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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博时上 证 自然 资 源 交 易型 开 放 式 指数 证 券 投 资 基金 联 接 基 金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建设 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重要 提示】 本基金 于2011 年10 月10日 经中国 证监 会 证 监许 可 【2011 】1629 号文 核准 。 本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资产 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 根 据所持有 的基 金份额 享受 基金收益 ,同 时承担 相应 的投资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中的风险 包括: 因整体 政治 、 经 济、 社会 等环境 因素 对证 券市 场价 格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险 , 个 别 证 券特有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 由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连续 大量赎 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险 , 基金 管 理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生 的积 极管 理风 险 , 某一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等 。 本基金 属于 股票 型基金 , 其预 期收 益及 风险 水平高 于混 合型 基金 、 债券 型基金 与货 币市 场基 金 , 属 于高风 险 、 高收益 的开 放式 基金 。 本 基金为 被动 式投 资的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基 金 联 接基 金 , 跟踪 上证 自 然资源 指数 , 其风 险收 益 特征与 标的 指数 所表 征的 市场组 合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相似 。 本 基金 对 上证自 然资 源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投 资比例 不低 于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投 资标的 单一 且过 分集 中有 可能会 给本 基金 带来 风险 。 投 资人 在投 资本 基金 之 前, 请仔 细阅 读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合同 , 全面 认识 本基 金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并充 分考 虑 自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理 性判断 市场 ,谨 慎做 出投 资决策 。 本基金投资对象是具有良 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 括目标 ETF 、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 股票 、 权 证 、 股 指期 货 、 债券 、 货 币市 场工 具 、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 , 在 正常 市 场环境 下本 基金 的流动 性 风 险适 中。 在特 殊市场 条件 下, 如证 券市 场的成 交量 发生 急剧 萎缩 、 基金 发生 巨 额 赎回以 及其 他未 能预 见的 特殊情 形下 , 可 能导 致基 金 资产变 现困 难或 变现 对证 券资产 价格 造 成较大 冲击 , 发 生基 金份 额净值 波动 幅度 较大 、 无 法进行 正常 赎回 业务 、 基 金不能 实现 既 定 的投资 决策 等风 险。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 保 证 基金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益 。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资人 基金 投资的 ” 买 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 人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 净 值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 由投资 人自 行负 责。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 每6 个月 更新 一次 , 并 于每6个 月结 束之 日后的45 日内公 告, 更新 内容 截至 每6个 月的 最后1 日。 本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所 载内容 截止 日为2018 年4 月10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现 数 据截止 日为2018 年3 月31 日 (财务 资料 未经 审计 ) 。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目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 4 第 二部 分


释义 ..................................................... 5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8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18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21 第 六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发 售 .......................................... 61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63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63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71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业绩 .............................................. 81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 81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82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 86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 87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89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90 第 十七 部分


风险 揭示 .............................................. 94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97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99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12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124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 125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27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 查文件 ........................................... 127 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 第一部 分


绪言 《 博时上 证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 以下简 称 “ 招募 说明 书 ” 或 “ 本招 募 说明书 ” ) 依 照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 以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销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以下简 称 “ 《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 以及 《 博时 上证 自然 资源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 基 金合同 》 ( 以下 简称 “基 金 合同 ”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 , 并 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博时上 证自 然资 源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 以下 简称 “ 基金 ” 或 “ 本 基金 ” ) 是根据 本招募 说明 书所载明 的资 料申请 募集 的。本基 金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授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书 根据本 基金 的基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 以下简 称 “ 中国证 监会 ” )核准 。基 金合同是 约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之间 权利 、义务 的法 律文件。 基金 投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份 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 金份额的 行为 本身即 表明 其对基金 合同 的承认 和接 受,并按 照《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 人欲 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 查 阅基金 合同 。 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博 时 上证自 然资 源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博 时 上 证自然资 源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基金 合 同》及 对 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博时 上证自 然资 源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 明书:指 《博 时上证 自然 资源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 金联接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博时上 证自 然资源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8 、 法律 法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部 门 规 章、 地 方 性法规 、 地方政 府规 章及 其他 规范 性文件 9 、 《 基金 法》 : 指2003 年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自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0 、 《销 售办 法》 : 指中 国 证监 会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同年6 月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 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7 月 7 日 颁 布、同 年8 月8 日实 施的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 布 、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 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 证监 会: 指中 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 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 机 构投 资者 : 指 依法 可以投 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内 合 法 注册登 记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部 门批 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业 法人 、 事业 法人 、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 组织 19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指符合 现实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中 国境内 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20 、 投 资人 :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 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 基 金管理 人或 代销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 非交 易过 户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3 、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和代 销机 构 24 、直 销机 构: 指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5 、 代 销机 构: 指 符合 《 销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6 、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机构 的直 销中 心及 代销 机构的 代销 网点 27 、 登记 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管 、 过户 、 清算 和 结算业 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业 务等 28 、登 记机 构: 指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9 、 基 金账 户: 指 登记 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30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购 、 申购、 赎回 、 转 换、 转托 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而 引起的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变动及 结余 情 况的账 户 31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金 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2、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4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5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6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工作日 37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 不包 含 T 日) 38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9 、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0 、 《业 务规则》 :指《 博 时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 则》 ,是 规范 基金管 理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41 、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按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 额的行 为 42 、 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43 、 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 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4 、 基金 转换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且 由同 一 登记机 构办 理登 记的 其他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5 、 转托 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行为 46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购日、 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该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 额 赎 回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 过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的 情 形 48、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49 、 基 金利 润: 指 基金 利 息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 允 价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的 余额 50 、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 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 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51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净 资产 值 52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所 得数 值 53 、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4 、 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 他 媒 体 55、 标 的 指 数 : 指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编 制 并 发 布 的 上 证 自 然 资 源 指 数 ( 价 格 指 数 ) 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6、 联 接 基 金 : 指 本 基 金 , 即 将 绝 大 部 分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上 证 自 然 资 源 交 易 型 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目标 ETF) , 紧 密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表 现 , 追 求 跟 踪 偏 离 度 和 跟 踪 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57、 目标 ETF: 上 证 自 然 资 源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58 、 中 国: 指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就 基 金合 同 而 言, 不包括 香港 特别 行政 区、 澳门特 别行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 政区和 台湾 地区 59 、不 可抗 力: 指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无 法预 见、 无法 抗拒、 无法 避免 的事 件和 因素 60、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监 管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 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三部 分


基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光华 成立时 间: 1998 年7 月13 日 注册资 本: 2.5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联系人 :





韩强 联系电 话:


(0755 )8316 9999 博时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经 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 字[1998]26 号文 批 准设立。 目前 公司股 东为 招商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持有股 份 49% ;中国 长城 资产管理 公司, 持有股 份 25% ;天 津港 ( 集团) 有限 公司 ,持 有股 份 6%; 上海 汇华 实业 有 限公司 ,持 有股 份12 %; 上 海盛 业股 权投 资基金 有限 公司 , 持 有股 份 6% ; 广 厦建 设集团 有限 责任公 司, 持 有股 份2% 。注 册资 本为 2.5 亿元 人民 币。 公司设 立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负 责 指导基 金资 产的 运作 、 确 定基本 的投 资策略 和投 资组 合的 原则 。 公司下 设两 大总 部和 二十 九个直 属部 门, 分别 是: 权益投 资总 部、 固定 收益 总部以 及 宏 观策略部 、交 易部、 指数 与量化投 资部 、特定 资产 管理部、 多元 资产管 理部 、年金投 资部、 绝对收 益投 资部 、 产品 规 划部 、 营 销服 务部 、 客户 服务中 心 、 市 场部 、 养老 金业务 中心 、 战 略客户部 、机 构-上海 、机 构-南方 、券商 业务部 、零 售-北京 、零售- 上海 、零 售-南方 、央 企业务 部、 互 联网 金融 部 、 董事 会办公 室、 办公室 、 人力 资源部 、 财 务部、 信息技 术部、 基 金运作 部、 风险 管理 部和 监察法 律部 。 权益投 资总 部负 责公 司所 管理资 产的 权益 投资 管理 及相关 工作 。 权 益投 资总 部 下设股 票 投资部 (含 各投 资风 格小 组) 、 研 究部 。 股 票投 资 部负责 进行 股票 选择 和组 合管理 。 研 究部 负责完 成对 宏观 经济 、 投 资策略 、 行 业上 市公 司及 市场的 研究 。 固 定收 益总 部负责 公司 所 管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 理资产 的固 定收 益投 资管 理及相 关工 作。 固定 收益 总部下 设现 金管 理组 、 公 募基金 组、 专 户 组、国 际组 和研 究组 ,分 别负责 各类 固定 收益 资产 的研究 和投 资工 作。 市场部 负责 公司 市场 和销 售管理 、 销 售组 织、 目标 和费用 管理 、 销 售督 导与 营销培 训 管 理、 公 司零 售渠 道银 行总 行管理 与维 护、 推动 金融 同业业 务合 作与 拓展 、 国 际业务 的推 动 与 协作等 工作 。 战 略客 户部 负 责北方 地区 由国 资委 和财 政部直 接管 辖企 业以 及该 区域机 构客 户 的销售 与服 务工 作 。 机 构- 上海和 机构-南 方分 别主 要 负责华 东地 区 、 华 南地 区 以及其 他指 定 区域的 机构 客户 销售 与服 务工作 。 养 老金 业务 中心 负责公 司社 保基 金、 企业 年金、 基本 养 老 金及职 业年 金的 客户 拓展 、 销售 与服 务、 养老 金研 究与政 策咨 询、 养老 金销 售支持 与中 台 运 作协调、 相关 信息服 务等 工作。券 商业 务部 负 责券 商渠道的 开拓 和销售 服务 。 零售- 北京、 零售- 上海 、 零售- 南方 负 责公司 全国 范围 内零 售客 户的渠 道销 售和 服务 。 央 企业务 部负 责招 商局集 团签 约机 构客 户 、 重要中 央企 业及 其财 务公 司等客 户的 拓展 、 合作 业 务落地 与服 务等 工作。 营销 服务 部负 责营 销策划 、销 售支 持、 品牌 传播、 对外 媒体 宣传 等工 作。 宏观策 略部 负责 为投 委会 审定资 产配 置计 划提 供宏 观研究 和策 略研 究支 持。 交 易部负 责 执行基 金经 理的 交易 指令 并进行 交易 分析 和交 易监 督。 指 数与 量化 投资 部负 责 公司各 类指 数 与量化 投资 产品 的研 究和 投资管 理工 作。 特定 资产 管 理部负 责公 司权 益类 特定 资产专 户和 权 益类社 保投 资组 合的 投资 管理及 相关 工 作 。 多 元资 产 管理部 负责 公司 的基 金中 基金投 资产 品 的研究 和投 资管 理工 作。 年 金投资 部负 责公 司所 管理 企业年 金等 养老 金资 产的 投资管 理及 相 关工作 。 绝对 收益 投资 部 负责公 司绝 对收 益产 品的 研究和 投资 管理 工作 。 产 品规划 部负 责新 产品设 计、 新产 品报 批、 主管部 门沟 通维 护、 产品 维护以 及年 金方 案设 计等 工作。 互联 网金 融部负 责公 司互 联网 金融 战略规 划的 设计 和实 施 , 公司互 联网 金融 的平 台建 设、 业务 拓展 和 客户运 营 , 推 动公 司相 关 业务在 互联 网平 台的 整合 与创新 。 客户 服务 中心 负 责零售 客户 的服 务和咨 询工 作。 董事会办 公室专 门负 责股 东会、董 事会 、监事 会及 董事会 各 专业 委员会 各项 会务工作 ; 股东关系 管理 与董、 监事 的联络、 沟通 及服务 ;基 金行业政 策、 公司治 理、 战略发展 研究、 公司文 化建 设; 与公 司治 理及发 展战 略等 相关 的重 大信息 披露 管理 ; 政 府公 共关系 管理 ; 党 务工作 ; 博 时慈 善基 金会 的管理 及运 营等 。 办 公室 负责公 司的 行政 后勤 支持 、 会议 及文 件 管 理、外事 活动 管理、 档案 管理及工 会工 作等。 人力 资源部负 责公 司的人 员招 聘、培训 发展、 薪酬福 利、 绩效 评估、 员 工沟通 、 人 力资 源信 息管 理工作 。 财 务部 负责 公司 预算管 理、 财务 核 算 、 成 本 控 制、 财 务 分析 等 工 作 。 信 息技 术 部 负责 信 息 系 统 开 发、 网 络 运行 及 维 护 、IT 系统安 全及 数据 备份 等工 作。 基金 运作 部负 责基 金 会计和 基金 注册 登记 等业 务。 风险 管理 部 负责建 立和 完善 公司 投资 风险管 理制 度与 流程 , 组 织 实施公 司投 资风 险管 理与 绩效分 析工 作 , 确保公司 各类 投资风 险得 到良好监 督与 控制。 监察 法律部负 责对 公司投 资决 策、基金 运作、 内部管 理、 制度 执行 等方 面进行 监察 , 并 向公 司管 理层和 有关 机构 提供 独立 、 客观、 公正的 意见和 建议 。 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 另设北 京分 公司 、 上 海分 公司、 沈阳 分公 司、 郑 州 分公司 和成 都分 公司 , 分 别负责 对驻 京、 沪、 沈阳 、 郑 州和 成 都人员 日常 行政 管理 和对 赴京、 沪、 沈 阳和 郑州 处 理公务 人员 给予 协助。此 外, 还设有 全资 子公 司博 时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以 及境 外子公 司博 时基金( 国际) 有限公 司。 截止 到2018 年3 月31 日 , 公 司总 人数 为535 人 , 其中研 究员 和基 金经 理超 过 87% 拥有 硕士及 以上 学位 。 公司已 经建 立健 全投 资管 理制度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内部监 察制 度、 财务 管理 制度、 人事 管理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和员工 行为 准则 等公 司管 理制度 体系 。 二、主要成员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张光华 先生 , 博 士, 董 事 长。 历 任国 家外 汇管 理局 政研室 副主 任, 计划 处处 长, 中 国人 民银行 海南 省分 行副 行长 、 党委 委员, 中国 人民 银 行广州 分行 副行 长、 党委 副书记 , 广 东发 展银行 行长 、 党委 副书 记 , 招 商银 行副 行长 、 执行 董事 、 副 董事 长 、 党 委副 书记 , 在 招商 银 行任职 期间 曾兼 任永 隆银 行副董 事长 、 招商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 招 商 信诺人 寿保 险有 限公司董 事长、 招银 国际 金融有限 公司 董事长 、招 银金融租 赁有 限公司 董事 长。2015 年 8 月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暨 法定 代表 人。 江向阳 先生 ,董 事。2015 年 7 月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 中 共党 员,南 开 大学国 际金 融博 士 , 清 华 大学金 融媒 体EMBA 。1986-1990 年就 读于 北京 师范 大 学信息 与情 报 学系 , 获 学士学 位 ; 1994-1997 年 就读 于中 国政 法大 学 研究生 院, 获法 学硕 士学 位 ; 2003-2006 年,就 读于 南开 大学 国际 经济研 究所 ,获 国际 金融 博士学 位。2015 年 1 月至 7 月, 任招 商 局金融 集团 副总 经理 、 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党委 副书记 。 历 任中 国证 监会 办公厅 、 党 办 副 主任兼新 闻办 (网信 办) 主任;中 国证 监会办 公厅 副巡视员 ;中 国证监 会深 圳专员办 处长、 副专员 ;中 国证 监会 期货 监管部 副处 长、 处长 ;中 国农业 工程 研究 设计 院 情 报室干 部。 彭磊女 士, 分别 于 1994 年 7 月及 2010 年 7 月获 得西南 财经 大学 企业 管理 专业经 济 学学士 学位 , 以及 北京 大 学金融 学专 业经 济学 硕士 学位 。 曾 在不 同证 券和 金 融类公 司担 任管 理或行政 职位, 拥有 相关 管理和从 业经 验。于 2002 年 5 月至 2003 年 10 月兼任友 联资 产管理公 司执 行董事 。于 2002 年 5 月 加入招 商局 金融集团 有限 公司, 历任 综合管理 部副 总经理 、 审 计稽 核部 总经 理、 中 国业 务部 总经 理、 证券部 总经 理、 总经 理助 理。 自 2011 年 6 月起担 任长 城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 ;自 2015 年 3 月 起担任 摩根士 丹利 华鑫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自 2016 年 4 月起 担任 招商 局金 融 集团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王金宝 先生 , 硕士 , 董 事 。1988 年7 月至 1995 年4 月在 上海 同济 大学 数学 系工作 , 任 教师。1995 年 4 月 进入 招 商证券 ,先 后任 上海 澳门 路营业 部总 经理 、上 海地 区总部 副总 经 理 (主 持工 作) 、 投资 部 总经理 、 投 资部 总经 理兼 固定收 益部 总经 理、 股票 销售交 易部 总经 理(现 更名 为机 构业 务总 部)、 机构 业务 董事 总经 理。2002 年 10 月至 2008 年 7 月, 任 博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第二 届、第 三届 监事 会监 事。2008 年 7 月 起, 任博 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第四 届至 第六 届董 事会 董事。 陈克庆先 生,北 京大学 工 商管理硕 士。2001 年起历 任世纪证 券投资 银行 北京 总部副 总 经理, 国信 证券 投行 业务 部副总 经理 , 华 西证 券投 资银行 总部 副总 经理 、 董 事总经 理。2014 年加入 中国 长城 资产 管理 公司, 现任 投资 投行 事业 部副总 经理 。 张灏先 生,1978 年生 ,学 士。2000 年 毕业 于美 国麻 省理工 学院 ,获 得数 学学 士学位 和 经济学学 士学位 。2000 年 起,任职 于瑞士 信贷 (CSFB )纽约 办公室 并加入 企业 并购部门 担 任经理, 负责全 球电讯 及 消费零售 行业的 并购 项目 ;2005 年,加 入摩 根大通 (JP Morgan ) 香港办公 室担任 副总 裁, 负责大中 华区 的企业 并购 项目;2008 年,加 入著名 基金公司 德劭 集团(DE Shaw& Co. )之 大中华区 私募股 权投资 部 门担任执 行董事 。2013 年 至今,加 入上 海信利 股权 投资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担 任董 事及 上海 汇华实 业有 限公 司担 任投 资总监 , 并 负 责 股权投 资项 目管 理。 顾立基 先生 , 硕士 , 独 立 董事 。1968 年至 1978 年 就职于 上海 印染 机械 修配 厂, 任共 青 团总支书 记;1983 年起, 先后任招 商局蛇 口工 业区 管理委员 会办 公室秘 书、 主任;招 商局 蛇口工业 区免 税品有 限公 司董事总 经理 ;中国 国际 海运集装 箱股 份有 限 公司 董事副总 经理、 总经理 ; 招商 局蛇 口工 业区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 国 际招 商局贸 易投 资有 限公 司董 事副总 经理 ; 蛇口招 商港 务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 招 商局 蛇 口工业 区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香 港海 通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招 商局科 技集 团有 限公 司董 事总经 理 、 招 商局 蛇口 工 业区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2008 年 退休 。2008 年 2 月至 今, 任清 华大 学深圳 研究 生院 兼职 教授 ;2008 年 11 月至 2010 年 10 月, 兼任 招商局 科技 集团 有限 公司 执行董 事;2009 年 6 月至 今,兼 任中 国 平安保 险( 集团 )股 份有 限公司 外部 监事 、监 事会 主席;2011 年 3 月 至今 , 兼任 湘 电集 团 有限公 司外 部董 事;2013 年 5 月至 2014 年 8 月, 兼任德 华安 顾人 寿保 险有 限公司 (ECNL ) 董事;2013 年6 月至 今, 兼任深 圳市 昌红 科技 股份 有限公 司独 立董 事。2014 年 11 月起, 任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第 六届董 事会 独立 董事 。 姜立军 先生 ,1955 年 生, 会计师 , 工商 管理 硕士 (MBA)。 1974 年12 月参 加工 作, 历任 中国远洋 运输 总公司 财务 处科员、 中国- 坦桑尼 亚联 合海运服 务公 司财务 部经 理、日本 中铃 海运服务 公司 财务部 经理 、中远( 英国 )公司 财务 部经理、 香港 益丰船 务公 司财务部 经理、 香港-佛 罗伦租 箱公司 (香 港上市公 司 ) 副总经 理、 中远太平 洋有 限公司 (香 港上市公 司) 副总经 理 、 中 远日 本公 司 财务部 长和 营业 副本 部长 、 中 远集 装箱 运输 有限 公 司副总 会计 师等 职。2002.8-2008.7 , 任 中 远 航 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A 股 上 市 公 司 ) 首 席 执 行 官 、 董 事 。 2008.8-2011.12 , 任 中远 投资 (新 加坡 ) 有 限公 司 ( 新加坡 上市 公司 ) 总 裁 、 董 事会副 主席 、 中远控股 (新加 坡)有 限 公司总裁 ;并任 新加坡 中 资企业协 会会长 。2011.11-2015.12,任 中国远 洋控 股股 份有 限公 司执行 (A+H 上市 公司 ) 执 行董事 、 总经 理 。2012.2-2015.12,兼 任中国 上市 公 司 协会 副监 事长、 天津 上市 公司 协会 副会长 ;2014.9-2015.12 , 兼任 中国 上 市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2 公司协 会监 事会 专业 委员 会副主 任委 员。 赵如冰先 生,1956 年生, 教授级高 级工程 师, 国际 金融专业 经济学 硕士 研究 生。历 任 葛洲坝水 力发 电厂工 作助 理工程师 、工 程师、 高级 工程师、 葛洲 坝二江 电厂 电气分厂 主任、 书记;1989.09 —1991.10 任葛洲 坝至 上海 正 负 50 万伏超 高压 直流 输电 换流 站书记 兼站 长, 主持参加 了我国 第一条 亚 洲最大的 直流输 电工程 的 安装调试 和运行 ;1991.10 —1995.12 任 厂办公 室主 任兼 外事 办公 室主任 ;1995.12 —1999.12 , 任 华能 南方 开发 公司 党 组书记 、 总 经 理, 兼任 中国 华能 集团 董 事、 深圳 南山 热电 股份 有 限公司 ( 上市 公司 代码 0037 ) 副 董事 长、 长城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副 董事长、 深圳华 能电讯 有 限公司董 事长;2000.01-2004.07 ,华能 南方公 司被 国家 电力 公司 重组后 , 任华 能房 地产 开 发公司 副总 经理 , 长城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副 董 事 长 、 董 事 ;2004.07-2009.03 , 任 华 能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党 组 书 记 、 总 经 理 ; 2009.12-2016.8, 任 景顺 长 城基金 管理 公司 董事 长、 景 顺长城 资产 管理 ( 深圳) 公 司董事 长; 2016.8-至今 ,任阳 光 资产 管理股份 有限公 司副 董事 长;兼任 西南证 券、 百隆 东方、威 华股 份独立 董事 。 2 、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车晓昕女 士,硕 士,监 事 。1983 年起历 任郑 州航空 工业管理 学院助 教、 讲师 、珠海 证 券有限 公司 经理 、 招商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 总部总 经理 。 现任 招商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管 理董 事总 经理 。2008 年7 月起 ,任 博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第 四至 六届 监事会 监事 。 陈良生 先生 , 中央 党校 经 济学硕 士 。1980 年至 2000 年就职 于中 国农 业银 行巢 湖市支 行 及安徽 省分 行 。 2000 年 起 就职于 中国 长城 资产 管理 公司 , 历 任合 肥办 事处 综合 管理部 部长 、 福州 办 事处 党委 委员 、总 经理、 福建 省分 公司 党委 书记、 总经 理。2017 年 4 月至今 任中 国 长城资 产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机构 协同 部专 职董 监事 。2017 年 6 月 起任 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监事 。 赵兴利 先生 , 硕士 , 监 事。1987 年至1995 年就 职于 天津港 务局 计财 处 。1995 年至 2012 年5 月 先后 任天 津港 贸易 公司财 务科 科长 、 天津 港 货运公 司会 计主 管 、 华 夏 人寿保 险股 份有 限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 、 天 津港财 务有 限公 司常 务副 总经理 。2012 年5 月筹 备 天津港 ( 集团 ) 有限公 司金 融事 业部 , 2011 年 11 月 至今 任天 津港 ( 集团 ) 有 限公 司金 融事 业 部副部 长 。 2013 年3 月 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第五 至六 届监 事会监 事。 郑波先生 ,博士 ,监事 。2001 年 起先后 在中国 平安 保险公司 总公司 、博 时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工作 。现 任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部总经 理。2008 年 7 月 起 ,任博 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第 四至 六届 监事会 监事 。 黄健斌先 生,工 商管理 硕 士。1995 年起 先后 在广发 证券有限 公司、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 责任公司 投资管 理部 、中 银国际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管理 部工 作。2005 年 加入博时 基金 管理公 司, 历任 固定 收益 部基金 经理 、 博 时平 衡配 置混合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固定收 益部 副 总 经理、 社保 组合 投资 经理 、 固定 收益 部总 经理 。 现 任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 固定 收益总 部董 事 总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3 经理、 年金 投资 部总 经理 、 社保 组合 投资 经理、 高 级投资 经理 、 兼 任博 时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2016 年3 月 18 日 至今担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监事 会员 工监 事。 严斌先 生, 硕士 ,监 事。1997 年 7 月 起先 后在 华侨 城集团 公司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工作 。现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 。2015 年 5 月 起, 任博 时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第 六届 监事 会监 事。 3 、高 级管 理人 员 张光华 先生 ,简 历同 上。 江向阳 先生 ,简 历同 上。 王德英先 生,硕 士,副 总 经理。1995 年 起先 后在北 京清华计 算机公 司任 开发 部经理 、 清华紫 光股 份公 司 CAD 与 信息事 业部 任总 工程 师。2000 年 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历 任行政 管理 部副 经理 , 电 脑部副 经理 、 信 息技 术部 总经理 、 公 司代 总经 理。 现任公 司副 总经 理,主 管 IT、 运作 、指数 与量化投 资等 工作, 博时 基金(国际) 有限 公司 及博 时资本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董良泓先 生,CFA ,MBA , 副总经理 。1993 年 起先后 在中国技 术进出 口总公 司 、中技 上 海投资 公司 、 融 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从事 投资 管理 工作。2005 年2 月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社保 股票 基金 经理, 特定 资产 高级 投资 经理, 研究 部 总 经理兼 特定 资产 高级 投资 经理、 社保 股票 基金 经理 、 特定 资产 管理 部总 经理 、 博时 资本 管 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现任 公司 副总经 理兼 高级 投资 经理 、 社保 组合 投资 经理, 兼 任博时 基金 (国 际)有 限公 司董 事。 邵凯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副总经 理。1997 年至1999 年在河 北省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从 事 投资管 理工 作。2000 年 8 月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债券 组合 经理 助理、 债券 组 合经理 、 社 保债 券基 金基 金经理 、 固 定收 益部 副总 经理兼 社保 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固定 收 益 部总经 理、 固定 收益 投资 总监、 社保 组合 投资 经理 。 现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兼 任博时 基金 (国 际)有 限公 司董 事、 博时 资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徐卫先生 ,硕士 ,副总 经 理。1993 年起 先后 在深圳 市证券管 理办公 室、 中国 证监会 、 摩根士 丹利 华鑫 基金 工作 。2015 年 6 月 加入 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兼 博时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博 时基 金( 国际) 有限 公司董 事。


