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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小盘(257010)

国联安小盘: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国联安德 盛小盘精 选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 (2018年第1 号) 基金管理 人:国联 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 由基 金管理 人经 中国证 监会 证监基 金字[2004]19 号文批 准募 集 设 立,核准日期为2004 年2 月27 日。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4 月 12 日, 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8 年3 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 目


录 一、 绪


言 .............................................................................................. 4 二、 释


义 .............................................................................................. 5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 8 四 、 基 金 托管 人 ...................................................................................... 17 五 、 相 关 服务 机 构 ................................................................................... 24 六 、 基 金 的募 集 ...................................................................................... 61 七、 基金合 同 的 生 效 ............................................................................. 62 八 、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 63 九 、 基 金 投资 .......................................................................................... 72 十 、 基 金 的业 绩 ...................................................................................... 85 十 一 、 基 金财 产 ...................................................................................... 86 十 二 、 基 金资 产 的 估 值 ........................................................................... 88 十 三 、 基 金的 收 益 分 配 ........................................................................... 94 十 四 、 基 金的 费 用 与 税收 ........................................................................ 96 十 五 、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计 ...................................................................... 103 十 六 、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 104 十 七 、 风 险揭 示 .................................................................................... 108 十 八 、 基 金合 同 的 终 止与 基 金 财 产清 算 ................................................ 110


·3· 十 九 、 基 金合 同 的 内 容摘 要 .................................................................. 112 二 十 、 基 金托 管 协 议 的内 容 摘 要 ........................................................... 125 二 十 一 、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服 务 ........................................................ 133 二 十 二 、 其他 应 披 露 事项 ...................................................................... 136 二 十 三 、 招募 说 明 书 的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 139 二 十 四 、 备查 文 件 ................................................................................. 140


·4·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管理规定》 ” )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联安德盛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 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5·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合同》 : 指《国联安德盛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本 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证券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 修订 《基金法》 : 《流动性管理规 定》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作出的修订 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就本招募说明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国联安德盛小盘精选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国联安德盛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根 据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国联安德盛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中国工商银行” ) 基金代销机构: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申购、赎 回和其它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 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人: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和其他自然人(法律法 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投资的除外) 机构投资人: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合格境外投资人:


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经有关政府部门 批准的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的境外投资人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2004 年4月12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 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终止基金合同的 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三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它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 指本基金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认购: 指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 理人购回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 ·7·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 额的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流动性受限资产: 基金收益: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它收益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 本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它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基金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网 站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合 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全 部 履 行 或 无 法 部 分 履 行 本 协 议 的 任 何 事 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 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它 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8· 三、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 金 管 理 人概 况 基金管理人名称: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路 1318 号9 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路 1318 号9 楼 设立日期:


2003 年4 月3 日 法定代表人:


庹启斌 电话:





021-38992888 联系人:


茅斐 本基金管理人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 号文批 准, 由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德国安联集团共同发起设立的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 注 册 资 本 为1.5 亿 元 人 民 币 , 目 前 股 权 结 构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出 资 比 例为51% ; 德国安联集团出资比例为49% 。 (二) 主 要 人 员 情况 1、现任董事会成员 庹 启 斌 先 生 , 董 事 长 , 经 济 学 博 士 。 历 任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国 际 金 融 系 讲 师 、 君安证券有限公司万航渡路营业部经理、资产管理公司研究部经理、香港公司 研究策划部经理、研究发展中心主任、经纪管理部总经理、债券部总经理、副 总裁、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孟 朝 霞 女 士 , 公 司 总 经 理 , 硕 士 学 位 。 历 任 新 华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企 业年金管理中心总经理、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2018 年 3 月 28 日,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同意 刘轶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督察长职务,由总经理孟朝霞女士代行督察长职务。 Jiachen Fu ( 付佳晨) 女士, 董事, 工商管理学士。 2007 年起进入金融行业, 历任安联集团董事会事务主任、安联全球车险驻中国业务发展主管兼创始人、 忠利保险公司内部顾问、戴姆勒东北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及监控部成员、美国 克赖斯勒汽车集团市场推广及销售部学员。现任安联资产管理公司驻中国业务 ·9· 董事兼业务拓展总监、管理董事会成员。 Eugen Loeffler 先生, 董事, 经济与政治学博士。2017 年 3 月底退休前, 担 任 安 联 投 资 管 理 新 加 坡 公 司 行 政 总 裁/ 投 资 总 监 , 负 责 监 督 安 联 亚 洲 保 险 实 体 的 投资管理事务。1990 年起进入金融行业,他历任安联全球投资韩国公司董事总 经理/ 投 资 主 管 、 安 联 全 球 投 资 亚 太 区 投 资 总 监 、 安 联 苏 黎 世 公 司 投 资 总 监 、 安 联苏黎世房地产及安联资产管理苏黎世公司行政总裁、安联投资管理公司环球 股票团队主管、安联全球投资韩国公司主席及行政总裁、安联人寿韩国公司投 资总监、安联资产管理香港办事处投资总监兼主管、安联资产管理欧洲股票研 究部主管、安联慕尼黑总部财务部工作(股票/长期参与计划投资管理) 。 汪卫杰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会计师职称。1994 年起进入金融行业, 历任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主管、稽核部副总经理、资金计划部副总经 理、长沙营业部总经理、财务总部总经理、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助理、计划财务 总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总部总经理、资产负债管理 委员会专职主任委员、子公司管理小组主任。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纪委副书记、纪检监察室主任。 程 静 萍 女 士 , 独 立 董 事 , 高 级 经 济 师 职 称 。 历 任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副 科 长 、 副 处长、处长、局长助理,上海市财政局、税务局副局长、上海市计划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兼上海市物价局局长、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副主任、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决策咨询委员会专职委员。现任上海银 行独立董事。 胡斌先生, 独立董事, 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美国伊利诺伊大学(UIUC)工 商管理硕士 (MBA ) 、 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工程博士。 历任纽约银行梅隆资产管理 公司担任 Standish Mellon 量化分析师、 公司副总裁, Coefficient Global 公司创 始 人之一兼基 金经理。2007 年 11 月起,担任 梅隆资产管 理中国区负 责人。2010 年 7 月起, 于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首席执行官 (总经理) 。 现任 上海系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担任总经理。 2、现任监事会成员 王越先生,监事会主席,大专学历。1975 年 3 月参加工作,历任上海民生 中学会计、上海城市建设学院财务科副科长等职务。1993 年 7 月加入原国泰证 ·10· 券,历任国泰证券国际业务部副经理、国际业务部经理、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 等职务, 1999 年 8 月公司合并后至 2000 年 9 月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会计部副总 经理;现任国泰 君安证券稽核审计部副总经理。 Uwe Michel 先生,监事,法律硕士。历任慕尼黑 Allianz SE 亚洲业务部主 管、主席办公室主管、Allianz Life Insurance Japan Ltd. 主 席及日本全国主管、德 国慕尼黑 Group OPEX 安联集团内部顾问主管。现任慕尼黑 Allianz SE 业务部 H5 投资与亚洲主管。 朱 慧 女 士 , 职 工 监 事 , 经 济 学 学 士 , 历 任 国 泰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监。 刘 涓 女 士 , 职 工 监 事 , 经 济 学 学 士 , 现 任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部 部门副总监。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庹 启 斌 先 生 , 董 事 长 , 经 济 学 博 士 。 历 任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国 际 金 融 系 讲 师 、 君安证券有限公司万航渡路营业部经理、资产管理公司研究部经理、香港公司 研究策划部经理、研究发展中心主任、经纪管理部总经理、债券部总经理、副 总裁、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孟 朝 霞 女 士 , 公 司 总 经 理 , 硕 士 学 位 。 历 任 新 华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企 业年金管理中心总经理、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2018年3月28日,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同意刘 轶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督察长职务,由总经理孟朝霞女士代行督察长职务。 李 柯 女 士 , 副 总 经 理 , 经 济 学 学 士 。 历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上 海 分 行 国 际 业 务 部、上海联合财务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副经理、经理、营运负责人兼内部审计 师、公司副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助理。现任国 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魏 东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经 济 学 硕 士 。 曾 任 职 于 平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和 国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1月加盟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交 易部总经理、华宝兴业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和华宝兴业先进成 ·11· 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及国内投资部总经理职务。2009 年6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基金经理、 总经理助理、 投资总 监等职务。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并兼任国联安德盛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满 黎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硕 士 学 位 。 历 任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高级投资顾问、西安分公司总经理、华东业务总部总经理、北京总部高级董事 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1 )现任基金经理: 邹新进 先生, 硕士。 邹新进 先生于2004 年7 月加盟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前身为华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任分析师。2007 年7 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曾先后担任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副总监,2010 年3 月 起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2012 年2 月至2013 年4 月兼任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3 月起兼任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 )历任基金经理: 基金经理 担 任 本 基 金基 金 经 理 时间 袁柏南先生 2004 年 4 月至 2004 年 9 月 张学军先生 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11 月 吴任昊先生 2006 年 12 月至 2007 年 9 月 王轶先生 2006 年 3 月至 2007 年 11 月 吴鹏先生 2007 年 9 月至 2010 年 3 月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12·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是 公 司 基 金 投 资 的 最 高 投 资 决 策 机 构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由 公司总经理、主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监负责人、固定收益部负责 人、研究部负责人及高级基金经理1-2人(根据需要)组成。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孟朝霞(总经理) 魏东(投资总监、副总经理)投委会执行主席 邹新进(权益投资部总监) 杨子江(研究部总监) 高级基金经理1-2人(根据需要)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孟朝霞(总经理) 魏东(投资总监、副总经理)投委会执行主席 杨子江(研究部总监) 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 管 理 人的 职 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 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 管 理 人承 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 并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 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 金 管 理 人的 内 部 控 制制 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面。内 部控制机制是指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内部控制 制度是指公司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 有效实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1、 内部控制的目标


