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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REIT(160140)

美国REIT: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南方道琼斯美国精选 REIT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QDII-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 人: 南 方基金 管理股 份有限 公 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截止日:2018 年 04 月 26 日


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2 目录 § 1 绪言............................................................................................................................................ 4 § 2 释义............................................................................................................................................ 5 § 3 风险揭示.................................................................................................................................. 10 § 4 基金的投 资 .............................................................................................................................. 15 § 5 基金管理 人 .............................................................................................................................. 29 § 6 境外投资 顾问 .......................................................................................................................... 38 § 7 基金的募 集 .............................................................................................................................. 39 § 8 基金合同 的生效 ...................................................................................................................... 40 § 9 基金份额 的上市 交易 .............................................................................................................. 41 § 10 基金份 额的申购 和赎回 ........................................................................................................ 42 § 11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 53 § 12 基金的 财产 ............................................................................................................................ 56 § 13 基金资 产估值 ........................................................................................................................ 57 § 14 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 62 § 15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 64 § 16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65 § 17 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和 基金财产 的清算 ........................................................................ 70 § 18 基金托 管人 ............................................................................................................................ 72 § 19 境外托 管人 ............................................................................................................................ 77 § 20 相关服 务机构 ........................................................................................................................ 81 § 21 基金合 同的内容 摘要 ............................................................................................................ 96 § 22 基金托 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 110 § 23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服务 .......................................................................................................... 123 § 24 其他应 披露事项 .................................................................................................................. 125 § 25 招募说 明书存放 及其查阅 方式 .......................................................................................... 127 § 26 备查文 件 .............................................................................................................................. 128 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3 重 要 提示 本基金经中 国证监会 2017 年 6 月 2 日证监 许可〔2017 〕831 号文 注册募集 。本基 金的 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10 月26 日 正式生效 。 基 金管 理人保 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确 、完 整。 本招 募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会 注 册 ,但 中国证 监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注册 ,并 不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价 值和收 益做 出实质 性判 断 或保 证,也 不表明 投资 于本基 金没有 风险 。中国 证监 会不 对基金 的投资 价值 及市场 前景 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 者保证。 本 基金 投资于 境外 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会 因为 境外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在 投 资本 基金前 ,投资 者应 全面了 解本基 金的 产品特 性, 充分 考虑自 身的风 险承 受能力 ,理 性判断市场,对 认购/申购基 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 等投资行为作出 独立决策, 获得基金投 资 收益 ,亦承 担基金 投资 中出现 的各类 风险 。作为 境外 投资 产品, 投资本 基金 可能遇 到的 境 外投 资风险 包括海 外市 场风险 、投资 标的 风险、 汇率 风险 和政治 风险等 ;作 为上市 基金 特 有的 运作风 险,可 能遇 到的风 险包括 停牌 或终止 上市 的风 险、折 溢价风 险等 ;作为 开放 式 基金 风险, 可能遇 到的 风险包 括利率 风险 、信用 风险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风 险、会 计核 算风险、税 务风险、 交易结算 风险、法 律风险和 衍生 品风险等。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本 基金投资 范围为道 琼斯美国 精选 REIT 指数的成 份券、备 选成份 券、 以道琼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 为投资标 的的指数 基金 (包括 ETF), 基金净值 会因为美 国房 地 产市 场的波 动、行 业及 房地产 公司的 经营 风险和 财务 风险 等因素 产生波 动, 上述因 素的 波 动和变 化可 能会使 基金资 产面临 潜在 风险。 本基金风 险揭示 详见 招募说 明书“ 风险揭 示 ” 章节等。 本基金为股 票型基金 ,具有较 高预期风 险、较高 预期 收益的特征 。 投 资者 在投资 本基 金之 前,请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金 合同 等信 息披露 文 件 ,自 主判断 基金的 投资 价值, 自主做 出投 资决策 ,全 面认 识本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和产 品 特性 ,并充 分考虑 自身 的风险 承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谨慎做 出投资 决策 。基金 的过 往 业绩 并不预 示其未 来表 现,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 绩也 不构成 对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保证。 基 金管 理人依 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但不 保 证 基金 一定盈 利,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基金 管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金 投资的 “买 者自负 ”原 则 ,在 投资者 作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运 营状 况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及基 金份额 上市 交易价 格波 动引致的投 资风险, 由投资者 自行负责 。 本招募说明 书已经本 基金托管 人复核。 本招募说 明书 所载内容截 止日为2018 年4 月26 日,有关财务 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 止日为 2018 年 3 月 31 日(未经审 计)。 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4 § 1 绪言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 》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 《 公 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 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露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 准 则第 5 号< 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与 格式>》、 《合格境内 机构投资 者境外证 券投资管 理试行办 法》 (以下简 称 《试 行办法 》 ) 、 《关于 实 施<合格境内 机构投资 者境外证 券投资管 理试行 办法> 有关问题的 通知》 (以下 简称 《通 知》 、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等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 《 南 方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QDII-LOF )基 金合 同》编写。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何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 其 真实 性、准 确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说 明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 管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人 提 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 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 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 者说明。 本 招募 说明书 根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金 投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其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 利、承担 义务。基 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和义务, 应详细查 阅基 金合同。 本 基金 按照中 国法 律法 规成立 并运 作,若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与届 时有效 的 法律法规的 强制性规 定不一致 ,应当以 届时有效 的法 律法规的规 定为准。 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5 § 2 释义 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 意另有所 指,下列 词语 或简称具有 如下含义 : 1、基金或本 基金:指 南方道琼 斯美国精 选 REIT 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QDII-LOF) 2、基金管理 人:指南 方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 3、基金托管 人:指中 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 指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 条件,根据 基金托管人与其 签订的合同 ,为本 基金提供境 外资产托 管服务的 境外金融 机构 5、境外投资顾问 :指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 的条件,根 据基金管理人与 其签订的合 同,为 本基金境外 证券投资 提供证券 买卖建议 或投资组 合管 理等服务的 境外金融 机构 6、基金合同 :指 《 南方道琼 斯美国精 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QDII-LOF ) 基 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 和补充 7、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南方道 琼斯美国 精选 REIT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QDII-LOF )托管协 议》及对 该托 管协议的任 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8、招募说明 书:指 《南方 道琼斯 美国精选 REIT 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 (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 新 9、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南 方道琼斯 美国精选 REIT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QDII-LOF )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10 、法 律法规 :指 中国 现行有 效并 公布实 施的 法律 、行 政法 规、规 范性 文件 、司法 解 释、行政规 章以及其 他对基金 合同当事 人有约束 力的 决定、决议 、通知等 11 、《基金 法》:指 2012 年12 月28 日第 十一届全 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 三十 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2015 年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 务 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 和国港口 法>等七部法律的 决定》修改 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15 日 颁布、同年6 月1 日 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 《信息披 露办法》 : 指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4 、《运作 办法》: 指中国证 监会 2014 年7 月 7 日 颁布、同年 8 月8 日 实施的《 公开 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 时做出的修 订 15 、 《试行办 法》 :指中 国证监会 于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布、自 同年 7 月5 日起实 施的 《合格境内 机构投资 者境外证 券投资管 理试行办 法》 及颁布机 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 订 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6 16 、 《通知》 :指中 国证监会 于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 布、自同年7 月5 日 起实施的 《关 于实施<合格 境内机构 投资者境 外证券投 资管理 试行 办法>有关问 题的通知》 及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 修订 17 、《公开 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 管理 规定》:指 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1 日实 施的《公 开募集开 放 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 订 18 、中国证 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9 、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 中 国银行保 险监督管 理委 员会或其他 经国务院 授权的机 构 20 、外管局 :指国家 外汇管理 局或其授 权的代表 机构 21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束 ,根 据基 金合 同享 有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 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22 、个人投 资者: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23 、机 构投资 者: 指依 法可以 投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在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 并存续或经 有关政府 部门批准 设立并存 续的企业 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 体或其他 组织 24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指 符合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管 理办法》 (包 括其不时修 订) 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 定可以投 资于中国 境内证券市 场的中国 境外的机 构投资 者 25 、人民币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指按 照 《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 资试 点办法》 (包括其不 时修订) 及相 关法律法 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 外的人民 币资金进 行中国境 内证券投资 的境外法 人 26 、投 资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者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和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 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 券投 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人 的合称 27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指 依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28 、基 金销售 业务 :指 基金管 理人 或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 基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 定投等业 务 29 、销售机 构:指南 方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以 及符 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 其他 条件, 取得基 金销 售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销 售服务 协议 ,办理 基金 销 售业 务的机 构,以 及可 通过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会员单 位。 其中, 可通 过 深圳 证券交 易所办 理本 基金销 售业务 的机 构必须 是具 有基 金销售 业务资 格、 并经深 圳证 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认可 的深 圳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 位 30 、场 外:指 通过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外的销 售机 构进 行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和 赎回等 业 务 的场 所。通 过该等 场所 办理基 金份额 的认 购、申 购、 赎回 也称为 场外认 购、 场外申 购、 场外赎回 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7 31 、场 内:指 通过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内具有 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的会员 单位 通过 深圳证 券 交 易所 开放式 基金销 售系 统进行 基金份 额认 购、申 购、 赎回 以及上 市交易 的场 所。通 过该 等场所办理 基金份额 的认购、 申购、赎 回也称为 场内 认购、场内 申购、场 内赎回 32 、登 记业务 :指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相关 业务 规则定 义的 基金 份额的 登 记、存管 、 结算及相 关业务, 及其不时 修订和补 充 33 、登 记机构 :指 办理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 的登 记机 构为 南方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 司 或接 受南方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委 托代 为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本基 金的 登记机 构为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 34 、登 记结算 系统 :指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登记 结算 系统。 投 资人通过场 外基金销 售机构认 购、申购 所得的基 金份 额登记在本 系统下 35 、证 券登记 系统 :指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证券 登记 系统 。投资 人 通过场内会 员单位认 购、申购 或买入所 得的基金 份额 登记在本系 统下 36 、开 放式基 金账 户: 指投资 人通 过场外 销售 机构 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 册的 开放式 基金账 户, 用于记 录其持 有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其 变动 情况的账户 37 、基 金交易 账户 :指 销售机 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投资 人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理 基 金业务而引 起的基金 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38 、深 圳证券 账户 :指 投资人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深 圳分 公司 开立的 深 圳证券交易 所人民币 普通股票 账户(即A 股账户 )或 证券投资基 金账户 39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指基金 募集 达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基金 管 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 案手续完 毕,并获 得中 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的 日期 40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指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出现后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 毕,清算结 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予以 公告的日 期 41 、基 金募集 期: 指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42 、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43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44 、T 日:指 销售机 构在规定 时间受理 投资人申 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45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n 为自 然数 46 、开放日 :指为投 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或 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47 、开放时 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48 、 《业务规 则》 :指南 方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 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及销 售机构的 相关业务 规则及对 其不 时做出的修 订 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8 49 、认 购:指 在基 金募 集期内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 金份额的行 为 50 、申 购:指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 金份额的行 为 51 、赎 回:指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 要求将基金 份额兑换 为现金的 行为 52 、基 金转换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照基 金合 同和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 请将其 持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某一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转换为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53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本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 构之 间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 额销售机构 的操作, 包括系统 内转托管 和跨系统 转托 管 54 、系 统内转 托管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在 登记结 算系 统内 不同销 售 机构(网点 )之间或 在证券登 记系统内 不同会员 单位 之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 为 55 、跨 系统转 托管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在 登记结 算系 统和 证券登 记 系统之间进 行转托管 的行为 56 、定 投计划 :指 投资 人通过 有关 销售机 构提 出申 请, 约定 每期申 购日 、扣 款金额 及 扣 款方 式,由 销售机 构于 每期约 定扣款 日在 投资人 指定 银行 账户内 自动完 成扣 款及受 理基 金申购申请 的一种投 资方式 57 、巨额赎 回:指本 基金单个 开放日, 基金净赎 回申 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 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10% 58 、元:指 人民币元 59 、流 动性受 限 资 产: 指由于 法律 法规、 监管 、合 同或 操作 障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 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 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 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 支取的银 行存款) 、停 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 公开发行 股票、资 产 支持 证券、 因发行 人债 务违约 无法进 行转 让或交 易的 债券 等。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60 、基 金利润 :指 基金 利息收 入、 投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相 关 费用后的余 额 61 、基 金资产 总值 :指 基金拥 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应收 款项及 其 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62 、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63 、基金份 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 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9 64 、基 金资产 估值 :指 计算评 估基 金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 确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 份额净值的 过程 65 、指定媒 介:指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 露的媒介 66 、不可抗 力:指基 金合同当 事人不能 预见、不 能避 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 事件 以 上释 义中涉 及法 律法 规、业 务规 则的内 容, 法律 法规 、业 务规则 修订 后, 如适用 本 基金,相关 内容以修 订后法律 法规、业 务规则为 准。 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10 § 3 风 险揭 示 本 基金 为股票 型基 金, 属于较 高预 期风险 和 预 期收 益的 证券 投资基 金品 种, 其预期 风 险 和预 期收益 水平高 于混 合型基 金、债 券型 基金及 货币 市场 基金。 本基金 投资 范围为 道琼 斯美国精选REIT 指数的 成份券 、备选成 份券、以 道琼 斯美国精选REIT 指数为 投资标 的的指 数基金 ( 包括 ETF ) ,基 金净值会 因为美国 房地产市 场的波动、 行业及房 地产公司 的经营风 险和财务风 险等因素 产生波动 ,上述因 素的波动 和变 化可能会使 基金资产 面临潜在 风险。 本 基金 将主要 面临 以下风 险, 其中部 分或 全部风 险因素 可能 对基金 份额 净值、 收益 率、 和/或实现 投资目标 的能力造 成影响。 一、境外投 资产品风 险 1、海外市场 风 险 境外证券市场整 体表现受到 经济运行情 况、货币/财 政政策、产业政 策、税法、 汇率、 交 易规 则、结 算、托 管以 及其他 运作风 险等 多种因 素的 影响 ,上述 因素的 波动 和变化 可能 会 使基 金资产 面临潜 在风 险。此 外,投 资境 外市场 的成 本、 波动性 也可能 高于 国内市 场, 存在一定的 市场风险 。 2、投资标的 风险 本基金投资 范围为道 琼斯美国 精选 REIT 指 数的成份 券、备选成 份券、以 道琼斯美 国精 选 REIT 指数 为投资标 的的指数 基金 ( 包括 ETF ) ,基 金净值会因 为美国房 地产市场 的波动、 行 业及 房地产 公司的 经营 风险和 财务风 险等 因素产 生波 动, 上述因 素的波 动和 变化 可 能会 使基金资产 面临潜在 风险。 3、汇率风险 本 基金 以人民 币募 集和 计价, 当汇 率发生 变动 时, 将会 影响 到人民 币计 价的 净资产 价 值 ,从 而导致 基金资 产面 临潜在 风险。 汇率 的波动 也可 能加 大基金 净值的 波动 ,从而 对基 金 业绩 产生影 响。此 外, 由于基 金运作 中的 汇率取 自汇 率发 布机构 ,如果 汇率 发布机 构出 现 汇率 发布时 间延迟 或是 汇率数 据错误 等情 况,可 能会 对基 金运作 或者投 资者 的决策 产生 不利影响。 4、政治风险 国 家或 地区的 财政 政策 、货币 政策 、产业 政策 、地 区发 展政 策等宏 观政 策发 生变化 , 导 致市 场波动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也会产 生风 险,称 之为 政治 风险。 例如, 境外 市场的 政府 可 能会 鉴于政 治上的 优先 考虑, 改变支 付政 策。本 基金 以境 外市场 为主要 投资 地区, 因此 境外市场的 政治、社 会或经济 情势的变 动 (包括天 然 灾害、战争 、暴动或 罢工等) , 都可能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11 对 本基 金造成 直接或 者是 间接的 负面冲 击。 本基金 将在 内部 及外部 研究机 构的 支持下 ,密 切关注各国 政治、经 济和产业 政策的变 化,适时 调整 投资策略以 应对政治 风险的变 化。 5、法律及政 治管制风 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 区适用 不同 法律法规的 原因,可能 导致本基金的某 些投资行为 在部分 国家/地区受 到限制或 合同不能 正常执行 ,从而 使得 基金资产面 临损失的 可能性。 6、税务风险 在 投资 各国或 地区 市场时 ,因 各国、 地区 税务法 律法规 的不 同,可 能会 就股息 、利 息、 资 本利 得等收 益向各 国、 地区税 务机构 缴纳 税金, 包括 预扣 税,该 行为可 能会 使得资 产回 报 受到 一定影 响。各 国、 地区的 税收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可 能变 化,或 者加以 具有 追溯力 的修 订 ,所 以可能 须向该 等国 家或地 区缴纳 本基 金销售 、估 值或 者出售 投资当 日并 未预计 的额 外税项。 本 基金 在投资 海外 市场 时会事 先了 解清楚 各地 区的 税务 法律 法规, 同时 ,在 境外托 管 人的协助下 ,完成投 资所在国 家或地区 的税务扣 缴工 作。 7、会计核算 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 区对上市公 司日常经营 活动的会计 处理、财务报表 披露等会计 核算标 准 的规 定存在 一定差 异, 可能导 致基金 经理 对公司 盈利 能力 、投资 价值的 判断 产生偏 差, 从而给本基 金投资带 来潜在风 险。 8、证券借贷/正回购/ 逆回购风 险 证 券借 贷/ 正 回购/逆回 购风 险的主 要风险 在于 交易对手 风险 ,具体 讲,对 于证 券借贷 , 交 易期 满时借 方未如 约偿 还所借 证券, 或在 交易期 间未 如约 支付已 借出证 券产 生 的所 有股 息 、利 息和分 红;对 于正 回购, 交易期 满时 买方未 如约 卖回 已买入 证券, 或在 交易期 间未 如 约支 付售出 证券产 生的 所有股 息、利 息和 分红; 对于 逆回 购,交 易期满 时卖 方未如 约买 回已售出证 券。 