孙麒清女 士,商 法学硕 士 ,督察长 。曾供 职于 广东 深港律师 事务所 。2002 年 加入博 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监察法 律部 法律 顾问 、 监 察法律 部总 经理 。 现 任公 司督察 长, 兼任 博时基 金( 国际 )有 限公 司董事 、博 时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 。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万琼女士 ,硕士 。2004 年 起先后在 中企动 力科技 股 份有限公 司、华 夏基金 工 作。2011 年加入 博时 基金 , 历 任投 资助理 , 基 金经 理助 理。 现 任博时 上证 超大 盘 ETF 基 金 (2015.6.8- 至 今 ) 、 博 时 上 证 超 大 盘 ETF 联 接 基 金 (2015.6.8- 至 今 ) 、 博 时 上 证 自 然 资 源 ETF 基金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4 (2015.6.8-至 今) 、 博时 上证自 然资 源 ETF 联接 基 金(2015.6.8- 至今) 、博 时标 普 500ETF 基金(2015.10.8-至 今) 、 博时标 普 500ETF 联接(QDII) 基金 (2015.10.8- 至今 ) 、博时 富时 中国A 股指 数基 金 (2017.9.29- 至今 )的 基金 经理 。 王祥先 生, 学士 。2006 年 起先后 在中 粮期 货、 工商 银行总 行工 作。2015 年加 入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曾 任基 金经理 助理 。 现 任博 时黄 金 ETF 基金 (2016.11.2- 至今) 兼博 时黄 金ETF 联接 基金 (2016.11.2-至 今) 、 博时 上证 自然 资源 ETF 基 金 (2016.11.2-至今) 、 博 时 上证自 然资 源ETF 联 接基 金(2016.11.2- 至今 )的 基金经 理。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 胡俊 敏女士 , 2012 年4月10日至2013 年9 月12 日任 本基 金基 金经理 ; 方维玲 女士 ,2013 年9月13日至2015 年10 月 任本 基金 基金经 理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委员: 江向 阳、 邵凯 、黄 健斌、 李权 胜、 欧阳 凡、 魏凤春 、王 俊、 过钧 、白 仲光 江向阳 先生 ,简 历同 上。 邵凯先 生, 简历 同上 。 黄健斌 先生 ,简 历同 上。 李权胜 先生 , 硕 士。 1994 年至 1998 年 在北 京大 学 生 命 科学学 院 学 习, 获理 学学 士 学位。 1998 年至2001 年继 续 就 读于 北 京大 学 , 获 理学 硕 士学位 。2013 年至 2015 年 就读清 华大 学- 香港中 文大 学金 融 MBA 项 目,获 得香 港中 文大 学 MBA 学位。2001 年 7 月至 2003 年 12 月在 招商证 券研 发中 心工 作, 任研究 员;2003 年 12 月至 2006 年 2 月在 银华 基金 工作, 任基 金 经理助 理。2006 年 3 月加 入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任研 究员 。2007 年 3 月 起任研 究部 研 究员兼 任博 时精 选股 票基 金经理 助理 。2008 年 2 月 调任特 定资 产管 理部 投资 经理。2012 年 8 月至 2014 年 12 月 担任 博时医 疗保 健行 业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2.8.28-2014.12.26 ) 基 金 经 理 。2016 年 7 月至 2018 年 1 月 担 任 博 时 新 趋 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6.7.25-2018.1.5 ) 基金经理 。2013 年 12 月 开始担任 博时精 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3.12.19-至 今)基 金 经理。现 任 博时 基金权 益 投资总部 董事总 经理兼 股 票投资部 总经 理 ,权 益投 资价 值组 负责 人,公 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 员。 欧阳凡 先生 ,硕 士。2003 年起先 后在 衡阳 市金 杯电 缆厂、 南方 基金 工作 。2011 年加入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任特 定资 产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社保 组合 投资 经理 助理。 现任 特 定 资产管 理部 总经 理兼 社保 组合 投 资经 理。 魏凤春先 生,经 济学博 士 。1993 年起先 后在 山东经 济学院、 江南证 券、 清华 大学、 江 南证券、 中信建 投证 券公 司工作。2011 年加 入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投资经理 、博 时抗通 胀增 强回 报 (QDII-FOF) 基 金、 博时 平衡 配置 混合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现 任首席 宏观 策 略分析 师兼 宏观 策略 部总 经理、 多元 资产 管理 部总 经理。 王俊先生 ,硕士 。2008 年 从上海交 通大学 硕士 研究 生毕业后 加入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 历 任 研 究 员、 金 融 地产 与 公 用 事 业 组组 长 、 研究 部 副 总 经 理 、博 时 国 企改 革 股 票 基金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5 (2015.5.20-2016.6.8 ) 、 博 时 丝路 主题 股票 基金 (2015.5.22-2016.6.8 ) 、 博时 沪港 深价 值优选混 合基金 (2017.1.25-2018.3.14 )的 基金经 理。现任 研究部 总经理 兼 博时主题 行业 混合(LOF) 基金 (2015.1.22-至今) 、博时 沪港深 优 质企业混 合基金 (2016.11.9-至今 )、 博时沪 港深 成长 企业 混合 基金 (2016.11.9-至 今) 、 博时新 兴消 费主 题混 合基 金 (2017.6.5- 至今) 的基 金经 理。 过钧先生 ,硕士 。1995 年 起先后在 上海工 艺品 进出 口公司、 德国德 累斯 顿银 行上海 分 行、美 国 Lowes 食 品有 限 公司、 美国 通用 电气 公司 、华夏 基金 固定 收益 部工 作。2005 年加 入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任基 金经 理 、 博 时稳 定价 值债券 投资 基金 (2005.8.24-2010.8.3 ) 的 基 金 经 理 、 固 定 收 益 部 副 总 经 理 、 博 时 转 债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0.11.24-2013.9.25 ) 、 博时亚 洲票 息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3.2.1-2014.4.2)、 博时裕 祥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4.1.8-2014.6.10 ) 、 博时 双债 增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2013.9.13-2015.7.16 ) 、 博时 新财 富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2015.6.24-2016.7.4)、 博时新 机遇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2016.3.29-2018.2.6 ) 、 博 时新 策略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金 (2016.8.1-2018.2.6 )的 基金经 理。现 任 董事总经 理兼固 定收益 总 部公募基 金组 投资总 监、 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基 金 (2009.6.10-至 今) 、 博 时稳 健回 报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2014.6.10- 至今 ) 、 博 时新 收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2016.2.29-至今 ) 、 博时新 价值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2016.3.29-至 今) 、 博 时鑫 源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2016.9.6- 至 今) 、 博时 乐臻 定期 开放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6.9.29-至 今) 、 博时新起 点灵活 配置混 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6.10.17-至 今)、 博时双 债增 强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6.10.24- 至 今) 、 博时 鑫惠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7.1.10-至 今) 、 博时鑫 瑞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7.2.10-至今 ) 、 博时 鑫润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2017.2.10- 至 今) 、 博 时鑫 和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7.12.13- 至今 ) 的基金 经理 。 白仲光 先 生 , 博士 。1991 年起先 后在 石家 庄无 线电 九厂 、 石 家庄 经济 学院 、 长 盛基金 、 德邦基金 、上海 金珀 资产 管理公司 工作 。2015 年加 入博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曾任股 票投 资部绝 对收 益组 投资 总监 , 现任董 事总 经理 兼绝 对收 益投资 部总 经理 、 年金 投资 部投资 总 监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6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 人名 义,代 表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益行 使 诉讼 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 律行 为;


12、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 诺 1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证券 法》 的行 为,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违 反《 证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2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 基金 法》 的行 为, 并 承诺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的 发生 : (1 )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基金 合同 ,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违 反基 金合 同行 为的 发生;


4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5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 利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 取利益 ;


