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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长B(150091)

成长B: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万家中证创业 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 、 召开 会议 基本 情 况 
根据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等法律法 规和《 万家中 证创业成 长指数 分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 的有 关规定, 万家中 证创业 成长指数 分级证 券投资 基金 (以 下
简称 “ 万 家中证 创业成 长 ” 或 “本 基金 ” ) 的 基金管 理人万 家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 以下简 称 “本基 金管理 人” ) 决定以通 讯方式 召开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会议 的具体 安排如 下 : 
1、会议召 开方式 :通讯 方式。 
2、 会议 投票表 决起止 时间 : 自2018 年6月4日起, 至2018 年7月13 日17:
00止(以 本基金 管理人 收到表 决票时 间 为准)。 
3、会议通 讯表决 票的寄 达地点 : 
基金管理 人:万 家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联系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浦 电路360 号陆家嘴 投资大 厦9楼 
联系人: 马晓倩 
联系电话 :95538 转6;4008880800 ;021-38909769 
邮政编码 :200122 
请在信封 表面注 明: “万 家中证 创业成 长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2- 
份额持有 人大会 表决专 用”。 
投资人如 有任何 疑问, 可致电 本基金 管 理人客户 服务电 话95538 转6
或400-888-0800( 免长途 话费) 咨询。 
二 、 会议 审议 事项 
本次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审议 事项为 《 关于万家 中证创 业成长 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 转型及 基金合 同修改 有 关事项的 议案 》。 (见 附件1) 。 
上述议案 的内容 说明见 《 万 家中 证创业 成长指数 分级证 券投资 基金转
型及基金 合同修 改方案 说明书 》(见 附 件2 ) 
三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权 益登 记日 
本次大会 的权益 登记日 为2018 年6月1 日 , 即2018年6 月1日 交易时 间结
束后 在本 基金 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登记 在 册的 万家 中证创 业成长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均有权 参加本 次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并 投票表 决 。 
四 、 表决 票的 填写 和 寄交 方式 
1、 本次 会议表 决票详 见附件3。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可 从相关 报纸上 剪裁、
复印或登 录本基 金管理 人网站 (www.wjasset.com )下载 并打印 表决票 。 
2、基金份 额持有 人应当 按照表 决票的 要 求填写相 关内容 ,其中 : 
(1)个人 持有人 自行投 票的, 需在表 决 票上签字 ,并提 供本人 身份
证件 正反 面 复印 件; 
(2)机构 持有人 自行投 票的, 需在表 决 票上加盖 本 机构 公章或 经授
权的业务 公章 ( 以下合 称 “ 公章” ) , 并提供加 盖公章 的企业 法人营 业执
照复印件 (事业 单位、 社 会团体 或其他 单位可使 用加盖 公章的 有权部 门的 
-3- 
批文、 开 户证明 或登记 证书复 印件等 ) ; 
(3)个人 持有人 委托他 人投票 的,应 由 代理人在 表决票 上签字 或盖
章, 并提 供被代 理的个人 投资者 身份证 件 正反面 复印件 , 以及填 妥的授 权
委托书原 件 (详 见附件4 ) 。如 代理人 为 个人,还 需提供 代理人 的身份 证
件正反面 复印件 ; 如代理 人为机 构, 还 需提供代 理人的 加盖公 章的企 业法
人营业执 照复印 件 (事业 单位、 社会团 体或其他 单位可 使用加 盖公章 的有
权部门的 批文、 开户证 明或登 记证书 复 印件等) ; 
(4)机构 持有人 委托他 人投票 的,应 由 代理人在 表决票 上签字 或盖
章, 并提 供被代 理的机构 持有人 加盖公 章的企业 法人营 业执照 复印 件 ( 事
业单位、 社会团 体或其他 单位可 使用加 盖公章的 有权部 门的批 文、 开户 证
明或登记 证书复 印件等 ),以 及填妥 的 授权委托 书原件 (详见 附件4)。
如代理人 为个人 , 还需提 供代理 人的身 份证件正 反面复 印件; 如 代理人 为
机构, 还需提 供代理 人的加 盖公章 的企业 法人营业 执照复 印件 (事业 单位、
社会团体 或其他 单位可 使用加 盖公章 的 有权部门 的批文、 开户证 明或登 记
证书复印 件等) 。 
(5)以上 各项及 本公告 全文中 的公章 、 批文、开 户证明 及登记 证书
等,以基 金管理 人的认 可为准 。 
3、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需将填 妥 的表决票 和所需 的相关 文件
于会议投 票表决 起 止时 间内 (以 本基金 管理人收 到表决 票时间 为准) 通 过
专人送交 或邮寄 的方式 送达至 本基金 管 理人的办 公地址, 并请在 信封表 面
注明: “ 万 家中证 创业成 长指数 分级 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表 
-4- 
决专用” 。 
五 、 计票 
1、本次通 讯会议 的计票 方式为 :由本 基 金管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 督员
在基金托 管人 ( 中国工商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 授 权代表 的监督下 在表决 截
止日期 后 下一个 工作日 进行计 票 , 并 由 公证机构 对其计 票过程 予以公 证。
如基金托 管人经 通知但 拒绝到 场监督 , 不影响计 票和表 决结果 。 
2、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 每份基 金份额 享 有一票表 决权。 
3、表决票 效力的 认定如 下: 
(1)表决 票填写 完整清 晰,所 提供文 件 符合本会 议通知 规定, 且在
截止时间 之前送 达指定 联系地 址的, 为 有效表决 票; 有 效表决票 按表决 意
见计入相 应的表 决结果, 其所代 表的基 金份额计 入参加 本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表 决的基 金份额 总数。 
(2)如表 决票上 的表决 意见未 选、多 选 或无法辨 认、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或相 互矛盾 , 但其 他各项符 合会议 通知规定 的, 视 为弃权 表决, 计 入
有效表决 票, 并 按 “弃权 ” 计入 对应的 表决结果 , 其所 代表的 基金份额 计
入参加本 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表决 的 基金份额 总数。 
(3)如表 决票上 的签字 或盖章 部分填 写 不完整、 不 清晰 的,或 未能
提供有效 证明持 有人身 份或代 理人经 有 效授权的 证明文 件的, 或 未能在 截
止时间之 前送达 指定联 系地址 的, 均为 无效表决 票。 无 效表决票 不计入 参
加本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表 决的基 金 份额总数 。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重 复提交 表决票 的 , 如各表 决票表 决意见相 同, 
-5- 
则视为同 一表决 票;如 各表决 票表决 意 见不相同 ,则按 如下原 则处理 : 
①送达时 间不是 同一天 的, 以最 后送达 的填写有 效的表 决票为 准, 先
送达的表 决票视 为被撤 回; 
②送达时 间为同 一天的 ,视为 在同一 表 决票上 做出 了不 同表决 意见,
视为弃权 表决票, 但计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 表的基 金份
额总数; 
③送达时 间按如 下原则 确定: 专 人送达 的以实际 递交时 间为准, 邮寄
的以基金 管理人 收到的 时间为 准。 
六 、 决议 生效 条件 
1、 如提交 有效表 决票的 万家创 业成长 份 额 、 万家 创业成 长A 份额 和万
家创业成 长B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其 代理人所 对应的 基金份 额 不小 于
在权益登 记日 各 自基金 份额类 别 总份 额 的50% (含50%) , 则本次 通讯开 会
视为有效 ; 
2、本次议 案如经 提交有 效表决 票的 万 家 创业成长 份额、 万家创 业成
长A 份额和 万家创 业成长B份额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所 对应的 各
类基金份 额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 二) 同意 , 则视 为表决通 过, 形 成
的大会决 议有效 ; 
3、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自 表决通 过 之日起生 效,并 将由本 基金
管理人自 决议通 过之日 起5日内 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 
七、 二次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及二次 授 权 
根据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和 《万 家 中证创 业成长 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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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提交有效 表决票 的 万家 创业成 长份
额、 万家创 业成长A 份额 和 万家 创业成 长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
人所代表 的 各类 基金份 额需要 占本基 金 在权益登 记日 各 自份额 类别基金
总份额的 二分之 一以上 (含二分 之一) , 本次持 有人大 会方可 举行。 如 果
本次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不符 合前述 要 求而不能 够成功 召开, 根 据 《中 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的 规定, 本基金管 理人可 在规定 时间内 就同
一议案重 新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重新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时,
除非授权 文件另 有载明, 本次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授权 期间本 基金基 金份
额持有人 作出的 各类授 权依然 有效, 但 如果授权 方式发 生变化 或者本 基金
基金份额 持有人 重新作 出授权, 则以最 新方式或 最新授 权为准, 详细说 明
见届时发 布的重 新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的通 知。 
八 、 本次 大会 相关 机 构 
1、召集人 (基金 管理人 ):万家 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2、基金托 管人: 中国工 商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3、公证机 构:上 海市东 方公证 处 
4、见证律 师: 上 海市通 力律师 事务所 
九 、 重要 提示 
1、请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提交表 决票时 , 充分考虑 邮寄在 途时间 ,提
前寄出表 决票。 
2、本基金 的首次 停牌时 间为本 公告刊 登 日(2018 年6月4 日)开 市起
至当日10:30 停牌 。本基 金第二 次停牌 时 间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计票 日 
-7- 
(2018年7 月16 日 )开市 起至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决议生 效公告 日10:30
止。敬请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关注 本基金 停 牌期间的 流动性 风险。 
3、本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开 期间, 本 基金日常 申购赎 回业务 照常
进行,投 资 者可 以按照 本基金 招募说 明 书的相关 规定办 理申购 赎回。 
4、 基金管 理人将 在发布 本公告 后, 在2 个工作日 内连续 公布相 关提示
性公告, 就持有 人大会 相关情 况做必 要 说明,请 予以留 意。


5、 本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有 关公告 可 通过本基 金管理 人网站 查阅, 投资者如 有任何 疑问, 可致电 本基金 管 理人客户 服务电 话95538 转6或 400-888-0800( 免 长途话 费) 咨 询。 6、本通知 的有关 内容由 万家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负 责解释 。 万家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二〇 一八 年 六 月 四日 附件: 1、《关于 万家中 证创业 成长指 数分级 证 券投资基 金 转型 及基金 合同 修改有关 事项的 议案 》 2、《万家 中证创 业成长 指数分 级证券 投 资基金转 型及基 金合同 修改 方案说明 书》 3、《万家 中证创 业成长 指数分 级证券 投 资基金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表决票》 4、《授权 委托书 》


-8- 附件 1: 关 于 万家 中证 创业 成 长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 金转 型 及 基 金合 同修 改有 关 事项 的议 案 万家中证 创业成 长指数 分级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为更好地 满足投 资者的 需求, 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 根据 《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公 开 募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和《 万家中证 创业成 长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同》 (以 下 简称 “ 《基 金合同》 ” ) 的有关 规定 , 万家 中证创 业成长指 数分级 证券投 资基金 (以 下简称 “ 本基金” ) 的基 金 管理 人 万家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协 商一致, 决定以通 讯方式 召开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审议 本基金转 型及 《 基金合同 》 修改 事宜, 将 万家中 证 创业成长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 金转型 为 万家新机 遇价值 驱动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并对 《 基金合 同》 进 行修订。 基 于此次 基金 转型 事宜, 需要对本 基金基 金名称 、 基金 类别 、 基金 的上市交 易、 基 金的申 购 与 赎 回、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 金的投 资目标、 投资范围 、 投资策 略、 投资 限制 、 业绩比较 基准、 风险收 益特征、 基金资 产估值 、 基金的 费用、 基 金的收 益 分配原则 、 基金 份额的 分级、 折 算、 配 对转换等 条款以 及因法 律法规 变更 的部分条 款进行 修改 。 修改的 具体内 容 详见附件2 《万家 中证创 业成长 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 基金转 型及基 金合同 修 改方案说 明书》 。


-9- 为实施本 基金转 型方案, 提议授 权基金 管理人办 理本次 基金转 型的有 关具体事 宜, 包 括但不限 于根据 市场情 况确定转 型的具 体时间 和方式, 根 据现时有 效的法 律法规 的要求 和 《万家 中证创业 成长指 数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转型及 基金合 同修改 方案说 明书》 的 有关内容 对 万家 中证创 业成长 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 的基 金合同、 托管协 议及招募 说明书 进行必 要的修 改和 补充, 并 根据 《万 家中证 创业成 长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转型 及基金 合同 修改方案 说明书》 相关内 容对 万 家中证 创业成长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 金 实 施转型。 以上议案 ,请予 审议。 万家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二〇 一八 年 六 月 四日


-10- 附件 2: 万 家 中证 创业 成长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金 转 型及 基金 合同 修 改 方案 说明 书 一 、 重要 提示 1、万家中 证创业 成长指 数分级 证券投 资 基金 (以 下简称 “万家 中证 创业成长 分级 ” 或“本 基金” )经中 国 证监会证 监许可[2012]324 号文 核 准募集, 于2012 年8月2 日 成立 ,万家 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管理 人” ) 为本基金 的管理 人, 中 国工 商 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以下 简 称“本基 金托管 人”) 为本基 金的托 管 人。 为更好的 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根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理办 法》 和 《万 家中证 创业成 长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以 下简称 “ 《基 金合同 》 ”) 有关规 定, 本基 金管理 人经与 本 基金托 管人 协 商一致, 提议 召 开本基金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审议基 金转型及 《基金 合同》 修 改事宜 , 将 万家 中证创 业 成长指数 分级证 券投资 基金 转 型为万家新 机遇价 值驱动 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简 称“万 家新机 遇 价值驱动 ”), 并对《 基金合 同》 进行修订 。 2、本次万 家中证 创业成 长指数 分级证 券 投资基金 转型方 案应当 经参 加大会的 万家创 业成长 份额 、 万 家创业 成长A份额 、 万家 创业成 长B 份额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所 持各自 份额 表决权 的三分 之二以 上( 含三 分 之二) 通过 方为有 效,故 本转型 方案存 在 无法获得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表 -11- 决通过的 可能。 3、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表决通 过的事 项 自表决通 过之日 起生效 , 本 基金管理 人 自通 过之日 起5日内 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 本次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生效后, 万 家中证 创业成 长指数 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 将在 转型正 式实施 前安 排选择期 以供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做出选 择 (如 申购、 赎 回、 转出 或者卖 出) 。 中国证监 会对本 次 万家 中证创 业成长 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持 有人大 会 表决通过 的事项 所作的 任何决 定或意 见 , 均不表明 其对本 次转型 方案或 本 基金的投 资价值 、市场 前景或 投资者 的 收益做出 实质性 判断或 保证。 二、 转型 方案 要点


万家中证 创业成 长指数 分级证 券投资 基 金 转型方 案的主 要内容 如下: ( 一 )更 名 基金名称 由 “万 家中证 创业成长 指数分 级证券 投 资基金 ” 更名 为 “万 家新机遇 价值驱 动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 。 同 时, 《万 家中证 创 业成长指 数分级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 将变更 为 《万家 新机遇 价值驱 动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 ( 二 )不 再设 置基 金 份额 的分 级、 折算与 配 对转 换等 机制 万家中证 创业成 长指数 分级证 券投资 基 金 拟转型 为 万家 新机遇 价值 驱动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转 型后由分 级 股票 型 基金 转为 混 合型 基金 , 因 而不再 设置基 金份额的 分级、 折算与配 对转换 等机制 , 删去相 关 内容,包 括基金 份额 分 级与净 值计算 规 则、 万家 创业成 长A份额 与 万家 创 业成长B份 额的 上 市交易 、 基金 份额的 登 记、系统 内转托 管和跨 系统转 托 -12- 管等其他 相关业 务、 基 金的份额 配对转 换、 基金 份额折 算、 万家 创业成 长 A份额 和万 家创业 成长B 份额 的 终止运 作 、 业务规则 等章节 以及其 他相关 条 款。 (三) 基 金份 额的 终 止上 市 及 终止 场内申 购 赎回 安排 本基金管 理人提 请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授权基金 管理人 在本次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生 效后, 按 照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业 务规则 申请 万 家创 业成长A份 额和万 家创业 成长B 份额 终 止 上市 以及 万家 创 业成长 份额终止 场内 申购 赎回 等 业务。 ( 四 )转 型选 择期 的 相关 安排 本次持有 人大会 决议生 效后, 万 家中证 创业成长 将在转 型正式 实施前 安排不少 于20 个 交易日 的选择 期, 以供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做出赎 回、 卖出 等 选择, 具 体时间 安排详 见管理人 届时发 布的相关 公告。 选择期 期间, 万 家 创业成长 份额的 申购赎 回、转 入转出 业 务,万家 创业成 长A份额 与万家 创 业成长B份 额的交 易、配 对转换 业务照 常 办理,不 受影响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在万家 中证创 业成长 正式转 型前, 可 选择卖出 万家创 业成长A 份额、 万 家创业成 长B份额 或赎回 、转出 万家创 业 成长份额 等方式 退出。 对于在选 择期内 未作出 选择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其 持有的 万家创 业成 长份额、 万 家创业 成长A 份额与 万家创 业 成长B 份额 将最终 将转换 为万家 新 机遇价值 驱动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的A类 基金份 额。 在选择期 期间, 由 于 万 家中证创 业成长 需应对赎 回、 转 出等情 况,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同 意在选 择期豁 免 万家 中 证创业成 长 基金 合同中 约定的 投 -13- 资组合比 例限制 等条款。 基金管 理人提 请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授权基 金管 理人据此 落实相 关事项 ,并授 权基金 管 理人可根 据实际 情况做 相应调 整, 以及根据 实际情 况可暂 停申购 、赎回 、 转入、转 出或调 整赎回 方式等 。 (五) 基 金份 额的转换 净 值折 算和 变更登 记 基金管理 人将于 选择期 届满后 对投资 者 未赎回的 万家创 业成长 份额 以及持有 的万家 创业成 长A份额 和万家 创 业成长B份 额进行 基金份 额净值 折算和份 额变更 登记 , 将 万家创 业成长 的各类基 金份额 转换 成 万家新 机遇 价值驱动A 类基金 份额 ( 具体以 基金管 理 人 届时 公 告为准 )。 1、基金份 额净值 折算 (1)将万 家创业 成长A 份额与 万家创 业 成长B份额 折算 成 万家创 业成 长份额 的 场内份 额 在份额折算 基准 日 日终 , 以万 家创业 成 长份额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 准, 按照 万 家创业 成长A 份额与 万家创 业 成长B 份额 各自的 基金份 额净值 折 算成万家 创业成 长份额 的场内 份额 。 万 家创业成 长A份额 (或万 家创业 成 长B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 的 折算 后 万家创业 成长份额 的场 内份额 取 整计算( 最小单 位为1份 ), 取 整后的 余 额计入基 金财产 。 份额折算 计算公 式: 万家创业 成长A 份 额 (或 万家创 业成长B 份额) 的 折算 比 例= 份额 折算 基准日 万 家创业 成长A份额 (或 万家创 业 成长B份额 ) 的基 金份额 参考净 值 /份额 折算 基准日 万家创 业成长 份额 的 基 金份额净 值 万家创业 成长A 份 额 (或 万家创 业成长B 份额) 持 有人折算 后 新增 万家 -14- 创业成长 份额 的 场内份 额 数=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持 有的折算 前万 家创业 成 长A 份额 (或 万家创 业成长B 份额) 的份 额数× 万家 创业成长A份额 ( 或万家 创业成长B 份额) 的折算 比例 (2)将万 家创业 成长份额 的 场 内份额 、 场外份额 的份额 净值调整 为 1.0000 元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份 额 数量相应 增减 ) 份额折算 计算公 式 : 万家创业 成长份额 的场 内份额 (或 场外 份额 ) 的 折算 比 例= 份额 折算 基准日 万 家创业 成长份额 的场 内份额 (或 场外份额 ) 基 金份额 净值/1.0000 折算后万 家创业 成长份额 的场 内份额 (或 场外份 额 ) 的 份额数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 的 折算 前 万家 创业成长份额的场 内份额 (或场外 份额 ) 的 份额数× 万 家创业成长 份额 的场内 份额 (或场外 份额 ) 的 折算 比例 基金份额 折算比 例保留 至小数 点后第8 位 , 小数点第8 位以 后的部 分四 舍五入。 万 家创业 成长份 额 的场 外份额 经折算后 的份额 数采用 四舍五 入的 方式保留 到小数 点后两 位, 万家 创业成 长份额的场 内份额 经折 算后的 份额 数保留至 整数位 ,由此 产生的 误差计 入 基金财产 。 除保留位 数因素 影响外, 基金份 额的折 算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益无 实质性影 响。 2、基金份 额变更 登记 (1)基金 份额变 更登记 时间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公司将 于基金 份 额净值折 算完成 的当天, 即基 金份额变 更登记 日对基 金份额 变更登 记 。 在基金 份额变 更登记日 日终, 万 -15- 家创业成 长份额 的场内 份额、 场 外份额 变更登记 为万家 新机遇 价值驱 动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的A 类基金 份 额,原场 外份额 结转后 的基金 份 额数, 保 留到小 数点后2 位, 小 数点后 第3位四舍五 入, 原 场内份 额结转 而 来的基金 份额数 保留至 整数 位 ,由此 产 生的计算 误差归 入基金 资产。 (2)基金 份额变 更登记 流程 1)基金管 理人向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司 申请基 金更名 。原 “万家中 证创业 成长指 数分级 证券投 资 基金” 将 变更登 记为 “万 家新机 遇 价值驱动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2)份额折 算基准 日后基 金管理 人向中 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深圳分公 司申请 场内份 额退出 登记。 3)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深 圳 分公司办 理场内 份额退 出登 记,并向 基金管 理人提 供退出 登记前 的 持有人名 册。 4)基金管 理人根 据中登 深圳分 公司提 供 的退出登 记前持 有人名 册将 原场内持 有人的 份额统 一登记 到基金 管 理人在中 登开立 的场外 基金账 户 下。 5)经原万 家中证 创业成 长指数 分级证 券 投资基金 场内份 额持有 人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 确权申 请, 基金 管理人 把原归属 于投资 者的份 额转到 其开 立的中登 场外基 金账户 。 基金变更 登记成 功后, 万 家新机 遇价值 驱动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的登 记机构 仍为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 公司。 ( 六 )增 加C 类基 金份 额


-16- 本基金管 理人将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生效 后, 就转 型后形 成的 万家新机 遇价值 驱动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增加C 类基金 份额。 在 投资者申 购C类基 金份额 时不收 取申购 费 ,而是从 本类别 基金资 产 中计 提 销售服务 费 。 新增的销 售服务 费计提 方法、 计提标 准 和支付方 式为: “3、C 类 基金份 额计提 的销售 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 份额不 收取销 售服务 费 , C 类基金 份额的 销售服 务费 年费率为0.80% 。 本基金 销售服 务费将 专 门用于本 基金的 销售与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服 务, 基金 管理人 将在基 金年度 报告中对 该项费 用的列 支情况 作专 项说明。 销售服务 费按前 一日C类 基金资 产净值 的0.80% 年费 率计提 。 计算 方法 如下:


H=E×0.80%÷当 年天数


H 为C 类 基金份 额每日 应计提 的销售 服 务费


E 为C 类 基金份 额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C类基金份 额计提 的销售 服务费 每日计 提 ,按月支 付。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发 送销售 服务费 划付指 令 ,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后于次 月首日 起 5个工作日 内从基 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 基金管理 人,由 基金管 理人根 据 相关协议 支付给 各销售 机构。 若遇法定 节假日 、 休息日 或不可 抗力致 使无法按 时支付 的, 顺延 至法 定节假日 、休息 日结束 之日起2 个工作 日 内或不可 抗力情 形消除 之日起2 -17- 个工作日 内支付 。 ” (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 效 自万家中 证创业 成长指 数分级 证券投 资 基金 基金 份额转 换 完成 (指 万 家中证创 业成长 指数 分 级证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份额 转换为 万家新 机遇价 值 驱动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A类 基 金份额) 之 日起 , 《万 家新机 遇 价值驱动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 生效, 《 万家 中证创 业 成长指数 分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同时失效 , 万家 中证创业 成长指 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 正式 变更为 万家新 机 遇价值驱 动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上述 具体安 排详见 基金管 理 人届时发 布的相 关公告 。 (八) 基 金份 额的 确 权 基金份额 变更登 记完成 后, 原万 家中证 创业成长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 金场内份 额持有 人需要 赎回基 金份额 时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需要对 原持有 的 基金份额 进行确 认和重 新登记, 投资者 完成确权 业务后 方可办 理赎回 等业 务,具体 确权业 务规则 由基金 管理人 根 据上述规 则制定 相应的 细则并 公 告。 基金转型 完成后, 万家新 机遇价 值驱动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的登记机 构仍为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司。 在转型 完成并 开放赎 回 业务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通 过直销 机 构或代销 机构办 理基金 份额的 赎 回。 基金 份额登 记在证券 登记结 算系统 的原万家 创业成 长份额、 万家创 业 成长A 份额 、 万家 创业成 长B 份额 的持有 人需先办 理确权 (由于万 家中证 创 业成长指 数分级 证券投 资基金 将终止 上 市, 且终 止场内 申购赎回 , 登记 在 -18- 证券登记 结算系 统的基 金份额, 将统一 登记在基 金管理 人开立 的中登 场外 基金账户 , 持有 人需要对 其持有 的原场 内份额进 行重新 确认与 登记, 基 金 管理人把 原归属 于投资 者的份 额转到 其 开立的中 登场外 基金账 户。 此过 程 称之为 “ 确权 ” ) , 待确 权成功 并经转 型后新基 金恢复 赎回业 务后, 方可 办理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经过确权 后持有 人持有 的原登 记在场 内 证券登记 结算系 统的份 额, 持 有期限自 重新确 认与登 记之日 起计算;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原登记 在场外 登记 系统的份 额,持 有期限 自其认 购/申购 万 家中证创 业成长 指数分 级证券 投 资基金基 金份额 确认之 日起计 算。 ( 九 )修 改基 金的 投 资 1 、投 资 目标 原有表述 为: “本基金 采用被 动式指 数化投 资方 法, 通过严格 的投资 纪律约 束和数 量化风险 控制手 段, 在正 常市场 情况下 , 力争控 制本基 金的净值 增长率 与 业绩比较 基准之 间的日 平均跟 踪偏离 度 不超过0.35% ,年 跟踪误 差不超 过 4%,实现 对中证 创业成 长指数 的有效 跟 踪。 ” 拟修改为 : “本基金 主要投 资于中 国大陆A 股市场 和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 许投 资的特定 范围内 的港股 市场, 通 过跨境 资产配置 , 重点 投资沪港 深股票 市 场中的优 势行业 和优势 个股, 在 严格控 制风险的 前提下 , 力争获 取超过 业 绩比较基 准的投 资收益 。 ”


-19- 2 、投 资 范围 原有表述 为: “本基金 主要投 资于具 有良好 流动性 的 金融工具, 包括中 证 创业 成长 指数成份 股及其 备选成 份股(包 括中小 板 、创业板 及其他 中国证 监会核 准 上市的股 票)、新 股(一 级市场 初次发 行 或增发) 、债券 、权证 及法律 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他 金 融工具。 其中,中 证创业 成长指 数 成份股及 其备选 成份股 的投资 比例不 低 于基金资 产的90% ,现金 或者到 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金 资 产净值的5% 。 其 中, 现金 类资产 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 申 购款等。 本基金还 可投资 于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 构 允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 以将其纳 入投资 范围。 ” 拟修改为 : “本基金 的投资 范围主 要为具 有良好 流 动性的金 融工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行上 市的股 票 (包 含主板、 中小板 、 创业板 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 上市的股 票)、 港股通 标的股 票、债 券 (包括国 债、金 融债、 央行票 据、 地方政府 债、 企 业债 、 公司 债、 可 交换 公司债券 、 可转 换公司 债券 (含可 分离交易 可转债 ) 、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 、 中期票 据、 短期融 资券、 超短期 融资券、 次级债 等)、 资产支 持证券 、 债券回购 、银行 存款、 同业存 单、 货币市场 工具、 权证、 股 指期货 、 国债 期货、 股 票期权 以及法 律法规或 中 国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他 金融工 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 监会相 关规定) 。 本基金在 履行适 当程序 后可参 与融资 业 务。


-20-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以后允 许基金 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 可以将 其纳入 投资范 围 。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 为:本 基金股 票 投资占基 金资产 的比例 为 0-95% , 其 中投资 于港股 通标的 股票的 比 例占股票 资产的0-50% ; 持有全 部 权证的市 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3% ; 本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 票期权、 股指期 货和国债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 后, 应当 保持不 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5 %的现 金(不 包括结 算 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 购 款等) 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股指 期货、 国债期货 、 股票 期 权及其他 金融工 具的投 资比例 依照法 律 法规或监 管机构 的规定 执行。 ” 3 、投 资 策略 原有表述 为: “本基金 为指数 型基金, 采用完 全复制 的方法进 行投资 运作, 按 照成 份股在中 证创业 成长指 数中的 基准权 重 构建指数 化投资 组合, 并 根据标 的 指数成份 股及其 权重的 变动进 行相应 调 整。 当成份 股发生 调整和 成份股 发 生配股、 增发、 分 红等行 为时, 以及因 基金的申 购和赎 回对本 基金跟 踪标 的指数的 效果可 能带来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会对 实际投 资组合 进行适 当调 整,以便 实现对 跟踪误 差的有 效控制 。 1、资产配 置策略 本基金投 资于中 证创业 成长指 数成份 股 票及备选 成 份股 票的比 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90% ,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 低于基 金 资产净值5% , 其 中, 现金 类资产 不包括 结算备付 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 申 -21- 购款等 。 本基金 将根据 市场的 实际情 况 ,适当调 整基金 资产的 配置比 例, 以保证对 标的指 数的有 效跟踪 。 2、股票投 资策略 本基金采 用完全 复制方 法来跟 踪中证 创 业成长指 数, 按照 中证创 业成 长指数成 份股的 基准权 重构建 股票指 数 化投资组 合。 为求 基金实 际投资 组 合尽量贴 近标的 指数的 表现, 减 小跟踪 误差, 基 金管理 人将根据 实际情 况 对基金投 资组合 进行适 当调整 :


(1)本基 金股票 组合根 据所跟 踪的中 证 创业成长 指数对 其成份 股的 调整而进 行相应 的定期 跟踪调 整; (2)根据 指数编 制规则 ,中证 创业成 长 指数成份 股因增 发、送 配、 分红或其 他原因 所造成 的临时 成份股 调 整, 本基金 将根据 中证创 业成长 指 数成份股 临时调 整决定 及其需 调整的 权 重比例, 进行相 应调整 ; (3)根据 指数编 制规则 及调整 公告, 本 基金在指 数成份 股调整 生效 前, 对投 资组合 进行优化 调整, 以尽量 减小指数 成份股 变动所 造成的 跟踪 误差; (4)根据 本基金 的申购 、赎回 、分红 等 情况对投 资组合 的影响 ,以 尽可能贴 近标的 指数表 现为目 的,对 投 资组合进 行相应 调整; (5)指数 成份股 因受股 票 停牌 限制、 股 票流动性 限制等 市场因 素限 制或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等合规 因素限 制, 使本 基金无 法依据指 数购买 某 成份股的 情况, 本基金 可以根 据实际 情 况对投资 组合进 行调整 ; (6)其他 影响指 数复制 的因素 ,本基 金 可以根据 实际情 况,结 合以 -22- 往经验, 对本基 金资产 进行适当 调整, 力争在控 制风险 的前提 下, 获得 更 接近标的 指数的 收益率 。 3、债券投 资策略 本基金基 于流动 性管理 的需要, 以保证 基金资产 流动性 为目的, 可以 投资于国 债、 金 融债等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债券 。 本基 金在构建 债券投 资 组合时, 合理评 估收益 性、 流动 性和信 用风险, 有效利 用基金 资产, 提 高 基金资产 投资收 益。 ” 拟修改为 : “1、大类 资产配 置策略 根据本基 金的投 资目标、 投资理 念和投 资范围, 采用战 术型资产 配置 策略。 即 不断评 估各类资 产的风 险收益 状况, 以 调整投 资组合中 的大类 资 产配置, 从变化 的市场条 件中获 利, 并 强调通过 自上而 下的宏 观分析 与自 下而上的 市场趋 势分析 有机结 合进行 前 瞻性的决 策。


