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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100A(150012)

中证100A: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国联安 双 禧 中 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正文 (2018 年 第 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 要提 示 】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0年2月21日证监 许可[2010]228 号文核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 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 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 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 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 指数投资风险、杠杆机制风险 、 折/ 溢价交易风险、以及份额 配对转换 及基金份额折算等业务办理过程中 特定风险等等。投资 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投资于本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 年4月16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2018年3月31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1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分级 ................................................................................................ 45 第七部分


基金 的募 集 .................................................................................................... 47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8 第九部分


双禧 100 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49 第十部分


双禧 A 份额与双禧 B 份额 的上 市 交易 ............................................................ 60 第十一部分


基金 份 额的 系统 内转 托管 、跨 系统 转登 记等 其 他相关业务 .......................... 6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 63 第十三部分


基金 的 投资................................................................................................. 6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业绩.................................................................................................. 7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 77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78 第十七部分


基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 84 第十八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85 第十九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 88 第二十部分


双禧 A 份额与双禧 B 份额 的终 止运 作 ......................................................... 91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91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93 第二十三部分


风险揭示 ................................................................................................ 97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清算 .................................................100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103 第二十六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 ........................................................................................ 118 第二十七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 务 ......................................................................129 第二十八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131 第二十九部分


招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 阅方 式 ...............................................................133 第三十部分


备查文件 ..................................................................................................134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 募说 明书 依据 《中 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 法》 (以 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 理办 法》 (以下简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规 定》 (以 下简 称 “《 流动 性管 理规 定 》”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以及 《 国联安 双 禧中证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 说明 书不 存在 任何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重 大遗 漏, 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 金是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 书所 载明 的资 料申 请 募集 的。 本招 募说 明 书由 本基 金管 理人 解释 。本 基金 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 任何 其他 人 提供 未在 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 信息 ,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 募说 明书 根据 本基 金 的基 金合 同编 写,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 金当 事人 之间 权 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 。基 金 投资 人 依据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并 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金 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 : 指国联安双禧中证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 国联 安双 禧中 证1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就本基金签订 之《 国联 安双 禧中 证1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 托管 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指《 国联安双禧中证100 指数分级 证券 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及其定期 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指《 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 指 《 国联 安双 禧 中证100 指数 分 级证 券投 资 基金 之A 份 额与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9. 法律法规 : 指中 国 现 行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 法律 、 行政 法 规 、规 范性 文件 、司 法 解释 、 行政规章 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 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 做出的修 订 11. 《 销售 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 对其 不时 做 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 :指《 公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及颁 布机 关 对其 不时 做 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 会2017 年8月31 日颁 布、 同年10 月1日 实施 的《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上市交易所: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18. 中证100 指数 :指 由 上海 和 深圳 证券 市场 中选 取100只A 股作 为样 本编 制而 成的 成份 股指数 , 以综 合 反映 沪深 证券 市场 中 最具 市场 影 响力 的一 批 大市 值公 司的 整体 状 况。 中证 100指数 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 19. 基金 份额 分 级: 指 本基 金 的基 金 份额 包 括国 联 安双 禧 中证100 指数 证 券投 资 基金 之 基础 份额 、国 联 安双 禧 中证100 指 数证 券 投资 基 金之A 份额 与 国联 安 双禧 中 证100指 数证 券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投资基金之B 份额 。其 中, 国联 安双 禧中 证1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A 份额 与国 联安 双禧 中 证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 保持4∶6的比率不变 20. 双禧100 份额:指国联安双禧中证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21. 双禧A 份额:指获取稳健收益的基金份额,即国联 安双禧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之A 份额 22. 双禧B 份额 :指 获取 进 取收 益的 基金 份额 ,即 国联 安双 禧中 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之B 份额 23.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 束,根据基金合同 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 法律主 体,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4.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5.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 注册登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 准设 立 并存 续 的企 业法 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 团体 或其 他组织 26.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 符合 现实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中国 境内 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7. 投资 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的合称 28.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合法 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9. 基金销售业务:指 基金 管理 人或 代 销机 构宣 传推 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0. 销售机构 :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31. 直销机构:指 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2. 代销机构 :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3.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 中心 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4. 场外 :指 通 过深 圳 证券 交 易所 外 的销 售 机构 办 理本 基 金基 金 份额 的 认购 、 双禧100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35. 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 有相应业务资格的 会员单位利用交易 所交易系统 办理 本基 金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双禧A 份 额与 双禧B 份额 上市 交易 、双 禧100 份额 的申 购和 赎 回的场所 36.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清算和结 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 人 基金 账户 的建 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 注 册登 记、 基 金 销售 业务 的 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代 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 务的机构。基金的 注册登记机构为 国 联安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8. 注册登记系统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39.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 统 40. 场外份额 :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41. 场内份额 :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42. 基金账户 :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 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 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3.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 人 开立 的、 记录 投 资 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 卖 本基 金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4.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基金 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基 金管 理 人向 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5.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 的基金合同终止事 由出现后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 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的日期 46. 基金募集期 : 指自 基金 份 额发 售 之日 起 至发 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 间, 最 长不 得 超过3 个月 47.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8.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9.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 投资 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 的 工作日 50.T+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51. 开放日 :指 为投资人 办理 双禧100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其他 业务的 工作日 52.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3. 《 业务规则 》: 指《 国联安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是规 范基 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注册 登记 方 面的 业务 规 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 投资 人共 同遵守 54. 认购 : 指在基金募集期 内,投资 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5. 申购 :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 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通 过场 外或 场 内申请购买 双禧100 份额的行为 56. 赎回 :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通过场外或 场内将双禧100 份额 兑换为现金 的行为 57. 份额 配对转换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双禧100 份额与双禧A 份额、双禧 B 份额之间的 配对转换 ,包括分拆与合并两个方面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分拆 :指 根 据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将 其 持有 的 每 十 份 双禧100 份额的 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四 份双禧A 份额与 六 份双禧B 份额的行为 59. 合并 :指 根据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持 有的 每 四份 双禧A 份额与 六 份双禧B 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 十 份双禧100 份额 的 场内 份额 的行 为 60. 基金份额折算: 指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基金所有份额 进行折算, 将本基金所有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的行为 61.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本基金合同和基金 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 告规 定的 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某 一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且 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2.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 金的不同销售机构 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转托管包括系统内 转托管 和跨系统转登记 63. 系统内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4. 跨系统转登记: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 有关销售机构提出 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 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 销售 机构 于每 期 约定 扣款 日 在投 资人 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 成扣 款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6. 巨额赎回 :指本基 金 单个 开放 日 ,双禧100 份额 净赎回申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 除 申购 申请 份 额总 数及 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 额总 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一 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 (包括双禧100 份额、双禧A 份额、 双禧B 份额) 的10% 67. 上市 交易 :指 投 资者 通 过场 内会 员 单位 以 集中 竞 价的 方式 买 卖双 禧A 份 额、 双 禧B 份额的行为 68. 元 :指人民币元 69.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70.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 有价证券、银行存 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1.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2.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3. 基金资产估 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 额净值的过程 74.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或操 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 票 、流 通受 限 的新 股及 非公 开发 行 股票 、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5. 指定媒体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76. 不可抗力 :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 法预见、无法避免 、无法克服 且在 本 基金 合同 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签署 之日 后 发生 的, 使 本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无 法全 部或 部 分 履行 本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 事件 ,包 括但 不限 于 洪水 、地 震 及其 他 自然 灾害 、战 争、 骚乱 、 火灾 、政 府征用、没收、 恐怖 袭击 、传 染病 传 播、 法律 法 规变 化、 突 发停 电或 其他 突发 事 件、 证券 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概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路1318 号9 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路1318 号9楼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成立日期:2003 年4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电话:(021 )38992888 联系人:茅斐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 德国安联集团 49%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现任董事会成员 庹启 斌先 生, 董事 长, 经 济学 博士 。历 任华 东 师范 大学 国际 金融 系 讲师 、君 安证 券有 限公 司万 航渡 路 营业 部经 理、 资产 管 理公 司研 究 部经 理、 香 港公 司研 究策 划部 经 理、 研究 发展 中心 主任 、 经纪 管理 部总 经理 、 债券 部总 经 理、 副总 裁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副总裁。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孟朝 霞女 士, 公司 总经 理 ,硕 士学 位。 历任 新 华人 寿保 险股 份有 限 公司 企业 年金 管理 中心 总经 理、 泰 康养 老保 险股 份有 限 公司 副总 经 理、 富国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 经理 、融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8 年 3 月 28 日, 根据 公司 第四 届 董事 会第 三十 三次 会 议, 同意 刘 轶先 生不 再 担任 公司 督察 长职 务 ,由 总经 理孟朝霞女士代行督察长职务。 Jiachen Fu (付佳晨)女士,董事,工商管理学士。2007 年起进入金融行业,历任安联 集团 董事 会事 务 主任 、安 联全 球车 险 驻中 国业 务 发展 主管 兼 创始 人、 忠利 保险 公 司内 部顾 问、 戴姆 勒东 北 亚投 资有 限公 司金 融 及监 控部 成 员、 美国 克 赖斯 勒汽 车集 团市 场 推广 及销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售部学员。现任安联资产管理公司驻中国业务董事兼业务拓展总监、管理董事会成员。 Eugen Loeffler 先生,董事,经济与政治学博士。2017 年 3 月底退休前,担任安联投资 管理新加坡公司行政总裁/ 投资总监,负责监督安联亚洲保险实体的投资管理事务。1990 年 起进入金融行业,他历任安联全 球投资韩国公司董事 总经理/ 投资 主管 、安 联 全球 投资 亚太 区投 资总 监、 安 联苏 黎世 公司 投资 总 监、 安联 苏 黎世 房地 产 及安 联资 产管 理苏 黎 世公 司行 政总 裁、 安联 投 资管 理公 司环 球股 票 团队 主管 、 安联 全球 投 资韩 国公 司主 席及 行 政总 裁、 安联 人寿 韩国 公 司投 资总 监、 安联 资 产管 理香 港 办事 处投 资 总监 兼主 管、 安联 资 产管 理欧 洲股票研究部主管、安联慕尼黑总部财务部工作(股票/长期参与计划投资管理)。 汪卫杰先生,董 事,经济学硕士,会计师职称。1994 年起 进入 金 融行 业, 历任 君安 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财务 部主 管 、稽 核部 副 总经 理、 资金 计划 部 副总 经理 、 长沙 营业 部 总经 理、 财务 总部 总经 理 、深 圳分 公司 总经 理 助理 、计 划 财务 总部 总 经理 、国 泰君 安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计划 财务 总 部总 经理 、资 产负 债 管理 委员 会 专职 主任 委 员、 子公 司管 理小 组 主任 。现 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纪委副书记、纪检监察室主任。 程静 萍女 士, 独立 董事 , 高级 经济 师 职称 。历 任上 海市 财 政局 副科 长 、副 处长 、处 长、 局长 助理 ,上 海 市财 政局 、税 务局 副 局长 、上 海 市计 划委 员 会、 上海 市发 展计 划 委员 会副 主 任兼 上海 市物 价局 局长 、上 海市 发 展和 改革 委 员会 副主 任 、第 十届 全国 人大 代 表、 上海 市决策咨询委员会专职委员。现任上海银行独立董事。 胡斌 先生 ,独 立董 事 ,特 许 金融 分析 师(CFA) ,美 国 伊利 诺 伊大 学(UIUC) 工商 管理 硕 士(MBA ) 、上 海交 通大 学 管理 工程 博士 。 历任 纽约 银行 梅 隆资 产管 理公 司 担任 Standish Mellon 量化分析师、公司副总裁,Coefficient Global 公司创始人之一兼基金经理。2007 年 11 月起,担任梅隆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2010 年 7 月起,于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担任 首席 执 行官 ( 总 经理 )。 现 任上 海系 数 股权 投资 基 金管 理合 伙企 业( 有 限合 伙) 担任总经理。 2、现任监事会成员 王越先生,监事会主席,大专学历。1975 年 3 月参加工作,历任上海民生中学会计、 上海城市建设学院财务科副科长等职务。1993 年 7 月加入原国泰证券,历任国泰证券国际 业务部副经理、国际业务部经理、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等职务,1999 年 8 月公司合并后至 2000 年 9 月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会计部副总经理;现任国泰君安证券稽核审计部副总经理。 Uwe Michel 先生,监事,法律硕士。历任慕尼黑 Allianz SE 亚洲业务部主管、主席 办 公室主管、Allianz Life Insurance Japan Ltd. 主席及日本全国主管、德国慕尼黑 Group OPEX 安联集团内部顾问主管。现任慕尼黑 Allianz SE 业务部 H5 投资与亚洲主管。 朱慧 女士 ,职 工监 事, 经 济学 学士 ,历 任国 泰 证券 有限 公司 、国 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财务部副经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监。 刘涓 女士 ,职 工监 事, 经 济学 学士 , 现任 国联 安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运 营部 部门 副总 监。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庹启斌先生,董事长,经济学 博士。历任华东师范 大学国际金融系讲师 、君安证券 有 限公 司万 航渡 路 营业 部经 理、 资产 管 理公 司研 究 部经 理、 香 港公 司研 究策 划部 经 理、 研究 发展 中心 主任 、 经纪 管理 部总 经理 、 债券 部总 经 理、 副总 裁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副总裁。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孟朝霞女士,公司总经理,硕 士学位。历任新华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年金管理 中心 总经 理、 泰 康养 老保 险股 份有 限 公司 副总 经 理、 富国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 经理 、融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柯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 学士。历任中国建设 银行上海分行国际业 务部、上海联 合财 务有 限公 司 资金 财务 部副 经理 、 经理 、营 运 负责 人兼 内 部审 计师 、公 司副 总 经理 、国 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助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魏东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 硕士。曾任职于平安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 国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2003 年1月加盟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交易部总经理、华宝兴业 宝康 灵活 配置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和华 宝兴 业 先进 成长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投资副总监及国内投资部总经理职务。2009 年6 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 基金 经理 、总 经 理助 理、 投资 总监 等 职务 。现 任 国联 安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 理并 兼任 国联 安德 盛精 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联安 新 精选 灵活 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满黎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 位。历任华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高级投资顾 问、 西安 分公 司 总经 理、 华东 业务 总 部总 经理 、 北京 总部 高 级董 事总 经理 ;国 联 安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 、基金经理 (1 )现任基金经理: 黄欣先生,伦敦经济学院会计金融专业硕士。2003 年10 月起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先后担任产品开发部经理助理、总经理特别助理、投资组合管理部债券投资助理、 国联安德盛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及国联安德盛安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2010 年4 月起担任国联安双禧中证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0 年5 月至2012 年 9 月兼任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0 年11 月起兼任上证大宗商 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0 年12 月起兼任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 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8 月起兼任国联安中证医药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和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2018 年3 月起兼任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 )历任基金经理: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经理 担任本基金基金经 理时间 冯天戈先生 2010 年 4 月至 2010 年 12 月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是 公司 基 金投 资的 最 高投 资决 策机 构。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由 公司 总经 理、 主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权益投资部负责人、固定收益部负责人、研究部负责人及高级基金 经理1-2 人(根据需要)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孟朝霞(总经理) 魏东(投资总监、副总经理)投委会执行主席 邹新进(权益投资部总监) 杨子江(研究部总监) 高级基金经理1-2 人(根据需要)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孟朝霞(总经理) 魏东(投资总监、副总经理)投委会执行主席 杨子江(研究部总监) 高级基金经理1-2 人(根据需要) 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 资产 净 值、 双 禧100 份额 、 双禧A 份额 与 双禧B 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 净值 、 基金份额折算比例、双禧A 份额与双禧B 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比例;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 双禧100 份额 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 金管 理人 的承 诺 1. 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 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 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 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面。内部控制机制 是指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防范金 融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 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1 、内部控制的目标 本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的 总体 目标 是 建立 一个 决策 科学 、 运营 规范 、 管理 高效 和持 续、 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具体来说,必须达到以下目标: (1 )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 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 )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 制和监督机制。 (3 )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 安全完整。 (4 )不断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努力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圆满完成公司的 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公 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 的空白或漏洞。 (3 )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1 )公司必须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 监控防线: 1 )建立以一线岗位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 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 任。 2 )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建立重要业务处理 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 )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 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风险管理部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 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 馈。 (2 )公司必须建立科学的授权批准制度和岗位分离制度。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必须 在适当的授权基础上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直接的操作部门或经办人员和直接的管理 部门或控制人员必须相互独立、相互牵制。 (3 )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在明确不同岗位的工 作任务基础上,赋予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 作关系。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工作标准,大力推行各 岗位、各部门、各机构的目标管理。 (4 )公司必须真实、全面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和监督职能,健全 会计 、统 计、 业 务等 各种 信 息资 料及 时 、准 确报 送制 度, 确 保各 种信 息 资料 的真 实 与完 整。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 )公司必须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监测办法、 分支机构和重要部门的风险考核指标体系以及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防范系统等。通过严密 的风险管理,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弱点,以便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6 )公司必须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设定具体的应急应变步骤。尤其是投资 交易等重要部位遇到断电、失火等非常情况时,应急应变措施要及时到位, 并按预定功能 发挥作用,以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受到不必要的影响。 5 、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 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 )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 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 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 )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 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4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 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 统控制。 (5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监察稽核控制制度,保 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939) ,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 代 码 601939) 。 2017 年 6 月末,本集团资产总 额 216,920.67 亿元,较上年末增 加 7,283.62 亿元,增 幅 3.47% 。上半年,本集团实现利润总额 1,720.93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 长 1.30% ;净利润 较上年同期增长 3.81% 至 1,390.09 亿元,盈利水平实现平稳增长。 2016 年,本集团先后 获得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100 余项重要奖项。荣获《欧洲货币》 “2016 中国最佳银行”,《环球金融》“2016 中国最佳消费者银行”、“2016 亚太区最 佳流动性管理银行”,《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国际化服务钻石奖”,《亚洲银行家》 “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及中国银行业协会“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奖”。本集 团在英国《银行家》2016 年“世界银行 1000 强排名”中,以一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 第 2 ;在美国《财富》2016 年世界 500 强排名第 22 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 产市场 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 处、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 22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 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纪伟,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总行计划财务部、 信贷经营部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投资托管业务部、授信审批部担任领导职务。其 拥有八年托管从业经历,熟悉各项托管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部、营业部 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 理经验。 郑绍 平,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 副总 经理 ,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 银 行总 行投 资 部、 委托 代理 部、 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 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 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 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长期从事 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作,具有 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 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 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 实维 护资 产持 有 人的 合法 权 益, 为资 产 委托 人提 供高 质量 的 托管 服务 。 经过 多年 稳 步发 展, 中国 建设 银行 托 管资 产规 模 不断 扩大 , 托管 业务 品种 不断 增 加, 已形 成 包括 证券 投 资基 金、 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 、(R)QDII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 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7 年二季度末,中 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759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 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连续 11 年获得《全球托管人》、《财资》、 《环球金融》“中国最佳托管银行”、“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最佳托管专家 —— QFII ”等奖项,并在 2016 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 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 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 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 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 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 职责 、业 务操 作 流程 ,可 以 保证 托管 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 利 进行 ;业 务 人员 具备 从 业资 格; 业务 管理 严格 实 行复 核、 审 核、 检查 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 中控 制, 业 务印 章按 规 程保 管、 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 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 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 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 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 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 人进行情况核 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 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 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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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 服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 1. 场外 销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路1318 号9 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路1318 号9楼 法定代表人: 庹启斌 电话: (021 )38992888 联系人: 茅斐 网址:www.gtja-allianz.com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 交易系统办理本基 金的开户、认购、 申购及赎回等业务, 具 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2)代销机构: 1) 代销机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7596084 联系人:王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代销机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电话:(010 )85238428 联系人:刘军祥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3) 代销机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010 )66107913 联系人:李鸿岩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4) 代销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 )38032284 联系人:钟伟镇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 网址:www.gtja.com 5) 代销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 东路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 )23219275 联系人:李楠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cn 6) 代销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 号大都会广场36 、38 、41 、42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电话:(0755 )82558305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 www.gf.com.cn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 代销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010 )66568292 联系人:邓颜 客户服务电话:95551 或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8) 代销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电话:021-38565547 联系人:乔琳雪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9) 代销机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10) 代销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电话:(0755 )82943079 联系人:黄婵君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1) 代销机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 )82960167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12) 代销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 、02 、03 、04 )、17A 、 18A 、24A 、25A 、26A 办公 地址 :深 圳 市福 田 区中 心 区中 心 广场 香 港中 旅 大厦 第 五层 (01A 、02 、03 、04 )、 17A 、18A 、24A 、25A 、26A 法定代表人:刘晓丹 电话:(0755 )82492193 联系人:庞晓芸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lhzq.com 13) 代销机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电话:010-89937333 联系人:迟卓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 www.bank.ecitic.com 14) 代销机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中山东一路12 号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电话:021-61616123 联系人:肖武侠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15) 代销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 )82133066 联系人:李颖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6) 代销机构: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 号院1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 号院1号楼15 层1501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电话:(010 )83561146 联系人:田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17) 代销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层、 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 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电话:0755-82558038 联系人:郑向溢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代销机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2 号楼22层、23 层、25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新源广场2号楼21-29楼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021 )63325888-3108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19) 代销机构: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 )87011947 联系人:朱海亚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20) 代销机构: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29 层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 )8686602 联系人:孟婉娉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21) 代销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 )85130577 联系人:刘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或95587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网址:www.csc108.com 22) 代销机构: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世纪大道1600 号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600 号32楼 法定代表人:祝健 电话:(021 )62171984 联系人:陈敏 客户服务电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23) 代销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电话:021-22169089 联系人:李晓皙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4) 代销机构: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 号5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5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68778081 联系人:胡星熠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25) 代销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 号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 )68889157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联系人:王霖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26) 代销机构: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18 号光大银行大厦1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18 号光大银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黄冰 电话:(0755 )83053731 联系人:刘翠玲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5-505 网址:www.ytzq.net 27) 代销机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0755-22197874