3 、不 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1 ) 全面 性原 则 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7 公司风 险管 理必 须覆 盖公 司的所 有部 门和 岗位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和业 务环 节。 (2 )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设 立独 立的 监察 部 , 监察部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 和权威 性 , 负 责对 公司 各 部门风 险控 制工作 进行 稽核 和检 查。 (3 )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司及 各部 门在 内部 组织 结构的 设计 上要 形成 一种 相互制 约的 机制 , 建 立不 同 岗位之 间 的制衡 体系。 (4 ) 定性 和定 量相 结合 原 则 建立完 备的 风险 管理 指标 体系, 使风 险管 理更 具客 观性和 操作 性。 2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体系 结构 公司的 风险 管理 体系 结构 是一个 分工 明确 、 相互 牵 制的组 织结 构 , 由 最高 管 理层对 风险 管理负 最终 责任 , 各个 业 务部门 负责 本部 门的 风险 评估和 监控 , 监察 部负 责 监察公 司的 风险 管理措 施的 执行 。具 体而 言,包 括如 下组 成部 分: (1 ) 董事 会 负责制 定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政策, 对风 险管 理负 完全 的和最 终的 责任 。 (2 )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作为董 事会 下的 专业 委员 会之一 ,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负责批 准公 司风 险管 理系 统文件 , 即 负责确 保每 一个 部门 都有 合适的 系统 来识 别 、 评 定 和监控 该部 门的 风险 , 负 责批准 每一 个部 门的风 险级 别。 负责 解决 重大的 突发 的风 险。 (3 ) 督察 长 独立行 使督 察权 利 ; 直 接 对董事 会负 责 ; 按 季向 风 险管理 委员 会提 交独 立的 风险管 理报 告和风 险管 理建 议。 (4 ) 监察 法律 部 监察法 律部 负责 对公 司风 险管理 政策 和措 施的 执行 情况进 行监 察, 并为 每一 个 部门的 风 险管理 系统 的发 展提 供协 助,使 公司 在一 种风 险管 理和控 制的 环境 中实 现业 务目标 。 (5) 风险 管理 部 风险管 理部 负责 建立 和完 善公司 投资 风险 管理 制度 与流程 , 组 织实 施公 司投 资 风险管 理 与绩效 分析 工作 ,确 保公 司各类 投资 风险 得到 良好 监督与 控制 。 (6 ) 业务 部门 风险管 理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最首 要的 责任 。 部门 经 理对本 部门 的风 险负 全部 责任 , 负 责 履行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程序 , 负责 本部 门的 风险 管理 系统的 开发 、 执 行和 维护 , 用于 识别、 监 控和降 低风 险。 3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的措 施 (1 ) 建立 内控 结构 ,完 善 内控制 度 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8 公司建 立、 健全 了内 控结 构, 高 管人 员关 于内 控有 明确的 分工 , 确 保各 项业 务活动 有 恰 当的组 织和 授权 , 确 保监 察活动 是独 立的 , 并 得到 高 管人 员的 支持 , 同 时置 备操作 手册 , 并 定期更 新。 (2 ) 建立 相互 分离 、相 互 制衡的 内控 机制 建立、 健全 了各 项制 度, 做到基 金经 理分 开, 投资 决策分 开, 基金 交易 集中 , 形成 不同 部门, 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机制 ,从 制度 上减 少和 防范风 险。 (3 ) 建立 、健 全岗 位责 任 制 建立、 健全 了岗 位责 任制 , 使每 个员 工都 明确 自己 的任务 、 职 责, 并 及时 将 各自工 作领 域中的 风险 隐患 上报 ,以 防范和 减少 风险 。 (4 ) 建立 风险 分类 、识 别 、评估 、报 告、 提示 程序 建立了 评估 风险 的委 员会 , 使用 适合 的程 序, 确认 和评估 与公 司运 作有 关的 风险; 公 司 建立了 自下 而上 的风 险报 告程 序 , 对风 险隐 患进 行 层层汇 报 , 使 各个 层次 的 人员及 时掌 握风 险状况 ,从 而以 最快 速度 作出决 策。 (5 ) 建立 有效 的内 部监 控 系统 建立了 足够 、 有 效的 内部 监控系 统, 如电 脑预 警系 统、 投 资监 控系 统, 对 可 能出现 的各 种风险 进行 全面 和实 时的 监控。 (6 ) 使用 数量 化的 风险 管 理手段 采取数 量化 、 技术 化的 风险 控制手 段 , 建 立数 量化 的风 险管理 模型 , 用以 提示 指数 趋势、 行业及 个股 的风 险, 以便 公司及 时采 取有 效的 措施 , 对风 险进 行分 散、 控 制 和规避 , 尽 可能 地减少 损失 。 (7 ) 提供 足够 的培 训 制定了完 整的培 训计 划, 为所有员 工提 供足够 和适 当的培训 ,使 员工明 确其 职责所在 , 控制风 险 。 第四部 分


基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9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于1954 年10 月, 是一 家国 内领 先、 国际知 名的 大型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 总部设 在北 京。 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 香港 联合 交 易所挂 牌上 市( 股票 代码 939),于 2007 年9 月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上 市( 股票 代码601939) 。





2017 年6月 末, 本集 团 资产总 额216,920.67 亿元 , 较上年 末增 加7,283.62 亿 元, 增幅3.47% 。 上半年 ,本 集团 实现 利润 总额1,720.93 亿 元, 较上 年同期 增长1.30% ; 净利 润 较上年 同期 增 长3.81% 至1,390.09 亿元 , 盈利水 平实 现平 稳增 长。





2016 年 , 本 集团 先后 获得国 内外 知名 机构 授予 的 100 余项 重要 奖项 。 荣 获 《 欧洲 货币》 “2016 中 国最 佳银 行 ” , 《 环球金 融》 “2016 中国 最佳 消费者 银行 ” 、 “2016 亚太 区最佳 流 动 性管理 银行 ” , 《 机构 投资 者》 “人 民币 国际 化服 务钻 石奖” , 《亚 洲银 行家》 “中 国最佳 大型 零 售银行奖 ”及 中国银 行业 协会“年 度最 具社会 责任 金融机构 奖” 。 本集团 在英 国《银行 家》 2016 年 “世 界银 行 1000 强排名 ”中 ,以 一级 资本 总额继 续位 列全 球第2; 在美国 《财 富》 2016 年世 界500 强 排名 第22 位。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 下设 综合 处、 基金市 场处 、 证券 保险 资产 市场处 、 理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 、QFII 托管 处 、 养 老金 托管 处 、 清算处 、 核算 处 、 跨 境托 管运营 处 、 监 督稽核处 等10 个职能 处室 ,在上海 设有 投资托 管服 务上海备 份中 心,共 有员 工220余 人。 自 2007 年 起 , 托 管部 连续 聘 请外部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托 管业务 进行 内部 控制 审计 , 并 已经 成为 常 规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纪伟,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总 经理, 曾先 后在 中国 建设 银行南 通分 行、 总行 计划 财务部 、 信 贷经营 部任 职, 并在 总行 公司业 务部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授信 审批 部担 任领 导职务 。 其 拥有 八年托 管从 业经 历, 熟悉 各项托 管 业 务,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龚毅,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北京 市分 行国 际部 、 营业 部 并 担任副 行长 , 长期 从事 信 贷业务 和集 团客 户业 务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 务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郑绍平,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理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行 总行 投资部 、委 托代理部 、 战略客 户部 , 长 期从 事客 户服务 、 信 贷业 务管 理等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 经 验。 黄秀莲 ,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 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原玎,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总行 国际 业务 部, 长期从 事 海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0 外机构 及海 外业 务管 理、 境内外 汇业 务管 理、 国外 金融机 构客 户营 销拓 展等 工作, 具有 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一直 秉 持 “ 以客 户 为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 实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资 产委 托人 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 管业 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 形成 包括 证 券 投资基 金、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基本 养 老个人 账户 、(R)QFII 、(R)QDII 、 企业 年金 等产 品在 内的托 管业 务 体系, 是目 前国 内托 管业 务品种 最齐 全的 商业 银行 之一。 截至 2017 年 二季 度 末,中 国建 设 银行已 托 管759 只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国 建设 银行 专 业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 力和 业务水 平 , 赢 得 了业内 的高 度认 同。 中国 建设银 行连 续 11 年 获得 《 全球托 管人 》 、 《 财资》 、 《 环球金 融》 “ 中 国最佳托 管银 行” 、 “中 国 最佳次托 管银 行” 、 “最 佳 托管专家 ——QFII ” 等奖 项,并 在 2016 年被《 环球 金融 》评 为中 国市场 唯一 一家 “最 佳托 管银行 ”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国 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完 整、 及 时, 保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责 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托 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配 备了专 职内 控合 规人 员负 责托管 业务 的 内控合 规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内 控合 规工 作职 权和 能 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 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 权工 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用 , 账户 资料 严格 保管 , 制 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 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 封闭管 理 ,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 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 其配 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发的 “新 一代托 管应 用监督子 系统” ,严格 按照 现行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1 金管理 人运 作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投资 范围 、 投 资组 合等情 况进 行监 督。 在日 常为基 金投 资 运 作所提 供的 基金 清算 和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 对 基金 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用 的提 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二) 监督 流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新一 代托管 应用 监督 子系 统, 对 各基金 投资 运作 比例 控制 等情况 进 行监控, 如发 现投资 异常 情况,向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风险提示 ,与 基金管 理人 进行情况 核实, 督促其 纠正 ,如 有重 大异 常事项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对 指令 要素 等内 容进行 核查 。 3. 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 定 期编 写基 金投 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 对 各基 金 投资运 作的 合法合 规性 和投 资独 立性 等方面 进行 评价 ,报 送中 国证监 会。 4.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电 话或书 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进行解 释 或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第五部 分


相关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 京分公 司及 北京 直销 中心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 京分公 司及 北京 直销 中心 地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内 大 街 18 号 恒基中 心1 座 23 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 联系人 : 韩明亮 博时一 线通 : 95105568 ( 免长 途费 )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 杨菲 传真: 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88 网址: http://www.icbc.com.cn/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 95599 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2 网址: http://www.abchina.com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联系人: 高越 电话: 010-66594973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 http://www.boc.cn/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联系人: 张静 传真: 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网址: http://www.ccb.com/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 张宏革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网址: http://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49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网址: http://www.cmbchina.com/ (7)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东银大 厦 25 楼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联系人: 吴斌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2431 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3 客户服务电话: 95528 网址: http://www.spdb.com.cn (8)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 号 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联系人: 朱红 电话: 010-63636153


传真: 010-63636157 客户服务电话: 95595 网址: http://www.cebbank.com (9)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联系人: 王继伟 电话: 010-58560666 传真: 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网址: http://www.cmbc.com.cn/ (10)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 号 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 号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 孔超 传真: 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 95526 网址: http://www.bankofbeijing.com.cn/ (11)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3 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3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明生 联系人: 陈泾渭/ 刘伟 电话: 020-38321497/020-38322566 传真: 020-3832167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08003 网址: http://www.cgbchina.com.cn/ (12)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 施艺帆 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4 电话: 021-50979384 传真: 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3 网址: http://bank.pingan.com (13)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电话: 0574-89068340 传真: 0574-87050024 客户服务电话: 95574 网址: http://www.nbcb.com.cn (14)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联系人: 施传荣 电话: 021-38576666 传真: 021-50105124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999;4006962999 网址: http://www.srcb.com/ (15)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合肥市安庆路79 号 办公地址: 合肥市安庆路7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晓昕 联系人: 叶卓伟 电话: 0551-2667635 传真: 0551-266785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588( 安徽省外) 、96588( 安徽省内) 网址: http://www.hsbank.com.cn (16)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达洋 联系人: 毛真海 电话: 0571-87659546 传真: 0571-87659188 客户服务电话: 95527 网址: http://www.czbank.com (17)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46 号杭州银行大 厦 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5 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46 号杭州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陈震山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 -85108195 传真: 0571 -85106576 客户服务电话: 95398 网址: http://www.hzbank.com.cn (18)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50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林复 联系人: 刘晔 电话: 025-86775335 传真: 025-86775376 客户服务电话: 95302 网址: http://www.njcb.com.cn (19)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 汉口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 汉口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陈新民 联系人: 李欣 电话: 027-82656704 传真: 027-82656236 客户服务电话: 027-96558 (武汉);4006096558 (全国) 网址: http://www.hkbchina.com (20)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联系人: 王宏 电话: 022-58316666 传真: 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电话: 95541 网址: http://www.cbhb.com.cn (21)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66 号 办公地址: 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6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自忠 联系人: 孙瑜 电话: 0512-58236370 传真: 0512-58236370 客户服务电话: 0512-96065 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6 网址: http://www.zrcbank.com (22)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光安 联系人: 常志勇 电话: 0755-25188781 传真: 0755-25188785 客户服务电话: 961200 ,4001961200 网址: http://www.4001961200.com (23)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人: 叶文君 联系人: 王淑华 电话: 0535-6699660 传真: 0535-669988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11-777 网址: http://www.yantaibank.net/ (24)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办公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 号天安 国际大厦 43 楼 法定代表人: 陈占维 联系人: 朱珠 电话: 0411-8231113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40099 网址: http://www.bankofdl.com (25)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办公地址: 哈尔滨市道里区上江街 888 号 法定代表人: 郭志文 联系人: 李至北 电话: 0451-87792450 传真: 0451-87792682 客户服务电话: 95537 网址: http://www.hrbb.com.cn (26)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耀球 联系人: 杨亢 电话: 0769-22866270 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7 传真: 0769-22866282 客户服务电话: 961122 网址: http://www.drcbank.com/ (27)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 王丽辉 电话: 0311-67806407 传真: 0311-886270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2-9999 网址: http://www.hebbank.com (28)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嘉兴市建国南路 409 号 办公地址: 嘉兴市建国南路 409 号 法定代表人: 夏林生 联系人: 顾晓光 电话: 0573-82099660 传真: 0573-82099660 客户服务电话: 0573-96528 网址: http://www.bojx.com (29)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办公地址: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姚真勇 联系人: 胡健强 电话: 0757-22386489 传真: 0757-22388235 客户服务电话: 0757-2223388 网址: www.sdebank.com (30)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 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 包静 电话: 0519-89995066 传真: 0519-89995170 客户服务电话: 0519-96005 网址: http://www.jnbank.cc (31)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8 法定代表人: 唐国兴 联系人: 孙琦 电话: 0431-84999543 传真: 0431-8499954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666 网址: http://www.jlbank.com.cn (32)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兰凤 联系人: 熊志强 电话: 0512-69868390 传真: 0512-69868370 客户服务电话: 96067 网址: www.suzhoubank.com (33)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威海市宝泉路 9 号 办公地址: 济南市经十路奥体金融中心 d 栋 法定代表人: 谭先国 联系人: 武芳 电话: 0531-68978175 传真: 0531-68978176 客户服务电话: 省内 96636 、境内 4000096636 网址: http://www.whccb.com 、http://www.whccb.com.cn (34)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 大厦 B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 010-66045500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http://www.txsec.com (35)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 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 企大厦 C 座9 层 法定代表人: 杨懿 联系人: 张燕 电话: 010-58325388 传真: 010-583253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1188 网址: http://8.jrj.com.cn/ 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9 (36)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 张紫薇 电话: 0755-82721122-8625 传真: 0755-82029055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网址: http://Licaike.hexun.com (37)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 第一广场 1501-1504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 第一广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 陈洪生 联系人: 徐明静 电话: 0592-3122716 传真: 0592-8060771 客户服务电话: 400-918-0808 网址: www.xds.com.cn (38) 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5 楼01 、02 、0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9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3 号楼5 层 01 、02 、 03 室 法定代表人: 胡燕亮 联系人: 陈璐 电话: 021-50810687 传真: 021-58300279 客户服务电话: 021-50810673 网址: http://wacaijijin.com/ (39) 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10-134 号富中国际广场1 栋 20 层 1.2 号 办公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10-134 号富中国际广场1 栋 20 层 1.2 号 法定代表人: 王荻 联系人: 方凯鑫 电话: 0851-88405606 传真: 0851-88405599 客户服务电话: 0851-88235678 网址: www.urainf.com (40)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 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 号时 代金融中心 8 楼801 室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 方成 电话: 021-38602377 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0 传真: 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41)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https://www.zlfund.cn/; www.jjmmw.com (42)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43)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 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610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http://www.ehowbuy.com (44)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 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朱晓超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45)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 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1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1 联系人: 敖玲 电话: 021-58788678-8201 传真: 021—5878769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46)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元 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吴杰 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 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47)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6 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 焦琳 电话: 010--62020088-8288 传真: 010—62020088-880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6661 网址: http://www.myfund.com (48)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 弄 61 号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 徐鹏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1-7755 网址: http://a.leadfund.com.cn/ (49)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1 幢1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1 幢11 层 法定代表人: 路瑶 联系人: 朱剑林 电话: 010-59539866 传真: 010-59539866 客户服务电话: 95162 ,4008888160 ,010-65807110 网址: http://www.cifcofund.com/ (50)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 限公司


