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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投岁岁金定开债A(004203)

上投岁岁金定开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5月)查看PDF公告

上投摩根岁岁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上投摩 根 岁岁金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注册 文号:中国证监 会证 监许可[2016]2932 号 注册 日期:[2016 年11 月30 日] 基金管理人:上投摩 根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 银 行股 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 示 : 1.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 说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 2. 本招 募说明 书经 中国证 监会 注册 ,但 中国证 监会 对本基金 募集 的 注册 ,并 不表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3. 投 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认 购(或 申购 )基 金时 应当 认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4.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 示其未 来表 现; 5. 基金 管理人 依照 恪尽职 守、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管 理和 运用基 金资 产,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6. 本基 金可以 参与 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的 投资。 中小 企业私募 债发 行人为 中小 微、非上 市企 业, 存 在着 公司 治理 结构 相对薄 弱、 企业 经营 风险 高、 信 息披 露透 明度 不足 等特点 。 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将 存在 违约 风险和 流动 性不 足的 风险 , 这将在 一定 程度 上增 加基 金的信 用风 险 和流动 性风 险。 7.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内容 截止日 为 2018 年 4 月 9 日 , 基金 投资 组合 及基 金业 绩的数 据截 止 日为2018 年3 月31 日。 二〇一 八年 五月 上投摩根岁岁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上投摩根 岁岁金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目录 一、绪 言..................................................................... 2 二、释 义..................................................................... 3 三、基 金管 理人 ............................................................... 7 四、基 金托 管人 .............................................................. 15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0 六、基 金的 募集 及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31 七、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和转 换 .............................................. 31 八、基 金的 投资 .............................................................. 39 九、基 金的 业绩 .............................................................. 47 十、基 金的 财产 .............................................................. 48 十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49 十二、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52 十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3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5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6 十六、 风险 揭示 .............................................................. 61 十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64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65 十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87 二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00 二十一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00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 项 ..................................................... 100 二十三 、备 查文 件 ........................................................... 101


上投摩根岁岁金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本 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和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以 及 《上 投摩根 岁岁金 定期 开放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以 下简 称“合 同”或 “基金 合同” )编 写。 本 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上投 摩根 岁 岁金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或“基 金” )的 投资 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 与投 资人投 资决策 有关的 全部 必要事 项,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内容 、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 实性 、 准 确性 、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募 集的 。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招 募 说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基金 根据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资 料发 行。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基 金合 同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 招募说 明书 主要 向投 资者 披露与 本基 金相 关事 项的 信息, 是投 资者 据以选 择及 决定 是否 投资 于本基 金的 要约 邀请 文件 。 基金投 资者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基 金份 额 ,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对基 金合 同 的承认 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它 有关规 定享 有 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上投摩根岁岁金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上 投 摩根岁 岁金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上投 摩 根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平安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 上 投摩 根岁岁金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及对基 金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上投 摩根岁 岁金 定期开 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指《 上投 摩根岁岁 金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及 其 定期的 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 上投摩 根岁 岁金定 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份额 发 售公告 》 8 、 法律 法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 指《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 的修 订 11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指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12 、 《 运作 办法》 : 指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13 、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会2017 年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10 月 1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 订 14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上投摩根岁岁金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9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可以 投资 于在 中国 境内 依法募 集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者 20 、 人 民币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 指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可以 运用 来自 境外的 人民 币资金 进行 境内 证券 投资 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21 、 投 资人 :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 构投 资者 、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3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4 、 销 售机 构: 指 上 投摩 根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理 协议 , 代为 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5 、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6 、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上 投摩 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或接受 上投 摩根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27 、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8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购 、 申购 、 赎 回、 转换 、 转 托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 账 户 29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0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1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2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上投摩根岁岁金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4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5 、T+n 日 :指 自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T 日) ,n 为 自然 数 36 、 开放 日: 指为 投资 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或基 金管理 人另 行公告 的其 他日 期 37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8 、 《业 务规则》 :指 《 上 投摩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 务规则》 ,是 由基金 管 理人制 定并 不时 修订 , 规 范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登 记机 构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共 同遵 守 39 、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0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1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2 、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3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4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5 、 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 超过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20% 46 、 封 闭期 : 本 基金 的封 闭期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 包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或自 每一开 放期 结束 之日 次日 起(包 括该 日) 至 其 12 个 月对日 的前 一日 止。 本基 金的首 个封 闭 期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包 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至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的 12 个月 对日 的 前一日 止。 首个 封闭 期结 束之后 第一 个工 作日 起 ( 包括该 日) 进入 首个 开放 期, 第 二个 封闭上投摩根岁岁金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期为首 个开 放期 结束 之日 次日起 (包 括该 日) 至该 封闭期 首日 的 12 个月 对日 的前一 日止 , 以此类 推 。 本 基金封 闭期 内不办 理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 也 不上 市交 易 。 对日 指 某一特 定日 期在 后续日 历月 份中 的对 应日 期, 若该 日为 非工作 日 , 则顺延 至下 一工 作日 ; 若 该日历 月份 中不 存在对 应日 期的 ,则 该日 为该年 度对 月次 一月 的首 个工作 日 47 、开放 期: 本基金 自每 个封闭期 结束 之后第 一个 工作日起 (包 括该日 )进 入开放期 , 期间可 以办 理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本基 金每 个开 放期 最长不 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最短 不少 于 5 个工作 日, 开放 期的 具体 时间以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 告为准 , 且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应于 开放 期前 2 日进 行公 告 。 如 封闭 期结 束后或 在开 放期 内发 生不 可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 使基 金无法 按时 开 放申购 与赎 回业 务, 或依 据基金 合同 需暂 停申 购或 赎回业 务的 , 开放期 时间 顺延 , 即 开放 期 中止计 算 , 在 不可抗 力或 其他因 素消 除之 日起 次日 , 计 算或 重新 计算开 放期 时间 , 直 至满 足 开放期 的时 间要 求, 具体 时间以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 告为准 48 、元 :指 人民 币元 49 、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债券 利息 、 票 据投 资收益 、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存 款利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50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票据价 值、 银行 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收 款及其 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51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2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3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4 、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款 (含 协 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资 产支 持证券 、因发 行人债 务违约 无法 进行转 让或交 易的债 券等 55 、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56 、不 可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上投摩根岁岁金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 金管 理人 概况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为上 投摩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本 信息 如下 :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富 城路 99 号 震旦 国际 大楼2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富 城路 99 号 震旦 国际 大楼25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兵 总经理 :章 硕麟 成立日 期:2004 年 5 月 12 日 实缴注 册资 本: 贰亿 伍仟 万元人 民币 股东名 称、 股权 结构 及持 股比例 : 上海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






































51%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UK) Limited





























49%


上投摩 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是经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2004]56 号文 批准 ,于2004 年 5 月 12 日 成立 的合 资基 金管 理公司 。2005 年 8 月 12 日,基 金管 理人 完成 了股 东之间 的股 权 变更事项 。公 司注册 资本 保持不变 ,股 东及出 资比 例分别由 上海 国际信 托有 限公司 67%和 摩根资 产管 理( 英国 )有 限公 司 33 %变 更为 目前 的51% 和49% 。 2006 年 6 月 6 日 ,基 金管 理人的 名称 由“ 上投 摩根 富林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变更 为 “上投 摩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该 更名 申请 于 2006 年 4 月 29 日 获得 中国 证 监会的 批准 , 并于2006 年6 月2 日在 国 家工商 总局 完成 所有 变更 相关手 续。 2009 年3 月31 日 , 基 金管 理人的 注册 资本 金由 一亿 五千万 元人 民币 增加 到二 亿五千 万 元人民 币, 公司 股东 的出 资比例 不变 。 该 变更 事项 于2009 年3 月31 日 在国 家工商 总局 完成 所有变 更相 关手 续。 基金管 理人 无任 何受 处罚 记录。


(二)主 要人 员情 况 1. 董事会 成员 基本 情况 : 董事长 :陈 兵 博士研 究生 ,高 级经 济师 。 上投摩根岁岁金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曾任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大 连分行 资金 财务 部总 经理 ,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总 行资 金财务 部 总经理 助理 , 上海浦 东发 展银行 总行 个人 银行 总部 管理会 计部 、 财富管 理部 总经理 , 上海 国 际信托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董事 会秘 书, 上海 国际 信托有 限公 司党 委副 书记 、总经 理。 现任上 海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党委 书记 、总 经理 ;上 投摩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董事: 董事:Paul Bateman 大学本 科学 位。 曾任 Chase Fleming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全 球总监 、摩 根资 产管 理全 球投资 管 理业务 行政 总裁 。 现任摩 根资 产管 理全 球主 席、资 产管 理营 运委 员会 成员及 投资 委员 会成 员。 董事:Jed Laskowitz 政治学 士学 位和 法学 博士 学位。 曾任资 产管 理多 资产 解决 方案联 席总 监、 资产 管理 亚太区 行政 总裁 。 现任摩 根资 产及 财富 管理 智能解 决方 案行 政总 裁 、 摩 根资产 及财 富管 理营 运及 投资委 员 会成员 、资 产管 理营 运委 员会成 员、 财富 管理 营运 委员会 成员 。 董事: Michael I. Falcon 金融学 学士 学位 。 曾任摩 根资 产退 休业 务总 监。 现任摩 根资 产管 理亚 太区 行政总 裁 、 资 产管 理营 运委 员会成 员 、 集 团亚 太管 理团 队成员 、 集团资 产管 理亚 太区 营运 委员会 主席 。 董事: 潘卫 东 硕士研 究生 ,高 级经 济师 。 曾任上海 市金 融服务 办公 室金融机 构处 处长( 挂职) 、上海国 际集 团有限 公司 副总裁 、 上海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党 委书记 。 现任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副行 长、 上海 国际信 托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董事: 陈海 宁


研究生 学历 、经 济师 。 曾任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金 融部总 经理 助理 、 公 投总 部贸易 融资 部总 经理 、 武 汉分行 副行 长、武 汉分 行党 委书 记、 行长。 现任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总 行资产 负债 管 理 部总 经理 。 上投摩根岁岁金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董事: 丁蔚 硕士研 究生 。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设 银行 上海 分行 个人 银行业 务部 副总 经理 , 上 海浦东 发展 银行个 人银 行总 部银 行卡 部总经 理, 个人 银行 总部 副总经 理兼 银行 卡部 总经 理。 现任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电 子银行 部( 移动 金融 部) 总经理 。 董事: 章硕 麟


























