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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 人: 南 方 基金管理 股份有 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交 通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截止日:2018 年04 月20 日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目录 § 1 绪言............................................................................................................................................ 4 § 2 释义............................................................................................................................................ 5 § 3 基 金管 理人 ................................................................................................................................ 9 § 4 基 金托 管人 .............................................................................................................................. 18 § 5 相 关服 务机 构 .......................................................................................................................... 20 § 6 基 金份 额的 分类 ...................................................................................................................... 86 § 7 基 金的 募集 .............................................................................................................................. 87 § 8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88 § 9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89 § 10 基金 的投 资 ............................................................................................................................ 98 § 11 基金 的财 产 .......................................................................................................................... 111 § 12 基金 资产 估值 ...................................................................................................................... 112 § 13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116 § 14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118 § 15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120 § 16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121 § 17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 止和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127 § 18 风险 揭示 .............................................................................................................................. 129 § 19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133 § 20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 摘要 .................................................................................................. 145 § 2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 务 .......................................................................................................... 158 § 22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 160 § 23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其 查阅方 式 .......................................................................................... 162 § 24 备查 文件 .............................................................................................................................. 163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 会 2016 年 9 月 5 日 证监 许可[2016] 2020 号 文准 予注 册募 集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 于2016 年10 月 20 日 正式 生效 。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 说明 书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 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 证监会注 册 , 但 中 国 证监 会 对 本 基金 募 集 的 注 册, 并 不 表 明其 对 本 基 金 的价 值 和 收 益做 出 实 质 性判 断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 金。 投资人购买本货币市 场基 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 为存 款存放在 银 行 或 存 款 类金 融 机 构 ,基 金 管 理 人 不保 证 基 金 一定 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 低 收益 。 投 资 人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应 全 面 了解 本 基 金 的 产品 特 性 , 充分 考 虑 自 身 的风 险 承 受 能力 , 理 性 判断 市 场 , 并 承 担基 金 投 资 中出 现 的 各 类 风险 , 包 括 :因 整 体 政 治 、经 济 、 社 会等 环 境 因 素对 证 券 市 场 价 格产 生 影 响 的市 场 风 险 , 因金 融 市 场 利率 的 波 动 而 导致 证 券 市 场价 格 和 收 益率 变 动 的 利 率 风险 或 负 收 益风 险 , 因 债 券和 票 据 发 行主 体 信 用 状 况恶 化 而 可 能产 生 的 到 期不 能 兑 付 的 信 用风 险 , 因 基金 管 理 人 的 知识 、 经 验 、判 断 、 决 策 、技 能 等 会 影响 其 对 信 息的 占 有 和 对 经 济形 势 、 证 券价 格 走 势 的 判断 , 从 而 影响 基 金 收 益 水平 , 造 成 基金 管 理 风 险, 因 内 部 控 制 存在 缺 陷 或 者人 为 因 素 造 成操 作 失 误 或违 反 操 作 规 程等 引 致 的 风险 。 本 基 金的 特 定 风 险 详 见招 募 说 明 书“ 风 险 揭 示 ”章 节 。 本 基金 长 期 平 均 风险 和 预 期 收益 率 均 低 于股 票型基 金、 混合 型基 金及 债券型 基金 。投 资人 在投 资本基 金之 前, 请仔 细阅 读本基 金的 《 招 募说明 书 》 和 《基 金合 同》 ,全面 认识 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特 征和 产品 特性 ,并 充分考 虑自 身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理 性判 断市场 ,谨 慎做 出投 资决 策。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 蓄与债 券,基金投资人有 可 能 获得 较 高 的 收 益 , 也有 可 能损 失 本 金 。 投 资 有 风 险 ,投 资 人 在 进行 投 资 决 策 前, 请 仔 细 阅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 基 金合 同》。 投资人购买货币市场 基金 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 存款 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 类金 融机构。 基 金 管 理 人 依照 恪 尽 职 守、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勤 勉 的原 则 管 理 和 运用 基 金 资 产, 但 不 保 证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低 收 益 。 本 基金 的 过 往 业绩 并 不 预 示 其未 来 业 绩 表现 ;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基 金 的 业 绩也 不 构 成 对 本基 金 业 绩 表现 的 保 证 。 基金 管 理 人 提醒 投 资 人 基金 投 资 的 “ 买 者自 负 ” 原 则, 在 作 出 投 资决 策 后 , 基金 运 营 状 况 与基 金 净 值 变化 引 致 的 投资 风 险, 由投 资人 自行 负担 。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为2018 年4 月20 日,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 现截止 日 为2018 年3 月31 日( 未经 审计 )。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4 § 1 绪言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 法规 成立并运作,若基金 合同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 与届 时有效的 法律法 规的 强制 性规 定不 一致, 应当 以届 时有 效的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为准 。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运作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 货币 市场 基金 监督管 理办 法》 、 《 关于 实施< 货币 市场 基金监 督管 理办 法> 有关 问题的 规定 》 、 《 公开 募集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 定》以 及《 南方 天天 利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 募说 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 其 真 实 性 、 准确 性 、 完 整性 承 担 法 律 责任 。 本 基 金是 根 据 本 招 募说 明 书 所 载明 的 资 料 申请 募集的 。本基 金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权 任何其 他人 提供未 在本招 募说明 书中 载明的 信息, 或 对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者 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基金 合同 是约定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之 间 权 利 、义 务 的 法 律 文件 。 基 金 投资 人 自 依 基 金合 同 取 得 基金 份 额 , 即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基 金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其 持 有 基金 份 额 的 行 为本 身 即 表 明其 对 基 金 合同 的承认 和接 受, 并按 照 《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承 担义务 。基 金投 资人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基 金合 同。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5 § 2 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有如 下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南 方 天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南方 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交通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 :指《南 方天 天利货 币市 场基金基 金合 同》及 对本 基金合 同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南方 天天利 货币 市场基 金 托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指 《南 方 天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南方 天天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 、法律 法规: 指中国 现行 有效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法规 、规 范性文 件、 司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指2012 年12 月 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三 十次 会议修 订, 自2013 年 6 月1 日起 实施, 并经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 二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 常务委 员会 第十 四次 会议 《 全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关 于修 改<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港 口法> 等七部 法律 的决 定 》 修改 的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及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 的 修订 10、 《销 售办 法》 :指 中 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 年6 月1 日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 年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4 年7 月 7 日 颁布、 同年8 月8 日实 施 的《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指中 国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1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集 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4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 据基 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 务的法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7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6 18 、机构投资者:指 依法 可以投资证券 投 资 基金 的、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境 内合 法 登 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19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 包 括其不 时修 订 )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中国 境内证 券市 场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 资 者 20 、人 民币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指 按照 《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 内证 券投资 试 点办法 》 (包 括其 不时 修 订) 及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运用 来自 境外 的人 民币 资金进 行境 内证 券投资 的境 外法 人 21 、投资人:指个人 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 币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宣传 推介基金,发售基金 份额 ,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 托管 及定 投等 业务 。 24 、销 售机 构: 指南 方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取 得 基 金 销售 业 务 资 格 并与 基 金 管 理人 签 订 了 基 金销 售 服 务 协议 , 办 理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机构 25 、登记业务:指基 金登 记、存管、过户、清 算和 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 投资人基 金 账 户 的 建立 和 管 理、 基金 份 额 登 记、 基 金 销售 业务 的 确 认 、清 算 和 结算 、代 理 发 放 红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6 、登记机构:指办 理登 记业务的机构。基金 的登 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公 司 或 接 受 南 方基 金 管 理 股份 有 限 公 司 委托 代 为 办 理登 记 业 务 的 机构 , 本 基 金的 登 记 机 构为 南方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27 、基金账户:指登 记机 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 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 管理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 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 构办理基 金业务 而引 起的 基金 份额 变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 ,基金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 终止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 产清算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 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指 自基 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 发售 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2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3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4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7 35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n 为自 然数 36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7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8 、 《 业务 规则 》 : 指 《南 方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规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理 的 开 放 式证 券 投 资 基 金登 记 方 面 的业 务 规 则 , 由基 金 管 理 人和 投 资 人 共同 遵守 39 、认购:指在基金 募集 期内,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 请购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0 、申购:指基金合 同生 效后,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 请购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1 、赎回:指基金合 同生 效后,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 定的条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42 、基金转换:指基 金份 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 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 告规定的 条件, 申 请 将其 持 有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的 基 金 份 额 转换 为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其 他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3 、转托管: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 同销 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 更所 持基金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4 、定投计划:指投 资人 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 出申 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 款金额及 扣 款 方 式 , 由销 售 机 构 于每 期 约 定 扣 款日 在 投 资 人指 定 银 行 账 户内 自 动 完 成扣 款 及 受 理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5 、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 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6 、元 :指 人民 币元 47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 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 以合理价 格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 在10 个 交易日 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期 存款 ( 含 协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资 产支 持证 券、因 发行 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行 转让 或 交易的 债券 等, 但中 国证 监会认 可的 特殊 情形 或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48 、基金利润:指基 金利 息收入、投资收益、 公允 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 收入 扣除相关 费用后 的余 额 49 、摊余成本法:指 计价 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 照票面利率或协 议 利率 并考 虑 其 买 入时的 溢价 与折 价, 在剩 余存续 期内 按实 际利 率法 摊销, 每日 计提 损益 50 、影子定价:为了 避免 采用“摊余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 市场 利率和交 易 市 价 计 算 的基 金 资 产 净值 发 生 重 大 偏离 , 从 而 对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利 益 产生 稀 释 和 不公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8 平 的 结 果 , 基金 管 理 人 于每 一 估 值 日 ,采 用 估 值 技术 , 对 基 金 持有 的 估 值 对象 进 行 重 新评 估,即 “影 子定 价” 51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万 份基 金份 额的 日已 实现收 益 52 、7 日年 化收 益率 :指 以最 近 7 日(含 节假 日)收 益所折 算的 年资 产收 益率 53 、销售服务费:指 本基 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 务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 笔费用从 基金财 产中 扣除 ,属 于基 金的营 运费 用 54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 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 券、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 申购款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55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6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7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 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 值、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7 日 年化收 益率 的过 程 58 、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媒介 59 、不 可 抗 力: 指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 法规 、业务规则的内容, 法律 法规、业务规则修订 后, 如适用本 基金, 相关 内容 以修 订后 法律法 规、 业务 规则 为准 。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9 § 3 基金管理人 3.1 基金 管理人 概况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福田 街道 福华 一路 六号免 税商 务大 厦 31-33 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6 日 法定代 表人 :张 海波 注册资 本:3 亿 元人 民币 电话: (0755 )82763888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常 克川 1998 年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经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4 号文 批准, 由南方 证 券有限公 司、 厦门国 际信 托投资公 司、 广西信 托投 资公司共 同发 起设立 。2000 年,经 中国 证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0]78 号 文批 准进 行了增 资扩 股,注 册资 本达 到 1 亿 元 人民币 。2005 年,经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5]201 号文 批准 进 行增资 扩股 ,注 册资 本达1.5 亿元 人民 币。2014 年公 司进 行增 资 扩股, 注册 资本 金 达3 亿 元人民 币。 2018 年 1 月, 公司 整体 变 更设立 为南 方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注 册资 本金 3 亿元 人 民币。 目前 股权 结构 :华 泰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45% 、深圳 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 30% 、厦 门国 际信托 有限 公 司15% 及兴 业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10% 。 3.2 主要 人员情 况 3.2.1 董 事会 成员 张海波先生,董事长 ,工 商管理硕士,中国籍 。曾 任职中共江苏省委农 工部 至助理调 研 员 , 江 苏 省人 民 政 府 办公 厅 调 研 员 ,华 泰 证 券 总裁 助 理 、 投 资银 行 部 总 经理 、 投 资 银行 业 务 总 监 兼 投资 银 行 业 务管 理 总 部 总 经理 , 华 泰 证券 副 总 裁 兼 华泰 紫 金 投 资有 限 责 任 公司 董事长 、华 泰金 融控 股 ( 香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华泰证 券 ( 上海 ) 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现 任南 方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党委 书记 、董 事长 。 王连芬女士,董事, 金融 专业硕士,中国籍。 曾任 职赛格集团销售,深 圳投 资基金管 理 公 司 投 资 一部 研 究 室 主任 , 大 鹏 证 券经 纪 业 务 部副 总 经 理 、 深圳 福 虹 路 营业 部 总 经 理、 南 方 总 部 总 经理 、 总 裁 助理 , 第 一 证 券总 裁 助 理 ,华 泰 联 合 证 券深 圳 华 强 北路 营 业 部 总经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理 、 渠 道 服 务部 总 经 理 、运 营 中 心 总 经理 、 零 售 客户 部 总 经 理 、执 行 办 主 任、 总 裁 助 理。 现任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总裁 助理 兼深 圳分 公司 总经理 。 张辉先生,董事,管 理学 博士,中国籍。曾任 职北 京东城区人才交流服 务中 心、华晨 集 团 上 海 办 事处 、 通 商 控股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联 创 投资 管 理 有 限 公司 干 部 , 华泰 证 券 资 产管 理 总 部 高 级 经理 、 证 券 投资 部 投 资 策 划员 、 南 通 姚港 路 营 业 部 副总 经 理 、 上海 瑞 金 一 路营 业 部 总 经 理 、证 券 投 资 部副 总 经 理 、 综合 事 务 部 总经 理 。 现 任 华泰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董事 会秘书 、人 力资 源部 总经 理兼党 委组 织部 长。 冯青山先 生, 董事, 工学 学士,中 国籍 。曾任 职陆 军第 124 师 工兵营 地爆连 副连职 排 长、代政 治指 导员、 师政 治部组织 科正 连职干 事,陆 军第 42 集团 军政治 部组 织处副营 职干 事,驻 香 港部 队政治 部组 织处正营 职干 事,驻 澳门 部队政治 部正 营职干 事, 陆军第 163 师 政 治 部 宣 传科 副 科 长( 正 营职) , 深 圳 市纪 委 教 育调 研室 主 任 科 员、 副 处 级纪 检员 、 办 公厅 副 主 任 、 党 风廉 政 建 设 室主 任 。 现 任 深圳 市 投 资 控股 有 限 公 司 董事 、 党 委 副书 记 、 纪 委书 记,深 圳市 投控 资本 有限 公司监 事。 李平先生,董事,工 商管 理硕士,中国籍。曾 任职 深圳市城建集团办公 室文 秘、董办 文秘, 深圳 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司 办公 室 ( 信访 办) 高 级主管 、企 业三 部高 级主 管。现 任深 圳 市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金融 发展部 副部 长, 深圳 市城 市建设 开发 (集 团) 公司 董事。 李自成先生,董事, 近 现代 史 专 业 硕 士 , 中 国籍 。曾 任 职 厦 门 大 学 哲 学系 团总 支 副 书 记 , 厦 门 国 际信 托 投 资 公司 办 公 室 主 任、 营 业 部 经理 、 计 财 部 经理 、 公 司 总经 理 助 理 ,厦 门 国 际 信 托 投资 有 限 公 司副 总 经 理 、 工会 主 席 、 党总 支 副 书 记 。现 任 厦 门 国际 信 托 有 限公 司党总 支副 书记 、总 经理 。 王斌先生,董事,临 床医 学博士,中国籍。曾 任职 安徽泗县人民医院临 床医 生,瑞金 医 院 主 治 医 师, 兴 业 证 券研 究 所 医 药 行业 研 究 员 、总 经 理 助 理 、副 总 监 、 副总 经 理 。 现任 兴业证 券研 究所 总经 理。 杨小松先生,董事, 经济 学硕士,中国注册会 计师 ,中国籍。曾任职德 勤国 际会计师 行会计 专业 翻译 ,光 大银 行 证券 部职 员, 美国 NASDAQ 实习 职员 ,证 监会 处长 、副主 任,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督 察长 。 现 任 南 方基 金 管 理 股份 有 限 公 司 总裁 、 党 委 副书 记 , 南 方东 英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姚景源先生,独立董 事, 经济学硕士,中国籍 。曾 任职国家经委副处长 ,商 业部政策 研 究 室 副 处 长、 国 际 合 作司 处 长 、 副 司长 , 中 国 国际 贸 易 促 进 会商 业 行 业 分会 副 会 长 、常 务 副 会 长 , 国内 贸 易 部 商业 发 展 中 心 主任 , 中 国 商业 联 合 会 副 会长 、 秘 书 长, 安 徽 省 政府 副 秘 书 长 , 安徽 省 阜 阳 市政 府 市 长 , 安徽 省 统 计 局局 长 、 党 组 书记 , 国 家 统计 局 总 经 济师 兼新闻 发言 人。 现任 国务 院参事 室特 约研 究员 ,中 国经济 50 人 论坛 成员 ,中 国统计 学会 副 会长。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李心丹先生,独立董 事, 金融学博士,国务院 特殊 津贴专家,中国籍。 曾任 职东南大 学经济 管理学 院教授 ,南 京大学 工程管 理学院 院长 。现任 南京大 学- 牛 津大学 金融创 新研究 院 院 长 、 金 融工 程 研 究 中心 主 任 , 南 京大 学 创 业 投资 研 究 与 发 展中 心 执 行 主任 、 教 授 、博 士 生 导 师 , 中国 金 融 学 年会 常 务 理 事 ,江 苏 省 资 本市 场 研 究 会 会长 , 江 苏 省科 技 创 新 协会 副会长 。 周锦涛先生,独立董 事, 工商管理博士,法学 硕士 ,香港证券及投资学 会杰 出资深会 员 。 曾 任 职香 港 警 务处( 商业 罪 案 调 查科) 警 务 总督 察, 香 港 证 券及 期 货 专员 办 事 处 证 券主 任,香 港证 券及 期货 事务 监察委 员会 法规 执行 部总 监。现 任香 港金 融管 理局 顾问。 郑建彪先生,独立董 事, 经济学硕士,工商管 理硕 士,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 国籍。曾 任 职 北 京 市 财政 局 干 部 ,深 圳 蛇 口 中 华会 计 师 事 务所 经 理 , 京 都会 计 师 事 务所 副 主 任 。现 任致同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 殊普通 合伙 ) 管 理合 伙人 ,中国 证监 会第 三届 上市 公司并 购重 组专 家咨询 委员 会委 员。 周蕊女 士, 独立 董事 ,法 学硕士 ,中 国籍 。曾 任职 北京市 万商 天勤 (深 圳) 律 师事务 所 律师, 北京 市中 伦 ( 深圳) 律师事 务所 律师 ,北 京市 信利 ( 深圳) 律师 事务 所律 师、合 伙人 。 现 任 金 杜 律 师事 务 所 合 伙人 , 全 联 并 购公 会 广 东 分会 会 长 , 广 东省 律 师 协 会女 律 师 工 作委 员会副 主任 ,深 圳市 中小 企业改 制专 家服 务团 专家 ,深圳 市女 企业 家协 会理 事。 3.2.2 监 事会 成员 吴晓东先生,监事会 主席 ,法律博士,中国籍 。曾 任职中国证监会副处 长、 处长,华 泰 证 券 合 规 总监 , 华 泰 联合 证 券 副 总 裁、 党 委 书 记、 董 事 长 。 现任 南 方 基 金管 理 股 份 有限 公司监 事会 主席 、南 方股 权投资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舒本娥女士,监事, 大学 本科学历,中国籍。 曾任 职熊猫电子集团公司 财务 处处长, 华 泰 证 券 计 划资 金 部 副 总经 理 、 稽 查 监察 部 副 总 经理 、 总 经 理 、计 划 财 务 部总 经 理 。 现 任 华 泰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财务 总 监 , 华 泰联 合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 司 监事 会 主 席 ,华 泰 长 城 期货 有限公 司副 董事 长, 华泰 瑞通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姜丽花女士,监事, 大学 本科学历,高级会计 师, 中国籍。曾任职浙江 兰溪 马涧米厂 主 管 会 计 , 浙江 兰 溪 纺 织机 械 厂 主 管 会计 , 深 圳 市建 筑 机 械 动 力公 司 会 计 ,深 圳 市 建 设集 团 计 划 财 务 部助 理 会 计 师, 深 圳 市 建 设投 资 控 股 公司 计 划 财 务 部高 级 会 计 师、 经 理 助 理, 深 圳 市 投 资 控股 有 限 公 司计 划 财 务 部 经理 、 财 务 预算 部 副 部 长 、考 核 分 配 部部 长 。 现 任深 圳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财 务部部 长、 深圳 经济 特区 房地产 (集 团) 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深 圳 市建安 (集 团)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王克力先生,监事, 船舶 工程专业学士,中国 籍。 曾任职厦门造船厂技 术员 ,厦门汽 车 工 业 公 司 总经 理 助 理 ,厦 门 国 际 信 托有 限 公 司 国际 广 场 筹 建 处副 主 任 , 厦信 置 业 发 展公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司 总 经 理 、 投资 部 副 经 理、 自 有 资 产 管理 部 副 经 理职 务 。 现 任 厦门 国 际 信 托有 限 公 司 投资 发展部 总经 理。 林红珍女士,监事, 工商 管理硕士,中国籍。 曾任 职厦门对外供应总公 司会 计,厦门 中 友 贸 易 联 合公 司 财 务 部副 经 理 , 厦 门外 供 房 地 产开 发 公 司 财 务部 经 理 , 兴业 证 券 计 财部 财 务 综 合 组 负责 人 、 直 属营 业 部 财 务 部经 理 、 计 划财 务 部 经 理 、风 险 控 制 部总 经 理 助 理兼 审计部 经理 、风 险管 理部 副总监 、稽 核审 计部 副总 监、风 险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主持 工作) 、 风 险 管 理 部 总经 理 。 现 任兴 业 证 券 财 务部 、 资 金 运营 管 理 部 总 经理 , 兴 证 期货 管 理 有 限公 司董事 ,兴 业创 新资 本管 理有限 公司 监事 。 张德伦先生,职工监 事, 企业管理硕士学历, 中国 籍。曾任职北京邮电 大学 副教授, 华 为 技 术 有 限公 司 处 长 ,汉 唐 证 券 人 力资 源 管 理 总部 总 经 理 , 海王 生 物 人 力资 源 总 监 ,华 信 惠 悦 咨 询 公司 副 总 经 理、 首 席 顾 问 。现 任 南 方 基金 管 理 股 份 有限 公 司 党 委组 织 部 部 长、 人力资 源部 总经 理、 执行 董事, 南方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苏民先生,职工监事 ,计 算机硕士研究生,中 国籍 。曾任职安徽国投深 圳证 券营业部 电 脑 工 程 师 ,华 夏 证 券 深圳 分 公 司 电 脑部 经 理 助 理, 南 方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运 作 保 障 部副 总 监 、 市 场 服务 部 总 监 、电 子 商 务 部 总监 。 现 任 南方 基 金 管 理 股份 有 限 公 司风 险 管 理 部总 经理、 执行 董事 。 林斯彬先生,职工监 事, 民商法专业硕士,中 国籍 。曾任职金杜律师事 务所 证券业务 部 实 习 律 师, 上 海 浦东 发展 银 行 深 圳分 行 资 产保 全部 职 员 , 银华 基 金 监察 稽核 部 法 务 主管 , 民生加 银基 金监 察稽 核部 职员。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 董事。 3.2.3 公 司高 级管 理人员 张海波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杨小松 先生 ,总 裁, 简历 同上。 俞文宏先生,副总裁 ,工 商管理硕士,经济师 ,中 国籍。曾任职江苏省 投资 公司业务 经 理 , 江 苏 国际 招 商 公 司部 门 经 理 , 江苏 省 国 际 信托 投 资 公 司 投资 银 行 部 总经 理 , 江 苏国 信 高 科 技 创 业投 资 有 限 公司 董 事 长 兼 总经 理 , 南 方资 本 管 理 有 限公 司 董 事 长。 现 任 南 方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党 委委 员。 朱运东先生,副总裁 ,经 济学学士,高级经济 师, 中国籍。曾任职财政 部地 方预算司 及 办 公 厅 秘 书, 中 国 经 济开 发 信 托 投 资公 司 综 合 管理 部 总 经 理 ,南 方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北 京 分 公 司 总 经理 、 产 品 开发 部 总 监 、 总裁 助 理 、 首席 市 场 执 行 官。 现 任 南 方基 金 管 理 股份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党 委委 员。 常克川先 生, 副总裁 ,EMBA 工商管 理硕 士,中 国籍 。曾任职 中国 农业银 行副 处级秘书 , 南 方 证 券 有 限责 任 公 司 投资 业 务 部 总 经理 、 沈 阳 分公 司 总 经 理 、总 裁 助 理 ,华 泰 联 合 证券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董 事 会 秘 书 、合 规 总 监 等职 务 , 南 方 资本 管 理 有 限公 司 董 事 。 现任 南 方 基 金管 理 股 份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董 事会 秘书 、纪委 书记 。 李海鹏先 生,副 总裁, 工 商管理硕 士,中 国籍。 曾 任职美 国 AXA Financial 公司投 资 部 高 级 分 析 师, 南 方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高 级 研 究 员、 基 金 经 理 助理 、 基 金 经理 、 全 国 社保 及 国 际 业 务 部执 行 总 监 、全 国 社 保 业 务部 总 监 、 固定 收 益 部 总 监、 总 裁 助 理兼 固 定 收 益投 资 总 监 , 南 方东 英 资 产 管理 有 限 公 司 董事 。 现 任 南方 基 金 管 理 股份 有 限 公 司副 总 裁 、 首席 投资官 (固 定收 益) 。 史博先生 ,副 总裁, 经济 学硕士, 特许 金融分 析师 (CFA) ,中国 籍。 曾任职 博时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研 究 员 、 市场 部 总 助 , 中国 人 寿 资 产管 理 有 限 公 司股 票 部 高 级投 资 经 理 ,泰 达 宏 利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投 资 副 总 监 、研 究 总 监 、首 席 策 略 分 析师 、 基 金 经理 , 南 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研究部 总监 、总 裁助 理兼 首席投 资官 (权 益) 。 现任 南方基 金管 理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首 席投资 官( 权益 )。 鲍文革先生,督察 长,经 济学硕士,中国籍 。曾任 职财政部中华会计 师事务 所审计师, 南 方 证 券 有 限公 司 投 行 部及 计 划 财 务 部总 经 理 助 理, 南 方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运 作 保 障 部总 监 、 公 司 监 事、 财 务 负 责人 、 总 裁 助 理。 现 任 南 方基 金 管 理 股 份有 限 公 司 督察 长 , 南 方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3.2.4 基 金经 理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为:2016 年 10 月至2016 年11 月,夏 晨曦 ;2016 年 11 月至今 , 夏晨曦 、蔡 奕奕 。 夏晨曦 先生 ,香 港科 技大 学理学 硕士 ,具 有基 金从 业资格 。2005 年 5 月 加入 南方基 金 , 曾 担 任 金 融 工程 研 究 员 、固 定 收 益 研 究员 、 风 险 控制 员 等 职 务 ,现 任 现 金 投资 部 总 经 理、 固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副主席 。2008 年5 月至2012 年7 月,任 固定 收益 部 投资经 理, 负 责社保 、专 户及 年金 组合 的投资 管理 ;2013 年1 月至2014 年12 月 ,任 南方 理财30 天 基金 经理;2012 年7 月至2015 年1 月 ,任 南方 润元 基金 经理;2014 年7 月至2016 年11 月 ,任 南方薪 金宝 基金 经理 ;2014 年 12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 南方 理财 金基 金经 理;2012 年 8 月至今 ,任 南方 理财14 天 基金经 理;2012 年10 月至 今,任 南方 理财60 天基 金 经理;2014 年7 月至今 ,任 南方 现金 增利、 南方 现金 通基 金经 理;2014 年12 月 至今 ,任 南方收 益宝 基 金经理 ;2016 年2 月 至今 ,任南 方日 添益 货币 基金 经理;2016 年10 月至 今, 任南方 天天 利 基金经 理;2017 年8 月 至 今,任 南方 天天 宝基 金经 理。 蔡奕奕女士,中南大 学管 理科学与工程专业硕 士,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曾先 后就职于 万家基金 、银 河基金 、融 通基金, 历任 交易员 、研 究员、基 金经 理助理 ;2011 年 10 月至 2015 年3 月 ,任 融通 易支 付货币 基金 经理 ;2012 年3 月至2015 年3 月, 任融 通四季 添利 债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券基金 经理 ;2012 年11 月至 2015 年3 月, 任融 通 岁岁添 利债 券基 金经 理;2014 年 8 月至 2015 年3 月 ,任 融通 月月 添利定 开债 券基 金经 理。2015 年4 月 加入 南方 基金 ;2016 年8 月 至今, 任南 方薪 金宝 、南 方理财 金、 南方 日添 益基 金经理 ;2016 年11 月 至今 ,任南 方天 天 利基金 经理 ;2017 年8 月 至今, 任南 方收 益宝 基金 经理。 3.2.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成 员 副总裁 兼首 席投 资官 (固 定收益 ) 李 海鹏 先生 ,首 席投资 官 ( 专户 ) 兼 权益 专户投 资部 总 经 理 蒋 峰 先生 , 现 金 投资 部 总 经 理 夏晨 曦 先 生 ,交 易 管 理 部 总经 理 王 珂 女士 , 固 定 收益 投 资 部 总 经 理李 璇 女 士 ,固 定 收 益 专 户投 资 部 总 经理 乔 羽 夫 先 生, 固 定 收 益研 究 部 总 经理 陶铄 先 生。 3.2.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3.3 基金 管理人 的职 责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4)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5)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7)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8) 办理 与 基 金财 产管 理 业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9)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0)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1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职 责。 3.4 基金 管理人 关于 遵守 法律 法规的 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遵 守《 基金法》 及其 他相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 建立健 全的 内部控 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违反 《基 金法 》及 其他 相关法 律法 规行 为的 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下列行 为: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5 基金 管理人 关于 禁止 性行 为的承 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 款或者 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 的投资 ;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 纵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7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动 。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 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 制。 3.6 基金 经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 能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利 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3.7 基金 管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 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 理风 险、经营风险以及操 作风 险,确保 基 金 财 务 和 公司 财 务 以 及其 他 信 息 真 实、 准 确 、 完整 , 从 而 最 大程 度 地 保 护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的利 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合理 、控 制严 密、运 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 司为 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 建立 的一系列组织机制、 管理 方法、操 作 程 序 与 控 制措 施 的 总 称。 内 部 控 制 制度 由 内 部 控制 大 纲 、 基 本管 理 制 度 、部 门 业 务 规章 等组成 。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 对公 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 则的 细化和展开,是对各 项基 本管理制 度 的 总 揽 和 指 导 ,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明 确 了 内 控 目 标 、 内 控 原 则 、 控 制 环 境 、 内 控 措 施 等 内 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 内部会 计控制制度、风险 控制制 度、投资管理制度 、监察 稽核制度、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信 息 披 露制 度 、 信 息 技术 管 理 制 度、 资 料 档 案 管理 制 度 、 业绩 评 估 考 核制 度和紧 急应 变制 度等 。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 本管 理制度的基础上,对 各部 门的主要职责、岗位 设置 、岗位责 任、操 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部 控制 机 制 必 须 覆 盖 公 司的 各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机 构和 各 级 人 员,并 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 运作 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 学的 内控手段和方法,建 立合 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 制度的有 效执行 。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 机构 、部门和岗位在职能 上应 当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 金资产、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 内部 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 须权 责分明、相互制衡, 并通 过切实可 行的措 施来 实行 。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 应充 分发挥各机构、各部 门及 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 性, 运用科学 化 的 方 法 尽 量降 低 经 营 运作 成 本 , 提 高经 济 效 益 ,以 合 理 的 控 制成 本 达 到 最佳 的 内 部 控制 效果。