联系人:叶佳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网址:www.bank.pingan.com 28) 代销机构: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常州市延陵西路23 号投资广场18 楼 办公地址:常州市延陵西路23 号投资广场18 层 法定代表人: 赵俊 电话:(021 )50586660-8644 联系人:霍晓飞 客户服务电话:95531 网址:www.longone.com.cn 29) 代销机构: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五四路新天地大厦7至10 层 办公地址:福州五四路新天地大厦7至10 层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 )87383623 联系人:张腾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30) 代销机构: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 )63081493 联系人:尹旭航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1) 代销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复兴门内大街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 )66594587 联系人:张建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2) 代销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成证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33) 代销机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联系电话:(0769 )22115712 联系人:李荣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34) 代销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中信证券大厦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军 电话:(010 )60834772 联系人:周雪晴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35) 代销机构: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 务中心A栋第18-21 层及第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 公 地址 : 深圳 福 田区 益田 路 与福 中 路交 界处 荣 超商 务 中心A栋第18-21 层 及第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涛 电话:(0755 )82023442 联系人:张鹏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或95532 网址: www.china-invs.cn 36) 代销机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25 )84579763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联系人:万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7) 代销机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16-20楼 法定代表人:刘世安 电话:0755-22626391 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网址 :www.stock.pingan.com 38) 代销机构: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 栋41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 栋41层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电话:(0791 )86794744 联系人:胡晨 客户服务电话: 95335 网址:www.scstock.com 39) 代销机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0431 )85096517 联系人: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网址: www.nesc.cn 40) 代销机构: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电话:(027 )65799999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41) 代销机构: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1 至18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电话:010-58566100 联系人: 李慧灵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9999 网址: www.hrsec.com.cn 42) 代销机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 号 法定代表人:吴坚 电话:(023 )63786464 联系人:陈诚 客户服务电话: 95355 网址:www.swsc.com.cn 43) 代销机构: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2、5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电话:(0532 )85022326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44) 代销机构: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保利广场A 座37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电话:(027 )87618882 联系人:翟璟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网址: www.tfzq.com 45) 代销机构: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5863726 联系人:周俊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6) 代销机构: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 号附1号 办公地址:云南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 号红塔大厦7-11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电话:0871-63577946 联系人:高国泽 客户服务电话:400-871-8880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47) 代销机构:中山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13 号江苏大厦B 座15楼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电话:0755-82570586 联系人:罗艺琳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代销机构: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5-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5832583


联系人:毛诗莉、王立洲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9)代销机构:申万宏源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电话:0991-2307533 联系人:王怀春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50) 代销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8211 联系人:黄莹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51) 代销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52) 代销机构: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 座5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182 联系人:谭磊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53) 代销机构: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15618885038


联系人:余翼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54) 代销机构: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 号26 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20613999 联系人:王诗玙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55) 代销机构: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3C-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电话:021-54509977 联系人:朱玉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6) 代销机构: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62020088 联系人:李晓芳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57) 代销机构: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 座17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58) 代销机构: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联系人:童彩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59) 代销机构: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10-85650628 联系人:刘洋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60) 代销机构: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A 座9层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A 座9层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电话:010-59497361 联系人:李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9988


网址:www.zscffund.com 61) 代销机构: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 号2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电话:021-20691832 联系人:胡雪芹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62) 代销机构: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层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层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电话:010-67000988 联系人:李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 http://www.zcvc.com.cn 63) 代销机构: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4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电话:021-50583533 联系人:郭丹妮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7755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64) 代销机构: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65) 代销机构: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 民田路178 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电话:010-83363101 联系人:文雯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66) 代销机构: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5 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电话:021-20665952 联系人:宁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代销机构: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楼2层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北路甲2号盈科中心东门二层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电话:010-85643600 联系人:姜颖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68) 代销机构: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 号3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 北路518号8号楼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021-52822063 联系人:兰敏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6788 网址:http ://www.66zichan.com 69) 代销机构: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99 联系人:邱湘湘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70) 代销机构: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 :深 圳市 前 海深 港 合作 区 前湾 一 路1号A 栋201 室( 入 住深 圳 市前 海 商务 秘 书有 限 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 座17楼1704 室 法定代表人: 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电话:0755-8946 0507 ;0755-8946 0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71) 代销机构: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智慧广场第A 栋11层1101-02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16号东方科技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电话:0755-84034499 联系人:张烨 客户服务电话:400-9302-888 网址:http://www.jfzinv.com/ 72) 代销机构: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 汉区武汉中央商务 区泛海国际SOHO 城( 一期 )第 七 幢23层1号 4号 办公 地址 :湖 北 省武 汉 市江 汉区 武 汉中 央 商务 区 泛海 国 际SOHO 城( 一 期) 第 七幢23 层1号4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电话: 027-83863742 联系人:陆锋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73) 代销机构: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 号万得大厦1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电话: 021-50712782 联系人:021-507101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74) 代销机构: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418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418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电话: 0755-83999907-819 联系人:刘勇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75) 代销机构: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金融商业楼34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 号3层341-342 室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电话:010-52609656


联系人:季长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188-5687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76) 代销机构: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 号36 层3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F 座12 层B 室 法定代表人:程刚 电话:010-56176118


联系人:张旭


客户服务电话:400-100-3391 网址:www.dianyingfund.com 77) 代销机构: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11 层1108 室 办公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11 层1108 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62680527


联系人:丁向坤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代销机构: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 号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中心D 座21&28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电话:010-58170876 联系人:徐晓荣/ 刘聪慧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cn 79) 代销机构: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 圳市 前 海深 港 合作 区 前湾 一 路1号A 栋201 室( 入 驻深 圳 市前 海 商务 秘 书有 限 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田厦金牛广场A 座36 楼、37楼 法定代表人:顾敏 电话: 0755-89462447 联系人:罗曦 客户服务电话:400-999-8800 网址:www.webank.com 80) 代销机构: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1604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 区上塘路15 号武林时代20 楼 法定代表人:陈刚 电话:0571-85267500 联系人:胡璇 客户服务电话:0571-86655920 网址:www.cd121.com 81) 代销机构: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电话: 021-63333389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联系人:王哲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82) 代销机构: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 号院6号楼2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联系人: 戚晓强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18518 网址: https://danjuanapp.com/


83) 代销机构: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 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盛世龙源国食苑10 号楼 法定代表人:于龙 电话:187-0135-8525 联系人:吴鹏 客户服务电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vn.com 84) 代销机构: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 号5楼01 、02、03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 号5楼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电话:010-62680827 联系人:樊晴晴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2. 场内 销售 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 销售 机构 为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中 心 和具 有基 金代 销资 格 的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单位,具体 销售 机构 名单详 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 注册 登记 机 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 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 号投资广场23 层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010 )58598835 传真:(010 )58598907 联系人:任瑞新 三、 出具 法律 意 见书 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电话:(021 )31358666 传真:(021 )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师: 吕红 、 安冬 四、 审计 基金 财 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 号恒隆广场5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 号恒隆广场50 楼 负责人:蔡廷基 联系电话: (021 )53594666 传真: (021 )62881889 联系人:黎俊文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陈彦君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 分 级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级及其基本运作如下。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包括 “双禧100 份 额” 、 “双禧A 份额”与 “双禧B 份额 ” 。其 中, 双禧A 份额、双禧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4∶6的比率不变。 (二)基金的基本运作概要 1、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 将确认为双禧100 份额 ; 场内 认购 的全 部份 额将 按4 ∶6的比 率确 认为 双禧A 份 额与 双禧B 份 额。 2、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双禧100 份额 接受 场外 与 场内 申购 和赎 回; 双禧A 份额 、双 禧B 份额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和赎回。 3、本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 金 管理 人 将根 据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办 理 双禧100 份额 与 双禧A 份额、双禧B 份额之间的份额 配对转换 业务。 4、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 对 所有 基金份 额进行折算。 折算后基金运作方式及双禧A 与双禧B 份额配比不变 。 (1) 双禧100 份额折算 基金 份额 折算 日 折算后 ,双禧100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 净 值折 算 调整 为1.000 元。 折 算后 , 双禧100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双禧100 份额的份额数按照双禧100 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缩减。若 折算 前, 双禧100 份额 净 值大 于1.000 元 ,则 折 算后 双 禧100份 额持 有 人持 有 的双 禧100 份额 增加;若折算前,双禧100 份 额净 值小 于或 等于1.000 元, 则折 算后 双禧100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双禧100 份额缩减。 (2) 双禧A 、双禧B 份额折算 基金 份额 折算 日折 算 后 ,双 禧A 、双禧B 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折算 调整 为1.000 元。根 据双禧B 折算日折算前的 基金 份额 净值,按以下两种情 况 进行基金份额的折算: 1)折算日折算前双禧B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大于1元 如果双禧B 份 额折 算日 折 算前 基金 份 额净 值 大于1.000 元 ,则 持有 人 持有 的 双禧A 份额 及双禧B 份额 的 数量 在 折算前后 均保持不变, 因 折算 新增 的份 额将 全部 折算 成 双禧100 份额 的场内份额。 2)折算日折算前双禧B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小于或等于1 元 如果 双 禧B 份额 折 算日 折算 前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小于 或 等于1.000 元 ,则 双禧B 份 额持 有 人持 有的 双禧B 份额 数 按照 双 禧B 份额 的折 算比 例 相应 缩 减。 为 保持 双禧A 和双 禧B 份额比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例4:6不变, 双禧A 份额 的折 算比 例与 双禧B 份额 的折 算比 例相 同, 双禧A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双禧A 份额数 同 比例相应缩减, 超出份额数将全部折算成双禧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 (三)双禧A 份额、双禧B 份额概要 1、存续期限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存续 。 2、基金份额配比 双禧A 份额与双禧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4∶6的比率不变。 3、双禧A 份额与双禧B 份额的份额净值计算 (1)双禧A 、双禧B 、双禧100 份额净值关系 本基金 四 份双禧A 份额与 六 份双禧B 份额构成一对份额组合,一对 份额组合的净值之和 将等于十份双禧100 份额的净值。 (2)双禧A 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 双禧A 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为 一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 利率加上3.5% 。 其中 计算双禧A 份 额约 定年 收益 率 的 一年期 银行 定期 存 款 年利率指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 或上 一折 算日 次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 一年期整存整取 基准年利率 。 双禧A 份额的 约定 年 收益 率 除以365 得到双禧A 份额的 约定 日 简单 收 益率 。 双禧A 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值以 基金 合 同生 效日 或折 算日 的1 元净值 为基 准 采用 双禧A 份额的 约定日简单 收益率 单利进行计算。 (3)双禧B 份额的份额净值计算 计算 出双 禧A 的份 额 净值 后, 根 据双 禧100 、 双禧A 、双 禧B 份额 净 值的 关 系, 可以 计 算出双禧B 的份额净值。 (4)双禧A 份额与双禧B 份额的份额净值公告 双禧A 和双 禧B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在下一日内与本基金 份额净值一同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双禧A 份额与双禧B 份额的终止运作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双禧A 份额 与双 禧B 份额 可申 请 终止 运作 。该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须 经本 基金 所有 份 额以 特别 决 议的 形式 表 决通 过, 即须 经参 加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双 禧100 份额 、双 禧A 份额 与双 禧B 份额 各 自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 代 理人 各 自所持 双禧100 份额、双禧A 份额与双禧B 份额 表决权的2/3 以上(含2/3 )通过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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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 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 金由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及基 金 合同 ,经2010 年2月21 日 中国 证 监会 证 监许 可[2010]228 号文件 核准募集。 募集期为2010 年3月18日至2010 年4月9日。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按 照每 份基 金份 额1.00 元计 算, 本基 金募 集期 间 共 募集982,138,906.44 份基 金份 额, 有 效认 购 总户数为8,043 户。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 八部分