获台湾 大学 商学 硕士 学位 。 曾任怡富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副总经 理( 现名摩 根大 通证券) 、摩根 富林明 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董 事长 。 现任上 投摩 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独立董 事: 俞樵 经济学 博士 。 现任清 华大 学公 共管 理学 院经济 与金 融学 教授 及公 共金融 与治 理中 心主 任 。 曾 经在加 里 伯利大 学经 济系 、新 加坡 国立大 学经 济系 、复 旦大 学金融 系等 单位 任教 。 独立董 事: 刘红 忠 国际金 融系 经济 学博 士 现任复 旦大 学经 济学 院教 授,复 旦大 学金 融研 究中 心副主 任。 独立董 事: 戴立 宁 获台湾 大学 法学 硕士 及美 国哈佛 大学 法学 硕士 学位 。 曾任台 湾财 政部 常务 次长 ,东吴 大学 法学 院副 教授 。 现任北 京大 学法 学院 及光 华管理 学院 兼职 教授 。 独立董 事: 李存 修 获美国 加州 大学 柏克 利校 区企管 博士(主 修财 务)、 企管硕 士、 经济 硕士 等学 位。 现任台 湾大 学财 务金 融学 系专任 特聘 教授 。 2. 监事会 成员 基本 情况 : 监事会 主席 :赵 峥嵘 硕士学 位, 高级 经济 师。 历任工 商银 行温 州分 行副 行长 、 浦 发银 行温 州分 行副 行长 、 行 长及 杭州 分行 行长 等职务 。 现任上 海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监事 长、 党委 副书 记。 监事: 张军 曾任上 投摩 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交易 部总 监、 基金 经理 、 投 资组 合管理 部总 监、 投资 绩上投摩根岁岁金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效评估 总监 、国 际投 资部 总监、 组合 基金 投资 部总 监。 现任上 投摩 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投资 董事 , 管理 上投 摩根亚 太优 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上投摩 根全 球天 然资 源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和 上投 摩根全 球多 元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QDII)。 监事: 万隽 宸 曾任上 海国 际集 团有 限公 司高 级 法务 经理 , 上 投摩 根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首席 风险官 , 尚 腾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现任尚 腾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3. 总经理 基本 情况 : 章硕麟 先生 ,总 经理 。 获台湾 大学 商学 硕士 学位 。 曾任怡富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副总经 理( 现名摩 根大 通证券) 、摩根 富林明 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董 事长 。 4. 其他高 级管 理人 员情 况: 杨红女 士, 副总 经理 毕业于 同济 大学 ,获 技术 经济与 管理 博士 曾任招 商银 行上 海分 行稽 核监督 部业 务副 经理 、 营 业部副 经理 兼工 会主 席、 零售银 行部 副总经 理 、 消 费信贷 中心 总经理 ; 曾任 上海浦 东发 展银行 上海 分行 个人 信贷 部总经 理 、 个 人 银行发 展管 理部 总经 理、 零售业 务管 理部 总经 理。 杜猛先 生, 副总 经理 毕业于 南京 大学 ,获 经济 学硕士 学位 。 历任天 同证 券、 中原 证券 、 国信 证券 、 中 银国 际研 究员; 上投 摩根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行 业专家 、基 金经 理助 理、 基金经 理、 总经 理助 理/ 国 内权益 投资 一部 总监 兼资 深基金 经理 。 孙芳女 士, 副总 经理 毕业于 华东 师范 大学 ,获 世界经 济学 硕士 学位 。 历任华 宝兴 业基 金研 究员 ; 上 投摩 根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行 业专 家 、 基金 经理 助理 、 研 究 部副总 监、 基金 经理 、总 经理助 理/ 国内 权益 投资 二 部总监 兼资 深基 金经 理。 郭鹏先 生, 副总 经理 毕业于 上海 财经 大学 ,获 企业管 理硕 士学 位。 历任上 投摩 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市场 经理 、 市 场部 副总监 , 产品 及客户 营销 部总监 、 市 场部总 监兼 互联 网金 融部 总监、 总经 理助 理。 上投摩根岁岁金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张军先 生, 副总 经理 毕业于 同济 大学 ,获 管理 工程硕 士学 位。 历任中国 建设 银行上 海市 分行办公 室秘 书、公 司业 务部业务 科科 长,徐 汇支 行副行长 、 个人金 融部 副总 经理 ,并 曾担任 上投 摩根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一职 。 邹树波 先生 ,督 察长 。 获管理 学学 士学 位。 曾任天 健会 计师 事务 所高 级项目 经理 , 上 海证 监局 主任科 员, 上投 摩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监察 稽核 部副 总监 、监 察稽核 部总 监。


5.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刘阳女 士 自 2011 年 5 月至 2012 年 6 月在 申银 万 国证券 研究 所担 任分 析师 ,2012 年 6 月至2013 年5 月在 广发 证 券研发 中心 担任 高级 分析 师,2013 年6 月起 加入 上 投摩根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历 任投 资经 理助理 兼研 究员 、投 资经 理;自 2015 年 12 月至 2017 年 8 月担任 上投摩 根纯 债丰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自2015 年12 月 起担 任上 投摩 根双 债 增 利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6 年4 月 起同 时担 任上 投摩根 纯债 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 自2016 年12 月起 同时担 任上 投摩 根强 化回 报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及上 投 摩根岁 岁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7 年 4 月 起同 时担 任上投 摩根 岁 岁金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自2017 年 11 月 起同 时担 任上 投 摩根丰 瑞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8 年 1 月 起同 时担 任上投 摩根 岁岁 益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6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成 员的 姓名 和职 务 杜猛, 副总经 理兼 投资 总 监; 孙 芳, 副 总经理 兼投 资副总 监; 朱 晓龙, 研究 总监; 孟 晨 波,总 经理助 理兼货 币市 场投资 部总监 ;赵峰 ,债 券投资 部总监 ;张军 ,投 资董事 ;黄栋 , 量化投 资部 总监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三、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1、 依 法募集 资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 的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资产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上投摩根岁岁金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5、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7、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8、 办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按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0 、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 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2 、 法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或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职责 。 四、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1、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 按 照招 募说 明 书列明 的投 资目 标 、 策 略 及限制 全权 处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 基 金管理人 不从事 违反《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法》 (以 下简称 : 《证 券法》 )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行为 , 并 建立 健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行为 的发 生。 3、 基金管 理人 不从 事下 列违 反 《基 金法》 的行 为, 并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防 止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禁止行 为的 发生 : (1) 违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将 基金 资产 用于向 第 三人抵 押、 担保、 资 金拆借 或者 贷款 ,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担保 的除外 ; (2) 从事有 可能 使基 金承 担无 限责任 的投 资; (3) 从事证 券承 销行 为; (4) 违反证 券交 易业 务规 则, 操纵和 扰乱 市场 价格 ; (5) 违反法 律法 规而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 (6)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 关规 定禁止 从事 的其 它行 为。 4、 基金管 理人 将加 强人 员管 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 和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及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 勤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 为: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基 金托管 协议 ;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它基 金相 关机 构的合 法利 益; 上投摩根岁岁金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的材 料中 弄虚 作假 ;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严重 影响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监管 ;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7 )泄 漏 在任 职期 间 知悉 的 有关 证 券、 基金 的 商业 秘 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 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信 息;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扰乱 市场 秩序 ; (9)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中 故意含 有虚 假、 误导 、欺 诈成分 ; (10 )其 它法 律法 规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5、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谋取 最大 利益 ;








(2) 不 利用职 务之便为 自己、 代理人 、 代表人、 受雇人 或任 何 其 它第 三人谋 取不 当利 益;








