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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富恒财债券(000622)

华富恒财债券: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二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华富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以 通讯 方式 召开 华富 恒财 分级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第 二次 提示 性 公告 



就华富 恒 财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事宜 ,华 富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基 金管 理人” )已于 2018 年 5 月 30 日在 《中 国证 券报》 、 《 上海证 券报 》 、 《证券 时报 》 和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www.hffund.com ) 发布 了 《 华富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以 通讯方 式召 开华 富恒 财 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公告 》 , 并于 2018 年 5 月 31 日 发布 了 《华 富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以通 讯方式 召开 华富 恒 财 分级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第一次 提示 性公 告》 , 为 使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顺利召 开, 现发 布关于 以通 讯方 式召 开华 富恒 财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第二 次提 示 性 公告。 一、召 开会 议基 本情 况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 集 证券投 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和《 华富恒财 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的有 关规定 ,华富恒 财分 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 的基 金管理人 华富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以 下简 称 “ 基金管 理人 ” )经与本 基金的基 金托管人 上海浦 东发展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协商一致 , 决定以 通讯 方式 召开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会议 的具 体安 排如 下: 1 、会 议召 开方 式: 通讯 方 式。 2 、会 议投 票表 决起 止时 间 :自 2018 年 6 月 25 日 起 ,至 2018 年 7 月 1 日 17 :00 止 (投票 表决 时间 以 基 金管 理人 收 到表 决票 时间 为准 ) 。 3 、会 议通 讯表 决票 的寄 达 地点: 名称: 华富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00 号 31 层 邮政编 码:200120 联系人 : 陈 欣然 联系电 话:400-700-8001 ;021-68886996-892 传真:021-68415680 二、会 议审 议事 项 本次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 为 《关 于华 富恒 财分 级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转 型及 修改基 金 合 同有关 事项 的议 案 》 (见 附 件一) 。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益登记 日 本次大 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为 2018 年 6 月 20 日 , 即在 该日下 午交 易时 间结 束后 , 在 登记 机 构—— 华富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登 记在 册的 本基 金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均 享有 本次会 议的 表 决 权。 四、表 决票 的填 写和 寄交 方式 1 、 本次 持 有人 大会 的表决 方 式仅 限于 书面 纸 质表决 。 本次 会议 表决 票 见附件 二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从 相关 报纸 上剪裁 、复 印表 决票 或登 陆本基 金管 理人 网站(www.hffund.com) 下 载并打 印表 决票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按 照表决 票的 要求 填写 ,其 中: (1 ) 个 人投 资者 自行投 票 的, 需在 表决 票上 签字 , 并 提供本 人身 份证 件正 反面 复印 件 ; (2 )机 构 投资 者自 行投票 的 ,需 在表 决票 上 加盖本 单 位公 章或 经授 权 的业务 公 章( 以 下合称 “公 章” ) ,并 提供 加盖公 章的 企业 法人 营业 执照复 印件 (事 业单 位、 社会团 体或 其 他 单位 可 使用 加盖 公章 的有 权部门 的批 文、 开户 证明 或登记 证书 复印 件等 ) ;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自行 投票 的, 需在 表决 票上加 盖本 单位 公章 (如 有)或 由授 权代 表在 表决 票上签 字( 如 无 公章) ,并 提供 该授 权代 表 的身份 证件 正反 面复 印件 或者护 照或 其他 身份 证明 文件的 复印 件, 该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所 签署的 授权 委托 书或 者证 明该授 权代 表有 权代 表该 合格境 外机 构 投 资者签 署表 决票 的其 他证 明文件 ,以 及该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的营 业执 照、 商业登 记证 或 者 其他有 效注 册登 记证 明复 印件和 取得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资格 的证 明文 件的 复印件 ; (3 )个 人 投资 者委 托他人 投 票的 ,应 由 代 理 人在表 决 票上 签字 或盖 章 ,并提 供 个人 投 资者身 份证 件正 反面 复印 件,以 及填 妥的 授权 委托 书原件 (参 照附 件三 ) 。 如 代理人 为个 人, 还需提 供代 理人 的身 份证 件正反 面复 印件 ;如 代理 人为机 构, 还需 提供 代理 人的加 盖公 章 的 企业法 人营 业执 照复 印件 (事业 单位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单 位可 使用 加盖 公章 的有权 部门 的 批 文、开 户证 明或 登记 证书 复印件 等) ; (4 )机 构 投资 者委 托他人 投 票的 ,应 由代 理 人在表 决 票上 签字 或盖 章 ,并提 供 持有 人 的加盖 公章 的企 业法 人营 业执照 复印 件( 事业 单位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单 位可 使用加 盖公 章 的 有权部 门的 批文 、 开 户证 明或登 记证 书复 印 件 等) , 以及填 妥的 授权 委托 书原 件。 如 代理 人为 个人, 还需 提供 代理 人的 身份证 件正 反面 复印 件; 如代理 人为 机构 ,还 需提 供代理 人的 加 盖 公章的 企业 法人 营业 执照 复印件 (事 业单 位、 社会 团体或 其他 单位 可使 用加 盖公章 的有 权 部门的批 文、 开户 证明 或登 记证书 复印 件等 ) 。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委 托他 人投 票的, 应由 代理 人在表 决票 上签 字或 盖章 ,并提 供该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的营 业执 照、 商业 登记证 或者 其 他 有效注 册登 记证 明复 印件 ,以及 取得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资格 的证 明文 件的 复印件 ,以 及 填 妥的授 权委 托书 原件 。如 代理人 为个 人, 还需 提供 代理人 的身 份证 件复 印件 ;如代 理人 为 机 构,还 需提 供代 理人 的加 盖公章 的企 业法 人营 业执 照复印 件( 事业 单位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 单 位可使 用加 盖公 章的 有权 部门的 批文 、开 户证 明或 登记证 书复 印件 等) 。 (5 ) 以上 各项 中的 公章 、 批文、 开户 证明 及登 记证 书,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认可 为准。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 理人需 将填 妥的 表决 票和 所需的 相关 文件 在 2018 年 6 月 25 日起, 至 2018 年 7 月 1 日 17 :00 止 的期 间内 通 过专人 送交 、快 递或 邮寄 挂号信 的方 式送 达至 以 下地 址 , 并请 在信 封表面 注明 : “ 华富 恒财 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表决 专用 ” 或 按传 真号 码以传 真的 方式 送达 至下 述收件 人 。 送达时 间以 基金 管理 人 收 到表决 票时 间为 准, 即: 专人送 达的 以实 际递 交时 间为准 ; 快 递送达 的, 以 基 金管 理人 签收时 间为 准; 以邮 寄挂 号信方 式送 达的 ,以 挂号 信回执 上注 明 的 收件日 期为 送达 日期 ; 通 过 传真方 式表 决的 , 表 决时 间 以基金 管理 人传 真接 收到 的时间 为准 。 收件人 :华 富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1000 号31 层 邮政编 码:200120 联系人 : 陈 欣然 联系电 话:400-700-8001 ;021-68886996-892 传真:021-68415680 五、计 票 1 、本 次通 讯会 议的 计票 方 式为: 由本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 管人( 上 海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 予 以公证 。 2 、恒财A 和恒财B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份基 金份额 在各 自份 额级 别内 拥有同 等的 投票权 。 3 、表 决票 效力 的认 定如 下 : (1 ) 表决 票填 写完 整清 晰 ,所提 供文 件符 合本 公告 规定, 且在 规定 时间 之内 送达基金 管理人 的, 为有 效表 决票 ;有效 表决 票按 表决 意见 计入相 应的 表决 结果 ,其 所代表 的基 金 份 额计入 参加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表决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2 )如 表 决票 上的 表决意 见 未填 、多 填、 字 迹模糊 不 清、 无法 辨认 或 意愿无 法 判断 或 相互矛 盾, 但 其他 各项 符 合会议 通知 规定 的, 视 为 弃权表 决, 计 入有 效表 决 票; 并按 “ 弃权 ” 计入对 应的 表决 结果 ,其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计 入参 加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表决 的基 金 份 额总数 。 (3 )如 表 决票 上的 签字或 盖 章部 分填 写不 完 整、不 清 晰的 ,或 未能 提 供有效 证 明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身份 或代 理人 经有效 授权 的证 明文 件的 ,或未 能在 规定 时间 之内 送达 基 金管 理 人 的, 均 为无 效表 决票; 无效 表决票 不计 入参 加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表 决的 基金份 额 总 数 。 (4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重复 提 交 表 决票 的, 如 各表决 票 表决 意见 相同 , 则视为 同 一表 决 票;如 各表 决票 表决 意见 不相同 ,则 按如 下原 则处 理: ①送达 时间 不是 同一 天的 ,以最 后送 达日 所填 写的 有效的 表决 票为 准, 先送 达的表 决 票 视为被 撤回 ; ②送达 时间 为同 一天 的, 视为在 同一 表决 票上 做出 了不同 表决 意见 ,计 入弃 权表 决 票 ; ③送达 时间 确定 原则 见“ 四、表 决票 的填 写和 寄交 方式” 中相 关说 明。 六、决 议生 效条 件 1 、 本人 直 接出 具书 面意见 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 具书面 意 见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所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二 分之 一 (含 二分 之一 , 指 有效 的 恒财 A 和恒财 B 各自的基金份 额分别合 计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 该 级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 一< 含二分之一>), 同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受 托出 具书 面意 见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 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 本公 告 的规定 , 并 与基 金登记 机构 记录 相符 , 会 议有效 召开 ; 在 此基 础上, 《 关于 华富 恒财 分级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及 修改 基金 合同 有关 事项的 议案 》 应 当由 前述 参加大 会的 恒财 A 、 恒财 B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各自 所持 恒财 A 、 恒财 B 表 决权 的 三分之 二 以 上 (含 三分 之 二 ) 通过 方为 有 效; 2 、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 本基 金管理 人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自表 决通 过 之日 起生 效。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七、二 次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及 二次 授权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及《 华富 恒财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 次持 有人 大会需 要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 额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 二分 之一, 指有 效的 恒财 A 和 恒财 B 各自 的基金份 额分 别合 计不 少于 在权益 登记 日该 级基 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 分之 一> ) 方 可举 行 。 如果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不 符合 前述 要求 而不 能够成 功召 开, 本基 金管 理人可 在规 定 时 间内就 同一 议案 重新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重 新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时, 除非 授 权 文件另 有载 明, 本次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授 权期 间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出的 各类 授权依 然有 效, 但如果 授权 方式 发生 变化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重新 作出授 权, 则以 最新 方式 或 最新授 权为 准, 详细说 明见 届时 发布 的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 八、本 次大 会相 关机 构 1 、召 集人 名称: 华富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陆家 嘴环 路 1000 号 31 层 法定代 表人 :章 宏韬 成立时 间:2004 年 4 月 19 日 注册资 本:2.5 亿 元人 民币 电话:021-68886996 传真:021-68887997 联系人 :邵 恒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8001 网址:www.hffund.com 2 、监 督人 名称: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 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 高 国富 电话: (021 )61618888 联系人 :朱萍 成立时 间:1992 年 10 月 19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293.52 亿 元人 民币 3 、公 证机关 : 名称: 上海 市静 安公 证处 地址: 上海 市江宁路 418 号 801-804 邮政编 码:200040 联系人 : 陈 思清 联系电 话:021-32170132 4 、见 证律 师 事 务所 :上 海 市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九、重 要提 示 1 、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提 交表决 票时 ,充 分考 虑邮 寄在途 时间 ,提 前寄 出表 决票。 2 、 本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有关 公告 可通 过 基金管 理 人网 站查 阅, 投 资者如 有 任何 疑 问,可 致电 基金 管理 人客 户服务 电 话 400-700-8001 咨询 。 3 、本 通知 的有 关内 容由 华富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负责 解释。 华富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八年 六月 一日 附件一 : 《 关于 华富 恒财 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转 型及修 改基 金合 同有 关事 项的议 案 》 附件二 : 《 华富 恒财 分级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表 决票 》 附件三 : 《 授权 委托 书》 附件四 : 《 关 于华 富恒 财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转 型及修 改基 金合 同有 关事 项的议 案 的 说明》 附件一: 关于华富恒 财分 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转 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有 关事 项的议案 华富恒财 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提 高产 品的 市场 竞争 力 ,根 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 资 基金法 》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和《华富 恒财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 以下 简称 “ 《基 金合同 》 ” ) 的有 关规 定 , 华富恒财 分级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 华富 恒财 分级 基金 ” ) 的基 金管 理人 —— 华富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经与 基金 托管 人—— 上 海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协 商一 致, 拟将 华富 恒财 分 级基 金 转 型为华 富恒财 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具体 说明见 附件 四《 关于 华富 恒财分 级债 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转 型及 修改 基金合 同有 关事 项的 议案 的说明》。 本议案 如获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基金 管理人 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 议对《 基金 合同 》进 行修 改。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及托管 协议 也将 进行 相应 的修改 或 补 充 。 以上议 案, 请予 审议 。 基金管 理人 :华富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二〇一 八年 六月 一日 附件二: 华富恒财 分 级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称 :_ ___ __ __ __ __ ___ __ __ __ __ __ 持有基 金份 额类 别: □恒 财 A