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2 注册地址: 拱墅区登云路45 号(锦昌大厦 )1 幢 10 楼1001 室 办公地址: 拱墅区登云路55 号(锦昌大厦 )1 号楼金观诚营业大厅 法定代表人: 陈峥 联系人: 周立枫 电话: 0571-88337598 传真: 0571-88337666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8-0058 网址: http://www.jincheng-fund.com/ (51)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46 层 4609-10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 号金地 中心 A 座6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余永键 电话: 010-85097570 传真: 010-652154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52) 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 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 1 号楼 7 层7117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表人: 王兴吉 联系人: 高雪超 电话: 010-62062880 传真: 010-82057741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8-8080 网址: www.qiandaojr.com (53)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人: 梁蓉 联系人: 田磊 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 010-88067526 客户服务电话: 010-88067525 网址: www.5irich.com (54)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 于海锋 联系人: 邓鹏 电话: 028-66980977 传真: 028-82000996-805 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3 客户服务电话: 028-84252474 网址: www.puyifund.cn (55)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 北京)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 号 SOHO 现代城C 座 18 层1809 法定代表人: 戎兵 联系人: 程刚 电话: 010-52855713 传真: 010-85894285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9-9200 网址: http://www.yixinfund.com (56)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钱燕飞 联系人: 喻明明 电话: 025-66996699-884131 传真: 025-66996699-884131 客户服务电话: 95177 网址: www.snjijin.com (57)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9 层9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04-08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 李艳 电话: 010-59497361 传真: 010-64788016 客户服务电话: 400-059-8888 网址: www.zscffund.com (58)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 1 号楼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建 威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昌庆 联系人: 罗细安 电话: 010-67000988 传真: 010-67000988-60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1-8811 网址: http://www.zcvc.com.cn (59)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 越世纪中心 1 号楼1806-1808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 越世纪中心 1 号楼1806-1808 法定代表人: 曾革 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4 联系人: 鄢萌莎 电话: 0755-33376922 传真: 0755-33065516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0-8600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60)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9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3 号楼9 楼 法定代表人: 马刚 联系人: 杨徐霆 电话: 021-60818249 传真: 021-60818280 客户服务电话: 95156 网址: https://www.tonghuafund.com (61)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 号 乐成中心 A 座23 层 法定代表人: 周斌 联系人: 马鹏程 电话: 010-57756074 传真: 010-56810782 客户服务电话: 400-786-8868 网址: www.chtwm.com (62) 深圳宜投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 1 号深港合作区管 理局综合办公 楼 A 栋201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 岗商务中心 2405 法定代表人: 华建强 联系人: 马文静 电话: 0755-23919681 传真: 0755-8860318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55-811 网址: www.yitfund.com (63)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11 层 1108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 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fundzone.cn 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5 (64)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证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6 号 万通中心 D 座28 层 法定代表人: 蒋煜 联系人: 徐长征 电话: 010-58170900 传真: 010-581708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8866 网址: www.shengshiview.com (65)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院 5 号楼702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 A 座2208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联系人: 段京璐 电话: 010-88312877 传真: 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1-1566 网址: http://www.yilucaifu.com (66)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 魏争 电话: 010-57418829 传真: 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3-6885 网址: www.qianjing.com (67) 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 号 二十一世纪大厦 A303 法定代表人: 王岩 联系人: 周君 电话: 010-53570568 传真: 010-592008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9868 网址: http://www.tdyhfund.com (68) 成都华羿恒信财富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199 号棕榈泉国际中心1 幢1 单元 19 层 4 号 办公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199 号棕榈泉国际中心1 幢1 单元 19 层 4 号 法定代表人: 赵壁 联系人: 谭佳洲 电话: 028-87326832 传真: 028-87326832 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10-009 网址: www.huayihengxin.com (69)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4 楼 法定代表人: 刘惠 联系人: 毛林 电话: 021-80133597 传真: 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70)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6 层6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心 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 齐剑辉 联系人: 王英俊 电话: 400-623-6060 传真: 010-8205586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3-6060 网址: www.niuniufund.com (71)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 D 座二层202-124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 号鹏润 大厦 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 丁东华 联系人: 郭宝亮 电话: 010-59287061 传真: 010-59287825 客户服务电话: 400-111-0889 网址: www.gomefund.com (72)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 号 90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 号 906 室、903 室 法定代表人: 张琪 联系人: 付文红 电话: 010-82628888-5657 传真: 010-82607516 客户服务电话: 010-62675369 网址: www.xincai.com (73) 中经北证(北京)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5 号楼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北礼士路甲 129 号 法定代表人: 徐福星 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7 联系人: 陈莹莹 电话: 010-68998820-8306 传真: 010-8838155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0030 网址: www.bzfunds.com (74)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B 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 万得大厦11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 姜吉灵 电话: 021-5132 7185 传真: 021-6888 228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0203 网址: www.520fund.com.cn (75)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 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 林卓 联系人: 张晓辉 电话: 0411-88891212-327 传真: 0411-84396536 客户服务电话: 400-6411-999 网址: www.haojiyoujijin.com (76)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1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金外滩国际广场19 层 法定代表人: 冯修敏 联系人: 黄敏儿 电话: 021-33323999 传真: 021-333238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19 网址: fund.bundtrade.com (77) 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办公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 梁洪军 联系人: 季长军 电话: 010-52609656 传真: 010-519574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6665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78) 江西正融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8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紫阳大道绿地新都会 38 栋商业 楼 2107 室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紫阳大道绿地新都会 38 栋商业 楼 2107 室 法定代表人: 陆雯 联系人: 胡聪 电话: 13879129841 客户服务电话: 0791-86692560 网址: www.jxzrzg.com.cn (79)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 海泰和经济发展 区)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5369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80)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 石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 陈继武 联系人: 李晓明 电话: 021-63333319 传真: 021-63332523 客户服务电话: 400-643-3389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81) 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浦东新区上丰路 977 号1 幢B 座 81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碧波路 690 号4 号楼2 层 法定代表人: 廖冰 联系人: 李翔 电话: 021-80234888 传真: 021-80234898 客户服务电话: 400-699-1888 网址: http://www.998fund.com/ (82)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 1603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B 座裙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 董浩 联系人: 于婷婷 电话: 010-56409010 传真: 010-5658066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8-0707 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9 网址: www.hongdianfund.com (83)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 齐小贺 联系人: 陈勇军 电话: 0755-83999907 传真: 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84)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85)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 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 东方纯一大厦15 楼 法定代表人: 袁顾明 联系人: 何庭宇 电话: 021-20324199 传真: 021-22268089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8-2299 网址: www.dtfunds.com (86)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 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 吴煜浩 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 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 020-80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87)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 602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 602 法定代表人: 李淑慧 联系人: 董亚芳 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0 电话: 0371-85518391 传真: 0371-85518397 客户服务电话: 400-360-0000 网址: www.nicaifu.com (88)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 201 室 (入驻深 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 许雅君 电话: 0755-89460502 传真: 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9460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 (89)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 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A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 钱昊旻 联系人: 孙雯 电话: 010-59336533 传真: 010-593365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90) 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1 号 院盛景国际广场 3 号楼111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安联大厦 715 法定代表人: 许现良 联系人: 张苗苗 电话: 15110085067 传真: 010-877232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50-0882 网址: www.lanmao.com (91)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4 层 401-15 办公地址: 北京市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总部A 座4 层A428 室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 徐伯宇 电话: 400-098-8511 传真: 010-891880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8-8816 网址: http://jr.jd.com/ (92)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1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2 层202 室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2 层202 室 法定代表人: 卜勇 联系人: 卜勇 电话: 0411-39027800 传真: 0411-39027888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9-9100 网址: http://www.yibaijin.com/ (93) 中民财富管理(上海)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7 层 05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17 层 法定代表人: 弭洪军 联系人: 茅旦青 电话: 021-33355392 传真: 021-6335373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76-5716 网址: www.cmiwm.com (94)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1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表人: 赖任军 联系人: 张烨 电话: 0755-66892301 传真: 0755-668923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950-0888 网址: www.jfzinv.com (95)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 戚晓强 电话: 15810005516 传真: 010-85659484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1-8518 网址: danjuanapp.com (96) 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驻深圳 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 金润大厦 23A 法定代表人: 高锋 联系人: 李勇 电话: 0755-83655588 传真: 0755-83655518 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4-8688 网址: www.keynesasset.com (97) 深圳前海欧中联合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驻深圳 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宝安中心区海秀路19 号 国际西岸商务大厦 703 、705 法定代表人: 梁双凤 联系人: 梁双凤 电话: 0755-23073400 传真: 0755-23328531 客户服务电话: 0755-23073400 网址: http://www.ecpefund.com/ (98) 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 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 号太 平洋保险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修辞 联系人: 孙雪 电话: 010-59013825 传真: 010-59013707 客户服务电话: 010-59013825 网址: http://www.wanjiawealth.com/ (99)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1 幢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1 幢2 楼 268 室 法定代表人: 毛淮平 客户服务电话: 13816092323 网址: http://www.cwmc.cn/ (100) 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 新恒基国际大厦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兵 联系人: 赵森 电话: 010-59539864 客户服务电话: 95162 、400-8888-160 网址: http://www.cifco.net (101) 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 上站大楼平街11-B , 名义层11-A , 8-B4 , 9-B 、 C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 皇冠大厦11 楼 法定代表人: 彭文德 联系人: 刘芸 电话: 023-89769637 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3 传真: 023-8676962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77-780 网址: www.cfc108.com (102)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 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 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 韩钰 电话: 010-60833754 传真: 010-577629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103) 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25 、27 、2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 东海证券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陈太康 联系人: 李天雨 电话: 021-68757102 传真: 021-68757102 客户服务电话: 95531 网址: www.qh168.com.cn (104) 大有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 128 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 128 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 沈众辉 联系人: 马科 电话: 0731-84409000 传真: 0731-8440900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36-5058 网址: www.dayouf.com (10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10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4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85130588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107)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 0755 -82130833 传真: 0755 -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网址: http://www.guosen.com.cn/ (10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址: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0 楼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黄婵君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373434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http://www.newone.com.cn/ (10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18、19、36 、38、39、41 、42、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87555888 传真: 020-87555305 客户服务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11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路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A 层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 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 010-84588888 传真: 010-84865560 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5 客户服务电话: 010-84588888 网址: http://www.cs.ecitic.com/ (11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 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 际企业大厦 C 座2 -6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邓颜 电话: 010-66568292 传真: 010-6656899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http://www.chinastock.com.cn/ (112)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李笑鸣 电话: 4008888001 传真: 021-63602722 客户服务电话: 95553 网址: http://www.htsec.com/ (113)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 李玉婷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14)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99 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民生路 1199 弄五道 口广场 1 号楼21 层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联系人: 谢高得 电话: 021-38565785 传真: 021-3856578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3/95562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115)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6 联系人: 奚博宇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 95579;4008-888-999 网址: http://www.95579.com/ (116)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 95517,4008001001 网址: http://www.essences.com.cn (117)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余维佳 联系人: 张煜


电话: 023-63786633 传真: 023-6378621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http://www.swsc.com.cn (118)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 号高 德置地广场 F 栋18 、19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 号高 德置地广场 F 栋18 、1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王鑫 电话: 020-38286686 传真: 020-22373718 -10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33 网址: http://www.wlzq.cn (119)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联系人: 李蔡 电话: 0551 -2272101 传真: 0551 -2272100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热线 4008888777 ,安 徽省内热线 96888 网址: http://www.gyzq.com.cn (120)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7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胡天彤 电话: 022-28451861 传真: 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http://www.bhzq.com (12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 市福田区深南 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 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周易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755-82492962 (深圳) 客户服务电话: 95597 网址: http://www.htsc.com.cn/ (122)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际贸 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际贸 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 -8686659 传真: 0351 -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1618 网址: http://www.i618.com.cn/ (123)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 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 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址: http://www.citicssd.com (124)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 盛大厦 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 盛大厦 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徐勇力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 010-66555316 传真: 010-66555246 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3 网址: http://www.dxzq.net (125)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翠园路 181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 -65581136 传真: 0512 -6558802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01555 网址: http://www.dwjq.com.cn (126)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尹旭航 电话: 010-63081493 传真: 010-63081344 客户服务电话: 95321 网址: http://www.cindasc.com (127)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 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 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联系人: 郭军瑞 电话: 0731-85832503 传真: 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128)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6 、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高峰 电话: 0755 -83516094 传真: 0755 -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6888 网址: http://www.cgws.com (129)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9 联系人: 刘晨 电话: 021-22169081 传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788 ;95525 网址: http://www.ebscn.com/ (130)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 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 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 95396 网址: http://www.gzs.com.cn (131)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联系人: 安岩岩 电话: 0431-85096517 传真: 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 95360 网址: http://www.nesc.cn (132)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 潘月 电话: 025-52310569 传真: 025-5231058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85888 网址: http://www.njzq.com.cn (133)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 龚德雄 联系人: 张瑾 电话: 021-53519888 传真: 021-636088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18918 、021-962518 网址: www.962518.com (134)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0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 号院 1 号楼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 号院 1 号楼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孙恺 电话: 010-83561000 传真: 010-8356100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989898/95399 网址: http://www.xsdzq.cn (135)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 号桐城中 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 中心 A 座F12 、F13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 -4130322 传真: 0351 -4192803 客户服务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136)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702 室 法定代表人: 范炎 联系人: 沈刚 电话: 0510 -82831662 传真: 0510 -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5288 (全国),0510-82588168 (无锡) 网址: http://www.glsc.com.cn (137)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 场 A 座6 -7 楼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 场 A 座6 -7 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张智 电话: 021-64718888 传真: 0571 -87901913 客户服务电话: 95345 网址: http://www.stocke.com.cn/ (138)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詹露阳 联系人: 郑舒丽 电话: 0755 -22626172 传真: 0755 -82400862 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1 客户服务电话: 0755-22628888/95511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139)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南二环 959 号财 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 甘霖 电话: 0551 -65161821 传真: 0551 -6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 0551-96518/4008096518 网址: http://www.hazq.com/ (140)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武斌 电话: 0755 -83707413 传真: 0755 -8370020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0 (全国),96100 ( 广西) 网址: http://www.ghzq.com.cn (141)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 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 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李荣 电话: 0769-22116572 传真: 0769-22115712 客户服务电话: 95328 网址: http://www.dgzq.com.cn (142)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电话: 0371 —65585670 传真: 0371--65585665 客户服务电话: 0371-967218;4008139666 网址: http://www.ccnew.com/ (143)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 号投资 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 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2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144)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3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39 层 法定代表人: 许刚 联系人: 王炜哲 电话: 021-68604866 传真: 021-50372474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08888 ;021-61195566 网址: http://www.bocichina.com (145)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张同亮 电话: 0471 -4913998 传真: 0471 -4930707 客户服务电话: 0471-4961259 网址: http://www.cnht.com.cn/ (146)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 号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 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马跃进 联系人: 汪代强 电话: 0791 -6285337 传真: 0791 -628939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22111 网址: http://www.gsstock.com/ (147)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法定代表人: 杨炯阳 联系人: 张曼 电话: 010-68716150 传真: 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18 网址: http://www.hx168.com.cn (148)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 公司


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3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季 联系人: 唐岚 电话: 010-88085201 传真: 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http://www.hysec.com (149)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 0531 -81283938 传真: 0531-68889357 客户服务电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150)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40 -42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40 -42 楼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联系人: 袁媛 电话: 0755 -83199511 传真: 0755 -83199545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199599/4008323000 网址: http://www.csco.com.cn/ (151)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 投行大厦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 投行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吴军 电话: 0755-23838751 传真: 0755-25838701 客户服务电话: 95358 网址: https://www.firstcapital.com.cn/ (152)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 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联系人: 余雅娜 电话: 0791-6768763 传真: 0791-6789414 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66-567 网址: http://www.avicsec.com/ (153)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 融大厦 5 、6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 融大厦 5 、6 楼 法定代表人: 薛荣年 联系人: 耿贵波 电话: 0755 -82707855 传真: 0755 -23613751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1883888 全国统一电话委托号码 4008802888 网址: http://www.chinalions.com/ (154)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 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 城建国际中心26 楼 法定代表人: 方加春 联系人: 罗芳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http://www.tebon.com.cn (155)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 西信托大厦 16-17 楼 办公地址: 西安市西五路海惠大厦 4 层422 室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冯萍 电话: 029-87406488 传真: 029-87406387 客户服务电话: 95582 网址: http://www.westsecu.com/ (156)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 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宗悦 电话: 0591 -87383623 传真: 0591 -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 96326 (福建省外请加 拨 0591 ) 网址: http://www.hfzq.com.cn (157)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5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 0931 -8888088 传真: 0931 -4890515 客户服务电话: 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网址: http://www.hlzqgs.com/ (158)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 贸大厦 2 座28 层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 贸大厦 2 座2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剑阁 联系人: 王雪筠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65051156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679238/85679169;(0755)83195000;(021)63861195;63861196 网址: http://www.cicc.com.cn/ (159)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 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 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海平 联系人: 李颖 电话: 021-38784818 传真: 021-38784818-8508 客户服务电话: 021-38784818-8508 网址: www.shhxzq.com (160)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 超经贸中心办公楼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 超经贸中心 47-49 楼 法定代表人: 张永衡 联系人: 赖君伟 电话: 0755-23902400 传真: 0755-825455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40028 网址: http://www.wkzq.com.cn (161)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 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 元 法定代表人: 洪家新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64316642 传真: 021-64333051 客户服务电话: 95323,021-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 http://www.cfsc.com.cn (162)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6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 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 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联系人: 牟冲 电话: 010-5832 8112 传真: 010-5832 874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78827 网址: http://www.ubssecurities.com (163)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01 、02 、03 、05 、11 、12、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 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务中心 A 栋第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 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8008/95532 网址: http://www.china-invs.cn/ (164)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联系人: 罗艺琳 电话: 0755-82570586 客户服务电话: 4001022011 网址: http://www.zszq.com.cn (165)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与呈祥路交汇处武川立农村镇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楼 办公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与呈祥路交汇处武川立农村镇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楼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陈韦杉 电话: +86 10 83991888 传真: +86 10 88086637 客户服务电话: 0471-6919911 网址: http://www.grzq.com/ (166)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 徐刚 联系人: 陈思 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7 电话: 021-33606736 传真: 021-33606760 客户服务电话: 95564 网址: http://www.lxzq.com.cn (167)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张背北 电话: 0451-85863696 传真: 0451 -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http://www.jhzq.com.cn (168) 九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西大街 1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 蓝国际金融中心 D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 曲国辉 联系人: 刘中华 电话: 010-63889326 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43218 网址: http://www.tyzq.com.cn (169)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婧漪、贾鹏 电话: 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 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00109/95310 网址: http://www.gjzq.com.cn (170)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 大厦 A 座 办公地址: 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 大厦 A 座613 法定代表人: 赵大建 联系人: 李微 电话: 010-59355941 传真: 010-665537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5618 网址: http://www.e5618.com (171)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 楼 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8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刘闻川 电话: 021-68777222


传真: 021-6877782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 http://www.cnhbstock.com (172)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46 号深田 国际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46 号深田 国际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勇 联系人: 邹燕玲 电话: 0592 -5161816 传真: 0592-2079228 客户服务电话: 0592-5163588 网址: http://www.xmzq.cn (173)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23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32 楼 法定代表人: 钱华 联系人: 戴莉丽 电话: 021-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03 客户服务电话: 021-63340678 网址: http://www.ajzq.com (174) 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23 至 26 层 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23 至 26 层 法定代表人: 翟建强 联系人: 刘亚静 电话: 0311-66006393 传真: 0311-6600624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28888 网址: http://www.S10000.com (175)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24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期货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于宏民 联系人: 谢立军 电话: 0411-39673202 传真: 0411-3967321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69169 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9 网址: http://www.daton.com.cn (176)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E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E 座 法定代表人: 吴涛 客户服务电话: 400 620 0620 网址: www.sczq.com.cn (177)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 远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 D 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联系人: 陈征 电话: 0871-68885858 传真: 0871-688981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5-0999 网址: http://www.tpyzq.com/ (178)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圣廷苑酒店 B 座26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圣廷苑酒店 B 座26 楼 法定代表人: 沙常明 联系人: 丁倩云 电话: 010-56177851 传真: 0755-82075835


客户服务电话: 010-56177851 网址: http://www.lczq.com/ (179)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 傅子能 联系人: 董培姗 电话: 0595-22551071 传真: 0595-2250521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312 网址: www.qzccbank.com (180)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 43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 436 号 法定代表人: 张建辉 联系人: 闫勇 电话: 0451-85706107 传真: 0451-8570610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458888 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0 网址: www.lj-bank.com (181)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桂林市中山南路76 号 办公地址: 桂林市中山南路7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能 联系人: 周佩玲 电话: 0773-3810130 传真: 0773-38516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96299 网址: www.guilinbank.com.cn (182)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 126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 126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玉芝 联系人: 王方震 电话: 0534-2297326 传真: 0534-22973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4-96588 网址: www.dzbchina.com (183)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 商 务外环路23 号中科金座大厦 办公地址: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 商 务外环路23 号中科金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 窦荣兴 联系人: 牛映雪 电话: 0371-85517710 传真: 0371-85519869 客户服务电话: 95186 网址: www.zybank.com.cn 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选 择其 他符合要 求的 机构代 理销 售本基金 , 并及时 公告 。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 行大 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8 号中 粮广 场 A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光华 电话:





(010 )65171166 传真:





(010 )65187068 联系人 : 许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律 师事务所 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1 名称:








上 海市 通力 律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 金融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 金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





韩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 安冬 经办律 师: 吕红、 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 师事务所 机构名 称:


普华 永道 中 天会计 师事 务所(特 殊普 通 合伙)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湖 滨 路 202 号普华 永道 中 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丹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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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 佳璐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林 佳璐 、张振 波 第六部 分


