盈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交银施罗德丰润收益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至今,2015 年 10 月 16 日 起担任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 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理财 6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 今,2016 年7 月 27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活期通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16 年 10 月 19 日 起担任交银施罗德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16 年 11 月 28 日起担 任交银施罗德裕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16 年12 月7 日起 担任交银施罗德天鑫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16 年 12 月 20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5 交银施罗德天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17 年 3 月 3 日起 担任交银施 罗德境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17 年3 月31 日起担任交银 施罗德裕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裕盈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交银施罗德裕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17 年 12 月 29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天运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 阮红(总经理) 王少成(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齐晧(跨境投资总监、 投资经理 ) 于海颖(固定收益 (公募)投资总监 、基金经理) 马俊(研究 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上述各项人员信息更新截止日为 2018 年 4 月19 日,期后变动(如有)敬请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依法 募集 资金 , 办 理或者委 托 经 中国证 监 会认定的 其他 机构办 理 基金 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 合同的 约 定确定基 金收 益分配 方 案,及时 向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 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6 1、基金 管理 人承诺 不 从事违反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证券 法》 的行为 , 并承 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行 为的发生; 2、基金 管理 人承诺 不 从事违反 《基 金法》 的 行为,并 承诺 建立健 全 内部 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 职务便 利 获取的未 公开 信息、 利 用该信息 从事 或者明 示 、暗 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 管理 人承诺 严 格遵守基 金合 同,并 承 诺建立健 全内 部控制 制 度, 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 管理 人承诺 加 强人员管 理 , 强化职 业 操守,督 促和 约束员 工 遵守 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 五) 基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 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 着谨慎的 原则 为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 露在 任职期 间 知悉的有 关证 券、基 金 的商业秘 密, 尚未依 法 公开 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 )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 ) 全面性原则


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7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 节。


(2 )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 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3 )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 建立不 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 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风险 管理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 )监事会 是公司常设的监事机构, 对股东会负责。 监事 会对公司财务、 公司董事、 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3 )合规审核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 进行 检查评估; 审查公司财务, 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投资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进行 合规性审议;对公司资产与基金资产的经营进行评估。 (4 )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总经理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之一,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风险管理 战略及政策, 制定灾难复原计划及紧急情况处理制度, 确保公司风险控制符合标 准,就潜在风险与相关部门协调,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及监察情况。 (5 )督察长 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8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 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独立地 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 建议职能; 定期和不 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 执行情况。 (6 )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防范及控制措施, 组织执行, 并为 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 汇总公司业务所有的风险信息, 独 立识别、 评估各类风险, 提出风险控制建议, 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 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7 )审计部 审计部负责按照公司要求,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 结合公司战略发 展及管理目标,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适当性及运行的效果和效率进行独立评 价,协助促进公司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完善,实现合规经营目标。 (8 )法律合规部 法律合规部负责公司的法律、 合规事务及协调 实施信息披露事务, 依法维护 公司合法权益,评估并处理公司运营中发生的法律、合规及信息披露相关问题, 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及全体员工传达法规及监管要求。 (9 )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首要的责任。 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 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 执行和 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 建立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 健全了内控体系, 通过高管人员关于内控的明确分工, 确保各项 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监察活动独 立, 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同 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 )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 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9 建立、 健全了岗位责任制, 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并 及时将 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 )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 通过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 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 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 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如电脑预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 对可 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 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 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对风险进行分 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 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 和适当的培训, 使员工明确其 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0 四 、基 金托 管人 ( 一 ) 基金托 管人 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 中信银行 )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20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字[2004]125 号 联系人:中信 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真: (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 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提供 保管箱服务; 结汇、 售 汇业务; 代 理开放式基金业务; 办理黄金业务; 黄金进出口; 开展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 基金、 保险资金、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17 年 09 月 08 日 )。(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中信银行(601998.SH 、0998.HK )成立于 1987 年,原名中信实业银行,是 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 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 融资的商业银行, 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 伴随中国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1 经济的快速发展, 中信实业银行在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大潮中逐渐成长壮大, 于 2005 年 8 月, 正式更名 “中信银行”。2006 年 12 月, 以中国中信集团和中信国 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为股东, 正式成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同年, 成功引进 战略投资者, 与欧洲领 先的西班牙对外银行 (BBVA ) 建立了优势互 补的战略合 作关系。2007 年 4 月 27 日, 中信银行在上海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同步 上市。2009 年, 中信 银行成功 收购 中信国 际 金融控股 有限 公司( 简 称:中信国 金) 70.32% 股权。 经过 近三十年的发展, 中信银行已成为国内资本实力最雄厚的 商业银行之一,是一家快速增长并具有强大综合竞争力的全国性商业银行。 2009 年,中信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 部 控 制 审 订 并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SAS70 审订报告, 表明 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信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全面认可。 2、主要人员情况 孙德顺先生, 中信银行执行董事、 行长。 孙先生自 2016 年 7 月 20 日起任本 行行长。孙先生同时担任中信银行(国际)董事长。此前,孙先生于 2014 年 5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本 行常务副行长;2014 年 3 月起任本行执行董事;2011 年 12 月至 2014 年 5 月任本行副行长,2011 年 10 月起任本行党委副书记;2010 年 1 月至 2011 年 10 月任交通银行北京管理部副总裁 兼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党委书 记、 行长; 2005 年 12 月至 2009 年 12 月任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 1984 年 5 月至 2005 年 11 月在中国工商银行海淀区办事处、海淀区支行、北京 分行、 数据中心 (北京) 等单位工作, 期间,1995 年 12 月至 2005 年 11 月任中 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1999 年 1 月至 2004 年 4 月曾兼任中国 工商银行数据中心 (北京) 总经理;1981 年 4 月至 1984 年 5 月就职于中国人民 银行。 孙先生拥有三十多年的中国银行业从业经验。 孙先生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 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张强 先生,中信银行 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张先生自 2010 年 3 月 起任本 行副行长。 此前, 张先生于 2006 年 4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本行行长助理、 党委委 员, 期间, 2006 年 4 月至 2007 年 3 月曾兼任总行公司银行部总经理。 张先生 2000 年 1 月至 2006 年 4 月任本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 1990 年 9 月至 2000 年 1 月 先后在本行信贷部、济南分行和青岛分行工作,曾任总行 信贷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分行副行长和行长。自 1990 年 9 月至今 ,张先生一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2 直为本行服务, 在中国银行业拥有近三十年从业经历。 张先生为高级经济师, 先 后 于中南 财经大 学(现 中南财经 政法大 学) 、 辽宁大学 获得经 济学学 士学位、金 融学硕士学位。 杨洪先生, 现任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学历, 高级经济师, 教授级注册咨询师。 先后毕业于四川大学和北京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曾供职于中 国人民银 行四 川省分 行 、中国工 商银 行四川 省 分行。1997 年加 入中 信银行,相 继任中信银行成都分行信贷部总经理、 支行行长, 总行零售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兼 市场营销部总经理、 贵宾理财部总经理、 中信银行贵阳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 总 行行政管理部总经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 8 月 18 日, 中 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 中信银行本着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 2017 年年末,中信银行已托管 144 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证 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信托产品、 企业年金、 股权基金、QDII 等其他托管资产, 托管总规模达到8.06 万亿元人民币。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部 控制 目标。 强 化内部管 理, 确保有 关 法律法规 及规 章在基 金 托管 业 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基金托管 业务持续、 稳健发 展; 加强稽核监察, 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 及时有效地发 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的 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 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 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 制, 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 客观、 公正的稽核监 察。 3、内部 控制 制度。 中 信银行严 格按 照《基 金 法》以及 其他 法律法 规 及规 章 的规定, 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 制定了 《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 务管理办法》 、 《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 部控制管理办法》 和 《中信银行托管业 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 等一整套规章制度, 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 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3 4、内部 控制 措施。 建 立了各项 规章 制度、 操 作流程、 岗位 职责、 行 为规 范 等, 从制度上、 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 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 物质条件, 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 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 安装了录像、 录音监控系统, 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 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 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 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 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 境 ,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基金托管 人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信 息披露办 法》 、 基金合 同、托 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将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4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一) 基金份 额销 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 仅包括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 。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法定代表人: 于亚利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 4 日