(3) 不 泄漏 在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 不以 任何 形 式为其 它组 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交 易。 五、内 部控 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 基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遵循 以下原 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当包 括基 金管理 人的 各项业务 、各 个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 人员, 并涵 盖到 决策 、执 行、监 督、 反馈 等各 个环 节。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 立性原 则。基 金管 理人各机 构、 部门和 岗位 职责应当 保持 相对独 立,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资产 、自 有资 产、 其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基 金 管理人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应 当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5)成 本效益 原则。 基金 管理人运 用科 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法 降低 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 效益,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2、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应 当 遵循以 下原 则: 上投摩根岁岁金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合 法合规 性原则 。基 金管理人 内控 制度应 当符 合国家法 律、 法规、 规章 和各项 规 定。 (2)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制度应 当涵 盖基金 管理 人经营管 理的 各个环 节, 不 得留 有 制度上 的空 白或 漏洞 。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适 时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制度的 制定 应当随 着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调整和 基金 管理人 经 营战略 、经 营方 针、 经营 理念等 内外 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及 时的 修改 或完 善。 3、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1)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上 关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根 据 市场的 变化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合规 控制。 4、风 险管 理体 系: (1)董 事会下 设风险 控制 委员会, 主要 负责基 金管 理人风险 管理 战略和 控制 政策、协 调突发 重大 风险 等事 项。 (2)董 事会下 设督察 长, 负责对基 金管 理人各 业务 环节合法 合规 运作的 监督 检查和 基 金管理 人内 部稽 核监 控工 作,并 可向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和 中国 证监 会直 接报 告。 (3)经 营管理 层下设 风险 评估联席 会议 ,进行 各部 门管理程 序的 风险确 认, 评估成 员 包括经 营管 理层 、 督察 长 、稽 核 、风 险管 理、 基金 投资 、基 金运 作等 各部 门 主管 。风 险评估 联席 会议 对各 类风 险予以 事先 充分 的评 估和 防范, 并进 行及 时控 制和 采取应 急 措施。 (4)监 察稽核 部负责 基金 管理人各 部门 的风险 控制 检查,定 期不 定期对 业务 部门内 部 控制制 度执 行情 况和 遵循 国家法 律法 规及 其他 规定 的执行 情况 进行 检查 , 并 适时提 出 修改建 议。 (5)风 险管理 部负责 投资 限制指标 体系 的设定 和更 新,对于 违反 指标体 系的 投资进 行 监查和 风险 控制 的评 估。 (6)风 险管理 部负责 协助 各部门修 正、 修订内 部控 制作业制 度, 并对各 部门 的日常 作 业 , 依风 险管 理的 考评 ,定 期 或不 定期 对各 项风 险指 标 进行 控管 ,并 提出 内控 建 议 。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风险管理架构图 上投摩根岁岁金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 区深南 东路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深南 东路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成立日 期:1987 年12 月22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17,170,411,366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 :高 希泉 联系电 话:(0755) 2219 7701 风险 控制委员会 风险管理部 风险评估联席会议 经营管理层 督察长 董事会 股东会 监察稽核部 上投摩根岁岁金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平 安银 行基 本情 况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是 一家总 部设 在深 圳的 全国 性股份 制商 业银 行 (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简称: 平安 银行 ,证 券代 码 000001 ) 。其 前身 是深 圳发展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于 2012 年 6 月吸收 合并 原平 安银 行并 于同 年 7 月 更名 为平 安银 行。 中国 平安 保险 (集 团) 股份有 限公 司 及其子 公司 合计 持有 平安 银行 58% 的股 份,为 平安 银行的 控股 股东 。截 至 2017 年 末, 在职 员工32502 人, 通过 全 国70 家 分行 、1079 家 营业 机 构为客 户提 供多 种金 融服 务 。 2017 年, 平安 银行 收入 、 利润、 规模 保持 稳健 发展 。 实现 营业 收 入1057.86 亿元( 还 原营改 增前 的营 业收 入同 比增 幅 1.67%) 、 净 利润231.89 亿元 (同 比增 长2.61%) 、 资产 总额 32,484.74 亿 元 ( 较上 年末 增长9.99% ) 、 吸收 存款 余 额20,004.20 亿 元 ( 较上 年 末增长4.09%)、 发放贷 款和 垫款 总额 (含 贴现)17,042.30 亿 元( 较上年 末增 幅 15.48%)。 平安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 事业部 , 下 设市 场拓 展处 、 创新 发展 处、 估值 核算 处、 资 金清 算处、 规划 发展 处、IT 系 统支持 处、 督察 合规 处 、 基金服 务中 心 8 个 处室 , 目前部 门人 员 为60 人。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陈 正涛,男, 中共 党员 , 经济 学硕 士、 高级 经济 师、 高 级理 财规 划师 、 国 际注册 私人 银行 家,具 备《中 国证券 业执 业证书》 。长期 从事 商业银 行工作 ,具有 本外币 资金 清算, 银行经 营管理 及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经营管 理经 验 。1985 年7 月至 1993 年2 月在 武汉 金 融高等 专科 学 校任教 ;1993 年 3 月至 1993 年 7 月在 招商 银行 武汉 分行任 客户 经理 ;1993 年 8 月至 1999 年2 月在招 行武 汉分 行武 昌支行 任计 划信 贷部 经理 、行长 助理 ;1999 年3 月-2000 年1 月 在招行 武汉 分行 青山 支行 任行长 助理 ;2000 年 2 月至 2001 年7 月 在招 行武 汉 分行公 司银行 部任副 总经 理;2001 年8 月至2003 年2 月在 招行 武 汉分行 解放 公园 支行 任行 长;2003 年3 月至 2005 年 4 月 在招 行武 汉分行 机构 业务 部任 总经 理;2005 年 5 月至 2007 年 6 月在 招行 武汉分 行硚 口支 行任 行长 ; 2007 年7 月至2008 年1 月 在招行 武汉 分行 同业 银行 部任总 经理 ; 自 2008 年 2 月加 盟平 安银 行先后 任公 司业 务部 总经 理助理 、产 品及 交易 银行 部副总 经理 , 一直负 责公 司银 行产 品开 发与管 理, 全面 掌握 银行 产品包 括托 管业 务产 品的 运作、 营销 和管 理, 尤 其是 对商 业银 行有 关的各 项监 管政 策比 较熟 悉。2011 年12 月 任平 安银 行资产 托管部 副总经 理;2013 年 5 月起 任平安 银行 资产 托管 事业 部副总 裁( 主持 工作 ) ;2015 年 3 月 5 日起任 平安 银行 资产 托管 事业部 总裁 。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上投摩根岁岁金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08 年8 月15 日获 得中 国证监 会、 银监 会核 准开 办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业务 。 截至2017 年12月 末, 平安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托 管净 值规模 合计6.13 万亿 , 托 管证券 投资 基金共109 只, 具体 包括 华 富价值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华 富量 子生命 力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信可 转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招 商保 证金 快线货 币市 场基金 、 平安 大 华日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新华鑫 益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东吴 中证 可转换 债券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平安 大华财 富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 红塔 红土 盛世 普益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 新华 活期 添利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民生 加银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新华增 盈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鹏华 安盈 宝货 币市场 基金 、 平 安大 华新 鑫先锋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新 华万 银多 元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 海进 取收 益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 吴移 动互联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平 安大 华智 慧中国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金通用 鑫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嘉合磐 石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平 安大 华鑫 享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 发聚盛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鹏华弘 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裕泰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德邦 增利 货币 市场基 金 、 中 海顺鑫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 生加银 新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东 方 红睿轩 沪港 深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浙 商汇 金转型 升级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广发 安泽 回报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博时 裕景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平 安大 华 惠盈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城 久源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平 安大 华安盈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 实稳 盛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信先 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 润元 大 现金通 货币 市场 基金 、 平 安大华 鼎信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平 安大 华鼎泰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南 方荣欢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信 富平纯 债一 年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 海合 嘉增 强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华 丰安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富兰 克林 国海 新活力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南 方颐 元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鹏华 弘惠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华 兴安 定期 开放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西 部利得 天添 利货币 市场 基金 、 鹏 华弘 腾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博时 安 祺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安 信活 期宝 货币市 场基 金、 广发 鑫源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平安 大华 惠享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安悦 回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平 安大 华惠 融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 发沪港 深新 起点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平安大 华惠 金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平 安大 华量化 成长 多策 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博时 丰达 纯债6 个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英 大睿 鑫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西部 利得新 动力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天 弘安 盈灵活 配置 混合上投摩根岁岁金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平 安大 华惠利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 发鑫 盛18 个月 定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长盛 盛丰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 华丰 盈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平 安大华 惠隆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 发新 常态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平安 大华 金管家 货币 市场 基金 、 平 安大华 鑫利 定期 开放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时 泰安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新 华鑫 盛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 联安 睿智 定期 开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华泰 柏瑞 享利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汇平 一年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华安 新安 平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平 安大 华量 化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平 安大 华中 证沪 港深高 股息 精选 指数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前 海开 源聚 财宝货 币市 场基 金、招 商招 弘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商 稳阳 定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长盛盛 瑞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前 海开 源沪 港深隆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平安大 华惠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金鹰 添荣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西部 利得 汇享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 华丰玉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 安睿 安定 期开 放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西 部利 得久 安回 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 发汇 安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上投 摩根 岁岁 金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平 安大 华转 型创 新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天 弘天 盈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南 方和 元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长盛盛 通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平安 大华 添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平 安大华 惠元 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金丰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兴 银消 费新 趋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南方 高元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易 方达 瑞智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中 金丰 颐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中 金丰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平安 大 华惠 泽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南方 智造 未来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万家 安弘 纯债 一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嘉实 稳悦 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平 安大华 量化 先锋 混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平 安大 华沪 深300 指 数 量化增 强证 券投 资基 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 部风 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平 安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严格 遵守 国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行业 监管要 求 , 自 觉形 成守 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的经 营理 念和 经营风 格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安全完 整, 确保有 关信 息的 真实 、 准 确、 完 整、 及时, 保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确 保 内部 控制 和风险 管理 体系 的有 效性 ;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确保业 务的 安全 、 稳 健运 行, 促 进经 营目 标的实 现。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上投摩根岁岁金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设 有总行 独立 一级 部门 资产 托管事 业部 , 是全 行资 产托 管业务 的 管理和 运营 部门 , 专门 配备 了专职 内部 监察 稽核 人员 负责托 管业 务的 内部 控制 和风险 管理 工 作,具 有独 立行 使监 督稽 核工作 的职 权和 能力 。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资产托 管事 业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 可 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取得基 金从 业资格 的人 员符 合监管 要 求 ; 业 务管 理严 格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查 制度,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存 放、 使用 ,账户 资料 严格 保管 ,制 约机制 严格 有效 ;业 务操 作区专 门设置 , 封闭管 理, 实施 音像 监控 ;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 息披 露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 业 务实现 自动 化操 作,防 止人 为事 故的 发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 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1、监 督方 法 依照 《基 金法 》 及 其配 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用 行 业普遍 使用 的“ 资产 托管 业务系 统—— 监 控子 系统 ” ,严格 按照 现行 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 资组 合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并定 期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2、监 督流 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监 控子系 统, 对各 基金 投资 运作比 例控 制指 标进 行例 行监控 , 发现投 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 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书面通 知,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情 况核实 , 督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指令 后, 对涉 及各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 资对 象及 交易对 手 等内容 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 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 督情况 ,定 期编 写基 金投 资运作 监督 报告 ,对 各基 金投资 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和 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评 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 段发现 基金 涉嫌 违规 交易 ,电话 或书 面要 求管 理人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上投摩根岁岁金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 金销 售机 构: 1. 直销 机构 : 上 投摩 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同 上) 2. 代销 机构 : (1)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2)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客 户服 务电话 :95566 法定代 表人 : 陈 四清 网址:www.boc.cn (3)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法人代 表: 李建 红 客户服 务 中 心电 话: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4)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 高 国富 联系人 :虞 谷云 联系电 话:021-61618888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上投摩根岁岁金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客户服 务统 一咨 询电 话:40066-99999 网址:bank.pingan.com (6)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 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邮 编:200031 )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 托:021-962505 国际互 联网 网址: www.swhysc.com 联系人 :黄 莹 (7)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 高新区 (新 市区) 北京 南路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20 楼2005 室 (邮 编:830002 )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 户 服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联系人 :李 巍 (8)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久事 商务 大厦 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久事 商务 大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电话:(021 53686888 传真:(021) 53686100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18 上投摩根岁岁金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网址:www.962518.com


(9)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 38676666 转6161 传真:(021) 38670161 客户服 务咨 询电 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10)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11)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网址:www.ebscn.com


(12)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6 上投摩根岁岁金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3)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电话:(010)6518675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 :魏 明 客户服 务咨 询电 话:400-8888-108 ; 网址:www.csc108.com


(14)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021-38565785 联系人 :谢 高得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2 公司网 站: www.xyzq.com.cn (15)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淮海 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 -23219000 联系人 :李 笑鸣 客服电 话:95553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16) 国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上投摩根岁岁金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 :李 航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7)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户服 务热 线:010-95558 (18)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和 办公 地址 :山 东省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路222 号1号楼2001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iticssd.com (19)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20)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上投摩根岁岁金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 券客 户服 务网 站 :www.95579.com


(21) 平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 詹露 阳 电话:021-38631117 传真:021-58991896 客服电 话:95511-8 网址: http://stock.pingan.com 联系人 :石 静武 (22)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 务热 线:95503 网站:www.dfzq.com.cn (23)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秦皇岛 路 32 号C 栋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公司网 站: www.noah-fund.com (24)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 单 丙烨 联系电 话:021-20691832 上投摩根岁岁金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传真:021 —20691861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公司网 站: www.erichfund.com (25)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门 外华 严北 里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电 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035 客服电 话: 4008886661 公司网 址:www.myfund.com (26) 上海华 夏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 名路 687 号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一梅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7-5666 传真:010-88066552 (27) 上海万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11 楼 B 座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建工 大 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28)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办公楼 二 期53 层 5312-15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赵学 军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网站:www.harvestwm.cn (29)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上投摩根岁岁金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大厦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公司网 站:www.ehowbuy.com


(30)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 站:www.zlfund.cn


www.jjmmw.com (31) 蚂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余杭区 仓前 街道 文一 西 路1218 号1 幢202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万塘 路 18 号黄 龙时 代广 场B 座6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公司网 站:www.fund123.cn (32)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站: www.1234567.com.cn (33)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办公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 翠柏 路 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楼


法定代 表人 : 凌顺 平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公司网 站:www.5ifund.com


(34)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上投摩根岁岁金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莉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网站:licaike.hexun.com (35) 一路财 富( 北京 )信 息科 技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阜成门 大 街 2 号 万通 新世 界广 场 A 座2208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阜成门 大 街 2 号 万通 新世 界广 场 A 座2208 法定代 表人 : 吴雪 秀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网 站: www.yilucaifu.com (36)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李兴 春 客服电 话: 400-921-7755 网站:www.leadbank.com.cn (37) 上海陆 金所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4 楼 法定代 表人 :胡 学勤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38) 北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20 号乐 成中 心A 座23 层 法定代 表人 :周 斌 客服电 话:400-898-0618 网站:www.chtfund.com (39) 北京虹 点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2 号裙 房 2 层 222 单元


上投摩根岁岁金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2 号裙 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郑 毓栋 客服电 话:400-618-0707 网站: www.hongdianfund.com (40)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网站:www.yingmi.cn (41)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勇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网站:http://8.jrj.com.cn/ (42) 北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 西扩)N-1、N-2 地块 新浪总 部科 研 楼5 层 51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 西扩)N-1、N-2 地块 新浪总 部科 研 楼5 层 518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李昭 琛 客服电 话:010-62675369 网站:www.xincai.com (43) 北京肯 特瑞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 海淀东 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亦 庄经 济开发 区科 创十 一 街18 号 院京东 集团 总部 法定代 表人 : 江卉 客服电 话:4000988511/4000888816 网址: http://fund.jd.com/ 上投摩根岁岁金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中证金 牛( 北京 )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 1 号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甲1 号 环球 财讯中 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昊旻 客服电 话:4008-909-998 网站:www.jnlc.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选择 其它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金 , 并 及时公 告。 二、基 金登 记机 构: 上投摩 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同 上) 三、律 师事 务所 与经 办律 师: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 楼 负责人 :廖 海 联系电 话:021-5115 0298


