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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安禧保本混合A(002398)

华安安禧保本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安安禧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建 设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二 〇一 八 年 五月


重要 提示 华安安禧 保本混 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由华安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以下简 称“ 基金管理人”) 依照有 关法 律法规及 约 定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 年1 月20 日证监许可 [2016]143 号文准予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已通过 《中 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和基 金管理 人的 互联网网 站 (www.huaan.com.cn ) 进 行 了公开披 露。 本基 金的基金 合 同自2016年4 月13 日 正式生效 。 基金管理 人保证 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 真 实、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说 明书经中 国证监 会 注册, 但中 国证监 会对本基 金募集 的 注册,并 不 表 明其对本 基金的 投资 价值和 市场前 景 作出实质 性判断 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资于 本基金 没 有风险。 证券投资 基金 (以 下简称“ 基金”) 是一种长期 投资工 具 , 其主要 功能是分 散投资, 降低投资 单一证 券 所带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金不同 于 银行储蓄 和债券 等 能够提供 固定收 益 预期的金 融工具 , 投 资者购买 基 金, 既可能 按其持 有份额分 享基金 投 资所产生 的收益, 也可能承 担基 金投资所 带来的 损 失。 本基金在 投资运 作 过程中可 能面临 各 种风险, 包括但 不限 于市场 风险、 管理 风险、 流动性风 险、 恒定 比例投资 组合保 险 策略风险、 保 证风险、 到 期赎回 风险、 技术 风险、 道德风险、 合规风 险、 不可抗 力风险等等 。 此外 ,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 中包括中 小企业 私 募债券, 该券 种 具有 较高 的流 动性 风险 和信 用风 险, 可能 增加 本基 金总 体风 险水 平。 本基金是 一只保 本 混合型基 金, 为 符合 条件的基 金份额 提 供本金 保障, 属于 证券投 资基金中 较低风 险 的品种。但 投资者 投资于本 基金 并不等于 将资金 作 为存款存 放在银 行 或存款类 金融机 构, 保本基金 在 极端情况 下仍然 存 在本金损 失的风 险 。 基金的过 往业绩 并 不预示其 未来表 现 。 投资者应 当认真 阅 读 《基金合 同》 、 《 招募说明 书》 等基 金法律文 件,了解 基金的 风 险收益特 征,并 根 据自身的 投资目 的 、投资期 限、 投资经验 、 资产 状况 等自主判 断基金 是 否和投资 者的风 险 承受能力 相 适应,并 自主做 出 投资决策 ,自行 承 担投资风 险。 基金管理 人依照 恪 尽职守、 诚 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 管 理和运 用基金资 产, 但 不 保证本基 金一定 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 收益。 本 基金 的过往业 绩及其 净 值高低并 不预示 其 未来业绩 表现, 基金 管理人管 理 的其他基 金的业 绩 亦不构成 对本基 金 业绩表现 的保证 。 基 金管理人 提 醒投资者 基金投 资 的“ 买者自负”原则 , 在作出 投资决 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与保 本范围 外 的基金净 值变化 引 致的投资 风险, 由投 资者自行 负 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 构认/ 申购和赎 回 基金 份额,基 金 销售 机构名单 详见本 《 招募说明 书》 以及相关 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与基金托管人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与基金 托管人复核。除特别说明外,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 年4 月13 日, 有 关财 务数据的 截止日 为2018 年3 月31 日, 有 关净值表 现 的截止日 为2017 年12 月31 日。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目


录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 人 ........................................................ 16 四、基金托管 人 ........................................................ 32 五、相关服务 机构 ...................................................... 37 六、基金的募 集 ........................................................ 76 七、基金合同 的生效 .................................................... 78 八、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 回与转换 ......................................... 79 九、基金的保 本 ....................................................... 100 十、基金的保 本保障机 制 ................................................ 111 十一、基金的 投资 ..................................................... 124 十二、基金的 业绩 ..................................................... 161 十三、基金的 财产 ..................................................... 163 十四、基金资 产的估值 ................................................. 165 十五、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 173 十六、基金的 费用与税 收 ................................................ 176 十七、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 180 十八、基金的 信息披露 ................................................. 182 1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十九、风险揭 示 ....................................................... 192 二十、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 算 ............................ 201 二十一、基金 合同的内容 摘要 ............................................ 204 二十二、基金 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 205 二十三、对基 金投资人的 服务 ............................................ 206 二十四、其他 应披露事 项 ................................................ 208 二十五、招募 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 216 二十六、备查文 件 ..................................................... 217 附件一:基金 合同内容摘 要 .............................................. 218 附件二:托管 协议内容摘 要 .............................................. 264 2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一、 绪言 《 华安安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本招募说明书”或“ 招募说明 书”)依 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 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基金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公开 募集证 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关于保本 基金的指导 意见 》 ( 以下简称 “ 《指导意见》”) 、 《 公开募集 开放式 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 性 风险管理 规 定》 (以 下简称 “ 《 流动性风 险管理 规 定》 ”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以及 《 华 安安禧保本 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 合同》( 以下简 称“ 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 人承诺 本 招募说明 书不存 在 任何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并 对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性 承担法 律责任。 本 基 金是根据 本招募 说 明书所载 明的资 料 申请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人没 有 委托或授 权任何 其 他人提供 未在本 招 募说明书 中载明 的 信息, 或 对本 招募说明 书作任 何 解释或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 基金 合同是 约 定基金合 同当事 人 之间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件 。 基 金投资者 自依基 金 合同取得 基金份 额, 即成为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和基 金 合同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金份 额的行 为 本身即表 明其对 基 金合同的 承 认 和接受 ,并按 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 3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承担义务。 基金投 资者欲了 解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权利 和 义务, 应详 细 查阅基金 合同。 投资人购买本保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的约 定。 4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释义 在本招募 说明书 中 , 除非文义 另有所 指, 下列词 语或简 称具有如 下含义: 1 、基 金或本 基金: 指华安安禧 保本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2 、基 金管理 人:指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3 、基 金托管 人:指 中国建设 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 4 、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 明书: 指《华安 安禧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及其 定期的 更 新 5 、 基金 合同或 《基 金合同 》 : 指 《 华安 安禧保本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及 对该基金 合同的 任 何有效修 订和补 充 6 、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 《华 安安禧保本 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托 管 协议》 及 对该托 管协 议的任何 有 效修订和 补充 7 、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华安 安禧保本 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发 售 公告》 8 、 法律 法规: 指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实 施的 法律、 行政法 规、 规范性文 件、 司法 解释、 行政 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 同 当事人有 约束 力的决定 、决议 、 通知等 9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全 国人民 代 表大会 常务委员 会第五 次 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 届全国人 民 代表大会 常务委 员 会第三十 次会议 修 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 5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的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及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 订 10 、 《 销售办 法》 : 指中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 理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其不 时做 出的修订 11 、 《信息 披露办 法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及颁布机 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修 订 12 、 《 运作办 法》 : 指中国证 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 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集证 券投资 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及颁布机 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修 订 13 、 《 指导意 见》 : 指中国证 监会 2010 年 10 月 26 日颁 布 并实施 的《关于 保本基 金 的指导意 见》及 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 做 出的修订 14 、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募 集 开放式证 券投资 基 金流动性 风 险管理规 定》及 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 做 出的修订 15、 流动性 受限资 产: 指由于 法律法 规、 监管、 合同或 操作障碍 等 原因无 法以 合理价 格予以 变现 的资产 ,包括 但不 限于到 期日 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 逆 回购与银 行定期 存 款 (含协 议约定 有条 件提前支 取 的 银行存 款 ) 、停 牌股 票、流 通受限 的新 股及非 公开发 行股 票、资 产 支持证券 、因发 行 人债务违 约无法 进 行转让或 交易的 债 券等 16 、中国 证监会 : 指中国证 券监督 管 理委员会 6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7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国 人民 银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理委 员会 18 、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指受 基金合 同 约束, 根 据基金 合 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 义务的 法 律主体, 包 括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基金 份额 持有人 19 、 个人投 资者: 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 规 规定可投 资于证 券 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20 、 机构 投资者 : 指依法可 以投资 证 券投资基 金的、 在 中华人民 共 和国 境内 合法 登记 并存 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人、 事业法 人 、社会团 体或其 他 组织 21、 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 指 符合相 关法律法 规规定 可 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 内依法 募 集的证券 投资基 金 的中国境 外的机 构 投资者 22 、 投资 人或投 资 者: 指个 人投资 者 、 机构投 资者和 合 格境外机 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人的 合称 23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指依基 金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合 法 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24 、 担保 人: 指 与 基金管理 人签订 保 证合同, 为基金 管 理人对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保本 金额 承担 的保 本清 偿义 务提 供不 可撤 销的 连带 责任保证 的机构 。 本 基金第一 个保本 周 期的担保 人是重庆三 峡 担 保集 团股份有 限公司 , 为 本基金第 一个保 本 周期的保 本提供 不 可撤销的 连 带责任保 证 7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5 、 保本 义务人 : 指与基金 管理人 签 订风险买 断合同 , 为本基金 的某保本 周期( 第 一个保本 周期除 外 )承担保 本偿付 责 任的机构 26 、 保 本保障 机制 : 指依据 《指导 意见 》 及相关法 律法规 的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与担 保人 签订 保证 合同 或与 保本 义务 人签 订风 险买 断合 同, 由担 保人为 本基 金的保本 提供连 带 责任保证 或由保 本 义务人为 本 基金承担 保本偿 付 责任, 或者 通过中 国证监会 认可的 其 他方式, 以 保 证符合条 件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在保 本 周期到期 时可以 获 得投资本 金。 本 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由 重庆 三峡 担保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作为 担保 人, 为基金 第一个 保本周期 的保本 提 供不可撤 销的连 带 责任保证; 第 一个保本 周期后 各 保本周期 涉及的 保 本保障事 宜, 由 基金 管理人与 担 保人或保 本义务 人 届时签订 的保证 合 同或风险 买断合 同 决定, 并 由基 金管理人 在当期 保 本周期开 始前公 告 27 、 基金 销售业 务 : 指基金 管理人 或 销售机构 宣传推 介 基金, 发 售基金份 额, 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 赎回、 转换 、 转托 管及定期 定额 投资等业 务 28 、销售 机构: 指 直销机构 和代销 机 构 29 、直销 机构: 指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30、代 销机 构: 指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的其他条 件, 取得 基金销售 业 务资格并 与基金 管 理人签订 了基金 销 售服务代 理 协议,代 为办理 基 金销售业 务的机 构 31 、基金 销售网 点 :指直销 机构及 代 销机构的 代销网 点 32 、 登记业务: 指 基金登记、 存 管、 过户、 清算和 交收 业务, 具 8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体内容包 括投资 人 基金账户 的建立 和 管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销 售 业务的确 认、 清 算 和交收、 代理发 放 红利、 建 立并保 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和 办理非 交 易过户等 33 、 登记 机构: 指 办理登记 业务的 机 构。 基金 的登记 机 构为华安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或 接受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的机 构 34 、 基金账 户: 指 登记机构 为投资 人 开立的、 记 录其持 有的、 基 金管理人 所管理 的 基金份额 余额及 其 变动情况 的账户 35 、 基金 交易账 户 : 指销售 机构为 投 资人开立 的、 记 录 投资人通 过该销售 机构办 理 认购、 申 购、 赎 回、 转换及转 托管等 业 务而引起 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变 动及结余 情况的 账 户 36 、 基金合 同生效 日: 指基金 募集达 到法律法 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 件, 基金 管理人向 中国证 监 会办理基 金备案 手 续完毕, 并 获 得中国证 监会书 面 确认的日 期 37 、 基金合 同终止 日: 指基金 合同规 定的基金 合同终 止 事由出现 后, 基金财 产清算 完毕, 清算 结果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并 予以公告 的日 期 38 、 基金募 集期: 指 自基金份 额发售 之 日起至发 售结束 之 日止的 期间,最 长不得 超 过 3 个月 39 、存续 期:指 基 金合同生 效至终 止 之间的不 定期期 限 40 、 保本 周期: 指 基金管理 人提供 保 本的期限 。 除提 前 到期情形 外,本基 金以 30 个月 为一个 保本周 期 ,第一个 保本周 期 自基金合 同 9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生效日起 至 30 个 公历 月后的 对应日 止 ,此后各 保本周 期 自本基金 公 告的保本 周期起 始 之日起 至 30 个公 历 月后对应 日止; 如 对应日为 非 工作日或 无该对 应 日, 则顺延 至下一 个 工作日。 在 提前到 期 的情况下 ,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公告的保本 周 期起 始之 日起 至 提前 到期 日止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公 告到 期处 理规 则, 确定 下一个 保 本周期的 起始时 间 。 如无特 别指明 , 本招募说 明书 中的保本 周期即 指 当期保本 周期 41、 触发收 益率: 指 本基金在 每一保 本 周期内所 设置的 该 保本周 期的触发 提前到 期 的参考收 益率。 在 保本周期 内,如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累 计净值 增 长率连 续 15 个 工作 日达到或 超过预 设 的触发收 益 率,则基 金管理 人 将在 A 类基金 份额 累计净值 增长率 连 续达到或 超 过触发收 益率的第 15 个工作 日当日起 10 个工作 日内公 告本 基金当期 保本周期 提前到 期 ,并进入 到期操 作 期间 42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指(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保本周 期内份额 累计分 红—1 )/1×100% 43 、 保本 周期到 期 日或到期 日: 指 保 本周期届 满日。 在 非提前到 期情形下 ,即保 本 周期起始 之日 30 个公 历 月后 的对应 日 ,如该对 应 日为非工 作日或 无 该对应日 ,保本 周 期到期日 顺延至 下 一个工作 日; 在提前到 期情形 下, 指达到触 发收益 率 之后基金 管理人 公 告的保本 周 期提前到 期日( 距 离满足提 前到期 条 件之日起 不超 过 20 个工作日 , 且 不得晚 于非提 前到 期情形 下的保 本周 期到期 日 ) 。如 无特 别指明 , 本招募说 明书中 的 到期日即 指当期 保 本周期到 期日 10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4 、 持有到 期: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 整 个保本周 期内一 直 持有其 所认购、 过渡期 申购 或从上一 保本周 期 转入当期 保本周 期 的基金份 额 到保本周 期到期 日 的行为; 第一个 保本 周期内持 有到期 是 指基金份 额 持有人认 购并持 有 到保本周 期到期 日 的行为 45 、 保本 基金存 续 条件: 指 保本周 期 届满时, 在本基 金 满足法律 法规和 《 基金合 同 》 规定的 基金存 续 要求的前 提下, 符 合法律法 规有 关 资质 要求 并经 基金 管理 人认 可的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与 本基 金管 理人签订 保证合 同 或风险买 断合同 , 为 本基金下 一保本 周 期提供保 本 保障。若 符合保 本 基金存续 条件, 本 基金转入 下一保 本 周期;否 则, 本基金转 型为非 保 本基金 46 、 到期 操作: 指 保本周期 到期后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选 择赎回本 基金基金 份额、 将本 基金基金 份额转 换 为基金管 理人管 理 的其他开 放 式基金基 金份额 、 转 入下一保 本周期 或 继续持有 转型后 基 金基金份 额 的行为 47 、 到期操 作期间: 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进行到期 操作的 时 间期间 , 由基金管 理人在 保 本周期到 期日前 公 告指定 48 、 过渡期: 指 到期 操作期间 结束日 的 下一工作 日至下 一 保本周 期开始日 前一工 作 日的时间 区间, 具体 由基金管 理人在 当 期保本周 期 到期前公 告的到 期 处理规则 中确定 49 、 过渡期 申购: 指 投资人在 过渡期 内 申请购买 本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为。 在过渡 期 内, 投资 人转换 转 入本基金 基金份 额 , 视同为 过渡 期申购 11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0 、 份额 折算日 或 折算日: 过渡期 最 后一个工 作日, 即 保本周期 (第一个 保本周 期 除外)开 始日前 一 工作日 51 、 基金 份额折 算 : 在折算 日, 将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包 括投资 人到 期操作期 间内默 认 选择转入 下一保 本 周期的基 金 份 额和 过渡 期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在 其资 产净 值总 额保 持不 变的 前提 下,变更 登记为 基 金份额净 值为 1.00 元的基金 份额, 基 金份额数 按 折算比例 相应调 整 52 、 保本金 额: 指基 金管理人 为本基 金 投资人提 供保本 保 障的金 额范围。 本基金 第一 个保本周 期的保 本 金额指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在本 基 金 募集 期内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金 额( 即认 购保 本金 额, 包括该 类基金 份额的净 认购金 额 、 认购费用 及募集 期间的利 息收 入 之和 ) , 其后各 保本 周期的 保本金 额为 过渡期 申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 金 份额 在当 期份 额折 算日 的资 产净 值及 其申 购费 用之 和以 及上 一保 本 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在当 期份 额折 算日 的资产净 值。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 额分别 计算保本 金 额 53 、 保本 : 在保 本 周期到期 日, 如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 有 到期的基 金份额与 到期日 基 金份额净 值的乘 积 (即“ 可赎回金额”) 加上其持 有 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在当 期保 本周 期内 的累 计分 红款 项之 和低 于其 保本 金额,则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该差额(即“ 保本赔付差 额”) 。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 额和 C 类 基金份额 分别计 算 保本赔付 差 额 12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4 、 保证: 指担 保人 为基金管 理人履 行 保本义务 提供的 不 可撤销 的连带责 任担保 , 保证范围 为保本 赔 付差额部 分 55 、 保 证合同 或 《 保 证合同 》 : 指担保 人 和基金管 理人签 订 的 《华 安安禧保本 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保 证 合同》 56 、 工作 日: 指 上 海证券交 易所、 深 圳证券交 易所的 正 常交易日 57 、T 日: 指 销售机 构在规定 时间受 理 投资人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申请 的开放 日 58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 工作 日(不包 含 T 日 ), n 为自 然数 59 、 开放 日: 指 为 投资人办 理基金 份 额申购、 赎回或 其 他业务的 工作日 60 、 开放 时间: 指 开放日基 金接受 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交 易的时间 段 61 、 《 业务规 则》 : 指 《华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开放式 基 金业务规 则 》 ,是规 范基金 管理 人所管 理的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的 业 务规则, 由基金 管 理人和投 资人共 同 遵守 62 、 认购 : 指在 基 金募集期 内, 投 资 人根据基 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 买 基金份额 的行为 63 、 申购 : 指基 金 合同生效 后, 投 资 人根据基 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 买 基金份额 的行为 , 本招募说 明书中 若 无特别所 指, 则不包括 过渡期 申 购 64 、 赎回 : 指基 金 合同生效 后,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按基 金 合同和招 13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募说明书 规定的 条 件要求将 基金份 额 兑换为现 金的行 为 65 、 基金转 换: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按 照 基金合同 和基金 管 理人届 时有效公 告规定 的 条件, 申请 将其持 有基金管 理人管 理 的、 某一基 金 的基金份 额转换 为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 其他基金 基金份 额 的行为 66 、 转托管: 指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本 基 金的不同 销售机 构 之间实 施的变更 所持基 金 份额销售 机构的 操 作 67 、A 类基金 份额 :在投资 者认购/ 申 购时收取 认购/ 申购 费用的 基金份额 68 、 C 类基 金份额 : 在投资者 认购/ 申购 时不收取 认购/ 申购 费用, 而是从本 类别基 金 资产中计 提销售 服 务费的基 金份额 69 、定期 定额投 资 计划:指 投资人 通 过有关销 售机构 提 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购日、 扣款金额 及扣款 方 式, 由销售 机构于 每期约定 扣款 日 在投 资人 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 款及 受理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资方 式 70、 巨额赎 回: 指 本基金单 个开放 日 , 基金净赎 回申请 (赎回申 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 份额 总数及基 金转换 中 转入申请 份额总 数 后的余额 ) 超过 上一 开放日基 金 总份额的 10% 71 、元: 指人民 币 元 72 、 基金 收益: 本 招募说明 书项下 的 基金收益 即为基 金 利润, 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 资收益、 公 允价值 变动收益 和其他 收 入扣除相 关费 用后的余 额; 基 金已 实现收益 指基金 利 润减去公 允价值 变 动收益后 的 14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余额 73 、 基 金资产 总值: 指基金拥 有的各 类 有价证券、 银 行存款 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及 其 他资产的 价值总 和 74 、基金 资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总 值 减去基金 负债后 的 价值 75 、 基金份 额净值: 指计算日 每类基 金 份额的基 金资产 净 值除以 计算日该类 份 额的 基金份额 总数 76 、 基金 资产估 值 : 指计算 评估基 金 资产和负 债的价 值 , 以确定 基金资产 净值和 基 金份额净 值的过 程 77 、指定 媒介: 指 中国证监 会指定 的 用以进行 信息披 露 的报刊、 互联网网 站及其 他 媒介 78 、 不可 抗力: 指 基金合同 当事人 不 能预见、 不能避 免 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 事件 79 、 中国: 指中华 人民共和 国。 就本 招募说明 书而言, 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 政区、 澳 门特别行 政区和 台 湾地区 15















































华 安安 禧保 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 金管理 人 概况 1 、名 称:华 安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2 、 住 所: 中国 (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 区世纪大道8 号 上 海国金中 心二期31 -32 层 3 、法 定代表 人:朱 学华 4 、设 立日期 :1998 年6 月4 日 5 、 批准设 立机关 及 批准设立 文号 : 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 字[1998]20 号 6 、注 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 币 7 、组 织形式 :有限 责任公司 8 、 经营范 围: 从 事 基金管理 业务、 发 起设立基 金以及 从 事中国证 监会批准 的其他 业 务 9 、存 续期间 :持续 经营 10 、联系 电话 : (021 )38969999 11 、客户 服务电 话 :40088-50099 12 、联系 人:王 艳 13 、网址 :www.huaan.com.cn (二)注 册资本 和 股权结构 1 、注 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 币 16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 、股 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 股本比 例 上海国际 信托有限公 司 20% 国泰君安 创新投 资 有限公司 20%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 20%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 20% (三)主 要人员 情 况 1 、基 金管理 人董事 、监事、 经理及 其 他高级管 理人员 (1 ) 董事会 朱学华先 生, 本科学 历。 历任武警 上海警 卫局首长 处副团 职 参谋, 上海财政 证券有 限 公司党总 支副书 记, 上海证券 有限责 任 公司党委 书 记、 副董 事长 、 副 总经理、 工会主 席 , 兼任海 际大和 证 券有限责 任公 司董事长 。 现任 华 安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党总支 书记、 董 事长、 法定代 表人。 童威先生 , 博 士研 究生学历 。 历 任上 海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研究发 展中心总 经理 , 上 海国际集 团有限 公 司研究发 展总部 副 总经理 (主持 工 作 ) , 上投 摩根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司 副总 经理 ,上海国 际集 团有 17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限公司战 略发展 总 部总经理 兼董事 会 办公室主 任, 华安 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副总 经理。 现 任华安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总 经理。 邱平先生 , 本科 学 历, 高 级政工师 职 称。 历 任上海红 星 轴承总厂 党委书记 , 上 海东 风机械 (集团 ) 公 司总裁助 理、 副总 裁, 上 海全光 网络科技 股份公 司 总经理 , 上海 赛事 商务有限 公司总 经 理, 上 海东浩 工艺品股 份有限 公 司董事长, 上海国 盛 集团科教 投资有 限 公司党委副 书记、 总 裁、 董 事 , 上海建 筑材料 ( 集团) 总 公司党 委 书记、 董 事长 ( 法定 代表 人 ) 、总裁 。现 任上 海工业投 资( 集团 )有限公 司党 委副 书记、执 行董事 ( 法定代表 人) 、总裁 。 马名驹先 生, 工 商 管理硕士 , 高级 会 计师。 历任凤凰 股 份有限公 司副董事 长、 总 经 理, 上 海东方上 市 企业博览 中心副 总 经理。 现任锦 江国际 (集团 ) 有 限 公司副总 裁兼计 划 财务部经 理及金 融 事业部总 经 理、 上 海锦江 国际 投资管理 有限公 司 董事长兼 总经理 、 锦江麦德 龙现 购自运有 限公司 董 事、 华 安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 长 江养老保 险股 份有限公 司董事、 上海景域 文化传 播 有限公司 董事、Crystal Bright Developments Limited 董事、 史带财 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 司监事、上 海上国投 资产管 理 有限公司 监事。 董鑑华先 生, 大 学 学历, 高级经济 师 。 历任 上海市审 计 局基建处 科员、 副 主任科 员 、 处长助 理、 副处 长, 固定 资产投 资 审计处副 处长 ( 主持 工作 ) 、处长, 上海 市审 计局财政 审计 处处 长,上海 电气 (集 团 )总 公司 财务总监, 上海 电气 (集团) 总公 司副 总裁、财 务总 监。 现任上海 电气 (集 团) 总 公司监 事长 , 上海 海立 (集团 ) 股份 有限公 18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司监事长 ,上海 临 港控股股 份有限 公 司董事。 聂小刚先 生, 经济 学博士 。 历任 国泰 君安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投资 银行三部 助理业 务 董事、 企业融 资总 部助理业 务董事 、 总裁办公 室主 管、 总 裁办公室 副 经理、 营销管理 总 部副经理 、 董事 会 秘书处主 任助 理、 董事 会秘书 处 副主任、 董事会 秘 书处主任 、 上市 办 公室主任 、 国 泰君安创 新投资 有 限公司总 裁、 国泰 君 安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战略投 资 部总经理 等职务 。 现任国泰 君安证 裕 投资有限 公司董 事 长、 国 泰君安 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战略投资 及直投 业 务委员会 副总裁、 战 略管理部 总 经理。 独立董事 : 吴伯庆先 生, 大 学 学历, 一级律师 , 曾被评为 上海市 优 秀律师与 上海市十 佳法律 顾 问。 历 任上海 市城 市建设局 秘书科 长 、 上海 市第一 律师事务 所副主 任 、 上海 市金茂 律师 事务所主 任、 上海 市律师协 会副 会长。现 任上海 市 金茂律师 事务所 高 级合伙人 。 夏大慰先 生, 研 究 生学历 , 教授 。 现 任上海国 家会计 学 院学术委 员会主任 、 教授 、 博士生导 师, 中 国 工业经济 学会副 会 长, 财政 部会 计准则委 员会咨 询 专家, 财政部 企业 内部控制 标准委 员 会委员 , 香港 中文大学 名誉教 授 , 复旦 大学管 理学 院兼职教 授, 上海 证券交易 所上 市委员会 委员。 享 受国务院 政府津 贴 。 (2 ) 监事会 张志 红女 士, 经济 学博 士。 历任 中国 证监 会上 海监 管局(原上海 证 管办) 机构 处副处长 、机 构监 管处副处 长、 机构 监管处处 长、 机构 19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监管一处 处长 、 上 市公司监 管一处 处 长等职务 , 长 城证 券有限责 任公 司党委委 员、 纪委 书记、 预算 管理委 员会委员、 合规总 监、 副总经 理 、 投资决策 委员会 委 员, 国 泰君安 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总 裁 助理、 投行业 务委员会 副总裁 等 职务。 现任 国泰君 安 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 业务总监 兼 投行业务 委员会 副 总裁,华 安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监事 长 。 许诺先生 , 研究 生 学历。 曾任怡安 翰 威特咨询 业务总 监 , 麦理 根 (McLagan )公 司中 国区负 责人 。现 任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人 力资 源部高级 总监, 华 安资产管 理(香 港 )有限公 司董事 。 诸慧女士 , 研究 生 学历, 经济师 。 历 任华安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监 察稽核部 高级监 察 员, 集 中交易 部总 监。 现 任华安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集中交易 部高级 总 监。 (3 ) 高级管 理人员 朱学华 先生 ,本 科 学历,19 年证 券、基 金 从业 经验 。历任 武 警 上海警卫局首长处副团职参谋,上海财政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 记, 上海 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党委书 记 、 副董事 长、 副总 经理、 工 会主 席, 兼 任海际 大和 证券有限 责任公 司 董事长 。 现任 华安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党总 支书记 、 董事长、 法定代 表 人。 童威先 生, 博士 研 究生学 历,16 年证券 、 基金 从业 经验。 历 任 上海证券 有限责 任 公司研究 发展中 心 总经理, 上 海国际 集 团有限公 司 研 究发 展总 部副总经 理( 主持 工作 ) ,上 投摩 根基 金管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副总经 理, 上海 国 际集团有 限公司 战 略发展总 部总经 理 兼董事会 办 公室主任 , 华 安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副 总经理 。 现任 华安 基金管理 有限 20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公司总经 理。 薛珍女 士, 硕士 研 究生学 历,17 年证券 、 基金 从业 经验。 曾 任 华东政法 大学副 教 授, 中 国证监 会上 海证管办 机构处 副 处长, 中国证 监会上海监管局法制工作处处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 长。 翁启森 先生 ,硕 士 研究生 学历 ,23 年 金融、 证券 、基 金 行业从 业经验。 历任台 湾 富邦银行 资深领 组 ,台湾 JP 摩根证 券 投资经理 , 台湾摩根 投信基 金 经理, 台湾中 信证 券自营部 协理 , 台 湾保德信 投信 基金经理 , 华 安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全 球投资部 总监 、 基 金投资部 兼全 球投资部 高级总 监 、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 现任华安 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副 总经理、 首席投 资 官。 姚国平先 生, 硕士 研究生学 历,14 年 金融、 基金行 业从 业经验 。 历任香港 恒生银 行 上海分行 交易员, 华 夏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上海分 公 司区域销 售经理 ,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上海 业务部 助 理总监 、 机构 业务总部 高级董 事 总经理 、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 现任 华安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副总 经理。 谷媛媛女 士,硕 士 研究生学 历,18 年 金融、基 金行业 从 业经验 。 历任广发 银行客 户 经理,京 华山一 国 际(香港 )有限 公 司高级经 理,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市场 业务二 部 大区经理、 产品部 高 级董事总 经 理、公司 总经理 助 理。现任 华安基 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 总 经理。 2 、本基 金基金 经 理 朱才敏 女士 ,金融工 程 硕士 ,具 有基金 从 业资 格证 书,10 年基 21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金行业从 业经历 。2007 年 7 月应 届生 毕业进入 华安基 金 ,历任金 融 工程部风 险管理 员 、 产品 经理、 固定 收益部研 究员、 基 金经理助 理等 职务。2014 年 11 月至 2017 年 7 月 , 同时担任 华安月 月 鑫短期理 财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华 安季季 鑫短 期理财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 、 华 安月安鑫 短期理 财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 金的基金 经理 , 2014 年 11 月 起, 同时担任 华安汇 财 通货币市 场基金、 华 安双债添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 金的基金 经理。2015 年 5 月起同 时担 任华安新 回报灵 活 配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的 基 金经理。2016 年 4 月起,同 时担任 本 基金的基 金 经理。2016 年 9 月 起,同时 担任华 安 新财富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 资基金的 基金经 理 。2016 年 11 月 起, 同时担任 华安新 希 望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 金的基金 经理;2016 年 12 月起 , 同时 担任华安 新 泰利灵活 配置混 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的 基金经理 。2017 年 3 月起 ,同 时担任华 安睿安 定 期开放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的基金 经 理。 杨明 先生, 中 央财经 大 学硕 士研 究生,17 年银 行、 基金从 业 经 历。 曾在上海 银行 从事信贷 员、 交易 员及风险 管理 。2004 年 10 月加 入华安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 任研 究发 展部研究 员。 现任 投资研究 部总 监。2013 年 6 月 起 担任华安 策略优 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 金的基金 经 理。 2014 年 6 月 起 担任投资 研究部 高 级总监 。 2015 年 6 月至 2016 年 9 月 同时担 任华安 国 企改革主 题灵活 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的基 金 经理。2016 年 3 月 起同时担 任华安 沪 港深外延 增长灵 活 配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的 基 金经理。2016 年 5 月起,同 时担任 本 基金的基 金 经理。 22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历任基金 经理: 郑可成先 生,自 2016 年 4 月 13 日至 2017 年 7 月 3 日担任 华安 强化收益 债券基 金 的基金经 理。 3 、基 金管 理人采 取集 体投 资决 策制 度, 公司 投资 决 策委 员会成 员的姓名 和职务 如 下: 童威先生 ,总经 理 翁启森先 生,副 总 经理、首 席投资 官 杨明先生 ,投资 研 究部高级 总监 许之彦先 生,指 数 与量化投 资部高 级 总监 贺涛先生 ,固定 收 益部总监 苏圻涵先 生,全 球 投资部助 理总监 万建军先 生,投 资 研究部联 席总监 谢振东先 生,基 金 投资部副 总监 崔莹先生 ,基金 投 资部助理 总监 上述人员 之间不 存 在近亲属 关系。 4 、业 务人员 的准备 情况: 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公司目 前共有 员工 352 人 ( 不含 香港公 司) , 其中 56.8% 具 有硕士及 以上学 位 ,90.1% 以上具 有三 年证券业 或 五年金融 业从业 经 历, 具 有丰富 的实 际操作经 验。 所有 上述人员 在最 近三年内 均未受 到 所在单位 及有关 管 理部门的 处罚。 公 司 业务由投 资 与研究、 营销、 后 台支持等 三个业 务 板块组成 。 23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四)基 金管理 人 的职责 根据《基 金法》 的 规定,基 金管理 人 应履行以 下职责 :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基金 份额的 发 售和登记 事宜; 2 、办 理基金 备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 券 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 益 ; 5 、进 行基金 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 务 会计报告 ; 6、 编制 中期 和年度 基金报告 ; 7 、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 ,确定 基 金份额申 购、赎 回 价格; 8 、办 理与基 金财产 管理业务 活动有 关 的信息披 露事项 ; 9 、按 照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10 、 保 存基金财 产 管理业务 活动的 记 录、 账 册、 报 表和 其他相关 资料;


