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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新机遇(001282)

华安新机遇:招募说明书(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华 安 新机 遇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华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二 〇一 八年 五月


重 要提 示 华安 新机遇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根据 《华安 新机遇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约定, 由 华安新机遇保本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第 一个保本周期届满后转型而来。 华安新机遇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2015 年4 月24 日 证 监 许 可[2015]741号文 准 予 注 册 , 第 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后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自2018年6月5日起“ 华 安新机遇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为 “ 华安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备案, 但中国证监会对 华安新机遇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注册以及 其转型为本基金的备案,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基金” ) 是一种长期 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 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者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 管理 风险、 流动性风险、 技术风险、 道德风险、 合规风险、 不可抗力风险等等。 此外,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中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 用风险,可能增加本基金总体风险水平。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 型基金,而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品种。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 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原则 , 在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 认/ 申 购 和 赎回基金,基金 销售 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 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 机构 ........................................................................................................................ 22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 46 七、基金的存续 ............................................................................................................................ 4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与转换 ............................................................................................. 48 九、基金的投资 ............................................................................................................................ 60 十、基金的财产 ............................................................................................................................ 70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 值................................................................................................................. 71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77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79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81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 露................................................................................................................. 82 十九、风险揭示 ............................................................................................................................ 88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94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 内容 摘要..................................................................................................... 96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 97 二十三、对基金投资 人的 服 务..................................................................................................... 98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 事项........................................................................................................... 100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 101 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2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02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 容摘 要....................................................................................................... 103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 容摘 要....................................................................................................... 119 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 一 、绪 言 《华安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本招募 说明书 ” 或“ 招募说明书 ”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 《公开募 集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 作管理 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运 作 办法 》 ” ) 、 《 证券投 资 基金 信 息 披 露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 ) 、 《 公开 募 集开放 式 证券 投 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及其他有关规 定以及 《华 安新 机遇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以 下 简称 “ 基金 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2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华安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华安新 机遇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5、 基金合同或 《基金合同》 : 指 《 华安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华安新 机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8、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3 13、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停牌股 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 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或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 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 代销机构: 指 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6、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 交收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 交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4 收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7、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申购、 赎回、 转 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华安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生效日, 原 《 华安 新机遇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自同一日终止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6、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 务规则 》 :指 《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5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 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 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 收益: 基金合 同项下的 基金收 益即为 基金利润 ,指基 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 收益后的余额 47、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 介 52、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3、 中国 :指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就基金 合同而 言,不包 括香港 特别行 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 三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 期 31-32 层 3、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4、设立日期:1998 年6 月4 日 5、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6、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7、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8、经 营范 围:从 事基 金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以 及从 事中国 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业务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联系电话: (021)38969999 11、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12、联系人:王艳 13、网址:www.huaan.com.cn ( 二) 注册资 本和 股权结 构 1、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 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20%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 三) 主要人 员情 况 1、基 金管 理人董 事、 监事、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的 姓名、 从业 简历、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7 学历及兼职情况等。 (1)董事会 朱学华先生, 本科 学历。 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首长处副团职参谋, 上海财政 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 副董事长、 副总 经理、 工会主席, 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童威先生, 博士研究生学历 。 历任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 理,上 海国际 集团 有限 公司研 究发展 总部 副总 经理( 主持工 作) ,上 投摩根 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 兼董事 会办公室主任 ,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 邱 平 先 生 , 本 科 学 历 , 高 级 政 工 师 职 称 。 历 任 上 海 红 星 轴 承 总 厂 党 委 书 记 , 上海东风机械 (集团) 公司总裁助理、 副总裁, 上海全光网络科技股份公司总经 理, 上海赛事商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上海东浩工艺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海 国盛集团科教投资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总裁、 董事, 上海建筑材料 (集团) 总 公司党 委书记 、董 事长 (法定 代表人 ) 、 总裁 。现任 上海工 业投 资( 集团) 有限 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总裁。 马名驹先生, 工商管理硕士, 高级会计师。 历任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总经理, 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副总经理。 现任锦江国际 (集团) 有限公司 副总裁兼计划财务部经理及金融事业部总经理、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 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董事、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上海景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 Crystal Bright Developments Limited 董事、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上海上 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董鑑华先生, 大学学历, 高级经济师。 历任上海市审计局基建处科员、 副主 任科员 、处长 助理 、副 处长, 固定资 产投 资审 计处副 处长( 主持 工作 ) 、处 长, 上海市审计局财政审计处处长, 上海电气 (集 团) 总公司财务总监,上海电气 (集 团) 总公司副总裁、 财务总监。 现任上海电气 (集团) 总公司 监事长, 上海海立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8 聂小刚先生, 经济学博士。 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三部 助 理业务董事、 企业融资 总部助理业务董事、 总 裁办公室主管、 总裁办 公室副经理 、 营销管理总部副经理、 董事会秘书处主任助理、 董事会秘书处副主任、 董事会秘 书处主任、 上市办公室主任、 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总裁 、 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战 略投 资部 总经理 等职务 。现 任 国 泰君安 证裕投 资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投资及直投业务委员会副总裁 、 战略管理部总经 理。 独立董事: 吴伯庆先生, 大学学历, 一级律师, 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佳 法律顾问。 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 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上 海市 金茂律师事务所主任、 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夏 大 慰 先 生 , 研 究 生 学 历 , 教 授 。 现 任 上 海 国 家 会 计 学 院 学 术 委 员 会 主 任 、 教授、 博士生导师, 中国 工业经济学会副会长,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 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委员, 香港中文大学名誉教授, 复旦大学管理学 院兼职教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 (2)监事会 张志红女士, 经济学博士。 历任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原上海证管办)机构 处副处长 、 机构监管处副处长、 机构监管处处长、 机构监管一处处长、 上市公司 监管一处处长等职务,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 纪委书记、 预算管理委 员会委员、 合规总监、 副总经理 、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总裁助理、 投行业务委员会副总裁等职务。 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业务总监兼投行业务委员会副总裁,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 许诺先生, 研究生学历。 曾任怡安翰威特咨询业务总监, 麦理根 (McLagan) 公司中国区负责人。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高级总监, 华安资产 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诸慧女士, 研究生学历, 经济师。 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 级监察员,集中交易部总监。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 集 中 交 易 部 高级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9 朱学华先生, 本科 学历,19 年证券、 基金从业经验。 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首 长处副团职参谋, 上海财政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党委书记、 副董事长、 副总经理、 工会主席, 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童威先生, 博士研究生学历,16 年证券、 基金从业经验。 历任上海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发展总部副总经理 (主持 工作) ,上 投摩 根基金 管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上海 国际 集团有 限公 司战略 发展总 部总 经理 兼董事 会办公 室主 任 , 华安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薛珍女士, 硕士 研究生学历,17 年证券、 基金从业经验。 