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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重 要提 示 鹏华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由 鹏华 新丝 路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而 来 。 鹏华新 丝路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 由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 《 基金 法》 、 《 鹏华 新丝 路 指数分 级证 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 证监会 ”) 注册。鹏华新 丝路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 转型 已获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 1621 号文 《关 于准予 鹏 华 新丝路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变 更注 册的 批复 》 批复 , 并 于 2018 年 4 月 2 日 经鹏 华新 丝路 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自 2018 年 5 月 25 日起 , 原 《 鹏华 新丝 路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失 效, 《 鹏 华沪 深 300 指数 增 强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 注 册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 鹏 华 新丝路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转型 为 本基 金的 变更 注册 ,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 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应全 面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 包 括 但 不限 于 : 系统性 风险 、 非系 统性 风 险、 管理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本 基金 特定 风险及 其他 风险 等。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 基金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 投资 人 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自负 ”原则, 在 投资 人 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 净 值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 由 投资 人 自 行承 担。投 资有 风险 , 投 资人 在投资 本基 金前 应认 真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合 同。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 ............................................................. 3 第二部分 释 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 构 ..................................................... 20 第六部分 基金的的历 史沿 革 ................................................. 22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 ....................................................... 2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 与赎回 .............................................. 2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2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38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 的估 值 ................................................. 3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 益分 配 ................................................. 4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 用与 税收................................................ 4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 计与 审计................................................ 4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 露 ................................................. 48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53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终 止与 清算................................................ 58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 的内 容摘要 .............................................. 60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 协议 的内容摘要 .......................................... 72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服务 .......................................... 86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88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 明书 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89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 件 ..................................................... 90





第 一部分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以下简 称 “ 《流 动性 规定 》 ” )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以及 《鹏华 沪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以 下 简称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鹏华 沪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 本基 金 ” 或 “ 基 金 ” ) 的投 资目 标、 策略 、 风险、 费率 等与 投资 人 投 资决策 有关 的必 要事 项, 投资人 在做 出 投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由 鹏华新 丝路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 转 型而 来 。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注册。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 投 资人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 担义 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 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第 二部分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鹏 华 沪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本基 金由 鹏华 新丝路 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2、基 金管 理人 : 指 鹏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招商 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 金合 同: 指《 鹏华 沪 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及 对本 基金合 同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鹏 华沪 深 300 指 数增强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6、招 募说 明书 :指 《 鹏 华 沪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期 的 更新 7、 法律 法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8、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 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二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务 委员 会 第十四 次会 议修 改 的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9、 《销 售办 法》 :指 中国 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同 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0、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1 、 《 运作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同 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公开 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流动 性规 定》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 施的《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 受基 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指 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 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办 理基 金份 额 的申购 、 赎 回、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2、 销售 机构 : 指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为 办理 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3、 登记 业务 : 指 基金 登 记、 存管 、 过 户、 清算 和 结算业 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 金 份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4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接受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 本基 金的 登记 机 构为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 本基金 的登 记机 构为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25、 基金 账户 : 指 登记 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 录 其持有 的 、 基 金管 理人 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6、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 理申购 、 赎回、 转换 及转 托管 等业 务而引 起 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27、标 的指 数: 指沪深 300 指数 28、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鹏华 沪 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 原《 鹏 华新 丝路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 自同一 日终 止 29、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 不包 含 T 日) 34、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业务 规则》 : 指《 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则》 ,是规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37、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8、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39、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0、 转托 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1、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 购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2、 巨额 赎回 : 指 本基 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金 净赎 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3、元 :指 人民 币元 44、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款 (含 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 支取的 银行存款) 、停牌 股票、流 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 公开发 行 股票、 资 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45、 摆动 定价 机制 : 指 当 开放式 基金 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时 , 通过 调整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方 式, 将基 金调 整投 资组 合 的市场 冲击 成本 分配 给实 际申购 、 赎回 的投 资者 , 从而减 少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响 ,确 保投 资者 的合 法权益 不受 损害 并得 到公 平对待 46、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利 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 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7、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 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8、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9、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0、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1、 指定 媒 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 媒 介 52、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第 三部分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 金管 理人 概况 1、名 称: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2、住 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 华三 路 168 号深 圳国 际商 会中 心 43 层 3、设 立日 期:1998 年 12 月 22 日 4、法 定代 表人 :何 如 5、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 区福华 三 路 168 号深 圳国 际商会 中 心 43 层 6、电 话: (0755 )82021233








传 真: (0755 )82021155 7、联 系人 : 吕 奇志 8、注 册资 本: 人民 币 1.5 亿元 9、股 权结 构 : 出资人 名称 出资额 (万 元) 出资比 例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7,500 50% 意大利 欧利 盛资 本资 产管 理股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7,350 49% 深圳市 北融 信投 资发 展有 限公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 要人 员情 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何如先 生 , 董 事长 , 硕 士 , 高 级会 计师 , 国 籍: 中 国。 历任 中国 电子 器件 公 司深圳 公司 副总会 计师 兼财 务处 处长 、 总 会计 师 、 常 务副 总经 理、 总经 理 、 党 委书 记, 深圳发 展银 行 行 长助理 、 副行 长、 党委 委 员、 副董 事长 、 行 长、 党 委副书 记 , 现 任国 信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党委 书记 ,鹏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邓召明 先生 , 董事 , 经 济 学博士 , 讲师 , 国 籍: 中 国。 历任 北京 理工 大学 管 理与经 济学 院讲师 、 中 国兵 器工 业总 公 司主任 科员 、 中 国证 监会 处 长、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副总经 理 、 中国证 监会 第六 、七 届发 审委委 员 , 现任 鹏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裁、 党总 支书记 。 孙煜扬 先生 , 董事 , 经济 学博士 , 国籍 : 中国 。 历 任贵州 省政 府经 济体 制改 革委员 会 主 任科员 、 中共 深圳 市委 政 策研究 室副 处长 、 深圳 证 券结算 公司 常务 副总 经理 、 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首任 行政 总监 、 香港 深 业 ( 集团 ) 有 限公 司助 理总 经理 、 香 港深 业控 股有 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中国高 新技 术产 业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兼 行政 总裁、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总 裁 、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公 司顾 问。 周中国 先生 , 董事 , 会计 学硕士 研究 生 , 国 籍 : 中 国。 曾任 深圳 市华 为技 术 有限公 司定 价中心 经理 助理 ;2000 年 7 月 起历 任国 信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资 金 财务 总部 业务经 理、 外 派


财务经 理 、 高 级经 理、 总 经理助 理 、 副 总经 理、 国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总 部副 总经 理、资 金财 务总 部副 总经 理;2015 年 6 月至 今任 国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资金 财务总 部总 经 理。 Massimo Mazzini 先生, 董事, 经济 和商 学学 士。 国籍: 意大 利。 曾在 安达 信(Arthur Andersen MBA )从 事风险 管理和 资产 管理 工作 ,历 任 CA AIPG SGR 投资 总 监、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 席执行 官和 投资 总监 、东 方汇理 资产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CAAM SGR ) 投资 副总 监、 农业 信贷另 类投 资集 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 国际执 行委 员会 委员 、意 大利欧 利盛 资本 资产 管理 股份公 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投资方 案部 投资 总监 、Epsilon 资产 管理 股份 公司 (Epsilon SGR ) 首席 执行 官, 欧利盛 资本 股份公 司(Eurizon Capital S.A. ) (卢 森堡 )首 席执 行官和 总经 理。 现任 意大 利欧利 盛资 本 资产管 理股 份公 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市 场 及业务 发展 总监 。 Andrea Vismara 先生, 董 事, 法 学学 士, 律 师, 国 籍: 意 大利。 曾在 意大 利 多家律 师事 务所担 任律 师, 先后 在法 国农业 信贷 集团 (Credit Agricole Group ) 东 方汇 理资 产管理 股份 有 限公司 (CAAM SGR ) 法 务部 、 产 品开 发部 , 欧 利盛 资本资 产管 理股 份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治 理与 股 权部 工 作 ,现 在 担任 意 大利欧 利 盛 资本 资 产管 理 股份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董事 会 秘书兼 任企 业事 务部 总经 理, 欧 利盛 资本 股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 堡) 企业 服 务部总 经理 。 史际春 先生 , 独立 董事 , 法学博 士 , 国 籍: 中国 。 历任安 徽大 学讲 师 、 中 国 人民大 学副 教授 , 现 任中 国人 民大 学 法学院 教授 、 博士 生导 师 , 国 务院 特殊 津贴 专家 , 兼任中 国法 学会 经济法 学研 究会 副会 长、 北京市 人大 常委 会和 法制 委员会 委员 。 张元先 生, 独立 董事, 大 学本科 , 国 籍: 中 国。 曾 任新疆 军区 干事 、 秘 书、 编辑, 甘肃 省委研 究室 干事 、 副处 长 、 处 长 、 副 主任 , 中 央金 融工作 委员 会研 究室 主任 , 中 国银 监会 政 策法规 部( 研究 局) 主任 (局长 )等 职务 ;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12 月, 任 中央国 债登 记 结算有 限 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兼党委 书记 ;2007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2 月 , 任中 央 国债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监 事长 兼党 委副书 记。 高臻女 士 , 独 立董 事, 工 商管理 硕士 , 国籍 : 中 国 。 曾 任中 国进 出口 银行 副 处长 , 负 责 贷款管理 和运营, 项目涉 及制造业 、能源、 电信、 跨国并购 ;2007 年加入 曼 达林投资 顾问 有限公 司, 现任 曼达 林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执行 合伙 人。 2、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黄俞先 生 , 监 事会 主席 , 研究生 学历 , 国籍 : 中 国 。 曾 在中 农信 公司 、 正 大 财务公 司工 作,曾 任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监 事, 现任 深圳市 北融 信投 资发 展有 限公司 董 事 长 。 陈冰女 士 , 监 事, 本科 学历 , 国 籍: 中国 。 曾 任国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资金 财务 部会计 、 上海营 业部 财务 科副 科长 、 资 金财 务部 财务 科副 经 理、 资金 财务 部资 金科 经 理、 资金 财务 部 主任会 计师 兼科 经理 、 资 金财务 部总 经理 助理 、 资 金财务 总部 副总 经理 等 , 现任国 信证 券资


金财务 总部 副总 经理 兼资 金运营 部总 经理 、融 资融 券部总 经理 。 SANDRO VESPRINI 先生 ,监事 ,工 商管 理学 士, 国籍: 意大 利。 先后 在米 兰军医 院 出 纳 部 、 税 务师 事 务 所、菲 亚 特 汽 车 发动 机 和 变速器 平 台 管 控 管理 团 队 工作、 圣 保 罗 IMI 资产管 理 SGR 企业 经管 部 、圣保 罗财 富管 理企 业管 控部工 作、 曾任 欧利 盛资 本资产 管理 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财 务管 理和 投 资经理 ,现 任欧 利盛 资本 资产管 理股 份 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财务 负责 人。 于丹女 士 , 职 工监 事, 法 学硕士 , 国籍 : 中 国 。 历 任北京 市金 杜 (深圳 ) 律 师事务 所律 师;2011 年 7 月加 盟鹏 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监察稽 核部 法务 主管 ,现 任监察 稽核 部 总经理 助理 。 郝文高 先生 , 职工 监事 , 大专学 历 , 国 籍 : 中 国。 历任深 圳奥 尊电 脑有 限公 司证券 基 金 事业部 副经 理、 招 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基 金事 务部 总监;2011 年 7 月 加盟 鹏 华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现 任登 记结 算部 总经理 。 刘嵚先 生 , 职 工监 事, 管 理学硕 士 , 国 籍: 中国 。 历任毕 马威 ( 中国 ) 管 理 顾问公 司咨 询顾问 ,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北京 分公 司副 总经 理;2014 年 10 月 加入 鹏华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现任 首席 市场 官兼 市场发 展部 、北 京分 公司 总经理 。 3、高 级管 理人 员情 况 何如先 生, 董事 长, 简历 同前。 邓召明 先生 ,董 事, 总裁 ,简历 同前 。 高阳先 生, 副总 裁, 特许 金融分 析师 (CFA ) , 经 济学硕 士 , 国籍 : 中 国。 历任中国国 际金融 有限 公司 经理 , 博 时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博时 价值增 长基 金基 金经 理 、 固定收 益部 总经 理、 基金 裕泽 基金 经理 、 基金裕 隆基 金经 理 、 股 票 投资部 总经 理 , 现 任鹏 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邢彪先 生 , 副 总裁 , 工 商 管理硕 士 、 法 学硕 士, 国 籍: 中国 。 历 任中 国人 民 大学校 办科 员, 中国 证监 会办 公厅 副 处级秘 书 , 全 国社 保基 金 理事会 证券 投资 部处 长 、 股权资 产部 ( 实 业投资 部) 副主 任, 并于 2014 年至 2015 年 期间 担 任中国 证监 会第 16 届 主板 发审委 专职 委 员,现 任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副总 裁。 高鹏先 生 , 副 总裁 , 经济 学硕士 , 国籍 : 中国 。 历 任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察法 律 部 监察稽 核经 理, 鹏华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监察 稽核 部副 总经理 、 监 察稽 核部 总经 理 、 职工 监事 、 督察长 ,现 任鹏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电子 商务部 总经 理。 苏波先 生 , 副 总裁 , 管理 学博士 , 国籍 : 中国 。 历 任深圳 经济 特区 证券 公司 研究所 副 所 长、 投资 部经 理, 南方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渠道 服务 二部总 监助 理 , 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信息技 术部 总经 理助 理,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裁助理 、机 构理 财部 总经 理、职 工监 事 , 现任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高永杰 先生 , 督察 长, 法 学硕士 , 国籍 : 中 国。 历 任中共 中央 办公 厅秘 书局 干部 , 中 国