2、股票投 资策略


本基金将 坚持行 业配置 策略与 个股精 选 策略相结 合, 自下 而上进 行价 值型股票 的选择 和投资。 在把握 行业趋 势的基础 上, 以 扎实的公 司研究 为 基础,同 时结合 数量化 的对比 分析, 精 选三地市 场中被 低估的 投资品 种。 国内及海 外投资 团队密 切合作, 通过对 比行业的 历史估 值中枢、 行业趋 势 和竞争格 局, 结 合具体公 司基本 面的边 际变化, 给出潜 在投资标 的的价 格 中枢判断 , 区分 出重点投 资的股 票池。 通过对重 点上市 公司进 行内在 价值 的评估和 成长性 跟踪研 究, 在明 确的价 值评估基 础上精 选优秀 质地的 投资 -23- 标的构建 股票组 合。 (1)A 股 投资策 略 1) 基于定 性定量 分析, 静态动 态指标 相 结合的原 则, 采 用内在 价值、 相对价值 、 收购 价值等多 元估值 相参考 的方法, 根据企 业和行业 的不同 特 点,选择 较适合 的指标 ,包括 但不限 于 市盈率(P /E)、PEG 、企 业价值 / 息税前利 润(EV /EBIT) 、企业 价值/ 息 税、折旧 、摊销 前利润(EV / EBITDA) 、 自由现 金流贴 现(DCF) 等对具 有持续竞 争优势 的企业 进行估 值分 析,发掘 价格低 于价值 的股票 。 2)现金流 情况良 好,公 司的历 史分红 比 例稳定且 盈利较 为稳健 ,能 够为投资 者带来 持续现 金分红 的价值 型 公司。 3)行业政 策发生 大的变 化,或 者企业 通 过外延式 扩张、 并购重 组等 事项,基 本面发 生了重 大积极 变化, 估 值正在进 切换的 上市公 司。 (2)港股 通标的 股票投 资策略 1)根据不 同时点 的市场 估值、 资金变 动 以及偏好 等具体 因素, 综合 判断港股 通投资 的仓位 占比, 并根据 实 际情况进 行调整 。 2)整体而 言,在AH 股同 时在两 地上市 的 情况下, 优先选 择低估 值的 股票进行 投资, 在估值差 异不大 的同类 型股票上 , 则根 据不同市 场的交 易 规则、投 资偏好 和安全 边际综 合考虑 。 3)根据香 港市场 高分红 注重业 绩的特 性 ,优先选 择港股 行业中 代表 性蓝筹股 ,以及 分红持 续有吸 引力的 公 司。 4)内地与 香港投 资者结 构和偏 好不同 , 导致不同 市场的 同一公 司或 -24- 类似公司 的估值 出现较 大差异, 对于事 件驱动的 反应也 会有先 后。 本基 金 将积极关 注AH 折 溢价, 事件驱 动等所 带 来的跨市 场择利 机会。 3、债券投 资策略 本基金考 察国内 宏观经 济景气 周期引 发 的债券市 场收益 率 的变 化趋 势, 采取 利率预 期、 久期 管理、 收益率 曲线策略 等积极 投资策 略, 力求 获 取高于业 绩比较 基准的 回报。 4、股指期 货投资 策略 本基金在 股指期 货投资 中将根 据风险 管 理的原则, 以投资 组合的 套期 保值为目 的, 适 当参与股 指期货 的投资 , 并按照 中国金 融期货交 易所套 期 保值管理 的有关 规定执 行。


在基于对 证券市 场总体 行情的 研判下, 根据风险 资产的 规模和 风险系 数应用股 指期货 对风险 资产进 行对冲 投 资, 在市场 面临下 跌时择 机卖出 期 指合约对 持有股 票进行 套期保 值,对 冲 基金投资 面临的 系统风 险。其 次, 在面临基 金大额 申购或 者大额 赎回造 成 的基金规 模急剧 变 化下, 利用股 指 期货及时 调整投 资组合 的风险 度,对 基 金的流动 性风险 进行对 冲。 5、国债期 货投资 策略


国债期货 作为利 率衍生 品的一 种, 有助 于管理债 券组合 的久期、 流动 性和风险 水平。 基金管理 人将按 照相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 结合对 宏观经 济 形势和政 策趋势 的判断、 对债券 市场进 行定性和 定量分 析。 基金 管理人 将 以套期保 值为目 的, 构 建量化分 析体系 , 对国债 期货和 现货的 基差、 国 债 期货的流 动性、 波动水 平、 套期 保值的 有效性等 指标进 行跟踪 监控, 在 最 -25- 大限度保 证基金 资产安 全的基 础上, 力 求实现基 金资产 的长期 稳定增 值。


6、股票期 权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 按照风 险管理 的原则, 以套期 保值为目 的, 参 与股票期 权的 投资。 本 基金将 在有效 控制风险 的前提 下, 选择 流动性 好、 交易 活跃的 期 权合约进 行投资 。 本基金 将基于 对证券 市场的预 判, 并 结合股指 期权定 价 模型,选 择估值 合理的 期权合 约。 7、资产支 持证券 投资策 略


本基金通 过对资 产支持 证券资 产池结 构 和质量的 跟踪考 察、 分析 资产 支持证券 的发行 条款、 预 估提前 偿还率 变化对资 产支持 证券未 来现金 流的 影响,谨 慎投资 资产支 持证券 。


8、中小企 业私募 债投资 策略


与传统的 信用债 券相比,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由于 以非公 开方式 发行和 转让,普 遍具有 高风险 和高 收 益的显 著 特点。本 基金将 运用基 本面研 究, 结合公司 财务分 析方法 对债券 发行人 信 用风险进 行分析 和度量, 选择风 险 与收益相 匹配的 更优品 种进行 投资。 9、权证投 资策略


本基金的 权证投 资以控 制风险 和锁定 收 益为主要 目的。 在个券 层面 上, 本基 金通过 对权证标 的公司 的基本 面研究和 未来走 势预判, 估算权 证 合理价值 ,同时 还充分 考虑个 券的流 动 性,谨慎 进行投 资。 10、融资 交易策 略 本基金可 通过融 资交易 的杠杆 作用, 在 符合融资 交易各 项法规 要求及 -26- 风险控制 要求的 前提下 ,放大 投资收 益 。 11、其他 未来, 随 着市场 的发展和 基金管 理运作 的需要, 基金 管 理人可以 在不 改变投资 目标的 前提下, 遵循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相应 调 整或更新 投资策 略,并 在招募 说明书 更 新中公告 。 ” 4 、投 资 限制 原有表述 为: “(一) 投资组 合限制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将遵 循以下 限制:


1、本基金 投资于 中证创 业成长 指数成 份 股及其备 选成份 股的比 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90% ; 2、现金和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5% , 其中,现 金类资 产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 存出保证 金、应 收申购 款等; 3、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权 证的市 值不得 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3% ; 4、本基金 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 行 债券回购 的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40%; 5、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10% ; 6、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20% ; 7、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 -27- 超过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 模的10% ; 8、 本基金 应投资 于信用 级别评 级为BBB 以上(含BBB)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 资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 用等级下 降、不 再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 布之日 起3个月 内予以 全 部卖出; 9、基金财 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 所申报的 金额不 超过本 基金 的总资产, 本基金 所申报 的股票 数量不 超过拟发 行股票 公司本 次发行 股票 的总量; 10、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日 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 得超过 上一交易 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0.5% ; 11、 本基金 主动投 资于流 动性受 限资产 的市值合 计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15%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 股票停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不 符合前 述 所规定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 不 得主动新 增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投资; 12、 本基金 与私募 类证券 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主 体为交 易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易 的, 可 接 受质押 品的资质 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资范 围保持 一致; 13、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 门规定 的 其它投资 限制。 除上述第2 、8 、11、12项外 , 由 于证券 市场波动 、 上市 公司合 并或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原因 导 致的投资 组合不 符合上 述约定 的 比例不在 限制之 内, 但基 金管理 人应在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以达到 标 准。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28-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6 个月内使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 的投资 的监督 与检查 自本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开 始。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 消上 述限制 性 规定, 履 行适当 程序后, 本基 金不受上 述规定 的限制 。 (二)禁 止行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 金财产不 得用于 下列投 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 券; 2、向他人 贷款或 者提供 担保; 3、从事承 担无限 责任的 投资; 4、买卖其 他基金 份额, 但是国 务院另 有 规定的除 外; 5、向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出资 或 者买卖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发 行的股 票或者 债券; 6、买卖与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 控股关系 的股东 或者与 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 其他重 大利害 关系的公 司发行 的证券 或者承 销期 内承销的 证券; 7、 从事内 幕 交易 、 操纵 证券交 易价格 及 其他不正 当的证 券交易 活动; 8、依照法 律法规 有关规 定,由 中国证 监 会规定禁 止的其 他活动 。 ” 拟修改为 : “1、组合 限制


-29-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限 制: (1)本基 金股票 资产占 基金资 产的比 例 为0%-95% ,其中 投资于 港股 通标的股 票的比 例占股 票资产 的0-50% ; (2)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 票期权 、 股指期货 和国债 期货合 约需 交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保持不 低于基 金 资产净值5 %的现 金(不 包括结 算 备付金 、 存出保 证金 、 应收 申购款 等) 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3)本基 金参与 融资业 务,在 任何交 易 日 日终, 持有的 融资买 入股 票与其他 有价证 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95% ; (4)本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 ( 同一家公 司在境 内和香 港同 时上市的A+H 股 合并计 算), 其市值 不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10 %; (5)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基金持 有 一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同一 家公司在 境内和 香港同 时上市 的A+H 股 合 并计算) , 不超过 该证券 的10%; (6)本基 金持有 的全部 权证, 其市值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3 %; (7)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基金持 有 的同一权 证,不 得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8)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 权 证的 总 金额,不 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 (9)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 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10 %; (10) 本 基金持 有的全部 资产支 持证券 ,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20%;


-30- (11) 本 基金持 有的同一(指同 一信用 级 别)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 不 得超过该 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的10 %; (12)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不 得超过 其各类 资产支 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10 %; (13) 本基 金应投 资于信 用级别 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 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资 产支持 证券期间 , 如果 其信用等 级下降 、 不再 符合投资 标 准,应在 评级报 告发布 之日起3 个月内 予 以全部卖 出; (14) 基 金财产 参与股票 发行申 购, 本 基金所申 报的金 额不超 过本基 金的总资 产, 本基 金所申 报的股 票数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 票公司 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 (15) 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40% ;进入 全国银 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 债券回 购的最 长 期限为1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不 得展期 ; (16) 本 基金参 与股指 期货、 国 债期货 交易, 需 遵循下 述投资 比例限 制: 本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日 终, 持 有 的买入 股指期货 合约价 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10% ;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 持有的买 入股指 期货及 国债期 货 合约价值 与有价 证券市 值之和 ,不得 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95%, 其中, 有 价证券指 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 权证 、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不含 质 押式回购 )等; 在任何 交易日 终, 持有的卖 出股指 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 基金持有 的股票 总市值 的20%;本 -31- 基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值 和买入 、 卖出 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 合计 (轧 差计算) 占基金资 产的比 例应当 符合《 基金合 同 》关于股 票投资 比例的 有关规 定; 在任何交 易日内 交易(不 包括平 仓) 的 股 指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 过 上一交易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20% ; 基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国 债期货合 约价值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15% ;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日 终,持有 的卖出 国债期 货合约 价 值不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 债券总 市值的30% ;基金所 持有的 债券( 不含到 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市值和 买入 、 卖出国债 期货合 约价值 , 合 计 ( 轧 差计算) 应当符 合基金合 同关于 债券投 资比例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在任何 交 易日内交 易 (不 包括平仓 ) 的国 债期货 合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的30%;


(17) 本 基金参 与股票 期权交易 , 应当 符合下列 要求: 基金因 未平仓 的期权合 约支付 和收取 的权利 金总额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10% ;开 仓 卖出认购 期权的 , 应持 有足额标 的证券 ; 开仓卖 出认沽 期权的, 应持有 合 约行权所 需的全 额现金 或交易 所规则 认 可的可冲 抵期权 保证金 的现金 等 价物;未 平仓的 期权合 约面值 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20% 。其 中,合 约 面值按照 行权价 乘以合 约乘数 计算; (18)本 基金基 金资产 总值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140% ; (19) 本 基金投 资于单只 中小企 业私募 债的市值 , 不得 超过本基 金资 产净值的10% ; (20) 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 开放式 基金 (包 括开放 式基金以 及处 -32- 于开放期 的定期 开放基 金) 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发 行的可 流通股 票, 不得 超 过该上市 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15% ;本基 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 部投资 组合持 有 一家上市 公司发 行的可 流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的30% ; (21) 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市值 合计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15%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 司股票停 牌、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不符合 前 款所规定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理 人 不得主动 新增流 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资 ; (22)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 产品及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 主体为 交易对手 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资 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23) 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投资 限制。 除(2)、 (13) 、(21 )、(22 )项 外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 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在10个 交易日 内进行 调 整,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殊 情形除 外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6 个月内使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上 述期间 , 基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策略应 当 符合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 与检查 自本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或变 更上述 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基 金管 -33- 理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 则本基 金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 或以变 更后的 规定 为准,但 须提前 公告。 2、禁止行 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 金财产不 得用于 下列投 资或者 活动: (1)承销 证券; (2)违反 规定向 他人贷 款或提 供担保 ; (3)从事 承担无 限责任 的投资 ; (4)买卖 其他基 金份额 ,但是 中国证 监 会另有规 定的除 外; (5)向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 资 ; (6)从事 内幕 交 易、操 纵证券 交易价 格 及其他不 正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7)法律 、行政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禁止的其 他活动 。 基金管理 人运用 基金财 产买卖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及其控 股股 东、 实际控 制人或 者与其 有重大 利害关 系的公司 发行的 证券或 者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 券, 或 者从事其 他重大 关联交 易的, 应 当符合 基金的投 资目标 和 投资策略 , 遵循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优 先原则, 防范利 益冲突, 建立健 全 内部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 平合理价 格执行 。 相关交 易必须 事 先得到基 金托管 人的同 意, 并按 法律法 规予以披 露。 重 大关联交 易应提 交 基金管理 人董事 会审议, 并经过 三分之 二以上的 独立董 事通过。 基金管 理 人董事会 应至少 每半年 对关联 交易事 项 进行审查 。


-34- 法律、 行 政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 或变更 上述禁止 性规定 ,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基 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则本基金 投资不 再受相 关限制 或按 变更后的 规定执 行。 ” 5 、业 绩 比较 基准 原有表述 为: “本基金 以中证 创业成 长指数 为标的 指 数。 中证创业 成长指 数由中 证指数 有限公 司 编制并发 布。 其由 上海和 深圳 证券市场 主板、 中小板 以及创 业板市 场 中选取100 只股票 作为样 本编制 而 成的成份 股指数, 以综合 反映沪 深证券 市场创业 和成长 特征较 为显著 的中 小市值公 司的整 体状况 。 本基金的 业绩比 较基准 为: 95% ×中证 创 业成长指 数收益 率+5% × 银行 同业存款 利率 由于本基 金投资 标的指 数为中 证创业 成 长指数, 且 投资于 现金或 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 低于基 金 资产净值5% , 本 基金认为 , 该业 绩 比较基准 目前能 够忠实 地反映 本基金 的 风险收益 特征。 如果今后 法律法 规发生 变化, 或 是本基 金的标的 指数被 中证指 数有限 公司停止 发布、 或由其 他指数替 代, 或 者有更权 威的、 更能为 市场普遍 接 受的业绩 比较基 准推出, 或者是 市场上 出现更加 适合用 于本基 金的业 绩基 准的股票 指数时 , 本基金 管理人 在征得 基金托管 人同意 的情况 下, 履行 适 当程序并 报中国 证监会 核准后 按实际 情 况变更基 金的标 的指数 和业绩 比 较基准, 并在变 更前提 前2个工 作日在 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 媒体上 公告。 ”


-35- 拟修改为 : “沪深300 指数收 益率×35%+ 恒生指 数 收益率×25%+ 中 证全债 指数 收益率×40%


沪深300指 数是中 证指数 有限公 司编制 的 包含上海 、深圳 两个证 券交 易所流动 性好、 规模最大 的300 只A 股为 样本的成 分股指 数, 是目 前中国 证 券市场中 市值覆 盖率高 、 代表性 强、 流 动性好, 同时公 信力较 好的股票 指 数。本基 金选择 该指数 来衡量A 股投资 部 门的绩效 。 恒生指数 是由恒 生指数 服务有 限公司 编 制,以香 港股 票 市场中 的50 家上市股 票为成 分股样 本, 以其 发行量 为权数的 加权平 均股价 指数, 是 反 映香港股 市价幅 趋势最 有影响 的一种 股 价指数。 本 基金选 择该指 数来衡 量 港股投资 部门的 绩效。 中证全债 指数是 中证指 数公司 编制的 综 合反映银 行间债 券市场 和沪 深交易所 债券市 场的跨 市场债 券指数。 该指数的 样本由 银行间 市场和 沪深 交易所市 场的国 债、 金融 债券及 企业债 券组成, 中证指 数公司每 日计算 并 发布中证 全债的 收盘指 数及相 应的债 券 属性指标。 该指数 的一个 重要特 点 在于对异 常价格 和无价 情况下 使用了 模 型价, 能更 为真实 地反映 债券的 实 际价值和 收益率 特征。 本基金 选择该 指 数来衡量 债券投 资部分 的绩效 。 根据本基 金的投 资范围 和投资 比例约 束 ,设定本 基金的 基准为 沪深 300 指数收 益率×35%+ 恒生指 数收益 率 ×25%+ 中 证全债 指数收 益率× 40% ,该基 准能较 为客观 地衡量 本基金 的 投资绩效 。如果 指数编 制单位 停 止计算编 制以上 指数或 更改指 数名称、 或今后法 律法规 发生变 化、 或有 更 -36- 适当的、 更能为 市场普遍 接受的 业绩比 较基准推 出、 或 市场上出 现更加 适 用于本基 金的业 绩比较 基准的 指数时, 本基金管 理人可 以根据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和 投资策 略, 调整 基金的 业绩比 较基准, 但应在 取得基金 托管人 同 意后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及 时公告 , 无须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 议。 ” 6 、风 险 收益 特征 原有表述 为: “本基金 为指数 分级基 金,不 同的基 金 份额具有 不同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万家 创业成 长份额 为常规指 数基金 份额, 具 有较高 风险、 较 高预期 收 益的特征 , 其风 险和预期 收益均 高于货 币市场基 金、 债 券型基金 和混合 型 基金;万 家创业 成长A份 额,具 有较低 风 险、收益 相对稳 定的特 征;万 家 创业成长B 份额具 有高风 险、高 预期收 益 的特征。 ” 拟修改为 : “本基金 是一只 混合型 基金, 其 预期风 险和预期 收益高 于货币 市场基 金和债券 型基金 , 低于 股票型基 金。 本 基金如果 投资港 股通标 的股票, 需 承担港股 通机制 下因投 资环境、 投资标 的、 市场 制度以 及交易规 则等差 异 带来的特 有风险 。 ” ( 十 )修 改基 金资 产 估值 1 、估 值 对象 原有表述 为: “基金所 拥有的 股票、 债券、 权证和 银 行存款本 息等资 产和负 债。 ”


-37- 拟修改为 : “基金所 拥有的 股票、 债券、 衍生工 具 、银行存 款本息 、应收 款项、 其它投资 等资产 及负债 。 ” 2 、估 值 方法 原有表述 为: “1、证券 交易所 上市的 有价证 券的估 值 (1)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 、权证等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牌 的市价 (收盘价 ) 估值 ; 估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 后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 以 最近交 易日的市 价 (收 盘价) 估 值; 如 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的 , 可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 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价 , 确定公允 价格。 (2)交易 所上市 实行净 价交易 的债券 按 估值日收 盘价估 值,估 值日 没有交易 的, 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 按最近 交易日 的 收盘价估 值。 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 资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3)交易 所上市 未实行 净价交 易的债 券 按估值日 收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净 价 进行估值 ; 估值 日没有 交 易的, 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最近交 易日债 券收盘 价减去 债 券收盘价 中所含 的债券 应收利 息得到 的 净价进行 估值。 如 最近交 易日后 经 济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调整 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


-38- (4)交易 所上市 不存在 活跃市 场的有 价 证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交易所 上市的 资产支持 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 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 允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2、处于未 上市期 间的有 价证券 应区分 如 下情况处 理: (1)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公 开增发 的 新股,按 估值 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的 同一股 票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 值; 该日 无交易 的, 以最 近一日 的 市价(收 盘价) 估值; (2)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股 票、债 券 和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 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 本估值 。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 期的股 票 , 同一股 票在交 易所上市 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 同一股 票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非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 定 期的股票 ,按监 管机构 或行业 协会有 关 规定确定 公允价 值。 3、因持有 股票而 享有的 配股权 ,采用 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 允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4、 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的 债券、 资 产支持证 券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5、同一债 券同时 在两个 或两个 以上市 场 交易的, 按债券 所处的 市场 分别估值 。 6、如有确 凿证据 表明按 上述方 法进行 估 值不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具 体情况 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允 价 值的价格 估值。


-39- 7、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监 管部门 有强制 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按 国家最 新规定 估值。 根据 《基 金法》 , 基金管 理人计 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审 查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因 此, 就与 本基金 有关的 会 计问题 , 如经 相关各 方在平 等基础 上充分 讨论后 , 仍无 法达成 一致的 意见, 按照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资产净 值的计 算 结果对外 予以公 布。 ” 拟修改为 : “1、证券 交易所 上市的 有价证 券的估 值 (1)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 、权证等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牌 的市价 (收盘价 ) 估值 ; 估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 后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或 证券发 行 机构未发 生影响 证券价 格的重 大 事件的, 以最近 交易日 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 或证券 发行机 构发生 影 响证券价 格的重 大事件 的, 可参 考 类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 大变化 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 允 价格; (2)交易 所上市 交易或 挂牌转 让的固 定 收益品种 (可转 换债券 、资 产支持证 券和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除外) , 选取估 值日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 供 的相应品 种的净 价进行 估值; (3)交易 所上市 交易的 可转换 债券按 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含的 债券应 收利息 得到的 净价进 行 估值; 估 值日没 有交易的 , 且最 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 最近交易 日债券 收盘价 减去债 券收 -40- 盘价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净 价 进行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 境发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 品种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 价,确 定公允 价格; (4)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 让的资 产支持 证 券,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 价 值的情况 下,按 成本估 值。 2、处于未 上市期 间的有 价证券 应区分 如 下情况处 理: (1)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公 开增发 的 新股,按 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的 同一股 票的估 值方法 估值; 该日 无交易的, 以 最近一 日的市 价 (收 盘价)估 值; (2)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股 票、债 券 和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 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 本估值 ;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 期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在交 易所上市 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 同一股 票的估 值方法 估 值; 非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的 股 票,按监 管机构 或行业 协会有 关规定 确 定公允价 值。 3、对全国 银行间 市场上 不含权 的固定 收 益品种, 按照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 的估值 净价估 值 。 对银行间 市场上 含权的 固定收 益 品种, 按照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 品种当日 的唯一 估值净 价或推 荐估 值净价估 值。 对 于含投 资人回售 权的固 定收益品 种, 回 售登记 截止日 ( 含 当日) 后 未行使 回售权的 按照长 待偿期 所对应的 价格进 行估值。 对银行 间 市场未上 市, 且 第三方估 值机构 未提供 估值价格 的债券 , 在发行 利率与 二 级市场利 率不存 在明显 差异, 未 上市期 间市场利 率没有 发生大 的变动 的情 -41- 况下,按 成本估 值。 4、中小企 业私募 债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 的情况 下,按 成本估 值 。 5、同一债 券同时 在两个 或两个 以上市 场 交易的, 按债券 所处的 市场 分别估值 。 6、本基金 投资股 指期货 、国债 期货合 约 一般以估 值当日 结算价 进行 估值, 估值当 日无结 算价的 ,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 的, 采用最近 交易日 结算价 估值。 7、本基金 投资股 票期权 合约, 按照相 关 法律法规 和监管 部门的 规定 估值。 8、本基金 投资同 业存单 ,按估 值日第 三 方估值机 构提供 的估值 净价 估值;选 定的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未提供 估 值价格的 ,按成 本估值 。 9、在基金 估值日 ,港股 通投资 持有外 币 证券资产 估值涉 及到港 币对 人民币汇 率的, 可 参考当 日中国 人民银 行或其授 权机构 公布的 人民币 汇率 中间价, 或其他 可以反 映公允 价值的 汇 率进行估 值。 10、 对于按 照中国 法律法 规和基 金投资 境内外股 票市场 交易互 联互通 机制涉及 的境外 交易场 所所在 地的法 律 法规规定 应交纳 的各项 税金, 本 基 金将按权 责发生 制原则 进行估 值; 对于 因税收规 定调整 或其他 原因导 致基 金实际交 纳税金 与估算 的应交 税金有 差 异的, 基金 将在相 关税金 调整日 或 实际支付 日进行 相应的 估值调 整。 11、 当本 基金发 生大额申 购或者 赎回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可以采 用摆 -42- 动定价机 制,以 确保基 金估值 的公平 性 。 12、 如有确 凿证据 认为按 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能 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具 体情况 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允 价 值的价格 估值。 13、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如有 新增 事项,按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 门最新 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估 值违反基 金合同 订明的 估值 方法、 程序 及相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或者 未能充分 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 即通 知 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商 解决。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和基金会 计核算 的义务 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 本 基金的 基金会计 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 任, 因 此, 就与 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 经相关 各方在 平等基础 上充分 讨论后, 仍无法 达 成一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 结果对 外予以 公 布。 ” ( 十 一) 修改 基金 费 用 1 、基 金 费用 的种 类 原有表述 为: “1、基金 管理人 的管理 费;2 、基金 托 管人的托 管费;3 、基金 的指 数许可使 用费;4 、 基金 上市初 费及上 市 年费;5、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与 基金相关 的信息 披露费 用;6、 《基 金 合 同》生效 后与基 金相关 的会计 师 费、 律师 费和诉 讼费 ;7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费 用;8 、 基金 的证券 交易 -43- 费用;9、 基金的 银行汇 划费用 ;10 、 按 照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 金合同 》 约定,可 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 用。” 拟修改为 : “1、 基 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2 、 基 金托 管人的托 管费;3、C 类基金 份 额计提的 销售服 务费4、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与基 金相关 的信息 披露费 用; 5、《基金 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 相关的 会 计师费、 律师费 、诉讼 费和仲 裁 费;6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费 用;7 、 基金的证 券、期 货交易 费用;8 、 基金的银 行汇划 费用;9 、基金 的开户 费 用、账户 维护费 用;10 、因投 资 港股通标 的股票 而产生 的各项 合理费 用 ;11、 按 照国家有 关规定 和 《基 金 合同》约 定,可 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 其他费用 。 ” 2 、基 金 管理 费 原有表述 为: “本基金 的管理 费按前 一日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0% 年费率 计提。 管理 费的计算 方法如 下: H=E×1.00% ÷当 年天数 …… 基金管理 费每日 计算, 逐日累计 至每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 发送基 金管理 费划款 指 令,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 前2 个工作日 内从基 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 基金管理 人。 若 遇法定节 假日、 公 休假等,支 付日期 顺延。 ” 拟修改为 :


-44- “本基金 的管理 费按前 一日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50% 年费率 计提。 管理 费的计算 方法如 下: H=E×1.50% ÷当 年天数 …… 基金管理 费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人 发送基 金管理费 划付指 令,经 基金托 管人复 核 后于次月 首日起5 个工作 日内从 基 金财产中 一次性 支付给 基金管 理人。 若遇法定 节假日 、 休息日 或不可 抗力致 使无法按 时支付 的, 顺延 至法 定节假日 、休息 日结束 之日起2 个工作 日 内或不可 抗力情 形消除 之日起2 个工作日 内支付 。” 3 、基 金 托管 费 原有表述 为: “本基金 的托管 费按前 一日基 金资产 净 值的0.22% 的 年费 率计提 。托 管费的计 算方法 如下: H=E×0.22% ÷当 年天数 …… 基金托管 费每日 计算, 逐日累计 至每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 发送基 金托管 费划款 指 令,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 前2 个工作日 内从基 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取 。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 日等,支付 日期顺延 。” 拟修改为 :


-45- “本基金 的托管 费按前 一日基 金资产 净 值的0.25% 的年费 率计提 。托 管费的计 算方法 如下: H=E×0.25% ÷当 年天数 …… 基金托管 费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人 发送基 金托管费 划付指 令,基 金托管 人复核 后 于次月首 日 起5个 工作日 内从基 金 财产中一 次性支取 。 若遇法定 节假日 、 休息日 或不可 抗力致 使无法按 时支付 的, 顺延 至法 定节假日 、休息 日结束 之日起2 个工作 日 内或不可 抗力情 形消除 之日起2 个工作日 内支付 。” 4 、删 除 基金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 费 5 、销 售 服务 费 新增表述 : “3、C 类 基金份 额计提 的销售 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 份额不 收取销 售服务 费 , C 类基金 份额的 销售服 务费 年费率为0.80% 。 本基金 销售服 务费将 专 门用于本 基金的 销售与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服 务, 基金 管理人 将在基 金年度 报告中对 该项费 用的列 支情况 作专 项说明。 销售服务 费按前 一日C 类基金 资产净 值 的0.80% 年 费率计 提。计 算方 法如下:


H=E×0.80%÷当 年天数


-46- H 为C 类 基金份 额每日 应计提 的销售 服 务费


E 为C 类 基金份 额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C类基金份 额计提 的销售 服务费 每日计 提 ,按月支 付。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发 送销售 服务费 划付指 令 ,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后于次 月首日 起 5个工作日 内从基 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 基金管理 人,由 基金管 理人根 据 相关协议 支付给 各销售 机构。 若遇法定 节假日 、 休息日 或不可 抗力致 使无法按 时支付 的, 顺延 至法 定节假日 、休息 日结束 之日起2 个工作 日 内或不可 抗力情 形消除 之日起2 个工作日 内支付 。 ” ( 十 二) 修改 申购 、 赎回 费用 原有表述 为: “1、申购 费用 (1)申购 费率 通过基金 管理人 的直销 渠道的 养老金 客 户申购费 率见下 表: 申购金额(M ,含申购 费) 特定申购费 率 M<100 万元 0.12% 100 万元 ≤ M < 200 万元 0.08% 200 万元≤ M < 500 万元 0.04% M ≥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其 他投资 者申购 费率: 申购金额(M ,含申购 费)


申购费率 场外申购费 率 M<100 万元 1.2% 100 万元 ≤ M < 200 万元 0.8% 200 万元≤ M < 500 万元 0.4% M ≥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场内申购费 率 深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 单位应按 照场外申 购费率设 定投 资者的场内 申购 -47- 费率 (2)本基 金的申 购费用 由申购 投资者 承 担,主要 用于本 基金的 市场 推广、销 售和注 册登记 等各项 费用, 不 列入基金 财产。


(3)若投 资者在 一个交 易日内 多笔申 购 ,则根据 每笔申 购金额 所对 应的费率 档次分 别计算 每笔申 购费用 。 2、赎回费 用 (1)赎回 费率 通过基金 管理人 的直销 渠道的 养老金 客 户赎回费 率见下 表: 持有期限(N )


特定赎回费 率 N < 7 天 1.50% 7 天 ≤N <1 年 0.125% 1 年≤N <2 年 0.0625% N≥2 年 0% 对养老金 客户实 施特定 赎回费 率而收 取 的赎回费 全额归 入基金 财产。


本基金其 他投资 者的赎 回费率 具体为 : 持有期限(N ) 场内赎回费 率 场外 赎回费 率 N < 7 天 1.50% 1.50% 7 天 ≤N < 1 年





0.50%





0.50% 1 年 ≤ N < 2 年





0.50%





0.25% N ≥ 2 年





0.50%


0 注:赎回 费的计 算中,1 年指 365 个 公 历日。


(2)本基 金的赎 回费用 在基金 份额持 有 人赎回本 基金份 额时收 取, 其中对持 续持有 期少于7 日的投 资者收 取 的赎回费 全额计 入基金 财产。 对 持续持有 期不少 于7 日的 投资者 收取的 赎 回费总额 的25% 归 入基金 财产, 75% 用于支 付注册 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的 手 续费。


(3)从场 内跨系 统转托 管至场 外的基 金 份额,从 场外赎 回时, 其持 -48- 有期限从 跨系统 转托管 转入确 认日开 始 计算。 ” 拟修改为 : “1、本基 金 A 类 基金份 额在申 购时收 取申购费 ,C 类 基金份 额在申 购时不收 取申购 费。A 类 基金份 额的申 购费用由 申购 A 类基金 份额的 投资 者承担, 主要用 于本基 金的市场 推广、 销售、 登 记等各 项费用, 不列入 基 金财产。 赎回费 用由赎回 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 担, 在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赎回 基金份 额时收 取。 2、申购费 率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的 特 定 投 资 者 群 体 与 除 此 之外的其 他投资 者实施 差别的 申购费 率 。 特 定 投 资 者 群 体 指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依 法 设 立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依法制 定的企 业年金 计划筹 集的资 金及其投 资运营 收益形 成的企 业补 充养老保 险基金 (包括 企业年金 单一计 划以及集 合计划 ) , 以及 可以投 资 基金的其 他社会 保险基 金。 如将 来出现 可以投资 基金的 住房公 积金、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的 个 人 养 老 账 户 、 经 养 老 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 的 养 老 基 金 类 型,基金 管理人 可将其 纳入特 定投资 者 群体范围 。 特定投资 者群体 可通过 本基金 直销中 心 申购本基 金。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情况变 更或增 减特定 投资者 群体申 购 本基金的 销售机 构, 并按 规定予 以 公告。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投 资 者 群 体 申 购 费 率 如下:


-49- 申 购金额(M ) A 类基金份额申 购费率 C 类基金份额申 购费率 M <100万 0.15% 0.00% 100 万≤M <300 万 0.10% 300 万≤M <500 万 0.06% M ≥500万 每笔1000.00 元 其他投资 者 申购 本基金 的 申购 费率如 下 : 申 购金额(M ) A 类基金份额申 购费率 C 类基金份额申 购费率 M <100万 1.50% 0.00% 100 万≤M <300 万 1.00% 300 万≤M <500 万 0.60% M ≥500万 每笔1000.00 元 投资者在 一天之 内如果 有多笔 申购, 适 用费率按 单笔分 别计算 。 3、赎回费 率 对持续持 有期少 于 30 日 的投资 者收取 的赎回费 全额计 入基金 财产; 对持续持 有期等 于或长于 30 日 、 少于 90 日的投资者 收取的 赎回费 总额的 75% 计入基 金财产 ; 对持 续持有 期等于 或 长于 90 日但少于 180 日 的投资 者 收取的 赎 回费总 额的 50% 计 入基金 财产 ; 对持 续持有 期等于 或长于 180 日 但少于 365 日的 投资者 收取的 赎回费 总 额的 25% 计入 基金财 产; 对持续 持 有期等于 或长于 365 日 的投资 者不收 取 赎回费。 赎 回费的 其余部 分用于 支 付注册登 记费和 其他必 要的手 续费。 本基金赎 回费率 具体如 下:


持有时间(N)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C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N <7 日 1.50% 1.50% 7日≤N <30 日 0.75% 0.50% 30日≤N <180日 0.50% 0.00% 180日≤N <365日 0.25% N ≥365 日 0 注: 投资 者通过 日常申购 所得基 金份额 , 持有期 限自登 记机构确 认基 -50- 金份额登 记之日 起计算。 经过确 权后持 有人持有 的原登 记在场 内证券 登记 结算系统 的份额 , 持有期 限自重 新确认 与登记之 日起计 算;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原登 记在 场外 登记 系统 的份 额, 持有 期限自 其认 购/ 申购 万家 中证 创业 成长指数 分级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份额 确 认之日起 计算。 4、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并最迟应 于新的 费率或 收费方 式实施 日 前依照 《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 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 公告。 5、本 基金 各类 份额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情形 时,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采用摆 动 定价机 制, 以确 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性, 具体处 理原则与 操作规 范 遵循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 门、自 律 规则的规 定。 6、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且在 不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产 生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开 展 基 金费率优 惠活动 。 基金费 率优惠 活动开 展期间, 按相关 监管部门 要求履 行 必要手续 后, 基 金管理人 可以适 当调低 基金申购 费率、 基金赎回 费率和 销 售服务费 率,并 进行公 告。 ” ( 十 三) 修改 基金 收 益分 配原 则 原有表述 为: “ 在 存 续 期 内 , 本 基 金 ( 包 括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A 份额与万 家创业 成长 B 份额 ) 不进行 收 益分配。 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 并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 后, 如果 终止 -51- 万家创业 成长 A 份额与 万家创 业成长 B 份额的运 作, 本基 金将根 据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调整 基金的 收益分 配 。 具体见基 金管理 人届时 发布的 相 关公告。 ” 拟修改为 :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 前提 下,本 基金 每年 收益 分配 次数 最多 12 次 、每次 收益分 配比例 不得低 于收益分 配基准 日可供 分配利 润的 10% ,若《 基金合 同》生 效不满 3 个月 可 不进行收 益分配 ; 2、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两 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 再投 资, 投资 者可 选择现金 红利或 将现金 红利自 动转为 相 应类别 的 基金份 额进行 再投资, 且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对 A 类、C 类基 金份 额分别选 择不同 的分红 方式; 若投 资者不选 择,本 基金默 认的收 益分配 方 式是现金 分红; 3、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不能低 于面 值, 即基 金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于面值 ; 4、本基金 同一类 别的每 一基金 份额享 有 同等分配 权; 5、在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约 定且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不利影响 的前提 下,基 金管理 人可调 整 基金收益 的分配 原则和 支付方 式, 不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6、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关 另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 十 四 ) 删去《基金合 同》 “第 四部分 基金 份额 的发售 ”、 “第 五 部分 基金 备案 ”等 与基 金募 集发 售及 基金备 案的 相关 内容 ,并 就“ 基金 -52- 的历史沿 革”、 “基金 的存续 ”单设 章 节。 ( 十 五) 其他 修改 内 容 为使 《基 金合同》 适应新 的法律 法规要 求和业务 需要, 在根据 上述转 型方案的 要点修 改 《基 金合同 》 的 同时 , 对 《 基金合 同》 其 他部分 条款一 并进行了 修改。 ( 十 六) 授权 基金 管 理人 办理 本次 基金转 型 和基 金合 同等 法 律文 件 修 改 的有 关具 体事 宜 根据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的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授 权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本 次 基 金 转 型 的 有 关 具 体 事 宜, 包括 但不限 于根据 《 万家中 证创业 成长指数 分级证 券投资 基金转 型及 基金合同 修改方 案说明 书 》对 《基金 合 同》等法 律文件 进行修 改和补 充, 同时基金 管理人 在转型 实施前, 将根据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授权, 制 订 有关基金 转型正 式实施 的日期、 转型实 施前的申 购赎回 、 份额折 算安排 等 事项的转 型实施 安排规 则并提 公告。 三、 基金 转型 的可 行 性 ( 一 )投 资方 面 基金管理 人已对 基金转 型后的 运作进 行 了充分 分 析。 转型 后基金 主要 投资于 中国 大 陆 A 股市 场和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允许 投资 的特 定范 围内 的港股市 场, 通 过跨境资 产配置 , 重 点 投资沪港 深股票 市场中 的优势 行业 和优势个 股, 在 严格控制 风险的 前提下 , 力争获 取超过 业绩比较 基准的 投 资收益。 产品的 跨市场投 资策略 更能适 应 不同风 格的市 场环境, 满足投 资 -53- 者需求, 从而 更 好地保护 投资者 利益 , 同时 更有 利于基 金规模 的扩大 和业 绩提升。 本基 金在 A 股 市场 投资 和港 股市 场投 资方 面均 配备 了具 有丰 富投资 经验的基 金经理 , 且 负责港 股投资 的 基 金经理及 相关投 研人员 平均具备 5 年以上的 香港证 券市场 投资管 理经验 , 投资方面 具有较 好的可 行性。 ( 二 )法 律方 面 本次基金 转型及 修改 《基 金合同 》 事项 要求 经出 席会议 的 万家 创业成 长份额 、 万家创 业成 长 A 份额、 万家创 业成长 B 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或 其代理人 所持各 自 份额 表决权 的三分 之 二以上 ( 含三分 之二) 通 过,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决议 自表决 通过之 日 起生效 , 不 违反相 关法律 法规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因此本 次基 金 转型 并 相应修 改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文件 不存在 法律 方 面的 障 碍。 ( 三 )基 金转 型运 作 方面 为实现基 金转型 的平稳 过渡, 本 基金管 理人已就 基金 转型 有关 的会计 处理、 登 记、 系统 准备方 面进行 了深入 研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 的沟通和 协 作,做好 了基金 转型的 相关准 备。本 次 基金转型 不存在 技术方 面的障 碍。 四 、 本基 金转 型的 主 要风 险及 预 备 措施 ( 一 )转 型方 案被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否 决 的风 险


为防范转 型方案 被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否决的风 险, 基金 管理人 将提 前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征 询意见。 如有必 要, 基金 管理人 将根据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意见 , 在履 行相关 程序后对 转型方 案进行适 当修订 , 并重 新公告。 基 -54- 金管理人 可在必 要情况 下,推 迟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召开时 间。


如持有人 大会未 能成功 召集, 则 基金管 理人可准 备二次 召集持 有人大 会。 如转 型方案 未获得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批准 , 则基 金管理人 将按照 有 关规定向 持有人 大会重 新提交 转型方 案 。 ( 二 )基 金转 型后 风 险收 益特 征发 生变化 的 风险 本基金由 分级股 票型基 金变更 为混合 型 基金,与 原基金 的投资 目标、 投资范围 和投资 策略等 方面有 较大区 别 , 风险收 益特征 也将发生 变化, 提 示投资者 关注。 ( 三 )基 金转 型后 遭 遇大 规模 赎回 的流动 性 风险 为应对基 金转型 可能引 发的大 规模赎 回 , 本基金会 尽可能 提前做 好流 动性安排 ,保持 投资组 合的流 动性以 应 对可能的 赎回, 降低净 值波动 率。 ( 四 )基 金转 型过 程 中的 操作 及市 场风险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对 于基金 转型过程 中可能 发生的 较大规 模的申购 赎回或 市场风 险对基 金净值 造 成大幅波 动, 基金 管理人 将根据 申 购赎回情 况及时 对可能 存在的 市场投 资 风险进 行 有效评 估, 保持 相对合 理 的仓位水 平,科 学有效 地控制 基金的 市 场风险。 ( 五 )折 算后 原场 内 份额 后续 安排 为充分维护 投资 者利益, 特对折 算后场 内基金份 额后续 安排 进 行如下 提示 : 自 《万家 新机遇 价值驱动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生 效并开放 跨系统 转托管 后, 原 场 内份额 持有人, 可自行 进行场外 开户和 跨 -55- 系统转托 管 至场 外 。 待关 闭场内 份额的 跨系统转 托管业 务后, 原 登记在 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深圳证 券 登记结算 系统的 场内基 金份额, 将 统一转登 记至本 基金管 理人开 立的中 登 场外基金 账户上, 届时仍 持有场 内 份额余额 的投资 者, 需根 据基金 管理人 届时发布 的相关 公告, 对 其持有 的 基金份额 进行重 新确认 与登记 , 此过 程 即为 “确 权” , 确权 完成后 ,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方可 在场外 对相关 基金份 额 进行赎回 及其他 业务。 五 、 《基 金合 同》 修 改前 后对 照表 万 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万 家 新机 遇价 值驱 动灵 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草案)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 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 投资者合 法权益, 明确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的权利 与义务, 规范 万家中证 创业成 长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简 称 “本基金” 或 “基金” ) 运作, 依照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合同法》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 (以 下简称 《 基金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销 售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 下 简称《信 息披露办 法》 ) 、 《公开 募集开放 式证 券 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以 下简称 “ 《流动 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内 容 与格式准则 第 6 号 《基金合 同的内容 与格式 》 及其 他有关规定, 在 平等自愿、 诚 实信用、 充 分保护基 金投资者及 相关当事 人的合法 权益的原 则基础上, 特订立 《万家中 证创业成 长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以 下简称 “本合 同” 或 “ 《基金 合同》 ” ) 。 《基金合同》 是 规定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之间权利 义 务 的 基 本 法 律 文 件 , 其 他 与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涉 及 《基金合同》 当 事人之间 权利义务 关系的 任何文件 或 表述,均 以本合 同为准。 《基金 合同》的 当事 人 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自依 《基金合 同》 取得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 其对 《 基金合同 》 的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 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和原 则 1、 订立 本基金合 同的目的 是保护投 资者合 法 权 益 ,明 确基 金合 同当 事 人的 权利 义务 ,规 范基金运作 。 2、 订立本基金 合同的依 据是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 《中华 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 《 基 金法》 ”) 、 《公开 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 理 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称 “ 《信息 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以下简称 “ 《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 ) 和 其 他有关法律 法规。 3、 订立本基金 合同的原 则是平等 自愿、 诚 实 信用、充分 保护投资 者合法权 益。 二 、 基金 合同 是规 定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 务关 系的 基本 法律 文 件, 其他 与基 金相 关 的 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 任 何文 件或 表述 ,如 与 基金 合同 有冲 突, 均以基金合 同为准。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按照 《 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 利 、 承担义务。 基 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包括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56- 承 认和接受 。 《基 金合同》 的当事 人按照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享有权 利, 同时需 承担相应 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 按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募集 , 并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 。 中国 证监会对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 保证, 也不表 明投资 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投资者投 资于本基 金,必须 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用 、 谨 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 财产, 但不保 证投资 本基金一 定盈利,也 不保证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最 低收益。 《基金合同》 应 当符合 《基金 法》 及相应 法律法规 之规定, 若因法律 法规的修 改或更新 导致 《基金合 同》的内容 与届时有 效的法律 法规的规 定不一致, 应当以届时 有效的法 律法规的 规定为准, 及时作出 相应的变更 和调整, 同时 就该等变 更或调 整进行公 告。 本 基 金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不 得 达 到 或 超 过基金份额 总数的 50% , 但在基金 运作过 程中因基 金 份 额 赎 回等 情 形导 致 被 动达 到 或 者超 过 50% 的 除外。 管 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 投资 者自 依本 基 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三 、 万家 新机 遇价 值驱 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以 下简称 “本基 金” ) 由万家 中 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 来 。 万家 中证 创业 成长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 《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定 募集 ,并 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以 下简称“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万 家 中证 创业 成长 指数 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经 中 国 证监 会变 更注 册为 本 基金 ,并 不表 明其 对 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 基 金没 有风 险。 中国 证 监 会不 对基 金的 投资 价 值及 市场 前景 等作 出实质性判 断或者保 证。 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投资于本基 金一定盈 利, 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 投 资 者应 当认 真阅 读基 金 合同 、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等信 息披 露文 件, 自 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 值 ,自 主做 出投 资决 策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四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在本 基金 合同 之 外 披露 涉及 本基 金的 信 息, 其内 容涉 及界 定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之间 权 利义 务关 系的 ,如 与基金合同 有冲突, 以基金合 同为准。 五 、 本基 金按 照中 国法 律 法规 成立 并运 作, 若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与届 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的 强 制 性规 定不 一致 ,应 当 以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的规定 为准。 六 、 本基 金单 一投 资者 持 有基 金份 额数 不得 达 到 或超 过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机 构规 定的 比例 要 求 ,但 在基 金运 作过 程 中因 基金 份额 赎回 等 情 形导 致被 动达 到或 超 过有 关规 定的 比例 要求的情形 除外。 七 、 本基 金投 资相 关股 票 市场 交易 互联 互通 机 制 试点 允许 买卖 的规 定 范围 内的 香港 联合 交 易 所上 市的 股票 (以 下 简称 “港 股通 标的 股票” ) 的, 会面 临港股通 机制下因 投资环境 、 -57- 释


义 《基金合同 》 中除 非文意另 有所指 , 下列 词语具有 如下含义: 本合同、 《基 金合同》 《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 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及对 本合同 的任何有 效的修订和 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 为 《 基 金 合同 》 目 的 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 区、 澳门特别 行政区 及 台湾地 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 效并公布 实施的法 律、 行 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 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 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公 开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 修订 元 中国法定货 币人民币 元 基金或本基 金 依据 《基 金合同 》 所募集 的万家 中证创业成 长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即 用于公 开披露本 基金 的 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 管人、 相关服务 机构 、 基金份 额分级与净 值计算规 则、 基 金的募集 、 基 金合同的 投 资 标的 、市 场制 度以 及 交易 规则 等差 异带 来 的 特有 风险 ,包 括港 股 市场 股价 波动 较大 的风险(港 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 易,且 对 个 股 不设 涨跌 幅限 制, 港 股股 价可 能表 现出 比 A 股更为剧烈的 股价波动) 、 汇率风险 ( 汇 率波动可能 对基金的 投资收益 造成损失) 、 港 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 ( 在 内地 开市 香港 休市 的 情形 下, 港股 通不 能 正 常交 易, 港股 不能 及 时卖 出, 可能 带来 一 定 的流 动性 风险 )等 , 具体 风险 详见 招募 说明书“风 险揭示” 部分。 八 、 基金 可根 据投 资策 略 需要 或不 同配 置地 市 场 环境 的变 化, 选择 将 部分 基金 资产 投资 于 港 股或 选择 不将 基金 资 产投 资于 港股 ,基 金资产并非 必然投资 港股。 第二部分


释义 在 本 基金 合同 中, 除非 文 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或简称 具有如下 含义: 1、 基金或本基 金: 指万家 新机遇价 值驱动 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2、基金管理 人:指万 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3、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 商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4 、 基金 合同 、 《 基金 合同 》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 万家 新机 遇价 值驱 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 对本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 就 本 基 金签 订之 《万 家新 机 遇价 值驱 动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议的任 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指 《万家 新机遇价 值驱动 灵 活 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期的更 新 7、 法律法规: 指 中国现行 有效并公 布实施 的 法 律 、行 政法 规、 规范 性 文件 、司 法解 释、 行 政 规章 以及 其他 对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有 约束 力的决定、 决议、通 知等 8、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 十 届 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 委员 会第 五次 会议 通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 人 民 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 三十 次会 议修 订, -58- 生效、 万 家创业成 长份额的 申购和赎 回、 万家创业 成长 A 份额与万家 创业成长 B 份 额的上 市交易、 基金份额的 登记、 系统内 转托管和 跨系统 转托管等 其他相关业 务、基金 份额配对 转换、基 金的投资、 基金的财产 、基金资 产的估值 、基金收 益与分配、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 基金的 份额折算 、 万 家创业成 长 A 份额与万家创 业成长 B 份额 的终止 运作、基 金的会计与 审计、 基金的 信息披露、 风 险揭示、 基 金合同的变 更、 终 止与基 金 财产的清 算、 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 基金 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 要、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 务、 招 募说明书 的存放及 查阅方式 、 备 查文件等涉 及本基金 的信息, 供基 金投资 者选择并 决 定 是 否 提 出 基 金 认 购 或 申 购 申 请 的 要 约 邀 请 文 件,及其定 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签订 的 《万 家中证创业 成长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 效修订和 补充 发售公告 《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 上市交易公 告书 《 万 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证券投资基金之万 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 万家创业 成长 B 份额上市 交易公 告书》 《业务 规则 》 万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深圳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 银行监管机 构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他经国务 院授权的 机构 基金管理人 万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根据 《基 金合同 》 及相关 文件合 法取得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 者; 基金代销机 构 符合 《销 售办法 》 和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 条件, 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 资格 , 并与基 金管理人签 订基金销 售与服务 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 本基金发售 、 申购 、 赎回 和其他基 金业务 的代理机 构, 其中可通过 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 易系统 办理本基 金发售、 申购、 赎回和其 他基金业 务的机 构必须是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代 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 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基 金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 民 代表大会 常务委 员 会 第 十四 次会 议《 全国 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 和国港口法> 等七 部 法 律的 决定 》修 改的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 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 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9、 《销售办 法》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 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 资 基 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订 10、 《信息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 投 资 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出的 修订 11 、 《运作办法》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 开募集 证 券 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 的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及颁 布机 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3 、 港股 通: 指内 地投 资 者委 托内 地证 券公 司 , 经由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设 立 的证 券交 易服 务公 司 ,向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香港 联合交易 所” ) 进 行 申报 ,买 卖规 定范 围 内的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市的股 票 14 、 中国 证监 会: 指中 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 、 银行 业监 督 管 理机 构 :指 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 16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 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 据 基金 合同 享有 权利 并 承担 义务 的法 律主 体 ,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人 17 、 个人 投资 者: 指依 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18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 投资 证券 投资 基 金 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境 内合 法登 记并 -59- 代销机构的 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 务 基金登记 、 存管 、 清算和 交收业 务, 具体 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 金账户管 理、 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 清算 及基金交 易确认、 发放 红利、 建立 并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 办理注册登 记业务的 机构。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登记系 统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开放式基 金注册登 记系统 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 《基金合同 》当事人 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 据 《基金合同 》 享受 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 , 包 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 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府有关部 门批准设 立的并存 续的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社会 团体和其 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符合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 境内证券投 资管理办 法》 及相关法 律法规 规定的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外的基金 管理机构 、 保险 公司、 证券公 司以及其 他资产管理 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 机构 投资者 、 合格境 外机构 投 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 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 投资者的 总称 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募集达 到法律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条件 , 基金 管理人聘 请法定 机构验资 并办理完毕 基金备案 手续, 获得中 国证监 会书面确 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不超 过 3 个 月的期 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 生 效后合法 存续的不 定 期之期间 日/ 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 理本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等业 存 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 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人、事 业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 织 19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 符合 现行 有效 的 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以 投资 于在 中国 境内 依 法 募集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中 国 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20、 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指按照 《 人 民 币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试点 办法》 (包括其 不时修订) 及相关法 律法规 规 定 , 运用 来自 境外 的人 民 币资 金进 行境 内证 券投资的境 外机构投 资者 21 、 投资 者: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 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的 合称 2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指 依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书合法 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者 23 、 基金 销售 业务 :指 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他销 售机构宣传 推介基金 , 办 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 、 赎 回 、转 换、 转托 管及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等 业务 24 、 销售 机构 :指 万家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以 及 符 合《 销售 办法 》和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条 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 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 人 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 协议 ,办 理基 金销 售业务的机 构 25 、 登记 业务 :指 基金 登 记、 存管 、过 户、 清 算 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 容包 括投 资者 基金 账 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基 金 份额 登记 、基 金销 售业务的确 认、 清算和 结算、 代理 发放红利 、 建 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户等 26 、 登记 机构 :指 办理 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基 金 的 登记 机构 为万 家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或接 受 万 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 构为投资 者开立的 、 记 录 其持 有的 、基 金管 理 人所 管理 的基 金份 额余额及其 变动情况 的账户 28 、 基金 交易 账户 :指 销 售机 构为 投资 者开 立的、 记录投资 者通过该 销售机构 办理申购 、 赎 回 、转 换、 转托 管及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等 -60- 务的工作日 T 日 申购、赎回 或办理其 他基金业 务的申请 日 T+n 日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 含 T 日) 中证创业成 长指数 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主 板、 中小板以及 创业板市 场中选 取 100 只 股票作为 样本编制而 成的成份 股指数, 以综 合反映 沪深证券 市 场 创 业 和 成 长 特 征 较 为 显 著 的 中 小 市 值 公 司 的 整体状况。 中证 创业成长 指数由中 证指数 有限公司 编制并发布 基金份额分 级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包 括 万 家 中 证创业成长 指数分级 证券投 资 基金之基 础份额、 万 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稳 健 收 益 类 份 额 与 万 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金之积极 收益类份 额。 万家中证 创业成 长指数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稳 健 收 益 类 份 额 与 万 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积 极 收 益 类 份 额 的基金份额 配比始终 保持 1:1 的 比例不变 万家创业成 长份额 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 基金之基 础份额 万家创业成 长 A 份额 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 基金之稳 健收益类 份额 万家创业成 长 B 份额 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 基金之积 极收益类 份额 场外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 易 系 统 外 的 销 售 机构办理基 金认购、 申购和赎 回等业务 的场所 场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位 利用深圳 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 认购、 申购 、 赎回和 上市交易业 务的场所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购买 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 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 集期内, 销售 机构向投 资者销 售本基金份 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 金销售网点 规定的手 续,向基金 管理人购 买万家创 业成长份 额的行为。 万家创业成 长份额的 日常申购 自 《基 金合同 》 生效 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 间开始办 理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 金销售网点 规定的手 续,向基金 管理人卖 出万家创 业成长份 额的 行为。 万家创业成 长份额的 日常赎回 自 《基 金合同 》 生效 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 间开始办 理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 日, 万家创业 成长份额 的 基金份额净 赎回申请 (赎 回申请总 数加上 基金转换 业 务 而引 起的 基金 份额 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29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 《万 家新 机遇 价值 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生效日, 《万 家中证创 业成长指 数分级 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同日失 效 30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同终止 事由出现 后, 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 , 清 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并 予以 公告 的日 期 31 、 存续 期: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期期限 32 、 工作 日: 指上 海证 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 33 、T 日:指 销售机 构在规定 时间受理 投资 者申购、赎 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 的工作日 34、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 含 T 日) 35、 开放日: 指 为投资者 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 、 赎 回 或其 他业 务的 工作 日 (若 该工 作日 为非 港 股 通交 易日 ,则 本基 金 不开 放基 金份 额申 购、赎回或 其他业务 ) 36 、 开放 时间 :指 开放 日 基金 接受 申购 、赎 回或其他业 务的时间 段 37 、 《业 务规 则》 :指 万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和 中 国证 券 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的相 关业 务 规 则, 是规 范基 金管 理 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 证 券 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 的 业务 规则 ,由 基金 管理人和投 资者共同 遵守 38 、 申购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投 资者 根据 基 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的 规定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 、 赎回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按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 明书 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将基金份 额兑换为 现金的行 为 40 、 基金 转换 :指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按照 本基 金 合 同和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 有效 公告 规定 的条 件 ,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 某一 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 为 41 、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在 本基 金的 不 同 销售 机构 之间 实施 的 变更 所持 基金 份额 -61-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 上一日本 基金总份额 (包括 万家创业 成长份额 、 万 家创业成 长 A 份额和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的 10% 时的情 形 上市交易 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 单位以集中 竞价的方 式买卖万 家创业成 长 A 份额、 万家创业成 长 B 份额的 行为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基 金份额情况 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所 引 起 的 基 金 份额的变动 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深圳证券账 户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人 民 币 普 通股票账户 或证券投 资基金账 户 场外份额 登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 下的基金 份额 场内份额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 份额 系统内转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份额在注 册登记系 统内不同 销售机构 (网点 ) 之 间或证券登 记结算系 统内不同 会员单位 (席位 ) 之 间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之 间 进行转托管 的行为 份额配对转 换 根据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万家 创业成长份 额与万家 创业成长 A 份额 、 万 家创业成 长 B 份额之间的 配对转 换,包括 分拆与合 并 自动分离 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每两份万家创 业成长份额 在发售结 束后按 1:1 比例自动 确认为一 份万家创业 成长 A 份额与一 份万家创 业成长 B 份 额的行为 分拆 根据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每 两 份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申请转换成一份 万家创业成 长 A 份额与一份万 家创业成长 B 份 额的行 为 合并 根据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持有的每一 份万家创业 成长 A 份额与一份 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两份万 家创业成长 份额的场 内份额的 行为 销售机构的 操作 42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 资者 通过 有关 销 售 机构 提出 申请 ,约 定 每期 申购 日、 申购 金 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 机构 于每 期约 定申 购 日 在投 资者 指定 银行 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受理基金 申购申请 的一种投 资方式 43 、 巨额 赎回 :指 本基 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 扣除 申购 申请 份额 总 数 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 额) 超过上 一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的 10% 44、元:指 人民币元 45、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 资人申购时收取 申 购 费用 ,并 不再 从本 类 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 额 46、C 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人申购 基金时 不 收 取申 购费 用, 并从 本 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售服务 费的基金 份额 47、 基金收益: 指基 金投资所 得红利 、 股息 、 债 券 利息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 行存 款利 息、 已 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及 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成本和 费用的节 约 48 、 基金 资产 总值 :指 基 金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 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 基 金应 收款 项及 其他 资产的价值 总和 49 、 基金 资产 净值 :指 基 金资 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债后的 价值 50 、 基金 份额 净值 :指 计 算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计 算日 基金份额 总数 51 、 基金 资产 估值 :指 计 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 债 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的过 程 52 、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指 由于 法律 法规 、监 管 、 合同 或操 作障 碍等 原 因无 法以 合理 价格 予以变现的 资产,包 括但不限 于到期日在 10 个 交 易日 以上 的逆 回购 与 银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 支取的银 行存款) 、 停 牌 股 票 、流 通受 限的 新股 及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资 产 支持 证券 、因 发行 人 债务 违约 无法 进行 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53 、 摆动 定价 机制 :指 当 本基 金各 类份 额发 生 大 额申 购或 赎回 情形 时 ,通 过调 整基 金份 -62- 基金转换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 所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任 一开放式 基金 (转出 基金) 的全部或 部分基金 份额转换 为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任何其 他开放式 基金 ( 转入基金 ) 的 基金份额 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 提出申请 , 约定每 期扣款日 、 扣款 金额及扣 款方式,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式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 得红利 、 股息 、 债券利 息、 证券投资收 益、 证 券持有期 间的公允 价值变动 、 银 行存款利息 以及其他 收入。 基金资产总 值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值、 银行存款 本息和本 基金应收 的申购 基金款以 及其他投资 所形成的 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扣 除 负 债 后 的 净 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 值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以确定 基金资产 净值的过 程 货币市场工 具 现金;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 定期存款 、 大额存 单; 剩 余期限在 三百九 十七天以 内( 含三百 九十七天) 的债 券; 期限在 一年以内( 含一 年) 的债券 回购; 期限 在一年以 内( 含 一年) 的中央银 行票据; 中国证监 会、 中 国人民银 行认可 的其他具 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 工具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 露的报刊和 互联网网 站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 人不能预 见、 不能避免 且 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 流动性受限 资产














由 于法律法 规、 监管、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资产,包 括但不限 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 存款 (含协议 约定有 条件提前 支 取的银行 存款) 、停牌股 票、流 通受限的 新股 及 非公开发行 股票、 资产支持 证券、 因发行 人债务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 债 券 等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流动性 受限资产, 如未来法 律法规变动 , 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 , 可对 上述流动性 受限资产 范围进行 调整。 额 净 值的 方式 ,将 基金 调 整投 资组 合 的 市场 冲 击 成本 分配 给实 际申 购 、赎 回的 投资 者, 从 而 减少 对存 量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不利 影 响 ,确 保投 资者 的合 法 权益 不受 损害 并得 到公平对待 54 、 指定 媒介 :指 中国 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息披露 的报刊、 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 媒介 55 、 不可 抗力 :指 本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不 能预 见、不能避 免且不能 克服的客 观事件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一、基金名 称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一、基金名 称


-63- 万家中证创 业成长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 二、基金的 类别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 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 式 四、基金的 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 被动式指 数化投资 方法, 通过 严格的投 资纪律约束 和数量化 风险控制 手段, 在正 常市场情 况下, 力争控制 本基金的 净值增长 率与业 绩比较基 准之间的日 平均跟踪 偏离度不 超过 0.35% , 年跟踪 误差不超 过 4% ,实现对 中证创业 成长指 数的有效 跟踪。 五、基金份 额分级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包 括万家创 业成长份 额、 万家创 业成长 A 份额与万 家创业成 长 B 份额。 其中,万 家创业成长 A 份额 、万家创 业成长 B 份 额的基金 份额配比始 终保持 1 :1 的比例 不变。 本基金发售 结束后, 投资 者场外认 购的全 部基金份 额确认为万 家创业成 长份额; 投资 者场内 认购的全 部基金份额 将按 1 :1 的 比例自动 分离为 万家创业 成长 A 份额和万家 创 业成长 B 份 额;两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资 产合并运 作。 本基金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投资 者可在 场内申购 万家创业成 长份额, 并可 选择将其 申购的 万家创业 成长份额按 1:1 的 比例分拆 为万家创 业成长 A 份 额和万家创 业成长 B 份 额。 投资者在场 外申购的 万家创业 成长份额, 其通过跨 系统转托管 至场内后, 可 选择将其 持有的 万家创业 成长份额按 1:1 的 比例分拆 为万家创 业成长 A 份 额和万家创 业成长 B 份 额。 六、基金份 额的上市 交易 本基金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场内 的万家 创业成长 A 份额和与万家创 业成长 B 份额 将同时 申请在深 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 易。 七、基金的 最低 募集 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 低募集份 额总额为 2 亿份。 八、基金份 额面值和 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 份额初始 面值为人 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 费率最高 不超 过 5% , 具体费 率按招募 说明书的规 定执行。 九、基金存 续期限 不定期 万 家 新机 遇价 值驱 动灵 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二、基金的 类别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 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 式 四、基金的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中 国大陆 A 股市场和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投 资 的特 定范 围内 的港 股 市 场, 通过 跨境 资产 配 置, 重点 投资 沪港 深 股 票市 场中 的优 势行 业 和优 势个 股, 在严 格 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 力 争获 取超 过业 绩比 较基准的投 资收益。 五、基金存 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 额的类别 本 基 金根 据申 购费 、销 售 服务 费等 收取 方式 的 不 同, 将基 金份 额分 为 不同 的类 别。 在投 资 者 申购 时收 取申 购费 、 但不 从本 类别 基金 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 费的, 称 为 A 类基金 份 额 ; 在投 资者 申购 时不 收 取申 购费 ,而 是从 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 务费的, 称 为 C 类基金份额 。 本 基 金 A 类和 C 类 基 金 份 额 分 别 设 置 代 码。由于基 金费用的 不同,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 值 , 计算 公式 为 : 计算 日 某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资产净 值/ 该 计算日发售 在外的该 类别基金 份额总数 。 投资者可自 行选择申 购的基金 份额类别 。 本 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具体 设 置、 费率 水平 等由 基 金 管理 人确 定, 并在 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明。 在 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规定 且 对已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 响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增加 新的 基金 份 额 类别 、调 整现 有基 金 份额 类别 的申 购费 率 、 调低 赎回 费率 或变 更 收费 方式 、停 止现 有 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销售 等 ,调 整实 施前 基金 管 理 人需 及时 公告 ,并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而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64-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 分级与净 值计算规 则 一、基金份 额结构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包 括 万 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证券投资 基金之基 础份额 (简称 “万家 创业成长 份额” ) 、 万家中 证创业成 长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之稳健收益 类份额 ( 简称 “ 万家创业 成长 A 份额” ) 与 万 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积 极收益类份 额 (简称 “万家创 业成长 B 份 额” ) 。 其 中,万家创 业成长 A 份额、 万家创业 成长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 配比始终 保持 1 :1 的 比例不 变,且两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资 产合并运 作。 二、基金份 额的自动 分离与分 拆规则 本基金通过 场外、 场内两种 方式公开 发售 。 基金发 售结束后, 投资 者场外认 购的全部 基金份 额确认为 万家创业成 长份额; 投资 者场内认 购的全 部基金份 额将按 1:1 的 比例自动 分离预期 收益与 风险不同 的两个份额 类别, 即万家创 业成长 A 份额 和万家创 业成长 B 份额。 《基金合同 》 生效 后, 万 家创业成 长份额 只接受场 内与场外的 申购和赎 回, 但 不上市交 易。 万家创业 成长 A 份额与万家 创业成长 B 份 额只可 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不可单独 进行申购 或赎回。 基金管理人 将根据 《基金合 同》 约 定办理 万家创业 成长份额与 万家创业 成长 A 份额、 万家 创业成长 B 份额之间的 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将 其 场 内 申 购 的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按 1:1 的比例分拆成 万家创业 成长 A 份额和万家创 业成长 B 份额 。 投资者 可按 1:1 的 配比将 其持有的 万家创业成 长 A 份额和万家 创业成长 B 份额申请 合并为万家 创业成长 份额后赎 回。 投 资 者 在 场 外 申 购 的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不 得 申 请 进行分拆 (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的除 外) , 但可通 过跨系统转 托管至场 内并申请 将其 按 1:1 的比例 分拆为万家 创业成长 A 份额 和万家创 业成长 B 份 额。 无论是定期 份额折算 , 还是 不定期份 额折算 (有关 本 基金的份 额折算 详见《基 金合同 》 “第二 十部 分 基金份额折 算” ) , 其所产 生的万家 创业成 长份额不 进行自动分 离。 投资人可 选择将上 述折算 产生的万 家创业成长 份额按 1:1 的比例分 拆为万 家创业成 长 A 份额和万家创 业成长 B 份 额。 三、万家创 业成长 A 份额和 万家创业 成长 B 份额 删除