3 、主 要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 司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会计 法》 等国 家有 关法律 、法 规制 订了 基金 会计制 度、 公 司 财 务 会 计制 度 、 会 计工 作 操 作 流 程和 会 计 岗 位职 责 , 并 针 对各 个 风 险 控制 点 建 立 严密 的会计 系统 控制 。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 括凭 证制度、复核制度、 账务 处理程序、基金估值 制度 和程序、 基 金 财 务 清 算制 度 和 程 序、 成 本 控 制 制度 、 财 务 收支 审 批 制 度 和费 用 报 销 管理 办 法 、 财产 登记保 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接 制度 等。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2)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 度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由风 险控 制 委 员 会 组 织 各 部门 制定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由风 险控 制 的 目 标 和 原 则 、 风险 控 制 的 机构 设 置 、 风 险控 制 的 程 序、 风 险 类 型 的界 定 、 风 险控 制 的 主 要措 施、风 险控 制的 具体 制度 、风险 控制 制度 的监 督与 评价 等 部分 组成 。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 主要 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 度、 交易风险管理制度、 财务 风险控制 制 度 以 及 岗 位分 离 制 度 、防 火 墙 制 度 、岗 位 职 责 、反 馈 制 度 、 保密 制 度 、 员工 行 为 准 则等 程序性 风险 管理 制度 。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 司 设 立 督 察 长, 负责 监 督 检 查 基 金 和 公司 运作 的 合 法 合 规 情 况 及公 司内 部 风 险 控制情 况。 督察 长由 总经 理提名 ,董 事会 聘任 ,并 经全体 独立 董事 同意 。


督 察 长 负 责 组 织指 导公 司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除 应当 回 避 的 情 况 外 , 督察 长享 有 充 分 的 知 情 权 和 独立 的 调 查 权。 督 察 长 根 据履 行 职 责 的需 要 , 有 权 参加 或 者 列 席公 司 董 事 会以 及公司业务、 投 资 决 策 、风 险 管 理 等 相关 会 议 , 有权 调 阅 公 司 相关 文 件 、 档案 。 督 察 长应 当 定 期 或 者 不定 期 向 全 体董 事 报 送 工 作报 告 , 并 在董 事 会 及 董 事会 下 设 的 相关 专 门 委 员会 定期会 议上 报告 基金 及公 司运作 的合 法合 规情 况及 公司内 部风 险控 制情 况。


公 司 设 立 监 察 稽核 部门 , 具 体 执 行 监 察 稽核 工作 。 公 司 配 备 了 充 足合 格的 监 察 稽 核人员 ,明 确规 定了 监察 稽核部 门及 内部 各岗 位的 职责和 工作 流程 。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 部稽 核管理办法、内部稽 核工 作准则等。通过这些 制度 的建立, 检 查 公 司 各 业务 部 门 和 人员 遵 守 有 关 法律 、 法 规 和规 章 的 情 况 ;检 查 公 司 各业 务 部 门 和人 员执行 公司 内 部 控制 制度 、各项 管理 制度 和业 务规 章的情 况。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 4 基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一)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公司法 定中 文名 称: 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交通 银行 ) 公司法 定英 文名 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 表人 :彭 纯 住





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银城 中 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银城 中 路188 号 邮政编 码:200120 注册时 间:1987 年3 月 30 日 注册资 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5 号 联系人 :陆 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 行始 建于 1908 年, 是中国 历史 最悠 久的 银行 之一, 也是 近代 中国 的发 钞行之 一 。 1987 年 重新 组建后 的交通 银行正式 对外 营业, 成为 中国第一 家全 国性的 国有 股份制商 业银 行,总 部设 在上 海。2005 年 6 月交 通银 行在 香港 联 合交易 所挂 牌上 市,2007 年 5 月在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挂牌 上市 。根 据 2017 年英 国《 银行 家》 杂志发 布的 全球 千家 大银 行报告 ,交 通 银行一 级资 本位 列 第 11 位 ,较上 年上 升 2 位; 根据 2017 年美 国《 财富 》杂志 发布的 世界 500 强 公司 排行 榜, 交通 银行营 业收 入位 列 第171 位。 截至2017 年12 月31 日 , 交通银 行资 产总 额为 人民 币90382.54 亿 元。2017 年1-12 月, 交通银 行实 现净 利润(归 属 于母公 司股 东) 人民 币702.23 亿 元。 交通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 业务中 心 ( 下文 简称 “托 管中心 ”) 。现 有员 工具 有多年 基金 、 证 券 和 银 行 的从 业 经 验 ,具 备 基 金 从 业资 格 , 以 及经 济 师 、 会 计师 、 工 程 师和 律 师 等 中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称 , 员 工 的学 历 层 次 较 高, 专 业 分 布合 理 , 职 业 技能 优 良 , 职业 道 德 素 质过 硬,是 一支 诚实 勤勉 、积 极进取 、开 拓创 新、 奋发 向上的 资产 托管 从业 人 员 队伍。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彭纯先 生, 董事 长、 执行 董事, 高级 会计 师。 彭先生2018 年2 月 起任 本 行董事 长、 执行 董事 。2013 年11 月 起任 本行 执行 董 事。2013 年 11 月至 2018 年 2 月任 本行副 董事 长、 执行 董事 ,2013 年 10 月至 2018 年 1 月任 本行 行 长;2010 年4 月至2013 年9 月任中 国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兼中 央汇 金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执 行董 事、 总经 理;2005 年 8 月至 2010 年 4 月任本 行执 行董 事、 副行 长;2004 年 9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月至 2005 年 8 月 任本 行副 行长;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任 本行 董事 、行 长助理 ;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 任 本行行 长助 理;1994 年至 2001 年历 任本 行乌 鲁木 齐 分行副 行长 、 行长, 南宁 分行 行长 ,广 州分行 行长 。彭 先生 1986 年于中 国人 民银 行研 究生 部获经 济学 硕 士学位 。 袁庆伟 女士 ,资 产托 管业 务中心 总裁 ,高 级经 济师 。 袁女士2015 年8 月 起任 本 行资产 托管 业务 中心 总裁 ;2007 年12 月至2015 年8 月,历 任本行 资产 托管 部总 经理 助理、 副总 经理 ,本 行资 产托管 业务 中心 副总 裁;1999 年12 月至 2007 年12 月 ,历 任本 行乌 鲁木齐 分行 财务 会计 部副 科长、 科长 、处 长助 理、 副处长 ,会 计 结算部 高级 经理 。袁 女士 1992 年 毕业 于中 国石 油大 学计算 机科 学系 ,获 得学 士学位 ,2005 年于新 疆财 经学 院获 硕士 学位。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截至2017 年 12 月 31 日, 交通银 行共 托管 证券 投资 基金335 只 。此 外, 交通 银行还 托 管 了 基 金 公 司特 定 客 户 资产 管 理 计 划 、证 券 公 司 客户 资 产 管 理 计划 、 银 行 理财 产 品 、 信托 计 划 、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 保 险 资 金 、 全 国 社 保 基 金 、 养 老 保 障 管 理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 QFII 证券 投资 资产 、RQFII 证券 投资 资产 、QDII 证 券投资 资产 和 QDLP 资金 等 产品。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 家 法律 法 规 、 行 业 规 章 及行 内相 关 管 理 规 定 , 加 强内 部管 理 , 保 证 托 管 中 心业 务 规 章的 健全 和 各 项 规章 的 贯 彻执 行, 通 过 对 各种 风 险 的梳 理、 评 估 、 监控 , 有效地 实现 对各 项业 务风 险的管 控, 确保 业务 稳健 运行, 保护 基金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原则 1 、合法 性原则 :托管 中心 制定的各 项制 度符合 国家 法律法规 及监 管机构 的监 管要求 , 并贯穿 于托 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动 的始 终。 2 、全面 性原则 :托管 中心 建立各二 级部 自我监 控和 风险合规 部风 险管控 的内 部控制 机 制 , 覆 盖 各 项业 务 、 各 个部 门 和 各 级 人员 , 并 渗 透到 决 策 、 执 行、 监 督 、 反馈 等 各 个 经营 环节, 建立 全面 的风 险管 理监督 机制 。 3 、独立 性原则 :托管 中心 独立负责 受托 基金资 产的 保管,保 证基 金资产 与交 通银行 的 自有资 产相 互独 立, 对不 同的受 托基 金资 产分 别设 置账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4 、制衡 性原则 :托管 中心 贯彻适当 授权 、相互 制约 的原则, 从组 织结构 的设 置上确 保 各 二 级 部 和 各岗 位 权 责 分明 、 相 互 牵 制, 并 通 过 有效 的 相 互 制 衡措 施 消 除 内部 控 制 中 的盲 点。 5 、有效 性原则 :托管 中心 在岗位、 业务 二级部 和风 险合规部 三级 内控管 理模 式的基 础 上 , 形 成 科学 合 理 的内 部控 制 决 策 机制 、 执 行机 制和 监 督 机 制, 通 过 行之 有效 的 控 制 流程 、 控制措 施, 建立 合理 的 内 控程序 ,保 障内 控管 理的 有效执 行。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6 、效益 性原则 :托管 中心 内部控制 与基 金托管 规模 、业务范 围和 业务运 作环 节的风 险 控制要 求相 适应 ,尽 量降 低经营 运作 成本 ,以 合理 的控制 成本 实现 最佳 的内 部控制 目标 。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根据 《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商业 银行法 》 等 法律 法规 ,托 管中心 制定 了 一 整 套 严 密、 高 效 的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托管 管 理 规 章制 度 , 确 保 基金 托 管 业 务运 行 的 规 范、 安全、 高效 ,包 括 《 交通 银行资 产托 管业 务管 理办 法》 、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 管业务 风险 管理 办法》 、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业 务系 统建 设管 理办 法》 、 《交 通银 行 资 产托 管部信 息披 露制 度》 、 《交 通银 行资 产托 管业务 商业 秘密 管理 规定 》 、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 业务从 业人 员行 为规范 》 、 《 交通 银行 资 产托管 业务 档案 管理 暂行 办法 》 等 ,并 根据市 场变 化和基 金业 务的 发 展 不 断 加 以完 善 。 做 到业 务 分 工 合 理, 技 术 系 统规 范 管 理 , 业务 管 理 制 度化 , 核 心 作业 区实行 封闭 管理 ,有 关信 息披露 由专 人负 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 托管 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 导、 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 措施 实现全流 程 、 全 链 条 的风 险 控 制 管理 , 聘 请 国 际著 名 会 计 师事 务 所 对 基 金托 管 业 务 运行 进 行 国 际标 准的内 部控 制评 审。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交通银 行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和有 关证 券法 规的 规定, 对基 金的 投资 对象 、基金 资产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基 金资 产 的 核 算 、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计 算 、 基 金 管理 人 报 酬 的计 提 和 支 付 、基 金 托 管 人报 酬 的 计 提和 支 付 、 基 金 的申 购 资 金 的到 账 与 赎 回 资金 的 划 付 、基 金 收 益 分 配等 行 为 的 合法 性 、 合 规性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交通银 行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违反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公 开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等 有关 证券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 的行 为,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予 以 纠 正 , 基 金管 理 人 收 到通 知 后 及 时 核对 确 认 并 进行 调 整 。 交 通银 行 有 权 对通 知 事 项 进行 复 查 , 督 促 基金 管 理 人 改正 。 基 金 管 理人 对 交 通 银行 通 知 的 违 规事 项 未 能 及时 纠 正 的 ,交 通银行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为,有权立即 报告 中国证监 会,同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四、其 他事 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 及其 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 高级 管理人 员 无 重 大 违 法违 规行 为 , 未 受 到 中 国 人 民银 行 、 中 国证 监 会 、 中 国银 保 监 会 及其 他 有 关 机 关的 处 罚 。 负责 基 金 托 管业 务的高 级管 理人 员在 基金 管理公 司无 兼职 的情 况。 § 5 相关服务机构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5.1 销售 机构 5.1.1 直 销机 构 南方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福田 街道 福华 一路 六号免 税商 务大 厦 31-33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海波 电话:0755-82763905 、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 :张 锐珊 5.1.2 代 销机 构 南方天 天 利 A 代 销银行 : 序号 代销机 构名 称 代销机 构信 息 1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彭 纯 联系人 :王 菁 联系电 话:021-58781234 客服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国富 联系人 :吴 斌 联系电 话:021-61618888 客服电 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3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联系人 :穆 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4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施 艺帆 联系电 话:021-50979384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客服电 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5 北 京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南 街 1 号院 2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南 街 1 号院 2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金山 联系人 :鲁 娟 电话:010-89198762 客服电 话:96198 ;400-88-96198 ;400-66-96198 网址:www.bjrcb.com 6 烟台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 文君 联系人 :王 淑华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客服电 话:4008-311-777 网址:www.yantaibank.net 7 东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法定代 表: 卢国 锋 联系人 :吴 照群 联系电 话:0769-22119061 客服电 话:40011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8 青岛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市南区 香港 中 路 68 号华 普 大厦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秦岭 路 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少泉 联系人 :徐 伟静 联系电 话:0532-68629925 客服电 话: (青 岛)96588 ; (全国 )400-66-96588 网址:www.qdccb.com 9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宁 波市 鄞州区 宁南 南 路 700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宁 波市 鄞州区 宁东 路 345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联系电 话:0574-89068340 客服电 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0 江 苏 张 家 港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张家 港市 杨舍 镇人民 中 路 66 号 办公地 址: 张家 港市 杨舍 镇人民 中 路 6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自忠 联系人 :施 圆圆 联系电 话:0512-56968212 客服电 话:0512-96065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网址:www.zrcbank.com 11 深 圳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深南 东 路 3038 号 合作金 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深南 东 路 3038 号 合作金 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光安 联系人 :常 志勇 联系电 话:0755 -25188781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 话:4001961200 网址:www.4001961200.com 12 东 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区 鸿福 东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东 路 2 号东 莞农 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耀球 联系人 :杨 亢 电话:0769-22866270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 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3 哈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上江 街 8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联系人 :李 至北 电话:0451-87792450 传真:0451-87792682 客服电 话:95537 ,400-60-95537 网址:www.hrbb.com.cn 14 乌鲁木 齐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乌鲁 木齐 市新 华北 路 8 号 办公地 址: 乌鲁 木齐 市新 华北 路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黎 联系人 :余 戈 电话:0991-4525212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 话: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15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伏安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 话: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16 河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办公地 址: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 志强 联系人 :郑 夏芳 电话:0311-67807030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 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17 广 东 顺 德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佛山 市顺 德区 大良德 和居 委会 拥翠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佛山 市顺 德区 大良德 和居 委会 拥翠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 真勇 联系人 :陈 素莹 电话:0757-22385879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 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18 珠海华 润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 东 1346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 东 13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晓勇 联系人 :李 阳 电话:0755-82817529 传真:0755-82811423 客服电 话:96588( 广 东省 外加 拨 0756) ,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19 江 苏 江 南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常州 市天 宁区 延宁中 路 668 号 办公地 址: 常州 市天 宁区 延宁中 路 6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联系人 :包 静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客服电 话:96005 网址:www.jnbank.cc 20 杭 州 联 合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建 国中 路 99 号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建 国中 路 99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晨 联系人 :张 强 电话:0571-87923324 传真:0571-87923214 客服电 话:96596 网址:www.urcb.com 21 厦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湖 滨北 路 101 号商 业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湖 滨北 路 101 号商 业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世群 联系人 :孙 瑜 电话:0592-5310251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传真:0592-5373973 客服电 话:400-858-888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22 富滇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拓东 路 41 号 办公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拓东 路 41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 蜀 联系人 :杨 翊琳 电话:0871-63140324 传真:0871-63194471 客服电 话:4008896533 网址:http://www.fudian-bank.com/ 23 威海市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威海 市宝 泉 路 9 号


办公地 址: 济南 市经 十路 奥体金 融中 心 d 栋 法定代 表人 :谭 先国 联系人 :武 芳 电话:0531-68978175 传真:0531-68978176 客服电 话: 省 内 96636 、 境内 4000096636 网址:www.whccb.com/www.whccb.com.cn 24 浙 江 绍 兴 瑞 丰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绍兴 柯桥 笛扬 路 1363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绍兴 柯桥 笛扬 路 1363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俊海 联系人 :孟 建潮 电话:0575-81105323 传真:0575-84788100 客服电 话:4008896596 网址:www.borf.cn 25 苏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 7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 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联系人 :朱 瑞良 电话:0512-69868364 传真:0512-69868373 客服电 话: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26 晋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山 西 省 太 原 市 万 柏 林 区 长 风 西 街 一 号 丽 华 大 厦 A 座 办 公 地 址 : 山 西 省 太 原 市 万 柏 林 区 长 风 西 街 一 号 丽 华 大 厦 A 座 法定代 表人 :阎 俊生 联系人 :卫 奕信 电话:0351-6819926


传真:0351-6819926 客服电 话:9510-5588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网址:www.jshbank.com 27 桂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桂林 市中 山南 路 76 号 办公地 址: 桂林 市中 山南 路 7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能 联系人 :刘 兴运 电话:0773-3879905 传真:0773-3851691 客服电 话:400-86-96299 网址:www.guilinbank.com.cn. 28 泉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泉 州市 丰泽区 云鹿 路 3 号 办公地 址: 福建 省泉 州市 丰泽区 云鹿 路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子能


联系人 :傅 彩芬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客服电 话:96312 网址:http://www.qzccbank.com/ 29 成 都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武侯区 科华 中 路 88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武侯区 科华 中 路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萍


联系人 :杨 琪 电话:028-85315412 传真:028-85190961 客服电 话:95392 网址:http://www.cdrcb.com/ 30 锦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锦 州市 松山新 区科 技 路 68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锦 州市 松山新 区科 技 路 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伟 联系人 :庞 璐璐 电话:0416-3220085 传真:0416-3220186 客服电 话:400-66-96178 网址:www.jinzhoubank.com 31 贵阳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贵州 省贵 阳市 中华北 路 77 号 办公地 址: 贵州 省贵 阳市 中华北 路 77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宗权 联系人 : 陈楠 电话:0851-86858673 传真:0851-86851953 客服电 话:40011-96033 网址:http://www.gyccb.cn 32 德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德 州市 三八东 路 126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德 州市 三八东 路 126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玉芝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联系人 :王 方震 电话:0534-2297326 传真:0534-2297327 客服电 话:40084-96588 网址:www.dzbchina.com 33 浙 江 泰 隆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台 州市 路桥区 南官 大 道 18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上城区 望江 东 路 5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钧 联系人 :陈 妍宇


电话:0571-87788979 传真:0571-87788818 客服电 话:400-88-96575 网址:www.zjtlcb.com 34 浙 江 杭 州 余 杭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余杭区 南苑 街道 南大 街 7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余杭区 南苑 街道 南大 街 72 号 法定代 表人 :来 煜标 联系人 :蔡 亮 电话:0571-86209980 传真:0571-86137150 客服电 话:96596 ,4008896596 网址:www.yhrcb.com 35 浙 江 富 阳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富 阳区 鹿山街 道依 江 路 501 号第 1 幢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富 阳区 鹿山街 道依 江 路 501 号第 1 幢 法定代 表人 :丁 松茂 联系人 :陈 硕 电话:0571-63280253 传真:0571-63360418 客服电 话:4008896596 网址:www.fyrcbk.com 36 长 春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二道区 自由 大 路 5755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绿园区 正阳 街 4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马 铁刚 联系人 :张 俊峰 电话:0431-89115109 传真:0431-89115154 客服电 话:96888-0-1 网址:http://www.cccb.cn 37 齐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淄 博市 张店区 金晶 大 道 105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淄 博市 张店区 金晶 大 道 105 号 法定代 表人 :杲 传勇 联系人 :焦 浦 电话:0533-2178888-9907 传真:0533-6120373 客服电 话:96588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网址:www.qsbank.cc 38 浙 江 萧 山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萧 山区 人民 路 258 号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萧 山区 人民 路 25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云龙


联系人 :朱 光锋


电话:0571-82739513 传真:0571-82739513 客服电 话:96596 网址:http://www.zjxsbank.com 39 青 岛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香港 东 路 109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香港 东 路 109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仲生 联系人 :李 洪姣 电话:0532-66957228 传真:0532-85933730 客服电 话:96668 ( 青岛) ;400-11-96668( 全国 ) 网址:www.qrcb.com.cn 40 宁 波 鄞 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民惠西 路 88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民惠西 路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建斌 联系人 :朱 霓虹 电话:0574-87412569 传真:0574-87412811 客服电 话:96561 网址:www.beeb.com.cn 41 湖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武 昌区 水果湖 街中 北 路 86 号 汉 街总部 国际 8 栋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武 昌区 水果湖 街中 北 路 86 号 汉 街总部 国际 8 栋 法定代 表人 :刘 志高


