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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睿远(160518)

博时睿远: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博 时睿远 事件 驱动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基 金管理人 :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托管人 : 中信 建投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 重 要提 示】 
 
1 、 本基金根据 2015 年 12 月 23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 委员会 (以下 简称 “中 国证监会 ” )
《关于 准予博时 睿远定增灵 活配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注册 的批复》 ( 证监许可[2015]3048


号 )进行募 集。 本基 金的基金 合同 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正式生效 ,封闭期 自 2016 年 4 月 15 日至 2017 年 10 月 16 日止。本基金自 2017 年 10 月 17 日起转换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 ) ,基金名 称变更为 “博时睿 远事件驱 动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 ” 。 2 、基金管理人 保证招募 说明书的 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本招 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 监会 注册, 但中国 证监会对 本基金募 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 的投资价 值和市场 前景作出 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 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 风险 。 3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 认购(或 申购)基 金份额时 应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本招募 说明 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 自主 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 值, 全面 认识本基金 产品的风 险收益特 征, 应充 分考虑投资 者自身的 风险承受 能力, 并 对认购 (或 申 购) 基金的意 愿、 时机 、 数量等 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 决策。 基金 管理人提 醒投资 者基金投 资的 “买者自负 ” 原则, 在 投资者作 出投资 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 况与基金 净值变化 导致的投 资风 险,由投资 者自行负 担。 4 、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市 场,基金 净值会因 为证券市 场波动等因 素产生波 动,投资 者在 投资本基金 前, 应全面了 解本基金 的产品特 性, 理性 判断市场, 并承 担基金投 资中出现 的各 类风险,包 括:因政 治、经济 、社会等 环境因素 对证 券价格产生 影响而形 成的系统 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 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 管 理实施过程 中产生的 基金管理 风险、 本 基金的特定 风险等等 。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具 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 融工具, 包括 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 股票 、 债 券、 货币市场工 具、 金融衍 生品 及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 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 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 在正常市场 环境下本基 金的流动性风险 适中。在特 殊市场条件 下, 存在因 市 场交易量 不足, 导致 证券不 能迅速、 低 成本地转变 为现金的 风险 , 及由于 本基 金在转换为 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 ) 后出 现投资 者大 额或巨额赎 回, 致使本 基金没有 足够的 现金应付基 金赎回支 付的要求 所导致的 风险 , 以及 其 他未能预见 的特殊情 形下, 可能 导致基 金资 产变现 困难或变 现对证券 资产价格 造成较大 冲击 , 发生基金份 额净值波 动幅度较 大、 无 法进行正常 赎回业务 、基金不 能实现既 定的投资 决策 等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 于中小 企业私募 债, 中小企业 私募债是 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由 非上市中 小企 业采用非公 开方式发 行的债券。 由于不 能公开交 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活 跃, 潜在 较大流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动性风险。 当发 债主体信 用质量恶 化时, 受市场 流动 性所限, 本基金 可能无法 卖出所持 有的 中小企业私 募债,由 此可能给 基金净值 带来更大 的负 面影响和损 失。 5 、本基金为混合 型基金 ,预期收 益和预期 风险高于 货币市场基 金 、债券 型基金 , 但低 于股票 型基 金,属于 中高预期 风险 、中 高预期 收 益的 产品。 6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包 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含主板、 中小板、 创业板及 其他 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 等) 、 债券 ( 包括国债 、 金融债、 企业债 、 公司债 、 央行 票据、 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券、中 小企业私募 债、可转换 债 券(含可分离交 易可转换债 券) 、次级 债等) 、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 回购、银行 存款、货币 市场工具、权证 、股指期货 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 融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 定) 。 如 果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后 允许 基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本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以将 其纳入本 基金的投 资范围。 7 、在封闭期,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100% ,其中定向增 发(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本基金投 资组合中 股票投资 比例为基 金 资产的 0%-95% , 其中 以事件驱 动策略 投资的股票资产 占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 80% , 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以后, 本基 金保留的 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 , 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 存 出保证金 、 应收申 购款等 。 债券等 固定 收益类证券 投资比例 为基金资 产的 0%-100%. 。 权证投 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3% 。 8 、本基金初始募集面 值为人民币 1.00 元。在市场 波动因素影响下 ,本基金净 值可能 低于初始面 值,本基 金投资者 有可能出 现亏损。 9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的 业绩也不 构成 对本基金业 绩表现的 保证。 10 、 基金管 理人依照 恪尽职 守、诚实 信用、谨 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但 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 ,也不保 证最低收 益。 本招募说明 书 (更新 )所载内 容截止日 为 2018 年 4 月 15 日,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 2018 年 3 月 31 日 (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 。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 的生效 ........................................ 44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4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5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57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68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68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7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75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7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9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85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8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0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 ......................................... 105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 117 第二十二部分


其它应披露的事项............................................. 120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 及查阅方式 ................................... 121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22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 第 一 部分


绪言 《 博时睿远 事件驱动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招募说明 书》 (以下简 称 “招 募说明书 ” 或“ 本招募说明 书 ” )依照《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公 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办法 》 ” ) 、 《公开募 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 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 以下简称 “ 《流 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以及 《 博 时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 称 “基金 合同 ” ) 编写。 根据基金合 同的约定 , 博 时睿远定 增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自 2017 年 10 月 17 日起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 ) ,基金名称变更 为“博时睿远事件驱动灵 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 ,即“本基 金” 。 本招募说明 书阐述了 博时睿远事件 驱动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的投资目 标、 策略 、 风险 、 费率等 与投资人 投资决 策有关的 必要 事项,投资 人在作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招 募说 明书。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 漏, 并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完整 性承担法 律责任。 博 时睿 远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是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所 载明 的资 料申请 募 集的。 本基金 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 其他人提 供 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 息, 或对 本招募说明 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 并经中 国 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 金 合同当事人 之间权利、 义 务的法律 文件。 基金投 资者 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 事人, 其持有 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 、承 担义务。基 金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 义务,应 详细查阅 基金 合同。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2 第 二 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义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具 有以下含义 : 1 、 基金或本基金 : 指博时 睿远事件 驱动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 博 时睿 远 定 增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自 2017 年 10 月 17 日 起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基金名 称变更为 “博时睿 远事件驱 动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2 、基金管理人: 指博时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 指中信建 投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4 、基金合 同: 指《博时 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基 金合 同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 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就本基金 签订之《博 时睿远定 增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协议》 及对该托 管协议的 任何 有效修订和 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 说明书: 指《 博时 睿远事件 驱动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招募说明 书》及其 定期的 更新 7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指《博时 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 公告》 8 、 法律法规 : 指 中国现行 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 法律 、 行 政法规、 规范性文 件、 司法解释 、 行政规章 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通 知等 9 、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 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 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 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 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港口法> 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 修订 10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3 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 时做出的修 订 13 、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 指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 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 管 理规定》 及颁 布机关 对 其不时做 出的修 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 中国 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 会 16 、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根 据基金合 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 义务的 法律 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18 、 机构投 资者:指 依法可 以投资证 券投资基 金的、在 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 内合法 登记 并存续或经 有关政府 部门批准 设立并存 续的企业 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 体或其他 组织 19 、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境内证 券投资管 理办法 》及 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可 以投 资于在 中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证 券投 资基金 的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0 、 投资人 :指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 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22 、 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 管理人或 销售机构 宣传推介 基金,发 售基金份 额,办 理基 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 定期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3 、 销售机 构:指博 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 符合《销 售办法 》 和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条件, 取 得基金销 售业务资 格并与基 金管理人 签 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代 理协议, 代 为办理 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以及可 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 所交 易系统办理 基金销售 业务的会 员单位 24 、 登记业 务:指基 金登记 、存管、 过户、清 算和结算 业务,具 体内容包 括投资 人开 放式基金账户和/ 或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 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 红利、建 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和办 理非交易 过户等 25 、 登记机 构:指办 理登记 业务的机 构。本基 金的登记 机构为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 26 、 开放式 基金账 户 :指投 资人通过 场外销售 机构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的开放 式基金账 户、 用于记 录其持有 的、 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4 况的账户 深圳证券账 户: 指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 开设的深 圳证券交 易所 人民币普通 股票账户 (即 A 股账 户)或证 券投资基 金 账户 27 、 基金交 易账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 资人开立 的、记录 投资人通 过该销售 机构办 理认 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管及 定期定额 投资等业 务而引起的 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 账户 28 、 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基 金募集达 到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 件,基 金 管 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 案手续完 毕,并获 得中 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的 日期 29 、 基金合 同终止日 :指基 金合同规 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 事由出现 后,基金 财产清 算完 毕,清算结 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予以 公告的日 期 30 、 基金募集期 : 指自 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至发售 结 束之日止的 期间, 最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31 、存续期: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32 、工作日: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33 、T 日:指销售机 构在规 定时间受 理投资人 申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4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 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5 、 封闭期: 指自 《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包括 《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至 18 个月 (含第 18 个月) 后对应 日 (遇非工 作日顺延 至下一 个工作日) 的期 间, 如该日 不存在对 应 日期的, 则延后 至下一日。 本 基金封闭 期内不办 理申 购与赎回业 务, 但投资人 可在本基 金上 市交易后通 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 转让基金 份额。 封闭 期 届满后, 本基 金转换为 上市开放 式基金 36 、开放日:指为投 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或 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37 、开放时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38 、 《业务 规则》 :指深圳 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有 限责 任公 司的相关 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 管理的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登记 方面的业务 规则, 由基金 管理人和 投资 人共同遵守 39 、 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期 内,投资 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 买基 金份额的行 为 40 、 申购: 指基金合 同生效 后,投资 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 买基 金份额的行 为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5 41 、 赎回: 指基金合 同生效 后,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 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 条件 要求将基金 份额兑换 为现金的 行为 42 、上市交易:投资 人通过场 内会员单 位以集中 竞价 的方式买卖 基金份额 的行为 43 、 场外: 通过 深圳证券 交易所外 的 销售机 构办理基 金份额认购 、 申购和 赎回的 场所。 通过该等场 所办理基 金份额的 认购、申 购、赎回 也称 为场外认购 、场外申 购、场外 赎回 44 、 场内: 通过深圳 证券交 易所具有 相应业务 资格的会 员单位利 用交易所 开放式 基金 交易系统办 理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 回和上市 交易 的场所。 通过该 等场所办 理基金份 额的 认购、申购 、赎回也 称为场内 认购、场 内申购、 场内 赎回 45 、 基金转 换: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按 照基金合 同和基金 管理人届 时有效公 告规定 的条 件, 申请将其 持有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某一 基金的基 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46 、转托管:指系统 内转托管 及跨系统 转托管的 总称 47 、 系统内 转托管: 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在登 记结算系 统内不 同销 售机构(网 点)之间 或证券登 记系统内 不同会员 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进 行转托管 的行为 48 、 跨系统 转托管: 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在登 记结算系 统和证 券登 记系统之间 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49 、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开放式基 金登记结 算系统 50 、证券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深圳分公 司证券登 记系统 51 、场外份额:登记 在登记结 算系统下 的基金份 额 52 、场内份额 :登记 在证券登 记系统下 的基金份 额 53 、 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指 投资人通 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 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购日 、扣 款金额及扣 款方式, 由销 售机构于 每期约定 扣款日在 投资人指定 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 购申请的 一种投资 方式 54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 金净赎回申 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55 、元:指人民币元 56 、 基金收 益:指基 金投资 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 券价差、 银行存 款利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6 息、已实现 的其他合 法收入及 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 来的 成本和费用 的节约 57 、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 拥有的各 类有价证 券、银行 存款本息 、基金应 收申购 款及 其他资产的 价值总和 58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9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 60 、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 ,以确定 基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的 过程 61 、 指定媒 介:指中 国证监 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 的报刊、 互联网网 站及其 他媒 介 62 、不可抗力:指基 金合同当 事人不能 预见、不 能避 免且不能克 服 的客观 事件 63 、 流动性 受限资产 :指由 于法律法 规、监管 、合同或 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 法以合 理价 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 , 包括但 不限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 存款 ( 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 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 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 交易 的债券等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7 第 三 部分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光华 成立时间: 1998 年7 月13 日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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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55 )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文批 准设立。目 前公司股 东为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持 有股份 49%; 中国长 城资产管 理公司, 持有股份 25% ;天津港 (集团) 有限公司 ,持有股 份 6%;上海汇 华实业有 限公司, 持有股 份 12%; 上 海盛业股 权投资基 金有限公 司, 持有 股份6%; 广厦建 设集团有 限责任公 司, 持 有股份 2%。 注册资本 为 2.5 亿 元人民币 。 公司设立了 投资决策 委员会。 投 资决策委 员会负责 指 导基金资产 的运作、 确 定基本的 投 资策略和投 资组合的 原则。 公司下设两 大总部和 二十九个 直属部门, 分 别是: 权 益投资总部、 固 定收益总 部以及宏 观策略部、 交易部、 指数与量 化投资部 、特定资 产管 理部、多元 资产管理 部、年金 投资部、 绝对收益投 资部、 产品规划 部、 营 销服务部 、 客户 服 务中心、 市场部 、 养老金 业务中心 、 战 略客户部、机构- 上海、机构-南方、券 商业务部、 零 售- 北京、零售- 上海、零售- 南方、央 企业务部、 互 联网金融 部、 董事会 办公室、 办公室、 人力资源部 、 财务部、 信 息技术部 、 基 金运作部、 风险管理 部和监察 法律部。 权益投资总 部负责公 司所管理 资产的权 益投资管 理及 相关工作。 权益 投资总部 下设股票 投资部 (含各 投资风格 小组) 、 研究部。 股票投资 部 负责进行股 票选择和 组合管理 。 研究部 负责完成对 宏观经济、 投 资策略、 行业 上市公司 及市 场的研究。 固定 收益总部 负责公司 所管 理资产的固 定收益投 资管理及 相关工作。 固 定收益总 部下设现金 管理组、 公募 基金组、 专户 组、国际组 和研究组 ,分别负 责各类固 定收益资 产的 研究和投资 工作。 市场部负责 公司市场 和销售管 理、 销售组织、 目 标和 费用管理、 销售 督导与营 销培 训管 理、 公司零售渠 道银行总 行管理与 维护、 推动金 融同 业业务合作 与拓展、 国际 业务的推 动与 协作等工作。 战 略客户部 负责北方 地区由国 资委和财 政部直接管 辖企业以 及该区域 机构客户 的销售与服 务工作。 机 构-上海 和机构-南 方分别主 要 负责华东地 区、 华南地 区以及其 他指定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8 区域的机构 客户销售 与服务工 作。 养老金业 务中心负 责公司社保 基金、 企业年 金、 基本养老 金及职业年 金的客户 拓展、 销售与 服务、 养老金 研究 与政策咨询、 养 老金销售 支持与中 台运 作协调、相关信 息服务等工 作。券商业 务部负责券 商 渠道的开拓和销 售服务。零 售- 北京、 零售-上海、 零 售-南方 负责 公司 全国范围 内零售客 户 的渠道销售 和服务。 央 企业务部 负责招 商局集团签 约机构客 户、 重要中 央企业及 其财务公 司 等客户的拓 展、 合作业 务落地与 服务等 工作。营销 服务部负 责营销策 划、销售 支持、品 牌传 播、对外媒 体宣传等 工作。 宏观策略部 负责为投 委会审定 资产配置 计划提供 宏观 研究和策略 研究支持。 交 易部负责 执行基金经 理的交易 指令并进 行交易分 析和交易 监督 。 指数与量化投 资部负责 公司各类 指数 与量化投资 产品的研 究和投资 管理工作。 特 定资产管 理部负责公 司权益类 特定资产 专户和权 益类社保投 资组合的 投资管理 及相关工 作。 多元资产 管理部负责 公司的基 金中 基金 投资产品 的研究和投 资管理工 作。 年金投资 部负责公 司所管理 企业年金等 养老金资 产的投资 管理及相 关工作。 绝对 收益投资 部负责公 司绝对收 益产品的 研 究和投资管 理工作。 产 品规划部 负责新 产品设计、 新 产品报批 、 主管部 门沟通维 护、 产品 维 护以及年金 方案设计 等工作。 互 联网金 融部负责公 司互联网 金融战略 规划的设 计和实施, 公 司互联网金 融的平台 建设、 业务 拓展和 客户运营, 推 动公司相 关业务在 互联网平 台的整合 与 创新。 客户服 务中心负 责零售客 户的服 务和咨询工 作。 董事会办公 室专门负 责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 及董 事会各专业 委员会各 项会务工 作; 股东关系 管 理与董、 监事的联 络、沟通 及服务; 基金 行业政策、 公司治理 、战略发 展研究、 公司文化建 设; 与公司治 理及发展 战略等相 关的重大 信息披露管 理; 政府公共 关系管理; 党 务工作; 博时慈 善基金会 的管理及 运营等。 办公 室负 责公司的行 政后勤支 持、 会议及文 件管 理、外事活 动管理、 档案管理 及工会工 作等。人 力资 源部负责公 司的人员 招聘、培 训发展、 薪酬福利、 绩 效评估、 员工沟通 、 人力资 源信息管 理 工作。 财务部 负责公司 预算管 理、 财务 核 算、 成本控 制、财 务分 析等工 作。信 息技 术部负 责信 息系 统开发 、网络 运行 及维护 、IT 系统安全及 数据备份 等工作。 基 金运作部 负责 基金 会 计和基金注 册登记等 业务。 风险 管理部 负 责建 立和完 善公司 投资 风险管 理制度 与流 程,组 织实 施公 司投资 风险管 理与 绩效分 析工 作, 确保公司各 类投资风 险得到良 好监督与 控制。 监 察法律部负 责对公司 投资决策、 基 金运 作、 内部管理 、 制度执 行等方面 进行监察 , 并向公 司 管理层和有 关机构提 供独立、 客观、 公 正的意见和 建议。 另设北京分 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沈阳分公 司、 郑州 分 公司和成都 分公司, 分 别负责对 驻 京、 沪、 沈阳 、 郑州和 成都人员 日常行政 管理和对 赴 京、 沪、 沈阳 和郑州处 理公务人 员给予 协助。此外 ,还设有 全资子公 司博时资 本管理有 限公 司,以及境 外子 公司 博时基金 (国际) 有限公司。 截止到2018 年3 月 31 日, 公司总人 数为 535 人, 其 中研究员和 基金经理 超过 87% 拥有 硕士及以上 学位。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9 公司已经建 立健全投 资管理制 度、 风险 控制制度、 内 部监察制度、 财务管理 制度、 人 事 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 制度和员 工行为准 则等公司 管理 制度体系。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成员 张光华先生, 博士, 董 事长。 历 任国家外 汇管理局 政 研室副主任, 计划处处 长, 中国 人 民银行海南 省分行副 行长、 党委 委员, 中 国人民银 行 广州分行副 行长、 党委 副书记, 广东发 展银行行长 、 党委 副书记 , 招商银 行副行长 、 执行 董 事、 副董 事长、 党委副书 记, 在 招商银 行任职期间 曾兼任永 隆银行副 董事长、 招 商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董 事长、 招商 信诺人寿 保险有 限公司董事长、 招银国际金 融有限公司 董事长、招银 金融租赁有限公 司董事长。2015 年 8 月起,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暨法定代 表人 。 江向阳先生 ,董事。2015 年 7 月起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 经理。中 共党员, 南开 大学国际金 融博士, 清 华大学金 融媒体 EMBA 。1986-1990 年就读于 北京师范 大学信息 与情报 学系, 获学士学 位; 1994-1997 年就读 于中国政 法大学 研究生院, 获法 学硕士学 位; 2003-2006 年,就读于 南开大学 国际经济 研究所, 获国际金 融博 士学位。2015 年 1 月至 7 月,任 招商 局金融集团 副总经理、 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党委副 书记。 历任中国 证监会办 公厅、 党办副 主任兼新闻 办(网信 办)主任 ;中国证 监会办公 厅副 巡视员;中 国证监会 深圳专员 办处长、 副专员;中 国证监会 期货监管 部副处长 、处长; 中国 农业工程研 究设计院 情报室干 部。 彭磊女士, 分别 于 1994 年 7 月及 2010 年 7 月获 得西南财经 大学企业 管理专业 经济 学学士学位, 以及北京 大学金融 学专业经 济学硕士 学 位。 曾在不同 证券和金 融类公司 担任管 理或行政职位, 拥有相关管 理和从业经 验。于 2002 年 5 月至 2003 年 10 月兼 任友联资 产管理公司执行 董事。于 2002 年 5 月 加入招商局 金融集团有限公 司,历任综 合管理部副 总经理、 审计 稽核部总 经理、 中 国业务部 总经理、 证 券部总经理、 总经理助 理。 自 2011 年 6 月起担任长城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 ;自 2015 年 3 月起担任摩根 士丹利华鑫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 事;自 2016 年 4 月起担任 招商局金 融集 团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 王金宝先生 , 硕士 , 董事 。1988 年7 月至 1995 年 4 月在上海同 济大学数 学系工作 , 任 教师 。1995 年 4 月进入 招商证券 ,先后任 上海澳门 路营业部总 经理、上 海地区总 部副总经 理 (主持工作 ) 、 投资 部总经理 、 投资部 总经理兼 固 定收益部总 经理、 股票 销售交 易部总经 理(现更名 为机构业 务总部) 、机构业 务董事总 经理 。2002 年 10 月至 2008 年 7 月, 任博 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第二届、 第三届监 事会监事 。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第四届至 第六届董 事会董事 。 陈克庆先生,北 京大学工商管 理硕士。2001 年起历 任世纪证券投资 银行北京总部 副总 经理, 国信证 券投行业 务部副总 经理, 华 西证券投 资 银行总部副 总经理、 董 事总经理 。2014 年加入中国 长城资产 管理公司 ,现任投 资投行事 业部 副总经理。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0 张灏先生,1978 年生, 学士。2000 年毕业 于美国麻 省理工学院 ,获得数 学学士学 位和 经济学学士学位 。2000 年 起,任职于瑞 士信贷(CSFB )纽约办公室并 加入企业并 购部门担 任经理,负 责全球电 讯及消费 零售行业 的并购项 目;2005 年,加 入摩根大 通(JP Morgan ) 香港办公室担任 副总裁,负 责大中华区 的企业并购项 目;2008 年, 加入著名基 金公司德劭 集团(DE Shaw& Co. )之大 中华区私募 股权投资部 门 担任执行董事。2013 年至今 ,加入上 海信利股权 投 资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担任 董事及上 海汇 华实业有限 公司担任 投资总监, 并 负责 股权投资项 目管理。 顾立基先生 , 硕士 , 独立董 事。1968 年至 1978 年就 职于上海印 染机械修 配厂, 任 共青 团总支书记;1983 年起, 先后任招商 局蛇口工业区 管理委员会办公 室秘书、主 任;招商局 蛇口工业区 免税品有 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 ;中国国 际海 运集装箱股 份有限公 司董事副 总经理、 总经理; 招商 局蛇口工 业区有限 公司副总 经理、 国际 招 商局贸易投 资有限公 司董事副 总经理; 蛇口招商港 务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 招商局蛇 口 工业区有限 公司董事 总经理; 香 港海通 有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 ; 招商局科 技集团有 限公司董 事 总经理、 招商 局蛇口工 业区有限 公司副 总经理。2008 年退休 。2008 年 2 月至今 ,任清华 大 学深圳研究 生院兼职 教授;2008 年 11 月至 2010 年 10 月 ,兼任 招商局科 技集团有 限公司执 行董事;2009 年 6 月至今, 兼任中 国 平安保险( 集团)股 份有限公 司外部监 事、监事 会主 席;2011 年 3 月至今, 兼任湘电 集团 有限公司外 部董事;2013 年 5 月至2014 年 8 月 ,兼 任德华安顾 人寿保险 有限公司 (ECNL ) 董事;2013 年6 月至 今, 兼任深 圳市昌红 科技股 份有 限公司独立 董事。2014 年11 月 起, 任 博时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第六届 董事会独 立董事。 姜立军先生 ,1955 年生, 会计师, 工商管理 硕士(MBA )。1974 年 12 月 参加工作 ,历 任中国远洋运输 总公司财务 处科员、中 国- 坦桑尼亚 联合海运服务公 司财务部经 理、日本中 铃海运服务 公司财务 部经理 、 中远 (英国 ) 公司 财务部 经理、 香 港益丰船 务公司财 务部经理 、 香港-佛罗伦租箱 公司(香港 上市公司) 副总经理、 中远太平洋有限 公司(香港 上市公司) 副总经理、 中 远日本公 司财务部 长和营业 副本部长、 中远集装箱 运输有限 公司副总 会计师等 职。2002.8-2008.7 , 任 中 远 航 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A 股 上 市 公 司 ) 首 席 执 行 官 、 董 事 。 2008.8-2011.12 , 任中 远投资 ( 新加坡) 有限公司 (新 加坡上市公 司) 总裁、 董事会副 主席、 中远控股(新加坡 )有限公司 总裁;并任 新加坡中资 企业协会会长。2011.11-2015.12,任 中国远洋控 股股份有 限公司执 行 (A+H 上 市公司) 执 行董事、 总经 理。2012.2-2015.12,兼 任中国上市 公司协会 副监事长、 天 津上市公 司协会副 会长;2014.9-2015.12 , 兼任 中国上市 公司协会监 事会专业 委员会副 主任委员 。 赵如冰先生,1956 年生,教 授级高级工 程师,国际 金融专业经济学 硕士研究生。 历任 葛 洲坝水力 发电厂工 作助理工 程师、工 程师、高 级工 程师、葛洲 坝二江电 厂电气分 厂主任、 书记;1989.09 —1991.10 任葛 洲坝至上 海正负 50 万 伏超高压直 流输电换 流站书记 兼站长, 主持参加了我国第 一条亚洲最 大的直流输 电工程的安 装调试和运行;1991.10 —1995.12 任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1 厂办公室主 任兼外事 办公室主 任;1995.12 —1999.12 , 任华能南方开 发公司党 组书记、 总经 理, 兼任中 国华能集 团董事 、 深圳南 山热电股 份有限 公司 (上市 公司代 码 0037) 副董事长 、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副董事 长、深圳华 能电讯有限 公司董事长;2000.01-2004.07 ,华 能 南方公司被 国家电力 公司重组 后, 任华能 房地产开 发 公司副总经 理, 长城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副董事长、董事;2004.07-2009.03 , 任 华 能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党 组 书 记 、 总 经 理 ; 2009.12-2016.8, 任景 顺长城基 金管理公 司董事 长、 景 顺长城资产 管理 (深圳) 公司 董事长; 2016.8-至今, 任阳光资产 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副董事 长;兼任西南证 券、百隆东 方、威华股 份独立董事 。 2、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 成员 车晓昕女士,硕 士,监事。1983 年起历 任郑州航空 工业管理学院助 教、讲师、珠 海证 券有限公司 经理、 招商 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 总 部总经理。 现 任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财务管理董 事总经理 。2008 年7 月起, 任博时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第四至六 届监事会 监事。 陈良生先生 , 中央 党校经济 学硕士 。1980 年至 2000 年就职于中 国农业银 行巢湖市 支行 及安徽省分 行。2000 年起就 职于中国 长城资 产管理公 司, 历任 合肥办事 处综合管 理部部长 、 福州办事处 党委委员 、总经理 、福建省 分公司党 委书 记、总经理 。2017 年 4 月至今任 中国 长城资产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机 构协同部 专职董监 事。2017 年 6 月起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监事。 赵兴利先生, 硕 士, 监事。1987 年至1995 年就职 于天 津港务局计 财处。1995 年至 2012 年 5 月先后 任天津港 贸易公司 财务科科 长、 天津港 货 运公司会计 主管、 华夏 人寿保险 股份有 限公司财务 部总经理、 天津港财 务有限 公司常务 副总 经理。2012 年 5 月筹 备天津港 ( 集团) 有限公司金 融事业部 , 2011 年 11 月至 今任天津 港 (集 团) 有限公 司金融事 业部副部 长。 2013 年 3 月起, 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第 五至六届 监事 会监事。 郑波先生,博士 ,监事。2001 年起先后 在中国平安 保险公司总公司 、博时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工作 。现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人力资 源部 总经理。2008 年 7 月起 ,任博时 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第四至 六届监事 会监事。 黄健斌先生,工 商管理硕士。1995 年起 先后在广发 证券有限公司、 广发基金管理 有限 责任公司投资管 理部、中银 国际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 金管理部工作。2005 年加 入博时基金 管理公司, 历任 固定收益 部基金经 理、 博时平衡 配置 混合型基金 基金经理、 固 定收益部 副总 经理、 社保组合 投资经理、 固 定收益部 总经理。 现任 公司总经理 助理兼固 定收益总 部董事总 经理、 年金投 资部总经 理、 社保 组合投资 经理、 高 级 投资经理、 兼 任博时资 本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2016 年 3 月 18 日至今 担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监事 会 员工监事 。 严斌先生, 硕士,监 事。1997 年 7 月起先 后在华侨 城集团公司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工作。现 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财 务部总经 理。2015 年 5 月起,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第六届 监事会监 事。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2 3、高级管理 人员 张光华先生 ,简历同 上。 江向阳先生 ,简历同 上。 王德英先生,硕 士,副总经理 。1995 年 起先后在北 京清华计算机公 司任开发部经 理、 清华紫光股 份公司 CAD 与信 息事业部 任总工程 师。2000 年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 任行政管理 部副经理, 电脑部副 经理、 信 息技术部 总 经理、 公司代 总经理。 现任公司 副总经 理,主 管 IT、 运作、指数 与量化投资等 工作,博时 基金(国际)有限 公司及博时 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 董良泓先生,CFA ,MBA,副 总经理。1993 年起先后 在中国技术进出 口总公司、中 技上 海投资公司、 融 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长城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从 事投资管 理工作。2005 年 2 月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历 任社保股 票基金经 理, 特定资产高 级投资经 理, 研究部总 经理兼特定 资产高级 投资经理、 社 保股票基 金经理、 特定资产管 理部总经 理、 博时资本 管理 有限公司董 事。 现任公 司副总经 理兼高 级投资经 理、 社保组合投 资经理, 兼 任博时基 金 (国 际)有限公 司董 事。 邵凯先生, 经 济学硕士 , 副总经 理。1997 年至 1999 年在河北省 经济开发 投资公司 从事 投资管理工 作。2000 年 8 月加入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 债券组合 经理助理 、债券组 合经理、 社保债 券基金基 金经理、 固定 收益部副 总经 理兼社保债 券基金基 金经理、 固定 收益 部总经理、 固 定收益投 资总监、 社保组合 投资经理 。 现任公司副 总经理、 兼 任博时 基金 (国 际)有限公 司董事、 博时资本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 徐卫先生,硕士 ,副总经理。1993 年起 先后在深圳 市证券管理办公 室、中国证监 会、 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金 工作。2015 年 6 月加 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 任公司副 总经理兼 博时资本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 博时基金( 国际)有 限公 司董事。


