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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景颐盛利A(003409)

景顺景颐盛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景顺长 城景颐盛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 明书 
重要提 示 
 
(一)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景顺长城景颐盛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9 月 5 日证 监许可【2016 】
2014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 金合同于 2016 年 10 月13 日正 式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 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
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
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
绩表现的保证。 
(五)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六)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七)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
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
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
意愿 、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 作出独立决策,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亦自行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
风险, 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 等等。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上市交易,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本基金
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
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
资人自行负责。 
(八)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4 月13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12 月31 日。本更 新招募说明书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基 金管 理人: 景顺 长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上海 浦东发 展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基 金管 理人 ............................................................................................................... 7 四、基 金托 管人 ............................................................................................................. 20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4 六、基 金的 募集 ............................................................................................................. 27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0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及其 他登 记业 务 ............................................................. 31 九、基 金的 投资 ............................................................................................................. 40 十、基 金的 业绩 ............................................................................................................. 54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57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58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62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3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9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9 十七、 风险 揭示 ............................................................................................................. 75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7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79 二十、 基 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93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7 二十二 、其 它应 披露 事项 ........................................................................................... 108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09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109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 一、绪言 本基金 由景顺 长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依 照《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它 有关 规定 募集 。 景顺长 城景 颐盛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以下 简称 “招 募说 明书” 或 “本 招 募说明 书” )依 据《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以 及基金 合同 等 编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本基 金的投 资目 标、 投资 策略 、 风险 、 费 率、 管 理等 与投 资人投 资 决策有 关的 全部 必要 事项 ,投资 人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当 仔细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基金 投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 务。 基金投 资人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景 顺 长城景 颐盛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景顺 长 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上海 浦 东发展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景 顺长 城景颐盛 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 同》及 对基 金合同 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景顺 长城景 颐盛 利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 明书:指 《景 顺长城 景颐 盛利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 书》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景 顺长 城景 颐盛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 并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 修订 的、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实 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 十 四次 会议 《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关 于修改<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港 口法> 等七 部法 律 的决定 》修 改的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并在 其后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同 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 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2 、 销 售机 构: 指景 顺长 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议 , 代 为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3 、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4 、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或接受 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25 、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6 、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及 转托 管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而引起 基 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27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8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0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 31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 、T 日 :指 销售 机 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n 为 自然 数 34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 《业 务规则》 :指 《景 顺长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 务规则》 ,是 规范基 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共 同 遵 守 37 、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8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9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0 、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1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2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申 购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4 、元 :指 人民 币元 45 、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6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7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 48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49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0 、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51 、 销 售服 务费 : 指 从基 金资产 中计 提的 , 用 于本 基金市 场推 广、 销售 以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服 务的 费用 52 、基 金份额类别: 指本基金根 据认购/ 申购费 用、销售服 务 费收取方式 的不同,将 基 金份额 分为 不同 的类 别 。 在投资 者认 购/ 申 购时 收取 认购/ 申 购费 用、 但不 从本 类别基 金资 产 中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 , 称 为 A 类 ; 在 投资 者认 购/ 申 购时不 收取 认购/ 申购 费用 , 而 是从 本类 别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的 ,称 为 C 类 53 、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54 、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 订 55 、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款 (含 协 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停 牌股 票、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56 、 摆动 定价 机制 : 指 当 开放式 基金 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时 , 通过 调整基 金份 额净值 的方 式, 将基 金调 整投资 组合 的市场 冲击 成本 分配 给实 际申购 、 赎回 的投资 者 , 从而减 少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响 ,确 保投 资者 的合 法权益 不受 损害 并得 到公 平对待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四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1 座 21 层 设立日 期:2003 年6 月 12 日 法定代 表人 :杨 光裕 注册资 本:1.3 亿元 人民 币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3 ]76 号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 1 座 21 层 电话:0755-823703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8888 606 传真:0755-22381339 联系人 :杨 皞阳 股东名 称及 出资 比例 : 序号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1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49% 2 景顺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49% 3 开滦( 集团 )有 限责 任公 司 1% 4 大连实 德集 团有 限公 司 1% 合计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杨光裕 先生 , 董 事长 , 工 商管理 硕士 。 曾 担任 江西 财经大 学教 师, 江西 省审 计厅办 公室 主任 , 海 南汇 通国际 信托 投资公 司总 会计 师, 长城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长 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兼 任长 城嘉信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2016 年 7 月 加入 本公司 ,任 职 公司董 事长 。 罗德城 先生 , 董 事, 工商 管理硕 士。 曾任 大通 银行 信用分 析师 、 花 旗银 行投 资管理 部副 总裁、Capital House 亚 洲分公 司的 董事 总经 理。1992 至 1996 年间 出任 香港 投资基 金公 会 管理委 员会 成员 , 并 于 1996 至1997 年间 担任 公会 主 席。1997 至2000 年 间, 担 任香港 联交 所委员 会成 员, 并在1997 至2001 年 间担 任香 港证 监 会顾问 委员 会成 员。 现任 景顺集 团亚 太 区首席 执行 官。 黄海洲 先生 ,董 事, 工商 管理硕 士。1992 年 9 月起 ,历任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深 圳 蛇口支行 会计 、工程 管理 部员工、 人力 资源部 干部 ,新 江南 投资 公司副 总经 理。2005 年 5 月起担 任长 城证 券副 总经 理,现 任长 城证 券副 总经 理、党 委委 员。 康乐先 生, 董事 , 总 经理, 经济学 硕士 。 曾 先后 担任 中国人 寿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研究 部 研究员 、 组合 管理部 投资 经理 、 国 际业 务部投 资经 理, 景顺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市场 销售 部 经 理、北 京代 表处 首席 代表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销售交 易部 副总 经理 。2011 年 7 月 加入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 本公司 ,现 任公 司董 事兼 总经理 。 伍同明先 生,独 立董 事, 文学学士 (1972 年 毕业) 。香港会 计师 公会会 员(HKICPA)、 英国特许 公认 会计师 (ACCA ) 、香港 执业会 计师 (CPA ) 、加拿 大公认 管理会 计师 (CMA) 。 拥 有超过 二十 年以 上的 会计 、 审核 、 管治 税务 的专 业 经验及 知识 ,1972-1977 受 训于国 际知 名 会计师 楼“ 毕马 威会 计师 行”[KPMG] 。现 为“ 伍同 明会计 师行 ”所 有者 。 靳庆军 先生 , 独 立董 事, 法学硕 士。 曾担 任中 信律 师事务 所涉 外专 职律 师, 在香港 马士 打律师 行 、 英 国律师 行 C1yde & Co. 从事 律师 工作 ,1993 年 发起 设立 信达 律 师事务 所 , 担 任执行 合伙 人。 现任 金杜 律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李晓西 先生 , 独立董 事 。 曾任国 务院 研究 室宏 观经 济研究 司司 长 。 现任 北京 师范大 学校 学术委 员会 副主 任, 教授 、 博士 生导 师; 中国 社会 科学院 研究 生院 教授 、 博 士生导 师; 教育 部社会 科学 委员 会经 济学 部召集 人。 2 、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李翔先 生 , 监 事, 高级 管 理人员 工商 管理 硕士 。 曾 任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人事部 副总 经理、 人事 监察 部总 经理 、 营业 部总 经理 、 公 司营 销总监 、 营 销管 理部 总经 理。 现 任长 城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党委委 员。 郭慧娜 女士 , 监 事, 管理 理学硕 士。 曾任 伦敦 安永 会计师 事务 所核 数师 , 历 任景顺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项 目主 管、 业务发 展部 副经 理、 企业 发展部 经理 、 亚 太区 监察 总监。 现任 景顺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亚 太区 首席行 政官 。 邵媛媛 女士, 监事, 管理 学硕士 。 曾任 职于 深圳 市 天健 (信 德) 会计师 事务 所、 福建 兴 业银行 深圳 分行 计财 部。 现任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金 事务 部总 监。 杨波先 生 , 监事 , 工 商管 理硕士 。 曾 任职 于长 城证 券经纪 业务 管理 部。 