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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货币A(288101)

华夏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夏货 币 市场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 人:华 夏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招 商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华夏货 币市 场基 金 ( 原 中 信现金 优势 货币 市场 基金 , 以 下简 称 “ 本基金 ” ) 经中国 证监
会 2005 年 3 月 18 日 证监 基金字[2005]38 号 核准 募 集。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于 2005 年 4 月 20
日正式 生效 。 根 据中 国证 监会 2009 年 1 月 4 日 《关 于核准 中信 经典 配置 证券 投资基 金等 四
只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的批 复》 (证 监许 可[2009]1 号) , 本基 金的 基 金管理 人更 换
为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本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本 招募 说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 完 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 集的 核准 , 并 不表 明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投资者 根据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享 受基 金收 益, 同时 承担相 应的
投资风 险。 本基 金投 资中 的风险 包括 利率 风险 、 信 用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管理 人的 积极
管理风 险以 及本 基金 的其 他特定 风险 等 。 本基 金投 资于货 币市 场工 具, 属于 低风险 品种 。 投
资有风 险 , 投 资人申 购基 金时 , 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书 , 全面 认 识本 基金 的风险 收益 特 征
和产品 特性 ,并 充分 考虑 自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理 性判断 市场 ,谨 慎作出 投 资决策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投 资人 投
资于本 基金 并不 等于 将资 金作为 存款 存放 在银 行或 存款类 金融 机构 , 基金 管理 人 不保 证基 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8 年 4 月 20 日, 有关财 务数 据 和 净值 表现 数据的 截
止日 为 2018 年 3 月 31 日 。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的 财务 资料未 经审 计)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1 
三、基 金管 理人 ................................................................................................................... 4 
四、基 金托 管人 ................................................................................................................. 12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7 
六、基 金份 额的 类别 设置 ................................................................................................. 65 
七、基 金的 募集 ................................................................................................................. 67 
八、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67 
九、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67 
十、基 金份 额的 非交 易过 户与转 托管 等业 务 .................................................................. 90 
十一、 基金 的投 资 ............................................................................................................. 91 
十二、 基金 的业 绩 ............................................................................................................100 
十三、 基金 的财 产 ............................................................................................................101 
十四、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102 
十五、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105 
十六、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106 
十七、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108 
十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109 
十九、 风险 揭示 ................................................................................................................112 
二十、 基金 的终 止和 清算 ................................................................................................115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116 
二十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126 
二十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133 
二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135 
二十五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与查 阅 ................................................................................136 
二十六 、备 查文 件 ............................................................................................................137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一、绪言 
《华夏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以 下简 称 “本 招募 说明 书 ” ) 根 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货 币市场 基金监
督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管理办 法》 )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以下 简称 “ 《 流动 性 风 险 管理 规 定》 ” ) 、 《华夏 货币 市场基 金基 金合 同》 (以 下 简称 “ 基金 合
同 ”) 、 《关 于核 准中 信经 典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 等四 只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的批 复 》
和其 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金 投资 人自依 基金 合 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持有 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 。基 金投资 人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中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代表 以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华夏 货币 市场 基金 。 
招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明 书: 指《华 夏货 币市 场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及其 定期 更新 。 
基金合 同 、 《基 金合 同》 : 
指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 基 金合同》 及 对 基 金 合 同的任 何 有 效 修
订和补 充 。 
发售公 告: 指原《 中信 现金 优势 货币 市场基 金份额 发 售公 告》 。 
托管协 议: 
指《华 夏货 币市 场基 金托 管协议 》 及 其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证券 法》 : 
指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 作出的 修订 。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基金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及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运作 办法 》 :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 其不 时 做 出 的
修订。 
《销售 办法 》 :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 理办法》 及 颁布机关对 其不 时 做 出 的
修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及 其 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管理 办法 》 : 
指《货币市场基金监督 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 不时作出的
修订。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 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 据 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 担 义务的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本 基金 管理 人: 指华夏 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基金 登记 、注 册、 过户、 清算 和结 算业 务的 机构, 本基
金的注 册登 记机 构指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或接 受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 
销售机 构: 指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及其他 本基 金的 销售 机构 。 
基金投 资者 或投 资者 :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个人投 资者 : 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证 件 并且依法可以投资开放 式 证券投资基
金的中 国居 民。 
机构投 资者 : 指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批
准, 依法 可以 投资 开放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企业 法人 、 事 业法 人、
社会团 体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 投 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 法》规定的
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 准 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 并 取得国家外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 国 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 险 公司、证券
公司以 及其 他资 产管 理机 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法或依基金合同、 招 募说明书取得并持有本 基 金任何基金
份额的 投资 者。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达到基金合同规 定 的条件后,本基金合同 由 中国证监会
确认备 案的 日期 。 
基金募 集期 : 指自基金份额发 售 之 日起到 认 购 截 止 的 时 间 段 ,最长 不 超 过 3
个月。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并存 续的 不定期 之期 限。 
工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 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 证 券交易场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 受 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 其 他交易的申
请日。 
认购: 指本基 金在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申请 购买 本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申购: 指基金存续期间内投资 者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 购 买本基金份
额的行 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间持有本 基 金份额的投资者向基金 管 理人申请卖
出本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基金转 换: 指在基金存续期间,基 金 份额持有人向基金管理 人 提出申请,
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转 换 为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另 一只基金的
基金份 额。 
非交易 过户 : 指不采 用申 购、 赎回 等基 金交易 方式 ,将 一定 数量 的基金 份额
按照一 定规 则从 某一 投资 者账户 转移 到另 一投 资者 账户的 行
为。 
转托管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 持 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 基 金份额从某
一交易 账户 转入 另一 交易 账户的 行为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收 益: 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 利 息、票据利息,买卖证 券 价差,银行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存款利 息以 及其 他合 法收 入。 
基金资 产总 值: 包括基金购买的各类证 券 、银行存款本息以及其 他 投资所形成
的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 负 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 产净值和基
金收益 的过 程。 
摊余成 本法 :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 列 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 议 利率并考虑
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 利 率法摊销,
每日计 提损 益 。 
影子定 价: 指参照中国证券投资基 金 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 组 建议的估值
处理标 准确 定的 货币 市场 基金各 投资 品种 的估 值 。 
偏离度 :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 确 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差 额 占摊余成本
法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 
基金账 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 投 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 由该注册登
记机构 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 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 支 取的银行存
款)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因发 行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交 易 的
债券等;就本基金而言 , 指货币市场基金依法可 投 资的符合前
述条件 的资 产, 但中 国证 监会认 可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纸 和互 联网站 。 
不可抗 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 克 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 : 相关法律、
法规或规章的变更;国 际 、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 故 的发生;自
然或人为破坏造成的交 易 系统或交易场所无法正 常 工作;战争
或动乱 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设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联系人 :李彬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注 册资本 为23800 万元 ,公 司 股权结 构如 下: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62.2%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3.9% 
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 13.9% 
天津海 鹏科 技咨 询有 限公 司 10% 
合计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本 情况 
杨明辉 先生: 董事 长、 党 委书记 ,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执行 董事、 总经 理 , 硕士, 高
级经济 师。 曾 任中 信证 券 公司董 事、 襄 理、 副 总经 理, 中信 控股 公司 董事、 常务副 总裁, 中
国建银 投资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党 委副 书记 、 执 行董 事、 总裁 , 兼 任信 诚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证通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等 。 
Barry Sean McInerney 先 生 : 董 事 , 硕 士 。 现 任 万 信 投 资 公 司 (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 )总 裁兼 首席 执行官 。曾 在多 家北 美领 先的金 融机 构担 任高 级管 理职位 。 
李一梅 女士 : 董 事、 总 经 理, 硕 士。 兼 任证 通股 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华夏 基金 (香港) 有
限公司 董事 。 曾 任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基金 营销 部总 经理 、 营 销总监 、 市 场总
监,上 海华 夏财 富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执行 董事 、总 经理等 。 
杨冰先 生: 董事 , 硕 士。 现 任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资产管 理业 务行 政负 责人 。 曾任 中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部 交易 员 、 资 产管 理业 务投资 经理 、 资产 管理 业务 投资主 管 等 。 
胡祖六 先生 : 董 事, 博士 , 教授 。 现 任春 华资 本集 团主席 。 曾 任国 际货 币基 金组织 高级
经济学 家, 达沃 斯世 界经 济论坛 首席 经济 学家 , 高 盛集团 大中 华区 主席 、 合 伙人、 董事 总经
理。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葛小波 先生 :董 事, 硕士 。中信 证券 党委 委员 、董 事总经 理。 葛先 生于 2007 年荣获 全
国金融 五一 劳动 奖章 。 
朱武祥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教授 。 现 任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金融 系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兼任北 京建设 (香 港上市) 、华夏 幸福 基业、 中海油 海洋工 程、东 兴证 券、中 兴通讯
等五家 上市 公司 独立 董事 。 
贾建平 先生 :独 立董 事, 大学本 科, 高级 经济 师。 现已退 休。 兼任 东莞 银行 独立董 事 。
曾任职 于北京 工艺品 进出 口公司 、美国 纽约中 国物 产有限 公司( 外派工 作) , 曾担任 中国银
行信托 咨询 公司 副处 长、 处长 , 中 国银 行卢森 堡公 司副总 经理 , 中国银 行意 大利代 表处 首 席
代表, 中银 集团 投资 管理 公司副 董事 长、 总经 理, 中国银 行重 组上 市办 公室 、 董事 会秘 书办
公室、 上市 办公 室总 经理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谢德仁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教授 。 现 任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会计 学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兼任中 华联合 人寿 保险股 份有限 公司、 博彦 科技股 份有限 公司( 上市 公司) 、 朗新 科
技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中国 会计 学会 第八 届理 事会理 事, 中国 会计 学会 财务成 本分 会第
八届理 事会 副会 长。 
张霄岭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博士。 现兼 任上 海高 级金 融学院 客座 教授 、 清 华大 学五道 口金
融学院 特聘 教授 。 曾 任中 国 技术进 出口 总公 司项 目经 理、 美 国联 邦储 备委 员会 ( 华盛顿 总部 )
经济学 家、 摩根 士丹 利 ( 纽约 总 部) 信用 衍生 品交 易模型 风险 主管 、 中 国银 监会银 行监 管三
部副主 任等 。 
刘义先 生: 副总 经理 , 硕 士。 现 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党委 委员 。 曾 任中 国人民 银行
总行计 划资 金司 副主 任科 员、 主 任科 员, 中 国农 业发 展银行 总行 信息 电脑 部信 息综合 处副 处
长(主 持工作) ,华 夏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监事、 党办 主任、 养老金 业务总 监, 华夏资 本管理
有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总经 理等。 
阳琨先 生: 副总 经理 、 投 资总监 , 硕 士。 现任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党 委委 员。 曾 任中
国对外 经济 贸易 信托 投资 有限公 司财 务部 部门 经理 ,宝盈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经 理助 理 ,
益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投 资部部 门经 理, 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股 票投 资部 副总经 理等 。 
周璇女 士: 督察 长, 硕士。 现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纪委 书记 。 曾 任华 夏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曾任 职于中 国证 监会 、北 京金 融街建 设开 发公 司。 
杨一夫 先生 : 监 事长 , 硕 士。 现 任鲍 尔太 平有 限公 司总裁 , 负 责总 部加 拿大 鲍尔公 司在
中国的 投资 活动 , 兼 任三 川能源 开发 有限 公司 董事 、 中 国投 资协 会常务 理事 。 曾 任国 际金 融
公司( 世界 银行 组织 成员 )驻中 国的 首席 代表 ,华 夏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等。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史本良 先生: 监事, 硕士 , 注册会 计师。 现任 中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计 划财 务部 B 角。
曾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计划 财务 部总 监等 。 
杨维华 先生 :监 事, 硕士 。现任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风 险管 理 部 B 角 。曾 任中信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风险 管理 部总监 等。 
宁晨新 先生 : 监 事, 博士 , 高级 编辑 。 现 任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 室总 监、 董 事会
秘书( 兼) 。曾 任中 国证 券 报社记 者、 编辑 、办 公室 主任、 副总 编辑 ,中 国政 法大学 讲师 。 
汪贵华 女士 : 监 事, 博士。 现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党委 委员 。 曾 任财 政部 科研所 助
理研究 员 、 中 关村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计 划资 金部 总经 理、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财务总 监 等 。 
李彬女 士: 监事 , 硕 士。 现 任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合规部 执行 总经 理、 信息 披露负 责
人。 曾 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基金 管理 部项 目经 理、 中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监察 稽核
部高级 副总 裁、 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法 律监 察部 总监等 。 
2 、基 金经 理介 绍 
周飞先 生, 中央 财经 大学 理学学 士、 经济 学学 士。2010 年 7 月加 入华 夏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曾任 交易 管理 部交 易员、 现金 管理 部基 金经 理助理 等, 现任 现金 管理 部高级 副总 裁 ,
华夏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6 年 10 月 20 日起 任职) 、 华夏 保证 金理 财货 币市场 基金 基
金经理 (2016 年 10 月 20 日起任 职) 、华 夏理 财 30 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16
年 10 月 20 日 起任 职) 、 华 夏现金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理 (2016 年 10 月 28 日起任 职) 、
华夏收 益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经 理(2016 年 11 月 17 日起 任职 ) 。 
历任基 金经 理:2005 年 4 月 20 日至 2007 年 7 月 12 日期间 ,王 洪涛 先生 任基 金经理 ;
2007 年 7 月 12 日至 2012 年 2 月 29 日期 间, 李广 云 先生任 基金 经理 ;2012 年 2 月 29 日至
2012 年 8 月 1 日期 间, 董 元星先 生任 基金 经理 ; 2012 年 8 月 1 日至 2014 年 7 月 25 日期 间,
曲波先 生任 基金 经理 ; 2015 年 9 月 1 日至 2016 年 11 月 25 日 期间, 罗远 航先 生任基 金经 理;
2013 年 12 月 31 日至 2017 年 8 月 7 日期 间, 柳万 军先生 任基 金经 理。 
3 、本 公司 固定 收益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 
主任: 阳琨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投资 总监 ,基 金经 理。 
成员: 王劲 松先 生,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董事 总经 理, 机构 投资总 监 ,
投资经 理。 
孙彬先 生,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董 事总经 理, 基金 经理 。 
曲波先 生,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基 金经理 。 
范义先 生,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固 定收 益总 监, 董事总 经理 ,投 资经 理。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刘明宇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执 行总经 理, 基金 经理 。 
柳万军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总 监,基 金经 理。 
张驰先 生,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机 构债 券投 资部 总监。 
4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将根 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按照 招募 说明书列 明的 投资目 标、 策略及 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 、本基 金管理 人不得 从事 以下违反 《证 券法》 的行 为,并承 诺建 立健全 的内 部控制 制
度,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3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基金 法》 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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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债券 。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 由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 
4 、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 由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 
5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利益。 
(2)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 己、被代 理人 、被代 表人 、受雇人 或任 何其他 第三 人谋取 不
当利益 。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全面 性原 则、 有 效性 原则 、 独 立性 原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 防 火墙原 则和
成本收 益原 则建 立了 一套 比较完 整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该内部 控制 体系 由一 系列 业务管 理制 度
及相应 的业 务处 理、 控制 程序组 成, 具体 包括 控制 环境、 风险 评估 、 控 制活 动 、信 息沟 通 、
内部监控 等 要素 。 公司 已 经通过 了 ISAE3402 ( 《鉴 证业务 国际 准则 第 3402 号 》 ) 认 证 , 获 得
无保留 意见 的控 制设 计合 理性及 运行 有效 性的 报告 。 
1 、控 制环 境 
良好的 控制 环境 包括 科学 的公司 治理 、 有 效的 监督 管理、 合理 的组 织结 构和 有力的 控制
文化。 
(1) 公司 引入 了独 立董 事 制度, 目前 有独 立董 事 3 名。董 事会 下设 审计 委员 会等专门
委员会 。公 司管 理层 设立 了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等专 业委 员会 。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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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 司各部 门之间 有明 确的授权 分工 ,既互 相合 作,又互 相核 对和制 衡, 形成了 合
理的组 织结 构。 
(3)公 司坚持 稳健经 营和 规范运作 ,重 视员工 的 合 规守法意 识和 职业道 德的 培养, 并
进行持 续教 育。 
2 、风 险评 估 
公司各 层面 和各 业务 部门 在确定 各自 的目 标后 ,对 影响目 标实 现的 风险 因素 进行分 析 。
对于不 可控 风险 ,风 险评 估的目 的是 决定 是否 承担 该风险 或减 少相 关业 务 ; 对于可 控风 险 ,
风险评 估的 目的 是分 析如 何通过 制度 安排 来控 制风 险程度 。 风险 评估 还包 括各 业务部 门对 日
常工作 中新 出现 的风 险进 行再评 估并 完善 相应 的制 度 , 以及 新业 务设 计过 程中 评估相 关风 险
并制定 风险 控制 制度 。 
3 、控 制活动 
公司对 投资 、 会计 、 技 术 系统和 人力 资源 等主 要业 务制定 了严 格的 控制 制度 。 在 业务 管
理制度 上, 做到 了业 务操 作流程 的科 学、 合理 和标 准化, 并要 求完 整的 记录 、 保存 和严 格的
检查、 复核 ; 在岗位 责任 制度上 , 内部 岗位 分工 合 理、 职责 明确 , 不相 容的 职务、 岗 位分 离
设置, 相互 检查 、相 互制 约。 
(1) 投资 控制 制度 
① 投资 决策 与执 行相 分离 。 投资 管理 决策 职能 和交 易执行 职能 严格 隔离 , 实 行集中 交易
制度, 建立 和完 善公 平的 交易分 配制 度, 确保 各投 资组合 享 有 公平 的交 易执 行机会 。 
② 投资 授权 控制 。 建 立明 确的 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防止越 权决 策 。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负 责
制订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久期 和类属 配置 政策 ; 基 金经 理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确定 的范围 内, 负责
确定与 实施 投资 策略 、 建 立和调 整投 资组 合并 下达 投资指 令, 对于 超过 投资 权限的 操作 需要
经过严 格的 审批 程序 ; 交 易管理 部负 责交 易执 行。 
③ 警示 性控 制。 按照 法规 或公司 规定 设置 各类 资产 投资比 例的 预警 线, 交易 系统 在 投资
比例 达 到接 近限 制比 例前 的某一 数值 时自 动预 警。 
④ 禁止 性控 制 。 根据 法律 、 法 规和 公司 相关规定, 基金禁 止投 资 受 限制 的证 券 并禁 止从
事 受限 制的 行为 。 交 易系 统 通过 预先 的设 定, 对上 述禁止 进行 自动 提示 和限 制。 
⑤ 多重 监控 和反 馈 。 交 易管 理部对 投资 行为 进行 一线 监控 ; 风 险管 理部 进行 事中 的监控 ;
监察稽 核部 门进 行事 后的 监控。 在监 控中 如发 现异 常情况 将及 时反 馈并 督促 调整 。 
(2) 会计 控制 制度 
① 建立 了基 金会 计的 工作 制度及 相应 的操 作和 控制 规程, 确保 会计 业务 有章 可循。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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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按照 相互 制约 原则 , 建 立 了基金 会计 业务 的复 核制 度以及 与托 管 人 相关 业务 的相互 核
查监督 制度 。 
③ 为了 防范 基金 会计 在资 金头寸 管理 上出 现透 支风 险,制 定了 资金 头寸 管理 制度。 
④ 制定 了完 善的 档案 保管 和财务 交接 制度 。 
(3) 技术 系统 控制 制度 
为保证 技术 系统 的安 全稳 定运行 , 公 司对 硬件 设备 的安全 运行 、 数 据传 输与 网络安 全管
理、 软 硬件 的维 护、 数据 的备份 、 信 息技 术人 员操 作管理 、 危 机处 理等 方面 都制定 了完 善的
制度。 
(4)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公司建 立了 科学 的招 聘解 聘制度 、 培 训制 度、 考核 制度、 薪酬 制度 等人 事管 理制度 , 确
保人力 资源 的有 效管 理。 
(5) 监察 制度 
公司设 立了 监察 部门 , 负 责公司 的法 律事 务和 监察 工作。 监察 制度 包括 违规 行为的 调查
程序和 处理 制度 ,以 及对 员工行 为的 监察 。 
(6) 反洗 钱制 度 
公司设 立了 反洗 钱工 作小 组作为 反洗 钱工 作的 专门 机构 , 指 定专 门人 员负 责反 洗钱和 反
恐融资 合规 管理 工作 ; 各 相关部 门设 立了 反洗 钱岗 位, 配备 反洗 钱负责 人员 。 除 建立 健全 反
洗钱组 织体 系外 , 公 司还 制定了 《反 洗钱 工作 内部 控制制 度》 及相 关业 务操 作规程 , 确 保依
法切实 履行 金融 机构 反洗 钱义务 。 
4 、信 息沟 通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 汇 报体 系,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
公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 可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 关的信 息 , 信 息及 时送 交适 当的人 员进 行
处理。 目前 公司 业务 均已 做到了 办公 自动 化, 不同 的人员 根据 其业 务性 质及 层级具 有不 同的
权限。 
5 、内 部监控 
公司设 立了 独立 于各 业务 部门的 稽核 部 门 ,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 , 评 价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合 理性 、 完备性 和有 效性 , 监 督公 司各项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确 保公司 各项 经 营
管理活 动的 有效 运行 。 
6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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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招 商银 行 ”) 
设立日 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注册资 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行长: 田惠 宇 
资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 —83195201 
资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张 燕 
2 、发 展概 况 
招商银 行成 立 于 1987 年 4 月 8 日, 是我 国第 一家 完 全由企 业法 人持 股的 股份 制商业 银
行,总 行设 在深 圳。 自成 立以来 ,招 商银 行先 后进 行了三 次增 资扩 股, 并于 2002 年 3 月成
功地发 行 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 在上 交所 挂牌 (股 票代码 :600036 ), 是国 内第一 家采 用
国际会 计标 准上 市的 公司 。2006 年 9 月 又成 功发 行 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 在香港 联交 所
挂牌交 易 ( 股票 代码:3968),10 月 5 日行 使 H 股 超额配 售, 共发 行了 24.2 亿 H 股。 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本集 团总资 产 61,692.39 亿元 人 民币, 高级 法下 资本 充足 率 15.01%,权
重法下 资本 充足 率 12.26% 。 
2002 年 8 月 ,招 商银 行成 立基金 托管 部;2005 年 8 月,经 报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更名 为
资产托 管部 , 下设 业务 管 理室 、 产 品管 理室 、 业务 营运室 、 稽核 监察 室 、 基 金外包 业务 室 5
个职能 处室 ,现 有员 工 76 人。2002 年 11 月, 经中 国人民 银行 和中 国证 监会 批准获 得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业 务资 格, 成为国 内第 一家 获得 该项 业务资 格上 市银 行;2003 年 4 月, 正式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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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基 金托 管业 务。 招商 银行作 为托 管业 务资 质最 全的商 业银 行, 拥有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 、
受托投 资管 理 托 管、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托管 (QFII ) 、 合格境内 机构 投资 者 托管 (QDII ) 、
全国社 会保 障基 金托 管、 保险资 金托 管、 企业 年金 基金托 管等 业务 资格 。 
招商银 行确 立 “ 因势 而变 、 先您 所想 ”的 托管 理念 和 “财 富所 托、 信守 承诺 ”的托 管核
心价值 , 独创 “6S 托 管银 行 ”品 牌体 系 , 以 “保 护 您的业 务 、 保 护您 的财 富 ” 为历 史使 命,
不断创 新托 管系 统、 服务 和产品 : 在业 内率先 推出 “网上 托管 银行 系统 ”、 托管业 务综 合 系
统和 “6 心 ”托 管服 务标 准, 首家 发布 私募 基金 绩效 分析报 告, 开 办国 内首 个托 管银行 网站 ,
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 、 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 只
