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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合鑫货币(003206)

博时合鑫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博时合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更新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博 时 合 鑫 货 币 市场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基金 管理 人: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托管 人: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博时合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更新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 重 要 提 示 】
1 、 本 基 金 根 据 2 0 1 6 年 6 月 2 4 日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关 于 准 予 博 时 合 鑫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注 册 的 批 复 》 ( 证 监 许 可 [ 2 0 1 6 ] 1 4 0 7 号 ) 准 予 注 册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注 册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 市 场 前 景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3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货 币 市 场 ,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会 因 为 货 币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 放 在 银 行 或 存 款 类 金 融 机 构 ,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需 充 分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并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的 风 险 包 括 : 因 整 体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的 利 率 调 整 和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构 成 本 基 金 的 利 率 风 险 , 由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等 。 本 基 金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属 于 低 预 期 风 险 、 低 预 期 收 益 的 基 金 品 种 , 其 预 期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均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混 合
型 基 金 及 债 券 型 基 金 。
4 、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对 流 动 性 要 求 较 高 , 这 种 确 保 高 流 动 性 的 投 资 策
略 有 可 能 造 成 投 资 收 益 的 减 少 , 另 一 方 面 , 由 于 大 额 赎 回 被 迫 减 仓 的 个 券 , 若 市 场 流 动 性 弱 ,
变 现 冲 击 成 本 较 大 , 会 造 成 变 现 损 失 , 降 低 资 产 净 值 。 例 如 , 为 满 足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需 要 , 基
金 可 能 保 留 大 量 的 现 金 , 而 现 金 的 投 资 收 益 最 低 , 从 而 造 成 基 金 当 期 收 益 下 降 等 风 险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及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规 定 导 致 流 动 性 管 理 不 善 而 引 起 交 收 违
约 , 导 致 停 止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 造 成 投 资 者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6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购 买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 放 在 银 行 或 者 存
款 类 金 融 机 构 。 投 资 者 在 进 行 投 资 决 策 前 ,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和 产 品 特 性 , 自 主 判 断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并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谨 慎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7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9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人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投 资 人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负 责 。
1 0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 2 0 1 8 年 4 月 1 2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 表博时合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更新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现 截 止 日 为 2 0 1 8 年 3 月 3 1 日 (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博时合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更新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目 录
第一 部分 绪言 ............................ ................................................................................ 1
第二 部分 释义 ............................ ................................................................................ 2
第三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 5
第四 部分 基金 托管 人 .............................................................................................. 17
第五 部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 22
第六 部分 基金 的募 集与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 31
第七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与赎 回 .......................................................................... 32
第八 部分 基金 的投 资 .............................................................................................. 41
第九 部分 基金 的业 绩 ................................................................................................ 50
第十 部分 基金 的财 产 .............................................................................................. 51
第十 一部 分 基金 资产 的估值 .................................................................................. 52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收 益分配 .................................................................................. 56
第十 三部 分 基金 费用 与税收 .................................................................................. 58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审 计 .............................................................................. 60
第十 五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 61
第十 六部 分 风险 揭示 ................ .............................................................................. 66
第十 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70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72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 85
第二 十部 分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97
第二 十一 部分 其他 应披 露的事 项 ............................................................................ 99
第二 十二 部分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 99
第二 十三 部分 备查 文件 ............ ............................................................................ 100博时合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更新说明书 2 0 1 7 年第 2 号
1
第 一 部 分 绪 言
《 博 时 合 鑫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 招 募 说 明 书 ” 或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
依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 《 关 于 实 施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有 关 问 题 的 规
定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编 报 规 则 第 5 号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特 别 规 定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 博 时 合 鑫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 编 写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博 时 合 鑫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 或 “ 本 基 金 ” )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 或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作 任 何 解 释 或 者 说 明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 中 国 证 监 会 ” ) 注 册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 细 查
阅 基 金 合 同 。博时合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更新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2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 除 非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 下 列 词 语 或 简 称 具 有 以 下 含 义 :
1 、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 指 博 时 合 鑫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指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 指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4 、 基 金 合 同 : 指 《 博 时 合 鑫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
5 、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博 时 合 鑫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
6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博 时 合 鑫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其 定 期 的
更 新 。
7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 博 时 合 鑫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 、 通 知 等 。
9 、 《 基 金 法 》 : 指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
1 0 、 《 销 售 办 法 》 : 指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
1 1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
1 2 、 《 运 作 办 法 》 : 指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
1 3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1 7 年 8 月 3 1 日 颁 布 、 同 年 1 0 月 1 日 实
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
1 4 、 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1 5 、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1 6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1 7 、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
1 8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
1 9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
2 0 、 投 资 人 、 投 资 者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的 合 称 。博时合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更新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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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
2 2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
2 3 、 销 售 机 构 : 指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
2 4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
2 5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2 6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
2 7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 账 户 。
2 8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的 日 期 。
2 9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 ,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予 以 公 告 的 日 期 。
3 0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个 月 。
3 1 、 存 续 期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终 止 之 间 的 不 定 期 期 限 。
3 2 、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
3 3 、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 开 放 日 。
3 4 、 T + n 日 : 指 自 T 日 起 第 n 个 工 作 日 ( 不 包 含 T 日 ) 。
3 5 、 开 放 日 : 指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
3 6 、 开 放 时 间 : 指 开 放 日 基 金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交 易 的 时 间 段 。
3 7 、 《 业 务 规 则 》 : 指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投 资 人 共 同 遵 守 。
3 8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3 9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4 0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条 件 要博时合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更新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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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 将 基 金 份 额 兑 换 为 现 金 的 行 为 。
4 1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4 2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的 操 作 。
4 3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受
理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
4 4 、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
4 5 、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
4 6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 节 约 。
4 7 、 摊 余 成 本 法 : 指 计 价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照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 在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按 实 际 利 率 法 进 行 摊 销 , 每 日 计 提 损 益 。
4 8 、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 指 按 照 相 关 法 规 计 算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的 日 净 收 益 。
4 9 、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指 以 最 近 七 日 ( 含 节 假 日 ) 收 益 所 折 算 的 年 资 产 收 益 率 。
5 0 、 销 售 服 务 费 : 指 本 基 金 用 于 持 续 销 售 和 服 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费 用 , 该 笔 费 用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扣 除 , 属 于 基 金 的 营 运 费 用 。
5 1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
5 2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5 3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5 4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的 过 程 。
5 5 、 指 定 媒 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 及 其 他 媒 介 。
5 6 、 不 可 抗 力 : 指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事 件 。
5 7 、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 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 债 券 等 。博时合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更新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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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概 况
名 称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2 9 层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2 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光 华
成 立 时 间 : 1 9 9 8 年 7 月 1 3 日
注 册 资 本 : 2 . 5 亿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联 系 人 : 韩 强
联 系 电 话 : ( 0 7 5 5 ) 8 3 1 6 9 9 9 9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公 司 ”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 1 9 9 8 ] 2 6 号 文 批
准 设 立 。 目 前 公 司 股 东 为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持 有 股 份 4 9 % ; 中 国 长 城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
持 有 股 份 2 5 % ; 天 津 港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 持 有 股 份 6 % ; 上 海 汇 华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 持 有 股
份 1 2 % ; 上 海 盛 业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有 限 公 司 , 持 有 股 份 6 % ; 广 厦 建 设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持
有 股 份 2 % 。 注 册 资 本 为 2 . 5 亿 元 人 民 币 。
公 司 设 立 了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负 责 指 导 基 金 资 产 的 运 作 、 确 定 基 本 的 投
资 策 略 和 投 资 组 合 的 原 则 。
公 司 下 设 两 大 总 部 和 二 十 九 个 直 属 部 门 , 分 别 是 : 权 益 投 资 总 部 、 固 定 收 益 总 部 以 及 宏
观 策 略 部 、 交 易 部 、 指 数 与 量 化 投 资 部 、 特 定 资 产 管 理 部 、 多 元 资 产 管 理 部 、 年 金 投 资 部 、
绝 对 收 益 投 资 部 、 产 品 规 划 部 、 营 销 服 务 部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 市 场 部 、 养 老 金 业 务 中 心 、 战
略 客 户 部 、 机 构 - 上 海 、 机 构 - 南 方 、 券 商 业 务 部 、 零 售 - 北 京 、 零 售 - 上 海 、 零 售 - 南 方 、 央
企 业 务 部 、 互 联 网 金 融 部 、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 办 公 室 、 人 力 资 源 部 、 财 务 部 、 信 息 技 术 部 、 基
金 运 作 部 、 风 险 管 理 部 和 监 察 法 律 部 。
权 益 投 资 总 部 负 责 公 司 所 管 理 资 产 的 权 益 投 资 管 理 及 相 关 工 作 。 权 益 投 资 总 部 下 设 股 票
投 资 部 ( 含 各 投 资 风 格 小 组 ) 、 研 究 部 。 股 票 投 资 部 负 责 进 行 股 票 选 择 和 组 合 管 理 。 研 究 部
负 责 完 成 对 宏 观 经 济 、 投 资 策 略 、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及 市 场 的 研 究 。 固 定 收 益 总 部 负 责 公 司 所 管
理 资 产 的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管 理 及 相 关 工 作 。 固 定 收 益 总 部 下 设 现 金 管 理 组 、 公 募 基 金 组 、 专 户
组 、 国 际 组 和 研 究 组 , 分 别 负 责 各 类 固 定 收 益 资 产 的 研 究 和 投 资 工 作 。
市 场 部 负 责 公 司 市 场 和 销 售 管 理 、 销 售 组 织 、 目 标 和 费 用 管 理 、 销 售 督 导 与 营 销 培 训 管
理 、 公 司 零 售 渠 道 银 行 总 行 管 理 与 维 护 、 推 动 金 融 同 业 业 务 合 作 与 拓 展 、 国 际 业 务 的 推 动 与
协 作 等 工 作 。 战 略 客 户 部 负 责 北 方 地 区 由 国 资 委 和 财 政 部 直 接 管 辖 企 业 以 及 该 区 域 机 构 客 户
的 销 售 与 服 务 工 作 。 机 构 - 上 海 和 机 构 - 南 方 分 别 主 要 负 责 华 东 地 区 、 华 南 地 区 以 及 其 他 指 定博时合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更新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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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 域 的 机 构 客 户 销 售 与 服 务 工 作 。 养 老 金 业 务 中 心 负 责 公 司 社 保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 基 本 养 老
金 及 职 业 年 金 的 客 户 拓 展 、 销 售 与 服 务 、 养 老 金 研 究 与 政 策 咨 询 、 养 老 金 销 售 支 持 与 中 台 运
作 协 调 、 相 关 信 息 服 务 等 工 作 。 券 商 业 务 部 负 责 券 商 渠 道 的 开 拓 和 销 售 服 务 。 零 售 - 北 京 、
零 售 - 上 海 、 零 售 - 南 方 负 责 公 司 全 国 范 围 内 零 售 客 户 的 渠 道 销 售 和 服 务 。 央 企 业 务 部 负 责 招
商 局 集 团 签 约 机 构 客 户 、 重 要 中 央 企 业 及 其 财 务 公 司 等 客 户 的 拓 展 、 合 作 业 务 落 地 与 服 务 等
工 作 。 营 销 服 务 部 负 责 营 销 策 划 、 销 售 支 持 、 品 牌 传 播 、 对 外 媒 体 宣 传 等 工 作 。
宏 观 策 略 部 负 责 为 投 委 会 审 定 资 产 配 置 计 划 提 供 宏 观 研 究 和 策 略 研 究 支 持 。 交 易 部 负 责
执 行 基 金 经 理 的 交 易 指 令 并 进 行 交 易 分 析 和 交 易 监 督 。 指 数 与 量 化 投 资 部 负 责 公 司 各 类 指 数
与 量 化 投 资 产 品 的 研 究 和 投 资 管 理 工 作 。 特 定 资 产 管 理 部 负 责 公 司 权 益 类 特 定 资 产 专 户 和 权
益 类 社 保 投 资 组 合 的 投 资 管 理 及 相 关 工 作 。 多 元 资 产 管 理 部 负 责 公 司 的 基 金 中 基 金 投 资 产 品
的 研 究 和 投 资 管 理 工 作 。 年 金 投 资 部 负 责 公 司 所 管 理 企 业 年 金 等 养 老 金 资 产 的 投 资 管 理 及 相
关 工 作 。 绝 对 收 益 投 资 部 负 责 公 司 绝 对 收 益 产 品 的 研 究 和 投 资 管 理 工 作 。 产 品 规 划 部 负 责 新
产 品 设 计 、 新 产 品 报 批 、 主 管 部 门 沟 通 维 护 、 产 品 维 护 以 及 年 金 方 案 设 计 等 工 作 。 互 联 网 金
融 部 负 责 公 司 互 联 网 金 融 战 略 规 划 的 设 计 和 实 施 , 公 司 互 联 网 金 融 的 平 台 建 设 、 业 务 拓 展 和
客 户 运 营 , 推 动 公 司 相 关 业 务 在 互 联 网 平 台 的 整 合 与 创 新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负 责 零 售 客 户 的 服
务 和 咨 询 工 作 。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专 门 负 责 股 东 会 、 董 事 会 、 监 事 会 及 董 事 会 各 专 业 委 员 会 各 项 会 务 工 作 ;
股 东 关 系 管 理 与 董 、 监 事 的 联 络 、 沟 通 及 服 务 ; 基 金 行 业 政 策 、 公 司 治 理 、 战 略 发 展 研 究 、
公 司 文 化 建 设 ; 与 公 司 治 理 及 发 展 战 略 等 相 关 的 重 大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 政 府 公 共 关 系 管 理 ; 党
务 工 作 ; 博 时 慈 善 基 金 会 的 管 理 及 运 营 等 。 办 公 室 负 责 公 司 的 行 政 后 勤 支 持 、 会 议 及 文 件 管
理 、 外 事 活 动 管 理 、 档 案 管 理 及 工 会 工 作 等 。 人 力 资 源 部 负 责 公 司 的 人 员 招 聘 、 培 训 发 展 、
薪 酬 福 利 、 绩 效 评 估 、 员 工 沟 通 、 人 力 资 源 信 息 管 理 工 作 。 财 务 部 负 责 公 司 预 算 管 理 、 财 务
核 算 、 成 本 控 制 、 财 务 分 析 等 工 作 。 信 息 技 术 部 负 责 信 息 系 统 开 发 、 网 络 运 行 及 维 护 、 I T
系 统 安 全 及 数 据 备 份 等 工 作 。 基 金 运 作 部 负 责 基 金 会 计 和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等 业 务 。 风 险 管 理 部
负 责 建 立 和 完 善 公 司 投 资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与 流 程 , 组 织 实 施 公 司 投 资 风 险 管 理 与 绩 效 分 析 工
作 , 确 保 公 司 各 类 投 资 风 险 得 到 良 好 监 督 与 控 制 。 监 察 法 律 部 负 责 对 公 司 投 资 决 策 、 基 金 运
作 、 内 部 管 理 、 制 度 执 行 等 方 面 进 行 监 察 , 并 向 公 司 管 理 层 和 有 关 机 构 提 供 独 立 、 客 观 、 公
正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
另 设 北 京 分 公 司 、 上 海 分 公 司 、 沈 阳 分 公 司 、 郑 州 分 公 司 和 成 都 分 公 司 , 分 别 负 责 对 驻
京 、 沪 、 沈 阳 、 郑 州 和 成 都 人 员 日 常 行 政 管 理 和 对 赴 京 、 沪 、 沈 阳 和 郑 州 处 理 公 务 人 员 给 予
协 助 。 此 外 , 还 设 有 全 资 子 公 司 博 时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及 境 外 子 公 司 博 时 基 金 ( 国 际 )
有 限 公 司 。
截 止 到 2 0 1 8 年 3 月 3 1 日 , 公 司 总 人 数 为 5 3 5 人 , 其 中 研 究 员 和 基 金 经 理 超 过 8 7 % 拥 有
硕 士 及 以 上 学 位 。博时合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更新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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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已 经 建 立 健 全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内 部 监 察 制 度 、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和 员 工 行 为 准 则 等 公 司 管 理 制 度 体 系 。
二 、 主 要 成 员 情 况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成 员
张 光 华 先 生 , 博 士 , 董 事 长 。 历 任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政 研 室 副 主 任 , 计 划 处 处 长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海 南 省 分 行 副 行 长 、 党 委 委 员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广 州 分 行 副 行 长 、 党 委 副 书 记 , 广 东 发
展 银 行 行 长 、 党 委 副 书 记 , 招 商 银 行 副 行 长 、 执 行 董 事 、 副 董 事 长 、 党 委 副 书 记 , 在 招 商 银
行 任 职 期 间 曾 兼 任 永 隆 银 行 副 董 事 长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招 商 信 诺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招 银 国 际 金 融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招 银 金 融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2 0 1 5 年 8
月 起 ,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暨 法 定 代 表 人 。
江 向 阳 先 生 , 董 事 。 2 0 1 5 年 7 月 起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中 共 党 员 , 南 开
大 学 国 际 金 融 博 士 , 清 华 大 学 金 融 媒 体 E M B A 。 1 9 8 6 - 1 9 9 0 年 就 读 于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信 息 与 情 报
学 系 , 获 学 士 学 位 ; 1 9 9 4 - 1 9 9 7 年 就 读 于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研 究 生 院 , 获 法 学 硕 士 学 位 ; 2 0 0 3 - 2 0 0 6
年 , 就 读 于 南 开 大 学 国 际 经 济 研 究 所 , 获 国 际 金 融 博 士 学 位 。 2 0 1 5 年 1 月 至 7 月 , 任 招 商
局 金 融 集 团 副 总 经 理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党 委 副 书 记 。 历 任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公 厅 、 党 办 副
主 任 兼 新 闻 办 ( 网 信 办 ) 主 任 ;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公 厅 副 巡 视 员 ; 中 国 证 监 会 深 圳 专 员 办 处 长 、
副 专 员 ; 中 国 证 监 会 期 货 监 管 部 副 处 长 、 处 长 ; 中 国 农 业 工 程 研 究 设 计 院 情 报 室 干 部 。
彭 磊 女 士 , 分 别 于 1 9 9 4 年 7 月 及 2 0 1 0 年 7 月 获 得 西 南 财 经 大 学 企 业 管 理 专 业 经 济
学 学 士 学 位 , 以 及 北 京 大 学 金 融 学 专 业 经 济 学 硕 士 学 位 。 曾 在 不 同 证 券 和 金 融 类 公 司 担 任 管
理 或 行 政 职 位 , 拥 有 相 关 管 理 和 从 业 经 验 。 于 2 0 0 2 年 5 月 至 2 0 0 3 年 1 0 月 兼 任 友 联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 于 2 0 0 2 年 5 月 加 入 招 商 局 金 融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综 合 管 理 部 副
总 经 理 、 审 计 稽 核 部 总 经 理 、 中 国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证 券 部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助 理 。 自 2 0 1 1 年
6 月 起 担 任 长 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自 2 0 1 5 年 3 月 起 担 任 摩 根 士 丹 利 华 鑫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自 2 0 1 6 年 4 月 起 担 任 招 商 局 金 融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王 金 宝 先 生 , 硕 士 , 董 事 。 1 9 8 8 年 7 月 至 1 9 9 5 年 4 月 在 上 海 同 济 大 学 数 学 系 工 作 , 任
教 师 。 1 9 9 5 年 4 月 进 入 招 商 证 券 , 先 后 任 上 海 澳 门 路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上 海 地 区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主 持 工 作 ) 、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兼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经 理 、 股 票 销 售 交 易 部 总 经
理 ( 现 更 名 为 机 构 业 务 总 部 ) 、 机 构 业 务 董 事 总 经 理 。 2 0 0 2 年 1 0 月 至 2 0 0 8 年 7 月 ,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二 届 、 第 三 届 监 事 会 监 事 。 2 0 0 8 年 7 月 起 ,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四 届 至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
陈 克 庆 先 生 , 北 京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2 0 0 1 年 起 历 任 世 纪 证 券 投 资 银 行 北 京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国 信 证 券 投 行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华 西 证 券 投 资 银 行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董 事 总 经 理 。 2 0 1 4
年 加 入 中 国 长 城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 现 任 投 资 投 行 事 业 部 副 总 经 理 。
张 灏 先 生 , 1 9 7 8 年 生 , 学 士 。 2 0 0 0 年 毕 业 于 美 国 麻 省 理 工 学 院 , 获 得 数 学 学 士 学 位 和博时合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更新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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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济 学 学 士 学 位 。 2 0 0 0 年 起 , 任 职 于 瑞 士 信 贷 ( C S F B ) 纽 约 办 公 室 并 加 入 企 业 并 购 部 门 担
任 经 理 , 负 责 全 球 电 讯 及 消 费 零 售 行 业 的 并 购 项 目 ; 2 0 0 5 年 , 加 入 摩 根 大 通 ( J P M o r g a n )
香 港 办 公 室 担 任 副 总 裁 , 负 责 大 中 华 区 的 企 业 并 购 项 目 ; 2 0 0 8 年 , 加 入 著 名 基 金 公 司 德 劭
集 团 ( D E S h a w & C o . ) 之 大 中 华 区 私 募 股 权 投 资 部 门 担 任 执 行 董 事 。 2 0 1 3 年 至 今 , 加 入 上
海 信 利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担 任 董 事 及 上 海 汇 华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担 任 投 资 总 监 , 并 负 责
股 权 投 资 项 目 管 理 。
顾 立 基 先 生 , 硕 士 , 独 立 董 事 。 1 9 6 8 年 至 1 9 7 8 年 就 职 于 上 海 印 染 机 械 修 配 厂 , 任 共 青
团 总 支 书 记 ; 1 9 8 3 年 起 , 先 后 任 招 商 局 蛇 口 工 业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秘 书 、 主 任 ; 招 商 局
蛇 口 工 业 区 免 税 品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 中 国 国 际 海 运 集 装 箱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招 商 局 蛇 口 工 业 区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国 际 招 商 局 贸 易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
蛇 口 招 商 港 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 招 商 局 蛇 口 工 业 区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 香 港 海 通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 招 商 局 科 技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 招 商 局 蛇 口 工 业 区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2 0 0 8 年 退 休 。 2 0 0 8 年 2 月 至 今 , 任 清 华 大 学 深 圳 研 究 生 院 兼 职 教 授 ; 2 0 0 8 年 1 1
月 至 2 0 1 0 年 1 0 月 , 兼 任 招 商 局 科 技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 2 0 0 9 年 6 月 至 今 , 兼 任 中 国
平 安 保 险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外 部 监 事 、 监 事 会 主 席 ; 2 0 1 1 年 3 月 至 今 , 兼 任 湘 电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外 部 董 事 ; 2 0 1 3 年 5 月 至 2 0 1 4 年 8 月 , 兼 任 德 华 安 顾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 E C N L )
董 事 ; 2 0 1 3 年 6 月 至 今 , 兼 任 深 圳 市 昌 红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2 0 1 4 年 1 1 月 起 ,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
姜 立 军 先 生 , 1 9 5 5 年 生 , 会 计 师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M B A ) 。 1 9 7 4 年 1 2 月 参 加 工 作 , 历 任
中 国 远 洋 运 输 总 公 司 财 务 处 科 员 、 中 国 - 坦 桑 尼 亚 联 合 海 运 服 务 公 司 财 务 部 经 理 、 日 本 中 铃
海 运 服 务 公 司 财 务 部 经 理 、 中 远 ( 英 国 ) 公 司 财 务 部 经 理 、 香 港 益 丰 船 务 公 司 财 务 部 经 理 、
香 港 - 佛 罗 伦 租 箱 公 司 ( 香 港 上 市 公 司 ) 副 总 经 理 、 中 远 太 平 洋 有 限 公 司 ( 香 港 上 市 公 司 )
副 总 经 理 、 中 远 日 本 公 司 财 务 部 长 和 营 业 副 本 部 长 、 中 远 集 装 箱 运 输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会 计 师 等
职 。 2 0 0 2 . 8 - 2 0 0 8 . 7 , 任 中 远 航 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A 股 上 市 公 司 ) 首 席 执 行 官 、 董 事 。
2 0 0 8 . 8 - 2 0 1 1 . 1 2 , 任 中 远 投 资 ( 新 加 坡 ) 有 限 公 司 ( 新 加 坡 上 市 公 司 ) 总 裁 、 董 事 会 副 主 席 、
中 远 控 股 ( 新 加 坡 )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 并 任 新 加 坡 中 资 企 业 协 会 会 长 。 2 0 1 1 . 1 1 - 2 0 1 5 . 1 2 , 任
中 国 远 洋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 A + H 上 市 公 司 ) 执 行 董 事 、 总 经 理 。 2 0 1 2 . 2 - 2 0 1 5 . 1 2 , 兼
任 中 国 上 市 公 司 协 会 副 监 事 长 、 天 津 上 市 公 司 协 会 副 会 长 ; 2 0 1 4 . 9 - 2 0 1 5 . 1 2 , 兼 任 中 国 上 市
公 司 协 会 监 事 会 专 业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委 员 。
赵 如 冰 先 生 , 1 9 5 6 年 生 , 教 授 级 高 级 工 程 师 , 国 际 金 融 专 业 经 济 学 硕 士 研 究 生 。 历 任
葛 洲 坝 水 力 发 电 厂 工 作 助 理 工 程 师 、 工 程 师 、 高 级 工 程 师 、 葛 洲 坝 二 江 电 厂 电 气 分 厂 主 任 、
书 记 ; 1 9 8 9 . 0 9 — 1 9 9 1 . 1 0 任 葛 洲 坝 至 上 海 正 负 5 0 万 伏 超 高 压 直 流 输 电 换 流 站 书 记 兼 站 长 ,
主 持 参 加 了 我 国 第 一 条 亚 洲 最 大 的 直 流 输 电 工 程 的 安 装 调 试 和 运 行 ; 1 9 9 1 . 1 0 — 1 9 9 5 . 1 2 任
厂 办 公 室 主 任 兼 外 事 办 公 室 主 任 ; 1 9 9 5 . 1 2 — 1 9 9 9 . 1 2 , 任 华 能 南 方 开 发 公 司 党 组 书 记 、 总 经博时合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更新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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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 兼 任 中 国 华 能 集 团 董 事 、 深 圳 南 山 热 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上 市 公 司 代 码 0 0 3 7 ) 副 董 事 长 、