现任 景顺长 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交易 管理 部总监 。 3 、高 级管 理人 员 杨光裕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康乐先 生, 总经 理, 简历 同上。 周伟达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工商管 理硕 士。 曾担 任联 博香港 有限 公司 分析 员、 中国研 究总 监兼上 海代 表处 首席 代表 、 亚洲 (除 日本 外) 增 长 型股票 投资 负责 人、 高级 副总裁 , 友 邦保 险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资 产管理 中心 副总 裁。2014 年 4 月 加入 本公 司, 任职 公司副 总经 理 。 毛从容 女士 ,副 总经 理, 经济学 硕士 。曾 先后 任职 于交通 银行 深圳 市分 行国 际业务 部 , 长城证 券金 融研 究所 高级 分析师 、债 券小 组组 长。2003 年 3 月加 入本 公司 , 现任公 司副 总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经理。 刘奇伟 先生 , 副总经 理 , 工商管 理硕 士 。 曾担 任上 海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实业 部高级 项目 经理, 长盛 基金 监察 稽核 部副总 经理 、上 海分 公司 总经理 。2005 年 1 月 加入 本公司 ,现 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吴建军 先生 ,副 总经 理, 经济学 硕士 。曾 任海 南汇 通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 部副经 理 ,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机 构管理 部总 经理 、公 司总 裁助理 。2003 年 3 月 加入 本公司 ,现 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刘焕喜 先生 , 副 总经 理, 投资与 金融 系博 士。 历任 武汉大 学教 师工 作处 副科 长、 武 汉大 学成人 教育 学 院 讲师 , 《证 券时报 》 社 编辑 记者 , 长 城证券 研发 中心 研究 员、 总裁办 副主 任、 行政部 副总 经理 。2003 年3 月加 入本 公司 ,现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 赵代中 先生 , 副总经 理 , 理学硕 士 。 曾 先后担 任深 圳发展 银行 北京 分行 金融 同业部 投资 经理、 宁夏 嘉川 集团 项目 部项目 负责 人、 全国 社会 保障基 金理 事会 境外 投资 部全球 股票 处处 长、浙 江大 钧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合伙 人兼 副总 经理 。2016 年 3 月加 入本 公司 ,现任 公司 副 总经理 。 杨皞阳 先生 , 督 察长 , 法 学硕士 。 历 任黑 龙江 省大 庆市红 岗区 人民 法院 助理 审判员 , 南 方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察 稽核部 监察 稽核 经理 、监 察稽核 高级 经 理 、总 监助 理。2008 年 10 月加入 本公 司, 现任 公司 督察长 。 4 、本 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简 历 本公司 采用 团队 投资 方式 , 即通 过整 个投 资部 门全 体人员 的共 同努 力, 争取 良好投 资业 绩。本 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如下: 毛从容 女士 , 经 济学 硕士 。 曾任 职于 交通 银行 、 长 城证券 金融 研究 所, 着重 于宏观 和债 券市场 的研 究, 并担 任金 融研究 所债 券业 务小 组组 长。2003 年 3 月 加入 本公 司,担 任研 究 部研究 员, 自 2005 年 6 月 起担任 基金 经理 ,现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兼固 定收 益部 基金经 理。 具 有18 年证 券、 基金 行业 从 业经验 。 成念良 先生 ,管 理学 硕士 。曾担 任大 公国 际资 信评 级有限 公司 评级 部高 级信 用分析 师 , 平安大 华基 金投 研部 信用 研究员 、专 户业 务部 投资 经理。2015 年 9 月加 入本 公司, 自 2015 年12 月起 担任 固定 收益 部 基金经 理。 具 有9 年 证券 、基金 行业 从业 经验 。 5 、本 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曾 管理的 基金 名称 及管 理时 间 本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毛从 容女士 曾于2005 年6 月至2014 年1 月 管理 景顺 长城 动力平 衡 证券投 资基 金;2005 年 6 月至 2016 年 4 月管 理景 顺长城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2013 年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11 月至 2014 年12 月管 理 景顺长 城景 益货 币市 场基 金; 2014 年3 月至2015 年4 月管 理景 顺 长城鑫 月薪 定期 支付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2014 年9 月至2016 年4 月 管理 景 顺长城 景丰 货 币市场 基金 ;2015 年 3 月至 2016 年4 月 管理 景顺 长 城中国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2015 年4 月至 2016 年4 月 管理 景顺 长城 稳健 回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15 年5 月至 2016 年6 月管 理 景顺长 城领 先回 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6 月至 2016 年 8 月 管理 景顺 长城 安享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2015 年 8 月至 2016 年 10 月 管理 景顺 长城 泰和 回 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2016 年1 月至2017 年3 月管 理 景 顺长 城景 盛双 息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本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成念 良先生 曾于2015 年12 月至2017 年12 月 管理 景顺 长城交 易型 货币市 场基 金, 曾于2017 年5 月至 2017 年 11 月 管 理景顺 长城 景盈 汇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6 、本 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兼 任其他 基金 基金 经理 的情 况 本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毛从 容女士 兼任 景顺 长城 景颐 双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顺长 城 景颐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景顺 长城 景颐 宏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 顺长城 顺益 回报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顺 长城景 泰丰 利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和 景顺 长城 景颐丰 利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本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成念 良先生 兼任 景顺 长城 景丰 货币市 场基 金 、 景 顺长 城景 颐宏利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顺 长城顺 益回 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景顺 长城 景泰 丰利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景顺 长城 景瑞双 利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景顺 长城 景瑞睿 利回 报定 期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和景 顺长 城景 泰稳 利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 经 理 。 7 、本 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姓 名及管 理时 间 无 8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名 单 本公司 的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由公司 总经 理、 分管 投资 的 副总经 理、 各投 资总 监、 研 究总监 、 基金经 理代 表等 组成 。 公司的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姓名 及职 务如 下: 康乐先 生, 总经 理; 周伟达 先生 ,副 总经 理; 毛从容 女士 ,副 总经 理; 余广先 生, 总经 理助 理兼 股票投 资部 投资 总监 ;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陈文鹏 先生 ,固 定收 益部 投资总 监; 黎海威 先生 ,量 化 及 ETF 投资部 投资 总监 ; 刘彦春 先生 ,总 经理 助理 兼研究 部总 监。 9、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 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和非交 易过 户等 的业 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的 行为 ,并承 诺建 立健全 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中 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不从事 以下违 反《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销 售办法 》的 行为, 并 承诺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的发 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5) 将基 金用 于下 列投 资 或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 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 中国 证监 会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法 律 、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按照 取消或 调整 后的 规定 执行 。 3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 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不按 规定 履行 职责 ; (7)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8)按 法律法 规、本 公司 制度进行 证券 投资, 但应 当事先向 基金 管理人 申报 ,并不 得 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发 生利 益冲突 ;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11 )贬 损同 行, 以提 高 自己;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利 益; (3)不 泄露 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或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示 、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交 易 活 动 ;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风险 管理和 内部 控制 体系 1 、风 险管 理理 念与 目标 (1) 确保 合法 合规 经营 ; (2)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 (3) 提高 经营 效率 ; (4) 保护 投资 人和 股东 的 合法权 益。 2 、风 险管 理措 施 (1) 建立 健全 公司 组织 架 构; (2) 树立 监察 稽核 功能 的 权威性 和独 立性 ; (3) 加强 内控 培训 ,培 养 全体员 工的 风险 管理 意识 和监察 文化 ; (4) 制定 员工 行为 规范 和 纪律程 序; (5) 建立 岗位 分离 制度 ; (6) 建立 危机 处理 和灾 难 恢复计 划。 3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的 原则 (1)全 面性原 则:公 司风 险管理必 须覆 盖公司 的所 有部门和 岗位 ,渗透 各项 业务过 程 和业务 环节 ; (2)独 立性原 则:公 司各 机构、部 门和 岗位职 责应 当保持相 对独 立,公 司基 金财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3) 相 互制 约原 则: 公 司 及各部 门在 内部 组织 结构 的设计 上要 形成 一种 相互 制约机 制, 建立不 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 体系; (4)定 性和定 量相结 合原 则:建立 完备 的风险 管理 指标体系 ,使 风险管 理 更 具客观 性 和操作 性; (5)防 火墙原 则:基 金财 产、公司 自有 资产、 其他 资产的运 作应 当严格 分开 并独立 核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算。 4 、内 部控 制体 系 I 、内部控制 的组 织架 构 (i )董 事会审计与风 险控制委员 会:负责对公 司经营管理 和基金投资业 务进行合规 性 控制 , 并 对公 司内部 稽核 审计工 作进 行审 核监 督。 该委员 会主 要职 责是 : 审 议并批 准公 司 内 控制度 和政 策并 检查 其实 施情况 ; 监 督公 司内 部审 计制度 的实 施; 向董 事会 提名外 部审 计机 构; 负责 内部 审计和 外部 审计之 间的 协调 ; 审 议公 司的关 联交 易 ; 对公 司的 风险及 管理 状 况 及风险 管理 能力 及水 平进 行评价 , 提出 完善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 制度 的意 见 、 制 定公 司日常 经营 、 拟募集 基金 及运 用基 金资 产进行 投资 的风 险控 制指 标和监 督制 度 , 并 不定 期地 对风险 控制 情 况进行 检查 和监 督, 形成 风险评 估报 告和 建议 , 在 例行董 事会 会议 上提 出公 司上半 个年 度风 险控制 工作 总结 报告 ; 监督 和指导 经理 层所 设立 的风 险管理 委员 会的 工作 及董 事会赋 予的 其 他职责 。 (ii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是 公司日 常经 营中 整体 风险 控制的 决策 机构 , 该委 员 会是对 公 司各种 风险 的识 别、 防范 和控制 的非 常设 机构 , 负 责公司 整体 运作 风险 的评 估和控 制 , 由 总 经理、 副总 经理 、 督 察长 、 以及 其他 相关 部门 负责 人或相 关人 员组 成 , 其主 要职责 是: 评估 公司各 机构 、 部门制 度本 身隐含 的风 险 , 以及 这些 制度在 执行 过程 中显 现的 问题 , 并 负责 审 定风险 控制 政策 和策 略; 审议基 金财 产风 险状 况分 析报告 , 基 于风 险与 回报 对业务 策略 提出 质疑, 需要 时指 导业 务方 向; 审 定公 司的 业务 授权 方案; 负责 协调 处理 突发 性重大 事件 ; 负 责界定 业务 风 险 损失 责任 人的责 任; 审议 公司 各项 风险与 内控 状况 的评 价报 告; 需 要风 险管 理委员 会审 议、 决策 的其 他重大 风险 管理 事项 。 (iii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是 公司投 资领 域的 最高 决策 机构 , 以 定期 或不 定期 会 议的形 式 讨论和 决定 公司 投资 的重 大问题 。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由公司 总经 理 、 分 管 投资 的副总 经理 、 各 投资总 监、 研究 总监 、 基 金经理 代表 等组 成, 其主 要职责 包括 : 依 照基 金合 同、 资 产管 理合 同的规 定, 确立 各基 金、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的 投资 方针及 投资 方向 ; 审 定基 金资产 、 特 定客 户资产 管理 的配 置方 案, 包括基 金资 产、 特定 客户 资产管 理在 股票 、 债 券、 现金之 间的 配置 比例 ; 制 定基 金、 特定 客 户资产 管理 投资 授权 方案 ; 对 超出 投资 负责人 权限 的投资 项目 做出 决定 ; 考 核包 括基金 经理 、 投 资经 理在 内的投 资团 队的工 作绩 效 ; 需要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决 定 的其它 重大 投资 事项 。 (iv ) 督察长: 督察 长制 度 是基金 管理 人特 有的 制度 。 督察 长负 责组 织指 导公 司的监 察 稽核工 作; 可列 席公 司任 何会议 , 调 阅公 司任 何档 案材料 , 对 基金 运作 、 内 部管理 、 制 度执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行及遵 规守 法情 况进 行内 部监察 、 稽 核; 每 月独 立出 具稽核 报告 , 报 送中 国证 监 会和董 事长 。 (v )法律 、监 察稽 核部 : 公司设 立法 律、 监察 稽核 部,开 展公 司的 监察 稽核 工作, 并 保证其 工作 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充 分发 挥其职 能作 用。 法律 、 监 察稽 核部 有 权对公 司各 类规 章制度 及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的完 备性 、 合理性 、 有 效性进 行检 查并 提出 相应 意见和 建议 , 并 将意见 和建 议上 报公 司总 经理 、 督 察长 和风险 管理 委员会 进行 讨论 。 法 律 、 监察稽 核部 协助 对全公 司员 工进 行相 关法 律 、 法 规、 规章 制度 培训 , 回答公 司各 部门 提出 的法 律咨询 , 并 对 公司出 现的 法律 纠纷 提出 解决方 案 , 同 时组 织各 部门 对公司 管理 上存 在的 风险 隐患或 出现 的 风险问 题进 行讨 论、 研究 , 提出 解决 方案 , 提 交风 险管理 委员 会、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或总 经理 办公会 等进 行审 核、 讨论 ,并监 督整 改。 II 、内部控制 的原 则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遵循 以下 原则: (1)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风险 控制必 须覆 盖公 司各 个部 门和各 级岗 位, 并渗 透到 各项业 务 过程和 业务 环节 ,包 括各 项业务 的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及 日常 经营 运作 ; (2)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 科学 的内控 手段 和方 法 , 建 立 合理的 内控 程序 , 维护 内 控制度 的 有效执 行;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在设 立部门 和岗 位时 要确 保各 部门和 岗位 在职 能上 保持 相对独 立 并承担 各自 的风 险控 制职 责,基 金资 产、 受托 资产 、自有 资产 、其 他资 产的 运作应 当分 离 。 此外, 公司 设独 立的 督察 长和法 律监 察稽 核部 , 督 察长和 法律 监察 稽核 部在 对公司 内部 控制 制 度 的 完 善 情况 和 执 行 情况 , 对 公 司 内部 控 制 状 况的 检 查 监 督 上具 有 高 度 的独 立 性 和 权威 性; (4) 相互 制约 原则 : 公 司在 制度安 排 、 组 织机 构的 设 计、 部门 和岗 位设 置上 形 成权责 分 明、相 互制 约的 机制 ,从 而建立 起不 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体 系, 消除 内部 风险 控制中 的盲 点 , 强化督 察长 和法 律监 察稽 核部对 业务 的监 督检 查功 能; (5) 成本 效益 原则 : 公 司运 用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 方法 降低运 作成 本 , 提 高经 济 效益 , 以 合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部 控制 效果 。 公司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以下 原则 :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2)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制度涵 盖公 司管理 的各 个环节, 不得 留有制 度上 的空白 或 漏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4) 适 时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制 定应 当随 着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调 整 和 公司 经营战 略、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的修改 或完 善。 