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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量化价值混合(005053)

银河量化价值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5月)查看PDF公告

 
























银河量 化 价值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基 金 管理 人 :银 河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建设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〇一 八年 五月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5-2 【重要提示 】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 年 6 月 8 日《关于准予银 河量化 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7】872 号)的注册, 进行 募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 银河 量化价 值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以下简 称 “招 募说 明书 ” 或 “ 本招募 说明 书 ”)的 内 容真实 、准 确、完 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因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 立决策。 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需承 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 流 动性风险、 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 操作或技术风险、 政策变更风险和本基金特定 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 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 的净赎回申请份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 投资者将可 能无法及时 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中等的投资 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 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 年4 月13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2018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原招募 说明 书与本 次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不 一致 的,以 本次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为准。 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5-3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5 六、基金的募集 ..................................................... 41 七、基金合同生效 ................................................... 4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 42 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 ................................. 53 十、基金的投资 ..................................................... 54 十一、基金财产 ..................................................... 68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69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 75 十四、基金的费用 ................................................... 77 十五、基金税收 ..................................................... 79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0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81 十八、风险揭示 ..................................................... 87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95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7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13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0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2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4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35 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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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一、绪 言 《银河量化价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本招募说明 书 ”) 依据《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称 “《 基金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以及 《银河量化价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银河量化价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 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 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 其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享有 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4 月 13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3 月 31 日(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 原招募 说明 书与本 次更 新的招 募 说 明书不 一致 的,以 本次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为准。 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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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银河量化价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 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银河 量化价值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指 《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 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银河量化价值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 释、行 政规 章以 及其他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有约 束力的 决定 、决 议、通知 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第 十四 次会 议《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 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 法律的决定》修改 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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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指 中国 人民银 行和/或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 中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以下或称 “基金投 资者” 、 “投资者” )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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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银河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托管等 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 规则 》: 指 《银河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务 规则 》 , 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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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45、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的价值 49、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的数值 50、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 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2、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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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交易的债券等 53、 指定 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4、 不可抗力: 指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55、中 国: 指中华 人民 共和国 (仅 为基金 合同 之目的 ,不 包括香 港特 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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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 三、基 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基金管理人: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68 号15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68 号15 层 法定代表人:许国平 成立日期:2002 年6 月14 日 注册资本:2.0 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38568888 联系人:罗琼 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出资额(万元) 占总股本比例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10000 50%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2500 12.5% 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2500 12.5%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2500 12.5% 湖南电 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500 12.5% 合


计 20000 100% (二) 主要 人员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董事长 刘立 达先 生, 中 共党员 ,英 国威 尔士 大 学(班 戈) 金融 MBA 。2014 年 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1988 年至 2008 年在中 国人民银 行总行 工作, 历任 金融 研究所 国内金 融研 究室 助理研 究员, 研究 局资 本市场处 主任科员、 货币政策处副调研员。2008 年6 月进入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 公司工 作,曾 任股 权管 理运营 部总经 理、 银河 保险经 纪公司 董事 、战 略发展部 总经理、 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等职。2016 年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总经 理。 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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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董事范 永武 先生, 中共 党员, 中国 社会科 学院 应用经 济学 博士后 ,厦 门大 学会计 学博士 ,哥 伦比 亚大学 硕士, 持有 注册 会计师 、注册 资产 评估 师等专业 资格证书。18 年金融行业从业经历,1999 年 7 月至 2014 年 1 月 任职于中国证 监会,担任并购监管二处处长等职务;2014 年 1 月至 2015 年 1 月 ,担任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5 年1 月至 2017 年11 月, 担任中信并购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现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事王志强先生, 中共党员, 工商管理硕士。2006 年3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第 二届 董事会 董事, 第三 届董 事会、 第四届 董事 会连 任。 历任 上海机 电(集 团) 公司 科长、 处长、 总会 计师 ,上海 久事公 司计 财部 副总 ,上 海市城 市建设 投资 开发 总公司 计财部 副总 经理 、副总 会计师 等职 。现 任上海市 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熊人杰先生, 大学本科学历。2006 年3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第 二届董 事会 董事 ,第三 届董事 会、 第四 届董事 会连任 。曾 任职 于湖南人 造板厂 进出口 公司 、湖 南省广 电总公 司、 湖南 电广传 媒股份 有限 公司 。现任深 圳市达晨 创业投资公司副总裁。


