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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001858)

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1 号 
 
 
 
 
 
 
基 金 管理 人 :建 信 基金 管 理有 限 责任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 信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 〇 一八 年 五月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重要 提示】 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本基金”)为根 据《建信安心保本二号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的约定,由建 信安 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转型而来。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11 月4 日正式生效。 建 信 安 心 保 本 二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为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经中国证 监会 2015 年 9 月 6 日证监 许可[2015]2064 号文注册募 集,于 2015 年 9 月 23 日至 2015 年 10 月 27 日进行 募集,并于 2015 年 10 月 29 日正式成立。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期于 2017 年 10 月 30 日到期, 由于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将按照《建信安心保 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 的 约 定转 型 为 非 避 险 策 略 基 金, 名 称相应变更为“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 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 编写,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但中 国证监会对建信安心 保本 二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募 集 的 注 册 以 及 其转 型 为本基金的备案,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 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 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 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 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 资风 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 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 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 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因整体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 境 因 素对 证 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 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 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 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 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 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 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 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 同等信息披露文件,了 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 的、 投资期限、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 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相适应,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有风险。基金的过 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 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 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 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 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 负”原则,在投资者作 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 营状 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 年5 月3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3 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书 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8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 2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2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4 第十部份


基金的业绩 .................................................................................... 4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3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4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4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4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60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6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6 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67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68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71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72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73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4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89 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第 一部 分


绪言 《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招募说 明书》或“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 和 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 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策略、风险、费率 等与投资人投 资 决 策 有关 的 全 部 必 要 事 项 , 投资 人 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 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 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 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 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 投 资人 依 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 的当 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 按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基 金 投 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第 二部 分