III 、内部风险 控制 措施 建立科 学合 理 、 控制 严密 、 运 行高 效的 内部控 制体 系和完 善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公 司成 立 以来 , 根 据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 , 借 鉴外 方股东 的经 验, 建立 了科 学合理 的层 次分明 的内 控 组 织架构 、 控制 程序和 控制 措施以 及控 制职 责在 内的 运行高 效 、 严 密的内 部控 制体系 。 通过 不 断地对 内部 控制 制度 进行 修改, 公司 已初 步形 成了 较为完 善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建立健 全了 管理 制度 和业 务规章 : 公司 建立了 包括 风险管 理制 度 、 投资 管理 制度 、 基 金 会计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 监察 稽核 制度 、 信 息技 术管理 制度 、 公 司财 务制 度等基 本管 理制 度以及 包括 岗位 设置 、 岗 位职责 、 操 作流 程手 册在 内的业 务流 程、 规章 等, 从基本 管理 制度 和业务 流程 上进 行风 险控 制。 建立了 岗位 分离 、 相 互制 衡的内 控机 制 : 公司 在岗 位设置 上采 取了 严格 的分 离制度 , 实 现了基 金投 资与 交易 , 交 易与清 算 , 公 司会计 与基 金会计 等业 务岗 位的 分离 制度 , 形 成了 不 同岗位 之间 的相 互制 衡机 制,从 岗位 设置 上减 少和 防范操 作及 操守 风险 。 建立健 全了 岗位 责任 制 : 公 司通过 建立 健全 了岗 位责 任制使 每位 员工 都能 明确 自己的 岗 位职责 和风 险管 理责 任。 构建风 险管 理系 统: 公司 通过建 立 风 险评 估、 预警 、 报告 和控 制以 及监 督程 序, 并 经过 适当的 控制 流程 , 定 期或 实时对 风险 进行 评估 、 预 警、 监 督, 从而 确认、 评 估和预 警与 公司 管理及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风 险, 通 过顺 畅的 报告 渠道, 对风险 问题 进行 层层 监督 、 管理、 控制 , 使部门 和管 理层 及时 把握 风险状 况并 快速 做出 风险 控制决 策。 建立 自动 化监 督控制 系统 : 公 司启用 了电子 化投资 、交 易系统 ,对投 资比例 进行 限制, 在“股 票黑名 单” 、 交叉交 易以及 防范操 守风 险等 方面 进行 电子化 自动 控制 ,将 有效 地防止 合规 性运 作风 险和 操守风 险。 使用数 量化 的风 险管 理手 段: 采用 数量 化、 技术 化 的风险 控制 手段 , 建 立数 量化的 风险 管理模 型, 用以 提示 指数 趋势、 行业 及个 股的 风险 , 以便 公司 及时 采取 有效 的措施 , 对 风险 进行分 散、 规避 和控 制, 尽可能 减少 损失 。 提供足 够的 培训 : 制 定了 完整的 培训 计划 , 为 所有 员工提 供足 够和 适当 的培 训, 使员 工 具有较 高的 职业 水准 ,从 培养职 业化 专业 理财 队伍 角度控 制职 业化 问题 带来 的风险 。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 况 本基金 托管 人为 上海 浦东 发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本信 息如 下: 名称: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国富 成立时 间: 1992 年 10 月 19 日 经营范 围 : 经 中国 人民 银行 和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批 准 , 公 司主 营业 务主 要包括 : 吸收公 众存 款; 发 放短 期 、 中期 和长期 贷款; 办理 结算; 办 理票 据贴 现; 发 行金融 债券; 代 理发行 、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 同业拆 借; 提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代 理收付 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 供保 险箱 业务; 外汇 存款; 外汇 贷款; 外汇 汇款 ; 外币 兑换; 国际结 算; 同业 外汇 拆借 ; 外汇 票据 的承 兑和 贴现 ; 外汇 借款; 外汇 担保; 结汇、 售汇; 买 卖和代 理买 卖股 票以 外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自营 外汇 买卖; 代客 外汇 买卖 ;资 信调查 、咨 询 、 见证业 务; 离岸 银行 业务 ;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业务 ; 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和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批准 经营 的其 他业务 。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293.52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105 号 联系人 :朱 萍 联系电 话: (021 )61618888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 自 2003 年开展 资产 托管 业务 ,是 较早开 展银 行资 产托 管服 务的股 份 制商业 银行 之一 。经 过二 十年来 的稳 健经 营和 业务 开拓, 各项 业务 发展 一直 保持较 快增 长 , 各项经 营指 标在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中处 于较 好水 平。 上海浦东 发展银 行总行 于 2003 年 设立基 金托 管部,2005 年 更名为 资产 托管部 ,2013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年更名 为资 产托 管与 养老 金业务 部,2016 年进 行组 织架构 优化 调整 , 并 更名 为资产 托管 部, 目前下 设证券 托管处 、客 户资产 托管处 、内控 管理 处、 、业 务保障 处、 总行资 产托管 运营中 心(含 合肥 分中 心) 五个 职能处 室。 目前,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已拥有 客户 资金 托管 、 资 金信托 保管 、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 全 球资产 托管 、 保 险资 金托 管、 基 金专 户理 财托 管、 证券公 司客 户资 产托 管、 期货公 司客 户资 产托管 、 私 募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 私 募股 权托 管、 银行理 财产 品托 管、 企业 年金托 管等 多项 托管产 品, 形成 完备 的产 品体系 ,可 满足 多领 域客 户、境 内外 市场 的资 产托 管需求 。 (二)主要人员情况 高国富, 男,1956 年出生 ,研究生 学历 ,博士 学位 ,高级经 济师 职称。 曾任 上海外 高 桥保税 区开 发 ( 控股 ) 公 司总经 理; 上海 外高 桥保 税区管 委会 副主 任; 上海 万国证 券公 司代 总裁; 上海 久事 公司 总经 理; 上 海市 城市 建设 投资 开发总 公司 总经 理; 中 国 太平洋 保险 (集 团) 股 份有 限公 司党 委书 记、 董 事长 。 现 任上 海浦 东发展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党委书 记、 董事 长。 第十 二届 全国政 协委 员。 伦敦 金融 城中国 事务 顾问委 员会 委员 , 中 欧国 际工商 学院 理 事 会成员 、国 际顾 问委 员会 委员, 上海 交通 大学 安泰 经济管 理学 院顾 问委 员会 委员。 刘信义, 男,1965 年出生 ,硕士研 究生 ,高级 经济 师。曾任 上海 浦东发 展银 行上海 地 区总部 副总 经理 , 上 海市 金融服 务办 挂职 任机 构处 处长 、 市 金融 服务办 主任 助理 , 上 海浦 东 发展银 行党 委委 员、 副行 长、 财 务总 监, 上海 国盛 集团有 限公 司总 裁。 现任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党委 副书 记、 副董 事长 、 行长 。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截止 2018 年 3 月 31 日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规 模 为 2791.87 亿 元, 比去年 末减 少 0.91% 。托 管证券 投资 基金 共一 百三 十三只 ,分 别为 国泰 金龙 行业精 选基 金、 国泰金 龙债 券基 金、 天治 财富增 长基 金、 广发 小盘 成长基 金、 汇添 富货 币基 金、 长 信金 利趋 势 基 金 、 嘉 实优 质 企 业 基金 、 国 联 安 货币 基 金 、 银华 永 泰 债 券 型基 金 、 长 信利 众 债 券 基金 (LOF ) 、 华富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中海 策略 精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基 金、 博时安 丰 18 个 月基金(LOF ) 、易方达裕丰回报基金年、鹏华丰泰 定期开放基金、 汇添富双 利增强债券基 金、 中 信建 投稳 信债 券基 金、 华 富恒 财分 级债 券基 金、 汇 添富 和聚 宝货 币基 金、 工 银目 标收 益一年 定开 债券 基金 、 北 信瑞丰 宜投 宝货 币基 金、 中海医 药健 康产 业基 金、 国寿安 保尊 益 信 用纯债 基金 、 华富国 泰民 安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 博 时产业 债纯 债基 金、 安信 动态策 略灵 活 配 置基金 、 东 方红 稳健 精选 基金、 国联 安鑫 享混 合基 金、 国 联安 鑫富 混合 基金 、 长安 鑫利 优选 混 合 基 金 、 工银 瑞 信 生 态环 境 基 金 、 天弘 新 价 值 混合 基 金 、 嘉 实机 构 快 线 货币 基 金 、 鹏华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REITs 封 闭式 基金 、华 富 健康文 娱基 金、 国寿 安保 稳定回 报基 金、 国寿 安保 稳健回 报基 金、 国投瑞 银新 成长 基金 、 金 鹰改革 红利 基金 、 易 方达 裕祥回 报债 券基 金、 国联 安鑫禧 基金 、 国 联安鑫 悦基 金、 中银 瑞利 灵活配 置混 合基 金、 华夏 新活力 混合 基金 、鑫 元汇 利债券 型基 金 、 南方转 型驱 动灵 活配 置基 金、 银华 远景 债券基 金 、 华富诚 鑫灵 活配 置基 金、 富安达 长盈 保本 基金、 中信 建投 稳溢 保本 基金、 工银 瑞信 恒享 纯债 基金、 长信 利发 债券 基金 、 博时 景发 纯债 基金、 国泰 添益 混合 基金 、 鑫元 得利 债券 型基 金、 中银尊 享半 年定 开基 金、 鹏华兴 盛定 期开 放基金 、 华 富元 鑫灵 活配 置基金 、 东 方红 战略 沪港 深混合 基金 、 博 时富 发纯 债基金 、 博 时利 发纯债 基金 、 银 河君 信混 合基金 、 鹏 华兴 锐定 期 开 放基金 、 汇 添富 保鑫 保本 混合基 金、 景顺 长城景 颐盛 利债 券基 金、 兴业启 元一 年定 开债 券基 金、 工 银瑞 信瑞 盈 18 个月 定开债 券基 金、 中信建 投稳 裕定 开债 券基 金、 招商 招怡 纯债债 券基 金、 中加 丰享 纯债债 券基 金、 长安 泓泽 纯 债债券 基金 、 银河君 耀灵 活配置 混合 基金 、 广 发汇 瑞一年 定开 债券 基金 、 国 联安鑫 盛混 合 基 金、 汇 安嘉 汇纯 债债 券基 金、 鹏 华普 泰债 券基 金、 南方宣 利定 开债 券基 金、 招商兴 福灵 活配 置混合 基金 、 博时鑫 润灵 活配置 混合 基金 、 兴 业裕 华债券 基金 、 易方达 瑞通 灵活配 置混 合 基 金、招 商招祥 纯债债 券基 金、国 泰景益 灵活配 置混 合基金、 、易方 达瑞 程混合 基金 、 华福长 富一年 定开 债券 基金 、 中 欧骏泰 货币 基金 、 招 商招 华纯债 债券 基金 、 汇 安丰 融灵活 配置 混 合 基金、 汇安 嘉源 纯债 债券 基金、 国泰 普益 混合 基金 、 汇添 富鑫 瑞债 券基 金、 鑫元合 丰纯 债债 券基金 、 博 时鑫 惠混 合基 金、 工 银瑞 信瑞 盈半 年定 开债券 基金 、 国 泰润 利纯 债基金 、 华 富天 益货币 基金 、 汇 安丰 华混 合基金 、 汇 安丰 泰灵 活配 置混合 基金 、 汇 安丰 恒混 合基金 、 交 银施 罗德启 通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景顺 长城 中证 500 指 数基 金、 南方 和利定 开债 券基 金、 鹏 华丰 康债 券基 金、 兴业安 润货 币基 金、 兴业 瑞丰 6 个月 定开 债券 基金 、 兴业 裕丰 债券 基金、 易方 达瑞 弘混 合基 金、 银 河犇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基金 、 长 安鑫 富领 先混 合基金 、 长 盛盛 泰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 万 家现金 增利 货币 基金 、 上 银慧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易方达 瑞富 灵 活 配置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富腾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安信 工业 4.0 主 题沪 港深精 选混 合 基金、 民生 加银 鑫顺 债券 型基金 、 万 家天 添宝 货币 基金、 长安 鑫垚 主题 轮动 混合基 金、 中欧 瑾泰灵 活配 置混 合基 金、 中银证 券安 弘债 券基 金、 鑫元鑫 趋势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 泰 康年 年 红纯债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基金 、 广 发高 端制造 股票 型发起 式基 金 、 永赢 永益 债券基 金 、 博 时 鑫禧灵 活配 置混 合基 金、 南方安 福混 合基 金、 中银 证券聚 瑞 混 合基 金、 太平 改革红 利精 选 灵 活配置 混合 基金 、 中 金价 值轮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 富 荣富 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 国 联安安 稳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恒益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基金 、 国 泰瑞益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基金 、 前 海开 源景 鑫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前 海开 源润 鑫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券投资 基金 、 中 海沪 港深 多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基 金基金 、 中 银证 券祥 瑞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等。 (四)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本行 内部控 制目标 为: 确保经营 活动 中严格 遵守 国家有关 法律 法规、 监管 部门监 管 规则和 本行 规章 制度 , 形 成守法 经营 、 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 想。 确保 经营 业务 的稳健 运行 , 保 证基金 资产 的安 全和 完整 , 确保 业务 活动 信息 的真 实、 准 确、 完整,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合法权 益。 2 、本行 内部控 制组织 架构 为:总行 法律 合规部 是全 行内部控 制的 牵头管 理部 门,指 导 业务部 门建 立并 维护 资产 托管业 务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总行风 险监 控部 是全 行操 作风险 的牵 头 管理部 门。 指导 业务 部门 开展资 产托 管业 务的 操作 风险管 控工 作。 总行 资产 托管部 下设 内控 管理处 。 内 控管 理处 是全 行托管 业务 条线 的内 部控 制具体 管理 实施 机构 , 并 配备专 职内 控监 督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 控监督 工作 ,独 立行 使监 督稽核 职责 。 3 、内部控制制 度及措施: 本行已 建立完善的内 部控制制度 。内控制度贯 穿资产托管 业 务的决 策、 执行 、 监 督全 过程, 渗透 到各 业务 流程 和各操 作环 节, 覆盖 到从 事资产 托管 各级 组织结 构、 岗位 及人 员。 内部控 制以 防范 风险 、 合 规经营 为出 发点 , 各 项业 务流程 体现 “内 控优先 ”要 求。 具体内 控措 施包 括: 培育 员工树 立内 控优 先、 制度 先行 、 全 员化 风险控 制的 风险管 理 理 念,营 造浓 厚的 内控 文化 氛围, 使风 险意 识贯 穿到 组织架 构、 业务 岗位 、人 员的各 个环 节 。 制定权 责清 晰的 业务 授权 管理制 度 、 明 确岗位 职责 和各项 操作 规程 、 员 工职 业道德 规范 、 业 务数据 备份 和保 密等 在内 的各项 业务 管理 制度 ;建 立严格 完善 的资 产隔 离和 资产保 管制 度 , 托管资 产与 托管 人资 产及 不同托 管资 产之 间实 行独 立运作 、 分 别核 算; 对 各类 突发事 件或 故 障, 建 立完 备有 效的 应急 方案, 定期 组织 灾备 演练 , 建立 重大 事项 报告 制度 ; 在基 金运 作公 区域建 立健 全安 全监 控系 统, 利用 录音 、 录 像等 技 术手段 实现 风险 控制 ; 定 期对业 务情 况进 行自查、 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 ,通过专项/ 全面审计等措 施实施业务监控,排查风 险隐 患。 (五)托管人对管理 人运 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 程序 1 、监 督依 据 托管人 严格 按照 有关 政策 法规 、 以 及基 金合同 、 托 管协议 等进 行监 督。 监督 依据具 体包 括 : (1)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法》 ;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2)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3)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4)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5) 《 基金 合同 》 、 《 基金 托管协 议》 ; (6) 法律 、法 规、 政策 的 其他规 定。 2 、监 督内 容 我行根 据基 金合 同及 托管 协议约 定, 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之后 所托 管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投资 比例、 投资 限制 等进 行严 格监督 ,及 时提 示基 金管 理人违 规风 险。 3 、监 督方 法 (1)资 产托管 部设置 核算 监督岗位 ,配 备相应 的业 务人员, 在授 权范围 内独 立行使 对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交易 行为 的监督 职责 , 规范基 金 运 作, 维护 基金 投资人 的合 法权益 , 不受 任 何外界 力量 的干 预; (2)在 日常运 作中, 凡可 量化的监 督指 标,由 核算 监督岗通 过托 管业务 的自 动处理 程 序进行 监督 ,实 现系 统的 自动跟 踪和 预警 ; (3)对 非量化 指标、 投资 指令、管 理人 提供的 各种 报表和报 告等 ,采取 人工 监督的 方 法。 4 、监 督结 果的 处理 方式 (1)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投 资运 作监督 结果 ,采取定 期和 不定期 报告 形式向 基 金管理 人和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定期 报告 包括基 金监 控周报 等 。 不 定期报 告包 括提示 函 、 临 时 日报、 其他 临时 报告 等; (2)若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 违规 违法操 作, 以电话 、 邮件 、书面 提示 函的方 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指 明违 规事项 , 明确 纠正期 限 。 在规定 期限 内基 金托 管人 再对基 金管 理人 违规事 项进 行复 查,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对违 规事 项未 予纠正 ,基 金托 管人 将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 如果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运作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时, 基金托 管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3)针 对中国 证监会 、中 国人民银 行对 基金投 资运 作监督情 况的 检查, 应及 时提供 有 关情况 和资 料。 五、相关服务机构 ( 一)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1 、直 销机 构: 名称: 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四路 1 号 嘉里 建设 广场 第 一座 2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 1 号 嘉里 建设 广 场第一 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光裕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3 ]76 号 电话:0755-82370388-1663