二、本基金 运作特有 风险 1、停牌或终 止上市的 风险 在 《基金合同》 生效且本 基金符合 上市交易 条件后,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在深圳证 券交 易 所挂 牌上市 交易。 由于 上市期 间可能 因信 息披露 导致 基金 停牌, 投资者 在停 牌期间 不能 买卖基金, 产生风险 ;同时, 可能因上 市后交易 对手 不足导致基 金流动性 风险。 2、基金份额 折溢价的 风险 A 类基 金份额 上市 交易 后,基 金 份 额的交 易价 格与 其基 金份 额净值 之间 可能 发生偏 离 并 出现 折溢价 交易风 险。 基金份 额的交 易价 格将受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市场 供求 情况、 投资 人 心理 预期等 多种因 素的 影响, 造成交 易价 格出现 折价 或溢 价的情 况,存 在投 资人不 能按 照基金份额 净值买入 或卖出基 金份额的 风险。 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12 三、开放式 基金风险 1、利率风险 利 率风 险是指 由于 利率 变动而 导致 的证券 价格 和证 券利 息的 损失。 利率 风险 是债券 投 资 所面 临的主 要风险 ,息 票利率 、期限 和到 期收益 率水 平都 将影响 债券的 利率 风险水 平。 国家或地区 的利率变 动还将影 响该地区 的经济与 汇率 等。 2、信用风险 信 用风 险是指 债 券 发行 人是否 能够 实现发 行时 的承 诺, 按时 足额还 本付 息的 风险。 一 般 认为 :国债 的信用 风险 可以视 为零, 而其 它债券 的信 用风 险可按 专业机 构的 信用评 级确 定 ,信 用等级 的变化 或市 场对某 一信用 等级 水平下 债券 率的 变化都 会迅速 的改 变债券 的价 格,从而影响到基 金资产。投 资标的可能 因财务结构 恶化或整体产业 衰退,致使 专业评等机 构 调降 该投资 标的债 信, 进而使 得该投 资标 的产生 潜在 资本 损失的 风险。 衍生 品有一 定的 交易对手信 用风险, 可通过严 格筛选交 易对手来 控制 。 3、流动性风 险 流 动性 风险是 指金 融资 产不能 迅速 变现, 而可 能遭 受折 价损 失的风 险。 流动 性风险 将 主 要表 现在以 下几个 方面 :基金 资产不 能迅 速转变 成现 金, 或变现 成本很 高; 不能应 付可 能 出现 的投资 人大额 赎回 的风险 ;证券 投资 中个券 和个 股的 流动性 风险等 。这 些风险 的主 要 形成 原因是 市场整 体流 动性相 对不足 或者 证券市 场中 流动 性不均 匀,存 在个 股流动 性风 险。 (1)本基金 的申购、 赎回安排 本 基金 采用开 放方 式运 作,基 金管 理人在 开放 日办 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和 赎回 ,具体 办 理 时间 为上海 证券交 易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及境外 主要 投资 市场的 共同交 易日 ,但基 金管 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 或基金合 同的 规定公告暂 停申购、 赎回时除 外。 (2)投资 市 场、行业 及资产的 流动性风 险评估 本 基金 的投资 标的 均在 证监会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合 法范 围之内 ,且 一般 具备良 好 的 市场 流动性 和可投 资性 。本基 金投资 范围 的设定 也合 理、 明确, 操作性 较强 。本基 金为 被动式指数 基金,主 要投资的 标的指数 道琼斯美 国精 选 REIT 指数主 要筛选美 国市场经 营商 业 类地 产或住 宅类地 产的 相关公 司。本 基金 已依照 指数 权重 进行了 分散投 资, 以上均 为基 金平稳运作提供 了良好的基 础。根据《 公开募集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的 相关要 求, 本基金 会审慎 评估所 投资 资产的 流动性, 并针对 性制 定流动 性风险 管理措 施 , 因此本 基金 流动性风 险也可以 得到有效 控制。 (3)巨额赎 回情形下 的流动性 风险管理 措施 当 单个 交易日 基金 的净 赎回申 请超 过基金 总份 额的 百分 之十 时,本 基金 将可 能无法 及 时 赎回 持有的 全部基 金份 额,即 认为是 发生 了巨额 赎回 。当 基金出 现巨额 赎回 时,基 金管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13 理人可以根据基 金当时的资 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 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连续 2 个 开放日以 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如 基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要, 可暂停 接受 基金的 赎回申 请;已 经 接受的赎回 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但不得 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 指定媒 介上进 行公告。 当 基金 发生 巨额赎 回, 在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50% 以 上的 赎回 申请 情 形 下,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延 期办 理赎回 申请 。如基 金管理 人对 于其超 过基 金总份 额 50%以上 部 分的 赎回申 请实施 延期 办理, 延期的 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无 优先 权 并以 下一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以 此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如 基金 管理人 只接 受其基 金总 份额 50% 部 分作 为当日有 效赎 回申请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前 述“ 全额赎 回”或 “部 分延期 赎回” 的约 定方式 对该 部分 有效赎 回申请 与其 他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一 并办理。 (4)实施备 用 的流动 性风险管 理工具的 情形、 程序 及对投资者 的潜在影 响 本 基金 在面临 大规 模赎 回的情 况下 有可能 因为 无法 变现 造成 流动性 风险 。如 果出现 流 动 性风 险,基 金管理 人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 ,在确 保投 资者 得到公 平对待 的前 提下, 可实 施 备用 的流动 性风险 管理 工具, 作为特 定情 形下基 金管 理人 流动性 风险管 理的 辅助措 施, 包 括但 不限于 延期办 理巨 额赎回 申请、 暂停 接受赎 回申 请、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收取 短期 赎 回费 、暂停 基金估 值以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措施 。同 时基金 管理人 应时 刻防范 可能 产 生的 流动性 风险, 对流 动性风 险进行 日常 监控, 保护 持有 人的利 益。当 实施 备用 的 流动 性风险管理 工具时, 有可能无 法按基金 合同约定 的时 限支付赎回 款项。 4、管理风险 在 基金 管理运 作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的知 识、 经验 、判 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影响 其 对 信息 的占有 以及对 经济 形势、 证券价 格走 势的判 断, 从而 影响基 金收益 水平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管 理手段和 管理技术 等因素的 变化 也会影响基 金收益水 平。 5、会计核算 风险 会 计核 算风险 主要 是指 由于会 计核 算及会 计管 理上 违规 操作 形成的 风险 ,如 经常性 的 串 户, 帐务记 重,透 支、 过失付 款,资 金汇 划系统 款项 错划 ,日终 轧帐假 平, 会计备 份数 据 丢失 ,利息 计算错 误等 。通过 双会计 制 以 及基金 会计 核算 、托管 方会计 复核 的方法 可以 有效控制会 计核算风 险。 6、税务风险 在 境外 投资时 ,因 境外 税务法 律法 规的不 同, 可能 会就 股息 、利息 、资 本利 得等收 益 向 当地 税务机 构缴纳 税金 ,包括 预扣税 ,该 行为可 能会 使得 资产回 报受到 一定 影响。 境外 市 场的 税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可能 变化, 或者 加以具 有追 溯力 的修订 ,所以 可能 须向投 资所 在国家或地 区缴纳本 基金销售 、估值或 者出售投 资当 日并未预计 的额外税 项。 7、交易结算 风险 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14 结 算风 险是一 种特 殊形 式的信 用风 险。当 双方 在同 一天 进行 交换时 ,就 会产 生结算 风 险 。在 一方已 经进行 了支 付后, 如果另 一方 发 生违 约, 就会 产生结 算风险 。本 基金将 通过 国际性的专 业清算公 司统一进 行交易结 算,规避 结算 风险。 8、法律风险 由 于交 易合约 在法 律上 无效、 合约 内容不 符合 法律 的规 定, 或者由 于税 制、 破产制 度 的改变等法 律上的原 因,给交 易者带来 损失的可 能性 。法律风险 主要发生 在 OTC (也称 为柜 台市场) 的交易 中。法律 风险主要 来自两个 方面:一 是合约的不 可实施性 ,包括合 约潜在的 非 法性 ,对手 缺乏进 行该 项交易 的合法 资格 ,以及 现行 的法 律法规 发生变 更而 使该合 约失 去 法律 效力等 ;二是 交易 对手因 经营不 善等 原因失 去清 偿能 力或不 能依照 法律 规定对 其为 清 偿合 约进行 平 仓交 易。 对于法 律风险 ,本 基金将 本着 审慎 的原则 按照中 国证 监会的 要求 选 择交 易对手 ,并借 助于 本基金 聘请的 海外 律师严 格合 约的 各项条 款与内 容, 同时, 关注 相应国家或 地区法律 环境的变 化,有效 规避法律 风险 。 9、衍生品风 险 本 基金 投资衍 生品 的目 的是为 了基 金的有 效管 理和 避险 ,而 不是投 机, 基金 管理人 将 通过控制规 模、计算 合约理论 价值、风 险敞口、 及时 移仓等手段 来有效控 制风险。 四、其他风 险 1、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 的风险, 如电脑系 统不可 靠产 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 速发展而 在制度建 设、人员 配备、 内控 制度建立等 不完善而 产生的风 险; 3、 因人为因 素而产生 的风险、 如内幕交 易、欺 诈行 为等产生的 风险; 4、对主要业 务人员如 基金经理 的依赖而 可能产 生的 风险; 5、因业务竞 争压力可 能产生的 风险; 6、不可抗力 可能导致 基金资产 的损失, 影响基 金收 益水平,从 而带来风 险; 7、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 险。 五、本基金 法律文件 风险收益 特征表述 与销售机 构基 金风险评价 可能不一 致的风险 本 基金 法律文 件投 资章 节有关 风险 收益特 征的 表述 是基 于投 资范围 、投 资比 例、证 券 市 场普 遍规律 等做出 的概 述性描 述,代 表了 一般市 场情 况下 本基金 的长期 风险 收益特 征。 销售机构 (包 括基金管 理人直销 机构和其 他销售机 构 ) 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对 本基金进 行风险 评 价, 不同的 销售机 构采 用的评 价方法 也不 同,因 此销 售机 构的风 险等级 评价 与法律 文件 中 风险 收益特 征的表 述可 能存在 不同, 投资 人在购 买本 基金 时需按 照销售 机构 的要求 完成 风险承受能 力与产品 风险之间 的匹配检 验。 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15 § 4 基 金的 投资 4.1 投资目标 在有效分散 风险的基 础上,力 争获得与 业绩比较 基 准 相似的回报 。 4.2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 范围为道 琼斯美国 精选 REIT 指 数的成份 券、备选成 份券、以 道琼斯美 国精 选 REIT 指数为投资 标的的指 数基金( 包括 ETF)等 ;已与中国 证监会签 署双边监 管合作谅 解 备忘 录的国 家或地 区证 券市场 挂牌交 易的 普通股 、优 先股 、全球 存托凭 证和 美国存 托凭 证 、房 地产信 托凭证 ;银 行存款 、可转 让存 单、银 行承 兑汇 票、银 行票据 、商 业票据 、回 购 协议 、短期 政府债 券等 货币市 场工具 ;在 已与中 国证 监会 签署双 边监管 合作 谅解备 忘录 的 国家 或地区 证券监 管机 构登记 注册的 公募 债券型 基金 及货 币市场 基金; 与固 定收益 、信 用等 标 的物挂 钩的结 构性 投资产 品、远 期合 约、互 换及 经中 国证监 会认可 的境 外交易 所上 市交易的期 权、期货 等金融衍 生产品。 本基金投资 于道琼斯 美国精选REIT 指数 成份券、 备选 成份券及以 道琼斯美 国精选REIT 指数为投资 标的的指 数基金( 包括 ETF) 的投资比 例 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90%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 其纳入 投资范 围。 如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变更 投资 品种的 比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在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 履行相关 程序后, 可相 应调整本基 金的投资 比例规定 。 4.3 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采用 被动式指 数化投资 ,以实现 对标的指 数的 有效跟踪。 本基金对道 琼斯美国 精选REIT 指数成份 券、备选 成份 券及以道琼 斯美国精 选REIT 指数 为投资标的 的指数基 金(包括 ETF )的投 资比例不 低 于基金资产的 90% ,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2、REIT 投资 策略 (1)REIT 组 合构建 原则 本基金主要 采用完全 复制法来 跟踪道琼 斯美国精 选 REIT 指数,按照 个券在标 的指数 中 的基准权重 构建组合 。 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16 (2)REIT 组 合构建 方法 本基金主要 采用完全 复制法, 即完全按 照标的指 数的 成份券组成 及其权重 构建 REIT 投 资组合,并 根据标的 指数成份 券及其权 重的变动 进行 相应调整。 当 预期 成份券 发生 调整 和成份 券发 生分红 、增 发、 送配 等行 为时, 以及 因基 金的申 购 和赎回对本 基金跟踪 标的指数 的效果可 能带来影 响时 ,基金管理 人会对 REIT 组合进行 适当 调整,降低 跟踪误差 。 如 有因 受停牌 、流 动性 或其他 一些 影响指 数复 制的 市场 因素 的限制 ,使 基金 管理人 无 法依指数权 重购买成 份券,基 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市场 情况,结合 经验判断 ,对 REIT 组 合进 行适当调整 ,以获得 更接近标 的 指数的 收益率。 (3)组合调 整 1)定期调整 本基金组合 根据所跟 踪的道琼 斯美国精 选 REIT 指数 对其成份券 的调整而 进行相应 的定 期跟踪调整 。 2)不定期调 整 与指数相关 的调整 当 标的 指数成 份券 因增 发、送 配等 权益变 动而 需进 行成 份券 权重调 整时 ,本 基金将 根 据指数公司 发布的调 整决定及 其需调整 的权重比 例, 进行相应调 整。 申购赎回调 整 根据本基金 的申购和 赎回情况 ,对 REIT 组合进 行调 整,从而有 效跟踪标 的指数。 其他调整 对 于标 的指数 成份 券, 若因其 出现 停牌限 制、 存在 严重 的流 动性困 难、 或者 财务风 险 较 大、 或者面 临重大 的不 利的司 法诉讼 、或 者有充 分而 合理 的理由 认为其 被市 场操纵 等情 形 时, 本基金 可以不 投资 该成份 券,而 用备 选券、 甚至 现金 来代替 ,也可 以选 择与其 行业 相近、定价 特征类似 或者收益 率相关性 较高的其 它 REIT 来代替。 (4)投资组 合绩效评 估 本 基金 对投资 组合 进行 监控与 评估 时,以 跟踪 偏离 度为 核心 监控指 标, 跟踪 误差为 辅 助 监控 指标, 对投资 组合 的日常 调整就 以最 小化跟 踪偏 离度 为原则 ,以求 控制 投资组 合相 对于业绩比 较基准的 偏离风险 。 3、固定收益 类 投资策 略 本 基金 将主要 以降 低跟 踪误差 和投 资组合 流动 性管 理为 目的 ,综合 考虑 流动 性和收 益 性,构建本 基金债券 和货币市 场工具的 投资组合 。 4、衍生品投 资策略 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17 本 基金 可投资 于经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的各种 金融 衍生 品。 本基 金在金 融衍 生品 的投资 中 主 要遵 循有效 管理投 资策 略,对 冲某些 成份 券的特 殊突 发风 险和某 些特殊 情况 下的流 动性 风险,以及 利用金融 衍生产品 规避外汇 风险及其 他相 关风险。 4.4 投资决策 依据和决策 程序 1、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 提。 (2)宏观经济发 展态势、微 观 经济运行 环境和证券 市场走势。这是 本基金投资 决策的 基础。 (3)投资对象收 益和风险的 配比关系。 在充分权衡 投资对象的收益 和风险的前 提下作 出投资决策 ,是本基 金维护投 资者利益 的重要保 障。 2、决策程序 (1)决定主要投 资原则:投 资决策委员 会是公司投 资的最高决策机 构,决定基 金的主 要投资原则 ,确立基 金的投资 方针及投 资方向, 审定 基金的资产 及行业配 置方案。 (2)提出投资建 议:投资研 究团队依据 对宏观经济 、股票市场运行 趋势的判断 ,结合 基金合同、 投资制度 向基金经 理提出股 票资产的 投资 建议。 (3)制定投资决 策:基金经 理在遵守投 资 决策委员 会制定的投资原 则前提下, 根据研 究员提供的 投资建议 以及自己 的分析判 断,做出 具体 的投资决策 。 (4)进行风险评 估:风险管 理部门对公 司旗下基金 投资组合的风险 进行监测和 评估, 并出具风险 监控报告 。 (5)评估和调整 决策程序: 基金管理人 有权根据环 境的变化和实际 的需要调整 决策的 程序。 4.5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本基金投资 于标的指数 成份券、备 选成份券及 以标的指数为投 资标的的指 数基金 (包括 ETF) 的投资 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90% ; (2) 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 金资产净值 的 5% ,其 中现金不 包 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18 (3)基金持有同 一家银行的 存款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在 基金托管账 户的存 款 可以 不受上 述限制 。本 款所称 银行应 当是 中资商 业银 行在 境外设 立的分 行或 在最近 一个 会计年度达 到中国证 监会认可 的信用评 级机构评 级的 境外银行。 (4)基金持有同 一机构(政 府、国际金 融组织除外 )发行的证券市 值不得超过 基金净 值的 10%,但 标的指 数成份券 和备选成 份券不受 此限 。 (5)基金持有与 中国证监会 签署双边监 管合作谅解 备忘录国家或地 区以外的其 他国家 或 地区 证券市 场挂 牌交易 的证 券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 其中持 有任一 国家 或 地区市场的 证券资产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 (6)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 基金不得持 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 权的证券发 行总 量,但标的 指数成份 券和备选 成份券不 受此限。 前(5)、(6) 项投资比 例限制应 当合并计 算同一机 构境内外上 市的总股 本,同时 应当 一 并计 算全球 存托凭 证和 美国存 托凭证 所代 表的基 础证 券, 并假设 对持有 的股 本权证 行使 转换。 (7)基金持 有非流动 性资产市 值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前 项非 流动性 资产 是指 法律或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流通 受限 证券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 他资产。 (8)基金持有境 外基金的市 值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但持有货币 市场基 金可以不受 上述限制 。 (9)同一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 有任何一只 境外基金,不得 超过该境外 基金总 份额的 20%。 (10 ) 本基金主 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市值合 计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 证 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该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 性受 限资产的投 资。 (11 ) 本基金与 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 逆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 合同 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除上述第(2)、 (10)、(11)项外, 若基金超过 上述投资比例限 制,应当在 超过比 例后 30 个工作 日内采用 合理的商 业措施减 仓以符合 投资比例限 制要求, 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 特殊 情形除 外。中 国证 监会根 据证券 市场 发展情 况或 基金 具体个 案,可 以调 整上述 投资 比例限制。 2、金融衍生 品投资 本 基金 投资衍 生品 应当 仅限于 投资 组合避 险或 有效 管 理 ,不 得用于 投机 或放 大交易 , 同时应当严 格遵守下 列规定: (1)本基金 的金融衍 生品全部 敞口不得 高于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00% 。 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19 (2)本基金投资 期货支付的 初始保证金 、投资期权 支付或收取的期 权费、投资 柜台交 易衍生品支 付的初始 费用的总 额不得高 于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3)本基金 投资于远 期合约、 互换等柜 台交易 金融 衍生品,应 当符合以 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 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 行除外)应 当具有不低于中 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 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 当至少每个 工作日对交 易进行估值 ,并且基金可在 任何时候以 公允价 值终止交易 。 3)任一交易 对手方的 市值计价 敞口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20% 。 (4)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本基金会 计年度结 束后 60 个 工作日内向 中国证监 会提交包 括衍 生品头寸及 风险分析 年度报告 。 3、本基金可 以参与证 券借贷交 易,并且 应当遵 守下 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 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 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 级机构评级 。 (2 ) 应 当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 担 保 物 市 值 不 低 于 已 借 出 证 券 市 值 的 102 %。 (3)借方应当在 交易期内及 时向本基金 支付已借出 证券产生的所有 股息、利息 和分红 。 一旦借方违 约,本基 金根据协 议 和有关 法律有权 保留 和处置担保 物以满足 索赔需要 。 (4)除中国 证监会另 有规定外 ,担保物 可以是 以下 金融工具或 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 3)商业票据 ; 4)政府债券 ; 5)中资商业银行 或由不低于 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评级的 境外金融机 构(作 为交易对手 方或其关 联方的除 外)出具 的不可撤 销信 用证。 (5)本基金有权 在任何时候 终止证券借 贷交易并在 正常市场惯例的 合理期限内 要求归 还任一或所 有已借出 的证券。 (6)基金管 理人应当 对基金参 与证券借 贷交易 中发 生的任何损 失负相应 责任。 4 、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 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1)所有参与正 回购交易的 对手方(中 资商业银行 除外)应当具有 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 构信用评 级。 (2)参与正回购 交易,应当 采取市值计 价制度对卖 出收益进行调整 以确保现金 不低于 已售出证券市值 的 102% 。 一旦买方违 约,本基金根 据协议和有关法 律有权保留 或处置卖出 收益以满足 索赔需要 。 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20 (3)买方应当在 正回购交易 期内及时向 本基金支付 售出证券产生的 所有股息、 利息和 分红。 (4)参与逆回购 交易,应当 对购入证券 采取市值计 价制度进行调整 以确保已 购 入证券 市值不低于支付 现金的 102% 。一旦卖 方违约,本基 金根据协议和有 关法律有权 保留或处置 已购入证券 以满足索 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 应当对基金 参与证券正 回购交易、 逆回购交易中发 生的任何损 失负相 应责任。 (6)基金参与证 券借贷交易 、正回购交 易,所有已 借出而未归还证 券总市值或 所有已 售出而未回 购证券总 市值均不 得超过基 金总资产 的 50% 。 前 项比 例限制 计算 ,基 金因参 与证 券借贷 交易 、正 回购 交易 而持有 的担 保物 、现金 不 得计入基金 总资产。 5、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购买不 动产; (2)购买房 地产抵押 按揭; (3)购买贵 重金属或 代表贵重 金属的凭 证; (4)购买实 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 、交易清算 等临时用途 以外,借入 现金。该临时用 途借入现金 的比例 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6)利用融 资购买证 券,但投 资金融衍 生品除 外; (7)参与未 持有基础 资产的卖 空交易; (8)承销证 券; (9)违反规 定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10 )从事 承担无限 责任的投 资; (11 )购买 证券用于 控制或影 响发行该 证券的机 构或 其管理层; (12 )向其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出 资; (13 )从事 内幕交易 、操纵证 券交易价 格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14 )直接 投资与实 物商品相 关的衍生 品; (15 ) 当时有效 的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 监会及基 金合同规定 禁止从事 的其他活 动 。 基 金管 理人运 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 有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易 的,应 当符合 基金 的投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遵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优 先的原 则, 防 范利 益冲突 ,建立 健全 内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制 ,按 照市 场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重 大关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21 联 交易 应提交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并经 过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 董事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董事会应至 少每半年 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 行审查。 6、若法律、行政 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发生 修改或变更,致 使现行法律 法规的 投 资禁 止行为 和投资 组合 比例限 制被修 改或 取消, 本基 金相 应调整 禁止行 为和 投资限 制规 定。 7、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在 上述期 间内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投 资策 略应 当符合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基金 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 日起开始。 4.6 业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标 的指数: 道琼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 本 基金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标 的指 数收益 率×95%+ 银行人 民币 活期 存款利 率( 税后 )× 5% 。 如 果指 数编制 单位 变更 或停止 标的 指数的 编制 、发 布或 授权 ,或标 的指 数由 其他指 数 替 代、 或由于 指数编 制方 法的重 大变更 等事 项导致 本基 金管 理人认 为原标 的指 数不宜 继续 作 为标 的指数 ,或证 券市 场有其 他代表 性更 强、更 适合 投资 的指数 推出时 ,本 基金管 理人 可 以依 据维护 投资人 合法 权益的 原则, 在按 监管部 门要 求履 行适当 程序后 变更 本基金 的标 的 指数 、业绩 比较基 准和 基金名 称。其 中, 若变更 标的 指数 涉及本 基金投 资范 围或 投 资策 略 的实 质性变 更,则 基金 管理人 应就变 更标 的指数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且 在指定媒 介公告。 若变更标 的指数对 基金 投资范围和 投资策略 无实质性 影响 (包 括但不限于 指数编制 单位变更 、指数更 名等事项) , 则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基金 管理人应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 致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并及时公 告。 4.7 风险收益 特征 本 基金 为股票 型基 金, 属于较 高预 期风险 和预 期收 益的 证券 投资基 金品 种, 其预期 风 险和预期收 益水平高 于混合型 基金、债 券型基金 及货 币市场基金 。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境 外市场, 需承担汇 率风险以 及境 外市 场的风 险。 4.8 未来条件 许可情况下 的基金模式转 换 若将来基金 管理人推 出以道琼 斯美国精 选 REIT 指数 为标的指数 的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基 金(ETF ),本基 金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可相应调 整为该交易 型开放式指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22 数基金(ETF )的 联接基金, 并对投资运 作等相关内 容进行调整,届 时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但需报中 国证监会 变更注册 或备案并 提前 公告。 联接基金是 指其绝大 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 于同一标 的指 数的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基金 (ETF), 以紧密跟踪 标的指数 为目的的 指数化产 品。法律 法规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4.9 基金 管理 人代表基金 行使权利的处 理原则及方 法 1、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 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2、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 安全与增 值; 3、基金管理人按 照国家有关 规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使 股东、债权人、 所投资基金 的份额 持有人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 益。 4.10 代理投 票 1、基金管理人作 为基金投资 者的代理人 ,将行使证 券的代理投票权 。在代理投 票时, 公司将本着 投资者利 益最大化 的原则提 出代理投 票的 建议。 2、代理投票 权的决定 将由基金 经理做出 。公司 将保 留代理投票 的文件至 少三年以 上。 3、基金管理人可 委托境外投 资顾问 或境 外托管人进 行代理投票。基 金投资于注 册地在 中 国以 外的公 司发行 的和 没有在 中国证 券交 易所上 市的 有投 票权的 证券, 境外 公司治 理标 准 、法 律或监 管要求 和披 露实务 操作与 中国 的相关 规定 存在 差异。 当委托 投票 权与非 中国 证 券相 关时, 受托机 构将 考虑在 相关外 国市 场上适 用的 不同 的法律 法规, 提出 决定如 何行 使表决权的 建议。 4、在某些中国以 外的法域中 ,就基金组 合内公司的 股份行使投票权 的股东可能 被限制 在 股东 大会召 开日期 前后 的一段 时间内 对股 票进行 交易 。由 于此类 交易限 制会 妨碍组 合管 理 且可 能导致 基金的 流动 性受损 ,如果 存在 此类限 制, 管理 人在一 般情 况 下将 不行使 代理 投 票权 。此外 ,某些 中国 以外的 法域要 求投 票的股 东就 不同 的基金 披露当 前的 持股情 况, 如 果 存 在 此 类 披 露 要 求 , 管 理 人 在 一 般 情 况 下 将 不 行 使 委 托 投 票 权 , 以 保 护 基 金 持 有 信 息。 5、基金将保 留委托投 票权的记 录,至少 保存 3 年以 上。其中包 括: (1)基金作 为证券持 有人收到 的有报告 义务的 发行 人的证券持 有人会议 相关的材 料; (2)发行人 的名称; (3)组合证 券的交易 所代码; (4)会议日 期; (5)会议上 需投票的 事项的简 要描述; (6)需投票 的事项是 否由发行 人、其管 理层或 其他 人或公司提 出; 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23 (7)基金是 否对该等 事项进 行 了投票; (8)基金如 何就该等 事项进行 了投票; (9)基金的 投票是赞 成还是反 对发行人 的管理 层的 提议。 6 、 管 理 人 也 可 聘 请 ISS ( 专 业 从 事 代 理 投 票 顾 问 服 务 的 公 司 Institutional Shareholder Services ) 等第三方 提供代理 投票服务 ,协助进行 代理投票 的决定。 第三方代 理 投票 服务机 构将提 供代 理投票 的分析 、提 出投票 建议 ,并 将管理 人提出 的投 票决定 形成 指令通知发 给统计投 票机构, 按月出具 持有股票 的报 告、投票的 季度和年 度总结。 4.11 证券交 易 1、券商的交易执 行能力、研 究实力和提 供的研究服 务等,这是选择 券商以及分 配交易 量最主要的 原则和标 准,包括 以下几个 方面: 交 易执 行能力 。主 要指 券商是 否对 投资指 令进 行了 有效 的执 行、能 否取 得较 高质量 的 成 交结果 以及 成交以 后的清 算完成 情况 。衡量 交易执行 能力的 指标 主要有 :是否 完成交 易 、 成交的及时 性、成交 价格、对 市场的影 响、清算 系统 的能力与清 算时效性 等; 研 究机 构的实 力和 水平 。主要 是指 券商能 否提 供高 质量 的宏 观经济 研究 、行 业研究 及 市场走向、 个股分析 报告和专 题研究报 告,报告 内容 是否详实, 投资建议 是否准确 ; 提 供研 究服务 的质 量。 主要指 券商 承接调 研课 题的 态度 、协 助安排 上市 公司 调研、 以 及就有关专 题提供研 究报告和 讲座。 其他有利于 基金持有 人利益的 商业合作 考虑。 2、管理人根据上 述标准对境 外券商进行 遴选,拟定 交易量分仓比例 ,并每季度 进行调 整,考核内 容包括服 务质量、 证券推荐 的成功率 、交 易的执行力 等因素。 3、对于在券商选 择和分仓中 存在或潜在 的利益冲突 ,管理人应该本 着维护持有 人的利 益出发进行 妥善处理 ,并及时 进行披露 。 4、交易佣金的返 还。交易佣 金如有折扣 或返还,应 归入基金资产, 或者使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受益。 4.12 基金投 资组合报告 基 金管 理人 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 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 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 担个 别及连带责 任。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复 核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合 报 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 在虚假记 载、误导 性陈 述或者重大 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基金 一定 盈利。 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24 基金的过往业绩 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 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 书。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 数据截至2018 年 3 月 31 日 (未 经审计)。 1.1 报告 期末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人民 币元 )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31,042,602.95 91.88 其中:普通 股