证监会 办公 厅新 闻处 干部 、 秘 书处 副处 级秘 书、 发 行监管 部副 处长 、 人事 教 育部副 处长 、 处 长,现 任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韩亚庆 先生 , 副 总裁 , 经 济学硕 士, 国籍 :中 国。 历任国 家开 发银 行资 金局 主任科 员 、 全国社 会保 障基 金理 事会 投资部 副调 研员 、 南方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基金 经理、固 定收益 部 总 监, 现任 鹏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4、本 基金 拟任 基金 经理 张羽翔 先生 , 国籍 中国 , 工 学硕士 , 11 年 金融 证券 从 业经验 。 曾任 招商 银行 软 件中心( 原 深圳市 融博 技术 公司) 数据 分析师 ;2011 年 3 月加 盟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监 察稽 核 部资深 金融 工程 师 、 量 化 及衍生 品投 资部 资深 量化 研究员 , 先后 从事 金融 工 程、 量化 研究 等 工作;2015 年 09 月担 任鹏 华上证 民 企 50ETF 联接基 金基金 经理 ,2015 年 09 月 担任鹏 华 上 证民 企 50ETF 基金基金 经 理,2016 年 06 月担 任鹏 华新丝 路分 级基 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 07 月担任 鹏华 高铁 分级 基金 基金经 理,2016 年 09 月 担任鹏 华沪 深 300 指 数 (LOF ) 基金基金 经理,2016 年 09 月担 任 鹏华中 证 500 指 数(LOF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 11 月担 任鹏 华 新能源 分级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 11 月 担任 鹏华 一带一 路分 级基 金基 金经 理,2018 年 04 月担任 鹏华 创业 板分 级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8 年 04 月 担任鹏 华创 业板 分级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8 年 04 月 担任 鹏华 互联 网分 级基金 基金 经理 ,2018 年 04 月 担任 鹏华 互联 网分 级 基金基 金经 理。张 羽翔 先生 具备 基金 从业资 格。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情 况 邓召明 先生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总 裁、 党总支 书记 。 高阳先 生,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 邢彪先 生,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 高鹏先 生,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 韩亚庆 先生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梁浩先 生 , 鹏 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研 究部 总经 理 , 鹏华新 兴产 业混 合 、 鹏 华 医药科 技混 合基金 基金 经理 。 赵强先 生,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资 产配 置与 基金 投资 部 FOF 投资副总 监。 6、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1、依 法募 集 资 金,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售 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 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格 ;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基 金管 理人 的承 诺 1、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不从 事 违反《证 券法》 、 《 基金法》 、 《销售办 法》 、 《运 作办法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等法 律法 规 的行为 ,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 内部控 制制 度 , 采 取有 效 措施 , 防 止违 法 行为的 发生 。 2、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公司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基金管 理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 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或 托管 协议 ;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基金 合同 其他 当事 人的合 法权 益;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露 在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基 金管 理人 制 度进行 基金 运作 投资 外, 直接或 间接 进行 其他 股票 投资;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 违 反证 券交 易所 业 务规则 , 利用 对敲 、 倒 仓 等非法 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 扰 乱市 场 秩序; (11 )贬 损同 行, 以提 高 自己;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份;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得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 自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取 利益 ; (3)不泄 露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遵 循以下 原则 : (1)健全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包 括公司的 各项业 务、各个 部门或机 构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效 性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 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立 性原则: 公司各 机构、部 门和岗位 职责应 当保持相 对独立, 公司基 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 效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2、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应 当 遵循以 下原 则: (1)合法 合规性原 则:基 金管理人 内控制度 应当符 合国家法 律、法规 、规章 和各项 规 定; (2)全面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应 当涵盖基 金管理 人经营管 理的各个 环节, 不得留 有 制度上 的空 白或 漏洞 ;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适时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的 制定应当 随着有 关法律法 规的调整 和基金 管理人 经 营战略 、经 营方 针、 经营 理念等 内外 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及 时的 修改 或完 善。 3、内 部控 制体 系 (1)董事 会下设合 规与风 险控制委 员会,主 要负责 制定基金 管理人风 险控制 战略和 控 制政策 、协 调突 发重 大风 险等事 项 ; (2)公司 督察长负 责对基 金管理人 各业务环 节合法 合规运作 进行监督 检查, 组织、 指 导基金 管理 人内 部监 察稽 核工作 ,并 可向 董事 会和 中国证 监会 直接 报告 ; (3)公司 经营管理 层、督 察长、监 察稽核部 、公司 各部门总 经理定期 召开会 议对各 类


风险予 以充 分的 评估 和防 范 , 对业 务过 程中 潜在 和 存在的 风险 进行 通报 、 讨 论, 并及 时采 取 防范和 控制 措施 ; (4)监察 稽核部负 责对基 金管理人 各部门的 风险控 制情况进 行检查, 定期不 定期对 业 务部门 内部 控制 制度 执行 情况和 遵循 国家 法律 、 法 规及其 他规 定的 执行 情况 进行检 查 , 并 适 时提出 整改 建议 ; (5) 业务 部门 :对 本部 门 业务范 围内 的业 务风 险负 有管控 和及 时报 告的 义务 ; (6)员工:依照公司“ 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 制” 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一 线风险 控制 职责 , 负责 把 公司的 风险 控制 理念 和措 施落实 到每 一个 业务 环节 当中 , 并 负有 把 业务过 程中 发现 的风 险隐 患或风 险问 题 及 时进 行报 告、反 馈的 义务 。 4、内 部控 制措 施 (1)公司 通过不断 健全法 人治理结 构,充分 发挥独 立董事和 监事会的 监督职 能,力 争 从源头 上杜 绝不 正当 关联 交易 、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 控制现 象的 发生 , 保护 投 资人利 益和 公司 合法权 益 ; (2)管理 层牢固树 立了内 控优先的 风险管理 理念, 并着力培 养全体员 工的风 险防范 意 识,营 造浓 厚的 风险 管理 文化氛 围, 保证 全体 员工 及时了 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规 章制 度 , 使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门 、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 (3 ) 公 司依 据自 身经 营特 点建立 了包 括岗 位自 控 、 相关部 门和 岗位 之间 相互 监督制 衡、 督察长 和监 察 稽 核部 监督 的、权 责统 一、 严密 有效 的三道 内控 防线 ; (4)建立 并不断完 善内部 控制体系 及内部控 制制度 :自成立 来,公司 不断完 善内控 组 织架构 、 控制 程序 、 控 制 措施以 及控 制职 责 , 建 立 健全内 部控 制体 系 。 通 过 不断地 对内 部控 制制度 进行 修订 和更 新,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不断 走向完 善 ; (5)建立 健全各项 管理制 度和业务 规章:公 司建立 了包括投 资管理制 度、基 金会计 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 监 察 稽核制 度 、 信 息技 术管 理 制度 、 公 司财 务制 度等 基 本管理 制度 以及 包括岗 位设 置 、 岗 位职 责 、 操 作流 程手 册在 内的 业 务流程 、 规章 等, 从基 本 管理制 度和 业务 流程上 进行 风险 控制 ; (6)建立 了岗位分 离、相 互制衡的 内控机制 :公司 在岗位设 置上采取 了严格 的分离 制 度, 实现 了基 金投 资与 交 易、 交易 与清 算、 公司 会 计与基 金会 计等 业务 岗位 的分离 制度 , 形 成了不 同岗 位之 间的 相互 制衡机 制, 从岗 位设 置上 减少和 防范 操作 及操 守风 险 ; (7)建立 健全了岗 位责任 制:公司 通过健全 岗位责 任制使每 位员工都 能明确 自己的 岗 位职责 和风 险管 理责 任 ; (8)构建 风险管理 系统: 公司通过 建立风险 评估、 预警、报 告、控制 以及监 督程序 , 并经过 适当 的控 制流 程 , 定期或 实时 对风 险进 行评 估、 预警 、 监督 , 从 而识 别、 评估 和预 警 与公司 管理 及基 金运 作有 关的风 险, 通过 明晰 的报 告 渠道, 对风 险问 题进 行层 层 监督、 管理 、 控制, 使部 门和 管理 层即 时把握 风险 状况 并及 时、 快速作 出风 险控 制决 策 ;





(9)建立 自动化监 督控制 系统:公 司启用了 恒生交 易系统以 及自行开 发的投 资指标 监 控系统 等计 算机 辅助 控制 系统, 对投 资比 例限 制、“ 禁止买 入股 票名 单” 、 交 叉 交易等 方面 进 行电子 化控 制, 有效 地防 止了运 作风 险和 操守 风险 ; (10 ) 不 断强 化投 资纪 律 , 严 格实 施股 票库 制度 : 公司不 断强 化投 资纪 律 , 加强集 体决 策机制 ,各 基金 的行 业配 置比例 、基 金经 理个 股授 权、基 准仓 位等 由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决 定 。 同时, 公司 建立 了严 格的 股票库 制度 、禁 止和 限制 投资股 票制 度, 并由 研究 小组负 责维 护 , 所有股 票投 资必 须完 全从 股票库 中选 择 。 公 司还 建 立了契 约风 险评 估制 度 , 定期对 各基 金遵 守基金 合同 的情 况进 行评 估,防 范契 约风 险。 5、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书的 声明 (1 ) 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 实 施和 维持 内部 控制 制 度是本 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责 任 ; (2)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 上关于 内部 控 制 的披 露真 实、准 确; (3)本基 金管理人 承诺根 据市场变 化和公司 发展不 断完善内 部控制体 系和内 部控制 制 度。


第 四部分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概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招 商银 行” ) 设立日 期:1987 年4 月8日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注册资 本:252.20亿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行长: 田惠 宇 资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张 燕 2、发 展概 况 招商银 行成 立于1987 年4 月8日, 是我 国第 一家 完全 由 企业法 人持 股的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 总行设 在深 圳。 自成 立以 来,招 商银 行先 后进 行了 三次增 资扩 股, 并于2002 年3月 成功 地发 行了15 亿A 股,4 月9 日在 上 交所挂 牌( 股票 代码 :600036 ) ,是 国内 第一 家采 用 国际会 计标 准上市 的公 司。2006 年9 月 又成功 发行 了22 亿H 股,9 月22日 在香 港联 交所 挂牌 交易( 股票 代 码:3968),10 月5 日行 使H股超 额配 售, 共发 行了24.2 亿H 股。 截至2017 年12 月31日, 本集 团总资 产62,976.38 亿元 人 民币 , 高 级法 下资 本充 足 率15.48% , 权 重法 下资 本 充足率12.66%。


2002年8月 , 招 商银 行成 立 基金托 管部 ;2005 年8月 , 经报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 更 名为资 产 托管部 ,下 设业 务管 理室 、产品 管理 室、 业务 营运 室、稽 核监 察室 、基 金外 包业务 室5 个职 能处室 , 现有 员工76 人。2002 年11 月 , 经 中国 人民 银 行和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获得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管业 务资 格, 成为 国内 第一家 获得 该项 业务 资格 上市银 行;2003 年4 月, 正 式办理 基金 托 管业务 。 招商 银行 作为 托 管业务 资质 最全 的商 业银 行, 拥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 受托 投资 管 理托管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托 管 (QFII ) 、 合格 境内机 构投 资者 托管 (QDII ) 、 全 国社 会 保障基 金托 管、 保险 资金 托管、 企业 年金 基金 托管 等业务 资格 。 招商银 行确 立 “因 势而 变 、 先 您所 想” 的托 管理 念 和 “ 财富 所托 、 信 守承 诺 ” 的 托管 核 心价值 ,独 创“6S托 管银 行”品 牌体 系, 以“ 保护 您的业 务、 保护 您的 财富 ”为历 史使 命 , 不断创 新托 管系 统 、 服 务 和产品 : 在业 内率 先推 出 “网 上托 管银 行系 统 ” 、 托管业 务综 合系 统和 “6 心 ” 托管 服务 标准 , 首 家发 布私 募基 金绩 效 分析报 告 , 开 办国 内首 个 托管银 行网 站, 成 功托 管国 内第 一只 券商 集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第一 只FOF 、第 一只 信托 资金 计 划 、第 一只 股