孙麒清女士,商 法学硕士,督 察长。曾供 职于广东深 港律师事务所。2002 年加入 博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 任监察法 律部法 律顾问、 监 察 法律部总经 理。 现任公 司督察长 , 兼任 博时基金( 国际)有 限公司董 事、博时 资本管理 有限 公司副董事 长。 4、本基金基 金经理 陈鹏扬先生, 硕 士。2008 年至 2012 年 在中金公 司工 作。2012 年加入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历任研究 员、 资深研究 员、 投资经理 、 博 时睿远定 增混合基金 (2016.4.15-2017.10.16)、 博时睿利定增混合基金(2016.5.31-2017.12.1 ) 、 博 时 睿 益 定 增 混 合 基 金 (2016.8.19-2018.2.22 )的基金经 理。现任博时 裕 隆混合基金(2015.8.24-至 今)兼博时 弘盈定期开 放混合基 金 (2016.8.1-至 今) 、 博 时弘裕 18 个月定开债 基金 (2016.8.30- 至今) 、 博时弘泰定 期开放混 合基金 (2016.12.9- 至今) 、 博时 睿丰定开混 合基金 (2017.3.22- 至今) 、 博时弘康 18 个 月 定 开 债 基 金 (2017.3.24- 至 今 ) 、 博 时 睿 远 事 件 驱 动 混 合 (LOF ) 基 金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3 (2017.10.17- 至今) 、 博时睿利 事件驱动 混合 (LOF ) 基金 (2017.12.4-至今) 、 博时睿 益 事件驱动混 合(LOF) 基金(2018.2.23- 至今) 的基 金经理。 5、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 委员:江向 阳、邵凯 、黄健斌 、李权胜 、欧阳凡 、魏 凤春、王俊 、过钧、 白仲光 江向阳先生 ,简历同 上。 邵凯先生, 简历同上 。 黄健斌先生 ,简历同 上。 李权胜先生 , 硕士 。1994 年至 1998 年在北京 大学 生命 科学学院 学 习, 获理 学学士 学位。 1998 年至 2001 年继 续 就读于 北京大学, 获理学硕 士 学位。2013 年至 2015 年就读清 华大学- 香港中文大 学 金融 MBA 项 目,获得 香港中文 大学 MBA 学位。2001 年 7 月至 2003 年 12 月在 招商证券研 发中心工 作,任研 究员;2003 年 12 月至 2006 年 2 月在银华 基金工作 ,任基 金 经理助理。2006 年3 月加入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任研究员。2007 年 3 月起任研 究部研 究员兼任博 时精选股 票基金经 理助理。2008 年 2 月调 任特定资产 管理部投 资经理。2012 年 8 月至 2014 年 12 月 担任博时 医疗保健 行业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金 (2012.8.28-2014.12.26 ) 基金经理。2016 年 7 月至 2018 年 1 月 担 任 博 时 新 趋 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2016.7.25-2018.1.5 )基金经理。2013 年 12 月 开始担任博时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3.12.19- 至今)基金 经理。 现任 博时基金权 益 投资总部董事总 经理兼 股票投 资部总经 理 ,权益投 资价值组 负责人, 公 司投资决 策委员 会成 员 。 欧阳凡先生 ,硕士。2003 年起 先后在衡 阳市金杯 电缆 厂、南方基 金工作。2011 年加 入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曾任特定 资产管理 部副总经 理、 社保组合投 资经理助 理。 现任特定 资产管理部 总经理兼 社保组合 投资经理 。 魏凤春先生,经 济学博士。1993 年起先 后在山东经 济学院、江南证 券、清华大学 、江 南证券、中信建 投证券公司 工作。2011 年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投 资经理、博 时抗通胀增 强回报 (QDII-FOF ) 基金、 博 时平衡配 置 混合基金的 基金经理。 现任首席 宏观策 略分析师兼 宏观策略 部总经理 、多元资 产管理部 总经 理。 王俊先生,硕士 。2008 年从 上海交通大 学硕士研究 生毕业后加入博 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历 任研究 员、金 融地 产与公 用事业 组组 长、研 究部 副总 经理、 博时国 企改 革股票 基金 (2015.5.20-2016.6.8 ) 、 博时 丝路主题 股票基金 (2015.5.22-2016.6.8 ) 、 博时沪 港深价 值 优选混合基金(2017.1.25-2018.3.14 )的基 金经 理。现任研究部总 经理兼博时 主题行业 混合(LOF)基金(2015.1.22- 至今)、 博时沪港深优 质企业混合基金(2016.11.9-至今)、 博时沪港深 成长企业 混合基金 (2016.11.9- 至 今) 、 博 时新兴消费 主题混合 基金 (2017.6.5- 至今)的基 金经理。 过钧先生,硕士 。1995 年起 先后在上海 工艺品进出 口公司、德国德 累斯顿银行上 海分 行、美国 Lowes 食品 有限公 司、美国 通用电气 公司、 华夏基金固 定收益部 工作。2005 年加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4 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基 金 经 理 、 博 时 稳 定 价 值 债 券 投 资 基 金 (2005.8.24-2010.8.3 ) 的基金经 理、 固定收益 部副 总经理、 博时转 债增强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2010.11.24-2013.9.25 ) 、 博 时 亚 洲 票 息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3.2.1-2014.4.2 ) 、博时裕祥分级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4.1.8-2014.6.10 )、 博 时双债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2013.9.13-2015.7.16 )、博时新财 富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2015.6.24-2016.7.4 ) 、 博 时新机遇 混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2016.3.29-2018.2.6 ) 、 博 时新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6.8.1-2018.2.6 )、博 时稳健回报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2014.6.10-2018.4.24 ) 的基金 经 理。 现任董事 总经理兼 固定收 益总部公 募基金组投 资总监、 博 时信用债 券投资 基金 (2009.6.10- 至今) 、 博 时新收益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2016.2.29- 至 今) 、 博时 新价值灵 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6.3.29- 至今)、博时鑫 源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2016.9.6-至今) 、博时乐臻 定期开放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6.9.29- 至 今 ) 、 博 时 新 起 点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6.10.17- 至今) 、 博时双 债增强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2016.10.24-至 今) 、 博时 鑫惠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7.1.10- 至今) 、 博时鑫瑞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7.2.10-至今) 、 博时鑫润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2017.2.10- 至今) 、 博时鑫 和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2017.12.13- 至今 )的基金经 理。 白仲光先生 , 博士 。1991 年 起先后在 石家庄 无线电九 厂、 石家庄 经济学院 、 长盛 基金、 德邦基金、上海 金珀资产管 理公司工作 。2015 年加 入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曾任股票投 资部绝对收 益组投资 总监, 现任 董事总经 理兼绝对 收 益投资部总 经理、 年金 投资部投 资总监。 6、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 存在近亲 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 金,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 的发 售、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3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以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 4 、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 营方 式管 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 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 相互独立, 对 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 分别 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 及任 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委托 第三人运 作基金财 产;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5 7 、依法接受基金 托管人的 监督; 8 、采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件的 规定, 按 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 告 基金资产净 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 购、 赎 回的 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 核算并编 制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 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 11 、严格按照《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2 、 保守基金 商业秘 密,不泄 露基金投 资计划、 投资意 向等。除 《基金法 》 、 《 基金 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 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 他人泄露 ; 13 、 按《基 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 方案,及 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分配 基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 与赎回申 请,及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15 、 依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规 定保存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活动的 会计账册、 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 以上; 17 、 确保需 要向基金 投资者 提供的各 项文件或 资料在规 定时间发 出,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照 《基 金合同》 规定的时 间和方式 , 随时查 阅 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 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临解 散、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及 时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财 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 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 监督基 金托管人 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 行自己的 义务,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 管理人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22 、 当基金 管理人将 其义务 委托第三 方处理时 ,应当对 第三方处 理有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6 23 、 以基金管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案条 件 ,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 管 理 人承担全 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加 计银行同 期活期 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 后30 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义 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不从 事违反《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法》的行 为,并承 诺建立健 全内 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违反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法 》行为的 发生;


2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 从事违 反 《基金法》 的行 为, 并 承诺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 度,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 下列行为 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 人固有财 产或者 他人财产 混同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 待管理的 不同基 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 产或者职 务之便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 益; (4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违 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5 )侵占、挪用 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 务便利获 取的未公 开信息、 利用该信 息从事或者 明示、暗 示他人从 事相 关的交易活 动; (7 )玩忽职守, 不按照规 定履行 职责; (8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禁 止的其他 行为。


3 、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严 格遵守基 金合同 , 并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防止违反基 金合同行 为的发生 ;