- -








优先 股


- -








存托 凭证


- -








房地 产存托凭 证


31,042,602.95 91.88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 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 券


- - 4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 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 具


- - 7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 合计


2,483,251.85 7.35 - 其他资产


259,262.16 0.77 - 合计


33,785,116.96 100.00 1.2 报告 期末在各个国 家(地区) 证券市场的 股票及存 托凭证投资分 布


国家 (地 区)


公允价值( 人民币元 )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美国 31,042,602.95 94.05 合计


31,042,602.95 94.05 1.3 报告 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及 存托凭证投 资组合


5.3.1 报告 期末指数投 资按行业分类 的股票及存托 凭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人民币元 )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保健 REIT 2,964,749.67 8.98 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25 酒店 REIT 2,691,769.62 8.16 住宅 REIT 6,603,838.83 20.01 工业 REIT 3,204,965.34 9.71 多种资产类 别 REIT 696,947.09 2.11 办公楼 REIT 5,017,586.26 15.20 零售 REIT 6,232,437.06 18.88 自助仓库 REIT 2,483,621.61 7.52 特殊与其他 REIT 1,146,687.47 3.47 合计


31,042,602.95 94.05 5.3.2 报告 期末积极投 资按行业分类 的股票及存托 凭证投资组合


注:无。 1.4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 及存托凭 证投 资明细


报 告期末 指数 投资按 公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股票 及存托 凭证投资 明细


序 号


公司名称 (英文)


公司名 称(中 文)


证券代 码


所在证券 市场


所属 国家 (地 区)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人 民币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Simon Proper ty Group Inc 西蒙房 地产集 团公司 SPG UN 美国证券 交易所 美国 2,410 2,339,069.45 7.09 2 Prologis Inc 普洛斯 公司 PLD UN 美国证券 交易所 美国 3,970 1,572,467.05 4.76 3 Public Storag e 公共存 储公司 PSA UN 美国证券 交易所 美国 1,081 1,362,138.22 4.13 4 AvalonBay C ommunities I nc AvalonB ay 社区 股份有 限公司 A VB UN 美国证券 交易所 美国 1,071 1,107,564.93 3.36 5 Equity Reside ntial 公寓物 业权益 信托 EQR UN 美国证券 交易所 美国 2,849 1,103,909.78 3.34 6 Digital Realty Trust Inc 数字房 地产信 托有限 公司 DLR UN 美国证券 交易所 美国 1,593 1,055,585.48 3.20 7 Welltower Inc Welltow er 股份 WELL UN 美国证券 交易所 美国 2,871 982,632.14 2.98 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26 有限公 司 8 Boston Prope rties Inc 波士顿 地产公 司 BXP UN 美国证券 交易所 美国 1,175 910,413.13 2.76 9 V entas Inc Ventas 公司 VTR UN 美国证券 交易所 美国 2,742 853,994.78 2.59 10 Essex Propert y Trust Inc 埃塞克 斯房地 产信托 公司 ESS UN 美国证券 交易所 美国 516 780,924.67 2.37 注:注:本 基金对以 上证券代 码采用当 地市场代 码。 报 告期末 积极 投资按 公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股票 及存托 凭证投资 明细


注:无。 1.5 报告 期末按债券信 用等级分类 的债券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 1.6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证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1.7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金融 衍生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金融 衍生品。 1.8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基金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基金 。 1.9 投资 组合报告附注


1.9.1





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 证券的发 行主体本 期没有出 现被 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 或在 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 受到公开 谴责、处 罚的情形 。 1.9.2





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 股票没有 超出基金 合同规定 的 备 选股票库。 1.9.3 其他 资产构成


序 名称


金额(人民 币元)


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27 号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99,979.41 3


应收股利


109,888.13 4


应收利息


130.62 5


应收申购款


38,204.6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11,059.38 - 其他


- - 合计


259,262.16 1.9.4 报告 期末持有的处 于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 券。


1.9.5 报告 期末前十名股 票中存在流 通受限情况 的说明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 通受限情况的 说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指 数投资前 十名股票 中不存在 流通 受限情况。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 通受限情况的 说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积 极投资前 五名股票 中不存在 流通 受限情况。 1.9.6 投资 组合报告附注 的其他文字 描述部分


无。 4.13 基金业 绩 (一)本基金在 业绩披露中将 采用全球投 资表现标准 (GIPS)。GIPS 是一套确 保公司 表现得到公 平报告和 充分披露 的投资表 现报告道 德标 准。 1、在业绩表 述中采用 统一的货 币; 2、按照GIPS 的相关 规定和标 准进行计 算; 3、如果 GIPS 的标准与国内 现行要求不 符时,同时 公布不同标准下 的计算结果, 并说 明其差异; 4、对外披露 时,需要 注明业绩 计算标准 是符合 GIPS 要求的。 (二)基金管理 人依照恪尽 职守、诚实 信用、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资 产,但 不 保证 基金一 定盈利 ,也 不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代 表其未 来表 现。投 资有 风险,投资者 在做出投 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说明书 。 美国REIT A 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28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 )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 ①-③ (%) ②-④ (%) 2017.10.26-2017.12.31 -0.43


0.18


3.15


0.57


-3.58


-0.39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0.1124 0.0084


-4.04 0.88 -7.20 -0.04 美国 RE C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 )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 ①-③ (%) ②-④ (%) 2017.10.26-2017.12.31 -0.49


0.18


3.15


0.57


-3.64


-0.39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0.1137 0.0084


-4.04 0.88 -7.33 -0.04 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29 § 5 基 金管 理人 5.1 基金管理 人概况 名称:南方 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及办公 地址:深 圳市福田 区福田街 道福华一 路六 号免税商务 大厦 31-33 层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法定代表人 :张海波 注册资本:3 亿元人 民币 电话:(0755 )82763888 传真:(0755 )82763889 联系人:常 克川 1998 年,南方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 基字[1998]4 号文批准,由 南方证 券有限公司、厦 门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 广西信托投资 公司共同发起设 立。2000 年,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 基金字[2000]78 号文 批准进行 了增资扩 股 ,注册资本 达到 1 亿元人民 币。2005 年,经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2005]201 号文批准 进 行增资扩股 ,注册资 本达1.5 亿 元人民 币。2014 年 公司进行 增资扩股 ,注册资 本金达 3 亿元 人民币。 2018 年 1 月 ,公司整 体变更设 立为南方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 本金 3 亿元 人 民币。目前 股权结构 :华泰证 券 股份有 限公司 45% 、 深圳市投资 控股有限 公司 30%、 厦门国 际信托有限 公司 15% 及兴业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10% 。 5.2 主要人员 情况 5.2.1 董事 会成员 张 海波 先生, 董事 长, 工商管 理硕 士,中 国籍 。曾 任职 中共 江苏省 委农 工部 至助理 调 研 员, 江苏省 人民政 府办 公厅调 研员, 华泰 证券总 裁助 理、 投资银 行部总 经理 、投资 银行 业 务总 监兼投 资银行 业务 管理总 部总经 理, 华泰证 券副 总裁 兼华泰 紫金投 资有 限责任 公司 董事长、华 泰金融控 股 (香港) 有限公司 董事长、 华 泰证券 (上海 ) 资产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 长。现任南 方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党 委书记、 董事 长 。 王 连芬 女士, 董事 ,金 融专业 硕士 ,中国 籍。 曾任 职赛 格集 团销售 ,深 圳投 资基金 管 理 公司 投资一 部研究 室主 任,大 鹏证券 经纪 业务部 副总 经理 、深圳 福虹路 营业 部总经 理、 南 方总 部总经 理、总 裁助 理,第 一证券 总裁 助理, 华泰 联合 证券深 圳华强 北路 营业部 总经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30 理 、渠 道服务 部总经 理、 运营中 心总经 理、 零售客 户部 总经 理、执 行办主 任、 总裁助 理。 现任华泰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总 裁助理兼 深圳分公 司总 经理。 张 辉先 生,董 事, 管理 学博士 ,中 国籍。 曾任 职北 京东 城区 人才交 流服 务中 心、华 晨 集 团上 海办事 处、通 商控 股有限 公司、 北京 联创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干部, 华泰 证券 资 产管 理 总部 高级经 理、证 券投 资部投 资策划 员、 南通姚 港路 营业 部副总 经理、 上海 瑞金一 路营 业 部总 经理、 证券投 资部 副总经 理、综 合事 务部总 经理 。现 任华泰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会秘书、人 力资源部 总经理兼 党委组织 部长。 冯青山先生,董 事,工学学士 ,中国籍。 曾任职陆军 第 124 师工兵 营地爆连副连 职排 长、代政治指导 员、师政治 部组织科正 连职干事,陆 军第 42 集团军 政治部组织 处副营职干 事,驻香港部队 政治部组织 处正营职干 事,驻澳门部 队政治部正营职 干事,陆军 第 163 师 政 治部宣 传科 副科长(正营 职) ,深圳 市纪 委教育 调研室 主任科 员、 副处级 纪检员 、办公 厅 副 主任 、党风 廉政建 设室 主任。 现任深 圳市 投资控 股有 限公 司董事 、党委 副书 记、纪 委书 记,深圳市 投控资本 有限公司 监事。 李 平先 生,董 事, 工商 管理硕 士, 中国籍 。曾 任职 深圳 市城 建集团 办公 室文 秘、董 办 文秘,深圳 市投资控 股有限公 司办公室 ( 信访办) 高 级主管、企 业三部高 级主管。 现任深圳 市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 金融发展 部副部长 ,深圳市 城市 建设开发( 集团)公 司董事。 李 自成 先生, 董事 ,近 现代史 专业 硕士, 中国 籍。 曾任 职厦 门大学 哲学 系团 总支副 书 记 ,厦 门国际 信托投 资公 司办公 室主任 、营 业部经 理、 计财 部经理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厦 门 国际 信托投 资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工 会主 席、党 总支 副书 记。现 任厦门 国际 信托有 限公 司党总支副 书记、总 经理。 王 斌先 生,董 事, 临床 医学博 士, 中国籍 。曾 任职 安徽 泗县 人民医 院临 床医 生,瑞 金 医 院主 治医师 ,兴业 证券 研究所 医药行 业研 究员、 总经 理助 理、副 总监、 副总 经理。 现任 兴业证券研 究所总经 理。 杨 小松 先生, 董事 ,经 济学硕 士,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中 国籍 。曾任 职德 勤国 际会计 师 行会计专业 翻译,光 大银行证 券部职员 ,美国 NASDAQ 实习职员, 证监会处 长、副主 任,南 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现 任南方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 司总裁 、党委 副书 记,南 方东 英资产管 理 有限公司 董事。 姚 景源 先生, 独立 董事 ,经济 学硕 士,中 国籍 。曾 任职 国家 经委副 处长 ,商 业部政 策 研 究室 副处长 、国际 合作 司处长 、副司 长, 中国国 际贸 易促 进会商 业行业 分会 副会长 、常 务 副会 长,国 内贸易 部商 业发展 中心主 任, 中国商 业联 合会 副会长 、秘书 长, 安徽省 政府 副 秘书 长,安 徽省阜 阳市 政府市 长,安 徽省 统计局 局长 、党 组书记 ,国家 统计 局总经 济师 兼新闻发言 人。现任 国务院参 事室特约 研究员, 中国 经济 50 人论坛 成员,中 国统计学 会副 会长。 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31 李 心丹 先生, 独立 董事 ,金融 学博 士,国 务院 特殊 津贴 专家 ,中国 籍。 曾任 职东南 大 学经济管理学院 教授,南京 大学工程管 理学院院长 。 现任南京大学-牛 津大学金融 创新研究 院 院长 、金融 工程研 究中 心主任 ,南京 大学 创业投 资研 究与 发展中 心执行 主任 、教授 、博 士 生导 师,中 国金融 学年 会常务 理事, 江苏 省资本 市场 研究 会会长 ,江苏 省科 技创新 协会 副会长。 周 锦涛 先生, 独立 董事 ,工商 管理 博士, 法学 硕士 ,香 港证 券及投 资学 会杰 出资深 会 员 。曾任 职香 港警务 处(商 业罪 案调查 科) 警务总 督察, 香港证 券及 期货专 员办事 处证券 主 任,香港证 券及期货 事务监察 委员会法 规执行部 总监 。现任香港 金融管理 局顾问。 郑 建彪 先生, 独立 董事 ,经济 学硕 士,工 商管 理硕 士,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中 国籍。 曾 任 职北 京市财 政局干 部, 深圳蛇 口中华 会计 师事务 所经 理, 京都会 计师事 务所 副主任 。现 任致同会计 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 合伙) 管理 合伙人, 中国证监会 第三届上 市公司并 购重组专 家咨询委员 会委员。 周蕊女士, 独立董事 ,法学硕 士,中国 籍。曾任 职北 京市万商天 勤 (深圳) 律 师事务所 律师,北京 市中伦 (深 圳) 律师 事务所律 师,北京 市信 利 (深圳) 律师 事务所律 师、合 伙人。 现 任金 杜律师 事务所 合伙 人,全 联并购 公会 广东分 会会 长, 广东省 律师协 会女 律师工 作委 员会副主任 ,深圳市 中小企 业 改制专家 服务团专 家, 深圳市女企 业家协会 理事。 5.2.2 监事 会成员 吴 晓东 先生, 监事 会主 席,法 律博 士,中 国籍 。曾 任职 中国 证监会 副处 长、 处长, 华 泰 证券 合规总 监,华 泰联 合证券 副总裁 、党 委书记 、董 事长 。现任 南方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监事会 主席、南 方股权投 资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 事长。 舒 本娥 女士, 监事 ,大 学本科 学历 ,中国 籍。 曾任 职熊 猫电 子集团 公司 财务 处处长 , 华 泰证 券计划 资金部 副总 经理、 稽查监 察部 副总经 理、 总经 理、计 划财务 部总 经理。 现任 华 泰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财 务总监 ,华泰 联合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监事 会主席 ,华 泰长城 期货 有限 公司副 董事长, 华泰瑞通 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 姜 丽花 女士, 监事 ,大 学本科 学历 ,高级 会计 师, 中国 籍。 曾任职 浙江 兰溪 马涧米 厂 主 管会 计,浙 江兰溪 纺织 机械厂 主管会 计, 深圳市 建筑 机械 动力公 司会计 ,深 圳市建 设集 团 计划 财务部 助理会 计师 ,深圳 市建设 投资 控股公 司计 划财 务部高 级会计 师、 经理助 理, 深 圳市 投资控 股有限 公司 计划财 务部经 理、 财务预 算部 副部 长、考 核分配 部部 长。现 任深 圳市投资控 股有限公 司财务部 部长、深 圳经济特 区房 地产 (集团) 股 份有限公 司董事、 深圳 市建安(集 团)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 王 克力 先生, 监事 ,船 舶工程 专业 学士, 中国 籍。 曾任 职厦 门造船 厂技 术员 ,厦门 汽 车 工业 公司总 经理助 理, 厦门国 际信托 有限 公司国 际广 场筹 建处副 主任, 厦信 置业发 展公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32 司 总经 理、投 资部副 经理 、自有 资产管 理部 副经理 职务 。现 任厦门 国际信 托有 限公司 投资 发展部总经 理。 林 红珍 女士, 监事 ,工 商管理 硕士 ,中国 籍。 曾任 职厦 门对 外供应 总公 司会 计,厦 门 中 友贸 易联合 公司财 务部 副经理 ,厦门 外供 房地产 开发 公司 财务部 经理, 兴业 证券计 财部 财 务综 合组负 责人、 直属 营业部 财务部 经理 、计划 财务 部经 理、风 险控制 部总 经理助 理兼 审计部经理 、风险管 理部副总 监、稽核 审计部副 总监 、风险管理 部副总经 理 (主持工 作) 、 风 险管 理部总 经理。 现任 兴业证 券财务 部、 资金运 营管 理部 总经理 ,兴证 期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兴 业创新资 本管理有 限公司监 事。 张 德伦 先生, 职工 监事 ,企业 管理 硕士学 历, 中国 籍。 曾任 职北京 邮电 大学 副教授 , 华 为技 术有限 公司处 长, 汉唐证 券人力 资源 管理总 部总 经理 ,海王 生物人 力资 源总监 ,华 信 惠悦 咨询公 司副总 经理 、首席 顾问。 现任 南方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党 委组 织部部 长、 人力资源部 总经理、 执行董事 ,南方资 本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 苏 民先 生,职 工监 事, 计算机 硕士 研究生 ,中 国籍 。曾 任职 安徽国 投深 圳证 券营业 部 电 脑工 程师, 华夏证 券深 圳分公 司电脑 部经 理助理 ,南 方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运 作保障 部副 总 监、 市场服 务部总 监、 电子商 务部总 监。 现任南 方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公 司风 险管理 部总 经理、执行 董事。 林 斯彬 先生, 职工 监事 ,民商 法专 业硕士 ,中 国籍 。曾 任职 金杜律 师事 务所 证券业 务 部 实习律 师, 上海浦 东发展 银行深 圳分 行资产 保全部职 员,银 华基 金监察 稽核部 法务主 管 , 民生加银基 金监察稽 核部职员 。现任南 方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公司 监察稽核 部董事。 5.2.3 公司 高级管理人 员 张海波先生 ,董事长 ,简历同 上。 杨小松先生 ,总裁, 简历同上 。 俞 文宏 先生, 副总 裁, 工商管 理硕 士,经 济师 ,中 国籍 。曾 任职江 苏省 投资 公司业 务 经 理, 江苏国 际招商 公司 部门经 理,江 苏省 国际信 托投 资公 司投资 银行部 总经 理,江 苏国 信 高科 技创业 投资有 限公 司董事 长兼总 经理 ,南方 资本 管理 有限公 司董事 长。 现任南 方基 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副总裁、 党委委员 。 朱 运东 先生, 副总 裁, 经济学 学士 ,高级 经济 师, 中国 籍。 曾任职 财政 部地 方预算 司 及 办公 厅秘书 ,中国 经济 开发信 托投资 公司 综合管 理部 总经 理,南 方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北 京 分公 司总经 理、产 品开 发部总 监、总 裁助 理、首 席市 场执 行官。 现任南 方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副 总裁、党 委委员。 常克川先生,副 总裁,EMBA 工商管理硕 士,中国籍 。曾任职中国农 业银行副处 级秘书 , 南 方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投 资业务 部总经 理、 沈阳分 公司 总经 理、总 裁助理 ,华 泰联合 证券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33 董 事会 秘书、 合规总 监等 职务, 南方资 本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现任 南方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副总裁 、董事会 秘书、纪 委书记。 李海鹏先生,副总 裁,工商管 理硕士,中国 籍。曾任 职美国 AXA Financial 公司投资 部 高级 分析师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高级 研究员 、基 金经 理助理 、基金 经理 、全国 社保 及 国际 业务部 执行总 监、 全国社 保业务 部总 监、固 定收 益部 总监、 总裁助 理兼 固定收 益投 资 总监 ,南方 东英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董 事。 现任南 方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首席 投资官(固 定收益) 。 史博先生,副总 裁,经济学 硕士,特许金 融分析师(CFA),中国籍。 曾任职博时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司 研究员 、市 场部总 助,中 国人 寿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股 票部高 级投 资经理 ,泰 达 宏利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投资副 总监、 研究 总监、 首席 策略 分析师 、基金 经理 ,南方 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经 理、研究 部总监、 总裁助理 兼首 席投资官 (权 益) 。现任 南方基金 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裁 、首席投 资官(权 益)。 鲍 文革 先生, 督察 长,经 济学 硕士, 中国 籍。曾 任职财 政部 中华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师, 南 方证 券有限 公 司投 行部 及计划 财务部 总经 理助理 ,南 方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运 作保障 部总 监 、公 司监事 、财务 负责 人、总 裁助理 。现 任南方 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司 督察 长,南 方资 本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 5.2.4 基金 经理 黄 亮先 生,北 京大 学工 商管理 硕士 ,具有 基金 从业 资格 。曾 任职于 招商 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天华投资 有限责任公 司,2005 年加入南方基 金国际业务部, 现任国际投 资决策委员 会委员;2007 年 9 月至 2009 年5 月,担任 南方全 球 基金经理助 理;2011 年 9 月至 2015 年 5 月,任南方中国 中小盘基 金经理;2015 年5 月至2017 年11 月,任南方香港优 选基金经 理; 2009 年6 月至 今,担任 南方全球 基金经理 ;2010 年12 月至今, 任南方 金砖基金 经理;2016 年 6 月至今 ,任南方 原油基金 经理;2017 年 4 月 至 今,任国企 精明基金 经理;2017 年 10 月至今,任 美国 REIT 基金经理 。 5.2.5 投资 决策委员会 成员 副总裁兼首 席投资官 ( 权益) 史博 先生,总 裁助理兼 国际业务部 总经理、 南方资本 管理 有 限公 司董事 长刘秀 焰女 士,南 方东英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裁丁晨 女士, 国际 业务部 董事 黄亮先生。 5.2.6 上述 人员之间不 存在近亲属 关系。 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34 5.3 基金管理 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 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对所管 理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管理 、分别 记账 ,进行证券 投资; (4)按照基 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 及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 益; (5)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6)编制季 度、半年 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 (7)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确定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格 ; (8)办理与 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 活动有关 的信息 披露 事项; (9)按照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0 )保存 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 律行 为; (12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职责 。 5.4 基金管理 人关于遵守 法律法规的承 诺 1、基金管理人承 诺遵守《基 金法》及其 他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建 立健全的内 部控制 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 ,防止违 反《基金 法》及其 他相 关法律法规 行为的发 生。 2、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 从事下列 行为:


(1)将 基金管理 人固有财 产或者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 投资;


(2)不 公平地对 待管理的 不同基金 财产;


