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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沃通宝A(001916)

新沃通宝: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新 沃 通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018 年 第 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沃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重要 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10 月 09 日证监许可[ 2015] 225 3 号文注册募集 。
本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10 月 20 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人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
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
低收益。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 包括: 因
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的市场 风险 , 因金融
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利率风险或负收益风险, 因
债券和票据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而可能产生的到期不能兑付的信用风险, 因本
产品相关技术、 规则、 操作等创新性造成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
的基金管理风险,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
程等引致的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 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 “风险揭示” 章节。 本基金
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均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及债券型基金。 投资
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 请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 《 招募说明书 》 和 《基金合同》 等信
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
特性,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
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4 月 20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截止日为 2018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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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 、 绪 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二 、 释 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8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4
六 、 基 金 份 额 的 分 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8
七 、 基 金 的 募 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0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3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4
十 、 基 金 的 投 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4
十 一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3
十 二 、 基 金 的 业 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7
十 三 、 基 金 的 财 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9
十 四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0
十 五 、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5
十 六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7
十 七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0
十 八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1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8
二 十 、 风 险 揭 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0
二 十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4
二 十 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 0
二 十 三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2 3
二 十 四 、 其 他 披 露 事 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2 4
二 十 五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2 6
二 十 六 、 备 查 文 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2 7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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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 信息披露办法 》 ” ) 、 《货币市场基金监
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 〈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 (以下简称 “ 《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及《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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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 新沃 通宝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 同》及 对基金 合同的 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就本基 金签订 之《 新沃 通宝货 币
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 招募说 明书 :指 《 新沃 通宝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通过 , 并在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届 全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三十 次会议 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1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 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同 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 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及 颁 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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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20、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 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 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 发售基金份额 ,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 指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新沃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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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基金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 期间 ,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 资人申购 、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 + 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务规则》 : 指 《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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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 约定每期 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或简称“定投计划”
45 、 巨 额 赎 回: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申 请 ( 赎 回 申 请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 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48、 摊余成本法: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49、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50、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收益率
51、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费用 , 本
基金对各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 该笔费用从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财产中扣除,专门用于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52、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6、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7、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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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58、 基金份额类别: 指本基金根据投资者单个账户中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的
不同, 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 各类基金份额
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并单独公布各类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
59、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资产支持证券、 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就本基金而言, 指货币市场基金
依法可投资的符合前述条件的资产,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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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人 概况
名称: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浦 东 南 路 2250 号 2 幢 二 层 C220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3 号中国电子大厦 B 座 1616 室
法定代表人:朱灿
成立时间:2015 年 08 月 19 日
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15]1867 号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王靖飞
电话:010-58290600
传真:010-58290555
股东名称及出资比例:
新沃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70%
新沃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0%
二、 主要 人员情 况
1 、董事会成员
朱灿先生, 董事长, 博士研究生。 历任山东证券济南营业总部部门经理、 中
创山东证券总部副总经理, 国泰证券山东分公司管理人员, 国泰基金公司市场部
经理,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中国民生银行董事会投资管理中心副总经
理 (主持工作 ) , 现任新沃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 经理; 新沃股权投资
基金管理 (天津)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新沃置业有限公司董事; 新沃联合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经理; 大连君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广州新沃司浦林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经理; 北 京中科新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 经理 ;
上海新沃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经理; 北京京瑞丰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
理;新沃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董事长;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库三七先生, 董事, 经济学硕士。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资金运营部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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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外汇交易员、 支行副行长、 总行办公室秘书 、 信贷管理部处长, 中国工商银
行 (亚洲)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中国工商银行香港分行总经理, 工银瑞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杨依政先生, 副董事长, 法学学士。 历任山东证券交易中心部门经理, 源深
(上海) 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现任新沃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执行总裁 、 董
事; 新沃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大连君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 北京新沃易
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新沃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董事; 大连新沃创业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王靖飞先生, 董事, 硕士。 历任农行广西分行银行卡业务负责人 , 农行总行
电子银行部电子商务负责人,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商务部总经理, 现任新
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黄震先生, 独立董事, 法学博士。 历任人民日报编辑,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中央财经大学国防经济与管理研究院副教授、 副院长, 现任中央财经大
学法学院教授,金融法研究所所长。
刘燕女士,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辽宁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律师,
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现任北京大成
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姜培兴先生, 独立董事, 公共管理硕士及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中国人保信托
投资公司证券部证券交易员及期货业务部助理总经理和副总经理, 深圳阳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筹备组成员后出任总裁助理,
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总裁, 招商银行总行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 建银国际 ( 控股 )
有限公司副行政总裁,现任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2、监事
陈垂锋先生, 监事, 学士。 历任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助理 , 北京永拓会
计师事务所经理, 北京中平建会计师事务所经理, 新华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会
计师,现任新沃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风险总监。
刘小舫女士, 监事, 金融学硕士。 现任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
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库三七先生,总经理。(简历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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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阳先生, 督察长, 法学学士。 历任北京华旗资讯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及
法务专员,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规部副总经理,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公司
发展部专员,现任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王靖飞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简历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丁平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 历任上海农商银行金融市场部交易员, 上海海
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 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收
资管部投资经理。现任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基金经理
俞瓅, 复旦大学硕士 , 中国籍。 2013 年 7 月至 2016 年 9 月任职于国金证券 ,
历任证券交易员、 投资经理、 投 资主办 ; 2016 年 10 月加入新沃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委员:库三七
成员:丁平、邵将、许海韬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 管理人 的职 责
1、依法 募集 资金, 办理或 者委托 经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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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 购、赎 回和注 销价格 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 露基金投资计划 、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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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 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 件 , 《基金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 管理人 关于 遵守法 律法规 的承 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 反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的 行 为 , 并 承 诺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行为的发生;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以 下 违 反 《 基 金 法 》 的 行 为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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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9 )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务 规则, 利用对 敲、倒 仓等手 段操纵 市场价 格,
扰乱市场秩序;
( 10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 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4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五、 基金 管理人 关于 禁止性 行为的 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和投资股票;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在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
下,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 基金 经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 泄露在 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 证券、 基金的 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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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 基金 管理人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1 、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 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
险, 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 及其他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从而最大程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 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 管理
方法、 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 基本管理制
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对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 、 内控原则、 控制环境 、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 监察