电话: (021)61055724 传真: (021)61055054 联系人: 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 , (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 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办理开户、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及 E 类 基金份额的 申购、 赎回、转换等业务。 2、 除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其他 A 类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1 )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世纪大道 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 号金亚光大厦 B 座 法定代表人:闫宏 电





话:010-89026561 传





真:010-89025405 联系人:陈宇良 客户服务电话:400-669-6569 网址:www.klb.cn (2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5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3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 (0571)81119792 传真: (0571)22905999 联系人:韩爱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投资者通过 上述 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 机构仅可办理开户、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及赎回 等业务。 3、除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 E 类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泰和 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 王翔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联系人: 蓝杰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投资者通过上述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仅可办理开户、 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及赎回等业 务。 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6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 ( 二) 登记机 构 名称: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法定代表人: 于亚利 电话: (021)61055097 传真: (021)61055064 联系人: 单江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 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 、丁媛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朱宏宇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朱宏宇 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7 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5 月 24 日证监许可[2016] 1106 号 文准予 募集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性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自 2016 年 9 月 20 日至 2016 年 10 月 13 日进行发售,本基金设立募 集期共募集 500,103,275.90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295 户。 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8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 连续二 十个工 作 日基金 份额持 有人数 量 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 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 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9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一) 申购和 赎回 的场所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 仅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 。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 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电话: (021)61055724 传真: (021)61055054 联系人: 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 , (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 基 金管 理 人 直 销 柜 台 办 理 开户 、 本 基 金A 类及E 类基 金 份 额的 申购 、赎回、转换 等业务。 2、 除基金管理人之外 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 除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其他销售机构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章节或拨打 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投资人可通过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上述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 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销售 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 行申购与赎回。 ( 二) 申购和 赎回 的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新的业务发展或其他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0 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 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6 年 11 月 17 日起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 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 三) 申购 与 赎回 的原则 1、 “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 准进行计算 ;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 的申 购与赎 回 申请可以 在基 金管理 人 规定的时 间以 内撤销 , 但申 请 经登记机构正式受理的不得撤销 ; 4、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决 定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 本基金的 最高 限额和 本 基金 的 总规模限额, 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四 ) 申购和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 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立。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 额交付申购款项,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 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 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1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 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 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 机构在 T+1 日 (包括该 日 )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 五 )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 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 者申购 A 类 基金份额的: 直销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0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 元;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 (包括本基金) 记录 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 限制。 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其他销售机 构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0.01 元,如果其他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 单笔申购金额高于 0.01 元,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投资者申购 E 类基金份额的: 首 次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5,000,000 元,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0 元。 本基金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 人酌情调整。 2、赎回份额的限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0.01 份基金份额,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 笔赎回份额高于 0.01 份,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2 每个工作日投资者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0.01 份时, 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 (如赎回、 转换出等) 被确认, 则基金管理 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根 据基金实 际运 作情况 规 定单个投 资人 累计持 有 的基 金 份额上限 、 本基金的总规模上限、 当日申购金额上限、 或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 额上限, 并在相关限制实施日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 公告 。 5、为保 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合 法权 益,基 金 管理人可 以依 照相关 法 律法 规 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 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6、 当接 受申 购申请 对 存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构成潜 在重 大不利 影 响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 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7、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法 律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 , 调整上述 规定 申购金 额 、赎回 份额 、 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和基金总规模等 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 申购和 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 用途 1、除法 律法 规另有 规 定或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 外,本基 金不 收取申 购 费用 和 赎回费用; 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 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国 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 策性金融 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 发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 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 的赎回申请征收 1% 的 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 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 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且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 且偏离度为负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赎回申请征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3 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2、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 1.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3、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1.00 元 申购份额的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 小 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一 :假定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 则 其可得到 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 可以得到 10,000 份 A 类 基金份额。 4、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等于登记机构确认的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投资人提交全额赎回 申请时,所有未支付累计净收益将随赎回款项一并结清。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 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二 : 假定某投资者将所持有的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赎回 (非全额赎回) ,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 ?1.00=10,000 元 5、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在 基金合同 约定 的范围 内 调整费率 或收 费方式 , 并最 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 七 )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暂停基 金资 产估值 情 况时,基 金管 理人可 暂 停接 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 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4 4、本基 金出 现当日 净 收益或累 计未 分配净 收 益小于零 的情 形,为 保 护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5、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基金 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找 到合适的 投资 品种, 或 其他 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当新 的申 购申请 被 确认成功 ,使 本基金 总 规模超过 基金 管理人 规 定的 本 基金总规模上限时, 或使本基金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 额上限时, 或使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单 个投资人累计 持有份额上限时, 或使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单个投资人 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 8、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 9、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 、基金销 售支 付结算 机 构或 登 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 基金注册登记系 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0、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 偏离度绝对值 达到 0.5% 时。 11、 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2、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出现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13、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4 、6、8、9、10、11 、13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对于上述第 7 项拒绝申购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申购上限设定。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拒 绝, 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5 ( 八 ) 暂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暂停基 金资 产估值 情 况时,基 金管 理人可 暂 停接 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 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4、 本基 金出 现当日 净 收益或累 计未 分配净 收 益小于零 的情 形,为 保 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 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5、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本基 金的 资产组 合 中的重要 部分 发生暂 停 交易或其 他重 大事件 , 继续 接 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当影 子定 价确定 的 基金资产 净值 与摊余 成 本法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负 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 交易日超过 0.5% 时, 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 停本基 金的 赎回。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9、 基金合同约定、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 确认并支付 , 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 若出现上述第 5 项所述情形, 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 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 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部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6 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具体操作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为准。 ( 九 )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 回:当 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支 付投资人 的全 部赎回 申 请时 ,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 期赎回 : 当基金管 理人 认为支 付 投资人的 赎回 申请有 困 难或 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形下, 基 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 对于该类基金份 额持有人当 日超过 20% 的赎回申请, 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 对于该类基金 份额持有人 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 “ (1) 全额赎回” 或 “ (2)部 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但是, 如 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选择取 消赎回, 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 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7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 刊登 公告 或者 通知销售机构代为告知等 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十)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申 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 管 理人当日 应立 即向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 结束 ,基金 重 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金管理 人应 依照《 信 息披 露 办法》 的有关规定, 不迟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十 一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 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二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 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8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四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和解 冻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 五 )基金 份额 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 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 六 )其他 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 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 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 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进 行公告。 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9 九、 基金 的 转换 ( 一) 基金转 换 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份额 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份额。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 机构进行。 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同一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 ( 二) 转换业 务办 理时间 本基金 2018 年 3 月 6 日刊登公告自 2018 年 3 月 7 日起开放日常转换业务。 办理基金间转换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若出现 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 相应的调整 并公告。 投资人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由于各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 开展 该业务的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人应以各销售机构公告的时间为准。 本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开通销售机构名单、可转换旗下基金范围参见相关公 告。 ( 三) 基金转 换的 程序 1.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2. 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为 投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 +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人可 向销售 机构查询转换的确认情况。 3. 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T 日) 。投资人 转换基金成功的, 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人 T 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 行有效性确认,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在 T +2 日 后 (包含该日) 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查询转换业务的成交情况, 并有权转换或赎 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 四) 基金转 换的 数额限 制 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0 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 申请转换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基金遵循“份额转 换”的原则,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 持有人 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其它基金, 单笔转换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 购限额限制。 基于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货币基金( 除 交银货币外) 的最低保留余 额为 0.01 份,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最低 保留余额时, 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 (如赎回、 转换出等) 被确认,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因此, 如果 某笔转换申请确认后转出基金的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最低保留余 额时, 则转出基金在该账户剩余的 基金份额将被全部赎回。 如果某笔转换申请确 认后转入基金的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最低保留余额且该账户当日 有份额减少类业务被确认, 则转入基金在该账户剩余的基金份额 (包括该部分转 换入确认份额)将随即被强制赎回。 ( 五) 基金转 换费 用 于已开通转换 业务的 货币市场基金之间 进行的相互转换不收取转换费用。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上述转换费用收费方 式和费率进行调整, 并应于调整后的收费方式和费率实施前依照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 六) 基金转 换份 额的计 算公 式 基 金 转 换 份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和 举 例 请 参 见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fund001.com ) 列示的相关基金转换业务规则、转换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 七) 业务规 则 1、基金 转换 只能在 同 一销售机 构进 行。转 换 的两只基 金必 须都是 该 销售 机 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投资 人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 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 转入方的基金必须 处于可申购状态。 2、投资 人只 能在相 同 收费模式 下进 行基金 转 换。前端 收费 模式的 开 放式 基 金只能转换到前端收费模式的其他基金, 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只能转换 到后端收 费模式的其他基金。交银货币、债券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与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1 不受上述收费模式的限制。