·14·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控 制 的 总 体 目 标 是 建 立 一 个 决 策 科 学 、 运 营 规 范 、 管 理 高效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 公司。具体来说,应达到以下目标: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 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 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 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 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4) 不断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益, 努力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圆满完 成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 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合规性原则。 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 规章和各项 规定。 2)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不得留 ·15· 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审慎性原则。 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 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 发点。 4) 适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1 ) 公 司 必 须 公 司 必 须 依 据 自 身 经 营 特 点 设 立 顺 序 递 进 、 权 责 统 一 、 严 密 有 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① 建 立 以 一 线 岗 位 为 基 础 的 第 一 道 监 控 防 线 。 各 岗 位 职 责 明 确 , 有 详 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 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 建 立 相 关 部 门 、 相 关 岗 位 之 间 相 互 监 督 制 衡 的 第 二 道 监 控 防 线 。 建 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③ 建 立 以 督 察 长 、 监 察 稽 核 部 对 各 岗 位 、 各 部 门 、 各 机 构 、 各 项 业 务 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 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2 ) 公 司 必 须 建 立 科 学 的 授 权 批 准 制 度 和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各 业 务 部 门 和 分 支 机构必须在适当的授权基础上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直接的操作部门或经 办人员和直接的管理部门或控制人员必须相互独立、相互牵制。 3 ) 公 司 必 须 建 立 完 善 的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和 规 范 的 岗 位 管 理 措 施 。 在 明 确 不 同 岗位的工作任务基础上,赋予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相互 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严格的操作程序 和合理的工作标准,大力推行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的目标管理。 4 ) 公 司 必 须 真 实 、 全 面 地 记 载 每 一 笔 业 务 , 充 分 发 挥 会 计 的 核 算 和 监 督 职 能,健全会计、统计、业务等各种信息资料及时、准确报送制度,确保各种信 息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16· 5 ) 公 司 必 须 建 立 严 密 有 效 的 风 险 管 理 系 统 , 包 括 主 要 业 务 的 风 险 评 估 和 监 测办法、分支机构和重要部门的风险考核指标体系以及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防 范系统等。通过严密的风险管理,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弱点,以便堵塞漏洞、 消除隐患。 6 ) 公 司 必 须 制 订 切 实 有 效 的 应 急 应 变 措 施 , 设 定 具 体 的 应 急 应 变 步 骤 。 尤 其是投资交易等重要部位遇到断电、失火等非常情况时,应急应变措施要及时 到位, 并按预定功能发挥作用, 以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受到不必要的影响。 5、 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公 司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投 资 管 理 业 务 控 制 、 信 息 披 露 控 制 、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 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 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 采取控制措施。 2) 公司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 公司根据 国 家法律法 规 的要求, 遵 循安全性 、 实用性、 可 操作性原 则, 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4) 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 《证券投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办 法 》 、 《 企 业 财 务 通 则 》 等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制 订 基 金 会 计 制 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 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5) 公司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建立完善的监察稽核控制 制度,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17· 四、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7 年末,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30 人, 平均年龄33 岁, 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 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 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 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产、QDII 资 产、 股权投资基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2017 年末,中国 工 商 银 行共托 管 证 券投资 基 金815 只。自2003 年 以 来,本 行 连 续十四 年 获 得香 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54 项 最 佳 托 ·18· 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 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 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1 、 保存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回款项;


·19· 15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配;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 各 项 业 务 飞 速 发 展 , 始 终 保 持 在 资 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 险管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 要工作来做。 继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年 八次 顺 利 通 过 评 估 组 织 内 部 控 制 和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充 分 的 最 权 威 的SAS70 ( 审 计 标 准 第70 号 ) 审 阅 后 ,2015 年、2016 年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均 通 过ISAE3402 (原SAS70 ) 审 阅 , 迄 今 已 第 十 次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控 制 及 有 效 性 报 告 , 表 明 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 面认可, 也 证 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轨,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 常规化的内 控工作手段。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20· 保 证 业 务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强 化 和 建 立 守 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 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 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 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 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 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合法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 完整性原则。 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 的部门、岗位和人 员。 (3 ) 及时性原则。 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 规章制度。 (4 ) 审慎性原则。 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 有效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 独立性原则。 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 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 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21· (1 ) 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 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 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 高层检查。 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 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 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 人事控制。 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控防线” 、 “ 互 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 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 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 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 经营控制。 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 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 效益最大化目的。 (5 ) 内部风险管理。 资产托管部通过稽 核监察、 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 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 数据安全控制。 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 应急准备与响应。 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 制定了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 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 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 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 ·22· 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 完善组织结构,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 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 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 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 多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 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 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 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和 有 关 基 金 法 规 的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 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 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或 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23· 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4· 五、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基 金 份 额 销售 机 构 1 、 直 销 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路1318 号9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路 1318 号9 楼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电话:021-38992888 联系人:茅斐 2、 代 销 机构 1)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010-66107913 联系人:李鸿岩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2)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电话:010-89937333


·25· 联系人:迟卓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址:bank.ecitic.com 3)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4)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电话:021-61616192 联系人:吴斌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5)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26· 电话:021-38032284 联系人:钟伟镇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公司网址: www.gtja.com 6)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77 联系人:刘芸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或95587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7)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275 联系人:李楠 客户服务电话: 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cn 8)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27·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0512-65581136 联系人:魏纯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9)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电话:0551-2257034 联系人:李伟卫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10)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东路 2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25-84579763 联系人:万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11)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28·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电话:0755-82943079 联系人:黄婵君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12)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010-66568292 联系人:邓颜 客户服务电话:95551 或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3)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3066 联系人:李颖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14)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9·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 大都会广场 36 、38 、41 、42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电话:0755-82558305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公司网址:www.gf.com.cn 15)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29 层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602 联系人:孟婉娉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16)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电话:021-38565547 联系人:乔琳雪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30· 17)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 82960167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18)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 (01A、 02、 03、 04)、17A、18A、24A 、25A、26A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 (01A、 02、 03、04)、17A、18A 、24A、25A、26A 法定代表人:刘晓丹 电话:0755-82492193 联系人:庞晓芸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lhzq.com 19)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7596084 联系人:王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31· 公司网址:www.ccb.com 20)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电话:(010)85238428 联系人:刘军祥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公司网址:www.hxb.com.cn 21)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郑向溢 电话:0755-82558038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22)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新源广场2 号楼21-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联系方式:021-63325888-3108


·32·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公司网址:www.dfzq.com.cn 23)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朱海亚 电话:0574-87011947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24)名称:新时代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电话:010-83561146 联系人:田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399


公司网站:www.xsdzq.cn 25)名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33· 电话:021-53686262 客户服务电话:96251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26)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至 21 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与福田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座 18-21 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电话:0755-82023442 联系人:张鹏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或 95532 公司网址:www.china-invs.cn 27)名称: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世纪大道 1600 号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600 号32 楼 法定代表人:祝健 联系电话:021-62171984 联系人:陈敏 客户服务电话:021-63340678 公司网址:www.ajzq.com 28) 名称:中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34·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电话:0531-68889157 联系人:王霖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29)名称: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 18 号光大银行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 18 号光大银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黄冰 联系电话:0755-83053731 联系人:刘翠玲 客户服务:400-8505-505 公司网址:www.ytzq.net 30)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电话:0755-22197874 联系人:叶佳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公司网址:www.bank.pingan.com 31)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35· 地址:上海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电话:021-22169089 联系人:李晓皙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32)名称: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光大银 行办公楼14-18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17 号中国人寿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电话:(0471)4961259 联系人:常向东 客户服务电话:400-196-6188 公司网址:www.cnht.com.cn 33) 名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电话:021-68778081 联系人:胡星熠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址:www.cnhbstock.com 34) 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6·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 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户服务电话:010-63081493 联系人:尹旭航


联系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5)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4846


客户服务电话:95541 或400-8888-811


公司网址:www.cbhb.com.cn 36)名称:东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18 层 办公地址: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18 层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霍晓飞 联系电话:021-50586660-8644 客户服务电话:95531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37· 37)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五四路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办公地址:福州五四路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326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公司网址:www.gfhfzq.com.cn 38)名称:华龙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21 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电话:0931-4890100 联系人:李昕田 客户服务电话:96668 (甘肃省内),400-6898-888 公司网址:www.hlzqgs.com 39)名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30 楼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30 楼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联系电话:0769-22115712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联系人:李荣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38· 40)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电话:010-66594587 联系人:张建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41)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成证大厦16 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42)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世安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联系人:郑舒丽 联系电话:0755-22626391


·39· 公司网址:www.stock.pingan.com 43)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 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41 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





融大厦A 栋41 层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电话:0791-86797444 联系人:胡晨 客户服务电话: 95335 公司网址:www.scstock.com 44)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联系人: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公司网址:www.nesc.cn 45)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40·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46)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桥路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军 电话:010-60834772 联系人:周雪晴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47)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1 至18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电话:010-58566100 联系人:李慧灵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9999 公司网址:www.hrsec.com.cn 48)名称:中信证券(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2、5 层