基金 合同 的 生效 一、基金 合同 的 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已于2010 年4月16 日生效。 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金 数额 基金 合 同生 效后 的 存续 期内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 不满200 人 或者 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 及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数 量 连续20 个 工作 日达 不到200人,或连续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 九 部分


双禧 100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本基金的双禧 A 份额、双禧B 份额将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投资者可通过场外 或场内两种方式对双禧 100 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双禧 100 份额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双禧 100 份额场内申购与赎回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 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本基金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 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 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双禧 100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 人在开放日办理 双禧 100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双禧 100 份额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申购开始日:2010 年 6 月 18 日


赎回开始日:2010 年 6 月 18 日 代理销售网点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日的交易时间 及代理销售网点规定的具体时间 。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00-3:00 。 直销网点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 9 :30-下午 3 :00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 双禧 100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等业务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等业务 申请的,其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双禧 100 份额的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双禧 100 份额的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双禧 100 份 额的赎回; 4.当日双禧 100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双禧100 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 双禧 100 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在 T+2 日 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 实接 收到 申 请。 申购 的 确认 以注 册登 记机 构 或基 金管 理 人的 确认 结 果为 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 申购不成功。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 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 数额限制 1.双禧 100 份额场外申购的首次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 追加 申购 的单笔 申购 最低 金 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 。 2.双禧 100 份额场内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含申购费) 。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 公告。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 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 用及 其用 途 1.双禧 100 份额的 申购 费率、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1) 申购费率 双禧 100 份额的场外申购费率 具体如下 : ①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前端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 费) 申购 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48% 1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28% 500 万元(含)至 1000 万元 0.08% 1000 万元(含)以上 每笔交易 1000 元 ② 非养老金客户前端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 (含 申购 费) 申购费率 100 万以下 1.20% 100 万(含)至 500 万 0.70% 500 万(含)至 1000 万 0.20% 1000 万元(含)以上 每笔交易 1000 元 投资者通过国联安基金网上直销平台申购本基金可享受前端申购费率优惠。具体优惠 申购费率以 最新的 相关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设置申购金额上限,但各银行卡具体的申购上限要遵守各银行网上银行 上限标准。 本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业务情况调整 上述 交易 费用和限额要求, 并依据相关法规 的要求 提前 进行公告。 双禧 100 份额 并适时参加相关代销机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具体活动细则及费率情况 详情参见基金管理人有关公告。该等申购费率优惠活动最终解释权归相关代销机构所有, 活动具体规定如有变化,敬请基金投资人留意相关代销机构的有关公告。 双禧 100 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比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2)计算 方法: 双禧 100 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双禧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例 3 :某投 资者通过场外投资 10,000 元申 购双 禧 100 份额 ,申 购费 率 为 1.2% ,假定申 购当日双禧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 /(1 +1.2%) =9,881.4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81.42 =118.58 元 申购份额=9,881.42/1.050 =9,410.88 份 例 4 :如例 3 ,如果该投资者选择通过场内申购,假定申购费率也为 1.2% ,则因场内 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 9,410 份,不足1 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 还给投资者。计算方法如下: 实际净申购金额=9,410 ×1.050 =9,880.50 元 退款金额=10,000 -9,880.50 -118.58 =0.92 元 (3)处理方式: 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2 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 结果 保留 到整 数 位, 计算 所 得整 数位 后 小数 部分 的份 额对 应 的资 金返 还 至投 资者 资 金账 户。 2. 双禧 100 份额的 赎回 费率、 赎回 金额的 计算及 处理方式 (1)赎回费率: 双禧 100 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 具体 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持有 7 日以下 1.50% 持有 7 日(含)至1 年 0.50% 持有 1 年(含)至2 年 0.25% 持有 2 年(含)及以上 0.00% 注: 其中 1 年按 365 天计算,2 年按 730 天计算。 双禧 100 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 具体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持有 7 日以下 1.50% 持有 7 日(含)及以上 0.50% (2)计算方法: 双禧 100 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双禧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双禧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举例: 例 5 :某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双 禧 100 份额 ,持 有时 间 为 8 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双禧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050 =10,500.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0 ×0.5% =52.5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 -52.50 =10,447.50 元


3.双禧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双禧 100 份额的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双禧 100 份额的申 购费用 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5.双禧 100 份额的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 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 归基金财产, 其余 用于支付 基金管理 人其他 相关费用。 其中,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 对双禧 100 份额 的申购申请: 1.因 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4.基金管理人 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 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情形。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 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 (第 4、6 项除外)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当发生上述 第 6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 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如果 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拒 绝的 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 人。 在暂 停 申购 的情 况 消除 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双禧 100 份额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 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3.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 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 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 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在 双禧 100 份额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 并予以公告 。 九、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双禧 100 份额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包括双禧 100 份额、双禧A 份额、双禧B 份额)的 10% ,即 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在开放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20% 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 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4) 暂停 赎回:双禧 100 份额连续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双禧 100 份额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 停申 购或 赎 回的 公告 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双禧 100 份额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双禧 100 份额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 并公告 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 登双禧 100 份额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 并公告最近1 个开放日的 双禧 100 份额净值。 十一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双禧 100 份额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 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某只基金的 部分或全部份额转换为同一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份额。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 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 记的、同一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 (一) 适用的基金 范围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 及本公司旗下管理的 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 指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简称:国联安双力中小板 (LOF ) ,场内简称:国安双力; 基金代码:162510 )。 本公司今后发行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另行公告。 (二) 基金转换费及转换份额的计算 1、转换费 进行基金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换手续费、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 申购补差费三部分。 (1)转换手续费率为零。如基金转换手续费率调整将另行公告。 (2)目前, 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 场外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 7 日以下 1.50% 7 日≤持有期<1 年 0.5% 1 年≤持有期<2 年 0.25% 持有期≥2 年 0% 上述赎回费率可能根据本公司公告而进行调整,届时以最新公布的费率为准。 (3)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按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之间申购费率的差额计 算收取,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 = max [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 费率),0 ] ,即转入基金申购费率减去转出基金申购费率,如为负数则取零。 目前, 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 ) 场外申购费率如下: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费率 100 万以下 1.20%


100 万(含)至 500 万 0.70% 500 万(含)至 1000 万 0.20% 1000 万(含)及以上 每笔交易 1,000 元 前端份额之间转换的申购补差费率按转出金额对应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转出基金的 申购 费率 作为 依 据来 计算 。 后端 份额 之 间转 换的 申购 补差 费 率为 零, 因 此申 购补 差 费为 零。 2、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换费用=转换手续费+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其中: 转换手续费=0 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申购补差费=(转出金额-赎回费) ×申购补差费率/(1+ 申购补差费率) (1)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2)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3)转入金额=转出金额 - 转换费用 (4)转入份额=转入金额 /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均以转出金额作为确定依据。 注: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3、基金转换业务举例: 例: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 101,200 元申购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份额,申购 费率为 1.2% ,申购申请当日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000 元,则可申购场外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份额 100,000 份。持有一年半后,该投资 者将这 100,000 份场外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份额转换为场外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 指分级份额,转换申请当日国联安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国联安双 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00 ×1.0500= 105,000 元; 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05,000 ×0.25% =262.5 元; 申购补差费=0 元;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转换费用=赎回费+申购补差费=262.5 元;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 转换费用=105,000-262.5=104,737.5 元; 转入 份额 =转 入 金额/ 转入 基 金当 日 基金 份 额净 值=104,737.5/1.0000=104,737.50 份。 (三)转换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的基金必须处 于可赎回状态,转入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2、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单位资产净值为基 础进行计算。 3、正常情况 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对投资者T 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 有效性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在相关网点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 4、目前,每次对上述单只基金转换业务的申请 原则上 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且如 因某笔基金转出业务导致该基金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时,基金管理人 将该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一次性全额转出。单笔转入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 限额限制。 5、单个开放日单只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与转出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与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该基金总份额的10% 时,即认为发 生了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等级,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该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采 取相 同的 比例 确 认。 在转 出 申请 得到 部 分确 认的 情况 下, 未 确认 的转 出 申请 将不 予 以顺 延。 6、目前,原持有基金为前端收费模式下基金份额的,只能转换为其他前端收费模式的 基金份额,后端收费模式下的基金份额只能转换 为其他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7、目前,原持有的基金为场外份额的,只能转换为其他场外基金份额。原持有的基金 为场内份额的,由于目前场内尚未开通基金转换业务,若持有场内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欲办 理转换业务,投资者须先通过跨系统转登记的方式将场内基金份额转为场外基金份额,然 后再进行基金的转换。 8、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办理前端收费模式下本基金管理人旗下部分基金的转 换业务,享有费率优惠,有关详情敬请参见相关公告或咨询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 上述业务规则具体以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转换业务规则并公告。 (四) 适用销售机构 本基金在以下销售机构办理转换业务: 国联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国联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 柜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上述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五)重要提示 1、基金发行期内不受理基金转入交易申请,该基金成立并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后受理基 金转换业务。新基金的转换规定,以本公司公告为准。 2、本招募说明书仅对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基金 和国联安 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 基金 的转换事项予以说明。 3、本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最迟应在调整生效前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4、本基金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 十二 、双禧 100 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二十 七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之第(二 )项“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 十 部分


双禧 A 份额 与双 禧 B 份额 的上 市 交易 本基金 的双禧 A 份额(基金简称“双禧 A”, 交易 代 码 150012 ) 与双禧B 份额(基金 简称“双禧 B ”,交易代码 150013 ) , 经深圳 证券交易所 深证上[2010]193 号 文批准,自 2010 年 6 月 18 日 起在 深圳 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投资 人 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 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经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双禧 A 截止 2010 年6 月 17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10 元,上市首日以该基金份额净值 1.010 元(四舍五入至 0.001 元)为开 盘参考价,并以此为基准设置涨跌幅限制,幅度为 10%;双禧 B 截止 2010 年 6 月 17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0.955 元,上市首日以该基金份额净值 0.955 元(四舍五入至 0.001 元) 为开盘参考价,并以此为基准设置涨跌幅限制,幅度为 10%。 一、 上市 交易 的行 情揭 示 及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 双禧 A 份额、双禧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 示。 每个工作日的次日公布该工作日的双禧 100 、双禧 A 与双 禧 B 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行情发布系统进行揭示。 二、未 上市 交易 份 额的 流通 规定 未上市交易的双禧 100 份额 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到场内(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 ,可以 向具 有基 金代 销 业务 资格 且 符合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风险 控制 要 求的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会 员单 位, 根据基金合同配对转换的规定申请将份额分拆成双禧 A 和双禧 B,分 拆后 的双 禧 A 和双 禧 B 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上市流通。 三、上 市交 易的 费 用


双禧 A 份额、双禧B 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 行。 四、上 市交 易的 停 复牌 与暂 停、 终止 上市 双禧 A 份额、双禧B 份额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双禧 A 份额、双禧 B 份额 上市交易的其他规则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及相关规定。 六、相 关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及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对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规则 等相 关规 定 内容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 的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 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一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 管、 跨系 统转 登记 等其 他相 关业 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 记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双禧 100 份额登 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双禧 A 份额、双禧B 份额,以及场 内申购买入的双禧 100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双禧 100 份额可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 统中的双禧 100 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3、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双禧 A 份额、双禧B 份额只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不能直接申 请场内赎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双禧 100 份额赎回业务 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双禧 100 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双禧 A 份额、双禧 B 份额上市交易或双禧 100 份额场内赎回业务的会员单位(席位)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 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投资者采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网上交易方式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将不能办理系 统内转托管业务。若网上交易有关规定及业务规则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可为投资者采用 直销中心网上交易方式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办理系统内转托管时,届时基金管理人将做 出调整并及时公告。 三、 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双禧 100 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双禧 100 份额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 规定办理。 3、投资者采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网上交 易方式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将不能办理跨 系统转登记业务。若网上交易有关规定及业务规则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可为投资者采用 直销中心网上交易方式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办理跨系统转登记时,届时基金管理人将做 出调整并及时公告。