-65- 的参考净值 计算规则 根据万家创 业成长 A 份额和 万家创业 成长 B 份额 的风险和收 益特性不 同, 本基金份 额所分 离的这两 类份额具有 不同的参 考净值计 算规则。 在存续期内 , 万家 创业成长 A 份额 和万家 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参考净 值计算规 则如下: 1、万家创业 成长 A 份额 的约定年 收益率 为一年期 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加上 3.5% ,一年期 银行定期存 款利率以当年 1 月 1 日中 国人民银 行公布 并执行 的 金融机构人 民币一年 期存款基 准利率为 准; 基金合 同 生 效 日 所 在 年 度 的 约 定 年 基 准 收 益 率 为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存 款基 准 利率+3.5% 。年 基 准收 益 均以 1.000 元为基础进 行计算。 2、本基金每 个工作日 对万家创 业成 长 A 份额和万 家创业成长 B 份 额进行 参考净值 计算。 在 进行万家 创业成长 A 份额和 万家创业 成长 B 份额 各自的参 考净值计算 时, 本基金净 资产优先 确保万 家创业成 长 A 份额的本金及 其约定收 益, 本 基金在 优先确保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的本 金及约定收益 后的剩余 净资产分配 予万家创 业成长 B 份 额。 每份 万家创业 成长 A 份额的本金 为 1.000 元, 每 份万家 创业成长 A 份额的约定收益以 1.000 元为基 础,根 据其约定 年 基 准 收 益 率 计 算 的 约 定 日 收 益 率 及 截 至 计 算 日 应计收益天 数进行单 利计算。 3 、在基 金合同生 效日所在 会计年 度或存续 的其 他 会计年度内, 若 未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不定期 份额折算 , 则万家 创业成长 A 份额 在净值 计算日应 计 收 益 的 天 数 按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或 该 会 计 年 度 首日至计算 日的实际 天数计算 ; 若发 生 《基 金合同》 规定的不定 期份额折 算, 则 万家创业 成长 A 份额在 净 值 计 算 日 应 计 收 益 的 天 数 应 按 照 最 近 一 个 不 定 期份额折算 日至计算 日的实际 天数计算 。 4 、每两 份万家创 业成长份 额所代 表的资产 净值 等 于一份万家创业成 长 A 份额和一份万家 创业成长 B 份额的资产净 值之和。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 诺或保证万 家创业成长 A 份额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约定收益, 如 在存续 期内本基 金资产出现 极端损失 情况下 , 万家创 业成长 A 份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能 会 面 临 无 法 取 得 约 定 收 益 甚至损失本 金的风险 。 四、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


-66- 本 基 金 分 别 计 算 并 公 告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的 基 金 份额净值、 万 家创业成 长 A 份额与万家 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 1、万家创业 成长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 T 日万家创业成长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T 日闭 市 后 的 本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T 日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 余额总数 其中, 基金资产 净值是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 去负债后 的价值, T 日本 基金基金 份额余额 总数为 T 日万家 创业成长份 额、 万 家创业成 长 A 份额和万 家创业成 长 B 份额的份额 余额之 和。 2、 万家创业成 长 A 份额和万 家创业成 长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计 算 假设 T 日为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日,T=1,2 ,… ,N ; N 为当年 实际天数; t=min{ 自当年首日至 T 日实际 天数, 自基金 合同生效 日至 T 日实际天 数, 自最近 一个不定期 份额折算 日至 T 日实际天 数} ; A T NAV 为 T 日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 考净值; B T NAV 为 T 日万家创业成 长 B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参 考净值; T NAV 为 T 日万家创 业成长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R 为万 家创业成 长 A 份额的约 定年收益 率。 1 A T t NAV R N ? ? ? 2 BA T T T NAV NAV NAV ? ? ? 万家创业成 长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 万家 创业成长 A 份额和万家创业 成长 B 份额的 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 小数点后 3 位,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 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 并 在 T+1 日公告。 如遇特 殊情况, 经中 国证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 五、万家创 业成长 A 份额与 万家创业 成长 B 份额 的终止运作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 万家创业 成长 A 份额与万家 创业成长 B 份额可申 请终止运 作。 该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须 经 本 基 金 所 有 份 额 持 有 人以特别决 议的形式 表决通过, 即 须经参 加基金份 -67- 额持有人大 会的万家 创业成长 份额、 万家 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 成长 B 份额各 自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 上(含 2/3 ) 通过方为有 效。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 的发售 本基金基金 份额初始 面值为人 民币 1.00 元, 按初始 面值发售。 一、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不超过 3 个月, 具 体发售时 间见招募说 明书及发 售公告。


二、发售对 象 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 个人投资 者、 机构投 资者及合 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 资者。 三、募集目 标 本基金最低 募集份额 总额为 2 亿份。 四、发售方 式和销售 渠道 本基金通过 场内、场 外两种方 式公开发 售。 场 外 将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的代销网 点公开发 售 (具体名单 详见发 售公告或 相 关业务公 告) 。 场内将通 过深圳 证券交易 所内 具 有基金代销 业务资格 的会员单 位发售 (具 体名单详 见 发售公告 或相关 业务公告 ) 。本 基金募集 期结 束 前 获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位也可代 理场内基 金份额的 发售。 尚未 取得相应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但 属 于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的 其 他 机构, 可 在本基金 上市后 , 代理投 资者通 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参与万家创 业成长 A 份额和万 家创业成长 B 份 额的上 市交易。 通 过 场 外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基金 账户下; 通过 场内认 购的基金 份 额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深圳证券账 户下。 本基金认购 采取全额 缴款认购 的方式。 基 金投资者 在募集期内 可多次认 购,认购 一经受理 不得撤销。 本 基 金 的 具 体 发 售 方 式 和 发 售 机 构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或发售公告 。 基 金 发 售 机 构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成功,而 仅代表发 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 认购申请。 认 购 的 确 认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的 确 认结果为准 。 五、认购费 用 删除


-68- 本 基 金 以 认 购 金 额 为 基 数 采 用 比 例 费 率 计 算 认 购 费用,认购 费率最高 不超过认 购金额 的 5% ,具体 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基 金认购费 用不列 入基金财 产, 主要用于基 金的市场 推广、 销售、 注 册登记等 募集期间发 生的各项 费用。 六、募集期 利息的处 理方式 《基金合同 》 生效 前, 投 资者的认 购款项 只能存入 专门账户 , 不得动 用。 认 购款项在 募集期 间产生的 利息将折算 为基金份 额归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有, 其 中利息转份 额以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的记 录为准。 七、基金认 购份额的 计算 1、万家创业 成长份额 的认购份 额计算 本基金发售 结束后, 投资 者通过场 外认购 本基金所 获得的全部 份额将确 认为万家 创业成长 份额。 本基金场外 认购采用 金额认购 的方式, 认 购金额包 括认购费用 和净认购 金额。计 算公式为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 金额/ (1+ 认购费率 ) ; (注: 对 于适 用固 定金额认 购费的认 购, 净认购金 额 = 认购金 额- 认 购费用; ) 认购费用 = 认购金 额- 净 认购金额 ; 本金认购份 额 = 净 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 利 息 折算 份 额 = 有 效 认购 资金 的 利息/ 基金 份 额 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 = 本金认 购份额+ 利息折 算份额 认 购 份 额 计 算 以 四 舍 五 入 的 方 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位,由此 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 损失计入 基金财产; 利息折算份 额的计算 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 位, 小数点 两 位 以 后 部 分 截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2、 万家创业成 长 A 份额与万 家创业成 长 B 份额的 认购份额计 算 本基金发售 结束后, 投资 者通过场 内认购 本基金所 获得的全部 份额将按 1:1 的比例 确认为 万家创业 成长 A 份额与万家 创业成长 B 份额。 本基金场内 认购采用 份额认购 的方式, 认 购价格为 1.00 元/ 份。计 算公式为 : 认购金额= 认购价格 ×认购份 额× (1+认 购费率) (注: 对 于适用固 定金额认 购费的认 购, 认购金额 = 认购价格 ×认购份 额+ 认购 费用; ) 认购费用= 认购价格 ×认购份 额×认购 费率 利息折算份额=有效认购资金 产生的利息/ 认购 价格


-69- 认购份额总 额=认购 份额+利 息折算的 份额 经确认的万 家创业成 长 A 份额 (或万家 创业成长 B 份额)=认 购份额总 额/ 2 场内 认购份 额为整数, 认 购金额的 计算保 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 , 小数点 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 舍五入 , 由此 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利息折算 份 额 采 用 截 位 方 式 保 留 至 整 数 位 ( 最 小 单 位 为 1 份) ,余额计 入基金财 产。 经确认的万 家创业成 长 A 份额、万家 创业成长 B 份 额 采 用 截 位 方 式 保 留 至 整 数 位 ( 最 小 单 位 为 1 份 ) ,余 额计入基 金财产。 计算结 果以本基 金的 注 册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 准。 3 、本基金 的认购费 率将按照 《运作办 法》 、 《销 售 办法》 的规定, 参照 行业惯例, 结 合市场 实际情况 收取。 具体费率 详见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书 和发售公 告。 八、基金份 额的认购 和持有限额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每 个 账 户 的 认 购 和 持 有 基 金 份 额进行限制, 具 体限制请 参见招募 说明书 或相关公 告。 增加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 史沿革 万 家 新机 遇价 值驱 动灵 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由 万家 中证 创业 成 长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金转型 而来。 万 家 中证 创业 成长 指数 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经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可[2012]324 号 文 核 准 募 集 , 基金 管理 人为 万家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为中国工 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万 家 中证 创业 成长 指数 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自 2012 年 7 月 2 日至 2012 年 7 月 27 日进行 公 开 募 集, 募集 结束 后基 金 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 会 办 理 备 案 手 续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 《 万 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于 2012 年 8 月 2 日 正式生效 。 XX 年 XX 月 XX 日至 XX 年 XX 月 XX 日, 万 家 中证 创业 成长 指数 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以通 讯 方式 召开 ,会 议审 议 通 过了 《关 于万 家中 证 创业 成长 指数 分级 证 券 投资 基金 转型 及基 金 合同 修改 有关 事项 的议案》 , 同意万 家中证创 业成长指 数分级 证 券 投 资基 金转 型为 万家 新 机遇 价值 驱动 灵活 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其 基金 类别 、基 -70- 金 费 率、 投资 目标 、投 资 范围 和投 资策 略等 相 关 事宜 均发 生变 更; 基 于该 等变 更, 基金 合 同 亦进 行相 应修 改。 上 述基 金转 型事 项已 于 XX 年 XX 月 XX 日经 持有人大 会表决 通 过生效,自 XX 年 XX 月 XX 日起, 《万家 新 机 遇 价值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生 效, 《万家中 证创业成 长指数 分 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同 日失 效, 万家 中 证 创业 成长 指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正 式变 更 为 万家 新机 遇价 值驱 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 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 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 集份额总额 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 募集金额 不少于 2 亿 元人民 币且基 金认购 户数不 少 于 200 户 的条 件 下, 基金管理人 依 据法律 法规及招 募说明 书可以决 定停止基金 发售,并 在 10 日内聘 请法定 验资机构 验资,自收 到验资报 告之日 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基金募集达 到基金备 案条件的, 自 基金管 理人办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取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 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 基金合同 》不 生 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 国证监会 确认文 件的次日 对《基金合 同》生效 事宜予以 公告。 二、基金合 同不能生 效时募集 资金的处 理方式 如果 《基金合同》 不 能生效,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承担 下列责任: 1 、以其 固有财产 承担因募 集行为 而产生的 债务 和 费用; 2、 在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 后 30 日内 返还投 资者已缴 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息。 三、 基金存续期 内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数量 和资产规 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 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连续 20 个 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 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 中国证 监会说明 原因并报送 解决方案 。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 续 一、基金份 额的变更 登记 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 本基 金 登记 机构 将进 行本 基金基金份 额的更名 以及必要 信息的变 更。 二 、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数 量和 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 效后 , 连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基 金 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 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定 期 报告中予以 披露 ; 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 述 情 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并 提 出解 决方 案, 如转 换 运作 方式 、与 其他 基 金 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 合 同等 ,并 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进行 表决。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 时, 从其规定 。 第六部分


万家创业 成长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基金合同 》 生效 后, 投 资者可通 过场内 或场外两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71- 种方式对万 家创业成 长份额进 行申购与 赎回。 万家 创业成长 A 份额、 万 家创业 成长 B 份额 只上市交 易,不接受 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与 赎回场所 投 资 者 办 理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场 内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场 所 为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所会员单 位。 投 资者需使 用深圳证 券账户 , 通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投 资 者 办 理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场 外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的场所为 基金管理 人直销机 构和场外 代销机构。 投 资 者 需 使 用 基 金 账 户 办 理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场 外申购、赎 回业务。 本基金的场 内、 场外代销 机构名单 将由基 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 书、发售 公告或其 它相关公 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 增减基 金 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 若销 售机构开 通电话 、 传真 或网上等 交 易 方 式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进 行 申 购 与 赎 回,具体办 法由基金 管理人另 行公告。 二、申购与 赎回的开 放日及时 间 万家创业成 长份额的 申购、 赎回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 时间内开 始办理, 基 金管理人 应在开始办 理申购赎 回的具体 日期前2 日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 理人互联 网网站公 告。 申购和赎回 的开放日 为证券交 易所交易 日 (基金管 理 人公告暂 停申购 或赎回时 除外) ,投资者 应当 在 开放日办理 申购和赎 回申请。 开放 日的具 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招 募说明书 中载明或 另行公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间办理万 家创业成 长份额的 申购、 赎回 。 投资者 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 的日期和 时间提出 申购、 赎回 申请的, 其万家创 业成长份 额申购 、 赎回 的价格为 下一开放日 万家创业 成长份额 申购、赎 回的价格。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或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更 改 或实际情况 需要, 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 购、 赎回时间 进行调整, 但此 项调整应 在实施 日 2 日前 在指定媒 体公告。 一、申购和 赎回场所 本 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将 通 过销 售机 构进 行。 具 体 的销 售机 构将 由基 金 管理 人在 招募 说明 书 或 其他 相关 公告 中列 明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情 况变 更或 增减 销售 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基 金 投资 者应 当在 销售 机 构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 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 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二、申购和 赎回的开 放日及时 间 1、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 , 具体 办理 时间 为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的交 易时 间, 若该 交易日为非 港股通交 易日 , 则本基 金不开放 。 但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 求 或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 回时除外。 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 若出 现 新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市 场、 证券 、期 货交 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 其 他 特殊 情况 或根 据业 务 需要 ,基 金管 理人 将 视 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 调 整,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 公告。 2、申购、赎 回开始日 及业务办 理时间 基 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实际 情 况依 法决 定本 基金 开 始 办理 申购 的具 体日 期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在申购开 始公告中 规定。 基 金 管理 人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不超 过 3 个 月 开始 办理 赎回 ,具 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在赎 回开始公告 中规定。 在 确 定申 购开 始与 赎回 开 始时 间后 ,基 金管 -72- 三、申购与 赎回的原 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 价格以 申请当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算; 2、 “金额申 购、 份 额赎回” 原 则, 即申购 以金额申 请,赎回以 份额申请 ; 3 、当日 的申购与 赎回申请 可以在 基金管理 人规 定 的时间以内 撤销; 4 、投资 者办理万 家创业成 长份额 的场外赎 回业 务 时, 赎回遵循 “先 进先出” 原 则, 即按照 投资者认 购、申购的 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 赎回; 5 、投资 者办理万 家创业成 长份额 的场内申 购、 赎 回业务时 , 需遵守 深圳证券 交易所 、 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相关业务 规则。 若相 关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 深圳证 券交易所 或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对 场内申购、 赎 回业务 规则有新 的规定,按 新规定执 行; 6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基金 运作 的 实际情况 并在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实 质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调 整 上 述 原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按 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体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四、申购与 赎回的程 序 1、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基金投资者 必须根据 基金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在 开 放 日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向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购 或赎回的申 请。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足申购资 金,投资者 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 够的基金份 额余额 , 否则所 提交的申 购、 赎回的申 请无效而不 予成交。 投资者办理 申购、 赎回等 业务时应 提交的 文件和办 理手续、 办理 时间、 处理 规则等 在遵守 《基 金合同》 理 人 应在 申购 、赎 回开 放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 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申购 与赎回的开 始时间。 基 金 管理 人不 得在 基金 合 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或 者 时间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赎 回或 者转 换 。 投资 者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 提 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 申请 且登 记机 构确 认 接 受的 ,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 开 放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申 购、 赎回 的价 格。 三、申购与 赎回的原 则 1、 “未知价” 原则 , 即任 一类基金 份额申购 、 赎 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 后计 算的 该类 基金 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 计算;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 额申请; 3、 当日 的申购与 赎回申请 可以在基 金管理 人 规 定 的时 间以 内撤 销, 基 金销 售机 构另 有规 定的,以基 金销售机 构的规定 为准; 4、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 即 按照投 资 者认购、申 购的先后 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


5、办 理申购、 赎回业 务时 , 应当遵 循基金 份 额持有人利 益优先原 则; 6、 本基金的申购、 赎 回等业务 , 按 照登记 机 构 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执行 。 若相 关法 律法 规、 中 国 证监 会或 登记 机构 对 申购 、赎 回业 务等 规则有新的 规定,按 新规定执 行。 基 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并在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前 提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 行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必 须 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 公告。 四、申购与 赎回的程 序 1、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投 资 者必 须根 据销 售机 构 规定 的程 序, 在开 放 日 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投 资 者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 必须 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投资者 全额交付 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 登记机构确 认基金份 额时,申 购生效。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递 交赎 回 申请 ,赎 回成 立, 登 记 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赎 回生 效。 基金 份额 -73- 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 前提下, 以各 销售机 构的具体 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 申请, 正常情况 下,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在 T +2 日后 (包括该 日)投 资者可向 销 售 机 构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购 与赎回的成 交情况。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功, 而 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 申购申请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准。 3、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申购采用全 额缴款方 式, 若申购资 金在规 定时间内 未全额到账 则申购不 成功,若 申购不成 功或无效, 申购款项将 退回投资 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 成功后 , 基金 管理人 将通过基 金注册登记 机构及其 相关基金 销售机构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 将赎回款 项划往基 金份额 持有人账 户。 在发 生巨额赎 回的情形 时, 款 项的支 付办法参 照《基金合 同》的有 关条款处 理。 五、申购与 赎回的数 额限制 1 、基金 管理人可 以规定投 资者首 次申购和 每次 申 购的最低金 额以及每 次赎回的 最低份额。 具体规定 请参见招募 说明书; 2 、基金 管理人可 以规定投 资者每 个交易账 户的 最 低基金份额 余额。 具 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 说明书; 3 、基金 管理人可 以规定单 个投资 者累计持 有的 基 金份额上限 。具体规 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 书; 4 、当接 受申购申 请对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构 持 有 人赎 回申 请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将 指示 基金托管人 在 T +7 日 (包 括该日) 内支付 赎 回 款 项。 如遇 交易 所或 交 易市 场数 据传 输延 迟 、 通讯 系统 故障 、银 行 数据 交换 系统 故障 或 其 它非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 金托 管人 所能 控制 的 因 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 程 ,则 赎回 款项 的支 付 时 间可 相应 顺延 。在 发 生巨 额赎 回或 本基 金 合 同约 定的 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时, 款 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本 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允许 的 范 围内 ,对 上述 业务 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基 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 3、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 金 管理 人应 以交 易时 间 结束 前受 理有 效申 购 和 赎回 申请 的当 天作 为 申购 或赎 回申 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 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 请, 投资者 应在 T+2 日后( 包括 该 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 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 况。 若 申 购不 成立 或无效,则 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 给投资者 。 销 售 机构 对申 购、 赎回 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该 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 收 到 申购 、赎 回申 请。 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以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 为准 。对 于申 购、 赎 回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投 资者 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行使合 法权利。 在 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基 金管 理人 或登 记 机 构可 根据 相关 业务 规 则, 对上 述业 务办 理 时 间进 行调 整, 本基 金 管理 人将 于调 整实 施前按照有 关规定予 以公告。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1、 基金 管理人可 以规定投 资者首次 申购和 每 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 额, 具 体规 定请 参见招募 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可 以规定投 资者每个 基金交 易 账 户 的最 低基 金份 额余 额 ,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 告。 3、 基金 管理人可 以规定单 个投资者 累计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上 限, 具体 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 -74- 成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设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限、 拒绝大额 申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 措施, 切实 保护存量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 明书或相 关公告; 5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市场 情况, 在法律法 规允 许 的情况下, 调整 上述对申 购的金额 和赎回 的份额的 数量限制 , 基金管 理人必须 在调整生 效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 至少在一 家指定 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网 站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六、申购费 用和赎回 费用 1 、万家 创业成长 份额的申 购费用 由基金申 购人 承 担, 不列 入基金财 产, 主 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 场推广、 销售、 注 册登记等 各项费用 。 赎回 费用由 基金赎回 人承担。 2 、投资 者可将其 持有的全 部或部 分万家创 业成 长 份额赎回。 万家 创业成长 份额的赎 回费用 在投资者 赎 回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时 收 取 , 扣 除 用 于 市 场 推 广 、 注 册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手 续 费 后 的 余 额 归 基 金 财 产, 赎回费归入 基金财产 的比例不 得低于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比例下限 。 3、万家创业 成长份额 的申购费 率 最高不 超过 5% , 赎回费率最 高不超 过 5% 。其中对 持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不 低于 1.50% 的 赎回费 并全额计 入 基金财产 。4、 万家创业 成长份 额的申购 费率 、 赎 回 费 率 和 收 费 方 式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确定并 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 示。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相关约 定调整 费率或收 费方式, 基金管 理人最迟 应于新的 费率或 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2 个工 作日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体 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 告。 5 、基金 管理人可 以在不违 背法律 法规规定 及《 基 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 况制定 基金促销 计划, 针对特定 交易方式 (如 网上交易、 电 话交易 等) 等进行基金 交易的投 资者定期 或不定 期地开展 基金促销活 动。 在 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 , 按 相关监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相 关 手 续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 金赎回费 率。 书或相关公 告。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基 金 的 总 规 模 进 行 限 制,并在招 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 告中列明 。 5、 当接 受申购申 请对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 益 构 成潜 在重 大不 利影 响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 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 日 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拒 绝大 额申 购、 暂停 基 金 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 护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合 法权 益, 具体 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或相关公 告。 6、基金管理 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况 下 , 调 整 上述 规定 申购 金额 和 赎回 份额 等数 量限 制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 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 》 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在申购时收 取申购 费,C 类基金份 额在申 购时不收 取申购费 。 2、 申购、 赎回价 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 后计算 的 基 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 计算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 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 点 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 产生的收 益或损 失 由 基金财产 承担。T 日 的各类 基金份额 净值 在当天收 市 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 特 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或公 告。 3、 申购份额的 计算及余 额的处理 方式: 本 基 金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及余 额 的处 理方 式详 见招 募说明书。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的 申购费 率 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 , 并在 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 4、 赎回金额的 计算及处 理方式: 本 基金赎 回 金 额 的计 算及 处理 方式 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本 基 金 的赎 回费 率由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并 在招 募说明书中 列示。 5、A 类基金份 额的申购 费用由申 购 A 类基 金 份 额的 投资 者承 担,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 推 广、 销售 、登 记等 各 项费 用, 不列 入基 金财产。 6、赎 回 费用由赎 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 取 。赎 回费 用归 入基 金 财产 的具 体比 例见 招 募 说明 书, 其余 用于 支 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手续费 。其中对 持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 -75- 七、申购份 额与赎回 金额的计 算 1、万家创业 成长份额 申购份额 的计算: 基 金 的 申 购 金 额 包 括 申 购 费 用 和 净 申 购 金 额 , 其 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 金额/ (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 购 份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 当日 万 家创 业成 长 份 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 2、万家创业 成长份额 赎回金额 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 方 式, 赎回价格 以赎回 当日的万 家创业 成长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 赎回当日万 家创业成长份 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 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 总金额 ? 赎回费 用 3、万家创业 成长份额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 T 日的万家创业成长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 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 公告。 遇 特殊情况 , 经中 国证监会同 意, 可 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 公告 。 万家创 业成长份额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 产。 4、申购份额 、余额的 处理方式 :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 购 金 额 在 扣 除 相应的费用 后, 以当日万 家创业成 长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 准计算。 场外 申购份额 计算结 果保留到 小数点后2 位, 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 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场 内申购 份额计算 结果采用截 位方式保 留到整数 位, 整数位 后小数部 分的份额对 应的申购 资金返还 投资者资 金账户。 5、赎回金额 的处理方 式: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以 当 日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并 扣 除 相 应的费用, 赎 回金额计 算结果保 留到小数 点后2 位, 小数点后两 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 财产。 八、申购和 赎回的注 册登记 申购与赎回 的注册登 记业务, 按照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 关规定办 理。 投资者申购 基金成功 后, 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在 T+1 日为投资者 登记权益 并办理注 册登记手 续, 投资者 投 资者 收取不 低于 1.50% 的 赎回 费并全 额计 入基金财产 。 7、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申购 份 额 具体 的计 算方 法、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费 率 、赎 回金 额具 体的 计 算方 法和 收费 方式 由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的 规定 确定 ,并 在 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并 最 迟应 于新 的费 率或 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8、 本基 金各类份 额发生大 额申购或 赎回情 形 时 ,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采 用摆 动定 价机 制, 以 确 保基 金估 值的 公平 性 ,具 体处 理原 则与 操 作 规范 遵循 相关 法律 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 自律规则的 规定。 9、 基金 管理人可 以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约定 且在 不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产 生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 开 展 基金 费率 优惠 活动 。 基金 费率 优惠 活动 开 展 期间 ,按 相关 监管 部 门要 求履 行必 要手 续 后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 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基金赎 回费率, 并进行公 告。