4 、基金管理人 承诺加强 人员管理 ,强化职 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 法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 5 、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从事 其他法 规规定禁 止从事的 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7 1 、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 最大 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 便为自己 、受雇 人或任何 第三者牟 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 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 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或 利用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 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 为其他组 织或个 人进行证 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的原 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 理必须覆 盖公司的 所有部门 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务过 程和业务 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 立的监察 部, 监察部 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 和 权威性, 负责 对公司各 部门风险 控 制工作进行 稽核和检 查。 (3 )相互制约原 则 公司及各部 门在内部 组织结构 的设计上 要形成一 种相 互制约的机 制, 建立不同 岗位之间 的制衡体系 。 (4 )定性和定量 相结合原 则 建立完备的 风险管理 指标体系 ,使风险 管理更具 客观 性和操作性 。 2 、风险管理和内 部风险控 制体系 结构 公司的风险 管理体系 结构是一 个分工明 确、 相互牵 制 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 险 管理负最终 责任, 各个 业务部门 负责本部 门的风险 评 估和监控, 监 察部负责 监察公司 的风险 管理措施的 执行。具 体而言, 包括如下 组成部分 :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 司的风险 管理政策 ,对风险 管理负完 全的 和最终的责 任。 (2 )风险管理委 员会 作为董事会 下的专业 委员会之 一, 风险管 理委员会 负 责批准公司 风险管理 系统文件, 即 负责确保每 一个部门 都有合适 的 系统来 识别、 评定 和 监控该部门 的风险, 负 责批准每 一个部 门的风险级 别。负责 解决重大 的突发的 风险。 (3 )督察长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8 独立行使督 察权利; 直 接对董事 会负责; 按 季向风险 管理委员会 提交独立 的风险管 理报 告和风险管 理建议。 (4 )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 负责对公 司风险管 理政策和 措施的执 行情 况进行监察, 并 为每一个 部门的风 险管理系统 的发展提 供协助, 使公司在 一种风险 管理 和控制的环 境中实现 业务目标 。 (5 )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 负责建立 和完善公 司投资风 险管理制 度与 流程, 组织实施 公司投资 风险管理 与绩效分析 工作,确 保公司各 类投资风 险得到良 好 监 督与控制。 (6 )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 每一个业 务部门最 首要的责 任。 部门经 理 对本部门的 风险负全 部责任, 负 责 履行公司的 风险管理 程序, 负责 本部门 的风险管 理系 统的开发、 执 行和维护 , 用于识 别、 监 控和降低风 险。 3 、风险管理和内 部风险控 制的措 施 (1 )建立内控结 构,完善 内控制 度 公司建立、 健全 了内控结 构, 高管人员 关于内控 有明 确的分工, 确保 各项业务 活动有恰 当的组织和 授权, 确保 监察活动 是独立 的, 并得到 高 管人员的支 持, 同时置 备操作手 册, 并 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 离、相互 制衡的 内控机制 建立、 健全了 各项制度 , 做到基 金经理 分 开, 投资 决 策分开, 基金 交易集中 , 形成不 同 部门,不同 岗位之间 的制衡机 制,从制 度上减少 和防 范风险。 (3 )建立、健全 岗位责任 制 建立、 健全了 岗位责任 制, 使每 个员工都 明确自己 的 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 各自工作 领 域中的风险 隐患上报 ,以防范 和减少风 险。 (4 )建立风险分 类、识别 、评估 、报告、 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 风险的委 员会, 使用适 合的程序, 确 认和 评估与公司 运作有关 的风险; 公司 建立了自下 而上的风 险报告程 序, 对风险 隐患进行 层 层汇报, 使各 个层次的 人员及时 掌握风 险状况,从 而以最快 速度作出 决策。 (5 )建立有效的 内部监控 系统 建 立了足够、 有效的内 部监控系 统, 如电 脑预警系 统 、 投资监控系 统, 对可 能出现的 各 种风险进行 全面和实 时的监控 。 (6 )使用数量化 的风险管 理手段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9 采取数量化、 技术化的 风险控制 手段, 建 立数量化 的风 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 指数趋势 、 行业及个股 的风险, 以 便公司及 时采取 有效的措 施, 对风险进行 分散、 控制 和规避, 尽可能 地减少损失 。 (7 )提供足够的 培训 制定了完整 的培训计 划,为所 有员工提 供足够和 适当 的培训,使 员工明确 其职责所 在, 控制风险。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20 第 四 部分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信 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阳区 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成立时间:2005 年 11 月 02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和批准 设立文号 :证监会 、证监机 构字[2005]112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72.46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 证 监许可【2015 】219 号


中信建投证 券成立于 2005 年 11 月 2 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设立的全 国性大型 综合 证券公司。 公司 注册于北 京, 注册资 本 72.46 亿元,在全国 30 个省、 市、 自治区 设有 超过 260 家营业网点, 并设有 中信建投 期货有限 公司 、 中 信 建投资本管 理有限公 司、 中信 建投 (国 际)金融控 股有限公 司、中信 建投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等 4 家子公司 。自成立 以来,中 信建 投证券各项 业务快速 发展, 在企业融 资、 收 购兼并 、 证券经纪 、 证券金 融、 固 定收益 、 资产 管理、 股票及衍 生品交易 等领域形 成了自身 特色和核 心业务优势, 并 搭建了研 究咨询、 信息 技术、 运营管 理、 风险 管理、 合 规管理等 专业高效 的 业务支持体 系。 凭借高 度的敬业 精神与 突出的专业 能力,中 信建投证 券主要业 务指标及 盈利 能力目前均 位居行业 前列。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信建投证 券托管部 管理团队 和业务骨 干具有丰 富的 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 务运作经 验, 业务人员专 业背景覆 盖了金融、 会计、 经 济、 计算 机 等各领域, 可 为托管客 户提供个 性化产 品处理能力 。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中信建投证 券于 2015 年 2 月取得中国证监 会核准证 券投资基金 托管资格 , 中信建 投证 券始终遵循 “ 诚信、 专注、 成长、 共 赢” 的经营 理念 , 不断加强风 险管理和 内部控制, 严格 履行托管人 的各项职 责, 切实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 合法权益, 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高质 量的托管服 务。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21 严格遵守国 家有关法 律、 法规、 监管规 则和公司 内部 规章制度, 防范 和化解基 金托管业 务经营风险, 确 保托管资 产的完整 和安全, 切实 保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确 保托管资 产的 运作及相关 信息披露 符合国家 法律、法 规、监管 规则 及相关合同 、协议的 规定,查 错防弊、 堵塞漏洞、 消除隐患 ,保证托 管业务安 全、有效 、稳 健运行。


2 、内部控制组织 结构


中信建投证 券设有风 险管理委 员会, 负责 全公司风 险 管理与内部 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 务 风险控制工 作进行检 查指导。 资 产托管部 内部设置 专 门负责稽核 监察工作 的内控稽 核岗, 配 备专职监察 稽核人员, 在 托管部总 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 , 依照有关法律 规章, 对业务 的运行独 立行使监督 稽核 职权 。


3 、内部控制制度 及措施


中信建投证 券托管部 制定了各 项管理制 度和操作 规程 , 建立了科学合 理、 控制严密、 运 行高效的内 部控制体 系, 保障托 管业务 健全、 有效 执 行; 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 保持基 金财产 的独立性; 实行 经营场所 封闭式管 理, 并配备录 音和 录像监控系 统; 有独立的 综合托管 服务 系统; 业务管理 实行复核 和检查机 制, 建立了严 格有 效的操作制 约体系; 托管 部树立内 控优 先和风险管 理的理念 ,培养部 门全体员 工的风险 防范 和保密意识 。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等法律法 规 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 托 管协议的 约 定, 对基金合 同生效之 后所托管 基金的 投资范围、 投 资比例、 投资 限制等进 行监督, 并及时 提示基金管 理人违规 风险。


2 、监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 投资指令或 实际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托 管协议的规 定, 应及时 以电话提 醒或书面 提示等方 式 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 纠正。 基金 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 的监督和 核查。 基金管 理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 应在限期 内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 管 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 举证, 说明 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 限, 并保证在 规 定期限 内及时改 正。 在上 述规定期限 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 时对 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 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22 第 五 部分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 (一)场外 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北京直 销中心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北京直 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建国 门内大街 18 号恒 基中心 1 座 23 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 、010-65187592 联系人: 韩明亮 博时一线通 : 95105568 (免长途话费) 2 、其他场外销售 机构 (1)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1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1 号 法定 代表 人: 陈四 清 联系 人: 高越 电话 : 010-66594973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66 网址 : http://www.boc.cn/ (2) 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银 城中路188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银 城中路1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牛锡 明 联系 人: 张宏革 电话 : 021-58781234 传真 : 021-58408483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59 网址 : http://www.bankcomm.com/ (3) 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 大街8 号 富华 大厦C 座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 大街9 号 文化 大厦 法定 代表 人: 李庆 萍 联系 人: 廉赵 峰 传真 : 010 -89937369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58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23 网址 : http://bank.ecitic.com/ (4)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12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北 京东路689 号 东银 大厦25 楼 法定 代表 人: 高国 富 联系 人: 吴斌 电话 : 021 -61618888 传真 : 021 -63602431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28 网址 : http://www.spdb.com.cn (5)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2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2 号 法定 代表 人: 洪崎 联系 人: 王继 伟 电话 : 010 -58560666 传真: 010 -57092611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68 网址 : http://www.cmbc.com.cn/ (6) 北 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甲17 号首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丙17 号 法定 代表 人: 闫冰 竹 联系 人: 孔超 传真 : 010 -66226045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26 网址 : http://www.bankofbeijing.com.cn/ (7) 上 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168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168 号 法定 代表 人: 范一 飞 联系 人: 汤征 程 电话 : 021-68475521 传真 : 021-68476497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94 网址 : www.bosc.cn (8) 平 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东路5047 号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东路5047 号 法定 代表 人: 谢永 林 联系 人: 施艺 帆 电话 : 021-50979384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24 传真 : 021-50979507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11-3 网址 : http://bank.pingan.com (9) 上 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8 号15-20 楼、22-27 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8 号15-20 楼、22-27 楼 法定 代表 人: 冀光 恒 联系 人: 施传 荣 电话 : 021 -38576666 传真 : 021 -50105124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1-962999;4006962999 网址 : http://www.srcb.com/ (10) 东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路21 号 办公 地址 :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路21 号 法定 代表 人: 卢国 锋 联系 人: 吴照 群 电话 : 0769 -22119061 传真 : 0769 -2211773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1196228;0769-96228 网址 : http://www.dongguanbank.cn (11)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南京 市洪 武北路55 号 办公 地址 : 南京 市中 华路26 号 法定 代表 人: 夏平 联系 人: 田春 慧 电话 : 025-58587018 传真 : 025-58587038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319 网址 : http://www.jsbchina.cn (12) 重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重庆 市渝 中区 邹容路153 号 办公 地址 : 重庆 市渝 中区 邹容路153 号 法定 代表 人: 甘为 民 联系 人: 孔文 超 电话 : 023- 63792212 传真 : 023- 63792412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899 (重 庆) 、400-70-96899 ( 其他 地区 ) 网址 : http://www.cqcbank.com (13) 东莞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 区鸿 福东路2 号 办公 地址 :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 区鸿 福东路2 号东 莞农 商银 行大 厦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25 法定 代表 人: 王耀 球 联系 人: 杨亢 电话 : 0769-22866270 传真 : 0769-22866282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1122 网址 : http://www.drcbank.com/ (14) 河北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 安北 大街28 号 办公 地址 :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 安北 大街28 号 法定 代表 人: 乔志 强 联系 人: 王丽 辉 电话 : 0311-67806407 传真 : 0311-88627027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12-9999 网址 : http://www.hebbank.com (15)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 北路 赛格 科技园4 栋10 层1006#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5 号 国企 大厦C 座9 层 法定 代表 人: 杨懿 联系 人: 张燕 电话 : 010-58325388 传真 : 010-583253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166-1188 网址 : http://8.jrj.com.cn/ (16)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 代表 人: 王莉 联系 人: 张紫 薇 电话 : 0755-82721122-8625 传真 : 0755-82029055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920-0022 网址 : http://Licaike.hexun.com (17)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 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 镇漕 廊公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68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8 楼801 室 法定 代表 人: 汪静 波 联系 人: 方成 电话 : 021-38602377 传真 : 021-38509777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21-5399 网址 : http://www.noah-fund.com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26 (18) 深圳 众禄 金融 控股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物 资控 股置 地大厦8 楼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物 资控 股置 地大厦8 楼 法定 代表 人: 薛峰 联系 人: 童彩 平 电话 : 0755-33227950 传真 : 0755-3322795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78-8887 网址 : https://www.zlfund.cn/; www.jjmmw.com (19)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5 号3C 座9 楼 法定 代表 人: 其实 联系 人: 潘世 友 电话 : 021-54509998 传真 : 021-64385308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181-8188 网址 : http://www.1234567.com.cn (20)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路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路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厦903 ~906 室 法定 代表 人: 杨文 斌 联系 人: 张茹 电话 : 021-2061361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700-9665 网址 : http://www.ehowbuy.com (21)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 街道 文一 西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 地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 区江 南大道3588 号 恒生 大厦12 楼 法定 代表 人: 陈柏 青 联系 人: 朱晓 超 电话 : 021-60897840 传真 : 0571-2669701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076-6123 网址 : http://www.fund123.cn (22)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 翔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 方路1267 号11 层 法定 代表 人: 张跃 伟 联系 人: 敖玲 电话 : 021-58788678-8201 传真 : 021 —58787698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20-2899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27 网址 : http://www.erichfund.com (23)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杭州 市西 湖区 文二 西路1 号 元茂 大厦903 室 办公 地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余杭 区五 常街 道同 顺街18 号 同花 顺大 楼 法定 代表 人: 凌顺 平 联系 人: 吴杰 电话 : 0571-88911818 传真 : 0571-8680042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77-3772 网址 : www.5ifund.com (24)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路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定 代表 人: 李兴 春 联系 人: 徐鹏 电话 : 021-50583533 传真 : 021-5058363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921-7755 网址 : http://a.leadfund.com.cn/ (25) 嘉实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办 公楼 二期46 层4609-10 单元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路91 号金 地中心A 座6 层 法定 代表 人: 赵学 军 联系 人: 余永 键 电话 : 010-85097570 传真 : 010-6521543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021-8850 网址 : www.harvestwm.cn (26)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京)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路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路88 号SOHO 现代城C 座18 层1809 法定 代表 人: 戎兵 联系 人: 程刚 电话 : 010-52855713 传真 : 010-85894285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09-9200 网址 : http://www.yixinfund.com (27)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北 京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宏达 北路10 号5 层5122 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中路20 号乐 成中心A 座23 层 法定 代表 人: 周斌 联系 人: 马鹏 程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28 电话 : 010-57756074 传真 : 010-5681078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786-8868 网址 : www.chtwm.com (28) 深圳 盈信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 街道 商报 东路 英龙 商务 大厦8 楼A-1(811-812 ) 办公 地址 : 大连 市中 山区 南山路155 号 南山1910 小区A3-1 法定 代表 人: 苗宏 升 联系 人: 胡碧 萱 电话 : 0411-66889888 传真 : 0411-66889827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790-3688 网址 : www.fundying.com (29) 一路 财富 (北 京) 信息 科技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 庄大街9 号院5 号 楼702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 门外 大街2 号 万通 新世界A 座2208 法定 代表 人: 吴雪 秀 联系 人: 段京 璐 电话 : 010-88312877 传真 : 010-8831209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001-1566 网址 : http://www.yilucaifu.com (30) 北京 钱景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 代表 人: 赵荣 春 联系 人: 魏争 电话: 010-57418829 传真 : 010-5756967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93-6885 网址 : www.qianjing.com (31) 深圳 富济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 前湾 一路1 号A 栋201 室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南 山区 高新 南七 道惠 恒集 团二期418 室 法定 代表 人: 齐小 贺 联系 人: 陈勇 军 电话 : 0755-83999907 传真 : 0755-83999926 客户 服务 电话 : 0755-83999913 网址 : www.jinqianwo.cn (32) 上海 陆金 所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 环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29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 环路1333 号14 楼 法定 代表 人: 郭坚 联系 人: 宁博 宇 电话 : 021-20665952 传真 : 021-2206665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21-9031 网址 : www.lufunds.com (33)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 华路6 号105 室-3491 办公 地址 :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 大道 东1 号保 利国 际广 场南塔12 楼B1201-1203 法定 代表 人: 肖雯 联系 人: 吴煜 浩 电话 : 020-89629099 传真 : 020-89629011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0-80629066 网址 : www.yingmi.cn (34) 上海 华夏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 名路687 号1 幢2 楼268 室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 名路687 号1 幢2 楼268 室 法定 代表 人: 毛淮 平 客户 服务 电话 : 13816092323 网址 : http://www.cwmc.cn/ (35) 中信 建投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重庆 市渝 中区 中山 三路107 号上 站大 楼平街 11-B , 名 义层11-A , 8-B4 , 9-B 、 C 办公 地址 : 重庆 市渝 中区 中山 三路107 号皇 冠大厦11 楼 法定 代表 人: 彭文 德 联系 人: 刘芸 电话 : 023-89769637 传真 : 023-8676962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77-780 网址 : www.cfc108.com (36)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三路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二 期) 北 座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三路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二 期) 北 座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 代表 人: 张皓 联系 人: 韩钰 电话 : 010-60833754 传真 : 010-5776299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990-8826 网址 : www.citicsf.com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30 (37)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商 城路618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168 号 上海 银行 大厦29 楼 法定 代表 人: 杨德 红 联系 人: 芮敏 祺 电话 : 021 -38676666 传真 : 021 -38670161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21 网址 : www.gtja.com (38)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街1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王常 青 联系 人: 权唐 电话 : 010 -85130588 传真 : 010 -6518226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08 网址 : http://www.csc108.com/ (39)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厦A 座 38 -45 层 办公 地址 : 中国 深圳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30 楼 法定 代表 人: 宫少 林 联系 人: 黄婵 君 电话 : 0755-82943666 传真 : 0755-8373434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 http://www.newone.com.cn/ (40)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路183-187 号 大都 会广场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 地址 :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 路大 都会 广场5 、18 、19 、36 、38 、39 、41、42 、43 、44 楼 法定 代表 人: 孙树 明 联系 人: 黄岚 电话 : 020 -87555888 传真 : 020 -87555305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75 或 致电 各地 营业 网点 网址 : http://www.gf.com.cn/ (41)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路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A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朝阳 区新 源南路6 号京 城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王东 明 联系 人: 陈忠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31 电话 : 010 -84588888 传真 : 010 -84865560 客户 服务 电话 : 010-84588888 网址 : http://www.cs.ecitic.com/ (42)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C 座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C 座2 -6 层 法定 代表 人: 陈有 安 联系 人: 邓颜 电话 : 010-66568292 传真 : 010-6656899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888 网址 : http://www.chinastock.com.cn/ (43)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淮 海中路98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广 东路689 号海 通证 券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王开 国 联系 人: 李笑 鸣 电话 : 4008888001 传真 : 021 -63602722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53 网址 : http://www.htsec.com/ (44)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路989 号45 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路989 号45 层 法定 代表 人: 李梅 联系 人 : 李玉 婷 电话 : 021-33389888 传真 : 021-3338822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 : www.swhysc.com (45)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福州 市湖 东路99 号 标力 大厦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民 生路1199 弄五 道口 广场1 号楼21 层 法定 代表 人: 兰荣 联系 人: 谢高 得 电话 : 021 -38565785 传真 : 021 -3856578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23/95562 网址 : http://www.xyzq.com.cn/ (46)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武汉 市新 华路特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32 办公 地址 : 武汉 市新 华路特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尤习 贵 联系 人: 奚博 宇 电话 : 027-65799999 传真 : 027-854819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79;4008-888-999 网址 : http://www.95579.com/ (47)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 代表 人: 牛冠 兴 联系 人: 陈剑 虹 电话 : 0755 -82825551 传真 : 0755 -82558355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17,4008001001 网址 : http://www.essences.com.cn (48)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苑8 号 办公 地址 :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苑8 号西 南证 券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余维 佳 联系 人: 张煜 电话 : 023-63786633 传真 : 023-6378621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096096 网址 : http://www.swsc.com.cn (49) 湘财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 中路63 号 中山 国际 大厦12 楼 办公 地址 :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 中路63 号 中山 国际 大厦12 楼 法定 代表 人: 林俊 波 联系 人: 钟康 莺 电话 : 021 -68634518 -8503 传真 : 021 -68865938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1551 网址 : http://www.xcsc.com/ (50)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11 号 高德 置地 广场F 栋18 、19 层 办公 地址 :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11 号 高德 置地 广场F 栋18 、19 层 法定 代表 人: 张建 军 联系 人: 王鑫 电话 : 020-38286686 传真 : 020 -22373718 -101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33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33 网址 : http://www.wlzq.cn (51)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42 号 写字楼101 室 办公 地址 :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 西道8 号 法定 代表 人: 王春 峰 联系 人: 胡天 彤 电话 : 022 -28451861 传真 : 022 -2845189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515988 网址 : http://www.bhzq.com (52)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南京 市江 东中路228 号 办公 地址 : 办公 地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 中路228 号华 泰证 券广 场、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4011 号港 中旅 大厦18 楼 法定 代表 人: 周易 联系 人: 庞晓 芸 电话 : 0755-82492193 传真 : 0755-82492962 (深 圳)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97 网址 : http://www.htsc.com.cn/ (53)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融 广场1 号楼20 层 办公 地址 :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融 广场1 号楼20 层 法定 代表 人: 杨宝 林 联系 人: 吴忠 超 电话 : 0532-85022326 传真 : 0532-85022605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48 网址 : http://www.citicssd.com (54)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5 号 新盛 大厦B 座12-15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5 号 新盛 大厦B 座12-15 层 法定 代表 人: 徐勇 力 联系 人: 汤漫 川 电话 : 010-66555316 传真 : 010-6655524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993 网址 : http://www.dxzq.net (55)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江苏 省苏 州市 翠园路181 号 办公 地址 : 江苏 省苏 州市 星阳街5 号 法定 代表 人: 吴永 敏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34 联系 人 : 方晓 丹 电话 : 0512 -65581136 传真 : 0512 -6558802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601555 网址 : http://www.dwjq.com.cn (56)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 代表 人: 张志 刚 联系 人: 尹旭 航 电话 : 010 -63081493 传真 : 010 -6308134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321 网址 : http://www.cindasc.com (57)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中 山南路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中 山南路318 号2 号楼21 层-29 层 法定 代表 人: 潘鑫 军 联系 人: 胡月 茹 电话 : 021 -63325888 传真 : 021 -63326729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03 网址 : http://www.dfzq.com.cn (58)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2 段 华侨 国际 大厦22-24 层 办公 地址 :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2 段 华侨 国际 大厦22-24 层 法定 代表 人: 雷杰 联系 人: 郭军 瑞 电话 : 0731-85832503 传真 : 0731-8583221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71 网址 : http://www.foundersc.com (59)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6 、17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法定 代表 人: 黄耀 华 联系 人: 高峰 电话 : 0755 -83516094 传真 : 0755 -83515567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666888 网址 : http://www.cgws.com (60)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35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 代表 人: 薛峰 联系 人: 刘晨 电话 : 021 -22169081 传真 : 021 -22169134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788 ;95525 网址 : http://www.ebscn.com/ (61) 广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5 号广 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主塔19 层、20 层 办公 地址 :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主塔19 层、20 层 法定 代表 人: 邱三 发 联系 人: 林洁 茹 电话 : 020 -88836999 传真 : 020 -8883665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396 网址 : http://www.gzs.com.cn (62)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长春 市生 态大街6666 号 办公 地址 : 长春 市生 态大街6666 号 法定 代表 人: 李福 春 联系 人: 安岩 岩 电话 : 0431-85096517 传真: 0431-85096795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360 网址 : http://www.nesc.cn (63)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西 藏中路336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西 藏中路336 号 法定 代表 人: 龚德 雄 联系 人: 张瑾 电话 : 021-53519888 传真 : 021-6360883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918918 、021-962518 网址 : www.962518.com (64) 新时 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 环西路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 环西路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法定 代表 人: 刘汝 军 联系 人: 孙恺 电话 : 010-83561000 传真 : 010-83561001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3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989898/95399 网址 : http://www.xsdzq.cn (65) 大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15 号 桐城 中央21 层 办公 地址 : 太原 市长 治路111 号 山西 世贸 中心A 座F12 、F13 法定 代表 人: 董祥 联系 人: 薛津 电话 : 0351 -4130322 传真 : 0351 -419280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7121212 网址 : http://www.dtsbc.com.cn (66)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无锡 市县 前东街168 号 办公 地址 :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 新城 金融 一街8 号 国联 金融 大厦702 室 法定 代表 人: 范炎 联系 人: 沈刚 电话 : 0510 -82831662 传真 : 0510 -8283016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5288 ( 全国 ),0510-82588168 (无 锡) 网址 : http://www.glsc.com.cn (67) 浙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杭州 市杭 大路1 号 黄龙 世纪 广场A 座6-7 楼 办公 地址 : 杭州 市杭 大路1 号 黄龙 世纪 广场A 座6-7 楼 法定 代表 人: 吴承 根 联系 人: 张智 电话 : 021-64718888 传真 : 0571 -87901913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345 网址 : http://www.stocke.com.cn/ (68)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中心 区金 田路4036 号荣 超大 厦16-20 层 办公 地址 :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中心 区金 田路4036 号荣 超大 厦16-20 层 法定 代表 人: 詹露 阳 联系 人: 郑舒 丽 电话 : 0755 -22626172 传真 : 0755 -82400862 客户 服务 电话 : 0755-22628888/95511 网址 : http://www.pingan.com/ (69)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 文化 新区 天鹅 湖路198 号 办公 地址 : 安徽 省合 肥市 南二环959 号 财智 中心B1 座 法定 代表 人: 李工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37 联系 人: 甘霖 电话 : 0551 -65161821 传真 : 0551 -65161672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51-96518/4008096518 网址 : http://www.hazq.com/ (70) 东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1 号 金源 中心30 楼 办公 地址 :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1 号 金源 中心30 楼 法定 代表 人:


联系 人: 李荣 电话 : 0769-22116572 传真 : 0769-22115712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328 网址 : http://www.dgzq.com.cn (71)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 大街3 号 国华 投资 大厦9 层10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 大街3 号 国华 投资 大厦9 层10 层 法定 代表 人: 常喆 联系 人: 黄静 电话 : 010-84183333 传真 : 010-84183311-338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18-8118 网址 : http://www.guodu.com (72)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路23 号投 资广场18 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 方路1928 号东 海证 券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朱科 敏 联系 人: 王一 彦 电话 : 021-20333333 传真 : 021-50498825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 http://www.longone.com.cn (73)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200 号 中银 大厦39 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200 号 中银 大厦39 层 法定 代表 人: 许刚 联系 人: 王炜 哲 电话 : 021 -68604866 传真 : 021 -50372474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208888 ;021-61195566 网址 : http://www.bocichina.com (74)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38 注册 地址 :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叔路15 号 办公 地址 :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 西路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马跃 进 联系 人: 汪代 强 电话 : 0791 -6285337 传真 : 0791 -6289395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222111 网址 : http://www.gsstock.com/ (75) 华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街239 号 办公 地址 :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街239 号 法定 代表 人: 杨炯 阳 联系 人: 张曼 电话 : 010-68716150 传真 : 028-8615004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818 网址 : http://www.hx168.com.cn (76)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 新区 (新 市区 ) 北 京南路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2005 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 平 桥大街19 号 法定 代表 人: 李季 联系 人: 唐岚 电话 : 010 -88085201 传真 : 010 -88085195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000562 网址 : http://www.hysec.com (77)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路20518 号 办公 地址 :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路86 号23 层 法定 代表 人: 李玮 联系 人: 吴阳 电话 : 0531 -81283938 传真 : 0531-68889357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38 网址 : www.zts.com.cn (78)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0 -42 楼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0 -42 楼 法定 代表 人: 姜昧 军 联系 人: 袁媛 电话 : 0755 -83199511 传真 : 0755 -83199545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39 客户 服务 电话 : 0755-83199599/4008323000 网址 : http://www.csco.com.cn/ (79)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 一路115 号投 行大厦20 楼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 一路115 号投 行大厦18 楼 法定 代表 人: 刘学 民 联系 人: 吴军 电话 : 0755-23838751 传真 : 0755-25838701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358 网址 : https://www.firstcapital.com.cn/ (80) 德邦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路510 号 南半幢9 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 山路500 号城 建国 际中心26 楼 法定 代表 人: 方加 春 联系 人: 罗芳 电话 : 021-68761616 传真 : 021-6876798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28 网址 : http://www.tebon.com.cn (81)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8 层 办公 地址 :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 至10 层 法定 代表 人: 黄金 琳 联系 人: 张宗 悦 电话 : 0591 -87383623 传真 : 0591 -8738361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326 (福 建省 外请 加拨0591 ) 网址 : http://www.hfzq.com.cn (82)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中国 北京 建国 门外 大街1 号 国贸 大厦2 座28 层 办公 地址 : 中国 北京 建国 门外 大街1 号 国贸 大厦2 座28 层 法定 代表 人: 李剑 阁 联系 人: 王雪 筠 电话 : 010 -65051166 传真 : 010 -65051156 客户 服务 电话 : (010)85679238/85679169;(0755)83195000;(021)63861195;63861196 网址 : http://www.cicc.com.cn/ (83) 五矿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心 办公 楼47 层01 单元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心47-49 楼 法定 代表 人: 张永 衡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40 联系 人: 赖君 伟 电话 : 0755-23902400 传真 : 0755-825455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1840028 网址 : http://www.wkzq.com.cn (84)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 )单 元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 )单 元 法定 代表 人: 洪家 新 联系 人: 陈敏 电话 : 021-64316642 传真 : 021-64333051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323,021-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 : http://www.cfsc.com.cn (85)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与 福中 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心A 栋第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01 、02 、03、05、11 、12 、13 、15 、16 、18、19、20 、21 、22 、23 单 元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心A 栋第 04 、18 层至21 层 法定 代表 人: 龙增 来 联系 人: 刘毅 电话 : 0755-82023442 传真 : 0755-8202653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008008/95532 网址 : http://www.china-invs.cn/ (86)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 中一 路西 华强 高新 发展 大楼7 层、8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 中一 路西 华强 高新 发展 大楼7 层 、8 层 法定 代表 人: 黄扬 录 联系 人: 罗艺 琳 电话 : 0755-8257058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1022011 网址 : http://www.zszq.com.cn (87) 联讯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 区江 北东 江三 路惠 州广 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 四楼 办公 地址 :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 区江 北东 江三 路惠 州广 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 四楼 法定 代表 人: 徐刚 联系 人: 陈思 电话 : 021-33606736 传真 : 021-3360676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64 网址 : http://www.lxzq.com.cn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41 (88)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 根上街95 号 办公 地址 :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 根上街95 号 法定 代表 人: 冉云 联系 人: 刘婧 漪、 贾鹏 电话 : 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 : 028-8669012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600109/95310 网址 : http://www.gjzq.com.cn (89)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57 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57 楼 法定 代表 人: 陈林 联系 人: 刘闻 川 电话 : 021-68777222 传真 : 021 -6877782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 : http://www.cnhbstock.com (90)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南 京西路758 号23 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1600 号32 楼 法定 代表 人: 钱华 联系 人: 戴莉 丽 电话 : 021 -32229888 传真 : 021- 68728703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1-63340678 网址 : http://www.ajzq.com (91)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 新技 术开 发区 关东 园路2 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法定 代表 人: 余磊 联系 人: 岑妹 妹 电话 : 027-87617017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00-5000/ 95391 网址 : http://www.tfzq.com/ (92) 首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 门外 大街115 号德 胜尚城E 座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 门外 大街115 号德 胜尚城E 座 法定 代表 人: 吴涛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 620 0620 网址 : www.sczq.com.cn (93) 联储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 北路 圣廷 苑酒店B 座26 楼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42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 北路 圣廷 苑酒店B 座26 楼 法定 代表 人: 沙常 明 联系 人: 丁倩 云 电话 : 010-56177851 传真 : 0755-8207583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10-56177851 网址 : http://www.lczq.com/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要求, 选择 其他 符合要求的 机构销售 本基金, 并及 时公告。 (二) 、场内 销售机构 本 基金 场内销 售机 构为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内 具有 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并 经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 认可的会员 单位发售 ,具体名 单详见本 基金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或 相关业务 公告。 (三)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变更、增 减发售本基金的 销售机构, 并及时 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太平桥大 街 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电话: (010 )59378888


传真: (010 )59378907


联系人:朱 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 市通力律 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68 号时代 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68 号时代 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 卫锋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安 冬 经办律师: 安冬、陆 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 普通 合 伙)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43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18 号星展 银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 滨路 202 号普华永 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 伙人:李 丹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林 佳璐


经办注册会 计师:张 振波、林 佳璐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44 第 六 部分


基 金的 募集 与基 金 合同 的生效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并于2015 年12 月23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可[2015]3048 号文 准予募集注册 。 一、基金的募集 基 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募集 本基金,并 于2015 年12 月23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 可[2015]3048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为 2016 年 3 月 10 日至2016 年 4 月 8 日止 , 基 金 份 额 共 募 集 2,295,840,920.95 份(含利息结转 的份额) , 有效认购 户数为27,496 户。 本基金运作 方式为契 约型开放 式,存续 期间为不 定期 。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已 于2016 年4 月15 日 正式生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在基 金合同生 效后, 连 续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 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 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 案, 如转换运 作方式、 与其 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 等,并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进 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第 七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 易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有关 规定, 申 请本基金上 市交易。 本基 金上市交 易后, 登记在 证券登记 系统中的 份额可直 接在深圳 证 券交易所上 市; 登记 在 登记结算 系统中 的基金份额 可通过办 理跨系统 转托管业 务将基金 份额 转托管在证 券登记系 统中后, 再上 市交 易。 本基金已于2016 年7 月11 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 交 易。 一、本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 文号 : 深圳证券交 易所深证 上【2016 】427 号 二、上市交易日期 : 2016 年 7 月 11 日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45 三、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 易所。投 资者在深 圳证券交 易所各会 员单 位证券营业 部均可参 与基金交 易。 四、基金简称: 博时睿远事 件驱动混 合(LOF )


五、基金场内简称: 博时睿远 六、交易代码: 160518 七、本次交 易份额: 1,149,074,368.00 份(截止 2016 年 7 月 4 日) 八、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 开放式基金 每日收市 后对基金 资产净值 进行估值 基金管理人 每日对基 金资产估 值。 用于基金 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 理人 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经过基金托 管人复核的 基金净值 传给深交 所, 深交所于 次日进行 揭 示。


