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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 时 富业 纯债 3 个 月定期 开 放债 券型 发 起式
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 告 
【 本 基金 不向 个 人投 资者 公 开销 售】 
 
 
 
 
 
 
 
 
 
 
 
 
 
基金管 理人: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 
博时富业 纯债 3 个 月定期开 放债券 型 发起式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 
——博时 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重要提 示 
1 、博 时富 业纯 债 3 个月 定 期开放 债 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 本 基金 ” )
的份额 发售 已获 证监 许可[2017]2176 号 文准 予募 集 注册 。 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注 册,
并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投 资价值 和市 场前 景做出 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 不表 明 投资于 本基 金
没有风 险。 
2 、本 基金 为 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 作方 式为 契约 型、定 期开 放式 、发 起式 。 
3 、 本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登记机 构为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以 下简 称 “本 公司 ” ) ,
基金托 管人 为 兴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以 下简 称 “ 兴业银 行 ” )。 
4 、本 基金的 发售 对象 为符 合法律 法规 规定的 可投 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的 机构 投 资者、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发起 资 金提供 方 和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
投资者 。 本 基金 单一 投资 者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或者 构成 一致行 动人 的多 个投 资者 持有的 基金 份
额 可达 到或 者超 过 50% , 基金不 向个 人投 资者 公开 销售。 
5 、本 基金的 销售 机构 包括 直销机 构和 代销机 构等,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情 况 增减或 变
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并 另行 公告。 
6 、本 基金 自 2018 年 5 月 28 日 至 2018 年 8 月 27 日(具 体办 理业 务时 间见 各销售 机
构的相 关业 务公 告或 拨打 客户服 务电 话咨 询 ) 通 过 销售机 构公 开发 售 。 本 基 金不向 个人 投资
者销售 。 
7 、投 资者欲 购买 本基 金, 须开立 本基 金 登记 机构 提 供的基 金账 户。本 基金 份 额发售 期
内各基 金代 销机 构网 点和 直销机 构同 时为 投资 者办 理开立 基金 账户 的手 续。 
8 、投 资者需 开立 “基 金账 户 ” 和 “交 易账 户 ” 才 能 办理本 基金 的认购 手续 。 投资者 可
在不同 销售 机构 开户 , 但 每个投 资者 只允 许开 立一 个基金 账户 。 已经 开立 登 记机构 提供 的开
放式基 金基 金账 户的 投资 者无需 再开 立基 金账 户 , 直接办 理新 基金 的认 购业 务即可 。 若投 资
者在不 同的 销售 机构 处重 复开立 基金 账户 导致 认购 失败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销 售 机构不 承担 认
购失败 的责 任 。 如 果投 资 者在开 立基 金账 户的 销售 机构以 外的 其他 销售 机构 购买本 基金 , 则
需要在 该代 销网 点增 开 “ 交易账 户 ” , 然后 再认 购 本基金 。 投资 者在 办理 完 开户和 认购 手续
后,应 及时 到销 售网 点查 询确认 结果 。 
9 、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期间 基 金账户 开户 和认 购申 请手 续可以 同时 办理 。 
10 、 在基 金 募集 期 内, 投资 者 可 认购 基 金份 额, 首次 单 笔 最低 认 购金 额不 低于 人 民币
10.00 元 (含 认购 费) , 追 加认购 最低 金额 为人 民 币 10.00 元 (含 认购 费) , 募 集期间 单个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投资人 的累 计认 购金 额不 受限制 , 具体 最低 认购 金 额以各 家代 销机 构公 告为 准。 投资 者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直销 机构 认购 的, 首次 认购 本基 金份 额 的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 ( 含认购 费 ) , 追
加认购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 (含 认购 费) , 直 销机 构 最低认 购金 额由 基金 管理 人制定 和调 整 。 
