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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证券新能源混合A(005571)

中银证券新能源混合: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中银证券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 金管理人 :中银国 际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基 金托管人 :招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中银证券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5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6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5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6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9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3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 26 九、基金收益分配 ..................................................................................................................... 28 十、基金信息披露 ..................................................................................................................... 29 十一、基金费用


........................................................................................................................ 31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32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3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4 十五、禁止行为


........................................................................................................................ 35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7 十七、违约责任


........................................................................................................................ 38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39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40 二十、其他事项


........................................................................................................................ 41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42 附件: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规定


......................................................................................... 43
























































中银证券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 鉴于中银 国 际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系 一家依照 中 国法律合 法 成立并有 效 存续的股份有限 公 司 ,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具备 担任基金管 理人的资格 和能力,拟 募集发行中 银证券新能 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招商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系一 家 依照中国 法 律合法成 立 并有效存 续 的银行, 按 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银 国 际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拟 担任中银 证 券新能源 灵 活配置混 合 型证券投 资 基金 的 基金管理人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 司拟担任中 银证券新能 源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 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中 银 证券新能 源 灵活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 资基金的 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 之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 《中银证券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基 金合同” ) 中 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中银证券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一、基金托管 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名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39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宁敏 成立日期:2002 年2 月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2 】19 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97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 证券经纪 ; 证券投资 咨 询;与证 券 交易、证 券 投资活动 有 关的财务 顾 问 ;证 券承销与保 荐;证券自 营;证券资 产管理;证 券投资基金 代销;融资 融券;代销 金融产品;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 :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中银证券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 二、基金托 管协议的依据 、目的和原 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等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 议 的目的是 明 确基金管 理 人与基金 托 管人之间 在 基金财产 的 保管、投 资 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 相互监督等 相关事宜中 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 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 人本着平 等 自愿、诚 实 信用、充 分 保护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合 法权益 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中银证券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6 三、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 的,基金管 理人应事先 或定期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投资品种 池,以便基 金托管人对 基金实际投 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 、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 小板、创业 板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 、政府支 持机构债、 政府支持债 券、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次 级债、可转 换债券、可 分离交易可 转债的 纯债 部分、可交 换债、央行 票据、中期 票据、中小 企业私募债 、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 融资券等)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 款、通知存 款、定期存 款及其他银 行存款) 、 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 具、权证、 资产支持证 券、股指期 货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 规 或监管机 构 以后允许 基 金投资其 他 品种,基 金 管理人在 履 行适当程 序 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其中投资于本基金合同界定 的新能源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每 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 持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严格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 、本基金各 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投 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其 中投资于基金合同界定的新能源相关证 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中银证券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7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9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 金持有的 同 一(指同 一 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 证 券的比例 , 不得超过 该 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 财产参与 股 票发行申 购 ,本基金 所 申报的金 额 不超过本 基 金的总资 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 金进入全 国 银行间同 业 市场进行 债 券回购的 资 金余额不 得 超过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40% ,本 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5)本基 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本基 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95% ;其中,有 价证券指股 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本基金所 持有的股票 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 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本基 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中银证券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8 (18 ) 本基 金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 开 放式基金 持 有一家上 市 公司发行 的 可流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 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9)本基金 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 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因 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 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 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 )本基 金与私募 类 证券资管 产 品及中国 证 监会认定 的 其他主体 为 交易对手 开 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 (2)、( 12)、( 19)、( 20) 条以 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 内,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 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 或 监管部门 取 消或变更 上 述限制, 如 适用于本 基 金,基金 管 理人在履 行 适当程 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 制或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 准,但须提 前公告,不 需要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基 金 托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 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对基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银行进 行监督。基 金投资银行 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符 合条件的所 有存款银行 的名单,并 及时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应据以对 基金投资银 行存款的交 易对手是否 符合有关规 定进行监督 。对于不符 合规定的银 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本基金投 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但 投资于 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 可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 不受上述比 例限制;投 资于具有基 金托管人资 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投资于不 具有基金托 管人资格的 同一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 款、同业存 单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 超过 5%。 有关法律 法 规或监管 部 门制定或 修 改新的定 期 存款投资 政 策,基金 管 理人履行 适 当程序





















































中银证券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9 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2. 基金管理 人负责对 本 基金存款 银 行的评估 与 研究,建 立 健全银行 存 款的业务 流 程、岗 位职责、风 险控制措施 和监察稽核 制度,切实 防范有关风 险。基金托 管人负责对 本基金银行 定期存款业 务的监督与 核查,审查 、复核相关 协议、账户 资料、投资 指令、存款 证实书等有 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 )基金管 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 等涉及到存 款银行选择 方面的风险 。因选择存 款银行不当 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 )基金管 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性风险主 要包括基金 管理人要求 全部提前支 取、部分提 前支取或到 期支取而存 款银行未能 及时兑付的 风险、基金 投资银行存 款不能满足 基金正常结 算业务的风 险、因全部 提前支取或 部分提前支 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 )基金管 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务行为导致基 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 )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基 金 投资银行 存 款协议的 签 订、账户 开 设与管理 、 投资指令 与 资金划付 、 账目核 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 )基金管 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款业务总体合 作协议》 (以下简称《总 体合作协议》 ) ,确定《存款协议书》 的格式范本。 《总体合作 协议》 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 )基金托 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容进行复核, 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 )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 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理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和联 系电话,以 及存款证实 书或其他有 效凭证在邮 寄过程中遗 失后,存款 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 )由存款 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寄送或上门 交付存款证 实书或其他 有效存款凭 证的,基金 托管人可向 存款分支机 构的上级行 发出存款余 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中银证券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0 (5 )基金管 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应全部划 转到指定的 基金托管账 户,并在《 存款协议书 》写明账户 名称和账号 ,未划入指 定账户的, 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 )基金管 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户、预留印鉴 发生变更, 管理人应及 时书面通知 存款行,书 面通知应加 盖基金托管 人预留印鉴 。存款分支 机构应及时 就变更事项 向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出具正 式书面确认 书。变更通 知的送达方 式同开户手 续。在存期 内,存款分 支机构和基 金托管人的 指定联系人 变更,应及 时加盖公章 书面通知对方。 (7 )基金管 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被质押或以任 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 )基金投 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总体 合作协议》 、 《存款协议 书》等,以 基金的名义 在存款银行 总行或授权 分行指定的 分支机构开 立银行账户。 (2 )基金投 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 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 )存款证 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 款协议书》 中规定,存 款银行分支 机构应为基 金开具存款 证实书或其 他有效存款 凭证(下称 “存款凭证” ) ,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 款确认或到 期提款的有 效凭证,且 对应每笔存 款仅能开 具唯一存款 凭证。资金 到账当日, 由存款银行 分支机构指 定的会计主 管传真一份 存款凭证复 印件并与基 金托管人电 话确认收妥 后,将存款 凭证原件通 过快递寄送 或上门交付 至基金托管 人指定联系人。 (2 )存款凭 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 在 邮寄过程 中 遗失的, 由 基金管理 人 向存款银 行 提出补办 申 请,基金 管 理人应 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 )的方式快递或上门交付至托管人,原存款凭 证自动作废。 (3 )账目核 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息。
























