□恒财 B





(请勾选) 证件号 码( 身份 证件/ 营业 执照) :_ __ __ __ _ ___ __ __ __ __ _ 基金账 户卡 号: __ __ ___ __ __ __ __ ___ __ __ __ __ __ 如为受 托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的,请 填写 : 受托人 的姓 名/ 名 称: __ ___ __ __ __ __ ___ __ __ __ __ _ 受托人 证件 号码 (身 份证 件/ 营业 执照) :_ __ _ ___ __ __ __ __ __ 审议事 项 表决结 果 关于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及修改 基金 合同 有关 事项 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受托 人签 名或盖 章 2018 年月 日 说明: 1 、 请就审 议事 项表 示“ 同意 ” 、 “ 反对 ”或 “弃权 ” ,并 在相 应栏 内画 “√ ” , 同一 议案 只能 表示一 项意 见。 2 、以 上表 决意 见是 持有 人 或其受 托人 就持 有人 持有 的本基 金全 部份 额 ( 包括 恒财 A 和 恒财 B ) 做出 的表 决意 见。 3 、 表决 票未 填、 错填 、字迹 无 法辨 认或 表决 意愿 无法 判 断的 表决 票或 未投 的表 决 票均 视为 投票人 放弃 表决 权利 ,其 所持份 额数 的表 决结 果均 计为“ 弃权 ” 。 4 、本 表决 票可 从相 关网 站 下载、 从报 纸上 剪裁 、复 印或按 此格 式打 印。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 委托 【】 先 生/女士/ 公 司单位 代表 本人 或本 机构 参加投 票截 止日 为 2018 年[


] 月[


] 日 17 :00 止以 通讯 方式 召开的 关于 审议 关于 华富 恒财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转 型及 修 改 基金合 同有 关事 项的 议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并代为 全权 行使 所有 议案 的表决 权。 表 决 意见以 受托 人的 表决 意见 为准。 若在法 定时 间内 就同 一议 案重新 召开 华富 恒财 分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 除本 人( 或本 机构 )重新 作出 授权 外, 本授 权继续 有效 。 委托人 姓名 或名 称: 委托人 证件 号码 (身 份证 件/ 营业 执照) : 基金账 户卡 号: 持有基 金份 额类 别: □恒 财 A