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
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 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 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 并通
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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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 、 《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 《 企业财务通则 》 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订了基金
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 , 并针对各个
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 复核制度、 账务处理程序、 基金估值制度
和程序、 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 成本控制制度、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
销管理办法、 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 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
的目标和原则、 风险控制的机构 设置、 风险控制的程序 、 风险类型的界定、 风险
控制的主要措施、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 交易风险管理制度、 财务
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 防火墙制度、 岗位职责、 反馈制度 、 保密制度 、
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 3 )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 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
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 督察长享有
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 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 有权参加或者列席
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 投资决策、 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 有权调阅公司相关
文件、 档案。 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 报告 , 并在董事会
及 董 事 会 下 设 的 相 关 专 门 委 员 会 定 期 会 议 上 报 告 基 金 及 公 司 运 作 的 合 法 合 规 情
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 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 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
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 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 通过这些制度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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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建立, 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 检查公
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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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人 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是 我 国 首 家 主 要 由 非 公 有 制 企 业 入 股 的 全 国 性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同时又是严格按照 《 公司法 》 和 《商业银行法》 建立的规范的股份制金融企
业。 多种经济成份在中国金融业的涉足和实现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 使中国民生
银行有别于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 而为国内外经济界、 金融界所关注 。 中国
民生银行成立二十年来, 业务不 断拓展, 规模不断扩大, 效益逐年递增, 并保持
了快速健康的发展势头。
2000 年 12 月 19 日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A 股 股 票 ( 600016 )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挂牌上市。 2003 年 3 月 18 日, 中国民生银行 40 亿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交所正
式挂牌交易。 2004 年 11 月 8 日, 中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 了
58 亿 元 人 民 币 次 级 债 券 , 成 为 中 国 第 一 家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功 私 募 发 行
次 级 债 券 的 商 业 银 行 。 2005 年 10 月 26 日 , 民 生 银 行 成 功 完 成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
成为国内首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 为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
了成功范例。 2009 年 11 月 26 日,中国民生银行在香港交易所挂牌上市。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来, 按照 “ 团结奋进, 开拓创新, 培育人才; 严格管
理,规范行为,敬业守法;讲究质量,提高效益,健康发展”的经营发展方针,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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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改革发展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有 益探索 , 先后推出了 “大集中” 科技平台 、 “两
率” 考核机制 、 “三卡” 工程、 独立评审制度 、 八大基础管理系统、 集中处理商
业模式及事业部改革等制度创新,实现了低风险、快增长、高效益的战略目标,
树立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行形象。
2013 年 度 , 民 生 银 行 荣 获 中 国 投 资 协 会 股 权 和 创 业 投 资 专 业 委 员 会 年 度 中
国优秀股权和创业投资中介机构“最佳资金托管银行”及由 21 世纪传媒颁发的
2013 年 PE/VC 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2013 年荣获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民营企业内部审计优秀企业。
在第八届 “ 21 世纪亚洲金融年会 ” 上, 民生银行荣获 “2013?亚洲最佳投资
金融服务银行”大奖。
在“2013 第五 届卓越 竞争 力 金融 机构评 选 ” 中, 民生银 行荣 获 “2013 卓越
竞争力品牌建设银行”奖。
在中国社科院发布的 《中国 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 (2013) 》 中, 民生银行荣
获 “中国企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 指数第一名” 、 “中国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指数第
一名”、“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在 2013 年第十届中国最佳企业公民评选中, 民生银行荣获 “2013 年度中国
最佳企业公民大奖”。
2013 年还获得年度品牌金博奖“品牌贡献奖”。
2014 年 获 评 中 国 银 行 业 协 会 “ 最 佳 民 生 金 融 奖 ” 、 “ 年 度 公 益 慈 善 优 秀 项
目奖”。
2014 年荣获 《亚洲企业管治》 “第四届最佳投资者关系公司”大奖和 “2014
亚洲企业管治典范奖”。
2014 年 被 英 国 《 金 融 时 报 》 、 《 博 鳌 观 察 》 联 合 授 予 “ 亚 洲 贸 易 金 融 创 新
服务”称号。
2014 年 还 荣 获 《 亚 洲 银 行 家 》 “ 中 国 最 佳 中 小 企 业 贸 易 金 融 银 行 奖 ” ,获
得 《 21 世纪经济报道 》 颁发的“最佳资产管理私人银行”奖, 获评 《 经济观察 》
报“年度卓越私人银行”等。
2015 年度, 民生银行在 《金 融理财 》 举办的 2015 年度金融理财金貔貅奖评
选中荣获“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
2015 年度, 民生银行荣获 《 EUROMONEY》 2015 年度 “中国最佳实物黄金投资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0
银行”称号。
2015 年度, 民生银行连续第四次获评 《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 ( 2015) 》 “中
国银行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第一名”。
2015 年 度 , 民 生 银 行 在 《 经 济 观 察 报 》 主 办 的 2014-2015 年 度 中 国 卓 越 金
融奖评选中荣获 “年度卓越创新 战略创新银行” 和 “年度卓越直销银行” 两项大
奖。
2016 年度, 民生银行荣获 2016 胡润中国新金融 50 强和 2016 中国最具创新
模式新金融企业奖。
2、主要人员情况
杨春萍: 女, 北京大学本科 、 硕士。 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投
资银行总行, 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代表处, 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和资产
托管部。 历任中国投资银行总行业务经理, 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代表处代表 ,
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处长、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等职务 。 具有
近三十年的金融从业经历, 丰富的外资银行工作经验, 具有广阔的视野和前瞻性
的战略眼光。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4 年 7 月 9 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 成为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 为了
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 大力发展托管业务,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
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
原 则 , 高 起 点 地 建 立 系 统 、 完 善 制 度 、 组 织 人 员 。 资 产 托 管 部 目 前 共 有 员 工 64
人, 平均年龄 36 岁, 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80%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
上文凭。基金业务人员 100%都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 秉承 “诚信、 严谨、 高效 、 务实” 的
经营理念, 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 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务平
台,为境内外客户提供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中国民生银行已托管 183 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民生银行于 2007 年
推出 “ 托付民生· 安享财富” 托管业务品牌 , 塑造产品创新、 服务专业、 效益优
异、 流程先进、 践行社会责任的托管行形象, 赢得了业界的高度认可和客户的广
泛好 评,深 化了与 客户的 战略合 作。自 2010 年至 今,中 国民生 银行荣 获《金 融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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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 杂 志颁发的 “最具潜力托 管银行” 、 “最佳创新托管银行” 、 “ 金牌创新
力 托 管 银 行 ” 奖 和 “ 年 度 金 牌 托 管 银 行 ” 奖 , 荣 获 《 21 世 纪 经 济 报 道 》 颁 发 的
“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二、 基金 托管人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 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 保证自
觉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监督中心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
中心共同组成。 总行审计部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
管部内设独立、 专职的风险监督中心, 负责拟定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总体思路
与计划, 组织、 指导、 协调、 监督各业务中心风险控制工作的实施。 各业务中心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 性原则 :风险 控制必 须覆 盖资产 托管部 的所有 中心和 岗位, 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
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 性原则 :资产 托管部 设立 独立的 风险监 督中心 ,该中 心保持 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 制约原 则:各 中心在 内部 组织结 构的设 计上要 形成一 种相互 制约的
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 和定量 相结合 原则: 建立 完备的 风险管 理指标 体系, 使风险 管理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 墙原则 :托管 部自身 财务 与基金 财务严 格分开 ;托管 业务日 常操作
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4.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 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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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 识别与 评估: 风险监 督中 心指导 业务中 心进行 风险识 别、评 估,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 独立的 业务操 作空间 :业 务操作 区相对 独立, 实施门 禁管理 和音像
监控。
(5)人员 管理: 进行定 期的业 务与 职业道 德培训 ,使员 工树立 风险防 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 预案: 制定完 备的《 应急 预案》 ,并组 织员工 定期演 练;建 立异地
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 风险管 理与业 务发展 同等 重要的 理念。 托管业 务是商 业银行 新兴的
中间业务,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
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 随着市
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 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
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 全员风 险管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 体系需 要从上 至下每 个员工 的共同
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 有效。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务
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 分工明 确、相 互牵制 的风 险控制 组织结 构。托 管部通 过建立 纵向双
人制, 横向多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 形成不同中心、 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
结构。
(4)以制 度建设 作为风 险管理 的核 心。中 国民生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资 产托管
部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业
务管理办法、 内部控制制度、 员工行为规范、 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
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3
(5)制度 的执行 和监督 是风险 控制 的关键 。制度 执行比 编写制 度更重 要,制
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
内部设置专职风险监督中心,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定期对业务的运行进行稽核检
查。总行审计部也不定期对资产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将先 进的技 术手段 运用于 风险 控制中 。在风 险管理 中,技 术控制 风险比
制度控制风险更加可靠, 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 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
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 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
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三、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的 方法 和程序
根据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 对基金
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申购资金的
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和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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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 基金 发售机 构
1、直销机构
(1) 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 册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浦 东 南 路 2250 号 2 幢 二 层 C220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3 号中国电子大厦 B 座 1616 室
成立时间:2015 年 08 月 19 日
法定代表人:朱灿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电话:010-58290666、010-58290627
传真:010-58290555
联系人:段轩祺、张蓁蓁
(2)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w w w . s i nvof und.c om )
2、其他销售机构
(1)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站:8.jrj.com.cn
(2)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客服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站:www.yilucaifu.com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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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温特莱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牛亚楠
客服电话:400-068-1176
公司网站:www.jimufund.com
(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www.zlfund.cn
www.jjmmw.com
(5) 深圳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1201-
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站:www.yingmi.cn
(6) 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303
法定代表人:王岩
联系人:胡明会
客服电话:400-819-9868
公司网站:www.tdyhfund.com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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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站:www.lufunds.com
(8) 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室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联系人:季长军
客服电话:400-819-6665
公司网站:www.buyforyou.com.cn
(9)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张晓辉
客服电话:4006-411-999
公司网站:www.taichengcaifu.com
(1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1)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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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站:www.hexun.com
(1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张宏革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13)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站:www.fundzone.cn
(14)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电子产业园 2 号楼 2 层同花顺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15)北京钱景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服电话:400-893-6885
公司网站:www.qianjing.com
(16)乾道盈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客服电话:400-088-8080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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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www.qiandaojr.com
(17)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服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站:www.66zichan.com
(18)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市惠河南路盛世龙源国食苑 10 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纪峰
客服电话:4006-802-123
公司网站:www.zhixin-inv.com
(1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站:www.1234567.com.cn