中银证券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1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 3 个月的定期存款,存款银行应 于每季末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因存款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成 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 应 配合基金 托 管人对存 款 凭证的询 证 ,并在询 证 函上加盖 存 款银行公 章 寄送至 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 )到期兑 付 基金管理 人 提前通知 基 金托管人 通 过快递将 存 款凭证原 件 寄给存款 银 行分支机 构 指定的 会计主管。 存款银行未 收到存款凭 证原件的, 应与基金托 管人电话询 问。存款到 期前基金管 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 人 在存款到 期 日未收到 存 款本息或 存 款本息金 额 不符时, 通 知基金管 理 人与存 款银行接洽 存款到账时 间及利息补 付事宜。基 金管理人应 将接洽结果 告知基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 应在《存 款 协议书》 中 规定,存 款 凭证在邮 寄 过程中遗 失 的,存款 银 行应立 即通知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在 原存款凭证 复印件上加 盖公章并出 具相关证明 文件后,与 存款银行指 定会计主管 电话确认后 ,存款银行 应在到期日 将存款本息 划至指定的 基金资金账 户。如果存 款到期日为 法定节假日 ,存款银行 顺延至到期 后第一个工 作日支付, 存款银行需 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 款 期限内, 由 于基金规 模 发生缩减 的 原因或者 出 于流动性 管 理的需要 等 原因, 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5.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 的约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 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 金 托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 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对基金管 理 人参与





















































中银证券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2 银行间债券 市场进行监 督。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 金投资运作 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 准的、经慎 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 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并 约定各交易 对手所适用 的交易结算 方式。基金 管理人有责 任确保及时 将更新后的 交易对手名 单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否则由此造 成的损失应 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基 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 易对手名单 的范围在银 行间债券市 场选择交易 对手。基金 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人 是否按事前 提供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 单进行交易 。在基金存 续期间基金 管理人可以 调整交易对 手名单,但 应将调整结 果至少提前 一个工作日 书面通知基 金托管人。 新名单确定 时已与本次 剔除的交易 对手所进行 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 应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 但不得再发 生新的交易 。如基金管 理人根据市 场需要临时 调整银行间 债券交易对 手名单及结 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 管人说明理 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 人 负责对交 易 对手的资 信 控制,按 银 行间债券 市 场的交易 规 则进行交 易 ,并负 责解决因交 易对手不履 行合同而造 成的纠纷及 损失。若未 履约的交易 对手在基金 管理人确定 的时间内仍 未承担违约 责任及其他 相关法律责 任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 对相应损失 先行予以承 担,然后再 向相关交易 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 则根据银行 间债券市场 成交单对合 同履行情况 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 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事 先约定的交 易对手进行 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 金 管理人应 当 对投资中 期 票据业务 进 行研究, 认 真评估中 期 票据投资 业 务的风 险,本着审 慎、勤勉尽 责的原则进 行中期票据 的投资业务 ,并应符合 法律法规及 监管机构的 相关规定。 (六)本 基 金投资流 通 受限证券 , 应遵守《 关 于基金投 资 非公开发 行 股票等流 通 受限证 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如下所指 “ 流通受限 证 券”与本 协 议以及基 金 合同所指 “ 流动性受 限 资产”定 义 存在不 同。就流动性受限资产定义,请参照基金合同的“第二部分


释义” 部分。 1. 流通受限 证券包括 由 《上市公 司 证券发行 管 理办法》 规 范的非公 开 发行股票 、 公开发 行股票网下 配售部分等 在发行时明 确一定期限 锁定期的可 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 发布重大消 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 以 投资经中 国 证监会批 准 的非公开 发 行证券, 且 限于由中 国 证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或 银行间市场 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负 责登记和存 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中银证券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3 基金参与 非 公开发行 证 券的认购 , 不得预付 任 何形式的 保 证金,法 律 法规或中 国 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 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批准的有 关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 券的投资决 策流程、风 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 股票,基金 管理人还应 提供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 批准的流动 性风险处置 预案。上述 资料应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 人 对本基金 投 资流通受 限 证券的流 动 性风险负 责 ,确保对 相 关风险采 取 积极有 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 间内有效解 决基金运作 的流动性问 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 或市场发生 剧烈变动等 原因而导致 基金现金周 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 足额现金确 保基金的支 付结算,并 承担所有损 失。对本基 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 导致的流动 性风险,基 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 3. 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 券前,基 金 管理人应 向 基金托管 人 提供符合 法 律法规要 求 的有关 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 锁定期,基 金拟认购的 数量、价格 、总成本、 应划付的认 购款、资金 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上 述信息的真 实、完整, 并应至少于 拟执行投资 指令前两个 工作日将上 述信息书面 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 管 理人未及 时 提供有关 证 券的具体 的 必要的信 息 ,致使基 金 托管人无 法 审核认 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 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的行为。 如发现基金 管理人违反 了《基金合 同》 、 《托管协议》以及 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应 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 并呈报中国 证监会,同 时采取合理 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人的 利益。基金 托管人有权 对基金管理 人的违法、 违规以及违 反《基金合 同》 、 《托管协议》的投 资指令不予 执行,并立 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 人不予纠正 或已代表基 金签署合同 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 金 投资非公 开 发行股票 后 两个交易 日 内, 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 媒 介披 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





















