联系人 :李 昕雅 电话:027-87139129 传真:027-87139230 客服电 话: (湖 北)96599 (全国 )400-85-96599 网址:www.hubeibank.cn 42 晋中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晋 中市 榆次区 迎宾 西 街 65 号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晋 中市 榆次区 迎宾 西 街 6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海滨 联系人 :贺 莎莎 电话:18634889009 客服电 话:95105678 网址:www.jzbank.com 南方天 天 利 A 代 销券商 及 其他代 销机 构: 序号 代销机 构名 称 代销机 构信 息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1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联系人 :庞 晓芸 联系电 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长柳 路 3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华辉 联系人 :乔 琳雪 联系电 话:021-38565547 客服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联系人 :辛 国政 联系电 话:010-83574507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 -38676666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5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许 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6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杰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李 笑鸣 客服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7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刘 畅 联系电 话:010-6560823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8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 16、17 层 办公 地址:深 圳市福田区深南 大道特区 报业大 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益 联系人: 金夏 联系电 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 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9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霍 达


联系人 :黄 婵君 联系电 话:0755-82960167 客服电 话: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0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广 东省深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越时代 广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郑 慧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1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长 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李 玉婷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2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静安 区新 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静安 区新 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健 男 联系人: 何耀 联系电 话:021-22169999 客服电 话:95525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网址:www.ebscn.com 13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 01 、02 、03 、05 、11 、12、13 、 15、16 、18 、19 、20 、21 、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涛 联系人 :万 玉琳 联系电 话:0755-82026907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 话:400-600-8008、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14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 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 疆乌 鲁木 齐 市高新 区 (新 市区 ) 北 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韩 志谦 电话:0991-5801913 传真:0991-5801466 联系人 :王 怀春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5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凤 凰大 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6 中信证 券 ( 山东) 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 楼 20 层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市南区 东海 西 路 28 号龙 翔广场 东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晓林 联系人 :刘 晓明 联系电 话:0531-89606165 客服电 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17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尹 旭航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客服电 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18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18 号 中国 人保寿 险大 厦 12-18 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孙 燕波 联系电 话:010-85556048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 话:95390 网址:www.hrsec.com.cn 19 华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 198 号华 西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 198 号华 西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联系人 :谢 国梅 联系电 话:010-52723273 客服电 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20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尤 习贵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 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1 世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 厦 40/42 层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昧军 联系人 :王 雯 联系电 话:0755-83199511 客服电 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22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联系人: 安岩 岩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 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23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久事 商务 大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联系人 :邵 珍珍 联系电 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服电 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24 国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 苏省 无锡 滨湖 区太湖 新城 金融 一 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滨 湖区太 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 7-9 层 法定代 表人: 姚志 勇 联系人: 祁昊 联系电 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 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25 东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 东省 东莞 市莞 城区可 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办公地 址: 广 东省 东莞 市莞 城区可 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联系人: 李荣 联系电 话: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客服电 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26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27 平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路 4036 号荣 超 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路 4036 号荣 超 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世安 联系人: 周一 涵 联系电 话:021-38637436 客服电 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28 国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9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陆 晓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 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30 广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 表人 :胡 伏云 联系人 :梁 微 联系电 话:95396 客服电 话: 95396 网址:www.gzs.com.cn 31 南京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389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389 号 法定代 表人 :歩 国旬 联系人 :王 万君 联系电 话:025-58519523 客服电 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32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范 超 联系电 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 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33 浙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江 干区 五星 路 201 号浙 商证 券大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陈 姗姗 电话:021-80108643 传真:021-80106010 客服电 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34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中心 东塔 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中心 东塔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联系电 话:0351 -8686659 客服电 话:400-666-1618,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35 第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厦 20 楼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学 民 联系人: 毛诗 莉 联系电 话:0755-23838750 客服电 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6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王 虹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96 客服电 话:96326 ( 福建 省 外请先 拨 0591 ) 网址:www.hfzq.com.cn 37 中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街 道益 田路 6013 号 江 苏大厦 B 座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联系人 :罗 艺琳 联系电 话:0755-82570586 客服电 话:95329 网址:http://www.zszq.com 38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省桂 林市 辅星 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竹子 林四 路光 大银 行大 厦 3F 法定代 表人 :何 春梅 联系人 :牛 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 话: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39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李 盼盼 电话:0371-69099882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传真:0371-65585899 客服电 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40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坚 联系人 :张 煜 联系电 话:023-63786633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41 财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桥西 区自 强 路 35 号庄 家金融 大厦 23 至 26 层 办公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桥西 区自 强 路 35 号庄 家金融 大厦 23 至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翟 建强 联系人 :马 辉 联系电 话:0311-66006342 客服电 话: 河 北省 内 95363 ;河 北省 外 0311-95363 网址:www.S10000.com 42 德邦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朱 磊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43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际金 融大 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0 号润 枫德 尚 6 号楼 3 层中 航证券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联系人 :史 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44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 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江 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徐丽 峰 联系人: 周欣 玲 联系电 话:0791-86281305 客服电 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zq.com 45 中国国 际金 融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 甲 6 号 SK 大厦 联系人 :杨 涵宇 联系电 话:010-65051166 客服电 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46 大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 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 治路 111 号山 西世 贸中 心 A 座 F12 、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 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 话: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47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 18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联系人 :王 一彦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48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梁 承华 电话:029-87211526 传真:029-87211478 客服电 话:95582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49 新时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北 三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北 三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叶 顺德 联系人 :田 芳芳 联系电 话:010-83561146


客服电 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50 金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海口 市南 宝 路 36 号 证券 大厦 4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作义 联系人 :马 贤清 联系电 话:0755-83025022 客服电 话:95372 网址:www.jyzq.cn 51 万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 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场 F 栋 18、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19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3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E 栋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甘蕾 联系电 话:020-38286026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n 52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联系电 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 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53 财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联系人 :郭 静












































联系电 话:0731-84403347 客服电 话: 95317 网址:www.cfzq.com 54 华龙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兰州 财富 中心 21 楼 办公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范 坤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 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55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肇嘉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杨 莉娟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032 客服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56 中天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沈阳 市和 平区 光荣 街 23 甲 办公地 址: 沈阳 市和 平区 南五马 路 121 号 万丽 城晶 座 4 楼 中天 证券经 纪事 业部 法定代 表人 :马 功勋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联系人 :李 泓灏 联系电 话:024-23280806 客服电 话:024-95346 网址:http://www.iztzq.com 57 五矿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心办 公楼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心办 公楼 47 层 0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 立功 联系人 :马 国栋 电话:0755-82560892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电 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58 大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会 展 路 129 号大 连国际 金融 中心 A 座- 大连期货 大厦 38 、39 层 办公地 址: 大连 市沙 河口 区会展 路 129 号 大连 期货 大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玺 联系人 :谢 立军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991833 客服电 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59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谭 磊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网址:http://www.txsec.com 公司基 金网 网址 :http://jijin.txsec.com/ 60 联讯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心 三、 四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心 三、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联系人 :郭 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服电 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61 开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联系人 :袁 伟涛 电话:029-63387289 传真:029-88447611 客服电 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62 中邮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唐延路 5 号 陕西 邮政 信息 大厦 9~1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珠市口 东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奇文 联系人 :吉 亚利 电话:010-67017788-9104 传真:010-67017788-9696 客服电 话:400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 63 太平洋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青年 路 389 号志 远大 厦 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北展北 街九 号华 远企 业号 D 座 三单 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长伟 联系人 :王 婧 电话:010-88695182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 话: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64 宏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区 人民 南路 二 段 18 号川信 大厦 10 楼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区 人民 南路 二 段 18 号川信 大厦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玉明 联系人 :张 鋆 电话:010-64083702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 话: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65 天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四 楼 办公地 址 : 湖 北省 武汉 市 武昌区 中南 路 99 号 保利 广 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岑 妹妹 电话:027-87617017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 话:4008005000 或 95391 网址:www.tfzq.com 66 万和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海口 市南 沙 路 49 号 通信 广场 二楼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28 号 时 代科 技大厦 东厅 3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治理 联系人 :王 少峰 电话:0755-82830333 (115 ) 传真:0755-25842783 客服电 话:0755-25170332 网址:http://www.wanhesec.com.cn 67 联储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华强 北路 圣廷 苑酒 店 B 座 2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333 号 金砖 大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 沙常 明 联系人 :丁 倩云 电话:010-56177851 传真:010-56177855 客服电 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68 川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中国(四川 )自由 贸易试验区 成都市高新区 交子 大道 177 号 中海 国际 中 心 B 座 17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 四川)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成都 市高 新区交 子大 道 177 号中 海国 际中 心 B 座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孟 建军


联系人 :匡 婷 电话:028-86583053 传真:028-86583002 客服电 话:95105118 网址:www.cczq.com 69 上海华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世纪大 道 100 号环球 金 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黄埔 区 南京西路 399 号 明天广 场 20 楼 法定代表 人:陈 灿辉 联系人: 徐璐 电话:021-63898427 客服电话 :400-820-5999 网址:www.shhxzq.com 70 中信建 投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中山三 路 107 号上 站大 楼 平街 11-B , 名义 层 11-A ,8-B4 ,9-B 、C 办公地 址: 渝中 区中 山三 路 107 号 上站 大楼 平街 11-B ,名义 层 11-A ,8-B4 ,9-B 、C 法定代 表人 :彭 文德 联系人 :万 恋 电话:021-68762007 传真:021-68763048 客服电 话:400-8877-780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网址:www.cfc108.com 71 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刘 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 话: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72 和谐保 险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55 号楼 20 层 23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6 号 安邦 金 融中心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洪 联系人 : 张鑫 电话:010-85256130 客服电 话:4008195569 网址:www.hx-sales.com 73 永安期 货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新 业 路 200 号 华峰 国际 商务 大厦 16-17 楼, 2603 室、2702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新 业 路 200 号 华峰 国际 商务 大厦 16-17 楼, 2603 室、2702 室 法定代 表人 :葛 国栋 联系人 :申 春晓 电话:0571-88375017 传真:0571-88373174 客服电 话:400-700-7878 网址:www.yafco.com 74 弘业期 货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秦 淮区 中华 路 50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秦 淮区 中华 路 50 号弘 业大 厦 2-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 剑秋 联系人 :孙 朝旺 电话:025-52278870 传真:025-52250114 客服电 话:4008281288 网址:www.ftol.com.cn 75 诺亚正 行 ( 上海) 基金 销 售投资 顾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秦皇岛 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张 裕





电话:021-8035912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网址:www.noah-fund.com 76 深 圳 众 禄 基 金 销 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77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国 际大 厦 903 ~906 室 ; 上 海市 虹 口区欧 阳 路 196 号 ( 法兰 桥创意 园) 26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78 蚂蚁 ( 杭州)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文一 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 黄龙 时 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79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张 佳琳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80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金座 大楼 (东方 财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黄 妮娟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 话: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81 北 京 展 恒 基 金 销 售 股 份 有 限 公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苑 路 15-1 号邮 电新 闻大 厦 2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罗 恒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 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82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五常街 道同 顺 街 18 号 同 花顺大 楼 4 层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吴 强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83 中期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朝阳 区建 国门外 光华 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光华 路 16 号中 期大 厦 2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新 联系人 :尹 庆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电 话:010-65807609 网址:http://www.cifcofund.com 84 众升财 富 ( 北京)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李 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 话:400-876-9988 网址:www.zscffund.com


85 宜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 北京 )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朝 阳区 建 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 城 C 座 1809 法定代 表人 :戎 兵 联系人 :魏 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 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86 浙江金 观诚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杭 州市 拱墅 区 登云 路 45 号 (锦 昌大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 路 43 号金 诚集 团( 锦昌大 厦) 13 楼 法人: 徐黎 云 联系人 :来 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客服电 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87 泛华普 益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成华区 建设 路 9 号高 地中 心 1101 室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成华区 锦江 区东 大 街 99 号平安 金融 中心 1501 室 法定代 表人 :于 海锋 联系人 :陈 金红 电话:18591999779 传真:028-84252474-801 客服电 话:400-8588588 网址:http://www.puyifund.cn 88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 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 元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联系人 :景 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89 深 圳 市 新 兰 德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 强北路 赛格 科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勇 联系人 :文 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网址:https://8.jrj.com.cn 90 北 京 恒 天 明 泽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东三环 北路 甲 19 号 SOHO 嘉 盛中 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 表人 :周 斌 联系人 :祖 杰 电话:010-53509636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 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91 北京钱 景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李 超 电话:010-56200948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 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92 北 京 创 金 启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白纸坊 东 街 2 号 经济日 报社 综合 楼 A 座 712 室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联系人 :魏 素清 电话:010-66154828-8006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 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93 海银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银城 中 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惠 联系人 :刘 晖


电话:021-60206991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 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94 北京植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密 云县 兴盛南 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6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盛世龙 源国 食 苑 10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于 龙 联系人 :吴 鹏 电话 : 010-56075718


























传真 : 010-67767615 客服电 话:4006-802-123 网址:http://www.zhixin-inv.com 95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 上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陈 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 话:400-16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96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兴春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联系人 :郑 茂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60195218 客服电 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97 上海汇 付金 融服 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层 上海市 黄浦 区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场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金 佶 联系人 :陈 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 话:400-821-3999 网址:http://tty.chinapnr.com 98 厦门市 鑫鼎 盛控 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第一 广 场 1501-1504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第一 广 场 1501-1504 法定代 表人 :陈 洪生 联系人 :梁 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 话: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99 上海陆 金所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胡 学勤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00 北京虹 点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址 :北 京市朝 阳区 工人体育 馆北 路甲 2 号盈 科中心 B 座裙楼 二层 法定代 表人 :胡 伟 联系人 :陈 铭洲 电话: 18513699505 客服电 话: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01 北 京 新 浪 仓 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东 北 旺 西 路 中 关 村 软 件 园 二 期( 西 扩)N-1、N-2 地块新 浪总 部 科研 楼 5 层 518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东 北 旺 西 路 中 关 村 软 件 园 二 期( 西 扩)N-1、N-2 地块新 浪总 部 科研 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昭琛 联系人 :吴 翠 电话:010-60619607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客服电 话: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102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 地址:广 州市海珠区琶洲 大道 东 1 号 保利国际广场 南塔 12 楼 1201-1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邱 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03 深圳富 济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金 田路 中洲 大 厦 35 层 01B 、 02、03 、04 单位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金 田路 中洲 大 厦 35 层 01B 、 02、03 、04 单位 法定代 表人 :刘 鹏宇 联系人 :刘 娜 电话:0755-83999907-811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 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104 北 京 唐 鼎 耀 华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 庆经济 开发 区百 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阳 区亮 马 桥 路 40 号二 十一 世纪 大厦 A 座 303 法定代 表人 :张 鑫 联系人 :刘 美薇 电话:010-53570572/13121820670 传真:010-59200800 客服电 话:400-819-9868 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105 上 海 凯 石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 1 号凯 石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黄 祎 电话:021-63333389-230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 话:4006-433-389 网址: www.vstonewealth.com 106 大泰金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2 号 南京 奥体 中心现 代五 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 505 号 东方 纯一 大厦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孟 召社 电话:15621569619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 话:400-928-2266/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107 济安财 富 ( 北京)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 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健 联系人 :李 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 话:400-673-7010 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108 中证金 牛 ( 北京) 投资 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甲 1 号 新华 社第三 工作 区 5F 法定代 表人 :钱 昊旻 联系人 :孙 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 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09 鼎信汇 金 ( 北京) 投资 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太月 园 3 号楼 5 层 52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太月 园 3 号楼 5 层 521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 凌峰 联系人 :阮 志凌 电话:010-82050520 传真:010-82086110 客服电 话:400-158-5050 网址:www.9ifund.com 110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 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111 南京苏 宁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钱 燕飞 联系人 :王 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996699 客服电 话:95177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网址:www.snjijin.com 112 北 京 广 源 达 信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六 层 60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浦 项中 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齐 剑辉 联系人 :姜 英华


电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 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113 上海万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中 国 ( 上海 )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明 路 1500 号万 得大 厦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联系人 :徐 亚丹 电话:021-50712782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 话:400-821-0203 114 北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联系人 :吴 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0618518










































































网址:https://www.danjuanapp.com 115 上海云 湾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 上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新金 桥 路 27 号 13 号 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 上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新金 桥 路 27 号 13 号 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戴 新装 联系人 :江 辉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客服电 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116 上 海 中 正 达 广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 欣


联系人 :戴 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服电 话:400-6767-523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网址:www.zzwealth.cn 117 南 京 途 牛 金 融 信 息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玄武大 道 699-1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玄武大 道 699-1 号 法定代 表人 :宋 时琳 联系人 :贺 杰 电话:025-86853969-66727 客服电 话:4007-999-999 网址:http://jr.tuniu.com 118 成 都 万 华 源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成 华区 建设北 路三 段 88 号 1 栋 5 层 510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锦 江区 红星路 三段 一号 国际 金融 中心一 号楼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建林 联系人 :赵 燕娟 电话:15101510587 传真:010-85870858 客服电 话:400-651-0011 网址:http://www.whuayuan.com 119 上海基 煜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 兴镇路 潘园 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 海泰 和经 济发 展区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昆 明 路 518 号 北美 广场 A 栋 1002-1003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联系人 :蓝 杰 电话: 021-35385521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 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20 深 圳 市 金 斧 子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 路 16 号东 方科技 大厦 1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路 科兴 科学 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 表人 :赖 任军 联系人 :张 烨


电话:0755-29330502 传真:0755-26920530 客服电 话:400-9500-888 网址:www.jfzinv.com 121 北 京 肯 特 瑞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 关村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大 兴区 亦庄经 济开 发区 科创 十一 街 18 号院 京东总 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江 卉


联系人 :徐 伯宇 电话:010-89188356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电 话:95118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网址:jr.jd.com 122 上 海 华 夏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毛 淮平 联系人 :仲 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服电 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23 大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贵州 省贵 阳市 南明区 新华 路 110-134 号 富中国 际广 场 1 栋 20 层 1.2 号 办公地 址: 贵州 省贵 阳市 南明区 新华 路 110-134 号 富中国 际广 场 1 栋 20 层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荻 联系人 :潘 建 电话:0851-88405605 传真:0851-88405602 客服电 话:0851-88235678 网址:www.urainf.com 124 通华财 富 ( 上海)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同丰 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世 纪金 融广 场杨 高南 路 799 号 3 号楼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马 刚


联系人 :杨 徐霆


电话:021-60818187 传真:021-60818187 客服电 话:95156 网址:https://www.tonghuafund.com 125 上海挖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 上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 799 号 5 层 01、02 、03 室 办公地 址: 中国 ( 上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 799 号 5 层 01、02 、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胡 燕亮 联系人 :李 娟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户服 务电 话:021-50810673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126 和耕传 承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东凤 东路 东、 康宁 街北 6 号楼 6 楼 602、603 房间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 6F 法定代 表人 :李 淑慧 联系人 :胡 静华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电话:0371-85518396 传真:0371-85518397 客服电 话:4000-555-671 网址: http://www.hgccpb.com/ 127 本基金 其他 代销 机构 情况 详见基 金管 理人 发布 的相 关公告 南方天 天 利 B 代销 银行 : 序号 代销机 构名 称 代销机 构信 息 1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彭 纯 联系人 :王 菁 联系电 话:021-58781234 客服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联系人 :穆 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3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施 艺帆 联系电 话:021-50979384 客服电 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4 北 京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南 街 1 号院 2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南 街 1 号院 2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金山 联系人 :鲁 娟 电话:010-89198762 客服电 话:96198 ;400-88-96198 ;400-66-96198 网址:www.bjrcb.com 5 烟台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 文君 联系人 :王 淑华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客服电 话:4008-311-777 网址:www.yantaibank.net 6 东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法定代 表: 卢国 锋 联系人 :吴 照群 联系电 话:0769-22119061 客服电 话:40011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7 青岛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市南区 香港 中 路 68 号华 普 大厦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秦岭 路 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少泉 联系人 :徐 伟静 联系电 话:0532-68629925 客服电 话: (青 岛)96588 ; (全国 )400-66-96588 网址:www.qdccb.com 8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宁 波市 鄞州区 宁南 南 路 700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宁 波市 鄞州区 宁东 路 345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联系电 话:0574-89068340 客服电 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9 江 苏 张 家 港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张家 港市 杨舍 镇人民 中 路 66 号 办公地 址: 张家 港市 杨舍 镇人民 中 路 6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自忠 联系人 :施 圆圆 联系电 话:0512-56968212 客服电 话:0512-96065 网址:www.zrcbank.com 10 深 圳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深南 东 路 3038 号 合作金 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深南 东 路 3038 号 合作金 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光安 联系人 :常 志勇 联系电 话:0755 -25188781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 话:4001961200 网址:www.4001961200.com 11 东 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区 鸿福 东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东 路 2 号东 莞农 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耀球 联系人 :杨 亢 电话:0769-22866270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 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12 哈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上江 街 8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联系人 :李 至北 电话:0451-87792450 传真:0451-87792682 客服电 话:95537 ,400-60-95537 网址:www.hrbb.com.cn 13 乌鲁木 齐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乌鲁 木齐 市新 华北 路 8 号 办公地 址: 乌鲁 木齐 市新 华北 路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黎 联系人 :余 戈 电话:0991-4525212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 话: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14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伏安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 话: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15 河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办公地 址: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 志强 联系人 :郑 夏芳 电话:0311-67807030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 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16 广 东 顺 德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佛山 市顺 德区 大良德 和居 委会 拥翠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佛山 市顺 德区 大良德 和居 委会 拥翠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 真勇 联系人 :陈 素莹 电话:0757-22385879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 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17 珠海华 润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 东 1346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 东 13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晓勇 联系人 :李 阳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电话:0755-82817529 传真:0755-82811423 客服电 话:96588( 广 东省 外加 拨 0756) ,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18 江 苏 江 南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常州 市天 宁区 延宁中 路 668 号 办公地 址: 常州 市天 宁区 延宁中 路 6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联系人 :包 静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客服电 话:96005 网址:www.jnbank.cc 19 杭 州 联 合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建 国中 路 99 号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建 国中 路 99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晨 联系人 :张 强 电话:0571-87923324 传真:0571-87923214 客服电 话:96596 网址:www.urcb.com 20 厦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湖 滨北 路 101 号商 业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湖 滨北 路 101 号商 业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世群 联系人 :孙 瑜 电话:0592-5310251 传真:0592-5373973 客服电 话:400-858-888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21 富滇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拓东 路 41 号 办公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拓东 路 41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 蜀 联系人 :杨 翊琳 电话:0871-63140324 传真:0871-63194471 客服电 话:4008896533 网址:http://www.fudian-bank.com/ 22 威海市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威海 市宝 泉 路 9 号


办公地 址: 济南 市经 十路 奥体金 融中 心 d 栋 法定代 表人 :谭 先国 联系人 :武 芳 电话:0531-68978175 传真:0531-68978176 客服电 话: 省 内 96636 、 境内 4000096636 网址:www.whccb.com/www.whccb.com.cn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23 浙 江 绍 兴 瑞 丰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绍兴 柯桥 笛扬 路 1363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绍兴 柯桥 笛扬 路 1363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俊海 联系人 :孟 建潮 电话:0575-81105323 传真:0575-84788100 客服电 话:4008896596 网址:www.borf.cn 24 苏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 7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 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联系人 :朱 瑞良 电话:0512-69868364 传真:0512-69868373 客服电 话: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25 晋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山 西 省 太 原 市 万 柏 林 区 长 风 西 街 一 号 丽 华 大 厦 A 座 办 公 地 址 : 山 西 省 太 原 市 万 柏 林 区 长 风 西 街 一 号 丽 华 大 厦 A 座 法定代 表人 :阎 俊生 联系人 :卫 奕信 电话:0351-6819926


传真:0351-6819926 客服电 话: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26 桂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桂林 市中 山南 路 76 号 办公地 址: 桂林 市中 山南 路 7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能 联系人 :刘 兴运 电话:0773-3879905 传真:0773-3851691 客服电 话:400-86-96299 网址:www.guilinbank.com.cn. 27 泉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泉 州市 丰泽区 云鹿 路 3 号 办公地 址: 福建 省泉 州市 丰泽区 云鹿 路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子能


联系人 :傅 彩芬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客服电 话:96312 网址:http://www.qzccbank.com/ 28 成 都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武侯区 科华 中 路 88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武侯区 科华 中 路 88 号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法定代 表人 :陈 萍


联系人 :杨 琪 电话:028-85315412 传真:028-85190961 客服电 话:95392 网址:http://www.cdrcb.com/ 29 锦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锦 州市 松山新 区科 技 路 68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锦 州市 松山新 区科 技 路 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伟 联系人 :庞 璐璐 电话:0416-3220085 传真:0416-3220186 客服电 话:400-66-96178 网址:www.jinzhoubank.com 30 贵阳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贵州 省贵 阳市 中华北 路 77 号 办公地 址: 贵州 省贵 阳市 中华北 路 77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宗权 联系人 :陈 楠 电话:0851-86858673 传真:0851-86851953 客服电 话:40011-96033 网址:http://www.gyccb.cn 31 德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德 州市 三八东 路 126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德 州市 三八东 路 126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玉芝 联系人 : 王方 震 电话:0534-2297326 传真:0534-2297327 客服电 话:40084-96588 网址:www.dzbchina.com 32 浙 江 泰 隆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台 州市 路桥区 南官 大 道 18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上城区 望江 东 路 5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钧 联系人 :陈 妍宇