传真:021-5115 0398 经办律 师: 廖海 、刘 佳 四、审 计基 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务 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银 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黄 浦区湖 滨 路202 号企 业天 地 2 号 楼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 :沈 兆杰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沈兆杰 上投摩根岁岁金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的募集及基 金合 同的生效 本基金 根据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 关于 准予 上投 摩根岁 岁金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注册 的批 复》 ( 中国 证监会 证监 许可[2016]2932 号文 ) ,2017 年2 月13 日起向 全社 会 公开募 集, 截 至2017 年3 月31 日募 集工 作顺 利结 束 。 经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验 资 , 本 次 募 集 的 有 效 净 认 购 金 额 为 205,603,394.46 元人 民币 (其中 A 类基 金份 额 201,644,345.99 元人 民币 、C 类基金 份额 3,959,048.47 元 人 民 币 ) , 折 合 基 金 份 额 205,603,394.46 份 ( 其 中 A 类 基 金 份 额 201,644,345.99 份、C 类 基金份 额 3,959,048.47 份 ) ; 认购 款项 在基 金验 资确 认日之 前产 生 的银行 利息 共 计111,621.91 元 人民 币 (其 中A 类基 金份 额 107,523.49 元人 民 币、C 类 基金 份额 4,098.42 元人 民币) ,折合 基金 份 额 111,621.91 份 (其 中 A 类 基金 份 额 107,523.49 份、C 类基 金份 额4,098.42 份) 。 经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核准 ,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于 2017 年4 月10 日生 效。 本 基金 为契约 型开 放式 债券 型基 金, 存 续期 限 为 不定 期。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和转换 一、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在 开放 期内接 受投 资人的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本基金在 开放 期办理 基金 份额申购 、 赎回等 业务 的开 放日 为开 放期内 的每 个工 作日 。 投资 人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和赎 回 , 具体办 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告 暂停 申购 、 赎 回时 除外 。 开 放期 未 赎回的 份额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封 闭期 。 封闭期 内 , 本基金 不办 理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 也 不上 市 交易。 上投摩根岁岁金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除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 , 自 首个 封闭 期结 束之后 第一 个工 作日 起 (包 括 该日 ) , 本基金 进入 首个 开放 期, 开始办 理申 购和 赎回 等业 务。 本 基金 每个 封闭 期结 束之后 第一 个工 作日起 进入 下一 个开 放期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每个 开放 期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开 放 期的开 始与 结束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开放 期以 及开 放期 办理 申购与 赎回 业务 的具 体事 宜见招 募说 明书 或基 金管 理人届 时发 布 的相关 公告 。 开放期 内 , 投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 请且登 记 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 其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或者 转换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或 转换 的价 格 。 在 开放 期最后 一个 开放 日 , 投 资人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时 间提出 申购 、 赎回或 转换 申请 的, 视为 无效申 请。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 准进行 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5 、办 理申 购、 赎回 业务 时 ,应当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 原则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 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请 时须 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方 式备 足申 购资 金, 投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购 、赎 回申 请不 成立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上投摩根岁岁金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 须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资 人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购 申请 成立; 登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 申 购生 效。 若资 金在 规 定时间 内未 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成 立 , 申 购 款项将 退回 投资 人账 户,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销售 机构 等不 承担 由此 产生的 利息 等损 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 人赎 回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T+7 日( 包括 该日 )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或 基金合 同载 明的 其他 暂停 赎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形 时 ,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 金合 同 有关条 款处 理。


遇交易 所或 交 易 市场 数据 传输延 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银行数 据交 换系 统故 障或 其他非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制 的因 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程 ,则 赎回 款项 划付 时间相 应顺延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 日规 定交易时间结束前受 理有 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 当天 作为申购 或赎回 申请 日(T 日 ) , 在 正常情 况下 ,本 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 该交 易 的有效 性进 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 请, 投资 人应 在 T+2 日 后 (包 括该 日 ) 及 时到 销售 网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 购不成 功或 无效 , 则 申购 款项本 金退 还给 投资人 。


在法律 法 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可 根据 相关业 务规 则, 对上 述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调 整,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于开 始实 施前 按照 有关 规定予 以公 告。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接 收到申 请。 申购 、 赎 回的 确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准 。 对 于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投资 者应 及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1. 首 次申 购的 单笔 最低 金 额为 10 元人 民币 (含 申购 费 ) 、 追加 申购 的单 笔最 低 金额为 10 元人 民币。 基金 投资者 将当期分 配的 基金收 益转 购基金份 额时 ,不受 最低 申购金额 的限 制。





基 金投 资者 可多 次申 购,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 基金 投资者 可将 其全部 或部分基 金份 额赎回 。本 基金按照 份额 进行赎 回, 申请赎 回 份额精 确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每 次赎 回份 额不 得低 于 10 份 ,基 金账 户余 额不 得低于 10 份, 如进行 一次 赎回 后基 金账 户中基 金份 额余 额将 低 于10 份 , 应一 次性 赎回 。 如 因 分红再 投资 、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巨 额赎回 、基 金转 换等 原因 导致的 账户 余额 少于 10 份 之情况 ,不 受上投摩根岁岁金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此限, 但再 次赎 回时 必须 一次性 全部 赎回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规定单 个投资人 累计 持有的 基金 份额上限 ,具 体规定 请参 见招募 说 明书 或 相关 公告 。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告 。 5. 基金 管理人 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实施 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1 、 本 基金 分为A 类和 C 类两类 基金 份额 , 两 类基 金份额 单独 设置 基金 代码 , 分 别计 算 和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 本 基金各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均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4 位, 小数 点后 第5 位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 在 本基 金的 封 闭期内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各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 本基 金开 放期内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 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媒 介, 披露开 放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各类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遇 特殊 情况 , 经 中国 证 监会同 意 , 可 以 适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2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及余 额 的处理 方式 : 基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费 用 = (申 购金 额× 申购费 率 ) / (1 +申 购费 率) , 或申 购费用=固 定申 购费 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


申购 金额- 申购费 用 申购份 额 = 净 申购 金额/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申购费 率如 下表 所示 : A 类基 金份 额: 申购金 额区 间 费率 人民 币100 万以 下 0.6 % 人民 币100 万以 上( 含) ,300 万 以下 0.3 % 人民 币300 万以 上( 含) ,500 万 以下 0.1% 上投摩根岁岁金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人民 币500 万以 上( 含) 每笔人 民 币 1,000 元 C 类基金 份 额不 收取 申购 费。 3 、申购 的有效 份额为 净申 购金额除 以当 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 有效 份额单 位为 份,上 述 计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2 位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 4 、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5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本基 金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 额 将对 开放 期内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 取1.5%的赎 回费, 并将 上述 赎回 费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 在同 一开放 期内 申购 后又 赎回 且持续 持有 期大 于等 于7 日 的份 额, 收 取0.9%的 赎回 费, 其他 情况 的赎回 费率 为 0% 。 6 、赎回 金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有效赎 回份 额乘以 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 并扣除 相应 的费用 , 赎回金 额单 位为 元。 上述 计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2 位 , 由 此产 生的 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7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承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 基金份 额 时收取 。 赎 回费 归入 基金 财产的 比例 不得 低于 赎回 费总额 的 25% , 未 计入 基金 财产的 部分 用 于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续 费。 8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9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且在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情况下 ,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行 必要 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回 费率 。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在开放 期内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基 金管 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上投摩根岁岁金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某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其他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销售 支付结 算机 构或登记 机构 的异常 情况 导致基 金 销售支 付结 算系 统、 基金 登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 无法正 常运 行。 7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 请有可 能导 致单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比 例 达到或 者超 过50% ,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8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 9 、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1、2、3 、5、6 、8、9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 一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申 购 申请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被 拒绝 , 被拒绝 的申 购款项 本金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开放 期间 按暂 停申 购的期 间相 应顺 延。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在开放 期内 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赎 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赎回 申 请将会 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5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基 金赎 回申 请。 6 、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按规 定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未 支付上投摩根岁岁金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 在暂 停赎 回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并 公告 。 开放期 间按 暂停 赎回 的期 间相应 顺延 。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 一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20% ,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延 缓支付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支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有 困难 或认为 因支 付投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对当 日 全部赎 回申 请进 行确 认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 某一 类基金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工作 日该 类 基金总 份 额 20% 的前 提下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最 长不 超过 20 个工 作 日。延 缓支 付的 赎回 申请 以赎回 申请 确认 当日 的该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3)当 本基金 发生巨 额赎 回,且赎 回申 请人中 存在 当日申请 赎回 的份额 超过 上一工 作 日基金 总份 额20% 的 单个 赎回申 请人 时, 按照 保护 其他赎 回申 请人 利益 的原 则,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日接受该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全部赎回的 比例不 低于上一工 作 日 基金 总 份额 20% 的 前提 下, 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期办 理, 如延 期办 理期 限超过 开放 期的 , 开 放期 相应延 长, 延长 的开放 期内 不办 理申 购, 亦不接 受新 的赎 回申 请, 即基金 管理 人仅 为原 开放 期内因 提交 赎回 申请超 过基 金总 份 额20% 以上而 被延 期办 理赎 回的 单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办理 赎回业 务 。 而 对 该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20% 以内 (含 20% ) 的赎 回申 请与当 日其 他投 资者 的赎 回申请 按前 述 条款处 理, 具体 见相 关公 告。 3 、延 缓支 付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缓支付 或延 期办 理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 过邮 寄、 传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法 , 同 时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 公告 。


十、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 上投摩根岁岁金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规定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在 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3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根据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最 迟于 重新开 放日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 并公 告最 近一 个开 放日的 各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停 公告 中明 确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时间, 届时 不再 另行发 布重 新开 放的 公告 。 4 、以上 暂停及 恢复基 金申 购与赎回 的公 告规定 ,不 适用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封 闭期与 开 放期运 作方 式转 换引 起的 暂停或 恢复 申购 与赎 回的 情形 。 开 放期 与封 闭期 基金 运作方 式转 换 的有关 信息 披露 按照 招募 说明书 的相 关约 定执 行。 十一、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开 放期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 基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办 本基 金 与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的 转换 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关 规则 由基 金管理 人届 时 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并 公告 ,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管 人与 相 关机构 。


十二、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司 法 机 构 依据 生 效 司 法 文书 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持 有的 基 金 份 额强 制 划 转 给其 他自然 人、法 人或其 他组 织。办 理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基 金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相 关资料 ,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规定办 理 , 并 按基 金登 记机 构规定 的标 准 收费。


