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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银 证券 新 能源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 金 份额 发 售公 告 
 
 
 
 
 
 
 
 
 
 
 
基金管理 人: 中 银 国际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 招 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中银证券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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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提示】 
1. 中 银 证 券 新 能 源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的募集申请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 年 12 月 29 日证监许可
[2017]2451 号文准予注 册。 中 国证监 会对 本基 金的 注册 并不 代表 中国 证监
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 荐或者保证 , 也 不 表 明投 资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 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 出实
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2. 本基金 为契约型、开放式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设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人 为 中 银 国 际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本公
司 ” ) ; 本 基 金 的 托 管人 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 本 基 金 的 登 记 机构 为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 基金募集期: 本基金自 2018 年 6 月 25 日起至 2018 年 7 月 27 日止
(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通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的 各 销售机构发售,基 金管
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 调整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5.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其中直销机构是指本
公司直销柜台,代销机 构是指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中 银 国 际 证 券股 份
有限公司营业部 、 上 海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肯 特 瑞 财 富 投 资管 理
有限公司、 招 商 银 行 股份 有 限 公 司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的 要
求,选择其它符合 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6. 本 基 金 募 集 对 象 为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者。 投 资者 欲 认 购 本 基 金 , 需 开立 本
公司基金账户。 除 法 律法 规 另 有 规 定 , 一 个 客户 只 能 开 设 和 使 用 一 个基 金
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 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 ,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 助他
人违规进行认购。若已 经在本 公 司 开 立 基 金 账户 的 , 则 不 需 要 再 次 办理 开
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 司直销机构和指定的 其他 销售机构网点同时为 投资
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中银证券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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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 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
为准。对于 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 申请,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内就申
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 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 者的
认购申请,认购份额的 计算需由登记机构在募 集期结束后确认。投资 者应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 到各销售机构查询最终 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 额,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
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 2018 年 5 月 30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 中银证券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同时发布在本公司基金网站
(www.bocifunds.com ) 上的 《 中银证券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本 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 基金
网站 (www.bocifunds.com ) 以及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官方网
站(www.cmbchina.com )。 
8. 本基金 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但如本基
金单一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金
管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 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
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人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
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9. 在基金募集期内,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起点为 人民币 10 元(含认购
费),投资者通过 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时 , 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 的最低认购
金额限制外,各销售机构 可 根 据 自 己 的 情 况 调整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和 最 低追 加
认购金额限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 
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认购单笔最低 限额为人民币 1,000,000 元(含 认
购费), 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100,000 元(含认购费)。 
10. 各销售机构销售 本基金的城市名称、 网点名称、 联系方式以及开户
和认购等具体事项详见 各 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 公告。对未开设销售网 点的
地区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021-61195566 或
400-620-8888( 免长途 通话费用 )选择 6 公募基金业务咨询购买 相关事宜。 中银证券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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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依法对本基金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2. 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基金”)是一种长 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
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 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 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 行储
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 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者购买基金,既 可能
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 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 来的
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 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
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 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 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 担不
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 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 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 也越
大。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 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
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 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
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 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或申购)基金 的意愿、时机、数量等 投资
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 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 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 类风
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 包括:市场风险、管理 风险、技术风险、合规 风险
等,也包括本基金的特 定风险等。本基金的特 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 “风
险揭示”章节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募说 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 的、 投资期限、 投资 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基金由 中 银 国 际 证 券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依 照 有 关法 律 法 规 及 约 定 发 起 ,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2451 号文批准注册。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摘要和 《招募说明书》已通过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 和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网站 www.bocifunds.com 进行
了公开披露。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中银证券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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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 金投
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 值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 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 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
和赎回基金,基金销售 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 相关
部分。 
13、流动性风险及其管理方法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 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 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
地变现的风险。流动性 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 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本 基金