电话:0571-87788979 传真:0571-87788818 客服电 话:400-88-96575 网址:www.zjtlcb.com 33 浙 江 杭 州 余 杭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余杭区 南苑 街道 南大 街 7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余杭区 南苑 街道 南大 街 72 号 法定代 表人 :来 煜标 联系人 :蔡 亮 电话:0571-86209980 传真:0571-86137150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客服电 话:96596 ,4008896596 网址:www.yhrcb.com 34 浙 江 富 阳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富 阳区 鹿山街 道依 江 路 501 号第 1 幢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富 阳区 鹿山街 道依 江 路 501 号第 1 幢 法定代 表人 :丁 松茂 联系人 :陈 硕 电话:0571-63280253 传真:0571-63360418 客服电 话:4008896596 网址:www.fyrcbk.com 35 长 春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二道区 自由 大 路 5755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绿园区 正阳 街 4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马 铁刚 联系人 :张 俊峰 电话:0431-89115109 传真:0431-89115154 客服电 话:96888-0-1 网址:http://www.cccb.cn 36 齐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淄 博市 张店区 金晶 大 道 105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淄 博市 张店区 金晶 大 道 105 号 法定代 表人 :杲 传勇 联系人 :焦 浦 电话:0533-2178888-9907 传真:0533-6120373 客服电 话:96588 网址:www.qsbank.cc 37 浙 江 萧 山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萧 山区 人民 路 258 号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萧 山区 人民 路 25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云龙


联系人 :朱 光锋


电话:0571-82739513 传真:0571-82739513 客服电 话:96596 网址:http://www.zjxsbank.com 38 青 岛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香港 东 路 109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香港 东 路 109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仲生 联系人 :李 洪姣 电话:0532-66957228 传真:0532-85933730 客服电 话:96668 ( 青岛) ;400-11-96668( 全国 ) 网址:www.qrcb.com.cn 39 宁 波 鄞 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民惠西 路 88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民惠西 路 88 号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法定代 表人 :周 建斌 联系人 :朱 霓虹 电话:0574-87412569 传真:0574-87412811 客服电 话:96561 网址:www.beeb.com.cn 40 湖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 汉市 武昌 区 水果湖 街中 北 路 86 号汉 街 总部国 际 8 栋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武 昌区 水果湖 街中 北 路 86 号汉 街总部 国际 8 栋 法定代 表人 :刘 志高


联系人 :李 昕雅 电话:027-87139129 传真:027-87139230 客服电 话: (湖 北)96599 (全国 )400-85-96599 网址:www.hubeibank.cn 41 晋中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晋 中市 榆次区 迎宾 西 街 65 号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晋 中市 榆次区 迎宾 西 街 6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海滨 联系人 :贺 莎莎 电话:18634889009 客服电 话:95105678 网址:www.jzbank.com 南方天 天 利 B 代销 券商 及 其他代 销机 构: 序号 代销机 构名 称 代销机 构信 息 1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联系人 :庞 晓芸 联系电 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长柳 路 3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华辉 联系人 :乔 琳雪 联系电 话:021-38565547 客服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联系人 :辛 国政 联系电 话:010-83574507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或 95551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 -38676666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5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许 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6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杰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李 笑鸣 客服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7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刘 畅 联系电 话:010-6560823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8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 16、17 层 办公 地址:深 圳市福田区深南 大道特区 报业大 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益 联系人: 金夏 联系电 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 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9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霍 达


联系人 :黄 婵君 联系电 话:0755-82960167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客服电 话: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0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广 东省深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越时代 广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郑 慧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1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长 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李 玉婷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2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静安 区新 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静安 区新 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健 男 联系人: 何耀 联系电 话:021-22169999 客服电 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3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 01 、02 、03 、05 、11 、12、13 、 15、16 、18 、19 、20 、21 、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涛 联系人 :万 玉琳 联系电 话:0755-82026907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 话:400-600-8008、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14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 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 疆乌 鲁木 齐 市高新 区 (新 市区 ) 北 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韩 志谦 电话:0991-5801913 传真:0991-5801466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联系人 :王 怀春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5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凤 凰大 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6 中信证 券 ( 山东) 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 楼 20 层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市南区 东海 西 路 28 号龙 翔广场 东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晓林 联系人 :刘 晓明 联系电 话:0531-89606165 客服电 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17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尹 旭航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18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18 号 中国 人保寿 险大 厦 12-18 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孙 燕波 联系电 话:010-85556048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 话:95390 网址:www.hrsec.com.cn 19 华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 198 号华 西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 198 号华 西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联系人 :谢 国梅 联系电 话:010-52723273 客服电 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20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法定代 表人 :尤 习贵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 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1 世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 厦 40/42 层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昧军 联系人 :王 雯 联系电 话:0755-83199511 客服电 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22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联系人: 安岩 岩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 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23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久事 商务 大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联系人 :邵 珍珍 联系电 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服电 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24 国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 苏省 无锡 滨湖 区太湖 新城 金融 一 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滨 湖区太 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 7-9 层 法定代 表人: 姚志 勇 联系人: 祁昊 联系电 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 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25 东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 东省 东莞 市莞 城区可 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办公地 址: 广 东省 东莞 市莞 城区可 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联系人: 李荣 联系电 话: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客服电 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26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27 平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路 4036 号荣 超 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路 4036 号荣 超 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世安 联系人: 周一 涵 联系电 话:021-38637436 客服电 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28 国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9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陆 晓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 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30 广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 表人 :胡 伏云 联系人 :梁 微 联系电 话:95396 客服电 话: 95396 网址:www.gzs.com.cn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31 南京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389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389 号 法定代 表人 :歩 国旬 联系人 :王 万君 联系电 话:025-58519523 客服电 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32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范 超 联系电 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 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33 浙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江 干区 五星 路 201 号浙 商证 券大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陈 姗姗 电话:021-80108643 传真:021-80106010 客服电 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34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中心 东塔 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中心 东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联系电 话:0351 -8686659 客服电 话:400-666-1618,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35 第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厦 20 楼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学 民 联系人: 毛诗 莉 联系电 话:0755-23838750 客服电 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6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王 虹 电话:021-20655183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传真:021-20655196 客服电 话:96326 ( 福建 省 外请先 拨 0591 ) 网址:www.hfzq.com.cn 37 中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街 道益 田路 6013 号 江 苏大厦 B 座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联系人 :罗 艺琳 联系电 话:0755-82570586 客服电 话:95329 网址:http://www.zszq.com 38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省桂 林市 辅星 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竹子 林四 路光 大银 行大 厦 3F 法定代 表人 :何 春梅 联系人 :牛 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 话: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39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李 盼盼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客服电 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40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坚 联系人 :张 煜 联系电 话:023-63786633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41 财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桥西 区自 强 路 35 号庄 家金融 大厦 23 至 26 层 办公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桥西 区自 强 路 35 号庄 家金融 大厦 23 至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翟 建强 联系人 :马 辉 联系电 话:0311-66006342 客服电 话: 河 北省 内 95363 ;河 北省 外 0311-95363 网址:www.S10000.com 42 德邦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朱 磊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43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际金 融大 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0 号润 枫德 尚 6 号楼 3 层中 航证券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联系人 :史 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44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 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江 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徐丽 峰 联系人: 周欣 玲 联系电 话:0791-86281305 客服电 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zq.com 45 中国国 际金 融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 甲 6 号 SK 大厦 联系人 :杨 涵宇 联系电 话:010-65051166 客服电 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46 大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 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 治路 111 号山 西世 贸中 心 A 座 F12 、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 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 话: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47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 18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联系人 :王 一彦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48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梁 承华 电话:029-87211526 传真:029-87211478 客服电 话:95582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49 新时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北 三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北 三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叶 顺德 联系人 :田 芳芳 联系电 话:010-83561146


客服电 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50 金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海口 市南 宝 路 36 号 证券 大厦 4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作义 联系人 :马 贤清 联系电 话:0755-83025022 客服电 话:95372 网址:www.jyzq.cn 51 万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 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场 F 栋 18、 19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3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E 栋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甘蕾 联系电 话:020-38286026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n 52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联系电 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 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53 财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联系人 :郭 静












































联系电 话:0731-84403347 客服电 话: 95317 网址:www.cfzq.com 54 华龙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兰州 财富 中心 21 楼 办公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范 坤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 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55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肇嘉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杨 莉娟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032 客服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56 中天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沈阳 市和 平区 光荣 街 23 甲 办公地 址: 沈阳 市和 平区 南五马 路 121 号 万丽 城晶 座 4 楼 中天 证券经 纪事 业部 法定代 表人 :马 功勋 联系人 :李 泓灏 联系电 话:024-23280806 客服电 话:024-95346 网址:http://www.iztzq.com 57 五矿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心办 公楼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心办 公楼 47 层 0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 立功 联系人 :马 国栋 电话:0755-82560892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电 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58 大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会 展 路 129 号大 连国际 金融 中心 A 座- 大连期货 大厦 38 、39 层 办公地 址: 大连 市沙 河口 区会展 路 129 号 大连 期货 大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玺 联系人 :谢 立军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991833 客服电 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59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谭 磊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网址:http://www.txsec.com 公司基 金网 网址 :http://jijin.txsec.com/ 60 联讯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心 三、 四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心 三、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联系人 :郭 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服电 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61 开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联系人 :袁 伟涛 电话:029-63387289 传真:029-88447611 客服电 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62 中邮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唐延路 5 号 陕西 邮政 信息 大厦 9~1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珠市口 东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奇文 联系人 :吉 亚利 电话:010-67017788-9104 传真:010-67017788-9696 客服电 话:400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 63 太平洋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青年 路 389 号志 远大 厦 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北展北 街九 号华 远企 业号 D 座 三单 元 法定代 表人 : 李长 伟 联系人 :王 婧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电话:010-88695182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 话: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64 宏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区 人民 南路 二 段 18 号川信 大厦 10 楼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区 人民 南路 二 段 18 号川信 大厦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玉明 联系人 :张 鋆 电话:010-64083702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 话: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65 天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四 楼 办公地 址 : 湖 北省 武汉 市 武昌区 中南 路 99 号 保利 广 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岑 妹妹 电话:027-87617017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 话:4008005000 或 95391 网址:www.tfzq.com 66 万和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海口 市南 沙 路 49 号 通信 广场 二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28 号 时 代科 技大厦 东厅 3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治理 联系人 :王 少峰 电话:0755-82830333 (115 ) 传真:0755-25842783 客服电 话:0755-25170332 网址:http://www.wanhesec.com.cn 67 联储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华强 北路 圣廷 苑酒 店 B 座 2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333 号 金砖 大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沙 常明 联系人 :丁 倩云 电话:010-56177851 传真:010-56177855 客服电 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68 川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中国(四川 )自由 贸易试验区 成都市高新区 交子 大道 177 号 中海 国际 中 心 B 座 17 楼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办公地 址: 中国 ( 四川)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成都 市高 新区交 子大 道 177 号中 海国 际中 心 B 座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孟 建军


联系人 :匡 婷 电话:028-86583053 传真:028-86583002 客服电 话:95105118 网址:www.cczq.com 69 上海华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世纪大 道 100 号环球 金 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黄埔 区 南京西路 399 号 明天广 场 20 楼 法定代表 人:陈 灿辉 联系人: 徐璐 电话:021-63898427 客服电话 :400-820-5999 网址:www.shhxzq.com 70 中信建 投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中山三 路 107 号上 站大 楼 平街 11-B , 名义 层 11-A ,8-B4 ,9-B 、C 办公地 址: 渝中 区中 山三 路 107 号 上站 大楼 平街 11-B ,名义 层 11-A ,8-B4 ,9-B 、C 法定代 表人 :彭 文德 联系人 :万 恋 电话:021-68762007 传真:021-68763048 客服电 话: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71 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刘 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 话: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72 和谐保 险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55 号楼 20 层 23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6 号 安邦 金 融中心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洪 联系人 : 张鑫 电话:010-85256130 客服电 话:4008195569 网址:www.hx-sales.com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73 永安期 货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新 业 路 200 号 华峰 国际 商务 大厦 16-17 楼, 2603 室、2702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新 业 路 200 号 华峰 国际 商务 大厦 16-17 楼, 2603 室、2702 室 法定代 表人 :葛 国栋 联系人 :申 春晓 电话:0571-88375017 传真:0571-88373174 客服电 话:400-700-7878 网址:www.yafco.com 74 弘业期 货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秦 淮区 中华 路 50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秦 淮区 中华 路 50 号弘 业大 厦 2-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 剑秋 联系人 :孙 朝旺 电话:025-52278870 传真:025-52250114 客服电 话:4008281288 网址:www.ftol.com.cn 75 诺亚正 行 ( 上海) 基金 销 售投资 顾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秦皇岛 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张 裕





电话:021-8035912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76 深 圳 众 禄 基 金 销 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77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国 际大 厦 903 ~906 室 ; 上 海市 虹 口区欧 阳 路 196 号 ( 法兰 桥创意 园) 26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78 蚂蚁 ( 杭州)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文一 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 黄龙 时 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79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张 佳琳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80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金座 大楼 (东方 财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黄 妮娟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 话: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81 北 京 展 恒 基 金 销 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 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苑 路 15-1 号邮 电新 闻大 厦 2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罗 恒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 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82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五常街 道同 顺 街 18 号 同 花顺大 楼 4 层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吴 强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83 中期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朝阳 区建 国门外 光华 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光华 路 16 号中 期大 厦 2 层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法定代 表人 :姜 新 联系人 :尹 庆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电 话:010-65807609 网址:http://www.cifcofund.com 84 众升财 富 ( 北京)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李 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 话:400-876-9988 网址:www.zscffund.com


85 宜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 北京 )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朝 阳区 建 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 城 C 座 1809 法定代 表人 :戎 兵 联系人 :魏 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 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86 浙江金 观诚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杭 州市 拱墅 区 登云 路 45 号 (锦 昌大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 路 43 号金 诚集 团( 锦昌大 厦) 13 楼 法人: 徐黎 云 联系人 :来 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客服电 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87 泛华普 益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成华区 建设 路 9 号高 地中 心 1101 室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成华区 锦江 区东大街 99 号平安 金融 中心 1501 室 法定代 表人 :于 海锋 联系人 :陈 金红 电话:18591999779 传真:028-84252474-801 客服电 话:400-8588588 网址:http://www.puyifund.cn 88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 元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 元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联系人 :景 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89 深 圳 市 新 兰 德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 强北路 赛格 科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勇 联系人 :文 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网址:https://8.jrj.com.cn 90 北 京 恒 天 明 泽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东三环 北路 甲 19 号 SOHO 嘉 盛中 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 表人 :周 斌 联系人 :祖 杰 电话:010-53509636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 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91 北京钱 景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李 超 电话:010-56200948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 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92 北 京 创 金 启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白纸坊 东 街 2 号 经济日 报社 综合 楼 A 座 712 室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联系人 :魏 素清 电话:010-66154828-8006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 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93 海银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银城 中 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8 号 4 楼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法定代 表人 :刘 惠 联系人 :刘 晖


电话:021-60206991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 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94 北京植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密 云县 兴盛南 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6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盛世龙 源国 食 苑 10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于 龙 联系人 :吴 鹏 电话:010-56075718





























传真:010-67767615 客服电 话:4006-802-123 网址:http://www.zhixin-inv.com 95 大智慧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路 428 路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路 428 路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 表人 :申 健 联系人 :印 强明 电话:021-20219536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 话:021-20219931 网址:http://www.wg.com.cn 96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 上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陈 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 话:400-16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97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兴春 联系人 :郑 茂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60195218 客服电 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98 上海汇 付金 融服 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层 上海市 黄浦 区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场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金 佶 联系人 :陈 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 话:400-821-3999 网址:http://tty.chinapnr.com 99 厦门市 鑫鼎 盛控 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第一 广 场 1501-1504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第一 广 场 1501-1504 法定代 表人 :陈 洪生 联系人 :梁 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 话: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100 上海陆 金所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胡 学勤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01 北京虹 点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址 :北 京市朝 阳区 工人体育 馆北 路甲 2 号盈 科中心 B 座裙楼 二层 法定代 表人 :胡 伟 联系人 :陈 铭洲 电话: 18513699505 客服电 话: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02 北 京 新 浪 仓 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东 北 旺 西 路 中 关 村 软 件 园 二 期( 西 扩)N-1、N-2 地块新 浪总 部 科研 楼 5 层 518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东 北 旺 西 路 中 关 村 软 件 园 二 期( 西 扩)N-1、N-2 地块新 浪总 部 科研 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昭琛 联系人 :吴 翠 电话:010-60619607 客服电 话: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103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 地址:广 州市海珠区琶洲 大道 东 1 号 保利国际广场 南塔 12 楼 1201-1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邱 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网址:www.yingmi.cn 104 深圳富 济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金 田路 中洲 大 厦 35 层 01B 、 02、03 、04 单位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金 田路 中洲 大 厦 35 层 01B 、 02、03 、04 单位 法定代 表人 :刘 鹏宇 联系人 :刘 娜 电话:0755-83999907-811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 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105 北 京 唐 鼎 耀 华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 庆经济 开发 区百 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阳 区亮 马 桥路 40 号二 十一 世纪 大厦 A 座 303 法定代 表人 :张 鑫 联系人 :刘 美薇 电话:010-53570572/13121820670 传真:010-59200800 客服电 话:400-819-9868 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106 上 海 凯 石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 1 号凯 石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黄 祎 电话:021-63333389-230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 话:4006-433-389 网址: www.vstonewealth.com 107 大泰金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2 号 南京 奥体 中心现 代五 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 505 号 东方 纯一 大厦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孟 召社 电话:15621569619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 话:400-928-2266/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108 济安财 富 ( 北京)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 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健 联系人 :李 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客服电 话:400-673-7010 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109 中证金 牛 ( 北京) 投资 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甲 1 号 新华 社第三 工作 区 5F 法定代 表人 :钱 昊旻 联系人 :孙 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 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10 鼎信汇 金 ( 北京) 投资 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太月 园 3 号楼 5 层 52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太月 园 3 号楼 5 层 521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 凌峰 联系人 :阮 志凌 电话:010-82050520 传真:010-82086110 客服电 话:400-158-5050 网址:www.9ifund.com 111 深 圳 前 海 微 众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A 栋 201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沙河西 路 1819 号深 圳湾 科技生 态园 7 栋 A 座 法定代 表人 :顾 敏 客服电 话:4009998877 112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 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113 南京苏 宁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钱 燕飞 联系人 :王 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996699 客服电 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14 北 京 广 源 达 信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六层 60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浦 项中 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齐 剑辉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联系人 :姜 英华


电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 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115 上海万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中 国 ( 上海 )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明 路 1500 号万 得大 厦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联系人 :徐 亚丹 电话:021-50712782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 话:400-821-0203 116 北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联系人 :吴 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0618518










































































网址:https://www.danjuanapp.com 117 上海云 湾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 上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新金 桥 路 27 号 13 号 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 上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新金 桥 路 27 号 13 号 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戴 新装 联系人 :江 辉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客服电 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118 上 海 中 正 达 广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 欣


联系人 :戴 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服电 话:400-6767-523 网址:www.zzwealth.cn 119 南 京 途 牛 金 融 信 息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玄武大 道 699-1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玄武大 道 699-1 号 法定代 表人 :宋 时琳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联系人 :贺 杰 电话:025-86853969-66727 客服电 话:4007-999-999 网址:http://jr.tuniu.com 120 上海基 煜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 兴镇路 潘园 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 海泰 和经 济发 展区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昆 明 路 518 号 北美 广场 A 栋 1002-1003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联系人 :蓝 杰 电话: 021-35385521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 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21 深 圳 市 金 斧 子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 路 16 号东 方科技 大厦 1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路 科兴 科学 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 表人 :赖 任军 联系人 :张 烨


电话:0755-29330502 传真:0755-26920530 客服电 话:400-9500-888 网址:www.jfzinv.com 122 北 京 肯 特 瑞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 关村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大 兴区 亦庄经 济开 发区 科创 十一 街 18 号院 京东总 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江 卉


联系人 :徐 伯宇 电话:010-89188356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电 话:95118





网址:jr.jd.com 123 上 海 华 夏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毛 淮平 联系人 :仲 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服电 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24 大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贵州 省贵 阳市 南明区 新华 路 110-134 号 富中国 际广 场 1 栋 20 层 1.2 号 办公地 址: 贵州 省贵 阳市 南明区 新华 路 110-134 号 富中国 际广 场 1 栋 20 层 1.2 号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法定代 表人 :王 荻





联 系人: 潘建 电话:0851-88405605 传真:0851-88405602 客服电 话:0851-88235678 网址:www.urainf.com 125 通华财 富 ( 上海)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同丰 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世 纪金 融广 场杨 高南 路 799 号 3 号楼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马 刚





联 系人: 杨徐 霆


电话:021-60818187 传真:021-60818187 客服电 话:95156 网址:https://www.tonghuafund.com 126 上海挖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 上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 799 号 5 层 01、02 、03 室 办公地 址: 中国 ( 上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 799 号 5 层 01、02 、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胡 燕亮





联系人 :李 娟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户服 务电 话:021-50810673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127 和耕传 承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东凤 东路 东、 康宁 街北 6 号楼 6 楼 602、603 房间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 6F 法定代 表人 :李 淑慧





联系人 :胡 静华 电话:0371-85518396 传真:0371-85518397 客服电 话:4000-555-671 网址: http://www.hgccpb.com/ 128 本基金 其他 代销 机构 情况 详见基 金管 理人 发布 的相 关公告 南方天 天 利 E 代销 机构 : 序号 代销机 构名 称 代销机 构信 息 1 平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世安





联系人: 周一 涵 联系电 话:021-38637436 客服电 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2 和耕传 承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郑州 市郑东 新 区东凤东 路东、 康宁街 北 6 号楼 6 楼 602、603 房间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办公地址 :郑州 市郑东 新 区东风南 路康宁 街互联 网 金融大 厦 6F 法定代表 人:李 淑慧