十三、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四、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上投摩根岁岁金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五、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 部分产 生的 权 益 一并冻 结, 被冻 结部 分份 额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十六、 基金 份额 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场 所 或 者 交易 方 式 进 行 份额 转 让 的 申请 并 由 登 记 机构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 过 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七、 如相 关法 律法 规允 许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质 押业 务或 其他 基金 业务, 基金 管理人 将制 定和 实施 相应 的业务 规则 。 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在 积极 主动 的定 量分 析及 定性研 究基 础上 , 且 在严 格控制 风险 的原 则下 , 通 过参与 以债 券为主 的各 类 资 产的 投资 运作, 力争 获取 超越 基准 的稳健 回报 。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 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具 体包括 国债 、 央 行票 据、 金融债 、 企 业债、 公司 债、 证 券公 司 短期公 司债 、 地 方政 府债 、 次级 债、 短 期融 资券、 中期票 据、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 可 分离 交易 可转债 的纯 债部 分、 资产 支持证 券、 债券 回购 、 同 业存单 、 银 行存 款等 , 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 的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不直 接从 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 权 证, 也不 参 与新股 申购 或增 发, 可转 换债券 仅投 资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的纯 债部分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的债 券投 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但在 每次开 放 期前一 个月 、 开放期 及开 放期结 束后 一个 月的 期间 内, 基金 投资 不受上 述比 例限制 ; 开放 期上投摩根岁岁金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内现金及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占基金 资产 净值的比 例不 低于 5% ,其 中现金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出保 证金 、 应 收申 购款 等 ; 如法 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范 围 , 其 投资比 例遵 循届时 有效 的 法 律法规 和相 关规 定。 三、投 资策 略 1 、债 券类 属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对 不同 类型 固定 收益 品 种的 信用 风险 、 税 赋水平 、 市场 流动性 、 市 场风险 等因 素进行 分析 , 研 究同 期限 的国债 、 金 融债 、 企 业债、 交易所 和银 行间 市场 投资 品种的 利差 和 变化趋 势 , 评 估不同 债券 板块之 间的 相对 投资 价值 , 确 定债 券类 属配置 策略 , 并 根据 市场 变 化及时 进行 调整 。 2 、久 期管 理策 略 本基金 将基 于对 市场 利率 的变化 趋势 的预 判, 相应 的调整 债券 组合 的久 期。 本基金 通过 对影响 债券 投资 的宏 观经 济变量 和宏 观经 济政 策等 因素的 综合 分析 , 预测 未来 的市场 利率 的 变动趋 势 , 判 断债券 市场 对上述 因素 及其 变化 的反 应, 并据 此积 极调整 债券 组合的 久期 。 在 预期利 率下 降时 , 增 加组 合久期 , 以较 多地获 得债 券价格 上升 带来 的收 益, 在预期 利率 上 升 时,减 小组 合久 期, 以规 避债券 价格 下降 的风 险。 3 、收 益率 曲线 策略 本基金资 产组 合中的 长、 中、短期 债券 主要根 据收 益率曲线 形状 的变化 进行 合理配置 。 本基金 在确 定固 定收 益资 产组合 平均 久期 的基 础上 , 将结 合收 益率 曲线 变化 的预测 , 适 时采 用跟踪 收益率 曲线的 骑乘 策略或 者基于 收益率 曲线 变化的 子弹、 杠铃及 梯形 策略构 造组合 , 并进行 动态 调整 。 4 、信 用策 略 本基金 将深 入挖 掘信 用债 的投资 价值 , 在 承担 适度 风险的 前提 下追 求较 高收 益。 本 基金 将利用 内部 信用 评级 体系 对债券 发行 人及 其发 行的 债券进 行 信 用评 估 , 并 结合 外部评 级机 构 的信用 评级 , 分析违 约风 险以及 合理 信用 利差 水平 , 判 断债 券的 投资价 值 , 谨慎选 择债 券发 行人基 本面 良好 、债 券条 款优惠 的信 用债 进行 投资 。 5 、回 购策 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回购 利率 和现券 收益 率以 及其 他投 资品种 收益 率的 比较 , 通过 回购融 入 短期资 金滚 动操 作, 投资 于收益 率高 于回 购成 本的 债券以 及其 他获 利机 会, 从而获 得杠 杆放上投摩根岁岁金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大收益 , 并 根据 市场 利率 水平以 及对 利率 期限 结构 的预期 等, 对回 购放 大的 杠杆比 例适 时进 行调整 。 6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策略 基金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基金 管理 人将根 据审 慎原则, 制定 严格的 投资 决策流程 、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信用 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 , 其中 , 投 资决 策流程 和风 险控制 制度 需经 董事会 批准 ,以 防范 信用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等 各种 风险。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 募债 的投资主要从自上而 下判 断景气周期和自下而 上精 选标的两 个角度 出发 , 通 过自 上而 下的宏 观环 境分 析、 市场 指标分 析结 合自 下而 上的 基本面 分析 和估 值分析 ,精选 个券构 建组 合。为 了提高 对私募 债券 的投资 效率, 严格控 制投 资的信 用风险 , 在个券 甄选 方面 ,本 基金 将通过 信用 调查 方案 对债 券发行 主体 的信 用状 况进 行分析 。 7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严格 控制 组合 投资风 险的 前提 下投 资于 资产支 持证 券 。 本 基金 综合 考虑市 场 利率、 发行 条款 、 支 持资 产的构 成及 质量 等因 素, 主要从 资产 池信 用状 况、 违约相 关性 、 历 史违约 记录 和损 失比 例、 证券的 信用 增强 方式 、 利 差补偿 程度 等方 面对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风险 与收益 状况 进行 评估 , 在 严格控 制风 险的 情况 下, 确定资 产合 理配 置比 例, 在保证 资产 安 全 性的前 提条 件下 ,以 期获 得长期 稳定 收益 。 8 、证 券公 司短 期公 司债 券 投资策 略 本基金 投资 证券 公司 短期 公 司债 券 , 将 主要 从自 上而 下判断 景气 周期 和自 下而 上精选 标 的两个 角度 出发 , 结 合信 用分析 和信 用评 估进 行, 同时通 过有 纪律 的风 险监 控实现 对投 资组 合风险 的有 效管 理。 判断 景气和 精选 标的 主要 通过 固定收 益团 队协 作研 究实 现, 通 过自 上而 下的宏 观环 境分 析、 市场 指标分 析结 合自 下而 上的 基本面 分析 和投 资价 值分 析, 两 者前 后呼 应, 相 辅相 成, 为资 产配 置作决 策依 据, 并在 此基 础上构 建投 资组 合, 定期 回顾并 调整 投资 组合。 四、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 基金的 债券投 资比 例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但在每 次开 放期前 一个 月 、开 放 期及开 放期 结束 后一 个月 的期间 内, 基金 投资 不受 上述比 例限 制 ; (2)开 放期内 保持不 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5%的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其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 上投摩根岁岁金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本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证 券,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本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 超过该 证券 的10% ; (4)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6)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7)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8)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9)本 基金持 有的全 部中 小企业私 募债 券,其 市值 不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本基 金持有 一家 企业 发行 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不得 超过 该债券 的 10% ;


(10) 本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 不得超 过自 投资 之日 起至 本次封 闭期 结束之 日的 时间 长度 ; (11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展期 ; (12)在 封闭 期内, 本基 金总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的 200% ; 在开 放期内 ,本基 金 总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资 产的 140% ; (13) 开放 期内, 本基 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5% ; 封闭 期内 不受 此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停 牌、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符 合前 款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14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5)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 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除上 述 (2) 、 (8) 、 (13 ) 、 (14) 项所 述情 况外,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上投摩根岁岁金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比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 变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如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 本基金 投资 不 再 受相关 限制 ,但 须提 前公 告,不 需要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建 立健 全内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 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中债 总指 数 收 益率 中债总 指数 隶属 于中 债总 指数族 下的 综合 系列 , 该 指数成 份券 由记 账式 国债 、 央行 票据 和政策 性银 行债 组成 , 是 一个反 映境 内利 率类 债券 整体价 格走 势情 况的 分类 指数, 也是 中债上投摩根岁岁金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数应 用最 广泛 指数 之一 。 本基金 是债 券型 基金 , 每 封闭运 作满 一年 开放 一次 , 主要 投资 于各 类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 追 求 基金 资产的 稳定 增值 , 因 此, 上述 业绩 比 较基准 与本 基金 定期 开放 的运作 方式 相匹 配,符 合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是 衡量 本基 金投 资业绩 的理 想基 准。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上 述比 较基 准指 数停止 编制 或更 改名 称, 或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推 出, 或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 合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基 准的 指数 时, 本基 金管理 人在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 并履 行适 当程 序后调 整或 变更 业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而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较低 风险品 种, 预期 风险 和预 期收益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低于 混合 型基金 和股 票型 基金 。 本基金 风险 收益 特征 会定 期评估 并在 公司 网站 发布 ,请投 资者 关注 。






















































































七、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相 关权 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相关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方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八、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报告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 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63,543,517.00 76.79 其中: 债券 163,543,517.00 76.79 资产支 持证 券 - - 上投摩根岁岁金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34,000,000.00 15.96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1,268,932.72 5.29 7 其他各 项资 产 4,155,707.79 1.95 8 合计 212,968,157.51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0,997,699.70 5.18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0,997,699.70 5.18 4 企业债 券 12,813,817.30 6.03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10,650,000.00 52.09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29,082,000.00 13.69 9 其他 - - 10 合计 163,543,517.00 77.00 上投摩根岁岁金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1 011762056 17 鲁 钢铁 SCP002 200,000 20,130,000.0 0 9.48 2 108601 国开 1703 110,010 10,997,699.7 0 5.18 3 041758019 17 新 希望 CP001 100,000 10,086,000.0 0 4.75 4 011761044 17 渝 能源 SCP001 100,000 10,072,000.0 0 4.74 5 011758064 17 华强 SCP002 100,000 10,067,000.0 0 4.74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 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 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 告期 内本基 金投资 的前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本期没有 出现 被监管 部门 立案调查 ,或上投摩根岁岁金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在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开 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11.2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投 资 的前十 名股 票中 没有 在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股 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4,346.6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141,361.14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155,707.79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无 流通 受限 情况 。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 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 五入 的原 因, 投资 组合报 告中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数可 能存 在尾 差。 九、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上投摩根岁岁金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上 投摩 根岁 岁金 定期 开 放债券 A 类: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④ 基金成 立日 — 2017/12/31 1.96% 0.02% -2.82% 0.09% 4.78% -0.07% 2018/01/01 — 2018/03/31 1.28% 0.02% 1.21% 0.07% 0.07% -0.05% 2、上 投摩 根 岁 岁金 定期 开 放 债券 C 类: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④ 基金成 立日 —2017/12/31 1.70% 0.02% -2.82% 0.09% 4.52% -0.07% 2018/01/01 —2018/03/31 1.19% 0.02% 1.21% 0.07% -0.02% -0.05%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票据 价值 、 银 行存 款本息 、 基 金应收 款以 及其他 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上投摩根岁岁金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 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及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估 值方 法 1 、交 易所 市场 交易 的固 定 收益品 种的 估值 对在交易 所市 场上市 交易 或挂牌转 让的 固定收 益品 种(另有 规定 的除外) ,选 取第三 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进行 估值 ; 2 、银行 间市场 交易的 固定 收益品种 ,选 取第三 方估 值机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 日的估 值 净价进 行估 值。 3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4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 未上市或 未挂 牌转让 的债 券,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2) 对银 行间 市场 未上 市 ,且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未提 供估值 价格 的债 券, 按成 本估值 。 5 、同业 存单按 估值日 第三 方估值机 构( 中央结 算公 司)提供 的估 值净价 估值 ;选定 的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中 央结 算公司 )未 提供 估值 价格 的,按 成本 估值 。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上投摩根岁岁金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 值程 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该 类基 金资产净 值除 以当日 该类 基金份 额 的余额 数量 计算 ,精 确 到0.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5 位四舍 五入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估值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估值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估值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对 外公 布。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任一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小数 点 后4 位 以内 (包括 第 4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估值 错误 。 关于差 错处 理,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受 损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 的直接 损失 按下述 “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给 予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上投摩根岁岁金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受 损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赔 偿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如 下: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差 达到该 类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错误 偏差达到 该类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上投摩根岁岁金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并且 经与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应当暂 停估值 ; 4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 管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各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基 金管 理 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等相 关规 定以及 《基 金合 同》 约定 对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6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 记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或不可 抗力 等原因 ,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 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基 金, 未分配 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实 现收 益的孰 低数 。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为 现金分红 或红 利再投 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可以 事先 选择将 所上投摩根岁岁金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获分配 的现 金收 益, 按照 基金合 同有 关基 金份 额申 购的约 定转 为同 一类 别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事先 未做 出选 择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支 付现金 ; 2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各 类基 金份额 净 值不 能低于 面值 ;即基金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的两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 每单 位各 类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能 低于 面值 ; 3 、由 于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而 C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各 基金份 额类 别对 应的 可供 分配利 润将 有所 不同 , 本基 金同一 类别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享有 同等 分 配权; 4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本基金 每次 收益 分配 比例 详见届 时基 金管 理人 发布 的公告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 分配 方案中 应载 明截止收 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红 利自动 转为 同一类 别的基 金份额 。红 利再投 资的计 算方法 ,依 照《业 务规则 》 执行。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销 售服 务费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上投摩根岁岁金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仲裁 费和 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基 金的 账户 开户 费用 、 账户维 护费 用;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年费 率 为0.6%。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0.6% ÷当 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理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公休 日或不 可抗 力等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 支 付日 期顺 延 至最近 可支 付日 支付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1%的 年 费率计 提 。 托 管费 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0.1% ÷当 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或不可 抗力 等致 使无 法按 时支付 的, 支付 日期 顺延 至最近 可支 付日 支付。 3 、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35% 。 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务 费按前 一日 C 类 基金 份额 资产净 值的 0.35%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0.35% ÷ 当年 天数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 基金 份额 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 按月支 付 ,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上投摩根岁岁金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人发送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划 款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 次性支 付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日或 不可抗 力等 致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 支 付日期 顺延 至 最 近可支 付日 支付 。 销售服 务费 主要 用于 支付 销售机 构佣 金、 以及 基金 管理人 的基 金行 销广 告费 、 促销 活动 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费等。