3、基金 转换 采取未 知 价法,即 基金 的转换 价 格以申请 受理 当日各 转 出、 转 入基金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础进 行计算 。 (货 币市场基 金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固定 价 1.00 元) 。 4、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申 请将其账 户内 货币基 金 的基金份 额转 换为其 他 基金 份 额时, 注册登记机构将自动结转该转出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 该收益将一并计 入转出金额并折算为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但收益部分不收取转换费用。 5、转换 后, 转入基 金 份额的持 有时 间将重 新 计算,即 转入 基金份 额 的持 有 期将自转入基金份额被确认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6、根据 旗下 保本基 金 合同的约 定,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在 保本 周期内 申 购或 转 换入的基金份额, 以及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 (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换出的 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其赎回或转换价格以赎回或转换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八) 暂停基 金转 换 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 因此有关转出基金和转 入基金关于暂停或拒绝申购、 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公告的有关规定一般也适用于暂 停基金转换, 具体暂停或恢复基金转换的相关业务请详见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发布 的 相关公告。 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 (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总份额后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 即认为发生 了巨额赎回。 发生巨额赎回时, 基 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决 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 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 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 但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部分的转出申请将自动予以撤销, 不再视为下一开放日的基金转换申请。 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2 十 、基 金的 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在力求本金安全性和资产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 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 资收益。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期限在 1 年以 内(含 1 年)的 银行 存款、债 券回购 、中央 银行票据 、同业 存单,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中 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 规 或相关规定。 ( 三 ) 投资策 略 本基金在保持组合高度流动性的前提下, 结合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运行、 金融 市场运行、 资金流动格局、 货币市场收益率曲线形态等各方面的分析, 合理安排 组合期限结构, 积极选择投资工具, 采取主动性的投资策略和精细化的操作手法。 具体包括: 1、短期利率水平预期策略 深入分析国家货币政策、 短期资金市场利率波动、 资本市场资金面的情况和 流动性的变化, 对短期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期, 并据此调整基金货币资产的配置 策略。 2、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 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变化趋势, 采取相应的投资管理策略。 货币市场收益率曲 线 的形状反映当时短期利率水平之间的关系, 反映市场对较短期限经济状况的判 断及对未来短期经济走势的预期。 3、组合剩余期限策略、期限配置策略 通过对组合资产剩余期限的设计、 跟踪、 调整 , 达到保持合理的现金流, 锁 定组合剩余期限,以满足可能的、突发的现金需求,同时保持组合的稳定收益; 特别在债券投资中, 根据收益率曲线的情况, 投资一定剩余期限的品种, 稳定收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3 益,锁定风险,满足组合目标期限。 4、类别品种配置策略 在保持组合资产相对稳定的条件下, 根据各类短期金融工具的市场规模、 收 益性和流动性, 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再通过评估 各类资产的流动性和收益 性利差,确定不同期限类别资产的具体资产配置比例。 5、流动性管理策略 在满足基金投资者申购、 赎回的资金需求前提下, 通过基金资产安排 (包括 现金库存 、资产 变现、 剩余期限 管理或 以其他 措施) , 在保持 基金资 产高流动性 的前提下,确保基金的稳定收益。 6、无风险套利策略 无风险套利策略包括: 跨市场套利策略: 根据各细分短期金融工具的流动性和收益特征, 动态调整 基金资产在各个细分市场之间的配置比例。 如, 当交易所市场回购利率高于银行 间市场回购利率时, 可增加交易所市场回购的配置比例; 另外, 还包括一级市场 发行 定价和二级市场流通成交价之间的无风险套利机会。 跨品种套利策略: 根据各细分市场中不同品种的风险参数、 流动性补偿和收 益特征,动态调整不同期限结构品种的配置比例。 7、滚动配置策略 根据具体投资品种的市场特性, 采用持续滚动投资的方法, 以提高基金资产 的整体持续的变现能力。 8、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等商业票据以及各种衍生产 品的动向, 一旦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参与此类金融工具的投资,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将在届时相应法律法规的框架 内, 根据对该金 融工具的研究, 制定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 在充分考 虑该投资品种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前提下,谨慎投资。 ( 四 ) 投资限 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4 (3 )以 定期 存款利 率 为基准利 率的 浮动利 率 债券,已 进入 最后一 个 利率 调 整期的除外; (4 )信用等级在 AA+ 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拟 投资于 主体 信 用评级低 于 AA+ 的 商 业银行的 银行存 款与 同 业存 单 的, 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 相关交易应当 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 均剩余存续期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240 天; (2 )本 基金 投资于 现 金、国债 、中 央银行 票 据、政策 性金 融债券 占 基金 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 (3 )本 基金 投资于 现 金、国债 、中 央银 行 票 据、政策 性金 融债券 以 及五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4 )本 基金 主动投 资 于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 市 值合计不 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10% ; 因证券市场波 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5 )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 30% 以上的情形外, 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 (6 )本 基金 投资于 同 一机构发 行的 债券、 非 金融企 业 债务 融资工 具 及其 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7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 基金 持有一 家 公司发行 的证 券,不 超 过该 证 券的 10% ; (8 )本 基金 投资于 有 固定期限 银行 存款的 比 例,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5 30% ,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 (9 )本 基金 投资于 同 一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 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 本基金应投资于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且 信用评级不低于国内 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 的信用级别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 (12 )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 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 据 、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 (13 )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 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 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 (14 )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 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 前述金融工具 包括债券、 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品种; 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6 (15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6)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 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除上述第 (1)、 (2)、 (4)、(10)、( 15)项 外 , 因证券 市场波动 、证 券发行 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用等级应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的主体信用评级, 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 应采用孰 低原则确定其评级,并结合基金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 立判断与认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 禁止行为 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7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五 )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