-76- 自 T+2 日(含该日 )后有权 赎回该部 分基金份 额。 投资者赎回 基金成功 后, 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在 T+1 日为投资者 办理扣除 权益的注 册登记手 续。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但不 得实质影 响投资者 的合法权 益, 并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 始实施前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 九、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 下情形, 基金 管理人不 得暂停 或拒绝基 金投资者对 万家创业 成长份额 的申购申 请: 1、不可抗力 的原因导 致基金无 法正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场所 在交易时 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 当 日基金资产 净值无法 计算; 3 、基金 资产规模 过大,使 基金管 理人无法 找到 合 适的投资品 种,或可 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利益; 4 、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可暂 停 申购的情形 ; 5 、基金 管理人认 为会有损 于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利益的某笔 申购; 6 、基金 管理人接 受某笔或 者某些 申购申请 有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过基金份 额总数的 50% , 或者有 可能导 致投资者 变相规避前 述 50% 比例要求 的情形时 ; 7 、当一 笔新的申 购申请被 确认成 功,使本 基金 总 规模超过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本 基金总规 模上限时; 或 使 本 基 金 单 日 申 购 金 额 或 净 申 购 比 例 超 过 基 金 管理人规定 的当日申 购金额或 净申购比 例上限时; 或 该 投 资 者 累 计 持 有 的 份 额 超 过 单 个 投 资 者 累 计 持有的份额 上限时; 或该 投资者当 日申购 金额超过 单个投资者 单日申购 金额上限 时; 或该投 资者单笔 申购金额超 过单个投 资者单笔 申购金额 上限时; 8、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 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 基 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 暂停接 受基金申 购申请的措 施。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 申 购 款 项 将 全 额 退 还 投 资 者。 发生上 述第 1 、2、3 、4、8 项 暂停申 购情形且 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 接受申购 申请时,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刊 登 暂停申购公 告。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发 生 下列 情况 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投资者 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2、 发生 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 况时;当前 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 的 资 产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 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 值 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 暂 停基 金估 值并 采取 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的措施。 3 、本基金投资的证券/ 期货交易场所临时停 市。 4、 接受 某笔或某 些申购申 请可能会 影响或 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时。 5、 基金资 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 找 到 合 适的 投资 品种 ,或 其 他可 能对 基金 业绩 产 生 负面 影响 ,或 发生 其 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的情形 。 6、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登 记机构、 销 售 机 构、 支付 结算 机构 等 因异 常情 况导 致基 金 销 售系 统、 基金 销售 支 付结 算系 统、 基金 登记系统、 基金会计 系统等无 法正常运 行。 7、申请超过 基金管理 人设定的 基金总规 模 、 单 日 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单 一投 资者 单日 或单 笔申购金额 上限的。 8、 基金 管理人接 受某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请 有 可 能 导致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 基金 份额 数的 比例 达到或者超 过基金份 额总数 的 50% ,或者 有 可能导致投 资 者变相 规避前 述 50% 比例要 求 的情形时。 9、 因港 股通交易 当日额度 使用完毕 而暂停 或 停 止 接受 买入 申报 ,或 者 发生 证券 交易 服务 公 司 等机 构认 定的 交易 异 常情 况并 决定 暂停 提 供 部分 或者 全部 港股 通 服务 ,或 者发 生其 -77- 十、 暂停赎回或 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除非出现如 下情形, 基金 管理人不 得拒绝 接受或暂 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对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的 赎 回 申 请或者延缓 支付赎 回 款项: 1 、不可 抗力的原 因导致基 金管理 人不能支 付赎 回 款项; 2 、证券 交易场所 依法决定 临时停 市,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3、 因市场剧烈波 动或其 他原因而 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 日巨额赎 回, 导致本基 金的现 金支付出 现困难; 4、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 基 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 暂停接 受基金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 措施; 5、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的 , 基 金管理人 应在当 日立即向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 , 基 金管理人 将足额支付 ; 如暂 时不能足 额支付的 , 可 延期支付 部分赎回款 项, 按每个赎 回申请人 已被接 受的赎回 申 请 量 占 已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请人, 未支付 部分由基 金管理人 按照发 生的情况 制定相应的 处理办法 在后续开 放日予以 支付。 同时, 在 出现上述 第 3 款的 情形时 , 对已 接受的赎 回申请可延 期支付赎 回款项, 最长不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及基 金管理 人网站公 告。 投资者在申 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 择将当 日可能未 他 影 响通 过内 地与 香港 股 票市 场交 易互 联互 通机制进行 正常交易 的情形。 10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5 、6 、9、10 项情形 之 一 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 接受 申购 申请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进行公告 。 对于 上述第 7 项拒绝申 购的情形 , 基 金 管理 人将 在其 网站 上 公布 相关 申购 上限 设定。如 果投 资者 的申 购 申请 被全 部或 部分 拒 绝 的,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 项本 金将 退还 给投 资 者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 八、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 形 发 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者的赎回 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1、 因不 可抗力导 致基金管 理人不能 支付赎 回 款项。 2、 发生 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 况时;当前 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 的 资 产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 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 值 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 暂 停估 值并 采取 延 缓 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基金赎 回申请的 措施。 3 、本基金投资的证券/ 期货交易场所临时停 市。 4 、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5、 继续 接受赎回 可能会影 响或损害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益 时。 6、 发生 证券交易 服务公司 等机构认 定的交 易 异 常 情况 并决 定暂 停提 供 部分 或者 全部 港股 通 服 务, 或者 发生 其他 影 响通 过内 地与 香港 股 票 市场 交易 互联 互通 机 制进 行正 常交 易的 情形。 7、 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情 形。 发生上述情 形(第 4 项除 外)之一 且基金 管 理 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申请 或 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 中 国 证 监会 备案 ,已 确认 的 赎回 申请 ,基 金管 -78- 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 。 暂停万家创 业成长份 额的赎回, 基 金管理 人应及时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刊 登 暂 停 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恢复 赎回业务的 办理, 并依照 有关规定 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及基金 管理人网 站上公告 。 十一、 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 理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 开放日, 万家 创业成长 份额净 赎回申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上一 日基金总 份额 (包括万 家创业成长 份额、 万家创业 成长 A 份额与 万家创业 成长 B 份额) 的 10% 时,即认 为发生了 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出现巨额 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可 以根据 本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 顺延赎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有能力 支付 投 资者的全部 赎回申请 时,按正 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 分顺延赎 回: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支 付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可能会对 基金的资 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 动时, 基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额 (包括 万家创业 成长份 额、 万家 创业成 长 A 份 额与万家创 业成长 B 份 额) 的 10% 的前提 下, 对其 余赎回申请 延期予以 办理。若 进行上述 延期办理, 对 于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50% 以上 的部分 , 基金 管理人有 权进行延期 办理。 对于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 人非自动 延期办理的 赎回申请, 应 当按照其 非自动 延期办理 的 申 请 赎 回 份 额 占 当 日 非 自 动 延 期 办 理 的 申 请 赎 回总份额的 比例, 确定该 单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当日 办理的赎回 份额; 投资者未 能赎回部 分, 除投资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办 理 部 分 予 以 撤销外, 延迟至下 一个开放 日办理 , 赎回 价格为下 一个开放日 的价格。 依照 上述规定 转入下 一个开放 日的赎回不 享有赎回 优先权 , 并以此 类推 , 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 部 分顺延赎 回不受单 笔赎回 最 低份额 的限制。 理 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未 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 。若出现 上述第 4 项所 述 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 关条 款处 理。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在 申请 赎回 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 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 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 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办理并 依据相关 规定进行 公告。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 本 基金 单个 开放 日内 的 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 请 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 购 申请 份额 总数 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前一开放日 的基金总 份额的 10% , 即认为 是 发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 基 金出 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基 金当 时的 资产 组合 状 况决 定全 额赎 回、 部分延期赎 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力 支 付 投 资者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 时, 按正 常赎 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支 付 投 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有困 难 或认 为因 支付 投资 者 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 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 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 日 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的 10% 的前 提下,可 对其余赎 回申请 延 期 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 申请 ,应 当按 单个 账 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确 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 额; 对于未能 赎回部分 , 投 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 取 消赎 回。 选择 延期 赎 回的 ,将 自动 转入 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 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 选 择 取消 赎回 的, 当日 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 请 将被 撤销 。延 期的 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 日 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 日 的该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 部 赎回 为止 。如 投资 者 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者 -79- (3)巨 额赎回的 公告:当 发生巨 额赎回并 顺延 赎 回时, 基金管理 人应在 2 日内通过 指定媒 体及基金 管理人的公 司网站或 代销机构 的网点刊 登公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同时以邮 寄、 传真或招募 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 方式在 3 个工作 日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 有人,并 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 万家创业成 长份额连 续 2 个开放日 以上发 生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 要, 可 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已经接 受的赎回 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 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及基金 管 理人网 站公告。 十二、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 公告 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 为一天, 基金 管理人 应于重新 开 放 日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并 公 布 最 近 一 个开放日万 家创业成 长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 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一天 但少于两 周, 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 基 金管理 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 基金管 理人网站 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 并 在重新开 始 办 理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公 告 最 近 一 个 工 作 日 万家创业成 长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 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两周 , 暂停 期间 , 基金管 理人应每两 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 停公告一 次。 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 基 金管理 人应提前 未 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 赎回 处理 。部 分延 期赎回不受 单笔赎回 最低份额 的限制。 若 本 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且 存在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超过 上一日基 金总份 额 30% 以上的 赎 回 申 请的 情形 下,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延期 办理 赎 回 申请 ,具 体措 施为 : 对于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当日 超过上一 日基金总 份额 30% 以上 的 赎 回申 请, 可以 全部 自 动进 行延 期办 理, 延 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 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 处 理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 一 开放 日的 该类 基金 份 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 金额 ,以 此类 推, 直 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对 于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未 超 过上 述比 例的 部分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根 据 前段 “ (1) 全部 赎回 ”或 “ (2) 部分 延期 赎 回 ”的 约定 方式 与其 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申请一 并办理。 (3)暂停赎 回:连 续 2 个 开放日以 上(含本 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 , 可暂 停接 受基 金的 赎 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 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日 , 并应当 依据相关 规定进 行 公告。 3、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 发 生上 述巨 额赎 回并 延 期办 理时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通过 邮寄 、传 真 或者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其他方 式在 3 个交易 日内通知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 法, 同时 依据 相关 规定进行公 告。 十 、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 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的公 告 1、 发生上述暂 停申购或 赎回情况 的, 基金 管 理 人 应按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并依 据相 关规定进行 公告。 2、 如发生暂停 的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人 应 于 重 新开 放日 ,在 指定 媒 介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 ,并公布 最近 1 个开 放 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 值。 3、 如发生暂停 的时间超 过 1 日,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 根据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 的时 间, 依照 《信 息 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最 迟于 重新 开放 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重 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 告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 况在 暂停 公告 中明 -80- 2 个工作日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 基金管 理人网站 连续刊登基 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 告, 并在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日 公 告 最 近 一 个 工 作 日 万 家 创 业成长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 十三、 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未来在各 项技术 条件和准 备完备的情 况下, 投资者 可以依照 基金管 理人的有 关 规 定 选 择 在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的其他基 金之间进 行基金转 换。 基金转 换的数额 限制、 转换费率 等具体规 定可以由 基金管 理 人届时 另行规定并 公告。 十四、定期 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投 资者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届 时 发 布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募说明书 中确定。 确 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 行发布重新 开放的公 告。 十一、基金 转换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相 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本基 金 合 同的 规定 决定 开办 本 基 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 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 以 收取 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关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 人 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 制定 并公 告, 并提 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 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 的非交易 过户 基 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是指 基 金登 记机 构受 理继 承 、 捐赠 和司 法强 制执 行 等情 形而 产生 的非 交 易 过户 以及 登记 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它非交 易过户 。 无论 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 , 接 受 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 法可 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份额的 投资者。 继 承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死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 份 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 继承 ;捐 赠指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 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 利 性质 的基 金会 或社 会 团体 ;司 法强 制执 行 是 指司 法机 构依 据生 效 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强制 划转 给其 他自 然 人 、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 须 提 供基 金登 记机 构要 求 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对 于 符合 条件 的非 交易 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 机 构 的规 定办 理, 并按 基 金登 记机 构规 定的 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 份额的转 托管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办理 已 持有 基金 份额 在不 同 销 售机 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 金销 售机 构可 以按照规定 的标准收 取转托管 费。 十四、基金 份额的质 押 在 条 件许 可的 情况 下,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 依据 相 关 法律 法规 及其 业务 规 则, 办理 基金 份额 质押业务, 并可收取 一定的手 续费。 十五、定期 定额投资 计划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为 投资 者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 ,具 体规 则由 基金 管 理人 另行 规定 。投 资 者 在办 理定 期定 额投 资 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81- 每 期 申购 金额 ,每 期申 购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 金 管 理人 在相 关公 告或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 资计划最 低申购金 额。 十六、基金 份额的冻 结和解冻 基 金 登记 机构 只受 理国 家 有权 机关 依法 要求 的 基 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 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 金 份额 被冻 结的 ,被 冻 结部 分产 生的 权益 按 照 我国 法律 法规 、监 管 规章 以及 国家 有权 机 关 的要 求来 决定 是否 冻 结。 在国 家有 权机 关 作 出决 定之 前, 被冻 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先 行 一 并冻 结。 被冻 结部 分 份额 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 十七、基金 份额的转 让 在 法 律法 规允 许且 条件 具 备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 人可 受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通过 中国 证监 会 认 可的 交易 场所 或者 交 易方 式进 行份 额转 让 的 申请 并由 登记 机构 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过户 登 记 。基 金管 理人 拟受 理 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 将提 前公 告,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应根 据基 金 管 理人 公告 的业 务规 则 办理 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十 八 、当 技术 条件 成熟 ,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不 违 反 法律 法规 且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不利 影 响的 前提 下,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 致 ,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对 上述 申购 和赎 回的 安 排 进行 补充 和调 整, 届 时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但 须提前公 告。 第七部分 万 家创业成 长 A 份额 与万家创 业成长 B 份额的上市 交易 本基金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 将根据有 关规定, 申 请万家创 业成长 A 份额 、 万家 创业成长 B 份额上市交易 。 一、上市交 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 易所 二、上市交 易的时间 在符合下述 第三项规 定的基金 上市条件 的前提下, 万家创业成 长 A 份额、 万家创 业成长 B 份 额在 《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六个月内 开始在深 圳证券 交易所上 市交易。 在确定 上市 交易时间 后, 基金管理 人最迟 在上市前 删除


-82- 3 个工作日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体和 基金管 理人网站 上刊登上市 交易公告 书。 三、基金上 市的条件 如基金具备 下列条件 , 基金 管理人可 依据 《深圳证 券 交易所证 券投资 基金上市 规则》 ,向深圳 证券 交 易所申请上 市交易。


1.基金募集金 额不低 于 2 亿元 ;


2.基金份额持 有人不 少于 1000 人;


3.《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 金上市规 则》规定 的其他条件 。 四、上市交 易的规则 1、 万家创业 成长 A 份额、 万 家创业成 长 B 份额分 别采用不同 的交易代 码上市交 易; 2、 万家创业 成长 A 份额、 万 家创业成 长 B 份额上 市 首 日 的 开 盘 参 考 价 分 别 为 前 一 工 作 日 各 自 的 基 金份额参考 净值; 3、 万家创业 成长 A 份额、 万 家创业成 长 B 份额实 行价格涨跌 幅限制, 涨跌幅比 例为 10% , 自上市首 日起实行; 4、 万家创业 成长 A 份额、 万 家创业成 长 B 份额买 入申报数量 为 100 份 或其整数 倍; 5、 万家创业 成长 A 份额、 万 家创业成 长 B 份额申 报价格最小 变动单位 为 0.001 元人民币 ; 6、 万家创业 成长 A 份额、 万 家创业成 长 B 份额上 市交易遵循 《深圳 证券交易 所交易规 则》 及相关规 定。 五、上市交 易的费用 万家创业成 长 A 份额、万家 创业成长 B 份额上市 交 易 的 费 用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相 关 规 则 及 有 关 规定执行。 六、上市交 易的行情 揭示 万家创业成 长 A 份额、万家 创业成长 B 份额在深 圳交易所挂 牌交易, 交易 行情通过 行情发 布系统揭 示。 行情发布系 统同时揭 示前一工 作日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七、 上市交易的 停复牌、 暂停 上市、 恢复 上市和终 止上市 万家创业成 长 A 份额、万家 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停 复牌、 暂 停上市 、 恢复上 市和终止 上市按 照相关法 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及深 圳证券交 易所的 相关规定 执行。 八、 相关 法律法规 、 中国 证监会及 深圳证 券交易所 -83- 对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规 则 等 相 关 规 定 内 容 进 行 调 整 的 , 《基 金合同》 相应予以 修改, 且此项修 改无 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的登记、 系统 内转托 管和跨系 统转托管等 其他相关 业务 一、基金份 额的登记 1 、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采用 分系统 登记的原 则。 场 外 认 购 或 申 购 的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系统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基金 账户下; 万 家创业成 长 A 份额、万家创 业成长 B 份额 ,以及 场内申购 的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深圳 证券账户 下。 2 、登记 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 统中的 万家创业 成长 份 额可以申请 场内赎回; 登 记在注册 登记系 统中的万 家创业成长 份额可申 请场外赎 回。 3、登记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中 的万家创业 成长 A 份额、 万家创 业成长 B 份 额只能在 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上 市交易, 不能直 接申请场 内赎回。 但可 按 1:1 比 例 申 请 合 并 为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后 再 申 请 场 内 赎回。 二、系统内 转托管 1 、系统 内转托管 是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持 有的 基 金份额在注 册登记系 统内不同 销售机构 (网点 )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 交 易 单 元)之间进 行转托管 的行为。 2 、基金 份额登记 在注册登 记系统 的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在 变 更 办 理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赎 回 业 务 的 销 售 机构 (网点) 时, 须办理 已持有万 家创业 成长份额 的系统内转 托管。 3 、基金 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 记结算 系 统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在变 更办理万 家创业成 长 A 份额、 万家创业 成长 B 份额上市交易或万家创业成长份额场内赎 回的会员单 位 (交易单元) 时, 须 办理已 持有基金 份额的系统 内转托管 。 4 、基金 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 相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收取系 统内转托 管费。 三、跨系统 转托管 1 、跨系 统转登记 是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持 有的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统之间进 行转托管 的行为。 2 、万家 创业成长 份额跨系 统转托 管的具体 业务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规 定 办 删除


-84- 理。 3 、基金 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 相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收取跨 系统转托 管费。 四、基金的 非交易过 户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不 采 用 申 购 、 赎 回 等 基 金 交 易 方 式, 将一定数量 的基金份 额按照一 定规则 从某一投 资者基金账 户转移到 另一投资 者基金账 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只 受理继承 、 捐赠 、 司 法强制执 行 和 经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非 交 易 过 户。其中 , “继 承”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死 亡, 其 持 有的基金 份额由 其合法的 继承人继 承; “ 捐赠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利性质 的基金 会或社会 团体的情 形; “ 司法 执 行” 是指司法机 构依据生 效司法文 书将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法 人、 社会 团体或其 他组织 。 无论在 上述何种 情况下,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持有本 基金份额 的投资者 的条件 。 办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相关资料 。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受 理上述情 况下的非 交易过户, 其他销售机 构不得办 理该项业 务。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构的有关 规定办理 。 五、基金的 冻结与解 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以 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的其他情况 下的冻结 与解冻。 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 产生的权 益按照我 国法 律法 规、 监管规 章以及国家 有权机关 的要求来 决定是否 冻结。 在国 家有权机关 作出决定 之前, 被冻结 部分产 生的权益 先行一并冻 结。 被冻结部 分份额仍 然参与 收益分配 与支付。 第九部分


基金的份 额配对转 换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万家 创业成 长 A 份 额、 万家创 业成长 B 份额 的存续 期内, 基 金管理人 将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办理份额 配对转换 业务。 一、 份额配对转 换是指本 基金的万 家创业 成长份额 与万家创业 成长 A 份额、万 家创业成 长 B 份额之 间的配对转 换,包括 分拆和合 并两个方 面。 1 、分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持 有的每两 份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申 请 转 换 成 一 份 万 家 创 删除


-85- 业成长 A 份额与一份万家创 业成长 B 份额的行为。 2 、合并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持 有的每一 份万 家 创业成长 A 份额与 一份万家 创业成长 B 份额进行 配 对 申 请 转 换 成 两 份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 对转换的 业务办理 机构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的 业 务 办 理 机 构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基 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办 理 机 构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其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或基金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的 业 务 办理机构, 并予以公 告。 三、份额配 对转换的 业务办理 时间 份额配对转 换自万家 创业成长 A 份额 、 万 家创业成 长 B 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 6 个月 的时间 内开始办 理, 基金管理人 应在开始 办理份额 配对转 换的具体 日期前2 日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 基金管 理人网站 公告。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的 业 务 办 理 日 为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日 (基金管理 人公告暂 停份额配 对转换 时除外) , 具 体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届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 若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 易时间更 改或实际 情况需要,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的 办 理 时 间 进 行调整并公 告。 四、份额配 对转换的 原则 1、份额配对 转换以份 额申请。 2 、申请 进行“分 拆”的万 家创业 成长份额 的场 内 份额必须是 偶数。 3、申请进行 “合并” 的万家创 业成 长 A 份额与万 家创业成长 B 份 额必须 同时配对 申请, 且 基金份额 数必须同为 整数且相 等。 4、 万家创 业成长的 场外份额 如需申请 进行 “分拆” , 须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为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后方可进行 。 5 、份额 配对转换 应遵循届 时相关 机构发布 的相 关 业务规则。 深圳证券交 易所、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或基 金管理人 可视情况对 上述规定 作出调整 ,并在正 式实施前 2 日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 站公告。 五、份额配 对转换的 程序


-86-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的 程 序 遵 循 届 时 相 关 机 构 发 布 的 最 新业务规则 ,具体见 相关业务 公告。 六、暂停份 额配对转 换的情形 1 、深圳 证券交易 所、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份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办 理 机 构 因 异 常 情 况 无 法 办 理 份 额 配 对转换业务 。 2 、法律 法规、深 圳证券交 易所规 定或经中 国证 监 会认定的其 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 形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刊 登 暂 停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 配对转换 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份 额配对转 换业务的 办理, 并依 照有关规 定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及基金 管理人网 站上公告。 七、份额配 对转换的 业务 办理 费用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办 理 机 构 可 对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的 办理酌情收 取一定的 佣金,具 体见相关 业务公告。 第十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 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与 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 ) 依法募集基 金; …… (5 )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8 ) 选择、 委托、 更换基 金代销机 构, 对基金 代销机构的 相关行为 进行监督 和处理;


(9 )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 金注册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 并获得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费用 ;


……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 的范围内, 拒 绝或暂 停受理万家 创业成长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


(12 ) 在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 的前提下, 制 订和调 整有关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 回、 转换 、 非交 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 务的规则 , 在法 律法规和 本 《基 金合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决 定 和 调 整 基 金 的 除 调 高 托 管 费 率 和管理费率 之外的相 关费率结 构和收费 方式; …… (16 ) 选择、更换 律师事务 所、会计 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 部机构;


第十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 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与 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依法募 集资金; …… (5)按照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 (8) 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 对 基金销 售 机构的相关 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托 其他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任 基 金 登 记机 构办 理基 金登 记 业务 并获 得《 基金 合同》规定 的费用;


…… (11 )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范 围内 , 拒绝 或暂停受理 申购、赎 回和转换 申请;


…… (15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证券/ 期货经纪商 或其他 为基金提供服 务 的外部机构 ;


(16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 订 和 调整 有关 基金 申购 、 赎回 、转 换、 定期 -87- (17 ) 法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其 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 ) 依法募集基 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中 国证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如认 为基金代 销机构违 反 《基 金 合同》 、基金销 售与服务 代理协 议及国家 有关 法 律规定, 应呈报中 国证监会 和其他监 管部门 , 并采 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 利益; ……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 得 利用 基 金 财 产为 自 己 及 任何 第 三 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 第三人运 作基金财 产; ……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配 对转换、 折算 和注销 价格的方 法符合 《基金合 同》 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 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万家 创业成 长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 值、 万 家创业成 长 A 份额与万 家创业成 长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 万家创业 成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 换比例; ……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 义务委托第 三方处理 时, 应当对第三 方处理有 关基金事 务的行 为承担责 任; 但因第三方 责任导致 基金财产 或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受到 损失, 而基金 管理人首 先承担 了责任的 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 有权向第 三方追偿 ; (23 ) 以基金 管理 人名义, 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达 到基金的 备 案条件 , 《基金 合同》不 能生效 ,基金管 理人 承 担全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并 加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还 基金认购 人; (25 ) 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决定; (26 ) 建立并保存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定期或 不定期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27 )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和 《基金合 定 额 投资 计划 、非 交易 过 户、 转托 管和 收益 分配等业务 规则; (1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 规定 的和 《基 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 证 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赎回和 登记事宜 ; …… (6) 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 规定 外, 不得 利用 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外的 人谋 取利 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基金财 产; …… (8) 采 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额 申 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 基金合同 》 等 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 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 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22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 时 ,应 当对 第三 方处 理 有关 基金 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5)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88- 同》约定的 其他义务 。 (26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 规定 的和 《基 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托 管人 (二)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与义 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 (2 )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管 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 的其他收 入; …… (4 )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联名的方 式在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和 深 圳 分 公 司 开设证券账 户; (5 )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 开立证券交 易资金账 户,用于证 券交易资 金清算; (6 )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公司开设银 行间债 券 托管账户, 负 责基金 投资债券 的后台匹配 及资金的 清算; …… (9 ) 法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其 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 (3 ) 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 制、 监 察与稽核 、 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 制度,确 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的基 金分别设置 账户, 独立核 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 名册登记、 账 户设置、 资金 划拨、 账册 记录等方面 相互独立 ;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 己及任 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 产; ……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 账户, 按照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根 据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 清算、交 割事宜; …… (8 )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 万家 创业成长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 万家创业 成长 A 份额与万家 创业成长 B 份 额的基 金份额参 二、基金托 管人 (二)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与义 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 (2) 依 《基金合同 》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 以 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 (4) 根据相关 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 设资金 账 户 、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 账户 ,为 基金 办理 证券、期货 交易资金 清算; …… (7)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 金 合同》约定 的其他权 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 (3)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 、 财 务 管理 及人 事管 理等 制 度,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 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 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 自 有财 产以 及不 同的 基 金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立 核 算 ,分 账管 理, 保证 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账户 设置、 资金划 拨、 账册记 录等方面 相互独立 ; (4) 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 规定 外, 不得 利用 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以 外的 人谋 取利 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基金财 产; …… (6) 按规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 证 券 账 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算、交 割事宜; ……


-89- 考净值,万 家创业成 长 A 份额与万家 创业成长 B 份额终止运 作后的份 额转换比 例; …… (12 ) 建立并保存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 (15 ) 按照规定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16 ) 按 照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和《 托管 协 议》的规定 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 …… (20 ) 按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 人按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履行 自己的义 务, 基 金管理 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 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 应为 基金利益 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21 ) 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决定; …… (8) 复核、 审查 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 产 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 (12)保存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1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运作; …… (20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管 理 人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 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 金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基金合同 》 的承 认 和接受 , 基金 投资者 自取得依 据 《基金合同》 募集 的基金份 额, 即成为 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 直至 其不再持 有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人并 不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章或 签字为必要 条件。 万家创业成 长份额 、 万家创 业成长 A 份额 与万家创 业成长 B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每一 份基金份 额按 《基 金合同》 约定仅 在其份额 类别内拥 有同等 的合法权 益。如果万 家创业成 长 A 份额与万家 创业成长 B 份额的运作 出现终止 , 则在 终止万家 创业成 长 A 份 额与万家创 业成长 B 份 额的运作 后, 本基 金每份基 金份额具有 同等的合 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 不限于: …… (3 ) 依法转让其持有的万 家创业成长 A 份额 与万家创业 成长 B 份额, 依法申请 赎回其 持有的万 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 金 投资 者持 有本 基金 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即视 为 对 《基 金合 同》 的承 认 和接 受, 基金 投资 者 自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 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 基金 合同 》的 当事 人 ,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并不 以 在 《基 金合 同》 上书 面 签章 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同 一 类别 的 每 份基 金份 额 具有 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 (3 ) 依 法 申 请 赎 回 或 转 让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90- 家创业成长 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 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8 ) 对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 基金 销售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 ; (9 ) 法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其 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 遵守《基金 合同》 ; (2 ) 缴纳基金认购 、 申 购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 的费用; …… (5 ) 返还在基金 交易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 自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及 代销机构 处获得 的不当得 利; (6 )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 (4) 按 照规定要 求召开或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 (8) 对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服 务 机 构 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 为依 法提 起诉 讼或 仲裁; (9)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 金 合同》约定 的其他权 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 资基金产 品, 了解自 身风险 承 受 能 力,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 投资 价值 ,自 主做 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 担投资风 险; (3) 关注基金 信息披露, 及时行使 权利和 履 行义务; (4) 交纳基金 申购款项 及法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 …… (7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8) 返 还在基金 交易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获 得 的不当得利 ; ……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 代表共同 组成。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审 议事项应 分别由万 家创业成 长份额、 万 家创业成长 A 份额 与万家创 业成长 B 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独立进行 表决。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 等的投票 权。 一、召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需要 决定下列 事由之 一的,应 当召 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 (5 )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 …… (8)变 更基金投 资目标、 范围或 策略(法 律法 规 和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 (9 )终止万 家创业成 长 A 份额 与万家创 业成长 B 份额的运作 ;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 成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 法授 权代 表有 权代 表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并 表决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 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不设日 常机构。 一、召开事 由 1、 当出现或需 要决定下 列事由之 一的, 应 当 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 的除外: …… (5) 调整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酬 标 准或提高销 售服务费 率; …… (8)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


-91- …… (12 ) 单 独或合计 持有万家 创业成长 份额 、 万家创 业成长 A 份额与万 家创业成 长 B 份额各 自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下 同)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 算,下同) 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3 ) 对基金当 事人权利 和义务产 生重大 影响的其 他事项; (14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或 中国证监 会规 定 的其他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事项。 2 、以下 情况可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协商 后 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 (3)在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 调 整万家创业 成长份额 的申购费 率、调低 赎回费率; …… (5)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 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 涉及 《 基金合同 》 当 事人权利义 务关系发 生变化; (6)经 中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注 册 登记机构、 销售 机构在法 律法规规 定的范 围内调整 有关基金交 易、非交 易过户、 转托管等 业务规则; (7)标 的指数名 称变更或 指数公 司调整指 数编 制 方法; (8)除 按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应当 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 集人及召 集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规 定或《基 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 (11)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 以 基 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2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权利 和义 务产 生重 大影响的其 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 或中 国证监 会 规 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事项。 2、 以下 情况可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协 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 (2) 在法律法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范 围 内 且在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不利 影 响 的情 况下 ,调 整本 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 式; …… (4) 对 《基金合同 》 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益 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 当事人 权利义务 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 (5) 在法律法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范 围 内 且在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不利 影响的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登记机构 、 基金销售机 构, 调整有关 申购、 赎回 、 转换 、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基 金交易、 非 交易过户 、 转托管、质 押、收益 分配等业 务规则; (6) 在法律法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范 围 内 且在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不利 影响的情况 下,基金 推出新业 务或服务 ; (7) 在法律法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范 围 内 且在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不利 影 响 的情 况 下 ,调 整基 金 份额 类别 、停 止现 有 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销售 或 调整 基金 份额 分类 办法及规则 ; (8) 按照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规定不 需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 集人及召 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 同》 另有约 定 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


-92- 2 、基金 管理人未 按规定召 集或不 能 召集时 ,由 基 金托管人召 集; 3 、基金 托管人认 为有必要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 。 基金 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 基 金托管人 仍认为 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 管人自行 召集。 4 、单独 或合计代 表万家创 业成长 份额、万 家创 业 成长 A 份额与万家 创业成长 B 份 额各自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就 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 书 面提议。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 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 单独 或合计代 表万家创业 成长份额 、 万家 创业成 长 A 份额与万家 创业成长 B 份额 各自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决 定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 书 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5 、单独 或合计代 表万家创 业成长 份额、万 家创 业 成长 A 份额与万家 创业成长 B 份 额各自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就 同一事项 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而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都 不召集的, 单 独或合计 代表万 家创业成 长份额、万 家创业成 长 A 份额与万家 创业成长 B 份额各自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 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应 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扰。 …… 三、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 时间 、 通知内 容、通知方 式 2、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 不能召集 时 , 由基金托管 人召集。 3、 基金 托管人认 为有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的 , 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 内 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 召 集 ,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 基 金托 管人 自行 召集 , 并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并 告知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 管理人应当 配合。 4、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应 当向 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 提 议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 托 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 并 书 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 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应当配 合。 5、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的,单 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 ,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不 得阻碍、干 扰。 …… 三 、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内容、 通知方式


-93- 1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 集人应于 会议 召 开前 40 天,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 及基金 管理人网 站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 应至少 载明以下 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 方式和会 议形式 ;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 项、议事 程序和表 决形式 ; (3)有 权出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权益 登记日; (4)授 权委托书 的内容要 求(包 括但不限 于代 理 人 身份,代 理权限 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 ) 、送 达时 间 和地点; …… 2 、采取 通讯开会 方式并进 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所 采取的具 体通讯方 式、 委托的 公证机关 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 人、 书面表决 意见寄 交的截止 时间和收取 方式。 3 、如召 集人为基 金管理人 ,还应 另行书面 通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督; 如 召集人为 基金托管 人, 则 应另行 书面通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督; 如召集人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 则 应另行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不影响 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 力。 四、基金份 额持有人 出席会议 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或 通 讯 开会方式召 开。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 确定, 但更 换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必 须以现场 开会方式 召开。 1 、现场 开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本人出席 或以 代 理投票授权 委托书委 派代表出 席, 现场开 会时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 基金管理 人或托管 人不派 代表列席 的, 不影 响表决效 力。 现 场开会同 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可以进 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议程 : (1)亲 自出席会 议者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托 书符合法 律法规 、 《 基 1、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于 会 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公告。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通知应至 少载明以 下内容: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和 会议形式 ; (2) 会议拟审 议的事项、 议事程序 和表决 方 式; (3) 有 权出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 权益登记 日; (4) 授权委托 证明的内 容要求 (包 括但不 限 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 …… 2、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况 下 , 由 会 议召 集人 决定 在会 议 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 托 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表 决意见寄交 的截止时 间和收取 方式。 3、 如召集人为 基金管理 人, 还应另 行书面 通 知 基 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 行 监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 金托 管人 ,则 应另 行 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 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 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 表 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的, 不影 响表 决意 见的计票效 力。 四、基金份 额持有人 出席会议 的方式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可 通 过现 场开 会方 式、 通 讯 开会 方式 或法 律法 规 及监 管机 构允 许的 其 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 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席 或 以 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 委派 代表 出席 ,现 场 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 应 当列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 列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 效 力。 现场 开会 同时 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 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议 程: (1)亲自出 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 证 、 受 托 出席 会议 者出 具的 委 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94- 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 并且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 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 (2)经 核对,汇 总到会者 出示的 在权益登 记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 效 的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万家创 业成长 A 份额与 万家创业 成长 B 份额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的 50% (含 50%)。 2 、通讯 开会。通 讯开会系 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 面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达至召集 人指定的 地址。 通讯开 会应以 书面方式 进行表决。 在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开 会 的 方 式 视 为 有 效: (1)会 议召集人 按《基金 合同》 规定公布 会议 通 知后,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 集人按基 金合同规 定通知 基金托管 人( 如 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 人, 则 为基金管 理人 ) 到指定 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会 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管 人 (如 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 集人 , 则为基 金管理人) 和公 证机关的 监督下按 照会议 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取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 意见; 基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书 面 表 决 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 效力; (3)本 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或授 权他人代 表出 具 书面意见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有的万 家创 业成 长份额、万 家创业成 长 A 份额与万家 创业成长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含 50%);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 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 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 证、 受托出 具书面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托 书符合法 律法规 、 《 基 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 并与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记录相符, 并 且委托人 出具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托 书符合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 会议通知 的规定; (5 )会议通 知公布前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采取 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 计票时 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 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 通知中 规定的确 认投资者身 份文件的 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 的投资者; 表 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即视为有 效的表决, 表 决意见模 糊不清 或相互矛 的 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 并 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 录相符; (2) 经核对, 汇 总到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登 记 日 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显 示,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 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 若到会者 在权益 登 记 日 代表 的有 效的 基金 份 额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 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 分之 一, 召集 人可 以 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 3 个月以 后、 6 个 月以内 , 就原定 审议事 项 重 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重 新召 集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到 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 表 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应 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 一) 。 2、 通讯开会。 通 讯开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将 其 对表 决事 项的 投票 以 书面 形式 或大 会公 告 载 明的 其他 方式 在表 决 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 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通 讯 开会 应以 书面 方式 或大会公告 载明的其 他方式进 行表决。 在 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通讯 开会 的方 式视 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 按 《基金合同 》 约 定公布 会 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基 金合同约 定通知基 金 托管 人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到 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 会 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 召 集人 ,则 为基 金管 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 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 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表 决意 见;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 人 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 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出 具表决意 见或授权 他人代 表 出 具 表决 意见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 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 若本人直 接出具 表 决 意 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 具表 决意 见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小 于在 权 益 登记 -95- 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 但应 当计入出 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 额总数。 五、议事内 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 大修改、 决 定终止 《基 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 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 、 与 其 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 事项以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讨 论 的其他事项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单独或 合并持 有权益登 记日万家创 业成长份 额、 万 家创业成 长 A 份额与万 家创业成 长 B 份额 各自基 金份额 10% (含 1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 也 可以在会 议通知 发出后向 大会召集人 提交临时 提案, 临时提 案应当 在大会召 日 基 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召 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 3 个 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 就原 定审议事 项重新 召 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 表 三分 之一 以上 (含 三 分 之一 )基 金份 额的 持 有人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 出具表决 意见; (4 )上 述第 (3 )项 中直 接出 具表 决意 见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 表他 人出 具表 决意 见 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 受托 出具 表决 意见 的 代理 人出 示的 委托 人 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符合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 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 登记机构 记录相符 。 3、 在法律法规 和监管机 关允许的 情况下, 本 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亦 可采 用其 他非 书面 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 授权 方式 可以 采用 书 面、 网络 、电 话、 短 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 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在会议 通知中列 明; 在会议召 开方式上 , 本 基 金亦 可采 用其 他非 现 场方 式或 者以 现场 方 式 与非 现场 方式 相结 合 的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会 议程 序 比照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 方 式开 会的 程序 进行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 采 用书 面、 网络 、电 话 、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进 行 表决 ,具 体方 式由 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通知中 列明。 五、议事 内 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 事 内容 为关 系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重大 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 重大 修改 、决 定终 止 《基金合同》 、 更换 基金管理 人、 更换基 金 托 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 律法 规及 《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以及 会议 召集 人认 为 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 集人 发出 召集 会议 的 通 知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 修改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 及时公告 。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 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容进行 表决。 2、议事程序


