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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鑫泽混合A(003434)

博时鑫泽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1
博 时 鑫泽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更 新 招募 说 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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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 要 提 示 】
本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1 5 年 1 1 月 2 5 日 证 监 许 可 [ 2 0 1 5 ] 2 7 4 7 号 文 准 予 注 册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注 册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 市 场 前 景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 在 正 常 市 场 环 境 下 本 基 金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适 中 。 在 特 殊 市 场 条 件 下 , 如 证 券 市
场 的 成 交 量 发 生 急 剧 萎 缩 、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以 及 其 他 未 能 预 见 的 特 殊 情 形 下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变 现 困 难 或 变 现 对 证 券 资 产 价 格 造 成 较 大 冲 击 , 发 生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波 动 幅 度 较 大 、 无
法 进 行 正 常 赎 回 业 务 、 基 金 不 能 实 现 既 定 的 投 资 决 策 等 风 险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者 根 据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享 受 基 金 收 益 , 同 时 承 担 相 应 的 投 资 风 险 。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的 风 险 包 括 : 市 场
风 险 、 管 理 风 险 、 职 业 道 德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合 规 性 风 险 、 本 基 金 特 定 投 资 策 略 带 来 的 风
险 及 其 他 风 险 等 。 本 基 金 为 混 合 型 基 金 , 属 于 中 高 收 益 / 风 险 特 征 的 基 金 , 其 预 期 收 益 及 预
期 风 险 水 平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高 于 债 券 型 基 金 及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发 行 人 是 非 上 市 中 小 微 企 业 , 发 行 方 式 为 面 向 特 定
对 象 的 私 募 发 行 。 当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之 债 务 人 出 现 违 约 , 或 在 交 易 过 程 中 发
生 交 收 违 约 , 或 由 于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信 用 质 量 降 低 导 致 价 格 下 降 等 , 可 能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较 传 统 企 业 债 的 信 用 风 险 及 流 动 性 风 险 更 大 , 从 而 增 加 了 本 基 金 整 体
的 债 券 投 资 风 险 。
本 基 金 以 1 . 0 0 元 初 始 面 值 募 集 基 金 份 额 , 在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下 , 基 金 投 资 有 可 能
出 现 亏 损 或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低 于 初 始 面 值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人 认 购 ( 或 申 购 )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基 金 合 同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 自 主 判 断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 自 主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 构 成 新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 2 0 1 8 年 4 月 1 7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 表 现 截
止 日 为 2 0 1 8 年 3 月 3 1 日 (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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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 一 部 分 绪 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托 管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2
第 五 部 分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6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募 集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7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8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8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的 业 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9
第 十 部 分 基 金 的 财 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0
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1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6
第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7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9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0
第 十 六 部 分 风 险 揭 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6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9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1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1
第 二 十 部 分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 8
第 二 十 一 部 分 其 它 应 披 露 的 事 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2 0
第 二 十 二 部 分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2 1
第 二 十 三 部 分 备 查 文 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2 2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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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部 分 绪 言
《 博 时 鑫 泽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 招 募 说 明 书 ” 或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 依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 以 及 《 博 时 鑫 泽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
编 写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博 时 鑫 泽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 或 “ 本 基 金 ” )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 或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作 任 何 解 释 或 者 说 明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 中
国 证 监 会 ” ) 注 册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 细 查 阅 基
金 合 同 。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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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部 分 释 义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 除 非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 下 列 词 语 或 简 称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1 、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 指 博 时 鑫 泽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指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 、 基 金 托 管 人 : 指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 、 基 金 合 同 : 指 《 博 时 鑫 泽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5 、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博 时 鑫 泽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6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博 时 鑫 泽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其 定 期 的 更 新
7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 博 时 鑫 泽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 、 通 知 等
9 、 《 基 金 法 》 : 指 2 0 0 3 年 1 0 月 2 8 日 经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 并 经 2 0 1 2 年 1 2 月 2 8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修 订 ,
自 2 0 1 3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0 、 《 销 售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1 3 年 3 月 1 5 日 颁 布 、 同 年 6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1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0 4 年 6 月 8 日 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2 、 《 运 作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1 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 、 同 年 8 月 8 日 实 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3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1 7 年 8 月 3 1 日 颁 布 、 同 年 1 0 月 1 日
实 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4 、 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 5 、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 6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1 7 、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1 8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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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2 0 、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的 合 称
2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2 2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2 3 、 销 售 机 构 : 指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2 4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2 5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2 6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2 7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
账 户
2 8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的 日 期
2 9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 ,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予 以 公 告 的 日 期
3 0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个 月
3 1 、 存 续 期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终 止 之 间 的 不 定 期 期 限
3 2 、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3 3 、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 开 放 日
3 4 、 T + n 日 : 指 自 T 日 起 第 n 个 工 作 日 ( 不 包 含 T 日 )
3 5 、 开 放 日 : 指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3 6 、 开 放 时 间 : 指 开 放 日 基 金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交 易 的 时 间 段
3 7 、 《 业 务 规 则 》 : 指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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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投 资 人 共 同 遵 守
3 8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3 9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4 0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 基 金 份 额 兑 换 为 现 金 的 行 为
4 1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4 2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的 操 作
4 3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受 理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4 4 、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4 5 、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4 6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 节 约
4 7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4 8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4 9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5 0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过 程
5 1 、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 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 债 券 等
5 2 、 基 金 份 额 的 类 别 : 本 基 金 根 据 销 售 服 务 费 收 取 方 式 的 不 同 , 将 基 金 份 额 分 为 不 同
的 类 别
5 3 、 A 类 基 金 份 额 : 在 投 资 者 认 购 、 申 购 时 收 取 前 端 认 购 、 申 购 费 用 , 在 赎 回 时 根 据 持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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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期 限 收 取 赎 回 费 用 的 基 金 份 额 , 称 为 A 类 基 金 份 额
5 4 、 C 类 基 金 份 额 : 在 投 资 者 认 购 、 申 购 时 收 取 前 端 认 购 、 申 购 费 用 , 在 赎 回 时 根 据
持 有 期 限 收 取 赎 回 费 用 的 基 金 份 额 , 且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 称 为 C 类
基 金 份 额
5 5 、 指 定 媒 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 及 其 他 媒
介
5 6 、 不 可 抗 力 : 指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事 件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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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概 况
名 称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2 9 层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2 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光 华
成 立 时 间 : 1 9 9 8 年 7 月 1 3 日
注 册 资 本 : 2 . 5 亿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联 系 人 : 韩 强
联 系 电 话 : ( 0 7 5 5 ) 8 3 1 6 9 9 9 9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公 司 ”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 1 9 9 8 ] 2 6 号 文 批
准 设 立 。 目 前 公 司 股 东 为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持 有 股 份 4 9 % ; 中 国 长 城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
持 有 股 份 2 5 % ; 天 津 港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 持 有 股 份 6 % ; 上 海 汇 华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 持 有 股
份 1 2 % ; 上 海 盛 业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有 限 公 司 , 持 有 股 份 6 % ; 广 厦 建 设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持
有 股 份 2 % 。 注 册 资 本 为 2 . 5 亿 元 人 民 币 。
公 司 设 立 了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负 责 指 导 基 金 资 产 的 运 作 、 确 定 基 本 的 投
资 策 略 和 投 资 组 合 的 原 则 。
公 司 下 设 两 大 总 部 和 二 十 九 个 直 属 部 门 , 分 别 是 : 权 益 投 资 总 部 、 固 定 收 益 总 部 以 及 宏
观 策 略 部 、 交 易 部 、 指 数 与 量 化 投 资 部 、 特 定 资 产 管 理 部 、 多 元 资 产 管 理 部 、 年 金 投 资 部 、
绝 对 收 益 投 资 部 、 产 品 规 划 部 、 营 销 服 务 部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 市 场 部 、 养 老 金 业 务 中 心 、 战
略 客 户 部 、 机 构 - 上 海 、 机 构 - 南 方 、 券 商 业 务 部 、 零 售 - 北 京 、 零 售 - 上 海 、 零 售 - 南 方 、 央
企 业 务 部 、 互 联 网 金 融 部 、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 办 公 室 、 人 力 资 源 部 、 财 务 部 、 信 息 技 术 部 、 基
金 运 作 部 、 风 险 管 理 部 和 监 察 法 律 部 。
权 益 投 资 总 部 负 责 公 司 所 管 理 资 产 的 权 益 投 资 管 理 及 相 关 工 作 。 权 益 投 资 总 部 下 设 股 票
投 资 部 ( 含 各 投 资 风 格 小 组 ) 、 研 究 部 。 股 票 投 资 部 负 责 进 行 股 票 选 择 和 组 合 管 理 。 研 究 部
负 责 完 成 对 宏 观 经 济 、 投 资 策 略 、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及 市 场 的 研 究 。 固 定 收 益 总 部 负 责 公 司 所 管
理 资 产 的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管 理 及 相 关 工 作 。 固 定 收 益 总 部 下 设 现 金 管 理 组 、 公 募 基 金 组 、 专 户
组 、 国 际 组 和 研 究 组 , 分 别 负 责 各 类 固 定 收 益 资 产 的 研 究 和 投 资 工 作 。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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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场 部 负 责 公 司 市 场 和 销 售 管 理 、 销 售 组 织 、 目 标 和 费 用 管 理 、 销 售 督 导 与 营 销 培 训 管
理 、 公 司 零 售 渠 道 银 行 总 行 管 理 与 维 护 、 推 动 金 融 同 业 业 务 合 作 与 拓 展 、 国 际 业 务 的 推 动 与
协 作 等 工 作 。 战 略 客 户 部 负 责 北 方 地 区 由 国 资 委 和 财 政 部 直 接 管 辖 企 业 以 及 该 区 域 机 构 客 户
的 销 售 与 服 务 工 作 。 机 构 - 上 海 和 机 构 - 南 方 分 别 主 要 负 责 华 东 地 区 、 华 南 地 区 以 及 其 他 指 定
区 域 的 机 构 客 户 销 售 与 服 务 工 作 。 养 老 金 业 务 中 心 负 责 公 司 社 保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 基 本 养 老
金 及 职 业 年 金 的 客 户 拓 展 、 销 售 与 服 务 、 养 老 金 研 究 与 政 策 咨 询 、 养 老 金 销 售 支 持 与 中 台 运
作 协 调 、 相 关 信 息 服 务 等 工 作 。 券 商 业 务 部 负 责 券 商 渠 道 的 开 拓 和 销 售 服 务 。 零 售 - 北 京 、
零 售 - 上 海 、 零 售 - 南 方 负 责 公 司 全 国 范 围 内 零 售 客 户 的 渠 道 销 售 和 服 务 。 央 企 业 务 部 负 责 招
商 局 集 团 签 约 机 构 客 户 、 重 要 中 央 企 业 及 其 财 务 公 司 等 客 户 的 拓 展 、 合 作 业 务 落 地 与 服 务 等
工 作 。 营 销 服 务 部 负 责 营 销 策 划 、 销 售 支 持 、 品 牌 传 播 、 对 外 媒 体 宣 传 等 工 作 。
宏 观 策 略 部 负 责 为 投 委 会 审 定 资 产 配 置 计 划 提 供 宏 观 研 究 和 策 略 研 究 支 持 。 交 易 部 负 责
执 行 基 金 经 理 的 交 易 指 令 并 进 行 交 易 分 析 和 交 易 监 督 。 指 数 与 量 化 投 资 部 负 责 公 司 各 类 指 数
与 量 化 投 资 产 品 的 研 究 和 投 资 管 理 工 作 。 特 定 资 产 管 理 部 负 责 公 司 权 益 类 特 定 资 产 专 户 和 权
益 类 社 保 投 资 组 合 的 投 资 管 理 及 相 关 工 作 。 多 元 资 产 管 理 部 负 责 公 司 的 基 金 中 基 金 投 资 产 品
的 研 究 和 投 资 管 理 工 作 。 年 金 投 资 部 负 责 公 司 所 管 理 企 业 年 金 等 养 老 金 资 产 的 投 资 管 理 及 相
关 工 作 。 绝 对 收 益 投 资 部 负 责 公 司 绝 对 收 益 产 品 的 研 究 和 投 资 管 理 工 作 。 产 品 规 划 部 负 责 新
产 品 设 计 、 新 产 品 报 批 、 主 管 部 门 沟 通 维 护 、 产 品 维 护 以 及 年 金 方 案 设 计 等 工 作 。 互 联 网 金
融 部 负 责 公 司 互 联 网 金 融 战 略 规 划 的 设 计 和 实 施 , 公 司 互 联 网 金 融 的 平 台 建 设 、 业 务 拓 展 和
客 户 运 营 , 推 动 公 司 相 关 业 务 在 互 联 网 平 台 的 整 合 与 创 新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负 责 零 售 客 户 的 服
务 和 咨 询 工 作 。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专 门 负 责 股 东 会 、 董 事 会 、 监 事 会 及 董 事 会 各 专 业 委 员 会 各 项 会 务 工 作 ;
股 东 关 系 管 理 与 董 、 监 事 的 联 络 、 沟 通 及 服 务 ; 基 金 行 业 政 策 、 公 司 治 理 、 战 略 发 展 研 究 、
公 司 文 化 建 设 ; 与 公 司 治 理 及 发 展 战 略 等 相 关 的 重 大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 政 府 公 共 关 系 管 理 ; 党
务 工 作 ; 博 时 慈 善 基 金 会 的 管 理 及 运 营 等 。 办 公 室 负 责 公 司 的 行 政 后 勤 支 持 、 会 议 及 文 件 管
理 、 外 事 活 动 管 理 、 档 案 管 理 及 工 会 工 作 等 。 人 力 资 源 部 负 责 公 司 的 人 员 招 聘 、 培 训 发 展 、
薪 酬 福 利 、 绩 效 评 估 、 员 工 沟 通 、 人 力 资 源 信 息 管 理 工 作 。 财 务 部 负 责 公 司 预 算 管 理 、 财 务
核 算 、 成 本 控 制 、 财 务 分 析 等 工 作 。 信 息 技 术 部 负 责 信 息 系 统 开 发 、 网 络 运 行 及 维 护 、 I T
系 统 安 全 及 数 据 备 份 等 工 作 。 基 金 运 作 部 负 责 基 金 会 计 和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等 业 务 。 风 险 管 理 部
负 责 建 立 和 完 善 公 司 投 资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与 流 程 , 组 织 实 施 公 司 投 资 风 险 管 理 与 绩 效 分 析 工 作 ,
确 保 公 司 各 类 投 资 风 险 得 到 良 好 监 督 与 控 制 。 监 察 法 律 部 负 责 对 公 司 投 资 决 策 、 基 金 运 作 、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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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部 管 理 、 制 度 执 行 等 方 面 进 行 监 察 , 并 向 公 司 管 理 层 和 有 关 机 构 提 供 独 立 、 客 观 、 公 正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
另 设 北 京 分 公 司 、 上 海 分 公 司 、 沈 阳 分 公 司 、 郑 州 分 公 司 和 成 都 分 公 司 , 分 别 负 责 对 驻
京 、 沪 、 沈 阳 、 郑 州 和 成 都 人 员 日 常 行 政 管 理 和 对 赴 京 、 沪 、 沈 阳 和 郑 州 处 理 公 务 人 员 给 予
协 助 。 此 外 , 还 设 有 全 资 子 公 司 博 时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及 境 外 子 公 司 博 时 基 金 ( 国 际 )
有 限 公 司 。
截 止 到 2 0 1 8 年 3 月 3 1 日 , 公 司 总 人 数 为 5 3 5 人 , 其 中 研 究 员 和 基 金 经 理 超 过 8 7 % 拥 有
硕 士 及 以 上 学 位 。
公 司 已 经 建 立 健 全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内 部 监 察 制 度 、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和 员 工 行 为 准 则 等 公 司 管 理 制 度 体 系 。
二 、 主 要 成 员 情 况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成 员
张 光 华 先 生 , 博 士 , 董 事 长 。 历 任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政 研 室 副 主 任 , 计 划 处 处 长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海 南 省 分 行 副 行 长 、 党 委 委 员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广 州 分 行 副 行 长 、 党 委 副 书 记 , 广 东 发
展 银 行 行 长 、 党 委 副 书 记 , 招 商 银 行 副 行 长 、 执 行 董 事 、 副 董 事 长 、 党 委 副 书 记 , 在 招 商 银
行 任 职 期 间 曾 兼 任 永 隆 银 行 副 董 事 长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招 商 信 诺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招 银 国 际 金 融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招 银 金 融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2 0 1 5 年 8
月 起 ,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暨 法 定 代 表 人 。
江 向 阳 先 生 , 董 事 。 2 0 1 5 年 7 月 起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中 共 党 员 , 南 开
大 学 国 际 金 融 博 士 , 清 华 大 学 金 融 媒 体 E M B A 。 1 9 8 6 - 1 9 9 0 年 就 读 于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信 息 与 情 报
学 系 , 获 学 士 学 位 ; 1 9 9 4 - 1 9 9 7 年 就 读 于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研 究 生 院 , 获 法 学 硕 士 学 位 ; 2 0 0 3 - 2 0 0 6
年 , 就 读 于 南 开 大 学 国 际 经 济 研 究 所 , 获 国 际 金 融 博 士 学 位 。 2 0 1 5 年 1 月 至 7 月 , 任 招 商
局 金 融 集 团 副 总 经 理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党 委 副 书 记 。 历 任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公 厅 、 党 办 副
主 任 兼 新 闻 办 ( 网 信 办 ) 主 任 ;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公 厅 副 巡 视 员 ; 中 国 证 监 会 深 圳 专 员 办 处 长 、
副 专 员 ; 中 国 证 监 会 期 货 监 管 部 副 处 长 、 处 长 ; 中 国 农 业 工 程 研 究 设 计 院 情 报 室 干 部 。
彭 磊 女 士 , 分 别 于 1 9 9 4 年 7 月 及 2 0 1 0 年 7 月 获 得 西 南 财 经 大 学 企 业 管 理 专 业 经 济
学 学 士 学 位 , 以 及 北 京 大 学 金 融 学 专 业 经 济 学 硕 士 学 位 。 曾 在 不 同 证 券 和 金 融 类 公 司 担 任 管
理 或 行 政 职 位 , 拥 有 相 关 管 理 和 从 业 经 验 。 于 2 0 0 2 年 5 月 至 2 0 0 3 年 1 0 月 兼 任 友 联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 于 2 0 0 2 年 5 月 加 入 招 商 局 金 融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综 合 管 理 部 副
总 经 理 、 审 计 稽 核 部 总 经 理 、 中 国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证 券 部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助 理 。 自 2 0 1 1 年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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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月 起 担 任 长 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自 2 0 1 5 年 3 月 起 担 任 摩 根 士 丹 利 华 鑫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自 2 0 1 6 年 4 月 起 担 任 招 商 局 金 融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王 金 宝 先 生 , 硕 士 , 董 事 。 1 9 8 8 年 7 月 至 1 9 9 5 年 4 月 在 上 海 同 济 大 学 数 学 系 工 作 , 任
教 师 。 1 9 9 5 年 4 月 进 入 招 商 证 券 , 先 后 任 上 海 澳 门 路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上 海 地 区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主 持 工 作 ) 、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兼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经 理 、 股 票 销 售 交 易 部 总 经
理 ( 现 更 名 为 机 构 业 务 总 部 ) 、 机 构 业 务 董 事 总 经 理 。 2 0 0 2 年 1 0 月 至 2 0 0 8 年 7 月 ,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二 届 、 第 三 届 监 事 会 监 事 。 2 0 0 8 年 7 月 起 ,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四 届 至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
陈 克 庆 先 生 , 北 京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2 0 0 1 年 起 历 任 世 纪 证 券 投 资 银 行 北 京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国 信 证 券 投 行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华 西 证 券 投 资 银 行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董 事 总 经 理 。 2 0 1 4
年 加 入 中 国 长 城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 现 任 投 资 投 行 事 业 部 副 总 经 理 。
张 灏 先 生 , 1 9 7 8 年 生 , 学 士 。 2 0 0 0 年 毕 业 于 美 国 麻 省 理 工 学 院 , 获 得 数 学 学 士 学 位 和
经 济 学 学 士 学 位 。 2 0 0 0 年 起 , 任 职 于 瑞 士 信 贷 ( C S F B ) 纽 约 办 公 室 并 加 入 企 业 并 购 部 门 担
任 经 理 , 负 责 全 球 电 讯 及 消 费 零 售 行 业 的 并 购 项 目 ; 2 0 0 5 年 , 加 入 摩 根 大 通 ( J P M o r g a n )
香 港 办 公 室 担 任 副 总 裁 , 负 责 大 中 华 区 的 企 业 并 购 项 目 ; 2 0 0 8 年 , 加 入 著 名 基 金 公 司 德 劭
集 团 ( D E S h a w & C o . ) 之 大 中 华 区 私 募 股 权 投 资 部 门 担 任 执 行 董 事 。 2 0 1 3 年 至 今 , 加 入 上
海 信 利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担 任 董 事 及 上 海 汇 华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担 任 投 资 总 监 , 并 负 责
股 权 投 资 项 目 管 理 。
顾 立 基 先 生 , 硕 士 , 独 立 董 事 。 1 9 6 8 年 至 1 9 7 8 年 就 职 于 上 海 印 染 机 械 修 配 厂 , 任 共 青
团 总 支 书 记 ; 1 9 8 3 年 起 , 先 后 任 招 商 局 蛇 口 工 业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秘 书 、 主 任 ; 招 商 局
蛇 口 工 业 区 免 税 品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 中 国 国 际 海 运 集 装 箱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招 商 局 蛇 口 工 业 区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国 际 招 商 局 贸 易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
蛇 口 招 商 港 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 招 商 局 蛇 口 工 业 区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 香 港 海 通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 招 商 局 科 技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 招 商 局 蛇 口 工 业 区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2 0 0 8 年 退 休 。 2 0 0 8 年 2 月 至 今 , 任 清 华 大 学 深 圳 研 究 生 院 兼 职 教 授 ; 2 0 0 8 年 1 1
月 至 2 0 1 0 年 1 0 月 , 兼 任 招 商 局 科 技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 2 0 0 9 年 6 月 至 今 , 兼 任 中 国
平 安 保 险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外 部 监 事 、 监 事 会 主 席 ; 2 0 1 1 年 3 月 至 今 , 兼 任 湘 电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外 部 董 事 ; 2 0 1 3 年 5 月 至 2 0 1 4 年 8 月 , 兼 任 德 华 安 顾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 E C N L )
董 事 ; 2 0 1 3 年 6 月 至 今 , 兼 任 深 圳 市 昌 红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2 0 1 4 年 1 1 月 起 ,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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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 立 军 先 生 , 1 9 5 5 年 生 , 会 计 师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M B A ) 。 1 9 7 4 年 1 2 月 参 加 工 作 , 历
任 中 国 远 洋 运 输 总 公 司 财 务 处 科 员 、 中 国 - 坦 桑 尼 亚 联 合 海 运 服 务 公 司 财 务 部 经 理 、 日 本 中
铃 海 运 服 务 公 司 财 务 部 经 理 、 中 远 ( 英 国 ) 公 司 财 务 部 经 理 、 香 港 益 丰 船 务 公 司 财 务 部 经 理 、
香 港 - 佛 罗 伦 租 箱 公 司 ( 香 港 上 市 公 司 ) 副 总 经 理 、 中 远 太 平 洋 有 限 公 司 ( 香 港 上 市 公 司 )
副 总 经 理 、 中 远 日 本 公 司 财 务 部 长 和 营 业 副 本 部 长 、 中 远 集 装 箱 运 输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会 计 师 等
职 。 2 0 0 2 . 8 - 2 0 0 8 . 7 , 任 中 远 航 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A 股 上 市 公 司 ) 首 席 执 行 官 、 董 事 。
2 0 0 8 . 8 - 2 0 1 1 . 1 2 , 任 中 远 投 资 ( 新 加 坡 ) 有 限 公 司 ( 新 加 坡 上 市 公 司 ) 总 裁 、 董 事 会 副 主 席 、
中 远 控 股 ( 新 加 坡 )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 并 任 新 加 坡 中 资 企 业 协 会 会 长 。 2 0 1 1 . 1 1 - 2 0 1 5 . 1 2 , 任
中 国 远 洋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 A + H 上 市 公 司 ) 执 行 董 事 、 总 经 理 。 2 0 1 2 . 2 - 2 0 1 5 . 1 2 , 兼
任 中 国 上 市 公 司 协 会 副 监 事 长 、 天 津 上 市 公 司 协 会 副 会 长 ; 2 0 1 4 . 9 - 2 0 1 5 . 1 2 , 兼 任 中 国 上 市
公 司 协 会 监 事 会 专 业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委 员 。
赵 如 冰 先 生 , 1 9 5 6 年 生 , 教 授 级 高 级 工 程 师 , 国 际 金 融 专 业 经 济 学 硕 士 研 究 生 。 历 任
葛 洲 坝 水 力 发 电 厂 工 作 助 理 工 程 师 、 工 程 师 、 高 级 工 程 师 、 葛 洲 坝 二 江 电 厂 电 气 分 厂 主 任 、
书 记 ; 1 9 8 9 . 0 9 — 1 9 9 1 . 1 0 任 葛 洲 坝 至 上 海 正 负 5 0 万 伏 超 高 压 直 流 输 电 换 流 站 书 记 兼 站 长 ,
主 持 参 加 了 我 国 第 一 条 亚 洲 最 大 的 直 流 输 电 工 程 的 安 装 调 试 和 运 行 ; 1 9 9 1 . 1 0 — 1 9 9 5 . 1 2 任
厂 办 公 室 主 任 兼 外 事 办 公 室 主 任 ; 1 9 9 5 . 1 2 — 1 9 9 9 . 1 2 , 任 华 能 南 方 开 发 公 司 党 组 书 记 、 总 经
理 , 兼 任 中 国 华 能 集 团 董 事 、 深 圳 南 山 热 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上 市 公 司 代 码 0 0 3 7 ) 副 董 事 长 、
长 城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 深 圳 华 能 电 讯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2 0 0 0 . 0 1 - 2 0 0 4 . 0 7 , 华 能
南 方 公 司 被 国 家 电 力 公 司 重 组 后 , 任 华 能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长 城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 董 事 ; 2 0 0 4 . 0 7 - 2 0 0 9 . 0 3 , 任 华 能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党 组 书 记 、 总 经 理 ;
2 0 0 9 . 1 2 - 2 0 1 6 . 8 , 任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董 事 长 、 景 顺 长 城 资 产 管 理 ( 深 圳 ) 公 司 董 事 长 ;