权私募 基金 、第 一家 实现 货币市 场基 金赎 回资 金T+1 到账、 第一 只境 外银 行QDII 基金 、第一 只红利ETF 基金 、第 一只 “1+N ” 基金 专户 理财 、第 一 家大小 非解 禁资 产、 第一 单TOT 保管 , 实现从 单一 托管 服务 商向 全面投 资者 服务 机构 的转 变,得 到了 同业 认可 。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持 续稳健 发展 ,社 会影 响力 不断提 升, 四度 蝉联 获《 财 资》“ 中 国最佳 托管 专业 银行 ”。2016 年6 月招 商银 行荣 膺《 财资》 “中 国最 佳托 管银 行奖” ,成 为 国内唯 一获 奖项 国内 托管 银行 ; “ 托 管 通” 获得 国 内 《 银行 家》2016 中国 金 融创新 “ 十佳 金 融产品 创新 奖” ;7 月荣 膺2016 年 中国 资产 管理 【金 贝奖】 “最 佳资 产托 管银 行” ;2017 年6月 再度 荣膺 《财 资 》 “ 中国最 佳托 管银 行奖 ”, “全 功能 网上 托管 银行2.0 ” 荣 获 《 银行 家》2017 中国 金融 创新 “ 十佳金 融产 品创 新奖 ” ;8 月荣膺 国际 财经 权威 媒体 《亚 洲 银 行家 》 “中国 年度 托管 银行 奖” ,进一 步扩 大我 行托 管业 务在国 际资 管和 托管 业界 的影响 力。 二、主 要人 员情 况 李建红 先生 , 招商 银行 董 事长 、 非 执行 董事 ,2014 年7月 起担 任 招 商银 行 董 事 、 董 事长。 英国东 伦敦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 吉 林大 学经 济管 理 专业硕 士 , 高 级经 济师 。 招商局 集团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兼 任招 商局 国际有 限公 司董 事会 主席 、招商 局能 源运 输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 中国国 际海 运集 装箱 ( 集 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 招 商局 华建 公路 投资 有 限公司 董事 长和 招商局 资本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董 事长 。 曾任 中国 远 洋运输 ( 集团 ) 总 公司 总 裁助理 、 总经 济 师、副 总裁 ,招 商局 集团 有限公 司董 事、 总裁 。 田惠宇 先生 , 招 商银 行 行 长、执 行董 事,2013 年5 月 起担任 招商 银行 行长 、 招 商银行 执 行董事 。美 国哥 伦比 亚大 学公共 管理 硕士 学位 ,高 级经济 师。 曾于2003 年7 月至2013 年5 月历任 上海 银行 副行 长 、 中国建 设银 行上 海市 分行 副行长 、 深圳 市分 行行 长 、 中 国建 设银 行 零售业 务总 监兼 北京 市分 行行长 。 丁伟先 生 , 招 商银 行 副 行 长。 大学 本科 毕业 , 副研 究员 。1996 年12月 加入 招 商银行,历 任杭州 分行 办公 室主 任兼 营业部 总经 理 , 杭 州分 行 行长助 理 、 副 行长 , 南 昌 支行行 长 , 南 昌 分行行 长, 总行 人力 资源 部总经 理, 总行 行长 助理 ,2008 年4 月起 任 招 商银 行 副行长 。兼 任 招银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姜然女 士 , 招 商银 行资 产 托管部 总经 理 , 大 学本 科 毕业 , 具 有基 金托 管人 高 级管理 人员 任职资 格。 先后 供职 于中 国农业 银行 黑龙 江省 分行 ,华 商 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深圳 市分 行 , 从事信 贷管 理、 托管 工作 。2002 年9 月加 盟招 商银 行 至今, 历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资产托 管部 经 理、 高级 经理 、 总 经理 助理 等职 。 是 国内 首家 推出 的 网上托 管银 行的 主要 设计 、 开 发者 之一, 具有20 余年 银行 信贷 及托 管专业 从业 经验 。 在托 管 产品创 新 、 服 务流 程优 化 、 市 场营 销及 客 户关系 管理 等领 域具 有深 入的研 究和 丰富 的实 务经 验。 三、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至2017 年12月31 日 ,招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累计 托管335 只 开放 式基 金。 四、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确保托 管业 务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自觉 形成 守法 经 营、 规范 运 作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理念 ; 形 成科 学合 理的 决策 机 制、 执行 机制 和监 督机 制 , 防 范和 化解 经 营风险 , 确 保托 管业 务的 稳 健运行 和托 管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建立 有利 于查 错防 弊 、 堵塞 漏洞 、 消除隐 患 , 保 证业 务稳 健 运行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 确 保托管 业务 信息 真实 、 准 确、 完整 、 及 时; 确保内 控机 制、 体制 的不 断改进 和各 项业 务制 度、 流程的 不断 完善 。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三级 内控 风险 防范 体系 :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在总 行层 面对风 险进 行预 防和 控制 。 二级防 范是 总 行 资产 托管 部设立 稽核 监察 室 , 负 责 部门内 部风 险预 防和 控制 。 稽 核监 察 室在总 经理 室直 接领 导下 , 独 立于 部门 内其 他业 务 室和托 管分 部 、 分 行资 产 托管业 务主 管部 门, 对各 岗位 、 各业 务室 、 各 分部 、 各项 业务 中的 风险控 制情 况实 施监 督 , 及时发 现内 部控 制缺陷 ,提 出整 改方 案, 跟踪整 改情 况。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部 在专 业岗 位设 置时 , 必 须遵 循内 控制 衡原 则 , 监督制 衡 的形式 和方 式视 业务 的风 险程度 决定 。 3、内 部控 制原 则 (1) 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覆 盖各 项业 务过 程和 操作环 节、 覆盖 所有 室和 岗位, 并 由全部 人员 参与 。 (2) 审慎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 的核 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 风险, 托管 组织 体系 的构 成、内 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应 当体 现“ 内控 优先” 的要求 。 (3) 独立 性原 则。 各室 、 各岗位 职责 应当 保持 相对 独立, 不同 托管 资产 之间 、托管 资 产和自 有资 产之 间应 当分 离。 内部 控制 的检 查 、 评 价 部门应 当独 立于 内部 控制 的建立 和执 行 部门 , 稽 核监 察室 应保 持高 度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负责 对部门 内部 控制 工作 进行 评价和 检 查 。 (4) 有效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当 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任何 人不 得拥 有不 受内 部控制 约 束的权 利, 内部 控制 存在 的问题 应当 能够 得到 及时 的反馈 和纠 正。 (5)适应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适应 我行托管 业务风 险管理的 需要,并 能随着 托管业 务 经营战 略 、 经 营方 针、 经 营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家 法律 、 法规 、 政 策 制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变 及时 进行 修订 和完 善。 内部 控制 应随 着托 管 业务经 营战 略 、 经 营方 针 、 经 营理 念等 内 部环境 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法规 、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订 和 完 善 。 (6) 防火 墙原 则。 业务 营 运、稽 核监 察等 相关 室, 应当在 制度 上和 人员 上适 当分离 , 办公网 和业 务网 分离 ,部 门业务 网和 全行 业务 网分 离,以 达到 风险 防范 的目 的。 (7) 重要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当 在全 面控 制的 基础 上, 关 注重 要托 管业 务事 项和高 风 险领域 。 (8) 制衡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当 在托 管组 织体 系、 机构设 置及 权责 分配 、业 务流程 等


方面形 成相 互制 约、 相互 监督, 同时 兼顾 运营 效率 。 (9) 成本 效益 原则 。内 部 控制应 当权 衡托 管业 务的 实施成 本与 预期 效益 ,以 适当的 成 本实现 有效 控制 。 4、内 部控 制措 施 (1) 完善 的制 度建 设。 招 商银行 资产 托管 部制 定了 《招商 银行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业 务 管理办 法 》 、 《招 商银 行资 产托管 业务 内控 管理 办法 》 、 《招 商银 行基 金托 管业 务操作 规程 》 和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 从 资产托 管业 务操 作流 程 、 会计核 算 、 岗 位管 理 、 档 案管理 、 保密 管 理 和信 息管 理等 方面 , 保 证资产 托管 业务 科学 化 、 制度化 、 规范 化运 作。 为 保障托 管资 产安 全和托 管业 务正 常运 作 , 切实维 护托 管业 务各 当事 人的利 益 , 避 免托 管业 务 危机事 件发 生或 确保危 机事 件发 生后 能够 及时 、 准 确、 有效 地处 理, 招商银 行还 制定 了 《招 商 银行托 管业 务 危机事 件应 急处 理办 法 》 , 并 建立 了灾 难备 份中 心 , 各 种业 务数 据能 及时 在 灾难备 份中 心进 行备份 ,确 保灾 难发 生时 ,托管 业务 能迅 速恢 复和 不间断 运行 。 (2) 经营 风险 控制 。招 商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托管 项目 审批、 资金 清算 与会 计核 算双人 双 岗、 大额 资金 专人 跟踪 、 凭证管 理 、 差 错处 理等 一 系列完 整的 操作 规 程 , 有 效地控 制业 务运 作过程 中的 风险 。 (3) 业务 信息 风险 控制 。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采用 加密方 式传 输数 据。 数据 执行异 地 同步灾 备 , 同 时, 每日 实 时对托 管业 务数 据库 进行 备份 , 托 管业 务数 据每 日 进行备 份 , 所 有 的业务 信息 须经 过严 格的 授权才 能进 行访 问。 (4) 客户 资料 风险 控制 。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对业 务办理 过程 中形 成的 客户 资料, 视 同会计 资料 保管 。 客户 资 料不得 泄露 , 有关 人员 如 需调用 , 须经 总经 理室 成 员审批 , 并做 好 调用登 记。 (5) 信息 技术 系统 风险 控 制。招 商银 行对 信息 技术 系统管 理实 行双 人双 岗双 责、机 房 24 小时 值班 并设 置门 禁管 理、 电脑 密码 设置 及权 限 管理 、 业 务网 和办 公网 、 与全行 业务 网双 分离制 度, 与外 部业 务机 构实行 防火 墙保 护等 ,保 证信息 技术 系统 的安 全。 (6) 人力 资源 控制 。招 商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通过 建立 良好的 企业 文化 和员 工培 训、激 励 机制、 加强 人力 资源 管理 及建立 人才 梯级 队伍 及人 才储备 机制 ,有 效的 进行 人力资 源 控 制 。 五、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等 有关证 券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 基 金 投融资 比例 、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 、 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基金 管理 人选 择存 款 银行 、 基 金资 产 净值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基金托 管人 对上 述事 项的 监督与 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 、 上 述监 督内 容的约 定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整改 ,整 改的 时限应 符合 法规 允许 的投 资比例 调整 期 限。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 后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并 改正 。 在 规定时 间内 ,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 基 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同和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 应当 拒 绝执行 ,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限 期改 正 , 如 基金 管 理人未 能在 通知 期限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 务执行 核查 。 对基 金托 管 人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并改 正 , 或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 按照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 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 并 将纠 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挠 对方 根 据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 经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第 五部分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 金份 额销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1)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三 路 168 号 深圳 国际 商会中 心 43 层 联系电 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 :吕 奇志 网址:www.phfund.com (2)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9 号 金融 街中 心南 楼 502 房 联系电 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 :张 圆圆 (3)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花园 石桥 路 33 号 花旗 集 团大 厦 801B 室 联系电 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 :李 化怡 (4)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武汉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大 道 568 号 新世 界国 贸大 厦 I 座 3305 室 联系电 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 :祁 明兵 (5)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广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 路 10 号富 力 中心 24 楼 07 单元 联系电 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 :周 樱 2、其 他销 售机 构 具体名 单详 见 基 金管 理人 的相关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要求 , 根据 实情 , 选 择其他 符合 要求 的机 构销 售本基 金 或变更 上述 销售 机构 ,并 及时公 告。





二、登 记机 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明 联系电 话:010-59378835 传真:010-59378839 联系人 :朱 立元 三、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的律 师事务 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联系电 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66 联系人 : 陈 颖华 经办律 师: 黎明 、 陈 颖华 四、会 计师 事务 所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陈熹 经办会 计师 :单 峰、 陈熹





第 六部分 基 金的 的 历史 沿革 鹏华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由 鹏华 新丝 路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 而 成 。 鹏华新丝路 指数分级 证券 投资基金 于 2015 年 4 月 29 日获 中国证 监会证 监行政许 可 【2015 】 766 号文 注册 募 集。 鹏华 新丝 路指 数分 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的 基金 管理 人为鹏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为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 管理 人 于 2015 年 8 月 13 日获 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 《 鹏 华新丝 路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生 效。 2018 年 3 月 16 日至 2018 年 4 月 1 日, 鹏 华新 丝路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以通 讯方 式召 开, 大 会审 议通 过了 鹏华 新 丝路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基 金合 同 变更议 案, 内容 包括 鹏华 新 丝路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调整 基金 名称 、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和 限制 、 基金 费 用、 收益 分配 方式 、 估 值 方法等 。 上述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事 项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自 2018 年 5 月 25 日起 ,原《 鹏华 新丝 路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 合同 》失 效, 《 鹏 华 沪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生效 。