传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 :周 婷 直销机 构包括本公司 深圳直销中 心及直销网上 交易系统/ 电 子交易直销前 置式自助前 台 (具体 以本 公司 官网 列示 为准) 2 、其 他销 售机 构 (1 )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4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700 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2 )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东方 财富 大 厦 2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金座 (北 楼 )25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电话:021-54509977-8400 传真:021-54509953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各销售 机构 的具 体名 单见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增 减或变 更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公告。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二) 登记 机构 名称: 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一 座 2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一 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光裕 电话:0755-82370388-1902 传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 :曹 竞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 俞 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 师: 黎明 、陈 颖华 联系人 :陈 颖华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 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 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毛 鞍宁 电话: (010 )58153000


传真: (010 )8518829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吴 翠蓉 、高鹤 联系人 :吴 翠蓉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六、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本基 金募 集申 请已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6 年 9 月 5 日 证监 许可 【2016 】2014 号 文准 予募集 注册 。 (二) 基金 类型 和存 续期 间 1 、基 金的 类别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2 、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3 、基 金存 续期 间: 不定 期 。 (三) 发售 时间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 最长不 得超 过 3 个月 ,具 体发售 时间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 四) 发售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 五) 发售 方式 和销 售渠 道 本基金 同时 通过 直销 和代 销两种 方式 公开 募集 。 通过 各销售 机构 的基 金销 售网 点公开 发 售, 各销 售机 构的 具体 名单 见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以及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增 减或变 更销 售 机构的 相关 公告 。 除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任何与 基金 份额 发售 有关 的当事 人不 得提 前发 售基 金份额 。 本 基金份 额发 售面 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按发 售面 值发 售,采 用全 额缴 款的 认购 方式。 投资 者 在募集 期内 可以 多次 认购 基金份 额, 认购 一经 受理 不得撤 销。 ( 六) 基金 份额 类别 设置 本 基金 根据 认购 费、 申购 费 、 销售 服务 费收 取方 式的 不 同, 将 基金 份额 分为 不同 的 类别。 在投资 者认 购/ 申 购时 收取 认购/ 申 购费 用、 但不 从本 类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的 ,称 为A 类 ;不 收取 认购/ 申购费 ,而 从本 类别 基金 资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 ,称为C 类 。本 基 金A 类和C 类 基金 份额 分别 设置代 码,A 类为003409 、C 类为003410 。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 基金A 类和C 类基金 份额将 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 为: 计算日 某类基金份额 净值=该计 算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 资产净值/ 该计 算日发售在 外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的该类 别基 金份 额总 数。 投资者 可自 行选 择认 购/ 申 购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七) 认购 费用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在 投 资者认 购时 收取 认购 费 , C 类基金 份额 在认 购时 不收 取认购 费。 投资者 在认 购A 类 基金 份 额时需 交纳 的认 购费 费率 按认购 金额 递减 。 投 资者 认购需 全额 缴纳 认购费 用。 认购 费用 不列 入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登记等 募集 期间 发生的 各项 费用 。投 资者 如果有 多笔 认购 ,适 用费 率按单 笔认 购申 请分 别计 算。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 销 机 构 认 购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实 施 差别的 认购 费率 。 拟实施特定认购费率 的养 老金客户范围包括基 本养 老基金与依法成立 的养 老计 划 筹 集 的资金 及其 投资 运营 收益 形成的 补充 养老 基金 ,包 括: 1 、全 国社 会保 障基 金; 2 、可 以投 资基 金的 地方 社 会保障 基金 ; 3 、企 业年 金单 一计 划以 及 集合计 划。 如将来 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型 , 基金 管理 人也 拟将 其纳入 养 老金客 户范 围, 并按 规定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机 构认购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 额的养 老金 客户 认购 费率 见下表 : 其他投资者认购本 基金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 额(M ) A 类 基金 份额 认购 费率 M <100 万 0.60% 100 万≤M <500 万 0.30% M ≥500 万 1000 元/ 笔 ( 八) 认购 的具 体规 定 认购金 额(M ) A 类 基金 份额 认购 费率 M <100 万 0.18% 100 万≤M <500 万 0.09% M ≥500 万 1000 元/ 笔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1 、认 购的 程序 (1) 申请 方式 :书 面申 请 或基金 管理 人公 布的 其他 方式。 (2)认 购款项 支付: 基金 投资者认 购时 ,采用 全额 缴款方式 ,若 资金未 全额 到账则 认 购无效 ,基 金管 理人 将认 购无效 的款 项退 回。 (3) 认购 一经 受理 不得 撤 销。 2 、认 购的 确认 销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 理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 接收到 认 购申 请 。 认 购的 确认 以登 记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投资者 应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到各 销售 网点 查询最 终成 交确 认情 况和 认购的 份额 。 3 、认 购金 额的 限制 本基金 首次 认购 最低 限额 为10元 , 追 加认 购不 受首 次认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 本公司 网上 直销交 易系 统及 各销 售机 构可根 据业 务情 况设 置高 于或等 于前 述的 交易 限额 , 具体以 本公 司 及各销 售机 构公 告为 准, 投资者 在提 交基 金认 购申 请时, 应遵 循本 公司 及各 销售机 构的 相关 业务规 则) 。直 销中 心每个 账户首 次认购 的最低 金额 为50万 元,追 加认购 金额 不受首 次认购 最低金 额的 限制 。募 集期 间不设 置投 资者 单个 账户 最高认 购金 额限 制 。 4 、认 购期 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基金 募集 期间产 生的 利息 将折 算成 基金份 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有 , 其 中利息 转份 额以 登记 机构 的记录 为准 。 5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①认购A 类基 金份 额时 ,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当认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 认购 费率 )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期间 利息 )/ 基金 份额发 售面 值 当认购 费用 适用 固定 金额 时: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费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期间 利息 )/ 基金 份额发 售面 值 ②认购C 类基 金份 额时 ,认 购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认购份 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期 间利 息) /基 金份 额发售 面值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基金认 购采 取金 额认 购的 方式, 认购 金额 计算 结果 按照四 舍五 入的 方法 , 保 留小数 点后 两位 , 认 购份 额计算 结果 按尾数 舍去 的方 法, 保留 小数点 后两 位 , 舍去 部分 所代表 的资 产 归 基金所 有。 例: 某 投资 者 (非 养老 金 客户) 认购 本基 金10 万元A 类基金 份额 , 所 对应 的认 购费率 为 0.60% 。 并假 定该 笔认 购在 募集期 间产 生利 息100 元 。 则认购 份额 为: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 认购 费率 )=100,000 /(1+0.60%)=99,403.58 元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100,000 -99,403.58 =596.42 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期间利息)/基金 份额发售面值=(99,403.58+100 ) /1.00 =99,503.58 份 即 :投 资者 (非 养老金 客户 )投 资10 万元 认购本 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 假定该笔 认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利 息100 元 ,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时 , 投 资 者 账 户 登 记 有 本 基 金A 类 份 额 99,503.58 份。 例 :某 投资 者认 购本基 金10 万元C 类 基金 份额 ,假定该 笔认 购在 募集 期间产 生利 息100 元。则 认购 份额 为: 认 购 份 额 = (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期 间 利 息 )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面 值= (100,000+100 ) /1.00=100,100.00 份 即: 投 资者 投资10 万元 认 购本基 金C 类 基金 份额 , 假定该 笔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产 生 利息100 元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时 ,投 资者 账户 登记 有本基 金C 类 份额100,100.00 份。 (九 ) 基 金募 集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 任 何人不 得 动 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管理 人 依据法 律法 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到 验资 报 告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日 起, 《 基金合 同》生 效;否 则《基 金合 同》不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在收到 中国证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二)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时募集 资金 的处 理方 式 如 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 款 利息; 3 、 如 基金 募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于 2016 年 10 月 13 日正 式生 效 (四)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资 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 ; 基金合 同存 续期 内, 如果 存在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情形 , 但未出 现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情形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向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如转换 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 基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 并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 决(但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外 ) ; 基金合 同存 续期 内, 如果 存在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情 形, 无 论 是否出 现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终止 本 基金合 同,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及其他登记业务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本 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将 通过 销 售机 构进 行 ,包 括基金 管 理人 直销 机构 和基 金管 理 人委 托的其 他销 售机 构。 具体 的销售 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 他方式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变 更或 增减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在 相关 公告中 载明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于2016 年 10 月 13 日起基 金合 同正 式生 效, 根据《 景顺 长城 景颐 盛利 债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的有 关规定, 本 公司 已于2016 年11 月14 日起 开始 办理 本基金 的日 常 申购业 务和 日常 赎回 业务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或 赎回业 务 。 投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回 申请 且登 记机 构确 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为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的 价格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 行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当 日业 务办理 时间 结束前撤 销, 在当日 的业 务办理 时 间结束 后不 得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的 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购 成立 ; 基 金份额 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时 ,申 购生 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基 金份 额登记 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赎回生 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发 生巨 额 赎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 、 赎 回申请 日 (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 基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内 对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T 日 提交 的有效 申请 , 投资 人应 在 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及 时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 方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 申购 款项退 还给 投资 人。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 收到申 购、 赎回 申请。 申购 、 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投资人 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合 法权 利。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本 基金 首次 申购 最低 限 额为 1 元 ,追 加申 购不 受 首次申 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本公 司 直销系 统及 各销 售机 构可 根据业 务 情 况设 置高 于或 等于前 述的 交易 限额 , 具体 以本公 司及 各 销售机 构公 告为 准, 投资 者在提 交基 金申 购申 请时 , 应遵 循本 公司 及各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投 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 资者 累计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数量 不设 上限 。 2 、 本 基金 不设最 低赎 回份 额 (代 销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 从其 规定 ) , 但 某笔 赎回 导致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不 足1 份 时, 余额 部分基 金份 额必 须一 同全 部赎回 。 3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 整上 述申购 金额 、 赎回份 额的 数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实 施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并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基 金管 理人 基于 投资运 作与 风险 控制的 需要 ,可 采取 上述 措施对 基金 规模 予以 控制 。具体 请参 见相 关公 告。 (六) 申购 和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将基 金份 额分 为 A 类基金 份额 和 C 类 基金 份 额两种 。 A 类 基金 份额 收取 申购费 、 并对持 有期 限少 于 60 日 的 本类别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收 取赎回 费,C 类基 金份 额 从本类 别基 金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资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不收取 申购 费用 ,并 对持 有期限 少于 30 日 的本 类别 基金份 额的 赎 回收取 赎回 费。 1. 申 购费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采用 前端 收费模 式收 取基 金申 购费 用。 在申 购时 收取 的申 购费 称为前 端 申购费 。 投资者 在申 购 A 类基金 份 额时需 交纳 的申 购费 费率 按申购 金额 递减 。 本基金 对通 过直 销机 构申 购 A 类 基金 份额 的养 老金 客户与 除此 之外 的其 他投 资者实 施 差别的 申购 费率 。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机 构申购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 额的养 老金 客户 申购 费率 见下表 : 申购金 额(M ) A 类 份额 申购 费率 M <100 万 0.24% 100 万≤M <500 万 0.12% M ≥500 万 1000 元/ 笔 其他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率见 下表: 申购金 额(M ) A 类 份额 申购 费率 M <100 万 0.80% 100 万≤M <500 万 0.40% M ≥500 万 1000 元/ 笔 投资者 如申 购 C 类基 金份 额,则 申购 费为 0 。本 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费 用由申 购 A 类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承 担,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 场推广 、 销售 、 登 记等 各 项费用 , 不列 入 基金财 产。 2. 赎 回费 A 类及 C 类 基金 份额 均收 取赎回 费,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收 取。 赎回费 率具 体如 下表 所示 : A 类基 金份 额赎 回费 C 类基 金份 额赎 回费 7 天以 内 1.5% 7 天以 内 1.5% 7 天( 含)-60 天以 内 0.30% 7 天( 含)-30 天以 内 0.30% 60 天 以上( 含) 0 30 天 以上( 含) 0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对 于持 续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 者, 本 基金 将收取 不低 于 1.5% 的赎 回 费并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于持 续持 有期 不少 于 7 日的投 资者 ,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其中不 低 于 25% 的部 分归 入基金 财产 ,其 余部 分用 于支付 登记 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申 购费 率和 赎回 费率或 收 费方式 。 费 率如 发生 变更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调 整实 施日前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况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对 投资 者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按中 国证 监会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 对基 金投资 者适 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率 和赎 回 费率。 5 、当发 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 情形时,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采用 摆动定 价 机制 , 以 确保 基金 估值 的公 平性 。 具 体处 理原 则与 操作 规范遵 循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管 部门 、 自律组 织的 规定 。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 1 、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 A 类基 金份 额申 购的 有效 份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申购 金额在 扣除 申购 费用 后 , 以申请 当日 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申 购金 额计 算结 果按 照四舍 五入 的方 法, 保 留小 数点后 两位 ,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按尾 数舍去 的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舍 去部 分所 代表的 资产 归基 金所有 。 本基金 的A 类基 金份 额申 购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 和净 申购金 额。 其中 , 当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 购 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A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当申购 费用 适用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A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C 类基 金份 额申 购的 有效 份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申购 金额 , 以 申请 当日C 类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基准 计算 , 计算结 果按 尾数舍 去的 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 舍去 部分 所代表 的资 产 归 基金所 有。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本基金 的 C 类 基金 份额 申 购时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申 购金额 即为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例如: 某投 资者 (非 养老 金 客户 ) 申 购本 基金A 类 基金份 额10 万 元, 所对 应 的申购 费 率为0.80% 。并 假定 当日A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0620 元。 则申 购 份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申购 费率 )=100,000 /(1+0.80%)=99,206.35 元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100,000 -99,206.35 =793.65 元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当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99,206.35 /1.0620 =93,414.64 份 即:投资 者( 非养老 金客 户)投 资 10 万元申 购本 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假定 当 日的 A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620 元 ,则 可得 到 93,414.634 份。 例如: 某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10 万元 , 假定 当日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0160 元。 则申 购 份额为 :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当 日 C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100,000/1.0160=98,425.19 份 即: 投 资者 投资10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 C 类 基金 份额, 假定当 日 C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 净值 为1.0160 元, 则可 得 到 98,425.19 份。 2 、本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 A 类及 C 类基 金份 额赎回 金额为按 实 际 确认的 有效 赎回份额 乘以 申请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的金 额, 净赎 回金 额为 赎回金 额扣 除赎 回费 用的 金额, 各计 算结 果均 按照 四舍五 入方 法 ,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财 产 所 有 。 本基 金A 类及 C 类 基金 份 额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 额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T 日A/C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 赎 回费用 例如: 某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A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该 基 金 15 天, 对 应的 赎回费 率 为0.30%, 假设 赎回 当日A 类基 金份 额 净 值是1.0620 元, 则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赎 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10,000 ×1.0620=10,620.00 元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 费率=10,620 ×0.3%=31.86 元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 赎 回费用=10,620-31.86=10,588.14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 A 类 基金 份额 ,假 设 赎回当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净值 是1.0620 元, 则其 可 得到的 净赎 回金 额 为 10,588.14 元。 3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在T+1 日内 公告 。 遇特 殊情 况 , 经 中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4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小数点 后第5 位 舍去 , 舍 去部分 归 基金资 产 。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定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接 受 申 购申 请。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某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其他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 请有可 能导 致单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比 例 达到或 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2 、3、5、7 项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暂 停申 购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 介上 刊 登 暂 停 申购 公 告 。 如果 投 资 人 的 申购 申 请 被 全部 或 部 分 拒绝 的,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将 退还给 投资 人 。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 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九) 暂停 赎回 或者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定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 接受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基金 管理人 继续接 受赎 回申请将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的情形 时, 可暂停 接 受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未 支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 若 出现 上述 第 4 项 所述 情形 ,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 金 总 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 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 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3)如 果基金 发生巨 额赎 回,在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超过上 一开 放日基 金总 份额 20% 以上的 赎回 申请 的情 形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超 过20% 以 上的部 分延 期办 理赎回 申请 。 对 于当 日非 延期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账 户非 延期 赎回 申请 量占非 延期 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 定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赎 回部 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 时 可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 期赎回 的 , 将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赎 回 , 直 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 选择 取消 赎回的 , 当日 未获受 理的 部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期的 赎回 申 请 与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理 ,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计 算赎 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 如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资 人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理 。 (4)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 的,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规定 期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公 告。 2、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依照《 信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工 作日的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二 )基 金的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十三 )基 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场 所 或 者 交易 方 式 进 行 份额 转 让 的 申请 并 由 登 记 机构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 过 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 理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四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 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五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六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七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 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九、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 目标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力争获 取高 于业 绩比 较基 准的投 资收 益 , 为 投资 者提 供长期 稳 定的回 报。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国 家债 券、 金融 债券 、 次 级债 券、 中央银 行 票据、 企业债 券、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公司 债券、 中期票 据、 短 期融 资券、 质押及 买断 式 回 购、 协 议存款 、 通知 存款 、 定期 存款、 资产支 持证 券、 可转 换债 券 (含 分离 型可转 换债 券) 、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可交换 债券 、 银 行存 款等 。 本基 金同 时投 资于 国内 依法发 行上 市 的 股票 (包 含中小 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上市 的股票) 、权 证等权 益类品 种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需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对债 券资 产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股 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 的 20% ,其中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 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其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 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 投资 策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运用自上而下 的宏 观分析和自下而上的 市场 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实 现大 类资产配 置,把 握不 同的 经济 发展 阶段各 类资 产的 投资 机会 ,根据 宏观 经济 、基 准利 率水平 等因 素 , 预测债 券类 、 货 币类 等大 类资产 的预 期收 益率 水平 , 结合 各类 别资 产的 波动 性以及 流动 性状 况分析 ,进 行大 类资 产配 置。 2 、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投资 策 略 (1) 债券 类属 资产 配置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国债 、 金 融债、 企业 (公 司) 债 、 分 离交易 可转 债债 券部 分等 品种与 同 期限国 债或 央票 之间 收益 率 利差 的扩 大和 收窄 的分 析, 主动 地增 加预 期利 差将 收窄的 债券 类 属品种 的投 资比 例, 降低 预期利 差将 扩大 的债 券类 属品种 的投 资比 例, 以获 取不同 债券 类属 之间利 差变 化所 带来 的投 资收益 。 (2) 债券 投资 策略 债券投 资在 保证 资产 流动 性的基 础上 , 采 取利 率预 期策略 、 信 用策 略和 时机 策略相 结合 的积极 性投 资方 法, 力求 在控制 各类 风险 的基 础上 获取稳 定的 收益 。 ①利率 预期 策略 基金管 理人 密切 跟踪 最新 发布的 宏观 经济 数据 和金 融运行 数据 , 分析 宏观 经济 运行的 可 能情景 , 预测 财政政 策 、 货币政 策等 政府 宏观 经济 政策取 向 , 分 析金融 市场 资金供 求状 况变 化趋势 , 在此 基 础上 预测 市场利 率水 平变 动趋 势, 以及收 益率 曲线 变化 趋势 。 在 预期 市场 利 率水平 将上 升时 , 降 低组 合的久 期; 预期 市场 利率 将下降 时, 提高 组合 的久 期。 并 根据 收益 率曲线 变化 情况 制定 相应 的债券 组合 期限 结构 策略 如子弹 型组 合 、 哑 铃型 组合 或者阶 梯型 组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合等。 ②信用 策略 基金管 理人 密切 跟踪 国债 、 金融 债、 企业 ( 公司 ) 债 等不同 债券 种类 的利 差水 平, 结 合 各类券 种税 收状 况、 流动 性状况 以及 发行 人信 用质 量状况 的分 析, 评定 不同 债券类 属的 相对 投资价 值, 确定 组合 资产 在不同 债券 类属 之间 的配 置比例 。 个券选 择层 面, 基金 管理 人自建 债券 研究 资料 库, 并对所 有投 资 的 信用 品种 进行详 细的 财务分 析和 非财 务分 析后 , 进行 各券 选择 。 财 务分 析方面 , 以 企业 财务 报表 为依据 , 对 企业 规模、 资产 负债 结构 、 偿 债能力 和盈 利能 力四 方面 进行评 分, 非财 务分 析方 面 (包 括管 理能 力、市 场地 位和 发展 前景 等指标 )则 主要 采取 实地 调研和 电话 会议 等形 式实 施。 ③时机 策略 ⅰ 骑乘 策略。 当收益 率曲 线比较陡 峭时 ,也即 相邻 期限利差 较大 时,可 以买 入期限 位 于收益 率曲 线陡 峭处 的债 券,也 即收 益率 水平 处于 相对高 位的 债券 ,随 着持 有期限 的延 长 , 债券的 剩余 期限 将会 缩短 , 从而 此时 债券 的收 益率 水平将 会较 投资 期初 有所 下降, 通过 债券 的收益 率的 下 滑 ,进 而获 得资本 利得 收益 。 ⅱ 息差 策略。 利用回 购利 率低于债 券收 益率的 情形 ,通过正 回购 将所获 得资 金投资 于 债券以 获取 超额 收益 。 ⅲ 利差 策略。 对两个 期限 相近的债 券的 利差进 行分 析,从而 对利 差水平 的未 来走势 做 出判断 , 从而 进行相 应的 债券置 换 。 当 预期利 差水 平缩小 时 , 可 以买入 收益 率高的 债券 同 时 卖出收 益率 低的 债券 , 通 过两债 券利 差的 缩小 获得 投资收 益 ; 当 预期利 差水 平扩大 时 , 可 以 买入收 益率 低的 债券 同时 卖出收 益率 高的 债券 ,通 过两债 券利 差的 扩大 获得 投资收 益。 (3)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宏观 经济 、 提前 偿还 率、 资 产池 结构 以及资 产池 资产 所在 行业 景气变 化 等因素 的研 究 , 预测 资产 池未来 现金 流变 化, 并通 过研究 标的 证券 发行 条款 , 预 测提 前偿 还 率变化 对标 的证 券的 久期 与收益 率的 影响 。 同 时, 基 金管理 人将 密切 关注 流动 性对标 的证 券 收益率 的影 响 , 综合 运用 久期管 理 、 收 益率曲 线 、 个券选 择以 及把 握市 场交 易机会 等积 极策 略, 在严 格控 制风险 的情 况下 , 结 合信 用研究 和流 动性管 理 , 选 择风险 调整 后收益 高的 品 种 进行投 资, 以期 获得 长期 稳定收 益。 (4) 可转 换债 券投 资策 略 ①相对 价值 分析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定期 公布 的宏观 和金 融数 据以 及对 宏观经 济、 股市 政策、 市场 趋势的 综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合分析 , 判断 下一阶 段的 市场走 势 , 分 析可转 换债 券股性 和债 性的 相对 价值 。 通 过对 可转 换 债券转 股溢 价率 和Delta 系数的 度量 , 筛选 出股 性或 债性较 强的 品种 作为 下一 阶段的 投资 重 点。 ②基本 面研 究 基金管理 人依 据内、 外部 研究成果 ,运 用景顺 长城 股票研究 数据 库(SRD )对 可转换 债 券标的 公司 进行 多方 位、 多角度 的分 析 , 重点 选择 行业景 气度 较高 、 公 司基 本面素 质优 良 的 标的公 司。 ③估值 分析 在基本 面分 析的 基础 上 , 运用 PE 、PB 、PCF 、EV/EBITDA 、PEG 等相 对估 值指 标 以及 DCF 、 DDM 等 绝对 估值 方法 对标 的公司 的股 票价 值进 行评 估。 并根 据标 的股 票的 当 前价格 和目 标价 格, 运用 期权 定价 模型 分别 计算可 转换 债券 当前 的理 论价格 和未 来目 标价 格 , 进 行投资 决 策 。 (5)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投 资策略 对单个 券种 的分 析判 断与 其它信 用类 固定 收益 品种 的方法 类似 。 在 信用 研究 方面, 本基 金会加 强自 下而 上的 分析 , 将 机构 评级 与内部 评级 相结合 , 着重 通过发 行方 的财务 状况 、 信 用背景 、 经 营能 力、 行业 前景、 个体 竞争 力等 方面 判断其 在期 限内 的偿 付能 力, 尽 可能 对发 行人进 行充 分详 尽地 调研 和分析 。 3 、权 益资 产投 资策 略 (1)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股 票投 资遵循 “自 下而上” 的个 股选择 策略, 本基金将 从定 性及定 量两 个方面 加 以考察 分析 投资 标的 ,在 定性分 析方 面重 点关 注: ①