4、根据基金管理人于 2010 年6 月 10 日发布的《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国 联安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跨系统转托管业务的公告 》, 自 2010 年 6 月 18 日起 ,基金管理人 开通双禧 100 份额的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场外认/ 申购双禧 100 份额 的投资者自 2010 年6 月 18 日起可以通过认/申购双禧 100 份额 的场外代销机构或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深 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 规定办理。场外认/申购的双禧 100 份额只有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并通过分拆转换为国 联安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A 份额(简称“双禧 A”)和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B 份额 (简 称“ 双 禧 B ”),才可将双禧A 或双禧B 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进行交易。 持有场内双禧 100 份额的投资者自 2010 年6 月 18 日起可以通过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外代销机构或本基金 管理人直销机构,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 定办理。场内持有双禧 A 与双禧B 的投资者只有通过合并转换为双禧 100 份额,才可申请 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四、 基金 份额 的非 交易 过户 、质 押、 冻结 与解 冻 本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质押、冻结与解冻等,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的规定办理。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 的份 额 配对 转 换 根据基金管理人于 2010 年6 月 10 日发布的《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联安双 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开通份额配对转换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 自 2010 年6 月 18 日起, 开通本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 配对转换 是指本基金的双禧 100 份额与双禧 A 份额 、双 禧 B 份额之间的 配对 转换 ,包 括分 拆和 合并 两个 方面 。 1、分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十 份双禧 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四份 双禧 A 份额与 六份双禧B 份额的行为。 2、合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四 份双禧 A 份额与 六 份双禧B 份额进行配对申 请转换成 十份双禧 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 配对转换 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 配对转换 的业务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额 配对转换 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份额 配对转换 。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 配对 转换 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 配对转换 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 配对转换 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 配对 转换 时除外),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 9 ∶30-11∶30 和下午 1 ∶00-3∶00。在此时间之外不 办理份额 配对转换 业务。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 配对转换 业务 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 配对转换 的原则 1、份额 配对转换 以份额申请。 2、申请进行“分拆”的双禧 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 10 的整数倍。 3、申请进行“合并”的双禧 A 份额与双禧B 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双禧A 份额和 双禧 B 份额必须为正整数且两者的比例为 4 :6。 4、双禧 100 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登记为双禧 100 份额 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 配对转换 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 在正式实施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五、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办理 规则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投资者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以下简称“深市证券账户”)申报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中的“分拆”或“合并”指令,申 报前 需备 足对 价 ,即 投资 者 提出 “合 并 ”申 请时 ,其 所申 报 的深 市证 券 账户 上须 有 足够 的、 可交易的双禧 A 与双禧B 基金份额;投资者提出“分拆”申请时,其所申报的深市证券账 户上须有足够的、可交易的双禧 100 基金份额。 2、投资者通过业务办理机构提出份额配对转换申请的,统一以双禧 100 的交易代码 “162509 ”作为申请指令的证券代码,以份额为单位进行“合并”或“分拆”申报。 3、“合并”或“分拆”每笔申请的份额数必须是 10 份的整数倍,并且,投资者在业 务办理机构提交的每笔申请份额不得低于 1000 份。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合并”或“分拆”每笔申报的最低份额数量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4、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对投资者每笔“分拆”或“合 并”申请的可用份额数量进行检 查并对相应基金份额进行预冻结。 5、在交易时间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通过深证通 FDEP 消息传输系统将份额 配对转换申报指令发送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基金业务系统。正常情况下,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在 T 日收市后对投资者T 日交易时间内提交的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并进行份额变更处理,办理转出基金份额的扣除 以及转入基金份额的登记。自 T+1 日起(包括该日)投资者可查询基金份额配对转换的成 交情况。 6、投资者 T 日提出的M 份份额“分拆”申请被确认成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在投资者所申报的深市证券账户上扣减 M 份双禧 100 ,同 时增 加 4M/10 份双禧 A 与 6M/10 份双禧 B。正 常情 况下 , 自 T+1 日(含该日)起新增的双 禧 A 与双 禧 B 基金份额可进行交易。 7、投资者 T 日提出的N 份份额“合并”申请被确认成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在投资者所申报的深市证券账户上扣减 4N/10 份双禧A 和 6N/10 份双 禧 B ,同时增加 N 份双 禧 100 。正常情况下,自 T+1 日(含该日)起新增的双禧 100 基金份 额可进行赎回等交易。 8、双禧 100 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 统转托管为双禧 100 的场内份 额后方可进行。 9、投资者提出的份额配对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束 后不得撤销。 10、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运作期内场内份额配对转换程序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最新业务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上述规 定作 出调 整, 基 金管 理人 将 按规 定在 至 少一 家中 国证 监会 指 定媒 体和 基 金管 理人 网 站公 告。 六、暂停份额 配对 转换的情形 1、当双禧 A 份额与双禧B 份额的保有份额总额接近或高于 100 亿份时,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分拆”申请。 2、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份额 配对转换 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 份额 配对转换 业务。 3、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 第一项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分拆”申请或发生前 述第二项或第三项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份额 配对转换 业务的 公告。 在暂停份额 配 对转 换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 复份 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的办 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七、份额 配对转换 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者申请办理份额 配对转换 业务时,份额 配对转换 业务办理机构可按照不高于 0.3% 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 目前 投资者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暂不收取业务 办理费用。 相关业务 规则如有变更,基金管理人将另行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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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


,通过严谨的数量化管理和投资纪律约束,力争保持基 金净 值收 益率 与 业绩 比较 基准 之间 的 日均 跟踪 偏离 度 的绝 对值 不超 过 0.35% , 年跟踪误差 不超过 4% ,为投资者提供一个投资中证 100 指数的有效工具,从而分享中国经济中长期增 长的稳定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 括中证 100 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 份股 、新 股、 现 金和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等 。其 中 ,投 资于 标的 指数 成 份股 及备 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的 9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金融衍生产品推出后, 本基 金可 以依 照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 机构 的规 定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上述相关规定。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 采用 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进行 被动式指数 化 投资。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 主要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来拟合复制标的指数,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 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以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本基金力争保持基金净值收益率 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 日均跟踪偏离度不超过 0.35% ,年跟 踪误 差不 超 过 4% , 以实现对中 证 100 指数的有效跟踪。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 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 时,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 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并结合合理的投资管理策略等,最终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 之内。 1、股票组合的构建方法 本基金按照成份股在中证 100 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如有股票停牌的 限制、股票流动性 、法律 法规限制 等因素,使基金管理人无法依指数权重购买某成份股, 基金 管理人将搭配 使用其他合理方法(如买入非成分股等)进行适当替代。 2、股票指数化投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 (1)组合调整原则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 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 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同时, 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 况、新股增发因素等变化 , 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适时调整 ,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 指数间的跟踪误差最小化。 (2) 投资组合调整方法 本基金将对 标的指数 进行定期与不定期 跟踪调整 ,同时也会结合限制性调整措施 对 基 金资产进行适当调整 。 (3) 跟踪偏离度的监控与管理 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度,每月末、季度末定期分析基金的实际组 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累计偏离度、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并优化跟踪偏离度管理方 案。 四、业 绩比 较基 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标的指数为中证 100 指数。 中证 100 指数是从 沪深 300 指数样本股中挑选规模最大 的 100 只股票组成样本股,以 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中最具市场影响力的一批大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 中证 100 指数具 有市场代表性好、历史业绩表现突出、编制规则透明度高、成份股数目适合跟踪、流动性 强、市场认知 程度高、指数运作体系完备、未来创新潜力较大等综合优势。 如果中证 100 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中证 100 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 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中证 100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 市场上出现其他代表性更强、更合适投资的指数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依 据审 慎性 原 则, 在充 分 考虑 持有 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更 换 本基 金的 标 的指 数和 投 资对 象; 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需履行适当程序, 并在正式实施前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95% ×中证 100 指数收益率+5% ×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 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 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应于变更前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五、 风险 收益 特 征 本基金为被动投资型指数基金,具 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风险和预期 收益均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六、 投资 决策 流 程 1、投资依据 (1)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的相关规定; (2) 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团队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 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投资计划与投资原则;决定有关标的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其 他重大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项投资决策;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 负责 投资组合的构建、调整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3、投资程序 (1) 首先运用数量化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 结合公司内外的研究报告, 对市场预期 风险和指数化投资组合风险进行风险测算与归因分析, 提出研究分析报告。 (2) 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相关研究分析报告, 定期召开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 决策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 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 基金经理根据标的指数, 结合研究分析报告, 原则上依据指数成份股的权重构建资产 组合。在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 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技术和方法, 降低交易成本, 控制投资风险。 (4) 交易部根据基金经理下达的交 易指令制定交易策略, 完成具体证券品种的交易。 (5) 根据市场变化, 定期和不定期评估基金投资绩效。风险管理部对基金投资计划的执行 进行日常监督和风险控制。 (6) 基金经理密切跟踪标的指数的变动, 结合成份股情况、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 的现金流量情况、绩效评估报告等, 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 以实现对跟踪误差的有效控 制。 (7) 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实际需 要调整上述投资程序, 并予以公告。 七、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 金在 投资 策略 上兼 顾 投资 原则 以及 开放 式 基金 的固 有特 点, 通 过分 散投 资降 低基 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相关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90% ,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 中, 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3)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权证不超 过该权证的10%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 不得 超 过 该权 证 的10% ;本 基 金在 任 何交 易日 买入 权证 的总 金 额, 不得 超过 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 (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债券回 购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5)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 的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市 值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15%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 牌、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 金不 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果 法律 法规 对本 基金 合 同约 定投 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 变 更的 ,以 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除上 述 第(1 )项 中“ 现金 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不低 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及(6)、(7)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 革中支付对价 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 素致 使基 金 投资 比例 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 例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出资或者买卖 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或者 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9) 法律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消 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 于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 八、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 股东和债权人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 方法 1. 基金 管理 人 按照 国 家有 关 规定 代 表基 金 独立 行 使股 东权 利, 保 护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 过关 联 交易 为 自身 、 雇员 、 授权 代 理人 或 任何 存在 利害 关 系的 第 三人 牟 取任 何 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 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进行融资、融券。 十、 基金 投资 组 合报 告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 董事 保证 所 载资 料不 存在 虚假 记 载、 误导 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 金的 托管 人 —— 中国建设 银行 根 据本 基金 合 同规 定, 复核了本 报 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净值 表现 和投 资 组合 报告 等内 容, 保 证复 核内 容 不存 在虚 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 者重 大遗 漏 。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8 年3月31 日,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师审计。 1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68,380,981.44 93.35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其中:股票 168,380,981.44 93.35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1,981,178.30 6.64 8 其他各项资产 11,263.67 0.01 9 合计 180,373,423.41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存在尾差。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 投资 组合 2.1 指数 投资 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5,765,036.24 3.20 C 制造业 55,903,106.38 31.0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4,916,184.16 2.73 E 建筑业 6,385,382.34 3.55 F 批发和零售业 1,146,986.40 0.64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416,859.05 1.90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194,807.16 1.78 J 金融业 75,509,226.35 41.97 K 房地产业 9,328,485.56 5.18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380,776.80 0.77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697,336.00 0.39 S 综合 - - 合计 167,644,186.44 93.17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存在尾差。 2.2 积极 投资 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736,795.00 0.41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736,795.00 0.41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存在尾差。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 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期末 按公 允价 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股票 投资 明细 3.1 期末 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 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1318 中国平安 242,858 15,861,055.98 8.81 2 600519 贵州茅台 11,088 7,579,978.56 4.21 3 600036 招商银行 231,204 6,725,724.36 3.74 4 000333 美的集团 102,060 5,565,331.80 3.09 5 000651 格力电器 108,012 5,065,762.80 2.82 6 601166 兴业银行 279,418 4,663,486.42 2.59 7 600016 民生银行 529,907 4,233,956.93 2.35 8 600887 伊利股份 136,500 3,888,885.00 2.16 9 601328 交通银行 615,897 3,806,243.46 2.12 10 000002 万


科A 108,968 3,627,544.72 2.02 3.2 期末 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 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0485 信威集团 50,500.00 736,795.00 0.41 4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 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 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9.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 交易情况说明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本期 国 债期 货投 资政 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10.2 报告 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期 国 债期 货投 资评 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评价。 11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1.1 本报告期内,经查询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公开信息披露平台,本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除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和交通银行外,没有出现被监 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招商银行(600036 )的发行主体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多个分支行由于贷后管理不到位、 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等事项被各所在地银监局分别处以罚款。 民生银行(600016 )的发行主体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由于违反清算管理规 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相关规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相关 规定于 2018 年 3 月 14 日被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 得 48,418,193.27 元,并处罚款 114,639,752.47 元,合计处罚金额 163,057,945.74 元。 民生银行(600016 )的发行主体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多个分支行由于内部控制严重 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等事项被各所在地银监局分别处以罚款。 交通银行(601328 )的发行主体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多个分支行由于未按监管规定监测 贷款资金用途等事项被各所在地银监局分别处以罚款。 本基金管理人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和公司管理制 度的前提下履行了 相关的投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235.7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630.05 5 应收申购款 397.8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 合计 11,263.67 11.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 受限情况的说明 11.5.1 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 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指数投资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5.2 期末 积极投资 前五 名股 票中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 况说明 1 600485 信威集团 736,795.00 0.41 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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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 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 净值增长 率① 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 收益率③ ①- ③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②- ④ 2010-04-16 至 2010-12-31 7.20% -11.55% 18.75% 1.33% 1.60% -0.27% 2011-01-01 至 2011-12-31 -20.15% -19.85% -0.30% 1.20% 1.20% 0.00% 2012-01-01 至 2012-12-31 10.63% 10.32% 0.31% 1.15% 1.16% -0.01% 2013-01-01 至 2013-12-31 -13.52% -12.38% -1.14% 1.42% 1.38% 0.04% 2014-01-01 至 2014-12-31 57.28% 56.14% 1.14% 1.26% 1.26% 0.00% 2015-01-01 至 2015-12-31 -2.72% -1.07% -1.65% 2.41% 2.34% 0.07% 2016-01-01 至 2016-12-31 -6.11% -7.03% 0.92% 1.24% 1.19% 0.05% 2017-01-01 至 2017-12-31 28.31% 28.56% -0.25% 0.64% 0.65% -0.01% 2018-01-01 至 2018-03-31 -3.42% -3.22% -0.20% 1.17% 1.20% -0.03% 2010-04-16 至 2018-03-31 45.82% 22.45% 23.37% 1.40% 1.41% -0.01%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五 部分