·41·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电话:0532-85022326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49)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电话:027-87618882 联系人:翟璟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公司网址: www.tfzq.com 50)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5863726 联系人:周俊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51)名称: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1 幢1 层、 2 层、 9 层、 11 层、


·42· 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李昊恒 电话:010-65807856 客服电话:95162、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net 52)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技术发展大厦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13 号江苏大厦 B 座15 楼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电话:0755-82570586 联系人:罗艺琳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53)名称: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26 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刘熠 联系电话:021-68761616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43· 54)名称: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华路 5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50 号 法定代表人:周剑秋 电话:025-52278866 联系人:贾国荣 客服电话:400-828-1288 网址:www.ftol.com.cn 55)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15-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5832583 联系人:毛诗莉、王立洲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56)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2 座 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电话:010-65051166 联系人:杨涵宇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44· 57)名称: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8211 联系人:黄莹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58)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 大厦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电话:0991-2307533 联系人:王怀春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59)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182 联系人:谭磊


·45·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60)名称: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15618885038


联系人:余翼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61)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2 楼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20613999 联系人:王诗玙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62)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77


·46· 联系人:朱玉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63)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62020088 联系人:李晓芳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64)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17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65)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联系人:童彩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47· 网址:www.zlfund.cn 66)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10-85650628 联系人:刘洋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67)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A 座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9 层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电话:010-59497361 联系人:李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9988


网址:www.zscffund.com 68)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电话:021-20691832 联系人:胡雪芹


·48·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69)名称: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12 层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12 层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电话:010-67000988 联系人:李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http://www.zcvc.com.cn 70)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10 号楼 14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电话:021-50583533 联系人:郭丹妮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71)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49·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72)名称: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电话:15249236571 联系人:陈霞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73)名称: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1006-1008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010-57418813 联系人:李超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74)名称: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10 楼1001 室 法定代表人:蒋雪琦


·50· 电话:0571-88337717 联系人:孙成岩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75)名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 6 楼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4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电话:021-80133828 联系人:徐烨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76)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电话:010-83363101 联系人:文雯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77)名称: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5 楼


·51·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电话:021-20665952 联系人:宁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78)名称: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楼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东门二层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电话:010-85643600 联系人:姜颖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79)名称: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8 号楼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021-52822063 联系人:兰敏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80)名称: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52·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电话:021-22267943 联系人:朱真卿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81)名称: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2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88312877 联系人:徐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http://www.yilucaifu.com/ 82)名称: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99 联系人:邱湘湘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83)名称: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53·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 0507 ;0755-8946 0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84)名称: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智慧广场第 A 栋11 层1101-02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电话:0755-84034499 联系人:张烨 客户服务电话:400-9302-888 网址:http://www.jfzinv.com/ 85)名称: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 国际 SOHO 城 (一期) 第 七幢23 层1 号4 号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 (一期) 第七幢23 层1 号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电话:027-83863742 联系人:陆锋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54· 网址:www.buyfunds.cn 86)名称: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电话:021-50712782 联系人:021-507101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87)名称: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电话:0755-83999907-819 联系人:刘勇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88)名称: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金融商业楼 34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3 层341-342 室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电话:010-52609656


联系人:季长军


·55· 客户服务电话:400-188-5687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89)名称: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 号36 层 3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F 座12 层B 室 法定代表人:程刚 电话:010-56176118


联系人:张旭


客户服务电话:400-100-3391 网址:www.dianyingfund.com 90)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62680527


联系人:丁向坤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91)名称: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中心 D 座21&28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电话:010-58170876


·56· 联系人:徐晓荣/刘聪慧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cn 92)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 城中路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 联系人:吴鸿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93)名称: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 1604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 15 号武林时代20 楼 法定代表人:陈刚 电话:0571-85267500 联系人:胡璇 客户服务电话:0571-86655920 网址:www.cd121.com 94)名称: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57· 电话:021-63333389 联系人:王哲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95)名称: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 355 号岗厦皇庭中心 8 楼DE 法定代表人:高锋 电话:0755-82880158 联系人:廖嘉琦 客户服务电话:400-804-8688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96)名称:贵州华阳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县金钟经济开发区 C 栋标准厂 房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 9 号君派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程雷 电话:0851-86909950 联系人:陈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839-1818 网址:www.hyzhfund.com 97)名称: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 21 层222507


·58·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联系人:戚晓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98)名称: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2 号楼106 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盛世龙源国食苑 10 号楼 法定代表人:于龙 电话:187-0135-8525 联系人:吴鹏 客户服务电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vn.com 99)名称: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2123 号3 层3E-265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 391 号A 座五层


法定代表人:林琼


电话:021-64389188


联系人:黄志鹏


客户服务电话:400-7676-298


网址:www.youyufund.com 100)名称: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59·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楼 01、02、03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楼 01、02、 03 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电话:010-62680827 联系人:樊晴晴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二) 注 册 登 记 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路1318 号9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路 1318 号9 楼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电话:021-38992888 联系人:仲晓峰 (三) 审 计 基 金 资产 的 会 计 师事 务 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5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 50 楼 负责人:蔡廷基 电话:021-22122888 联系人:彭成初


·60· (四) 出 具 法 律 意见 书 的 律 师事 务 所 名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69 号裕景国际商务广场 A 座15 楼 负责人:颜学海 联系电话:021-58773177 传真:021-58773268 联系人:冯加庆 经办律师:颜学海、冯加庆


·61· 六、基 金的募 集 本 基金由管理人依照《证券投资 基 金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并经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2 月 27 日证 监基金字[2004]19 号文 批准募集。募集期为 2004 年 3 月 15 日至 2004 年 4 月 8 日。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 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 募集期共募集 8,324,975,786.82 份基金份额, 有效认购户 数为 231,431 户。


·62·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效 (一) 基 金 合 同 生效 ( 原 基 金合 同 成 立 )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04 年4 月12 日生效。 (二) 基 金 存 续 期内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数 量和 资 金 额 的限 制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内, 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 工作日达不到 100 人, 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 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 案。 存续期间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100 人, 或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终 止,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法律、 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63· 八、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一) 申 购 和 赎 回场 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销 售 机 构 名 单 和 联 系 方 式 见 上 述 “五、相关服务机构”中的第(一)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 理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开 通 电 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 易 方 式 , 投 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将另行公告。 (二) 申 购 和 赎 回开 放 日 及 时间 1、申购、 赎回的开放日:指本基金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 务的工作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 赎回开始日:2004 年7 月 9 日 申购开始日:2006 年2 月 13 日 2、营业时间: 代 理 销 售 网 点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 间为交易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 直销网点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为上午9:30-下午 3:00。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或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更 改 或 实 际 情 况 需 要 , 基 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 质影响,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 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


·64· (三) 申 购 与 赎 回的 限 制 1、申购 金额的限制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站 或 代 销 机 构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每 次 单 笔 申 购 金 额不得低于 10 元(含申购费) ,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直销柜 台申购本基金的,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 万元 (含申购费) , 已 在直销柜台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 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 。 代 销 机 构 的 投 资 者 欲 转 托 管 入 直 销 柜 台 进 行 交 易 的 , 要 受 直 销 柜 台 最 低 金 额的限制。 投 资 者 当 期 分 配 的 基 金 收 益 , 通 过 红 利 再 投 资 方 式 转 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赎回 份额的限制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销 售 机 构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每 次 赎 回 申 请 不 得 低 于 100 份基金份额, 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 投资者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 3、 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单 个 交 易 账 户 保 留 的 本 基 金基金份额余额 不足100 份时, 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 (如赎回、 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 金基金份额 余额一次性同时全部赎回。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申购的金 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至少在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 (四) 申 购 与 赎 回的 原 则 1 、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 应当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提出, 可以在 ·65· 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投资人实质利益的前 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 申 购 与 赎 回的 程 序 1、 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 必 须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手 续 , 在 开 放 日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人 在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 否 则 所 提 交的申购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 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赎 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T 日规定 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 投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人可向销售 机构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国联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的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 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 申 购 与 赎 回的 数 额 和 价格 1、申购数额、余额及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66·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 购 金 额 在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后 , 以 当 日 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并 扣 除 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2、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3、赎回金额 的计算方法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4、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T 日基金份 额资产净值=T 日闭市 后的 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 量 本基金份额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三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入。T 日 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 内公告。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 申 购 与 赎 回的 注 册 登 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机构在 T+1 日 自动为投资人登记 权益并办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含 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 分基金。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机构在 T+1 日 自动为投资人办理 扣除权益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办 理 时 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并按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67·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八) 拒 绝 或 暂 停接 受 申 购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3、 基金财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或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机构的 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5、 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情形;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7、 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可 暂停申购 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 1 到 4 及 6 到 7 项暂 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接受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当发生上述第 5 项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 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 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九) 暂 停 赎 回 或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 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8·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 支付出现困难;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 回申请的措施;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备 案 。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 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 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 申 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并 按照 《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 其 它 暂 停 申购 和 赎 回 的情 形 及 处 理方 式 发生基金合同 或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未 予 载 明 的 事 项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正 当 理 由 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经备案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 申购、 赎回公告。 在暂停 申购、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一) 暂 停 申 购 或赎 回 的 公 告和 重 新 开 放申 购 或 赎 回的 公 告


1、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日, 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日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69·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交易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 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 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交 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 巨 额 赎 回 的情 形 及 处 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 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本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 全额赎 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 按正 常赎回程序 执行。