中银证券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4 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6.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基 金 托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 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对基金资 产 净值计 算、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 计算、基金 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 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 电话、邮件 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 并回复基金 托管人,对 于收到的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应 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或 举证,说明 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 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基 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 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 务执行核查 。包括但不 限于:对基 金托管人发 出的提示, 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 改正,或就 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 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的 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 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 基 金托管人 发 现基金管 理 人依据交 易 程序已经 生 效的指令 违 反法律、 行 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 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 人及时纠正 ,由此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十一) 基 金托管人 发 现基金管 理 人有重大 违 规行为, 应 及时报告 中 国证监会 , 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中银证券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5 四、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 管人的业务 核查 (一)基 金 管理人对 基 金托管人 履 行托管职 责 情况进行 核 查,核查 事 项包括基 金 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开 设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 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根 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 金 管理人发 现 基金托管 人 擅自挪用 基 金财产、 未 对基金财 产 实行分账 管 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 同、托管协 议及其他有 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 收到书面通 知后应在下 一工作日前 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 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 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 金 托管人有 义 务配合和 协 助基金管 理 人依照法 律 法规、基 金 合同和本 托 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 执行核查, 包括但不限 于:对基金 管理人发出 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 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或 就基金管理 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 证;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 金 管理人发 现 基金托管 人 有重大违 规 行为,应 及 时报告中 国 证监会, 同 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银证券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6 五、基金财产 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 管 的不同基 金 财产分别 设 置账户, 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 确 保 基金 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 金 管理人的 指 令,按照 基 金合同和 本 协议的约 定 保管基金 财 产。未 经基金管理 人的正当指 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 金的任何资 产。不属于 基金托管人 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资产 及实物证券 等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期 间的损坏、 灭失,基金 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 对于因为 基金投资 产 生的应收 资 产,应由 基 金管理人 负 责与有关 当 事人确定 到 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 账日基金财 产没有到达 基金资金账 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 基金托管 人对因为 基金管理人 投 资产生的 存 放或存管 在 基金托管 人 以外机构 的 基金资 产,或交由 期货公司或 证券公司负 责清算交收 的基金资产 (包括但不 限于期货保 证金账户内 的资金、期 货合约等) 及其收益, 由于该等机 构或该机构 会员单位等 本协议当事 人外第三方 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 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 金 停止募集 时 ,募集的 基 金份额总 额 、基金募 集 金额、基 金 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 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 定后,基金 管理人应将 属于基金财 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 金托管人为 基金开立的 基金资金账 户,同时在 规定时间内 ,基金管理 人应聘请具 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 验资,出具 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 报告由参加 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 集期限届 满 ,未能达 到 基金合同 生 效的条件 , 由基金管 理 人按规定 办 理退款 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为“托管账 户” ), 保管 基金的银行存款,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托管账户名称应为 “中 银证券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2. 基金资金 账户的开 立 和使用, 限 于满足开 展 本基金业 务 的需要。 基 金托管人 和 基金管





















































中银证券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7 理人不得假 借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任 何其他银行 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在中国 证 券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 公 司上海分 公 司、深圳 分 公司为基 金 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 立 和使用, 仅 限于满足 开 展本基金 业 务的需要 。 基金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 出借或未经 对方同意擅 自转让基金 的任何证券 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 立 和证券账 户 卡的保管 由 基金托管 人 负责,账 户 资产的管 理 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 人以基金 托 管人的名 义 在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公 司 开立结算 备 付金账 户,并代表 所托管的基 金完成与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 工作,基金 管理人应予 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 金、结算保 证金等的收 取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 监会或其 他 监管机构 在 本托管协 议 订立日之 后 允许基金 从 事其他投 资 品种的 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 户的开立、 使用的,按 有关规定开 立、使用并 管理;若无 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 效后,基 金 托管人根 据 中国人民 银 行、中央 国 债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 公 司和银 行间市场清 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的有 关规定,以 基金的名义 在银行间市 场登记结算 机构开立债 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管理 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等,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 开立期货结 算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 。完成上述 账户开立后 ,基金管理 人应以书面 形式将期货 公司提供的 期货保证金 账户的初始 资金密码和 市场监控中 心的登录用 户名及密码 告知基金托 管人。资金 密码和市场 监控中心登 录密码重置 由基金管理 人进行,重 置后务必及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 和基金管 理 人应当在 开 户过程中 相 互配合, 并 提供所需 资 料。基金 管 理人保 证所提供的 账户开户材 料的真实性 和有效性, 且在相关资 料变更后及 时将变更的 资料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 2. 因 业务发 展需要而 开 立的其他 账 户,可以 根 据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 同 的规定, 由 基金管 理人协助基 金托管人按 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协 议的约定协 商后开立。 新账户按有 关规定使用 并管理。
























































中银证券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8 3.法律法规 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 投 资的有关 实 物证券等 有 价凭证按 约 定由基金 托 管人存放 于 基金托管 人 的保管 库,或存入 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 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或 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 库,实物保 管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持 有。实物证 券等有价凭 证的购买和 转让,由基 金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 理。基金托 管人对由上 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 理 人代表基 金 签署的、 与 基金财产 有 关的重大 合 同的原件 分 别由基金 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 协议另有规 定外,基金 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大 合同应保证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 的原件。基 金管理人应 在重大合同 签署后及时 将重大合同 传真给基金 托管人,并 在三十个工 作日内将正 本送达基金 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 人发送的合 同传真件与 事后送达的 合同原件不 一致所造成 的后果,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少于 15 年,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对于无法 取 得二份以 上 的正本的 , 基金管理 人 应向基金 托 管人提供 加 盖公章的 合 同传真 件,未经双 方协商一致 ,合同原件 不得转移。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的合 同传真件与 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中银证券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9 六、指令的发 送、确认及 执行 基金管理 人 在运用基 金 财产时向 基 金托管人 发 送资金划 拨 及其他款 项 付款指令 , 基金托 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包括电子指令和纸质指令。 电子指令包括基金管理人发送的电子指令 (采用电子报文传送的电子指令、 网上托管银 行管理人客户端录入的电子指令) 、 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网上托管银行托管人端根据预先设 定的业务规则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 。 管理人在启用电子指令前应使用传真或其他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启用函。启用函应注明启用的业务类型、启用日期等。 启用函应加盖基金管理人公司公章。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授权通知 的 内容:基 金 管理人应 事 先向基金 托 管人提供 书 面授权通 知 (以下称 “ 授权通 知” ) ,指定指令的被授 权人员及被 授权印鉴, 授权通知的 内容包括被 授权人的 名 单、签章样 本、权限和预留印鉴。授权通知应加盖基金管理人公司公章并写明生效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使用传真或其他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授权通 知,同时电 话通知基金 托管人。授 权通知经基 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 以电话方式 或其他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认 可的方式确 认后,于授 权通知载明 的生效时间 生效。 基金 管理人在此 后三个工作 日内将授权 通知的正本 送交基金托 管人。授权 通知书正本 内容与基金 托管人收到 的传真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为准。 基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对授权 通知负有保 密 义务,其 内 容不得向 授 权人、被授权人 及 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投资指令 是 在管理本 基 金时,基 金 管理人向 基 金托管人 发 出的交易 成 交单、交 易 指令及 资金划拨类 指令(以下 简称“指令” ) 。指令应 加盖预留印鉴 并由被授权 人签章。基 金管理人 发给基金托管人的资金划拨类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时间、金额、出款和收款账户信息等。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 指令的发 送:基金 管 理人应按 照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 协 议的规定 , 在其合法 的 经营权 限和交易权 限内依照授 权通知的授 权用传真方 式或其他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 认可的方式 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 金管理人在 发送指令时 ,应确保相 关出款账户 有足够的资 金余额,并 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 对于新股、新债申购等网下公开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于网下申购缴款日的 10:00 前 将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对于期货出入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应于交易日期货出入金截止时间前 2 小时将期货出入 金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
























































