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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国 际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以通讯开会 方式召开中银证券 安誉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第二次提示性 公告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中银证券安誉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于 2018 年 5 月 28 日在《中 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及本公司基金网站(www.bocifunds.com) 发布了 《中 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中银证券安誉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公 告》 。 为使本 次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顺利召开, 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 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 开会 议基本 情况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 《中银证券安 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 的有关规定, 中 银证券安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 下简称 “ 本基金 ” ,基 金简称及 代码: 中银证 券安誉债券 A,004956 ;中银证券 安誉 债券 C,004957 ) 的基金管理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 “本 基金管理 人 ” ) 经与本 基金的基 金托管 人中国 民生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协商一致, 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开会方式。 2、 会议表决票收取时间: 自 2018 年5 月 30 日起, 至2018 年6 月 27 日17: 00 止( 以本公告列明的表决票的寄送地点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 3、会议表决票的寄送地点: 收件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吴昊 联系电话:021-20328941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 “ 中 银证 券安 誉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表决 专用 ” 。


二 、会 议审议 事项 《关于中银证券安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管理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 (见附件一) 。 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权 益登记 日 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8 年 5 月 30 日,即 在该日下 午交易时间结束后, 在 本基金登记机构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 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会议的表决。 四、表 决票 的填写 和寄 交方 式 1、 本次会议 仅接受纸质 表决票, 表决票 样本见附件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从相关报纸上剪裁、 复印附件三 或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bocifunds.com ) 下载并打印 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 个人投资者 自行投票的, 需在表决票上签字, 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 正 反面 复印件; (2) 机构 投资者 自行投票的, 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 务公章 (以下合称 “ 公章” ) , 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 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有权部门 的批文、 开户证 明或登 记证书复 印件等 ) ; 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 者自行 投票的,需 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 (如有) 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 (如无公章) , 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 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 的其他证明文件, 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的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 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 个人 投资者 委托其他个人或者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 投票的, 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 并提供 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 复印件, 以及 填 妥的授 权委托书 原件( 参照附 件四) 。 如代理 人为个 人,还需提 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正反面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 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 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 的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 件等) ;








(4 )机 构 投资 者 委托 其他个人 或者机 构代其 在本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上 投票的, 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 并提供 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 事业单 位法人登 记证书 、 有权 部门的批 文、开 户证明 或登记证 书复印 件等) ,以及填妥 的授权委 托书原 件(参 照附件四 ) 。 合 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委托 其他个 人或者机构 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 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 明复印 件, 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以及填妥的 授权委托书原件。 如代理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正反面复印 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 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 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有权部 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人 需将填 妥的表 决票和所 需的相 关文件 于前述 表决票收取时间内, 通过专人送交 、 快递或邮寄 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告列明 的表决票的寄送地点 , 并 在信封表面注明: “ 中 银 证券 安誉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表决 专用 ” 。 送达时间以本公告列明的表决票的寄送地点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即: 专 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 快递送达的, 以基金管理人签收时间为准; 以邮 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计 票 1、 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 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 于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进行计票 , 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2、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的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 同一类别内每一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表决权 。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 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 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 且在截止时 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 为有效表决票; 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 额总数。 (2)如 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空白、 多选或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但 其他要件均符合本会议通知的规定, 则视为弃权表决, 计入有效表决票, 并按 “弃权” 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 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 不清晰的, 或未能提供有 效证明 基金份额 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 或未能在截止时 间之前送达指定 寄送地点 的, 均为无效表决票; 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 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 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 则视 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 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 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 先送达 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 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 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 计入 弃权表决票; ③ 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 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 快递送达 的, 以基金管理人签收时间为准; 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 以挂号信回执上注 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六、决 议生 效条件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符合以下情形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1、 本人直接 出具 表决意 见 或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表 决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2、 本次会议 审议 的事项 经 参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 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 本基金管理人自 决议 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二 次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及二 次授权


根据《基 金法 》及《 基金合同 》的 规定, 本 次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需要 本 人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 不小于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方可举行。若 参加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低 于 前 述 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重新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时, 除非授 权 文件另有 载明 ,本次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 但如果授权方式 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 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 详 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通知。 八、本 次大 会相关 机构 1、会议召集人(基金管理人)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021-61195566 / 400-620-8888(免长途通话费)选择 6 公募 基金业务转人工) 电子邮件:gmkf@bocichina.com 网站:www.bocifunds.com 2、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54848 4、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九、重 要提 示 1、关于本次议案的说明见附 件二。 2、请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 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 提前寄出 表决票 ,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 3、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 投资 者 如 有 任 何 疑 问 , 可 致 电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021-61195566 / 400-620-8888(免长途通话费)选择 6 公募基金业务转人工) 咨询。 4、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在 2 个工 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5、 根据 《基金合同》 的 规定,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以及会计师费、 公证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可从基金资产列支。 6、 如本 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能成 功召开 ,根据《 基金合 同》的 有关约 定,本基金可能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 一、 关于中银证券安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管理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 二、 关于中银证券安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管理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说 明 三、 中银证券安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四、授权委托书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 五月三十日