(2 ) 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 开放日赎回处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 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 对于在开放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 ·70·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赎回申请,可以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未 超 过 上 述 比 例 的 部 分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根 据 前 段 “ (1 ) 全 额 赎 回 ” 或 “( 2) 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在 两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 基 金 连 续 两 个 开 放 日 以 上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三) 基 金 的 特 殊交 易 1、非交易过户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 况 下 的 非 交 易 过 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捐赠只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 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它自然人、 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按《业务规则》的 有关规定办理。 2、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转 托 管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托 管 必 须提供符合要求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转托管按《业务规则》的有 关规定办理。 3、 基金份额的转换 如 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一 开 放 式 基 金 向 本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原有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则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其 办 理 一 只 基 金 的 份额向另一只基金的份额的转换。 办理基金转换必须提供符合要求的相关资料。 ·71· 符合条件的基金转换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4、其他的特殊交易 在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有 明 确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可 以 办 理 除 上 述 业 务 以外的其他特殊交易业务。


·72· 九、基 金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是一只积极成长型股票基金,专注投资于中国 A 股市场上具有成长 潜力的小盘股。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利用国内外成功的基金管理经验,在严格的 风险控制机制下,采用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通过多角度、多层次的基本面研 究,充分发掘小盘股所具有的潜在成长性带来的投资机会,并通过波段操作的 择时策略追求较高的资本利得收益,从而实现投资者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 业绩基准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部分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天 相 小 盘 股 指 数 与 天 相 中 盘 股 指 数 的加权平均,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上证国债指数。 本基金的整体 业绩基准为: (天相小盘股指数×60%+天相中盘股指数×40%) ×60%+上证国债指数×40% 如 果 今 后 市 场 有 其 他 代 表 性 更 强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时 , 本 基 金 可 以 在 经 过合适的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三) 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股票、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四) 投资理念 通 过 积 极 主 动 的 投 资 策 略 与 卓 有 成 效 的 基 本 面 分 析 , 捕 捉 中 小 企 业 未 来 的 高成长性,并把对上市公司核心价值进行挖掘的过程转化为基金资产的增值过 程。具体体现为成长型投资和核心价值挖掘两个 方面。 (五) 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基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国 际 化 的 研 究 平 台 , 融 全 球 分 析 的 资 源 与 中 ·73· 国研究团队的智慧为一体,将定性与定量分析贯穿于公司价值评估、投资组合 构建以及组合风险管理的全过程之中,依靠坚实的基础分析和科学的金融工程 模型,把握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有利投资机会,构建最佳的投资组合,实现 长期优于业绩基准的良好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主要分为两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自下而上的证券选择。 总体上说,对于本基金的投资重点——小盘股而言,将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 综合使用数量化的金融工程模型、科学严谨的财务分析和深入的上市公司调研 与独特的草根研究等多种手段精选个股,并在此基础上构建股票投资组合。第 二个层次是资产类别配置层面的风险管理,即对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和现金 三大资产类别间的配置进行实时监控,并根据当时的宏观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 行情调整资产配置比例,达到控制基金风险的目的。总之,本基金在投资管理 的每一个层次都将定性研究和量化分析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保证投资决策的 科学性与风险收益结构的最优性。 1 、 自 下 而上 的 股 票 选择 策 略 本 基 金 整 体 的 投 资 策 略 以 “ 自 下 而 上 ” 的 股 票 选 择 为 核 心 。 在 股 票 投 资 方 面的主要对象是未来具备良好成长性并且现时估值水平较低,股价中尚未充分 反映公司未来高成长性的小盘股。通常情况下,小盘股投资将占本基金股票总 投资的 80%以上。在当前中国证券市场环境中,本基金对小盘股的界定方式为: 基金管理人每季度将对中国A 股市场中的股票按流通市值从小到大排序并相加, 累计流通市值达到总流通市值 50%的股票归入小盘股集合; 期间对于未纳入最近 一次排序范围内的股票 (如新股、恢复上市股票等) , 则参照最近一次排序的结 果决定其是否纳入小盘股集合。若因某些小盘股市值的相对变化而导致小盘股 的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情况,本着投资人 利 益最大化的原则,适时予以调整,最长不超过一年。 本 基 金 对 于 小 盘 股 的 界 定 方 式 将 随 中 国 证 券 市 场 未 来 的 发 展 与 变 革 情 况 作 出相应的调整。 成长性和估值 水 平 是 本 基 金 选 择 股 票 过 程 中 考 虑 的 两 个 最 主 要 因 素 , 基 于 对这两方面因素的考量,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下两类股票。 (1 ) 在行业 处于高速增长时期或公司在行业中具有独特的、 短期内难以被 ·74· 模仿的竞争优势,使得公司在未来具有可持续的高成长性,并且目前的估值水 平较低的上市公司; (2 ) 公司的现状不甚理想, 但经过深入调研发现, 公司的基本面情况将在 可预见的未来发生实质性变化,使公司的业绩得以大幅度增长,并且这种基本 面的变化尚未充分反映到股票价格中的上市公司。 2 、 资 产 类别 配 置 层 面的 风 险 管 理 虽 然 本 基 金 在 股 票 投 资 方 面 采 取 的 是 “ 自 下 而 上 ” 的 投 资 策 略 , 但 仍 然 要 通过灵活的资产配置手段在股票、债券、现金三大类资产的配置过程中严格控 制基金的市场风险。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发展、金融市场的利率变化和经济 运行周期的变动,积极有效地调整基金的资产类别配置比例,以控制基金资产 的市场风险暴露。 在 正 常 市 场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资 产 类 别 配 置 的 基 本 范 围 为 : 股 票 资 产20%-75%; 债券资产20%-65% ; 现金类资产 5%-15%。 在资产配置方面, 本基金 在强调基金投资偏股型的同时也注重保持整体投资组合较高的流动性,以规避 小盘股的流动性风险。 资产类别和配置比例 资产类别 选择的资产 资产配置低限 资产配置高限 股票 以中国 A 股市场上的小盘股为主 20% 75% 债券 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包括可转 债) 等固定收益类证券 20% 65% 现金 银行存款等现金管理工具 5% 15% 3 、 债 券 投资 组 合 的 构建 和 管 理 为 了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规 避 小 盘 股 市 场 的 市 场 风 险 , 在 进 行 股 票 、 债 券 与 现 金 三大类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将把基金资产中的一部分进行债券投资,并 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适时构建与调整债券投资组合。本基金的债券投资对象目 前主要是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中的债券品种,投资工具包括:国 ·75· 债、金融债、企业债(包括可转换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此外,未来市场 可能推出的各类固定收益证券及其衍生金融工具也将成为本基金的投资对象。 本 基 金 将 深 入 分 析 国 内 外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 国 内 财 政 货 币 政 策 以 及 结 构 调 整 因素(包括资金面结构调整、制度建设和品种创新、投资者结构变化)对债券 市场的影响,判断债券市场的走势,采取相应的资产配置策略。本基金在债券 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过程中,将采取利率预期、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利差策略等积极的投资策略,力求获取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投资回报。 (六) 投资程序 投 资 管 理 流 程 分 为 投 资 研 究 、 投 资 决 策 、 投 资 执 行 、 投 资 跟 踪 与 反 馈 、 投 资核对与监督、风险控制六个环节。 (1) 投 资研 究


为 保 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研 究 过 程 中 , 将 定 期 召 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和投资研究联席会,为投资决策提供准确的依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对 目 前 宏 观 经 济 、 金 融 形 势 、 货 币 政 策 及 利 率 水 准 等 总 体 经济数据进行分析和讨论,对基金经理提交的报告进行讨论和表决,决定各基 金在一段时期内的资产配置方案。 基 金 经 理 和 研 究 组 定 期 召 开 的 投 资 研 究 联 席 会 议 主 要 讨 论 可 投 资 股 票 、 确 定股票库等,为基金投资提供投资对象,并防止基金介入内幕交易或陷入不必 要的关联交易。 (2) 投 资决 策 1、基金 投资策略报告的形成 基 金 经 理 定 期 制 作 的 《 投 资 策 略 报 告 》 根 据 国 内 外 经 济 形 势 、 市 场 走 势 及 投资研究会 议的讨论结果拟订 《投资策略报告》 , 阐述自身的投资策略, 并明确 下一阶段股票、固定收益类证券、现金和融资的投资比例。 《投资策略报告》 经 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签阅后备案。 2、可投资证券备选库的建立和维护 每 季 度 研 究 组 和 基 金 经 理 针 对 不 同 产 业 的 特 征 , 依 据 各 公 司 的 财 务 状 况 、 盈利能力及未来成长性等, 提出可投资证券名单, 讨论后确定可投资证券名单, ·76· 并上报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若证券备选库中公司的基本面有重大变化,研究 员应该及时提出最新的研究报告,并通知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在取得投资组 合管理部同意后作相应调整。 3、核心证券库的建立和维护 研 究 员 或 基 金 经 理 对 可 投 资 证 券 备 选 库 名 单 中 的 公 司 和 其 他 公 司 进 行 深 入 的研究和调研,并出具研究报告,经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后列入基金的核心 证券库中。 基 金 经 理 制 定 或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时 , 原 则 上 须 选 择 核 心 证 券 库 中 的 证 券 。 研 究员或基金经理对于核心证券库中的证券须持续追踪其基本面及股价变化,并 适时提出修正报告,以利基金经理进行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投资分析的基础上进行投资组合管理, 并对其投资组合负全责。 (3 ) 投资 执行 基 金 所 有 的 交 易 行 为 都 通 过 基 金 交 易 部 统 一 执 行 , 一 切 交 易 在 交 易 资 讯 保 密的前提下,依既 定程序公开运作。 对于违反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和公司投 资管理制度的交易指令,交易部经理应暂停执行该等指令,及时通知相关基金 经理,并向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汇报。 (4) 投资 跟踪与总结 基 金 经 理 定 期 进 行 投 资 总 结 , 对 已 发 生 的 投 资 行 为 进 行 分 析 和 总 结 , 为 未 来的投资行为提供正确的方向。 1 、基金经理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所管理基金的《投资总结报告》 , 对其投资组合的表现进行分析,并对投资过程中的不足提出改进意见。 2、 如果发现基金可投资证券备选库和核心证券库中的证券的基本面情况 有 变化的,基金经理可提议召开临时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是否要修改备选证 券库和核心证券库。 3、 基金经理根据情况的变化, 认为有必要修改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项 目方案的, 应先起草投资策略报告或 《重大投资项目建议书》 , 经分管投资的副 总经理签阅后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决定。 (5 ) 投 资核 对 与 监 督