11 、 以 基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利益行 使 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12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其他 职责。 (五)基 金管理 人 的承诺 1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反《 中华人 民 共和国证 券法》 行 为的发生 ; 24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 防 止违反《 基金法 》 及相关法 律法规 的 行为的发 生; 3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加 强人 员管 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 促和 约 束 员工遵守 国家有 关 法律法规 及行业 规 范, 诚 实信用 、 勤 勉尽责 , 不从 事以下活 动: (1 ) 越权或 违规经 营; (2 ) 违反基 金合同 或托管协 议; (3 ) 故 意损害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他 基金相关 机构的 合 法利益 ; (4 ) 在向中 国证监 会报送的 资料中 弄 虚作假; (5 ) 拒绝、 干扰、 阻挠或严 重影响 中 国证监 会依 法 监管; (6 ) 玩忽职 守、滥 用职权, 不按照 规 定履行职 责; (7)泄 露在 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公开 的基金 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资 计划等信 息, 或利 用该信息 从事 或者明示 、暗示 他 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 活动; (8 ) 其他法 律法规 以及中国 证监会 禁 止的行为 。 4 、基 金管理 人关于 履行诚信 义务的 承 诺 基金管理 人承诺 将 以取信于 市场 、 取 信于社会 为宗旨 , 按照诚实 信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 严格遵 守有 关法律法 规和中 国 证监会发 布的 监管规定 ,不断 更 新投资理 念,规 范 基金运作 。 5 、基 金经理 承诺 (1 )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 着谨 慎的 原则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谋 取最大利 益; 25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不 利用 职 务之 便为 自己 、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人 或任何 第三人谋 取不当 利 益; (3)不 泄露 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基 金 投资内容 、 基 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 或 利用该信 息从 事或者明 示、暗 示 他人从事 相关的 交 易活动。 (六)基 金管理 人 的内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制 的原则 (1 ) 健全性 原则 内部控制 包括公 司 各项业务 、 各 个部 门或机构 和全体 人 员, 并 涵 盖到决策 、执行 、 监督、反 馈等各 个 环节。 (2 ) 有效性 原则 通过科学 的内部 控 制手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的 内部控 制 程序, 维 护内控制 度的有 效 执行。 (3 ) 独立性 原则 公司各机 构、 部门和 岗位职责 应当保 持 相对独立, 公 司基金 资产、 自有资产 、其他 资 产的运作 应当分 离 。 (4 ) 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内部 部门和 岗 位的设置 应当权 责 分明、相 互制衡 。 (5 ) 成本效 益原则 公司运用 科学化 的 经营管理 方法降 低 运作成本 ,提高 经 济效益, 以合理的 控制成 本 达到最佳 的内部 控 制效果。 26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 、内 部控制 的组织 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 构, 以 实现对公 司 从决策层 到管理 层 、 操作 层的全面 监 督和控制 。 具 体而言, 包括以 下 组成部分 : (1)董 事会 : 董事 会对 公司 建立 内部 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 有效性 承担最终 责任。 (2)监 事会 : 监事 会依 照公 司法 和公 司章 程对 公司 经营 管理活 动、董事 和公司 管 理层的行 为行使 监 督权。 (3)督 察长 : 督察 长对 董事 会直 接负 责。 对公 司的 日常 经营管 理活动进行合规性监督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 告。 (4)合 规与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合 规与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是 为加强 公司在业 务运作 过 程中的风 险控制 而 成立的非 常设机 构, 以召开例 会 形式开展 工作 , 向 公司总经 理负责 。 主要职责 是定期 和 不定期审 议公 司合规报 告、风 险 管理报告 以及其 他 风险控制 重大事 项 。 (5)合 规监 察 稽核 部: 合规 监察 稽核 部负 责对 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执行 情况进 行 合规性监 督检查 , 对督察长 负责。 (6)各 业务 部 门: 内部 控制 是每 一个 业务 部门 和员 工最 首要和 基本的职 责。 各部 门的主管 在权限 范 围内, 对其负 责的 业务进行 检查 监督和风 险控制 。 各位员工 根据国 家 法律法规 、 公司 规 章制度 、 道德 规范和行 为准则 、 自己的岗 位职责 进 行自律。 3 、内 部控制 制度概 述 27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公司内部 控制制 度 由内部控 制大纲 、 基本管理 制度 、 部 门业务规 章等部分 组成。 公司内部 控制大 纲 是对公司 章程规 定 的内控原 则的细 化 和展开, 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 大纲 应当明 确 内控 目 标、内控 原则、 控 制环境、 内控措 施 等内容。 基本管理 制度包 括 风险控制 制度、 投资 管理制度、 基 金会计 制度、 信息披露 制度、 监 察稽核制 度、信 息 技术管理 制度、 公 司财务制 度、 资料档案 管理制 度 、业绩评 估考核 制 度和紧急 应变制 度 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 责、岗位 设置、 岗 位责任、 操作守 则 等的具体 说明。 4 、基 金管理 人内部 控制五要 素 内部控制 的基本 要 素包括: 控制环 境 、 风险评 估、 控制 活动、 信 息沟通、 内部监 控 。 (1 )控 制 环境 控制环境 构成公 司 内部控制 的基础, 包 括公司治 理结构 体 系和内 部控制体 系。公 司 内部控制 体系又 包 括公司的 经营理 念 和内控文 化、 内部控制 的组织 体 系、 内 部控制 的制 度体系 、 员工 的道 德操守和 素质 等内容。 公司自成 立以来, 通 过不断加 强公司 管 理层和员 工对内 部 控制的 认识和控 制意识 , 致力于从 公司文 化 、 组织 结构、 管理 制度等方 面营 造良好的 控制环 境 氛围, 使风险 意识 贯穿到公 司各个 部 门、 各 个岗位 和各个业 务环节 。 逐步完善 了公司 治 理结构 、 加强 了公 司内部合 规控 28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制建设, 建立了 公 司内部控 制体系 。 (2 )风 险 评估 公司通过 对组织 结 构、 业 务流程 、 经 营运作活 动进行 分 析、 测 试 检查, 发现 风险, 将 风险进行 分类、 按 重要性排 序, 找出 风险分布 点 , 分析其发 生的可 能 性及对目 标的影 响 程度, 评估 目前的 控 制程度和 风 险高低 , 找出 引致 风险产生 的原因 , 采取定性 定量的 手 段分析考 量风 险的高低 和危害 程 度。 在风险评 估后, 确定应进 一步采 取 的对应措 施, 对内部控 制制度 、 规则、 公司政策 等 进行修订 和完善 , 并监督各 个环 节的改进 实施。 (3 )控 制 活动 公司的一 系列规 章 制度、 业务规则 在 制定、 修订的过 程 中, 也 得 到了一贯 的实施 。 主要包括 :组织 结 构控制、 操作控 制 、会计控 制。 ① 组织结构 控制 公司各个 部门的 设 置体现了 部门之 间 的职责分 工, 及部 门 间相互 合作与制 衡的原 则 。 基金 投资管理 、 基金运作 、 市场 营 销等业务 部门 有明确的 授权分 工 , 各部 门的操 作相 互独立 、 相互 牵制 并且有独 立的 报告系统 ,形成 权 责分明、 严格有 效 的三道监 控防线 : 以各岗位 目标责 任 制为基础 的第一 道 监控防线: 各部门 内 部工作 岗位合理 分工、 职 责明确, 对不相 容 的职务、 岗位分 离 设置, 使 不同 的岗位之 间形成 一 种相互检 查、 相互 制约的关 系, 以减 少差错或 舞弊 发生的风 险。 各相关部 门、 相关 岗位之间 相互监 督 和牵制的 第二道 防 线: 公 司 29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在相关部 门、 相关 岗位之间 建立标 准 化的业务 操作流 程 、 重要 业务处 理表单传 递及信 息 沟通制度, 后续部 门 及岗位对 前一部 门 及岗位负有 监督和检 查的责 任 。 以合规监 察稽核 部 对各部门 、 各 岗位 、 各项业务 全面实 施 监督反 馈的第三 道监控 防 线。 ② 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 了一系 列 的基本管 理制度 , 如风险控 制制度 、 投资管理 制度、 基金 会计制 度、 公司财 务制度、 信息披露 制度、 监 察稽核制 度 、 信息技术 管理制 度 、 资料 档案管 理制 度、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和紧 急应 变制度等 , 控 制日 常运作和 经营中 的 风险。 公司各 业务 部门在实 际操 作中遵照 实施。 ③ 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 基金资 产 与公司自 有资产 完 全分开 , 分账 管理 , 独立核 算; 公 司会计 核算 与基金会 计核算 在 业务规范 、 人 员岗 位和办公 区域 上严格分 开。 公 司 对所管理 的不同 基 金分别设 立账户 , 分账管理 , 以 确保每只 基金和 基 金资产的 完整独 立 。 基本的会 计控制 措 施主要包 括: 复 核 、 对账制 度; 凭证、 资料管 理制度 ; 会计账 务 的组织和 处理制 度 。 运用 会计核算 与 账务系统 , 准 确计算基 金资产 净 值,采取 科学、 明 确的资产 估值方 法 和估值程 序, 公允地反 映基金 在 估值时点 的价值 。 (4 )信 息 沟通 为了及时 实现信 息 的沟通, 有 效地达 成 自下而上 的报告 和 自上而 30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下的反馈 ,公司 采 取以下措 施: 建立了内 部办公 自 动化信息 系统与 业 务汇报体 系, 通过 建 立有效 的信息交 流渠道, 保 证公司各 级管理 人 员和员工 可以充 分 了解与其 职 责相关的 信息, 保 证信息及 时送达 适 当的人员 进行处 理 。 制定了管 理和业 务 报告制度 ,包括 定 期报告和 不定期 报 告制度。 按既定的 报告路 线 和报告频 率, 在适 当 的时间向 适当的 内 部人员和 外 部机构进 行报告 。 (5)内 部 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 程,对控 制环境 、 控制活动 等进行 持 续的检验 和完善 。 监察稽核 人员负 责 日常监督 工作, 促 使 公司员工 积极参 与 和遵循 内部控制 制度, 保 证制度的 有效实 施 。 公司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 行持续的 检查。 检 验其是否 符合设 计 要求, 并及时地 充 实和完善 , 反 映政策法 规、 市 场 环境、 组织调整 等 因素的变 化趋势 , 确保内控 制度 的有效性 。 5 、基 金管理 人内部 控制制度 声明 基金管理 人声明 以 上关于内 部控制 制 度的披露 真实 、 准 确, 并 承 诺公司将 根据市 场 变化和业 务发展 来 不断完善 内部风 险 控制制度 。 31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 金托管 人 基本情况 名称:中 国建设 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简 称:中国 建设银 行) 住所:北 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 西城区闹 市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田 国 立 成立时间 :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 伍 佰亿壹仟 零玖拾 柒 万柒仟肆佰 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间 :持续 经 营 基金托管 资格批 文 及文号: 中国证 监 会证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话 :(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 银行成 立 于1954 年10 月, 是一家国 内领先、 国际知名 的大型股 份制商 业 银行, 总部 设在北 京。 本行于2005 年10 月 在香港 联合交易 所挂牌 上 市( 股 票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 在上海证 券交 易所挂牌 上市( 股票 代码601939) 。 2017 年6 月 末, 本 集团资产 总额216,920.67 亿元 , 较上 年末 增 加7,283.62 亿 元, 增幅3.47% 。 上半年 , 本集团实 现利 润总额1,720.93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30% ;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 3.81% 至 1,390.09 亿 元,盈 利水平实 现平稳 增 长。 32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016 年,本 集团先 后获得国 内外知 名 机构授予的 100 余 项重要 奖项。 荣获 《欧洲 货 币》 “2016 中国最 佳银行” , 《环球 金 融》 “2016 中国最佳 消费者 银 行” 、 “2016 亚 太 区最佳流 动性管 理 银行” , 《机 构投资者》 “人民 币国际化 服务钻 石 奖” , 《亚 洲银行 家》 “中国 最 佳大型零 售银行 奖 ” 及中国银 行业协 会 “年度最 具社会 责任金融 机构 奖” 。 本集 团在英 国 《银 行家 》2016 年 “世 界银行1000 强排名 ” 中, 以一级资 本总额 继 续位列全 球第2; 在美 国 《财 富》2016 年世界500 强排名第22 位。 中国建设 银行总 行 设资产托 管业务 部, 下设综合 处、 基金 市 场处、 证 券保 险资产 市场处 、理 财信托 股权市 场处 、QFII 托 管处 、养 老金 托管处、 清算处 、 核算处、 跨境托 管 运营处、 监督稽 核 处等 10 个职 能处室, 在 上海设 有 投资托管 服务上 海 备份中心, 共有员 工220 余人 。 自 2007 年起, 托管 部连续聘 请外部 会 计师事务 所对托 管 业务进行 内 部控制审 计,并 已 经成为常 规化的 内 控工作手 段。 (二)主 要人员 情 况 纪伟, 资产 托管业 务 部总经理, 曾先后 在 中国建设 银行南 通 分行、 总行计划 财务部 、 信贷经营 部任职 , 并在总行 公司业 务 部、 投资 托管 业务部、 授信审 批 部担任领 导职务 。 其拥有八 年托管 从 业经历, 熟悉 各项托管 业务, 具 有丰富的 客户服 务 和业务管 理经验 。 龚毅, 资产 托管业 务部副总 经理, 曾 就职于中 国建设 银 行北京市 分行国际 部、 营业 部并担任 副行长, 长期从事 信贷业 务 和集团客 户业 务等工作 ,具有 丰 富的客户 服务和 业 务管理经 验。 33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郑绍平, 资 产托管 业务部副 总经理, 曾就职于 中国建 设 银行总行 投资部、 委 托代理 部、 战略客 户部, 长期从事 客户服 务 、 信贷业务 管 理等工作 ,具有 丰 富的客户 服务和 业 务管理经 验。 黄秀莲, 资 产托管 业务部副 总经理, 曾就职于 中国建 设 银行总行 会计部, 长 期从事 托管业务 管理等 工 作, 具有丰 富的客 户服务和 业务 管理经验 。 原玎, 资产 托管业 务部副总 经理, 曾 就职于中 国建设 银 行总行国 际业务部 ,长期 从 事海外机 构及海 外 业务管理 、境内 外 汇业务管 理、 国外金融 机构客 户 营销拓展 等工作 , 具 有丰富的 客户服 务 和业务管 理 经验。 (三)基 金托管 业 务经营情 况 作为国内 首批开 办 证券投资 基金托 管 业务的商 业银行 , 中 国建设 银行一直 秉持 “ 以 客户为中 心” 的 经 营理念, 不断加 强 风险管理 和内 部控制, 严 格履行 托管人的 各项职 责 , 切实维护 资产持 有人的合 法权 益, 为资 产委托 人 提供高质 量的托 管 服务。 经 过多年 稳 步发展, 中国 建设银行 托管资 产 规模不断 扩大, 托 管业务品 种不断 增 加, 已形成 包 括证券投 资基金 、 社 保基金、 保险资 金、 基本养老 个人账 户、 (R)QFII 、 (R)QDII 、企业 年金等 产品 在内的 托管业 务体 系,是 目前国 内托 管业 务品种最 齐全的 商 业银行之 一。截 至 2017 年 二季度 末, 中国建设 银 行已托管759 只 证 券投资基 金。 中 国建 设银行专 业高效 的 托管服务 能 力和业务 水平, 赢 得了业内 的高度 认 同。中国 建设银 行 连续 11 年获 得 《全球 托管人》 、 《财资》 、 《环球 金 融》 “中 国最佳 托 管银行” 、 34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中国最 佳次托 管 银行” 、 “ 最佳托 管专家——QFII ” 等奖项, 并 在 2016 年被《 环球金 融》评为 中国市 场 唯一一家 “最佳 托 管银行” 。 (四)基 金托管 人 的内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制 目标 作为基金 托管人 , 中 国建设银 行严格 遵 守国家有 关托管 业 务的法 律法规、 行业 监管规 章和本行 内有关 管 理规定, 守法 经营、 规范运作 、 严格监察 , 确保 业 务的稳健 运行, 保 证基金财 产的安 全 完整, 确 保有 关信息的 真实 、 准 确、 完 整、 及时 , 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合法权 益。 2 、内 部控制 组织结 构 中国建设 银行设 有 风险与内 控管理 委 员会, 负 责全行 风险 管理与 内部控制 工作, 对 托管业务 风险控 制 工作进行 检查指 导 。 资产托管 业 务部配备 了专职 内 控合规人 员负责 托 管业务的 内控合 规 工作, 具 有独 立行使内 控合规 工 作职权和 能力。 3 、内 部控制 制度及 措施 资产托管 业务部 具 备系统、 完 善的制 度控制体 系, 建立 了管理制 度、 控制制 度、 岗 位职责、 业 务操作 流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务的 规范 操作和顺 利进行 ; 业务人员 具备从 业 资格;业 务管理 严 格实行复 核、 审核、 检查 制度, 授权工作 实行集 中 控制, 业务 印章按 规程保管、 存 放、 使用, 账户资 料严格保 管, 制约 机制严格 有效; 业 务操作区 专门 设置,封 闭管理 , 实施音像 监控; 业 务信息由 专职信 息 披露人负 责, 防止泄密 ; 业务 实 现自动化 操作, 防 止人为事 故的发 生 , 技术系 统完 整、独立 。 35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五)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理 人运作 基 金进行监 督的方 法 和程序 1 、监 督方法 依照 《基 金法》 及 其配套法 规和基 金 合同的约 定, 监 督 所托管基 金的投资 运作。 利 用自行开 发的 “新 一代托管 应用监 督 子系统” , 严 格按照现 行法律 法 规以及基 金合同 规 定, 对基 金管理 人运 作基金的 投 资比例、 投资范 围 、 投资组 合等情 况 进行监督 。 在日 常 为基金投 资运 作所提供 的基金 清 算和核算 服务环 节 中, 对基 金管理 人发 送的投资 指 令、基金 管理人 对 各基金费 用的提 取 与开支情 况进行 检 查监督。 2 、监 督流程 (1 )每 工作日 按时通 过新 一代托 管应用 监督 子系统 ,对各 基金 投资运作 比例控 制 等情况进 行监控, 如发现投 资异常 情 况, 向基金 管 理人进行 风险提 示 , 与基金 管理人 进 行情况核 实, 督 促 其纠正, 如有 重大异常 事项及 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 (2 )收 到基金 管理人 的划 款指令 后,对 指令 要素等 内容进 行核 查。 (3 )根 据基金 投资运 作监 督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投 资运作 监督 报 告, 对各 基金 投资 运作 的合 法合 规性 和投 资独 立性 等方 面进 行评 价,报送 中国证 监 会。 (4 )通 过技术 或非技 术手 段发现 基金涉 嫌违 规交易 ,电话 或书 面要求基 金管理 人 进行解释 或举证 , 并及时报 告中国 证 监会。 36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五、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基 金份额 发 售机构 1 、直 销机构


(1 ) 华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上海业 务 部 地址:中 国(上 海 )自由贸 易试验 区 世纪大道8 号国 金 中心二期 31-32 层 电话: (021 )38969960 传真: (021 )58406138 联系人: 姚佳岑 (2 ) 华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北京分 公 司 地址:北 京市西 城 区金融街7 号英 蓝 国际金融 中心522 室 电话: (010 )57635999 传真: (010 )66214061 联系人: 刘雯 (3 ) 华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广州分 公 司 地址:广 州市天 河 区珠江西路8 号 高 德置地夏 广场D 座504 单元 电话: (020 )38082891 传真: (020 )38082079 联系人: 林承壮 (4 ) 华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西安分 公 司 地址: 陕西省 西安市 高新区唐 延路35 号 旺座现代 城H 座2503 电 话: (029)87651812 传真: (029 )87651820 联系人: 翟


均 37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 ) 华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成都分 公 司 地址: 成都市 人民南 路四段19 号威斯 顿 联邦大厦12 层1211K-1212L 电话: (028 )85268583 传真: (028 )85268827 联系人: 张晓帆 (6 ) 华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沈阳分 公 司 地址:沈 阳市沈 河 区北站路59 号财富 中心E 座2103 室 电话: (024 )22522733 传真: (024 )22521633 联系人: 杨贺 (7 ) 华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电子交 易 平台 华安电子 交易网 站 :www.huaan.com.cn 智能手机APP 平台:iPhone 交 易客户 端、Android 交易 客户 端 华安电子 交易热 线 :40088-50099 传真电话 : (021)33626962 联系人: 谢伯恩 2 、代 销机构 仅销售A 类(基 金 代码:002398 ) 的 销售机构 如下: (1 ) 中国建 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 西城区金 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 西城区闹 市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 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郑 州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38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地址:河 南省郑 州 市商务外 环路22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天 宇 客户服务 电话:967585 ( 河南地 区) 、4000-967585 ( 全国) 网址:www.zzbank.cn 仅销售C 类(基 金 代码:002399 ) 的 销售机构 如下: (1 ) 深圳前 海微众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前海 深港合作 区前湾 一 路1 号A 栋201 室 (入驻 深圳 市前海商 务秘书 有 限公司)



































法定代表 人:顾 敏


客服电话 :4009998877 网址:www.webank.com (2)西 南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 市 江北区桥 北苑8 号 注册地址 :重庆 市 江北区桥 北苑8 号 西南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 吴坚 电话: (023 )63786433 传真: (023 )63786477 客户服务 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3)江 西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 人:陈 晓 明 注册地址 :江西 省 南昌市红 谷滩新 区 金融大街699 号 办公地址 :江西 省 南昌市红 谷滩新 区 金融大街699 号 客户服务 电话:400-789-6266 39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网址:www.jx-bank.com 同时销售A 类 ( 基 金代码:002398)、 C 类 (基 金代码 :002399)的 销售机构 如下: (1 ) 中国民 生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 西城区复 兴门内 大 街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 西城区复 兴门内 大 街2 号 法定代表 人:洪 崎 客户服务 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2 ) 中信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北 京市东城 区朝阳 门 北大街9 号 法定代表 人:李庆萍 客户服务 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3 ) 招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 福田区深 南大道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 市 福田区深 南大道7088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建 红 客户服务 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4 ) 交通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 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188 号 40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办公地址 :上海 市 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牛 锡 明 客户服务 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 中国光 大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 西城区太 平桥大街25 号中国 光大中 心


法定代表 人:唐 双 宁 客户服务 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6 ) 中国邮 政储蓄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 西城区金 融大街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 西城区金 融大街3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国 华 客户服务 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7 ) 兴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建 省 福州市湖 东路154 号中山大 厦 法定代表 人:高 建 平 客户服务 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8)平 安 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深 圳市深南 中路5047 号 41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法定代表 人:谢永林 客户服务 电话:95511 网址:bank.pingan.com (9 ) 中国银 河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 西城区金 融大街35 号2-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 西城区金 融大街35 号2-6 层


法定代表 人:陈共炎


客户服务 电话: 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0 )宏 信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法定代表 人:吴 玉 明 注册地址 :四川 省 成都市人 民南路 二 段十八号 川信大厦10 楼 办公地址 :四川 省 成都市人 民南路 二 段十八号 川信大厦10 楼 客户服务 电话:4008-366-366 网址:http://www.hxzq.cn (11 )广 州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 天河区珠 江西路5 号广州国 际金融 中 心主塔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 市 天河区珠 江西路5 号广州国 际金融 中 心主塔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 人: 邱 三发 客户服务 电话:020-83963933 42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网址: www.gzs.com.cn (12 )上 海农村 商 业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 海市浦东 新区银 城 中路8 号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 人:李秀仑 电话:0086-21-38576709 传真:021-52381839 客户服务 电话: (021)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3 )东 莞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东莞 市 城区运河 东一路193 号法定 代表人 :廖玉 林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客户服务 电话:40011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4 )华 龙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甘肃 省 兰州市城 关区东 岗 西路638 号兰州 财 富中心21 楼 办公地址 :甘肃 省 兰州市城 关区东 岗 西路638 号兰州 财 富中心21 楼 法定代表 人:李 晓 安 电话:(0931 )4890100 传真:(0931 )4890118 43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客户服务 电话: 0931-4890619 网址:www.hlzqgs.com (15 )上 海凯石 财 富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地址:上 海市黄 浦 区西藏南路765 号602-115 室 法定代表 人:陈 继 武 客户服务 电话: 4000 178 000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16 )上 海好买 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 虹口区场 中路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 浦东新区 浦东南 路 1118 号903-906 室





法定代表 人:杨 文 斌 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 www.ehowbuy.com


(17 )深 圳富济 财 富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 前海深港 合作区 前 湾路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 :深圳 市 南山区高 新南七 道 惠恒集团 二期418 室 法定代表 人:齐 小 贺


客户服务 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18 )珠 海盈米 财 富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 市 横琴新区 宝华路6 号105 室—3491 44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办公地址 :广州 市 海珠区琶 洲大道1 号宝利国 际广场 南 塔12 楼 法定代表 人:肖 雯 联系电话 :020-89629021 传真号码 :020-89629011 客户服务 电话: 020-89629066 网站:www.yingmi.cn (19 )一 路财富 ( 北京)信 息科技 有 限公司


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阜成门 外大街2 号万通新 世界广场A 座2208 法定代表 人:吴 雪 秀 客服电话 :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20 )上 海长量 基 金销售投 资顾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浦东 新 区高翔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 浦东新区 东方路1267 号11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跃 伟 客户服务 电话:400-820-2899 。 网址: www.e-rich.com.cn (21 )上 海天天 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浦东 新 区峨山路613 号6 幢55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 徐汇区龙 田路190 号2 号楼 东方财 富 大厦2 楼


法定代表 人:其 实 电话:4001818188


45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网址: www.1234567.com.cn (22 )大 泰金石 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 建邺区江 东中路359 号国睿 大厦一 号 楼B 区4 楼 A506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 长宁区虹 桥路1386 号文广大厦15 楼 法定代表 人:袁 顾 明


联系电话 :021-22267987 传真号码 :021-22268089 网址: www.dtfunds.com/


(23 )深 圳众禄 基 金销售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罗 湖区深南 东路5047 号发展银 行大厦25 楼I 、J 单元 办公地址 : 深圳市 罗湖区梨 园路物 资 控股置地 大厦8 楼 法定代表 人:薛峰 电话:4006788887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 www.jjmmw.com www.zlfund.cn (24 )浙 江同花 顺 基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 西湖区文 二西路1 号元茂大厦903 室 办公地址 :杭州 市 翠柏路7 号杭州 电 子商务产 业园2 楼 法定代表 人:易 峥 客户服务 电话:4008-773-772


0571-88920897 46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网址:www.5ifund.com


(25 )上 海陆金 所 资产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 浦东新区 陆家嘴 环 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 浦东新区 陆家嘴 环 路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 人:胡学勤 联系人: 宁博宇


联系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号码 :021-22066653 (26 )上海 中 正达广 基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地址:上 海市徐 汇 区龙腾大道2815 号302 室


法定代表 人:黄 欣 客户服务 电话: 400-6767-523





网址: www.zzwealth.cn (27 )海 银基金 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 浦东新区 东方路1217 号16 楼B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 浦东新区 东方路1217 号16 楼B 单元 法定代表 人: 刘惠 客户服务 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28 )上 海联泰 资 产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 上海)自 由贸易 试 验区富特 北路277 号3 层310 室 47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办公地址 :上海 市 长宁区福 泉北路518 号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 人: 燕斌 客户服务 电话: 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29 )深 圳市新 兰 德证券投 资咨询 有 限公司 住所:深 圳市福 田 区华强北 路赛格 科 技园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 田区福田 街道民 田 路178 号 华融大厦27 层2704 法定代表 人:马勇 客户服务 电话:4001161188 网址:https://t.jrj.com/ (30 )上 海利得 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 宝山区蕴 川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浦 东新区峨 山路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 人: 李 兴春 客户服务 电话: 4000676266 网址: www.leadbank.com.cn (31 )上 海汇付 金 融服务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 黄浦区西 藏中路336 号1807-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 黄浦区中 山南路100 号金外 滩国际 广 场19 楼 法定代表 人:张 皛 客户服务 电话: 400-820-2819 网址: fund.bundtrade.com (32 )北 京乐融 多 源投资咨 询有限 公 司


48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地址:北 京市朝 阳 区西大望路1 号1 号楼16 层1603 法定代表 人:董 浩 客户服务 电话: 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fund.com


(33 )申 万宏源 证 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 海市徐 汇区长乐路989 号 世纪商贸 广场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 徐汇区长 乐路989 号世纪商 贸广场45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梅 客服电话 :021-96250500


网址: www.swhysc.com


(34 )安 信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 圳市 福田区金 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 福田区金 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连 志


客户服务 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5 )海 通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 广东路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 广东路689 号


法定代表 人:周杰 客户服务 电话:95553 、4008888001


49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网址:www.htsec.com


(36 )上 海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 黄浦区四 川中路213 号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 黄浦区四 川中路213 号7 楼


法定代表 人:李俊杰


客户服务 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37 )华 安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合肥 市 政务文化 新区天 鹅 湖路198 号


办公地址 :合肥 市 政务文化 新区天 鹅 湖路198 号 法定代表 人:章宏韬 客户服务 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38 )国 都证券 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 东城区东 直门南 大 街3 号国 华 投 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 东城区东 直门南 大 街3 号 国华 投 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 人:王少华


客户服务 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9 )国 信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50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罗湖区红 岭中路 国 信证券大 厦十六 层 至二十六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罗湖区红 岭中路 国 信证券大 厦十六 层 至二十六 层


法定代表 人:何 如


客户服务 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0 )万 联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 天河区珠 江东路11 号18 、19 层


办公地址 :广州 市 天河区珠 江东路11 号18 、19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建 军


客户服务 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41 )中 信建投 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 朝阳区安 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 朝阳门内 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常 青


客户服务 电话: 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42 )国 泰君安 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 浦东新区 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 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168 号 上海银 行大厦29 层


法定代表 人:杨德红


客户服务 电话:400-8888-666


51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网址:www.gtja.com


(43 )长 城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 福田区深 南大道6008 号特区 报业大 厦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 福田区深 南大道6008 号特区 报业大 厦16/17 层


法定代表 人:丁益


客户服务 电话:400-6666-888


公司网站 :www.cgws.com


(44 )信 达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 西城区闹 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 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张 志 刚


客户服务 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45 )新时 代 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 海淀区北 三环西路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址 :北京 市 海淀区北 三环西路99 号西海 国际中 心1 号楼15 层


法定代表 人:叶顺德 客户服务 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46 )联 讯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52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注册地址 :广东 省 惠州市惠 城区江 北 东江三路55 号惠州 广播电视 新闻中心 西面一 层 大堂和三 、四层


办公地址 :广东 省 惠州市惠 城区江 北 东江三路55 号惠州 广播电视 新闻中心 西面一 层 大堂和三 、四层


法定代表 人:徐 刚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 http://www.lxsec.com (47 )中 泰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 济南市经 七路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 省 济南市经 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玮


传真:(0531 )68889752


客户服务 电话:95538


网址:http://www.zts.com.cn/ (48 )中 国国际 金 融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 建国门外 大街1 号 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 建国门外 大街1 号 国贸大厦2 座6 层、26 层、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 人:丁 学 东


客户服务 电话: (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53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9 )第 一创业 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 深圳市福 田区福 华 一路115 号 投 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广东 省 深圳市福 田区福 华 一路115 号 投 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 人:刘 学 民


客户服务 电话: 400888188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50 )长 江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湖北 省 武汉市江 汉区新 华 路特8 号


办公地址 :湖北 省 武汉市江 汉区新 华 路特8 号


法定代表 人:尤习贵


电话:400-8888-999


客户服务 电话: 95579


网址:www.cjsc.com.cn


(51 )天 风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 武汉市东 湖新技 术 开发区关 东园路2 号高科大 厦 四楼


办公地址 :武汉 市 武昌区中 南路99 号 武汉保利 广场A 座37 楼


法定代表 人:余 磊


客户服务 电话: 028-86712334


网址:www.tfzq.com (52 )东 海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江苏省 常州市延 陵西路23 号投资广场18 层


54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办公地址 :上海 浦 东新区东 方路1928 号东海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赵俊


客户服务 电话: 95531


网址:www.longone.com.cn


(53 )太 平洋证 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 省 昆明市北 京路926 号同德广 场写字楼31 楼


办公地址 :云南 省 昆明市北 京路926 号同德广 场写字楼31 楼


法定代表 人:李 长 伟


客服电话 :0871-68898130


网址:http://www.tpyzq.com


(54 )中 信证券 ( 山东)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 青岛市崂 山区深 圳 路222 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址 :青岛 市 市南区东 海西路28 号龙翔广 场东楼2 层法定代 表人:姜晓 林


客户服务 电话:95548


网址: www.zxwt.com.cn (55 )中 信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 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 三 路8 号卓 越时代 广 场 (二 期) 北座 办公地址 :广东 省 深圳市福 田区中 心 三路8 号中 信 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 电话:0755-23835888 55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网址:www.cs.ecitic.com (56 )光 大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 静安区新 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 静安区新 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客户服务 电话:95525


网站:www.ebscn.com


(57 )兴 业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 湖东路268 号 证券大 厦


办公地址 :福州 市 湖东路268 号证 券 大厦;


上海市浦 东新区 民 生路1199 弄 证大五 道口广场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兰 荣


客户服务 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58 )广 州农村 商 业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地址:广 州市天 河 区珠江新 城华夏路1 号信合 大厦 法定代表 人:王 继 康 客服电话 :95313 网址:www.grcbank.com (59)中证金牛 (北京 ) 投资咨询 有限公 司 地址:北 京市丰 台 区东管头1 号2 号楼 2-45 室 法定代表 人:彭 运 年 客户服务 电话: 4008909998 56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网址: www.jnlc.com (60)北京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 西城区金 融大街甲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 西城区金 融大街丙17 号 法定代表 人:张东宁 电话:010-66426500 传真:010-66426519 联系人: 谢小华 客户服务 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61)宁波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地址:宁 波市鄞 州 区宁南南 路700 号 法定代表 人:陆 华 裕


客户服务 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62)上海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 银城中路1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 银城中路168 号 法定代表 人:金煜 电话:0086-21-68475888 传真:0086-21-68476111 客户服务 电话 : (021 )95594 57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63)广发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 越秀区东 风东路713 号 法定代表 人:杨明生 传真:020-87310779 客户服务 电话:4008308003 网址: www.cgbchina.com.cn (64)中国农业 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 东城区建 国门内 大 街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 西城区复 兴门内 大 街28 号凯晨 世贸中 心东座 法定代表 人:周慕冰 客户服务 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65)浙商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 庆春路288 号 办公地址 :杭州 市 庆春路288 号 法定代表 人:沈仁康 电话: (0571)87659009 ,87659816 传真: (0571)87659826 客户服务 电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66)中国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58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注册地址 :北京 市 西城区复 兴门内 大 街1 号 法定代表 人:陈四清 电话: (86 )10-66596688 传真: (86 )10-66594568 客户服务 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67)苏州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 苏州市工 业园区 钟 园路72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 省 苏州市工 业园区 钟 园路72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兰 凤


联系电话 :0512-65280149 传真号码 :0512-69868370 (68)招商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 福田区益 田路江 苏 大厦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 福田区益 田路江 苏 大厦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 人:霍达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4669 客户服务 热线:95565 网站:www.newone.com.cn (69)蚂蚁(杭 州)基 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 余杭区仓 前街道 文 一西路1218 号1 栋202 室 59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办公地址 :浙江 省 杭州市滨 江区江 南 大道3588 号12 楼





法定代表 人:陈柏青 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70)深圳前海 凯恩斯 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 前海深港 合作区 前 湾一路1 号A 栋201 室(入 驻 深圳市前 海商务 秘 书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 深圳市 福田区深 南大道6019 号金润 大厦23A 法定代表 人:高 峰


联系电话 :0755-83655588


传真号码 :0755-83655518 (71)北京蛋卷 基金销 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 朝阳区阜 通东大街1 号院6 号楼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朝 阳区阜通 东大 街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住所:北 京市朝 阳 区阜通东 大街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 人:钟 斐 斐 客户服务 电话:4000618518 传真:010-61840699 网站:https://danjuanapp.com/


(72)北京钱景 基金销 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 海淀区丹 棱街丹棱soho10 层 60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办公地址 :北京 市 海淀区丹 棱街丹棱soho10 层


法定代表 人:赵 荣 春 联系电话 :010-57418813


传真号码 :010-57569671 (73)上海基煜 基金销 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 崇明县长 兴镇路 潘 园公路1800 号2 号楼 6153 室 (上海泰 和经济 发 展区) 办公地址 :上海 市 杨浦区昆 明路518 号北美广场A1002-1003 室 法定代表 人:王 翔 联系电话 : (021)55085991 传真号码 : (021)55085991 (74)上海大智 慧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浦 东杨高南路428 号1 号楼10-11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浦 东杨高南路428 号1 号楼10-11 层 法定代表 人:申 健 客服电话 :021-20219931 公司网站 :https://www.wg.com.cn/ (75)北京汇成 基金销 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 海淀区中 关村大街11 号11 层1108 办公地址 :北京 市 海淀区中 关村大街11 号11 层1108


法定代表 人:王 伟 刚 联系电话 :010-56282140


61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传真号码 :010-62680827 (76)奕丰金融 服务( 深 圳)有限 公司 地址:深 圳市前 海 深港合作 区前湾 一 路1 号A 栋 201 室 (入驻深 圳市前海 商务秘 书 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 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 叶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 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站 : www.ifastps.com.cn (77)平安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 福田中心 区金田 路 荣超大厦4036 号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 福田中心 区金田 路 荣超大厦4036 号16-20 层 法定代表 人:詹露阳 电话:4008866338


传真: (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 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78)江苏昆山 农村商 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 昆山市前 进东路82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 省 昆山市前 进东路828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哲 清 62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联系电话 : (0512 )57379810 传真号码 : (0512 )57376090 (79)北京新浪 仓石基 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 海淀区北 四环西路58 号90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 海淀区海 淀北二街10 号泰鹏 大厦12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琪 联系电话 :010-62675369 传真号码 :010-82607516 (80)嘉兴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嘉兴 市 建国南路409 号 办公地址 :嘉兴 市 建国南路409 号 法定代表 人:夏 林 生 联系电话 :0573-96528


传真号码 :0573-82099678 (81)南京苏宁 基金销 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 玄武区苏 宁大道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 市 玄武区苏 宁大道1-5 号 法定代表 人:钱 燕 飞 联系人: 喻明明 联系电话 :025-66996699-884131


传真号码 :025-66996699 联系邮箱 :15071484@cnsuning.com 63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82 )上 海万得 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 上海)自 由贸易 试 验区福山路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 :上 海市 浦东新区 浦明路1500 号万得 大厦11 楼 法定代表 人:王 廷 富 联系电话 :021-51327185 传真号码 :021-6888 2281 (83)天津国美 基金销 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 经 济技术开 发区南 港 工业区综 合服务 区 办公楼D 座 二层202-124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 朝阳区霄 云路26 号 鹏润大厦B 座19 层 法定代表 人: 丁 东华 联系电话 :010-59287061


传真号码 :010-59287825 (84)南京途牛 金融信 息 服务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 玄武区玄 武大道699-1 号


办公地址 :南京 市 玄武区玄 武大道699-1 号 法定代表 人: 宋 时琳 联系电话 : 025-86853969 传真号码 :025-86853969


网址:http://jr.tuniu.com (85)和耕传承 基金销 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 市 郑东新区 东风南 路 康宁街互 联网金 融 大厦6 层 办公地址 :郑州 市 郑东新区 东风南 路 康宁街互 联网金 融 大厦6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淑 慧


联系电话 :0371-85518396 64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传真号码 :0371-85518397 客服电话 :4000-555-671 网站:www.hgccpb.com


(86)上海云湾 投资管 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 上海)自 由贸易 试 验区新金 桥路27 号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中国 ( 上海)自 由贸易 试 验区新金 桥路27 号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 人:戴 新 装 联系电话 :021-20538888 传真号码 :021-20538999 客服电话 :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87)乾道金融 信息服 务 (北京)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 海淀区东 北旺村南1 号楼7 层7117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 西城区德 外大街 合 生财富广场1302 室 法定代表 人:王 兴 吉


联系电话 :010-62062880 传真号码 :010-82057741 (88)北京懒猫 金融信 息 服务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 石景山区 石景山路31 号院盛 景国际 广 场3 号楼 1119 办公地址 : 北京市 朝阳区四 惠东通 惠 河畔产业 园区1111 号 法定代表 人: 许 现良 联系电话 : 4001-500-882 65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传真号码 :010-57649620 网址 :www.lanmao.com (89)华鑫证券 有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 福田区金 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28 层A01 、B01 (b ) 办公地址 : 深 圳市福 田区金田路4018 号 安联大厦第28 层A01 、 B01(b) 单元 法定代表 人:俞洋


客服电话 :021 -32109999 网址:http://www.cfsc.com.cn (90)东海期货 有限责 任 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 市 浦东新区 东方路 1928 号 东海证 券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 人:陈 太 康


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 www.qh168.com.cn (91)济安财富(北京) 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 朝阳区东 三环中路7 号4 号楼 40 层46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 朝阳区东 三环中路7 号 财富中 心A 座46 层 济 安财富 法定代表 人:杨 健


联系人: 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务 电话 : 400-075-6663 (济 安财富 官网)


400-071-6766 (腾 讯财经) 公司网站 :www.jianfortune.com 66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92)泰诚财富 基金销 售 (大连) 有限公 司 法定代表 人:林 卓 地址:辽 宁省大 连 市沙河口 区星海 中 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 :辽宁 省 大连市沙 河口区 星 海中龙园 3 号 电话: 400-6411-999 网址: www.taichengcaifu.com (93)北京肯特 瑞财富 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中 关村东路66 号1 号楼 22 层2603-06 法定代表 人:江卉 电 话: 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 真: 010-89188000 客服电话 :个人 业 务:95118 企业 业 务:400-088-8816 公司网址 :http://fund.jd.com/


(94)上海朝阳 永续基 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 上丰路977 号1 幢B 座81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浦 东碧波路690 号4 号楼2 楼 法定代表 人: 廖冰 联系电话 : 021-80234888 传真号码 : 021-80234898 (95)贵州华阳 众惠基 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贵州 省 黔东南苗 族侗族 自 治州丹寨 县金钟 经 济开发区C 栋标准厂 房 办公地址 :贵州 省 贵阳市云 岩区北 京 路9 号贵 州医科 大 学学术交 流 中心16 楼 法定代表 人: 李 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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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联系电话 : (0851 )86909950


传真号码 : (0851 )86909950 网址: http://www.hyzhjj.com/ (96)上海华夏 财富投 资 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 虹口区东 大名路687 号1 幢2 楼26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 西城区金 融大街33 号通泰大厦B 座8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一 梅


联系人: 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户服务 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97 )上 海通华 财 富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 虹口区同 丰路667 弄107 号20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 虹口区同 丰路667 弄107 号201 室 法定代表 人:马刚 客户服务 电话:021-61766900 网址: www.tonghuafund.cn (98 )武 汉市伯 嘉 基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武 汉市 江汉区武 汉中央 商 务区泛海 国际SOHO 城 (一 期) 第七幢23 层1 号4 号 办公地址 : 武汉 市 江汉区武 汉中央 商 务区泛海 国际SOHO 城 (一 期) 第七幢23 层1 号4 号 法定代表 人: 陶捷 联系电话 : (027)87006009


传真号码 : (027)87006010 68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网址:http://www.buyfunds.cn (99 )江西 正 融资产 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 南昌市高 新区紫 阳 大道绿地 新都会38 栋2107 室 办公地址: 江西省 南昌市高 新区紫 阳 大道绿地 新都会38 栋2108 室 法定代表 人: 陆雯 联系电话 : 13879129841 传真号码 :0791-86692502 网址:http://www.jxzrzg.com.cn/index.asp (100)中民 财富管 理(上海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 黄浦区中 山南路100 号0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 黄浦区中 山南路100 号7 层05 单元 法定代表 人: 弭 洪军 联系电话 : 021-33355333 传真号码 :021-33355288 全国统一 客服电 话:400-876-5716


公司网站:www.cmiwm.com


(101)深圳 市锦安 基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前海深港 合作区 前 湾一路鲤 鱼门街 一 号前海深 港 合作区管 理局综 合 办公室A 栋201 室 (入住深 圳市前 海 商务秘书 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 前海深港 合作区 前 湾一路鲤 鱼门街 一 号前海 深港 合作区管 理局综 合 办公室A 栋201 室 (入住深 圳市前 海 商务秘书 有 限公司) 法定代表 人:李 学 东 联系电话 :400-071-9888 69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网址:http://tz.glodann.com.cn/ (102)苏州 财路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 高 新区华佗路99 号6 幢1008 室 办公地址 :江苏 省 苏州市姑 苏区苏 站 路1599 号7 号楼1101 室 法定代表 人:高 志 华 联系电话 :0512-68603767 网址:http://www.cai6.com/ (103)上海 华信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 世纪大道100 号 上海环 球金融 中心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 黄浦区南 京西路399 号明天 广场18-23 楼 法定代表 人:郭林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联系人: 倪丹 客户服务 电话:021-63898888 公司网站 :http://www.shhxzq.com (104)中信 期货有 限公司


地址: 深 圳市福 田 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 时 代 广场 ( 二期) 北 座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皓 客户服务 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105)江苏 江南农 村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常 州市和 平 中路413 号 法定代表 人:陆 向 阳 70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联系电话 : (0519 )96005 网址:http://www.jnbank.com.cn/index.html (106)天津 万家财 富资产管 理有限 公 司 住所:天 津自贸 区 (中心商 务区) 迎 宾大道1988 号滨海 浙商大厦 公寓2-2413 室 法定代表 人:李 修 辞 联系电话 :13901314076 网址: http://07a46813.atobo.com.cn/ (107)宜信 普泽投 资顾问( 北京)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 朝阳区建 国路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址 :北京 市 朝阳区建 国路88 号SOHO 现代城C1809 法定代表 人:戎 兵 联系电话 :010-52413385 传真号码 :010-85894285 网址: http://www.wanjiawealth.com/ (108) 深圳信诚 基金销 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前海深港 合作区 前 湾一路1 号A 栋201 室(入 驻 深圳市前 海商务 秘 书有限公 司) 法定代表 人:周 文 总机: (86) 21-68649788 传真: (86) 21-50120888 客服: 400-666-0066


网站: www.xcfunds.com (109) 喜鹊财富 基金销 售 有限公司 71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住所:西 藏拉萨 市 柳梧新区 柳梧大厦1513 室 法定代表 人:陈 皓 客服电话 :0891-6177483 网址:http://www.xiquefund.com/cctv/home/aboutUs (110) 泛华普益 基金销 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 市 成华区建 设路9 号 高地中心1101 室 法定代表 人:于海锋 客户服务 电话:4008-588-588 网址:www.puyifund.com/ (111) 成都华羿 恒信财 富 投资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成都 市 高新区天 府大道 中 段199 号棕 榈 国际中 心 1 幢1 单元19 层4 号 办公地址 :成都 市 高新区天 府大道 中 段199 号棕 榈 国际中 心 1 幢1 单元19 层4 号 法定代表 人:赵 壁 电话:400-8010-009


028-87326832 网址:http://www.huayihengxin.com/ (112) 大河财富 基金销 售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 人:王 荻 住所: 贵州 省贵阳 市 南明区新 华路110-134 号 富中国 际广场1 栋20 层1.2 号 网址:http://www.urainf.com/ 72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联系电话0851-88235678 (113) 北京电盈 基金销 售 有限公司 住所:北 京市朝 阳 区呼家楼( 京 广中心)1 号楼 36 层3603 室 法定代表 人:程 刚 电话:400-100-3391


网址:http://www.dianyingfund.com/ (114) 国金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 市 东城根上街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 市 东城根上街95 号 法定代表 人:冉 云 电话: (028 )86690125 传真: (028 )86690126 客户服务 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115) 上海有鱼 基金销 售 有限公司 住所: 中 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 浦 东大道2123 号3 层3E-2655 室 法定代表 人:林 琼 客服电话 :400-098-4800


网址:http://www.youyufund.com/ (116) 北京恒天 明泽基 金 销售有限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东三环 中路20 号 乐成中心A 座23 层 73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法定代表 人:梁 越 客服电话 :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117) 洪泰财富 (青岛 ) 基金销售 有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 青岛市崂 山区香 港 东路195 号9 号楼701 室 办公地址 :山东 省 青岛市崂 山区香 港 东路195 号9 号楼706 室 北京市西 什库大街31 号九思 文创园 法定代表 人:任 淑 桢 客服电话 :400 6706 863 网址:https://www.hongtaiwealth.com (2 ) 其他基 金代销 机构详见 基金份 额 发售公告 。 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 情况变更 或增减 销 售机构, 并予以 公 告。 (二)登 记机构 名称:华 安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住所:中 国(上 海 )自由贸 易试验 区 世纪大道8 号国 金 中心二期 31-32 层 法定代表 人:朱学华 电话: (021 )38969999 传真: (021 )33627962 联系人: 赵良 客户服务 中心电 话 :40088-50099 74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三)出 具法律 意 见书的律 师事务 所 名称:上 海源泰 律 师事务所


住所:上 海市浦 东 新区浦东 南路256 号华夏银 行大厦14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 浦东新区 浦东南路256 号 华夏银 行大厦14 楼 负责人: 廖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联系人: 刘佳 经办律师 :廖 海、 刘佳 (四)审 计基金 财 产的会计 师事务 所 名称:安 永华明 会 计师事务 所( 特殊普 通合伙)


住所:北 京市东 城 区东长安街1 号 东 方广场安 永大楼16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 世纪大道100 号 环 球金融中心50 楼 执行事务 合伙人 : 毛鞍宁 电话: (021 )22288888