释义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 除 非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 下 列 词 语 或 简 称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1 、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 指 建 信 鑫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由 建 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 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就本基金签订之 《 建信鑫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对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修 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 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 7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决议、通知等 ; 8、《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关 于 修改<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 港口法> 等七 部法律 的 决定》 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 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 募 集 证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时 做 出的修订; 12、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8 月31 日颁布、 同年10 月1 日实施的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14 、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委员会; 15 、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 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 16 、 个人投资者: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 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17 、 机构投资者:指依 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指符合《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资人:指个人投 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 20 、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21 、 基金销售业务: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22 、 销售机构:指 建 信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以及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 人签 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 23 、 登记业务:指基金 登记、存管、过户、清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 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 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 的确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 管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办 理 非交易过户等 ; 24 、基金份额 登 记 机 构: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构 。 基 金 份额登记机构 为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或接受建信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 托代 为 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 25 、 基 金 账 户 : 指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 26 、 基金交易账户:指 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 理 申 购 、 赎回 、 转 换 及 转 托 管 等 业务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变动 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 27 、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建信鑫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的生效 日; 28 、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 2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 3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31 、T 日 :指 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 间受 理投 资 人申 购 、赎 回或 其他 业 务 申请的开放日 ; 32、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 数; 33 、 开放日:指为投资 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 3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 35 、 《业务规则》:指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 业务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 36 、 申购: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 37 、 赎回: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 或转换转出的行为 ; 38 、 基金转换: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 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金 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39 、 转托管: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 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 40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 每期申购 日 、 扣 款 金 额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投 资 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 41 、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 42、元:指人民币元 ; 43 、 基金收益: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股息、 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 成本 和费用的节约 ; 44 、 基金资产总值: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 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4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46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47 、 基金资产估值:指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 程; 48 、 指定媒 介 : 指 中 国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 介; 49 、 不可抗力:指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50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 交易 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 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 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设立日期:2005 年 9 月 19 日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2005]158 号文 批 准 设 立 。 公 司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65% ;美 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25%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10% 。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 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 范,能够切实 维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股东会 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 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 的经 营方针以及选举和更换 董事、监事等事宜。公 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 通过 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 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 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 理和 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 构,对股东会负责,并 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 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 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 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 制定 权和对总裁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6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3 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 会向股东会负责,主要 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 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 尽职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董事长,1985 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年获得长江商学院 EMBA。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 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2005 年9 月出任建信基 金公司总裁,2018 年4 月起 任建信基金公司董事长。 张军红先生,董事,现任建信基金公司总裁。毕业于国家行政学院行 政管理专业,获博士研究生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 筹资部储蓄业务处科 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零售业务部主任科员;个人银行业务部个人 存款处副经理、高级副经理;行长办公室秘书一处高级副经理级秘书、秘 书、高级经理;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投资托管业务部 副总经理;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2017 年3 月出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2018 年4 月起任建信基金公司总裁。 曹伟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 1990 年获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储蓄 证券部副总经理、北京分行安华支行副行长、北京分行西四支行副行长、 北京分行朝阳支行行长、北京分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 存款与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张维义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北亚地区总裁。1990 年毕业于伦敦政治 经济学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12 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 EMBA 工商管理学硕士。历任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副处长,新加坡电信国际有 限公司业务发展总监,信诚基金公司首席运营官和代总经理,英国保诚集 团(马来西亚)资产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宏利金融全球副总裁,宏利资 产管理公司(台湾)首席执行官和执行董事,信安北亚地区副总裁。 郑树明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北亚地区首席营运 官。1989 年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历任新加坡普华永道高级审计经理, 新加坡法兴资产管理董事总经理、营运总监、执行长,爱德蒙得洛希尔亚 洲有限公司市场行销总监。 华淑蕊女士,董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 理。毕业于吉林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历任《长春日报》新闻中心农 村工作部记者,湖南卫视《听我非常道》财经节目组运营总监,锦辉控股 集团公司副总裁、锦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司业务七部副总经理、理财中心总经理、财富管理总监兼理财中心总经 理、副总经理,光大证 券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MD)。 李全先生,独立董事,现任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1985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1988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 究生部。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职员、正大国际 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资金部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史亚萍女士,独立董事,现任中金资本跨境股权投资部顾问。1994 年 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获国际金融硕士;1996 年毕业于耶鲁大学研究 生院,获经济学硕士。先后在标准普尔国际评级公司、英 国艾比国民银 行、野村证券亚洲、雷曼兄弟亚洲、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美国威灵顿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家金融机构担任管理职务。 邱靖之先生,独立董事,现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首席合伙人。毕业于湖南大学高级工商管理专业,获EMBA 学位,全 国会计 领军人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高级会计师,澳洲注册会 计师。1999 年 10 月加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现任首席合伙人。 2、监事会成员 马美芹女士,监事会主席,高级经济师,1984 毕业于中央财政金融学 院,获学士学位,2009 年获长江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 管理硕士。1984 年加入建设银行,历任总行筹资储蓄部、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部副处 长、处长、资深客户经理(技术二级),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个人存款 与投资部副总经理。2018 年5 月起任建信基金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 (亚洲) 有 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 曾任英国保诚集团新市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国际集团全球意外及健康保 险副总裁等职务。方女士1990 年获新加坡国 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 加坡、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 任公司机构与战略研究部总经理。1992 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 士,2009 年获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历任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 会计师事务所,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计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划财务部经理助理、副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华电财务公司)计 划财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 本控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经理。 严冰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 经理。2003 年 7 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 部人力资源专员。2005 年8 月加入建信基 金管理公司,历任人力资源管理专员、主管、部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 理、总经理。 刘颖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控合规部副 总经理兼内控合规部审计部(二级部)总经理,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 (ACCA)资深会员。1997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 获学士学位; 2010 年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 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 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师、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高级经理。2006 年12 月至今任职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控合规部。 安晔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总监 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1995 年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计算机应用系,获得学 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信息技术部,中国建设银行信息技术 管理部北京开发中心项目经理、代处长,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运营部总 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信息技术部执行总经理、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张军红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曲寅军先生,副总裁,硕士。1999 年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历 任审计部科员、副主任科员、团委主任科员、重组改制办公室高级副经 理、行长办公室高级 副经理;2005 年9 月起就职于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 任董事会秘书兼综合管理部总监、投资管理部副总监、专户投资部总监和 首席战略官;2013 年8 月至2015 年7 月,任我 公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2015 年 8 月6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2015 年8 月至2017 年11 月30 日专任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 理,2017 年11 月30 日起兼任建信资本管理公司董事长。 张威威先生,副总裁,硕士。1997 年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行,从事个人零售业务,2001 年1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 部, 从事证券基金销售业务,任高级副经理;2005 年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 司,一直从事基金销售管理工作,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监(主持工作)、 总监、公司首席市场官等职务。2015 年 8 月6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曙明先生,副总裁,硕士。1992 年7 月至1996 年8 月在湖南省物资 贸易总公司工作;1999 年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总行营业部、金 融机构部、机构业务部从事信贷业务和证券业务,历任科员、副主任科 员、主任科员、机构业务部高级副经理等职;2006 年3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 理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并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经 理。2015 年 8 月6 日起 任我公司督察长,2016 年12 月23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灵玲女士,副总裁,硕士。1996 年7 月至1998 年9 月在福建省东海 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01 年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 历任副主任科员、业务经理、高级经理助理;2005 年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 理公司,历任人力资源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 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6 年12 月23 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简历请参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本基金基金经理 朱虹女士,固定收益 投资部副总经理,硕士。2007 年1 月至2009 年4 月任长城人寿保险公司债券投资助理;2009 年4 月至2011 年12 月任天弘 基金管理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2012 年1 月至2014 年5 月任万家 基金 管理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2015 年8 月至今历任我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 监、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监、副总经理,2015 年10 月29 日起任建信安心 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该基金于 2017 年11 月4 日转 型为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朱虹继续担任该基金的基金 经理;2016 年 1 月4 日任建信安心保本三号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该基金于2018 年1 月5 日起转型为建信 裕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朱虹继续担任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6 月1 日起任建信双债增 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11 月17 日起任建信恒远一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4 月20 日起任建 信双息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陶灿先生,硕士,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助理兼研究部首席策略官。2007 年7 月加入本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资深基金经 理、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助理兼研究部首席策略官。2011 年7 月11 日至2016 年4 月22 日任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5 月14 日起任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2 月 23 日起任建信现代服务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2 月9 日起任建信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3 月22 日起任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10 月27 日 起任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该基金于2017 年 11 月4 日起转型为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陶灿继续担任 该基金的基金 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张军红先生,总裁。 姚锦女士,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李菁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乔梁先生,研究部总经理。 许杰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朱虹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陶灿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其 他 从 业 人 员 承 诺 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 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 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 者利用该信息明示、暗 示他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 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 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 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 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 关 部 门 , 在 物 理 上 和 制 度 上 适 当 隔 离 。 对 因 业 务 需 要 知 悉 内 幕 信 息 的 人 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 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 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 略、经营方针、经营理 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 国家 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 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 部控制体系。公司在董 事会下设立了审计与风 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 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 业务 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 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 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 制度 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监督 公 司 的 财 务 状 况 , 审计 公 司 的 财 务 报 表 , 评价 公 司的财务表现,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 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 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 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 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 策委 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 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 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 下设 立 了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负 责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风 险 进 行 研 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 ,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 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 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 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 面检 查 与 监 督 , 参 与 公 司风 险 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 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 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 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 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 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 标产 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 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 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 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 原则。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 部门 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各 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 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 ,形成相互检查、相互 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 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 应的 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 基础上,设置科学、合 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 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 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 册,同时,规定完备的 处理 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 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 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 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 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 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 责相 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 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 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 履行监督、稽核职能, 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 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 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 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 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 时提 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 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 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 相对 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 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 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第 四部分