-96- 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 召集人并 由召集人 公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后, 对原 有提 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 事 内 容进行表决 。 召集人对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的 临时提案 进行审核, 符 合条件 的应当在 大会召开 日 30 天前公告 。大会召 集人应 当按照以 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 核: (1)关 联性。大 会召集人 对于提 案涉及事 项与 基 金有直接关 系, 并 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职 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 会审议; 对于不符 合上述要 求的, 不提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 如果召 集人决定 不将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 决 , 应当在该 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 说明。 (2)程 序性。大 会召集人 可以对 提案涉及 的程 序 性问题做出 决定。如 将提案进 行分拆或 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 案人同意 ; 原提 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做出决 定, 并按照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的 程序进行审 议。 单独或合并 持有权益 登记日万 家创业成 长份额、 万 家创业成长 A 份额 与万家创 业成长 B 份 额各自基 金份额 10% (含 10% ) 以 上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 的提案, 或 基金管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的提案 , 未获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通过 , 就 同一提案再 次提请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其时 间间隔不少 于 6 个月 。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除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后, 如 果需要对 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 , 应 当最迟在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 公告。 否则,会 议 的 召 开 日 期 应 当 顺 延 并 保 证 至 少 与 公 告 日 期 有 30 日的间隔 期。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人 按照下列 第七条规定 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 票人, 然后 由大会主 持人宣读提 案, 经 讨论后进 行表决 , 并形 成大会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1)现场开 会 在 现 场开 会的 方式 下, 首 先由 大会 主持 人按 照 下 列第 七条 规定 程序 确 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 后 由大 会主 持人 宣读 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 决 ,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持 人为 基金 管 理 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 表,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 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 情况 下, 由基 金托 管 人 授权 其出 席会 议的 代 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 理 人授 权代 表和 基金 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 能 主 持大 会, 则由 出席 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和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 二 分 之一 )选 举产 生一 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 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不 影响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的决议 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名 册载 明参 加会 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 身份证 明文件号 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 决权的基金 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和联系方式 等事项。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提前 30 日 公 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 表决 截止 日期 后 2 个 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 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有效表 决, 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 形成决议 。


-97-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由基 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 席会议的 代表主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万家创 业成长 A 份额与 万家创业 成长 B 份额 各 自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和 代 理人 所 持 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 份额持 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不 影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作出 的决议的 效力。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名 册 载明参加 会议人 员姓名( 或单位 名 称) 、 身份 证 号码、 住 所地址 、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基 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 名称)等 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 布提案, 在所通 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 后 2 个 工作日内 在公证机关 监督下由 召集人统 计全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 决议。 六、表决 万家创业成 长份额 、 万家创 业成长 A 份额 与万家创 业成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 额在其对应 份额类别 内享有平 等的表决 权。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1 、一般 决议,一 般决议须 经参加 大会的万 家创 业 成长份额、 万 家创 业成 长 A 份额与万家 创业成长 B 份 额 各 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 上 ( 含 50% ) 通过 方为有效 ; 除 下列第 2 项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过。 2 、特别 决议,特 别决议应 当经参 加大会的 万家 创 业成长份额 、 万家 创业成长 A 份额 与万家 创业成长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 含三分之 二)通过 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管 人、终止万 家创业成 长 A 份额与万家 创业成长 B 份额的运作、 终 止 《基金合同》 以 特别决 议通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 计票时 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 明, 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 中规定 的确认投 六、表决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份 基金 份额 有一 票表 决权。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 般决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 持表 决权 的二 分之 一 以 上( 含二 分之 一)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第 2 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 过事项 以 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 方式通过 。 2、 特别决议, 特 别决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 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转 换 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 本基金 与其他 基 金合并以特 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 效。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 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采 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监 督 员 及公 证 机 关均 认为 有 充分 的相 反证 据证 明 , 否则 提交 符合 会议 通 知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 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 定的 表决 意见 视为 -98- 资者身份文 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 出席的投 资者, 符合 会议通知规 定的书面 表决意见 视为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 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 决, 但应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份额总数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列的各项 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 (3)如 果会议主 持人或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 代理 人 对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 有怀疑, 可以 在宣布 表决结果 后立即对所 投票数要 求进行重 新清点。 监 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清 点, 重 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 。 重新 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 应当当场 公布重新 清点结果 。 ……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 计票 方式为 : 由大 会召集人 授权的两名 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 表 (若由基 金托管人召 集, 则 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 代表 ) 的监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拒派 代表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不影 响计票和 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 人应当 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或者备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或者出具 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 生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日 起 2 个工作日 内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及基金 管理人网 站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 行表决, 在公 告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时, 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 公 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 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均有 约束力。 有 效 表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 为 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 入出 具表 决意 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 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 内 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 (3) 如 果会议主 持人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代 理 人 对于 提交 的表 决结 果 有异 议, 可以 在宣 布 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 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 点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 新清 点 , 重新 清点 以 一 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 果。 ……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开 会的 情况 下, 计 票方 式为 :由 大会 召 集 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 员 在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 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 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 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的,不 影响计票 和表决结 果。 八、生效与 公告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决 议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自生 效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对 全体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均有约束力 。 九 、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件、 议事 程序 、 表决条 件等规定 , 凡 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 规则 的部 分, 如 将 来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规 则修 改导 致相 关内 容 被 取消 或变 更的 ,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99- 人 协 商一 致并 提前 公告 后 ,可 直接 对本 部分 内 容 进行 修改 和调 整,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审 议。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更换条件 和程序 一、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 …… 4、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 定的其他 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 …… 4、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 定的其他 情形。 二、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更 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 的更换程 序 1 、提名 :新任基 金管理人 由基金 托管人或 由代 表 万家创业成 长份额 、 万家创 业成长 A 份额 与万家创 业成长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名; 2 、决议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在 基金管理 人职 责 终止后 6 个 月内对被 提名的基 金管理人 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 参加大会 的万家创 业成长份 额、 万家创 业成长 A 份额与万 家创业成 长 B 份额各 自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 含 2/3 )表决通 过; 3 、临时 基金管理 人:新任 基金管 理人产生 之前 , 由中国证监 会指定临 时基金管 理人; 4 、核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选 任基金管 理人 的 决议须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生效 后方可执 行; 5 、公告 :基金管 理人更换 后,由 基金托管 人在 中 国证监会核 准后 2 日 内在至少 一家指 定 媒体公告。 6 、交接 :基金管 理人职责 终止的 ,基金管 理人 应 妥善保管基 金管理业 务资料, 及时 向临时 基金管理 人 或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的 移 交 手 续 ,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接 收。 新任基金管 理人应与 基金托管 人核对 基金资产 总值; 7 、审计 :基金管 理人职责 终止的 ,应当按 照法 律 法规规定聘 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 基金财产 进行审计, 第 九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和程序 一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的情 形 (一) 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 情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 …… 4、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和 《基金 合 同》约定的 其他情形 。 (二) 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 …… 4、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和 《基金 合 同》约定的 其他情形 。 二、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更换程 序 (一) 基金管理人 的更换程 序 1、 提名: 新任基 金管理人 由基金托 管人或 由 单独或合计 持有 10% 以 上(含 10% )基金 份 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名; 2、 决议: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在基 金管理 人 职责终止后 6 个 月内对被 提名的基 金管理 人 形 成 决议 ,该 决议 需经 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 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 二 )表 决通 过, 自表 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新 任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符 合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定的 资格条件 ; 3、 临时基金管 理人: 新任 基金管理 人产生 之 前,由中国 证监会指 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 4、 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更换 基金管 理 人的决议须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5、 公告: 基金管理人 更换后 , 由基 金托管 人 在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 6、 交接: 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 基金管 理 人 应 妥善 保管 基金 管理 业 务资 料, 及时 向 临 时 基 金管 理人 或新 任基 金 管理 人办 理基 金管 理 业 务的 移交 手续 ,临 时 基金 管理 人或 新任 基 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接收 。 临时 基金 管理 人或 新 任 基金 管理 人应 与基 金 托管 人核 对基 金资 -100- 并将审计结 果予以公 告,同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8 、基金 名称变更 :基金管 理人更 换后,如 果原 任 或新任基金 管理人要 求, 应按其要 求替换 或删除基 金名称中与 原基金管 理人有关 的名称字 样。 (二) 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程 序 1 、提名 :新任基 金托管人 由基金 管理人或 由代 表 万家创业成 长份额 、 万家创 业成长 A 份额 与万家创 业成长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持有 人提名; 2 、决议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在 基金托管 人职 责 终止后 6 个 月内对被 提名的基 金托管人 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 参加大会 的万家创 业成长份 额、 万家创 业成长 A 份额与万 家创业成 长 B 份额各 自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 含 2/3 )表决通 过; 3 、临时 基金托管 人:新任 基金托 管人产生 之前 , 由中国证监 会指定临 时基金托 管人; 4 、核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更 换基金托 管人 的 决议须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生效 后方可执 行; 5 、公告 :基金托 管人更换 后,由 基金管理 人在 中 国证监会核 准后2 日内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 体及基金 管理人网站 公告。 6 、交接 :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的 ,应当妥 善保 管 基金财产和 基金托管 业务资料, 及 时办理 基金财产 和基金托管 业务的移 交手续, 新任 基金托 管人或者 临时基金托 管人应当 及时接收。 新 任基金 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 核对基金 资产总值 ;


7 、审计 :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的 ,应当按 照法 律 法规规定聘 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 基金财产 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 果予以公 告,同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三)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的同 时更换 1、 提名 : 如果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时更换, 由单独或合 计持有万 家创业成 长份额、 万 家创业成 产总值和净 值; 7、 审计: 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 应当按 照 法 律 法规 规定 聘请 会计 师 事务 所对 基金 财产 进 行 审计 ,并 将审 计结 果 予以 公告 ,同 时报 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审计 费 用在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8、 基金名称变更: 基 金管理人 更换后 , 如 果 原 任 或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要 求, 应按 其要 求替 换 或 删除 基金 名称 中与 原 基金 管理 人有 关的 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程 序 1、 提名: 新任基 金托管人 由基金管 理人或 由 单独或合计 持有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 份 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名; 2、 决议: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在基 金托管 人 职责终止后 6 个 月内对被 提名的基 金托管 人 形 成 决议 ,该 决议 需经 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 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 二 )表 决通 过, 自表 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新 任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符 合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定的 资格条件 ; 3、 临时基金托 管人: 新任 基金托管 人产生 之 前,由中国 证监会指 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 4、 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更换 基金托 管 人的决议须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5、 公告: 基金托管人 更换后 , 由基 金管理 人 在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 6、 交接: 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 应当妥 善 保 管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 业务 资料 ,及 时办 理 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托管 业 务的 移交 手续 ,新 任 基 金托 管人 或者 临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及时 接 收 。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或 者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基金资产 总值和净 值;


7、 审计: 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 应当按 照 法 律 法规 规定 聘请 会计 师 事务 所对 基金 财产 进 行 审计 ,并 将审 计结 果 予以 公告 ,同 时报 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审计 费 用在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 托管 人 同 时更 换的 条件和程序 。 1、 提名: 如果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 时 -101- 长 A 份额与万家创 业成长 B 份额 各自基 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 名新的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 2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更 换分别按 上述 程 序进行; 3 、公告 :新任基 金管理人 和新任 基金托管 人应 当 依照有关规 定予以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更换,由单 独或合计 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名新的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 2、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 分别按 上 述程序进行 ; 3、 公告: 新任基 金管理人 和新任基 金托管 人 应 在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 效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介上联 合公告。 三 、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或 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接收 基 金 管理 业务 ,或 新任 基 金托 管人 或临 时基 金 托 管人 接收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前, 原 基 金管 理人 或原 基金 托 管人 应继 续履 行相 关 职 责, 并保 证不 做出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 益 造成 损害 的行 为。 原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 人在 继续 履行 相关 职 责期 间, 仍有 权按 照 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收 取 基金 管理 费或 基金 托管费。 四 、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 条 件和 程序 的约 定, 凡 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 或 监管 规则 的部 分, 如 将来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 规 则修 改导 致相 关内 容 被取 消或 变更 的, 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 一致 并提 前公 告 后 ,可 直接 对相 应内 容 进行 修改 和调 整, 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 托管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 订立托管 协议。 ……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 管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按照 《 基金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订立 托管 协议 ,基 金托管事宜 以托管协 议约定为 准。 …… 第十四部分


基金份 额的注册 登记 一、基金注 册登记业 务 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业 务指本基 金登记 、 存管 、 清算 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者基金 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 册登记 、 清算及 基金交易 确认 、 发放红 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等 。 二、基金注 册登记业 务办理机 构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中 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负 责办理。 基 金管理人 应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签 订 委 托 代 理协议, 以明确 基金管理 人和代理 机构在 投资者基 金账户管理 、 基金 份额注册 登记、 清算及 基金交易 第十一 部分


基金份 额的登记 一、基金的 份额登记 业务 本 基 金的 登记 业务 指本 基 金登 记、 存管 、过 户 、 清算 和结 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 资者 基 金 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金 份额 登记 、基 金 销 售业 务的 确认 、清 算 和结 算、 代理 发放 红 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办 理非交易过 户等。 二、基金登 记业务办 理机构 本 基 金的 登记 业务 由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 委 托的 其他 符合 条件 的 机构 办理 。基 金管 理 人 委托 其他 机构 办理 本 基金 登记 业务 的, -102- 确认、 发 放红利 、 建立并 保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 等事宜中的 权利和义 务, 保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三、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的权利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享 有以下权 利: 1、取得注册 登记费; 2、建立和管 理投资者 基金账户 ; 3 、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开 户资料 、交易资 料、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等 ; 4 、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 内,对 注册登记 业务 的 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 并依 照有关规 定于开 始实施前 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 5、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 他权利。 四、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的义务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承 担以下义 务: 1 、配备 足够的专 业人员办 理本基 金份额的 注册 登 记业务; 2 、严格 按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条 件 办理本基金 份额的注 册登记业 务; 3 、保持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及相 关的申购 与赎 回 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 4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基 金账户 信息负有 保密 义 务 , 因 违 反 该 保 密 义 务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带 来 的 损 失, 须承 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 但司 法强制 检查情形 及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 他情形除 外; …… 7、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 他义务。 应 与 代理 人签 订委 托代 理 协议 ,以 明确 基金 管 理 人和 代理 机构 在投 资 者基 金账 户管 理、 基 金 份额 登记 、清 算及 基 金交 易确 认、 发放 红 利 、建 立并 保 管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办 理 非 交易 过户 等事 宜中 的 权利 和义 务, 保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三、基金登 记机构的 权利 基金登记机 构享有以 下权利: 1、取得登记 费; 2、建立和管 理投资者 基金账户 ; 3、 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开户资料、 交易资料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等; 4、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 围内, 制定 和调整 登 记 业 务相 关规 则, 并依 照 有关 规定 于开 始实 施前在指定 媒介上公 告; 5、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和 《基金 合 同》约定的 其他权利 。 四、基金登 记机构的 义务 基金登记机 构承担以 下义务: 1、 配备 足够的专 业人员办 理本基金 份额的 登 记业务; 2、 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 条件办理本 基金份额 的登记业 务; 3、 妥善保存登 记数据, 并 将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名 称 、身 份信 息及 基金 份 额明 细等 数据 备份 至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机 构 。其 保存 期限 自基 金账户销户 之日起不 得少于 20 年; 4、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基 金账户信 息负有 保 密 义 务, 因违 反该 保密 义 务对 投资 者或 基金 带 来 的损 失, 须承 担相 应 的赔 偿责 任, 但司 法 强 制检 查情 形及 法律 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基 金合同》 约定的其 他情形除 外; …… 7、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和 《基金 合 同》约定的 其他义务 。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 标 本基金采用 被动式指 数化投资 方法, 通过 严格的投 资纪律约束 和数量化 风险控制 手段, 在正 常市场情 况下, 力争控制 本基金的 净值增长 率与业 绩比较基 准之间的日 平均跟踪 偏离度不 超过 0.35% , 年跟踪 误差不超 过 4% ,实现对 中证创业 成长指 数的有效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 标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中 国大陆 A 股市场和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投 资 的特 定范 围内 的港 股 市 场, 通过 跨境 资产 配 置, 重点 投资 沪港 深 股 票市 场中 的优 势行 业 和优 势个 股, 在严 格 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 力 争获 取超 过业 绩比 -103- 跟踪。 二、投资范 围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具 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 融工具, 包 括 中 证 创业 成长 指 数成 份 股及 其备 选 成份 股( 包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新股 ( 一级市场 初次发行 或增发) 、 债券、 权 证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融工具。 其中, 中证创 业 成长指数 成份股 及其备选 成份股的投 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90% , 现金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5% 。 其中 , 现金 类资产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本 基 金 还 可 投 资 于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基 金 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 资范围。 三、投资策 略 本基金为指 数型基金, 采 用完全复 制的方 法进行投 资运作, 按照成 份股在中 证创业成 长指数 中的基准 权重构建指 数化投资 组合, 并根据 标的指 数成份股 及其权重的 变动进行 相应调整。 当 成 份股 发生调整 和成份股发 生配股、 增发、 分 红等行为 时, 以及因 基 金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对 本 基 金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的 效 果 可能带来影 响时, 基金管 理人会对 实际投 资组合进 行适当调整 ,以便实 现对跟踪 误差的有 效控制。 1、资产配置 策略 较基准的投 资收益。 二、投资范 围 本 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主要 为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工具, 包括 国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股票 ( 包 含 主 板、 中小 板、 创业 板 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上市 的股票) 、 港 股通标的 股票、 债 券 ( 包 括国 债、 金融 债、 央 行票 据、 地方 政府 债 、 企业 债、 公司 债、 可 交换 公司 债券 、可 转换公司债 券 (含可分 离交易可 转债) 、 中 小 企 业 私募 债券 、中 期票 据 、短 期融 资券 、超 短期融资券、 次 级债等) 、 资产 支持证券 、 债 券 回 购、 银行 存款 、同 业 存单 、货 币市 场工 具 、 权证 、股 指期 货、 国 债期 货、 股票 期权 以 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本基金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可参 与融资业 务。 如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 后 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 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本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 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为 0-95% ,其中投资于港 股通标的股票的 比例占股票资 产的 0-50% ; 持 有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本基金每 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票 期 权 、 股指 期货 和国 债期 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后 , 应当保 持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 的 现 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 收 申购 款等 )或 者到 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 券。 股指 期货 、国 债 期货 、股 票期 权及 其 他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 例 依照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的 规 定执行。 三、投资策 略 1、大类资产 配置策略 根 据 本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 投资 理念 和投 资范 围 , 采用 战术 型资 产配 置 策略 。即 不断 评估 各 类 资产 的风 险收 益状 况 ,以 调整 投资 组合 中 的 大类 资产 配置 ,从 变 化的 市场 条件 中获 利 , 并强 调通 过自 上而 下 的宏 观分 析与 自下 而 上 的市 场趋 势分 析有 机 结合 进行 前瞻 性的 决策。


2、股票投资 策略


-104-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成 份 股 票 及 备 选 成份股票的 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90% , 现金或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其中, 现金类资 产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存 出保证金 、 应收申 购款等 。 本基金 将根据 市场的实 际情况, 适当调整 基金资产 的配置比 例, 以保证对 标的指数的 有效跟踪 。 2、股票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 采 用 完 全 复 制 方 法 来 跟 踪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按照中证创 业成长指 数成份股 的基准 权重构建 股票指数化 投资组合。 为 求基金实 际投资 组合尽量 贴近标的指 数的表现 , 减小 跟踪误差 , 基 金管理人 将根据实际 情况对基 金投资组 合进行适 当调整:


(1)本 基金股票 组合根据 所跟踪 的中证创 业成 长 指 数 对 其 成 份 股 的 调 整 而 进 行 相 应 的 定 期 跟 踪 调 整; (2)根 据指数编 制规则, 中证创 业成长指 数成 份 股因增发 、 送配 、 分红或 其他原因 所造成 的临时成 份股调整, 本基 金将根据 中证创业 成长指 数成份股 临时调整决 定及其需 调整的权 重比例, 进 行相应调 整; (3)根 据指数编 制规则及 调整公 告,本基 金在 指 数成份股调 整生效前 ,对投资 组合进行 优化调整, 以尽量减小 指数成份 股变动所 造成的跟 踪误差; (4)根 据本基金 的申购、 赎回、 分红等情 况对 投 资 组 合 的 影 响 , 以 尽 可 能 贴 近 标 的 指 数 表 现 为 目 的,对投资 组合进行 相应调整 ; (5)指 数成份股 因受股票 停牌限 制、股票 流动 性 限制等市场 因素限制 或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等合规 因素限制, 使本 基金无法 依据指数 购买某 成份股的 情况, 本基金可 以根据实 际情况对 投资组 合进行调 整; (6)其 他影响指 数复制的 因素, 本基金可 以根 据 实际情况 , 结合以 往经验 , 对本基 金资产 进行适当 调整, 力 争在控制 风 险的前 提下, 获得更 接近标的 指数的收益 率。 3、债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基于 流动性管 理的需要, 以 保证基 金资产流 动性为目的 , 可以 投资于国 债、 金 融债等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 债券。本 基金在构 建债券投 资组合时, 合理评估收 益性、 流动性和 信用风险 , 有 效利用基 金资产,提 高基金资 产投资收 益。 本 基 金将 坚持 行业 配置 策 略与 个股 精选 策略 相 结 合, 自下 而上 进行 价 值型 股票 的选 择和 投 资 。在 把握 行业 趋势 的 基础 上, 以扎 实的 公 司 研究 为基 础, 同时 结 合数 量化 的对 比分 析 , 精选 三地 市场 中被 低 估的 投资 品种 。国 内 及 海外 投资 团队 密切 合 作, 通过 对比 行业 的 历 史估 值中 枢、 行业 趋 势和 竞争 格局 ,结 合 具 体公 司基 本面 的边 际 变化 ,给 出潜 在投 资 标 的的 价格 中枢 判断 , 区分 出重 点投 资的 股 票 池。 通过 对重 点上 市 公司 进行 内在 价值 的 评 估和 成长 性跟 踪研 究 ,在 明确 的价 值评 估 基 础上 精选 优秀 质地 的 投资 标的 构建 股票 组合。 (1)A 股投资策略 1) 基于定性定 量分析, 静 态动态指 标相结 合 的 原 则, 采用 内在 价值 、 相对 价值 、收 购价 值 等 多元 估值 相参 考的 方 法, 根据 企业 和行 业 的 不同 特点 ,选 择较 适 合的 指标 ,包 括但 不限于市盈 率(P /E) 、 PEG 、 企业价 值/息 税 前利润(EV /EBIT) 、 企业价值 /息税、 折旧 、 摊销前利润(EV /EBITDA) 、 自由现金流贴 现 (DCF) 等 对 具 有 持 续 竞 争 优 势 的 企 业 进 行 估 值分析,发 掘价格低 于价值的 股票。 2) 现金流情况 良好, 公司 的历史分 红比例 稳 定 且 盈利 较为 稳健 ,能 够 为投 资者 带来 持续 现金分红的 价值型公 司。 3) 行业政策发 生大的变 化, 或者企 业通过 外 延 式 扩张 、并 购重 组等 事 项, 基本 面发 生了 重大积极变 化, 估值正在 进切换的 上市公司 。 (2)港股通 标的股票 投资策略 1) 根据不同时 点的市场 估值、 资金 变动以 及 偏 好 等具 体因 素, 综合 判 断港 股通 投资 的仓 位占比,并 根据实际 情况进行 调整。 2) 整体而 言, 在 AH 股同 时在两地 上市的 情 况 下 ,优 先选 择低 估值 的 股票 进行 投资 ,在 估 值 差异 不大 的同 类型 股 票上 ,则 根据 不同 市 场 的交 易规 则、 投资 偏 好和 安全 边际 综合 考虑。 3) 根据香港市 场高分红 注重业绩 的特性, 优 先 选 择港 股行 业中 代表 性 蓝筹 股, 以及 分红 持续有吸引 力的公司 。 4) 内地与香港 投资者结 构和偏好 不同, 导 致 -105- 不 同 市场 的同 一公 司或 类 似公 司的 估值 出现 较大差异 , 对于 事件驱动 的反应也 会有先后 。 本基金将积 极关注 AH 折溢价,事 件驱动 等 所带来的跨 市场择利 机会。 3、债券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考 察国 内宏 观经 济 景气 周期 引发 的债 券 市 场收 益率 的变 化趋 势 ,采 取利 率预 期、 久期管理 、 收益 率曲线策 略等积极 投资策略 , 力求获取高 于业绩比 较基准的 回报。 4、股指期货 投资策略 本 基 金在 股指 期货 投资 中 将根 据风 险管 理的 原 则 ,以 投资 组合 的套 期 保值 为目 的, 适当 参 与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 并 按照 中国 金融 期货 交易所套期 保值管理 的有关规 定执行。


在 基 于对 证券 市场 总体 行 情的 研判 下, 根据 风 险 资产 的规 模和 风险 系 数应 用股 指期 货对 风 险 资产 进行 对冲 投资 , 在市 场面 临下 跌时 择机卖出期指合约对持有股票进行套期保 值 , 对冲 基金 投资 面临 的 系统 风险 。其 次, 在 面 临基 金大 额申 购或 者 大额 赎回 造成 的基 金 规 模急 剧变 化下 ,利 用 股指 期货 及时 调整 投 资 组合 的风 险度 ,对 基 金的 流动 性风 险进 行对冲。 5、国债期货 投资策略


国 债 期货 作为 利率 衍生 品 的一 种, 有助 于管 理 债 券组 合的 久期 、流 动 性和 风险 水平 。基 金 管 理人 将按 照相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结合 对 宏 观经 济形 势和 政策 趋 势的 判断 、对 债券 市 场 进行 定性 和定 量分 析 。基 金管 理人 将以 套 期 保值 为目 的, 构建 量 化分 析体 系, 对国 债 期 货和 现货 的基 差、 国 债期 货的 流动 性、 波 动 水平 、套 期保 值的 有 效性 等指 标进 行跟 踪 监 控, 在最 大限 度保 证 基金 资产 安全 的基 础上,力求 实现基金 资产的长 期稳定增 值。


6、股票期权 投资策略


本 基 金将 按照 风险 管理 的 原则 ,以 套期 保值 为 目 的, 参与 股票 期权 的 投资 。本 基金 将在 有 效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 选择 流动 性好 、交 易 活 跃的 期权 合约 进行 投 资。 本基 金将 基于 对 证 券市 场的 预判 ,并 结 合股 指期 权定 价模 型,选择估 值合理的 期权合约 。 7、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 策略


-106- 四、投资限 制 (一)投资 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1 、本基 金投资于 中证创业 成长指 数成份 股 及其 备 选成份股的 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90% ; 2 、现金 和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 基 金资产净值 的 5% ,其中 ,现金类 资产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3 、本基 金持有的 全部权证 的市值 不得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的 3% ; 4 、本基 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 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 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 5 、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 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6 、本基 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 支持证 券,其市 值不 得 本 基 金通 过对 资产 支持 证 券资 产池 结构 和质 量 的 跟踪 考察 、分 析资 产 支持 证券 的发 行条 款 、 预估 提前 偿还 率变 化 对资 产支 持证 券未 来现金流的 影响,谨 慎投资资 产支持证 券。


8、中小企业 私募债投 资策略


与 传 统的 信用 债券 相比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由 于 以非 公开 方式 发行 和 转让 ,普 遍具 有高 风 险 和高 收益 的显 著 特 点 。本 基金 将运 用基 本 面 研究 ,结 合公 司财 务 分析 方法 对债 券发 行 人 信用 风险 进行 分析 和 度量 ,选 择风 险与 收益相匹配 的更优品 种进行投 资。 9、权证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的 权证 投资 以控 制 风险 和锁 定收 益为 主 要 目的 。在 个券 层面 上 ,本 基金 通过 对权 证 标 的公 司的 基本 面研 究 和未 来走 势预 判, 估算权证合 理价值 , 同时 还充分考 虑个券 的 流动性,谨 慎进行投 资。 10、融资交 易策略 本 基 金可 通过 融资 交易 的 杠杆 作用 ,在 符合 融 资 交易 各项 法规 要求 及 风险 控制 要求 的前 提下,放大 投资收益 。 11 、其他 未 来 ,随 着市 场的 发展 和 基金 管理 运作 的需 要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在 不 改变 投资 目标 的前 提 下 ,遵 循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相应 调整 或更 新投 资 策略 ,并 在招 募说 明书更新中 公告。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 ) 本 基 金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95% , 其中投 资于港股 通标的股 票的比 例 占股票资产 的 0-50% ; (2)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票 期权、 股 指 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 保持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 5%的 现金 ( 不 包 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 (3) 本基金参 与融资业 务, 在任何 交易日 日 终 , 持有 的融 资买 入股 票 与其 他有 价证 券市 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95% ; (4) 本基金持 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同 一 家 公 司在 境 内和 香 港同 时上 市 的 A+H 股合 -107-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7、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 一信用级 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 模的 10% ; 8、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 产 支 持证 券 。 基金 持 有资 产 支 持证 券 期 间, 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不 再符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 部卖出; 9 、基金 财产参与 股票发行 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 报的股票 数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 票公司本 次发行股 票的总量; 10、 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买 入权证的 总金额 , 不得 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5% ; 11 、 本基金主动 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计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 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 符合前述 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2、 本基金与私 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 易的, 可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围保持一 致; 13、 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 管部门规 定的其 它投资限 制。 除上述第 2 、8、11 、12 项 外, 由 于证券市 场波动、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不 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 管理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以达到标 准。 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 关约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限制性 规定, 履行 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 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 制。 并 计 算 )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5) 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一 家 公 司 发行 的证 券( 同一 家 公司 在境 内和 香港 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 计算) ,不 超过该 证 券的 10 %; (6)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权证, 其市 值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 (7) 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的 同 一权证,不 得超过该 权证的


10%; (8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9) 本 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 资 产 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11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2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 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3)本基 金应投资 于信用级 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 产 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合投资 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4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 申购 ,本 基金 所 申 报的 金额 不超 过本 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发行股 票的总量 ; (15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 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进入全 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债 券 回购的最长 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 不 得展期; (16) 本基金 参与股指 期货、 国债 期货交易 , 需遵循下述 投资比例 限制: 本 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8-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 期 货 及国 债期 货合 约价 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95% ,其中 , 有 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 买 入 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含 质 押式 回购 )等 ;在 任 何 交易 日终 ,持 有的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 ; 本 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 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 货 合约 价值 ,合 计( 轧 差计 算) 占基 金资 产 的 比例 应当 符合 《基 金 合同 》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的有 关规定 ;在任何 交易日内 交易( 不 包括平仓) 的股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20% ; 基 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合约价值 ,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基 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卖 出国 债期 货 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 持有 的债 券总 市值 的 30% ;基金所 持有的债 券(不含 到期日 在 一 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市 值和 买入 、卖 出国 债 期 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 轧差 计算 )应 当符 合 基 金合 同关 于债 券投 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基 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 国 债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30% ;