中银证券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 对于场内 业 务,首次 进 行场内交 易 前基金管 理 人应与基 金 托管人确 认 已完成交 易 单元和 股东代码设置后方可进行。 对于银行间业务,基金管理人应于交易日 15:00 前将银行间成交单及相关划款指令发送 至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 理人应与基 金托管人确 认基金托管 人已完成证 书和权限设 置后方可进 行本基金的银行间交易。 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认购权证行权交易,基金管理人应于行权日 15:00 前将需要交付的行 权金额及费用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16:00 前支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指定账户。 对于指定时间出款的交易指令,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小时将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对 于基金管理人于 15:00 以后发送至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尽力配合出款,但如未 能出款时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 指令的确 认:基金 管 理人有义 务 在发送指 令 后与基金 托 管人进行 电 话确认。 指 令以获 得基金托管 人确认该指 令已成功接 收之时视为 送达基金托 管人。对于 依照“授权 通知”发出 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3.指令的执 行:基金托管人确认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指令进行形式审查, 验证指令的 要素是否齐 全,传真指 令还应审核 印鉴和签章 是否和预留 印鉴和签章 样本相符, 指令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 正常情况 下 由基金托 管 人依据基 金 管理人发 出 的出入金 指 令,通过 期 货结算银 行 银期转 账系统进行出入金操作。 当结算银 行 银期转账 系 统出现故 障 等其他紧 急 情况时, 基 金管理人 可 以使用非 银 期转账 手工出入金。 非银期转 账 手工出入 金 ,入金由 基 金托管人 依 据基金管 理 人提供的 划 款指令通 过 结算银 行的网银系 统划往期货 公司指定账 户后,由基 金管理人通 知期货公司 进行入金操 作,出金由 基金管理人 通知期货公 司出金后, 再发送指令 给基金托管 人,由基金 托管人依据 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划款指令通过结算银行的网银系统划往基金托管账户。 执行完期 货 出金或入 金 的操作后 , 基金管理 人 应通过其 交 易系统或 终 端系统查 询 出金划 出情况和入金到账情况。 在指令未执行的前提下,若基金管理人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在原指令上注明“作废” 并加盖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章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进行确认。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1 、基金管理 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指令不 能辨识或要素不全导致无法执行等情形。 2 、当基金托 管人认为所接受指令为错误指令时,应及时与基金管理人进行电话确认,暂 停指令的执 行并要求基 金管理人重 新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 人有权要求 基金管理人 提供相关交





















































中银证券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1 易凭证、合 同或其他有 效会计资料 ,以确保基 金托管人有 足够的资料 来判断指令 的有效性。 基金托管人 待收齐相关 资料并判断 指令有效后 重新开始执 行指令。基 金管理人应 在合理时间 内补充相关 资料,并给 基金托管人 预留必要的 执行时间, 否则基金托 管人对因此 造成的延误 不承担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有可能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基金合同 》 、 本协议或其 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时,应暂缓 执行指令, 并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纠正;如相关交易已生效,则应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并报 告中国证监 会。对于基 金托管人事 前难以监督 的交易行为 ,基金托管 人在事后及 时 履行了对 基金管理人 的通知以及 向中国证监 会的报告义 务后,即视 为完全履行 了其投资监 督职责。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或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责任,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基金 管 理人的有 效 指令和通 知 ,除非违 反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或 具有第 (四)项所述错误 ,基 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执行,否则应就基金或基金管理人由此 产生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除因故意 或 过失致使 基 金、基金 管 理人的利 益 受到损害 而 负赔偿责 任 外,基金 托 管人对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 人 撤换被授 权 人员或改 变 被授权人 员 的权限, 必 须提前至 少 一个交易 日 ,使用 传真方式或 其他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认可 的方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 出加盖基金 管理人公司 公章的书面 变更通知, 同时电话通 知基金托管 人。被授权 人变更通知 ,经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以电 话方式或其 他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认可的 方式确认后 ,于授权通 知载明的生 效时间生效 ,同时原授 权通知失效 。基金管理 人在此后三 个工作日内 将被授权人 变更通知的 正本送交基 金托管人。 变更通知书 书面正本内 容与基金托 管人收到的 传真不一致 的,以基金 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为准。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指令的保管 指令若以 传 真形式发 出 ,则正本 由 基金管理 人 保管,基 金 托管人保 管 指令传真 件 。当两 者不一致时,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指令传真件为准。 (九)相关责任 对 基金管 理 人在没有 充 足资金的 情 况下向基 金 托管人发 出 的指令致 使 资金未能 及 时清算 所 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因基金管理 人原因造成 的传输不及 时、未能留 出足够执行 时间、未能 及时与基金 托管人进行 指令确认致 使资金未能 及时清算或 交易失败所 造成的损失





















