(3)利 用基金财 产或者职 务之便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以外的 人牟取利 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侵占、 挪用基金 财产; (6)泄露因职务 便利获取的 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 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 动; (7)玩忽职 守,不按 照规定履 行职责; (8)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 诺加强人员 管理,强化 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 、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 以下 活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基 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 ; 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35 (3)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他基 金相关 机构 的合法权益 ;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泄露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或 利用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 活动; (8)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 任何形式 为其他 组织 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9)违反证券交 易场所业务 规则,利用 对敲、倒仓 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 市场秩 序; (10 )贬损 同行,以 提高自己 ; (11 )在公 开信息披 露和广告 中故意含 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分 ; (12 )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3 )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4 )其他 法律、行 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行为 。 5.5 基金管理 人关于禁止 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本 基金禁止 从事 下列行为: (1)购买不 动产; (2)购买房 地产抵押 按揭; (3)购买贵 重金属或 代表贵重 金属的凭 证; (4)购买 实 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 、交易清算 等临时用途 以外,借入 现金。该临时用 途借入现金 的比例 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6)利用融 资购买证 券,但投 资金融衍 生品除 外; (7)参与未 持有基础 资产的卖 空交易; (8)承销证 券; (9)违反规 定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10 )从事 承担无限 责任的投 资; (11 )购买 证券用于 控制或影 响发行该 证券的机 构或 其管理层; (12 )向其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出 资; (13 )从事 内幕交易 、操纵证 券交易价 格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14 )直接 投资与实 物商品相 关的衍生 品; (15 ) 当时有效 的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 监会及基 金合同规定 禁止从事 的其他活 动 。 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36 若 法律 、行政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规 定发 生修 改或 变更 ,致使 现行 法律 法规的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被 修 改 或 取 消 , 本 基 金 相 应 调 整 禁 止 行 为 和 投 资 限 制 规 定。 5.6 基金经理 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本着勤 勉尽责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 2、不能利用 职务之便 为自己、 受雇人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以外的 人谋取利 益; 3、不泄露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或 利用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 活动; 4、不以任何 形式为其 他组织或 个人进行 证券交 易。 5.7 基金管理 人的内部控 制制度 1、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为 了保 证公司 规范 运作 ,有效 地防 范和化 解管 理风 险、 经营 风险以 及操 作风 险,确 保 基 金财 务和公 司财务 以及 其他信 息真实 、准 确、完 整, 从而 最大程 度地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利益, 本基金管 理人建立 了科学合 理、控制 严密 、运行高效 的内部控 制制度。 内 部控 制制度 是指 公司 为实现 内部 控制目 标而 建立 的一 系列 组织机 制、 管理 方法、 操 作 程序 与控制 措施的 总称 。内部 控制制 度由 内部控 制大 纲、 基本管 理制度 、部 门业务 规章 等组成。 公 司内 部控制 大纲 是对 公司章 程规 定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 和展 开,是 对各 项基 本管理 制 度 的 总 揽 和 指 导 ,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明 确 了 内 控 目 标 、 内 控 原 则 、 控 制 环 境 、 内 控 措 施 等 内 容。 基 本管 理制度 包括 内部会 计控 制制度 、风 险控制 制度、 投资 管理制 度、 监察稽 核制 度、 基 金会 计制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信息技 术管 理制度 、资 料档 案管理 制度、 业绩 评估考 核制 度和紧急应 变制度等 。 部 门业 务规章 是在 基本 管理制 度的 基础上 ,对 各部 门的 主要 职责、 岗位 设置 、岗位 责 任、操作守 则等的具 体说明。 2、内部控制 原则 健 全性 原则。 内部 控制 机制必 须覆 盖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到决 策、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 个运作环 节。 有 效性 原则。 通过 科学 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 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 制度的 有 效执行。 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37 独 立性 原则。 公司 各机 构、部 门和 岗位在 职能 上应 当保 持相 对独立 ,公 司基 金资产 、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 的运作应 当分离。 相 互制 约原则 。公 司内 部部门 和岗 位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 明、 相互制 衡, 并通 过切实 可 行的措施来 实行。 成 本效 益原则 。公 司应 充分发 挥 各 机构、 各部 门及 各级 员工 的工作 积极 性, 运用科 学 化 的方 法尽量 降低经 营运 作成本 ,提高 经济 效益, 以合 理的 控制成 本达到 最佳 的内部 控制 效果。 3、主要内部 控制制度 (1)内部会 计控制制 度 公司依据 《中 华人民共 和国会计 法》 等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制订 了基金会 计制度、 公司 财 务会 计制度 、会计 工作 操作流 程和会 计岗 位职责 ,并 针对 各个风 险控制 点建 立严密 的会 计系统控制 。 内 部会 计控制 制度 包括 凭证制 度、 复核制 度、 账务 处理 程序 、基金 估值 制度 和程序 、 基 金财 务清算 制度和 程序 、成本 控制制 度、 财务收 支审 批制 度和费 用报销 管理 办法、 财产 登记保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制度 、会计档 案保管和 财务 交接制度等 。 (2)风险管 理控制制 度 风 险控 制制度 由风 险控 制委员 会组 织各部 门制 定, 风险 控制 制度由 风险 控制 的机构 设 置、风险控 制的程序 、风险控 制的具体 制度、风 险控 制制度执行 情况的监 督等部分 组成。 风 险控 制的具 体制 度主 要包括 投资 风险管 理制 度、 交易 风险 管理制 度、 财务 风险控 制 制 度、 信息技 术系统 风险 控制制 度以及 岗位 分离制 度、 防火 墙制度 、反馈 制度 、保密 制度 等程序性风 险管理制 度。 (3)监察稽 核制度 公 司设 立督察 长, 负责 监督检 查基 金和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 情况及 公司 内部 风险控 制 情况。督察 长由总经 理提名, 董事会聘 任,并经 全体 独立董事同 意。 督 察长 负责组 织指 导公 司监察 稽核 工作。 除应 当回 避的 情况 外,督 察长 享有 充分的 知 情 权和 独立的 调查权 。督 察长根 据履行 职责 的需要 ,有 权参 加或者 列席公 司董 事会以 及公 司 业务 、投资 决策、 风险 管理等 相关会 议, 有权调 阅公 司相 关文件 、档案 。督 察长应 当定 期 或者 不定期 向全体 董事 报送工 作报告 ,并 在董事 会及 董事 会下设 的相关 专门 委员会 定期 会议上报告 基金及公 司运作的 合法合规 情况及公 司内 部风险控制 情况。 公 司设 立监察 稽核 部门 ,具体 执行 监察稽 核工 作。 公司 配备 了充足 合格 的监 察稽核 人 员,明确规 定了监察 稽核 部门 及内部各 岗位的职 责和 工作流程。 监 察稽 核制度 包括 内部 稽核管 理办 法、内 部稽 核工 作准 则等 。通过 这些 制度 的建立 , 检 查公 司各业 务部门 和人 员遵守 有关法 律、 法规和 规章 的情 况;检 查公司 各业 务部门 和人 员执行公司 内部控制 制度、各 项管理制 度和业务 规章 的情况。 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38 § 6 境 外投 资顾 问 本 基金 目前不 设境 外投 资顾问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选 择、 聘任 、更换 或撤 销境 外投资 顾 问,并根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有关规定 公告 。 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39 § 7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 、 《销售 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6 月2 日证 监许 可〔2017〕831 号文 批准募集 。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股票型基金。基金存 续期限为不定期。募集期自 2017 年8 月22 日至2017 年10 月20 日止 ,共募 集271,026,460.34 份基 金份额, 募集户数 为4081 户。 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40 § 8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基金备 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 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3 个月内, 在基金募 集 份额总额不 少于2 亿份 ,基金募 集 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 币且基金 认购人数 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 理人依据 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 书可以决 定停止基 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 聘请法定验 资机构验 资,自收 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 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 金备案 手续 。 基 金募 集达到 基金 备案 条件的 ,自 基金管 理人 办理 完毕 基金 备案手 续并 取得 中国证 监 会书面确认 之日起, 《 基金合同 》 生效; 否则 《基 金 合同》 不生效 。基金管 理人在收 到中国 证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 日对 《基金 合同》 生效 事宜予以 公告。基金 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 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存 入专门账 户,在基 金募集行 为结束前 ,任 何人不得动 用。 二、基金合 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 2017 年10 月26 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 合同生效日 起,本基 金管理人 正式 开始管理本 基金。 三、基金存 续期内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 量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 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 份 额持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 金 资产净值低 于5000 万元 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定 期报 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60 个工作 日出现 前 述情 形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如转换 运作 方式、 与其 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 等,并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进 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时,从 其规定。 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41 § 9 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一、基金份 额的上市 交易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在符 合法律 法规 和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规 定的 上市条 件的 情况 下,可 申 请本基金 A 份额在深 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 交易。 二、上市交 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 易所。 三、上市交 易的时间 在符合法律法规 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 上市条件的 情况下,可申请 本基金 A 份 额在 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 交易。 在 确定 上市交 易的 时间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依据 法律 法规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份 额上市交易 公告书。 本基金A 份 额已于 2017 年 11 月 24 日开 始在深 圳证 券交易上市 交易。 四、上市交 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 圳证券交 易所的上 市交易需 遵循 《深圳 证 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 金上市规 则》 、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证 券投 资基金 交易和 申购 赎回实 施细 则》 等有关 规定及 其不 时修订 和补 充。 五、上市交 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的 费用按照 深圳证券 交易所有 关规 定办理。 六、上市交 易的停复 牌、暂停 上市、恢 复上市和 终止 上市 上市基金份 额的停复 牌、暂停 上市、恢 复上市和 终止 上市按照 《基 金法》 相关 规定和深 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 规定执行 。具体情 况见基金 管理 人届时相关 公告。 七 、相 关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及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对基 金上 市交易 的规 则等 相关规 定 进 行调 整的, 本基金 基金 合同相 应予以 修改 ,且此 项修 改无 须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并在本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中列示。 若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增 加了 基金上 市交 易的 新功能 , 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 履行适当 的程序后 增加相应 功能 。 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42 § 10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10.1 申购与 赎回场所 本 基金 场外申 购与 赎回 场所为 基金 管理人 及其 他基 金场 外销 售机构 ,场 内申 购和赎 回 场 所为 深圳证 券交易 所内 具有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并 经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和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公司 认可的 会员 单位, 具体的 销售 机构将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招募说 明书 或其他 相关 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 销售 机构,并予 以公告。 基 金投 资人应 当在 销售 机构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 式 办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若基金 管理 人或其 指定 的销 售机构 开通电 话、 传真或 网上 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 可以通过 上述方式 进行申购 与赎 回。 10.2 申购与 赎回的开放 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本 基金 的开放 日为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及 境外 主要投 资市 场的 共同交 易 日 。本 基金境 外主要 投资 市场为 纽约证 券市 场。基 金管 理人 在开放 日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 赎回, 但基 金管理 人根据 法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的要 求或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公告 暂停申 购 、 赎 回时 除外。 开放日 的具 体办理 时间为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深 圳证券 交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的 交易时间。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期货 交易市 场、证 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 间变 更或 其 他特 殊情况 ,基金 管理 人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行 相应的 调整 ,但应 在调 整实施日前 依照《信 息披露办 法》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上公告 。 2、申购、赎 回开始日 及业务办 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 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开 始办理申购,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 告中规定 。 基金管理人自基 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开 始办理赎回,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 告中规定 。 本基金已于 2017 年 11 月 24 日 开放申购 和赎回 业务 。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或 者 转 换。 投资人 在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提 出申 购、 赎回或 转换申 请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 为下一开 放日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的价格。 10.3 申购与 赎回的原则 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43 1、“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 以申请 当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 算; 2、“金额申 购、份额 赎回”原 则,即申 购以金 额申 请,赎回以 份额申请 ; 3、当日的申购与 赎回申请可 以在基金管 理人规定的 时间以内撤销, 在当日的开 放时间 结束后不得 撤销; 4、本基金场外赎 回遵循“先 进先出”原 则,即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场 外销售机构 赎回基 金份额时, 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场外认 购、申购 确认 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 赎回; 5、本基金场内申 购、赎回等 业务,按照 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 司的 相关业 务规则 执行 。若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 深圳证 券交易 所或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对申购、 赎回业务 等规则有 新的 规 定,按新 规定执行 ; 6、本基金申购、 赎回的币种 为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规定 的情况 下 ,接 受其它 币种的 申购 、赎回 ,并对 业绩 比较基 准、 信息 披露等 相关约 定进 行相应 调整 并公告。 基 金管 理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对上 述原 则进 行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始实 施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上 公告。 10.4 申购与 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投 资人 必须根 据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 回的申请。 投 资人 办理申 购、 赎回 等业务 时应 提交的 文件 和办 理手 续 、 办理时 间、 处理 规则等 在 遵守基金合 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 定的前提 下,以各 销售 机构的具体 规定为准 。 2、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投 资人 申购基 金份 额时 ,必须 在规 定的时 间内 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否则 所提 交的申 购 申 请不 成立。 投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 须持 有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则 所提 交的赎 回申 请 不成 立。投 资人交 付申 购款项 ,申购 成立 ;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基金 份额持有人 递交赎回 申请,赎 回成立; 登记机构 确认 赎回时,赎 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 申请成功 后,基金 管理人将 在 T+10 日 ( 包括该日) 内 支付赎回 款项。在 发 生 巨额 赎回或 基金合 同 载 明的其 他暂停 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的情 形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参 照基金 合同 有关条 款处理 。如遇 基金 投资所 处的主要 市场或 外汇 市场正 常或非 正常停 市 、 外管局相关规定 或本基金所 投资市场的 交易清算规 则 变更,或证券/期 货交易所或 交易市场 数 据传 输延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银行交 换系 统故障 或其 他非 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所能 控制的因素 影响了业 务流程, 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 间相 应顺延。 3、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44 基 金管 理人应 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当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况下 ,本基金 登记机构 在 T+2 日内对该交 易 的有效 性进行确 认。T 日 提交的有效 申请,投 资人应在T+3 日后 (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 机构柜台 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 况。若申 购不成功 ,则 申购款项退 还给投资 人。 基 金销 售机构 对申 购、 赎回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 功,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 实 接收 到申请 。申购 、赎 回申请 的确认 以登 记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的 确认结 果为 准。对 于申 请 的确 认情况 ,投资 人应 及时查 询并妥 善行 使合法 权利 。否 则,由 此产生 的投 资人任 何损 失由投资人 自行承担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内 ,对 上述 业务 办理 规则进 行调 整, 并在调 整 实施前按照 《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10.5 申购与 赎回的数额 限制 1、本基金场 外首次申 购和追加 申购的最 低金额 均为 1 元,各基金 销售机构 另有规定 的, 以基金销售 机构的规 定为准; 本基金场 内申购单 笔最 低申购金额 为1,000 元 ,且须为1 元的 整数倍; 本基金场外单笔 赎回申请不 低于 1 份, 投资人全额 赎回时不受上述 限制。各销 售机构 在 符合 上述规 定的前 提下 ,可根 据情况 调高 单笔最 低赎 回份 额要求 ,具体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为准,投资人 需遵循销售 机构的相关 规定。场内 单 笔赎回申请不低 于 1 份,同 时赎回份 额 必须 是整数 份额, 按照 深圳证 券交易 所、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的 相关业 务规 则 执行 ,各销 售机构 在符 合上述 规定的 前提 下,可 根据 情况 调高单 笔最低 赎回 份额要 求, 具体以销售 机构规定 的为准, 投资人需 遵循销售 机构 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直销 机构最低 申购金额 及最低赎 回份额由 基金 管理人制定 和调整; 2、本基金不对投 资人每个交 易账户的最 低基金份额 余额进行限制, 但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另有 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 有约定的 除外; 3、本基金不对单 个投资人累 计持有的基 金份额上限 、单个投资人当 日申购金额 上限进 行限制,但 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另有 规定或基 金合 同另有约定 的除外; 4、基金管理人可 以规定本基 金的总规模 限额、当日 申购金额限制, 具体规定请 参见相 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 限制。基金 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 照 《信息披 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 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45 6、当接受申购申 请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 管理人 有 权采 取设定 单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 金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暂停 基金申购等 措施,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具 体请参见 相关公告 。 7、对于场内申购 、赎回及持 有场内份额 的数量限制 ,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相关业务 规则有规 定的,从 其最 新规定办理 。 10.6 申购费 用和赎回费 用 1、 本基金 A 类份额 场 外申购费 率最高不 高于 1.2% , 且随申购金 额的增加 而递减, 如 下 表所示: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1.2% 100 万≤M <300 万 0.8% 300 万≤M <500 万 0.5%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A 类 份额场内 申购费率 按照场外 申购费率 执行 。 对于申购本 基金 C 类 份额的投 资人,申 购费率为 零。 投资人重复 申购,须 按每次申 购所对应 的费率档 次分 别计算。 销售机构可 参考上述 标准对申 购费用实 施优惠 。 申购 费用由投资 人承担 , 不列入 基金财 产,主要用 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 广、销售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2、 本基金 场外与场 内赎回费 率最高不 高于 1.5% , 随 申请份额持 有时间增 加而递减 。 具 体如下表所 示(其中1 年指365 天) : A 类份额的场外 赎回 费 赎回时点 (T ) 赎回费率 T<7 日 1.50% 7 日≤T<1 年 0.50% 1 年≤T<2 年 0.25% T≥2 年 0 本基金A 类 份额的场 内赎回费 赎回时点(T ) 赎回费率 T<7 日 1.5% T≥7 日 0.5% 对于持有期 少于 7 日 的基金份 额所收取 的赎回费 , 赎 回费用全额 归入基金 财产; 对于持 有期不少于7 日的基 金份额所 收取的赎 回费, 不低于 赎回费总额 的 25% 应 归基金财 产, 其 余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46 用于支付注 册登记费 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 费。 C 类份额的赎 回费 赎回时点 (T ) 赎回费率 T<7 日 1.50% 7 日≤T<30 日 0.5% T≥30 日 0 对于持有期 少于 7 日 的基金份 额所收取 的赎回费 , 赎 回费用全额 归入基金 财产; 对于持 有期不少于7 日的基 金份额所 收取的赎 回费, 不低于 赎回费总额 的 75% 应 归基金财 产, 其 余 用于支付注 册登记费 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 费。 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 时收 取。 3、 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 范围内调 整费率 或计算方法/ 收费方式 , 并最 迟应 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 告。 4、办理场内申 购、赎回业 务应遵守 深圳证券交 易所 及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有关业务 规则。 若相关 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 深 圳证券交易 所或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对 场内申购、 赎 回业务规 则有新的 规定, 基 金合同相应 予以修改, 并 按照新规 定执 行,且此项 修改无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 5、 基金管理人 及其他基金 销售机构 可以在不违 背法 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 定的 情形下, 对基 金销售费 用实行一 定的优惠, 费率优惠 的相关规则 和流程详 见基金管 理人或其 他基金销售 机构届时 发布的相 关公告或 通知。 10.7 申购份 额与赎回金 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 算 本基金的申 购金额包 括申购费 用和净申 购金额。 计算公式为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 额/ (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 购金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 额/申购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1)A 类份 额场外申 购和 C 类 份额申购 举例 例:某投资 人投资10 万元 申购A 类基金 份额,对 应费 率为1.2% ,假 设申购当 日本基金 的 A 类 基金份额 净值 为 1.0160 元, 若投资人 选择场 外申购,则 其可得到 的 A 类基金 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0/ (1+1.2% )=98,814.23 元 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47 申购费用=100,000 -98,814.23 =1,185.77 元 申购份额 = 98,814.23/1.0160 = 97,258.10 份 例:某投资 人投资10 万元 申购C 类基金 份额,对 应费 率为0% ,假设 申购当日 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160 元 ,则其可 得到的 C 类基 金份 额为: 申购费用=0 元 申购份额=100,000/1.0160 = 98,425.20 份 (2)A 类份 额场内申 购举例 例:某投资 人投资10 万 元申购基 金份额 ,对应费 率 为1.2%,假设 申购当 日本基金 的基 金份额净值 为 1.0160 元,若投 资人选择 场内申 购, 则其可得到 的申购份 额及返还 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0/ (1+1.2% )=98,814.23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8,814.23 =1,185.77 元 申购份额 = 98,814.23/1.0160 = 97,258.10=97,258 份 退还投资人 的金额=0.10*1.0160=0.10 元 因场内申购份额 计算结果采用 截位法保留 到整数位, 故投资人申购所 得份额为 97,258 份,小数部 分对应的 申购资金 退还给投 资人。 2、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 算 本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 算公式为 : 赎回费用= 赎 回份额× 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 费率 赎回金额= 赎 回份额× 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赎 回费 用 例:某投资 人申购本 基金A 类份额 ,持有179 天 赎回10 万份, 赎回费率 为0.5% ,假设 赎回当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是 1.0160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费用=100,000 ×1.0160 ×0.5%=508.00 元 赎回金额=100,000 ×1.0160 -508.00 =101,092.00 元 例:某投资 人申购本 基金 C 类份额, 持有 3 个月赎 回 10 万份 ,赎回费 率为 0, 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是 1.0170 元,则其 可得到 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0 元 赎回金额=100,000 ×1.0170 -0 =101,700.00 元 3、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 T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在T+1 日 计算,并 在T+2 日内公 告。遇特殊 情况,经 中国证监 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 告。本基金 份额净值的 计 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 五入,由 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 财产 承担。 4、申购份额 、余额的 处理方式 申 购的 有效份 额为 按实 际确认 的申 购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后,以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 为基 准计算 。场外 申购 涉及金 额、份 额的 计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位 ,小 数点后 两位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48 以 后的 部分四 舍五入 ,由 此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财 产。 场内 申购涉 及金额 的计 算结果 保留 到 小数 点后两 位,小 数点 后两位 以后的 部分 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产 ;场 内 申购 涉及份 额的计 算结 果按四 舍五入 的原 则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位 ,再按 截位 法保留 到整 数位,小数 部分对应 的剩余金 额由场内 证券经营 机构 退还投资人 。 5、赎回金额 的处理方 式 赎 回金 额为按 实际 确认 的有效 赎回 份额以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来 计算 并扣除 相 应的费用,计算 结果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后两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 10.8 申购与 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场外申购 基金成功后, 基金登记机 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登记 权益并办理登 记手 续,投资者 自 T+3 日 (含该日 )后有 权 赎回该部 分基 金份额。 投资者场外赎回 基金成功后, 基金登记机 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办理 扣除权益的登 记手 续。 本 基金 场内申 购和 赎回 的注册 与过 户登记 业务 ,按 照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及 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 办理。 本 基金 的登记 机构 可以 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登 记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但 不得实质影 响投资者 的合法权 益,并最 迟于实施 前依 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公告。 10.9 拒绝或 暂停申购的 情形及处理方 式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 购 申请 。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 现无 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 用 估 值技 术仍导 致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暂停接 受基金申 购申请。 3 、本 基金 投资所 处的证 券/ 期货 交易所 或外 汇市场 正常 或非 正常停 市, 导致基 金管 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或者无法 办理申购 业务 。 4、基金资产规模 过大,使基 金管理人无 法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或 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或 发生其他 损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情 形。 5、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或登记 机构因技术故障 或异常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 记结算系 统、基金 会计系统 或证 券登记系统 无法正常 运行。 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49 6、当一笔新的申 购申请被确 认成功,使 本基金总规 模超过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本 基金总 规 模上 限时; 或使本 基金 当日申 购金额 超过 基金管 理人 规定 的当日 申购金 额上 限时; 或该 投 资者 累计持 有的份 额超 过单个 投资者 累计 持有的 份额 上限 时;或 该投资 者当 日申购 金额 超过单个投 资者当日 申购金额 上限时。 7 、基 金投 资的主 要证券/期 货市 场或外 汇市 场休市 时或 本基 金的资 产组 合中的 重 要部 分 发生 暂停交 易或其 他重 大事件 ,继续 接受 申购可 能会 影响 或损害 其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8、接受某笔 或某些申 购申请可 能会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 9、基金资产规模 或者份额数 量达到了基 金管理人规 定的上限(基金 管理人可根 据外管 局的审批及 市场情况 进行调整 )。 10 、基 金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者 某些 申购申 请有 可能 导致 单一 投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比 例达到或者 超过 50%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度 的情 形时。 11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除第 6、8、10 项暂停申 购情形之 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 时,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根据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刊登 暂停 申购公 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 被拒绝 ,被 拒 绝的 申购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人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的办理 。当发生 上述第 10 项 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采取 比例确认 等方式对 该投资人 的申购请进 行限制, 基金管理 人有权拒 绝该等全 部或 者部分申购 申请。 10.10 暂停 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管理人 不能支付 赎回款 项。 2、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 回 申请 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当前一 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 活 跃市 场价格 且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 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或延 缓支付赎回 款项。 3 、本 基金 投资所 处的证 券/ 期货 交易所 或外 汇市场 正常 或非 正常停 市, 导致基 金管 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或者无法 办理赎回 。 4、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 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 申请将损害 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的情形时,可 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 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50 发 生上 述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停 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赎 回申 请或 者延缓 支 付 赎回 款项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当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已 确认的 赎回申 请, 基金管 理人 应 足额 支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支 付,应 将可 支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申 请量占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出 现 上述第 4 项所 述情形,按基 金合同的 相 关条 款处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申请 赎回 时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 分予 以撤 销 。出 现暂停 赎回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时, 场内赎 回申 请按 照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及中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的 有关业 务规则 办理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 理并公告 。 10.11 巨额 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 内的基金 份额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 转出 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 换中 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 前一 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 的 10%, 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 额赎 回。 2、巨额赎回 的场外处 理方式 当 基金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 的资 产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部分延期 赎回。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能 力支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时,按正 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 资 人的 赎回申 请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能 会对 基金资 产净 值造 成较大 波动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可对 其余赎 回申 请延 期 办 理。 对于当 日的赎 回申 请,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申 请总量 的比 例,确 定当 日 受理 的赎回 份额; 对于 未能赎 回部分 ,投 资人 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 赎回 。选择 延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入 下一 个开放 日继 续赎 回,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选择 取 消赎 回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部 分赎回 申请 将被撤 销。 延期 的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 请一并 处理 ,无优 先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以此类 推 ,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未 作明 确选 择,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分 作自 动延期赎回 处理。 当 基金 发生 巨额赎 回, 在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50% 以 上的 赎回 申请 情 形 下,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延 期办 理赎回 申请 。如基 金管理 人对 于其超 过基 金总份 额 50%以上 部 分的 赎回申 请实施 延期 办理, 延期的 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无 优先 权 并以 下一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以 此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51 如 基金 管理人 只接 受其基 金总 份额 50% 部 分作 为当日有 效赎 回申请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前述“ (1) 全 额赎回” 或“ (2) 部分延期 赎回”的 约定方式对 该部分有 效赎回申 请与其他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赎 回申 请一并 办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回 时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 未获 受理部 分予以 撤销 ;延期 部分如 选择 取消赎 回的 ,当 日未获 受理的 部分 赎回申 请将 被 撤销 。如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 请时未 作明 确选择 ,投 资人 未能赎 回部分 作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3、巨额赎回 的场内处 理方式 巨 额赎 回的场 内处 理按 照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及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有关 规 定办理。 4、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 开放日以 上(含本 数)发生 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必 要 ,可 暂停接 受本基 金的 赎回申 请;已 经接 受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但 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 应当在指 定媒介上 进行公 告。 5、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 发生 上述巨 额赎 回并 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过邮 寄、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定的其他 方式 (包括 但不限于 短信、电 子邮件或 由 基金销售机 构通知等 方式) 在 3 个交易 日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 有人,说 明有关处 理方法, 同时 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 告。 10.12 暂停 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 申购或赎回 情况的,基 金管理人应 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 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暂停 申购或赎回 的时间,依 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 规定, 最 迟于 重新开 放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也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停公告中 明确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 时间,届 时不 再另行发布 重新开放 的公告。 10.13 基金 转换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决定 开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 管 理的 其他基 金份额 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金 转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转 换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 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制 定并 公告 ,并提 前告知 基金 托管人 与相 关机构。 10.14 基金 份额的登记 、转托管、非 交易过户、冻 结和解冻 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52 基 金份 额的登 记、 转托 管、非 交易 过户、 冻结 和解 冻等 相关 业务规 则按 照深 圳证券 交 易 所、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的相 关业务 规则 执行 。若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 、深 圳证券 交易所 或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对基 金份额 的登记 、转 托管、 非交 易过户、冻 结和解冻 业务等规 则有新的 规定,按 新规 定执行。 10.15 定投 计划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为 投资 人办理 定投 计划, 具体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另 行规 定。 投资人 在 办 理定 投计划 时可自 行约 定每期 扣款金 额, 每期扣 款金 额必 须不低 于基金 管理 人在相 关公 告或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中所规 定的定投 计划最低 申购 金额。 10.16 基金 份额的转让 在 法律 法规允 许且 条件 具备的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 可受 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中国证 监 会 认可 的交易 场所或 者通 过其他 方式进 行基 金份额 转让 的申 请并由 登记机 构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过户 登记。 基金管 理人 拟受理 基金份 额转 让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应根 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 业务规则 办理基金 份额转让 业务 。 10.17 其他 业务 在 相关 法律法 规允 许的 条件下 ,基 金登记 机构 可依 据其 业务 规则, 受理 基金 份额质 押 等业务,并 收取一定 的手续费 用。 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53 § 11 基 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 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从 C 类基 金份额的 基金财产 中计提的 销售服 务费 ; 4、基金的指 数许可使 用费; 5、基金上市 费用及年 费; 6、《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 息披露 费用 ; 7、《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律 师费、审计 费、诉讼 费和仲裁 费; 8、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9 、基 金的 证券/ 期货 交易费 用、 所投资 基金 的交易 费用 和管 理费用 及在 境外市 场的 开 户、交易、 清算、登 记等各项 费用; 10 、基金的 银行汇划 费用; 11 、基金相 关账户的 开户及维 护费用; 12 、基金进 行外汇兑 换交易的 相关费用 ; 13 、基 金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应 当缴 纳的, 购买 或处 置证 券有 关的任 何税 收、 征费、 关 税、印花税 及预扣提 税(以及 与前述各 项有关的 任何 利息及费用 )(简称 “税收” ); 14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更 换基 金托管 人、 更换境 外托管 人及 基金资 产由 原基金 托管 人、 境 外托管 人转 移新基 金托管 人、境 外托 管人所 引起的费 用,但 因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 、 境外托管人 自身原因 导致被更 换的情形 除外; 15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约定,可 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 用计提方 法、计提 标准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8%年 费率 计提。管理 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 H=E ×0.8%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管 理费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 月 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 付日期顺延 。 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54 本 基金 的管理 费的 具体 使用由 基金 管理人 支配 ;如 果委 托境 外投资 顾问 ,基 金的管 理 费 可以 部分作 为境外 投资 顾问的 费用, 具体 支付由 基金 管理 人与境 外投资 顾问 在有关 协议 中进行约定 。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 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的年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方 法 如 下: H=E ×0.2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托 管费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 月 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 取。 若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延 。本 基金 的托管 费的具 体使 用由基 金托 管 人支 配;如 果委托 境外 托管人 ,其中 可以 部分作 境外 托管 人的费 用, 具 体支 付由基 金托 管人与境外 托管人在 有关协议 中进行约 定。 3、从 C 类基 金份额的 基金财产 中计提的 销售服 务费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额不 收取销售 服务费,C 类基金 份 额的销售服 务费年费 率为0.4% 。本 基 金销 售服务 费按 前一日 C 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4% 年费 率计提 。计 算方法 如 下: H=E ×年销 售服务费 率÷当年 天数 H 为C 类基金 份额每 日应计提 的基金销 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 份额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基 金销 售服务 费每 日计 算,逐 日累 计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 管人发送销售服 务费划款指 令,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 于 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划付到 由基金管 理人开立 的 TA 清算账 户中,基 金管理人根 据与销售 机构签订 的销售协 议中约定的 付款周期 分别划付 给销售机 构。若遇 法定 节假日、公 休日等, 支付日期 顺延。 4、基金的指 数许可使 用费 本 基金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与标的 指数 许可方 所签 订的 指数 许可 使用协 议中 所规 定的指 数 许 可使 用费计 提方法 支付 指数许 可使用 费。 其中, 基金 合同 生效前 的许可 使用 固定费 不列 入基金费用 。 本基金作为 指数基金 ,需根据 与指数所 有人 S&P DOW JONES INDICES 签署的指 数使用许 可协议的约 定向 S&P DOW JONES INDICES 支付指 数使 用费。 在 通常 情况 下,指 数许 可使 用基 点费按 前一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05% 的年费 率计 提。 指数许可使 用基点费 每日计算 ,逐日累 计。计算 方法 如下: H=E ×0.05% ÷当年天 数 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55 H 为每日应付 的指数 许可使用 基点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许可使用基 点费的收 取下限为 每年3 万美元 ,即不 足3 万美元时 按照3 万美 元收取。 另 外 每年 适当收 取数据 服务 费。基 点费计 费期 间不足 一年 的, 根据实 际天数 按比 例计算 。许 可使用基点 费的支付 方式为每 年支付一 次。自基 金合 同生效日起 ,于每 年 1 月的 前 10 个工 作日内支付 上一年度 的 指数许 可使用基 点费。 如 果指 数使用 许可 协议 约定的 指数 许可使 用费 的计 算方 法、 费率和 支付 方式 等发生 调 整 ,本 基金将 采用调 整后 的方法 或费率 计算 指数使 用费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招募 说明书 及其 更新中披露 基金最新 适用的方 法。 上述“一、基金 费用的种类 ”中第 5-15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规 定,按 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 用,由基 金托管人 从基 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 基金费用 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 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基金合 同》生效 前的相关 费用;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基金税 收 本 基金 运作过 程中 涉及 的各纳 税主 体,其 纳税 义务 按国 家税 收法律 、法 规和 境外市 场 所在地的相 关法律法 规执行。 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56 § 12 基 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 产总值 基 金资 产总值 是指 购买 的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 款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 成的价值 总和。 