九、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 未 上市 交易的 份额 登记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放式基 金注 册登 记系统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开放式 基金账户 下,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 其转托 管至 深圳证券 交易所场 内 (即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 司证券登 记结 算系统)后 即可上市 流通。 十、本基金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日期 : 2016 年 7 月 11 日,具体业务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 规定办理 。 第八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 赎回 一 、 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将通过销 售机构进 行。 本基金场 外申购和赎 回场所为 基金管理 人的 直销网点及 各场外销 售机构的 基金销售 网点, 场内申 购和赎回场 所为深圳 证券交易 所内具有 相应业务资 格的会员 单位, 具体 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 金 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中 列明。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 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二 、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7 年 10 月 17 日开通日常申购 、赎回 业务。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 时间 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 回或者转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46 换。 投资人在 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 的日期和 时间提出 申 购、 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 登记机构 确认接 受的,其基 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 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 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 申 购、赎 回价格以 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准 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 以金额申 请,赎回以 份额申请 ; 3 、当日的申购与 赎回申请 可以在 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4 、场外赎回遵 循“先进 先出”原 则,即按 照投资人 认购、申购 的先后次 序进行顺 序赎 回; 5 、投资者通过 场外申购 、赎回应 使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 立的开放 式基 金账户, 通过 场内申购、 赎回应使 用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 分公司开 立的深圳 证券账户( 人民币普 通股票账 户和证券 投资基金 账户 ); 6 、本基金的申 购、赎回 等业务 , 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 所、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的相关业 务规则执 行。 若相关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 会、 深圳证券交 易所或中 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对申 购、赎回 业务等规 则有新的 规定 ,按新规定 执行。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 则 进行调整。 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 规 则开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申购金额的限 制 场外申购基 金, 首次申购 单笔最 低认购金 额为10 元, 追加申购单 笔最低认 购金额为10 元。 通 过具 有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且 符合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有关 风险 控制要 求的 深圳 证券交 易 所会员单位 场内申购 基金, 单笔 申购最低 金额为1,000 元或其整数 倍, 且每 笔申购最 高不超 过99,999,000 元。 本基金存续 期间对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不设置最 高累 计申购金额 限制 , 但法 律法规、 监 管机构另有 规定 或基 金合同另 有约定的 除外 。 2 、赎回份额的限 制 每个 场外交 易账户 最低持有 基金份额 余额为10 份,若某 笔赎回导 致某一场 外销售 机构 的某一交易 账户的基 金份额余 额少于10 份时,余 额部 分基金份额 必须一同 赎回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办理 基金份额 场内赎回 时, 赎回份 额 必须是整数 份额, 且单 笔赎回最 多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47 不超过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3 、当接受申购 申请对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 利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 金额上限 或基金单 日净 申购比例上 限、 拒绝大 额申购、 暂 停基 金申购等措 施, 切实保 护存量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 权益。 具体请 参见招募 说明书或 相关公 告。 4 、对于场内申 购、赎回 及持有场 内基金份 额的数量 限制,深圳 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 业务规则 有规定的, 从 其最新规定 办理。 基金 管理人可 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 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 赎 回份 额和最低基 金份额余 额等数量 限制。 基 金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五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 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在开 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 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 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 基金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付申 购款项, 投 资人 在规定 时间内全额 交付申购 款 项,申购申 请 成立; 登记机构 确认基金 份额时, 申购 生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递交 赎回申请, 赎回成 立; 登记机 构 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 投资人 赎 回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 内支 付赎回 款项。 在发 生巨额赎 回时, 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 处理。 遇交易所或 交易市场 数据传输 延迟、 通讯 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 障或其他 非基 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 人所能控 制的因素 影响业务 处理 流程,则赎 回款项划 付时间相 应顺延。 3 、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确认 基 金管 理人应 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当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 (T 日) , 在正常 情况下, 本 基金登记 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 认。T 日 提交的有效 申请,投 资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 到销 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 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 请 的确认 情况。若 申购不成 功, 则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 给投资人 。 基金销售机 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 的受理并 不代表申 请 一定成功, 而 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 实 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 回申请的 确认以登 记机构的 确 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 的确认情 况, 投 资者应及时 查询。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允许的范 围内 ,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 整,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48 并在调整实 施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上 公告。 六 、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 、投资者 可以多 次申购本 基金, 申购费率 按每笔申 购申请单独 计算。 本基金基金 份额采用 前端收费 模式收取 基金申购 费用 。 投资者的 申购费用 如下: 表 2 :本基金份 额的申购 费率 金额(M ) 申购费率 M < 50 万元 1.50% 50 万元 ≤ M <100 万元 1.00% 100 万元 ≤ M <500 万元 0.60% M ≥ 500 万元 收取固定费 用 1000 元/ 笔 本基金的申 购费用由 投资人 承 担, 主要用 于本基金 的 市场推广、 销 售、 登记等 各项费用 , 不列入基金 财产。 2 、赎回费率见下 表: 图表 3 :场内赎 回费 场内赎回费 赎回费率 持有期<7 1.50% 持有期≥7 0.50% 图表 4 :场外赎 回费 持有期(日 ) 费率 持有期<7 1.5% 7<= 持有期<30 0.75% 30<= 持有期<365 0.50% 365<= 持有期<730 0.25% 730<= 持有期 0% 来源: 博时 基金 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 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 时收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49 取。 对持有期少 于 30 日 (不含)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所收取赎回 费用全额 计入基金 财产; 对 持有期 在 30 日以上( 含)且少 于 90 日( 不含)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收 取赎回费 用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有期 在 90 日以上 (含 ) 且 少于 180 日 (不含)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所收取赎回 费用总额 的 50% 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 续持 有期 180 日以上(含) 的投资者 所收 取赎回费用 总额的 25% 计入基 金财产 ; 其余用 于支付 市场推广 、 注册登 记费和其 他手续费 。 在场外认购、 场外申购 的投资者 其份额持 有年限以 份 额实际持有 年限为准; 在场内认 购、 场内申购以 及场内买 入, 并转托 管至场外 赎回的投 资 者, 其份额持 有期限自 份额转托 管至场 外之日起开 始计算。 3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基 金合同约 定的范围 内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 式,并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的有 关规定进 行公告。 七 、申购份额 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金额的计 算方式: (1 )申购费用适 用比例费 率的情 形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 金额/T 日基 金份额净 值 (2 )申购费用适 用固定金 额的情 形下: 申购费用= 固定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 金额- 固 定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 金额/T 日基 金份额净 值 场内申购份 额计算结 果先按四 舍五入的 原则保留 到小 数点后两位, 再 按截位法 保留到整 数位, 小数部分 对应的剩 余金额退 还投资者; 场 外申 购份额 计算 结果按四 舍五入方 法, 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 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 例: 某投 资者投 资 10 万元场外申购 本基金 , 对应 申 购费率为 1.5% , 假设 申购当日 基 金份额净值 为 1.628 元,若投资者选择 场外申购 ,则 其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0/ (1 +1.5% )=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8,522.17 =1477.83 元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50 申购份额=98,522.17/1.628 =60,517.30 份 即:若该投 资者选择 场外申购 ,则投 资 10 万元,假 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为 1.628 元,可得到 60,517.30 份本基金份额。 若投资者选 择场内申 购, 场内申购 份额保留 至整数份, 故投资者申 购所得份 额为 60,517 份 ,整数位 后小数部 分的申购 份额对应 的资金返 还投 资者。退款 金额为: 申购份额=98,522.17/1.628 =60,517.30 份=60,517 份 退款金额=0.30 ×1.628 =0.49 元 2 、赎回金额的计 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 份额×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 金额×赎 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 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 法,保留 到小数点 后 2 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 例:某投资 者场外赎 回本基 金 10 万份, 持有时 间 2 年以上,对 应的赎回 费率为 0% , 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 1.528 元,则其可 得到 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额=100,000 ×1.528 =152,800.00 元 赎回费用=152,800.00 ×0% =0 元 赎回金额=152,800.00 -0 =152,800.00 元 即: 投资者在场 外赎回 本基金 10 万份, 持有 时间 2 年以上, 假设赎 回当日 基金份额 净 值是 1.528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 为 152,800.00 元。 例: 某投资 者场内赎 回本基 金 10 万份, 对应 的赎回 费率为 0.50% , 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 份额净值是 1.528 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 回金额为 : 赎回总额=100,000 ×1.528 =152,800.00 元 赎回费用=152,800.00 ×0.50% =764.00 元 赎回金额=152,800.00 -764.00 =152,036.00 元 即:投资者 在场内赎 回本基金 10 万份 ,对应的 赎回 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51 份额净值是 1.528 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 回金额为 152,036.00 元。 3 、 本基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 保留到小 数点后 3 位 , 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 由此 产 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 担。T 日的 基金份额 净 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 公告。遇特 殊情况, 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4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 违背法律 法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约定 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 情况 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 定期 或不定期 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 动。 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 按 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履 行必要手 续后, 基金 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 低 基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 赎回费率 , 并进行 公告 。 5 、办理基金份 额的场内 申购、赎 回业务应 遵守深圳 证券交易所 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司 的有关业 务规则。 若相 关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深圳证 券交易所 或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对场内申 购、 赎回业务 规则有新 的规定, 基金合 同相应予 以修改, 并按 照新规定执 行,且此 项 修改无 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1 、因不可抗力导 致基金无 法正常 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值 情况 。 3 、证券、期货 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4 、基金管理人 接受某笔 或某些申 购申请会 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或对存量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 时。 5 、基金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 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 可能对基 金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或 发生其他 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情 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 金销售机 构或登记 机构的 技术 故障 异常 情况导致 基金 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 系统或基 金会计系 统无法正 常运 行 ; 7 、 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 用估 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 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申 请。 8 、基金管理人 接受某笔 或者某些 申购申请 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 比例 达到或者超 过 50% ,或者变相 规避 50% 集中度的 情 形时。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52 9 、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9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 定暂停 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 在 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 申购 公告。 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 绝, 被拒绝 的申购款 项 本金将 退 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 九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 致基金管 理人不 能支付赎 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值 情况。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4 、连续两个或两 个以上开 放日发 生巨额赎 回。 5 、发生继续接受 赎回申请 将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情 形。 6 、 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 用估 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 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 基金赎回 申请。 7 、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拒 绝接受或 暂停 接受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 请 时,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已 确认 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 理人应足 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 对于场外 赎回申请, 应将可支 付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 人,未支 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 。若 出现上述第4 项所 述情形 ,按基金 合同 的相关条款 处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场外申 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 以撤销。 对于 场内赎回 申请, 按照 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的有关 规定办理。 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 告。 十 、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 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 内的基金 份额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 转出 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 换中 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 的余额 ) 超过 前一 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 的 10% ,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 额赎 回。 2 、巨额赎回的处 理方式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53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对于场 外赎回申 请, 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 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 组合 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 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能力 支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时 ,按正常 赎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 赎回:当 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 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 付投 资 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 资产 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 基 金管理人 在当 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 10% 的 前提下, 可对 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 办理。 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 占 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 受理的 赎回份额; 对于 未能赎回 部分, 投资人 在提交赎 回申 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 赎回。 选 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 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选择取消 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延期的 赎回 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 净 值为基础 计算 赎回金额, 以 此类推, 直 到全部赎 回为 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 确选择, 投资 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 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 回不受单 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 限制。 (3 )本基金发 生巨额赎 回时,对 于单个基 金份额持 有人当日赎 回申请超 过上一开 放日 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的部分 , 基金管 理人有权 对其进 行延期办理 (被延 期赎回的 赎回申请 , 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 赎回, 延期 的赎回申 请 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 理, 无优 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类 推, 直到全 部赎回为 止) ; 对于该基金 份额持有 人申 请赎 回的份额 中未超过 上一 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10 %的部分, 基金 管理人根据前 段“(1 )全 额赎回” 或“(2 )部 分延 期赎回”的约 定方式与 其他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一 并办理。 但是, 如 该持有人 在提 交赎回申请 时选择取 消赎回, 则其 当日 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 撤销。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有关业 务规则办理。 (3 ) 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 放日以上 (含 本数 ) 发 生巨额赎回, 如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 必要, 可暂停接 受基金的 赎回申请; 已 经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以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并 应当 在指 定媒介上 进行公告 。 3 、巨额赎回的公 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赎回 并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通过邮寄、 传 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 规 定的其他方 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 ,同时依 据相关规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54 定 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 公告。 十 一 、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 停申购或 赎回情况 的,基金 管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并在 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 2 、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暂 停申购 或赎回的 时间,依 照《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 最迟于重新 开放日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也 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 在暂 停公告中明 确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的时 间,届时 不再 另行发布重 新开放的 公告。 3 、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消除 的,基金 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 日公布最 近1 个工作日 基金份额净 值。 十 二 、基金转换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决定 开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业 务, 基金转 换可以收 取 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 则由基金 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 定制定并 公告 ,并提前告 知基金托 管人与相 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 允许且条 件具备的 情况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受理基金份 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 证监 会 认可 的交易 场所或 者交 易方式 进行份 额转 让的申 请并 由登 记机构 办理基 金份 额的过 户登 记。 基金管理人 拟受理基 金份额转 让业务的, 将 提前 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应 根据基金 管理 人公告的业 务规则办 理基金份 额转让业 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是 指基金登 记机构受 理继承、 捐赠 和司法强制 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 的非 交易过户以 及登记机 构认可、 符合 法律法规 的其它非 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 体必须是 依法可以 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 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 基金份 额 由 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 性质 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 司 法强制执 行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 织。 办理非 交易过户 必须提供 基金登记 机 构要求提供 的相关资 料, 对于符 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 机构的规 定办理, 并按 基金登记机 构规定的 标准收费 。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 系统内转托 管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 有的基金 份额 在登记结算 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 构 (网点)之 间或证券 登记系统 内不同会 员单位( 交易 单元 )之间 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 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系 统内转托 管按照中 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 关规定办 理。 处于募集期 内的基金 份额不能 办理系统 内转托管。 基 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 相关规定, 向基金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55 份额持有人 收取转托 管费。 2 、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 管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 有的基金 份额 在登记结算 系统和证 券登记系 统 之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 为。 本基金基金 份额跨系 统转托管 的具体业 务按照中 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 的相关规 定 办理。处于 募集期内 的基金份 额不能办 理跨系统 转托 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 以按照相 关规定,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收 取转托管 费。 十 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1 、适用投资者范 围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 者、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 买证 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 资者。 2 、申购费率 本基金定期 定额投资 的申购费 率与普通 申购业务 的费 率相同。 本基金基金 份额采用 前端收费 模式收取 基金申购 费用 。投资者的 申购费用 如下: 表:本基金 的申购费 率结构表 金额(M ) 申购费率 M <50 万 1.50% 50 万≤M <100 万 1.00% 100 万≤M <500 万 0.60%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来源:博时 基金 本基金的申 购费用由 投资 人承 担, 主要用 于本基金 的 市场推广、 销 售、 登记等 各项费用 , 不列入基金 财产。 3 、扣款日期和扣 款金额


投资者须遵 循各销售 机构有关 扣款日期 的规定, 并 与 销售机构约 定每月扣 款金额, 但 最 低每次不少 于人民币10 元(含10 元) 。 4 、重要提示


1 )凡申请办理 本基金 “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的投资 者须首先开 立 中登公 司开放式 基金 基金账户。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56 2 ) 本基金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的每月实 际扣款日 即为 基金申购申 请日, 并以该 日 (T 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 准计算申 购份额 。 投资者 可以从T+2 日起通过 本计划办 理网点 、 致电 本 公司客服电 话或登录 本公司网 站查询其 每次申购 申请 的确认情况。 申 购份额将 在确认成 功后 直接计入投 资者的基 金账户。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 、 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 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 机关依法 要求的基 金份 额的冻结与 解冻, 以及登 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他情况 下的冻结 与解冻。 如相关法律 法规允许 基金管理 人办理基 金份额的 质押 业务或其他 基金业务, 基 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 施相应的 业务规则 。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57 第 九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主 要投资于 定向增发 的证券, 基 金 管理人在严 格控制风 险的前 提 下, 通过对定向 增发证券 投资价值 的深入分 析, 力争基 金 资产的长期 稳定增值。 转为上市 开放式 基金 (LOF ) 后, 本基金主 要在对公 司股票投 资价值 的长期跟踪 和深入分 析的基础 上, 挖 掘 和把握国内 经济结构 调整和升 级的大背 景下的事 件性 投资机会, 力争 基金资产 的长期稳 定增 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包 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含 主板、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他 经中 国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 股票等 ) 、 债券 (包括国 债、 金 融债、 企 业债 、 公司债 、 央 行票据 、 中 期票据、 短期融资 券、 中 小企业私 募债、 可转换债 券 (含可分 离交易可 转换债券 ) 、 次级债 等) 、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券 回购、 银 行存款、 货 币市 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 以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 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 如果 法律法 规 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 其他品种, 本基金管 理 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 纳入本 基金的投资 范围 。在封闭 期, 本基金投 资组合中 股票 投资比例为 基金资产 的 0%-100% ,其 中定向增发(非 公开发行) 股票资产占 非现金基金 资 产的比例不低 于 80% ;转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 ) 后, 本基金 投资组合 中股票投 资比例 为基金资产 的 0%-95% , 其中以事件 驱 动策略投资的股 票资产占非 现金基 金资 产的比例不 低 于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以后, 本基金 保留的现 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其中, 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 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 应收申 购款等 。 债券 等固定收益 类证券投 资比例为 基金资产 的 0%-100%. 。 权证投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3% 。 三 、投资策略 (一)类别 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将按 照风险收 益配比原 则, 实行动 态的资产 配 置。 本基金将 综合考量 宏观经济 变 量(包括 GDP 增 长率、CPI 走势 、M2 的 绝对水平 和增长率、 利率水平 与走势等 )以及国 家财政、税 收、货币 、汇率各 项政策, 来动态调 整大 类资产的配 置比例。 (二)股票 投资策略 (1 )定增参与策 略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58 在本基金的 封闭期, 基金管理 人将主要 采取一级 市场 参与定向增 发策略: 1) 精选策略:以价值投资理念和方法分析拟参与定 增项目的内在价值。首先,采用竞 争优势和价 值链分析 方法, 对企业 所在的产 业结构与 发展、 企业的竞 争策略和 措施、 募投项 目的质量、 募投 项目是否 与公司发 展具有协 同效应等 进行深入调 研; 其次, 用财务 和运营等 相 关数据 如投资回 报率(ROIC )、税 息折旧 及摊销前 利润(EBITDA )等 表征主 营业务 健 康状况的系 列指标进 行企业盈 利能力和 发展前景 的评 估。 2 )成本策略: 在价值精 选的基础 上,严格 执行成本 控制和安全 边际法则 。通过内 在价 值比较和市 场相对价 值比较确 定安全边 际。 对于内在 价值相较于 市场相对 价值具有 一定的差 距时,相应 地,本基 金在参与 此定增项 目时将要 求较 高的折价比 例。 3 )配置策略: 以价值分 析方法指 导组合内 各定增项 目的资产配 置比例。 组合的构 建从 单个项目选 取出发, 不 事先做特 定行业筛 选。 本组合 采 取一定措施 管理组合 行业集中 度风险, 单一行业所 占组合资 产净值的 比例不超 过 30% 。 4 )价 值跟 踪策略 :基金 管理人 将密切 跟踪投 资项目的 基本面 情况, 动 态评 估企业 投 资价值,及 时调整未 来售出时 的目标价 。 5 )售出策略: 对于解除 锁定的增 发股份, 基金管理 人将基于市 场环境、 公司估值 水平 \ 同类行业估值水平、公司近期的经营管理状况 等作 出是否售出的判断。项目退出策略更注 重本金和盈 利的安全 。 基于以上定 向增发策 略, 结合当 前政策的 变化, 基金 管理人采取 相对灵活 的参与方 法获 取超额收益 。 (2 )事件驱动策 略 本基金转型 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 )后, 主要采用 事件驱动的 投资策略 。包括 1 )定增事件驱动 策略 基金管理人 通过 “自上 而下” 和 “自下而 上” 相结合 的投资思路 和定性分 析与定量 分析 相 佐证的分析方法, 立足于上市公司的定增行为 对上 市公司估值重构、盈利提升的影响、上 市公司市值 管理需要、 市 场情绪特 征、 宏观经济 环境 等多方面的 因素综合 判断, 把握定 增事 件的二级市 场联动效 应,审慎 制定参与 二级市场 投资 交易的投资 方案。 定向增发项 目自预案 公告开始 至成功实 施历经董 事会 、 股东大会、 发审委、 证 监会等几 个环节的审 议批准。 基 金管理人 基于对定 增事项的 成 功性判断, 结 合二级市 场投资者 认同度, 重点关注自 股东大会 公告至发 审委审批 通过阶段 投资 机遇。 基 金管 理人对 定向 增发 概念股 票的 筛选兼 顾公 司基 本面 分析 以及定 增项 目前 景及收 益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59 分析 。 就基本 面分析而 言, 通过 分析上市 公司所处 行 业、 主营业务 、 同行业 竞争水平 、 公司 内部管理水 平、 盈利能 力、 资本负 债结构、 商誉等, 评估上市公 司的 “内在 价值” 。 就 定向 增发项目而 言, 基金管 理人将侧 重于定增 方案是否 与 公司现有业 务具有协 同效应, 是 否有助 于提升公司 核心竞争 力和成长 性, 是否具 有良好的 业 务增长空间 等, 并对定 增项目的 风险因 素做充分的 评估。 从以上 定增项目 的选择标 准出发, 基金管理人 拟 (1 ) 重点关注资产 重组、 资产收购类 以及大股 东参与的 增发项目 ; (2 ) 规避 周 期性行业在 景气高位 的扩产增 发项目; (3 )设定溢价 率(二级 市场交易 价 格相比 与增发预 案底价)以 及“预案 公告至股 东大会公 告”期间涨 幅率量化 指标;精 选具有潜 在定向增 发效 应提振的个 股。 2 )股东增持与回 购事件驱 动 股份增持包 括股东增 持和高管 增持, 其中股 东增持是 指公司股东 及其一致 行动人增 持股 份行为; 高管 增持是指 公司高管 及其一致 行动人增 持 股份的行为; 股份回购 是指公司 按一定 的程序购回 发行或流 通在外的 本公司股 份的行为。 公 司股权的变 动不仅仅 直接改变 公司的资 产结构, 同时 也会对企 业未来在 生产、 经 营、 管理 等 多个方面产 生影响。 本 基金通过 定性和 定量方法对 股权变动 可能带来 的影响进 行模拟分 析, 挑选具有绝 对 或相对 估值吸引 力的公司 股票, 再通过 分析和评 估股权变 化, 结合 预期盈利 水平 和成长潜力, 择优选取 安全边际 较高、 成长性较好 的公司进 行投资。 3 )超预期业绩预 告事件驱 动 超预期业绩 预告事件 是指公司 披露的实 际业绩显 著超 越过去 3 个月 券商等研 究机构的 预测平均数 的情况。 此 两种情况 都显示公 司经营上 出 现显著变化, 本基金将 通过筛选 与分析 业绩变化情 况, 自下而 上评估, 结合公司 基本面情 况 , 择优选取成 长性好, 安全边际 高的公 司进行投资 。 4 )资产重组,包 括重组、 注入与 并购事件 资产重组是 企业与其 他主体对 企业资产 的分布状 态进 行重新组合 、调整 、 配置的过 程, 或 对设 在企业 资产上 的权 利进行 重新配 置的 过程。 重组 前后 公司的 估值往 往会 有明显 的改 变。 本基金在市 场上收集 公开的事 件信息, 对 事件影响 中 的公司进行 分析与估 值, 挑选具 有 吸引力的公 司股票。 5 )高分红及高转 送事件 分红指公司 以现金分 红方式将 盈余公积 和当期应 付利 润的部分或 全部发放 给股东, 是股 东分享公司 红利的重 要方式, 高 分红是指 公司分红 比 例较高的股 票。 高转送 是实施较 高比例 的送股或者 转股的股 票。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60 本基金将通 过筛选、 分析和评 估高分红 ,高转送 股票 ;结合预期 盈利水平 和成长潜 力, 择优选取安 全边际较 高、成长 性较好的 公司 进行 投资 。 6 )股权激励事件 股权激励包 括员工持 股、 股票期权 等不同形 式, 使企 业经营者与 所有者利 益一致, 利润 与风险共担 ;起到改 善公司治 理,提升 公司运营 效率 的作用。 本基金将对 采用股权 激励的公 司进行调 研, 综合分 析 公司基本面、 预期盈利 水平和成 长 潜力,择优 选取安全 边际较高 、成长性 较好的公 司进 行投资。 7 )其他影响公司 的重大事 件 其 他事 件包括 但不 限于 公司发 布对 预期业 绩及 行业 造成 极大 影响的 重要 产品 或重大 合 同公告;有 影响上下 游公司的 重大事项 发生;公 司遭 遇重大危机 ;管理层 发生重大 变更等。 此类事件会 对公司的 运营造成 深远的影 响 ,继而 影响 其市场估值 。 本基金将通 过筛选、 分 析和评估 发生重大 变动的股 票, 结合其预期 盈利水平 和成长潜 力, 择优选取安 全边际较 高、成长 性较好的 公司进行 投资 (三)股指 期货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根 据风险管 理的原则, 以 套期保值 为目的, 在风险可控 的前提下, 本 着谨慎原 则,参与股 指期货的 投资,以 管理投资 组合的系 统性 风险,改善 组合的风 险收益特 性。 (四)债券 投资策略 根据流动性 管理、 资产 配置等需 要, 本基 金将进行 国 债、 金融债、 企业债等 固定收益 类 证券的投资。 债券投资 策略包括 利率策 略、 信用策 略 、 久期策略等 , 由相关 领域的专 业研究 人员提出 独 立的投资 策略建议, 经固定收 益投资团 队 讨论, 并经投 资决策委 员会批准 后形成 固定收益证 券指导性 投资策略 。 (五)权证 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 金辅助性 投资工具, 投 资原则为 有利于基 金资产增值、 控 制下跌风 险、 实现 保值和锁定 收益。 (六)资产 支持证券 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 资产支持 证券将综 合运用久 期管理、 收 益 率曲线变动 分析、 收益 率利差分 析 和公司基本 面分析、 把握 市场交易 机会等积 极策略, 在严格控制 风险的情 况下, 通过信 用研 究和流动性 管理,选 择风险调 整后的收 益高的品 种进 行投资,以 期获得长 期稳定收 益 ( 七) 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投 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 募债票面 利率较高、 信 用风险较 大、 二级 市场流动性 较差。 本基金 将运用基 本面研究, 结 合公司财 务分析方 法对债券 发行人信 用 风险进行分 析和度量, 综合考虑 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 的安全性 、收益性 和流动性 等特征, 选择 风险与收益 相匹配的 品种进行 投资。 四 、投资限制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61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 ) 在封闭期, 本基金投 资组合中 股票投资 比例为基 金资产的0%-100% , 其中定 向增 发 (非公开发 行) 股票资 产占非现 金基金资 产的比例 不 低于80% ; 转成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 ) 后, 本基金 投资组合 中股票投 资比例为 基金资产 的0%-95% , 其中以事件 驱动策略 投资的股 票资产占非 现金基金 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80% ; 债券等 固定收益类 证券投资 比例为基 金资产的 0%-100% ; (2 )转成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 )后,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5 %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其 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收 申购 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其 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 (4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10 %; (5 ) 本基金持 有 的全部 权证, 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3 %; (6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持 有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 的10 %; (7 ) 本 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 买 入权证的总 金额,不 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的0.5 %; (8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 (9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资 产支持 证券,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 (11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 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10 %; (12 ) 本基金应投资 于信用级 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 期间,如 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 日起3 个 月内予以全 部卖出; (13 )基金 财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 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62 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 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 票公司本 次发 行股票的总 量; (14 )本基 金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40% ;本 基金在 全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 中的债 券回购 最长期 限为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 后 不得展期; (15 ) 封闭期内, 本基金 资产总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200% ; 转成上市开放 式基 金(LOF )后,本 基金资产 总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140% ; (16 )本基 金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基 金管理人 应制订严 格的投资 决策流程 和风险 控制 制度,防范 流动性风 险、法律 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 各种 风险; (17 )本基金参与股 指期货投 资的,应 遵循下列 限制 : 1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 日终,持 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10% ; 2 )转成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 )后,本 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期 货合约 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95% ; 在封闭期,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 的买入期 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100% ;其 中,有价证 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券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不含质押 式回购) 等; 3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 日终,持 有的卖出 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 总市 值的20% ; 4 )本基金所持 有的股票 市值和买 入、卖出 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 合计(轧 差计算) 应当 符合《基金 合同》关 于股票 投 资比例的 有关规定 ; 5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 内交易( 不包括平 仓)的股 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 过上 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20% ; (18 )本基 金投资 于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其 单只市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 封闭期内, 本基金投 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的到期 日不 得超过封闭 期结束之 日; (19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开放 式基金持 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 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 的15% ;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 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 股票 的30 % ;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63 (20 ) 本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 计 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 净值的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 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得 主动 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投资; (21 )本基 金与私募 类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 对手开 展逆 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 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 金合 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 持一致; (22 )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除上述第 (2 )、(12 ) 、 (20 ) 、 (21 ) 条外 , 因 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 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 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但中 国证 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 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 间内, 本 基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策略应当 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或变 更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 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 程 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 或以变更 后的 规定为准。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 他人贷款 或者提 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 限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其他基 金份额, 但是中 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 易、操纵 证券交 易价格及 其他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禁 止的其他 活动。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 财产买卖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及其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 与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 券, 或 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 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 基金的投 资目标和 投资策略, 遵 循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 先的原则, 防 范利 益冲突, 建立健 全内部审 批机制和 评估机制, 按 照市 场公平合理 价格执行。 相 关交易必 须事 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 同意, 并按 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 易应提交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审议, 并经过 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 立董事通 过。 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 应至少每 半年对关 联交易事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64 项进行审查 。 法律、 行政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或 变更上述 禁止性规 定, 如适用于本 基金,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 制或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为:沪 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 中债综 合指数收 益率*50% 。 沪深 300 指数是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 共同推出的 沪深两市 指数,该 指数 编制合理、 透 明, 有一 定的市场 覆盖、 抗 操纵性强 , 并且有较高 的知名度 和市场影 响力。 中 债综合指数 由中央国 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编 制, 样本债券涵 盖的范围 全面, 具有 广泛的 市场代表性, 能够较好 的反映中 国债券市 场总体价 格 水平和变动 趋势。 综合 考虑到本 基金大 类资产的配 置情况和 指数的代 表性,本 基金选择 沪 深 300 指数和中债综合指数的平 均加权 作为本基金 的投资业 绩比 较基 准。 随着市场环 境的变化, 如果上述 业绩比较 基准不适 用 本基金时, 本 基金管理 人可以依 据 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 的原则, 根 据实际情 况 对业绩比较 基准进行 相应调整, 而无需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调整业 绩比较基 准应经基 金托管人同 意,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 金管理人应 在调整实 施前依照 《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中 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 告。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 合型基金, 其 预期收益 及风险水 平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 债 券型基金, 低 于股 票型基金, 属于中高 预期风险 、中高预 期收益的 基金 品种 。 七 、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 利 的处理原则及 方法 1 、基金管理人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 代表基金 独立行使 相关权利,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利益; 2 、有利于基金资 产的安全 与增值 ; 3 、不通过关联 交易为自 身、雇员 、授权代 理人或任 何存在利害 关系的第 三人牟取 任何 不当利益。 八 、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博时基金管 理公司的 董事会及 董事保证 本报告所 载资 料不存在虚 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 容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承 担个别及连 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 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 净 值表现和投 资组合报 告等内容, 保 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 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 数据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本 报告中所列 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 1 报告期末基金 资产组合 情况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65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553,185,770.93 90.62 其中:股票 553,185,770.93 90.62 2 固定收益投 资 2,717.60 0.00 其中:债券 2,717.60 0.00 资产支持证 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16,100,000.00 2.64 其中: 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37,585,137.18 6.16 7 其他各项资 产 3,573,034.61 0.59 8 合计 610,446,660.32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 业分类的 股票投资 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境内 股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 、渔业 9,616,126.24 1.58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92,562,139.68 48.17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水生 产和供应 业 19,554,146.64 3.22 E 建筑业 54,028,967.40 8.90 F 批发和零售 业 - -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7,430.00 0.00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 务业 71,244,113.62 11.73 J 金融业 53,779,663.35 8.86 K 房地产业 52,393,184.00 8.63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53,185,770.93 91.09 3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股 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002223 鱼跃医疗 2,619,126 62,020,903.68 10.21 2 300166 东方国信 3,381,251 58,056,079.67 9.56 3 002568 百润股份 3,804,570 57,449,007.00 9.46 4 000961 中南建设 7,514,460 54,028,967.40 8.90 5 601398 工商银行 8,830,815 53,779,663.35 8.86 6 000656 金科股份 9,560,800 52,393,184.00 8.63 7 002422 科伦药业 1,541,300 49,013,340.00 8.07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66 8 300373 扬杰 科技 1,557,525 42,053,175.00 6.92 9 600143 金发科技 4,934,700 29,558,853.00 4.87 10 600887 伊利股份 954,700 27,199,403.00 4.48 4 报告期末按债 券品种分 类的债券 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 交换债) 2,717.60 0.00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717.60 0.00 5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债 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10039 宝信转债 10 1,416.20 0.00 2 128029 太阳转债 10 1,301.40 0.00 6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资 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 细 本 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7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贵 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贵金 属。 8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权 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 9 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资的 股指期货 交易情况 说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指 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 投资的国 债期货交 易情况说 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国债 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 注 11.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 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 在报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受到 公开谴责 、处罚。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 票中,没 有投资超 出基金 合同规定备 选股票库 之外的股 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1,847,016.48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1,723,481.37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536.76 5 应收申购款 -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6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573,034.61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 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 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 存在流 通受限情 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 分的公 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流通受限 情况说明 1 002223 鱼跃医疗 62,020,903.68 10.21 非公开发行 限售 2 300166 东方国信 58,056,079.67 9.56 非公开发行 限售 3 300373 扬杰科技 42,053,175.00 6.92 非公开发行 限售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 他文字 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 入的原因 ,分项之 和与合计 项之间可 能 存 在尾差。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68 第 十 部分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依照 恪尽职守、 诚 实信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往业 绩 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 险, 投 资者在做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 书。 自基金合同 生效开始 ,基金份 额 净值增 长率及其 与同 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的比较 期间 ①净值 增长率 ②净值 增长率 标准差 ③业绩 比较基 准收益 率 ④业绩 比较基 准收益 率标准 差 ①-③ ②-④ 2016.4.15-2016.12.31 -0.40% 0.25% 1.19% 0.43% -1.59% -0.18% 2017.1.1-2017.12.31 -2.11% 0.78% 10.62% 0.32% -12.73% 0.46% 2018.1.1-2018.3.31 5.44% 1.25% -0.63% 0.59% 6.07% 0.66% 2016.4.15-2018.3.31 2.80% 0.72% 11.23% 0.40% -8.43% 0.32% 第十 一部分