长 城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 深 圳 华 能 电 讯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2 0 0 0 . 0 1 - 2 0 0 4 . 0 7 , 华 能
南 方 公 司 被 国 家 电 力 公 司 重 组 后 , 任 华 能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长 城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 董 事 ; 2 0 0 4 . 0 7 - 2 0 0 9 . 0 3 , 任 华 能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党 组 书 记 、 总 经 理 ;
2 0 0 9 . 1 2 - 2 0 1 6 . 8 , 任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董 事 长 、 景 顺 长 城 资 产 管 理 ( 深 圳 ) 公 司 董 事 长 ;
2 0 1 6 . 8 - 至 今 , 任 阳 光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 兼 任 西 南 证 券 、 百 隆 东 方 、 威 华 股
份 独 立 董 事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监 事 会 成 员
车 晓 昕 女 士 , 硕 士 , 监 事 。 1 9 8 3 年 起 历 任 郑 州 航 空 工 业 管 理 学 院 助 教 、 讲 师 、 珠 海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经 理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总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董 事 总 经 理 。 2 0 0 8 年 7 月 起 ,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四 至 六 届 监 事 会 监 事 。
陈 良 生 先 生 , 中 央 党 校 经 济 学 硕 士 。 1 9 8 0 年 至 2 0 0 0 年 就 职 于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巢 湖 市 支 行
及 安 徽 省 分 行 。 2 0 0 0 年 起 就 职 于 中 国 长 城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 历 任 合 肥 办 事 处 综 合 管 理 部 部 长 、
福 州 办 事 处 党 委 委 员 、 总 经 理 、 福 建 省 分 公 司 党 委 书 记 、 总 经 理 。 2 0 1 7 年 4 月 至 今 任 中 国
长 城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机 构 协 同 部 专 职 董 监 事 。 2 0 1 7 年 6 月 起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
赵 兴 利 先 生 , 硕 士 , 监 事 。 1 9 8 7 年 至 1 9 9 5 年 就 职 于 天 津 港 务 局 计 财 处 。 1 9 9 5 年 至 2 0 1 2
年 5 月 先 后 任 天 津 港 贸 易 公 司 财 务 科 科 长 、 天 津 港 货 运 公 司 会 计 主 管 、 华 夏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部 总 经 理 、 天 津 港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 2 0 1 2 年 5 月 筹 备 天 津 港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金 融 事 业 部 , 2 0 1 1 年 1 1 月 至 今 任 天 津 港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金 融 事 业 部 副 部 长 。 2 0 1 3
年 3 月 起 ,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五 至 六 届 监 事 会 监 事 。
郑 波 先 生 , 博 士 , 监 事 。 2 0 0 1 年 起 先 后 在 中 国 平 安 保 险 公 司 总 公 司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工 作 。 现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总 经 理 。 2 0 0 8 年 7 月 起 ,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四 至 六 届 监 事 会 监 事 。
黄 健 斌 先 生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1 9 9 5 年 起 先 后 在 广 发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投 资 管 理 部 、 中 银 国 际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管 理 部 工 作 。 2 0 0 5 年 加 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历 任 固 定 收 益 部 基 金 经 理 、 博 时 平 衡 配 置 混 合 型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固 定 收 益 部 副 总
经 理 、 社 保 组 合 投 资 经 理 、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固 定 收 益 总 部 董 事 总
经 理 、 年 金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社 保 组 合 投 资 经 理 、 高 级 投 资 经 理 、 兼 任 博 时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2 0 1 6 年 3 月 1 8 日 至 今 担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会 员 工 监 事 。
严 斌 先 生 , 硕 士 , 监 事 。 1 9 9 7 年 7 月 起 先 后 在 华 侨 城 集 团 公 司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工 作 。 现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部 总 经 理 。 2 0 1 5 年 5 月 起 ,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六 届 监 事 会 监 事 。
3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博时合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更新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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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光 华 先 生 , 简 历 同 上 。
江 向 阳 先 生 , 简 历 同 上 。
王 德 英 先 生 , 硕 士 , 副 总 经 理 。 1 9 9 5 年 起 先 后 在 北 京 清 华 计 算 机 公 司 任 开 发 部 经 理 、
清 华 紫 光 股 份 公 司 C A D 与 信 息 事 业 部 任 总 工 程 师 。 2 0 0 0 年 加 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行 政 管 理 部 副 经 理 , 电 脑 部 副 经 理 、 信 息 技 术 部 总 经 理 、 公 司 代 总 经 理 。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主 管 I T 、 运 作 、 指 数 与 量 化 投 资 等 工 作 , 博 时 基 金 ( 国 际 ) 有 限 公 司 及 博 时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董 良 泓 先 生 , C F A , M B A , 副 总 经 理 。 1 9 9 3 年 起 先 后 在 中 国 技 术 进 出 口 总 公 司 、 中 技 上
海 投 资 公 司 、 融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从 事 投 资 管 理 工 作 。 2 0 0 5 年 2
月 加 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社 保 股 票 基 金 经 理 , 特 定 资 产 高 级 投 资 经 理 , 研 究 部 总
经 理 兼 特 定 资 产 高 级 投 资 经 理 、 社 保 股 票 基 金 经 理 、 特 定 资 产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博 时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 高 级 投 资 经 理 、 社 保 组 合 投 资 经 理 , 兼 任 博 时 基 金 ( 国
际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邵 凯 先 生 , 经 济 学 硕 士 , 副 总 经 理 。 1 9 9 7 年 至 1 9 9 9 年 在 河 北 省 经 济 开 发 投 资 公 司 从 事
投 资 管 理 工 作 。 2 0 0 0 年 8 月 加 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债 券 组 合 经 理 助 理 、 债 券 组
合 经 理 、 社 保 债 券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固 定 收 益 部 副 总 经 理 兼 社 保 债 券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经 理 、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总 监 、 社 保 组 合 投 资 经 理 。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兼 任 博 时 基 金 ( 国
际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博 时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徐 卫 先 生 , 硕 士 , 副 总 经 理 。 1 9 9 3 年 起 先 后 在 深 圳 市 证 券 管 理 办 公 室 、 中 国 证 监 会 、
摩 根 士 丹 利 华 鑫 基 金 工 作 。 2 0 1 5 年 6 月 加 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
博 时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博 时 基 金 ( 国 际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孙 麒 清 女 士 , 商 法 学 硕 士 , 督 察 长 。 曾 供 职 于 广 东 深 港 律 师 事 务 所 。 2 0 0 2 年 加 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监 察 法 律 部 法 律 顾 问 、 监 察 法 律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公 司 督 察 长 , 兼 任
博 时 基 金 ( 国 际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博 时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
4 、 本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魏 桢 女 士 , 学 士 。 2 0 0 4 年 起 在 厦 门 市 商 业 银 行 任 债 券 交 易 组 主 管 。 2 0 0 8 年 加 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债 券 交 易 员 、 固 定 收 益 研 究 员 、 博 时 理 财 3 0 天 债 券 基 金
( 2 0 1 3 . 1 . 2 8 - 2 0 1 5 . 9 . 1 1 ) 、 博 时 岁 岁 增 利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基 金 ( 2 0 1 3 . 6 . 2 6 - 2 0 1 6 . 4 . 2 5 ) 、
博 时 月 月 薪 定 期 支 付 债 券 基 金 ( 2 0 1 3 . 7 . 2 5 - 2 0 1 6 . 4 . 2 5 ) 、 博 时 双 月 薪 定 期 支 付 债 券 基 金
( 2 0 1 3 . 1 0 . 2 2 - 2 0 1 6 . 4 . 2 5 ) 、 博 时 天 天 增 利 货 币 基 金 ( 2 0 1 4 . 8 . 2 5 - 2 0 1 7 . 4 . 2 6 ) 、 博 时 保 证
金 货 币 E T F 基 金 ( 2 0 1 4 . 1 1 . 2 5 - 2 0 1 7 . 4 . 2 6 ) 、 博 时 安 盈 债 券 基 金 ( 2 0 1 5 . 5 . 2 2 - 2 0 1 7 . 5 . 3 1 ) 、
博 时 产 业 债 纯 债 基 金 ( 2 0 1 6 . 5 . 2 5 - 2 0 1 7 . 5 . 3 1 ) 、 博 时 安 荣 1 8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基 金
( 2 0 1 5 . 1 1 . 2 4 - 2 0 1 7 . 6 . 1 5 ) 、 博 时 聚 享 纯 债 债 券 基 金 ( 2 0 1 6 . 1 2 . 1 9 - 2 0 1 7 . 1 0 . 2 7 ) 、 博 时 安
仁 一 年 定 开 债 基 金 ( 2 0 1 6 . 6 . 2 4 - 2 0 1 7 . 1 1 . 8 ) 、 博 时 裕 鹏 纯 债 债 券 基 金博时合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更新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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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0 1 6 . 1 2 . 2 2 - 2 0 1 7 . 1 2 . 2 9 ) 、 博 时 安 润 1 8 个 月 定 开 债 基 金 ( 2 0 1 6 . 5 . 2 0 - 2 0 1 8 . 1 . 1 2 ) 、 博
时 安 恒 1 8 个 月 定 开 债 基 金 ( 2 0 1 6 . 9 . 2 2 - 2 0 1 8 . 4 . 2 ) 的 基 金 经 理 。 现 任 固 定 收 益 总 部 现 金 管
理 组 投 资 副 总 监 兼 博 时 安 丰 1 8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 L O F ) 基 金 ( 2 0 1 3 . 8 . 2 2 - 至 今 ) 、 博 时 月
月 盈 短 期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4 . 9 . 2 2 - 至 今 ) 、 博 时 现 金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2 0 1 4 . 9 . 1 5 - 至 今 ) 、 博 时 现 金 收 益 货 币 基 金 ( 2 0 1 5 . 5 . 2 2 - 至 今 ) 、 博 时 外 服 货 币 基 金
( 2 0 1 5 . 6 . 1 9 - 至 今 ) 、 博 时 裕 创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 5 . 1 3 - 至 今 ) 、 博 时 裕 盛 纯
债 债 券 基 金 ( 2 0 1 6 . 5 . 2 0 - 至 今 ) 、 博 时 合 利 货 币 基 金 ( 2 0 1 6 . 8 . 3 - 至 今 ) 、 博 时 合 鑫 货 币 基
金 ( 2 0 1 6 . 1 0 . 1 2 - 至 今 ) 、 博 时 安 弘 一 年 定 开 债 基 金 ( 2 0 1 6 . 1 1 . 1 5 - 至 今 ) 、 博 时 合 惠 货 币 基
金 ( 2 0 1 7 . 5 . 3 1 - 至 今 ) 、 博 时 合 晶 货 币 基 金 ( 2 0 1 7 . 8 . 2 - 至 今 ) 、 博 时 丰 庆 纯 债 债 券 基 金
( 2 0 1 7 . 8 . 2 3 - 至 今 ) 、 博 时 兴 盛 货 币 基 金 ( 2 0 1 7 . 1 2 . 2 9 - 至 今 ) 的 基 金 经 理 。
5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委 员 : 江 向 阳 、 邵 凯 、 黄 健 斌 、 李 权 胜 、 欧 阳 凡 、 魏 凤 春 、 王 俊 、 过 钧 、 白 仲 光
江 向 阳 先 生 , 简 历 同 上 。
邵 凯 先 生 , 简 历 同 上 。
黄 健 斌 先 生 , 简 历 同 上 。
李 权 胜 先 生 , 硕 士 。 1 9 9 4 年 至 1 9 9 8 年 在 北 京 大 学 生 命 科 学 学 院 学 习 , 获 理 学 学 士 学 位 。
1 9 9 8 年 至 2 0 0 1 年 继 续 就 读 于 北 京 大 学 , 获 理 学 硕 士 学 位 。 2 0 1 3 年 至 2 0 1 5 年 就 读 清 华 大 学 -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金 融 M B A 项 目 , 获 得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M B A 学 位 。 2 0 0 1 年 7 月 至 2 0 0 3 年 1 2 月 在
招 商 证 券 研 发 中 心 工 作 , 任 研 究 员 ; 2 0 0 3 年 1 2 月 至 2 0 0 6 年 2 月 在 银 华 基 金 工 作 , 任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2 0 0 6 年 3 月 加 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任 研 究 员 。 2 0 0 7 年 3 月 起 任 研 究 部 研
究 员 兼 任 博 时 精 选 股 票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2 0 0 8 年 2 月 调 任 特 定 资 产 管 理 部 投 资 经 理 。 2 0 1 2 年
8 月 至 2 0 1 4 年 1 2 月 担 任 博 时 医 疗 保 健 行 业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2 . 8 . 2 8 - 2 0 1 4 . 1 2 . 2 6 )
基 金 经 理 。 2 0 1 6 年 7 月 至 2 0 1 8 年 1 月 担 任 博 时 新 趋 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 7 . 2 5 - 2 0 1 8 . 1 . 5 ) 基 金 经 理 。 2 0 1 3 年 1 2 月 开 始 担 任 博 时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3 . 1 2 . 1 9 - 至 今 ) 基 金 经 理 。 现 任 博 时 基 金 权 益 投 资 总 部 董 事 总 经 理 兼 股 票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权 益 投 资 价 值 组 负 责 人 , 公 司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
欧 阳 凡 先 生 , 硕 士 。 2 0 0 3 年 起 先 后 在 衡 阳 市 金 杯 电 缆 厂 、 南 方 基 金 工 作 。 2 0 1 1 年 加 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曾 任 特 定 资 产 管 理 部 副 总 经 理 、 社 保 组 合 投 资 经 理 助 理 。 现 任 特 定
资 产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兼 社 保 组 合 投 资 经 理 。
魏 凤 春 先 生 , 经 济 学 博 士 。 1 9 9 3 年 起 先 后 在 山 东 经 济 学 院 、 江 南 证 券 、 清 华 大 学 、 江
南 证 券 、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公 司 工 作 。 2 0 1 1 年 加 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投 资 经 理 、 博
时 抗 通 胀 增 强 回 报 ( Q D I I - F O F ) 基 金 、 博 时 平 衡 配 置 混 合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现 任 首 席 宏 观 策
略 分 析 师 兼 宏 观 策 略 部 总 经 理 、 多 元 资 产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王 俊 先 生 , 硕 士 。 2 0 0 8 年 从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硕 士 研 究 生 毕 业 后 加 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博时合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更新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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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 历 任 研 究 员 、 金 融 地 产 与 公 用 事 业 组 组 长 、 研 究 部 副 总 经 理 、 博 时 国 企 改 革 股 票 基 金
( 2 0 1 5 . 5 . 2 0 - 2 0 1 6 . 6 . 8 ) 、 博 时 丝 路 主 题 股 票 基 金 ( 2 0 1 5 . 5 . 2 2 - 2 0 1 6 . 6 . 8 ) 、 博 时 沪 港 深 价
值 优 选 混 合 基 金 ( 2 0 1 7 . 1 . 2 5 - 2 0 1 8 . 3 . 1 4 ) 的 基 金 经 理 。 现 任 研 究 部 总 经 理 兼 博 时 主 题 行 业
混 合 ( L O F ) 基 金 ( 2 0 1 5 . 1 . 2 2 - 至 今 ) 、 博 时 沪 港 深 优 质 企 业 混 合 基 金 ( 2 0 1 6 . 1 1 . 9 - 至 今 ) 、
博 时 沪 港 深 成 长 企 业 混 合 基 金 ( 2 0 1 6 . 1 1 . 9 - 至 今 ) 、 博 时 新 兴 消 费 主 题 混 合 基 金 ( 2 0 1 7 . 6 . 5 -
至 今 ) 的 基 金 经 理 。
过 钧 先 生 , 硕 士 。 1 9 9 5 年 起 先 后 在 上 海 工 艺 品 进 出 口 公 司 、 德 国 德 累 斯 顿 银 行 上 海 分
行 、 美 国 L o w e s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 美 国 通 用 电 气 公 司 、 华 夏 基 金 固 定 收 益 部 工 作 。 2 0 0 5 年 加
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基 金 经 理 、 博 时 稳 定 价 值 债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0 5 . 8 . 2 4 - 2 0 1 0 . 8 . 3 ) 的 基 金 经 理 、 固 定 收 益 部 副 总 经 理 、 博 时 转 债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0 . 1 1 . 2 4 - 2 0 1 3 . 9 . 2 5 ) 、 博 时 亚 洲 票 息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3 . 2 . 1 - 2 0 1 4 . 4 . 2 ) 、 博 时 裕 祥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4 . 1 . 8 - 2 0 1 4 . 6 . 1 0 ) 、 博
时 双 债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3 . 9 . 1 3 - 2 0 1 5 . 7 . 1 6 ) 、 博 时 新 财 富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5 . 6 . 2 4 - 2 0 1 6 . 7 . 4 ) 、 博 时 新 机 遇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 3 . 2 9 - 2 0 1 8 . 2 . 6 ) 、 博
时 新 策 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 8 . 1 - 2 0 1 8 . 2 . 6 ) 的 基 金 经 理 。 现 任 董 事 总 经
理 兼 固 定 收 益 总 部 公 募 基 金 组 投 资 总 监 、 博 时 信 用 债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0 9 . 6 . 1 0 - 至 今 ) 、 博 时
稳 健 回 报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 2 0 1 4 . 6 . 1 0 - 至 今 ) 、 博 时 新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 2 . 2 9 - 至 今 ) 、 博 时 新 价 值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 3 . 2 9 -
至 今 ) 、 博 时 鑫 源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 9 . 6 - 至 今 ) 、 博 时 乐 臻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 9 . 2 9 - 至 今 ) 、 博 时 新 起 点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 1 0 . 1 7 - 至 今 ) 、 博 时 双 债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6 . 1 0 . 2 4 - 至 今 ) 、 博 时 鑫 惠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7 . 1 . 1 0 - 至 今 ) 、 博 时 鑫 瑞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7 . 2 . 1 0 - 至 今 ) 、 博 时 鑫 润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7 . 2 . 1 0 - 至 今 ) 、 博 时 鑫
和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 0 1 7 . 1 2 . 1 3 - 至 今 ) 的 基 金 经 理 。
白 仲 光 先 生 , 博 士 。 1 9 9 1 年 起 先 后 在 石 家 庄 无 线 电 九 厂 、 石 家 庄 经 济 学 院 、 长 盛 基 金 、
德 邦 基 金 、 上 海 金 珀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工 作 。 2 0 1 5 年 加 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曾 任 股 票 投
资 部 绝 对 收 益 组 投 资 总 监 , 现 任 董 事 总 经 理 兼 绝 对 收 益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年 金 投 资 部 投 资 总 监 。
6 、 上 述 人 员 之 间 均 不 存 在 近 亲 属 关 系 。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责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博时合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更新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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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7 、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9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1 0 、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1 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 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
1 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
收 益 ;
1 4 、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 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 5 年
以 上 ;
1 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 并 在 支 付 合
理 成 本 的 条 件 下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1 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1 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2 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 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2 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博时合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更新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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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承 担 责 任 ;
2 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2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 0 日 内 退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
2 5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2 6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2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承 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 反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的 行 为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行 为 的 发 生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 反 《 基 金 法 》 的 行 为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下 列 行 为 的 发 生 :
( 1 ) 将 基 金 管 理 人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
( 2 )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
( 3 )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或 职 务 之 便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利 益 ;
( 4 )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 5 ) 侵 占 、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 6 ) 泄 露 因 职 务 便 利 获 取 的 未 公 开 信 息 、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 从 事 相
关 的 交 易 活 动 ;
( 7 ) 玩 忽 职 守 , 不 按 照 规 定 履 行 职 责 ;
( 8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行 为 的 发 生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范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其 他 法 规 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 行 为 。
( 五 ) 基 金 经 理 承 诺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 取 最 大
利 益 ;
2 、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者 谋 取 利 益 ;
3 、 不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不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 从 事 相 关 的 交 易 活 动 ;
4 、 不 以 任 何 形 式 为 其 他 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博时合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更新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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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 、 风 险 管 理 的 原 则
( 1 ) 全 面 性 原 则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必 须 覆 盖 公 司 的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和 业 务 环 节 。
( 2 ) 独 立 性 原 则
公 司 设 立 独 立 的 监 察 部 , 监 察 部 保 持 高 度 的 独 立 性 和 权 威 性 , 负 责 对 公 司 各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稽 核 和 检 查 。
( 3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公 司 及 各 部 门 在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的 设 计 上 要 形 成 一 种 相 互 制 约 的 机 制 , 建 立 不 同 岗 位 之 间
的 制 衡 体 系 。
( 4 ) 定 性 和 定 量 相 结 合 原 则
建 立 完 备 的 风 险 管 理 指 标 体 系 , 使 风 险 管 理 更 具 客 观 性 和 操 作 性 。
2 、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体 系 结 构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结 构 是 一 个 分 工 明 确 、 相 互 牵 制 的 组 织 结 构 , 由 最 高 管 理 层 对 风 险
管 理 负 最 终 责 任 , 各 个 业 务 部 门 负 责 本 部 门 的 风 险 评 估 和 监 控 , 监 察 部 负 责 监 察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 措 施 的 执 行 。 具 体 而 言 , 包 括 如 下 组 成 部 分 :
( 1 ) 董 事 会
负 责 制 定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对 风 险 管 理 负 完 全 的 和 最 终 的 责 任 。
( 2 )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作 为 董 事 会 下 的 专 业 委 员 会 之 一 ,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负 责 批 准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系 统 文 件 , 即
负 责 确 保 每 一 个 部 门 都 有 合 适 的 系 统 来 识 别 、 评 定 和 监 控 该 部 门 的 风 险 , 负 责 批 准 每 一 个 部
门 的 风 险 级 别 。 负 责 解 决 重 大 的 突 发 的 风 险 。
( 3 ) 督 察 长
独 立 行 使 督 察 权 利 ; 直 接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 按 季 向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提 交 独 立 的 风 险 管 理 报
告 和 风 险 管 理 建 议 。
( 4 ) 监 察 法 律 部
监 察 法 律 部 负 责 对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和 措 施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察 , 并 为 每 一 个 部 门 的 风
险 管 理 系 统 的 发 展 提 供 协 助 , 使 公 司 在 一 种 风 险 管 理 和 控 制 的 环 境 中 实 现 业 务 目 标 。
( 5 ) 风 险 管 理 部
风 险 管 理 部 负 责 建 立 和 完 善 公 司 投 资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与 流 程 , 组 织 实 施 公 司 投 资 风 险 管 理
与 绩 效 分 析 工 作 , 确 保 公 司 各 类 投 资 风 险 得 到 良 好 监 督 与 控 制 。
( 6 ) 业 务 部 门博时合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更新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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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 险 管 理 是 每 一 个 业 务 部 门 最 首 要 的 责 任 。 部 门 经 理 对 本 部 门 的 风 险 负 全 部 责 任 , 负 责
履 行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 程 序 , 负 责 本 部 门 的 风 险 管 理 系 统 的 开 发 、 执 行 和 维 护 , 用 于 识 别 、 监
控 和 降 低 风 险 。
3 、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的 措 施
( 1 ) 建 立 内 控 结 构 , 完 善 内 控 制 度
公 司 建 立 、 健 全 了 内 控 结 构 , 高 管 人 员 关 于 内 控 有 明 确 的 分 工 , 确 保 各 项 业 务 活 动 有 恰
当 的 组 织 和 授 权 , 确 保 监 察 活 动 是 独 立 的 , 并 得 到 高 管 人 员 的 支 持 , 同 时 置 备 操 作 手 册 , 并
定 期 更 新 。
( 2 ) 建 立 相 互 分 离 、 相 互 制 衡 的 内 控 机 制
建 立 、 健 全 了 各 项 制 度 , 做 到 基 金 经 理 分 开 , 投 资 决 策 分 开 , 基 金 交 易 集 中 , 形 成 不 同
部 门 , 不 同 岗 位 之 间 的 制 衡 机 制 , 从 制 度 上 减 少 和 防 范 风 险 。
( 3 ) 建 立 、 健 全 岗 位 责 任 制
建 立 、 健 全 了 岗 位 责 任 制 , 使 每 个 员 工 都 明 确 自 己 的 任 务 、 职 责 , 并 及 时 将 各 自 工 作 领
域 中 的 风 险 隐 患 上 报 , 以 防 范 和 减 少 风 险 。
( 4 ) 建 立 风 险 分 类 、 识 别 、 评 估 、 报 告 、 提 示 程 序
建 立 了 评 估 风 险 的 委 员 会 , 使 用 适 合 的 程 序 , 确 认 和 评 估 与 公 司 运 作 有 关 的 风 险 ; 公 司
建 立 了 自 下 而 上 的 风 险 报 告 程 序 , 对 风 险 隐 患 进 行 层 层 汇 报 , 使 各 个 层 次 的 人 员 及 时 掌 握 风
险 状 况 , 从 而 以 最 快 速 度 作 出 决 策 。
( 5 ) 建 立 有 效 的 内 部 监 控 系 统
建 立 了 足 够 、 有 效 的 内 部 监 控 系 统 , 如 电 脑 预 警 系 统 、 投 资 监 控 系 统 , 对 可 能 出 现 的 各
种 风 险 进 行 全 面 和 实 时 的 监 控 。
( 6 ) 使 用 数 量 化 的 风 险 管 理 手 段
采 取 数 量 化 、 技 术 化 的 风 险 控 制 手 段 , 建 立 数 量 化 的 风 险 管 理 模 型 , 用 以 提 示 指 数 趋 势 、
行 业 及 个 股 的 风 险 , 以 便 公 司 及 时 采 取 有 效 的 措 施 , 对 风 险 进 行 分 散 、 控 制 和 规 避 , 尽 可 能
地 减 少 损 失 。
( 7 ) 提 供 足 够 的 培 训
制 定 了 完 整 的 培 训 计 划 , 为 所 有 员 工 提 供 足 够 和 适 当 的 培 训 , 使 员 工 明 确 其 职 责 所 在 ,
控 制 风 险 。博时合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更新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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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部 分 基 金 托 管 人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概 况
1 、 基 本 情 况
名 称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招 商 银 行 ” )
设 立 日 期 : 1 9 8 7 年 4 月 8 日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注 册 资 本 : 2 5 2 . 2 0 亿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建 红
行 长 : 田 惠 宇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批 准 文 号 : 证 监 基 金 字 [ 2 0 0 2 ] 8 3 号
电 话 : 0 7 5 5 — 8 3 1 9 9 0 8 4
传 真 : 0 7 5 5 — 8 3 1 9 5 2 0 1
资 产 托 管 部 信 息 披 露 负 责 人 : 张 燕
2 、 发 展 概 况
招 商 银 行 成 立 于 1 9 8 7 年 4 月 8 日 , 是 我 国 第 一 家 完 全 由 企 业 法 人 持 股 的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
总 行 设 在 深 圳 。 自 成 立 以 来 , 招 商 银 行 先 后 进 行 了 三 次 增 资 扩 股 , 并 于 2 0 0 2 年 3 月 成 功 地 发
行 了 1 5 亿 A 股 , 4 月 9 日 在 上 交 所 挂 牌 ( 股 票 代 码 : 6 0 0 0 3 6 ) , 是 国 内 第 一 家 采 用 国 际 会 计 标
准 上 市 的 公 司 。 2 0 0 6 年 9 月 又 成 功 发 行 了 2 2 亿 H 股 , 9 月 2 2 日 在 香 港 联 交 所 挂 牌 交 易 ( 股 票 代
码 : 3 9 6 8 ) , 1 0 月 5 日 行 使 H 股 超 额 配 售 , 共 发 行 了 2 4 . 2 亿 H 股 。 截 至 2 0 1 7 年 1 2 月 3 1 日 , 本 集
团 总 资 产 6 2 , 9 7 6 . 3 8 亿 元 人 民 币 , 高 级 法 下 资 本 充 足 率 1 5 . 4 8 % , 权 重 法 下 资 本 充 足 率 1 2 . 6 6 % 。
2 0 0 2 年 8 月 , 招 商 银 行 成 立 基 金 托 管 部 ; 2 0 0 5 年 8 月 , 经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更 名 为
资 产 托 管 部 , 下 设 业 务 管 理 室 、 产 品 管 理 室 、 业 务 营 运 室 、 稽 核 监 察 室 、 基 金 外 包 业 务 室 5
个 职 能 处 室 , 现 有 员 工 7 6 人 。 2 0 0 2 年 1 1 月 , 经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获 得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资 格 , 成 为 国 内 第 一 家 获 得 该 项 业 务 资 格 上 市 银 行 ; 2 0 0 3 年 4 月 , 正 式
办 理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 招 商 银 行 作 为 托 管 业 务 资 质 最 全 的 商 业 银 行 , 拥 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
受 托 投 资 管 理 托 管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托 管 ( Q F I I ) 、 合 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托 管 ( Q D I I ) 、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托 管 、 保 险 资 金 托 管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托 管 等 业 务 资 格 。
招 商 银 行 确 立 “ 因 势 而 变 、 先 您 所 想 ” 的 托 管 理 念 和 “ 财 富 所 托 、 信 守 承 诺 ” 的 托 管 核
心 价 值 , 独 创 “ 6 S 托 管 银 行 ” 品 牌 体 系 , 以 “ 保 护 您 的 业 务 、 保 护 您 的 财 富 ” 为 历 史 使 命 ,
不 断 创 新 托 管 系 统 、 服 务 和 产 品 : 在 业 内 率 先 推 出 “ 网 上 托 管 银 行 系 统 ” 、 托 管 业 务 综 合 系
统 和 “ 6 心 ” 托 管 服 务 标 准 , 首 家 发 布 私 募 基 金 绩 效 分 析 报 告 , 开 办 国 内 首 个 托 管 银 行 网 站 ,
成 功 托 管 国 内 第 一 只 券 商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第 一 只 F O F 、 第 一 只 信 托 资 金 计 划 、 第 一 只 股博时合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更新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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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私 募 基 金 、 第 一 家 实 现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赎 回 资 金 T + 1 到 账 、 第 一 只 境 外 银 行 Q D I I 基 金 、 第
一 只 红 利 E T F 基 金 、 第 一 只 “ 1 + N ” 基 金 专 户 理 财 、 第 一 家 大 小 非 解 禁 资 产 、 第 一 单 T O T 保
管 , 实 现 从 单 一 托 管 服 务 商 向 全 面 投 资 者 服 务 机 构 的 转 变 , 得 到 了 同 业 认 可 。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持 续 稳 健 发 展 , 社 会 影 响 力 不 断 提 升 , 四 度 蝉 联 获 《 财
资 》 “ 中 国 最 佳 托 管 专 业 银 行 ” 。 2 0 1 6 年 6 月 招 商 银 行 荣 膺 《 财 资 》 “ 中 国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奖 ” , 成 为 国 内 唯 一 获 奖 项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 托 管 通 ” 获 得 国 内 《 银 行 家 》
2 0 1 6 中 国 金 融 创 新 “ 十 佳 金 融 产 品 创 新 奖 ” ; 7 月 荣 膺 2 0 1 6 年 中 国 资 产 管 理 【 金
贝 奖 】 “ 最 佳 资 产 托 管 银 行 ” ; 2 0 1 7 年 6 月 再 度 荣 膺 《 财 资 》 “ 中 国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奖 ” , “ 全 功 能 网 上 托 管 银 行 2 . 0 ” 荣 获 《 银 行 家 》 2 0 1 7 中 国 金 融 创 新 “ 十 佳 金
融 产 品 创 新 奖 ” ; 8 月 荣 膺 国 际 财 经 权 威 媒 体 《 亚 洲 银 行 家 》 “ 中 国 年 度 托 管 银 行 奖 ” ,
进 一 步 扩 大 我 行 托 管 业 务 在 国 际 资 管 和 托 管 业 界 的 影 响 力 。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李 建 红 先 生 , 本 行 董 事 长 、 非 执 行 董 事 , 2 0 1 4 年 7 月 起 担 任 本 行 董 事 、 董 事 长 。 英 国
东 伦 敦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吉 林 大 学 经 济 管 理 专 业 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招 商 局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兼 任 招 商 局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主 席 、 招 商 局 能 源 运 输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中 国