传真: (021 )22280000


联系人: 蒋燕华 经办会计 师:蒋 燕 华、蔡玉 芝 75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 基金由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经中 国证监会 2016 年 1 月 20 日证监 许可【2016 】143 号文 注册募 集。 本基金 自 2016 年 3 月 14 日起向 全社会 公开募集 ,截 至 2014 年 4 月8 日止 募集工作 顺利结 束 。 本基金为 保本混 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运作方式 为契约 型 开放式, 存续期限 不定期 。 本基金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个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者和 合格境 外 机构投资 者以及 法 律法规或 中 国证监会 允许购 买 证券投资 基金的 其 他投资者 。 经安永华 明会计 师 事务所 ( 特殊普 通 合伙) 验 资, 本 次 募集的有 效净认购金额为 3,655,434,825.25 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3,655,434,825.25 份 ;认购 款项 在基 金 验资确 认日 之前 产 生的银 行利 息共计 2,290,424.02 元人 民币, 折合 基金份额 2,290,424.02 份。本 次 募集所有 资金已 于 2016 年 4 月 12 日全 额划入本 基金在 基 金托管人 中 国建设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开 立的基 金 托管专户 。 本次 募集 有效认购 户 数为 22,625 户 ,按 照每份基 金份额 面 值 1.00 元人民 币计 算,本次 募 集资金及 其产生 的 利息结转 的基金 份 额共计 3,657,725,249.27 份, 已 分别计入 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基金 账 户,归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所 有。 76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按照有关 法律规 定, 本基金募 集期间 所 发生的信 息披露 费、 会计师费 、 律师费以 及其他 费 用,不从 基金资 产 中列支。 77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七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等 法律法规 以及本基 金基金合 同、 招募说明书的有关 规定,本基金本次 募集符合有关条件 ,本基金管理 人已向中 国证监 会 办理完毕 基金备 案 手续,并于 2016 年 4 月 13 日 获 得中国证监会的书 面确认,基金合同 自该日起生效。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本基金 管 理人正式 开始管 理 本基金。 78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八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 赎回 与转换 (一)申 购、赎 回 与转换场所 本 基金的申 购、赎回 与转换将 通过销售 机构进行 。销售机 构的 具 体信息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本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 当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 基金份 额 的申购、赎 回 与转换 。 若 基金管理 人或其指 定的代销 机构开通 电话、传 真或网上 等交 易 方式,投资人可以 通过上述方式进行 申购、赎回与转换 ,具体办法由 基金管理 人另行 公 告。 (二)申 购、赎 回 与转换的开 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及 开放时 间 投 资者在开 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 赎回与转 换,具体 办理 时 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交易日的 交易时间,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 申购、 赎 回与转换 时除外 。 基 金合同生 效后,若 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 市场、证 券交易所 交易 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 情况,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放时 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 79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 、申 购、赎 回与 转换 开始日 及业务 办 理时间 基金管理 人自《 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 起不超过 3 个月开 始办理申 购,具体 业务办 理 时间在申 购开始 公 告中规定 。 基金管理 人自《 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 起不超过 3 个月开 始办理赎 回,具体 业务办 理 时间在赎 回开始 公 告中规定 。 基金管理 人自《 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 起不超过 3 个月开 始办理转 换,具体 业务办 理 时间在赎 回开始 公 告中规定 。 在 确定申购 开始 、 赎回 或转换 开始时间 开始时间 后,基金 管理 人 应在申购、赎回与 转换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 告申购 、赎回 与转换 的 开始时间 。 基 金管理人 不得在《 基金合同 》约定之 外的日期 或者时间 办理 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 者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 期 或 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经登记机构确认 接受的,其基 金份额申 购、赎 回 价格为下 一开放 日 基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价格 。 (三)申 购、赎 回 与转换的原 则 1 、“ 未知价”原则, 即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价格以 申请当 日 收市后计 算的基金 份额净 值 为基准进 行计算 ; 2 、“ 金额申购 、份 额赎回”原 则 ,即申 购以金额 申请 ,赎 回与转换 以份额申 请; 3 、 当日的 申购 、 赎 回与转换 申请可 以 在基金管 理人规 定 的时间以 内撤销; 80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 、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与 转换 时, 除 基金合同 另有规 定 外, 基金 管理人按“后进先出” 的原则,对该持 有人账户 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 金份额进 行处理 , 即注册登 记确认 日 期在先的 基金份 额 后赎回与转 换 , 注册登记确认日期 在后的基金份额先 赎回与转换,以确 定被赎回与转 换基金份 额的持 有 期限和所 适用的 赎 回费率; 5 、 若 保本周 期到期 后, 本基 金不符 合 保本基金 存续条 件 , 变更为 非保本基金,则变更后对 所有基金份额的赎回按 照“先进先出” 原则, 以确定所 适用的 赎 回费率; 6 、 投资者 办理申 购 、 赎回 与转换 等业 务时应提 交的文 件 和办理手 续、办理时间、处 理规则等在遵守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前提 下,以各 销售机 构 的具体规 定为准 。 基 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对上述 原则进行 调整 。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 (四)申 购、赎 回 与转换的程 序 1、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的申请 方式 投 资者必须 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在开放日 的具体业 务办 理 时间内提 出申购 、 赎回与转 换的 申请。 投 资者提交 赎回与转 换申请时 ,其在销 售机构( 网点)必 须有 足 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且投资人在提交 基金转换申请时, 该基金销售机 构必须同时销售转 换转出和转换转入 基金,否则所提交 的申购、赎回 81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与转换申 请无效 。 2 、申 购和赎 回的款 项支付 投 资人申购 基金份额 时,必须 全额交付 申购款项 ,投资人 交付 申 购款项, 申购成立 ;登记机 构确认 基 金份额时 ,申购 生 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递 交赎回申 请, 赎回 成立; 登记机 构确 认赎回时 , 赎回生效 。投资 人 赎回申请 成功后 , 基金管理 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如遇交易所或交 易市场数据传输延 迟、通讯系 统 故障、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或其它 非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所能 控制的因素影响业 务处理流程,则赎 回款项的支付时间 可相应顺延。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 基金合同载明的其 他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时 ,款项 的 支付办法 参照基 金 合同有关 条款处 理 。 在办理基 金转换 业 务时,基 金转换 费 用由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承担。 3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申请的 确认 基 金管理人 应以交易 时间结束 前受理有 效申购、 赎回与转 换申请 的当天作 为申购 、 赎回与转 换申 请日(T 日) ,在 正常情 况下,本 基金 登记机构在 T+1 日 内对该交 易的有 效 性进行确 认。T 日 提交的有 效申 请,投资 人应 在 T+2 日 后(包 括该日 )及时到销 售 机构 柜台或以 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 情况。 若 申购 不 成 功,则 申购款 项退还给 投资人 。 基 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允许的范 围内,对 上述 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 并 在调整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82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销售机构 对申购 、 赎回与转 换申请 的 受理并不 代表申 请 一定成功 ,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赎回与转换 的确认以登记 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申请的确 认情况,投资人应 及时查询并妥 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由此产生的 投资人任何损失由 投资人自行承 担。 (五)申 购和赎 回 的数额限 制 1 、 投 资者通 过代销 机构或基 金管理 人 的电子交 易平台 申 购本基金 的,每个 基金账 户 申购的单 笔最低 金 额为人民 币 1 元, 追加申购 的单 笔最低金 额为人 民 币 1 元。各 代销机 构对最低 申购限 额 及交易级 差有 其他规定 的, 以各 代销机构 的业务 规 定为准 。 投资 者通 过直销机 构 ( 电 子交易平 台除外) 申 购本基金 的, 单笔 最 低申购金 额为人 民 币 10 万 元。 在本基金转型为“华安安禧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后,投 资者 当期分配 的基金 收 益转购基 金份额 时 ,不受最 低申购 金 额的限制 。 2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在销售机 构赎回 或转 换 时, 每 次赎 回 或转换申 请不得低 于 1 份基 金份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赎 回或 转换 时或赎回 或转 换后在销 售机构 ( 网点)单 个交易 账 户保留的 基金份 额 余额不足 1 份 的,余额部分基金 份额在赎回时需同 时全部赎回或转换 。 各销售机构 对赎回限 额有其 他 规定的, 以各销 售 机构的业 务规定 为 准。 3 、 当 接受申 购申请 对存量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利益 构成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 一投资者申购金额 上限或基金单 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保护 83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基 金管理人基于投资 运作与风险控 制的需要,可采取 上述措施对基金规 模予以控制。具体 规定请参见相 关公告。 4 、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市场 情况, 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 情 况下, 调 整上述规定申购金 额和赎回或转换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 (六)申 购费用 和 赎回费用 1 、申 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 额在申购 时收取 申 购费,C 类 基金份 额不收取 申购费。 本基金的 申 购费用由 申 购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投 资 人承担 ,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 登记等各项费 用。 (1 ) 保本周 期内的 申购费用 保 本周期内 ,本基金 的申购费 用在投资 者申购基 金份额时 收取 。 本基金对 通过直 销 机构申购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的养 老 金客户与 除此 之外的其 他投资 人 实施差别 化的申 购 费率。 养 老金客户 指基本养 老基金与 依法成立 的养老计 划筹集的 资金 及 其投资运营收益形 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 障基金、可以 投资基金的地方社 会保障基金、企业 年金单一计划以及 集合计划。如 将来出现经养老基 金监管部门认可的 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 84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可在招募说明书更 新时或发布临时公 告将其纳入养老金 客户范围,并 按规定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非养老金 客户指除养老金客 户外的其他投 资人。 通过直销 机构申 购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 额的养老 金客户 申 购费率为 每笔 500 元。 其他投资 人申购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 的申购费 率随申 购 金额的增 加而递减。投资者 在保本周期内如果 有多笔申购,适用 费率按单笔分 别计算。 具体费 率 如下表所 示: 单笔申购 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1.3% 100 万≤M <300 万 0.8% 300 万≤M <500 万 0.4% M ≥50 0 万 每笔 1000 元 (2 ) 过渡期 内的申 购费用 保 本周期到 期后,若 符合保本 基金存续 条件(详 见本招募 说明 书 第九章 ) , 本基金 转 入下一保 本周期 , 并在下一 保本周 期 开始前安 排过 渡期进行申购。过 渡期申购费率及收 费方式在届时的临 时公告或更新 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中列示。 (3 ) 转型为“ 华安安禧灵活 配置混 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后 的申购费 用 保 本周期到 期后,若 不符合保 本基金存 续条件, 本基金将 转型 为 “华安安禧灵活配置 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转型后的申 购费率及 收费 方式以届 时公告 为 准。 85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 、赎 回费用 本 基金的赎 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 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赎 回 基金份额 时收取 。 (1 ) 保本周 期和到 期操作期 间内的 赎 回费用 保 本周期和 到期操作 期间内, 本基金赎 回费率随 申请份额 持有 时 间的增加而递减 , 持有期从投资人获 得基金份额开始计 算。 具体费率 如下: 1 )非 提前到 期: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 额的赎 回 费率相同 ,具体 费 率如下表 所示: 申请份额 持有时 间 (N ) 赎回费率 N <1.5 年 1.5% 1.5 年≤N <2.5 年 1.0% N≥2.5 年 0 其中,1 年为 365 天,1.5 年为 547 天, 以此类推 。 2 )提 前到期 : 对 于适用保 本条款的 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如下表所 示,其他 基金 份 额仍按 1 )中约 定的 赎回费率 收取赎 回 费。 份额类型 持有期限 (Y ) 赎回费率 A 类基金份额 Y <7 天 1.5% 7 天≤Y <30 天 0.75% 86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0 天≤Y <180 天 0.5% Y≥1 80 天 0 C类基金份 额 Y <7 天 1.5% 7 ≤Y <30 天 0.5% Y≥3 0 天 0 对 持续持 有期少 于 30 日的 投资人 收取的 赎回费 全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持有 期 长于 30 日但 少于 3 个月的投 资人收 取 的赎回费 中不 低于总额 的 75%计 入基金财 产;对 持 续持有期 长于 3 个 月但少于 6 个 月的投资人收取的 赎回费中不低于总 额的 50% 计入基 金 财产;对持续 持有期长于 6 个月 的投资人 收取的 赎 回费中不 低于总 额 的 25% 计入 基 金财产。 未计入 基 金财产的 部分用 于 支付登记 费和其 他 必要的手 续费 。 (2 ) 转型为“ 华安安禧灵活 配置混 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后的 赎回费 用 保本周期 到期后 , 若本基金 转型为“ 华安安禧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转 型后 的赎回费 率以届 时 公告为准 。 对 于持 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 取不 少于 1.5% 的赎回 费 并全额计 入基金 财 产。 3 、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围 内调整 本 基金的申 购、赎回费率或收 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 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信 息披露 办 法》的有 关规定 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 87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 、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不违反 法律法 规 规定及 《 基金合 同 》 约定的 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 划,定期或不定期 地开展基金促 销活动。 在基 金促 销活动期 间, 按相 关监管部 门要求 履 行必要手 续后 , 基金管理 人可以 适 当调低基 金申购 费 率和基金 赎回费 率 。 (七)申 购、赎回金 额 与转 换份额 金 额的计算 1 、基 金申购 份额的 计算 (1 ) 保 本周期 内, 若投资者 选择申 购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 额, 则其 申购金额 包括申 购 费用和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的计 算 公式为: 净申购金 额=申 购 金额/ (1 +申购费 率) 或,净申 购金额 = 申购金额 -固定 申 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 金 额-净申 购金额 , 或,申购 费用= 固 定申购费 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 购 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份 额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例四: 保本 周期内 , 某投资者 ( 非养 老金客户) 投资 10 万元申购 本基金 A 类 基 金份额,对 应 申购 费 率为 1.3% , 假 设申购 当日 A 类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15 元, 则其可 得 到的申购 份额为 : 净申购金 额=100,000/(1+1.3% )=98,716.68 元 申购费用 =100,000-98,716.68 =1283.32 元 申购份额 =98,716.68/1.015 =97,257.81 份 例五: 保本周 期内 , 某养 老金客 户通 过直销机 构投资 10 万元申购 本基金 A 类 基 金份额 , 其申 购 费金 额为 500 元, 假 设申 购当日 A 类份 88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额的基 金份 额 净值为 1.015 元,则 其可得 到 的 申购 份额 计 算如下: 净申购金 额=100,000-500 =99,500.00 元 申购份额 =99,500/1.015 =98,029.56 份 (2 ) 保本 周期内 , 若投资者 选择申 购 本基金 C 类 基金 份额 , 则申 购份额的 计算公 式 为: 申购份额 =申购 金 额/ 申 购当日 C 类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 值 例六: 某投资 者投 资 10 万元申 购本基 金 C 类基金份 额, 假设申购 当日 C 类份额的 基 金份额净 值为 1.015 元,则 其可得 到 的申购份 额计 算如下:


申购份额 =100,000/1.015=98,522.17 份 (3 ) 过渡期 内或转 型后申购 份额的 计 算以届时 公告为 准 。 2 、基 金赎回 金额的 计算 (1 ) 若投 资者在 保 本周期或 到期操 作 期间内赎 回基金 份 额, 则 赎 回金额的 计算公 式 为: 赎回总额 =赎回 份 额×赎回当 日该 类份额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赎回费用 =赎回 总 额×赎回费 率 赎回金额 =赎回 总 额-赎回 费用 例七: 某投资 者持 有本基金 10 万份 A 类基金份 额两年 后 赎回 (非 提前到期 ) , 对应赎 回费率 为 1% ,假 设赎 回 当日 A 类份额 的基金份 额 净值是 1.015 元 ,则 其可得到 的赎回 金 额为: 赎回总额 =100,000×1.015 =101,500.00 元 赎回费用 =101,500.00×1% =1,015.00 元 89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赎回金额 =101,500.00 -1,015.00 =100,485.00 元 (2 ) 转型后 赎回金 额的计算 以届时 公 告为准。 3 、基 金转换 份额的 计算 基金转换 的总费 用 包括转出 基金的 赎 回费和申 购补差 费 。 转 出基金赎 回费=转 出份额× 转出基金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转 出 基金赎回 费率 转出 金额= 转出份 额×转 出基金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转出 基金赎 回 费 基 金转换申 购补差费 按转入与 转出基金 之间申购 费的差额 计算 收 取,具体 计 算公式如 下: 基金转换 申购补 差 费= max[ ( 转入基 金的申购 费-转 出 基金的申 购费) ,0 ] , 即 转入 基金申购 费减去 转 出基金申 购费, 如 为负数则取0 转入金额 = 转出金 额—基金 转换申 购 补差费 转入份额 = 转入金 额÷转入 基金当 日 基金份额 净值 转入份额 的计算 结 果四舍五 入保留 到 小数点后 两位。 其中: 转入基金 的申购 费 =[ 转 出金额- 转出金 额 ÷ (1 + 转入基 金的申购 费率)] 或转 入基金 固定收费 金额 转出基金 的申购 费 =[ 转 出金额- 转出金 额 ÷ (1 + 转出基 金的申购 费率)] 或转 出基金 固定收费 金额 注1 : 转 入份额的 计 算结果四 舍五入, 保留到小 数点后 两 位, 由此 90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产生的误 差计入 基 金资产。 注2 :本 基金暂 未开 通后端收 费模式 的 基金转换 业务。 注3 : 关于转 换费用 的其他相 关条款 请 详见公司 网站的 有 关临时公 告。 4 、基 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 净 值在当天 收市后 计 算,并在 T+1 日内 公告。遇 特殊情况,根据基 金合同约定或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 基金份额 将分别 计 算基金份 额净值 , 计算公式 为: T 日某类 基金份 额净值=T 日该 类 基金份额 的基金 资 产净值/T 日发 售在外的 该类别 基 金份额总 数。 本基金基 金份额 净 值的计算 , 保留 到 小数点后 3 位, 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 此 误差产生 的收益 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 承 担。 5 、申 购份额 的处理 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有效份额单位 为份。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由 此 误差产生 的收益 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 承 担。 6 、赎 回金额 的处理 方式 赎 回金额为 按实际确 认的有效 赎回份额 乘以当日 该类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赎回金 额单位为元。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 ,由此误 差产生 的 收益或损 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 91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八)申 购、赎 回 与转换的登 记 投资者 T 日申购 基 金成功后 ,正常 情 况下,基 金登记 机 构在 T+1 日为投资 者办理 权 益登记手 续。 投资者 T 日赎回 基 金成功后 ,正常 情 况下,基 金登记 机 构在 T+1 日为投资 者办理 扣 除权益的 登记手 续 。 投资者转 换基金 成 功后,基 金注册 与 过户登记 人在 T+1 工作日为 投资人办理转出基 金权益的扣除以及 转入基金的权益登 记并同时办理 相关注册 与过户 登 记手续, 投资者 于 T+2 工 作日起 (含 该日)起 可以 赎回或转 出该转 入 部分的基 金份额 。 基 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 内,对上 述登记办 理时 间 进行调整,并于开 始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 告。 (九)拒 绝或暂 停 申购、转 换转入 的 情形及处 理方式 发 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 申购 申 请: 1 、因 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无法 正 常 运作; 2、证 券 、期 货 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 常 停市, 导 致基金 管 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3 、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 产 估值情况 ; 4 、 接受某 笔或某 些 申购、 转换转 入申 请可能会 影响或 损 害现有基 92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 时; 5 、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使基 金管理 人 无法找到 合适的 投 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 形; 6 、 为保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 利益 , 基 金管理人 可在当 期 保本周期 到期前 30 日 内视情 况暂停本 基金的 日 常申购和 转换转 入 业务; 7 、 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 基金 销 售机构或 登记机 构 的技术保 障等发生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或 基金会计系统 无法正常 运行; 8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 出现无 可 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 确认后, 基金管 理 人应当暂 停接受 基 金申购申 请; 9 、 基 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或者 某些申 购 申请有可 能导致 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比 例达到或 者超过 50%,或者变相 规避 50%集中度 的 情形时; 10 、法律 法规规 定 或中国证 监会认 定 的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 除第 4 、9 项以外的 暂停申 购 、 转换 转入情形 之一 且基金 管 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转换转入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转换转入 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 转换转入被 全部或 部分拒绝 的 ,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转换 转入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 、 转换转入 业务的 办 理。 93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 十)暂停 赎回 、 转 换转出或 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 及处 理 方式 发 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回 、 转换 转 出申请或 延缓支 付 赎回款项 : 1 、因 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管理 人不能 支 付赎回款 项; 2、证 券 、期 货 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 常 停市, 导 致基金 管 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3 、连 续两个 或两个 以上开放 日发生 巨 额赎回; 4 、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 产 估值情况 ; 5 、 为保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 利益 , 基 金管理人 可在当 期 保本周期 到期前 30 日 内视情 况暂停本 基金的 日 常赎回和 转换转 出 业务; 6 、 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 基金 销 售机构或 登记机 构 的技术保 障等发生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或 基金会计系统 无法正常 运行; 7 、 继续接 受赎回 申 请将损害 现有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时 , 可暂 停 接受投资 人的赎 回 申请; 8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 出现无 可 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或暂停 接受基金 赎回申 请 ; 9 、法 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 其他情形 。 94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发 生上述情 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 停接受赎 回、 转换 转出 申 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的 ,基金管理 人应在当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 额支付;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 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若连续 两个或两个以上开 放日发生巨额 赎回,按基金合同 的相关条款处理。投 资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 、 转换 转出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时恢 复赎回 、 转换转出 业务的 办 理并予以 公告 。 (十一) 巨额赎 回 的情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回 的认定 若 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 内的基金 份额净赎 回申请( 赎回申请 份额 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 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 是发 生了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当 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基金 管理人可 以根据基 金当时的 资产 组 合状况决 定全额 赎 回或部分 延期赎 回 。 (1 ) 全额 赎回 : 当 基金管理 人认为 有 能力支付 投资人 的 全部赎回 申请时, 按正常 赎 回程序执 行。 (2 ) 部分 延期赎 回 :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付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 95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 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 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 未作明 确 选择,投 资人未 能 赎回部分 作自动 延 期赎回处 理。 若 本基金发 生巨额赎 回且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 超过 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20% ,基金 管 理人可以先行对该 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超出 20%的 赎回申请实施延期 办理,而对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 人 20% 以内(含 20%)的赎回申 请与 其他投资 者的赎 回 申请按前 述条 款处理, 具体见 招 募说明书 或相关 公 告。 (3 ) 暂停赎 回:连 续 2 个开 放日以 上 (含本数 )发生 巨 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确认的 赎回申请 可以延 缓 支付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 并 应当在 指定媒介 上进行 公 告。 3 、巨 额赎回 的公告 当 发生上述 巨额赎回 并延期办 理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 邮寄 、 传真或者 招募说 明 书规定的 其他方 式 在 3 个工作 日内通 知基金份 额持 96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刊 登 公告。 (十 二)暂 停申购 、 赎回或转 换的公告 和重新开 放申购 、 赎回 或 转换的 公告 1 、 发 生上述 暂停申 购、 赎回 或转换 情 况的, 基 金管理 人 当日应立 即向中国 证监会 备 案,并在 规定期 限 内在指定 媒介上 刊 登暂停公 告。 2 、 上 述暂停 申购、 赎回或 转换 情况 消 除的, 基 金管理 人 应于重新 开放日公 布最近 1 个估值日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3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暂停 申购、 赎回 或转换 的时间, 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最迟于重 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重新 开放申购、 赎回或 转换的公告;也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中明 确重新开放申购 、 赎回或转换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发 布重新开放的 公告。 (十三) 基金转 换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决 定开 办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 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制 定并公告 ,并提 前 告知基金 托管人 与 相关机构 。 (十四) 基金的 非 交易过户 97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的非交 易过户是 指基金登 记机构受 理继承、 捐赠和司 法强 制 执行等情形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 合法律法规的 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 主体必须是依 法可以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 或按法律法规或 有权机关规定 的方式处 理。 继 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份 额由其合 法的 继 承人继承;捐赠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其合法持有的基金 份额捐赠给福 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司法强 制执行是指司法机 构依据生效司 法文书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强制划转给其 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 理非交易过户必须 提供基金登记机构 要求提供的相 关资料, 对于符 合 条件的非 交易过 户 申请按基 金登记 机 构的规定 办理 , 并按基金 登记机 构 规定的标 准收费 。 (十五) 基金的 转 托管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办 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在不同销 售机构之 间的 转 托管,基 金销售 机 构可以按 照规定 的 标准收取 转托管 费 。 (十六) 定期定 额 投资计划 基 金管理人 可以为投 资人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具体规 则由 基 金管理人在届时发 布的公告或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投资人在办 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时可自行约定每 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 不低于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 规定的定期定 98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额投资计 划最低 申 购金额。 (十七) 基金的 冻 结、解冻 和质押 基 金登记机 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 机关依法 要求的基 金份额的 冻结 与 解冻, 以及登 记机 构认可 、 符合 法律 法规的其 他情况 下 的冻结与 解冻 。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 额被冻结的,被冻 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一并冻结,被 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与支 付。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另有规 定的除外 。 当 基金份额 处于冻结 状态时, 登记机构 或其他机 构有权拒 绝该 部 分基金份 额的赎 回 、转出、 非交易 过 户以及基 金的转 托 管申请。 如 相关法律 法规允许 基金管理 人办理基 金份额的 质押业务 或其 他 基金业务 ,基金 管 理人将制 定和实 施 相应的业 务规则 。 ( 十八)在 不违反相 关法律法 规且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 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对上 述申购和赎回 以及相关业务的安 排进行补充和调整 并提前公告,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 99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九 、基 金的 保本 (一)保 本周期 除提前到 期情形 外 ,本基金 以 30 个月 为一个保 本周期 , 第一个 保本周期 自基金 合 同生效日 起至 30 个公 历 月后 的对应 日 止,如该 对 应日为非 工作日 或 无该对应 日, 则顺 延至下一 个工作 日 。 保本周期 届 满时, 若 符合保 本 基金存续 条件, 本 基金转入 下一保 本 周期; 基 金管 理人将在 保本周 期 到期前公 告到期 处 理规则, 确定下 一个 保本周期 的 起始时间 ; 第一 个保 本周期之 后各保 本 周期自基 金公告 的 保本周期 起 始之日起 至 30 个 公历 月后对 应日止 , 若该对应 日为非 工 作日或无 该 对应日, 则顺延 至 下一个工 作日。 但 在保本周 期内,如本 基 金 A 类 基金份额 累计净 值 增长率连 续 15 个工 作日达到 或超过 当 期保本周 期 的触发收 益率, 则 基金管理 人将在 满 足上述条 件之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公告本 基金当 期 保本周期 提前到 期 ( 提前到期 日距离 满 足提前到 期 条件之日 起不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且不 得晚于非 提前到 期 情形下的 保 本周期到 期日 ) 。 (二)保 本条款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 基金份 额 的投资金 额 (即认 购保本金 额, 包括 该类基金 份额 的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费用及 募集期 间的 利息收 入之和 ) ;其 后各保 本 周期的保本金额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 当 期份 额折 100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算 日的 资产 净值 及其 申购 费用 之和 以及 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并持 有到期 的 基金份额 在当期 份 额折算日 的资产 净 值。 本基金第 一个保 本 周期到期 日, 如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认购 并 持有到 期 的基 金份 额可 赎回 金额 加上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累 计分 红金 额之 和低 于认购保 本金额 , 则基金管 理人应 补 足该差额 (即“ 保本赔付差额”), 并在保本 周期到 期 日后 20 个工 作日内 (含第 20 个工 作日 ) 将该差额 支付给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其后各保 本周期 到 期日, 如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过渡 期申购 并 持有到 期 以及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可 赎回金额加上 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在当 期保 本周 期内 的累 计分 红款 项之 和 低于其 保本金 额, 由当期 有效的 基金 合同 、 《 保证合 同》 或《风 险 买断合同 》 约定 的基 金管理人 或保本 义 务人将保 本赔付 差 额支付给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三)适 用保本 条 款的情形 1 、 对本 基金第 一个保 本周 期而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购并 持有 到期的基 金份额 。 2 、 对本 基金第 一个保 本周 期之后 的保本 周期 而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在 过渡 期申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以 及从 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保本 周期并 持 有到期的 基金份 额 。 对于前述 基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无论选择 赎回、 转 换转出、 转入下 一保 本周期 还是转 型为“ 华安 安禧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101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金”,都同 样适用 保 本条款。 (四)不 适用保 本 条款的情 形 1 、 本基 金第一 个保本 周期 到期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购并 持有 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可赎 回金 额加 上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 不低于其 保本金 额 ; 2 、 本基 金第一 个保本 周期 之后各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过 渡期 申购 并持 有到 期以 及从 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 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可 赎回 金额 加上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在 当期 保本 周期内的 累计分 红 款项之和 不低于 其 保本金额 ; 3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 过渡期 申购或 从上 一保本 周期转 入当 期保本周 期, 但 在 基金保本 周期到 期 日前 (不 包括该 日 ) 赎回或 转换 转出的基 金份额 ; 4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保本周 期内申 购 或转换转 入的基 金 份额;


5 、在 保本周 期内发 生基金合 同规定 的 基金合同 终止的 情 形; 6 、 在保 本周期 内发生 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或更换 基金管 理人 的情形, 且担保 人不 同意继续 承担保 证 责任或保 本义务 人 不同意继 续 承担保本 偿付责 任 ; 7 、 在 保本周 期到期 日之后 ( 不包括 该 日) , 基金份 额发生 的任何 形式的净 值减少 ; 8 、 因不 可抗力 的原因 导致 基金投 资亏损 ;或 因不可 抗力事 件直 接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无 法按 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 102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延迟履行 义务的 , 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 他情形基 金管理 人 或保本义 务 人免于履 行保本 义 务的。 (五)保 本周期 到 期处理 1 、保 本周期 到期后 基金的存 续形式 保本周期 届满时 , 在 本基金满 足法律 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 定 的基金 存续要求 的前提 下, 若符合法 律法规 有 关资质要 求并经 基 金管理人 认 可 的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保 证合 同或 风险 买断 合同、 为本 基金下 一保本周 期提供 保 本保障, 则 本基金 符合保本 基金 存 续条 件, 本基 金将 继续 以保 本基 金的 形式 存续 并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下一 保本周 期 的具体起 讫日期 以 基金管理 人届时 公 告为准。 保本周期 届满时 , 在 满足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规 定的基 金 存续要 求的前提 下, 若本 基金不符 合上述 保 本基金存 续条件, 则本基金 将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变 更为“ 华安安禧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同 时, 基金 的投资 目 标、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以 及基金 费 率等相关 内容 也将根据 基金合 同 的约定作 相应修 改。 上述变更 由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 后 , 可不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但应在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后, 提前 在临 时公 告或 更新 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中予 以说 明。 若本基金 不满足 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 规定的基 金存续 要 求, 则本 基金将根 据基金 合 同的规定 终止。 103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 、保 本周期 到期操 作 (1)本 基金到 期操作 期间为保 本周期 到 期日及之 后 5 个工作 日 (含 第 5 个工作 日) 。基 金管理人 将在当 期 保本周期 到期前 公 告到期操 作 期间的具 体起止 时 间及处理 规则, 并提 示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在此期间 内 进行到期 操作。 (2) 在到期操作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就其持有的部分或全 部基金份 额选择 如 下到期操 作方式 : 1 )赎 回基金 份额; 2 ) 将基 金份额 转换为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已 开通基 金转换 业务 的其他开 放式基 金 份额; 3 ) 在本 基金符 合保本 基金 存续条 件的情 况下 ,将基 金份额 转入 下一保本 周期; 4 ) 在本 基金不 符合保 本基 金存续 条件的 情况 下,继 续持有 转型 后的“ 华安安禧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基金 份 额。 如果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在到期 操作期 间 内未选择 赎回或 转 换转出, 则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本 基金 到期 存续 形式 视其 默认 选择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的“华安安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默认 操 作日期为 到期操 作 期间的最 后一个 工 作日。 (3) 在到期操作期间内,本基金接受赎回和转换转出申请,不接 受申购和 转换转 入 申请。 基 金赎回 或 转换转出 采取“ 未知价”原 则 ,即 赎 回价 格或 转换 转出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进行 计算。 104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 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 在保本周 期到期 前 30 日内 视情况 暂停 本基金的 日常申 购 、赎回和 基 金转换业 务,并 提 前公告。 (5) 本基金到期操作期间内(除保本周 期到期日)不收取基金管 理费、基金 托 管费 和销售服 务费。 3 、保 本周期 到期保 本 (1) 在到期操作期间内,对于认购并持 有到期、过渡期申购并持 有到期或 从上一 保 本周期转 入当期 保 本周期并 持有到 期 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无 论选择赎 回、 转换 转出、 转入 下一保 本周期还 是转 型为“华安安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都同样适用保本条 款。 (2) 对于适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 作期间内 选择赎 回, 而相应基 金份额 在 保本周期 到期日 的 可赎回金 额 加上其当 期累计 分 红金额低 于其保 本 金额,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赎回当 日 基金份额 对应的 资 产净值总 额支付 给 基金份额 持有人 , 并 由当期有 效 的 基金合 同 、 《保 证合 同》或 《风险 买断 合同》 约定的 基金 管理人 或 保本义务 人在约 定 时间内将 保本赔 付 差额支付 给基金 份 额持有人 。 (3) 对于适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 作期间内 选择转 换 转出, 而 相应基 金份 额在保本 周期到 期 日的可赎 回 金额加上 其当期 累 计分红金 额低于 其 保本金额 , 基金 管理 人应将转 换 当日基金 份额对 应 的资产净 值总额 作 为转出金 额, 并 由当 期有效的 基 105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金 合同 、 《 保证合 同》 或《风 险买断 合同 》约定 的基金 管理 人或保 本 义务人在 约定时 间 内将保本 赔付差 额 支付给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4) 对于适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 作期间内 默认选 择 转入下一 保本周 期, 而相应基 金份额 在 保本周期 到 期日的可 赎回金 额 加上其当 期累计 分 红金额低 于其保 本 金额, 基 金管 理 人应 将最 近折 算日 基金 份额 对应 的资 产净 值总 额作 为转 入下 一保 本 周期的 转入金 额, 并由当 期有效 的基 金合同 、 《保证 合同 》或《 风 险买断合 同》 约 定的 基金管理 人或保 本 义务人在 约定时 间 内将保本 赔 付差额支 付给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5) 对于适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 作期间 内默 认选择 继续持 有转 型后的“ 华安 安禧 灵活 配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的 基金 份 额,而 相应 基金份 额在保 本周 期到 期 日的可 赎回 金额加上 其当期 累 计分红金 额低于 其 保本金额 , 基金 管理 人应将该 部 分基金份 额在 《华 安安禧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生 效日前一 日所对 应 的基金资 产净值 作 为转入该 基金的 转 入金额, 并由 当 期有效 的基金 合同 、 《保证 合同》 或《 风险买 断合同 》约 定的基 金 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约定时间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 额 持有人。 (6)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由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 日后 20 个工 作日内 (含第 20 个工 作日 ) 将保本赔 付差额 支付给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担 保人 重庆三峡 担保集 团 股份有限 公司对此提 供 不 可撤 销的连带 责任保 证 ; 第一个保 本周期 之后的各 保本周 期 届满, 由当 期 106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有 效的基 金合同 、 《保 证合同 》或《 风险 买断合 同》约 定的 基金管 理 人或保本 义务人 将 保本赔付 差额支 付 给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具体规则 由 基金管理 人在当 期 保本周期 开始前 确 定并公告 。 (7) 对于到期操作期间内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而言,保本 周期到期 日 (不含 ) 后至赎回 或转换 转出实际 操作日 ( 含) 的净值 下 跌风险由 基金份 额 持有人自 行承担 ; 对 于默认选 择转入 下 一保本周 期 或转型为“ 华安安禧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 资 基金”的基 金 份额而言 , 保本周期 到期日 ( 不含) 后至 最近折 算日 (含) 或新基 金合同生 效日 (不含) 的净值 下 跌风险由 基金份 额 持有人自 行承担 。 4 、转 入下一 保本周 期的处理 保本周期 届满时, 若符合保 本基金 存 续条件, 本 基金将 转入下一 保本周期 。 (1)过 渡期及 过渡期 申购 基金管理 人有权 视 业务需要 设定过 渡 期。 过渡 期指到 期操 作期间 结束日的 下一工 作 日至下一 保本周 期 开始日前 一工作 日 的时间区 间, 最长不超 过 20 个工 作日,具 体由基 金 管理人在 当期保 本 周期到期 前 公告的到 期处理 规 则中确定 。 投资人在 过渡 期内 申请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的 行为 称为“过渡期 申购”。在过 渡期 内 ,投资 人转 换转入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 视同为 过渡 期申购。 1 ) 基金 管理人 将根据 担保 人或保 本义务 人提 供的下 一保本 周期 107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担 保额 度或 保本 偿付 额度 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默 认选 择转 入下 一保 本 周期 的基 金份 额预 估保 本金 额确 定并 公告 基金 过渡 期申 购规 模上 限以及规 模控制 方 法。 2 )过渡期申 购采取“未知价” 原则,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 申请当 日收市后 本基金 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算 。 3 ) 投资 人进行 过渡期 申购 的,其 持有相 应基 金份额 至过渡 期最 后一日( 含该日 ) 期间的净 值波动 风 险由基金 份额持 有 人自行承 担。 4 ) 过渡 期申购 费率在 届时 的临时 公告或 更新 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中列示。 过渡期 申 购费用由 过渡期 申 购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的 投资 人承担, 不 列入基 金财产, 主 要用于 本基金的 市场推 广 、 销售、 注 册 登记等各 项费用 。 5 ) 过渡 期申购 的日期 、时 间、场 所、方 式和 程序等 事宜由 基金 管理人确 定并提 前 公告。 6 )过 渡期内 ,本基 金将暂停 办理日 常 赎回和转 换转出 业 务。 7 ) 过渡 期内, 本基金 不收 取基金 管理费 、基 金托管 费和销 售服 务费。 (2)基 金份额 折算 过渡期最 后一个 工 作日 (即下 一保本 周期开始 日前一 工 作日) 为 下一保本 周期的 基 金份额折 算日。 在折算日,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额 ( 包括投 资人到期 操 作期 间内 默认 选择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的基 金份 额和 过渡 期申 购的 108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份额) 在其资 产净值总 额保持 不 变的前提 下, 变更 登记为基 金份 额净值为 1.000 元 的基金份 额,基 金 份额数按 折算比 例 相应调整 。 (3)下 一保本 周期基 金资产的 形成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资产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 期 操作 期间 内默 认选 择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的 基金 份额 以及 过渡 期申 购的基金 份额在 下 期份额折 算日所 对 应的基 金资 产 净值。 (4)下 一保本 周期的 运作 折算日的 下一个 工 作日为下 一保本 周 期开始日 , 本基 金转 入下一 保本周期 运作。 1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到期 操作期 间内默 认选 择转入 下一保 本周 期的基金 份额以 及 过渡期申 购的基 金 份额, 经基 金份额 折算后, 适 用 下一保本 周期的 保 本条款。 2 ) 若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默认 选择转 入下一 保本 周期的 基金份 额和 过 渡期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在 下期 份额 折算 日所 对应 的资 产净 值总 额超 过 担保 人提 供的 下一 保本 周期 担保 额度 或保 本义 务人 提供 的下 一保 本周期保 本偿付 额 度的, 基金 管理人 有权制定 业务规 则 , 对每位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在下 一 保本周期 享受保 本 条款的基 金份额 进 行确认, 具体 确认方法 由基金 管 理人届时 公告。 3 ) 本基 金进入 下一保 本周 期后, 仍使用 原基 金名称 和基金 代码 办理日常 申购、 赎 回和基金 转换等 业 务。 109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 ) 自本 基金进 入下一 保本 周期开 始,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投 资组 合管理需 要暂停 本 基金的日 常申购、 赎回和基 金转换 等 业务。 暂停 期 限最长不 超过 3 个 月,具体 详见基 金 管理人的 届时公 告 。 5 、转型为“ 华安安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后基 金资产 的形成 保本周期 届满时, 若不符合 保本基 金 存续条件, 本基金 将自到期 操作期 间结 束日次 日起转 型为“ 华安 安禧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1) 基金管理人将以到期操作期间结束 日的基金份额(即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到期 操 作期间内 默认选 择 继续持有 的基金 份 额) 在 《华安 安禧灵活 配置混 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前一 日所对应 的 基金资产 净值作 为 转入该基 金的转 入 金额。 (2)基 金管理 人可自 本基金转 型之日 起 不超过 3 个 月开始 办理日 常申购、 赎 回和基 金转换等 业务, 具 体操作办 法由基 金 管理人提 前予 以公告。


