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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博 时 富 业 纯债 3 个 月 定期 开 放 债 券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 本基金 不向 个 人 投 资者 公 开 销 售 】 
 
 
 
 
 
 
基 金 管理 人 :博 时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兴 业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1 
 
 
【重要 提示】 
 
1 、 本基 金根 据2017 年11月29日 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以下 简称 “ 中国 证监 会 ” ) 《关
于 准予博 时 富 业 纯 债3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注册的 批 复 》 ( 证 监 许 可
[2017]2176 号) 进行 募集 。 
2 、基金 管理人 保证招 募说 明书的内 容真 实、准 确、 完整。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
注册 , 但 中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募 集的 注册 , 并 不表 明其对 本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 收 益 和 市场 前
景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风 险。 
3 、投资 有风险 ,投资 者认 购(或申 购) 基金份 额时 应认真阅 读基 金合同 、本 招募说 明
书等信 息披 露文 件, 自主 判断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 全 面认识 本基 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特 征 , 应 充
分考虑 投资 者自 身的 风险 承受能 力, 并对 认购 (或 申购) 基金 的意 愿、 时机 、 数量 等投 资行
为作出 独立 决策 。 基 金管 理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 的 “买 者自 负 ” 原则, 在投 资者作 出投 资
决策后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净 值变 化导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投 资者 自行 负担 。 
4 、本基 金投资 于证券 市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证 券市 场波动等 因素 产生波 动, 投资者 在
投资本 基金 前 , 应全 面了 解本基 金的 产品 特性 , 理 性判断 市场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中 出现 的 各
类风险 ,包 括: 因政 治、 经济、 社会 等环 境因 素对 证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 形成 的系统 性风 险 、
个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理 风险 、 本
基金的 特定 风险 等等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债 券、 货 币市
场工具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
规定) , 在正常 市场 环境下 本基金 的流动 性风险 适中 。在特 殊市场 条件下 ,如 证券市 场的成
交量发 生急 剧萎 缩、 基金 发生巨 额赎 回以 及其 他未 能预见 的特 殊情 形下 ,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
变现困 难或 变现 对证 券资 产价格 造成 较大 冲击 , 发 生基金 份额 净值 波动 幅度 较大、 无法 进行
正常赎 回业 务、 基金 不能 实现既 定的 投资 决策 等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是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由 非上 市 中 小企业 采
用非公 开方 式发 行的 债券 。 由于 不能 公开 交易 , 一 般情况 下, 交易 不活 跃, 存在 较 大流 动性
风险 。 当 发债 主体信 用质 量恶化 时 , 受 市场流 动性 所限 , 本 基金 可能无 法卖 出所持 有的 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由 此可 能给 基金净 值带 来更 大的 负面 影响和 损失 。 
5 、 本 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预期收 益和 预期 风险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 但低 于混 合型基 金、
股票型 基金 ,属 于中 低风 险/收 益的 产品 。 
6 、 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主要 为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括 国债 、 金 融债、 企业债 、
公司债 、 地方 政府 债、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央行 票 据、 中期 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招募说明书 
2 
 
券、 资 产 支持 证券、 次级 债、 可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的 纯债部 分、 债 券回 购、 同 业存单、 银行 存
款 等 法 律 法 规或 中 国 证 监会 允 许 基 金 投资 的 其 他 金融 工 具 ( 但 须符 合 中 国 证监 会 的 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不投 资于 股票 、 权 证等资 产 , 也 不投资 于可 转换债 券 (可 分离交 易可 转债的 纯 债
部分除 外) 、可 交换 债券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7 、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 基金 投资 于债券 资产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80% , 但 应开
放期流 动性 需要 , 为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在 每次开 放期 开始 前10 个工 作日 、 开 放期 及
开放期 结束 后10 个工 作日 的期间 内, 基金 投资 不受 上述比 例限 制。 开放 期内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在封闭 期内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5% 的限 制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若法律 法规 的相 关规 定发 生变更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对上述 资产 配置 比例 进行 调整。 
8、 本 基金 发售 面值 为人 民 币1.00 元 。 在 市场波 动 因 素影响 下 , 本 基金净 值可 能低于 发
售 面值 ,本 基金 投资 者有 可能出 现亏 损。 
9、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 示其未 来表 现,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构 成
对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10、基金 管理 人依照 恪尽 职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财产, 但
不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11、本基 金单 一投资 者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或者构 成一 致行动人 的多 个投资 者持 有的基 金
份额可达 到或 者超过50% , 基金 不向 个人 投资者 公开 销售 。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另有约 定的
除外。 招募说明书 
3 
 
目录 
第一部 分


绪言 .................................................................................................................1-1 第二部 分


释义 .................................................................................................................2-1 第三部 分


基金管理 人 ......................................................................................................3-1 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 人 ......................................................................................................4-1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 机构 ..................................................................................................5-1 第六部 分


基金份额 的发 售 ..............................................................................................6-1 第七部 分


基金合同 的生 效 ..............................................................................................7-1 第八部 分


基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8-1 第九部 分


基金的投 资 ......................................................................................................9-1 第十部 分


基金的财 产 ................................................................................................... 10-1 第十一 部分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11-1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 12-1 第十三 部分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 13-1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14-1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15-1 第十六 部分


风险揭 示 ................................................................................................... 16-1 第十七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17-1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18-1 第十九 部分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 19-1 第二十 部分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 20-1 第二十 一部 分


招募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 21-1 第二十 二部 分


备查文件 ............................................................................................... 22-1 招募说明书 1-1 第一部 分


绪言 《 博时 富业 纯债3个 月定 期 开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以下 简称 “ 招 募说明 书 ”或 “本招 募说 明书 ” ) 依照《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销 售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以下简 称 “ 《 流 动性风 险规定》 ” ) 和 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以及《 博时 富业纯 债3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 下简称 “基 金合 同 ” )编 写 。 本招募说 明书 阐述了 博时 富业纯债3个月 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的投资 目 标、 策 略、 风险、 费率 等与 投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必 要事项 , 投 资人 在作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 细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博时富业 纯债3 个月定 期开 放债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基金 ” 或“本基 金 ”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书 所载明 的资料 申请募 集的 。本基 金管理 人没有 委托 或授权 任何其 他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载 明的 信息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基金 投资 者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 务。 基金投 资者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2-1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以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博 时 富业纯 债3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兴业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 指《 博时 富 业纯债3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及对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5 、 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博时 富业纯 债3 个 月定期 开 放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 招 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 明书 : 指 《 博 时富 业纯 债3 个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其 定期的 更新 7 、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博 时富 业纯 债3个 月定 期 开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金 法》 :指2003 年10 月28日经 第十 届全国 人民 代表大会 常务 委员会 第五 次会议 通 过,2012 年12 月28日 第十 一届全国 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员会 第三 十次会 议修 订,自2013 年6 月1日 起实 施, 并 经2015 年4月24 日第 十二 届全 国人 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十 四次会 议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大 会 常 务委 员会 关 于 修 改<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港 口 法> 等七 部 法 律的 决定 》 修 改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 《销 售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 、同年6 月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 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指 中国证 监会2004 年6 月8日 颁布、 同年7月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2 、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会2014 年7 月7日 颁布 、 同年8月8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3 、 《 流动 性风险 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7 年8月31日颁布 、 同 年10 月1日 实施 的 《公 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4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 个人 投资 者: 指依 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 本 基金 为招募说明书 2-2 定制基 金, 不向 个人 投资 者公开 销售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18、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9、 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 资者: 指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0 、 投 资人 :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 构投 资者 、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发起 资金 提供方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资 人的 合称 , 但本 基金 不向个 人投 资 者公开 销售 2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3、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和代 销机 构 24、直 销机 构: 指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5、 代 销机 构: 指符 合 《 销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6、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7、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 的 机构 28、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9、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购 、 申购 、 赎 回、 转换 、 转 托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 账 户 30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2、基金 募集 期:指 自基 金份额发 售之 日起至 发售 结束之日 止的 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3、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4、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5、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 作日 36、T+n 日 :指 自T 日 起第n 个工作 日( 不包 含T 日) 招募说明书 2-3 37、 封 闭期 : 指 自 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 包括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 或自 每一 开放期 结束 之日次 日起( 包括该 日)3 个月对 应日前 一日的 期间 。本基 金的第 一个封 闭期 为自基 金合同 生效日 之日起 (包括 该日 )至3个 月后的 对应 日前一 日(含 该日) 的期间 。下 一个封 闭期为 首个开 放期结 束之日 次日 起(包 括该日 )至3 个月后 的对应 日前一 日(含 该日 )的期 间,以 此类推 。 如该 对应日 不存 在对应 日期 的 , 则顺 延至 下一日 。 如果 封闭期 到期 日的次 日为 非 工 作日的 , 封 闭期 相应 顺延 , 以此 类推 。 本 基金 封闭 期内不 办理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 也 不上 市交 易 38、开放 期: 指自封 闭期 结束之日 后第 一个工 作日 起 (含该 日)1 至20个 工作 日,具 体 期间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封闭 期结束 前公 告说 明, 但在 开放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延长 开放 期时 间并提 前公 告, 但开 放期 最长不 可超 过20 个工 作日 。开放 期内 ,本 基金 采取 开放运 作模 式 , 投资人 可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开放 期未赎 回的 份额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封 闭 期。 如在 开放 期内 发生 不可 抗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 无法按 时开 放或 需依 据基 金合同 暂停 申 购与赎 回业 务的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合 理调 整申 购或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期间 并予 以公告 , 在 不可 抗力或 其他 情形 影响 因素 消除之 日下 一个 工作 日起 ,继续 计算 该开 放期 时间 39、开 放 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40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的时 间段 41、 《业 务规则》 :指 《博 时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 则》 ,是 规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42、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3、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4、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5、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6、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7、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申购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申 购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8、 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开放期 内单 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赎 回申 请 ( 赎回 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后 扣 除申 购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及 基 金转 换 中 转 入申 请 份 额 总数招募说明书 2-4 后的余 额) 超过 上一 工作 日基金 总份 额的20% 49、元 :指 人民 币元 50 、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差 、 银 行存 款利 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51、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项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52、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3、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4、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5 、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10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款 (含 协议 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 行存款) 、资产 支持 证券、 因发行 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让 或交易 的债券 等 56 、 摆动 定价 机制 : 指 当 本基金 份额 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时 , 通过 调整基 金份 额净值 的方 式, 将基 金调 整投资 组合 的市场 冲击 成本 分配 给实 际申购 、 赎回 的投资 者 , 从而减 少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响 ,确 保投 资者 的合 法权益 不受 损害 并得 到公 平对待 57、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58、不 可抗 力: 指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59、 发 起资 金: 指基 金管 理人的 股东 资金 、 基 金管 理人固 有资 金、 基金 管理 人高级 管理 人员或 基金 经理 (指 基金 管理人 员工 中依 法具 有基 金经理 资格 者, 包括 但可 能不限 于本 基金 的基 金 经理 ,下 同) 等人 员参与 认购 的资 金 60 、 发 起资 金提 供方: 指以 发起资 金认 购本 基金 且承 诺以发 起资 金认 购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期限不 少于3年 的基 金管理 人股东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理 人的高 级管理 人员 及基金 经理 等 人员招募说明书 3-1 第三部 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光华 成立时 间: 1998 年7 月13 日 注册资 本: 2.5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联系人 :





韩强 联系电 话:


(0755 )8316 9999 博时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经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 字[1998]26 号文 批 准设立 。目 前公 司股 东为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持有股 份 49% ; 中国 长城 资产管 理公 司 , 持有股 份 25% ; 天津 港( 集团) 有限 公司 ,持 有股 份 6% ;上 海汇 华实 业有 限公司 ,持 有股 份12 %; 上 海盛 业股 权投 资基金 有限 公司 , 持 有股 份 6% ; 广 厦建 设集 团有 限 责任公 司, 持 有股 份2% 。注 册资 本为 2.5 亿元 人民 币。 公司设 立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指导基 金资 产的 运作 、 确 定基本 的投 资策略 和投 资组 合的 原则 。 公司下 设两 大总 部和 二十 九个直 属部 门 , 分别 是 : 权益投 资总 部 、 固定 收益 总部以 及宏 观策略 部、 交易 部、 指数 与量化 投资 部、 特定 资产 管理部 、多 元资 产管 理部 、年金 投资 部 、 绝对收 益投 资部、 产品 规 划部、 营销服 务部、 客户 服务中 心、 市 场部、 养老 金业务 中心、 战 略客户 部、机 构-上 海、机 构-南方 、券商 业务 部、零 售-北京 、零售-上海 、零 售-南方 、央 企业务 部、 互联 网金 融部 、 董事 会办 公室、 办公 室 、 人力 资源 部、 财 务部、 信息技 术部 、 基 金运作 部、 风险 管理 部和 监察法 律部 。 权益投 资总 部负 责公 司所 管理资 产的 权益 投资 管理 及相关 工作 。 权益 投资 总部 下设股 票 投资部 (含 各投 资风 格小 组) 、 研究 部。 股 票投 资 部负责 进行 股票 选择 和组 合管理 。 研 究部 负责完 成对 宏观 经济 、 投 资策略 、 行业 上市公 司及 市场的 研究 。 固定收 益总 部负责 公司 所 管 理资产 的固 定收 益投 资管 理及相 关工 作 。 固定 收益 总部下 设现 金管 理组 、 公 募基金 组 、 专 户 组、国 际组 和研 究组 ,分 别负责 各类 固定 收益 资产 的研究 和投 资工 作。 市场部 负责 公司 市场 和销 售管理 、 销售 组织 、 目 标 和费用 管理 、 销售督 导与 营销培 训管 理、 公司 零售 渠道银 行总 行管理 与维 护 、 推动 金融 同业业 务合 作与 拓展 、 国 际业务 的推 动 与 协作等 工作 。 战略 客户 部负 责北方 地区 由国 资委 和财 政部直 接管 辖企 业以 及该 区域机 构客 户 的销售 与服 务工 作。 机构- 上海和 机构-南 方分 别主 要 负责华 东地 区、 华南 地区 以及其 他指 定招募说明书 3-2 区域的 机构 客户 销售 与服 务工作 。 养老 金业务 中心 负责公 司社 保基 金、 企业 年金 、 基 本养 老 金及职 业年 金的 客户 拓展 、 销 售与 服务 、 养 老金 研 究与政 策咨 询 、 养老 金销 售支持 与中 台运 作协调 、相关 信息服 务等 工作。 券商业 务部负 责券 商渠道 的开拓 和销售 服务 。零售- 北京 、 零售- 上海、 零售-南 方负 责公司 全国 范围 内零 售客 户的渠 道销 售和 服务 。 央 企业务 部负 责招 商局集 团签 约机 构客 户、 重要中 央企 业及 其财 务公 司等客 户的 拓展 、 合 作业 务落地 与服 务等 工作。 营销 服务 部负 责营 销策划 、销 售支 持、 品牌 传播、 对外 媒体 宣传 等工 作。 宏观策 略部 负责 为投 委会 审定资 产配 置计 划提 供宏 观研究 和策 略研 究支 持 。 交 易部负 责 执行基 金经 理的 交易 指令 并进行 交易 分析 和交 易监 督。 指数 与量 化投 资部 负责 公司各 类指 数 与量化 投资 产品 的研 究和 投资管 理工 作 。 特 定资 产管 理部负 责公 司权 益类 特定 资产专 户和 权 益 类社 保投 资组 合的 投资 管理及 相关 工作 。 多元 资产 管理部 负责 公司 的基 金中 基金投 资产 品 的研究 和投 资管 理工 作 。 年 金投资 部负 责公 司所 管理 企业年 金等 养老 金资 产的 投资管 理及 相 关工作 。 绝 对收 益投 资部 负责公 司绝 对收 益产 品的 研究和 投资 管理 工作 。 产 品规划 部负 责新 产品设 计、 新产 品报 批、 主管部 门沟 通维 护、 产品 维护以 及年 金方 案设 计等 工作。 互联 网金 融部负 责公 司互 联网 金融 战略规 划的 设计 和实 施, 公司互 联网 金融 的平 台建 设、 业 务拓 展和 客户运 营, 推动 公司 相关 业务在 互联 网平 台的 整合 与创新 。 客 户服 务中 心负 责零售 客户 的服 务和咨 询工 作。 董事会 办公 室专 门负 责股 东会、 董事 会、 监事 会及 董事会 各专 业委 员会 各项 会务工 作 ; 股东关 系管 理与 董、 监事 的联络 、沟 通及 服务 ;基 金行业 政策 、公 司治 理、 战略发 展研 究 、 公司文 化建 设 ; 与公 司治 理及发 展战 略等 相关 的重 大信息 披露 管理 ; 政 府公 共关系 管理 ; 党 务工作 ; 博时 慈善基 金会 的管理 及运 营等 。 办 公室 负责公 司的 行政 后勤 支持 、 会 议及 文件 管 理、外 事活 动管 理、 档案 管理及 工会 工作 等。 人力 资源部 负责 公司 的人 员招 聘、培 训发 展 、 薪酬福 利、 绩效 评估 、 员 工沟通 、 人 力资 源信 息管 理工作 。 财 务部 负责 公司 预算管 理、 财务 核 算 、 成 本 控制 、 财 务 分析 等 工 作 。 信息 技 术 部 负责 信 息 系 统 开发 、 网 络 运行 及 维 护 、IT 系统安 全及 数据 备份 等工 作。 基 金运 作部 负责 基金 会计和 基金 注册 登记 等业 务。 风 险管 理部 负 责 建 立 和 完善 公 司 投 资风 险 管 理 制 度与 流 程 , 组织 实 施 公 司 投资 风 险 管 理与 绩 效 分 析工 作, 确保 公司 各类投 资风 险得到 良好 监督 与控 制。 监察法 律部 负责 对公 司投 资决策 、 基金 运 作、 内 部管 理、 制度 执行 等方面 进行 监察 , 并 向公 司管理 层和 有关 机构 提供 独立、 客观 、 公 正的意 见和 建议 。 另设北 京分 公司 、 上 海分 公司、 沈阳 分公 司、 郑州 分公司 和成 都分 公司 , 分 别负责 对驻 京、 沪 、 沈 阳、 郑 州和 成 都人员 日常 行政 管理 和对 赴京、 沪、 沈阳 和郑 州处 理公务 人 员 给予 协助。 此外 ,还 设有 全资 子公司 博时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境外 子公 司博 时基金 (国 际 ) 有限公 司。 截止 到2018 年3 月31 日 , 公司 总人 数为535 人, 其中研 究员 和基 金经 理超 过 87% 拥有 硕士及 以上 学位 。 招募说明书 3-3 公司已 经建 立健 全投 资管 理制度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内部监 察制 度、 财务 管理 制度、 人事 管理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和员工 行为 准则 等公 司管 理制度 体系 。 二、主要成员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张光华 先生 , 博 士, 董事 长。 历 任国 家外 汇管 理局 政研室 副主 任, 计划 处处 长, 中 国人 民银行 海南 省分 行副 行长 、 党委 委员 , 中 国人 民银 行广州 分行 副行 长、 党委 副书记 , 广 东发 展银行 行长、 党委 副书 记 , 招商 银行副 行长、 执行 董事、 副 董事 长、 党 委副 书记, 在 招商 银 行任职 期间 曾兼 任永 隆银 行副董 事长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招商 信诺人 寿保 险有 限公司董 事长 、招银 国际 金融有限 公司 董事长 、招 银金融租 赁有 限公司 董事 长。2015 年 8 月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暨 法定 代表 人。 江向阳 先生 ,董 事。2015 年 7 月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中 共党 员,南 开 大学国 际金 融博 士, 清华 大学金 融媒 体 EMBA 。1986-1990 年就 读于 北京 师范 大 学信息 与情 报 学系 , 获 学士 学位 ; 1994-1997 年 就读 于中 国政 法大 学 研究生 院 , 获 法学 硕士 学位 ; 2003-2006 年,就 读于 南开 大学 国际 经济研 究所 ,获 国际 金融 博士学 位。2015 年 1 月至 7 月, 任招 商 局金融 集团 副总 经理 、 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党委 副书记 。 历任 中国证 监会 办公厅 、 党办 副 主任兼 新闻 办( 网信 办) 主任; 中国 证监 会办 公厅 副巡视 员; 中国 证监 会深 圳专员 办处 长 、 副专员 ;中 国证 监会 期货 监管部 副处 长、 处长 ;中 国农业 工程 研究 设计 院情 报室干 部。 彭磊女 士 , 分 别于 1994 年 7 月及 2010 年 7 月获 得西南 财经 大学 企业 管理 专业经 济 学学士 学位 , 以 及北 京大 学金融 学专 业经 济学 硕士 学位。 曾在 不同 证券 和金 融类公 司担 任管 理或行政 职位 ,拥有 相关 管理和从 业经 验。于 2002 年 5 月至 2003 年 10 月兼任友 联资 产管理公 司执 行董事 。于 2002 年 5 月 加入招 商局 金融集团 有限 公司, 历任 综合管理 部副 总经理 、 审 计稽 核部 总经 理、 中 国业 务部 总经 理、 证券部 总经 理、 总经 理助 理。 自 2011 年 6 月起担 任长 城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 ;自 2015 年 3 月 起担任 摩根士 丹利 华鑫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自 2016 年 4 月起 担任 招商 局金 融 集团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王金宝 先生 , 硕士 , 董事 。1988 年7 月至 1995 年4 月在 上海 同济 大学 数学 系工作 , 任 教师。1995 年 4 月进 入招 商证券 ,先 后任 上海 澳门 路营业 部总 经理 、上 海地 区总部 副总 经 理 (主 持工 作) 、 投资 部 总经理 、 投 资部 总经 理兼 固定收 益部 总经 理、 股票 销售交 易部 总经 理(现 更名 为机 构业 务总 部)、 机构 业务 董事 总经 理。2002 年 10 月至 2008 年 7 月, 任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第二 届、第 三届 监事 会监 事。2008 年 7 月起 ,任 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第四 届至 第六 届董 事会 董事。 陈克庆先 生, 北京大 学工 商管理硕 士。2001 年起历 任世纪证 券投 资银行 北京 总部副 总 经理, 国信 证券 投行 业务 部副总 经理 , 华 西证 券投 资银行 总部 副总 经理 、 董 事总经 理。2014 年加入 中国 长城 资产 管理 公司, 现任 投资 投行 事业 部副总 经理 。 招募说明书 3-4 张灏先 生,1978 年生 ,学 士。2000 年 毕业 于美 国麻 省理工 学院 ,获 得数 学学 士学位 和 经济学学 士学 位。2000 年 起,任职 于瑞 士信贷 (CSFB )纽约 办公室 并加入 企业 并购部门 担 任经理 ,负 责全 球电 讯及 消费零 售行 业的 并购 项目 ;2005 年 ,加 入摩 根大 通 (JP Morgan ) 香港办公 室担 任副总 裁, 负责大中 华区 的企业 并购 项目;2008 年,加 入著名 基金公司 德劭 集团(DE Shaw& Co. )之 大中华区 私募 股权投 资部 门担任执 行董 事。2013 年 至今,加 入上 海信利 股权 投资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担 任董 事及 上海 汇华实 业有 限公 司担 任投 资总监 , 并负 责 股权投 资项 目管 理。 顾立基 先生 , 硕士 , 独立 董事 。1968 年至 1978 年 就职于 上海 印染 机械 修配 厂, 任共 青 团总支书 记;1983 年起, 先后任招 商局 蛇口工 业区 管理委员 会办 公室秘 书、 主任;招 商局 蛇口工 业区 免税 品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中国 国际 海运集 装箱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副 总经 理 、 总经理 ; 招商 局蛇 口工 业区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 国 际招 商局贸 易投 资有 限公 司董 事副总 经理 ; 蛇口招 商港 务 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招商 局蛇 口工业 区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香港 海通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招 商局科 技集 团有 限公 司董 事总经 理、 招商 局蛇 口工 业区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2008 年退 休。2008 年 2 月至 今, 任清 华大 学深圳 研究 生院 兼职 教授 ;2008 年 11 月至 2010 年 10 月, 兼任 招商局 科技 集团 有限 公司 执行董 事;2009 年 6 月至 今,兼 任中 国 平安保 险( 集团 )股 份有 限公司 外部 监事 、监 事会 主席;2011 年 3 月至 今, 兼任湘 电集 团 有限公 司外 部董 事;2013 年5 月至 2014 年8 月, 兼 任德华 安顾 人寿 保险 有限 公司(ECNL ) 董事;2013 年6 月至 今, 兼任深 圳市 昌红 科技 股份 有限公 司独 立董 事。2014 年 11 月起 , 任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第 六届董 事会 独立 董事 。 姜立军 先生 ,1955 年 生, 会计师 ,工 商管 理硕 士(MBA )。1974 年 12 月参 加 工作, 历 任中国 远洋运 输总公 司财 务处科 员、中 国-坦 桑尼亚 联合海 运服务 公司财 务部 经理、 日本中 铃海运 服务 公司 财务 部经 理、 中 远 (英 国) 公司 财务 部经理 、 香 港益 丰船 务公 司财务 部经 理、 香港-佛 罗伦租 箱公 司(香 港上市 公司) 副总经 理、 中远太 平洋有 限公司 (香 港上市 公司) 副总经 理、 中远 日本 公司 财务部 长和 营业 副本 部长 、 中远 集装 箱运 输有 限公 司 副总 会计 师等 职。2002.8-2008.7 , 任 中 远 航 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A 股 上 市 公 司 ) 首 席 执 行 官 、 董 事 。 2008.8-2011.12 , 任 中远 投资 ( 新加 坡) 有限 公司 ( 新加坡 上市 公司 ) 总 裁、 董 事会副 主席 、 中远控股 (新加 坡)有 限 公司总裁 ;并任 新加 坡中 资企业协 会会长 。2011.11-2015.12,任 中国远 洋控 股股 份有 限公 司执行 (A+H 上市 公司 ) 执 行董事 、 总经 理 。2012.2-2015.12,兼 任中国 上市 公司 协会 副监 事长 、 天 津上 市公司 协会 副会长 ;2014.9-2015.12 , 兼 任中 国上 市 公司协 会监 事会 专业 委员 会副主 任委 员。 赵如冰先 生,1956 年生, 教授级高 级工 程师, 国际 金融专业 经济 学硕士 研究 生。历 任 葛洲坝 水力 发电 厂工 作助 理工程 师、 工程 师、 高级 工程师 、葛 洲坝 二江 电厂 电气分 厂主 任 、 书记;1989.09 —1991.10 任葛洲 坝至 上海 正 负50 万 伏超高 压直 流输 电换 流站 书记兼 站长 , 主持参加 了我国 第一 条亚 洲最大的 直流输 电工 程的 安装调试 和运行 ;1991.10 —1995.12 任招募说明书 3-5 厂办公 室主 任兼 外事 办公 室主任 ;1995.12 —1999.12 , 任 华能 南方 开发 公司 党 组书记 、 总经 理, 兼任 中国 华能 集团 董 事、 深圳 南山 热电 股份 有 限公司 ( 上市 公司 代码0037 ) 副董 事长 、 长城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副 董事长、 深圳华 能电 讯有 限公司董 事长;2000.01-2004.07 ,华 能 南方公 司被 国家 电力 公司 重组后 , 任 华能 房地 产开 发公司 副总 经理 , 长 城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副 董 事 长 、 董 事 ;2004.07-2009.03 , 任 华 能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党 组 书 记 、 总 经 理 ; 2009.12-2016.8, 任 景顺 长 城基金 管理 公司 董事 长、 景顺长 城资 产管 理 ( 深圳 ) 公 司董 事长; 2016.8-至今 ,任阳 光资 产 管理股份 有限 公司副 董事 长;兼任 西南 证券、 百隆 东方、威 华股 份独立 董事 。 2 、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车晓昕女 士, 硕 士, 监事 。1983 年起 历任郑 州航空 工业管理 学院 助教、 讲师 、珠海 证 券有限 公司 经理 、 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 总部总 经理 。 现 任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管 理董 事总 经理 。2008 年7 月起 ,任 博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第 四至 六届 监事会 监事 。 陈良生 先生 , 中 央党 校经 济学硕 士。1980 年至2000 年就职 于中 国农 业银 行巢 湖市支 行 及安徽 省分 行。2000 年起 就职于 中国 长城 资产 管理 公司, 历任 合肥 办事 处综 合管理 部部 长、 福州办 事处 党委 委员 、总 经理、 福建 省分 公司 党委 书记、 总经 理。2017 年 4 月至今 任中 国 长城资 产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机构 协同 部专 职董 监事 。2017 年 6 月起 任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监事 。 赵兴利 先生 , 硕士 , 监 事 。1987 年至1995 年就 职于 天津港 务局 计财 处 。1995 年至 2012 年5 月 先后 任天 津港 贸易 公司财 务科 科长 、 天 津港 货运公 司会 计主 管、 华夏 人寿保 险股 份有 限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 、 天 津港财 务有 限公 司常 务副 总经理 。2012 年5 月 筹备 天津港 (集 团) 有限公 司金 融事 业部 , 2011 年 11 月 至今 任天 津港 ( 集团 ) 有 限公 司金 融事 业 部副部 长 。 2013 年3 月 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第五 至六 届监 事会监 事。 郑波先生 ,博 士,监 事。2001 年 起先后 在中国 平安 保险公司 总公 司、博 时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工作 。现 任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部总经 理。2008 年 7 月起 ,任博 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第 四至 六届 监事会 监事 。 黄健斌先 生, 工商管 理硕 士。1995 年 起先后 在广发 证券有限 公司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 责任公司 投资 管理部 、中 银国际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管理 部工 作。2005 年 加入博时 基金 管理公 司 , 历 任固定 收益 部基金 经理 、 博时平 衡配 置混合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固定收 益部 副 总 经理 、 社 保组 合投资 经理 、 固 定收 益部 总经理 。 现 任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 固定 收益总 部董 事总 经理、 年金 投资 部总 经理 、 社保 组合 投资 经理 、 高 级投资 经理 、 兼 任博 时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2016 年3 月 18 日 至今担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监事 会员 工监 事。 严斌先 生, 硕士 ,监 事。1997 年 7 月起 先 后 在华 侨 城集团 公司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工作 。现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 。2015 年 5 月起 ,任 博时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第 六届 监事 会监 事。 招募说明书 3-6 3 、高 级管 理人 员 张光华 先生 ,简 历同 上。 江向阳 先生 ,简 历同 上。 王德英先 生, 硕士, 副总 经理。1995 年起先 后在北 京清华计 算机 公司任 开发 部经理 、 清华紫 光股 份公 司 CAD 与 信息事 业部 任总 工程 师。2000 年加 入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历 任行政 管理 部副 经理 , 电 脑部副 经理 、 信 息技 术部 总经理 、 公 司代 总经 理。 现任公 司副 总经 理,主 管 IT、 运作 、指数 与量化 投资等 工作, 博时 基金(国际) 有 限公司 及博 时资本 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董良泓先 生,CFA ,MBA , 副总经理 。1993 年 起先后 在中国技 术进 出口总 公司 、中技 上 海投资 公司 、 融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长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从事 投资 管理 工作 。2005 年2 月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社 保股票 基金 经理 , 特 定资 产高级 投资 经理 , 研 究部 总 经理兼 特定 资产 高级 投资 经理 、 社 保股 票基金 经理 、 特 定资 产管 理部总 经理 、 博 时资 本管 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现任 公司 副总经 理兼 高级 投资 经理 、 社保 组合 投资 经理 , 兼 任博时 基金 (国 际)有 限公 司董 事。 邵凯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副总经 理。1997 年至1999 年在河 北省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从 事 投资管 理工 作。2000 年 8 月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债券 组合 经理 助理、 债券 组 合经理 、 社保 债券基 金基 金经理 、 固定 收益部 副总 经理兼 社保 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 固 定收 益 部总经 理、 固定 收益 投资 总监、 社保 组合 投资 经理 。 现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兼 任博时 基金 (国 际)有 限公 司董 事、 博时 资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徐卫先生 ,硕 士,副 总经 理。1993 年 起先后 在深圳 市证券管 理办 公室、 中国 证监会 、 摩根士 丹利 华鑫 基金 工作 。2015 年 6 月加 入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兼 博时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博 时基金( 国际) 有限 公司董 事。