国 际 海 运 集 装 箱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招 商 局 华 建 公 路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和 招 商
局 资 本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 曾 任 中 国 远 洋 运 输 ( 集 团 ) 总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 总 经 济 师 、
副 总 裁 , 招 商 局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总 裁 。
田 惠 宇 先 生 , 本 行 行 长 、 执 行 董 事 , 2 0 1 3 年 5 月 起 担 任 本 行 行 长 、 本 行 执 行 董 事 。 美
国 哥 伦 比 亚 大 学 公 共 管 理 硕 士 学 位 , 高 级 经 济 师 。 曾 于 2 0 0 3 年 7 月 至 2 0 1 3 年 5 月 历 任 上
海 银 行 副 行 长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上 海 市 分 行 副 行 长 、 深 圳 市 分 行 行 长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零 售 业 务
总 监 兼 北 京 市 分 行 行 长 。
王 良 先 生 , 本 行 副 行 长 , 货 币 银 行 学 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1 9 9 1 年 至 1 9 9 5 年 , 在 中 国 科
技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工 作 ; 1 9 9 5 年 6 月 至 2 0 0 1 年 1 0 月 , 历 任 招 商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展 览 路 支
行 、 东 三 环 支 行 行 长 助 理 、 副 行 长 、 行 长 、 北 京 分 行 风 险 控 制 部 总 经 理 ; 2 0 0 1 年 1 0 月 至 2 0 0 6
年 3 月 , 历 任 北 京 分 行 行 长 助 理 、 副 行 长 ; 2 0 0 6 年 3 月 至 2 0 0 8 年 6 月 , 任 北 京 分 行 党 委 书
记 、 副 行 长 ( 主 持 工 作 ) ; 2 0 0 8 年 6 月 至 2 0 1 2 年 6 月 , 任 北 京 分 行 行 长 、 党 委 书 记 ; 2 0 1 2
年 6 月 至 2 0 1 3 年 1 1 月 , 任 招 商 银 行 总 行 行 长 助 理 兼 北 京 分 行 行 长 、 党 委 书 记 ; 2 0 1 3 年 1 1
月 至 2 0 1 4 年 1 2 月 , 任 招 商 银 行 总 行 行 长 助 理 ; 2 0 1 5 年 1 月 起 担 任 本 行 副 行 长 ; 2 0 1 6 年 1 1
月 起 兼 任 本 行 董 事 会 秘 书 。
姜 然 女 士 ,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总 经 理 ,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人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 先 后 供 职 于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黑 龙 江 省 分 行 , 华 商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深 圳 市 分 行 ,
从 事 信 贷 管 理 、 托 管 工 作 。 2 0 0 2 年 9 月 加 盟 招 商 银 行 至 今 , 历 任 招 商 银 行 总 行 资 产 托 管 部博时合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更新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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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理 、 高 级 经 理 、 总 经 理 助 理 等 职 。 是 国 内 首 家 推 出 的 网 上 托 管 银 行 的 主 要 设 计 、 开 发 者 之
一 , 具 有 2 0 余 年 银 行 信 贷 及 托 管 专 业 从 业 经 验 。 在 托 管 产 品 创 新 、 服 务 流 程 优 化 、 市 场 营
销 及 客 户 关 系 管 理 等 领 域 具 有 深 入 的 研 究 和 丰 富 的 实 务 经 验 。
( 三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截 至 2 0 1 7 年 1 2 月 3 1 日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累 计 托 管 3 3 5 只 开 放 式 基 金 。
( 四 )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 、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确 保 托 管 业 务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自 觉 形 成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理 念 ; 形 成 科 学 合 理 的 决 策 机 制 、 执 行 机 制 和 监 督 机 制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确 保 托 管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和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建 立 有 利 于 查 错 防 弊 、 堵 塞 漏 洞 、
消 除 隐 患 , 保 证 业 务 稳 健 运 行 的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确 保 托 管 业 务 信 息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 ;
确 保 内 控 机 制 、 体 制 的 不 断 改 进 和 各 项 业 务 制 度 、 流 程 的 不 断 完 善 。
2 、 内 部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建 立 三 级 内 控 风 险 防 范 体 系 :
一 级 风 险 防 范 是 在 总 行 层 面 对 风 险 进 行 预 防 和 控 制 。
二 级 防 范 是 总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设 立 稽 核 监 察 室 , 负 责 部 门 内 部 风 险 预 防 和 控 制 。 稽 核 监 察
室 在 总 经 理 室 直 接 领 导 下 , 独 立 于 部 门 内 其 他 业 务 室 和 托 管 分 部 、 分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 对 各 岗 位 、 各 业 务 室 、 各 分 部 、 各 项 业 务 中 的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实 施 监 督 , 及 时 发 现 内 部 控
制 缺 陷 , 提 出 整 改 方 案 , 跟 踪 整 改 情 况 。
三 级 风 险 防 范 是 总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专 业 岗 位 设 置 时 , 必 须 遵 循 内 控 制 衡 原 则 , 监 督 制 衡
的 形 式 和 方 式 视 业 务 的 风 险 程 度 决 定 。
3 、 内 部 控 制 原 则
( 1 )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应 覆 盖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和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室 和 岗 位 , 并
由 全 部 人 员 参 与 。
( 2 ) 审 慎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的 核 心 是 有 效 防 范 各 种 风 险 , 托 管 组 织 体 系 的 构 成 、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的 建 立 都 要 以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为 出 发 点 , 应 当 体 现 “ 内 控 优 先 ” 的 要 求 。
( 3 ) 独 立 性 原 则 。 各 室 、 各 岗 位 职 责 应 当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不 同 托 管 资 产 之 间 、 托 管 资
产 和 自 有 资 产 之 间 应 当 分 离 。 内 部 控 制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 门 应 当 独 立 于 内 部 控 制 的 建 立 和 执 行
部 门 , 稽 核 监 察 室 应 保 持 高 度 的 独 立 性 和 权 威 性 , 负 责 对 部 门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评 价 和 检 查 。
( 4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应 当 具 有 高 度 的 权 威 性 , 任 何 人 不 得 拥 有 不 受 内 部 控 制 约
束 的 权 利 ,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的 问 题 应 当 能 够 得 到 及 时 的 反 馈 和 纠 正 。
( 5 ) 适 应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应 适 应 我 行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管 理 的 需 要 , 并 能 随 着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政 策 制 度 等 外 部 环 境
的 改 变 及 时 进 行 修 订 和 完 善 。 内 部 控 制 应 随 着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博时合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更新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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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政 策 制 度 等 外 部 环 境 的 改 变 及 时 进 行 相 应 的 修 订 和 完 善 。
( 6 ) 防 火 墙 原 则 。 业 务 营 运 、 稽 核 监 察 等 相 关 室 , 应 当 在 制 度 上 和 人 员 上 适 当 分 离 ,
办 公 网 和 业 务 网 分 离 , 部 门 业 务 网 和 全 行 业 务 网 分 离 , 以 达 到 风 险 防 范 的 目 的 。
( 7 ) 重 要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应 当 在 全 面 控 制 的 基 础 上 , 关 注 重 要 托 管 业 务 事 项 和 高 风
险 领 域 。
( 8 ) 制 衡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应 当 在 托 管 组 织 体 系 、 机 构 设 置 及 权 责 分 配 、 业 务 流 程 等
方 面 形 成 相 互 制 约 、 相 互 监 督 , 同 时 兼 顾 运 营 效 率 。
( 9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应 当 权 衡 托 管 业 务 的 实 施 成 本 与 预 期 效 益 , 以 适 当 的 成
本 实 现 有 效 控 制 。
4 、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 1 ) 完 善 的 制 度 建 设 。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制 定 了 《 招 商 银 行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 、 《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控 管 理 办 法 》 、 《 招 商 银 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操 作 规 程 》 和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 从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会 计 核 算 、 岗 位 管 理 、 档 案 管 理 、 保 密 管 理
和 信 息 管 理 等 方 面 , 保 证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科 学 化 、 制 度 化 、 规 范 化 运 作 。 为 保 障 托 管 资 产 安 全
和 托 管 业 务 正 常 运 作 , 切 实 维 护 托 管 业 务 各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 避 免 托 管 业 务 危 机 事 件 发 生 或 确
保 危 机 事 件 发 生 后 能 够 及 时 、 准 确 、 有 效 地 处 理 , 招 商 银 行 还 制 定 了 《 招 商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危
机 事 件 应 急 处 理 办 法 》 , 并 建 立 了 灾 难 备 份 中 心 , 各 种 业 务 数 据 能 及 时 在 灾 难 备 份 中 心 进 行
备 份 , 确 保 灾 难 发 生 时 , 托 管 业 务 能 迅 速 恢 复 和 不 间 断 运 行 。
( 2 ) 经 营 风 险 控 制 。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托 管 项 目 审 批 、 资 金 清 算 与 会 计 核 算 双 人 双
岗 、 大 额 资 金 专 人 跟 踪 、 凭 证 管 理 、 差 错 处 理 等 一 系 列 完 整 的 操 作 规 程 , 有 效 地 控 制 业 务 运
作 过 程 中 的 风 险 。
( 3 ) 业 务 信 息 风 险 控 制 。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采 用 加 密 方 式 传 输 数 据 。 数 据 执 行 异 地
同 步 灾 备 , 同 时 , 每 日 实 时 对 托 管 业 务 数 据 库 进 行 备 份 , 托 管 业 务 数 据 每 日 进 行 备 份 , 所 有
的 业 务 信 息 须 经 过 严 格 的 授 权 才 能 进 行 访 问 。
( 4 ) 客 户 资 料 风 险 控 制 。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对 业 务 办 理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客 户 资 料 , 视
同 会 计 资 料 保 管 。 客 户 资 料 不 得 泄 露 , 有 关 人 员 如 需 调 用 , 须 经 总 经 理 室 成 员 审 批 , 并 做 好
调 用 登 记 。
( 5 )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风 险 控 制 。 招 商 银 行 对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管 理 实 行 双 人 双 岗 双 责 、 机 房
2 4 小 时 值 班 并 设 置 门 禁 管 理 、 电 脑 密 码 设 置 及 权 限 管 理 、 业 务 网 和 办 公 网 、 与 全 行 业 务 网
双 分 离 制 度 , 与 外 部 业 务 机 构 实 行 防 火 墙 保 护 等 , 保 证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的 安 全 。
( 6 ) 人 力 资 源 控 制 。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建 立 良 好 的 企 业 文 化 和 员 工 培 训 、 激 励
机 制 、 加 强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及 建 立 人 才 梯 级 队 伍 及 人 才 储 备 机 制 , 有 效 的 进 行 人 力 资 源 控 制 。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等 有博时合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更新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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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证 券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投 融 资 比 例 、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上 述 事 项 的 监 督 与 核 查 中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 上 述 监 督 内 容 的 约 定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整 改 , 整 改 的 时 限 应 符 合 法 规 允 许 的 投 资 比 例 调 整 期
限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并 改 正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改 正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能 在 通 知
期 限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事 项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博时合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更新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2 2
第 五 部 分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 一 ) 销 售 机 构
1 、 直 销 机 构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分 公 司 及 北 京 直 销 中 心
名 称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分 公 司 及 北 京 直 销 中 心
地 址 :
北 京 市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1 8 号 恒 基 中 心 1 座 2 3 层
电 话 :
0 1 0 - 6 5 1 8 7 0 5 5
传 真 :
0 1 0 - 6 5 1 8 7 0 3 2
联 系 人 : 韩 明 亮
博 时 一 线 通 :
9 5 1 0 5 5 6 8 ( 免 长 途 话 费 )
2 、 代 销 机 构
( 1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建 红
联 系 人 : 邓 炯 鹏
电 话 : 0 7 5 5 - 8 3 1 9 8 8 8 8
传 真 : 0 7 5 5 - 8 3 1 9 5 0 4 9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5 5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c m b c h i n a . c o m /
( 2 ) 晋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山 西 省 太 原 市 万 柏 林 区 长 风 西 街 一 号 丽 华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山 西 省 太 原 市 万 柏 林 区 长 风 西 街 一 号 丽 华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阎 俊 生
联 系 人 : 董 嘉 文
电 话 : 0 3 5 1 - 6 8 1 9 9 2 6
传 真 : 0 3 5 1 - 6 8 1 9 9 2 6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1 0 5 5 8 8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j s h b a n k . c o m
( 3 ) 深 圳 市 新 兰 德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华 强 北 路 赛 格 科 技 园 4 栋 1 0 层 1 0 0 6 #博时合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更新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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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 5 号 国 企 大 厦 C 座 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懿
联 系 人 : 张 燕
电 话 : 0 1 0 - 5 8 3 2 5 3 8 8
传 真 : 0 1 0 - 5 8 3 2 5 3 0 0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1 6 6 - 1 1 8 8
网 址 : h t t p : / / 8 . j r j . c o m . c n /
( 4 ) 和 讯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朝 外 大 街 2 2 号 泛 利 大 厦 1 0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朝 外 大 街 2 2 号 泛 利 大 厦 1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莉
联 系 人 : 张 紫 薇
电 话 : 0 7 5 5 - 8 2 7 2 1 1 2 2 - 8 6 2 5
传 真 : 0 7 5 5 - 8 2 0 2 9 0 5 5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9 2 0 - 0 0 2 2
网 址 : h t t p : / / L i c a i k e . h e x u n . c o m
( 5 ) 诺 亚 正 行 ( 上 海 )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金 山 区 廊 下 镇 漕 廊 公 路 7 6 5 0 号 2 0 5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6 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8 楼 8 0 1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汪 静 波
联 系 人 : 方 成
电 话 : 0 2 1 - 3 8 6 0 2 3 7 7
传 真 : 0 2 1 - 3 8 5 0 9 7 7 7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2 1 - 5 3 9 9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n o a h - f u n d . c o m
( 6 ) 深 圳 众 禄 金 融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梨 园 路 物 资 控 股 置 地 大 厦 8 楼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梨 园 路 物 资 控 股 置 地 大 厦 8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薛 峰
联 系 人 : 童 彩 平
电 话 : 0 7 5 5 - 3 3 2 2 7 9 5 0
传 真 : 0 7 5 5 - 3 3 2 2 7 9 5 1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6 7 8 - 8 8 8 7
网 址 : h t t p s : / / w w w . z l f u n d . c n / ; w w w . j j m m w . c o m博时合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更新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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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田 路 1 9 0 号 2 号 楼 2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田 路 1 9 5 号 3 C 座 9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其 实
联 系 人 : 潘 世 友
电 话 : 0 2 1 - 5 4 5 0 9 9 9 8
传 真 : 0 2 1 - 6 4 3 8 5 3 0 8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1 8 1 - 8 1 8 8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1 2 3 4 5 6 7 . c o m . c n
( 8 ) 蚂 蚁 ( 杭 州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杭 州 市 余 杭 区 仓 前 街 道 文 一 西 路 1 2 1 8 号 1 栋 2 0 2 室
办 公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滨 江 区 江 南 大 道 3 5 8 8 号 恒 生 大 厦 1 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柏 青
联 系 人 : 朱 晓 超
电 话 : 0 2 1 - 6 0 8 9 7 8 4 0
传 真 : 0 5 7 1 - 2 6 6 9 7 0 1 3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0 7 6 - 6 1 2 3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f u n d 1 2 3 . c n
( 9 )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高 翔 路 5 2 6 号 2 幢 2 2 0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东 方 路 1 2 6 7 号 1 1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跃 伟
联 系 人 : 敖 玲
电 话 : 0 2 1 - 5 8 7 8 8 6 7 8 - 8 2 0 1
传 真 : 0 2 1 — 5 8 7 8 7 6 9 8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2 0 - 2 8 9 9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e r i c h f u n d . c o m
( 1 0 )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杭 州 市 西 湖 区 文 二 西 路 1 号 元 茂 大 厦 9 0 3 室
办 公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余 杭 区 五 常 街 道 同 顺 街 1 8 号 同 花 顺 大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凌 顺 平
联 系 人 : 吴 杰
电 话 : 0 5 7 1 - 8 8 9 1 1 8 1 8
传 真 : 0 5 7 1 - 8 6 8 0 0 4 2 3博时合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更新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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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7 7 - 3 7 7 2
网 址 : w w w . 5 i f u n d . c o m
( 1 1 ) 嘉 实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8 号 上 海 国 金 中 心 办 公 楼 二 期 4 6 层
4 6 0 9 - 1 0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路 9 1 号 金 地 中 心 A 座 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赵 学 军
联 系 人 : 余 永 键
电 话 : 0 1 0 - 8 5 0 9 7 5 7 0
传 真 : 0 1 0 - 6 5 2 1 5 4 3 3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0 2 1 - 8 8 5 0
网 址 : w w w . h a r v e s t w m . c n
( 1 2 ) 深 圳 腾 元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2 0 2 8 号 卓 越 世 纪 中 心 1 号 楼 1 8 0 6 - 1 8 0 8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2 0 2 8 号 卓 越 世 纪 中 心 1 号 楼 1 8 0 6 - 1 8 0 8
法 定 代 表 人 : 曾 革
联 系 人 : 鄢 萌 莎
电 话 : 0 7 5 5 - 3 3 3 7 6 9 2 2
传 真 : 0 7 5 5 - 3 3 0 6 5 5 1 6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9 9 0 - 8 6 0 0
网 址 : w w w . t e n y u a n f u n d . c o m
( 1 3 ) 北 京 恒 天 明 泽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北 京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宏 达 北 路 1 0 号 5 层 5 1 2 2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东 三 环 中 路 2 0 号 乐 成 中 心 A 座 2 3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周 斌
联 系 人 : 马 鹏 程
电 话 : 0 1 0 - 5 7 7 5 6 0 7 4
传 真 : 0 1 0 - 5 6 8 1 0 7 8 2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7 8 6 - 8 8 6 8
网 址 : w w w . c h t w m . c o m
( 1 4 ) 北 京 汇 成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中 关 村 大 街 1 1 号 1 1 层 1 1 0 8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中 关 村 大 街 1 1 号 1 1 层 1 1 0 8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伟 刚博时合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更新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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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丁 向 坤
电 话 : 0 1 0 - 5 6 2 8 2 1 4 0
传 真 : 0 1 0 - 6 2 6 8 0 8 2 7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6 1 9 - 9 0 5 9
网 址 : w w w . f u n d z o n e . c n
( 1 5 ) 海 银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东 方 路 1 2 1 7 号 1 6 楼 B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8 号 4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惠
联 系 人 : 毛 林
电 话 : 0 2 1 - 8 0 1 3 3 5 9 7
传 真 : 0 2 1 - 8 0 1 3 3 4 1 3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0 8 - 1 0 1 6
网 址 : w w w . f u n d h a i y i n . c o m
( 1 6 ) 北 京 新 浪 仓 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北 四 环 西 路 5 8 号 9 0 6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北 四 环 西 路 5 8 号 9 0 6 室 、 9 0 3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琪
联 系 人 : 付 文 红
电 话 : 0 1 0 - 8 2 6 2 8 8 8 8 - 5 6 5 7
传 真 : 0 1 0 - 8 2 6 0 7 5 1 6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1 0 - 6 2 6 7 5 3 6 9
网 址 : w w w . x i n c a i . c o m
( 1 7 ) 上 海 万 得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福 山 路 3 3 号 1 1 楼 B 座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明 路 1 5 0 0 号 万 得 大 厦 1 1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廷 富
联 系 人 : 姜 吉 灵
电 话 : 0 2 1 - 5 1 3 2 7 1 8 5
传 真 : 0 2 1 - 6 8 8 8 2 2 8 1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2 1 - 0 2 0 3
网 址 : w w w . 5 2 0 f u n d . c o m . c n
( 1 8 ) 北 京 微 动 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石 景 山 区 古 城 西 路 1 1 3 号 景 山 财 富 中 心 3 4 1博时合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更新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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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石 景 山 区 古 城 西 路 1 1 3 号 景 山 财 富 中 心 3 4 1
法 定 代 表 人 : 梁 洪 军
联 系 人 : 季 长 军
电 话 : 0 1 0 - 5 2 6 0 9 6 5 6
传 真 : 0 1 0 - 5 1 9 5 7 4 3 0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1 9 - 6 6 6 5
网 址 : w w w . b u y f o r y o u . c o m . c n
( 1 9 ) 上 海 凯 石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西 藏 南 路 7 6 5 号 6 0 2 - 1 1 5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延 安 东 路 1 号 凯 石 大 厦 四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继 武
联 系 人 : 李 晓 明
电 话 : 0 2 1 - 6 3 3 3 3 3 1 9
传 真 : 0 2 1 - 6 3 3 3 2 5 2 3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6 4 3 - 3 3 8 9
网 址 : w w w . l i n g x i a n f u n d . c o m
( 2 0 ) 深 圳 富 济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 0 1 室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高 新 南 七 道 惠 恒 集 团 二 期 4 1 8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齐 小 贺
联 系 人 : 陈 勇 军
电 话 : 0 7 5 5 - 8 3 9 9 9 9 0 7
传 真 : 0 7 5 5 - 8 3 9 9 9 9 2 6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7 5 5 - 8 3 9 9 9 9 1 3
网 址 : w w w . j i n q i a n w o . c n
( 2 1 ) 上 海 陆 金 所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 3 3 3 号 1 4 楼 0 9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 3 3 3 号 1 4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郭 坚
联 系 人 : 宁 博 宇
电 话 : 0 2 1 - 2 0 6 6 5 9 5 2
传 真 : 0 2 1 - 2 2 0 6 6 6 5 3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2 1 - 9 0 3 1
网 址 : w w w . l u f u n d s . c o m博时合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更新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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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 珠 海 盈 米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珠 海 市 横 琴 新 区 宝 华 路 6 号 1 0 5 室 - 3 4 9 1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 2 楼
B 1 2 0 1 - 1 2 0 3
法 定 代 表 人 : 肖 雯
联 系 人 : 吴 煜 浩
电 话 : 0 2 0 - 8 9 6 2 9 0 9 9
传 真 : 0 2 0 - 8 9 6 2 9 0 1 1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2 0 - 8 0 6 2 9 0 6 6
网 址 : w w w . y i n g m i . c n
( 2 3 ) 和 耕 传 承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东 风 南 路 康 宁 街 互 联 网 金 融 大 厦 6 0 2
办 公 地 址 :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东 风 南 路 康 宁 街 互 联 网 金 融 大 厦 6 0 2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淑 慧
联 系 人 : 董 亚 芳
电 话 : 0 3 7 1 - 8 5 5 1 8 3 9 1
传 真 : 0 3 7 1 - 8 5 5 1 8 3 9 7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3 6 0 - 0 0 0 0
网 址 : w w w . n i c a i f u . c o m
( 2 4 ) 大 连 网 金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辽 宁 省 大 连 市 沙 河 口 区 体 坛 路 2 2 号 2 层 2 0 2 室
办 公 地 址 : 辽 宁 省 大 连 市 沙 河 口 区 体 坛 路 2 2 号 2 层 2 0 2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卜 勇
联 系 人 : 卜 勇
电 话 : 0 4 1 1 - 3 9 0 2 7 8 0 0
传 真 : 0 4 1 1 - 3 9 0 2 7 8 8 8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0 8 9 - 9 1 0 0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y i b a i j i n . c o m /
( 2 5 ) 深 圳 市 金 斧 子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粤 海 街 道 科 苑 路 1 6 号 东 方 科 技 大 厦 1 8 楼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粤 海 街 道 科 苑 路 科 兴 科 学 园 B 3 单 元 7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赖 任 军
联 系 人 : 张 烨
电 话 : 0 7 5 5 - 6 6 8 9 2 3 0 1博时合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更新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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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0 7 5 5 - 6 6 8 9 2 3 9 9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9 5 0 - 0 8 8 8
网 址 : w w w . j f z i n v . c o m
( 2 6 ) 北 京 蛋 卷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阜 通 东 大 街 1 号 院 6 号 楼 2 单 元 2 1 层 2 2 2 5 0 7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阜 通 东 大 街 1 号 院 6 号 楼 2 单 元 2 1 层 2 2 2 5 0 7
法 定 代 表 人 : 钟 斐 斐
联 系 人 : 戚 晓 强
电 话 : 1 5 8 1 0 0 0 5 5 1 6
传 真 : 0 1 0 - 8 5 6 5 9 4 8 4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0 6 1 - 8 5 1 8
网 址 : d a n j u a n a p p . c o m
( 2 7 ) 深 圳 前 海 凯 恩 斯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 0 1 室 ( 入 驻 深 圳 市 前
海 商 务 秘 书 有 限 公 司 )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 0 1 9 号 金 润 大 厦 2 3 A
法 定 代 表 人 : 高 锋
联 系 人 : 李 勇
电 话 : 0 7 5 5 - 8 3 6 5 5 5 8 8
传 真 : 0 7 5 5 - 8 3 6 5 5 5 1 8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0 4 - 8 6 8 8
网 址 : w w w . k e y n e s a s s e t . c o m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变 更 、 增 减 发 售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机 构 , 并 及 时 公 告 。
二 、 登 记 机 构
名 称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2 9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1 8 号 恒 基 中 心 1 座 2 3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光 华
电 话 : 0 1 0 - 6 5 1 7 1 1 6 6
传 真 : 0 1 0 - 6 5 1 8 7 0 6 8
联 系 人 : 许 鹏
三 、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上 海 市 通 力 律 师 事 务 所博时合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更新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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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6 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 9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6 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 9 楼
电 话 : 0 2 1 - 3 1 3 5 8 6 6 6
传 真 : 0 2 1 - 3 1 3 5 8 6 0 0
负 责 人 : 俞 卫 锋
联 系 人 : 安 冬
经 办 律 师 : 安 冬 、 陆 奇
四 、 审 计 基 金 财 产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 3 1 8 号 星 展 银 行 大 厦 6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湖 滨 路 2 0 2 号 普 华 永 道 中 心 1 1 楼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 李 丹
联 系 电 话 : ( 0 2 1 ) 2 3 2 3 8 8 8 8
传 真 : ( 0 2 1 ) 2 3 2 3 8 8 0 0
联 系 人 : 林 佳 璐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林 佳 璐 、 张 振 波博时合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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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募 集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一 、 基 金 的 募 集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募 集
本 基 金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许 可 [ 2 0 1 6 ] 1 4 0 7 号 文 准 予 募 集 注 册 。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为 2 0 1 6 年 9 月 2 6 日 至 2 0 1 6 年 1 0 月 1 0 日 , 基 金 份 额 共 募 集
2 0 0 , 3 2 2 , 8 7 0 . 8 1 份 , 有 效 认 购 户 数 为 3 0 7 户 。
本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为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 存 续 期 间 为 不 定 期 。
二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已 于 2 0 1 6 年 1 0 月 1 2 日 正 式 生 效 。
三 、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和 资 产 规 模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连 续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二 百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五 千 万 元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予 以 披 露 ; 连 续 六 十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第 十 九 部 分 的 约 定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并 终 止 , 且 无 需 召