6 、保 本周期 到期公 告 保本周期 到期前 , 基金管理 人将就 上 述到期相 关事宜 进 行公告。 公告内容 包括但 不 限于保本 周期到 期 处理的业 务规则 、 转 入下一保 本 周期或转型为“华安安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相关法律 文件及其 申购赎 回 安排等。 110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十 、基 金的 保本保 障机 制 为确保履 行保本 条 款, 保障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 基金 管理人通 过与担保 人签订 保 证合同或 与保本 义 务人签订 风险买 断 合同, 由 担保 人 为本 基金 的保 本提 供连 带责 任保 证或 者由 保本 义务 人为 本基 金承 担保本偿 付责任, 或者通过 中国证 监 会认可的 其他方 式 , 以保证符 合 条件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在保 本周期 到 期时可以 获得保 本 金额保证 。 本基金第 一个保 本 周期内, 由担保 人为 基金管理 人履行 保 本义务 提供不可 撤销的 连 带责任保 证, 保证 范围为保 本赔付 差 额部分。 担 保 人承担保 证责任 的 最高限额 不超 过 71 亿元,保 证期间 为 基金保本 周 期到期日 起六个 月 。 其后各保 本周期 的保本保 障机制, 由基金管 理人 与担保人 或保本 义 务人届时 签订的 保 证合同或 风险买 断 合同决定 , 并 由基金管 理人在 当 期保本周 期开始 前 公告。 (一)担 保人或 保 本义务人 基本情 况 1 、 本基 金第一 个保本 周期 由重庆 三峡担 保集 团股份 有限公 司作 为担保人 ,为基 金 管理人的 保本义 务 提供不可 撤销的 连 带责任保 证。 重庆三峡 担保集 团 股份有限 公司有关信 息 如 下: (1 ) 担保人 名称 重庆三峡 担保集 团 股份有限 公司 (2 )住 所 重庆市渝 北区青 枫 北路 12 号 3 幢 (3 )办 公 地址 111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重庆市渝 北区青 枫 北路 12 号 3 幢 (4 ) 法定代 表人 李卫东 (5 )成 立 时间 2006 年 4 月 (6 )组 织 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7)注 册 资本 三十亿元 人民币 (8)经 营 范围 许可经营 项目: 贷 款担保、 票 据承兑 担保、 项目 融资担 保、 信用 证担保等 融资性 担 保业务; 再担保 , 债券发行 担保。 一般经营 项目: 诉 讼保全担 保业务 , 履约担保 业务, 与 担保业务 相关的融 资咨询 、 财务顾问 等中介 服 务,以自 由资金 进 行投资。 (9 )其 他 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信 用担保有 限公司 , 是 经国家发 改委批 准 组建的市 级担保 公 司,于 2006 年 4 月成立 。2010 年 1 月,公 司正式 更名为重 庆市三 峡 担保集团 有 限公司,2015 年 5 月, 公司 更名为 重 庆三峡担 保集团 股 份有限公 司。 公司股东 为重庆 渝 富资产经 营管理 有 限公司、 中国长 江三 峡集团公 司 和 国开 金融有 限责任 公司 。2014 年 中诚 信国 际信用 评级有 限公 司、 上海新世 纪资信 评 估投资服 务有限 公 司、 联合资 信评估 有限公司、 鹏 112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元 资信 评估 有限 公司 评定 重庆 三峡 担保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主体 长期 信用等级为 AA+ 。 (10 )担 保人对 外 承担保证 责任的 情 况 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重庆三 峡担保 集团股份 有限公 司 对外提 供的担保 资产规 模 为人民币 648.99 亿 元, 不超 过公司 2014 年度经 审 计净资产 (人民币 50.25 亿元)的 25 倍;公司 为保本 基 金承担保 证 责任的总 金额为 148.06 亿元 , 不超 过 公司 2014 年度 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 倍。 2 、 本基 金第一 个保本 周期 后各保 本周期 的担 保人或 保本义 务人 及其基本 情况, 由 基金管理 人在当 期 保本周期 开始前 公 告。


(二)保 证合同 或 风险买断 合同主 要 内容 1 、 本基 金第一 个保 本周期, 担 保人与 基金管理 人签订 保 证合同 , 就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份 额所承 担 保本义务 的履行 提 供不可撤 销的连 带 责任保证 。 基 金份额持 有人购 买 基金份额 的行为 视 为同意该 保证合 同 的约定。 保证 合 同的具 体内容 详见 基金合 同附件 : 《华安 安禧 保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保证 合同 》 , 担保 人的保 证责任 以保 证合同 为准。 保证 合同中 涉 及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的主 要内容 如 下: (1)保 证的范 围和最 高限额 1 ) 本基 金管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认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金 份额 提供的保 本金额 ( 即认购保 本金额 ) 为: 认购 并持有 到 期的基金 份额 113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所对应的 净认购 金 额、认购 费用及 募 集期间的 利息收 入 之和。 2 ) 担保 人承担 保证责 任的 金额即 保证范 围为 :在保 本周期 到期 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购并持 有到期 的 基金份额 与到期 日 基金份额 净 值的乘积 ( 即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认购 并 持有到期 的基金 份 额的可赎 回 金 额 ” )加 上其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累计 分红款 项之 和计算 的 总金额低 于其认 购 保本金额 的差额 部 分 (该差 额部分 即为 保本赔付 差 额 )。 3 ) 未经 担保人 书面同 意提 供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本保 本周 期内申购、 转换转 入的基金 份额, 以 及基金持 有人认 购 的基金份 额在 保本周期 到期日 前 (不包括该 日) 赎回 或转换转 出的部 分 不在保证 范 围 之内, 且担 保人在 本基金 项下 承担保 证责任 的最 高限额 不超 过 71 亿元人民 币。 4 ) 保本 周期到 期日是 指本 基金保 本周期 届满 的最后 一日。 除提 前到期情 形外, 本 基金的保 本周期 为 30 个月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 之日起 至 30 个 公历 月后对应 日止, 如 该对应日 为非工 作 日或无该 对 应日, 保 本周期 到 期日顺延 至下一 个 工作日; 在提前 到 期情形下 , 本 基 金的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指 满足 提前 到期 条件 之后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的 保本周期 提前到 期 日(距离 满足提 前 到期条件 之日起 不 超过 20 个工 作日,且 不得晚 于 非提前到 期情形 下 的保本周 期到期 日) 。 (2)保 证期间 保证期间 为基金 保 本周期到 期日起 六 个月。


(3)保证 的 方式 114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 任。


(4)除 外责任 下列任一 情形发 生 时,担保 人不承 担 保证责任 : 1 ) 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认 购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 份额 与到 期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乘 积加 上其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累计 分红款 项 之和计算 的总金 额 不低于其 认购保 本 金额; 2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 但在基 金保本 周期 到期日 前(不 包括 该日)赎 回或转 换 转出本基 金的基 金 份额;


3 ) 未经 担保人 书面同 意提 供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本基 金保 本周期内 申购或 转 换转入的 基金份 额 ; 4 ) 在保 本周期 内发生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情形; 5 ) 在保 本周期 内发生 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或更换 基金管 理人 的情形, 且担保 人 不同意继 续承担 保 证责任; 6 ) 在 保本周 期到期 日之后 ( 不包括 该 日) , 基金份 额发生 的任何 形式的净 值减少 ; 7 ) 未经 担保人 书面同 意修 改《基 金合同 》条 款,可 能加重 担保 人保证责 任的, 担 保人对加 重部分 不 承担保证 责任,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要求进行 修改的 除 外;


8 ) 因不 可抗力 的原因 导致 本基金 投资亏 损; 或因不 可抗力 直接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 法按约定 履行全 部 或部分义 务或延 迟 履行义务 的, 115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或《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他 情形基 金 管理人免 于履行 保 本义务的 ; 9 ) 保证 期间,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未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主张 追偿保本 金额; 10 )因不 可抗力 事 件直接导 致担保 人 无法履行 保证责 任 的。 (5)责 任分担 及清偿 程序 1 ) 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如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认 购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 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 与相 应基 金份 额的 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 低于 其认 购保本金 额, 则 基 金管理人 应补足 该 差额, 并 在保本 周 期到期日后 4 个工作日 内将该 差 额支付至 本基金 在 基金托管 人处开 立 的指定账 户。 2 ) 基 金管理 人未能 按照本条 1 ) 款 的约 定全额履 行保本 义 务的, 基金管理 人应在 保 本周期到 期日后 5 个工作日 内, 向 担保 人发出书 面 《履行保 证责任 通 知书》 , 《 履行保 证 责任通知 书》 应 当载 明基金管 理 人应向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支付 的本基 金 保本赔付 差额总 额、 基金管理 人 已自行偿 付的金 额、 需担保人 清偿的 金 额以及本 基金在 基 金托管人 处 开立的账 户信息 。 3 ) 担保 人应在 收到基 金管 理人发 出的《 履行 保证责 任通知 书》 后的 5 个 工作日 内 , 将 《履 行保证 责 任通知书 》 载明 的 清偿款项 划入 本基金在 基金托 管 人处开立 的账户 中, 由基金管 理人支 付 给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担保人 将上 述清偿款 项全额 划 入本基金 在基金 托 管人处开 立 的账户中 后即为 全 部履行了 保证责 任, 担保人无 须对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逐一进行 清偿。 清 偿款项的 分配与 支 付由基金 管理人 负 责, 担保人 对 此不承担 责任。 116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 ) 基金 管理 人最迟应 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后 20 个工 作日 (含第 20 个 工作日 ) 内将 根据本条 1)、 2)、 3 ) 款已划入 本基金 在基金托 管 人处所开 立的账 户 的保本赔 付差额 支 付给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5 ) 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如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认 购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 份额 与到 期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乘 积加 上其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累计 分红款 项 之和计算 的总金 额 低于其认 购保本 金 额, 基金 管理 人及担保 人未履 行 《基金合同》 及本 条 1)、 2)、 3)、 4 ) 款中约定 的 保本义务 及保证 责 任的,自 保本周 期 到期后 第 21 个 工作 日起,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可以 根 据 《基金 合同》 的 相关约定 , 直接 向 基金管理 人或 担保人请 求解决 保 本赔付差 额支付 事 宜, 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直接向 担 保人追偿 的,仅 得 在保证期 间内提 出 。 2 、 本基 金第一 个保本 周期 后的各 保本周 期, 基金管 理人将 根据 当 期的 保本 保障 机制 与届 时的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签 订保 证合 同或 风险买断 合同, 并 披露其主 要内容 及 全文。 担保 人或保 本义务人 承诺 继续对下 一个保 本 周期提供 保本保 障 的, 与基 金管理 人另 行签署保 证 合同或风 险买断 合 同。 (三)保 证费用 或 风险买断 费用 1 、第 一个保 本周期 的保证费 用 (1)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证费用按前一日认购并持有的基 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年费率计提。保证费用的计算 117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方法如下 : H =E×0.2%/当年日 历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 保证费用 E 为前一日认购 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所 对应的 基金 资 产净值 (2) 保证费用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基 金管理 人应于每 月收到 基 金管理费 之后 的 15 日 内向担 保人 支付上一 月份的 保 证费用, 若遇法 定 节假日、 休 息日或不 可抗力 致 使无法按 时支付 的 , 支付日期 顺延。 担 保人于收 到 款项后的 五个工 作 日内向基 金管理 人 出具合法 有效发票。 (3) 保证费用计算期间为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至担保 人解除 保证责任 之日或 保 本周期到 期日中的 较早者止 , 起始 日及 终止日均 应 计入期间 。 2 、 本基 金第一 个保本 周期 结束后 ,基金 管理 人将根 据其后 各保 本周期的 保本保 障 机制、 担 保人或 保本 义务人情 况和届 时 签署的保 证 合同或风 险买断 合 同, 确定 并披露 各保 本周期内 的保证 费 用或风险 买 断费用。 (四)影 响担保 人 担保能力 或保本 义 务人偿付 能力情 形 的处理


保本周期 内, 担 保人 或保本义 务人出 现 足以影响 其担保 能 力或保 本偿付能 力情形 的, 应在该情 形发生 之 日起 3 个 工作日 内 通知基金 管 理人以及 基金托 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接到通知 之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 将上述情 况报告 中 国证监会 并提出 处 理办法。 在确信 担保 人或保本 义 118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务人已丧 失继续 履 行担保责 任能力 或 保本偿付 能力的 情 况下 (包 括但 不限于担 保人或 保 本义务人 歇业、 停 业、被吊 销企业 法 人营业执 照、 宣 告破产 等 ) ,基 金管 理人应 根据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尽快 确定 新的担 保 人、 保本 义务人 或 保本保障 机制, 无 须召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接到担 保人或 保本 义务人 上述通 知之 日起 2 个工作 日 内在指定 媒介上 公 告上述情 形。 (五)担 保人或 保 本义务人 的变更 1 、 发生 下列情 形时, 担保 人或保 本义务 人的 变更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但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将 新担保人 或保本 义 务人的资 质 情况、 新签 订的保证 合同或 风险买 断 合同等向 中国证 监 会报备, 并 依 照《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在 至 少一家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1) 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在原有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 人之外 增 加新的担 保人或 保 本义务人 ; (2) 保本周期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 业法人营 业执照 、 宣 告破产或 其他已 丧 失继续履 行担保 责 任能力或 保 本偿付能 力的情 况 , 基金管理 人更换 担保人、 保 本义务 人或保本 保障 机制; (3) 保本周期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 并 或分 立后 的法 人或 者其 他组 织承 继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4) 保本周期到期后,在符合保本基金 存续条件的情况下转入下 119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一保本周 期, 基金 管理人相 应更换 担 保人、 保本 义务人 或保本保 障机 制。 2、 除上 述第 1 款以 及基金合 同约定 的 其他情形 外,基 金 管理人 更换担保 人、 保 本义 务人或保 本保障 机 制必须经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决议通过 。此种 情 况下,具 体的更 换 程序如下 : (1)更 换担保 人或保 本义务人 1) 提名 基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代表基 金 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有权提名 新担保 人 或保本义 务人, 被提 名的新担 保 人或保本 义务人 应 当符合保 本基金 担 保人或保 本义务 人 的资质条 件, 且同意为 本基金 提 供保本保 障。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形成 决议, 该决议 需经 参加大会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所持表 决 权的 1/2 以上 (含 1/2)表决 通过 ,并自表 决通过 之 日起生效 。 3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决议应当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基金管理 人应自 决议生效 之日起 依 照 《信息披 露 办法》的 有关规 定 在指定媒介 上 公告。 4 )签 订保证 合同或 风险买断 合同 更换担保 人或保 本 义务人的 决议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与新 任担保 人或保本 义务人 签 订保证合 同或风 险 买断合同 并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120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 公告 基金管理 人自新 的 保证合同 或风险 买 断合同生 效之日 起 依照 《信 息披露办 法》的 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公告。 (2)更 换保本 保障机 制 1) 提名 新保本保 障机制 下 的担保人 或保本 义 务人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代 表基金 份 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提名 , 被 提名 的新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应 当符 合保 本基 金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的资 质条件 , 且同意为 本基金 提 供保本保 障。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变更保本保障机制事项以及新保本保障 机制下的 担保人 或 保本义务 人形成 决 议, 该决 议需经 参加 大会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所持 表 决权的 1/2 以 上(含 1/2 )表 决 通过 , 并自表决 通 过之日起 生效。 3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管 理 人应自决 议生效 之 日起依照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 定 媒介 上公告。 4 )签 订保证 合同或 风险买断 合同 变更保 本保 障 机制的 决议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与 新保本 保 障机制 下 的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签订 保证 合同 或风 险买 断合 同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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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 公告 基金管理 人自新 的 保证合同 或风险 买 断合同生 效之日 起 依照 《信 息披露办 法》的 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公告。 3 、 新增 或更换 的新任 担保 人或保 本义务 人必 须具有 法律法 规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 担任基金 担保人 或 保本义务 人的资 质 和条件, 并符 合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4 、 担保 人或保 本义务 人更 换后, 原担保 人或 保本义 务人承 担的 所 有与 本基 金保 证责 任或 保本 偿付 责任 相关 的权 利义 务由 继任 的担 保人或保 本义务 人 承担; 在新 任担保 人或保本 义务人 接 任之前, 原 担 保人或保 本义务 人 应继续承 担保证 责 任或保本 偿付责 任 。 原担保人 或保本 义 务人职责 终止的 , 原 担保人或 保本义 务 人应妥 善保管保 本周期 内 业务资料 , 及时 向基 金管理人 和新任 担 保人或保 本 义务人办 理保证 业 务资料的 交接手 续, 基金管理 人和新任担 保 人 或保 本义务人 应及时 接 收。 (六)担 保人或 保 本义务人 的免责 除 本章第( 二) 条“ 保 证 合同或 风险 买断合 同主要 内容” 中的“除外 责任”部分所 列明 的 免责情 形和 未来新 签署并 公告 的保 证 合同或 风险 买断合同 所列明 的 免责情形 , 以及 本章 第(五)条“ 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 人 的变更”中 提到的“ 担保人或 保本义 务 人更换后 , 原担 保 人或保本 义务 人 承担 的所 有与 本基 金保 证责 任或 保本 偿付 责任 相关 的权 利义 务由 继任的 担保 人或保 本义务 人承 担” 之外, 担 保人 或保 本义务 人 不得 免 122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除保证责 任或保 本 偿付责任 。 123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十 一、 基金 的投资 一、作为 保本基 金 运作时的投 资 (一)投 资目标 通过运用 投资组 合 保险技术, 有效控 制本金损 失的风 险 , 在本金 安全的基 础上力争 实现基金 资产的 稳 定增值。 (二)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 为具有良 好流动 性 的金融工 具, 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股票 ( 包括中小 板、 创业 板及其他 经中国 证 监会核准 上市 的 股票 ) 、 债券、 货币 市场工 具、权 证、 资产支 持证券 、股 指期货 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 投 资的其他 金融工 具 ( 但须符合 中 国 证监会 的相关 规定 ) 。如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 他品种, 基金管 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以 将其纳 入 投资范围 。 本基金根 据中国 宏 观经济情 况和证 券 市场的阶 段性变 化, 按照投 资组合保 险机制 将 资产配置 于固定 收 益类资产 与权 益类资 产。本 基 金 投资的固定 收 益类资 产 为国 内依法 发 行交易的 国债、 中 央银行票 据、 政策性金 融债、 商 业银行金 融债及 次 级债、 企业 债、 公 司债、 可转 换 债券、分 离交易 可 转换债券 、短期 融 资券、中 期票据 、 地方政府 债、 城投债、 中小企 业 私募债、 资产支 持 证券、债 券回购 、 银行存款 等; 本基金投 资的权益类 资 产 为 国内依 法 发行上市 的股票、 权证、 股指 期 货等。 124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将 根据中 国 宏观经济 情况和 证 券市场的 阶段性 变 化, 按照 投 资组 合保 险机 制对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和 权益 类资 产的投资比例进 行 动态调整 。 本基 金投 资的股票 等权 益类资 产 占基 金资产 的 比例不高 于 40% ; 债券、 货 币市 场工具等 固定收 益 类资产占 基金资 产 的比例不 低 于 60% ; 现金或 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 府债券投 资比例 不 低于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5% , 其中 现金不包 括结算 备 付金、存 出保证 金 、应收申 购 款等。 (三)投 资策略 本基金采 用基于 VaR 的风险乘 数全程 可变的 CPPI 策略 ( 恒定比 例 组合保 险策略 ) 。基 金管理 人主要 通过 数量分 析,根 据市 场的波 动 来 调整和 修正安 全垫 放大倍 数(即 风险 乘数 ) , 动态调 整固 定收益 类 资产与权益 类 资产 的投资比 例, 以 确保 基金在一 段时间 以 后其价值 不 低于事先 设定的 某 一目标价 值,从 而 实现投资 组合的 保 本增值目 标。 同时, 本基 金将通 过对宏观 经济、 国 家政策等 可能影 响 证券市场 的重 要因素的 研究和 预 测, 分析 和比较 不同 证券子市 场和不 同 金融工具 的 收益及风 险特征, 确定具体 的投资 券 种选择, 积 极寻找 各种可能 的套 利和价值 增长机 会 。 1 、固 定收益 类资产 和权益类 资产的配置 策 略 按照恒定 比例组 合 保险原理, 本基金 将根据市 场的波 动 、 组合安 全垫的大小确定并动态调整 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与 权 益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 通过 对固定 收益 类资产的 投资实 现 保本周期 到期时 投 资本金的 安 125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全, 通过对 权益类 资产的投 资寻求 保 本期间资 产的稳 定 增值。 本基 金 对固定收 益类资 产 和权益类 资产的 资 产配置具 体可分 为 以下三步 : 第一步, 确 定基金 价值底线 和安全 垫 。 根据保本 周期末 投资组合 最低目标 价值 (即 最低保本 金额, 本 基金的最 低保本 金 额为投资 本金 的 100%)和合 理的 折现率, 计算当 期 的最低保 本金额 现 值(即基 金 价值底线 ) , 基金资 产净值超 过基金 价 值底线的 数额即 为 安全垫; 第二步, 确 定权益 类资产和 固定收 益 类资产配 置比例。 根据权益 类 资产的预 期风 险收 益特 性和 我司 相关 量化 模型 确定 当期 风险 乘数 上限, 在 此基础 上结 合市场判 断和安 全 垫厚度等 因素设 定 当期风险 乘 数, 据此将 放大后 的安全垫 投资于 权 益类资产, 其余金 额则配置 于固 定收益类 资产; 第三步, 调整风 险 乘数及资 产配置 比 例。 在保 本周期 内 , 定期计 算风险乘 数上限 并 对实际风 险乘数 ( 权益类资 产/ 安全垫 ) 进行监控 , 一 旦实 际风 险乘 数超 过当 期风 险乘 数上 限, 则重 复前 两个 步骤 的操 作,对风 险乘数 进 而整体资 产配置 比 例进行动 态调整 。 CPPI 策略举例 说 明: 假定基金 合同生 效 日本基金 资产净 值 为 50 亿 元,当 期三 年期无 风险利率为 3% ( 年 利率,按 复利计 算) 。 因 本基金保本比例为 100% ,则期初基金价值底线为 44 . 46 %) 3 1 ( 50 5 . 2 = + ÷ 亿元, 安 全垫金额为 50-46.44=3.56 亿元 。假 设 基 金管理人 根据量 化 分析和市 场判断 等 设定初始 风险乘 数 为 3,则 期 初 本基金权益 类 资产 的配置金 额为 10.68 亿元, 相 应地固定收 益 类 资产 126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的配置金 额为 39.32 亿元。 假设 1 年后 权 益类资 产 上涨 20% , 固定 收益类资 产按无 风 险利率 增长,则 1 年后 基 金资产净 值为 10.68×(1+20% )+39.32×(1+3% ) =53.32 亿 元。 此时, 本 基金 的价 值底线 为 83 . 47 %) 3 1 ( 50 5 . 1 = + ÷ 亿元, 安全垫金 额为 53.32-47.83=5.49 亿元。 若此时基金 管 理人 根据实际 情 况将风险乘 数 调整为 1 , 则相 应 地本 基金 权益类 资产的配置 金 额 调整 为 5.49 亿元, 而固 定收益类 资产的 配 置金额上 升为 47.83 亿元, 即基 金管理人 卖出 7.33 亿元 (10.68× (1+20% )-5.49 ) 的 权益类 资产、转 而投资于 固定收 益 类资产。 假设本基 金又经 过 1 年的运作 ,期间 权益类资 产遭受 10%的损 失 ,而 固定 收益类 资产继续 按无风 险 利率增长, 则此时 基金资产 净值 为 5.49×(1-10%)+47.83×(1+3% )=54.21 亿元,基 金价 值底线 为 27 . 49 %) 3 1 ( 50 5 . 0 = + ÷ 亿元, 安全 垫金额 为 54.21-49.27=4.94 亿元。 假定 基 金管 理人 判断 股票 等权 益类 资产 市场 经过 调整 后具 有一 定的 上涨 空间, 在不超 过当期 风险乘数 上限的 前 提下将风 险乘数 重 又调整为 3 , 则相应地本基金将投 资 4.94×3=14.82 亿元于权益类资产 ,剩余部分 (54.21-14.82=39.39 亿元) 则 投资于 固 定收益类 资产, 即 基金管理 人 卖出 9.87 亿 元(47.83× (1+3% )-39.39)的 固定收 益类资 产、 转而投 资于权益 类资产 。 假设在最后 6 个月 的运作期 内, 权益 类资产上涨 15% , 固定收益 类资产仍 按无风 险 利率增长, 则在保 本周期届 满时, 本 基金资产 净值 为 14.82×(1+15% )+39.39× 5 . 0 %) 3 1 ( + =57.02 亿元 。在 CPPI 策 略下, 127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成 功实现 保 本周期到 期保本, 并取得了 14.04% 的 累计收益 率。 2 、固 定收益 类资产 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 通过大 类 资产配置 、 类属 资产 配置和个 券选择 三 个层次 自上而下 进行固定收 益 类 资产 的投 资 管理, 力 求在实 现保 本目标的 基 础上适当 捕捉稳 定 收益机会 。 大类资产 配置主 要 是通过对 宏观经 济 趋势、 货 币金融 政策 和利率 走势的判 断确定 固 定收益类 资产在 利 率类、 信 用类和 货币 类资产之 间 的配置比 例,同 时 也对银行 间市场 和 交易所市 场进行 选 择性配置 。 类属资产 配置主 要 通过分析 债券市 场 变化、 投资 人行为、 品种间 相 对价 值变 化、 债券 供求 关系 变化 和信 用环 境等 进行 具体 券种 的配 置。 除了 国债、 金 融债、 央 票、 短融 、 中票、 企 业债、 公司债、 债券 回购等类 型外, 本基 金还将在 综合考 虑 风险和收 益的基 础 上审慎进 行 可转债、 中小企 业 私募债、 资产支 持 证券等品 种的投 资 。 (1 ) 可转债 投资策 略 可转债同 时具有 债 券、 股票和 期权的 相关特性, 结合了 股票的长 期增长潜 力和债 券 的相对安 全、 收益 固定的优 势, 并有 利于从资 产整 体配置上 分散利 率 风险并提 高收益 水 平。 本基 金将重 点从 可转债的 内 在 债券价 值(如 票面 利息、 利息补 偿及 无条件 回售价 格 ) 、 保护条 款 的适用范 围、 期 权 价值的大 小、 基 础 股票的质 地和成 长 性、 基础 股票 的流通性 等方面 进 行研究, 在公司 自行 开发的可 转债定 价 分析系统 的 支持下, 充分发 掘 投资价值 , 并积 极 寻找各种 套利机 会 , 以获取 更高 的投资收 益。 128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 ) 中小企 业私募 债投资策 略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具 有票息收 益高、 信 用风险高 、 流动 性 差、 规模 小等特点 。 短期 内 , 中小企 业私募 债 对本基金 的贡献 有 限, 但本 基金 将在市场 条件允 许 的情况下 进行择 优 投资。 由 于中小 企业 私募债的 发 行主体多 为非上 市 民营企业 , 个体 异 质性强、 信息少 且 透明度低 ,因 此在投资 研究方 面 主要采用 逐案分 析 的方法 (Case-by-case ) , 通过尽 职调查进行独立评估,信用分析以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回收率 (Recovery rate) 等 指标为重 点。 此 外, 针对中小 企业私 募 债的投资 , 基金管理 人将根 据 审慎原则, 制定严 格的投资 决策流 程 、 风险控制 制 度和信用 风险、 流 动性风险 处置预 案 , 并经董 事会批 准 , 以防范 信用 风险、流 动性风 险 等各种风 险。 (3 ) 资产支 持证券 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 资资产 支 持证券将 综合运 用 久期管理、 收益率 曲线、 个 券选择和 市场交 易 机会捕捉 等积极 策 略, 在严 格遵守 法律 法规和基 金 合同基础 上, 通过 信用研究 和流动 性 管理, 选择 经风险 调整后相 对价 值较高的 品种进 行 投资,以 期获得 长 期稳定收 益。 个券选择 方面, 本基 金将首先 根据保 本 周期尽可 能地投 资 于剩余 期限匹配 的固定 收 益工具并 持有到 期, 以最大限 度控制 组 合利率风 险 和流动性 风险、 实现 本金保障; 其 次, 本 基金还将 通过利 率 趋势分析 、 投资人偏 好分析 、 收益率曲 线形态 分 析、信用 分析和 流 动性分析 等, 筛选出流 动性良 好 、到期收 益率有 优 势且信用 风险较 低 的券种。