11 、 销售 机 构对 认 购申 请的 受 理 并不 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 功 ,而 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收 到了
认购申 请 , 申 请的 成功 与 否应以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准 。 投资 者在 份额 发 售期内 可以 多次
认购基 金份 额 , 已经 正式 受理的 认购 申请 不得 撤销 。投资 者 T 日 提交 认购 申 请后, 通常 可
于 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到办理 认购 的网 点查 询认 购申请 的受 理情 况。 
12 、 本公 告 仅对 本 基金 份额 发 售 的有 关 事项 和规 定予 以 说 明。 投 资者 欲了 解本 基 金的
详细情 况, 请详 细阅 读刊 登在 2018 年 5 月 25 日的 《证券 日报 》上的 《 博时 富业纯 债 3 个
月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13 、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本 公 告 将 同 时 发 布 在 各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网 站 和 本 公 司 网 站 (www.bosera.com ) 。 投 资者亦 可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下载基 金业 务申 请表 格并 了解本 基金 份 额发售 的相 关事 宜。 14 、 在发 售 期间 , 如增 加其 他 基 金代 销 机构 ,本 公司 将 及 时公 告 。请 留意 近期 本 公司 及各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或拨 打本 公司 及各 基金 代销机 构客 户服 务电 话咨 询。 15 、 投 资 者 可 拨 打 博 时 一 线 通 95105568 ( 免 长 途 话 费 ) 或 兴 业 银 行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61 )咨 询购 买事 宜 。 16 、 募集 期 间募 集 的资 金存 入 专 门账 户 ,在 基金 募集 行 为 结束 前 ,任 何人 不得 动 用。 认购款 项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产生 的利 息将 折算 为基 金份额 归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所有, 其中 利 息 转份 额 的具 体数 额 以 登记 机构 的 记录 为准 。 17 、 本 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日 起 3 个 月内 , 在基 金 募集金 额不 少 于 1000 万 元人民 币, 发起资 金提 供方 承诺 持有 期限不 少 于 3 年的 条件 下,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法律 法规 及招募 说明 书 可以决 定停 止基 金发 售 , 并在 10 日 内聘 请法 定验 资 机构验 资 , 验 资报 告需 对 发起资 金的 持 有人及 其持 有份 额进 行专 门说明 , 自收 到验 资报 告 之日 起 10 日内 , 向中 国证 监会办 理基 金 备案手 续 。 本 公司 可综 合 各种情 况对 本基 金份 额发 售安排 做适 当调 整 , 可 根 据基金 销售 情况 适当延 长或 缩短 基金 发售 时间, 并及 时公 告。 18 、 风险 提 示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 应 全面 了解 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 理性 判 断市场 , 并承 担基 金投 资 中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 因政 治、 经济 、 社会等 环境 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险 、 个 别 证券特 有的 非 系 统性 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 理 实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险 、 本基 金 的特定 风险 等等 。 本 基金 以 1.00 元 初始 面值 进行 募 集,在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的 影响下 ,存 在 单位份 额净 值跌 破 1.00 元 初始面 值的 风险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债 券、 货币 市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 场工具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 证监会 的相 关 规定 ) , 在正 常市 场环 境 下本基 金的 流动 性风 险适 中。 在特 殊市 场条 件下 , 如证券 市场 的成 交量发 生急 剧萎 缩 、 基 金 发生巨 额赎 回以 及其 他未 能预见 的特 殊情 形下 ,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 变现困 难或 变现 对证 券资 产价格 造成 较大 冲击 , 发 生基金 份额 净值 波动 幅度 较大 、 无 法进 行 正常赎 回业 务、 基金 不能 实现既 定的 投资 决策 等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是根 据 相关法 律法 规由 非上 市中 小企业 采 用非公 开方 式发 行的 债券 。 