(20)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39 号第一上海中心 C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李悦
客服电话:400-898-0618
公司网站:www.chtfund.com
(21)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站:www.noah-fund.com
(22)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客服电话:400-111-0889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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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www.gomefund.com
(23)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南山路 155 号南山 1910 小区 A3-1
法定代表人:苗宏升
客服电话:4007-903-688
公司网站:www.fundying.com
(24)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25)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zxwt.com.cn
(2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 www.cs.ecitic.com
(27)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客服电话:4009-500-888
公司网站:www.jfzinv.com
(28)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0
客服电话:400-033-7933
公司网站:www.leadbank.com.cn
(29)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站:http://www.swhysc.com
(30)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客服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站:www.hysec.com
(3 1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办公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 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 代表人:袁顾明
客服 电话: 400-928-2266
公司 网站 :www.dtfunds.co m
(3 2 )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 务有限公司
办公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四 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 1111 号
法定 代表人:许现良
客服 电话: 400-150-0882
公司 网站 :www.lanmao.com
(3 3 )上海攀赢金融信息服 务有限公司
办公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 陆家嘴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603 室
法定 代表人: 田为奇
客服 电话: 021-68889082
公司 网站 :www.pytz.cn
(34)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办公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1
法定 代表人:王延富
客服 电话: 400-821-0203
公司 网址: www.520fund.co m
(35)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办公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 代表人:郭林
客服 电话: 400-820-5999
公司 网站: www.shhxzq.com
(36)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办公 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 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 N-1、 N-2 地
块新 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 代表人:李昭琛
客服 电话: 010-62675369
公司网站:www.xincai.com
(37)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 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A 座 17 层
法定 代表人:陈超
客服 电话:个人业务: 9511 8 企业业务:400-088-8816
公司 网站: http://fund.jd .com
(38)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办公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 代表人:李悦章
客服 电话: 400-066-8586
公司 网站: www.igesafe.co m
(39)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 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 代表人: 张跃伟
客服 电话: 400-089-1289
公司 网站: www.erichfund. com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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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0 )与凤凰金信(银川)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紫 月 路 18 号 院 朝 来 高 科 技 产 业 园 18 号 楼
( 100000)
法定代表人:程刚
客服 电话: 400-810-5919
公司 网站: www.fengfd.com
(41)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办公 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 代表人:钱燕飞
客服 电话: 95177
公司 网站: www.snjijin.co m
(42)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万通中心 D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服 电话: 400-818-8866
公司 网站: www.shengshivi ew.com
(4 3 )江西正融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办公 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紫阳大道绿地新都会 38 栋商业楼 2107
室
法人 代表 :陆雯
客服 电话 :0791-86692502
公司 网站: www.jxzrzg.com .cn
(4 4 )成都华羿恒信财富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 公 地 址 : 成 都 市 高 新 区 天 府 大 道 中 段 199 号 棕 榈 泉 国 际 中 心 1 幢 1 单 元
19 层 4 号
法人 代表 :赵壁
客服 电话 :400-8010-009
公司 网站: http://www.hua yihengxin.com
(4 5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 )有限公司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3
办公 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 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人 代表 :TAN YIK KUAN
客服 电话 :400-684-0500
公司 网站: www.ifastps.co m.cn
(4 6 )江苏金百临投资咨询 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 地址 :无锡市太湖新城 锦溪道楝泽路 9 号楼
法人 代表 :费晓燕
客服 电话 :0510-9688988
公司 网站: http://www.jsj bl.com
(4 7 )河南和信证券投资顾 问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 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 金水东路南、农业东路西 1 号楼美盛中心 24 层
2405 室
法人 代表 :石磊
客服 电话 :0371-61777500
公司 网站 :www.hexinfunds .com
(4 8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 地址 :湖北 省武汉市 江 汉区 武汉中央 商务区 泛海国 际 SOHO 城( 一期)
第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法人代表:陶捷
客服 电话 :400-027-9899
公司 网站 :www.buyfunds.c n
(4 9 )扬州国信嘉利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办公 地址 :广陵产业园创业 路 7 号
法人代表:王浩
客服电话:400-021-6088
公司网站:www.gxjlcn.com
(5 0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105 号中环国际 1413 室
法人代表:吴言林
客服电话:025-56663409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4
公司网站:www.huilinbd.com
(5 1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
办公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光 华路 16 号 A 座 7 层
法人代表:姜新
客服电话:010-65807865
公司网站:www.cifcofund.com
(5 2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客服 电话: 95309
公司 网站: http://www.dxz q.net
(5 3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办公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 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 电话: 400-700-9665
公司 网站: www.ehowbuy.co m
(5 4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办公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客服 电话: 400-196-6188
公司 网站: www.cnht.com.c n
(5 5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 限公司
办公 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鹜 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 1504 室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客 服 电 话 : 400-918-0808
公 司 网 站:www. xds.com.cn
(5 6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办 公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杨 高 南 路 799 号 5 层 01 、 02 、 03
室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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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代表人:胡燕亮
客服 电话 :021- 50810673
公司 网站 :www.wacaijijin .com
(5 7 )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513 室
法定代表人:陈皓
客服 电话 :4 0 0 - 6 9 9 - 7 7 1 9
公司 网站 :www.xiquefund. com
(5 8 )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 391 号 A 座五层
法定代表人:林琼
客服 电话 :0 2 1 - 6 1 9 2 3 8 1 5
公司 网 站:www.youyufund. com
(5 9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 电话 :4 0 0 - 8 2 0 - 5 3 6 9
公司 网站 :www.jiyufund.c om.cn
(6 0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
办公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 代表人:齐剑辉
客服 电话: 400-623-6060
公司 网站: www.niuniufund .com
(6 1 )济安财富(北京)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太 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法定 代表人:杨健
客服 电话: 400-673-7010
公司 网站: www.jianfortun e.com
(6 2 )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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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F 座 12 层 B
法定 代表人:曲馨月
客服 电话: 010-56176116
公司 网站: www.bjdyfund.c om
(6 3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 有限公司
办公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1103 单元
法定 代表人:申健
客服 电话: 021-20292031
公司 网站: www.wg.com.cn
(6 4 )金惠家保险代理有限 公司
办公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 A2106/2107
法定 代表人:夏予柱
客服 电话: 400-855-7333
公司 网站: www.jhjfund.co m
(6 5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办公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 代表人:陈继武
客服 电话: 400-643-3389
公司 网站: www.vstoneweal th.com
二、登 记机 构
名称: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浦 东 南 路 2250 号 2 幢 二 层 C220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3 号中国电子大厦 B 座 1616 室
成立时间:2015 年 08 月 19 日
法定代表人:朱灿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电话:010-58290600
传真:010-58290555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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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明苗
三、出 具法 律意见 书的 律师 事务 所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朱小辉
联系电话:010- 57763888
传真:010- 57763777
联系人:李晗
经办律师:吴冠雄、李晗
四、审 计基 金财产 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签章会计师:单峰、张勇
业务联系人:张勇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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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基 金 份 额 的 分 类
一、基 金份 额分类
本 基金 根 据 单个 账 户中 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 数 量 的不 同 ,分 别 设 置 A 类 和 B 类
两类基金份额, 其中基金代码 001916 作为 A 类基金份额代码, 基金代码 002302
为 B 类 基金份额代码,每类基金 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
投资人在进行本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时使用不同的基金代码, 分别公布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二、 基金 份额类 别的 划分
1 、本 基金根 据投资 人持有 基金份 额的数 量,确 定持有 基金份 额所适 用的份
额类别及销售服务费:
项目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单笔申购起点 0.01 元 500 万元
销售服务费率(年费率) 0.25% 0.01%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无 限 制 10 万元
2、 基金 份额升降级规则
在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任 何 一 个 开 放 日 , 若 A 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内保留 的 A 类基金份额超过 500 万份 (包含 500 万份) 时, 本基金的登记机
构 自 动 将 其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内 持 有 的 可 用 A 类 基 金 份 额 升 级 为 B 类 基 金 份 额 ,
并于 升级当日适用 B 类的相 关费 率。
在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任 何 一 个 开 放 日 , 若 B 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内 保 留 的 B 类 基 金 份 额 低 于 50 0 万 份 ( 不 含 5 00 万 份 ) , 本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自 动 将 其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内 持 有 的 可 用 基 金 份 额 降级 为 A 类 基 金 份 额 , 并 于
降级当 日适用 A 类的相关费率。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申 购 等 交 易 申 请 时 , 应 正 确 填 写 基 金 份 额 的 代 码 ( A 类 、 B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同) , 否则, 因错误填写基金代码所造成的申购等交
易申请 无效的后果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申购申请确认成交后, 实际获得
的基金 份额类别以本基金的登记机构根据上述规则确认的基金份额类别为准。
三、 基金 份额分 类办 法及规 则的调 整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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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暂停现有基金份额类别
的销售、 调整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 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不需
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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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基 金 的 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 人依照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募集 。本 基金募 集申请 已经中 国证监 会 2015 年 10 月 09 日
证 监 许 可 [2015]2253 号 文 注 册 。 除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外 ,
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或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具体发售方案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 请投资人就发售和购买事
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一、 基金 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二、 基金 的运作 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 基金 存续期
不定期
四、 募集 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本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五、 发售 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发售 方式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各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销 售 网 点 或 按 基
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售,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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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不成功, 基
金管理人将认购不成功或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
购,认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本基金认购的申请方式为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售。
当日 (T 日) 在规定时间内提 交的申 请 , 投资人通常可在 T + 2 日到网点查询
申请有效性的确认情况, 在募集截止日后 3 个工作日内可以到销售网点打印交易
确认书。
七、 募集 规模上 限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八、 认购 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九、基 金认 购份额 的计 算
1、基金认购采用“ 金额认购、份额确认” 的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 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 元。 则其可得
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 (100,000+50)/ 1.00= 100,050 .00 份
2、认购 份额的 计算 结果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小数 点后两 位以后 的部分 舍
弃,舍弃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3、认 购款项 在募集 期间产 生的利 息将折 算为基 金份额 归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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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 金认 购金额 的限 制
本 基 金 首 次 认 购 和 追 加 认 购 最 低 金 额 均 为 人 民 币 0.01 元 , 如 各 基 金 销 售 机
构另有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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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一、 基金 合同的 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5 年 10 月 20 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 金存 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 规模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连 续 2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予以中披露 ;
连续 6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述 情形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向 中国证 监会说 明原因 并报
送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 并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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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一、 申购 、赎回 的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 金 投 资 人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
