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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中企B(150176)

恒中企B: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基 金管 理人 :银 华基 金管 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银华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于2013 年11 月7日证监许可【2013 】1433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4年4月9 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 是一种长 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 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 投资人进 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 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 投资人 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 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 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 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 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 金, 具有较高预期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 来看, 恒中企A份额具有预期低风险、 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 恒中企B 份额具有预 期高风险 、高预 期收益 的特征。 在标的 指数下 跌的市场 环境下 ,当 恒 中企B份额 跌破0.2000 元后, 恒中企A份额与恒中企B份额暂时将 各负盈亏, 恒中企A份额持 有人的本金存在可能损失的风险。 同时, 本基金为海外证券投资基金, 除了需要 承担与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之外, 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 主 要市场风险等海外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发售,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 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银华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 动, 投资人 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市场类风 险, 投资工具类风险、 投资管理类风险、 技术类风险和特殊事件类风险、 本基金 的特定风险 (如指数化投资风险、 投资替代风险、 跟踪偏离风险、 杠 杆机制风险、 折/溢价 交易风 险、份 额配对转 换业务 及基金 份额折算 等业务 办理过 程中的特有 风险等) 。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 即当单个开放日 银华 恒生中企份额 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全部基金份额 (包括 银华恒生中企份 额 、恒中 企A份 额、 恒 中企B份 额和 银 华恒生 中企份额 )的10% 时, 投资人将 可能 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 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了 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 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 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 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人 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 投资人自 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 回基金, 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 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 相关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年4月9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2018年3月31日, 所披露的投资组合为2018年第1季度的数据 (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 。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1 目