开 持 有 人 大 会 , 同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履 行 相 关 的 监 管 报 告 和 信 息 披 露 程 序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时 , 从 其 规 定 。博时合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更新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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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场 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人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销 售 机 构 开
通 电 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 易 方 式 ,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进 行 申 购 与 赎 回 。
二 、 申 购 与 赎 回 办 理 的 开 放 日 及 时 间
1 、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本 基 金 于 2 0 1 6 年 1 0 月 2 6 日 开 通 日 常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 业 务 操 作 需 要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2 、 申 购 、 赎 回 开 始 日 及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在 申
购 开 始 公 告 中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赎 回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在 赎
回 开 始 公 告 中 规 定 。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开 始 时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视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
三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1 、 “ 确 定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0 0 元 的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 、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内 撤 销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以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规 定 为 准 ;
4 、 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全 部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时 , 其 未 结 转 收 益 将 被 一 并 赎 回 ;
5 、 当 投 资 者 的 未 结 转 收 益 为 负 时 , 若 投 资 者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 将 按 比 例 从 赎 回 款 中 扣 除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决 定 本 基 金 的 总 规 模 限 额 , 但 应 最 迟 在 新 的 限 额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博时合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更新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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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可 更 改 上 述 原 则 。 在
变 更 上 述 原 则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 迟 在 新 规 则 实 施 日 前 3 个 工 作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四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数 额 限 制
1 、 投 资 者 每 次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为 0 . 0 1 元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销 售 机 构 赎 回 时 , 每 次 赎 回 申 请 最 低 份 额 为 0 . 0 1 份 。
3 、 每 个 交 易 账 户 最 低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为 0 . 0 1 份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设 置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上 限 , 并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但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设 置 单 日 累 计 申 购 金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 单 个 账 户 单 日 累 计 申 购 金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 单 笔 申 购 上 限 , 并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在 特 定 市 场 条 件 下 暂 停 或
者 拒 绝 接 受 一 定 金 额 以 上 的 资 金 申 购 , 具 体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公 告 为 准 。
7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具 体 请 参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 关 公
告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等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五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程 序
1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请 方 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
2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款 项 支 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在 规 定 时 间 前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申 购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基 金 份 额 时 , 申 购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 时 , 赎 回 生 效 。
正 常 情 况 下 , 投 资 人 赎 回 ( T 日 ) 申 请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T + 2 日 ( 包 括 该 日 )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如 遇 交 易 所 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 银 行 数 据 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它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 理 流 程 , 则 赎 回 款 项 的 支 付 时
间 可 相 应 顺 延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
3 、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博时合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更新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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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 T 日 )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 包 括 该 日 ) 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人 应 在 T + 2 日 后 ( 包 括 该 日 ) 及 时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 不 生 效 , 则 申 购 款 项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生 效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已 经 接
收 到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人 应 及 时 查 询 。 因 投 资 者 怠 于 查 询 , 致 使 其 相 关 权 益 受 损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或 不 利 后 果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对 上 述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并 提 前 公
告 。
六 、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1 、 除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本 基 金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与 赎 回 费 用 。
2 、 发 生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 5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低 于 5 % 且 偏 离 度 为 负 的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对 当 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1 %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征
收 1 % 的 强 制 赎 回 费 用 , 并 将 上 述 赎 回 费 用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上 述 做 法 无 益 于 基 金 利 益 最 大 化 的 情 形 除 外 。 当 前 1 0 名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持 有 份 额 合 计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5 0 % , 且 投 资 组 合 中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 5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低 于 1 0 % 且 偏 离 度 为 负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对 当 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1 %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征 收 1 % 的 强 制 赎 回
费 用 , 并 将 上 述 赎 回 费 用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范 围 内 调 整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如 发 生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调 整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七 、 申 购 份 额 与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保 持 为 1 . 0 0 元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1 . 0 0 元 。
1 、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申 购 份 额 = 申 购 金 额 / 1 . 0 0
例 二 : 假 定 某 投 资 者 T 日 申 购 金 额 为 1 0 , 0 0 0 . 0 0 元 , 则 投 资 者 可 获 得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如
下 :
申 购 份 额 = 1 0 , 0 0 0 . 0 0 / 1 . 0 0 = 1 0 , 0 0 0 . 0 0 份
即 : 投 资 者 投 资 1 0 , 0 0 0 . 0 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则 其 可 以 得 到 1 0 , 0 0 0 . 0 0 份 基 金 份 额 。
2 、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博时合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更新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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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面 值 ,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份 额 × 1 . 0 0
发 生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 5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低 于 5 % 且 偏 离 度 为 负 的 情 形 , 且 当 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1 % 时 , 对 当 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1 %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征 收 1 % 的 强 制 赎 回 费 用 , 并 将 上 述 赎 回 费 用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当 前 1 0 名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持 有 份 额 合 计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5 0 % , 且 投 资 组 合
中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 5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低 于 1 0 % 且 偏 离 度 为 负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对 当 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1 %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征 收 1 % 的 强 制 赎 回 费 用 , 并 将 上 述 赎 回 费 用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赎 回 费 用 = ( 赎 回 份 额 - T 日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 1 % ) × 1 . 0 0 × 1 %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份 额 × 1 . 0 0 - 赎 回 费 用
例 三 : 假 定 某 投 资 者 在 T 日 赎 回 1 0 , 0 0 0 . 0 0 份 基 金 份 额 , 则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如 下 :
赎 回 金 额 = 1 0 , 0 0 0 . 0 0 × 1 . 0 0 = 1 0 , 0 0 0 . 0 0 元
即 :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1 0 , 0 0 0 . 0 0 份 基 金 份 额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1 0 , 0 0 0 . 0 0 元 。
赎 回 时 的 未 结 转 收 益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及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处 理 。
3 、 申 购 份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 点 后 2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4 、 赎 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 点 后 2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八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会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或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5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或 出 现 其 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博时合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更新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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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本 基 金 出 现 当 日 净 收 益 或 累 计 未 分 配 净 收 益 小 于 零 的 情 形 , 为 保 护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
7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或 登 记 机 构 的 技 术 故 障 等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或 基 金 登 记 系 统 或 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运 行 。
8 、 本 基 金 每 日 累 计 申 购 金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达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设 定 的 上 限 。
9 、 单 一 账 户 每 日 累 计 申 购 金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达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设 定 的 上 限 。
1 0 、 单 笔 申 购 金 额 达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设 定 的 上 限 。
1 1 、 当 影 子 定 价 法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正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或 超 过 0 . 5 % 时 。
1 2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0 %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
1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 0 % , 或 者 变 相 规 避 5 0 % 集 中 度 的 情 形 时 。
1 4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第 1 、 2 、 3 、 5 、 6 、 7 、 1 1 、 1 2 、 1 4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对 于 上 述 第 8 、
9 、 1 0 项 拒 绝 申 购 的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于 每 一 开 放 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公 布 相 关 申 购 上
限 设 定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九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4 、 本 基 金 出 现 当 日 净 收 益 或 累 计 未 分 配 净 收 益 小 于 零 的 情 形 , 为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
5 、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6 、 出 现 继 续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将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时 ,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
7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0 %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博时合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更新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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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第 1 、 2 、 3 、 4 、 6 、 7 、 8 项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赎 回 公 告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可 延 期 支 付 。 若 出 现 上 述 第 5 项 所 述 情 形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公 告 。
为 公 平 对 待 不 同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如 本 基 金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其 采 取 延 期 办 理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措 施 。
十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1 、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
2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3 ) 暂 停 赎 回 : 连 续 2 个 开 放 日 以 上 ( 含 )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 超 过 2 0 个 工 作
日 ,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进 行 公 告 。
( 3 )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博时合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更新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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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在 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同 时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公 告 。
十 一 、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届 时 不 再 另 行 发 布 重 新 开 放 的 公 告 。
3 、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消 除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公 布 最 近 1 个 工 作 日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十 二 、 基 金 转 换
本 基 金 已 于 2 0 1 6 年 1 0 月 2 6 日 开 通 日 常 转 换 业 务 。
( 1 ) 转 换 费 用
基 金 转 换 费 用 由 转 出 基 金 赎 回 费 和 申 购 费 补 差 两 部 分 构 成 , 其 中 : 申 购 费 补 差 具 体 收 取
情 况 , 视 每 次 转 换 时 的 两 只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的 差 异 情 况 而 定 。 基 金 转 换 费 用 由 基 金 持 有
人 承
担 。
( 2 ) 其 他 与 转 换 相 关 的 事 项
1 ) 、 业 务 规 则
① 基 金 转 换 只 能 在 同 一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转 换 的 两 只 基 金 必 须 都 是 该 销 售 机 构 代 理 的 同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在 同 一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处 注 册 登 记 的 基 金 。
②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只 能 转 换 到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的 其 它 基 金 ( 申 购 费 为 零 的 基 金
视 同 为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 , 后 端 收 费 模 式 的 基 金 可 以 转 换 到 前 端 或 后 端 收 费 模 式 的 其 它 基
金 ,
非 Q D I I 基 金 不 能 与 Q D I I 基 金 进 行 互 转 。
③ 基 金 转 换 的 目 标 基 金 份 额 按 新 交 易 计 算 持 有 时 间 。 基 金 转 出 视 为 赎 回 , 转 入 视 为 申 购 。
基 金 转 换 后 可 赎 回 的 时 间 为 T + 2 日 。
④ 基 金 分 红 时 再 投 资 的 份 额 可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的 T + 2 日 提 交 基 金 转 换 申 请 。
⑤ 基 金 转 换 以 申 请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 投 资 者 采 用 “ 份 额 转 换 ” 的 原 则 提 交
申
请 。 转 出 基 金 份 额 必 须 是 可 用 份 额 , 并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的 原 则 。
4 ) 暂 停 基 金 转 换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基 金 转 换 视 同 为 转 出 基 金 的 赎 回 和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 因 此 有 关 转 出 基 金 和 转 入 基 金 暂 停
或 拒 绝 申 购 、 暂 停 赎 回 的 有 关 规 定 适 用 于 基 金 转 换 。博时合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更新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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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现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或 其 它 在 《 基 金 合 同 》 、 《 招 募 说 明 书 》 已 载 明 并
获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特 殊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暂 停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
5 ) 重 要 提 示
① 本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适 用 于 可 以 销 售 包 括 博 时 合 鑫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在 内 的 两 只 以 上 ( 含 两
只 ) , 且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同 一 机 构 的 博 时 旗 下 基 金 的 销 售 机 构 。
② 转 换 业 务 的 收 费 计 算 公 式 及 举 例 参 见 2 0 1 0 年 3 月 1 6 日 刊 登 于 本 公 司 网 站 的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 。
③ 本 公 司 管 理 基 金 的 转 换 业 务 的 解 释 权 归 本 公 司 。
十 三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并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费 。
十 四 、 基 金 的 转 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取 转 托 管 费 。
十 五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本 基 金 已 于 2 0 1 6 年 1 0 月 2 6 日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业 务 。
( 1 ) 适 用 投 资 者 范 围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
( 2 ) 申 购 费 率
本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的 申 购 费 率 与 普 通 申 购 业 务 的 费 率 相 同 。 除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本 基 金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
( 3 ) 扣 款 日 期 和 扣 款 金 额
投 资 者 须 遵 循 各 销 售 机 构 有 关 扣 款 日 期 的 规 定 , 定 投 金 额 每 次 不 少 于 人 民 币 0 . 0 1 元 ( 含
0 . 0 1 元 ) 。
( 4 ) 重 要 提 示
1 ) 凡 申 请 办 理 本 基 金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的 投 资 者 须 首 先 开 立 本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基 金
账 户 。博时合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更新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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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本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的 每 月 实 际 扣 款 日 即 为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日 , 并 以 该 日 ( T 日 )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申 购 份 额 。 投 资 者 可 以 从 T + 2 日 起 通 过 本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办 理
网 点 、 致 电 本 公 司 客 服 电 话 或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查 询 其 每 次 申 购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申 购 份 额 将
在 确 认 成 功 后 直 接 计 入 投 资 者 的 基 金 账 户 。
十 六 、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和 解 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手 续 、 冻 结 方 式 按 照 登 记 机
构 的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按 照 我 国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规
章 及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的 要 求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业 务 规 定 来 处 理 。
十 七 、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及 其 他 业 务
在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基 金 份 额 质 押 申 请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依 据 其 业 务 规 则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 质 押 等 业 务 , 并 收 取 一 定 的 手 续 费 用 。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或 基 金 份 额 质 押 业 务 的 , 将 提 前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的 业 务 规 则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或 基 金 份 额 质 押 业 务 。
十 八 、 基 金 申 赎 安 排 的 补 充 和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不 违 反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对 上 述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安 排 进 行 补 充 和 调 整 并 提 前 公 告 。博时合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更新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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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一 、 投 资 目 标
在 控 制 投 资 组 合 风 险 , 保 持 相 对 流 动 性 的 前 提 下 , 力 争 实 现 超 越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投 资 回
报 。
二 、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投 资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现 金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银 行 存 款 、 债 券 回 购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同 业 存 单 , 剩 余 期 限 在 3 9 7 天 以 内 ( 含 3 9 7
天 ) 的 债 券 、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 他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三 、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采 用 积 极 管 理 型 的 投 资 策 略 , 在 控 制 利 率 风 险 、 尽 量 降 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波 动 风
险 并 满 足 流 动 性 的 前 提 下 , 提 高 基 金 收 益 。
1 、 利 率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首 先 采 用 “ 自 上 而 下 ” 的 研 究 方 法 , 综 合 研 究 主 要 经 济 变 量 指 标 、 分 析 宏 观 经
济 情 况 , 建 立 经 济 前 景 的 情 景 模 拟 , 进 而 判 断 财 政 政 策 、 货 币 政 策 等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取 向 。 同
时 , 本 基 金 还 将 分 析 金 融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状 况 变 化 趋 势 , 对 影 响 资 金 面 的 因 素 进 行 详 细 分 析 与
预 判 , 建 立 资 金 面 的 场 景 模 拟 。
在 宏 观 分 析 与 流 动 性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 结 合 历 史 与 经 验 数 据 , 确 定 当 前 资 金 的 时 间 价 值 、
通 货 膨 胀 补 偿 、 流 动 性 溢 价 等 要 素 , 得 到 当 前 宏 观 与 流 动 性 条 件 下 的 均 衡 收 益 率 曲 线 。 区 分
当 前 利 率 债 收 益 率 曲 线 期 限 利 差 、 曲 率 与 券 间 利 差 所 面 临 的 历 史 分 位 , 然 后 通 过 市 场 收 益 率
曲 线 与 均 衡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对 比 , 判 断 收 益 率 曲 线 参 数 变 动 的 程 度 和 概 率 , 确 定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 并 据 此 动 态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
2 、 骑 乘 策 略
当 市 场 利 率 期 限 结 构 向 上 倾 斜 并 且 相 对 较 陡 时 , 投 资 并 持 有 债 券 一 段 时 间 , 随 着 时 间 推
移 , 债 券 剩 余 年 限 减 少 , 市 场 同 样 年 限 的 债 券 收 益 率 较 低 , 这 时 将 债 券 按 市 场 价 格 出 售 , 投
资 人 除 了 获 得 债 券 利 息 以 外 , 还 可 以 获 得 资 本 利 得 。 在 多 数 情 况 下 , 这 样 的 骑 乘 操 作 策 略 可
以 获 得 比 持 有 到 期 更 高 的 收 益 。
3 、 放 大 策 略
放 大 策 略 即 以 组 合 现 有 债 券 为 基 础 , 利 用 买 断 式 回 购 、 质 押 式 回 购 等 方 式 融 入 资 金 , 并
购 买 剩 余 年 限 相 对 较 长 的 债 券 , 以 期 获 取 超 额 收 益 的 操 作 方 式 。 在 回 购 利 率 过 高 、 流 动 性 不
足 、 或 者 市 场 状 况 不 宜 采 用 放 大 策 略 等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将 适 时 降 低 杠 杆 投 资 比 例 。博时合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更新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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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信 用 债 投 资 策 略
( 1 ) 信 用 风 险 控 制 。 本 基 金 拟 投 资 的 每 支 信 用 债 券 必 需 经 过 博 时 基 金 债 券 信 用 评 级 系 统
进 行 内 部 评 级 , 符 合 基 金 所 对 应 的 内 部 评 级 规 定 的 方 可 进 行 投 资 , 以 事 前 防 范 和 控 制 信 用 风
险 。
( 2 ) 信 用 利 差 策 略 。 信 用 产 品 相 对 国 债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等 利 率 产 品 的 信 用 利 差 是 获 取 较
高 投 资 收 益 的 来 源 。 首 先 , 伴 随 经 济 周 期 的 波 动 , 在 经 济 周 期 上 行 或 下 行 阶 段 , 信 用 利 差 通
常 会 缩 小 或 扩 大 , 利 差 的 变 动 会 带 来 趋 势 性 的 信 用 产 品 投 资 机 会 。 同 时 , 研 究 不 同 行 业 在 经
济 周 期 和 政 策 变 动 中 所 受 的 影 响 , 以 确 定 不 同 行 业 总 体 信 用 风 险 和 利 差 水 平 的 变 动 情 况 , 投
资 具 有 积 极 因 素 的 行 业 , 规 避 具 有 潜 在 风 险 的 行 业 。 其 次 , 信 用 产 品 发 行 人 资 信 水 平 和 评 级
调 整 的 变 化 会 使 产 品 的 信 用 利 差 扩 大 或 缩 小 , 本 基 金 将 充 分 发 挥 内 部 评 级 在 定 价 方 面 的 作
用 , 选 择 评 级 有 上 调 可 能 的 信 用 债 , 以 获 取 因 利 差 下 降 带 来 的 价 差 收 益 。 第 三 , 对 信 用 利 差
期 限 结 构 进 行 研 究 , 分 析 各 期 限 信 用 债 利 差 水 平 相 对 历 史 平 均 水 平 所 处 的 位 置 , 以 及 不 同 期
限 之 间 利 差 的 相 对 水 平 , 发 现 更 具 投 资 价 值 的 期 限 进 行 投 资 ; 第 四 , 研 究 分 析 相 同 期 限 但 不
同 信 用 评 级 债 券 的 相 对 利 差 水 平 , 发 现 偏 离 均 值 较 多 、 相 对 利 差 有 收 窄 可 能 的 债 券 。
( 3 ) 类 属 选 择 策 略 。 国 内 信 用 产 品 目 前 正 经 历 着 快 速 发 展 阶 段 , 不 同 审 批 机 构 批 准 发 行
的 信 用 产 品 在 定 价 、 产 品 价 格 特 性 、 信 用 风 险 方 面 具 有 一 定 差 别 , 本 基 金 将 考 虑 产 品 定 价 的
合 理 性 、 产 品 主 要 投 资 人 的 需 求 特 征 、 不 同 类 属 产 品 的 持 有 收 益 和 价 差 收 益 特 点 和 实 际 信 用
风 险 状 况 , 进 行 信 用 债 券 的 类 属 选 择 。
5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策 略
当 前 国 内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场 以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产 品 为 主 ( 包 括 以 银 行 贷 款 资 产 、 住 房 抵
押 贷 款 等 作 为 基 础 资 产 ) , 仍 处 于 创 新 试 点 阶 段 。 产 品 投 资 关 键 在 于 对 基 础 资 产 质 量 及 未 来
现 金 流 的 分 析 , 本 基 金 将 在 国 内 资 产 证 券 化 产 品 具 体 政 策 框 架 下 , 采 用 基 本 面 分 析 和 数 量 化
模 型 相 结 合 , 对 个 券 进 行 风 险 分 析 和 价 值 评 估 后 进 行 投 资 。 本 基 金 将 严 格 控 制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总 体 投 资 规 模 并 进 行 分 散 投 资 , 以 降 低 流 动 性 风 险 。
四 、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是 本 基 金 的 最 高 决 策 机 构 , 定 期 或 遇 重 大 事 件 时 就 投 资 管 理 业 务 的 重 大
问 题 进 行 讨 论 , 并 对 本 基 金 投 资 做 方 向 性 指 导 。 基 金 经 理 、 研 究 员 、 交 易 员 等 各 司 其 责 , 相
互 制 衡 。 具 体 的 投 资 流 程 为 :
( 1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定 期 召 开 会 议 , 确 定 本 基 金 的 总 投 资 思 路 和 投 资 原 则 ;
( 2 ) 宏 观 策 略 部 基 于 自 上 而 下 的 研 究 为 本 基 金 提 供 建 议 ; 固 定 收 益 总 部 数 量 及 信 用 分
析 员 为 固 定 收 益 类 投 资 决 策 提 供 依 据 ;
( 3 ) 固 定 收 益 总 部 定 期 召 开 投 资 例 会 ,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 结 合 市 场 和 个 券
的 变 化 , 制 定 具 体 的 投 资 策 略 ;
( 4 ) 基 金 经 理 依 据 投 委 会 的 决 定 , 参 考 研 究 员 的 投 资 建 议 , 结 合 风 险 控 制 和 业 绩 评 估博时合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更新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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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反 馈 意 见 ,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制 定 并 实 施 具 体 的 投 资 组 合 方 案 ;
( 5 ) 基 金 经 理 向 交 易 员 下 达 指 令 , 交 易 员 执 行 后 向 基 金 经 理 反 馈 ;
( 6 ) 监 察 法 律 部 对 投 资 的 全 过 程 进 行 合 规 风 险 监 控 ;
( 7 ) 风 险 管 理 部 通 过 行 使 风 险 管 理 职 能 , 测 算 、 分 析 和 监 控 投 资 风 险 , 根 据 风 险 限 额
管 理 政 策 防 范 超 预 期 风 险 ;
( 8 ) 风 险 管 理 部 对 基 金 投 资 进 行 风 险 调 整 业 绩 评 估 , 定 期 与 基 金 经 理 讨 论 收 益 和 风 险
预 算 。
五 、 投 资 限 制
1 、 本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于 以 下 金 融 工 具 :
( 1 ) 股 票 、 权 证 及 股 指 期 货 ;
( 2 ) 可 转 换 债 券 、 可 交 换 债 券 ;
( 3 ) 以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为 基 准 利 率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 已 进 入 最 后 一 个 利 率 调 整 期 的 除 外 ;
( 4 ) 信 用 等 级 在 A A + 以 下 的 债 券 与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
( 5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禁 止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本 基 金 拟 投 资 于 主 体 信 用 评 级 低 于 A A + 的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与 同 业 存 单 的 , 应 当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批 准 , 相 关 交 易 应 当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作 为 重 大 事 项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程 序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的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限 制 。
2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 以 下 比 例 限 制 :
( 1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均 不 得 超 过 1 2 0 天 ,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不 得 超 过 2 4 0 天 ;