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 、赎回 的开 放日及 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 , 可在
上述范围内规定具体的交易时间)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
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 申购 、赎回 的原 则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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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确定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
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可 以在基 金管理 人规定 的时间 以内撤 销 ,基金 销
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赎 回遵循 “先进 先出 ” 原 则 ,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 的先后 次序进 行
顺序赎回;
5、若 投资人 全部赎 回基金 份额时 ,其当 日收益 将立即 结清, 并随赎 回款项
一起支付给投资人; 若投资人部分赎回且未付收益为负值, 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
前未付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 、赎回 的程 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
成立。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赎回
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 项, 申购 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
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赎回款
项。 正常 情况下, 投资人赎回 (T 日) 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 金托管
人 按 有 关 规 定 将 赎 回 款 项 于 T + 1 日 从 基 金 托 管 账 户 划 出 , 经 销 售 机 构 划 往 基 金
份额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遇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 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
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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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开 放 日 规 定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 (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 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 + 2 日后 ( 包括该日) 及
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
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 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 申购 、赎回 的数 额限制
1、 投资者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
金额不限。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限。
3、基 金管理 人可以 规定单 个投资 者累计 持有的 基金份 额数量 限制, 具体规
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 管理人 有权决 定本基 金的总 规模限 额,但 应最迟 在新的 限额实 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 金管理 人可以 依照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在特定 市场条
件 下 暂 停 或 者 拒 绝 接 受 一 定 金 额 以 上 的 资 金 申 购 , 具 体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公 告 为
准。
6、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 上述规 定申购 金额和 赎回
份额的数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 信息披露办法 》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当 接受申 购申请 对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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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购 和赎 回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途
1、除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有 约定外 ,本基 金不收 取申购 费用和
赎回费用。
2、本基 金在一 般情况 下不收 取申购 费用和 赎回费 用,但 是出现 以下情 形之
一:
(1)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 交 易 日内 到 期 的 其 他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 比例 合 计 低 于 5% 且 偏 离 度
为负;
(2)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
且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中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 5 个 交
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 且偏离度为负;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 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1%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征 收 1% 的
强制赎回费用,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3、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4、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采用“ 金额申购、份额确认” 的方式。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1.00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 1 .00=10 0,000.00 份
5、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采用“ 份额赎回、金额确认” 的方式。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若投资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且未付收益为正时: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1.00 元
若投资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或部分赎回基金份额且未付收益为负时: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1.00 元﹢赎回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在部分赎回或全部赎回时, 如发生收取赎回费的情形, 赎回费用应当从上述
赎回金额中扣除,赎回费用的计算方式为: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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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用= ( 赎回份额- T 日本基金总份额 ×1% ) ×1.00×1%
例: 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份额 100,000 份, 赎回 50,000 份, 赎回份额对应的
未付收益为 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1.00=50,000.00 元
6、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舍弃,
舍弃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7、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七、拒绝 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 资 人 的申 购 申 请 。 当 前 一 估值 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产 出 现 无 可 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 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
产净值。
4、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 或某些 申购申 请可能 会影响 或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 金管理 人无法 找到合 适的投 资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本 基金出 现当日 净收益 或累计 未分配 净收益 小于零 的情形 ,为保 护投资
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7、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或 登记机 构的技 术保障 等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当 影子定 价法确 定的基 金资产 净值与 摊余成 本法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的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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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时。
9、当日达到或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基金总规模限制。
10、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本基
金 基金 份额 的 比例 达 到或 者超 过 本基 金 总份 额的 50% , 或者 变相 规 避前 述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1 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8 、 1 1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
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对于上述第 9 项拒绝申购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将于每一开放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公布相关申购上限设定。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八、暂停 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 资 人 的赎 回 申 请 或 延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当 前 一 估 值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 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本 基金出 现当日 净收益 或累计 未分配 净收益 小于零 的情形 ,为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6、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或 登记机 构的技 术保障 等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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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
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 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 按基金合同
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
理并公告。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 的, 基金管理人可对其
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九、巨额 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 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有能力 支付投 资人的 全部赎 回申请 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支 付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 对于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部分, 将自动进行
延期办理。 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
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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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 3 ) 暂 停 赎 回 : 连 续 2 个 开 放 日 以 上 ( 含 本 数 )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短信、 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
等方式) 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 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 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暂 停申购 或赎回 的时间 ,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 基金 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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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基金 份额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 投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投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投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投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 基金 份额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 、
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
来处理。
十六 、其 他业务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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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 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 受理基金
份额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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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基 金 的 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控制投资组合风险, 保持流动性的前提下, 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
投资回报。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期限在
一年以内 ( 含一年 ) 的银行存款、 债 券回购 、 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 剩余期限
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 在
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 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 本基金可参与投资 且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具体投资比例限制届时按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
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积极管理型的投资策略, 在控制利率风险、 尽量降低基金净值
波动风险并满足流动性的前提下,提高基金收益。
1 、利率策略
本基金将首先采用“自上而下”的研究方法,综合研究主要经济变量指标、
分析宏观经济情况, 建立经济前景的情景模拟, 进而判断财政政策 、 货币政策等
宏观经济政策取向。 同时, 本基金还将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 , 对
影响资金面的因素进行详细分析与预判,建立资金面的场景模拟。
在宏观分析与流动性分析的基础上, 结合历史与经验数据, 确定当前资金的
时间价值、 通货膨胀补偿、 流动性溢价等要素, 得到当前宏观与流动性条件下的
均衡收益率曲线。 区分当前利率债收益率曲线期限利差、 曲率与券间利差所面临
的历史分位, 然后通过市场收益率曲线与均衡收益率曲线的对比, 判断收益率曲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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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参数变动的程度和概率, 确定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并据此动态调整投资组合 。
2、骑乘策略
当市场利率期限结构向上倾斜并且相对较陡时,投资并持有债券一段时间,
随着时间推移, 债券剩余年限减少, 市场同样年限的债券收益率较低 , 这时将债
券按市场价格出售, 投资人除了获得债券利息以外, 还可以获得资本利得 。 在多
数情况下,这样的骑乘操作策略可以获得比持有到期更高的收益。
3、放大策略
放大策略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 利用买断式回购、 质押式回购等方式融
入资金, 并购买剩余年限相对较长的债券, 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 。 在回
购利率过高、 流动性不足、 或者市场状况不宜采用放大策略等情况下 , 本基金将
适时降低杠杆投资比例。
4、信用债投资策略
( 1) 信 用 风 险 控 制 。 本 基 金 拟 投 资 的 每 支 信 用 债 券 必 需 经 过 新 沃 基 金 债 券 信
用评级系统进行内部评级, 符合基金所对应的内部评级规定的方可进行投资, 以
事前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
( 2) 信 用 利 差 策 略 。 信 用 产 品 相 对 国 债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等 利 率 产 品 的 信 用 利
差是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来源。 首先, 伴随经济周期的波动, 在经济周期上行或
下行阶段, 信用利差通常会缩小或扩大, 利差的变动会带来趋势性的信用产品投
资机会。 同时, 研究不同行业在经济周期和政策变动中所受的影 响 , 以确定不同
行业总体信用风险和利差水平的变动情况, 投资具有积极因素的行业, 规避具有
潜在风险的行业。 其次, 信用产品发行人资信水平和评级调整的变化会使产品的
信用利差扩大或缩小, 本基金将充分发挥内部评级在定价方面的作用, 选择评级
有上调可能的信用债, 以获取因利差下降带来的价差收益。 第三, 对信用利差期
限结构进行研究, 分析各期限信用债利差水平相对历史平均水平所处的位置, 以
及不同期限之间利差的相对水平, 发现更具投资价值的期限进行投资; 第四, 研
究分析相同期限但不同信用评级债券的相对利差水平, 发现偏离均值较多、 相对
利差有收窄可能的债券。
( 3) 类 属 选 择 策 略 。 国 内 信 用 产 品 目 前 正 经 历 着 快 速 发 展 阶 段 , 不 同 审 批 机
构批准发行的信用产品在定价、 产品价格特性、 信用风险方面具有一定差别 , 本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6
基金将考虑产品定价的合理性、 产品主要投资人的需求特征、 不同类属产品的持
有收益和价差收益特点和实际信用风险状况,进行信用债券的类属选择。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当前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主 (包括以银行贷款资
产、 住房抵押贷款等作为基础资 产) , 仍处于创新试点阶段。 产品投资关键在于
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 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
框架下, 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 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
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
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6、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等商业票据以及各种衍生产
品的动向, 一旦监管机构允许基金参与此类金融工具的投资, 本基金将在届时相
应法律法规的框架内, 根据对该金融工具的研究, 制定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
资策略,在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前提下,谨慎投资。
7、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有 关规定 。依法 决策是 本基金 进行
投资的前提;
(2)宏 观经济 发展态 势、微 观经济 运行环 境和证 券市场 走势。 这是本 基金
投资决策的基础;
(3)投 资对象 收益和 风险的 配比关 系。在 充分权 衡投资 对象的 收益和 风险
的前提下做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2、决策程序
(1)决 定主要 投资原 则:投 资决策 委员会 决定基 金的主 要投资 原则, 并对
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2)提 出投资 建议: 固定收 益部研 究员以 内外部 研究报 告以及 其他信 息来
源作为参考, 对利率市场、 信用市场进行研究, 提出债券市场运行趋势的分析观
点, 在重点关注的投资产品范围内根据自己的研究选出有投资价值的各类债券向
基金经理做出投资建议。 研究员根据基金经理提出的要求对各类投资品种进行研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7
究并提出投资建议。
(3)制 定投资 决策: 基金经 理在遵 守投资 决策委 员会制 定的投 资原则 前提
下,根据研究员提供的投资建议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4)进 行风险 评估: 风险控 制委员 会定期 召开会 议,对 基金投 资组合 进行
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意见。
(5)评 估和调 整决策 程序: 基金管 理人有 权根据 环境的 变化和 实际的 需要
调整决策的程序。
四、 投资 限制
(一)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 A A + 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 定期存 款利率 为基准 利率的 浮动利 率债券 ,已进 入最后 一个利 率调
整期的除外;
(5)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 基 金 拟 投 资 于 主 体 信 用 评 级 低 于 A A + 的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与 同 业 存 单