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三、风险揭示.............................................................................................................. 10 四、基金的投资.......................................................................................................... 18 五、 基金的业绩.......................................................................................................... 31 六、基金管理人.......................................................................................................... 33 七、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48 八、基金的募集.......................................................................................................... 58 九、基金合同生效...................................................................................................... 59 十、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恒中企 A 份额与恒中企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 60 十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62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6 十三、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80 十四、基金的财产...................................................................................................... 82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83 十六、交易的清算与交割.......................................................................................... 89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90 十八、基金份额折算.................................................................................................. 90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97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98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103 二十二、基金托管人................................................................................................ 105 二十三、境外资产托管人........................................................................................ 108 二十四、相关服务机构............................................................................................ 110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24 二十六、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42 二十七、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152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2 二十八、其他应披露事项........................................................................................ 154 二十九、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55 三十、备查文件........................................................................................................ 156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1 一 、绪 言 《银华恒生中国 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招 募说明书” ) 依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销 售管 理 办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信 息 披露 管 理 办 法 》(以 下 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深圳 证券 交 易 所证 券 投资 基 金上 市 规 则》 ( 以下 简 称 “ 《 上市规 则 》 ” ) 、 《中国人民 银行公告 (2006)第5 号》 、 《合格境内 机构 投资者境外证 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 《试行办法》 ) 、 《关于实施 〈合 格境内机构 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 “ 《通知》 ”)、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 金合同”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 在作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 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 金 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2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银华 恒 生中国企 业指 数分级 证 券投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 基金管 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 金签订之 《银 华恒生 中 国 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 招募说明 书或 本招募 说 明书 :指 《银 华恒生 中 国企业指 数分 级证券 投 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银华恒 生中 国企业 指 数分级证 券投 资基金 份 额 发售公告》 8. 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 《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银华H 股A 份额和银华H 股B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 及 《 银 华 恒 生 中 国 企 业 指 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银华H股份额上市交易公 告书》 9.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 即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份额, 本基金的基础份额, 即指更名前的 “银华H股份额” 。 投资者在场 外认/申购的银华 银华恒生 中企份额不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自 动 分 离/ 分 拆 ; 投 资 者 在 场 内 认 购 的 银 华 恒 生中企份额 将自动进行基金份额分离; 投资者在场内申购、 买入的银华 恒生中企份额 , 可选择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也可选择不进行基金份额分 拆 10. 恒中企A 份额: 银 华 恒 生 中 企 份 额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规 则 所 自 动 分 离 或 分 拆的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 ,即指更名前的 “银华H股A份额” 。 11. 恒中企B 份额: 银 华 恒 生 中 企 份 额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规 则 所 自 动 分 离 或 分 拆的积极收益类基金份额 ,即指更名前的 “银华H股B份额” 。 12. 恒中企A份额的本金: 除非基金合同文义另有所指, 对于 恒中企A份额而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3 言,指1.00 元 13.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 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14. 《基金法》 :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2004 年6月1日起实施, 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5. 《 销 售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于2011 年6 月9 日 颁 布 、 自 同 年10 月1日起 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6月8日颁布、 自同年7月1日 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7. 《 运 作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于2004 年6 月29 日颁布、自同年7 月1日起 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 《 试 行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于2007 年6 月18 日公布、自同年7 月5日起 实施的 《合格境内机构 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及发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9. 《业务规则》 : 指深圳 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 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 细则》 、 《深圳证券交 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 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 实施细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 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20.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 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1.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2.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4 会 23. 国家外汇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24.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5.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6.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 共和 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 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7.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8.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9.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30.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1.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32. 销售机构: 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以及可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位 33. 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4.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 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5 交易过户等 3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6. 境外投资顾问: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为本基金 境外证券投资提 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机构; 境 外投资顾问由基金管理人选择、更换和撤消 37. 境外托管人: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接受基金托管人委托, 负责 本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境外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选 择、更换和撤消 38.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用于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 场外申 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 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39.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0. 深圳证券账户: 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投资 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上市交易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 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41.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2.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3.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44.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6 45.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6.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即 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但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因节假日而休 市的日期除外,本基金的主要市场指香港市场) 47. T 日:指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 工作日 48.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9.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0.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1.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2.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3.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 构的操作,包括跨系统转托管和系统内转托管 54. 会员单位: 指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55. 上市交易: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 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6. 场外: 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 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通 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 也称为场外认购、 场外申 购、场外赎回 57.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 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 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58.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9.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7 登记结算系统, 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 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本系统 60.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 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1. 跨系统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2. 自 动 分 离 : 指 投 资 人 在 场 内 认 购 的 每2 份 银 华 恒 生 中 企 份 额 在 发 售 结 束 后按1:1比例自动转换为1份恒中企A份额和1份恒中企B份额的行为 63. 配对转换: 指本基金的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与恒中企A份额、 恒中企B份额 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64. 分 拆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每2 份 银 华 恒 生中企份额 的 场 内 份 额 申 请 转 换 成1 份 恒 中 企A 份额与1 份 恒中企B 份额 的行为 65. 合并: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份恒中企A 份额与1 份 恒中企B 份 额 申 请 转 换 成2 份 银 华 恒 生 中 企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的 行为 66. 恒中企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恒中企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同 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3.5%”,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 期存款利率以每个定期折算期间开始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实施的金融机 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 收益率为 “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实施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 。 每 份 恒中企A 份 额 年 基 准 收 益 均 以1.00 元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不 承 诺 或 保 证 恒 中 企A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该 等 收 益, 如 在 某 一 定 期 折 算 期 间 内 本 基 金 资 产 出 现 极 端 损 失 情 况 下 , 恒 中 企A 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的风险甚至损 失本金的风险 67. 恒中企A份额约定累计应得收益: 指 恒中企A份额依据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截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的累计收益 68. 极 端 情 况 发 生 日 : 指 按 正 常 情 况 下 的 净 值 计 算 规 则 , 发 生 恒 中 企B份额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8 基金份额净值将跌破0.2000 元的自然日, 即 恒中企B份额在承担当日亏 损 与 支 付 当 日 恒 中 企A 份 额 应 得 收 益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将 跌 破0.2000元的 自然日 69. 极 端 情 况 : 指 按 正 常 情 况 下 的 净 值 计 算 规 则 , 发 生 恒中企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额净值将跌破0.2000 元的情况, 即 恒中企B份额在承担当日亏损与支 付当日恒 中 企A 份 额 应 得 收 益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将 跌 破0.2000 元 的 情 况 。 极端情况发生后, 恒 中 企B 份 额 暂 时 不 再 保 证 恒中企A 份 额 每 日 应 得 收 益, 恒中企A份额和恒中企B份额按两者基金份额净值的比例共同承担亏 损,即恒中企A份额和恒中企B份额将各负盈亏 70. 定期折算期间: 第一个定期折算期间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生效 日之后最近一个11月30日, 第二个及之后的定期折算期间指每个会计年 度的12月1 日至下一会计年度的11月30日 71.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 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 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72.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银 华 恒 生 中 企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额(包括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恒中企A份额和恒中企B份额)的10% 73. 日/天:指公历日 74. 月:指公历月 75. 元:指人民币元 76.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 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 用的节约 77.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8.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9 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79.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80.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81.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 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82.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83.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84. 中华人民共和国: 就基金合同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85. 养老金客户: 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 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 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 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 金管理人将发布临时 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10 三 、风 险揭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在香港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 证券价格可能会因为国际 政治环境、 宏观与微观经济因素、 国家政策、 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 度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 从而产生市场风险, 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市场类风 险、 投资工具类风险、 投资管理类风险、 技术类风险、 本基金特定风险 和特殊事 件风险。 (一)市场类风险 1.区域市场风险 区域市场风险是指境外投资受到所投资国家或地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 财政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 上述因素的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 潜在风险。 当投资香港市场时, 市场的波动性可能高于国内证券市场, 加上时间 和空间的差异,投资的市场风险在实际操作中比国内市场风险更难以控制。 2.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各国金融监管机构调整利率政策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 券利息的损失。 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息票利率、 期限和到期 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风险水平。 国家或地区的利率变动还将影响该地 区的经济与汇率等。 3.外汇兑换风险 外汇兑换风险是指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以人民币计价, 而本基金的资产以港币 计价, 汇率变动影 响到基金资产在不同币种之间兑换后的价格, 从而最终影响到 投资人以本位币计价的收益。 4.税务风险 由于香港与内地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差异,当投资香港市场时, 香港特区政府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 利息、 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 纳税金, 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 此外, 香港市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 生变化, 或者实 施具有 追溯力的 修订, 从而导 致基金向 该国家/地区 缴纳在基金 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二)投资工具类风险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11 1.上市公司的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是指本基金在全球范围内投资的上 市公司在产品、运作、 技术、 竞争和管理等经营活动中可能出现失误, 造成股票价格下跌, 从而影响到 本基金的收益。 2.衍生产品风险 衍生产品的价值是从一些基础资产价格、 参考利率或指数中派生出来的, 其 保证金交易制度产生了杠杆作用。 一方面, 由于交易成本非常低, 杠杆作用可使 衍生产品成为一种对冲风险和投机的有效工具; 另一方面, 杠杆作用 使得潜在的 风险和收益同时放大, 在基础资产的价格剧烈变动时, 由于杠杆作用和投资人的 非理性预期,衍生产品往往给投资组合带来难以估算和控制的风险。 很多境外股票市场没有个股的当日涨跌停板制度, 整个市 场也对消息反应迅 速, 衍生产品既可以作为快速有效的风险对冲工具, 也可能给投资组合带来更大 的风险。 本基金不将衍生产品作为核心资产,只会适当地用来对冲风险。 3.债券风险 债券风险又可以细分为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变现能力风险、经营风险、 违约风险和再投资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各国金融监管机构调整利率政策和水平影 响债券的市场价格。购买力风险是指由于通货膨胀而使货币购买力下降的风险。 变现能力风险是指投资人在短期内无法以合理的价格卖掉债券的风险。 经营风险 是指发行债券者的管理与决策人员在其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失误, 导致资产减 少 而使债券投资人遭受损失。 违约风险是指发行债券的公司不能按时支付债券利息 或偿还本金, 而给债券投资人带来的损失。 再投资风险是指购买短期债券并在债 券到期时, 由于市场利率已经下调而无法再找到与当初购买长期债券收益相当的 其他债券进行投资而形成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 债券投资用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 存在一定 的债券投资风险。 4.证券借贷风险 证券借贷风险是指作为证券借出方, 如果交易对手方违约, 则基金可能面临 到期无法获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 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 生损失。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12 5.回购/逆回购风险 回购/逆 回购风 险是指 在回购交 易中, 交易对 手方可能 因财务 状况或 其它原 因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的义务,从而对基金资产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三)投资管理类风险 1.管理人风险 管理人风险又分为诚信风险和专业水平风险。 管理人诚信风险是指管理人的 员工可能在境外投资管理活动中违法违规操作, 或者在与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可能 发生冲突时照顾私利, 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 形成管理人诚信风险。 管理人专业 水平风险是指管理人的员工可能由于缺乏境外市场知识与较高职业水准, 基于主 观的或者客观的原因没有及时掌握境外金融市场动态并获取相应的知识与技能 , 在境外投资决策和运作中失误,而导致境外投资的收益受到不利影响。 2.托管行/境外托管行风险 托管行/ 境 外 托 管 行 风 险 是 指 托 管 行 或 境 外 托 管 行 在 托 管 基 金 资 产 的 过 程 中, 由于自身或外在因素, 可能在资金调拨、 证券交割和报表编制等环节出现差 错,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3.券商风险 券商风险是指券商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水平不断变化, 当它们由于券商自身或 外在的不利因素而出现薄弱环节时, 会影响到本基金的投资管理与交易活动,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4.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 是指由 于各个 国家/地 区适用 不同法 律法规, 可能导 致本基 金的某 些投资行 为在部 分国家/地区受 到限制 或合同 不能正常 执行, 从而使 得基金资产 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5.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在市场或者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 迅速、低成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流动性风险又分为个股波动或资金调拨不畅引起的日常流动性风险和突发 性事件引起的巨额赎回流动性风险。 (四)技术类风险 1.交易技术风险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13 交易技术风险是指境外投资管理活动要求管理人运用交易系统跨市场、 跨时 区下单, 也可能会依照国际惯例委托境外托管行购买基金等。 在各种交易运作中, 可能因 为管理人或托管人的技术系统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 从而 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2.