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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004508)

融通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融通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关 于 以 通 讯 方 式召 开 融 通 新 动 力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第 一次 提示性公告 
融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已 于 2018 年 6 月 2 日在 《证 券时报 》及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网站 (www.rtfund.com ) 发 布了 《关 于以 通讯 方式 召 开融通 新动 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公告 》 , 为 了使 本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顺 利召 开, 现发 布关 于
以 通 讯 方 式 召开 融 通 新 动力 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 第 一 次提
示性公 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 况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 基金 法》 ” )、《 公 开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融 通新动 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 同》的 有关规 定, 融通新 动力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本 基金 ” )
的基金 管理 人融通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以 下简 称 “ 基金管 理人 ” ) 决定 以通 讯方式 召开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会议 的具 体安 排如 下: 
1 、会 议召 开方 式: 通讯 方 式 
2 、会 议投 票表 决起 止时 间 :自 2018 年 6 月 14 日起至 2018 年 7 月 2 日 17 :00 止( 以
本公告 指定 的表 决票 收件 人收到 表决 票时 间为 准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 可通 过专 人送 交、 邮寄 送达至 以下 地址 的下 述收 件人 。 
3 、会 议通 讯表 决票 的寄 达 地点: 
收件人 :融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1241-1243 单元 
邮政编 码:100140 
联系人 :周 新欣 
联系电 话:010-66190961 
请在信 封表 面注 明: “ 融通 新动力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表
决专用 ”。 
投资人 如有 任何 疑问 ,可 致电本 基金 管理 人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883-8088 咨询。 2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 终止 融通 新动 力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有关 事项 的议 案》 (见 附
件一) 。 
上述议 案的 说明 详见 《 关于 终止 融 通新 动力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有关
事项 的 说明 》( 见附 件四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 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为 2018 年 6 月 13 日, 即 在 2018 年 6 月 13 日 下午 交易 时间结 束
后, 在 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登记在 册的 本基 金全 体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均 有权 参加 本次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并投 票表 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 寄交 方式 
1 、本次 会议表 决票见 附件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从 相关报纸 上剪 裁、复 印 或 登录本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www.rtfund.com )下载 并打 印表 决票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按 照表决 票的 要求 填写 相关 内容, 其中 : 
(1) 个 人投 资者 自行 投票 的, 需 在表 决票 上签 字, 并 提供本 人身 份证 件正 反面 复印 件 ; 
(2)机 构投资 者自行 投票 的,需在 表决 票上加 盖本 机构公章 或经 授权的 业务 公章( 以
下合称 “公章 ” ) , 并提 供 加盖公 章的 企业 法人 营业 执照复 印件 ( 事业 单位 、 社会团 体或 其他
单位可 使用 加盖 公章 的有 权部门 的批 文、 开户 证明 或登记 证书 复印 件等 ); 
(3)合 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 自行投票 的, 需在表 决票 上加盖本 机构 公章( 如有 )或由 授
权代表 在表 决票 上签 字 ( 如无公 章) , 并 提供 该授 权代表 的有效 身 份证 件正 反面复 印件 , 该
合 格 境 外 机 构投 资 者 所 签署 的 授 权 委 托书 或 者 证 明该 授 权 代 表 有权 代 表 该 合格 境 外 机 构投
资者签 署表 决票 的其 他证 明文件 , 以 及该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的营 业执 照、 商业登 记证 或者
其他有 效注 册登 记证 明复 印件和 取得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资格 的证 明文 件的 复印件 ; 
(4)个 人投资 者委托 他人 投票的, 应由 代理人 在表 决票上签 字或 盖章, 并提 供个人 投
资者身 份证 件正 反面 复印 件, 以 及填 妥的 授权 委托 书 原件 ( 详见 附件 三) 。 如 代 理人为 个人 ,
还需提 供代 理人 的身 份证 件正反 面复 印件 ; 如 代理 人为机 构, 还需 提供 代理 人的加 盖公 章的3 
 