基金 的财 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 资产 总值 是指 基金 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 金 应收 申购 款以 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 金财 产以 基金 名义 开 立银 行存 款账 户, 以 基金 托管 人的 名义 开 立证 券交 易清 算资 金的 结算 备付 金 账户 ,以 基金 托管 人 和本 基金 联 名的 方式 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银行 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开 立 的基 金专 用 账户 与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 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 销机 构的 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 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 用或 者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 产和 收益 归入 基金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可以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 管费 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费用 。基 金财 产 的债 权、 不 得与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固 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销, 不 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债 务, 不得 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以 其自 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 财产 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 据《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 得被 处分 。 非因基 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 金的 估值 日为 本基 金 相关 的证 券交 易场 所 的正 常营 业日 以及 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 的, 且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未发 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 事件 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 机构 发生 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 件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不 含权 债券 ,选 取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 的相 应品 种 当日 的估 值 净 价估 值 ;对 在交 易 所市 场上 市交 易的 含权 债 券, 选取 第三 方估 值 机构 提供 的 相应 品种 当 日的 唯一 估值 净价 或 推荐 估值 净价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 资产 支持 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 价值 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 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 股票 的估 值 方法 估值 ;非 公开 发 行有 明确 锁 定期 的股 票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 协会 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 可靠 性的 估值 技 术, 确定 中小 企业 私 募债 券的 公 允价 值。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采 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 成本 估值 。 法律 法规 对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估 值有 最新 规定的,从其规定。 7、股指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国债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 关法 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 其规 定。 如有 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估值。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 本基金分别计算并公告双禧100 份额、双禧A 份额与双禧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1、双禧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双禧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T 日双禧100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 净 值=T 日 闭市 后的 基 金资 产 净值/T 日 本基 金 (包 括双 禧 100份额、双禧A 份额、双禧B 份额)的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例6:假设T 日闭市后,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 为55 亿元,双禧100 份额 、 双禧A 份额与 双禧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分 别 为12 亿份、16亿 份与24亿份 , 则双 禧100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计算如下: T 日双禧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55/ (12+16 +24 )=1.058 元 2、双禧A 份额与双禧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1)本 基金 四份双 禧A 份 额与 六 份双 禧B 份额 构 成一 对份 额 组合 , 一对 双 禧A 份额与 双禧B 份额的份额组合的净值之和将等于 十份双禧100 份额的净值。 (2) 双禧A 份额 的约 定年 收 益率 为 一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 年利 率加 上3.5% 。其中计算双 禧A 份额 约定 年 收益 率 的一 年期 银行 定 期存 款 年 利率 指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 或上 一折 算 日次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 一 年期整存整取 基准 年 利率 。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双禧A 份额的 约定 年 收益 率 除以365 得到双禧A 份额的 约定 日 简单 收 益率 。 双禧A 的份 额净值以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或折 算日1元净值 为基准采用 双禧A 份额的 约定 日简 单 收益 率单 利 进行计算。 (3)计算出双禧A 份额 的份 额 净值 后, 根据 双禧A 、双 禧B 和双 禧100 份额 净值 的关 系, 计算出双禧B 的份额净值。 (4)如果根据上述计算规则计算出来的双禧B 的 份额 净值小于 或等于0.150元,则 基金 管理人 将根 据基 金合 同约 定, 对本基 金所 有份 额 进行 折算 , 折算后 所 有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调 整到1.000 元。 (5) 双禧A 、双禧B 折算日折算后 份额净值都调整为1.000 元, 折算后 双禧A 、双禧B 的 份额净值 计算方法保持不变 。 (6)双禧A 份额与双禧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假设 上 一折 算 日后 第 个自 然日 , 双禧100 份额 、双 禧A 份 额与 双 禧B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 上一折 算日 次 日 的一 年期 银 行定 存 年利 率为 。 则 第 个自然日,双禧A 份额与双禧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下: 例7: 假设 上 一折 算日 后 第100 个自 然日 ,双 禧100份 额净 值 分别为1.200 、0.950 、 0.496,上 一折算日次日 的一 年期银行定存年利率为2.25% 。 (1)当 时 根据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规则,双禧A 和双禧B 的份额净值为: (2)当 时 根据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规则,双禧A 和双禧B 的份额净值为: (3)当 时 根据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规则,双禧A 和双禧B 的份额净值为: t t t t B NAV A NAV NAV ) ( ) ( 、 、 R t 365 / %) 5 . 3 ( 1 t R A NAV t ? ? ? ? ) ( 6 . 0 / ) ) ( 4 . 0 ( t t t A NAV NAV B NAV ? ? ? ) ( t NAV 200 . 1 ? t NAV 016 . 1 365 / 100 %) 5 . 3 % 25 . 2 ( 1 ? ? ? ? ? t A NAV ) ( 323 . 1 6 . 0 / ) 016 . 1 4 . 0 200 . 1 ( ? ? ? ? t B NAV ) ( 950 . 0 ? t NAV 016 . 1 365 / 100 %) 5 . 3 % 25 . 2 ( 1 ? ? ? ? ? t A NAV ) ( 906 . 0 6 . 0 / ) 016 . 1 4 . 0 950 . 0 ( ? ? ? ? t B NAV ) ( 496 . 0 ? t NAV 016 . 1 365 / 100 %) 5 . 3 % 25 . 2 ( 1 ? ? ? ? ? t A NAV ) ( 149 . 0 6 . 0 / ) 016 . 1 4 . 0 496 . 0 ( ? ? ? ? t B NAV )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由于双禧B 份额 净 值小 于0.150 元 ,则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合同 约定 , 自该 日 起三 个 工作日内 对本基金所有份额进行折算,所有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到1.000 元。 五、 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 净 值是 按 照每 个 工作 日 闭市 后 ,基 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当 日基 金 份额 的 余额 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 四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 工作日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 管理 人 应每 个 工作 日 对基 金 资产 估 值。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工作 日对 基金 资 产估 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 管人 ,经 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将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确保 基金 资 产估 值的 准确 性、 及时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 点 后3 位 以内( 含第3位) 发 生差 错 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 程中 ,如 果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人 、或 注册 登 记机 构、 或代 销机 构、 或投 资人 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致 其他 当 事人 遭受 损 失的 ,过 错的 责任 人 应当 对由 于该 差错 遭受 损 失当 事 人( “受 损方 ”) 的 直接 损 失按 下 述“ 差 错处 理 原则 ” 给予 赔 偿, 承 担赔偿责任。 上述 差错 的主 要类 型包 括 但不 限于 :资 料申 报 差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 错、 系统 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错 等; 对 于因 技术 原 因引 起的 差 错, 若系 同行 业现 有 技术 水平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造成 投 资人 的交 易资 料灭 失 或被 错误 处理 或造 成 其 他差 错 ,因 不可 抗力 原因 出现 差 错的 当事 人不 对其 他 当事 人承 担 赔偿 责任 ,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 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 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 更正 ,因 更正 差 错发 生的 费用 由差 错 责任 方承 担 ;由 于差 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 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 成损 失的 ,由 差错 责 任方 对直 接 损失 承担 赔 偿责 任; 若差 错责 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 足够 的时 间 进行 更正 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 担相 应赔 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 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负有及时返 还不当得利的 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 对差 错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 事人 不 返还 或不 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 ,则 差错 责任 方应 赔 偿受 损 方的 损 失, 并 在其 支 付的 赔 偿金 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 有要 求交 付 不当 得利 的 权利 ;如 果获 得不 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 损方 ,则 受 损方 应当 将 其已 经获 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 理人过错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托 管人 应为 基金 的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 偿, 如果 因 基金 托管 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 失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 人追 偿。 基 金管 理人 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 造成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向差 错 方追 偿; 追偿 过程 中 产生 的有 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果 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 规定对受损方进 行赔偿,并且 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其 他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 或依 据 法院 判决 、 仲裁 裁决 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 责 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 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 行追 索, 并 有权 要求 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 的费 用和 遭受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 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 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 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 修改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交易数 据的,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予以 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本基金任一类份额的错误偏差 达到份额净值 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本基金任一 类份额的错误 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 损失的,应由 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 于各自技术系统 设置而产生的 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 可抗 力 或其 它 情形 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准 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 值时 ; 3. 占基 金相 当 比例 的 投资 品 种的 估 值出 现 重大 转 变, 而基 金管 理 人为 保 障投 资 人的 利 益,决定延迟估值; 4.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 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5.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 进行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 个开 放日 交 易结 束后 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 算结 果复 核 确认 后发 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 法的第5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 不作 为 基金 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 由于 不可 抗 力原 因 ,或 由 于证 券 交易 所 及登 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 数据 错 误, 或 国家 会 计政 策变 更、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 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 此造 成 的基 金资 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 七 部 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 利润 指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 收 入扣 除相 关费 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指截 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基 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 配 利润 中已 实现 收益 的孰低数。 三、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包括双禧100 份额、双禧A 份额、双禧B 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议 通 过, 并 经中 国 证监 会 核准 后 ,如 果 终止 双 禧A 份 额与 双 禧B 份 额的 运 作, 本 基金 将 根据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调 整 基金 的 收益 分 配。 具 体见 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9.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10. 依法可以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二、 上述 基金 费用 由基 金 管理 人在 法 律规 定的 范围 内参 照 公允 的市 场 价格 确定 ,法 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 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管理 费每 日计 提, 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 常 情况 下 ,基 金托 管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0.22% 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 方法 如 下: H =E ×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 托管 费每 日计 提, 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是 指数 许 可使 用基 点费 ,指 数 许可 使用 基点 费的 计 费时 间从 本基 金合 同生效日开始计算;基金合同生效当年,不足3 个月的,按照3 个月收费。指数许可使用基 点费的收取标准为本基金的资产净值的0.02%/ 年。 在通 常情 况下 ,指 数许 可使 用基 点 费按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0.02% 的年 费 率计 提。 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计算方法如下: H=E ×0.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 许可 使用 基点 费的 支 付方 式为 每季 支付 一 次,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 日起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年1 月,4 月,7 月,10 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按照双方确认的金额向中证指数有 限公司支付上一季度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 指数 许 可方 约定 了每 季指 数 许可 使用 基点 费的 下 限, 则该 下限 超出 正常 指数 使用 基 点费 的部 分( 即: 每 季指 数许 可 使用 基点 费 下限 -该 季指 数许 可 使用 基点 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 除管理费 、 托管费 和 标的 指数许可 使用 费 之外 的基 金费 用, 由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其 他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 申购费 本基 金申 购 费的 费率 水平 、计 算公 式和 收取 方式 等内 容 详见 “ 第 九部 分 双禧100 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的内容。 2、 赎回费 本基 金赎 回 费的 费率 水平 、计 算公 式和 收取 方式 等内 容 详见 “ 第 九部 分 双禧100 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的内容。 四、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 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 出或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以及 处理 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 项 发生 的费 用 等不 列入 基 金费 用。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所发 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 据 基金 发展 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和基 金托 管 费率 。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 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 日前 在指 定媒 体 上刊 登公 告。 六、基金税收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 九 部分


基金 份额 折算 一、 基金份额折算 日 自上一 基金 份 额折算日次日 或基 金 合同 生效 日 始至 满三 年的 最后 工 作日 止, 如果 期间 每个 工作 日双 禧B 的份 额净 值都 大于0.150元 ,则 最后 工作 日为 基金 份额 折算 日; 如果 期间 某个工作日 (T 日) 双禧B 的份 额净 值小 于或 等于0.150元,则该日后的 第二个 工作日 (T+2 日) 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如, 假设 本基 金成 立于2010 年3月17 日, 则 基 金运 作满 三 年的 对应 日为2013年3月16日 (周 六) ,基 金运 作满 三 年的 最后 工 作日 为2013 年3 月15 日 (周 五) , 如果2010 年3月17日 至2013 年3月15日期间,双禧B 的份 额净 值都 大于0.150元, 则 基金份额第一个折算日为2013 年3月15日。 基金份额 第一 个折 算日 的次 日为2013 年3月16 日, 运作 满 三年 的对 应日 为2016 年3 月15 日(周二) , 基金 运作 满 三年 的最 后 工作 日为2016 年3月15 日( 周二 ) ,如 果2013 年3 月16 日至2016 年3 月15 日期间的2015 年11 月27 日(周五)双禧B 的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0.150 元, 则基金份额第二个折算日为2015 年11 月27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即2015 年12月1日 。 基金份额 第二 个折 算日 的次 日为2015 年12月2 日, 运作 满 三年 的对 应日 为2018 年12月1 日(周 六 ),基金运作满三年的最后工作日为2018 年11月30日(周 五 ),如果2015 年12 月2 日至2018 年11 月30日 期 间双 禧B 的 份 额 净值 都 大于0.150 元 ,则 基 金份 额 第三 个 折算 日 为 2018 年11 月30 日。 基金份额 其他折算日的计算以此类推。 折算后基金运作方式及双禧A 与双禧B 份额配比不变。 二、 基金份额 折算 类别 根据 基金 份额 折算 日的触 发条 件不 同, 基金 份 额 折算日 分为 基金 份 额到 期折 算 日 和基 金份额到点折算 日 ,基金份额折算 也相应地 分为基金份额到期折算和基金份额到点折算。 1、基金份额到期折算 自上一 基金 份 额折算日次日 或基 金 合同 生效 日 始至 满三 年的 最后 工 作日 止, 如果 期间 每个 工作 日双 禧B 的份 额净 值都 大于0.150元 ,则 最后 工作 日为 到期 折算 日。 在到 期折 算日 实施的基金份额折算为基金份额到期折算。 2、基金份额到点折算 自上一 基金 份 额折算日次日 或基 金 合同 生效 日 始至 满三 年的 最后 工 作日 止, 如果 期间 某个 工作 日双 禧B 的份 额净 值小 于或 等于0.150元, 则 该日 后的 三个 工作 日内 某工 作日 为到 点折算日 ,具体 的基 金份 额到 点折 算 日见 基金 管 理人 届时 发 布的 公告 。在 到点 折 算日 实施 的基金份额折算为基金份额到点折算。 三、 基金 份额 折算 对象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份额折算日登记在册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四、 基金 份额 折算 方法 基金 份额 到期 折算 和基 金 份额 到点 折算 的折 算 方法 一致 ,均 按以 下 方法 在基 金份 额折 算日对所有基金份额 进行折算: 1、双禧100份额折算 基金 份额 折算 日 折算 后 ,双禧100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 净 值折 算 调整 为1.000 元。 折 算后 , 双禧100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双禧100 份额的份额数按照双禧100 份额 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缩减。 若折 算前 ,双 禧100 份额 净值 大 于1.000 元, 则 折算 后 双禧100 份额 持 有人 持 有的 双 禧100 份 额增加;若折算前,双禧100 份额净值小于或等 于1.000 元,则折算后双禧100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双禧100 份额缩减。 双禧100 份额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双禧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1 双禧100 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双禧100 份额的份额数×双禧100份额的折算比 例 双禧100 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双禧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 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2、双禧A 、双禧B 份额折算 基金 份额 折算 日折 算 后 ,双 禧A 、双禧B 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折算 调整 为1.000 元。根 据双禧B 折算日折算前的份额 净值,按照以下两种情况 进行基金份额的折算: (1)折算日折算前双禧B 的份额净值大于1 元 如果双禧B 份 额折 算日 折 算前 份额 净 值大 于1.000 元, 则 持有 人持 有 的双 禧A份额 及双 禧B 份额的 数量 在 折算前后 均保 持不 变, 因折算 新增 的份 额将 全部 折算 成双 禧100 份额的场 内份额。 双禧A 份 额( 或 双禧B 份额 ) 的折 算 比例 =折 算日 折 算前 双 禧A 份 额( 或双 禧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1


双禧A 份额 ( 或双 禧B 份 额) 新增 份 额折 算成 双 禧100 份 额的 场内 份 额= 折 算前 双禧A 份额(或双禧B 份额)的份额数×[双禧A 份 额(或双禧B 份额)的折算比例-1] 折算后双禧A 份 额( 或双 禧B 份额 ) 的份 额数 =双 禧A 份额 (或 双 禧B 份 额) 折 算前 的 份额数 双禧A 份额 (或 双禧B 份 额) 折算 成双 禧100 份额 的场 内 份额 取整 计算 (最 小单 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2)折算日折算前双禧B 的份额 净值小于或等于1元 如果 双 禧B 份额 折 算日 折算 前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小于 或 等于1.000 元 ,则 双禧B 份 额持 有 人持 有的 双禧B 份额 数 按照双禧B 份额的 折 算比 例 相应 缩 减。 为 保持 双禧A 和双 禧B 份额 数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比 率4:6 不变,双禧A 份额 的 折算 比例 与双 禧B 份额 的 折算 比例 相同 , 双禧A 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双禧A 份额数 同比例相应缩减,超出份额数将全部折算成双禧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 双禧B 份额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双禧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1 双禧B 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双禧B 份额的份额数×双禧B 份额的折算比例 双禧A 份额的折算比例= 折算日折算前双禧B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1 双禧A 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双禧A 份额的份额数×双禧A 份额的折算比例 双禧A 份 额 超 出份 额 折算 成 双禧100 份额 的场 内 份额 = 折算 前 双禧A 份 额 的 份额 数 × (折算日折算前双禧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折算日折算前双禧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双禧A 和双 禧B 份额 经折 算后 的份 额数 取整 计算 (最 小单 位为1份) , 余额 计入 基金 财 产。双禧A 份额 份额 折 算成 双禧100 份额 的场 内 份额 取 整计 算 (最 小单 位为1 份) , 余额 计 入基金财产。 3、折算后双禧100 份额的总份额数 折算 后双 禧100 份 额的 总 份额 数 =双 禧100 份额 经折 算 后的 份 额数 +双 禧A 份额 份额 折 算成双禧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双禧B 份额 份额 折算 成 双禧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 五、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的基 金业 务办 理 为保 证基 金份 额 折算 期间 本基 金的 平稳 运作 ,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 据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 双禧A 份额与双禧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双 禧100 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 基金 份额 折算 的公 告 1、在基金份额实施到期折算前,基金管理人将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就实施到期折算的有关事项进行提示性公告。 2、本基金运作期间,如双禧B 份额 净值 在 某一 开放 日高 于0.250元,但在下一开放日不 高于0.250元的,基金管理人将就基金份 额实施到点折算的 可能性及有关事项 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和管理人网站进行提示性 公告。 3、本基金运作期间,如双禧B 份额 净值 在 某一 开放 日 小于或等于0.150元, 则该日后的 两个工作日 内 , 基金 管理 人将 就基 金 份额 实施 到 点折 算的 有 关事 项在 至少 一家 指 定媒 体和 管理人网站进行 公告。 4、基金份额到期或到点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折算结果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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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 部分