联系人: 胡静华 电话:0371-85518396 传真:0371-85518397 客服电话 :4000-555-671 网址: http://www.hgccpb.com/ 3 本基金 其他 代销 机构 情况 详见基 金管 理人 发布 的相 关公告 5.2 登记 机构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福田 街道 福华 一路 六号免 税商 务大 厦 31-33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海波 电话: (0755 )82763849 传真: (0755 )82763868 联系人 :古 和鹏 5.3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北京 市盈 科( 深圳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B 座3 层 负责人 :姜 敏 电话:(0755)36866820 传真:(0755)36866661 经办律 师: 戴瑞 冬、 付强 5.4 审计 基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陈 熹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陈熹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 6 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 金份 额分 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人认 购、 申购本基金的金额不 同或 其他条件,对投资人 持有 的基金份 额按照 不同 的费 率计 提销 售服务 费用 ,因 此形 成不 同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本基 金将设 A 类、B 类和 E 类三类 基金 份额, 三类基金 份额 单独设 置基 金代码, 并单 独公布 每万 份基金净 收益 和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三类基 金份 额适 用相 同的 管理费 率和 托管 费率 。A 类基金 份额 按照 0.25% 年 费率计 提销 售服务 费,B 类 基金 份额 按 照0.01% 年 费率 计提 销售 服 务费,E 类 基金 份额 按照0.10% 年 费率 计提销 售服 务费 。 二、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划分 1 、A 类 基金 份额 首次 和追 加申购 最低 金额 均为 0.01 元;B 类基 金份 额的 首次 申购单 笔 最低金 额人 民 币0.01 元 , 追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金 额不 进行限 制。 本公司 不对 本基 金 A 类、B 类基 金份 额进 行自 动份 额类别 转换 。 2 、本 基金E 类 基金 份额 首 次和追 加申 购最 低金 额均 为 0.01 元。 三、基 金份 额分 类办 法及 规则的 调整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的 情 况 下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增加 、 减 少 或 调整 基 金 份 额类 别 设 置 、 对基 金 份 额 分类 办 法 及 规则 进行调 整并 在调 整实 施之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不需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 7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6 年9 月5 日 证监 许 可[2016] 2020 号文 注册 募集。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 期。募 集期 自 2016 年 10 月 14 日至 2016 年10 月 17 日 止, 共 募集 255,968,143.51 份 基 金份额 ,募 集户 数 为426 户。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 8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2 亿份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于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 购 人数 不少 于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管理 人 依据法 律法 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到 验资 报 告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 案条 件的,自基金管理人 办理 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 取得 中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 之日 起, 《基 金合同 》 生 效; 否则 《基 金合同 》 不 生效 。基 金管 理人在 收到 中国 证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 《基金 合同》 生效 事宜 予以 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的资 金存 入专 门账 户, 在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 前, 任何人 不得 动用 。 二、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 合同 于2016 年 10 月 20 日 正式 生效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 本基 金管 理人正 式 开始管 理本 基金 。 三、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 元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连 续20 个 工作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情 况下 ,基 金合 同应 当终止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届时将 按照 信息 披露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公告 。连 续 60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情 形 的,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会 报 告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如 转 换运 作 方 式 、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同 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 9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 9.1 申购 与赎回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将通 过销售机构进行。具 体的 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 理人 在招募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关 公 告 中 列明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根 据 情况 变 更 或 增 减销 售 机 构 ,并 予 以 公 告。 基 金 投 资 人 应当 在 销 售 机构 办 理 基 金 销售 业 务 的 营业 场 所 或 按 销售 机 构 提 供的 其 他 方 式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 回。 若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其 指 定的 销 售 机 构 开通 电 话 、 传真 或 网 上 等交 易方式 ,投 资人 可以 通过 上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 9.2 申购 与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 基金 销售 机构 另有规 定的 ,可 在上 述范 围内规 定具 体 的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公 告暂 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 出现 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 他特殊情 况 , 基 金 管 理人 将 视 情 况对 前 述 开 放 日及 开 放 时 间进 行 相 应 的 调整 , 但 应 在实 施 日 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不超 过 3 个月开 始办理申 购, 具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申购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不超 过 3 个月开 始办理赎 回, 具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赎回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本基金 已 于2016 年12 月2 日开 放申 购和 赎回 业务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 赎回或者 转 换 。 投 资 人在 基 金 合 同约 定 之 外 的 日期 和 时 间 提出 申 购 、 赎 回或 转 换 申 请且 登 记 机 构确 认接受 的, 视为 下一 开放 日的申 购 、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9.3 申购 与赎回 的原 则 1 、“确 定价”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 以每份 基金 份额净值 为 1.00 元的基 准进行 计 算;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基 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 撤销 ,基金 销售 机构另 有 规定的 ,以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规定 为准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对上 述原 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 必须在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9.4 申购 与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 销 售机 构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日 的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提 出申 购 或 赎 回的申 请。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 时, 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 全额 交付申购款项,否则 所提 交的申购 申 请 不 成 立 。投 资 人 在 提交 赎 回 申 请 时须 持 有 足 够的 基 金 份 额 余额 , 否 则 所提 交 的 赎 回申 请 不 成 立 。 投资 人 交 付 申购 款 项 , 申 购成 立 ; 登 记机 构 确 认 基 金份 额 时 , 申购 生 效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登 记机 构确 认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 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法律 法规 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赎 回款 项。正常 情况下 ,投 资人 赎回 (T 日 ) 申请 成功 后, 赎回 款项 于T+1 日从 基金 托管 账户 划出, 经销 售 机 构 划 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指 定 的 银 行 账户 。 如 遇 证券 交 易 所 或 交易 市 场 数 据传 输 延 迟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银 行 交 换 系统 故 障 或 其 他非 基 金 管 理人 及 基 金 托 管人 所 能 控 制的 因 素 影 响了 业 务 流 程 ,则 赎 回 款项 划付 时 间 相 应顺 延 。 在发 生巨 额 赎 回 或基 金 合 同约 定的 其 他 情 况时 ,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 日规 定时间结束前受理有 效申 购和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作 为申 购 或 赎 回申请 日(T 日) ,在 正常 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T+1 日内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确 认。 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请 ,投 资 人应在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时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 销售机 构规 定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情 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申 购款 项退 还给 投资 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 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 表申 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 售机构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申 购 、 赎回 申 请 的 确 认以 登 记 机 构或 基 金 管 理 人的 确 认 结 果为 准 。 对 于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投资 人应 及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对上 述原 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 必须在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9.5 申购 与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1 、本 基金A 、B 、E 三 类基 金份额 首次 申购 和追 加申 购最低 金额 均为 人民 币0.01 元, 各 销 售 机 构 在 符合 上 述 规 定的 前 提 下 , 可根 据 情 况 调高 首 次 申 购 和追 加 申 购 的最 低 金 额 ,具 体 以 销 售 机 构的 规 定 为 准, 投 资 人 需 遵循 销 售 机 构的 相 关 规 定 。本 基 金 不 对单 笔 最 低 赎回 份 额 进 行 限 制,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可 将 其全 部 或 部 分基 金 份 额 赎 回, 基 金 销 售机 构 另 有 规定 的,以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规 定为准 ; 2 、投 资人 当日 分配 的基 金 收益转 为基 金份 额 时 ,不 受最低 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3 、基金管理人可以 设置单 日累计申购金额/ 净申 购 金额 上 限 、 单 个 账 户单 日 累计 申 购 金额/ 净申 购金 额上 限。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有 权 采 取 设 定单 一 投 资 者申 购 金 额 上 限或 基 金 单 日净 申 购 比 例 、拒 绝 大 额 申购 、 暂 停 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 护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具体 请参 见相 关公 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调整 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 的数量限 制。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并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9.6 申购 费用和 赎回 费用 1 、本 基金 在一 般情 况下 不 收取申 购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但是 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 (1) 当基 金持 有的 现金 、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 策性金 融债 券以 及 5 个 交 易日内 到 期的其 他金 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低 于5%且偏 离度 为负 时; (2) 当本 基金 前10 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超 过基 金总 份 额50% ,且本 基金 投资组合 中现 金、国 债 、 中央银行 票据 、政策 性金 融债券以 及 5 个交 易日内 到期的其 他金 融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合 计低 于10% 且 偏离 度为负 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 ,避 免诱发系统性风险, 对当 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申 请赎回基 金份额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的1%以上 的赎 回申 请 ( 超过 基金总 份 额1% 以上 的部 分 ) 征收 1% 的强 制 赎 回 费 用 ,并 将 上 述 赎回 费 用 全 额 计入 基 金 资 产。 基 金 管 理 人与 基 金 托 管人 协 商 确 认上 述做法 无益 于基 金利 益最 大化的 情形 除外 。 2 、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价 格为每 份基 金份 额 1.00 元。 3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采 用“ 金额 申购、 份额 确认 ”的 方式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公 式为 : 申购份 额 = 申 购金 额/1.00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 10 万 元 申购本 基金 ,则 其可 得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申购份 额=100,000.00/1.00 =100,000.00 份 4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本基金的赎回采用“ 份额 赎回、金额确认”的 方式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 份额 时,基金 份 额 对 应 的 未付 收 益 是 否与 赎 回 款 一 并支 付 给 投 资人 , 以 销 售 机构 或 指 定 电子 交 易 平 台的 具体规 定为 准。 (1)如销 售机构 或指 定电子 交易平台 规定 投资人 在赎 回基金份 额时 将按比 例结 转的未 付 收 益 一 并 结 算并 与 赎 回 份额 对 应 的 款 项一 并 支 付 给投 资 人 , 赎 回金 额 包 括 赎回 份 额 对 应的 款项和 未付 收益 两部 分, 具体的 计算 方法 为: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1.00 元﹢ 赎回 份额 对应 的未 付收益 例:某 投资 人持 有本 基金 份额 100,000 份 ,赎 回 50,000 份 ,赎 回份 额对 应的 未付收 益 为1.5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 赎回金 额为 : 赎回金 额=50,000 ×1.00+1.50 =50001.50 元 (2) 如销售机构或指定 电 子交易平台规定投资人在 赎回基金份额时未付收益 不与赎回 份 额 对 应 的 款项 一 并 支 付给 投 资 人 , 未付 收 益 将 结转 为 份 额 后 留存 在 投 资 人的 基 金 账 户。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1.00 元 例:某 投资 人赎 回本 基金 份 额 10,000 份, 则赎 回金 额 =10,000 ×1.00 =10,000 元 5 、申 购份 额的 处理 方式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数 点后2 位 ,小 数点 后2 位 以后 的部 分舍 弃, 舍弃部 分归 入基金 财产 。 6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数 点后2 位 ,小 数点 后2 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由 此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9.7 拒绝 或暂停 申购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 申 请 。 当 前一 估 值 日 基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产 出 现 无 可 参考 的 活 跃 市场 价 格 且 采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 时 , 经与 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 正常停市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 算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或 者 无法办 理申 购业 务。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其他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 、本基 金出现 当日净 收益 或累计未 分配 净收益 小于 零的情形 ,为 保护投 资人 的利益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本 基金 的申购 。 7 、本 基金 每日 累计 申购 金 额/净 申购 金额 达到 基金 管 理人所 设定 的上 限。 8 、单 一账 户每 日累 计申 购 金额/ 净申 购金 额达 到基 金 管理人 所设 定的 上限 。 9 、单 笔申 购金 额达 到基 金 管理人 所设 定的 上限 。 10 、当影子定价确定 的基 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 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正 偏离度绝 对值达 到或 超 过0.5%时。 11 、基金管理人接受 某笔 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 可能 导致单一投资 者 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 比 例达到 或者 超 过50% ,或 者变相 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时 。 12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 第 1 、2、3 、5 、6、10、12 项 暂停申 购情 形之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申 购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根 据有 关 规 定 在指 定 媒 介上 刊登 暂 停 申 购公 告 。 对于 上述 第 7 、8 、9 项 拒 绝 申 购 的情 形 , 基 金管 理 人 将 在 基金 管 理 人 网站 上 公 布 相 关申 购 上 限 设定 。 如 果 投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被 拒 绝 , 被拒 绝 的 申 购 款项 将 退 还 给投 资 人 。 在 暂停 申 购 的 情况 消 除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的 办理 。当 发生 上述 第 11 项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采取 比 例 确 认 等 方 式对 该 投 资 人的 申 购 申 请 进行 限 制 , 基金 管 理 人 有 权拒 绝 该 等 全部 或 者 部 分申 购申请 。 9.8 暂停 赎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支 付 赎 回 款项 。 当 前 一 估值 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现 无 可 参 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且 采 用 估 值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 价 值 存 在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 经 与 基金 托 管 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 正常停市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 算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或 者 无法办 理赎 回业 务。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为公 平对待 不同类 别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单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单个开 放 日申请赎回基金份 额超过 基金总份额 10%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以 采 取 延期 办 理部 分 赎 回 申 请 或者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措施。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6 、当影 子定价 确定的 基金 资产净值 与摊 余成本 法计 算的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负偏 离度绝 对 值连续两 个交 易日超 过 0.5% ,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接受所 有赎 回申请 并终 止基金合 同进 行财产 清算 。 7 、遵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优先原 则, 发生损 害持 有人利益 的情 形时, 可暂 停接受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 8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2 、3 、6、7、8 项 情形 之一 而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接 受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者 延 缓 支 付赎 回 款 项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根 据 有 关规 定 在 指 定媒 介 上 刊 登暂 停 赎 回 公 告 。已 确 认 的 赎回 申 请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足额 支 付 ; 如 暂时 不 能 足 额支 付 , 应 将可 支 付 部 分 按单 个 账 户申 请量 占 申 请 总量 的 比 例分 配给 赎 回 申 请人 , 未 支付 部分 可 延 期 支付 。 若出现 上述 第 4 、5 项 所述 情形,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处 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申 请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将 当 日 可 能未 获 受 理 部 分予 以 撤 销 。在 暂 停 赎 回 的情 况 消 除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公 告。 9.9 巨额 赎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 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 全额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会 对 基 金 资产 净 值 造 成 较大 波 动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的 前 提 下 ,可 对 其 余 赎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日 的 赎 回 申请 , 应 当 按 单个 账 户 赎 回申 请 量 占 赎 回申 请 总 量 的比 例 , 确 定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 赎 回 部 分, 投 资 人 在提 交 赎 回 申 请时 可 以 选 择延 期 赎 回 或取 消 赎 回 。 选 择延 期 赎 回 的, 将 自 动 转 入下 一 个 开 放日 继 续 赎 回 ,直 到 全 部 赎回 为 止 ; 选择 取 消 赎 回 的 ,当 日 未 获 受理 的 部 分 赎 回申 请 将 被 撤销 。 延 期 的 赎回 申 请 与 下一 开 放 日 赎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无 优 先 权, 以 此 类 推 ,直 到 全 部 赎回 为 止 。 如 投资 人 在 提 交赎 回 申 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基金总份额 50% 以 上的 赎回 申 请 情 形下,基金管理人 可以延 期办理赎回申请。 如基金 管理人对于其超过 基金总 份额 50% 以上 部 分 的 赎 回 申请 实 施 延 期办 理 , 延 期 的赎 回 申 请 与下 一 开 放 日 赎回 申 请 一 并处 理 , 无 优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放 日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 为 基础 计 算 赎 回金 额 , 以 此 类推 , 直 到 全部 赎 回 为 止; 如基金管理人只接 受其基 金总份额 50%部 分 作 为 当日 有 效 赎 回 申 请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前述“ (1) 全额 赎回 ”或 “ (2) 部分 延期 赎回 ”的 约定方 式对 该部 分有 效赎 回申请 与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赎 回 申请 一 并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在 申 请 赎回 时 可 事 先选 择 将 当 日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分 予 以 撤 销; 延 期 部 分 如选 择 取 消 赎回 的 , 当 日 未获 受 理 的 部分 赎 回 申 请将 被 撤 销 。 如 投资 人 在 提 交赎 回 申 请 时 未作 明 确 选 择, 投 资 人 未 能赎 回 部 分 作自 动 延 期 赎回 处理。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受 基 金 的 赎回 申 请 ; 已 经接 受 的 赎 回申 请 可 以 延 缓支 付 赎 回 款项 , 但 不 得超 过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 指定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 并 延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者 招募 说 明 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包 括但 不限于 短信 、电 子邮 件或 由基金 销售 机构 通知 等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 时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公告 。 9.10 暂 停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在规 定 期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放 日 在 指 定媒 介 上 刊 登 重新 开 放 申 购或 赎 回 的 公 告; 也 可 以 根据 实 际 情 况在 暂停公 告中 明确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届时 不再另 行发 布重 新开 放的 公告。 9.11 基 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已 于 2016 年 12 月 02 日起 开通 本基 金的 转换业 务, 具体 内容 详 见 2016 年 11 月30 日发 布的 《 南方 天 天利货 币市 场基 金开 放日 常申购 、赎 回、 转换 及定 投业务 的公 告》 和其他 有关 本基 金转 换业 务公告 。 9.12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 指基 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 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 而产生的 非 交 易 过 户以 及 登 记机 构认 可 、 符 合法 律 法 规的 其他 非 交 易 过户 。 无 论在 上述 何 种 情 况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 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 死亡,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 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 捐赠指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将 其 合 法 持有 的 基 金 份 额捐 赠 给 福 利性 质 的 基 金 会或 社 会 团 体; 司 法 强 制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构 依 据 生 效司 法 文 书 将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强 制 划转 给 其 他 自然 人 、 法 人 或 其他 组 织 。 办理 非 交 易 过 户必 须 提 供 基金 登 记 机 构 要求 提 供 的 相关 资 料 , 对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交 易 过 户 申请 按 基 金 登 记机 构 的 规 定办 理 , 并 按 基金 登 记 机 构规 定 的 标 准收 费。 9.13 基 金的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 理已 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 销售 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 金销 售 机 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9.14 定 投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 资人 办理定投计划,具体 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 定。 投资人在 办 理 定 投 计 划时 可 自 行 约定 每 期 扣 款 金额 , 每 期 扣款 金 额 必 须 不低 于 基 金 管理 人 在 相 关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所规定 的定 投计 划最 低申 购金额 。 基金管 理人 已 于 2016 年 12 月 02 日起 开通 本基 金的 定投业 务, 具体 内容 详 见 2016 年 11 月30 日发 布的 《 南方 天 天利货 币市 场基 金开 放日 常申购 、赎 回、 转换 及定 投业务 的公 告》 和其他 有关 本基 金定 投业 务公告 。 9.15 基 金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 国家 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 基金 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 认 可 、 符 合 法律 法 规 的 其他 情 况 下 的 冻结 与 解 冻 。基 金 份 额 的 冻结 手 续 、 冻结 方 式 按 照登 记 机 构 的 相 关规 定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被 冻结 的 , 被 冻结 部 分 产 生 的权 益 按 照 我国 法 律 法 规、 监管规 章及 国家 有权 机关 的要求 以及 登记 机构 业务 规定来 处理 。 9.16 基 金份额 的转 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 件具 备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 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通 过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易 场 所 或 者其 他 方 式 进 行份 额 转 让 的申 请 并 由 登 记机 构 办 理 基金 份 额 的 过户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登 记 。 基 金 管理 人 拟 受 理基 金 份 额 转 让业 务 的 , 将提 前 公 告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应 根 据 基金 管理人 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 10 基金的投资 10.1 投 资目标 在控制 投资 组合 风险 ,保 持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力争 为投资 人提 供稳 定的 收益 。 10.2 投 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 规及 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 金融 工具,包括现金、期 限在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 存款 、债 券回购、 中央 银行票 据、 同业存单 ,剩 余期限 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 的债 券、 非金 融企 业债务 融资 工具 、资 产支 持证券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人 民银 行 认可的 其他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货 币市 场工 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10.3 投 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积极管 理型 的投资策略,在控制 利率 风险、尽量降低基金 净值 波动风险 并满足 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提高基 金收 益。 1 、利 率策 略 本基金将首先采用“ 自上 而下”的研究方法, 综合 研究主要经济变量指 标、 分析宏观 经 济 情 况 ,建 立 经 济前 景的 情 景 模 拟, 进 而 判断 财政 政 策 、 货币 政 策 等宏 观经 济 政 策 取向 。 同 时 , 本 基 金还 将 分 析 金融 市 场 资 金 供求 状 况 变 化趋 势 , 对 影 响资 金 面 的 因素 进 行 详 细分 析与预 判 , 建立 资金 面的 场景模 拟。 在宏观分析与流动 性分析 的基础上,结合历 史与经 验数据,确定当前 资金的 时间价值、 通 货 膨 胀 补 偿、 流 动 性 溢价 等 要 素 , 得到 当 前 宏 观与 流 动 性 条 件下 的 均 衡 收益 率 曲 线 。区 分 当 前 利 率 债收 益 率 曲 线期 限 利 差 、 曲率 与 券 间 利差 所 面 临 的 历史 分 位 , 然后 通 过 市 场收 益 率 曲 线 与 均衡 收 益 率 曲线 的 对 比 , 判断 收 益 率 曲线 参 数 变 动 的程 度 和 概 率, 确 定 组 合的 平均剩 余期 限, 并据 此动 态调整 投资 组合 。 2 、骑 乘策 略 当市场利率期限结构 向上 倾斜并且相对较陡时 ,投 资并持有债券一段时 间, 随着时间 推 移 , 债 券剩 余 年 限减 少, 市 场 同 样年 限 的 债券 收益 率 较 低 ,这 时 将 债券 按市 场 价 格 出售 , 投 资 人 除 了 获得 债 券 利 息以 外 , 还 可 以获 得 资 本 利得 。 在 多 数 情况 下 , 这 样的 骑 乘 操 作策 略可以 获得 比持 有到 期更 高的收 益。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3 、放 大策 略 放大策略即以组合现 有债 券为基础,利用买断 式回 购、质押式回购等方 式融 入资金, 并 购 买 剩 余 年限 相 对 较 长的 债 券 , 以 期获 取 超 额 收益 的 操 作 方 式。 在 回 购 利率 过 高 、 流动 性不足 、或 者市 场状 况不 宜采用 放大 策略 等情 况下 ,本基 金将 适时 降低 杠杆 投资比 例。 4 、信 用债 投资 策略 (1)信用 风险控 制。 本基金 拟投资的 每支 信用债 券必 需经过南 方基 金债券 信用 评级系 统 进 行 内 部 评 级, 符 合 基 金所 对 应 的 内 部评 级 规 定 的方 可 进 行 投 资, 以 事 前 防范 和 控 制 信用 风险。 (2)信用 利差策 略。 信用产 品相对国 债、 政策性 金融 债等利率 产品 的信用 利差 是获取 较 高 投 资 收 益 的来 源 。 首 先, 伴 随 经 济 周期 的 波 动 ,在 经 济 周 期 上行 或 下 行 阶段 , 信 用 利差 通 常 会 缩 小 或扩 大 , 利 差的 变 动 会 带 来趋 势 性 的 信用 产 品 投 资 机会 。 同 时 ,研 究 不 同 行业 在 经 济 周 期 和政 策 变 动 中所 受 的 影 响 ,以 确 定 不 同行 业 总 体 信 用风 险 和 利 差水 平 的 变 动情 况 , 投 资 具 有积 极 因 素 的行 业 , 规 避 具有 潜 在 风 险的 行 业 。 其 次, 信 用 产 品发 行 人 资 信水 平 和 评 级 调 整的 变 化 会 使产 品 的 信 用 利差 扩 大 或 缩小 , 本 基 金 将充 分 发 挥 内部 评 级 在 定价 方 面 的 作 用 ,选 择 评 级 有上 调 可 能 的 信用 债 , 以 获取 因 利 差 下 降带 来 的 价 差收 益 。 第 三, 对 信 用 利 差期 限 结 构进 行研 究 , 分 析各 期 限 信用 债利 差 水 平 相对 历 史 平均 水平 所 处 的 位置 , 以 及 不 同 期 限之 间 利 差 的相 对 水 平 , 发现 更 具 投 资价 值 的 期 限 进行 投 资 ; 第四 , 研 究 分析 相 同 期 限 但 不同 信 用 评 级债 券 的 相 对 利差 水 平 , 发现 偏 离 均 值 较多 、 相 对 利差 有 收 窄 可能 的债券 。 (3)类属 选择策 略。 国内信 用产品目 前正 经历着 快速 发展阶段 ,不 同审批 机构 批准发 行 的 信 用 产 品 在定 价 、 产 品价 格 特 性 、 信用 风 险 方 面具 有 一 定 差 别, 本 基 金 将考 虑 产 品 定价 的 合 理 性 、 产品 主 要 投 资人 的 需 求 特 征、 不 同 类 属产 品 的 持 有 收益 和 价 差 收益 特 点 和 实际 信用风 险状 况, 进行 信用 债券的 类属 选择 。 5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关 键在 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 未来 现金流的分析,本基 金将 在国内资 产 证 券 化 产 品具 体 政 策 框架 下 , 采 用 基本 面 分 析 和数 量 化 模 型 相结 合 , 对 个券 进 行 风 险分 析 和 价 值 评 估后 进 行 投 资。 本 基 金 将 严格 控 制 资 产支 持 证 券 的 总体 投 资 规 模并 进 行 分 散投 资,以 降低 流动 性风 险。 6 、其 他金 融工 具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 银行承 兑汇票、商业承兑 汇票等 商业票据以及各种 衍生产 品的动向, 一 旦 监 管 机构 允 许 基金 参与 此 类 金 融工 具 的 投资 ,本 基 金 将 在届 时 相 应法 律法 规 的 框 架内 , 根 据 对 该 金 融工 具 的 研 究, 制 定 符 合 本基 金 投 资 目标 的 投 资 策 略, 在 充 分 考虑 该 投 资 品种 风险和 收益 特征 的前 提下 ,谨慎 投资 。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10.4 投 资限制 (一)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下金 融工 具: (1) 股票 、权 证; (2)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 债券; (3) 信用 等级 在 AA+ 级 以 下的债 券与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资 工具 ; (4 ) 以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为 基 准 利 率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 已 进 入 最 后 一 个 利 率 调 整 期 的除 外; (5)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不得 超 过 120 天,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不得 超过 240 天; (2)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3)同 一机构 发行的 债券 、非金融 企业 债务融 资工 具及其作 为原 始权益 人的 资产支 持 证券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 过 10% , 国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政 策性 金 融 债 券 除 外; (4)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 连 续 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回 20% 以上 或者 连续 5 个交 易日 累计赎 回30% 以上 的情 形外 ,本 基金债 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不得超 过 20% ; (5)本 基金投 资于具 有基 金托管资 格的 同一商 业银 行的存款 、同 业存单 ,合 计不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20% ;投 资 于 不 具 有 基 金托 管 资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的 存 款、 同 业 存 单 , 合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6)本 基金投 资于有 固定 期限银行 存款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但如 果 基金投 资有 存款 期限 ,但 协议中 约定 可以 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不 受该 比例 限制; (7)现 金、国 债、中 央银 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占基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得 低 于5% ;其 中, 现金 不包 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和应收 申购 款等 ; (8) 现金 、国 债、 中央 银 行票据 、政 策性 金融 债券 以及 5 个 交易 日内 到期 的 其他金 融 工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 低 于10% ; (9)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受限 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基 金 规 模变 动 等 基 金 管理 人 之 外 的因 素 致 使 基 金不 符 合 该 比例 限 制 的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10 ) 本 基金 投资 的债 券与 非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须具有 评 级 资质 的资 信评 级机构 进 行 持 续 信 用 评级 , 信 用 评级 主 要 参 照 最近 一 个 会 计年 度 的 主 体 信用 评 级 , 如果 对 发 行 人同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时 有 两 家 以 上境 内 机 构 评级 的 , 应 采 用孰 低 原 则 确定 其 评 级 , 并结 合 基 金 管理 人 内 部 信用 评级进 行独 立判 断与 认定 ; (11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的 10% ;本 基金 持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全 部基 金 投 资 于 同一 原 始 权 益人 的 各 类 资 产支 持 证 券 ,不 得 超 过 其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1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4) 本基 金根 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集 中度 情况 ,投 资组合 应符 合下 列规 定: 1 ) 当本 基金 前10 名份 额 持有人 的持 有份 额合 计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的20% 时, 本基金 投资 组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不得 超过 90 天, 平均 剩余 存续 期不得 超过 180 天; 投资 组合中 现金 、 国债、中 央银 行票据 、政 策性金融 债券 以及 5 个交 易日内到 期的 其他金 融工 具占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低 于20%; 2 ) 当本 基金 前10 名份 额 持有人 的持 有份 额合 计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的50% 时, 本基金 投资 组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不得 超过 60 天, 平均 剩余 存续 期不得 超过 120 天; 投资 组合中 现金 、 国债、中 央银 行票据 、政 策性金融 债券 以及 5 个交 易日内到 期的 其他金 融工 具占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低 于30%; (15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货 币市 场基 金投 资于 同一商 业银 行的 银行 存款 及其发 行 的同业 存单 与债 券, 不得 超过该 商业 银行 最近 一个 季度末 净资 产 的10% ; (16 ) 本 基金 投资 于主 体信 用评级 低 于 AAA 的机 构发 行的金 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过 10% , 其中 单 一 机 构 发 行 的金 融 工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比 例合 计 不 得 超 过 2% ; 前 述 金 融工 具 包 括 债券 、 非 金 融 企业 债 务 融 资工 具 、 银 行 存款 、 同 业 存单 、 相 关 机构 作为原 始权 益人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品种 ; (17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除上述第 (1) 、(7 )、 (9 )、 (12) 、(17 )项 另有约定 外, 因市场 波动 、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管 理 人 之 外的 因 素 致 使 基金 投 资 比 例不 符 合 上 述 规定 投 资 比 例的 , 基 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 的,从 其规 定。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在 上 述 期 间内 , 本 基 金 的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 略 应 当符 合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 评级低于 AA+ 的 商 业 银行的 银 行 存 款 与 同 业 存 单 的, 应 当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事 会 审 议 批准 , 相 关 交 易应 当 事 先 征得 基 金 托 管 人的 同 意 , 并作 为 重 大 事项 履行信 息披 露程 序。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 政策 等对本基金合同约定 投资 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 更的 ,本基金 可 相 应 调 整 投资 比 例 限 制规 定 。 法 律 法规 或 监 管 部门 取 消 上 述 限制 , 如 适 用于 本 基 金 ,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 受上 述限 制。 (三)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 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系 的 公 司 发行 的 证 券 或 者承 销 期 内 承销 的 证 券 , 或者 从 事 其 他重 大 关 联 交易 的 , 应 当 符 合基 金 的 投 资目 标 和 投 资 策略 , 遵 循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优 先 的原 则 , 防 范利 益 冲 突 , 建 立健 全 内 部 审批 机 制 和 评 估机 制 , 按 照市 场 公 平 合 理价 格 执 行 。相 关 交 易 必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托 管 人 的 同意 , 并 按 法 律法 规 予 以 披露 。 重 大 关 联交 易 应 提 交基 金 管 理 人董 事 会 审 议 , 并经 过 三 分 之二 以 上 的 独 立董 事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董事 会 应 至 少每 半 年 对 关联 交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 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 制。 10.5 投 资决策 依据 和决 策程 序 1 、决 策依 据 (1 )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 依 法 决 策 是 本 基 金 进 行 投 资 的 前 提;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2)宏 观经济 发展态 势、 微观经济 运行 环境和 证券 市场走势 。这 是本基 金投 资决策 的 基础; (3)投 资对象 收益和 风险 的配比关 系。 在充分 权衡 投资对象 的收 益和风 险的 前提下 做 出投资 决策 ,是 本基 金维 护投资 者利 益的 重要 保障 。 2 、决 策程 序 (1)决 定主要 投资原 则: 投资决策 委员 会决定 基金 的主要投 资原 则,并 对基 金投资 组 合的资 产配 置比 例等 提出 指导性 意见 。 (2)提 出投资 建议: 固定 收益部研 究员 以内外 部研 究报告以 及其 他信息 来源 作为参考 , 对 利 率 市 场 、信 用 市 场 进行 研 究 , 提 出债 券 市 场 运行 趋 势 的 分 析观 点 , 在 重点 关 注 的 投资 产 品 范 围 内 根据 自 己 的 研究 选 出 有 投 资价 值 的 各 类债 券 向 基 金 经理 做 出 投 资建 议 。 研 究员 根据基 金经 理提 出的 要求 对各类 投资 品种 进行 研究 并提出 投资 建议 。 (3)制 定投资 决策: 基金 经理在遵 守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制定的 投资 原则前 提下 ,根据 研 究员提 供的 投资 建议 以及 自己的 分析 判断 ,做 出具 体的投 资决 策。 (4)进 行风险 评估: 风险 管理部门 对公 司旗下 基金 投资组合 的风 险进行 监测 和评估 , 并出具 风险 监控 报告 。 (5)评 估和调 整决策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有权根 据环 境的变化 和实 际的需 要调 整决策 的 程序。 10.6 投 资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 计算方 法 1 、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资 产包括 现金 , 期限 在1 年 以内 (含1 年 ) 的 银行 存款 、 债 券回 购、 中央银 行票 据、 同业 存单 ,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 以内 (含 397 天 ) 的 债券、 非 金融企 业债 务融 资工具 、 资产 支持证 券 ,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 中 国人 民银行 认可 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货币 市场工 具。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2、各 类资 产和 负债 剩余 期 限和剩 余存 续期 限的 确定 (1) 银行 活期 存款 、清 算 备付金 、交 易保 证金 的剩 余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 限 为0 天; 证券 清 算款的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限 以计 算日 至交 收日 的剩余 交易 日天 数计 算; (2) 回购 (包 括正 回购 和 逆回购 )的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回 购协议 到期 日 的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买 断 式回购 产生 的待 回购 债券 的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 限为该 基础 债 券的剩 余期 限 , 待 返售 债券 的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 限以计 算日 至回 购协 议到 期日的 实际 剩 余天数 计算 ; (3) 银行 定期 存款 、同 业 存单的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协 议到 期日的 实际 剩 余天数 计算 ; 有存款 期限 , 根 据协 议可 提前支 取且 没有利 息损 失的 银行 存款 , 剩 余期 限和 剩 余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协 议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银 行通 知存 款的 剩余 期限和 剩余 存 续期限 以存 款协 议中 约定 的通知 期计 算; (4) 中央 银行 票据 的剩 余 期限和 剩余 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至 中央 银行 票据 到期 日的实 际剩 余 天 数计 算; (5) 组合 中债 券的 剩余 期 限和剩 余存 续期 限是 指计 算日至 债券 到期 日为 止所 剩余的 天数 , 以下情 况除 外: 允许投 资的 可变 利率 或浮 动利率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日 至下 一个 利率 调整 日的实 际剩 余 天数计 算。 允许投 资的 可变 利率 或浮 动利率 债券 的剩 余存 续期 限以计 算日 至债 券到 期日 的实际 剩余 天 数计算 。 (6) 对 其它 金融 工具, 本 基金管 理人 将基 于审 慎原 则, 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的 规定 、 或参照 行业 公认 的方 法计 算其剩 余期 限和 剩余 存续 期限。 平均剩 余期 限和 剩余 存续 期限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至整 数位, 小数 点后 四舍 五入。 如法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对剩 余期 限和 剩余存 续期 限计 算方 法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10.7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同期中 国人 民银 行公 布的 七天通 知存 款利 率( 税后 )。 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 、投 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 ,本 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 知存 款税后利 率作为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 生变 化,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 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 比较基准 推 出 , 或 者 是市 场 上 出 现更 加 适 合 用 于本 基 金 业 绩基 准 时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 本 基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和投 资 策 略 ,依 据 维 护 投 资人 合 法 权 益的 原 则 , 经 与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一 致 并按 照 监 管 部 门 要求 履 行 适 当程 序 后 , 调 整或 变 更 本 基金 的 业 绩 比 较基 准 并 及 时在 指 定 媒 体上 公告, 而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0.8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 金, 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 期收 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 合型基金 和债券 型基 金。 10.9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 使权利 的处 理原则 及方 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利,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人 的利益 ; 2.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3.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 自身 、雇员、授权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何 不当利 益。 10.10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 及董 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 料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 述或重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 金合 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 财务指标、净值表现 和投 资组合报 告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基金管理 人承 诺以诚 实信 用、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 盈利。 基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资者在 做出 投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8 年3 月31 日( 未经审 计) 。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1.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63,687,172,146.60 66.68 其中: 债券