通讯风险 通讯风险是指境外投资管理活动对远距离、 跨时区的通讯系统要求较高, 技 术失误或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通讯故障可能会影响到本基金投资管理活动的 准确性和时效性,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3.研究模型风险 研 究 模 型 风 险 是 指 本 基 金 会 建 立 量 化 模 型 进 行 投 资 研 究 , 或 者 运 用 诸 如 BARRA 等第三 方模型/软 件进行投 资研究 和风险 控制,这 些研究 模型/ 软件可能出 现理论或技术错误, 在实践中错误地指导境外投资运作, 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受到 损 失。 4.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或工作疏忽形成的 风险。 上述违规操作或工作疏忽包括经常性的串户, 透支、 过失付款, 资金汇划 系统款项错划, 日终轧帐假平, 会计备份数据丢失, 利息计算错误等技术性错误。 (五)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标的指数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 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 性变更, 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编 制机构变 更、指 数更名 、指数编 制 方法 变化等 ) ,则无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 此外, 如果恒生指数公司提供的指数数据 出现差错, 基金管理人依据该数据进行投资, 可能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产生不利 影响。以下为本基金标的指数-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的编制商发布的免责声明: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 “该指数”)由恒生指数 有限公司根据恒生资讯服务有 限公司的授权发布及编制。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的商标及名称由恒生资讯服务有限 公司全权拥有。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已同意〔被许可方〕 可就 〔产品名称〕( “ 该产品”)使用及参考 该指数, 但是, 恒生指 数有限公司及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14 恒生资讯 服务有 限公司 并不就(i) 该指数 及其 计算或任 何与之 有关的 数据的准确 性或完整性;或(ii) 该 指 数 或 其 中 任 何 成 份 或 其 所 包 涵 的 数 据 的 适 用 性 或 适 合 性;或(iii) 任何人 士 因使用该 指数或 其中任 何成份或 其所包 涵的数 据而产生的 结果, 而向该产品的任何经纪或该产品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人士作出保证或声明或 担保, 也不会就该指数提供或默示任何保证、 声明或担保。 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可 随时更改或修改计算及编制该指数及其任何有关的公式、 成份股份及系数的过程 及基准, 而无须作出通知。 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或 恒生 资讯服务有限公司不会因(i) 〔被许何人〕 就该 产品使用及/或参考该指数; 或(ii) 恒生指数 有限公 司在计 算该指数 时的任 何失准 、遗漏、 失误或 错误; 或(iii)与 计算该指数有关并由任何其它人士提供的资料的任何失准、 遗漏、 失 误﹑错误或 不完整; 或(iv)任何经纪、 该产品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交易该产品的人士, 因上述 原因而直接或间接蒙受的任何经济或其它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或债务, 任何经纪、 该产品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交易该产品的人士不得因该产品, 以任何形式向恒生指 数有限公 司及/ 或恒生 资讯服务 有限公 司进行 索偿、法 律行动 或法律 诉讼。任 何 经纪、 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人士, 须在完全了解此免责声明, 并且不能依赖恒生指 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的情况下交易该产品。 为避免产生疑问, 本 免责声明 不构成 任何经 纪、持有 人或任 何其它 人士与恒 生指数 有限公 司及/或恒 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的任何合约或准合约关系,也不应视作已构成这种关 系。 任何投资者如认购或购买该产品权益, 该投资者将被视为已承认、 理解并接 受此免责声明并受其约束, 以及承认、 理解并 接受该产品所使用之该指数数值为 恒生指数有限公司酌情计算的结果。” 对于恒生指数公司上述免责声明中提及的可能对基金、 投资者及 相关服务机 构造成的损失,基金管理人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2.标的指数投资与股票市场平均收益偏差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香港股票市场。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 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3.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 资 者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而 波 动, 导 致 指 数 波 动, 从 而 使 基 金 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15 4.上市交易风险 分级基金子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特定原因 而导致基金停牌, 投资人在停牌期间 不能买卖子份额, 产生风险; 同时, 可能因 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子份额产生流动性风险。 此外, 两类子份额折算前可能存在折溢价交易情形,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 其 各自的折溢价率可能发生较大变化, 特提请参与二级市场交易的投资人注意高溢 价所带来的风险。 5.杠杆机制风险 对于 《分级基金产品审核指引》 所指的分级基金而言, 其两类子份额具有不 同的风险收益特征, 其中, 分级基金的基础份额称为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 预期风 险、预期 收益较 低的子 份额称为 恒中企A份额 ,预期风 险、预 期收益 较高的子份 额称为 恒中企B份额。 由于 恒中企B份额内含杠杆机制 的设计, 恒中企B份额净值的变动幅度将大于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和 恒中企A份额净值的变动幅度, 即 恒中企B份额净值变动的波 动性要高于其他两类份额。 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 该市场无每日 涨跌幅限制,由于市场波动带来的 恒中企B份额净值变化的波动性可能较高。 6.折/溢价交易风险 恒中企A份额与 恒中企B份额上市交易后, 由于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 基 金份额的 交易价 格与基 金份额净 值可能 出现偏 离并出现 折/溢 价风险 。尽管份额 配对转换 套利机 制的设 计已将 恒 中企A 份额和 恒中企B 份额的 折/溢价 风险降至较 低水平,但是该制度不能完全规 避该风险的存在。 7.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1 )恒中企A份额持有人的特有风险 在标的指 数下跌 的市场 环境下, 若按正 常情况 下净值计 算规则 发生 恒 中企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跌破0.2000 元的情况时, 恒中企B份额暂时不再保证 恒中 企A份额 每日应 得收益 , 恒中企A份额 和 恒中 企B份额 按两者 基金份 额净值的 比例 共同承担亏损,即恒中企A份额和恒中企B份额将各负盈亏。 此时, 恒 中企A份额持 有人承担了比原来更多的投资风险。 (2 )恒中企B份额持有人的特有风险 由于 恒中 企B份 额具有 高杠杆特 性,呈 现出高 风险高收 益的特 征。在 标的指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16 数持 续下 跌的市 场环境 下, 恒中 企B份 额的杠 杆倍数将 持续增 加(杠 杆倍数是指 恒中企B 份额每 日净值 波动的百 分比相 对 银华 恒生中企 份额 每 日净值 波动百分比 的倍数) ;若按 正常情 况下净值 计算规 则发生 恒中企B 份额的 基金份 额净值将跌 破0.2000 元的 情况 时 ,其杠杆 特性 会暂时 消 失;若 银 华恒 生中企 份 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达 到1.5000元 及 以上时, 本基金 将进行 份额不定 期份额 折算, 原 恒中企B 份额持有 人将会 获得一 定比例的 银华恒 生中企 份额 ,因 此 恒中 企B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8.份额折算风险 (1 )在基金份额折 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损失。 场外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 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 算结果保 留至整 数位( 最小单位 为1份 ),小 数点以后 的部分 舍去, 舍去部分所 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因此, 在基金份额 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 投资人带来损失。 (2 )份额折算后新增份额有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 新增份额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是在场内购买恒中企A 份额或 恒 中 企B 份 额的一部分投资人可能面临的风险。 由于在二级市场可以做交 易的证券公司并不 全部具备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而只有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 证券公司才可以允许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 因此, 如果投资人通过不具备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购买 恒中企A份额或恒中企B份额,在其参与份额折算后, 则折算新增的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并不能被赎回。 此风险需要引起投资人注意, 投 资人可以选择在份额折算前将 恒中企A份额或 恒中企B份额卖出, 或者将新增的 银 华恒生中企份额 通 过 转 托 管 业 务 转 入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的 证 券 公 司 后 赎 回 基金份额。 9.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 恒中企A份额和恒中企B 份额的存续 期内,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与恒中企A份额、 恒中企B 份额之 间的份 额配对转 换。一 方面, 份额配对 转换业 务的办 理可能改变 恒中企A 份额和恒中企B份额的市场供求关系, 从而可能影响其交易价格; 另一方 面,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可能出现暂停办理的情形, 投资人的份额配对转换申请也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17 可能存在不能及时确认的风险。 10. 基金的收益分配 在存续期内,分级基金(包括 银 华 恒 生 中 企 份 额 、 恒中企A 份额和 恒 中 企B 份额)将不进行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 人将根 据基金 合同的约 定对 银 华恒生 中企 份额 和恒中 企A份 额实施 定期份额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后, 如果出现新增份额的情形,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 折算后新增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 但是, 投资人通过变现折算后的新增份额 以获取投资回报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分配, 投资人不仅须承担相应的交易 成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六)特殊事件类风险 1.自然灾害风险 自然灾害风险是指全球各地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会直接影响到当地的经济 运行状况, 进而影响到本基金所持有的当地证券的价格, 从而影响到本基金的收 益。 2.政治动荡风险 政治动荡风险是指本基金所投资的国家或 地区出现政变或暴乱等政治事件, 影响到该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 进而影响到本基金所持有的证券价格, 给本基 金的收益带来负面影响。 3.恐怖事件风险 恐怖事件风险是指本基金所投资的国家或地区出现恐怖事件, 并且该恐怖事 件在证券市场上造成极度恐慌情绪, 致使证券价格剧烈变动, 给本基金的投资管 理带来收益或运作上的风险。 4.第三方风险 第三方风险是指本基金运作的当事人, 如: 管理人、 投资顾问、 托管行和券 商等, 在合作中自身没有过错, 但是当事人委托的或无任何关系的第三方的作为 可能影响到当事人,并且进一步影响到基金的收益。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18 四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力争对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进行有效跟踪, 并力争将本基金的净值增长 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 年跟踪误差 控制在5% 以内,以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股、 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 记注册的 跟踪同 一标的 指数的ETF 、以及 在已 与中国证 监会签 署双边 监管合作谅 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其他股票、固定收益类证券、现金、 短期金 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果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股、 在已 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 作谅解备 忘录的 国家或 地区证券 监管机 构登记 注册的跟 踪同一 标的指 数的ETF的 投资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85%, 其中, 本基 金投资于 标的指 数成份 股、备选股 的投资比 例不低 于非现 金基金资 产的80% ;权 证市值不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3%; 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 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复制法, 按照成份股在恒生中国企业指数中的组成及其基准权重 构建股票 投资组 合,以 拟合、跟 踪恒生 中国企 业指数的 收益表 现,并 根据标的指 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可 以投 资于跟 踪 同一标的 指数 的ETF, 基金管理 人可 在标的 指 数成份 股和跟踪 同一标 的指数 的ETF之间 选择较 优的 方式实施 组合构 建,以 达到节约成 本和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 成份股发生配股、 增发、 分红等行为, 以及因 基金 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 导致无法有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19 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采取合理措施, 在合 理期限内进行适当的处理和调整,力争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 投资组合,并根 据指数 成份股及 其权重 的变动 而进行相 应调整 。本基 金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股、 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 或地区证 券监管 机构登 记注册的 跟踪同 一标的 指数的ETF 的投资 比例 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85% ,其中 ,本 基金投资 于标的 指数成 份股、备 选股的 投资比 例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 资产的80% ; 现金或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1 )组合构建原则与方法 本基金将采用复制法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以拟合、 跟踪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的 收益表现。 (2 )组合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原则上根据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成份股组成及 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同时, 本基金 还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中的 投资比例 限制、 申购赎回变动情况、 股票增发因素等变化, 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 实时调整, 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收益率之间的高度正相关 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6个月 内使本基 金的股 票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① 定期调整 根据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 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 进行调整。 ② 临时调整 A.当上市公司发生增发、 配股等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 本基金 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B.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 对股票投资组合进 行调整, 从而有效跟踪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20 C.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成份股在恒生中国企业指数中的权重因其它原因 发生相应变化的, 本基金将做相应调整, 以保持基金资产中该成份股的权重同指 数一致。 (3 )投资绩效评估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本基金力争实现年跟踪误差不超过5%。 如因指数编制规 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 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四)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依据如下: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宏 观经济 发展态 势、区域 经济发 展情况 、各国微 观经济 运行 环 境及其 货币市场和证券市场运行状况、地缘政治和投机因素; (3 )国 家行业 政策、 各行业在 经济周 期的表 现、行业 的发展 趋势和 行业竞 争格局等;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的研究、财务报表的分析和价值评估; (4 ) 宏观分析师、 策略分析师、 股票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 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5 )团 队投资 方式。 本基金在 境外投 资决策 委员会领 导下, 由基金 管理人 具体执行投资计划,争取良好投资业绩。 决策程序如下: (1 )境 外投资 部运用 风险监测 模型以 及各种 风险监控 指标, 结合公 司内外 研究报告,对市 场预期 风险和指 数化投 资组合 风险进行 风 险测 算与归 因分析,依 此提出研究分析报告; (2 )境 外投资 决策委 员会依据 境外投 资部提 供的研究 报告, 定期召 开或遇 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 决策相关事项。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 决议,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 )根 据标的 指数, 结合研究 报告, 基金经 理原则上 依据指 数成份 股的权 重构建组合, 在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方法,以降 低交易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 )交 易管理 部根据 基金经理 下达的 交易指 令制定交 易策略 ,完成 具体证 券品种的交易;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21 (5 )境 外投资 部的境 外风险控 制人员 根据市 场变化定 期 和不 定期对 投资组 合进行投 资绩效 评估, 并提供相 关绩效 评估报 告。监察 稽核部 对投资 计划的执行 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6 ) 基金经理根据跟踪标的指数变动,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 流动性状况、 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 境外投资风险控制人员和监察稽核部提供的绩 效评估报 告以及 对各种 风险的监 控和评 估结果 ,对投资 组合进 行监控 和调整,密 切跟踪标的指数。 (五)业绩比较基准 人民币/ 港币 汇率× 恒 生中国企 业指 数收益 率 ×95%+人民 币活 期存款 收益率 ×5% (税后)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 以恒生中国企业指数作为跟踪标的, 采用复制法,按 照成份股在恒生中国企业指数中的组成及其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以拟 合、跟踪 恒生中 国企业 指数的收 益表现 。使用 “人民币/港币 汇率× 恒生中国企 业指数收益率×95%+ 人民币活期存款收益率×5% (税后) ”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 较基准,能较好的反映本基金资产配置以及指数化投资的标的构成。 如本基金标的指数变化,则业绩比较基准中的标的指数将相应调整。此外,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 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 本基金经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其中, 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 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 指数更名、 指数编制方法变化等) , 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具有较高预期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从本基金 所分离的 两类基 金份额 来看, 恒 中企A 份额具 有预期低 风险、 收益相 对稳定的特 征; 恒中 企B份 额具有 预期高风 险、高 预期收 益的特征 。同时 ,本基 金为海外证 券投资基金, 除了需要承担与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之外, 本基 金还面临汇率风险、主要市场风险等海外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22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 基金投 资于标 的指数成 份股、 备选股 、在已与 中国证 监会签 署双边 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 的ETF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其中,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股的 投资比 例不低 于非现金 基金资 产的80% ;权证 市值不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3%; 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其中, 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 ) 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 银行应当是中 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3 )本 基金持 有与中 国证监会 签署双 边监管 合作谅解 备忘录 国家或 地区以 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 )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5 ) 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但持有货币 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6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任何 一只境外 基金, 不得超 过该境 外基金总份额的20%。 (7 )除 应付赎 回、交 易清算等 临时用 途以外 ,借入现 金。该 临时用 途借入 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资管 产品及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23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金 合同生效 后6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有 关约定 。若基 金超过上 述(2 )-(7 )项投资 比例限 制,应 当在超过比 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禁止 行为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购买不动产。 (2 )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 )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 )购买实物商品。 (5 )除 应付赎 回、交 易清算等 临时用 途以外 ,借入现 金。该 临时用 途借入 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 )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 )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 )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 )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0 )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1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 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金融衍生品投资 限制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 不得用于投机或放 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 )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 (2 )本 基金投 资期货 支付的初 始保证 金、投 资期权支 付或收 取的期 权费、 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 )本 基金投 资于远 期合约、 互换等 柜台交 易 金融衍 生品, 应当符 合以下 要求: 1)所有 参与交 易的对 手方(中 资商业 银行除 外)应当 具有不 低于中 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24 2)交易 对手方 应当至 少每个工 作日对 交易进 行估值, 并且基 金可在 任何时 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4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 本基金 会计年 度结束 后60个工 作日内 向中国 证监会 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 (5 )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4.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所 有参与 交易的 对手方( 中资商 业银行 除外)应 当具有 中国证 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 (2 )应 当采取 市值计 价制度进 行调整 以确保 担保物市 值不低 于已借 出证券 市值的102% ; (3 )借 方应当 在交易 期内及时 向 本基 金支付 已借出证 券产生 的所有 股息、 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 以满足索赔需要 ; (4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 商业银 行或由 不低于中 国证监 会认可 的信用评 级机构 评级的 境外金 融机构(作为交 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 )本 基金有 权在任 何时候终 止证券 借贷交 易并在正 常市场 惯例的 合理期 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 (6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 对基金参 与证券 借贷交 易中发生 的任何 损失负 相应责 任。 5.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 逆回购交易, 并且应 当遵守 下列规定: (1 )所 有参与 正回购 交易的对 手方( 中资商 业银行除 外)应 当具有 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 (2 )参 与正回 购交易 ,应当采 取市值 计价制 度对卖出 收益进 行调整 以确保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25 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 一旦买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 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 (3 )买 方应当 在正回 购交易期 内及时 向 本基 金支付售 出证券 产生的 所有股 息、利息和分红 ; (4 )参 与逆回 购交易 ,应当对 购入证 券采取 市值计价 制度进 行调整 以确保 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 一旦卖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 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 (5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 对基金参 与证券 正回购 交易、逆 回购交 易中发 生的任 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 6.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 正回购交易, 所有 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 所有已售 出而未 回购证 券总市值 均不得 超过基 金总资产 的50%。 前项 比例限制计 算, 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 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 现金不得计入基金 总资产。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十)代理投票 1、基金管理 人行使代理投票权应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2、行使 代理投 票权应 考虑不同 地区市 场上适 用的法律 或监管 要求、 公司治 理标准、 披露实务操作等存在的差异, 充分研究提案的合理性, 并综合考虑投资 顾问、 独立第三方研究机构等的意见后, 选择合适的方式行使投票权。 本着基金 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对持股比例较小或审议非重要事项、 支付较高费用等 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选择不参与上市公司的投票。