二、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 、基金财 产的账户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 立资 金账户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 资 所需 的其他 专用账 户。 开立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境 外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 构和基金 登记机构 自有的财 产账户以 及其 他基金财产 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 产的保管 和处分 本 基金 财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境外 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 财产, 并 由基金托管人和/ 或其委托的 境外托管人 保管。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境外 托管人、基 金 登记 机构和 基金销 售机 构以其 自有的 财产 承担其 自身 的法 律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本基 金财产行使 请求 冻结 、扣押或 其他权利 。除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处分外, 基金 财产不得被 处分。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境 外托 管人因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 等 原因 进行清 算的, 基金 财产不 属于其 清算 财产。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产 生的 债 权, 不得与 其固有 资产 产生的 债务相 互抵 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运 作不同 基金 的基金 财产 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不 得相 互抵销 。非因 基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得对 基金 财产强 制执 行。 境 外托 管人根 据基 金财 产所在 地法 律法规 、证 券交 易所 规则 、市场 惯例 及其 与基金 托 管签订的主 次托管协 议持有并 保管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人在已根 据 《试行办 法》 的要求 谨慎、 尽 职的 原则选 择、委 任和 监督境 外托管 人, 且境外 托管 人已 按照当 地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及 托管 协议的 要求保 管托 管资产 的前提 下, 基金托 管人 对境 外托管 人破产 产生 的损失 不承 担 责任 。但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采取 措施 进行 追偿, 基金管 理人 配合基 金托 管 人进 行追偿 。除非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其 境外 托管 人存在 过失、 疏忽 、欺诈 或故 意 不当 行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不对 境外托 管人 依据 当地法 律法规 、证 券交易 所规 则、市场惯 例的作为 或不作为 承担责任 。 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57 § 13 基 金 资产 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值 日为 本基 金的开 放日 以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的 非 开放日。 二、估值对 象 基 金所 拥有的 股票 、基 金、债 券、 衍生工 具和 其它 投资 等持 续以公 允价 值计 量的金 融 资产及负债 。 三、估值方 法 1、有价证券 估值方法 (1)已上市 流通的有 价证券的 估值 上 市流 通的有 价证 券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 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 值。 (2)处于未 上市期间 的有价证 券应区分 如下情 况处 理: 1)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的股 票,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 值;该日 无交易的 ,以最近 一日的市 价( 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 未上市或未 挂牌转让的 股票、债券 和权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 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 一 股票 的估值 方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按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定公允 价值。 2、基金估值 方法 (1)上市流通的 基金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 易所的收盘 价估 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 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 ; (2)非上市 流通基金 以估值截 止时点能 够取得 的最 新基金份额 净值进行 估值。 3、债券估值 方法 (1)对于上市流 通的债券, 证券交易所 市场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 所 的收 盘价估 值;估 值日 无交易 的,以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证券交 易所 市场未 实行 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估 值日没 有交易 的, 按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价 减去 所含 的最近 交易日 债券 应收利 息后 得到的净价 估值。 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58 (2)对于非 上市债券 ,参照主 要做市商 或其他 权威 价格提供机 构的报价 进行估值 。 4、衍生品估 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 生品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 易所的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 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 。 (2)非上市衍生 品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 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 5、在两个或者两 个以上的交 易场所交易 的同一证券 ,一般采用该证 券主要交易 市场的 收 盘价 或报价 ;根据 不同 交易市 场的发 行量 之比确 定该 证券 的主要 交易市 场。 个别市 场有 特殊交易结 算规则的 ,根据该 市场规则 处理。 6、汇率 (1)本基金外币 资产价值计 算中,涉及 港币、美元 、英镑、欧元、 日元等主要 货币对 人 民币 汇率的 ,应当 以基 金估值 日中国 人民 银行或 其授 权机 构公布 的人民 币汇 率中间 价为 准。 (2)涉及到其它 币种与人民 币之间的汇 率,参照数 据服务商提供的 当日各种货 币兑美 元折算率采 用套算的 方法进行 折算。 若 本基 金现行 估值 汇率 不再发 布或 发生重 大变 更, 或市 场上 出现更 为公 允、 更适合 本 基 金的 估值汇 率时,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可 根据实 际情况 调整 本基金 的估 值汇率,并 及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无 需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若 无法 取得上 述汇 率价 格信息 时, 以基金 托管 人或 境外 托管 人所提 供的 合理 公开外 汇 市场交易价 格为 准。 7、税收 对 于按 照中国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投资 所在地 的法 律法 规规 定应 交纳的 各项 税金 ,本基 金 将 按权 责发生 制原则 进行 估值; 对于因 税收 规定调 整或 其他 原因导 致基金 实际 交纳税 金与 估算的应交 税金有差 异的,基 金将在相 关税金调 整日 或实际支付 日进行相 应的估值 调整。 8、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原有 方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 反映上述资产或 负债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 体情况与 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 ,按 最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 方法估值 。 9、相关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 及自律规则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项 ,按国 家最新规定 估值。 如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 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 律法 规的规 定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双方协 商解决。 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59 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按 照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 公布。 四、估值程 序 1、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个 估值日闭市 后,各类别 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当日该类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 五入,由 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 基 金财产。国 家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每个估 值日计算 基金资产 净值及各 类别 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 规定公告 。 2、基金管理人应 每个估值日 对基金资产 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暂停估 值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每 个估 值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后 ,将各 类别 基金份 额净 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 人,经基 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 后, 由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 布。 五、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将采 取必要 、适 当、合 理的措 施确 保基金 资产 估值的 准确 性、 及时性。当 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 4 位 以内 (含 第 4 位) 发生估值 错误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应 按照以下 约定处理 : 1、估值错误 类型 本 基金 运作过 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 登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 人自身 的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导 致其 他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过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估值错 误遭受损 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 误处理原 则”给予 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 上 述估 值错误 的主 要类 型包括 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 据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 错 、系 统故障 差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对于 因技术 原因 引起 的差错 ,若系 同行 业现有 技术 水平不能预 见、不能 避免、不 能克服, 则属不可 抗力 ,按照下述 规定执行 。 由 于不 可抗力 原因 造成 投资人 的交 易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 处理 或造成 其他 差错 ,因不 可 抗 力原 因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当 事人 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该 差错取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仍应负 有返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2、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 发生,但尚 未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 , 及 时进 行更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的 费 用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承担 ;由于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事 人造 成损失 的, 由估 值错误 责任方 对直 接损失 承担 赔 偿责 任;若 估值错 误责 任方已 经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当 事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60 更 正而 未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偿 责任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 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对有 关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负 责,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并 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估值错误 而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利的 义务。但估 值错 误 责 任方 仍应对 估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造成其他 当事人的 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 损失,并 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额 的范 围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交 付不当 得利 的权利 ;如 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返 还给 受损 方,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 的赔 偿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不当 得利返 还的 总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部 分支 付给估 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 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5)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拒绝 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 金管理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 损失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为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如 果因 基金 托管人 过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为 基金 的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偿 。除 基金 管理人 和托管 人之 外的第 三方 造成基金资 产的损失 ,并拒绝 进行赔偿 时,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向 差错方追 偿。 (6) 如果出现 估值错误 的当事人 未按规定 对受损 方进 行赔偿,并 且依据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其它 规定,基 金管理人 自行或依 据法院判 决、仲裁裁 决对受损 方承担了 赔偿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人 有权向 出现 过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补 偿由 此发生 的费 用和遭受的 损失。 (7)按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原 则处理估 值错误 。 3、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 误发生的原 因,列明所 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 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 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协 商的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的方 法,需要修 改基金登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 记 机构 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 下: (1)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出现 错误时,基 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61 (2)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 (3)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处 理。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 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 场或相关交 易所、外汇市场 遇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 2、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 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的 ,基 金应当 暂停 估值; 4、法律法规 规定、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形。 七、基金净 值的确认 用 于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各类 别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 金 托管 人负责 进行复 核。 基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估值 日交 易结 束后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各类 别 基金 份额净 值并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果 复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 公布。 八、特殊情 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 的第 8 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 为基 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 2、由于不可抗力 原因,或由 于证券交易 所、期货交 易所及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的 数据错 误 等,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但 未能 发 现错 误的, 由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 施减 轻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 影响。 3、对于因税收规 定调整或其 他原因导致 基金实际交 纳税金与基金按 照权责发生 制进行 估值的应交 税金有差 异的,相 关估值调 整不作为 基金 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4、全球投资涉及 不同市场及 时区,由于 时差、通讯 或其他非可控的 客观原因, 在本基 金 管理 人和本 基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的时 间点 前无法 确认 的交 易,导 致的对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影响,不作 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 误处理。 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62 § 14 基 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 润的构成 基 金利 润指基 金利 息收 入、投 资收 益、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 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后的 余额。 二、基金可 供分配利 润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 益分配原 则 1、在符合有关基 金分红条件 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 收益分配次数最 多为 12 次 ,每份 基 金份 额每次 基金收 益分 配比例 不得低 于基 金收益 分配 基准 日每份 基金份 额可 供分配 利润 的 10%,若《 基金合 同》生效 不满 3 个 月可不进 行收 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 配方式分两 种:现金分 红与红利再 投资,登记在基 金份额持有 人开放 式 基金 账户下 的基金 份额 ,可选 择现金 红利 或将现 金红 利按 除权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自 动转 为 同一 类别的 基金份 额进 行再投 资;若 投资 人不选 择, 本基 金默认 的收益 分配 方式是 现金 分 红。 登记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深 圳证券 账户 下的基 金份 额, 只能选 择现金 分红 的方式 ,具 体 权益 分配程 序等有 关事 项遵循 深圳证 券交 易所及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的 相关 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 后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 不能低 于 面值 ; 4、本基金同 一类别每 一基金份 额享有同 等分配 权; 5、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以及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不利 影响的 前 提 下, 基金管 理人可 在按 照监管 部门要 求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对 基金收 益分配 原则 进行调 整,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四、收益分 配方案 基 金收 益分配 方案 中应载 明截 止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 收益分 配对 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等内容。 五、收益分 配方案的 确定、公 告与实施 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63 本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由基金 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 管 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 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 金红 利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即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 益分配中 发生的费 用 基 金收 益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人 自行承 担。 现金 分红及 红 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法 等有 关事项 遵循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及 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相关规定。 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64 § 15 基 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 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 募集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则: 如果《基 金合同》 生效少于2 个月, 可以 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 各自保留完 整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基金托管人每 月与基金管 理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 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 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65 § 16 基 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本基金 的信息披 露应符合 《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试行办 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相关 法律法规 关于信息披 露的披露 方式、披 露内容、 登载媒介、 报备方式 等规定发 生变化时 ,本基金 从其 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 露义务人 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有 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 然人 、法人和其 他组织。 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披 露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 露信息的真 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 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 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介 披露,并 保证基金 投资人能 够按 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 查阅 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 三、本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承 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不得有下 列行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四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 文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务人应保 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 一致。两 种文本发 生歧 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一)基金 招募说明 书、《基 金合同》 、基金托 管协 议 1、《基金合同》 是界定《基 金合同》当 事人的各项 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召开 的规则 及具 体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金 投资人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法律文件 。 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66 2、基金招募说明 书应当最大 限度地披露 影响基金投 资人决 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 基金认 购 、申 购和赎 回安排 、基 金投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风险 揭示 、信息 披露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等内容 。《基金 合同》生 效后,基 金管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 明书 并登载 在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 提供说明 。 3、基金托管协议 是界定基金 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 系的法律 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 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 金招 募说明书、 《基 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 《基 金合 同》、基金 托管协议 登载在网 站上。 (二)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 明书的当日 登载于指 定媒介上 。 (三)《基 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 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 日在 指定媒介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基金 份额上市 交易公告 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 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3 个工 作日前,将 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书登 载于指定 媒介 上。 (五)基金 资产净值 和各类别 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合同》 生 效后,在 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 别基金份 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申购 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的 2 个工 作日内,通 过其 网 站、 基金份 额发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放 日的 各类 别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值。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各 类 别基金 份 额净值。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日 的 2 个工作日 内,将基金资 产净值、 各 类别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 定媒 介上。 (六)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 载明申购 、赎回价 格的 计 算方 式及有 关申购 、赎 回费率 ,并保 证投 资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点 查阅 或者复 制前 述信息资料 。 (七)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 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67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 将年度报 告正 文 登载 于网站 上,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 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报告 。 基金定期报告在 公开披露的 第 2 个工作 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备案。 报备应当 采用 电 子文本或 书面报告 方式。 基 金运 作期 间,如 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份 额达 到或 超过基 金总 份额 20% 的 情形 ,为保 障其他 投资 者的权 益,基 金管 理人至 少应 当在 基金定 期报告 “影 响投资 者决 策 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下 披露该 投资者 的类 别、报 告期 末持 有份额 及占比 、报 告期内 持有 份额变化情 况及产品 的特有风 险,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 特殊情形除 外。 基 金持 续运作 过程 中, 应当在 基金 年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 告中 披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况 及 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 (八)临时 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 事件,有关 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 书,予 以 公告 ,并在 公开披 露日 分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所 在地 的中国 证监 会派出机构 备案。 前 款所 称重大 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 金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的下列事 件: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 2、终止《基 金合同》 ; 3、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境外 托管人 ; 5、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境外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住所发 生变更; 6、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 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长、总 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过 百分之 五十 ; 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68 10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基 金管理业 务、基金 财产、基 金托管业 务的 诉讼或仲裁 ; 12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境外托 管人受到 监管 部门的调查 ; 13 、基 金管理 人及 其董事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理 受到 严重行 政处 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 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 项; 16 、基 金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销 售服务 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 更; 17 、基金份 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 之零 点五;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 、变更基 金销售机 构; 20 、更换基 金登记机 构; 21 、本基金 开始办理 申购、赎 回; 22 、本基金 申购、赎 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 更; 23 、本基金 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 期办理; 24 、本基金 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 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 25 、本基金 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6 、本基金 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 市或终止 上市 ; 27 、本基金 推出新业 务或服务 ; 28 、在发生 涉及基金 申购、赎 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 影响 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 项时; 29 、中国证 监会规定 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 其他事项 。 (九)澄清 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 内,任何 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 金 份额 价格产 生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 ,并将有 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十)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 告。 (十一)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信息。 六、信息披 露事务管 理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事务。 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69 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格式准则 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会 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 理人 编制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各 类别基 金份 额净值 、基 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定 期报 告 和定 期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等公 开披露 的相 关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管 理人 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 章或者 XBRL 电子方 式复核 确认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 介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 外, 还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 媒介 披露信 息,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介不 得早 于指定 媒介 披露 信息, 并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信息的 内容应 当 一致。 为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 告、 法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当制作工 作底稿, 并将相关 档案至少 保存到《 基金 合同》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 露文件的 存放与查 阅 招 募说 明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 置备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销 售机构 的住 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 金定 期报告 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 阅、复制。 八、暂停或 延迟信息 披露的情 形 当出现下述 情况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 暂停 或延迟信息 披露: 1、不可抗力 ; 2、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 监管机构 规定的 其他 情况。 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70 § 17 基 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和 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一、《基金 合同》的 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基 金合同约定 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 的,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对于 法律 法规规 定和基 金合 同约定 可不 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2、关于《基金合 同》变更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自生效后方可 执行,并自 决议生 效后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 二、《基金 合同》的 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 同》应当 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财 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 同》 终止事 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 ;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意见书; 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71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剩余财产 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6、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或 基金资产清 算小组认为有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更 为 有利 的清算 方法, 本基 金财产 的清算 可按 该方法 进行 ,并 及时公 告,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相关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相关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的要 求办 理。 四、清算费 用 清 算费 用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五、基金财 产清算剩 余资产的 分配 依 据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 用、 交纳所 欠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后 ,按 各类基 金份 额在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 发生时 各自 基 金份 额资产 净值的 比例 确定剩 余财产 在各 类基金 份额 中的 分配比 例,并 在各 类基金 份额 可分配的剩 余财产范 围内按各 份额类别 内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财 产清算的 公告 清 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 师事 务所出 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基 金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七、基金财 产清算账 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72 § 18 基 金 托管 人 (一)基金 托管人基 本情况 名称: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 明 (二)主要 人员情况 截至2017 年末,中 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 管部共 有员工 230 人,平均年龄 33 岁,95%以上 员工拥有大 学本科以 上学历, 高管人员 均拥有研 究生 以上学历或 高级技术 职称。 (三)基金 托管业务 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 陆托管服 务的先行 者,中国 工商银行 自 1998 年在国内首 家提供托 管服务 以 来 ,秉 承“诚 实信用 、勤 勉尽责 ”的宗 旨, 依靠严 密科 学的 风险管 理和内 部控 制体系 、规 范 的管 理模式 、先进 的营 运系统 和专业 的服 务团队 ,严 格履 行资产 托管人 职责 ,为境 内外 广 大投 资者、 金融资 产管 理机构 和企业 客户 提供安 全、 高效 、专业 的托管 服务 ,展现 优异 的 市场 形象和 影 响力 。建 立了国 内托管 银行 中最丰 富、 最成 熟的产 品线。 拥有 包括证 券投 资基金、信托资 产、保险资 产、社会保 障基金、基 本 养老保险、企业 年金基金、QFII 资产 、 QDII 资产、股 权投资基金 、证券公司 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证券公司 定向资产管 理计划、商 业银行信贷 资产证券 化、基金 公司特定 客户资产 管理 、QDII 专户资 产、ESCROW 等门类 齐全 的 托管 产品体 系,同 时在 国内率 先开展 绩效 评估、 风险 管理 等增值 服务, 可以 为各类 客户 提供个性化的托 管服务。截 至 2017 年 末,中国工 商 银行共托管证券 投资基金 815 只。自 2003 年以来 ,本行连 续十四年 获 得香港 《亚洲 货币》 、英国 《全 球托管 人》 、香 港 《财 资》 、 美国《环球金融 》、内地《 证券时报》 、《上海证 券 报》等境内外权 威财经媒体 评选的 54 项 最佳 托管银 行大奖 ;是 获得奖 项最多 的国 内托管 银行 ,优 良的服 务品质 获得 国内外 金融 领域的持续 认可和广 泛好评。 (四)基金 托管人的 职责 1、以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的原 则持有并 安全保 管基 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 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 要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 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 员,负责 基金财产 托管事宜 ; 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73 3、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 金财产 的 安全 ,保证 其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金 托管 人自有 财产 以及 不同的 基金财 产相 互独立 ;对 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金 分别设 置账户 ,独 立核算 ,分账管 理,保 证不 同基金 之间在 名册登 记 、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 录等方面 相互独立 ; 4、除依据《基金 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 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 5、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 签订的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 ; 6、按规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证 券账户 ,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 令,及时 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7、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 露前予以 保密,不 得向他人 泄露; 8、复核、审 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有 关的信息 披露事 项; 10 、对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季 度、 半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见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 在 各重 要方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如 果基金 管理人 有未 执行基 金合 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 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 了适 当 的措施; 11 、保存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 记录、账 册、报表 和其 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2 、建立并 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13 、按规定 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 基金管理 人核对; 14 、依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 有关规定 向基金份 额持 有人支付基 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 15 、按 照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自 行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6 、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监 督基金管 理人 的投资运作 ; 17 、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 临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 机构,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19 、因 违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 而免除; 20 、按 规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的 义务 ,基 金管理 人 因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应为基金 利益 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21 、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 定的 其他义务。 (五)、基 金托管人 的内部控 制制度 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74 中 国工 商银行 资产 托管 部自成 立以 来,各 项业 务飞 速发 展, 始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 的 优势 地位。 这些成 绩的 取得, 是与资 产托 管部“ 一手 抓业 务拓展 ,一手 抓内 控建设 ”的 做 法是 分不开 的。资 产托 管部非 常重视 改进 和加强 内部 风险 管理工 作,在 积极 拓展各 项托 管 业务 的同时 ,把加 强风 险防范 和控制 的力 度,精 心培 育内 控文化 ,完善 风险 控制机 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 程风险管理 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 2012 、2013 、2014 年 八 次 顺 利 通 过 评 估 组 织 内 部 控 制 和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充 分 的 最 权 威 的 SAS70 (审计标准第 70 号 ) 审 阅 后 ,2015 年、2016 年中国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均 通 过 ISAE3402 (原 SAS70 ) 审 阅,迄今 已第十次 获得无保 留意见的控 制及有效 性报告, 表明独立 第三方对我行托 管服务在风 险管理、内 部控制方面 的 健全性和有效性 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 国 工商 银行托 管服务 的风 险控制 能力已 经与 国际大 型托 管银 行接轨 ,达到 国际 先进水 平。 目前,ISAE3402 审阅 已经成为 年度化、 常规化的 内控 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 控制目标 保 证业 务运作 严格 遵守 国家有 关法 律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 则, 强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 范 运作 的经营 思想和 经营 风格, 形成一 个运 作规范 化、 管理 科学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 控体 系 ;防 范和化 解经营 风险 ,保证 托管资 产的 安全完 整; 维护 持有人 的权益 ;保 障资产 托管 业务安全、 有效、稳 健运行。 2、内部风险 控制组织 结构 中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 管业务内 部风险控 制组织结 构由 中国工商银 行稽核监 察部门 (内控 合规部、内 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 部内设风 险控制处 及资产托管 部各业务 处室共同 组成。总 行 稽核监 察部 门负责 制定全 行风险 管理 政策, 对各业务 部门风 险控 制工作 进行指 导、监 督 。 资 产托 管部内 部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察 工作 的内部 风险 控制 处,配 备专职 稽核 监察人 员, 在 总经 理的直 接领导 下, 依照有 关法律 规章 ,对业 务的 运行 独立行 使稽核 监 察 职权。 各业 务处室在各 自职责范 围内实施 具体的风 险控制措 施。 3、内部风险 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内控制度 应当符合国 家法律法规 及监管机构的监 管要求,并 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 营管理活 动的始终 。 (2)完整性原则 。托管业务 的各项经营 管理活动都 必须有相应的规 范程序和监 督制约 ; 监督制约应 渗透到托 管业务的 全过程和 各个操作 环节 ,覆盖所有 的部门、 岗位和人 员。 (3)及时性原则 。托管业务 经营活动必 须在发生时 能准确及时地记 录;按照“ 内控优 先”的原则 ,新设机 构或新增 业务品种 时,必须 做到 已建立相关 的规章制 度。 (4)审慎性原则 。各项 业务 经营活动必 须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保 证基金资产 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 安全与完 整。 (5)有效性原则 。内控制度 应根据国家 政策、法律 及经营管理的需 要适时修改 完善, 并保证得到 全面落实 执行,不 得有任何 空间、时 限及 人员的例外 。 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75 (6)独立性原则 。设立专门 履行托管人 职责的管理 部门;直接操作 人员和控制 人员必 须 相对 独立, 适当分 离; 内控制 度的检 查、 评价部 门必 须独 立于内 控制度 的制 定和执 行部 门。 4、内部风险 控制措施 实施 (1)严格的隔离 制度。资产 托管业务与 传统业务实 行严格分离,建 立了明确的 岗位职 责 、科 学的业 务流程 、详 细的操 作手册 、 严 格的人 员行 为规 范等一 系列规 章制 度,并 采取 了 良好 的防火 墙隔离 制度 ,能够 确保资 产独 立、环 境独 立、 人员独 立、业 务制 度和管 理独 立、网络独 立。 (2)高层检查。 主管行领导 与部门高级 管理层作为 工行托管业务政 策和策略的 制定者 和 管理 者,要 求下级 部门 及时报 告经营 管理 情况和 特别 情况 ,以检 查资产 托管 部在实 现内 部控制目标 方面的进 展,并根 据检查情 况提出内 部控 制措施,督 促职能管 理部门改 进。 (3)人事控制。 资产托管部 严格落实岗 位责任制, 建立“自控防线 ”、“互控 防线” 、 “ 监控 防线” 三道控 制防 线,健 全绩效 考核 和激励 机制 ,树 立“以 人为本 ” 的 内控文 化, 增 强员 工的责 任心和 荣誉 感,培 育团队 精神 和核心 竞争 力。 并通过 进行定 期、 定向的 业务 与职业道德 培训、签 订承诺书 ,使员工 树立风险 防范 与控制理念 。 (4)经营控制。 资产托管部 通过制定计 划、编制预 算等方法开展各 种业务营销 活动、 处理各项事 务,从而 有效地控 制和配置 组织资源 ,达 到资源利用 和效益最 大化目的 。 (5)内部风险管 理。资产托 管部通过稽 核监察、风 险评估等方式加 强内部风险 管理, 定 期或 不定期 地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检 查、 监控, 指导 业务 部门进 行风险 识别 、评估 ,制 定并实施风 险控制措 施,排查 风险隐患 。 (6)数据安全控 制 。我们通 过业务操作 区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 密、数据传 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 、监控设 施的运用 和保障等 措施来保 障数 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 响应。资产 托管业务建 立专门的灾 难恢复中心,制 定了基于数 据、应 用 、操 作、环 境四个 层面 的完备 的灾难 恢复 方案, 并组 织员 工定期 演练。 为使 演练更 加接 近 实战 ,资产 托管部 不断 提高演 练标准 ,从 最初的 按照 预订 时间演 练发展 到现 在的“ 随机 演 练 ” 。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 资 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 能 力 在 发 生 灾 难 的 情 况 下 两 个 小 时 内 恢 复 业 务。 5、资产托管 部内部风 险控制情 况 (1)资产托管部 内部设置专 职稽核监察 部门,配备 专职稽核监察人 员,在总经 理的直 接 领导 下,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全面贯 彻落 实全程 监控 思想 ,确保 资产托 管业 务健康 、稳 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 构,实施全 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 险管理体系需要 从上至下每 个员工 的 共同 参与, 只有这 样, 风险控 制制度 和措 施才会 全面 、有 效。资 产托管 部实 施全员 风险 管 理, 将风险 控制责 任落 实到具 体业务 部门 和业务 岗位 ,每 位员工 对自己 岗位 职责范 围内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76 的 风险 负责, 通过建 立纵 向双人 制、横 向多 部门制 的内 部组 织结构 ,形成 不同 部门、 不同 岗位相互制 衡的组织 结构。 (3)建立 健全规 章制度。资 产托管部十 分重视内控 制度的建设,一 贯坚持把风 险防范 和 控制 的理念 和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制 度建 设和工 作流 程中 。经过 多年努 力, 资产托 管部 已 经建 立了一 整套内 部风 险控制 制度, 包括 :岗位 职责 、业 务操作 流程、 稽核 监察制 度、 信 息披 露制度 等,覆 盖所 有部门 和岗位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形成 各个业 务环 节之间 的相 互制约机制 。 (4)内部风险控 制始终是托 管部工作重 点之一,保 持与业务发展同 等地位。资 产托管 业 务是 商业银 行新兴 的中 间业务 ,资产 托管 部从成 立之 日起 就特别 强调规 范运 作,一 直将 建 立一 个系统 、高效 的风 险防范 和控制 体系 作为工 作重 点。 随着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和托 管业 务 的快 速发展 ,新问 题、 新情况 不断出 现, 资产托 管部 始终 将风险 管理放 在与 业务发 展同 等重要的位 置,视风 险防范和 控制为托 管业务生 存和 发展的生命 线。 (六)、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 理人运作 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 序 根据 《基金法》 、基金合 同、托管 协议和有 关基金法 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的投 资 范围 和投资 对象、 基金 投融资 比例、 基金 投资禁 止行 为、 基金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应 收资金 到账 、基 金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基金 收 益分配 、相 关信息 披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料 中登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监 督和核 查 , 其中对基金 的投资比 例的监督 和核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后六个月 开始。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违 反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基金托 管协议或 有关基金 法律 法 规规 定的行 为,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基 金 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对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确 认。 在限 期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管 理人改 正。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 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理人限期 纠正。 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77 § 19 境 外 托管 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布朗兄弟 哈里曼银 行(Brown Brothers Harriman & Co. )