( 2 )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 五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低 于 1 0 % ;
( 3 ) 根 据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集 中 度 , 对 上 述 第 ( 1 ) 、 ( 2 ) 项 投 资 组 合 实 施 如 下
调 整 :
1 ) 当 本 基 金 前 1 0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持 有 份 额 合 计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 0 % 时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6 0 天 ,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不 得 超 过 1 2 0 天 ; 投 资 组 合 中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 5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低 于 3 0 % ;
2 ) 当 本 基 金 前 1 0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持 有 份 额 合 计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2 0 % 时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9 0 天 ,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不 得 超 过 1 8 0 天 ; 投 资 组 合 中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 5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低 于 2 0 % ;
( 4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博时合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更新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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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投 资 于 同 一 机 构 发 行 的 债 券 、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及 其 作 为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1 0 %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除 外 ;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 0 % ;
( 7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4 0 % ;
( 8 )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低
于 5 % ;
( 9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投 资 ;
( 1 0 ) 到 期 日 在 1 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等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3 0 % ;
( 1 1 ) 除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连 续 3 个 交 易 日 累 计 赎 回 2 0 % 以 上 或 者 连 续 5 个 交 易 日 累 计
赎 回 3 0 % 以 上 的 情 形 外 ,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2 0 % ;
( 1 2 )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 1 3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有 固 定 期 限 银 行 存 款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0 % , 但
投 资 于 有 存 款 期 限 , 根 据 协 议 可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不 受 上 述 比 例 限 制 ;
( 1 4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2 0 % , 投 资 于 不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5 % ;
( 1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 0 %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 0 % ;
( 1 6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A A A 以 上 ( 含 A A A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 1 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及 其 发 行
的 同 业 存 单 与 债 券 , 不 得 超 过 该 商 业 银 行 最 近 一 个 季 度 末 净 资 产 的 1 0 % ;
( 1 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主 体 信 用 评 级 低 于 A A A 的 机 构 发 行 的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1 0 % , 其 中 单 一 机 构 发 行 的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2 % ;
前 述 金 融 工 具 包 括 债 券 、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 相 关 机 构 作
为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品 种 ;博时合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更新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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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 致 ;
( 2 0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比 例 限 制 。
除 上 述 第 ( 1 ) 、 ( 8 ) 、 ( 9 ) 、 ( 1 6 ) 、 ( 1 9 ) 项 外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 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上 述 限 制 。
3 、 禁 止 行 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 1 ) 承 销 证 券 ;
( 2 ) 违 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 6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 7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调 整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的 , 在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情 况 下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或 以 调 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六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活 期 存 款 利 率 ( 税 后 ) 。
本 基 金 定 位 为 现 金 管 理 工 具 , 注 重 基 金 资 产 的 流 动 性 和 安 全 性 , 因 此 采 用 活 期 存 款 利 率
( 税 后 ) 作 为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活 期 存 款 利 率 由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 如 果 活 期 存 款 利 率 或 利 息
税 发 生 调 整 , 则 新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将 从 调 整 当 日 起 开 始 生 效 。博时合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更新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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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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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调 整 或 停 止 该 基 准 利 率 的 发 布 , 或 者 市
场 中 出 现 其 他 代 表 性 更 强 、 更 科 学 客 观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时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本 基 金 可 以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 , 而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七 、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 基 金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是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低 风 险 品 种 , 其 预 期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率 均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混 合 型 基 金 和 债 券 型 基 金 。
八 、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与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计 算 方 法
1 、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 天 ) 的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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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 天 ) 的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其 中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包 括 现 金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 逆 回 购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剩 余 期 限 在 3 9 7 天 以 内 ( 含 3 9 7 天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回 购 债 券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 他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包 括 正 回 购 、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返 售 债 券 等 。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附 息 债 券 成 本 包 括 债 券 的 面 值 和 折 溢 价 ; 贴 现 式 债 券 成 本 包
括 债 券 投 资 成 本 和 内 在 应 收 利 息 。
2 、 各 类 资 产 和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的 确 定
( 1 ) 银 行 活 期 存 款 、 清 算 备 付 金 、 交 易 保 证 金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为 0 天 ; 证
券 清 算 款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交 收 日 的 剩 余 交 易 日 天 数 计 算 ;
( 2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有 存 款 期 限 , 根 据 协 议 可 提 前 支 取 且 没 有 利 息 损 失 的 银 行 存 款 ,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银 行 通 知 存 款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存 款 协 议 中 约 定 的 通 知 期 计 算 ;
( 3 ) 组 合 中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是 指 计 算 日 至 债 券 到 期 日 为 止 所 剩 余 的 天
数 , 以 下 情 况 除 外 : 允 许 投 资 的 可 变 利 率 或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下 一 个 利 率
调 整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允 许 投 资 的 可 变 利 率 或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的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债 券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 4 ) 回 购 ( 包 括 正 回 购 和 逆 回 购 )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回 购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 5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博时合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更新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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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 6 )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回 购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为 该 基 础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
( 7 )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返 售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回 购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 8 ) 对 其 它 金 融 工 具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基 于 审 慎 原 则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 或 参 照 行 业 公 认 的 方 法 计 算 其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的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至 整 数 位 , 小 数 点 后 四 舍 五 入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计 算 方 法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九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责 任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 , 保
证 复 核 内 容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本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所 载 数 据 截 至 2 0 1 8 年 3 月 3 1 日 , 本 报 告 中 所 列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1 报 告 期 末 基 金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 )
1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2 , 9 4 7 , 1 6 5 , 2 5 5 . 1 5 1 2 . 6 9
其 中 : 债 券 2 , 9 4 7 , 1 6 5 , 2 5 5 . 1 5 1 2 . 6 9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2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7 , 3 4 2 , 5 2 1 , 8 7 3 . 8 7 3 1 . 6 0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3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1 2 , 8 3 8 , 9 7 5 , 1 7 6 . 4 5 5 5 . 2 6
4 其 他 各 项 资 产 1 0 3 , 6 8 6 , 2 6 6 . 6 1 0 . 4 5
5 合 计 2 3 , 2 3 2 , 3 4 8 , 5 7 2 . 0 8 1 0 0 . 0 0
2 报 告 期 债 券 回 购 融 资 情 况
序 号 项 目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 )
1
报 告 期 内 债 券 回 购 融 资 余 额 0 . 6 2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融 资 -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 )
2
报 告 期 末 债 券 回 购 融 资 余 额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融 资 - -
注 : 报 告 期 内 债 券 回 购 融 资 余 额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为 报 告 期 内 每 个 交 易 日 融 资 余 额
占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的 简 单 平 均 值 。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的 说 明
在 本 报 告 期 内 本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未 超 过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博时合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更新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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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3 . 1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基 本 情 况
项 目 天 数
报 告 期 末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2 6
报 告 期 内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最 高 值 3 6
报 告 期 内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最 低 值 2 2
报 告 期 内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超 过 1 2 0 天 情 况 说 明
报 告 期 内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没 有 超 过 1 2 0 天 的 情 况 。
3 . 2 报 告 期 末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分 布 比 例
序 号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各 期 限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 )
各 期 限 负 债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 )
1 3 0 天 以 内 7 1 . 8 2 -
其 中 :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 9 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 -
2 3 0 天 ( 含 ) — 6 0 天 1 8 . 6 9 -
其 中 :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 9 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 -
3 6 0 天 ( 含 ) — 9 0 天 6 . 5 1 -
其 中 :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 9 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 -
4 9 0 天 ( 含 ) — 1 2 0 天 0 . 9 5 -
其 中 :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 9 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 -
5 1 2 0 天 ( 含 ) — 3 9 7 天 ( 含 ) 1 . 6 2 -
其 中 :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 9 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 -
合 计 9 9 . 5 9 -
4 报 告 期 内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2 4 0 天 情 况 说 明
本 报 告 期 内 本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未 超 过 2 4 0 天 。
5 报 告 期 末 按 债 券 品 种 分 类 的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序 号 债 券 品 种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国 家 债 券 3 6 9 , 7 1 1 , 8 0 7 . 1 0 1 . 5 9
2 央 行 票 据 - -
3 金 融 债 券 1 , 1 3 6 , 0 4 0 , 9 8 1 . 3 2 4 . 8 9
其 中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1 , 1 3 6 , 0 4 0 , 9 8 1 . 3 2 4 . 8 9
4 企 业 债 券 - -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 券 - -
6 中 期 票 据 - -
7 同 业 存 单 1 , 4 4 1 , 4 1 2 , 4 6 6 . 7 3 6 . 2 1
8 其 他 - -
9 合 计 2 , 9 4 7 , 1 6 5 , 2 5 5 . 1 5 1 2 . 6 9
1 0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 9 7 天 的 - -博时合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更新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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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 动 利 率 债 券
6 报 告 期 末 按 摊 余 成 本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债 券 投 资 明 细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债 券 数 量
( 张 )
摊 余 成 本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1 1 1 8 1 1 0 7 1 1 8 平 安 银 行 C D 0 7 1 6 , 0 0 0 , 0 0 0 5 9 4 , 6 9 0 , 3 5 3 . 1 4 2 . 5 6
2 1 1 1 8 1 0 0 2 0 1 8 兴 业 银 行 C D 0 2 0 3 , 5 0 0 , 0 0 0 3 4 9 , 6 0 4 , 9 6 1 . 0 9 1 . 5 1
3 1 1 1 8 9 3 1 9 9 1 8 天 津 银 行 C D 0 6 7 3 , 0 0 0 , 0 0 0 2 9 7 , 3 1 7 , 8 1 6 . 5 1 1 . 2 8
4 1 8 7 7 0 3 1 8 贴 现 国 开 0 3 3 , 0 0 0 , 0 0 0 2 9 6 , 1 2 3 , 3 9 2 . 5 4 1 . 2 8
5 1 6 0 0 1 2 1 6 附 息 国 债 1 2 2 , 6 0 0 , 0 0 0 2 5 9 , 6 5 9 , 1 1 3 . 2 4 1 . 1 2
6 1 7 0 4 1 0 1 7 农 发 1 0 2 , 2 0 0 , 0 0 0 2 2 0 , 0 8 6 , 6 5 8 . 4 8 0 . 9 5
7 1 7 0 4 0 8 1 7 农 发 0 8 2 , 0 0 0 , 0 0 0 1 9 9 , 9 6 8 , 9 1 7 . 2 6 0 . 8 6
8 1 5 0 2 1 2 1 5 国 开 1 2 2 , 0 0 0 , 0 0 0 1 9 9 , 9 4 9 , 0 4 6 . 2 2 0 . 8 6
9 1 1 1 8 1 0 0 1 7 1 8 兴 业 银 行 C D 0 1 7 2 , 0 0 0 , 0 0 0 1 9 9 , 7 9 9 , 3 3 5 . 9 9 0 . 8 6
1 0 1 8 7 7 0 1 1 8 贴 现 国 开 0 1 1 , 1 0 0 , 0 0 0 1 0 9 , 9 2 3 , 1 3 3 . 3 0 0 . 4 7
7 “ 影 子 定 价 ” 与 “ 摊 余 成 本 法 ”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偏 离
项 目 偏 离 情 况
报 告 期 内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在 0 . 2 5 ( 含 ) - 0 . 5 % 间 的 次
数 0 次
报 告 期 内 偏 离 度 的 最 高 值 0 . 0 1 2 4 %
报 告 期 内 偏 离 度 的 最 低 值 0 . 0 0 1 3 %
报 告 期 内 每 个 工 作 日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的 简 单 平 均 值 0 . 0 0 5 0 %
注 : 上 表 中 “ 偏 离 情 况 ” 根 据 报 告 期 内 各 工 作 日 数 据 计 算 。
报 告 期 内 负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达 到 0 . 2 5 % 情 况 说 明
本 报 告 期 内 本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负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未 超 过 0 . 2 5 % 。
报 告 期 内 正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达 到 0 . 5 % 情 况 说 明
本 报 告 期 内 本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正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未 超 过 0 . 5 % 。
8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9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9 . 1 基 金 计 价 方 法 说 明
本 基 金 采 用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价 , 即 计 价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实 际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 在 其 剩 余 期 限 内 摊 销 , 每 日 计 提 收 益 。 本 基 金 采 用 固 定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账 面
份 额 净 值 始 终 保 持 1 . 0 0 元 。博时合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更新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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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2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没 有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 或 在 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 内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 处 罚 。
9 . 3 其 他 各 项 资 产 构 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 保 证 金 -
2 应 收 证 券 清 算 款 -
3 应 收 利 息 1 0 3 , 6 8 4 , 7 5 0 . 8 5
4 应 收 申 购 款 1 , 5 1 5 . 7 6
5 其 他 应 收 款 -
6 待 摊 费 用 -
7 其 他 -
8 合 计 1 0 3 , 6 8 6 , 2 6 6 . 6 1
9 . 4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的 其 他 文 字 描 述 部 分
由 于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因 , 分 项 之 和 与 合 计 项 之 间 可 能 存 在 尾 差 。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开 始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的 比 较
阶 段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①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 ③ ② - ④
2 0 1 6 . 1 0 . 1 2 - 2 0 1 6 . 1 2 . 3 1 0 . 6 1 2 7 % 0 . 0 0 1 0 % 0 . 0 7 8 8 % 0 . 0 0 0 0 % 0 . 5 3 3 9 % 0 . 0 0 1 0 %
2 0 1 7 . 1 . 1 - 2 0 1 7 . 1 2 . 3 1 4 . 1 4 7 4 % 0 . 0 0 1 2 % 0 . 3 5 4 9 % 0 . 0 0 0 0 % 3 . 7 9 2 5 % 0 . 0 0 1 2 %
2 0 1 8 . 1 . 1 - 2 0 1 8 . 3 . 3 1 1 . 0 6 5 0 % 0 . 0 0 0 9 % 0 . 0 8 7 5 % 0 . 0 0 0 0 % 0 . 9 7 7 5 % 0 . 0 0 0 9 %
2 0 1 6 . 1 0 . 1 2 - 2 0 1 8 . 3 . 3 1 5 . 9 0 1 4 % 0 . 0 0 1 8 % 0 . 5 2 1 1 % 0 . 0 0 0 0 % 5 . 3 8 0 3 % 0 . 0 0 1 8 %博时合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更新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5 1
第 十 部 分 基 金 的 财 产
一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价 值 总 和 。
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和 处 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博时合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5 2
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 、 估 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的 非 交 易 日 。
二 、 估 值 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各 类 证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及 负 债 。
三 、 估 值 方 法
1 . 本 基 金 估 值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 即 计 价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照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 在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按 实 际 利 率 法 进 行 摊 销 , 每 日 计 提 损 益 。
本 基 金 不 采 用 市 场 利 率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债 券 和 票 据 的 市 价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2 . 为 了 避 免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按 市 场 利 率 和 交 易 市 价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重 大 偏 离 , 从 而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产 生 稀 释 和 不 公 平 的 结 果 ,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一 估 值 日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 对 基 金 持 有 的 估 值 对 象 进 行 重 新 评 估 , 即 “ 影 子 定 价 ” 。
当 “ 影 子 定 价 ”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0 . 2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5 个 交 易 日 内 将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调 整 到 0 . 2 5 % 以 内 。
当 正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并 在 5 个 交 易 日 内 将 正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调 整 到 0 . 5 % 以 内 。 当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使 用 风 险 准 备
金 或 者 固 有 资 金 弥 补 潜 在 资 产 损 失 , 将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控 制 在 0 . 5 % 以 内 。 当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连 续 两 个 交 易 日 超 过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用 公 允 价 值 估 值 方 法 对 持 有 投 资 组 合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调 整 , 或 者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所 有 赎 回 申 请 并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财 产 清 算 等 措 施 。
3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4 、 其 他 资 产 按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
5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及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及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博时合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更新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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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估 值 程 序
1 、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是 按 照 相 关 法 规 计 算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的 日 净 收 益 , 精 确 到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5 位 四 舍 五 入 。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是 以 最 近 七 日 ( 含 节 假 日 ) 收 益 所 折
算 的 年 收 益 率 , 精 确 到 0 . 0 0 1 % , 百 分 号 内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对 外 公 布 。
五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资 产 的 计 价 导 致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小 数 点 后 4 位 或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百 分 号 内
小 数 点 后 3 位 以 内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应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处 理 :
1 、 估 值 错 误 类 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 不 能 克 服 , 则 属 不 可 抗 力 , 按 照 下 述 规 定 执 行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人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 错 取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仍 应 负 有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2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估 值 错 误 已 得 到 更 正 。
(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 且 仅 对
估 值 错 误 的 有 关 直 接 当 事 人 负 责 , 不 对 第 三 方 负 责 。
(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估 值 错 误博时合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更新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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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 受 损 方 ”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
(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3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程 序
估 值 错 误 被 发 现 后 ,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 处 理 的 程 序 如 下 :
( 1 )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
( 2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
( 3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
( 4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进 行 更 正 , 并 就 估 值 错 误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4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如 下 :
( 1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2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 3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给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需 要 进 行 赔 偿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界 定 双 方 承 担 的 责 任 , 经 确 认 后 按 以 下 条 款 进 行 赔
偿 :
①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双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建 议 执 行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付 。
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 实 际 向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过 错 程 度 各 自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③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 虽 然 多 次 重 新 计 算 和 核 对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为 避 免 不 能 按 时 公 布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情 形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公 布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付 。
④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申 购 或 赎 回 金 额 等 ) , 进 而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博时合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更新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5 5
付 。
( 4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 如 果 行 业 有 通 行 做
法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本 着 平 等 和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原 则 进 行 协 商 。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决 定 延 迟 估 值 时 ;
4 、 出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属 于 会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出 售 或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的 紧 急 事 故 的
任 何 情 况 时 ;
5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0 %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的 , 应 当 暂 停 估 值 ;
6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
七 、 基 金 净 值 的 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予 以 公 布 。
八 、 特 殊 情 况 的 处 理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3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2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或 减 轻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博时合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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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一 、 基 金 利 润 的 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应 遵 循 下 列 原 则 :
1 、 本 基 金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为 红 利 再 投 资 ;
3 、 本 基 金 采 用 1 . 0 0 元 固 定 份 额 净 值 交 易 方 式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 本 基 金 根 据 每 日
基 金 收 益 情 况 , 以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为 基 准 , 为 投 资 人 每 日 计 算 当 日 收 益 并 分 配 , 且 定 期 进
行 结 转 。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结 转 方 式 支 持 按 日 结 转 或 按 月 结 转 , 具 体 采 用 哪 种 方 式 以 销 售 机 构 公
布 的 为 准 。 不 论 何 种 结 转 方 式 , 当 日 收 益 均 参 与 下 一 日 的 收 益 分 配 ;
4 、 本 基 金 根 据 每 日 收 益 情 况 , 将 当 日 收 益 全 部 分 配 , 若 当 日 净 收 益 大 于 零 时 , 为 投 资
人 记 正 收 益 ; 若 当 日 净 收 益 小 于 零 时 , 为 投 资 人 记 负 收 益 ; 若 当 日 净 收 益 等 于 零 时 , 当 日 投
资 人 不 记 收 益 ;
5 、 当 进 行 收 益 结 转 时 , 如 投 资 者 的 累 计 未 结 转 收 益 为 正 ,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增 加 相
应 的 基 金 份 额 ; 如 投 资 者 的 累 计 未 结 转 收 益 为 负 ,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缩 减 相 应 的 基 金 份 额 ,