曾任华东政法大学 副教授,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管办机构处副处长,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法制工作 处处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翁启森先生, 硕士研究生学历,23 年金融、 证 券、 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历任 台湾富邦银行资深领组,台湾 JP 摩根证券投 资经理,台湾摩根投信基金经理, 台湾中信证券自营部协理, 台湾保德信投信基金经理,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 球投资部总监、 基金投资部兼全球投资部高级总监、 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姚国平先生, 硕士 研究生学历,14 年金融、 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历任香港恒 生银行上海分行交易员,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区域销售经理, 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助理总监、 机构业务总部高级董事总经理、 公司总 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谷媛媛女士, 硕士 研究生学历,18 年金融 、 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历任广发银 行客户经理, 京华山一国际 (香港) 有限公司高级经理,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市场业务二部大区经理、 产品部高级董事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本基金基金经理 郑可成先生, 硕士研究生,16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2001 年7 月至 2004 年 12 月在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研究员,从事债券研究及投资,2005 年 1 月 至2005 年9 月在福建儒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任研究员,2005 年10 月至 2009 年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0 7 月在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经理, 2009 年8 月至今任职于华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2010 年 12 月起担任华安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2012 年 9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 2012 年11 月至2017 年7 月同时担任华安 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2 年12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3 年 5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8 月至 2015 年1 月同时担任华安七日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2014 年8 月起担任 华安年年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3 月起 担任华安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起同时 担任华安新机遇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华安新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起同时担任华 安添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5 年 11 月起, 同时担任华安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2015 年12 月起, 同时担任华安乐惠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6 年2 月至 2017 年7 月, 同时担任华安安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2016 年 4 月至2017 年7 月, 同时担任华安安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10 月起, 同时担任 华安安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7 年 2 月起,同时担任 华安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起,同时担任 华安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 理。 吴丰树 先生 , 硕 士研究 生,15 年证 券、 基金 行业从 业经 历。曾 在中 金公司 担任研究员、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经理。2011 年 3 月份加入华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1 年 7 月至2013 年 5 月担任华安核心优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 年 10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2 月起担任华安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2013 年 5 月起 同时担任华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5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新机遇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3 、 本 公 司 采 取 集 体 投 资 决 策 制 度 , 公司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姓 名 和 职 务 如下: 童威先生,总经理 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1 翁启森先生,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杨明先生,投资研究部高级总监 许之彦先生,指数与量化投资部高级总监 贺涛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 苏圻涵先生,全球投资部助理总监 万建军先生,投资研究部联席总监 谢振东先生,基金投资部副总监 崔莹先生,基金投资部助理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4、业务人员的准备情况: 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公司目前共有员工 352 人(不含香港公司) ,其中 56.8% 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90.1% 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 具有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 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 管理部门的处罚。 公司 业务由投资与研究、 营 销、 后台支持等三个业 务板块组成 。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2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 中 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基 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加 强人员 管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束 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 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泄露 在任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 交易活动; (8)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 取信于社会为宗旨, 按照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 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本着谨 慎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 用职务 之便 为自己 、代 理人、 代表 人、受 雇人 或任何 第三 人谋取 不当利益; 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3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 间知悉 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 制包 括公司 各项 业务、 各个 部门或 机构 和全体 人员 ,并涵 盖到 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 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 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 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 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 以实现对 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 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 具体 而言, 包括以下组成部 分: (1) 董事 会:董 事会 对公司 建立 内部控 制系 统和维 持其 有效性 承担 最终责 任。 (2) 监事 会:监 事会 依照公 司法 和公司 章程 对公司 经营 管理活 动、 董事和 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 督察 长:督 察长 对董事 会直 接负责 。对 公司的 日常 经营管 理活 动进行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4 合规性监督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合规 与风险 管理 委员会 :合 规与风 险管 理委员 会是 为加强 公司 在业务 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 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 向公司 总经理负责。 主要职责是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 风险管理报 告以及其 他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5) 合规 监察稽 核部 :合规 监察 稽核部 负责 对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 对督察长负责。 (6) 各业务部门: 内部 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 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 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 各位员 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规章制度、 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自己的岗位职责进 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 确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 制度、 监察稽 核制 度、 信息技 术管理 制度 、公 司财务 制度、 资料 档案 管理制 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 控制环境、 风险评 估、 控制活动 、 信息沟 通、 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 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 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内 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5 公司自成立以来, 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 意识, 致力于从公司文 化、 组织结构、 管理制度 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 逐步完善了公司治 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 业务流程、 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 测试检查, 发现 风险, 将风险进行分类、 按重要性排序, 找出风险分布点, 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 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 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 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 因, 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 在风险评估后, 确定 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 对内部控制制度、 规 则、 公司政策等进行修 订和完善, 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业务规则在制定、 修订的过程中, 也得到了一贯的 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 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 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形成权责分明、 严格有 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 工、 职责明确, 对不相容的职务、 岗位分离设置, 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 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 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 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 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 各岗位、 各项业 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②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 如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6 会计制 度、公 司财 务制 度、信 息披露 制度 、监 察稽核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制 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 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 分 账管理, 独立核算; 公司会 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 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 公司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 分账管理, 以 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 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 复核、 对账制 度; 凭证、 资料管理制 度; 会 计账务 的组织 和处 理制 度。运 用会计 核算 与账 务系统 ,准确 计算 基金 资产净 值, 采取科学、 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 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4)信息沟通 为了及 时实 现信息 的沟 通,有 效地 达成自 下而 上的报 告和 自上而 下的 反馈, 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 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道, 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 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 按既定的报 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 对控制环 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 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 查。 检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 反映政策法规、 市场环境、 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公 司将根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7 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8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10 月, 是一家国内领先、 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 本行于 2005 年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 票代码939),于2007 年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7 年6 月末, 本集团资产总额 216,920.67 亿元, 较上年末增加 7,283.62 亿元,增幅 3.47%。上半年,本集团实现利润总额 1,720.93 亿元,较上年同期 增长1.30% ; 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 3.81%至 1,390.09 亿元, 盈利水平实现平稳 增长。 2016 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100 余项重要奖项。荣获 《欧洲货币》 “2016 中国最佳银行”,《环球金融》 “2016 中国最佳消费者银 行 ”、“2016 亚太 区 最佳流动 性管 理银行 ” ,《机构 投资 者》 “ 人 民币国际 化 服务钻石奖 ”, 《亚洲银行家》 “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 ”及中国银行业协会 “ 年度最 具社会 责任金 融机构奖 ”。本 集团在 英国《银 行家》2016 年“世界银 行 1000 强排名”中,以一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 2;在美国《财富》2016 年世界500 强排名第 22 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9 资产市场 处、理 财信托 股权市场 处、QFII 托 管处、养 老金托 管处、 清算处、核 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 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 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 22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 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 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 总行计划 财务部、 信贷经营部任职, 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 投资托管业务部、 授信审批部 担任领导职务。 其拥有八年托管从业经历, 熟悉各项托管业务, 具有丰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部、 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 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 资产 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 委 托代理部、 战略客户部, 长期从事客户服务、 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 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 产托管 业务部 副总经理 ,曾就 职于中 国建设银 行总行 国际业 务部, 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 境内外汇业务管理、 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 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 “以客户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R)QFII、(R)QDII 、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 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7 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759 只证 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20 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连续 11 年 获得《全球托管人》、《财资》、 《环球金融》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 “ 最佳托管专 家 ——QFII” 等奖项,并在 2016 年被《环球 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 “最 佳托管银行 ”。 (四)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资产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 核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 内部控制制度及 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 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五)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依照 《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 基金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 资组合等 情况进 行监督 ,并定期 编写基 金投资 运作监督 报告, 报送中 国证监会。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21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 监督流程 (1 )每 工作日 按时通 过基金监 督子系 统,对 各基金投 资运作 比例控 制等情 况进行监控, 如发现投资异常 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 与基金管理人 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 )根 据基金 投资运 作监督情 况,定 期编写 基金投资 运作监 督报告 ,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通 过技术 或非技 术手段发 现基金 涉嫌违 规交易, 电话或 书面要 求基金 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22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 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 层 电话: (021)38969960 传真: (021)58406138 联系人:姚佳岑 (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522 室 电话: (010)57635999 传真: (010)66214061 联系人: 刘雯 (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8 号高德置地夏广场 D 座 504 单元 电话: (020)38082891


