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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银华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 以通讯方式 召开 银华永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的第 二次提示性 公告 
 
银华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以 下简 称“ 基金 管理 人”或 “本 公司 ” ) 已 于 2018 年 5 月 23 日在 指定
媒体 及 本公司网站(http://www.yhfund.com.cn )发布 了《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 开
银 华永利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公告 》 。为了使 本次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顺利 召开,
现发布 关于 以通 讯方 式召 开 银华 永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第 二 次 提示 性公 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 况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和 《银 华永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下 简称 《 基金 合同》)的有 关规 定, 银 华永 利 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 本基 金” ) 的基 金管 理 人经与 本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协 商一 致,
决定以 通讯 方式 召开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以下 简称 “大 会” ) ,会 议的具 体 安 排如 下: 
1、会 议召 开方 式: 通讯 方 式。 
2、 会 议投 票表 决起 止时 间 : 自2018 年5 月 30 日15:00 起 , 至2018 年6 月 25 日 17 :00 止 (投 票表
决时间 以本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表决 票时 间为 准) 。 
3、会 议通 讯表 决票 的寄 达 地点: 
公司名 称: 银华 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 京市 东城 区东 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 C1 座8 层客户 服务 中心 邮政编 码:100738 联系人: 雷洋


联系电 话:010-58163005 请在信 封表 面注 明: “银 华 永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专用” 。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 终止 银华永 利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有关事 项的 议案》 (见《 银 华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关于 以通 讯方 式召 开银 华永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公告》 附件 一)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 益登记日 本次大 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为2018 年5 月 30 日, 即该 日 交易时 间结 束后 在本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登 记在 册 的本基 金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授 权的 代理 人均 有权参 加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并 投票 表决 。


2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 寄交 方式 1、 本次 会议 表决 票见5 月23 日 公告 《 银华基 金管 理 股份有 限公 司关 于以 通讯 方式召 开银 华永 利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公 告》 附件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从 相关报 纸上 剪裁 、 复 印附 件 二 或登陆 本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http://www.yhfund.com.cn ) 下载 并打 印表 决票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按 照表决 票的 要求 填写 相关 内容, 其中 : (1)个 人投 资者 自行投 票 的,需 在表 决票上 签字 , 并提供 本人 身份证 件( 包 括使用 的身 份证或 其他 能够表 明其 身份 且基 金管 理人认 可的 有效 证件 或证 明)正 反面 复印 件; (2)机 构投 资者 自行投 票 的,需 在表 决票上 加盖 本 单位公 章, 并提供 加盖 公 章的企 业法 人营业 执照 复印件 ( 事业 单位 、 社 会 团体或 其他 单位 可使 用加 盖公章 的有 权部 门的 批文 、 开 户证 明或 登记证 书复 印件 等 ) ;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 者自 行投票的 ,需在表 决票上 加盖本单 位公章( 如有) 或由授权 代表在表 决票上 签 字(如无 公章) ,并提 供该 授权代表 的身份证 件(包 括使用的 身份证或 其他能 够表明其 身份且基 金管理 人认可 的有 效证 件或 证明 ) 正反 面复 印件, 该合 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所签 署的 授权委 托书 或者 证明 该授 权代 表有权 代表 该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签 署表 决票 的其 他证明 文件 ,以 及该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的营 业执 照 、 商业登 记证 或者 其他 有效 注册登 记证 明复 印件 ,以 及取得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资格 的证 明文 件的 复 印 件; (3)个 人投 资者 委托他 人 投票的 ,应 由代理 人在 表 决票上 签字 或盖章 ,并 提 供个人 投资 者身份 证件 (包括 使用 的身 份证 或其 他能够 表明 其身 份且 基金 管理人 认可 的有 效证 件或 证明) 正反 面复 印件, 以 及填 妥的授 权委 托书 原件 (可 参照 5 月 23 日公 告 《 银 华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关于以 通讯 方式 召开 银华 永利 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公 告》附 件三) 。如代理 人为个 人, 还需提供 代理人的 身份证 件 ( 包括 使用 的身份 证或 其他能 够表 明其 身份 且基 金管理 人认 可的 有效 证件 或证明 ) 正反 面复印 件 ; 如代 理人为 机构 , 还需提 供代 理人的 加盖 公章 的企 业法 人营业 执照 复印 件 ( 事业 单位 、 社 会团 体或其 他单 位 可 使用加 盖公 章的 有权 部门 的批文 、开 户证 明或 登记 证书复 印件 等) ; (4)机 构投 资者 委托他 人 投票的 ,应 由代理 人在 表 决票上 签字 或盖章 ,并 提 供机构 投资 者的加 盖公 章的企 业法 人营 业执 照复 印件 (事 业单 位、 社会 团 体或其 他单 位可 使用 加盖 公章的 有权 部门 的批 文、 开户 证明或 登记 证书 复印 件等 ) , 以 及填 妥的 授权委 托书 原件 (参 照 5 月 23 日公 告 《银 华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 司 关于以通 讯方式召 开银华 永利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公 告》附件 三) 。 如代理 人为 个人, 还需 提供 代理 人的 身份证 件 ( 包括 使用 的 身 份证或 其他 能够 表明 其身 份且基 金管 理人 认可 的有 效证 件或证 明 ) 正 反面 复印 件 ; 如 代理 人为 机构 , 还需 提供代 理人 的加 盖公 章的 企业法 人营 业执 照复 印件 (事 业 单位、社 会团体或 其他单 位可使用 加盖公章 的有权 部门的批 文、开户 证明或 登记证书 复印件等 ) 。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委托 他人 投票的 , 应 由代 理人 在表 决票上 签字 或盖 章, 并提 供该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的营 业执照 、 商 业登 记证 或者 其他有 效注 册登 记证 明复 印件, 以及 取得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资格 的证 明文 件的 3 复印件 , 以及 填妥 的授 权 委托书 原件 。 如代 理人 为 个人 , 还 需提 供代 理人 的 身份证 件 (包 括使 用的 身 份证 或 其他 能够 表明 其身 份且 基金管 理人 认可 的有 效证 件或证 明 ) 正 反面复 印件 ; 如 代理 人为 机构 , 还 需 提供 代理人 的加 盖公 章的 企业 法人营 业执 照复 印件 (事 业单位 、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单位可 使用 加盖 公章 的有 权部 门的批 文、 开户 证明 或登 记证书 复印 件等 )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 理人需 将填 妥的 表决 票和 所需的 相关 文件 自2018 年5 月30 日 15:00 起, 至 2018 年 6 月 25 日 17:00 以前 (送 达时 间以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表决 票时 间为 准)通 过专 人送 交或 邮 寄 的 方 式送达至 本基金管 理人办 公地址, 并请在信 封表面 注明: “银华永 利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表决 专用 ” 。 本基金 管理 人办 公地 址及 联系方 式如 下: 公司名 称: 银华 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 C1 座8 层客户 服务 中心 邮政编 码:100738 联系人: 雷洋