本基金定位为现金管理工具, 注重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因此采用活 期存款利率 (税后) 作 为业绩比较基准。 活期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如 果活期存款利率或利息税发生调整, 则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将从调整当日起开始生 效。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停止该基准利率的发 布, 或者市场中出现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 时,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本基金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 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六 )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属于货币市场基金, 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长期风险收益 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 七) 投资组 合平 均剩余 期限 和平均 剩余 存续期 限的 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 +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2、平均剩余存续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8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 证券清算款、 银行定期存款、 同业存单、 债券 、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 支持证券、 逆回购、 中 央银行票据、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 或中国证监 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 )银 行活 期存款 、 清算备付 金、 交易保 证 金的剩余 期限 和剩余 存 续期 限 为 0 天; 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 天数计算; (2 )回 购( 包括正 回 购和逆回 购) 的剩余 期 限和剩余 存续 期限以 计 算日 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 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 )银 行定 期存款 、 同业存单 的剩 余期限 和 剩余存续 期限 以计算 日 至协 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有存款期限, 根 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 的银行存款, 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 )中 央银 行票据 的 剩余期限 和剩 余存续 期 限以计算 日至 中央银 行 票据 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组 合中 债券的 剩 余期限和 剩余 存续期 限 是指计算 日至 债券到 期 日为 止 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 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八)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债权 人权 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基金 管理 人按照 国 家有关规 定代 表基金 独 立行使债 权人 权利, 保 护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9 3、不通 过关 联交易 为 自身、雇 员、 授权代 理 人或任何 存在 利害关 系 的第 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九 ) 投资决 策 依 据和投 资流 程 1、投资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公司投资及风险控制政策; (3 )宏 观经 济发展 态 势、证券 市场 运行环 境 和走势, 以及 发行主 体 的基 本 面; (4 )投 资对 象的预 期 收益和预 期风 险的匹 配 关系,本 基金 将在承 担 适度 风 险的范围内,选择收益风险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 要职责是对基金的资产配置提出指导性意见, 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审视投资 组合风险状况等。投资总监是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执行代表。 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资产配置范围内构建和调 整投资组合,并向中央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中央交易室负责交易执行和一线监控。 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线监 控功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3、投资管理流程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 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基金经理、 分析师、 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 合作, 又责任明确, 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 具 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 )研 究部 宏观分 析 师、策 略 分析 师、行 业 分析师、 信用 分析师 、 数量 分 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2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每月召开 投资 决策会 议 ,对资产 配置 比例提 出 指导 性 意见,并讨论股票、债券的投资重点等; (3 )基 金经 理根据 投 资决策委 员会 决议, 依 据宏观分 析师 、策略 分 析师 的 宏观经济分析和策略建议、 行业分析师的行业分析和个股研究、 信用分析师的债 券市场研究和券种选择、 数量分析师的定量投资策略研究, 结合本基金产品定位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0 及风险控制的要求,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4 )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中央交易室 下达交易指令;