企业法 人营 业执 照复 印件 (事业 单位、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单位 可使 用加 盖公 章的 有权部 门的 批
文、开 户证 明或 登记 证书 复印件 等) ; 
(5)机 构投资 者委托 他人 投票的, 应由 代理人 在表 决票上签 字或 盖章, 并提 供 机构 投
资者 的 加盖 公章 的企 业法 人营业 执照 复印 件 ( 事业 单位、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单 位可使 用加 盖公
章的有 权部 门的 批文 、 开 户证明 或登 记证 书复 印件 等) , 以及 填妥 的授 权委 托书原 件 ( 详见
附件三 ) 。如 代理人 为个 人,还 需提供 代理人 的身 份证件 正反面 复印件 ;如 代理人 为机构 ,
还需提 供代 理人 的加 盖公 章的企 业法 人营 业执 照复 印件 ( 事业 单位、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单位 可
使用加 盖公 章的 有权 部门 的批文 、开 户证 明或 登记 证书复 印件 等) ; 
(6)合 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 委托他人 投票 的,应 由代 理人在表 决票 上签字 或盖 章,并 提
供该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的营业 执照 、 商 业登 记证 或者其 他有 效注 册登 记证 明复印 件, 以及
取得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资格的 证明 文件 的复 印件 和填妥 的授 权委 托书 原件 ( 详见 附 件三 ) 。
如代理 人为 个人 , 还 需提 供代理 人的 身份 证件 复印 件; 如代 理人 为机构 , 还 需提供 代理 人的
加盖公 章的 企业 法人 营业 执照复 印件 (事 业单 位、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单 位可 使用 加盖公 章的 有
权部门 的批 文、 开户 证明 或登记 证书 复印 件等 ) ; 
(7)以 上各项 及本公 告正 文全文中 的公 章、批 文、 开户证明 及登 记证书 ,以 基金管 理
人的认 可为 准。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需 将 填 妥 的 表 决 票 和 所 需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等 相 关 文 件 在
2018 年 6 月 14 日 起,至 2018 年 7 月 2 日 17 :00 止( 以本 公告 指定 的表 决票 收件人 收到 表
决票时 间为 准) 通 过专 人送 交、邮 寄送 达至 以下 地址 的下述 收件 人: 
收件人 :融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1241-1243 单元 
邮政编 码:100140 
联系人 :周 新欣 
联系电 话:010-66190961 
请在信 封表 面注 明: “ 融通 新动力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表
决专用 ”。 
4 、投 资人 如有 任何 疑问 , 可致电 本基 金管 理人 客户 服务电 话 400-883-8088 咨 询。 4 
 
五、计票 
1 、本次 通讯会 议的计 票方 式为:由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的两名监 督员 在基金 托管 人(中国
农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授权代 表的 监督 下 于 2018 年 7 月 3 日 进行 计票 ,并 由公证 机关 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如 基金托 管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监 督,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 
2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持有的 每 份基 金份 额享 有一票 表决 权。 
3 、表 决票 效力 的认 定如 下 : 
(1)表 决票填 写完整 清晰 ,所提供 文件 符合本 公告 规定,且 在截 止时间 之前 送达指 定
联系地 址的 , 为有效 表决 票; 有效 表决 票按表 决意 见计入 相应 的表 决结 果, 其所代 表的 基 金
份额计 入出 具书 面 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份 额总 数。 
(2)如 表决票 上的表 决意 见未选、 多选 或无法 辨认 、表决意 见模 糊不清 或相 互矛盾 ,
但其他 各项 符合 本公告 规 定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计 入有效 表决 票 , 并按“ 弃权 ” 计入 对应 的表
决结果 ,其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计 入参 加本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表 决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3)如 表决票 上的签 字或 盖章部分 填写 不完整 、不 清晰的, 或未 能提供 有效 证明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身份 或代 理人 经有效 授权 的证 明文 件的 , 或未能 在截 止时 间之 前送 达指定 联系 地
址的, 均为 无效 表决 票; 无 效表决 票不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
额总数 。 
(4)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重复 提交表决 票的 ,如各 表决 票表决意 见相 同,则 视为 同一表 决
票;如 各表 决票 表决 意见 不相同 ,则 按如 下原 则处 理: 
1 )送达 时间不 是同一 天的 ,以最后 送达 的填写 有效 的表决票 为准 ,先送 达的 表决票 视
为被撤 回; 
2 ) 送达 时间 为同 一天 的, 视为在 同一 表决 票上 作出 了不同 表决 意见 , 视 为弃 权 表决票 ,
但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 
3 )送达 时间按 如下原 则确 定:专人 送达 的以实 际递 交时间为 准, 邮寄的 以 本 公告指定
的表决 票收 件人 收到 表决 票时间 为准 。 
六、决议生效条件 
1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 分之 一); 5 
 