当 投 资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将 按 比 例 从 赎 回 款 中 扣 除 , 剩 余 部 分 缩 减 投 资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 如
投 资 者 的 累 计 未 结 转 收 益 等 于 零 时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保 持 不 变 ;
6 、 当 日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自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 享 有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权 益 ; 当 日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自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 不 享 有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权 益 ;
7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以 及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调 整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原 则 和 支 付 方 式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8 、 如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为 确 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表 决 权 体 现 其 持 有 的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于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当 日 统 一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进 行 累
计 未 结 转 收 益 的 结 转 ;
9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三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本 基 金 按 日 计 算 并 按 日 或 按 月 结 转 收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另 行 公 告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四 、 收 益 分 配 的 时 间 和 程 序
本 基 金 每 日 或 每 月 例 行 的 收 益 结 转 不 再 另 行 公 告 。
五 、 本 基 金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及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的 计 算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的 信 息博时合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更新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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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 露 ” 章 节 。博时合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更新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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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
3 、 销 售 服 务 费 ;
4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5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 仲 裁 费 和 诉 讼 费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7 、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
8 、 基 金 的 银 行 汇 划 费 用 ;
9 、 账 户 开 户 费 用 、 账 户 维 护 费 用 ;
1 0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
本 基 金 终 止 清 算 时 所 发 生 费 用 , 按 实 际 支 出 额 从 基 金 财 产 总 值 中 扣 除 。
二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1 5 %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0 . 1 5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一 致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商 一 致 的 方 式 在 月 初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0 5 %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年 托 管 费 率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一 致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商 一 致 的 方 式 于 次 月 前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取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3 、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博时合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更新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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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0 3 % 年 费 率 计 提 。
销 售 服 务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0 . 0 3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一 致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商 一 致 的 方 式 在 月 初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至 登 记 机 构 , 由 登 记 机 构 代 付 给 销 售 机 构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上 述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第 4 - 1 0 项 费 用 ”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三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下 列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
四 、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的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可 按 照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 并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等 相 关 费 率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前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五 、 基 金 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 行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相 关 税 收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其 他 扣 缴 义 务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税 收 征 收 的 规 定 代 扣 代 缴 。博时合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更新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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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 、 基 金 会 计 政 策
1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
2 、 基 金 的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年 度 的 1 月 1 日 至 1 2 月 3 1 日 ; 基 金 首 次 募 集 的 会 计 年 度 按
如 下 原 则 : 如 果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少 于 2 个 月 , 可 以 并 入 下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披 露 ;
3 、 基 金 核 算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记 账 单 位 ;
4 、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
5 、 本 基 金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基 金 会 计 报 表 ;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方
式 确 认 。
二 、 基 金 的 年 度 审 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
2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需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博时合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更新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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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关 于 信 息 披 露 的 披 露 方 式 、 登 载 媒 介 、 报 备 方 式 等 规 定 发
生 变 化 时 , 本 基 金 从 其 最 新 规 定 。
二 、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 证 所 披 露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介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 网 站 ” )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资
料 。
三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 、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2 、 对 证 券 投 资 业 绩 进 行 预 测 ;
3 、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4 、 诋 毁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6 、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五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包 括 :
( 一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1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者 重 大 利 益 的 事 项 的 法
律 文 件 。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内 容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 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博时合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更新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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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 日 前 向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 等 活
动 中 的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将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 二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媒 介 上 。
( 三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登 载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公 告 。
( 四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公 告
1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 [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净 收 益 /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 1 0 0 0 0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的 计 算 方 法 :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 ) =
365 / 7
7
i = 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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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 中 , R i 为 最 近 第 i 个 自 然 日 ( 包 括 计 算 当 日 )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采 用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至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采 用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至 百 分 号 内 小 数 点 后 第 3 位 。 其 中 ,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包 括 截 至 上 一 工 作 日 ( 包 括
节 假 日 ) 未 结 转 份 额 。 如 果 基 金 成 立 不 足 七 日 , 按 类 似 规 则 计 算 。
2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于 节 假 日 结 束 后 第 2 个 自 然 日 , 公 告 节 假 日 期 间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 节 假
日 最 后 一 日 的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以 及 节 假 日 后 首 个 工 作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 或 自 然 日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述 市 场 交 易 日 ( 或 自 然 日 ) 的 次博时合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更新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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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 五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 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并 将
季 度 报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在 公 开 披 露 的 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或 书 面 报 告 方 式 。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 分 析 等 。
本 基 金 应 当 在 年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至 少 披 露 报 告 期 末 基 金 前 1 0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类 别 、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等 信 息 。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 0 % 的 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 六 ) 临 时 报 告
本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下 列 事 件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
2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3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4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7 、 基 金 募 集 期 延 长 ;博时合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更新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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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发 生 变 动 ;
9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 百 分 之 五 十 ;
1 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 之
三 十 ;
1 1 、 涉 及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 讼 或 仲 裁 ;
1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1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1 4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1 5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 但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1 6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 销 售 服 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 7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
1 8 、 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1 9 、 变 更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2 0 、 更 换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
2 1 、 本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2 2 、 本 基 金 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2 3 、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
2 4 、 本 基 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2 5 、 本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
2 6 、 当 “ 影 子 定 价 ”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正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0 . 5 % 的 情 形 ; 当 “ 影 子 定 价 ”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连 续 2 个 交 易 日 出 现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0 . 5 % 的 情 形 ;
2 7 、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设 置 ;
2 8 、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 时 ;
2 9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主 体 信 用 评 级 低 于 A A + 的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与 同 业 存 单 的 ;
3 0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 七 ) 澄 清 公 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介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八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博时合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更新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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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 投 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年 报 及 半 年 报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内 所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明 细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1 0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明
细 。
( 十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
六 、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的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 ,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书 面 文 件 或 者 盖 章 确 认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介 中 选 择 披 露 信 息 的 报 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并 且 在 不 同 媒 介 上 披 露 同 一
信 息 的 内 容 应 当 一 致 。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后 1 0 年 。
七 、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博时合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更新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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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六 部 分 风 险 揭 示
一 、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的 主 要 风 险
本 基 金 虽 然 相 比 其 他 金 融 产 品 具 有 低 风 险 的 特 点 , 但 基 金 产 品 依 靠 投 资 获 得 收 益 , 基 金
投 资 人 仍 有 可 能 承 担 一 定 的 风 险 。 具 体 的 风 险 及 相 应 管 理 措 施 包 括 :
1 、 基 金 收 益 为 负 的 风 险
本 基 金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基 金 的 份 额 净 值 始 终 保 持 为 1 . 0 0 元 , 每 日 分 配 收 益 。 但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 放 在 银 行 或 存 款 类 金 融 机 构 , 基 金 每 日 分 配 的 收 益
将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上 下 波 动 , 在 极 端 情 况 下 可 能 为 负 值 , 存 在 亏 损 的 可 能 。
2 、 流 动 性 风 险
本 基 金 投 资 策 略 不 同 于 股 票 基 金 和 债 券 基 金 , 对 流 动 性 要 求 较 高 , 这 种 确 保 高 流 动 性 的
投 资 策 略 有 可 能 造 成 投 资 收 益 的 减 少 , 另 一 方 面 , 由 于 大 额 赎 回 被 迫 减 仓 的 个 券 , 若 市 场 流
动 性 弱 , 变 现 冲 击 成 本 较 大 , 会 造 成 变 现 损 失 , 降 低 资 产 净 值 。 例 如 , 为 满 足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需 要 , 基 金 可 能 保 留 大 量 的 现 金 , 而 现 金 的 投 资 收 益 最 低 , 从 而 造 成 基 金 当 期 收 益 下 降 ; 又
或 投 资 定 期 存 款 时 , 资 金 不 能 随 时 提 取 。 如 果 基 金 提 前 支 取 将 可 能 不 能 获 取 定 期 利 息 , 会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从 而 存 在 一 定 的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 会 定 期 评 估 投 资 组 合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水 平 , 与 投 资 经 理 及 时 沟 通 ,
使 得 流 动 性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保 持 在 适 当 水 平 , 既 不 损 害 投 资 收 益 , 也 能 应 对 可 能 的 较 大 额 度 赎
回 或 减 仓 需 求 。
( 1 )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安 排
本 基 金 在 客 户 集 中 度 控 制 、 巨 额 赎 回 监 测 及 应 对 在 投 资 者 申 购 赎 回 方 面 均 明 确 了 管 理 机
制 , 在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客 户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 以 及 市 场 大 幅 波 动 、 流 动 性 枯
竭 等 极 端 情 况 下 发 生 无 法 应 对 投 资 者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保 障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的 前 提 下 可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审 慎 确 认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并 综 合 运 用 各 类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作 为 辅 助 措 施 , 全 面 应 对 流 动 性 风 险 。
( 2 ) 拟 投 资 市 场 、 行 业 及 资 产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评 估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市 场 主 要 为 证 券 交 易 所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等 流 动 性 较 好 的 规 范 型 交 易
场 所 , 主 要 投 资 对 象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现 金 、 债 券 和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等 ) ,
同 时 本 基 金 基 于 分 散 投 资 的 原 则 在 行 业 和 个 券 方 面 未 有 高 集 中 度 的 特 征 , 综 合 评 估 在 正 常 市
场 环 境 下 本 基 金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适 中 。
( 3 ) 巨 额 赎 回 情 形 下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措 施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情 形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或 巨 额 赎 回 份
额 占 比 情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同 时 , 如 本 基 金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一 定 比 例 以 上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对 其 采 取 延 期 办 理 赎博时合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更新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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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申 请 的 措 施 。
( 4 ) 实 施 备 用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的 情 形 、 程 序 及 对 投 资 者 的 潜 在 影 响
在 市 场 大 幅 波 动 、 流 动 性 枯 竭 等 极 端 情 况 下 发 生 无 法 应 对 投 资 者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以 保 障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为 前 提 ,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谨 慎 选 取
延 期 办 理 巨 额 赎 回 申 请 、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等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作 为
辅 助 措 施 。 对 于 各 类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的 使 用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依 照 严 格 审 批 、 审 慎 决 策 的
原 则 , 及 时 有 效 地 对 风 险 进 行 监 测 和 评 估 , 使 用 前 经 过 内 部 审 批 程 序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在 实 际 运 用 各 类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时 ,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款 项 支 付 等 可 能 受 到
相 应 影 响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严 格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进 行 操 作 , 全 面 保 障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3 、 利 率 风 险
中 央 银 行 的 利 率 调 整 和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构 成 本 基 金 的 利 率 风 险 。 如 市 场 利 率 因 资 金 供 求
情 况 出 现 下 调 , 而 央 行 制 定 的 存 款 利 率 没 有 下 调 , 由 于 现 金 管 理 基 金 的 投 资 工 具 是 在 短 期 债
券 市 场 上 , 其 收 益 取 决 于 市 场 各 金 融 产 品 的 收 益 率 , 基 金 投 资 人 会 面 临 投 资 现 金 管 理 基 金 的
收 益 率 没 有 存 款 利 率 高 的 风 险 。 当 市 场 利 率 上 升 时 , 基 金 持 有 的 短 期 金 融 工 具 的 市 场 价 格 将
下 降 。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不 超 过 1 2 0 天 ,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不 得 超 过 2 4 0 天 ,
所 以 市 场 利 率 上 升 导 致 基 金 本 金 损 失 的 风 险 较 小 。
针 对 此 项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 会 定 期 出 具 独 立 的 风 险 分 析 报 告 , 从 宏 观 环 境 、
债 券 市 场 、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动 等 角 度 , 对 组 合 持 券 的 风 险 暴 露 和 敏 感 度 进 行 分 析 , 提 示 相 应 风
险 。
4 、 信 用 风 险
在 现 有 投 资 工 具 的 范 围 内 ,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指 交 易 对 方 不 能 履 行 还 款 责 任 或 不 能 履 行 交 割
责 任 而 造 成 的 风 险 。 在 短 期 债 券 中 主 要 是 金 融 债 和 企 业 债 的 发 行 人 不 能 按 期 还 本 付 息 和 回 购
交 易 中 交 易 对 手 在 回 购 到 期 时 交 割 责 任 时 , 不 能 偿 还 全 部 或 部 分 证 券 或 价 款 , 造 成 本 基 金 净
值 损 失 的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审 慎 使 用 外 部 评 级 的 基 础 上 , 内 部 开 发 了 一 套 信 用 评 级 系 统 ,
严 格 监 控 信 用 违 约 风 险 。
5 、 再 投 资 风 险
再 投 资 风 险 是 指 某 一 回 购 品 种 到 期 后 所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 面 临 因 市 场 利 率 变 化 而 不 能 以 原
来 的 利 率 进 行 再 投 资 的 风 险 。 如 债 券 偿 付 本 息 后 以 及 回 购 到 期 后 可 能 由 于 市 场 利 率 的 下 降 面
临 资 金 再 投 资 的 收 益 率 低 于 原 来 利 率 , 由 此 本 基 金 面 临 再 投 资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研 团 队 及
风 险 管 理 部 会 密 切 跟 踪 市 场 变 化 , 对 可 能 的 风 险 提 前 制 定 应 对 对 策 , 通 过 投 资 策 略 的 调 整 等
降 低 再 投 资 资 金 收 益 率 的 非 预 期 波 动 。
6 、 通 货 膨 胀 风 险
如 果 中 国 今 后 出 现 物 价 水 平 持 续 上 涨 , 通 货 膨 胀 率 提 高 , 现 金 管 理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会 因博时合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更新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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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 降 低 。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研 团 队 和 风 险 管 理 部 会 密 切 关 注 通 胀 水 平 , 一 方 面 在 投 资 券 种 选 择 上
考 虑 通 胀 因 素 的 影 响 , 另 一 方 面 在 投 资 风 险 分 析 上 , 也 会 将 通 胀 水 平 作 为 考 核 的 参 考 因 素 ,
促 使 组 合 投 资 实 现 真 实 收 益 。
7 、 操 作 风 险
操 作 风 险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运 作 对 内 及 对 外 的 业 务 操 作 过 程 中 所 产 生 的 风 险 , 比 如 :
内 部 控 制 不 严 造 成 的 违 规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系 统 及 软 件 错 误 或 失 灵 、 人 为 疏 忽 及 错 误 、 控 制
中 断 、 机 构 设 置 或 操 作 过 程 中 的 低 效 、 操 作 方 法 本 身 的 错 误 或 不 精 确 、 灾 难 性 事 故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各 部 门 均 对 部 门 可 能 的 风 险 点 进 行 过 梳 理 和 查 漏 补 缺 , 通 过 培 养 员 工 责 任 感 , 设
置 奖 惩 机 制 , 规 范 操 作 流 程 等 措 施 , 尽 可 能 降 低 误 操 作 带 来 的 风 险 。
8 、 政 策 风 险
目 前 国 家 对 个 人 买 卖 基 金 差 价 收 入 暂 不 征 收 所 得 税 , 从 基 金 分 配 中 获 得 的 国 债 利 息 收 入
也 暂 不 征 收 所 得 税 ; 对 企 业 和 个 人 买 卖 基 金 的 交 易 暂 不 征 收 印 花 税 。 这 些 政 策 发 生 不 利 于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变 化 , 构 成 本 基 金 的 政 策 风 险 。 另 外 , 如 果 国 家 对 同 业 存 款 利 率 下 调 , 会 使 基 金
的 现 金 投 资 部 分 的 收 益 减 少 , 也 是 本 基 金 的 政 策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具 有 完 善 的 高 水 平 的 投 研
分 析 平 台 , 由 分 析 、 风 险 各 部 门 为 投 资 提 供 相 关 信 息 , 协 助 投 资 经 理 对 政 策 的 判 断 和 及 时 的
适 应 调 整 , 尽 可 能 减 少 非 预 期 的 损 失 。
9 、 估 值 风 险
本 基 金 估 值 采 用 摊 余 成 本 法 , 在 未 持 有 到 期 时 , 会 产 生 资 产 净 值 的 账 面 价 值 与 市 场 价 值
不 一 致 的 风 险 。 对 此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会 定 期 比 较 成 本 估 值 与 公 允 估 值 的 差 价 , 对 估 值 偏 离
度 较 高 的 个 券 给 予 风 险 提 示 。
1 0 、 技 术 风 险
在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 交 易 、 服 务 与 后 台 运 作 等 业 务 过 程 中 , 可 能 因 为 技 术 系 统 的 故 障 或 差
错 导 致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受 到 影 响 。 这 种 技 术 风 险 可 能 来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证 券 交 易
所 、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及 销 售 机 构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会 定 期 检 测 内 部 设 备 , 培 训 相 关 人 员 , 同 时 增
强 与 外 部 合 作 机 构 的 技 术 交 流 , 关 注 系 统 的 更 新 升 级 , 尽 可 能 保 证 技 术 合 作 的 顺 利 开 展 , 降
低 此 类 风 险 发 生 概 率 。
1 1 、 不 可 抗 力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有 遭 受 损 失 的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证 券 交 易 所 、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和 销 售 机 构 等 可 能 因 不 可 抗 力 无 法 正 常 工 作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的 各 项 业 务 按 正 常 时 限 完 成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设 置 远 程 备 份 服 务 器 、 定 期 进 行 灾 备 演 练 等
措 施 , 加 强 应 对 灾 害 时 的 能 力 , 尽 可 能 的 保 证 公 司 核 心 业 务 的 正 常 运 转 , 保 障 投 资 人 权 益 。
1 2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风 险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A B S ) 或 资 产 支 持 票 据 ( A B N ) 是 一 种 债 券 性 质 的 金 融 工 具 , 其 向 投 资
者 支 付 的 本 息 来 自 于 基 础 资 产 池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或 剩 余 权 益 。 与 股 票 和 一 般 债 券 不 同 , 资 产 支博时合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更新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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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 证 券 不 是 对 某 一 经 营 实 体 的 利 益 要 求 权 , 而 是 对 基 础 资 产 池 所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和 剩 余 权 益 的
要 求 权 , 是 一 种 以 资 产 信 用 为 支 持 的 证 券 , 所 面 临 的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交 易 结 构 风 险 、 各 种 原 因
导 致 的 基 础 资 产 池 现 金 流 与 对 应 证 券 现 金 流 不 匹 配 产 生 的 信 用 风 险 、 市 场 交 易 不 活 跃 导 致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等 。
二 、 声 明
1 、 投 资 者 自 愿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 须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本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及 其 净 值 高 低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业 绩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负 担 。博时合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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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并 自 决 议 生
效 后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二 、 《 基 金 合 同 》 的 终 止 事 由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 基 金 合 同 》 应 当 终 止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的 ;
3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4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 7 )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6 个 月 。博时合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更新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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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五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六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七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 5 年 以 上 。博时合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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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 2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 并 管 理 基 金
财 产 ;
( 3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
( 4 ) 销 售 基 金 份 额 ;
( 5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6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 7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
( 8 ) 选 择 、 更 换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对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理 ;
(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并 获 得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费 用 ;
( 1 0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决 定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方 案 ;
( 1 1 ) 在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 1 2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 融 券 ;
( 1 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 1 4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 ;