3、代理 投票权 的执行 ,可选择 实地投 票、通 过交易经 纪商系 统投票 、委托 境外投资顾问、托管人或第三方代理投票机构投票等方式。


4、 基金管理人应保留投票记录。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26 (十一) 证券交易管理


1、基金 管理人 挑选证 券经纪商 主要考 虑的因 素包括: 交易执 行能力 、研究 报告质量、提供研究服务质量、法规监管资讯服务以及价值贡献等方面。


(1 )交 易执行 能力。 主要指券 商是否 能够对 投资指令 进行有 效的执 行,以 及能否取得较高质量的成交结果。 衡量交易执行能力的指标主要有: 是否完成交 易、成交的及时性、成交价格、对市场的影响等;


(2 )研 究报告 的质量 。主要是 指券商 能否提 供高质量 的宏观 经济研 究、行 业研究及市场走向、 个股分析报告和专题研究报告, 报告内容是否详实, 投资建 议是 否准确等;


(3 )提 供研究 服务的 质量。主 要包括 协助安 排上市公 司调研 、研究 资料共 享、路演服务、日常沟通交流、接受委托研究的服务质量等方面;


(4 )法 规监管 资讯服 务。主要 包括境 外投资 法律规定 、交易 监管规 则、信 息披露、个人利益冲突、税收等资讯的提供与培训;


(5 )价 值贡献 。主要 是指证券 经纪商 对公司 研究团队 、投资 团队在 业务能 力提升上所做的培训服务、对公司投资提升所作出的贡献;


(6 )其 他因素 。主要 是证券经 纪商的 财务状 况、经营 行为规 范、风 险管理 机制、近年内有无重大违规行为等。


2、席位交易量的分配依据


基金管理人主要根据对证券经纪商的评价结果进行交易量分配。 评价证券经 纪商将重点依据其交易执行能力、 研究报告质量、 提供研究服务质量、 法规监管 资讯服务和价值贡献等方面的指标,并采用十分制进行评分。


评分的计算公式是: Σi(第i项评价项目×项目权重), 其中各项目权重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和内部制度进行确定。


3、其他事项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对所选择的证券经纪商、 基金通过该证券经纪商买卖证券的成交量以及所支付的佣金等进行披露。 对于在 证券经纪商选择和交易量分配中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 管理人应该本着尽可能 维护持有人的利益进行妥善处理,并按规定进行报告。 (十二)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27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 标、 净值 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8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 告 期末基 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3,418,035,155.38 85.26 其中: 普通 股 3,418,035,155.38 85.26 优先股 - - 存托凭 证 - - 房地产 信托 凭证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其中: 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回 购 的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 - 6 货币市 场工 具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算 备 付金 合计 504,159,568.62 12.58 8 其他资 产 86,655,846.41 2.16 9 合计 4,008,850,570.41 100.00


2 报 告 期末在 各个 国家( 地区 )证券 市场 的股票 及存 托凭证 投资 分布 国家( 地区 )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中国香 港 3,418,035,155.38 86.79 合计 3,418,035,155.38 86.79 注:1. 股票 的国 家( 地区 )类别 根据 其所 在证 券交 易 所确 定。 2.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存托 凭证 。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28 3. 自2015 年4 月28 日起 , 本基金 开始 通过 沪港 通机 制投资 于中 国香 港股 票市 场上的 恒生 中 国企业 指数 成分 股、 备选 股。 截至 本报 告期末 , 本 基金通 过沪 港通 交易 机制 持有的 股票 的市 值为3,198,616,131.21 元,占期 末净 值81.22% 。


3 报 告 期末按 行业 分类的 股票 及存托 凭证 投资组 合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保健


Health Care 63,092,620.43 1.60 必需消费品


Consumer Staples 7,339,610.25 0.19 材料


Materials 56,620,932.19 1.44 电信服务


Telecommunication Services 111,625,915.39 2.83 房地产


Real-estate 99,247,456.23 2.52 非 必 需 消 费 品


Consumer Discretionary 185,563,005.87 4.71 工业


Industrials 148,510,077.00 3.77 公共事 业


Utilities 59,033,391.78 1.50 金融


Financials 2,169,553,614.24 55.09 能源


Energy 446,362,144.80 11.33 信息技术


Information Technology 71,086,387.20 1.80 合计 3,418,035,155.38 86.79 注:1. 以上 分类 采用 全球 行业分 类标 准(GICS)。 2.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存托 凭证 。


4 报 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及存 托凭 证 投 资明 细 序 号 公司名 称 ( 英文) 公司 名称 (中 文) 证券 代码 所 在 证 券 市 场 所 属 国 家 (地 区)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01398 HKCG 港 股 通 中 国 香 港 69,761,000 376,180,088.41 9.55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29 公司 2 Bank Of China Limited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03988 HKCG 港 股 通 中 国 香 港 107,274,000 362,722,894.35 9.21 3 Ping An Insurance (Group) Company Of China,Ltd. 中国 平安 保险 (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中 国平 安保 险(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 02318 HKCG 港 股 通 中 国 香 港 5,657,500 361,739,135.63 9.18 4 China Petroleum & Chemical Corporation 中国 石油 化工 集团 公司 00386 HKCG 港 股 通 中 国 香 港 34,740,000 191,786,078.25 4.87 5 China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中国 人寿 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 02628 HKCG 港 股 通 中 国 香 港 10,090,000 174,627,630.00 4.43 6 China Merchants Bank Co.,Ltd.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03968 HKCG 港 股 通 中 国 香 港 5,264,500 135,614,507.09 3.44 7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01288 HKCG 港 股 通 中 国 香 港 37,253,000 133,126,389.48 3.38 8 PetroChina 中国 00857 港 中 28,576,000 123,412,242.80 3.13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30 Company Limited 石油 天然 气集 团公 司 HKCG 股 通 国 香 港 9 China Pacific Insurance(group) Co.,Ltd. 中国 太平 洋保 险(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 02601 HKCG 港 股 通 中 国 香 港 3,608,200 101,621,119.29 2.58 10 BYD Co. Ltd. 比亚 迪股 份有 限公 司


1211 HK 香 港 证 券 交 易 所 中 国 香 港 1,818,000 89,148,357.00 2.26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存 托凭 证。


5 报 告 期末按 债券 信用等 级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


6 报 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资 明细 注: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末 未 持有债 券。


7 报 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投 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8 报 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 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金 融衍生 品投 资 明细 序号 衍生品 类别 衍生品 名称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1 其他衍生工具_ 股 指期货_初始 HHI1806_D 375,329,938.13 9.53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仅 持有 1 只金 融衍 生品 。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31 9 报 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基 金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基 金。


10 投 资 组合 报告附 注 10.1 本基 金投 资的前十 名证 券的发 行主 体本期 不存 在被监 管部 门立案 调查 ,或 在 报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情 形。


10.2 本基 金投 资的前十 名股 票没有 超出 基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之 外的 情 形。 10.3 其 他 资 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 人民 币元 ) 1 存出保 证金 44,905,399.23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40,381,119.38 3 应收股 利 255,000.00 4 应收利 息 61,861.78 5 应收申 购款 1,052,466.02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6,655,846.41


10.4 报 告 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 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10.5 报 告 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的情 况。