董事付华杰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2018 年 3 月被 选举为银河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第四 届董事 会董事 。历 任金 飞民航 经济发 展中 心投 资主管, 首都机 场地产 集团 有限 公司部 门经理 助理 ,首 都机场 集团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部 门经理。现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 董事陆地先生, 中共党员, 大学本科学历。2017 年2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第四 届董 事会董 事。历 任中 国人 保信托 投资公 司副 处长 、中国银 河证券经纪业务总部机构部副经理、 中国银河证券北京安外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中国银 河金融 控股 有限 责任 公 司综合 部董 事长 秘书, 现任中 国银 河金 融控股有 限责任公司股权管理运营部副总经理。 董事戚振忠先生, 中共党员, 企业管理硕士, 高级经济师。2017 年2 月被 选举为 银河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第四届 董事 会董 事。历 任大港 油田 总机 械厂技术 员、大 港油田 局办 公室 科员、 大港油 田经 济研 究所科 员,现 任中 石油 集团公司 资本运营部处长。 独立董事王福山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2002 年 6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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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月被选 举为银 河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第 一届 董事 会独立 董事, 第二 届、 第三届、 第四届 董事会 连任 。历 任北京 大学教 师, 国家 地震局 副司长 ,中 国人 民保险公 司部门 总经理 ,中 国人 保信托 投资公 司副 董事 长,深 圳阳光 基金 管理 公司董事 长等职。现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巡视员。 独立董事王建宁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律师。2015 年 11 月被选举 为银 河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第 四届董 事会独 立董 事。 历任国 家建设 委员 会干 部,国家 经济委 员会外 事局 干部 ,国家 计划委 员会 工业 经济联 合会国 际部 干部 ,日本野 村证券 株式会 社总 部投 资及咨 询顾问 ,全 国律 协会员 法律助 理, 现任 北京德恒 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独立董事郭田勇先生,2014 年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中 央财经 大学 金融 学院教 授、博 士生 导师 ,中央 财经大 学中 国银 行业研究 中心主 任。亚 洲开 发银 行高级 顾问、 中国 人民 银行货 币政策 委员 会咨 询专家、 中国银 监会外 聘专 家、 中国支 付清算 协会 互联 网金融 专家委 员会 委员 、中国国 际金融学会理事。 独立董事李笑明先生, 中共党员, 经济师。2014 年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 主 任;国 家外汇 管理 局办 公室副 主任、 主任 ;中 央汇金 投资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中再保、国开行董事。 监事长 李立 生先生 ,中 共党员 ,硕 士研究 生学 历。历 任建 设部标 准定 额研 究所助 理研究 员, 中国 华融信 托投资 公司 证券 总部 研 究发展 部副 经理 ,中国银 河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研 究中心 综合研 究部 副经 理,银 河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筹备 组成员 ,银河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研究 部总 监、 基金管 理部总 监、 基金 经理、金 融工程部总监、产品规划部总监、督察长等职。 监事朱 洪先 生,中 共党 员,经 济学 硕士, 高级 经济师 。历 任中国 工商 银行 华融信 托投资 公司 华东 分部总 经理、 远东 房地 产公司 总经理 ;银 河证 券上海总 部党委 书记、 总经 理、 公司纪 检委员 ;亚 洲证 券(银 河证券 党委 派任 )总裁、 党委书 记;银 河保 险经 纪公司 总经理 、董 事长 等职, 现任中 国银 河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监事赵斌先生,中共党员,大 学本科学历。2015 年 11 月被选举为银 河基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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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第 四届 监事会 监事。 先后 任职 于北京 城建华 城监 理公 司、银河 证券有限公司。 现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总经理 范永 武先生 ,中 共党员 ,中 国社会 科学 院应用 经济 学博士 后, 厦门 大学会 计学博 士, 哥伦 比亚大 学硕士 ,持 有注 册会计 师、注 册资 产评 估师等专 业资格证书。18 年金融行业从业经历,1999 年 7 月至 2014 年 1 月任职于中国 证监会,担任并购监管二处处长等职务;2014 年 1 月至 2015 年 1 月,担任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5 年1 月至2017 年11 月, 担任中信并 购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17 年 12 月加入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陈 勇先生 ,中 共党员 ,大 学本科 学历 。历任 哈尔 滨证券 公司 友谊 路证券 交易营 业部 电脑 部经理 、和平 路营 业部 副总经 理,联 合证 券有 限责任公 司哈尔 滨和平 路营 业部 总经理 、联合 证券 公司 投资银 行总部 高级 经理 ,中国银 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公室秘书处副处长、处长、 (党委办公室)副主任,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 (党委办公室) 副主任 (主持工作) , 期 间任北京证券业协会秘书长 (兼),中国银河金 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 执行总经理银河资本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督察长 秦长 建先生 ,中 共党员 ,研 究生学 历, 硕士学 位。 持有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国际注 册内 部审 计师、 法律职 业资 格证 书、中 国注册 资产 评估 师等专业 资格证 书,先 后在 会计 师事务 所、上 市公 司等 行业从 事内审 、财 务、 资产评估 等工作。2007 年加入银河基金,先后任监察部监察稽核(内审)、财务部总监、 综合管理部总监。 2、本基金基金经理 楼华锋 先生,中 共党员 ,硕士 研究 生学历 ,8 年证券 从业 经历, 先后 就职于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分析师、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业务高级经 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 所分析师。2015 年 8 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任数量与指数工作室负责人、基金经理。2016 年 1 月起担任银河定投 宝中证腾讯济安价值 100A 股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12 月起担任银河君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4 月起担 任银河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10 月起担任银河量化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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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12 月担任银河量化稳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 2 月担任银河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2018 年 3 月起担任银河量化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银河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银河君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银河 中证 沪港深 高股 息指数 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的基 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经理 范永武 先 生 , 副总 经 理 陈 勇 先 生 ,总 经理 助 理 兼 股 票 投 资部 总监 钱 睿 南先生, 总经理助理兼战略规划部总监吴磊先生, 研究部总监刘风华女士, 固定 收益部 总监韩晶先生,股票投资部 副总监张杨 先生,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神玉飞 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无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 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产;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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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 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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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四)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 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者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 倒仓等 手段 操纵 市场 价 格,扰 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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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 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 五) 基金经 理承 诺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敬 业 、 诚 信 和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协助、 接受委托 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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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基金 管理 人内部控 制制 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 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 险, 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从而最大程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 管理 方法、 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 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对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监察 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 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 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 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并通 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 性, 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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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 《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 《企业财务通则》 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 度、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 并针对各个风险控 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 复核制度、 账务处理程序、 基金估值制度 和程序、 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 成本控制制度、 财务收支审批制 度和费用报 销管理办法、 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 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 的目标和原则、 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 风险控制的程序、 风险类型的界定、 风险 控制的主要措施、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 交易风险管理制度、 财务 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 防火墙制度 、 岗位职责、 反馈制度 、 保密制度、 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 )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 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 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 督察长享有 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 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 有权参加或者列席 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 投资决策、 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 有权调阅公司相关 文件、 档案。 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 并在董事会 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 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 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 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 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 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 通过这些制度 的建立, 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检查公 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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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四、基 金托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 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 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 易所挂牌上 市( 股票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 601939) 。 2017 年 6 月末, 本集 团资产总额 216,920.67 亿元, 较上年末增加 7,283.62 亿元,增幅 3.47% 。上半年,本集团实现利润总额 1,720.93 亿元,较上年同期 增长 1.30% ;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 3.81% 至 1,390.09 亿元,盈利 水平实现平 稳增长。 2016 年, 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100 余项重要奖项。 荣获 《欧洲货币》 “2016 中国最佳银行 ” , 《环球金融》 “2016 中国最佳消费者银行” 、 “2016 亚 太区最 佳流 动性管 理银行 ” , 《机构 投资者 》 “人 民币 国际 化服务 钻石 奖” , 《亚洲银行家》 “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 及中国银行业协会 “年度最具 社会责任金融机构奖” 。 本集团在英国 《银行家》2016 年 “世界银行 1000 强排 名”中,以一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 2;在美国《财富》2016 年世界 500 强排名第 22 位。 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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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中国建 设银 行总行 设资 产托管 业务 部,下 设综 合处、 基金 市场处 、证 券保 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 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 核算处、 跨境托管运营处、 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 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 服务上海备份中心, 共有员工 220 余人。 自 2007 年起, 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 计师事务所对 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 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总经理 ,曾 先后在 中国 建设银 行南 通分行 、总 行计 划财务 部、信 贷经 营部 任职, 并在总 行公 司业 务部、 投资托 管业 务部 、授信审 批部担 任领导 职务 。其 拥有八 年托管 从业 经历 ,熟悉 各项托 管业 务, 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职 于中 国建设 银行 北京市 分行 国际 部、营 业部并 担任 副行 长,长 期从事 信贷 业务 和集团 客户业 务等 工作 ,具有丰 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 ,资 产托管 业务 部副总 经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 设银 行总行 投资 部、 委托代 理部、 战略 客户 部,长 期从事 客户 服务 、信贷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有丰 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 ,资 产托管 业务 部副总 经理 ,曾就 职于 中国建 设银 行总行 会计 部, 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 资产托管业务部 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 长期从 事海外 机构 及海 外业务 管理、 境内 外汇 业务管 理、国 外金 融机 构客户营 销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办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业务 的商 业银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一直 秉持“ 以客户 为中 心” 的经营 理念, 不断 加强 风险管 理和内 部控 制, 严格履行 托管人 的各项 职责 ,切 实维护 资产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为资 产委 托人 提供高质 量的托 管服务 。经 过多 年稳步 发展, 中国 建设 银行托 管资产 规模 不断 扩大,托 管业务 品种不 断增 加, 已形成 包括证 券投 资基 金、社 保基金 、保 险资 金、基本 养 老 个 人 账 户 、(R)QFII 、(R)QDII 、 企 业 年 金 等 产 品 在 内 的 托 管 业 务 体 系 , 是 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 2017 年二季度 末, 中国建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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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设银行已托管 759 只证 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 业务水平 ,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连续 11 年获得 《全球托管人》 、 《财资》 、 《环球金融》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 “最佳托 管专家 ——QFII ” 等奖 项, 并在 2016 年被 《环球金融》 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 “最佳托管银行”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银 行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行业监 管规章 和本 行内 有关管 理规定 ,守 法经 营、规 范运作 、严 格监 察,确保 业务的 稳健运 行, 保证 基金财 产的安 全完 整, 确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完 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有 风险 与内控 管理 委员会 ,负 责全行 风险 管理与 内部 控制 工作, 对托管 业务 风险 控制工 作进行 检查 指导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配备 了专职内 控合规 人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内 控合规 工作 ,具 有独立 行使内 控合 规工 作职权和 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 管业 务部具 备系 统、完 善的 制度控 制体 系,建 立了 管理制 度、 控制 制度、 岗位职 责、 业务 操作流 程,可 以保 证托 管业务 的规范 操作 和顺 利进行; 业务人 员具备 从业 资格 ;业务 管理严 格实 行复 核、审 核、检 查制 度, 授权工作 实行集 中控制 ,业 务印 章按规 程保管 、存 放、 使 用, 账户资 料严 格保 管,制约 机制严 格有效 ;业 务操 作区专 门设置 ,封 闭管 理,实 施音像 监控 ;业 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 法》及 其配 套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监 督所 托管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 “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 以及基 金合同 规定 ,对 基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的 投资比 例、投 资范 围、 投资组合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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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等情况进行监督。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 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 管理人 发送 的投 资指令 、基金 管理 人对 各基金 费用的 提取 与开 支情况进 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 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 控制等 情况进 行监 控, 如发现 投资异 常情 况, 向基金 管理人 进行 风险 提示,与 基金管 理人进 行情 况核 实,督 促其纠 正, 如有 重大异 常事项 及时 报告 中国证监 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 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 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 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 监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 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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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五、相 关服务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68 号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立达 公司网站:www.galaxyasset.com (支持网上交易)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 直销业务电话:(021)38568981/ 38568507