2 0 1 6 . 8 - 至 今 , 任 阳 光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 兼 任 西 南 证 券 、 百 隆 东 方 、 威 华 股
份 独 立 董 事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监 事 会 成 员
车 晓 昕 女 士 , 硕 士 , 监 事 。 1 9 8 3 年 起 历 任 郑 州 航 空 工 业 管 理 学 院 助 教 、 讲 师 、 珠 海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经 理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总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董 事 总 经 理 。 2 0 0 8 年 7 月 起 ,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四 至 六 届 监 事 会 监 事 。
陈 良 生 先 生 , 中 央 党 校 经 济 学 硕 士 。 1 9 8 0 年 至 2 0 0 0 年 就 职 于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巢 湖 市 支 行
及 安 徽 省 分 行 。 2 0 0 0 年 起 就 职 于 中 国 长 城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 历 任 合 肥 办 事 处 综 合 管 理 部 部 长 、
福 州 办 事 处 党 委 委 员 、 总 经 理 、 福 建 省 分 公 司 党 委 书 记 、 总 经 理 。 2 0 1 7 年 4 月 至 今 任 中 国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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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 城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机 构 协 同 部 专 职 董 监 事 。 2 0 1 7 年 6 月 起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
赵 兴 利 先 生 , 硕 士 , 监 事 。 1 9 8 7 年 至 1 9 9 5 年 就 职 于 天 津 港 务 局 计 财 处 。 1 9 9 5 年 至 2 0 1 2
年 5 月 先 后 任 天 津 港 贸 易 公 司 财 务 科 科 长 、 天 津 港 货 运 公 司 会 计 主 管 、 华 夏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部 总 经 理 、 天 津 港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 2 0 1 2 年 5 月 筹 备 天 津 港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金 融 事 业 部 , 2 0 1 1 年 1 1 月 至 今 任 天 津 港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金 融 事 业 部 副 部 长 。 2 0 1 3
年 3 月 起 ,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五 至 六 届 监 事 会 监 事 。
郑 波 先 生 , 博 士 , 监 事 。 2 0 0 1 年 起 先 后 在 中 国 平 安 保 险 公 司 总 公 司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工 作 。 现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总 经 理 。 2 0 0 8 年 7 月 起 ,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四 至 六 届 监 事 会 监 事 。
黄 健 斌 先 生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1 9 9 5 年 起 先 后 在 广 发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投 资 管 理 部 、 中 银 国 际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管 理 部 工 作 。 2 0 0 5 年 加 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历 任 固 定 收 益 部 基 金 经 理 、 博 时 平 衡 配 置 混 合 型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固 定 收 益 部 副 总
经 理 、 社 保 组 合 投 资 经 理 、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固 定 收 益 总 部 董 事 总
经 理 、 年 金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社 保 组 合 投 资 经 理 、 高 级 投 资 经 理 、 兼 任 博 时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2 0 1 6 年 3 月 1 8 日 至 今 担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会 员 工 监 事 。
严 斌 先 生 , 硕 士 , 监 事 。 1 9 9 7 年 7 月 起 先 后 在 华 侨 城 集 团 公 司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工 作 。 现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部 总 经 理 。 2 0 1 5 年 5 月 起 ,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六 届 监 事 会 监 事 。
3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张 光 华 先 生 , 简 历 同 上 。
江 向 阳 先 生 , 简 历 同 上 。
王 德 英 先 生 , 硕 士 , 副 总 经 理 。 1 9 9 5 年 起 先 后 在 北 京 清 华 计 算 机 公 司 任 开 发 部 经 理 、
清 华 紫 光 股 份 公 司 C A D 与 信 息 事 业 部 任 总 工 程 师 。 2 0 0 0 年 加 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行 政 管 理 部 副 经 理 , 电 脑 部 副 经 理 、 信 息 技 术 部 总 经 理 、 公 司 代 总 经 理 。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主 管 I T 、 运 作 、 指 数 与 量 化 投 资 等 工 作 , 博 时 基 金 ( 国 际 ) 有 限 公 司 及 博 时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董 良 泓 先 生 , C F A , M B A , 副 总 经 理 。 1 9 9 3 年 起 先 后 在 中 国 技 术 进 出 口 总 公 司 、 中 技 上
海 投 资 公 司 、 融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从 事 投 资 管 理 工 作 。 2 0 0 5 年 2
月 加 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社 保 股 票 基 金 经 理 , 特 定 资 产 高 级 投 资 经 理 , 研 究 部 总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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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理 兼 特 定 资 产 高 级 投 资 经 理 、 社 保 股 票 基 金 经 理 、 特 定 资 产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博 时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 高 级 投 资 经 理 、 社 保 组 合 投 资 经 理 , 兼 任 博 时 基 金 ( 国
际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邵 凯 先 生 , 经 济 学 硕 士 , 副 总 经 理 。 1 9 9 7 年 至 1 9 9 9 年 在 河 北 省 经 济 开 发 投 资 公 司 从 事
投 资 管 理 工 作 。 2 0 0 0 年 8 月 加 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债 券 组 合 经 理 助 理 、 债 券 组
合 经 理 、 社 保 债 券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固 定 收 益 部 副 总 经 理 兼 社 保 债 券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经 理 、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总 监 、 社 保 组 合 投 资 经 理 。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兼 任 博 时 基 金 ( 国
际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博 时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徐 卫 先 生 , 硕 士 , 副 总 经 理 。 1 9 9 3 年 起 先 后 在 深 圳 市 证 券 管 理 办 公 室 、 中 国 证 监 会 、
摩 根 士 丹 利 华 鑫 基 金 工 作 。 2 0 1 5 年 6 月 加 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
博 时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博 时 基 金 ( 国 际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孙 麒 清 女 士 , 商 法 学 硕 士 , 督 察 长 。 曾 供 职 于 广 东 深 港 律 师 事 务 所 。 2 0 0 2 年 加 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监 察 法 律 部 法 律 顾 问 、 监 察 法 律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公 司 督 察 长 , 兼 任
博 时 基 金 ( 国 际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博 时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
4 、 本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金 晟 哲 先 生 , 硕 士 。 2 0 1 2 年 从 北 京 大 学 硕 士 研 究 生 毕 业 后 加 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研 究 员 、 高 级 研 究 员 、 资 深 研 究 员 、 博 时 睿 利 定 增 混 合 基 金 ( 2 0 1 7 . 2 . 2 8 - 2 0 1 7 . 1 2 . 1 ) 、
博 时 睿 益 定 增 混 合 基 金 ( 2 0 1 7 . 2 . 2 8 - 2 0 1 8 . 2 . 2 2 ) 的 基 金 经 理 。 现 任 研 究 部 副 总 经 理 兼 博 时
鑫 泽 混 合 基 金 ( 2 0 1 6 . 1 0 . 2 4 - 至 今 ) 、 博 时 睿 丰 定 开 混 合 基 金 ( 2 0 1 7 . 3 . 2 2 - 至 今 ) 、 博 时 价
值 增 长 混 合 基 金 ( 2 0 1 7 . 1 1 . 1 3 - 至 今 ) 、 博 时 睿 利 事 件 驱 动 混 合 ( L O F ) 基 金 ( 2 0 1 7 . 1 2 . 4 -
至 今 ) 、 博 时 睿 益 事 件 驱 动 混 合 ( L O F ) 基 金 ( 2 0 1 8 . 2 . 2 3 - 至 今 ) 的 基 金 经 理 。
王 曦 女 士 , 硕 士 。 2 0 0 8 年 加 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研 究 助 理 、 投 资 分 析 员 、
研 究 员 、 投 资 助 理 、 博 时 新 起 点 混 合 基 金 ( 2 0 1 5 . 9 . 7 - 2 0 1 6 . 1 0 . 1 7 ) 、 博 时 新 趋 势 混 合 基 金
( 2 0 1 5 . 9 . 7 - 2 0 1 7 . 3 . 1 0 ) 、 博 时 混 合 基 金 ( 2 0 1 5 . 9 . 7 - 2 0 1 7 . 8 . 1 ) 的 基 金 经 理 。 现 任 博 时 新
策 略 混 合 基 金 ( 2 0 1 5 . 1 1 . 2 3 - 至 今 ) 、 博 时 新 收 益 混 合 基 金 ( 2 0 1 6 . 2 . 4 - 至 今 ) 、 博 时 新 价 值
混 合 基 金 ( 2 0 1 6 . 3 . 1 8 - 至 今 ) 、 博 时 鑫 源 混 合 基 金 ( 2 0 1 6 . 8 . 2 4 - 至 今 ) 、 博 时 鑫 瑞 混 合 基 金
( 2 0 1 6 . 1 0 . 1 3 - 至 今 ) 、 博 时 鑫 泽 混 合 基 金 ( 2 0 1 6 . 1 0 . 1 7 - 至 今 ) 、 博 时 鑫 丰 混 合 基 金
( 2 0 1 6 . 1 2 . 2 1 - 至 今 ) 、 博 时 鑫 泰 混 合 基 金 ( 2 0 1 7 . 1 . 1 0 - 至 今 ) 、 博 时 鑫 惠 混 合 基 金 ( 2 0 1 7 . 1 . 2 3 -
至 今 ) 、 博 时 新 机 遇 混 合 基 金 ( 2 0 1 8 . 2 . 6 - 至 今 ) 的 基 金 经 理 。
5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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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员 : 江 向 阳 、 邵 凯 、 黄 健 斌 、 李 权 胜 、 欧 阳 凡 、 魏 凤 春 、 王 俊 、 过 钧 、 白 仲 光
江 向 阳 先 生 , 简 历 同 上 。
邵 凯 先 生 , 简 历 同 上 。
黄 健 斌 先 生 , 简 历 同 上 。
李 权 胜 先 生 , 硕 士 。 1 9 9 4 年 至 1 9 9 8 年 在 北 京 大 学 生 命 科 学 学 院 学 习 , 获 理 学 学 士 学 位 。
1 9 9 8 年 至 2 0 0 1 年 继 续 就 读 于 北 京 大 学 , 获 理 学 硕 士 学 位 。 2 0 1 3 年 至 2 0 1 5 年 就 读 清 华 大 学 -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金 融 M B A 项 目 , 获 得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M B A 学 位 。 2 0 0 1 年 7 月 至 2 0 0 3 年 1 2 月 在
招 商 证 券 研 发 中 心 工 作 , 任 研 究 员 ; 2 0 0 3 年 1 2 月 至 2 0 0 6 年 2 月 在 银 华 基 金 工 作 , 任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2 0 0 6 年 3 月 加 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任 研 究 员 。 2 0 0 7 年 3 月 起 任 研 究 部 研
究 员 兼 任 博 时 精 选 股 票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2 0 0 8 年 2 月 调 任 特 定 资 产 管 理 部 投 资 经 理 。 2 0 1 2 年
8 月 至 2 0 1 4 年 1 2 月 担 任 博 时 医 疗 保 健 行 业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2 . 8 . 2 8 - 2 0 1 4 . 1 2 . 2 6 )
基 金 经 理 。 2 0 1 6 年 7 月 至 2 0 1 8 年 1 月 担 任 博 时 新 趋 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 7 . 2 5 - 2 0 1 8 . 1 . 5 ) 基 金 经 理 。 2 0 1 3 年 1 2 月 开 始 担 任 博 时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3 . 1 2 . 1 9 - 至 今 ) 基 金 经 理 。 现 任 博 时 基 金 权 益 投 资 总 部 董 事 总 经 理 兼 股 票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权 益 投 资 价 值 组 负 责 人 , 公 司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
欧 阳 凡 先 生 , 硕 士 。 2 0 0 3 年 起 先 后 在 衡 阳 市 金 杯 电 缆 厂 、 南 方 基 金 工 作 。 2 0 1 1 年 加 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曾 任 特 定 资 产 管 理 部 副 总 经 理 、 社 保 组 合 投 资 经 理 助 理 。 现 任 特 定
资 产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兼 社 保 组 合 投 资 经 理 。
魏 凤 春 先 生 , 经 济 学 博 士 。 1 9 9 3 年 起 先 后 在 山 东 经 济 学 院 、 江 南 证 券 、 清 华 大 学 、 江
南 证 券 、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公 司 工 作 。 2 0 1 1 年 加 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投 资 经 理 、 博
时 抗 通 胀 增 强 回 报 ( Q D I I - F O F ) 基 金 、 博 时 平 衡 配 置 混 合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现 任 首 席 宏 观 策
略 分 析 师 兼 宏 观 策 略 部 总 经 理 、 多 元 资 产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王 俊 先 生 , 硕 士 。 2 0 0 8 年 从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硕 士 研 究 生 毕 业 后 加 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研 究 员 、 金 融 地 产 与 公 用 事 业 组 组 长 、 研 究 部 副 总 经 理 、 博 时 国 企 改 革 股 票 基 金
( 2 0 1 5 . 5 . 2 0 - 2 0 1 6 . 6 . 8 ) 、 博 时 丝 路 主 题 股 票 基 金 ( 2 0 1 5 . 5 . 2 2 - 2 0 1 6 . 6 . 8 ) 、 博 时 沪 港 深 价
值 优 选 混 合 基 金 ( 2 0 1 7 . 1 . 2 5 - 2 0 1 8 . 3 . 1 4 ) 的 基 金 经 理 。 现 任 研 究 部 总 经 理 兼 博 时 主 题 行 业
混 合 ( L O F ) 基 金 ( 2 0 1 5 . 1 . 2 2 - 至 今 ) 、 博 时 沪 港 深 优 质 企 业 混 合 基 金 ( 2 0 1 6 . 1 1 . 9 - 至 今 ) 、
博 时 沪 港 深 成 长 企 业 混 合 基 金 ( 2 0 1 6 . 1 1 . 9 - 至 今 ) 、 博 时 新 兴 消 费 主 题 混 合 基 金 ( 2 0 1 7 . 6 . 5 -
至 今 ) 的 基 金 经 理 。
过 钧 先 生 , 硕 士 。 1 9 9 5 年 起 先 后 在 上 海 工 艺 品 进 出 口 公 司 、 德 国 德 累 斯 顿 银 行 上 海 分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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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 美 国 L o w e s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 美 国 通 用 电 气 公 司 、 华 夏 基 金 固 定 收 益 部 工 作 。 2 0 0 5 年 加
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基 金 经 理 、 博 时 稳 定 价 值 债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0 5 . 8 . 2 4 - 2 0 1 0 . 8 . 3 )
的 基 金 经 理 、 固 定 收 益 部 副 总 经 理 、 博 时 转 债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0 . 1 1 . 2 4 - 2 0 1 3 . 9 . 2 5 ) 、 博 时 亚 洲 票 息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3 . 2 . 1 - 2 0 1 4 . 4 . 2 ) 、
博 时 裕 祥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4 . 1 . 8 - 2 0 1 4 . 6 . 1 0 ) 、 博 时 双 债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3 . 9 . 1 3 - 2 0 1 5 . 7 . 1 6 ) 、 博 时 新 财 富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5 . 6 . 2 4 - 2 0 1 6 . 7 . 4 ) 、
博 时 新 机 遇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 3 . 2 9 - 2 0 1 8 . 2 . 6 ) 、 博 时 新 策 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 8 . 1 - 2 0 1 8 . 2 . 6 ) 、 博 时 稳 健 回 报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 2 0 1 4 . 6 . 1 0 - 2 0 1 8 . 4 . 2 4 ) 的 基 金 经 理 。 现 任 董 事 总 经 理 兼 固 定 收 益 总 部 公 募 基 金 组 投 资 总
监 、 博 时 信 用 债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0 9 . 6 . 1 0 - 至 今 ) 、 博 时 新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 2 . 2 9 - 至 今 ) 、 博 时 新 价 值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 3 . 2 9 - 至 今 ) 、 博 时
鑫 源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 9 . 6 - 至 今 ) 、 博 时 乐 臻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 9 . 2 9 - 至 今 ) 、 博 时 新 起 点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 1 0 . 1 7 - 至 今 ) 、
博 时 双 债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 1 0 . 2 4 - 至 今 ) 、 博 时 鑫 惠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7 . 1 . 1 0 - 至 今 ) 、 博 时 鑫 瑞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7 . 2 . 1 0 - 至 今 ) 、
博 时 鑫 润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7 . 2 . 1 0 - 至 今 ) 、 博 时 鑫 和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7 . 1 2 . 1 3 - 至 今 ) 的 基 金 经 理 。
白 仲 光 先 生 , 博 士 。 1 9 9 1 年 起 先 后 在 石 家 庄 无 线 电 九 厂 、 石 家 庄 经 济 学 院 、 长 盛 基 金 、
德 邦 基 金 、 上 海 金 珀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工 作 。 2 0 1 5 年 加 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曾 任 股 票 投
资 部 绝 对 收 益 组 投 资 总 监 , 现 任 董 事 总 经 理 兼 绝 对 收 益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年 金 投 资 部 投 资 总 监 。
6 、 上 述 人 员 之 间 均 不 存 在 近 亲 属 关 系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责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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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7 、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
9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1 0 、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1 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 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
1 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
收 益 ;
1 4 、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 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 5 年
以 上 ;
1 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 并 在 支 付 合
理 成 本 的 条 件 下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1 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1 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2 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 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2 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 承 担 责 任 ;
2 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2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 0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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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内 退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
2 5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2 6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2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承 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 反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的 行 为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行 为 的 发 生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 反 《 基 金 法 》 的 行 为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下 列 行 为 的 发 生 :
( 1 ) 将 基 金 管 理 人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
( 2 )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
( 3 )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职 务 之 便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利 益 ;
( 4 )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 5 ) 侵 占 、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 6 ) 泄 露 因 职 务 便 利 获 取 的 未 公 开 信 息 、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 从 事 相
关 的 交 易 活 动 ;
( 7 ) 玩 忽 职 守 , 不 按 照 规 定 履 行 职 责 ;
( 8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行 为 的 发 生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范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其 他 法 规 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 行 为 。
五 、 基 金 经 理 承 诺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 取 最 大
利 益 ;
2 、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者 牟 取 利 益 ;
3 、 不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 从 事 相 关 的 交 易 活 动 ;
4 、 不 以 任 何 形 式 为 其 他 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
六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 、 风 险 管 理 的 原 则
( 1 ) 全 面 性 原 则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必 须 覆 盖 公 司 的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和 业 务 环 节 。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2 0
( 2 ) 独 立 性 原 则
公 司 设 立 独 立 的 监 察 部 , 监 察 部 保 持 高 度 的 独 立 性 和 权 威 性 , 负 责 对 公 司 各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稽 核 和 检 查 。
( 3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公 司 及 各 部 门 在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的 设 计 上 要 形 成 一 种 相 互 制 约 的 机 制 , 建 立 不 同 岗 位 之 间
的 制 衡 体 系 。
( 4 ) 定 性 和 定 量 相 结 合 原 则
建 立 完 备 的 风 险 管 理 指 标 体 系 , 使 风 险 管 理 更 具 客 观 性 和 操 作 性 。
2 、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体 系 结 构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结 构 是 一 个 分 工 明 确 、 相 互 牵 制 的 组 织 结 构 , 由 最 高 管 理 层 对 风 险
管 理 负 最 终 责 任 , 各 个 业 务 部 门 负 责 本 部 门 的 风 险 评 估 和 监 控 , 监 察 部 负 责 监 察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 措 施 的 执 行 。 具 体 而 言 , 包 括 如 下 组 成 部 分 :
( 1 ) 董 事 会
负 责 制 定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对 风 险 管 理 负 完 全 的 和 最 终 的 责 任 。
( 2 )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作 为 董 事 会 下 的 专 业 委 员 会 之 一 ,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负 责 批 准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系 统 文 件 , 即
负 责 确 保 每 一 个 部 门 都 有 合 适 的 系 统 来 识 别 、 评 定 和 监 控 该 部 门 的 风 险 , 负 责 批 准 每 一 个 部
门 的 风 险 级 别 。 负 责 解 决 重 大 的 突 发 的 风 险 。
( 3 ) 督 察 长
独 立 行 使 督 察 权 利 ; 直 接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 按 季 向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提 交 独 立 的 风 险 管 理 报
告 和 风 险 管 理 建 议 。
( 4 ) 监 察 法 律 部
监 察 法 律 部 负 责 对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和 措 施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察 , 并 为 每 一 个 部 门 的 风
险 管 理 系 统 的 发 展 提 供 协 助 , 使 公 司 在 一 种 风 险 管 理 和 控 制 的 环 境 中 实 现 业 务 目 标 。
( 5 ) 风 险 管 理 部
风 险 管 理 部 负 责 建 立 和 完 善 公 司 投 资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与 流 程 , 组 织 实 施 公 司 投 资 风 险 管 理
与 绩 效 分 析 工 作 , 确 保 公 司 各 类 投 资 风 险 得 到 良 好 监 督 与 控 制 。
( 6 )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管 理 是 每 一 个 业 务 部 门 最 首 要 的 责 任 。 部 门 经 理 对 本 部 门 的 风 险 负 全 部 责 任 , 负 责
履 行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 程 序 , 负 责 本 部 门 的 风 险 管 理 系 统 的 开 发 、 执 行 和 维 护 , 用 于 识 别 、 监
控 和 降 低 风 险 。
3 、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的 措 施
( 1 ) 建 立 内 控 结 构 , 完 善 内 控 制 度
公 司 建 立 、 健 全 了 内 控 结 构 , 高 管 人 员 关 于 内 控 有 明 确 的 分 工 , 确 保 各 项 业 务 活 动 有 恰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2 1
当 的 组 织 和 授 权 , 确 保 监 察 活 动 是 独 立 的 , 并 得 到 高 管 人 员 的 支 持 , 同 时 置 备 操 作 手 册 , 并
定 期 更 新 。
( 2 ) 建 立 相 互 分 离 、 相 互 制 衡 的 内 控 机 制
建 立 、 健 全 了 各 项 制 度 , 做 到 基 金 经 理 分 开 , 投 资 决 策 分 开 , 基 金 交 易 集 中 , 形 成 不 同
部 门 , 不 同 岗 位 之 间 的 制 衡 机 制 , 从 制 度 上 减 少 和 防 范 风 险 。
( 3 ) 建 立 、 健 全 岗 位 责 任 制
建 立 、 健 全 了 岗 位 责 任 制 , 使 每 个 员 工 都 明 确 自 己 的 任 务 、 职 责 , 并 及 时 将 各 自 工 作 领
域 中 的 风 险 隐 患 上 报 , 以 防 范 和 减 少 风 险 。
( 4 ) 建 立 风 险 分 类 、 识 别 、 评 估 、 报 告 、 提 示 程 序
建 立 了 评 估 风 险 的 委 员 会 , 使 用 适 合 的 程 序 , 确 认 和 评 估 与 公 司 运 作 有 关 的 风 险 ; 公 司
建 立 了 自 下 而 上 的 风 险 报 告 程 序 , 对 风 险 隐 患 进 行 层 层 汇 报 , 使 各 个 层 次 的 人 员 及 时 掌 握 风
险 状 况 , 从 而 以 最 快 速 度 作 出 决 策 。
( 5 ) 建 立 有 效 的 内 部 监 控 系 统
建 立 了 足 够 、 有 效 的 内 部 监 控 系 统 , 如 电 脑 预 警 系 统 、 投 资 监 控 系 统 , 对 可 能 出 现 的 各
种 风 险 进 行 全 面 和 实 时 的 监 控 。
( 6 ) 使 用 数 量 化 的 风 险 管 理 手 段
采 取 数 量 化 、 技 术 化 的 风 险 控 制 手 段 , 建 立 数 量 化 的 风 险 管 理 模 型 , 用 以 提 示 指 数 趋 势 、
行 业 及 个 股 的 风 险 , 以 便 公 司 及 时 采 取 有 效 的 措 施 , 对 风 险 进 行 分 散 、 控 制 和 规 避 , 尽 可 能
地 减 少 损 失 。
( 7 ) 提 供 足 够 的 培 训
制 定 了 完 整 的 培 训 计 划 , 为 所 有 员 工 提 供 足 够 和 适 当 的 培 训 , 使 员 工 明 确 其 职 责 所 在 ,
控 制 风 险 。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2 2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托 管 人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概 况
1 、 基 本 情 况
名 称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招 商 银 行 ” )
设 立 日 期 : 1 9 8 7 年 4 月 8 日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注 册 资 本 : 2 5 2 . 2 0 亿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建 红
行 长 : 田 惠 宇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批 准 文 号 : 证 监 基 金 字 [ 2 0 0 2 ] 8 3 号
电 话 : 0 7 5 5 — 8 3 1 9 9 0 8 4
传 真 : 0 7 5 5 — 8 3 1 9 5 2 0 1
资 产 托 管 部 信 息 披 露 负 责 人 : 张 燕
2 、 发 展 概 况
招 商 银 行 成 立 于 1 9 8 7 年 4 月 8 日 , 是 我 国 第 一 家 完 全 由 企 业 法 人 持 股 的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 总 行 设 在 深 圳 。 自 成 立 以 来 , 招 商 银 行 先 后 进 行 了 三 次 增 资 扩 股 , 并 于 2 0 0 2 年 3 月 成
功 地 发 行 了 1 5 亿 A 股 , 4 月 9 日 在 上 交 所 挂 牌 ( 股 票 代 码 : 6 0 0 0 3 6 ) , 是 国 内 第 一 家 采 用 国
际 会 计 标 准 上 市 的 公 司 。 2 0 0 6 年 9 月 又 成 功 发 行 了 2 2 亿 H 股 , 9 月 2 2 日 在 香 港 联 交 所 挂 牌
交 易 ( 股 票 代 码 : 3 9 6 8 ) , 1 0 月 5 日 行 使 H 股 超 额 配 售 , 共 发 行 了 2 4 . 2 亿 H 股 。 截 至 2 0 1 8
年 3 月 3 1 日 , 本 集 团 总 资 产 6 2 , 5 2 2 . 3 8 亿 元 人 民 币 , 高 级 法 下 资 本 充 足 率 1 5 . 5 1 % , 权 重 法
下 资 本 充 足 率 1 2 . 7 9 % 。
2 0 0 2 年 8 月 , 招 商 银 行 成 立 基 金 托 管 部 ; 2 0 0 5 年 8 月 , 经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更 名 为
资 产 托 管 部 , 下 设 业 务 管 理 室 、 产 品 管 理 室 、 业 务 营 运 室 、 稽 核 监 察 室 、 基 金 外 包 业 务 室 5
个 职 能 处 室 , 现 有 员 工 8 1 人 。 2 0 0 2 年 1 1 月 , 经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获 得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资 格 , 成 为 国 内 第 一 家 获 得 该 项 业 务 资 格 上 市 银 行 ; 2 0 0 3 年 4 月 , 正 式
办 理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 招 商 银 行 作 为 托 管 业 务 资 质 最 全 的 商 业 银 行 , 拥 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
受 托 投 资 管 理 托 管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托 管 ( Q F I I ) 、 合 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托 管 ( Q D I I ) 、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托 管 、 保 险 资 金 托 管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托 管 等 业 务 资 格 。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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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 银 行 确 立 “ 因 势 而 变 、 先 您 所 想 ” 的 托 管 理 念 和 “ 财 富 所 托 、 信 守 承 诺 ” 的 托 管 核
心 价 值 , 独 创 “ 6 S 托 管 银 行 ” 品 牌 体 系 , 以 “ 保 护 您 的 业 务 、 保 护 您 的 财 富 ” 为 历 史 使 命 ,
不 断 创 新 托 管 系 统 、 服 务 和 产 品 : 在 业 内 率 先 推 出 “ 网 上 托 管 银 行 系 统 ” 、 托 管 业 务 综 合 系
统 和 “ 6 心 ” 托 管 服 务 标 准 , 首 家 发 布 私 募 基 金 绩 效 分 析 报 告 , 开 办 国 内 首 个 托 管 银 行 网 站 ,
成 功 托 管 国 内 第 一 只 券 商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第 一 只 F O F 、 第 一 只 信 托 资 金 计 划 、 第 一 只 股
权 私 募 基 金 、 第 一 家 实 现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赎 回 资 金 T + 1 到 账 、 第 一 只 境 外 银 行 Q D I I 基 金 、 第
一 只 红 利 E T F 基 金 、 第 一 只 “ 1 + N ” 基 金 专 户 理 财 、 第 一 家 大 小 非 解 禁 资 产 、 第 一 单 T O T 保
管 , 实 现 从 单 一 托 管 服 务 商 向 全 面 投 资 者 服 务 机 构 的 转 变 , 得 到 了 同 业 认 可 。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持 续 稳 健 发 展 , 社 会 影 响 力 不 断 提 升 , 四 度 蝉 联 获 《 财 资 》 “ 中 国
最 佳 托 管 专 业 银 行 ” 。 2 0 1 6 年 6 月 招 商 银 行 荣 膺 《 财 资 》 “ 中 国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奖 ” , 成 为 国 内
唯 一 获 奖 项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 托 管 通 ” 获 得 国 内 《 银 行 家 》 2 0 1 6 中 国 金 融 创 新 “ 十 佳 金 融 产
品 创 新 奖 ” ; 7 月 荣 膺 2 0 1 6 年 中 国 资 产 管 理 【 金 贝 奖 】 “ 最 佳 资 产 托 管 银 行 ” ; 2 0 1 7 年 6
月 再 度 荣 膺 《 财 资 》 “ 中 国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奖 ” , “ 全 功 能 网 上 托 管 银 行 2 . 0 ” 荣 获 《 银 行 家 》
2 0 1 7 中 国 金 融 创 新 “ 十 佳 金 融 产 品 创 新 奖 ” ; 8 月 荣 膺 国 际 财 经 权 威 媒 体 《 亚 洲 银 行 家 》 “ 中
国 年 度 托 管 银 行 奖 ” , 2 0 1 8 年 1 月 获 得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2 0 1 7 年 度 优 秀 资
产 托 管 机 构 ” 奖 项 , 同 月 招 商 银 行 “ 托 管 大 数 据 平 台 风 险 管 理 系 统 ” 荣 获 2 0 1 6 - 2 0 1 7 年 度 银
监 会 系 统 “ 金 点 子 ” 方 案 一 等 奖 , 以 及 中 央 金 融 团 工 委 、 全 国 金 融 青 联 第 五 届 “ 双 提 升 ” 金
点 子 方 案 二 等 奖 ; 3 月 招 商 银 行 荣 获 公 募 基 金 2 0 年 “ 最 佳 基 金 托 管 银 行 ” 奖 。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李 建 红 先 生 , 本 行 董 事 长 、 非 执 行 董 事 , 2 0 1 4 年 7 月 起 担 任 本 行 董 事 、 董 事 长 。 英 国
东 伦 敦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吉 林 大 学 经 济 管 理 专 业 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招 商 局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兼 任 招 商 局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主 席 、 招 商 局 能 源 运 输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中 国
国 际 海 运 集 装 箱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招 商 局 华 建 公 路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和 招 商
局 资 本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 曾 任 中 国 远 洋 运 输 ( 集 团 ) 总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 总 经 济 师 、
副 总 裁 , 招 商 局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总 裁 。
田 惠 宇 先 生 , 本 行 行 长 、 执 行 董 事 , 2 0 1 3 年 5 月 起 担 任 本 行 行 长 、 本 行 执 行 董 事 。 美
国 哥 伦 比 亚 大 学 公 共 管 理 硕 士 学 位 , 高 级 经 济 师 。 曾 于 2 0 0 3 年 7 月 至 2 0 1 3 年 5 月 历 任 上