(5 )交 易指 令通过 风 控系统的 自动 合规核 查 后,由中 央交 易室执 行 ,中 央 交易室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6 )基 金经 理对每 日 交易执行 情况 进行回 顾 ,并审视 基金 投资组 合 的变 动 情况; (7 )风 险管 理部定 期 完成有关 投资 风险监 控 报告,量 化投 资部定 期 完成 基 金业绩评估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 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作出调整。 ( 十)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8 年 4 月 20 日复核 了本报 告中 的财务指 标、净 值表现 和投资组 合报告 等内容 ,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期为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 3 月 31 日。 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师审 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1,159,483,124.58 50.82 其中:债券 1,159,483,124.58 50.82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340,354,270.53 14.92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1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770,073,149.20 33.75 4 其他资产 11,837,500.84 0.52 5 合计 2,281,748,045.15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10.23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 额 355,042,902.48 18.44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银行 间市场交易日融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 券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 的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55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59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43 报 告期 内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超过 120 天 情况 说明 本基金合同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2 过 120 天 ”。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超标情况。 (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 (%) 1 30天以内 36.29 18.44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 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 —60天 14.05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 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 —90天 54.56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 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含) —120天 12.98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 浮动利率债 - - 5 120天(含) —397天(含) -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 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17.88 18.44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未超过 240 天。 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3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券 1,000,001.26 0.05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09,085,065.48 5.67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09,085,065.48 5.67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280,339,864.76 14.56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769,058,193.08 39.94 8 其他 - - 9 合计 1,159,483,124.58 60.22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 浮动利率债券 - - 6、报告 期末 按摊余 成 本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大小排序 的前 十名债 券 投资 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 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111819034 18 恒丰银行 CD034 2,000,000 199,332,427.10 10.35 2 111719301 17 恒丰银行 CD301 1,000,000 98,920,718.45 5.14 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4 3 011751094 17 中航租赁 SCP009 600,000 60,224,865.47 3.13 4 111892466 18 哈尔滨银行 CD037 600,000 59,558,798.61 3.09 5 011800269 18 物产中大 SCP001 500,000 50,051,420.43 2.60 6 071800001 18 渤海证券 CP001 500,000 49,998,896.31 2.60 7 071800009 18 渤海证券 CP003 500,000 49,991,363.03 2.60 8 041751019 17 扬子国资 CP001 500,000 49,987,790.96 2.60 9 130224 13 国开 24 500,000 49,979,331.77 2.60 10 111891687 18 盛京银行 CD042 500,000 49,768,297.13 2.58 7、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 含)-0.5% 间的 次数 0 次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784%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124% 报告期内每个 交易日 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321%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 达到 0.25% 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存在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 的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 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存在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 的情况。 8、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 值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大小排序 的前 十名资 产 支持 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5 (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商 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和摊余成本 逐日摊销计算损益。 (2 )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 和处罚。 (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11,837,500.84 4 应收申购款 -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11,837,500.84 (4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6 十 一、 基金 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8 年 3 月 31 日,所载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师审计。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 交银 天利宝 货币A : 阶段 净值收益 率① 净值收益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过去三个月 1.0844% 0.0015% 0.0863% 0.0000% 0.9981% 0.0015% 2017 年度 4.0107% 0.0008% 0.3500% 0.0000% 3.6607% 0.0008% 2016 年度 (自 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0.5497% 0.0018% 0.0710% 0.0000% 0.4787% 0.0018% 注: 本基金收益分配按日结转份额。 2) 交银 天利宝 货币E : 阶段 净值收益率 ① 净值收益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个月 1.1438% 0.0015% 0.0863% 0.0000% 1.0575% 0.0015% 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7 2017 年度 4.2580% 0.0008% 0.3500% 0.0000% 3.9080% 0.0008% 2016 年度 (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起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0.5953% 0.0018% 0.0710% 0.0000% 0.5243% 0.0018% 注: 本基金收益分配按日结转份额。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 比较


交银施罗德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6 年 10 月 19 日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1、 交银天利宝货币 A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6 年 10 月 19 日,截至报告期期末,本基金已 完成建仓但报告期期末距建仓结束未满一年。 本基金建仓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8 起的 6 个月。 截至建仓期结束, 本基金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及招募说 明书有关投资比例的约定。 2、 交银天利宝货币 E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6 年 10 月 19 日,截至报告期期末,本基金已 完成建 仓但报告期期末距建仓结束未满一年。 本基金建仓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的 6 个月。 截至建仓期结束, 本基金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及招募说 明书有关投资比例的约定。 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9 十 二、 基金 的财 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 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 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0 十 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一 )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非交易日。 ( 二 )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 、 票据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 三 ) 估值方 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 摊余成本法” , 即 计价 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 法 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 算基金资产净值。 由于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 当变现所持有的资产时, 变现价格与摊余 成本法估值价格的差异将于变现当日集中反映, 从而可能导致变现当日本基金收 益出现较大幅度的波动。 具体而言, 当估值价格高于变现价格时, 变现当日收益 可能将出现较大幅度的下跌; 当估值价格低于变现价格时, 变现当日收益可能将 出现较大幅度的上涨 。 投资者应知晓并接受该风险。 基金管理人不对由于采用该 估值方法而产生的后果及风险承担责任。 2、为了 避免 采用“ 摊 余成本法 ”计 算的基 金 资产净值 与按 市场利 率 和交 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 当 “影子 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 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 以内。 当正偏离度绝对 值达 到 0.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 离度绝对值 调整到 0.5% 以内。 当 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使用风险准 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 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 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 以内。当 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 个交易日超过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 公允价值估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1 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 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 确凿 证据表 明 按上述方 法进 行估值 不 能客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 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4、相关 法律 法规以 及 监管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有新 增 事项 , 按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 估值程 序 1、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 收益是按 照相 关法规 计 算的每万 份基 金份额 的 日已 实 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是按日结转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个 工作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但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 律法 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 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外公布。 ( 五 )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2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投 资 人 或 基 金 的 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错 误等,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 因该估值错误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 误已发 生 ,但尚未 给当 事人造 成 损失时, 估值 错误责 任 方应 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 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 错误而 获 得不当得 利的 当事人 负 有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 义务 。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3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 估值错误 。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 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 值错误 发 生的原因 ,列 明所有 的 当事人, 并根 据估值 错 误发 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 值错误 处 理原则或 当事 人协商 的 方法对因 估值 错误造 成 的损 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 值错误 处 理原则或 当事 人协商 的 方法由估 值错 误的责 任 方进 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 值错误 处 理的方法 ,需 要修改 基 金登记机 构交 易数据 的 ,由 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估值 出现 错 误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立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 金托 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 可抗 力 或其 他 特殊情形 致使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 确评 估 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 金相 当比例 的 投资品种 的估 值出现 重 大转变, 而基 金管理 人 为保 障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4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 八 )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 抗力原 因 ,或由于 证券 交易所 、 证券经纪 机构 及 登记 结 算公 司 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 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5 十 四、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 二) 收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 同一类别 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 3、 “每 日分配 、按日 支 付” 。本 基金根 据每日 基金收益 情况, 以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且每日进行支付。 投资 人当日收 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 金根 据每日 收 益情况, 将当 日收益 全 部分配, 若当 日已实 现 收益 大 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 金每 日进行 收 益计算并 分配 时,每 日 收益支付 方式 只采用 红 利再 投 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 则增加投资人基金份额, 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 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 施尽量避免 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 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6、当日 申购 的基金 份 额自下一 个工 作日起 , 享有基金 的收 益分配 权 益; 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 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 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三)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 四) 收益分 配的 时间和 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 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 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 于节假日结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6 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 日例 行按照 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当天 实 现的收益 进行 收益结 转(如遇 节假日可顺延),每日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及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 算见 招募说明书第十五 部分。 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7 十 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 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1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后于次 月首日起 第 3 个 工作 日内从基 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0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8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第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 )除 法律 法规另 有 规定或基 金合 同另有 约 定外, 本 基金 不收取 申 购费 用 和赎回费用 。 (2 )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 在通常情况下, 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E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资产净值的 0.01% 年费率计提。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 =E ×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某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 指令,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第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代 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 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 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 全履行义 务导 致的费 用 支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 相关法 律 法规及中 国证 监会的 有 关规定不 得列 入基金 费 用的 项 目。 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9 ( 四 ) 费用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 费率、 提高 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 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五)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0 十 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 托管人各 自保 留完整 的 会计账目 、凭 证并进 行 日常 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 人每月 与 基金管理 人就 基金的 会 计核算、 报表 编制等 进 行核 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基金 管理 人聘请 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相互独 立的 具有证 券 从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 充足理由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须 通报 基金托 管 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1 十 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 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流动性规定》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二)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承诺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不 得有下 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 五)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 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2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 金托 管 协议 是 界定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在 基金 财产保 管 及基 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 效公告。 4、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公告 (1 )本 基金 的基金 合 同生效后 ,在 开始办 理 基金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 前, 基 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分别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某类基金份额的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 益/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00 某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 3 6 5 / 7 7 i= 1 1 + 1 1 0 0 %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3 已实现收益,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七日,按类似规则计算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7 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其中, 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总额 包括该类 基金份额截至上一工作日( 包括节假日) 的未结转份额(若有) 。