股权私 募基 金、 第一 家实 现货币 市场 基金 赎回 资 金 T+1 到 账、 第一 只境 外银 行 QDII 基金、
第一只 红 利 ETF 基金、 第 一只 “1+N ”基 金专 户理 财、 第 一家 大小 非解 禁资 产、 第 一单 TOT
保管, 实现 从单 一托 管服 务商向 全面 投资 者服 务机 构的转 变, 得到 了同 业认 可。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业务持续稳 健发展, 社会影响力不断 提升, 四度蝉联 获《财资》 “中
国最佳 托管 专业 银行 ” 。2016 年 6 月招 商银 行荣 膺 《财资 》 “ 中国 最佳 托管 银行奖 ”,成
为国内唯 一获 奖项国 内托 管银行; “托 管通 ” 获得 国内《银 行家 》2016 中国 金融创新 “十
佳金融 产品 创新 奖 ” ;7 月荣 膺 2016 年中 国资 产 管理【 金贝 奖】 “最 佳资 产托管 银行 ”;
2017 年 6 月再 度荣 膺 《财 资》 “ 中国 最佳 托管 银行 奖” , “ 全功 能网 上托 管 银行 2.0 ” 荣 获
《银行 家》2017 中国 金融 创新 “ 十佳 金融 产品 创新 奖” ;8 月 荣膺国 际财 经权 威媒体 《亚 洲
银行家 》 “中 国年 度托 管银 行奖” , 进一 步扩 大我 行托 管业务 在国 际资 管和 托管 业界的 影响 力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李建红 先生 ,本 行董 事长 、非执 行董 事,2014 年 7 月起担 任本 行董 事、 董事 长。英 国
东伦敦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 吉 林大 学经 济管理 专业 硕士 , 高 级经 济师 。 招 商 局集团 有 限 公司
董事长 , 兼任 招商局 国际 有限公 司董 事会 主席 、 招 商局能 源运 输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 中 国
国际海 运集 装箱 (集 团 )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招 商局华 建公 路投 资有 限公 司董事 长和 招商
局资本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长 。曾 任中 国远 洋运 输(集 团) 总公 司总 裁助 理、总 经济 师 、
副总裁 ,招 商局 集团 有限 公司董 事、 总裁 。 
田惠宇 先生 ,本 行行 长、 执行董 事,2013 年 5 月起 担任本 行行 长、 本行 执行 董事。 美
国哥伦 比亚 大学 公共 管理 硕士学 位, 高级 经济 师。 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 任上
海银行 副行 长 、 中国 建设 银行上 海市 分行 副行 长、 深圳市 分行 行长 、 中 国建 设银行 零售 业 务
总监兼 北京 市分 行行 长。 
王良先 生 , 本 行副 行长 , 货币银 行学 硕士 , 高级 经 济师 。1991 年至 1995 年 , 在中国 科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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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工作 ;1995 年 6 月至 2001 年 10 月 ,历 任招 商银 行北 京 分行展 览路 支
行、 东三 环支 行行 长助 理 、 副行长 、 行长 、 北京 分行 风 险控制 部总 经理 ; 2001 年 10 月至 2006
年 3 月 , 历任 北京 分行 行 长助理 、 副行 长 ;2006 年 3 月至 2008 年 6 月 , 任 北 京分行 党委 书
记、副 行长 (主 持工 作) ;2008 年 6 月至 2012 年 6 月,任 北京 分行 行长 、党 委书记 ;2012
年 6 月至 2013 年 11 月, 任招商 银 行 总行 行长 助理 兼北京 分行 行长 、党 委书 记;2013 年 11
月至 2014 年 12 月, 任招 商银行 总行 行长 助理 ;2015 年 1 月起 担任 本行 副行 长;2016 年 11
月起兼 任本 行董 事会 秘书 。 
姜然女 士 , 招 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总经 理 , 大学 本科 毕业 , 具 有基 金托管 人高 级管理 人 员
任职资 格。 先后 供职 于中 国农业 银行 黑龙 江省 分行 ,华商 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深圳 市分 行 ,
从事信 贷管 理、 托管 工作 。2002 年 9 月加 盟招 商银 行至今 ,历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资产 托管 部
经理、 高级 经理 、 总 经理 助理等 职。 是国 内首 家推 出的网 上托 管银 行的 主要 设计、 开发 者之
一,具 有 20 余年 银行 信 贷 及托管 专业 从业 经验 。在 托管产 品创 新、 服务 流程 优化、 市场 营
销及客 户关 系管 理等 领域 具有深 入的 研究 和丰 富的 实务经 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累 计托 管 316 只开 放式 基金 。 
( 四)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确保托 管业 务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自 觉形 成守 法经 营、 规 范运
作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理念 ; 形 成科 学合 理的决 策机 制、 执行 机制 和监督 机制 , 防 范和 化解 经
营风险 , 确 保托 管业 务的 稳 健运行 和托 管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建立 有利 于查 错防 弊 、 堵塞 漏洞、
消除隐 患, 保证 业务 稳健 运行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 确 保托管 业务 信息 真实 、 准 确、 完 整、 及 时;
确保内 控机 制、 体制 的不 断改进 和各 项业 务制 度、 流程的 不断 完善 。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三级 内控 风险 防范 体系 :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在总 行层 面对风 险进 行预 防和 控制 。 
二级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 部设立 稽核 监察 室, 负责 部门内 部风 险预 防和 控制 。 稽核 监察
室在总 经理 室直 接领 导下 , 独立 于部 门内 其他 业务 室和托 管分 部、 分行 资产 托管业 务主 管部
门, 对 各岗 位、 各业 务室 、 各分 部、 各项 业务 中的 风险控 制情 况实 施监 督, 及时发 现内 部控
制缺陷 ,提 出整 改方 案, 跟 踪整 改情 况。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部 在专 业岗 位设 置时 , 必须 遵循 内控 制衡 原则, 监督制 衡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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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形式 和方 式视 业务 的风 险程度 决定 。 
3 、内 部控 制原 则 
(1)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覆盖 各项 业务过 程和 操作环节 、覆 盖所有 室和 岗位, 并
由全部 人员 参与 。 
(2)审 慎性原 则。内 部控 制的核心 是有 效防范 各种 风险,托 管组 织体系 的构 成、内 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应 当体 现 “ 内控 优先 ” 的要 求。 
(3)独 立性原 则。各 室、 各岗位职 责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不 同托 管资产 之间 、托管 资
产和自 有资 产之 间应 当分 离。 内 部控 制的 检查、 评 价 部门应 当独 立于 内部 控制 的建立 和执 行
部门 , 稽 核监 察室 应保 持高 度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负责 对部门 内部 控制 工作 进行 评价和 检 查 。


(4)有 效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应当具 有高 度的权 威性 ,任何人 不得 拥有不 受内 部控制 约 束的权 利, 内部 控制 存在 的问题 应当 能够 得到 及时 的反馈 和纠 正。 (5)适 应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应适应 我行 托管业 务风 险管理的 需要 ,并能 随着 托管业 务 经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 经 营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家 法律 、 法 规、 政策 制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变 及时 进行 修订 和完 善。 内部 控制 应随着 托管 业务经 营战 略 、 经营 方针 、 经 营理 念等 内 部环境 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法规 、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订 和 完 善 。 (6)防 火墙原 则。 业 务营 运、稽核 监察 等相关 室, 应当在制 度上 和人员 上适 当分离 , 办公网 和业 务网 分离 ,部 门业务 网和 全行 业务 网分 离,以 达到 风险 防范 的目 的。 (7)重 要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当在 全面 控制的 基础 上,关注 重要 托管业 务事 项和高 风 险领域 。 (8)制 衡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当在 托管 组织体 系、 机构设置 及权 责分配 、业 务流程 等 方面形 成相 互制 约、 相互 监督, 同时 兼顾 运营 效率 。 (9)成 本效益 原则。 内部 控制应当 权衡 托管业 务的 实施成本 与预 期效益 ,以 适当的 成 本实现 有效 控制 。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1)完 善的制 度建设 。招 商银行资 产托 管部制 定了 《招商银 行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业 务 管理办 法》 、 《 招商银 行资 产托管 业务 内控 管理 办法 》 、 《招 商银 行基 金托 管业 务 操作规 程 》 和 等一系 列规 章制 度, 从资 产托管 业务 操作 流程 、 会 计核算 、 岗 位管 理、 档案 管理、 保密 管理 和信息 管理 等方 面, 保证 资产托 管业 务科 学化 、 制 度化、 规范 化运 作。 为保 障托管 资产 安全 和托管 业务 正常 运作 , 切 实维护 托管 业务 各当 事人 的利益 , 避 免托 管业 务危 机事件 发生 或确 保危机 事件 发生 后能 够及 时、 准 确、 有效 地处 理, 招 商银行 还制 定了 《招 商银 行托管 业务 危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机事件 应急 处 理办法 》 ,并 建立了 灾难备 份中心 ,各 种业务 数据能 及时在 灾难 备份中 心进行 备份, 确保 灾难 发生 时, 托管业 务能 迅速 恢复 和不 间断运 行。 (2)经 营风险 控制。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 部托管 项目 审批、资 金清 算与会 计核 算双人 双 岗、 大 额资 金专 人跟 踪、 凭证管 理、 差错 处理 等一 系列完 整的 操作 规程 , 有 效地控 制业 务运 作过程 中的 风险 。 (3)业 务信息 风险控 制。 招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采用 加密方式 传输 数据。 数据 执行异 地 同步灾 备, 同时 , 每 日实 时对托 管业 务数 据库 进行 备份, 托管 业务 数据 每日 进行备 份, 所有 的业务 信息 须经 过严 格的 授权才 能进 行访 问。 (4)客 户资料 风险控 制。 招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对业 务办理过 程中 形成的 客户 资料, 视 同会计 资料 保管 。 客 户资 料不得 泄露 , 有 关人 员如 需调用 , 须 经总 经理 室成 员审批 , 并 做好 调用登 记。 (5)信 息技术 系统风 险控 制。招商 银行 对信息 技术 系统管理 实行 双人双 岗双 责、机 房 24 小时 值班并 设置 门禁管 理、电脑 密码 设置及 权限 管理、业 务网 和办公 网、 与全行业 务网 双分离 制度 ,与 外部 业务 机构实 行防 火墙 保护 等, 保证信 息技 术系 统的 安全 。 (6)人 力资源 控制。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 部通过 建立 良好的企 业文 化和员 工培 训、激 励 机制、 加强 人力 资源 管理 及建立 人才 梯级 队伍 及人 才储备 机制 , 有 效的 进行 人力资 源 控 制 。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等 有 关证券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基 金投融 资比 例 、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基金 管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 基 金资 产 净值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基金托 管人 对上 述事 项的 监督与 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 上 述监 督内 容的约 定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式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进 行 整改 , 整 改 的时 限 应 符 合 法规 允 许 的 投资 比 例 调 整期 限。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并 改正 。 在 规定时 间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 合同和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 应 当拒 绝执行 ,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改 正 , 如基 金管 理人未 能在 通 知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期限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 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 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 对基金业 务执行 核查 。 对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并改 正 , 或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 经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 张 德根 网 址:www.ChinaAMC.com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网址:www.abchina.com (2)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址:www.boc.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3)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彭 纯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 :王 菁 网址:www.bankcomm.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4)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 :邓 炯 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5)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电话:010-65556689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 :方 爽 网址:bank.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6)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 路 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北 京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国富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2431 联系人 :高 天、 汤嘉 惠 网址:www.spd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7)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 门西大 街 13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安东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传真:010-68858117 联系人 :陈 春林 网址:www.psbc.com (8)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联系人 :谢 小华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9)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电话:010-85238670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 :李 慧 网址:www.hx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10)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 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 法 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25841098 联系人 :张 莉 网址:bank.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11 )宁 波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 南路 700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胡 技勋 网址:www.nbcb.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2528 ( 北京、 上海 ) 、96528 (其 他地区 )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12) 青岛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青 岛 市市 南区 香港 中路 68 号 华普 大厦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中 路 68 号 华普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郭 少泉 电话:0532-85709749 传真:0532-85709839 联系人 :赵 蓓蓓 网址:www.qdc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588 ( 青 岛) 、400-669-6588 (全 国 ) (13) 东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电话:13316603168 传真:0769-22117730 联系人 :胡 昱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228 (14)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联系人 :陈 振峰 网址:www.hz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08 (15) 临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临 沂市 沂蒙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临 沂市 沂蒙 路 336 号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法定代 表人 :王 傢玉 电话:0539-7877780 传真:0539-8051127 联系人 :吕 芳芳 网址:www.ls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9-6588 (16) 汉口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 大道 933 号 武汉 商业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大 道 933 号 武汉 商业 银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陈 新民 电话:027-82656867 传真:027-82656236 联系人 :黄 慧琼 网址:www.hk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558 ( 武 汉) 、400-609-6558 (全 国 ) (17)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志伟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联系人 :田 春慧 网址:www.jsbchina.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9 (18) 洛阳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洛阳 市洛 阳新 区开 元大道 与通 济街 交叉 口 办公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 256 号 洛阳 银行 三楼 306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69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联系人 :董 鹏程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 :0379-96699 (19) 烟台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 区海港 路 25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 文君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联系人 :王 淑华 网址:www.yantaibank.net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1-1777 (20) 大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 区中山 路 88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区 中山 路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电话:0411-82356627 传真:0411-82356590 联系人 :李 格格 网址:www.bankofdl.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4-0099 (21) 河北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 安北大 街 28 号 办公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 志强 电话:0311-88627522 传真:0311-88627027 联系人 :王 栋 网址:www.heb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9999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22) 江苏 江南 农村 商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江苏 省常 州市 和平 中路 413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和平中 路 41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170 联系人 :蒋 娇 网址:www.jn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19-96005 (23) 包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内蒙 古包 头市 青山 区钢铁 大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青山区 钢铁 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联系人 :刘 芳 网址:www.bs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 :96016 ( 内 蒙古 、 北 京) 、967210 ( 宁 波、 深圳) 、028-65558555 (成 都) (24) 厦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厦门 市湖 滨北 路 101 号商 业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湖 滨北 路 101 号商 业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世群 电话:0592-5337315 传真:0592-5061952 联系人 :许 蓉芳 网址:www.xmc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8-8888 (25) 广州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新城华 夏 路 1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 路 1 号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法定代 表人 :黄 子励 电话:020-28019593 传真:020-22389031 联系人 :黎 超雄 网址:www.grc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1111 (26) 吉林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济 开发 区 1817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济开 发 区 18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唐 国兴 电话:0431-84999627 传真:0431-84992649 联系人 :孙 琦 网址:www.jl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666 (27) 苏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 园区钟 园 路 7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 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电话:0512-69868389 联系人 :项 喻楠 网址:www.suzhou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067 (28) 恒生 银行 (中 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00 号恒 生银 行 大厦 34 楼、36 楼及 上海 市浦东 南 路 528 号证 券大 厦 2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000 号恒 生 银行大 厦 34 楼、36 楼及 上海市 浦 东南 路 528 号证 券大 厦 2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慧敏 电话:021-38658644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传真:021-68828880 联系人 :叶 馨雯 网址:www.hangsen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800-830-8008 、400-830-8008 (29) 泉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泉州 市丰 泽区 云鹿 路 3 号 办公地 址: 泉州 市丰 泽区 云鹿 路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子能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联系人 :董 培姗 网址:www. qzcc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312 (30) 青岛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 区香港 东 路 109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香港 东 路 109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仲生 电话:0532-66957228 传真:0532-85933730 联系人 :李 洪姣 网址:www.qrc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1-96668 (全 国) 、96668 ( 青岛 ) (31) 中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 新区 CBD 商务 外环 路 23 号中科 金座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 CBD 商务 外环 路 23 号中 科金 座 法定代 表人 :窦 荣兴 电话:0371-85517710 传真:0371-85519869 联系人 :牛 映雪 网址:www.zybank.com.cn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客户服 务电 话:95186 (32)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 :尹 伶 网址:www.tx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33)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 北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操 电话:010-63130889-8369


传真:010-58325282 联系人 :刘 宝文 网址:8.jrj.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0-7771 (34)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 22 号泛利 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 22 号泛 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电话:021-20835787 传真:010-85657357 联系人 :吴 卫东 网址:licaike.hexu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35) 上海 挖财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 799 号 5 层 01 、02 、03 室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胡 燕亮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联系人 :李 娟 网址:www.wacaijiji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50810673 (36)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 路 508 号北 美广 场 B 座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电话:021-38509680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 :张 裕 网址:www.noah-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37)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801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801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 :童 彩平 网址:www.zlfund.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38)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021-54509998-7019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潘 世友 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39)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021-20613635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 :胡 锴隽 网址:www.ehowbuy.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40)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 街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1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西 塔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电话:18205712248 联系人 :韩 爱彬 网址:www.antfortune.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188 (41)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 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 :黄 辉 网址:www.erich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99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42)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 西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 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8910240 联系人 :胡 璇 网址:www.5i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43)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 峪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华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电话:010-62020088-6006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 :翟 飞飞 网址:www.my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6661 (44)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伟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61101630 联系人 :曹 怡晨 网址:http://a.lead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7-6266 (45) 浙江 金观 诚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 路 45 号( 锦昌 大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 路 45 号锦 昌大 厦一 楼 金观诚 财富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法定代 表人 :徐 黎云 电话:0571-88337717 传真:0571-88337666 联系人 :孙 成岩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8-0058 (46) 嘉实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 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办公楼 二 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91 号金 地中 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电话:010-85097570 传真:010-85097308 联系人 :余 永键 网址:www.harvestw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21-8850 (47) 乾道 金融 信息 服务 (北京 )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 旺村 南 1 号楼 7 层 7117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外大 街合 生财 富广 场 1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兴吉 电话:010-62062880 传真:010-82057741 联系人 :高 雪超 网址:www.qiandaojr.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888080 (48) 北京 创金 启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 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电话:010-66154828-809 传真:010-88067526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联系人 :张 晶晶 网址:www.5irich.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62-818 (49)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1809 法定代 表人 :沈 伟桦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 :程 刚 网址:www.yixin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200 (50) 南京 苏宁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 大道 1-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苏 宁总 部 法定代 表人 :刘 汉青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008800-887226 联系人 :王 峰 网址:www.snjiji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177 (51) 众升 财富 (北 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 环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 表人 :王 斐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105 联系人 :付 少帅 网址:www.wy-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6-9988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52) 深圳 腾元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卓越 世纪 中心 1 号楼 1806-1808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卓越 世纪 中 心 1 号楼 1806-1808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曾 革 电话:0755-33376853 传真:0755-33065516 联系人 :鄢 萌莎 网址:www.tenyuan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7-7899 (53) 通华 财富 (上 海)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同丰 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杨高 南 路 799 号陆 家嘴 世纪金 融广 场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马 刚 电话:021-60818757 、13916871276 传真:021-60818280 联系人 :周 晶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9-5156 (54)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 发区宏 达北 路 10 号 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20 号乐 成中 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电话:13501068175 传真:010-56810630 联系人 :马 鹏程 网址:www.cht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8-0618 (55) 深圳 宜投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 深 圳市 前海 深港 合作 区前湾 一路 鲤鱼 门街 1 号 前海深 港合 作区 管理 局综 合办公 楼 A 栋 201 室( 入驻 深圳 市 前海商 务秘 书有 限公 司)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皇岗 商务 中 心 2405 法定代 表人 :华 建强 电话:0755-23919681 传真:0755-88603185 联系人 :马 文静 网址:www.yit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5-5811 (56)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 :丁 向坤 网址: www.hcjiji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9059 (57) 北京 钱景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 :魏 争 网址:www.niuji.net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6885 (58) 北京 植信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密 云县 兴盛 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6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盛世龙 源国 食 苑 10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纪峰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0-2123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联系人 :陶 翰辰 网址:www.zhixin-inv.com (59) 上海 久富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莱 阳路 2819 号 1 幢 10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403 号信 息大 厦 1215 室 法定代 表人 :赵 惠蓉 电话:021-68682279 转 604 传真:021-68682297 联系人 :潘 静洁 网址:www.jfct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21-9898 (60) 天津 国美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南港 工业 区综 合服 务区 办公 楼 D 座 二层 202-124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霄云 路 26 号鹏 润大 厦 B 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东华 电话:010-59287984 传真:010-59287825 联系人 :郭 宝亮 网址:www.gome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11-0889 (61) 上海 大智 慧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 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 表人 :申 健 电 话:021-20219536 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 :王 悦伟 网址:www.w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20219931 (62) 北京 新浪 仓石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 旺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 (西扩 )N-1、N-2 地块 新 浪总部 科 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 西扩 )N-1、N-2 地 块新浪 总 部科研 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昭琛 电话:010-60619607 传真:010-62676582 联系人 :付 文红 网址:www.xincai.