基金份额 的发售 基金管理 人按 照《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募集 本基金 ,并 于2011 年10 月10 日经 中国 证监 会 证 监许 可 【2011 】1629 号 文核 准 募 集。 本基金 自2012 年 3 月5 日至 2012 年3 月30 日 进行 发售。 共募 集 309,533,849.25 份基 金份额 ,有 效认 购户 数 为4,815 户。 一、基金的名称 博时上 证自 然资 源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二、基金的类别 联接基 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 金的 联接基 金 四、基金的标的指数 上证自 然资 源指数 。 上证自 然资 源指 数由 中证 指数有 限公 司编 制 , 该 指数 属于价 格指 数 。 它 由沪 市中 规模大 、 流动性 好 的 50 只 自然 资源 类股票 编制 而成 , 于 2010 年 5 月 28 日 正式 发布 ,旨 在反映 沪 市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2 A 股中 自然 资源 类股 票的 整体表 现, 并为 相关 指数 化投资 产品 的开 发提 供基 础工具 。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本基金与上证自 然资 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金的联系与区 别 在投资 方法 和交 易方 式等 方面, 本基 金与 上证 自然 资 源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的联系 与区 别主 要体 现在 以下几 个方 面: 联系: 1 、两 只基 金跟 踪同 一个 标 的指数 即上 证自 然资 源指 数。 2 、两只 基金的 投资目 标均 为紧密跟 踪标 的指数 即上 证自然资 源指 数的表 现, 追求跟 踪 偏离度 和跟 踪误 差的 最小 化。 3 、两 只基 金具 有相 似的 风 险收益 特征 。 4 、上 证自 然资 源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是 本基金 的主 要投 资对 象。 区别: 1 、基金 的投资 管理方 式不 同:上证 自然 资源交 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通过直 接 买卖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和备 选成份 股等 , 直接 跟踪 复 制标的 指数 的表 现 ; 而 本 基金则 是通 过买 卖该ETF 基 金 (包 括在 该 ETF 的 一级 市场 进行 股票 篮 子组合 的申 购与 赎回 , 也 包括在 该 ETF 的二级 市场 以现 金直 接买 卖 ETF 份额 ) , 间接 跟踪 标 的指数 的表 现。 2 、基金 的申购 赎回不 同: 上证自然 资源 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采用 股票篮 子 组合的 方式 进行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与赎 回; 而本 基金 的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均采 用现金 方式 。 3 、基金 是否挂 牌交易 不同 :上证自 然资 源交易 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在 上交所 挂 牌交易 ;而 本基 金则 不上 市交易 。 4 、价格 揭示机 制不同 :上 证自然资 源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有 实时 市场交 易 价格和 每日 净值 ;而 本基 金只揭 示每 日基 金净 值。 5 、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基金 的 程序不 同: 目标 ETF 的投 资人依 据申 购赎 回清 单, 按以组 合 证券为 主的 申购 对价 、 赎 回对价 进行 申购 赎回 , 申 购赎回 均以 份额 申报 ; 本 基金的 投资 人 依 据基金 份额 净值 ,以 现金 方式进 行申 购赎 回, 金额 申购、 份额 赎回 。 七、本基金与上证自 然资 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金业绩表现的 差异 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上 证 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 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的业绩 表 现可能会 出现差 异, 差异 产生 的主 要原因 有以 下几 个方 面: 1 、投 资对 象和 投资 范围 的 不同, 会导 致两 只基 金的 业绩有 差异 。 2 、投资 管理方 式的不 同, 如在指数 化投 资过程 中, 不同的管 理方 式会导 致跟 踪指数 的 水平、 技术 手段 、买 入卖 出的时 机选 择等 的不 同, 会导致 两只 基金 的业 绩有 差异。 3 、基金 规模、 投资成 本、 各种费用 与税 收的不 同, 会导致两 只基 金的业 绩有 差异。 由 于两只基 金的 投资对 象和 投资范围 不同 ,投资 管理 方式不同 ,基 金规模 也可 能不同 , 所以,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3 本基金 的投 资成 本、 各种 费 用及税 收可 能不 同于 上证 自然资 源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 金。 4 、现金 比例及 现金管 理方 式的不同 ,会 导致两 只基 金的业绩 有差 异。本 基金 须 保持 现 金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 券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而上证自 然资 源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则 没有 这项 规定 。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 同的生 效 本基金 的 基 金合 同 已 于 2012 年4 月 10 日 正式 生效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的存续 期 内,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 续20 个 工作 日达 不到200 人 , 或连 续 20 个 工作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5000 万元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向中 国证 监 会说明 出现 上述 情况 的原 因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第八部 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 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 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具体 的销 售 机构名 单 及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公 告中 列明 。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 他方式办 理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增减 基金代 销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代销 机构 开通电 话、 传真 或网 上交 易业务 的, 投资 人可 以以 电话、 传 真 或网上 交易 等形 式进 行基 金的申 购和 赎回 ,具 体办 法详见 销售 机构 公告 。 二、申购、赎回开始 日及 业务办理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 体 业务办 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交 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 中 国 证监会 的要 求或 基金合 同 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已 于2012 年5 月11 日开 放申 购、 赎回 业务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且 基金管 理人 确认 接收的 , 其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转换 价格 为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或转 换的 价 格 。


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4 三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 限制 1 、通 过代 销机 构首次 申购基金份 额的 最低 金额 为 1.00 元 ,追 加申购 最 低金 额 为 1.00 元; 通 过直 销机 构首次 申购 基金 份额 的最 低金 额 为1.00 元, 追加 申购 最低 金 额为 1.00 元; 2 、每 个交 易账 户最 低持 有 基金份 额余 额为 1 份 ,若 某笔赎 回导 致单 个交 易账 户的基 金 份额余 额少 于1 份时 ,余 额部分 基金 份额 必须 一同 赎回;


3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绝 大 额申购 、 暂停 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 切 实保 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具体 请参 见招 募 说明书 或相 关公 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有关 法律规定 和市 场情况 ,调 整申购金 额、 赎回份 额和 账户最 低 持有余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 在 调整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至 少 一 种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 “未 知价” 原则 , 即基 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日 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基准 进行 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4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 原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 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提 交赎回 申请 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否 则所 提交的 申购 、赎 回申 请无 效。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 人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的当天 作为 申购或 赎回 申请日 (T 日 ) ,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 基 金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 ( 包括该 日)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进 行确 认。 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请, 投资 人可在 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 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机 构规 定 的其他 方式 及时 查询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申 购 、 赎 回申 请的 受 理并不 代表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接 收到 申购 、 赎 回申请 。 申 购、 赎 回申 请 的确认 以 登 记机 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在法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登记机 构可 根据《 业务 规则》 , 对上述 业务办 理时 间进行 调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5 整,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于开 始实施 前按 照有 关规 定予 以公告 。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申购 不成 功或 无效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代 销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退 还给 投资 人。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 包括该 日 )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在 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六、申购费率、赎回 费率 1 、申 购和 赎回 费率 表2 : 本 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表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20% 100 万元 ≤M <500 万元 0.80% 500 万元 ≤M <1000 万元 0.30% M ≥1000 万元 收取固 定费 用1000 元











来 源: 博时 基金 表3 :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率 表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赎回费率 Y<7 天 1.50% 7 天≤Y< 两年 0.50% 两年 ≤Y <三 年 0.25% Y≥三年 0% 注:1 年指365 天





来 源:博 时基 金 申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 担 ,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登 记等 各项费 用。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 其 中,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 的投 资者 收取 不 低于 1.5% 的赎 回费 ,并 将 上述赎 回费 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其 他 投资者 收取 的赎 回费 不低 于赎回 费总 额 的25% 应归 基金财 产 , 其 余 用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手 续费 。 2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履 行 相关手 续后 ,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 并 最迟 应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投资 人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按 相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6 关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后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赎 回费率 。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方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留 小 数点后 两位 , 由此 误差 产 生的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例 1: 假 定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560 元, 某投 资人 本次申 购本 基 金 50 万元, 对应 的 本次申 购费 率 为1.20% , 该投资 人可 得到 的基 金份 额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00÷(1+1.20% ) =494,071.15 元 申购费 用 =500,000-494,071.15 =5,928.85 元 申购份 额 =494,071.15/1.0560=467,870.41 份 即: 投 资人 投资50 万元 申 购本基 金, 假定 申购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1.0560 元 , 可得 到 467,870.41 份 基金 份额 。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 赎回 总金 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 赎回费 用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均按 四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损 失 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 产生 的收 益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例 2: 某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30 万份 基金 份额 ,持 有时间 为一 年两 个月 ,对 应的赎 回 费 率为0.5% ,假 设赎 回当 日 基金份 额净值是 1.106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计 算 过程 为: 赎回总 金额 =300,000 ×1.1060=331,800.00 元 赎回费 用=331,800 ×0.5% =1,659.00 元 赎回金 额=331,800 -1,659 =330,141.00 元 即: 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30 万份基 金份 额, 假设 赎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1.1060 元 , 持 有期所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 为0.5%,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330,141.00 元。 3 、本基 金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在当天收 市后 计算, 并在 次日公告 。 遇 特殊情 况, 经中国 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精确 到 0.0001 元,小 数点 后 第 五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误 差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所 有。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 记 1 、 投 资人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 基金登 记机 构 在T+1 日 为 投资人 增加 权益 并办 理登 记手续 , 投资人 自T +2 日起 有权 赎 回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7 2 、 投资 人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基 金登 记机 构在T +1 日 为投资 人扣 除权 益并 办理 相应的 登 记手续 。 3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对 上述 登记办理 时间 进行调 整, 但不得 实 质影响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 , 并最 迟于 开始 实施 前 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 媒 体上予 以公 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临 时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3 、发 生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销售 机构或 登记 机构的异 常情 况导致 基金 销售系 统 或基金 登记 系统 或基 金会 计系统 无法 正常 运行 ;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的情 形 ; 6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 或对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 重大 不利 影响 时 ; 7 、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 8 、所 投资 的目 标 ETF 暂 停 估值,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9 、所 投资 的目 标 ETF 暂 停 申购或 二级 市场 交易 停牌 ; 10 、所 投资 的目 标 ETF 暂 停赎回 时; 11、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1 —5 ,7 —11 项 情形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申购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根据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公 告 。 如 果投 资人 的 申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拒 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投 资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临 时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导致 本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4 、发 生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8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基 金赎 回申 请。 6 、所 投资 的目 标 ETF 暂 停 估值,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7 、所 投资 的目 标 ETF 暂 停 赎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对价 时; 8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 情形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暂 停赎 回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在当 日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 已成功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 将可支 付部 分 按 单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 付。 若连 续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开放 日发 生巨 额赎回 ,延 期支 付最 长不 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在 指定媒 体上 公 告。 投资 人在 申请 赎回 时 可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 暂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予以公 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 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过 上 一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10% ,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 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的 前提下 ,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 请延期 办理 。 对 于当日的 赎回 申请, 应当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的 每笔赎回 申请 量占赎 回申 请总量的 比例, 确定该 笔赎 回申 请当 日部 分确认 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 未能赎 回部 分 , 投 资人 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赎 回, 直 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消 赎回的 ,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期的 赎回 申 请 与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理 ,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计 算赎 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 部赎回 为止 。 如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资 人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理 。 (3)本 基金发 生巨额 赎回 时,对于 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当日 赎回 申请超 过上 一日基 金 总份额 10% 以 上的部 分, 基金管理 人有 权对其 进行 延期办理 (被 延期赎 回的 赎回申请 ,将 自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回 ,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 与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理 , 无优 先 权并以下 一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 础计算 赎回 金额,以 此类 推,直 到全 部赎回为 止) ;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9 对于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 请赎回 的份 额中 未超 过上 一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的 部 分,基 金管 理 人 根据 前段 “ (1 )全 额 赎回 ”或 “ (2 )部 分延 期赎回 ”的 约定 方式 与其 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赎回 申请 一并 办理 。 但 是, 如 该持 有人 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选 择取 消赎 回, 则其当 日未 获 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4 )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 含本 数 )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要 , 可暂停接 受基 金的赎 回申 请;已经 确认 的赎回 申请 可以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上 进行 公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 同 时 在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 回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于重 新开 放日,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基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十三、基金转换 本基金 已 于2012 年5 月11 日开 放 基 金转 换业 务。 1 、转 换费 用 基金转 换费 用由 转出 基金 赎回费 和申 购费 补差 两部 分构成 , 其中 : 申购 费补 差 具体收 取 情况 , 视 每次 转换 时的 两 只基金 的申 购费 率的 差异 情况而 定 。 基 金转 换费 用 由基金 持有 人承 担。 2 、其 他与 转换 相关 的事 项 (1 ) 业务 规则


① 基金 转换 只能 在同 一销 售机构 进行 。 转 换的 两只 基 金必须 都是 该销 售机 构代 理的同 一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在同 一 登记 机构 处注 册登 记的 基金。


② 前端 收费 模式 的开 放式 基金只 能转 换到 前端 收费 模式的 其它 基金 (申 购费 为 零的基 金 视同为 前端 收费 模式 ), 后端收 费模 式的 基金 可以 转换到 前端 或后 端收 费模 式的其 它基金 , 非QDII 基 金不 能与QDII 基金进 行互 转。 ③ 基金 转换 的目 标基 金份 额按新 交易 计算 持有 时间 。 基金转 出视 为赎 回 , 转 入视 为申购 。 基金转 换后 可赎 回的 时间 为 T+2 日。 ④ 基金 分红 时再 投资 的份 额可在 权益 登记 日 的 T+2 日提交 基金 转换 申请 。 ⑤ 基金 转换 以申 请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 投 资者采 用 “ 份额 转换 ” 的 原则提 交 申请。 转出 基金 份额 必须 是可用 份额 ,并 遵循 “先 进先出 ”的 原则 。


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0 (2 ) 暂停 基金 转换 的情 形 及处理


基 金转 换视 同为 转出 基金的 赎回 和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因此 有关 转出 基金 和转入 基金 暂 停或拒 绝申 购、 暂停 赎回 的有关 规定 适用 于基 金转 换。


出 现法 律、 法规 、规章 规定 的其 它情 形或 其它在 《基 金合 同》 、 《招募 说明 书》 已载 明 并获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特 殊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暂停 基金 转换 业务 。 (3 ) 重要 提示


① 本基 金转 换业 务适 用于 可以销 售包 括 本 基金 在内 的两只 以上 (含 两只) , 且 基金登记 机构 为 同一 机构 的博 时旗 下基金 的销 售机 构。


② 转换 业务 的收 费计 算公 式及举 例参 见 2010 年 3 月 16 日 刊登 于本 公司 网站 的《博 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开放 式基 金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