销售服 务费 不包 括基 金募 集期间 的上 述费 用。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 第 4 -10 项费 用,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费 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并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根 据基 金发 展情 况调 整基金 管 理费率 、基 金托 管费 率、 销售服 务费 率等 相关 费率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前 按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五、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上投摩根岁岁金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托管 协 议约定 方式 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充足 理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 管人。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一、本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规 定发生 变化 时, 本基 金从 其最新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的指 定媒 介披 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时 间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上投摩根岁岁金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基 金合同 》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 招 募 说明 书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 介上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将 《 基金 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网站上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各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本基金 的封 闭期 内,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上投摩根岁岁金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产净值 和各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开放 期首日 披露 本基 金封 闭期 最后一 个工 作 日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本基 金开 放期 内,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日 , 通过 网站 、 基 金 份额发 售网 点以及 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各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 净 值 和各 类基 金 份 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规 定的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登 载在 指 定媒 介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 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 流动性风 险分析 等。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比 例达 到或 超过 20% 的 情形 , 为保 障其 他投资 者 的权益 , 基金 管理人 至少 应当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影 响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 重要 信息 ” 项 下披 露 该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份 额及 占比 、 报告 期内 持有份 额变 化情 况及 产品 的特有 风险 ,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七) 临时 报告 上投摩根岁岁金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不 包括本 基金 封闭 期与 开放 期运作 方式 的转 换) ;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 务、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者 仲裁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 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务 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某 一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之 零点 五;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进入 开放 期及 开放期 的具 体时 间;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上投摩根岁岁金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缓 支付 ; 24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5 、本 基金 增加 或变 更份 额类别 设置 ; 26 、本 基金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响 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27、本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28、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信息 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招募 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 露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流 动性风险 和信用 风险 ,说 明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对基 金总 体风险 的影 响。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后 两个 交易日 内 ,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介 披 露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名 称、 数量 、期 限、 收益率 等信 息。 本基金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等文 件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投 资情 况。 (十一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投资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 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 券市值 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按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10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明 细。 (十二 )投 资证 券公 司短 期公司 债券 信息 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投 资证券 公司 短期 公司 债券 后两个 交易 日内 , 在中 国证 监会指 定 媒体披 露所 投资 证券 公司 短期公 司债 券的 名称 、数 量、期 限、 收益 率等 信息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季 度报 告、半年 度报 告、年 度报 告等定期 报告 和招募 说明 书(更新 ) 等文件 中披 露证 券公 司短 期公司 债券 的投 资情 况。 上投摩根岁岁金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十三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 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基金 定期 报告和 定期 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 露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 核、 审 查,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书 面文 件 或者盖 章或 者XBRL 电子 方 式复核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 的从其 规定 。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办 公场 所 ,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办公 场所 , 以供 公众 查阅、 复制 。 八、当 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停 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息 : 1 、不 可抗 力; 2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3 、发 生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4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十六、风险揭示 一、投 资本 基金 的风 险 上投摩根岁岁金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市 场风 险 基金主 要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 而 证券 市场 价格因 受到 经济因 素 、 政 治因素 、 投 资者心 理和 交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而产 生波 动 , 从而 导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发 生变 化, 产生风 险 。 主 要 的风险 因素 包括 : 1 )政策 风险。 因财政 政策 、货币政 策、 产业政 策、 地区发展 政策 等国家 宏观 政策发 生 变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 ,影响 基金 收益 而产 生风 险。 2 )经济 周期风 险。证 券市 场是国民 经济 的晴雨 表, 随着经济 运行 的周期 性变 化,证 券 市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 周期 性变化 ,基 金投 资的 收益 水平也 会随 之变 化, 从而 产生风 险。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和收 益率 的变动 。利 率直接 影 响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资 成本 和利润 。 基金 投资于 债券 , 其 收益 水平 可 能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收 益将 主要通过 现金 形式来 分配 ,而现金 可能 因为通 货膨 胀因素 而 使其购 买力 下降,从 而使 基 金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2 、管 理风 险 1 )在基 金管理 运作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识 、经 验、判断 、决 策、技 能等 ,会影 响 其对信 息的 占有 以及 对经 济形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管理 手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因素的 变化 也会影 响基 金收益 水 平。 3 、流 动性 风险 基金的 流动 性风 险主 要表 现在两 方面 : 一是 基金 管理 人建仓 时或 为实 现投 资收 益而进 行 组合调 整时 , 可能 会由 于个 券的市 场流 动性 相对 不足 而无法 按预 期的 价格 将债 券买进 或卖 出 ; 二是为 应付 投资 者的 赎回 , 当个 券的 流动 性较 差时, 基金管 理人 被迫 在不 适当 的价格 大量 抛 售债券 。两 者均 可能 使基 金净值 受到 不利 影响 。 4 、特 定风 险 (1) 本基 金以 12 个月 为 一个运 作周 期, 运作 周期 内, 投 资人 不得 申请 赎回 本基金 。 若 投资人 错过 某一 开放 期而 未能赎 回, 其份 额将 转入 下一运 作周 期, 至少 至下 一开放 期方 可赎 回。 (2)基 金经理 将对可 能出 现的巨额 赎回 情况进 行充 分准备并 做好 流动性 管理 ,但当 本 基金在 单个 开放 日出 现巨 额赎回 时 , 赎 回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仍可 能存 在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 风险 , 未 赎回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仍 可能 承担 短期 内基 金变现 而带 来的 冲击 成本 对基金 资产 产 生的负 面影 响。 5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投资 风 险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发行 人为 中小微 、 非上 市企业 , 存 在着公 司治 理结 构相 对薄 弱、 企业 经 营风险 高、 信息 披露 透明 度不足 等特 点。 基金 管理 人将通 过建 立并 严格 执行 特定的 信用 分析上投摩根岁岁金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制度, 对持 有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投资 进行 信用 风险 管理。 但如 果发 行人 未真 实披露 其财 务及 经营管 理信 息 , 或 基金 管理 人对其 信用 风险 判断 有误 ,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投资 将存 在违约 风险 , 极端情 况下 ,存 在债 券投 资本金 完全 无法 回收 的风 险。 同时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交易 平台为 上交 所与 深交 所的 特定平 台或 通过 证券 公司 进行转 让 , 可能存 在流 动性 不足 的风 险。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投 资未 能持有 到期 , 将 可能在 二级 市场 交易 时承 担相当 幅度 的流 动性 折价 , 从 而影 响基 金的收 益水 平。 因此 , 投 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将在 一定 程度上 增加 基金 的信 用风 险和流 动性 风险 。 6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操 作规 程等引 致的 风险,例 如, 越权违 规交 易、会计 部门 欺诈、 交易 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受到影 响 。 这 种技 术风 险可 能来自 基金 管 理公司 、登 记机 构、 代销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结 算机 构等 等。 7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 反国 家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 或 者基 金投资 违反 法规及 基金 合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8 、其 他风 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因基 金业务 快速发 展而 在制度建 设、 人员配 备、 内控制度 建立 等方面 不完 善而产 生 的风险 ; 3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等 行为产 生的 风险 ; 4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 )因战 争、自 然灾害 等不 可抗力导 致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代 销机 构等机 构无 法正常 工 作,从 而影 响基 金的 申购 、赎回 按正 常时 限完 成的 风险。 二、声 明 1 、 本 基金 未经 任何 一级 政府、 机构 及部 门担 保。 基金投 资者 自愿 投资 于本 基金, 须自 行承担 投资 风险 。 2 、 除基 金管 理人直 接办 理本基 金的 销售 外, 本基 金还通 过基 金代 销机 构代 理销售 , 但 是, 基金 资产 并不是 代销 机构的 存款 或负 债, 也没 有经基 金代 销机 构担 保收 益, 代销 机构 并 不能保 证其 收益 或本 金安 全。 上投摩根岁岁金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十七 、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生效后 方可 执行, 自决 议生效 后 两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在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在每 个开放期 届满 时 ,有 下列 情形之一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终 止 基金合 同, 不需 要召 开持 有人大 会: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 不满二 百人 。 (2)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五 千万元 。 4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上投摩根岁岁金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一、基 金的 基本 情况 基金名 称: 上投 摩根 岁岁 金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的 类别 :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的 运作 方式 :契 约型 、定期 开放 式 本基金 以定 期开 放的 方式 运作 , 即 本基 金以 封闭 期内 封闭运 作和 封闭 期与 封闭 期之间 定 期开放 的方 式运 作。 本基金 的封 闭期 为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包 括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 或 自每 一开放 期结 束之日 次日 起( 包括 该日 )至其 12 个 月对 日的 前一 日止。 本基 金的 首个 封闭 期为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包括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 至基 金合 同生效 日的 12 个 月对 日的 前一日 止。 首上投摩根岁岁金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个封闭 期结 束之 后第 一个 工作日 起 (包 括该日 ) 进 入首个 开放 期 , 第二 个封 闭期为 首个 开放 期结束 之日 次日 起( 包括 该日) 至该 封闭 期首 日的 12 个月 对日 的前 一日 止, 以此类 推。 本 基金封 闭期 内不 办理 申 购 与赎回 业务 , 也 不上 市交 易。 对 日指 某一 特定 日期 在后续 日历 月份 中的对 应日 期 , 若该 日历 月份中 不存 在对 应日 期的 , 则 该日 为该 年度对 月的 最后一 日 。 本 基 金自每 个封 闭期 结束 之后 第一个 工作 日起 (包 括该 日) 进入 开放 期, 期间 可 以办理 申购 与赎 回业务 。本 基金 每个 开放 期最长 不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最短 不少 于 5 个工 作日 ,开放 期的 具 体时间 以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公告为 准, 且基 金管 理人 最迟应 于开 放期 前 2 日进 行公告 。 如 封闭 期结束 后或 在开 放期 内发 生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 使基金 无法 按时 开放 申购 与赎回 业务 , 或 依据基 金合 同需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业务 的 , 开放 期时 间顺延 , 即开 放期中 止计 算, 在不 可抗 力 或其他 因素 消除 之日 起次 日, 计算 或重 新计算 开放 期时间 , 直至 满足开 放期 的时间 要求 , 具 体时间 以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公告为 准。 注册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 许可[2016]2932 号 基金管 理人 :上 投摩 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平安 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义 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义 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 基金 合同 》 取 得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同 》 的 当事 人, 直 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字 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上投摩根岁岁金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和登 记机构 的相 关交 易及 业务 规则; (10 ) 提 供基 金管理 人和 监管机 构依 法要 求提 供的 信息 , 以 及不 时的更 新和 补充 , 并 保 证其真 实性 ; (11)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上投摩根岁岁金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 停 受理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4)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5)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等 业务 规则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 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上投摩根岁岁金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按 照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上投摩根岁岁金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 设证 券账户 、资 金账户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为基金 办 理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等 投资所需 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 》上投摩根岁岁金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及托管 协议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从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委托的 登记 机构 处接 收并 保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 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及托 管协 议的 规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代 表有 权代表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出 席会议 并表 决。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立 日常机 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 上投摩根岁岁金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二) 召开 事由 1 、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 事由之一 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不包括 本基 金封 闭期 与开 放期运 作方 式的 转变 ) ;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及基 金合同约 定, 且不损 害持 有人利益 的前 提下, 以下 情况可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后 修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销售 服务 费或 其 他应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的费 用 (管 理费 、托 管费 除外 )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本 基金的申 购费 率、调 低赎 回费率 , 或在不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产 生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情况 下, 变更 收费 方式、 调整基 金份 额 类别的 设置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在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在 不对 份额持有 人权 益产生 实质 性不利 影上投摩根岁岁金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响和在 未来 系统 条件 允许 的情况 下, 安排 本基 金的 上市交 易或 转让 事宜 ; (7)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 构、基金 销售 机构, 在法 律法规规 定或 中国证 监会 许可的 范 围内, 在不 对份 额持 有人 权益产 生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情况 下调 整有 关认 购、 申购、 赎回 、 转 换、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务 规则 ; (8) 基金 在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的 范围 内推 出新业 务或 服务 ; (9)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三)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认 为 有 必 要召 开 的 , 应 当由 基 金 托 管人 自 行 召 集 ,并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上投摩根岁岁金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表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 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方式或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允许 的 其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上投摩根岁岁金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若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 表的有 效的 基金 份额 低于 上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 人可 以在原 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 的3 个 月以 后、6 个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 集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到会者 在权 益 登 记日 代表 的有效 的基 金 份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 分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会 议通 知载明 的 形式在 表决 截止 日以 前送 达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或 系统 。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 面方 式或会 议通 知 载明的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决 效 力 ; (3)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表 决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 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 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 的基金份 额低于 上述 规定 比例 的 ,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3 个 月以 后 、 6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 上 (含 三分 之一) 基金 份额 的持有 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 见或授 权他 人 代表出 具表 决意 见;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表 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表决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3 、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可通 过 网 络、电 话或 其他非 现 场方式 或者 以现 场方 式与 非现场 方式 相结 合的 方式 召开 , 会 议程 序比 照现 场开 会和通 讯方 式 开会的 程序进 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以 采用书 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 其他 方式进 行表决 ,上投摩根岁岁金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具体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4 、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 允许的情 况下 ,基金 份额 持有人授 权他 人代为 出席 会议并 表 决的 , 授 权方 式可 以采 用 纸质 、 网 络 、 电 话、 短信 或 其他方 式 , 具 体方 式在 会 议通知 中列 明。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 人按照 下列 第七条规 定程 序确定 和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 大 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含 50%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出席 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七)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上投摩根岁岁金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上 (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除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 与其他 基金合 并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在 计票 时 监 督员 及公 证机关 均认 为有 充分 的相 反证据 证 明, 否 则提 交符 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的视为 弃权 表 决,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八)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异议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上投摩根岁岁金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 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九)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十 )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 召开条 件 、 议 事程 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 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监 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规则 修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取 消或 变更 的, 基金 管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并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行 修改 和调 整,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四、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行方 式 ( 一 ) 收益 分配 原则 1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为 现金分红 或红 利再投 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可以 事先 选择将 所 获分配 的现 金收 益, 按照 基金合 同有 关基 金份 额申 购的约 定转 为同 一类 别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事先 未做 出选 择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支 付现金 ; 2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各类 基 金份额净 值不 能低于 面值 ;即基金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的 两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 每单 位各类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能 低于 面值 ; 3 、由 于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而 C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各 基金份 额类 别对 应的 可供 分配利 润将 有所 不同 , 本基 金同一 类别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享有 同等 分 配权; 4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 其规 定。 本基金 每次 收益 分配 比例 详见届 时基 金管 理人 发布 的公告 。 ( 二) 收益 分配 方案 上投摩根岁岁金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收益 分配 方案中 应载 明截止收 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四)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红 利自动 转为 同一类 别的基 金份额 。红 利再投 资的计 算方法 ,依 照《业 务规则 》 执行。 五、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销 售服 务费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仲裁 费和 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基 金的 账户 开户 费用 、 账户维 护费 用;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年费 率 为0.6%。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0.6% ÷当 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理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上投摩根岁岁金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公休 日或不 可抗 力等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 支 付日 期顺 延 至最近 可支 付日 支付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1%的 年 费率计 提 。 托 管费 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0.1% ÷当 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或不可 抗力 等致 使无 法按 时支付 的, 支付 日期 顺延 至最近 可支 付日 支付。 3 、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35% 。 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务 费按前 一日 C 类 基金 份额 资产净 值的 0.35%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0.35% ÷ 当年 天数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 基金 份额 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 按月支 付 ,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划 款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 次性支 付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日或 不可抗 力等 致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 支 付日期 顺延 至 最 近可支 付日 支付 。 销售服 务费 主要 用于 支付 销售机 构佣 金、 以及 基金 管理人 的基 金行 销广 告费 、 促销 活动 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费等。