联系电 话:010-58163005 五、计票 1、本 次通 讯会 议的 计票 时 间为2018 年6 月26 日 , 计票方 式为 :由 本基 金管 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票 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中国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 授权 代表 的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及 结 果 予以公 证。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所持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 一 票表 决权 。 3、表 决票 效力 的认 定如 下 : (1)表 决票 填写 完整清 晰 ,所提 供文 件符合 本公 告 规定, 且在 规定时 间之 内 送达基 金管 理人的 ,为 有效表 决票 ; 有 效表 决票 按表决 意见 计入 相应 的表 决结果 , 其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计 入参 加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表 决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2)如 表决 票上 的表决 意 见未选 、多 选或无 法辨 认 、表决 意见 模糊不 清或 相 互矛盾 ,但 其他各 项符 合会议 通知 规定 的, 视 为 弃权表 决, 计 入有 效表 决 票; 并 按 “弃 权” 计 入对 应的表 决结 果, 其 所代 表 的基 金份额 计入 参加 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 (3)如 表决 票上 的签字 或 盖章部 分填 写不完 整、 不 清晰的 ,或 未能提 供有 效 证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身 份或代 理人 经有 效授 权的 证明文 件的 , 或未能 在规 定时间 之内 送达 基金 管理 人的 , 均 为无 效表决 票 ; 无效 表决票 不计 入参 加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表 决的 基金份 额总 数。


4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重 复 提交表 决票 的,如 各表 决 票表决 意见 相同, 则视 为 同一表 决票 ;如各 表决 票表决 意见 不相 同, 则按 如下原 则处 理: ①送达 时间 不是 同一 天的 ,以最 后送 达的 填写 有效 的表决 票为 准, 先送 达的 表决票 视为 被撤 回; ②送达 时间 为同 一天 的, 视为在 同一 表决 票上 做出 了不同 表决 意见 , 计 入弃 权表决 票; ③送达 时间 按如 下原 则确 定: 专人 送达 的以 实际 递交 时间为 准 , 邮 寄的 以基 金管 理人收 到的 时间 为 准 。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意 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 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所持有 的基 金份额 不小 于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二 分之 一( 含二 分之 一) ;


2、关于 终止 银华 永利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有关事 项的 议案应 当由 提 交有效 表决 票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 上( 含三分 之二 )通 过方 为有 效; 3、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 , 本 基 金管理 人自 通过 之日 起五 日内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并 自 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及 《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次 持有 人大会 需要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意 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达到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含50% ) 方可 举行。 如果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不符 合前 述要 求而不 能成 功召 开, 根据 2013 年 6 月1 日 生效 的新 修订 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和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规定 时间 内就 同一 议案 重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权 益登 记日 仍 为2018 年 5 月 30 日。 重新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时 , 除非 授权 文件 另 有载明 ,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授 权期 间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做 出的 各类 授权 依然有 效, 但如 果授 权方 式发生 变化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重新 做出 授权 , 则 以最 新方式 或最 新授 权为 准, 详细说 明见 届时 发布 的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 构 1、召 集人 :银 华基 金管 理 股份有 限公 司 联系人 :董 恩 彤 联系电 话:400 -678 -3333 传真:010-58163027 网址:http://www.yhfund.com.cn


5 2、监 督人 :中 国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3、公 证机 构: 北京 市方 圆 公证处


联系人 : 原莹 联系电 话:010-85197530 4、见 证律 师事 务所 : 通 力律师 事务 所 联系电 话:010-85192266 九、重要提示 1、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提 交表决 票时 , 充 分考 虑邮 寄在途 时间 , 确 保表 决票 于表决 截止 时间 前送 达 。 2、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有关 公告 可通过 本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查阅, 投资 者 如有任 何疑 问,可 致电 本基金 管理 人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 -678 -3333 咨询 。 3、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发布 提示性 公告 , 就持 有人 大 会相关 情况 做必 要说 明, 请予以 留意 。 4、本 通知 的有 关内 容由 银 华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负责解 释。 银华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2018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