基 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20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 :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 款;发放短期、中期和 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 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 承销 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金融债券;从事同 业拆借;买卖、代理买 卖外 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提供 保管 箱服务;结汇、售汇业 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 务;办理黄金业务;黄 金进 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 金、企业年金基金、保 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 者托管业务;经国 务 院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保 险 兼业 代 理业务 (有效期至 2017 年 09 月 08 日) 。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中信银行(601998.SH 、0998.HK )成 立于 1987 年,原名中 信实业 银 行,是中国改革开放中 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 行之一,是中国最早参 与国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 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 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 而蜚 声海内外。伴随中国经 济的快速发展,中信实 业银行在中国金融市场 改革 的大潮中逐渐成长壮大,于 2005 年 8 月, 正式更名“中信银行”。2006 年 12 月,以中 国中信 集团和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为股东,正式成立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同年,成功引进战略 投资者,与欧洲领先的 西班 牙对外银行 (BBV A ) 建 立了优势互补的战略合作关系。2007 年 4 月 27 日, 中信银行在上海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同步上市。2009 年,中信银 行 成 功 收购 中 信国 际 金融 控 股 有限 公 司( 简 称: 中 信 国金 )70.32% 股权。 经 过 三 十 年 的 发 展 , 中 信 银 行 已 成 为 国 内 资 本 实 力 最 雄 厚 的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 是 一 家 快 速 增 长 并 具 有 强 大 综 合 竞 争 力 的 全 国 性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 2009 年,中信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 控制审订并获得无 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订报告,表 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信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全面认可。 二、主要人员情况 孙德顺先生,中信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孙先生自 2016 年 7 月 20 日 起任本行行长。孙先生 同时担任中信银行(国 际)董事长。此前,孙 先生 于2014 年5 月至 2016 年7 月任本行常务副行长;2014 年3 月起任 本行执 行董事;2011 年 12 月至 2014 年 5 月任本行 副行长,2011 年 10 月 起任本 行党委副书记;2010 年1 月至2011 年 10 月 任交通银行北京管理部副总裁 兼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党委 书记、行长;2005 年12 月至2009 年12 月 任交 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1984 年 5 月至2005 年11 月在 中国工 商银行海淀区办事处、 海淀区支行、北京分行 、数据中心(北京)等 单位 工作,期间,1995 年12 月至2005 年11 月任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 理、副行长,1999 年1 月至2004 年4 月曾兼任中国工商银行数据中心 (北 京) 总经理;1981 年4 月至1984 年5 月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孙先生拥有 三十多年的中国银行业 从业经验。孙先生毕业 于东北财经大学,获经 济学 硕士学位。 张强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 管业务。张先生自2010 年3 月起 任本行副行长。此前,张先生于 2006 年 4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本行 行长助 理、党委委员,期间,2006 年4 月至2007 年3 月曾兼任总行公司银行部总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经理。张先生 2000 年 1 月至 2006 年 4 月任 本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常 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1990 年9 月至2000 年1 月先后在本行信贷部、济南 分行和青岛分行工作, 曾任总行信贷部副总经 理、总经理、分行副行 长和 行长。自1990 年9 月 至今,张先生一直为本行服务,在中国银行业拥有近 三十年从业经历。张先 生为高级经济师,先后 于中南财经大学(现中 南财 经政法大学)、辽宁大学获得经济学学士学位、金融学硕士学位。 杨洪先生,现任中信银 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 经济师,教授级注册咨 询师。先后毕业于四川 大学和北京大学工商管 理学 院。曾供职于中国人民 银行四川省分行、中国 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1997 年加入中信银行,相继 任中信银行成都分行信 贷部总经理、支行行长 ,总 行零售银行部总经理助 理兼市场营销部总经理 、贵宾理财部总经理、 中信 银行贵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总行行政管理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8 月18 日, 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和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 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2017 年末,中信 银行已托管144 只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 基金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 QDII 等其他托管资产,托管总规模达到 8.06 万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 强 化 内 部 管 理 , 确 保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章 在 基 金 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 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 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程, 保证基金托管业务持续 、稳健发展;加强稽核 监察, 建 立 高 效 的 风 险监 控 体系,及时有效地发现 、分析、控制和避免风 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 ,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 全行的风险控制和风险 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 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 托管 部内部风险控制,对基 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 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 立、 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 《基金法》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规章的规定,以控制和 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 为主线,制定了《中信 银行 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中信银行基金托 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 法》 和 《中信银行托管业务 内控检查实施细则》等 一整套规章制度,涵盖 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 个环节,保证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 规、 持续、稳健发展。 4 、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 建 立 了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操 作 流 程 、 岗 位 职 责 、 行 为规范等,从制度上、 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 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 全保 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件 ,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 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 和岗 位 设 立 了 安 全 保 密 区 , 安 装 了 录 像 、 录 音 监 控 系 统 , 保 证 基 金 信 息 的 安 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 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 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 基金 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 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 展多种形式的持 续 培 训, 加 强职业道德教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 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 、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 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 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 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违反《基金法》 、《运作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在限期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 违规 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 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第 五部分


相 关 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网上交易平台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 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 的申购、赎回、定期投 资等业务,具体业务办 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 录本公司网站查询。本 公司 网址:www.ccbfund.cn 。 2、其他销售 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 双宁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3)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法定代表人:张彦 客户服务热线:400-166-1188 网址:http://www.jrj.com.cn/ (4)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网址:www. Licaike.com (5)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6)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J 单 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8)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网址:www.ehowbuy.com (9)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1)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热线:400-921-7755 网址:www.leadbank.com.cn