孙麒清女 士, 商法学 硕士 ,督察长 。曾 供职于 广东 深港律师 事务 所。2002 年 加入博 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监察法 律部 法律 顾问 、 监 察法律 部总 经理 。 现 任公 司督察 长, 兼任 博时基 金( 国际 )有 限公 司董事 、博 时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 。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鲁邦旺 先生 , 硕 士。2008 年至2016 年 在平 安保 险集 团公司 工作 , 历 任资 金经 理、 固 定收 益 投 资 经 理 。2016 年 加 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博 时 裕 和 纯 债 债 券 基 金 (2016.12.15-2017.10.19 ) 、 博 时裕 丰纯 债债 券基 金 (2016.12.15-2017.10.17 ) 、 博 时裕 盈 纯 债 债 券 基 金 ( 2016.12.15-2017.10.25 ) 、 博 时 裕 嘉 纯 债 债 券 基 金 (2016.12.15-2017.11.15 ) 、 博 时裕 坤纯 债债 券基 金 (2016.12.15-2018.2.7 ) 的基金 经理 。 现 任 博 时 岁 岁 增 利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基 金 (2016.12.15- 至 今 ) 、 博 时 裕 瑞 纯 债 债 券 基 金 (2016.12.15- 至今) 、 博 时裕恒 纯债 债券 基金 (2016.12.15-至 今) 、 博 时裕 泰 纯债债 券基 金 (2016.12.15- 至今) 、 博 时裕晟 纯债 债券 基金 (2016.12.15-至 今) 、 博 时裕 荣 纯债债 券基 金招募说明书 3-7 (2016.12.15- 至今) 、 博 时裕康 纯债 债券 基金 (2016.12.15-至 今) 、 博 时裕 达 纯债债 券基 金 (2016.12.15- 至今) 、 博 时天天 增利 货币 基金 (2017.4.26-至 今) 、 博时 保证 金货币ETF 基金 (2017.4.26-至今) 、博 时 裕丰3个月 定开 债发起 式基 金(2017.10.18- 至今) 、 博时裕盈3个 月定开 债发 起式 基金 (2017.10.26-至 今) 、 博 时裕 嘉3个月 定开 债发 起式 基金 (2017.11.16- 至今) 、 博 时安 慧18 个月 定 开债基 金 (2017.12.29- 至 今) 、 博 时 裕坤3 个月 定开 债发起 式基 金 (2018.2.8-至 今) 、 博时 兴荣货 币基 金(2018.3.19-至今 )的 基金 经理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委员: 江向 阳、 邵凯 、黄 健斌、 李权 胜、 欧阳 凡、 魏凤春 、王 俊、 过钧 、白 仲光 江向阳 先生 ,简 历同 上。 邵凯先 生, 简历 同上 。 黄健斌 先生 ,简 历同 上。 李权胜 先生 , 硕士 。1994 年至1998 年在 北京 大学 生 命科学 学院 学习 , 获理 学 学士学 位。 1998 年至2001 年继 续就 读于北 京大 学, 获理 学硕 士学位 。2013 年至 2015 年 就读清 华大 学- 香港中 文大 学金 融 MBA 项 目,获 得香 港中 文大 学 MBA 学位。2001 年 7 月至 2003 年 12 月在 招商证 券研 发中 心工 作, 任研究 员;2003 年 12 月至 2006 年 2 月 在银 华基 金 工作, 任基 金 经理助 理。2006 年 3 月加 入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任研 究员 。2007 年 3 月 起任研 究部 研 究员兼 任博 时精 选股 票基 金经理 助理 。2008 年 2 月 调任特 定资 产管 理部 投资 经 理。2012 年 8 月至2014 年 12 月 担任 博时医 疗保 健行 业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2012.8.28-2014.12.26 ) 基 金 经 理 。2016 年 7 月至 2018 年 1 月 担 任 博 时 新 趋 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6.7.25-2018.1.5 ) 基金经理 。2013 年 12 月 开始担任 博时精 选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3.12.19-至 今)基 金 经理。现 任博 时基金 权益 投资总部 董事 总经理 兼股 票投资部 总经 理,权 益投 资价 值组 负责 人,公 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 员。 欧阳凡 先生 ,硕 士。2003 年起先 后在 衡阳 市金 杯电 缆厂、 南方 基金 工作 。2011 年加 入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任特 定资 产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 社 保组 合投资 经理 助理 。 现 任特 定 资产管 理部 总经 理兼 社保 组合投 资经 理。 魏凤春先 生, 经济学 博士 。1993 年起 先后在 山东经 济学院、 江南 证券、 清华 大学、 江 南证券、 中信 建投证 券公 司工作。2011 年加 入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投资经理 、博 时抗通 胀增 强回 报 (QDII-FOF) 基金、 博时 平衡 配置 混合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现 任首席 宏观 策 略分析 师兼 宏观 策略 部总 经理、 多元 资产 管理 部总 经理。 王俊先生 ,硕 士。2008 年 从上海交 通大 学硕士 研究 生毕业后 加入 博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历 任 研 究员 、 金 融 地产 与 公 用 事 业组 组 长 、 研究 部 副 总 经 理、 博 时 国 企改 革 股 票 基金 (2015.5.20-2016.6.8 ) 、 博时 丝路 主题 股票 基金 (2015.5.22-2016.6.8 ) 、 博时 沪港 深价 值优选混 合基金 (2017.1.25-2018.3.14 )的 基金 经 理。现任 研究部 总经理 兼 博时主题 行业 混合(LOF) 基金 (2015.1.22-至今) 、博时 沪港深 优 质企业混 合基金 (2016.11.9-至今 )、招募说明书 3-8 博时沪 港深 成长 企业 混合 基金 (2016.11.9-至 今) 、 博时新 兴消 费主 题混 合基 金 (2017.6.5- 至今) 的基 金经 理。 过 钧先生 ,硕 士。1995 年 起先后在 上海 工艺品 进出 口公司、 德国 德累斯 顿银 行上海 分 行、美 国 Lowes 食 品有 限 公司、 美国 通用 电气 公司 、华夏 基金 固定 收益 部工 作。2005 年加 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基 金 经 理 、 博 时 稳 定 价 值 债 券 投 资 基 金 (2005.8.24-2010.8.3 ) 的基金 经理 、 固定收 益部 副总经 理 、 博 时转债 增强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2010.11.24-2013.9.25 ) 、 博 时 亚 洲 票 息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3.2.1-2014.4.2 )、 博时裕祥分 级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4.1.8-2014.6.10) 、博 时双债增 强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金(2013.9.13-2015.7.16 ) 、博时 新财富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2015.6.24-2016.7.4 ) 、 博时 新机 遇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2016.3.29-2018.2.6)、博 时新策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2016.8.1-2018.2.6 ) 、博时 稳健回 报债券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LOF )(2014.6.10-2018.4.23 ) 、 博 时 双 债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6.10.24-2018.5.5 ) 、 博时 鑫润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7.2.10-2018.5.21 ) 的基金 经理 。 现 任董 事总 经理兼 固定 收益 总部 公募 基金组 投资 总监 、 博 时信 用债券 投资 基金 (2009.6.10-至 今) 、 博 时新收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6.2.29- 至今 ) 、 博 时 新价值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2016.3.29- 至今 ) 、 博时 鑫源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2016.9.6- 至今) 、博时乐 臻定期 开放混 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6.9.29-至今 )、 博时新起 点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2016.10.17-至 今)、 博时鑫 惠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7.1.10- 至 今)、博时鑫瑞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2.10- 至今) 、博 时鑫 和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7.12.13- 至今 )的 基金 经理。 白仲光 先生 , 博士 。1991 年起先 后在 石家 庄无 线电 九厂 、 石 家庄 经济 学院 、 长盛基 金、 德邦基金 、上 海金珀 资产 管理公司 工作 。2015 年加 入博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曾任股 票投 资部绝 对收 益组 投资 总监 , 现任董 事总 经理 兼绝 对收 益投资 部总 经理 、 年金 投资 部投资 总 监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1 、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招募说明书 3-9 6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等 。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 资料15 年以 上;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在 支付 合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9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 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募 集期 间未能达 到基 金的备 案条 件,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募 集 费 用 ,将 已 募 集 资 金加 计 银 行 同期 活 期 存 款 利息 在 基 金 募集 期 结 束 后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招募说明书 3-10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 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的 行为 ,并承 诺建 立健全 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不 从事 违反 《 基金 法》 的行 为, 并 承诺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的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基金 合同 , 并承诺 建立 健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违 反基 金合 同行 为的 发生;