成长 性(growth ) 重点关 注企 业生 存和 发展 的外部 环境 , 企 业享 有国 家相关 的优 惠政 策的 变化 , 企业 关键 技术模 仿难 易程 度、 和产 品定位 等。 ②


业 务价 值(Franchise Value ) 重点关 注拥 有高 进入 壁垒 的上市 公司 , 其一 般具 有以 下一种 或多 种特 征 : 产 品定 价能力 、 创新技 术、 资金 密集 、 优 势品牌 、 健 全的 销售 网络 及售后 服务 、 规 模经 济等 。 在经 济增 长时 它们能 创造 持续 性的 成长 ,经济 衰退 时亦 能度 过难 关,享 有高 于市 场平 均水 平的盈 利能 力 , 进而创 造高 业务 价值 ,达 致长期 资本 增值 。 ③


竞 争优 势(competitive advantage ) 重点关 注企 业的 市占 率概 况、 技 术优 势、 创新 体制 和开发 能力 、 专 利权 和法 规限制 、 和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渠道关 系等 。 ④


管 理能 力(Management ) 重点关 注公 司治 理、 企业 的质量 管理 、 公司的 销售 网络 、 管 理层 的稳定 性以 及管理 班 子 的构成 、 学 历、 经验 等, 通 过实地 考察 了解 其管 理能 力以及 是否 诚信 。 以 及企 业的战 略实 施 等。 ⑤


自 由现 金流 量与 分红 政策(Cash Generation Capability ) 重点关 注企 业创 造现 金流 量的能 力以 及稳 定透 明的 分红派 息政 策 。 衡 量企 业绩 效的最 终 标准在 于投 资人 的长 期现 金报酬 , 企 业除 了需 要拥 有良好 的利 润增 长以 外, 也需要 能创 造足 够现金 流以 供派 息和 再投 资之用 。 在会 计准则 弹性 太大 , 盈 利容 易被操 纵的 时候 , 此 标准 尤 显重要 ,因 为创 造现 金与 分红能 力永 远是 一家 企业 素质的 最好 体现 。 在定量 分析 方面 重点 关注 : ①


盈 利能 力。 主要 指标 有资产 收益 率(ROA) 、净 资产收 益率 (ROE ) 等。 ②


成 长潜 力。 主要 指标 有销售 收入 增长 率、 净利 润增长 率等 。 ③


偿 债能 力。 关注 目标 公司的 资产 负债 结构 以及 资产流 动性 状况 , 重 点分 析的指 标有 资产负 债率 、流 动比 率、 货币资 金/ 总资 产、 利息 保 障倍数 等。 ④


估 值 。 主 要指 标有 市 盈率 (PE ) 、 市盈 增长 比率 (PEG ) 、 市 净率 (PB ) 、 市现 率 (PCF)、 市销率 (PS ) 、 企业 价值 倍 数(EV/EBITDA )等 。 对成长 、价 值、 收益 三类 股票设 定不 同的 估值 指标 。 成长型 股票 (G) : 用来 衡 量成长 型上 市公 司估 值水 平的主 要指 标 为 PEG , 即 市 盈率除 以 盈利增 长率 。 为 了使 投资 人能够 达到 长期 获利 目标 , 我们 在选 股时 将会 谨慎 地买进 价格 与其 预期增 长速 度相 匹配 的股 票。 价值型 股票 (V) : 分析 股票 内在价 值的 基础 是将 公司 的净资 产收 益率 与其 资本 成本进 行 比较。 我们 在挑 选 价 值型 股票时 , 会 根据 公司 的净 资产收 益率 与资 本成 本的 相对水 平判 断公 司的合 理价 值, 然后 选出 股价相 对于 合理 价值 存在 折扣的 股票 。 收益型 股票 (I) : 是 依靠 分红取 得较 好收 益的 股票 。 我们 挑选 收益 型股 票, 要求其 保持 持续派 息的 政策 ,以 及较 高的股 息率 水平 。 ⑤


流 动性 分析 。主 要指 标有市 场流 通量 、股 东分 散性等 。 以上个 股考 察中 不可 或缺 的部分 是合 理性 分析 。 因此 在研究 公司 业绩 及对 公司 前景做 出 预测时 , 都 会对 有关 公司 的业绩 和盈 利能 力做 出详 细的合 理性 研究 。 其 中包 括把公 司的 盈利 能力与 国内 同行 业的 公司 作比较 、 追 踪公 司的 主要 生意对 手, 如供 应 商 、 客 户、 竞 争对 手等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的表现 、 参 考国 外同 业公 司的表 现与 赢利 能力 等, 务求从 多方 位评 估公 司本 身的业 绩合 理性 与业务 价值 。 (2)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不直 接购 买权 证等 衍生品 资产 , 但有 可能 持有 所持股 票所 派发 的权 证或 因投资 分 离交易 可转 债而 产生 的权 证等。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以 价值分 析为 基础 , 在 采用 权证定 价模 型分 析其合 理定 价的 基础 上, 结合权 证的 溢价 率、 隐含 波动率 等指 标选 择权 证的 卖出时 机。 4 、投 资决 策流 程、 依据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公 司投 资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 以 定期 或不定 期会 议的 形式 讨论 和决定 基 金投资 的重 大问 题, 包括 确立各 基金 的投 资方 针 及 投资方 向 , 审 定基金 财产 的配置 方案 。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召 开前 ,由 基金经 理依 据对 宏观 经济 走势的 分析 ,提 出基 金的 资产配 置建 议 , 交由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讨论 。 一 旦做 出决 议, 即成 为 指导基 金投 资的 正式 文件 , 投 资部 据此 拟 订具体 的投 资计 划。 投资研 究部 是负 责管 理基 金日常 投资 活动 的具 体部 门, 分管 投资 的副 总经 理除 履行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执行 委员 的职 责外, 还负 责管 理和 协调 投资研 究部 的日 常运 作。 投资研 究联 席会 议是投 资研 究部 常设 议事 机构, 负责 讨论 行业 信息 、个股 信息 、回 顾行 业表 现、行 业配 置 、 模拟组 合表 现、 近期 研究 计划及 成果 、 市 场热 点、 当日投 资决 策、 代行 表决 权、 投 资备 选库 调整等 问题 。 投 资研 究部 主要负 责宏 观经 济研 究、 行业研 究和 投资 品种 研究 , 负责 编制 、 维 护投资 备选 库, 建立 、 完 善、 管 理并 维护 股票 研究 数据库 与债 券研 究资 料库 , 并为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 投资 研究联 席会 议、 分管 投资 的副总 经理 、 各 投资 总监 和基金 经理 提供基 金投 资 决 策依据 。 投 资研 究部 负责 根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决议 , 负责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构 造、 优 化、 风险 管理及 头寸 管理 等日 常工 作; 拟订 基金 的总体 投资 策略 、 资 产配 置方案 、 重 大投资 项目 提案 和投资 组合 方案 等并 上报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讨论 决定 ; 组织实 施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及投资 研究 联 席会议 决定 的投 资方 案并 在授权 范围 内作 出投 资决 定;依 据自 主的 研究 积极 把握市 场动 态 , 积极提 出基 金投 资组 合优 化方案 , 并 对管 理基 金的 投资业 绩负 责。 其中 基金 经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及 投资 研究 联席 会议决 议具 体承 担本 基金 的日常 管理 工作 。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是公 司日 常经营 中整 体风 险控 制的 决策机 构 , 该 委员 会是 对公 司各种 风 险的识 别、 防范 和控 制的 非常设 机构 , 由 总经 理、 副总经 理、 督察 长、 以及 其他相 关部 门负 责人或 相关 人员 组成 , 其 主要职 责是 : 评 估公 司各 机构、 部门 制度 本身 隐含 的风险 , 以 及这 些制度 在执 行过 程中 显现 的问题 , 并 负责 审定 风险 控制政 策和 策略 ; 审 议 基 金财产 风险 状况 分析报 告 , 基 于风险 与回 报对业 务策 略提 出质 疑, 需要时 指导 业务 方向 ; 审 定公司 的业 务 授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权方案 ; 负责 协调处 理突 发性重 大事 件 ; 负责 界定 业务风 险损 失责 任人 的责 任; 审议 公司 各 项风险 与内 控状 况的 评价 报告; 需要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审议 、决 策的 其他 重大 风险管 理事 项 。 绩效评 估与 风险 控制 人员 负责建 立和 完善 投资 风险 管理系 统 , 并 负责 对基 金历 史业绩 进行 分 解和分 析。 法律 、监 察稽 核部负 责基 金日 常运 作的 合规控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流 程如 图 1 所示 图 1