第 七部分 基 金的存续 一、基 金份 额的 变更 登记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本 基金 登记机 构将 进行 本基 金份 额的更 名以 及必 要信 息的 变更。 二、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 基金资 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中予以 披露 ; 连续 6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 述 情形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 解决方 案 , 如 转换 运作 方 式、 与其 他基 金 合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第 八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与 赎回 一、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 体的 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销售机 构开 通电 话 、 传 真 或网上 等交 易方 式 , 投 资 人可以 通过 上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具体 办法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其指 定的 销售 机构 另行 公告。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在 相 关 公告 中 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在 相 关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申购 与赎 回的开 始时 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 者赎回或 者转换 。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 请且登 记机 构确 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未知 价 ” 原则 , 即 申购 、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申购 的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 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 基 金份额 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时 , 申购 生效 。 若 资金 在规定 时间 内未 全额 到账 则申购 不成 立 , 申购款 项将 退回 投资 人账 户,基 金管 理人 不承 担由 此产生 的利 息损 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 基 金份 额 登记 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 效 。 投资人 赎回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将 在 T +7 日 ( 包 括 该日 )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生 巨 额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 效 申 购 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赎 回 申 请 日 (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投 资人 可在 T+2 日后 ( 包 括该 日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 申购款 项退 还给 投资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申请 。 申购 、 赎 回 申请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 对 于申 请 的确认 情况 , 投 资人应 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法 权利 。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限制 1、本 基金 对单 个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不设 置最 高申 购金 额限制 。 2、 投 资人 通过 销售 机构 申 购本基 金 , 单 笔最 低申 购 金额 为 10 元, 各销 售机 构 对本基 金 最低申 购金 额及 交易 级差 有其他 规定 的 , 以 各销 售 机构的 业务 规定 为准 。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直 销中心 申购 本基 金 , 首 次 最低申 购金 额 为 100 万元 , 追 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金 额 为 1 万 元 (通 过 本基金管 理人基金 网上交 易系统等 特定交易 方式申 购本基金 暂不受此 限制) 。 本基金直 销 中 心单笔 申购 最低 金额 与申 购级差 限制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酌情 调整 。 3、投资人 赎回本基 金份额 时,可申 请将其持 有的部 分或全部 基金份额 赎回; 账户最 低 余额 为 5 份 基金 份额 , 若 某笔赎 回将 导致 投资 人 在 销售机 构托 管的 单只 基金 份额余 额不 足 5 份时, 该笔 赎回 业务 应包 括 账户内 全部 基金 份额 , 否 则 , 剩余 部分 的基 金份 额将 被 强制赎 回 。 4、当接受 申购申请 对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 时,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绝 大 额申购 、 暂停 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5、基金管 理人可 以 根据市 场情况, 在法律法 规允许 的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 申购金 额


和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媒介 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1、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 小数点 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T 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 T+1 日内 公 告。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2、申 购费 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 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 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 的申购费 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 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 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 收益形成 的补充 养老 基金 等, 包括 但不限 于全 国社 会保 障基 金、可 以投 资基 金的 地方 社会保 险基 金 、 企业年 金单 一计 划以 及集 合计划 、 商业 养老 保险 组 合。 如将 来出 现经 养老 基 金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的 养老 基金 类型 , 基 金 管理人 可在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时或 发布 临时 公告 将其 纳入养 老金 客 户范围 ,并 按规 定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非 养老 金客 户指除 养老 金客 户外 的其 他投资 人。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养老金 客户 适用 下表 特定 申购费 率 , 其他投 资人 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适 用下 表一 般申 购费率 : 申购金额 M (元) 一般 申购费率 特定申购费率 M<100 万 1.20% 0.48% 100 万≤ M <500 万 0.60% 0.18%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应 在 投 资人 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投资 人 在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笔 申 购,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申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 担 ,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要 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登记 等 各项费 用。 3、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及余 额 的处理 方式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 = 申购 金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单位 为份 , 上 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 五入方 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两位 ,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例如 : 某 投资 人 (非 养老 金客户 ) 投资 5 万 元申 购 本基金 份额 , 对应 费率 为 1.20%,假 设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368 元, 则可 得到 的 申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 +1.20%)=49,407.11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407.11 =592.89 元 申购份 额=49,407.11 /1.0368 =47,653.46 份 即: 投资 人投 资 5 万元 申 购本基 金基金 份 额 , 假 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368 元, 则其可 得 到 47,653.46 份 基 金份额 。 4、赎 回费 率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如 下表 所示: 持有年限(Y ) 赎回费率 Y<7 天 1.50% 7 天≤Y <1 年 0.50% 1 年≤Y<2 年 0.25% Y ≥2 年 0.00%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 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投 资者 收取 不低 于 1.5% 的赎 回费 ,并 将上 述赎 回费全 额计 入 基金财 产 ; 对持 续持 有期 不少于 7 日 的投 资人 收取 的赎回 费总 额的 25% 计 入 基金财 产,其 余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的 手续 费。 5、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及处 理 方式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总金 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赎回金 额单 位为 元 , 计 算 结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例如: 某 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1 万 份基 金份 额 , 持有 时间为 三个 月, 对应 的赎 回费率 为 0.50% ,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是 1.0685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10,000× 1.0685=10,685 元 赎回费 用=10,685×0 .50%=53.43 元 净赎回 金额=10,685-53.43=10,631.57 元 即: 投资 人 赎 回本 基金 1 万份基 金份 额 , 持 有期 限 为 三个 月 , 假 设赎 回当 日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685 元, 则其 可 得到的 净赎 回金 额 为 10,631.57 元。 6、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 调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并 依照《 信息披 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 7、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以 特 定交易 方式 ( 如网 上交 易 、 电 话交 易等 ) 等 进行 基 金交易 的投 资人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 动期间 ,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回 费率 。 8、当发生 大额申购 或赎回 情形时 , 基金管理 人可以 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 ,以确 保基金 估 值的公 平性 。具 体处理 原 则与操 作规 范遵 循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 部 门 、自 律规则 的 规 定 。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收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券/期货 交 易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4、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 种,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基金管 理人接受 某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请有 可能导 致单一投 资者持有 基金份 额的比 例 达到或 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7、当前一 估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 场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 8、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发生上 述第 1 、2 、3、5、7、8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 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告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请 被拒 绝 , 被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资 人 。 在 暂停 申购 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 时 恢复 申购 业务的 办理 。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收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券/期货 交 易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继续接 受赎回申 请将损 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情形 时,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 的 赎回申 请 。 6、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基 金赎 回申 请。 7、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当 日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已 确认的 赎回 申请 ,基 金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 应 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 付部分 可延 期 支付 。 若 出现 上述 第 4 项 所述情 形 , 按 基金 合同 的 相关条 款处 理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公 告。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 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过 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 赎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 付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分 延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 投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 或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 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 暂停 赎回 :连续 2 日 以上 ( 含本 数 )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 必要 , 可暂停接 受基金的 赎回申 请;已经 接受的赎 回申请 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 (4)当基 金发生巨 额赎回 ,在当日 存在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超过上一 开放日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的赎回申请( “大额 赎回申请人” )的情形下,基金管 理人有权延期办理赎回 申 请。对其他赎 回申请人( “小额赎回申请 人” )和大额赎回申请 人 10% 以内的赎回申请在 当 日根据 前述 “ (1) 全额 赎 回” 或 “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的约 定方 式办 理, 在 仍可接 受赎 回申


请的范围内 对 大额赎回申请人超 过 10% 的赎回申 请按比例确认 。对当 日未予确认的赎回 申 请进行 延期 办理 。 对于 未 能赎回 部分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选 择取 消赎 回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赎回 申请 将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处 理,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 一开放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额 , 以此 类推 。 如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未 作明 确 选择,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理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 同 时 在指定 媒 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 述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 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 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 含 2 周 ) , 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 放申购 或 赎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公 告,并 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 每 2 周至 少刊 登 暂停公 告 1 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 过 2 个月 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调整刊 登公 告的 频率 。 暂 停结束 ,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连 续刊登 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十一、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关 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十二、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 在上 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三、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四、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体规 则 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五、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十六、 基金 份额 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 者交 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 的申 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 份额的过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 受理 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 将 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应根据 基金 管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七、 其他 业务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前 提下 , 基 金 管理人 可在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情形 下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 务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基金 管 理人可 制定 相 应的业 务规 则, 并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进行 公告 。





第 九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为 股 票指 数增 强型 基金 , 在 力求 对沪深 300 指数进 行有 效跟 踪的 基础 上, 通过 数 量化的 方法 进行 积极 的指 数组合 管理 与风 险控 制 , 力争实 现超 越标的 指 数的 业绩表 现 , 谋 求 基金资 产的 长期 增值 。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 金主要投 资于标的指数成 份股、备 选成份股。为更 好地实现 投资目标,本基 金可 少量投 资于 非成 份股 ( 包 括中小 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 债 券 ( 含 国债、 金融 债、 企 业债、 公司债 、 央 行票 据、 中 期 票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 短 期融资 券、 公开 发行的 次级 债 、 可 转换 债 券、 可交 换债 券等) 、 货 币 市场工 具 (含 同业 存单 等) 、 权 证、 资产 支持证 券 、 股 指期 货以 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 但须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及转 融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投资于 股票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其 中投资 于 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 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 ;每 个交易日日终 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基 金保 留 的现金 以及 投资 于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 政府债 券的 比例 合 计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其 中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 应收申 购款 等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该比 例要 求有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 比例为 准 , 本 基金 的投 资 范围会 做相 应调整 。 三、投 资策 略 1、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为指 数增强 型基金 ,以沪深 300 指 数为标 的 指数,基金 股票投 资方面 将主要采 用指数 增强 量化 投资 策略 , 在 严格 控制 跟踪 误差 的 基础上 , 力求 获得 超越 标 的指数 的超 额收 益。 指数增 强量 化投 资策 略主 要借鉴 国内 外成 熟的 组合 投资策 略, 在对 标的 指数 成 份股及其 他股票 基本 面的 深入 研究 的基础 上 , 运 用 多 因子 量 化选股 模型 构建 投资 组合 , 同 时优 化组 合 交易并 严格 控制 组合 风险 , 力求 实现 超额 收益 。 (1) 多因 子量 化选 股模 型 本基金 将以 多因 子 量 化选 股模型 构建 股票 组合 。多 因子模 型针 对个 股构 建价 值、质 量 、 动量 、 成 长、 一致 预期 等 因子 , 通 过量 化方 法处 理 因子与 个股 超额 回报 之间 的特征 关系 , 挑


选出具 有基 本面 逻辑 支撑 和统计 意义 有效 的因 子组 合, 进 而得 出具 有稳 定超 额 回报的 股票 组 合。 本基 金对 因子 的有 效 性进行 持续 的跟 踪 , 分 析 其变化 规律 , 基金 经理 根 据市场 状况 结合 因子变 化趋 势, 对模 型使 用的因 子结 构进 行动 态调 整。 (2) 风险 控制 与调 整 本基金 为指 数增 强型 基金 。 在 追 求 超额 收益 的同 时 , 需 要控 制跟 踪偏 离过 大 的风险 。 基 金将根 据投 资组 合相 对标 的指数 的暴 露度 等因 素的 分析 , 对 组合 跟踪 效果 进 行预估 , 及时 调 整投资 组合 ,力 求将 跟踪 误差控 制在 目标 范围 内。 本基金 的风 险控 制目 标是 追求日 均跟 踪偏 离度 的绝 对值不 超 过 0.5% , 年跟 踪 误差不 超 过 7.75% 。 (3) 投资 组合 优化 模型 本基金 将综 合考 虑预 期回 报、 风险 及交 易成 本进 行 投资组 合优 化 。 选 股范 围 以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 为主 ,也 包括 非成份 股中 与成份 股 相关 性强 ,流动 性好 ,基 本面 信息 充足的 股票 。 2、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将采 取久 期策略 、 收益 率曲 线策 略 、 骑 乘策 略、 息差 策略 、 个 券选择 策 略、信 用策 略等 积极 投资 策略, 自上 而下 地管 理组 合的久 期, 灵活 地调 整组 合的券 种搭 配 , 同时精 选个 券, 以增 强组 合的持 有期 收益 。 3、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对权 证标 的证 券基本 面的 研究 , 并结 合 权证定 价模 型及 价值 挖掘 策略 、 价 差 策略、 双向 权证 策略 等寻 求权证 的合 理估 值水 平, 追求稳 定的 当期 收益 。 4、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根 据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 以 套期 保值 为目 标 , 选 择流 动性 好、 交易 活 跃的股 指期 货合约 , 充分 考虑 股指 期 货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 通 过 多头或 空头 的套 期保 值策 略, 以改 善投 资 组合的 投资 效果 ,实 现股 票组合 的超 额收 益。 5、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将综 合运 用战 略资 产配置 和战 术资 产配 置进 行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投 资组 合管理 , 并 根据信 用风 险 、 利 率风 险 和流动 性风 险变 化积 极调 整投资 策略 , 严格 遵守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在保 证本 金安 全和基 金资 产流 动性 的基 础上获 得稳 定收 益。 四、投 资决 策依 据及 程序


1、投 资决 策依 据 (1)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 经济 运行 态势 和 证 券 市场走 势。