63,687,172,146.60 66.68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999,552,299.33 1.05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0,323,578,228.08 31.75 4 其他资 产


502,445,601.52 0.53 5 合计


95,512,748,275.53 100.00 1.2 报 告期 债券回 购融 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3.35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2,604,753,372.85 2.81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债 券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的 说明


注:在 本报 告期 内本 货币 市场基 金债 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额 未超 过资 产净 值 的20 %。 1.3 基 金投 资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


1.3.1 投 资组 合平均 剩余 期限基 本情 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86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87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56 报 告期 内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超过 120 天 情况 说明


注: 本报告期 内本货 币市场 基金投资 组合平 均剩余 期限 未超过 120 天。 1.3.2 报 告期 末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分布 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


1


30 天 以内


17.96 2.81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 债


- - 2


30 天 (含 ) —60 天


14.20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 债


- - 3


60 天 (含 ) —90 天


40.14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 债


- - 4


90 天 (含 ) —120 天


7.77 -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 债


- - 5


120 天 (含 ) —397 天( 含 )


22.42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 债


- - 合计


102.49 2.81 1.4 报 告期 内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存 续期超 过 240 天情 况说 明


注:本 报告 期内 本货 币市 场 基金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存 续期未 超 过 240 天。 1.5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29,921,192.10 0.03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4,972,103,933.21 5.36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4,972,103,933.21 5.36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同业存 单


58,685,147,021.29 63.30 8


其他


- - 9


合计


63,687,172,146.60 68.70 10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 的浮动 利率 债券


- - 1.6 报 告期 末按摊 余成 本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 十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11715421 17 民 生银 行CD421 30,000,000 2,980,305,779.31 3.21 2 111818080 18 华 夏银 行CD080 21,000,000 2,054,850,088.47 2.22 3 111810130 18 兴 业银 行CD130 16,000,000 1,583,904,611.00 1.71 4 111709453 17 浦 发银 行CD453 15,000,000 1,489,799,272.02 1.61 5 111806063 18 交 通银 行CD063 15,000,000 1,486,920,236.86 1.60 6 111809030 18 浦 发银 行CD030 12,000,000 1,196,003,393.45 1.29 7 111818039 18 华 夏银 行CD039 11,800,000 1,175,299,186.29 1.27 8 170207 17 国开 07 11,400,000 1,138,849,134.71 1.23 9 111806032 18 交 通银 行CD032 10,000,000 996,802,501.53 1.08 10 111810055 18 兴 业银 行CD055 10,000,000 995,955,060.34 1.07 1.7 “ 影子 定价” 与“ 摊余成 本法 ”确定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 含)-0.5% 间的 次数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0990%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111%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0319%


报 告期 内负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 0.25% 情况 说明


注:本 报告 期内 本货 币市 场基金 负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未达 到 0.25% 。 报 告期 内正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 0.5% 情况说明


注:本 报告 期内 本货 币市 场基金 正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未达 到 0.5% 。 1.8 报 告期 末按摊 余成 本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 投 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1.9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9.1 基 金计 价方法 说明


本基金 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 计价 , 即 计价 对象 以买 入成本 列示 , 按 票面 利率 或商定 利率 并考 虑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 折价 ,在其 剩余 期限 内平 均摊 销,每 日计 提收 益。


1.9.2 声 明本 基金投 资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本期是 否出 现被监 管部 门立案 调 查, 或在报 告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形 。如 是,还 应对 相 关 证券 的投资 决策 程序做 出说 明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在 报告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1.9.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 人民 币元 )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254,879,610.42 4