传真交易电话:(021)38568985 联系人:赵冉、郑夫桦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6号院A-F 座三层(邮编:100045) 电话: (010)56086900 传真: (010)56086939 联系人:孙妍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90-108 号光华大厦西座三楼( 邮编: 510620) 电话: (020)37602205 传真: (020)37602384 联系人:史忠民 (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 206 号三层 电话: (0451)82812867 传真: (0451)82812869 联系人:崔勇 (5)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01 号3 楼南京银河证券江东中路营业部内(邮编: 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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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210019) 电话: (025)84671299 传真: (025)84523725 联系人:李晓舟 (6)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 6F (邮编: 518046) 电话: (0755)82707511 传真: (0755)82707599 联系人:史忠民 2、代销机构 (1 ) 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张静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 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户服务热线: 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3 )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3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C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共 炎 电 话 : (010 )66568292 传 真 : (010 )66568990 联 系 人 : 邓 颜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88-8888 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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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 网 址 :www.chinastock.com.cn (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 (021)20315290 传真: (021)20315125 联系人:许曼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联系人: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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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8)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尤习贵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或95579 网址:www.95579.com (9)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黄莹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2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 (010)84683893 传真: (010)84685560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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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朱贤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2)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余雅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scstock.com (13)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14)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 17 楼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西路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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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网址: www.gzs.com.cn (15)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 (0931)4890100、( 0931)4890619 传真: (0931)4890628 联系人:邓鹏怡 客户服务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16)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 (0551)65161666 传真: (0551)65161600 联系人:甘霖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17)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 方路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51 联系人:王一彦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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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网址:www.longone.com.cn (1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 (010)85130588 传真: (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9)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 (0351)8686703 传真: (0351)8686619 联系人:邓颖云 客户服务电话: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20)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住所: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国元证券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米硕 电话:0551-68167601 传真:0551-62207773 网址:www.gyzq.com.cn (21)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 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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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电话: (0991)2307105 传真: (0991)2301927 联系人:王怀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2)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 (021)68778075 传真: (021)68777723 联系人:汪明丽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23)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 (010)66045566 传真: (010)66045500 联系人:林爽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jijin.txsec.com (24)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 (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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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25)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 (021)20655183 传真: (0591)87841150 联系人:王虹 客户服务电话: (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26)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 大街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6 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65058065 联系人:肖婷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27)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曹实凡 电话: (021)38637436 传真: (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联系人:周一涵 网址: stock.pingan.com (28)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 (0431)85096517 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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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传真: (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29)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电话: (021)53686888 传真: (021)53686100-7008,( 021)53686200-7008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30)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 (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31)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32)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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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 (0755)23838750 传真: (0755)25838701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3)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李进 电话:(021)65080566 传真:(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95584、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34)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40-43 层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联系人:程博怡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30 网址:www.e5618.com (35)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 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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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 网址:www.cgw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36)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 层 法定代表人:徐勇力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汤漫川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37)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电话:021-20328000


传真:(021)58883554


联系人:王炜哲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38)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40 层 法人代表:高利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13 联系人:程博怡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39)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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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 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767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朱雅崴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41)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话: (0755)83025666 传真: (0755)83025625 联系人:蒋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42)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电话: (0755)82943755 传真: (0755)82960582 联系人:罗艺琳 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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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cn (43)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A01、B01(b )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电话: (021)54967552 传真: (021)54967293 联系人: 杨莉娟 客户服务电话:95323,400-109-9918 网址: www.cfsc.com.cn (44)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人代表:步国旬





电话:(025)58519523 传真:(025)83369725 联系人:王万君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45)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13 层、21 层-23 层、25-29 层、 32 层、36 层、39 层、40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孔亚楠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729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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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 3、第三方销售机构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6 幢551 室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 二) 基金登 记结算 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839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朱立元 ( 三) 律师事 务所 和经办律 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 、刘佳 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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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 ( 四) 会计师 事务 所和经办 注册 会计师 : 名称:安 永 华 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住 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1 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 城 安 永 大 楼16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海市浦东 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0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毛 鞍 宁 经 办 会 计 师 : 蒋 燕 华 、 石 静 筠 电 话 :(021)22288888 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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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六、基 金的募集 (一) 、本基 金由 基金管 理人依 照《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 注册文件: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7 】872 号 注册日期:2017 年6 月8 日 (二)、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 混合型基金 2、存续期间:不定期 3、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七、基 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 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已于2017 年10月13 日 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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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非交易过户与 转托管 ( 一) 申 购和 赎回 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 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并另行公告 。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 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 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 第五章第(一)条及相关公告 。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 二) 申购和 赎回 的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 券、 期货 交易市场、 证券 、 期货 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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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 三) 申购和 赎回 的原则


1 、 “ 未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 、 赎 回 价格 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 后 计算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 回遵 循 “ 先进先 出 ”原 则, 即按照 投资 人认购 、申 购的先 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 6、 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四)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 限定