销售服 务费 不包 括基 金募 集期间 的上 述费 用。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 第 4 -10 项 费用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上投摩根岁岁金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 费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并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根 据基 金发 展情 况调 整基金 管 理费率 、基 金托 管费 率、 销售服 务费 率等 相关 费率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前 按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六、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方向 和投资 限制 ( 一) 投资 目标 在积极 主动 的定 量分 析及 定性研 究基 础上 , 且 在严 格控制 风险 的原 则下 , 通 过参与 以债 券为主 的各 类资 产的 投资 运作, 力争 获取 超越 基准 的稳健 回报 。 ( 二 )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 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具 体包括 国债 、 央行 票据 、 金融债 、 企 业债、 公司 债、 证 券公 司 短期公 司债 、 地 方政 府债 、 次级 债、 短 期融 资券 、 中期票 据、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 可 分离 交易 可转债 的纯 债部 分、 资产 支持证 券、 债券 回购 、 同 业存单 、 银 行存 款等 , 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 的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不直 接从 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 权 证, 也不 参 与新股 申购 或增 发 , 可 转 换债券 仅投 资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的纯 债部分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的债 券投 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但 在 每次开 放 期前一 个月 、 开放期 及开 放期结 束后 一个 月的 期间 内, 基金 投资 不受上 述比 例限制 ; 开放 期 内现金及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占基金 资产 净值的比 例不 低于 5% ,其 中现金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出保 证金 、 应 收申 购款 等 ; 如法 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范 围 , 其 投资比 例遵 循届时 有效 的 法 律法规 和相 关规 定。 (三)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上投摩根岁岁金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 基金的 债券投 资比 例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但在每 次开 放期前 一个 月、开 放 期及开 放期 结束 后一 个月 的期间 内, 基金 投资 不受 上述比 例限 制 ; (2)开 放期内 保持不 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5%的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其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 (3)本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证 券,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本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 超过该 证券 的10% ; (4)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6)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7)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8)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9)本 基金持 有的全 部中 小企业私 募债 券,其 市值 不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本基 金持有 一家 企业 发行 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不得 超过 该债券 的 10% ;