(3) 投资 对象 的风 险收 益 配比。 2、投 资决 策程 序 (1)投资 决策委员 会:确 定本基金 总体资产 分配和 投资策略 。投资决 策委员 会定期 召


开会议 ,如 需做 出及 时重 大决策 或基 金经 理小 组提 议,可 临时 召开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会议 。


(2) 基金 经理 ( 或管 理小 组) : 设计 和调 整投 资组 合 。 设 计和 调整 投资 组合 需 要考虑 的 基本因 素包 括 : 每 日基 金 申购和 赎回 净现 金流 量 ; 基金合 同的 投资 限制 和比 例限制 ; 研究 员 的投资 建议 ;基 金经 理的 独立判 断; 绩效 与风 险评 估小组 的建 议等 。


(3)集中 交易室: 基金经 理向集中 交易室下 达投资 指令,集 中交易室 经理收 到投资 指 令后分 发予 交易 员, 交易 员收到 基金 投资 指令 后准 确执行 。


(4)绩效 与风险评 估小组 :对基金 投资组合 进行评 估,向基 金经理( 或管理 小组) 提 出调整 建议 。


(5) 监察 稽核 部: 对投 资 流程等 进行 合法 合规 审核 、监督 和检 查。


(6)本基 金管理人 在确保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前 提下有权 根据市场 环境变 化和实 际 需要调 整上 述投 资决 策程 序,并 予以 公告 。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沪 深 300 指数收益率 ×95% +1.5% (指年收益率,评 价时按期 间折算 ) 。


沪深 300 指数是 由上海 证 券交易所和 深圳证 券交易 所授权,由 中证指 数有限 公司开发 的中国 A 股市 场指 数, 它 的样本 选自 沪深 两个 证券 市场, 覆盖 了大 部分 流通 市值, 其成 份 股票为 中 国 A 股市 场中 代 表性强 、流 动性 高的 股票 ,能够 反 映 A 股市 场总 体 发展趋 势。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 更 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基 准时 , 本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可以 在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以后 变更 业绩 比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 但 不 需要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属于 股票 指数 增强 型基金 , 其预 期的 风险 和收 益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 债券 型基金 、 混合型 基金 ,属 于证 券投 资基金 中较 高预 期风 险、 较高预 期收 益的 品种 。 七、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投资于 股票 资产 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投 资于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 及其备 选 成份股 的比 例不 低于 非现 金基金 资产 的 80% ; (2)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 的 证券 ,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但除非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 本 基金 指数化 投资 部分 不受 此限制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但 除非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 本基 金指 数化 投资 部分 不受此 限制 ; (5)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开放 式基金持 有一家 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 流通股 票,不 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15% , 本基 金指 数化 投资部 分不 受此 限制 ; (6)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 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本 基金 指数 化投资 部分 不受 此限制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8)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9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10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1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品种 除外 ; (12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3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4)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 不 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评 级 报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5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6)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7)本 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8)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易 ,应 当遵 守下 列要 求: a.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b.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 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95% 。 其 中,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 债 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 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c.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总市 值 的 20% ;





d.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 轧差 计 算) 应 当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的 有关 约定 ; e.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 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9 ) 本 基金 参与 融资 的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 本 基 金持有 的融 资买 入股 票与 其他有 价证 券市值 之和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5% ; (20 ) 本 基金 参与 转融 通 证券出 借业 务的 , 在任 何 交易日 日终 , 参与 转融 通 证券出 借交 易的资 产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0% , 证券 出借 的平均 剩余 期限 不得 超 过 30 天 ,平 均剩 余期限 按照 市值 加权 平均 计算; (21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 述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22)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 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 (23)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第 (2)、(14 ) 、 (21 ) 、 (22)条 外,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规 模 变动 、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调 整、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流 动 性限制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 但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间 , 本 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 投 资策 略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 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 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关 交易 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 并 按法 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 大关 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 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 董事 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 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禁 止性 规定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





第 十部分 基 金的财 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 股 指期 货合 约 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投 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三、估 值方 法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 易所 市场 交易 的固 定 收益品 种的 估值 (1)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 交易或 挂牌 转让 的 不 含权 固定收 益品 种(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 选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 价进行 估值 ; (2)对在 交易所市 场上市 交易或挂 牌转让的 含权固 定收益品 种(本合 同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 建议 选取 第三 方估 值 机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 的唯一 估值 净价 或推 荐估 值净价 。 (3)对在 交易所市 场上市 交易的可 转换债券 ,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可 转换债 券收盘 价 中所含 债券 应收 利息 后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4)对在 交易所市 场挂牌 转让的资 产支持证 券,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5)对在 交易所市 场 发行 未上市或 未挂牌转 让的固 定收益品 种,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 允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固 定 收益品 种的 估值 (1)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 不 含权 固定 收益品种 ,选取 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 当 日的估 值净 价进 行估 值。 (2)对银 行间市场 上含权 的固定收 益品种, 按照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 的相应 品种当 日 的唯一 估值 净价 或推 荐估 值 净价 。 对于 含投 资人 回 售权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 回 售登记 期截 止日 (含当 日) 后未 行使 回售 权的按 照长 待偿 期所 对应 的价格 进行 估值 。 (3)对银 行间市场 未上市 ,且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未提 供估值价 格的固定 收益品 种,按 成 本估值 。 4、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 (2)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和 权证,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协 会有 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股指期 货合约, 以估值 日结算价 估值;估 值日无 结算价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结 算价 估值 。 7、当发生 大额申购 或赎回 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 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 ,以确 保基金 估 值的公 平性 。 8、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9、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 值程 序 1、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按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 金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 (含第 4 位 ) 发 生估 值 错误 时 ,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 值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 损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述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给 予赔 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 值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损 失(“ 受损 方”),则 估值错 误责任方 应赔偿 受损方的 损失,并 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当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差错 给基 金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需要 进行赔 偿时,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 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 方承 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 下条款进行赔 偿: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 与 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双方 在平 等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达 成一 致时 , 按基 金 管理人 的建 议执 行 , 由 此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若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已 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确 认后 公告 , 由 此给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造 成损 失的 , 应根 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金 支付 赔偿 金 , 就 实 际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基 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过错程 度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 和核对 , 尚 不能达 成一 致时 , 为避 免 不能按 时公 布基 金份 额净 值的情 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公布,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由于基金 管理人提 供的信 息错误( 包括但不 限于基 金申购或 赎回金额 等) ,进 而导致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 起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赔 付 。


(4)前述 内容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处理。 如 果行业 另有通 行 做法, 双方 当事 人应 本着 平等和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原 则进 行协 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估 值 ;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8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有关 会计 制度 变化 或由于 其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可以 免除 赔 偿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 金利润 指基金利 息收入、 投资收 益、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和 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 费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可供 分配利润 指截至收 益分配 基准日基 金未分配 利润与 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 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实 际情 况进 行收 益分配 , 具体分 配方 案以 公告 为准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 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不 利影响的 前提下,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 基金 管理人 可调 整基 金收 益分 配原则 和支 付方 式,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工 作 日内在 指 定媒 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 金红利 发放日距 离收益分 配基准 日(即可 供分配利 润计算 截止日) 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 生效 后的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 律 师费 、 仲 裁费 、 诉 讼费 、 公证费 和认 证费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期货 交 易 费用;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账 户维护 费用 ;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 1.0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 人 与 基 金托管 人 双 方核对 无误 后 , 基金 托管 人 按照与 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方 式 于 次月 前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假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按 前 一 日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0.15%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管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1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 人 与 基 金托管 人 双 方核对 无误 后 , 基金 托管 人 按照与 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方 式 于 次月 前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取。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 , 支付日 期顺 延。 3、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本基金的标 的指数 许可使 用费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0112% 的年费 率计 提。标的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E×0 .0112%÷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标 的指 数许可 使用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每日 计算, 逐日 累计 至每 季季 末,按 季支 付( 当季 不足 50,000 元 的, 按50,000 元计 算) , 计费期 间不 足一 季度 的 , 根据实 际天 数按 比例 计算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标 的指 数许可 使用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季 前 10 个工 作 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标 的指 数供 应商 。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标的指 数供 应商 根据 相应 指数许 可协 议变 更标 的指 数许可 使用 费率 和计 算方 式时, 基 金 管理人需 依照有关 规定最 迟于新的 费率和计 费方式 实施日前 2 日在 指定媒 介 公告并书 面通 知托管 人。 上述“ 一、 基金 费 用 的种 类中第 4 -10 项 费用 ”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金合 同》生 效前的 相关费用 , 《基金 合同》生 效前的相 关费用根 据《鹏华 新丝 路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执行 ;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相关 税收 ,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基金管 理人 或者 其他 扣缴 义务人 按 照国家 有关 税收 征收 的规 定代扣 代缴 。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 管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基金管 理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 业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 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 。更换 会 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指 定的媒 介 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互 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 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 如 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 基 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基金 合同 》 是 界定 《 基金合 同 》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2、基金招 募说明书 应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 基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 项,说 明基金 申 购和赎 回安 排 、 基 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 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服务 等内 容。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 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日 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并 登 载在网 站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 上; 基金 管理 人在 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 关更新 内容 提


供书面 说明 。 3、基金托 管协议是 界定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 金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关于审 议基 金转 型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表决 通过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将 经中国 证 监会注册 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 介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 管 人应当 将《 基金 合同 》 、 基 金托管 协议 登载 在网 站上 。 (二)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指 定媒 介上登 载《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告 。 (三)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销售 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四)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明书 等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 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 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年度 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 析 等。





报告期 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 其 他投资 者的 权益 ,基 金管 理人至少 应 当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重 要信 息 ” 项下披 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 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 占 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 化情况 及产 品的 特有风 险。 (六)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 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 经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8、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9、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的 主要业 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 动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0、涉 及基 金财 产、 基金 管理业 务、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者 仲裁 ; 11、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2、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3、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4、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5、 管理 费、 托管 费 、 标的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等费 用计 提标准 、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 发生变 更 ; 16、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7、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8、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19、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0、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1、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2、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3、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4、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5、本 基金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响 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时 ; 26、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进 行估 值 ; 27、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七)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 介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九)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若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 等定期 报告 和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等文 件中披 露金融 期 货交 易情 况, 包 括投 资政 策、 持仓 情 况、 损 益情 况、 风险指 标等 , 并 充分 揭示 金融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 体风 险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 定的投 资政 策 和投资 目标 。 若本基 金参 与融 资及 转融 通,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在 季 度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年 度报告 等定 期报告 和招 募说 明书 ( 更 新) 等文 件中 披露 参与 融 资和转 融通 证券 出借 交易 情况 , 包 括投 资 策略、 业务 开展 情况 、损 益情况 、风 险及 其管 理情 况等。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 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 持证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基金季 度报 告 中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末按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 10 名 资产 支持 证 券明细 。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 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媒介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 介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第 十六 部分 风险揭 示 本基金 的风 险主 要包 括 : 系统性 风险 、 非系 统性 风 险、 管理 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 金 特定风 险及 其他 风险 等。 一、系 统性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系统性 风险 是指 因整 体政 治、 经济 、 社 会等 环境 因 素对证 券价 格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风险 ,主要 包括 政策 风险 、经 济周期 风险 、利 率风 险和 购买力 风 险 等 。


1 、政 策风 险


政策风 险是 指政 府有 关证 券市场 的政 策发 生重 大变 化或是 有重 要的 举措 、 法 规出台 , 引 起 证券 价格 的波 动, 从而 给投资 带来 的风 险。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经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 的特 点, 经 济运 行周 期性 的变 化 会对基 金所 投资 的证 券的 基本面 产 生影响 ,从 而影 响证 券的 价格而 产生 风险 。


3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 率的 变化 直接 影 响着债 券 的价格 和收 益率 , 影响 着 企业的 融资 成本 , 并在 一 定程度 上影 响上 市公 司的 盈利水 平 。 基 金 投资于 债券 和股 票, 其收 益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4 、购 买力 风险


基金收 益的 一部 分将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 现金 的 购买力 可能 因为 通货 膨胀 的影响 而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投资收 益下 降。


5 、再 投资 风险


市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利息 收入 的再 投资收 益率 , 这 与利 率上 升 带来的 价 格风险 互为 消长 。 在利 率 走低时 , 再投 资收 益率 就 会降低 , 再投 资的 风险 加 大。 当利 率上 升 时,债 券价 格会 下降 ,但 是利息 的再 投资 收益 会上 升。


二、非 系统 性风 险


非系统 性风 险是 指个 别证 券特有 的风 险, 包括 公司 经营风 险、 信用 风险 等。


1 、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好坏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 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市 场前 景、 行业竞 争 、 人员素 质等 , 这些 都会 导 致企业 的盈 利发 生变 化 。 如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 市公 司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价 格可 能下 跌 , 或 者 能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 减少 , 使 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 。 基金可 通过 投资 多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 风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2 、信 用风 险


债券发 行人 无法 按时 还本 付息 , 而 使投 资遭 受损 失 的风险 为信 用风 险 。 这 种 风险主 要表 现在公 司债 券中 , 公司 如 果因为 某种 原因 不能 完全 履约支 付本 金和 利息 , 则 债券投 资就 会承