1、 投资者通过 销 售机构首次申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 (含 申购费)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 。 2、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 若某投资者托管的基金份 额不足10 份或其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 10 份的, 投资者在 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否则将自动赎回。 3、代 销网 点的 投资人 欲转入 直销 网点进 行交 易要受 直销 网点最 低金 额的限 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 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4、投 资人 可多 次申购 ,对单 个投 资人累 计持 有份额 不设 上限限 制。 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当 接受 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构成 潜在 重大不 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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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 6、基 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调整上 述规 定申购 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五) 申购和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 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 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 全额交付 申购款项, 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 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 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或其 它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 理 流 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在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允 许的 范围内 ,对 上述业 务办 理时 间进行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调整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包括该日)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可在T+2 日后 (包括 该日 )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 购不成 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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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 六) 基金的 申购 费和赎 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 申购 设置级差费率, 申购费率随申购金 额的增加而递减,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 申 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 算 。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表如下: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 100 万≤M <200 万 1.2% 200 万≤M <500 万 0.8% M≥500 万 1000 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 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 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 项费用 。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 其 中 对 持 续 持 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具体如下: 持有 期限 赎回费率 N<7 日 1.5% 7 日≤N <30 日 0.75% 30 日≤N<1 年 0.5% N≥1 年 0 注:上述赎回费率中,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1 年按365 日计算。 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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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 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 续持有期大于30 日 (含) 但少于 9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90 日 (含) 但少于 18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 赎回费, 将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有期长于180 日 (含) 的基 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赎回费用 25%归入基金财产。 未 计入基金财 产的部分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 同约 定的范 围内 调整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4、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在 不违背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情 况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投资人 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 七)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 和价 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 的有 效份额 为净申 购金 额除以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有效 份额单 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赎回 金额 为按实 际确认 的有 效赎回 份额 乘以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赎回金额的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 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总金额= 申请 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 总金额/ (1+ 申购费率) (注: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 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 总金额- 净申购 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 (申购 总金额- 申购费用)/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 由此产生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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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 的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 某投资人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1.5%)=39,408.87 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 元 申购份额=39,408.87/1.0400=37,893.14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是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37,893.14 份。 例 2:某投资人投资 1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 = 10,000,000 净申购金额 = 10,000,000-1000=9,999,000.00 元 申购份额 = 9,999,000/1.0400=9,614,423.08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是1.04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9,614,423.08 份。 3、 赎回金额的计 算 赎回费用=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例 3: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30 天, 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 1.0160× 0.5% =50.8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 1.0160-50.80=10,109.20 元 即:该投资人赎回 其持有 30 天的本基金 基金 份额 1 万份,假设赎回 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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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 +1 日内 公告。 遇特 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八) 申购与 赎回 的注册登 记 1、 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可以撤销 ; 2、 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 成立 后, 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之后 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 3、 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 成立 后, 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 4、基 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范围 内, 对上述 注册 登记办 理时 间进行 调整, 并最迟于 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予以 公告 。 ( 九)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 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 间 非 正常 停 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 金资 产规 模过大 ,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种 ,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 金管 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 某些 申购申 请有 可能导 致单 一投资 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本基金总规模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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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 发生上述第 1、2、3、5、8、9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 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 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十) 暂停赎 回或 者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3、证 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 间 非 正常 停 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接受某笔或某些 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 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一 )巨额 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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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能 力支 付投资 人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支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赎 回申请 ( “大额赎回申请人” )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 “小额赎回申请人” )利益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应当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对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 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 且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 提下 ,在仍 可 接受赎 回申 请的范 围内 对大额 赎回 申请人 的赎 回申请 按比 例确认。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当日未予确认的部分,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当日未获处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至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至全部赎回为止。 