中银证券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2 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但 如遇到不可 抗力的情况 除外。基金 托管人正确 执行基金管 理人发送的 有效指令, 基金财产发 生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任何 形式的责任 。在正常业 务受理渠道 和指令规定 的时间内, 因基金托管 人原因造成 未能及时或 正确执行合 法合规的指 令而导致基 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基金托管 人 根据本协 议 相关规定 履 行形式审 核 职责,如 果 基金管理 人 的指令存 在 事实上 未经授权、 欺诈、伪造 或未能及时 提供授权通 知等情形,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因执 行有关指令 或拒绝执行 有关指令而 给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资 产或任何第 三方带来的 损失,全部 责任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但基金托管人未按合同约定尽形式审核义务执行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形除外。
























































中银证券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3 七、交易及清 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1 、基金管理 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并按照有关合同 和规定行使 基金财产投 资权利而应 承担的义务 ,包括但不 限于选择经 纪商及投资 标的等。基 金管理人负 责选择代理 本基金证券 买卖的证券 经营机构, 使用其交易 单元作为基 金的交易单 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将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及相关文件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 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 交易单元保 证金由被选 中的证券经 营机构交付 。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有 关规定,在 基金的半年 度报告和年 度报告中将 所选证券经 营机构的有 关情况、基 金通过该证 券经营机构 买卖证券的 成交量、回 购成交量和 支付的佣金 等予以披露 ,并将该等 情况及基金 交易单元号 、佣金费率 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2 、 基金管理 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 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 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1 )基金管 理人所选择的期货公司负责办理委托资产的期货交易的清算交割。 (2 ) 基金管理人应责成其选择的期货公司通过深证通向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发送以 保证金监控 中心格式显 示本产品成 交结果的交 易结算报告 及参照保证 金监控中心 格式制作的 显示本产品 期货保证金 账户权益状 况的交易结 算报告。经 基金托管人 同意,可采 用电子邮件 的传送方式作为应急备份方式传输当日交易结算数据。 正常情况下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发送时间应在交易日当日的 17 :00 之 前。因交易所原因 而造成数据 延迟发送的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通 知基金托管 人,并在恢 复后告知期 货公司立即 发送至基金 托管人,并 电话确认数 据接收状况 。若期货公 司发送的期 货数据有误 ,重新向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送的,基 金管理人应 责成期货公 司在发送新 的期货数据 后立即通知 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数据接收状况。 (3 ) 基金管 理人应责成其选择的期货公司对发送的数据的准确性、 完整性、 真实性负责。 由于交易 结 算报告的 记 载事项出 现 与实际交 易 结果和权 益 不符造成 本 产品估值 计 算错误 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数据发送方追偿,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 人在基金 财 产场内清 算 交收及相 关 风险控制 方 面的职责 按 照附件 《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规定》的要求执行。 (三)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转换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 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





















































中银证券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4 基金管理人 应对传递的 申购、赎回 、转换开放 式基金的数 据真实性和 准确性负责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 基金管理 人应保 证本 基金( 或本 基金管 理人 委托) 的注 册登记 机构 每个工 作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 登记机构 应通过与 基 金管理人 建 立的系统 发 送有关数 据 ,由基金 管 理人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有关数 据,如因各 种原因,该 系统无法正 常发送,双 方可协商解 决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 如基金管 理人委托 其 他机构办 理 本基金的 登 记业务, 应 保证上述 相 关事宜按 时 进行。 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 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 购 、赎回、 转 换及分红 资 金汇划的 需 要,由基 金 管理人开 立 资金清算 的 专用账 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 对于基金 申购、转 换 过程中产 生 的应收款 , 应由基金 管 理人负责 与 有关当事 人 确定到 账日期并通 知基金托管 人,到账日 应收款没有 到达基金资 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 采取措施进 行催收,由 此造成基金 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 当事人追偿 基金的损失。 8.赎回、转 换资金划付规定 划付赎回 款 、转换转 出 款时,如 基 金资金账 户 有足够的 资 金,基金 托 管人应按 时 划付; 因基金资金 账户没有足 够的资金, 导致基金托 管人不能按 时划付,基 金托管人不 承担责任, 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 项 到达基金 资 金账户需 双 方按约定 方 式对账外 , 与投资有 关 的付款、 赎 回和分 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四)资金净额结算 基金资金 账 户与“基 金 清算账户 ” 间的资金 结 算遵循“ 全 额清算、 净 额交收” 的 原则, 每日按照资 金账户应收 资金与应付 资金的差额 来确定资金 账户净应收 额或净应付 额,以此确 定资金交收 额,基金托 管人应当为 基金管理人 提供适当方 式,便于基 金管理人进 行查询和账 务管理。当存在资金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收日 15:00 时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 划往基金资 金账户,基 金管理人通 过基金托管 人提供的方 式查询结果 ;当存在资 金账户净应 付额时,基 金托管人按 照基金管理 人的划款指 令将托管账 户净应付额 在交收日及 时划往基金 清算账户,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方式查询结果。 当存在资 金 账户净应 付 额时,如 基 金银行账 户 有足够的 资 金,基金 托 管人应按 时 划付; 因基金资金 账户没有足 够的资金, 导致基金托 管人不能按 时划付,基 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基





















































中银证券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5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责任 ;如系基金 管理人的原 因造成,责 任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五)基金现金分红 1. 基金管理 人确定分 红 方案通知 基 金托管人 , 双方核定 后 依照《信 息 披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 理人对基 金 分红进行 账 务处理并 核 对后,基 金 管理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指令及时将分红款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3.基金管理 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中银证券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6 八、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估值和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 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 于每个工 作 日计算基 金 资产净值 及 各类基金 份 额净值, 经 基金托管 人 复核, 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 人 应每个工 作 日对基金 资 产估值。 但 基金管理 人 根据法律 法 规或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 时除外。基 金管理人每 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 值后,将各 类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 按基金合同 和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 基金资产 净 值计算和 基 金会计核 算 的义务由 基 金管理人 承 担。本 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理 人担任,因 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 意见的,基 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 出具加盖公 章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 人在基金 合 同生效后 , 应按照双 方 约定的同 一 记账方法 和 会计处 理原则,分 别独立地设 置、记录和 保管本基金 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 方各自的账 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 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 人 在收到基 金 管理人编 制 的基金财 务 报表后, 进 行独立的 复 核。核对 不 符时,





















































中银证券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7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 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 制及复核。 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程 中,发现双 方的报表存 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应共同查 明原因,进 行调整,调 整以国家有 关规定为准 。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两 个月的,基 金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七)在 有 需要时, 基 金管理人 应 每季度向 基 金托管人 提 供基金业 绩 比较基准 的 基础数 据和编制结果。
























