海 银 行 副 行 长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上 海 市 分 行 副 行 长 、 深 圳 市 分 行 行 长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零 售 业 务
总 监 兼 北 京 市 分 行 行 长 。
王 良 先 生 , 本 行 副 行 长 , 货 币 银 行 学 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1 9 9 1 年 至 1 9 9 5 年 , 在 中 国 科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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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工 作 ; 1 9 9 5 年 6 月 至 2 0 0 1 年 1 0 月 , 历 任 招 商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展 览 路 支
行 、 东 三 环 支 行 行 长 助 理 、 副 行 长 、 行 长 、 北 京 分 行 风 险 控 制 部 总 经 理 ; 2 0 0 1 年 1 0 月 至 2 0 0 6
年 3 月 , 历 任 北 京 分 行 行 长 助 理 、 副 行 长 ; 2 0 0 6 年 3 月 至 2 0 0 8 年 6 月 , 任 北 京 分 行 党 委 书
记 、 副 行 长 ( 主 持 工 作 ) ; 2 0 0 8 年 6 月 至 2 0 1 2 年 6 月 , 任 北 京 分 行 行 长 、 党 委 书 记 ; 2 0 1 2
年 6 月 至 2 0 1 3 年 1 1 月 , 任 招 商 银 行 总 行 行 长 助 理 兼 北 京 分 行 行 长 、 党 委 书 记 ; 2 0 1 3 年 1 1
月 至 2 0 1 4 年 1 2 月 , 任 招 商 银 行 总 行 行 长 助 理 ; 2 0 1 5 年 1 月 起 担 任 本 行 副 行 长 ; 2 0 1 6 年 1 1
月 起 兼 任 本 行 董 事 会 秘 书 。
姜 然 女 士 ,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总 经 理 ,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人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 先 后 供 职 于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黑 龙 江 省 分 行 , 华 商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深 圳 市 分 行 ,
从 事 信 贷 管 理 、 托 管 工 作 。 2 0 0 2 年 9 月 加 盟 招 商 银 行 至 今 , 历 任 招 商 银 行 总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经 理 、 高 级 经 理 、 总 经 理 助 理 等 职 。 是 国 内 首 家 推 出 的 网 上 托 管 银 行 的 主 要 设 计 、 开 发 者 之
一 , 具 有 2 0 余 年 银 行 信 贷 及 托 管 专 业 从 业 经 验 。 在 托 管 产 品 创 新 、 服 务 流 程 优 化 、 市 场 营
销 及 客 户 关 系 管 理 等 领 域 具 有 深 入 的 研 究 和 丰 富 的 实 务 经 验 。
( 三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截 至 2 0 1 8 年 3 月 3 1 日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累 计 托 管 3 6 4 只 开 放 式 基 金 。
( 四 )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 、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确 保 托 管 业 务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制 度 , 自 觉 形 成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理 念 ; 形 成 科 学 合 理 的 决 策 机 制 、 执 行 机 制 和 监 督 机 制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确 保 托 管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和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建 立 有 利 于 查 错 防 弊 、 堵 塞 漏 洞 、
消 除 隐 患 , 保 证 业 务 稳 健 运 行 的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确 保 托 管 业 务 信 息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 ;
确 保 内 控 机 制 、 体 制 的 不 断 改 进 和 各 项 业 务 制 度 、 流 程 的 不 断 完 善 。
2 、 内 部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建 立 三 级 内 控 风 险 防 范 体 系 :
一 级 风 险 防 范 是 在 招 商 银 行 总 行 层 面 对 风 险 进 行 预 防 和 控 制 ;
二 级 风 险 防 范 是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设 立 稽 核 监 察 室 , 负 责 部 门 内 部 风 险 预 防 和 控 制 ;
三 级 风 险 防 范 是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设 置 专 业 岗 位 时 , 遵 循 内 控 制 衡 原 则 , 监 督 制 衡
的 形 式 和 方 式 视 业 务 的 风 险 程 度 决 定 。
3 、 内 部 控 制 原 则
( 1 )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覆 盖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和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室 和 岗 位 , 并 由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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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体 人 员 参 与 。
( 2 ) 审 慎 性 原 则 。 托 管 组 织 体 系 的 构 成 、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的 建 立 均 以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为 出 发 点 , 体 现 “ 内 控 优 先 ” 的 要 求 , 以 有 效 防 范 各 种 风 险 作 为 内 部 控 制 的 核 心 。
( 3 ) 独 立 性 原 则 。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各 室 、 各 岗 位 职 责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不 同 托 管 资
产 之 间 、 托 管 资 产 和 自 有 资 产 之 间 相 互 分 离 。 内 部 控 制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 门 独 立 于 内 部 控 制 的
建 立 和 执 行 部 门 。
( 4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具 有 高 度 的 权 威 性 , 任 何 人 不 得 拥 有 不 受 内 部 控 制 约 束 的
权 利 ,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的 问 题 能 够 得 到 及 时 的 反 馈 和 纠 正 。
( 5 ) 适 应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适 应 招 商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管 理 的 需 要 , 并 能 够 随 着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政 策 制 度 等 外 部
环 境 的 改 变 及 时 进 行 修 订 和 完 善 。
( 6 ) 防 火 墙 原 则 。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配 备 独 立 的 托 管 业 务 技 术 系 统 , 包 括 网 络 系 统 、
应 用 系 统 、 安 全 防 护 系 统 、 数 据 备 份 系 统 。
( 7 ) 重 要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在 实 现 全 面 控 制 的 基 础 上 , 关 注 重 要 托 管 业 务 事 项 和 高 风
险 领 域 。
( 8 ) 制 衡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能 够 实 现 在 托 管 组 织 体 系 、 机 构 设 置 及 权 责 分 配 、 业 务 流
程 等 方 面 形 成 相 互 制 约 、 相 互 监 督 , 同 时 兼 顾 运 营 效 率 。
4 、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 1 ) 完 善 的 制 度 建 设 。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会 计 核 算 、 资
金 清 算 、 岗 位 管 理 、 档 案 管 理 和 信 息 管 理 等 方 面 制 定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 保 证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科
学 化 、 制 度 化 、 规 范 化 运 作 。
( 2 ) 经 营 风 险 控 制 。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制 定 托 管 项 目 审 批 、 资 金 清 算 与 会 计 核 算 双
人 双 岗 、 大 额 资 金 专 人 跟 踪 、 凭 证 管 理 等 一 系 列 完 整 的 操 作 规 程 , 有 效 地 控 制 业 务 运 作 过 程
中 的 风 险 。
( 3 ) 业 务 信 息 风 险 控 制 。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数 据 传 输 和 保 存 方 面 有 严 格 的 加 密 和
备 份 措 施 , 采 用 加 密 、 直 连 方 式 传 输 数 据 , 数 据 执 行 异 地 实 时 备 份 , 所 有 的 业 务 信 息 须 经 过
严 格 的 授 权 方 能 进 行 访 问 。
( 4 ) 客 户 资 料 风 险 控 制 。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对 业 务 办 理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客 户 资 料 , 视
同 会 计 资 料 保 管 。 客 户 资 料 不 得 泄 露 , 有 关 人 员 如 需 调 用 , 须 经 总 经 理 室 成 员 审 批 , 并 做 好
调 用 登 记 。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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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风 险 控 制 。 招 商 银 行 对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管 理 实 行 双 人 双 岗 双 责 、 机 房
2 4 小 时 值 班 并 设 置 门 禁 管 理 、 电 脑 密 码 设 置 及 权 限 管 理 、 业 务 网 和 办 公 网 、 托 管 业 务 网 与
全 行 业 务 网 双 分 离 制 度 , 与 外 部 业 务 机 构 实 行 防 火 墙 保 护 , 对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采 取 两 地 三 中 心
的 应 急 备 份 管 理 措 施 等 , 保 证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的 安 全 。
( 6 ) 人 力 资 源 控 制 。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建 立 良 好 的 企 业 文 化 和 员 工 培 训 、 激 励
机 制 、 加 强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及 建 立 人 才 梯 级 队 伍 及 人 才 储 备 机 制 , 有 效 的 进 行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比 例 、 投 资 组 合 等
情 况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在 为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所 提 供 的 基 金 清 算 和 核 算 服 务 环 节 中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投 资 指 令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各 基 金 费 用 的 提 取 与 支 付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监 督 , 对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的 指 令 拒 绝 执 行 , 并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整 改 , 整 改 的
时 限 应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允 许 的 调 整 期 限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并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第 五 部 分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1 、 直 销 机 构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直 销 中 心
名 称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直 销 中 心
地 址 : 北 京 市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1 8 号 恒 基 中 心 1 座 2 3 层
电 话 :
0 1 0 - 6 5 1 8 7 0 5 5
传 真 : 0 1 0 - 6 5 1 8 7 0 3 2 、 0 1 0 - 6 5 1 8 7 5 9 2
联 系 人 : 韩 明 亮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2 7
博 时 一 线 通 :
9 5 1 0 5 5 6 8 ( 免 长 途 话 费 )
2 、 代 销 机 构
( 1 ) 郑州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 外环路 2 2 号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 外环路 2 2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天宇
联系人: 焦明飞
电话: 0 3 7 1 - 6 7 0 0 9 6 9 8
传真: 0 3 7 1 - 6 7 0 0 9 0 9 7
客户服务电话: 9 6 7 5 8 5
网址: h t t p : / / w w w . z z b a n k . c n
( 2 ) 晋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 区长风西街一号丽华大厦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 区长风西街一号丽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 阎俊生
联系人: 董嘉文
电话: 0 3 5 1 - 6 8 1 9 9 2 6
传真: 0 3 5 1 - 6 8 1 9 9 2 6
客户服务电话: 9 5 1 0 5 5 8 8
网址: h t t p : / / w w w . j s h b a n k . c o m
( 3 ) 和讯 信息科技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 街 2 2 号泛利大厦 1 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 街 2 2 号泛利大厦 1 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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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张紫薇
电话: 0 7 5 5 - 8 2 7 2 1 1 2 2 - 8 6 2 5
传真: 0 7 5 5 - 8 2 0 2 9 0 5 5
客户服务电话: 4 0 0 - 9 2 0 - 0 0 2 2
网址: h t t p : / / L i c a i k e . h e x u n . c o m
( 4 ) 深圳 众禄金融 控股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 0 7 5 5 - 3 3 2 2 7 9 5 0
传真: 0 7 5 5 - 3 3 2 2 7 9 5 1
客户服务电话: 4 0 0 - 6 7 8 - 8 8 8 7
网址: h t t p s : / / w w w . z l f u n d . c n / ; w w w . j j m m w . c o m
( 5 ) 上海 天天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 9 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 9 5 号 3 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 2 1 - 5 4 5 0 9 9 9 8
传真: 0 2 1 - 6 4 3 8 5 3 0 8
客户服务电话: 4 0 0 - 1 8 1 - 8 1 8 8
网址: h t t p : / / w w w . 1 2 3 4 5 6 7 . c o m . c n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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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上海 好买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 8 5 弄 3 7 号 4 号楼 4 4 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 南路 1 1 1 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0 3 ~9 0 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 2 1 - 2 0 6 1 3 6 1 0
客户服务电话: 4 0 0 - 7 0 0 - 9 6 6 5
网址: h t t p : / / w w w . e h o w b u y . c o m
( 7 ) 蚂蚁 (杭州)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 道文一西路 1 2 1 8 号 1 栋 2 0 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江南大道 3 5 8 8 号恒生大厦 1 2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朱晓超
电话: 0 2 1 - 6 0 8 9 7 8 4 0
传真: 0 5 7 1 - 2 6 6 9 7 0 1 3
客户服务电话: 4 0 0 - 0 7 6 - 6 1 2 3
网址: h t t p : / / w w w . f u n d 1 2 3 . c n
( 8 ) 浙江 同花顺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 路 1 号元茂大厦 9 0 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五常街道同顺街 1 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吴杰
电话: 0 5 7 1 - 8 8 9 1 1 8 1 8
传真: 0 5 7 1 - 8 6 8 0 0 4 2 3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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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4 0 0 - 8 7 7 - 3 7 7 2
网址: w w w . 5 i f u n d . c o m
( 9 ) 深圳 腾元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 0 2 8 号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 8 0 6 - 1 8 0 8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 0 2 8 号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 8 0 6 - 1 8 0 8
法定代表人: 曾革
联系人: 鄢萌莎
电话: 0 7 5 5 - 3 3 3 7 6 9 2 2
传真: 0 7 5 5 - 3 3 0 6 5 5 1 6
客户服务电话: 4 0 0 - 9 9 0 - 8 6 0 0
网址: w w w . t e n y u a n f u n d . c o m
( 1 0 ) 北京 恒天明泽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 开发区宏达北路 1 0 号 5 层 5 1 2 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 中路 2 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 3 层
法定代表人: 周斌
联系人: 马鹏程
电话: 0 1 0 - 5 7 7 5 6 0 7 4
传真: 0 1 0 - 5 6 8 1 0 7 8 2
客户服务电话: 4 0 0 - 7 8 6 - 8 8 6 8
网址: w w w . c h t w m . c o m
( 1 1 ) 北京 汇成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 大街 1 1 号 1 1 层 1 1 0 8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 大街 1 1 号 1 1 层 1 1 0 8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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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 0 1 0 - 5 6 2 8 2 1 4 0
传真: 0 1 0 - 6 2 6 8 0 8 2 7
客户服务电话: 4 0 0 - 6 1 9 - 9 0 5 9
网址: w w w . f u n d z o n e . c n
( 1 2 ) 北京 钱景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 0 0 8 - 1 0 1 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 0 0 8 - 1 0 1 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 魏争
电话: 0 1 0 - 5 7 4 1 8 8 2 9
传真: 0 1 0 - 5 7 5 6 9 6 7 1
客户服务电话: 4 0 0 - 8 9 3 - 6 8 8 5
网址: w w w . q i a n j i n g . c o m
( 1 3 ) 北京 新浪仓石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 西路 5 8 号 9 0 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 西路 5 8 号 9 0 6 室、9 0 3 室
法定代表人: 张琪
联系人: 付文红
电话: 0 1 0 - 8 2 6 2 8 8 8 8 - 5 6 5 7
传真: 0 1 0 - 8 2 6 0 7 5 1 6
客户服务电话: 0 1 0 - 6 2 6 7 5 3 6 9
网址: w w w . x i n c a i . c o m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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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 ) 上海 万得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 易试验区福山路 3 3 号 1 1 楼 B 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 路 1 5 0 0 号万得大厦 1 1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 姜吉灵
电话: 0 2 1 - 5 1 3 2 7 1 8 5
传真: 0 2 1 - 6 8 8 8 2 2 8 1
客户服务电话: 4 0 0 - 8 2 1 - 0 2 0 3
网址: w w w . 5 2 0 f u n d . c o m . c n
( 1 5 ) 上海 凯石财富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 路 7 6 5 号 6 0 2 - 1 1 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 路 1 号凯石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 陈继武
联系人: 李晓明
电话: 0 2 1 - 6 3 3 3 3 3 1 9
传真: 0 2 1 - 6 3 3 3 2 5 2 3
客户服务电话: 4 0 0 - 6 4 3 - 3 3 8 9
网址: w w w . l i n g x i a n f u n d . c o m
( 1 6 ) 深圳 富济财富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 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 0 1 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 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 1 8 室
法定代表人: 齐小贺
联系人: 陈勇军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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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 7 5 5 - 8 3 9 9 9 9 0 7
传真: 0 7 5 5 - 8 3 9 9 9 9 2 6
客户服务电话: 0 7 5 5 - 8 3 9 9 9 9 1 3
网址: w w w . j i n q i a n w o . c n
( 1 7 ) 上海 陆金所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 嘴环路 1 3 3 3 号 1 4 楼 0 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 嘴环路 1 3 3 3 号 1 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 2 1 - 2 0 6 6 5 9 5 2
传真: 0 2 1 - 2 2 0 6 6 6 5 3
客户服务电话: 4 0 0 - 8 2 1 - 9 0 3 1
网址: w w w . l u f u n d s . c o m
( 1 8 ) 珠海 盈米财富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 路 6 号 1 0 5 室- 3 4 9 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 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 2 楼 B 1 2 0 1 - 1 2 0 3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 吴煜浩
电话: 0 2 0 - 8 9 6 2 9 0 9 9
传真: 0 2 0 - 8 9 6 2 9 0 1 1
客户服务电话: 0 2 0 - 8 0 6 2 9 0 6 6
网址: w w w . y i n g m i . c n
( 1 9 ) 和耕 传承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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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 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 6 0 2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 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 6 0 2
法定代表人: 李淑慧
联系人: 董亚芳
电话: 0 3 7 1 - 8 5 5 1 8 3 9 1
传真: 0 3 7 1 - 8 5 5 1 8 3 9 7
客户服务电话: 4 0 0 - 3 6 0 - 0 0 0 0
网址: w w w . n i c a i f u . c o m
( 2 0 ) 深圳 市金斧子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 道科苑路 1 6 号东方科技大厦 1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 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B 3 单元 7 楼
法定代表人: 赖任军
联系人: 张烨
电话: 0 7 5 5 - 6 6 8 9 2 3 0 1
传真: 0 7 5 5 - 6 6 8 9 2 3 9 9
客户服务电话: 4 0 0 - 9 5 0 - 0 8 8 8
网址: w w w . j f z i n v . c o m
( 2 1 ) 北京 蛋卷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 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 1 层 2 2 2 5 0 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 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 1 层 2 2 2 5 0 7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 戚晓强
电话: 1 5 8 1 0 0 0 5 5 1 6
传真: 0 1 0 - 8 5 6 5 9 4 8 4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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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4 0 0 - 0 6 1 - 8 5 1 8
网址: d a n j u a n a p p . c o m
( 2 2 ) 深圳 前海凯恩 斯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 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 0 1 室 (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 道 6 0 1 9 号金润大厦 2 3 A
法定代表人: 高锋
联系人: 李勇
电话: 0 7 5 5 - 8 3 6 5 5 5 8 8
传真: 0 7 5 5 - 8 3 6 5 5 5 1 8
客户服务电话: 4 0 0 - 8 0 4 - 8 6 8 8
网址: w w w . k e y n e s a s s e t . c o m
二 、 登 记 机 构
名 称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2 9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1 8 号 恒 基 中 心 1 座 2 3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光 华
电 话 : ( 0 1 0 ) 6 5 1 7 1 1 6 6
传 真 : ( 0 1 0 ) 6 5 1 8 7 0 6 8
联 系 人 : 许 鹏
三 、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上 海 市 通 力 律 师 事 务 所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6 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 9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6 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 9 楼
电 话 : 0 2 1 - 3 1 3 5 8 6 6 6
传 真 : 0 2 1 - 3 1 3 5 8 6 0 0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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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 : 俞 卫 锋
联 系 人 : 陆 奇
经 办 律 师 : 安 冬 、 陆 奇
四 、 审 计 基 金 财 产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 3 1 8 号 星 展 银 行 大 厦 6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湖 滨 路 2 0 2 号 普 华 永 道 中 心 1 1 楼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 李 丹
联 系 电 话 : ( 0 2 1 ) 2 3 2 3 8 8 8 8
传 真 : ( 0 2 1 ) 2 3 2 3 8 8 0 0
联 系 人 : 林 佳 璐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张 振 波 、 林 佳 璐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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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募 集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一 、 基 金 的 募 集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募 集
本 基 金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1 5 年 1 1 月 2 5 日 证 监 许 可 [ 2 0 1 5 ] 2 7 4 7 号 文 准 予 募 集 注 册 。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自 2 0 1 6 年 9 月 2 7 日 至 2 0 1 6 年 1 0 月 1 2 日 止 , 基 金 份 额 共 募 集
2 0 0 , 9 5 0 , 7 8 0 . 3 0 份 ( 含 利 息 结 转 的 份 额 ) , 募 集 有 效 认 购 总 户 数 为 3 2 0 户 。
本 基 金 的 类 别 为 混 合 型 , 存 续 期 限 为 不 定 期 , 运 作 方 式 为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
二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已 于 2 0 1 6 年 1 0 月 1 7 日 正 式 生 效 。
三 、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和 资 产 规 模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连 续 2 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 0 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 0 0 0 万 元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予 以 披 露 。 连 续 6 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 0 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 0 0 0 万 元 情 形 的 ,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进 入 清 算 程 序 并 终 止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进 行 表 决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时 , 从 其 规 定 。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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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 、 申 购 、 赎 回 及 转 换 的 场 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机 构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二 、 申 购 、 赎 回 开 始 日 及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1 、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 除 外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2 、 申 购 、 赎 回 开 始 日 及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本 基 金 于 2 0 1 6 年 1 0 月 2 8 日 起 开 放 日 常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该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
三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数 额 限 制
1 、 投 资 人 申 购 A 类 基 金 份 额 , 首 次 单 笔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 0 元 , 追 加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 0 元 。 投 资 人 申 购 C 类 基 金 份 额 , 首 次 单 笔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 0
元 , 追 加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 0 元 。
各 销 售 机 构 在 不 低 于 上 述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可 根 据 自 己 的 情 况 调 整 首 次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和 追
加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限 制 , 具 体 以 销 售 机 构 公 布 的 为 准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销 售 机 构 赎 回 时 , 每 次 赎 回 某 一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不 得 低 于 1 0 份 ;
每 个 交 易 账 户 最 低 持 有 某 一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为 1 0 份 , 若 某 笔 赎 回 导 致 单 个 交 易 账 户 的 某
一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少 于 1 0 份 时 , 该 类 份 额 余 额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必 须 一 同 赎 回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规 定 单 个 投 资 者 累 计 持 有 的 某 一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数 量 限 制 , 具 体 规 定
见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 关 公 告 , 但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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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具 体 请 参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 关 公
告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的 数 量 或
比 例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四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某 一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 、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内 撤 销 ;
4 、 赎 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认 购 、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顺 序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五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程 序
1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请 方 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
2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款 项 支 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在 规 定 时 间 前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申 购 申 请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基 金 份 额 时 , 申 购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 时 , 赎 回 生 效 。 投 资 人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T + 7 日 ( 包 括 该 日 )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
3 、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 T 日 )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人 应 在 T + 2 日 后 ( 包 括 该 日 ) 及 时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 则 申 购 款 项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者 应 及 时 查 询 。
六 、 申 购 费 用 、 赎 回 费 用
1 、 申 购 费 用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 C 类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均 采 用 金 额 申 购 方 式 , 申 购 费 率 如 下 表 。 投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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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者 在 一 天 之 内 如 果 有 多 笔 申 购 , 费 率 按 单 笔 分 别 计 算 。
申 购 金 额 ( M )
A 类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费 率
C 类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费 率
M < 1 0 0 万 元 0 . 8 0 % 0 . 8 0 %
1 0 0 万 元 ≤ M < 5 0 0 万 元 0 . 3 0 % 0 . 3 0 %
M ≥ 5 0 0 万 元 1 0 0 0 元 / 笔 1 0 0 0 元 / 笔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由 申 购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资 产 , 用 于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登 记
等 各 项 费 用 。
2 、 赎 回 费 用
本 基 金 的 A 类 基 金 份 额 、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赎 回 费 率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期 限 递 减 , 费 率 如
下 :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期 限 ( Y )
A 类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费 率
C 类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费 率
Y < 7 日 1 . 5 % 1 . 5 %
7 日 ≤ Y < 3 0 日 0 . 7 5 % 0 . 5 0 %
3 0 日 ≤ Y < 一 年 0 . 5 % 0
Y ≥ 一 年 0 % 0