地址:140 Broadway New York, NY 10005





法定代 表人:William B. Tyree (Managing Partner)





组织形 式:合伙 制





存续期 间:持续 经营 成立于1818 年的布朗 兄弟哈里 曼银行 ( “BBH” ) 是 全球领先的 托管银行 之一。BBH 自 1928 年起已 经开始在 美国提供 托管服务 。 1963 年,BBH 开始为客 户提供全 球托管服 务, 是 首批开展全 球托管业 务的美国 银行之一 。目前全 球员 工 约 5 千人, 在全 球 18 个国家和 地区 设有分支机 构。 BBH 的惠誉长 期评级 为 A+ ,短 期评级为F1。 二、托管业务及主要人员情况 布朗兄弟哈 里曼银行 的全球托 管业务隶 属于本行 的投 资者服务部。 在全球范 围内, 该部 门由 本行合伙人 Sean Pairceir 先生 领导。在 亚洲,该 部 门由本行合 伙人 Taylor Bodman 先生领 导。 作为一家全 球化公司 ,BBH 拥有服务 全球跨境 投资的 专长, 其 全球托管 网络覆盖 近一百 个市场。 截至 2016 年6 月 30 日, 托管 资产规模 达到 了 4 万亿美 元, 其中约百 分之七十 是跨 境投资的资 产。亚洲是 BBH 业务增长 最快的地 区之一 。我们投身 于亚洲市 场,迄今 已逾 25 年,亚洲服 务管理资 产近 6 千 亿美元。 投资者服务 部是公司 最大的业 务,拥有 近 4400 名员 工。 我们致 力为客户 提供稳定 优质 的服务,并 根据客户 具体需求 提供定制 化的全面 解决 方案,真正 做到“以 客户为中 心” 。 由于坚持长 期提供优 质稳定的 客户服务 ,BBH 多 年来 在行业评比 中屡获殊 荣,包括 ∶ 1. : 《全球 托管人》 2015 年共同基金行政管理调查 被评为“全 球杰出表 现者” 2015 年行业领导者大奖 #1 – 共同基 金管理客 户服务 – 北美 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78 2014 年代理银行调查 #1 – 美国代 理银行资 产服务 2013 年证券借贷调查 #2 – 证券借 贷人 –


全球范围 #2 – 全球证 券借贷供 货商 2013 年全球托管银行调查 机构投资者:


12 项类别 中有9项 位列#1 ,2 项位列 #2


基金管理者: 8 项类别中 有2项位 列#1 ,5项 位列 #2


2. : 《全球 投资人》 2015 年次托管银行调查 #1 – 美国( 资产管 理总额加 权和非加 权) 2015 年全球托管银行调查 #1 – 使用多 个托管人 的客户 – 亚太地 区(加权 ) #2 – 共同基 金管理者 ( 全球 和仅美洲 地区) 2014 年全球托管银行调查 #1 -


资 产管理规 模超过30 亿美元的 客户 – 全球 #1 -


资 产管理规 模超过30 亿美元的 客户 – 欧洲、中 东和非洲 #1 -


美 洲共同基 金管理者 3. :《 ETF Express 》 2016 年ETF Express 大奖 最佳欧洲ETF 基金管理 者 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79 2014 年ETF Express 大奖 最佳北美ETF 基金管理 者 4. : 《R&M 调查》 2014 年Custody.net 全球托管银行调查 #1 美洲 5. : 《Private Asset Management 》 Private Asset Management - 2015 Best Wealth Manager Long-Term Performance (3 years) 2015长期业 绩最佳财 富管理人 6. : 《World Finance 》 World Finance – 2014 Best Private Bank, U.S. (East) 2014 年美国 最佳私人 银行(东 部) 7. : 《Wealth & Finance International 》 Wealth & Finance International – 2014 Best U.S. Private Bank 2014年美国 最佳私人 银行 三、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 受托财产 ; 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80 2、计算境外 受托资产 的资产净 值; 3、按照相关 合同的约 定,及时 办理受托 资产的 清算 、交割事宜 ; 4、按照相关 合同的约 定和所适用 国家、地 区法律法 规的规定,开 设受托资 产的资金 账 户以及证券 账户; 5、按照相关 合同的约 定,提供 与受托资 产业务 活动 有关的会计 记录、交 易信息; 6、保存受托 资产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以 及其 他相关资料 ; 7 、其他由基 金托管人 委托其履 行的职责 。 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81 § 20 相 关 服务 机构 20.1 销售机 构 20.1.1 直销 机构 南方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 地址:深 圳市福田 区福田街 道福华一 路六 号免税商务 大厦 31-33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海波 电话:0755-82763905 、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张 锐珊 20.1.2 代销 机构 代销银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 称 代销机构信 息 1 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陶 仲伟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电话:010 -66275654 传真:010 -66275654 联系人:王 嘉朔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 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 彭 纯 联系人:王 菁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82 网址:www.bankcomm.com 5 上 海浦东发 展银行 股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联系人:吴 斌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6 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阳 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东城 区朝阳门 北大街 9 号东方文 化大 厦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丰 靖





电话:010-89937330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7 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联系人:穆 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8 中国光大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外大街 6 号光大 大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25 号中国 光大 中心 法定代表人 :李晓鹏 联系人:朱 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9 上 海农村商 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中山 东二路 70 号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联系人:陈 玲 联系电话:021-38576830 客服电话:021-962999 、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0 南京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中山 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中山 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胡昇荣 联系人:张 小光 联系电话:025-86775342 客服电话:95302 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83 网址:www.njcb.com.cn 11 东 莞农村商 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东城 区鸿福东 路 2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东 城区鸿福 东路 2 号 东莞农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耀球 联系人:杨 亢 电话:0769-22866270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2 乌鲁木齐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乌鲁木齐 市新华北 路 8 号 办公地址: 乌鲁木齐 市新华北 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黎 联系人:余 戈 电话:0991-4525212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13 江 苏江南农 村商业 银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常州市天 宁区延宁 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 常州市天 宁区延宁 中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包 静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客服电话:96005 网址:www.jnbank.cc 代销券商及 其他代销 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名 称 代销机构信 息 1 华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 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易 联系人:庞 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 兴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长 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联系人:乔 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罗湖区 红岭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大 厦十六层至 二 十六层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罗湖区 红岭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大 厦十六层至 二 十六层 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84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周 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 中国银河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辛 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 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芮 敏祺 电话:021 -38676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6 中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 中区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市中 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许 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7 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 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8 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门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刘 畅 联系电话:010-6560823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9 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黄 埔区中新 广州知识 城腾飞一 街 2 号 618 室 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85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 广场 5、7 、8、17、18 、 19、38-4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黄 岚 客服电话:95575 或 致电各地 营业网点 网址:广发 证券网 http://www.gf.com.cn 10 长城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 大厦 14、16、 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特区 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丁益 联系人: 金夏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11 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 :霍达


联系人:黄 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2 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 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中心三路 8 号卓越 时 代广场 (二期) 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 桥路 48 号 中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郑 慧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3 申万宏源证 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徐汇区 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李 玉婷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4 光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静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静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 健男 联系人: 何耀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86 15 中国中投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与福中 路交界处 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 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 、03、05 、11 、12、13、15、16 、 18、19、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 商务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 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16 申万宏源西 部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 木齐市高 新区(新 市区)北 京南 路 358 号大成 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 疆乌鲁木 齐市高新 区(新市 区)北京 南 路 358 号大成 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韩志谦 电话:0991-5801913 传真:0991-5801466 联系人:王 怀春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7 安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凤凰 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联系人:陈 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8 中 信证券( 山东) 有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青岛 市崂山区 深圳路 222 号青岛 国际金融 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山东省青 岛市市南 区东海西 路 28 号 龙翔 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联系人:刘 晓明 联系电话:0531-89606165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19 信达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尹 旭航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87 20 华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 街 198 号 华西 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 街 198 号 华西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谢 国梅 联系电话:010-52723273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21 长江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江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联系人: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2 东北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 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生 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联系人: 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23 国联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无锡滨 湖区太湖 新城金融 一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 锡滨湖区 太湖新城 金融一街 8 号 7-9 层 法定代表人: 姚 志勇 联系人: 祁昊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24 东莞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东莞市 莞城区可 园南路 1 号金源中 心 办公地址: 广东 省东莞市 莞城区可 园南路 1 号金源中 心 联系人: 李荣 联系电话: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25 渤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 济技术开 发区第二 大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 开区宾水 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26 平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中心区 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 厦 16-20 层 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88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中心区 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刘世安 联系人: 周一涵 联系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27 东吴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 园区星阳 街 5 号 办公地址: 苏州工业 园区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范力 联系人:陆 晓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28 广州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 州市天河 区珠江西 路 5 号广州 国际金 融中 心主塔 19 楼、 20 楼 办公地址: 广 州市天河 区珠江西 路 5 号广州 国际金 融中 心主塔 19 楼、 20 楼 法定代表人 :胡伏云 联系人:梁 微 联系电话:95396 客服电话: 95396 网址:www.gzs.com.cn 29 南京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 东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江 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 :歩国旬 联系人:王 万君 联系电话:025-58519523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30 华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政务 文化新区 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安 徽省合肥 市政务文 化新区天 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范 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31 中原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 东新区商 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 东新区商 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程 月艳 李盼 盼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89 客服电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32 国盛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江西 省南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江 信国际金 融 大厦 办公地址: 江西 省南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江 信国际金 融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徐 丽峰 联系人: 周欣玲 联系电话:0791-86281305 客服电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zq.com 33 中国国际金 融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 国门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 国门外大 街甲 6 号 SK 大厦 联系人:杨 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34 大同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 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 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山 西省太 原市长治 路 111 号山西世 贸中心 A 座 F12 、 F13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薛 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35 新时代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区 北三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区 北三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叶顺德 联系人:田 芳芳 联系电话:010-83561146


客服电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36 万联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东路 11 号高德 置地广 场 F 栋 18、19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东路 13 号 高德置 地广 场 E 栋 12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甘蕾 联系电话:020-38286026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n 37 国金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东 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市东 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刘 婧漪、贾 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90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38 财富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 蓉中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际 财富 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 长沙市芙 蓉中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际 财富 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郭 静












































联系电话:0731-84403347 客服电话: 95317 网址:www.cfzq.com 39 恒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呼和浩特 市赛罕区 敕勒川大 街东方君 座 D 座 14 层 办公地址: 呼和浩特 市赛罕区 敕勒川大 街东方君 座 D 座 14 层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熊 丽 客服电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40 联储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华强北 路圣廷 苑酒 店 B 座 2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 路 333 号 金砖 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 沙常明 联系人: 丁 倩云 电话:010-86499427 传真:010-86499401 客服电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41 川财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四川)自由贸 易试验区成都市高 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 际中心 B 座 17 楼 办公地址 : 中国 (四川 ) 自 由贸易 试验区成 都市高新 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 中心 B 座 17 楼 法定代表人 :孟建军


联系人:匡 婷 电话:028-86583053 传真:028-86583002 客服电话:95105118 网址:www.cczq.com 42 中信期货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中心 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场 (二期)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中心 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场 (二期)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刘 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43 深 圳众禄基 金销售 股份有限 公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梨园 路物资控 股置地大 厦 8 楼 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91 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梨园 路物资控 股置地大 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44 上海好买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 尔 多 斯 国 际 大 厦 903~906 室; 上海市虹 口区欧阳 路 196 号 (法兰桥 创 意园)26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张 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45 蚂 蚁(杭州 )基金 销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 杭区仓前 街文一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西湖 区万塘路 18 号黄 龙时 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韩 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6 上海天天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宛平 南路 88 号 金座大 楼( 东方财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黄 妮娟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47 嘉实财富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世 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世 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景 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48 深 圳市新兰 德证券 投资咨询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华强 北路赛格 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宣武 门外大街 28 号富 卓大 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 :马勇 联系人:文 雯 电话:010-83363101 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92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s://8.jrj.com.cn 49 北 京恒天明 泽基金 销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经 济技术开 发区宏达 北路 10 号五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人 :周斌 联系人:祖 杰 电话:010-53509636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50 上海联泰资 产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 宁区福泉 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 :燕斌 联系人:陈 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6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51 上海利得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 山区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 新区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郑 茂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60195218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52 上海陆金所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胡学勤 联系人: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53 北京虹点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西大 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工人 体育馆北 路甲 2 号盈科 中心 B 座裙 楼 二层 法定代表人 :胡伟 联系人:陈 铭洲 电话:18513699505 客服电话:400-068-1176 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93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54 珠海盈米财 富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 琴新区宝 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 珠区琶洲 大道东 1 号 保利国 际广 场南塔 12 楼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邱 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55 北 京唐鼎耀 华投资 咨询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延 庆县延庆 经济开发 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 区亮马桥 路 40 号二 十一世 纪大 厦 A 座 303 法定代表人 :张鑫 联系人:刘 美薇 电话:010-53570572/13121820670 传真:010-59200800 客服电话:400-819-9868 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56 南京苏宁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苏宁 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苏宁 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钱燕飞 联系人:王 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996699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57 北京蛋卷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朝阳 区阜通东 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 北 京市朝阳 区阜通东 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吴 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0618518










































