·77· 基 金 事 务 部 交 易 清 算 员 通 过 交 易 数 据 的 核 对 , 对 当 日 交 易 操 作 进 行 复 核 , 如发现有违反《证券法》 、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公司相关管理制 度 的交易操作,须立刻向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汇报,并同时通报监察稽核部、风 险管理部、相关基金经理、基金交易部。 基金交易部负责对基金投资的日常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 (6 ) 风 险控 制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过 程 中 的 风 险 控 制 包 括 两 个 层 次 , 一 个 层 次 是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组织体系内部的风险管理,另一个层次是独立的风险管理机构(包括风险控制 委员会、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对投资管理过程的风险监控。 分 管 投 资 的 副 总 经 理 负 责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全 流 程 的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 一 方 面 在 投资管理过程中切实贯彻风险控制的原则; 另一方面根据独立风险管理机构 (包 括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的风险评估意见,及 时制定相应的改进和应对措施,并责成相关部门和人员切实落实和执行。 (七) 基 金 投 资 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 基 金 与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它 基 金 持 有 任 何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的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投 资 于 股 票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完全按照有 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 投资组合可不受该比例限制;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 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78·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比例限制。 在本基金成立六个月内,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5、6 项外,因基 金 规 模 或 市 场 剧 烈 变 化 导 致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 以符合上述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八) 投资禁止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投资于其它基金; 2、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4、 将基金资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 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 将 基 金 资 产 投 资 于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证券; 9、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行 为 来 操 纵 和 扰 乱 市 场 价格; 10、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1、 以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形式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 直接管理; 12、 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 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它 持有5%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 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 ·79· 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13、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它行为。 (九) 基 金 管 理 人代 表 基 金 行使 股 东 权 利的 处 理 原 则及 方 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十) 基 金 投 资 组合 报 告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人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复 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 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师审计。 1 报 告期 末基 金 资 产 组合 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754,876,628.89 72.23 其中:股票 754,876,628.89 72.23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42,812,516.00 23.23 其中:债券 242,812,516.00 23.23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80·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0,902,443.39 3.91 8 其他各项资产 6,466,599.90 0.62 9 合计 1,045,058,188.18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2 报 告期 末按 行 业 分 类的 股 票 投 资组 合 2.1 报 告 期末 按 行 业 分类 的 境 内 股票 投 资 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4,528.00 0.00 B 采矿业 71,946,000.00 6.92 C 制造业 364,614,107.69 35.06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206,776,429.62 19.88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6,659.62 0.00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396,203.96 0.33 J 金融业 32,670,000.00 3.14 K 房地产业 53,686,000.00 5.16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1,746,700.00 2.09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81·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754,876,628.89 72.59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2.2 报 告 期末 按 行 业 分类 的 港 股 通投 资 股 票 投资 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 价 值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比 例 大小 排 序 的 前十 名 股 票 投资 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600511 国药股份 2,334,300 71,429,580.00 6.87 2 000028 国药一致 1,113,805 66,237,983.35 6.37 3 600123 兰花科创 6,800,000 52,564,000.00 5.05 4 000639 西王食品 3,089,636 46,807,985.40 4.50 5 601600 中国铝业 9,100,000 43,043,000.00 4.14 6 600337 美克家居 7,722,895 41,085,801.40 3.95 7 000513 丽珠集团 559,100 40,590,660.00 3.90 8 000671 阳 光 城 5,100,000 39,270,000.00 3.78 9 600380 健康元 2,400,000 29,424,000.00 2.83 10 000910 大亚圣象 1,414,747 28,549,594.46 2.75 4 报 告期 末按 债 券 品 种分 类 的 债 券投 资 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79,668,000.00 7.66 2 央行票据 - -


·82· 3 金融债券 69,881,815.20 6.7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69,881,815.20 6.72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93,262,700.80 8.97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42,812,516.00 23.35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5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 价 值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比 例 大小 排 序 的 前五 名 债 券 投资 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018005 国开 1701 420,670 41,991,279.40 4.04 2 019540 16 国债12 400,000 39,952,000.00 3.84 3 132009 17 中油EB 326,160 32,302,886.40 3.11 4 132013 17 宝武EB 275,000 28,050,000.00 2.70 5 018002 国开 1302 250,000 25,525,000.00 2.45 6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 价 值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比 例 大小 排 序 的 前十 名 资 产 支持 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 价 值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比 例 大小 排 序 的 前五 名 贵 金 属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3· 8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 价 值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比 例 大小 排 序 的 前五 名 权 证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 金 投 资的 股 指 期 货交 易 情 况 说明 9.1 报 告 期末 本 基 金 投资 的 股 指 期货 持 仓 和 损益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 基 金投 资 股 指 期货 的 投 资 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10 报告 期末 本 基 金 投资 的 国 债 期货 交 易 情 况说 明 10.1 本 期国 债 期 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10.2 报 告期 末 本 基 金投 资 的 国 债期 货 持 仓 和损 益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 期国 债 期 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评价。 11 投资 组合 报 告 附 注 11.1 本报 告期内,经查询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公开信 息披露平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本基 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 库之外的股票。 11.3 其 他资 产 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22,168.8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532,239.80


·84·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642,571.10 5 应收申购款 69,620.1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466,599.90 11.4 报 告期 末 持 有 的处 于 转 股 期的 可 转 换 债券 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13011 光大转债 13,373,414.40 1.29 11.5 报 告期 末 前 十 名股 票 中 存 在流 通 受 限 情况 的 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 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85· 十、基 金的业 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 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 净值增长 率① 同期业 绩比较 基准收 益率③ ①- ③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 准收益率 标 准差④ ②- ④ 2004-4-12 至 2004-12-31 -6.50% -19.71% 13.21% 0.55% 0.90% -0.35% 2005-1-1 至 2005-12-31 0.21% -4.17% 4.38% 0.72% 0.93% -0.21% 2006-1-1 至 2006-12-31 77.59% 54.63% 22.96% 1.07% 1.03% 0.04% 2007-1-1 至 2007-12-31 121.91% 94.89% 27.02% 1.67% 1.51% 0.16% 2008-1-1 至 2008-12-31 -47.99% -39.72% -8.27% 2.13% 1.95% 0.18% 2009-1-1 至 2009-12-31 47.16% 61.74% -14.58% 1.37% 1.28% 0.09% 2010-1-1 至 2010-12-31 3.98% 4.25% -0.27% 1.31% 1.01% 0.30% 2011-1-1 至 2011-12-31 -23.96% -18.05% -5.91% 1.15% 0.86% 0.29% 2012-1-1 至 2012-12-31 10.80% 4.25% 6.55% 1.15% 0.86% 0.29% 2013-1-1 至 2013-12-31 8.14% 8.37% -0.23% 1.32% 0.82% 0.50% 2014-1-1 至 2014-12-31 37.53% 25.86% 11.67% 1.10% 0.69% 0.41% 2015-1-1 至 2015-12-31 56.35% 29.17% 27.18% 2.41% 1.60% 0.81% 2016-1-1 至 2016-12-31 -9.41% -7.64% -1.77% 1.36% 1.09% 0.27% 2017-1-1 至 2017-12-31 10.83% -2.17% 13.00% 0.74% 0.51% 0.23% 2018-1-1 至 2018-3-31 -5.40% -1.20% -4.20% 1.14% 0.82% 0.32% 2004-4-12 至 2018-3-31 446.90% 216.64% 230.26% 1.39% 1.14% 0.25%


·86· 十一、 基金财 产 ( 一 ) 基 金财 产 的 构 成 基金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1、银行 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它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 其它财产。 ( 二 ) 基 金财 产 的 账 户 本基金根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开 立 基 金 专 用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以 及 证 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独 立。 本基金银行 存 款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托 管 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合同生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债券托管乙类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 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 三 ) 基 金财 产 的 保 管与 处 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代 理 人 的 资 产 , 并 ·87·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以其自有的资 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 其它权利。 除依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它有关规 定处分外 ,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88· 十二、 基金资 产的估 值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发行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发行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 全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或 估 值 全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89· (1)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 值 。 6、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 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 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公允价值。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采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法律法规对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估值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7、 股指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 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 国债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 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90·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 估值程序 基 金 日 常 估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完 成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加 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 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 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 基 金 份 额 净值 的 确 认 和估 值 错 误 的处 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当 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 基金 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 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 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的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按 下 述 “ 差 错 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 下述规定执行。