基金 投资 流程 示意 本基金 投资 决策 过程 为: 1 、投 资研 究部 制定 下一 阶 段投资 策略 。 2 、由基 金经理 依据对 宏观 经济、股 市政 策、市 场趋 势分析以 及公 司既定 的下 一阶段 投 资策略 ,结 合基 金合 同、 投资制 度的 要求 提出 大类 资产配 置、 债券 类属 资产 配置建 议。 3 、投资 决策委 员会审 核基 金经理提 交的 大类资 产配 置、债券 类属 资产配 置建 议,并 最 终决定 资产 配置 方案 。 4 、投资 研究部 按流程 筛选 出可投资 品种 ,由基 金经 理依据本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投资 限 制以及 资产 配置 方案 ,制 订具体 的投 资组 合方 案。 5. 持续 在投 资、 交易 、风 控等环 节进 行投 资组 合的 持续风 险管 理 。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 对债 券资 产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资 产 制定投资策略 制定投资组合 确定资产配置方案 投资研究部 投资决策委员会 基金经理 持续风险管理 投资/ 交易/ 合规/ 风控 提出资产配置建议 议 基金经理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的投资 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的 20% ; (2)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其中 现 金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和 应收 申购 款等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5)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8)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9)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0 ) 本 基金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1 )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12)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 包括 开放式 基金 以及 处于 开放 期的定 期开 放基金) 持有 一家上 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 通股票 ,不 超过该上 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的 15 %;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 不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 流通股 票 的 30 %; (13 )本基金主动 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 的 15% ;因证 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不 符合 该项 所规定 的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14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投 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15)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1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17)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不 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18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不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0.5%; (19) 本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总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40% ; (2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2) 、 (8 ) 、 (13) 、 (14 ) 项 外,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金规 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 定的 ,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在 上述 期间 内,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大 利 害 关 系的 公 司 发 行 的证 券 或 者 承销 的 证 券 , 或者 从 事 其 他重 大 关 联 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的 投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 利益 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部审 批机 制和评 估机 制 , 按照 市场 公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必 须事 先 得 到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按 法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 重 大关 联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事 项进 行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审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或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证综 合债 指数 收益 率×90% +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 ×10% 中证综 合债 券指 数是 中证 指数有 限公 司编 制的 综合 反映银 行间 和交 易所 市场 国债 、 金 融 债、 企业 债、 央票 及短 融 整体走 势的 跨 市 场债 券指 数, 其选 样是 在中证 全债 指数样 本的 基础 上, 增 加了 央行 票据 、 短 期融资 券以 及一 年期 以下 的国债 、 金 融债 和企 业债 。 该指 数的 推出 旨 在 更 全 面 地反 映 我 国 债券 市 场 的 整 体价 格 变 动 趋势 , 为 债 券 投资 者 提 供 更切 合 的 市 场基 准。 沪深 300 指数 是由 上海 和 深圳证 券市 场中 选 取 300 只 A 股 作为 样本 编制 而成 的成份 股 指数。沪 深 300 指 数样本 覆盖了沪 深市 场六成 左右 的市值, 具有 良好的 市场 代表性。 沪深 300 指 数是 沪深 证券 交易 所第一 次联 合发 布的 反 映 A 股 市场 整体 走势 的指 数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推 出,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指数 时, 本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后可 以在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以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 但 不需 要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较低 风险品 种, 本基 金的 预期 收益和 预期 风险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低于混 合型 基金 和股 票型 基金。 ( 七)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及 董事 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料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陈 述 或重大 遗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担 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上海 浦 东 发展 银行根 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已经复 核了 本投 资组 合报 告, 保 证复 核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本投 资组 合报 告所 载数 据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本 报告 中所 列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1.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20,213,481.00 9.68 其中: 股票


20,213,481.00 9.68 2 基金投 资 - -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74,144,369.29 83.40 其中: 债券


174,144,369.29 83.40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9,000,000.00 4.31 其中: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计


1,770,145.18 0.85 8 其他资 产


3,677,157.29 1.76 9 合计





208,805,152.76





100.00 2.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2.1 报 告 期末 按行 业分类 的境 内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1,336,905.00 5.44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8,876,576.00 4.26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0,213,481.00 9.70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2.2 报 告 期末 按行 业分类 的港 股通投 资股 票投资 组合 无。 3.报 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1601 中国太 保 83,600 3,462,712.00 1.66 2 000651 格力电 器 67,600 2,954,120.00 1.42 3 601336 新华保 险 31,800 2,232,360.00 1.07 4 000001 平安银 行 166,600 2,215,780.00 1.06 5 000568 泸州老 窖 30,900 2,039,400.00 0.98 6 600690 青岛海 尔 89,000 1,676,760.00 0.81 7 000786 北新建 材 71,900 1,617,750.00 0.78 8 600741 华域汽 车 52,300 1,552,787.00 0.75 9 600438 通威股 份 96,800 1,172,248.00 0.56 10 601318 中国平 安 13,800 965,724.00 0.46 4.报 告 期末按 债券 品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序 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39,789,800.00 19.10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9,864,800.00 14.34 4 企业债 券 14,180,000.00 6.81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20,034,000.00 57.63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140,569.29 0.07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74,144,369.29 83.61 5.报 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资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1 011791003 17 杭 州湾SCP002 200,000 19,954,000.00 9.58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2 108601 国开1703 110,000 10,975,800.00 5.27 3 122295 13 川投 01 100,000 10,101,000.00 4.85 4 041759010 17 浦 东土 地CP001 100,000 10,033,000.00 4.82 5 011752037 17 珠 海华 发SCP005 100,000 10,030,000.00 4.82 6.报 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 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报 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权 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报 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的 国债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9.1 本 期 国债 期货 投资政 策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约定 ,本基 金投 资范 围不 包括 国债期 货。 9.2 报 告 期末 本基 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9.3 本 期 国债 期货 投资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0. 投 资 组合 报告附 注 10.1 1 、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 平安 银行” , 股票代 码:000001 ) 因 “ 内控管 理 严重违 反审 慎经 营规 则; 非真实 转让 信贷 资产 ; 销 售对公 非保 本理 财产 品出 具回购 承诺 、 承 诺保本 ;为 同业 投资 业务 提供第 三方 信用 担保 ;未 严格审 查贸 易背 景真 实性 办理票 据承 兑 、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贴现业 务” 等问 题, 于 2017 年3 月 29 日 收到 中国 银监会 《行 政处 罚决 定书 》 (编号 :银 监 罚决字 〔2017 〕14 号 ) , 中 国银监 会根 据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法 》 、 《 商业 银行 内部控 制指 引》 、 《关 于进 一步规 范银 行业 金融 机构 信贷资 产转 让业 务的 通 知 》 、 《中国 银监 会 关于规 范商 业银 行理 财业 务投资 运作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等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对 平安 银行 处以罚 款共 计1670 万元 。 本基金 投研 人员 认为 平安 银行隶 属于 中国 平安 集团 , 该 集团 是集 金融保 险 、 银行 、 投 资 等金融 业务 为一 体的 大型 多元的 综合 金融 服务 集团 , 且平 安银 行自 身资 产规 模超过 万亿 , 资 产质量 较好 , 可能在 开展 业务过 程中 存在 一定 合规 问题 , 但 后续 已接受 监管 处 罚并 改正 , 综 合分析 上述 情况 , 我 们认 为本次 处罚 对其 投资 价值 影响不 大 。 基 于以上 判断 , 本 基金 基金 经 理依据 基金 合同 及公 司投 资管理 制度 , 在 投资 授权 范围内 , 经 正常 投资 决策 程序对 平安 银行 进行了 投资 。 2、其 余九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 体本报 告期 内没 有被 监管 部门立 案调 查或 在本 报告 编制日 前一 年 内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的 情况。 10.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未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 选股票 库。 10.3 其 他 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2,984.2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021,369.86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622,803.14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677,157.29 10.4 报 告 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10.5 报 告 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的 情况。 10.6 投 资 组 合报告 附注 的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无。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基 金 一定 盈利 。 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并 不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 有风险 , 投资 者在作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 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基金 业绩 数据 截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1、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及 其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的 比较 景顺长 城景 颐盛 利债 券 A 类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④ 2016 年 10 月 13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1.32% 0.08% -1.43% 0.15% 0.11% -0.07% 2017 年 2.70% 0.12% 2.30% 0.08% 0.40% 0.04% 2016 年 10 月 13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1.34% 0.11% 0.83% 0.10% 0.51% 0.01% 景顺长 城景 颐盛 利债 券 C 类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④ 2016 年 10 月 13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1.41% 0.08% -1.43% 0.15% 0.02% -0.07% 2017 年 2.29% 0.12% 2.30% 0.08% -0.01% 0.04% 2016 年 10 月 13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0.85% 0.11% 0.83% 0.10% 0.02% 0.01%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变 动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变 动的比 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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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注: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 基金 对债 券资 产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股 票、 权证等 权益 类资 产的 投资 比例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20% , 其中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 部权证 的市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3% ;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5% 。本 基金 的建仓 期为 自 2016 年 10 月 13 日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6 个月 。建 仓 期结束 时,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达到 上述 投资 组合 比例 的要求 。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 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或其 他权利 。 除 依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 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 债 。 (三)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投资 品种 ,按如 下原 则进 行估 值: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除本 部分 另有 约定 的 品种外 ,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响 证券 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或 挂 牌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 基金合 同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选 取估 值日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对应 的估 值净 价估值 , 具体 估值 机构 由基 金管理 人与 基 金托管 人另 行协 商约 定 ; (3)交 易所上 市交易 的可 转换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流 通受限 的股票 ,包 括非公开 发行 股票、 首次 公开发行 股票 时公司 股东 公开发 售 股份、 通过 大宗 交易 取得 的带限 售期 的股 票等 (不 包括停 牌、 新发 行未 上市 、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5 、当发 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 情形时,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采用 摆动定 价 机制以 确保 基金 估值 的公 平性。 6 、如有 充足理 由认为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存在 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门 有相 关规范 的, 从其规定 。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 家 最新规 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 精确 到 0.0001 元 , 小 数点 后第 5 位 舍去 , 舍去部 分归 基金 资产 。 国 家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各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并 按规定 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布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人 应当 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对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估值 错误 已得 到更 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 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 需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根 据 实 际 情 况界 定 双 方 承担 的 责 任 , 经确 认 后 按 以下 条 款 进 行赔 偿: ①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基 金管理 人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②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 由 此给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应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 实际向 投资 者或 基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基 金管理 人 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过错 程度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③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和核 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由于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信息错误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申购 或赎 回金额 等) , 进而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计 算 错 误 而引 起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财 产 的 损失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负 责赔 付。 (4)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估 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应当 暂停估 值;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 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算 结果 复 核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6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等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2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某 一类别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减 去该 类别 每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3 、同 一类 别每 一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4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酌情 调 整以上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 此项 调整 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应 于变更 实施 日前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 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 为 该类别 基金 份额 。 红 利再 投资的 计算 方法 , 依 照 《业 务规则 》 执 行 。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本 基金 C 类基 金份 额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基 金账 户开 户费 用和 账 户维护 费;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4%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0.4%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核 对 一致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自 动于次 月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管 费 按前 一 日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0.10% 的年 费 率 计 提。 托 管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1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核 对 一致后 , 由 基金 托管 人自 动于次 月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取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3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4 %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将 专门 用于本 基金 的销 售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基金 年 度报告 中对 该项 费用 的列 支情况 作专 项 说 明。 销售服 务费 按前 一 日 C 类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4% 年费 率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0.4% ÷当 年天 数 H 为 C 类 基金 份额 每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核 对 一致后 , 由 基金 托管 人自 动于次 月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 第 4 -10 项 费用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4 、证券 账户开 户费用 :证 券账户开 户费 经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核对 无误 后,自 本 基金成 立一 个月 内由 基金 托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 划付 ,如基 金财 产余 额不 足支 付该开 户费 用 , 由基金 管理 人于 本基 金成 立一个 月后 的 5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垫付 ,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垫 付开 户 费用义 务。 (三)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1 、基 金认 购费 用 (1)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在投资 者认 购时 收取 认购 费, C 类 基金 份额 在认 购时 不收取 认 购费。 投资 者在 认购 A 类 基金份 额时 需交 纳的 认购 费费率 按认 购金 额递 减。 投资者 认购 需 全额缴 纳认 购费 用。 认购 费用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于 本 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售 、 登 记等 募集期 间发 生的 各项 费用 。投资 者如 果有 多笔 认购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认 购申 请分别 计算 。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 构认 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 此之 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 差别 的认购费 率。 拟实施特定认购费率 的养 老金客户范围包括基 本养 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 养老 计划筹集 的资金 及其 投资 运营 收益 形成的 补充 养老 基金 ,包 括: 1 、全 国社 会保 障基 金; 2 、可 以投 资基 金的 地方 社 会保障 基金 ; 3 、企 业年 金单 一计 划以 及 集合计 划。 如将来 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型 , 基金 管理 人也 拟将 其纳入 养 老金客 户范 围, 并按 规定 向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机 构认购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 额的养 老金 客户 认购 费率 见下表 : 认购金 额(M ) A 类 基金 份额 认购 费率 M <100 万 0.18% 100 万≤M <500 万 0.09%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其他投 资者 认购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 认购 费率 见下 表: 认购金 额(M ) A 类 基金 份额 认购 费率 M <100 万 0.60% 100 万≤M <500 万 0.30% M ≥500 万 1000 元/ 笔 (2) 计算 公式 本基金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如 下: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1+ 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认 购金 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 额= (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利 息)/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认购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 按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 认 购 份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的 部分 尾数 舍去 ,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2 、基 金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将基 金份 额分 为 A 类基金 份额 和 C 类 基金 份 额两 种 A 类 基金 份额收 取 申购费 、 并对持 有期 限少 于 60 日 的 本类别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收 取赎回 费,C 类基 金份 额 从本类 别基 金 资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不收取 申购 费用 ,并 对持 有期限 少于 30 日 的本 类别 基金份 额的 赎 回收取 赎回 费。 (1)本 基金基 金份额 采用 前端收费 模式 收取基 金申 购费用。 在申 购时收 取的 申购费 称 为前端 申购 费。 投资者 在申 购 A 类基金 份 额时需 交纳 的申 购费 费率 按申购 金额 递减 。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 构申 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 此之 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 差别 的申购费 率。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机 构申购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 额的养 老金 客户 申购 费率 见下表 : 申购金 额(M ) A 类 份额 申购 费率 M <100 万 0.24% 100 万≤M <500 万 0.12% M ≥500 万 1000 元/ 笔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M ≥500 万 1000 元/ 笔 其他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率见 下表: 申购金 额(M ) A 类 份额 申购 费率 M <100 万 0.80% 100 万≤M <500 万 0.40% M ≥500 万 1000 元/ 笔 投资者 如申 购 C 类基 金份 额,则 申购 费为 0 。本 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费 用由申 购 A 类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承 担,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 场推广 、 销售 、 登 记等 各 项费用 , 不列 入 基金财 产。