③转换 业务 适用 基金 详见 公告。 ④ 本公 司管 理基 金的 转换 业务的 解释 权归 本公 司。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回 等基 金交 易方 式 , 将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按 照一定 规 则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转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的行 为。 登记机 构 只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司法 强制 执行 和经 登 记机构 认可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非交 易 过 户。 其 中, “ 继承”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继 承; “ 捐 赠”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 合法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体 的情 形 ; “司法 强制 执行 ” 是 指司 法 机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 书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强制 划 转给其 他自 然人 、 法 人、 社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无 论在上 述何 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应 符合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持有 本基 金份额 的投 资者 的条 件。 办理非 交易 过 户 必须提 供 登 记机 构 要 求提 供的相 关资 料。 本 登记 机构 或本 基金 销售 机构中 有资 格受 理此 类业 务, 且 经过 销售 机构 合法 授 权的销 售 网点, 可以 受理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并 须提 供上 述机 构要求 的相 关资 料。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 业务 规则 》的 有关规 定办 理。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本基金 已 于2012 年5 月11 日开 放基 金定 期定 额投 资业务 。 1 、适 用投 资者 范围 个人投 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买 证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1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2 、申 购费 率 本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申 购费率 与普 通申 购业 务的 费率相 同。 本基金 申购 费率 具体 为: 表: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结 构表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 <100 万元 1.20% 100 万元 ≤M <500 万元 0.80% 500 万元 ≤M <1000 万元 0.30% M ≥1000 万元 收取固 定费 用1000 元 来源: 博时 基金 3 、扣 款日 期和 扣款 金额 投资者 须遵 循各 销售 机构 有关扣 款日 期的 规定 , 并 与销售 机构 约定 每月 扣款 金额 , 但 最 低每次 不少 于人 民 币1 元 (含1 元) 。 4 、重 要提 示 (1)、 凡申 请办 理本 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的 投资者 须首 先开 立本 公司 开放式 基 金 基金账 户。 (2)、 本 基金定 期定额 投 资计划的 每月 实际扣 款日 即为基金 申购 申请日 ,并 以该日(T 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计算 申购 份额 。 投 资者 可以 从 T+2 日起 通过 本计 划办理 网点 、 致 电本公 司客 服电 话或 登录 本公司 网站 查询 其每 次申 购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申购 份 额将在 确认 成 功后直 接计 入投 资者 的基 金账户 。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 结和 解冻 登记机构 只受理 国家 有权 机关依法 要求 的基金 份额 的冻结与 解冻 ,以及 登记 机构认可 、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基 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金 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部 分所 产 生的权 益按 照法 律法 规以 及国家 有权 机关 的要 求决 定是否 冻结 。 第九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主 要投资 于上证 自然 资源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基 金,紧 密跟 踪标 的指数 即 上证自 然资 源指 数的 表现 ,追求 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的 最小 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上 证自 然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标的 指数 即 上证自 然 资源指 数成 份股 和备 选成 份股票 、 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非 成份 股 ( 包括 中小 板、 创 业板 及 其 他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 的股票) 、新股 、债券 、货 币市场工 具、 权证、 股指 期货、资 产支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2 持证券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 但须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的 相 关规定 ) 。 本基金投资于上证自然 资 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 投资基金的资产比例不 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90% , 权 证 、 股 指 期货及 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例 依照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的规 定 执行。保 持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的投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品 种,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上 证自 然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方便 特定 的 客户群 通 过本基 金投 资上 证自 然资 源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本基 金不 参与 上 证自然 资源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投资 管理 。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为实现 投资 目标 , 本 基金 将以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90%的 资产 投资 于上 证自 然 资源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其 余资 产可 投资 于标 的指数 成份 股、 备选 成份 股、 国 内依 法 发 行上市的 非成 份股( 包括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 中国证监 会核 准上市 的股 票) 、新 股、债 券、 货 币市 场工 具、 权 证、 股指期 货、 资产 支持 证券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 资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其 目的是 为了使 本基 金在保障 日常 申购赎 回的 前提 下, 更好 地跟踪 标的 指数 。 在正常 市场 情况 下, 本基 金 力争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之 间的 日均 跟踪偏 离 度不超 过 0.3% , 年跟 踪误 差不超 过 4% 。如 因指 数编 制规则 调整 或其 他因 素导 致跟踪 偏离 度 和跟踪 误差 超过 上述 范围 , 基 金管 理人 应采 取合 理 措施避 免跟 踪偏 离度 、 跟 踪误差 进一 步扩 大。 2 、目 标ETF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对基 金的 投资 仅限 于指定 的目 标 ETF , 目前 目标 ETF 仅 指上 证自 然资 源 ETF 。 (1) 投资 组合 的构 建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本基 金 将主要 按照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的基 准权 重构 建股 票组 合, 并在 建 仓期内 将股 票组 合换 购成 目标 ETF , 使本 基金 投资 于 目标 ETF 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0% 。 (2) 目标ETF 的投 资方 式 本基金 投资 目 标ETF 的两 种方式 如下 : 1 )申 购和 赎回 :目 标 ETF 开放申 购赎 回后 ,以 股票 组合进 行申 购赎 回; 2 )二级 市场方 式:上 证自 然资源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上市交 易后 ,在二 级 市场进 行上 证自 然资 源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份 额的 交易 。 本 基金 投资于 目 标 ETF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3 的方式 以申 购和 赎回 为主 , 但 在目 标 ETF 二 级市 场 流动性 较好 的情 况下 , 为 了更好 地实 现本 基金的 投资 目标 , 减小 与 标的指 数的 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误 差 , 也 可以 通过 二 级市场 交易 买卖 目标ETF 。 当上证 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申 购、 赎 回或 交易 模式 进行 了 变更或 调 整,本 基金 也将 作相 应的 变更或 调整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3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股 票投 资以 标的 指数成 份股 和备 选成 份股 的投资 为主 , 采 用被 动式 指 数化投 资 方法进 行日 常管 理 , 并 根 据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 其权 重的变 动而 进行 相应 调整 。 但 在因 特殊 情 况 (如 流动 性不 足等 ) 导 致无法 获得 足够 数量 的股 票时, 基金 管理 人将 搭配 使用其 他合 理 方 法进行 适当 的替 代。 4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组合 将着 重考虑 基金 的流 动性 管理 及策略 性投 资的 需要 , 选 取 到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进行 配置 。 债 券投 资的 目的 是保 证基金 资产 流动 性 , 有 效利 用基金 资产 , 提高基 金 资 产的 投资 收益 。 5 、股 指期 货及 其他 金融 衍 生品的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股 指期 货投 资中 主要遵 循有 效管 理投 资策 略, 根据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 以套期 保 值为目 的, 主要 采用 流动 性好、 交易 活跃 的期 货合 约, 通 过对 现货 和期 货市 场运行 趋势 的 研 究, 结 合股 指期 货定 价模 型寻求 其合 理估 值水 平, 与现货 资产 进行 匹配 , 通 过多头 或空 头 套 期保值 等策 略进 行套 期保 值操作 。 基金管 理人 将建 立股 指期 货交易 决策 部门 或小 组, 授 权特定 的管 理人 员负 责股 指期货 的 投资审 批事 项, 同时 针对 股 指期货 交易 制定 投资 决策 流程和 风险 控制 等制 度并 报董事 会 批 准 。 四、投资管理程序 研究支 持、 投资 决策、 组 合构建 、 交 易执 行、 投 资 绩效评 估、 组合 监控 与调 整各环 节的 相互协 调与 配合 ,构 成了 本基金 的投 资管 理程 序。 1 、研究 支持。 基金管 理人 的研究部 依托 公司整 体研 究平台, 整合 外部信 息包 括券商 等 外部研究 力量 的研究 成果 ,开展标 的指 数跟踪 、成 份股公司 行为 等相关 信息 的搜集与 分析、 目标 ETF 二 级市 场的 流动 性和折 溢价 分析 、成 份股 流动性 分析 、误 差及 其归 因分析 等工 作 , 并撰写 相关 的研 究报 告, 作为本 基金 投资 决策 的重 要依据 。 2 、投资 决策。 基金管 理人 的投资决 策委 员会依 据研 究部提供 的研 究报告 ,定 期或遇 重 大事件 时临 时召 开投 资决 策委员 会议 , 对相 关事 项 做出决 策 。 基 金经 理根 据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的决议 ,做 出基 金投 资管 理的日 常决 策。 3 、组合 构建。 根据标 的指 数情况, 结合 研究报 告, 基金经理 做出 日常标 的指 数跟踪 维 护过程 中的 组合 构建 、 组 合调整 等决 策, 构建 以目 标 ETF 为主 的投 资组 合。 在追求 跟踪 误 差 和跟踪 偏离 度最 小化 的前 提下 , 基 金经 理可 采取 适当 的方法 , 提高 投资 效率 , 降 低交易 成本 ,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4 控制投 资风 险。 4 、交易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的交易部 负责 本基金 的具 体交易执 行, 交易部 同时 履行一 线 监控的 职责 。 5 、投资 绩效评 估。本 基金 管理人定 期和 不定期 对本 基金的投 资绩 效进行 评估 , 并撰 写 相关的 绩效 评估 报告 , 确 认基金 组合 是否 实现 了投 资预期 , 投 资策 略是 否成 功, 并 对基 金 组 合误差 的来 源进 行归 因分 析等 。 基 金经 理依 据绩 效 评估报 告总 结或 检讨 以往 的投资 策略 , 如 果需要 ,亦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相应 的调 整。 6 、组合 监控与 调整。 基金 经理根据 标的 指数的 每日 变动情况 ,结 合成份 股等 的基本 面 情况、 流动 性状 况、 基 金 申购赎 回的 现金 流量 情况 , 以及 基金 投资 绩效 评估 结果等 , 对 基金 投资组 合进 行动 态监 控和 调整, 密切 跟踪 标的 指数 。 基金管 理人 在确 保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根 据环境 的变 化和 基金 实际 投资的 需 要, 有权 对上 述投 资程 序 做出调 整 , 并 将调 整内 容 在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及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中予 以公告 。 五、投资组合的构建 基金管 理人 构建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过程 主要 分为 三个 步骤 : 确 定目 标组 合 、 制 定 建仓策 略 以及逐 步调 整组 合。 1 、确定 目标组 合。基 金管 理人通过 主要 投资于 上证 自然资源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 资基金 等, 以紧 密跟 踪标 的指数 的表 现。 2 、制定 建仓策 略。基 金经 理依据对 标的 指数成 份股 的流动性 和交 易成本 等因 素所做 的 分析, 制定 合理 的建 仓策 略。 3 、逐步 调整组 合。基 金经 理在规定 时间 内,采 取适 当的手段 和措 施,对 实际 投资组 合 进行动 态调 整, 直至 达到 紧密跟 踪标 的指 数的 目标 。 本基金 跟踪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和备 选成 份股 的资 产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90% 。 本基 金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个月内 达到 这一 投资 比例。 此后 ,如 因标 的指 数成份 股调 整 、 基金申 购赎 回带 来现 金等 因素导 致基 金不 符合 这一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六、投资绩效评估 本基金 的投 资绩 效评 估内 容包括 以下 几个 方面 : 每日, 基金 经理 分析 基金 的跟踪 偏离 度。 本基金 管理 人定 期对 基金 的运行 情况 进行 量化 评估 。 基金经 理定 期根 据绩 效评 估报告 分析 当月 的投 资操 作、 投 资组 合状 况及 跟踪 误 差等情 况 , 重点分 析基 金的 跟踪 偏离 度和跟 踪误 差产 生的 原因 、 现 金管 理情 况 、 标 的指 数 成份股 调整 前 后的操 作, 以及 成份 股未 来可能 发生 的变 动等 。 在 正 常 市 场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控 制 目 标 是 追 求 日 均 跟 踪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不 超 过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5 0.3% , 年跟踪 误差不 超过 4% 。如因 标的指 数编 制规 则调整等 其他 原因, 导致 基金跟踪 偏离 度和跟 踪误 差超 过了 上述 范围 , 基 金管 理人 应采 取 合理措 施 , 避 免跟 踪偏 离 度和跟 踪误 差的 进一步 扩大 。 七、业绩比较基准 上证自 然资 源指 数收 益率 ×95%+ 银行 活期 存 款 税后 利率×5% 如果上 证自 然资 源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变更其 标的 指数 , 或 者中 证 指数公 司 变更或 停止 上证 自然 资源 指数的 编制 及发 布 , 或 者 上证自 然资 源指 数被 其他 指数所 替代 , 或 者由于指 数编 制方法 等重 大变更导 致上 证自然 资源 指数不宜 继续 作为目 标基 金的标的 指数, 或者证券 市场 有其他 代表 性更强、 更适 合于本 基金 投资的指 数推 出,经 与托 管人协商 一致, 履行相 应程 序后 , 本 基金 的 标的指 数可 根据 目标 基金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的更 换而 做相应 的变 更 , 而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属于 股票 型基 金 , 其预期 收益 及风 险水 平高 于 混合 型基 金 、 债 券型 基 金与货 币市 场基金 ,属 于高 风险 、 高 收益的 开放 式基 金。 本基金 为被 动式 投资 的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 联接 基金 , 跟 踪上 证自 然资 源 指数 , 其 风 险收益 特征 与标 的指 数所 表征的 市场 组合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相似 。 九、投资限制 1 、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 过分 散投 资 降低基 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2)本 基金与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 券总和 ,不 超过该 证 券的10% ; (3)本 基金参 与股票 发行 申购,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基金 总资 产,本 基金 所申报 的 股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4)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展期 ; (5) 在银 行间 市场 进行 债 券回购 融入 的资 金余 额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6)基 金的投 资组合 中保 留的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的 比例 合计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 权证,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 ;本 公司 管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 超过该 权证 的 10% 。 其 他权 证的投 资比 例, 遵从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的 相关规 定; (8)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6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本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本公 司 管理的 全部 证券 投资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 证券, 不得 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殊 品种 除外 。 本基 金 持有资 产支 持 证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将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 予 以全部 卖出 ; (9)本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基 金管 理人应 事先 根据中国 证监 会相关 规定 ,与基 金 托管人 在本 基金 托管 协议 中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比例 , 根据 比例 进 行投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 度 , 防范流 动性 风险 、 法律 风 险和操 作风 险等 各种风 险;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 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 产净值的 10% ;在 任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买 入期 货合约 价值 与有价证 券市 值之和 ,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95% , 其中 , 有价 证券指 股票 、 债券 (不 含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权 证、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 有的 卖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有 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 本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按 照 中国金 融期 货 交易所 要求 的内 容 、 格 式 与时限 向交 易所 报告 所交 易和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情况 、 交 易目 的 及对应 的证 券资 产情 况等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 计 (轧差 计算 ) 占基 金资 产 的比例 为 70% -100% , 其中 投资于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和 备选成 份股 的 资产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90%;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 期货合 约的 成 交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 纳的交易 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的现金 或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 ,其 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 超过该上 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 15%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部 投资 组合持 有一 家上市公 司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12)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合 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13 )本 基金 与 私募 类证券 资 管产 品 及中 国证 监会认 定 的其 他 主体 为交 易对手 开 展 逆 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14 )法 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比 例限 制。 本基金在 开始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之 前, 应与基 金托 管人就股 指期 货开户 、清 算、估值 、 交收等 事宜 另行 具体 协商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 以 变更 后的 规 定为准 。 法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7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制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3 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除上 述第 (6 ) 、 (12) 、 (13 ) 项 外 , 由 于证 券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调整 、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流动性 限制 、 目 标 ETF 暂 停申购 、 赎 回或 二级市 场交 易停 牌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导 致基 金投资 不符 合上 述约 定比 例的, 基金 管 理 人应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以达 到标 准,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除目 标 ETF 外 的 其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 院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金 合同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9)法 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本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可不 受上 述规 定的 限制。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 人权 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及债 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根 据基 金合 同规定 复核 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指 标、 净 值 表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 容,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漏 。 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8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8 年3 月31 日,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1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302,853.10 0.61 其中: 股票 302,853.10 0.61 2 基金投 资 45,988,357.85 93.22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503,074.46 5.07 8 其他各 项资 产 537,310.81 1.09 9 合计 49,331,596.22 100.00 2 期末 投资 目标 基金 明细 序号 基金名 称 基金类 型 运作方 式 管理人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 1 上证自 然资 源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股票指 数 型 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 基金 博时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45,988,357.8 5 94.00 3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3.1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2,212.00 0.00 B 采矿业 185,556.10 0.38 C 制造业 98,835.00 0.20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9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16,250.00 0.03 合计 302,853.10 0.62 4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600256 广汇能 源 4,810 18,326.10 0.04 2 600777 新潮能 源 5,000 16,250.00 0.03 3 601899 紫金矿 业 3,400 14,790.00 0.03 4 600028 中国石 化 2,200 14,256.00 0.03 5 600516 方大炭 素 500 13,250.00 0.03 6 601088 中国神 华 600 12,510.00 0.03 7 601225 陕西煤 业 1,600 12,336.00 0.03 8 601857 中国石 油 1,600 12,224.00 0.02 9 600111 北方稀 土 900 11,709.00 0.02 10 600614 鹏起科 技 1,100 11,176.00 0.02 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0 5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7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8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9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11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2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2.1 本 报告 期内, 本基金 投资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没有 出现 被监管 部门 立案调查 ,或 在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开 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12.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中, 没有 投资 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票 。 12.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7,374.2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512,771.04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708.92 5 应收申 购款 16,456.57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37,310.81 12.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 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1 12.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 价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流通受 限情 况 说明 1 600256 广汇能 源 18,326.10 0.04 重大事 项 2 600777 新潮能 源 16,250.00 0.03 重大资 产重 组 3 600614 鹏起科 技 11,176.00 0.02 重大资 产重 组 12.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第十部分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 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开始 基金 份额净 值增 长率 及其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期


间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2/4/10-2012/12/31 -10.99% 1.34% -6.36% 1.43% -4.63% -0.09% 2013/1/1-2013/12/31 -32.56% 1.41% -32.78% 1.43% 0.22% -0.02% 2014/1/1-2014/12/31 29.22% 1.27% 28.64% 1.28% 0.58% -0.01% 2015/1/1-2015/12/31 -9.57% 2.81% -8.02% 2.81% -1.55% -0.00% 2016/1/1-2016/12/31 -5.30% 1.71% -3.08% 1.75% -2.22% -0.04% 2017/1/1-2017/12/31 19.16% 1.04% 16.38% 1.08% 2.78% -0.04% 2018/1/1-2018/3/31 -5.72% 1.49% -5.01% 1.63% -0.71% -0.14% 2012/4/10-2018/3/31 -25.37% 1.70% -20.20% 1.73% -5.17% -0.03% 第十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 行 存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申 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净资 产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 基金 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2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 以 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销售 机 构 和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 运 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管 费以及 基金 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费用 。 基金 财产 的债权 、 不得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固有 财产 的债 务相抵 销, 不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得 相互 抵销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以 其自 有资产 承担 法 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 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 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处 分外 ,基金财产 不 得被处 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第十二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 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 正 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 规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二、估值方法 本基金 除持 有的 目 标 ETF 份额以 其当 日份 额净 值估 值, 当日 无份 额净 值的 , 以 最近工 作 日的份 额净 值估 值, 其他 估值方 法如 下: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 证等 )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 参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2)交 易所上 市的债 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对在 交易 所市场 上市 交易的 不 含权债 券 , 选 取第 三方 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估 值净 价估值; 对 在 交易所 市场 上市 交易的 含权 债券 , 选 取第 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日 的唯 一估 值净 价或 推荐估 值净 价 估值; (3)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非固 定收益 类 有 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 值。 交 易所 上市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 公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3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 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合 约, 一般 以估 值当 日结 算价 进行估 值, 估 值当 日无 结算 价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 、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7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的 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应 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明 原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目 标 ETF 份 额、 股 票、 权 证、 债券 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和负 债。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五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4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基金 管理人每 个工 作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后, 将 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 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 ( 含第4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错 误。 基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 代 销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差 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 损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 当对由 于该 差错 遭受损 失当 事人 ( “ 受损 方 ” )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差 错处理 原则 ” 给予 赔偿 , 承 担赔偿 责 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若系 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差 错责 任方 对直 接损 失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 差错 责任方 已经 积 极 协调 , 并 且有 协助 义务 的 当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 则 该当 事 人应当 承担 相应 赔偿责 任。 差错 责任 方应 对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行 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更 正。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有关 当事人的 直接 损失负 责, 不对间接 损失 负责, 并且 仅对差 错 的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 ) ,则差错 责任 方应赔 偿受 损方的损 失, 并在其 支付 的赔偿金 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基 金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5 托管人 应 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方 造成 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并拒 绝进 行赔偿 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向 差错 方追 偿; 追偿 过程中 产生 的 有 关费用 , 由 责任 方承 担; 但若经 诉讼 或仲 裁的 终局 裁判, 基金 财产 未获 得补 偿的部 分可 列 入 基金费 用项 下的 相关 科目 ,从基 金资 产中 支付 。 (6)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 受损方 进行 赔偿,并 且依 据法律 法规 、基金 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并有 权 要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 受的直 接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机构 交易数据 的, 由基金 登记 机构进 行 更正, 并就 差错 的更 正向 有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4 、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告 、通报基 金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因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错误,给 基金 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 失的, 应由 基金管 理 人先行 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人 追偿 。 (4)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交易 时; 2 、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它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决 定延 迟估 值; 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6 4 、所 投资 的目 标 ETF 暂 停 估值时 ; 5 、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应当暂 停估值 ; 6 、法 律法 规规定 、 中国 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6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或登 记机 构发送的 数据 错误, 或国 家会计 政 策变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免 除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第十三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 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 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收益 分配时 所发生 的银 行转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由 投资人自 行承 担。当 投资 人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可将投 资人 的现 金红利 按除 权后 的单 位净 值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 3 、本 基金 收益 每年 最多 分 配 2 次,每 次基 金收 益分 配比例 不低 于收 益分 配基 准日可 供 分配利 润 的10% ; 4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为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 再投资, 投资 人可选 择现 金红利 或 将现金 红利 按除 权后 的单 位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再 投资 ; 若投 资人 不 选择 , 本 基金 默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7 认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5 、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利 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 时间不 得 超 过15 个工 作日 ; 6 、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每 一 基金份 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即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 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值 ;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在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酌情 调 整以上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 此 项调 整不 需要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但 应 于变更 实施 日前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中 应载 明收益 分配 基准 日以 及该 日的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 益分配 对 象、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支 付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 和程 序 1 、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人 拟订 ,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依 照《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在收 益分配 方案公 布后 ,基金管 理人 依据具 体方 案的规定 就支 付的现 金红 利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付 。 3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第十四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 的费 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 行费用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基 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银 行账户 维护 费用 ; 9 、依 法可 以在 基金 财产 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费用计 提方 法、计提标准和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50% 年费 率计 提 。 计算 方 法如下 : 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8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投 资 组合中投 资于目 标 ETF 部 分的基金 资产净 值不 计提 基金管 理 费。 前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为 已扣除 本基 金投 资于 目 标ETF 部 分基 金资 产净 值后 的净额 , 金 额为负 时以 零计 。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10% 年费 率计 提 。 计算 方 法如下 :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 人对本 基金投 资 组合中投 资于目 标 ETF 部 分的基金 资产净 值不 计提 基金托 管 费。 前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为 已扣除 本基 金投 资于 目 标ETF 部 分基 金资 产净 值后 的净额 , 金 额为负 时以 零计 。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3 、除管 理费和 托管费 之外 的基金费 用, 由基金 托管 人根据其 他有 关法规 及相 应协议 的 规定, 按费 用支 出金 额支 付,列 入或 摊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 的费 用 1 、申 购和 赎回 费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20% 100 万元 ≤M <500 万元 0.80% 500 万元 ≤M <1000 万元 0.30% M ≥1000 万元 收取固 定费 用1000 元