4 、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 员管理, 强化 职业操 守, 督促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5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 利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牟 取利益 ;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风 险管 理的 原 则 (1) 全面 性原 则 公司风 险管 理必 须覆 盖公 司的所 有部 门和 岗位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和业 务环 节。 (2) 独立 性原 则 招募说明书 3-11 公司设 立独 立的 监察 部, 监察部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 和权威 性, 负责 对公 司各 部门风 险控 制工作 进行 稽核 和检 查。 (3)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司及 各部 门在 内部 组织 结构的 设计 上要 形成 一种 相互制 约的 机制 , 建立 不同 岗位之 间 的制衡 体系 。 (4) 定性 和定 量相 结合 原 则 建立完 备的 风险 管理 指标 体系, 使风 险管 理更 具客 观性和 操作 性。 2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体系 结构 公司的 风险 管理 体系 结构 是一个 分工 明确 、 相 互牵 制的组 织结 构, 由最 高管 理层对 风险 管理负 最终 责任 , 各 个业 务部门 负责 本部 门的 风险 评估和 监控 , 监 察部 负责 监察公 司的 风险 管理措 施的 执行 。具 体而 言,包 括如 下组 成部 分: (1) 董事 会 负责制 定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政策, 对风 险管 理负 完全 的和最 终的 责任 。 (2)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作为董 事会 下的 专业 委员 会之一 ,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负责批 准公 司风 险管 理系 统文件 , 即 负责确 保每 一个 部门 都有 合适的 系统 来识 别、 评定 和监控 该部 门的 风险 , 负 责批准 每一 个部 门的风 险级 别。 负责 解决 重大的 突发 的风 险。 (3) 督察 长 独立行 使督 察权 利; 直接 对董事 会负 责; 按季 向风 险管理 委员 会提 交独 立的 风险管 理报 告和风 险管 理建 议。 (4) 监察 法律 部 监察法 律部 负责 对公 司风 险管理 政策 和措 施的 执行 情况进 行监 察 , 并 为每 一个 部门的 风 险管理 系统 的发 展提 供协 助,使 公司 在一 种风 险管 理和控 制的 环境 中实 现业 务目标 。 (5) 风险 管理 部 风险管 理部 负责 建立 和完 善公司 投资 风险 管理 制度 与流程 , 组织 实施 公司 投资 风险管 理 与绩效 分析 工作 ,确 保公 司各类 投资 风险 得到 良好 监督与 控制 。 (6) 业务 部门 风险管 理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最首 要的 责任 。 部 门经 理对本 部门 的风 险负 全部 责任, 负责 履 行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程序 , 负责 本部 门的 风险 管理 系统的 开发 、 执 行和 维护 , 用于 识别 、 监 控和降 低风 险。 3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的措 施 (1) 建立 内控 结构 ,完 善 内控制 度 公司建 立 、 健 全了内 控结 构, 高管 人员 关于内 控有 明确的 分工 , 确保各 项业 务活动 有 恰 当的组 织和 授权 , 确 保监 察活动 是独 立的 , 并 得到 高管人 员的 支持 , 同 时置 备操作 手册 , 并招募说明书 3-12 定期更 新。 (2) 建立 相互 分离 、相 互 制衡的 内控 机制 建立、 健全 了各 项制 度, 做到基 金经 理分 开, 投资 决策分 开, 基金 交易 集中 , 形成 不同 部门, 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机制 ,从 制度 上减 少和 防范风 险。 (3) 建立 、健 全岗 位责 任 制 建立、 健全 了岗 位责 任制 , 使每 个员 工都 明确 自己 的任务 、 职 责, 并及 时将 各自工 作领 域中的 风险 隐患 上报 ,以 防范和 减少 风险 。 (4) 建立 风险 分类 、识 别 、评估 、报 告、 提示 程序 建立了 评估 风险 的委 员会 , 使 用适 合的 程序 , 确 认 和评估 与公 司运 作有 关的 风险 ; 公 司 建立了 自下 而上 的风 险报 告程序 , 对 风险 隐患 进行 层层汇 报, 使各 个层 次的 人员及 时掌 握风 险状况 ,从 而以 最快 速度 作出决 策。 (5) 建立 有效 的内 部监 控 系统 建立了 足够 、 有 效的 内部 监控系 统, 如电 脑预 警系 统、 投 资监 控系 统, 对可 能出现 的各 种风险 进行 全面 和实 时的 监控。 (6) 使用 数量 化的 风险 管 理手段 采取数 量化 、 技 术化 的风 险 控制手 段, 建立 数量 化的 风 险管理 模型 , 用 以提 示指 数 趋势、 行业及 个股 的风 险, 以便 公司及 时采 取有 效的 措施 , 对风 险进 行分 散、 控制 和规避 , 尽 可能 地减少 损失 。 (7) 提供 足够 的培 训 制定了 完整 的培 训计 划, 为所有 员工 提供 足够 和适 当的培 训, 使员 工明 确其 职责所 在 , 控制风 险。招募说明书 4-1 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兴 业银 行” )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成立时 间:1988 年 8 月 22 日 注册资 本:207.74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5]74 号 托管部 门联 系人 :刘 峰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159217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 状况 兴业银 行成 立 于 1988 年 8 月, 是经 国务 院、 中国 人 民银行 批准 成立 的首 批股 份制商 业 银行之 一, 总行 设在 福建 省福州 市,2007 年 2 月 5 日正式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上 市 ( 股 票代码 :601166 ) ,注 册 资本 207.74 亿 元。 开业二 十多 年来 , 兴 业银 行始终 坚持 “真 诚服 务, 相伴成 长” 的经 营理 念, 致力于 为客 户提供 全面 、 优 质、 高效 的金融 服务 。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兴 业银 行 资产总 额 达 5.30 万亿元 ,实 现营 业收 入 1543.48 亿元 ,全 年实 现归 属于母 公司 股东 的净 利 润 502.07 亿元 。 在 2015 年英 国 《银 行家》 杂志全 球银 行 1000 强 排 名中, 兴业 银行 按一级 资 本排名 列 第 36 位;在 2015 年 《福 布斯 》全球 上市 企业 2000 强 排名中 ,兴 业银 行位 居第 73 位 ;在 2015 年《财 富》 世 界 500 强中 ,兴业 银行 排名 第 271 位 ,稳居 全球 银 行 50 强 、 全球上 市企 业 100 强、 世界 企业 500 强。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 门设 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行设资 产托 管部 , 下 设综 合 管理处 、 市 场处、 委托 资产 管理处 、 科技支 持处 、 稽 核监 察处 、 运营 管理 及产 品研 发处 、 养老 金管 理中 心等 处室 , 共有 员 工 100 余人, 业务 岗位 人员 均具 有基金 从业 资格 。 招募说明书 4-2 四、基金托管业务经 营情 况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 得基 金托管 资格 。基 金托 管业 务批准 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5]74 号。 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兴 业银 行已 托管 开 放式基 金 214 只,托 管基 金财 产规 模 7234.37 亿元 。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 部风 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 行 业监 管规 章和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 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 严格 监察 , 确 保业务 的稳 健运 行, 保证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关 信息 的真 实、准 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2 、内 部控 制组 织架 构 兴业银 行基 金托 管业 务内 部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兴 业银行 审计 部 、 资 产托 管部 内设稽 核 监察处 及资 产托 管部 各业 务处室 共同 组成 。 总行 审计 部对托 管业 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行 指导 和 监督 ; 资 产托 管部内 设独 立、 专职 的稽 核监察 处 ,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 人员 负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各业 务处 室在 各自 职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 全面 性原 则: 风险 控 制必须 覆盖 基金 托管 部的 所有处 室和 岗位 , 渗透 各 项业务 过 程和业 务环 节; 风险 控制 责任应 落实 到每 一业 务部 门和业 务岗 位, 每位 员工 对自己 岗位 职责 范围内 的风 险负 责。 (2 ) 独立 性原 则 : 资产 托 管部设 立独 立的 稽核 监察 处, 该处 室保 持高 度的 独 立性和 权 威性, 负责 对托 管业 务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指导 和监 督。 (3 ) 相互 制约 原则 :各 处 室在内 部组 织结 构的 设计 上要形 成一 种相 互制 约的 机制 ,建 立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体 系。 (4 ) 定性 和定 量相 结合 原 则: 建立 完备 的风 险管 理 指标体 系 ,使 风险 管理 更 具客观 性 和操作 性。 (5 ) 防火 墙原 则: 托管 部 自身财 务与 基金 财务 严格 分开 ;托 管业 务日 常操 作 部门与 行 政、研 发和 营销 等部 门严 格分离 。 (6 ) 有效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体系 同所 处的 环境 相适 应,以 合理 的成 本实 现内 控目标 , 内部制 度的 制订 应当 具有 前瞻 性 , 并应 当根据 国家 政策 、 法 律及 经营管 理的 需要 , 适 时进 行 相应修 改和 完善 ; 内 部控 制应当 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 任何 人不 得拥 有不 受内 部控制 约束 的权招募说明书 4-3 力,内 部控 制存 在的 问题 应当能 够得 到及 时反 馈和 纠正; (7 ) 审慎 性原 则。 内控 与 风险管 理必 须以 防范 风险 ,审 慎经 营, 保证 托管 资 产的安 全 与完整 为出 发点 ; 托 管业 务经营 管理 必须 按照 “内 控优先 ” 的 原则 , 在 新设 机构或 新增 业务 时,做 到先 期完 成相 关制 度建设 ; (8 ) 责任 追究 原则 。各 业 务环节 都应 有明 确的 责任 人, 并按 规定 对违 反制 度 的直接 责 任人以 及对 负有 领导 责任 的主管 领导 进行 问责 。 六、内部控制制度及 措施 1 、制 度建 设: 建立 了明 确 的岗位 职责 、 科学 的业务 流程 、详 细的 操作 手册 、 严格的 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2 、建 立健 全的 组织 管理 结 构:前 后台 分离 ,不 同部 门、岗 位相 互牵 制。 3 、风 险识 别与 评估 :稽 核 监察处 指导 业务 处室 进行 风险识 别 、评 估, 制定 并 实施风 险 控制措 施。 4 、相 对独 立的 业务 操作 空 间: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实施 门禁 管理 和音 像监 控。 5 、人 员管 理: 进行 定期 的 业务与 职业 道德 培训 , 使 员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并 签订承 诺书 。 6 、 应 急 预案 : 制定 完 备的 《 应 急预 案 》 ,并 组 织员工 定 期 演练 ; 建立 异 地灾备 中 心 , 保证业 务不 中断 。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 管人 负有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行使 监督 权的职 责 。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资 对象 和范 围、 投资 组合比 例、 投 资限制 、 费 用的 计提 和支 付方式 、 基 金会 计核 算、 基金资 产估 值和 基金 净值 的计算 、 收 益分 配、申 购赎 回以 及其 他有 关基金 投资 和运 作的 事项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业务 监督、 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违 反《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 法律法 规 规定的 行为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 当 拒 绝执 行,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规 和 其招募说明书 4-4 他有关 规定 , 或者违 反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 报 告。 招募说明书 5-1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 京直销 中心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 京直销 中心 地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内 大 街 18 号 恒基中 心 1 座 23 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 联系人 : 韩明亮 博时一 线通 : 95105568 ( 免长 途话 费) 2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要求 , 选择 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销 售本 基金 ,并 及时公 告。 基金销 售机 构 的 具体 名单 见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基 金管理 人可 依据 实际 情况 增减、 变更 基金销 售机 构 , 并及 时公 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广 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内 大 街 18 号 恒基中 心 1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光华 电话:








010-65171166 传真:








010-65187068 联系人 :





许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律 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安 冬 经办律 师: 安冬 、陆 奇 招募说明书 5-2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 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林 佳璐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张 振波 、林佳 璐 招募说明书 6-1 第六部 分


基金份额的发 售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募集本 基金 , 并于2017 年11 月29 日经中 国证 监会 证 监许可[2017]2176 号 文准予 募集 注册 。 一、基金名称 博时富 业纯 债 3 个 月定 期 开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定 期开 放式 、发 起式 本基金 以定 期开 放的 方式 运作, 即采 用封 闭运 作和 开放运 作交 替循 环的 方式 。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包括 基金 合 同生效 日) 或者每 一个 开 放期结 束之 日次 日起 ( 包 括该日 )3 个月 的期间 内 , 本 基金 采取 封闭 运作模 式 。 本 基金 的第 一个 封闭期 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之日 起 (包 括该日 ) 至 3 个 月后 的对 应日前 一日 (含 该日 )的 期间。 下一 个封 闭期 为首 个开放 期结 束 之日次 日起 (包 括该 日) 至 3 个 月后 的对 应日 前一 日(含 该日 )的 期间 ,以 此类推 。如 该 对应日 不存 在对 应日 期的 , 则 顺延 至下 一日 。 如 果 封闭期 到期 日的 次日 为非 工作日 的 , 封 闭 期相应 顺延 , 以 此类 推。 本基金 封闭 期内 不 办 理申 购与赎 回业 务, 也不 上市 交易。 每一 个封 闭期结 束后 , 本基 金即 进入 开放期 , 开放 期的 期限 为自 封闭期 结束 之日 后第 一个 工作日 起 (含 该日) 一至 二十 个工 作日, 具体期 间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封闭期 结束 前公 告说 明, 但 在开放 期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延长 开放 期时间 并提 前公 告, 但开 放期最 长不 可超 过 20 个 工 作日。 开放 期 内, 本 基金 采取 开放 运作 模式, 投资 人可 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 开 放期 未赎 回的份 额将 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封闭 期。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 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 金无 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 基金 合同暂停 申购与 赎回 业务 的,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合理 调 整 申购 或赎回 业务 的办 理期 间并 予以公 告, 在不 可抗力 或其 他情 形影 响因 素消除 之日 下一 个工 作日 起,继 续计 算该 开放 期时 间。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募集对象与募集 期 本基金 募集 对象 为 符 合法 律法规 规定 的可 投资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的机 构投 资者 、 合格境 外 机构投 资者 、 发起 资金 提供 方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 人。 募集期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不 超 过 3 个 月, 具体 发售时 间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招募说明书 6-2 六、募集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 理人 及其指定的基 金 销 售机 构 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 营业 场所或按 基金销 售 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办 理基 金的 认购 。 基 金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 发售 业务的 地区 、 网 点的具 体情 况和 联系 方法 ,请参 见 基 金份 额 发 售公 告以及 当地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减或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并另 行公 告。 七、发起资金的认购 发起资 金提 供方 认购 金额 不低于 1000 万元 人民 币, 认购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期限 不少于 三 年 ,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构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本基金 发起 资金 的认 购情 况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公告 。 八、基金的发售面值 、认 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 、发售 面 值: 人民 币 1.00 元 2 、认 购费 用: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采用 前端 收费模 式收 取基 金 认 购费 用。 投资 人在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笔 认 购,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表 1 : 本基 金的 认购 费率 结构 金额(M ) 认购费 率 M <100 万 0.60% 100 万≤M <300 万 0.40% 300 万≤M <500 万 0.20% M ≥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3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份 额的 计算公 式为 : (1 ) 认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 率的情 形下 :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 +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期间 利息 )/ 基 金份 额 发售 面值 (2 ) 认购 费用 适用 固定 金 额的情 形下 :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认 购费用 招募说明书 6-3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期间 利息 )/ 基 金份 额 发售 面值 4 、计 算举 例 例 1 : 某投 资人 投资 30 万 元认购 本基 金, 假设 其认 购资金 的利 息 为 30 元, 其 对应的 认 购费 率 0.60% ,则 其可 得 到的认 购份 额为 : 净认购 金额 =300,000/ (1+0.60%)=298,210.74 元 认购费 用=300,000 -298,210.74 =1,789.26 元 认购份 额= (298,210.74+30 )/1.00 =298,240.74 份 即 :投资 人投资 30 万 元认 购本基 金,假 设其 认购资 金的利 息为 30 元, 则其 可得 到 298,240.74 份基 金份 额。 例 2 : 某投 资人 投资 550 万元认 购本 基金 ,假 设其 认购资 金的 利息 为 550 元 ,其对 应 的认购 费用 为 1000 元 , 则其可 得到 的认 购份 额为 : 认购费 用=1000.00 元 净认购 金额 =5,500,000 -1000.00 =5,499,000.00 元 认购份 额= (5,499,000.00+550 )/1.00 =5,499,550.00 份 即:投 资人 投 资 550 万元 认购本 基金 ,假 设其 认购 资金的 利息 为 550 元 ,则 其可得 到 5,499,550.00 份基 金份 额 。 5 、募 集期 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中 利 息转份 额 的 具体 数额 以登 记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6 、认 购份 额余 额的 处理 方 式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 两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九、投资者对基金份 额的 认购 1 、本 基金 的认 购时 间安 排 、 投 资者 认购 应提 交的 文 件和办 理的 手续 届时 将依 据有关 规 定进行 公告 。 2 、认 购方 式 本基金 认购 采取 金额 认购 的方式 。 招募说明书 6-4 (1 ) 投资 者认 购 时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 (2 ) 募集 期内 ,投 资者 可 多次认 购基 金份 额 , 但已 受理的 认购 申请 不得 撤销 。 3 、认 购确 认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 到认购 申请 。 认 购申 请的 确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准 。 对 于认 购申 请及 认购份 额的 确认 情况 , 投 资人 应及时 查询 并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 否 则, 由此 产生 的任何 损失 由投资 者自 行 承 担。 4 、认 购限 制 首次最 低认 购金 额不 低于 10 元 ( 含 认购 费) ,追 加 认购单笔 最 低金 额为 10 元(含认 购费) ,详 情请 见当 地销 售机构 公告 。 募 集期 间的 单个投 资人 的累 计认 购金 额不受 限制 。 十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募 集 的资 金 存 入 专门账 户, 在 基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任 何人 不 得 动 用。招募说明书 7-1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 月内 , 发 起式 资 金认购 金额 不少 于1000 万 元人民 币 且承诺 持有 期限 不少 于 3 年的条 件下 , 基金 募集 期届 满或者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法 律法规 及招 募 说明书 可以 决定 停止 基金 发售, 并在 10 日 内聘 请法 定验资 机构 验资 ,验 资报 告需对 发起 资 金的持 有人 及其 持有 份额 进行专 门说 明, 自收 到验 资报告 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 中国证 监会 办 理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 基 金合 同生效 ; 否则 基金合 同不 生效 。 基 金管 理人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 认 文件的 次日 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存入 专 门账户 ,在 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前 ,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时 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后30 日内返 还投 资者已 缴纳 的款项, 并加 计银行 同期 活期存 款 利息; 3 、 如 基金 募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 模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三 年后 的对 应日 , 若 基金资 产净 值低 于两 亿元 的, 本 基金 将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进 行基金 财产 清算 并终 止,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且不 得 通 过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方 式延 续 。 若 届时 的 法 律 法 规或 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 发 生变 化, 上述 终止 规定被 取消 、 更 改或 补充 时, 则本 基 金可以 参照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执 行。 本基金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三 年后继 续存 续的 ,基 金存 续期内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200 人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 元情 形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定 期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本基金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三 年后继 续存 续的 ,基 金存 续期内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200 人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 元情 形的 ,本 基金 将根据 基金 合 同的约 定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并终 止, 且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同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履 行相关 的监 管报 告和 信息 披露程 序。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时 , 从 其规 定。 招募说明书 8-1 第 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 与赎回 一、申购 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其他相 关 公告中 列明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构 , 并予 以公告 。 基 金投资 者应 当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 所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 他方 式 办 理 基金 份 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 二、申购 和赎回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在开 放期 内, 投资 人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 时间为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 、 中 国 证监会 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 赎 回时除 外 。 在 封闭期 内 , 本基金 不办 理申 购、赎 回业 务, 也不 上市 交易。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进 行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除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 本基 金每 个封 闭期结 束之 后第 一个 工作 日起 ( 含该 日) 进 入开 放期 , 开 放期 的期限 为自 封闭 期结 束之 日后第 一个 工作 日起 (含 该日) 一至 二十 个工作 日 , 具 体期间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封闭 期结 束前 公告说 明 , 但 在开放 期内 , 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延长 开放 期时 间并 提前 公告, 但开 放期 最长 不可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如在开 放期 内发 生不 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致 使基 金无 法按时 开放 或需 依据 《基 金合同 》 暂 停申购 与赎 回业 务的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合 理调 整申 购或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期间 并予以 公告 , 在 不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影响 因素消 除之 日下 一个 工作 日起, 继续 计 算 该开 放期 时间。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进行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在 开放 期内 , 投 资人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回 、 转换 申请 且登 记机构 确认 接受 的, 其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 但若投 资人 在开 放期 最后 一日业 务办 理时 间结 束之 后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者转 换申请 的, 视为 无效申 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招募说明书 8-2 1 、“ 未知 价” 原则 , 即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 回 ; 5 、办 理申 购、 赎回 业务 时 ,应当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 原则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进 行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 额限 制 1 、首 次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最 低金额 为 10.00 元( 含申 购费 ) , 追加 购买 单笔 最 低金额 为 10.00 元(含 申 购费 ) ; 详情请 见当 地销 售机 构公 告 ; 2 、每 个交 易账 户最 低持 有 基金份 额余 额 为 10 份 , 若某笔 赎回 导致 单个 交易 账户的 基 金份额 余额 少 于 10 份时 , 余额部 分基 金份 额必 须一 同赎回 ;