3 、权益 类 资产 投资 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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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 ) 股票投 资策略 本基金将 充分发 挥 基金管理 人的研 究 优势, 将 积极主 动的 投资风 格与严谨 规范的 选 股方法相 结合, 综 合运用“ 自上而下” 和“ 自下而上” 的投资方 法进行 行 业配置和 个股选 择 ; 在对宏观 经济运 行、 行业景 气 变化以及 上市公 司 成长潜力 进行定 量 评估、 定 性分析 和实 地调研的 基 础上, 优选重 点行业 中基本面 状况健 康、 具有估值 优势、 成长 性良好 、 定价相对 合理的 股 票进行投 资,以 谋 求超额收 益。 (2 ) 权证投 资策略 本基金管 理人将 以 价值分析 为基础 , 在 采用权证 定价模 型 分析其 合理定价 的基础 上 , 充分考量 可投权 证品种的 收益率、 流动性及 风险 收益特征, 通过资 产配置、 品 种与类 属选择, 力 求规避 投资风险、 追 求稳定的 风险调 整 后收益。 (3 )股 指 期 货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 根据风 险 管理的原 则, 以套 期保值为 目的, 有 选择地投 资于流动 性好、 交 易活跃的 股指期 货 合约。 本基金在 进行股 指 期货投资 时, 首 先将 基于对证 券市场 总 体行情 的判断和 组合风 险 收益的分 析确定 投 资时机以 及套期 保 值的类型 (多 头 套期保 值或空 头套 期保值 ) ,并根 据权 益类资 产投资 (或 拟投资 ) 的总体规 模和风 险 系数决定 股指期 货 的投资比 例; 其次, 本基金将 在 综 合考 虑证 券市 场和 期货 市场 运行 趋势 以及 股指 期货 流动 性、 收益 性、 风险特 征和估 值水平的 基础上 进 行投资品 种选择, 以对冲权益 类 资产组合 的系统 性 风险和流 动性风 险 。 此外, 基金管 理人 还将建立 股 130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指期货交 易决策 部 门或小组 , 授权 特定 的管理人 员负责 股 指期货的 投 资审批事 项, 同 时针 对股指期 货交易 制 定投资决 策流程 和 风险控制 等 制度并报 董事会 批 准。 (四)投 资决策 程 序和投资 管理程 序 1 、投 资决策 依据 (1 ) 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 的有关规 定。 (2 ) 宏观经 济环境 变化、微 观企业 运 行态势和 证券市 场 走势。 2 、投 资决策 体系 本基金实 行三级 决 策体系下 的基金 经 理负责制 。 三级 决策 体系的 责任主体 是投资 决 策委员会、 投资协 调小组和 基金经 理 。 决策管理 的 原则是集 体决策 、 分层授权 、职责 明 确和运作 规范。 投资决策 委员会 是 基金投资 的最高 决 策机构, 公募资 产投 资决策 委 员会 主要 由公 司总 经理 室管 理层 成员 、各 相关 投资 部门 第一 负责 人、 研究 发展部 第 一负责人 、 集中 交 易部第一 负责人 组 成, 督察 长和 监察稽核 人员可 列 席会议; 投资协 调小 组是基金 投资的 协 调机构和 中 间桥梁, 投资协 调 小组由基 金投资 部 、 投资研 究部、 固 定收益部 和量 化投资中 心的负 责 人及业务 骨干组 成; 基金经理 是基金 运 作的直接 管 理 人, 本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包括 一名 债券 基金 经理 和一 名股 票基 金经 理。 3 、投 资管理 程序 严谨、科 学的投 资 程序是投 资取得 成 功的关键 ,也是 稳 定管理、 131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规范运作 和风险 控 制赖以实 现的保 证 。 本基金实 行以资 产配置、 证 券 选择、 组合 构建、 交易执行、 评估与 调整、 数量 分析及 投资风险 管理 为核心的 投资管 理 程序,强 调“ 投资始于研究, 研究创 造 价值”。 (1 )资 产 配置 投资研究 部、 固 定收 益部和量 化投资 中 心向投资 决策委 员 会提交 宏观经济 分析报 告 、 行业分 析报告 、 市场分析 报告、 利 率分析报 告和 数量分析 报告; 在 此基础之 上, 投资 协调小组 提交投 资 策略分析 报告 及资产配 置建议 报 告, 基金 经理提 交基 金组合分 析报告 和 未来操作 建 议,供投 资决策 委 员会会议 讨论。 投资决策委员会月度会议审议上述报告并形成月度投资决策建 议, 两名基 金经理 在投资决 策委员 会 决定的资 产配置 比 例范围内, 协 商决定基 金的大 类 资产配置 和类属 资 产配置。 (2 )证 券 选择 在资产配 置框架 下, 债券基金 经理和 股 票基金经 理根据 决 策会议 的决议、 基金的 投资 限制和市 场判断 分 别选择符 合相关 要 求和本基 金 投资风格 的券种 以 构建核心 资产池 。 (3 )组 合 构建 基金经理 根据研 究 员提交的 研究报 告 , 结合自身 的研究 判断, 基 于核心资 产池决 定 具体的投 资品种 及 其买卖数 量、 时机, 其中超权 限 投资安排 等需经 投 资决策委 员会审 批 。 对于拟投 资的个 券, 基金经 理 将采取长 期关注、 择 机介入的 方法, 以降 低买入成 本、 控制投 资风险 ; 对于已经 买入的 个 券, 基金一 般采取 长期持有 策略, 以 有效降低 基金 132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的交易费 用和变 现 成本、提 高基金 的 收益水平 。 (4 )交 易 执行 集中交易 部负责 具 体的交易 执行, 同 时履行一 线监控 的 职责。 (5 ) 风险与 绩效评 估 基金风险 评估采 用 风险管理 部门开 发 的量化模 型, 评 估组 合风险 价值、 风险乘 数、 行业配置、 估 值、 流动性、 利率 和信 用等风险; 绩 效 评估 采用 华安 自主 研发 的组 合绩 效归 因分 析系 统和 第三 方绩 效归 因系统, 对投资 组 合指定时 间段进 行 绩效分解 ,归因 收 益风险来 源。 风险管理 部定期 和 不定期对 基金进 行 风险和绩 效评估 , 并 提供相 关报告。 风险评 估报 告使得投 资决策 委 员会和基 金经理 能 够随时了 解 组合承担 的风险 水 平以及是 否符合 既 定的投资 策略; 绩效 评估报告 则 有助于确 认组合 是 否实现了 投资预 期、 组合收益 的来源 及 投资策略 成 功与否。 基金经 理 可以据此 检讨投 资 策略,进 而调整 投 资组合。 (6 ) 组合监 控与调 整 合规稽核 部依据 证 券基金相 关投资 法 规和本公 司实际 情 况, 对基 金投资组 合进行 合 规监控。 基金经理 将跟踪 经 济状况、 证 券市场 和具体企 业的发 展 变化, 结 合基金申 购和赎 回 的现金流 量情况 以 及组合风 险与绩 效 评估的结 果, 对投资组 合进行 监 控和调整 ,使之 不 断得到优 化。 (五)业 绩比较 基 准 1 、业 绩比较 基准选择 133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整 体业绩 比 较基准: 三年期 银 行定期存 款收益 率 (税后) 上述“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 是指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上发 布的三年 期“ 金融机构人民币 存款基 准 利率”。 基金存 续期 内, 三年 期 银行定期 存款收 益 率随中国 人民银 行 公布的利 率水平 的 调整而调 整。 如果今后 法律法 规 发生变化, 或者有 更权威的、 更能为 市场普遍 接受的业 绩比较 基 准推出, 或者是 市场 上出现更 加适合 用 于本基金 的 业绩基准 的指数 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 据本基金 的投资 范 围和投资 策 略, 确定变 更基金 的比较基 准或其 权 重构成。 业 绩比较 基准的变 更需 经基金管 理人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后及时公 告, 并在更新 的招募 说 明书中列 示,而 无 需召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 2 、比 较基准 选择理 由 本基金选择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主要 考虑如下 : (1 )本 基金是 保本基 金, 通过第 三方担 保机 制的引 入和投 资组 合保险技 术的运 用 实现基金 资产的 保 值增值目 标, 其 主要 目标客户 为 低风险偏 好的定 期 存款客户 , 以三 年期 定期存款 利率作 为 业绩比较 基 准,符合 本基金 的 产品定位 和风险 收 益特征。 (2 ) 本 基金保 本周 期为 30 个月, 通过 保本周期 内高赎 回 费率的 设置和随 持有期 限 递减的赎 回费率 结 构安排, 鼓 励长期 持有、 稳健 投 资。 以三 年期银 行定 期存款收 益率作 为 业绩比较 基准与 目 标客户群 的 预期持有 期限基本 一致。 (3 )相 较于两 年期银 行定 期存款 收益率 ,三 年期银 行定期 存款 134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收益率期 限结构 更 合理、 在利 率市场 中适用更 广, 容易 被广大投 资人 所理解和 接受, 其 收益水平 也与保 本 基金的实 际收益 特 性更吻合 。 综上所述,选择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 准, 能比较 贴切地 体现和衡 量本基 金 的投资目 标、 投资 策略以及 投资 业绩。 (六)风 险收益 特 征 本基金为 保本混 合 型基金, 属于证 券 投资基金 中的低 风 险品种。 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放在银行或存 款类金融 机构, 保 本基金在 极端情 况 下仍然存 在本金 损 失的风险 。 (七)投 资限制 1 、组 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将 遵循以下 限制: (1 )本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其市 值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2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开放式 基 金持有一 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全 部投资 组 合持有一 家上市 公 司发行的 可 流通股票 ,不得 超 过该上市 公司可 流 通股票的 30% ; (3 )本 基金持 有的全 部权 证,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35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 证的 10%;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买 入 权证的总 金额 , 不 得超过上 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0.5% ; (4 ) 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 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 的比例 ,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0% ; 本基 金持有的 全部资 产 支持证券 , 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持 证 券的比例 ,不得 超 过该资产 支持证 券 规模的 10%;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不得超 过 其各类资 产支持 证 券合计规 模的 10% ; (5 ) 本基金 应投资 于信用级 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 资产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资 产支持 证 券期间, 如果其 信 用等级下 降、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部 卖 出; (6 )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 本 基金所申 报的股 票 数量不超 过拟发 行 股票公司 本 次发行股 票的总 量 ; (7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40% ; 债券 回购最长 期限为 1 年, 债 券回购 到期后不 得展期 ; (8 )本 基金持 有的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9 )本 基金持 有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不得 136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其中现 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 存出保证 金、 应收申购 款等; (10 ) 本 基金投 资的 股票等权益 类 资产 占基金资 产的比 例 不高于 40% , 债券、 货 币市 场工具等 固定收 益 类资产占 基金资 产 的比例不 低 于 60% ; (11 ) 本基金 仅在 投资股指 期货时 遵 守下列要 求: 本基 金每日所 持 期货 合约 及有 价证 券的 最大 可能 损失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资 产扣 除用 于保本部 分资产 后 的余额; 本基金 投资 股指期货 必须符 合 基金合同 规 定的保本 策略和 投 资目标; (12 )基 金总资 产 不得超过 基金净 资 产的 200% ; (13 ) 本基 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 基 金管理人 应根据 中 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进行投 资。 基金管理 人应制 订 严格的投 资决策 流 程和风险 控 制制度, 防范流 动 性风险、 法律风 险 和操作风 险等各 种 风险; (14 ) 本 基金主 动投 资于流动 性受限 资 产的市值 合计不 得 超过本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 上市 公司股 票停 牌、 基 金规 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基 金管理 人 不得主动 新增流 动 性受限资 产的投 资 ; (15 ) 基 金与私 募类 证券资管 产品及 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 其 他主体 为交易对 手开展 逆 回购交易 的, 可 接受 质押品的 资质要 求 应当与基 金 合同约定 的投资 范 围保持一 致; (16 ) 法 律法规 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其 他投资 限制。 137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 门对本招募说明书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 制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后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消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于 本 基金, 则 本基金 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 制 , 但须提 前公 告,不需 经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 。 除上述第 (5)、( 9)、( 14)、( 15 ) 项外, 因证 券、 期货市 场 波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 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 致使基金 投 资比例不 符合上 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调 整。法 律 法规或监 管部门 另 有规定时 ,从其 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内 使基 金的 投 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 金 合同的有 关约定 。 期间, 本 基金的 投 资范围、 投资 策略应当 符合基 金 合同的约 定。 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 资 的监督与 检 查自基金 合同生 效 之日起开 始。 2 、禁 止行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 基 金财产不 得用于 下 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 ) 承销证 券; (2 ) 违反规 定向他 人贷款或 者提供 担 保; (3 ) 从事承 担无限 责任的投 资; (4 ) 买卖其 他基金 份额,但 中国证 监 会另有规 定的除 外; (5 ) 向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出 资; (6 )从 事内幕 交易、 操纵 证券交 易价格 及其 他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动; 138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 ) 法律、行 政 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禁止的 其他活 动 。 基金管理 人运用 基 金财产买 卖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 际控制 人或 者与其有 重大利 害 关系的公 司发行 的 证券或者 承 销期内承 销的证 券 , 或者从事 其他重 大关联交 易的, 应 当符合本 基金 的投资目 标和投 资 策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优 先 原则, 防范 利 益冲突, 建 立健全 内部审批 机制和 评 估机制, 按 照市场 公平合理 价格 执行。 相关 交易必 须事先得 到基金 托 管人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易 应提交基 金管理 人 董事会审 议, 并经 过三分之 二以 上的独立 董事通 过。 基金管理 人董事 会 应至少每 半年对 关 联交易事 项 进行审查 。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 门取消上 述限制, 如适用于 本基金,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 受相关 限 制。 (八)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行 使股东 权 利及债权 人权利 的 处理原 则及方法 1 、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基 金独 立行使 股东权 利及 债权人权 利,保 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 、 不谋 求对上 市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所 投资 上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 利于基 金财产 的安全与 增值; 4 、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的第 三人牟 取 任何不当 利益。 139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转 型为“ 华安安禧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之后的 投 资 1 、投 资目标 通过对权益类资产和固定收益类资产的灵活配置充分捕捉各证 券子市场 的绝对 收 益机会, 在 合理控 制风险、 保 障基金 资产流动 性的 前提下, 力求持 续 高效地获 取稳健 回 报。 2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 为具有良 好流动 性 的金融工 具, 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股票 ( 包括中小 板、 创业 板及其他 经中国 证 监会核准 上市 的 股票 ) 、 权证、 股指 期货等 权益类 金融 工具, 债券等 固定 收益类 金 融工具( 包括国 债 、央行票 据、金 融 债、企业 债、公 司 债、次级 债、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地方政府 债券、 中 期票据、 可 转换债 券 (含分离 交 易 可转债 ) 、短期 融资 券、资 产支持 证券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等 ) 以及法律 法规或 中 国证监会 允许基 金 投资的其 他金融 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 。如 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后 允许 基金投 资 其他品种 ,基金 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 程 序后,可 以将其 纳 入投资范 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 例为: 股票 占基金 资产的比 例为 0-95%;每 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 股指期货 合约需 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 后, 应当保持 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5% ,其 中现金不 包括结 算 备付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等;权 证 、股 指 期 货及 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 例依 照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执 行。 140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 、投 资策略 (1 ) 资产配 置策略 本基金为 混合型 基 金, 在投资 中将通 过对宏观 经济、 国 家政策等 可能影响 证券市 场 的重要因 素的研 究 和预测, 结合投 资时 钟理论并 利 用公司研 究开发 的 多因子模 型等数 量 工具, 确 定基金 资产 在权益类 资 产和固定 收益类 资 产之间的 配置比 例 ; 当市场环 境发生 变化时, 本 基 金 将依 托仓 位弹 性优 势并 借助 股指 期货 等金 融工 具快 速灵 活地 作出 反应,对 大类资 产 配置比例 进行及 时 调整。 此外, 本 基金还 将广 泛运用各 种定量 和 定性分析 模型研 究 和比较 不同证券 子市场 和 不同金融 工具的 收 益及风险 特征, 积极 寻找各种 可 能的套利 和价值 增 长的机会 , 以确 定基 金资产在 各类具 体 券种间的 配 置比例。 (2 ) 权益类 资产投 资策略 1 )股 票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审慎进行股票 投资,并 以公司 开 发的数量 分析模 型 为支持, 以有效 地 增厚收益 。 ①行业配 置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不同行业自身的周期变化和在国民经济中所 处的位置 , 确定 重 点投资的 行业。 在 此过程中 , 基金 将 利用分类 行业 模型和公 司有关 研 究部门的 分析结 果 提供决策 支持, 动态 地建立起 一 个包含所 有行业 的 系统, 数 量化地 分析 各行业与 整体经 济 变动的相 关 性及各行 业自身 的 周期性, 判断和 预测 行业的相 对价值 以 及不同行 业 141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之间的估 值水平 差 异。 具体来 说, 本基 金将重点 关注增 长 率不低于 同 期国内 GDP 增长率 的行业、 具 有较大 市值的行 业、 价值 低估的行 业、 具有持续 分红能 力 的行业等 , 同时 适当 配置或调 节经济 周 期敏感性 行 业的比例 。 ②个股选 择 行业配置 确定后 , 基金经理 将对股 票 库中个股 进行分 类 和筛选, 对上市公 司的预 期 收益和风 险做出 评 级,对重 点公司 建 立财务模 型, 预测其未 来几年 的 经营情况 和财务 状 况, 在此 基础上 对公 司股票进 行 估值,以 决定是 否 纳入本基 金的投 资 范围。 在个股选 择的过 程 中, 本基 金将充 分利 用华安开 发的各 类 股票估 值模型和 公司有 关 研究部门 的分析 结 果作为决 策支持 , 对 影响市场 和 股票价格 变动的 诸 多因素进 行考察 , 获取股票 内在价 值 的相关参 数, 动态地建 立起个 股 分析体系, 对 个股风 险特征、 预期 收益、 预期分红 、 与行业和 整体市 场 相关性进 行量化 , 判断股票 的内在 价 值。 2 )权 证投资 策略 本基金管 理人将 以 价值分析 为基础 , 在 采用权证 定价模 型 分析其 合理定价 的基础 上 , 充分考量 可投权 证品种的 收益率、 流动性及 风险 收益特征, 通过资 产配置、 品 种与类 属选择, 力 求规避 投资风险 、追 求稳定的 风险调 整 后收益。 3 )股 指期货 投资策 略 本基金将 根据风 险 管理的原 则, 以套 期保值为 目的, 有 选择地投 资于流动 性好、 交 易活跃的 股指期 货 合约。 142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在 进行股 指 期货投资 时, 首 先将 基于对证 券市场 总 体行情 的判断和 组合风 险 收益的分 析确定 投 资时机以 及套期 保 值的类型 (多 头 套期保 值或空 头套 期保值 ) ,并根 据权 益类资 产投资 (或 拟投资 ) 的总体规 模和风 险 系数决定 股指期 货 的投资比 例; 其次, 本基金将 在 综 合考 虑证 券市 场和 期货 市场 运行 趋势 以及 股指 期货 流动 性、 收益 性、 风险特 征和估 值水平的 基础上 进 行投资品 种选择, 以对冲权益 类 资产组合 的系统 性 风险和流 动性风 险 。 此外, 基金管 理人 还将建立 股 指期货交 易决策 部 门或小组 , 授权 特定 的管理人 员负责 股 指期货的 投 资审批事 项, 同 时针 对股指期 货交易 制 定投资决 策流程 和 风险控制 等 制度并报 董事会 批 准。 (3 ) 固定收 益类资 产投资策 略 总体而言 ,本基 金 将灵活运 用目标 久 期策略、 收益率 曲 线策略、 相对价值 策略、 骑乘 策略和利 差套利 策 略等对债 券和货 币 市场工具 进 行投资; 具体券 种 方面,本 基金除 了 投资低风 险的利 率 类品种之 外, 还将在综 合考虑 风 险和收益 的基础 上 , 审慎投 资信用 债 、 可转债、中 小企业私 募债和 资 产支持证 券等固 定 收益工具 。 1) 目标 久期 策略 基于对宏观经济环境的深入研究,预期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趋 势, 结合 基金未 来 现金流的 分析, 确 定债券组 合平均 剩 余期限。 如果 预测未来 利率将 上 升, 则可 以通过 缩短 组合平均 剩余期 限 的办法规 避 利率风险, 相 反, 如 果预测未 来利率 下 降, 则延长组 合平均 剩余期限 , 赚取利率 下降带 来 的超额回 报。 143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 )收 益率曲 线策略 在目标久 期确定 的 基础上, 通过对 债券 市场收益 率曲线 形 状变化 的合理预 期, 调 整 组合期限 结构策 略 (主要包 括子弹 式 策略、 两 极策 略 和梯式 策略 ) , 在短 期、中 期、长 期债 券间进 行配置 ,从 短、中 、 长期债券 的相对 价 格变化中 获取收 益 。 其中, 子弹式 策略 是使投资 组 合中债券 的到期 期 限集中于 收益率 曲 线的一点 ; 两极 策略 是将组合 中 债券的到 期期限 集 中于两极 ; 而梯 式策 略则是将 债券到 期 期限进行 均 匀分布。 3 )相 对价值 策略 相对价值 策略包 括 研究国债 与金融 债 或企业债 之间的 信 用利差、 交易所与 银行间 市 场利差等。 如果预 计利差将 缩小, 可 以卖出收 益率 较低的债 券或通 过 买断式回 购卖空 收 益率较低 的债券 , 买 入收益率 较 高的债券 ;反之 亦 然。 4 )骑 乘策略 通过分析 收益率 曲 线各期限 段的利 差 情况, 买 入收益 率曲 线最陡 峭处所对 应的期 限 债券, 持有 一定时 间 后, 随着债 券剩余 期 限的缩短 , 到期收益 率将迅 速 下降,基 金可获 得 较高的资 本利得 收 入。 5 )利 差套利 策略 利差套利策略主要是指利用负债和资产之间收益率水平之间利 差, 实行 滚动套 利 的策略。 只要收 益 率曲线处 于正常 形 态下, 长 期利 率总要高 于短期 利 率。 由于 基金所 持有 的债券资 产期限 通 常要长于 回 购负债的 期限, 因 此可以采 用长期 债 券和短期 回购相 结 合, 获取债 券 144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票息收益 和回购 利 率成本之 间的利 差 。 在制度允 许的情 况下, 还可 以 对回购进 行滚动 操 作, 较长期 的维持 回购放大 的负债 杠 杆, 持续获 得 利差收益。 回购放 大的杠杆 比例根 据 市场利率 水平、 收 益率曲线 的形 态以及对 利率期 限 结构的预 期进行 调 整, 保持 利差水 平维 持在合理 的 范围,并 控制杠 杆 放大的风 险。 6 )信 用类债 券投资 策略 根据对宏 观经济 运 行周期的 研究, 在 综合分析 公司债 、 企业债、 短期融资 券等发 行 人所处行 业的发 展 前景和状 况、 发 行人 所处的市 场 地位、 财务 状况、 管理水平 等因素 后 , 结合具体 发行契 约, 通过内 部 信用评级 体制对 债 券进行信 用评级、 建立债券 库并进 行 动态管理, 以 期实现对 信用风 险 的免疫。 在 控制风 险的基础 上, 管理 人可以通 过利 差曲线研 究和经 济 周期的判 断主动 采 用相对价 值策略 。 7 )可 转债投 资策略 可转债同 时具有 债 券、 股票和 期权的 相关特性, 结合了 股票的长 期增长潜 力和债 券 的相对安 全、 收益 固定的优 势, 并有 利于从资 产整 体配置上 分散利 率 风险并提 高收益 水 平。 本基 金将重 点从 可转债的 内 在 债券价 值(如 票面 利息、 利息补 偿及 无条件 回售价 格 ) 、 保护条 款 的适用范 围、 期 权 价值的大 小、 基 础 股票的质 地和成 长 性、 基础 股票 的流通性 等方面 进 行研究, 在公司 自行 开发的可 转债定 价 分析系统 的 支持下, 充分发 掘 投资价值 , 并积 极 寻找各种 套利机 会 , 以获取 更高 的投资收 益。 8 )中 小企业 私募债 投资策略 145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具 有票息收 益高、 信 用风险高 、 流动 性 差、 规模 小等特点 。 短期 内 , 中小企 业私募 债 对本基金 的贡献 有 限, 但本 基金 将在市场 条件允 许 的情况下 进行择 优 投资。 由 于中小 企业 私募债的 发 行主体多 为非上 市 民营企业 , 个体 异 质性强、 信息少 且 透明度低 , 因 此在投资 研究方 面 主要采用 逐案分 析 的方法 (Case-by-case ) , 通过尽 职调查进行独立评估,信用分析以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回收率 (Recovery rate) 等 指标为重 点。 此 外, 针对中小 企业私 募 债的投资 , 基金管理 人将根 据 审慎原则, 制定严 格的投资 决策流 程 、 风险控制 制 度和信用 风险、 流 动性风险 处置预 案 , 并经董 事会批 准 , 以防范 信用 风险、流 动性风 险 等各种风 险。 9 )资 产支持 证券投 资策略 本基金投 资资产 支 持证券将 综合运 用 久期管理、 收益率 曲线、 个 券选择和 把握市 场 交易机会 等积极 策 略, 在严 格遵守 法律 法规和基 金 合同基础 上, 通过 信用研究 和流动 性 管理, 选择 经风险 调整后相 对价 值较高的 品种进 行 投资,以 期获得 长 期稳定收 益。 4 、投 资限制 (1)组 合 限制 1 )本 基金的 股票资产 投资比 例为基 金 资产的 0-95%; 2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 证金后 , 保持不低 于基金 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 内的政府 债 券,其中 现金不 包 括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金 、应收 申 购款等; 3 ) 本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 ,其 市值 不超过 基金资 产净 146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值的 10% ; 4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 的全部开 放式基 金 持有一家 上 市公司发 行的可 流 通股票, 不得超 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 通 股票的 15%;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不 得超过 该 上市公司 可流通 股 票的 30%; 5 ) 本基 金持有 的全 部权证, 其 市值不 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的 10% ; 7 )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金 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 )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0% ; 9 ) 本基 金持有 的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10 )本基 金持有 的 同一(指 同一 信 用级别)资产支 持证券 的 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规 模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 人 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 不 得超过其 各类资 产 支持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投 资 于信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 支持证券 。 基金 持 有资产支 持证券 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 级下降、 不再 符合投资 标准, 应 在评级报 告发布 之 日起 3 个 月内予 以 全部卖出 ; 147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3 ) 基金财 产参与 股票发行 申购, 本 基金所申 报的金 额 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 的股票 数 量不超过 拟发行 股 票公司本 次 发行股票 的总量 ; 14 )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 行债券回 购的资 金 余额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40%; 15 ) 本基金 仅在投 资股指期 货时遵 守 下列要求: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持 有的买 入期 货合约价 值与有 价 证券市值 之和不 得 超过基金 资 产净值的 95% , 其 中有价证 券指股 票 、 债券 (不 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 的 政府债 券 ) 、权 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资 产( 不含质 押 式回购) 等; 本 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卖出 期 货合约价 值不 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 约的成 交 金额不得 超过上 一 交易日基 金 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 有的股 票 市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期货 合约 价值, 合 计 (轧 差 计算) 应 当符合 基 金合同关 于股票 投 资比例的 有关 约定; 16) 本基金 持有的 单只中小 企业私 募 债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17 )基金 总资产 不 得超过基 金净资 产 的 140% ; 18) 本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 基金 管理人应 根据中 国 证监会相 关规定进 行投资 。 基 金管理人 应制订 严 格的投资 决策流 程 和风险控 制 制度,防 范流动 性 风险、法 律风险 和 操作风险 等各种 风 险; 148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9 ) 本基 金主动 投资 于流动性 受限资 产 的市值合 计不得 超 过本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 股票停 牌 、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 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基金 管理人 不 得主动新 增流动 性 受限资产 的投资 ; 20 ) 基金 与私募 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 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 主体为 交易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品的资 质要求 应 当与基金 合 同约定的 投资范 围 保持一致 ; 21 ) 法律 法规及 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和 《基金合 同》 约 定 的其他投 资限制。 除上 述第 2)、 12)、 19)、 20 )项 外,因 证券或 期货 市场波 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 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 致使基金 投 资比例不 符合上 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调 整。法 律 法规或监 管部门 另 有规定时 ,从其 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 变更为 “ 华安安禧 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基金 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有关 约 定。期间 ,本基 金 的投资范 围、投 资 策略应当 符合基 金 合同的约 定。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 的投资的 监督与 检 查自基金 合同生 效 之日起开 始。 如果法律 法规或 监 管部门对 上述投 资 比例限制 进行变 更 的, 以变 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 门取消上 述限制, 如适用于 本基 金,则本 基金投 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 。 (2 )禁 止 行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 基 金财产不 得用于 下 列投资 149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或者活动 : 1 )承 销证券 ; 2 )违 反规定 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 保 ; 3 )从 事承担 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 )买 卖其他 基金份 额,但中 国证监 会 另有规定 的除外 ; 5 )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 资 ; 6 ) 从事 内幕交 易、操 纵证 券交易 价格及 其他 不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7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禁止的其 他活动 。 基金管理 人运用 基 金财产买 卖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 际控制 人或 者与其有 重大利 害 关系的公 司发行 的 证券或者 承 销期内承 销的证 券 , 或者从事 其他重 大关联交 易的, 应 当符合本 基金 的投资目 标和投 资 策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优 先 原则, 防范 利 益冲突, 建 立健全 内部审批 机制和 评 估机制, 按 照市场 公平合理 价格 执行。 相关 交易必 须事先得 到基金 托 管人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易 应提交基 金管理 人 董事会审 议, 并经 过三分之 二以 上的独立 董事通 过。 基金管理 人董事 会 应至少每 半年对 关 联交易事 项 进行审查 。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 门取消上 述禁止 性 规定,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则 本基金投 资不再 受 相关限制 。 5 、业 绩比较 基准 (1 ) 业绩比 较基准 选择 150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整 体业绩 比 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 率×60% +中国债 券总指数 收益率×40% 沪深 300 指数 是由 中证指数 公司开 发 的中国 A 股市场统 一指数 , 它的样本 选自沪 深 两个证券 市场、 覆 盖了大部 分流通 市 值, 其成份 股 票为中国 A 股市场 中代表性 强、流 动 性高的主 流股票 , 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总 体发展 趋 势, 具有权 威性, 适 合作为本 基金股 票 投资业绩 比 较基准。 中国债券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中 国债券指 数。 该指 数同时覆 盖了上 海 证券交易 所、 银行 间以及银 行柜 台债券市 场上的 主 要固定收 益类证 券 , 具有广泛 的市场 代表性, 能 够 反映债券 市场总 体 走势,适 合作为 本 基金的债 券投资 业 绩比较基 准。 如果今后 法律法 规 发生变化, 或者有 更权威的、 更能为 市场普遍 接受的业 绩比较 基 准推出, 或者是 市场 上出现更 加适合 用 于本基金 的 业绩基准 的指数 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 据本基金 的投资 范 围和投资 策 略, 确定变 更基金 的比较基 准或其 权 重构成。 业 绩比较 基准的变 更需 经基金管 理人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后及时公 告, 并在更新 的招募 说 明书中列 示,而 无 需召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 (2 ) 比较基 准选择 理由 1 )基 金投资 范围 ①本基金 为混合 型 基金, 基 金组合 注重 对于股票 和债券 资 产的灵 活配置 , 股票 投资 的目标比 例为基 金 资产的 60% , 债券 投资的目 标比 例为基金 资产的 40%; 151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②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范围兼顾价值型和成长型上市公司股 票的投资 ; ③ 本基金的债券资产投资范围广泛覆盖各类利率债和信用债品 种。 2 )沪深 300 指数特 点 ①指数样 本覆盖 了 沪深市场 六成左 右 的市值, 具有良 好的 市场代 表性;


②指数表 现稳定 并 且成份股 具有良 好 的流动性 ; ③筛选成 份股时 加 入了基本 面选股 的 因素, 成 份股收 益和 利润状 况长期稳 健; ④指数成 份股数 量 适中,便 于跟踪 和 分析。 3 )中 国债券 总指数 特点 ①指数样 本同时 覆 盖了上海 证券交 易 所、 银行 间以及 银行 柜台债 券市场上 的主要 固 定收益类 证券, 具有 良好的市 场代表 性 和较高的 透 明度;


②指数表 现稳定 并 且在计算 中加入 了 流动性调 整, 能 更为 客观地 反映债券 市场现 券 交投不活 跃的特 点 ; ③指数由 中央国 债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 公司编制 ,具有 权 威性。 6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其 预期 收益和风 险高于 货 币市场 基金、 债 券型基 金 , 而低于 股票型 基 金, 属于 证券投 资 基金中的 中高 风险品种 。 152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 、 基金 管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股东 权利及 债权 人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基 金管理 人按照 国家 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 独立行 使股东 权利 及债权人 权利, 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2 )不 谋求对 上市公 司的 控股, 不参与 所投 资上市 公司的 经营 管理; (3 ) 有利于 基金财 产的安全 与增值 ; (4 )不 通过关 联交易 为自 身、雇 员、授 权代 理人或 任何存 在利 害关系的 第三人 牟 取任何不 当利益 。 三、基金 投资组 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述 或 重大遗漏 , 并对 其 内容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完 整性 承担个别 及连带 责 任。


基金托管 人中国 建 设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根据本 基金合 同 规定, 于 2018 年4 月18 日复 核了本报 告中的 财 务指标、 净值表 现 和投资组 合 报告等内 容, 保证 复核内容 不存在 虚 假记载、 误 导性陈 述或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组 合报告 所 载数据截至2018 年3 月31 日。 1 报 告期末基金 资 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8,895,037.93 1.28 153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其中:股 票 28,895,037.93 1.28 2 固定收益 投资 2,073,736,068.34 91.68 其中:债 券 2,073,736,068.34 91.68 资产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投 资 - - 4 金融衍生 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 金融资 产 30,000,000.00 1.33 其中: 买 断式回 购 的买入 返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89,290,795.30 3.95 7 其他各项 资产 39,906,890.61 1.76 8 合计 2,261,828,792.18 100.00 2 报 告期末按行 业 分类的股票投资 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A 农、林、 牧、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 - 154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D 电 力、 热力、 燃气及 水生 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51,882.13 0.00 F 批发和零 售业 - - G 交通运输 、仓储 和 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 饮业 - - I 信 息传 输、软 件和信 息技 术服 务业 31,202.96 0.00 J 金融业 28,811,952.84 1.28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 务服务 业 - - M 科学研究 和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环 境和公 共 设施管理 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 和 其他服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 会工作 - - R 文化、体 育和娱 乐 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8,895,037.93 1.28 3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前 十名 股 票 155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 1 002142 宁波银行 1,514,028 28,811,952.84 1.28 2 603887 城地股份 1,751 51,882.13 0.00 3 300659 中孚信息 776 31,202.96 0.00 4 报 告期末按债 券 品种分类的债券 投 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70,748,000.00 7.58 其中:政 策性金 融 债 170,748,000.00 7.58 4 企业债券 97,396,000.00 4.32 5 企业短期 融资券 120,667,000.00 5.35 6 中期票据 29,877,000.00 1.33 7 可转债(可 交 换债) 25,565,068.34 1.13 8 同业存单 1,629,483,000.00 72.31 9 其他 - - 156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0 合计 2,073,736,068.34 92.02 5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前 五名 债 券 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111815111 18 民生 银 行CD111 1,500,000 148,425,000.00 6.59 2 130245 13 国开45 1,000,000 100,780,000.00 4.47 3 111890985 18 宁波 银 行CD007 1,000,000 98,830,000.00 4.39 4 111805043 18 建设 银 行CD043 1,000,000 97,850,000.00 4.34 5 111809075 18 浦发 银 行CD075 1,000,000 97,820,000.00 4.34 6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前 十名 资 产 支持证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未持有资 产支持 证 券。 157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前 五名 贵 金 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未持有贵 金属投 资 。 8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前 五名 权 证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未持有权 证投资 。 9 报 告期末本基 金 投资的股指期货 交 易情况说明 9.1 报 告期末本基 金投资的股指期 货 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未持有股 指期货 。 9.2 本 基金投资股 指期货的投资政 策 无。 10 报告 期末本基金 投资的国债期货 交 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 债期货 投资政策 无。 10.2 报告期 末本基 金投资的国债期 货 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没 有投资国 债期货 。 10.3 本期国 债期货 投资评价 无。 158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1 投资组 合报告附 注 11.1 本报 告期内 ,本 基金 投资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没 有被 监管 部门立案 调查的, 也没有在 报告编 制 日前一年 内受到 公 开谴责、 处 罚 的情况。 11.2 本基 金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投 资于超 出基金 合同 规定 备选股票 库之外 的 股票。 11.3 其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 金 156,771.53 2 应收证券 清算款 1,099,117.39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8,650,951.83 5 应收申购 款 49.86 6 其他应收 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9,906,890.61 11.4 报告 期末持有 的处于转股期的 可 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59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 113011 光大转债 10,845,830.40 0.48 2 132006 16 皖新 EB 7,831,858.50 0.35 3 127003 海印转债 819,284.20 0.04 4 127004 模塑转债 240,745.50 0.01 5 128013 洪涛转债 160,842.50 0.01 11.5 报告 期末前十 名股票中存在流 通 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 分的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流通受 限情况 说明 1 603887 城地股份 51,882.13 0.00 重大事 项停 牌 2 300659 中孚信息 31,202.96 0.00 重大事 项停 牌 160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十 二、 基金 的业绩 基金管理 人依照 恪 尽职守、 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 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 不 保证基金 一定盈 利 , 也不保 证最低 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绩并 不代表 其 未来表现。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者在作 出投资决 策前 应仔细阅 读本基 金 的招募说 明书。 下述基金 业绩指 标 不包括持 有人认 购 或交易基 金的各 项 费用, 计 入费用后 实际收 益 水平要低 于所列 数 字。 (一)基 金净值 表 现 历史各时 间段基 金 份额净值 增长率 与 同期业绩 比较基 准 收益率 比较 (截止时间2017 年12 月31 日) 华安安禧 保本混合A 阶段 净值 增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 ④ 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 (2016 年 4 月13 日)至 2016 年 12 月31 日 0.30% 0.06% 1.98% 0.01% -1.68% 0.05% 2017 年1 月1 日至 2017 年 12 月31 日 5.68% 0.10% 2.75% 0.01% 2.93% 0.09% 161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华安安禧 保本混合C 阶段 净值 增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 (2016 年 4 月 13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0.10 % 0.06% 1.98% 0.01% -2.08% 0.05%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5.21% 0.10% 2.75% 0.01% 2.46% 0.09% 基金的过 往业绩 并 不预示其 未来表 现 。 162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十 三、 基金 的财产 (一)基 金资产 总 值 基金资产 总值是 指 基金拥有 的各类 有 价证券、 银 行存款 本息、 基 金应收款 项及其 他 资产的价 值总和 。 (二)基 金资产 净 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 去 基金负债 后的价 值 。 (三)基 金财产 的 账户 基金托管 人根据 相 关法律法 规、 规 范性 文件为本 基金开 立 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以及 投资所需 的其他 专 用账户。 开 立的基 金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和基 金登记 机 构自有的 财产 账户以及 其他基 金 财产账户 相独立 。 (四)基 金财产 的 保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 产独立 于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和基 金销售 机 构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管 人保管。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登记 机构 和基金销 售机构 以 其自有的 财产承 担 其自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权人 不 得对本基 金财产 行 使请求冻 结、 扣 押或 其他权利 。 除依 法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处 分外,基 金财产 不 得被处分 。 163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因 依法解 散 、 被依法撤 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财产 不属于其 清算财 产 。 基金管理 人 管理运作 基金财 产 所产生的 债权, 不得 与其固有 资产产 生 的债务相 互 抵销;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运作不 同基金 的 基金财产 所产生 的 债权债务 不 得相互抵 销。 164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十 四、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估 值目的 基金资产 估值的 目 的是客观、 准确地 反映基金 资产是 否 保值、 增 值, 依据 经基金 资产 估值后确 定的基 金 资产净值 而计算 出 的基金份 额 净值,是 计算基 金 申购与赎 回价格 的 基础。 (二)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 日以及国 家法律法 规规定 需 要对外披 露基金 净 值的非交易 日。 (三)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 有的股 票 、 权证、 债 券、 股指 期货和银 行存款本息 、 应 收款项、 其它投 资 等资产及 负债。 (四)估 值方法 1 、证 券交易 所上市 的权益类 证 券 的估值 交 易所 上市的 权益类 证券 (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 值; 估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近 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 证 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的重 大事件 的 , 以最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近 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165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的重大事 件的, 可 参考类似 投资品 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 大 变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 确定公允 价格。 2 、处 于未上 市期间 的权益类 证券应 区 分如下情 况处理 :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同 一 股票的估 值方法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的, 以最近一 日 的市价( 收盘价 )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和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 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 按成本估 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票 ,同 一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上 市的同一 股票的 估 值方法估 值; 非公 开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按 监管机构 或行业 协 会有关规 定确定 公 允价值。 3 、 交易 所市场 交易的 固定 收益品 种(指 在上 海证券 交易所 、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其他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或 挂牌 转让 的国债、 中 央银行 债、 政策性 银行债 、 短期融资 券、 中 期票据、 企 业 债、 公司债 、 商业 银行金融 债、 可转 换债券、 中 小企业 私募债、 证 券 公司短期 债、 资 产 支持证券 、 非公 开 定向债务 融资工 具 、 同业存 单等 债券品种 ,下同 ) 的估值: (1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 交易或 挂牌转 让的 固定收 益品种 (另 有规定的 除外) , 选 取第三方 估值机 构 提供的相 应品种 当 日的估值 净 价进行估 值; (2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 交易的 可转换 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减去可转 换债券 收 盘价中所 含债券 应 收利息后 得到的 净 价进行估 值; 166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估值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 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 大 变化以及 证 券发行机 构未发 生 影响证券 价格的 重 大事件的 , 按最 近交 易日收盘 价 减去可转 换债券 收 盘价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息 得到的 净 价进行估 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 证券价格 的重大 事 件的,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种的 现行市 价 及重大变 化 因素,调 整最近 交 易市价, 确定公 允 价格; (3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 转让的 资产支 持证 券和私 募债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靠 计量公 允 价值的情 况 下,按成 本估值 ; (4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 未上市 或未挂 牌转 让的债 券,对 存在 活跃市场 的情况 下, 以活跃市 场上未 经 调整的报 价作为 计 量日的公 允 价值; 对于 活跃市 场报价未 能代表 计 量日公允 价值的 情 况下, 对市 场 报价进行 调整以 确 认计量日 的公允 价 值; 对于 不存在 市场 活动或市 场 活动很少 的情况 下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其公允 价值。 4 、 银行 间市场 交易的 固定 收益品 种,选 取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应品 种当日 的 估值净价 进行估 值 。 对银行间 市场未 上市, 且第 三 方估值机 构未提 供 估值价格 的债券 , 按成本估 值。 5 、 本基 金投资 股指 期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日 结算价 进 行估值 , 估值当日 无结算 价 的,且最 近交易 日 后经济环 境未发 生 重大变化 的, 采用最近 交易日 结 算价估值 。 6 、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据 具体情 况 与基金托 管人商 定 后, 按最能 反 167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映公允价 值的价 格 估值。 7 、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事项 ,按国 家 最新规定 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 估值方法 、 程序 及相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 或者未能 充分维 护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利益 时,应 立 即通知对 方,共 同 查明原因 ,双方 协 商解决。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基金资产 净值计 算 和基金会 计核算 的 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 基金的基 金会计 责 任方由基 金管理 人 担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法 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 资 产净值的 计算 结果对外 予以公 布 。 (五)估 值程序 1 、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市 后, 每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资产净 值除以 当 日该类基 金份额 的 余额数量 计算 ,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 舍五入。 国家另 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 每个工作 日计算 基 金资产净 值及基 金 份额净值 ,并按 规 定公告。 2 、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律法 规或基 金 合同的规 定暂停 估 值时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个工 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 值 后, 将基金 份额净 值结果发 送基金 托 管人, 经基 金 托管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 对外 公布。 168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六)估 值错误 的 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将 采取必 要 、 适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 确 性、 及时 性。 当 基金 份额净值 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 第 3 位)发生 估 值错误 时,视 为基金 份 额净值错 误。 本基金基 金合同 的 当事人应 按照以 下 约定处理 : 1 、估 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 , 如果由于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 、 或登记 机构、 或 销售机 构 、 或投资 人自身 的 过错造成 估值错 误 , 导致其 他当 事人遭受 损失的 , 过 错的责任 人应当 对 由于该估 值错误 遭 受损失当 事 人(“ 受损方”) 的 直接 损失按 下述“ 估值错 误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 赔偿责任 。 上述估值 错误的 主 要类型包 括但不 限 于: 资料申 报差错、 数据传 输差错、 数据计 算 差错、系 统故障 差 错、下达 指令差 错 等。 2 、估 值错误 处理原 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值 错误 责任方应 及时协 调 各方, 及时 进行更 正, 因更正 估值错 误发生的 费用 由估值错 误责任 方 承担; 由 于估值 错误 责任方未 及时更 正 已产生的 估 值错误, 给 当事人 造成损失 的, 由估 值错误责 任方对 直 接损失承 担赔 偿责任; 若 估值错 误责任方 已经积 极 协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的当 事人 有足够的 时间进 行 更正而未 更正, 则 其应当承 担相应 赔 偿责任。 估 值 错误责任 方应对 更 正的情况 向有关 当 事人进行 确认, 确保 估值错误 已 得到更正 。 169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 )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 损失负 责,不 对间 接损失负 责, 并且 仅对估值 错误的 有 关直接当 事人负 责 , 不对第三 方 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义务。 但估值 错误责任 方仍应 对 估值错误 负责。 如 果由于获 得不 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 失,并在其 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利的 权利; 如果 获得不当 得利的 当 事人已经 将此部 分 不当得利 返 还给受损 方, 则 受损 方应当将 其已经 获 得的赔偿 额加上 已 经获得的 不 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4 )估 值错误 调整采 用尽 量恢复 至假设 未发 生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的方 式。 3 、估 值错误 处理程 序 估值错误 被发现 后 , 有关的当 事人应 当及时进 行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根 据估 值错误发 生的原 因 确定估值 错误的 责 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 评 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 误的 170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责任方进 行更正 和 赔偿损失 ;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 机构进行 更正, 并 就估值错 误的更 正 向有关当 事人 进行确认 。 4 、基 金份额 净值估 值错误处 理的方 法 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通 报基金 托 管人,并 采取合 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 进 一步扩大 。 (2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错 误偏差 达到 该类基 金份 额净值的 0.5% 时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公 告。 (3 )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七)暂 停估值 的 情形 1 、 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货 交易市 场遇 法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因暂 停营业 时 ; 2 、 因不 可抗力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无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净 值 50% 以 上的资产 出现无 可 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 采 用估值技 术仍导 致 公允价值 存在重 大 不确定性 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 协 商确认后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暂停估 值; 4 、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合同认 定的其 它 情形。 171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八)基 金净值 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 算, 基金 托管人负 责进行 复 核。 基金管 理人应 于每个开 放日 交 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 管 人对净值 计算结 果 复核确认 后发送 给 基金管理 人, 由基金管 理人对 基 金净值予 以公布 。 (九)特 殊情形 的 处理 1 、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 按估值 方 法的第 6 项 进行估 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 作 为基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2 、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 券、期 货交 易所及 登记结 算公 司发送的 数据错 误 , 或国家 会计政 策 变更、 市 场规则 变 更等, 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 虽然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 措 施进行检 查, 但未能发 现错误 的 , 由此造成 的基金 资产估值 错误, 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免除赔 偿 责任。 但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应 当积极采 取必 要的措施 减轻或 消 除由此造 成的影 响 。 172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十 五 、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一)基 金利润 的 构成 基金利润 指基金 利 息收入、 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 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 后的余额 , 基金 已实 现收益指 基金利 润 减去公允 价 值变动收 益后的 余 额。 (二)基 金可供 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 分配利润 中已实 现 收益的孰 低数。 (三)基 金收益 分 配原则 本基金收 益分配 应 遵循下列 原则: 1 、本 基金收 益分配 方式: (1 ) 保本周 期内: 仅采取现 金分红 一 种收益分 配方式 ; (2 )转型为“ 华安安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 :现金 分红与红 利再投 资, 投资者可 选择现 金 红利或将 现金红 利 自动转为 相 应类别的 基金份 额 进行再投 资; 若投 资者不选 择, 本基 金默认的 收益 分配方式 是现金 分 红。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对本基金 A 类 基 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 额分别 选 择不同的 分红方 式, 同一投资 者持有 的 同一类别 的 基金份额 只能选 择 一种分红 方式。 如投 资者在不 同销售 机 构选择的 分 红 方式 不同 ,基 金登 记机 构将 以投 资者 最后 一次 选择 的分 红方 式为 173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准; 2 、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低 于面 值;即 基金收 益分 配 基准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面值 ; 3 、 本 基金同 一基金 份额类别 内的每 一 基金份额 享有同 等 分配权 ; 4 、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在不违背 法律法 规 及基金合 同的规 定、 且对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益 无实质性 不利影 响 的前提下, 基金管 理人经与 托管人 协 商一致, 可 在 中国证监 会允许 的 条件下调 整基金 收 益的分配 原则,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四)收 益分配 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收 益分配 对象、 分配 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等内 容。 (五)收 益分配 方 案的确定 、公告 与 实施 本基金收 益分配 方 案由基金 管理人 拟 定,并由 基金托 管 人复核。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 确定后, 由基金 管 理人按照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基金红利 发放日 距 离收益分 配基准 日 (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 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 过 15 个工作 日。 174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六)基 金收益 分 配中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 行承担。 在保本周 期内, 当 投资者的 现金红 利 小于一定 金额, 不 足于支付 银行转账 或其他 手 续费用时 , 则前 述银 行转账等 手续费 用 可由相应 销 售机构 (基 金管理 人或代 销机 构)代 为支付 ;本 基金 转 型为“ 华安 安 禧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后,当 投 资者 的现 金红利 小 于一 定 金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转账 或其他 手 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 将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现 金红利自 动转为 相 应类别的 基金份 额。 红利再投 资 的计算方 法,依 照 《业务规 则》执 行 。 175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十 六 、 基金 的费用 与税 收 (一)基 金费用 的 种类 1 、基 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2 、基 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3 、基 金的销 售服务 费;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与基 金相关 的 信息披露 费用; 5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与基 金相关 的 会计师费 、 律师 费 、 仲裁费 和诉讼费 ; 6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费用 ; 7 、基 金的证 券、 期货 交易费 用; 8 、基 金的银 行汇划 费用; 9 、基 金的开 户费用 、账户维 护费用 ; 10、 按照国 家有关 规定和 《基 金合同 》 约定, 可 以在基 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 场价格确 定,法 律 法规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定。 (二)基 金费用 计 提方法、 计提标 准 和支付方 式 1 、保 本周期 内基金 管理人的 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 年费率计提。基 金管理费 的计算 方 法如下: H =E×1.2%÷当年 天数 176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 金 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 费每日 计算 , 逐日 累计至 每 月月末, 按月支 付 , 由基金 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 理 人 核 对一致 的 财务数据 , 自动 在次 月初 5 个工 作日内、 按 照指定 的账户路 径进行 资 金支付, 基 金管理 人无需再 出具 资金划拨 指令。 若 遇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或不 可抗力 致 使无法按 时支 付的,支付 日 期顺延 。 2 、保本 周 期内 基金 托管人的 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 基金托管 费的计 算 方法如下 : H =E×0.2%÷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 金 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 费每日 计算 , 逐日 累计至 每 月月末, 按月支 付 , 由基金 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 理 人 核 对一致 的 财务数据 , 自动 在次 月初 5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 产 中一次性 支取, 基金 管理人无 需再出 具 资金划拨 指 令。 若遇 法定节 假 日、 休息 日或不 可 抗力致使 无法按 时 支付的, 支付 日期顺延 。 3 、保 本周期 内基金 的销售服 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 额不收取 销售服 务 费, C 类基 金 份额 的 销售服 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 基金份额 资产净 值 的 0.6% 年费 率计提 。销售服 务 费的计算 方法如 下 : 177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H =E×0.6%÷当年 天数 H 为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每日 应 计提的 销售服 务费 E 为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前 一日的 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销售 服务费 每日 计算, 逐日累 计 至每月月 末, 按 月 支付, 由 基金托管 人根据 与 基金管理 人核对 一 致的财务 数据, 自 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 金 财产中一 次性划 出 , 由登记机 构代收, 登记机构 收 到后按相 关合同 规 定支付给 基金销 售 机构等。 若 遇法定 节假日、 休息 日或不可 抗力致 使 无法按时 支付的 , 支 付日期顺 延至最 近 可支付日 支 付。 4 、 本基 金在到 期操作 期间 (除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和 过渡期 内免 收基金管 理费、 基 金托管费 和销售 服 务费。 5 、 若保 本周期 到期后 ,本 基金不 符合保 本基 金存续 条件, 而变 更为 “华安 安禧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后, 基金 管理费、 基 金托管费 自变更 为 “华安安禧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 的当日 按下述标准开始计提: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的 年费率计 提, 基金 托管费按 前一日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 提,计 算方 法 同上。 基金销 售服务 费 的计提标 准和方 法 保持不变 。 6 、 除基金 管理 费、基金 托 管费和 销售服 务费 之外的 基金费 用, 根据有关 法规及 相 应协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支 出金额 列 入当期费 用, 由基金托 管人从 基 金财产中 支付。 (三)不 列入基 金 费用的项 目 178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下列费用 不列入 基 金费用: 1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支出 或基金 财 产的损失 ; 2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处理 与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的相 关费用 ; 4 、 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基金 管 理费 、基金托 管费和 销 售服务费 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 和销售服 务费率 。 降低基金 管理费率 、 基金托 管费 率和销售 服务费 率 , 无须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 金管理人 必须 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于 新的费率 实施前 在 指定媒介 上刊 登公告。 (五)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 涉及的各 纳税主 体, 其纳税义 务按国 家 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179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十 七 、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一)基 金会计 政 策 1 、基 金管理 人为本 基金的基 金会计 责 任方; 2 、基 金的会 计年度 为公历年 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募集 的会计 年 度按如下 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 效少 于 2 个 月, 可以并入 下一个 会 计年度披露 ; 3 、基 金核算 以人民 币为记账 本位币 , 以人民币 元为记 账 单位; 4 、会 计制度 执行国 家有关会 计制度 ; 5 、本 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 算; 6 、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日常 的会计 核 算,按照 有关规 定 编制基金 会计报 表 ; 7 、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行核 对并以 托 管协议约 定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年度 审计 1 、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 券从 业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 金的 年度 财务 报表进行 审计。 2 、 会计 师事务 所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应事 先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3 、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须通报 基金 180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托管人。 更换会 计 师事务所 需依照 《 信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公 告并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181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十 八、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 本基 金的信 息披露应 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信 息 披露办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相关 法律法 规关于信 息披 露的规定 发生变 化 时,本基 金从其 最 新规定。 (二)信息 披 露义务 人 本基金信 息披露 义 务人包括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召 集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人、 法人和 其 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 基金信息 ,并保 证 所披露信 息的真 实 性、准确 性和完 整 性。 本基金信 息披露 义 务人应当 在中国 证 监会规定 时间内 , 将 应予披 露的基金 信息通 过 中国证监 会指定 媒 介披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者能 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时间 和方式 查 阅或者复 制公开 披 露的信息 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承诺 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 息 , 不得有 下列行为 : 1 、虚 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或 者重大 遗 漏; 2 、对 证券投 资业绩 进行预测 ; 3 、违 规承诺 收益或 者承担损 失; 182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 、诋 毁其他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 或者基金 销售机 构 ; 5 、 登载 任何自 然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织 的祝 贺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 、中 国证监 会禁止 的其他行 为。 (四) 本基 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应采 用 中文文本。 如同时 采用外文 文本的, 基 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保 证 两种文本 的内容 一 致。 两种文 本 发生歧义 的,以 中 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 开披露 的 信息采用 阿拉伯 数 字; 除特别 说明外, 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 开披露 的 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 的基金 信 息包括: 1 、基 金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同 》 、 基 金托管协 议、保 证 合同 (1 ) 《基金 合同》 是界定 《基 金合同 》 当事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 开 的规则及 具体程 序 , 说明基金 产 品的特性 等涉及 基 金投资者 重大利 益 的事项的 法律文 件 。 (2 )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 响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部事 项, 说明 基金认购、 申购和 赎回安排、 基金投 资、 基金产 品 特 性、风 险揭示 、信 息披露 及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基 金 管理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并 登载在 网 站上,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明书 摘要登 载 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 管理人 在 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 要办公场 所所在 地 的中国证 监 183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会 派出 机构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3 )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及基 金运作 监 督等活动 中的权 利 、义务关 系的法 律 文件。 (4 ) 保 证合同 作为 基金合同 的附件, 随 《基金合 同》 一 同公告 。 基金募集 申请经 中 国证监会 注册后 , 基 金管理人 在基金 份 额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基金 合同》摘 要及保 证 合同登载 在 指定 媒介 上;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将 《基金 合同 》 、基金 托 管协议登 载在网 站 上。 2 、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并 在披露 招 募说明书 的当日 登 载于指定 媒介上。 3 、基 金合同 生效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 上登载《 基金合 同 》生效公 告。 4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合 同》 生 效 后, 在开 始办理 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 赎 回前, 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至 少 每周公告 一次基 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 额净值。 在开始办 理基金 份 额申购或 者赎回 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每个开 放日的次 日, 通 过 网站、 基 金份额 发 售网点以 及其他 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 和基金份 额累计 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 184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产净值和 基金份 额 净值。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前款 规定的 市 场交易日 的 次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 计 净值登载 在指 定媒介上 。 5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本基金的 基金合 同、 招募说明 书等信 息 披露文 件上载明 基金份 额 申购、 赎回 价格的 计 算方式及 有关申 购、 赎回费率 , 并保证投 资人能 够 在基金份 额发售 网 点查阅或 者复制 前 述信息资 料。 6 、 基金 定期报 告,包 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每年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编 制完成 基 金年度 报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文登 载于网 站 上, 将年度 报告摘 要登载在 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 度 报告的财 务会计 报 告应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上半年结束 之 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报告 正文登 载 在网站上, 将半年 度报告摘 要登 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每个季度 结束之 日 起 15 个 工作日 内, 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 并将季度 报告登 载 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合 同》 生效 不足 2 个 月的, 基 金管理人 可以不 编 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度 报 告或者年 度报告 。 基金定期 报告在 公 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 作日, 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所 在地中 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 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电子 文本或 书 面报告方 式。 185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障其 他投资 者 的权益 , 基金 管理 人至少应 当在 季度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 年 度报告 等 定期报告 文件中 “ 影响投资 者决 策的其他 重要信 息 ” 项下披露 该投资 者的类别、 报告期 末持有份 额及 占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额变 化情况 及 本基金的 特有风 险 。 中国证监 会 认定的特 殊情形 除 外。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 程中, 应 当在基 金年 度报告和 半年度 报 告中披 露基金组 合资产 情 况及其流 动性风 险 分析等。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 监会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7 、临 时报告 与公告 本基金发 生重大 事 件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务人 应当依 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规定 编 制临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并在公 开 披露日分 别报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前款所称 重大事 件, 是指可能 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权益或 者 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 大 影响的下 列事件 : (1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召开; (2 ) 终止《 基金合 同》 ; (3 )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4 ) 更换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 (5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法 定 名称、住 所发生 变 更; (6 ) 基金管 理人股 东及其出 资比例 发 生变更; 186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 ) 基金募 集期延 长; (8 )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其 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和基 金托管 人 基金托管 部门负 责 人发生变 动; (9 ) 基金管 理人的 董事在一 年内变 更 超过百分 之五十 ; (10 )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的 主要业 务 人员在 一年内变 动超过 百 分之三十 ; (11 ) 涉及 基金 财 产、 基金管 理业务 、 基金托管 业务的 诉讼或仲 裁; (12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受 到 监管部门 的调查 ; (13 ) 基 金管理 人 及其董事 、 总经 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 人 员、 基金 经理受到 严重行 政 处罚,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金托 管部门 负 责人受到 严 重行政处 罚; (14 )重 大关联 交 易事项; (15 )基 金收益 分 配事项; (16 )基金 管 理费、 基金托管 费 、 销 售服务费 等费用 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率 发 生变更; (17 ) 基金 份 额净值估值错误 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 点 五; (18 )基 金改聘 会 计师事务 所; (19 )变 更基金 销 售机构; (20 )更换 基金 登 记机构; (21 )本 基金开 始 办理申购 、赎回 ; 187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2 )本 基金申 购 、赎回费 率及其 收 费方式发 生变更 ; (23 )本 基金发 生 巨额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 )本 基金连 续 发生巨额 赎回并 暂 停接受赎 回申请 ; (25 )本 基金暂 停 接受申购 、赎回 申 请后重新 接受申 购 、赎回; (26 )变 更担保 人 、保本义 务人或 保 本保障机 制; (27 ) 保本 周期即 将到期, 本 基金将 进入下一 保本周 期 或转型为 “ 华安安禧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28 )本 基金变 更 份额类别 设置; (29 )本 基金推 出 新业务或 新服务 ; (30 ) 发生 涉及基 金申购、 赎 回事项 调整或潜 在影响 投 资人赎回 等重大事 项时; (31 )中国 证 监会 规定和基 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 事项。 8 、澄 清公告 在 《基金 合同》 存续 期 限 内, 任 何公共 媒介中 出现的 或 者在市场 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 基金 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相 关信息 披 露义务人 知悉后 应 当立即对 该消息 进 行公开澄 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 即 报告中国 证监会 。 9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定的 事项, 应 当依法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并予以公 告。 10 、基金 投资中 小 企业私募 债券相 关 信息 (1 )本 基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后两 个交 易日内 ,基金 管理 188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人应在中 国证监 会 指定媒介 披露所 投 资中小企 业私募 债 券的名称 、 数 量、期限 、收益 率 等信息; (2 )本 基金将 在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期 报告 和招募说 明书( 更 新)等文 件中披 露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券 的投资情 况。 11 、基 金投资 股指 期货相关 信息 本基金将 在季度 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年 度报告等 定期报 告 和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等 文件中披 露股指 期 货交易情 况, 包括 投资政策、 持 仓情况、 损益情 况 、 风险指 标等, 并 充分揭示 股指期 货 交易对基 金总 体风险的 影响以 及 是否符合 既定的 投 资政策和 投资目 标 等。 12 、基金 投资资 产 支持证券 相关信 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 资产 支持证 券市 值占基金 净资产 的 比例和报 告期末 按 市值占基 金 净资产比 例大小 排 序的前 10 名资 产支 持证券明 细。基 金 管理人应 在 基金年报 及半年 报 中披露其 持有的 资 产支持证 券总额 、 资 产支持证 券 市值占基 金净资 产 的比例和 报告期 内 所有的资 产支持 证 券明细。 13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其他 信息 (六)信 息披露 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建立 健 全信息披 露管理 制 度, 指定 专人负责 管理信 息 披露事务 。 基金信息 披露义 务 人公开披 露基金 信 息, 应当 符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 内 容与格式 准则的 规 定。 189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托管 人应当 按 照相关法 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规 定 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管理 人编制 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 价格、 基 金定期 报告 和定期更 新的招 募 说明书等 公 开披露的 相关基 金 信息进行 复核、 审 查, 并向基 金管理 人出具书 面文 件或者盖 章确认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 刊。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除 依法在 指 定媒介上 披露信 息 外, 还可 以根据需 要在其 他 公共媒介 披露信 息, 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 不得早于 指 定媒介披 露信息 , 并且在不 同媒介 上 披露同一 信息的 内 容应当一 致。 为基金信 息披露 义 务人公开 披露的 基 金信息出 具审计 报 告、 法律 意见书的 专业机 构, 应当制作 工作底 稿, 并将相关 档案至 少 保存到 《 基 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 息披露 文 件的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明 书公布 后 , 应当分别 置备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 住 所,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基金定期 报告公 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 的住所, 以供公 众 查阅、复 制。 (八)暂 停或延 迟 信息披露 的情形 1 、 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遇法 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 190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原因暂停 营业时 ; 2 、不可 抗 力; 3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净 值 50% 以 上的资产 出现无 可 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 采 用估值技 术仍导 致 公允价值 存在重 大 不确定性 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 协 商一致暂 停估值 的 ; 4 、 法律 法规规 定、 中国证监 会或 《基 金合同》 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九) 法律 法规或 中 国证监会 对信息 披 露另有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191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十 九、 风险 揭示 基金主要 投资于 证 券市场, 而 证券市 场价格因 受到经 济 因素、 政 治因素、 投 资心理 和交易制 度等各 种 因素的影 响而产 生 波动, 从而 导 致基金收 益水平 发 生变化, 产生风 险 。 另外, 本基金 为 保本混合 型基 金, 就第一 个保本 周期而言, 投资者 认购并持 有到期 的 基金份额 存在 着仅能收 回本金 ( 即认购保 本金额 ) 的可能性 ; 未持 有 到期以及 保本 周期内申 购或转 换 转入的基 金份额 , 投 资者赎回 或转换 转 出时不能 获 得保本保 证, 将 承 担市场波 动的风 险 。 此外, 投资者 投 资于保本 基金 并不等于 将资金 作 为存款存 放在银 行 或存款类 金融机 构, 在极端情 况 下, 投资 者认购 并持 有到期的 基金份 额 亦存在着 无法收 回 本金的可 能 性。 保本 周期到 期 后, 本基 金可能 到 期终止、 转入下 一 保本周期 或根 据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转为 其他类 型 基金, 到 期具体 操 作以届时 公告 为准。 具体而言 ,投资 者 主要面临 以下风 险 : (一)市 场风险 本基金主 要投资 于 债券和股 票市场 , 市 场价格可 能会因 为 国际国 内政治环 境、 宏 观 和微观经 济因素 、 国家政策 、 投资 者 风险收益 偏好 和市场流 动程度 等 各种因素 的变化 而 波动, 从而 产生市 场风险, 这 种 风险主要 包括: 1 、政 策风险 因财政政 策、 货 币 政策、 产 业政策 、 地区发展 政策等 国 家宏观政 192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策发生变 化,导 致 市场波动 而影响 基 金收益, 产生风 险 。