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2675369 (63) 北京 君德 汇富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18 号 4 层 办公 楼 二座 414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18 号 4 层 办 公楼二 座 414 法定代 表人 :李 振 电话:010-65181028-810 传真:010-65174782 联系人 :周 雯 网址:https://www.kstreasure.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9-1218 (64) 济安 财富 (北 京) 资本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中 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 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健 电话:18610508307 传真:010-65330699 联系人 :赵 程程 网址:www.pjfortune.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5-6663 (65) 上海 万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联系人 :姜 吉灵 网址:www.520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203 (66)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电话:15201924977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 :兰 敏 网址:www.66zich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6788 (67) 泰诚 财富 基金 销售 (大连 )有 限公 司 住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 口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电话:0411-88891212-327 传真:0411-84396536 联系人 :姜 焕洋 网址:www.haojiyoujiji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11-999 (68)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场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梅 路 1801 号凯 科国 际大 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电话:021-33323999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传真:021-33323837 联系人 :陈 云卉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3999 (69)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 镇路潘 园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 海泰 和经 济 发展区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488 号太 平金 融大 厦 1503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电话:021-35385521*210 传真:021-55085991 联系人 :蓝 杰 网址:www.jiyu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5369 (70) 上海 中正 达广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 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 欣 电话:021-33768132-801 传真:021-33768132-802 联系人 :戴 珉微 网址:www.zzwealth.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67-523 (71) 北京 虹点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 体育场 北路 甲 2 号裙 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 2 号裙 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郑 毓栋 电话:010-65951887 传真:010-65951887 联系人 :姜 颖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8-0707 (72) 深圳 富济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 街道科 苑南 路高 新南 七道 惠恒集 团二 期 418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南 路高 新南 七道惠 恒集 团二 期 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刘 鹏宇 电话:18938644421 传真:0755-83999926 联系人 :马 力佳 网址:www.jinqianwo.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83999907 (73) 上海 陆金 所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 :宁 博宇 网址:www.lufund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74) 大泰 金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 中路 222 号 南京 奥体 中心 现代五 项 馆 21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 505 号 东方 纯一 大厦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电话:13671788303 传真:021-20324199 联系人 :刘 璐 网址:www.dtfund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8-2266 (75)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 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海珠区 琶洲 大道 东 1 号保 利国际 广场 南 塔 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电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 :吴 煜浩 网址:www.yingmi.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76)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 圳)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 1115-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TEO WEE HOWE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联系人 :叶 健 网址:www.ifastps.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4-0500 (77) 中证 金牛 (北 京)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宣 武门 外大街 甲一 号新 华社 第三 工作 区 A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昊旻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联系人 :孙 雯 网址:www.jnl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09-998 (78)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大 兴区 亦庄经 济开 发区 科创 十一 街十八 号院 京东 集团 总部 法定代 表人 :江 卉 电话:010-89189289 、18910325400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传真:010-89180000 联系人 :万 容 网址:http://fund.j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118 、400-098-8511


(79) 中民 财富 基金 销售 (上海 )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 南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199 弄证 大五 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7 层 法定代 表人 :弭 洪军 电话:021-33357030 传真:021-63353736 联系人 :李 娜 网址:www.cmiwm.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6-5716 (80) 深圳 市金 斧子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 街道科 苑 路 16 号东 方科 技 大厦 1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路 科兴 科学 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 表人 :赖 任军 电话:0755-66892301 传真:0755-66892399 联系人 :张 烨 网址:www.jfzinv.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500-888 (81)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 东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联系人 :袁 永姣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18-518 (82) 天津 万家 财富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天津 自贸 区( 中心 商务区 )迎 宾大 道 1988 号 滨海浙 商大 厦公 寓 2-241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修辞 电话:18511290872 传真:010-59013828 联系人 :邵 玉磊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9013842 (83)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1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二 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 :刘 宏莹 网址:www.citicsf.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84)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 :芮 敏祺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85)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7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网址:www.csc.com.cn (86)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 十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周 杨 网址:www.guose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87)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霍 达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黄 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88)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5 、18 、19 、36 、38 、39、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417 联系人 :黄 岚 网址:www.gf.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或 致电各 地营 业网 点 (89)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联系人 :郑 慧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90)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 :田 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或 95551 (91)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广东 路 689 号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400-888-8001 (92)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 艺路 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599 联系人 :钱 达琛 网址:www.hysec.com (93)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长柳 路 3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华辉 电话:021-38565547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 :乔 琳雪 网址:www.x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94)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 良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400-888-8999 (95)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 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陈 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7 (96)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坚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 :张 煜 网址:www.sw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97) 湘财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 区湘府 中 路 198 号新 南城 商务中 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 198 号新 南城商 务中 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电话:021-68634510-8620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 :赵 小明 网址:www.xc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1 (98) 万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座 18 、19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座 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电话:020-38286588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 :王 鑫 网址:www.wl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33 (99) 民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融 中 心 A 座 16-2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冯 鹤年 电话:010-85127609 传真:010-85127641 联系人 :韩 秀萍 网址:www.ms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76 (100 )国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 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电话:0551-62257012 传真:0551-62272100 联系人 :祝 丽萍 网址:www.g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8 (101 )渤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二 大 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滨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 :蔡 霆 网址:www.ewww.com.cn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102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 华泰 证券 广场、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4011 号港中 旅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深 圳) 联系人 :庞 晓芸 网址:www.ht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103 )山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贸中 心东 塔 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贸中 心 东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 :张 治国 网址:www.i618.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3 (104 )中 信证 券( 山东 )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 区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市南区 东海 西 路 28 号龙 翔 广场东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晓林 电话:0531-89606165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刘 晓明 网址:www.zxwt.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105 )东 吴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住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81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 晓丹 网址:www.dw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30 (106 )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 :尹 旭航 网址:www.cinda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1 (107 )方 正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 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联系人 :郭 军瑞 网址:www.founder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108 )长 城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 :李 春芳 网址:www.cgw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 、0755-33680000 (109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网址:www.ebsc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400-888-8788 (110 )广 州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 心主 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电话:020-88836999-5408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 :梁 微 网址:www.gzs.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6 (111 )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安 岩岩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网址:www.nesc.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60 (112 )南 京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江东 中路 389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江东中 路 389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 国旬 电话:025-58519523 传真:025-83369725 联系人 :王 万君 网址:www.nj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86 (113 )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电话:021-51539888 传真:021-65217206 联系人 :张 瑾 网址:www.9625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114 )大 同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 街 15 号 桐城 中央 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 山西 世贸 中 心 A 座 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联系人 :薛 津 网址:www.dtsb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2-1212 (115 )国 联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住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 国联 金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融 一 街 8 号 国联 金融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 :徐 欣 网址:www.gl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0 (116 )浙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江 干区 五星 路 201 号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江 干区 五星 路 201 号浙 商证 券大 楼 8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联系人 :谢 相辉 网址:www.stock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45 (117 )平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 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电话:021-38631117 传真:021-33830395 联系人 :石 静武 网址:www.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118 )华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 文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联系人 :甘 霖 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8 (119 )国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 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南宁 市滨 湖 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 :牛 孟宇 网址:www.gh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120 )财 富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 心 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27 、28 楼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4403349 联系人 :郭 磊 网址:www.cf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3-5316 (121 )东 莞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 1 号金 源中 心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电话:0769-22115712 、0769-22119348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 :李 荣、 孙旭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网址:www.dg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8 (122 )中 原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联系人 :程 月艳 、李 盼盼 、党静 网址:www.ccnew.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77 (123 )国 都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 :黄 静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124 )东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网址: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125 )中 银国 际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 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卫 电话:021-50372474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 :王 炜哲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8888 (126 )恒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 新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电话:021-68405273 传真:021-68405181 联系人 :张 同亮 网址:www.cnht.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96-6188 (127 )国 盛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信 国际 金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大 厦 4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跃进 电话:0791-86283080 传真:0791-86281305 联系人 :俞 驰 网址:www.gs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791-6285337 (128 )华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 区天府 二 街 198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联系人 :谢 国梅


网址:www.hx168.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8 (129 )申 万宏 源西 部证 券 有限公 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 新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 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天山 区文 艺 路 233 号宏 源大 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电话:010-88085258 传真:010-88013605 联系人 :唐 岚 网址:www.swhy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130 )中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 区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25 联系人 :许 曼华 网址:www.zts.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131 )世 纪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 表人 :姜 昧军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2-3000 传真:0755-83199511 联系人 :王 雯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网址:www.csco.com.cn (132 )第 一创 业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 市 罗湖 区笋岗 路 12 号 中民 时代 广 场 B 座 25 、26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电话:0755-25831754 传真:0755-23838750 联系人 :毛 诗莉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8 (133 )金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海口 市南 宝 路 36 号 证券大 厦 4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 :马 贤清 网址:www.jy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72 (134 )中 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 滩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南昌国 际金 融大 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南昌 国际 金融 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 :戴 蕾 网址:www.avic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35 (135 )华 林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西藏 自治 区拉 萨市 柳梧新 区察 古大 道 1-1 号 君泰国 际 B 栋 一层 3 号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6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立 电话:0755-83255199 传真:0755-82707700 联系人 :胡 倩 网址:www.chinali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8-3888 (136 )德 邦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电话:021-68761616-8076 传真:021-68767032 联系人 :刘 熠 网址:www.tebo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137 )西 部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 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 16-17 楼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 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 16-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电话:029-87417129 传真:029-87424426 联系人 :刘 莹 网址:www.westsec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2 (138 )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 :张 腾 网址:www.hf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326 、400-889-6326 、0593-95547 (139 )华 龙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联系人 :李 昕田 网址:www.hlzqg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140 )中 国国 际金 融股 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 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 :罗 春蓉 、武 明明 网址:www.cic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5051166 (141 )财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杭 大 路 15 号 嘉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 路 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818329 联系人 :夏 吉慧 网址:www.ct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36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142 )上 海华 信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埔区 南京西 路 399 号 明天 广 场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灿辉 电话:021-63898427 传真:021-68776977-8427 联系人 :徐 璐 网址:www.shhx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5999 (143 )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 深 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 务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 :刘 毅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95532 (144 )中 山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 中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联系人 :罗 艺琳 网址:www.zs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9