(12)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 层5312-15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户服务热线:400-021-8850 网址:https://www.harvestwm.cn (13)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14)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客户服务热线:010-56282140 网址:www.hcjijin.com (15)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03 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16)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 号国际大厦A 座1504/1505 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客户服务热线:400-819-9868 网址: http://www.tdyhfund.com/ (17)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客户服务热线: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18)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11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客户服务热线:400-821-0203 网址:www.windmoney.com.cn (19)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1807-5 室


法定代表人:张皛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20) 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 梁洪军 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21)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http://www.hongdianfund.com/ (22)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 35 层01B 、02、 03、04 单位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http://www.fujiwealth.cn/ (23)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 (24)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户服务热线:400-928-2266 网址:https://www.dtfunds.com/ (25)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26)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 201 室 (入驻深 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户服务热线:400-684-0500 网址:https:// www.ifastps.com.cn (27)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户服务热线:4000-618-51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28)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1 幢2 楼268 室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客户服务热线:400-817-5666 网址:https://www.amcfortune.com (29)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3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31)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 11 号万凯商务楼 A 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客服电话:0571-96598 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网址:www.bigsun.com.cn (32)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 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服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33)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688、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34)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101 室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5) 中泰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 南市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36)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38) 中国银 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4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41)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42)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家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3)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客服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4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021)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4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46)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服电话:0755-82288968 网址:www.cc168.com.cn (47)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34 层、28 层A02 单 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20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825555 网址:www.axzq.com.cn (48)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客服热线:4008866338 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网址:stock.pingan.com


(49)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20 层 法定代表人:刘东 客服电话:020-88836999 网址:www.gzs.com.cn (50) 九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林小明 客服电话:0755-33331188 网址:www.tyzq.com.cn (51) 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 2 段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 层 法定代表人:周晖 客户服务电话:0731-4403340 网址:www.cfzq.com (52)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客户服务热线: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53)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1 至18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客户服务电话:95390 网址:http://www.hrsec.com.cn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 其他符合要 求的销售机 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010-662288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 31358666 传真:021- 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 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 11 楼


电话:021-2323 8888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沈兆杰


联系人:沈兆杰 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第 六部分


基 金 的历 史沿 革 根据《建信安心保本二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的约定,本 基金由建信安心保本二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一个保 本 周 期 届 满 后转 型 而来。 建 信 安 心 保 本 二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为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经中国证监会《关 于准予建信安心保本二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 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5] 2064 号) 注册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5 年 9 月 23 日至 2015 年 10 月 27 日进行募集, 并于 2015 年 10 月 29 日正式成立。本基金保本期为 2 年,第一个保本期自 2015 年 10 月 29 日至 2017 年 10 月 30 日(2017 年 10 月 29 日为非工 作日)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 本期于 2017 年 10 月 30 日到期,由于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后不再符合保 本基金存续条件,按照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约定转型为非避险策 略基金,名称相应变更 为“建信鑫利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第一 个保本期到期操作期间 为保本期到期日及之后 4 个工作日(含第 4 个工作日),即自 2017 年 10 月 30 日 (含) 起至 2017 年 11 月 3 日 (含) 止 。自 2017 年 11 月 4 日起, 建信安心保本二号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 型为建信鑫利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后的《建信鑫利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自该日起生效。 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第 七部 分


《 基 金合 同》 的生 效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 决方 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第 八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 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 管理人委托的其他销售 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销售机构 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 减少 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规、 中 国 证 监 会的 要 求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时 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 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 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 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 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 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 的开 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 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 先 进 先 出 ” 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 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 回处 理时,认购、申购确认 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 赎回,认购、申购确认 日期 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 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 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 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 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成立;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 额时,申购生效。基金 份额 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 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 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 回时或基金合同载明的 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 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 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 务处 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 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 时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 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 该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购、赎回申请。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基金份 额登 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 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 人应 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其 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本公司直 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 次最 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通过 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定投最 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 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 销售机构(网点)单个 交易 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设置最低限额。 3、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规 定 基 金 总 规 模 上限 、 当 日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 具 体 规定请参见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规 定 单 个 投 资 人 当 日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 具 体 规 定 请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实施前依照 《 信 息披 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 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 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 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 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基 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 用 , 申购费率随申购金 额增加而递减;投资人 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 申购费用按 每 日 累 计 申购 金 额确定申购费率,以 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费率 M<100 万元 1.5% 100 万元≤M<200 万元 1.2% 200 万元≤M<500 万元 0.8%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应 在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N) 费率 N < 7 天 1.5% 7 天≤N <30 天 0.75% 30 天≤N<1 年 0.50% 1 年≤N < 2 年 0.25% N≥2 年 0 注:N 为基金份额持有期限;1 年指 365 天。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 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于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 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 产;对于持有期长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基 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 费用 75% 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小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 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50% 归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有期长于 6 个 月的 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25% 归入基金财产。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关 规 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对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按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 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 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 率和 基金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况 下 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 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 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 展基 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 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 求履 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 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 购费率、赎回费率 和 转换 费 率。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采 用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 即 申 购 基 金 时 缴 纳 申 购 费),投资人的申购金 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 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 算方 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固定费用)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申购费用= 固定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由此 产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适用的申购费率为 1.5%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1.5% )=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1500=42835.72 份 即 : 投 资 者 投 资 5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适 用 的 申 购 费 率 为 1.5%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0 元,则其可得到 42835.72 份基 金份额,需缴纳的申购费用为 738.92 元。 2、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 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净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 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由此 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60 天,赎回 适用费率为 0.50% ,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0 元,则其 可得净 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50% =57.4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60 天,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0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22.6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天收市 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 公告。 遇特殊 情况,经 中国证 监会同 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八、申购与赎回 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 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 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 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 日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 请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中 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 认 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基 金 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 额 20% 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当日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 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其余赎回申请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 全额赎回”或“ (2)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 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 择取 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 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 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 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 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 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一)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 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 全部或部分 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 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暂 停接 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基金资产净值。 4 、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5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 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的情形。 6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或 基 金 转 换 转 入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 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人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情形。 6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或 基 金 转 换 入 申 请 有 可 能 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或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7 、 申 购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 总 规 模 、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单 一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 上限 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8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 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暂 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 某 笔 或 某 些 赎 回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 付部 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 分可 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 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 理并 公告。 (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指 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 或赎 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 理 的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一 定 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规 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受理 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 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 律法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 是依 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 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 质的 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 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 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 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 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要求 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 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 规定办理,并按基金份 额登 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 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 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 款金 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 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只受 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 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以及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 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 结与 解冻。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 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 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 请并 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 额的过户登记。基 金 管理 人 拟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转让 业 务的,将提前在指定媒 介公告相关的业务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 据基 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十七、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 条件下,基金登记机构 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 理基金份额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第 九部 分