附 件一 : 关于中 银证券安誉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调整 管理费率 有关事 项的议案 中银证券安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 环境 变化, 为更好地 满足 投资者 需 求,根据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 《中银证券安誉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 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调整本基金管理费率 的有关事项, 具体方案详 见附件二 : 《 关 于中银 证券安誉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调 整管理 费率有 关事项的议 案说明》。 如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 调整本基金管理费率 的具体事 宜, 并相应修改本基金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 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 书届时也将在最近一期公告的版本中予以相应更新。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 五月三十日


附 件二 : 关于中银证券安 誉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调整 管理费率有关事项 的议案 说明 一、重要提示 1、 中银 证券 安誉债 券 型证券投 资基 金(以 下 简称 “本 基金 ” )成立于 2018 年 3 月 29 日。根据市 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中银国际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公司” ) 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及 《中银证券安誉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的有关约定, 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调整本基金管理费率 的有关事项。 2、 本次 调整管 理费率 的方案需 经参加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 因此, 调整管理 费率的方案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 如本次调整管理费率的方案获得表决通过,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自 表决通过的次日起开始执行新的管理费率 。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国证监会 对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 ,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 本次管理费调整的 方案 对本基金的管理 费率由0.60%调整为0.30% 。


三、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 1、基金合同修改内容: (1)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原表述为: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理 费按前 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60% 年费 率计提 。管理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拟 修改 为: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理 费按前 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30%年费 率计提 。管理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3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2)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对应基金合同正文修订内容进行修改。 2、托管协议修改内容 原表述为: “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6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拟 修改 为: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3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 四、调整基金管理费率的可行性





1、法律可行性


在 《基金法》 第八十三条到第八十六条对基金持有大会的召集人、 召开形式 以及其相关事宜都作了规定与说明, 这为基金持有大会的召开流程提供了法律依 据。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一般决议, 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 50%)通过,决议即可生效。 因此,调整基金管理费率不存在法律方 面的障碍。 2、技术可行性


为了保障中银证券安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大会的顺利召开, 基金管 理人成立了工作小组, 筹备、 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事宜。 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律 师事务 所、 公 证机关 、投资 者进行了 充分沟 通,保 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可以顺利召开。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 本基金将公告修订后的 《中银 证券安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和 《 中银证券安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本 基金的 招募说明 书届时 也将在 最近一期 公告的 版本中 予以相应更 新。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已就降 低管理费率事项进行了充分沟通和 细致准备,技术可行。因此,调整基金管理费率不存在运营技术层面的障碍。 五、修改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本次调整基金管理费率的主要风险是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 险。


在提议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并确定具体方案之前, 基金管理人已同基金份额持 有人进行了沟通, 认真听取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 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持有人的要求。 议案公告后, 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 如有必要,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意见, 对调整基金管理费率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 并重 新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 必要情况下, 预留出足够的时间, 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调整基金管理费率方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 基金管理 人计划在规定时间内, 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持有人大会提交调整基金管理费率的 议案。 以上特此说明。 基金管理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 五月三十日


附 件三 : 中银证 券安誉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 名称


证件号码 (身份证 件 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基金账 户 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 或名称


受托人 (代理人) 证件 号码 (身份证 件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审 议事 项 表 决意 见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 于 中 银 证 券 安 誉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调 整管 理费率 有关 事项的 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日 说明:


1、请以 “√” 标记 在审议事 项后标 明表决 意见。持 有人必 须选择 一种且只能 选择一种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 (包括其持 有的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2 、表决意 见未 选、 多 选 、 模糊 不清 或相互矛 盾的 , 但 其他 要件均符 合本 会议 通 知的 规定 , 视 为弃权表 决 ; 表决 票上 的签字/ 盖章 部分填 写不 完整、 不 清晰的 , 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 截 止时 间之前 送达 指定联 系地 址的, 视为 无效表 决。


3、 本表决票中 “证件号码 ” , 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申购本基金时所使用 的证件号 码或该 证件号 码的更新 。 “基 金账户 号”仅指 持有本 基金份 额的基金账 户号, 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 分别行使表决权的, 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 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 此处空白、 多 填、 错填、 无法识别等 情况的, 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 金所有基金份额(包括其持有的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 。 (本表决 票可 从 相关报 纸 上剪裁 、 复印或 登录本 基 金管理人 网站(www.bocifunds.com)下 载并打 印, 在填 写完 整并 签字盖 章后 均为 有效 。 )


附件 四: 授权委 托书


兹全权 委托





先生/女士或
































机构代表本人 (或本 机构) 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2018 年





日17 时的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的中银证 券安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代为 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 表决权。 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若中银证券安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除非本人(或本机构) 重新进行有效的授权,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 盖章) : 委托人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 :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 (代理人) 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 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





委托日期:








日 附注: (1)本 授权委 托书中 “委托人 证件号 码 ” , 仅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开立基 金账户时所使用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2)本 授权委 托书中 “委托人 基金账 户号 ” ,仅指持 有本基 金份额 的基金 账户号, 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 多填、 错填、 无法识别等情况的, 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 基金所有基金份额(包括其持有的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 。 (3) 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 (包括其持 有的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4) 本授权委托书 可剪报、 复印或按以上格式和内容自制 , 在填写完整并 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