·91·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人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它 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它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 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 处理原则 (1 )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 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 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 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 差错的 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利造成其它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5 )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 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 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92·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 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 )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 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 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暂 停 估 值 的情 形 及 处 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估值:


1、与基金投资有关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出 现 暂 停 估 值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根 据 情 况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等交易业务,并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公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特 殊 情 形 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93·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94· 十三、 基金的 收益分 配 (一) 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 :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差 价 、 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它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 金 净 收 益 为 基 金 收 益 扣 除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收 益 中 扣 除 的 费 用 后 的余额。 (二) 基 金 收 益 分配 原 则 1、基金收益 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净收益的 90%;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规定 转为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3、基金收益 分配每年至少一次,成立不满 3 个月,收益不分配; 4、 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 基 金 收 益 分配 方 案 的 确定 与 公 告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载 明 基 金 收 益 的 范 围 、 基 金 净 收 益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实 后 确 定 , 在 两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编制临时公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四) 基 金 收 益 分配 中 发 生 的费 用 现 金 分 红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人的现金分红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 册登记人可将投资者的现金分红按分红发放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执 ·95· 行。


·96· 十四、 基金的 费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 运 作 有关 的 费 用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包括: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 费和律师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以及其它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 财产 中列支的其它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的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节假日、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为 了 体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高 度 重 视 持 有 人 利 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零 管 理 费 率 线,该线以如下公式为标准判定在 T 日是否停止收取管理费: <0.90 元,其中 NAVt 为t 日本基金的累计单位资产净值。 即 在 本 基 金 封 闭 期 结 束 后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 如 连 续 三 十 个 开 放 日 平 均 累计单位资产净值低于 0.90 元, 基金管理人将从下一日开始暂停收取基金管理 费, 直至连续三十个开放日平均累计单位资产净值不低于 0.90 元。 在连续三十 个开放日平均累计单位资产净值低于 0.90 元期间, 如遇法定节假日, 同样暂停 收取本基金管理费。 零管理费率线并不代表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盈利和最低收益的保证。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 ? ? 1 30 30 1 T T t NAVt ·97·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 日期顺延。 3、其他 其它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二) 与 基 金 销 售有 关 的 费 用 1、申购费 (1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 在基金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2 ) 申购费用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 基金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 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①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前端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 购 金 额 (含 申 购 费 ) 费率 100万元以下 0.60% 100万(含)至500万 0.40% 500万元(含)以上 每笔交易1000元 ②


非养老金客户前端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 购 金 额 (含 申 购 费 )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50% 100万(含)至500万 1.00% 500万元(含)以上 每笔交易1000元


·98· 投资者通过国联安基金网上直销平台申购本基金可享受前端申购费率优惠。 具体优惠申购费率以最新的相关公告为准。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设 置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 但 各 银 行 卡 具 体 的 申 购 上 限 要 遵 守 各 银 行网上银行上限标准。 本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情况调整上述交易费用和限额 要求,并依据相关法规的要求 提前进行公告。 本 基 金 并 适 时 参 加 相 关 代 销 机 构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 具 体 活 动 细 则 及 费 率 情况详情参见基金管理人有关公告。该等申购费率优惠活动最终解释权归相关 代销机构所有,活动具体规定如有变化,敬请基金投资人留意相关代销机构的 有关公告。 (3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1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期 赎回费率 持有期少于7 日 1.50% 持有7日(含)至1年以下 0.50% 持有1年(含)至2年 0.25% 持有2年(含)及以上 0.00% 注: 其中1 年按365 天计算,2 年按730 天计算。 (2 )本基金赎回费用按持有期递减,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额的 1.50%,由赎 回人承担, 赎回费总额的25% 归入基金财产, 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费归注册 登 记人所有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 人 以 及 以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 等) 等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人 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投资人费用的减免不 构成对其他投资人的同等义务。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最新的申购费 率、 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如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99· 基金管理人最迟将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 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3、转换费 基 金 转 换 是 指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某 只 基 金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份 额 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份额。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 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同一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 (1 )适用基金范围: 基 金 转 换 是 指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某 只 基 金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份 额 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份额。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 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同一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 (2 )基金转换费及转换份额的计算: ① 进 行 基 金 转 换 的 总 费 用 包 括 转 换 手 续 费 、 转 出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和 转 入 基 金 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三部分。 A 转换手续费率为零。如基金转换手续费率调整将另行公告。 B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其中:转出金额 =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C 转 入 基 金 与 转 出 基 金 的 申 购 补 差 费 按 转 入 基 金 与 转 出 基 金 之 间 申 购 费 率 的差额计算收取,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转 入 基 金 与 转 出 基 金 的 申 购 补 差 费 率 = max [ (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转 出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0 ] , 即 转 入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减 去 转 出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 如 为 负数则取零。 前 端 份 额 之 间 转 换 的 申 购 补 差 费 率 按 转 出 金 额 对 应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和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作为依据来计算。 后端份额之间转换的申购补差费率为零, 因此申购补差费为零。 投 资 者 通 过 网 上 直 销 平 台 办 理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下 本 基 金 与 本 公 司 旗 下 其 他 开 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间的基金转换业务,享受转换费中相应前端申购 ·100· 补差费率的优惠,其他费率标准不变。在确定基金转换补差费率时,对于转出 基金、转入基金的标准申购费率高于 0.6%的,申购费率按各基金对应的 4 折优 惠申购费率执行,但优惠申购费率不得低于 0.6%;转出基金、转入基金的标准 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 0.6%的,则依据标准申购费率计算。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根 据 业 务 情 况 调 整 上 述 交 易 费 用 , 并 依 据 相 关 法 规 要 求 进 行公告。 D 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适用的转换费率将在开通时另行公告。 ②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换费用=转换手续费+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其中: 转换手续费=0 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申购补差费=(转出金额-赎回费)×申购补差费率/(1+ 申购补差费率) A 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B 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C 转入金额 = 转出金额 - 转换费用 D 转入份额 = 转入金额 /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转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和 转 出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均 以 转 出 金 额 作 为 确 定 依据。 注: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3 )业务规则: ① 基 金 转 换 以 份 额 为 单 位 进 行 申 请 。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时 , 转 出 方 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② 基 金 转 换 采 取 未 知 价 法 , 即 以 申 请 受 理 当 日 各 转 出 、 转 入 基 金 的 单 位 资 产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101· ③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将在 T+1 日对投资者 T 日 的基金转 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直 销业务平台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 ④目前基金转换的最低申请份额原则上为 100 份基金单位。基金份额持有 最低为 100 份基金单位。 如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出后该基金份额不足 100 份时 , 需一次性全额转出。单笔转入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⑤ 单 个 开 放 日 基 金 净 赎 回 份 额 及 净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之 和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份额的 10%时, 为巨额赎回。 发生巨额赎回时, 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 的 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 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 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⑥ 目 前 , 原 有 基 金 为 前 端 收 费 的 基 金 份 额 只 能 转 换 为 其 他 前 端 收 费 的 基 金 份额,后端收费的基金份额只能转换为其他后端收费的基金份额。 本 公 司 有 权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调 整 上 述 转 换 的 程 序 及 有 关 限 制 , 但 最 迟 应 在 调 整生效前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公告。 (4 )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②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在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 ③ 因 市 场 剧 烈 波 动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出 现 连 续 巨 额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暂停接受该基金单位转出申请。 ④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 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于 规 定 期 限 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 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102· (三) 其他费用


本 基 金 可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的 条 件 下 按 照 国 家 的 有 关 规 定 增 加 其 他 种 类 的 基金费用。 (四) 基金税收


根据财政部财税[2004]78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 知》的要求,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的 各 类 纳 税 主 体 , 依 照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履 行 纳 税义务。


根据财税字[2005]11 号 文 《关于调整证券 (股票) 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 自 2005 年 1 月 24 日起,基金买卖股票按照 0.1% 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根据财税字[2005]102 号文 《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 自 2005 年 6 月 13 日起, 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 红利收入暂减按 50% 计入个人应 纳税所得额。 根据财税[2008]1 号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 策的通 知 》 , ( 一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从 证 券 市 场 中 取 得 的 收 入 , 包 括 买 卖 股 票 、 债 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 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暂不征收企 业 所 得 税 。 ( 三 ) 对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买 卖 股 票 、 债 券 的 差 价 收 入 , 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的 各 类 纳 税 主 体 , 依 照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履 行 纳 税义务。


·103· 十五、 基金的 会计与 审计 (一) 基 金 会 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 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3、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审计 1、 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 经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编制临时公告书,予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04· 十六、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一) 信 息 披 露 的形 式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 金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 息 披 露 管理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体上公告。 (二) 信 息 披 露 的种 类 、 披 露时 间 和 披 露形 式


1、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编制招募说明书, 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同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 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效公告。


(4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六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四 十 五 日 内 , 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基 金 运 作 信 息 披 露 包 括 年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公 告 等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编制, 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05· (1 ) 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 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


(4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况 除外。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3、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基 金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的重大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 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06·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30%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 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107· (24) 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4、 当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 上述基金信息披露的规定将按届时合法有效的 法律法规予以修改,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法进行公告。 (三) 信 息 披 露 文件 的 存 放 与查 阅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年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 度报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指定信息披露报纸公布,投资人可通过上述渠道进行查阅,也可到基金管理人 所在地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 投 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 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www.gtja-allianz.com 、www.vip-fund s.com)的网站查阅和下载上述文件。