基 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自上而下积极、 动态地配置大类资产, 同时通过合理的证券选 择,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 (包含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 券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国 债 、 金 融 债 、 地 方 债 、 央 行 票 据、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债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等)、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货币 市场工具、权证、股指 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 的 0%-95% ,权证投资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现金、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5% , 其 中 , 每 个 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 低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其 中 , 现 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 理人的研究优势,在分 析和判断宏观经济周期 和 市 场 环 境 变 化 趋 势 的 基 础 上 , 动 态 调 整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 同 时 将 严 谨、规范化的选股方法 与积极主动的投资风格 相结合,运用自上而下 和自 下而上相 结 合 的 个 股 、个 券 投 资 策 略 , 在 大 类资 产 配 置 和 证 券 选 择 两个 层 面上实现投资组合的双重优化。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宏观经济 环境、政策形势等因素 对各个行业及上市公司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的影响以及核心股票资 产的估值水平,综合分 析证券市场的走势,主 动判 断市场时机,通过稳健 的资产配置,合理确定 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 等各 类资产类别上的投资比例,在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同时提高收益。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行业配置的基础上精选个股进行投资。 A 、行业配置策略 基金管理人研究部行业 研究员运用定性、定量 的方法分析各行业竞争 状态、行业壁 垒 、 行 业生 命 周 期 及 所 处 阶 段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扶 植 程 度、 行 业赢利能力、行业集中 度、行业估值水平等, 并综合考虑政策影响和 市场 认同度等因素,对分管 行业做出投资评级。本 基金以行业研究员对行 业基 本面的评级为基础,通 过资产配置模型作出行 业配置决策,并根据市 场情 况动态调整;同时,运用行业偏离度等指标对行业配置风险进行控制。 B 、股票精选策略 本基金坚持“自下而上 ”的个股选择策略,通 过广泛选择投资标的, 多维度认可标的价值, 重点研究具有竞争力比 较优势、未来成长空间 大、 持续经营能力强的上市 公司,同时结合定量分 析和多种价值评估方法 进 行 多角度投资价值分析。 (1)定性选取具备竞争力优势的上市公司 本基金定性分析的因素 包括:a 、 公 司 所 处 的 产 业 链 地 位 ;b 、 公 司 创 新能力;c 、 公 司 的 品 牌 形 象 和 市 场 美 誉 度 ;d 、 公 司 的 治 理 结 构 ;e 、公 司财务状况等。 (2)定量分析 本基金对按上述步骤定 性筛选出来的股票,进 一步进行定量分析。本 基金采取的指标包括:市值排名、净资产收益率、净资产与市值比率 (B/P )、每股盈利/ 每股市价(E/P )、年现 金流/ 市值(C/P )、销 售收入/ 市值 (S/P ) 、过去 2 年主营业务收入复合增长率、过去 2 年每股收益复合 增长率等。 (3)股票 价值评估 针对股票所属产业特点 的不同,本基金将采取 不同的股票估值模型, 在综合考虑股票历史的 、国内的、国际相对的 估值水平的基础上,对 企业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进行相对价值评估。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以优 化流动性管理、分散投 资风险为主要目标,同 时根据需要进行积极操 作,以提高基金收益。 本基金将主要采取以下 积极 管理策略: (1)久期调整策略 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 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 时,提高组合久期,以 较 多 地 获 得 债 券 价 格 上 升 带 来 的 收 益 ; 在 预 期 利 率 上 升 时 , 降 低 组 合 久 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跌的风险。 (2)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 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 变化的预测,采用子弹 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 梯形策略,在长期、中 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 置, 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根据国债、金融债、公 司债、可转债、资产支 持证券等不同类属债券 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分 析,增持价值被相对低 估的类属债券,减持价 值被 相对高估的类属债券, 借以取得较高收益。其 中,随着债券市场的发 展, 基金将加强对公司债、 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 等新品种的投资,主要 通过 信用风险、内含选择权的价值分析和管理,获取超额收益。 4、权证投资策略 本 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 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 础,配以权证定价模型 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 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 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 证资 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 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 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 ,追 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 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个券选 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 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 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 信用 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 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 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 获得 长期稳定收益。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将 根 据 风 险 管 理 的 原 则 , 以 套 期 保 值 为 主 要 目 的 。 本 基 金 将 充 分 考 虑 股 指 期 货 的 流 动 性 及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选 择 流 动 性 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 货合约进行多头或空头 套期保值等策略操作。 法律 法规对于基金投资股指 期货的投资策略另有规 定的,本基金将按法律 法规 的规定执行。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95% , 权 证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3% ,现金、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5%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 基金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 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2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 , 本 基 金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府债券;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轧 差 计 算)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95% ; (16 )本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与 基 金 托 管人 明 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限 证 券 的 比 例 , 根 据 比例 进 行投资; (17)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8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 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 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9 )本基金主动投资 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 值合计不得超过资产净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 因 素 致 使 基金 不 符 合 该 比 例 限 制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新 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 )本基金与私募类 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制。 除上述第 (2)、( 12) 、 (19)、( 20) 项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建信 安心保本二号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建 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在此期间,基 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 略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 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 的规 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 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 标和 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 健全 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 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 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 提交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 管理 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或调整上述限制或禁 止行为,如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 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 的规 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65%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35% ×中债总 财 富(总值)指数 收益率。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范围主要包括 A 股、债券类资 产、货币市场投资品种 以及现金等金融工具。 各类资产长期平均投资 比例 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5% ;债券及其他金融工具投资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 35% 。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 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从上海和深圳股票市场 中选取的 300 只 A 股 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该指数为具有良好 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整体走势 的指数。中债总财富(总值) 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推出 的债券指数。它是中国 债券 市场趋势的表征,也是 债券组合投资管理 业 绩评 估 的 有 效 工 具 。 中 债总 财 富(总值)指数为掌握 我国债券市场价格波动 幅度和变动趋势、测算 债券 投资回报率水平提供了很好的依据。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 变化,或证券市场中有 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 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 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 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 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 应调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整。本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 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 货币市场基金, 低 于 股票 型 基 金 , 属 于 中 高 预期 收 益 和 预 期 风 险 水 平的 投 资品种。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 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 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 利时 应遵守以下原则: 1 、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 不 参 与 所 投 资 上 市 公 司 或 发 债 公 司 的 经营管理; 2 、 有 利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与 增 值 , 有 利 于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权益;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债 权 人 权 利 , 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八、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8 年4 月17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 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本报告期截 至2018 年3 月31 日止。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88,054,103.78 38.35 其中: 股票