2 、《关于 终止 融通新 动力 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有关事 项的 议案 》 应
当由前 述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 分之 二 以上 (含 三 分之二 )
通过; 
3 、本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通 过的 事项, 本基 金管理人 自通 过之日 起五 日内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自 表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 《 基金 法》 和 《 融 通 新动力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 本次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需 要 有 效 表 决 票 所代 表 的 基 金份 额 不 小 于 在权 益 登 记 日基 金 总 份 额的
二分之 一 (含 二分之 一 ) 方可举 行 。 如 果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不符 合前 述要求 而不 能够
成功召 开, 根 据 《基 金法 》 及 《 融 通新 动力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 本 基
金管理 人可 在规 定时 间内 就同一 议案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时, 除非 授权 文件 另有载 明,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授权 期间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作出
的各类 授权 依然 有效 , 但 如果授 权方 式发 生变 化或 者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重 新作 出授权 , 则 以最
新方式 或最 新授 权为 准, 详细说 明见 届时 发布 的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公告 。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 构 
1 、召 集人 : 融 通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联系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城 汉唐 大 厦 13 、14 、15 层 
联系电 话:0755-269480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38088 
网址:www.rtfund.com 
邮政编 码:518053 
2 、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农 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3 、公 证机 构: 北京 市中 信 公证处 
联系人 :尹 朝存 
联系方 式:010-52604422 
4 、见 证律 师事 务所 :上海市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6 
 
九、重要 提示 
1 、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提 交表决 票时 ,充 分考 虑邮 寄在途 时间 ,提 前寄 出表 决票。 
2 、上 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有关 公告 可通 过融 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网站 查阅 ,投资 人
如有任 何疑 问, 可致 电本 基金管 理人 客户 服务 电 话 400-883-8088 咨询 。 
3 、本 公告 的有 关内 容由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负责 解释。 
 
附件一 : 《 关于 终止 融通 新 动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有 关事 项的议 案 》 
附件二 :《 融通 新动 力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讯表决票 》 
附件三 :《 授权 委托 书》 (样本 ) 
附件四 : 《 关于 终止 融通 新 动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有 关事 项 的说明》 
 
 
融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八 年 六月 四日7 
 
 
附件一 : 
关于终止融 通 新动 力 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基金合同有 关 事项 的 议 案 
融通新 动力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因 市场 环境 变化 , 为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 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和 《 融通 新动 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 有关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协商 一致 , 决定 召开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提 议终 止基金 合同 。 
终止基 金合 同的 具体 方案 和程序 可参 见附 件四 《 关于 终止融 通新 动力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有关 事项 的 说明 》。 
以上议 案, 请予 审议 。 
融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八 年 六月 二日8 
 
附件二 : 
融通新动 力灵活 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通讯表决 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姓名 或 名 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证件 号码 (身份 证件 号/ 营业 执照 号 ): 
基金账 户: 
受托人 (代 理人 )姓 名或 名称: 
受托人 (代 理人 ) 证 件号 码(身 份证 件号/营 业执 照 号) : 
审议事 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终止 融 通新 动力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有 关事 项的 议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受 托人 ( 代理人 )签 字或 盖章 年