·108· 十七、 风险揭 示 (一)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受 各种因素的影响所引起的波动, 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 引起市场风险的主要因素有: 1、 政策风险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等 国 家 经 济 政 策 的 变 化 会 对 证 券 市 场 产 生 影响,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另外, 我国证券市场目前正处于转轨期, 证券市场的结构性调整如国有股、 法人股因历史原因而遗留下来的流通问题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股价造成冲击,产 生一定的系统性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股 市 是 国 民 经 济 的 晴 雨 表 。 因 此 ,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波 动 将 会 通 过 证 券市场反映出来,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利 率 的 变 化 直 接 影 响 着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同 时 也 影 响 到 证 券 市 场 资 金 供求关系,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作为平衡型基金,上述 变化将直接影响本基金的收益。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 公司盈利下降,其股票价格可能会下跌,或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导致本 基金投资收益减少。 虽然, 本基金可以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力风险 本 基 金 的 利 润 将 主 要 采 取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通 货 膨 胀 将 使 现 金 购 买 力 下 降,从而影响基金所产生的实际收益率。


·109· (二) 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技 能 、 经 验 、 判 断 等 主 观 因 素 会 影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 证券价 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 流动性风险 由 于 我 国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性 大 , 在 市 场 下 跌 时 经 常 出 现 交 易 量 急 剧 减 少 的 情 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赎回申请,则基金财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 性风险。 (四) 特定风险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资产主 要 投 资 于 小 盘 股 。 因 小 盘 股 本 身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较 大 , 使得本基金的风险与预期收益都要高于平衡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 高风险品种。 (五) 其他风险 除以上主要风险以外,基金还可能遇到以下风险: 1、 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基金在交易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因突发 性事件或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基金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 以及 因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3、 人才流失风险, 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如基金经理的离职等可能会在 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4、 因为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 如战争、 自然灾害等会导致 基金资产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110· 十八、 基金合 同的终 止与基 金财产 清算 ( 一 ) 基 金合 同 的 终 止 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 的;


3、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而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自基金合同 终 止 日 ,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所 有 交 易 应 立 即 停 止 。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组组成并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 二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组 1、自基金 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会计师、律 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 三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 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对 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四 ) 清 算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 基 金剩 余 财 产 的分 配


·111·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 财产按前款 1-4 项 规定依顺序清偿,在上一顺序权利人未得以清偿前, 不分配给下一顺序权利人。 ( 六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的公 告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 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 七 ) 基 金清 算 账 册 及文 件 的 保 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12· 十九、 基金合 同的内 容摘要 (一)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的权 利 、 义 务;


1、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 取得基金收益; (3) 按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购、 赎回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有效申请的基金份额 或款项;


(4) 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财产; (5) 知悉基金合同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6) 因基金管理人、 托管人、 销售机构、 注册登记机构的过错导致基金份额 持有人损失的求偿权; (7) 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基金合同规定应尽的义务;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5) 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它义务。 3、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根据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 (3) 销售基金份额并获得基金申购(认购)费用; (4) 作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 同》规定的费用; (5)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 ·113· 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6)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 选择、 委托、 更换 基金代销机构, 对基金 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 监 督和处理。 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 《基金合同》 、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开 放 式 基金业务规则,决定本基金除托管费以外的其他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1) 依 照 《 基 金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 代 表 基 金 对 被 投 资 上 市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利;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4、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3) 配 备 足 够 的 专 业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配 备 足 够 的 专 业 人 员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或 委 托其 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 配 备 足 够 的 专 业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或 委 托 其 它 机 构 代 理 该 项 业 务; (6)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 保证不同基金在基金财 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7)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它 有 关 规 定 外, 不得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接受基金托管人的依法监督;


·114· (9)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10) 严格按照《基金法》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履 行 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 按照法律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支付赎回款项; (14)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 依据《基金法》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 (16)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时, 承担赔偿责任, 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 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3) 不 得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从 事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它 基 金 当 事 人 合 法 利 益 的 活 动 ; (2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5、基金 托管人权利 (1)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资产;


·115· (2) 依本《基金契约》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依 本 《 基 金 契 约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认 为 基 金管理人违反了本《基金契约》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 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 司开设证券账户; (5)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义 开 立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账 户 , 用 于 证 券 交 易 资金清算; (6)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开 设 债 券 托 管














乙类账户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权利。








6、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依法持有基金财产;


(3)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财产; (4)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 除依据《基金法》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8) 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 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 负责基金 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 资金往来; (9)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它有 ·116· 关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或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11) 采 取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 使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等 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采 取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用 以 计 算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 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 按 规 定 出 具 基 金 业 绩 和 基 金 托 管 情 况 的 报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银行业监管机构; (15) 在定期报告 内 出 具 托 管 人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6)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 (17)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8)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收 益 和 赎 回 款项划往指定账户; (19)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资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20)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者 由 接 管 人 接 管 其 资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管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因 过 错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过 错 责 任 不 因 其退任而免除; (22)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追偿; (23) 不 得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本 基 金 及 本 基 金 其 它 当 事 人 合 法 利 益的活动; (2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117· (二)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召集 、 议 事 及表 决 的 程 序和 规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的 授 权 代 表 共同组成。 1、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 10% 以上 (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 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6)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 项。 以下情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变 更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费 率 、 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4)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不 涉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 (5) 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它 情形。 2、 会议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开会时间、 地点由基金管理 ·118· 人 选 择 确 定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不 能 召 集 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集; (2)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3)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 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3、 通知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 项,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2)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 ·119·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 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4、 会议的召开方式 (1) 会议方式 A.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B.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其 代 理 人 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C.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D.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召 集 人 确 定 。 但 决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换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A. 现场开会 必 须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现 场 会 议 方 可 举 行 : 1) 对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统 计 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当 大 于 在 代 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 2) 到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身 份 证 明 及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明 、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手 续 完 备 , 到 会 者 出 具 的 相 关 文 件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及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未 能 满 足 上 述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 则 召 集 人 可 另 行 确 定 并 公 告 重 新 开 会 的 时间( 至 少 应 在 15 个 工 作 日 后) 和 地 点 , 但 确 定 有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资 格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不 变 。 B. 通讯方式开会 必 须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会 议 方 可 举 行 : 1)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 2) 召 集 人 在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120· 3)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以 上 ;


4)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其 它 代 表 , 同 时 提 交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授 权 委 托 书 等 文 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如 表 决 截 止 日 前( 含 当 日) 未 达 到 上 述 要 求, 则 召 集 人 可 另 行 确 定 并 公 告 重 新 表 决 的 时 间( 至 少 应 在 15 个 工 作 日 后) , 但 确 定 有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资 格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不 变 。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A. 议事内容仅限于本基金合同第四部分 “ 一、召开事由 ” 中 所 指 的 关 系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


B.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C.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 或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 提 交 临 时 提 案 ( 临 时 提 案 只 适 用 于 现 场 方 式 开 会 ) , 临 时 提 案 最 迟 应 当 在 大 会召开日前 15 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日 前10 日公告; D.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包括临时提案) ,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 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上 进 行 解 释 和 说 明 ;


·121· 2)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作 出 决 定 。 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 出 决 定 , 并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审 议 。 E.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案进行变更,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10 日公告。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1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A. 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 议 议 事 程 序 及 注 意 事 项 ,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构 的 监 督 下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大 会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大 会 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召 集 大 会 时 ,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50% 以 上 多 数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 表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 、 身 份 证 号 码 、 住 所 地 址 、 持 有 或 者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 托 人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 等 事 项 。 B. 通讯方式开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召 集 人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提 前 3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第 二 日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构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 6、 表决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 A.一般决议 :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50% 以 上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2)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122·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B.特别决议 :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 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 基金托管人更换、 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金合同的合同变更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 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 予以公告。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 对 于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的 表 决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 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 计票 (1) 现场开会 A.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 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 票人; B.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布计票结果,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C. 如 果 大 会 主 持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对 所 投 票 数 进 行 重 新 清点;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没有怀疑, 而出席会议的 其他人 员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 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重新清点仅限 一次。 (2) 通讯方式开会


·123·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8、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五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至 少 一种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公 告 。 ” (三) 基 金 合 同 解除 和 终 止 的事 由 、 程 序 1 、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 存续期间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 个工作日达不到100 人,或连续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2) 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 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 (4)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而 无其它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2 、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本基金终止后, 须依法和本 《基金合同》 对基金进行清算。 本 《基金 合同》 于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清算结果并予以公告之日终止。 (四) 争 议 解 决 方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 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 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 ·124· 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 管辖。 (五) 基 金 合 同 存放 地 和 投 资人 取 得 基 金合 同 的 方 式 本 《 基 金 合 同 》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营 业 场 所 , 投 资 人 可 在 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对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 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 致。