由 于不 能公 开交 易, 一 般情况 下 , 交 易不 活跃 , 存在较 大流 动性 风险 。 当 发债 主体 信用 质 量恶化 时 , 受 市场 流动 性 所限 , 本 基金 可能 无法 卖 出所持 有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由 此可 能给 基金净 值带 来更 大的 负面 影响和 损失 。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预 期收益 和预 期风 险高 于货 币市场 基金 , 但低 于混 合 型基金 、 股 票型基 金, 属于 中低 风险/ 收益的 产品 。 基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 与债 券,基 金投 资者 有可 能获 得较高 的收 益, 也有 可能 损失本 金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在进 行 投资决 策前 , 请 仔细 阅读 本 基金的 《招 募说 明书 》 及 《 基金合 同》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人基 金投资 的 “买 者自 负” 原 则, 在投 资人 做出 投资 决 策后 , 基 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人自行 负责 。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 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 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 基金份额 可达到或 者超过 50% , 基 金不向个 人投资者 公开销 售。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构 另有约定 的除 外。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 一、本次 份额发售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 称 博时富 业纯 债 3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简 称: 博时 富业 3 个 月定开 债发 起式 ;基 金代码 :005462 ) (二) 基金类 型 本基金 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方式 为 契 约型 、定期 开放 式、 发起 式 (三) 基金份 额面 值 基金份 额初始 面值为 1.00 元 (四) 直销机 构与 直销 网 点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 京直销 中心 地址: 北京 建国 门内 大 街 18 号 恒基 中心 1 座 23 层 电话:010-65187055 传真:010-65187032 、010-65187592 联系人 : 韩 明亮 博时一 线通 :95105568 ( 免长途 话费 ) (五) 份额发 售时 间安排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本基 金的 募集 期为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 本基金 的 份 额发 售时 间 自 2018 年 5 月 28 日起 至 2018 年 8 月 27 日止 。 (六) 基金的 认购 费率及 认购份 额的计 算 1 、发 售面 值: 人民 币 1.00 元 2 、认 购价 格: 人民 币 1.00 元 3 、认 购费 用: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采用 前端 收费模 式收 取基 金 认 购费 用。 投 资人 在一 天之 内如 果 有多笔 认 购,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表 1 : 本基 金的 认购 费率 结构 金额(M ) 认购费 率 M <100 万 0.60% 100 万≤M <300 万 0.40% 300 万≤M <500 万 0.20% M ≥ 50 0 万 每笔 1000 元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 4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份 额的 计算公 式为 : (1 ) 认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 率的情 形下 :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 +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期间 利息 )/ 基 金份 额初始 面值 (2 ) 认购 费用 适用 固定 金 额的情 形下 :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认 购费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期间 利息 )/ 基 金份 额初始 面值 计算举 例 例 1 : 某 投资 人投 资 30 万 元认购 本基 金 , 假 设其 认 购资金 的利 息 为 30 元, 其 对应的 认 购费 率 0.60% , 则其可 得 到的认 购份 额为 : 净认购 金额 =300,000/ (1+0.60%)=298,210.74 元 认购费 用=300,000 -298,210.74 =1,789.26 元 认购份 额= (298,210.74+30 )/1.00 =298,240.74 份 即 :投 资人 投资 30 万 元认 购本 基金 ,假设 其认 购资 金的 利息为 30 元, 则其 可得到 298,240.74 份基 金份 额。 