基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购 买的各类 证券及票 据价值、 银行 存款本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购基 金款 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规 范性文件 为本基金 开立资金账 户、 证券账户 、 期 货账 户 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 他专用账 户。 开立的基 金专用账 户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 构自有的 财产账户 以及其他 基金 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销 售机构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 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 金登记机 构和基金 销售机 构以 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 债权人不 得对本基 金财产行 使请求冻 结、 扣押或其他 权利。 除依 法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的 规定处分 外,基金 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 属于其清 算财产。 基金 管理人管 理运 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 债权, 不得与 其固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69 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 互抵销; 基金 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 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 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70 第十 二部分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值 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 以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股 指期货 合约、 权证 、 债券和 银 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 其它投 资 等资产及负 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以 其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收盘价 ) 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市价 (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 发生 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 事件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 格; (2 )交易所上 市的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对在交 易所市场 上市交易 的不 含权债券, 选 取第三方 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 日 的估值净价 估值; 对在 交易所市 场上市 交易的含权 债券, 选取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唯 一估值净 价或推荐 估值净价 估值; (3 )交易所上 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 的有价证 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交易 所上 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 间的有价 证券应 区分如下 情况处理 : (1 )送股、转 增股、配 股和公开 增发的新 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 股票 的估值方法 估值;该 日无交易 的,以最 近一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 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 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 )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 市后,按 交易所上 市的 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 的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 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 价值。 3 、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 券、资产 支持证券 等 固定收益 品种,采 用估值技 术确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71 定公允价值 。 第三方估值 机构应根 据以下原 则确定估 值品种公 允价 值:对于存 在活跃市 场的情况 下, 应以活跃市 场上未经 调整的报 价作为计 量日的公 允价 值; 对于活跃市 场报价未 能代表计 量日 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 应 对市场报 价进行调 整以确认 计 量日的公允 价值; 对于 不存在市 场活动 或市场活动 很少的情 况下,则 应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其 公允价值。 4 、因持有股票 而享有的 配股权,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 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5 、同一债券同时 在两个或 两个以 上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 值。 6 、 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 货合约 , 一般以 估值当日 结算价 进行估值 , 估值当 日无结算 价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的,采 用最 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 7 、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 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8 、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9 、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 的,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 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 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 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因 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相关 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 日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 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 额数 量计算,精 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 于每个工 作日计算 基金资产 净值及基 金份 额净值,并 按规定公 告。 2 、基金管理人 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 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 合同 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 基 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 份额净值 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 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 后,由基 金管 理人按约定 对外公布 。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72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基 金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 错误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应 按照以下 约定处理 :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 人、 或登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 的过错造 成估值错 误, 导致其 他当事人 遭 受损失的, 过 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 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 受损失当 事人( “受损方 ”) 的直 接损失 按 下述“估值 错误处理 原则”给 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 误的主要 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 差 错、 数据传输 差错、 数据 计算差错 、 系统故障差 错、下达 指令差错 等。 2 、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 (1 ) 估值错 误已发生 , 但尚 未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时 ,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 正, 因更正 估值错误 发生的费 用由估值 错 误责任方承 担; 由于估 值错误责 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估 值错误, 给 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 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 错误责任 方已经积 极协调, 并 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 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 责任。 估值 错误责任 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 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 (2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 事人的直 接损失负 责,不对间 接损失负 责,并且 仅对 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 )因估值错 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 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但估值 错误 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 误负责。 如果 由于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 益损失( “受 损方”) , 则 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 , 并在 其 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享 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 的权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 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 当将其已 经获得的 赔偿 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 际损 失的差额部 分支付给 估值错误 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 整采用尽 量恢复 至假设未 发生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3 、估值错误处理 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 )查明估值 错误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 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 确定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73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原 则或当 事人协商 的方法对 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 (3 )根据估值 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 的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据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登记 机构交易数 据的,由 基金登记 机构 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 、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如下 : (1 )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 正, 通 报基金托 管人,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 ) 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 公告。 (3 )前述内容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 及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 遇法定节 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 2 、因不可抗力致 使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准 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 、 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 用估 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经 与基 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的 ,应当暂 停估值; 4 、法律法规规定 、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合同 认定的其 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 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 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 个开放日 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 结 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 按约定予 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 的第 8 项进 行估值时 , 所造成 的误差不 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 2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证 券、期货 交易所或 登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 数据错误 等原 因,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 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 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 错误,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 偿责任。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74 但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 措施 消除或减轻 由此造成 的影响。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75 第十 三部分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 基 金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 余额 , 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场外 收益分配 方式分两 种:现金 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 选择现金 红利 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 额进行再 投资; 若投 资 者不选择, 本 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 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 ;本基金 场内收益 分配方式 为现金分 红; 2 、基金收益分 配后基金 份额净值 不能低于 面值,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 额净 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 3 、每一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 分配权 ; 4 、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截 止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可 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 益分配对 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并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 金红 利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即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 配时所发 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 投资者自行 承担。 当投资 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 不 足于支付 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 续 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 可将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 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 份额。红 利再投资 的计 算方法,依 照《业务 规则》执 行。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76 第十 四部分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 托管费; 3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 基金相 关的信息 披露费用 ;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 基金相 关的会计 师费、律 师费 、诉讼 费 和仲裁 费 ; 5 、基金上 市费及 年费 6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费用; 7 、基金的证券 、 期货 交易 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 划费用; 9 、基金的 账户开 户费用、 账户维 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约定,可 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5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 的计算方 法如下 : H =E ×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与 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 据, 自动在月 初三个工 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 进行资金 支付, 基 金管理人无 需再出具 资金划拨 指令。 若 遇法定节 假日 、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 顺延。 费 用自动 扣划后,基 金管理人 应进行核 对,如发 现数据不 符, 及时联系基 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 2 、基金托管人的 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 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77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与 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 据, 自动在月 初三个工 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 进行资金 支付, 基 金管理人无 需再出具 资金划拨 指令。 若 遇法定节 假日 、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 顺延。 费 用自动 扣划后,基 金管理人 应进行核 对,如发 现数据不 符, 及时联系基 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 上述“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中第 3 -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 ,按 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 用,由基 金托管人 从基 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 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 产的 损 失; 2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处理 与基金运 作无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他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78 第十 五部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 本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方 ; 2 、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 度按 如下原则: 如果《基 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 月,可以 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披露; 3 、基金核算以人 民币为记 账本位 币,以人 民币元为 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 国家有关 会计制 度; 5 、本基金独立建 账、独立 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 人各自 保留完整 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 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 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 、基金托管人 每月与基 金管理人 就基金的 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 等进行核 对并以 书面 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 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 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 计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 更换经办 注册会 计师,应 事先征 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 、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 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 更换会计 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 作 日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79 第十 六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 并 保 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 间内 , 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 介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互 联 网网站(以下简 称“网站” ) 等媒介披 露, 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 够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 1 、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 或者重 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 绩进行预 测; 3 、违规承诺收益 或者承担 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 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 人、法人 或者其 他组织的 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 、中国证监会禁 止的其他 行为。 四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本 的, 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 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 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一)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管 协议 1 、 《基金 合同》 是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召 开的规则 及 具体程 序, 说明基金 产品的特 性等涉及基 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 明书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 ,说明基 金认 购、 申购和赎 回安排、 基金投资 、 基金产 品特性、 风 险揭示、 信息 披露及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服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80 务等内容。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 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 募说 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 登 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 管理人在 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并 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 3 、基金托管协 议是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 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 等活 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 系的法律 文件。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注 册后,基 金管理人 在基 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 《基金 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议登 载在网站 上。 (二)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 合同》生 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 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 日在 指定媒介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四)基金 份额上市 交易公告 书 基 金份额 获准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上 市交易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上 市交 易 3 个工作日前 ,将基金 份额上市 交易公告 书登载在 指定 媒介上。 (五)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1 )封闭期内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基金上 市交易前, 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上市交 易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个交 易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 份额发售 网点 以及其他媒 介,披露 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 将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值和 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 定媒体上 。 (2 )转化为上市 开放式基 金(LOF )后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前,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份额 净值。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 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 介,披露 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81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 将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值和 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 (六)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合 同》 、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 购、赎 回价格的计 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 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 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 息资料。 (七)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 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 并将年度 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 站上, 将年 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 。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 应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 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 并将 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 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 ,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 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 或者年度报 告。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 办公 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备案。 报备应当 采用 电子文本或 书面报告 方式。 本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 况及 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 如报告期内出现 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 保障 其他投资者 的权益, 基 金管理人 至少应当 在基金定 期 报告 “影响投 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 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 比 、 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 化情况及 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八)临时 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有关信 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 在 2 个工作日内编 制临时报 告书,予 以公告, 并在公 开披露日 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下列事件 :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82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召开; 2 、终止《基金合 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法 定名称、 住所发生 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 东及其出 资比例 发生变更 ; 7 、基金募集期延 长; 8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 、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在一 年内变 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 ; 10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 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百 分之 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 务、基金 财产、基 金托管业 务的 诉讼或仲裁 ; 12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 人 员、 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 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 之零 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 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 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 申购、赎 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 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 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 期办理;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83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 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6 、发生涉及本基金 申购、赎 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 影响 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 项时;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 合同约定 的其他事 项。 (九)澄清 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 期限内, 任何 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 相 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十)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 告。 (十一)投 资股指期 货的信息 披露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季度报 告、 基金半 年度报告、 基金年度报 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 文件中披 露股指期 货交易情 况, 包 括 投资政策 、 持仓情 况、 损 益情况 、 风险 指标等, 并充分 揭示股指 期货交易 对基金总 体风险的 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 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 资目标等。 (十二)投 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的信息 披露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投资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 后 2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 证监会指 定媒 介披露所投 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 、 数量、 期 限 、 收益率等信 息。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基 金年度报告、 基 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等 文件中披 露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 的投资情 况。 (十三)投 资资产支 持证券的 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 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基金年报 及半年报中 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 支持 证券总额、 资 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 和 报告期内所 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 明细。 基 金管理人应 在基金季 度报告中 披露其持 有的资 产 支持 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 金净 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 末按市值 占基金净 资产比例 大小 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 明细。 (十四)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建 立健全信 息披露管 理 制度, 指定专 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 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应 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 格式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会 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84 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 基 金份 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 期报告和 定期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向 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 面文 件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 介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 在指定媒 介上披露 信 息外, 还可以 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 共 媒介披露信 息, 但是其 他公共媒 介不得早 于指定媒 介 披露信息, 并 且在不同 媒介上披 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 应当一致 。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出具 审计 报告、 法律意 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档 案至少保 存到《基 金合 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 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 阅、 复制。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85 第十七部分