3 、本 基金 目前 对单 个投 资 人累计 持有 份额 不设 上限 限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规 定单个 投 资者累 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数量限 制, 具体 规定 见定 期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告 ; 4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5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整 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 等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公告并 报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申 请 成立; 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时 ,申 购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 人赎招募说明书 8-3 回申请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付 赎回 款项 。在 发生 巨额赎 回或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时 ,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基金 合同 有 关条款 处理 。 遇交易 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延 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银行数 据交 换系 统故 障或 其他非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制 的因 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程 ,则 赎回 款项 划付 时间相 应 顺 延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应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 时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若 申购 不成 功或 无效 ,则申 购款 项本 金退 还给 投资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申请 。 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申购 、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投 资 者 应及 时查 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允 许的 范围 内,对 上述 业务 办理 时间 进行调 整 , 并在调 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六、申购费率、赎回 费率 1 、投 资 者 可以 多次 申购 本 基金, 申购 费率 按每 笔申 购申请 单独 计算 。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采用 前端 收费模 式收 取基 金申 购费 用。 投 资者 的 申 购费 用 如 下: 表 2 : 本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费率 金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0.80% 100 万≤M <300 万 0.50% 300 万≤M <500 万 0.30% M ≥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投资 人 承担 ,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 市场推 广、 销售、 登记 等各 项费用 ,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2 、赎 回费 率见 下表 : 表 3 : 本基 金份额 的 赎回 费率 招募说明书 8-4 持有时 间 赎回费 率 在 同 一 开 放 期 内 申 购 后 又 赎 回 的 且持 有期 限少 于 7 日 1.50% 在 同 一 开 放 期 内 申 购 后 又 赎 回 且持有 期限 大于 等 于 7 日 0.10% 在非同 一开 放期 申购 后赎 回 0%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时 收取 。赎 回 费 100% 计入 基金 财产 。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 依照 《 信息披 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进 行公 告。 4 、当 本基 金发 生大 额申 购 或赎回 情形 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以确保 基 金估值 的公 平性 。 具 体处 理原则 与操 作规 范遵 循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 自律 规则 的规 定。 5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约 定且 在不 对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权益 产生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 定 期或 不定期 地开 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 按相关 监管 部门要 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适当 调低 基 金 申购 费率 和基金 赎回 费率 ,并 进行 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方式 1 、申 购份额 的 计算 方式 : (1 ) 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 率的情 形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 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2 ) 申购 费用 适用 固定 金 额的情 形下 : 申购费 用= 固 定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固 定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 损失由 基招募说明书 8-5 金财产 承担 。 例 3 :假 定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60 元, 某投 资 人本次 申购 本基 金 40 万 元,对 应 的本次 申购 费率 为 0.80% ,该投 资人 可得 到的 基金 份额为 : 净申购 金额=400,000/ (1+0.80%)=396,825.40 元 申购费 用=400,000-396,825.40 =3,174.60 元 申购份 额=396,825.40/1.0560 =375,781.63 份 即:投 资人 投资 40 万 元 申购本 基金 ,假 定申 购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60 元, 可得 到 375,781.63 份 基金 份额 。 例 4 : 假定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60 元, 某 投资 人投 资 600 万 元申 购本 基 金, 其 对 应的申 购费 用 为 100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申购费 用=1000.00 元 净申购 金额 =6,000,000 -1000.00 =5,999,000.00 元 申购份 额=5,999,000.00/1.0560 =5,680,871.21 份 即, 投资 人投 资 600 万 元 申购本 基金 , 假定 申购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60 元, 可得 到 5,680,871.21 份 基金 份 额。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 损失由 基 金财产 承担 。 例 5 : 某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 基金 份额 , 该 笔 份额 持 有时 间 满 一个 封闭 期 , 对应 的 赎回费 率 为 0% ,假 设赎 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 1.250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 金额为 : 赎回总 金额=10,000 ×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00 ×0%=0.0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0-0.00=12,500.00 元 招募说明书 8-6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基 金份 额, 该笔 份额 持有时 间 满 一个 封闭 期 , 假设赎 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 1.250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 金额 为 12,500.00 元。 3 、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4 位, 小数点 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 在 封闭 期内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 在 开放 期 内,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 内公 告。 遇特 殊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可 以适 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 记 1 、经 基金 销售 机构 同意 , 基金投 资者 提出 的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在 基金 管理 人 规定的 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 投资 者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 投 资者登 记权 益并 办理 登记 手续 , 投 资人 自 T+2 日( 含该 日) 后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3 、投 资人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登记 手续。 4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对 上 述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但 不得 实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并最 迟于 开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进 行公 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及处理 在开放 期内 , 基 金管 理人 不向个 人投 资者 公开 销售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在 开放 期内 发生 下列 情况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拒 绝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或对 存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 重大不 利影 响时。 5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发生 其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6 、个 人投 资者 公开 申购 。 7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或 登记 机构的 异常 情况 导致 基金 销售系 统、招募说明书 8-7 基金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8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 9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7 、8 、9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 之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拒 绝或暂 停 申购申 请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进 行公 告。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全部 或部 分 被 拒绝 的 ,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本金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且开 放期 间按 暂停 申购 的期间 相应 延长 , 具 体时 间以基 金管 理人 届时公 告为 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 期 内 , 发 生下 列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发 生继 续接 受赎 回申 请 将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情 形。 5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的 措施。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拒绝 接受 或暂 停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申 请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规定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已确 认的 赎回申 请 , 基 金 管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 未 支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 在 暂停 赎回的 情况 消 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 且 开放期 间按 暂停 赎回 的期 间相应 延长 , 具体时 间以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告 为准 。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开 放期 内单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转 换 中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购 申请 份额 总数 及基 金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的 余额) 超招募说明书 8-8 过前一 工作 日的 基金 总份 额的20% ,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1 )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发生巨 额赎 回且 不存 在单 一持有 人赎 回申 请超 过上 一工作 日 基金总 份额20% 的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第 (1 )项 办理 ,亦 可在 对符 合法律 法规 及 基金合 同的 赎回 申请 全部 接受和 确认 并当 日 按 比例 办理支 付的 赎回 份额 不得 低于前 一工 作 日基金 总份 额的20% 的基 础上, 其余 赎回 申请 采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措施 。 即对 于已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 回款 项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 付投 资人的 赎回 款 项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 可能 会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动 时 , 可 以对 部分 赎回 申请延 缓支 付 赎回款 项, 但延 缓支 付的 期限最 长不 超过20 个工 作 日。延 缓支 付的 赎回 申请 以赎回 申请 当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赎 回金 额。 (3 ) 延期 办理 :开 放期 内 ,如 果发 生巨 额赎 回且 单 一持有 人赎 回申 请超 过上 一工作 日 基金总 份额20% 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延期 办 理赎回 申请 。 在上 述情 况 下, 对于 单个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当 日赎 回申 请超过 上一 工作 日基 金总 份额20% 的 部分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自动 进 行延期 办理 。 对 于此 类持 有人剩 余部 分赎 回申 请以 及其他 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 , 应当 按上 述第 (1 ) 、(2 ) 项规 则办 理 。对于 上述 持有 人被 延期 办理的 部分 ,如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 时选择 取消 赎回 的, 当日 未获办 理部 分将 被撤 销; 如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择 延期 赎回 或未作 明确 选择 的, 将自 动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直 至办 理完 毕, 因此 导致延 期办 理期 限超过 开放 期的 ,开 放期 可以相 应延 长并 公告 ,但 开放期 最长 不可 超过20 个 工作日 ,延 长 的开放 期内 不办 理申 购亦 不接受 新的 赎回 申请 。 延期 的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申 请一 并 处理 , 无 优先 权并以 下一 开放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部分 延期 赎 回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 的限制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或延 期办 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过邮寄 、 传 真或者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 其他方 式在3 个 交易 日内 通 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处 理方 法,同 时依 据相 关规 定进 行公告 。 招募说明书 8-9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 回情况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 按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依据 相关规 定进 行公 告。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 3 、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1 日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暂停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也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在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 届时 不再 另行发 布重 新 开放的 公告 。 4 、以 上暂 停及 恢复 基金 申 购与 赎 回的 公告 规定 , 不 适用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封 闭期与 开 放期运 作方 式转 换引 起的 暂停或 恢复 申购 与赎 回的 情形。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认可 的交 易场 所或 者交 易方式 进行 份额 转让 的申 请并由 登记 机构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过户 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 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招募说明书 8-10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申 购金额 , 每期 申购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 结 、 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 部分产 生的 权 益 一并冻 结 , 被 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参 与收 益分 配与 支付 。 法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 基 金管理 人 将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招募说明书 9-1 第九部 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 控制 投资 组合 风险 的前提 下, 力争 长期 内实 现超越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投 资回报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主 要为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 债、 金融 债、 企 业债、 公 司债、 地方 政府 债、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券 、 央 行票 据、 中 期票据 、 短 期融 资券 、 超 短 期融资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次级 债、 可分离 交易 可转 债的 纯债 部分、 债券 回购 、 同 业存 单、 银 行存 款等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 。 本基金 不投 资于 股票 、 权 证等资 产 , 也 不投资 于可 转换债 券 (可 分离交 易可 转债的 纯 债 部分除 外) 、可 交换 债券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投 资于 债券资 产比 例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但应开 放期 流动性 需要 ,为保 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在 每次开 放期 开始 前 10 个 工作日 、开 放期 及开 放期 结束后 10 个工 作日的 期间 内, 基金 投资 不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开放 期内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在封闭 期内 ,本 基金 不受上 述 5% 的 限制 ;其 中,现 金不 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 等 。 若法律 法规 的相 关规 定发 生变更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 本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对上述 资产 配置 比例 进行 调整。 三、投资策略 (一) 封闭 期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自上 而下 和自 下而上 相结 合、 定性 分析 和定量 分析 相补 充的 方法 , 确定 资产 在非信 用类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和信 用类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之间 的配 置比 例 。 充 分发 挥基金 管理 人 长期积 累的 信用 研究 成果 , 利用自 主开 发的 信用 分析 系统 , 深 入挖 掘价 值被 低估 的标的 券种 , 以获取 最大 化的 信用 溢价 。 本基 金采 用的 投资 策略 包括: 期限 结构 策略 、 信 用策略 、 互 换策 略、息 差策 略等 。在 谨慎 投资的 前提 下, 力争 获取 高于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投资 收益。 在以上 战略 性资 产配 置的 基础上 , 本 基 金 通过 自上 而下和 自下 而上 相结 合、 定性分 析和 定量分 析相 补充 的方 法, 进 行前瞻 性的 决策 。 一 方面, 本基金 将分 析众 多的 宏观 经济变 量 ( 包 括 GDP 增长 率、CPI 走势 、M2 的 绝对 水平 和增 长率 、 利率 水平 与走 势等) , 并 关注国 家财 政、 税 收、 货币、 汇率 政 策和其 它证 券市 场政 策等 。 另一 方面 , 本 基金 将对 债券市 场整 体收 益率曲 线变 化进 行深 入细 致分析 , 从而 对市场 走势 和波动 特征 进行 判断 。 在 此基础 上 , 确 定招募说明书 9-2 资产在 非信 用类 固定 收益 类证券 (现 金、 国家 债券、 中央银 行票 据等 ) 和 信用 类固定 收益 类 证券之 间的 配置 比例 。


灵活应 用各 种期 限结 构策 略、 信 用策 略、 互换 策略 、 息差 策略 、 个 券挖 掘策 略, 在 合理 管理并 控制 组合 风险 的前 提下, 最大 化组 合收 益。


1 、期 限结 构策 略。 通过 预 测收益 率曲 线的 形状 和变 化趋势 , 对各 类型 债券 进 行久期 配 置; 当收 益率 曲线走 势难 以判断 时 , 参 考基准 指数 的样本 券久 期构 建组 合久 期, 确保 组合 收 益超过 基准 收益 。 具 体来 看, 又 分为 跟踪 收益 率曲 线的骑 乘策 略和 基于 收益 率曲线 变化 的子 弹策略 、杠 铃策 略及 梯式 策略。 1 )骑 乘策 略是 当收 益率 曲 线比较 陡峭 时 ,也 即相 邻 期限利 差较 大时 , 买入 期 限位于 收 益率曲 线陡 峭处 的债 券, 通过债 券的 收益 率的 下滑 ,进而 获得 资本 利得 收益 。


2 )子 弹策 略是 使投 资组 合 中债券 久期 集中 于收 益率 曲线的 一点 , 适用 于收 益 率曲线 较 陡时; 3 )杠 铃策 略是 使投 资组 合 中债券 的久 期集 中在 收益 率曲线 的两 端 ,适 用于 收 益率曲 线 两头下 降较 中间 下降 更多 的蝶式 变动 ; 4 )梯 式策 略是 使投 资组 合 中的债 券久 期均 匀分 布于 收益率 曲线 , 适用 于收 益 率曲线 水 平移动 。


2 、信 用策 略 。信用 债收 益 率等于 基准 收益 率加 信用 利差 ,信 用利 差收 益主 要 受两个 方 面的影 响, 一是 该信 用债 对应信 用水 平的 市场 平均 信用利 差曲 线走 势; 二是 该信用 债本 身的 信用变 化。 基于 这两 方面 的因素 ,我 们分 别采 用以 下的分 析策 略:


1 )基 于信 用 利 差曲 线变 化 策略 :一 是分 析经 济周 期 和相关 市场 变化 对信 用利 差曲线 的 影响, 二是 分析 信用 债市 场容量 、 结 构、 流动 性等 变化趋 势对 信用 利差 曲线 的影响 , 最 后综 合各种 因素 ,分 析信 用利 差曲线 整体 及分 行业 走势 ,确定 信用 债券 总的 及分 行业投 资 比 例 。


2 )基 于信 用债 信用 变化 策 略: 发行 人信 用发 生变 化 后, 我们 将采 用变 化后 债 券信用 级 别所对 应的 信用 利差 曲线 对公司 债 、 企 业债 定价 。 影 响信用 债信 用风 险的 因素 分为行 业风 险、 公司风 险 、 现 金流风 险 、 资产负 债风 险和 其他 风险 等五个 方面 。 我们主 要依 靠内部 评级 系统 分析信 用债 的相 对信 用水 平、违 约风 险及 理论 信用 利 差。 3 、互 换策 略。 不同 券种 在 利息 、违 约风 险、 久期 、 流动性 、 税收 和衍生 条款 等方面 存 在差别 , 投 资管 理人 可以 同时买 入和 卖出 具有 相近 特性的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券 种, 赚 取收 益级 差。互 换策 略分 为两 种:


1 )替 代互 换。 判断 未来 利 差曲线 走势 , 比较 期限 相 近的债 券的 利差 水平 , 选 择利差 较 高的品 种 , 进 行价值 置换 。 由 于利 差水 平受流 动性 和信用 水平 的影 响, 因此 该策略 也可 扩 展招募说明书 9-3 到新老 券置 换 、 流动 性和 信用的 置换 , 即在相 同收 益率下 买入 近期 发行 的债 券, 或是 流动 性 更好的 债券 ,或 在相 同外 部信用 级别 和收 益率 下, 买入内 部信 用评 级更 高的 债券。


2 )市 场间 利 差 互换 。一 般 在公司 信用 债和 国家 信用 债之间 进行 。 如果 预期 信 用利差 扩 大, 则用 国家 信用债 替换 公司信 用债 ; 如果预 期信 用利差 缩小 , 则用公 司信 用债替 换国 家 信 用债。


4 、息 差策 略。 通过 正回 购 ,融 资买 入收 益率 高于 回 购成本 的债 券 ,从 而获 得 杠杆放 大 收益。 5 、个 券挖 掘策 略。 本部 分 策略强 调公 司价 值挖 掘的 重要性 , 在行 业周 期特 征 、公 司基 本面风 险特 征基 础上 制定 绝对收 益率 目标 策略 , 甄 别具有 估值 优势 、 基 本面 改善的 公司 , 采 取高度 分散 策略 ,重 点布 局优势 债券 ,争 取提 高组 合超额 收益 空间 。 6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资产 支持 证券基 础资 产及 结构 设计 的研究 , 结 合多 种定 价模 型, 根 据基 金资产 组合 情况 适度 进行 资产支 持证 券的 投资 。 7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策略 针对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本基金 以持 有到 期, 获得 本金和 票息 收入 为主 要投 资策略 , 同 时, 密 切关 注债 券的 信用 风险变 化, 力争 在控 制风 险的前 提下 , 获 得较 高收 益。 本 基金 投资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 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 和信用 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 并经 董事 会批 准, 以 防范 信用 风险 、 流 动性风 险等 各种 风险。 (二) 开放 期投 资策 略 开放期 内 , 本 基金为 保持 较高的 组合 流动 性, 方便 投资人 安排 投资 , 在 遵守 本基金 有 关 投资限 制与 投资 比例 的前 提下, 将主 要投 资于 高流 动性的 投资 品种 。 四、投资决策流程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本 基金 的最高 决策 机构 , 定期 或遇 重大事 件时 就投 资管 理业 务的重 大 问题进 行讨 论, 并对 本基 金投资 做方 向性 指导 。 基 金经理 、 研 究员 、 交 易员 等各司 其责 , 相 互制衡 。具 体的 投资 流程 为: (1)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定 期 召开会 议, 确定 本基 金的 总投资 思路 和投 资原 则; (2)宏 观策略 部基于 自上 而下的研 究为 本基金 提供 建议;固 定收 益 总部 数量 及信用 分 析员为 固定 收益 类投 资决 策提供 依据 ; (3)固 定收益 总部定 期召 开投资例 会, 根据投 资决 策委员会 的决 定,结 合市 场和个 券 的变化 ,制 定具 体的 投资 策略; (4)基 金经理 依据投 委会 的决定, 参考 研究员 的投 资建议, 结合 风险控 制和 业绩评 估招募说明书 9-4 的反馈 意见 ,根 据市 场情 况,制 定并 实施 具体 的投 资组合 方案 ; (5) 基金 经理 向交 易员 下 达指令 ,交 易员 执行 后向 基金经 理反 馈; (6) 监察 法律 部对 投资 的 全过程 进行 合规 风险 监控 ; (7)风 险管理 部通过 行使 风险管理 职能 ,测算 、分 析和监控 投资 风险 , 根据 风险限 额 管理政 策防 范超 预期 风险 ; (8)风 险管理 部对基 金投 资进行风 险调 整业绩 评估 ,定期与 基金 经理讨 论收 益和风 险 预算。 五、投资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 基金投 资于债 券资 产比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但 应开放 期流 动性需 要,为 保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在每次 开放 期开始 前 10 个工作 日、 开放期 及开 放期结束 后 10 个工作 日的 期间 内, 基金 投资不 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2)开 放期内 ,本基 金持 有现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投资 比例 合计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在 封闭期 内,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 5%的 限制 ; 其 中, 现金 不包括 结算 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展期 ; (6)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8)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9)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0)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1) 本基 金投 资于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比 例合 计不 高于基 金资 产 的 10% ; (12)开 放期 内,本 基金 资产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40% ;封 闭期内 ,本基 金 资产总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0% ; (13) 开放 期内, 本基 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招募说明书 9-5 的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 所规定 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投 资; (14 ) 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15)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2)、 (10 ) 、(13 ) 、 (14 ) 条 之外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调整 后的 规定执 行。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大 利 害 关 系的 公 司 发 行 的证 券 或 者 承销 的 证 券 , 或者 从 事 其 他重 大 关 联 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的 投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建 立健 全内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易 须事 先 履 行相关 程序 , 并按法 律法 规予以 披露 。 重大关 联交 易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议 , 并经 过 三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 审 查 。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 或变 更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或按变 更后 的规 定执 行。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中债 综合 财富 ( 总值 ) 指数收 益率 ×90%+1 年期 定期存 款利 率(税 后) ×10% 。 本基金选择上述业绩 比较 基准的原因为本基金 是通 过债券资产的配置和 个券 的选择来招募说明书 9-6 增强债 券投 资的 收益 。中 债综合 财富 (总 值) 指数 由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编 制 , 该指数 旨在 综合 反映 债券 全市场 整体 价格 和投 资回 报情况 。 指数 涵盖 了银 行间 市场和 交易 所 市场 , 具 有广 泛的市 场代 表性 , 适 合作 为市场 债券 投资收 益的 衡量 标准 ; 由 于本基 金投 资 于 债券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0% (开放 期开 始前 10 个工 作日 、开 放 期及开 放期 结束 后 10 个 工作 日的 期间 内除 外), 持有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5%( 封闭 期内除 外), 其 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 购款 等,采用 90% 作为业 绩比 较基准中 债券 投资所 代表 的权重,10% 作 为业 绩比较 基准中现 金资 产投资 所代 表的 权重 可以 较好的 反映 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特 征。 若未来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 或者有 更权 威的 、 更能 为市 场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推出 , 或者市 场发 生变 化导 致本 业绩比 较基 准不 再适 用或 本业绩 比较 基准 停止 发布 , 本基金 管理 人 可以依 据维 护投 资者 合法 权益的 原则 , 在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 适 当调整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告 ,而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预 期收益 和预 期风 险高 于货 币市场 基金 , 但低于 混合 型基金 、 股 票型基 金, 属于 中低 风险/ 收益的 产品 。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相关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招募说明书 10-1 第十部 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 行存 款本息 和基 金应 收款 项以 及其他 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招募说明书 11-1 第十一 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估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或 挂 牌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 基金合 同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选 取估 值日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对应 的估 值净 价估值 , 具体 估值 机构 由基 金管理 人与 基 金托管 人另 行协 商约 定; (2)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 债 券,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选 取第 三方估 值 机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值 净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6 、当发 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采用摆动 定价 机制, 以确 保基金 估 值的公 平性 。 7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招募说明书 11-2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到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特 殊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可 与基 金 托管人 、 登记 机构协 商增 加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位数 , 以 维护 基金 投资人 利益 。 国 家另 有规 定 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进行 公告。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按约 定对 外公 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 含第4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 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招募说明书 11-3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3)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4)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处理 。如果 行业 另有通 行 做法, 双方 当事 人应 本着 平等和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原 则进 行协 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基金 管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的; 4 、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按约 定予以 公布 。 招募说明书 11-4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方法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7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登 记结 算公司及 存款 银行等 第三 方机构 发 送的数 据错 误 、 遗漏 等原 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或 减轻由 此造 成的 影响。招募说明书 12-1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1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2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3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4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符合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并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 不利 影响 的前提 下 , 基金管 理人 可对 基金 收益 分配原 则和 支付 方式 进行 调整,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依 据相 关规 定进行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招募说明书 13-1 第十三 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费和 仲裁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的 账户 开户 费用 、 账户维 护费 用; 9 、基 金财 产投 资运 营过 程 中的增 值税 ; 10、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30% 的年费率计提。管 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 下: H =E × 0.30% ÷ 当年 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基 金管 理人 协商 一致 的方式 于次 月首 日起 第 3 个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或 不可 抗力 等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的 ,支 付日 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0%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 下: 招募说明书 13-2 H =E × 0.10% ÷ 当年 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基 金管 理人 协商 一致 的方式 于次 月首 日起 第 3 个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取。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 或不可 抗力 等致 使无 法按 时支付 的 , 支 付 日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3 -10 项费 用,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鉴于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利益 投资 、 运用基 金财 产过程 中 , 可 能因法 律法 规、 税收 政 策的要 求而 成为 纳税 义务 人, 就 归属 于基 金的 投资 收益、 投资 回报 和/ 或本 金 承担纳 税义 务。 因此 , 本 基金 运营过 程中 由于上 述原 因发 生的 增值 税等税 负 , 仍 由本基 金财 产承担 , 届时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可 通过本 基金 财产 账户 直接 缴付 , 或 划付 至基 金管 理人 账户并 由基 金 管理人 依据 税务 部门 要求 完成税 款申 报缴 纳。招募说明书 14-1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托管 协 议约定 的方 式确 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 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招募说明书 15-1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 关法 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 的规 定发生变化时,本基 金从 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披 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时 间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 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 基 金 公 开 披露 的 信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如 同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基 金信 息 披 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 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 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 事人的 各项 权利、义 务关 系,明 确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招募说明书 15-2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 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同 》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介和 网站 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将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金 募集 情况 及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持有 的基金 份 额、承 诺持 有的 期限 等情 况。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封闭期 内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在 基金开 放期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通过 网站、 基金 份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 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年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季 度报 告 中分别 披露 基金 管理 人、 及基金 管理招募说明书 15-3 人股东 持有 基金 的份 额、 期限及 期间 的变 动情 况。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本基金持 续运 作过程 中, 应 当在基金 年度 报告和 半年 度报告中 披露 基金组 合资 产情况 及 其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如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20% 的 情形 , 为保障 其 他投资 者的 权益 ,基 金管 理人至 少应 当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重 要信 息 ” 项下披 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况 及产 品的 特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不 包括本 基金 封闭 期与 开放 期运作 方式 的转 变) ;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 务、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招募说明书 15-4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进入 开放 期;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24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调 整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设置; 27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28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 29 、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进 行估 值时 ; 3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资 情况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后 2 个交易 日内 ,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介 披露所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名称 、 数 量、 期限、 收益率 等信 息。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 年度报 告 、 基 金 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等 文件 中披 露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 情况。 (十一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投资情 况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 证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明细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季 度报 告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总额 、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 资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 末按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 例大 小排序 的 前10 名资 产支 持 证券明 细。 (十二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年 度报 告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招募说明书 15-5 中充分 披露 基金 的相 关情 况并揭 示相 关风 险 , 说 明本 基金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或者 构 成一致 行动 人的 多个 投资 者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可 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基 金 不 向个 人投资 者公 开 销售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 披露 的情形 1 、不 可抗 力; 2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 3 、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他情形 。招募说明书 16-1 第十六 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 主要 风险 投资于 本基 金的 主要 风险 有: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各 种因 素的影 响,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变 化而 产生 风险 ,主 要包括 : (1 ) 政策 风险 。因 国家 宏 观政策 ( 如货 币政策 、 财 政政策 、 行业 政策 、地 区 发展政 策 等)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 ) 经济 周期 风险 。随 着 经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 证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 周期性 变 化。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债 券,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 化,从 而产 生风 险。 (3 ) 利率 风险 。金 融市 场 利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 券市 场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4 ) 通货 膨胀 风险 。如 果 发生通 货膨 胀 ,基 金投 资 于证券 所获 得的 收益 可能 会被通 货 膨胀抵 消, 从而 影响 基金 资产的 保值 增值 。 (5 ) 再投 资风 险 。再 投资 风险反 映了 利率 下降 对固 定收益 证券 利息 收入 再投 资收益 的 影响, 这与 利率 上升 所带 来的价 格风 险( 即利 率风 险)互 为消 长。 (6 ) 杠 杆风 险 。本 基金 可 以 通 过债 券 回购 放 大杠杆 , 进 行杠 杆 操作 将 会放大 组 合 收 益波动 , 对组 合业绩 稳定 性有较 大影 响 , 同时 杠杆 成本波 动也 会影 响组 合收 益率水 平 , 在 市 场下行 或杠 杆成 本异 常上 升时, 有可 能导 致基金 财 产收益 的超 预期 下降 风险 。 2 、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主 要指 债券 、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信 用证 券发 行主体 信用 状况 恶化 , 导 致信用 评级 下降甚 至到 期不 能履 行合 约进行 兑付 的风 险, 另外, 信用风 险也 包括 证券 交易 对手因 违约 而 产生的 证券 交割 风险 。 3 、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因证 券市 场交易 量不 足 , 导致 证券 不能迅 速 、 低 成本地 变现 的风险 。 流 动性风 险还 包括 基金 出现 巨额 赎 回, 致使 没有 足够 的现金 应付 赎回 支付 所引 致的风 险。 (1 ) 基金申 购、 赎回 的安 排 本基金 在封 闭期 内, 不办 理申购 、 赎 回业 务, 无流 动性应 对压 力。 在开 放期 内基于 客户 集中度 控制 和巨 额赎 回监 测及应 对在 投资 者申 购赎 回方面 均明 确了 管理 机制 , 基金管 理人 在 保障投 资者 合法 权益 的前 提下可 按照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 审 慎确 认申 购赎回 申请 并 综合运 用各 类流 动性 风险 管理工 具作 为辅 助措 施, 全面应 对流 动性 风险 。 招募说明书 16-2 (2 ) 拟投资 市场 、行 业及 资产 的流动 性风 险评 估 本基金 的投 资市 场主 要为 证券交 易所 、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等流 动性 较好 的规 范型交 易 场所, 主要 投资 对象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债券 和货 币市 场工具 等 ) , 同时 本基 金 基于分 散投 资的 原则 在行 业和个 券方 面未 有高 集中 度的特 征 , 综 合 评估在 正常 市场 环境 下本 基金的 流动 性风 险适 中。 (3 )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的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基金出 现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或巨 额赎回 份 额占比 情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或延 期办理 。 同 时, 如 本基 金单 个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单个 开放 日申 请赎 回基金 份额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一定 比例 以上 的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对 其 采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延期办 理的 措施 。 (4 ) 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工具 的情 形、 程序 及对投 资者 的潜 在影 响 在市场 大幅 波动 、 流 动性 枯竭等 极端 情况 下发 生无 法应对 投资 者巨 额赎 回的 情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将 以保 障投 资者 合法权 益为 前提 , 严 格按 照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谨慎 选取 延期办 理巨 额赎 回申 请、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 收取 短期 赎回费 等流 动 性 风险管 理工 具作 为辅 助措 施。 对 于各 类流 动性 风险 管理工 具的 使用 , 基 金管 理人将 依照 严格 审批 、 审 慎决 策的原 则 , 及时有 效地 对风 险进 行监 测和评 估 , 使 用前经 过内 部审批 程序 并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 在 实际运 用各 类流 动性 风险 管理工 具时 , 投资者 的赎 回申请 、 赎回 款 项支付 等可 能受 到相 应影 响,基 金管 理人 将严 格依 照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进 行操 作 , 全面保 障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4 、操 作风 险 操作风 险是 指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 缺陷 或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 作失 误或违 反 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 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 风险。 5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基 金管理 人的 研究 水平 、 投资 管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经 济形 势和证 券市 场判 断不 准确 、 获取 的信 息不 充分、 投资 操作出 现失 误 等,都 会影 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6 、合 规风 险 合规风 险指 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程 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同 》 有关规 定的 风险 。 7 、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招募说明书 16-3 本基金为 纯债 债券型 基金 ,债券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资产 的 80% , 该类债 券的特 定 风险即 成为 本基 金及 投资 者主要 面对 的特 定投 资风 险。 债 券的 投资 收益 会受 到宏观 经济 、 政 府产业 政策 、 货 币政 策、 市场需 求变 化、 行业 波动 等因素 的影 响, 可能 存在 所选投 资标 的的 成长性 与市 场一 致预 期不 符而造 成个 券价 格表 现低 于预期 的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是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由 非上 市中 小企业 采 用非公 开方 式发 行的 债券 。 由于 不能 公开 交易 , 一 般情况 下, 交易 不活 跃, 存在 较 大流 动性 风险 。 当 发债 主体信 用质 量恶化 时 , 受 市场流 动性 所限 , 本 基金 可能无 法卖 出所持 有的 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由 此可 能给 基金净 值带 来更 大的 负面 影响和 损失 。 资产支 持证 券 (ABS ) 是 一种债 券性 质的 金融 工具 , 其 向投 资者 支付 的本 息 来自于 基础 资产池 产生 的现 金流 或剩 余权益 。 与 股票 和一 般债 券不同 , 资 产支 持证 券不 是对某 一经 营实 体的利 益要 求权 , 而 是对 基础资 产池 所产 生的 现金 流和剩 余权 益的 要求 权, 是一种 以资 产信 用为支 持的 证券 , 所 面临 的风险 主要 包括 交易 结构 风险、 各种 原因 导致 的基 础资产 池现 金流 与对应 证券 现金 流不 匹配 产生的 信用 风险 、市 场交 易不活 跃导 致的 流动 性风 险等。 本基金 以定 期开 放的 方式 运作, 即采 用封 闭运 作和 开放运 作交 替循 环的 方式 。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包 括基 金 合同生 效之 日) 或 自每 一 开放期 结束 之日 次日 起 ( 包括该 日)3 个 月的期 间 , 本基 金采 取封 闭运作 模式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不 能赎 回基 金份 额, 因此, 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错 过某 一开 放期 而未能 赎回 ,其 份额 将转 入下一 封闭 期, 至下 一开 放期方 可 赎 回 。 本基金 开放 期内 单个 开放 日出现 巨额 赎回 的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 状况决 定全 额赎 回、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或 延期 办理 。 基金 经理 会对 可能 出现 的巨额 赎回 情况 进行充 分准 备并 做好 流动 性管理 , 但 当基 金在 单个 开放日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申请赎 回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仍有 可能 存在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延期 办理的 风险 , 未赎 回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仍 有可能 承担 短期 内变 现而 带来的 冲击 成本 对基 金净 资产产 生的 负面 影响 。 本基金 为定 制基 金, 采取 发起式 基金 形式 , 单 一投 资者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或者 构成一 致行 动人的多 个投 资者持 有的 基金份额 可达 到或者 超过 50% ,本 基金 不得向 个人 投资者销 售。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本基 金特 定机 构投资 者赎 回可 能会 导致 现有的 中小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 失。 如出现 《 基金 合同 》 第 五 部分约 定的 资产 规模 过小 等情形 的 , 基 金将根 据基 金合同 的约 定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并终 止。 本基金 是发 起式 基金 , 在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三年 后的对 应日 , 若基 金资 产 规模低 于 2 亿元, 本基 金应 当按 照基 金合同 约定 的程 序进 行清 算并终 止, 且不 得通 过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方 式延 续, 投资 者将面 临基 金合 同可 能终 止的不 确定 性风 险。 招募说明书 16-4 8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1 ) 技术 风险 :在 定向 资 产管理 业务 的日 常交 易中 ,可 能因 为技 术系 统的 故 障或者 差 错而影 响交 易的 正常 进行 或者导 致投 资者 的利 益受 到影响 。这 种技 术风 险可 能来自 管理 人 、 托管人 、证 券交 易所 、证 券登记 结算 机构 等。 (2 ) 操作 风险 :证 券交 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 等 在业务 操作 过程 中 ,因 操 作失误 或 违反操 作规 程而 引起 的风 险。 9 、其 它风 险