例 2 :某 投资 人投 资 550 万元认 购本 基金 ,假 设其 认购资 金的 利息 为 550 元 ,其对 应 的认购 费用 为 1000 元 , 则其可 得到 的认 购份 额为 : 认购费 用=1000.00 元 净认购 金额 =5,500,000 -1000.00 =5,499,000.00 元 认购份 额= (5,499,000.00+550 )/1.00 =5,499,550.00 份 即:投 资人 投资 550 万元 认购本 基金 ,假 设其 认购 资金的 利息 为 550 元 ,则 其可得 到 5,499,550.00 份基 金份 额 。 5 、募 集期 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 中 利 息转份 额以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准 。 6 、认 购份 额余 额的 处理 方 式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小数 点 两 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7 、认 购限 制 首次单 笔最 低认 购金 额不 低于 10 元( 含认 购费 ) ,追加 认购 最低 金额 为 10 元 (含 认 购费) ,募 集期 间的 单个 投资人 的累 计认 购金 额不 受限制 ,详 情请 见当 地销 售机构 公告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 投资者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机构 认购 的 , 首 次认 购 本基金 份额 的最 低金 额 为 10 元 ( 含 认购费 ) , 追 加认 购最 低 金额 为 10 元 (含 认购 费) , 直销 机构 最低认 购金 额 由基金 管理 人 制定和 调整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7 二、机构 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 序 (一) 商业银 行受 理机构 投资者 的开户 与认 购申请 程序 以下程 序原 则上 适用 于代 销本基 金的 商业 银行 , 仅 供投资 者参 考 , 具 体程 序 以基金 销售 机构的 规定 为准 ,新 增代 销渠道 的认 购程 序以 有关 公告为 准。 1 、办 理时 间 基金份 额发 售日 的 9 :00-17:00( 周六 、周 日及 法 定节假 日不 受理 )。 2 、开 户及 认购 程序 (1 ) 事先 办妥 商业 银行 借 记卡并 存入 足额 认购 资金 ; (2 ) 机构 投资 者到 网点 办 理开户 手续 ,并 提交 以下 资料: 1 )加 盖单位 公章 的企 业法 人营业 执照 复印件 及副 本 原件; 事业 法人、 社会 团 体或其 他 组织提 供的 民政 部门 或主 管部门 颁发 的注 册登 记证 书原件 及加 盖单 位公 章的 复印件 ; 2 )法 定代 表人 授权 委托 书 (加盖 公章 并经 法定 代表 人亲笔 签字 或签 章); 3 )业 务经 办人 有效 身份 证 件原件 及复 印件 ; 4 )填 妥的 开户 申请 表并 加 盖单位 公章 和法 定代 表人 人名章 。 (3 ) 提交 下列 资料 办理 认 购手续 : 1 )业 务经 办人 有效 身份 证 件原件 ; 2 )加 盖预 留印 鉴的 认( 申 )购申 请表 。 (二) 代销本 基金 的证券 公司受 理机构 投资 者的开 户与认 购程序 如下 : 以下程 序原 则上 适用 于代 销本基 金的 证券 公司 , 仅 供投资 者参 考 , 具 体程 序 以基金 销售 机构的 规定 为准 。新 增代 销渠道 的认 购程 序以 有关 公告为 准。 1 、业 务办 理时 间: 基金份 额发 售日 的 9 :30-15:00( 周六 、周 日及 法 定节假 日不 营业 )。 2 、开 立资 金账 户: 机构投 资者 申请 开立 机构 账户应 提供 以下 材料 : (1 ) 资金账 户开 户申 请表 (加盖 机构 公章和 法定 代 表人章 ), 已开立 了资 金 账户的 客 户不必 再开 立该 账户 ; (2 ) 企业法 人营 业执 照或 其他法 人的 注册登 记证 书 原件( 营业 执照或 注册 登 记证书 必 须在有 效期 内且 已完 成上 一年度 年检 )及 复印 件( 加盖机 构公 章) ; (3 ) 法定 代表 人授 权委 托 书(加 盖机 构公 章和 法定 代表人 章) ; (4 ) 法定 代表 人证 明书 ; (5 ) 法定 代表 人身 份证 件 复印件 ; (6 ) 预留 印鉴 ; (7 ) 经办 人身 份证 件及 其 复印件 。 3 、开 立基 金账 户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机构投 资者 开立 基金 账户 应提供 以下 材料 : (1 ) 开户 申请 表( 加盖 机 构公章 和法 定代 表人 章) ; (2 ) 经办 人身 份证 件及 复 印件; (3 ) 授权 委托 书( 加盖 机 构公章 和法 定代 表人 章) 。 4 、提 出认 购申 请: 机构投 资者 申请 认购 本基 金应提 供以 下材 料: (1 ) 购买 申请 表( 加盖 机 构公章 和法 定代 表人 章) ; (2 ) 经办 人身 份证 件及 复 印件; (3 ) 授权 委托 书( 加盖 机 构公章 和法 定代 表人 章) ; (4 ) 代销 券商 开立 的资 金 账户卡 。 投资者 还可 通过 电话 委托 、自助/ 热自 助委 托、 网上 交易等 方式 提出 认购 申请 。 5 、注 意事 项: (1 ) 若有 其他 方面 的要 求 ,以代 销券 商的 说明 为准 ; (2 ) 投资 者认 购时 要注 明 所购买 的基 金名 称或 基金 代码。 (三)本 公司 北京 直销中 心受理 机构投 资者 的开户 与认购 申请程 序如 下: 本公司 北京 直销 中心 受理 机构投 资者 的开 户与 认购 申请。 1 、开 户和 认购 的时 间: 基金份 额发 售日 的 9 :30 —17 :00 (周 六、 周日 不 营业) 。 