(2) 计算 公式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3 、基 金赎 回费 用 A 类及 C 类 基金 份额 均收 取赎回 费,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赎回费 率具 体如 下表 所示 : A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费 C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费 7 天以 内 1.5% 7 天以 内 1.5% 7 天以 上( 含)-60 天 以内 0.30% 7 天以 上 (含 )-30 天 以内 0.30% 60 天 以上( 含) 0 30 天 以上( 含) 0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对 于持 续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 者, 本 基金 将收取 不低 于 1.5% 的赎 回 费并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于持 续持 有期 不少 于 7 日的投 资者 , 其中不 低 于 25% 的部 分归 入基金 财产 ,其 余部 分用 于支付 登记 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2) 计算 公式 采用“ 份额 赎回 ”方 式, 赎回价 格以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基金的 赎 回金额 为赎 回总 金额 扣减 赎回费 用, 其中 :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费用 4 、基 金转 换费 用 (1)本 基金的 转换费 用由 赎回费和 申购 补差费 组成 ,转出时 收取 赎回费 ,转 入时收 取 申购补 差费 。其 中赎 回费 的收取 标准 遵循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约定 ,申 购补 差费 的收取 标准 为 : 申购补差费= MAX 【转出 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 申购费用-转出净额在转 出基金中对应 的申购 费用 ,0】。 (2) 计算 公式 ①基金 转出 时赎 回费 的计 算: 由股票 基金 转出 时: 转出总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货币 基金 转出 时: 转出总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待结转 收益 (全 额转 出时 ) 赎回费 用= 转出 总额 ×转 出基金 赎回 费率 转出净 额= 转出 总额 -赎 回费用 ②基金 转入 时申 购补 差费 的计算 : 净转入 金额 =转 出净 额- 申购补 差费 其中,申购补差费= MAX 【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 对应的申购费用-转出净 额在转出 基金中 对应 的申 购费 用,0 】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 转入基 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露 ;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日内 在 指 定媒 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 露 (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若 相关 法律法 规修 订或 变更 后对 于基金 信息 披露 的信 息类 型、披 露内 容 、 披露方 式等 规定 与本 部分 的内容 不同 , 若 适用 于本 基金,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按照修 订或 变更 后的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执行 。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 四 )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 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合 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 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各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 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告 和半 年度 报告 中披 露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 , 及其 流动性 风 险分析 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为 保 障其他 投资 者的 权益 , 基 金管理 人至 少应 当在 基金 定期报 告文 件中 “影 响投 资者决 策的 其他 重要信 息 ” 项 下披露 该投 资者的 类别 、 报告期 末持 有份额 及占 比 、 报告 期内 持有份 额变 化 情 况及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务 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调 整基 金份 额类 别; 27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 28 、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进 行估 值; 29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8 、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 、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相关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后 2 个交 易日 内, 在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媒 介披露 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名 称、 数量 、期 限、收 益率 等信 息。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季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募 说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明书等 文件 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投 资情 况。 11 、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信 息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 券市值 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按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10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明 细。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 期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十七、风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政 策风 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 如货 币 政策、 财政政 策、 行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 发 生变化, 导 致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风 险。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经济 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水 平也 呈 周期 性变 化 。 基金 投资 于债券 , 收 益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生 风险 。 3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率 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 响着企 业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基 金投 资于债 券 , 其 收益水 平会 受到利 率变 化 的 影响。 4 、信 用风 险 债券的 发行 主体 可能 由于 自身财 务状 况的 恶化 而不 能继续 支付 利息 或者 本金 , 此时债 券 的持有 人将 面临 信用 风险 。 在 我国 , 国 债由 国家 财 政的信 用支 持而 具备 极低 的信用 风险 ; 金 融债的 发行 主体 集中 在商 业银行 、 政 策性 银行 和大 型企业 集团 的财 务公 司, 它们都 拥有 稳健 的运营 能力 和优 质的 资产 状况 , 信 用等 级较高 ; 企 业债券 的信 用等 级参 差不 齐, 也会 由于 发 行公司 的经 营状 况产 生变 化, 由 于国 内的 独立 信用 评级机 构功 能还 并不 健全 , 需要 持有 人具 有较强 的分 析和 追踪 能力 对它的 信用 风险 严格 监控 。 5 、收 益率 曲线 风险 收益率 曲线 风险 是指 与收 益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 有关 的风险 , 单一 的久 期指 标并 不能充 分 反映这 一风 险的 存在 。 6 、流 动性 风险 债券的 流动 性是 指债 券持 有人可 按自 己的 需要 和市 场的实 际情 况 , 转 出债 券回 收本息 的 灵活性 , 一 般债 券的 期限 越长, 流动 性越 弱。 债券 型基金 如果 遇到 大额 赎回 , 或者 市场 资金 面的突 然恶 化会 产生 流动 性风险 。 7 、再 投资 风险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再投资 获得 的收 益又 被称 做利息 的利 息 , 这 一收 益取 决于再 投资 时的 市场 利率 水平和 再 投资的 策略 。 未来 市场 利率 的变化 可能 会引 起再 投资 收益的 不确 定性 并可 能影 响到基 金投 资 策略的 顺利 实施 。 8 、波 动性 风险 波动性 风险 主要 存在 于可 转换债 券的 投资 中 , 具 体表 现为可 转换 债券 的价 格受 到其相 对 应股票 价格 波动 的影 响。 9 、购 买力 风险 基金的 利润 将主 要通 过现 金形式 来分 配 , 而 现金 可能 因为通 货膨 胀的 影响 而导 致购买 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收益下 降。 (二) 管理 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 验、 判断、 决策 、 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 此, 本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与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平 、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等 相关 性较 大。 因此 本基金 可能 因为 基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三) 信用 风险 基金在 交易 过程 中可 能发 生交收 违约 或者 所投 资债 券的发 行人 违约 、 拒绝 支付 到期本 息 等情况 ,从 而导 致基 金资 产损失 。 (四) 操作 和技 术风 险 基金的 相关 当事 人在 各业 务环节 的操 作过 程中 , 可能 因内部 控制 不到 位或 者人 为因素 造 成操作 失误 或违 反操 作规 程而引 致风 险, 如越 权交 易、内 幕交 易、 交易 错误 和欺诈 等。 此 外, 在基 金的 后台 运作 中, 可 能因 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或 者差 错而 影响 交易 的正常 进行 甚至导 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受 到影 响。 这种 技术 风险可 能来 自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 登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易 所和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等 。 (五) 合规 性风 险 基金管 理或 运作 过程 中, 违反国 家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六)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风险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是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由 非上 市中小 企 业采用 非公 开方 式发 行的 债券。 由于 不能 公开 交易 , 一般 情况 下, 交易 不活 跃, 潜 在较 大流 动性风 险 。 当 发债主 体信 用质量 恶化 时 , 受市 场流 动性所 限 , 本 基金可 能无 法卖出 所持 有 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由此 可能给 基金 净值 带来 更大 的负面 影响 和损 失。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投资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风险 。 受市 场规 模及 交易 活跃 程度的 影响 , 资 产支 持证 券可能 无法 在同一 价格 水平 上进 行较 大数量 的买 入或 卖出 , 存 在一定 的流 动性 风险 。 同 时资产 支持 证券 可能提 前偿 付, 从而 使基 金资产 面临 再投 资风 险。 (七) 其他 风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出现 问题 产生的 风险 ; 2 、因 基金 业务 快速 发展 但 在人员 配备 、内 控等 方面 不完善 而产 生的 风险 ; 3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 、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 、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 抗力可能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并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 从而带 来 风险; 7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于 《基 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生 效后方 可执行 ,并 自决议 生效之 日起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内, 如 果存在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 无论是 否出 现连 续 60 个工 作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终 止基金 合同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4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行 使请 求给付 报酬、 从基金 资产 中获得 补偿的 权利。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 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一、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 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等 的业 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 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 设证 券账户 、资 金账户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为基金 办 理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安 全保管 基 金财产 ,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 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户 设置 、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等 投资所需 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 》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12)建 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 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认 真阅读 并遵守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 招募 说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或销 售服务费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的要 求 提高该 等 报 酬标 准或 销售 服务费 的除 外;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在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且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不利 影 响的前 提下 ,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 调低 销售 服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调整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 率、调 低赎 回费 率或 变更 收费方 式, 调整 基金 份额 类别;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 基 金托 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基 金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托管人 自行 召集 ,并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并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配合 ;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 含10% )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 的 ,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配合 ;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 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方式及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许 的 其他等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分 之一) 。若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代 表的 有 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3 个 月以 后、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不 小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分 之一) 。若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 表 出具 书 面 意 见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小 于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二分之 一, 召集人可 以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月 以 后、6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 (含 三分 之一) 以上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见 或授 权 他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3 、 在 不与 法律 法规 冲突 的 前提下 , 经会 议通知 载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也 可以 采用网 络、 电话等 其他 非现 场方 式或 者以非 现场 方式 与现 场方 式结合 的方 式进 行表 决 , 会 议程序 比照 现 场开会 和通 讯开 会的 程序 进行, 且除 书面 授权 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之 间的 授权 亦可根 据召 集 人在大 会通 知中 规定 的方 式,通 过电 话、 网络 等方 式进行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 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 含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 之一以 上 (含 二分之 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 除下 列 第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方 可做 出。 除 《 基金 合 同》 另 有约 定外 , 转 换基 金 运作方 式、 更换基 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 合并 以特别 决议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 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 票过 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规 定 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如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全 文 、 公 证 机构、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法 律法 规的部 分 ,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 金管理 人提 前公 告 后 , 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审议。 三、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清算 方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基金合 同约 定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 于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并 自决议 生 效之日 起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内, 如 果存在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 无论是 否出 现连 续 60 个工 作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终 止本基 金合 同, 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4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行 使请 求给付 报酬、 从基金 资产 中获得 补偿的 权利。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 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金 合同而 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基金 合同各 方当 事人应 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径 解决 。 如经友 好协 商未能 解决 的 , 各方 当事 人任何 一方 均 有 权将争 议提 交华 南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华 南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时 有效 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为 深圳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为本 合同 之目 的, 不含 港澳台 地区 法律 )管 辖。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也可 称资产 管理 人) 名称: 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中 心四 路 1 号嘉里 建设 广场 第1 座 2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中 心四 路1 号 嘉里 建设 广场 第 1 座 21 层 邮政编 码:518048 法定代 表人 : 杨光 裕 成立时 间: 2003 年6 月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3 ]76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3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2、基 金托 管人 (也 可称 资 产托管 人) 名称: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 路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国富 成立时 间: 1992 年10 月19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93.52 亿元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105 号 联系电 话: 朱萍 联系人 : (021 )61618888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国 家债 券、 金融 债券 、 次 级债 券、 中央银 行 票据、 企业债 券、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公司 债券、 中期票 据、 短 期融 资券、 质押及 买断 式 回 购、 协 议存款 、 通知 存款 、 定期 存款、 资产支 持证 券、 可转 换债 券 (含 分离 型可转 换债 券) 、 可交换 债券 、 银 行存 款等 。 本基 金同 时投 资于 国内 依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含中小 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上市 的股票) 、权 证等权 益类品 种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需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 合同 》 已 明确 约定 基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 选择 标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基金 托管 人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 种, 以 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技 术系 统, 对基 金实 际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 于证 券选 择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对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基金对债 券资 产的投 资比 例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股票、 权证 等权益 类资 产的投 资 比例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20% , 其中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 部权 证 的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的投 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其 中现 金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和 应收 申购 款等 。 (2)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