(10) 本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 不得超 过自 投资 之日 起至 本次封 闭期 结束之 日的 时间 长度 ; (11 ) 本 基金 进入 全 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展期 ; (12)在 封闭 期内, 本基 金总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的 200% ; 在开 放期内 ,本基 金 总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资 产的 140% ; (13) 开放 期内, 本基 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5% ; 封闭 期内 不受 此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停 牌、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符 合前 款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14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上投摩根岁岁金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5)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 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除上 述 (2) 、 (8) 、 (13 ) 、 (14) 项所 述情 况外,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比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 变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如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 本基金 投资 不 再 受相关 限制 ,但 须提 前公 告,不 需要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建 立健 全内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 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 上投摩根岁岁金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七、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法和 公告 方式 (一) 估值 方法 1 、交 易所 市场 交易 的固 定 收益品 种的 估值 对在交易 所市 场上市 交易 或挂牌转 让的 固定收 益品 种(另有 规定 的除外) ,选 取第三 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进行 估值 ; 2 、银行 间市场 交易的 固定 收益品种 ,选 取第三 方估 值机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 日的估 值 净价进 行估 值。 3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4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 未上市或 未挂 牌转让 的债 券,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2) 对银 行间 市场 未上 市 ,且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未提 供估值 价格 的债 券, 按成 本估值 。 5 、同业 存单按 估值日 第三 方估值机 构( 中央结 算公 司)提供 的估 值净价 估值 ;选定 的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中 央结 算公司 )未 提供 估值 价格 的,按 成本 估值 。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 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本基金 的封 闭期 内,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各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开放 期首日 披露 本基 金封 闭期 最后一 个工 作 日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上投摩根岁岁金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在本基 金开 放期 内,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日 , 通过 网站 、 基 金 份额发 售网 点以及 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各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八、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程序 与基 金资 产的 清算 (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生效后 方可 执行, 自决 议生效 后 两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在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在每 个开放期 届满 时 ,有 下列 情形之一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终 止 基金合 同, 不需 要召 开持 有人大 会: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 不满二 百人 。 (2)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五 千万元 。 4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上投摩根岁岁金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九、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上海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上 海市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性 的并 对各方 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 由败 诉 方承担 。 争议处理 期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自 的职 责,继续 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上投摩根岁岁金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十、基 金合 同的 存放 地及 投资者 取得 方式 1、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 六份,除上报 有关监管机 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效力 。 2 、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的办 公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 金管 理人 :上 投摩根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具体 信息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第三 章) 2、基 金托 管人 :平安 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 名称: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平 安银 行)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 区深南 东 路 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深南 东 路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成立日 期:1987 年12 月22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1142489.478700 万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 :高 希泉 联系电 话:(0755) 22197701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贷、 结算 、汇 兑业 务; 人民币 票据 承兑 和贴 现 各项信 托业 务 ; 经 监管 机构 批准发 行或 买卖 人民 币有 价证券 ;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 理发行 、 代理兑 付 、 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卖政 府债 券 ; 外 汇存 款、 汇款 ; 境 内境 外借 款; 从事 同业拆 借; 外汇借 款 ; 外 汇担保 ; 在 境内境 外发 行或 代理 发行 外币有 价证 券 ; 买卖 或代 客买卖 外汇 及外 币有价 证券、 自营 外汇 买 卖; 贸 易、 非 贸易结 算; 办理国 内结 算; 国 际结 算 ; 外币票 据的 承 兑和贴 现; 外汇 贷款; 资 信调查 、 咨 询、 见 证业 务 ; 保险 兼业 代理 业务; 代 理收付 款项 ; 黄 金进口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提供 保管 箱 服务; 外币兑 换; 结 汇、 售汇; 信 用卡 业 务;经 有关 监管 机构 批准 或允许 的其 他业 务。 上投摩根岁岁金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 投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 以便 基金 托管 人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 对 基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 核查。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 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具 体包括 国债 、 央 行票 据、 金融债 、 企 业债、 公司 债、 证 券公 司 短期公 司债 、 地 方政 府债 、 次级 债、 短 期融 资券、 中期票 据、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 可 分离 交易 可转债 的纯 债部 分、 资产 支持证 券、 债券 回购 、 同 业存单 、 银 行存 款等 , 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 的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不直 接从 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 权 证, 也不 参 与新股 申购 或增 发, 可转 换债券 仅投 资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的纯 债部分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的债 券投 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但在 每次开 放 期前一 个月 、 开放期 及开 放期结 束后 一个 月的 期间 内, 基金 投资 不受上 述比 例限制 ; 开放 期 内现金及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占基金 资产 净值的比 例不 低于 5% ,其 中现金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出保 证金 、 应 收申 购款 等 ; 如法 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 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范 围 , 其 投资比 例遵 循届时 有效 的 法 律法规 和相 关规 定。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 融资 、 融 券比例 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按 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1)本 基金的 债券投 资比 例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但在每 次开 放期前 一个 月、开 放 期及开 放期 结束 后一 个月 的期间 内, 基金 投资 不受 上述比 例限 制; (2)开 放期内 保持不 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5%的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其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 (3) 本基 金 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6)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7)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上投摩根岁岁金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本 基金持 有的全 部中 小企业私 募债 券,其 市值 不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本基 金持有 一家 企业 发行 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不得 超过 该债券 的 10% ;


(9)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展期 ; (10) 本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 不得超 过自 投资 之日 起至 本次封 闭期 结束之 日的 时间 长度 ; (11)在 封闭 期内, 本基 金总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的 200% ; 在开 放期内 ,本基 金 总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资 产的 140% ; (12) 开放 期内, 本基 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5% ; 封闭 期内 不受 此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停 牌、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符 合前 款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13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比 例限 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债券 发 行人 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 资比例 的, 除上 述 (2) 、 (7) 、 (12 ) 、 (13) 项所 述情 况外,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十 五 条 第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投资 禁 止行为 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通 过事 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进 行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从 事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提 供 与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 有关 关联方 发行 的 证券名 单。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有 责任确 保关 联交易 名单的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整性 , 并负责 及时 将更 新后 的名 单发送 给对 方。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及 行业标 准的 、 经慎重 选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定 各交 易 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选上投摩根岁岁金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择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 行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每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进行更 新, 新名 单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时 调 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的 , 应 及时 向 基金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协 商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 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中期票 据进 行监督 。 (六)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约 定, 对基金 资产 净值计算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 、 应 收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 配、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查 。 (七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 应 及时 以电 话提 醒或 书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 正。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书面 通知 后应 在下一 工作 日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回 函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 或举证 ,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期 限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八)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本 托 管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九)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上投摩根岁岁金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此造成 的损 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延 迟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违 反《 基金法》 、基 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 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管 理人 并 改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2. 基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 依 据合法 程序 作出 的合 法合 规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财 产。 3.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4. 基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 独 立 。 上投摩根岁岁金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基金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指令 ,按 照基金 合同 和本协议 的约 定保管 基金 财产,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对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的 应收资 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7. 除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外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 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募集 期间 募集的 资金 应存于在 基金 托管人 的营 业机构开 立的 “基金 募集 专户” /基金 认购 专户 。该 账户 由 基金管 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止 募集时 , 募集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额 、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资,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的验 资报 告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 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 办理退 款等事 宜,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 2.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规定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开 立银 行账 户 , 并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金 收付 。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基金 托管 人办 理本 基金 银行账 户的 开 立、 销 户、 变更 工作, 本 基金银 行账 户无 需预 留印 鉴, 具 体按 基金 托管 人要 求办理 。 基 金银 行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金 的名 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行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以 外的 活 动。 3. 基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应符 合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的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司 、 深圳 分公 司为 基金 开立 基金托 管人 与本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2.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上投摩根岁岁金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证 券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 , 账 户资 产的 管理 和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 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 金账 户,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 基金 管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 结 算备付 金等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规定 执 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 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 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 资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涉及 相关 账户的 开立 、 使 用的 ,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比照 上述 关于 账户开 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银行 间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有关 规定 以本 基金的 名义 为基 金开 立债 券托管 账户 , 并 代表 本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 代表 本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的 其他账 户, 可以 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开 立, 在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商议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定 使用并 管理 。 2. 法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相 关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七) 基 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存入 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持 有。 实物 证券 等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转 让,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 理。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年度审 计合 同 、上投摩根岁岁金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 投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 同,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原 件。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15 年。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5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各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经 基金托 管 人复核 ,按 规定 公告 。 2. 复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以 双 方约定 的方 式提 交给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 以约 定的 方式 将复核 结果 提交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依 据基 金合 同和 有关 法律法 规对 外公 布。 3. 根据有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资产净值 计 算 和基金 会计 核算的义 务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2. 估值方 法 1) 交易所 市场 交易 的固 定收 益品种 的估 值 对在交易 所市 场上市 交易 或挂牌转 让的 固定收 益品 种(另有 规定 的除外) ,选 取第三 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进行 估值 ; 2)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的固 定收 益品种 , 选取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进 行估 值。 3) 同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两 个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 券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4) 处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证 券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上投摩根岁岁金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A.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发行未 上市或未 挂牌 转让的 债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B. 对 银行 间市 场未 上市 , 且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未 提供 估值价 格的 债券 ,按 成本 估值。 5) 同业存 单按 估值 日第 三方 估值机 构 (中 央结算 公司 ) 提 供的 估值 净价估 值 ; 选定的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中 央结 算公司 )未 提供 估值 价格 的,按 成本 估值 。 6) 如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 方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 家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 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3.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按估值 方法 的 第6) 项进 行 估值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由于证 券交 易场 所及 其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 适当 、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或 减轻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当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4 位以内(含第4 位) 发 生差 错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 误;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正 ,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 并 采取 合理 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报 基 金托管人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公 告; 当发 生净 值计算 错误 时,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处 理,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基 金造 成 损 失的,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先 行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偿 。 2. 当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差错 给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损 失需 要进 行赔 偿时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任 ,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进 行赔偿 : A.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双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时 , 按 基金管 理人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给 基金 份额上投摩根岁岁金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持有人 和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B. 若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已 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确 认后 公告 , 而且 基金 托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错 且造 成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损 失的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赔偿 金, 就实 际向 投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赔 偿金 额,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和托 管费 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应 的责任 。 C.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和 核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D. 由于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信 息错误(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申购或 赎回 金额等) ,进 而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赔 付。 3.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由 于证券 交易 所及 注册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 适当 、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成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可免 除赔 偿责 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4.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由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 产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 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前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者 监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处理 。 如 果行 业另 有通行 做法, 双方 当事 人应 本着 平等和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原 则进 行协 商。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交 易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 他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 使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 时 ; 3. 占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品 种的估 值出 现重 大转 变 , 基 金管理 人为 保障 投资 人的 利益 , 决定延 迟估 值;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出 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价 格且 采 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并且 经与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应当暂 停估值 ; 5.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上投摩根岁岁金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基金 托管 人按 规定 制作 相关账 册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会计 处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暂时 无法 查找 到错 账的原 因而 影响 到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账册为 准。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复 核 基金托管 人在 收到基 金管 理人编制 的基 金财务 报表 后,进行 独立 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 核时 间安排 1) 报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 在 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 的财 务会 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金 合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2) 报表的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编 制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之 前及 时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基础数 据和 编制 结果 。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至 少应 包 括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名 称 和 持 有的 基 金 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登 记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编 制和 保管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上投摩根岁岁金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担责任 。 在 基 金 托 管人 要 求或 编 制半 年 报 和 年报 前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将 有关 资 料送 交 基金 托 管 人, 不 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并保 证其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将所 保 管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用 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七 、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上海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上 海市 ,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性 的并 对各 方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金合 同终 止; 2. 基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 托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 管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起 30 工 作日 内成 立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基 金管 理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 基 金财 产清算上投摩根岁岁金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2. 基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基金 财产 清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出 现 时,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偿 : 1 ) 支付清 算费 用; 2 ) 交纳所 欠税 款; 3 ) 清偿基 金债 务; 4 )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报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上投摩根岁岁金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 有 人 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寄送 1 、基 金投 资者 对账 单: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 交易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书面 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 或不 定期寄送 对账单 。 2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 (二) 多种 收费 方式 选择 基金管 理人 在合 适时 机将 为基金 投资 者提 供多 种收 费方式 购买 本基 金 , 满 足基 金投资 者 多样化 的投 资需 求, 具体 实施办 法见 有关 公告 。 (三) 基金 电子 交易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基 金 电 子 交 易 服 务 。 投 资 人 可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cifm.com )查 询详 情。 (四) 联系 方式 上投摩 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咨询电 话:400 889 4888 网址:www.cifm.com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办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 , 基金 投资者 可 免费查 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 事项 1. 2017 年11 月 11 日 ,上 投 摩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高级 管理 人员 变更 的公 告 2. 2017 年 12 月 25 日, 上投 摩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调整 流通 受限 股票 估值方 法的 公告 3. 2017 年 12 月 30 日, 上投 摩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证券 投资 基金 缴纳 增值上投摩根岁岁金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税的公 告 4. 2018 年3 月10 日, 上投 摩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住 所变更 公告 5. 2018 年 3 月 24 日, 关于 上投摩 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 下 58 只 基金 修改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的公 告 6. 2018 年 4 月 4 日 ,上 投摩 根岁岁 金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开 放申 购、 赎回 及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上述公 告均 刊登 于 《 上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 中国证 券报 》 及 基金 管理 人公司 网站 上。 二十三、备查文件 (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予 上 投摩根 岁岁 金 定 期开 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注册 的文 件 ( 二) 上投 摩根 岁岁 金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三) 上投 摩根 岁岁 金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 七) 上投 摩根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上述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办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 , 基金 投资者 可 免费查 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