2 、经 济周期 风险 随着经济 运行的 周 期性变化, 国家经 济、 各个行 业及上 市公司的 盈利水平 也呈周 期 性变化, 从而影 响 到证券市 场走势 。 3 、利 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和债券利息的损 失, 包括价 格风险 和再投资 风险。 利 率风险是 债券投 资 所面临的 主要 风险, 息票 利率、 期 限和到期 收益率 水 平都将影 响债券 资 产的利率 风 险水平。 4 、信 用风险 信用风险 是指发 行 人是否能 够实现 发 行时的承 诺, 按 时足 额还本 付息的风 险。 信 用 风险主要 来自于 发 行人和担 保人。 一 般认为: 国债 的信用风 险可以 视 为零, 而 其它债 券的 信用风险 可按专 业 机构的信 用 评级确定 , 信用 等级 的变化或 市场对 某 一信用等 级水平 下 债券收益 率 的变化都 会迅速 的 改变债券 的价格 , 从而影响 到基金 资 产。 5 、购 买力风 险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收 益将主要 通过现 金 形式来分 配, 而 现金 可能因 为通货膨 胀因素 而 使其购买 力下降 。 6 、上 市公司 经营风 险 上市公司 的经营 状 况受多种 因素的 影 响, 如经营 决策、 技 术更新 、 新产品研 究开发 、 高级专业 人才流 动 、 国际竞 争加剧 等 风险。 如 果基 金所投资 的上市 公 司基本面 或发展 前 景产生变 化, 其 所发 行的股票 价 193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格下跌, 或 者能够 用于分配 的利润 减 少, 将使基 金预期 的投资收 益下 降。 虽然基 金可以 通过投资 多样化 来 分散这种 非系统 风 险, 但不能 完 全规避。 (二)管 理风险 基金管理 人的管 理 水平、 管 理手段 和 管理技术 等因素 , 会影响其 对信息的 占有和 对 经济形势、 市场走 势和证券 价值的 判 断, 从而影 响 本基金的 投资有 效 性和收益 水平。 (三)流 动性风 险 表现、评估 及流 动 性风险管 理工具 1 、流动 性 风险 本基金面 临的证 券 市场流动 性风险 主 要表现在 几个方 面 : 基金建 仓困难, 或建仓 成 本很高; 基金资 产 不能迅速 转变成 现 金, 或变 现成 本很高; 不 能应付 可能出现 的投资 者 大额赎回 的风险; 证券投资 中个 券和个股 的流动 性 风险等。 这些风 险 的主要形 成原因 是 : (1 ) 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 证券市场的 流动性 受到市场行 情、 投资 群体等 诸 多因素的 影响, 在 某些时期 成交活 跃 , 流动性 非常 好, 而在另 一些时 期, 则可能 成交稀 少, 流动性 差。 在 市场流动 性相 对不足时 , 本基 金的 建仓或变 现都有 可 能因流动 性问题 而 增加建仓 成 本或变现 成本, 对 本基金的 资产净 值 造成不利 影响。 这 种风险在 发生 大额申购 和大额 赎 回时表现 尤为突 出 。 (2 ) 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 存在个券和 个股流 动性风险。 194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由于流动 性存在 差 异, 即使在 市场流 动性比较 好的情 况 下, 一些个 券 或个股的 流动性 可 能仍然比 较差, 这种 情况的存 在使得 本 基金在进 行 个券或个 股操作 时 , 可能难以 按计划 买入或卖 出相应 的 数量, 或者 买 入卖出行 为对个 券 或个股价 格产生 比 较大的影 响, 增 加个 券或个股 的 建仓成本 或变现 成 本。 这种 风险在 出现 个券或个 股停牌 或 涨跌停板 等 情况时表 现得尤 为 突出。 2 、流 动性风 险评估 及流动性 风险管 理 工具 (1 ) 基金申 购、赎 回安排 本基金的 申购、 赎 回安排详 见本招 募 说明书 “ 八、 基金 份额的申 购、赎回 与转换 ” 章节。 (2 ) 本基金 拟投资 市场、行 业及资 产 的流动性 风险评 估 1 ) 基金 合同约 定: “本基金 的投资 范 围为具有 良好流 动 性的金融 工具, 包 括国内 依 法发行上 市的股 票 (包括中 小板、 创 业板及其 他经 中 国证监 会核准 上市 的股票 ) 、债券 、货 币市场 工具、 权证 、资产 支 持证券、 股指期 货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 投 资的其他 金 融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证监 会的相 关 规定) 。 ” 其 中, 投 资于 “股票 等 权益类资 产占基 金 资产的比 例不高于40%; 债券 、 货币 市 场工具等 固 定 收益类 资产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不低于 60% ” ,从投 资范围 和所处 行 业上看, 基金资 产 的流动性 良好; 2 ) 从 投资限 制上看 , 基金合 同约定 : “ 本基金主 动投资 于 流动性 受 限资产 的市 值合计 不得超 过本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本 基金流 动 性受限资 产的比 例 设置符合 《流动 性 风险规定 》 。 195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综上所述 , 本基 金 拟投资市 场、 行 业 及资产的 流动性 良 好, 流动 性风险相 对可控 。 (3 ) 巨额赎 回情形 下的流动 性风险 管 理措施 当本基金 出现巨 额 赎回情形 时, 本 基 金管理人 经内部 决 策, 并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 致后, 将 运用多 种流 动性风险 管理工 具 对赎回申 请 进行适度 调整, 以 应对流动 性风险 , 保护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利益 , 包 括但不限 于: 1 )暂 停接受 赎回申 请; 2 )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 3 )延期 办 理; 4 )中 国证监 会认可 的其他措 施。 具体措施 , 详见 招 募说明书 “八、 基金 份额的申 购、 赎 回 与转换 ” 中“(十 一)巨 额 赎回的情 形及处 理 方式”的相 关 内容。 (4 )实施备用的 流动性风 险管理工具的情形 、程序及对 投资者 的潜在影 响 基金管理 人经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 在 确保投资 者得到 公 平对待的 前提下, 可 依照法 律法规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综 合运用 各类流动 性风 险管理工 具, 对赎 回申请等 进行适 度 调整, 作为 特定情 形下基金 管理 人流动性 风险管 理 的辅助措 施,包 括 但不限于 : 1 )暂 停接受 赎回申 请 具体措施 , 详见 招 募说明书 “八、 基金 份额的申 购、 赎 回 与转换 ” 中 “ (十) 暂停赎 回或 者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的 相 196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关内容。 2 )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或延期 办理 上述具体 措施 , 详 见招募说 明书 “八 、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中 “ ( 十一) 巨额赎回 的情形 及 处理方式 ”的相 关 内容。 3 )收 取短期 赎回费 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7 日的投 资者收 取不 低于1.5% 的 赎回费 , 并将 上述赎回 费全额 计 入基金财 产。 4 )暂 停基金 估值 当前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 现无可 参 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仍 导致公 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 定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 认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暂停 基金估 值 , 并采取延 缓 支付赎回 款项或 暂 停接受基 金申购 赎 回申请的 措施。 5 )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措 施。 (四)本 基金的 特 定风险 1 、恒 定比例 投资组 合保险策 略风险 本基金主要运用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机制来进行基础资产和 风险资产 的配置, 该投资策 略在理 论 上可以降 低资金 损 失风险、 保 障 本金安全, 但其中 蕴含一个 重要假 设 , 即投资组 合中基 础资产与 风险 资产的仓 位比例 能 够根据市 场环境 的 变化作出 适时、 连 续的调整。 但 在实际投 资中, 流动 性限制或 者市场 环 境急剧变 化可能 导 致本策略 不 能有效发 挥保本 功 能。 2 、保 证风险 197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虽 引入第 三 方担保机 制, 但也 会因下列 情况的 发 生而导致 保本周期 到期日 不 能偿付本 金, 由此 产生保证 风险。 这 些情况包 括但 不限于: 在 保本周 期内本基 金更换 管 理人, 而担 保人不 同意继续 承担 保证责任; 发生不 可抗力事 件, 导致 本基金亏 损或担 保 人无法履 行保 证责任; 在保本 周期 内担保人 因经营 风 险丧失保 证能力 或 保本周期 到 期日担保 人的资 产 状况、 财 务状况 以及 偿付能力 发生不 利 变化而无 法 履行保证 责任等 。 3 、到 期赎回 风险 本基金在 过渡期 将 暂停基金 份额赎 回 和转换转 出业务;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持有 到期 、 但 未在 到期 操作 期间 内赎 回或 转换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将无 法在过 渡期 内变现或 转换为 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 他基金基金 份额, 从 而面临 赎 回失败的 风险。 同时 , 为了 保障持 有 到期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的利益 , 基金管理 人可能 在 保本周期 到期 前 30 日内视情 况 暂停本基 金的日 常 申购、 赎回 和基金 转换业务, 不欲持 有到期的 投资 者若不及 时赎回 , 将同样面 临赎回 失 败的风险 。 4、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投资风 险 本基金可 投资于 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 中小企业 私募债 与 一般信用 债券相比, 存在更 大的信用 风险和 流 动性风险。 更大的 信用风险 在于 该类债券 发行主 体 的资产规 模较小、 经营的波 动性较 大 , 信息披露 不 透明, 也大 大提高 了分析并 跟踪发 债 主体信用 基本面 的 难度。 更大 的 流动性风 险在于 该 类债券采 取非公 开 方式发行 和交易 , 外 部评级机 构 一般不对 这类债 券 进行外部 评级, 可能 会降低市 场对该 类 债券的认 可 198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度,从而 影响该 类 债券的市 场流动 性 。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上述风险特点使得这类债券可能出现因信 用水平波动而引起的价格较大幅度波动,从而影响 基 金总 体投 资收 益; 同时 , 流动 性 差导致的 变现困 难 , 也会给 基金总 体 投资组合 带来 流动性冲 击。 5 、股 指期货 等金融 衍生品的 投资风 险 金融衍生 品是一 种 金融合约, 其价值 取决于一 种或多 种 基础资产 或指数, 其 评价主 要源自对 挂钩资 产 的价格与 价格波 动 的预期。 投 资 于衍生品 需承受 市 场风险、 信用风 险 、 流动性 风险、 操 作风险和 法律 风险等。 由 于衍生 品通常具 有杠杆 效 应, 价格波 动比标 的工具更 为剧 烈, 有时候 要承担 比投资标 的资产 更 高的风险。 并且由 于衍生品 定价 相当复杂 ,不适 当 的估值有 可能使 基 金资产面 临损失 风 险。 股指期货 采用保 证 金交易制 度, 由 于 保证金交 易具有 杠 杆性, 当 出现不利 行情时 , 股 价指数微 小的变 动 就可能会 使投资 者 权益遭受 较 大损失。 同时, 股 指期货采 用每日 无 负债结算 制度, 如 果没有在 规定 的时间内 补足保 证 金, 按规定 将被强 制平仓, 可 能给投 资带来重 大损 失。 (五)其 他风险 1 、技 术风险 当计算机 、 通讯 系 统、 交易 网络等 技 术保障系 统或信 息 网络支持 出现异常 情况, 可 能导致基 金日常 的 申购赎回 无法按 正 常时限完 成、 199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注册登记 系统瘫 痪 、 核算系统 无法按 正常时限 显示产 生 净值、 基金 的 投资交易 指令无 法 及时传输 等风险 。


2 、道 德风险 由于人员 的机会 主 义行为等 主观因 素 带来的风 险,如 内 幕交易、 欺诈、 舞 弊等行 为可 能给基金 资产带 来 直接损失 或损害 基 金管理人 声 誉从而损 害本基 金 投资人利 益。 3 、合 规风险 由于操作 疏忽、 制 度不健全 或者外 部 法律法规 环境变 化 等原因造 成基金运 作违反 相 关规定的 风险。 这种 风险可能 表现在 基 金整体的 投 资组合管 理上, 例 如资产配 置、 类 属 配置不符 合基金 合 同的要求 ; 也 可 能表 现在 个券 、个 股的 选择 不符 合本 基金 的投 资风 格和 投资 目标 等。 4 、不 可抗力 风险 战争、自 然灾害 等 不可抗力 可能导 致 基金资产 遭受损 失 ;同时, 证券市场 、 基金 管理 人及基金 销售代 理 人可能因 不可抗 力 无法正常 工 作,从而 有影响 基 金正常申 购和赎 回 的风险。 200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十 、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1 、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基金 合 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 通过的事 项的, 应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决议 通 过。 对于 法律法 规规 定或基金 合同约 定 可不经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决 议通过的 事项, 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同 意后变 更 并公告, 并 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 2 、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须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 并 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 生 效, 决议 生效后依照 《 信 息披 露 办法》的 有关规 定 在指定媒 介公 告。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基金合 同》应当 终止: 1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定 终止的 ; 2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 托 管人承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他 情形; 4 、相 关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 其他情况 。 (三)基 金财产 的 清算 1 、 基金财 产清算 小 组: 自出现 《基 金 合同》 终止事 由之 日起 30 201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个工作日 内成立 清 算小组, 基金管 理人 组织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并在 中 国证监会 的监督 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 、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具有从事 证券相 关 业务资格 的注册 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国证 监会指 定 的人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可以 聘 用必要的 工 作人员。 3 、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可 以 依法进行 必 要的民事 活动。 4 、基 金财产 清算程 序: (1 ) 《基 金合同》 终止情形 出现时, 由基金财 产清算 小 组统一接 管基金; (2 ) 对基金 财产和 债权债务 进行清 理 和确认; (3 ) 对基金 财产进 行估值和 变现; (4 ) 制作清 算报告 ;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 出 具法律意 见书; (6 ) 将清算 报告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并 公告; (7 ) 对基金 剩余财 产进行分 配。 5 、基 金财产 清算的 期限为 6 个月 ,但 因本基金 所持证 券 的流动 性受到限 制而不 能 及时变现 的,清 算 期限相应 顺延。 (四)清 算费用 202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由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优 先从基 金 剩余财 产中 支付。 (五)基 金财产 清 算剩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金 财产清 算 的分配方 案, 将 基金 财产清算 后的全 部 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 清 算费用、 交 纳所欠 税款并清 偿基金 债 务后, 按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 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 行 分配。 (六)基 金财产 清 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 关 重大事项 须及时 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并由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 财 产清算报 告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 进行公告 。 (七)基 金财产 清 算账册及 文件的 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 及有关文 件由基 金 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 上。 203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十 一 、基 金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基金合同 的内容 摘 要详见附 件一。 204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十 二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基金托管 协议的 内 容摘要详 见附件 二 。 205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十 三 、对 基金投 资人 的服 务 本公司承诺 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供 一 系列的服 务,并 将 根 据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需 要 和市场的 变化, 适 时对服务 项目进 行 调整。 主 要服 务内容如下 : (一)投资 人 对账单 服务 本公司在每个自然年度结束后20 个工作日内向定制纸质对账单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寄送纸质 对账单 ; 每 月向定制 电子对 账 单服务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发 送 电子对账 单。 (二)客 户服务 中 心电话服 务 客户服务 中心提 供7X24 小 时的基 金净值 信息、 投 资人账 户交 易情 况、基金 产品与 服 务等信息 的自助 查 询。 客户服务 中心人 工 座席在交 易日提 供 人工服务 , 基金 投资 人可以 通过客服 热线获 得 业务咨询、 信息查 询、 服务投 诉、 信 息定制、 账 户 资料修改 等专项 服 务。 (三)网络 在 线服务 投资人可 以通过 本 公司网站 的 “在 线 客服” 在 线就基 金 投资、 交 易操作中 的各种 问 题进行咨 询互动 或 留言。 (四)信息 定 制服务 投 资人 可以通 过拨打 本公 司客服 热线、 发送 邮件或 者直接 登录 本 公司网站 定制电 子 对账单及资 讯 服务 等各类信 息服务 。 (五)投 诉受理 服务 206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投 资人 可以通 过各销 售机 构网点 柜台、 客服 热线人 工服务 、在 线 客服、客 服电子 邮 箱、纸质 信函等 多 种不同的 渠道提 出 投诉或意 见。 本 公司对 于工作 日期 间受理 的投诉 ,原 则上在 受理投 诉后2 个工作 日 内 回复; 对于非 工作 日提出 的投诉 ,将 在顺延 的2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回 复。 (六)网 站交易 服 务 依据相关 的招募 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以及 《业务 规 则》 的规 定 ,本 公司 可向 个人 投资 人和 机构 投资 人提 供基 金电 子直 销交 易服 务。具体 业务规 则 详见基金 管理人 网 站说明。 (七)基 金管理 人 客户服务 联系方 式 客户服务 中心热线:40088-50099 (免 长途话费 ) 客户服务 传真 : (021 )33626962 公司网 址:www.huaan.com.cn 电子信箱 :service@huaan.com.cn 客服地址 :上海 市 四平路1398 号 同济 联合广场B 座 14 楼 邮政编码 :200092 (八)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 请联系基金管理 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 或通过电子邮件、 传真、 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请 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207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 十四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1 . 近三 年基金 管理人 及其 高级管 理人员 没有 受到过 中国证 监会 及工商、 财税等 有 关机关的 处罚。 2 .本 期公告 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 报 纸名称 披露日期 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 喜鹊金融为销售机构并 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 国证券报 》 和 公司网站 2017.10.17 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变更的公 告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 国证券报 》 和 公司网站 2017.10.17 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 泛华普益为销售机构并 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 国证券报 》 和 公司网站 2017.10.21 208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安安禧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2017年第3 季 度报告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 国证券报 》 和 公司网站 2017.10.25 5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 华羿恒信为销售机构并 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 国证券报 》 和 公司网站 2017.11.01 6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华安基金电子直销 平台开通协助投资者购 买合作商户实物黄金业 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 国证券报 》 和 公司网站 2017.11.02 7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参加光大 证券费率 优惠的 公 告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 国证券报 》 和 公司网站 2017.11.04 8


华安基金关于参加中信 银行优惠 活动的 公 告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 2017.11.08 209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时报》 、 《中 国证券报 》 和 公司网站 9


华安基金关于参加汇成 基金优惠 活动的 公 告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 国证券报 》 和 公司网站 2017.11.10 10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安安禧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 国证券报 》 和 公司网站 2017.11.27 1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安安禧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摘 要(2017年第2 号)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 国证券报 》 和 公司网站 2017.11.27 12


华安基金关于参加中金 公司优惠 活动的 公 告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 国证券报 》 和 2017.12.16 210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公司网站 1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基金电子交易平台 延长工行直联结算方式 费率优惠 活动的 公 告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 国证券报 》 和 公司网站 2017.12.19 14


华安基金关于参加苏州 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 国证券报 》 和 公司网站 2017.12.26 15


华安基金关于参加东莞 银行优惠 活动的 公 告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 国证券报 》 和 公司网站 2017.12.27 16


关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旗下基金参加交通 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 国证券报 》 和 公司网站 2017.12.29 17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 2018.01.03 211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关于旗下产品实施增值 税政策的 公告 报》 、 《证券 时报》 、 《中 国证券报 》 和 公司网站 18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 大河财富为销售机构并 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 国证券报 》 和 公司网站 2018.01.09 19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 电盈基金为销售机构并 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 国证券报 》 和 公司网站 2018.01.16 20


华安基金关于参加大泰 金石优惠 活动的 公 告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 国证券报 》 和 公司网站 2018.01.18 2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 国金证券为销售机构并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 2018.01.20 212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国证券报 》 和 公司网站 2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安安禧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2017年第4 季 度报告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 国证券报 》 和 公司网站 2018.01.22 2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华信证券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 国证券报 》 和 公司网站 2018.02.08 2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副总经理变更的公 告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 国证券报 》 和 公司网站 2018.02.13 25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基金电子交易平台 延长工行直联结算方式 费率优惠 活动的 公 告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 国证券报 》 和 公司网站 2018.03.14 213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6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电子直销平台开展 “微钱宝 ” 账 户交易 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 国证券报 》 和 公司网站 2018.03.21 27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根据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修改基金合 同的公告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 国证券报 》 和 公司网站 2018.03.24 28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安安禧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 同 (更 新)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 国证券报 》 和 公司网站 2018.03.24 29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安安禧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 改前后对 照表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 国证券报 》 和 公司网站 2018.03.24 30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安安禧保本混合型证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 2018.03.24 214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券投资基 金托管 协 议 (更 新) 时报》 、 《中 国证券报 》 和 公司网站 3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安安禧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2017 年年度 报告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 国证券报 》 和 公司网站 2018.03.27 3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安安禧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2017 年年度 报告(摘 要)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 国证券报 》 和 公司网站 2018.03.27 3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东海 证券费率 优惠的 公 告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 国证券报 》 和 公司网站 2018.03.27 215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十 五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销售 机 构的住所 , 投 资者可 免 费 查阅 。 在支付 工本费 后, 可 在 合理时间 内取 得上述文 件的复 制 件或复印 件。 216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十 六 、备 查文件 (一)备 查文件 1 、中 国证监 会准 予本 基金募 集注册 的文 件 2 、基 金合同 3 、托 管协议 4 、法律 意 见书 5 、基 金管理 人业务 资格批件 和营业 执 照 6 、基 金托管 人业务 资格批件 和营业 执 照 7 、中 国证监 会要求 的其他文 件 (二)存 放地点 : 除第 6 项在 基金托 管人处外 ,其余 文 件均在基 金管理人 的住所 。 ( 三) 查阅方 式:投 资者 可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可按 工本 费 购买复印 件。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二〇一八 年五月二十 八日 217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附 件一 :基 金合同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 权 利、 义务 1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包 括 但不限于 : 1 )分 享基金 财产收 益; 2 )参 与分配 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申 请赎回其 持有的 基 金份额; 4 ) 按照 规定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 者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 5 ) 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事 项 行使表决 权; 6 )查 阅或者 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 息 资料; 7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 ) 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服务 机 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依 法提起 诉 讼或仲裁 ; 9 ) 基金 管理人 或保本 义务 人未履 行其保 本清 偿责任 ,或担 保人 未履行其 连带责 任 保证义务 时, 就 其享 有保本权 益的基 金 份额直接 向 基金管理 人或保 本 义务人/ 担保 人追偿 ; 10 ) 法律 法规及 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和 《基金合 同》 约 定 的其他权 利。 218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包 括 但不限于 : 1 )认 真阅读 并遵守 《基金合 同》 、招募 说明书等 信息披 露 文件; 2 ) 了解 所投资 基金产 品, 了解自 身风险 承受 能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资 价值, 自 主做出投资 决 策, 自行承担 投资风 险 ; 3 )关 注基金 信息披 露,及时 行使权 利 和履行义 务; 4 ) 缴纳 基金认 购、申 购款 项及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 的费用; 5 )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 承 担 基金亏损 或者 《 基 金合同 》 终止的有 限责任 ; 6 ) 不从 事任何 有损基 金及 其他《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7 )执 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决议; 8 )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 因 获得的不 当得利 ; 9 ) 法律 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2 、基 金管理 人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2 )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根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 基 金财产; 219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 )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 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批 准的其 他 费用; 4 )销 售基金 份额; 5 )按 照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6 )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 金托管 人,如 认为 基金托管 人违反 了 《基金合 同》 及 国 家有关法 律规定 , 应呈报中 国证 监会和其 他监管 部 门,并采 取必要 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 者 的利益; 7 )在 基金托 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 基 金托管人 ; 8 ) 选择 、更换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基金销 售机 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和处 理;


9 ) 担任 或委托 其他符 合条 件的机 构担任 基金 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务 并获得 《 基金合同 》规定 的 费用;


10) 依 据 《基金 合同 》 及有关法律 规定决 定基金收 益的分 配 方案;


11 ) 在 《基金 合同 》 约定的 范围内 , 拒绝或暂 停受理 申 购、 赎回 和转换申请 ;


12) 依照法 律法规 为基金的 利益对 被 投资公司 行使股 东 权利, 为 基金的利 益行使 因 基金财产 投资于 证 券所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律 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 为基 金的利益 依法为 基 金进行融 资;


14) 以基金 管理人 的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利 益 行使诉讼 权利或者 实施其 他 法律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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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5) 选择、 更换律 师事务所、 会计师 事务所、 证 券经纪 商或其他 为基金提 供服务 的 外部机构 ;