应收申 购款


247,565,991.10 5


其他应 收款


- 6 其他


- 7 合计


502,445,601.52 10.11 基金业 绩 基金管理 人依 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其 未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南方天天利货币 A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阶段 净值收益 率① 净值收益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10.20-2016.12.31 0.5803% 0.0022% 0.2704% 0.0000% 0.3099% 0.0022% 2017.1.1-2017.12.31 4.2284% 0.0014% 1.3781% 0.0000% 2.8503% 0.0014% 2018.1.1-2018.3.31 1.0978% 0.0002% 0.3381% 0.0000% 0.7597% 0.0002%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5.9841% 0.0019% 1.9997% 0.0000% 3.9844% 0.0019% 注:本基金收益分配为按日结转份额。 南方天天利货币 B 阶段 净值收益 率① 净值收益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10.20-2016.12.31 0.6276% 0.0022% 0.2704% 0.0000% 0.3572% 0.0022% 2017.1.1-2017.12.31 4.4770% 0.0014% 1.3781% 0.0000% 3.0989% 0.0014% 2018.1.1-2018.3.31 1.1569% 0.0002% 0.3381% 0.0000% 0.8188% 0.0002%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6.3490% 0.0019% 1.9997% 0.0000% 4.3493% 0.0019% 注: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为按 日结转 份额 。 南方天天利货币 E 阶段 净值收益 净值收益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①-③ ②-④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率① 率标准差 ② 基准收益 率③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2017.9.13-2017.12.31 1.3192% 0.0012% 0.4096% 0.0000% 0.9096% 0.0012% 2018.1.1-2018.3.31 1.1348% 0.0002% 0.3381% 0.0000% 0.7967% 0.0002%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2.4690% 0.0004% 0.7490% 0.0000% 1.7200% 0.0004% 注: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为按 日结转 份额 。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 11 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 买的 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 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 申购基金 款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总 和。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 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为 本基 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账 户以及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专 用 账 户 。开 立 的 基 金 专用 账 户 与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销 售 机构 和基金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基 金登 记 机 构 和基 金 销 售 机 构以 其 自 有 的财 产 承 担 其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其 债 权 人不 得 对 本 基 金财 产 行 使 请求 冻 结 、 扣 押或 其 他 权 利。 除 依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处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因依法解散、被依法 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 因进行清 算 的 , 基 金 财产 不 属 于 其清 算 财 产 。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运 作 基 金 财产 所 产 生 的债 权 , 不 得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生 的 债 务 相互 抵 销 ;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运 作 不 同 基 金的 基 金 财 产所 产 生 的 债权 债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非因 基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 12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估 值方 法 1 、本基 金估值 采用“ 摊余 成本法” ,即 计价对 象以 买入成本 列示 ,按照 票面 利率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其 买 入 时 的溢 价 与 折 价 ,在 剩 余 存 续期 内 按 照 实 际利 率 法 摊 销, 每 日 计 提损 益。本 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上 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市 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2 、为了 避免采 用“摊 余成 本法”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按市 场利 率和交 易市 价计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发 生 重 大 偏离 , 从 而 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利 益 产 生稀 释 和 不 公平 的 结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一 估 值 日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对 基 金 持有 的 估 值 对 象进 行 重 新 评估 , 即 “ 影子 定 价 ” 。 当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资 产 净 值 与“ 影 子 定 价 ”确 定 的 基 金资 产 净 值 负偏 离达到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5 个 交易 日内 将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调 整到0.25% 以内 ,当 正偏离 绝对 值达 到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 停接 受申购 并 在 5 个交 易日 内 将正偏 离度 绝 对值调 整到 0.5% 以内 。当 负偏离 度绝 对值 达到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使用 风险准 备金 或 者固有资 金弥 补潜在 资产 损失,将 负偏 离度绝 对值 控制在 0.5% 以内。 当负偏 离度绝对 值连 续两个交 易日 超过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采 用公 允价值估 值方 法对持 有投 资组合的 账面 价值进 行调 整, 或者 采取 暂停接 受所 有赎 回申 请并 终止基 金合 同进 行财 产清 算等措 施。 3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自 律规 则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如有 新 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时 , 应 立即 通 知 对 方, 共 同 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资产净值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及 7 日年 化 收 益 率 计 算和 基 金 会 计核 算 的 义 务 由基 金 管 理 人承 担 。 本 基 金的 基 金 会 计责 任 方 由 基金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管 理 人 担 任, 因 此 ,就 与本 基 金 有 关的 会 计 问题 ,如 经 相 关 各方 在 平 等基 础上 充 分 讨 论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致 的 意 见 ,按 照 基 金 管 理人 对 基 金 资产 净 值 、 各 类基 金 份 额 的每 万 份 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及7 日 年化 收益 率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 值程 序 1 、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 是按照相 关法 规计算 的每 万份基金 份额 的日已 实现 收益, 精 确到小 数点 后第4 位 ,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本基金 的收 益分 配是 按日 结转份 额的 ,7 日年化 收益 率是 以最 近 7 日(含 节假 日)收 益所 折算 的年收 益率 ,精 确 到 0.001% ,百 分号 内 小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估 值 时 除 外。 基 金 管 理 人每 个 工 作 日对 基 金 资 产 估值 后 , 将 估值 结 果 发 送基 金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 资产 的计 价导致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小 数点 后4 位或7 日年 化收益 率百 分 号内小 数点 后3 位以 内发 生差错 时, 视为 估值 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 果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或 销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的 过 错 造 成估 值 错 误 , 导致 其 他 当 事人 遭 受 损 失 的, 过 错 的 责任 人 应 当 对由 于 该 估 值 错误 遭 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 损方 ”) 的 直接损 失 按 下 述“ 估 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 ”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 类型 包括但不限于:资料 申报 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 错 、 系 统 故 障差 错 、 下 达指 令 差 错 等 。对 于 因 技 术原 因 引 起 的 差错 , 若 系 同行 业 现 有 技术 水平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不能 克服 ,则 属不 可抗 力,按 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 成投 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 或被 错误处理或 造 成 其 他差 错,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差 错 的 当 事人 不 对 其 他 当事 人 承 担 赔偿 责 任 , 但 因该 差 错 取 得不 当 得 利 的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 尚未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时 ,估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因 更 正 估值 错 误 发 生 的费 用 由 估 值错 误 责 任 方 承担 ; 由 于 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产 生 的 估 值错 误 , 给 当 事人 造 成 损 失的 , 由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 对直 接 损 失 承担 赔 偿 责 任 ; 若估 值 错 误 责任 方 已 经 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 义 务 的当 事 人 有 足够 的 时 间 进行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则 其 应 当承 担 相 应 赔 偿责 任 。 估 值错 误 责 任 方 应对 更 正 的 情况 向 有 关 当事 人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得 到更 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估 值 错 误 负责 。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 不返 还 或 不 全部 返 还 不 当得 利 造 成 其 他当 事 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 损方 ”) , 则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应 赔 偿受 损方 的 损 失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偿 金 额 的 范围 内 对 获 得 不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享 有 要 求交 付 不 当 得利 的 权 利 ;如 果获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已 经 将 此 部 分不 当 得 利 返还 给 受 损 方 ,则 受 损 方 应当 将 其 已 经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上 已 经 获 得的 不 当 得 利 返还 的 总 和 超过 其 实 际 损 失的 差 额 部 分支 付 给 估 值错 误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 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 法如下 : (1)基 金估值 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采 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处理 。如果 行业 有通行 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3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 时 , 经 与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 一 致 的 ,基 金 应 当 暂停 估值;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 披露的 基金 资产净值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 收 益 率 由 基金 管 理 人 负责 计 算 , 基 金托 管 人 负 责进 行 复 核 。 基金 管 理 人 应于 每 个 工 作日 交易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各类基 金份 额的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 收 益 率 并 发 送给 基 金 托 管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复 核 确 认后 发 送 给 基 金管 理 人 , 由基 金 管 理 人予 以公布 。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3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登 记公 司及存 款 银行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或 国 家 会 计 政策 变 更 、市 场规 则 变 更 等,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虽 然 已经 采取 必 要 、 适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行 检 查 , 但未 能 发 现 错 误的 , 由 此 造成 的 基 金 资 产估 值 错 误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除 赔 偿 责 任。 但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当 积 极采 取 必 要 的措 施 减 轻 或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 13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损 益后 的余 额。 二、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 原则 : 1 、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内的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红利再 投资 ,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3 、“每 日分配 、按日 支付 ”。本基 金根 据每日 基金 收益情况 ,以 每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 益 为 基 准 , 为投 资 人 每 日计 算 当 日 收 益并 分 配 , 且每 日 进 行 支 付。 投 资 人 当日 收 益 分 配的 计算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2 位 ,小数 点后 第3 位按 去尾 原则处 理; 4 、本基 金根据 每日收 益情 况,将当 日收 益全部 分配 ,若当日 已实 现收益 大于 零时, 为 投 资 人 记 正 收益 ; 若 当 日已 实 现 收 益 小于 零 时 , 为投 资 人 记 负 收益 ; 若 当 日已 实 现 收 益等 于零时 ,当 日投 资人 不记 收益; 5 、本基金每日进行 收益计 算并分配时,收益 支付方 式只采用红利再投 资( 即 红利 转 基 金份额) 方式, 投资 人可通 过赎回 基金份 额获得 现金 收益; 若投资 人在当 日累 计收益 支付时 , 若 当 日 净 收 益大 于 零 , 则增 加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基 金份 额 ; 若 当 日净 收 益 等 于零 时 , 则 保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基 金 份 额不 变 ; 基 金 管理 人 将 采 取必 要 措 施 尽 量避 免 基 金 净收 益 小 于 零, 若当日 基金 净收 益小 于零 时,缩 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份 额; 6 、当日 申购的 基金份 额自 下一个工 作日 起,享 有基 金的收益 分配 权益; 当日 赎回的 基 金份额 自下 一个 工作 日起 ,不享 有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权益; 7 、在不 违反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同的 约定 以及对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基金 管 理 人 可调 整 基 金 收 益的 分 配 原 则和 支 付 方 式 ,不 需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8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三、收 益分 配方 案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 四、收 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 序 本基金 每日 进行 收益 分配 。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 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 将在每个工作日的 次日, 通过网站、 基 金 份 额 销 售网 点 以 及 其他 媒 介 , 披 露工 作 日 的 各类 基 金 份 额 的每 万 份 基 金已 实 现 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若遇法定节假日,应 于节 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 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 各类 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节假日 最后 一日 的 7 日 年化收益 率, 以及节 假日 后首个工 作日 的各类基 金份 额的每 万份 基金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 。经 中国证 监会 同意,可 以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本基金 每日 例行 对当 天实 现的收 益进 行支 付, 每日 例行的 收益 支付 不再 另行 公告。 五、本基 金各 类基金 份额 每万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及 7 日年化 收益 率的计 算见 本基金 合 同第十 八部 分。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 14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 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销 售服 务费 ;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费和 仲裁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银 行账户 维护 费用 ;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15%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 管理 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 托管 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 支取。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3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年 销售服 务费 率均 为 0.25% 本基 金B 类 基金 份额 的年 销售服 务费 率均 为 0.01% 本基 金E 类 基金 份额 的年 销售服 务费 率 为 0.10% 基金份 额的 销售 服务 费计 提的计 算公 式具 体如 下: H =E× 年销 售 服 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每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 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 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 基金 销售服 务费 划付指令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 工作日内 从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性 支 付 给 登记 机 构 , 由 登记 机 构 代 付给 销 售 机 构 。若 遇 法 定 节假 日 、 休 息日 或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的 ,支 付日 期顺 延至 最近可 支付 日支 付。 上述“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中第 4 -10 项费 用”, 根据有关 法规 及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 15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 16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披 露内容 、 披 露方 式、 登载 媒介、 报备 方式 等规定 发生 变化 时, 本基 金从其 最新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基 金投 资 人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1 、 《基 金合同 》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人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 人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并登 载在 其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说明 。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将 《 基金 合 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其 网 站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公告 1 、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在开 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将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日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 的已实现收 益/ 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总额 × 10000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 其中,Ri 为 最近 第 i 个 自 然日( 包 括计 算当 日) 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采 用四舍 五入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第 4 位, 7 日年 化收 益率 采用四 舍 五入保 留至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 第 3 位。 如 果基 金成 立不足 七日 ,按 类似 规则 计算。 2 、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赎 回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每 个工 作日的 次日 ,通过 其 网站、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工作 日的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 于节 假日 结束后 第 2 个自 然日 , 公 告节假 日期 间 的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节假 日最 后一日 的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以及 节假 日后 首个工 作日 的各 类基 金份 额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经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3 、基金 管理人 将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或 自然 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率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述市 场交 易 日 (或 自然 日) 的次 日,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 其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其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基金运作期间,如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 , 为保 障其他 投资 者的权 益 , 基 金管理 人至 少应当 在基 金定 期报 告 “ 影响投 资者 决 策 的其他 重要 信息 ” 项 下披 露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 报 告期内 持有 份 额 变化情 况及 产品 的特 有风 险,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本基金 应在 年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中 披露 报告 期末 基金 前 10 名份 额持 有人 的类别 、 持 有份额 及占 总份 额的 比例 等信息 。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 应 当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况 及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其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本基金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 年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 券市值 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明细。 本基金 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 中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 券市 值占基 金 净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 按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 10 名 资产 支 持证券 明细 。 ( 六)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 资 产净 值 产 生重 大影响 的 下列事 件: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裁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 但本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务 费 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17 、基 金资产 计 价错 误达 基金资产 百 分之 零点 五;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 根 据 《 货币 市场 基金 监督管 理办 法》 、 《货 币市 场基金 信息 披露 特别 规定 》 等法 律法 规规定 的偏 离度 达到 一定 程度的 情形 ; 27 、在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28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事 项。 根据基 金合 同约 定, 上述 第 2 项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项 中,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的 情况 ,基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在 连续 15 个工 作日以 上出 现 基 金资 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情 况时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实际 情况发 布提 示 性公告 。 ( 七)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 资产 净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 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 九)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6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7 日年 化收 益率 、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 期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核 、 审 查,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 文件或 者盖 章确 认或者 XBRL 电子方式 复核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介 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 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介 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介 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以 供公众 查阅 、 复 制 。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7 § 17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和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基金合 同约 定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 事 项 的 ,应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 议 通 过。 对 于 法 律 法规 规 定 和 基金 合 同 约 定可 不 经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 通 过 的事 项 , 由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同 意后 变 更 并 公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生效 后方 可执行 ,自 决议生 效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二、《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8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 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并公 告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公 告于 基 金 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9 § 18 风险揭示 一、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1 、申 购赎 回风 险 (1)本 基金基 金管理 人可 在每个开 放日 对本基 金的 累计申购 或对 单一账 户的 累计申 购 设 定 上 限 。 如果 投 资 人 的申 购 申 请 接 受后 将 使 当 日申 购 相 关 控 制指 标 超 过 上限 , 则 投 资人 的申购 申请 可能 确认 失败 。 (2)特 定条件 下,如 基金 收益为负 、交 易所假 期休 市等情况 ,基 金可能 暂停 申购, 投 资人可 能面 临无 法申 购本 基金的 风险 。 (3)特 定条件 下,如 基金 收益为负 、交 易所假 期休 市等情况 ,基 金可能 暂停 赎回, 投 资人可 能面 临无 法赎 回本 基金的 风险 。 (4)本 基金可 能出现 节假 日集中赎 回量 较大, 而本 基金在短 时间 内无法 及时 变现基 金 资产, 导致 本基 金出 现流 动性风 险。 2 、收 益分 配风 险 (1)基 金管理 人将采 取必 要措施尽 量避 免基金 净收 益小于零 ,若 当日基 金净 收益小 于 零时, 缩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金 份额 。 (2) 本基 金首 次申 购和 追 加申购 的最 低金 额均 为 0.01 元 ,若 投资 人申 购份 额 较少, 由 于投资人 当日 收益分 配的 计算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可能出 现当 日基金 收益 无法显示 的情 况。 3 、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投资 人提 交了赎回申请后,基 金管 理人无法及时变现基 金资 产,导致 赎 回 款 交 收 资金 不 足 的 风险 ; 或 者 为 应付 赎 回 款 ,变 现 冲 击 成 本较 高 , 给 基金 资 产 造 成较 大 的 损 失 的 风险 。 大 部 分债 券 品 种 的 流动 性 较 好 ,也 存 在 部 分 企业 债 、 资 产证 券 化 、 回购 等 品 种 流 动 性相 对 较 差 的情 况 , 如 果 市场 短 时 间 内发 生 较 大 变 化或 基 金 赎 回量 较 大 可 能会 影响到 流动 性和 投资 收益 。 (1) 本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安排 本基金采用开放方式 运作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 日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 ,具体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证 券 交 易 所、 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 的 正 常交 易 日 的 交 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 理 人 根据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或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停 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 (2) 投资 市场 、行 业及 资 产的流 动性 风险 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为现金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银行存款、债券 回购、 中央银 行票据 、同 业存 单, 剩余 期限在397 天以 内 (含397 天) 的 债券 、非 金融 企业 债 务融资 工具 、 资 产 支 持 证券 以 及 中国 证监 会 、 中 国人 民 银 行认 可的 其 他 具 有良 好 流 动性 的货 币 市 场 工具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0 投 资 标 的 均 在证 监 会 及 相关 法 律 法 规 规定 的 合 法 范围 之 内 , 且 一般 具 备 良 好的 市 场 流 动性 和 可 投 资 性。 本 基 金投 资范 围 的 设 定也 合 理 、明 确, 操 作 性 较强 。 本 基金 为货 币 市 场 基金 , 本 基 金 采 用 积极 管 理 型 的投 资 策 略 , 在控 制 利 率 风险 、 尽 量 降 低基 金 净 值 波动 风 险 并 满足 流动性 的前 提下 ,提 高基 金收益 。根 据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 的 相 关 要 求, 本 基 金会 审慎 评 估 所 投资 资 产 的流 动性 , 并 针 对性 制 定 流动 性风 险 管 理 措施 , 因此本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也 可以得 到有 效控 制。 (3)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的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当 单个交易日基金的 净赎 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 额的 百分之十时,本基金 将可 能无法及 时 赎 回 持 有 的全 部 基 金 份额 , 即 认 为 是发 生 了 巨 额赎 回 。 当 基 金出 现 巨 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 基金当 时的 资产组合 状况 决定全 额赎 回或部分 延期 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 上( 含本数) 发生 巨 额 赎回, 如 基 金 管理 人 认 为有 必要 , 可 暂 停接 受 基 金的 赎回 申 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媒 介上 进 行公告 。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基金总份额 50% 以 上的 赎回 申 请 情 形下,基金管理人 可以延 期办理赎回申请。 如 基 金管 理 人 对 于 其 超 过基 金 总份 额 50% 以上 部 分 的 赎 回 申请 实 施 延 期办 理 , 延 期 的赎 回 申 请 与下 一 开 放 日 赎回 申 请 一 并处 理 , 无 优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放 日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 为 基础 计 算 赎 回金 额 , 以 此 类推 , 直 到 全部 赎 回 为 止。 如基金管理人只接 受其基 金总份额 50%部 分 作 为 当日 有 效 赎 回 申 请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根 据 “ 全 额 赎 回 ”或 “ 部 分 延期 赎 回 ” 的 约定 方 式 对 该部 分 有 效 赎 回申 请 与 其 他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的赎 回申 请一 并办 理。 (4) 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工具 的情 形、 程序 及对投 资者 的潜 在影 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 赎回 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 无法 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 。 如果 出 现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金 管 理 人 经与 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 在 确保 投 资 者 得 到公 平 对 待 的前 提 下 , 可实 施 备 用 的 流 动性 风 险 管 理工 具 , 作 为 特定 情 形 下 基金 管 理 人 流 动性 风 险 管 理的 辅 助 措 施, 包 括 但 不 限 于延 期 办 理 巨额 赎 回 申 请 、暂 停 接 受 赎回 申 请 、 延 缓支 付 赎 回 款项 、 收 取 短期 赎 回 费 、 暂 停基 金 估 值 以及 中 国 证 监 会认 定 的 其 他措 施 。 同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时 刻 防 范 可能 产 生 的 流 动 性风 险 , 对 流动 性 风 险 进 行日 常 监 控 ,保 护 持 有 人 的利 益 。 当 实施 备 用 的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工具 时, 有可 能无法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限支 付赎 回款 项。 4 、机 会成 本风 险 由于本基金申购赎回 的高 效率使本 基 金 对 流 动性 要求 更 高 , 本 基 金 必 须保 持一 定 的 现 金 比 例 以 应 付赎 回 的 需 求, 在 管 理 现 金头 寸 时 , 有可 能 存 在 现 金过 多 而 带 来的 机 会 成 本风 险,本 基金 长期 收益 可能 低于市 场平 均水 平。 5 、系 统故 障风 险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1 本基金每日进行清算 和收 益分配,系统实现要 求更 高,可能出现系统故 障导 致基金无 法正常 估值 或办 理相 关业 务的风 险。 6 、清 算风 险 本基金 连续20 个 工作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低于5000 万元 情况下 ,基 金合 同应 当终 止。本 基 金将启 动到 点终 止的 变现 和清算 流程 。 当本基金 负偏 离度绝 对值 连续两个 交易 日超 过 0.5%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采用 公允价 值 估 值 方 法 对 持有 投 资 组 合的 账 面 价 值 进行 调 整 , 或者 采 取 暂 停 接受 所 有 赎 回申 请 并 终 止基 金合同 进行 财产 清算 等措 施。 7 、本基 金在一 般情况 下不 收取赎回 费用 ,但当 基金 持有的现 金、 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 、 政策性 金融 债券 以 及 5 个 交易日 内到 期的 其他 金融 工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低 于 5% 且偏离度为负时, 或者当 本基金前 10 名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持 有 份 额合 计 超过 基 金 总 份 额 50% , 且 本 基 金投 资 组 合 中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银 行 票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券 以 及 5 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 低于 10% 且 偏离 度 为 负 时, 为 确 保 基 金 平 稳 运 作 , 避免 诱 发 系 统性 风 险 , 对 当日 单 个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申请 赎 回 基 金份 额 超 过 基金 总份额 的 1% 以 上的 赎回 申 请 (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1% 以 上的部 分) 征收 1% 的 强制 赎回费 用, 并 将 上 述 赎 回 费用 全 额 计 入基 金 资 产 。 基金 管 理 人 与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 确 认 上 述做 法 无 益 于基 金利益 最大 化的 情形 除外 。 8 、本基 金的投 资范围 包括 资产支持 证券 。资产 支持 证券存在 信用 风险、 利率 风险、 流 动性风 险、 提前 偿付 风险 、操作 风险 和法 律风 险等 。 (1)信 用风险 也称为 违约 风险,它 是指 资产支 持证 券参与主 体对 它们所 承诺 的各种 合 约 的 违 约 所 造成 的 可 能 损失 。 从 简 单 意义 上 讲 , 信用 风 险 表 现 为证 券 化 资 产 所 产 生 的 现金 流不能 支持 本金 和利 息的 及时支 付而 给投 资者 带来 损失。 (2)利 率风险 是指资 产支 持证券作 为固 定收益 证券 的一种, 也具 有利率 风险 ,即资 产 支持证 券的 价格 受利 率波 动发生 变动 而造 成的 风险 。 (3) 流动 性风 险是 指资 产 支持证 券不 能迅 速、 低成 本地变 现的 风险 。 (4)提 前偿付 风险是 指若 合同约定 债务 人有权 在产 品到期前 偿还 ,则存 在由 于提前 偿 付而使 投资 者遭 受损 失的 可能性 。 (5)操 作风险 是指相 关各 方在业务 操作 过程中 ,因 操作失误 或违 反操作 规程 而引起 的 风险。 (6)法 律风险 是指因 资产 支持证券 交易 结构较 为复 杂、参与 方较 多、交 易文 件较多 , 而存在 的法 律风 险和 履约 风险。 二、市 场风 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 济因 素、政治因素、投资 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 素的 影响,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变化 ,产 生风险 ,主 要包 括: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2 1 、 政 策风 险。 因国 家宏 观政策 ( 如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行业 政策 、地 区发 展政策 等 )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 、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经济 运行的周 期性 变化, 证券 市场的收 益水 平也呈 周期 性变化 。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收 益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 的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和收 益率 的变动 。利 率直接 影 响 着 国 债 的 价格 和 收 益 率, 影 响 着 企 业的 融 资 成 本和 利 润 。 基 金投 资 于 债 券, 其 收 益 水平 会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4 、购买 力风险 。基金 的利 润将主要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而 现金 可能因 为通 货膨胀 的 影响而 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三、管 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 中基 金管理人的知识、经 验、 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 影响其对 信 息 的 占 有和 对 经 济形 势、 证 券 价 格走 势 的 判断 ,从 而 影 响 基金 收 益 水平 ,造 成 管 理 风险 。 但 从 长 期 看 ,本 基 金 的 收益 水 平 仍 与 基金 管 理 人 的管 理 水 平 、 管理 手 段 和 管 理 技 术 等 相关 性较大 ,可 能因 为基 金管 理人的 因素 而影 响基 金的 长期收 益水 平。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 环节 操作过程中,可能因 内部 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 为因 素造成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操 作 规 程 等引 致 风 险 , 例如 越 权 违 规交 易 、 欺 诈 行为 、 清 算 交收 差 错 、 份额 登记差 错等 风险 。 四、法 律文 件风 险收 益特 征表述 与销 售机 构基 金风 险评价 可能 不一 致的 风险 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 关风 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 基于 投资范围、投资比例 、证 券市场普 遍 规 律 等 做 出的 概 述 性 描述 , 代 表 了 一般 市 场 情 况下 本 基 金 的 长期 风 险 收 益特 征 。 销 售机 构( 包 括 基 金管 理 人 和其 他销 售 机 构) 根据 相 关 法律 法规 对 本 基 金进 行 风 险评 价, 不 同 的销 售 机 构 采 用 的评 价 方 法 也不 同 , 因 此 销售 机 构 的 风险 等 级 评 价 与法 律 文 件 中风 险 收 益 特征 的 表 述 可 能 存在 不 同 , 投资 人 在 购 买 本基 金 时 需 按照 销 售 机 构 的要 求 完 成 风险 承 受 能 力与 产品风 险之 间的 匹配 检验 。 五、其 他风 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因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在 制 度 建设 、人 员配 备、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不完 善而 产生 的风险 ; 3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 、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 、不 可抗 力可 能导 致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从 而带 来风 险; 7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3 § 19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义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 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 金投资 人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3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 律行为 ; (14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 部机构 ; (15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转 换 、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和定 投等业 务规 则; (16) 委托 第三 方机 构办 理本基 金的 份额 登记 、核 算、估 值等 业务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4 (3)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和 基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 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 化收益 率;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但 向 监管机 构、 司法 机关 及审 计、法 律等 外部 专业 顾问 提供的 除外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人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投资 人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价 、变 现 和 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5 (21 ) 监 督基 金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施 其他 法 律 行 为; (24 ) 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 合同 》 不 能 生效, 基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部 募 集 费 用, 将 已 募 集 资金 并 加 计 银行 同 期 活 期 存款 利 息 在 基金 募 集 期 结束 后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义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行 为 , 对 基金 财 产 、 其 他当 事 人 的 利益 造 成 重 大 损失 的 情 形 ,应 呈 报 中 国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人的 利益 ;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证 其 托 管 的基 金 财 产 与 基金 托 管 人 自有 财 产 以 及 不同 的 基 金 财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托 管 的 不同 的 基 金 分别 设 置 账 户 ,独 立 核 算 ,分 账 管 理 , 保证 不 同 基 金之 间 在 账 户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6 (4)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托 管协 议》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 不得利 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按照《基 金合 同》及 《托 管协议 》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在 基 金 信息 公 开 披 露 前予 以 保 密 ,不 得 向 他 人 泄露 , 审 计 、法 律 等 外 部专 业顾问 提供 的除 外; (8)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各类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 收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 率;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及 《 托管协 议》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 同》 及 《托 管 协 议》 规定 的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1 ) 从 基金 管理 人或 其委 托的登 记机 构处 接收 并保 存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账 册 、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 料15 年 以上;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 金合同 》 及 《托 管协 议》 的 规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及 《 托管 协议》 导致 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0 ) 按 规定 监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损 失 时 , 应为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 向基 金 管 理 人追 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7 基金投 资人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基金 投资 人自依 据 《 基金 合同 》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 基金 合同 》 当 事 人并不 以在 《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 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披 露文 件;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 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 表有权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出 席 会议 并 表 决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持 有 的 每 一基 金 份 额 拥有 平 等 的 投票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8 权 。 本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不 设 日 常 机构 。 若 将 来法 律 法 规 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另 有规 定的, 以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为 准。 (一) 召开 事由 1 、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 事由之一 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但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 ) 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 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事项 。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2)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且在 对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 无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前 提 下 , 调低 基 金 的 销 售服 务 费 率 或变 更 收 费 方 式, 增 加 、 减少 或 调 整 基金 份额类 别设 置及 对基 金份 额分类 办法 、规 则进 行调 整; (3)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且在 对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前 提 下 , 调整 有 关 基 金 认购 、 申 购 、赎 回 、 转 换 、非 交 易 过 户、 转 托 管 等业 务的规 则;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9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认 为 有 必 要召 开 的 , 应 当由 基 金 托 管人 自 行 召 集 , 并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 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和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决 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 具 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并 告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配 合。 5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 前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 配 合, 不 得 阻 碍、 干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 人应 于会议 召开 前 30 日,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0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所 采取 的 具 体 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 证 机 关 及其 联 系 方 式和 联 系 人 、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如 召 集 人 为基 金 托 管 人 ,则 应 另 行 书面 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到 指 定地 点 对 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 表 决 意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拒 不派 代 表 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 过现场开会方式、通 讯开 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 允许的其 他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的授 权 代 表 应当 列 席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人 不 派 代 表列 席 的 , 不 影响 表 决 效 力。 现 场 开 会 同时 符 合 以 下条 件 时 , 可以 进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含二 分之 一) 。 若到 会者在 权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效 的 基 金 份额 少 于 本 基 金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 金 总 份 额的 二 分 之 一, 召 集 人 可以 在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时间 的3 个 月 以后、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 审议事 项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重 新 召 集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到 会者 在 权 益 登记 日 代 表 的有 效的基 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的 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召 集人 通知的 非 现场 方 式 在 表决 截 至 日 以前 送 达 至 召 集人 指 定 的 地址 或 系 统 。 通讯 开 会 应 以召 集 人 通 知的 非现场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金 份额 持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1 有 人 的 表 决 意见 ; 基 金 托管 人 或 基 金 管理 人 经 通 知不 参 加 收 取 表决 意 见 的 ,不 影 响 表 决效 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表 决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含二 分之 一) ; 若本 人直接 出具 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 表 出具 表 决 意 见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小 于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二分之 一, 召集人可 以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月 以 后、6 个 月 以内 , 就 原 定审 议 事 项 重 新召 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重 新 召 集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应 当有 代表 三分 之一以 上 ( 含三 分之 一) 基 金份额 的持 有人 直接 出具 表决意 见或 授 权他人 代表 出具 表决 意见 ;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表 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表决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同 时 提 交 的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 受托 出 具 表 决 意见 的 代 理 人出 具 的 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构 记录 相符 。 3 、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可通 过网 络、电 话或 其他方 式 召 开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可以 采 用 书 面 、网 络 、 电 话、 短 信 或 其 他方 式 进 行 表决 , 具 体 方式 由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知 中列 明。 4 、在不 与法律 法规 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授权他人 代为 出席会 议并 表决的 , 授权方 式可 以采 用书 面、 网络、 电话 、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具体 方式 在会 议通 知中列 明。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 重大 修改 、决定 终 止 《 基金 合同 》 、 更换 基 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 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 通知 后,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七) 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会 主 持 人 宣读 提 案 , 经 讨论 后 进 行 表决 , 并 形 成 大会 决 议 。 大会 主 持 人 为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出 席 会 议 的代 表 , 在 基 金管 理 人 授 权代 表 未 能 主 持大 会 的 情 况下 , 由 基 金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席 会 议 的 代表 主 持 ; 如 果基 金 管 理 人授 权 代 表 和 基金 托 管 人 授权 代 表 均 未能 主持大 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 二分 之 一) 选举 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2 金 托 管 人 拒 不出 席 或 主 持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 不影 响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作 出 的 决 议的 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 或单位 名 称) 、身 份证 明文件 号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 或单位 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 工 作 日内 在 公 证机 关监 督 下 由 召集 人 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 决 ,在 公 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 成 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同等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 之一以 上 ( 含二 分之 一) 通 过方为 有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事 项以 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过方 可做 出。 除 《 基金 合 同》 另 有约 定外 ,转 换基 金 运作方 式、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 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提交 符合会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确 认 投 资 人身 份 文 件 的 表决 视 为 有 效出 席 的 投 资 人, 表 面 符 合会 议 通 知 规定 的 表 决 意 见 视为 有 效 表 决, 表 决 意 见 模糊 不 清 或 相互 矛 盾 的 视 为弃 权 表 决 ,但 应 当 计 入出 具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各 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 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 议、逐项 表决。 在上述 规则 的前 提下 ,具 体规则 以召 集人 发布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为 准。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的 一 名 监 督员 共 同 担 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自 行召 集 或 大 会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召 集 , 但是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 管人 未 出 席 大会 的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后 宣 布 在 出席 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中 选 举 三 名基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3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担 任 监票 人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不 出 席大 会 的 , 不影 响 计 票 的效 力。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后 立 即 对 所投 票 数 要 求 进行 重 新 清 点。 