( 注 : 一 年 指 3 6 5 日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 3 0 日 的 A 类 基 金 份 额 投 资 人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不 少 于 3 0 日 但 少 于 一 年 的 A 类 基 金 份 额 投 资 人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的 7 5 %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于 持 续 持 有 C 类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3 0 日 的 投 资 人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如 法 律 法 规 对 赎 回 费 的 强 制 性 规 定 发 生 变 动 , 本 基 金 将 依 新 法 规 进 行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并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况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七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与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份 额 与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式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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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
( 1 ) 当 申 购 费 适 用 比 例 费 率 时 ,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 ( 1 + 申 购 费 率 )
申 购 费 用 = 申 购 金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份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 T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2 ) 当 申 购 费 用 为 固 定 金 额 时 ,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申 购 费 用 = 固 定 费 用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费 用
申 购 份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 T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例 : 某 投 资 者 投 资 1 0 , 0 0 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 且 该 申 购 申 请 被 全 额 确 认 , 对
应 的 申 购 费 率 为 0 . 8 0 % , 假 定 申 购 当 日 A 类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1 5 0 元 , 则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份 额 为 :
申 购 金 额 = 1 0 , 0 0 0 元
净 申 购 金 额 = 1 0 , 0 0 0 / ( 1 + 0 . 8 0 % ) = 9 , 9 2 0 . 6 3 元
申 购 费 用 = 1 0 , 0 0 0 - 9 , 9 2 0 . 6 3 = 7 9 . 3 7 元
申 购 份 额 = 9 , 9 2 0 . 6 3 / 1 . 1 5 0 = 8 , 6 2 6 . 6 3 份
即 投 资 者 选 择 投 资 1 0 , 0 0 0 元 本 金 申 购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定 申 购 当 日 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1 5 0 元 , 可 得 到 8 , 6 2 6 . 6 3 份 基 金 份 额 。
2 、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
某 一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某 一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3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计 算 方 式 为 :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份 额 × T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赎 回 费 用 =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费 率
净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费 用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例 : 某 投 资 者 赎 回 1 0 , 0 0 0 份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且 持 有 时 间 大 于 3 0 日 但 不 满 1 年 , 赎 回
费 率 为 0 . 5 % , 假 设 赎 回 申 请 当 日 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 . 0 6 8 元 , 则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
赎 回 总 额 = 1 0 , 0 0 0 × 1 . 0 6 8 = 1 0 , 6 8 0 . 0 0 元
赎 回 费 用 = 1 0 , 6 8 0 . 0 0 × 0 . 5 % = 5 3 . 4 0 元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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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 回 金 额 = 1 0 , 6 8 0 . 0 0 - 5 3 . 4 0 = 1 0 , 6 2 6 . 6 0 元
即 : 投 资 者 赎 回 1 0 , 0 0 0 份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且 持 有 时 间 大 于 3 0 日 但 不 满 1 年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 . 0 6 8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1 0 , 6 2 6 . 6 0 元 。
3 、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和 C 类 基 金 份 额 分 别 设 置 代 码 , 分 别 计 算 和 公 告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本 基 金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T 日 的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T + 1 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八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登 记 业 务
1 、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成 功 后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为 投 资 者 登 记 权 益
并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 投 资 者 自 T + 2 日 ( 含 该 日 ) 后 有 权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
2 、 投 资 人 赎 回 基 金 成 功 后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扣 除
权 益 的 登 记 手 续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但 不 得
实 质 影 响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并 最 迟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九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3 、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会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或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5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或 发 生 其 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 或 登 记 机 构 的 技 术 故 障 等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或 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运 行 。
7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0 %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5 0 % , 或 者 变 相 规 避 5 0 % 集 中 度 的 情 形 时 。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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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第 1 、 2 、 3 、 5 、 6 、 7 、 9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十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3 、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4 、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5 、 继 续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将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
6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0 %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
7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接 受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若 出 现 上 述 第 4 项 所 述 情 形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公 告 。
十 一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1 、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
2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 正 常 赎 回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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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序 执 行 。
(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某 一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 3 )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对 于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部 分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对 其 进 行 延 期 办 理 ( 被 延 期 赎 回 的 赎 回 申 请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某 一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 对 于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的 份 额 中 未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的 部
分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前 段 “ ( 1 ) 全 额 赎 回 ” 或 “ (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的 约 定 方 式 与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办 理 。 但 是 , 如 该 持 有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 则 其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 4 ) 暂 停 赎 回 : 连 续 2 个 开 放 日 以 上 ( 含 本 数 )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 超 过 2 0
个 工 作 日 ,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进 行 公 告 。
3 、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或 传 真 在 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同 时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公 告 。
十 二 、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届 时 不 再 另 行 发 布 重 新 开 放 的 公 告 。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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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消 除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公 布 最 近 1 个 工 作 日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十 三 、 基 金 转 换
1 、 业 务 开 放 时 间
本 基 金 已 于 2 0 1 6 年 1 0 月 2 8 日 开 放 日 常 转 换 业 务 。
2 、 日 常 转 换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办 理 时 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日 常 转 换 和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开 放 日 对 投 资 者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是 9 :
3 0 - 1 5 : 0 0 , 具 体 以 销 售 网 点 的 公 告 和 安 排 为 准 。
3 、 日 常 转 换 业 务
( 1 ) 转 换 费 用
基 金 转 换 费 用 由 转 出 基 金 赎 回 费 和 申 购 费 补 差 两 部 分 构 成 , 其 中 : 申 购 费 补 差 具 体 收 取
情 况 , 视 每 次 转 换 时 的 两 只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的 差 异 情 况 而 定 。 基 金 转 换 费 用 由 基 金 持 有 人 承
担 。
( 2 ) 其 他 与 转 换 相 关 的 事 项
1 ) 业 务 规 则
① 基 金 转 换 只 能 在 同 一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转 换 的 两 只 基 金 必 须 都 是 该 销 售 机 构 代 理 的 同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在 同 一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处 注 册 登 记 的 基 金 。
②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只 能 转 换 到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的 其 它 基 金 ( 申 购 费 为 零 的 基 金
视 同 为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 , 后 端 收 费 模 式 的 基 金 可 以 转 换 到 前 端 或 后 端 收 费 模 式 的 其 它 基 金 ,
非 Q D I I 基 金 不 能 与 Q D I I 基 金 进 行 互 转 。
③ 基 金 转 换 的 目 标 基 金 份 额 按 新 交 易 计 算 持 有 时 间 。 基 金 转 出 视 为 赎 回 , 转 入 视 为 申 购 。
基 金 转 换 后 可 赎 回 的 时 间 为 T + 2 日 。
④ 基 金 分 红 时 再 投 资 的 份 额 可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的 T + 2 日 提 交 基 金 转 换 申 请 。
⑤ 基 金 转 换 以 申 请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 投 资 者 采 用 “ 份 额 转 换 ” 的 原 则 提 交 申
请 。 转 出 基 金 份 额 必 须 是 可 用 份 额 , 并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的 原 则 。
2 ) 暂 停 基 金 转 换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基 金 转 换 视 同 为 转 出 基 金 的 赎 回 和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 因 此 有 关 转 出 基 金 和 转 入 基 金 暂 停
或 拒 绝 申 购 、 暂 停 赎 回 的 有 关 规 定 适 用 于 基 金 转 换 。
出 现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或 其 它 在 《 基 金 合 同 》 、 《 招 募 说 明 书 》 已 载 明 并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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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特 殊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暂 停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
3 ) 重 要 提 示
① 本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适 用 于 可 以 销 售 包 括 博 时 鑫 泽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在 内 的
两 只 以 上 ( 含 两 只 ) , 且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同 一 机 构 的 博 时 旗 下 基 金 的 销 售 机 构 。
② 转 换 业 务 的 收 费 计 算 公 式 及 举 例 参 见 2 0 1 0 年 3 月 1 6 日 刊 登 于 本 公 司 网 站 的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 。
③ 本 公 司 管 理 基 金 的 转 换 业 务 的 解 释 权 归 本 公 司 。
十 四 、 基 金 份 额 的 转 让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且 条 件 具 备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的 , 将 提 前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的 业 务 规 则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
十 五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并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费 。
十 六 、 基 金 的 转 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取 转 托 管 费 。
十 七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1 ) 适 用 投 资 者 范 围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
( 2 ) 申 购 费 率
本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的 申 购 费 率 与 普 通 申 购 业 务 的 费 率 相 同 。
表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结 构 表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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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购 金 额 ( M )
A 类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费 率
C 类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费 率
M < 1 0 0 万 元 0 . 8 0 % 0 . 8 0 %
1 0 0 万 元 ≤ M < 5 0 0 万 元 0 . 3 0 % 0 . 3 0 %
M ≥ 5 0 0 万 元 1 0 0 0 元 / 笔 1 0 0 0 元 / 笔
来 源 : 博 时 基 金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由 申 购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资 产 , 用 于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登 记
等 各 项 费 用 。
( 3 ) 扣 款 日 期 和 扣 款 金 额
投 资 者 须 遵 循 各 销 售 机 构 有 关 扣 款 日 期 的 规 定 , 定 投 金 额 A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次 不 少 于 人
民 币 1 0 元 ( 含 1 0 元 ) , 定 投 金 额 C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次 不 少 于 人 民 币 1 0 元 ( 含 1 0 元 ) 。
( 4 ) 重 要 提 示
1 ) 凡 申 请 办 理 本 基 金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的 投 资 者 须 首 先 开 立 本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基 金
账 户 。
2 ) 本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的 每 月 实 际 扣 款 日 即 为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日 , 并 以 该 日 ( T 日 )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申 购 份 额 。 投 资 者 可 以 从 T + 2 日 起 通 过 本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办
理 网 点 、 致 电 本 公 司 客 服 电 话 或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查 询 其 每 次 申 购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申 购 份 额
将 在 确 认 成 功 后 直 接 计 入 投 资 者 的 基 金 账 户 。
十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 解 冻 与 质 押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质 押 业 务 或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制 定 和 实 施 相 应 的 业 务 规 则 。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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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一 、 投 资 目 标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多 种 投 资 策 略 的 有 机 结 合 , 在 有 效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力 争 为 基 金 持 有 人
获 取 长 期 持 续 稳 定 的 投 资 回 报 。
二 、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对 象 是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等 权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以 及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债 、 金 融 债 、 央 行 票 据 、 地 方 政 府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永 续 债 、 可 交 换 公 司 债 券 、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 含 可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超 级 短 期 融 资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次 级 债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等 )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 % - 9 5 %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不 高 于 2 0 %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保 证 金 以 后 , 本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其 中 ,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权 证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3 %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变 更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调 整 上 述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
三 、 投 资 策 略
( 一 )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本 基 金 通 过 自 上 而 下 和 自 下 而 上 相 结 合 、 定 性 分 析 和 定 量 分 析 互 相 补 充 的 方 法 , 在 股 票 、
债 券 和 现 金 等 资 产 类 之 间 进 行 相 对 稳 定 的 适 度 配 置 , 强 调 通 过 自 上 而 下 的 宏 观 分 析 与 自 下 而
上 的 市 场 趋 势 分 析 有 机 结 合 进 行 前 瞻 性 的 决 策 。
( 二 )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采 用 的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包 括 : 期 限 结 构 策 略 、 信 用 策 略 、 互 换 策 略 、 息 差 策 略 、 可
转 换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等 。
1 、 期 限 结 构 策 略
通 过 预 测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形 状 和 变 化 趋 势 , 对 各 类 型 债 券 进 行 久 期 配 置 。 具 体 策 略 又 分 为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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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 踪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骑 乘 策 略 和 基 于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化 的 子 弹 策 略 、 杠 铃 策 略 及 梯 式 策 略 。
2 、 信 用 策 略
信 用 债 收 益 率 等 于 基 准 收 益 率 加 信 用 利 差 , 信 用 利 差 收 益 主 要 受 两 个 方 面 的 影 响 , 一 是
该 信 用 债 对 应 信 用 水 平 的 市 场 平 均 信 用 利 差 曲 线 走 势 ; 二 是 该 信 用 债 本 身 的 信 用 变 化 。 基 于
这 两 方 面 的 因 素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别 采 用 ( 1 ) 基 于 信 用 利 差 曲 线 变 化 策 略 和 ( 2 ) 基 于 信 用
债 信 用 变 化 策 略 。
3 、 互 换 策 略
不 同 券 种 在 利 息 、 违 约 风 险 、 久 期 、 流 动 性 、 税 收 和 衍 生 条 款 等 方 面 存 在 差 别 , 投 资 管
理 人 可 以 同 时 买 入 和 卖 出 具 有 相 近 特 性 的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券 种 , 赚 取 收 益 级 差 。
4 、 息 差 策 略
通 过 正 回 购 , 融 资 买 入 收 益 率 高 于 回 购 成 本 的 债 券 , 从 而 获 得 杠 杆 放 大 收 益 。
5 、 可 转 换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利 用 宏 观 经 济 变 化 和 上 市 公 司 的 盈 利 变 化 , 判 断 市 场 的 变 化 趋 势 , 选 择 不 同 的 行
业 , 再 根 据 可 转 换 债 券 的 特 性 选 择 各 行 业 不 同 的 转 债 券 种 。 本 基 金 利 用 可 转 换 债 券 的 债 券 底
价 和 到 期 收 益 率 来 判 断 转 债 的 债 性 , 增 强 本 金 投 资 的 相 对 安 全 性 ; 利 用 可 转 换 债 券 溢 价 率 来
判 断 转 债 的 股 性 , 在 市 场 出 现 投 资 机 会 时 , 优 先 选 择 股 性 强 的 品 种 , 获 取 超 额 收 益 。
6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针 对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本 基 金 以 持 有 到 期 、 获 得 本 金 和 票 息 收 入 为 主 要 投 资 策 略 , 同
时 , 密 切 关 注 债 券 的 信 用 风 险 变 化 , 力 争 在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获 得 较 高 收 益 。
( 三 ) 股 票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以 定 性 和 定 量 分 析 为 基 础 , 从 基 本 面 分 析 入 手 , 主 要 遵 循 以 下 三 个 步 骤 :
( 1 ) 本 基 金 将 对 股 票 的 风 格 特 征 进 行 评 估 , 从 股 票 池 中 选 择 成 长 与 价 值 特 性 突 出 的 股
票 。
根 据 一 系 列 指 标 对 市 场 上 所 有 股 票 的 风 格 特 征 进 行 评 估 。 成 长 股 的 重 要 评 估 指 标 是 考 察
公 司 的 成 长 性 。 价 值 投 资 的 核 心 思 想 是 寻 找 市 场 上 被 低 估 的 股 票 。 通 过 以 上 评 估 , 初 步 筛 选
出 成 长 与 价 值 股 票 池 。
( 2 ) 对 股 票 的 基 本 面 素 质 进 行 筛 选 , 应 用 基 本 面 分 析 方 法 , 确 定 优 质 成 长 股 与 优 质 价
值 股 的 评 价 标 准 , 在 第 一 步 选 择 出 的 具 有 鲜 明 风 格 的 股 票 名 单 中 , 进 一 步 分 析 , 选 出 基 本 面
较 好 的 股 票 。
( 3 ) 进 行 成 长 与 价 值 的 风 格 配 置 。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对 市 场 的 判 断 , 动 态 地 调 整 成 长 股 与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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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 值 股 的 投 资 比 重 , 追 求 在 可 控 风 险 前 提 下 的 稳 健 回 报 。
在 以 上 形 成 的 价 值 股 、 成 长 股 股 票 池 中 , 本 基 金 根 据 对 市 场 趋 势 的 判 断 、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等 因 素 , 对 成 长 与 价 值 股 的 投 资 比 例 进 行 配 置 。 总 体 而 言 , 成 长 股 与 价 值 股 在 股 票 资 产 中 进
行 相 对 均 衡 的 配 置 , 适 度 调 整 。 以 控 制 因 风 格 带 来 的 投 资 风 险 , 降 低 组 合 波 动 的 风 险 , 提 高
整 体 收 益 率 。
( 四 ) 金 融 衍 生 品 投 资 策 略
1 、 权 证 投 资 策 略
权 证 为 本 基 金 辅 助 性 投 资 工 具 , 投 资 原 则 为 有 利 于 基 金 资 产 增 值 、 控 制 下 跌 风 险 。 本 基
金 在 权 证 投 资 方 面 将 以 价 值 分 析 为 基 础 , 在 采 用 数 量 化 模 型 分 析 其 合 理 定 价 的 基 础 上 , 立 足
于 无 风 险 套 利 , 力 求 稳 健 的 投 资 收 益 。
2 、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风 险 管 理 的 原 则 , 以 套 期 保 值 为 目 的 , 在 风 险 可 控 的 前 提 下 , 本 着 谨 慎 原
则 ,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的 投 资 , 以 管 理 投 资 组 合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改 善 组 合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性 。
( 五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对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基 础 资 产 及 结 构 设 计 的 研 究 , 结 合 多 种 定 价 模 型 , 根 据 基
金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适 度 进 行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投 资 。
未 来 随 着 证 券 市 场 投 资 工 具 的 发 展 和 丰 富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可 相 应 调 整 和 更 新 相 关 投 资 策 略 。
四 、 投 资 限 制
1 、 组 合 限 制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 1 )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0 % - 9 5 % ;
( 2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其 中 ,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 0 % ;
( 5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4 0 % ;
(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
( 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 0 % ;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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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5 % ;
( 9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1 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 1 1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 0 % ;
( 1 2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 0 % ;
( 1 3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 B B 以 上 ( 含 B B B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 1 4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 1 5 ) 本 基 金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后 , 需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 5 % , 其 中 ,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不 含 质 押 式 回 购 ) 等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 值 的 2 0 %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的 有 关 规 定 ;
( 1 6 ) 基 金 投 资 于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1 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 5 %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3 0 % ;
( 1 8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5 %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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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投 资 ;
( 1 9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 致 ;
( 2 0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除 上 述 ( 2 ) 、 ( 1 3 ) 、 ( 1 8 ) 、 ( 1 9 ) 项 外 ,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 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调 整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或 按 调 整 后 的 规 定 执 行 。
2 、 禁 止 行 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 1 ) 承 销 证 券 ;
( 2 ) 违 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 6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 7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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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五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 沪 深 3 0 0 指 数 收 益 率 × 5 0 % + 中 证 综 合 债 指 数 收 益 率 × 5 0 %
沪 深 3 0 0 指 数 是 由 沪 深 A 股 中 规 模 大 、 流 动 性 好 的 最 具 代 表 性 的 3 0 0 只 股 票 组 成 , 于 2 0 0 5
年 4 月 8 日 正 式 发 布 , 以 综 合 反 映 沪 深 A 股 市 场 整 体 表 现 。 中 证 综 合 债 券 指 数 是 综 合 反 映 银 行
间 和 交 易 所 市 场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央 票 及 短 融 整 体 走 势 的 跨 市 场 债 券 指 数 。 因 此 , 以
“ 沪 深 3 0 0 指 数 收 益 率 × 5 0 % + 中 证 综 合 债 指 数 收 益 率 × 5 0 % ” 为 本 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能 够 较
好 反 应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及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变 更 本 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 , 而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六 、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 基 金 为 混 合 型 基 金 , 其 预 期 收 益 及 预 期 风 险 水 平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高 于 债 券 型 基 金 及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属 于 中 高 收 益 / 风 险 特 征 的 基 金 。
七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股 东 和 债 权 人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 法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和 债 权 人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2 、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 不 参 与 所 投 资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管 理 ;
3 、 有 利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与 增 值 ;
4 、 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为 自 身 、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任 何
不 当 利 益 。
八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责 任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 ,
保 证 复 核 内 容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本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所 载 数 据 截 至 2 0 1 8 年 3 月 3 1 日 (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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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报告 期末 基金资 产组 合情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 )
1 权 益 投 资 3 0 1 , 9 4 4 , 8 8 9 . 0 9 6 3 . 9 6
其 中 : 股 票 3 0 1 , 9 4 4 , 8 8 9 . 0 9 6 3 . 9 6
2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1 5 , 0 5 3 , 5 3 0 . 3 2 3 . 1 9
其 中 : 债 券 1 5 , 0 5 3 , 5 3 0 . 3 2 3 . 1 9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3 贵 金 属 投 资 - -
4 金 融 衍 生 品 投 资 - -
5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6 8 , 5 0 0 , 0 0 0 . 0 0 1 4 . 5 1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6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5 6 , 0 4 2 , 0 1 3 . 0 9 1 1 . 8 7
7 其 他 各 项 资 产 3 0 , 5 7 4 , 0 5 6 . 3 3 6 . 4 8
8 合 计 4 7 2 , 1 1 4 , 4 8 8 . 8 3 1 0 0 . 0 0
2 . 报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 的股票 投资组 合
2.1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境 内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代 码 行 业 类 别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 -