网址:https://www.danjuanapp.com 58 上海基煜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 明县长兴 镇路潘园 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泰和 经济发展 区) 办公地址: 上海市昆 明路 518 号北美广 场 A 栋 1002-1003 室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人:蓝 杰 电话:021-35385521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59 北 京肯特瑞 财富投 资管理有 限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94 公司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大兴区 亦庄经济 开发区科 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 总 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徐 伯宇 电话:010-89188356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jr.jd.com 60 上海挖财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杨高南 路 799 号 5 层 01、 02、03 室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杨高南 路 799 号 5 层 01、 02、03 室 法定代表人 :胡燕亮 联系人:李 娟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户服务电 话:021-50810673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61 本基金其他 代销机构 情况详见 基金管理 人发布的 相关 公告 20.2 登记机 构 名称: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 地址:北 京市西城 区太平桥 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人:陈 文祥 电话:021-68419095 传真:021-68870311 20.3 出具法 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 市通力律 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 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 卫锋 联系人:黎 明 电话: (86 21 ) 3135 8666 传真: (86 21 ) 3135 8600 经办律师: 黎明、丁 媛 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95 20.4 审计基 金财产的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 普通合 伙)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18 号星展 银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 滨路 202 号普华永 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 伙人:李 丹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陈 熹 经办注册会 计师:薛 竞、陈熹 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96 § 21 基 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权 利、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与义 务 1、根据《基金法 》、《运作 办法》、《 试行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 集资金, 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 售和登 记事 宜; (2)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根据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 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 合同》收取 基金管理费 以及法律法 规规 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 用; (4)销售基 金份额; (5)按照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 依 据 《基 金合同 》 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督基 金托管 人,如认为 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 有关法律 规定,应 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 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人的 利益; (7)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的 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担任或委托 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担 任基金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登 记业务,若 委托其 他机构办理 登记业务 的,应对 委托的基 金登记机 构办 理基金登记 的行为进 行监督; (10 )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决定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1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 理申购、赎 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 法规为基 金的利益 对被投资 公司行使 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 (13 )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 (14 ) 以基金管 理人的名 义,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5 )选择、更 换律师事务 所、会计师 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提 供服 务的外部机 构; (16 ) 在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前 提下,制 订和调整 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 、赎回、 基金 转 换、 定投和 非交易 过户 等业务 规则, 在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 决定和 调整 基金的除管 理费率、 托管费率 之外的基 金相关费 率结 构和收费方 式; 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97 (17 ) 在遵守届 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 和监管规 定,且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 不利 影 响的 前提下 ,为支 付本 基金应 付的赎 回、 交易清 算等 款项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代表基 金份 额持有人在 必要限度 内以基金 资产作为 质押进行 融资; (18 )选择 、增加、 更换或撤 销境外投 资顾问; (19 )委托 第三方机 构办理本 基金的交 易、清算 、估 值、结算等 业务; (20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运作 办法》、《 试行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 金,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 (4)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 财产和 基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分 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 行证券投资 ; (6)除依据《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运作基 金财 产;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按 有 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 严格按照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 务 ; (12 ) 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不泄 露基金 投资计划 、投 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 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息 公开 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 向他人泄 露; (13 )按规 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4 )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分配 基金 收益; (15 )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98 (16 )按规定保 存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活动 的会计账册 、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 向基金投 资人提供 的各项文 件或资料 在规定时间 发出,并 且保证投 资人 能够按照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时间 和方式, 随时查阅 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 资料,并 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 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 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 监督基金 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基金 管理人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22 ) 当基金管 理人将其 义务委托 第三方处 理时,应 当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 (23 )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使诉讼权 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 行为 ; (24 ) 基金管理 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条 件, 《基金合同》 不 能生效, 基金 管 理人 承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 募集资 金并 加计银 行同 期活 期存款 利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金认 购人; (25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6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7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与 义务 1、根据《基金法 》、《运作 办法》、《 试行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 限于: (1)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依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 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2)依《基金合 同》约定获 得基金托管 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本基 金的投资运 作,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 反《基金合 同》及 国 家法 律法规 行为, 对基 金财产 、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失 的情形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人 的利益; 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99 (4)根据相关市 场规则,为 基金开设资 金账户及证 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为 基金办 理证券、期 货等交易 资金清算 ; (5)提议召 开或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6)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管理 人; (7)选择、 更换或撤 销境外托 管人; (8)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运作 办法》、《 试行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部 门,具有符 合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备足 够的、合格 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 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 全,保 证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自 有财 产以 及不同 的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 所托 管的不 同的基 金分 别设置 账户,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资金划 拨、账册 记录等方 面相互独 立; (4)除依据《基 金法》、《 基金合同》 、《托管协 议》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5)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基金 合 同》 及《托管协 议》的约 定,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指令 ,及时办理 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除 《基金法》 、《基金合 同》、《托管协 议》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另有 规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开 披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向审 计、 法律等 外部 专业顾问提 供的除外 ; (8)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 (10 ) 对基金财 务会计报 告、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出具 意见,说 明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同》 及 《 托管协议》 的 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 《 基金合同 》 及 《托 管协议》 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 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 )保存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2 )从基 金管理人 或其委托 的登记机 构处接受 并保 存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 ) 依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或有 关规定向 基金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 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100 (15 )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管理 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6 ) 按照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 托管协议》 的 规定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 (17 )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 业监 督管理机构 ,并通知 基金管理 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及 《 托管协议》 导致基金 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 赔偿责任 ,其 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 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 督基金管 理人按法 律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 ,基金管 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 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21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2 ) 对基金的 境外财产 ,基金托 管人可授 权境外托 管人代为履 行其承担 的受托人 职责 。 境 外托 管人依 据基金 财产 投资地 法律法 规、 监管要 求、 证券 交易所 规则、 市场 惯例以 及其 与 基金 托管人 之间的 主次 托管协 议持有 、保 管基金 财产 ,并 履行资 金清算 等职 责。境 外托 管 人在 履行职 责过程 中, 因本身 过错、 疏忽 等原因 而导 致基 金财产 受损的 ,基 金 托管 人应 当 承担 相应责 任;在 决定 境外托 管人是 否存 在过错 、疏 忽等 不当行 为,应 根据 基金托 管人 与境外托管 人之间的 协议适用 法律及当 地的法律 法规 、证券市场 规则与惯 例决定; (23 )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按照规定 对基金日 常投资行为 和资金汇 出入情况 实施 监督,如发 现投资指 令或资金 汇出入违 法、违规 ,应 当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 、外管局 报告; (24 ) 基金托管 人或境外 托管人将 境外公司 行为信息 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 ,按照当 地市 场规则和市 场惯例收 取应得收 入; (25 ) 每月结束 后 7 个工 作日内, 向中国证 监会和外 管局报告基 金管理人 境外投资 情况 , 并按 相关规 定进行国 际收支申 报; (26 ) 基金托管 人应办理 基金管理 人就管理 本基金的 有关结汇、 售汇、收 汇、付汇 和人 民币资金结 算业务; (27 ) 基金托管 人应保存 基金管理 人就管理 本基金的 资金汇出、 汇入、兑 换、收汇 、付 汇、资金往 来、委托 及成交记 录等相关 资料,其 保存 的时间应当 不少于 20 年; (28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三)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 》、《运作 办法》、《 试行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101 (3)依法申 请赎回或 转让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者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 服务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运作 办法》、《 试行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认真阅 读并遵守 《基金合 同》、招 募说明 书等 信息披露文 件; (2)了解所投资 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 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值 ,自主 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 承担投资 风险; (3)关注基 金信息披 露,及时 行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 (4)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款项 及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 (5)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7)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8)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集 、议事及 表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 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 席会议并 表决。 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不设日 常机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 投票 权。 (一)召开 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 决定下列事 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但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 定的除外 : (1)终止《 基金合同 》; (2)更换基 金管理人 ; (3)更换基 金托管人 ; (4)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102 (5)调整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或提 高销售服务 费率; (6)变更基 金类别;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9)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10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1) 终止基 金上 市, 但因基 金不 再具备 上市 条件 而被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终止 上市的 除 外; (12 ) 单 独或合计 持有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 以 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 算,下同) 就 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3 )对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和义务产 生重大影 响的 其他事项; (14 )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或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应当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2) 在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申购 费率、调 低赎 回费 率、 销售服务费 率或在对 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 变更收费 方式; (3)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规定以及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 利 影响 的情况 下,调 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业 务的 规则; (4)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规定以及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 利 影响 的情况 下,增 加、 减少或 调整基 金份 额类别 设置 或基 金销售 币种及 对基 金份额 分类 办法、规则 进行调整 ; (5) 若将来基 金管理人 募集并管 理以道琼 斯美国精 选REIT 指数为 标的指数 的交易型 开 放式指 数基 金 (ETF) , 本基金 可相应调 整为该交 易型 开放式指数 基金 (ETF) 的联接 基金, 并对投资运 作等相关 内容进行 调整; (6)因相应的法 律法规、深 圳证券交易 所或登记机 构的相关业务规 则发生变动 而应当 对《基金合 同》进行 修改; (7) 对 《基金 合同 》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重大 变化; (8)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其他情形 。 (二)会议 召集人及 召集方式 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103 1、除法律法规规 定或《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外,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 理 人召 集; 2、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 不能召集 时,由 基金 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 为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 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 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 不召集, 基 金托 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并 自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配合 ; 4、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 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 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当配合 ; 5、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 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都不召集 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 召集,并 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配 合, 不得阻 碍、 干扰; 6、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三)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 时间、通 知内 容、通知方 式 1、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 于会议召开 前 30 日,在指 定媒介公告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 应至少载 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和 会议形式 ; (2)会议拟 审议的事 项、议事 程序和表 决方式 ; (3)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授权委托证 明的内容要 求(包括但 不限于代理 人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 等)、送达 时间和地 点; (5)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及联 系电话; (6)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 履 行的 手续 ; (7)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104 2、采取通讯开会 方式并进行 表决的情况 下,由会议 召集人决定在会 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讯 方式 、委托 的公 证机 关及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人 、表 决意见寄交 的截止时 间和收取 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 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 票 进行 监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派 代表对 表决 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不影 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 效力 。 (四)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可 通过现 场开 会方式 、通 讯开 会方 式或 法律法 规和 监管 机关允 许 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 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 确定 。 1、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 席或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委派代表 出席,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应 当列 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托管 人不派 代表 列席的 ,不影 响表 决效力 。现 场开 会同时 符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议程 : (1)亲自出席会 议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 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 总到会者出 示 的在权益 登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 显示,有效 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 分之 一 (含二分之 一) 。若到 会者在权 益登 记 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的 二分之 一, 召集人 可以 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 间的3 个月 以 后、6 个月以 内,就原 定审议事 项重新 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重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 日代表 的有 效的基金份 额应不少 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 额的三分之 一(含三 分之一) 。 2、通讯开会。通 讯开会系指 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对 表决事项的投票 以召集人通 知 的非 现 场方 式在表 决截止 日以 前送达 至召集 人指 定的地 址或 系统 。通讯 开会应 以召 集人通 知的 非现场方式 进行表决 。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会议召 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 布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 关 提示性公告 ; (2)召集人按基 金合同约定 通知基金托 管人(如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会 议 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 如果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 管理人) 和公 证机关的 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 式收取基 金份额持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105 有 人的 表决意 见;基 金托 管人或 基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表决 意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人直接出 具表决意见 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 决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 分之 一 (含二分之 一) ;若本 人直接出 具表 决 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基 金份额 小于 在权益 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 的 3 个月 以 后、6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重新 召集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 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 持有人直 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表 决意见; (4) 上述第 (3) 项中直 接出具表 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 决意 见 的代 理人, 同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具表 决意见 的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 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 会议 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 金登记机 构记录相 符。 3、在不与法律法 规冲突的前 提下,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 他方式 召 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采用 书面、 网络 、电话 、短 信或 其他方 式进行 表决 ,具体 方式 由会议召集 人确定并 在会议通 知中列明 。 4、在不与法律法 规冲突的前 提下,基金 份额持有人 授权他人代为出 席会议并表 决的, 授权方式可 以采用书 面、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 他方 式,具体方 式在会议 通知中列 明。 (五)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 《基金合同》 、更 换基金管 理人、更 换基金托 管人 、与其他基 金合并、 法律法规 及 《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召开 前及时公 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下 列第 (七) 条规定程 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 人 ,然 后由大 会主持 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并形 成大会 决议。 大会 主持人 为基 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大 会的情 况下 ,由基 金托 管 人授 权其出 席会议 的代 表主持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均 未能 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 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 一以上 (含二 分之 一) 选举产生一 名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基金管 理人和基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106 金 托管 人拒不 出席或 主持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不 影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作 出的决 议的 效力。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签 名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明 文件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基 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 (或 单位名称) 和 联系方式等 事项。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 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同 等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一般决议,一 般决议须经 参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 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 有效;除 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 别决议应当 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 ( 含三分之 二) 通过方 可做出。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 金合并、 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 人、终止 《基金合 同》以特 别决 议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 取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投 资人 身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效 出席 的投 资人, 表面符 合会 议通知 规定 的 表决 意见视 为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模 糊不 清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决 ,但 应当计 入出 具表决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 总数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 各项 议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决。 在上述规则 的前提下 ,具体规 则以召集 人发布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 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中 选举 两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监 票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但 是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未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107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大 会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 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 持人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代理人对 于提交的表决结 果有怀疑, 可以在 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进 行重 新清点 。监 票人 应当进 行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 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 点后,大 会主持人 应当当场 公布 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 由公证机关 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大会 的,不 影响计票的 效力。 2、通讯开会 在 通讯 开会的 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两 名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代表 (若由 基金托管 人召集, 则为基金 管理人授 权 代表) 的监督 下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机 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 决结果。 (八)生效 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自 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 进行表 决,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时, 必须 将公证 书全文 、公 证机构 、公 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生 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对 全体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均 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 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事由、召 开条件、议 事程序、 表决条件 等规 定 ,凡 是直接 引用法 律法 规或监 管规则 的部 分,如 将来 法律 法规或 监管规 则修 改导致 相关 内 容被 取消或 变更的 ,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并 提前公 告后, 可直 接对本 部分 内容进行修 改和调整 ,无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审议。 三、基金合 同解除和 终止的事 由、程序 以及基金 财产 的清算方式 (一)《基 金合同》 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 定应经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 项的, 应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对 于法 律法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同 意后变 更并公 告 ,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108 2、关于《基金合 同》变更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自生效后方可 执行,并自 决议生 效后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 (二)《基 金合同》 的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 同》应当 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 同》 终止事 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 ;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剩余财产 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6、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或 基金资产清 算小组认为有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更 为 有利 的清算 方法, 本基 金财产 的清算 可按 该方法 进行 ,并 及时公 告,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相关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相关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的要 求办 理。 (四)清算 费用 清 算费 用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109 (五)基金 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 据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 用、 交纳所 欠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后 ,按 各类基 金份 额在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 发生时 各自 基 金份 额资产 净值的 比 例 确定剩 余财产 在各 类基金 份额 中的 分配比 例,并 在各 类基金 份额 可分配的剩 余财产范 围内按各 份额类别 内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 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 师事 务所出 具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基 金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七)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 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 同意,因 《 基金合同 》 而产生 的或与 《 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一切争 议,如经 友 好 协商 未能解 决的, 任何 一方均 有权将 争议 提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 ,按照 中国 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 届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地点 为北京 市。 仲裁裁 决是 终局的,对 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 。除非仲 裁裁决另 有规 定,仲裁费 由败诉方 承担。 争 议处 理期间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应 恪守各 自的 职责 ,继 续忠 实、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 金合同规定 的义务,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 《基金合同》 受中国 (为 本基金合 同之目的 ,不包括 香 港、澳门特 别行政区 及台湾地 区) 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 同存放地 和投资人 取得合同 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 印制成册 ,供投资 人在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场所 查阅。 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110 § 22 基 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托 管协议当 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南方 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福田街道 福华一路 六号免税 商务 大厦 31-33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海波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 员会证监基字[1998]4 号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 亿元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以及 中国 证监会许可 的其他业 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常 克川 (二)基金 托管人 名称: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电话:(010 )66105799 传真:(010 )66105798 联系人:郭 明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5,640,625.71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 设立文号: 国务院《关 于中国人民银 行专门行使中央 银行职能的 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中 国证监会 和中国人 民银 行证监基字 【1998】3 号 经 营范 围:办 理人 民币 存款、 贷款 、同业 拆借 业务 ;国 内外 结算; 办理 票据 承兑、 贴 现 、转 贴现、 各类汇 兑业 务;代 理资金 清算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担 保;代 理销 售业务 ;代 理发行、代 理承销、 代理兑付 政府债券 ;代收代 付业 务;代理证 券投资基 金清算业 务 (银证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111 转账) ;保险代 理业务; 代理政策 性银行、 外国政府 和国际金融 机构贷款 业务;保 管箱服务 ; 发 行金 融债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金融债 券; 证券投 资基 金、 企业年 金托管 业务 ;企业 年金 受 托管 理服务 ;年金 账户 管理服 务;开 放式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业务 ;资 信 调查 、咨询 、见证 业务 ;贷款 承诺; 企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务; 组织或 参加 银团贷 款; 外 汇存款 ;外 汇贷款 ;外币 兑换; 出口 托收及 进口代收 ;外汇 票据 承兑和 贴现; 外汇借 款 ; 外 汇担 保;发 行、代 理发 行、买 卖或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价 证券; 自营 、代客 外汇 买 卖;外 汇金 融衍生 业务; 银行卡 业务 ;电话 银行、网 上银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 办理结 汇 、 售汇业务; 经国务院 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 构批准的 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行为行使 监督 权 1、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对 下述基金 投资范围 、 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 本基金可投 资于下列 金融产品 或工具: 道琼斯美 国精 选 REIT 指数的 成份券、 备选成份 券、以道琼 斯美国精选 REIT 指数为投 资标的的 指数 基金(包括 ETF )等;已 与中国证 监会 签 署双 边监管 合作谅 解备 忘录的 国家或 地区 证券市 场挂 牌交 易的普 通股、 优先 股、全 球存 托 凭证 和美国 存托凭 证、 房地产 信托凭 证; 银行存 款、 可转 让存单 、银行 承兑 汇票、 银行 票 据、 商业票 据、回 购协 议、短 期政府 债券 等货币 市场 工具 ;在已 与中国 证监 会签署 双边 监 管合 作谅解 备忘录 的国 家或地 区证券 监管 机构登 记注 册的 公募债 券型基 金及 货币市 场基 金 ;与 固定收 益、信 用等 标的物 挂钩的 结构 性投资 产品 、远 期合约 、互换 及经 中国证 监会 认 可的 境外交 易所上 市交 易的期 权、期 货等 金融衍 生产 品。 如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以 后允 许 基金 投资其 他品种 ,基 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资 范围 。如法 律法 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变更 投资 品种的 比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在 与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并 履行 相关程序后 ,可相应 调整本基 金的投资 比例规定 。 