(145 )联 讯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 区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 电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电话:0755-83331195 联系人 :彭 莲 网址:www.lx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4 (146 )江 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 香坊区 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 :刘 爽 网址:www.jh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147 )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 根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网址:www.gj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0 (148 )中 国民 族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A 座 6 层-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A 座 6 层-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联系人 :李 微 网址:www.e56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149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 路 166 号 2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 166 号 2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021-50122128 传 真:021-50122398 联系人 :徐 方亮 网址:www.cnhbstoc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150 )长 城国 瑞证 券有 限 公司 住所: 福建 省厦 门市 莲前 西路 2 号莲 富大 厦十 七层 办公地 址: 福建 省厦 门市 深田 路 46 号深 田国 际大 厦 19-2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勇 电话:0592-2079259 传真:0592-2079602 联系人 :邱 震 网址:www.gwg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99-886 (151 )爱 建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600 号 陆家 嘴 商 务 广场 32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600 号 陆家 嘴 商务广 场 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钱 华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联系人 :王 薇 网址:www.aj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96-2502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152 )天 风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 新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高科 大厦 四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电话:027-87618882 传真:027-87618863 联系人 :翟 璟 网址:www.tf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5000 (153 )宏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 区人民 南路 二 段 18 号川 信 大厦 10 楼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区 人民 南路 二 段 18 号 川信大 厦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玉明 电话:028-86199278 传真:028-86199382 联系人 :郝 俊杰 网址:www.hx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6-6366 (154 )太 平洋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云南 省昆 明市 青年 路 389 号志 远大 厦 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北展北 街 9 号华 远企 业 号 D 座 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长伟 电话:010-88321717 、18500505235 传真:010-88321763 联系人 :唐 昌田 网址:www.tpy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5-0999 (155 )华 瑞保 险销 售有 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嘉 定区 南翔 镇众仁 路 399 号 运通 星财 富广 场 1 号楼 B 座 13、14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501 号上 海中 心大 厦 32 层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法定代 表人 :路 昊 电话:021-61058785 传真:021-61098515 联系人 :茆 勇强 网址:www.huaruisale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11-5818 (156 )和 谐保 险销 售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中 路 55 号楼 20 层 23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3 号安 邦金 融中心 法定代 表人 :蒋 洪 电话:010-85256214 联系人 :张 楠 网址:www.hx-sale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9-5569 (157 )上 海华 夏财 富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 名路 687 号 一幢 二 楼 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一梅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214 联系人 :仲 秋玥 网址:www.amcfortune.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7-5666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选择 其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金 , 并 及时公 告。 销售 机构 可以 根据情 况变 化增 加或 者减 少其销 售城 市( 网点 )。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朱威 (三) 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北京 市天 元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朱 小辉 联系电 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联系人 :李 晗 经办律 师: 吴冠 雄、 李晗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 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 楼 17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毛 鞍宁 联系电 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徐 艳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徐 艳、 王珊珊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 设置 (一) 基金 份额 的类 别 本基金 根据 投资 者申 购本 基金的 金额 , 对投 资者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按照 不同 的费 率计提 销 售服务 费用 ,因 此形 成不 同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本基 金设 A 级和 B 级 两类 基金 份额, 两类 基 金份额 单独 设置 基金 代码 ,并分 别公 布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二)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限 制 份额类别 A 级份额 B 级份额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首次申 购最 低金 额 直销机 构 或 华夏 财富 :10.00 元 代销机 构:1,000.00 元 5,000,000.00 元 追加申 购最 低金 额 直销机 构 或 华夏 财富 :10.00 元 代销机 构:1,000.00 元 直销机 构 或 华夏 财富 :10.00 元 代销机 构:1,000.00 元 单笔赎 回最 低份 额 直销机 构 或 华夏 财富 :10.00 份 代销机 构:100.00 份 直销机 构 或 华夏 财富 :10.00 份 代销机 构:100.00 份 年销售 服务 费率 0.25% 0.01% (三) 基金 份额 的自 动升 降级 1 、若 本基 金 A 级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单 个基 金账 户内 ,在同 时销 售本 基 金 A 级和 B 级基 金份额 的销 售机 构合 计保 留的 基 金份 额达 到或 超 过 500 万 份时 , 本 基金 的登 记 结算机 构自 动 将该部 分 A 级基 金份额 升 级为 B 级 基金 份额 。 2 、若 本基 金 B 级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单个 基金 账户 内, 在同时 销售 本基 金 A 级和 B 级基 金份额 的销 售机 构合 计保 留的基 金份 额低 于 500 万 份时 , 本 基金 的登 记结 算机 构自动 将该 部 分 B 级基 金份 额降 级为 A 级基金 份额 。 3 、 投资 者需 注意 , 登 记结 算机构 仅针 对投 资者 在同 时销售 本基 金 A 级和 B 级 基金份 额 的销售 机构 内的 基金 份额 进行升 降级 的判 断和 自动 升降级 处理 ,若 销售 机构 仅销 售 A 级份 额或 B 级 份额 ,则 投资 者 在该机 构内 的基 金份 额不 参与升 降级 的判 断和 处理 。 (四) 重要 提示 1 、投 资者 实际 获得 的基 金 份额类 别以 本基 金的 登记 结算机 构根 据上 述业 务规 则确认 的 基金份 额类 别为 准。 2 、 本 基金 A 级、B 级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代码 不同 , 投 资者在 提交 赎回 等交 易申 请时, 应 正确填 写基 金份 额的 代码 , 因错误 填写 基金 代码 所造 成的赎 回等 交易 申请 确认 失败的 后果 由 投资者 自行 承担 。 3 、 若 本基 金的 登记 结算 机 构在某 一开 放日 对投 资者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了升 降级处 理, 则投资 者在 该日 对升 降级 前的基 金份 额提 交的 赎回 、 转 换转 出及 转托管 ( 若 有) 等申 请可 确 认失败 。 ( 五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不违反 法律 法规 的情 况下 , 增 加新 的基 金份额 类别 , 或 者调 整 现有基 金份 额类 别设 置及 各类别 的费 率水 平、 数额 限制、 相关 规则 和各 类基 金份额 的具 体销 售机构 ,或 者停 止现 有基 金份额 类别 的销 售等 ,并 在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告 中 披 露 。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经中 国证 监 会 2005 年 3 月 18 日证 监基 金字[2005]38 号文 核准 募集 。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 期。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按 面值发 售。 本基金 自 2005 年 3 月 28 日至 2005 年 4 月 14 日进 行发售 。 本基金 设立 募集 期共 募集2,432,606,999.70 份基 金份 额 。有效 认购 户数 为9,009 户。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 关规 定 , 本 基金 满足 基金合 同生 效条 件 , 基 金合 同于 2005 年 4 月 20 日正 式生 效 。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与转换 (一) 基金 投资 者范 围 基金投 资者 包括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和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 会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他 投资 者。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1 、直 销机 构 本基金 直销 机构 为本 公司 北京 分 公司 、 上 海 分 公司 、 深圳 分公 司、 南京 分公 司、 杭 州分 公司、 广州 分 公 司、 成 都分 公司, 设在 北京、 上海、 广 州的投 资理 财中 心以 及电子 交易 平台 。 (1) 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 层(100033 ) 电话:010-88087226/27/28 传真:010-88087225 (2) 北京 海淀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100033 ) 电话:010-88066318 传真:010-88066222 (3) 北京 东中 街投 资理 财 中心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中 街 29 号东 环广 场 B 座 一层 (100027 ) 电话:010-64185181/82/83 传真:010-64185180 (4) 北京 科学 院南 路投 资 理财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科学 院南 路 9 号( 新科 祥园小 区大 门口 一层 ) (100190 ) 电话:010-82523197/98/99 传真:010-82523196 (5) 北京 崇文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100033 ) 电话:010-88066442 传真:010-88066214 (6) 北京 亚运 村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100033 ) 电话:010-88066552 传真:010-88066480 (7) 北京 朝外 大街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100033 ) 电话:010-88066460 传真:010-88066130 (8) 北京 东四 环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八里 庄西 里 100 号 1 幢 103 号(100025 ) 电话:010-85869585 传真:010-85869575 (9) 上海 分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 101A 室(200120 ) 电话:021-58771599 传真:021-58771998 (10) 上海 静安 嘉里 投资 理财中 心 地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南京 西路 1515 号静 安嘉 里中 心 办公楼 一 座 2608 单 元(200040 ) 电话:021-60735022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传真:021-60735010 (11 )深 圳分 公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 街道益 田 路 6001 号 太平 金 融大 厦 40 层 02 室(518038 ) 电话:0755-82033033/88264716/88264710 传真:0755-82031949 (12) 南京 分公 司 地址: 南京 市鼓 楼区 汉中 路 2 号 金陵 饭店 亚太 商务 楼 30 层 B 区(210005 ) 电话:025-84733916/3917/3918 传真:025-84733928 (13) 杭州 分公 司 地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 区杭大 路 1 号黄 龙世 纪广 场 B 区 4 层 G05 、G06 室(310007 ) 电话:0571-89716606/6607/6608/6609 传真:0571-89716611 (14) 广州 分公 司、 广州 天河投 资理 财中 心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西 路 5 号 广 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主 塔 写 字 楼 第 50 层 02 单元 (510623 ) 电话:020-38461058 、020-37277484 传真:020-38067182 (15) 成都 分公 司 地址: 成都 市高 新区 交子 大道 177 号中 海国 际中心 B 座 1 栋 1 单元 14 层 1406-1407 号 (610000 ) 电话:028-65730073/75 传真:028-86725411 (16) 电子 交易 本公司 电子 交易 包括 网上 交易、 移动 客户 端交 易等。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 统或移 动客 户端 办理 基金 的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 具体 业务办 理情 况及 业务 规则 请登录 本公 司 网站查 询。 本公 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 2 、代 销机 构 本基金 销售 机构 的名 称、 住所等 信息 请详 见本 招募 说明书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中 “ (一 )销 售机 构 ” 的相 关描述 。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投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开放 式基 金业 务的 营业 场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方 式 办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三) 申购 与赎 回 的 开放 日及开 放时 间 1 、本基 金 在开 放日 为 投资 者办理申 购与 赎回等 基金 业务。 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由基金 管 理人与 代销 机构 约定 。 投 资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回申 请的 , 其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下次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时间 所在 开放 日的 价格。 2 、本 基金 已于 2005 年 4 月 27 日开 放日 常申 购与 赎 回业务 ,于 2005 年 5 月 10 日开放 基金转 换业 务 。 3 、若出 现新的 证券交 易市 场、证券 交 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或其 他特 殊情况 ,基 金管理 人 将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 进 行相 应的调 整 , 但 此项 调整 不应 对投资 者利 益 造成实 质影 响 , 基 金管 理人 将有关 调整 的公 告在 实施 日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 指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并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本 基金 的 申 购、 赎回 价 格为每 份基 金份 额1.00元。 2 、本 基金 采用 金额 申购 和 份额赎 回的 方式 ,即 申购 以金额 申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3 、基 金投 资者 提出 的申 购 与赎回 申请 ,在 当日 交易 时间结 束前 可以 撤销 ,交 易时间 结 束后即 不得 撤销 。 4 、在 投资 者全 部赎 回基 金 份额时 ,其 账户 内待 结转 的基金 收益 将与 赎回 款项 一起结 算 并支付 。 在 投资 者部 分赎 回 基金份 额时 , 如 满足 最低 持 有限制 , 其 账户 内的 基金 收 益不结 转。 投资者 申请 基金 赎回 时,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默 认采 用先进 先出 的方 式, 从投 资者在 赎回 申请 所在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交易 账户 余额 中选择 先确 认的 份额 进行 基金赎 回。 5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的 情况 下可更改 上述 原则。 基金 管理人 最 迟于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日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公 告。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与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基金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手续 , 在开 放日 的业务 办理 时间 提出 申购 或赎回 的 申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资 金。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T 日规 定时间受理的 申请,正常 情况下投资者 应在T+2 日内通过 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或 到其办 理业 务的 销售 网点 查询确 认情 况 , 在 销售 网点 打印确 认单 或参 照销 售网 点有关 规定 进 行确认 。 3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不成 功的 款项将 退回 至 投 资者 账户 。 投资者T 日的 赎回申 请成 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指示 基 金托管 人按 有关 规定 将赎 回款项 于 T+1 日从 基金 托管 账户 划出 ,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划 往投 资者银 行账 户。 在发 生巨 额赎回 时, 款 项的支 付办 法按 基金 合同 及招募 说明 书有 关规 定处 理。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 投资 者通 过直 销机 构 或 华夏财 富 办 理本 基金 的申 购业务 , 每 次最 低申 购金 额为10.00 元;通过 其他 代销机 构办 理本基金 的申 购业务 ,每 次最低申 购金 额为1,000.00 元 (定期 定额 不受此 限制) 。 不同 份额类 别的金 额限制 请详见 本招 募说明 书 “ 六 、基金 份额 的类别 设置 ” 的相关 描述 。 具 体业 务办 理请遵 循各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规定 。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华夏 财富或 直销 机构 赎回 时, 每次赎 回申 请不 得低 于10.00 份基 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或 赎回 后, 在 华 夏财 富或 直 销机 构单 一支 付渠 道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不足10.00 份 的, 在 赎回时 需一 次全 部赎 回。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其他 销 售机构 赎回 时, 每次赎 回申 请不 得低 于100.00 份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 在 其他 代销 机 构 (网 点) 保 留的 基金 份 额余额 加上 该余 额的 待结 转收益 可折 算份 额后 不足100.00 份的, 在 赎回时 需一 次全 部赎 回。 具体业 务办 理请 遵循 各销 售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3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实 际情况 对以 上限 制进 行调 整, 最 迟在 调整 生效 前3 个 工作日 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 5 、 基金 管理 人可 与销 售机 构约定 , 对 投资 者委 托销 售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申购 与赎回 的, 按照委 托代 理协 议的 相关 规定办 理。 (七)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与赎回 费用 本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与 赎回费 用。 当基 金持 有的 现金、 国债 、 中 央银 行票 据、 政 策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5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低 于5% 且偏离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度为负 时 , 或 者当 基金 前10 名份 额持 有人 的持 有份 额 合计超 过基 金总 份额50% , 且投资 组合 中现金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策性 金融债 券以 及5 个交 易日内 到期 的其他 金融工 具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低 于10% 且偏 离度 为负 时, 为 确保基 金平 稳运 作 , 避 免 诱发系 统性 风 险,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 , 对 当日 单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赎回基 金份 额超 过基金 总份 额1% 以上 的赎 回申请 征收1% 的 强制 赎回 费用, 并将 上述 赎回 费用 全额计 入基 金 财产, 但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确 认上 述做 法无益 于基 金利 益最 大化 的情形 除外 。 (八)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本基金 的 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每份 基金 份额1.00 元。 1 、申 购份额 的 计算 本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申购份额= 申 购金 额/1.00 元 例 一: 假定T 日申购 金额 为10,000.00 元 ,则 投资 者可 获得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 申购份额=10,000.00/1.00=10,000.00 份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1.00 元 例 二: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T 日 赎回10,000 份基 金份 额, 则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如 下: 赎回金 额=10,000.00× 1.00=10,000.00 元 (九)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机 构在T+1 日 内为 投资者 办理 增加 份额 的登 记手续 , 投资者 自T+2 日起 有权 赎回 该部分 基金 份额 。 投资 者 基金份 额赎 回成 功后 , 注 册登记 机构 在 T+1 日内 为投 资者 办理 减少 份额的 登记 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注 册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最 迟于 开始实 施前3个 工作 日在 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十)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与 赎回或 延迟 支付 赎回 款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 、暂 停或 拒绝 申购 的情 形 的处理 本基金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或 拒绝 接受基 金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正常 交 易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无法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净值 。 (3)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可 能对 基金业 绩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 (4)当 基金管 理人认 为某 笔申购申 请会 影响到 其他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可拒绝 该 笔申购 申请 。 (5) 当正 偏离 度绝 对值 达 到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停 接受 申购 。 (6)为 了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 益,基 金管 理人可以 依照 相关法 律法 规以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在特 定市 场条件 下暂 停或 者拒 绝接 受一定 金额 以上 的资 金申 购 。 (7)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 。 (8)基 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 或者某些 申购 申请有 可能 导致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的 比 例达到 或者 超 过 50% ,或 者变相 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时 。 (9)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暂停 申购情 形。 发生上 述暂 停或 拒绝 申购 情形时 ,申 购款 项将 全额 退还投 资者 。 2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迟支 付赎 回款: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依法 决 定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因 市场剧 烈波动 或其他 原因而 出现 连续巨 额赎 回,导致 本基 金的现 金支 付出现 困 难 。 (4)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 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停 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5)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或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已接 受的 赎回申 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足额 兑付 ;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兑 付,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已 被接 受的 赎回申 请量 占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超过基金总份 额 10% 的部分在后续开 放 日予以 兑付。 同时在 出现 上述第 (3)款 的情 形时, 对已接 受的赎 回申请 可延 期支付 赎回款 项, 但 延缓 期限 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投资 者在 申请 赎回时 可选 择 将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撤 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 3 、暂停 基金的 申购、 赎回 ,基金管 理人 应立即 在至 少一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披 露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媒体公 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信息 披露媒 体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 赎回的 公告 ,并 公告 最新 的基金 收益 情况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日但 少于 两周, 暂停 结束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 赎回 时, 基 金 管理人应 提前 1 个 工作日 在至少一 种指 定信息 披露 媒体刊登 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 或赎回 的公 告,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 赎回日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 收 益情况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 过两个 月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对重 复刊 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进 行调 整 。 暂停期 间 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 申购 或赎 回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最 迟于 重新 开放 前 2 日在至 少一 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体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 并 在重 新开放 申购 或 赎回日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收 益情况 。 (十一 )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及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 一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10% ,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 受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兑付 投资者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兑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为兑 付 投资者 的赎 回申 请进 行的 资产变 现可 能使 基金 资产 净值发 生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 额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 定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未 受理 部分 除投 资者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 择将 当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者外 , 延 迟至 下一开 放日 办理 。 转 入下 一开放 日的 赎回 申请 不享 有赎回 优先 权 ,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赎 回 为止。 (3)当 发生巨 额赎回 并部 分 延期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于 2 个工作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公 告, 并说 明有 关处 理方法 。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本基金 连续 两个 开放 日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延 缓期 限不 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 应当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4 ) 如 果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 在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20% 以 上的大 额 赎回申 请情 形下 ,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全部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支 付全 部 投资人 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产 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 以延期 办理 赎回 申请 。具 体分为 两种 情况 : ①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支 付其 他 投 资人 的全 部赎回 申请 , 为了 保护 其他 赎回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对于 其 他 投 资人 的 赎 回 申 请按 正 常 程 序进 行 。 对 于 单个 投 资 人 超过 基 金 总 份额 20% 以 上的 大额 赎回 申请, 基金管 理人 在剩 余支 付能 力范围 内对 其按 比例 确认 当日受 理的 赎 回份额 , 未 确认 的赎 回部 分作自 动延 期处 理。 延期 的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 优先 权, 以 此类 推,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则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请 将被 撤销 。


②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仅 支付其 他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也有 困难 时 , 则 所有 投资 人的赎 回 申请 ( 包括 单个 投资 人超 过基金 总份额 20% 以 上的 大额赎 回申 请和 其他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 都按照 上述 “ (2 )部 分延 期赎回 ”的 约定 一并 办理 。 (十二 ) 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单个 开放 日申 请赎 回基金 份额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10%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采取 延期 办理部 分赎 回申 请或 者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措 施。 ( 十三 )基 金份 额的 转换 1 、基 金转 换的 原则 (1) 投资 者只 可在 同时 销 售转出 基金 及转 入基 金的 机构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2) 基金 转换 以份 额为 单 位进行 申请 。 (3)基 金转换 采取 “ 未知 价 ”法, 即基 金的转 换价 格以转换 申请 受理当 日转 出、转 入 基金的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4) 投资 者T 日申 请基 金 转换后 ,T+1 日可 获得 确认 。 (5) 除 另有 规定 外,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单笔 转出 申请 遵循转 出基 金有 关赎 回份 额的限 制, 单笔转 入申 请不 受转 入基 金最低 申购 限额 限制 。 (6)发 生巨额 赎回时 ,基 金转出与 基金 赎回具 有相 同的优先 级,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基 金资产 组合 情况 , 决 定全 额转出 或部 分转 出, 并且 对于基 金转 出和 基金 赎回 , 将 采取 相同 的 比例确 认; 在转 出申 请得 到部分 确认 的情 况下 , 未 确认的 转出 申请 可根 据投 资者事 先的 选择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和代销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予 以顺延 或撤 销基 金转 换。 (7)投 资者办 理基金 转换 业务时, 转出 基金必 须处 于可赎回 状态 ,转入 基金 必须处 于 可申购 状态 。 由于各 代销 机构 系统 及业 务安排 等原 因, 可能 开展 基金转 换业 务的 时间 有所 不同, 投资 者应参 照各 代销 机构 的具 体规定 。 基金管理 人有 权根据 市场 情况调整 转换 的程序 及有 关限制, 但应 最迟在 调整 生效前2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2 、暂 停基 金转 换的 情形 及 处理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暂 停基 金转 换业务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证 券交易 场所在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3)因 市场剧 烈波动 或其他 原因而 出现 连续巨 额赎 回,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必 要暂停 接 受该基 金份 额的 转出 申请 。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转换 申请 。 (5)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 由认为 需要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转换 申请 的。 (6)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申 购或 赎回 的情 形。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于 规定 期限 内在 至少一 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重 新开 放基 金转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 的公 告 。 3 、基 金转 换费 用 (1) 基金 转换 费: 无。 (2)转 出基金 费用: 按转 出基金赎 回时 应收的 赎回 费收取, 如该 部分基 金采 用后端 收 费模式 购买 , 除收取 赎回 费外 , 还 需收 取赎回 时应 收的后 端申 购费 。 转 换金 额指扣 除赎 回 费 与后端 申购 费( 若有 )后 的余额 。 (3) 转入 基金 费用 :转 入 基金申 购费 用根 据适 用的 转换情 形收 取, 详细 如下 : ① 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比 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和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均适 用比 例费 率。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费用收 取方 式 : 收 取的 申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转出 基金 的前端 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一。 ② 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固 定费 用)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 且转 出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 费率 , 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定 费 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 如 果转 入基 金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比转出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高 档 高,则 收取 的申 购费 用为 转入基 金适 用的 固定 费用 ;反之 ,收 取的 申 购 费用 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二。 ③ 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后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前端 收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的 持有期 将自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 日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三。 ④ 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用 比例 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四。 ⑤ 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比 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 且转 出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固定 费用 , 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例 费 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 收 取的 申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转出 基金 的前端 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五。 ⑥ 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固 定费 用)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和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均适 用固 定费 用。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费用 =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用-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用, 最低 为 0 。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六。 ⑦ 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后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前端 收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的 持有期 将自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 日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七。 ⑧ 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用 固定 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八。 ⑨ 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费 基金 情 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 收 取的 申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转出 基金 的前端 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九。 ⑩ 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 如 果转 入基 金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比转出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高 档 高,则 收取 的申 购费 用为 转入基 金适 用的 固定 费用 ;反之 ,收 取的 申购 费用 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 ? 从 后端 收费 基金 转出 , 转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后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 费用收 取方 式: 后端 收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的 持有期 将自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 日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一 。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 从 后端 收费 基金 转出 , 转入其 他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基金 份额。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二 。 ? 从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的 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 比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 其他前 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且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比 例费 率。 费 用 收取 方式 :收 取的 申购 费 率= 转 入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转 出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率× 转 出基金 的持 有时 间( 单位 为年) ,最 低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三 。 ? 从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 转出, 转入 其他 前端 (固 定费用 )收 费基 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 其他前 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且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固 定费 用。 费用收 取方 式 : 收 取的 申 购费用= 固定 费用 -转 换金 额× 转出 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 率× 转出 基金的 持有 时间 (单 位为 年) ,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四 。 ? 从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的 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 其他后 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的基 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时, 转入 的基 金份额 的持 有期将 自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认 之日 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五 。 ? 从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的 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 申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 其他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基金 份额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六 。 ? 对 于多 笔不 收取 申购 费 用的基 金份 额转 出情 况的 补充说 明 上述为 处理 申 (认 ) 购 时 间不同 的多 笔基 金 份 额转 出的情 况 , 对 转出不 收取 申购费 用的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基金的 持有 时间 规定 如下 : (i )对 于 货 币型 基金 ,每 当有基 金新 增份 额时 ,均 调整持 有时 间, 计算 方法 如下: 调整后 的持 有时 间= 原 持有 时间× 原 份额/ ( 原份 额+ 新 增份额 ) (ii ) 对于 除上 述 (i ) 之 外 的不收 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 其 持有 时间 为本 次转 出 委托中 多 笔份额 的加 权平 均持 有时 间。 (4) 上述 费用 另有 优惠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 内调整 基金 转换 的有 关业 务规则 。 4 、业 务举 例 例一: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 份 甲基 金基 金 份额( 前端 收费 模式 ) , 该 日甲基金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5% ,赎 回费 率为 0.5% 。 (1)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 端收费 模式 ) , 且 乙基 金适 用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2.0% , 该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2.0%-1.5%=0.5%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88.06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5.9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3.89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 端收费 模式 ) , 且 丙基 金适 用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2% , 该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94.00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0.00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8.46 例二: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 前端 收费 模式) , 甲基 金 申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 率, 该日 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为 1.5% ,赎 回费 率为 0.5% 。 (1)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乙 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乙 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 为 2.0% , 该日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1,00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39,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3,846.15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丙 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丙 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 为 1.2% , 该日 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615.38 例三: 假定 投资 者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成 功提 交了 基 金转换 申请 , 转 出持 有的 前端收 费 基金甲 1,000 份 ,转 入后 端收费 基金 乙, 该日 甲、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2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 笔转换 确认 成功 。 甲 基金 适用赎 回费 率 为 0.5% 。 则 转出基 金费 用、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796.00 若投资 者 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赎回 乙基 金,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 在 1 年 之内 ,适用 后 端申购 费率 为 1.2% , 此 时 赎回 乙 基金 不收 取赎 回费 , 该 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1.300 元。 则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K ) 796.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L ) 1.300 赎回总 金额 (M=K*L ) 1,034.80 赎回费 用(N ) 0.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2% 后端申 购费 (P=K*I*O/(1+O) ) 14.16 赎回金 额(Q=M-N-P ) 1,020.64 例四: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 转出前 端收 费基 金 甲 1,000 份, 转入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金 乙。 T 日 甲、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 净值分 别 为 1.300 、1.500 元。甲 基金 赎回 费率 为 0.5% 。则 转出 基 金费用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6.50 转换金 额(F=C-E ) 1,293.5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293.5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862.33 例五: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 前端 收费 模式) , 甲基 金 申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 用, 该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为 1.2% ,赎 回费 率为 0.5% 。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1)若 T 日 转入 乙基 金 (前端 收 费 模式 ) , 且乙 基 金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 费率 ,乙基 金 前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5% ,该 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 基金费 用、 转 入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1.5%-1.2%=0.3%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904,287.14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35,712.86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57,143.95 (2)若 T 日 转入 丙基 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且丙 基 金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 费率 ,丙基 金 前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0% ,该 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 基金费 用、 转 入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84,615.38 例六: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 前端 收费 模式) , 该日 甲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赎 回费 率为 0.5% 。 (1)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甲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500 元 ,乙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该 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费 用、 转入 基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1,000-500=50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39,5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230.77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甲基 金适 用的申 购费 用 为 1,000 元 , 丙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500 元 , 该日 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 金 费用、 转入 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615.38 例七: 假定 投资 者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成 功提 交了 基 金转换 申请 , 转 出持 有的 前端收 费 基金 甲 10,000,000 份 , 转 入后端 收费 基金 乙, 甲基 金申购 费率 适用 固定 费用 , 该日 甲、 乙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2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 笔转 换确 认成 功 。 甲基 金适 用 赎回费 率 为 0.5% 。则 转出 基金费 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7,960,000.00 若投资 者 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赎回 乙基 金,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 在 1 年 之内 ,适用 后 端申购 费率 为 1.2% , 此 时 赎回 乙 基金 不收 取赎 回费 , 该 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1.300 元。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则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K ) 7,960,000.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L ) 1.300 赎回总 金额 (M=K*L ) 10,348,000.00 赎回费 用(N ) 0.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2% 后端申 购费 (P=K*I*O/(1+O) ) 141,581.03 赎回金 额(Q=M-N-P ) 10,206,418.97 例八: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 转出前 端收 费基 金 甲 10,000,000 份 ,转 入不 收取 申购 费用基 金乙, 甲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定 费用 。 T 日甲、 乙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300 、 1.500 元。 甲基金 赎回 费率 为 0.5% 。 则转出 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65,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2,935,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2,935,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8,623,333.33 例九: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转 出 1,000 份持 有期 为半 年的 甲基金 基金 份额 (后 端收 费 模式) , 转出时 适用 甲基 金后 端申 购费率 为 1.8% ,该 日甲 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甲 基金 前 端申购 费率 最高 档 为 1.5% ,赎回 费率 为 0.5% 。 申购 日甲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100 元。 (1)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 端收费 模式 ) , 且 乙基 金适 用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2.0% , 该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 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5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5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K ) 2.0%-1.5%=0.5% 净转入 金额 (L=J/(1+K) ) 1,168.71 转入基 金费 用(M=J-L ) 5.8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N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O=L/N ) 899.01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 端收费 模式 ) , 且 丙基 金适 用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2% , 该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5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5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1+K) ) 1,174.55 转入基 金费 用(M=J-L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N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O=L/N ) 903.50 例十: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持 有期 为半年 的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后端 收 费模式 ) , 转出 时适 用甲 基 金后端 申购 费率 为 1.8% , 该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甲基金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1.5% , 赎回 费率 为 0.5% 。 申购 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00 元。 (1)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乙 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乙 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 为 2.0% , 该日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00.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499.02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499.02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费 用(K ) 1,00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744,500.98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9,034,231.52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丙 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丙 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 为 1.2% , 该日 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00.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499.02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499.02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9,035,000.75 例十一 :假 定投 资者 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 成功 提交 了基金 转换 申请 ,转 出持 有期 为 3 年 的 后端收费 基金 甲 1,000 份 ,转入后 端收费基 金乙, 转出时适 用甲基金 后端申 购费率 为 1.0% , 该日 甲、 乙基 金基 金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3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笔 转换 确 认成功 。申 购当 日甲 基金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100 元 ,适用 赎回 费率 为 0.5% 。 则转出 基金 费 用、转 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5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0%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0.89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17.39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转换金 额(J=C-I ) 1,282.61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282.61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855.07 若投资 者 在 2012 年 9 月 15 日赎 回乙 基金,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 为 2 年 半, 适用后 端 申购费 率 为 1.2%, 且乙 基金 赎回费 率 为 0.5% , 该 日乙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300 元。 则赎 回 金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O ) 855.07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P ) 1.300 赎回总 金额 (Q=O*P ) 1,111.59 赎回费 率(R ) 0.5% 赎回费 (S=Q*R ) 5.56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T ) 1.2% 后端申 购费 (U=O*M*T/(1+T) ) 15.21 赎回金 额(V=Q-S-U ) 1,090.82 例十二 :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转出 持有 期 为 3 年 的后 端收费 基金 甲 1,000 份 , 转 入不收 取 申购费 用基 金乙 。T 日甲 、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分 别为 1.200 、1.500 元。 申 购当日 甲基 金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100 元, 赎回费 率 为 0.5% ,转 出时 适用甲 基金 后端 申购 费率 为 1.0% 。则 转 出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0%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0.89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16.89 转换金 额(J=C-I ) 1,183.11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83.11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788.74 例十三 :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转出 持有 期 为 146 天的 不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 甲 1,000 份 , 转 入前端 收费 基金 乙。T 日 甲、 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200 、1.300 元。 甲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率 为 0.3% , 此时 转出 不 收取赎 回费 。 乙基 金适 用 申购费 率 为 2.0% 。 则转 出 基金费 用 、 转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入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 销售服 务费 率(F ) 0.3%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G ) 2.0% 收取的 申购 费率 (H=G-F* 转出基 金的 持有 时 间(单 位为 年) ) 1.88% 净转入 金额 (I=E/(1+H) ) 1,177.86 转入基 金费 用(J=E-I ) 22.1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K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L=I/K ) 906.05 例十四 : 假 定投 资者 在 T 日 转出持 有期 为 10 天的 不收 取申购 费用 基金 甲 10,000,000 份, 转入前 端收 费基 金乙 。T 日甲、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分别 为 1.200 、1.300 元 。 甲基 金销 售服 务费率 为 0.3% ,此时 转出 不收取 赎回 费。 乙基 金适 用固定 申购 费 1,000.00 元 。则转 出基 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00.00 销售服 务费 率(F ) 0.3%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用(G ) 1,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 (H=G-E*F* 转出基 金的 持有 时 间(单 位为 年) ) 13.70 净转入 金额 (I=E-H ) 11,999,986.3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I/J ) 9,230,758.69 例十五 : 假 定投 资者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成功 提交 了基金 转换 申请 ,转 出持 有 60 天的 不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 甲 1,000 份, 转入 后端 收费 基金 乙, 该 日甲、 乙基 金基 金 份额净 值分 别 为 1.2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 笔转 换确 认 成功。 此时 转出 甲基 金不 收取赎 回费 。 则转出 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F ) 0.00 净转入 金额 (G=E-F ) 1,2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H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I=G/H ) 800.00 若投资 者 在 2013 年 9 月 15 日赎 回乙 基金,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 为 3 年 半, 适用后 端 申购费 率 为 1.0% ,且 乙基 金赎回 费率 为 0.5% , 该日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赎 回金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J ) 800.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K ) 1.300 赎回总 金额 (L=J*K ) 1,040.00 赎回费 率(M ) 0.5% 赎回费 (N=L*M ) 5.2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0% 后端申 购费 (P=J*H*O/(1+O) ) 11.88 赎回金 额(Q=L-N-P ) 1,022.92 例十六 :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转出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甲 1,000 份 , 转 入不 收取 申购费 用 基金乙 。T 日 甲、 乙基 金 基金份 额净 值分 别 为 1.300 、1.500 元 。甲 基金 赎回 费 率为 0.1% 。 则转出 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1%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1.30 转换金 额(F=C-E ) 1,298.70 转入基 金费 用(F ) 0.00 净转入 金额 (G=E-F ) 1,298.7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H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I=G/H ) 865.80 十、基金份额的非交 易过 户与转托管等业务 ( 一) 非交 易过 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 回等 基金 交易 方式, 将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按 照一定 规 则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转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的行 为。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司 法 执行 和 经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的 、 符合法 律法 规的其他 情 况下 的非 交易 过户。 其中 继承 是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由其 合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 赠只 受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将其 合法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利 性质 的 基金会 或社 会团 体的 情形 。 司法执 行是 指司 法机 构依 据生效 司法 文书 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强制 划转 给其 他自然 人 、 法 人、 社会 团 体或其 他组 织 。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向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提供 符合 要求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自 申请受 理日 起 2 个月 内办 理并 按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 费。 (二)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办理 其基金 份额 在不 同交 易账 户间的 转托 管手 续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具 体办 理方 法参 照基金 管理 人及 销售 机构 的业务 规则 。 (三) 基金 的冻 结与 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 理国 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 的基 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 冻结 与解冻以 及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他 情 况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并按 照该等 有权 机关 的具体 要求 办理 相关 手续 。 (四) 基金 份额 转让 在条件 允许 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业务 规则受 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交 易 场 所 或者 交 易 方 式 进行 份 额 转 让的 申 请 。 具 体由 基 金 管 理人 提 前 发 布公 告。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保持 安全 性、 高流 动性 的前提 下获 得高 于业 绩比 较基准 的回 报。 (二) 投资 理念 团队缜 密研 究 、 量化 系统 精确测 算 , 运 用现金 流管 理策略 构建 投资 组合 和套 利操作 , 以 便在保 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性和流 动性 的基 础上 ,获 得稳定 和较 高的 收益 。 (三)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货 币市 场工 具, 主要 包 括以下 : 现 金, 期 限在 1 年 以内 ( 含 1 年) 的银 行存 款、 债券 回购、 中央 银行 票据 、同 业存单 ,剩 余期 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 债券 、 非 金融 企业 债务融 资工 具、 资产 支持 证券, 以及 法 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 中国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人民银 行认 可的 其他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四) 业绩 比较 标准 本基金 以中 国人 民 银 行公 布的一 年期 定期 存款 税后 收益率 作为 业绩 比较 基准 。 “一年 期 定期存 款收 益率 ”是 指中 国人民 银行 公布 并执 行的 一年期 金融 机构 人民 币存 款基准 利率 。 在合理 的市 场化 利率 基准 推出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政策, 确定 变更业 绩比 较基 准, 并及 时公告 。 (五)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投资 于货 币市 场工 具,属 于低 风险 品种 。 (六) 投资 策略 结合货 币市 场利 率的 预测 与现金 需求 安排 ,采 取现 金流管 理策 略进 行货 币市 场工具 投 资,以 便在 保证 基金 资产 的安全 性和 流动 性的 基础 上,获 得较 高的 收益 。 研判货 币市 场利 率: 货币 市场利 率预 测是 进行 货币 市场投 资的 基础 , 本 基金 建立利 率分 析系统 , 通过 分析国 内外 宏观经 济走 势 、 央行 的货 币政策 以及 公开 市场 操作 、 市 场资 金面 的 宽松程 度等 对货 币市 场利 率的走 势进 行预 测。 根据货 币市 场利 率水 平的 预测确 定组 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当预 测货 币市 场利 率上升 时 , 适当缩 短投 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期 限, 预测 利率 水平 降低时 ,适 当延 长投 资组 合的剩 余期 限 。 平均剩 余期 限决 定了 组合 的风险 收益 水平 , 本 基金 的平均 剩余 期限 控制 在 120 天之 内 , 平 均 剩余存 续期 不得 超 过 240 天。 基金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和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限的 计算方 法参 照 《货 币市 场基 金监督 管 理办法 》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执行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对剩 余期 限或 剩余存 续期 限计 算方法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结合收 益率 曲线 的研 究进 行利率 期限 结构 管理 , 确 定组合 期限 结构 的分 布方 式, 合 理配 置不同 期限 品种 的配 置比 例。 在确定 组合 剩余 期限 和期 限结构 分布 的基 础上 , 根 据各品 种的 流动 性、 收益 性以及 信用 风险等 确定 各子 类资 产的 配置权 重 , 即 确定短 期债 券、 央行 票据 、 回 购以 及 现金等 资产 的比 例。 采取现 金流 管理 策略 , 在 动态分 析、 规划 、 测 算组 合内生 现金 流、 申购 赎回 净现金 流的 基础上 , 合理 配置和 动态 调整组 合现 金流 。 在 满足 日常流 动性 要求 的基 础上 , 最 大限 度减 少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冲击成 本, 实现 组合 流动 性要求 和收 益率 期望 的合 理配置 。 运用系 统化 的量 化分 析策 略, 寻 求无 风险 的套 利机 会, 在 规避 市场 波动 的同 时获取 更高 的投资 收益 。 本基金 将本 着谨 慎性 原则 投资资 产支 持证 券 , 按 照资 产支持 证券 定价 模型 对资 产支持 证 券进行 定价 , 通过持 续的 信用评 级分 析和 跟踪 、 量 化模型 评估 、 投资限 额控 制等方 法对 资 产 支 持证 券投 资进 行有 效的 风险评 估和 控制 , 并 在此 基础上 提高 组合 收益 。 基 金管理 人将 综合 运用久 期管 理、 个券 选择 、 信用 产品 交易 策略 等各 种策略 , 精 选品 种, 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获 取长期 稳定 收益 。 (七) 投资 依据 与投 资程 序 1 、投 资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规章 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2) 宏观 经济 发展 环境 和 货币市 场利 率分 析。 (3) 各子 类资 产的 收益 、 风险、 流动 性的 配比 关系 。在充 分权 衡投 资对 象的 收益和 风 险的前 提下 做出 投资 决策 。 2 、投 资程 序 (1) 投资 计划 的拟 定 基金经 理每 月拟 定投 资计 划, 报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批。 基 金经 理根 据 对 未来 一段时 间短 期利率 的判 断, 以及 各类 货币市 场工 具的 流动 性和 信用风 险的 变化 情况 , 结 合目前 基金 组合 实际投 资比 例, 制定 下一 月 各期限 、 各 品种 货币 市场 工 具的配 置目 标、 变动 范围 和 调整方 案。 如果基 金经 理认 为影 响各 期限、 品种 收益 率的 因素 产生了 重大 变化 , 还 可以 临时提 出新 的投资 计划 ,并 由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审 批。 (2) 投资 计划 的实 施 基金经 理在 投资 计划 规定 的期限 、品 种配 置目 标和 变动范 围内 ,根 据市 场的 实际情 况 , 采用积 极利 用市 场短 期机 会的灵 活策 略 , 通 过动 态调 整优化 投资 组合 , 追求 当期 收益最 大化 。 在动态 调整 的过 程中 , 基 金经理 将细 致计 算 交 易成 本和市 场流 动性 特征 , 平 衡收益 、 成本 与 流动性 的关 系。 (3) 具体 品种 的选 择 具有下 列一 项或 多项 特征 的证券 或回 购是 本基 金重 点投资 的对 象: ① 在相 似到 期期 限和 信用 等级下 ,收 益率 较高 的债 券、票 据或 债券 回购 。 ② 相似 条件 下, 流动 性较 高的债 券、 票据 。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③ 相似 条件 下, 交易 对手 信用等 级较 高的 债券 、票 据或债 券回 购。 ④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的其 他 投资 品种 。 (4) 交易 执行 交易管 理部 负责 执行 基金 经理下 达的 交易 指令 , 同 时履行 一线 监控 的职 能。 在交易 指令 执行前 , 交 易管 理部 对交 易指令 进行 复核 , 确 保交 易指令 执行 后基 金各 项投 资比 例 符合 法律 法规以 及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书 的各 项规 定。 (5) 组合 监控 与调 整 基金经 理将 密切 关注 宏观 经济和 市场 变化 ,结 合基 金申购 和赎 回导 致的 现金 流量情 况 , 每日对 组合 的风 险和 流动 性进行 监控 , 确 保基 金的 各项风 险控 制指 标维 持在 合理水 平, 确保 组合的 流动 性能 够满 足投 资者的 赎回 要求 。 当组 合中 货币市 场工 具价 格波 动引 起组合 投资 比 例 不 能 符 合 控制 标 准 时 ,或 当 组 合 中 货币 市 场 工 具信 用 评 级 调 整导 致 信 用 等级 不 符 合 要求 时,基 金经 理应 采取 有效 的措施 ,在 合理 的时 间内 调整组 合。 ( 八) 投资 限制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应当 符合 以下规 定: 1 、同一 机构发 行的 债 券、 非金融企 业债 务融资 工具 及其作为 原始 权益人 的资 产支持 证 券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不 得超 过 10% , 国债 、 中央 银行 票据 、 政 策性 金融债 券除 外。 本 基 金 投 资 的债 券 与 非 金融 企 业 债 务 融资 工 具 须 具有 评 级 资 质 的资 信 评 级 机构 进 行 持 续信 用评级 , 信 用评 级主 要参 照最近 一个 会计 年度 的主 体信用 评级 , 如 果对 发行 人同时 有两 家以 上境内 机构 评级 的, 应采 用孰低 原则 确定 其评 级, 并结合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信 用评级 进行 独立 判断与 认定 。 