传真: (020)38082079 联系人:林承壮 (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 35 号旺座现代城 H 座 2503 电话: (029)87651812 传真: (029)87651820 联系人:翟均 (5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 19 号威斯顿联邦大厦 12 层 1211K-1212L 电话: (028)85268583 传真: (028)85268827 联系人:张晓帆 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23 (6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 59 号财富中心 E 座 2103 室 电话: (024)22522733 传真: (024)22521633 联系人: 杨贺 (7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智能手机 APP 平台:iPhone 交易客户端、Android 交易客户端 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 传真电话: (021 )33626962 联系人:谢伯恩 2、代销机构 (1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易峥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2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 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4006788887


网址: www.jjmmw.com


(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24 (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5)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6)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 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 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 95531


网址:www.longone.com.cn (7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券大厦; 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丁香国际东塔 21 楼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8)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站:www.ebscn.com (9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25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邮编:200031 ) 客服电话:021-96250500


网址: www.swhysc.com (10)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1)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西 海国际中心 1 号楼 15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12)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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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李秀仑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4)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15)上海好买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26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 903-906 室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16)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17)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18)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19)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0)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客户服务电话: 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21)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27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 12 楼 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22)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23)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6 层、26 层、27 层及 28 层 客户服务电话: (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24)上海天天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 6 幢 55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东方财富大厦 2 楼 电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25)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武汉保 利广场 A 座 37 楼 客户服务电话: 028-86712334


网址:www.tfzq.com (26)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 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 广场 E 座 18F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27)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28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 客户服务电话: 95579 网址: www.cjsc.com


(28)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926 号同德广 场写字楼 31 楼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926 号同德广 场写字楼 31 楼 客服电话:0871-68898130


网址:http://www.tpyzq.com (29)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 广场东楼 2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 www.zxwt.com.cn (30)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1)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32)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惠州广播电视 新闻中心 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惠州广播电视 新闻中心 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29 客服电话:0752-95564


网址: http://www.lxsec.com (3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0755-23835888


网址:www.cs.ecitic.com (34)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客户服务电话: 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5)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http://www.zts.com.cn/ (3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37)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8)上海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30 客户服务电话: (021)95594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39)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 厦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40)一路财富(北京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41)泉州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312 公司网站:www.qzccbank.com/ (42)北京展恒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 新闻大厦 2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43)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 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44)海银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31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45)诺亚正行(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东码头 园区 C 栋 2 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46)上海陆金所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47)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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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49)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fund.com (50)上海联泰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32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客户服务电话: 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51 )大泰金石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 大厦一号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 大厦 15 楼 联系电话:021-22267987


网址: www.dtfunds.com/ (52)珠海盈米财富管 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 —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 1 号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客户服务电话: 020-89629066 网站:www.yingmi.cn (53)华龙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客户服务电话: 0931-4890619


网址:www.hlzq.com (54)宏信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 10 楼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 10 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8-366-366


网址:http://www.hxzq.cn (55)上海利得金融服 务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客户服务电话: 400-858-0298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56)北京君德汇富投 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 15 层办公楼一座 1502 室 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33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 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 2202 室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6-9355 网站:www.kstreasure.com (57)深圳市新兰德证 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 C 座 9 层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1188 网址: http://8.jrj.com.cn (58)中证金牛(北京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09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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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泰信财富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 30 号院 3 号楼 8 层 8995 房间 法定代表人:李静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8-7575 网址:www.taixincf.com (60 )上海凯石财富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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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61 )上海中正达广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67-523


网址: www.zzwealth.cn (62 )苏州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34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客服电话:96067


网站:www.suzhoubank.com (63)北京格上富信投 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客户服务电话:010-82350618 公司网址:www.igesafe.com (64)中经北证(北京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030 公司网址:www.bzfunds.com (65)浙江金观诚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 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 厦一楼金观诚财富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66)平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荣超大厦 4036 号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荣超大厦 4036 号 16-20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网址:bank.pingan.com (67)大连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办公地址: 辽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客户服务电话:40066-40099 公司网址:www.bankofdl.com (68)东莞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35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客户服务电话: 0769-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69)北京晟视天下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6 号万通中心 D 座 21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公司网站: www.shengshiview.com (70)奕丰金融服务( 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住 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 1116 室及 1307 室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站: www.ifastps.com.cn (71 )北京广源达信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 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36060 公司网站:


www:niuniufund.com (72 )深圳市金斧子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B3 单元 7 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9500888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73)深圳前海凯恩斯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深 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金 润大厦 23A 客户服务电话:400-804-8688 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36 公司网址:www.keynesasset.com (74)北京蛋卷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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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上海大智慧财富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表人:申健 客服电话: 021-20219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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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北京创金启富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中水 大厦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中水 大厦 215A 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818


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77)北京汇成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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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江苏昆山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 8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 828 号 客户服务电话: 0512-96079


公司网站: www.ksrcb.com (79)北京新浪仓石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 906 室 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37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二街 10 号泰 鹏大厦 12 层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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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嘉兴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嘉兴市建国南路 409 号 办公地址:嘉兴市建国南路 409 号 联系电话:0573-96528 传真号码:0573-82099678


(81 )南京苏宁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82)上海万得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传真:021-5071 0161 (83)宁波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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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nbcb.com.cn (84)天津国美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天 津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南 港 工 业 区 综 合 服 务 区 办 公 楼 D 座二层 202-124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 厦 B 座 19 层 公司网址:www.gome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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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南京途牛金融信 息服务有限公司 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38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1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1 号 客服电话:4007-99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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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和耕传承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 6 层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 6 层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站:www.hgccpb.com (87)上海云湾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客服电话:400820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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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乾道金融信息服 务(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 1 号楼 7 层 71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客服电话:4000888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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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北京懒猫金融信 息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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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lanmao.com (90 )华鑫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b)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b) 单元 联系电话: 021-32109999


公司网址:http://www.cfsc.com.cn 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39 (91 )东海期货有限责 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 海证券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陈太康 电话:95531/400-8888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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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济安财富(北京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财富中心 A 座 46 层济安财 富 客户服务电话:400-075-6663 (济安财富官网 ) 公司网站:www.jianfortune.com


(93)泰诚财富基金销 售(大连)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电话: 400-6411-999


网址: www.taichengcaifu.com (94)北京肯特瑞财富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法定代表人:陈超 电话: 4000988511/ 4000888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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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amcfortune.com (98)上海通华财富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客户服务电话:021-60818249


网址: www.tonghuafund.cn (99)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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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江西正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紫阳大道绿地新都会 38 栋 2107 室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紫阳大道绿地新都会 38 栋 2108 室 客服热线:0791-8669-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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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中民财富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0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07 层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876-5716 公司网站:www.cmiwm.com (102)上海基煜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 上海泰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41 和经济发展区) 公司网站:www.jiyu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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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 理局综合办公室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 理局综合办公室 A 栋 201 室 联系电话:400-071-9888


网址:http://tz.glodann.com.cn/ (104) 苏州财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高新区华佗路 99 号 6 幢 1008 室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苏站路 1599 号 7 号楼 1101 室 客服电话:0512-68603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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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 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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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电话: (0519 )96005