2 、机 构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交 易账户 和基 金账 户开 户申 请时须 提交 的材 料: (1 ) 企业营 业执 照副 本原 件及加 盖单 位公章 的复 印 件;事 业法 人、社 会团 体 或其他 组 织提供 民政 部门 或主 管部 门颁发 的注 册登 记证 书原 件及加 盖单 位公 章的 复印 件; (2 ) 经法 定代 表人 签字 并 盖章的 《基 金业 务授 权委 托书》 (加 盖公 章) ; (3 ) 经办 人有 效身 份证 件 原件及 经其 签 字 复印 件; (4 ) 填写 完毕 的印 鉴卡 一 式三份 ; (5 ) 指 定银 行账 户信 息 ( 开户银 行 、 开 户行 名称 、 银行账 号 ) 及 账户 证明 文 件复印 件/ 银行开 户确 认文 件复 印件 (加盖 公章 ); (6 ) 填妥 的《 开户 申请 表 (机构 )》 ,并 加盖 公章 ; (7 ) 企业 组织 机构 代码 证 原件及 加盖 单位 公章 的复 印件; (8 ) 企业 税务 登记 证原 件 及加盖 单位 公章 的复 印件 ; (9 ) 企业 法定 代表 人有 效 身份证 件复 印件 (加 盖公 章); (10 ) 如 需采 用远 程服 务 办理业 务 , 还 需签 订 《机 构投资 者传 真委 托服 务协 议》 或 《机 构投资 者电 话和 网上 委托 服务协 议》 一式 两份 ; (11 )填 妥的 《证券 投 资 基金投 资人 权益 须知 》一 份。 注: 其中 指定 银行 账户 是 指投资 者开 户时 预留 的作 为赎回 、 退款 的结 算账 户 , 银 行账 户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名称必 须同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的户 名一 致。 其他 非法 人 机构投 资者 办理 开户 业务 流程可 致电 直 销中心 (电 话:010-65187055 )咨 询。 3 、机 构投资 者办 理认 购申 请时须 提交 填妥的 《开 放 式基金 交易 业务申 请表 》 ,并加 盖 预留交 易印 鉴, 同时 提供 经办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原件 及经其 签字 复印 件。 (1 ) 认购 资金 的划 拨 机构投 资者 办理 认购 前应 将足额 认购 资金 通过 银行 转账汇 入本 公司 指定 的直 销专户 : 1 )建 设银 行直 销专 户: 账户名 称: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银行全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北京地 坛支 行 银行账 号:11001042900056000600 同城交 换号 :429 联行行 号:50190 人行大 额支 付系 统行 号:105100002037 2 )交 通银 行直 销专 户: 账户名 称: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银行全 称: 交通 银行 北京 分行营 业部 银行账 号:110060149018001401403 同城交 换号 :060149 联行行 号:61113 人行大 额支 付系 统行 号:301100000015 3 ) 工 商银 行直 销专 户: 账户名 称: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银行全 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北 京王 府井 金街支 行 银行账 号:0200000729027305830 同城交 换号 :1221 工行实 时清 算系 统行 号:20100042 人行大 额支 付系 统行 号:102100000072 (2 ) 认购 申请 当日 下午 17 :00 之前 ,若 投资 者的 认购资 金未 全额 划入 本公 司指定 直 销专户 ,则 当日 申请 无效 。 4 、注 意事 项: (1 ) 基金 份额 发售 期结 束 ,以下 情况 将被 认定 为无 效认购 : 1 )投 资者 划 出 资金 ,但 逾 期未办 理开 户手 续或 开户 不成功 的; 2 )投 资者 划 出 资金 ,但 逾 期未办 理认 购手 续或 认购 申请未 被确 认的 ; 3 )投 资者 未足 额划 出认 购 资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 4 )本 公司 确认 的其 它无 效 资金或 认购 失败 资金 。 (2 ) 投资 者 T 日 提交 开 户申请 后, 可 于 T+2 日 后 (包 括 T+2 日,如 遇非 工 作日网 点 不办公 则顺 延 ) 及时 到 本 公司直 销中 心查 询确 认结 果, 或通 过本 公司 客户 服 务中心 查询 。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本公 司将 为投资 者寄 送确 认书 。 (3 ) 投资 者 T 日 提交 认 购申请 后, 可 于 T+2 日 后 (包 括 T+2 日,如 遇非 工 作日网 点 不办公 则顺 延 ) 及时 到 本公 司直销 中心 查询 认购 接受 结果 , 或 通过 本公 司客 户服 务中心 查 询 。 (4 ) 办理 汇款 时, 投资 者 必须注 意以 下事 项: 1 )投资者应在汇款附言/ 用途/ 摘要/ 备注栏正确填写 直销交易账号,并预留有 效的联系 方式, 便于 发生 资金 异常 时及时 通知 ; 2 )投 资者 应在 每次 使用 预 留账户 汇款 后于 汇款 当日 17 点 前将 汇款 单传 真至 本 公司汇 款指定 专用 传真 号码 (010-65187031), 并 拨打 电 话(010-65187055 ) 确认 ; 3 )投 资者 应足 额汇 款, 认 购申请 当日 下午 17 :00 之前, 若投 资者 的认 购资 金未全额 划入本 公司 指定 直销 专户 ,则认 购 申 请无 效。