如大额赎回申请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大额赎回申请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如 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 则 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 (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 的全部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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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 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 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 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 二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发 生上 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 情况 的,基 金管 理人当 日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 告; 或者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达到或超过 2 周,基金管理人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 十三 )基金 的非 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 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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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四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五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六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解冻 和质 押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 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 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 十七 )基金 份额 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 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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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 九、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在合理时间内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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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 十、基 金的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金 运用量 化投 资策 略进行 资产配 置和 股票 投资, 在有效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力求基金资产长期增值。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 (包括 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 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 政府 支持机构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 可转换债券、 可交 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 、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货币 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 、权证、股指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 基 金 股 票 资 产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60%-95%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权证 、股指 期货及 其他 金融 工具的投 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变更 投资 品种的 投资 比例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 三) 投资策 略 本基金 在投 资中将 以基 金的权 益类 资产和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配置作 为基 础, 采用量 化选股 模型 ,并 将对基 金整体 的波 动和 风险进 行控制 ,力 求基 金资产长 期增值。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 通过 定量分 析和 定性分 析相 结合的 方法 ,综合 分析 宏观经 济面 、政 策面、 市场面 等多 种因 素以及 证券市 场的 演化 趋势, 评估股 票、 债券 等各类资 产的预 期收益 和风 险, 在投资 比例限 制范 围内 ,确定 或调整 投资 组合 中股票、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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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 债券等各类资产的比例。 本基金考虑的宏观经济指标包括 GDP 增长率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 , 生 产 者价 格 指数(PPI) , 货 币 供应 量(M0 ,M1 ,M2) 的 增 长率 等 指标 ;政 策 面 因 素包括 但不限 于货 币政 策、财 政政策 、产 业政 策的变 化趋势 等; 市场 因素包括 但不限于市场的资金供求变化、 上市公司的盈利增长情况、 市场总体 P/E 、P/B 等指标相对于长期均值水平的偏离度等。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运用量化选股模型, 以量 化多因子选 股、 事件驱动选股策略 为主, 辅以量 化行业 配置 、套 利策略 等多个 策略 ,力 求寻找 基本面 良好 ,价 值相对低 估,波 动偏低 ,能 带来 长期稳 定超额 收益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同时 ,本 基金也将 对基金 整体的 波动 和风 险进行 控制, 力求 基金 资产长 期增值 。主 要包 括但不限 于以下策略: (1)多因子选股策略 多因子 模型 的基本 原理 为采用 一系 列的因 子作 为选股 标准 ,并将 个股 从多 个因子 维度进 行打 分, 进而筛 选出满 足条 件的 投资组 合。本 基金 将通 过多因子 选股模 型,结 合团 队长 期研究 投资经 验及 大量 历史数 据的实 证检 验, 从多个有 效维度 对股票 池的 个股 进行综 合打分 ,并 力求 构建收 益较高 且风 险可 控的具有 吸引力的股票投资组合。 对于因 子的 筛选, 基金 管理人 量化 投资团 队在 多年研 究积 累的基 础上 ,对 市场上 存在的 有效 因子 进行深 入研究 ,通 过全 面的数 据分析 及多 维度 的测算, 优选出 符合逻 辑、 超额 收益相 较明显 以及 相对 稳定的 因子作 为构 建多 因子组合 的备选 因子。 在目 前阶 段,本 基金主 要考 虑价 值、盈 利、波 动等 多个 维度 大类 因子及其项下的各细分小类因子。 对于因 子的 权重而 言, 本基金 将 结 合各因 子历 史具体 表现 对其权 重在 不同 市场环 境下进 行动 态调 整,力 求准确 把握 市场 环境。 在覆盖 主流 有效 选股因子 的前提 下,本 基金 将优 选历 史 环境相 似的 行情 因子配 置,动 态优 选表 现优异因 子,剔除表现不佳的因子,力求自动适应市场环境变化。 (2)事件驱动策略 事件驱 动策 略是指 在提 前挖掘 和深 入分析 可能 造成股 价异 常波动 的事 件基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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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 础上, 通过充 分把 握事 件机会 获取超 额投 资回 报的交 易策略 。事 件驱 动策略中 的事件 是指具 有较 为明 确的时 间和内 容, 能够 对部分 投资者 的投 资行 为产生一 定的影响, 从而决定股价短期波动因素的事件, 如高送转事件、 资产 重组事件、 定向增发事件以及股票回购事件等。 本基金 将尽 力发掘 和深 入分析 可能 为个股 带来 超额收 益的 事件, 对本 基金 事件驱 动模型 中所 采用 的事件 进 行优 选, 充分 把握事 件驱动 策略 为股 票投资带 来的超 额投资 回报 ,可 能采取 的事件 驱动 策略 包括但 不限于 业绩 预增 策略、股 东增持策略等。 (3)股票投资组合的风险控制 在风险 控制 方面, 本基 金将通 过组 合优化 模型 实现对 相对 风险和 相对 回撤 的有效 控制。 此外 ,本 基金将 根据市 场风 险的 变化及 时调整 相关 因子 的权重, 力争有 效地对 基金 组合 的风险 暴露进 行整 体把 控。而 相关性 较低 的多 策略相结 合也可 一定程 度上 有效 降低组 合风险 ,动 态优 化组合 收益, 力争 实现 本基金长 期资产增值的目标。 3、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利率预期及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研究 GDP 、 物价、 就业以及国际收支等主要经济变量, 分析宏 观经济 运行的 可能 情景 ,并预 测财政 政策 、货 币政策 等宏观 经济 政策 取向,分 析金融 市场资 金供 求状 况变化 趋势及 结构 。在 此基础 上,预 测金 融市 场利率水 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 本基金将根据对未来市场利率走向的预测, 动态调整组合的目标久期。 在预 期利率处于上升通道时, 适当降低组合久期, 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在预 期利率处于下降通道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 本基金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的预期, 建立或改变组合期限结构, 并动 态调整 。 (2)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是指对各市场、各种类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之间的比例进行适 时、动态的分配和调整,确定最能符合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 在市场配置层面, 本基金将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 根据交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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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 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收益率变化、 流动性变化和 市场规模等情况,相机调整不同市场中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占的投资比例。 在品种选择层面, 本基金依据宏观经济层面的信用风险周期和代表性行业的 信用风险结构变化, 做出信用风险收缩或扩张的基本判断。 本基金将在信用利差 水平较高时较多的 配置信用债券, 在信用利差水平较低时较多的配置国债、 央行 票据等利率债品种 ,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3)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根据经 济运 行周期 阶段 ,分析 企业 债券、 公司 债券等 发行 人所处 行业 发展 前景、 业务发展状况、 市场竞争地位、 财务状况、 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等因素, 评价债 券发行 人的 信用 风险, 并根据 特定 债券 的发行 契约, 评价 债券 的信用级 别, 确定企业债券、 公 司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 挖掘并投资于信用风 险相对较低、 信用利差相对较大的 优 质品种。 债券信 用风 险评定 需要 重点分 析企 业财务 结构 、偿债 能力 、经营 效益 等财 务信息 ,同时 需要 考虑 企业的 经营环 境等 外部 因素, 着重分 析企 业未 来的偿债 能力,评估其违约风险水平。 (4)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着重 对可转 换债 券对应 的基 础股票 进行 分析与 研究 ,同时 兼顾 其债 券价值 和转换 期权 价值 。本基 金基于 对可 转换 债券对 应的基 础股 票的 行业景气 度、成 长性、 核心 竞争 力等基 本面分 析, 并参 考同类 公司的 估值 水平 ,研判发 行公司 的投资 价值 ;基 于对利 率水平 、票 息率 及派息 频率、 信用 风险 等因素的 分析, 判断其 债券 投资 价值; 采用期 权定 价模 型,估 算可转 换债 券的 转换期权 价值。 综合以 上因 素, 对可转 换债券 进行 定价 分析, 制定可 转 换 债券 的投资策 略。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通过 对资产 支持 证券的 资产 池的资 产特 征进行 分析 ,估计 资产 违约 风险和 提前偿 付风 险, 并根据 资产证 券化 的收 益结构 安排, 模拟 资产 支持证券 的本金 偿还和 利息 收益 的现金 流过程 ,利 用合 理的收 益率曲 线对 资产 支持证券 进行估 值。本 基金 投资 资产支 持证券 时, 还将 充分考 虑该投 资品 种的 风险补偿 收益和市场流动性,控制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风险,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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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 4、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选择流动 性好、 交易活 跃的期货合约, 并根据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判, 以 及对股指期货合约的估值定价, 与股票现货资产进行匹配, 实现多头或空头的套 期保值操作, 由此获得股票组合产生的超额收益。 本基金在运用股指期货时, 将 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 对冲系统性风险以及特殊情况下的 流动性风险,以改善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2)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数量化期权定价 公式对权证价值进行计算, 并结合行业研究员对 权证标的证券的估值分析结果, 选择具有良好流动性和较高投资价值的权证进行 投资。 根据权证与标的证券的内在价值联系, 合理 配置权证与标的证券的投资比 例, 构建权证与标的证券的避险组合, 控制投资组合的下跌风险。 同时, 本基金 积极发现可能存在的套利机会, 构建权证与标的证券的套利组合, 获取较高的投 资收益。 ( 四) 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8)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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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 产净值的 0.5%; (9)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 本基 金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持 证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11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本基 金财产 参与 股票发 行申 购,本 基金 所申报 的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本 基金 所申 报的股 票数量 不超 过 拟 发行股 票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 量; (15)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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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 5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 )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事 先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定, 与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托 管协议 中明 确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比例 ,根 据比例进行投资;