1)本基 金对 债券资 产的 投资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股票 、权 证等权 益类资 产 的投资 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的 20% ; 2)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其中 现金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3)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 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5)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6)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7)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8)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9)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得展期 ; 10)本 基金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本 基金 所申报 的金 额不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1)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2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式基 金 以 及处 于开 放期 的定期 开放 基金)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超 过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15% ;本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投资 组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超 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 通股票 的 30 %; 13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的15% ; 因 证券市 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该 项所 规 定的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 14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投资 范围 保持一 致; 15)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17)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18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0.5%; 19) 本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总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2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 基金托 管人 对上 述指 标的 监督义 务 , 仅 限于 监督 由基 金管理 人管 理且 由托 管人 托管的 全 部公募 基金 是否 符合 上述 比例限 制。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或变 更上 述限 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限 制或 以变 更后 的规定 为 准 。 (3)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 投资比 例调 整期 限 除上述 第2 ) 、8) 、13 ) 、14)项 外, 由 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 合 并 、 基 金规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 的 因素 导 致 的 投 资组 合 不 符 合上 述 规 定 投 资比 例 的 , 基金 管 理 人 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以达到规 定的 投资比 例限 制要求 , 但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4) 相关 法律 、法 规或 部 门规章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或变 更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 上述 规定的 限制 或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4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于基金 关联 投资限 制 进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者 从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交易的 , 应当 符合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原 则 , 防 范 利益冲 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 事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 审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 有控 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 机构 有其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 其更新 , 并 加盖 业务 章并 书 面提交 , 确 保关 联交 易名 单 真实、 完整、 全面 。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 任保 管关联 交易 名单 , 名单 变更 后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发送 基金托 管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在运 作中 严格遵 循了 监督 流程 , 基 金管理 人仍 违规 进行 关联 交易, 并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的,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责 任。 5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基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基 金托管 人按以 下方 式对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 交易对 手的 资信风 险 控制措 施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其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交 易对 手库 , 交易 对手 库由银 行 间交易 会员 中财 务状 况较 好、 实力 雄厚 、 信 用等 级 高的交 易对 手组 成。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的 变化 , 及 时对 交易对 手库 予以 更新 和调 整, 并及 时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据 以对 基金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 (2) 基金 托管 人对 银行 间 交易市 场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按如 下约 定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审 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 对银 行间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状况 进行 评估, 控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确 定与各 类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易 结算 方式 , 在 具体 的交易 中 , 应 尽 力争取 对基 金有 利的 交易 方式。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6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基金如 投资 银行 存款 ,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事先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的 变化 , 及时对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予以 更新 和调 整, 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托 管人 据此 对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手 是否 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存 款银 行的资 信控 制, 并对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信用 风险 (包 括但不 限于 存款银 行的 信用 等级 、 存 款银行 的支 付能 力等 ) 进 行评估 。 对 于基 金投 资的 银行存 款, 由于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存款银 行发 生信 用风 险事 件而造 成损 失时 , 先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赔 偿, 之后 有权要 求相 关责 任人进 行赔 偿。 7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 制订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本 基金投 资的流 通受 限证券与 前述 所述流 动性 受限资产 并不 完全一 致, 须为经 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公开 发行 股 票 网下 配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 一定期 限锁 定 期的可 交易证 券,不 包括由 于发布 重大消 息或其 他原 因而临 时停牌 的证券 、已 发行未 上市证 券、回 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通 受限 证券 。本 基金 不投资 有锁 定期 但锁 定期 不明确 的 证 券 。 (2)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 应 制订 流动 性风险 处置 预案 并经 其董 事会批 准。 风险处 置预 案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因 投资 受限 证券 需要 解决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限制 失调 、 基 金流 动 性困难 以及 相关 损失 等问 题的应 对解 决措 施, 以及 有关异 常情 况的 处置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限 证 券 前 向基 金 托 管 人 提供 基 金 投 资非 公 开 发 行 股票 的 相 关 流动 性 风 险 处置 预案。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责 ,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极 有 效的措 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效 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问 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或 市场 发生 剧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金 周转 出现 困难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确 保基 金 的支付 结算 , 并承担 所有 损失 。 对 本基 金因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导致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托 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如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 导致 本基 金出现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3)本 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基金 管理人 应至 少于执行 投资 指令之 前两 个工作 日 将有关 资料 书面 提交 基 金 托管人 ,并 保证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的 有关 资料 真实 、准确 、完 整 。 有关资 料如 有调 整,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提 供调 整后 的资料 。上 述书 面资 料包 括但不 限于 : 1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发行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的 批准 文件 。 2 )有 关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的 发行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等 发行 资料 。 3 )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价 格、总 成本 、账 面价 值。 4 )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 关 于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关问 题的通 知》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法 律法 规进 行监 督, 并审核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 资料 可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 , 有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在投 资流通 受限 证 券前就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 范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 , 并保留 查看 基金 管理 人风 险管理 部门 就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 具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资料 的权利 。 否 则,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拒 绝执 行 有关指 令 。 因 拒绝执 行该 指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并 有权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无法就上述问题达 成一 致,应及时上报中国 证监 会请求解 决。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了本 协议规 定的 监督 职责 后,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8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投资 中小企业 私募 债券、 中期 票据的监 督责 任仅限 于依 据本协 议 第二条 第( 一) 款 第2 项 对投资 比例 和投 资限 制进 行事后 监督 ;除 此外 ,无 其它监 督责 任 。 如发现 异常 情况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 金因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中期 票据 导致的 信用 风险 、 流 动性 风 险,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如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导 致基 金出 现损 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 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基 金在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 中 期票据 前 , 基 金管 理人 须根 据法律 、 法规 、 监 管部 门的规 定 , 制定严 格的 关于 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 中期 票据 的风险 控制 制度 和 流 动 性 风 险处 置 预 案 ,管 理 人 在 此 承 诺 将 严 格 执行 该 风 险 控 制制 度 和 流 动性 风 险 处 置预 案。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督 和 核 查 。 (三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作 违反 《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等 有关 规定 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 及时核 对 , 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进行 解释或 举 证 。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和 协助基金 托管 人依照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议 对 基金业 务的 监督 和核 查,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正 , 或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 投资 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投 资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的上 述违规 失信 行为 给基 金财 产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对于必 须于 估值 完成 后方 可获知 的监 控指 标或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成 交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托 管 人是否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是否 分别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及 投资所 需其 他账 户、 是 否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各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 否根 据管 理人指 令 办 理清 算交 收、 进行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故 未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本 托管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 会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同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 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按本 协议 规定安全 保管 托管财 产。 未经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 不得自 行 运用、 处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财 产(托 管人主 动扣 收的汇 划费除 外) 。 托管人 不对处 于自身 实际控 制之 外的 账户 及财 产承担 责任 。 3 、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为 托管的基 金财 产开设 资金 账户、证 券账 户及投 资所 需其他 账 户。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对于 因基金 认(申 )购 、基金投 资过 程中产 生的 应收 财产 ,应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 有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人 处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基金管 理人 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损 失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的 追偿 行为 应予 以必要 的协 助 与配合 ,但 对基 金财 产的 损失不 承担 责任 。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金 认购 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管 理人 开 立并管 理。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金 停止 募集 时, 募集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额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验资 完成,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募 集的属 于本 基金 财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人 为基 金开 立的 资产 托管专 户中 , 并确 保划 入的 资金与 验资 金 额相一 致。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有效 认购 资金 当日 以书 面形式 确认 资金 到账 情况 , 并及 时将 资金 到账凭 证传 真给 基金 管理 人,双 方进 行账 务处 理。 若基金 募集 期 限 届满 或基 金停止 募集 时, 未能 达到 《基金 合同 》 生 效的 条件, 由基金 管 理人按 规定 办理 退款 事宜 。 (三) 基金 资产 托管 专户 的开立 和管 理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其营 业机 构开 设资 产托 管专户 , 并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合法合 规 的有效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托管 人的 相关 要求, 提供 开户 所需的 资料 并提 供其 他必 要协助 。 本基 金的 资产 托管 专户的 预留 印鉴 的印 章由 基金托 管人 刻 制、保 管和 使用 。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 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或基金 的资 产托 管专 户进 行。 基 金的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除因本 基金 业务需 要 , 基 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以基 金名 义 开立的 银行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的 管 理 应 符合 《 人 民 币 银行 结 算 账 户管 理 办 法》 、 《 现金 管 理 暂行 条 例》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定 》 、 《 支付结 算办 法 》 以及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他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立专 门的证 券账 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本基 金的 任何 证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任 何证 券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管理 和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证券 账户 卡原件 。 基金托 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义 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 公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 基金托 管人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完 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 公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证 券 结算保 证金 等的 收取按照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的 规 定 和基 金 托 管 人 为履 行 结 算 参与 人 的 义 务所 制定的 业务 规则 执行 。 (五) 银行 间市 场债 券托 管和资 金结 算专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及市 场准 入备 案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符合监 管机 构要 求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名 义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 中国人 民银 行、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银行间 市场 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司 的有 关规 定, 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分别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银行 间市 场清 算所股 份有 限公 司开立 债券 托管 账户 和资 金结算 账户 , 并 代表 基 金 进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 交易 的结算 。 基 金管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共同 负责完 成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准入备 案。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 、 因 业务 发展而 需要 开立 的其它 账户 , 可 以根 据 《 基金合 同》 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为 基金 开立 。 新 账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并 管理 。 2 、法 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七)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账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应比照 证监 会 《 关于 货币 市场基 金投 资银行 存款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的 规定 ,就 本基 金投 资银行 存款 业务 签订 书面 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 款应 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 银行 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 订总 体合作协 议,并 将资 金存 放于 存款 银行总 行或 其授 权分 行指 定的分 支机 构。 存款账 户必 须以 基金 名义 开立, 账户 名称 为基 金名 称, 存 款账 户开 户文 件上 加盖预 留印 鉴及基 金管 理人 公章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与存 款银 行签订 具体 存款 协议 , 明 确存款 的类 型、期 限、 利率 、金 额、 账号、 对账 方式 、支 取方 式、账 户管 理等 细则 。 为防范 特殊 情况 下的 流动 性风险 ,定 期存 款协 议中 应当约 定提 前支 取条 款。 基金所 投资 定期 存款 存续 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与 存款 银行 建立 定期对 账 机制, 确保 基金 银行 存款 业务账 目及 核对 的真 实、 准确。 (八)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 深 圳分公 司、 银行 间市 场清 算所股 份有 限公 司或 票据 营业中 心的 代保 管库 。 实 物证券 的购 买和 转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属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 损坏 、 灭失 , 由 此产 生 的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效 控制 或保 管的 实物 证券 、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对 应的财 产不 承 担保管 责任 。 (九)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4 件。 基 金管 理人 在合 同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基 金 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门 15 年以 上。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公 章的 合同传 真 件,未 经双 方协 商一 致,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估值 和会 计核 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 净值除 以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份 额后 的数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 小 数点后 第 5 位舍 去, 由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 个工 作日 , 基 金管 理人 应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估 值原则 应符 合 《 基金 合同》 、 《证 券投 资基金 会计 核算 业务指 引》 及 其他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并以 双方 认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果 复核 后 以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规 定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本基金 的会 计责 任方 是基 金管理 人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的意 见,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有 新 增事项 ,按 国家 最新 规定 估值。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3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 算和基 金会 计核算的 义务 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5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证件 号码 和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分 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保存 期不 少于 20 年。 如不 能妥 善保 管,则 按相 关 法律法 规承 担责 任。 在基金 托 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不得 将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的 其他 用途 ,并 应遵 守保密 义务 。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应提 交华 南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照华 南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地点 为深 圳市 。 仲 裁裁 决 是终局 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 有约束 力, 仲裁费 、律 师费 由败 诉方 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的 内容 进行变 更 。 变 更后的 托管 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 并 需经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加盖公 章或 合同 专用章 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授 权代 理人 签字 (或 盖章 ) 确 认。 基金 托管 协 议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6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在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接 管基金财 产之 前,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 人应 按照 《基金 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职 责。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4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 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6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7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三)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7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四)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和修 改以 下服 务项 目: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交 易资料 的寄 送服 务 1 、登 记机 构保 留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上列 明的 所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交 易记录 ; 2 、 我公 司于2017 年 12 年21 日 发布 《 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调 整旗 下基金 对 账单服 务形 式的 公告 》, 自 2018 年1 月 1 日起 ,本 公司按 照投 资者 成功 定制 的服务 形式 提 供基金 对账 单服 务, 对于 未定制 账单 服务 的投 资者 不再主 动提 供对 账单 。 (1) 月度 电子 邮件 对账 单 :每月 初 5 个工 作日 内, 本公司 以电 子邮 件方 式给 截至上 月 最后一 个交 易日 仍持 有本 公司基 金份 额或 者账 户余 额为 0 但当 期有 交易 发生 的定制 投资 者 发送月 度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 (2) 月度 短信 对账 单: 每 月初 5 个工 作日 内, 本公 司以短 信方 式给 截至 上月 最后一 个 交易日 仍持 有本 公司 基金 份额的 定制 投资 者发 送月 度短信 对账 单。 (3) 月度 微信 对账 单: 每 月初 5 个工 作日 内, 本公 司以微 信方 式给 截至 上月 最后一 个 交易日 仍持 有本 公司 基金 份额或 者账 户余 额 为0 但 当期有 交易 发生 、且 已在 “ 景顺 长城 基 金 ”微 信公 众号 上成 功绑 定账户 的投 资者 发送 月度 微信对 账单 。 (4) 季度 及年 度纸 质对 账 单:每 年一 、二 、三 季度 结 束后 ,本 公司 向定 制纸 质对账 单 且在当 季度 内有 交易 的投 资者寄 送季 度对 账单 ; 每 年度结 束后 , 本 公司 向定 制纸质 对账 单且 在第四 季度 内有 基金 交易 或者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 仍持有 本公 司基 金份 额的 投资者 寄送 年 度纸质 对账 单。 因提供 的个 人信 息 (包 括 但不限 于姓 名、 电 子邮 件 地址、 邮寄地 址、 邮 编等 ) 不详、 错 误、变 更或 邮局 投递 差错 、通讯 故障 、延 误等 原因 有可能 造成 对账 单无 法按 时或准 确送 达 。 因上述 原因 无法 正常 收取 对账单 的 , 请 及时 到原 基金 销售网 点或 本公 司网 站办 理联系 方式 变 更手续 。详 询400-8888-606 ,或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www.igwfmc.com )“ 在线 客 服”咨 询。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8 (二) 网络 在线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其网 站 (www.igwfmc.com ) 定 期或 不定 期为投 资者 提供 基金 管理 人信息 、 基金产 品信 息、 账户 查询 、 投资 策略 分析 报告 、 热 点问答 等服 务。 投资 者可 以登陆 该网 站修 改基金 查询 密码 。 对于直 销个 人客 户, 基金 管理人 同时 提供 网上 交易 服务。 (三) 客户 服务 中心 (Call Center ) 电话 服务 投资者 想要 了解 交易 情况 、 基 金账 户余 额、 基金 产 品与服 务信 息或 进行 投诉 等, 可拨 打 基金管 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400 8888 606 (免 长途 费)。 客户服 务中 心的 人工 坐席 服 务时 间为 每周 一至 周五 ( 法定节 假日 及因 此导 致的 证券交 易 所休市 日除 外)9:00 —17:00。 (四) 客户 投诉 受理 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网点 柜台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留 言栏 目、 自动 语音 留言栏 目 、 客户服 务中 心人 工热 线、 书信、 电子 邮件 等六 种不 同的渠 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网 点所 提供 的服务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的 政策规 定进 行投 诉。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在工 作日 收到的 投诉 , 将 在下 一个 工作日 内作 出回 应, 在非 工作日 收到 的投诉 , 将顺 延至下 一个 工作日 当日 或者 次日 回复 。 对 于不 能及 时解决 的投 诉, 基金 管理 人 就投诉 处理 进度 向投 诉人 作出定 期更 新。 (五)如 本招 募说明 书存 在任何您/贵机 构无法 理解 的内容, 请通 过上述 方式 联系本 基 金管理 人。 请确 保投 资前 ,您/ 贵机 构已 经全 面理 解 了本招 募说 明书 。 二十二、其它应披露 事项 2018 年 3 月 28 日发 布《 景顺长 城景 颐盛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 年度 报告》及 《摘要 》 2018 年3 月23 日发 布《 景顺长 城景 颐盛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2018 年3 月23 日发 布《 景顺长 城景 颐盛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2018 年 3 月 23 日发 布《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 下 62 只 基金 修改 基金合 同 及托管 协议 的公 告 》 2018 年 2 月 7 日 发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景 顺长 城景 丰货 币市 场基金 开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9 展基金 转换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 2018 年1 月30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景 顺长 城景 益货 币市 场基金 开 展基金 转换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 2018 年1 月22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景颐 盛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2017 年第 4 季 度报告 》 2017 年12 月7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调 整旗 下部 分基 金首 次申购 最 低金额 、定 期定 额投 资最 低金额 和最 低持 有份 额数 额限制 的公 告 》 2017 年11 月 27 日 发布 《 景顺长 城景 颐盛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2017 年第2 号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 及《 摘要 》 2017 年10 月25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景颐 盛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2017 年第3 季 度报 告 》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 复制 。 投 资 者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买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但 应以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正本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 予景 顺长城 景颐 盛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注册 的文 件 (二) 景顺 长城 景颐 盛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法律 意见 书 (四)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五)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景顺 长城 景颐 盛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上述文 件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住 所,以 供公 众查 阅、 复制 。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0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一 八年 五月 二十 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