监 票 人 应 当进 行 重 新 清点 , 重 新 清点 以一次 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 票方式为:由大会召 集人 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 托管人授 权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人 拒 派 代 表 对表 决 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生效之 日起 2 个 工作日 内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决 , 在 公 告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时 , 必 须 将 公证 书 全 文 、公 证 机 构 、公 证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 生 效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对全 体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均 有约束 力。 (九 )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召 开条件 、议 事程 序、 表决 条件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引 用 法 律 法规 的 部 分 , 如将 来 法 律 法规 修 改 导 致 相关 内 容 被 取消 或 变 更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提前 公 告 后 ,可 直 接 对 本 部分 内 容 进 行修 改 和 调 整 ,无 需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三、基 金合 同变 更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基金合 同约 定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应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 议 通 过。 对 于 法 律 法规 规 定 和 基金 合 同 约 定可 不 经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 通 过 的事 项 , 由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同 意后 变 更 并 公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4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生效 后方 可执行 ,自 决议生 效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四、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如 经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决 的 , 任 何一 方 均 有 权 将争 议 提 交 中国 国 际 经 济 贸易 仲 裁 委 员会 , 仲 裁 地点 为 上 海 市 , 按照 中 国 国 际经 济 贸 易 仲 裁委 员 会 届 时有 效 的 仲 裁 规则 进 行 仲 裁。 仲 裁 裁 决是 终局的 ,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除非 仲裁 裁决 另有 规定, 仲裁 费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 合同 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 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人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销 售机 构的 办公场 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5 § 20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 街道福 华一 路六 号免 税商 务大 厦 31-33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福 华一 路六 号免 税 商务 大 厦31-33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海波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证监 基字[1998]4 号 批准设 立文 号: 股份 有限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 亿元 组织形 式: 持续 经营 存续期 间:0755-82763888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交 通银 行)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邮政 编码 :200120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仙霞 路 18 号( 邮政 编码 :200336 ) 法定代 表人 :彭纯 成立时 间:1987 年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 文 和 中 国 人 民银 行 银 发 [1987 ]40 号文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 存款 ;发放短期、中期和 长期 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 办理票据 承 兑 与 贴 现 ;发 行 金 融 债券 ; 代 理 发 行、 代 理 兑 付、 承 销 政 府 债券 ; 买 卖 政府 债 券 、 金融 债 券 ; 从 事 同业 拆 借 ; 买卖 、 代 理 买 卖外 汇 ; 从 事银 行 卡 业 务 ;提 供 信 用 证服 务 及 担 保; 代 理 收 付 款 项业 务 ; 提 供保 管 箱 服 务 ;经 国 务 院 银行 业 监 督 管 理机 构 批 准 的其 他 业 务 ;经 营结汇 、售 汇业 务。 注册资 本:742.62 亿元 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6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约 定, 对基金 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进行 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 规及 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 金融 工具,包括现金、期 限在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 存款 、债 券回购、 中央 银行票 据、 同业存单 ,剩 余期限 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 的债 券、 非金 融企 业债务 融资 工具 、资 产支 持证券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人 民银 行 认可的 其他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货 币市 场工 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适 时 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业务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的义 务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开 始履行 。 (2)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约 定, 对基金 投 资、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应 符合以 下规 定: 1 )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期 限不 得超 过120 天 ,平均 剩余 存续 期不 得超 过240 天; 2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3 )同一 机构发 行的债 券、 非金融企 业债 务融资 工具 及其作为 原始 权益人 的资 产支持 证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10%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除 外; 4 )除 发生 巨额 赎回 、连 续 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回 20% 以上 或者 连续 5 个交 易日 累计赎 回 30% 以 上的 情形 外, 本基 金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20% ; 5 )本基 金投资 于具有 基金 托管资格 的同 一商业 银行 的存款、 同业 存单, 合计 不得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20% ; 投资 于 不 具 有 基 金 托管 资 格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存 款 、同 业 存 单 , 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6 )本基 金投资 于有固 定期 限银行存 款的 比例不 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30% , 但如果 基 金投资 有存 款期 限 , 但协 议中约 定可 以提 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不受 该比 例限 制; 7 )现金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政 策性 金融债 券占 基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低 于 5% ;其 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和 应收申 购款 等; 8 )现 金、 国债 、中 央银 行 票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以 及 5 个交 易日 内到 期的 其 他金融 工 具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不 得低 于10% ; 9 )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因证 券 市 场 波 动 、基 金 规 模 变动 等 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 的 因素 致 使 基 金 不符 合 该 比 例限 制 的 ,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7 10 ) 本基 金投 资的 债券 与非 金融企 业债 务融 资工 具须 具有评 级资 质的 资信 评级 机构进 行 持 续 信 用 评 级, 信 用 评 级主 要 参 照 最 近一 个 会 计 年度 的 主 体 信 用评 级 , 如 果对 发 行 人 同时 有 两 家 以 上 境内 机 构 评 级的 , 应 采 用 孰低 原 则 确 定其 评 级 , 并 结合 基 金 管 理人 内 部 信 用评 级进行 独立 判断 与认 定; 11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本 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全 部基 金 投 资 于 同一 原 始 权 益人 的 各 类 资 产支 持 证 券 ,不 得 超 过 其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AAA 以上(含AAA)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券 期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下 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40% ; 14 )本 基金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集中 度情 况, 投资 组合应 符合 下列 规定 : 1 ) 当本 基金 前10 名份 额 持有人 的持 有份 额合 计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的20% 时, 本基金 投资 组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不得 超过 90 天, 平均 剩余 存续 期不得 超过 180 天; 投资 组合中 现金 、 国债、中 央银 行票据 、政 策性金融 债券 以及 5 个交 易日内到 期的 其他金 融工 具占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低 于20%; 2 ) 当本 基金 前10 名份 额 持有人 的持 有份 额合 计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的50% 时, 本基金 投资 组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不得 超过 60 天, 平均 剩余 存续 期不得 超过 120 天; 投资 组合中 现金 、 国债、中 央银 行票据 、政 策性金融 债券 以及 5 个交 易日内到 期的 其他金 融工 具占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低 于30%;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货币 市场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商业 银行 的银 行存 款及 其发行 的 同业存 单与 债券 ,不 得超 过该商 业银 行最 近一 个季 度末净 资产 的10% ; 16 ) 本基 金投 资于 主体 信用 评级低 于 AAA 的 机构 发行 的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合计不得 超过 10%, 其中 单一机构 发行 的金融 工具 占基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得超 过 2% ; 前 述 金 融 工 具包 括 债 券 、非 金 融 企 业 债务 融 资 工 具、 银 行 存 款 、同 业 存 单 、相 关 机 构 作为 原始权 益人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品种 ; 17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18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除上述 第1)、7)、9)、12)、17 ) 项另 有约 定外 ,因市 场波 动、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 金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行 调 整 , 但中 国 证 监 会 规定 的 特 殊 情形 除 外 。 法 律法 规 另 有 规定 的 , 从 其规 定。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8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在 上 述 期 间内 , 本 基 金 的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 略 应 当符 合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 评级低于 AA+ 的 商 业 银行的 银 行 存 款 与 同 业 存 单 的, 应 当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事 会 审 议 批准 , 相 关 交 易应 当 事 先 征得 基 金 托 管 人的 同 意 , 并作 为 重 大 事项 履行信 息披 露程 序。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 政策 等对本基金合同约定 投资 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 更的 ,本基金 可 相 应 调 整 投资 比 例 限 制规 定 。 法 律 法规 或 监 管 部门 取 消 上 述 限制 , 如 适 用于 本 基 金 ,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 受上 述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依照 上述 规定 对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限制 及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3)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和本协 议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禁 止行为 进行 监督 。基 金财 产不得 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1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权 证; 2.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债 券; 3. 信用 等级 在AA+ 级 以下 的债券 与非 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工 具; 4. 以定 期存 款利 率为 基准 利率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已 进入最 后一 个利 率调 整期 的除外 ; 5.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民 银行禁 止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2 )基 金财 产不 得用 于下 列 投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 本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 资;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 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 发 行 的 证券 或 者 承 销期 内 承 销 的 证券 , 或 者 从事 其 他 重 大关 联 交 易 的 , 应当 符 合 本 基金 的 投 资 目 标和 投 资 策 略, 遵 循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益 优 先 原 则,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建 立 健 全内 部 审 批 机 制和 评 估 机 制, 按 照 市 场 公平 合 理 价 格执 行 。 相 关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到 基 金 托 管人 同 意 , 并 按法 律 法 规 予以 披 露 。 重 大关 联 交 易 应提 交 基 金 管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并 经 过 三分 之 二 以 上 的独 立 董 事 通过 。 基 金 管 理人 董 事 会 应至 少 每 半 年对 关联交 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9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可不受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4)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和本协 议的 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1)基 金托管 人依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于基 金管 理人参 与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 险进 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及行业 标准的银行间市场 交易对 手的名单。 基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名 单后 2 个工作 日内 电话或 回函 确认收到 该名 单。基 金管 理人应定 期和 不定期对 银行 间市场 现券 及回购交 易对 手的名 单进 行更新。 基金 托管 人 在收 到名单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电 话或 书 面 回 函确 认 , 新 名 单自 基 金 托 管人 确 认 当 日 生效 。 新 名 单生 效 前 已 与本 次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2)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交 易时 ,有责 任控 制交易对 手的 资信风 险, 由于交 易 对手资 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负责 向相 关责任 人追 偿。 (5)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和本协 议的 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 选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 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 约定,确 定 符 合 条 件 的所 有 存 款 银行 的 名 单 , 并及 时 提 供 给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应 据 以 对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 立定 期对账机制,确保基 金银 行存款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应根据 相关 规定, 就本 基金银行 存款 业务另 行签 订书面 协 议 , 明 确 双 方在 相 关 协 议签 署 、 账 户 开设 与 管 理 、投 资 指 令 传 达与 执 行 、 资金 划 拨 、 账目 核 对 、 到 期 兑付 、 文 件 保管 以 及 存 款 证实 书 的 开 立、 传 递 、 保 管等 流 程 中 的权 利 、 义 务和 职责, 以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 权 益。 3 .基金 托管人 应加强 对基 金银行存 款业 务的监 督与 核查,严 格审 查、复 核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在开展 基金 存款业 务时 ,应严格 遵守 《基金 法》 、《运 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国 家有 关账 户管 理、 利率管 理、 支付 结算 等的 各项规 定。 (6)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 资中期 票据 的监 督 基金管理在投资中期 票据 前,须根据法律、法 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制 定严 格的关于 投 资 中 期 票 据的 风 险 控 制制 度 和 流 动 性风 险 处 置 预案 , 并 书 面 提供 给 基 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依 据上 述文 件对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中期 票据 的比 例进行 监督 。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0 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 发布 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 资基 金投资中期票据另有 规定 的,从其 约定,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书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 基金 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 资中 期票据时的法律法规 遵守 情况,有 关 制 度 、 信 用风 险 、 流 动性 风 险 处 置 预案 的 完 善 情况 , 有 关 比 例限 制 的 执 行情 况 。 基 金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管 理 人 的 上述 事 项 违 反 法律 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以 及 本协 议 的 规 定, 有 权 及 时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基 金 管 理 人纠 正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积 极配 合 和 协 助 基金 托 管 人 的监 督 和 核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应按 相 关 托 管协 议 要 求 向 基金 托 管 人 及时 发 出 回 函 ,并 及 时 改 正。 基 金 托 管人 有 权 随 时 对 所通 知 事 项 进行 复 查, 督 促基 金 管 理 人改 正 。 如 果 基金 管 理 人 违规 事 项 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7)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对基 金投 资其 他方 面进行 监督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各类基金 份额 每万份 基金 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计算 、应 收资金 到账 、基金费 用开 支 及 收 入 确 认、 基 金 收 益分 配 、 相 关 信息 披 露 、 基金 宣 传 推 介 材料 中 登 载 基金 业 绩 表 现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和 核 查 。 如果 基 金 管 理 人未 经 基 金 托管 人 的 审 核 擅自 将 不 实 的业 绩 表 现 数据 印 制 在 宣 传 推介 材 料 上 ,则 基 金 托 管 人对 此 不 承 担任 何 责 任 , 并有 权 在 发 现后 报 告 中 国证 监会。 (三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 正 , 就 基 金 托管 人 的 疑 义进 行 解 释 或 举证 。 对 基 金托 管 人 按 照 法规 要 求 需 向中 国 证 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违 反 《 基金 法》 及 其他 有关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本 协议 规定 的行为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基 金管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电 话 或书 面 形 式 向基 金 托 管 人 反馈 , 说 明 违规 原 因 及 纠正 期 限 , 并 保 证在 规 定 期 限内 及 时 改 正 。在 限 期 内 ,基 金 托 管 人 有权 随 时 对 通知 事 项 进 行复 查 , 督 促 基金 管 理 人改 正。 基 金 管 理人 对 基 金托 管人 通 知 的 违规 事 项 未能 在限 期 内 纠 正的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在限 期内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或 者违反 《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有 权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告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 生效 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 规和其他 有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有 权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1 根据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和 本协议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责 的 情 况 进行 核 查 , 核 查事 项 包 括 但不 限 于 基 金 托管 人 是 否 安全 保 管 基 金财 产 、 开 立 基 金财 产 的 资 金账 户 和 证 券 账户 及 债 券 托管 账 户 , 是 否及 时 、 准 确复 核 基 金 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各类基金 份额 每万份 基金 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 ,是 否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是 否按 照法 规规 定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进行 相关信 息披 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 定期 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 的基 金资产进行核查。基 金托 管人应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理 人 的 核 查行 为 , 包 括 但不 限 于 : 提交 相 关 资 料 以供 基 金 管 理人 核 查 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 托管 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 分账 管理、擅自挪用基金 资产 、未执行 或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 金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 同》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的,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 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在限 期内 纠正, 基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后 应 及 时 核对 并 以 书 面 形式 对 基 金 管理 人 发 出 回 函。 在 限 期 内, 基 金 管 理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知 事 项 进 行复 查 , 督 促 基金 托 管 人 改正 。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理 人 通 知 的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限 期 内 纠 正的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报 告 中国 证 监 会 。 对基 金 管 理 人按 照 法 规 要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 托管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在限 期内 纠正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 管基金财 产, 未经基 金管 理人的指 令, 不得自 行运 用、处分 、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2)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3)基 金托管 人按照 规定 开立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证券账 户和 债券托 管账 户等其 他 投资所 需账 户。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和 独 立。 (5)对 于因为 基金投 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 和基金 申购 过程中产 生的 应收资 产, 应由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有 关 当 事 人确 定 到 账 日 期并 通 知 基 金托 管 人 , 到 账日 基 金 资 产没 有 到 达 基金 银 行 存 款 账 户的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及 时 通知 基 金 管 理人 采 取 措 施 进行 催 收 。 由此 给 基 金 造成 损 失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负责 向 有 关 当 事人 追 偿 基 金的 损 失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此不 承 担 任 何责 任。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2 (二) 基金 募集 资产 的验 证 基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提前 结束募 集之 日起 10 日 内, 由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 务所 进 行 验 资 ,出 具 验 资 报告 , 出 具 的 验资 报 告 应 由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以上 (含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有效 。验 资完 成,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 到的全 部资 金 存 入 基 金 托 管人 为 基 金 开立 的 基 金 银 行存 款 账 户 中, 基 金 托 管 人在 收 到 资 金当 日 出 具 相关 证明文 件。 (三) 基金 的银 行存 款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金 银行存 款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2)基 金托管 人以本 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 业机构 开立 基金的银 行存 款账户 ,并 根据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规 定计 息 。 本 基金 的 银 行 预 留印 鉴 由 基 金托 管 人 制 作 、保 管 和 使 用。 本 基 金 的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动 , 包 括 但不 限 于 投 资 、支 付 赎 回 金额 、 支 付 基 金收 益 , 均 需通 过 本 基 金的 银行存 款账 户进 行。 (3)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不 得假 借 本 基 金 的名 义 开 立 其他 任 何 银 行 存款 账 户 ; 亦不 得 使 用 基金 的任何 银行 存款 账户 进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 金 支付, 并使 用交 通银 行企 业网上 银行 (简 称“ 交通 银行网 银” ) 办 理托 管资 产的资 金结 算汇 划业务 。 (5) 基金银 行存 款账 户的 管理 应符合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票据法 》 、 《 人民 币银 行 账 户结算 管理 办法》 、 《现 金管理 暂行 条例 实施 细则 》 、 《人 民币 利率管 理规 定》 、 《 支付 结 算办法 》以 及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的 其他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交收 账户 、资金 交收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开立 证券账 户。 基金证券 账 户 的 开 立和 使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基 金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和 未 经 对 方同 意 擅 自 转 让基 金 的 任 何证 券 账 户 ; 亦不 得 使 用 基金 的 任 何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对基 金证 券交收 账户 、资 金交 收账 户进行 证券 的超 卖或 超买 。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 备付金账 户 即 资 金 交 收账 户 , 用 于证 券 交 易 资 金的 结 算 。 基金 托 管 人 以 本基 金 的 名 义在 托 管 人 处开 立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资 金结 算的二 级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并在备案通过后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 银 行间 市 场 清 算所 股 份 有 限 公司 以 本 基 金的 名 义 开 立债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3 券 托 管 账 户 ,并 由 基 金 托管 人 负 责 基 金的 债 券 及 资金 的 清 算 。 基金 管 理 人 负责 申 请 基 金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同 业 拆 借 市场 进 行 交 易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在 中 国 外 汇交 易 中 心 开设 同 业 拆 借市 场交易 账户 。 (2)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 由 基金管 理人 保存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 监管 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 立日 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 资品种的 投资 业 务 , 涉及 相 关 账 户的 开 立 、 使 用的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协 助 基金 托 管 人 根据 有 关 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开 立有 关账 户。 该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 管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存 款定 期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 人存 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 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 转让 ,由基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金 管 理 人 的指 令 办 理 。 基金 托 管 人 对由 基 金 托 管 人以 外 机 构 实际 有 效 控 制的 本基金 资产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银行存 款定 期存 单等 有价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保 管。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 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 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 托管 人、基金 管 理 人 保 管 ,相 关 业 务 程序 另 有 限 制 除外 。 除 本 协议 另 有 规 定 外, 基 金 管 理人 在 代 基 金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的 重 大 合 同时 应 尽 可 能 保证 持 有 二 份以 上 的 正 本 ,以 便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有 一 份 正 本的 原 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及时 将 正 本 送 达基 金 托 管 人处 。 合 同 的保 管期限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 上的 正本的,基金管理人 应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 授权 业务章的 合同传 真件 ,未 经双 方协 商或未 在合 同约 定范 围内 ,合同 原件 不得 转移 。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与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与 复核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 基金 合同 》 、 《中 国证监 会 关于证 券投 资基 金估 值业 务的指 导意 见》(中 国证 监 会第 13 号公 告)及 其他 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用于 基金 信息披 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 份额的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 化 收 益 率 由 基金 管 理 人 负责 计 算 , 基 金托 管 人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应 于 每 个 工作 日 交 易 结束 后计算当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收益 率, 以 约 定 方 式 发送 给 基 金 托管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净 值计 算 结 果 复 核后 , 将 复 核结 果 反 馈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予以公 布。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法估 值: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4 1 、本基 金估值 采用“ 摊余 成本法” ,即 计价对 象以 买入成本 列示 ,按照 票面 利率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其 买 入 时 的溢 价 与 折 价 ,在 剩 余 存 续期 内 按 照 实 际利 率 法 摊 销, 每 日 计 提损 益。本 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上 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市 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2 、为了 避免采 用“摊 余成 本法”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按市 场利 率和交 易市 价计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发 生 重 大 偏离 , 从 而 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利 益 产 生稀 释 和 不 公平 的 结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一 估 值 日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对 基 金 持有 的 估 值 对 象进 行 重 新 评估 , 即 “ 影子 定 价 ” 。 当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资 产 净 值 与“ 影 子 定 价 ”确 定 的 基 金资 产 净 值 负偏 离达到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5 个 交易 日内 将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调 整到0.25% 以内 ,当 正偏离 绝对 值达 到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 停接 受申购 并 在 5 个交 易日 内 将正偏 离度 绝 对值调 整到 0.5% 以内 。当 负偏离 度绝 对值 达到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使用 风险准 备金 或 者固有资 金弥 补潜在 资产 损失,将 负偏 离度绝 对值 控制在 0.5% 以内。 当负偏 离度绝对 值连 续两个交 易日 超过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采 用公 允价值估 值方 法对持 有投 资组合的 账面 价值进 行调 整, 或者 采取 暂停接 受所 有赎 回申 请并 终止基 金合 同进 行财 产清 算等措 施。 3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自 律规 则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4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 以及相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时 , 发 现方 应 及 时 通知 对 方 , 以约 定的方 法 、 程序 和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进 行估 值, 以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基金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 份额的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及 7 日年 化收 益率计 算和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务 由 基 金 管理 人 承 担 。 因此 , 就 与 本基 金 有 关 的 会计 问 题 , 本基 金 的 会 计责 任 方 是 基 金 管理 人 。 如 经相 关 各 方 在 平等 基 础 上 充分 讨 论 后 , 仍无 法 达 成 一致 的 意 见 ,基 金管理人 有权 按照其 对基 金净值、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及 7 日年化 收益 率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二) 净值 差错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 资产 的计 价导致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小 数点 后4 位或7 日年 化收益 率百 分 号内小 数点 后3 位以 内发 生差错 时, 视为 估值 错误 。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 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 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 基金造成 损 失 的 ,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对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或 者 基 金先 行 支 付 赔 偿金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人应 根据 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承 担的 责任 ,经 确认 后按以 下条 款进 行赔 偿。 (1)如 采用本 协议第 八章 “基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 与复核 ”中 估值方 法 的第 (1 ) - (3) 进行 处理 时,若 基金 管理 人净 值计 算出错 ,基 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程 中没 有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5 发 现 , 且 造成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损 失 的, 应 根 据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对 投 资 者或 基金 支 付 赔 偿金 , 就 实 际 向 投 资者 或 基 金 支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由 基 金 管理 人 与 基 金 托管 人 按 照 管理 费 率 和 托管 费率的 比例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2)如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结果 ,虽 然多次 重新 计算和 核 对 , 尚 不 能 达成 一 致 时 ,为 避 免 不 能 按时 公 布 基 金份 额 净 值 的 情形 , 以 基 金管 理 人 的 计算 结 果 对 外 公 布, 由 此 给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和 基 金 造 成的 损 失 以 及 因该 交 易 日 基金 资 产 净 值计 算顺延 错误 而引 起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基金 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3)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按 估值 方法 的第 4 项 进行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作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 算公 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 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 其他 不可抗力 原 因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虽 然 已经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 合 理的 措 施 进 行检 查 , 但 是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的 , 由 此 造成 的 基 金 资 产估 值 错 误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可 以 免 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或 降低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 如果 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 新的 规定,则按新的规定 执行 ;如果行 业 有 通 行 做 法, 在 不 违 背法 律 法 规 且 不损 害 投 资 者利 益 的 前 提 下, 双 方 应 本 着 平 等 和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 则重新 协商 确定 处理 原则 。 (三)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制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四)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分 别 独 立 地设 置 、 登 录 和保 管 本 基 金的 全 套 账 册 ,对 双 方 各 自的 账 册 定 期进 行 核 对 , 互 相监 督 , 以 保证 基 金 财 产 的安 全 。 若 双方 对 会 计 处 理方 法 存 在 分歧 , 应 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五) 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的核 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 对账 目,如发现双方的账 目存 在不符的,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 必 须 及 时 查明 原 因 并 纠正 , 确 保 核 对一 致 。 若 当日 核 对 不 符 ,暂 时 无 法 查找 到 错 账 的原 因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 分别 独立编制。月度报表 的编 制,应于 每月终了 后 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定 期报 告文件 应按 中国证监 会的 要求公 告。 季度报表 的编 制,应 于每 季度 终了 后 1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每 6 个 月公告 一次 ,于 截止 日后 的45 日内 公告 。半 年度 报 告在基 金会 计年 度前6 个 月结束 后的60 日内公 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度 结束 后 90 日内 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6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 表完 成当日,对报表盖章 后, 以传真方式将有关报 表提 供基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人 在 2 个 工作日内 进行 复核, 并将 复核结果 及时 书面通 知基 金管理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季度 报 表 完 成当 日 , 以 约 定方 式 将 有 关报 表 提 供 基 金托 管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进行 复 核 , 并将 复 核 结 果 反馈 给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完 成当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 供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到 15 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将复 核结 果 反 馈 给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半 年度 报 告 完 成当 日 , 将 有 关报 告 提 供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20 日内 进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反馈给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年 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在收 到后 30 日 内复 核,并 将复 核 结 果 反 馈 给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在复 核 过 程 中, 发 现 双 方 的报 表 存 在 不符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应 共 同查 明 原 因 , 进行 调 整 , 调整 以 双 方 认 可的 账 务 处 理方 式 为 准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与 基 金 托 管人 不 能 于 应 当发 布 公 告 之日 前 就 相 关 报表 达 成 一 致, 基 金 管 理人 有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布 公告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就 相关 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 报表 、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 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 后, 可以出具 复核确 认书 (盖 章) 或以 其他双 方约 定的 方式 确认 ,以备 有权 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核 检查 。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 金登 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 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内 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 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权益登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登记 日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册 、 每 年 最后 一 个 交 易 日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 由基 金 登 记 机构 负 责 编 制 和保 管 , 并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真 实性 、完 整性 和准确 性负 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 金托 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 定期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一) 基金 管理 人于 《基 金合同 》生 效日 及《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后 10 个 工作 日内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由 登记 机构 编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 记日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 由登记 机构 编制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三) 基金 管理 人 于 每年 最后一 个交 易日 后 10 个工 作日内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由登记 机 构编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四 ) 除 上述 约定 时间 外, 如果确 因业 务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 商议 一致后 ,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由登 记机 构编 制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 形式 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并定期刻成光 盘备 份,保存 期限为 15 年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以 外的 其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7 他 用 途 , 并 应遵 守 保 密 义务 。 若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由 于 自身 原 因 无 法妥 善 保 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应 按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 本协 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通 过友好协 商 或 者 调 解 解决 。 托 管 协议 当 事 人 不 愿通 过 协 商 、调 解 解 决 或 者协 商 、 调 解不 成 的 , 任何 一 方 当 事 人 均有 权 将 争 议提 交 中 国 国 际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 员 会 , 根据 该 会 当 时有 效 的 仲 裁规 则 进 行 仲 裁, 仲 裁 的地 点在 上 海 市 ,仲 裁 裁 决是 终局 的 , 并 对相 关 各 方当 事人 均 有 约 束力 。 仲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 各方 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管 辖。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和终 止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 协商 一致,可以对协议进 行修 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 与《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冲 突。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 产,被 依法 取消基金 托管 资格或 因其 他事由 造 成其他 基金 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财产 ; (3)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 产,被 依法 取消基金 管理 资格或 因其 他事由 造 成其他 基金 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理 权。 (4) 发生 《 基金 法》 、 《 销售办 法》 、 《 运作 办法》 或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8 §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 如本招募 说明 书存在 任何 您/ 贵机 构无法 理解的 内容 ,请及时 通过 下述方 式联 系基金 管 理人。 请确 保投 资前 ,您/ 贵机构 已经 全面 理解 本招 募说明 书, 并同 意全 部内 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服务 主要由基金管理人、 发售 机构及销售机构提供 ,以 下是基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主 要 服 务 内容 。 基 金 管 理人 根 据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需 要 和 市 场的 变 化 , 有权 在 符 合 法 律 法规 的 前 提 下, 增 加 和 修 改相 关 服 务 项目 。 如 因 系 统、 第 三 方 或不 可 抗 力 等原 因,导 致下 述服 务无 法提 供,基 金管 理人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若本基金 包含 在中国 香港 特别行政 区销 售的 H 类份 额,则该 份额 持有人 享有 客户服 务 中心电 话服 务、 客户 投诉 及建议 受理 服务 及网 站资 讯等服 务。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交易 资料的 寄送 及发 送服 务 1 、纸 质对 账单 每季度 结束 后 15 个工 作日 内,基 金管 理 人 向本 季度 有场外 交易 (本 基金 是否 支持场 外 交易, 请以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相关 条款 为准 ) 且 有定 制的 投资 人寄 送纸质 对账 单 , 资料( 含姓 名及 地址 等) 不详的 除外 。 2 、电 子对 账单 基金管理人提供场外 交易 电子邮件对账单、场 外交 易手机短信对账单以 及场 外交易微 信 对 账 单 服务 , 基 金管 理人 将 以 电 子邮 件 、 手机 短信 或 微 信 形式 向 定 制的 投资 人 定 期 发送 , 资料( 含电 子邮 件地 址及 手机号 码等 )不 详的 、微 信未绑 定的 除外 。 3 、注册 登记机 构和基 金管 理人不提 供投 资人的 场内 交易(本 基金 是否支 持场 内交易 , 请以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相 关条 款为 准) 对 账单 服务 ( 含纸质 及电 子对账 单 ) 。 投 资人可 到交 易网 点打 印或 通过交 易网 点提 供的 自助 、电话 、网 上服 务等 渠道 查询。 二、在 线服 务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nffund.com ) 、 微 信 公 众 号 ( 可 搜 索 “ 南 方 基 金 ” 或 “NF4008898899 ”) 或客 户端, 投资 人可 获得 如下 服务: 1 、查 询服 务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 人网 站、微信公众号或客 户端 ,可享有场外基金交 易查 询、账户 查询和 基金 信息 查询 服务 。 2 、网 上交 易服 务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9 投资人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微 信公 众号或 客户 端办理开 户、 认购/申 购、 赎回及 信 息 查 询 等 业 务。 有 关 基 金管 理 人 电 子 直销 具 体 业 务规 则 请 参 见 基金 管 理 人 网站 相 关 公 告和 业务规 则。 3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人可以利用基金 管理 人网站等获取基金和 基金 管理人的各类信息, 包括 基金的法 律文件 、基 金公 告、 定期 报告和 基金 管理 人最 新动 态等各 类最 新资 料。 4 、自 助答 疑服 务 投资人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及客 户端 的“在 线客 服” , 根据提 示操作 输入 要咨询 问 题的关 键词 ,便 可自 助进 行相关 问题 的搜 索及 解答 。 5 、网 上人 工服 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 理人 网站、微信公众号或 客户 端获得投资咨询、业 务咨 询、信息 查询、 服务 投诉 及建 议、 信息定 制等 专项 服务 。 三、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服 务 投资人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 线 400-889-8899 ( 国 内免长 途话 费) 可享 有如 下服务 : 1 、自 助语 音服 务: 提供7 ×24 小时 基金 净值 信息 、 基金产 品等 自助 查询 服务 。 2 、人 工服 务: 提供 每周 七 天,每 日不 少于 8 小时 的 人工服 务( 法定 节假 日除 外)。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该 热 线 获 得投 资 咨 询 、 业务 咨 询 、 信息 查 询 、 服 务投 诉 及 建 议、 信 息 定 制等 专项服 务。 四、客 户投 诉及 建议 受理 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 管理 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 热线 、在线客服、微客服 、书 信、电子 邮 件 、 短 信 、传 真 及 各 销售 机 构 网 点 柜台 等 不 同 的渠 道 对 基 金 管理 人 和 销 售网 点 所 提 供的 服务进 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60 § 22 其他应披露事项 标题 公告日 期 南方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 金 2018 年五 一前 暂停 申购 业 务的公 告 2018-04-20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万得 基金 、挖 财基 金、众 禄基 金、 好买 基金 为代销 机构 及开 通相 关业 务的公 告 2018-04-04 南方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 金 2017 年年 度报 告摘 要 2018-03-29 南方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 金 2017 年年 度报 告 2018-03-29 南方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 金 2018 年清 明节 前暂 停申 购 业务的 公告 2018-03-27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青岛 银行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相 关业 务的 公告 2018-03-23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财达 证券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相 关业 务的 公告 2018-03-21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浦发 银行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相 关业 务的 公告 2018-03-20 南方基 金关 于电 子直 销平 台相关 业务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8-02-28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和耕 传承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相 关业 务的 公告 2018-02-08 南方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 金 2018 年春 节前 暂停 申购 业 务的公 告 2018-02-06 南方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 金 2017 年 4 季度 报告 2018-01-22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兴业 银行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相 关业 务的 公告 2018-01-19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东海 期货 有限 责任 公司 终止代 理销 售本 公司 旗下 基金的 公告 2018-01-05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公司 旗下 证券 投资 基金 缴纳增 值税 及其 附加 税费 的公告 2017-12-30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调整 流通 受限 股票估 值方 法的 公告 2017-12-26 南方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 金 2018 年元 旦前 暂停 申购 业 务的公 告 2017-12-26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修订 公司 旗下 货币 市场 基金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的 公告 2017-12-23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川财 证券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相 关业 务的 公告 2017-12-14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大智 慧财 富、 挖财 基金、 天天 基金 、微 众银 行为代 销机 构及 开通 相关 业务的 公告 2017-12-14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中天 证券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相 关业 务的 公告 2017-12-12 南方基 金关 于与 平安 银行 合作在 平安 银行 开通 南方 天天利 基金 “平 安盈 ”快 速转出 业务 的公 告 2017-11-27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晋中 银行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相 关业 务的 公告 2017-11-24 南方基 金关 于与 萧山 农村 商业银 行合 作在 萧山 农村 商业银 行开 通南 方天 天利 基金 T+0 快 速赎 回业 务的 公告 2017-11-22 南方基 金关 于与 浙江 杭州 余杭农 村商 业银 行合 作在 浙江杭 州余 杭农 村商 业银 行开通 南方 天天 利基 金 T+0 快速 赎回 业务 的公 告 2017-11-22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湖北 银行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相 关业 务的 公告 2017-11-22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通华 财富 为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2017-11-16 南方基 金关 于南 方天 天利 货币市 场基 金(E 类) 增 加平安 证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7-11-15 南方基 金关 于南 方天 天 利 E 在 平安 证券 开通 活钱 宝 业务的 公告 2017-11-15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61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万联 证券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相 关业 务的 公告 2017-10-31 南方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 金 2017 年第 3 季 度报 告 2017-10-25 注:其 他披 露事 项详 见基 金管理 人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62 § 23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 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 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 资人可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查 阅 ; 也 可按 工 本 费 购 买本 招 募 说 明书 复 制 件 或 复印 件 , 但 应以 招 募 说 明书 正本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南方天天利(2018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63 § 24 备查文件 1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本基 金 募集注 册的 文件 ; 2 、《 南方 天天 利货 币市 场 基金基 金合 同》 ; 3 、《 南方 天天 利货 币市 场 基金托 管协 议》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备查文 件。 南方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2018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