的, 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 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除 基金合 同另有 约定外 ,本基 金投资 组合的 平均剩 余期限 在每个 交易
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3)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机构 发行的 债券、 非金融 企业债 务融资 工具及 其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国债、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8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除发生巨额 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 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 30% 以上的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得超过 20% ;
(5)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 基金投 资于具 有基金 托管人 资格的 同一商 业银行 的银行 存款、 同业
存单, 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
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7)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
(8)现 金、国 债、中 央银行 票据、 政策性 金融债 券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 5% ;
(9)现 金、国 债、中 央银行 票据、 政策性 金融债 券以及 五个交 易日内 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 及 其 发 行 的 同 业 存 单 与 债 券 , 不 得 超 过 该 商 业 银 行 最 近 一 个 季 度 末 净 资 产 的
10% ;
(1 1 )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 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 额的 50%
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
12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
(12)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 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
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
18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
(13)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 A 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 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9
定的其他品种;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因 证 券市 场 波 动 、 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不
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 的 20 %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
(17)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级 为 A A A 以上( 含 A A A ) 的资产支持证券 。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8)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1) 、 (8 ) 、 (1 4 ) 、 (15) 、 (17) 项另有约 定外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上述限制。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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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 律 、行 政 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 规定禁 止的其 他活动 。 基金 管理人 运用
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
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 重大
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 在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
下,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 投资 组合平 均剩 余期限 与平 均剩 余存续 期 计算 方法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 Σ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 剩 余 期 限 + 债 券 正 回 购 × 剩 余 期 限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平均剩余存续期限(天)的计算公式为: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
限 - Σ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 债 券 正 回 购 ×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
其中: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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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资产、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
存款、 同业存单、 债券、 逆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 债 券、 非 金 融 企 业债 务 融 资 工具 、 资 产 支 持证 券 、 买 断 式回 购 产 生 的待 回
购债券、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 ; 贴现式
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 行活期 存款、 清算备 付金、 交易保 证金的 剩余期 限和剩 余存续 期限
为 0 天; 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
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银 行定期 存款、 同业存 单的剩 余期限 和剩余 存续期 限以计 算日至 协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
的银行存款, 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 合中债 券的剩 余期限 和剩余 存续期 限是指 计算日 至债券 到期日 为止
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
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 购(包 括正回 购和逆 回购) 的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 央银行 票据的 剩余期 限 和剩 余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至 中央银 行票据 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 断式回 购产生 的待回 购债券 的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续 期限 为该 基础债
券的剩余期限;
(7)买 断式回 购产生 的待返 售债券 的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对 其它金 融工具 ,本基 金管理 人将基 于审慎 原则, 根据法 律法规 或中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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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计 算 方 法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六、业 绩比 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七天通知存款税后利率。
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 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 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
款税后利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 经与基金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本 基 金 可 以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 险收 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
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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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一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以下内容摘自本基金 2018 年第 1 季度报告:
1 . 1 报告 期末 基金资 产组 合情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 )
1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1 , 9 9 6 , 4 5 7 , 3 7 1 . 2 5 6 2 . 5 3
其 中 : 债 券 1 , 8 8 4 , 2 4 1 , 4 8 5 . 5 4 5 9 . 0 2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1 1 2 , 2 1 5 , 8 8 5 . 7 1
3 . 5 1
2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1 , 0 2 2 , 1 4 9 , 9 2 8 . 6 8
3 2 . 0 2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3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1 6 1 , 9 2 4 , 9 5 5 . 0 7 5 . 0 7
4 其 他 资 产 1 2 , 0 9 5 , 3 1 8 . 0 8 0 . 3 8
5 合 计 3 , 1 9 2 , 6 2 7 , 5 7 3 . 0 8 1 0 0 . 0 0
1 . 2 报告 期债 券回购 融资 情况
序 号 项 目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 )
1 报 告 期 内 债 券 回 购 融 资 余 额 2 . 4 3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融 资 -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 )
2 报 告 期 末 债 券 回 购 融 资 余 额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融 资 - -
注 : 报 告 期 内 债 券 回 购 融 资 余 额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为 报 告 期 内 每 日 融 资 余 额 占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的 简 单 平 均 值 。
债券 正回 购的资 金余 额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 0% 的说 明
在 本 报 告 期 内 本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未 超 过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1 . 3 基金 投资 组合平 均剩 余期限
1.3.1 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基本 情况
项 目 天 数
报 告 期 末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6 8
报 告 期 内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最 高 值 6 9
报 告 期 内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最 低 值 4 2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4
报告 期内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 超 过 12 0 天情 况说 明
本 报 告 期 内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未 出 现 超 过 1 2 0 天 的 情 形 。
1.3.2 报告 期末 投资组 合平 均剩余 期限分 布比 例
序 号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各 期 限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 )
各 期 限 负 债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 )
1 3 0 天 以 内 4 2 . 7 4 -
其 中 :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 9 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 -
2 3 0 天 ( 含 ) - 6 0 天 1 7 . 1 5 -
其 中 :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 9 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 -
3 6 0 天 ( 含 ) - 9 0 天 1 9 . 2 7 -
其 中 :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 9 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 -
4 9 0 天 ( 含 ) - 1 2 0 天 1 . 6 4 -
其 中 :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 9 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 -
5 1 2 0 天 ( 含 ) - 3 9 7 天 ( 含 ) 1 8 . 8 9 -
其 中 :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 9 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 -
合 计 9 9 . 6 9 -
1 . 4 报告 期内 投资组 合平 均剩余 存续期 超过 2 4 0 天情 况说 明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内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未 出 现 超 过 2 4 0 天 的 情 形 。
1 . 5 报告 期末 按债券 品种 分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序 号 债 券 品 种 摊 余 成 本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国 家 债 券 - -
2 央 行 票 据 - -
3 金 融 债 券 1 8 0 , 0 1 2 , 0 2 6 . 7 3 5 . 6 4
其 中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1 8 0 , 0 1 2 , 0 2 6 . 7 3 5 . 6 4
4 企 业 债 券 - -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 券 1 5 0 , 0 0 6 , 9 5 0 . 9 8 4 . 7 0
6 中 期 票 据 - -
7 同 业 存 单 1 , 5 5 4 , 2 2 2 , 5 0 7 . 8 3 4 8 . 7 1
8 其 他 - -
9 合 计 1 , 8 8 4 , 2 4 1 , 4 8 5 . 5 4 5 9 . 0 6
1 0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 9 7 天 的 - -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5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注 : 上 表 中 , 债 券 的 成 本 包 括 债 券 面 值 和 折 溢 价 。
1 . 6 报告 期末 按摊余 成本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债 券投资 明 细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债 券 数 量
( 张 )
摊 余 成 本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1 1 1 7 1 1 4 9 2 1 7 平 安 银 行 C D 4 9 2 1 , 1 0 0 , 0 0 0 1 0 9 , 2 1 2 , 6 9 7 . 8 7 3 . 4 2
2 1 1 1 8 2 1 0 3 9 1 8 渤 海 银 行 C D 0 3 9 1 , 0 0 0 , 0 0 0 9 7 , 1 7 5 , 7 9 8 . 1 6 3 . 0 5
3 1 1 1 8 0 3 0 2 6 1 8 农 业 银 行 C D 0 2 6 8 0 0 , 0 0 0 7 9 , 5 5 6 , 9 2 5 . 7 9 2 . 4 9
4 1 1 1 7 9 9 8 9 7 1 7 成 都 农 商 银 行 C D 0 1 7 8 0 0 , 0 0 0 7 9 , 1 6 3 , 1 7 0 . 4 9 2 . 4 8
5 1 1 1 7 1 0 6 0 0 1 7 兴 业 银 行 C D 6 0 0 7 0 0 , 0 0 0 6 9 , 4 9 9 , 0 0 8 . 4 6 2 . 1 8
6 1 1 1 7 8 5 8 6 1 1 7 郑 州 银 行 C D 1 7 1 6 0 0 , 0 0 0 5 8 , 5 9 3 , 3 8 6 . 9 4 1 . 8 4
7 0 1 1 8 0 0 2 6 9 1 8 物 产 中 大 S C P 0 0 1 5 0 0 , 0 0 0 5 0 , 0 0 1 , 0 6 2 . 3 3 1 . 5 7
8 1 8 7 7 0 1 1 8 贴 现 国 开 0 1 5 0 0 , 0 0 0 4 9 , 9 5 6 , 7 7 3 . 1 2 1 . 5 7
9 1 1 1 8 0 9 0 2 6 1 8 浦 发 银 行 C D 0 2 6 5 0 0 , 0 0 0 4 9 , 8 4 6 , 8 5 8 . 2 4 1 . 5 6
1 0 1 1 1 7 8 9 1 9 0 1 7 河 北 银 行 C D 1 1 3 5 0 0 , 0 0 0 4 9 , 6 7 3 , 7 5 2 . 4 3 1 . 5 6
1 . 7 “ 影子 定价 ” 与 “ 摊余 成本 法 ” 确 定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的偏离
项 目 偏 离 情 况
报 告 期 内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在 0 . 2 5 ( 含 ) - 0 . 5 % 间 的 次 数 0
报 告 期 内 偏 离 度 的 最 高 值 0 . 0 9 3 8 %
报 告 期 内 偏 离 度 的 最 低 值 0 . 0 3 9 5 %
报 告 期 内 每 个 工 作 日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的 简 单 平 均 值 0 . 0 5 8 1 %
报告 期内 负偏离 度的 绝对值 达到 0 .2 5% 情况 说明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内 无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0 . 2 5 % 的 情 况 。
报告 期内 正偏离 度的 绝对值 达到 0 .5 % 情况 说明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内 无 正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0 . 5 % 的 情 况 。
1 . 8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投资 明细
序
号
证 券 代 码 证 券 名 称 数 量 ( 份 )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1 1 6 8 4 7 联 易 融 0 2 5 0 0 , 0 0 0 5 0 , 0 0 0 , 0 0 0 . 0 0 1 . 5 7
2 1 1 6 6 5 8 恒 融 二 1 A 2 0 0 , 0 0 0 2 0 , 0 0 0 , 0 0 0 . 0 0 0 . 6 3
2 1 1 6 7 1 2 一 方 碧 1 7 2 0 0 , 0 0 0 2 0 , 0 0 0 , 0 0 0 . 0 0 0 . 6 3
3 1 1 6 6 5 7 一 方 碧 1 3 1 0 0 , 0 0 0 1 0 , 0 3 2 , 7 8 2 . 9 3 0 . 3 1
4 1 1 6 7 8 0 一 方 碧 2 5 1 0 0 , 0 0 0 1 0 , 0 0 0 , 0 0 0 . 0 0 0 . 3 1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6
5 1 7 8 9 4 1 9 1 7 建 鑫 2 优 先 1 5 0 , 0 0 0 2 , 1 8 3 , 1 0 2 . 7 8 0 . 0 7
1 . 9 投资 组合 报告附 注
1.9.1 本基 金估 值采用 摊余 成本法 , 即估 值对 象以买 入成 本列示 , 按票 面利 率或
商定 利率 每日计 提应 收利息 , 并按 实际 利率法 在其 剩余期 限内摊 销其 买入
时的 溢价 或折价 。
1.9.2 报告 期内 , 未发 现本 基金投 资的 前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出 现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报 告编 制日前 一年内 受到 公开谴 责、 处罚的 情形 。
1.9.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 保 证 金 -
2 应 收 证 券 清 算 款 1 2 9 , 8 6 3 . 0 4
3 应 收 利 息 1 1 , 9 6 5 , 4 1 9 . 9 2
4 应 收 申 购 款 3 5 . 1 2
5 其 他 应 收 款 -
6 待 摊 费 用 -
7 其 他 -
8 合 计 1 2 , 0 9 5 , 3 1 8 . 0 8
1.9.4 投资 组合 报告附 注的 其他文 字描述 部分
由 于 计 算 中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因 , 本 报 告 分 项 之 和 与 合 计 项 之 间 可 能 存 在 尾 差 。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7
十 二 、 基 金 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8 年 3 月 31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收益 率 及 其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的比 较
新沃通宝 A
阶 段
净 值 收
益 率 ①
净 值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 ③ ② - ④
2 0 1 5 年 1 0 月 2 0
日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至 2 0 1 5 年 1 2
月 3 1 日
0 . 4 3 9 3 % 0 . 0 0 3 2 % 0 . 2 7 0 0 % 0 . 0 0 0 0 % 0 . 1 6 9 3 % 0 . 0 0 3 2 %
2 0 1 6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6 年 1 2 月 3 1
日
2 . 3 7 3 9 % 0 . 0 0 3 0 % 1 . 3 5 3 7 % 0 . 0 0 0 0 % 1 . 0 2 0 2 % 0 . 0 0 3 0 %
2 0 1 7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7 年 1 2 月 3 1
日
3 . 7 2 9 2 % 0 . 0 0 2 2 % 1 . 3 5 0 0 % 0 . 0 0 0 0 % 2 . 3 7 9 2 % 0 . 0 0 2 2 %
2 0 1 8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8 年 3 月 3 1 日
1 . 0 3 4 1 % 0 . 0 0 1 3 % 0 . 3 3 2 9 % 0 . 0 0 0 0 % 0 . 7 0 1 2 % 0 . 0 0 1 3 %
新沃通宝 B
阶 段
净 值 收
益 率 ①
净 值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 ③ ② - ④
2 0 1 6 年 8 月 5 日 ( B
类 份 额 生 效 日 ) 至
2 0 1 6 年 1 2 月 3 1 日
1 . 1 4 1 1 % 0 . 0 0 4 2 % 0 . 5 5 1 1 % 0 . 0 0 0 0 % 0 . 5 9 0 0 % 0 . 0 0 4 2 %
2 0 1 7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7 年 1 2 月 3 1 日
3 . 9 7 6 4 % 0 . 0 0 2 2 % 1 . 3 5 0 0 % 0 . 0 0 0 0 % 2 . 6 2 6 4 % 0 . 0 0 2 2 %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8