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 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
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 ,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 工具等),同时本基金 基于
分散投资 的 原 则 在 行 业和 个 券 方 面 未 有 高 集 中度 的 特 征 , 综 合 评 估 在正 常
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
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 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同时, 如本
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 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 份额
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其采取延 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的措施。 
(4)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 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
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 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 发生 无 法 应 对 投 资 者 巨 额
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 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 照法中银证券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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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 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 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 受赎
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 、摆动定价等流动性风 险管
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 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 理人
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 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 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 估,
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 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 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 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 应影
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 面保
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中银证券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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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 次募集 基本 情况 
1 、基 金名称 
中银证券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 金代码 及简 称 
中银证券新能源 混合 A (基金代码 :005571) 
中银证券新能源 混合 C (基金代码:005572) 
3 、基 金运作 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4 、基金 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 、基 金存续 期限 
不定期。 
6 、基 金份额 初始 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 
7、 募集 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 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者 。 
8 、募 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9 、基 金销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 110 号 7 层 (邮政编码:100032 )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人: 陈淑萍 中银证券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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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6229088 
传真:010-66578971 
(2)代销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部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人代表: 宁敏 客服电话: 021-61195566,400-620-8888(免长 途通话费) 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021-5450999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法定代表人:江卉 客服电话:个人业务:95118,企业业务:400-088-8816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 金销售情况变化、增加 、减少销售机构并另行 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 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 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并 另行公告。各销售机构 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 能略有差异,具体请咨 询各中银证券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销售机构。 10 、 募集时 间安 排与基金 合同 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本基金的募 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的募集时间自 2018 年 6 月 25 日 起 至 2018 年 7 月 27 日止 。 募集期满 或 基 金 管 理 人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明 书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售,若本基金符合基 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可办 理基 金备案手续, 基 金 备 案手 续 办 理 完 毕 并 取 得 中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起 基 金合同生效;但管理人 亦可视情况适当延后此 期限。若未达到基金合 同规 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则本基金将在 3 个月的募集期内继续发售。 若 3 个月的募集期满 ,本基金仍未达到合同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 金管理人将以其固有财 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 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 金募 集期届满后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 认购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 款利息。 二 、募 集 方式 及相 关规定 1、认购时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本基金的募 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的募集时间自 2018 年6 月 25 日起至2018 年7 月27 日止。 2、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 (2) 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 需按 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3)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申请是否 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 认结 果为准。对于 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内就 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 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 资者 的认购申请,认购份额 的计算需由登记机构在 募集期结束后确认。投 资者 应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及 时 到 各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最 终 成 交 确 认 情 况 和 认 购 份中银证券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额,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 但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撤销。A 类基金份额的 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5) 若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 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3、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本基金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但如本 基金单一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 金管理人有权对该投资 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 或者 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人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 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 (2) 认购最低限额: 在基金募集期内,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起点为人民 币 10 元(含认 购费),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 管理人的最低认购金额 限制外,各销售机构可 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最 低认 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 金额限制,投资者还应 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 务规 定。 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00 元(含 认 购费), 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100,000 元(含认购费)。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 述对认购的金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 、认 购费用 及认 购份额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的认购费率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1.20% 100万元≤ M< 200 万元 0.80% 200万元≤ M < 500 万元 0.60% M≥500 万元 1000 元/ 笔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 中银证券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但收取每年 0.35% 的销售服务费 。 。 3、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的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 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 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5、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的 认购份额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者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所交纳的认 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当认购费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认购 A 类基金份额 10 万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1.20% 。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50.50 元。