□恒财 B





(请勾选) 受托人 姓名 或名 称: 受托人 证件 号码 (身 份证 件/ 营业 执照) : 委托人 签字/ 盖章 : 签署日 期:2018 年 月日 说明: 1 、页 末签 字栏 中委 托人 为 机构的 应当 于名 称后 加盖 公章, 个人 则为 本人 签字 。 2 、以 上授 权是 持有 人就 其 持有的 本基 金全 部份 额 ( 包括恒财 A 和 恒财 B ) 向 受托人 所做 授 权。 3 、其 他签 字栏 请视 情形 选 择填写 ,凡 适合 的栏 目均 请准确 完整 填写 。 4 、 持有 人多 次授 权, 且能够 区 分先 后次 序的 ,以 最后 一 次授 权为 准; 持有 人多 次 授权 ,无 法区分 授权 次序 的, 视为 同意其 授权 的机 构之 一为 受托人 。 5 、授 权委 托书 可剪 报、 复 印或按 以上 格式 自制 ,在 填写完 整并 签字 盖章 后均 为有效 。 附件四: 关于华富恒财分 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转 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有 关事 项的议案 的说明 一、声 明 1 、 为维 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 益, 提高 产品 的 市场竞 争 力 , 根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 国证 券 投资基 金法 》 ( 以下 简称 “ 《 基金法 》 ” ) 、 《公 开募 集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运 作办法 》 ” ) 和《 华富 恒财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 基金合 同》 ” ) 的 有关规 定 , 华富 恒财 分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称 “华富 恒财 分 级基 金 ” ) 的基 金管 理 人华富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协 商一致 ,决 定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讨论并 审议 《 关 于华 富恒 财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转型 及修 改 基 金合同 有关 事项 的议 案 》 。 2 、 本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需由 持有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 权益登 记 日基 金 总份额 的 二 分之 一以 上( 含二分 之一 ,指 有效 的恒财 A 和 恒财 B 各自 的基 金份额 分别 合 计 不少于 在权 益登 记日 该级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含 二分之 一> ) 的 持有 人出 席 方可召 开 , 且 《关于 华富 恒财 分级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 及修 改基金 合同 有关 事项 的议 案 》需 经参 加 本 次持有 人 大 会表 决的 恒财 A 、 恒财 B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其 代理 人各自 所持 恒财 A 、 恒财 B 表 决权的 三分 之二 (含 三分 之二 ) 以上 通过 ,存 在未 能达到 开会 条件 或无 法获 得相关 持有 人 大 会表决 通过 的可 能。 3 、 持有 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 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中国 证 监会 对持 有人 大 会表决 通 过的 事 项所作 的任 何决 定或 意见 ,均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或 者投 资人 的收 益做 出实质 性判 断 或 保证。 二、华富 恒财 分 级基 金转型 方案 要点 华富恒财 分 级基 金转 型之 后, 基 金名 称由 “华富 恒财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变更为 “华富 恒财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华富恒财 分 级基 金转 型之 后,新 基金 将以 定期 开放 方式运 作, 即以 封闭 期和 开放期 相 结 合的方 式运 作, 新基 金 以 12 个 月为 一个 封闭 期, 封 闭期结 束后 将设 开放 期。 根据申 购费 用、 销售 服务 费用收 取方 式的 不同 ,新 基金份 额分 为不 同的 类别 。在投 资 人 申购时 收取 申购 费用 ,而 不从本 类别 的基 金资 产中 计提销 售服 务费 的, 称为 A 类基 金份 额; 在投资 人申 购时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而 是从 本类 别基 金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 称 为 C 类基 金份额 。 对于原 华富 恒财 分级 基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原 恒财 A 变 更为 新基 金的 C 类份 额, 并适用 C 类 份额 费率 结构 及收 费 方式, 即转 型后 的 华 富恒 财定期 开 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C 类 基金 份额 ,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 原 恒财 分级 B 变 更为 新基 金的 A 类份 额, 并适 用 A 类份额 费率 结 构及收 费方 式 , 即 转型 后 的 华富 恒财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A 类基 金 份额 , 不 收取 销 售服务 费。 基金合同修改的具体内容请见附件《原< 基金合同> 与调整后< 基金合同> 前 后 条 文 对 照 表》 。 三、华富 恒财 分 级基 金转 型方案 的可 行性 根据 《 基金 合同》 , 本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属 于 特别 决议 , 特别 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恒 财 A 、 恒财 B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各自 所持 恒财 A 、 恒财 B 表 决权的 三分 之 二 以上( 含 三 分之 二 ) 通过 方为有 效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决 议自 表决 通过 之日起 生效 。 四、 《 华富 恒财 定期 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的 生效 1 、集 中赎 回选 择期 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生效 后 , 本基 金将 安排 不少 于 20 个工 作日 的集 中赎回 选 择 期。在 集中 赎回 选择 期间 ,投资 人仅 可以 申请 赎回 ,不可 以申 请申 购。 集中赎 回选 择期 结束 之日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对投 资者 未赎回 的恒财 A 变更 为华 富 恒财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C 类 份额 , 原 恒财 B 变 更为华 富恒财 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的 A 类份 额 。 结转 后的 基金份 额数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小数 点后 第 3 位四舍 五入 , 由此产 生的 计算 误差 归入 基金资 产。 具体集 中赎 回选 择期 安排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公告 为准 。 2 、基 金过 渡期 集中赎 回选 择期 结束 之日 (Y 日)的 次一 工作 日起 (含) 的三 个工 作日 为基 金过渡 期 , 即 Y+1 个工作 日至 Y+3 个工作 日为 基金 过渡 期 , 该期间 不开 放基 金的 申购 、赎回 、转 换 、 定投业 务 。 3 、 《 华富 恒财 定期 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的 生效 自基金 过渡 期 结 束之 日的 次 一工 作 日 起, 《 华富 恒财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合 同》 生 效, 《华富 恒财 分 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同时 失效 , 华富 恒财 分级 基金 正式 变更为 华富 恒财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本 基金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将按 照《华富 恒财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享 有权 利并 承担义 务。 五、华富 恒财 分 级基 金转 型方案 的主 要风 险及 预备 措施 1 、华富 恒财 分 级基 金转 型 方案存 在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否决 的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已对 主要 持有 人进行 了走 访, 认真 听取 了持有 人意 见, 拟定 议案 综合考 虑 了 持有人 的要 求。 议案 公告 后,我 们还 将再 次征 询意 见。如 有必 要, 基金 管理 人将根 据持 有 人 意见, 对修 改方 案进 行适 当的修 订并 重新 公告 。基 金管理 人可 在必 要情 况下 ,预留 出足 够 的 时间, 以做 二次 召开 或推 迟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的 充分 准备 。 如果本 方案 未获 得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批 准, 基金 管理人 计划 在 30 日 内, 按照有 关 规 定重新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提 交华富 恒财 分 级基 金转型 方案 议案 。 2 、基 金转 型前 后的 运作 风 险 为应对 转型 前后 遭遇 大规 模赎回 ,本 基金 在转 型期 间将 保 证投 资组 合的 流动 性,应 付 转 型前后 可能 出现 的较 大赎 回,降 低净 值波 动率 。 附件:原《基金合同 》与 调整后《基金合同》 前后 条文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 调整后的基金合同 全文 指定媒体/ 报刊 和网站 指定媒介 全文 书面表决 意见 表决意见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 、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 销 售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 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和 其他 有 关法律 法规 。 一、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 、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规定 》 ” )和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三、 华富 恒财 分级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由 基金 管理 人依照 《 基 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 会( 以下 简称 “中 国 证监会 ”) 注册 。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 注册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 金的价 值 和收益 做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 基 金没有 风 险。 三、华 富 恒 财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由 华 富恒 财 分 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 型 而 来 , 华 富 恒 财 分 级 债 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 国 证 监 会”) 注册 。 中国证监会对华 富 恒 财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转 型 为 本基 金的变 更 注 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不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及 市 场 前 景 等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者 保 证。


三、 中 增加 : 投 资 者 应 当 认 真 阅 读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 自 主 判 断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 自 主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 自 行 承担投 资风 险。 释义 1 、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华富 恒财分 级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及 对本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5 、 托管 协议 :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华 富恒财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 及 对该 托 管协议 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1 、 基金 或本 基金 : 指 华富 恒财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本基金 由华 富恒 财分 级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转 型而 来 …… 4 、 基 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 指 《 华 富恒 财定 期开 放 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5 、 托管 协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华 富 恒 财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对 该 托 管 协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 招 募说 明书 : 指 《 华富 恒财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删除 9 、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 会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 会议 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十 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关 后续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2013 年 2 月 17 日中 国证 监会 第 28 次主 席办公 会议 修订 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券投 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 、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机 关对 8 、 《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 次会 议通过 ,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十 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 ,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颁 布 机关后续 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9 、 《销 售办 法》 : 指 中 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 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及 颁 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1 、 《 运作 办法 》 : 指 中国 证 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自 2014 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21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基 金份 额,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 赎 回、 转 换 、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0 、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转 换、 转托 管等 业务 26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该 销售 机构 办理 认购 、 申购、 赎回 、 转 换、 转 托 管及定 期 定额投 资等 业务 导致 基金 份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27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 金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 同规定 的条 件, 基金 管理 人 向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续 完 毕,并 获得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认 的日 期 25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导 致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26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 华 富 恒 财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原 《 华 富 恒 财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自 同一 日终止 29 、 基 金募 集期 : 指 自基 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 束之日 止 的期间 ,最 长不 得超 过 3 个月 28 、华 富 恒 财 分 级 基 金 : 指 华 富 恒 财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37 、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6 、 《 流动 性规 定》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38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9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说 明书 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37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开 放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38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开 放 期 内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 基 金 份 额 兑 换 为 现金的 行为 42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 投资人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出申 请, 约定每 期申购 日 、 扣款 金 额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 构于每 期约 定 申购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受理基金 删除 申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43 、 巨额 赎回 : 本 基金 份 额分级 运作 存续 期内 , 指 单个开 放日 (包括 恒 财 A 的开 放日, 以 及 每个 分级 运作 周期 到期 日后的 第 2 个 、 第 3 个工 作日 , 即 该 日恒 财 A 开放 赎回 、 恒 财 B 同 时开 放申购、赎回) , 依本基金 合同约定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原则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成交 确认 后 ,恒 财 A ( 包括恒 财 A 强制赎 回金 额 ) 及 恒财 B ( 如有 ) 的 净赎 回申 请金额( 赎回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对应的金 额) 超过前一工作 日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本基金转 型为“华 富恒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后 , 指 基金 单个开 放 日, 基金 净 赎回申请( 赎 回申 请 份额 总数 加 上 基金 转 换中 转 出申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的余 额) 超过 上一 开放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10%





41 、巨额赎 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 净赎回申请(赎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工作 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20% 45 、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红利 、 股息 、 债券 利息 、 买 卖 证券价 差 、 银 行存 款利 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 金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约 43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 约 52 、基 金份 额分 级 : …… 53 、恒 财 A :…… 54 、恒 财 B :…… 55 、对 应日 :…… 56 、分 级运 作周 期: …… 57 、开 放期 :…… 58 、恒 财 A 的开 放日 :…… 59 、分 级运 作周 期到 期折 算:…… 60 、恒财 A 的开 放日 折算 : …… 删除 61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指 ……