B 采 矿 业 2 3 , 8 0 6 , 6 3 4 . 8 4 5 . 1 8
C 制 造 业 1 1 9 , 1 1 7 , 5 4 8 . 6 0 2 5 . 9 0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7 , 0 8 7 , 5 3 4 . 3 4 1 . 5 4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5 5
E 建 筑 业 4 5 , 5 0 8 , 9 4 2 . 0 0 9 . 8 9
F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6 , 9 8 7 , 9 2 0 . 8 7 1 . 5 2
G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1 8 , 9 1 3 , 7 4 9 . 2 7 4 . 1 1
H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2 8 . 8 0 0 . 0 0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1 , 6 8 8 , 4 6 6 . 1 7 0 . 3 7
J 金 融 业 4 9 , 4 6 0 , 5 3 8 . 0 0 1 0 . 7 5
K 房 地 产 业 - -
L 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1 4 , 5 9 6 , 9 2 1 . 0 0 3 . 1 7
M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服 务
业
- -
N
水 利 、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 业
1 3 , 8 2 8 , 3 5 2 . 0 0 3 . 0 1
O
居 民 服 务 、 修 理 和 其
他 服 务 业
- -
P 教 育 - -
Q 卫 生 和 社 会 工 作 - -
R 文 化 、 体 育 和 娱 乐 业 9 4 8 , 2 5 3 . 2 0 0 . 2 1
S 综 合 - -
合 计 3 0 1 , 9 4 4 , 8 8 9 . 0 9 6 5 . 6 5
3 .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细
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 票 名 称 数 量 ( 股 )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0 0 2 3 1 0 东 方 园 林 1 , 6 4 6 , 3 0 0 3 4 , 1 1 1 , 3 3 6 . 0 0 7 . 4 2
2 6 0 1 2 8 8 农 业 银 行 5 , 7 4 3 , 3 0 0 2 2 , 4 5 6 , 3 0 3 . 0 0 4 . 8 8
3 6 0 0 0 2 8 中 国 石 化 3 , 4 1 5 , 9 0 0 2 2 , 1 3 5 , 0 3 2 . 0 0 4 . 8 1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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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6 0 0 1 1 5 东 方 航 空 2 , 6 0 1 , 6 0 0 1 8 , 7 5 7 , 5 3 6 . 0 0 4 . 0 8
5 0 0 2 0 7 8 太 阳 纸 业 1 , 4 9 6 , 4 8 3 1 6 , 4 6 1 , 3 1 3 . 0 0 3 . 5 8
6 0 0 2 0 2 7 分 众 传 媒 1 , 2 0 0 , 0 0 0 1 4 , 5 2 0 , 0 0 0 . 0 0 3 . 1 6
7 0 0 2 1 4 2 宁 波 银 行 7 5 5 , 6 0 0 1 4 , 3 7 9 , 0 6 8 . 0 0 3 . 1 3
8 3 0 0 0 7 0 碧 水 源 7 6 3 , 1 0 0 1 3 , 8 2 7 , 3 7 2 . 0 0 3 . 0 1
9 6 0 1 2 2 9 上 海 银 行 8 0 0 , 0 0 0 1 1 , 8 4 0 , 0 0 0 . 0 0 2 . 5 7
1 0 6 0 0 9 7 0 中 材 国 际 1 , 2 7 4 , 9 0 0 1 1 , 3 9 7 , 6 0 6 . 0 0 2 . 4 8
4 .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 券 品 种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国 家 债 券 - -
2 央 行 票 据 - -
3 金 融 债 券 - -
其 中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 -
4 企 业 债 券 - -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 券 - -
6 中 期 票 据 - -
7 可 转 债 ( 可 交 换 债 ) 1 5 , 0 5 3 , 5 3 0 . 3 2 3 . 2 7
8 同 业 存 单 - -
9 其 他 - -
1 0 合 计 1 5 , 0 5 3 , 5 3 0 . 3 2 3 . 2 7
5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数 量 ( 张 )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1 2 8 0 1 9 久 立 转 2 5 9 , 9 9 0 5 , 8 3 1 , 6 2 7 . 9 0 1 . 2 7
2 1 2 8 0 2 9 太 阳 转 债 3 8 , 2 1 8 4 , 9 7 3 , 6 9 0 . 5 2 1 . 0 8
3 1 1 3 0 1 1 光 大 转 债 1 0 , 0 0 0 1 , 0 8 4 , 8 0 0 . 0 0 0 . 2 4
4 1 3 2 0 1 3 1 7 宝 武 E B 9 , 8 3 0 1 , 0 0 2 , 6 6 0 . 0 0 0 . 2 2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5 7
5 1 1 3 0 1 5 隆 基 转 债 6 , 1 7 0 7 1 3 , 8 6 9 . 0 0 0 . 1 6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7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贵 金 属 。
8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权 证 投 资 。
9 .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股 指 期 货 。
1 0 . 报 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国 债 期 货 。
1 1 .投资 组合报告附注
1 1 . 1 报 告 期 内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除 分 众 传 媒 ( 0 0 2 0 2 7 ) 和 中 材 国 际
( 6 0 0 9 7 0 ) 外 , 没 有 出 现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 或 在 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 内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情 形 。
2 0 1 7 年 6 月 8 日 , 分 众 传 媒 信 息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发 布 公 告 称 , 因 临 时 报 告 信 息 未 披 露 、
披 露 不 及 时 、 不 完 整 及 未 按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范 围 内 购 买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等 原 因 , 被 广 东 证 监 局 处
以 出 具 警 示 函 的 行 政 监 管 措 施 。
2 0 1 7 年 7 月 2 6 日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布 公 告 称 , 因 中 国 中 材 国 际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在
信 息 披 露 方 面 存 在 违 规 行 为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对 该 公 司 处 以 通 报 批 评 的 纪 律 处 分 。
对 该 股 票 投 资 决 策 程 序 的 说 明 :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5 8
根 据 我 司 的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相 关 制 度 , 以 相 应 的 研 究 报 告 为 基 础 , 结 合 其 未 来 增 长 前 景 ,
由 基 金 经 理 决 定 具 体 投 资 行 为 。
1 1 . 2 报 告 期 内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 没 有 投 资 超 出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备 选 股 票 库 之 外
的 股 票 。
1 1 . 3 其 他 资 产 构 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 保 证 金 2 7 3 , 3 5 8 . 7 7
2 应 收 证 券 清 算 款 3 0 , 2 9 4 , 0 1 1 . 2 0
3 应 收 股 利 -
4 应 收 利 息 6 , 6 8 6 . 3 6
5 应 收 申 购 款 -
6 其 他 应 收 款 -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3 0 , 5 7 4 , 0 5 6 . 3 3
1 1 . 4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的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明 细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1 1 3 0 1 1 光 大 转 债 1 , 0 8 4 , 8 0 0 . 0 0 0 . 2 4
2 1 3 2 0 0 7 1 6 凤 凰 E B 5 9 9 , 6 4 9 . 9 0 0 . 1 3
3 1 1 3 0 1 3 国 君 转 债 3 5 0 , 5 6 8 . 0 0 0 . 0 8
4 1 2 7 0 0 4 模 塑 转 债 3 3 6 , 0 9 9 . 6 0 0 . 0 7
5 1 1 3 0 1 2 骆 驼 转 债 8 3 , 3 5 2 . 9 0 0 . 0 2
1 1 . 5 报 告 期 末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的 说 明
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 票 名 称
流 通 受 限 部 分 的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说
明
1 0 0 2 0 2 7 分 众 传 媒 1 4 , 5 2 0 , 0 0 0 . 0 0 3 . 1 6 大 宗 买 入 限 售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5 9
1 1 . 6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的 其 他 文 字 描 述 部 分
由 于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因 , 分 项 之 和 与 合 计 项 之 间 可 能 存 在 尾 差 。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开 始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的 比 较
博 时 鑫 泽 混 合 A
阶段
净值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 0 1 6 1 0 1 7 - 2 0 1 6 1 2 3 1 - 0 . 1 0 % 0 . 1 2 % - 0 . 7 6 % 0 . 3 8 % 0 . 6 6 % - 0 . 2 6 %
2 0 1 7 0 1 0 1 - 2 0 1 7 1 2 3 1 1 3 . 5 1 % 0 . 4 8 % 1 0 . 6 5 % 0 . 3 2 % 2 . 8 6 % 0 . 1 6 %
2 0 1 8 0 1 0 1 - 2 0 1 8 0 3 3 1 1 . 4 1 % 0 . 7 6 % - 0 . 5 6 % 0 . 5 9 % 1 . 9 7 % 0 . 1 7 %
2 0 1 6 1 0 1 7 - 2 0 1 8 0 3 3 1 1 5 . 0 0 % 0 . 5 0 % 9 . 1 9 % 0 . 3 9 % 5 . 8 1 % 0 . 1 1 %
博 时 鑫 泽 混 合 C
阶段
净值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 0 1 7 0 5 2 5 - 2 0 1 7 1 2 3 1 1 4 . 4 3 % 0 . 5 9 % 9 . 3 4 % 0 . 3 5 % 5 . 0 9 % 0 . 2 4 %
2 0 1 8 0 1 0 1 - 2 0 1 8 0 3 3 1 1 . 4 1 % 0 . 7 7 % - 0 . 5 6 % 0 . 5 9 % 1 . 9 7 % 0 . 1 8 %
2 0 1 7 0 5 2 5 - 2 0 1 8 0 3 3 1 1 6 . 0 4 % 0 . 6 4 % 8 . 7 3 % 0 . 4 3 % 7 . 3 1 % 0 . 2 1 %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6 0
第 十 部 分 基 金 的 财 产
一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价 值 总 和 。
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和 处 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6 1
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 、 估 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净 值 的 非 交 易 日 。
二 、 估 值 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权 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及 负 债 。
三 、 估 值 方 法
1 、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的 估 值
( 1 ) 除 本 部 分 另 有 约 定 的 品 种 外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2 )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或 挂 牌 转 让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选 取 估
值 日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对 应 的 估 值 净 价 估 值 , 具 体 估 值 机 构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托
管 人 另 行 协 商 约 定 ;
( 3 )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2 、 处 于 未 上 市 期 间 的 有 价 证 券 应 区 分 如 下 情 况 处 理 :
(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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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4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 值 。
5 、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一 般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当 日 无 结 算 价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采 用 最 近 交 易 日 结 算 价 估 值 。
6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7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8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四 、 估 值 程 序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 0 . 0 0 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约 定 对 外 公 布 。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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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 位 以 内 ( 含 第 3 位 )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应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处 理 :
1 、 估 值 错 误 类 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2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估 值 错 误 已 得 到 更 正 。
(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 且 仅 对
估 值 错 误 的 有 关 直 接 当 事 人 负 责 , 不 对 第 三 方 负 责 。
(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 受 损 方 ”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
(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3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程 序
估 值 错 误 被 发 现 后 ,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 处 理 的 程 序 如 下 :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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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
( 2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
( 3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
( 4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进 行 更 正 , 并 就 估 值 错 误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4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如 下 :
(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2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 3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给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需 要 进 行 赔 偿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界 定 双 方 承 担 的 责 任 , 经 确 认 后 按 以 下 条 款 进 行 赔 偿 :
①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双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建 议 执 行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付 。
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 实 际 向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过 错 程 度 各 自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③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 虽 然 多 次 重 新 计 算 和 核 对 或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用 的 估 值 方 法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为 避 免 不 能 按 时 公 布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情
形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公 布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付 。
④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申 购 或 赎 回 金 额 等 ) , 进 而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付 。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
( 5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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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0 %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的 , 应 当 暂 停 估 值 ;
4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
七 、 基 金 净 值 的 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 值 按 约 定 予 以 公 布 。
八 、 特 殊 情 况 的 处 理 方 法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7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2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或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等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或 减 轻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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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一 、 基 金 利 润 的 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 、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 低 数 。
三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1 、 由 于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 而 C 类 基 金 份 额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
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对 应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将 有 所 不 同 , 本 基 金 同 一 类 别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4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四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 及 比 例 、 分 配 方 式 等 内 容 。
五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的 确 定 、 公 告 与 实 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 5 个 工 作 日 。
六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 算 方 法 , 依 照 《 业 务 规 则 》 执 行 。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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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
3 、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
4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5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 诉 讼 费 和 仲 裁 费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7 、 基 金 的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费 用 ;
8 、 基 金 的 银 行 汇 划 费 用 ;
9 、 基 金 的 账 户 开 户 费 用 、 账 户 维 护 费 用 ;
1 0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
二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8 0 %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0 . 8 0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一 致 的 财 务 数 据 , 自 动 在 月 初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 按 照 指 定 的 账 户 路 径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费 用 自 动
扣 划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进 行 核 对 , 如 发 现 数 据 不 符 , 及 时 联 系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解 决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2 0 %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0 . 2 0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一 致 的 财 务 数 据 , 自 动 在 月 初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 按 照 指 定 的 账 户 路 径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 基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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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管 理 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费 用 自 动
扣 划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进 行 核 对 , 如 发 现 数 据 不 符 , 及 时 联 系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解 决 。
3 、 销 售 服 务 费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 为 0 . 1 % 。
本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按 前 一 日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1 %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0 . 1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C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E 为 C 类 基 金 份 额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一 致 后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动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至 登 记 机
构 , 由 登 记 机 构 代 付 给 销 售 机 构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销 售 服 务 费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持 续 销 售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各 项 费 用 。
上 述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第 4 - 1 0 项 费 用 ”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4 、 证 券 账 户 开 户 费 用 : 证 券 账 户 开 户 费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无 误 后 , 自 本
基 金 成 立 一 个 月 内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划 付 , 如 基 金 财 产 余 额 不 足 支 付 该 开 户 费 用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本 基 金 成 立 一 个 月 后 的 5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垫 付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垫 付 开 户
费 用 义 务 。
三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下 列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
3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
四 、 基 金 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 行 。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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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 、 基 金 会 计 政 策
1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
2 、 基 金 的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年 度 的 1 月 1 日 至 1 2 月 3 1 日 ; 基 金 首 次 募 集 的 会 计 年 度 按
如 下 原 则 : 如 果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少 于 2 个 月 , 可 以 并 入 下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披 露 ;
3 、 基 金 核 算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记 账 单 位 ;
4 、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
5 、 本 基 金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基 金 会 计 报 表 ;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方
式 确 认 。
二 、 基 金 的 年 度 审 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
2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需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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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二 、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 证 所 披 露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介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 网 站 ” )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资 料 。
三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 、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2 、 对 证 券 投 资 业 绩 进 行 预 测 ;
3 、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4 、 诋 毁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6 、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五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包 括 :
( 一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1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者 重 大 利 益 的 事 项 的 法
律 文 件 。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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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内 容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 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
1 5 日 前 向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 等 活
动 中 的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将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 二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媒 介 上 。
( 三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登 载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公 告 。
( 四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 五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 基 金 合 同 》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前 述 信 息 资 料 。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 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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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并 将
季 度 报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在 公 开 披 露 的 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或 书 面 报 告 方 式 。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 分 析 等 。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 0 % 的 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 七 ) 临 时 报 告
本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下 列 事 件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
2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3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4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7 、 基 金 募 集 期 延 长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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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发 生 变 动 ;
9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 百 分 之 五 十 ;
1 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 之 三
十 ;
1 1 、 涉 及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 讼 或 仲 裁 ;
1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1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1 4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1 5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
1 6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 7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
1 8 、 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1 9 、 变 更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2 0 、 更 换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
2 1 、 本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2 2 、 本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及 其 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2 3 、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
2 4 、 本 基 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2 5 、 本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
2 6 、 发 生 涉 及 本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 时 ;
2 7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 八 ) 澄 清 公 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介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
( 十 )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的 信 息 披 露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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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 书 ( 更 新 )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 包 括 投 资 政 策 、 持 仓 情 况 、 损 益 情 况 、 风 险
指 标 等 , 并 充 分 揭 示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以 及 是 否 符 合 既 定 的 投 资 政 策 和 投
资 目 标 等 。
( 十 一 )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信 息 披 露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后 2 个 交 易 日 内 ,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所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名 称 、 数 量 、 期 限 、 收 益 率 等 信 息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投 资 情 况 。
( 十 二 ) 投 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信 息 披 露
本 基 金 投 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年 报 及 半 年 报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内 所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明 细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1 0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明 细 。
( 十 三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
六 、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的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 ,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书 面 文
件 或 者 盖 章 确 认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介 中 选 择 披 露 信 息 的 报 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并 且 在 不 同 媒 介 上 披 露 同 一
信 息 的 内 容 应 当 一 致 。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后 1 0 年 。
七 、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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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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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六 部 分 风 险 揭 示
一 、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的 主 要 风 险
1 、 市 场 风 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受 到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变 化 而 产 生 风 险 , 主 要 包 括 :
( 1 ) 政 策 风 险 。 因 国 家 宏 观 政 策 ( 如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行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等 ) 发 生 变 化 , 导 致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而 产 生 风 险 。
( 2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随 着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呈 周 期 性 变
化 。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债 券 , 收 益 水 平 也 会 随 之 变 化 , 从 而 产 生 风 险 。
( 3 ) 利 率 风 险 。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 4 ) 通 货 膨 胀 风 险 。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 胀 ,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获 得 的 收 益 可 能 会 被 通 货
膨 胀 抵 消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资 产 的 保 值 增 值 。
( 5 ) 再 投 资 风 险 。 再 投 资 风 险 反 映 了 利 率 下 降 对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利 息 收 入 再 投 资 收 益 的