10.6 投 资 组 合报告 附注 的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比 例的分 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差 。 五 、基 金的业 绩 本基金的业绩计算标准符合全球投资表现标准(GIPS)的要求。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32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 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4年4月9日,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的投资业绩及同期 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份额净值增 长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4.4.9 )至 2014.12.31 17.21% 1.10% 14.14% 1.14% 3.07% -0.04% 2015 年 -21.36% 1.68% -13.55% 1.73% -7.81% -0.05% 2016 年 3.49% 1.38% 3.77% 1.36% -0.28% 0.02% 2017 年 18.39% 0.95% 15.67% 0.92% 2.72% 0.03% 2018.1.1 至 2018.3.31 -2.25% 1.61% -1.65% 1.67% -0.60% -0.06%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4.4.9 )至 2018.3.31 10.41% 1.34% 16.48% 1.36% -6.07% -0.02%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33 六 、基 金管理 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 楼15 层 法定代表 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 年5 月28 日 批准设立 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 文号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2001]7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22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1 年5 月28 日, 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证监基金字[2001]7 号文) 设立的全国性资 产管理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为 2.222 亿元人民币, 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 44.10%) 、 第 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 26.10% )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 例18.90% ) 、 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 0.90%) 、 杭州银华聚义投资 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出资比例 3.57%) 、 杭 州银华致信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 伙 ) ( 出 资 比 例 3.20% )及杭州银华汇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出资比例 3.22% ) 。 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公司注 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于 2016 年 8 月9 日起变更为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经营运作规范, 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公司 董事会下设 “战略委员会” 、 “风险控制委员会” 、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 “审计委 员会” 四个专业委员会, 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34 况, 制定相应的政策, 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 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 4 位监事组成, 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 高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 司 具 体 经 营 管 理 由 总 经 理 负 责 , 公 司 根 据 经 营 运 作 需 要 设 置 投 资 管 理 一 部、投资管理二部、投资管理三部、量化投资部、境外投资部、养老金投资部、 FOF 投资管理部、 研究部、 市场营销部、 机构业务部、 养老金业务部、 交易管理 部、 风险管理部、 产品 开发部、 运作保障部、 信息技术部、 互联网金 融部、 战略 发展部、 投资银行部、 监察稽核部、 人力资源 部、 公司办公室、 行政 财务部、 深 圳管理部、内部审计部等 25 个职能部门,并 设有北京分公司、青岛分公司和上 海分公司。此外,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 同时下设 “主动型 A 股投资决策、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 、 量化和境外投资决策、 养 老金投资决策及基金中基金投资决策” 五个专门委员会。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 责确定公司投资业务理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 甘肃省证券公司发行部经理, 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 蓝星清洗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西南证券副总裁, 中国银河证券副总裁, 西 南证券董事、 总裁; 还曾先后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并购 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 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 重 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 现任公司董事长, 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 员会执行主任、 中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副理事长、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 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委员会委员。 钱龙海先生 : 董事, 经 济学硕士 。 曾任北京京放投资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助 理; 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 总裁, 兼任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 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董事;并 任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 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 银行业务委员会第五届副主任委员,深圳市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李福春先生 : 董事, 中共党员, 研究生, 高级工程师 。 曾任一汽集团公司发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35 展部部长、 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长 春市副市长、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吉林省政府秘书长。 现任东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吴坚 先生: 董事, 中共 党员。 曾任重庆市经济 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科员, 重 庆市证券监管办公室副处长, 重庆证监局上市处处长, 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 理集 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经理, 重庆东源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重庆 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重庆上市公司董事长协会秘书长, 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董事,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 长, 重庆直升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华融渝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董事长, 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西 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裁、 党委副书 记, 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西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西 证国际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主席, 重庆仲裁委仲裁员, 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 会会长。 王立新先生 : 董事, 总 经理, 经济学博士, 中 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最早的从 业者,已从业 20 年。 他参与创始的南方基金和目前领导的银华基金是中国优秀 的基金管理公司。 曾就读于北京大学哲学系、 中央党校研究生部、 中国社会科学 院研究生 部、长 江商学 院 EMBA。先 后就职 于 中国工商 银行总 行、中 国农村发展 信托投资公司、 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 参与筹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并历任南方基金研究开发部、 市场拓展部总监。 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 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京 ) 有限公司董事长。 此外, 兼任中国基金业协 会理事、 香山论 坛发起 理事、秘 书长、 《中国 证券投资 基金年 鉴》副 主编、北京 大学校友会理事、北京大学企业家俱乐部理事、北京大学哲学系系友会秘书长、 北京大学金融校友联合会副会长。 郑秉文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后, 教授, 博士生导师, 曾任中国社会 科学院研究生院副院长, 欧洲所副所长, 拉美所所长和美国所所长。 现任第十三 届全国政协委员, 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 研究生院教授、 博士生导 师, 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 保监会 重大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 在北京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国家行政学院、 武汉大 学等十几所大学担任客座教授。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36 刘星先生: 独立董事, 管理学博士, 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教 授、 博士生导师、 国务 院 “政府特殊津贴” 获 得者, 全国先进会计 ( 教育) 工作 者,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现任中国会计学会理事, 中国会计学会对 外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中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前任会长, 中国管理现代 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优选法统筹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邢冬梅女士: 独立董事 , 法律硕士, 律师。 曾 任职于司法部中国法律事务中 心(后更名为信利律师事务所), 并历任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现任北京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 金融部负责人, 同时兼任北京朝阳区律师协会 副会长。 封和平先生: 独立董事 , 会计学硕士, 中国注 册会计师。 曾任职于财 政部所 属中华财务会计咨询公司,并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合伙人, 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北京主管合伙人, 摩根士丹利中国区副主席; 还 曾担任中国证监会 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 会委员 、第 29 届奥运 会北京奥组委财务顾问。现任普华永道高级顾问,北京注 册会计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常务理事。 王芳女士: 监 事会主席,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及清华五道口金融 EMBA。 2000 年至 2004 年 9 月就职 于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2004 年 10 月至今历任 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律师、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合规总监、副总裁。 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合规总监。 李军 先生: 监事, 管理 学博士。 曾任四川省农 业管理干部学院教师, 西南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证券营业部咨询部分析师、 高级客户经理、 总经理助理、 业 务总监,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 此外, 还曾先后担任重庆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评价处(企业监管 三处)副处长、 企业管理三处副 处长、 企业管理二处处长、 企业管理三处处长, 并曾兼任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 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总经理。 龚飒女士 : 监事, 硕士 学历 。 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责 人 ,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 ,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 核经理 ,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 现任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 杜永军先生 : 监事, 大 专学历 。 曾任五洲大酒 店财务部主管 , 北京赛 特饭店 财务部主管、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现任公司行政财务部总监助理。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37 封树标先生: 副总经理 , 工学硕士。 曾任平安 证券综合研究所副所长, 平安 证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筹) 总经理、 广 发基金机构投资部总经理等职,2011 年 3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任 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投资管理二部总监及投资经理。 周毅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任美国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部门经理、 巴克莱银行量化分析部副总裁及巴克莱亚太有限公司副董事等职, 曾任银华全球 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LOF)及银华抗通胀 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和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公司量化投资总监、 量化投资部总监以及境外投资部总监、 银华国际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并同时兼任银华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中证 800 等权重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凌宇翔先生: 副总经理 , 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 职于机械工业部、 西南 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2001 年 起任银华 基金管 理股份 有限公司 督察长 。现任 公司副总经 理。 杨文辉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曾任职于北京市水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 兼任银华财富 资本管理 (北 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本基金基金经理 乐育涛 先生, 硕士学 位 。曾就 职于WorldCo 金 融服务 公司, 主要从 事 自营证 券投资工 作; 曾就职 于Binocular资产 管理公 司,从事 股指 期货交 易 策略研究工 作;并 曾就职 于Evaluserve 咨询 公司, 任职投 资研究 部主管 。2007年4月加 盟银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职 务 ,现任 银华国 际资本 管理有限 公司 执 行董事 。2011年5 月11日 起任 “银华全球 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4 年4月9日起兼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 李宜璇女士 , 博士 学位。 曾就职于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14 年12月加入 银华基金, 历任量化投资部量化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 现任量化投资部基金经 理。自2017 年12 月25 日起担任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 年3月7日起 兼任本基金 、 银华信息科技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银 华新能源新材料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文体娱乐量化优选股 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38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 周大鹏先生, 管理 本基金的时间为2016 年1月14日至2018年3月7 日。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周毅、王华、姜永康、倪明、董岚枫、肖侃宁、周可彦、 李晓星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华先生, 硕士学位,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曾任职于西南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2000 年10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筹) , 先后在研究 策划部、 基金经理部工作, 曾任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货币市场证券 投资基金、 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富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银华回报灵活配 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逆向投资灵 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优质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现任 公司总 经理助理 、投资 管理一 部总监、 投资经 理及A 股基金投资 总监。 姜永康先生, 硕士学位。2001年至2005 年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股 份有限公 司,历 任研究 员、组合 经理等 职。2005 年9月 加盟银 华基金 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曾任养老金管理部投资经理职务。曾担任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中证转债 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永泰积极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固定收益基金投资总监及 投资管理三部总监、投资经理以及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 倪明先生, 经济学博士; 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 历 任债券信用分析师、 债券基金助理、 行业研究员、 股票基金助理等职, 并曾任大 成创新成 长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 理职务 。2011年4 月加盟 银华 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 现任投资管理一部副总监兼基金经理。 曾任银华内需精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 )基 金经理。 现任银 华核心 价值优 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银 华领先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估值优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银华稳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39 董岚枫先生, 博士学位; 曾任五矿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员。2010 年10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助理研究员、行业研究员、 研究部副总监。现任研究部总监。 肖侃宁先生,硕士研究生,曾在南方证券武汉总部任投资理财部投资经理, 天同(万 家)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任天同180指数 基金、 天同保 本基金 及万家货币 基金基金经理, 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任投资经理管理企业年 金, 在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 投资总监、 公司总经 理助理 (分管 投资和研 究工作 )。2016 年8月 加入银 华基金 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现任总经理助理。 周可彦先生, 硕士学位。 历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 申万巴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 曾担任嘉实泰和价值封闭式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华夏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天弘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 曾担任天弘精 选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理 职务。2013 年8月加盟 银华基 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 现任公司银华富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银华瑞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及银华瑞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李晓星先 生, 硕士学 位 ,2006年8 月至2011 年2 月任职于ABB ( 中国) 有限公 司,历任 运营发 展部运 营顾问、 集团审 计部高 级审计师 等职务 。2011 年3月加盟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历任行业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 理职务, 现任投资管 理一部基金经理。 现任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盛世精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银华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心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 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 金财产;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40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 有关规 定,选 择、更换 或撤消 境外投 资顾问、 证券经 纪代理 商以及 证券登记机构,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7.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8.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0. 自行担 任或 选择、 更换登记 机构 ,获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并 对登记 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 更换 代销机 构,并依 据销 售代理 协 议和有关 法律 法规, 对 其行为 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 选择、 更换 律师事 务所、会 计师 事务所 、 证券经纪 商或 其他为 基 金提供 服务 的外部机构; 13.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 权利。 根 据《基金 法》 、《运 作 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基于谨慎的原则,控制基金资产的流动性风险,保证基金资产正常运作;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41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确保 管理人 或其委 托的境外 投资顾 问发送 的交易数 据符合 《基金 法》、 《试行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 保证该数据真实、 准确 、 完整, 因 数据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或其他当事人的财产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6.