中银证券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8 九、基金收益 分配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收益分配。
























































中银证券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9 十、基金信息 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 人 和基金管 理 人应按法 律 法规、基 金 合同的有 关 规定进行 信 息披露, 拟 公开披 露的信息在 公开披露之 前应予保密 。除按《基 金法》 、基金合同、 《信息披露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进行 信息披露外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运作中产生 的信息以及 从对方获得 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 管人为遵 守 和服从法 院 判决或裁 定 、仲裁裁 决 或中国证 监 会等监 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 息 披露内容 主 要包括基 金 招募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 、基金份 额 发售公 告、基金募 集情况、基 金合同生效 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临时报告、 澄清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 其他信息。 基金年度报 告需经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 人 应在基金 年 报及半年 报 中披露其 持 有的资产 支 持证券总 额 、资产支 持 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 所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明 细。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 金季度报告 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 的比例和报 告期末按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在基 金 投资中小 企 业私募债 券 后两个交 易 日内,在 中 国证监会 指 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 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名 称、数量、 期限、收益 率等信息,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在季 度 报告、半 年 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 定 期报告和 招 募说明书 ( 更新) 中充分披露 股指期货交 易情况,包 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 等,并充分 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本基金持 续 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 基 金年度报 告 和半年度 报 告中披露 基 金组合资 产 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障其他投 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 在基金定期 报告“影响 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及 产品的特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中银证券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0 基金托管 人 和基金管 理 人在信息 披 露过程中 应 以保护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利益为宗 旨 ,诚实 信用,严守 秘密。基金 管理人负责 办理与基金 有关的信息 披露事宜, 对于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需要 由基金托管 人复核的信 息披露文件 ,在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 人应积极 配 合、互相 监 督,保证 其 履行按照 法 定方式和 限 时披露 的义务。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在中 国 证监会规 定 的时间内 , 将应予披 露 的基金信 息 通过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媒介披 露。根据法 律法规应由 基金托管人 公开披露的 信息,基金 托管人在指 定媒介公开 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 )不可抗 力;


(2 )基金投 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 )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 定 须经基金 托 管人复核 的 信息披露 文 件,由基 金 管理人起 草 、并经基 金 托管人 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 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 在合理时间 获得上述文 件的复制件 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应保证文 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中银证券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1 十一、基金费 用 基金费用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计提和支付。
























































中银证券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2 十二、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 至 少应包括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的名称 、 证件号码 和 持有的基 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 基金登记机 构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 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 管 人要求或 编 制半年报 和 年报前, 基 金管理人 应 将有关资 料 送交基金 托 管人, 不得无故拒 绝或延误提 供,并保证 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基 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中银证券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3 十三、基金有 关文件档案 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 人 应保存基 金 财产管理 业 务活动的 记 录、账册 、 报表和其 他 相关资料 。 基金托 管人应保存 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记 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法律法 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 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2.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 将 与本基金 账 务处理、 资 金划拨等 有 关的合同 、 协议传真 至 基金托 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生变更, 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应 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 交易记录和 重要合同等 ,承担保密 义务并保存 至少十五年 以上,法律 法规或监管 规则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中银证券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4 十四、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更 换 (一)基 金 管理人职 责 终止后 , 仍 应妥善保 管 基金管理 业 务资料, 保 证不做出 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利益造成损 害的行为, 并与新任基 金管理人或 临时基金管 理人及时办 理基金管理 业务的移交 手续。基金 托管人应给 予积极配合 ,并与新任 基金管理人 或临时基金 管理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 金 托管人职 责 终止后 , 仍 应妥善保 管 基金财产 和 基金托管 业 务资料, 保 证 不做 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利益造成损 害的行为, 并与新任基 金托管人或 临时基金托 管人及时办 理基金财产 和基金托管 业务的移交 手续。基金 管理人应给 予积极配合 ,并与新任 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三)其他事宜见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中银证券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5 十五、禁止行 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将 其固有财 产 或者他人 财 产混同于 基 金财产从 事 证券投 资。 (二)基 金 管理人不 公 平地对待 其 管理的不 同 基金财产 , 基金托管 人 不公平地 对 待 其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对 他人泄漏 基 金运作和 管 理过程中 任 何尚未按 法 律法规 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 金 管理人在 没 有充足资 金 的情况下 向 基金托管 人 发出投资 指 令和付款 指 令,或 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在 行政上、 财 务上不独 立 ,其高级 管 理人员和 其 他从业 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 金 托管人私 自 动用或处 分 基金财产 , 根据基金 管 理人的合 法 指令、基 金 合同或 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 人 运用基金 财 产买卖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及 其控股股 东 、实际控 制 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 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 符合基金的 投资目标和 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 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 审批机制和 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 执行。相关 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 关联交易应 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中银证券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6 法律法规 或 监管部门 取 消或变更 上 述限制, 如 适用于本 基 金,基金 管 理人在履 行 适当程 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 制,或以变 更后的规定 为准,不需 要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十)法 律 法规和基 金 合同禁止 的 其他行为 , 以及依照 法 律、行政 法 规有关规 定 ,由 中 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中银证券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7 十六、托管协 议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 方 当事人经 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议 进 行修改。 修 改后的新 协 议,其内 容 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 《基金合 同》终止; 2 、基金托管 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管理 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发生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中银证券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8 十七、违约责 任 (一)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不 履行本协 议 或履行本 协 议不符合 约 定的,应 当 承担违 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 议约定,给 基金财产或 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 损害的,应 当分别对各 自的行为依 法承担赔偿 责任;因共 同行为给基 金财产或者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 根据各自的 过错程度对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一 方 当事人违 约 ,给另一 方 当事人或 基 金财产造 成 损失的, 应 就直接损 失 进行赔 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 、基金管理 人和/ 或基金 托管人按照 当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作为 或 不 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 、基金管理 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 损失等; 3 、不可抗力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 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五)违 约 行为虽已 发 生,但本 托 管协议能 够 继续履行 的 ,在最大 限 度地保护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应当继续 履行本协议 。若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持。 (六)由 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不可控 制 的因素导 致 业务出现 差 错,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 的,由此造 成基金财产 或投资人损 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中银证券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9 十八、争议解 决方式 各方当事 人 同意,因 本 协议而产 生 的或与本 协 议有关的 一 切争议, 如 经友好协 商 未能解 决的,任何 一方均有权 将争议提交 上海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按 照上海国际 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届 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 地点为上海 市 。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 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中银证券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0 十九、托管协 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 金 管理人在 向 中国证监 会 申请发售 基 金份额时 提 交的托管 协 议草案, 应 经托管 协议当事人 双方盖章以 及双方法定 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章 ,协议当事 人双方根据 中国证监会 的意见修改并正式签署托管协议。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 管 协议自基 金 合同成立 之 日起成立 , 自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起 生效。托 管 协议的 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由基金管理人根据需要上报监管机构一份, 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银证券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1 二十、其他事 项 如发生有 权 司法机关 依 法冻结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的基金份 额 时,基金 管 理人应予 以 配合, 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 有 明确定义 外 ,本协议 的 用语定义 适 用基金合 同 的约定。 本 协议未尽 事 宜,当 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本协议附 件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中银证券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2 二十一、托管 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中银证券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3 附件:托管银 行证券资金 结算规定 资产托管人 和资产管理 人为确保证 券交易资金 结算业务安 全、高效运 行,有效防 范 结 算 风险,规范 结算行为, 进一步明确 资产托管人 与其代理结 算客户在证 券交易资金 结算业务中 的责任,根 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 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 《证券登记结 算管理办法》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结算参与人 管理规则》 等有关法律 法规、部 门规章及相关业务规则,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就参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以 下简称“结算公司” )多 边净额结算业务相关事宜规定如下: 第一条