2 、 本 基金 投资 于有 固定 期 限银行 存款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 但投 资 于有存 款期 限, 根据 协议 可提前 支取 的银 行存 款 不 受上述 比例 限制 ; 投 资于 具有基 金托 管人 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 20% ,投 资于不 具有 基金 托管 人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银行 存款 、 同 业存 单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合 计不得 超 过 5% 。 3 、 (1)现 金、 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 、政 策性金 融债 券占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不 得 低于 5% ; (2)现 金、国 债、中 央银 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以及五个 交易 日内到 期的 其他金 融 工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 低 于 10% ; 当 本基金 前 10 名 份额 持有 人 的持有 份额 合 计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时, 上 述比 例合 计不 得低 于 30% ; 当 本基 金前 10 名 份额持 有人 的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持有份 额合 计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时, 上述 比例 合计不 得低 于 20% 。 (3 ) 除 发生 巨额 赎回 、 连 续 3 个 交易 日累 计赎 回 20% 以上 或者 连续 5 个 交易 日累计 赎 回 30% 以上 的情 形外 ,债 券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 20% 。 4 、 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百 分之四 十 。 5 、 基 金 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 6 、本 基金 投资 于主 体信 用 评级低 于 AAA 的 机构 发 行的金 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 例合计 不得 超过 10% ,其 中单一 机构 发行 的金 融工 具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不得超 过 2% 。 前述金 融工 具包 括债 券、 非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 银行 存款 、 同 业存 单、 相 关机构 作为 原 始权益 人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及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品种。 7 、 本 基金 拟投 资于 主体 信 用评级 低 于 AA+ 的 商业 银 行的银 行存 款与 同业 存单 的, 应 当 经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审议 批准, 相关 交易 应当 事先 征得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作为 重大 事项 履行信 息披 露程 序。 8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货币市 场基 金投资 同一 商业银行 的银 行存款 及其 发行的 同 业存单 与债 券, 不得 超过 该商业 银行 最近 一个 季度 末净资 产 的 10% 。 9 、当 基金 前 10 名份 额持 有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 超过 基金总 份额 的 50% 时 ,基 金投资 组 合的平 均剩 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60 天, 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不得超 过 120 天 。 当 基金 前 10 名份 额持 有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 超过 基金总 份额的 20% 时, 基 金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 限不得 超过 90 天,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不得 超过 180 天。 10 、本基金主动投 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 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前述 所规定 比例 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11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2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13 、 除上 述第 3 (1)、 10 、11 项 外, 因基 金规 模 、 市 场变化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赎回等 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原因 导致 投资组 合超 出上 述规 定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 整,以 达到 上述 标准 。 ( 九) 禁止 行为 本基金 不得 进行 如下 行为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1 、投 资于 股票 。 2 、投 资于 可转 换债 券、 可 交换 债 券。 3 、投资 于以定 期存款 利率 为基准利 率的 浮动利 率债 券,已进 入最 后一个 利率 调整期 的 除外。 4 、投 资于 信用 等级 在 AA+ 以 下的 债券 与非 金融 企业 债务融 资工 具。 5 、投 资于 中国 证监 会、 中 国人民 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6 、从 事法 律法 规及 监管 机 关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 十)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以下内 容摘 自本 基 金 2018 年第 1 季度 报告 : “5.1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 例(%) 1 固定收 益投 资 5,388,322,294.53 32.67 其中: 债券 5,388,322,294.53 32.67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2,400,201,095.00 14.55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8,581,108,300.08 52.03 4 其他资 产 123,807,300.75 0.75 5 合计 16,493,438,990.36 100.00 5.2 报 告期 债券 回购 融资 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10.21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2,269,763,885.24 16.86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注: 报告 期内 债券 回购 融资 余额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为报 告期 内每 个交 易日 融资余 额 占资产 净值 比例 的简 单平 均值。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的 说明 在本报 告期 内本 货币 市场 基金债 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未超 过资 产净 值 的 20% 。 5.3 基 金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5.3.1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 限基本 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78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87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52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超 过 120 天情 况说 明 在本报 告期 内本 基金 不存 在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 超过 120 天 的情 况。 5.3.2 报告 期末 投资 组合 平 均剩余 期限 分布 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 )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 ) 1 30天以 内 23.93 22.43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率 债 - - 2 30天( 含) —60 天 31.78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率 债 - - 3 60天( 含) —90 天 32.65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率 债 - - 4 90天( 含) —120 天 8.91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率 债 - - 5 120天 (含 ) —397 天 (含 ) 24.34 -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率 债 - - 合计 121.62 22.43 5.4 报 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240 天 情况说 明 在本报 告期 内本 基金 不存 在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存续 期限超 过 240 天 的情 况。 5.5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951,632,403.27 7.07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951,632,403.27 7.07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829,855,920.30 6.17 6 中期票 据 - - 7 同业存 单 3,606,833,970.96 26.80 8 其他 - - 9 合计 5,388,322,294.53 40.03 10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97 天 的 浮 动 利率债 券 - - 5.6 报 告期 末按 摊余 成本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11812035 18 北 京银 行 CD035 7,000,000 687,509,449.40 5.11 2 187702 18 贴 现国 开 02 6,200,000 611,834,833.54 4.55 3 111817054 18 光 大银 行 CD054 5,000,000 495,429,770.14 3.68 4 111810109 18 兴 业银 行 5,000,000 495,370,479.64 3.68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CD109 5 170306 17 进出 06 3,400,000 339,797,569.73 2.52 6 111808082 18 中 信银 行 CD082 3,300,000 326,680,612.45 2.43 7 111788501 17 吉 林银 行 CD207 2,000,000 198,978,641.47 1.48 8 111810130 18 兴 业银 行 CD130 2,000,000 197,988,301.37 1.47 9 111811076 18 平 安银 行 CD076 2,000,000 195,476,206.94 1.45 10 111809075 18 浦 发银 行 CD075 2,000,000 195,404,358.01 1.45 5.7“ 影 子定 价 ” 与 “ 摊 余成 本 法 ”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0.25( 含)-0.5% 间的 次数 0 次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14%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4%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07% 报告期 内负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 0.25% 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不 存在 负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 0.25% 的情 况。 报告期 内正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 0.5% 情况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不 存在 正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 0.5% 的情 况。 5.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5.9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5.9.1 基金 计价 方法 说明 鉴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的 特性 , 本基 金采 用摊 余成 本法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即本 基金按 持有 债券投 资的 票面 利率 或商 定利率 每日 计提 应收 利息 , 并按实 际利 率法 在其 剩余 期限内 摊销 其 买入时 的溢 价或 折价 ,以 摊余的 成本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为了避 免采 用摊 余成 本法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与按 市场利 率或 交易 市价 计算 的基金 资 产净值 发生 重大 偏离 , 从 而对基 金持 有人 的利 益产 生稀释 或不 公平 的结 果, 基金管 理人 采用 “ 影子 定价 ” ,即 于每 一计 价日采 用市 场利 率和 交易 价格对 基金 持有 的计 价对 象进行 重新 评 估, 当 基金 资产 净值 与其 他可参 考公 允价 值指 标产 生重大 偏离 的, 应按 其他 公允价 值指 标对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组合的 账面 价值 进行 调整 , 调整 差额 确认 为 “ 公 允价 值变动 损益 ” , 并 按其 他公 允价值 指标 进 行后续 计量 。如 基金 份额 净值恢 复 至 1.00 元 ,可 恢 复使用 摊余 成本 法估 算公 允价值 。如 有 确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 规定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资 产公 允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 , 在与基 金托 管人 商议 后, 按最能 反映 基金 资产 公允 价值的 方法 估值 。 5.9.2 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投 资决策 程序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要求 ,未 发现 本基 金投资 的前 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本 期出 现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公 开谴 责 、 处罚的 情形 。 5.9.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59,704,027.20 4 应收申 购款 64,103,273.55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123,807,300.75 5.9.4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5.9.4.1 本报 告期 内没 有需 特别说 明的 证券 投资 决策 程序。 5.9.4.2 由于 四舍 五入 的原 因,分 项之 和与 合计 项之 间可能 存在 尾差 。 ”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无持 有人 认购 或交 易基金 的各 项费 用。 华夏货 币 A : 阶 段 份额净 值收益 净值收 益 率标准 差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①- ③ ②-④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率① ② 率 ③ 率标准 差 ④ 2005 年 4 月 20 日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 1.4158% 0.0033% 1.2800% 0.0000% 0.1358% 0.0033% 2006 年 1 月 1 日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 1.9397% 0.0020% 1.9060% 0.0003% 0.0337% 0.0017% 2007 年 1 月 1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3.4589% 0.0081% 2.8237% 0.0019% 0.6352% 0.0062%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4.6792% 0.0157% 3.8249% 0.0012% 0.8543% 0.0145%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2.1526% 0.0151% 2.2655% 0.0000% -0.1129% 0.0151%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2.1344% 0.0079% 2.3041% 0.0003% -0.1697% 0.0076%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3.8706% 0.0071% 3.2801% 0.0007% 0.5905% 0.0064%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4.1745% 0.0046% 3.2363% 0.0007% 0.9382% 0.0039%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4.2788% 0.0033% 3.0000% 0.0000% 1.2788% 0.0033%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4.8225% 0.0030% 2.9726% 0.0002% 1.8499% 0.0028%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3.5683% 0.0060% 2.1164% 0.0012% 1.4519% 0.0048%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4548% 0.0017% 1.5041% 0.0000% 0.9507% 0.0017%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3.8038% 0.0016% 1.5000% 0.0000% 2.3038% 0.0016%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1.0952% 0.0051% 0.3699% 0.0000% 0.7253% 0.0051% 华夏货 币 B : 阶 段 份额净 值收益 率① 净值收 益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12 年 12 月 1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0.2419% 0.0045% 0.1721% 0.0000% 0.0698% 0.0045%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4.5296% 0.0033% 3.0000% 0.0000% 1.5296% 0.0033%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5.0741% 0.0030% 2.9726% 0.0002% 2.1015% 0.0028%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3.8177% 0.0060% 2.1164% 0.0012% 1.7013% 0.0048%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7014% 0.0017% 1.5041% 0.0000% 1.1973% 0.0017%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4.0530% 0.0016% 1.5000% 0.0000% 2.5530% 0.0016%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1.1551% 0.0051% 0.3699% 0.0000% 0.7852% 0.0051%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 金所 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 行存款本息及其他 投资 等的 价 值 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 的名 义在证券登记机构开 立证 券资金结算账户和以 基金 的名义在 银行开 立托 管专 户用 于基 金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 并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华夏 货 币市 场基金 ”联名 的方式 开立 基金 证券 账户 , 以 “华夏 货 币市 场基 金 ” 的名义 开立 银行 间债 券托 管账户 并报 中 国人民 银行 备案 。 开 立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 售 机构 和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资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资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本基金 财 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将 基金财 产归 入其 固有 资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以其 固有 财产 承担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押 或其他 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 因 依法解 散 、 被依法 撤消 或被 依法 宣告 破产等 原因 进行 清算 的, 基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财产。 非因基 金财 产本身 承担的 债务不 得对 基金财 产强制 执行。 除依 据《基 金法》 、 本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 定处分 外 , 基 金财产 不得 被处分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因 基金 财产的 管理 、运 用或 其他 情形而 取得 的财 产收 益归 入基金 财产 。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财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财产 的价值 , 并 为基 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提供计 价依 据。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 正常 交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律 法规 规 定 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和其 他投资 等资 产。 (四) 估值 方法 1 、债券 (包括 票据) 采用 摊余成本 法进 行估值 ,即 估值对象 以买 入成本 列示 ,按票 面 利率或 商定 利率 并考 虑其 买入时 的溢 价与 折价 , 在 其剩余 期限 内按 实际 利率 法进行 摊销 , 每 日计提 收益 。本 基金 不采 用市场 利率 和上 市交 易的 债券和 票据 的市 价计 算基 金资产 净值 。 2 、债 券回 购按 成本 法估 值 。 3 、基 金持 有的 银行 存款 以 本金列 示, 按商 定利 率逐 日计提 利息 。 4 、为了 避免采 用“摊 余成 本法”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按市 场利 率和交 易市 价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基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 采 用 估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 估 值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 “ 影子定 价” 。 当 影 子 定 价 确定 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 与 摊 余成 本 法 计 算的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负 偏 离度 绝 对 值 达到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5 个交 易日内 将负 偏离 度绝对 值调 整 到 0.25% 以 内。当 正偏 离 度绝对 值达 到 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 停接 受申 购并在 5 个交 易日 内将 正 偏离度 绝对 值 调整 到 0.5% 以内 。 当 负偏 离度绝 对值 达 到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使用 风险 准备金 或者 固 有资金 弥补 潜在 资产 损失 ,将负 偏离 度绝 对值 控制 在 0.5% 以内 。当 负偏 离度 绝对值 连续 两 个交易 日超 过 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采 用公 允价 值估值 方法 对持 有投 资组 合的账 面价 值 进行调 整, 或者 采取 暂停 接受所 有赎 回申 请并 终止 基金合 同进 行财 产清 算等 措施 。 5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规定不 能客 观反映 基 金 资产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 理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在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议后 ,按 最能 反映 基金资 产公 允价 值的 方法 估值。 6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 金管 理人 每 个 估值日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估 值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返回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 年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 3 、如出 现基金 管理人 认为 属于紧急 事故 的任何 情况 ,会导致 基金 管理人 不能 出售或 评 估基金 资产 的 。 4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基 金估 值。 5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差错处 理的 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金 收益计 算出现 错误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即 纠正,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并 采取合 理 的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2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因基 金收益 计算错 误造 成基金份 额持 有人损 失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要 求基金 管 理人予 以赔 偿。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向其 他责 任人 进行 追偿, 赔偿 仅限 于差 错而 导致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直 接损 失。 4 、基 金管 理人 具有 向当 事 人追偿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5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由于各 自技 术系统 设置 而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6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按本 条有 关估 值方 法的 第 4、 5 项 条款 进行 估值 时 , 所 造成 的偏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净 值错误 处理 。 2 、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因 ,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 银 行间 债券市 场及 相关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国家 会计政 策变 更 、 市场 规则 变更等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 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财 产估 值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 配 (一)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基金 投资 所得债 券利 息、 票据 利息 、 买卖 证券 差价 、 银 行存 款利息 以及 其他 收 入。 因运 用基 金资 产带来 的成 本或 费用 的节 约计入 收益 。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 益扣 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 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 除的 费用等项 目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收 益分 配原 则遵 循国 家 有关法 律规 定并 符合 基金 合同的 有关 规定 。 2 、本 基金 根据 每日 基金 收 益公告 ,以 每万 份基 金份 额收益 为基 准, 为投 资者 每日计 算 当日收 益并 分配 。 投 资者 当日收 益的 精度 为0.01 元 , 第三位 采用 去尾 的方 式。 若当日 净收 益 大于零 时, 为投 资者 记正 收益; 若当 日净 收益 小于 零时, 为 投 资者 记负 收益 ; 若当 日净 收益 等于零 时, 当日 投资 者不 记收益 。 3 、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 月集中 结转 当前 累计 收益 ,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满 一个 月不结 转。 每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4 、每月 累计收 益支付 方式 只采用红 利再 投资( 即红 利转基金 份额 )方式 , 如 当月累 计 分配的 基金 收益 为正 ,则 为持有 人增 加相 应的 基金 份额; 如当 月累 计分 配的 基金收 益为 负 , 则直至 累计 基金 收益 为正 的月份 , 方为 持有 人增 加基 金份额 。 在投 资者 全部 赎回 基金份 额时 , 不论其 持有 是否 满 一 个月 , 其账 户内 累计 的基 金收 益将立 即结 算, 并随 赎回 款项一 起支 付给 投资者 ,如 本月 内累 计的 基金 收 益为 负, 则扣 减赎 回金额 。在 投资 者部 分赎 回基金 份额 时 , 如满足 最低 持有 限制 ,不 结算基 金收 益, 而是 待全 部赎回 时再 一并 结算 基金 收益。 5 、当 日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自 下一个 开放 日起 享有 基金 的分配 权益 ;当 日赎 回的 基金份 额 自下一 个开 放日 起不 享有 基金的 分配 权益 。 6 、在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 规 及规范 性文 件的 规定 ,并 且不影 响投 资者 利益 情况 下,基 金 管理人 可酌 情调 整基 金收 益分配 方式 ,此 项调 整不 需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定 与公 告 本基金 应于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管 理人 网站上 披露 开放 日每 万份 基金净 收 益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应 于节 假日 结束后 第二 个自 然日 ,披 露节假 日期 间 的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节 假日最 后一 日的7日 年化 收 益率, 以及 节假 日后 首个 开放日 的每 万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份基金 净收 益和7日 年化 收 益率。 本基金 应于 在半 年度 和年 度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前日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和 7日年 化收 益率 登载 在指 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与7日 年 化收益 率的 计算 方法 为: 1 、日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当日基 金净 收益/ 当日 基金 份额总 数]× 10000 。 以四 舍 五入的 方法保 留小 数点 后4 位。 其中 , 当 日分 配的 基金 收益 自其下 一开 放日 起享 有分 红权益 , 纳入 基金 份额 总数 的计 算 。 2 、7日 年化 收益 率= { 7 365 7 1 )] 10000 1 ( [ ? ? ? i i R -1 }× 100% 。 其中 ,Ri 为最 近第i 个 自然 日 (包括 计算 当日 )的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7日 年化 收 益率以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 留至小 数点 后 第3位。 3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 基金收 益公 告的 内容 与格 式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4 、本 基金 按日 分配 收益 , 基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 (四)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收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方式免 收再 投资 的费 用。 十六、基金费用与税 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与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费 用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4) 证券 交易 费用 。 (5)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 (7)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相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 (8)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 以列入 的其他 费 用。 2 、与 基金 销售 有关 的费 用 (1) 本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费用均 为零 。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2) 本基 金计 提销 售服 务 费。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33% 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 方 法如下 : H =E× 0.33%÷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资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10% 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 方 法如下 : H=E× 0.1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资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3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 A 级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25% ,本基 金 B 级基 金份 额的 销售服 务 费年费 率 为 0.01% 。 各类别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销 售服务 费计 提的 计算 公式 如下: H =E× R÷ 当年 天数 H 为 各类 别基 金份 额每 日 应计提 的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E 为 各类 别基 金份 额前 一 日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R 为 各类 别基 金份 额适 用 的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率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销 售服 务费划 付 指令,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次 月首 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资产 中划 出, 经登记 结算 机构 分别支 付给 各个 基金 销售 机构 。 4 、 本条 第 (一 ) 款 第 4 至 第 8 项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关 合同 等的规 定,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资产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合 同生效 之前 的律 师费、 会计 师费 和信 息披 露费用 不得 从基 金资 产中 列支。 (四)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规模 等因 素协 商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托 管 费率和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率 ,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提 高上 述费 率需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须在 新的 费率 实施 日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上刊 登 公告。 (五)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1 、本 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与赎回 费用 。 2 、本基 金转换 费用的 费率 水平、计 算公 式、收 取方 式等请详 见本 招募说 明书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中的 “ (十 二) 基金 份额的 转换 ”中 的相 关规 定。 ( 六)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 作 过程 中的 各类 纳税主 体, 依照 国 家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履 行纳 税义 务。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 3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效少 于 3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 4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 5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6 、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 证并 进行日 常的 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托管人每 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 方式确 认。 (二) 基金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计 师对 本基 金年 度财 务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 项进 行审计 。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 同 意,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换 。 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在应 五个 工 作日内 公告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 露 本基金的 信息 披露严 格按 照《基金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进 行。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将 应披 露的 基金信 息通 过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 指定的 全国 性报 刊上 公告 并同时 在基 金管 理人 的网 站披露 。 (一) 基金 募集 发行 信息 披露 1 、招募 说明书 :基金 募集 申请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后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 份额 发售的 三 日前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 上公 告并同 时在 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登 载。 2 、基金 合同: 基金募 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管理 人在 基金 份 额发 售的三 日 前 在 至 少 一 种中 国 证 监 会指 定 的 全 国 性报 刊 上 公 告并 同 时 在 基 金管 理 人 的 网站 登 载 基 金合 同。 