日 说明: 1 、请就审 议事项 表示 “ 同意 ” 、“ 反对 ” 或 “ 弃权 ” ,并 在相应 栏内画 “ √ ” , 持有 人必须 选择 一种且只 能选 择一种表决意见。 表决 意见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持全部 基金份额 (以权益登记 日所登 记的基金份额 为准)的表决意见 。 9 2 、 表 决票 填写 完 整清 晰, 所 提供 文件 符合 本 公告 规定 , 且在 截止 时间 之 前送 达指 定 联系 地址 的, 为 有效表决票; 如表决票上的 表决意见未选 、 多选或无法 辨认 、 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 , 但 其他 各项符合 本公告规 定的, 视 为弃权表决, 计入有效表 决 票 , 并按“ 弃权 ” 计入对 应的表 决结果, 其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计入 参加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的 基金份额总数 。 如表决票 上的 签字或盖章部分 填写不完整、 不清 晰的, 或未 能提供有效证明基 金份额持 有人身份或代理人 经有效授 权的证明文件的 , 或未能在截止时间 之前送达 指定联系地址的, 均为无效 表决票。 3 、 同一基金份额持 有人拥有 多个此类基金账户 且需要按 照不同账户持有基 金份额分 别行使表决权的 , 应当填写基金账户 号, 其他 情况可不必填写 。 此处空白 、 多填、 错填 、 无法识别等 情况 的, 将被默认 为代表此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有的本基金所有 份额。 10 附件三 : 授权委托 书 (样 本 ) 兹全权 委托





先生 /女 士或

















机 构代 表本人 (或 本机 构) 参 加 投 票截止 日 为 2018 年7 月 2 日的 以通 讯方式 召开 的 融 通新 动力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并 代为 全权 行使 对 所有 议案 的表 决权 。 授权 有效 期自 本授 权委 托书 签 署日 起至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会议结 束之 日止 。 表 决意 见以受 托人 的表 决意 见为 准。 本 授权 不得 转授权 。 若 融通新动力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在规 定时 间 内 重 新 召 开 审 议相 同议 案 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本 授权继 续有 效。 委托人 (签 字/ 盖章 ):











委托人 身份 证件 号或 营业 执照号 : 基金账 户: 受托人 (代 理人 )( 签字/ 盖章) : 受托人 (代 理人 )身 份证 件号或 营业 执照 号: 委托日 期:








日 附注: 1 、 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 印 或按以上格式自制 在填写完 整并签字盖章后均 为有效。 11 2 、同 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拥 有 多个 此类 基金 账 户且 需要 按 照不 同账 户持 有 基金 份额 分 别 授权 的 ,应 当 填写基金账户号 , 其他情况 可不必填写。 此 处空白、 多填 、 错填、 无 法识别等情况 的, 以上授权将被 视为是基金份额持 有人就 其 持有的本基金全部 份额向代 理人所做授权 。 12 附件四 : 关于 终止 融通新 动 力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 合同 有关 事 项的说明 因市场 环境 变化 , 为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和 《 融通 新动 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 称 “基金 合同 ”) 的有 关规 定,提 议终 止基 金合 同, 具体方 案如下 : 一、终止 方 案要 点 1、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 并 公告前 的基 金运 作 在本次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生 效并公 告前 , 本 基金 仍按 照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运作 方式 进行 运 作 。 基金管 理人 将自 权益 登记 日开始 持续 暂停 本基 金的 申购 、 定期 定额 投资 及基 金 转换转 入 业务。 若恢 复该 业务 的, 基金管 理人 将另 行公 告。 2、基 金财 产清 算 (1)本次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自表决 通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将 自决 议生 效 之日起 2 日内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2)自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生 效并公 告之日 起, 基金 管 理人不 再接受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提 出 的份额 赎回 、 转 换转 出申 请, 本 基金 的申 购、 定期 定额投 资及 转换 转入 亦不 再恢复 。 自 本次 持有人 大会决 议生效 并公 告的下 一工作 日起, 本基 金进入 清算程 序,不 再收 取基金 管理费 、 基金托 管费 。 (3)基 金管 理人组 织 基 金 财产清 算小组 并在 中国 证 监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 算。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出 现 时,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 ;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 4)制 作清 算报 告 ; 5)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外 部审 计, 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 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13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最长不 超 过6 个 月。 (6)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按照基 金 合同的 约定 , 清 算费 用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如 清算 财产不 足以 支付 清算费 用的 ,不 足部 分将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为支 付。 (7)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 清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3、基 金财 产清 算完 毕, 清 算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以 公告 后, 基金 合同 终止。 二、终 止基 金合 同的 可行 性 1、法 律层 面 根据基 金合同 “第 十九 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 与基金 财产的 清算 ”的 “ 二、基 金 合同的 终止 事由 ” 中 约定 ,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终止 基金 合同 的, 本基 金合 同 应当终 止。 根据基 金合同 的“ 第八 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的约定 ,本次 持有 人大 会 审议的 事 项须经 特别 决议 通过 ,在 同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决 议即可 生效 ; (1)本 人直 接出具 表决 意 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 出具 表 决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代表 的 基金份 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之 一 ( 含二 分之 一) ; (2)直 接出 具表决 意见 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 代 表他人 出具表 决意 见的 代 理人, 同 时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和 受托 出席 会议 者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授权 委 托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公告 的规 定, 并与 登记 结算机 构记 录相符 , 并且 委 托人出 具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本 公告 的规 定; (3)本 决议 应当经 提交 有 效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受托 人所 持表 决 权的三 分 之二以 上( 含三 分之 二) 通过方 为有 效。 因此, 终止 基金 合同 不存 在法律 方面 的障 碍。 14 2、准 备工 作有 序进 行 为了保 障 本 基金 持有 人大 会的顺 利召 开及 后续 清算 工作的 进行 , 基 金管 理人 成 立了专 门 的工作 小组 , 筹 备持 有人 大会事 宜, 并与 会计 师事 务所、 律师 事务 所、 公证 机关、 机构 投资 者和部 分个 人客 户进 行了 沟通, 制定 了客 户通 过通 讯方式 参与 持有 人大 会的 方式方 法, 从而 保证持 有人 大会 可以 顺利 进行。 本基金 进入 清算 程序 后 , 将根据 基金 合同 中有 关基 金财产 清算 的规 定 , 成 立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成员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员 。 本基 金的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已就 财产 清算 的有关 事项 进行 了充 分准 备, 技 术可 行。 清 算报 告将 由会计 师事 务 所进行 外部 审计 ,律 师事 务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三、终 止基 金合 同的 主要 风险及 预备 措施 1、方 案被 持有 人大 会否 决 的风险 及预 备措 施 本次基 金合 同终 止的 主要 风险是 被持 有人 大会 否决 的风险 。 在设计 方案 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已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进 行了走 访 , 认 真听 取了 持有 人意见 , 拟定议 案综 合考 虑了 持有 人的要 求 。 议 案公 告后 , 基 金管理 人还 将再 次征 询意 见。 如有 必要 ,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持 有人 意见 , 对 基金 合同终 止方 案进行 适当 的修 订, 并重 新公告 。 基金 管 理人可 在必 要情 况下 , 预 留出足 够的 时间 , 以 做二 次召开 或推 迟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开 的充分 准备 。 如果本 终止 方案 未获 得持 有人大 会批 准, 基金 管理 人 计划按 照有 关规 定重 新向 持有人 大 会提交 议案 。 2、流 动性 风险 及预 备措 施 本次持 有人 大会 发布 公告 后, 部 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能选择 提前 赎回 其 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 。 在本基 金进 入清 算程 序前 , 持有人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仍 需按 照基 金合 同约定 的 方式进 行。 如果 发生 了巨 额赎回 或可 以暂 停赎 回的 情形, 基金 管理 人仍 然可 以根据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分 延期 赎回 , 或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 同 时, 基金 管 理人也 会提 前做 好流 动性 安排, 对资 产进 行变 现以 应对可 能的 赎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