来源 :博 时基 金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赎回费率 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9 Y<7 天 1.50% 7 天≤Y< 两年 0.50% 两年 ≤Y <三 年 0.25% Y≥三年 0% 注:1 年指365 天





来 源:博 时基 金 2 、转 换费 用 基金转 换费 用由 转出 基金 赎回费 和申 购费 补差 两部 分构成 , 其中 : 申购 费补 差 具体收 取 情况 , 视 每次 转换 时的 两 只基金 的申 购费 率的 差异 情况而 定 。 基 金转 换费 用 由基金 持有 人承 担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 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 财产的损 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 同生效 前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 情况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 基金 托管费率。 基 金 管 理 人 必须 最 迟 于 新的 费 率 实 施 日前 按 照 《 信息 披 露 办 法 》的 规 定 在 指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第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 、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目 、凭 证并进 行日 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 有关 规定编 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7 、 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书 面确 认 。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 所及 其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0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经通报基 金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后 可以 更换 。 就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第十六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 息披 露应符 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 信息披露 办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并 保 证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 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 金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 按 规 定将 应 予 披露 的 基 金 信 息 披露 事 项 在规 定 时 间 内通 过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 全国 性报刊 ( 以下 简称 “ 指定 报刊 ” ) 和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 ( 以下 简称 “网站 ” ) 等媒 介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 如 同时 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 基 金信 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内 ,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公告 的 15 日 前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新 内容 提供书 面说 明。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公告内容 的截 止日为 每 6 个月的最 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金 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1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 自网 站上 。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 基金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 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 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在开 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将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2 、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赎 回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3 、基金 管理人 将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或 自然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和 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 上述 市场交 易日 (或自然 日) 的次日 ,将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 信息披 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回 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保 证 投资人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点 查阅 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七、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 半年度报告、基金季 度报 告 1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 结束之 日 起 90 日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 将 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 金年 度报 告需 经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 季 度结 束之 日 起15 个工 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足 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5 、基金 定期报 告应当 按有 关规定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其流 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如报告期 内出现 单一 投资 者持有基 金份额 达到 或超 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 情形 ,为保 障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2 其他投 资者 的权 益 , 基 金管 理人至 少应 当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重要 信息 ” 项下披 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 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 占 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 化情况 及产 品的 特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 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 产生重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 告, 并 在公 开 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及 决议 ;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基 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代销 机构 ; 20 、基 金更 换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3 26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 27 、中 国证 监会 或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九、澄清公告 在 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 何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当 依法报 中国 证监会核 准或 者备案 ,并 予以公告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30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开 时 间、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义务 。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 其他信息 无。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 度报 告、 半 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 所在地 、 基金 托 管人所 在地 , 供 公众 查阅 。 投资 人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件 复制 件 或 复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4 第十七 部分