风险 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投资于本基 金的主要 风险有: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 格受到各 种因素的 影响,导 致基金收 益水 平变化而产 生风险, 主要包括 :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如货币 政策、财 政政策、行 业政策、 地区发展 政策 等)发生变 化,导致 市场价格 波动而产 生风险。 (2 )经济周期 风险。随 着经济运 行的周期 性 变化, 证券市场的 收益水平 也呈周期 性变 化。本基金 主要投资 于债券, 收益水平 也会随之 变化 ,从而产生 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 利率的 波动会导 致证券市 场价格和收 益率的变 动。 (4 )通货膨胀 风险。如 果发生通 货膨胀, 基金投资 于证券所获 得的收益 可能会被 通货 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 基金资产 的保值增 值。 (5 )再投资风 险。再投 资风险反 映了利率 下降对固 定收益证券 利息收入 再投资收 益的 影响,这与 利率上升 所带来的 价格风险 (即利率 风险 )互为消长 。 2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 要指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信 用证券发 行 主体信用状 况恶化, 导 致信用评 级 下降甚至到 期不能履 行合约进 行兑付的 风险, 另外, 信用风险也 包括证券 交易对手 因违约而 产生的证券 交割风险 。 3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 是指因证 券市场交 易量不足, 导 致证券不 能迅速、 低成本 地变现的 风险。 流 动性风险还 包括 由于 本基金在 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 基金 (LOF ) 后出现投资者大额 或巨额 赎回, 致使本 基金 没有足够 的现金应 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 的风 险。 (1 )基金申购、 赎回安排 本基金在客 户集中度 控制、 巨额赎 回监测及 应对在投 资者申购赎 回方面均 明确了管 理机 制, 在接受申购 申请对存 量客户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不 利影响, 以及市 场大幅波 动、 流动性枯 竭等极端情 况下发生 无法应对 投资者巨 额赎回的 情形 时, 基金管理人 在保障投 资者合法 权益 的前提下可 按照法律 法规及基 金合同的 规定, 审慎确 认申购赎回 申请并综 合运用各 类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 具作为辅 助措施, 全面应对 流动性风 险。 (2 )拟投资市场 、行业及 资产的 流动性风 险评估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86 本基金的投 资市场主 要为证券 交易所、 全国 银行间债 券市场等流 动性较好 的规范型 交易 场所, 主要投资 对象为具 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 融工具 ( 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债 券和 货币市场工 具等) , 同时 本基金基 于分散投 资的原则 在 行业和个券 方面未有 高集中度 的特征, 综合评估在 正常市场 环 境下本 基金的流 动性风险 适中 。 (3 )巨额赎回情 形下的流 动性风 险管理措 施 基金出现巨 额赎回情 形下,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基金 当时的资产 组合状况 或巨额赎 回份 额占比情况 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 分延期赎 回。 同时, 如 本基金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单个开放 日申请赎回 基金份额 超过基金 总份额一 定比例以 上的 , 基金管理人有 权对其采 取延期办 理赎 回申请的措 施。 (4 )实施备用的 流动性风 险管理 工具的情 形、程序 及对投资者 的潜在影 响 在市场大幅 波动、 流动 性枯竭等 极端情况 下发生无 法 应对投资者 巨额赎回 的情形时, 基 金管理人将 以保障投 资者合法 权益为前 提, 严格按 照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 谨 慎选取 延期办理巨 额赎回申 请、 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 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 收 取短期赎 回费等流 动性 风险管理工 具作为辅 助措施。 对 于各类流 动性风险 管 理工具的使 用, 基金管 理人将依 照严格 审批、 审慎决策 的原则, 及时 有效地对 风险进行 监测 和评估, 使用前 经过内部 审批程序 并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在 实际运用 各类流动 性风险管 理工具时, 投资 者的赎回 申请、 赎回款 项支付等可 能受到相 应影响, 基金管理 人将严格 依照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进 行操作, 全面保障投 资者的合 法权益。 4 、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 指基金运 作过程中,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缺陷 或者人为因 素造成操 作失误或 违反 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 计 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 风险。 5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 运作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的研 究水平、 投 资 管理水平直 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 平, 如果基金管 理人对经 济形势和 证券市场 判断不准 确、 获取的信息 不充分、 投 资操作出 现失误 等,都会影 响基金的 收益水平 。 6 、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指 基金管理 或运作过 程中, 违反国家 法律 、 法规的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 有关规定的 风险。 7 、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 1 、大额申购/ 赎回 风险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87 本 基金转换 为上市 开 放式 基金(LOF ) 后, 基金规模 将随着投资 人对基金 的单位申 购与 赎回而不断 变化, 若是由 于投资人 的连续大 量申购 而 导致基金管 理人 在 短 期内被迫 持有大量 现金; 或由于投 资人的连 续大量赎 回而导致 基金管理 人被迫抛售 所持有的 证券以应 付基金赎 回的现金需 要,则可 能使基金 资产净值 受到不利 影响 。 本 基金转换 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 ) 后, 若因为市 场剧烈波动 或其它原 因而连续 出现 巨额赎回 , 可能 致使 本 基金没 有足够的 现金应付 赎回 支付而出现 流动性风 险。 2 、基金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的 风险 本基金可投 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是指中小微 型企业在 中国境内 以非 公开方式发 行和转让, 约定在一 定期限还 本付息的 公 司债券, 其发 行人是非 上市中小 微企业, 发行方式为 面向特定 对象的私 募发行。 因 此, 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 较传统企 业债的信 用风险及 流动性风险 更大,从 而增加了 本基金整 体的债券 投资 风险。 3 、基金投资股指 期货的风 险 投资于股指 期货需承 受市场风 险、 信用 风险、 流动 性 风险、 操作风 险和法律 风险等。 由 于股指期货 通常具有 杠杆效应, 价格波动 比标的工 具 更为剧烈, 有 时候比投 资标的资 产要承 担更高的风 险。 并且由 于股指期 货定价复 杂, 不适当 的 估值有可能 使基金资 产面临损 失风险。 股指期货采 用保证金 交易制度, 由 于保证金 交易具有 杠杆性, 当出现 不利行情 时, 股价指数 微小的变动 就可能会 使投资者 权益遭受 较大损失。 股 指期货采用 每日无负 债结算制 度, 如果 没有在规定 的时间内 补足保证 金,按规 定将被强 制平 仓,可能给 投资带来 损失。 二、声明 1 、投资者投资于 本基金, 须自行 承担投资 风险; 2 、除基金管理 人直接办 理本基金 的销售外 ,本基金 还通过基金 代销机构 代理销售 ,基 金管理人与 基金代销 机构都不 能保证其 收益或本 金安 全。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88 第十 八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 止与基 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 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 的事项的, 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对 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 并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2 、关于《基金 合同》变 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自生效后 方可执行 ,并自决 议生 效后两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 同》应当 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 他情形 ; 4 、相关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他 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自出现基 金合同终 止事由之 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组, 基金管理人 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并在 中国证监 会的 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 2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 形出现 时,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 ; (2 )对基金财产 和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确 认; (3 )对基金财产 进行估值 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报 告;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 具法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89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 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 的期限 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 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的 合并应当 按照法律 法规规定 的程 序进行。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90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权 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与 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 (1 )依法募集资 金; (2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 用并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金 管理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 他费 用; (4 )销售基金份 额; (5 )按照规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6 ) 依据 《基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规定 监督基金 托管 人, 如认为基 金托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 有关法律 规定,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其他监管部 门,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 护基 金投资者的 利益; (7 )在基金托管 人更换时 ,提名 新的基金 托管人; (8 )选择、更换 基金销售 机构, 对基金销 售机构的 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 )担任或委 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 机构担任 基金登记 机构办理基 金登记业 务并获得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费用 ;


(10 )依据《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决定基 金收 益 的分配方 案;


(11 )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 理申购与赎 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 为基金的 利益对被 投资公司 行使 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 因 基金财产投 资于证券 所产生的 权利;


(13 )以基金管理人 的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 法律行为;


(14 )选择、更换律 师事务所 、会计师 事务所、 证券 、期货经纪 商或其他 为基金提 供 服务的外部 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 的前提下 ,制订和 调整 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 、赎回、 转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91 换等业务规 则; (16 )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 (1 )依法募集 资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 额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起 , 以 诚实信用 、 谨 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 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营 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 的基金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 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 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 金托管人 的监督 ; (8 ) 采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 使计算 基金份额 认购、 申 购 、 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件的 规定, 按 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 告 基金资产净 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 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 计核算并 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不 泄露基金 投资计划 、投 资意向等。 除《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息 公开 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 向他人泄 露; (13 )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 方案 ,及时向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 基 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92 (16 )按规定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会计 账册 、报表、记 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 金投资者 提供的各 项文件或 资料 在规定时间 发出,并 且保证投 资 者能够按照 《 基金合同 》 规定的 时间和方 式, 随时 查 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 开资料, 并 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 条件下得 到有关资 料的复印 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清 理、估价 、变现和 分 配; (19 )面临解散、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 基 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 合同》导 致基金财 产的损失 或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合 法权益时 , 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 人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 违反 《基金合同》 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基 金管理人 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 将其义务 委托第三 方处理时 ,应 当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 的 行为承担责 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 名义,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行使诉讼权 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 行 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基 金的备案 条 件, 《基金合同》 不 能生效, 基 金 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 并 加计银行 同期 活期存 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 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与 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 (1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 金财 产; (2 )依《基金 合同》约 定获得基 金托管费 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 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 他费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93 用; (3 )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法律法 规行为, 对基 金财产、 其他 当事人的 利益 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应 呈报中国 证监 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 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 则, 为基金 开设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 期货账户 等投资所 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 证券、期 货交易资 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 )在基金管理 人更换时 ,提名 新的基金 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 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 (1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 则持有并 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 的基金托 管部门, 具有符合 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安全, 保 证其托管 的基金财 产与基金 托管人自 有 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 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 分别设置 账户,独 立核算, 分账 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 之间在账 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 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 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 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 (5 )保管由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 签订的与 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 ) 按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 、 期 货账户 等投 资所需账 户, 按照 《基 金合同》的 约定,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指令, 及时 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 (7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 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8 )复核、审查 基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9 )办理 与基金 托管业务 活动有 关的信息 披露事项 ; (10 )对基金财务会 计报告、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 金报告出具 意见,说 明基金管 理 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 格按照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 行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 取了适当的 措施;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94 (11 )保存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 )按规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 有关规定 向基金份 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15 )依据《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 合基金管理 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 监 管机构,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 合同》导 致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 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 偿责任不 因 其退任而免 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 金管理人 按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履 行自己的 义务,基 金 管理人因违 反 《基金合同》 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 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三)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即视为对 《基 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基金 投资 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本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 合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 持有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以 在 《基 金合同》上 书 面签章 或签字为 必要条件 。 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1 、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 不 限于: (1 )分享基金财 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 算后的剩 余基金 财产; (3 )依法申请赎 回 或转让 其持有 的基金份 额;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95 (4 )按照规定要 求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者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 )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 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 露的基 金信息资 料; (7 )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服 务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 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 诉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 不限 于: (1 )认真阅读并 遵守《基 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 资基金产 品,了解 自身风险 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 资价值, 自主 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 承担投资 风险; (3 )关注基金信 息披露, 及时行 使权利和 履行义务 ; (4 )缴纳基金认 购、申购 款项及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 (5 )在其 持有的 基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基 金亏损或 者《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 (6 )不从事任何 有损基金 及其他 《基金合 同》当事 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基金 交易过程 中因任 何原因获 得的不当 得利; (9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 表决的程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组成,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 代表 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 会议并表 决。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 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 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不设日 常机构。 (一)召开 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 决定下列 事由之 一的,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 )终止《基金 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 理人;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96 (3 )更换基金托 管人; (4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 基金合 同另有约 定的除外 ; (5 )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但 根据法律法 规的要求 提高该等 报酬 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 别; (7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的 合并; (8 )变更基金投 资目标、 范围或 策略 ,基 金合同另 有约定的除 外 ; (9 )变更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 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 有本基金 总份额10% 以上( 含10%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 额计算, 下 同 ) 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和义务产 生重大影 响的 其他事项; (13 )终止基金上市 ,但因本 基金不再 具备上市 条件 而被深圳证 券交易所 终止上市 的 除外; (14 )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应当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可由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协商后修 改 ,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 )调低基金管 理费、基 金托管 费和其他 应由基金 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 求增加的 基金费 用的收取 ; (3 )在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且对 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调 整本基金 的申购费 率、调低 赎回 费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 ; (4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 、深圳证 券交易所 或登记机 构的相关业 务规则 发 生变动而 应当 对《基金合 同》进行 修改; (5 )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重大 变化; (6 )调整本基金 份额类别 的设置 ;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97 (7 )按照法 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 他情 形。 (二)会议 召集人及 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召 集; 2 、基金管理人未 按规定召 集或不 能召集时 ,由基金 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 并书 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日60 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 应当由基 金托 管人自行召 集, 并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 基金管理 人,基金 管理人应 当配 合; 4 、代表基金份 额10% 以上(含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 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60 日内 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 ,代表 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仍认 为有必要召 开的, 应当向 基金托管 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决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 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 告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应 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 额10% 以上(含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都不召集 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 份额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 ,并至少 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 配合,不 得阻碍、 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 人会议的 召集人 负责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 (三)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 时间、通 知内 容、通知方 式 1 、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召集人 应于会议 召开 前30 日, 在指定媒 介公告 。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通知应 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98 (1 )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 点和会 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 的事项、 议事程 序和表决 方式; (3 )有权出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 )授权委托 证明的内 容要求( 包括但不 限于代理 人身份,代 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 期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 系人姓名 及联系 电话; (6 )出席会议者 必须准备 的文件 和必须履 行的手续 ; (7 )召集人需要 通知的其 他事项 。 2 、采取通讯开 会方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决定 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 本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 的 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 交的截止 时间和收 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 基金管理 人,还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 为基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 召 集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 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 票效力。 (四)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 通讯开 会 方式或法律 法规、 监管 机构允许 的 其他方式召 开,会议 的召开方 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 定。 1 、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本人出席 或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 席, 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 应当 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不派代 表列席的, 不 影响表决 效力。 现 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 条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议程: (1 )亲自出席 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 议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 记资 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 在权益登 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显示 ,有效的 基金 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 分之 一(含二分 之一) ;若 到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 有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 记日 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 一, 召集人可 以在 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 的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 原定审议 事项重 新召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99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到会者 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 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 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对 表决事项的 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 表决 截至日以前 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 的地址。 通讯开会 应以 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 )会议召集人 按《基金 合同》 约定公布 会议通知 后,在2 个 工作日 内连续公 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 (2 )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 基金托管 人(如果 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 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 人 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书 面表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 力; (3 )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有 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 分之 一(含二分 之一) ;若 本人 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 一,召集 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时间的3 个月 以 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 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 分之一 (含 三分之一) 以上基金 份额的持有 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 见; (4 )上述第(3 )项 中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 面 意见的代理 人, 同时提 交的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 托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 的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 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 金登记机 构记录相 符。 3 、在法律法规 和监管机 关允许的 情况下,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亦可 采用其他 非书 面方式授权 其代理人 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具体 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 定并在会 议通知中 列明。 4 、在会议召开 方式上, 本基金亦 可采用其 他非现场 方式或者以 现场方式 与非现场 方式 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会议程 序比 照现场开会 和通讯方 式开会的 程序进 行。 (五)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 、议事内容及提 案权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00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的 重大事项 ,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金合 同》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他基 金合并、 法律法规 及《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 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 及时公告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 照下列第 ( 七) 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 监票 人, 然后由大 会主持人 宣读提案 , 经讨论 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大会 决议。 大 会主持人 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 出席会议 的代表, 在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 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 下, 由基金 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 会议的代 表主持; 如果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和基金托 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选 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 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主持 人。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影响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作出 的决议的 效力。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名 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 单位 名 称) 、身份证 明文件号 码、持有 或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 (或单位 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 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 先由召集 人提前30 日公布 提 案, 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 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 由召集人 统计全部 有效 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 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 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二分 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 一)通过 方为有效 ;除下 列第2 项所规 定的 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 的三 分之二以上 ( 含三分之 二) 通过 方可做出 。 除基金 合 同另有约定 外,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更 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合 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01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票时 有充分的 相 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 通 知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 者身份文 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 出席 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 的 书 面表决意见 视为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 互 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 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 在会 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 理人 中选举两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 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 但是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中 选举三名 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 票人。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 响计票的 效力。 (2 )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后 立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 计票 结果。 (3 )如果会议 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代理人对 于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怀疑,可 以在 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 点。 监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以 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 后,大会 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 布重 新清点结果 。 (4 )计票过程 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 席大会的 ,不 影响计票的 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 为: 由大会 召集人授 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则 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 代 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 , 并由公 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 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 决结果。 (八)生效 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 起5 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日起2 个 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果采 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 决, 在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时, 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 公 证机构、 公证员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02 姓名等一同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应当 执行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 议。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 本部分 关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事由、 召 开条件、 议事 程序、 表 决条件等 规 定, 凡是直接引 用法律法 规的部分, 如 将来法律 法规 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 更的, 基 金管理人提 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行修 改 和调整, 无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三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以及基金财产 清算方式 (一)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合 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本基 金合同约 定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 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 更并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2 、关于《基金 合同》变 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自生效后 方可执行 ,并自决 议 生效后两个 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 介公告。 (二) 《基金 合同》的 终止事由 有 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职责 终止,在6 个月 内没 有新基金管 理人、新 基金托管 人 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 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他 情况。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 、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 自出 现 《基 金合同 》 终止事 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 算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03 (1 ) 《基金合同 》终止情 形出现时 ,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 和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确 认; (3 )对基金财产 进行估值 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报 告;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 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 的期限为6 个 月。 (四)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五)基金 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 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 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 以上。 (八)基金 合并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的 合并应当 按照法律 法规规定 的程 序进行。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生 的或与 《基 金合同》 有关的一 切争议 ,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 任 何一方均 有权将争 议提交中 国 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 根据 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地点为 北京市, 仲 裁裁决是终 局性的并 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 约束力,仲 裁费由败 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 间, 基金合 同当事人 应恪守 各自的职 责, 继续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基 金 合同规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04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 册, 供 投 资者 在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 所 和营业场所 查阅。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05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邮政编码:518034 法定代表人 :张光华 成立日期: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字 [1998]26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2.5 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 基金、基 金管理及 中国证监 会批 准的其他业 务 (二)基金 托管人 名称:中信 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阳区 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 青


成立时间:2005 年 11 月 02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和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 监机 构字[2005]112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724638.523800 万 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 证 监许可【2015 】219 号 经营范围: 证 券经纪; 证券投资 咨询; 与 证券交易 、 证券投资活 动有关的 财务顾问 ; 证 券承销与保 荐; 证券自 营; 证券 资产管理 ; 证券投 资 基金代销; 为 期货公司 提供中间 介绍业 务;融资融券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 期至 2016 年 7 月 08 日) ;股票期权做 市业务; 证券 投资基金托 管业务。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06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进行监 督。 基金合 同明确约 定基金投 资风格或 证 券选择标准 的, 基金管 理人应按 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 的格式提 供投资品 种池和交 易对手库, 以 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 关技术系 统, 对基 金实际投资 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 选择标准 的约 定进行监督, 对 存在疑义 的事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包 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含 主板、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他 经中 国证监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等 ) 、 债券 (包括国 债、 金 融债、 企 业债 、 公司债 、 央 行票据 、 中 期票据、 短期融资 券、 中 小企业私 募债、 可转换债 券 (含可分 离交易可 转换债券 ) 、 次级债 等) 、 资产支持 证券、 债券 回购、 银 行存款、 货 币市 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 以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 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 如果 法律法 规 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 其他品种, 本基金管 理 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 纳入本 基金的投资 范围 。在封闭 期, 本基金投 资组合中 股票 投资比例为 基金资产 的 0%-100% ,其 中定向增发(非 公开发行) 股票资产占 非现金 基金 资 产的比例不低 于 80% ;转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 ) 后, 本基金 投资组合 中股票投 资比例 为基金资产 的 0%-95% , 其中以事件 驱 动策略投资的股 票资产占非 现金基金资 产的比例不 低 于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以后, 本基金 保留的现 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其中, 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 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 应收申 购款等 。 债券 等固定收益 类证券投 资比例为 基金资产 的 0%-100% 。 权证投 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3% 。 (二)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 基金投资 、 融资、 转 融通证券出 借比例进 行监督。 基金托管 人按下述 比例 和调整期限 进行监督 : (1 )在封闭期,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100% ,其中定向 增发(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 产占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 比 例不低于 80% ;转成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 ) 后, 本基金投 资组合中 股票投资 比例为基 金 资产的 0%-95% , 其中 以事件驱 动策略 投资的股票资产 占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 80% ;债券等固定收 益类证券投 资比例为 基金资产的 0%-100% ;(2 )转成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保 持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 ,其 中,现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3 ) 本基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07 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不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 证,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的 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9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资 产支持 证券,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 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 于信用级 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 持有 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 如 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不 再符合 投资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3 )基金 财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 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 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 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 票公司本 次发 行股票的总 量; (14 )本基 金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40% ;本基金在 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中的 债券回 购最长期限 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 期后 不得展期; (15 ) 封闭期内 , 本基 金的基金 资产总值 不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 的 200% ; 转成上市 开 放式基金(LOF ) 后,本基 金资产 总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40% ; (16 )本基 金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基 金管理人 应制订严 格的投资 决策流程 和风险 控制 制度,防范 流动性风 险、法律 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 各种 风险; (17 )本基金参与股 指期货投 资的,应 遵循下列 限制 :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08 1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 日终,持 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2 )转成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 )后,本 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期 货合约 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95% ;在封闭期,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 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 期货合约 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 值之 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0% ; 其中, 有价证 券指股票 、 债券 (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 以 内的政府债 券) 、 权证 、 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不含质押 式回购) 等; 3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 日终,持 有的卖出 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 总市 值的 20% ; 4 )本基金所持 有的股票 市值和买 入、卖出 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 合计(轧 差计算) 应当 符合《基金 合同》关 于股票投 资比例的 有关规定 ; 5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 内交易( 不包括平 仓)的股 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 过上 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 (18 )本基金投资于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其单只 市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封 闭期内, 本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的到期日 不得超 过封闭期 结束之日 ;(19 ) 本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开放式基 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 司发 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30% ; (20 ) 本基金主动投资 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 计 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 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得 主动 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投资; (21 )本基 金与私募 类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 对手开 展逆 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 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 金合 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 持一致; (22 )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除上述第 (2)、(12 ) 、 (20 ) 、 (21 ) 条外 , 因 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 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但 中国 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09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 间内, 本 基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策略应当 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或变 更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 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 程 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 或以变更 后的 规定为准。 (三)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 第十五条 第 (十 二) 项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根 据法律法 规有 关基金从事 关联交易 的规定,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事 先相 互提供 与本机 构有 控股关 系 的 股东 或与本 机构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公司名 单及其更 新,并以 双方约定 的方式提 交, 确保所提供 的关联交 易名单的 真实性、 完整性、 全面 性。 基金 管理人有 责任保管 真实、 完 整 、 全面的关联 交易名单 , 并负责 及时更 新该名单。 名 单变更后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 发送基金 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及 时确认已 知名单 的变更。如 果基金托 管人在运 作中严格 遵循了监 督流 程,基金管 理人仍违 规进行关 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 的,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责任 ,基 金托管人并 有权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 (四)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 对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 行 间债 券市场 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基金投资 运作 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经慎重 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 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 名单, 并约 定 各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 方式。 基 金托管人监 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 按事前提 供的银行 间债 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进行交易。 基 金管 理人可以每 半年对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进行 更新, 如基金管 理人根据 市场情况 需要 临时调整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应向基金 托 管人说明理 由, 在与交 易对手发 生交易 前 3 个工作日 内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解决。 基金管理 人收到基金 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 ,被确认 调整的名单 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 效前已与 本 次剔除 的 交易对手所 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 交易, 仍 应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 人负责对 交易对手 的 资信控制, 按 银行间债 券市场的 交易规 则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 人则根据 银行间债 券市场成 交 单对合同履 行情况进 行监督, 但 不承担 交易对手不 履行合同 造成的损 失。 如基金托 管人事后 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 按照事先 约定的交 易对手或交 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 提 醒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不承 担由此 造成的任何 损失和责 任。 (五)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 对 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 款 银行进行监 督。 基金投资银 行定期存 款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选 择存 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应符合如 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与存款银 行建立定 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 金银行存 款业 务账目及核 算的真实 、准确。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10 2 、基金托管人应 加强对基 金银行 存款业务 的监督与 核查,严格 审查、复 核相关协 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 实书等有 关文件, 切实 履行托管职 责。 3 、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在开 展基金存 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 守《基金 法》、《 运作 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 规,以及 国家有关 账户管理 、利 率管理、支 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 定。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在 选 择 存款银 行时 有违 反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的行 为, 应 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 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 基金 管理人对 基 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 证监会 。 基 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 告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 拒绝结算 。 (六)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应 收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支 及 收入确定、 基 金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督和核 查。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未 经基 金托管 人的 审核擅 自将 不实 的业 绩表 现数据 印制 在宣 传推介 材 料上,则基 金托管人 对此不承 担任何责 任,并将 在发 现后立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七)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 对 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 券进行监督 。 1 、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应遵 守《关于 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 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 券有 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 关法律法 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 券,包括 由《上市 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 办法》规范 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 、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 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 他原因而 临时停牌 的证券、 已 发行未上 市 证券、 回购交 易中的质 押券等流 通受限 证券。













































