3 、基金 托管协 议:基 金管 理人在公 告招 募说明 书和 基金合同 的同 时,应 将基 金托管 协 议登载 在其 网站 上。 4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基 金管理人 按照 《基金 法》 、 《信息披 露办 法》及 相关 法律法 规 的 规 定 编 制 基金 份 额 发 售公 告 并 在 披 露招 募 说 明 书当 日 刊 登 在 至少 一 种 中 国证 监 会 指 定的 全国性 报刊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5 、基金 合同生 效公告 :基 金管理人 于基 金合同 生效 次日在至 少一 种 证监 会指定 的全 国 性 报刊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登载。 (二) 定期 报告 本基金 定期 报告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 基金法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及 其他 一 系列有 关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的法 规编 制, 包括 年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季度报 告 , 并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全国 性报 刊和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登载 。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基金管 理人 在定 期报 告公 开披露 的第 二个 工作 日 , 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定期报 告及 其公 布方 式为 : 1 、年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九 十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半年 度报告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六十日 内, 编制完 成基 金半年 度 报告, 并将 半年 度报 告正 文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3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十五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 季度报 告, 并将 季度 报告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4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基金 年度报告 和半 年度报 告中 披露基金 组合 资产情 况及 其流动 性 风险分 析等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到或超 过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为保 障 其他投 资者 的权 益 , 基 金管 理人至 少应 当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重要 信息 ” 项下披 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况 及产 品的 特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年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中, 至少 披露报 告期 末基 金前 10 名 份额持 有 人的类 别、 持有 份额 及占 总份额 的比 例等 信息 。 ( 三)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每六 个月 结束之 日起 四十 五日 内更 新招募 说 明书并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公告 的十 五日 前向 中国证 监会 报 送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 四) 基金 临时 信息 披露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 发生 下列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收 益产生重 大影响 的事 项之 一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应 当在 两日之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分 别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 所 在地 中 国 证 监会 派 出 机 构备 案。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2 、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和基 金经 理发 生变 动 。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9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 门的主 要业 务人员在 一年 内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不 含百 分之 三十 ) 。 10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1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2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托管 部门 负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3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 14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 15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 16 、基 金净 值、 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 基金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计算 错误 。 17 、 当“ 影子 定价 ”与 “摊 余成本 法 ”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的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达到或 者 超过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事件 发生 之日 起两 日内就 此事 项进 行临 时报 告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9 、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 20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 21 、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 22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 23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 24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5、本 基金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响 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26、本 基金 投资 于主 体信 用评级 低 于 AA+ 的 商业 银 行的银 行存 款与 同业 存单 。 27、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 五)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基金合同 、招 募说明 书及 其摘要( 包括 更新的 招募 说明书及 其摘 要) 、定 期报 告等文 本 存放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住所 , 投资者 可在 交易时 间内 免费 查阅 , 亦 可按工 本费 购 买 复印件 。 投 资者 也可 以直 接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 进行查 阅。 对投 资者 按上 述方式 所获 得的 文件及 其复 印 件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保证 与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十九、风险揭示 本基金 面临 的风 险主 要包 括利率 风险 、信 用风 险和 流动性 风险 等。 (一) 利率 风险 当市场 利率 上升 时, 基金 持有的 短期 金融 工具 的市 场价格 将下 降。 由于 基金 投资组 合的 平均剩 余期 限不 超 过 120 天,所 以市 场利 率上 升导 致基金 本金 损失 的风 险很 小。 当市场 利率 下降 时, 基金 再投资 的短 期金 融工 具的 利息水 平将 下降 , 导 致基 金的当 期收 益随之 降低 。 (二) 信用 风险 当基金 持有 的债 券、 票据 的发行 人违 约 , 不按 时偿 付本金 或利 息时 , 将 直接 导致基 金 财 产的损 失。 由于 基金 主要 投资于 高 信 用等 级的 短期 金融工 具, 因违 约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的风 险很小 。 当基金 持有 的债 券、 票据 或其发 行人 的信 用等 级下 降时, 会因 违约 风险 的加 大而导 致市 场价格 的下 降, 从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在基金 投资 债券 、 票 据或 债券回 购的 交易 过程 中, 当发生 交易 对手 违约 时, 将直接 导 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 是导 致基金 不能 按时 收回 投资 资金, 从而 造成 当期 收益 的下降 。 在基金 投资 定期 存款 时, 当存款 银行 不能 按时 偿付 本金或 利息 时, 会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三) 流动 性风 险 当投资 者集 中赎 回时 ,基 金需迅 速变 现, 从而 承担 交易成 本和 变现 成本 的损 失。 为满足 投资 者 的 赎回 需要 , 基 金可 能保 留大量 的现 金, 而现 金的 投资收 益最 低, 从而 造 成基金 当期 收益 下降 。 投资定 期存 款时 , 资 金不 能随时 提取 。 如果基 金提 前支取 将可能 不 能获 取定 期利息 , 会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因 此投资 定期 存款 存在 流动 性风险 。 在 本基 金发 生流 动性 风险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综 合利用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以减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少 或应 对基金 的 流动 性风 险, 投资 者 可能 面临 巨额 赎回申 请 被 延期 办理 、 赎 回申请 被暂 停接 受、 赎 回款 项 被 延缓 支付 、 被收 取强 制 赎 回费 、 基 金估值 被暂 停等 风险 。 投 资者 应 该了解 自 身的流 动性 偏好 ,并 评估 是否与 本基 金的 流动 性风 险匹配 。 (1) 基金 申购 、赎 回安 排 投资人 具体 请参 见基 金合 同 “ 六 、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 和 本招 募说 明书 “ 九、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 ,详细 了解 本基 金的 申购 以及赎 回安 排。 (2) 拟投 资市 场、 行业 及 资产的 流动 性风 险评 估 本基金为 货币 市场基 金, 主要投资 于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括 现金 ,期限在1 年以内 ( 含1 年 ) 的 银行 存 款、 债券 回购 、 中央 银行 票据 、 同 业存 单, 剩余 期 限在397 天 以内 (含397 天)的 债券 、非金 融企业债 务融 资工具 、资 产支持证 券等。 一般 情况 下本基金 拟投 资的资 产类 别具 有较 好的 流动性 , 但是 在特 殊市 场环 境下本 基金 仍有 可能 出现 流动性 不足 的 情形 。 本 基金 管理人 将根 据历史 经验 和现 实条 件, 制定出 现金 持有 量的 上下 限计划 , 在该 限 制范围 内进 行现 金比 例调 控或现 金与 证券 的转 化。 同时, 本基 金管 理人 会进 行标的 的分 散化 投资并 结合 对各 类标 的资 产的预 期流 动性 合理 进行 资产配 置, 以防 范流 动性 风险。 (3)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的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当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采 用以下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①延期 办理 巨额 赎回 申请 ; ②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③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④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措施。 (4) 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工具 的情 形、 程序 及对投 资者 的潜 在影 响 基金管 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 在 确保 投资 者得 到公平 对待 的前 提下 , 可 依照法 律法 规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综 合运用 各类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工具 , 对赎 回申请 等进 行适度 调整 , 作 为特定 情形 下基 金管 理人 流动性 风险 的辅 助措 施, 包括但 不限 于: ① 延期办 理巨 额赎 回申 请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在此情 形下 ,投 资人 的全 部或部 分赎 回申 请可 能将 被延期 办理 。 ②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投资人 具体 请参 见基 金合 同 “ 六 、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 中 的 “ ( 十) 、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与赎 回或 延迟 支付 赎回 款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 和 “ (十 一) 、 巨 额赎 回的 认 定及处 理方 式”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详细了 解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赎回申 请的 情形 及程 序。 在此情 形下 ,投 资人 的部 分或全 部赎 回申 请可 能被 拒绝。 ③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投资人 具体 请参 见基 金合 同 “ 六 、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 中 的 “ ( 十) 、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与赎 回或 延迟 支付 赎回 款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 和 “ (十 一) 、 巨 额赎 回的 认 定及处 理方 式” , 详细了 解本 基金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及程 序。 在此情 形下 ,投 资人 接收 赎回款 项的 时间 将可 能比 一般正 常情 形下 有所 延迟 。 ④ 收取 强制 赎回 费 在满足 相关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要求 的前 提下 ,当 基金 持有的 现金 、国 债、 中央 银行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5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低 于5% 且偏离 度为 负时 , 或者 当 本基金 前10 名份 额持 有人 的持有 份额 合计 超过 基金 总份额50%,且 投资组 合中 现金 、 国 债 、 中央银 行票 据 、 政策 性金 融债券 以及5 个 交易 日内 到期的 其他 金融 工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低于10% 且偏 离度 为负时 , 为确 保基 金平 稳 运作 , 避 免诱 发 系 统 性 风 险 ,基 金 管 理 人将 对 当 日 单 个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申 请 赎 回基 金 份 额 超过 基 金 总 份额 1% 以上 的赎 回申 请征 收1% 的强制 赎回 费用 。 ⑤ 暂停 基金 估值 投资人 具体 请参 见基 金合 同“十四 、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中 的“ (六 ) 暂 停估 值 的情形 ” , 详细了 解本 基金 暂停 估值 的情形 及程 序。 在此情 形下 ,投 资人 没有 可供参 考的 基金 万份 收益 ,基金 申购 赎回 申请 或被 暂停 。 ⑥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措施。 (四) 积极 管理 风险 基金管 理人 可能 因信 息不 全等原 因导 致判 断失 误, 影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 (五) 操作 或技 术风险 因技术 因素 产生 的风 险。 在本基 金的 日常 交易 中, 可能因 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差 错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常 进 行 或 者导 致 投 资 者 的利 益 受 到 影响 。 这 种 技 术风 险 可 能 来自 基 金 管 理公 司、注 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结 算机 构等 。 因人为 因素 导致 操作 失误 或违反 操作 规程 等而 造成 的风险 , 如内 幕交 易 、 越 权 违规交 易、 欺诈行 为等 产生 的风 险 。 (六) 法律 风险 由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 某些 市场 行为 可能 受到 限制或 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 而导 致基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金财产 的损 失。 (七) 其他 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从 而带 来风 险 。 二十、基金的终止和 清算 (一) 基金 的终 止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的 ,本 基金合 同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 2 、存 续期 内,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数 量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达不 到 100 人 ,或 连 续 60 个工作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 人民 币的 。 3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基金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的 。 4 、基金 管理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本 基金 管理人 的职 务,而 无 其他 适 当的 基金 管理 人在 六个月 内愿 意承 受其 原有 权利及 义务 。 5 、基金 托管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本 基金 托管人 的职 务,而 无 其他适 当的 基金 托管 人在 六个月 内愿 意承 受其 原有 权利及 义务 。 6 、中 国证 监 会 允许 的其他情况。 (二) 基金 清算 小组 1 、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算 小 组, 清 算小 组必 须在 中国 证监会 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在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的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安 全的 职责 。 2 、基金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律师、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 的注册 会计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请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基金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 清算 小组可 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三) 清算 程序 1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资产 。 2 、基 金清 算小 组对 基金 资 产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 变现 。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4 、清 算小 组做 出清 算报 告 。 5 、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 告进行 审计 。 6 、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 7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 8 、公 告基 金财 产清 算报 告 。 9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清 算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五) 基金 财产 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出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后如 有余 额,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的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报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清算 小 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由 基金 清算 小组 经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3 个 工作 日内公 告。 (七)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 保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保 存 15 年。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与义 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运用 基金 财产 。 (2) 获得 管理 人报 酬 。 (3)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 (4)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基 金业务 规则 。 (5)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 关规定监 督基 金托管 人, 如认为基 金托 管人违 反本 基金合 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 对 基金资 产 、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 应 及时呈 报中 国 证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监会、 中国 银监 会, 并采 取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事 人的 利益 。 (6)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 。 (7)选 择、更 换销售 代理 机构,并 依据 销售代 理协 议和有关 法律 法规, 对其 行为进 行 必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 (8) 选择 、更 换 注 册登 记 机构 , 获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赎 回申 请 。 (10) 在法 律、 法规 允许 的前提 下, 以基 金的 名义 依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 并 以相应 基金 资产履 行偿 还融 资和 支付 利息的 义务 。 (11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2)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权利 。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 法募集 基 金, 办理 或者委托 其他 机构代 为办 理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购 、赎回 和 登记事 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 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管 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 进 行证 券 投资 。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赎回 和注 销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 按 规定 受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 及 时、 足额 支 付投资 者申 购之 基金 份额 或赎回 之股 票、现 金替 代金 额及 现金 差额 。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14)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得泄 露基 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 益 。 (16)依 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当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3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 。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持有 并保 管基 金资产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 (5)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权利。 4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 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 (8)对 基金财 务会计 报告 、中期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10)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1)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 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 宜 。 (12)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 (13)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 (14)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 (15)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 (16)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7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8 ) 因 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 其 赔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 而 免除 。 (19) 基金 管 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 偿 。 (20)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发 售机 构损害其 合法 权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诉讼 。 (9)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权利。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义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规定 的费 用 。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活 动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义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基 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 法授权 委托 人共同 组 成。 每 一基 金份 额具 有一 票表决 权,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以 委托 代理 人出 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并行 使表 决权 。 2 、召 开事 由 (1) 下列 事项 应当 通过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决定 : ① 变更 基金 合同 ,但 基金 合同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② 终止 基金 合同 。 ③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④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⑤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⑥ 变更 基金 类别 。 ⑦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范 围或策 略 。 ⑧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序 。 ⑨ 单独 或合 并代 表 10% ( 不含 10% ) 以上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⑩ 根据 法规 规定 ,其 他对 合同当 事人 有重 大影 响的 事项 。 ? 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事项 。 (2)以 下情况 可 由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①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 ② 在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变更 本基 金的 收费 方式 。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③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④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 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⑤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情 形。 3 、召 集方 式 (1) 除非 法律 、 法 规或 本 基金合 同另 有规 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召 集 。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 (3)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六十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4) 分别 或合 并代 表基 金 份额百 分之 十 ( 不含 10% )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不 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 应当向 基 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六 十日内 召开 。 分别或合并代表基 金份额百分之十(不 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同一事项 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份 额百 分之 十(不 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扰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4 、通 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三十 日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信 息披露 媒体 公告 通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必 须至少 应载 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方 式 。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议 事程 序、 表决 方式 。 (3) 权益 登记 日 。 (4) 授权 委托 书的 内容 要 求 ( 包括 但不 限于代 理人 身份 、 代 理权 限和代 理有 效期限 等) 送达的 期限 、送 达的 地点 。 (5) 投票 表决 截止 时间 ( 适用于 通讯 开会 时)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5 、开 会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具 体由 召集 人确定 。 更 换管理 人和 托管 人不 得以 通讯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如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会 议通 知应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且除上 述内 容外还 要在 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采 取 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托的 公证 机 关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寄 交和 收取方 式等 。 (1) 现场 开会 ① 本基金合同所指现 场开 会是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本 人出席或以授权委托 书委 派代表出 席。现 场开 会时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应 当出 席。 ② 现场 开会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方 可进 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会 议议 程: a.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 人出 席 会议时 , 应当 提交 符合 法 律、 法规 、 本 基金 合同 以 及会议 通 知规定 的有 关证 明文 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代 理人 出席会 议的 , 除提交 上述 证明文 件外 , 还 应当提 交有 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出 具的 有效 书面 授权 委托书 。 b. 经核 对, 汇 总到 会者 出示 的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 到 会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应 当高于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① 本基金合同所指通 讯方 式开会系指基金份额 持有 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 投票 以书面形 式在表 决截 止日 以前 送达 至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 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 人以 通讯方 式进 行书 面表 决时 , 应当 以书 面方 式提 交符 合法律 、 法 规、 本 基金 合同 以及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有关 证明 文件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代理 人以通 讯方 式进 行书面 表决 的, 除提 交上 述证明 文件 外, 还应 当提 交有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具的有 效书 面授 权委托 书 。 不 能满 足上 述要 求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代理 人所 提交的 书面 表 决意见 视为 无效 ,其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不计 入参 加表 决的总 份额 。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③ 召集人在公证机关 的监 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 定的 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 份额 持有人提 交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在表 决截止 日以 前以 传真 成功 发送单 、 邮 件印 戳和 收到 回执记 载的 时间 为准的 投票 视为 有效 投票 。 ④ 以通 讯方 式开 会须 符合 下列条 件方 为有 效: a.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b. 会议 通知 已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c. 持 有 人 本 人 直 接 或 委 托 授 权 代 表 出 具 有 效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应 当高 于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 6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修改 基金 合同 、 终 止基 金合同 、 转 换基金 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 变 更基金 类别 、 变 更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 围或 策略;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程序 以及 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提出提案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比例为 其提 出提案之时其所持有 的基 金份额与 基金总 份额 之比 。 召集人 负责 对 提 案进 行审 议, 如果 提案 所涉 及事 项与 基金有 直接 关系 , 并且 不超 出法律 、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则可 以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召集人 可以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提案 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作 出决 定。 如将其 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决 , 需征 得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 提案 人不同 意变 更的 , 大 会 召集人 可以 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决 定 ,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定的程 序进 行审 议。 (2) 议事 程序 ①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和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律 师见证 或公 证 员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公证后 形成 大会 决议 。大 会召集 人应 当在 决议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或 核 准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主 持 。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表 主持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授权 代表 均无 法主 持大 会, 或符 合上 述第 (三 ) 款 第 3 点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召 集会 议 的,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 50% 以上 多数 (不 含 50% )选 举 产生一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 号码 、 住 所地 址、 持有或 者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 或单位 名称 ) 等 事项。 ②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天 公布 提案; 在通 知的 表决 截止 日期后 第 二天由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两名监 督长 在基 金托 管人 授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基金 托管 人 或基金 管理 人拒 绝派 授权 代表参 加计 票 的 ,计 票结 果不受 影响 ,由 公证 机关 全程予 以公 证 , 形 成决 议并 在 5 日之 内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或核 准。 