2、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融 资比例 进行监督: 按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的 投资资产配 置比例为 :本基金 投资 于道琼斯美 国精选REIT 指数成 份券、备 选成份券 及以 道琼斯美国 精选REIT 指 数为投 资标的 的指数基金 (包括 ETF )的投资 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 的 90% ,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3、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本 基金投资组 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 制 :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本基金投资 于标的指数 成份券、备 选成份券及 以标的指数为投 资标的的指 数基金 (包括 ETF) 的投资 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90% ; 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112 (2) 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 基 金资产净值 的 5% ,其 中现金不 包 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3)基金持有同 一家银行的 存款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在 基金托管账 户的存 款 可以 不受上 述限制 。本 款所称 银行应 当是 中资商 业银 行在 境外设 立的分 行或 在最近 一个 会计年度达 到中国证 监会认可 的信用评 级机构评 级的 境外银行。 (4)基金持有同 一机构(政 府、国际金 融组织除外 )发行的证券市 值不得超过 基金净 值的 10%,但 标的指 数成份券 和备选成 份券不受 此限 。 (5)基金持有与 中国证监会 签署双边监 管合作谅解 备忘录国家或地 区以外的其 他国家 或 地区 证券市 场挂 牌交易 的证 券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 其中持 有任一 国家 或 地区市场的 证券资产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 (6)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且由 基金托管人 托管的全部 基金不得持有同 一机构 10% 以上具 有投票权的 证券发行 总量,但 标的指数 成份券和 备选 成份券不受 此限。 前(5)、(6) 项投资比 例限制应 当合并计 算同一机 构境内 外上 市的总股 本,同时 应当 一 并计 算全球 存托凭 证和 美国存 托凭证 所代 表的基 础证 券, 并假设 对持有 的股 本权证 行使 转换。 (7)基金持 有非流动 性资产市 值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前 项非 流动性 资产 是指 法律或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流通 受限 证券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 他资产。 (8)基金持有境 外基金的市 值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但持有货币 市场基 金可以不受 上述限制 。 (9)同一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且由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持有任 何一只境外 基金, 不得超过该 境外基金 总份额的20%。 (10 ) 本基金主 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市值合 计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 证 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该比例限 制的,基 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 性受 限资产的投 资。 (11 ) 本基金与 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 逆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 合同 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除上述第(2)、 (10)、(11)项外, 若基金超过 上述投资比例限 制,应当在 超过比 例后 30 个工作 日内采用 合理的商 业措施减 仓以符合 投资比例限 制要求 , 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 特殊 情形除 外。中 国证 监会根 据证券 市场 发展情 况或 基金 具体个 案,可 以调 整上述 投资 比例限制。 金融衍生品 投资: 本基金投资 衍生品应 当严格遵 守下列规 定: (1)本基金 的金融衍 生品全部 敞口不得 高于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00% 。 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113 (2)本基金投资 期货支付的 初始保证金 、投资期权 支付或收取的期 权费、投资 柜台交 易衍生品支 付的初始 费用的总 额不得高 于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3)本基金 投资于远 期合约、 互换等柜 台交易 金融 衍生品,应 当符合以 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 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 行除外)应 当具有不低于中 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 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 当至少每个 工作日对交 易进行估值 ,并且基金可在 任何时候以 公允价 值终止交易 。 3)任一交易 对手方的 市值计价 敞口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可以 参与证券 借贷交易 ,并且应 当遵守下 列规 定: (1)所有参与交 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 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 级机构评级 。 (2 ) 应 当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 担 保 物 市 值 不 低 于 已 借 出 证 券 市 值 的 102 %。 (3)借方应当在 交易期内及 时向本基金 支付已借出 证券产生的所有 股息、利息 和分红 。 一旦借方违 约,本基 金根据协 议和 有关 法律有权 保留 和处置担保 物以满足 索赔需要 。 (4)除中国 证监会另 有规定外 ,担保物 可以是 以下 金融工具或 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 3)商业票据 ; 4)政府债券 ; 5)中资商业银行 或由不低于 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评级的 境外金融机 构(作 为交易对手 方或其关 联方的除 外)出具 的不可撤 销信 用证。 (5)本基金有权 在任何时候 终止证券借 贷交易并在 正常市场惯例的 合理期限内 要求归 还任一或所 有已借出 的证券。 (6)基金管 理人应当 对基金参 与证券借 贷交易 中发 生的任何损 失负相应 责任。 基金可以根 据正常市 场惯例参 与正回购 交 易、逆 回购 交易,并且 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 (1)所有参与正 回购交易的 对手方(中 资商业银行 除外)应当具有 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 构信用评 级。 (2)参与正回购 交易,应当 采取市值计 价制度对卖 出收益进行调整 以确保现金 不低于 已售出证券市值 的 102% 。 一旦买方违 约,本基金根 据协议和有关法 律有权保留 或处置卖出 收益以满足 索赔需要 。 (3)买方应当在 正回购交易 期内及时向 本基金支付 售出证券产生的 所有股息、 利息和 分红。 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114 (4)参与逆回购 交易,应当 对购入证券 采取市值计 价制度进行调整 以确保已购 入证券 市值不低于支付 现金的 102% 。一 旦卖 方违约,本基 金根据协议和有 关法律有权 保留或处置 已购入证券 以满足索 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 应当对基金 参与证券正 回购交易、 逆回购交易中发 生的任何损 失负相 应责任。 (6)基金参与证 券借贷交易 、正回购交 易,所有已 借出而未归还证 券总市值或 所有已 售出而未回 购证券总 市值均不 得超过基 金总资产 的 50% 。 前 项比 例限制 计算 ,基 金因参 与证 券借贷 交易 、正 回购 交易 而持有 的担 保物 、现金 不 得计入基金 总资产。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购买不 动产; (2)购买房 地产抵押 按揭; (3)购买贵 重金属或 代表贵重 金属的凭 证; (4)购买实 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 、交易清算 等临时用途 以外,借入 现金。该临时用 途借入现金 的比例 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6)利用融 资购买证 券,但投 资金融衍 生品除 外; (7)参与未 持有基础 资产的卖 空交易; (8)承销证 券; (9)违反规 定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10 )从事 承担无限 责任的投 资; (11 )购买 证券用于 控制或影 响发行该 证券的机 构或 其管理层; (12 )向其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出 资; (13 )直接 投资与实 物商品相 关的衍生 品; 若 法律 、行政 法 规 或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规 定发 生修 改或 变更 ,致使 现行 法律 法规的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被 修 改 或 取 消 , 本 基 金 相 应 调 整 禁 止 行 为 和 投 资 限 制 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在上 述期间 内, 本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基 金托 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的 监督与检 查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开始。 (二) 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 计 算、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基 金收 益分配 、相 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 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 表现 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 查。 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115 (三) 对于承诺 监督的事 项,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或其授 权境外投 资顾问的 投资 运作和投资 指令违反 法律法规 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应及时以 书面或电 话或双方 认可的其 他 方式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进行 核对 确 认并 回函; 在限期 内, 基金托 管人有 权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如 基金管 理人 未予纠 正, 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监 管部门。 对 于承 诺监督 的事 项,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授权 投资机 构有 重大 违法违 规 行 为, 应立即 报告有 关监 管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由 基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并 将纠 正结果报告 有关监管 机构。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 须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 托 管人 并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 证监 会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基金 管 理人 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挠 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采 取拖延 、欺 诈 等手 段妨碍 基金托 管人 进行有 效监督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四) 基金管理 人认可, 合规投资 责任方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及其 境外托管 人的 合 规监 管系统 的准确 性和 完整性 受限于 基金 管理人 、经 纪人 及其他 中介机 构提 供用于 该系 统 的数 据和信 息。基 金托 管人及 其境外 托管 人对这 些机 构的 信息的 准确性 和完 整性不 作任 何 担 保 、 暗 示 或 表 示 , 并 对 这 些 机 构 的 信 息 的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所 引 起 的 损 失 不 负 任 何 责 任。 (五)无投 资责任 基 金管 理人应 理解 ,基 金托管 人对 于基金 管理 人的 交 易 监督 服务是 一种 加工 应用信 息 的服务,而非投 资服务。除 下列第 4.6 项及法律法 规明确另有规定 外,基金托 管人及其境 外 托管 人将不 会因为 提供 交易监 督服务 而承 担任何 因基 金管 理人违 规投资 所产 生的责 任, 也 没有 义务采 取任何 手段 回应任 何与合 规分 析服务 有关 的信 息和报 道,除 非接 到基金 管理 人 或其 授权境 外投资 顾问 要求基 金托管 人或 其境外 托管 人针 对某个 信息和 报道 作回应 的书 面指示。 (六) 基金托管 人及其境 外托管人 应本着诚 实尽责的 原则,采取 合理的手 段、方法 和实 施 工具 ,来提 高交易 监督 服务的 质量, 除非 基金托 管人 或其 境外托 管人因 疏忽 、过失 或故 意 而未 能 尽职 尽责, 造成交 易监督 结果 不准确 ,并进而 给基金 资产 或基金 管理人 造成损 失 , 否则基金托 管人或其 境外托管 人不应就 交易监督 服务 承担任何责 任。 三、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在本协议 有效期内 ,在不违 反公平、 合理原则 ,以及不导 致基金托 管人的接 受基 金 管理 人监督 与检查 与相 关法律 法规及 其行 业监管 要求 相冲 突的基 础上, 基金 管理人 有权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116 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必 要的 监督与 检查 。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履 行托 管 职责 情况进 行核查 ,核 查事项 包括但 不限 于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管 基金财 产、 开设基 金财 产 的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 和期货 账户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复核 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根据 基金管 理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投 资运 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 、未 执行或无故 延迟执行 基金管理 人资金划 拨指令、 泄露 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本托 管协议及 其他有关 规 定时, 基金管理 人须向基金 托管人作 出书面提 示;基金 托 管人 在接到 提示后 ,应 及时对 提示内 容予 以确认 ,如 无异 议,应 在基金 管理 人给定 的合 理期限内改 进,如有 异议,应 作出书面 解释。 (三) 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 管理人的 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 限于:提 交相关资 料以 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 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 真实性, 在规 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 正。 (四) 基金管理 人须尽其 最大努力 保证其对 基金托管 人的业务核 查不影响 基金托管 人的 正常营业活 动。 四、基金财 产的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境 外托 管人的 固有财产 。 2、基金托管人应 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基 金托管人按 照规定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 账户、 证 券账 户及投 资所需 的其 他账户 。境外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财产 所在地 法律法 规、 证券交 易所 规 则、 市场惯 例以及 其与 基金托 管人签 订的 主次托 管协 议为 本基金 在境外 开立 资金账 户、 证券账户以 及投资所 需的其他 专用账户 。 3、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 立。 4、境外托管人根 据基金财产 所在地法律 法规、证券 交易所规则、市 场惯例及其 与基金 托管签订的 主次托管 协议持有 并保管基 金财产。 基金 托管人在已 根据 《试行 办法 》 的要 求谨 慎 、尽 职的原 则选择 、委 任和监 督境外 托管 人,且 境外 托管 人已按 照当地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 同及 托管协 议的要 求保 管托管 资产的 前提 下,基 金托 管人 对境外 托管人 破产 产生的 损失 不 承担 责任。 但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采 取措 施进行 追偿, 基金 管理人 配合 基 金托 管人进 行追偿 。除 非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境 外托管 人存在 过失 、疏忽 、欺 诈 或故 意不当 行为,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不对 境外 托管 人依据 当地法 律法 规、证 券交 易所规则、 市场惯例 的作为或 不作为承 担责任。 5、基金托管人自 身,并尽商 业上的合理 努力确保境 外托管人不得自 行运用、 处 分、分 配托管证券 。 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117 6、除非根据基金 管理人书面 同意,基金 托管人自身 ,并应尽商业上 的合理努力 确保境 外 托管 人不得 在任何 基金 资产上 设立任 何担 保权利 ,包 括但 不限于 抵押、 质押 、留置 等, 但根据基金 财产所在 地法律法 规的规定 而产生的 担保 权利除外。 7、对于因为基金 管理人进行 本协议项下 基金投资产 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 与有关 当事 人确定 到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如因 基金持 有的 资产所 产生的 应收资 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作为 资产 持有人 ,基金 托管 人应负 责与 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到 账日没 有到 达托管 账户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并 配合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 基金造成 损失的, 基金管理 人应 负责向有关 当事人追 偿基金的 损失。 (二)募集 资金的验 资与划转 1 、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 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关 规定后, 由基金管 理人聘请具 有从事证 券业务资 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 行验资, 出具验资 报告,出 具的验资 报告 应由参加验 资的 2 名 以上 (含 2 名) 中 国注册会计 师签字有 效。 2、验资完成,基 金管理人应 将募集的属 于本基金财 产的全部资金划 入基金托管 人为基 金 开立 的资产 托管专 户中 。基金 托管人 自 基 金财产 划入 资产 托管专 户之日 起履 行本协 议项 下托管职责 。 (三)资产 保管内容 和约定事 项 基 金管 理人同 意, 现金 账户中 的现 金将由 基金 托管 人或 其境 外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人 或 其境外托管 人的银行 身份持有 。 除 非基 金管理 人按 指令 程序发 送的 指令另 有规 定, 否则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境 外托管 人 应在收到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 后,按下述 方式收付现 金 、或收付证券: (a)按照交 易发生的 司法管辖区或市 场的有关惯 常和既定惯 例和程序作 出 ;或(b)就通过 证券系统进 行的买卖 而 言, 按照管 辖该系 统运 营的规 则、条 例和 条件作 出。 基金 托管人 和其境 外托 管人应 不时 将该等有关 惯例、程 序、规则 、条例和 条件及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在 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清盘 或破产 等原 因进 行终止 清 算 时, 不得将 基金财 产归 入其清 算财产 。基 金托管 人应 自身 ,并尽 商业上 的合 理努力 确保 其 境外 托管人 建立安 全的 数据管 理机制 ,安 全完整 地保 存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财 产相关 的业 务数据和信 息。 (四)基金 资金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 以基金或者 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联名 的形式在其营业 机构或其境 外托管 人 处开 立基金 的资金 账户 ,并根 据基金 管理 人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理 资金收 付。 基金资 金账 户的银行预 留印鉴由 基金托管 人或 其境 外托管人 的营 业机构保管 和使用。 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118 2、基金资金账户 的开立和使 用,限于满 足开展基金 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 人不 得假借 基金的 名义 开立任 何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何 账户 进行基 金业 务以外的活 动。 3、基金资金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应符合账 户所在 国家 或地区相关 监管机构 的有关规 定。 (五)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基金托管人按 照投资地法 律法规要求 或行业惯例 需要,在基金所 投资市场或 证券交 易 所适 用的登 记结算 机构 为基金 开立以 本基 金名义 或基 金托 管人名 义或境 外托 管人名 义或 境 外托 管人的 代理人 名义 ,或以 上任何 一方 与本基 金联 名名 义的证 券账户 。由 基金托 管人 或其境外托 管人负责 办理与开 立证券账 户有关的 手续 ,基金管理 人提供所 有必要协 助。 2、基金证券账户 的开立和使 用,仅限于 满足开展基 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 管 理人 以及境 外托管 人均 不得出 借或未 经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双方同 意擅 自转让 基金 的任何证券 账户,亦 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 行基 金 业务以外 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 的开立和证 券账户相关 证明文件的 保管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 4、基金管理人投 资于合法合 规、符合基 金合同的其 他非交易所市场 的投资品种 时,基 金 托管 人或其 境外托 管人 根据投 资所在 市场 以及国 家或 地区 的相关 规定, 开立 进行基 金的 投 资活 动所需 要的各 类证 券和结 算账户 ,并 协助办 理与 各类 证券和 结算账 户相 关的投 资资 格。 5、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应符合账 户所在 国家 或地区有关 法律的规 定。 (六)其他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 要而开立的 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投 资市 场所在国家 或地区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的规 定,由 基金 托管人 或其境 外托 管人负 责开 立, 基金管 理人应 提供 所有必 要协 助。 2、投资市场所在 国家或地区 法律法规等 有关规定对 相关账户的开立 和管理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定办 理。 (七)证券 登记 1、境外证券 的注册登 记方式应 符合投资 当地市 场的 有关法律、 法规和市 场惯例。 2、基金托管人应 确保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始 终是以所有 证券的 实益所有人 (beneficial owner )的方 式持有基 金财 产中的所有 证券。 3、基金托管人应 该:(a)在 其账目和记 录中单独列 记属于本基金的 证券,并且 (b) 要 求和 尽商业 上的合 理努 力确保 其境外 托管 人在其 账目 和记 录中单 独清楚 列记 证券不 属于 境 外托 管人, 不论证 券以 何人的 名义登 记。 而且, 若证 券由 基金托 管人、 境外 托管人 以无 记 名方 式实际 持有, 要求 和尽商 业上的 合理 努力确 保其 境外 托管人 将这些 证券 和基金 托管 人、其境外 托管人自 有资产分 别独立存 放。 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119 4、除非基金托管 人及其境外 托管人存在 过失、疏忽 、欺诈或故意不 当行为,基 金托管 人将不保证 其或其境 外托管人 所接收基 金财产中 的证 券的所有权 、合法性 或真实性 (包 括是 否以良好形 式转让) 。 5、基金托管人及 其境外托管 人应指示存 放在证券 系 统的证券为基金 的实益所有 人持有 , 但须遵守管 辖该系统 运营的规 则、条例 和条件。 6、由基金托管人 及其境外托 管人为基金 的利益而持 有的证券(无记 名证券和在 证券系 统持有的证 券除外) 应按 本协议约 定登记, 投资当地 市场的有关 法律、法 规和市场 惯例另有 规定的除外 。 7、基金托管人及 其境外托管 人应就其为 基金利益而 持有证券的市场 有关证券登 记方式 的 重大 改变通 知基金 管理 人。若 基金管 理人 要求改 变本 协议 约定的 证券登 记方 式,基 金托 管人及其境 外托管人 应就此予 以充分配 合。 (八)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实 物证券、 银行定期 存款 存单等有价 凭证的保 管 基 金财 产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券 可存 放于基 金托 管人 或其 境外 托管人 的保 管库 或其他 机 构。实物证 券的购买 和转让, 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 基金 管理人 (或其 授权的境 外投资顾 问) 的 指 令办 理。属 于基金 托管 人及其 境外托 管人 实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物 证券在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期 间的 损坏、 灭失, 由此 产生的 责任应 由基 金托管 人承 担。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及其 境外托管人 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 控制的证 券不承担 保管 责任。 (九)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涉及 基金 财产 投资 运作 的书面 协议 的副 本或相 关 证明文件。 由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的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 原件 分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管理 人保管 。除本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基金 管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署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 应保 证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上 的正本 ,以 便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有一 份正 本 的原 件。合 同原件 应存 放于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各自 文件保 管部门 ,保 存时间 应符 合相关法律 、法规要 求。 五、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一)净值 计算 (1)资产净值是 指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负 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 是指各类别 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 当日该类 份额总数 ,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 ,精确到 0.0001 人民币 ,小数 点 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2)基金资产净 值的估值日 为每一基金 开放日以及 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 金 净值 的非开 放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收 集净 值估 值日估 值价格 截止 时点所 估值 证 券的 最近市 场价格 后, 按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双 方协 商确定 的估值 方法 和处理 原则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120 对 各类 估值对 象进行 估值 ,如监 管有相 关规 定的, 按相 关规 定进行 估值, 计算 出基金 资产 净值及基金 份额净值 ,并按规 定公告。 (二)会计 核算 1、会计核算 和估值的 处理原则 (1)托管资产的 会计责任主 体为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对本基金 的资产净值 计算进 行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供基 金托管 人进 行本 基金的 净值计 算复 核和本 基金 进 行信 息披露 所需要 的相 关信息 。基金 管理 人应依 据与 基金 托管人 及其境 外托 管人协 商确 定的会计原 则和会计 准则进行 会计处理 。 (2)基金托管人 应按国家规 定和基金管 理人要求对 托管资产中的证 券账户和现 金账户 进行帐实核 对。 (3)基金管理人 有权委托第 三方独立机 构进行会计 核算,并认可其 委托的第三 方独立 机 构所 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认可 的第三 方独立 机构 所计算 的资 产净值进行 复核。 2、基金托管 人的会计 核算处理 (1)在遵守相关 会计法律法 规的前提下 ,基金托管 人应按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 商 确定 的会计 核算方 法和 处理原 则进行 会计 核算, 并对 基金 单独建 账、独 立核 算,并 应指 定 专门 人员负 责会计 核算 与会计 资料保 管。 属于基 金财 产的 收益应 全额计 入会 计账簿 ,不 得与其他托 管资产的 收益相混 淆。 (2)托管资产核 算的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 :证券买卖 业务的核算、持 有资产的付 息、兑 付 、分 红等业 务的核 算、 证券发 行认购 业务 的核算 、货 币市 场产品 买卖业 务的 核算、 银行 存款计息、 存款账户 间的资金 划付业务 的核算、 支付 费用的核算 、汇兑损 益的核算 等。 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的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须分 别妥善保 管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 效日、《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权 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的 内容 必须 包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的基金 份额。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由 基金的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至少应 包 括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名称 和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 按照 目前相 关规 则 分别 保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管 方式 可以采 用电 子或 文档的 形式。 保管 期限为 法律 法规规定的 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 及时向基金 托管人提交 下列日期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基金 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 同》 终 止日、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名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121 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其中每 年12 月31 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应于下 月前十个 工作日内 提交;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 涉及到基金 重要事项 日期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 于发生日 后十个工 作日内提 交。 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负有 保密义务。 除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和本协议另 有规定外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不得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及 其中的任 何 信息 以任何 方式向 任何 第三方 披露,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应 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及其中的信 息限制在 为履行 《基 金合同》 和 本协议之 目的而需要 了解该等 信息的人 员范围之 内 。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未 能妥善 保存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造成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毁损 、灭失 ,或向 第三 方泄露 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信息 的,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应对 此 承担 法律责 任,赔 偿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或基 金管 理 人)遭 受的 全部直 接损 失。 若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由 于自 身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应按 有 关法规规定 各自承担 相应的责 任。 七、争议解 决方式 本 托管 协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依 照其 解释 。相 关各 方当事 人同 意, 因本协 议 而 产生 的或与 本协议 有关 的一切 争议, 除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 决的, 均应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在北 京仲 裁,按 照申请 仲裁 时该会 现行 有效 的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仲 裁裁 决是终局的 ,对双方 均有约束 力,除非 仲裁裁决 另有 规定,仲裁 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 当 任何 争议发 生或 任何 争议正 在进 行仲裁 时, 除争 议事 项外 , 双方 仍有 权行 使本协 议 项下的其它 权利并应 履行本协 议项下的 其它义务 。 八、托管协 议的变更 、终止 (一)托管 协议的变 更 本 协议 双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书面 形式 对本 协议 进行 修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内容不得 与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有任何冲 突。托管 协议的修改 和变更应 报送中国 证监会备 案。 (二)托管 协议的终 止 发生以下任 一情况, 本协议终 止: 1、《基金合 同》终止 ; 2、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3、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终止 情形。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 同》 终止事 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122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后,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 ;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基金 清算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剩余财产 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6、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或 基金资产清 算小组认为有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更 为 有利 的清算 方法, 本基 金财产 的清算 可按 该方法 进行 ,并 及时公 告,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相关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相关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的要 求办 理。 (四)清算 费用 清 算费 用是指 基金 清算 小组在 进行 基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理 费用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清算小 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五)基金 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 据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 用、 交纳所 欠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后 ,按 各 类基 金份 额在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 发生时 各自 基 金份 额资产 净值的 比例 确定剩 余财产 在各 类基金 份额 中的 分配比 例,并 在各 类基金 份额 可分配的剩 余财产范 围内按各 份额类别 内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 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 师事 务所出 具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基 金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七)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 人保存15 年以上。 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123 § 23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服 务 如本招募说明书 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 理解的内容 ,请及时通过下 述方式联系 基金管 理人。请确 保投资前 ,您/贵机 构已经全 面理解 本招 募说明书, 并同意全 部内容。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理 人、 发售 机构 及销 售机构 提供 ,以 下是基 金 管 理人 提供的 主要服 务内 容。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市 场的 变化, 有权 在 符合 法律法 规的前 提下 ,增加 和修改 相关 服务项 目。 如因 系统、 第三方 或不 可抗力 等原 因,导致下 述服务无 法提供, 基金管理 人不承担 任何 责任。 若本基金包含在 中国香港特 别 行政区销售 的 H 类份 额,则该份额持 有人享有客 户服务 中心电话服 务、客户 投诉及建 议受理服 务及网站 资讯 等服务。 一、基金份 额持有人 交易资料 的寄送及 发送服务 1、电子对账 单 基 金管 理人提 供场 外交 易电子 邮件 对账单 、场 外交 易手 机短 信对账 单以 及场 外交易 微 信 对账 单服务 ,基金 管理 人将以 电子邮 件、 手机短 信或 微信 形式向 定制的 个人 投资者 定期 发送,资料 (含电子 邮件地址 及手机号 码)不详 的、 微信未绑定 的除外。 2、注册登记机构 和基金管理 人不提供投 资人的场内 交易(本基金是 否支持场内 交易, 请以本基金 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相关 条款为准) 对 账单服 务 (含纸 质及电子 对账单) 。投 资人可到交 易网点打 印或通过 交易网点 提供的自 助、 电话、网上 服务等渠 道查询。 二、在线服 务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nffund.com ) 、 微 信 公 众 号 ( 可 搜 索 “ 南 方 基 金 ” 或 “NF4008898899 ”) 或客户端 ,投资人 可获得如 下服 务: 1、查询服务 机 构投 资者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个人投 资者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微 信公 众号或 客 户端,可享 有场外基 金交易查 询、账户 查询和基 金信 息查询服务 。 2、网上交易 服务 机 构投 资者可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个人 投资 者可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微 信公众 号 或客户端办理开 户、认购/申 购、赎回及 信息查询等 业务。有关基金 管理人电子 直销具体业 务规则请参 见基金管 理人网站 相关公告 和业务规 则。 3、信息资讯 服务 投 资人 可以利 用基 金管 理人网 站等 获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各类信 息, 包括 基金的 法 律文件、基 金公告、 定期报告 和基金管 理人最新 动态 等各类最新 资料。 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124 4、自助答疑 服务 投 资人 可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微 信公众 号或 客户 端, 根据 提示操 作输 入要 咨询的 问 题,便可自 助进行相 关问题的 搜索及解 答。 5、网上人工 服务 投资 人 可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微 信公众 号或 客户 端获 得投 资咨询 、业 务咨 询、信 息 查询、服务 投诉及建 议、信息 定制等专 项服务。 三、客户服 务中心电 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 基金管理 人客服热 线 400-889-8899( 国内 免长途话费 )可享有 如下服务 : 1、自助语音 服务:提 供 7×24 小时基金 净值信 息、 基金产品等 自助查询 服务。 2、人工服务 :提供每 周七天, 每日不少 于 8 小时的 人工服务( 法定节假 日除外) 。投 资 人可 以通过 该热线 获得 投资咨 询、业 务咨 询、信 息查 询、 服务投 诉及建 议、 信息定 制等 专项服务。 四、客户投 诉及建议 受理服务 投 资人 可以通 过基 金管 理人客 户服 务中心 人工 热线 、在 线客 服、微 客服 、书 信、电 子 邮 件、 短信、 传真及 各销 售机构 网点柜 台等 不同的 渠道 对基 金管理 人和销 售网 点所提 供的 服务进行投 诉或提出 建议。 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125 § 24 其 他 应披 露事 项 标题 公告日期 南方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关 于调整电 子直销系 统部 分基金最低 申购金额 限 制的公告 2018-04-26 南方道琼斯 美国精选 REIT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2018 年 1 季度报 告 2018-04-21 南方基金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增 加万得基 金、挖财 基金 、众禄基金 、好买基 金 为代销机构 及开通相 关业务的 公告 2018-04-04 南方基金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参 加交通银 行手机银 行基 金申购及定 期定额投 资 手续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2018-03-31 南方基金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参 加中国工 商银行个 人电 子银行基金 申购费率 优 惠活动的公 告 2018-03-30 南方道琼斯 美国精选 REIT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2017 年 年度报告摘 要 2018-03-29 南方道琼斯 美国精选 REIT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2017 年 年度报告 2018-03-29 关于南方道 琼斯美国 精选 REIT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QDII-LOF )复活节假期 暂停申购、 赎回和定 投业务的 公告 2018-03-27 南方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 分开放式 基金 赎回费调整 的提示性 公 告 2018-03-27 南方基金关 于电子直 销平台相 关业务费 率优惠的 公告 2018-02-28 南方道琼斯 美国精选 REIT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2017 年 4 季度报 告 2018-01-22 关于南方道 琼斯美国 精选 REIT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QDII-LOF )2018 年境 外 主要市场节 假日申购 赎回安排 的公告 2018-01-10 关于南方道 琼斯美国 精选 REIT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QDII-LOF )2018 年 1 月 15 日暂停申 购、赎回 和定投业 务的公告 2018-01-10 南方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公 司旗下证 券投资基 金缴 纳增值税及 其附加税 费 的公告 2017-12-30 南方基金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参 加交通银 行手机银 行基 金申购及定 期定额投 资 手续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2017-12-30 南方基金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参 加中国工 商银行基 金定 投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7-12-29 南方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调 整流通受 限股 票估值方法 的公告 2017-12-26 关于南方道 琼斯美国 精选 REIT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QDII-LOF )2017 年 12 月 25 日暂停 申购、赎 回和定投 业务的公 告 2017-12-20 南方基金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增 加川财证 券为代销 机构 及开通相关 业务的公 告 2017-12-14 南方基金关 于旗下南 方道琼斯 美国精选 REIT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LOF ) 增加国金证 券为代销 机构及开 通相关业 务的公告 2017-12-07 南方道琼斯 美国精选 REIT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QDII-LOF )上市交易提示性 公告 2017-11-24 关于开通南 方道琼斯 美国精选 REIT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QDII-LOF )A 类份 额跨系统转 托管业务 的公告 2017-11-22 关于南方道 琼斯美国 精选 REIT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QDII-LOF )2017 年境 外 主要市场节 假日暂停 申购、赎 回和定投 等业务的 公告 2017-11-22 南方道琼斯 美国精选 REIT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QDII-LOF )开放日常申购、 2017-11-22 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126 赎回及定投 业务的公 告 南方道琼斯 美国精选 REIT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QDII-LOF )上市交易公告书 2017-11-21 注:其他披 露事项详 见基金管 理人发布 的相关公 告 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127 § 25 招 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其查 阅 方式 本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及基 金销 售机 构办公 场所 ,投 资人可 在 营业时间免 费查阅, 也可按工 本费购买 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保证 文本的内 容与公告 的内 容完全一致 。 南方 道琼 斯美 国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128 § 26 备 查 文件 以 下备 查文件 存放 在本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办公 场所 。投资 人可 在办 公时间 免 费查阅。 1、中国证监 会准予南 方道琼斯 美国精 选 REIT 指 数证 券投资基金 (QDII-LOF) 注册募集 的文件; 2、《南方道 琼斯美国 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QDII-LOF) 基金合同 》; 3、《南方道 琼斯美国 精选 REIT 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QDII-LOF) 托管协议 》; 4、《南方基 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 司开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5、法律意见 书; 6、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和 营业执照 ; 7、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和 营业执照 ; 8、登记结算 协议。 南方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 2018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