资产托管人系 经中国银监 会、中国证 监会、中国 保监会及其 他相关部门 核准具 备证券投资 基金、保险 资产、企业 年金基金以 及其他与结 算公司结算 业务相关的 托管业务资 格的商业银 行;资产管 理人系经中 国证监会、 中国保监会 批准设立的 证券公司、 基金管理公 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投资管理机构。 。 第二条


资产管理人管 理并由资产 托管人托管 的资产在证 券交易所市 场达成的符 合多边 净额结算要求的证券交易,采取托管银行结算模式的(包括公募基金、专户账户、企业年金、 社保基金等) ,应由资产托管人与结算公司办理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资产托管人负责参与结算 公司多边净 额结算业务 ,资产管理 人应当按照 资产托管人 提供的清算 结果,按时 履行交收义 务,并承担对资产托管人的最终交收责任。 第三条


资 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同意遵守结算公司制定的业务规则。 第四条


多边净额结算 方式下,证 券和资金结 算实行分级 结算原则。 资产托管人 负责办 理与结算公 司之间证券 和资金的一 级清算交收 ;同时负责 办理与资产 管理人之间 证券和资金 的二级清算交收。 第五条


资 产托管人依据交易清算日 (T 日) 清算结果, 按照结算业务规则, 与结算公司 完成最终不 可撤销的证 券与资金交 收处理;同 时在规定时 限内,与资 产管理人完 成不可撤销 的证券、资金交收处理。 第六条


资 产管理人管理资产交收违约应遵循谁过错谁赔偿的原则。 (一)因资 产管理人头 寸匡算错误 等资产管理 人原因导致 的交收违约 实际损失, 由 资 产 管理人承担。
























































中银证券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4 (二)因资 产托管人操 作失误等资 产托管人原 因导致的交 收违约实际 损失,由资 产 托 管 人承担。 (三)由第 三方过错导 致的交收违 约损失,按 照最大程度 保护资产管 理人管理托管资产 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由双方协商处理,并由双方共同承担向第三方追偿的责任。 除依据相关 法律法规和 本规定约定 外,资产托 管人不得擅 自动用资产 管理人管理 托 管 资 产的证券和 资金从事证 券交易。资 产托管人擅 自动用资产 管理人管理 托管资产的 证券和资金 造成损失的 ,应当对资 产管理人管 理资产及资 产管理人遭 受的实际损 失承担赔偿 责任。资产 托管人擅自 动用资产管 理人管理托 管资产的证 券和资金得 到盈利的, 所有因此而 取得的收益 归于托管资产,且资产管理人不承担任何相关费用。 若资产管理 人过错且利 用自有资金 或按照中国 证监会规定 使用风险准 备金垫付资 金 交 收 透支,由此产生的收益归托管资产,由此产生的实际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第七条


资产托管人按 照结算公司 的规定,以 资产托管人 自身名义向 结算公司申 请开立 相关结算备付金账户、 证券交收账户以及按照结算公司相关业务规定应开立的其他结算账户, 用于办理资 产托管人所 托管资产在 证券交易所 市场的证券 交易及非交 易涉及的资 金和证券交 收业务。 第八条


根据结算公司 业务规则, 资产托管人 依法向资产 管理人管理 资产收取存 入结算 公司的最低 结算备付金 、交收价差 保证金及结 算保证金等 担保资金, 该类资金的 收取金额及 其额度调整按照结算公司规则以及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的其他书面协议或约定执行。 若资产管理 人管理资产 结算备付金 账户日末余 额低于其最 低结算备付 金限额的, 资 产 管 理人应于规定时间内补足款项。 第九条


资产托管人收 到结算公司 按照与结算 银行商定利 率计付的结 算备付金( 含最低 备付金) 、结 算保证金等资金利息后,于收息当日向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支付。 第十条


资 产托管人于交易清算日(T 日) ,根 据结算公司按照证券交易成交结果计算的 资金清算数 据和证券清 算数据以及 非交易清算 数据,分别 用以计算资 产管理人管 理资产资金 和证券的应 收或应付净 额,形成资 产管理人当 日交易清算 结果。资产 托管人应及 时、高效、 安全地完成 托管资产的 证券交易资 金清算交收 ,对于结算 公司已退还 各托管资产 的交收资金 应及时计入各托管资产的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 资 产托管人完成托管资产清算后, 对于交收日可能发生透支的情况, 应及时与 资产管理人沟通。 资产托管人于交收日(T+1 日)根据交易所或结算公司数据计算的资产管理人 T 日 交易





















