影 响 , 这 与 利 率 上 升 所 带 来 的 价 格 风 险 ( 即 利 率 风 险 ) 互 为 消 长 。
2 、 信 用 风 险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指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信 用 证 券 发 行 主 体 信 用 状 况 恶 化 , 导 致 信 用 评 级
下 降 甚 至 到 期 不 能 履 行 合 约 进 行 兑 付 的 风 险 , 另 外 , 信 用 风 险 也 包 括 证 券 交 易 对 手 因 违 约 而
产 生 的 证 券 交 割 风 险 。
3 、 流 动 性 风 险
流 动 性 风 险 是 指 因 证 券 市 场 交 易 量 不 足 , 导 致 证 券 不 能 迅 速 、 低 成 本 地 变 现 的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还 包 括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 致 使 没 有 足 够 的 现 金 应 付 赎 回 支 付 所 引 致 的 风 险 。
( 1 )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安 排
本 基 金 在 客 户 集 中 度 控 制 、 巨 额 赎 回 监 测 及 应 对 在 投 资 者 申 购 赎 回 方 面 均 明 确 了 管 理 机
制 , 在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客 户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 以 及 市 场 大 幅 波 动 、 流 动 性 枯
竭 等 极 端 情 况 下 发 生 无 法 应 对 投 资 者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保 障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的 前 提 下 可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审 慎 确 认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并 综 合 运 用 各 类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作 为 辅 助 措 施 , 全 面 应 对 流 动 性 风 险 。
( 2 ) 拟 投 资 市 场 、 行 业 及 资 产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评 估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市 场 主 要 为 证 券 交 易 所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等 流 动 性 较 好 的 规 范 型 交 易
场 所 , 主 要 投 资 对 象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等 ) , 同 时 本 基 金 基 于 分 散 投 资 的 原 则 在 行 业 和 个 券 方 面 未 有 高 集 中 度 的 特 征 ,
综 合 评 估 在 正 常 市 场 环 境 下 本 基 金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适 中 。
( 3 ) 巨 额 赎 回 情 形 下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措 施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情 形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或 巨 额 赎 回 份
额 占 比 情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同 时 , 如 本 基 金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单 个 开 放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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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一 定 比 例 以 上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对 其 采 取 延 期 办 理 赎
回 申 请 的 措 施 。
( 4 ) 实 施 备 用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的 情 形 、 程 序 及 对 投 资 者 的 潜 在 影 响
在 市 场 大 幅 波 动 、 流 动 性 枯 竭 等 极 端 情 况 下 发 生 无 法 应 对 投 资 者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以 保 障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为 前 提 ,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谨 慎 选 取
延 期 办 理 巨 额 赎 回 申 请 、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收 取 短 期 赎 回 费 等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作 为 辅 助 措 施 。 对 于 各 类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的 使 用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依 照 严 格
审 批 、 审 慎 决 策 的 原 则 , 及 时 有 效 地 对 风 险 进 行 监 测 和 评 估 , 使 用 前 经 过 内 部 审 批 程 序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在 实 际 运 用 各 类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时 ,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款
项 支 付 等 可 能 受 到 相 应 影 响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严 格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进 行 操 作 ,
全 面 保 障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4 、 操 作 风 险
操 作 风 险 是 指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因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 或 者 人 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等 引 致 的 风 险 , 例 如 , 越 权 违 规 交 易 、 会 计 部 门 欺 诈 、 交 易 错 误 、 I T 系 统 故 障 等
风 险 。
5 、 管 理 风 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研 究 水 平 、 投 资 管 理 水 平 直 接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经 济 形 势 和 证 券 市 场 判 断 不 准 确 、 获 取 的 信 息 不 充 分 、 投 资 操 作 出 现 失 误
等 , 都 会 影 响 基 金 的 收 益 水 平 。
6 、 合 规 风 险
合 规 风 险 指 基 金 管 理 或 运 作 过 程 中 ,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规 定 的 风 险 。
二 、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1 、 本 基 金 为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存 在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风 险 , 有 可 能 因 为 受 到
经 济 周 期 、 市 场 环 境 或 管 理 人 能 力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 导 致 基 金 的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偏 离 最 优 化
水 平 , 给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绩 效 带 来 风 险 。 同 时 , 本 基 金 在 股 票 投 资 方 面 采 取 自 下 而 上 的 方 法 ,
以 深 入 的 基 本 面 研 究 为 基 础 , 精 选 成 长 与 价 值 特 性 突 出 的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 这 种 对 股 票 的 评 估
具 有 一 定 的 主 观 性 , 将 在 个 股 投 资 决 策 中 给 基 金 带 来 一 定 的 不 确 定 性 , 因 而 存 在 个 股 选 择 风
险 。
2 、 股 指 期 货 等 金 融 衍 生 品 投 资 风 险
金 融 衍 生 品 是 一 种 金 融 合 约 , 其 价 值 取 决 于 一 种 或 多 种 基 础 资 产 或 指 数 , 其 评 价 主 要 源
自 于 对 挂 钩 资 产 的 价 格 与 价 格 波 动 的 预 期 。 投 资 于 衍 生 品 需 承 受 市 场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操 作 风 险 和 法 律 风 险 等 。 由 于 衍 生 品 通 常 具 有 杠 杆 效 应 , 价 格 波 动 比 标 的 工 具 更 为
剧 烈 , 有 时 候 比 投 资 标 的 资 产 要 承 担 更 高 的 风 险 。 并 且 由 于 衍 生 品 定 价 相 当 复 杂 , 不 适 当 的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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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 值 有 可 能 使 基 金 资 产 面 临 损 失 风 险 。
股 指 期 货 采 用 保 证 金 交 易 制 度 , 由 于 保 证 金 交 易 具 有 杠 杆 性 , 当 出 现 不 利 行 情 时 , 股 价 、
指 数 微 小 的 变 动 就 可 能 会 使 投 资 者 权 益 遭 受 较 大 损 失 。 股 指 期 货 采 用 每 日 无 负 债 结 算 制 度 ,
如 果 没 有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补 足 保 证 金 , 按 规 定 将 被 强 制 平 仓 , 可 能 给 投 资 带 来 重 大 损 失 。
3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投 资 风 险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之 债 务 人 出 现 违 约 , 或 在 交 易 过 程 中 发 生 交 收 违 约 , 或
由 于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信 用 质 量 降 低 导 致 价 格 下 降 , 可 能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 此 外 , 受 市 场
规 模 及 交 易 活 跃 程 度 的 影 响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可 能 无 法 在 同 一 价 格 水 平 上 进 行 较 大 数 量 的
买 入 或 卖 出 , 存 在 一 定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从 而 对 基 金 收 益 造 成 影 响 。
三 、 其 他 风 险
1 、 技 术 风 险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各 种 交 易 行 为 或 者 后 台 运 作 中 , 可 能 因 为 技 术 系 统 的 故 障 或 者 差 错 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 常 进 行 或 者 导 致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受 到 影 响 。 这 种 技 术 风 险 可 能 来 自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登 记 机 构 、 销 售 机 构 、 证 券 交 易 所 、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等 等 。
2 、 法 律 风 险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方 面 的 原 因 , 某 些 市 场 行 为 受 到 限 制 或 合 同 不 能 正 常 执 行 ,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3 、 其 他 风 险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将 会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行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金 融 市 场 危 机 、 行 业 竞 争 、 代 理 商 违 约 、 托 管 行 违 约 等 超 出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身 直
接 控 制 能 力 之 外 的 风 险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受 损 。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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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 《 基 金 合 同 》 的 变 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并 自 决 议
生 效 后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二 、 《 基 金 合 同 》 的 终 止 事 由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合 同 应 当 终 止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的 ;
3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4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 7 )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6 个 月 。
四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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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五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六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七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 5 年 以 上 。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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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简 况
名 称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2 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光 华
设 立 日 期 : 1 9 9 8 年 7 月 1 3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 1 9 9 8 】 2 6 号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2 . 5 亿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限 : 持 续 经 营
联 系 电 话 : 0 7 5 5 - 8 3 1 6 9 9 9 9
2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1 )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 2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 并 管 理 基 金
财 产 ;
( 3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
( 4 ) 销 售 基 金 份 额 ;
( 5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6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 7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
( 8 ) 选 择 、 更 换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对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理 ;
(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并 获 得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费 用 ;
( 1 0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决 定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方 案 ;
( 1 1 ) 在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 1 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 1 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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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行 为 ;
( 1 4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 期 货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 ;
( 1 5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业 务 规 则 ;
( 1 6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 7 )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
( 9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 1 0 )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 1 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 1 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
( 1 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 收 益 ;
( 1 4 )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 1 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 5
年 以 上 ;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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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 并 在 支 付
合 理 成 本 的 条 件 下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 1 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 1 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 2 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 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 2 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 承 担 责 任 ;
( 2 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 2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 0 日 内 退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
( 2 5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 2 6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2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1 、 基 金 托 管 人 简 况
名 称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建 红
成 立 时 间 : 1 9 8 7 年 4 月 8 日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2 5 2 . 2 0 亿 元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批 文 及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 2 0 0 2 ] 8 3 号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1 )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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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 2 )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
(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 4 )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 为 基 金 开 设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 为 基 金 办
理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清 算 ;
( 5 )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6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持 有 并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托 管 事 宜 ;
(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册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予 以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 9 )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 1 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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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 1 1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 5 年 以 上 ;
( 1 2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1 3 )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 1 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 1 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 1 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 1 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监 管
机 构 , 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 1 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 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 2 1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 2 2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 三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投 资 者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 基
金 合 同 》 上 书 面 签 章 或 签 字 为 必 要 条 件 。
同 一 类 别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 益 。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与 C 类 基 金 份 额 由
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不 同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的 金 额 以 及 参 与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分 配 的 数 量 将
可 能 有 所 不 同 。
1 )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分 享 基 金 财 产 收 益 ;
( 2 ) 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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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依 法 申 请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者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 6 )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资 料 ;
( 7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服 务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或 仲 裁 ;
( 9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认 真 阅 读 并 遵 守 《 基 金 合 同 》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
( 2 ) 了 解 所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 了 解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自 主 判 断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 自 主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 3 ) 关 注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 及 时 行 使 权 利 和 履 行 义 务 ;
( 4 )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 5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 有 限 责 任 ;
( 6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活 动 ;
( 7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 8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
( 9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 议 事 及 表 决 的 程 序 和 规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拥 有 平 等 的 投 票 权 。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设 日 常 机 构 。
( 一 ) 召 开 事 由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但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 2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 3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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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 5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 的 除 外 ;
( 6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 7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 8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 9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 1 0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1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2 )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 1 3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事 项 。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其 他 应 由 基 金 承 担 的 费 用 ;
( 2 )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增 加 的 基 金 费 用 的 收 取 ;
(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且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或 变 更 收 费 方 式 、 增 加 、 减 少 或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设 置 、 对 基 金 份 额 分 类 办 法 及 规 则 进 行 调 整 ;
( 4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而 应 当 对 《 基 金 合 同 》 进 行 修 改 ;
( 5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以 外 的 其 他 情
形 。
( 二 ) 会 议 召 集 人 及 召 集 方 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不 能 召 集 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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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日 6 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召 集 , 并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并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配 合 ;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并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配 合 ;
5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并 至 少 提 前 3 0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 不 得 阻
碍 、 干 扰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 三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通 知 时 间 、 通 知 内 容 、 通 知 方 式
1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3 0 日 ,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应 至 少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
( 1 )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和 会 议 形 式 ;
( 2 )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事 项 、 议 事 程 序 和 表 决 方 式 ;
( 3 ) 有 权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
( 4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 5 )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及 联 系 电 话 ;
( 6 ) 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 文 件 和 必 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 7 ) 召 集 人 需 要 通 知 的 其 他 事 项 。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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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 取 方 式 。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效 力 。
( 四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或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
其 他 方 式 召 开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议 程 :
(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3 个 月 以 后 、 6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三 分 之 一 ( 含 三 分 之 一 ) 。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 面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开 会 的 方 式 视 为 有 效 :
( 1 ) 会 议 召 集 人 按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
(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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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3 个 月 以 后 、
6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三 分 之 一 ( 含 三 分 之 一 ) 以 上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
( 4 ) 上 述 第 (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机 关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亦 可 采 用 其 他 非 书
面 方 式 授 权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具 体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列 明 。
4 、 在 会 议 召 开 方 式 上 , 本 基 金 亦 可 采 用 其 他 非 现 场 方 式 或 者 以 现 场 方 式 与 非 现 场 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会 议 程 序 比 照 现 场 开 会 和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程 序 进 行 。
( 五 ) 议 事 内 容 与 程 序
1 、 议 事 内 容 及 提 案 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 大 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讨 论 的 其 他 事 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前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 事 内 容 进 行 表 决 。
2 、 议 事 程 序
( 1 ) 现 场 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 七 )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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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 之 一 )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 出 的 决 议 的 效 力 。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 托 人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和
联 系 方 式 等 事 项 。
( 2 ) 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 3 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
( 六 ) 表 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有 一 票 表 决 权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 之 一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 2 项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除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
( 七 ) 计 票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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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现 场 开 会
(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
(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
(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当 场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
2 、 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和 表 决 结 果 。
( 八 ) 生 效 与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 证 机 构 、 公 证 员
姓 名 等 一 同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 九 )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 表 决 条 件 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的 部 分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修 改 导 致 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 的 , 基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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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管 理 人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 直 接 对 本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和 调 整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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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与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 运 用 有 关 费 用 的 提 取 、 支 付 方 式 与 比 例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8 %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0 . 8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一 致 的 财 务 数 据 , 自 动 在 月 初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 按 照 指 定 的 账 户 路 径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费 用 自 动
扣 划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进 行 核 对 , 如 发 现 数 据 不 符 , 及 时 联 系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解 决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2 0 %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0 . 2 0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一 致 的 财 务 数 据 , 自 动 在 月 初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 按 照 指 定 的 账 户 路 径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费 用 自 动
扣 划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进 行 核 对 , 如 发 现 数 据 不 符 , 及 时 联 系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解 决 。
3 、 销 售 服 务 费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 为 0 . 1 % 。
本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按 前 一 日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1 %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0 . 1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C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E 为 C 类 基 金 份 额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一 致 后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动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至 登 记 机
构 , 由 登 记 机 构 代 付 给 销 售 机 构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销 售 服 务 费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持 续 销 售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各 项 费 用 。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9 5
基 金 合 同 第 十 五 部 分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第 4 - 1 0 项 费 用 ”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4 、 证 券 账 户 开 户 费 用 : 证 券 账 户 开 户 费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无 误 后 , 自 本