网址:http://www.jnbank.com.cn/index.html (107) 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自贸区 (中 心商务区) 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 寓 2-2413 室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42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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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1809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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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深圳信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深 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文 电话:010-64685770


手机:18210363432 (110) 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513 室 法定代表人:陈皓 客服电话:0891-6177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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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泛华普益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客户服务电话:4008-588-588


网址:www.puyifund.com/ (112) 成都华羿恒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199 号 棕榈国际中心 1 幢 1 单元 19 层 4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199 号棕榈国际中心 1 幢 1 单元 19 层 4 号 电话:400-8010-009 028-87326832


网址:http://www.huayihengxin.com/ 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43 (113) 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10-134 号 富中国际广场 1 栋 20 层 1.2 号 网址:http://www.urainf.com/ 联系电话 0851-88235678 (114) 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10-134 号 富中国际广场 1 栋 20 层 1.2 号 电话:400-100-3391


网址:http://www.dianyingfund.com/ (115)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116) 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2123 号 3 层 3E-2655 室 客服电话:400-098-4800


网址:http://www.youyufund.com/


(117) 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195 号 9 号楼 701 室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195 号 9 号楼 706 室 客服电话:400 6706 863 网址:https://www.hongtaiwealth.com (118)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室 法定代表人: 陈洪生 客服热线:400-918-0808





公司网址:www.xds.com.cn 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44 (119)北京唐鼎耀华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9 号 A 座 1504/1505 室 法定代表人: 张冠宇 客服电话:400-819-9868


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120)上海钜派钰茂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 2 号 24 幢 N3187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379 号金 穗大厦 14 楼 法定代表人: 胡天翔 客户服务电话:4006889967 网址:http ://www.jp-fund.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法定代表人: 朱学华 电话: (021)38969999 传真: (021)33627962 联系人:赵良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45 经办律师: 廖海、 刘佳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 (021)22288888