增加:50 、 定 期 开 放 : 指 本 基 金 采 取 的 在 封 闭 期 内 运 作 、 封 闭期与 封闭 期之 间定 期开 放的运 作方 式 51 、 封 闭 期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含 ) 起 或 自 每 一 个 开 放 期 结束之 日次 日 ( 含) 起至 12 个月 后的 对日 (如 该对 应日为 非 工 作 日 或 无 该 对 应 日 ,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 止 的 期 间 为 本 基 金 的 一 个 封 闭 期 ; 本 基 金 在 封 闭 期 内 不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等业务 ,也 不上 市交 易 52 、 开 放期 : 指 自基 金每 个封闭 期结 束日 的下 一工 作日 ( 含) 起 可 以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期 间 , 本 基 金 每 个 开 放 期 不 少 于 5 个工 作日 且不 超过 20 个工作 日 , 投 资者 可在 开 放期内 办 理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53 、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期日 在 10 个 交易日 以上 的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 存款 (含协 议 约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 行存款 ) 、 资产 支持 证券、 因发行 人 债务违 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的 债券 等 54 、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指 当 本 基 金 遭 遇 大 额 申 购 赎 回 时 , 通 过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方 式 , 将 基 金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的 市 场 冲 击 成 本 分 配 给 实 际 申 购 、 赎 回 的 投 资 者 , 从 而 减 少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不 利 影 响 , 确 保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受 损 害并得 到公 平对 待 基金的基本 情况 一、基 金名 称 华富恒 财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一、基 金名 称 华富恒 财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三、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约型 三、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本基金份额分级运作存续期内,本基金以“24 个月 分级运作 周期滚 动” 的方 式运 作。 恒 财 A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任一分 级 运作周 期内 每 6 个 月开 放 申购和 赎回 一次 , 即恒 财 A 自任一 分 级运作 周期 起始 日起 每 满 6 个 月的 对应 日 (该 日及 该 日的前 后 一日均 需为 工作 日 , 如 该 对应日 不满 足该 条件 , 则 顺延至 满足 该条件的第一个工作日)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但在每满 24 个月的对应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下一工作日) ,即任 一分级 运作 周期 到期 日不 办理 申 购和 赎回 业务 , 而 投 资人可 在 开放期 对恒 财 A 进 行赎 回 和申购 操作 。 恒 财 B 在任 一 分级运 作 周期内 封闭 运作 , 且不 上 市交易 。 恒财 B 在 每个 分 级运作 周期 到期日 后的 开放 期内 接受 赎回和 申购 申请 。 …… 本 基 金 以 定 期 开 放 方 式 运 作 , 即 本 基 金 以 封 闭 期 和 开 放 期 相 结合的 方式 运作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含 ) 起 或 自 每 一 个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 次 日 (含 ) 起 至 12 个月 后的 对 日 ( 如该 对应 日为 非工 作 日或无 该 对 应 日 ,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 止 的 期 间 为 本 基 金 的 一 个 封 闭 期 ; 本 基 金 在 封 闭 期 内 不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 也 不 上 市 交 易 。 每 个 封 闭 期 结 束 日 的 下 一 工 作 日 ( 含 ) 起 , 本 基 金将设 开放 期 , 开 放期 不 少于 5 个 工作 日且 不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 投 资 者 可 在 开 放 期 内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 每 个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 的 次 日 ( 含 ) 起 进 入 下 一 封 闭 期 , 以此类 推。 例: 假 设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为 2018 年 6 月 1 日, 第 一 个开放 期 为 5 个工 作日。 则本基 金的 第一 个封 闭期 自 2018 年 6 月 1 日( 含) 起至 2019 年 6 月 3 日 (含 ) , 因 2019 年 6 月 1 日为 非工 作日 ,则 顺延 至下一 工作 日即 2019 年 6 月 3 日。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开 放 期 为 封 闭 期 结 束 日 的 下 一 工 作 日 ( 含 ) 起 的 5 个工 作日 ,即自 2019 年 6 月 4 日 (含 )起 至 2019 年 6 月 10 日 (含 ) 。 第二 个封 闭期为 2019 年 6 月 11 日 (含) 至 2020 年 6 月 11 日( 含) 。 本 基 金 封 闭 期 和 开 放 期 的 具 体 时 间 安 排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公 告 为 准 。 如 果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原 因 致 使 本 基 金 无 法 按 时 开 放 或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需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业 务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权对 开放 期安 排进 行调 整并予 以公 告。 四、分 级运 作周 期 …… 五、基 金份 额分 级及 分类 删除 …… 七、基 金的 最低 募集 份额 总额 及 募集 金额 …… 八、基 金份 额发售 面 值和 认购费 用 …… 六、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在控制 风险 并保 持资 产流 动性的 基础 上, 满足 恒财 A 份额持 有 人的稳 健收 益及 流动 性需 求, 同 时满 足恒 财 B 份额 持 有人在 承 担适当 风险 的基 础上 ,获 取更多 收益 的需 求。 四、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在 严 格 控 制 投 资 风 险 的 基 础 上 , 追 求 稳 定 的 当 期 收 益 和 基 金 资产的 稳健 增值 。


增加: 六、 基金 份额 的分 类 本 基 金 根 据 申 购 费 用 、 销 售 服 务 费 用 收 取 方 式 的 不 同 , 将 基 金 份 额 分 为 不 同 的 类 别 。 在 投 资 人 申 购 时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 而 不从本 类别 的基 金资 产中 计提销 售服 务费 的, 称为 A 类基金 份 额 ; 在 投 资 人 申 购 时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 而 是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 ,称 为 C 类 基金 份额 。本 基金 A 类 和 C 类基金 份额 分别 设置 代码, 并分 别计 算基 金份 额净值 , 计 算 公 式 为 : 计 算 日 某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该 计 算 日 该 类 基 金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 值/ 该计 算日发售在外的该 类别基 金份额总 数。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增 加 新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调 低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申 购 费 率 、 变 更 收 费 方 式 , 或 者 停 止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销 售 等 , 调 整 实 施 前 基 金 管 理 人 需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份额分 第四部 分基 金份 额分 级 第四部 分基 金的 历史 沿革 级变更为基 金的历史沿 革 一、基 金份 额结 构 本基金 份额 分级 运作 存续 期内,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分为恒 财 A 和恒 财 B , 所有 份额 所募 集的基 金资 产合 并运 作。 恒财 A 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获取 约定 收益 , 本 基金 净 资产在 扣 除恒 财 A 的本 金及 应计 收 益后的 全部 剩余 资产 归恒 财 B 享有, 亏损以 恒 财 B 的资 产净 值 为限由 恒 财 B 承担 。 …… 华 富 恒 财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由 华 富 恒 财 分 级 基 金 通过基 金合 同修 订转 型而 来。 华富恒 财分 级基 金于 2014 年 4 月 15 日经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许 可[2014]410 号文 准予 注册 募集。 …… 基金份额的 发售 原第五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全部删 除 基金备案变 更为基金的 存续 原第六 部分 基金 备案 一、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 月内 , 在基 金募 集 份额总 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 金募 集金 额不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且 基金认 购 人数不 少 于 200 人 的条 件 下, 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法律 法 规及招 募 说明书 可以 决定 停止 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内 聘请 法 定验资 机 构验资 ,自 收到 验资 报告 之日 起 10 日内 ,向 中国 证 监会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 二、基 金合 同不 能生 效时 募集资 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 未 满 足基金 备案 条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列 责任 : 1 、 以其 固有 财产 承担 因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 三、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者 基 金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 元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中 国 第五部 分基 金 的 存续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数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情形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定期 报告 中予以 披露 ;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告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 如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者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等,并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证监会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向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并 报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基金份额折 算 原第七 部分 基金 份额 折算 全部删 除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如果在 开放 期赎 回业 务及 恒财 B 开 放期 申购 业务 办 理结束 后, 因恒财 B 净赎 回过 多, 致 使恒财 B 基金 资产 低于 3000 万 元, 将于恒财 B 申购开 放期的 最后一日的次个工作日直 接转型为 开放式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即 “华 富恒 财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份额 分级 运作 终止 。 ……转 型后 基金 的 A 类和 C 类费率 及收 费方 式具 体见 招募说 明 书及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关 公告 。 删除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恒财 A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起任一 分级 运作 周期 内每 6 个月 开放 申购和 赎回 一次 , 即 恒财 A 自任一 分级 运作 周期 起始 日起每 满 6 个 月的 对应 日 (该 日及 该日的 前后 一日 均需 为工 作日, 如该 对应日 不满 足该 条件 ,则 顺延至 满足 该条 件的 第一 个工作 日) 开放申 购和 赎回 ,但 在每 满 24 个月 的对 应日 (若 该 日为非 工 作日,则为下一工作日) , 即每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则不开 放申购 和赎 回, 而投 资人 可 在开放 期对 恒 财 A 进行 赎 回和申 购 操作。 …… 开 放 日 或 者 开 放 期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以 销 售 机 构 公 布 的 时 间 为准。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在 基 金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 理本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或 者转换 。 二、 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本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2 、 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除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自 首 个 封 闭 期 结 束 之 后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 含 ) 起 , 本 基 金 进 入 首 个 开 放 期 ,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等 业 务 。 开 放 期 以 及 开 放 期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 告 。 如 果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原 因 致 使 本 基 金 无 法 按 时 开 放 或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需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业 务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对开放 期安 排进 行调 整并 予以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在 开 放 期 内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 若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期 最 后 一 日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结 束 之 后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申 请 的 , 视 为无效 申请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在恒 财 A 的 开放日 , 恒 财 A 赎回 按照 “未 知价 ” 原则 ,即 恒财 A 的赎 回价 格以 该开 放日的 恒 财 A 折 算前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 恒 财 A 申购 按照 “ 确认 价 ” 原 则 , 即 恒财 A 的申 购价 格以 该开 放日 折算后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1.000 元为 基 准进行 计算 ; 在 开放 期内, 恒财 A 和 恒财 B 不 按照 本 基金的 分 级规则 进行 收益 分配 ,恒 财 A 和恒 财 B 采用 “未 知 价”原 则, 即恒财 A 和 恒财 B 的 申购 与 赎回价 格以 受理 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该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计 算;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 回。 4 、 赎 回遵 循 “先 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申 购 的先后 次 序进行 顺序 赎回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 理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 的申请 。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 投 资 人 在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 必 须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 赎回的 申请 无效 。 2 、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2 、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 投资人 交付 申购款 项 , 申 购申 请即 为 成立 ; 登 记机 构确 认基 金 份额时 , 申 购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 回成 立 ; 登 记机 构 确认赎 回 时, 赎 回生 效。 投 资人 赎 回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T + 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 付赎回 款项。 在发生 巨额赎 回时 ,款项 的 支付办 法参 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条 款处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 付申购 款项 , 申 购申 请即 为成立 ; 登 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额 时, 申购生 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本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 遇 交 易 所 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 银 行 数 据 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他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 理 流 程 , 则 赎 回 款 项 划 付 时 间 相 应 顺 延 , 顺延至 该因 素消 除的 最近 一个工 作日 。 3 、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恒财 A 在 每个 运作 周期 的 前三个 开放 日, 将以恒 财 B 的份额 余 额为基 准, 在不 超过 7/3 倍恒 财 B 的份 额余 额范 围 内对恒 财 A 的申购 申请 进行 确认 ,对 所有恒 财 A 的 赎回 申请 予 以确认 。 …… 并按照 恒 财 A 的份 额余 额 较恒 财 B 份额 余额 原则 上 不超 过 7/3 倍的要 求, 对恒 财 A 的份 额余额 按比 例强 制赎 回, 以满足 两类 基金份 额的 配比 要求 。 删除