中银证券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5 清算结果,完成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资金、证券的交收。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人 对资产托管 人提供的清 算数据存有 异议,应及 时与资产托 管人沟 通,但资产 管理人不得 因此拒绝履 行或延迟履 行当日的交 收义务。经 双方核实, 确属资产托 管人清算差错的,资产托管人应予以更正并赔偿托管资产及资产管理人实际损失;若经核实, 确属结算公 司清算差错 的,资产管 理人应配合 资产托管人 与结算公司 沟通。若因 资产管理人 在托管交易单元上进行非托管资产交易等事宜, 致使资产托管人接收清算数据不完整不正确, 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第十三条 为确保资产 托管人与结 算公司的正 常交收,不 影响资产托 管人所有托 管 资 产 的正常运作, 正常情况下, 交易日 (T 日) 日终资产管理人应保证其管理的各托管资产资金账 户有足够的资金可完成与结算公司于交收日(T+1 日)的资 金交收。 第十四条


若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资金账户 T 日余额无法满足 T+1 日 交收要求时,资产 管理人应按照《托管协议》或操作备忘录中约定的时点补足金额,未有约定的,应于 T+1 日 12:00 前补 足金额,确保资产托管人及时完成清算交收。对于创新产品,补足金额的时点可 在托管协议或其他文件中约定。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人 未按本规定 第十四条约 定时限补足 透支金额, 其行为构成 资产管 理人资金交收违约,资产托管人依法按以下方式处理,且资产管理人应予以配合: (一)资产 管理人应在 不晚于结算 公司规定的 时点前两个 小时向资产 托管人书面 指 定 托 管资产证券账户内相当于透支金额价值 120% 的 证券 (按照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 作为交 收履约担保 物。资产管 理人未能按 时指定的, 资产托管人 依法自行确 定相关证券 作为交收履 约担保物,并及时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未及时向资产托管人指定或指定错误的, 相关责任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资产托管人 可向结算公 司申请,由 结算公司协 助将相关交 收履约担保 物予以冻结 , 资 产 管理人应向 资产托管人 出具同意结 算公司协助 资产托管人 冻结其证券 账户内相应 证券的书面 文件(对于 企业年金基 金等涉及资 产托管人、 资产管理人 及委托人或 受托人的托 管资产,资 产管理人向 资产托管人 出具的书面 文件应经资 产管理人委 托人或受托 人确认。委 托人或受托 人与资产托 管人、资产 管理人签署 的合同、操 作备忘录等 法律文件中 有相关内容 的,视为确 认) 。 (二)资产管理人于 T+2 日在结算公司规定时间前补足相应资金的,资产托管人可向结 算公司申请 解除对相关 证券的冻结 ;否则,资 产管理人应 配合资产托 管人对冻结 证券予以处 置,如资产 管理人不配 合,资产托 管人依法对 冻结证券进 行处置,但 须及时书面 通知资产管





















































中银证券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6 理人。 (三)证券 处置产生的 资金,如相 关交易尚未 完成交收的 ,应首先用 于完成交收 , 不 足 部分资产管理人及时补足。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人 知晓并确认 ,资产管理 人管理资产 中用于融资 回购的债券 将作为 资产托管人 相关结算备 付金账户偿 还融资回购 到期购回款 的质押券, 若资产管理 人债券回购 交收违约, 结算公司依 法对质押券 进行处置, 但须及时书 面通知资产 管理人。资 产管理人应 就债券回购 交收违约后 结算公司对 质押券的处 置以及资产 管理人委托 人或受托人 所应承担的 委托债券投 资风险,预 先书面告知 资产管理人 委托人或受 托人,并由 资产管理人 委托人或受 托人签字确 认。委托人 或受托人与 资产托管人 、资产管理 人签署的合 同、操作备 忘录等法律 文件中有相关内容的,视为确认。 第十七条 由于资产管 理人原因, 其管理资产 发生证券超 额卖出或卖 出回购质押 债 券 而 导致证券交 收违约行为 的,资产托 管人暂不交 付其相应的 应收资金, 并依法按照 结算公司有 关违约金的 标准向资产 管理人收取 违约金。资 产管理人须 在两个交易 日内补足相 关证券及其 权益。资产 管理人未能 补足的,资 产托管人依 法根据结算 公司相关业 务规则进行 处理,由此 产生的实际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收益归托管资产所有。 第十八条


因资产管理 人原因发生 资金交收违 约时,资产 托管人依法 采取以下风 险管理 措施,但须提前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 (一) 按照结算公司标准计收违约资金的利息和违约金; (二) 按结算公司标准调高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的最低备付金或结算保证金比例;


(三) 报告监管部门及结算公司; (四) 按照结算公司业务规则向结算公司申报暂停资产管理人的相关结算业务; (五) 根据监管部门或结算公司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条 如因资产管 理人原因造 成资产托管 人对结算公 司出现违约 情形时,结 算 公 司 实施相关风 险管理措施 引发的后果 由资产管理 人自行承担 ,由此造成 资产管理人 管理资产及 资产托管人实际损失,资产管理人应负责赔偿。 如因资产托 管人原因造 成未及时将 资产管理人 应收资金支 付给资产管 理人或未及 时 委 托 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将资 产管理人应 收证券划付 到资产管理 人证券账户 的,资产托 管人应当对 资产管理人 承担违约责 任;如因资 产托管人原 因造成对结 算公司交收 违约的,相 应后果由资 产托管人承担。以上造成的托管资产及资产管理人的实际损失,资产托管人应负责赔偿。 第二十条


本规定任何 一方未能按 本规定的约 定履行各项 义务均将被 视为违约, 除法律





















































中银证券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7 法规或结算 公司业务规 则另有规定 ,或本规定 另有约定外 ,违约方应 承担因其违 约行为给对 方和托管资 产造成的实 际损失。如 双方均有违 约情形,则 根据实际情 况由双方分 别承担各自 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如果协议的 一方或双方 因不可抗力 不能履行本 规定时,可 根据不可抗 力的 影响部分或 全部免除责 任。不可抗 力是指资产 托管人或资 产管理人不 能预见、不 可避免、不 能克服的客 观情况。任 何一方因不 可抗力不能 履行本规定 时,应及时 通知对方并 在合理期限 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 于现在及以 后由基金管 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 托管的所有 业务 品种。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有 效期间, 若因法律法规、 结算公司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导致本规定 的内容与届 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业 务规则的规 定不一致的 ,应当以届 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业 务规则的规 定和上述协 议的约定为 准,协议双 方应根据最 新的法律法 规、业务规 则和上述协 议对本规定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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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证券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本页为《中银证券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 中银国际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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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订日: 签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