双禧 A 份额 与双 禧 B 份额 的终 止运 作 一、 经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双禧A 份 额与 双禧B 份额 可申 请终 止运 作。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须 经本 基金 所 有份 额以 特 别决 议的 形 式表 决通 过 ,即 须经 参加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双 禧100 份额 、双 禧A 份额 与双 禧B 份 额各 自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 其代 理 人 所持 双禧100 份额 、双 禧A 份额 与 双禧B 份 额各 自 表 决权 的2/3 以 上( 含2/3 ) 通过 方为 有 效。 二、双禧A 份额 与双 禧B 份额 终止 运作 后 的份 额转 换 双禧A 份额 与双 禧B 份额 终止 运作 后, 除非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另 有规 定的 ,双 禧 A 份额、双禧B 份 额将 全部 转换 成双 禧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 1、份额转换基准日 双禧A 份额与双禧B 份额终止运作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份额转换方式 在转 换基 准 日日 终, 以双 禧100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 双禧A 份额 、双 禧B 份额 按照 各自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换 成双 禧100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 双禧A 份 额( 或双 禧B 份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 转换 后双 禧100 份 额的 场内 份 额取 整计 算 (最 小单 位为1份) ,余 额计 入基金财产。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双禧A 份 额( 或双 禧B 份额 ) 的转 换比 率= 份 额转 换基 准日 双 禧A 份 额( 或双 禧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份额转换基准日双禧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双禧A 份额 (或 双禧B 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转 换后 双禧100份 额的 场内 份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转换前双禧A 份额 (或 双禧B 份 额) 的份 额数 ×双 禧A 份 额( 或双 禧 B 份额)的转换比率 3、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双禧A 份额 与双 禧B 份额 全部 转换 为双 禧100 份额 的 场内 份额 后, 本基 金接 受场 外与 场 内申购和赎回。 4、份额转换的公告 双禧A 份额 与双 禧B 份额 进行 份额 转换 结束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和 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 一部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 的 会计 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 日至12月31日;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 保留 完 整的 会 计账 目 、凭 证 并进 行 日常 的会 计核 算 ,按 照 有关 规 定编 制 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 托管 人 定期 与 基金 管 理人 就基 金的 会 计核 算 、报 表 编制 等 进行 核对 并书 面 确认 。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 聘请 具 有从 事 证券 相 关业 务 资格 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 其注 册 会计 师 对本 基 金年 度财 务报 表 及其 他规 定事 项进 行 审计 。会 计 师事 务所 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与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认 为有 充 足理 由更 换会 计 师事 务 所, 经 基金 托管 人( 或基 金管理人) 同意后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可以 更 换。 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 二十 二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 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信息 披露 办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和其 他 基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 露基 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等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的 自 然人 、法 人 和其 他组 织。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和其 他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应按规定将 应予披露的 基金 信息 披露 事项 在 规定 时间 内通 过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 的全 国 性报 刊( 以下 简称 “指 定 报刊 ”) 和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如 同 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 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 ,将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登载 在指 定 报刊 和网 站 上。 基金 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在 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公 告的15 日前 向中 国证 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 提供 书面 说 明。 更新 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公告 内 容的 截止 日 为每6 个月 的最 后1 日。 二、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 网站上。 三、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 管理 人将 按照 《基 金 法》 、《 信息 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就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具 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 次 日在 指定 报 刊和 网站 上登 载基 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双禧A 份额 和双 禧B 份额 获准 在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上 市 交易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 基金资产净值 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基 金的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 开 始办 理 基金 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 前, 基 金管 理 人将 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和双禧100 份额、双禧A 份额与双禧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2. 在双禧A 份 额、 双禧B 份额上 市交 易或 者 开始 办理 双禧100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 站、 基 金份 额发 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露开放 日双禧100 份额、双禧A 份额与双禧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 和双 禧100 份额、 双禧A 份额 与双 禧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 交易日的次日,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以 及双 禧100 份额 、双 禧A 份额 与双 禧B 份 额各 自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 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 双禧100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双禧100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 购、 赎回 费 率, 并保 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 额发 售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每年 结 束之 日 起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年 度 报告 , 并将 年 度报 告 正文 登载 于网 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 登载 在指 定 报刊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需 经具 有 从事 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上半 年 结束 之 日起60 日内 , 编制 完 成 基金 半 年度 报 告, 并 将半 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每个 季 度结 束 之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 金 季度 报 告, 并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4.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 者年度报告。 5. 基金 定期 报 告应 当 按有 关 规定 分 别报 中 国证 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 主要 办 公场 所 所在 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 如报 告期 内出 现单 一 投资 者持 有 基金 份额 达 到或 超过 基 金总 份额20% 的 情形 ,为 保 障其 他投 资者 利 益, 基金 管理 人至 少 应当 在定 期 报告 “影 响 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 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 者的 类别 、报 告期 末 持有 份额 及 占比 、报 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 况及 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7. 本基 金持 续 运作 过 程中 , 应当 在 基金 年 度报 告 和半 年度 报告 中 披露 基 金组 合 资产 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九、 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发生 如 下可 能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权益 或者 基金 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 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及决议 ;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 管理 人 的董 事 长、 总 经理 及 其他 高 级管 理 人员 、基 金经 理 和基 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某一类份额的 净值计价错误达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0.5%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 变更 、增加或减少代销 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双禧100份额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双禧100份额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 双禧100 份额 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接受或暂停接受份额 配对转换 申请; 27. 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 配对转换 后恢复办理份额 配对转换 业务; 28. 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9. 双禧A 份额与双禧B 份额终止运作; 30.双禧A 份额与双禧B 份额终止运作后双禧A 份额、双禧B 份额的份额转换; 31.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2. 中国证监会 或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 澄清公告 在本 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 何公 共媒 体中 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 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 额价 格产 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 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 当立 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招 募说 明书 或更 新后 的 招募 说明 书、 年度 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季度 报告 和基 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等文 本 文件 在编 制 完成 后, 将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所 在地 、基 金托 管人 所在 地 ,供 公众 查阅 。投 资 人在 支付 工 本费 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 述文 件复 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 定期 报告 公 布后 , 应当 分 别置 备 于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的住 所 ,以 及 双禧A 份额 与双 禧B 份额 上 市交 易 的证 券 交易 所 ,以 供 公众 查 阅、 复 制。 本 基金 的 上市 交 易公 告 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双禧A 份额与双禧B 份额 上市 交易 的证 券交 易所 ,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人也可在 基金 管理 人 指定 的网 站上 进行 查 阅。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事 项将 在指 定媒 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 二十三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 的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 市场 价格 因受 到经 济 因素 、政 治因 素、 投 资心 理和 交易 制度 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而 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 国债 的价 格 和收 益率 ,影 响着 企 业的 融资 成 本和 利润 。 基金 投资 于国 债和 股 票, 其收 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 市场 前景 、行 业 竞争 、人 员素 质等 , 这些 都会 导 致企 业的 盈 利发 生变 化。 如果 基 金所 投资 的上 市公 司经 营 不善 ,其 股 票价 格可 能下 跌, 或 者能 够用 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 基金 投资 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 金管 理运 作过 程中 基 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经 验、 判断 、决 策、 技 能等 ,会 影响 其对 信息 的占 有和 对 经济 形势 、证 券价 格 走势 的判 断 ,从 而影 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因 此 ,本 基金 的收 益水 平与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 平 、管 理手 段 和管 理技 术 等相 关性 较大 ,本 基 金可 能因 为基 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 金属 于开 放式 基金 , 在基 金的 所有 开放 日 ,基 金管 理人 都有 义 务接 受投 资者 的申 购和 赎回 。由 于 开放 式基 金在 国内 发 展历 史不 长 ,应 对基 金 赎回 的经 验不 足, 加 之中 国股 票市 场波 动性 较 大, 在市 场下 跌时 经 常出 现交 易 量急 剧减 少 的情 况, 如果 在这 时 出现 较大 数额的基金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四) 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不完善产生 的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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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 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五)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指 数投 资 风险 。本基 金为 股票 型指 数基 金 ,投 资标 的为 中证100 指数 ,在 基金 的投 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指数基金特有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风险


标的 指数 并不 能完 全代 表 整个 股票 市场 ,标 的 指数 的回 报率 与整 个 股票 市场 的平 均回 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跟踪误差风险


因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调整 、 增发 、配 股 、分 红等 ,或 者因 新 股认 购、 基 金现 金资 产拖 累、 基金 交易 成本 和 交易 冲击 以及 基金 费 用的 提取 等 原因 ,基 金 的收 益水 平相 对于 标 的指 数回 报率可能出现偏离,从而导致出现跟踪误差风险。


(3)标的指数变更风险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因 标的 指数 的编 制与 发 布等 原因 ,导 致原 标 的指 数不 宜继 续作 为本 基金 的投 资 标的 指数 及业 绩比 较 基准 ,本 基 金可 能变 更 标的 指数 ,基 金的 投 资组 合将 随之调 整, 基金 的收 益风 险特 征可 能 发生 变化 , 投资 者还 须 承担 投资 组合 调整 所 带来 的风 险与成本。


2、基 金运 作的 特有 风险 。双禧A 份额 与 双禧B 份额 的运 作有 别于 普通 的开 放式 基金 与 封闭式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还将面临以下特有风险。


(1) 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的双禧 100 份额为股票型基金,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 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双禧 A 份额 表现出低风险、收益稳定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低于普通的股票 型基金份额,类似于债券型基金份额。 双禧 B 份额 表现出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高于普通的股票 型基金份额,类似于具有收益杠杆性的股票型基金份额。 为避免双禧 B 的份额净值跌到零, 本基金采取了 基金份额 到点折算机制 ,但是 如果 市场出现极端下跌,双禧 B 的份额净值 依 旧存在跌到零的风险。 (2 )基金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包括双禧100 份额、 双禧A 份额、 双禧B 份额)将不进行收益分配。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 管理人对 双禧A 和双禧B 份额实施 基金 份额折算 。 双禧A 份额 ( 或双 禧B 份额 )的 投资 者可 通 过赎 回双禧A ( 或双禧B )的 新增 双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禧100 场内 份额 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但是, 该 获取投资回报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分 配,投资者不仅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3)份额 配对转换 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双禧100 份额 与双禧A 份 额、双禧B 份额 之间 的份 额 配对转换 业务。一方面, 这一 业 务的 办理 可能 改变 双 禧A 份额与 双禧B 份额的市场供求关 系,从而可能影响基金份额的交易 价格;另一方面, 这 一 业务 可能 出现 暂停 办理 的情 形, 投 资者 的份 额 配对转换 申 请也 可能 存在 不能 及 时确 认的 风险。


(4)流动性风险


在双禧A 份额与 双禧B 份额 上 市交 易 后,双禧A 份额 与双禧B 份 额的 规模 可能 较 小或 交 易量不足,导致投资者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或买入的风险。 在基金份额折算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的 相 关业 务规 定暂 停双禧A 份额 与双禧B 份额 的 上市 交易 和双 禧100 份额 的申 购或 赎 回等业务 ,投资者的基金份额 可能面临 不能 变现的风险。 (5)份额转换的风险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 实施 基金 份额 折 算后 , 如果 出 现新 增 份额 的 情形 , 双禧A 份额、 双禧B 份额 的新 增 份额 将 全部 折算 成 双禧100 份额 的场 内 份额 ; 终止 双禧A 份额 与 双禧B 份 额的 运作 后,双禧A 份额、 双禧B 份额 将全 部转 换 成双 禧100 份额 的场 内 份额 。 在双禧A 份 额、 双禧B 份额 的份 额转 为 双禧100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有 的基 金份 额 将面 临风 险收 益 特征 变化 的风 险 和会 员单 位不 具 备基 金场 内 赎回 业务 资格 而导致 不能直接 赎回 双禧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 的风险。