受较大 的亏 损 。 广 义的 信 用风险 不仅 指企 业的 违约 风险 , 还 包括 市场 信用 利 差扩大 及企 业信 用评级 下降 的风 险。


三、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验 、 判断 、 决 策 、 技 能等 , 会 影响其 对 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 此, 基金 的收 益 水平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水平 、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 术等相 关性 较大 。 因此 基 金可能 因为 基金 管理人 的因 素而 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


四、流 动性 风险


基金可 能面 临基 金资 产不 能迅速 、 低成 本地 转变 成 现金 , 或 者不 能应 付可 能 出现的 投资 人大额 赎回 的风 险。 前者 是 指金融 资产 不能 及时 变现 或无法 按照 正常 的市 场价 格交易 而引 起 损失的 可能 性 。 为 应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 基金 资产 需 保持一 定的 流动 性 , 从 而 在收益 性方 面可 能会有 些损 失 , 影 响基 金 投资目 标的 实现 。 后者 是 指在开 放式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可能 会发 生 巨额赎 回的 情形 , 巨额 赎 回可能 会产 生基 金仓 位调 整的困 难 , 导 致流 动性 风 险, 甚至 影响 基 金 份额 净值 。 (1 ) 拟投 资市 场、 行业 及 资产的 流动 性风 险评 估 本基金 的投 资市 场主 要为 证券交 易所 、 全 国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等流 动性 较好 的规 范型交 易 场所 , 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 备选 成 份股 , 少 量投 资于 非成 份 股 、 债券 、 货币 市场工 具 等 资产 。 本基 金 跟踪 的 标的 指数 成分 股权 重分布 均衡 , 集中 度低 , 且成分 股均 属于 流动性 较好 , 交易 活跃 的 股票 , 综 合评 估在 正常 市 场环境 下 本 基金 拟投 资市 场及资 产的 流动 性良好 ,流 动性 风险 相对 可控。 (2) 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工具 的情 形、 程序 及对投 资者 的潜 在影 响 开放式 基金 要随 时应 对投 资人的 赎回 , 如果 基金 资 产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 金 , 或者变 现为 现金时 对基 金净 值产 生不 利的影 响 , 都 会影 响基 金 运作和 收益 水平 , 尤其 是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时,如 果基 金资 产变 现能 力差, 可能 会产 生基 金仓 位调整 的困 难, 导致 流动 性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 将根 据法 律法 规 及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综 合 运用各 类流 动性风 险管 理工 具 , 对 赎 回申请 等进 行适 度调 整 , 作为特 定情 形下 基金 管理 人流动 性风 险管 理的辅 助措 施 , 包 括但 不 限于延 期办 理巨 额赎 回申 请、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收取 短期 赎回 费、 暂 停基金 估值 、 摆动 定价 机制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措施 。 基金 管 理人实 施前 述备 用流 动性 风险管 理工 具时 ,投 资者 可能面 临无 法及 时赎 回、 无法全 部赎 回 、 或赎回 成本 相对 较高 的风 险。 (3)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的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赎 回: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有 能力支付 投资人 的全部赎 回申请时 ,按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部分延 期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 资人的 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 认为因 支付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的前提 下 ,可 对其 余赎 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 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暂 停赎 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 指 定媒 介上进 行公 告。 4)当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 在当日 存在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超过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的 赎回 申请 ( “大 额赎回 申请 人” )的 情形 下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延 期办 理赎回 申请 。 对其他 赎回 申请 人 ( “小 额 赎回申 请人 ” ) 和大 额赎 回 申请人10% 以内 的赎 回申 请在当 日根 据 前述 “1 ) 全 额赎 回” 或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 的 约定 方式办 理 , 在 仍可 接受 赎 回申请 的范 围 内对 大 额赎 回申 请人 超过10% 的赎 回申 请按 比例 确认 。 对 当日 未予 确认的 赎回 申请进 行延 期 办理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 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取 消赎 回 。 选择取 消赎 回的 , 当日 未 获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销 ;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 当 日未 获受 理 的赎回 申请 将与 下一 开放 日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 无 优 先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基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 以 此 类推 。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择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五、本 基金 特定 风险


1 、标 的指 数回 报与 股票 市 场平均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标的指 数并 不能 完全 代表 整个股 票市 场。 标的 指数 成 份股的 平均 回报 率与 整个 股票市 场 的平均 回报 率可 能存 在偏 离。 2 、标的 指 数波 动的 风险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的价 格可 能受到 政治 因素 、 经济 因 素、 上市 公司 经营 状况 、 投资者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而 波动 , 导致 指数 波 动, 从而 使基 金收 益水 平 发生变 化 , 产 生 风险 。 3 、基 金投 资组 合回 报与 标 的指数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以下因 素可 能使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收益 率与 标的 指数 的收益 率发 生偏 离: 1 )由于标 的指数调 整成份 股或变更 编制方法 ,使本 基金在相 应的组合 调整中 产生跟 踪


偏离度 与跟 踪误 差; 2 )由于标 的指数成 份股发 生配股、 增发等行 为导致 成份股在 标的指数 中的权 重发生 变 化,使 本基 金在 相应 的组 合调整 中产 生跟 踪偏 离度 和跟踪 误差 ; 3 )成份股 派发现金 红利等 将导致基 金收益率 超过标 的指数收 益率,产 生正的 跟踪偏 离 度; 4 )由于成 份股停牌 、摘牌 或 因标的 指数流通 市值过 小、 流动 性差等原 因使本 基金无 法 及时调 整投 资组 合或 承担 冲击成 本而 产生 跟踪 偏离 度和跟 踪误 差; 5 )由于基 金投资过 程中的 证券交易 成本,以 及基金 管理费和 托管费的 存在, 使基金 投 资组合 与标 的指 数产 生跟 踪偏离 度与 跟踪 误差 ; 6 )在本基 金指数化 投资过 程中,基 金管理人 的 管理 能力,例 如跟踪指 数的水 平、技 术 手段 、 买 入卖 出的 时机 选 择等 , 都 会对 本基 金的 收 益产生 影响 , 从而 影响 本 基金对 标的 指数 的跟踪 程度 ; 7 )其他因 素,如因 受到最 低买入股 数的限制 ,基金 投资组合 中个别股 票的持 有比例 与 标的指 数中 该股 票的 权重 可能不 完全 相同 ; 因缺 乏 卖空 、 对 冲机 制及 其他 工 具造成 的指 数跟 踪成本 较大 ; 因基 金申 购 与赎回 带来 的现 金变 动 ; 因指数 发布 机构 指数 编制 错误等 , 由此 产 生跟踪 偏离 度与 跟踪 误差 。 4 、标 的 指 数变 更的 风险 尽管可 能性 很小 , 但根 据 基金合 同规 定 , 如 出现 变 更标的 指数 的情 形 , 本 基 金将变 更标 的指数 。 基于 原标 的指 数 的投资 政策 将会 改变 , 投 资组合 将随 之调 整 , 基 金 的收益 风险 特征 将与新 的标 的指 数保 持一 致,投 资者 须承 担此 项调 整带来 的风 险与 成本 。 5 、主 动增 强投 资的 风险 根据本 基金 的投 资策 略 , 为了获 得超 越指 数的 投资 回报 , 可 以在 被动 跟踪 指 数的基 础上 进行一 些优 化调 整 , 如 在一 定幅度 内减 少或 增强 成份 股的权 重 、 替 换或 者增 加一 些非成 份股 。 这种基 于对 基本 面的 深度 研究作 出优 化调 整投 资组 合的决 策, 最终 结果 仍然 存 在一定 的不 确 定性, 其投 资收 益率 可能 高于指 数收 益率 但也 有可 能低于 指数 收益 率。 6 、投 资股 指期 货的 风险 投资于 金融 衍生 品需 承受 市场风 险、 信用 风 险 、流 动性风 险、 操作 风险 和法 律风险 等 。 由于衍 生品 通常 具有 杠杆 作用 , 价 格波 动比 标的 资 产更为 剧烈 , 有时 候需 要 承担比 投资 标的 资产更 高的 风险 。 投资股 指期 货将 面临 如下 风险: (1 ) 市场 风险 :是 指由 于 股指期 货价 格变 动而 给投 资者带 来的 风险 。 (2 ) 流动 性风 险: 是指 由 于股指 期货 合约 无法 及时 变现所 带来 的风 险。 (3 )基差 风险:是 指在股 指期货交 易中,由 于现货 价格与期 货价格波 动不一 致,从 而 基差波 动不 确定 而导 致的 风险。





(4 )保证 金风险: 是指由 于无法及 时筹措资 金满足 建立或者 维持股指 期货合 约头寸 所 要求的 保证 金而 带来 的风 险。 (5 ) 信用 风险 :是 指期 货 经纪公 司违 约而 产生 损失 的风险 。 (6 )操作 风险:是 指由于 内部流程 的不完善 ,业务 人员出现 差错或者 疏漏, 或者系 统 出现故 障等 原因 造成 损失 的风险 。 7 、参 与融 资、 转融 通证 券 出借业 务的 风险 本基金 可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参与 融资 及转融 通业 务, 可能 面临 杠 杆投资 风 险和对 手方 交易 风险 等融 资及转 融通 业务 特有 风险 。 六、其 他风 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出现 故障 产生的 风险 ;


2 、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 抗力可能 导致基金 资产的 损失,影 响基金收 益水平 ,从而 带 来风险 ;


3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的 终止 与清 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 生效后 方可执行 , 并 自 决议生 效 后两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 申 请赎 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了解 所投资基 金产品 ,了解自 身风险承 受能力 , 自主判 断基金的 投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交 纳 基金 申购 款项 及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所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2)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任 或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及 转融 通 ;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 事务所、证券/期货 经纪商 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 务的 外 部机 构; (16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规的 前提 下 ,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申购 、 赎回 、 转换和 非交 易过户 等业 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法 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基 金合 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 得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采取 适当合理 的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 法符合 《基金 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金 份 额申购 、 赎回 的 价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5)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督 基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资金清 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 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 得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 账户 , 按照《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 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 本基金 暂不 设置 日常 机构 ,日常 机构 的设 置和 相关 规则按 照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进 行。 (一) 召开 事由 1、当出现 或需要决 定下列 事由之一 的,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的 除外 :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除基 金管 理费 、 基金托 管费 外其 他应 由基 金承担 的费 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调整 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或变更 收费 方式 ; (4)在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内, 在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 响的情 况下 ,增 加、 减少 、调整 基金 份额 类别 设置 ; (5)在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内, 在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 响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 、 登 记机 构、 基金 销售 机 构调整 有关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非 交易 过 户、转 托管 等业 务规 则; (6)在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内, 在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 响的情 况下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或 服务 ; (7)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8)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9)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 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开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托 管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 必要 召开的,应当由基金 托管 人自行召集 , 并 自 出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并 告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配合 。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 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配合 , 不得 阻 碍、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 公 告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权 委托证明 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不限 于代理 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采取通 讯开会方 式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会议 通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 书 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召集 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 方式 或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允许 的 其他方 式 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 人 确定 。 1、现场开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 以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证明 委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 出席会议 者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核 对,汇总 到会者 出示的 在 权益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显 示,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少 于本基金 在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的二分 之一 (含 二分之一 ) 。若到 会者在权 益 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 3 个 月以 后、6 个 月以 内 , 就 原定 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 2、通讯开 会。通讯 开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票以 会议通 知载明 的 形式在 表决 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集 人按基金 合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 人,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基 金 管理人 )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份 额不小于 在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分之一 ) 。若本 人直接出 具 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 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 之一, 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 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时 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 议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 ( 含三 分之 一 ) 以 上基 金 份额的 持有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见 或授 权 他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 (4) 上述 第 (3 ) 项 中直 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 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3、在法律 法规和监 管机关 允许的情 况下,本 基金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亦 可采用 其他非 书 面方式 授权 其代 理人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在 会议召 开方 式上 , 本基 金 亦可采 用其 他非


现场方 式或 者以 现场 方式 与非现 场方 式相 结合 的方 式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会 议程 序 比 照现 场 开会 和通 讯方 式开 会的程 序进 行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亦可 以采 用书 面 、 网络 、 电 话、 短 信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 具体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 、与其他 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二 分之 一 以 上 (含 二 分之一 ) 选举 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 单位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般决 议,一般 决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 持表决 权的二分 之一 以 上 (含 二分 之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特别决 议,特别 决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方可 做出 。 除 本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的,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