委托 境外投 资顾问 进行境外 证券投 资的, 境外投资 顾问应 符合《 试行办 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7.承担受信责任,在挑选、委托投资顾问过程中,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8.严格 遵守境 内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的 规定,始 终将基 金持有 人的利 益置于首位, 以合理的 依据提出投资建议, 寻求基金的最佳交易执行, 公平客观 对待所有客户, 始终按照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 政策、 指引和限制实施投资决 定,充分披露一切涉及利益冲突的重要事实,尊重客户信息的机密性。 9.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10. 确保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金融产品或工具; 严格按照 《基 金法》 、 《试行办法》 、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投资范围和比例限制的规定, 确定 清晰、 可执行的投资范围和 投资比例, 并在规定时间内, 对超范围、 超比例的投 资进行调整,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11. 确保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数据符合 《基 金法》 、 《试行办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保证该数据的真实、 准确 和完整; 12. 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 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 并按 照有关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13. 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 应当严格按照 《试 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14. 进行境外证券投资, 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 交易所 的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15. 如需在托管人选择的机构之外保管、 登记基金财产, 应严格审查, 保证 基金财产的安全,以及相关资产收益准确、按时归入基金财产; 16. 除依据 《基 金法》 、《试行 办法 》、基 金 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 ,不得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42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9. 采取适 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算 银华 恒生中 企 份额 认购 、申 购、赎 回 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20. 按规定 受理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严 格控制 基 金投资产 品的 流动性 风 险,确 保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2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2.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23. 严格按 照《 基金法 》、《信 息披 露办法 》 、《试行 办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2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 《试行办法》 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 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25. 按照基 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 益分配 方 案,及时 向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分 配收益; 26. 依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 、基金 合 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召 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27.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活动 的记 录、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资 料15年以 上; 28. 以基金 管理 人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行使 诉讼 权利或 者 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9. 组织并 参加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 参与基 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和分配; 30. 授权投 资顾 问负责 投资决策 的, 应当在 协 议中明确 投资 顾问由 于 本身差 错、疏忽、未履行职责等原因而导致财产受损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1. 因违反 基金 合同导 致基金财 产的 损失或 损 害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合 法 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32. 基金托 管人 违反基 金合同造 成基 金财产 损 失时,应 为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利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43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33.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34. 面临解 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 法宣告 破 产时,及 时报 告中国 证 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3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37. 依照法 律法 规为基 金的利益 对被 投资公 司 行使股东 权利 ,为基 金 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38.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本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 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 (2 )以基金的 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4 )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 )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 )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9 )将 基金资 产投资 于与基金 托管人 或基金 管理人有 利害关 系的公 司发行 的证券; (10 ) 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 格; (11 )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44 (12 )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 (13 ) 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 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 他持有5% 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 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东 的合法利益; (14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 )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 )拒绝、干扰 、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 )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7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己及 其代理 人、代 表人、受 雇人或 任何第 三人谋 取利益; (3 )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操作或技术风险、 合规性风险、 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 本公 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 )建 立风险 管理环 境。具体 包括制 定风险 管理战略 、目标 ,设置 相应的 组织机构, 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 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45 围等内容。 (2 )识 别风险 。辨识 组织系统 与业务 流程中 存在什么 样的风 险,为 什么会 存在以及如何引起 风险。 (3 )分 析风险 。检查 存在的控 制措施 ,分析 风险发生 的可能 性及其 引起的 后果。 (4 )度 量风险 。评估 风险水平 的高低 ,既有 定性的度 量手段 ,也有 定量的 度量手段。 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 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 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 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处 理风险 。将风 险水平与 既定的 标准相 对比,对 于那些 级别较 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 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 视 与检 查。对 已有的风 险管理 系统要 监视及评 价其管 理绩效 ,在必 要时适时加以改变。 (7 )报 告与咨 询。建 立风险管 理的报 告系统 ,使公司 股东、 公司董 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A.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B.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 并使它们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C.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 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D.有效 性原则 。公司 的内部风 险控制 工作必 须从实际 出发, 主要通 过对工 作流程的控制,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E.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制定严格的批 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F.适时 性原则 。公司 内部风险 控制制 度的制 定,应具 有前瞻 性,并 且必须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46 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A.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 本公司在董事会 下设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 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 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 在特殊情况下, 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 在上 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 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 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 就基金 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外, 公司设有督察长, 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 对公 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 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B.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 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 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 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C.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 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 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 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并且 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 职责明确, 形成相互检查、 相互制约的 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 书面化的操作手册, 同时, 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保存人 员进行处理。 D.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47 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 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E.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 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 稽核职能, 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 及时提出改进 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定 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A.本公司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 任; B.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 披露真实、准确; C.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48 七 、基 金份额 的分 类与净值 计 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 额 (即 “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 ) 、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 收益类份额(即“ 恒中企 A 份额” )与银华恒 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积极收益类份额 (即 “ 恒中企B 份额” ) 。 其中, 恒中企A 份额、 恒中企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分拆规则 基金发售 结束后, 本基金将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全部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按照 1:1 的比例自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 恒中企 A 份额 和 恒中企 B 份额。 根据 恒中企A 份额和 恒中企B 份额的基金份额比例, 恒中企A 份额在场内基 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50%, 恒中企 B 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 额占比为50%,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后,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 可以进行场内与 场外的申购和赎回, 及上市交易。恒中企A 份额与恒中企B 份额交易代码不同, 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可单独进 行申购或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或上市交易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投资者可选择将 其场内申购、 买入的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按1:1 的比例分拆成恒中企A 份额和恒中 企B 份额。 投资者可按 1:1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 恒中企A 份额和恒中企 B 份额申请 合并为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后赎回、卖出。 投资者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 场外申购的银华恒生中企份 额 不进行分拆, 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 银华恒生 中企份额 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直接上市交易, 亦可申请将其分拆成 恒中企 A 份额 和 恒中企 B 份额后上市交易。 投资者可按 1:1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恒中企 A 份额和 恒中企B 份额合并为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后赎回、卖出。 (三)恒中企 A 份额和恒中企B 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恒中企 A 份额和恒 中企 B 份额的风险和收 益特性不同,本基金份额所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49 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 恒中企A 份额和恒中企 B 份额具有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 内, 本基金将在每个工 作日 按基金合同约定的 净值 计算 规则对 恒中企 A 份额和 恒中企B 份额分别进行净值计算, 恒中企A 份额为低风险 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 恒中企A 份额的本金及 恒中企A 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 恒中企B 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 基金份额, 本基金在优先确保 恒中企A 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后, 将剩 余净资产计为 恒中企 B 份额的净资产。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 恒中企A 份额和恒中企 B 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正常情况下(指除下文第 2 条和第 3 条所 规定情形以外的情况), 恒中 企A 份额根据约定年基准收益率每日获得应计收益, 恒中企A 份额实际的投资盈 亏都由 恒中企 B 份额分享与承担。 恒中企A 份额约定累计应得收益依据 恒中企A 份额约定 年基准 收益率 计算的每 日收益 率和截 至计算日 恒中企 A 份 额应计收益 的天数确定。 恒中企 A 份额约定年 基准收益 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3.5%”, 同期银 行人 民币一年 期定期 存款利 率以每个 定期折 算期间 开始日的中 国人民银行实施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日所 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 “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实施的金融机构人民币 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3.5%” 。 如果未来中国人民银行实施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 期存款基准利率不再发布, 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当时市场调整约定年基准收益 率的构成。年基准收益均以 1.00 元为基准进 行计算,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 保证 恒中企 A 份额持有人的该等收益, 如在某 一定期折算期间内本基金资产出现 极端损失情况下, 恒中企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 收益的风险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2.极端情况发生日,指按正常情况下的净值计算规则,发生 恒中企 B 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将跌破 0.2000 元的自然日, 即 恒中企B 份额在承担当日亏损与支 付当日 恒中企 A 份额应 得收益后基金份额净值将跌破 0.2000 元的自 然日。极端 情况发生日基金份额净值具体计算公式详见下文。 3.极端情况发生后, 恒中企 B 份额暂时不再保 证 恒中企 A 份额每日应 得收 益, 恒中企A 份额开始与 恒中企B 份额按两者基金份额净值 的比例共同承担亏损, 即 恒中企 A 份额与恒中企 B 份额将各负盈亏。 若由于基金资产净值的回涨使得 恒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50 中企B 份额按各负盈亏原则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 0.2000 元, 则超过 0.2000 元的部分净值将优先用于弥补 恒中企A 份额, 以使 恒中企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等于 恒中企A 份额在极端情况发生日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加上 恒中企A 份额自 极端情况发生日 (含该日) 以来在正常情况下约定累计应得收益; 若弥补后仍有 剩余, 则剩余部分归属于 恒中企B 份额; 若不足以弥补, 则直至补足后, 恒中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方可超过 0.2000 元。在 恒中企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大 于0.2000 元后, 恒中企 A 份额与恒中企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原则重新按 照前述规则1 执行,即 恒中企A 份额根据约定年基准收益率每日获得应计收益, 恒中企A 份额实际的投资盈亏都由 恒中企B 份额分享与承担。 4.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 恒中企A 份额和 恒中企B 份额进行净值计算。 5.每 2 份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 1 份恒中企 A 份 额和 1 份 恒中企 B 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6. 在 本 基 金 基 金 合同 生效 日 所 在 定 期 折 算期 间内 , 若 未 发 生 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不定期份额折算, 则 恒中企A 份额在净值计算日约定累计应得收益的天 数按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 额折算, 则 恒中企A 份额在净值计算日约定累计应得收益的天数应按照当前定期 折算期间内最近一次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的次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 算。 在本基金存续的某一完整定期折算期间内, 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 份额折算和已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 则 恒中企A 份额在净值计算日 约定累计应得收益的天数按自该定期折算期间首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 算; 在本基金存续的某一完整定期折算期间内, 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 份额折算且未发生基 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 (详见基金合同第二十一章基金 份额折算之 “一、 定期 份额折算 7、 特殊情形 的处理” ) , 则 恒中企A 份额在净值 计算日约定累计应得收益的天数应按照上一定期折算期间内最近一次不定期份 额折算基准日的次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恒中企A 份额收益率以该定 期折算期间收益率为准;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恒中企 A 份额在净值计算日约定累计应得收益的天数应按照当前定期折算期间内最近一 次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的次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极端情况,且 恒中企 A 份额与基金资产净 值同涨同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51 跌期间 (该期间内本基金不再遵循在优先确保 恒中企A 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应 得收益后,将剩余净资产计为 恒中企 B 份额的净资产的规则)包含了 11 月 30 日的, 则下一定期折算期间期初本基金不实施定期份额折算, 即本基金不对极端 情况发生日所在定期折算期间(以下简称“当期” )的 恒中企 A 份额 和 银华恒生 中企份额 进行约定累计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当期 恒中企A 份额和 银华恒生 中企份额 的约定累计应得收益将递延至下一期定期折算期间。 计算 恒中企 A 份额 累计应得 收益所 适用的 约定年基 准收益 率为各 定期折算 期间 恒 中企 A 份额的约 定年基准收益率, 并应使用各定期折算期间的实际天数计算 恒中企A 份额累计应 得收益。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 恒中企 A 份额和 恒 中企 B 份额的净值计算 规则 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 T 日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 恒中企A 份额和 恒中企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1.