3 、在首次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之前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制定相关投 资决策流 程、风险 控制 制度、 流动性 风险控制 预案等规 章制度。 基 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基 金流动性 的需要合 理安排流 通受限证券 的投资比 例, 并在风险 控制制度 中明确具 体比例, 避免基 金出现流 动性风险。 上 述规章制度 须经基金 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 上述规章 制 度经董事会 通过之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将上述规章 制度以及 董事会批 准上述规 章制度的 决议 提交给基金 托管人。 4. 在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之前 , 基金 管理人应 至少提前 一个交易日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有关 流通受限证 券的相关 信息,具 体应当包 括但不限 于如 下文件(如 有): 拟发行数量、 定 价依据、 监管 机构的批 准证明文 件复 印件、 基金管理 人与承销 商签订的 销售协议复 印件、缴 款通知书 、基金拟 认购的数 量、 价格、总成 本、划款 账号、划 款金额、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11 划款时间文 件等。基 金管理人 应保证上 述信息的 真实 、完整。 5. 基金托管人在监 督基金管 理人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的 过程中, 如认为因 市场出现 剧烈变 化 导致基金 管理人的 具体投资 行为可能 对基金财 产造 成较大风险, 基 金托管人 有权要求 基金 管理人对该 风险的消 除或防范 措施进行 补充和整 改, 并做出书面 说明。 否则, 基金 托管人经 事先书面告 知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拒绝执行 其有关指 令 。 因拒绝执行 该指令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 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 担任何责 任,并有 权报告中 国证 监会。 6. 基金管理人应保 证基金投 资的受限 证券登记 存管在 本基金名下 , 并确 保基金托 管人能 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 理人原因 产生的受 限证券登 记 存管问题, 造 成基金财 产的损失 或基金 托管人无法 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的责任与 损失,由 基金 管理人承担 。 7. 如 果 基 金管 理 人未 按 照本 协议 的 约定 向基 金 托管 人报 送 相关 数 据或 者 报送 了虚 假 的 数据, 导致基金 托管人不 能履行托 管人职责 的, 基金 管理人应依 法承担相 应法律后 果。 除基 金托管人未 能依据基 金合同及 本协议履 行职责外, 因 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产 生的损失, 基金托 管人按照本 协议履行 监督职责 后不承担 上述损失 。 (八)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上述事 项及投资 指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 中违反法 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 管 理人限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应积 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 查。 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 一工作日 前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 义 进行解释或 举证, 说明 违规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保证 在规定期 限内及 时改正。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托 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 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 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 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 经生效的 投资指令违 反法律、 行政 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 应 当立即通 知基 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 国证监会 。 (九) 基金管 理人有义 务配合和 协助基金 托管人依 照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 议 对基金业务 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 管人发出 的书面提 示 , 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 复并改 正, 或就基金 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 证; 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 法规要求 需向中国 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 报告的事 项,基金 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 提供 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 等。 (十)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重大违 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 结果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 对方根据本 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 情 节严 重或经基金 托管人提 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 ,基金托 管 人 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 查 (一)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 职责情况 进 行核查, 核查 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 人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12 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 证券 账户以及其 他投资所 需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 根据 基 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 算交收、 相 关信息 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 为。 (二)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 、 未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账 管理、 未 执行或无故 延迟执行 基金管理 人资金划 拨指令、 泄露 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 《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及 其他有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 纠正。 基金托 管人 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 工作日前 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 形式 给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 函, 说明违规 原因 及纠正期限, 并 保证在规 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 上述 规定期限内, 基 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 对通 知事项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 人改正。 基金托管 人 应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 行为, 包 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 管 财产的完整 性和真实 性, 在规定 时间内 答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 正。 (三)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 有重大违 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 对方根据本 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 情 节严 重或经基金 管理人提 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 立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固 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 应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未经 基金管理 人依据合法 程序作出 的合法合 规指 令,基金托 管人不得 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 的任 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 照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等 投资所需 账户。 4 、基金托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独立核 算,分账 管理,确 保基 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 5 、基金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按 照基金合 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 产, 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 另行协商 解决。 6 、对于因为基 金投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应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 账日 期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 金财产没 有到达基 金 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 收。由此 给基金财 产造成损 失的 ,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 承担任何 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外, 基金托管 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 产 。 8 、基金托管人 对实际交 付并控制 下的基金 财产承担 保管职责, 对于非由 基金托管 人保 管的财产不 承担责任 。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13 (二)基金 募集期间 及募集资 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 间的资金 应存于基 金管理人 在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 业银行开 设的基金 认购 专户。该账 户由基金 管理人或 接受基金 管理人委 托代 为办理登记 业务的机 构开立并 管理。 2 、基金募集期 满或基金 停止募集 时,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 额、基金 份额 持有人人数 符合 《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等 有关规 定后, 基 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 基金财产 的 全部资金划 入基金托 管人开立 的基金托 管资金账 户, 同时在规定 时间内, 聘 请具有从 事证券 相 关业务 资格的 会计师事 务所进 行验资 ,出具 验资报告 。出具 的验资 报告由参 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 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 3 、若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 ,未能达 到基金合 同生效的 条件,由基 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 理退 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 人应提供 充分协助 。 (三)基金 资金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 负责本基 金的资 金账户的 开设和管 理。 2 、 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理 人合法 合规的 指令办 理资 金收付 。本基 金的银 行预留 印 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 和使用。 本基 金的一切 货币收支 活动, 包括但不 限于投资、 支 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 金收益、 收取申购 款,均 需 通过本基 金的 资金账户进 行。 3 、基金托管资 金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限于 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理人 不得假借 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 任何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 进行 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4 、基金托管资金 账户的开 立和管 理应符合 相关法律 法规的有关 规定。 5 、在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 的条件下 ,基金托 管人可以 通过基金托 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 基金 资产的支付 。 (四)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管人 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 开立 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联 名的证券 账户。 2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不得 出借或未 经对方同 意擅自转 让基金的 任何 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 账户 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 的活动。 3 、 基金 托管人 以自身 法人名 义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 立结算 备付金 账 户, 并代表所 托管的基 金完成与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 人清算工 作, 基金 管 理人 应予以 积极协 助。 结算备 付金的 收取 按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规 定执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14 行。 4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证券账 户卡的保 管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 产的管理 和运 用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 5 、在本托管协 议生效日 之后,本 基金被允 许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 务,涉及 相关 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按有关规 定开设、 使用并管 理 ; 若无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管人 应当比 照并遵守上 述关于账 户开设、 使用的规 定。 (五)债券 托管账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 托管人根 据中国人 民银行、 中 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和银 行间市场清 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 的有关规 定, 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和银行间市 场清算所 股份有限 公司开立 债券托管 与结 算账户, 并代表 基金进行 银行间市 场债 券 的结 算。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同 时代 表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债 券回购 主协 议。 (六)其他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 需要而开 立的其他 账户,可 以根据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在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商议后开 立。新账 户按有关 规则 使用并管理 。 2 、法律法规等有 关规定对 相关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办理。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有 价凭证等 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银 行定期存 款存单等 有价凭证由 基金托管 人负责妥 善保 管, 保管凭证由 基金托管 人持有。 实物 证券的购 买和 转让, 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 指令办理。 属 于基金托 管人实际 有效控制 下 的实物 证 券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 期间的损 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 责任应由 基金托管 人承担。 托管 人对托管 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 控制的证 券不承担 保管责任。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 管 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 合 同的原件分 别由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保管。 除协议另 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 人在代表 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 同时应保 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份 以上 的正本 ,以便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重大合 同的保管 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 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 得两份以 上的正本 的, 基金管理 人应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加盖公 章的合同 传真 件,未经双 方协商或 未在合同 约定范围 内,合同 原件 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及 复核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15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净 值除以基 金份额总 数后 得到的基金 份额的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的 计算,精 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 财产。国家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 于每工作 日计算基 金资产净 值及基金 份额 净值,并按 规定公告 。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产 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 同的 规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 人每工作 日对基金 资 产进行估值 后, 将当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管人 复 核无误后, 由 基金管理 人依据基 金合同 和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对外公 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须分 别妥善保 管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包括 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 金合同终 止日、基 金权益登 记日、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权益登 记日、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的内容 至少应包 括持有人 的名称和持 有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由登记机 构编制, 由 基金管理 人 审核并提交 基金托管 人保管。 基 金 托管人有权 要求基金 管理人提 供任意一 个交易日 或全 部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金 管理人应及 时提供, 不得拖延 或拒绝提 供。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向 基金托管 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 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应于 下月前十 个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终 止日 等涉及到基 金重要事 项日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应 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 日内提交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妥 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保 存期限为 15 年 ,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 或有权机 关另有要 求的除外。 基 金托管人 不得将所保 管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用 于基金托管 业务以外 的其他用 途, 并应遵 守保密义 务 。 若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由 于自身 原因无法妥 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应按有 关法 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 的责任 。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 生或与之 相关的争 议, 双方 当事人应 通过 协商、 调解解 决, 协商 、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任何一 方均有权 将争议提 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 会, 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 按 照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 进行仲裁。 仲 裁裁决是 终局的, 对 当事 人均有约束 力,除非 仲裁裁决 另有规定 ,仲裁费 用由 败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 间, 双方当 事人应恪 守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规定 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16 本协议适用 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 律并从其 解释 。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 协议的变 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可 以对协议 进行修改 。 修改后的新协 议, 其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有任 何冲突。 基金托管 协议的变 更应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 托管协议 终止的情 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 2 、基金托 管人解 散、依法 被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 金托管人接 管基金资 产; 3 、基金管理人解 散、依法 被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 金管理人接 管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终 止事项。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17 第二十 一 部分


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服务主 要由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销售机构 提 供。 基金管 理人承诺 为 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根据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 变化, 有权 增加和 修改服务项 目 , 主要 提供的服 务内容如 下: (一)基金份额 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 服务 1 、场外投资者 本基金转为 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后 ,每 次交易结 束后, 对 T 日提交 的有效 申请, 投资者可 在 T+2 个工作 日后通过 销售机构 的网点 柜 台或 以销售 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 式 查询和 打印交易确 认单, 或在 T+1 个工作 日 后通过 博时一线 通 电话、 博时网站 查询交易 确认情况 。 基金管理人 不向投资 者寄送交 易确认单 。 根据客户需 要, 博 时基金向 场外投资 者提供纸 质账单 寄送服务 。 每季度 结束后 10 个工 作日内, 基金管理 人向本季 度有交易 的投资者 寄送纸质 对账单 ; 每年度 结束后 15 个工作 日 内,基金管 理人向所 有持有本 基金份额 的投资者 寄送 纸质 对账单 。 每月结束后 ,基金管 理人向所 有订阅电 子邮件对 账单 的 投资者发 送电子邮 件对账单 。 投 资者可 以登 录 基金 管理人 网站(http://www.bosera.com )自助 订阅 ;或发 送 “订阅 电子对账单 ”邮件到 客服邮箱 service@bosera.com ;也可直接 拨打博时 一线通 95105568 (免长途话 费)订阅 。 由于投资者 提供的邮 寄地址、 手 机号码、 电子邮箱 不 详、 错误、 未 及时变更 或邮局投 递 差错、 通讯故障、 延 误等原因 有可能造 成对账单 无法 按时或准确 送达。 因上述 原因无法 正常 收取对账单 的 场外 投 资者, 敬请 及时通过 本 基金管 理 人 网站, 或拨 打 博时一 线通 客服 电话查 询、核对、 变更您的 预留联系 方式。 2 、场内投资者 基金合同生 效后, 每 次交易结 束后, 投 资者可在 T+1 个工作日后 到交易网 点进行确 认 单的查询和 打印, 注册 登记机构 和基金管 理人不寄 送 场内投资者 的对账单, 投资者可 到交易 网点打印或 通过交易 网点提供 的自助、 电话、 网 上服 务手段查询 , 详 情请咨询 相关场内 销售 机构 。 (二)网上 理财服务 通过基金管 理人 网站 ,投资者 可获得如 下服务: 1 、自助开户交易: 投资者 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网上交易系统, 与 本 公 司 达 成 电 子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18 交 易 的 相 关 协 议 , 接 受 本 公 司 有 关 服 务 条 款 并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后 , 即 可 自 助 开 户 并 进 行 网 上 交 易 , 如 基金认/ 申购、定投、转换 、赎回、赎 回转申购及 分 红 方 式 变 更 等。具体业 务 办 理 情 况 及 业 务 规 则 请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查 询 。 2 、查询服务: 场外投资 者可以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查询所持有 基金的基 金份额、 交易 记录等信息 ,同时可 以修改基金 账户信 息等基本 资料 。 3 、信息资讯 服务 : 投资者 可 以利 用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获取基金和 基金管理 人各类信 息, 包括基金法 律文件、 基金管理 人最新动 态、热点 问题 等。 4 、在线客服: 投 资者 可以 通过基 金管理人 网站首页 “在线客服 ” 功能进 行在线咨 询。 也可以 在 “ 您问 我答 ”栏目中 ,直接提 出有关本 基金 的问题和建 议 。 (三)短信 服务 基金管理人 向订制短 信服务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相 应短信服务 。 (四)电子邮件 服务 基金管理人 为投资者 提供电子 邮件方式 的业务咨 询、 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 净值 等服 务。 (五)手机理财 服务 投资者通过 手机访问 博时移动 版直销网 上交易系 统 (http://m.bosera.com ) 和博时 App 版直销网上 交易系统, 可以使用 基金理 财所需的 基金 交易、 理财查 询、 账户 管理、 信 息资讯 等功能和服 务 。 (六)信息订阅 服务 投资者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网 站、 客服中 心提交信 息 订制的申请 , 基金管理 人 将以电 子 邮件、手机 短信的形 式定期为 投资者发 送所订制 的信 息。 (七)电话理财 服务 投资者拨打 博时一线通:95105568 (免长途 话费) 可享有投资理财交易的一站 式 综合 服务: 1 、 自助 语音服务: 基金 管理人 自 助语音 系 统提供 7 ×24 小时的全天候服务, 投 资者可 以自助查询 账户余额、 交易情 况、 基金净 值等信息 , 也可以进行 直销交易、 密码修 改、 传真 索取等操作 。 2 、电话交易服 务: 基金 管理人 直 销投资者 可 通过博 时一线通电 话交易平 台 在线办 理基 金的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变更分 红方式 、 撤单 等直销交易 业务, 其中已开 通协议支 付 账 户的投资 者还可以 在线完成 认/ 申购款项 的自动划 付 。 3 、人工电话服务 : 投资 者 可以获 得 业务咨 询、信息 查询、资料 修改、投 诉受理 、 信息 订制、账户 诊断 等服 务 。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19 4 、电话留言服务 :非人工 服务时 间或线路 繁忙时, 投资者可进 行电话留 言。 (八)基金管理人 联系方式


公司网址: www.bosera.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博时一线通 客 服 电 话 :95105568(免长途话费) ( 九 ) 如本招募说 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 法理 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 方式联系基金 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 理解了本 招募说明书。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20 第二十 二 部分


其 它应 披露 的 事项 ( 一) 、2018 年 04 月 13 日,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报上 公告 了《20180413 关于博时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加深 圳盈信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为代 销机构并 参加其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 ( 二) 、2018 年 03 月 31 日,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报上 公告 了 《博时睿远事 件驱动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2017 年年度报告 (摘要) 》 ; ( 三) 、2018 年 03 月 30 日,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报上 公告 了《20180330 关于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交 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手机银 行申购及定 投业务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 ( 四) 、2018 年 03 月 27 日,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报上 公告 了 《博时睿远 事件驱动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 《博时睿 远事件 驱动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 基金合同 》; ( 五) 、2018 年 03 月 24 日,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报上 公告 了 《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 博时睿 远事件驱 动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 议修改前 后文对照 表》 、 《关 于博时基 金 管理有限公 司根据 《公 开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变更 旗下部分 基金 法律文件的 公告》; ( 六) 、2018 年 01 月 20 日,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报上 公告 了《博时睿 远事件驱 动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2017 年第 4 季度报告》; ( 七) 、2017 年 12 月 29 日,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报上 公告 了《20171229 关于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旗下部 分 基金参加交 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手机银 行申购及定 投业务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 ( 八) 、2017 年 11 月 29 日, 我公司分别 在中国证 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上公 告 了 《博时睿远 事件驱动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摘 要)》; ( 九) 、2017 年 10 月 27 日,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报上 公告 了《博时睿 远定增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2017 年第 3 季度报告》;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21 ( 十) 、2017 年 10 月 20 日,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报上 公告 了 《关于博时 旗 下部分基 金开通直 销网上交 易定期投 资业务和对 直销网上 投资者交 易费率优 惠的公告》 ; ( 十 一) 、2017 年 10 月 17 日,我 公司分别 在中国证 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公 告了《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关于博时 睿远事件 驱动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参加部分代 销机构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 第二十 三 部分


招 募说 明书 的 存放 及查阅 方 式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 所, 投资人可在 办公时间 查阅; 投资 人在支付 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 复制件或 复印件。 对投 资人按此 种 方式所 获得的文 件及其复 印 件, 基金管理 人保证文 本的内容 与所公 告的内容完 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 以直接登 录基金管 理人的网 站 (www.bosera.com ) 查 阅和下载 招募说明 书。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1 号 122 第二十 四 部分


备 查文 件 以下备查文 件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的办公 场所,在 办公 时间可供免 费查阅。 (一)中国 证监会准予 博时睿 远定增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募集的 文件 (二)《博 时睿远定 增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 三 ) 《博 时睿远定 增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四)注册 登记协议 ( 五 )基金 管理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 ( 六 )基金 托管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 ( 七 )关于 申请募集 注册 博时 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之法 律意见书 ( 八 )中国 证监会要 求的其他 文件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 在营业时 间免费查 阅,也可 按工 本费购买复 印件。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018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