1 、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 抗力因 素的 出现 , 将会 严 重影响 证券 市场 的运 行 , 可能导 致 委托财 产的 损失 ;


2 、金 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 争、 代理 商违 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 接控 制能 力之外 的 风险, 也可 能导 致资 产委 托人 利 益受 损。 二、声明 1 、投 资者 投资 于本 基金 , 须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2 、除 基金 管理 人直 接办 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 本基 金 还通过 基金 代销 机构 代理 销售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代销 机构 都不能 保证 其收 益或 本金 安全。 招募说明书 17-1 第十七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须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自表决 通 过之日 起生 效, 并自 决议 生效后 两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 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但 因本 基金 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招募说明书 17-2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招募说明书 18-1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4)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 、 转换 、 定期定 额投 资和 非交 易过 户等业 务规 则;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招募说明书 18-2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招募说明书 18-3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部 募 集 费 用, 将 已 募 集 资金 加 计 银 行同 期 活 期 存 款利 息 在 基 金募 集 期 结 束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 设资 金账户 、证 券账户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为基金 办 理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 财 产; 招募说明书 18-4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等 投资所需 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 》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支付 基金 收益和 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 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招募说明书 18-5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发起 资金 提供 方持 有 认购的 基金 份额 不少 于 3 年,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规 定 的除外 ; (1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 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 若将来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 定的 ,以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为准。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一) 召开 事由 1 、除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另有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当出 现或 需要决 定 下列事 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招募说明书 18-6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不包括 本基 金封 闭期 与开 放期运 作方 式的 转变 ) ;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2)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且在 对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 性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 调 整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 调 低赎回 费率 或变 更收 费方 式或调 整基 金份 额类别 设置 、对 基金 份额 分类办 法及 规则 进行 调整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4)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 构、基金 销售 机构在 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范 围 内调整 有关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基 金交 易、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规则 ; (6)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且在 对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 性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基 金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7)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开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招募说明书 18-7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 金 托 管 人 仍认 为 有 必 要召 开 的 , 应 当由 基 金 托 管人 自 行 召 集 ,并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 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配合 。 5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 , 不得 阻 碍、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依据 有关 规定 进 行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表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招募说明书 18-8 到指定 地 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方式或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 关允许 的 其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分 之一) 。若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 3 个 月以 后、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或大 会 公告载 明的 其他 方式 在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或 大会公 告载 明的 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 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决 效 力 ; (3)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表 决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不 小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分 之一) ;若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 表 出具 表 决 意 见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小 于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二分之 一, 召集人可 以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月 以 后、6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上 (含 三分 之一)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见 或授 权招募说明书 18-9 他人代 表出 具表 决意 见; (4) 上述 第 (3)项 中 直接 出具表 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表决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3 、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 允许的情 况下 ,本基 金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亦可 采用 其他非 书 面方式 授权 其代 理人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授 权方式 可以 采用 书面 、 网 络、 电 话、 短信 或其他 方式 , 具体方 式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在会议 召开 方式上 , 本基 金 亦 可 采 用 其 他非 现 场 方 式或 者 以 现 场 方式 与 非 现 场方 式 相 结 合 的方 式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会议 程序 比照 现场 开会和 通讯 方式 开会 的程 序进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采 用书 面 、 网络、 电话 、短 信或 其他 方式进 行表 决, 具体 方式 由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知 中 列 明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 七) 条规 定程 序确 定 和公布 监票 人, 然 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案 ,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 会, 则由 出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 含二分 之一 )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拒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 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招募说明书 18-10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 决 权的二 分 之一以 上 (含 二分之 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 除下 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除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 本基金 与其他 基金合 并以 特别决 议通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在 计票 时监 督员 及公 证机关 均认 为有 充分 的相 反证据 证 明, 否 则提 交符 合 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的视为 弃权 表 决,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 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招募说明书 18-11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法 律法 规的部 分 ,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 金管理 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以及基 金财 产清算方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基金合 同约 定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 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须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自表决 通 过之日 起生 效, 并自 决议 生效后 两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招募说明书 18-12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但 因本 基金 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不 愿 或者不 能通 过协 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华南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 按照华 南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深圳 市。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各 方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 除 非仲 裁裁决 另有 规定 , 仲 裁费 用、 律 师费 用由 败诉方 承担 。 招募说明书 18-13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 受 中国 法律 (为本 合同 之目 的, 在此 不包括 香港 、 澳 门特 别行 政区和 台湾 地区法 律) 管辖 。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 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招募说明书 19-1 第十九 部分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 厦2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 厦29 层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张 光华 成立日 期:1998 年7 月 1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 】26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成立时 间:1988 年8 月 22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207.74 亿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有价 证券; 买卖 、 代 理买 卖股 票以外 的有 价证 券; 资产 托管业 务; 从事 同业拆 借; 买 卖、 代 理买 卖外汇 ; 结汇 、 售汇 业务 ; 从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证 服务 及 担 保; 代 理收付 款项 及代 理 保险业 务; 提 供保 管箱 服 务; 财 务顾问 、 资信 调查 、 咨询、 见证 业 务;经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电话: 021-62677777 传真: 021-62159217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招募说明书 19-2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主 要为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 债、 金融 债、 企 业债、 公 司债、 地方 政府 债、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券 、 央 行票 据、 中 期票据 、 短 期融 资券 、 超 短 期融资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次级 债、 可分离 交易 可转 债的 纯债 部分、 债券 回购 、 同 业存 单、 银 行存 款等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 定 ) 。 本基金 不投 资于 股票 、 权 证等资 产 , 也 不投资 于可 转换债 券 (可 分离交 易可 转债的 纯 债 部分除 外) 、可 交换 债券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但应开 放期 流动 性需 要, 为保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在每 次开放 期开 始 前 10 个工 作 日、 开 放期 及开 放期 结束 后 10 个工 作日 的期间 内, 基金 投资 不受 上述比 例限 制。 开放 期内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在封闭 期内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 5% 的限 制 ; 其中 ,现 金不包 括结 算 备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 若法律 法规 的相 关规 定发 生变更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对上述 资产 配置 比例 进行 调整。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按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应符 合以 下规定 : (1)本 基金投 资于债 券资 产比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但 应开放 期流 动性需 要,为 保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在每次 开放 期开始 前 10 个工作 日、 开放期 及开 放期结束 后 10 个工作 日的 期间 内, 基金 投资不 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2)开 放期内 ,本基 金持 有现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投资 比例 合计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在 封闭期 内,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 5%的 限制 ; 其 中, 现金 不包括 结算 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展期 ; (6)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招募说明书 19-3 (8)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9)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0)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1) 本基 金投 资于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比 例合 计不 高于基 金资 产 的 10% ; (12)开 放期 内,本 基金 资产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40% ;封 闭期内 ,本基 金 资产总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0% ; (13) 开放 期内, 本基 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 所规定 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投 资; (14 ) 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15)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2)、 (10 ) 、(13 ) 、 (14 ) 条 之外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调整 后的 规定执 行。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下述 基金 投资禁 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通过 事后 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行 监督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 或变 更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 基金管 理人招募说明书 19-4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或按变 更后 的规 定执 行。 (二 ) 基 金管 理人运 用基 金财产 买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控股 股东 、 实 际控 制 人或者 与其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承 销的 证券 , 或者 从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易的 , 应当 符合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原 则 , 防 范 利益冲 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须 事 先履行 相关 程序 , 并 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 重 大关 联交易 应 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 经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通 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 查。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从 事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互 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单 及有 关 关联方 发行 的证 券名 单, 加盖公 章并 书面 提交 , 并 确保所 提供 的关 联交 易名 单的真 实性 、 完 整性、 全面 性。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 有责 任保 管真实 、 完 整、 全面 的关 联交易 名单 , 并 负责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发送 另一 方, 另 一方 于 2 个工作 日内 进行 回函 确认 已知名 单的 变更 。 一 方收 到另一 方书 面确 认后 , 新 的关联 交易 名单 开始生 效。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规 及行 业标 准的 、 经 慎 重选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并约 定各 交易 对手 所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照 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选择 交易对 手。 基金 托管人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事 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 交易 , 如 基金 管 理人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 未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的, 视为 基金 管 理人认 可全 市场 交易 对手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每半 年对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及 结算 方 式进行 更新 , 新 名单 确定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行 结算 。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 时调 整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单 及结 算 方式的 , 应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理 由, 并在 与交 易对 手发生 交易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法 律责 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的 交易 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与 基金 管 理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 担违约 责任 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任 的 , 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 向相关 交易 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应予 以必要 的协 助与 配合 。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成 交单 对本 基金银 行间 债券 交易 的交 易对手 及其 结算 方式 进行 监督 。 如 基金 托管 人事 后发 现基金 管理 人 没有按 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或 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书面 或以双 方认 可 的其他 方式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经 提醒 后仍 未改 正时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招募说明书 19-5 由此造 成的 相应 损失 和责 任。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未能 切实履 行监 督职 责, 导致 基金出 现风 险或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承担 相应 责任 。 (四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应当 与存 款银 行建 立定期 对账 机制 , 确 保基 金银行 存款 业务账 目及 核算 的真 实、 准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按 照有关 法规 规定 , 与 基金 托管人 、 存 款机 构签订 相关 书面 协议 。 基金 托管人 应根 据有 关相 关法 规及协 议对 基金 银行 存款 业务进 行监 督 与核查 , 严格 审查、 复核 相关协 议、 账 户资 料、 投 资指令、 存款 证实 书等 有 关文件, 切实 履 行托管 职责 。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在开展 基金 存款 业务 时, 应严格 遵守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 家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 理、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 定。 基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确定 符合 条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 单,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据以 对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有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 如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 前未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供存 款银 行名 单的 ,视为 基金 管理 人认 可所 有银行 。 基金托 管人 不对 定期 存款 提前支 取的 损失 承担 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六)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的上述事 项及 投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作 违反 法 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 期 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 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未能切 实履 行监 督职 责, 导致基 金出 现风 险或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应 承担 相应 责任。 (七)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本 托 管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八)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以 书面 或以 双方 认可 的其他 方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由 此造 成的 相应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招募说明书 19-6 (九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 及 本协 议规 定, 基金 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况 进行 核查 , 核 查事 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 证 券账 户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理 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故 未执 行或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 、 泄 露基 金投 资信息 等违 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 本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 说 明违规 原因 及 纠正期 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限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 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并予 协助 配合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管 人赔 偿基 金因此 所遭 受的 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管理人基于正当 合理 理由可定期和不定期 地对 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 金财 产进行核 查。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配 合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正当 指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及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账户 。