(2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 份额申购 或者 赎回后 , 基金管理 人将 在每个 开 放日 的 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 )基 金管 理人将 公 告半年度 和年 度最后 一 个市场交 易日 (或自 然 日) 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4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年 度 报告、半 年度 报告中 , 至少披露 报告 期末基 金 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管 理人的 董 事长、总 经理 及其他 高 级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 和基 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 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16 ) 管理费、 托管费、销 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 )基金资产 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5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 )调整本基金的份额类别设置; (28 ) 发生涉及基 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9 )本 基金投 资于 主 体信用评 级低于 AA+ 的商业银 行的银 行存 款 与同 业 存单; (30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9、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 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 后十年。 ( 七)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 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7 十 八、 风险 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是一 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 即当单个交易日基 金的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余额) 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 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 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 型 基金、 混合型基金、 债券 型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 经验、 资产状况等 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 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 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投资者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 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 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 原 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 人自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8 ( 一) 市场风 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 风险 。因国 家 宏观政策 (如 货币政 策 、财政政 策、 行业政 策 、地 区 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 而产生风险。


2、经济 周期 风险。 证 券市场受 宏观 经济运 行 的影响, 而经 济运行 具 有周 期 性的特点, 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 从而对基金收 益造成影响。 3、利率 风险 。金融 市 场利率的 波动 会导致 证 券市场价 格和 收益率 的 变动 。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 信用 风险 。基金 所 投资债券 的发 行人如 果 不能或拒 绝支 付到期 本 息, 或 者不能履行合约规定的其它义务, 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 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 进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从而产生风险。 5、购买 力风 险。基 金 投资的目 的是 基金资 产 的保值增 值, 如果发 生 通货 膨 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 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债券 收益 率曲线 变 动风险。 是指 收益率 曲 线没有按 预期 变化导 致 基金 投 资决策出现偏差。 7、再投 资风 险。该 风 险与利率 风险 互为消 长 。当市场 利率 下降时 , 基金 所 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上涨, 而基金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 行再投资将获得较低的收益率,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反之,当市场利率上升时, 基金所持有的债 券价格会下降,利率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8、经营 风险 。它与 基 金所投资 债券 的发行 人 的经营活 动所 引起的 收 入现 金 流的不确定性有关。 债券发行人期间运营收入变化越大, 经营风险就越大; 反之, 运营收入越稳定,经营风险就越小。 ( 二) 管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9 平。 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 三) 流动性 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 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 资产净值 产生不利的影响, 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 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因 市场交易量不足, 某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 可能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 地转变为现金, 从而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 。 极端情况下, 连续大量赎回将会 导致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或迫使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或提前 支取存款,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采用开放方式运作,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是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 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 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 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 综合 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 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 回:当 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支 付投资人 的全 部赎回 申 请时 ,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 期赎回 : 当基金管 理人 认为支 付 投资人的 赎回 申请有 困 难或 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0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形下, 基 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 对于该类基金份 额持有人当 日超过 20% 的赎回申请, 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 对于该类基金 份额持有人 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 “ (1) 全额赎回” 或 “ (2)部 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但是, 如 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选择取消 赎回, 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 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 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包括但不限于延期办理 巨额赎回申请、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收取 强制赎回费 、 暂停 基金估值等,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同时基金 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 保护持 有人的利益。 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有可能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 限支付赎回款项。 ( 四) 交易对 手违 约风险 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1 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是指当债券、 票据或债券回购等交易对手或存款银行违约 时, 将直接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或导致基金不能及时抓住市场机会, 对投资收 益产生影响。 ( 五) 货币市 场 基 金的 特 定风 险 1、 本基 金 投 资于货 币 市场工具 ,面 临货币 市 场利率波 动的 风险, 基 金每 日 的收益将根据市场情况上下波动, 在极端情况下可能为负值。 由于货币市场基金 的特殊要求, 为满足投资者的赎回需要, 基金 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对赎 回的需求 , 在管理现金头寸时, 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或现金过多而带来的 机会成本风险 。 2、 当影 子定 价确定 的 基金资产 净值 与摊余 成 本法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正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 交易日内将 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 到 0.5% 以内。故投资 者 可能面临暂停申购的 风险 。当负偏 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 易日超过 0.5% 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采用公允 价值估值方 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 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故投资者可能 面临上述估值调整或暂停赎回及 基 金 合同提前 终止的风险 。 3、 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 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时, 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 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能 面临被 征收 1% 的 强制赎回费用的 风险 , 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此外, 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 的,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能面临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风险。 ( 六 ) 其他风 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 金业 务快速 发 展,在制 度建 设、人 员 配备、内 控制 度建立 等 方面 的 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2 6、 战争 、自 然灾害 等 不可抗力 可能 导致基 金 财产的损 失, 影响基 金 收益 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金融 市场 危机、 行 业竞争、 代理 商违约 、 托管行违 约等 超出基 金 管理 人 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8、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3 十 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变更 基金 合同涉 及 法律法规 规定 或基金 合 同约定应 经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 金合同 》 变更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决议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 并 自决议生效 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作为被合并方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组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 终止 情形出现 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4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 计师事 务 所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 审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 对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5 二十 、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起 ,根 据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独 立 运用 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 《基 金合同 》 收取基金 管理 费以及 法 律法规规 定或 中国证 监 会批 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 《基 金合同 》 及有关法 律规 定监督 基 金托管人 ,如 认为基 金 托管 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 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 或委 托其他 符 合条件的 机构 担任基 金 登记机构 办理 基金登 记 业务 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 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 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等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6 (2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或者委 托经 中国证 监 会认定的 其他 机构代 为 办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起 ,以 诚实信 用 、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 和运 用 基金财产; 4)配备 足够 的具有 专 业资格的 人员 进行基 金 投资分析 、决 策,以 专 业化 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 健全 内部风 险 控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理及 人事 管理等 制 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 合理的 措 施使计算 基金 份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7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 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 管理 人在募 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 案条件, 《基 金合同 》 不能 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 义务