( 1 5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的 业 务 规 则 ;
( 1 6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规 定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为 支 付 本 基 金 应 付 的 赎 回 、 交 易 清 算 等 款 项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基
金 资 产 作 为 抵 押 进 行 融 资 ;
( 1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博时合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更新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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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 7 )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 9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 1 0 )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 1 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 1 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
( 1 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
收 益 ;
( 1 4 )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 1 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 5
年 以 上 ;
( 1 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 并 在 支 付 合
理 成 本 的 条 件 下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 1 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 1 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 2 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博时合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更新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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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 2 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 承 担 责 任 ;
( 2 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 2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 0 日 内 退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
( 2 5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 2 6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2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 2 )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
(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 4 )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 为 基 金 开 设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 为 基 金 办
理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清 算 ;
( 5 )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6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持 有 并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托 管 事 宜 ;
(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册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博时合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更新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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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予 以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 9 )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 1 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 1 1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 5 年 以 上 ;
( 1 2 )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1 3 )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 1 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 1 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 1 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 1 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监 管
机 构 , 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 1 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 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 2 1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 2 2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 三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 益 。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分 享 基 金 财 产 收 益 ;博时合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更新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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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
( 3 ) 依 法 申 请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者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 6 )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资 料 ;
( 7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服 务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或 仲 裁 ;
( 9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认 真 阅 读 并 遵 守 《 基 金 合 同 》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
( 2 ) 了 解 所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 了 解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自 主 判 断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 自 主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 3 ) 关 注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 及 时 行 使 权 利 和 履 行 义 务 ;
( 4 )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 5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 有 限 责 任 ;
( 6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活 动 ;
( 7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 8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
( 9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 议 事 及 表 决 的 程 序 和 规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拥 有 平 等 的 投 票 权 。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设 日 常 机 构 。
( 一 ) 召 开 事 由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 2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 3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 4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 5 )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或 提 高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 但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调 整 该 等 报 酬 标 准 的 除 外 ;博时合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更新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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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 7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 8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 9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 1 0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1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2 )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 1 3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事 项 。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 调 低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
( 2 )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增 加 的 基 金 费 用 的 收 取 ;
( 3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以 及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变 更 收 费 方 式 , 增 加 、 减 少 或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设 置 ;
( 4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而 应 当 对 《 基 金 合 同 》 进 行 修 改 ;
( 5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 6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以 及 对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 销 售 机 构 、 登 记 机 构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等 的 规 则 ;
( 7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
3 、 当 影 子 定 价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连 续 两 个 交 易 日 超 过 0 . 5 % ,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所 有 赎 回 申 请 并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则
基 金 合 同 将 根 据 第 十 九 部 分 的 约 定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并 终 止 , 且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二 ) 会 议 召 集 人 及 召 集 方 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不 能 召 集 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博时合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更新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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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召 集 , 并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并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配 合 。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并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配 合 。
5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并 至 少 提 前 3 0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 不 得 阻 碍 、 干
扰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 三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通 知 时 间 、 通 知 内 容 、 通 知 方 式
1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3 0 日 ,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应 至 少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
( 1 )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和 会 议 形 式 ;
( 2 )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事 项 、 议 事 程 序 和 表 决 方 式 ;
( 3 ) 有 权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
( 4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 5 )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及 联 系 电 话 ;
( 6 ) 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 文 件 和 必 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 7 ) 召 集 人 需 要 通 知 的 其 他 事 项 。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 取 方 式 。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博时合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更新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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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效 力 。
( 四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等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
其 他 方 式 召 开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议 程 :
(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3 个 月 以 后 、 6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三 分 之 一 ( 含 三 分 之 一 ) 。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 面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开 会 的 方 式 视 为 有 效 :
( 1 ) 会 议 召 集 人 按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
(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3 个 月 以 后 、
6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一 )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直 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博时合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更新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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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上 述 第 (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机 关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亦 可 采 用 其 他 非 书
面 方 式 授 权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在 会 议 召 开 方 式 上 , 本 基 金 亦 可 采 用 其 他 非
现 场 方 式 或 者 以 现 场 方 式 与 非 现 场 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会 议 程 序 比
照 现 场 开 会 和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程 序 进 行 。
( 五 ) 议 事 内 容 与 程 序
1 、 议 事 内 容 及 提 案 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 大 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讨 论 的 其 他 事 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前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 事 内 容 进 行 表 决 。
2 、 议 事 程 序
( 1 ) 现 场 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 七 )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 之 一 )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 出 的 决 议 的 效 力 。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 托 人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和
联 系 方 式 等 事 项 。
( 2 ) 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 3 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
( 六 ) 表 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有 一 票 表 决 权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博时合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更新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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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 之 一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 2 项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
在 上 述 规 则 的 前 提 下 , 具 体 规 则 以 召 集 人 发 布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为 准 。
( 七 ) 计 票
1 、 现 场 开 会
(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
(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
(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当 场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
2 、 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和 表 决 结 果 。博时合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更新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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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 生 效 与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 证 机 构 、 公 证 员
姓 名 等 一 同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 九 )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 表 决 条 件 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的 部 分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修 改 导 致 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 直 接 对 本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和 调 整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 十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三 、 基 金 合 同 解 除 和 终 止 的 事 由 、 程 序
( 一 ) 《 基 金 合 同 》 的 变 更
1 、 变 更 《 基 金 合 同 》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并 自 决 议 生
效 后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 二 ) 《 基 金 合 同 》 的 终 止 事 由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 基 金 合 同 》 应 当 终 止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的 ;
3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4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博时合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更新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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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 7 )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6 个 月 。
( 四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 五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 六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 七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 5 年 以 上 。
四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华 南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深 圳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 基 金 合 同 》 受 中 国 法 律 管 辖 。
五 、 基 金 合 同 存 放 地 和 投 资 者 取 得 基 金 合 同 的 方 式博时合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更新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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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查 阅 。博时合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更新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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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称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2 9 层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2 9 层
邮 政 编 码 : 5 1 8 0 4 0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光 华
成 立 时 间 : 1 9 9 8 年 7 月 1 3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 1 9 9 8 】 2 6 号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2 . 5 亿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 理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其 它 业 务 。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称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 招 商 银 行 )
住 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邮 政 编 码 : 5 1 8 0 4 0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建 红
成 立 时 间 : 1 9 8 7 年 4 月 8 日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批 准 文 号 : 证 监 基 金 字 [ 2 0 0 2 ] 8 3 号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2 5 2 . 2 0 亿 元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以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比 例 、 投 资 限 制 、 关 联 方 交 易 等 , 进 行 严 格 监 督 。 《 基 金 合 同 》 明 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事 先 或 定 期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投 资 品 种 池 ,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 定 进 行 监 督 。
1 . 本 基 金 将 投 资 于 以 下 金 融 工 具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投 资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现 金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博时合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更新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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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年 ) 的 银 行 存 款 、 债 券 回 购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同 业 存 单 , 剩 余 期 限 在 3 9 7 天 以 内 ( 含 3 9 7
天 ) 的 债 券 、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 他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2 . 投 资 限 制 :
( 1 ) 本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于 以 下 金 融 工 具 :
1 ) 股 票 、 权 证 及 股 指 期 货 ;
2 ) 可 转 换 债 券 、 可 交 换 债 券 ;
3 ) 以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为 基 准 利 率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 已 进 入 最 后 一 个 利 率 调 整 期 的 除 外 ;
4 ) 信 用 等 级 在 A A + 以 下 的 债 券 与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
5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禁 止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本 基 金 拟 投 资 于 主 体 信 用 评 级 低 于 A A + 的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与 同 业 存 单 的 , 应 当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批 准 , 相 关 交 易 应 当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作 为 重 大 事
项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程 序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的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限 制 。
( 2 ) 投 资 组 合 限 制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1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均 不 得 超 过 1 2 0 天 ,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不 得 超 过 2 4 0 天 ;
2 )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 五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低 于 1 0 % ;
3 ) 根 据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集 中 度 , 对 上 述 第 1 ) 、 2 ) 项 投 资 组 合 实 施 如 下 调 整 :
① 当 本 基 金 前 1 0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持 有 份 额 合 计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 0 % 时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6 0 天 ,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不 得 超 过 1 2 0 天 ; 投 资 组 合 中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 5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低 于 3 0 % ;
② 当 本 基 金 前 1 0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持 有 份 额 合 计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2 0 % 时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9 0 天 ,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不 得 超 过 1 8 0 天 ; 投 资 组 合 中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 5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低 于 2 0 % ;
4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5 ) 投 资 于 同 一 机 构 发 行 的 债 券 、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及 其 作 为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1 0 %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博时合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更新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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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 除 外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 0 % ;
7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4 0 % ;
8 )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低 于
5 % ;
9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投 资 ;
1 0 ) 到 期 日 在 1 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等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3 0 % ;
1 1 ) 除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连 续 3 个 交 易 日 累 计 赎 回 2 0 % 以 上 或 者 连 续 5 个 交 易 日 累 计 赎
回 3 0 % 以 上 的 情 形 外 ,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2 0 % ;
1 2 )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1 3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有 固 定 期 限 银 行 存 款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0 % , 但 投
资 于 有 存 款 期 限 , 根 据 协 议 可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不 受 上 述 比 例 限 制 ;
1 4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2 0 % , 投 资 于 不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5 % ;
1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 0 %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 0 % ;
1 6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A A A 以 上 ( 含 A A A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1 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及 其 发 行 的
同 业 存 单 与 债 券 , 不 得 超 过 该 商 业 银 行 最 近 一 个 季 度 末 净 资 产 的 1 0 % ;
1 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主 体 信 用 评 级 低 于 A A A 的 机 构 发 行 的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1 0 % , 其 中 单 一 机 构 发 行 的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2 % ;
前 述 金 融 工 具 包 括 债 券 、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 相 关 机 构 作
为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品 种 ;
1 9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 致 ;博时合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更新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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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比 例 限 制 。
3 . 本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以 下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 1 ) 承 销 证 券 ;
( 2 ) 违 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5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 6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 7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者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调 整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的 , 在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情 况 下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或 以 调 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除 上 述 第 1 ) 、 8 ) 、
9 ) 、 1 6 ) 、 1 9 ) 项 外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1 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6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上 述 限 制 。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确 定 符 合 条 件 的 所 有 存 款 银 行 的 名 单 , 并 及 时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据 以 对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交 易 对 手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监 督 。 对 于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银 行 存 款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拒 绝 执 行 , 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应 符 合 如 下 规 定 :
1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有 固 定 期 限 银 行 存 款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0 % , 但 投 资
于 有 存 款 期 限 , 根 据 协 议 可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不 受 上 述 比 例 限 制 。
2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占 基 金 资 产博时合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更新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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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2 0 % , 投 资 于 不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5 % 。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制 定 或 修 改 新 的 定 期 存 款 投 资 政 策 , 基 金 管 理 人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相 应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限 制 的 规 定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本 基 金 存 款 银 行 的 评 估 与 研 究 , 建 立 健 全 银 行 存 款 的 业 务 流 程 、 岗
位 职 责 、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和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切 实 防 范 有 关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对 本 基 金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业 务 的 监 督 与 核 查 , 审 查 、 复 核 相 关 协 议 、 账 户 资 料 、 投 资 指 令 、 存 款 证 实 书 等 有
关 文 件 , 切 实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控 制 信 用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存 款 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 存 款 银
行 的 支 付 能 力 等 涉 及 到 存 款 银 行 选 择 方 面 的 风 险 。 因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不 当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的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责 任 。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控 制 流 动 性 风 险 , 并 承 担 因 控 制 不 力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 流 动 性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要 求 全 部 提 前 支 取 、 部 分 提 前 支 取 或 到 期 支 取 而 存 款 银 行 未 能 及 时 兑 付
的 风 险 、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不 能 满 足 基 金 正 常 结 算 业 务 的 风 险 、 因 全 部 提 前 支 取 或 部 分 提 前
支 取 而 涉 及 的 利 息 损 失 影 响 估 值 等 涉 及 到 基 金 流 动 性 方 面 的 风 险 。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须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的 建 设 。 如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员 工 职 务 行 为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受 到 损 失 的 , 需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时 , 应 就 相 关 事 宜 在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予 以 披 露 , 进 行
风 险 揭 示 。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开 展 基 金 存 款 业 务 时 , 应 严 格 遵 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以 及 国 家 有 关 账 户 管 理 、 利 率 管 理 、 支 付 结 算 等 的 各 项 规 定 。