2 0 1 8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8 年 3 月 3 1 日
1 . 0 9 4 1 % 0 . 0 0 1 3 % 0 . 3 3 2 9 % 0 . 0 0 0 0 % 0 . 7 6 1 2 % 0 . 0 0 1 3 %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9
十 三 、 基 金 的 财 产
一、 基金 资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 财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0
十 四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 估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非
交易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三、 估值 方法
1 、本 基金估 值采用 “摊余 成本法 ”,即 计价 对象 以买入 成本列 示,按 照票
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
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
算基金资产净值。
2 、为 了避免 采用 “ 摊余 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与按 市场利 率和交 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 当 “ 影子定价 ”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与 “摊
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 以内。 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 到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
到 0.5% 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
或 者 固 有资 金 弥 补 潜 在 资 产损 失 , 将 负 偏 离 度绝 对 值 控 制 在 0.5% 以 内 。 当负 偏
离 度 绝 对值 连 续 两 个 交 易 日超 过 0.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采 用 公允 价 值 估 值 方
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
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 、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 进行估 值不能 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1
4、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
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 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 程序
1、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是 按照相 关法规 计算的 每万份 基金份 额的日 已实
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是 按日 结转 份额 的 , 7 日 年化 收益 率是 以 最近 7 日( 含 节假 日 ) 收 益所 折算 的年 收
益 率 , 精 确 到 0.001% , 百 分 号 内 小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其规定。
2、基 金管理 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外公布。
五、 估值 错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资 产 的 计 价 导 致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小 数 点 后 4
位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 或销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2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 数
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
述规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人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 未给当 事人造 成损失 时,估 值错误 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负有及 时返还 不当得 利的义 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其 他 当事人的 利益损失 ( “ 受损方” )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3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 因,列 明所有 的当事 人,并 根据估 值错误 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 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 对因估 值错误 造成的 损失
进行评估;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 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 由估值 错误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 法,需 要修改 基金登 记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 金 估值出现 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公告。
(3)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 关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处 理。 如果 行
业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六、 暂停 估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
3、占 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 估值出 现重大 转变, 基金管 理人为 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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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基金 净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予以公布。
八、 特殊 情况的 处理
1、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按估 值方法 的第 3 项进 行估值 时,所 造成的 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或 由于证 券交易 所、登 记公司 及存款 银行发 送的数
据错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
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5
十 五 、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一、 基金 利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 收益 分配原 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 每日 分配、 按日支 付 ”。本 基金根 据每日 基金收 益情况 ,以每 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且每日进行支付 。 投
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 、本 基金根 据每日 收益情 况,将 当日收 益全部 分配, 若当日 已实现 收益大
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 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 ( 即
红 利 转基 金 份 额 ) 方 式 ,投 资 人 可 通 过赎 回 基 金 份额 获 得 现 金 收益 ; 若 投 资 人在
当日收益支付时, 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 则增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 ; 若当
日净收益等于零时, 则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不变;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
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 若当日基金净收益小于零时, 缩减投资人基
金份额;
6 、当 日申购 的基金 份额自 下一个 工作日 起,享 有基金 的收益 分配权 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 、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 的约定 以及对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6
三、 收益 分配方 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 收益 分配的 时间 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自然日进行收益分配。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工作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节 假 日 最 后 一 日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7 日 年 化 收
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个自然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支付, 每日例行的收益支
付不再另行公告。
五 、 本 基 金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及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的 计 算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基金 的信 息披露 ” 章节 。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7
十 六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 基金 费用的 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 基金合同 》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计 提方 法、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的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 E × 年管理费率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 E × 年托管费率 ÷ 当年天数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8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
本基金的 B 类基金份额的年 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 。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具体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份额(扣除当日该类份额升级的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登 记 机 构 , 由 登 记 机 构 代 付 给 销 售 机
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
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 履行或 未完全 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9
四、费用 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 并根据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
相关费率。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
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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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七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 基金 会计政 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 金的会 计年度 为公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 次募集 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 保留完 整的会 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 金托管 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 就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 的年度 审计
1 、基 金管理 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 换会计 师事务 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1
十 八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基 金 合同 》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相 关 法律 法 规 关于 信 息 披露 的 披 露 方式 、
登载 媒介 、报备 方式 等规定 发生变 化时 ,本基 金从 其最新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 以下简
称 “ 网站 ”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 承诺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行 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2
五、 公开 披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 同》是 界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的 各项权 利、义 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最 大限度 地披露 影响基 金投资 人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 明书并 登载在 网站上 ,将更 新后的 招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 介上; 基金管 理人在 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场 所所在 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 或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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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已 实 现 收 益 /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总额×10000
其 中 ,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包 括 截 至 上 一 工 作 日 ( 包 括 节 假 日 ) 未 结 转 份
额。
7 日年化收益率( % ) =
365 / 7
7
i = 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中,R 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7 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如果基金成立不足七日, 按类
似规则计算。
2、在 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后 ,基金 管理人 将在每 个工作 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 公告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节假日最后
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 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 金管理 人将公 告半年 度和年 度最后 一个市 场交易 日(或 自然日 )基金
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 然日) 的次日 ,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每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度 报告 ,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上半年 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每个季 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季 度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4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 书面报
告方式。
基金运作期间,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应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
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 高级管 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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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 1 、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和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当 “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 或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的情形; 当 “ 影
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2 个交
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超过 0.5% 的情形;
27、 在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主 体 信 用 评 级 低 于 A A + 的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与 同 业 存
单;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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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
(九)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 披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 基金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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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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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基 金合同 》的 变更
1 、变 更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 于《基 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自生 效 后方 可执行 ,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 金合同 》的 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金 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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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 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 财产清 算剩 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 财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 财产清 算账 册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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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 风 险 揭 示
一、 本基 金特有 的风 险
1 、申购赎回风险
( 1 ) 如果 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 接 受后将 使当日 申购相 关控制 指标超 过上限 ,
则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可能确认失败。
( 2 )特 定条件 下,如 基金收 益为负 、交易 所假期 休市等 情况, 基金可 能暂
停申购,投资人可能面临无法申购本基金的风险。
( 3 )特 定条件 下,如 基金收 益为负 、交易 所假期 休市等 情况, 基金可 能暂
停赎回,投资人可能面临无法赎回本基金的风险。
( 4 )本 基金可 能出现 节假日 集中赎 回量较 大,而 本基金 在短时 间内无 法及
时变现基金资产,导致本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2 、收益分配风险
( 1 )若 投资人 全部赎 回基金 份额时 ,其当 日收益 将立即 结清, 并随赎 回款
项一起支付给投资人; 若投资人部分赎回且未付收益为负值, 将自动按比例结转
当前未付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 2 ) 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0.01 元, 若投资人申购份
额较少, 由于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可能出现当日基
金收益无法显示的情况。
3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申
购和赎回, 因此会面临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所谓流动性风险是指投资人提交了赎
回申请后, 基金管理人无法及时变现基金资产, 导致赎回款交收资金不足的风险 ;
或者为应付赎回款, 变现冲击成本较高, 给基金资产造成较大的损失的风险 。 大
部分债券品种的流动性较好, 也存在部分企业债、 资产证券化、 回购等品种流动
性相对较差的情况, 如果市场短时间内发生较大变化或基金赎回量较大可能会影
响到流动性和投资收益。
( 1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①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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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
告中规定。
②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③在发生本基金合同“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
情形” 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在发生“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提示投资人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流动性风险, 合理安排投资
计划。
( 2 )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是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财产均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