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基 金合同》 、与其他 基金合并 以特别 决议通过 方 为 有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如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 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选 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票 人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 会议主持 人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 理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 有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 点, 重新 清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票 过程应由 公证机 关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 出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如 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 )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 召开条 件 、 议 事程 序、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 规的部 分 , 如 将来 法律 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 金管理 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调 整 , 无 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三、基 金合 同变 更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 生效后 方可执行 , 并 自 决议生 效 后两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四、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任 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华南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华南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深圳 市 。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 的,对 各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 投 资人 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也可 称资产 管理 人) 名称: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三 路 168 号 深圳 国际 商会中 心 43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三 路 168 号 深圳 国际 商会中 心 43 层 邮政编 码:518048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成立日 期:1998 年 12 月 2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1998 ]31 号文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5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也可 称资产 托管 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 称: 招商 银行)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成立时 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以 及 《 基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比例 、投资限 制、关 联方交易 等进行监 督。 《基 金合同》 明确约定 基金投 资证券选 择 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事 先 或定期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投资品 种池 , 以便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实际 投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券 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督 。 1.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为: 本基 金主要投 资于标的指数成 份股、备 选成份股。为更 好地实现 投资目标,本基 金可 少量投 资于 非成 份股 ( 包 括中小 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 债 券 ( 含


国债、 金融 债、 企 业债、 公司债 、 央 行票 据 、 中 期 票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 短 期融资 券、 公开 发行的 次级 债 、 可 转换 债 券、 可交 换债 券等) 、 货 币 市场工 具 (含 同业 存单 等) 、 权 证、 资产 支持证 券 、 股 指期 货以 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 但须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本基 金可以根 据国家的有关规 定进行融 资及转融通。基 金管理人 需提前与基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方可 投资 ,并 预留系 统开 发时 间。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2.本基 金各 类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投资 限制 为: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投资于 股票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其 中投资 于 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 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 ;每 个交易日日终 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基 金保 留 的现金 以及 投资 于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 政府债 券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其 中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 应收申 购款 等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该比 例要 求有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 比例为 准 , 本 基金 的投 资 范围会 做相 应调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投资于 股票 资产 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投 资于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 及其备 选 成份股 的比 例不 低于 非现 金基金 资产 的 80% ; (2)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 的 证券 ,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但 除非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 本 基金 指数化 投资 部分 不受 此限制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但 除非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 本基 金指 数化 投资 部分 不受此 限制 ; (5)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开放 式基金持 有一家 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 流通股 票,不 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15% , 本基 金指 数化 投资部 分不 受此 限制 ; (6)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 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本 基金 指数 化投资 部分 不受 此限制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8)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9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10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1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品种 除外 ; (12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3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4)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 不 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评 级 报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5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6)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7)本 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8)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易 ,应 当遵 守下 列要 求: a.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b.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 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95% 。 其 中,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 债 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c.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总市 值 的 20% ; d.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 轧差 计 算) 应 当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的 有关 约定 ; e.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 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9 ) 本 基金 参与 融资 的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 本 基 金持有 的融 资买 入股 票与 其他有 价证 券市值 之和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5% ; (20 ) 本 基金 参与 转融 通 证券出 借业 务的 , 在任 何 交易日 日终 , 参与 转融 通 证券出 借交 易的资 产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0% , 证券 出借 的平均 剩余 期限 不得 超 过 30 天 ,平 均剩 余期限 按照 市值 加权 平均 计算; (21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 述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22)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 (23)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第 (2)、(14 ) 、 (21 ) 、 (22)条 外,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规 模 变动 、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调 整、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流 动 性限制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 但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间 , 本 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 投 资策 略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3.本基 金财 产不 得用 于以 下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或 者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动 。 4.基金 管理 人运 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及其 控股 股东 、 实 际控制 人或 者与其 有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 者从 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易的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 循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 利 益冲 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 相 关交 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按 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 重大 关 联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 经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 查。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选择 存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 基 金 投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 确 定符 合 条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 单,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据 以对 基金 投资 银 行 存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有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对于 不 符合规 定的 银 行存款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拒绝执 行,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本 基金 投资 于有 固定 期 限银行 存款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0% ,但投 资于有 存款 期限 , 根据 协 议可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不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 投 资 于具有 基金 托管 人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银行存 款 、 同 业存 单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过 20%,投 资于不 具有 基金 托管 人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银行 存款、 同业 存单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合 计不得 超 过5% 。 有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制定或 修改 新的 定期 存款 投资政 策, 基金 管理 人履 行 适当程 序 后,可 相应 调整 投资 组合 限制的 规定 。 3.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对 本基 金存款 银行 的评 估与 研究 , 建 立健 全银 行存 款的 业 务流程 、 岗 位职责 、 风险 控制 措施 和 监察稽 核制 度 , 切 实防 范 有关风 险 。 基 金托 管人 负 责对本 基金 银行 定期存 款业 务的 监督 与核 查, 审查 、 复核 相关 协议 、 账 户资 料 、 投 资指 令、 存款证 实书 等 有 关文件 ,切 实履 行托 管职 责。 (1)基金 管理人负 责控制 信用风险 。信用风 险主要 包括存款 银行的信 用等级 、存款 银 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 到存 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 险。 因选择存款银行 不 当造 成基 金 财 产 损 失 的,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2)基金 管理人负 责控制 流动性风 险,并承 担因控 制不力而 造成的损 失。流 动性风 险 主要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要求 全部提 前支 取、 部分 提前 支 取或到 期支 取而 存款 银行 未能及 时兑 付 的风险 、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 款不能 满足 基金 正常 结算 业务的 风险 、 因全 部提 前 支取或 部分 提前 支取而 涉及 的利 息损 失影 响估值 等涉 及到 基金 流动 性方面 的风 险。 (3)基金 管理人须 加强内 部风险控 制制度的 建设。 如因基金 管理人员 工职务 行为导 致 基金财 产受 到损 失的 ,需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由 此造 成的损 失。 (4)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在开 展基金存 款业务 时,应严 格遵守《 基金法》 、 《运 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国 家有 关账 户管 理、 利率管 理、 支付 结算 等的 各项规 定。 (三 ) 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 协议的 签订 、 账户 开设 与 管理 、 投 资指 令与 资金 划 付、 账目 核 对、到 期兑 付、 提前 支取 1.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协议 的签订 (1)基金 管理人应 与符合 资格的存 款银行总 行或其 授权分行 签订《基 金存款 业务总 体 合作协 议》 ( 以下 简称 《 总体合 作协 议》 ) , 确定 《存款 协议 书》 的 格式 范 本。 《总 体合 作 协议》 和《 存款 协议 书》 的格式 范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与基金 管理 人共 同商 定。 (2 )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相关 法规对 《 总体 合作 协议 》 和 《 存款 协议 书 》 的 内容 进行复 核, 审查存 款银 行资 格等 。 (3)基金 管理人应 在《存 款协议书 》中明确 存款证 实书或其 他有效存 款凭证 的办理 方 式、邮 寄地 址、 联系 人和 联系电 话, 以及 存款 证实 书或其 他有 效凭 证在 邮寄 过程中 遗失 后 , 存款余 额的 确认 及兑 付办 法等。





(4)由存 款银行指 定的存 放存款的 分支机构 (以下 简称“存 款分支机 构 ” ) 寄送或 上 门交付 存款 证实 书或 其他 有效存 款凭 证的 , 基 金托 管 人可向 存款 分支 机构 的上 级行发 出存 款 余额询 证函 ,存 款分 支机 构及其 上级 行应 予配 合。 (5)基金 管理人应 在《存 款协议书 》中规定 ,基金 存放到期 或提前兑 付的资 金应全 部 划转到 指定 的基 金托 管账 户, 并在 《存 款协 议书 》 写 明账户 名称 和账 号 , 未 划 入指定 账户 的, 由存款 银行 承担 一切 责任 。 (6)基金 管理人应 在《存 款协议书 》中规定 ,在存 期内,如 本基金银 行账户 、预留 印 鉴发生 变更 , 管理 人应 及 时书面 通知 存款 行 , 书 面 通知应 加盖 基金 托管 人预 留印鉴 。 存款 分 支机构 应及 时就 变更 事项 向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出具 正式 书面 确认 书 。 变更通 知的 送达 方式同 开户 手续 。 在存 期 内, 存款 分支 机构 和基 金 托管人 的指 定联 系人 变更 , 应 及时 加盖 公 章书面 通知 对方 。 (7)基金 管理人应 在《存 款协议书 》中规定 ,因定 期存款产 生的存单 不得被 质押或 以 任何方 式被 抵押 ,不 得用 于转让 和背 书。 2.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时的 账户开 设与 管理 (1)基金 投资于银 行存款 时,基金 管理人应 当依据 基金管理 人与存款 银行签 订的《 总 体合作 协议 》 、 《存 款协 议书 》 等 ,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存款 银行 总行 或授 权分 行指定 的分 支 机 构开立 银行 账户 。 (2) 基金 投资 于银 行存 款 时的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和使 用。 3.存款 凭证 传递 、账 目核 对及到 期兑 付 (1) 存款 证实 书等 存款 凭 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 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 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存款 协议 书 》 中 规定 , 存 款银行 分支 机构 应为 基金 开具存 款证 实书 或其 他有 效存款 凭证 ( 下 称 “ 存款 凭证 ” ) , 该 存款 凭证为 基金 存款 确认 或到 期提款 的有 效凭 证 , 且 对 应每笔 存款 仅 能开具 唯一 存款 凭证 。 资 金到账 当日 , 由存 款银 行 分支机 构指 定的 会计 主管 传真一 份存 款凭 证复印 件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电话确 认收 妥后 , 将 存款 凭 证原件 通过 快递 寄送 或上 门交付 至基 金 托管人 指定 联系 人 ; 若 存 款银行 分支 机构 代为 保管 存款凭 证的 , 由存 款银 行 分支机 构指 定会 计主管 传真 一份 存款 凭证 复印件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电 话确认 收妥 。 (2) 存款 凭证 的遗 失补 办 存款凭 证在 邮寄 过程 中遗 失的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存 款银行 提出 补办 申请 , 基 金管理 人应 督促存款 银行尽快 补办存 款凭证, 并按以上 (1)的 方式快递 或上门交 付至托 管人,原 存 款 凭证自 动作 废。 (3) 账目 核对 每个工 作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各项 银行存 款投 资余 额及 应计 利息。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 存款 协 议书 》 中 规定 , 对 于存 期 超过 3 个月 的定 期存 款 , 存款银 行应 于每季 末 后5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金 托管 人指 定人 员寄 送对账 单。 因存 款银 行未 寄 送对账 单造 成 的资金 被挪 用、 盗取 的责 任由存 款银 行承 担。 存款银 行应 配合 基金 托管 人对存 款凭 证的 询证 , 并 在 询证函 上加 盖存 款银 行公 章寄送 至 基金托 管人 指定 联系 人。 (4) 到期 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 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 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 机构指定 的会计 主管 。 存款 银行 未 收到存 款凭 证原 件的 , 应 向基金 托管 人电 话询 问 。 存款到 期前 基金 管理人 与存 款银 行确 认存 款凭证 收到 并于 到期 日兑 付存款 本息 事宜 。 基金托 管人 在存 款到 期日 未收到 存款 本息 或存 款本 息金额 不符 时,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与 存 款银行 接洽 存款 到账 时间 及利息 补付 事宜 。 基金 管 理人应 将接 洽结 果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 托管人 收妥 存款 本息 的当 日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 存款 协 议书 》 中 规定 , 存 款凭 证 在邮寄 过程 中遗 失的 , 存 款银行 应立 即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在原 存款 凭证 复印 件上加 盖公 章并 出具 相关 证明文 件后 , 与 存款银 行指 定会 计主 管电 话确认 后, 存款 银行 应在 到 期日将 存款 本息 划至 指定 的基金 资金 账 户。 如果 存款 到期 日为 法 定节假 日 , 存 款银 行顺 延 至到期 后第 一个 工作 日支 付, 存款 银行 需 按原协 议约 定利 率和 实际 延期天 数支 付延 期利 息。 4.提前 支取 如果在 存款 期限 内, 由于 基金规 模发 生缩 减的 原因 或者出 于流 动性 管理 的需 要等原 因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提前 支取 全部或 部分 资金 。 提前支 取的 具体 事项 按 照 基金管 理人 与存 款银 行签 订的《 存款 协议 书》 执行 。 5.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监 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基 金管 理 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或拒 绝结 算 , 若 因基 金 管理人 拒不 执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的 , 相 关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四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 规及行 业标 准的 、 经慎 重 选择的 、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并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 任确 保 及时将 更新 后的 交易 对手 名单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 否 则由 此造 成 的损失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应 严格 按 照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围 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选择交 易对 手。 基金 托管 人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 前提供 的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交 易 。 在 基 金 存续 期 间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调 整交 易对手 名单 , 但 应将调 整结 果至 少提 前一 个工作 日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新名 单确 定时 已与 本 次剔除 的交 易 对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 行 结算 , 但 不得 再发 生新 的 交易 。 如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市 场需 要临 时调 整银行 间债 券交 易对 手名 单及结 算方 式的 , 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说明 理 由,并 在与 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 交易 日 内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并 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若未履 约的 交易 对手 在基 金管理 人确 定 的时间 内 仍 未承 担违 约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 应损 失先行 予以 承 担, 然后 再向 相关 交易 对 手追偿 。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监 督 。 如 基金 托管 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进行交 易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五 ) 本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 限证券 , 应遵 守 《 关于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受 限证 券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监管 规定 。 1.流通 受限 证券 包括 由 《 上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 法》 规范 的非 公开 发行 股 票、 公开 发 行股票 网下 配售 部 分 等在 发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可 交易 证券 , 不 包括 由 于发布 重大 消 息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券 、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限 证 券 。 本基金 可以 投资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 且 限于 由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 司、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或银 行间 市场清 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负责登 记和 存 管的,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证 券。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未经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有锁 定期 但锁定 期不 明确 的证 券。 2. 基金管 理人应 在基金 首 次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经基金 管理人董 事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 风 险控 制制 度 。 基 金 投资非 公开 发 行股票 ,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 提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上 述资 料应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 资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 基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责 , 确 保对 相关 风 险 采 取积极 有 效的措 施 , 在 合理 的时 间 内有效 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问 题 。 如 因基 金巨 额 赎回或 市场 发生 剧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基 金的 支 付结算 , 并承 担所 有损 失 。 对 本基 金因 投资 流通 受 限证券 导致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 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3.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供符 合法 律法 规要 求的有 关