传真: (021)22280000


联系人:蒋燕华 经办会计师:蒋燕华、蔡玉芝 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46 六、 基 金的 历史 沿革 本基金由华安新机遇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华安新机遇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准予 华安新机遇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5]741 号)注册,基金管理人为 华安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 金托管人为中国 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新机遇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5 年 5 月 5 日至 2015 年 5 月 25 日进行募集, 并于 2015 年 5 月 27 日正式成立。 华安新机遇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保本期为三年, 第一个保本期自 2015 年 5 月 27 日至 2018 年 5 月 28日( 2018 年 5 月 27 日为非工作日) , 保本期于 2018 年 5 月 28 日到期, 由于不符合保本基 金存续条件, 将按照华安新机遇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转型为 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 名称相应变更为 “ 华安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华安新机遇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保本期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期到期 日及之后 5 个工作日 ( 含第 5 个工作日) , 即 自 2018 年 5 月 28 日 ( 含) 起至 2018 年 6 月 4 日(含)止。自 2018 年 6 月 5 日华 安新机遇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正式转型为 华安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转型后的 《 华 安新机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 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47 七、 基金 的 存续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 基 金 根 据 《 华 安 新 机 遇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由 华安 新 机 遇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后 转 型 而 来 。 根 据 《 华安新 机遇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的约定, 自 2018 年 6 月 5 日 华安新机遇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正 式 转 型 为 华 安 新 机 遇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转型后的《 华安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 案 , 如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者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等 , 并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48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一)申购、赎回与转换 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与 转 换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信 息 将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增减销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开 通 电 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 易 方 式 , 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 、赎回与转换,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赎回与转换 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者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与 转 换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 申购、 赎回与转换 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与转换 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投资者在开放日 的开放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业 务,本基金的开放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 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 停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49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者 在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时 间 提 出 申购、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经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赎回与转换 的原则 1、“ 未知价 ” 原则,即 申购、赎回 与转换 价格 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 份额赎 回 ” 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 申请, 赎回 与转换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 原则,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 5、 投资者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 理 规 则 等 在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规 定 为准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与转换 的程序 1、申购、赎回与转换 的申请方式 投 资 者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出 申购 、赎回与转换的申请。 2、申购、赎回与转换 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申购 款 项 ,申 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或转换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 时 ,赎 或转换 回生效。投资人赎回 或转换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回 款项。 如遇交易所 或交易 市场 数据传输延 迟、通 讯系 统故障、银行 数 据 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它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 理 流 程 , 则 赎 回 款 项 的 支 付 时 间 可 相 应 顺 延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或 基 金 合 同 载 明 的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50 其 他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款处理。 在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3、申购、赎回与转换 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 赎 回 与 转 换 申 请 的 当 天 作为 申购 、 赎回与转换 申请 日 (T 日) , 在正常情 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 在 T+1 日内 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 日)及时到 销 售 机构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购 不成功,则申购 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业 务 办 理 时间 进行调整, 并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销 售 机 构 对 申购 、 赎 回 与 转 换 申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功 , 而 仅 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 赎回与转换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 于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资人应 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 权 利 , 否 则 , 由 此 产 生 的投资人 任何损失由 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赎回与转换 的数额限制 1、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的, 每个基 金账户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 差 有 其 他 规 定 的 , 以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业 务 规 定 为 准 。 投 资 者 通 过 直 销 机 构 ( 电 子 交 易平台除外) 申购本基金的, 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 投资者当期分 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赎回 或转出申请不得低于 1 份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 转 出 时 或 赎 回 、 转 出 后 在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单 个 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 余额 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 部赎回。 各销售机构对赎回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于 投 资 运 作 与 风 险 控 制 的 需 要 , 可 采 取 上 述 措 施 对 基 金 规 模 予 以 控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51 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 转 出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施 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由 基 金 申 购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在 投 资 者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 销 机 构申 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化的申购费率。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营 收 益 形 成 的 补 充 养 老 基 金 , 包 括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可 以 投 资 基 金 的 地 方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单 一 计 划 以 及 集 合 计 划 。 如 将 来 出 现 经 养 老 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 的 养 老 基 金 类 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时 或 发 布 临 时 公 告 将 其 纳 入 养 老 金 客 户 范 围 , 并 按 规 定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除 养 老 金 客 户 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为每笔 500 元。 其 他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费 率 随 申 购 金 额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投 资 者 如 果 有 多 笔 申 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单笔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1.2% 100 万≤M<300 万 0.8% 300 万≤M<500 万 0.4%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2、赎回费用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随 申 请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持 有 期 从 投 资 人 获 得基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52 金份额开始计算 。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 的赎回费并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Y ) 赎回费率 Y <7 日 1.5% 7 日≤Y <30 日 0.75% 30 日≤Y <6 个月 0.5% 6 个月≤Y <1 年 0.3% Y ≥1 年 0 注:3 个月指 90 天,6 个月指 180 天,1 年指 365 天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 3 个月的投资 人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 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总额的 50% 计 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 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并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 金 申 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 、赎回金额与转换份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 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53 例: 某投资者 (非养老金 客户) 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对应 申购费率为 1.2%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2% )=98,814.23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8,814.23=1,185.77 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150=97,353.92 份 例: 某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机构 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其申购费金额为 500 元,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则 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500=99,500.00 元 申购份额=99,500/1.0150=98,029.56 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若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两年后赎回,对应赎回费率为 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 1.0150=101,500.00 元 赎回费用=101,500.00× 0=0 元 赎回金额=101,500.00-0=101,500.00 元 3、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基金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 转 出 基 金 赎 回 费 = 转 出 份 额 × 转 出 基 金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转 出 基 金 赎 回费 率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按转入与转出基金之间申购费的差额计算收取,具体计 算公式如下: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max[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转出基金的申购费) , 0 ], 即转入基金申购费减去转出基金申购费,如为负数则取 0 转入金额 = 转出金额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转入份额 = 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54 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其中: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 转出金额- 转 出 金 额 ÷ (1 +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或 转入基金固定收费金额 转 出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 转出金额- 转 出 金 额 ÷ (1 + 转 出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或 转出基金固定收费金额 注1: 转入份额的计算 结果四舍五入, 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 生的误 差 计入基金资产。 注2:本基金暂未开通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转换业务。 注3:关于转换费用的其他相关条款请详见公司网站的有关临时公告。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或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的 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赎回与转换 的登记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办理权益登记手续。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55 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投资者转换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工作日为投资人办理 转 出 基 金 权 益 的 扣 除 以 及 转 入 基 金 的 权 益 登 记 并 同 时 办 理 相 关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手 续, 投资者于 T+2 工作 日起 (含该日) 起可以 赎回或转出该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并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 、转换转入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发生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4、8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或 转换转入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或转换转 入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部或 部 分 拒绝 的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或转换转入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或 转换转入 业务的办理。 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56 (十)暂停赎回 、转换转出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 转 换 转 出 申 请 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 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 2、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发生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 6、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 转 换 转 出 申请 或 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若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投 资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 转换转出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转换转 出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 、 转换转出 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57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基金 管理人 在当日 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 于上 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 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基 金总份额的 20% ,基金 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 的赎回 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 以内(含 20% )的赎回申请 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 基金管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巨额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 、赎回或转换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赎回或转换 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 赎回或转换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58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估值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 、 赎回或转换 的时间,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 有 关 规 定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介 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赎回 或转换 的 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 赎回或转换 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 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或按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规定的方式处理 。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 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59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届 时 发 布 的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确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金 账 户 或 基金份额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一 并 冻 结 , 被 冻 结 部 分 份 额 仍 然 参 与 收 益 分 配 与支付。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 基 金 份 额 处 于 冻 结 状 态 时 , 登 记 机 构 或 其 他 机 构 有 权 拒 绝 该 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赎回、转出、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申请。 (十八) 在 不 违 反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响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对 上 述 申 购 和 赎 回 以 及 相 关 业 务 的 安 排 进 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60 九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资目标 通过对权益类资产和固定收益类资产的灵活配置充分捕捉各证券子市场的 绝对收益机会, 在合理控制风险、 保障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 力求持续高效 地获取稳健回报。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权证、股指 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 融债、企 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中小 企业私 募债、地 方政府 债券、 中期票据、 可转换债 券(含 分离交 易可转债 ) 、短 期融资 券、资产 支持证 券、债 券回购 、银 行存款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 会的相 关规定 ) 。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以后 允许基 金投资 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权证、 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三) 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在投资中将通过对宏观经济、 国家政策等可能影响证 券市场的重要因素的研究和预测, 结合投资时钟理论并利用公司研究开发的多因 子模型等数量工具, 确定基金资产在权益类资产和固定收益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 例; 当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将依托仓位弹性优势并借助股指期货等金融 工具快速灵活地作出反应,对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进行及时调整。 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61 此外, 本基金还将广泛运用各种定量和定性分析模型研究和比较不同证券子 市场和不同金融工具的收益及风险特征, 积极寻找各种可能的套利和价值增长的 机会,以确定基金资 产在各类具体券种间的配置比例。 2、 权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审慎进行股票投资, 并以公 司开发的数量分析模型为支持,以有效地增厚收益。 