括现金, 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银行存款 、 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同
业存单,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 含 397 天 ) 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
资产支持证券,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
场工具。
在本基金的投资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评估本基金所面临的流动性
风险, 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及实际情况, 合理采取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 ,
审慎确认大额申购申请设定、 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 综合运用延期办理巨额
赎回申请等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降低基金资产持仓集中度、 降低流动受限
资产投资比例等措施,有效防范本基金所面临的流动性风险。
( 3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将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综合
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对巨额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 作为本基金发
生巨额赎回的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上述各类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①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②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
③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④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在采用上述流动性风险管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2
理工具时, 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保相关工具实施
的及时、有序、透明及公平。
(4)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①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下,
本基金管理人将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②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 并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确保相关工具实施的及时、 有序、 透明及公平 。
③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投资者的影响: 在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的情形下, 可能会导致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被确认失
败或者被收取短期赎回费。
4 、机会成本风险
由于本基金申购赎回的高效率使本基金对流动性要求更高, 本基金必须保持
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需求, 在管理现金头寸时, 有可能存在现金过多而
带来的机会成本风险,本基金长期收益可能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5 、系统故障风险
本基金每个自然日进行清算和收益分配, 系统实现要求更高, 可能出现系统
故障导致基金无法正常估值或办理相关业务的风险。
二、 市场 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 政 策 风 险 。 因 国 家 宏 观 政 策 ( 如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行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随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呈 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 利 率 风 险 。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 购 买 力 风 险 。 基 金 的 利 润 将 主 要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 可 能 因 为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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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三、 管理 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造成 管理风险。 但从长期看 ,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仍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 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的长
期收益水平。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
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风险, 例如越权违规交易、 欺诈行为、 清
算交收差错、份额登记差错等风险。
四 、 法 律 文 件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表 述 与 销 售 机 构 基 金 风 险 评 价 可 能 不 一 致 的 风
险
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证
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 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
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 ( 包括基金管 理人 和其他销售机构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
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 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
等级评价与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
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五、 其他 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 业务快 速发展 而在制 度建设 、人员 配备、 内控制 度建立 等不完 善而产
生的风险 ;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 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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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 据《基 金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资金;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独立 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 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 4 )销售基金份额;
(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 为基金 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 法律规定 ,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 构,对 基金销 售机构 的相关 行为进 行监督 和处
理;
( 9 )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
(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 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2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及转融通;
( 13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 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 交易清算等款项, 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资产作为抵押进行融资。
(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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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
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管理费率、 托管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
结构和收费方式;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 者委托 经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以诚实 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 员进行 基金投 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务 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 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 ,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 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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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 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 件 ,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 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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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 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法规 规定或 监管部 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 金的投 资运作 ,如发 现基金 管理人 有违反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 基金开 设 资金 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 门,具 有符合 要求的 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务 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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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户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 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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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 据《基 金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 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险 承受能 力, 自主 判断基 金的投 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 围内, 承担基 金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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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酬 标准 和提 高销售 服务费 ,但根 据
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 围或策 略 (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 定另
有约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1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 下情况 可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 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基 金 合同的 约定以 及对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性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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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增加 、 减少或调
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 的约定 以及对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 、 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 申购 、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 法律法 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提 议。基 金管理 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行 召集 ,并 自出具 书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并 告知基 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 管理 人决 定 不召 集 ,代 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 当自收 到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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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并 至 少 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会议的 召集人 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 求(包 括但不 限于代 理人身 份,代 理权限 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进 行表决 的情况 下,由 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知 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或 通 讯 开 会 或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机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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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 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本人出 席或以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受托 出席会 议者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 示的在 权益登 记日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显 示,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重新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 召集
人确定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通讯开
会应以召集人确定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 议召集 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公布 会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内 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 定 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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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 意见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 不与法 律法规 冲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可通 过网络 、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授权他 人代为 出席会 议并表 决的, 授权方 式可以 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 项 , 如 《 基金合同 》 的重大修
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 与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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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 讯开会 的情况 下,首 先由 召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提案 ,在所 通知的 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 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 当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 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本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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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 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表决后 立即进 行清点 并由大 会主持 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代理人 对于提 交的表 决结果 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 予以公 证,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拒不 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0 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
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 合同解 除和 终止的 事由、 程序 以及基 金财 产清算 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基 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自生 效 后方 可执行 ,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金 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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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 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本基金发生上述终止的情形的,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包括二次清算
报告)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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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 争议 解决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根据该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 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 合同存 放地 和投资 人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 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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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基金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浦 东 南 路 2250 号 2 幢 二 层 C220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3 号中国电子大厦 B 座 1616 室
邮政编码:100080
法定代表人:朱灿
成立 日期: 2015 年 8 月 19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基 字
[2015]186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日期: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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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 债券 ; 代理发行 、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结汇、 售汇
业务;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 代理收付款项; 保险兼业代理
业务 (有效 期至 2020 年 02 月 18 日) ;提供 保管箱 服务; 经国 务院银 行业监 督
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 的银行存 款 、 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 剩
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 的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 以及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
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除 基金合 同另有 约定外 ,本基 金投资 组合的 平均剩 余期限 在每个 交易
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3)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机构 发 行的债 券、非 金融企 业债务 融资工 具及其 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国债、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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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除发生巨额赎 回 、连续 3 个交易日 累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 30% 以上的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金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得超过 20% ;