7 、表 决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 每一份基 金份 额具有 一票 表决权,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委 托 代理人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并行 使表 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① 一般决议,一般 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 的 50% 以上通 过方 为有 效 ; 除 下 列 b 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应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② 特别 决议 , 特别 决议 须经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分 之 二以上 通过 方可 作出 。 转 换基金 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终 止基 金合 同等重 大事 项必 须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4)采 取书面 通讯方 式进 行表决时 ,除 非在计 票时 有充分的 相反 证据证 明, 否则表 面 符合法 律、 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有 效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视 为无 效表 决。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各项提 案及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的 各项 议题应 当分 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8 、计 票 (1) 现场 开会 ①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名 代 表 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长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选 举三 名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②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结 果。 ③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 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 者代理人对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怀 疑, 可 以在 宣布 表决 结果 后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 行重新 清点 ; 会 议主 持人 应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重新清 点以 次为 限。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长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拒绝 派授 权代表 参加 计票 的 , 计 票结 果不受 影响 , 由公 证机 关全 程予以 公 证 。 9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自 决议 做出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 经 中 国证监 会依 法核 准或 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均 有法 律约 束力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 生效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应 在至 少自生 效之 日起 5 个工作 日在 至少一 种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是 以通 讯方 式召 开的 , 还应 当同 时公 告公证 机关 的公 证书 全文 、公证 机关 及公 证员 姓名 。 (三)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1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 更基金 合同对 于基 金合同当 事人 的权利 、义 务和职责 产生 重大影 响的 ,应经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 自 核准 或备 案之日 起生 效。 但如 因相 应 的法律 、 法 规发 生变 动并 属于本 基金 合同 必须 遵照 进行变 更的 情形 , 或 者基 金合同 的变 更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的, 可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 而 经基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6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变更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2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1) 出现 下列 情况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 同经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后终 止: ①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 ②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 接的 。 ③ 法律 法规 规定 、中 国证 监会要 求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情况 。 (2)本 基金终 止后, 须按 法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对 基金进行 清算 。清算 报告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予以 公告 后本 基金合 同终 止。 (四) 争议 处理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法 律管 辖。 本基金合同各方当事 人因 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 与基 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应 当通过协 商或者 调解 解决 ,协 商或 者调解 不能 解决 的, 可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根据提 交仲 裁时 该会 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 。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 仲裁 各 方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点 和查询 办法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销售代 理人 的办公 场 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投 资者 也可按 工 本 费购 买本 基金 合同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 内容应 以本 基金 合同正 本为 准。 本基金 合同 存放 在本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销 售 代理人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办公场 所, 投资者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基金合 同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应 以基 金合 同正本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7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成立时 间: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6 号文 注册资 本:2.38 亿元 组织形 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 存续期 间:100 年 经营范 围 : ( 一 ) 基 金募 集; (二 ) 基金 销售 ; ( 三) 资产 管理 ; (四 ) 从 事特定 客户 资产管 理业 务; (五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的 其他 业务 。 2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招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注册资 本:252.20 亿元 经营范 围: 人民 币存 款、 贷款、 结算 业务; 居民 储 蓄业务 ; 信 托贷 款、 投 资 业务; 金融 租赁业 务; 外 汇存 款; 外 汇汇款 ; 外汇 投资; 在境 内、 外发 行或 代理 发行 外 币有价 证券; 贸 易、非 贸易 结算 ;外 币票 据贴现 ;外 汇放 款; 买卖 或代理 买卖 外汇 及外 币有 价证券 ;境 内 、 外外汇 借款; 外汇 及外 币 票据兑 换; 外 汇担 保; 保 管箱业 务; 征 信调 查、 咨 询服务; 基金 托 管业务 。 代 办开 放式 基金 的认购 、 申 购、 赎回 业务; 受托投 资管 理托 管业 务及 经中国 银监 会 和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运作 的监 督 1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 基金合 同》 和有关证 券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对 基 金的投 资对 象、 基金 财产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 基 金资 产的核 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计算 、 基 金管 理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托 管人 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基金 申购 资金 的到 账和赎 回资 金的 划付、 基金 收益 分配 等行 为的合 法性 、合 规性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2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违 反《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基 金合 同》和 有 关证券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8 3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立即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托管 协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基金管 理 人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对方 根据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行使 核查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有效 核查,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 在此 情形 下, 有权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提 请更 换基 金 管理人 、代 表基 金对 因基 金管人 的过 错造 成的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向基 金托 管人 索赔。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 管人 业务 的核 查 1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 管人及 时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合法合 规的 投资 指令 、 妥 善保管 基金 的全 部财 产、 按时将 赎回 资金 和分红 收益 划入 专用 清算 账户、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对 擅自 动用 基金 财产等 行为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的行 为违 反《基 金法 》、《运 作办 法》、 基金 合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发 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正 。 3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立即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托管 协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基金托 管 人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对方 根据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行使 核查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有效 核查,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人 在此 情形 下, 有权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提 请更 换基 金 托管人 、代 表基 金对 因基 金托管 人的 过错 造成 的基 金财产 的损 失向 基金 托管 人索赔 。 (四) 基金 财产 保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基 金财产 的保管 责任 ,由基金 托管 人承担 。基 金托管人 应遵 守《基 金法 》、基 金 合同 、 本 托管 协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最大 利益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 基 金 托管人 保证 恪尽 职守 , 依 照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谨慎、 有效 的持 有并 保管基 金财 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设 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 配 备足够 的、 合格的 熟悉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职 人员 ,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事 宜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监控 制度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9 对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的部 门和人 员的 行为 进行 事先 控制和 事后 监督 ,防 范 和 减少风 险。 (3)基 金托管 人应当 购置 并保持对 于基 金财产 的托 管所必要 的设 备和设 施( 包括硬 件 和软件 ) , 并对 设备 和设 施 进行维 修、 维护 和更 换, 以保持 设备 和设 施的 正常 运行。 (4)基 金财产 应独立 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固有财产 。基 金托管 人应 按照规 定 开立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本基 金财 产与 基金托 管人 的其 他财 产及 其他基 金的 财 产实行 严格 的分 账管 理, 确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基金 托管 人应安 全 、 完整地 保管 基金 财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 正当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自行 运用 、 处 分、 分 配基 金的任 何财 产 。 (5)对 于因为 基金投 资产 生 的应收 资产 ,应由 基金 管理人负 责与 有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 人处的 基金 申购 款项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 非因基 金托 管人 的原 因造 成的相 应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不对 此承 担任 何责任 。 (6)对 于基金 申购过 程中 产生的应 收资 产,由 基金 管理人负 责与 有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托 管人 处的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处理,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管 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非 因基 金托 管人 的原 因造成 的相 应损 失, 基金 托管人 不对 此承 担任 何责 任。 2 、基 金合 同生 效时 募集 资 金的验 证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 应存 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 基金 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的营 业机构开 立的 “ 基金 募集 专户 ” 。 该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 开立 并管理 。 基金 募集期 届满 , 由 基金 管理 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报 告应 由 参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名 有效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募 集的属 于基 金 财产的 全部 资金 存入 基金 托管人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的 银行账 户中 。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资 金当 日 出具基 金财 产接 收报 告。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 件, 由基 金管 理 人按规 定办 理退 款事 宜。 3 、投 资人 申购 资金 的归 集 和赎回 资金 的派 发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查 收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申购 资金 是否到 账, 对于 未准 时到 账的资 金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处 理 。 因 申购 资金未 及时 到账 而给 基金 造成损 失的 , 基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投资人 赎回 的资 金, 基金 托管人 应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进行 划拨 。 基 金托 管人未 按约 定时间 划拨 ,给 投资 人造 成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0 4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申请 办理 。 基金 管理人 予 以配合 并提 供相 关资 料。 基金托 管人 要确 保所 托管 基金全 部存 款的 安全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支 付 。 本 基金的 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保 管 和使用 。本 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支 活动 ,均 需通 过基 金的银 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基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应符 合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的 有关 规定 。 5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资金 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 、 深 圳分公 司为 基金 开立 托管 人与基 金 联名的 证券 账户 , 用 于本 基金证 券投 资的 清算 和存 管, 并 对证 券账 户业 务发 生情况 进行 如实 记录 。 基 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 管 理人不 得出 借和 未经 对方 同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 证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基 金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 账户卡 的 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 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资 金清 算。 6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1)基 金合同 生效后 ,由 基金管理 人负 责代基 金向 中国证监 会、 中国人 民银 行提出 申 请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 借市场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有 关规 定,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 管与结 算账 户 , 并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券 的结 算, 基金 管理 人予以 配合 并提 供相 关资 料。 (2)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共同 代表 基金签 订全 国银行间 国债 市场回 购主 协议,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协 议正 本, 基金管 理人 保存 协 议 副本 。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的保 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基 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但要与 非本 基金 的其 他实 物证券 分 开保管 , 也可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公 司或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公 司或 其他 由托 管人选 定的 代 保管库 中 。 保 管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存 。 实物 证券 的购买 和转 让 , 由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基 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办理 。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1 (1)与 基金财 产有关 的重 大合同的 签署 ,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由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 签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保 管。 除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 表 基金 签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以 上的 正 本,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的 原件 。 如 上述 合同 只有一 份正 本且 该正本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取 得,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将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保管 期限 按照 国家有 关规 定执 行。 (2)与 基金资 产有关 的重 大合同, 根据 基金运 作管 理的需要 由基 金托管 人以 基金的 名 义签署 的,由 基金管 理人 以加密 传真方 式下达 签署 指令( 含有效 授权内 容) , 合同原 件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但基 金托 管人应 将该 合同 原件 的复 印件加 盖基 金托 管人 公章 (骑缝 章) 后 , 交基金 管理 人一 份。 如该 等合同 需要 加 盖 基金 管理 人公章 , 则 基金 管理 人至 少应保 留一 份合 同原件 。 (3)因 基金管 理人将 自己 保管的本 基金 重大合 同在 未经基金 托管 人同意 的情 况下, 用 于抵质 押 、 担 保或债 权转 让或作 其他 权利 处分 而造 成基金 资产 损失 ,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 基 金托管 人予 以免 责。 (4)因 基金托 管人将 自己 保管的本 基金 重大合 同在 未经管理 人同 意的情 况下 ,用于 抵 质押 、 担 保或 债权转 让或 作其他 权利 处分 而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 由基金 托管 人负责 , 基金 管 理人予 以免 责。 9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因 业务需 要开立 的其他 账户, 可以 根据《 基金 合同》或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办 理 和使用 。 (2) 法律 、法 规等 有关 规 定对相 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与复 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余额 。 每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收 益情 况, 并按 规定 公告。 本基金 每开 放日 公告 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收 益情 况, 包括前 一个 开放 日 ( 含节 假日 ) 每 万 份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收 益和 以前一 个开 放日 的最 近 7 天基金 收益 计算 的年 化收 益率。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估值 结果加 盖业 务公 章以 书面 形式发 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估 值 方法、 时间 、 程 序进 行复 核; 经 基金 托管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2 人复核 无误 后 , 加 盖业 务公 章并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传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 布 。 (六) 基金 有关 文件 和档 案的保 存 1 、档 案的 保存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各 自职 责完 整保 存记 录基金 业务 活动 的原 始凭 证、 记账 凭 证、 基 金 账 册、 交易 记录、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重 要合同 等文 件档 案及 电子 文档, 保存 期 限不少 于 15 年。 注册登 记机 构负 责编 制和 保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名 册的 保管 ,按 国家法 律法 规及 证券 监督 管理部 门的 要求 执行 。 2 、合 同档 案的 建立 (1) 基金 管理 人签 署重 大 合同文 本后 ,应 及时 将合 同文本 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2)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将 与本基金 账务 处理、 资金 划拨等有 关的 合同、 协议 传真至 基 金托管 人。 3 、变 更与 协助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 变更后,未变更的一 方有 义务协助接任人接受 基金 的全部文 件。 (七) 争议 的解 决方 式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双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本协 议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一 切争 议, 应先 友好 协商解 决 。 协商不 成,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根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 仲裁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八)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和 终止 1 、本协 议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以 对协议 进行 修改。修 改后 的新协 议, 其内容 不 得与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 修改 后的新 协议 ,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生 效, 按规 定须 经 证监会 批准 的, 经其 批准 后生效 。 2 、发 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 协议终 止: (1) 基金 或基 金合 同终 止 。 (2)基 金托管 人依法 解散 、被依法 撤销 、被依 法宣 告破产或 由其 他基金 托管 人接管 基 金财产 。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3 (3)基 金管理 人依法 解散 、被依法 撤销 、被依 法宣 告破产或 由其 他基金 管理 人接管 其 基金管 理权 。 (4) 发生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构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发送 1 、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基金管理人根据持有 人账 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 内发 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 持有 本公司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定期或 不定 期发 送对 账单 , 但由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本公司 未详 实 填写或 更新 客户 资料 ( 含 姓名、 手机号 码、 电 子邮 箱、 邮寄 地址 、 邮政 编码 等)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送 出的 除外 。 2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指随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不定 期发送 的基 金资 讯材 料, 如基金 新产 品或 新服 务的 相关材 料 、 客户服 务问 答等 。 ( 二) 电子 交易 持有中 国建 设银 行储 蓄卡 、 中 国农 业银 行金穗 借记 卡、 中国 工商 银行借 记卡 、 中 国银 行 借记卡 、 招 商银 行储 蓄卡 、 交通 银行 太平 洋借 记卡 、 兴业 银行 借记 卡、 民生 银行借 记卡 、 浦 发银行东 方卡/ 活期账户一本通、广 发银行借记卡、上海银行 借记 卡、平安银行借记卡 、中 国邮政 储蓄 银行 借记 卡、 华夏银 行借 记卡 等银 行卡 的个人 投资 者, 开通 天天 盈账户 等第 三方 支付账 户的 个人 投资 者, 以及在 华夏 基金 投资 理财 中心开 户的 个人 投资 者, 在登录 本公 司网 站(www.ChinaAMC.com ) 或本 公司 移动 客户 端, 与本公 司达 成电 子交 易的 相关协 议, 接受 本公司 有关 服务 条款 并办 理相关 手续 后, 即可 办理 基金账 户开 立、 基金 申购 、赎回 、转 换 、 资料变 更、 信息 查询 等各 项业务 ,具 体业 务办 理情 况及业 务规 则请 登录 本公 司网站 查询 。 在华夏 基金 投资 理财 中心 开户的 机构 投资 者, 与本 公司达 成机 构网 上交 易的 相关协 议 , 接受本 公司 有关 服务 条款 并办理 相关 手续 后 , 即 可 登录本 公司 网站 (www.ChinaAMC.com), 办理货 币基 金的 申购 、 赎 回及密 码修 改 、 信息 查询 等业务 。 具体 业务办 理规 则请登 录本 公 司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4 网站查 询。 ( 三) 电子 邮件 及短 信服 务 投资者 在申 请开 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 留准 确的 电子邮 箱地 址、 手机 号码, 将不定 期 通过邮 件、 短信 形式 获得 市场资 讯、 产品 信息 、 公 司动态 等 服 务提 示; 同时 , 如需 订制 个性 化服务 ,可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邮 件、 短信 、人 工等 方式操 作。 ( 四) 呼叫 中心 1 、自 动语 音服 务 提供每周7天、 每天24 小时 的自动语 音服 务,客 户可 通过电话 查询 最新热 点问 题、基 金 份额净 值、 基金 账户 余额 等信息 。 2 、人 工电 话服 务 提供每 周7 天的人 工服 务。 周一至 周五 的人 工电 话服 务时间 为8 :30~21 :00 , 周六至 周 日的人 工电 话服 务时 间为8 :30~17 :00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客户服 务传 真:010-63136700 ( 五)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投 资者 可 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投资者可 登录 本公司 网站 “基金账 户查 询” ,查 询基 金账户情 况、 更改个 人信 息、订 制 个性化 服务 。 2 、在 线客 服 投资者可 点击 本公司 网站 “在线客 服” , 进行咨 询。 周一至周 五的 在线客 服人 工服务 时 间为8 :30~21 :00 , 周 六至 周 日 的在 线 客服 人 工服务 时 间 为8 :30~17 :00 ,法 定 节 假日 除 外。 3 、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获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各 类信息 , 包 括基 金法 律文 件、 基 金管 理人最 新动 态、 热点 问题 等。 公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 箱:service@ChinaAMC.com ( 六)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人 工电 话、 在 线客 服、 书信、 电子 邮件、 传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5 真等渠 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机 构所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或提 出建 议 。 投 资者 还可以 通过 代 销机构 的服 务电 话对 该代 销机构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或提 出建 议。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 事项 (一 ) 2017 年10 月23 日 发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新 增代销 机 构的公 告。 (二)2017 年10 月25 日发 布华夏 货币 市场 基金2017 年第3 季度 报告 。 (三)2017 年11 月7 日发 布 华夏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新 增嘉实财 富管理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四) 2017 年11 月10 日 发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新 增北京 肯 特瑞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 (五) 2017 年11 月16 日 发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新 增上海 华 信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六) 2017 年11 月27 日 发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新 增嘉实 财 富管理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七) 2017 年11 月28 日 发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新 增上海 基 煜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八 ) 2017 年12 月13 日 发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新 增天风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九 )2018 年1 月8 日 发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华夏 货币 市场 基金B 类基 金份额 新 增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十)2018 年1 月12 日发布 华夏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部 分开 放式基 金新 增上海 基 煜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十一 )2018 年1月22 日 发 布华夏 货币 市场 基金2017 年第4 季度 报告 。 (十二)2018 年1月31 日发 布华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杭州 分公 司营业 场所 变更的 公 告。 (十三 ) 2018 年2 月8 日发 布华夏 货币 市场 基金 暂停 申购、 转换 转入 业务 及恢 复后继 续限 制申购 业务 的公 告。 (十四 ) 2018 年2 月12 日发 布关于 华夏 现金 增利 货币B 类基金 份额 及华 夏货 币B 类 基金份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6 额新增 汇成 基金 、联 泰资 产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 (十五 ) 2018 年3月1日 发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新 增华瑞 保 险销售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十六 ) 2018 年3 月8 日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关于调 整华 夏货 币市 场基 金、 华 夏收 益宝货 币市 场基 金申 购业 务上限 的公 告。 (十七)2018 年3月13 日发 布华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旗下 部分 开放式 基金 新增天 津 万家财 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 (十八)2018 年3月19 日发 布华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旗下 部分 开放式 基金 新增中 原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的 公告 。 (十九 ) 2018 年3月23 日 发 布关于 调整 华夏 货币 、 华 夏现金 增利 货币 、 华 夏财 富宝货 币、 华夏薪 金宝 货币 、华 夏沃 利货币 申购 业务 上限 的公 告。 (二十)2018 年3月23 日发 布华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根据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券 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修 订旗 下开 放式 基金 基金合 同的 公告 。 (二十一 )2018 年3 月23 日 发布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根 据《 公开募 集开 放式证 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对短 期投 资行 为收 取短期 赎回 费的 提示 性公 告。 (二十 二)2018 年3 月28 日 发布华 夏货 币市 场基 金2017 年年 度报 告。 (二十三 )2018 年3 月29 日 发布华夏 货币 市场基 金暂 停申购、 转换 转入业 务及 恢复后 继 续限制 申购 业务 的公 告。 (二十 四)2018 年4 月21 日 发布华 夏货 币市 场基 金2018 年第1 季度 报告 。 (二十五 )2018 年4 月23 日 发布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 分开放 式基 金新增 中 民财富 基金 销售 (上 海)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二十 六)2018 年4 月28 日 发布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公告 。 (二十 七)2018 年5 月19 日 发布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公告 。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与查阅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投资 者可 免费 查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7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基金 募 集的文 件 。 2 、 《华 夏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合同 》 。 3 、 《华夏 货 币市 场基 金托 管协议 》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 7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他文件。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 和/ 或 基金 托管 人处 。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备 查文 件。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备 查文 件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八年 五 月 二十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