·125· 二十、 基金托 管协议 的内容 摘要 (一) 托管协 议 当事 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46 楼 法定代表人:金建栋 注册资本:人民币 1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 营业期限: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2、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 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国 务 院 《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286,509,130,026 元 存续 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 民 币 存 款 、 贷 款 、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 贴 现 、 转 贴 现 、 国 内 会 计 业 务 、 代 理 资 金 清 算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 代 理 销 售 业 务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承 销 、 代 理 承 兑 债 券 , 代 收 代 付 业 务 , 代 理 证 券 资 金 清 算 业 务 , 保 险 业 代 理 业 务 , 代 理 外 国 银 行 和 国 际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业 务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托 管 业 务 、 企 业 年金账户管 理 服 务 、 认 购 申 购 业 务 , 咨 询 调 查 业 务 , 贷 款 承 诺 、 企 业 个 人 财 务 顾 问 服 务 、 组 织 或 参 加 银 行 贷 款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币 兑 换 , 出 口 托 收 及 进 口 代 收 , 外 汇 票 据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发 行 、 代 理 发 行 、 买 卖 或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汇 有 价 证 券 。 ·126· 自 营 代 外 汇 买 卖 , 外 汇 金 融 衍 生 业 务 , 银 行 卡 业 务 , 电 话 银 行 、 网 上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业 务 , 办 理 结 汇售汇 业 务 ,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的 其 他业务。 (二) 基 金 托 管 人与 基 金 管 理人 之 间 的 业务 监 督 、 核查 1 、 根 据 《 暂 行 办 法 》 、 《 试 点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本 协 议 和 有 关 证 券 法 规 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 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 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成立之 后六个月开始。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 暂 行 办 法 》 、 《 试 点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本协议或有关证券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 根据 《 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是否擅自动用 基金资产、 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 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 金 管 理 人 定 期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的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的 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 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 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27·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 《基金 合同》 、 本协议或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 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 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 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 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 财 产 的保 管 1 、 基 金 资产 保 管 的 原则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法 持 有 基 金 资 产 , 应 安 全 保 管 所 收 到 的 基 金 的 全 部 资 产 。 基 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资产。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 为 基 金 设 立 独 立 的 账 户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其 他 业 务 和 其 他 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 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 除依据 《信托法》 、 《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本《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 完 整 地 保 管 基 金 资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正 当 指 令 ,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128· 对 于 基 金 申 ( 认 ) 购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2 、 基 金 成立 时 募 集 资金 的 验 证 认 购 期 内 销 售 机 构 按 代 销 协 议 的 约 定 , 将 认 购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银 行 开设的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专户” 。 基金募集期满, 由基金管理人聘 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 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 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银行账户 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 3 、 投 资 者申 购 资 金 和赎 回 资 金 的划 付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查 收 申 购 资 金 是 否 到 账 , 对 于 未 准 时 到 账 的 资 金 , 应 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催收。 因 投 资 者 赎 回 而 应 划付 的 款 项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进 行 划付。 4 、 基 金 的银 行 账 户 的开 设 和 管 理 基金的银行 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基 金 的 托 管 账 户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 过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条例》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利 率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 、 《 关 于 大 额 现 金 支 付 管 理 的 通 知 》 、 《 支 付 结 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129· 5 、 基 金 证券 账 户 和 资金 账 户 的 开设 和 管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 德 盛 小 盘 精 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义 开 立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账 户 , 用 于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清算。 6 、 债 券 托管 乙 类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理 基 金 成 立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申 请 基 金 进 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上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 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由基金托管人以“德盛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债券托管乙类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交 易 账 户 和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国 外 汇 交 易 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 订补充协议,进行使用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 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 保存副本。 7 、 基 金 资产 投 资 的 有关 实 物 证 券的 保 管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托 管 银 行 的 保 管 库 ,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算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代 保管库, 保 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办理。


·130· 8 、 与 基 金资 产 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的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四) 基 金 资 产 净值 计 算 与 复核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照 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日 对 基 金 财 产 估 值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金份额财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131·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 (2 )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 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如果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 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 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 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132·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的登 记 与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包 括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时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人负 责制定。基金注册登记人和基金托管人均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保管义务。 (六) 争 议 解 决 方式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除 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 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 托 管 协 议 的修 改 与 终 止 1、 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或《基金合同》 终止; (2 ) 因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 金托管人; (3 ) 因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 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 金管理人; (4 )发生《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133· 二十一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并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 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 一 ) 持 有人 注 册 登 记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注 册 登 记 服 务 , 配 备 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准确、 及时地为基金投资人办理基金账户、 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股东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 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 收等服务。 ( 二 ) 邮 寄服 务 1. 定期对账单邮寄服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客户服务中心。 每季度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 客户服务中 心将向该季度发生过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邮寄该持有人最近一季度基金账户 状况对账单。 年度结束后的20 个工作日内, 客户服务中心向 所有在册有基金份 额 的持有人及第四季度发生过 交易的投资者寄送最近一季度基金账户状况对账 单。 2.其它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等。 ( 三 ) 红 利再 投 资 服 务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选 择 红 利 再 投 资 形 式 进 行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该 份 额 持 有 人 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自动转基金份额, 且不收取任何申购费用, 客户的分红方式以注册登记机构——国联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登记的方式为准。 ( 四 ) 定 期定 额 投 资 计划


·134·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本 公 司 指 定 的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提 交 申 请 , 约 定 每 月 扣 款 时 间 和 扣款金额,由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 款和基金申购申请。 投 资 者 通 过 国 联 安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本 基 金 可 享 受 前 端 定 期 定 额 申购费率优惠,具体优惠申购费率以相关公告为准。本基金并适时参加相关代 销机构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具体活动细则及费率情况详情参见基金管 理人有关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满 足 广 大 投 资 人 的 理 财 需 求 , 将 不 断 增 加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的 代 理销售渠道,代理销售网点名称以公告为准。 ( 五 ) 客 户服 务 中 心 1.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1)自动 语音服务 呼叫 中心自动语音查询系统提供 7*24 小时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 客户 可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账户余额等信息。 2)人工服务 客服 中心提供每周5 个工作日的人工服务时间。 客服中心电话:021-38784766 ,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2.网上 客户服务 网 上 客 户 服 务 为 投 资 人 提 供 查 询 服 务 、 资 讯 服务 以 及 相 互 交 流 的 平 台 。 投 资人可以查询 热点问题,并对服务进行投诉和建议。


网址:www.gtja-allianz.com 客服 电子邮箱:customer.service@gtja-allianz.com 3.电子邮件 服务 投资者可以 在 网 站 上 订 阅 邮 件 公 共 信 息 服 务 , 内 容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资讯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 六 ) 网 上交 易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部分银行卡 及汇款交易方式的基金网上直销业务,持有 相应借记卡的基金投资人满足相关条件下,可以直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135· (www.gtja-allianz.com ) 办理开户手续, 并通过基金 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办理本 基金的申购、定投、赎回和转换等业务。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办理本 基金申购业务的基金投资人可享受前端申购费率的优惠,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 直销系统办理本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下转换入业务的基金投资人将享受转换费中 相应前端申购补差费率的优惠。基金投资人还可以直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 销系统办理基金定投业务并享受前端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有关详情可参见相关 公告。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发展状况,适 时扩大可用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或用于交易支付的银行卡种类,敬请基金投资 人留意相关公告。 ( 七 ) 客 户投 诉 受 理 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021-38784766 ,400-7000-365) 、在 线客服、邮件 (customer.service@gtja-allianz.com ) 、书信等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对基金管理人的 工作提出投诉和建议,客户服务人员会及时地进行处理。


·136· 二十二 、其他 应披露 事项 公告名称 披露媒体 披露日期 国联安德盛小盘精选证券投 资基金 3 季报 上交所、 深交所、 中国证券 报、 上证报、 证券时报、 证 券日报、公司网站 2017-10-27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开展网上直销基金转换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券 时报、公司网站 2017-11-11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基金所持乐视网股票 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券 时报、公司网站 2017-11-18 国联安德盛小盘精选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券 时报、公司网站 2017-11-25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弘业期 货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券 时报、公司网站 2017-12-01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基金所持亨通光电股 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券 时报、公司网站 2017-12-07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基金所持涪陵榨菜股 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券 时报、公司网站 2017-12-15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基金调整流通受限股 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券 时报、公司网站 2017-12-23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期定 额投资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券 时报、 证券日报、 公司网站 2017-12-28 国联安基金关于旗下基金及 专户产品实施增值税政策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券 时报、公司网站 2017-12-30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渠 道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券 时报、公司网站 2017-12-30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基金所持万华化学股 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券 时报、公司网站 2018-01-10


·137·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国 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券 时报、公司网站 2018-01-10 国联安德盛小盘精选证券投 资基金 2017 年4 季报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券 时报、 证券日报、 公司网站 2018-01-20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北京展 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大 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券 时报、公司网站 2018-01-31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基金所持东山精密、 兆 易创新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券 时报、公司网站 2018-02-03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基金所持台海核电、 康 得新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券 时报、公司网站 2018-02-08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 销机构并开通申购、 赎回、 定 投、 转换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券 时报、公司网站 2018-02-09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 销机构并开通申购、 赎回、 定 投、 转换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券 时报、公司网站 2018-03-12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基金修改基金合同、 托 管协议并计划收取短期赎回 费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券 时报、公司网站 2018-03-23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开展网上直销平台汇款交 易方式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券 时报、公司网站 2018-03-26 国联安德盛小盘精选证券投 资基金 2017 年年报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券 时报、公司网站 2018-03-27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券 时报、公司网站 2018-03-30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券 2018-03-30


·138· 于旗下基金开展网上直销平 台货币基金转认购业务相关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时报、公司网站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券 时报、公司网站 2018-03-30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东海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券 时报、公司网站 2018-04-02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渠 道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券 时报、公司网站 2018-04-02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电 子银行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券 时报、公司网站 2018-04-02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券 时报、公司网站 2018-04-03


·139· 二十三 、招募 说明书 的存放 及查阅 方式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销 机 构 和 注 册 登 记 人 的 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 复印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 投 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 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40· 二十四 、备查 文件 1、 中国证监会批准国联安 德盛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2、 《国联安德盛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国联安德盛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 八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