188,054,103.78 38.35 2 基金投 资 - - 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15,943,171.20 23.64 其中: 债券


115,943,171.20 23.64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20,000,000.00 24.47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计


64,410,274.62 13.13 8 其他资 产


1,970,061.03 0.40 9 合计





490,377,610.63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5,092,450.00 1.09 B 采矿业 10,065,463.20 2.15 C 制造业 105,537,707.08 22.59 D 电 力 、热 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8,201,507.94 1.76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4,895,367.90 1.05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9,613,516.30 2.06 H 住宿和 餐饮 业 2,903,600.00 0.62 I 信 息 传输 、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3,511,986.00 0.75 J 金融业 27,451,601.78 5.88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5,732,163.58 1.23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 利 、环 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 民 服务 、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5,048,740.00 1.08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88,054,103.78 40.25 注:以上行业分类以 2018 年 3 月 31 日的中 国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为 依据。 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港股通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 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0651 格力电 器 421,000 19,744,900.00 4.23 2 600887 伊利股 份 475,617 13,550,328.33 2.90 3 601988 中国银 行 2,629,400 10,333,542.00 2.21 4 000968 蓝焰控 股 791,310 10,065,463.20 2.15 5 000333 美的集 团 172,800 9,422,784.00 2.02 6 601318 中国平 安 120,038 7,839,681.78 1.68 7 600019 宝钢股 份 805,700 6,864,564.00 1.47 8 600872 中炬高 新 291,325 6,837,397.75 1.46 9 600438 通威股 份 552,200 5,864,364.00 1.26 10 601888 中国国 旅 108,338 5,732,163.58 1.23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68,912,000.00 14.75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68,912,000.00 14.75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47,031,171.20 10.07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15,943,171.20 24.82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 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150216 15 国开16 400,000 39,012,000.00 8.35 2 132006 16 皖新EB 224,960 22,304,784.00 4.77 3 150317 15 进出17 200,000 19,908,000.00 4.26 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4 132009 17 中油EB 194,310 19,244,462.40 4.12 5 150217 15 国开17 100,000 9,992,000.00 2.14 6、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该报告 期内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均无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和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75,148.7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788,637.42 5 应收申 购款 6,274.84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970,061.03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132006 16 皖新 EB 22,304,784.00 4.77 2 110032 三一转 债 3,121,378.00 0.67 3 110034 九州转 债 1,387,966.20 0.30 4 127004 模塑转 债 240,745.50 0.05 5 132004 15 国盛 EB 924.10 0.00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投资组合报 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第 十部 份