( 三 )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协 议 的 签 订 、 账 户 开 设 与 管 理 、 投 资 指 令 与 资 金 划 付 、 账 目
核 对 、 到 期 兑 付 、 提 前 支 取 和 文 件 保 管
1 .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协 议 的 签 订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与 符 合 资 格 的 存 款 银 行 总 行 或 其 授 权 分 行 签 订 《 基 金 存 款 业 务 总 体
合 作 协 议 》 ( 以 下 简 称 《 总 体 合 作 协 议 》 ) , 确 定 《 存 款 协 议 书 》 的 格 式 范 本 。 《 总 体 合 作 协 议 》
和 《 存 款 协 议 书 》 的 格 式 范 本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共 同 商 定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相 关 法 规 对 《 总 体 合 作 协 议 》 和 《 存 款 协 议 书 》 的 内 容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 存 款 银 行 资 格 等 。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 存 款 协 议 书 》 中 明 确 存 款 证 实 书 或 其 他 有 效 存 款 凭 证 的 办 理 方
式 、 邮 寄 地 址 、 联 系 人 和 联 系 电 话 , 以 及 存 款 证 实 书 或 其 他 有 效 凭 证 在 邮 寄 过 程 中 遗 失 后 ,
存 款 余 额 的 确 认 及 兑 付 办 法 等 。
( 4 ) 由 存 款 银 行 指 定 的 存 放 存 款 的 分 支 机 构 ( 以 下 简 称 “ 存 款 分 支 机 构 ” ) 寄 送 或 上
门 交 付 存 款 证 实 书 或 其 他 有 效 存 款 凭 证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向 存 款 分 支 机 构 的 上 级 行 发 出 存 款博时合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更新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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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 额 询 证 函 , 存 款 分 支 机 构 及 其 上 级 行 应 予 配 合 。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 存 款 协 议 书 》 中 规 定 , 基 金 存 放 到 期 或 提 前 兑 付 的 资 金 应 全 部
划 转 到 指 定 的 基 金 托 管 账 户 , 并 在 《 存 款 协 议 书 》 写 明 账 户 名 称 和 账 号 , 未 划 入 指 定 账 户 的 ,
由 存 款 银 行 承 担 一 切 责 任 。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 存 款 协 议 书 》 中 规 定 , 在 存 期 内 , 如 本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 预 留 印
鉴 发 生 变 更 ,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存 款 行 , 书 面 通 知 应 加 盖 基 金 托 管 人 预 留 印 鉴 。 存 款 分
支 机 构 应 及 时 就 变 更 事 项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具 正 式 书 面 确 认 书 。 变 更 通 知 的 送 达
方 式 同 开 户 手 续 。 在 存 期 内 , 存 款 分 支 机 构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指 定 联 系 人 变 更 , 应 及 时 加 盖 公
章 书 面 通 知 对 方 。
( 7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 存 款 协 议 书 》 中 规 定 , 因 定 期 存 款 产 生 的 存 单 不 得 被 质 押 或 以
任 何 方 式 被 抵 押 , 不 得 用 于 转 让 和 背 书 。
2 .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时 的 账 户 开 设 与 管 理
( 1 ) 基 金 投 资 于 银 行 存 款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存 款 银 行 签 订 的 《 总
体 合 作 协 议 》 、 《 存 款 协 议 书 》 等 ,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存 款 银 行 总 行 或 授 权 分 行 指 定 的 分 支 机 构
开 立 银 行 账 户 。
( 2 ) 基 金 投 资 于 银 行 存 款 时 的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 使 用 。
3 . 存 款 凭 证 传 递 、 账 目 核 对 及 到 期 兑 付
( 1 ) 存 款 证 实 书 等 存 款 凭 证 传 递
存 款 资 金 只 能 存 放 于 存 款 银 行 总 行 或 者 其 授 权 分 行 指 定 的 分 支 机 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 存 款 协 议 书 》 中 规 定 , 存 款 银 行 分 支 机 构 应 为 基 金 开 具 存 款 证 实 书 或 其 他 有 效 存 款 凭 证 ( 下
称 “ 存 款 凭 证 ” ) , 该 存 款 凭 证 为 基 金 存 款 确 认 或 到 期 提 款 的 有 效 凭 证 , 且 对 应 每 笔 存 款 仅 能
开 具 唯 一 存 款 凭 证 。 资 金 到 账 当 日 , 由 存 款 银 行 分 支 机 构 指 定 的 会 计 主 管 传 真 一 份 存 款 凭 证
复 印 件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电 话 确 认 收 妥 后 , 将 存 款 凭 证 原 件 通 过 快 递 寄 送 或 上 门 交 付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指 定 联 系 人 ; 若 存 款 银 行 分 支 机 构 代 为 保 管 存 款 凭 证 的 , 由 存 款 银 行 分 支 机 构 指 定 会 计
主 管 传 真 一 份 存 款 凭 证 复 印 件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电 话 确 认 收 妥 。
( 2 ) 存 款 凭 证 的 遗 失 补 办
存 款 凭 证 在 邮 寄 过 程 中 遗 失 的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存 款 银 行 提 出 补 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督 促 存 款 银 行 尽 快 补 办 存 款 凭 证 , 并 按 以 上 ( 1 ) 的 方 式 快 递 或 上 门 交 付 至 托 管 人 , 原 存 款
凭 证 自 动 作 废 。
( 3 ) 账 目 核 对
每 个 工 作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各 项 银 行 存 款 投 资 余 额 及 应 计 利 息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 存 款 协 议 书 》 中 规 定 , 对 于 存 期 超 过 3 个 月 的 定 期 存 款 , 存 款 银 行
应 于 每 季 末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指 定 人 员 寄 送 对 账 单 。 因 存 款 银 行 未 寄 送 对 账 单
造 成 的 资 金 被 挪 用 、 盗 取 的 责 任 由 存 款 银 行 承 担 。博时合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更新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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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 款 银 行 应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存 款 凭 证 的 询 证 , 并 在 询 证 函 上 加 盖 存 款 银 行 公 章 寄 送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指 定 联 系 人 。
( 4 ) 到 期 兑 付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快 递 将 存 款 凭 证 原 件 寄 给 存 款 银 行 分 支 机 构 指 定
的 会 计 主 管 。 存 款 银 行 未 收 到 存 款 凭 证 原 件 的 ,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电 话 询 问 。 存 款 到 期 前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存 款 银 行 确 认 存 款 凭 证 收 到 并 于 到 期 日 兑 付 存 款 本 息 事 宜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存 款 到 期 日 未 收 到 存 款 本 息 或 存 款 本 息 金 额 不 符 时 ,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存
款 银 行 接 洽 存 款 到 账 时 间 及 利 息 补 付 事 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接 洽 结 果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妥 存 款 本 息 的 当 日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 存 款 协 议 书 》 中 规 定 , 存 款 凭 证 在 邮 寄 过 程 中 遗 失 的 , 存 款 银 行 应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原 存 款 凭 证 复 印 件 上 加 盖 公 章 并 出 具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后 , 与
存 款 银 行 指 定 会 计 主 管 电 话 确 认 后 , 存 款 银 行 应 在 到 期 日 将 存 款 本 息 划 至 指 定 的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 如 果 存 款 到 期 日 为 法 定 节 假 日 , 存 款 银 行 顺 延 至 到 期 后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支 付 , 存 款 银 行 需
按 原 协 议 约 定 利 率 和 实 际 延 期 天 数 支 付 延 期 利 息 。
4 . 提 前 支 取
如 果 在 存 款 期 限 内 , 由 于 基 金 规 模 发 生 缩 减 的 原 因 或 者 出 于 流 动 性 管 理 的 需 要 等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提 前 支 取 全 部 或 部 分 资 金 。
提 前 支 取 的 具 体 事 项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存 款 银 行 签 订 的 《 存 款 协 议 书 》 执 行 。
5 .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进 行 存 款 投 资 时 有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纠 正 或 拒 绝 结 算 , 若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拒 不 执 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的 , 相
关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 本 基 金 适 用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并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 任 确 保 及 时 将 更 新 后 的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否 则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严 格 按 照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的 范 围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选 择 交 易 对 手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 在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调 整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但
应 将 调 整 结 果 至 少 提 前 一 个 工 作 日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新 名 单 确 定 时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但 不 得 再 发 生 新 的 交 易 。 如 基 金 管博时合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更新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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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人 根 据 市 场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的 ,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说 明 理
由 , 并 在 与 交 易 对 手 发 生 交 易 前 3 个 交 易 日 内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解 决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 行 交 易 , 并 负
责 解 决 因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而 造 成 的 纠 纷 及 损 失 。 若 未 履 约 的 交 易 对 手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的 时 间 内 仍 未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相 应 损 失 先 行 予 以 承
担 , 然 后 再 向 相 关 交 易 对 手 追 偿 。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任 何 损 失 和 责 任 。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对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业 务 进 行 研 究 , 认 真 评 估 中 期 票 据 投 资 业 务 的 风
险 , 本 着 审 慎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进 行 中 期 票 据 的 投 资 业 务 , 并 应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相 关 规 定 。
( 六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参 考 份 额 净 值 ( 如 有 )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 七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电 话 提 醒 或 书 面 提 示 等 方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回 复 基 金 托 管 人 , 对 于 收 到 的 书 面 通 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八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提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事 项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 九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时 纠 正 ,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托 管 人 在 履 行 其 通 知 义 务 后 , 予 以 免 责 。
( 十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 核 查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银 行 托 管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博时合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更新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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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产 净 值 和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及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 督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等 行 为 。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本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一 )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的 原 则
1 . 基 金 财 产 应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 完 整 地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银 行 托 管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正 当 指 令 ,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基 金 的 任 何 资 产 。 不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资 产 及 实 物 证 券 等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
6 .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账 户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7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因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产 生 的 存 放 或 存 管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的 委 托
财 产 , 或 交 由 证 券 公 司 负 责 清 算 交 收 的 基 金 资 产 及 其 收 益 ; 由 于 该 等 机 构 或 该 机 构 会 员 单 位
等 本 协 议 当 事 人 外 第 三 方 的 欺 诈 、 疏 忽 、 过 失 或 破 产 等 原 因 给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的 损 失 等 不 承 担
责 任 。
8 .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 二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及 募 集 资 金 的 验 资
1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开 立 “ 基 金 募 集 专 户 ”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并 管 理 。博时合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更新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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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银 行 托 管 账 户 ,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由 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 或 2 名 以 上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方 为 有 效 。
3 .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办 理 退 款
等 事 宜 。
( 三 ) 基 金 银 行 托 管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基 金 的 银 行 托 管 账 户 , 保 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 并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托 管 账 户 名 称 应 为 “ 博 时 合 鑫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 预 留 印 鉴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印 章 。
2 . 基 金 银 行 托 管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3 . 基 金 银 行 托 管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应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
( 四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为 基 金 开 立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联 名 的 证 券 账 户 。
2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仅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3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证 券 账 户 卡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 账 户 资 产 的 管 理 和 运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并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 结 算 保 证 金 等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规 定 执 行 。
5 .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比 照 上 述 关 于 账 户 开 立 、 使 用 的 规 定 执 行 。
( 五 )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银 行 间 市 场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的 结 算 。博时合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更新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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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其 他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1 .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 他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协 商 后 开 立 。 新 账 户 按 有 关 规 定 使 用
并 管 理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开 户 过 程 中 相 互 配 合 , 并 提 供 所 需 资 料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所 提 供 的 账 户 开 户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和 有 效 性 , 且 在 相 关 资 料 变 更 后 及 时 将 变 更 的 资 料 提
供 给 托 管 人 。
2 .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办 理 。
( 七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有 价 凭 证 等 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按 约 定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或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实 物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由
上 述 存 放 机 构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有 价 凭 证 不 承 担 保 管 责 任 。
( 八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应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重 大 合 同
签 署 后 及 时 将 重 大 合 同 传 真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在 三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正 本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合 同 传 真 件 与 事 后 送 达 的 合 同 原 件 不 一 致 所 造 成 的 后 果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期 限 为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1 5 年 。
对 于 无 法 取 得 二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加 盖 公 章 的 合 同 传 真
件 , 未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合 同 原 件 不 得 转 移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的 合 同 传 真 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留 存 原 件 不 一 致 的 , 以 传 真 件 为 准 。
五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与 复 核
( 一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是 按 照 相 关 法 规 计 算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的 日 净 收 益 , 精 确 到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5 位 四 舍 五 入 。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是 以 最 近 七 日 ( 含 节 假 日 ) 收 益 所 折 算 的
年 收 益 率 , 精 确 到 0 . 0 0 1 % , 百 分 号 内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及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按 规 定 公 告 。
( 二 ) 复 核 程 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及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对 外 公 布 。博时合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更新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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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的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六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登 记 与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 证 件 号 码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存 期 不 少 于 1 5 年 。 如 不 能 妥 善 保 管 , 则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承 担 责 任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或 编 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
不 得 无 故 拒 绝 或 延 误 提 供 , 并 保 证 其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管 理 、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并 应 遵 守 保 密 义
务 。
七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因 本 协 议 产 生 或 与 之 相 关 的 争 议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 协 商 、 调 解 未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华 南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照 华 南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深 圳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本 协 议 受 中 国 法 律 管 辖 。
八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修 改 与 终 止
( 一 )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程 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出 现 的 情 形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 6
个 月 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托 管 机 构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 义 务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 6
个 月 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 义 务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处 理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博时合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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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十 部 分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对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主 要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有
权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 项 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一 、 持 有 人 交 易 资 料 的 寄 送 服 务
1 、 交 易 确 认 单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正 常 开 放 期 , 每 次 交 易 结 束 后 , 投 资 者 可 在 T + 2 个 工 作 日 后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的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和 打 印 交 易 确 认 单 , 或 在 T + 1 个
工 作 日 后 通 过 博 时 一 线 通 电 话 、 博 时 网 站 查 询 交 易 确 认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向 投 资 者
寄 送 交 易 确 认 单 。
2 、 纸 质 对 账 单
根 据 客 户 需 要 , 博 时 基 金 向 投 资 人 提 供 纸 质 账 单 寄 送 服 务 。 每 季 度 结 束 后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本 季 度 有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纸 质 对 账 单 ; 每 年 度 结 束 后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所 有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纸 质 对 账 单 。
3 、 电 子 对 账 单
每 月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所 有 订 阅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者 发 送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
投 资 者 可 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h t t p : / / w w w . b o s e r a . c o m ) 自 助 订 阅 ; 或 发 送 “ 订
阅 电 子 对 账 单 ” 邮 件 到 客 服 邮 箱 s e r v i c e @ b o s e r a . c o m ; 也 可 直 接 拨 打 博 时 一 线 通
9 5 1 0 5 5 6 8 ( 免 长 途 话 费 ) 订 阅 。
4 、 由 于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邮 寄 地 址 、 手 机 号 码 、 电 子 邮 箱 不 详 、 错 误 、 未 及 时 变 更
或 邮 局 投 递 差 错 、 通 讯 故 障 、 延 误 等 原 因 有 可 能 造 成 对 账 单 无 法 按 时 或 准 确 送 达 。 因
上 述 原 因 无 法 正 常 收 取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者 , 敬 请 及 时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或 拨 打 博
时 一 线 通 客 服 电 话 查 询 、 核 对 、 变 更 您 的 预 留 联 系 方 式 。
二 、 网 上 理 财 服 务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投 资 者 可 获 得 如 下 服 务 :
1 、 自 助 开 户 交 易
投 资 者 可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达 成 电 子 交 易 的 相 关 协
议 , 接 受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关 服 务 条 款 并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后 , 即 可 自 助 开 户 并 进 行 网 上 交 易 ,
如 基 金 认 / 申 购 、 定 投 、 转 换 、 赎 回 、 赎 回 转 申 购 及 分 红 方 式 变 更 等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情 况
及 业 务 规 则 请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查 询 。
2 、 查 询 服 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查 询 所 持 有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交 易 记 录 等 信 息 ,博时合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更新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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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时 可 以 修 改 基 金 账 户 信 息 等 基 本 资 料 。
3 、 信 息 资 讯 服 务
投 资 者 可 以 利 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获 取 基 金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各 类 信 息 , 包 括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新 动 态 、 热 点 问 题 等 。
4 、 在 线 客 服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首 页 “ 在 线 客 服 ” 功 能 进 行 在 线 咨 询 。 也 可 以 在 “ 您
问 我 答 ” 栏 目 中 , 直 接 提 出 有 关 本 基 金 的 问 题 和 建 议 。
三 、 短 信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订 制 短 信 服 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相 应 短 信 服 务 。
四 、 电 子 邮 件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电 子 邮 件 方 式 的 业 务 咨 询 、 投 诉 受 理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等
服 务 。
五 、 手 机 理 财 服 务
投 资 者 通 过 手 机 访 问 博 时 移 动 版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 h t t p : / / m . b o s e r a . c o m ) 和 博
时 A p p 版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 可 以 使 用 基 金 理 财 所 需 的 基 金 交 易 、 理 财 查 询 、 账 户 管
理 、 信 息 资 讯 等 功 能 和 服 务 。
六 、 信 息 订 阅 服 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客 服 中 心 提 交 信 息 订 制 的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以 电 子 邮 件 、 手 机 短 信 的 形 式 定 期 为 投 资 者 发 送 所 订 制 的 信 息 。
七 、 电 话 理 财 服 务
投 资 者 拨 打 博 时 一 线 通 : 9 5 1 0 5 5 6 8 ( 免 长 途 话 费 ) 可 享 有 投 资 理 财 交 易 的 一 站
式 综 合 服 务 :
1 、 自 助 语 音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助 语 音 系 统 提 供 7 × 2 4 小 时 的 全 天 候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 以 自 助 查 询 账 户 余 额 、 交 易 情 况 、 基 金 净 值 等 信 息 , 也 可 以 进 行 直 销 交 易 、 密 码
修 改 、 传 真 索 取 等 操 作 。
2 、 电 话 交 易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博 时 一 线 通 电 话 交 易 平 台 在 线
办 理 基 金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变 更 分 红 方 式 、 撤 单 等 直 销 交 易 业 务 , 其 中 已
开 通 协 议 支 付 账 户 的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在 线 完 成 认 / 申 购 款 项 的 自 动 划 付 。
3 、 人 工 电 话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 以 获 得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资 料 修 改 、 投 诉 受 理 、
信 息 订 制 、 账 户 诊 断 等 服 务 。
4 、 电 话 留 言 服 务 : 非 人 工 服 务 时 间 或 线 路 繁 忙 时 , 投 资 者 可 进 行 电 话 留 言 。
八 、 基 金 管 理 人 联 系 方 式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b o s e r a . c o m
电 子 信 箱 : s e r v i c e @ b o s e r a . c o m博时合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更新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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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 时 一 线 通 客 服 电 话 : 9 5 1 0 5 5 6 8 ( 免 长 途 话 费 )
九 、 如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在 任 何 您/ 贵 机 构 无 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请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联 系 基 金 管
理 人 。 请 确 保 投 资 前 , 您/ 贵 机 构 已 经 全 面 理 解 了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第 二 十 一 部 分 其 他 应 披 露 的 事 项
( 一 ) 、 2 0 1 8 年 0 3 月 3 1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博
时 合 鑫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2 0 1 7 年 年 度 报 告 ( 摘 要 ) 》 ;
( 二 ) 、 2 0 1 8 年 0 3 月 2 7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博
时 合 鑫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 《 博 时 合 鑫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 三 ) 、 2 0 1 8 年 0 3 月 2 4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博 时 合 鑫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修 改 前 后 文 对 照 表 》 ; 《 关
于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变 更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的 公 告 》 ;
( 四 ) 、 2 0 1 8 年 0 3 月 2 3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博
时 合 鑫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2 0 1 8 年 “ 清 明 节 ” 假 期 前 暂 停 申 购 、 转 换 转 入 公 告 》 ;
( 五 ) 、 2 0 1 8 年 0 2 月 0 2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博
时 合 鑫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2 0 1 8 年 “ 春 节 ” 假 期 前 暂 停 申 购 、 转 换 转 入 公 告 》 ;
( 六 ) 、 2 0 1 8 年 0 1 月 2 3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快 速 赎 回 额 度 的 公 告 》 ;
( 七 ) 、 2 0 1 8 年 0 1 月 2 0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博
时 合 鑫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2 0 1 7 年 第 4 季 度 报 告 》 ;
( 八 ) 、 2 0 1 7 年 1 1 月 2 5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博
时 合 鑫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更 新 说 明 书 2 0 1 7 年 第 2 号 ( 摘 要 ) 》 ;
( 九 ) 、 2 0 1 7 年 1 0 月 2 7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博
时 合 鑫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2 0 1 7 年 第 3 季 度 报 告 》 ;
第 二 十 二 部 分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投 资 人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查 阅 ; 投 资 人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对 投 资 人 按 此 种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
投 资 人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 w w w . b o s e r a . c o m ) 查 阅 和 下 载 招 募 说 明 书 。博时合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 0 1 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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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十 三 部 分 备 查 文 件
以 下 备 查 文 件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 在 办 公 时 间 可 供 免 费 查 阅 。
( 一 ) 中 国 证 监 会 准 予 博 时 合 鑫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注 册 的 文 件
( 二 ) 《 博 时 合 鑫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三 ) 《 博 时 合 鑫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六 ) 关 于 申 请 募 集 注 册 博 时 合 鑫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 七 ) 中 国 证 监 会 要 求 的 其 他 文 件
查 阅 方 式 : 投 资 者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复 印 件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 0 1 8 年 5 月 2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