(6)基金份额的折/ 溢价交易风险


双禧A 份额 与双禧B 份额 上市 交易 后, 基金 份额 的交 易价 格与 其基 金份 额净 值之 间可 能 发生 偏离 并出 现 折/ 溢价 交易 的 风险 。 对于双禧A 份 额、双禧B 份额 , 尽管 在 基金 份 额 配对 转换 机制 下 , 四份双禧A 份额 与 六 份双禧B 份 额的 市价 总和 将与 十 份双禧100 份额 的 净值 之 间具 有逼 近的 趋 势, 但 是,双禧A 份 额或双禧B 份额 的 某一 级 份额 仍 有可 能处 于折/ 溢价交 易状态。此外,由于 基金份额 配对转换 套利 机制 的 影响 , 双禧A 份额与 双禧B 份额的交易价 格可能会相互影响,尤其是在临近份额 配对转换 业务的办理时点的时候。 二、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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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 、 终止 与 基金 财产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以下 基金合同 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别;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 范围 或 投资 策略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除 外) ;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6)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 适用 的 相关规定 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 终止 双 禧 A 份额与双禧 B 份额的运作;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 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双禧 100 份额的申购费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必须对 基金合同进行 修改 ; (4) 对 基金合同的 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关于变更 基金合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案,并于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 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 其原有权利义务;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 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 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 会; (8) 参加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民事诉讼 ;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11) 基金财产清算期限为六个月。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 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双 禧 100 份额、双禧 A 份额与双禧 B 份额各自净值分别计算 双禧 100 份额、双禧 A 份额与双禧 B 份额三类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在此基础上,在 双禧 100 份额、双禧 A 份额与双禧 B 份额各自类别内按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别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在本基金的双禧 A 份额与双 禧 B 份额终止运作后,如果本基金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 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 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一、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 管理 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 基金 财 产 ;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 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 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 应及时 呈报中国证监会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双禧 100 份额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 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 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双禧 100 份额、双禧A 份额与双禧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折算比例、双禧 A 份额与双禧B 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比例 和双禧 100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 双禧 100 份额 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 托管 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 获得基金托管费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3.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 新任 基金管理人; 4.根 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 ,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 规定 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 ,应及时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5.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7.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 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双禧 100 份额、双禧A 份额与双禧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折算比例、双禧 A 份额与双禧B 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 换比例和双禧 100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三)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 转让其持有的双禧 A 份额与双禧 B 份额,依法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 双禧 100 份额 ;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 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 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代表共同 组 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双禧 100 份额、双禧 A 份额与双禧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 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 范围或 投资 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标准 , 但法 律法 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 酬标 准的 除 外 ;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9) 终止双禧A 份额与双禧B 份额的运作;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 或 合计 持有 双禧100 份 额、 双禧A 份 额与 双禧B 份 额各 自基 金总 份额10% 以上 (含10% ,下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 以下 情 形之 一 的, 可 由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 改 基金 合同 , 不需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 法律 法规 和 本 基金 合 同规 定 的范 围 内变 更双 禧100 份额 的申 购 费率 、 调低 赎回费 率;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 三)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 律法 规 或本 基 金合 同 另有 约 定外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 基金 管 理人 召 集。 基 金管理人未 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 托管 人 认为 有 必要 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 当向 基 金管 理 人提 出 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 提议 之 日起10日 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 书 面告 知基 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 面决 定之 日起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 人决 定 不召 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 双禧100 份 额、 双 禧A 份 额与 双禧B 份 额各 自基 金份 额10%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 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10日内 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管理 人决 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 日起60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双 禧100 份额 、双 禧A 份额 与双 禧B 份额 各自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决定 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 面决 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 。 4.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 双禧100 份 额、 双 禧A 份 额与 双禧B 份 额各 自基 金份 额10%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都不 召集的, 单独 或 合计 代 表双 禧100 份额 、 双禧A 份额 与 双禧B 份额 各自 基 金份 额10% 以上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但应 当 至少 提前30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依 法自 行 召集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四)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召集人 ”) 负责 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 日。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 人必 须 于会 议召 开日 前30 日 在指 定媒 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采用 通讯 方 式开 会 并进 行 表决 的 情况 下 ,由 召 集人 决定 通讯 方 式和 书 面表 决 方式 ,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 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所 采取 的具 体 通讯 方式 、委 托的 公 证机 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 管 理人 , 还应 另 行书 面 通知 基 金托 管人 到指 定 地点 对 书面 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托 管人 ,则 应 另行 书面 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 人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 意见 的计 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 拒不 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通 过 授权 委托 书委 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现场 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 代表 应当 出 席 ,如基金 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 表出席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 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 会议方可举行 : 1)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 计显示, 全部 有效 凭证 所 对应 的双禧100 份 额 、 双禧A 份 额 与 双禧B份额的 基金 份额 不少 于在权益 登记 日 各自 基金 总 份额的50% ( 含 50% ,下同) ; 2) 到会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身份 证明 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凭证 、代 理人 身 份证 明、 委托 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凭证 及授 权委 托代 理 手续 完备 , 到会 者出 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 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及 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且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证 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注册 登记资 料相符。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 1)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 和基金管理人( 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召集 人在 监 督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 规定 的方 式收 取 和统 计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书面 表 决意 见, 如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人 经通 知 拒不 到场 监督 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4) 本人 直接 出 具书 面 意见 和授 权他 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双 禧100 份额 、双 禧A 份额 与双 禧B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占 权益 登 记日各自 基金 总 份额 的50% 以上 ; 5) 直接 出具 书 面意 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 人出 具书 面意 见 的代 理人 提交 的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凭证 、授 权委 托书 等 文件 符合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 规定 ,并 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六)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双禧100 份额 、双 禧A 份额与 双禧B 份额 各 自基金 总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 召开 事由 向大 会 召集 人提 交需 由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审议 表 决 的提案 ;也可 以在 会议 通知 发出 后向 大会 召 集人 提交 临时 提案 , 临时 提案 应 当在 大会 召 开日 至少35 天 前提交 召集 人 并 由召集人公告 。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 性。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 涉及 事项 与基 金有 直 接关 系, 并且 不超 出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职 权范 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 要求 的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审 议。 如果 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 性。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提案 涉及 的程 序性 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将 其提 案进 行分 拆 或合 并表 决, 需征 得 原提 案人 同 意; 原提 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 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 序性 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做 出 决定 ,并 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定的 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 登记日双禧100 份额 、双 禧A 份额 与 双禧B 份额 各自 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提 交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表决 的提 案 ,未 获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通过 ,就 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 人发出召 开会议 的通 知后 ,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 修 改, 应当 在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 前30日及时 公告 。否 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 应 当顺 延并 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 场开 会的 方式 下, 首 先由 大会 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 宣 布会 议议 事 程序 及注 意事 项, 确定 和公 布监 票 人, 然后 由大 会主 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 进行 表决 ,经 合法 执 业的 律师 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 召集 人 授权 代表 主 持。 基金 管理 人 为召 集人 的,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由 基金 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主持 ;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 能主 持大 会, 则由 出 席大 会的 双禧100份 额、 双禧A 份额 与 双禧B 份额各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 以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 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 人应 当制 作 出席 会 议人 员 的签 名 册。 签 名册 载 明参 加 会议 人 员姓 名( 或单 位 名称) 、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数量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 讯表 决开 会的 方式 下 ,首 先由 召集 人提 前30日公 布 提案 ,在 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日 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 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七) 决议形成的条件 、 表决方式、程序 1. 双禧100 份额、双禧A 份 额与 双禧B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一 基金 份 额 在其对 应份额级别内 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 决议 , 一般 决议 须经 参加 大会 的 双禧100 份 额、 双禧A 份额 与双 禧B 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 代 理人 各 自 所持双禧100 份 额、 双 禧A 份 额与 双 禧B 份额 表 决权 的50% 以上通 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2)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 过事 项以 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 一 般决 议的 方 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 决议 , 特别 决议 应当 经参 加大 会 的 双禧100 份额 、双 禧A 份 额与 双禧B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各 自所持 双禧100 份额 、双 禧A 份额 与双 禧B 份额 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 以上(含 三分 之 二 )通过 方 可 做出。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或 者基 金 托管 人、 终止双禧A 份额与双禧B 份额的运作、 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 定 的事 项 ,应 当 依法 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或者 备 案, 并 予以 公 告。 4. 采取 通讯 方 式进 行 表决 时 ,除 非 在计 票 时有 充 分的 相反 证据 证 明, 否 则表 面 符合 法 律法 规和 会议 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 意 见即 视为 有 效的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 相互 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各 项提 案 或同 一 项提 案 内并 列的 各项 议 题应 当 分开 审 议、 逐 项表决。 ( 八)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和代 理人 中推 举两 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 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 监督 员共 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 人应 当在 会 议开 始后 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推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代 表与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的 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但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的 授权 代 表未 出席 ,则 大会 主 持人 可自 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 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表决后立即进 行清点,由大 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对投票数 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 持人 未进 行重 新 清点 ,而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或代 理 人对 大会 主持 人宣 布 的表 决结 果有 异议 ,其 有 权在 宣布 表决 结果 后 立即 要求 重 新清 点,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 新清 点并 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 讯方 式开 会的 情况 下 ,计 票方 式为 :由 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两 名 监票 人在 监督 人派 出的 授权 代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 计票 过 程予 以公 证; 如监 督 人 经通知 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 (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 议和特别决议,召 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5日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或者 备案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的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 准或 者 出 具无异议意见 之日起生效。 2. 生效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对全 体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均有约束力。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 之日起2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如果 采 用通 讯方 式 进行 表决 ,在 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 公证 员姓 名等一同公告。 ( 十)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基金 合同 解 除和 终止 的事 由、 程序 (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以下 基金 合 同 变更 内容 对 基金 合 同当 事 人权 利 、义 务产 生重 大 影响 的 , 应召 开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别;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 范围 或 投资 策略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除 外 ) ;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6)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 适用 的 相关规定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 准的除外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 终止双禧A 份额与双禧B 份额的运作;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 现下 列情 况时 ,可 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在 法律 法规 和 本 基金 合 同规 定 的范 围 内变 更双 禧100 份额 的申 购 费率 、 调低 赎回费 率;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必须对 基金合同进行 修改 ; (4) 对 基金合同的 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 关于变更 基 金合 同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 或 备案 , 并于 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 自生效之日起2日 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公 告。 ( 二)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 事由,不能继续担 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 在6个 月内 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 事由,不能继续担 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 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组,基 金财产清算组 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 册会 计师 、律 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 合同 终止 ,应 当按 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 的有 关规 定对 基金 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金 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 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民事诉讼 ;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11) 基金财产清算期限为六个月。 3. 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 算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 清算 过程 中发 生的 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双禧100 份额、双禧A 份额与双禧B 份额各自净值分别计算双禧 100份额、双禧A 份额与双禧B 份额 三类 份额 各自 的应 计分 配比 例, 在 此基 础上 ,在 双禧100 份额、双禧A 份额与双禧B 份额 各自 类别 内按 其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 该类 别基 金份 额比 例 进行分 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议 通 过, 并 经中 国 证监 会 核准 , 在本 基 金的 双 禧A 份 额与 双 禧B 份 额终 止 运作 后 ,如 果 本基 金 进行 基 金财 产 清算 , 则依 据 基金 财 产清 算 的分 配 方案 ,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 后的 全部 剩余 资产 扣 除基 金财 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 基金 债务 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公 告; 清算 过 程中 的有 关 重大 事项 须 及时 公告 ;基 金财 产 清算 结果 经 会计 师事 务 所审 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四、 争议 解决 方 式 对于 因基 金合 同的 订立 、 内容 、履 行和 解释 或 与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争 议,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尽量 通过 协 商、 调解 途径 解决 。 不愿 或者 不 能通 过协 商 、调 解解 决的 ,任 何 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 委员 会, 按 照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仲 裁 裁决 是终 局 的, 对各 方 当事 人均 有 约束 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 职责 ,继 续忠 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基金 合同 存 放地 和投资者 取得基金合同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 投资人 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代 销 机构 和 注 册登 记机 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 六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 “ 管理人 ” ) 名称 :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世纪大道88 号金茂大厦4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9 楼 邮政编码:200121 法定代表人: 符学东 成立日期:2003 年4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 券监 督管理委员 会 , 证监基金字[2003]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 元 存续期间: 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 “ 托管人 ” )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09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 范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发 放短 期、 中期 、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 外结 算; 办理 票据 承兑 与贴 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 行、 代理 兑 付、 承销 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 券、 金融 债券 ;从 事同 业 拆借 ;买 卖、 代理 买 卖外 汇; 从 事银 行卡 业 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提 供 保管 箱服 务 ;经 中国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等 监管 部门 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 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基 金合 同明 确约 定 基金 投资 风 格或 证券 选 择标 准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 人要 求 的格 式提 供 投资 品种 池 和交 易对 手库 ,以 便 基金 托管 人 运用 相关 技 术系 统, 对基 金实 际投 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 于证 券选 择 标准 的约 定 进行 监督 ,对 存在 疑 义的 事项 进行核查。 本基 金资 产投 资于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中 证100 指数 的成 份股 、 备选 成份 股、 新 股、 现金 和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券 等 。其 中, 投资 于相 关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 备 选成 份 股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90% ,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 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 款等 。 金融衍生产品推出后, 本基 金可 以依 照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 ,履行 适 当程 序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 资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于相关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的90% ,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 中, 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3)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权证不超 过该权证的10%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 不得 超 过该 权证 的10% ;本 基 金在 任 何交 易日 买入 权证 的总 金 额, 不得 超过 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 (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债券回 购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5)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 的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 流通受限 证券,其公 允价值不 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 值的15% ;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5% ; (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市 值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15%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 牌、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 金不 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果 法律 法规 对上 述投 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 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 定为 准。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除上 述 第(1 )项 中“ 现金 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不低 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及(7)、(8)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 革中支付对价 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 素致 使基 金 投资 比例 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 例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 十五 条第 九款 基金 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 督 。基 金托 管 人通 过事 后 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和 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根 据法 律法 规 有关 基金 禁 止从 事关 联交 易的 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应事 先相 互提 供 与本 机构 有 控股 关系 的 股东 、与 本机 构有 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名 单及 有关 关联 方发 行 的证 券名 单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责 任确 保关 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 与关 联交 易名 单 中列 示的 关联 方进 行 法律 法规 禁止 基金 从事 的关 联交 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 时提 醒基 金 管理 人采 取 必要 措施 阻止 该关 联 交易 的发 生, 如基 金托 管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后 仍 无法 阻止 关 联交 易发 生 时,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对 于 基金 管理 人已 成交 的 关联 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 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 交易 的发 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基金 投 资运 作之 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 的 、经 慎重 选择 的、 本 基金 适用 的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约 定各 交易 对手 所适 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 金管 理人 应 严格 按照 交 易对 手名 单的 范围 在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选 择交 易 对手 。基 金托 管人 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是 否按 事 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 交 易。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每半 年对 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及 结 算方 式进 行更 新, 新名 单 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 的交 易对 手 所进 行但 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仍 应 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如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 情 况需 要临 时 调整 银行 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 单及 结算 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对 交易 对 手的 资信 控制 ,按 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的交 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 负责 解决 因交 易 对手 不履 行合 同而 造 成的 纠纷 及 损失 ,基 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造 成的 任何 法律 责任 及损 失 。若 未履 约的 交易 对 手在 基金 托 管人 与基 金 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 仍未 承担 违约责 任及 其他 相关 法律 责任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对 相应 损 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 后再 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 偿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 成交 单 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 监督 。如 基金 托管 人事 后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 按照 事先 约 定的 交易 对 手或 交易 方式 进行 交 易时 ,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五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流 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流 通受 限 证券 ,应 事先 根据 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比 例 ,制 订严 格的 投资 决 策流 程和 风 险控 制制 度 ,防 范流 动性 风险 、 法律 风险 和操 作风 险等 各 种风 险。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是 否遵 守 相关 制度 、流 动性 风 险处 置预 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本基 金投 资 的受 限 证券 须 为经 中 国证 监 会批 准 的非 公开 发行 股 票、 公 开发 行 股票 网 下配 售部 分等 在 发行 时明 确一 定期 限 锁定 期的 可 交易 证券 , 不包 括由 于发 布重 大 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 牌的 证券 、已 发行 未 上市 证券 、 回购 交易 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 证券 。本 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 金投 资的 受限 证券 限 于可 由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或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 金投 资的 受限 证券 应 保证 登记 存管 在本 基 金名 下,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相关 工作 的落 实和 协调 ,并 确 保基 金托 管人 能够 正 常查 询。 因 基金 管理 人 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 券 登记 存管 问题 ,造 成基 金 托管 人无 法安 全保 管 本基 金资 产 的责 任与 损 失, 及因 受限 证券 存 管直 接影 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应制订流 动性风险处置 预案并经其董事 会批准。 风险 处置 预案 应 包括 但不 限于 因投 资 受限 证券 需 要解 决的 基 金投 资比 例限 制失 调 、基 金流 动性 困难 以及 相 关损 失的 应对 解决 措 施, 以及 有 关异 常情 况 的处 置。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首次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前 向基 金 托管 人提 供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 股票 相关 流 动性 风险 处 置预 案。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投 资 受限 证券 的流 动性 风 险负 责, 确保 对相 关 风险 采取 积极 有效 的措 施, 在合 理 的时 间内 有效 解决 基 金运 作的 流 动性 问题 。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 或 市场 发生 剧烈 变动 等原 因 而导 致基 金现 金周 转 困难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 保基 金的 支付 结算 ,并 承 担所 有损 失。 对本 基 金因 投资 受 限证 券导 致 的流 动性 风险 ,基 金 托管 人不 承 担任 何责 任。 如因 基金 管理 人原 因 导致 本基 金 出现 损失 致 使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连 带赔 偿责 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基 金投 资 非公 开 发行 股 票, 基 金管 理 人应 至 少于 投资 前三 个 工作 日 向基 金 托管 人 提交 有关 书面 资 料, 并保 证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 的 有关 资料 真 实、 准确 、完 整。 有 关资 料如 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 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后 两个交易 日内, 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 媒体 披露 所投 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 名 称、 数量 、 总成 本、 账 面价 值, 以及 总成 本 和账 面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 金有 关投 资受 限证 券 比例 如违 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在 合 理期 限内 未 能进 行及 时调 整, 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 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双禧100份额 、双 禧A 份额 与双 禧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基 金份 额折 算比 例计 算、 双 禧A 份额 与 双禧B 份额终止运作后的 份额转换比例计算、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 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 数据 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七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人 的上 述事 项 及投 资指 令或 实际 投 资运 作违 反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 应及 时以 电 话提 醒或 书 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 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 协助 基金 托 管人 的监 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 给基 金托 管 人发 出回 函, 就基 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 举证 ,说 明违 规原 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 保证 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 通知 事项 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 人依 照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对 基金 业务 执 行核 查。 对基 金托 管 人发 出的 书 面提 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 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 基金 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 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送 基金 监 督报 告的 事 项,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 令 违反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 同约 定的 , 应当 立即 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由 此 造成 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 行为 ,应 及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 果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 督权 ,或 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 行有 效监 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一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 人履 行托 管职 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 查 事项 包括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 金 财产 、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 金账 户 和证 券账 户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双禧100 份 额、 双禧A 份额 与 双禧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额 折算 比例 、 双禧A 份额 与双 禧B 份额 终止 运作 后 的份 额转 换比 例,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 管人 擅自 挪用 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执 行或 无故 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 露基 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应 及时 以 书面 形式 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 面形 式给 基 金管 理人 发 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并 保证 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 上述 规 定期 限内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 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金 托管 人 应积 极配 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 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 交 相关 资料 以供 基金 管 理人 核查 托 管财 产的 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 管人 有重 大违 规 行为 ,应 及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 果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 效监 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 基 金管 理 人的 指 令, 按 照基 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的 约定 保 管基 金 财产 ,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 因为 基 金投 资 产生 的 应收 资 产, 应 由基 金 管理 人负 责与 有 关当 事 人确 定 到账 日 期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到 账日 基金 财 产没 有到 达 基金 账户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 通知 基金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管理 人采 取措 施 进行 催收 。由 此给 基 金财 产造 成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 关当 事人 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 募集 期 间募 集 的资 金 应存 于 基金 管 理人 在 基金 托管 人的 营 业机 构 开立 的 “基 金 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 募集 期 满或 基 金停 止 募集 时 ,募 集 的基 金 份额 总额 、基 金 募集 金 额、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等 有 关规 定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 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 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 时在 规 定时 间内 ,聘 请具 有 从事 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 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 金募 集 期限 届 满, 未 能达 到 基金 合 同生 效 的条 件, 由基 金 管理 人 按规 定 办理 退 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 可以 基 金的 名 义在 其 营业 机 构开 立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 ,并 根 据基 金 管理 人 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 基金 银行 账 户的 开 立和 使 用, 限 于满 足 开展 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 管理 人不 得假 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任 何其 他银 行 账户 ;亦 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 户进 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 在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上海 分公 司、 深 圳分 公 司为 基 金开 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 证券 账 户的 开 立和 使 用, 仅 限于 满 足开 展 本基 金业 务的 需 要。 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出 借或 未经 对方 同意 擅 自转 让基 金 的任 何证 券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 证券 账 户的 开 立和 证 券账 户 卡的 保 管由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 产的 管 理和 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 托管 人 以基 金 托管 人 的名 义 在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 开 立结 算 备付 金 账户 ,并 代表 所 托管 的基 金完 成与 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 算工 作, 基金 管理 人应 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 付金 、结 算 互保 基金 、 交收 价差 资金 等的 收 取按 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 若中 国证 监 会或 其 他监 管 机构 在 本托 管 协议 订 立日 之后 允许 基 金从 事 其他 投 资品 种 的投 资业 务,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立 、 使用 的, 若 无相 关规 定 ,则 基金 托管 人比 照 上述 关于 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中国 人民 银 行、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有关 规定 ,在 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开 立债 券托 管 账户 ,并 代表 基金 进 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共 同 代表 基金 签 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债 券回 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 务发 展 需要 而 开立 的 其他 账 户, 可 以根 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 的 规定 , 由基 金 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 物 证券 等有 价凭 证由 基 金托 管人 存放 于基 金 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 公司 或票 据 营业 中心 的代 保管 库 ,保 管凭 证 由基 金托 管 人持 有。 实物 证券 等 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共 同 办理 。基 金 托管 人对 由基 金托 管 人以 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 同的 签署 ,由 基金 管 理人 负责 。由 基金 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的、 与基 金财 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 原 件分 别由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 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 的与 基金 财 产有 关的 重 大合 同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金 年度 审计 合同 、基 金 信息 披露 协议 及基 金 投资 业务 中 产生 的重 大 合同 ,基 金管 理人 应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 正本 的原 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重 大合 同签 署 后及 时以 加密 方式 将重 大 合同 传真 给基 金托 管 人, 并在 三 十个 工作 日 内将 正本 送达 基金 托 管人 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与 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双禧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双禧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T 日双禧100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 净 值=T 日 闭市 后的 基 金资 产 净值/T 日 本基 金 (包 括双 禧 100份额、双禧A 份额、双禧B 份额)的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例:假设T 日 闭市 后, 本基 金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为55亿元 ,双 禧100 份额 、 双禧A 份额与 双禧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分 别 为12 亿份、16亿 份与24亿份 , 则双 禧100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计算如下: T 日双禧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55/ (12+16 +24 )=1.058 元 2. 双禧A 份额与双禧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1)本 基 金 四 份双禧A 份额 与六 份双禧B 份 额构 成 一对 份额 组 合, 一 对双 禧A 份 额与 双 禧B 份额的份额组合的净值之和将等于十份双禧100份 额的 净值 。 2)双禧A 份额的约定年收益 率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 款年利率加上3.5% 。其中计算双禧 A 份额 约 定年 收 益率 的 一 年期 银 行定 期 存款 年 利率指 《基 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 或 上一 折算日 次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 一年期整存整取 基准 年利率 。 双禧A 份额 的 约定 年 收益 率 除以365 得到 双 禧A 份额 的 约定 日 简单 收 益率 。 双禧A 的份 额净值以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或折 算日1元净值 为基准 采用双禧A 份额的约定日简单 收益率单利 进行计算。 3)计算出双禧A 份额 的份 额 净值 后, 根据 双禧A 、双 禧B 和双 禧100份额 净值 的关 系, 计算出双禧B 的份额净值。 4)如果根据上述计算规则计算出来的双禧B 的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0.150元,则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 对 本 基金 所有 份额 进 行折 算, 所 有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调 整 到 1.000 元。 5)双禧A 、双禧B 折 算日 折 算后 份额 净值 都 调整 为1 元, 折 算后 双禧A 、双 禧B 的份额 净值计算方法保持不变。 6)双禧A 份额与双禧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假设 上 一折 算 日后 第 个自 然日 , 双禧100 份额 、双 禧A 份 额与 双 禧B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上 一 折算 日次 日的 一年 期银 行定 存年 利率 为 。 则第 个自然日,双禧A 份额与双禧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下: 例: 假设 上一 折算 日后 第100 个自 然日 ,双 禧100 份额净值 分别为1.200 、0.950 、 0.496,上一折算日次日的一年期银行定存年利率为2.25% 。 (i )当 时 根据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规则,双禧A 和双禧B 的份额净值为: t t t t B NAV A NAV NAV ) ( ) ( 、 、 R t 365 / %) 5 . 3 ( 1 t R A NAV t ? ? ? ? ) ( 6 . 0 / ) ) ( 4 . 0 ( t t t A NAV NAV B NAV ? ? ? ) ( t NAV 200 . 1 ? t NAV 016 . 1 365 / 100 %) 5 . 3 % 25 . 2 ( 1 ? ? ? ? ? t A NAV ) ( 323 . 1 6 . 0 / ) 016 . 1 4 . 0 200 . 1 ( ? ? ? ? t B NAV )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ii )当 时 根据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规则,双禧A 和双禧B 的份额净值为: (iii )当 时 根据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规则,双禧A 和双禧B 的份额净值为: 由于双禧B 份额 净 值小 于0.150 元 ,则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合同 约定 , 自该 日 起 三个 工作日内 对本基金所有份额进行折算,所有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到1.000 元。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 金份 额净 值, 经基 金 托管 人复 核, 按规 定公告。 3. 复核程序 基金 管理 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 估值 后, 将双 禧100 份额 、双 禧A 份 额与 双禧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 人, 经基 金 托管 人复 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 人对 外公 布。 4.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 ,基 金 资产 净 值计 算 和基 金 会计 核算 的义 务 由基 金 管理 人 承担 。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 人担 任, 因 此, 就与 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 致意 见的 ,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的 登记与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须分 别妥 善保 管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括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 双 禧A 份 额与 双禧B 份 额上 市交 易的 前 一日 、双 禧A 份 额与 双禧B 份 额终 止运 作日 、 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合同》终 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 月30 日、 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名称与基金份额。 本基 金的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为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 基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 管理 人的 指 令编 制和 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目 前相 关 规则 分别 保 管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管 方 式可 以采 用 电子 或文 档 的形 式。 保管期限为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 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 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950 . 0 ? t NAV 016 . 1 365 / 100 %) 5 . 3 % 25 . 2 ( 1 ? ? ? ? ? t A NAV ) ( 906 . 0 6 . 0 / ) 016 . 1 4 . 0 950 . 0 ( ? ? ? ? t B NAV ) ( 496 . 0 ? t NAV 016 . 1 365 / 100 %) 5 . 3 % 25 . 2 ( 1 ? ? ? ? ? t A NAV ) ( 149 . 0 6 . 0 / ) 016 . 1 4 . 0 496 . 0 ( ? ? ? ? t B NAV )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七、 争议 解决 方 式 因本 协议 产生 或与 之相 关 的争 议, 双方 当事 人 应通 过协 商、 调解 解 决, 协商 、调 解不 能解 决的 ,任 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 议提 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点 为 北京 市,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 时有 效的 仲 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的 ,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双 方当 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 修改 与 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 一致 ,可 以对 协议 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 协议 ,其 内容 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 七 部 分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邮寄 服务 1. 定期对 账单 邮寄服务 基金管理人 设立 客户服务中心。每季度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客户服务中心将向该季 度发生过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邮寄该持有人最近一季度基金账户状况对账单。年度结束 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客户服务中心向所有在册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及第四季度发生过交易 的投资者寄送最近一季度基金帐户状况对帐单。 2. 其它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等。 (二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 已 正式推出 双禧 100 份额 的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投资 人可通过本公司 指定的基金销售 机构 提交申请,约定每月扣款时间和扣款金额 (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 关公 告或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最 低申 购 金额 ) , 由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 投资者通过国联安网上交易平台定期定额申购本基金可享受前端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 惠,具体优惠申购费率以相关公告为准。本基金并适时参加相关代销机构定期定额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具体活动细则及费率情况详情参见基金管理人有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为满足广大投资人的理财需求,将增加 或变更 定期定额业务的代理销售渠 道,代理销售网点名称以公告为准。 (三 )客户服务中心 1. 客服 中心 电话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查询 系统 提供 7× 24 小时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 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人工服 务 客服中心提供每周 5 个工作日的人工服务。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服中心电话:021-38784766 、400-7000-365( 免长途话 费) 2. 网上客户服务 网上客户服务为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资讯服务以及相互交流的平台。投资者可以查 询热点问题,并对服务进行投诉和建议。 网址:www.gtja-allianz.com 客服电子邮箱: customer.service@gtja-allianz.com