16)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 法规的前提 下, 制 订和调整 有关基 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 转换 、 转托管、 非交易 过户、 定期 定额投 资等方面 的业 务规则, 在法律 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规 定 的范围内 决定和 调 整基金的 除 调高管理 费率和 托 管费率之 外的相 关 费率结构 和收费 方 式; 17 ) 法律 法规及 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和 《基金合 同》 约 定 的其他权 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依 法募 集资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 额 的发售、 申购、 赎 回和登记 事宜; 2 )办 理基金 备案手 续; 3 )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 财 产; 4 )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决 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 方 式管理和 运作基 金 财产; 5 )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的基金 财产和 基 金管理人 的财产 相 互独立, 对 所 管理的不 同基金 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资 ; 6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 得利 用基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作基 金 221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财产; 7 )依 法接受 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 )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 价格 的方法符 合 《基 金 合同》 等 法律文 件 的规定, 按有关 规 定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产 净值, 确 定基金份 额申购 、 赎回的价 格; 9 )进 行基金 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 务 会计报告 ;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 报 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其他有 关规定 , 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 务 ; 12) 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金 投资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 开披露前 应予保 密 ,不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基 金合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 收 益分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分配 基 金收益; 14 )按规 定受理 申 购与赎回 申请, 及 时、足额 支付赎 回 款项; 15 ) 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召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管 人、 基 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 集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 16 ) 按规 定保存 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 活 动的会计 账册、 报 表、 记录 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 需要向 基金 投资者提 供的各 项 文件或资 料在规 定 时间发 出, 并且保 证投资 者能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式, 随 时 222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查阅到与 基金有 关 的公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理成 本的条 件 下得到有 关 资料的复 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 ; 19 )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 依 法宣告破 产时, 及 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并通知 基 金托管人 ; 20 ) 因违 反 《基 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 产的损失 或损害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 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 退 任而免除 ; 21 ) 监督 基金托 管 人按法律 法规和 《 基金合同 》 规定 履 行自己的 义务,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 失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为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利益 向基金 托 管人追偿 ; 22) 当基金 管理人 将其义务 委托第 三 方处理时, 应当对 第三方处 理有关基 金事务 的 行为承担 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行 使 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 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基 金管理人 承担全 部 募集费用 , 将已 募 集资金并 加计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 在基 金募 集期结 束 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 人; 25 )执行 生效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决议; 26 )建立 并保存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 ; 27 ) 按照 基金合 同以 及基金管 理人与 担 保人或保 本义务 人 签订的 223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保证合 同》或 《 风险买断 合同》 履 行约定的 保本义 务 ; 28 ) 法律 法规及 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和 《基金合 同》 约 定 的其他义 务。 3 、基 金托管 人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 )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依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 规定安全 保管基 金 财产; 2 ) 依《 基金合 同》约 定获 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批 准的其 他 费用; 3 ) 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作 ,如 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国家法 律法规 行 为, 对基金 财产、 其他当事 人的 利益造成 重大损 失 的情形, 应 呈报中 国证监会, 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 基金投资 者的利 益 ; 4 ) 根据 相关市 场规则 ,为 基金开 设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等 投资 所需账户 ,为基 金 办理证券 交易资 金 清算; 5 )提 议召开 或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6 )在 基金管 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 基 金管理人 ; 7 ) 法律 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224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 )以 诚实信 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 有 并安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 ) 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 门,具 有符合 要求 的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基金托 管业务 的 专职人员, 负责基 金财产托 管事 宜; 3 )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管的 基金财 产 与基金托 管人 自有财产 以及不 同 的基金财 产相互 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金分 别 设置账户, 独立核 算, 分账管 理, 保 证不同基 金之间 在 账户设置、 资 金划拨、 账册记 录 等方面相 互独立 ; 4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 得利 用基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管基 金 财产; 5 ) 保管 由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与 基金 有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凭证 ; 6 ) 按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账户 等投资 所 需账户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根 据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 令 , 及时办理 清 算、交割 事宜; 7 ) 保守基 金商 业秘密 ,除《 基金 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 公开披 露 前予以保 密, 不得 向 他人泄露 ; 8 ) 复 核、 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 资产净值 、 基金 份 额申购 、 赎回价格 ; 9 )办 理与基 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 信 息披露事 项; 225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0 ) 对基 金财务 会 计报告、 季度、 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 报 告出具意 见,说明 基金管 理 人在各重 要方面 的 运作是否 严格按 照 《基金合 同》 的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管理 人有未 执 行 《基金合 同》 规 定的行为, 还 应当说明 基金托 管 人是否采 取了适 当 的措施; 11 ) 保存 基金托 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2 )建立 并保存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 ; 13 )按规 定制作 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 管 理人核对 ; 14 ) 依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或 有关规 定 向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支付基 金收益和 赎回款 项 ; 15) 依据 《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配 合基金管 理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 召 集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16 ) 按照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监督 基金管 理 人的投资 运作; 17 ) 参 加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现和分 配; 18 )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 依 法宣告破 产时, 及 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和银行 监 管机构, 并通知 基 金管理人 ; 19 ) 因 违反 《基金 合 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 其赔偿责 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 除; 20 ) 按规 定监督 基 金管理人 按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规定履行 226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自己的义 务,基 金 管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基 金 财产损失 时, 应为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益向 基金管 理 人追偿; 21 )执行 生效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决议; 22 ) 法律 法规及 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和 《基金合 同》 约 定 的其他义 务。 (二)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召集、 议 事及表决 的程序 和 规则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由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组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授权 代表有 权 代表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出席会 议并表 决。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持有 的每一 基 金份额拥 有平等 的 投票权。 本基金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不设立 日 常机构。 1 、召 开事由 (1 )当 出现或 需要决 定下 列事由 之一的 ,应 当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 1 ) 终止 《基金 合同 》 , 但法 律法规 、 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 合 同另有 规定的除 外; 2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 3 )更 换基金 托管人; 4 )转 换基金 运作方 式; 5 )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酬 标准 或销售 服务费 ,但 在保本 周期 到期后 依据基 金合 同变更 为“ 华安安禧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华安安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227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资基金” 的管 理费 率 和托管 费率 计提管 理费和 托管 费以 及 法律法 规 或 中国证监 会要求 提 高该等报 酬标准 或 销售服务 费的 除外; 6 ) 变更基 金类别 , 但在保本 周期到 期 后依据基 金合同 变 更为“ 华 安安禧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除外; 7 ) 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 的合 并,但 法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8 ) 变更 基金投 资目标 、范 围或策 略,但 在保 本周期 到期后 依据 基金合同变更为“华安安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 合同约定 的“ 华安安禧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的 投 资目标、 投 资范围或 投资策 略 执行以及 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 会和 基金合 同 另 有规 定的除外 ; 9 ) 变更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程序 ,但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定的 除外; 10 )基金 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 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11 ) 单 独或合 计持 有本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 (以基金管 理人收 到提议当 日的基 金 份额计算, 下 同)就同 一事项 书 面要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2 ) 保本 周期内 更 换担保人 、 保本 义 务人或保 本保障 机 制, 但因 担保人或 保本义 务 人歇业、 停业、 被 吊销企业 法人营 业 执照、 宣 告破 产或其他 已丧失 继 续履行保 证责任 能 力的情况 , 或者 因担 保人或保 本 义务人发 生合并 或 分立、 由 合并或 分立 后的法人 或者其 他 组织承继 担 保人或保 本义务 人 的权利和 义务的 情 况除外; 228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3 )对基 金当事 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 重 大影响的 其他事 项 ; 14 )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事项 。 (2 )以 下情况 可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后 修改, 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1 ) 调低 基金管 理费、 基金 托管费 、销售 服务 费和其 他应由 基金 承担的费 用; 2 )法 律法规 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 收 取; 3 ) 在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范 围内 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调 低赎回 费 率; 4 )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 定、且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 质 性不利影 响的情 况 下, 增加、 减少 或调 整基金份 额 类别及定 义,变 更 收费方式 ; 5 )保 本周期 内,基 金管理人 增加担 保 人或保本 义务人 ; 6 ) 保本 周期内 ,因担 保人 或保本 义务人 歇业 、停业 、被吊 销企 业法人营 业执照 、 宣 告破产或 其他已 丧 失继续履 行保证 责 任能力的 情 况, 或者在 担保人 或保本义 务人发 生 合并或分 立、 由合 并或分立 后的 法人或者 其他组 织 承继担保 人或保 本 义务人的 权利和 义 务的情况 下, 更换担保 人或保 本 义务人; 7 ) 保本 周期到 期后, 在符 合保本 基金存 续条 件的情 况下转 入下 一保本周 期,并 维 持或变更 担保人 、 保本义务 人或保 本 保障机制 ; 8 ) 保本 周期到 期后, 在不 符合保 本基金 存续 条件的 情况下 转型 229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为“华安安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 “ 华安安禧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的投资 目标 、 投 资范围、 投 资策略执 行; 9 ) 保本 周期到 期后, 在不 符合保 本基金 存续 条件的 情况下 转型 为“华安安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 “ 华安安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计 提管理费 和托管 费 ; 10) 因 相应的 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 当 对 《基金合同》 进行 修改; 11 )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 质 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 及 《基金合 同》当 事 人权利义 务关系 发 生重大变化 ; 12 ) 在不违 反法律 法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 且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 质 性不利影 响的情 况 下, 基金 管理人 、 登记机构 、 基 金销售机 构调整 有 关基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 转 换、 转 托管、 基金 交 易、 非交易 过户、 定期定额 投资、 收 益分配等 业务规 则 , 或推出新 业 务或新服 务; 13 ) 按照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不需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其 他情形 。 2 、会议 召 集人 及召 集方式 (1 )除 法律法 规规定 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 管 理人召集 。 (2 )基 金管理 人未按 规定 召集或 不能召开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230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 )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 出 书面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自 收到书 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管理 人决定 召 集的,应 当自出 具 书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人 仍 认为有必 要召开 的, 应当由基 金托管 人 自行召集 , 并自出具 书面决 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并告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管 理 人应当配 合。 (4 )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项书 面要求 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提出 书 面提议。 基金管 理 人应当自 收到书 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 召 集, 并书面 告知提 出提议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代 表和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 管理人决 定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书 面 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基 金 管理人决 定不召 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仍 认为有 必 要召开的, 应当向 基金托管 人提出 书 面提议。 基 金 托管人应 当自收 到 书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面 告 知提出提 议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 和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决定 召 集的,应 当自出 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5 )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项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而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都 不召集的 ,单独 或 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有权自 行 召集,并 至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基 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 自 行召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的,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231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托管人应 当配合 , 不得阻碍 、干扰 ; (6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会议 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 确定开 会时间 、地 点、方式 和权益 登 记日。 3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通知 时 间、通知 内容、 通 知方式 (1 )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 集 人应于会 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 介公告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通知应 至少载 明 以下内容 : 1 )会 议召开 的时间 、地点和 会议形 式 ; 2 )会 议拟审 议的事 项、议事 程序和 表 决方式; 3 ) 有权 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 授权 委托证 明的内 容要 求(包 括但不 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和代 理有效 期 限等) 、送达 时间和 地点; 5 )会 务常设 联系人 姓名及联 系电话 ; 6 )出 席会议 者必须 准备的文 件和必 须 履行的手 续; 7 )召 集人需 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2 )采 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 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 议召集 人决 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的 公证机 关及其联 系方式 和 联系人、 表 决意见 寄交的截 止时 间和收取 方式。 (3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 应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地点 对表决 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 督 ; 如召集人 为基金 托管人, 则 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 金 管理人到 指定地 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 票 进行监督 ; 如 232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召集人为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 人到指定 地点对 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 行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 拒不派代 表对表 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 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计票 效 力。 4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出席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可通过 现场开 会 、通讯开 会以及 法 律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 场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 或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证明 委派代 表 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的授 权 代表应当 列席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 管人不派 代 表列席的 , 不影 响 表决效力 。 现场 开 会同时符 合以下 条 件时, 可 以进 行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议程 : 1 )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受 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额 的 凭证与基 金管理 人 持有的登 记资料 相 符; 2 ) 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 示的在 权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效的 基金 份额不少 于本基 金 在权益登 记日基 金 总份额的 二 分 之一(含 二分 之一)。 若到 会者在 权益 登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基金 份 额少于本 基金在 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 份 额的二分 之一, 召集 人可以在 原 公告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召开时 间 的 3 个月 以后、6 个 月以内, 就 233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原定审议 事项重 新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 的有 效的 基金 份额 应 不 少于 本基 金在权益 登记日 基 金总份额 的三分 之 一(含三 分之一 ) 。 (2 )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其 对表决 事项 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在 表决 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召集 人指定 的 地址。 通 讯开会 应以 书面方式 或大会 公 告载明的 其 他方式进行 表 决。 在同时符 合以下 条 件时,通 讯开会 的 方式视为 有效: 1 )会 议召集 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 公 布会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内连 续公布 相 关提示性 公告; 2 ) 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约定 通知基 金托管 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为基 金 管理人) 到指定 地 点对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监 督。 会议召集 人在基 金 托管人 (如 果基金 托管人为 召集人, 则为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关 的监 督下按照 会议通 知 规定的方 式收取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的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人或 基金管 理 人经通知 不参加 收 取表决意 见 的,不影 响表决 效 力; 3 ) 本 人直接 出具表决 意见或 授权他 人 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的 , 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 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 分之一 (含二分 之一); 若 本人直 接出 具表决 意见或 授权 他人代 表 出具表决 意 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 一 ,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公告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 、6 个月以 内, 就原定审 议事项 重 新召集基 金 234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重 新召集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应当 有 代表三分 之 一以上 (含 三分之 一) 基金份 额的持 有人直接 出具表决 意见或授 权他 人代表出 具表决 意见 ; 4)上 述第 3 ) 项中直 接出 具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 意见的代 理人, 同 时提交的 持有基 金 份额的凭 证、 受托出具表决 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 通 知的规定 ,并与 基 金登记机 构记录 相 符。 (3 )在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允许 的情况 下, 经会议 通知载 明,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也 可以采用 网络、 电 话或其他 方式进 行 表决, 或者 采 用网络、 电话或 其 他方式授 权他人 代 为出席会 议并表 决 。 5 、议 事内容 与程序 (1 ) 议事内 容及提 案权 议事内容 为关系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 的重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同 》 的 重大修 改、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金 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合同 》 规定 的其他事 项以 及会议召 集人认 为 需提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讨论的 其 他事项。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召集 人发出 召 集会议的 通知后 , 对 原有提 案的修改 应当在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召开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不得对 未事先 公 告的议事 内容进 行 表决。 (2 ) 议事程 序 1 )现 场开会 235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在现场开 会的方 式 下, 首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照下 列第 7 条 规定程 序确定和 公布监 票 人, 然后由 大会主 持人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进 行表 决, 并形成 大会决 议 。 大会主持 人为基 金 管理人授 权出席 会 议的代表 , 在基金管 理人授 权 代表未能 主持大 会 的情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授权 其 出席会议 的代表 主 持;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授权代表 和基金 托 管人授权 代 表均未能 主持大 会, 则由出席 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 代 理人所持 表 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 上( 含 二分 之一) 选 举产生一 名基金 份 额持有人 作 为该次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的主持 人。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拒 不 出席或主 持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作出 的 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 人应当 制 作出席会 议人员 的 签名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 人员姓 名(或 单位 名称 ) 、 身份证 明文 件号码 、持有 或代 表有表 决 权的基金 份额、 委 托人姓名 (或单 位 名称)和 联系方 式 等事项。 2 )通 讯开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 况 下,首先 由召集 人 提前 30 日公布 提案 ,在所 通 知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内在 公证机 关监 督下由 召集人 统 计全部有 效表决 , 在公证机 关监督 下 形成决议 。 6 、表决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 持每份基 金份额 有 一票表决 权。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分 为一般 决 议和特别 决议: (1 )一 般决议 ,一般 决议 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人所 持表决 权 的二分之 一以 上( 含 二分之 一) 通过方 为 有 效; 除 236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下 列第(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决 议通 过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项均 以 一般决议 的方式 通 过。 (2 )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理人 所持表 决 权的三分 之二以 上 (含三分 之二) 通 过方可做 出。 除《 基金合 同》 另 有约定外, 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 者 基金托 管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 、 与其 他基金 合并以 特别 决议通 过 方为有效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采取记 名方式 进 行投票表 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 明, 否则 提交符 合会 议通知中 规定的 确 认投资者 身份文 件 的表决视 为 有 效出 席的 投资 者,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表 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表决意 见模糊 不清或相 互矛盾 的 视为弃权 表决, 但 应当计入 出具 表决意见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所代表 的 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 题应当分 开审议 、 逐项表决 。 7、 计票 (1 ) 现场开 会 1 ) 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召 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 理人 中选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共同 担任监 票 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自行召 集 或大会虽 然 由基金管 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 托管人未 出 237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席大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主 持 人应当在 会议开 始 后宣布在 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基金 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 人不出 席 大会的, 不影响 计 票的效力 。 2 )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后 立即 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当 场公布 计 票结果。 3 ) 如果 会议主 持人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代理 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怀 疑, 可 以在 宣布表决 结果后 立 即对所投 票数要 求 进行重新 清 点。监票 人应当 进 行重新清 点,重 新 清点以一 次为限 。 重新清点 后, 大会主持 人应当 当 场公布重 新清点 结 果。 4 ) 计票 过程应 由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席 大会的 , 不影响计 票的效 力 。 (2 )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 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 大会召集 人授权 的 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表 ( 若由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则 为基金管 理人 授权代表) 的监督 下 进行计票, 并由公 证 机关对其 计票过 程 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 托管人拒 派代表 对 表决意见 的计票 进 行监督的 , 不 影响计票 和表决 结 果。 8 、生效 与 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决议 自表决 通 过之日起生 效 , 召集 人应当 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 在指 定 媒 介上公告。 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另 有 规定或相 关规定 发 生变更时, 从 238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应当 执行生 效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决议。 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 对全体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基 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均有约 束力。 9 、 本部 分关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开 事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表 决条件 等 规定, 凡 是直接 引 用法律法 规的部 分 , 如将来 法律 法规修改 导致相 关 内容被取 消或变 更 的, 基金 管理人 经与 基金托管 人 协商一致 并提前 公 告后, 可直 接对本 部分内容 进行修 改 和调整, 无 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审 议。 (三)基 金的保 本 1 、保 本周期 除提前到 期情形 外 ,本基金 以 30 个月 为一个保 本周期 , 第一个 保本周期 自基金 合 同生效日 起至 30 个公 历 月后 的对应 日 止,如该 对 应日为非 工作日 或 无该对应 日, 则顺 延至下一 个工作 日 。 保本周期 届 满时, 若 符合保 本 基金存续 条件, 本 基金转入 下一保 本 周期; 基 金管 理人将在 保本周 期 到期前公 告到期 处 理规则, 确定下 一个 保本周期 的 起始时间 ; 第一 个保 本周期之 后各保 本 周期自基 金公告 的 保本周期 起 始之日起 至 30 个 公历 月后对 应日止 , 若该对应 日为非 工 作日或无 该 对应日, 则顺延 至 下一个工 作日。 但 在保本周 期内, 如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累计净 值 增长率连 续 15 个工 作日达到 或超过 当 期保本周 期 的触发收 益率, 则 基金管理 人将在 满 足上述条 件之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239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内公告本 基金当 期 保本周期 提前到 期 ( 提前到期 日距离 满 足提前到 期 条件之日 起不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且不 得晚于非 提前到 期 情形下的 保 本周期到 期日 ) 。 2 、保 本条款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 基金份 额 的投资金 额 (即认 购保本金 额, 包括 该类基金 份额 的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费用及 募集期 间的 利息收 入之和 ) ;其 后各保 本 周 期的 保本 金额 为过 渡期 申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在当 期份 额折 算 日的 资产 净值 及其 申购 费用 之和 以及 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并持 有到期 的 基金份额 在当期 份 额折算日 的资产 净 值。 本基金第 一个保 本 周期到期 日, 如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认购 并 持有到 期 的基 金份 额可 赎回 金额 加上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累 计分 红金 额之 和低 于认购保 本金额 , 则基金管 理人应 补 足该差额 (即“ 保本赔付差额”), 并在保本 周期到 期 日后 20 个工 作日内 (含第 20 个工 作日 ) 将该差额 支付给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其后各保 本周期 到 期日, 如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过渡 期申购 并 持有到 期 以及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可 赎 回金 额加 上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在当 期保 本周 期内 的累 计分 红款 项之 和 低于其 保本金 额, 由当期 有效的 基金 合同 、 《 保证合 同》 或《风 险 买断合同 》 约定 的基 金管理人 或保本 义 务人将保 本赔付差额 支 付 给基 金份额持 有人。 3 、适 用保本 条款的 情形 240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 )对 本基金 第一个 保本 周期而 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认购 并持 有到期的 基金份 额 。 (2 )对 本基金 第一个 保本 周期之 后的保 本周 期而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在过 渡期 申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以及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期保 本周期 并 持有到期 的基金 份 额。 对于前述 基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无论选择 赎回、 转 换转出、 转入下 一保 本周期 还是转 型为“ 华安 安禧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都同 样适用 保 本条款。 4 、不 适用保 本条款 的情形 (1 )本 基金第 一个保 本周 期到期 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认购 并持 有到 期 的基 金份 额可 赎回 金额 加上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累 计分 红款 项之 和不低于 其保本 金 额; (2 )本 基金第 一个保 本周 期之后 各保本 周期 到期日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过渡 期申 购并 持有 到期 以及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可赎 回金 额加 上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在当 期保 本周期内 的累计 分 红款项之 和不低 于 其保本金 额; (3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认购 、过渡 期申购 或从 上一保 本周期 转入 当期保本 周期, 但 在基金保 本周期 到 期日前 ( 不包括 该 日) 赎回 或转 换转出的 基金份 额 ; (4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保本 周期内 申 购或转换 转入的 基 金份额 ;


(5 ) 在保本 周期内 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 的基金合 同终止 的 情形; (6 )在 保本周 期内发 生本 基金与 其他基 金合 并或更 换基金 管理 241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人的情形 , 且担 保人 不同意继 续承担 保 证责任或 保本义 务 人不同意 继 续承担保 本偿付 责 任; (7 ) 在保本 周期到 期日之后 (不包 括 该日) , 基金 份额发 生的任 何形式的 净值减 少 ; (8 )因 不可抗 力的原 因导 致基金 投资亏 损; 或因不 可抗力 事件 直 接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无法 按约 定履 行全 部或 部分 义务 或延迟履 行义务 的, 或基金合 同规定 的 其他情形 基金管 理 人或保本 义 务人免于 履行保 本 义务的。 5 、保 本周期 到期处 理 (1 ) 保本周 期到期 后基金的 存续形 式 保本周期 届满时 , 在 本基金满 足法律 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 定 的基金 存续要求 的前提 下, 若符合法 律法规 有 关资质要 求并经 基 金管理人 认 可 的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保 证合 同或 风险 买断 合同、 为本 基金下 一保本周 期提供 保 本保障, 则 本基金 符合保本 基金 存 续条 件, 本基 金将 继续 以保 本基 金的 形式 存续 并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下一 保本周 期 的具体起 讫日期 以 基金管理 人届时 公 告为准。 保本周期 届满时 , 在 满足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规 定的基 金 存续要 求的前提 下, 若本 基金不符 合上述 保 本基金存 续条件, 则本基金 将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变 更为“ 华安安禧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 金”。同 时, 基金 的投资 目 标、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以 及基金 费 率等相关 内容 也将根据 基金合 同 的约定作 相应修 改。 上述变更 由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 后 , 可不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但应在报 中国 242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证 监会 备案 后, 提前 在临 时公 告或 更新 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中予 以说 明。 若本基金 不满足 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 规定的基 金存续 要 求, 则本 基金将根 据基金 合 同的规定 终止。 (2 ) 保本周 期到期 操作 1 ) 本基 金到期 操作 期间为保 本周期 到 期日及之后 5 个工作 日 ( 含 第 5 个工作 日) 。基 金管理人 将在当 期 保本周期 到期前 公 告到期操 作 期间的具 体起止 时 间及处理 规则, 并提 示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在此期间 内 进行到期 操作。 2 ) 在到 期操作 期间内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就 其持有 的部分 或全 部基金份 额选择 如 下到期操 作方式 : ①赎回基 金份额 ; ②将基金 份额转 换 为基金管 理人管 理 的、 已开 通基金 转换 业务的 其他开放 式基金 份 额; ③在本基 金符合 保 本基金存 续条件 的 情况下, 将基金 份额 转入下 一保本周 期; ④在本基 金不符 合 保本基金 存续条 件 的情况下 , 继续 持有 转型后 的“ 华安安禧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基金 份额。 如果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在到期 操作期 间 内未选择 赎回或 转 换转出, 则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本 基金 到期 存续 形式 视其 默认 选择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的“华安安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默认 操 作日期为 到期操 作 期间的最 后一个 工 作日。 243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 ) 在到 期操作 期间内 ,本 基金接 受赎回 和转 换转出 申请, 不接 受申购和 转换转 入 申请。 基 金赎回 或 转换转出 采取“ 未知价”原 则 ,即 赎 回价 格或 转换 转出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进行 计算。 4 ) 为了 保障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基 金管理 人可 在保本周 期到期 前 30 日内 视情况 暂停 本基金的 日常申 购 、赎回和 基 金转换业 务,并 提 前公告。 5 ) 本基 金到期 操作期 间内 (除保 本周期 到期 日)不 收取基 金管 理费、基金 托 管费 和销售服 务费。 (3 ) 保本周 期到期 保本 1 ) 在到 期操作 期间内 ,对 于认购 并持有 到期 、过渡 期申购 并持 有到期或 从上一 保 本周期转 入当期 保 本周期并 持有到 期 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无 论选择赎 回、 转换 转出、 转入 下一保 本周期还 是转 型为“华安安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都同样适用保本条 款。 2 ) 对于 适用保 本条款 的基 金份额 ,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到 期操 作期间内 选择赎 回, 而相应基 金份额 在 保本周期 到期日 的 可赎回金 额 加上其当 期累计 分 红金额低 于其保 本 金额,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赎回当 日 基金份额 对应的 资 产净值总 额支付 给 基金份额 持有人 , 并 由当期有 效 的 基金合 同 、 《保 证合 同》或 《风险 买断 合同》 约定的 基金 管理人 或 保本义务 人在约 定 时间内将 保本赔 付 差额支付 给基金 份 额持有人 。 3 ) 对于 适用保 本条款 的基 金份额 ,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到 期操 244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作期间内 选择转 换 转出, 而 相应基 金份 额在保本 周期到 期 日的可赎 回 金额加上 其当期 累 计分红金 额低于 其 保本金额 , 基金 管理 人应将转 换 当日基金 份额对 应 的资产净 值总额 作 为转出金 额, 并 由当 期有效的 基 金 合同 、 《 保证合 同》 或《风 险买断 合同 》约定 的基金 管理 人或保 本 义务人在 约定时 间 内将保本 赔付差 额 支付给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4 ) 对于 适用保 本条款 的基 金份额 ,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到 期操 作期间内 默认选 择 转入下一 保本周 期, 而相应基 金份额 在 保本周期 到 期日的可 赎回金 额 加上其当 期累计 分 红金额低 于其保 本 金额, 基 金管 理 人应 将最 近折 算日 基金 份额 对应 的资 产净 值总 额作 为转 入下 一保 本 周期的 转入金 额, 并由当 期有效 的基 金合同 、 《保证 合同 》或《 风 险买断合 同》 约 定的 基金管理 人或保 本 义务人在 约定时 间 内将保本 赔 付差额支 付给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5 ) 对于 适用保 本条款 的基 金份额 ,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到 期操 作期间 内默 认选择 继续持 有转 型后的“ 华安 安禧 灵活 配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的基 金 份 额,而 相应 基金份 额在保 本周 期到 期 日的可 赎回 金额加上 其当期 累 计分红金 额低于 其 保本金额 , 基金 管理 人应将该 部 分基金份 额在 《华 安安禧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生 效日前一 日所对 应 的基金资 产净值 作 为转入该 基金的 转 入金额, 并由 当 期有效 的基金 合同 、 《保证 合同》 或《 风险买 断合同 》约 定的基 金 管 理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在约 定时 间内 将保 本赔 付差 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6 ) 本基 金第一 个保本 周期 届满, 由基金 管理 人在保 本周期 到期 245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日后 20 个工 作日内 (含第 20 个工 作日 ) 将保本赔 付差额 支付给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担 保人 重庆三峡 担保集 团 股份有限公 司 对此提 供 不 可撤 销的连带 责任保 证 ; 第一个保 本周期 之后的各 保本周 期 届满, 由当 期 有 效的基 金合同 、 《保 证合同 》或《 风险 买断合 同》约 定的 基金管 理 人或保本 义务人 将 保本赔付 差额支 付 给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具体规则 由 基金管理 人在当 期 保本周期 开始前 确 定并公告 。 7 ) 对于 到期操 作期间 内赎 回或转 换转出 的基 金份额 而言, 保本 周期到期 日 (不含 ) 后至赎回 或转换 转出实际 操作日 ( 含) 的净值 下 跌风险由 基金份 额 持有人自 行承担 ; 对 于默认选 择转入 下 一保本周 期 或转型为“ 华安安禧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 资 基金”的基 金 份额而言 , 保本周期 到期日 ( 不含) 后至 最近折 算日 (含) 或新基 金合同生 效日 (不含) 的净值 下 跌风险由 基金份 额 持有人自 行承担 。 (4 ) 转入下 一保本 周期的处 理 保本周期 届满时, 若符合保 本基金 存 续条件, 本 基金将 转入下一 保本周期 。 1 )过 渡期及 过渡期 申购 基金管理 人有权 视 业务需要 设定过 渡 期。 过渡 期指到 期操 作期间 结束日的 下一工 作 日至下一 保本周 期 开始日前 一工作 日 的时间区 间, 最长不超 过 20 个工 作日,具 体由基 金 管理人在 当期保 本 周期到期 前 公告的到 期处理 规 则中确定 。 投资人在 过渡 期内 申请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的 行为 称为“过渡期 申购”。在过 渡期 内 ,投资 人转 换转入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 视同为 过渡 246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期申购。 ①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 担 保额 度或 保本 偿付 额度 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默 认选 择转 入下 一保 本 周期 的基 金份 额预 估保 本金 额确 定并 公告 基金 过渡 期申 购规 模上 限以及规 模控制 方 法。 ②过渡期 申购采 取“ 未知价”原 则, 即过 渡期申购 价格以 申 请当日 收市后本 基金基 金 份额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③投资人 进行过 渡 期申购的 , 其持 有相 应基金份 额至过 渡 期最后 一日(含 该日) 期 间的净值 波动风 险 由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自行承担 。 ④ 过渡期申购费率在届时的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 过渡期 申 购费用由 过渡期 申购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的 投资 人承担, 不 列入基 金财产, 主 要用于 本基金的 市场推 广 、 销售、 注 册 登记等各 项费用 。 ⑤过渡期 申购的 日 期、 时间 、 场所 、 方 式和程序 等事宜 由 基金管 理人确定 并提前 公 告。 ⑥过渡期 内,本 基 金将暂停 办理日 常 赎回和转 换转出 业 务。 ⑦过渡期 内, 本基 金不收取 基金管 理 费、 基金托 管费和 销售服务 费。 2 )基 金份额 折算 过渡期最 后一个 工 作日 (即下 一保本 周期开始 日前一 工 作日) 为 下一保本 周期的 基 金份额折 算日。 在折算日,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额 ( 包括投 资人到期 247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操 作期 间内 默认 选择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的基 金份 额和 过渡 期申 购的 基金份额) 在其资 产净值总 额保持 不 变的前提 下, 变更 登记为基 金份 额净值为 1.000 元的 基金份额 ,基金 份 额数按折 算比例 相 应调整。 3 )下 一保本 周期基 金资产的 形成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资产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 期 操作 期间 内默 认选 择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的 基金 份额 以及 过渡 期申 购的基金 份额在 下 期份额折 算日所 对 应的基金 资产净 值 。 4 )下 一保本 周期的 运作 折算日的 下一个 工 作日为下 一保本 周 期开始日 , 本基 金转 入下一 保本周期 运作。 ①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内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 期的基金 份额以 及 过渡期申 购的基 金 份额, 经基 金份额 折算后, 适 用 下一保本 周期的 保 本条款。 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和 过 渡期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在 下期 份额 折算 日所 对应 的资 产净 值总 额超 过 担保 人提 供的 下一 保本 周期 担保 额度 或保 本义 务人 提供 的下 一保 本周期保 本偿付 额 度的, 基金 管理人 有权制定 业务规 则 , 对每位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在下 一 保本周期 享受保 本 条款的基 金份额 进 行确认, 具体 确认方法 由基金 管 理人届时 公告。 ③本基金 进入下 一 保本周期 后, 仍 使用 原基金名 称和基 金 代码办 理日常申 购、赎 回 和基金转 换等业 务 。 ④自本基 金进入 下 一保本周 期开始 , 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投资 组 合 248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管理需要 暂停本 基 金的日常 申购、 赎 回和基金 转换等 业 务。 暂停期 限 最长不超过 3 个 月 ,具体详 见基金 管 理人的届 时公告 。 (5 )转型为“ 华安安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 基金资 产的形成 保本周期 届满时, 若不符合 保本基 金 存续条件, 本基金 将自到期 操作期 间结 束日次 日起转 型为“ 华安 安禧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1 ) 基金 管理人 将以到 期操 作期间 结束日 的基 金份额 (即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在到期 操 作期间内 默认选 择 继续持有 的基金 份 额) 在 《华安 安禧灵活 配置混 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前一 日所对应 的 基金资产 净值作 为 转入该基 金的转 入 金额。 2 )基 金管理 人可自 本基金转 型之日 起 不超过 3 个 月开始 办理日 常申购、 赎 回和基 金转换等 业务, 具 体操作办 法由基 金 管理人提 前予 以公告。


(6 ) 保本周 期到期 公告 保本周期 到期前 , 基金管理 人将就 上 述到期相 关事宜 进 行公告。 公告内容 包括但 不 限于保本 周期到 期 处理的业 务规则 、 转 入下一保 本 周期或转型为“华安安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相关法律 文件及其 申购赎 回 安排等。 (四)基 金的保 本 保障机制 为确保履 行保本 条 款, 保障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 基金 管理人通 249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过与担保 人签订 保 证合同或 与保本 义 务人签订 风险买 断 合同, 由 担保 人 为本 基金 的保 本提 供连 带责 任保 证或 者由 保本 义务 人为 本基 金承 担保本偿 付责任, 或者通过 中国证 监 会认可的 其他方 式 , 以保证符 合 条件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在保 本周期 到 期时可以 获得保 本 金额保证 。 1 、 本基 金第一 个保本 周期 由重庆 三峡担 保集 团股份 有限公 司作 为担保人 ,为基 金 管理人的 保本义 务 提供不可 撤销的 连 带责任保 证, 保证范围 为保本 赔 付差额部 分。 担 保人 承担保证 责任的 最 高限额不 超 过 71 亿元 ,保 证期 间为基金 第一个 保 本周期到 期日起 六 个月。其 后 各保本周 期的保 本 保障机制 , 由基 金管 理人与担 保人或 保 本义务人 届 时签订的 保证合 同 或风险买 断合同 决 定, 并由 基金管 理人 在当期保 本 周期开始 前公告 。 2 、保 证合同 或风险 买断合同 主要内 容 (1 )本 基金第 一个保 本周 期,担 保人与 基金 管理人 签订保 证合 同, 就第 一个保 本周 期内基金 管理人 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认 购并持有 到 期的基金 份额所 承 担保本义 务的履 行 提供不可 撤销的 连 带责任保 证。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购 买基金份 额的行 为 视为同意 该保证 合 同的约定 。 保 证 合同的 具体内 容详 见基金 合同附 件 : 《 华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 基金保 证合同 》 ,担 保人的 保证责 任以 保证合 同为准 。保 证合同 中 涉及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益的 主要内 容 如下: 1 )保 证的范 围和最 高限额 ① 本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提供的保 本金额 ( 即认购保 本金额 ) 为: 认购 并持有 到 期的基金 份额 250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所对应的 净认购 金 额、认购 费用及 募 集期间的 利息收 入 之和。 ②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 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购并持 有到期 的 基金份额 与到期 日 基金份额 净 值的乘积 ( 即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认购 并 持有到期 的基金 份 额的可赎 回 金 额 ” )加 上其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累计 分红款 项之 和计算 的 总金额低 于其认 购 保本金额 的差额 部 分 (该差 额部分 即为 保本赔付 差 额 )。 ③未经担 保人书 面 同意提供 保证,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本 保 本周期 内申购、 转 换转入 的基金份 额, 以及 基金持有 人认购 的 基金份额 在保 本周期到 期日前 ( 不包括该 日) 赎回 或转换转 出的部 分 不在保证 范围 之内,且 担保人 在 本基金项 下承担 保 证责任的 最高限 额 不超过 71 亿 元人民币 。 ④保本周 期到期 日 是指本基 金保本 周 期届满的 最后一 日。 除提前 到期情形 外,本 基 金的保本 周期 为 30 个月,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 日起至 30 个公 历月 后对应日 止,如 该 对应日为 非工作 日 或无该对 应 日, 保本 周期到 期 日顺延至 下一个 工 作日; 在 提前到 期 情形下, 本基 金 的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指满 足提 前到 期条 件之 后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的保 本周期提 前到期 日 (距离满 足提前 到 期条件之 日起不 超 过 20 个工 作 日,且不 得晚于 非 提前到期 情形下 的 保本周期 到期日 ) 。 2 )保 证期间 保证期间 为基金 保 本周期到 期日起 六 个月。


3 )保 证的方 式 251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 任。


4 )除 外责任 下列任一 情形发 生 时,担保 人不承 担 保证责任 : ①在保本 周期到 期 日, 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购并 持有到 期 的基金 份 额与 到期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乘积 加上 其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累计分 红款项 之 和计算的 总金额 不 低于其认 购保本 金 额; ②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认购, 但在 基金保 本周期到 期日前 ( 不包括该 日)赎回 或转换 转 出本基金 的基金 份 额; ③未经担 保人书 面 同意提供 保证,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本 基 金保本 周期内申 购或转 换 转入的基 金份额 ; ④在保本 周期内 发 生 《基金合 同》 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的情 形; ⑤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 的情形, 且担保 人 不同意继 续承担 保 证责任; ⑥ 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之后 (不包 括该日 ) ,基 金份额 发生的 任何 形式的净 值减少 ;


⑦未经担 保人书 面 同意修改 《基金 合 同》 条款 , 可能 加 重担保人 保证责任 的, 担保 人对加重 部分不 承 担保证责 任, 但根 据法律法 规要 求进行修 改的除 外 ; ⑧因不可 抗力的 原 因导致本 基金投 资 亏损; 或 因不可 抗力 直接导 致基金管 理人无 法 按约定履 行全部 或 部分义务 或延迟 履 行义务的 , 或 252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规 定 的其他情 形基金 管 理人免于 履行保 本 义务的; ⑨保证期 间,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未按 照 《基金合 同》 的 约 定主张追 偿保本金额 ; ⑩因不可 抗力事 件 直接导致 担保人 无 法履行保 证责任 的 。 5 )责 任分担 及清偿 程序 ①在保本 周期到 期 日, 如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购并 持有到 期 的基金 份 额的 可赎 回金 额与 相应 基金 份额 的累 计分 红款 项之 和低 于其 认购 保本金额 , 则基 金管 理人应补 足该差 额, 并在保本 周期到 期 日后 4 个 工作日内 将该差 额 支付至本 基金在 基 金托管人 处开立 的 指定账户 。 ②基金管 理人未 能 按照本条 ①款的 约 定全额履 行保本 义 务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保本周 期到期 日 后 5 个工 作日内 ,向 担保人 发出书 面 《履行保 证责任 通 知书》 , 《 履行保 证 责任通知 书》 应 当载 明基金管 理 人应向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支付 的本基 金 保本赔付 差额总 额、 基金管理 人 已自行偿 付的金 额、 需担保人 清偿的 金 额以及本 基金在 基 金托管人 处 开立的账 户信息 。 ③担保人 应在收 到 基金管理 人发出 的 《履行保证 责任通 知书》 后 的 5 个工 作日内 , 将 《履行 保证责 任 通知书》 载明的 清 偿款项划 入本 基金在基 金托管 人 处开立的 账户中 , 由 基金管理 人支付 给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担 保人将 上述 清偿款项 全额划 入 本基金在 基金托 管 人处开立 的 账户中后 即为全 部 履行了保 证责任 , 担 保人无须 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 逐 一进行清 偿。 清偿 款项的分 配与支 付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 , 担保人对 此 不承担责 任。 253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④基金管 理人最 迟 应在保本 周期到 期 日后 20 个工 作日 ( 含第 20 个工作日 ) 内将 根 据本条① 、 ②、 ③ 款已划入 本基金 在 基金托管 人处 所开立的 账户的 保 本赔付差 额支付 给 基金份额 持有人 。 ⑤在保本 周期到 期 日, 如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购并 持有到 期 的基金 份 额与 到期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乘积 加上 其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累计分 红款项 之 和计算的 总金额 低 于其认购 保本金 额, 基金管理 人 及担保人 未履行 《 基金合同》 及本条 ①、 ②、 ③、 ④款 中约定的 保本 义务及保 证责任 的 ,自保本 周期到 期 后第 21 个工作 日起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可 以根据 《 基金合同 》 的相 关 约定, 直 接向基 金 管理人或 担保 人请求解 决保本 赔 付差额支 付事宜 , 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直 接向担保 人 追偿的, 仅得在 保 证期间内 提出。 (2 )本 基金第 一个保 本周 期后的 各保本 周期 ,基金 管理人 将根 据 当期 的保 本保 障机 制与 届时 的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签订 保证 合同 或风险买 断合同, 并披露其 主要内 容 及全文。 担 保人或 保本义务 人承 诺继续对 下一个 保 本周期提 供保本 保 障的, 与 基金管 理人 另行签署 保 证合同或 风险买 断 合同。 3 、保 证费用 或风险 买断费用 (1 ) 第一个 保本周 期的保证 费用 1 ) 本基 金第一 个保本 周期 的保证 费用按 前一 日认购 并持有 的基 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年费率计提。保证费用的计算 方法如下 : H =E×0.2%/当年日 历天数 254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 保证费用 E 为前一日认购 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所 对应的 基金 资 产净值 2 ) 保证 费用从 基金管 理人 收取的 本基金 管理 费中列 支,逐 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基 金管理 人应于每 月收到 基 金管理费 之后 的 15 日 内向担 保人 支付上一 月份的 保 证费用, 若遇法 定 节假日、 休 息日或不 可抗力 致 使无法按 时支付 的 , 支付日期 顺延。 担 保人于收 到 款项后的 五个工 作 日内向基 金管理 人 出具合法 有效发票。 3 ) 保证 费用计 算期间 为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至 担保人 解除 保证责任 之日或 保 本周期到 期日中的 较早者止 , 起始 日及 终止日均 应 计入期间 。 (2 )本 基金第 一个保 本周 期结束 后,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其 后各 保本周期 的保本 保 障机制、 担保人 或保 本义务人 情况和 届 时签署的 保 证合同或 风险买 断 合同, 确 定并披 露各 保本周期 内的保 证 费用或风 险 买断费用 。 4 、影 响担保 人担保 能力或保 本义务 人 偿付能力 情形的 处 理


保本周期 内, 担 保人 或保本义 务人出 现 足以影响 其担保 能 力或保 本偿付能 力情形 的, 应在该情 形发生 之 日起 3 个 工作日 内 通知基金 管 理人以及 基金托 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接到通知 之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 将上述情 况报告 中 国证监会 并提出 处 理办法。 在确信 担保 人或保本 义 务人已丧 失继续 履 行担保责 任能力 或 保本偿付 能力的 情 况下 (包 括但 不限于担 保人或 保 本义务人 歇业、 停 业、被吊 销企业 法 人营业执 照、 宣 告破产 等 ) ,基 金管 理人应 根据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尽快 确定 新的担 保 255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人、 保本 义务人 或 保本保障 机制, 无 须召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接到担 保人或 保本 义务人 上述通 知之 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 媒介上 公 告上述情 形。 5 、担 保人或 保本义 务人的变 更 (1 )发 生下列 情形时 ,担 保人或 保本义 务人 的变更 无须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但基金管 理人应 当 将新担保 人或保 本 义务人的 资 质情况、 新 签订的 保证合同 或风险 买 断合同等 向中国 证 监会报备, 并 依照《信 息披露 办 法》的有 关规定 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介 上公告。 1 ) 保本 周期内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基金合 同约 定在原 有担保 人或 保本义务 人之外 增 加新的担 保人或 保 本义务人 ; 2 ) 保本 周期内 ,因担 保人 或保本 义务人 歇业 、停业 、被吊 销企 业法人营 业执照 、 宣 告破产或 其他已 丧 失继续履 行担保 责 任能力或 保 本偿付能 力的情 况 , 基金管理 人更换 担保人、 保 本义务 人或保本 保障 机制; 3 ) 保本 周期内 ,因担 保人 或保本 义务人 发生 合并或 分立, 由合 并 或分 立后 的法 人或 者其 他组 织承 继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4 ) 保本 周期到 期后, 在符 合保本 基金存 续条 件的情 况下转 入下 一保本周 期, 基金 管理人相 应更换 担 保人、 保本 义务人 或保本保 障机 制。 (2 ) 除 上述第 (1 ) 款以及基 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 情形外, 基金管 理人更换 担保人 、 保 本义务人 或保本 保 障机制必 须经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256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大会决议 通过。 此 种情况下 ,具体 的 更换程序 如下: 1 )更 换担保 人或保 本义务人 ①提名 基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代表基 金 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有权提名 新担保 人 或保本义 务人, 被提 名的新担 保 人或保本 义务人 应 当符合保 本基金 担 保人或保 本义务 人 的资质条 件, 且同意为 本基金 提 供保本保 障。 ②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形成 决议, 该决议 需经 参加大会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所持表 决 权的 1/2 以上 (含 1/2)表决 通过 ,并自表 决通过 之 日起生效 。 ③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决议应当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基金管理 人应自 决议生效 之日起 依 照 《信息披 露 办法》的有 关 规定 在指定媒介 上 公告。 ④签订保 证合同 或 风险买断 合同 更换担保 人或保 本 义务人的 决议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与新 任担保 人或保本 义务人 签 订保证合 同或风 险 买断合同 并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⑤公告 基金管理 人自新 的 保证合同 或风险 买 断合同生 效之日 起 依照 《信 息披露办 法》的 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公告。 2 )更 换保本 保障机 制 257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①提名 新保本保 障机制 下 的担保人 或保本 义 务人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代 表基金 份 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提名 , 被 提名 的新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应 当符 合保 本基 金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的资 质条件 , 且同意为 本基金 提 供保本保 障。 ②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变更保本保障机制事项以及新保本保障 机制下的 担保人 或 保本义务 人形成 决 议, 该决 议需经 参加 大会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所持 表 决权的 1/2 以 上(含 1/2 )表 决 通过 , 并自表决 通 过之日起 生效。 ③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管 理 人应自决 议生效 之 日起依照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 定 媒介 上公告。 ④签订保 证合同 或 风险买断 合同 变更保 本保 障 机制的 决议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与 新保本 保 障机制 下 的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签订 保证 合同 或风 险买 断合 同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