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独立 核算 ,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 他业务 和其 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实 行严 格的 分账 管理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5 、对于 因基金 认(申 )购 、基金投 资过 程中产 生的 应收财产 ,应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招募说明书 19-7 有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人 处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 并有 义务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造成 损失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 失, 基金托 管人 应予 以必 要的 协助与 配合 , 但 基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相 应责任 。 6 、基金 托管人 对因为 基金 管理人投 资产 生的存 放或 存管在基 金托 管人以 外机 构的基 金 财产, 或交 由证 券公 司负 责清算 交收 的基 金资 产及 其收益 , 由 于该 等机 构或 该机构 会员 单位 等本协 议当 事人 外第 三方 的欺诈 、 疏 忽、 过 失或 破产 等原因 给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等 不承 担 责任。 7 、除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基金 托管人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 产。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期 间募集 的资 金应存于 基金 管理人 开立 的“基金 募集 专户” 。该 账户由 基 金管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 2 、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停 止募集时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 规定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 属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的 基金 银行 账户 , 同 时在规 定时 间内 , 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 有效 。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 金合同 》生 效的条件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规定 办 理退款 等事 宜, 基金 托管 人应提 供充 分协 助。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义 开设 基金托 管专 户,保管 基金 财产的 银行 存款。 该 基金托 管专 户同 时也 是基 金托管 人在 法人 集中 清算 模式下 , 代表 所托 管的 包括 本基金 财产 在 内的所 有托 管资 产与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进行 一级 结算 的专 用账 户。 该账 户的 开 设和管 理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本 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动 , 均 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的 基金 托管 专户进 行 。 基 金托管 人可 根据实 际情 况 需 要, 为基 金开立 资金 清算 辅助 账户 , 以 办理 相关 的 资金汇 划业 务。 2 、基金 托管专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托管专 户的管 理应 符合《人 民币 银行结 算账 户管理办 法》 、《现 金管 理暂行 条 例》 、 《人 民币 利率 管理 规定》 、 《 利率 管理 暂行 规定》 、 《 支付 结算 办法 》 以及 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的其 他规 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招募说明书 19-8 1 、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和本基 金联 名的 方 式在 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设 证券账 户。 2 、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司 开立 基金 证券 交易 资金账 户, 用于 证券 清算 。 3 、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 人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开 立托 管人 结算 备付 金账户 , 用于 所托管 产品 的证券 资金 清算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交收 价差 资金 等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 定执 行。 4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 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书面 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 证券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的 活动 。 5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 保管由 基金 托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五) 定期 存款 账户 基金财 产投 资定 期存 款的 , 基金 管理 人还 需按 照法 规规定 , 与 存款 机构 签订 相关书 面协 议。 本基金 投资 定期 存款 在存 款机构 开立 的银 行账 户, 包括实 体或 虚拟 账户 , 其 预留印 鉴经 各方商 议后 预留 。 对 于任 何的定 期存 款投 资, 基金 管理人 都必 须和 存款 机构 签订定 期存 款协 议, 约定 双方 的权 利和 义 务, 该协 议作 为划 款指 令 附件 。 该 协议 中必 须有 如 下明确 条款 : “ 存 款证实 书不 得被 质押 或以 任何方 式被 抵押 , 并 不得 用于转 让和 背书 ; 本 息到 期归还 或提 前支 取的所 有款 项必 须划 至托 管专户 (明 确户 名、 开户 行 、 账号 等) , 不得 划入 其他 任何账 户” 。 如定期 存款 协议 中未 体现 前述条 款, 托管 人有 权拒 绝定期 存款 投资 的划 款指 令。 在 取得 存款 证实书 后,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证实 书正 本。 基金 管理 人应该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进 行定期 存款 的投 资和支 取事 宜 , 若基 金管 理人提 前支 取或 部分 提前 支取定 期存 款 , 若产 生息 差 ( 即本 基金 已 计提的 资金 利息 和提 前支 取时收 到的 资金 利息 差额 ) , 该息 差的 处理 方法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双 方协 商解 决。 (六)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 借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和银 行间 债券市 场清 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开 设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托 管账 户 , 并代表 基金 进 行 债券 和资 金的清 算。 (七)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账 户。 该账 户按 有关 规则使 用并 管招募说明书 19-9 理。 (八)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银行 间市 场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 司、 或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 司/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营 业中心 的代保 管库。 实物 证券的 购买和 转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属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坏 、 灭失 , 由 此产 生 的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效 控制 的实 物证 券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九)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保管 , 相 关业 务程序 另有 限制 的除 外。 除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金 财 产 有 关的 重 大 合 同 应保 证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至 少 各持 有 一 份 正本 的原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重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 密方式 将重 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托 管人 , 并 在三十 个工 作日 内将 正本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 因 基金 管理人 发送 的合 同传 真件 与事后 送达 的 合同原 件不一 致所造 成的 后果, 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 。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期限为 基金合 同终止 后15 年,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 规则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 务章的 合 同传真 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或未在 合同 约定 范围 内,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计 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财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 金合 同》 、 《证 券投 资基金 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 及 其他 法律 、 法 规的 规 定。 用于 基金 信息披 露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作 日交 易结 束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并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对 净值 计 算结果 复核 后以 双方 认可 的方式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 值予以 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2 、估 值方 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交易 所上市 交易或 挂牌 转让的固 定收 益品种 (基 金合同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选取 估 值日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对应 的估 值净 价估值 , 具体 估值 机构 由基 金管理 人与 基招募说明书 19-10 金托管 人另 行协 商约 定; 2 )交易 所上市 不存在 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 券,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3)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选取 第三方 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估 值净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6)当 发生大 额申购 或赎 回情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采用摆 动定 价机制 ,以 确保基 金 估值的 公平 性。 (7)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8)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 、估 值程 序 (1)基 金份额 净值是 按照 每个工作 日闭 市后, 基金 资产净值 除以 当日基 金份 额的余 额 数量计 算, 精确 到 0.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5 位 四舍 五入。 特殊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 可与 基 金托管 人 、 登 记机构 协商 增加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位 数, 以维 护基 金投资 人利 益。 国家 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进行 公告。 (2)基 金管理 人应每 个 工 作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 。但 基金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或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按 约定 对外 公布 。 4 、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招募说明书 19-11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 含第4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当事 人造 成损失 时, 估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值 错误的 责任方 对有 关当事人 的直 接损失 负责 ,不对间 接损 失负责 ,并 且仅对 估 值错误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估 值错误 而获得 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 负有及 时返 还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 值错误 责 任方仍 应对 估 值 错误 负责 。 如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当 得利 造 成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受损 方”) ,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 在其 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 值错 误调 整采 用尽 量 恢复至 假设 未发 生估 值错 误的正 确情 形的 方式 。 (3)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 因,列明 所有 的当事 人, 并根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原 因确定 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 ; 2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或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估值错 误造 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3 )根据 估值错 误处理 原则 或当事人 协商 的方法 由估 值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正 和赔偿 损 失; 招募说明书 19-12 4 )根据 估值错 误处理 的方 法,需要 修改 基金登 记机 构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 记机构 进 行更正 ,并 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 误处理 的方 法如 下: 1 )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出现 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错误偏 差达 到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3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由于各 自技 术系统 设置 而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4 )前述 内容如 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定处 理。 如果行 业另 有通行 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5) 暂停 估 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基金 管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的 ; 4 )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形 。 (6)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按约 定予以 公布 。 (7)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7 ) 项 进行估 值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作 为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登 记结 算公司及 存款 银行等 第三 方机构 发 送的数 据错 误、 遗漏 等原 因,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或 减轻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三)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独 立地 设置 、 登 录和 保管本 基金 的全套 账册 , 对双方 各自 的账册 定期 进 行招募说明书 19-13 核对, 互相 监督 , 以 保证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 双方 对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 目存 在不符的,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 原因并纠 正, 保证 双方 平行登 录的 账册记 录完 全相 符。 若当 日核对 不符 , 暂时无 法查 找到错 账的 原 因 而影响 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账册 为准 。 (四)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 在 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金 合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 误后 , 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 告上 加盖业 务印 鉴或 者出 具加 盖托管 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见 书 , 双 方 各自留 存一 份。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半年 报告 或年 度报 告复核 完毕 后, 需盖 章确 认或出 具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名 称和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目前 相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保 管方 式可 以采用 电子 或 文档的 形式 。保 管期 限 为15 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下 列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合 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 终 止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益 登记 日、 每年6 月30 日、 每 年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中 每年 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 同》 终 止日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记 日等 涉及 到基金 重要 事项 日期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应 于发 生日后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招募说明书 19-14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本 协议 而产生 的或 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一切 争议 如不 愿或 者不 能通过 协 商、 调解 解决 的, 任何 一 方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华南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按 照华 南国 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地 点为 深圳 市 。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 对双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除非 仲裁 裁决 另有 规定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 ( 为本 托管协 议之 目的 , 在 此不 包括香 港 、 澳 门特别 行政 区和台 湾 地 区法律 )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的 内容 进行变 更 。 变 更后的 托管 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招募说明书 19-15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但 因本 基金 所持 证券 的流动 性受 到限 制而 不能 及时变 现 的,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6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7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三)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四)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招募说明书 20-1 第二十 部分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提供 。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一系 列的服 务,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 权增 加或 变更服 务项 目, 主要 服务 内容如 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 的寄 送服务 1 、交易确认单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正 常 开 放 期 , 每 次 交 易 结 束 后 , 投 资 者 可 在T+2 个 工 作 日 后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的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和 打 印 交 易 确 认 单 , 或 在 T+1 个 工 作 日 后 通 过 博 时 一 线 通 电 话 、 博 时 网 站 查 询 交 易 确 认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向 投资者寄送交易确认单。 2 、纸质对账单 根据客户需要, 基 金管理人向投资人提供纸质账单寄送服务。每季度结束后10 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本 季 度 有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纸 质 对 账 单 ; 每 年 度 结 束 后15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所有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寄送纸质对账单。 3 、电子对账单 每 月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所 有 订 阅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者 发 送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投资者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http://www.bosera.com ) 自 助 订 阅 ; 或 发 送 “ 订 阅电子对账单”邮件到客服邮箱service@bosera.com ; 也 可 直 接 拨 打 博 时 一 线 通 95105568 ( 免 长 途 话 费 ) 订 阅 。 4 、 由 于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邮 寄 地 址 、 手 机 号 码 、 电 子 邮 箱 不 详 、 错 误 、 未 及 时 变 更 或 邮 局 投 递 差 错 、 通 讯 故 障 、 延 误 等 原 因 有 可 能 造 成 对 账 单 无 法 按 时 或 准 确 送 达 。 因 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 敬请及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或拨打博 时一线通客服电话查询、核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 、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 、自助开户交易 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网上交易系统, 与基金管理人达 成 电 子 交 易 的 相 关 协 议 , 接 受 基 金 管 理 人 有关服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后, 即可自助开户并进行网上交 易 , 如 基 金 认/ 申 购 、 定 投 、 转 换 、 赎 回 、 赎 回 转 申 购 及 分 红 方 式 变 更 等 。 具 体 业 务 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 站 查 询 。 2 、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交易记录等信息,招募说明书 20-2 同时可以修改基金账户信息等基本资料。 3 、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法律 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4 、在线客服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首页 “在线客服” 功能进行在线咨询。 也可以在 “您问我答”栏目中,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三、短信 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四、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 投诉受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等 服务。 五、手机理财服务 投资者通过手机博时移动版直销网上交易系统 (http://m.bosera.com ) 和 博 时App 版直销网上交易系统, 可以使用基金理财所需的基金交易、 理财查询、 账户管理、 信 息资讯等功能和服务。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客 服 中 心 提 交 信 息 订 制 的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七、电话理财服务 投资者拨打博 时 一 线 通 :95105568(免长途 话 费)可享有 投 资 理 财 交 易 的 一 站 式 综合服务: 1 、 自 助 语音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助 语 音 系 统 提 供7 ×24 小 时 的 全 天 候 服 务 , 投 资 者可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 交易情况、 基金净值等信息, 也可以进行直销交易、 密码 修 改 、 传 真 索 取 等 操 作 。 2 、 电 话 交 易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博 时 一 线 通 电 话 交 易 平 台 在 线 办理基金的赎回、变更分红方式、撤单等直销交易业务。 3 、人 工 电 话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以获得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资 料 修 改 、 投 诉 受 理 、 信息订制、账户诊断 等 服 务 。 4 、电话留言服务: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投资者可进行电话留言。 八、基金管理人联系 方式 基金管理人网址: www.bosera.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博时一线通 客 服 电 话 :95105568 (免长途话费) 招募说明书 20-3 九、如 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 无法理解的内容, 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 ,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 了本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21-1 第二十 一 部分


招 募说明 书 的存放及查阅方 式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投资人 可在 办公 时间 查阅 ; 投资 人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制件 或 复印件 。 对 投资 人按 此种 方式所 获得 的文 件及 其复 印件,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文 本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投资人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 (www.bosera.com ) 查阅 和下 载招 募 说明书 。 招募说明书 22-1 第二十 二 部分


备 查文件 以下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的办 公场 所, 在办 公时间 可供 免费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予 博 时富业 纯 债 3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注册 的文件 (二) 《 博 时富 业纯 债 3 个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三)《 博 时富 业纯 债 3 个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 四)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 五)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 六) 关于 申请 募集 博时 富业纯 债 3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之法 律 意见书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8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