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000.00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00/ (1+1.20% )=98,814.23 元 认购费用=100,000.00-98,814.23=1,185.77 元 认购份额=(98,814.23+50.50)/1.00 =98,864.73 份 即: 基金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认购 A 类基金份额, 假定该笔认购金额 产 生利息 50.50 元,可得到 98,864.73 份 A 类基金份额。 中银证券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1 (2)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者认购 C 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 费用。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二:某投资者认购 C 类基金份额 10 万元,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 利息 50.50 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0 元 认购份额=(100,000.00+50.50)/1.00 =100,050.50 份 即: 基金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认购 C 类基金份额, 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 生利息 50.50 元,可得到 100,050.50 份 C 类基金份额。 四 、开 户与认 购程 序 本程序说明仅供投资者 参考,具体程序及相关 事宜以 各 销售机构的规 定为准。 (一)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1、本公司直销 机构联系方式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直销柜台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 110 号7 层(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宁敏 电话:010-66229088 传真:010-66578971 联系人: 陈淑萍 2、 开户和认购办理时间: 2018 年 6 月 25 日起至 2018 年 7 月 27 日 9: 00-17:00(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3. 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中银证券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2 (1) 申请开户时须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个人投资者(中国居 民) 1) 本人办理(年满 18 周岁及以上): A 、 填写合格并经申请 人签字确认的 《 开放式 基金业务直销客户签约文 本(专业投资者- 自然人投资者版) 》; B 、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身份证、 中国护照等, 以下简称 “有效身份证 件”)原件及复印件; C 、本人指定银行账户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并附本人签字; D 、其他要求材料,具体以直销柜台业务规则为准。 机构投资者 A 、 填写合格 并在加 盖公章和法定代表 人( 非法人单位则为负 责人 ) 章的 《开放式基金业务直销客户签约文本 (专业投资者- 机构、 理财产品投 资者版)》; B 、下列有效身份证明 文件之一: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 并已通过年检的《企业 法人执照》或《营业执 照》原件及加盖法人( 或非法人单位)公章的 复印件 ; 或 民 政 部 门 或其 他 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加盖法人( 或非法人单位) 公 章 的 复印件; C 、 加盖 公章 和法定 代 表人(非 法人单 位则 为 负责人) 章的基 金业务 授权委托书原件; D 、指定银行账户证明的原件或复印件( 加盖开户机构单位公章) ; E 、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 实际控制关系 、 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受 益所有人证件的复印件( 加盖开户机构单位公章) ; F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复印件正反面( 加盖开户机构单位公章) ; G 、授权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加盖开户机构单位公章) ; H 、 如 开 通 传真 交 易,请 提 供 已 签署 的 《 传真交 易 协 议 书》( 加 盖 开户 机构单位公章及法人章) ; I 、《机构客户预留印 鉴卡》三份; J 、 经营证券、 基金、 期 货业务的许可证、 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QFII 、RQFII 、 私募基 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中银证券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3 材料(如有,加盖开户机构单位公章) K 、 若本账户资产为金融机构理财产品 (含信托) , 请提供相关监管机 构的批文及备案材料( 加盖受托人单位公章) 、 信托关系当事人的名称、 联系 方式(加盖受托人单位 公章)及身份证明文件 (如有,加盖开户机构 单位 公章); L 、其他要求材料,具 体以直销柜台业务规则为准。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包括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 者) A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对托管银行的授权委托书及复印件托管银行中 国大陆的营业执照或者营业许可证及复印件; B 、加盖托管银行公章 的托管银行对授权经办人的授权证明; C 、托管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D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的复印件, 须加盖托管 银 行公章; E 、预留交易授权签字人签名的《机构客户预留印鉴卡》; F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对交易授权签字人的授权证明。 G 、交易授权签字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H 、其他要求材料,具体以直销柜台业务规则为准。 (2) 申请认购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个人投资者 A 、 填写合格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 《 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机 构、理财产品、自然人投资者适用) 》; B 、 资金划付凭证原件 或复印件( 适用于认、申购) ; C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D 、其他要求材料,具体以直销柜台业务规则为准。 机构投资者、合格境 外机 构投资者(包括人民 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A 、 填写合格并加盖预 留印鉴或交易授权签字人签字的 《 开放式基金 交 易业务申请表( 机构、理财产品、自然人投资者适用) 》; B 、资金划付凭证原件 或复印件( 适用于认、申购) ; C 、其他要求材料,具体以直销柜台业务规则为准。 中银证券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4 (3) 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者在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划入本公司指定的下述直销专 户: 账户名称: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基金直销专户 账号:455970399866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 4、注意事项 (1) 本直销柜台不受理投资者以现金方式提出的认购申请 。 根据 《 证 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办法》的要求及投资 者的具体情况,要求提 供相 应的材料,具体请遵照公司直销柜台相关规定办理; (2) 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当天可申请认购, 但认购的有效要以基金 账户开立成功为前提; (3) 投资者开户时须预留银行账户, 该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 分 红、退款的结算账户。 银行账户的户名原则上 应与投资者基金账户的 户名 一致; (4)投资者应在提交 认购申请的当日 17:00 前将足额认购资金划至 本公司直销专户,否则视同认购无效; (5) 如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 但逾期未办理开户、 认购手续的, 视 同认购无效; (6) 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 可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柜台查询确 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7)投资者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柜台查询 认购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本公司基金网站查询。认购确认 结果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到本公司直销柜台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本公司基金网站查询; (8)直销柜台办理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0号7层(邮政编 码:100032) (9)具体以直销柜台业务规则为准。 (二) 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中银证券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5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认购流 程详见各销售机构的业务流程规则。 五 、清 算与交 割 1、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 全部有效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 本基金募集 专户中,有效认购资金 冻结期间的利息在基金 合同生效后折成基金份 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以登记机构计算的利 息为准。 利 息 折 成 基 金认 购 份额不收取认购费、不 受最低认购份额限制。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募 集期 结 束后对基金权益进行登记。 2、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发生的与基金 募集活动有关的费用, 包括信息披 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六 、退 款事项 1、 个人及机构客户认购失败 (指客户的认购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 认)时,其认购资金将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客 户指定银 行账户划出。 2、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 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后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七、 基 金的验 资与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或 基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可 以 决 定 停止基金发售 , 本 基 金具 备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募 集期 限 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 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 书面 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 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 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八 、本 次募集 有关 当事人 或中 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中银证券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6 名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 大厦 39 层(邮政编码 : 200120) 法定代表人: 宁敏 设立日期:2002 年2 月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2 】19 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1972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5 亿元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销售 机构 本基金发 售机构请参见本公告 “一、 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9、 基金销售机 构”,如在募集期间调整发 售机构,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四)登记机构 名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 大厦 39 层(邮政编码 : 200120) 法定代表人:宁敏 中银证券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7 电话:021-20328000 传真:021-50372465 联系人:张佳斌 (五)律师事务所 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 范佳斐 (六)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 张振波、沈兆杰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沈兆杰 中 银国 际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二 〇一 八年五 月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