基 金 成 立 一 个 月 内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划 付 , 如 基 金 财 产 余 额 不 足 支 付 该 开 户 费 用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本 基 金 成 立 一 个 月 后 的 5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垫 付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垫 付 开 户
费 用 义 务 。
四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1 、 由 于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 而 C 类 基 金 份 额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 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对 应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将 有 所 不 同 , 本 基 金 同 一 类 别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4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五 、 基 金 财 产 的 投 资 方 向 和 投 资 限 制
( 一 )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对 象 是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等 权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以 及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债 、 金 融 债 、 央 行 票 据 、 地 方 政 府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永 续 债 、 可 交 换 公 司 债 券 、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 含 可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超 级 短 期 融 资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次 级 债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等 )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 % - 9 5 %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不 高 于 2 0 %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保 证 金 以 后 , 本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其 中 ,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权 证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3 % 。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9 6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变 更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调 整 上 述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
( 二 ) 投 资 限 制
( 1 )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0 % - 9 5 % ;
( 2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其 中 ,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 0 % ;
( 5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4 0 % ;
(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
( 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 0 % ;
( 8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5 % ;
( 9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1 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 1 1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 0 % ;
( 1 2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 0 % ;
( 1 3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 B B 以 上 ( 含 B B B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 1 4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 1 5 ) 本 基 金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后 , 需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 5 % , 其 中 ,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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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不 含 质 押 式 回 购 ) 等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 值 的 2 0 %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的 有 关 规 定 ;
( 1 6 ) 基 金 投 资 于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1 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 5 %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3 0 % ;
( 1 8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5 %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投 资 ;
( 1 9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 致 ;
( 2 0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除 上 述 ( 2 ) 、 ( 1 3 ) 、 ( 1 8 ) 、 ( 1 9 ) 项 外 ,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 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调 整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或 按 调 整 后 的 规 定 执 行 。
2 、 禁 止 行 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 1 ) 承 销 证 券 ;
( 2 ) 违 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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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 6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 7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六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一 ) 《 基 金 合 同 》 的 变 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并 自 决 议 生
效 后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 二 ) 《 基 金 合 同 》 的 终 止 事 由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 基 金 合 同 》 应 当 终 止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的 ;
3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4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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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 7 )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6 个 月 。
( 四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 五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 六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 七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 5 年 以 上 。
七 、 争 议 的 处 理 和 适 用 的 法 律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基 金 合 同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华 南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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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深 圳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合 同 受 中 国 法 律 管 辖 。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存 放 地 和 投 资 者 取 得 基 金 合 同 的 方 式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查 阅 。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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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称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2 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光 华
成 立 时 间 : 1 9 9 8 年 7 月 1 3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 1 9 9 8 】 2 6 号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2 . 5 亿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 理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其 它 业 务 。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称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 招 商 银 行 )
住 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邮 政 编 码 : 5 1 8 0 4 0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建 红
成 立 时 间 : 1 9 8 7 年 4 月 8 日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批 准 文 号 : 证 监 基 金 字 [ 2 0 0 2 ] 8 3 号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同 业 拆 借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币 兑 换 ; 国 际 结 算 ; 结 汇 、 售 汇 ; 同 业 外 汇 拆 借 ; 外 汇 票 据 的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发 行 和 代 理 发 行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买 卖 和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自 营 和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离 岸 金 融 业 务 。 经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2 5 2 . 2 0 亿 元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以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比 例 、 投 资 风 格 、 投 资 限 制 、 关 联 方 交 易 等 , 进 行 严 格 监 督 。 《 基 金 合 同 》 明 确 约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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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基 金 投 资 风 格 或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事 先 或 定 期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投 资 品 种 池 ,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 定 进 行 监 督 。
1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对 象 是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等 权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以 及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债 、 金 融 债 、 央 行 票 据 、 地 方 政 府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永 续 债 、 可 交 换 公 司 债 券 、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 含 可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超 级 短 期 融 资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次 级 债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等 )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变 更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调 整 上 述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
2 . 本 基 金 各 类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 投 资 限 制 为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 % - 9 5 %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不 高 于 2 0 %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保 证 金 以 后 , 本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其 中 ,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权 证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3 %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 1 )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0 % - 9 5 % ;
( 2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其 中 ,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 0 % ;
( 5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4 0 % ;
(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
( 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 0 % ;
( 8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5 % ;
( 9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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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 1 1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 0 % ;
( 1 2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 0 % ;
( 1 3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 B B 以 上 ( 含 B B B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 1 4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 1 5 ) 本 基 金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后 , 需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 5 % , 其 中 ,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不 含 质 押 式 回 购 ) 等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 值 的 2 0 %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的 有 关 规 定 ;
( 1 6 ) 基 金 投 资 于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1 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 5 %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3 0 % ;
( 1 8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5 %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投 资 ; 。
( 1 9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 致 ;
( 2 0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除 上 述 ( 2 ) 、 ( 1 3 ) 、 ( 1 8 ) 、 ( 1 9 ) 项 外 ,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 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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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调 整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或 按 调 整 后 的 规 定 执 行 。
3 . 本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以 下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 1 ) 承 销 证 券 ;
( 2 ) 违 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 6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 7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变 更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或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确 定 符 合 条 件 的 所 有 存 款 银 行 的 名 单 , 并 及 时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据 以 对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交 易 对 手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监 督 。 对 于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银 行 存 款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拒 绝 执 行 , 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应 符 合 如 下 规 定 :
1 . 本 基 金 的 存 款 银 行 应 是 具 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或 合
格 境 外 基 金 投 资 人 托 管 人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
2 . 本 基 金 投 资 定 期 存 款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0 % , 根 据 协 议 可 提 前 支 取 且
没 有 利 息 损 失 的 银 行 存 款 , 不 受 此 限 制 ; 存 放 在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银 行 存 款 不 得 超 过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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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0 % 。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制 定 或 修 改 新 的 定 期 存 款 投 资 政 策 , 基 金 公 司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相 应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限 制 的 规 定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本 基 金 存 款 银 行 的 评 估 与 研 究 , 建 立 健 全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的 业 务 流 程 、
岗 位 职 责 、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和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切 实 防 范 有 关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对 本 基 金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业 务 的 监 督 与 核 查 , 审 查 、 复 核 相 关 协 议 、 账 户 资 料 、 投 资 指 令 、 存 款 证 实 书 等
有 关 文 件 , 切 实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控 制 信 用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存 款 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 存 款 银
行 的 支 付 能 力 等 涉 及 到 存 款 银 行 选 择 方 面 的 风 险 。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控 制 流 动 性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要 求 全 部 提 前
支 取 、 部 分 提 前 支 取 或 到 期 支 取 而 存 款 银 行 未 能 及 时 兑 付 的 风 险 、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不 能 满
足 基 金 正 常 结 算 业 务 的 风 险 、 因 全 部 提 前 支 取 或 部 分 提 前 支 取 而 涉 及 的 利 息 损 失 影 响 估 值 等
涉 及 到 基 金 流 动 性 方 面 的 风 险 。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须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的 建 设 。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时 , 应 就 相 关 事 宜 在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予 以 披 露 , 进 行
风 险 揭 示 。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开 展 基 金 存 款 业 务 时 , 应 严 格 遵 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以 及 国 家 有 关 账 户 管 理 、 利 率 管 理 、 支 付 结 算 等 的 各 项 规 定 。
( 三 )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协 议 的 签 订 、 账 户 开 设 与 管 理 、 投 资 指 令 与 资 金 划 拨 、 账 目
核 对 、 到 期 兑 付 、 提 前 支 取 和 文 件 保 管
1 .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协 议 的 签 订
( 1 ) 符 合 资 格 的 存 款 银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与 存 款 银 行 总 行 或 其 授 权 分 行 签 订 《 基 金 存
款 业 务 总 体 合 作 协 议 》 ( 以 下 简 称 《 总 体 合 作 协 议 》 ) , 确 定 《 存 款 协 议 书 》 的 格 式 范 本 。 《 总
体 合 作 协 议 》 和 《 存 款 协 议 书 》 的 格 式 范 本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共 同 商 定 。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 存 款 协 议 书 》 中 明 确 存 款 证 实 书 或 其 他 有 效 存 款 凭 证 的 办 理 方
式 、 邮 寄 地 址 、 联 系 人 和 联 系 电 话 , 以 及 存 款 证 实 书 或 其 他 有 效 凭 证 在 邮 寄 过 程 中 遗 失 后 ,
存 款 余 额 的 确 认 及 兑 付 办 法 。
( 3 ) 由 存 款 银 行 指 定 的 存 放 存 款 的 分 支 机 构 ( 以 下 简 称 “ 存 款 分 支 机 构 ” ) 寄 送 存 款
证 实 书 或 其 他 有 效 存 款 凭 证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 存 款 协 议 书 》 中 规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向 存 款
分 支 机 构 的 上 级 行 发 出 存 款 余 额 询 证 函 , 存 款 分 支 机 构 及 其 上 级 行 应 予 配 合 。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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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 存 款 协 议 书 》 中 规 定 , 基 金 存 放 到 期 或 提 前 兑 付 的 资 金 应 全 部
划 转 到 指 定 的 基 金 托 管 账 户 , 并 在 《 存 款 协 议 书 》 写 明 账 户 名 称 和 账 号 , 未 划 入 指 定 账 户 的 ,
由 存 款 银 行 承 担 一 切 责 任 。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相 关 法 规 对 《 总 体 合 作 协 议 》 和 《 存 款 证 实 书 》 的 内 容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 存 款 银 行 资 格 等 。
2 .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时 的 账 户 开 设 与 管 理
( 1 ) 基 金 投 资 于 银 行 存 款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存 款 银 行 签 订 的 《 总
体 合 作 协 议 》 ,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存 款 银 行 总 行 或 授 权 分 行 指 定 的 分 支 机 构 开 立 银 行 账 户 。
( 2 ) 银 行 存 款 的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 使 用 。
3 . 存 款 投 资 指 令 的 发 送 与 执 行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投 资 指 令 应 采 用 传 真 方 式 或 双 方 约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
存 款 投 资 指 令 包 括 存 款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提 前 支 取 存 款 指 令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及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存 款 投 资
指 令 。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约 定 程 序 发 出 的 指 令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否 认 其 效 力 。
指 令 发 出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以 电 话 方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确 认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发 送 投 资 指 令 时 , 应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留 出 执 行 指 令 所 必 需 的 时
间 。 投 资 指 令 传 输 不 及 时 、 未 能 留 出 足 够 的 划 款 时 间 , 导 致 资 金 未 能 及 时 到 账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 2 ) 投 资 指 令 的 确 认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指 定 专 人 接 收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预 先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其 名 单 ,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商 定 指 令 发 送 和 接 收 方 式 。 投 资 指 令 到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指 定 专 人 立 即
审 慎 验 证 有 关 内 容 及 印 鉴 和 签 名 的 表 面 一 致 性 。
( 3 ) 投 资 指 令 的 执 行
基 金 托 管 人 验 证 投 资 指 令 后 , 应 及 时 执 行 。
若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过 错 致 使 资 金 未 能 及 时 到 账 或 者 投 资 指 令 执 行 差 错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投 资 指 令 执 行 完 毕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能 执 行 或 仅 可 部 分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 无 论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原 因 还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原 因 )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电 话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4 . 资 金 划 拨 、 账 目 核 对 及 到 期 兑 付
( 1 ) 资 金 划 拨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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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划 拨 指 令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审 核 无 误 后 应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执 行 。 存 款 资 金 只 能
存 放 于 存 款 银 行 总 行 或 者 其 授 权 分 行 指 定 的 分 支 机 构 。
( 2 ) 存 款 证 实 书 等 存 款 凭 证 领 取
存 款 银 行 分 支 机 构 应 为 基 金 开 具 存 款 证 实 书 或 其 他 有 效 存 款 凭 证 名 称 , 该 存 款 证 实 书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款 确 认 或 到 期 提 款 的 有 效 凭 证 。 资 金 到 账 当 日 , 由 存 款 银 行 分 支 机 构 指 定 的 会
计 主 管 传 真 一 份 存 款 证 实 书 复 印 件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电 话 确 认 收 妥 后 , 用 特 快 专 递 将 存 款 证 实
书 原 件 寄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指 定 联 系 人 ; 若 开 户 行 代 为 保 管 存 单 的 , 由 存 款 行 分 支 机 构 指 定 会 计
主 管 传 真 一 份 存 款 证 实 书 复 印 件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电 话 确 认 收 妥 。
( 3 ) 存 款 证 实 书 等 存 款 凭 证 的 遗 失 补 办
存 款 证 实 书 在 邮 寄 过 程 中 遗 失 的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向 存 款 银 行 提 出 补 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督 促 存 款 银 行 尽 快 补 办 存 款 证 实 书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兑 付 时 可 作 为 兑 付 依 据 的 存 款 证 明 文 件 ,
并 按 以 上 ( 2 ) 的 方 式 以 特 快 专 递 方 式 邮 寄 给 托 管 人 。
( 4 ) 账 目 核 对
每 个 工 作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各 项 银 行 存 款 投 资 余 额 及 应 计 利 息 。
定 期 存 款 行 应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对 “ 存 款 证 实 书 ” 的 询 证 , 并 在 询
证 函 上 加 盖 定 期 存 款 行 公 章 寄 送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指 定 联 系 人 。
定 期 存 款 行 负 责 于 每 个 月 的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提 供 加 盖 存 款 行 公 章 的 本 基 金 存 放 在 该 机
构 的 存 款 余 额 证 明 寄 送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指 定 联 系 人 , 并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对 “ 存 款 证 实 书 ” 的 询 证 , 并 在 询 证 函 上 加 盖 存 款 行 公 章 后 寄 送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指 定 联 系 人 。
( 5 ) 到 期 兑 付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特 快 专 递 将 存 款 证 实 书 原 件 或 其 他 存 款 证 明 原 件
寄 给 存 款 银 行 分 支 机 构 指 定 的 会 计 主 管 。 存 款 行 未 收 到 存 款 证 实 书 原 件 的 ,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电 话 询 问 。 存 款 到 期 前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存 款 行 确 认 存 款 证 实 书 收 到 并 于 到 期 日 兑 付 存 款 本 息 事
宜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存 款 到 期 日 未 收 到 存 款 本 息 或 存 款 本 息 金 额 不 符 时 ,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存
款 行 接 洽 存 款 到 账 时 间 及 利 息 补 付 事 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接 洽 结 果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妥 存 款 本 息 的 当 日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存 款 证 实 书 在 邮 寄 过 程 中 遗 失 的 , 存 款 行 应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原 存 款
证 实 书 复 印 件 上 加 盖 公 章 并 出 具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后 , 与 存 款 行 指 定 会 计 主 管 电 话 确 认 后 , 存 款
行 分 支 机 构 应 在 到 期 日 将 存 款 本 息 划 至 指 定 基 金 的 资 金 账 户 。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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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果 存 款 到 期 日 为 法 定 节 假 日 , 存 款 行 顺 延 至 到 期 后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支 付 , 存 款 行 需 按 当
期 利 率 和 实 际 延 期 天 数 支 付 延 期 利 息 。
5 . 提 前 支 取
如 果 在 存 款 期 限 内 , 由 于 基 金 规 模 发 生 缩 减 的 原 因 或 者 出 于 流 动 性 管 理 的 需 要 等 原 因 ,
经 向 存 款 行 说 明 理 由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提 前 支 取 全 部 或 部 分 资 金 , 但 应 继 续 按 原 有 利 率 计 提
利 息 , 因 提 前 支 取 导 致 的 利 息 损 失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提 前 支 取 的 具 体 事 项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存 款 行 签 订 的 《 存 款 协 议 书 》 执 行 。
6 .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相 关 文 件 保 管
( 1 ) 基 金 资 金 存 入 存 款 银 行 当 日 , 存 款 行 分 支 机 构 开 具 存 款 证 实 书 或 其 他 有 效 存 款 凭
证 , 同 时 传 真 复 印 件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寄 送 原 件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代 为 保 管 ; 若 存
款 行 代 为 保 管 存 单 原 件 , 存 款 行 传 真 复 印 件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 2 ) 存 款 证 实 书 或 其 他 有 效 存 款 凭 证 原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时 有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纠 正 或 拒
绝 结 算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拒 不 执 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 本 基 金 适 用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并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 任 确 保 及 时 将 更 新 后 的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否 则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严 格 按 照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的
范 围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选 择 交 易 对 手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 在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调 整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但 应
将 调 整 结 果 至 少 提 前 一 个 工 作 日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新 名 单 确 定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的 ,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说 明 理 由 , 并 在 与 交 易 对 手 发 生 交
易 前 3 个 交 易 日 内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解 决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 行 交 易 , 并
负 责 解 决 因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而 造 成 的 纠 纷 及 损 失 。 若 未 履 约 的 交 易 对 手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确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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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的 时 间 内 仍 未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相 应 损 失 先 行 予 以
承 担 , 然 后 再 向 相 关 交 易 对 手 追 偿 。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任 何 损 失 和 责 任 。
( 五 )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应 遵 守 《 关 于 规 范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行 为 的
紧 急 通 知 》 、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1 . 本 协 议 所 称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包 括 由 《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 规 范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 、 回 购 交 易 中 的 质 押 券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本 基 金 可 以 投 资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 且 限 于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负 责 登 记 和 存 管 的 , 并 可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证 券 。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未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