3 、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增加: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规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量 限制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 额以及 每次 赎回 的最 低份 额,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书 。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 份额余 额, 具体 规定 请参 见招募 说明 书。 3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规定 单 个投资 人累 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上 限, 具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 1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投 资人首 次申 购和 每次 申购 的最低 金 额 以 及 每 次 赎 回 的 最 低 份 额 , 具 体 规 定 请 参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关公 告。 2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投 资人每 个基 金交 易账 户的 最低基 金 份额余 额, 具体 规定 请参 见招募 说明 书或 相关 公告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 限,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书 或相 关公 告。


增加 :4 、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于 投 资 运 作 与 风 险 控 制 的 需 要 , 可 采 取 上 述措施 对基 金规 模予 以控 制。具 体见 基金 管理 人相 关公告 。 5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规 定本 基金的 总规 模限 额 , 以 及 单日申 购 金 额 上 限 , 具 体 规 模 或 比 例 上 限 请 参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 关 公 告。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1 、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 收市后 计算 ,并 在 T+ 1 日 内公告 。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本基金 恒 财 A 、 恒 财 B 的基 金份额 ( 参考 ) 净 值的 计算 及公告 , 参见本 基金 合同 “第 四部 分基金 份额 分级 ” 。 六、 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1 、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 小数点 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封闭期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在 开 放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销售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各类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 2 、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及 余额 的处理 方式 : 本基 金申 购 份额的 计算详见 《招 募说 明书 》 。 本 基金恒 财 A 不 收取 申购 费 用,恒 财 B 的 申购费 率由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并 在招 募说 明书 中列示 。 算详见 招募 说明 书。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率由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并 在招 募说 明书中 列示 。 4 、 恒财 A 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 恒 财 B 的申 购费 用由 恒 财 B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不列 入基金 财产 。 4 、 A 类 基金 份额申 购费 用 由申 购 A 类基 金份 额的 投 资人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C 类基 金份额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取 。 赎 回费 纳入 基金 财 产的比 例 详见招 募说 明书 , 未 归入 基 金财产 的部 分用 于支 付登 记费和 其 他必要 的手 续费 。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赎 回 费 用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比 例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 具 体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 其 中 对 持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的 投 资者收 取不 少于 1.5% 的赎 回费并 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 6 、 恒财 B 的申 购费 率、 本 基金的 申购 份额 具体 的计 算方法 、 赎回费 率、 赎回 金额 具体 的 计算方 法和 收费 方式 由基 金管理 人 根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确定 …… 6 、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的 申购费 率、A 类基 金份 额 和 C 类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份 额 具 体 的 计 算 方 法 、 赎 回 费 率 、 赎 回 金 额 具 体 的 计 算 方 法 和 收 费 方 式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确定……


增加:7 、 当发 生大 额申 购 或赎回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 具 体 处 理 原 则 与 操 作 规 范 遵 循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部 门、自 律组 织的 规定 。 7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 制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 交易方 式 ( 如网上 交易、 电话 交易等) 等进行基 金交 易的投 资人 定期或 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 按 相关监 管 部门要 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 恒财 B 的 申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 费率 。 8 、 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本 基 金 的 申 购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并进行 公告 。 (七)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申 购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开 放 期 内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3、证券 、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4 、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某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害 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七)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开 放 期 内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增加: 5 、 申请 超过 基金 管理 人设 定的基 金总 规模 、 单日 申 购金额 上 限 、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单 一 投 资 者 单 日 或 单 笔 申 购 金 额 上限的 。 6 、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 有可 能导 致单一 投 资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比 例达 到或 者超过 50% ,或 者变 相规 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 7 、当 前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接受 申购 申请 。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 种, 或其 他可 能对 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 从而 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 形。 8 、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或 其 他 损 害 现 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 形。 7 、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确 认。 删除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7 、8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且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指 定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7 、8 、9 、10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媒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被拒绝 ,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 部 或 部 分 拒 绝 的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并 有权 对开 放期 安 排 进行调 整并 予以 公告 。 (八)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八、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开 放 期 内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3 、 证券 、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已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 基 金 管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 如 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 单 个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分 配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支 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 在暂 停 赎回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八、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开 放 期 内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增加 :4 、 发 生继 续接 受赎 回申请 将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的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 回申请 。 5 、当 前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赎回 申请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公 告,并 有权 对开 放期 安排 进行调 整并 予以 公告 。 (九)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 、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单个 开放 日 ( 包括 恒财 A 的开 放日 , 以 及每 个分 级 运作周 期 到期日 后的 第 2 个 、第 3 个工作 日, 即该 日恒 财 A 开放赎 回、 恒财 B 同 时开 放申 购、 赎 回) , …… 超过 前一 工作 日 的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10% , 即认 为是 发生了 巨额 赎回 。 1 、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前 一 工作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增 加 :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2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时, 基金 管理 人仍 应全 额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申 请, 但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对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请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延缓 期限 不得 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 并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予以 公告。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2 )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对 当 日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进 行 确 认 , 但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不低 于上 一工 作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20% 的 前提 下, 基 金管理 人 可对其 余赎 回款 项申 请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最长 不超 过 20 个 工 作 日 。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赎 回 申 请 以 赎 回 申 请 当 日 的 该类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赎 回金 额。 (3 ) 在开 放期 内, 如果 基 金发生 巨额 赎回 , 在 单个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超过上 一工 作日基金 总份 额 20% 以上 的赎回申 请的 情 形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额 20% 的 部分 赎回 申请 延期办 理。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对该单 个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20% 的部分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 理 的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直 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如延 期办 理期限 超过开放期 的, 开放 期相 应延 长, 但 最长 不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延 长 的 开 放 期 内 不 办 理 申 购 , 亦 不 接 受 新 的 赎 回 申 请 , 即 基 金 管 理 人 仅 为 原 开 放 期 内 因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工 作 日 基 金 总 份额 20% 以 上而 被延期办 理赎 回的单 个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办 理 赎 回 业 务 。 如 该 被 延 期 办 理 赎 回 业 务 的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出 的 赎 回 申 请 在 该 开 放 期 内 未 能 全 部 赎 回 完 毕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应 于 延 长 的 开 放 期 的 最 后 一 天 全 部 予 以 办 理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处理 。 二、 本基 金转 型为 “华 富 恒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 申购 与 赎回 删除 三、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 告。 2 、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 公布最 近 1 个 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 3 、 如 发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日 , 暂 停期 间 , 基 金 管理人 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 前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 公 告最 近 1 个工 作日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十、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公告。 2 、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公 布 最 近 1 个工作 日 各类 基金 份 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 、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日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暂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最 迟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 公布 最 近 1 个 工作 日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时间 ,届 时不 再另 行发 布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增加: 十二 、基 金份 额的 转让 在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且 条 件 具 备 的 情 况 下 , 履 行 相 应 程 序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的 , 将 提 前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的 业 务 规 则 办 理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 七、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 体规则 由 基金管 理人 另行 规定 。 投 资 人在办 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可 自 行约定 每期 扣款 金额 , 每 期 扣款金 额必 须不 低于 基金 管理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最低申 购金 额。 删除 八、基 金份 额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 构 认可 、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与 解冻 。 十五、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手 续 、 冻 结 方 式 按 照 登 记 机 构 的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按 照 我 国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规 章 及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的 要 求 以 及登记 机构 业务 规定 来处 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义务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 本:1.2 亿 元人 民币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陆家 嘴环 路 1000 号 31 层 注册资 本:2.5 亿 元人 民币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11 ) 在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范 围内 ,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1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为 基金 的利 益行 使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13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资 、融 券; (15 )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管 理 人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11 )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 赎回 或 转换 申请 ; (1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行融 资; (15 ) 选择、更 换律师事 务所、会计师 事务所、证 券/ 期货经 纪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外 部机 构;