(1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起 ,依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安全 保 管基金财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获得基 金托 管费以 及 法律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 门批 准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8 的其他费用; 3)监督 基金 管理人 对 本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 发现基金 管理 人有违 反 《基 金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 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金 开设 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等 投资所 需 账户 ,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 专门 的基金 托 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 的营业场 所, 配备足 够 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 健全 内部风 险 控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理及 人事 管理等 制 度, 确 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 定开 设基金 财 产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 户等投资 所需 账户, 按 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算 的各 类基金 份 额的基金 资产 净值、 每 万份 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9 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 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 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0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 并按 照基金 合 同和招募 说明 书的规 定 申请赎回 或转 让 其持 有 的基 金 份额 ;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席 或者 委派代 表 出席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 金 服务 机 构损害其 合法 权益的 行 为依 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 2)了解 所投 资基金 产 品,了解 自身 风险承 受 能力,自 主判 断基金 的 投资 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 持有 的基金 份 额范围内 ,承 担基金 亏 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销售机 构 和登 记机 构的 相关交 易 及业 务 规则; 10)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 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1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要 决 定下列事 由之 一的, 应 当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的 报酬标 准 和提高销 售服 务费, 但 法律 法 规要求 调整 该等报酬标准或 提高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或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其他 应当 召开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 下情 况可由 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协商后修 改, 不需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 律法 规和本 基 金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 低基金的 销售 服务费 率 或在 不 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3)因相 应的 法律法 规 、登记机 构的 相关业 务 规则发生 变动 而应当 对 《基 金 合同》进行修改; 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2 4)对《 基金 合同》 的 修改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或修 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 情况下, 且在 对现有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 质性 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在符 合法 律法规 及 本基金合 同规 定、并 且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无实 质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7)在符合 法 律法规 及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无实质性 不利 影响的 前 提下 ,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 转换、 收 益 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规 定 或《基金 合同 》另有 约 定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 金托 管人认 为 有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 金管 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3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6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会议的召 集人 负责选 择 确定开会 时间 、地点 、 方式 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 委托 证明的 内 容要求( 包 括 但不限 于 代理人身 份, 代理权 限 和代 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 取通 讯开会 方 式并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会议 召集 人决定 在 会议 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 管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 通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 地点 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 场开 会。由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本人出 席 或以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 证明 委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4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 出席 会议者 持 有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 托出席会 议者 出具的 委 托人 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 对, 汇总到 会 者出示的 在权 益登记 日 持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显 示, 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额的 二分之一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 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少于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 讯开 会。 通 讯 开会系指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将其对 表决 事项的 投 票以 会 议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 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如果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 人, 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 直接 出具表 决 意见或授 权他 人代表 出 具表决意 见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基金总份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5 额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 第 3 )项中 直 接出具表 决意 见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或 受托代 表 他人 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 法律 法规和 监 管机关允 许的 情况下 , 经会议通 知载 明,本 基 金可 采 用网络、 电话、 短信等其 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 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 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 会议通知中列明,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除外 ) 、法 律法规 及《基金合 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6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 般决 议,一 般 决议须经 参加 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 人所 持 表决权 的 二分之 一 以上 (含 二分 之一 ) 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列 第 (2 )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 别决 议,特 别 决议应当 经参 加大会 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 理人 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 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本 基金与 其他基 金合并(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 7、计票 (1 )现场开会 1)如大 会由 基金管 理 人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主持 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7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 人应 当在基 金 份额持有 人表 决后立 即 进行清点 并由 大会主 持 人当 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 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 过程 应由公 证 机关予以 公证 ,基金 管 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 出席 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召集人应当自通 过 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本部 分对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召 开事由 、 召开条件 、议 事程序 、 表决 条 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 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8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 基金合 同 解 除和终止 的 事由、 程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决 议生 效后方 可 执行 , 并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 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本基金作为被合并方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的; (4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职责: 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负责 基金 财产的 保 管、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9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 会计 师事务 所 对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 计,聘请 律师 事务所 对 清算 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 解 决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 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基金合 同存 放 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0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 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 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1 二十 一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法定代表人 :于亚利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2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20 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 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提供 保管箱服务; 结汇、 售 汇业务; 代 理开放式基金业务; 办理黄 金业务; 黄金进出口; 开展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 基金、 保险资金、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2 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17 年 09 月 08 日 )。(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下 述基 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 包括现金, 期限在 1 年以 内(含 1 年)的 银行 存款、债 券回购 、中央 银行票据 、同业 存单,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中 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 规或相关规定。 (2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 基金 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a )股票; (b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c ) 以定 期存 款利 率为 基 准利 率的 浮动 利率债 券 ,已 进入 最后 一个利 率 调 整期的除外; (d )信用等级在 AA+ 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e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拟 投资于 主体 信 用评级低 于 AA+ 的 商 业银行的 银行存 款与 同 业存 单 的, 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 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组合限制 (a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 均剩余存续期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240 天; 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3 (b )本 基金 投资于 现 金、国债 、中 央银行 票 据、政策 性金 融债券 占 基金 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 (c ) 本基 金投 资于 现金 、 国债 、中 央银 行票据 、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以及 五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d )本 基金 主动投 资 于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 市 值合计不 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10% ; 因证券市场波 动、 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e )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 30% 以上的情形外, 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 (f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及其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g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 基金 持有一 家 公司发行 的证 券,不 超 过该 证 券 的 10% ; (h )本 基金 投资于 有 固定期限 银行 存款的 比 例,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30% ,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 (i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中 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j ) 本基金应投资于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 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 级,且 信用评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 的信用级别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4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k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 货币 市场基 金 投资于同 一商 业银行 的 银行 存 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 (l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 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 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 (m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 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 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 (n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 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 前述金融工具 包括债券、 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品种; (o )本 基金 与私募 类 证券资管 产品 及中国 证 监会认定 的其 他主体 为 交易 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p )本 基金 进入全 国 银行间同 业市 场进行 债 券回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q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r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5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除上述第 (1) 、 (2) 、 (4)、( 10)、( 15 )项 外 , 因证券 市场波动 、证 券发行 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用等级应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的主体信用评级, 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 应采用孰 低原则确定其评级,并结合基金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 基金 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 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6 (4 )基 金托 管人依 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于 基 金关 联 投资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 保所 提供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名单变更后应 及时发送对方, 收到方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名单变更 时间以收到方回函确认的时间为准。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 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 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损失和责任。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 关联方进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 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 要措施后仍无法阻 止该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 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 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5 )基 金托 管人依 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基 金 管理 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 托管 人依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和 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于基 金 管理 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 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 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及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 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双方原定协议 进行结算。 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7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进行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 管理 人有责 任 控制交易 对手 的资信 风 险,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 的交 易 规则进行交易 ,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 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和责任。 (6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管 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 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应 当与 存款银 行 建立定期 对账 机制, 确 保基 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 托管 人应加 强 对基金银 行存 款业务 的 监督与核 查, 严格审 查 、复 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 应严格遵守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应依据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的名单执行,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将基 金资产投资于该名单之外的存款银行, 有权拒绝执行。 该名单如有变更, 基金管 理人应在启用新名单前提前及时将新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2、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有关措施: (1 )基 金托 管人应 根 据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及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各类 基 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 应 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 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8 (2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3 )在 限期 内,基 金 托管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 事项进行 复查 ,督促 基 金管 理 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 人的 投资指 令 违反相关 法律 法规规 定 或者 违 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5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 人依 据交易 程 序已经生 效的 投资指 令 违反 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 极配合和 协助 基金托 管 人的监督 和核 查,必 须 在规 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 金托 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7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8 )基 金管 理人无 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 基 金托管人 根据 本协议 规 定行 使 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 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 托管人履 行托 管职责 情 况进行核 查, 核查事 项 包括 但 不限于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 管理 人发现 基 金托管人 擅自 挪用基 金 财产、未 对基 金财产 实 行分 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本托 管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及时以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9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 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确认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 基金管理人因此所遭受的损 失。 3、基金 管理 人发现 基 金托管人 有重 大违规 行 为,应立 即报 告中国 证 监会 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4、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 配合基金 管理 人的核 查 行为,包 括但 不限于 : 提交 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5、基金 托管 人无正 当 理由,拒 绝、 阻挠基 金 管理人根 据本 协议规 定 行使 监 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基金财 产保 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 金托 管人应 安 全保管基 金财 产。除 依 据法律法 规规 定、基 金 合同 和 本托管协议约定及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 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4 )基 金托 管人对 所 托管的不 同基 金财产 分 别设置账 户, 与基金 托 管人 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 基金管理 人的 指令, 按 照基金合 同和 本协议 的 约定 保 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除 依据 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外 , 基金托管 人不 得委托 第 三人 托 管基金资产。 2、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 金募 集期间 募 集认购款 项应 存于基 金 认购专用 账户 ,该账 户 由基 金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0 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 )基 金募 集期 满 或 基金提前 结束 募集时 , 募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 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 定后, 基金 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 资产托管专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同时, 基金管理人 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 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3 )若 基金 募集期 限 届满,未 能达 到基金 备 案条件, 由基 金管理 人 按规 定 办理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以 本 基金的名 义在 其营业 机 构开立基 金的 银行账 户 ,并 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2 )基 金银 行账户 的 开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 开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 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 金银 行账户 的 开立和管 理应 符合有 关 法律法规 以及 银行业 监 督管 理 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以 基 金托管人 和本 基金联 名 的方式在 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基 金托 管人以 基 金托管人 的名 义在中 国 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司 上 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3 )基 金证 券账户 的 开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 开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 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 账 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 负责以 本 基金的名 义申 请并取 得 进入 全 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本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 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1 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本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应一 起负责 为 本基金对 外签 订全国 银 行间 国 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 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 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 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 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 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但应勤勉履行定期查询等合理注意。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本基金签署的与本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保管。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本基金签署与本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 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原件,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30 个工作日 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 方式将合同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 合同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 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与复 核 1、基金 资产 净值是 指 基金资产 总值 减去负 债 后的价值 。每 万份基 金 已实 现 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2 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 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 率,精确到 0.001% ,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2、基金 管理 人应每 工 作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 , 但基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 法规 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 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 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根据 《基金法》 , 基 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因此,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1、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须 分别 妥善保 管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2、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 册由基金 的登 记机构 根 据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 编 制和 保 管,保管期限为 20 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保管期限为 15 年。 3、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及 时向基金 托管 人定期 或 不定期提 交下 列日期 的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 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托管人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3 4、若基 金管 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 由于 自身原 因 无法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 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 裁费用、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八) 托管协 议的 变更与 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本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 金托 管人解 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 或 由其他基 金托 管人接 管 基金 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解 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 或 由其他基 金管 理人接 管 基金 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4 二十 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持有人 交易 资料的 寄送 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 认单。 本基金管理人将向持有人提供电子或 纸质对账单, 需要订阅或取消的客户可 与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700-5000 ,021-61055000)联系。 ( 二) 信息咨 询、 查询服 务