书面信 息, 包括 但不 限于 拟 发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文件 、 发 行证 券数 量 、 发行 价格 、 锁定期 ,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 量、 价格 、 总 成本 、 应 划 付的认 购款 、 资金 划付 时 间等 。 基 金管 理 人应 保 证上 述信 息的 真实 、 完 整 , 并 应至 少于 拟执 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 息书 面 发至基 金托 管人 ,保 证基 金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核 。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未及 时提 供有关 证券 的具 体的 必要 的信息 , 致 使托 管人 无法 审 核认购 指 令而影 响认 购款 项划 拨的 ,基金 托管 人免 于承 担责 任。 4.基金托 管人依照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 《 托管协 议》审核 基金管理 人投资 流通受 限 证券的 行为 。 如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违反 了 《基 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 以 及其 他相 关法律 法规 的 有关规 定 , 应 及时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 , 并 呈报 中国 证 监会 , 同 时采 取合 理措 施 保护基 金投 资人 的利益 。 基金 托 管 人有 权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违法 、 违 规以及 违反 《 基金 合同 》 、 《托 管协 议 》 的 投资指 令不 予执 行 , 并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纠 正 , 基金管 理人 不予 纠正 或已 代表基 金签 署合 同不得 不执 行时 ,基 金托 管人应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5. 基金管理人 应 在 基 金 投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后 两 个交 易 日 内,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定 媒 介 披露所投 资非公开 发行股 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 值,以及 总成本和 账面价值 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锁定 期等信 息。 (六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对 投资中 期票 据业 务进 行研 究, 认真 评估 中期 票据 投 资业务 的风 险, 本着 审慎 、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进行 中期 票据 的投 资业 务 , 并应 符合 法律 法 规及监 管机 构的 相关规 定。 (七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基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 基金 宣 传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 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的规 定,应及 时以电 话提醒或 书面提示 等方式 通知基金 管 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 基 金 管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回复 基金 托管 人 , 对于 收到 的书 面 通知 , 基 金管 理人 应以 书 面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 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 正 期限 。 在 上述 规 定期限 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基 金管理人 有义务 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 管人依 照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 协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包 括但 不限 于: 对基 金 托管人 发出 的提 示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 金 管理人 应积 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等 。 (十 )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 应 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及时 纠正 , 由 此造 成 的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托管 人在 履行 其通 知义 务后, 予以 免责 。 (十一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 开 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 复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 相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无 故延迟执 行基金 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 令、泄 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说 明 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 并 保 证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有义 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包 括但不 限于 : 对基 金管 理 人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 基 金 托管人 应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 或 就 基金管 理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 基 金托 管人 应 积极配 合提 供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四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有 重 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投资 所需 的相 关账户 。 4.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 按照 基金 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 正当 指令 ,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 分 配基金 的任 何资 产 。 不 属 于基金 托管 人 实际有 效控 制下 的资 产及 实物证 券等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期 间的 损坏 、 灭失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 担由此 产生 的责 任。 6.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到 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资金账 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7. 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 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 存管在基金托 管 人 以 外 机构 的 基 金 资产 , 或 交由 期货 公司 或 证券公 司负 责清 算交 收的 基金资 产 (包 括但 不限 于 期货保 证金 账户 内的资 金 、 期 货合 约等 ) 及其收 益 , 由 于该 等机 构 或该机 构会 员单 位等 本协 议当事 人外 第三 方的欺 诈、 疏忽 、过 失或 破产等 原因 给基 金资 产造 成的损 失等 不承 担责 任。 8.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 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 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为 “托管账 户” ) , 保 管基金 的银 行存 款 , 并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办理资 金收 付。 托管 账户 名 称应为 “ 鹏 华沪 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 预留 印鉴 为 基金托 管人 印章 。 2.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三)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为 基 金开立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 户资 产的 管 理和运 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 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 账户 ,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算 保证 金 等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司 的规 定执 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 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 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及 相关 账 户的开 立 、 使 用的 , 按 有关 规定开 立 、 使 用并 管理 ;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基金 托管 人比 照上 述关 于账户 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四)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和银 行间市 场清 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的 有关 规定 , 以 基金 的 名义在 银行 间市 场 登 记结 算 机构 开立 债 券托管 账户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五)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投 资需 要按照 规定 开立 期货 保证 金账户 及期 货交 易编 码等 , 基金托 管


人按照 规定 开立 期货 结算 账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完 成上述 账户 开立 后 , 基 金 管理人 应以 书面 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 的期 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 资金 密码和保证金监控中 心的 登录用户名及 密码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 资 金密码 和保 证金 监控 中心 登录密 码重 置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重置 后 务必及 时通 知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开户 过程 中相 互配 合, 并提 供所 需资 料 。 基 金 管理人 保 证所提 供的 账户 开户 材料 的真实 性和 有效 性, 且在 相 关资料 变更 后及 时将 变更 的资料 提供 给 基金托 管人 。 2.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以 根据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由 基金 管 理人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协 议的 约定协 商后 开立 。 新 账户 按 有关规 定使 用 并管理 。 3.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六)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 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 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 管人的保 管库 , 或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 银 行间市 场清 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或 票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 管库 , 实 物保 管凭 证由 基金 托 管人持 有 。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上述存 放机 构及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有价 凭证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七)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 除本 协 议另有 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应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重 大合 同 签署后 及时 将重 大合 同传 真给基 金托 管人 ,并 在三 十个工 作日 内将 正本 送达 基金托 管人 处 。 因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合同 传真件 与事 后送 达的 合同 原件不 一致 所造 成的 后果 , 由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不少 于 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公 章的 合同传 真 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一致 ,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 基 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的合同 传真 件与 基金管 理人 留存 原件 不一 致的, 以传 真件 为准 。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 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精 确 到0.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按规 定


公告。 2.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 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后 ,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 净值发 送基 金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 3.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此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 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进 行估 值。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处 理份 额净 值错 误。 (四)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五) 基金 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应按 照 双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 和会计 处 理原则 , 分别 独立 地设 置 、 记 录和 保管 本基 金的 全 套账册 , 对相 关各 方各 自 的账册 定期 进行 核对, 互相 监督 ,以 保证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 (六)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每月 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及复 核 ; 在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的 编制 及复 核; 在上 半年结 束之 日 起60 日内 完成 基金 半年 度 报告的 编制 及复 核; 在每 年 结束之 日 起 90 日内 完成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编制 及复 核 。 基 金托 管 人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 方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 明原 因 , 进行调 整 , 调 整以 国家 有 关规定 为准 。 基金 年度 报 告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当 经过 审计 。 基金 合 同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报 告 、 半 年 度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七 ) 在 有需 要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每季 度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基础 数 据和编 制结 果。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证件 号码 和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分 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保存 期不 少于 15 年 。如 不能 妥善 保 管,则 按相 关 法律法 规承 担责 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 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 金管 理 人和托 管人 不得 将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的 其他 用途 ,并 应遵 守保密 义务 。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本 协 议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一 切争 议 , 如 经友 好 协商未 能解 决的 ,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 争议提 交华 南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华 南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 仲 裁地 点 为深圳 市 。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的 , 对 各方 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仲 裁 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 不含 港澳 台立 法) 管辖。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应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基金托 管人因解 散、破 产、撤销 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 金托管人 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3、基金管 理人因解 散、破 产、撤销 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 金管理人 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处理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第 二十 部分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服务 内容 , 由基 金 管理人 在 正常情 况下 向投 资人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实 际业 务情况 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 场的变 化, 不断 完善 并增 加和修 改服 务项 目。 一、营 销创 新及 网上 交易 服务 为丰富 投资 人的 交易 方式 和渠道 ,基 金管 理人 为投 资人提 供多 种形 式的 交易 服务。 在营销 渠道 创新 方面 , 本 基金管 理人 大力 发展 基金 电子商 务 , 并 已开 通基 金 网上交 易系 统, 投 资人 可登 陆本 基金 管理人 的网 站 (www.phfund.com ) , 更加 方便、 快捷 地办理 基金 交 易及信 息查 询等 已开 通的 各项基 金网 上交 易业 务 。 基 金管理 人也 将不 断努 力完 善现有 技术 系 统和销 售渠 道, 为投 资人 提供更 加多 样化 的交 易方 式和手 段。 二、交 易资 料的 寄送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将向 发生 交易 且基金 管理 人持 有其 真实 、 准 确 、 完 整联 系方 式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以书 面或电子 文件形 式定期或 不定期寄 送新开 户欢迎信 、交易对 账单、 《 鹏友会》 等 资 料。 三、信 息定 制服 务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ww.phfund.com ) 、 短 信 平 台 、 呼 叫 中 心 (400-6788-999;0755-82353668 )等 渠道 提交 信息 定 制申请 ,在 申请 获基 金管 理人确 认后 , 基金管 理人 将通 过手 机短 信、E-MAIL 等方式为 客户 发送所 定制 的信 息 。 通 过 手机短 信可 定 制的信 息包 括 : 月 度短 信 账单 、 公 司最 新公 告、 持 有基金 周末 净值 等 ; 通 过 邮件定 制的 信息 包括 : 鹏 友会 周刊 、 财 经 资讯 、 电 子对 账单 等信 息 。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业 务 发展需 要和 实际 情况, 适时 调整 发送 的定 制信息 内容 。 四、在 线咨 询服 务 投资人 可通 过登 录本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进行 信息 查询 , 通过输 入基 金账 户号 ( 或证 件号码 ) 和查询 密码 进入 查询 账户 , 享 有交 易查 询 、 信 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 对账 单打 印、 理财 刊物 查 阅等服 务。 投资人 可通 过在 线客 服 、 短信接 收平 台等 网络 通讯 工具进 行业 务咨 询 , 基 金 管理 人 在工 作时间 内有 专人 在线 提供 咨询服 务。


五、客 户服 务中 心(CALL-CENTER ) 电话 服务 呼叫中 心 (400-6788-999 、 0755-82353668 ) 自动 语音 系统提 供每 周 7 ×24 小时 基金账 户 余额、 交易 情况 、基 金产 品信息 与服 务等 信息 查询 。 呼叫中 心人 工坐 席提 供工 作日 8:30 -21 :00 的座 席服务 (重 大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 投 资者可 以通 过该 热线 获得 业务咨 询 、 信 息查 询、 服务 投诉 、 信 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等专项 服 务 。 六、客 户投 诉受 理服 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直销 和销 售机构 网点 柜台 、 基金 管 理人设 置的 投诉 专线 、 呼 叫中心 人工 热线、 书信 、电 子邮 件等 渠道, 对基 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构 所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电话 、 电 子邮 件、 书信 、 网 络在线 是主 要投 诉受 理渠 道, 基金 管理 人设 专人 负 责管理 投 诉电话 (0755-82353668 ) 、 信 箱 、 网 络服 务 。 现 场 投诉和 意见 簿投 诉是 补充 投诉渠 道 , 由 各 销售机 构受 理后 反馈 给本 基金管 理人 跟进 处理 。 七、客 户专 家团 为持续 改进 客户 服务 工作 , 基 金管 理人 建立 “客 户 专家团 ” 机制 , 邀 请客 户 对客户 服务 工作提 出意 见和 建议 。





第 二十 一部分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本基金 的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将严格 按照 《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信 息披 露 办法》 等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的 内容 与格 式进 行披 露,并 至少 在一 种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第 二十 二部分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按 相关 法律 法规 , 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销售 机 构等 的办 公 场所 , 投资 人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可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在合 理时间 内获 取本 招募 说明 书复制 件或 复 印件, 但应 以招 募说 明书 正本为 准。 投资 人 也 可以 直接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的网 站进行 查阅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第 二十 三部分 备查 文件 一、备 查文 件包 括: 1、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鹏华 新 丝路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变更 注册 的文 件 2、《 鹏华 沪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 《鹏华 沪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4、法 律意 见书 5、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二、备 查文 件的 存放 地点 和 投资 人 查 阅方 式: 1、存 放地 点 : 《基 金合 同 》 、《 托管 协议 》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处;其 余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处。 2、查 阅方 式 : 投资 人 可 在 营业时 间免 费到 存放 地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