1) 行业配置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不同行业自身的周期变化和在国民经济中所处的位置, 确 定重点投资的行业。 在此过程中, 基金将利用分类行业模型和公司有关研究部门 的分析结果提供决策支持, 动态地建立起一个包含所有行业的系统, 数量化地分 析各行业与整体经济变动的相关性及各行业自身的周期性, 判断和预测行业的相 对价值以及不同行业之间的估值水平 差异。 具体来说,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增长率 不低于同期国内 GDP 增长率的行业、具有较大市值的行业、价值低估的行业、 具有持续分红能力的行业等,同时适当配置或调节经济周 期 敏 感 性 行 业 的 比 例 。 2) 个股选择 行业配置确定后, 基金经理将对股票库中个股进行分类和筛选, 对上市公司 的预期收益和风险做出评级, 对重点公司建立财务模型, 预测其未来几年的经营 情况和财务状况, 在此基础上对公司股票进行估值, 以决定是否纳入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 在个股选择的过程中, 本基金将充分利用华安开发的各类股票估值模型和公 司有关研究部门的分析结果作为决策支持, 对影响市场和股票价格变动的诸多因 素进行考察, 获取股票内在价值的相关参数, 动态地建立起个股分析体系, 对个 股风险特征、 预期收益、 预期分红、 与行业和整体市场相关性进行量化, 判断股 票的内在价值。 (2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 在采用权证定价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 基础上, 充分考量可投权证品种的收益率、 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 通过资产配 置、品种与类属选择,力求规避投资风险、追求稳定的风险调整后收益。 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62 (3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有选择地投资于流动性 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首先将基于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断和组 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以及套期保值的类型 (多头套期保值或空头套期 保值) , 并根据 风险资 产投资( 或拟投 资)的 总体规模 和风险 系数决 定股指期货 的投资比例; 其次, 本 基金将在综合考虑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以及股指 期货流动性、 收益性、 风险特征和估值水平的基础上进行投资品种选择, 以对冲 风险资产组合的系统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此外, 基金管理人还将建立股指期货 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 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 同时 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 3、 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总体而言, 本基金将灵活运用目标久期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 相对价值策 略、 骑乘策略和利差套利策略等对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进行投资; 具体券种方面, 本基金除了投资低风险的利率类品种之外, 还将在综合考虑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 审慎投资信用债、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和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工具。 (1 )目标久期策略 基于对宏观经济环境的深 入研究, 预期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趋势, 结合基金 未来现金流的分析, 确定债券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如果预测未来利率将上升, 则 可以通过缩短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办法规避利率风险, 相反, 如果预 测未来利率 下降,则延长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赚取利率下降带来的超额回报。 (2 )收益率曲线策略 在目标久期确定的基础上, 通过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合理预期, 调整组合期限结构策略 (主要包括子弹式策略、 两极策略和梯式策略) , 在短期、 中期、长 期债券 间进行 配置,从 短、中 、长期 债券的相 对价格 变化中 获取收益。 其中, 子弹式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 到期期限集中于收益率曲线的一点; 两 极策略是将组合中债券的到期期限集中于两极; 而梯式策略则是将债券到期期限 进行均匀分布。 (3 )相对价值策略 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63 相对价值策略包括研究国债与金融债或企业债之间的信用利差、 交易所与银 行间市场利差等。 如果预计利差将缩小, 可以卖出收益率较低的债券或通过买断 式回购卖空收益率较低的债券,买入收益率较高的债券;反之亦然。 (4 )骑乘策略 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 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应 的期限债券, 持有一定时间后, 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 到期收益率将迅速下 降,基金可获得较高的资本利得收入。 (5 )利差套利策略 利差套利策略主要是指利用负债和资产之间收益率水平之间利差, 实行滚动 套利的策略。 只要收益率曲线处于正常形态下, 长期利率总要高于短期利率。 由 于基金所持有的债券资产期限通常要长于回购负债的期限, 因此可以采用长期债 券和短期回购相结合, 获取债券票息收益和回购利率成本之间的利差。 在制度允 许的情况 下,还 可以对 回购进行 滚动操 作,较 长期 的维 持回购 放大的 负债杠杆, 持续获得利差收益。 回购放大的杠杆比例根据市场利率水平、 收益率曲线的形态 以及对利率期限结构的预期进行调整, 保持利差水平维持在合理的范围, 并控制 杠杆放大的风险。 (6 )信用类债券投资策略 根据对宏观经济运行周期的研究, 在综合分析公司债、 企业债、 短期融资券 等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和状况、 发行人所处的市场地位、 财务状况、 管理 水平等因素后, 结合具体发行契约, 通过内部信用评级体制对债券进行信用评级、 建立债券库并进行动态管理, 以期实现对信用风险的免疫。 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管理人可以通过利差曲线 研究和经济周期的判断主动采用相对价值策略。 (7 )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债同时具有债券、 股票和期权的相关特性, 结合了股票的长期增长潜力 和债券的相对安全、 收益固定的优势, 并有利于从资产整体配置上分散利率风险 并提高收益水平。 本基金将重点从可转债的内在债券价值 (如票面利息、 利息补 偿及无条 件回售 价格) 、保护条 款的适 用范围 、期权价 值的大 小、基 础股票的质 地和成长性、 基础股票的流通性等方面进行研究, 在公司自行开发的可转债定价 分析系统的支持下, 充分发掘投资价值, 并积极寻找各种套利机会, 以获取更高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64 的投资收益。 (8 )中小企业私 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具有票 息收益高 、信用 风险高 、流动性 差、规 模小等 特点。 短期内, 中小企业私募债对本基金的贡献有限, 但本基金将在市场条件允许的情 况下进行择优投资。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主体多为非上市民营企业, 个体 异质性强、信息少且透明度低,因此在投资研究方面主要采用逐案分析的方法 (Case-by-case ) , 通过 尽职调查进行独立评估, 信用分析以经营风险、 财务风险 和回收率(Recovery rate )等指标为重点。此外,针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 制制度和信用风 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并经董事会批准, 以防范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各 种风险。 (9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 择和把 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 通过信用 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以期获得 长期稳定收益。 (四)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1 )本基金的 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65 (6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权 证、资 产支持 证券、买 入返售 金融资 产(不含 质押式 回购) 等;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 金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 ,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 约定 ; (16 )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7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66 (18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 比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 ) 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2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除上述第 (2)、 (12)、(19) 、 (20) 项外, 因 证券 或期货 市场 波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 基 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67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 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 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优先原 则,防范 利益冲 突, 建 立健全内 部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制 ,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 业绩比较基准 1、 衡量基金整体业绩的比较基准 本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60%×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40%× 中国债 券总指 数收益率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 指数公司开发的中国 A 股市场统一指数,它的样本 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覆盖了大部分流通市值,其成份股票为中国 A 股市场 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的主流股票,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发展 趋势,具有权 威性,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中国债券 总指数 是由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编 制的中 国债券 指数。 该指数同时覆盖了上海证券交易所、 银行间以及银行柜台债券市场上的主要固定 收益类证券, 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 适合作为本 基金的债券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 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确定变更基金的比较基准或其 权重构成。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 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68 2、 比较基准选择理由 (1 )基金投资范围 ①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基金组合注重对于股票和债券资产的灵活配置, 股 票投资的目标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 , 债券投资的目标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40% ; ②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范围兼顾价值型和成长型 上市公司股票的投资; ③本基金的债券资产投资范围广泛覆盖各类利率债和信用债品种。 (2 )沪深 300 指数特点 ①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②指数表现稳定并且成份股具有良好的流动性; ③筛选成份股时加入了基本面选股的因素, 成份股收益和利润状况长期稳健; ④指数成份股数量适中,便于跟踪和分析。 (3 )中国债券总指数特点 ①指数样本同时覆盖了上海证券交易所、 银行间以及银行柜台债券市场上的 主要固定收益类证券,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较高的透明度; ②指数表现稳定并且在计算中加入了流动性调整, 能更为客观地反映债券市 场现券交投不活跃的特点; ③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具有权威性。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 型基金,而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品种。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 营管理;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69 (八)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70 十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 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71 十 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 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 股指期货 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 市的 权 益类 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等 ) ,以其 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 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72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交易 所市场 交易的 固定收益 品种 ( 指在 银 行间债券 市场 、 上海证 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债、 中央银行债、 政策性银 行债、 短期融资券、 中 期票据、 企业债、 公司 债、 商业银 行金融债、 可转换 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证券公司短期债、 资产支持证券、非 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同业存单 等债券品种,下同) 的估值 (1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或挂牌 转让的 固定收益 品种( 另有规 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减去 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对 在交易 所市 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和私募 债券 ,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4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债券 ,对存 在活跃 市场的 情况下,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 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 价值 。 4、 银行 间市场 交易的 固定收益 品种, 选取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5、 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6、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73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 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基 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74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 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75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 货 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76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 期货交 易所及登 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77 十 二、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 且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 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 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 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确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78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 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 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79 十 六、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 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上述基金 费用由 基金管 理人在法 律规定 的范围 内参照公 允的市 场价格 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 基金管理人 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 行资金 支付, 基金管理 人无需 再出具 资金划拨 指令 。 若遇法 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80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 基金管理人 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取 ,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 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 3、 除管 理费和 托管费 之外的基 金费用 ,根据 有关法规 及相应 协议规 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根据 《 华安新机遇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81 十 七、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 托管协议约定 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82 十 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相关法 律法规 关于信息 披露的 规定发 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 明确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8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文件。 基金管理 人 应将 基金招 募说明书 、 《基 金合同 》摘要登 载在指 定 媒介 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 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3、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基金份额 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4、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84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 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 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时, 有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规定 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85 (7 )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百分之五十; (9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部门 的主要业 务人员 在一年 内变动 超过 百分之三十 ;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 基金管理费、 基金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 (19 )更换基金 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7)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6、 澄清公告 在 《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86 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8、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信息 (1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招募 说明书 的显著 位置披露 投资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2 )本 基金投 资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后 两个交 易日内, 基金管 理人应 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信 息; (3 )本 基金将 在季度 报告、半 年度报 告、年 度报告等 定期报 告和招 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9、 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相关信息 本基金将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 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 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87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期 货交易 所遇法 定节假日 或因其 他原因 暂停营 业时; 2、不可抗力;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暂停估值的; 4、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88 十 九、 风险 揭示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 化,产生风险。 具体而言,投资者主要面临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市场, 市场价格可能会因为国际国内政治环境、 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 国家政策、 投资者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各种因 素的变化而波动,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国家经济、 各个 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 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走势。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和债券利息的损失, 包 括价格 风险和再投资风险。 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息票利率、 期限和 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资产的利率风险水平。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 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 信用风险 主要来 自于发 行人和担 保人。 一般认 为:国债 的信用 风险可 以视为零, 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 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场对 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收益率的变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价格, 从而影响到 基金资产。 5、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因 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89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经营决策、 技术更新、 新产品研 究开发、 高级专业人才流动、 国际竞争加剧等风险。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 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 其所发行的股票价格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 润减少, 将使基金预期的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二)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 有和对经济形势、 市场走势和证券价值的判断, 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投资有效性和 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表现、评估及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1、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证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基金建仓困难, 或 建仓成本很高; 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变现成本很高; 不能应付可能 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 这些风 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 )市 场整体 流动性 相对不足 。