风险 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 主要 风险 1 、 市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 将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的风险 。 市 场风险 可以 分为 股票 投资 风险和 债券 投资 风险 。 股票投 资风 险主 要包 括: (1) 国家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 产业 政策 等的 变化 对证 券市场 产生 一定 的影 响, 导 致 市场价 格水 平波 动的 风险 。 (2) 宏观经 济运 行周 期性 波动 ,对股 票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产生影 响的 风险 。 (3)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 如 市场 、 技 术、 竞 争、 管理 、 财 务等 都 会 导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 化, 从而导 致股 票价 格变 动的 风险。 债券投 资风 险主 要包 括: (1) 市场平 均利 率水 平变 化导 致债券 价格 变化 的风 险。 (2) 债券市 场不 同期 限、 不同 类属债 券之 间的 利差 变动 导致相 应期 限和 类属 债券 价 格 变化的 风险 。 (3) 债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 或由 于 债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 债券价 格下 跌的 风险 。 2 、 指数化 投资 风险 本基金的主要投资标的 为 被动跟踪标的指数的 上证自 然 资 源 交 易 型 开 放 式指数 证 券 投 资基金 。本 基金 的资 产净 值会随 标的 指数 的波 动而 波动。 3 、 跟踪偏 离风 险 以下因 素可 能导 致基 金投 资组合 的收 益率 无法 紧密 跟踪标 的指 数的 收益 率: (1) 基金有 投资 成本 、 各 种费 用及税 收, 而指 数编 制不 考虑费 用和 税收 , 这 将导 致 基 金收益 率落 后于 标的 指数 收益率 ,产 生负 的跟 踪偏 离度。 (2) 指数成 份股 派发 现金 红利 、 新股 市值 配售 收益 等因 素将导 致基 金收 益率 超过 标 的 指数收 益率 ,产 生正 的跟 踪偏离 度。 (3) 当标的 指数 调整 成份 股构 成, 或成 份股 公司 发生 配 股、 增发 等行 为导 致该 成 份股 在指数 中的 权重 发生 变化 , 或 标的 指数 变更 编制 方 法时 , 基 金在 相应 的组 合 调整中 可能 暂时 扩大与 标的 指数 的构 成差 异, 而且 会产 生相 应的 交易 成本 , 导 致跟 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差 扩 大 。 (4) 投资人 申购 、 赎回 可能 带 来一定 的现 金流 或变 现需 求, 在遇 到标 的指 数成 份 股停 牌、 摘 牌或 流动 性较 差等 情形时 , 基 金可 能无 法及 时调整 投资 组合 或承 担冲 击成本 , 导 致 跟 踪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扩大 。 (5) 在 基金进 行指数 化投 资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管理能 力,例 如跟踪 指数 的水平 、 技术手 段、 买入 卖出 的时 机选择 等, 都会 对基 金收 益产生 影响 , 从 而影 响基 金跟踪 偏离 度 和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5 跟踪误 差。 (6) 其他因 素产 生的 偏离 。 如 因缺乏 卖空 、 对冲 机制 及 其他工 具造 成的 指数 跟踪 成本 较高; 因指 数发 布机 构指 数编制 错误 等产 生的 跟踪 偏离度 和跟 踪误 差。 4 、 投资标 的过 分集 中的 风险 本基金对 上 证 自 然 资 源交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资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本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90% ,投 资标 的单 一且过 分集 中有 可能 会给 本基金 带来 风险 。 5 、 巨额申 购赎 回所 隐含 的风 险 本基金对 上 证 自 然 资 源交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资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90% 。 在 巨额 申购 发生 时, 可能 会出 现在 短期 内 对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的 投资 比例或 者对 上 证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份 额的 投资比 例被 迫处 于较 低水 平的状 况, 从 而 导致跟 踪误 差的 大幅 增加 ; 在 巨额 赎回 发生 时 , 可 能 会出现 在短 期内 被迫 卖出 大量的 标的 指 数成份 股或 者被 迫卖 出大 量的上 证自 然资 源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这种 流 动 性买卖 压力 也可 能导 致跟 踪误差 的大 幅增 加。 6 、 流动性 风险 在市场 或个 股流 动性 、 或 上 证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流动 性不足 的 情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能 无法迅 速、 低成 本地 调整 基金投 资组 合, 从而 对基 金收益 造成 不 利 影响。 基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基 金必 须保 持一 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对基 金赎 回, 在管 理 现金头 寸时 ,有 可能 存在 现金不 足的 风险 和现 金过 多带来 的风 险。 (1) 基金 申购 、赎 回安 排 本基金 在客 户集 中度 控制 、 巨额赎 回监 测及 应对 在投 资者申 购赎 回方 面均 明确 了管理 机 制, 在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客户 利益 构成 潜在 重大 不利影 响, 以及 市场 大幅 波动、 流动 性 枯 竭等极 端情 况下 发生 无法 应对投 资者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保障 投 资者合 法权 益 的前提 下可 按照 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审慎 确 认申购 赎回 申请 并综 合运 用各类 流动 性 风险管 理工 具作 为辅 助措 施,全 面应 对流 动性 风险 。 (2) 拟投 资市 场、 行业 及 资产的 流动 性风 险评 估 本基金 投资 对象 是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目 标 ETF 、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的 股 票、 权证 、 股指 期货 、 债 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 资产 支持证 券等 。 投资 交易 均 在依法 设立 的正 规市场 中进 行, 所投 市场 和资产 方面 的整 体流 动性 较高。 同时 , 本 基金 通过 投资限 制对 各 类 资产的 投资 比例 、 期 限、 评级、 杠杆 和集 中度 进行 了控制 , 并 严格 控制 了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比例 上限 ,综 合评估 在正 常市 场 环 境下 本基金 的流 动性 风险 适中 。 (3)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的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本基金基于客户集中度 控 制和巨额赎回监测及应 对 在投资者申购赎回方面 均 明确了管 理机制 , 在接 受申 购申 请 对存量 客户 利益 构成 潜在 重大不 利影 响以 及市 场大 幅波动 、 流动 性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6 枯竭等 极端 情况 下发 生无 法应对 投资 者巨 额赎 回的 情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保 障 投资者 合法 权 益的前 提下 可按 照法 律法 规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审 慎 确认申 购赎 回申 请并 综合 运用各 类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工具 作为 辅助 措施, 全面 应对 流动 性风 险。 (4) 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工具 的情 形、 程序 及对投 资者 的潜 在影 响 在市场 大幅 波动 、 流动 性 枯竭等 极端 情况 下发 生无 法应对 投资 者巨 额赎 回的 情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将 以保 障投 资者 合法权 益为 前提 , 严格 按 照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谨 慎选 取 延期办 理巨 额赎 回申 请、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收取 短期 赎回费 等流 动 性 风险管 理工 具作 为辅 助措 施。 对于 各类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工 具的 使用 , 基金 管 理人将 依照 严格 审批、 审慎 决策 的原 则, 及时有 效地 对风 险进 行监 测和评 估, 使用 前经 过内 部审批 程序 并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 在 实际运 用各 类流 动性 风险 管理工 具时 , 投 资者 的赎 回申请 、 赎 回 款 项支付等 可能 受到相 应影 响,基金 管理 人将严 格依 照法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进行 操作, 全面保 障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7 、 操作或 技术 风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操 作规 程等引 致的 风险,例 如越 权违规 交易 、会计部 门欺 诈、交 易错 误、IT 系统 故 障等风 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 能 因为技 术系 统故 障或 者差 错而影 响 交易的 正常 进行 或者 导致 投资人 的利 益受 到影 响 。 这种技 术风 险可 能来 自基 金管理 公司 、 登 记结算 机构 、销 售机 构、 证券交 易所 等。 8 、 政策变 更风 险 因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政策 修改 等基 金管 理人 无法控 制的 因素 的变 化, 使 基金或 投 资人 利 益受 到影 响的 风险 。 例 如 , 监 管机 构基 金估 值 政策的 修改 导致 基金 估值 方法的 调整 而 引起基 金净 值波 动的 风险 ; 相 关法 规的 修改 导致 基 金投资 范围 变化 , 基金 管 理人为 调整 投资 组合而 引起 基金 净值 波动 的风险 。 9 、 其他风 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 融市 场危 机、 行 业竞 争、 代理 机构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 力 之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 二、声明 1 、本基 金未经 任何一 级政 府、机构 及部 门担保 。基 金 投资人 自愿 投资于 本基 金,须 自 行承担 投资 风险 。 2 、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 本基金的 销售 外,本 基金 还通过基 金代 销机构 代理 销售, 但 是, 基 金资 产并 不是 代销 机构的 存款 或负 债, 也没 有经基 金代 销机 构担 保收 益, 代 销机 构 并 不能保 证其 收益 或本 金安 全 。 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7 第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 合同变 更内容 对基 金合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 的,应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2) 变更 基金 类别 ; (3)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 投资范围 或投 资策略 (法 律法规和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 (4)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5)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6)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适用 的相 关规定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9)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本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议 召开或 召集 目标 ETF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在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调整 基金 的申购费 率、 调低赎 回费 率或变 更 收费方 式; (3)因 为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名称 、住所 、法 定代表人 变更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分立 、合 并等 原因 导致基 金合 同内 容必 须做 出相应 变动 的;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5)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 变 化; (6)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7)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 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 、关于 变更基 金合同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应 报中国证 监会 核准或 备案 ,并于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后生 效执 行, 并自 生效之 日 起2 日 内在 指定 媒体公 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将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管 理人的 职务 ,而在 6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8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 托管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托 管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出 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 内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基金管 理 人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并 在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 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 应 当按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 有关 规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基 金财 产 清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 布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6)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7)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8) 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9)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配 。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9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第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自本 基金合 同生效 日起 ,依照有 关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同 的规 定独立 运用 并管理 基 金财产 ; 2 、依 照基 金合 同获 得基 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 、发 售基 金份 额; 4 、依 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在符 合有关 法律法 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关 基金认购 、申 购、赎 回、 转换、 转 托管 、 非 交易 过户 及定 期 定额投 资等 业务 的规 则 , 在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决 定和调 整基 金的 除调 高托 管费率 、管 理费 率和 赎回 费率之 外的 相关 费率 结 构 和收费 方式 ; 6 、根据 本基金 合同及 有关 规定监督 基金 托管人 ,对 于基金托 管人 违反了 本基 金合同 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及 时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7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 、自行 担任或 选择、 更换 登记机构 ,获 取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并对登 记机 构的代 理 行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0 、 选 择、 更 换代 销机 构, 并依据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 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 其行为 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1 、 选 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 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部 机构; 12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3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4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0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 券 投 资; 6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 不得泄露 基金 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8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 20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1 23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 管人; 24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5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6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2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 、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5 、根据 本基金 合同及 有关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 ,对 于基金管 理人 违反本 基金 合同或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金 资产 、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 及时 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6 、依 法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7 、按 规定 取得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 、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备 足够 的、合 格的 熟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对基 金财务 会计报 告、 中期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说 明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 面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2 9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 、按 照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11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2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3 、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4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5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6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 其退任 而 免 除; 18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19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0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业 监 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2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3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4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 、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 9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3 1 、遵 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 、交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规定 的费 用; 3 、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6 、返还 在基金 交易过 程中 因任何原 因, 自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代 销机 构及其 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得 利; 7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 七 ) 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各 方的权 利义 务以 本基 金合 同为依 据 , 不 因基 金财 产 账户名 称而 有所改 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一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 授权代 表有 权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并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具有同 等的 投 票权。 (二) 召开 事由 1 、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 经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或 持有 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下同 )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以 基金 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 , 下 同)提 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变更 基金 类别 ; (4)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 投资范围 或投 资策略 (法 律法规和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7)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法律法规 要求 提高该 等报 酬标准 的 除外;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9)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0)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本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议 召开或 召集 目 标 ETF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11)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 2 、出现 以下情 形之一 的, 可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协商 后修 改基金 合同 ,不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4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在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 围内调 整基 金的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 费率或 变 更收费 方式 ; (3)因 为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住所 、法 定代表人 变更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分立 、合 并等 原因 导致基 金合 同内 容必 须做 出相应 变动 的;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5)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6)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7)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三)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或本基 金合 同另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 基金管 理人 召集。 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 托 管人召 集。 2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金托 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召 集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 应 当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而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 代 表基 金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 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 以下 简称 “ 召集 人 ”)负 责 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 地 点、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日在指 定媒体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出 席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 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5 (3) 会议 形式 ; (4) 议事 程序 ; (5)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益 登记 日; (6)代 理投票 的授权 委托 书的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代 理 有效期 限等 ) 、 送达 时间 和 地点; (7) 表决 方式 ; (8)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9)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10)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事 项。 2 、采用 通讯方 式开会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召集 人决定通 讯方 式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 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1 、会 议方 式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开方 式包 括现场 开 会 、通讯方 式开 会或法 律法 规和监 管 机关允 许的 其他 方式 。 (2)现 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通 过授 权委托书 委派 其代理 人出 席,现 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如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拒 不派 代 表出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 本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 定以 通讯的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4)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 集人确 定。 2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条 件 (1) 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对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 持有基金 份额 的统计 显示 ,全部有 效凭 证所对 应的 基 金份 额 应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 以 上( 含50% , 下 同) ; 2 )到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身份证明 及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代理 人身份 证明 、委托 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 到 会 者出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资 料相符 。 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6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 况 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 定 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 至少应在 25 个 工作 日后 )和 地点 , 但确定 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日 不变 。 (2) 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 举 行: 1 )召 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 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 基 金管 理 人 ( 分 别 或 共同 称 为 “ 监督 人 ”)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3 )召集 人在监 督人和 公证 机关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定的 方式 收取和 统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监督人 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4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和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 上; 5 )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具 书面 意见的 代理 人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并 与 登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件 , 则召 集人 可另 行 确定并 公告 重新 表决 的时 间 ( 至少 应 在25 个工 作日 后) , 且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3)在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允许的 情况 下,经 会议 通知载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也可 以 采用网 络、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进行 表决 , 或 者采 用网 络、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 授权 他人代 为出 席 会 议并表 决。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议 事内容 为本基 金合 同规定的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事由 所涉及 的内 容以及 会 议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项 。 (2)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单 独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记日 本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 以 在 大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议 通 知 前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会 召 集 人提 交 需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3)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的 提案 ,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 核 : 关联性 。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 议; 对于 不符 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将 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征 得原 提案 人同 意;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 以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7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单 独或合 并持有 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 额 10%以 上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 提案,未 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审 议通 过,就 同一 提案再次 提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其时间 间隔 不少 于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 召开会 议的 通知后, 如果 需要对 原有 提案进 行 修改,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前 30 日及 时 公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应 当顺 延 并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 有30 日 的间 隔期 。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 人按照 规定 程序宣布 会议 议事程 序及 注意事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金 管理 人为 召集 人 的, 其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持 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以 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 50% 以 上 多 数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 或主持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的 决议的 效力 。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等 事项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的决 议有 效。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七)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表决方 式、 程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决 权的 50% (含本数 ) 以上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2) 所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项均以 一般 决议的 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8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或其 代理 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 二) 通过 方为 有效 ; 涉及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终 止基金 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项 ,应 当依法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者备 案, 并予以 公 告。 4 、采取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非 在计 票时有 充分 的相反证 据证 明,否 则表 面符合 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 或相互 矛盾 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案 或同 一项提 案内 并列的各 项议 题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八)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集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推举 两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自 行召集 或大 会虽 然由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未 出席 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的一 名 监督员 共同 担 任监票 人 ; 但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未 出席 , 则大 会主 持 人可自 行 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大会主 持人对 于提 交的表决 结果 有异议 ,可 以对投票 数进 行重新 清点 ;如大 会 主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 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 对大 会主 持人 宣布的 表决 结 果有异 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立 即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限 一次 。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 。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大 会召 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票员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如 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大 会召 集 人可自 行授 权3 名监 票员 进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9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准 或者 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关于 本章第 (二) 条所 规定的 第 (1 ) — (8) 项 召开事 由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关 于本 章第 ( 二) 条 所 规定的 第 (9)、 (10) 项召 开事 由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后 方可 执 行。 2 、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均有约 束力 。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决议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如 果采 用通讯 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十 ) 鉴 于本 基金 是目标 ETF 的 联接 基金 , 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凭所 持有的 本 基金份 额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席 目 标ETF 的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并 参与 表决 , 其 持 有的享 有表 决 权的基 金份 额数 和表 决票 数为 , 在 目标ETF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本基 金持 有 目标ETF 份 额的 总数 乘以 该持有 人所 持有 的本 基金 份额占 本基 金总 份额 的比 例, 计 算结 果 按 照四舍 五入 的方 法, 保留 到整数 位。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应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代 表 本 基 金 的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目 标 ETF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身份行 使表 决权 , 但 可接 受本基 金的 特定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委 托 以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理人 的身 份出 席目 标 ETF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并参与 表决 。 本基金的 基金管 理人代 表 本基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议召开 或召集 目标 ETF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的 , 须 先遵 照本 基 金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召 开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本基 金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提 议召开 或召 集目 标ETF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 由 本基 金 基金管 理人 代 表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议 召开 或召 集目 标 ETF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十一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基金 合同变 更内容 对基 金合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 的,应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2) 变更 基金 类别 ; (3)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 投资范围 或投 资策略 (法 律法规和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 (4)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0 (5)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6)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适用 的相 关规定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9)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本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议 召开或 召集 目标 ETF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在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 围内调 整基 金的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 费率或 变 更收费 方式 ; (3)因 为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名称 、住所 、法 定代表人 变更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分立 、合 并等 原因 导 致基 金合 同内 容必 须做 出相应 变动 的;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5)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6)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7)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 、关于 变更基 金合同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应 报中国证 监会 核准或 备案 ,并于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后生 效执 行, 并自 生效之 日 起2 日 内在 指定 媒体公 告。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管 理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 托管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托 管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出 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 内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基金管 理 人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并 在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1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 应 当按 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金 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 布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6)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7)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8) 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9)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配 。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 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本 基金合 同产 生或 与本基金 合同 有关的 争议 ,基金合 同当 事人应 尽量 通过协商 、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2 调解途 径解 决。 不愿 或者 不能通 过协 商、 调解 解决 的,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中国 国 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市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对 各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责 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代 销机 构和 登记机 构 办 公场所 查阅 ,但 其效 力应 以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 厦2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 厦29 层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 张 光华 成立日 期:1998 年7 月 1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6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5 亿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3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 中 期 、 长 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 代理 兑付 、 承销 政府债 券 ;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 经 中国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 基 金合 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 , 以 便基 金托 管 人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 对 基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 核查。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上 证自 然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标的 指数 即 上证自 然 资源指 数成 份股 和备 选成 份股票 、 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非 成份 股 ( 包括 中小 板、 创 业板 及 其 他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 的股票) 、新股 、债券 、货 币市场工 具、 权证、 股指 期货、资 产支 持证券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 但须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的 相 关规定 ) 。 本基金投资于上证自然 资 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 投资基金的资产比例不 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90% , 权 证 、 股 指 期货及 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例 依照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的规 定 执行。保 持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的投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品 种,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 融资 比 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1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2 、基金 参与股 票发行 申购 ,所申报 的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总资 产, 本基金 所申 报的股 票 数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次 发 行 股票 的总 量; 3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 中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展期; 4 、在 银行 间市 场进 行债 券 回购融 入的 资金 余额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40% ; 5 、基金 的投资 组合中 保留 的现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的比 例合 计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5% ,其 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6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本基金持 有的 全部权 证, 其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其 他权 证的投 资比例, 遵从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的相 关规 定; 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4 7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本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 不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 持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品 种除外 。 本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将 在评 级报告 发布 之日 起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8 、本基 金持有 的所有 流通 受限证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过本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0% ; 9 、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 有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0% ;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 有 的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5%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总 市值 的20% ; 本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按照 中国 金融期 货交 易 所要求 的内 容 、 格 式与 时 限向交 易所 报告 所交 易和 持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情况 、 交 易目 的及 对 应的证 券资 产 情 况等 ; 本 基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 买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 轧 差计算 )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 例为 70% -100% , 其中 投资 于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和 备选 成份股 的资 产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 不包括 平仓 ) 的 股指 期货 合约的 成交 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20% ; 每个 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 交易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 不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的 现金或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 券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10 、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的 且 由 本基 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 部 开放 式 基金 持有 一家上 市 公司 发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 15%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且由 本基 金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 投资 组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超 过 该上市 公司 可 流通股 票 的 30% ; 11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合 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12 、 本基 金与 私 募类 证券资 管 产品 及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 其他 主 体为 交易 对手开 展 逆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本基金在 开始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之 前, 应与基 金托 管人就股 指期 货开户 、清 算、估值 、 交收等 事宜 另行 具体 协商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 以 变更 后的 规 定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制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3 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除 上述 第 5 、11 、12 项 外, 由于 证券 期货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5 动、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调整 、 标 的 指数 成份 股流 动性 限制、 目标ETF 暂停 申购 、 赎回 或二 级市 场交易 停牌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导致 基金 投资 不符合 上述 约定 比例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以达到 标准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本 托管 协 议第十 五条 第 ( 九 ) 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通过 事后 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投 资禁止 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督 。 根据 法律 法规 有 关基金 禁止 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定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的 股东 、 与 本机 构有 其 他重 大 利害 关 系的公 司名 单及 有关 关联 方发行 的证 券名 单。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责任 确保关 联交 易 名单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性 ,并 负责 及时 将更 新后的 名单 发送 给对 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 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必要 措施 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 如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 发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向 中国证 监会 报 告。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 交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 易的发 生, 只 能 进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及 行业标 准的 、 经 慎重 选择 的、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定 各交 易 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选 择交易 对手 。 基 金托 管人 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 行交易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每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进行更 新 , 新 名 单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 仍 应按 照协 议 进行结 算 。 如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的, 应向 基 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 交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3 个 工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并 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 未履 约的 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 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 然 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 基金 托管 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应 事先 根据 中国 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 明 确基 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制订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 范流 动性 风险 、 法律 风险 和 操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6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 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 流 动性 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 、本基 金投资 的受限 证券 须为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开发 行股 票、公 开发 行股票 网 下配售 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可交 易证券 , 不 包括 由于 发布 重 大消息 或其 他 原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回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本 基 金 不投资 有锁 定期 但锁 定期 不明确 的证 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 限 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 债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 存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证 券。 本 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应 保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 下,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相关 工 作的落 实 和协调 , 并确 保基 金托 管人 能够正 常查 询 。 因 基金 管理 人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 券登 记存管 问题 , 造成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安全 保管本 基金 资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及因 受限 证券 存管 直 接影响 本基 金 安全的 责任 及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本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不 得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 2 、基金 管理人 投资非 公开 发行股票 ,应 制订流 动性 风险处置 预案 并经其 董事 会批准 。 风险处 置预 案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因 投资 受限 证券 需要 解决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限制 失调、 基金 流 动 性困难 以及 相关 损失 的应 对解决 措施 , 以及 有关 异 常情况 的处 置 。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首次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相 关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进 行控制 , 确 保对 相关 风险 采 取积极 有 效的措 施 , 在 合理 的时 间 内有效 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问 题 。 如 因基 金巨 额 赎回或 市场 发生 剧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基 金的 支 付结算 , 并 承担 所有 损失 。 对本 基金 因投 资受 限证 券导致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 担 任何责任 。如 因基金 管理 人原因导 致本 基金出 现损 失致使基 金托 管人承 担连 带赔偿 责 任的, 基金管 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 管人由 此遭 受的 损失 。 3 、本基 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基 金管 理人应 至少 于投资前 三个 工作日 向基 金托管 人 提交有 关书 面资 料, 并保 证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的有 关资料 真实 、 准 确、 完 整。 有关资 料如 有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提供调 整后 的资 料。 上述 书面资 料包 括但 不限 于: (1)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的批 准文 件。 (2)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有 关 发行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等 发行 资料 。 (3)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发行 人与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 司或 中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签订 的证 券登 记及服 务协 议。 (4)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4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本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后 两个交 易日 内 , 在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媒 体披露 所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的 名称 、 数 量、 总 成 本、 账 面价 值, 以 及总 成 本和账 面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锁 定期等 信息 。 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7 本基金有 关投资 受限 证券 比例如违 反有 关限制 规定 ,在合理 期限 内未能 进行 及时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5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规定有 权对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以下 事项 监督 : (1) 本基 金投 资受 限证 券 时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2)在 基金投 资受限 证券 管理工作 方面 有关制 度、 流动性风 险处 置预案 的建 立与完 善 情况。 (3) 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 情况。 (4) 信息 披露 情况 。 6 、相 关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投 资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六)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约 定, 对基金 资产 净值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七)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 或 书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 到书面 通知 后应 在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 就 基金 托管 人 的疑义 进行 解 释或举证 ,说 明违规 原因 及纠正期 限, 并保证 在规 定期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定期 限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八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本 托 管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 合提供 相关 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九 )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此造成 的损 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 挠 对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 监督和 核查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 开 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8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无 故延 迟执行 基金 管理人资 金划 拨指令 、泄 露基金投 资信 息等违 反《 基金法》 、基金 合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托 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 说 明违 规原 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 基金管 理人 并 改正。 (三)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 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 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人 按照基 金合 同和本协 议的 约定保 管基 金财产, 如有 特殊情 况双 方可另 行 协商解 决。 基金 托管 人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 不 得自行 运用 、 处 分、 分 配 本 基金 的任 何资 产 ( 不包 含基 金托 管人 依 据中国 结算 公司 结算 数据 完成场 内交 易交 收 、 托 管 资产开 户银 行扣 收结算 费和 账户 维护 费等 费用) 。 6 、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 的应收资 产,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与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 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期 间募集 的资 金应存于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托管人 的营 业机构 开立 的 “基金 募集专 户 ”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 2 、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停 止募集时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9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 同 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 聘 请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资,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的验 资报 告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 、若基 金 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条件,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可以基 金的 名义在其 营业 机构开 立基 金的银行 账户 ,并根 据基 金管理 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2 、基金 银行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符 合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条件下,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通过基金 托管 人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仅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 保管由 基金 托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 人 负责 。 4 、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义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算 备付 金、 结算 互保 基金、 交收 价差 资金 等的 收取按 照中 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中 国证监 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在 本托 管协议 订立 日之后允 许基 金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 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管 账户 , 并代 表基 金 进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的 结算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共同 代表 基金 签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回 购主 协 议。 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20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 的其他账 户, 可以根 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由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存入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 、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 , 保 管凭 证由 基 金托管 人持 有 。 实 物证 券 等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转 让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 理 。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 除 本 协 议另 有规 定 外,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 署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年度审 计合 同 、 基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 投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 同,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重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 密方式 将重 大 合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 并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 大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净资 产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五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按规 定 公告。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 算和基 金会 计核算的 义务 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 见的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21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目 标 ETF 份 额、 股 票、 权 证、 债券 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 2 、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除持 有的 目 标 ETF 份额以 其当 日份 额净 值估 值, 当日 无份 额净 值的 , 以 最近工 作 日的份 额净 值估 值, 其他 估值方 法如 下: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市 实行净 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估值,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交易 市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易 所上市 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如 最 近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市 不存在 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 券,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 如 下情 况处 理: 1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的新 股,按 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 股票、债 券和 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22 (5)本 基金投 资股指 期货 合约,一 般以 估值当 日结 算价进行 估值 ,估值 当日 无结算 价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 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的 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应 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明 原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 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登记 机构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分 别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 如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 关法规 承担 责 任。 在基金托 管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和 年报 前,基 金管 理人应将 有关 资料送 交基 金托管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保 证其 的真 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 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 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 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基 金合同 终止时 ,成 立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在 基金财 产清算 过程 中,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各 自 履 行职责 ,继 续忠实 、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23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4)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 应 当按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基 金财 产 清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 布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6)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7)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8) 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9)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配 。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24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第二十 一 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持 有人 交易 资料 的寄 送服务 1 、正 常开 放期 , 每 次交 易 结束后 , 投 资人 可在 T+2 个工作 日后 通过 销售 机构 的网点 查 询和打 印交 易确 认单 , 或 在 T+1 个工 作日 后通 过电 话、 网 上服 务手 段查 询交 易确认 情况 。 基 金管理 人不 向 投 资人 寄送 交易确 认单 。 2 、 每 季度 结束 后 10 个 工作 日内 , 基 金管 理人 向本 季度 有交易 的 投 资人 寄送 纸质 对账单 ; 每年度 结束 后 15 个 工作 日 内, 基 金管 理人 向所 有持 有 本基金 份额 的 投 资人 寄送 纸质对 账单 。 3 、 每 月结 束后 , 基金 管理 人 向所有 订阅 电子 邮件 对账 单的 投 资人 发送 电子 邮件 对账 单 。 投资人 可以 登录 博时 公司 网站 (http://www.bosera.com ) “博 时快e 通 ” 系 统 网上自 助 订阅;或 发送“ 订阅电 子 对账单” 邮件到 客服邮 箱 service@bosera.com ;也 可直接拨 打 博 时一线 通95105568 (免 长 途话费 )订 阅。 二 、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 、 自助开户交易: 投 资 者 使用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招 商 银 行 、 兴 业 银 行 、 浦 发 银 行 、 邮 储 银 行 、 民 生 银 行 、 中 信 银 行 、 光 大 银 行 、 平 安 银 行、中国银行、广发银行的借记卡或 招 商 银 行i理财账户、汇付天下天天盈账户、支 付宝理财专户均可以 在 基金管理人网 站 上 自 助 开 户 并 进 行 网 上 交 易 。 2 、 查询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 站 查 询 所 持 有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交 易记录等信息,同时可以修改基金账户信息等基本资料。 3 、 信息咨询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利用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获 取 基 金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各 类 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4 、 在 线客服:投资者 可 以 点 击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首 页 “ 在线客服” , 与 客 服 代 表 进行在线咨询互动。 也可以 在 “ 您 问 我 答 ”栏 目 中 ,直 接 提 出 有 关 本 基 金 的 问 题 和 建 议 。 三、短信 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25 四、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 投诉受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等 服务。 五、手机理财服务 投资者通过手机访问博时WAP网站(http://wap.bosera.com ) 、 博 时 移 动 版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http://m.bosera.com ) 和 博 时App 版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 可 以 使 用 基 金理财所需的基金交易、理财查询、账户管理、信息资讯等功能和服务。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博时快e 通 、 客 服 中 心 提 交 信 息 订 制 的 申 请 , 基 金管理人 将 以 电 子 邮 件 、 手 机 短 信 的 形 式 定 期 为 投 资 者 发 送 所 订 制 的 信 息 。 七、电话理财服务 投资者拨打 博 时 一 线 通 :95105568 (免长途 话 费) 可享有投 资 理 财 交 易 的 一 站 式 综合服务: 1 、 自 助 语 音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助 语 音 系 统 提 供7 ×24小 时 的 全 天 候 服 务 , 投 资 者可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 交易情况、 基金净值等信息, 也可以进行直销交易、 密码 修改、传真索取等操作。 2 、电话交易服务:本公司直销投资者可通 过 博 时 一 线 通 电 话 交 易 平 台 在线办理 基 金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变 更 分 红 方 式 、 撤 单 等 直 销 交 易 业 务 , 其 中 已 开 通 协议支付账户的投资者还可以在线完成认/ 申 购 款 项 的 自 动 划 付 。 3 、 人工电话服务: 投 资 者 可以获得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资 料 修 改 、 投 诉 受 理 、 信息订制、电话交易人工服务、账户诊断 等 服 务 。 4、电话留言服务: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投资者可进行电话留言。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 www.bosera.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第二十 二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项 ( 一) 、 2018 年03 月31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告了 《 博 时 上 证 自 然 资 源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2017 年年度报 告 ( 摘 要 ) 》 ;


( 二) 、 2018 年03 月30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20180330 关 于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手机银行申购及定投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 三) 、 2018 年03 月27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博 时 上 证 自 然 资 源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 《博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26 时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


( 四) 、 2018 年03 月24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博 时 上 证 自 然 资 源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 《关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根据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变更旗下部分基金法律文件的 公 告 》 ;


( 五) 、 2018 年03 月21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关 于 博 时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增 加 上 海 基 煜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 六) 、 2018 年03 月20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关 于 博 时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增 加 上 海 挖 财 金 融 信 息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 七) 、 2018 年01 月29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关 于 博 时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增 加 成 都 华 羿 恒 信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 八) 、 2018 年01 月20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告了《博时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17 年第4 季度 报 告 》 ;


( 九) 、 2017 年12 月29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20171229 关 于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手机银行申购及定投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20171229 关 于 博 时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加工行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 十) 、 2017 年12 月25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关 于 博 时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增 加 大 河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 十一) 、 2017 年12 月06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关 于 博 时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增 加 龙 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参 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 十二) 、 2017 年11 月27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公告了《关于博时上证自然资源ETF 联 接 基 金 增 加 工 商 银 行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参 加 其 费 率优惠活动公告》 ;


( 十三) 、 2017 年11 月25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博 时 上 证 自 然 资 源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申购、定投、最低持有数量限制的公告》 ;


上证自然资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27 ( 十四) 、 2017 年11 月24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博 时 上 证 自 然 资 源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2017年第2 号 ( 摘 要 ) 》 。 ( 十五) 、 2017 年11 月24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关 于 博 时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增 加 通 华 财 富 ( 上 海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 十六) 、 2017 年10 月27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公告了《博时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17年第3 季 度 报 告 》 ;


( 十七) 、 2017 年10 月13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关 于 博 时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增 加 广 发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参 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第二十 三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的 办公 场所 ,投 资人可 在办 公时 间查 阅; 投资人 在支 付工 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件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对投资 人按 此种 方式 所获 得的文件 及其复 印件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投资人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 (www.bosera.com ) 查阅 和下 载招 募 说明书 。 第二十 四部分


备 查文件 以下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的办 公场 所, 在办 公时间 可供 免费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博时 上证自 然资 源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募集 的文件


(二) 《博时 上 证自 然资 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基 金合 同》


(三) 《博时 上 证自 然资 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托 管协 议》


(四)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五)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关于 申请 募集 博时 上 证自然 资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之法 律 意见书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查阅方 式: 投资 人 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18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