(16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申购 、赎 回、 转换 和非 交易过 户 等 业务 规则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 《 基金合 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 各 类份额 的 基金份 额( 参考 )净 值, 确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价格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2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管 理 人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1 ) 依 法募 集 资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 机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和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 各 类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确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 的价格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 金合同 》 不能 生效 , 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 已募 集 资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 存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后 30 日 内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删除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北 京东 路 689 号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86.5347 亿元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93.52 亿元 二、基 金托 管人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二、基 金托 管人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托 管 人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4 )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等 投资所 需账 户, 为基 金办 理证券 、期 货交 易资 金清 算; 二、基 金托 管人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事 宜;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二、基 金托 管人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2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托 管 人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6 )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等 投资所 需 账 户 ,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8 ) 复核 、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 各类基金净值 、 各 类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 ( 参考 ) 净 值、 基金 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格 ;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增加: 同一类 别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3 )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3 )依 法申 请赎 回或 转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自 行召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份 额分 级运 作存 续期 内, 恒 财 A 和恒 财 B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在 各 自 份 额 级 别 内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 益。 本 基金 转型 为 “华 富 恒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后, 同 一 类别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合 法权 益。 删除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1 )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 担投资 风险 ; ……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 费用 ;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2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1 ) 认 真 阅 读 并 遵 守 《 基 金 合 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 文件 ; (2 )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 自主 判 断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自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 …… (4 ) 缴纳 基金 申购 款项 及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所规定 的 费用;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 本 基金份 额分 级运 作存 续期 内,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审议事 项 应分别 由恒 财 A 和 恒财 B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独 立进 行表决 。 恒 财 A 和恒财 B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持 有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在各自 份 额级别 内拥 有同 等的 投票 权。 若转 型为 “ 华富 恒财 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 的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平 等 的投票 权。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 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票 权 。


增加: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一、 召开事 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4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但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5 )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或销 售服务 费, 但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 或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除 外; ……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的除外 ; 一、召 开事 由 1 、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 应当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4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或提 高销售 服 务 费 , 但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调 整 该 等 报 酬 标 准或提 高销 售服 务费 的除 外 ; …… (8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范围或 策略 , 但 法律法 规 、 中国 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且基 金份额 分级 运作 存续 期内 , 单独或 合 计持有 本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或类 似表 述均 指“ 单独或 合计 持有 恒财 A 和 恒财 B 各 自的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少于该级基金总份额的 10% (含 10% ) ” ,下 同。 删除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托 管费 率、 销售 服务 费率; ……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及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的 情况 下, 调整 本基 金 的申购 费 率、 调 低赎 回费 率或 在不 影 响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前 提 下变更 收费 方式 ,调 整基 金份额 类别 的设 置; …… (6 )如 果开 放期 赎回 业务 及恒财 B 开 放期 申购 业务 办理结 束 后,因 恒财 B 净赎 回过 多 ,致使 恒财 B 基金 资产 低 于 3000 万 元,直 接转 型为 “华 富恒 财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 低 销 售服 务费 率 ; …… (3 )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且对 现有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调 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或 变 更 收 费 方 式 、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设 置 、 对 基 金 份 额分类 办法 及规 则进 行调 整 ; …… (6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前提 下,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登 记 机 构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的 规则;


增 加 : (7 ) 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的范围内且对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履 行 相 关 程序后 ,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二、会 议 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 否 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 当由基 金托 管人 自行 召集 ; 二、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3 、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召 集 , 并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二、会 议 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 二、会 议 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 基金管 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代 表基金 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 集,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并告 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 通知 内 容、 通知 方 式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 定在会议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 机 关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 书 面表 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三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通 知 时 间 、 通 知 内 容 、 通 知 方式 2 、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会 议 召集人 决 定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表 决 意 见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 方式。 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 的 投 票 以 书 面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通 讯开 会应 以书 面方 式进行 表决 。 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2 、 通讯 开会 。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 的 投 票 以 召 集 人 通 知 的 非 现 场 方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或 系 统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召 集 人 通 知 的 非 现 场方式 进行 表决 。 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 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增加:3 、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络、 电 话等 其他 非现 场方 式 或者以 非现 场方 式与 现场 方式结 合 的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或者 采用 网络 、 电 话或其 他 方式授 权他 人代 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 会议 程序 比照 现 场开会 和 通讯方 式开 会的 程序 进行 。 可 通 过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召 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采 用 书 面 、 网 络 、 电 话 、 短 信 或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具 体 方 式 由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知 中列 明。 4 、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授 权他人 代 为出席 会议 并表 决的, 授 权方式 可以 采用 书面、 网 络、 电 话、 短 信 或 其 他 方 式 , 具 体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列明 。 五、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2 、 议事 程序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的基 金份额 分级 运作 存续 期内 , 由出席 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二 分之 一以上 (含 二分之 一) 或类 似表述 均 指 “由 出席 大会 的恒 财 A 、 恒财 B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各 自 的 基 金 份 额 所 持 表 决 权 分 别 合 计不少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该 级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 含二 分之一 ) ” , 下同 。 删除 六、表 决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三 分之 二 ) 通过方 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但合同 规定 转型 为华 富恒 财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的基 金份额 分级 运作 存续 期内 , 经参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含三 分之 二 ) 或 类似 表 述均指 “ 经参 加大 会的 恒 财 A 、 恒 财 B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各 自 的 基 金 份 额 所 持 表 决 权 分 六、表 决 2 、 特别 决议 ,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终 止 《基 金合 同》 、 本 基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议 通 过方为 有效 。 别 合 计 不 少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该 级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含三 分之 二) ” ,下 同。 八、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完 成备 案手 续之 日起 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 式 进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 全文 、 公 证机 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八、生 效与 公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召 集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 日 内在指定 媒介 上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 证 机 构 、 公 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九、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对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由 、 召 开条件 、 议事 程序 、 表 决 条件等 另有 规定 的 , 凡 是 直接引 用法 律法规 的部 分, 如将 来法 律 法规修 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 取消或 变 更的 , 基 金管 理人 提前 公 告后 , 可 直接 对本 部分 内 容进行 修改 和调整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九 、 本 部 分 关 于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 表 决 条 件 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的 部 分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修 改 导 致 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 直 接 对 本 部 分 内容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的变更 条件和程序 二、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更换 程序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更 换程 序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 人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生 效 后 2 日内 在指 定 媒体公 告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程 序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 人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生 效后 2 日内 在指 定 媒体公 告; (三)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同时 更换 的条 件和 程序。 二、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更换 程序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更 换程 序 5 、 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 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在 更换 基金管 理 人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生 效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在 指定 媒 介公告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程 序 4 、 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的决 议须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5 、 公 告: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 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更换 基金托 管 人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生 效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在 指定 媒3 、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上联 合公 告。 介公告 ; (三)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同时 更换 的条 件和 程序。 3 、 公告 :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和新任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更 换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 后 2 个工 作日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联合 公告。