(5)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 基金投 资于具 有基金 托管人 资格的 同一商 业银行 的银行 存款、 同业
存单, 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
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7)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
(8)现 金、国 债、中 央银行 票据、 政策性 金融债 券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 5% ;
(9)现 金、国 债、中 央银行 票据、 政策性 金融债 券以及 五个交 易日内 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 及 其 发 行 的 同 业 存 单 与 债 券 , 不 得 超 过 该 商 业 银 行 最 近 一 个 季 度 末 净 资 产 的
10% ;
(1 1 )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 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 额的 50%
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
12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
(12)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 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
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
18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
(13)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 A 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 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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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其他品种;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 的 20 %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
(17)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级 为 A A A 以上( 含 A A A ) 的资产支持证券 。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8)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1) 、 (8 ) 、 (1 4 ) 、 (15) 、 (17) 项另有约 定 外, 因证券市
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政 策 等 对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法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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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上述限
制。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的,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五)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 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 , 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
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 。 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基金投资中期票
据相关制度( 以下简称“ 《制度》 ” ) , 以规范对中期票据 的投资决策流程 、 风险
控制。 基金管理人 《 制度》 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 , 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首
次投资中期票据前,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中期票据投资签订风险控制补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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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协议。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 1) 中 期 票 据 属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应 符 合 法 律 、 法 规 及
《基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 2)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公 募 基 金 投 资 于 一 家 企 业 发 行 的 单 期 中 期 票 据 合
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现异
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
因和解决措施。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如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因素, 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
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六)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在签署银行存款协议前,应将草拟的银行存款协议送基金托管人审核。
首次投资银行存款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银行存款的投资签署风险
控制补充协议。
(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 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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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九)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 十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一)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 或采取拖延、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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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 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 财产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 财产应 独立 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基金 财产的 债
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
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因依 法解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 被依法 宣告破 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 基金 托管人 应安 全保管 基金财 产。未 经基金 管理 人依据 合法程 序作出 的
合法合规指令, 基金托管人不得 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非因基
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等投 资所需 账
户。
5. 基金 托管人 对所 托管的 不同基 金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金 财产的 完
整与独立。
6.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 按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的 约定保 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 对于 因为基 金投 资产生 的应收 资产,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有 关当事 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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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任。
8. 除依 据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第 三人托 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 募集期 间应 开立 “基金 募集专 户 ” ,用 于存放 募集 的资金 。该账 户
由基金管理人开立。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
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
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并加盖会
计师事务所公章方为有效。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 届满, 未能达 到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条件, 由基金 管理人 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 托管人 应以 本基金 名义在 其营业 机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户 ,并根 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
3. 基金 银行账 户的 开立和 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 合法律 法规 规定的 条件下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通过基 金托管 人专用 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深 圳分公 司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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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本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 开立和 使用, 仅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 要。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书 面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 证券账 户的 开立和 证券账 户卡的 保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账户资 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 托管人 以自 身法人 名义在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开立结 算
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
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 国证监 会或 其他监 管机构 在本托 管协议 订立 日之后 允许基 金从事 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 需要 而开立 的其他 账户, 可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
定开立,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 新账户按有
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 法规等 有关 规定对 相关账 户的开 立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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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证 券 不 承 担 保 管 责
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保管凭证。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会 计核算
1. 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 币
1.00 元。 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国家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及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结 果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以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提交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
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公布。
3.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务 由基金 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的 保管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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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分别 保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保存期 不少于 15 年。 如不
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 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争议 解决方 式
因本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本 托 管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 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 协议的 变更 和终止
(一)本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本托管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
新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
3. 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破产 或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管 基金管 理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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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4. 发生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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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三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以下
是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
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
一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服 务
投 资人 拨 打 基金 管 理 人客 服 热 线 400- 698- 9988 ( 国内 免 长 途话 费 ) 可享 有 如
下服务:
1 、 自助语音服务: 提供 7 × 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产品、 最新公告信息
等自助查询服务。
2 、 人工座席服务: 提供每周五天, 每日不少于 8 小时的人工座席服务 ( 法定
节假日除外)。
二 、 客 户 投 诉 及 建 议 受 理 服 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 在线客服、 书信、 电子
邮件、 短信、 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渠道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
议。
三 、 网 站 资 讯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 w w . s i nv o f und .c om ) 为 投 资 人 提 供 理 财 刊 物 查 阅 、 热 点
问答、 市场波动点评 、 研究资讯等信息服务 。 同时, 网站还设有在线客服、 客服
电子邮箱等,投资人可在线提问或留言。
四 、 如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在 任 何 您 / 贵 机 构 无 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请 通 过 上 述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取 得 联 系 。 请 确 保 投 资 前 , 您 / 贵 机 构 已 经 全 面 理 解 了 本
招募 说明 书。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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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四 、 其 他 披 露 事 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2017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17 年 10 月 27 日
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
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7 年 11 月 10 日
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
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7 年 11 月 16 日
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
司为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7 年 11 月 17 日
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济安财富 (北京) 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为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7 年 11 月 21 日
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号) 2017 年 12 月 04 日
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2017 年第 2
号)
2017 年 12 月 04 日
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
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7 年 12 月 06 日
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为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7 年 12 月 18 日
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暂停代销机构大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2017 年 12 月 26 日
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基金
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7 年 12 月 27 日
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为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7 年 12 月 29 日
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金惠家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为基
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8 年 01 月 10 日
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2017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18 年 01 月 19 日
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暂停代销机构大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2018 年 02 月 10 日
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2018 年 03 月 22 日
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订旗下基金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及
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2018 年 03 月 22 日
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2018 年 03 月 22 日
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 2018 年 03 月 22 日
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2017 年年度 报告 2018 年 03 月 30 日
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2017 年年度 报告摘要 2018 年 03 月 30 日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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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暂停代销机构大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2018 年 03 月 31 日
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为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8 年 04 月 02 日
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
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8 年 04 月 20 日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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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五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
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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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六 、 备 查 文 件
1 、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 、《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 、《新沃通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 、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备查文件。
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