投资人如果想查询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 ,请 拨打 本基 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400-700-5000 ,021-61055000 )或 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 ) 进行咨询、查询。


本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 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人开 户证件号码的后 6 位数字,不足 6 位数字的,前面 加“0”补足。基金 查询密码 用于投资人通过客户服务电话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 投资人请在其 知晓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投资人可以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 三 ) 基金转 换业 务 本基金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实施方法请参见相关公告。


( 四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待技术条件成熟时,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 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人可以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具体实施 方法另行公告。 服务联系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 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fund001.com 电子信箱:services@jysld.com 投资者也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5 二十 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基金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交银施罗德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2017 年 第3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7-10-25 2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 讯方式召开交银施罗德天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7-11-21 3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 讯方式召开交银施罗德天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 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7-11-22 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 讯方式召开交银施罗德天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 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7-11-23 5 交银施罗德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摘 要(2017 年第2 号)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7-12-2 6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银 施罗德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2017-12-26 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6 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时报 7 交银施罗德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 同摘要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7-12-26 9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缴纳增值税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8-1-3 9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银 施罗德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暂停大额申 购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8-1-3 10 交银施罗德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2017 年 第4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8-1-22 11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银 施罗德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于 2018 年 “春节”假期前暂停大额申购业务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8-2-13 12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银 施罗德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开放日常转 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8-3-6 13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银 施罗德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修改基金合 同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8-3-22 1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交银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2018-3-23 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7 施罗德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场外销售 机构的公告 时报 15 交银施罗德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2017 年 年度报告摘要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8-3-28 16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 交银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场外销售机 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8-4-12 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8 二十 四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 场所, 投 资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nd001.com) 查 阅 和 下 载 招募说明书。


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9 二十 五 、备 查文 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 准予交银施罗德天利宝 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注册 的文件


(二)《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 )《交银施罗德 天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关于申请 募集注册交银施罗德天利宝 货币市场基金的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