增加: 三 、 新 任 或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收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或 新 任 或 临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收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前 , 原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 相 关 职 责 , 并 保 证 不 做 出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损 害 的 行 为 。 原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继 续 履 行 相 关 职 责 期 间 , 仍 有 权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或 基 金 托管费 。 基金份额的 登记 二、基 金登 记业 务办 理机 构 本 基 金 的 登 记 业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条件 的机 构办 理。 基金 管 理人委 托其 他机 构办 理本 基金登 记 业务的 , 应与 代理 人签 订 委托代 理协 议 , 以 明 确 基 金管理 人和 代理机 构在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管理 、 基金 份额 登记 、 清 算及基 金 交易确 认 、 发 放红 利 、 建 立 并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事 宜 中的权 利和 义务 ,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四、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义务 3 、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 基金份 额明 细等 数据 备份 至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机构 。 其保存 期 限自基 金账 户销 户之 日起 不得少 于 20 年; 二、基 金登 记业 务办 理机 构 本 基 金 的 登 记 业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办 理 。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其 他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的 , 应 与 代 理 人 签 订 委 托 代 理 协 议 , 以 明 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代 理 机 构 在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管 理 、 非 交 易 过 户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清 算 及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等 事 宜 中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四、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义务 3 、 妥 善保 存登 记数 据, 并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称、 身份信 息 及 基 金 份 额 明 细 等 数 据 备 份 至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机 构 。 其 保 存期限 自基 金账 户销 户之 日起不 得少 于 20 年; 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一、投 资目 标 在控制 风险 并保 持资 产流 动性的 基础 上, 满足 恒财 A 份额持 有 人的稳 健收 益及 流动 性需 求, 同 时满 足恒 财 B 份额 持 有人在 承 担适当 风险 的基 础上 ,获 取更多 收益 的需 求 。 在 严 格 控 制 投 资 风 险 的 基 础 上 , 追 求 稳 定 的 当 期 收 益 和 基 金 资产的 稳健 增值 。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主 要投 资 于固定 收 益类品 种, 国债 、央 行票 据、金 融债 、地 方政 府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 短 期融 资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 可 转换 债券 (含分 离交 易可转债) 、回购、银行定 期存款、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固定 收益 类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 证监会 的 规定) 。 本基金 不直 接参 与股 票投 资, 但 可持 有因 可转 换债 券 转股所 形 成的股 票、 因所 持股 票所 派 发的权 证和 因投 资可 分离 交易可 转 债而产 生的 权证 等。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管 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基 金份 额分级 运作 存续 期内 任一 开放日 、 开 放期 前二 十个 工 作日至 开 放日、开放期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可不受此比例限制) ;股票、 权证等 权益 类资 产投 资比 例不高 于基 金资 产 的 20% , 其中本 基 金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 。但 在开放 日、 开放 期本 基金 投 资于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 政府债 券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当法律 法规 的相 关规 定变 更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可对上 述资 产配 置比 例进 行适当 调整 。 二、投 资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主 要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债 、 地 方 政 府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公 开 发 行 的 次 级 债 、 央 行 票 据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含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 资 产支持 证券 、 债券 回购 、 银行存 款 (包括 定期 存款 、 协议 存 款、 通知 存款 等) 、 同业 存 单、 可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的 纯 债 部 分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国 债 期 货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 本 基 金 不 投 资 于 股 票 、 权 证 , 也 不 投 资 于 可 转 换 债 券 ( 可 分 离交易 可转 债的 纯债 部分 除外) 、可 交换 债券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对债 券资 产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但应 开 放 期 流 动 性 需 要 , 为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 在 每 次 开 放期开始 前 20 个工 作日 、开放 期及 开放 期结 束 后 20 个工 作 日的期 间内 ,基 金投 资不 受上述 比例 限制 。 在 开 放 期 内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投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在 封闭 期内, 本 基金不 受上 述 5% 的限 制, 但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交 易 保 证 金 一倍 的 现 金 。 其 中 ,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及 应 收申购 款等 。 三、 投资策 略 本基金 以久 期和 流动 性管 理作为 债券 投资 的核 心, 在 动态避 险 的基础 上, 追求 适度 收益 。 …… 2 、 固定 收益 资产 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 固 定 收 益 资 产 投 资 策 略 主 要 基 于 华 富 宏 观 利 率 检 测 体 系的观 测指 标和 结果 , 通 过久期 控制 、 期限 结构 管 理、 类属 资 产选择 实施 组合 战略 管理 ,同时 利用 个券 选择 、跨 市场套 利、 骑乘策 略、 息差 策略 等战 术性策 略提 升组 合的 收益 率水平 。 三、投 资策 略 (一) 封闭 期投 资策 略 本 基 金 通 过 合 理 灵 活 的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 同 时 结 合 组合资 产 投 资 策 略 等 积 极 把 握 中 国 经 济 增 长 和 债 券 市 场 发 展 机 遇 , 在 严 格 控 制 投 资 风 险 的 基 础 上 , 追 求 稳 定 的 当 期 收 益 和 基 金 资 产 的稳健 增值 。 …… 2 、 组合 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 组 合 投 资 策 略 主 要 基 于 华 富 宏 观 利 率 检 测 体 系 的 观 测 指 标 和 结 果 , 通 过 久 期 控 制 、 期 限 结 构 管 理 、 类 属 资 产 选 择 实 施 组 合 战 略 管 理 , 同 时 利 用 个 券 选 择 、 跨 市 场 套 利 、 骑乘策 略、 息差 策略 等战 术性策 略提 升组 合的 收益 率水平 。


增加 : (5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宏 观 经 济 、 提 前 偿 还 率 、 资 产 池 结 构 及 资 产 池 资 产 所 在 行 业 景 气 变 化 等 因 素 的 研 究 , 预 测 资 产 池 未 来 现 金 流 变 化 ; 研 究 标 的 证 券 发 行 条 款 , 预 测 提 前 偿 还 率 变 化 对 标 的 证 券 的 久 期 与 收 益 率 的 影 响 , 同 时 密 切 关 注 流 动 性 对 标 的 证 券 收 益 率 的 影 响 。 综 合 运 用 久 期 管 理 、 收 益 率 曲 线 、 个 券 选 择 和 把 握 市 场 交 易 机 会 等 积 极 策 略 ,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 情 况 下 , 通 过 信 用 研 究 和 流 动 性 管 理 , 选 择 风 险 调 整 后 的 收 益 高的品 种进 行投 资, 以期 获得长 期稳 定收 益。 3 、 国债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 投 资 国 债 期 货 将 根 据 风 险 管 理 原 则 , 以 套 期 保 值 为 目 的 , 以 回 避 市 场 风 险 。 故 国 债 期 货 空 头 的 合 约 价 值 主 要 与 债 券 组 合 的 多 头 价 值 相 对 应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动 态 管 理 国 债 期 货合约 数量 ,以 萃取 相应 债券组 合的 超额 收益 。 (二) 开放 期投 资策 略 开 放 期 内 , 本 基 金 为 保 持 较 高 的 组 合 流 动 性 , 方 便 投 资 人 安 排 投 资 , 在 遵 守 本 基 金 有 关 投 资 限 制 与 投 资 比 例 的 前 提 下 , 将 主 要 投 资 于 高 流 动 性 的 投 资 品 种 , 防 范 流 动 性 风 险 , 满 足 开放期 流动 性的 需求 。 四、 投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资 产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基 金份额 分级 运作 存续 期内 任一开 放日 、 开 放期 前二 十 个工作 日 至开放日、开放期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可不受此比例限制) ;股 票、权 证等 权益 类资 产投 资比例 不高 于基 金资 产 的 20% ; (2 )在开放日、开放期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 权证,不得超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但在每 个开 放期 开始 前 20 个工作 日、 开放 期及 开放 期结束 后 20 个工 作日 的期 间内 ,基 金投资 不受 上述 比例 限制 ; (2 ) 在开 放期 内, 每个 交 易日日 终, 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合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 府债券 投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在 封闭期 内, 本基金 不受 上 述 5% 的 限制 ,但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国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交 易 保 证 金 一 倍 的 现 金 。 其 中 ,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及 应收申 购款 等; (3 )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 其市 值不 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过该权 证的


10 %; …… (12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 额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13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券的 市值 不超 过本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14 )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投资 限制 。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 行人合 并或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 理人之 外的 原因 导致 的投 资组合 不符 合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不在 限制之 内,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以 达 到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 要 求。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的 投 资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券,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 (10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40% ,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 的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展 期; (11 ) 在 每 个 开 放 期 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40% ; 在每 个封闭 期内 , 本基 金的 基 金资产 总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0% ; (12 )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合 计 市 值 比 例 不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且剩 余期限 不得 超过 当期 封闭 期的剩 余 期限; (13 ) 在 开 放 期 内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合计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投资 。 (14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15 ) 本 基 金 参 与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 除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或 批准的 特殊 基金 品种 外, 应当遵 守下 列要 求 : ①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本 基金持 有的 买入 国债 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 ②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债券 总市值 的 30% ; ③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国 债 期 货 合约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 ④本基 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应 当符合 《基 金合 同》 关于 债券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16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第(2 ) 、 (9 ) 、 (13 ) 、 (14 ) 项 外, 因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 殊情形 除外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期 间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2 、 禁止 行为 2 、 禁止 行为 增加: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基金 管 理人在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 上述 规定的 限制 。 交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如 法律 、 行 政 法 规 或监管部门 取 消 或 变 更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或 按 照 变更后 的规 定执 行 。 五、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 证全债 指数 五、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 证全债 指数 收益 率 中证指 数公 司 中证指 数有 限公 司 六、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中 偏 低 风 险 品 种。 其预 期风 险与 预期 收 益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 低 于混合 型基 金和股 票型 基金 。其 中, 基于本 基金 的分 级机 制和 收益规 则, 恒财 A 为 低预 期风 险、 预 期收益 相对 稳定 的基 金份 额, 恒 财 B 为中偏 高预 期风 险、 中偏 高预期 收益 的基 金份 额。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 基 金 , 其 预 期 风 险 与 预 期 收 益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金, 低于 混合 型基 金和 股票型 基金 。