(17 )本 基金 参与 股票 期 权交 易, 应当 符合 下 列 要求 :基 金因 未平 仓 的期 权合 约支 付和 收 取 的权 利金 总额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 的 证 券; 开仓 卖出 认沽 期 权的 ,应 持有 合约 行 权 所需 的全 额现 金或 交 易所 规则 认可 的可 冲 抵 期权 保证 金的 现金 等 价物 ;未 平仓 的期 权合约面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其 中 ,合 约面 值按 照行 权 价乘 以合 约乘 数计 算; (18 )本 基金 基金 资产 总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40% ; (19 )本 基金 投资 于单 只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的 市值,不得 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20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开 放式 基金 ( 包 括开 放式 基 金 以及 处 于开 放期 的定 期开 放 基 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109- (二)禁止 行为 为维护基 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基金 财产不得 用于下列投 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 2、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 供担保; 3、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4 、买卖 其他基金 份额,但 是国务 院另有规 定的 除 外; 5 、向其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出资或者 买卖 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 者债券; 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 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 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30% ; (21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 证 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 股票 停牌 、基 金规 模 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 符 合 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投资; (22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 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主体 为 交易 对手 开展 逆 回 购 交 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 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23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 规定 的和 《基 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除(2)、( 13)、( 21) 、 (22)项 外,因证 券 、 期 货 市场 波动 、证 券发 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 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 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 但中国 证 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 除外。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6 个 月 内 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 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有 关 约定 。上 述期 间, 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投 资 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 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 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 或变 更上 述限 制, 如 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 受相 关限 制或 以变 更后的规定 为准,但 须提前公 告。 2、禁止行为 为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合法 权益 ,基 金财 产不得用于 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向他人 贷款或提 供担保;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 但是中国 证监会 另 有规定的除 外; (5)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 交易、 操纵 证券 交易 价格及 其 -110- 6 、买卖 与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控 股关 系 的股东或者 与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他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证券; 7 、从事 内幕交易 、操纵证 券交易 价格及其 他不 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8 、依照 法律法规 有关规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 止的其他活 动。 五、标的指 数与业绩 比较基准 本基金以中 证创业成 长指数为 标的指数 。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由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编 制 并 发 布。 其由 上海和深 圳证券市 场主板 、 中小 板以及创 业板市场中 选取 100 只股 票作为样 本编制 而成的成 份股指数, 以综 合反映沪 深证券市 场创业 和成长特 征较为显著 的中小市 值公司的 整体状况 。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为:95% × 中证创 业成长指 数收益率+5% × 银行同业 存款利率





由 于 本 基 金 投 资 标 的 指 数 为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且投资于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5% ,本基 金认为 ,该业绩 比 较 基 准 目 前 能 够 忠 实 地 反 映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征。 如果今后法 律法规发 生变化, 或是 本基金 的标的指 数被中证指 数有限公 司停止发 布、 或由其 他指数替 代, 或者 有更权威 的、 更 能为市场 普遍接 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 出, 或者是市 场上出现 更加适 合用于本 基金的业绩 基准的股 票指数时, 本 基金管 理人在征 得基金托管 人同意的 情况下, 履行 适当程 序并报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按 实 际 情 况 变 更 基 金 的 标 的 指 数 和业绩比较 基准, 并在变 更前提 前 2 个工 作日在中 他不正当的 证券交易 活动; (7) 法律、 行政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禁 止 的其他活动 。 基 金 管理 人运 用基 金财 产 买卖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 其 有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 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关 联 交 易的 ,应 当符 合基 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 略 ,遵 循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 范 利益 冲突 ,建 立健 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 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 易 必须 事先 得到 基金 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 法 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 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 金 管 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 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 管 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年对关 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 查。 法 律 、行 政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取 消或 变更 上述 禁 止 性规 定, 如适 用于 本 基金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则 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制或按 变更后的 规定执行 。 五、业绩比 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 率×35% +恒生 指数收 益 率×25%+ 中证全 债指数收 益率×40%


沪深 300 指数是 中证指数 有限公司 编制的 包 含 上 海、 深圳 两个 证券 交 易所 流动 性好 、规 模最大的 300 只 A 股为样 本的成分 股指数 , 是 目 前中 国证 券市 场中 市 值覆 盖率 高、 代表 性 强 、流 动性 好, 同时 公 信力 较好 的股 票指 数。本基金 选择该指 数来衡量 A 股投资部 门 的绩效。 恒 生 指数 是由 恒生 指数 服 务有 限公 司编 制, 以香港股票 市场中的 50 家 上市股票 为成分 股 样 本 ,以 其发 行量 为权 数 的加 权平 均股 价指 数 , 是反 映香 港股 市价 幅 趋势 最有 影响 的一 种 股 价指 数。 本基 金选 择 该指 数来 衡量 港股 投资部门的 绩效。 中 证 全债 指数 是中 证指 数 公司 编制 的综 合反 映 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和沪 深 交易 所债 券市 场的 跨 市 场债 券指 数。 该指 数 的样 本由 银行 间市 场 和 沪深 交易 所市 场的 国 债、 金融 债券 及企 业 债 券组 成, 中证 指数 公 司每 日计 算并 发布 中证全债的收盘指数及相应的债券属性指 -111- 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 上公告。 六、风险收 益特征 本基金为指 数分级基 金, 不同的基 金份额 具有不同 的风险收益 特征。 万家创 业成长份 额为常 规指数基 金份额, 具有较 高风险、 较高 预期收益 的特征, 其 风险和预期 收益均高 于货币市 场基金、 债 券型基金 和混合型基 金; 万家 创业成 长 A 份额, 具 有较低风 险、 收益相 对稳定的 特征; 万 家创业成 长 B 份额具 有高风险、 高预期收 益的特征 。 七、 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 行使股东 权利的 处理原则 及方法 1 、不谋 求对上市 公司的控 股,不 参与所投 资上 市 公司的经营 管理; 2、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 安全与增 值; 3 、基金 管理人按 照国家有 关规定 代表基金 独立 行 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 益。 4 、基金 管理人按 照国家有 关规定 代表基金 独立 行 使债权人权 利,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 八、基金的 融资融券 本 基 金 可 以 根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的规定进行 融资融券 。 标 。 该指 数的 一个 重要 特 点在 于对 异 常 价格 和 无 价情 况下 使用 了模 型 价, 能更 为真 实地 反 映 债券 的实 际价 值和 收 益率 特征 。本 基金 选择该指数 来衡量债 券投资部 分的绩效 。 根 据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和 投资 比例 约束 ,设 定本基金的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35% +恒生指数收益率×25%+ 中证全债指 数 收益率×40% ,该基准能较为客观地衡量本 基 金 的投 资绩 效。 如果 指 数编 制单 位停 止计 算 编 制以 上指 数或 更改 指 数名 称、 或今 后法 律 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有 更 适当 的、 更能 为市 场 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 基 准推 出、 或市 场上 出 现 更加 适用 于本 基金 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指 数 时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根据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和投资 策略 , 调整基 金的业绩 比较基准 , 但 应 在取 得基 金托 管人 同 意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并 及时 公告 ,无 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审议 。 六、风险收 益特征 本 基 金是 一只 混合 型基 金 ,其 预期 风险 和预 期 收 益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和债 券型 基金 ,低 于 股 票型 基金 。本 基金 如 果投 资港 股通 标的 股 票 ,需 承担 港股 通机 制 下因 投资 环境 、投 资 标 的、 市场 制度 以及 交 易规 则等 差异 带来 的特有风险 。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 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购 买的各类 证券及票 据价值、 银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 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 -112-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所形成的 价值总和 。 其构成主要 有: 1、银行存款 及其应计 利息; 2、结算备付 金及其应 计利息; 3、根据有关 规定缴纳 的保证金 及其应收 利息; 4、应收证券 交易清算 款; 5、应收申购 款; 6、股票投资 及其估值 调整; 7、债券投资 及其估值 调整和应 计利息; 8、权证投资 及其估值 调整; 9、其他投资 及其估值 调整; 10、其他资 产等。 二、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价值。 三、基金财 产的账户 本 基 金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立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和 托管专户用 于基金的 资金结算 业务, 并以 基金托管 人和本基金 联名的方 式开立基 金证券账 户、 以本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并 报 中 国 人 民 银行备案 。 开立的 基金专用 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基金 代销机构 和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自有 的财产账户 以及其他 基金财产 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 产的保管 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基金 代销机构的 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不得 将基金财 产归入其 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因 基金财产 的管理 、 运用 或其他情形 而取得的 财产和收 益,归入 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和基 金 代 销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其债 权人不得 对本基金 财产行使 请求冻结 、 扣 押或其他权 利。 除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作 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 债权, 不得 与其固有资 产产生的 债务相互 抵消; 基金 管理人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相互抵消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因 依法解散 、 被 依法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的, 基金财产 不属于其清 算财产。 非因 基金财产 本身承担 的债务, 券、银行 存款 本息 、基 金 应收 款项 及其 他资 产的价值总 和。 二、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 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的价值 。 三、基金财 产的账户 基 金 托管 人根 据相 关法 律 法规 、规 范性 文件 为 本 基金 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以及 投资 所 需 的其 他专 用账 户。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 基 金登 记机 构自 有的 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 产的保管 和处分 本 基 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登 记 机 构 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以其 自 有的 财产 承担 其自 身 的 法律 责任 ,其 债权 人 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 行 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或 其 他权 利。 除依 法律 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 产不得被处 分。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 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 产等 原因 进行 清算 的 ,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 管 理运 作基 金财 产所 产 生的 债权 ,不 得与 其 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 管 理运 作不 同基 金的 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债务不得 相互抵销 。


-113- 不得对基金 财产强制 执行。 第十七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一、估值目 的 基金资产估 值的目的 是客观、 准确 地反映 基金资产 是否保值 、 增值 , 依据经 基金资产 估值后 确定的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而 计 算 出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净值, 是计算 万家创业 成长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价 格以及计算 万家创业 成长 A 份额、 万家 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的基 础。 二、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工 作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净 值的非工作 日。 三、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 债券 、 权证和 银行存 款本息等 资产和负债 。 四、估值程 序 基金日常估 值由基金 管理人进 行。 基金管 理人完成 估值后, 将估值 结果以双 方认可的 方式发 送给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管 人按法 律 法规、 《基金合 同》 规 定的估值方 法、 时间、 程 序进行 复核, 复核 无误后, 以双方认可 的方式发 送给基金 管理人 ; 月末 、 年中 和年末估值 复核与基 金会计账 目的核对 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 法 本基金按以 下方式进 行估值: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 ) 交易所 上市的有 价证券 (包 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市价 (收盘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易 的, 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 化, 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2)交 易所上市 实行净价 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 收 盘价估值 , 估值日 没有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 按最近交 易日的 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3)交 易所上市 未实行净 价交易 的债券按 估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 ; 估值日 没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的 估值 日为 本基 金 相关 的证 券交 易场 所 的 交易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 法规 规定 需要 对外 披露基金净 值的非交 易日。 二、估值对 象 基 金 所拥 有的 股票 、债 券 、衍 生工 具、 银行 存 款 本息 、应 收款 项、 其 它投 资等 资产 及负 债。 三、估值方 法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 的有价证 券 (包括股票 、 权 证等) , 以其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市 价 ( 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 机 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以 最 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估 值; 如最 近 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 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 发 行 机构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 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 市价,确 定公允价 格; (2) 交 易所上市 交易或挂 牌转让的 固定收 益 品 种 (可 转换 债券 、资 产 支持 证券 和中 小企 业私募债券 除外) , 选取估 值日第三 方估值 机 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的 净价进行 估值; (3) 交 易所上市 交 易的可 转换债券 按估值 日 收 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 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 且 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 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 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 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 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4)交易所 市场挂牌 转让的资 产支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 按 成本估值 。 2、 处于 未上市期 间的有价 证券应区 分如下 情 况处理: (1) 送股 、 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 -114- 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日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 值。 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 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 , 确 定公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市 不存在活 跃市场 的有价证 券, 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 上市的 资产支持 证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2 、处于 未上市期 间的有价 证券应 区分如下 情况 处 理: (1)送 股、转增 股、配股 和公开 增发的新 股, 按 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一日 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 ; (2)首 次公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 权证 ,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 本估值。 (3)首 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 股 票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 的同一 股票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非公 开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的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3 、因持 有股票而 享有的配 股权, 采用估值 技术 确 定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 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 4 、全国 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的债 券、资产 支持 证 券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5 、同一 债券同时 在两个或 两个 以 上市场交 易的 , 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 别估值。 6 、如有 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 述方法 进行估值 不能 客 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 具体情况 与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 按 最能反映 公允价 值的价格 估值。 7 、相关 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 部门有 强制规定 的, 从 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国 家最新规 定估值。 根 据《基金 法》 , 基金管理 人计算 并公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基 金托管人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 见, 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资 产净值的 按 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 牌的 同一 股票 的估 值 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收盘 价)估值 ; (2) 首次公开 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 权 证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 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3) 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 一 股 票在 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所 上市 的同 一 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 定 期的 股票 ,按 监管 机 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 对全 国银行间 市场上不 含权的固 定收益 品 种 , 按照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估 值 净价 估值 。对 银 行间 市场 上含 权的 固 定 收益 品种 ,按 照第 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 应 品种 当日 的唯 一估 值 净价 或推 荐估 值净 价 估 值。 对于 含投 资人 回 售权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 回售 登记 截止 日( 含 当日 )后 未行 使回 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 值 。 对银 行间 市场 未上 市 ,且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 未 提供 估值 价格 的债 券 ,在 发行 利率 与二 级 市 场利 率不 存在 明显 差 异, 未上 市期 间市 场 利 率没 有发 生大 的变 动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4、 中小 企业私募 债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 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按成 本估值。 5、 同一 债券同时 在两个或 两个以上 市 场交 易 的,按债券 所处的市 场分别估 值。 6、 本基金投资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合约一 般 以 估 值当 日结 算价 进行 估 值, 估值 当日 无结 算 价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 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 7、 本基金投资 股票期权 合约, 按照 相关法 律 法规和监管 部门的规 定估值。 8、 本基金投资 同业存单, 按估值日 第三方 估 值 机 构提 供的 估值 净价 估 值; 选定 的第 三方 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 价格的, 按成本估 值。 9、 在基金估值 日, 港股通 投资持有 外币证 券 资 产 估值 涉及 到港 币对 人 民币 汇率 的, 可参 考 当 日中 国人 民银 行或 其 授权 机构 公布 的人 -115- 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 布 。 六、基金份 额净值的 确认和估 值错误的 处理 万家创业成 长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 万家 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 成长 B 份额的 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 点后 3 位,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入。当 估值或份 额净值计 算错误实 际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 纠正, 并采取 合理的 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步 扩大。 当错误 达到或超 过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当 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 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因基金估 值错误给投 资者造成 损失的, 应先 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 基金 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 承担的责 任, 有权向过 错人追偿。 关 于 差 错 处 理 , 本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处 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或注册登 记机构、 或代 理销售机 构、 或投资 者自身的过 错造成差 错, 导致其他 当事人 遭受损失 的, 过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 由于该差 错遭受 损失的当 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述 “差 错处理原 则” 给予赔 偿承担赔偿 责任。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数据传输 差错、 数据 计算差 错、 系统故 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 错等; 对于因技 术原因引 起的差错 , 若 系同行业现 有技术水 平无法预 见、 无 法避免 、 无法 抗拒,则属 不可抗力 ,按照下 述规定执 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错误处理 或造成其 他差错, 因不 可抗力 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事 人不对其 他当事人 承担赔偿 责任, 但因 该 差 错 取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仍 应 负 有 返 还 不 当 得利的义务 。 2、差错处理 原则 (1)差 错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时 , 差错责任方 应及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正 , 因更 正差错发生 的费用由 差错责任 方承担; 由 于差错责 任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 生的差错, 给 当事人 造成损失 的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 够的时 间进行更 正而未更 正 ,则该当 事人应当 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民 币 汇率 中间 价, 或 其 他 可以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汇率进行 估值。 10 、 对于 按照 中国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投资 境内 外 股 票市 场交 易互 联互 通 机制 涉及 的境 外交 易 场 所所 在地 的法 律法 规 规定 应交 纳的 各项 税金, 本基金将 按权责发 生制原则 进行估值 ; 对 于 因税 收规 定调 整或 其 他原 因导 致基 金实 际 交 纳税 金与 估算 的应 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基 金 将 在相 关税 金调 整日 或 实际 支付 日进 行相 应的估值调 整。 11 、 当本基金发 生大额申 购或者赎 回情形时 ,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采 用摆 动 定价 机制 ,以 确保 基金估值的 公平性。 12 、 如有 确凿 证据 认为 按 上述 方法 进行 估值 不 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 具体 情 况 与基 金托 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 估值。 13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 从其 规定 。如 有新 增 事项 ,按 法律 法规 以及监管部 门最新规 定估值。 如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 基 金合 同订 明的 估值 方 法、 程序 及相 关法 律 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利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 对方 ,共 同查 明原 因,双方协 商解决。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 会 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基 金 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 致 的意 见, 按照 基金 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 以公布。 四、估值程 序 1、 各类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 后 , 各类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 以当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 数 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国 家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基 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 ,并按规 定公告。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116- 认,确保差 错已得到 更正。 (2)差 错的责任 方对可能 导致有 关当事人 的直 接 损失负责 , 不对间 接损失负 责, 并 且仅对 差错的有 关直接当事 人负责, 不对第三 方负责。 (3)因 差错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有 及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差 错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如果由于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不返 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 损失, 则差 错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 并 在其支 付的赔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付不当得 利的权利; 如 果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 受损方, 则 受损方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差错责任方 。 (4)差 错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 设未发生 差错 的 正确情形的 方式。 (5)差 错责任方 拒绝进行 赔偿时 ,如果因 基金 管 理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 产损失时, 基 金托管 人应为基 金的利益向 基金管理 人追偿, 如果 因基金 托管人过 错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 时, 基金管理 人应为 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除 基金管理 人和托 管人之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向差错 方追偿。 (6)如 果出现差 错的当事 人未按 规定对受 损方 进 行 赔偿,并 且依据 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其 他 规定, 基 金管理人 自行或依 据法院判 决、 仲裁裁决 对受损方承 担了赔偿 责任, 则基金 管理人 有权向出 现过错的当 事人进行 追索, 并有权 要求其 赔偿或补 偿由此发生 的费用和 遭受的损 失。 (7 )按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原 则处理差 错。 3、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 如下: (1)查 明差错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当 事人 , 并根据差错 发生的原 因确定差 错的责任 方; (2)根 据差错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对 因 差错造成的 损失进行 评估; (3)根 据差错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由 差 错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 失; (4)根 据差错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的交 易数据的, 由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进行更 同 的 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 作 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 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 公布。 五、估值错 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 适当 、 合 理 的措 施确 保基 金资 产 估值 的准 确性 、及 时性。当基 金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 4 位 以内( 含 第 4 位) 发 生错误时 ,视为 估值错误 。 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应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估值错误 类型 本 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如 果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 托管 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 销售 机构 、或 投 资 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 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 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过 错 的责 任人 应当 对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估 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 予赔偿,承 担赔偿责 任。 上 述 估值 错误 的主 要类 型 包括 但不 限于 :资 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 差错、 数据 计算差错 、 系统故障差 错、下达 指令差错 等。 2、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 已发生, 但 尚未给当 事人造 成 损 失 时,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 时 进行 更正 ,因 更正 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费用 由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未 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 成 损失 的, 由估 值错 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 承 担 赔偿 责任 ;若 估值 错 误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 调 ,并 且有 协助 义务 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 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 责 任。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 有 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 值错误的 责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 接 损 失 负责 ,不 对间 接损 失 负责 ,并 且仅 对估 值 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 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3) 因 估值错误 而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 负 有 及 时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 务。 但估 值错 误责 任 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 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 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117- 正,并就差 错的更正 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 确认; (5)基 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 管人基 金份额净 值计 算 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基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七、暂停估 值的情形 1 、与本 基金投资 有关的证 券交易 场所遇法 定节 假 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 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 致使基 金管理人 无法 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的 ; 4、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 八、特殊情 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 人按估值 方法的 第 6 项进行 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处理; 2 、由于 证券交易 所及其登 记结算 公司发送 的数 据 错误, 或 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 原因,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 合理 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 误的, 由此造 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 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 。 但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应 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由 此造成的 影响。 利造成其他 当事人的 利益损失( “受 损方”) , 则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赔 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 在 其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 范 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 获得 不 当 得利 的当 事 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 当 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 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 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 还 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错误责 任方。 (4) 估 值错误调 整采用尽 量恢复至 假设未 发 生估值错误 的正确情 形的方式 。 3、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 值 错误 被发 现后 ,有 关 的当 事人 应当 及时 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 查明估值 错误发生 的原因, 列 明所有 的 当 事 人,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估 值错误的责 任方; (2) 根 据估值错 误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 的 方法对因估 值错误造 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 (3) 根 据估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 的 方 法 由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据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 需 要修改 基 金 登 记机 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登 记机 构进 行 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 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 下 : (1)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出现错误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 错误偏 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报基 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3) 前 述内容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另有 规 定的, 从其规 定处理。 如 果行业有 通行做法 , 双 方 当事 人应 本着 平等 和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原 则进行协 商。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 涉及的证 券、 期货交 易市场 遇 法定节假日 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 营业时;


-118- 2、 因不可抗力 致使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 3、 当前一 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 资 产 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 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停估值 ; 4、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 七、基金净 值的确认 用 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 资产 净值 和各 类基 金 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计算 ,基 金托 管 人 负责 进行 复核 。基 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开 放 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发 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 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特殊情 况的处理 1、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按估值 方法的 第 12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 作为基 金 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 或 证券交易 所、 期货交 易 所 、 登记 机构 及存 款银 行 等第 三方 机构 发 送 的 数 据错 误等 原因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 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 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 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免 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 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影响。 第十八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 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基金的指 数许可使 用费; 4、基金上市 初费及上 市年费; 5、 《基金 合同》 生效后与 基金相关 的信息披 露费用; 6、 《基金合同》 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律 师费和诉讼 费 ; 7、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8、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9、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第十五 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 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C 类基金份 额计提的 销售服务 费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用;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律师费 、诉讼费 和仲裁费 ; 6、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7、基金的证 券、期货 交易费用 ; 8、基金的银 行 汇划费 用;


-119- 10、 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和 《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 在基金财产 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 本基金终止 清算时所 发生费用, 按 实际支 出额从基 金财产总值 中扣除。 二、基金费 用计提方 法、计提 标准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0% 年 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 如下: H =E ×1.00%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 逐日 累计至每 月月末 , 按月 支付 , 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 金管理费 划款指令, 基金 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 月前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 人。 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 顺延。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22% 的 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 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 ×0.22%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 逐日 累计至每 月月末 , 按月 支付, 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 金托管费 划款指令, 基金 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 月前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取 。 若遇法 定节假日 、 公 休日等,支付 日期顺延 。 3、基金的指 数许可使 用费 本基金作为 指数基金, 需 根据与中 证指数 有限公司 签 署 的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协 议 的 约 定 向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司支付标 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 。 通常情况下, 标 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 按前一 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的 0.02% 的年费率 计提。计 算方法如 下: H =E ×0.02%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指数许可 使用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指 数许可 使用费的 收取下 限为每 季度人 民 币 5 万 元。 指数许可使 用费自基 金合同生 效日起每 日计提, 按 季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送 指数许可 9、基金的开 户费用、 账户维护 费用; 10 、 因投 资港 股通 标的 股 票而 产生 的各 项合 理费用; 11、 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 , 可以在基金 财产中列 支的其他 费用。 二 、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 费率计提 。管理费 的计算方 法如下 : H =E ×1.50%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 管理 费每 日计 提, 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 令,经基金 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 月 首日起 5 个 工 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或不 可抗 力致 使无 法 按 时支 付的 ,顺 延至 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结束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 或不可抗 力情形 消 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支付。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2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 托管 费每 日计 提, 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 令,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取。 若 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或不 可抗 力致 使无 法 按 时支 付的 ,顺 延至 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结束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 或不可抗 力情形 消 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支付。 3、C 类基金份 额计提的 销售服务 费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不收取销 售服务费 ,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费 率为 0.80% 。 本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将专 门 用于 本基 金的 销售 -120- 使用费划 付 指令, 经基金 托管人复 核后于 次季初十 个 工 作 日 前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中 证 指 数 有限公司。 上述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中 第 4-10 项费用 , 根据 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 规定, 按费用 实际支 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三、不列入 基金费用 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因未 履行或未 完全 履 行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 失; 2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处理 与基金运 作无 关 的事项发生 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 前的相关 费用, 包括 但不限于 验资费、 会 计师和律 师费、信 息披露费 用等费用; 4 、其他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的 有关 规 定不得列入 基金费用 的项目。 四、费用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后, 可 根据基金 发展情况调 整基金管 理费率、 基金 托管费 率等相关 费率。 调高基金管 理费率 、 基金托 管费率等 费率 , 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调低基金 管理费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等 费 率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基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 于新的费 率实施日 前2 日在至 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基 金 年 度报 告中 对该 项费 用 的列 支情 况作 专项 说明。 销 售 服 务 费 按 前 一 日 C 类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80% 年 费率计提 。计算方 法如下:


H =E ×0.80% ÷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 计提的销售服 务 费


E 为 C 类基金 份额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计提 的销售服务费每日 计提, 按 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销 售 服务 费划 付指 令,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首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 产中一 次 性 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相 关协议支付 给各销售 机构。 若 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或不 可抗 力致 使无 法 按 时支 付的 ,顺 延至 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结束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 或不可抗 力情形 消 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支付。 上述“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 中第 4-11 项 费 用 ,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 应 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 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 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 三、不列入 基金费用 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 完 全 履 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 出或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2、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处理与 基金运 作 无关的事项 发生的费 用; 3、 《基金合 同》生效 前的相关 费用; 4、 其他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会的 有 关规定不得 列入基金 费用的项 目。


-121- 少一种指定 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 网站上公 告。 标 的 指 数 供 应 商 根 据 相 应 指 数 许 可 协 议 变 更 本 基 金标的指数 的使用许 可费费率 和计 费方 式, 基金管 理 人 必 须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和 计 费 方 式实施日前 2 日在指 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 五、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 纳税义务 按国家税收 法律、法 规执行。 四、基金税 收 本 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涉及 的 各纳 税主 体, 其纳 税义务按国 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 三、基金收 益分配原 则 在存续期内, 本 基金 (包括万 家创业成 长份额、 万 家创业成长 A 份额 与万家创 业成长 B 份 额)不进 行收益分配 。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 并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后, 如果终止 万家创业 成长 A 份额与 万家创业 成长 B 份额的运 作, 本基 金将根据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调 整基金的 收益分配。 具 体见基 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 三、基金收 益分配原 则 1、 在符合有关 基金分红 条件的前 提下, 本 基 金每年收益 分配次数 最多 12 次 、 每 次收益 分 配 比 例不 得低 于收 益分 配 基准 日可 供分 配利 润的 10% ,若 《基金合 同》生效 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式 分两种: 现 金分红 与 红 利 再投 资, 投资 者可 选 择现 金红 利或 将现 金 红 利自 动转 为相 应类 别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且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 对 A 类、C 类基 金 份 额分 别选 择不 同的 分 红方 式; 若投 资者 不 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3、 基金 收益分配 后各类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 于 面 值, 即基 金收 益分 配 基准 日的 各类 基金 份 额 净值 减去 每单 位基 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能低于 面值; 4、 本基 金同一类 别的每一 基金份额 享有同 等 分配权; 5、 在符 合法律法 规 及基金 合同约定 且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不 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基 金 管理 人可 调整 基金 收 益的 分配 原则 和支 付方式 , 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 6、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关 另有规定 的, 从其 规 定。 四、收益分 配方案 基 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中应 载 明截 止收 益分 配基 准 日 的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 配 时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 例、 分配 方式 等内 容。 五、收益分 配方案的 确定、公 告与实施 本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 金管 理人 拟定 ,并 -122- 由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依 据 相关 规定 进行 公告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基 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收 益 分配 基准 日( 即可 供分配利润 计算截 止 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 益分配中 发生的费 用 基 金 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 费 用由 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 投资 者的 现金 红 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 足 以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 他 手续 费用 时, 基金 登 记机 构可 将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 转为 相应 类别 的基 金 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则》执 行。 第二十部分


基金份 额折算 一、定期份 额折算 在万家创业 成长 A 份额、 万家创业 成长份 额存续期 内的每个会 计年度 (除基 金合同生 效日所 在会计年 度外) 第 一个工作 日, 本 基金将按 照以下 规则进行 基金的定期 份额折算 。 (一)基金 份额折算 日 每个会计年 度第一个 工作日。 (二)基金 份额折算 对象 基金份额折 算日登记 在册的万 家创业成 长 A 份额、 万家创业成 长份额。 (三)基金 份额折算 频率 每年折算一 次。 (四)基金 份额折算 方式 万家创业成 长 A 份额与万家 创业成长 B 份额按照 《基金合同》 规 定的参考 净值计算 规则进 行参考净 值计算, 在 基金份额 折算日 , 对万家 创业成 长 A 份 额上一会计 年度的约 定收益进 行定期份 额折算, 每 两份万家创业成长份额将按一份万家创 业成长 A 份额获得约 定收益的 新增折算 份额。 在基金份额 折算前与 折算后 , 万家创 业成长 A 份额 与万家创业 成长 B 份额 的份额配 比保持 1 :1 的比 例。 对于万家创业成 长 A 份额上一会计年度 的约定收 益, 即万 家创业成 长 A 份额每个 会计年度 12 月 31 日份额参考 净值超出 1.000 元部分 ,将折 算为场内 万家创业成长份额 分配给万家 创业成长 A 份额持 有人。 万家创业 成长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每 两份万家 创业成长份额将按 一份万家创 业成长 A 份额获得 删除


-123- 新增万家创 业成长份 额的分配。 持 有场外 万家创业 成 长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按 前 述 折 算 方 式 获 得新增场外 万家创业 成长份额 的分配; 持 有场内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按 前 述 折 算 方式获得新 增场内万 家创业成 长份额的 分配。 经 过 上述份额折 算, 万 家创业成 长 A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 考 净 值 和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将 相 应调整。 有关计算公 式如下: 1、万家创业 成长 A 份额 定 期 份 额 折 算后 万 家 创 业成 长 A 份 额 的 份额 数= 定期份额折 算前万家 创业成长 A 份额 的份额数 。 - A -1.000 = NUM NAV NUM ? 前 后 创 业 成 长 创 业 成 长 前 创 业 成 长 折 算 前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 每 份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 )/2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持有 人新增的场内 万家创业 成长份额的 份额数= A A - .0 NUM NAV ? 前 后 创 业 成 长 ( 每 份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1 00 ) 其中: NAV 后 创 业 成 长 : 定期份额折 算后万家 创业成长 份额净 值 NUM 前 创 业 成 长 :定期份额折算前万家 创业成长份额 的份额数 A NUM 前 : 定期份额 折算前万 家创业成 长 A 份额的 份额数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新增 份额折算成万 家创业成 长份额的场 内份额采 用截位方 法保留到 整数位 (最 小单位为 1 份) ,余 额计入基 金财产。 2、万家创业 成长 B 份额 每 个 会 计 年 度 的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不 改 变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B 份额参考净 值及其 份额数。 3、万家创业 成长份额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的份额数=


A - .0 2 NUM NAV ? 前 创 业 成 长 后 创 业 成 长 ( 每 份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1 00 )


-124-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的 场 外 份 额 经 折 算 后 的 份 额 数 采用截位方 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 财产; 万家创 业成长份 额的场 内份额经 折算后的份 额数采用 截位方法 保留到整 数位 (最小 单位为 1 份) ,余额 计入基金 财产。 4、份额折算 后万家创 业成长份 额的总份 额数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后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的 总 份 额 数=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前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的份额数+ 万家创业 成长 A 份额持有人新 增的万家 创业成长份 额的份额 数 在实施基金 份额折算 时, 份额折算 日折算 前万家创 业成长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 、 万家创 业成长 A 份额 参 考 净 值 等 具 体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五)基金 份额折算 期间的基 金业务办 理 为保证基金 份额折算 期间本基 金的平稳 运作, 基金 管理人可根 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定 暂 停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 成长 B 份额的 上市交 易和万家 创业成长份 额的申购 或赎回等 相关业务, 具体见基 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 (六)基金 份额折算 结果的公 告 基金份额折 算结束后 , 基金 管理人应 按照 《信息披 露办法》 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及基 金管理 人网站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 案。 (七)特殊 情形的处 理 若 在 某 一 会 计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发 生 《 基 金 合 同》 约定 的本基金 不定期份 额折算的 情形时 , 将按 照不定期份 额折算的 规则进行 份额折算 。 二、不定期 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 份额折算 外, 本基金还 将在以 下两种情 况进行份额 折算, 即: 当 万家创业 成长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大 于或等于 2.000 元;当万 家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小于 或等于 0.250 元。 (一) 当万家创 业成长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 值大于或 等于 2.000 元, 本基金将 按照以下 规则进 行份额折 算。 1、基金份额 折算日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大 于 或 等于 2.000 元,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市场 情况确定 折算日。


-125- 2、基金份额 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 算日登记 在册的万 家创业成 长 A 份额、 万家创业成 长 B 份额和 万家创业 成长份额 。 3、基金份额 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 折算方式 当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大 于 或 等 于 2.000 元后, 本基金将 在基金份 额折算日 分别对万 家创业成长 A 份额 、万家创 业成长 B 份 额和万家 创业成长份 额进行份 额折算, 份额 折算后 万家创业 成长 A 份额与万家 创业成长 B 份 额的比 例仍保持 1:1 不变。份 额折算后 万家创 业成长 A 份额与万 家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和万家创 业成长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均 调整为 1.000 元。基 金份额折算日折算 前万家创业 成长 A 份额与万家 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万家创业 成长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超出 1.000 元的 部分均折 算为万家创 业成长份 额分配给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份额折算公 式如下: (1 )万家创 业成长 A 份额 份额折算前后万家 创业成长 A 份额的份 额数保持 不变,即: AA = NUM NUM 后 前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持有 人份额折算后 新增的场 内万家创业成长份额数 = AA [ ( -1.000)] /1.000 NUM NAV ? 前 前 , 即超 出 1 元 以 上 的 净 值 部 分 全 部 折 算 为 场 内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其中: A NAV 前 :份额折算 前万家创 业成长 A 份额参考净 值 A NUM 前 : 份额折算 前万家创 业成长 A 份额的 份额 数 A NUM 后 : 份额折算 后万家创 业成长 A 份额的 份额 数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折算 成万家创业成 长份额的 场内份额采 用截位方 法保留到 整数位 (最 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 计入基金 财产。