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 恒中企A 份额、 恒中企 B 份额和 银华恒生中 企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恒中企A 份额和 恒中企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恒中企A 份额和 恒中企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正常情况下的 恒中企A 份额和恒中企 B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恒中企B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恒中企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2)恒中企A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恒中企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其中:N 为定期折算期间的实际天数;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52 t=min{自定期折算期间首日至 T 日,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至 T 日,自不 定期 份额折算基准日的次日至 T 日}; 为T 日每份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T 日每份 恒中企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T 日每份 恒中企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R 为定期折算期间 恒中企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2)极端情况下 恒中企A 份额和恒中企 B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极端情况发生后,当期回补 恒中企 A 份额当期应得收益的情况 ①恒中企B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恒中企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②恒中企A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极端情况发生日、极端情况发生后这两种情形, 恒中企 A 份额基金 份额 净 值的计算必须采用不同的计算公式。 以下详细列示了 T 日所处的不同情况与相应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A.极端情况发生日 恒中企A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极端情况发生日会有两种不同情况发生,具体如下: a.若恒中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超过 0.2000 元的部分小于等于当日亏 损, 即 时, 则恒中企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超过 0.2000 元的 部分优先承担当日亏损,当日亏损的剩余部分将由 恒中企 A 份额与 恒中企B 份额 共同承担,即, , 其中: 为T-1 日恒中企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0.2000 元的 部分,用以优先承担当日亏损; 为T 日每两份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的亏损绝对值,等于每 份 恒中企 A 份额与每份 恒中企B 份额的亏损绝对值之和,即上文所述当日亏损; 为 恒中企 A 份额与每份恒中企 B 份额开始共同承担当日亏损剩 余 部 分 时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之 和 ; 恒 中 企 A 份 额 承 担 当 日 亏 损 剩 余 部 分 的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53 , 恒中企B 份额承担当日亏损剩余部分的 。 b.若恒中企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超过 0.2000 元的部分大于当日亏损, 但 小于当日亏损与 恒中企 A 份额当日应得收益之和,即 时, 则 恒中企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超过 0.2000 元 的部分 在承担当日亏损后,剩余部 分将支付给 恒中企 A 份额充当T 日的部分应得收益,即 , 其中: 为恒中企A 份额获得的T 日的部分 应得收益。 B.自极端情况发生日 (K 日) 下一日 (含该日) 起, 恒中企A 份额与 恒中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涨同跌; 若按同涨同跌原则计算的 恒中企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大于 0.2000 元,则超过 0.2000 元的部分必须优先用于弥补 恒中企 A 份额的应得收益, 以使得 恒中企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等于 恒中企A 份额在K-1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加上 恒中企A 份额自K 日 (含该日) 以来在正常情况下的约定 累计应得收益。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a.K+1 日 (含该日) 起, 若 T 日恒中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超过 0.2000 元, 即 , 则恒中企A 份 额与 恒中企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同 涨同跌,即 , 其中: 为按照同涨同跌原则计算的 T 日恒中企 A 份额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为按照正常情况下的净值计算规则计算的 T 日恒中企 A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b.K+1 日(含该日)起,若 T 日恒中企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于 0.2000 元, 即 ,则 超过0.2000 元的部分必须优先用于 弥补 恒中企 A 份额的应得收益, 以使得 恒中企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等于 恒中企 A 份额在K-1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加上 恒中企 A 份额自K 日 (含该日) 以来在正常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54 情况下的约定累计应得收益。即 其中:N 为定期折算期间的实际天数; t=min{自定期折算期间首日至 T 日,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至 T 日,自不 定期 份额折算基准日的次日至 T 日}; 为T 日每份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T 日每份 恒中企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T 日每份 恒中企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R 为当期定期折算期间 恒中企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为按照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规则计算的 T 日恒中企 A 份额的应 得收益, 2)极端情况发生后,当期未能回补 恒中企 A 份额当期应得收益的情况 极端情况发生后, 若恒中企A 份额与基金资产净值同涨同跌期间包含了 11 月 30 日的,则本基金 不实施定期份额折算,即本基金不对极端情况发生日所在 定期折算 期间的 恒中 企 A 份额 和 银华 恒生 中企份额 进行应 得收益 的定期份 额折 算。 恒中企A 份额和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的当期 应得收益将递延至下一期定期折算 期间。 计算 恒中企A 份额累计应得收益所适用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各定期折算 期间 恒中企 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并应使用各定期折算期间 的实际天数计 算 恒中企 A 份额累计应得收益。 ①恒中企B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恒中企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②恒中企A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极端情况发生日、极端情况发生后这两种情形, 恒中企 A 份额基金 份额净 值的计算必须采用不同的计算公式。 以下详细列示了 T 日所处的不同情况与相应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A.极端情况发生日 恒中企A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55 极端情况发生日会有两种不同情况发生,具体如下: a.若恒中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超过 0.2000 元的部分小于等于当日亏 损, 即 时, 则恒中企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超过 0.2000 元的 部分优先承担当日亏损,当日亏损的剩余部分将由 恒中企 A 份额与 恒中企B 份额共同承担,即, , 其中: 为T-1 日恒中企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0.2000 元的 部分,用以优先承担当日亏损; 为T 日每两份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的亏损绝对值,等于每 份 恒中企 A 份额与每份 恒中企B 份额的亏损绝对值之和,即上文所述当日亏损; 为 恒中企 A 份额与每份恒中企 B 份额开始共同承担当日亏损剩 余 部 分 时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之 和 ; 恒 中 企 A 份 额 承 担 当 日 亏 损 剩 余 部 分 的 , 恒中企B 份额承担当日亏损剩余部分的 。 b.若恒中企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超过 0.2000 元的部分大于当日亏损, 但 小于当日亏 损与恒中企 A 份额当日应得收益之和,即 时, 则 恒中企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超过 0.2000 元 的部分在承担当日亏损后,剩余部 分将支付给 恒中企 A 份额充当T 日的部分应得收益,即 , 其中: 为恒中企A 份额获得的T 日的部分 应得收益。 B.自极端情况发生日 (K 日) 下一日 (含该日) 起, 恒中企A 份额与 恒中企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涨同跌; 若按同涨同跌原则计算的 恒中企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大于 0.2000 元,则超过 0.2000 元的部分必须优先用于弥补 恒中企 A 份额的应得收益, 以使得 恒中企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等于 恒中企A 份额在K-1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加上 恒中企A 份额自K 日 (含该日) 以来在正常情况下的约定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56 累计应得收益。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a.K+1 日 (含该日) 起, 若 T 日恒中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超过 0.2000 元, 即 , 则恒中企A 份 额与 恒中企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同 涨同跌,即 , 其中: 为按照同涨同跌原则计算的T 日恒中企A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按照正常情况下的净值计算规则计算的 T 日恒 中企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b.K+1 日(含该日)起,若 T 日恒中企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高于 0.2000 元, 即 ,则 超过0.2000 元的部分必须优先用于 弥补 恒中企 A 份额的应得收益, 以使得 恒中企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等于 恒中企 A 份额在K-1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加上 恒中企 A 份额自K 日 (含该日) 以来在正常 情况下的约定累计应得收益。即 其中:N 为定期折算期间的实际天数; t=min{自定期折算期间首日至 T 日,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至 T 日,自不 定期 份额折算基准日的次日至 T 日}; 为T 日每份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T 日每份 恒中企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T 日每份 恒中企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第 i 期定期折算期间 恒中企 A 份额约定年基 准收益率; 为当期恒 中企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min{第i 期定期折算期间自首日至期末,第 i 期定期折算期间自不定期 份额折算基准日至期末,第 1 期定期折算期间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期末}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57 j,j+1,…,m 为 m-j 个连续未发生定期折算期间,m-j∈[1,+∞); 为按照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规则计算的 T 日恒中企 A 份额的应 得收益,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 恒中企A 份额和恒中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58 八 、基 金的募 集 (一 )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 《试行 办法》 、 《通知》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经中国证 监会2013 年11月7日证监许可【2013】1433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募集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303,487,507.99份, 有效认购 户数为2,229 户。 其中 , 场内 认购的 基金 份额 为154,510,834.00份 , 按照1 :1的 比例自动分离为77,255,417.00 份恒中企A份额和77,255,417.00份恒中企B份额。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五)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59 九 、基 金合同 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4年4月9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 当及时报 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数量 连续20个 工作日 达不到200人,或 连续20个 工作日 基金资 产净值低 于5,000万 元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及时 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 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60 十、 银 华恒生 中企 份额 、 恒中 企 A 份额与 恒中 企 B 份额的 上市 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 申请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 恒 中企A份额与 恒中企B份额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 恒中企A份额与 恒中企B份额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 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 恒 中企A 份额与 恒中企B 份额于2014 年5 月12日在 深圳证 券交易 所上市 交易。 本基金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于2015年4月1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及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所 分 离 的 恒中企A 份额与 恒 中 企B 份额以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三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 易日 三类基金份额的净值; 2.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 恒中企A份额与恒中企B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涨 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银华恒 生中企 份额 、 恒中企A 份额与 恒中企B 份额买入 申报数 量为100 份或 其整数倍; 4.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 恒中企A份额与恒中企B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 银华恒 生中企 份额 、恒中企A份额 与 恒中 企B份额 上市交 易遵循 《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 恒中企A份额与恒中企B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61 (六)上市交易 的行情揭示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 恒 中 企A 份额与恒中企B 份 额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交 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 恒中企A份额与恒中企B份额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 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 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62 十 一、 基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本基金的 恒中企A份额、 恒中企B份额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 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银华恒生中企份额进 行 申 购 与 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办理银华恒生中企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且具有场内基金申购赎回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投资人需使 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银 华 恒 生 中 企 份 额 场 内 申 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办理银华恒生中企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 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 投资人需使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 金账户办理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办理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申 购、 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 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场内、 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 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 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公告。 (二)基金销售 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及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交易所的共同交 易日。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场内申购、 赎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63 回业务办理时间为深交所交易日交易时间; 场外申购、 赎回业务业务办理时间以 销 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14年5月12日起开始办理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的申购业务。 本基金自2014年5月12日起开始办理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的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银华恒生中企份 额 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 回或转换申请的,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银华恒生中 企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即对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 份额登记在 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份额登记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以确定所适用的 赎回费 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 在当日的业 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 赎回应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 办理场内申购、 赎回 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6.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的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在未来条件成熟时, 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 本基金可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64 增减人民币和外币基金份额类别 , 该事项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如本基 金增减人民币和外币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管理人应确定申购赎回原则、 程序、 费 用等业务规则并提前公告。 在未来条件成熟时, 本基金可以开通不同基金份额类 别之间的转换,具体规则详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 (T日 ),并 在T+1日内 对该申 请的 有效性进 行确认 。T日 提交的有 效申 请,投资 人应在T+2 日 及时到销 售网点 柜台或 以销售机 构规定 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 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并公 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 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接受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 T+10个 工作日 内(包 括该日) 支付赎 回款项 。在发生 巨额赎 回时, 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 办理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申购时, 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 元人民币, 代销机构 的 代 销 网 点 及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每 个 基 金 账户首笔申购和追加申购的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65 每笔金额不得 低于人民币10元。 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的 直销中心或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其业务规定 为准。 通过场内申购时, 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以深 圳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 为准。 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办 理 银华恒 生中 企份额 场 外赎回时 ,每 笔赎回 申 请的最 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场内赎回时, 每 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 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且单笔 赎回最多不超过99,999,999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但某笔赎回业务申请导致 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 投资人 将场 外申购 的 银华恒 生中 企份额 当 期分配的 基金 收益转 为 基金份 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4. 当接受 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构成潜 在重 大不利 影 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 银 华 恒 生 中 企 份 额 的 单 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 关公告。 5.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上限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合理调整对申购金 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基金场内和场外的申购费率相同, 最高为1.2%, 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 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所示: 申购费 申 购金 额 (M, 含申购 费) 前 端申 购费率 前 端特 定申购 费率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66 M <50 万元 1.2% 0.36% 50 万元 ≤M<100 万元 0.8% 0.24% 100 万元 ≤M<500 万元 0.5% 0.15% M≥500 万元 按笔固定收取 1,000 元/笔 按笔固定收取 1,000 元/ 笔 2.赎回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赎回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 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赎回费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 老金客户,所适用的特定赎回费率如下所示: 养 老金 客户 赎 回费 持 有期 限(Y ) 费率 Y<7 天 1.50% 7 天≤Y<1 年 0.125% 1 年≤Y<2 年 0.05% Y≥2 年 0 除前述养老金客户所适用的特定赎回费率外,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不高于 1.50%, 随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持有期限少于7日的场内赎回费率为 1.50%,持有 期限 不少 于7日的 场内 赎回费 率 为固定赎 回费 率0.50% , 具体费 率如 下表所示: 场 外赎 回费 持 有期 限(Y ) 费率 Y<7 天 1.50% 7 天≤Y<1 年 0.50% 1 年≤Y<2 年 0.20% Y≥2 年 0 场 内赎 回费 Y<7 天