(18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19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20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前 述规定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21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 资质 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2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2) 、 (13 ) 、 (20) 、 (21) 项以 外, 因证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证券发 行人 合 并、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不符合 基金合 同约定 的 投 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十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六 个月 内 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 期间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 修 改或 取 消上 述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则 本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并 相应修 改其 投资 组合限制 规定 。 2、禁止行为 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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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或 者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本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原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制和 评估机 制,按 照市 场公 平合理 价格执 行。 相关 交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同 意,并 按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审议,并 经过三 分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事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或 变更 上述禁 止性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 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 ( 五)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 中证500指数收益率×80% +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 ×20% 中证 500 指数编制方法和程序透明、 客观, 能 较好的反映市场的真实情况, 在市场代表性、可投资性以及周转率方面能够满足本基金的要求。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约束, 基金管理人以中证500指数收益率 ×80% +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20%作为 业绩比较基准,与本基金的投资风 格基本一致,可以用来客观公正地衡量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编制及发布、 更改名称, 或者 因指数编制及发布等方 面原因导致 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 ,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 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无需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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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 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 理人应在调整 实施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六)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基 金, 属于证 券投 资基金 中预 期风险 与预 期收益 中等 的投 资品种,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 七)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相关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八) 、 基金 投资组 合报 告( 截止 2018 年 3 月 31 日) 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231,151,657.61 84.03 其中: 股票


231,151,657.61 84.03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3,466,734.98 1.26 其中: 债券


3,466,734.98 1.26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2,000,000.00 4.36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8,362,847.51 10.31 8 其他资 产


104,819.32 0.04 9 合计





275,086,059.42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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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 1 )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境 内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8,801,109.00 3.36 C 制造业 116,570,165.26 44.50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4,934,280.16 1.88 E 建筑业 614,676.00 0.23 F 批发和 零售 业 8,085,096.27 3.09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7,391,825.62 2.82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12,988,312.56 4.96 J 金融业 53,874,745.06 20.57 K 房地产 业 14,679,155.68 5.60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3,212,292.00 1.23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31,151,657.61 88.24


2 )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 港 股通 投资股 票 投 资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港 股通 股票 。


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1318 中国平 安 222,600 14,538,006.00 5.55 2 601166 兴业银 行 465,700 7,772,533.00 2.97 3 601288 农业银 行 1,755,100 6,862,441.00 2.62 4 000333 美的集 团 125,800 6,859,874.00 2.62 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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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 5 000651 格力电 器 143,765 6,742,578.50 2.57 6 000725 京东方 A 1,233,500 6,562,220.00 2.51 7 000858 五 粮 液 95,400 6,330,744.00 2.42 8 300274 阳光电 源 303,900 5,828,802.00 2.23 9 601328 交通银 行 941,900 5,820,942.00 2.22 10 600019 宝钢股 份 677,100 5,768,892.00 2.20





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3,466,734.98 1.32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466,734.98 1.32


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 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23001 蓝标转 债 34,574 3,466,734.98 1.32





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 投资 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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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 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贵 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 未 持有权 证。 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 )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注:本 基金 报告 期内 未持 有股指 期货 合约 。 2 ) 本 基金 投资股 指期 货的投 资政 策 本基金 未对 股指 期货 进行 投资。 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 )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2 )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注:本 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3 )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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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 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 )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中,没 有发 行主 体被 监管 部门立 案调 查的 情形 ,在 报告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也没 有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2 )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股 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 票 。 3 )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90,816.4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4,002.88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4,819.32


4 )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23001 蓝标转 债 3,466,734.98 1.32