基 金 的业 绩 基金业绩截至日为 2018 年3 月31 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 段 基金净值 收益率 ① 基金净 值收益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 2017 年 12 月 31 日 -0.29% 0.21% 0.57% 0.60% -0.86% -0.39% 2018 年 1 月 1 日 -2018年3 月31 日 -5.36% 0.64% -1.31% 0.76% -4.05% -0.12%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日- 2018 年 3 月31日 -5.63% 0.51% -0.75% 0.70% -4.88% -0.19% 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 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 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 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 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 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 的 法 律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本 基 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 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 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作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 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 金管 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 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 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 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 证、债券、股指期货合 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 类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 的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 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 (2) 首次 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 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同一债券同 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 场交 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4 、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一 般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当日无结 算 价 的 , 且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采用 最 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 值的方法估值。 6、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7、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相关规范的,从其规定。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 法 规 , 基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 人承担复核责任。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 由基 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资产 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 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 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 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 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 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 他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 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 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 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 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 错误 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 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 正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当 事 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 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 错误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 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 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 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受损 方”)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 应当 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 际损 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 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 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 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交易数据 的,由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 人进 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 延迟估值; 4 、 出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属 于 紧 急 事 故 的 情 况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 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决定暂停基金估值时;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 。 基 金托 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 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发送的数 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 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 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 动收 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为 4 次,每份基金 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 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5%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 、本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为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如投 资者 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 分红方式不同,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 最后 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 费用时,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权 益 登记 日 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业务规则》执行。 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 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 生效 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 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 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管 费 按前 一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0.25% 的 年 费 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 数 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 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8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 财产 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 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 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 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 计。 2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 流 动 性 风险 管 理 规 定 》 、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相 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的指定媒介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 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 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 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 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 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 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 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 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管理 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 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 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 过 网 站 、 基金 份 额 销 售 网 点 以 及 其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基 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 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 、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 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 电子 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 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 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 及 本 基金 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 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 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 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13、重大关联 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 、基金管理费、基金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 、 在发生涉及基金申 购、赎回事 项 调 整 或 潜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事项时; 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 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年 报 及 半 年 报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资产支 持 证 券 市 值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报 告 期 内 所 有 的 资 产 支持 证 券 明 细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 净资 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 况,包括投资政策、持 仓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 险的 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建立 健 全 信 息 披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 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 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 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它 原 因 暂 停 营 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它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方 法 出 现 重 大 变 化 , 而 基 金 管 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 出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会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出 售 或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第 十七 部分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基金”)是一种长 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 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 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 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 行储 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 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既 可能 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 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 来的 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 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 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 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 式基 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 对于本基金来说,巨额 赎回即当单个交易日基 金的 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 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 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 回持 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 金 分 为 股 票 基 金 、 混 合 基 金 、 债 券 基 金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等 不 同 类 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 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 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 同程 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 解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并 根 据 自 身 的 投 资 目 的 、 投 资 期 限 、 投 资 经 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 资 人 应 当 充 分 了 解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和 零 存 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 的 区 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 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 简单 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 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 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 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 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 净值 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 构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人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原则,在做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 投资 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 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 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和赎回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相关公告。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一、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 体政治、经济、社会等 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 生影响而形成的风险, 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 济周 期风险、利率风险和购买力风险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 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 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 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 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而产 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 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 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 的证券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 直接导致债券市场的价 格和收益率变动, 同时 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 供求状况,以及拟投资 债券的融资成本和 收 益率 水 平。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 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 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汇率风险 汇 率 的 变 动 可 能 会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标 的 的 价 格 和 基 金 资 产 的 实 际 购 买 力。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 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 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 利率上升带来的价格风 险互为消长。 8、其他风险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产生的风险。 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 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 企业的信用风险、经营 风险、财务风险及债券 发行人的信用风险等。 拟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 状况 受 到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如 管 理 层 能 力 、 财 务 状 况 、 市 场 前 景 、 行 业 竞 争 能 力、技术更新、研究开 发、人员素质等都会导 致上市公司盈利发生变 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 公司经营不善,将导致 其股票价格下跌或股息 、红 利减少,从而使基金投 资收益下降。基金可以 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 这种 非系统性风险。 三、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风险指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程 中 产 生 的 风 险 , 主 要 包括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管理风险、交易风险 、运营风险及道德风险 等。 (一)本基金的特定 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资产配置策略对基金的 投资业绩具有较大的影 响。在类别资产配置中 可能会由于市场环境等 因素的影响,导致资产 配置 偏离优化水平,为组合绩效带来风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指 期 货 。 投 资 于 股 指 期 货 需 承 受 市 场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流动性风险、操作 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 于股指期货通常具有杠 杆效 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 具更为剧烈,有时候比 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 高的 风险。并且由于股指期 货定价复杂 , 不 适 当 的估 值 有 可 能 使 基 金 资 产面 临 损失风险。股指期货采 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 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 性, 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 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 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 较大 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 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 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 补足 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损失。 本 基 金 投 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是 一 种 债 券 性 质 的 金 融 工 具。资产支持证券具有 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 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 等风 险。本基金管理人将本 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 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 包括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可能导致的 基 金 净 值 波动 、 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在内的各项风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指 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 票网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 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 可交易证券,具有一定 的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 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各种风险。本公司将制 订严 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 险控制制度及相关流动 性风险处置预案。请基 金份 额持有人关注包括投资 流通受限证可能导致的 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 、道 德风险和操作风险在内的各项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技能等主观因素的 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 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 证券 价格走势的判断,或者 由于基金数量模型设计 不当或实施差错导致基 金收 益水平偏离业绩基准从 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 经理 的依赖也可能产生管理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 要体现为基金申购、赎 回等因素对基金造成的 流动性影响。在基金交 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 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 赎回 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 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 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 额净 值。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 资 市 场 主 要为 证 券 交 易 所 、 全 国 银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等 流 动 性 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 ,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同 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 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 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 ,综 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 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 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同时, 如本 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 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 份额 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 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 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 付 赎回款项的措施。 3 、 实 施 备 用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的 情 形 、 程 序 及 对 投 资 者 的 潜 在 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 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 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 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 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 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 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 受赎 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 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作为 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 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 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 严格 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 ,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 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 经过 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 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 管理 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 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 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 金管 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 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 者的 合法权益。 (四)交易风险 由于交易权限或业务流 程设置不当导致交易执 行流程不畅通,交易指 令的执行产生偏差或错 误,或者由于故意或重 大过失未能及时准确执 行交 易 指 令 , 事 后 也 未 能 及 时 通 知 相 关 人 员 或 部 门 , 导 致 基 金 利 益 的 直 接 损 失。 (五)运营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 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 等发生技术故障或瘫痪 等情况而无法正常完成 基金的申购、赎回、注 册登记、清算交收等指 令而 产 生的操作风险,或者 由于操作过程效率低下 或人为疏忽和错误而产 生的 操作风险。 (六)道德风险 因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 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 的 终止 与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 于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自决议 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 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 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 有 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第 十九 部分