证券 市场的 流动性受 到市场 行情、 投资群 体等 诸多 因素的 影响, 在某些时 期成交 活跃, 流动性非 常好, 而在另 一些时期, 则可能成交稀少, 流动性差。 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 本基金的建仓或变现都 有可能因流动性问题而增加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 影响。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 )证 券市场 中流动 性不均匀 ,存在 个券和 个股流动 性风险 。由于 流动性 存在差异, 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 一些个券或个股的流动性可能仍 然比较差, 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个券或个股操作时, 可能难以按计 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 或者买入卖出行为对个 券或个股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 响, 增加个券或个股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这种风险在出现个券或个股停牌或 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90 2、流动性 风险评估 及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1 )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 转换 ”章节。 (2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 从投资范围上看, 基金合同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具” 其中, “ 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从投资范围和所处行业 上看,基金资产的流动性良好; 2) 从投资限制上看, 基金合同约定: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 不得超 过本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 ” , 本基金流 动性受 限资产 的比例设置 符合《流动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综上所述,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 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 流动性风险相对 可控。 (3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 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 并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 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 以应对 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3) 延期办理; 4)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 详见招募说 明书 “八、 基金份额的 申购、 赎回与转换”中 “ (十 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的相关内容。 (4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对赎回申 请等进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包 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91 具体措施, 详见招募说明书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 转换” 中 “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 延期办理 上述具体措施, 详见招 募说明书 “八、 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与 转换 ” 中 “ (十 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3)收取短期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暂停基金估值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四)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 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本基金 管理人 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 加强对市场、 上市公司基本面的深入研究, 持续优化组合 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2、本基 金可能 出现巨 额赎回, 导致基 金资产 变现困难 ,进而 出现净 值波动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 3、本基 金投资 于资产 支持证券 的风险 : 1 ) 信用风险 :基金 所投资 的资产 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 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2) 利率风险: 市场利率 波动会导 致资产 支持证 券的收益 率和价 格的变 动,一般 而言, 如果市场 利率上升, 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 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 金损失的风险, 而 如 果 市 场 利 率 下 降,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3) 流动性 风险: 受资产 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 易活跃程度的影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可 能 无 法 在 同 一价格水 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4) 提前 偿付风险: 债 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 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 使资产池出现现金流 不稳定的风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92 险及再投资风险。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 投资于 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中 小企业 私募债与 一般信 用债券 相比, 存在更大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更大的信用风险在于该类债券发行主体的资 产规模较小、 经营的波动性较大, 信息披露不透明, 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 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 更大的流动性风险在于该类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 和交易, 外部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 行外部评级, 可能会降低市场对该类 债券的认可度,从而影响该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上述风险特点使得这类债券可能出现因信用水平波动 而引起的价格较大幅度波动, 从而影响基金总体投资收益; 同时, 流动性差导致 的变现困难,也会给基金总体投资组合带来流动性冲击。 5、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的投资风险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 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 其 评价主要源自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 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 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 效应, 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 有时候 要承担比投资标的资产更高的风险。 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 金 资 产 面 临 损 失 风 险 。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 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 情时, 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同时, 股指期 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 按规定将被 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五)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 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 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道德风险 由于人员的机会主义行为等主观因素带来的风险, 如内幕交易、 欺诈、 舞弊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93 等行为可能给基金资产带来直接损失或损害基金管理人声誉从而损害本基金投 资人利益。 3、合规风险 由于操作疏忽、 制度不健全或者外部法律法规环境变化等原因造成基金运作 违反相关规定的风险。 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 例如资 产配置、 类属配置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要求; 也可能表现在个券、 个股的选择不符 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4、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 然灾害 等不可 抗力可能 导致基 金资产 遭受损失 ;同时 ,证券 市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有影响基金正 常申购和赎回的风险。 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94 二十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 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决议生效后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 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95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基金的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96 二十 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一。 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97 二十 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二。 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98 二十 三 、对 基金 投资 人的 服务 本公司 承诺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 并将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适时对服务项目进行调整。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投资人对账单 服务 本公司在每个自然年度结束后20 个工作日内向定制纸质对账单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每月向定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 对账单。 (二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7X24小时的基金净值信息、 投资人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 品与服 务等信息的自助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在交易日提供人工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客服热 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账户 资 料 修 改 等 专 项 服 务 。 (三 )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的 “在线客服” 在线就基金投资、 交易操作中的 各种问题进行咨询互动或留言 。 (四 )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 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 发送邮件或者直接登录本公司网站定 制电子对账单 及资讯服务 等各类信息服务。 (五 )投诉受理 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 客服热线人工服务、 在线客服、 客服 电子邮箱、 纸质信函等多种不同的渠道提出投诉或意见。 本公司 对于工作日期间 受理的投诉, 原则上 在受理投诉后2个工作日内 回复; 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 将 在顺延的2个工作日 内进行回复。 (六)网站交易服务 依据相关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 《业务规则》 的规定, 本公司 可 向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提供基金电子直销交易服务。 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 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七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系方式 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99 客户服务中心 热线:40088-50099(免长途话费) 客户服务传真: (021)33626962 公司 网址:www.huaan.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huaan.com.cn 客服地址: 上海市四平路1398号 同济联合广场B座 14楼 邮政编码 :200092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 存在任何您/ 贵 机 构 无 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请 联 系 基 金 管 理人客户 服务中 心热线 ,或通过 电子邮 件、传 真、信件 等方式 联系基 金管理人。 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00 二 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暂无。 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01 二十 五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 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 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 复印件。 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02 二十 六 、备 查文 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 准予募集注册 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 托管协议 4、 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 存放地点: 除第 6 项在基金托管人处外, 其余文件均在 基金管理人的 住所。 (三)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03 附 件一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 (1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 机 构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了解 所投资 基金产 品,了解 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 主判断 基金的 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 持有的 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 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04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 (1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 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 金; 2)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基金 管理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关法 律规定 监督基 金托管人 ,如认 为基金 托管人 违反了《 基金合 同》及 国家有关 法律规 定,应 呈报中国 证监会 和其他 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 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 或委托 其他符 合条件的 机构担 任基金 登记机构 办理基 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和转换 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和 转融通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 赎回、 转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05 换 、 转托管、 非交易过户 、 定期定额投资等方面 的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 金 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管理费率 和 托 管 费 率 之 外 的 相 关 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 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 募集资金 ,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 格的方 法符合 《基金 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06 13)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 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 (1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07 1)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 基金合 同》约 定获得基 金托管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运 作,如 发现基金 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 相关市 场规则 ,为基金 开设 资 金账户 、证券账 户 等投 资所需 账户 ,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 托管的不 同的基 金分别 设置账户 ,独立 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 定开设 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 、 证券账 户 等投资 所需账 户 ,按 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 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08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依据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 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 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09 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2、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 但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准 ,但法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要 求 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 的合并 , 但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 会和基 金合同 另有规 定的除外 ; 8)变更 基金投 资目标 、范围或 策略, 但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 和基 金合同 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程 序 ,但 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或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他 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 下情况 可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协商后修 改,不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 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外的 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调整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调低 赎回费率; 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10 4)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 和《 基金合 同》约 定、且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 下, 增加、 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及定义, 变 更收费 方式 ;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 基金合 同》的 修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7)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且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 基 金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 基金交易、 非 交易过户、 定期定额投资、 收益分 配 等业务规则; ; 8)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其他 情形。 3、 会议召集人 及召集方式 (1 )除 法律法 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11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会议的召 集人负 责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 委托证 明的内 容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身 份,代 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 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进行 表决的 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 决定在 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12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 通讯开会以及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 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本 人出席 或以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受 托出席会 议者出 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示的 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显 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若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之一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 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2 )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对 表决事 项的投 票以书 面形式 或 大会公 告载明 的其他方 式 在表 决截至 日以前送 达至召 集人指 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约定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 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 (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13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若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 (含 三分之一) 基金 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 ; 4)上述 第 3) 项中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受 托代表 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允 许的情 况下, 经会议通 知载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 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8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14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7、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 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二分之 一 以上 (含 二分 之一 ) 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列 第 (2 )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当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 基金合同》 、 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 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15 8、计票 (1 )现场开会 1)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中选 举三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担 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清点 并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 过程应 由公证 机关予以 公证,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拒不 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9、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或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16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10、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或法律法规关 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从其规定。 (三 )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 《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 )变 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本 基金 合同约 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 规定或基金 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 于《基 金合同 》变更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须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决议生效后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 指定媒 介 公告。 2、 《 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17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 计,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 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 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8、基金的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18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 的并对各 方当事人 具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19 附 件二 :托 管协 议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 32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 32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朱学华 成立日期:1998 年 6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 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20 经营范围 :吸收 公众存 款;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 国内外 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 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 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 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如下: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 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权证、股指 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 融债、企 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中小 企业私 募债、地 方政府 债券、 中期票据、 可转换债 券(含 分离交 易可转债 ) 、短 期融资 券、资产 支持证 券、债 券回购、银 行存款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 会的相 关规定 ) 。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以后 允许基 金投资 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每 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权证、 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2、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2)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 后,保 持不低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21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 6)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资产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1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95% ,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 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持有 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 投 资 比 例 的 有 关 约 定 ;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期货投资之前, 应与基金托管人、 期货公司三方一同就期 货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期货投资托管操作三方备忘录》 ; 13)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22 10% ;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5)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8% ; 1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 如果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除上述第 2) 、 9 ) 、 17) 、 18) 外, 因证券、 期 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开始。 3、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本托 管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23 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相 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 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 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 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 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 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管 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24 (1 )本 基金投 资的受 限证券 须 为经中 国证监 会批准的 非公开 发行股 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 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 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 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 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 金管理 人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 ,应制 订流动性 风险处 置预案 并经其 董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 比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异常情 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 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 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 金管理人应保 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 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 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 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 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股 票,基 金管理 人应至少 于投资 前三个 工作日 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 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 准 确、 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 上述书面 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25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 开发行 股票发 行人与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或中央 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本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 股票后两 个交易 日内, 在中国 证监会指 定媒介 披露所 投资非公 开发行 股票的 名称、数 量、总 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在 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 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 金投资 受限证 券管理工 作方面 有关制 度、流动 性风险 处置预 案的建 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 基金 投资中 小企业 私募债券 ,基金 管理人 应根据审 慎原则 ,制定 严格的 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并经 董事会批 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投资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券是否 符合比例 限制进 行事后 监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乙方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导致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 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致使 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7、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8、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上述 事项及 投资指令 或实际 投资运 作违反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26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 管理人 有义务 配合和协 助基金 托管人 依照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 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若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依据 交易程 序已经生 效的指 令违反 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1、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 为,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 核查 1、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履 行托管 职责情 况进行核 查,核 查事项 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 值、根 据基金管 理人指 令办理 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 用基金 财产、未 对基金 财产实 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本协 议及其 他有关 规定时, 应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27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 规定期限 内,基 金管理 人有权随 时对通 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 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3、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有重大 违规行 为,应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 金托管 人按照 规定开设 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户 、 证券账 户 等投 资所需 账户 。 (4 )基 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的不 同基金 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确 保基金 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 )基 金托管 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 定保管基 金财产 ,如有 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 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 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或交易/ 登记结算机构扣收交易费、结算费和 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 )对 于因为 基金投 资产生的 应收资 产,应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与有 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采 取措施 进行催 收。由此 给基金 财产造 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 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28 何责任。 (7 )除 依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外, 基金托管 人不得 委托第 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 金募集 期间募 集的资金 应存于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托管 人的营 业机构 开立的 “ 基金募集专户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 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停止 募集时 ,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 定 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3 )若 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未 能达到 基金合 同生效的 条件, 由基金 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托管 人可以 基金的名 义在其 营业机 构开立基 金的银 行账户 ,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 (2 )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 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 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的条 件下, 基金托 管人可以 通过基 金托管 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托管 人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为 基金开 立基金 托管人 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仅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出借 或未经 对方同 意擅自转 让基金 的任何 证券账户 ,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29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证 券账户 卡的保 管由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 开户费 由基金 管理人先 行垫付,待托 管产品启 始运营 后, 基 金管理人 可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 款指令, 将 代 垫 开 户 费 从 本 基 金 托 管 资 金 账 户 中 扣 还 基 金 管理人。 (4 )基 金托管 人以基 金托管人 的名义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 人清算 工作, 基金管理 人应予 以积极 协助。结 算备付 金、结 算 保证金、 交收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执行。 (5 )账 户注销 时,在 遵守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公司的相 关规定 下,由 管理人 和托管人协商确认主要办理人。 账户注销期间, 主要办理人如需另一方提供配合 的,另一方应予以配合。 (6 )若 中国证 监会或 其他监管 机构在 本托管 协议订立 日之后 允许基 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 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 场 债 券 回 购 主 协 议 。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其他投 资品种的 投资业 务时, 如果涉及 相关账 户的开 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 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 律法规 等有关 规定对相 关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30 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 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 银 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 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双方约 定 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 或保管的资产不承担 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 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合同复印 件, 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 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 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资 产总值 减去负 债后的金 额。 基 金份额 净值是 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 精确 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 金管理 人应每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31 或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基 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A.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 股指期货 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 它投资等资产。 B.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 市的 权 益类证券 (包括 股票、 权证等 ) ,以其 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 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 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2)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股票 和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交 易所市 场交易 的固定收 益品种 (指在 银行间债 券市场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 债、 中央银行债、 政策 性银行债、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企业债、 公司债、 商 业银行金融债、 可转换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证券公司短期债、 资产支持证券、 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同业存单等债券品种,下同) 的估值 1)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32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 交易所 市场上 市交易的 可转换 债券, 按估值日 收盘价 减去可 转换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3)对在 交易所 市场挂 牌转让的 资产支 持证券 和私募债 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 交易所 市 场发 行未上市 或未挂 牌转让 的债券, 对存在 活跃市 场的情 况下,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 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 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 值。 (4 )银 行间市 场交易 的固定收 益品种 ,选取 第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 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5 )本 基金投 资股指 期货合约 ,一般 以估值 当日结算 价进行 估值, 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6 )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33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C.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按估值 方法的 第 (6 )项进行 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3、 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 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 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差错 给基金 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造成 损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 的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基 金管理 人担任 ,与本基 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出 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 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管 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34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 于证券 、期货 交易所及 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数 据错误 ,有关 会计制 度变化 、 市场规则变 更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置 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或者 监管部 门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 金投资 所涉及 的证券 、 期货 交 易所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 不可抗 力致使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无法准 确评估 基金资 产价值 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35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 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8、基金 管理人 应在编 制季度报 告、半 年度报 告或者年 度报告 之前及 时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至 少应包括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名称 和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华安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36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 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 用及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 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 金托管 人接管 基金资 产; (3 )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 金管理 人接管 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