增加: 七、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债 权人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 有利 于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2 、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 利,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 3 、 不 通过 关联 交易 为自 身 、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 何存在 利 害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 任何 不当利 益。 基金资产估 值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投 资等 资产 及负 债。 二、估 值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国 债期货 合约 、 其 它投 资等 资产及 负债 。 三、估 值方 法 1 、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 三、估 值方 法 1 、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 易所 上市 的 非 固定 收益品 种 , 以 其估 值日 在 证券交 易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 市价 (收 盘 价)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券 发 行机构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允 价 格;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 价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 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或挂 牌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 另有规 定 的除外 ) , 选 取估 值日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对应 的 估 值 净 价 估 值 , 具 体 估 值 机 构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另 行协商 约定 ;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 变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删除 2 、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 股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 该日 无 交易的 , 以 最近一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删除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 上市后 , 按交 易所 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 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按 监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确 定 公允价 值。 3 、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3 、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 益 品 种 , 选 取 估 值 日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对 应 的 估 值 净 价 估 值 , 具 体 估 值 机 构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另 行协商 约定 。 5 、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 股权,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5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债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增加:6 、国 债期 货合 约估 值方法 本基金 投资 国债 期货 合约 , 一般 以估 值当 日结 算价 进行估 值, 估 值 日 无 结 算 价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价估 值。 …… 8 、 当本 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形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采 用摆动 定价 机制 ,以 确保 基金估 值的 公平 性。 四、估 值程 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算 , 精 确到 0.001 元 , 小数点 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 净值及各 类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参考 )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管 理 人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 净值 及 各类份 额 四、估 值程 序 1 、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 以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算 ,精 确到 0.0001 元 ,小数 点 后第 5 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各类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份 额 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2 、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 但 基 金管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的基金 份额 ( 参考 ) 净 值 结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基金 管理 人 按 约定 对外 公布。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 的 措施确 保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 生估 值 错误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4 位以 内( 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错 误时 , 视为 基金 份 额净值 错 误。


五、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增 加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 不 能 克 服 , 则 属 不 可 抗 力 , 按 照 下 述规定 执行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人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 错 取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 时; ……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 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决 定延 迟估 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期货 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 假日或 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的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暂 停基金 估 值;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 管 人负责 进行 复核 。 基金 管 理人应 于每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类 基金份额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个工作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 份额净 值 及各类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 参考 ) 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值 、各类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发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6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证券经纪公司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 , 有关 会计 制度 变 化或由 于不 可抗 力等 原因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 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 误 而造成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误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 措 施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7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 、 由于 证券 、期 货交 易所 及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误 , 或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等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而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施减 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3 、 销售 服务 费; 5 、 《基 金合 同 》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7 、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3 、 本基 金从 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财产 中计 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 5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仲 裁费 和 诉讼 费; 7 、 基金 的证 券 、 期货 交易 费用;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增加:9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户 维护 费用 ;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1 )本 基金 份额 分级 运作 存续期 内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3 % 年 费率计 提 。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3 % 年费 率计提 。 本基金 的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销售服 务费 专门 用于 本基 金 C 类基金 份额 的销 售与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服务 。 本基金 转型 为 “华 富恒 财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后 , 原 恒财 A 转为转 型后 基金 的 C 类 份 额, 并 适用 C 类 份额 费率 结 构及收 费 方式, 即转 型后 的 C 类份 额收取 销售 服务 费, 具体 费率及 收费 方式见 招募 说明 书及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上述 “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 第 4 -9 项 费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 由基 金 托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4 -10 项费 用, 根据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 中支付 。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3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根 据 《 华 富 恒 财 分 级 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执 行; 五、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和 销售 服务 费的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 管费和 销售 服务 费, 此项 调 整不需 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最 迟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2 日 前在 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删除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一) 基金 份额 分级 运作 存续期 间, 本基 金 (包 括 恒财 A 和恒 财 B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二) 本基 金转 型为 “ 华 富恒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后, 本 基金的 收益 与分 配原 则如 下: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资 ;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 本 基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金 分 红; 2 、 本基 金每 年收 益分 配次 数最多 为 12 次 , 每 份基 金 份额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该 次 可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相应类别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式是 现金 分红 ; 2 、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各 类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不 能低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去该类份额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3 、 同一 类别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4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供分配 利润 的 40% , 若 《 基金合 同》 生效 不满 3 个 月可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权 ; 5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 公告 与实 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在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在 2 个工作 日 内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 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 基金登 记机 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 算 方法 ,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 行。 六、 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相 应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计算 方法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2 、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 金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 度按 如下原 则 : 如 果 《基金 合 同》 生效 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 一 个会计 年度 披露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2 、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 金托管 人 。 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需 在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 公告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3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的信息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披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 ( 以下简 称 “指定报刊” )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 “网 站” ) 等 媒介 披 露,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资 料。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 说 明基 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露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 容。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 束之日 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管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 金份额 发 售的 3 日 前, 将基 金招 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摘 要 登载在 指 定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 基 金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2 、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最 大限度 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者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特性 、 风 险揭 示、 信息 披露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管理 人在 每 6 个 月结 束 之日起 4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管 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明书 ,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供 书面 说明 。 删除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 删除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四 ) 基 金资 产净 值公 告 、 基 金份 额净 值 、 各类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公告 1 、 本基 金份 额分 级运 作存 续期内 …… 2 、 本基 金转 型为 “华 富恒 财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 者复制 前 述信息 资料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封 闭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值 。 在 开 放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销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各类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类 基金份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三)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网 点 查 阅 或 者 复 制前述 信息 资料 。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 四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基金 季度 报告 增加: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额 20% 的 情形 , 为 保障 其他投 资者 权益 , 基 金管 理人至 少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额变 化情 况及 本基 金的 特有风 险。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中披露 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流 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编 制 临时报 告书 ,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会 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 (五)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工 作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五) 临时 报告 7 、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21 、恒 财 A 或恒 财 B 办 理 申购、 赎回 ; 22 、恒 财 A 或恒 财 B 进 行 基金份 额折 算; 23 、恒 财 A 年约 定收 益率 的设定 及其 调整 ; 24 、每 个恒 财 A 的开 放日 和开放 期日 终披 露恒 财 A 和恒 财 B 的份额 配比 ; 25 、本 基金 转型 为“ 华富 恒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27 、本 基金 转型 后, 开始 办理申 购、 赎回 ; 28 、 本 基金 份额 分级 运作 存续期 内,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回 并延 缓支付 ;本 基金 转型 后, 本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 删除


(五) 临时 报告 增加:20 、 本基 金进 入开 放期; 22 、本 基金 在开 放期 内发 生巨额 赎回 并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24 、调 整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设置; 25 、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等重 大事 项; 26 、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进 行估 值时 ;


增加: (九)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信息披 露 本 基 金 投 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年 报 及 半 年 报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明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10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明 细。 (十) 基金 投资 国债 期货 的信息 披露 基 金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 披露 国债期 货交 易情 况, 包括 投资政 策、 持 仓 情 况 、 损 益 情 况 、 风 险 指 标 等 , 并 充 分 揭 示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以 及 是 否 符 合 既 定 的 投 资 政 策 和 投 资目标 等。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 各 类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 参考)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格 、 基 金定 期报 告和 定 期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露 的 相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 核 、 审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 出 具书面 文件 或者盖 章确 认。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 ,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书 面 文 件 或 者 盖 章 确 认。 八、暂 停或 延迟 信息 披露 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 业时 ;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 八、暂 停或 延迟 信息 披露 的情形 1 、 不可 抗力 ; 2 、 发生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3 、 法律 法规 规定 、中 国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 准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 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决 定延 迟估 值; 4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 形。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可不 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 并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2 、 关 于 《基 金合 同 》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完 成 备案手 续方 可执 行, 自决 议生效 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金 合 同约 定应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 关 于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自表 决 通过之 日起 生效 , 并在 生 效后两 个工 作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若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的 任一分 级运 作周 期内 , 本 基 金发生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情 形 , 则 依 据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 案, 将基 金 财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除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所 欠 税款并清偿 基金债务 后, 将优先满足 恒财 A 的本金 及应计收 益分配,剩余部分(如有 )由恒财 B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根据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若本基 金转 型为 “ 华富 恒 财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后, 或者 在 任一分 级运 作周 期后 的开 放期内 发生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情形 , 依 据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 案,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 部剩余 资 产扣除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务 后,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前 对 应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进 行分 配。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后,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比 例 进行 分配。 违约责任 但是如 发生 下列 情况 ,当 事人可 以免 责: 2 、 基 金管 理人 和/ 或 基金 托 管人按 照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或 规 章或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作 为或不 作为 而造 成的 损失 等; 但是如 发生 下列 情况 ,当 事人免 责: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基 金托 管人按 照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或 中 国证监 会的 规定 作为 或不 作为而 造成 的损 失等 ; 4 、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 机病毒 攻击 及其 它非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原因 造 成的意 外 事故。 删除 基金合同的 效力 1 、 《基 金合 同 》 经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双方 盖 章以及 双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并 在 募 集 结 束 后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 确认后 生 效。 1 、 《 基 金 合 同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双 方 盖 章 以 及 双 方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 代表 签字,经 2018 年 X 月 X 日 华富恒 财 分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自 2018 年 X 月 X 日起, 《华 富恒财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 原 《 华 富 恒 财 分级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同日 起失 效 。 基金合同内 容摘要 按照新 的基 金合 同同 步修 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