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1 三 、公司 北京直销中心受理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开户 与认购申请程序 1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办 理开户 申请 时需 提供 的材 料: (1 )QFII 为客 户提 供资 产 管理 服务 的, 应当 开立 名义持 有人 账户 ; (2 ) 填妥 的《 开户 申请 表 (机构 )》 ,并 加盖 托管 行公章 ,以 及外 方负 责人 签章; (3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证券投 资业 务许 可证 复印 件(加 盖托 管行 公章 ); (4 ) 国家 外汇 局颁 发的 外 汇登记 证原 件及 复印 件; (5 ) 托管人 出具 的基 金业 务授权 委托 书,加 盖托 管 人公章 和法 定代表 人章 , 同时提 供 经办人 有效 身份 证复 印件 ; (6 ) 外方出 具的 基金 业务 授权委 托书 ,加盖 外方 负 责人签 章, 同时提 供经 办 人有效 身 份证复 印件 ; (7 ) 托管 人出 具的 印鉴 卡 一式三 份 ; (8 ) 外方 出具 的印 鉴卡 一 式三份 ; (9 ) 由托 管人 加盖 公章 的 银行开 户证 明; (10 )如 果 开通 传 真交 易方 式 , 须提 供 填妥 的《 机构 投 资 者传 真 委托 服务 协议 》 一式 两份 , 加盖 与开 户申 请表 相同的 印章 ; (11 )填 妥的 《 证 券投 资 基金投 资人 权益 须知 》一份 。 注: 其中 指定 银行 账户 是 指投资 者开 户时 预留 的作 为赎回 、 退款 的结 算账 户 , 银 行账 户 名称必 须同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的户 名一 致。 2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的 认购申 请和 资金划 拨等 事 项参照 境内 机构投 资者 的 相关流 程 办理。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2 四 、清算 与交割 本基金合同正式生效前, 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 由登记机构开 立 的 本 基 金募 集 专 户 中,认 购资 金冻 结期 间的 资金利 息折 算为 投资 者的 基金份 额。 本基金 权益 登记 由基 金 登 记机构 在发 售结 束后 完成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3 五 、基金 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 发售 期截 止后 , 由 银行出 具基 金募 集专 户存 款证明 , 由基 金管 理人 委 托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认购 资金 进行 验资 并出 具验资 报告 , 基 金 登 记机 构 出具认 购户 数 证明。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验资 报告 及本基 金备 案材 料提 交中 国证监 会, 中国 证监 会将 于 收到前 述 材料后 予以 书面 确认 , 自 基 金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 金备 案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 监会 书面确 认之 日 起, 基金 合同 生效 。 基金 管 理人将 于收 到中国 证 监会 书面确 认 的 次日 发布 基金 募集情 况及 基 金合同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4 六 、本次 份额发售当事人或中介 机构 (一)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光华 成立时 间: 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字 【1998 】26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5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二)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成立时 间:1988 年 8 月 22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207.74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三) 直销机 构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有关内 容同 上。 公司网 址:www.bosera.com (四) 登记机 构 名称: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 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内大 街 18 号恒 基中 心 1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光华 电话: 010-65171166 传真: 010-65187068 联系人 :许鹏 (五)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5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安 冬 经办律 师: 安冬 、陆 奇 (六) 审计基 金财 产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 银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普 华永道 中 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 林 佳璐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张 振波 、林佳 璐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8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