-126- (2 )万家创 业成长 B 份额 份额折算前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的份额数 保持 不变,即: BB = NUM NUM 后 前 ; 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份额折 算 后 新 增 的 场 内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数 = BB [ ( -1.000)] /1.000 NUM NAV ? 前 前 , 即超 出 1 元 以 上 的 净 值 部 分 全 部 折 算 为 场 内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其中: B NAV 前 :份额折算 前万家创 业成长 B 份额参考净 值 B NUM 前 : 份额折算前万 家创业成 长 B 份额的 份额 数 B NUM 后 : 份额折算 后万 家创业成 长 B 份额的 份额 数 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折算成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 场内份额采 用截位方 法保留到 整数位 (最 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 计入基金 财产。 (3 )万家创 业成长份 额 场 外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持 有 人 份 额 折 算 后 获 得 新 增场外万家 创业成长 份额, 场内万 家创业 成长份额 持 有 人 份 额 折 算 后 获 得 新 增 场 内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份 额 折 算 后 新 增 的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数 =[ ( -1.000)]/1.000 NUM NAV ? 前 前 创 业 成 长 创 业 成 长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的 场 外 份 额 经 折 算 后 的 份 额 数 采用截位方 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的 误 差计入基金 财产; 万家创 业成长份 额的场 内份额经 折算后的份 额数采用 截位方法 保留到整 数位 (最小 单位为 1 份) ,余额 计入基金 财产。 (4 )份额折 算后万家 创业成长 份额的总 份额数 折 算 后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的 总 份 额 数 =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前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数 + 万 家创业成长 A 份额持有人 新增的万家创 业成长份 -127- 额数+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万家创 业成长份额 数 5、基金份额 折算期间 的基金业 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 份额折算 期间本基 金的平稳 运作, 基金 管理人可根 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中 国证券 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定 暂 停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 成长 B 份额的 上市交 易和万家 创业成长份 额的申购 或赎回等 相关业务, 具体见基 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 6、基金份额 折算结果 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 算结束后 , 基金 管理人应 按照 《信息披 露办法》 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及基 金管理 人网站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二) 当万家 创业成 长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 参考净值 小于或等于 0.250 元,本 基金将按 照以下 规则进行 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 折算日 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 等于 0.250 元,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市场情 况确定份 额折算日。 2、基金份额 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 算日登记 在册的万 家创业成 长 A 份额、 万家创业成 长 B 份额和 万家创业 成长份额 。 3、基金份额 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 折算方式 当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 或等于 0.250 元 后,本基 金将分别 对万家 创业成长 A 份额、 万家创业成 长 B 份额和万 家创业 成长份额 进行份额折 算, 份 额折算后 万家创业 成长 A 份额与 万家创业成 长 B 份额的 比例仍保 持 1:1 不变。份 额折算后万 家创业成 长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 万家 创业成长 A 份额与 万家创业 成长 B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均调整为 1.000 元, 万 家创业成 长份额、 万家创业成 长 A 份额和万家 创业成长 B 份额的份 额数将得到 相应的调 整。 份额折算公 式如下: (1 )万家创 业成长 B 份额 份额折算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B B B = /1.000 NUM NUM NAV ? 后 前 前 ( ) 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经份额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 -128- 截位方法保 留到整数 位(最小 单位为 1 份 ) ,余额 计入基金财 产。 (2 )万家创 业成长 A 份额 份额折算前后万家 创业成长 A 份额与万 家创业成 长 B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始 终 保 持 1 :1 不 变 , 即 : AB = NUM NUM 后 后 ;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的持 有人在份额折 算后新增 场 内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数 = A A A - 1.000 /1.000 NUM NAV NUM ?? 前 前 后 ( ) 万家创业成长 A 份额经份 额折算后的份 额数采用 截位方法保 留到整数 位(最小 单位为 1 份 ) ,余额 计入基金财 产。 万 家创业成 长 A 份额经份 额折算成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采 用 截 位 方 法 保 留 到整数位 (最 小单位为 1 份) , 余 额计入基 金财产。 (3 )万家创 业成长份 额: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在 份 额 折 算 后 持 有 的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数 = /1.000 NUM NAV ? 前 前 创 业 成 长 创 业 成 长 ( )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的 场 外 份 额 经 份 额 折 算 后 的 份 额数采用截 位方法保 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万 家创业成 长份额 的场内份 额 经 份 额 折 算 后 的 份 额 数 采 用 截 位 方 法 保 留 到 整 数位(最小 单位为 1 份) ,余 额计入基 金财产。


(4 )折算后 万家创业 成长份额 的总份额 数 份 额 折 算 后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的 总 份 额 数 =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后 持 有 的 万家创业成长份额 数+万家创 业成长 A 份额持有 人新增的万 家创业成 长份额数 5、基金份额 折算期间 的基金业 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 份额折算 期间本基 金的平稳 运作, 基金 管理人可根 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定 暂 停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A 份额与万家创业 成长 B 份额的 上市交 易和万家 创业成长份 额的申购 或赎回等 相关业务, 具体见基 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 6、基金份额 折算结果 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 算结束后 , 基金 管理人应 按照 《信息披 露 办 法 》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129- 第二十一部分


万 家创业成长 A 份额与 万家创业 成长 B 份额的终 止运作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 万家创业 成长 A 份额与万家 创业成长 B 份额可申 请终止运 作。 该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须 经 本 基 金 所 有 份 额 以 特 别决议的形 式表决通 过, 即 须经参 加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万 家创业成 长份额 、 万家创 业成长 A 份额 与万家创业成长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通过方 为有效。 万家创业成 长 A 份额与万家 创业成长 B 份额终止 运 作 后 , 除 非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另 有 规 定 的,万家创 业成长 A 份额与 万家创业 成长 B 份额 将全部转换 成万家创 业成长份 额的场内 份额。 一、份额转 换基准日 万家创业成 长 A 份额与万家 创业成长 B 份额终止 运作日 ( 如该日为 非工作日 , 则顺 延至下 一个工作 日) 。 二、份额转 换方式 在转换基准 日日终, 以万 家创业成 长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 准, 万家 创业成 长 A 份额、 万 家创业成 长 B 份额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转换成万 家创业成长 份额的场 内份额。 万家创业成 长 A 份额(或万 家创业成 长 B 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转 换 后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的场内份额 采用截位 方法保留 到整数位 ( 最小单位 为 1 份) , 余 额计入基 金财产。 份 额转换计 算公式: 万家创业成 长 A 份额(或万 家创业成 长 B 份额) 的转换比例=份额 转换基准日 万家创业成 长 A 份 额 (或万家 创业成长 B 份 额) 的基 金份额 参考净值 / 份 额 转 换 基 准日 万 家 创业 成 长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 万家创业成 长 A 份额(或万 家创业成 长 B 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转 换 后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转 换 前 万 家 创业成长 A 份额( 或万家创 业成长 B 份 额)的份 额数×万家 创业成长 A 份额 (或万家 创业成长 B 份额)的转 换比例。 三、份额转 换后的基 金运作 万家创业成 长 A 份额与万家 创业成长 B 份额全部 转换为万家 创业成长 份额的场 内份额后, 本基金仅 剩余万家创 业成长份 额这一类 基金份额。 万家创业 删除


-130- 成长份额将 上市交易, 并 接受场外 与场内 申购和赎 回。 四、份额转 换的公告 万家创业成 长 A 份额与万家 创业成长 B 份额进行 份额转换结 束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在 2 日内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网站 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第二十二部 分


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 计政策 …… 2、 基金的会计 年度为公 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 按如下原 则: 如果 《基金合同 》 生效 少于 2 个 月, 可 以并入 下一个会 计年度; …… 7 、基金 托管人每 月与基金 管理人 就基金的 会计 核 算、报表编 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 确认。 二、基金的 年度审计 …… 2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认为有充 足理 由 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 , 经基金 托管人 (或基金 管理人) 同意, 并 报中国证 监会后可 以更换 。 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体公 告。 第十七 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一、基金会 计政策 …… 2、 基金 的会计年 度为公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7、 基金 托管人每 月与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 会 计核算、报 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 确认。 二、基金的 年度审计 …… 2、 会计师事务 所更换经 办注册会 计师, 应 事 先征得基金 管理人同 意。 3、 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 事 务 所 ,须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需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 告并报 中 国证监会备 案。 第二十三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二、信息披 露义务人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内, 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 中国证 监会指定 的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 介披露 ,并保证 基金 投 资者能够按 照 《基 金合同 》 约定的 时间和 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 ……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 信息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定 。相 关法 律 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 披 露方 式、 登载 媒介 、 报备 方式 等规 定发 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 其最新规 定。 二、信息披 露义务人 …… 本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 当在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时 间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 基金 信息 通过 中国 证 监 会指 定媒 介披 露,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 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 ……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131- (一)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 、 基 金托管协 议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份额发 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基 金合同》 摘要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应 当将《 基金合同 》 、基 金托管协 议登 载 在网站上。 1 、基金 招募说明 书应当最 大限度 地披露影 响基 金 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 项, 说 明基金认 购、 申购和赎 回安排、 基金投 资、 基金产 品特性、 风 险揭示、 信 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 等内容。 《基 金合同》 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 , 将 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 体上; 基金 管理人在 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办 公场所所 在地的 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 报送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更新 内容提供书 面说明。 2、 《基金合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各项 权利、 义 务关系 , 明确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开的 规则及具体 程序, 说明基 金产品的 特性等 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 文件。 3 、基金 托管协议 是界定基 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 人 在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 义务关系的 法律文件 。 (二)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并在 披露招募 说明书 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媒 体上。 (三) 《基金 合同》生 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基金合 同》 生 效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上登载 《基金合 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 份额上市 公告书 万家创业成 长 A 份额、万家 创业成长 B 份额获准 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 易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万家 创业成长 A 份额、 万 家创业成 长 B 份额上 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 将 上市交易 公告书登 载在指 定报刊和 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 (五)万家 创业成长 份额开始 申购、赎 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于万家 创业成长 份额申购 开始日、 赎 回 开始日 前 2 日在 指定媒 体及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 公告。 (六)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 基金 合同 》 、 基金 托管协议 1 、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的 各 项权 利、 义务 关系 , 明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 程序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特 性 等涉 及基 金投 资 者重 大利 益的 事项 的法律文件 。 2、 基金 招募说明 书应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影 响 基 金 投资 者决 策的 全部 事 项, 说明 基金 申购 和 赎 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风 险 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 基金管 理人在 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并 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 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管 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 公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监 会 派 出 机构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新内容提 供书面说 明。 3、 基金 托管协议 是界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 管 理 人 在基 金财 产 保 管及 基 金运 作监 督等 活动 中的权利、 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 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将基 金招募说 明书、 《基金 合 同 》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 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 《基 金合同》 、 基 金托管 协 议登载在网 站上。 (二)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132- 《基金合同 》 生效 后, 在 开始办理 万家创 业成长份 额申购或者 赎回或万 家创业成 长 A 份额、 万 家创业 成长 B 份额上市 交易前,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至少每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的 基 金份额净值 、 万家 创业成长 A 份额 与万家 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 在 开 始 办 理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或 万 家创业成长 A 份额 、万家创 业成长 B 份 额上市交 易后,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开放日 的次日 , 通过 网站、 基 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 介, 披露开放 日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计净值、 万 家创业成 长 A 份额与万家 创业成长 B 份 额 各 自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参 考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的 基 金 份额净值、 万 家创业成 长 A 份额与万家 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前款 规定的市场 交易日的 次日, 将基金资 产净值 、 万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万家创 业成长 A 份额与 万家创业 成长 B 份额 各 自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参 考 净 值登载在指 定媒体上 。 (七)万家 创业成长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基金合 同》 、 招募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万 家创业成 长份额申 购、 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 式及有关 申购、 赎回费率 , 并 保证投资 者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前 述 信 息资料。 (八) 基金定期 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报 告、 基金半 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 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 并将 年度报告 正文登 载于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 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 告, 并将半年 度报告 正文登载 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 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 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 编 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 告, 并 将季度 报告登载 在指定媒体 上。 《基 金合同 》 生效 不足 2 个 月的, 基金管 理人可以 申 购 或者 赎回 前,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至少 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在 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或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 基 金 份额 销售 网点 以及 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半 年 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 场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各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 款规 定的 市场 交易 日 的 次日 ,将 基金 资产 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招 募说明 书 等 信 息披 露文 件上 载明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 购、 赎回 费率 ,并 保 证 投资 者能 够在 基金 份 额销 售网 点查 阅或 者复制前述 信息资料 。 ( 四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 制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将 年度 报告 正文 登 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 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审计。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 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半年 度 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 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 工 作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133- 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第 2 个工作 日, 分别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 案。 报备应当 采用电 子文本和 书面报告两 种方式。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形 , 为保 障其他 投资者的 权益, 基 金管理人 至少应当 在基金定 期报告 “影响 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 要信息” 项下 披露该 投资者的 类别、 报 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 占比、 报告期 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 险,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形 除 外。 本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金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 (九)临时 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有 关信息披 露义务 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 下列事件: …… 7、基金募集 期延长; …… 11 、 涉及基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金托 管业务的 诉讼; …… 16、 管理费、 托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准、 计 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 更; 17、 万家创 业成长份 额、 万 家创业成 长 A 份额与万 家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各 自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 之零点五 ; …… 20、更换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21、万家创 业成长份 额开始办 理申购、 赎回; 22、 万家 创业成长 份额申购 、 赎回 费率及 其收费方 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 理 人 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度报告 。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 工作日 , 分 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 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 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用电子 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 式。 如 报 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达 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 其 他 投 资者 利益 ,基 金管 理 人至 少应 当在 定期 报 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 其他 重要 信息 ”项 下 披 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 占 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 额变 化情 况及 本基 金 的 特有 风险 ,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本 基 金持 续运 作过 程中 ,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 告 和 半年 度报 告中 披露 基 金组 合资 产情 况及 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 (五)临时 报告 本 基 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在 2 个工作 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 书,予 以 公 告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出机构 备案。 前 款 所称 重大 事件 ,是 指 可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权益 或者 基金 份额 的 价格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下列事件 : …… 10 、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务的诉 讼或者仲 裁; …… 15 、 管理 费、 托管 费、 销 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 变更; 16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 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之零点 五; …… 19、更换基 金登记机 构;


-134- 式发生变更 ; 23、万家创 业成长份 额发生巨 额赎回并 延期支付; 24、 万家创业成 长份额连 续发生巨 额赎回 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 ; 25、 万家 创业成长 份额暂停 接受申购 、 赎 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申 购、赎回 ; 26、本基金 接受或暂 停接受份 额配对转 换申 请; 27、 本基金暂停 接受份额 配对转换 后恢复 办理份额 配对转换业 务; 28、万家创 业成长 A 份额与 万家创业 成长 B 份额 终止运作; 29、万家创 业成长 A 份额与 万家创业 成长 B 份额 终止运作后万家创 业成长 A 份额与万家 创业成长 B 份额的份额转 换; 30、万家创 业成长 A 份额与 万家创业 成长 B 份额 上市交易; 31、本基金 实施基金 份额折算 ; 32、 发生 涉及本基 金申购 、 赎回事 项调整 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 事项时; 33、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十)澄清 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 期限内, 任何 公共媒 体中出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生误导性 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 波动的, 相 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十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国务 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 核准或者 备案,并 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召集 人应当 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开时 间、 会议形 式、审议事 项、议事 程序和表 决方式等 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事 项不依法 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的 , 召集人 应当履行相 关信息披 露义务。 20、本基金 开始办理 申购、赎 回; 21 、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 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更; 22、本基金 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 期办理; 23 、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 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请; 24 、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申购、 赎回; 25 、 发生 涉及 本基 金申 购 、赎 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 项时; 26、 基 金管理人 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 进行估值 ; 27、基金推 出新业务 或服务; 28、调整基 金份额类 别设置; 29、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六)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 出 现的 或 者 在市 场上 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 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 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 的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 该 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 (七)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 的事 项, 应当 公告 并依法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八)基金 投资港股 通标的股 票的信息 披露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 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等 定期 报告 和招 募说 明 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 按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或 监管 机构 的要 求披 露 港股 通标 的股 票的 投 资 情况 。若 中国 证监 会 对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135- 资 基 金通 过沪 港股 票市 场 交易 互联 互通 机制 投 资 香港 股票 市场 的信 息 披露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定。 ( 九 )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券 的信 息披 露 若 本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 募债 ,基 金管 理人 在 本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 募债 券后 两个 交易 日 内 ,应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 定媒 介登 载以 上债 券 品 种投 资情 况公 告, 披 露所 投资 以上 债券 品 种 的名 称、 数量 、期 限 、收 益率 等信 息, 并 在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 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 披露 以上债券品 种的投资 情况。 (十)基金 投资股指 期货的信 息披露 若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季 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 和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等文 件中 披露 股指 期 货 交易 情况 ,包 括投 资 政策 、持 仓情 况、 损 益 情况 、风 险指 标等 , 并充 分揭 示股 指期 货 交 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 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 资目标等 。 (十一 )基 金投资国 债期货的 信息披露 若 本 基金 投资 国债 期货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季 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 和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等文 件中 披露 国债 期 货 交易 情况 ,包 括投 资 政策 、持 仓情 况、 损 益 情况 、风 险指 标等 , 并充 分揭 示国 债期 货 交 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 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 资目标等 。 (十二 )基 金投资资 产支持证 券的信 息 披露 若 本 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 券,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依 法披 露其 所管 理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投 资资 产 支 持证 券的 情况 ,应 在 基金 年报 及半 年报 中 披 露其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 证券 总额 、资 产支 持 证 券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内 所 有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明 细 ;应 在基 金季 度报 告 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 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 持 证券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 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 末按市值占 基金净资 产比例大 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 (十三 )基 金投资股 票期权的 信息披露 若 本 基金 投资 股票 期权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36- (十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信息。 六、信息披 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应当建立 健全信 息披露管 理制度,指 定专人负 责管理信 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编制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万家创 业成长 A 份额与 万家创业 成长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万 家创业成 长份额 申购赎回 价格、万家 创业成长 A 份额 与万家创 业成长 B 份 额终止运作 后的份额 转换比例、 基 金定期 报告和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行复核 、 审查 , 并向基 金管理人 出具书 面文件或 者盖章确认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应当在指 定媒体 中选择披 露信息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除依法在 指定媒 体上披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并且在不同 媒介上披 露同一信 息的内 容应当 一 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计报告 、 法律意 见书的专 业机构 , 应当 制作工作 底稿, 并将相关 档案至少 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 露文件的 存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季 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 和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等文 件中 披露 期权 交 易 情况 ,包 括投 资政 策 、持 仓情 况、 损益 情 况 、风 险指 标、 估值 方 法等 ,并 充分 揭示 期 权 交易 对基 金总 体风 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 投资目标 等。 (十四 )基 金参与融 资业务的 信息披露 若 本 基金 参与 融资 业务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季 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 和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等文 件中 披露 参与 融 资 交易 情况 ,包 括投 资 策略 、业 务开 展情 况、损益情 况、风险 及其管理 情况等。 (十五 )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信息。 六、信息披 露事务管 理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 建立 健全 信息 披 露 管理 制度 ,指 定专 人 负责 管理 信息 披露 事务。 基 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 披露 基金 信息 ,应 当 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基 金信 息披 露内 容与 格 式 准则 的规 定。 特定 基 金信 息披 露事 项和 特 殊 基金 品种 的信 息披 露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相关编 报规则的 规定。 基 金 托管 人应 当按 照相 关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 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 值 、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 价格 、基 金定 期报 告 和 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 基 金信 息进 行复 核、 审 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书面 文件或者 盖章确认 。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 在指 定媒 介中 选择披露信 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 法在 指定 媒介 上 披 露信 息外 ,还 可以 根 据需 要在 其他 公共 媒 介 披露 信息 ,但 是其 他 公共 媒介 不得 早于 指 定 媒介 披露 信息 ,并 且 在不 同媒 介上 披露 同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 一致。 为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出 具 审计 报告 、法 律意 见 书的 专业 机构 ,应 当 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 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 露文件的 存放与查 阅 招 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应 当 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137-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 售机构的 住所,供 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 备于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的住所 ,以供公 众查阅、 复制。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 机构 的住 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 金 定期 报告 公布 后, 应 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住所 , 以供 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 、 当出 现下 述情 况时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可暂 停或延迟 披露基金 相关信息 : 1、不可抗力 ; 2、发生基金 合同约定 的暂停估 值的情形 ; 3、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或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 情况。 第二十四部 分


基金 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 同》的变 更 1 、以下 变更《基 金合同》 的事项 应经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 (1 )更换基 金管理人 ;


(2 )更换基 金托管人 ; (3 )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4 )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 (5 )变更基 金类别; (6)变 更基金投 资目标、 范围 或 策略(法 律法 规 和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 )终止万 家创业成 长 A 份额 与万家创 业成长 B 份额的运作 ;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程序 ; (10 )终止 《基金合 同》 ; (11 ) 其他可能 对基金当 事人权利 和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项 。 但出现下列 情况时, 可不 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在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 调 整本基金的 申 购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 (4)因 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 生变动 而应当对 《基 金 合同》进行 修改; (5)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 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 涉及 《 基金合同 》 当 事人权利义 务关系发 生变化;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 同》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基 金 合 同 约定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的 事 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 过 。对 于法 律法 规规 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可 不 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通过 的事 项, 由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 变 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决议 须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自 表决 通过 之 日 起生 效, 并自 决议 生 效后 两个 工作 日内 在指定媒介 公告。


-138- (6)除 按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应当 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 形。 2 、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决议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生效后 方可执行 , 自新 《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公告。 二、 《基金合 同》的终 止 …… 三、基金财 产的清算 ……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 《基金合 同》 终 止后,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统 一接管基金 ; ……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程中发生 的所有合 理费用, 清算 费用由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优 先从基金 财产中支 付。 五、基金财 产清算剩 余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算后 的全部剩余 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 基金债务 后, 分别计算 万家创 业成长份 额、万家创 业成长 A 份额与 万家创业 成长 B 份额 各 自 的 应 计 分 配 比 例 , 并 据 此 由 万 家 创 业 成 长 份 额、万家创 业成长 A 份额与 万家创业 成长 B 份额 各 自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根 据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进行分配 。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 并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 在 本基金的 万家创业 成长 A 份额与 万家创业 成长 B 份额终止 运作后, 如果本基 金进行 基金财产 清算, 则 依据基金 财产清算 的分配方 案, 将基金财 产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 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 款并清偿 基金债务 后, 按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 配。 六、基金财 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法律意见 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算公告 于 《基 金合同 》 终止并 报中国 证监会备 二、 《基金合 同》的终 止事由 …… 三、基金财 产的清算 ……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 现时 ,由 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统一接 管基金财产 ; …… (6) 将 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公告; (7)对基金 剩余财产 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 算的期限 为 6 个月, 但因本 基 金 所 持证 券的 流动 性受 到 限制 而不 能及 时变 现的,清算 期限相应 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 算 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用 由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 从基 金剩 余财 产中 支付。 五、基金财 产清算剩 余资产的 分配 依 据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分 配 方案 ,将 基金 财产 清 算 后的 全部 剩余 资产 扣 除基 金财 产清 算费 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 基金 债务 后, 按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六、基金财 产清算的 公告 清 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 金 财 产清 算报 告经 会计 师 事务 所审 计并 由律 师 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 公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 公告 于基 金财 产清 -139- 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 算报告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 行公告。 …… 第二十五部 分


业务 规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应遵 守基金管 理人、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业 务 规则。 相 关业务规 则由基金 管理人 、 深圳 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制 订, 并由其 解 释 与 修 改 , 但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的 修 改 若 引 致 须 对 《基金合同 》 进行 相应修改 且属于法 律法规及 《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的 情形, 则应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对 《基金合 同》的修改 达成决议 。 删除 第二十六部 分


违约 责任 一、 因 《基金合 同》 当事人的 违约行为 造成 《基金 合同》 不 能履行或 者不能完 全履行的 , 由 违约的一 方承担违约 责任; 如属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双方或 多方当事人 的违约 , 根据实 际情况 , 由违 约方分别 承担各自应 负的违约 责任。 但是发生 下列情况 , 当 事人可以免 责: 1 、基金 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 人按照 中国证监 会的 规 定 或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的 作 为 或 不 作 为 而 造 成 的损失等; 2 、基金 管理人由 于按照《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投 资 原则而行使 或不行使 其投资权 而造成的 损失等; 3、不可抗力 。 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在履 行各自 职责的过 程中, 违反 《基金 法》 等法律 法规的规 定或者 《基 金合同》 约定, 给基金财 产或者基 金份额 持有人造 成损害的, 应当 分别对各 自的行为 依法承 担赔偿责 任; 因共同行为 给基金财 产或者基 金份额 持有人造 成损害的 , 应当承 担连带赔 偿责任 , 对损失 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 损失。 ……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 任 一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在履 行各 自职 责 的 过程 中, 违反 《基 金 法》 等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 或者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给基 金财 产或 者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损 害的 ,应 当分 别对 各 自 的行 为依 法承 担赔 偿 责任 ;因 共同 行为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 的, 应当承担 连带赔偿 责任。 对损 失的赔偿 , 仅 限 于直 接 损 失。 但是 如 发生 下列 情况 ,当 事人可以免 责: 1、不可抗力 ; 2、 基金管理人 和/ 或基金托 管人按照 当时有 效 的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的规 定作 为或 不作 为而造成的 损失等; 3、 基金 管理人由 于按照基 金合同规 定的投 资 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 等。 ……


三 、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可 控制 的 因 素导 致业 务出 现差 错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 施 进行 检查 ,但 是未 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此 造 成 基金 财产 或投 资者 损 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或 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 第二十七部 分


争议 的处理和 适用的法 律 各方当事人 同意, 因 《基金 合同》 而产生 的或与 《基 第二十 一部分


争议 的处理和 适用的法 律 对 于 各方 当事 人同 意, 因 《基 金合 同》 而产 -140- 金合同》 有关的一 切争议 , 如经友 好协商 未能解决 的, 应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 委员会 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地 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 终局性的 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 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 诉方承担 。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 生 的 或与 《基 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如 不 愿 或者 不能 通过 协商 、 调解 解决 的, 任何 一 方 均有 权将 争 议 提交 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 委 员会 ,按 照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 北 京市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的 ,对 各方 当事 人均有约束 力。仲裁 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 争 议 处理 期间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恪 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续 忠 实、 勤勉 、尽 责地 履 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合法 权益。 《 基 金合 同》 受中 国法 律 (为 本基 金合 同之 目 的 ,在 此不 包括 香港 、 澳门 特别 行政 区和 台湾地区法 律)管辖 。 第二十八部 分


基金 合同的效 力 《基金合同 》 是约 定基金当 事人之间 、 基 金与基金 当事人之间 权利义务 关系的法 律 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双方盖 章 以 及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并 在 募 集 结 束 后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续,并经 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 认后生效 。 2、 《基金 合同》 的有效期 自其生效 之日起 至基金财 产清算结果 报中国证 监会批准 并公告之 日止。 3、 《基金合 同》自生 效之日起 对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内的《 基金合同》 各方当事人 具有同等 的法律约 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 一式六份, 除 上报有 关监管机 构一式二份 外,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各持有二 份,每份具 有同等的 法律 效力。 。 5、 《基金合同》 可印 制成册, 供投 资者在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代销机 构的办公 场所和 营业场所 查阅; 投资者也 可按工本 费购买 《基金 合同》 复制 件或复印件 ,但内容 应以《基 金合同》 正本为准。 第二十 二部分


基金 合同的效 力 《 基 金合 同》 是约 定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 件。 1 、 《基 金合 同》 经《 万家 中证 创业 成长 指数 分 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 同》 修订 而来 ,经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双方 盖章 以及 双方 法 定 代表 人或 授权 代表 签 字或 盖章 。万 家中 证 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自 XXXX 年 XX 月 XX 日起, 《 万家新机 遇价值驱 动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生效, 《万 家中证 创 业 成 长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同 一日起失效 。 2 、 《基 金合 同》 的有 效期 自其 生效 之日 起至 基 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之日止。 3 、 《基 金合 同》 自生 效之 日起 对包 括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内的 《 基 金合 同》 各方 当事 人 具有 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4 、 《基 金合 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除 上报 有关 监 管 机构 一式 二份 外,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各持有 二份 , 每份具 有同等的 法律效力 。 5 、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 销售 机构 的办 公场 所和营业场 所查阅。


-141- 附件 3: 万 家 中证 创业 成长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表 决票 基金份额持 有人 姓名 或 名称


基金份额持 有人证件 号码(身份 证件号/ 营业执照 号)


基金账户 号/ 证券账户 号


受托人(代 理人)姓 名或名称


受托人 (代理 人) 证件号 码 (身份证 件号/营 业执照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及基金合同 修改有关 事项的议 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 受托 人签字或 盖章















































日 说明: 1 、 请以“√” 标 记在审议 事项后标 明表决意 见。 持有 人 必须选择一 种且只能 选择一种 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全部 基金份额 的表 决意见。


2 、 表决意 见未选 、 多选或 无法辨认 、 表决 意见模糊 不 清或相互矛 盾 , 但其 他各项 符合会议 通 知规定的, 视 为弃权表 决; 表决票 上的签字/ 盖 章部分 填写不完整、 不清晰的, 或未能提 供有效证 明持有人身 份或代理 人经有效 授权的证 明文件的 ,或 未能在截止 时间之前 送达指定 联系地址 的, 视为无效表 决。


3 、 本表决票 中“ 证 件号码” , 仅指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认购 、 申购本基金 时所使用 的证件 号码或该 证件号码的 更新。 基金账 号错填、 漏填 但不影 响认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身份 的, 不影响表 决票效力 。 4 、 本表决票中“ 基 金账户号” 指持 有 万家中 证创业成 长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场外份 额的基金 账户号,“ 证券账 户号” 指持有 万家中证 创业成长 指数 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场 内份额的 证券账户 号。 同一基金份 额持有人 拥有多个 此类账户 号且需要 按照 不同账户持 有基金份 额分别行 使表决权 的, 应当填写基 金账户号/ 证 券账户号 , 其 他情况可 不必填 写 。 此处 空白 、 多填 、 错填 、 无法 识别等情 况,将被默 认为代表 此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 万家 中证创业成 长 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所 有份 额。


(本表决票 可剪报、 复印 或登录 本基金管 理人网站 (www.wjasset.com ) 下载并打印, 在填写完 整 并签字盖章 后均为有 效。 )


-142- 附件 4: 授 权 委托 书 兹委托


























先生/ 女士/ 公司 代表本人 (或本机构) 参加 投票截止 日为2018 年7 月13 日的以 通讯方式 召开的万 家中证创 业成长指 数分 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并代 为全权行使 对所有议 案的表决 权。授权 有效期自 本授 权委托书签 署日起至 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会议结束 之日止。 表决意见 以受 托人 的表决意 见为 准。本授权 不得转授 权。 若 万家中证 创业成长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在规 定时 间内重新召 开审议相 同议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本授权 继续有效 。 委托人签字/ 盖 章: 委托人身份 证号或营 业执照注 册号: 委托人基金 账户号/ 证券 账户号: 受托人(代 理人)签 字/ 盖章: 受托人(代 理人)身 份证号或 营业执照 注册号: 委托日期:











日 附注: 1 、此授权委 托书可剪 报、复印 或按以上 格式自 制、 在填写完整 并签字盖 章后均为 有效。


2 、本授权委 托书中“ 委托 人身份证 号或营业 执照注册 号” ,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认 购、申购 本 基金时的证 件号码或 该证件号 码的更新 。


3 、 本授权委 托书中“ 基金账 户号” 指持有 万家中证 创业 成长 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场 外份额的 基金账户号 ,“ 证 券账户号” 指 持有 万家 中证创业 成长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场内份 额的证券 账户 号。同一基 金份额持 有人拥有 多个此类 账户号且 需要 按照不同账 户持有基 金份额分 别行使表 决权 的, 应当填 写基金 账户号/ 证券 账户号 , 其他情 况可不 必填写。 此 处空白 、 多填 、 错填 、 无法识 别 等情况,将 被默认为 代表此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有 的 万家中证创 业成长 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所 有份额。


4 、此授权委 托书剪报 、 复印或 按以上格 式自制 ,在 填写完整并 签字盖章 后均为有 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