基 金 参 与 非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的 认 购 , 不 得 预 付 任 何 形 式 的 保 证 金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有 锁 定 期 但 锁 定 期 不 明 确 的 证 券 , 但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提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上 述 资 料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额 度 和 投 资 比 例 控 制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上 述 资 料 后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
以 书 面 或 其 他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确 认 收 到 上 述 资 料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负 责 , 确 保 对 相 关 风 险 采 取 积 极 有
效 的 措 施 , 在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有 效 解 决 基 金 运 作 的 流 动 性 问 题 。 如 因 基 金 巨 额 赎 回 或 市 场 发 生
剧 烈 变 动 等 原 因 而 导 致 基 金 现 金 周 转 困 难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提 供 足 额 现 金 确 保 基 金 的 支
付 结 算 , 并 承 担 所 有 损 失 。 对 本 基 金 因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导 致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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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3 .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拟 发 行 证 券 主 体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文 件 、 发 行 证 券 数 量 、 发 行 价 格 、
锁 定 期 , 基 金 拟 认 购 的 数 量 、 价 格 、 总 成 本 、 应 划 付 的 认 购 款 、 资 金 划 付 时 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 、 完 整 , 并 应 至 少 于 拟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信 息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及 时 提 供 有 关 证 券 的 具 体 的 必 要 的 信 息 , 致 使 托 管 人 无 法 审 核 认 购 指
令 而 影 响 认 购 款 项 划 拨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于 承 担 责 任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 《 托 管 协 议 》 审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行 为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 《 托 管 协 议 》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采 取 合 理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违 法 、 违 规 以 及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 《 托 管 协 议 》 的
投 资 指 令 不 予 执 行 , 并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予 纠 正 或 已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合
同 不 得 不 执 行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 六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对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业 务 进 行 研 究 , 认 真 评 估 中 期 票 据 投 资 业 务 的
风 险 , 本 着 审 慎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进 行 中 期 票 据 的 投 资 业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 法 规 、
监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 制 定 了 经 公 司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 中 期 票 据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制 度 》 ) ,
以 规 范 对 中 期 票 据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 制 度 》 的 内 容 与 本 协 议 不 一 致
的 , 以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为 准 。
1 .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应 遵 循 以 下 投 资 限 制 :
( 1 ) 中 期 票 据 属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应 符 合 法 律 、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中 关 于 该 基 金 投 资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的 相 关 比 例 ;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公 募 基 金 投 资 于 一 家 企 业 发 行 的 单 期 中 期 票 据 合 计 不 超 过
该 期 证 券 的 1 0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的 监 督 职 责 限 于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是 否 符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事 后 监 督 , 如 发 现 异 常 情 况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说 明 原 因 和 解 决 措 施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所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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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如 因 市 场 变 化 ,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的 中 期 票 据 超 过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1 0 个 交 易 日 内 将 中 期 票 据 调 整 至 规 定 的 比 例 要 求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 七 )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应 符 合 证 监 会 《 关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首 次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前 ,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信 用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等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上 述 资 料 后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 以 书 面 或 其 他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确 认 收 到 上 述 资 料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负 责 , 确 保 对 相 关 风 险 采
取 积 极 有 效 的 措 施 , 在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有 效 解 决 基 金 运 作 的 流 动 性 问 题 。 如 因 基 金 巨 额 赎 回 或
市 场 发 生 剧 烈 变 动 等 原 因 而 导 致 基 金 现 金 周 转 困 难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提 供 足 额 现 金 确 保
基 金 的 支 付 结 算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制 定 的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额 度 和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相 应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进 行 修 改 的 , 应 及 时 修
订 后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是 否 符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事 后 监 督 , 如 发 现
异 常 情 况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说 明 原 因 和 解 决 措 施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所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6 . 如 因 市 场 变 化 ,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超 过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1 0 个 交 易 日 内 将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调 整 至 规 定 的 比 例 要 求 。
( 八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复 核 。
( 九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上 述 监 督 和 核 查 中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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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并 改 正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 十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本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 本 协 议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 十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 十 二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时 纠 正 ,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 十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和 期 货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 督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等 行 为 。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本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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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一 )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的 原 则
1 . 基 金 财 产 应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所 需 的 相 关 账 户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正 当 指 令 ,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基 金 的 任 何 资 产 。 不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资 产 及 实 物 证 券 等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
6 .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账 户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及 时 催 收 给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7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因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产 生 的 存 放 或 存 管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的 委 托
财 产 , 或 交 由 期 货 公 司 或 证 券 公 司 负 责 清 算 交 收 的 委 托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期 货 保 证 金 账 户
内 的 资 金 、 期 货 合 约 等 ) 及 其 收 益 ; 由 于 该 等 机 构 或 该 机 构 会 员 单 位 等 本 协 议 当 事 人 外 第 三
方 的 欺 诈 、 疏 忽 、 过 失 或 破 产 等 原 因 给 委 托 财 产 造 成 的 损 失 等 不 承 担 责 任 。
8 .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 二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及 募 集 资 金 的 验 资
1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开 立 “ 基 金 募 集 专 户 ”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并 管 理 。
2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由 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 或 2 名 以 上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方 为 有 效 。
3 .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办 理 退 款
等 事 宜 。
( 三 )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基 金 的 资 金 账 户 ( 也 可 称 为 “ 托 管 账
户 ” ) , 保 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 并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 托 管 账 户 名 称 应 为 “ ×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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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 金 ( 产 品 名 称 ) ” , 预 留 印 鉴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印 章 。
2 .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3 .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应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
( 四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证 券 账 户 。
2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仅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3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证 券 账 户 卡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 账 户 资 产 的 管 理 和 运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并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 结 算 互 保 基 金 、 交 收 价 差 资 金 等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规 定 执 行 。
5 .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比 照 上 述 关 于 账
户 开 立 、 使 用 的 规 定 执 行 。
( 五 )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银 行 间 市 场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银 行 间 市 场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的 结 算 。
( 六 ) 其 他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投 资 需 要 按 照 规 定 开 立 期 货 保 证 金 账 户 及 期 货 交 易 编 码 等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立 期 货 结 算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 完 成 上 述 账 户 开 立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将 期 货 公 司 提 供 的 期 货 保 证 金 账 户 的 初 始 资 金 密 码 和 保 证 金 监 控 中 心 的 登 录 用 户 名 及
密 码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资 金 密 码 和 保 证 金 监 控 中 心 登 录 密 码 重 置 由 管 理 人 进 行 , 重 置 后 务 必
及 时 通 知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开 户 过 程 中 相 互 配 合 , 并 提 供 所 需 资 料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所 提 供 的 账 户 开 户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和 有 效 性 , 且 在 相 关 资 料 变 更 后 及 时 将 变 更 的 资 料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2 .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 他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由 基 金 管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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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人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协 商 后 开 立 。 新 账 户 按 有 关 规 定 使 用
并 管 理 。
3 .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办 理 。
( 七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有 价 凭 证 等 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按 约 定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或 存 入 银 行 间 市 场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实 物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由 上 述 存 放 机 构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有 价 凭 证 不 承 担 保 管 责 任 。
( 八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应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重 大 合 同
签 署 后 及 时 将 重 大 合 同 传 真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在 三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正 本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合 同 传 真 件 与 事 后 送 达 的 合 同 原 件 不 一 致 所 造 成 的 后 果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期 限 为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1 5 年 。
五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与 复 核
( 一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复 核 与 完 成 的 时 间 及 程 序
1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 . 0 0 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按
规 定 公 告 。
2 . 复 核 程 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约 定 对 外 公 布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3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的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 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进 行 估 值 。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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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方 式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处 理 估 值 错 误 。
( 四 )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按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规 定 的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
( 五 ) 基 金 账 册 的 建 立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应 按 照 双 方 约 定 的 同 一 记 账 方 法 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 分 别 独 立 地 设 置 、 记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对 相 关 各 方 各 自 的 账 册 定 期 进 行
核 对 , 互 相 监 督 , 以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处 理 方 法 为 准 。 若 当 日 核 对 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公 告 的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账 册 为 准 。
( 六 )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与 报 告 的 编 制 和 复 核
1 .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2 . 报 表 复 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后 , 进 行 独 立 的 复 核 。 核 对 不 符 时 ,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共 同 查 出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直 至 双 方 数 据 完 全 一 致 。
3 .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与 复 核 时 间 安 排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在 每 月 结 束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月 度 报 表 的 编 制 及 复 核 ;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的 编 制 及 复 核 ;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的 编 制 及 复 核 ;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 0 日 内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编 制 及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以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为 准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 两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六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 证 件 号 码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存 期 不 少 于 1 5 年 。 如 不 能 妥 善 保 管 , 则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承 担 责 任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或 编 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
不 得 无 故 拒 绝 或 延 误 提 供 , 并 保 证 其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并 应 遵 守 保 密 义 务 。
七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基 金 合 同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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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华 南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深 圳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本 协 议 受 中 国 法 律 管 辖 。
八 、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一 )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程 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出 现 的 情 形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 6
个 月 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托 管 机 构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 义 务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 6
个 月 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 义 务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处 理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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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十 部 分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对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主 要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有 权 增 加 和
修 改 服 务 项 目 , 主 要 提 供 的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一 、 持 有 人 交 易 资 料 的 寄 送 服 务
1 、 交 易 确 认 单
合 同 生 效 后 正 常 开 放 期 , 每 次 交 易 结 束 后 , 对 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者 可 在 T + 2
个 工 作 日 后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的 网 点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和 打 印 交 易 确 认 单 , 或 在
T + 1 个 工 作 日 后 通 过 博 时 一 线 通 电 话 、 博 时 网 站 查 询 交 易 确 认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向 投 资 者
寄 送 交 易 确 认 单 。
2 、 纸 质 对 账 单
根 据 客 户 需 要 , 博 时 基 金 向 投 资 人 提 供 纸 质 账 单 寄 送 服 务 。 每 季 度 结 束 后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本 季 度 有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纸 质 对 账 单 ; 每 年 度 结 束 后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所 有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纸 质 对 账 单 。
3 、 电 子 对 账 单
每 月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所 有 订 阅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者 发 送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
投 资 者 可 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h t t p : / / w w w . b o s e r a . c o m ) 自 助 订 阅 ; 或 发 送 “ 订 阅 电
子 对 账 单 ” 邮 件 到 客 服 邮 箱 s e r v i c e @ b o s e r a . c o m ; 也 可 直 接 拨 打 博 时 一 线 通 9 5 1 0 5 5 6 8 ( 免 长
途 话 费 ) 订 阅 。
4 、 由 于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邮 寄 地 址 、 手 机 号 码 、 电 子 邮 箱 不 详 、 错 误 、 未 及 时 变 更
或 邮 局 投 递 差 错 、 通 讯 故 障 、 延 误 等 原 因 有 可 能 造 成 对 账 单 无 法 按 时 或 准 确 送 达 。 因
上 述 原 因 无 法 正 常 收 取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者 , 敬 请 及 时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或 拨 打 博
时 一 线 通 客 服 电 话 查 询 、 核 对 、 变 更 您 的 预 留 联 系 方 式 。
二 、 网 上 理 财 服 务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投 资 者 可 获 得 如 下 服 务 :
1 、 自 助 开 户 交 易
投 资 者 可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达 成 电 子 交 易 的 相 关 协
议 , 接 受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关 服 务 条 款 并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后 , 即 可 自 助 开 户 并 进 行 网 上 交 易 ,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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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基 金 认 / 申 购 、 定 投 、 转 换 、 赎 回 、 赎 回 转 申 购 及 分 红 方 式 变 更 等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情 况
及 业 务 规 则 请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查 询 。
2 、 查 询 服 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查 询 所 持 有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交 易 记 录 等 信 息 , 同 时 可
以 修 改 基 金 账 户 信 息 等 基 本 资 料 。
3 、 信 息 资 讯 服 务
投 资 者 可 以 利 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获 取 基 金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各 类 信 息 , 包 括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新 动 态 、 热 点 问 题 等 。
4 、 在 线 客 服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首 页 “ 在 线 客 服 ” 功 能 进 行 在 线 咨 询 。 也 可 以 在 “ 您 问
我 答 ” 栏 目 中 , 直 接 提 出 有 关 本 基 金 的 问 题 和 建 议 。
三 、 短 信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订 制 短 信 服 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相 应 短 信 服 务 。
四 、 电 子 邮 件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电 子 邮 件 方 式 的 业 务 咨 询 、 投 诉 受 理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等 服 务 。
五 、 手 机 理 财 服 务
投 资 者 通 过 手 机 访 问 博 时 移 动 版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 h t t p : / / m . b o s e r a . c o m ) 和 博 时 A p p
版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 可 以 使 用 基 金 理 财 所 需 的 基 金 交 易 、 理 财 查 询 、 账 户 管 理 、 信 息 资 讯
等 功 能 和 服 务 。
六 、 信 息 订 阅 服 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博 时 网 站 、 客 服 中 心 提 交 信 息 订 制 的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以 电 子 邮 件 、
手 机 短 信 的 形 式 定 期 为 投 资 者 发 送 所 订 制 的 信 息 。
七 、 电 话 理 财 服 务
投 资 者 拨 打 博 时 一 线 通 : 9 5 1 0 5 5 6 8 ( 免 长 途 话 费 ) 可 享 有 投 资 理 财 交 易 的 一 站 式 综 合 服
务 :
1 、 自 助 语 音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助 语 音 系 统 提 供 7 × 2 4 小 时 的 全 天 候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
以 自 助 查 询 账 户 余 额 、 交 易 情 况 、 基 金 净 值 等 信 息 , 也 可 以 进 行 直 销 交 易 、 密 码 修 改 、 传 真
索 取 等 操 作 。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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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电 话 交 易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博 时 一 线 通 电 话 交 易 平 台 在 线 办 理 基
金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变 更 分 红 方 式 、 撤 单 等 直 销 交 易 业 务 , 其 中 已 开 通 协 议 支 付
账 户 的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在 线 完 成 认 / 申 购 款 项 的 自 动 划 付 。
3 、 人 工 电 话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 以 获 得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资 料 修 改 、 投 诉 受 理 、 信 息
订 制 、 账 户 诊 断 等 服 务 。
4 、 电 话 留 言 服 务 : 非 人 工 服 务 时 间 或 线 路 繁 忙 时 , 投 资 者 可 进 行 电 话 留 言 。
八 、 基 金 管 理 人 联 系 方 式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b o s e r a . c o m
电 子 信 箱 : s e r v i c e @ b o s e r a . c o m
博 时 一 线 通 客 服 电 话 : 9 5 1 0 5 5 6 8 ( 免 长 途 话 费 )
九 、 如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在 任 何 您/ 贵 机 构 无 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请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联 系 基 金 管
理 人 。 请 确 保 投 资 前 , 您/ 贵 机 构 已 经 全 面 理 解 了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第二 十 一部分 其它 应披 露的 事项
( 一 ) 、 2 0 1 8 年 0 4 月 1 1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关 于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公 告 》 ;
( 二 ) 、 2 0 1 8 年 0 3 月 3 1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博 时 鑫 泽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7 年 年 度 报 告 ( 摘 要 ) 》 ;
( 三 ) 、 2 0 1 8 年 0 3 月 2 7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博 时 鑫 泽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博 时 鑫 泽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 四 ) 、 2 0 1 8 年 0 3 月 2 4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博 时 鑫 泽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修 改
前 后 文 对 照 表 》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关 于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变 更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的 公 告 》 ;
( 五 ) 、 2 0 1 8 年 0 1 月 2 0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博 时 鑫 泽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7 年 第 4 季 度 报 告 》 ;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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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 2 0 1 7 年 1 2 月 0 1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博 时 鑫 泽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 0 1 7 年 第 2 号 ( 摘 要 ) 》 ;
( 七 ) 、 2 0 1 7 年 1 1 月 1 4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关 于 博 时 鑫 泽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增 加 郑 州 银 行 为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 ;
( 八 ) 、 2 0 1 7 年 1 0 月 2 7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博 时 鑫 泽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7 年 第 3 季 度 报 告 》 ;
第二 十 二 部分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投 资 人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查 阅 ; 投 资 人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对 投 资 人 按 此 种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
投 资 人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 w w w . b o s e r a . c o m ) 查 阅 和 下 载 招 募 说 明 书 。博时鑫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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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十 三 部分 备查 文件
以 下 备 查 文 件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 在 办 公 时 间 可 供 免 费 查 阅 。
( 一 ) 中 国 证 监 会 准 予 博 时 鑫 泽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注 册 的 文 件
( 二 ) 《 博 时 鑫 泽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三 ) 《 博 时 鑫 泽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六 ) 关 于 申 请 募 集 博 时 鑫 泽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 七 ) 中 国 证 监 会 要 求 的 其 他 文 件
查 阅 方 式 : 投 资 者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复 印 件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 0 1 8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