5 )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况 。 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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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 6 )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的其他 文字 描述部 分 无。 ( 九)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 产,但 不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表其 未来表 现。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人申购 基金 时应 认证阅 读本招 募说 明书 。有关业 绩数据经托管人复核。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7-10-13 至 2017-12-31 0.06% 0.13% -5.00% 0.80% 5.06% -0.67% 2018-1-1 至 2018-3-31 -5.62% 1.11% -1.24% 1.20% -4.38% -0.09% 从至今 -5.56% 0.80% -6.18% 1.02% 0.62% -0.22% 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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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 十一、 基金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 项 以及其他 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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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 十二、 基金资产估值 (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估值方 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对在 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 易的 可转换 债券 ,按照 每日 收盘价 作为 估值全 价。 (4) 对在 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 让的 资产支 持证 券和私 募证 券,估 值日 不存在 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 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 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 增股、 配股和 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 、债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对在 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 上市 或未挂 牌转 让的债 券, 对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 本 应 对 市 场 报 价 进 行 调 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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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首次 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票 ,同 一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 全国 银行 间市场 上不含 权的 固定收 益品 种,按 照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 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 从持 有确 认日起 到卖出 日或 行权日 止, 上市交 易的 权证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 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 首次 发行 未上市 的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持 有股 票而享 有的配 股权 ,以及 停止 交易但 未行 权的权 证,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 成本进行估值。 (4) 本基 金投 资股指 期货合 约, 一般以 估值 当日结 算价 进行, 估值 当日无 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 5、本 基金 可以 采用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按照 上述 公允价 值确 定原则 提供 的估值 价格数据。 6、如 有确 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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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 7、相 关法 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 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 股指期货 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四) 估值程 序 1、基 金份 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 工作 日闭市 后, 基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基 金管 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 五)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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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 输差错、 数 据计算 差错、系统故障 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 利 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 益 损失 (“ 受损方 ”) ,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 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 人协 商的 方法对 因估 值错误 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 估值 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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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 案;错 误偏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处理 。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的 证券 、 期货 交易市 场遇 法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应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 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 于证 券、 期货交 易所及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有 关会 计制度 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仍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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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 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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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 十三、 基金收益与分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 或将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 基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若投资 者不 选择 ,本基金 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 并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 的前提 下, 基金 管理人 可对基 金收 益分 配原则 和支付 方式 进行 调整,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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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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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 十四、 基金的费用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 仲裁费 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提,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托管 人根据 与基 金管理 人核 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 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 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 金管 理人无 需再 出具 资金划 拨指令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休 息日 等, 支付日期 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 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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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提,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托管 人根据 与基 金管理 人核 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 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 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 理人无 需再 出具 资金划 拨指令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休 息日 等, 支付日期 顺延。 3、 上述 “ (一) 基金费 用的种类” 中第 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及 相应协 议规定 ,按 费用 实际支 出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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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 十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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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 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 托管人 各自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 托管 人每月 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请 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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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 金从其最新规定。 ( 二)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 网站 ” )等 媒介 披露 ,并保 证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承诺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行 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 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 五)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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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 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的 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 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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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 人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 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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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管 理人的 董 事长、 总经 理及其 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 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 项; (16)管理费、托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 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 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 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 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 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的重大事 项;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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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以 及 是 否 符 合 既 定 的 投 资 政 策 和投资目标等。 11、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12 、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 值, 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 六)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 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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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 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 制作工 作 底稿, 并将相 关档案 至 少保存 到《基 金合同 》 终止后 10 年。 ( 七)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 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 暂停或 延迟 披露基 金 相关 信息 的情 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货 交易市 场遇 法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停 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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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 十八、风 险揭示 ( 一) 投资于 本基 金的主 要风 险


1 、市 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 风险 。因国 家宏观 政策 (如货 币政 策、财 政政 策、行 业政 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 周期 风险。 证券市 场受 宏观经 济 运 行的影 响, 而经济 运行 具有周 期性的特点, 而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 从而对基 金收益造成影响。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 上市 公司 经营风 险。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状 况受多 种因 素影响 ,如 管理能 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 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 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 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 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 力风 险。基 金投资 的目 的是基 金资 产的保 值增 值,如 果发 生通货 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使基金的实际 收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交 易相对较不活跃, 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 风险。 (7)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 投 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具 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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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 (8) 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2、 管理 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 和管理技术等 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3、 流动 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 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动性风险, 甚至影响基金份额 净值。 1、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货币 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上述资产均存在规范的交易场所, 运 作时间长, 市场透明度较高, 运作方式规范, 历史流动性状况良好, 正常情况下 能够及时满足基金变现需求, 保证基金按时应对赎回要求。 极端市场情况下, 上 述资产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 导致基金资产无法变现, 从而影响投资者按时收到 赎回款项。 据过往数据统计, 绝大部分时间上述资产流动性充裕, 流动性风险可 控,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及时启动流动性风 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投资行业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将运用量化选股模型,以量化多因子选股、事件驱动选股策略为主, 辅以量化行业配置、 套利策略等多个策略, 力求寻找基本面良好, 价值相对低估, 波动偏低, 能带来长期稳定超额收益的股票投资组合。 同时, 本基金也将对基金 整体的波动和风险进行控制, 力求基金资产长期增值。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策 略: 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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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 1)多因子选股策略 多因子模型的基本原理为采用一系列的因子作为选股标准, 并将个股从多个 因子维度进行打分, 进而筛选出满足条件的投资组合。 本基金将通过多因子选股 模型 , 结合团队长期研究投资经验及大量历史数据的实证检验, 从多个有效维度 对股票池的个股进行综合打分, 并力求构建收益较高且风险可控的具有吸引力的 股票投资组合。 对于因子的权重而言, 本基金将结合各因子历史具体表现对其权重在不同市 场环境下进行动态调整, 力求准确把握市场环境。 在覆盖主流有效选股因子的前 提下, 本基金将优选历史环境相似的行情因子配置, 动态优选表现优异因子, 剔 除表现不佳的因子,力求自动适应市场环境变化。 2)事件驱动策略 事件驱动策略是指在提前挖掘和深入分析可能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事件基 础上, 通过充分把握事件机会 获取超额投资回报的交易策略。 事件驱动策略中的 事件是指具有较为明确的时间和内容, 能够对部分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产生一定的 影响, 从而决定股价短期波动因素的事件, 如高送转事件、 资产重组事件、 定向 增发事件以及股票回购事件等。 本基金将尽力发掘和深入分析可能为个股带来超额收益的事件, 对本基金事 件驱动模型中所采用的事件进行优选, 充分把握事件驱动策略为股票投资带来的 超额投资回报, 可能采取的事件驱动策略包括但不限于业绩预增策略、 股东增持 策略等。 3)股票投资组合的风险控制 在风险控制方面, 本基金将通过组合优化模型实现对相对风险 和相对回撤的 有效控制。 此外,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风险的变化及时调整相关因子的权重, 力争 有效地对基金组合的风险暴露进行整体把控。 而相关性较低的多策略相结合也可 一定程度上有效降低组合风险, 动态优化组合收益, 力争实现本基金长期资产增 值的目标。 4)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①利率预期及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 通过 研究 GDP 、物价 、就 业以 及国 际 收支等 主要 经济 变量 , 分析宏 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 并预测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 分析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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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 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 在此基础上, 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 动趋势,以及金融市 场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 本基金将根据对未来市场利率走向的预测, 动态调整组合的目标久期。 在预 期利率处于上升通道时, 适当降低组合久期, 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在预 期利率处于下降通道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 本基金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的预期, 建立或改变组合期限结构, 并动 态调整。 ②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是指对各市场、各种类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之间的比例进行适 时、动态的分配和调整,确定最能符合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 在市场配置层面, 本基金将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 根 据交 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收益率变化、 流动性变化和 市场规模等情况,相机调整不同市场中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占的投资比例。 在品种选择层面, 本基金依据宏观经济层面的信用风险周期和代表性行业的 信用风险结构变化, 做出信用风险收缩或扩张的基本判断。 本基金将在信用利差 水平较高时较多的配置信用债券, 在信用利差水平较低时较多的配置国债、 央行 票据等利率债品种,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③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根据经济运行周期阶段, 分析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等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 景、 业务发 展状况、 市场竞争地位、 财务状况、 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等因素, 评 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 确定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 挖掘并投资于信用风险相对较低、 信 用利差相对较大的优质品种。 债券信用风险评定需要重点分析企业财务结构、 偿债能力、 经营效益等财务 信息, 同时需要考虑企业的经营环境等外部因素, 着重分析企业未来的偿债能力, 评估其违约风险水平。 ④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着重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进行分析与研究, 同时兼顾其债券 价值和转换期权价值。本基金基于对可转 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的行业景气度、 成长性、 核心竞争力等基本面分析, 并参考同类公司的估值水平, 研判发行公司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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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 的投资价值; 基于对利率水平、 票息率及派息频率、 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分析, 判 断其债券投资价值; 采用期权定价模型, 估算可转换债券的转换期权价值。 综合 以上因素,对可转换债券进行定价分析,制定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池的资产特征进行分析, 估计资产违约风 险和提前偿付风险, 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 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 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 利用合理的 收益率曲线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 值。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时, 还将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的风险补偿收益和市 场流动性,控制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风险,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6)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①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选择流动 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并根据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判, 以 及对股指期货合约的估值定价, 与股票现货资产进行匹配, 实现多头或空头的套 期保值操作, 由此获得股票组合产生的超额收益。 本基金在运用股指期货时, 将 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流动性及风险收 益特征, 对冲系统性风险以及特殊情况下的 流动性风险,以改善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②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数量化期权定价公式对权证价值进行计算, 并结合行业研究员对 权证标的证券的估值分析结果, 选择具有良好流动性和较高投资价值的权证进行 投资。 根据权证与标的证券的内在价值联系, 合理配置权证与标的证券的投资比 例, 构建权证与标的证券的避险组合, 控制投资组合的下跌风险。 同时, 本基金 积极发现可能存在的套利机会, 构建权证与标的证券的套利组合, 获取较高的投 资收益。 综上所述,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 在综合考虑宏观因素及行业 基本面的 前提下进行配置, 不以投资于某单一行业为投资目标, 行业分散度较高, 受到单 一行业流动性风险的影响较小。 (3)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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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 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低资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以降低基金的流动性 风险: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本基金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交易所、 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股票、 债券、 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同业存单,7 个 工作日内到期或可支取的逆回购、 银行存款,7 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 应收款项等,上述资产流动性 情况良好。 本基金开放式运作, 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 可对 资产进行必要的变现, 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巨额赎回。 同时将通过合理配置组合期 限结构等方式, 积极防范流动性风险, 在满足组合流动性需求的同时, 尽量减小 基金净值的波动。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同时, 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 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 前述单个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进行 延 期 办 理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第 八 章。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 若本 基金 发生了 巨额赎 回, 基金管 理人 有可能 采取 延期办 理的 措施以 应对巨额赎回, 具体措施请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部分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存 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3) 本基金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 收取 1.5% 的赎回费, 并将上 述赎回 费全 额计 入基 金 财产。 赎回 费在 投资 者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4、 投资股 指 期货 的风险 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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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 等金融衍生品 , 投资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主要存在以 下风险 : (1) 市场 风险 :指由 于股指 期货 价格变 动而 给投资 者带 来的风 险。 市场风 险是股指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 :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 基差 风险 :指股 指期货 合约 价格和 标的 价格之 间的 价格差 的波 动所造 成的风险,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 险。 (4) 保证 金风 险 :指 由于无 法及 时筹措 资金 满足建 立或 者维持 股指 期货 合 约 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 :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 操作 风险 :指由 于内部 流程 的不完 善, 业务人 员出 现差错 或者 疏漏, 或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5、 本基 金特定 风险 本基金建立量化模型的数据来源以广泛覆盖各类信息源的数据库为基础, 包 括宏观经济数据、 行业经济数据 、 证券与期货交易行情数据、 上市公司财务数据 等。 这些数据通常来源于不同的数据提供商, 并且因为不同的需要, 在数据加工 过程中可能遵循不同的规范。 基金管理人以加工后的数据作为建立模型的数据来 源, 因此, 源数据错误或预处理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可能直接影响量化模型的输出 结果,形成数据风险。 此外, 由于本基金采用量化模型指导投资决策, 因此 该方法的有效性 在一定 程度上也会影响本基金的表现。 一方面, 面对不断变换的市场环境, 量化投资策 略所遵循的模型理论均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 另一方面, 在定量模型的 具体设定中, 核心参数假定的变动均 可能影响整体效果的稳定性; 最后, 定量模 型存在对历史数据的依赖。 因此, 在实际运作过程中, 市场环境的变化可能导致 遵循量化模型构建的投资组合在一定程度上无法达到预期的投资效果。 6、 操作 或技术 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 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 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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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 管理公司、 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等。