3. 电子邮件 服务 投资 者可 以在 网站 上订 阅 邮件 公共 信 息服 务, 内容 包括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 金资 讯信 息、 定期基金报告和 临时 公告等。 ( 四) 网上交易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部 分银行卡 及汇 款 交易 方式 的基 金 网上 直销 业务 ,持 有相 应借 记卡 的基 金投 资人 满 足相 关 条件 下, 可以 直 接通 过 基金 管 理人 网 站(www.gtja-allianz.com )办 理开 户手 续, 并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 上 直销 系统 办 理本 基金 的 申购 、定 投、 赎回 和 转换 等业 务。 通过 基金 管 理人 网上 直销 系统 办 理本 基金 申 购业 务的 基 金投 资人 可享 受前 端 申购 费率 的优 惠, 通过 基 金管 理人 网上 直销 系 统办 理本 基 金前 端收 费 模式 下转 换入 业务 的 基金 投资 人将 享受 转换 费 中 相应 前 端申 购补 差 费率 的优 惠 。基 金投 资 人还 可以 直接 通过 基 金管 理人 网上 直销 系统 办 理基 金定 投 业务 并享 受 前端 定投 申购 费率 优 惠。 有关 详 情可 参见 相 关公 告。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 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基金网上交易 业务的发展状 况,适时扩大可用 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或用于交易支付的银行卡种类,敬请基金投资人留意相关公告。 (五 )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021-38784766 、400-7000-365) 、邮件(customer.service@gtja- allianz.com )、 网 上留 言、 书 信等 主 要投 诉受 理 渠道 对 基金 管理 人 的工 作 提出 投诉 和 建议 , 客户服务人员会及时地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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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 八部分





其他 应披 露 的事 项 公告事项 披露方式 公告日期 国联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 旗下基 金所持中 国铝业 股票估 值调整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上 证报、 证券时 报、 公司网站 2017-09-16 国联安双 禧中 证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 资基金2017 年3 季 度报告 上交所、 深交所 、中国 证券报 、上 证报、证 券时报 、证券 日报、 公司 网站 2017-10-27 国联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 开展网 上直销基 金转换 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上 证报、 证券时 报、 公司网站 2017-11-11 国联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 旗下基 金所持乐 视网股 票估值 调整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上 证报、 证券时 报、 公司网站 2017-11-18 国联安双 禧中 证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新) 中国证券 报、上 证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报 、深交 所、公 司网站 2017-11-29 国联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 旗下基 金所持亨 通光电 股票估 值调整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上 证报、 证券时 报、 公司网站 2017-12-07 国联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 旗下基 金所持涪 陵榨菜 股票估 值调整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上 证报、 证券时 报、 公司网站 2017-12-15 国联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 旗下基 金调整流 通受限 股票估 值方法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上 证报、 证券时 报、 公司网站 2017-12-23 国联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 旗下部 分基金参 加中国 工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定期定 额投资 业务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上 证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报 、公司 网站 2017-12-28 国联安基 金关于 旗下基 金及专 户产品 实施增值 税政策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上 证报、 证券时 报、 公司网站 2017-12-30 国联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 旗下部 分基金参 加交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手 机银行渠 道相关 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上 证报、 证券时 报、 公司网站 2017-12-30 国联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 旗下基 金所持万 华化学 股票估 值调整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上 证报、 证券时 报、 公司网站 2018-01-10 国联安双 禧中 证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 资基金2017 年4 季 度 报告 中国证券 报、上 证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报 、公司 网站 2018-01-20 国联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 旗下基 金所持东 山精密 、兆易 创新股 票估值 调整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上 证报、 证券时 报、 公司网站 2018-02-03 国联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 旗下基 金所持台 海核电 、康得 新股票 估值调 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上 证报、 证券时 报、 公司网站 2018-02-08 国联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 增加上 海挖财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为旗 下开放 式基金代 销机构 并开通 申购、 赎回、 定投、转 换及参 加费率 优惠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上 证报、 证券时 报、 公司网站 2018-03-12 国联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 旗下基 金修改基 金合同 、托管 协议并 计划收 取短期赎 回费的 提示性 公告 中国证券 报、上 证报、 证券时 报、 公司网站 2018-03-23 国联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 开展网 上直销平 台汇款 交易方 式相关 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上 证报、 证券时 报、 公司网站 2018-03-26 国联安双 禧中 证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 资基金2017 年年报 中国证券 报、上 证报、 证券时 报、 公司网站 2018-03-27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国联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高级 管理人 员变更公 告 中国证券 报、上 证报、 证券时 报、 公司网站 2018-03-30 国联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 旗下基 金开展网 上直销 平台货 币基金 转认购 业务相关 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上 证报、 证券时 报、 公司网站 2018-03-30 国联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 旗下基 金修改基 金合同 和托管 协议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上 证报、 证券时 报、 公司网站 2018-03-30 国联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 旗下部 分基金参 加东海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申 购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上 证报、 证券时 报、 公司网站 2018-04-02 国联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 旗下部 分基金参 加交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手 机银行渠 道相关 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上 证报、 证券时 报、 公司网站 2018-04-02 国联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 旗下部 分基金参 与中国 工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个人电 子银行 基金前 端申购 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上 证报、 证券时 报、 公司网站 2018-04-02 国联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 旗下部 分基金参 加中泰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申 购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上 证报、 证券时 报、 公司网站 2018-04-03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 九部分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基金投资人 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 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三十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 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 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八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 基金投资者 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 八年 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