《 基 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要 参见《基金合同》 。 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第 二十 部分


《 托 管 协议 》的 内容 摘要 参见《托管协议》 。 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第 二十 一部 分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秉承“持有 人利益重于泰山”的经 营宗旨,不断完善客户 服务体系。公司承诺为 客户提供以下服务,并 将随着业务发展和客户 需求 的 变 化 , 积 极 增 加 服 务 内 容 , 努 力 提 高 服 务 品 质 , 为 客 户 提 供 专 业 、 便 捷、周到的全方位服务。 一 、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1-95533 ( 免 长 途 通 话 费 用 ) , 公 司 将 关 闭 010-66228000 服务电话。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 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内容包 括:基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一至 每周五,上午 9:00~17:00 的人工电话 咨询服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客户留言 服务将其疑问、建议及 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客服 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账户确认书寄送服务 对于准确完整地预留了 地址及邮编的投资人, 本公司将于投资人开户 确认后,在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三、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电子邮 箱、传真、信件等方式 订制对账单服务。本公 司在准确获得投资人邮 寄地址、手机号码及电 子邮 箱的前提下,将为已订 制账单服务的投资人提 供电子邮件、短信和纸 质对 账单: 1、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是通过电子 邮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交易对账的一种电 子化的账单形式。电子 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期末基金余额、 期末 份额市值、期间交易明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 电子邮箱并成功订制电 子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 发送 电子对账单。 2、短信对账单 短信对账单是通过手机 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电 子化的账单形式。短信 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期末基金余额、 期末 份额市值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 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手机 号码并成功定制短信对 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3、纸质对账单 纸质对账单是通过平信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份额对账的一种账单形 式。纸质对账单的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 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 、期 间交易明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 作日内 向预留了准确邮寄地址 并成功订制纸质对账单 服务的持有人寄送纸质 对账 单。 4、对账单补寄 投资人提出补寄需求后,我公司将于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四、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 1 、 信 息 查 询 : 客 户 可 通 过 网 站 查 询 基 金 净 值 、 产 品 信 息 、 建 信 资 讯、公司动态及相关信息 等。 2 、 账 户 查 询 :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网 上 “ 账 户 查 询 ” 服 务 查 询 账 户 信 息 , 查询内容包括份额查询 、交易查询、分红查询 、分红方式查询等;同 时投 资人还可通过“账户查 询修改”、“查询密码 修改”自助修改基本信 息及 查询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地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 、 常 见 问 题 : 汇 集 了 客 户 经 常 咨 询 的 一 些 热 点 问 题 , 帮 助 客 户 更 好 地了解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 、 客 户 留 言 : 通 过 网 上 客 户 留 言 服 务 , 可 将 投 资 人 的 疑 问 、 建 议 及 联系方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五、短信服务 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若投资人准确完整地预 留了手机号码(小灵通 用户除外),可获得免 费手机短信服务,包括 产品信息、基金分红提 示、公司最新公告等。 未预 留 手 机 号 码 的 投 资 人 可 拨 打 客 服 电 话 或 登 陆 公 司 网 站 添 加 后 定 制 此 项 服 务。 六、密码解锁/ 重置服务 为保证投资人账户信息 安全,当拨打客服电话 或登陆公司网站查询个 人账户信息,输入查询密码错误累计达 6 次 账户即被锁定。此时可致电客 服电话转人工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七、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网站客 户留言、客服中心自动 语音留言、客服中心人 工坐席、书信、传真等 多种方式对基金管理人 提出建议或投诉,客服 中心 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八 、 如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在 任 何 您/ 贵 机 构 无 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请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联 系 基 金 管 理 人 。 请 确 保 投 资 前 , 您/ 贵 机 构 已 经 全 面 理 解 了 本 招 募说明书。 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第 二十 二部 分


其 他 应披 露事 项 自2017 年11 月4 日至2018 年5 月3 日, 本基 金的临时公告刊登于 《中 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 www.ccbfund.cn 。 序号 公告事 项 法定披 露方 式 法定披 露日 期 1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手 机 银 行 渠 道 基 金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手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公 司网站 2018-03-31 2 关 于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的 公 告 指定报刊和/ 或公 司网站 2018-03-23 3 关 于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光 大 银 行 电 子 渠 道 基 金 申 购 及 定 投 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公 司网站 2018-03-20 4 关 于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部 分 渠 道 基 金 申 购 , 基 金 组合购 买及 定投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公 司网站 2017-12-28 5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上 海 华 夏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销 售 机 构 并 参 加 认 购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公 司网站 2017-12-05 6 建 信 鑫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开 放 日 常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定 期 定额投 资) 业务 的公 告 指定报刊和/ 或公 司网站 2017-11-04 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 券时报》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www.ccbfund.cn 查阅上述公告。 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第 二十 三部 分


招 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和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的住所,投资 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 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本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投 资 人 按 上 述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或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第 二十 四部 分


备 查 文件 1 、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建 信 安 心 保 本 二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 文 件 2、《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3、《建信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 关 于 申 请 募 集 建 信 安 心 保 本 二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5 、 关于 建 信 安 心 保 本 二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转 型 及 基金合同修改的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 阅 方 式 : 投 资 人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复 印 件。 建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二 〇 一八 年五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