⑤公告 基金管理 人自新 的 保证合同 或风险 买 断合同生 效之日 起 依照 《信 息披露办 法》的 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公告。 (3 )新 增或更 换的新 任担 保人或 保本义 务人 必须具 有法律 法规 258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和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的担任基 金担保 人 或保本义 务人的 资 质和条件 , 并 符合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利益 。 (4 )担 保人或 保本义 务人 更换后 ,原担 保人 或保本 义务人 承担 的 所有 与本 基金 保证 责任 或保 本偿 付责 任相 关的 权利 义务 由继 任的 担保人或 保本义 务 人承担; 在 新任担 保人或保 本义务 人 接任之前, 原 担保人或 保本义 务 人应继续 承担保 证 责任或保 本偿付 责 任。 原担保人 或保本 义 务人职责 终止的 , 原 担保人或 保本义 务 人应妥 善保管保 本周期 内 业务资料 , 及时 向基 金管理人 和新任 担 保人或保 本 义务人办 理保证 业 务资料的 交接手 续, 基金管理 人和新 任 担保人或 保 本义务人 应及时 接 收。 6 、担 保人或 保本义 务人的免 责 除本节 第 2 条“ 保证合同或 风险买 断 合同主要 内容”中的“ 除外责 任” 部 分所列 明的 免 责情形 和未 来新签 署并公 告的 保证 合 同或风 险买 断合同所 列明的 免 责情形, 以及本 节 第 5 条“ 担保人或保 本义务人 的 变更”中提 到的“ 担保人或保 本义务 人 更换后, 原担保 人 或保本义 务人 承 担的 所有 与本 基金 保证 责任 或保 本偿 付责 任相 关的 权利 义务 由继 任的担 保人 或保本 义务人 承担”之外 , 担保人 或保 本义 务 人不得 免除 保证责任 或保本 偿 付责任。 (五) 基金 合同变 更和终止 的事由、 程序以及 基金财 产 清算方式 1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 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 律法规 规定或 本基金 合同 约定应 经基 259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通过 的事项 的, 应召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决 议通过。 对于法 律法 规规定或 基金合 同 约定可不 经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决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同意 后 变更并公 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2 )关 于《基 金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须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并 自表决通 过之日 起 生效, 决 议生效 后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 规 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 2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基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1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终止 的 ; (2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职责 终 止,在 6 个 月内没 有新基 金管理人 、新基 金 托管人承 接的; (3 ) 《基 金合同 》 约定的其 他情形 ; (4 ) 相关法 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的其他情 况。 3 、基 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 自出现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立清 算小组 ,基 金管理 人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并 在中国证 监会的 监 督下进行 基金清 算 。 (2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 具有从 事证券 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 册 会计师、 律师 以及中国 证监会 指 定的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可 以 聘用必要 的 工作人员 。 260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 可以依法 进行 必要的民 事活动 。 (4 ) 基金财 产清算 程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形出 现时, 由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 统一接管 基金; 2 )对 基金财 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 和 确认; 3 )对 基金财 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 )制 作清算 报告; 5 )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外 部审 计,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 具 法律意见 书; 6 )将 清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 公 告; 7 )对 基金剩余 财产 进行分配 。 (5 ) 基金财 产清算 的期限 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 金所持 证 券的流 动性受到 限制而 不 能及时变 现的, 清 算期限相 应顺延 。 4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由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优 先从基 金 剩余财 产中 支付。 5 、基 金财产 清算剩 余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 财产清 算 的分配方 案, 将 基金 财产清算 后的全 部 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 清 算费用、 交 纳所欠 税款并清 偿基金 债 务后, 按基 金 261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份额持有 人持有 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 行 分配。 6 、基 金财产 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 关 重大事项 须及时 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并由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 财 产清算报 告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 进行公告 。 7 、基 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 及有关文 件由基 金 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 上。 (六)争议 解 决方式 各方当事 人同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 产生的或 与 《基金 合同》 有 关的一切 争议, 如 经友好协 商未能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 国际经济 贸易 仲裁委员 会, 根据 该会当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裁。 仲裁地点 为北 京市, 仲裁 裁决是 终局性的 并对各方当 事 人 具 有约束 力 , 除非仲裁 裁 决另有规 定,仲 裁 费、律师 费由败 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 期间, 基 金合同当 事人应 恪 守各自的 职责, 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义 务, 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 权益。 《基金合 同》受 中 国法律管 辖。 (七)基 金合同 存 放地和投 资人取 得 基金合同 的方式 《基金合 同》 可印制 成册, 供投资 者在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262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销售机构 的办公 场 所和营业 场所查 阅 。 263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附 件二 :托 管协 议 内容 摘要 (一)托 管协议 当 事人 1 、基 金管理 人 名称:华 安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中国 ( 上海) 自 由贸易 试 验区世纪 大道 8 号 国金中心 二期 31-32 层 办公地址 : 中国 ( 上海) 自 由贸易 试 验区世纪 大道 8 号 国金中心 二期 31-32 层 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 人:朱 学 华 成立日期 :1998 年 6 月 4 日 批准设立 机关及 批 准设立文 号:中 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20 号 组织形式 :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 经 营 经营范围 : 基金 管 理业务、 发起设 立 基金及中 国证券 监 督管理委 员会批准 的其他 业 务。 2 、基 金托管 人 名称:中 国建设 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简 称:中国 建设银 行) 住所:北 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 西城区闹 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264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邮政编码 :100033 法定代表 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 :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 业务批 准 文号:中 国证监 会 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 伍 佰亿壹仟 零玖拾 柒 万柒仟肆 佰捌拾 陆 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 经 营 经营范围 : 吸 收公 众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期 、 长 期贷款 ; 办理 国 内外结算; 办 理票 据承兑与 贴现; 发 行金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代理兑 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卖政府 债券、 金 融债券; 从 事同业 拆借; 买卖 、 代理买卖 外汇; 从 事银行卡 业务; 提 供信用证 服务及 担 保; 代理收 付 款项及代 理保险 业 务; 提供 保管箱 服 务; 经中 国银行 业 监督管理 机构 等监管部 门批准 的 其他业务 。 (二)基 金托管 人 对基金管 理人的 业 务监督和 核查 1 、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投资 范围、 投 资对象进 行监督。 基金合同 明确约 定 基金投资 风格 或证券选 择标准 的, 基金管理 人应按 照 基金托管 人要求 的 格式提供 投 资品种池, 以便基 金托管人 运用相 关 技术系统, 对基金 实际投资 是否 符合基金 合同关 于 证券选择 标准的 约 定进行监 督, 对 存在 疑义的事 项 进行核查 。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 如下: A 、作为保本 基金运 作时 265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 为具有良 好流动 性 的金融工 具, 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股票 ( 包括中小 板、 创业 板及其他 经中国 证 监会核准 上市 的 股票 ) 、 债券、 货币 市场工 具、权 证、 资产支 持证券 、股 指期货 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 投 资的其他 金融工 具 ( 但须符合 中 国 证监会 的相关 规定 ) 。如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 他品种, 基金管 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以 将其纳 入 投资范围 。 本基金根 据中国 宏 观经济情 况和证 券 市场的阶 段性变 化, 按照投 资组合保 险机制将资 产 配 置于 固定 收 益类资产 与权 益类资 产。本 基 金 投资的固定 收 益类资 产 为国 内依法 发 行交易的 国债、 中 央银行票 据、 政策性金 融债、 商 业银行金 融债及 次 级债、 企业 债、 公 司债、 可转 换 债券、分 离交易 可 转换债券 、短期 融 资券、中 期票据 、 地方政府 债、 城投债、 中小企 业 私募债、 资产支 持 证券、债 券回购 、 银行存款 等; 本基金投 资的权益类 资 产 为 国内依 法 发行上市 的股票、 权证、 股指 期 货等。 本基金将 根据中 国 宏观经济 情况和 证 券市场的 阶段性 变 化, 按照 投 资组 合保 险机 制对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和 权益 类资 产的 投资 比例 进行 动态调整 。 本基 金投 资的股票 等权 益类资 产 占基 金资产 的 比例不高 于 40% ; 债券、 货 币市 场工具等 固定收 益 类资产占 基金资 产 的比例不 低 于 60% ; 现金或 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 府债券投 资比例 不 低于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5% , 其中 现金不包 括结算 备 付金、存 出保证 金 、应收申 购 款等。 B、转型为“ 华安安 禧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后 266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 为具有良 好流动 性 的金融工 具, 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股票 ( 包括中小 板、 创业 板及其他 经中国 证 监会核准 上市 的 股票 ) 、 权证、 股指 期货等 权益类 金融 工具, 债券等 固定 收益类 金 融工具( 包括国 债 、央行票 据、金 融 债、企业 债、公 司 债、次级 债、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地方政府 债券、 中 期票据、 可 转换债 券 (含分离 交 易 可转债 ) 、短期 融资 券、资 产支持 证券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等 ) 以及法律 法规或 中 国证监会 允许基 金 投资的其 他金融 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 。如 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后 允许 基金投 资 其他品种 ,基金 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 程 序后,可 以将其 纳 入投资范 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 例为: 股票 占基金 资产的比 例为 0-95%;每 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 股指期货 合约需 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 后, 应当保持 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5% ,其 中现金不 包括结 算 备付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等;权 证 、股 指 期 货及 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 例依 照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执 行。 2 、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投资、 融资比 例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人按 下述比 例 和调整期 限进 行监督: A 、作为保本 基金运 作时 (1 )本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其市 值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2 )本 基金持 有的全 部权 证,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267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3 ) 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 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 的比例 ,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0% ; 本基 金持有的 全部资 产 支持证券 , 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持 证 券的比例 ,不得 超 过该资产 支持证 券 规模的 10%; (4 ) 本基金 应投资 于信用级 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 资产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资 产支持 证 券期间, 如果其 信 用等级下 降、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部 卖 出; (5 )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 本 基金所申 报的股 票 数量不超 过拟发 行 股票公司 本 次发行股 票的总 量 ; (6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40% ; 债券 回购最长 期限为 1 年, 债 券回购 到期后不 得展期 ; (7 )本 基金持 有的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8 )本 基金持 有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不得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其中现 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 存出保证 金、 应收申购 款等; (9 )本 基金投 资的股 票等 权益类 资产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不 高于 268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0% , 债券、 货 币市 场工具等 固定收 益 类资产占 基金资 产 的比例不 低 于 60% ; (10 )本 基金资 产 总值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 200% ; (11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流 通受限 证 券, 其 公允价 值不 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 净值的 8% ; (12 )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全 部开放 式 基金持有 一家上 市 公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 不得超过 该上市 公 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 本基 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 投 资组合持 有一家 上 市公司发 行的可 流 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 可 流通股票的 30%;


(13 ) 本 基金主 动投 资于流动 性受限 资 产的市值 合计不 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 股票停 牌 、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不符 合本 条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基金 管理人 不 得主动新 增流动 性 受限资产 的投资 ; (14 ) 本 基金与 私募 类证券资 管产品 及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 其他主 体为交易 对手开 展 逆回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品 的资质 要 求应当与 基 金合同约 定的投 资 范围保持 一致。 B、转型为“ 华安安 禧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后 (1 ) 本基金 的股票 资产投资 比例为 基 金资产的 0-95% ;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保持 不低于 基 金资产净值 5 % 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 年以内的 政 府债券, 其中现 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款 等; (3 )本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其市 值不超 过基金 资产 269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持 有的全 部权 证,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 ; (5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0.5% ; (6 ) 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 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 的比例 ,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0%; (7 )本 基金持 有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20% ; (8 )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指 同一 信 用级别)资产支 持证券 的 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规 模的 10% ; (9 ) 本 基金应 投资 于信用级 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 支持证券 。 基金 持 有资产支 持证券 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 级下降、 不再 符合投资 标准, 应 在评级报 告发布 之 日起 3 个 月内予 以 全部卖出 ; (10 ) 基金 财产参 与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 金 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 本 基金所申 报的股 票 数量不超 过拟发 行 股票公司 本 次发行股 票的总 量 ; (11 ) 本 基金进 入全 国银行间 同业市 场 进行债券 回购的 资 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40%; (12 ) 本基金 仅在 投资股指 期货时 遵 守下列要 求: 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股指 期货合 约 价值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10% , 持 有的买 入期 货合约价 值与有 价 证券市值 之和不 得 超过基金 资 270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产净值的 95% , 其 中有价证 券指股 票 、 债券 (不 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 的 政府债 券 ) 、权 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资 产( 不含质 押 式回购) 等; 本 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卖出 期 货合约价 值不 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 约的成 交 金额不得 超过上 一 交易日基 金 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 有的股 票 市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期货 合约 价值, 合 计 (轧 差 计算) 应 当符合 基 金合同关 于股票 投 资比例的 有关 约定; (13 ) 本基 金持有 的单只中 小企业 私 募债券, 其 市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14 )基 金资产 总 值不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的 140% ; (15 ) 本基 金持有 的所有流 通受限 证 券, 其公允 价值不 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流通受 限证券 , 其公允价 值 不得超过 本基金 资 产净值的 8% ; (16 )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全 部开放 式 基金持有 一家上 市 公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 不得超过 该上市 公 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 本基 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 投 资组合持 有一家 上 市公司发 行的可 流 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 可 流通股票的 30%;


(17 ) 本 基金主 动投 资于流动 性受限 资 产的市值 合计不 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 股票停 牌 、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不符 合本 条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基金 管理人 不 得主动新 增流动 性 受限资产 的投资 ; 271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8 ) 本 基金与 私募 类证券资 管产品 及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 其他主 体为交易 对手开 展 逆回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品 的资质 要 求应当与 基 金合同约 定的投 资 范围保持 一致。 如果法律 法规或 监 管部门对 上述投 资 组合比例 限制进 行 变更的, 以变更后 的规定 为 准。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取 消上述 限 制, 如适用 于 本基金, 则本基 金 投资不再 受相关 限 制, 但须 提前公 告 , 不需经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 议。 除上述 “作 为保本 基金运作 时” 第 (4)、( 8)、( 13)、( 14 ) 项或 “转型为‘ 华安安 禧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后”第 (2 ) 、 (9 ) 、 (17 ) 、 (18 ) 外, 因证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基金规 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例 的,基 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 整 ,但法律 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特殊 情形除 外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内 使基 金的 投 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 金 合同的有 关约定。 在上述期 间内, 本 基金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当 符合基金 合同的 约 定。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投资 的监 督与检查 自《基 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 开始。 3 、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 本 托管 协议 第十 五条 第九 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通 过事 后监 督方 式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 人运用 基 金财产买 卖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 际控制 人或 者与其有 重大利 害 关系的公 司发行 的 证券或者 承 272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销期内承 销的证 券 , 或者从事 其他重 大关联交 易的, 应 当符合基 金的 投资目标 和投资 策 略, 遵循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优先 的 原则, 防范 利 益冲突, 建 立健全 内部审批 机制和 评 估机制, 按 照市场 公平合理 价格 执行。 相关 交易必 须事先得 到基金 托 管人的同 意, 并按 法律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 关联交 易应提交 基金管 理 人董事会 审议, 并 经过三分 之二 以上的独 立董事 通 过。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应至少 每半年 对 关联交易 事 项进行审 查。 4 、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管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债券 市场进 行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金投 资 运作之前 向基金 托 管人提供 符合法 律 法规及行 业标准 的、 经慎重选 择 的、 本基金 适用的 银行间债 券市场 交 易对手名 单, 并约 定各交易 对手 所适用的 交易结 算 方式。 基 金管理 人应 严格按照 交易对 手 名单的范 围 在银行间 债券市 场 选择交易 对手。 基金 托管人监 督基金 管 理人是否 按 事前提供 的银行 间 债券市场 交易对 手 名单进行 交易。 基金 管理人可 以 每半年对 银行间 债 券市场交 易对手 名 单及结算 方式进 行 更新, 新 名单 确定前已 与本次 剔 除的交易 对手进 行 但尚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按照 协 议进行结 算。 如 基金 管理人根 据市场 情 况需要临 时调整 银 行间债券 市 场交易对 手名单 及 结算方式 的, 应向 基金托管 人说明 理 由, 并在与 交 易对手发 生交易前 3 个工作 日内与 基金 托管人协 商解决 。 基金管理 人负责 对 交易对手 的资信 控 制, 按银 行间债 券市 场的交 易规则进 行交易 , 并 负责解决 因交易 对 手不履行 合同而 造 成的纠纷 及 损失, 基金 托管人 不承担由 此造成 的 任何法律 责任及 损 失。 若未履 约 273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的 交易 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 确定 的时 间前 仍未 承担 违约 责任及其 他相关 法 律责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对 相应损 失 先行予以 承 担, 然后再 向相关 交易对手 追偿。 基 金托管人 则根据 银 行间债券 市场 成交单对 合同履 行 情况进行 监督。 如基 金托管人 事后发 现 基金管理 人 没有按照 事先约 定 的交易对 手或交 易 方式进行 交易时 , 基 金托管人 应 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5 、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约定 , 对基金管 理人投 资 流通受限 证券进 行 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明确基 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的 比 例, 制订严 格的投 资决策流 程和 风险控制 制度, 防 范流动性 风险、 法 律风险和 操作风 险 等各种风 险。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 管理人是 否遵守 相 关制度、 流动性 风险 处置预案 以 及相关投 资额度 和 比例等的 情况进 行 监督。 (1 )本 基金投 资的受 限证 券与上 文所述 流动 性受限 资产并 不相 同, 须为经 中国证 监会批准 的非公 开 发行股票、 公开发 行股票网 下配 售部分等 在发行 时 明确一定 期限锁 定 期的可交 易证券 , 不 包括由于 发 布重大消 息或其 他 原因而临 时停牌 的 证券、 已发 行未上 市证券、 回 购 交易中的 质押券 等 流通受限 证券。 本基 金不投资 有锁定 期 但锁定期 不 明确的证 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或中央 国债登 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 负责登记 和存管 , 并 可在证券 交 274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易所或全 国银行 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 证 券。 本基金投 资的受 限 证券应保 证登记 存 管在本基 金名下 , 基 金管理 人负责相 关工作 的 落实和协 调, 并确 保基金托 管人能 够 正常查询。 因 基金管理 人原因 产 生的受限 证券登 记 存管问题 , 造成 基金 托管人无 法 安全保管 本基金 资 产的责任 与损失 , 及 因受限证 券存管 直 接影响本 基 金安全的 责任及 损 失,由基 金管理 人 承担。 本基金投 资受限 证 券,不得 预付任 何 形式的保 证金。 (2 )基 金管理 人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应制 订流动 性风险 处置 预案并经 其董事 会 批准。 风 险处置 预案 应包括但 不限于 因 投资受限 证 券需要解 决的基 金 投资比例 限制失 调、 基金流动 性困难 以 及相关损 失 的应对解 决措施, 以及有关 异常情 况 的处置。 基 金管理 人应在首 次投 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相关 流动性风 险处置 预 案。 基金管理 人对本 基 金投资受 限证券 的 流动性风 险负责 , 确 保对相 关风险采 取积极 有 效的措施 , 在合 理的 时间内有 效解决 基 金运作的 流 动性问题 。 如因 基金 巨额赎回 或市场 发 生剧烈变 动等原 因 而导致基 金 现金周转 困难时 , 基 金管理人 应保证 提 供足额现 金确保基金 的 支 付结 算,并承 担所有 损 失。对本 基金因 投 资受限证 券导致 的 流动性风 险, 基金托管 人不承 担 任何责任 。 如因 基金 管理人原 因导致 本 基金出现 损 失致使基 金托管 人 承担连带 赔偿责 任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赔 偿基金托 管 人由此遭 受的损 失 。 (3 )本 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基金 管理 人应至 少于投 资前 275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三个工作 日向基 金 托管人提 交有关 书 面资料, 并保证 向基 金托管人 提 供的有关 资料真 实 、 准确、 完 整。 有关 资料如有 调整, 基 金管理人 应 及时提供 调整后 的 资料。上 述书面 资 料包括但 不限于 : 1 )中 国证监 会批准 发行非公 开发行 股 票的批准 文件。 2 ) 非公 开发行 股票有 关发 行数量 、发行 价格 、锁定 期等发 行资 料。 3 ) 非公 开发行 股票发 行人 与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或 中央国债 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 公司签 订 的证券登 记及服 务 协议。 4 )基 金拟认 购的数 量、价格 、总成 本 、账面价 值。 (4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本基 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后 两个交 易日 内, 在中国 证监会 指 定媒介披 露所投 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 的 名称、 数量 、 总成本、 账面价 值 ,以及总 成本和 账 面价值占 基金资 产 净值的比 例、 锁定期等 信息。 本基金有 关投资 受 限证券比 例如违 反 有关限制 规定, 在合 理期限 内 未能 进行 及时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予以 公告。 (5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规定有 权对基 金管 理人进 行以下 事项 监督: 1 )本 基金投 资受限 证券时的 法律法 规 遵守情况 。 2 ) 在基 金投资 受限证 券管 理工作 方面有 关制 度、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案的 建立与 完 善情况。 3 )有 关比例 限制的 执行情况 。 276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 )信 息披露 情况。 (6 ) 相 关法律 法规 对基金投 资受限 证 券有新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6 、 基金 投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基金管 理人 应根据 审慎原 则, 制定严格 的投资 决 策流程、 风 险控制 制度和信 用风险、 流动性风 险处 置预案, 并经 董事会 批准, 以防范 信用风 险、 流动性风 险等各 种风 险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 行事后监 督,如 发 现异常情 况,应 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 知 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 人应积 极 配合和协 助乙方 的 监督和核 查。 基 金因 投资中小 企 业私募债 券导致 的 信用风险、 流动性 风险, 基金 托管人 不承担任 何责 任。 如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导致 基金出 现 损失致使 基金托 管 人承担连 带 赔偿责任 的,基 金 管理人应 赔偿基 金 托管人由 此遭受 的 损失。 7 、 本基 金在开 始进行 股指 期货投 资之前 ,应 与基金 托管人 、期 货公司三 方一同 就 股指期货 开户、 清 算、 估值 、 交收 等 事宜另行 签署 《期货投 资托管 操 作三方备 忘录》 8 、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值 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 基金费 用开 支及收入 确定、 基 金收益分 配、 相 关 信息披露 、 基金 宣 传推介材 料中 登载基金 业绩表 现 数据等进 行监督 和 核查。 9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 上述事 项及 投资指 令或实 际投 资运作违 反法律 法 规、 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议 的规定, 应及时以 电话 提醒或书 面提示 等 方式通知 基金管 理 人限期纠 正。 基 金管 理人应积 极 配合和协 助基金 托 管人的监 督和核 查。 基金管理 人收到 书 面通知后 应 277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在下一工 作日前 及 时核对并 以书面 形 式给基金 托管人 发 出回函, 就基 金托管人 的疑义 进 行解释或 举证, 说 明违规原 因及纠 正 期限, 并保 证 在规定期 限内及 时 改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内, 基 金托管 人有权随 时对 通知事项 进行复 查 , 督促基金 管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 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10、 基金管 理人有 义务配合 和协助 基 金托管人 依照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同和 本托管 协 议对基金 业务执 行 核查。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的书 面 提示, 基金 管理人 应在规定 时间内 答 复并改正, 或就基 金托管人 的疑 义进行解 释或举 证 ; 对基金托 管人按 照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本 托管 协议的要 求需向 中 国证监会 报送基 金 监督报告 的事项 , 基 金管理人 应 积极配合 提供相 关 数据资料 和制度 等 。 11 、 若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依 据 交易程序 已经生 效 的指令 违反法律 、 行政 法 规和其他 有关规 定 , 或者违 反基金 合 同约定的 , 应 当立即通 知基金 管 理人,由 此造成 的 损失由基 金管理 人 承担。 12、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有 重 大违规行 为, 应及 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限 期 纠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管理 人 无正当理 由, 拒 绝 、 阻挠对 方根据 本 托管协议 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 采 取拖延、 欺诈等 手 段妨碍对 方进行 有 效监督, 情节 严重或经 基金托 管 人提出警 告仍不 改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中国 证 监会。 278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三)基 金管理 人 对基金托 管人的 业 务核查 1 、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职 责情 况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包括 基金托 管 人安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账户 和 证券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 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 份额净值、 根 据基金管 理人指 令 办理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披露 和监督 基 金投资运 作 等行为。 2 、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用 基金 财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行分 账管理 、 未执行或 无故延 迟 执行基金 管理人 资 金划拨指 令、 泄 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本协 议及 其他有 关 规定时, 应 及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 金 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金托管 人收 到通知后 应及时 核 对并以书 面形式 给 基金管理 人发出 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因及纠 正期限, 并 保证在规 定期限 内 及时改正。 在上述 规 定期限内 , 基金管理 人有权 随 时对通知 事项进 行 复查, 督促 基金托 管人改正。 基 金托管人 应积极 配 合基金管 理人的 核 查行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 关资料以 供基金 管 理人核查 托管财 产 的完整性 和真实 性, 在规定时 间 内答复基 金管理 人 并改正。 3 、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违 规行 为,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托 管人限 期 纠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托管 人 无正当理 由, 拒 绝 、 阻挠对 方根据 本 协议规定行 使 监督权, 或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段 妨 碍对方进 行有效 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79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四)基 金财产 的 保管 1 、基 金财产 保管的 原则 (1 ) 基金财 产应独 立于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的固 有 财产。 (2 ) 基金托 管人应 安全保管 基金财 产 。 (3 )基 金托管 人按照 规定 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 等投资所 需账户 。 (4 )基 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 别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财产 的完整 与 独立。 (5 )基 金托管 人按照 基金 合同和 本协议 的约 定保管 基金财 产, 如有特殊 情况双 方 可另行协 商解决 。 基 金托管人 未经基 金 管理人的 指 令, 不得自 行运用 、 处分、 分 配本基 金的任何 资产 (不 包含基金 托管 人依据中 国结算 公 司结算数 据完成 场 内交易交 收、 托 管资 产开户银 行 或登记结 算机构 扣 收结算费 和账户 维 护费等费 用) 。 (6 )对 于因为 基金投 资产 生的应 收资产 ,应 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关当 事人确 定 到账日期 并通知 基 金托管人 , 到账 日基 金财产没 有 到达基金 账户的 , 基 金托管人 应及时 通 知基金管 理人采 取 措施进行 催 收。 由此给 基金财 产造成损 失的, 基 金管理人 应负责 向 有关当事 人追 偿基金财 产的损 失 ,基金托 管人对 此 不承担任 何责任 。 (7 )除 依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外, 基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 金 财产。 2 、基 金募集 期间及 募集资金 的验资 280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 )基 金募集 期间募 集的 资金应 存于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托 管人 的营业机构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 理。 (2 )基 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 停止募 集时, 募集 的基金 份额总 额、 基金募集 金额、 基 金份额持 有人人 数 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办法 》 等 有关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应将 属于基 金 财产的全 部资金 划 入基金托 管 人开立的 基金银 行 账户, 同时 在规定 时间内, 聘 请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 业务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进 行验资, 出具验资 报告。 出 具的验资 报告 由参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 注 册会计师 签字方 为 有效。 (3 )若 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 ,未能 达到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条件 ,由 基金管理 人按规 定 办理退款 等事宜 。 3 、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和管 理 (1 )基 金托管 人可以 基金 的名义 在其营 业机 构开立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并根 据基金 管理人合 法合规 的 指令办理 资金收 付 。 本基金的 银 行预留印 鉴由基 金 托管人保 管和使 用 。 (2 )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假 借本基金 的名义 开 立任何其 他 银行账户 ;亦不 得 使用基金 的任何 账 户进行本 基金业 务 以外的活 动。 (3 )基金 银行 账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应符合 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的 有关规定 。 (4 )在 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 的条件 下,基 金托 管人可 以通过 基金 托管人专 用账户 办 理基金资 产的支 付 。 281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 、基 金证券 账户和 结算备付 金账户 的 开立和管 理 (1 ) 基金托 管人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 公司上 海 分公司 、 深圳分公 司为基 金 开立基金 托管人 与 基金联名 的证券 账 户。 (2 )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不 得 出借或未 经对方 同 意擅自转 让 基金的任 何证券 账 户, 亦不 得使用 基金 的任何账 户进行 本 基金业务 以 外的活动 。 (3 )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证券 账户卡 的保 管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账户 资产的 管 理和运用 由基金 管 理人负责 。 证券账户 开户费 由 本基金财 产承担 。 此 项开户费 由基金 管 理人先 行垫付, 待 托管产 品启始运 营后, 基 金管理人 可向基 金 托管人发 送划 款指令, 将 代垫开 户费从本 产品托 管 资金账户 中扣还 基 金管理人。 账 户开立后 ,基金 托 管人应及 时将证 券 账户开通 信息通 知 基金管理 人。 (4 )基 金托管 人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 开立结 算 备付金账 户, 并 代表 所托管的 基金完 成 与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 公司的一 级法人 清 算工作, 基金管 理人 应予以积 极 协助。 结 算备付 金 、 结算互 保基金 、 交收价差 资金等 的 收取按照 中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签 署的《托 管银行 证 券资金结 算协议 》 执行。 (5 )若 中国证 监会或 其他 监管机 构在本 托管 协议订 立日之 后允 许基金从 事其他 投 资品种的 投资业 务, 涉及相关 账户的 开 立、 使用的 , 若无相关 规定, 则 基金托管 人比照 上 述关于账 户开立、 使用的规 定执 282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行。 5 、债 券托管 专户的 开设和管 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基 金管理人 负责以 基 金的名义 申请并 取 得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 拆 借市场的 交易资 格 , 并代表基 金进行 交易; 基金 托 管人根据 中国人 民 银行、 银行 间市场 登记结算 机构的 有 关规定, 在 银 行间市场 登记结 算 机构开立 债券托 管 账户, 持 有人账 户和 资金结算 账 户, 并代表 基金进 行银行间 市场债 券 的结算。 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共同代 表基金 签 订全国银 行间债 券 市场债券 回购主 协 议。 6 、其 他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 (1 )在 本托管 协议订 立日 之后, 本基金 被允 许从事 符合法 律法 规规定和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投 资品种的 投资业 务 时, 如果 涉及 相关账户 的开设 和 使用, 由 基金管 理人 协助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 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开 立有关 账户。 该账 户按有 关规则使 用并 管理。 (2 ) 法律法 规等有 关规定对 相关账 户 的开立和 管理另有规 定 的, 从其规定 办理。 7 、基 金财产 投资的 有关有价 凭证等 的 保管 基金财产 投资的 有 关实物证 券、 银 行存 款开户证 实书等 有 价凭证 由基金托 管人存 放 于基金托 管人的 保 管库, 也 可存入 中央 国债登记 结 算有 限责任公 司、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 司/ 深圳 分 公司 、银 行间 市场 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 保管 库, 保管 凭证由 基 金托管人 持有。 实 物证券、 银行定 期 存款证实 书等 283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有价凭证 的购买 和 转让,按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双 方约定办 理。 基 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资产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8 、与 基金财 产有关 的重大合 同的保 管 与基金财 产有关 的 重大合同 的签署,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 。 由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 签 署的、 与 基金财 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 原 件分别由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保管 。 除本 协 议另有规 定外, 基 金管理人 代表 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年度 审计 合同、 基金 信息披 露协议及 基金投 资 业务中产 生的重 大 合同, 基金 管 理人应保 证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 至少各持 有一份 正 本的原件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 密方 式将 重大 合同 传真 给基 金托管人, 并在三 十个工作 日内将 正 本送达基 金托管 人 处。 重大合 同 的保管期 限为基 金 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 取得二 份 以上的正 本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向基金 托 管人提 供合同复 印件, 并 在复印件 上加盖 公 章, 未经双 方协商 或未在合 同约 定范围内 ,合同 原 件不得转 移。 (五)基 金资产 净 值计算和 会计核 算 1 、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复 核与完 成 的时间及 程序 (1 )基 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 金资产 总值减 去负 债后的 金额。 基金 份额净值 是按照 每 个工作日 闭市后 , 每 类份额的 基金资 产 净值除以 当 日该类基 金份额 的 余额数量 计算, 精 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第四 位 284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四舍五入 。国家 另 有规定的 ,从其 规 定。 每个工作 日计算 基 金资产净 值及基 金 份额净值 ,并按 规 定公告。 (2 )基 金管理 人应每 工作 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律法 规或基 金 合同的规 定暂停 估 值时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个工 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 值 后, 将基金 份额净 值结果发 送基金 托 管人, 经基 金 托管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 对外 公布。 2 、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和特殊 情形的 处 理 (1 )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 有的股 票 、 权证、 债 券、 股指 期货和银 行存款 本 息、 应 收款项、 其它投 资 等资产及负 债 。 (2 ) 估值方 法 1 )证 券交易 所上市 的权益类 证券的估值 交 易所 上市的 权益类 证券 (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 值; 估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近 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以 及证 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的重 大事件 的 , 以最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近 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事 件的, 可 参考类似 投资品 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 大 变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 确定公允 价格; 2 )处 于未上 市期间 的权益类 证券应 区 分如下情 况处理 : ①送股、 转增股 、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 新股, 按 估值日 在 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方 法估值; 该日无交 易的, 以 最近一日 的市 285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价(收盘 价)估 值 ; ②首次公 开发行 未 上市的股 票和权 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 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 价 值的情况 下,按 成 本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 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 法 估值; 非公开 发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按 监 管机构或 行业协 会 有关规定 确定公 允 价值。 3 ) 交易 所市场 交易的 固定 收益品 种(指 在上 海证券 交易所 、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其他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或 挂牌 转让 的国债、 中 央银行 债、 政策性 银行债 、 短期融资 券、 中 期票据、 企 业 债、 公司债 、 商业 银行金融 债、 可转 换债券、 中 小企业 私募债、 证 券 公司短期 债、 资 产 支持证券 、 非公 开 定向债务 融资工 具 、 同业存 单等 债券品种 ,下同 ) 的估值 ①对在交 易所市 场 上市交易 或挂牌 转 让的固定 收益品 种 ( 另有规 定 的除外 ) ,选取 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价 进 行估值; ②对在交 易所市 场 上市交易 的可转 换 债券, 按 估值日 收盘 价减去 可转换债 券收盘 价 中所含债 券应收 利 息后得到 的净价 进 行估值; 估值 日没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 化 以及证券 发 行机构未 发生影 响 证券价格 的重大 事 件的, 按 最近交 易日 收盘价减 去 可转换债 券收盘 价 中所含的 债券应 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 进 行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286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素,调整 最近交 易 市价,确 定公允 价 格; ③对在交 易所市 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 持证券和 私募债 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 值,在估 值技术 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 价 值的情况 下, 按成本估 值; ④对在交 易所市 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 牌转让的 债券, 对存 在活跃 市 场的 情况 下, 以活 跃市 场上 未经 调整 的报 价作 为计 量日 的公 允价 值; 对于活 跃市场 报价未能 代表计 量 日公允价 值的情 况 下, 对市场 报 价进行调 整以确 认 计量日的 公允价 值; 对于不存 在市场 活 动或市场 活 动很少的 情况下 ,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 其公允价 值。 4 ) 银行 间市场 交易的 固定 收益品 种,选 取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应品 种当日 的 估值净价 进行估 值 。 对银行间 市场未 上市, 且第 三 方估值机 构未提 供 估值价格 的债券 , 按成本估 值。 5 ) 本基 金投资 股指 期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日 结算价 进 行估值 , 估值当日 无结算 价 的,且最 近交易 日 后经济环 境未发 生 重大变化 的, 采用最近 交易日 结 算价估值 。 6 )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据 具体情 况 与基金托 管人商 定 后, 按最能 反 映公允价 值的价 格 估值。 7 )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事项 ,按国 家 最新规定 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 估值方法 、 程序 及相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 或者未能 充分维 护 基金份额 持 287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有人利益 时,应 立 即通知对 方,共 同 查明原因 ,双方 协 商解决。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基金资产 净值计 算 和基金会 计核算 的 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 基金的基 金会计 责 任方由基 金管理 人 担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法 达成一 致意见的, 基金管 理人向基 金托管 人 出具加盖 公章 的书面说 明后, 按照 基金管理 人对基 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 结 果对外予以 公布。 (3 ) 特殊情 形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按 估值方 法 的第 6 )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 为 基金份额 净值错 误 处理。 3 、基 金份额 净值错 误的处理 方式 (1 )当基金 份额净 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 生差 错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 值 错误; 基金 份额净 值出现错 误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 通 报基金托 管人, 并 采取合理 的措施 防 止损失进 一步 扩大; 错误 偏差达 到该类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通报基金 托管人 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错误偏差 达到该类 基金份额 净 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处 理 , 由此给基 金份额 持有人和 基金造 成 损失的, 应 由 基金管理 人先行 赔 付, 基金管 理人按 差错情形, 有权向 其他当事 人追 偿。 (2 )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差错给 基金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需要进 行赔偿 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应 根据实 际 情况界定 双 288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方承担的 责任, 经 确认后按 以下条 款 进行赔偿 : 1 ) 本基 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 双 方在平等 基础上 充 分讨论后, 尚不能 达 成一致时 , 按基金管 理人的 建 议执行, 由此给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基 金 财产造成 的 损失,由 基金管 理 人负责赔 付。 2 ) 若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已 由基 金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告, 而且基 金托 管人未对 计算过 程 提出疑义 或要求 基 金管理人 书 面说明, 基 金份额 净值出错 且造成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损 失 的, 应根据 法 律法规的 规定对 投 资者或基 金支付 赔 偿金, 就 实际向 投资 者或基金 支 付的赔偿 金额, 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 人按照管 理费和 托 管费的比 例 各自承担 相应的 责 任。 3 ) 如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结果 ,虽 然多次重 新计算 和 核对, 尚不 能达成 一致时, 为 避免不 能按时公 布基 金份额净 值的情 形 , 以基金管 理人的 计算结果 对外公 布 , 由此给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和基 金 造成的损 失,由 基 金管理人 负责赔 付 。 4 ) 由于 基金管 理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包 括但 不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 回金额 等 ) ,进 而导 致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和基 金财产 的 损失,由 基金管 理 人负责赔 付。 (3 )由 于证券 、期货 交易 所及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 误, 有关会计 制度变 化 、 市场规则 变更或 由于其他 不可抗 力 原因, 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 虽然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 措 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 发现该 错 误而造成 的基金 份 额净值计 算错误 , 基金管理 人、 289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托管 人免除 赔 偿责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采 取必 要的措施 减轻或 消 除由此造成 的 影响。 (4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 于各自 技术 系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计算 尾差, 以 基金管理 人计算 结 果为准。 (5 ) 前 述内容 如法 律法规或 者监管 部 门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如果行业 另有通 行 做法, 双 方当事 人应 本着平等 和保护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利益的 原则进 行 协商。 4 、暂 停估值 与公告 基金份额 净值的 情 形 (1 )基 金投资 所涉及 的证 券、期 货交易 所遇 法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因暂 停营业 时 ; (2 )因 不可抗 力致使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 金资产价 值时; (3 )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 可参考 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经与 基金托 管 人协商确 认后, 基 金管理人 应当暂 停 估值; (4 )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合同 认定的 其 他情形。 5 、基 金会计 制度 按国家有 关部门 规 定的会计 制度执 行 。 6 、基 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理 人进行 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 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基金管 理人独立 地设置、 记录和保 管本基 金 的全套账 册。 若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290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准。 若当日 核对不 符, 暂时无 法查找 到错账的 原因而 影 响到基金 资产 净值的计 算和公 告 的,以基 金管理 人 的账册为 准。 7 、基金 财 务报 表与 报告的编 制和复 核 (1 ) 财务报 表的编 制 基金财务 报表由 基 金管理人 编制, 基 金托管人 复核。 (2 ) 报表复 核 基金托管 人在收 到 基金管理 人编制 的 基金财务 报表后 , 进 行独立 的复核。 核对不 符 时, 应及 时通知 基 金管理人 共同查 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直至 双方数 据 完全一致 。 (3 ) 财务报 表的编 制与复核 时间安 排 1 )报 表的编 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月 度报表 的 编 制; 在每 个季度 结束 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 内完成基 金季度 报 告的编制 ; 在上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 内完成 基金 半年度报 告的编 制 ;在每年 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完 成基金年 度报告 的 编制。基 金年度 报 告的财务 会 计报告应 当经过 审 计。 基金合 同生效 不足两个 月的, 基 金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当 期季度 报 告、半年 度报告 或 者年度报 告。 2 )报 表的复 核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 完成报表 编制, 将有 关报表提 供基金 托 管人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在 复核过程 中, 发 现 双方的报 表存在 不 符时, 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应共同查 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 国家有关 规定 为准。 291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理 人应留 足 充分的时 间, 便 于基 金托管人 复核相 关 报表及 报告。 8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编 制季 度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者 年度报 告之 前及时向 基金托 管 人提供基 金业绩 比 较基准的 基础数 据 和编制结 果。 (六)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 的保管 1 、档 案保存 基金管理 人应保 存 基金财产 管理业 务 活动的记 录、 账册、 报表和 其他相关 资料。 基 金托管人 应保存 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 的 记录、账 册、 报表和其 他相关 资 料。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都应当 按 规定的期 限 保管。 保 存期限 不 少于 15 年, 法 律法 规另有规 定或有 权 机关另有 要 求的除外 。 2 、合 同档案 的建立 (1 )基 金管理 人签署 重大 合同文 本后, 应及 时将合 同文本 正本 送达基金 托管人 处 。 (2 )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将 与本基 金账务 处理 、资金 划拨等 有关 的合同、 协议传 真 基金托管 人。 3 、变更 与 协助 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 生变更 ,未 变更的 一方有 义务 协助 变更后的 接任人 接 收相应文 件。 4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按 各自职 责完 整保存 原始凭 证、 记账凭证 、 基金 账 册、 交易 记录和 重 要合同等 , 承担 保 密义务并 保存 292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至少十五 年以上 , 但法律法 规另有 规 定或有权 机关另 有 要求的除 外。 (七)争议 解 决方式 因本协议 产生或 与 之相关的 争议, 双 方当事人 应通过 协 商、 调解 解决, 协 商、 调 解 不能解决 的, 任 何 一方均有 权将争 议 提交中国 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 员 会, 仲裁地 点为北 京市, 按照 中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 裁委员会 届时有 效 的仲裁规 则进行 仲 裁。 仲裁裁 决是终 局的, 对当 事 人均有约 束力, 除 非仲裁裁 决另有 规 定, 仲裁费 用及律 师费用由 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 责, 各自 继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 行基金合 同和本 托 管协议规 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 益。 本协议受 中国法 律 管辖。 (八)托 管协议 的 变更与终 止 1 、托 管协议 的变更 程序 本协议双 方当事 人 经协商一 致, 可以 对协议进 行修改。 修改后的 新协议, 其 内容不 得与基金 合同的 规 定有任何 冲突。 基 金托管协 议的 变更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2 、基 金托管 协议终 止出现的 情形 (1 ) 基金合 同终止 ; (2 )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 法被撤 销、破 产或 由其他 基金托 管人 293
































华 安安禧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接管基金 资产; (3 )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 法被撤 销、破 产或 由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基金 管理权 ; (4 ) 发生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 同规定 的 终止事项 。 2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