7、 政策 变更风 险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政策修改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 使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 例如, 监管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 基金估值方法的调整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 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基金投资 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为调整投资组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等。 8、 其他 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商违约、 托管行违约等 超出基 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受损。 ( 二) 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 基金 管理 人直接 办理本 基金 的销售 外, 本基金 还通 过代销 机构 代理销 售, 但是, 基金并不是 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 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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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 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基金 合 同约定 应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基 金合 同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须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并 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生效 , 决议 生效后两个工作 日内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 在 指定媒介公告。 ( 二) 基金合 同的 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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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若遇基金持有的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出 现长期休市、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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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 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即 视为 对 《基 金合 同》 的 承认 和 接 受,基 金投资 者自 依据 《基金 合同》 取得 本基 金 的基 金份额 ,即 成为 本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 《 基金 合同 》 的当 事人, 直至 其不 再持有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基金 份额持 有人作 为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 章 或签字 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 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 《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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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 (5) 在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或 者 《 基金合 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 了 《基 金合 同》 及国家 有关法 律规 定, 应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 换 基金 销售机 构, 对基金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行为进 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 件的 机构担 任基 金登记 机构 办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 《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金合同 》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 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 或 转换 申 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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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期货经纪商 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理或 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 基金份 额认 购、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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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0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 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 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 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 不能 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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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1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 《基金合同》 约 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法 律 法 规行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损失 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 开设证券 账户、 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 2、根 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 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 内部风 险 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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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2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 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 或者有权机关或者基金托管人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 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 查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 《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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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3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有 权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出席会 议并 表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 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日常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除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或《 基金合 同 》 另有规 定 外 ,当出 现或 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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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4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 不违 背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以及 对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 除基 金管理 费、基 金托 管费 以 外的 应由本 基金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承担的费用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调 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赎 回费率 、 或在不提高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费率的前提下,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或变更收费方式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 《 基金 合同》 的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基金 管理 人、登 记机构 、基 金销售 机构 ,在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许可的范围内,在不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在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范 围内, 本基 金推出 新业 务 或服 务; (8) 按照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 规定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基金 合同 》 另有 约定 外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 金托 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 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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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5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并 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 集人 负责选 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 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 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通 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会议 召集 人决定 在会 议通知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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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6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 召集 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 场开 会。 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出 席或 以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 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受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 对, 汇总到 会者出 示的 在权益 登记 日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2、通 讯开 会。 通讯开 会系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对 表决 事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式 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约 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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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7 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 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 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或授 权他人 代表 出具书 面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4)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 许的 情况下 ,本 基金亦 可采 用网络 、电 话等其 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4、在 法律 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 许的 情况下 ,本 基金亦 可采 用网络 、电 话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条第 (2) 款、 第 2 条第 (3) 款规 定比 例的, 召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如 《基 金合同 》 的 重大 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 合并、 法律法 规及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及 会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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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8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 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 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 别决 议, 特别决 议应当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2/3 以上 (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 除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 《基金 合同 》 另有规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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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9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代 理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异 议 ,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 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 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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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 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本 基金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自表 决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决 议 生效 后两 个工 作日内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的 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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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1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立 清算小 组, 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若遇基金持有的股票或 其他有价证券出 现长期休市、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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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2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 提交中国国 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员会 ,根据该 会 届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市。 仲裁 裁决是终局性 的,并对 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各方当事人应恪守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 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 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供 投资 者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 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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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3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内 容摘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68 号15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68 号15 层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刘立达 成立日期:2002 年6 月1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0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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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4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 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范 围、投 资对 象进 行监督 。 《基 金合 同》 明确约 定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券 选择 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 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 包含中 小板 、创 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 、 债券( 包括 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 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 可转换债券、 可交 换债券 及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允 许投资 的债 券 ) 、债券 回购、 资产 支持 证券、 货币 市场工 具(含 同业 存单 ) 、权 证、股 指期 货 以 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 每 个 交 易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现 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权证 、 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 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 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 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 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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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5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 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 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 金 财 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 申 购 , 本基 金 所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过 本 基金 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 金 进 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行 债 券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不 得 超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本基金总资产不超 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3. 本基 金 持 有 的所 有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其 公 允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10% ;本基 金持 有 的同一 流通 受限证 券, 其公允 价值 不 得超 过本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3 % ; 14.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 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 )本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 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 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与 有 价证券 市值之 和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95% 。 其 中,有 价证 券指股 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权 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买 入返 售金 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3 )本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 出 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不 得 超过本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4 )本基金所 持有的 股票市值和 买入、卖 出 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 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本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 平 仓)的股指 期货合约 的 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5.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16. 本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的 且 由 本 基 金 托管 人 托管 的 全 部 投 资 组合 持 有一 家 上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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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6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7. 本基 金 主 动 投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的 市 值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8. 本基 金 与 私 募类 证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国 证 监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体 为 交易 对 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9. 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 应与基金托管人、 期货公司三方一同 就股指期货开户、 清算、 估值、 交收等事 宜另行签署 《期货投资托管操作三方备 忘录》 。 除上述第 2 、9 、17 、18 项以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 的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 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并相应修改其投资组合限制规 定。 ( 三)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本托 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 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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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7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 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 新, 新名单确定 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 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 、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本基金 投资的流通受 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 管,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 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 由基金管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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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8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 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 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 比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异常情 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 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 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 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 上述书面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1 )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 )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公开发 行股票 发行人与中 国证券登 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或 中 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在合理期限内未能 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券管 理工作方 面 有关制度、 流动性风 险 处置预 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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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9 (4 )信息披露情况。 6.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七)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 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 的规 定,应 及时以 电话 提醒 或书面 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 管人按 照法律 法规 、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送 基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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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0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 人改 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 财产应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3.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 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 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 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 交易交收、开户银行或 交易/ 登记结算机构扣收交易费、 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 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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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1 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营 业 机 构 开 立的“ 基金募集 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 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 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 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为 基 金 开 立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 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 户费由基 金 管理人先行 垫付, 待托 管产品启始 运营后, 基 金管理人 可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 款指令, 将代垫开户费从本基金托 管 资 金 账 户 中 扣 还 基 金 管理人。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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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2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保证金、 交 收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执行。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 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 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 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 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 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 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 存款开户证实书 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司/ 北京分 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 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双方约定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 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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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3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 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合同复印 件, 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 得转移。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与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 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 股指期货 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证 券(包 括股 票等)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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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4 ②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交 易或挂 牌转 让的固 定收 益品种 (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④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 估值日不存在活跃 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 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 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活跃 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 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④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对全国银 行间市 场上不含权 的固定收 益 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 值 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 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①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 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②首次发行未上市的 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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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5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 进行估值。 ④本基金投资股指 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 估值当日无结算 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 )本基金可 以采用 第三方估值 机构按照 上 述公允价值 确定原则 提 供的估 值价格数据。 (6 )如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述方 法进行估 值 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 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6)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作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 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给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需 要 进 行 赔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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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6 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 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 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 虽 然 多 次 重 新 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申 购 或 赎 回 金 额 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证券、期货交 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 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仍未能发现该错误 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 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行业另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 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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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7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 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 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 金合 同》 生效不 足两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 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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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8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规承担 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 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 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 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并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变更 、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 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 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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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9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 为 6 个月, 若遇基金持 有的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出现 长期休市、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 6.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 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 基金财产 清 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9.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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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0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树立并倡导 “以客户为中心” 的服 务理念以及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至上 ” 的企业价值观, 致力于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完善的理财服务解决方 案和 卓越的服务体验实践。 基金管理人 通过完善服务过程,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创 造价值,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提供专业 和优质的理财服务体验。 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 金 份额持有人需求、业务发展和技术变迁,不断完善服务内容,提升服务品质。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共性需求, 基金管理人 主要利用两个公共接触点: 公 司网站 和呼 叫中 心(Call Center) 来 提供 公共 服务;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个性 化需求与隐性需求, 基金管理人采用服务定制的方式以及通过专业的理财顾问团 队与基金 份额持有人接触拜访、沟通和交流的机制,提供个性化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持续完善服务。 主 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资 料寄 送 1、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需求向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电子文件或纸质 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 二) 基 金收 益分配 申购基 金份 额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将现金收益转换基金份额申购的服务, 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 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 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 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 基金管理人 将支 付现金。 ( 三) 基 金转 换 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 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 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四) 呼 叫中 心及网 站服务 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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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1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预设基金查询密码, 预设的基金 账户查询的缺 省密码 为基金 持有 人开 户证 件 号码的 后六 位( 若开户 证件号 码的 后六 位包含 特殊 字符或中文, 该位字符以 “0” 替换)。 为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的安全和隐 私权不受侵犯,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其知晓基金账号后, 及时拨打基金管理 人呼 叫 中 心 全 国 统 一 客 服 电 话 400-820-0860 或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 www.galaxyasset.com 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电话和网站 查询 其账户及交易信息 。 基金管理人呼 叫 中 心(400-820-0860) 自 动 语 音 系 统 提 供 7*24 小 时 账 户 余 额、 交易等信息的查询 ;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 5*8 小时的人工服务, 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供业务咨询、账户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受理等服务。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通 过基金 管 理 人网 站 www.galaxyasset.com 可 以 得到 各 种 网上在线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基金平台可以进行自助开 户、 基金交易、账户查询、信息修改 等。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和呼叫中心全国统一客服电话进 行 服务定制。 ( 五) 投 诉和 建议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呼 叫 中 心 自 动 语 音 留 言 、 呼 叫 中心人工座席、 书信、 电子邮件、 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 代销机构所提供的 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 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 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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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2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报告期内, 本基金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上 刊登公告如下 : 1、银河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2017.8.30 ) 2、银河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2017.8.30 ) 3、银河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8.30) 4、银 河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分 基金 在中泰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开通 定投、 参加申购、 定投交易费率优惠以及降低定投 起始金额的公告 (2017.8.31) 5、银 河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分 基金 开通上 海华 夏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定投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7.9.22) 6、银 河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分 基金 增加华 鑫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为 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7.9.25) 7、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2017.9.28) 8、银 河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所持 有股票 因长 期停牌 变更 估值方 法的提示性公告(2017.9.29) 9、银 河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所持 有债券 估值 调整的 提示 性公告 (2017.9.29) 10、银河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生效公告(2017.10.14) 11、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通 定投业务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7.10.24) 12、 银河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 转换) 业务公 告(2017.11.10) 13、 关于银河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等代销机构定投业务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7.11.15) 14、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 有股票估值调整的提示性公告 (2017.11.16) 15、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2017.12.9) 16、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2017.12.19) 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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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3 17、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2017.12.20) 18 、 银 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产 品 实 施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公 告 (2017.12.30) 19、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2018.1.12) 20、 银河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债券估值调整的提示性公告 (2018.1.13) 21、银河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4 季度报告(2018.1.18 ) 22、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交易基金转换及转换补差费率优惠的公 告(2018.1.22) 23、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参加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8.1.31) 24、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改银河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2018.3.24) 25、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 持有股票估值调整的提示性公告 (2018.3.24) 26 、 银 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赎 回 费 的 公 告 (2018.3.27) 27、银河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2017 年年度报告(2018.3.30) 28、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参加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8.4.13) 29、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估值调整的提示性公告 (2018.4.20) 30、银河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1 季度报告(2018.4.23 ) 31、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 法的提示性公告(2018.5.2 ) 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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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4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人 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银河 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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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5 二十五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 准予银河量化价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 批复文件


(二)《银河量化价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银河量化价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 募集银河量化价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 投资 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查阅或下载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托管协议及基 金的各种定期和临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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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八年五月 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