1.50%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67 Y≥7 天














0.50% 注:1年指365天 ,2年指730天。 3.本基金申购费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的赎回费在投资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 算。 4. 本基金 的申 购费用 由提出申 购申 请并成 功 确认的投 资人 承担, 不 列入基 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 结算等各项费用。 5.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本基金的赎回 费用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赎回费率 而收取的 赎回费 全额归 入基金财 产;对 持续持 有期少于7日的 非养老 金客户 收取 的赎回费 全额计 入基金 财产 ,对 持续持 有期 不 少于7日的 非养 老金客 户收取的赎 回费扣除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 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6.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在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约 定的范围 内调 整费率 或 收费方 式。 费率或计算方式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等进 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购费率和赎回 费率,并另行公告。 8.银华 恒生中企 份额申购、 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并提前公告。 9.未来条件成熟时, 本基金将增加外币申购赎回方式, 以便更好地满足持有 外币资产的投资 人的需求。本项调整不 需召开持有大会表决。 对非养老金客户,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 规定》 履行必要程序后征收短期赎回费, 且无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场外持 有基金份 额期限 少于7 日、30日 的基金 份额的 短期交易 收取短 期交易 赎回费,并 对基金份额所收取的短期交易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具体标准将在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披露。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68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申购份额的计算: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固定申购费 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时, 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 不足 1份额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 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例一: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的计算 某投资人投资60,000 元通过场内申购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 其对应的场内申购 费率为1.2% ,假 设申购 当日 银华 恒生 中企份 额 净值为1.060 元, 则其 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60,000/ (1+1.2%)=59,288.54 元 申购费用=60,000 -59,288.54=711.46 元 申购份额=59,288.54/1.060 =55,932份(截位保留至整数位) 即: 投资人投资60,000元从场内申购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 假设申购当日 银华 恒生 中企份额 净值为1.060元,则其可得到55,932 份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 例二: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的计算 某非养老金投资人投资60,000元通过场外申购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 其对应的 场外申购 费率 为1.2% , 假设申购 当日 银华恒 生 中企份额 净值 为1.060 元,则其可 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60,000/ (1+1.2%)=59,288.54 元 申购费用=60,000 -59,288.54=711.46 元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69 申购份额=59,288.54/1.060 =55,932.58 份 即: 投资人投资60,000元从场外申购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 假设申购当日 银华 恒生中企份额 净值为1.060元,则其可得到55,932.58 份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 2.本基金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赎回金额的计算: 银华恒生 中企份 额 赎回 采用“份 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 格以T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本基金场内和场外赎回时, 赎回金额均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 小 数点后 两位以 后的部分 四舍五 入,由 此误差产 生的收 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例三:投资人通过场内赎回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的赎回金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从深交所场内赎回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10,000份, 持有期 为30日, 对 应的 赎回 费率 为0.5% , 假设赎回 当日 基金份 额 净值为1.148 元, 则其 可得到的净 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 ×0.5%=57.4元 净赎回金额=11,480 -57.4=11,422.60 元 即:投资人从深交所场内赎回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10,000份,持有期 为30日,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银 华 恒 生 中 企 份 额 净值为1.148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11,422.60 元。 例四:投资人通过场外赎回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的赎回金额的计算 某非养老金投资人从场外赎回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10,000份, 持有时间为一年 三个月, 对应 的赎回 费 率为0.2%, 假设 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 值是1.148 元,则其 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 ×0.2%=22.96元 净赎回金额=11,480 -22.96=11,457.04 元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70 即: 某投资人持有10,000份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一年三个月后从场外赎回, 假 设赎回当日银华恒生中企份额净值是1.148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57.04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 到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 产承担。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 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在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时间 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T日申 购基金 成功后, 基金登 记机构 在T+1 日为投 资人增 加 权益并 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T日赎 回基金 成功后, 登记机 构在T +1日为 投资人 办理相 应的登记 结算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50%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 估值技 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管 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某 些申 购申请 有 可能导致 单一 投资人 持 有基金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71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 因基金收益分配、 基 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 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 况发生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 基金投 资的 主要市 场香港的 证券 市场或 外 汇市场休 市时 或 本基 金 的资产 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 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 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10. 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国家外汇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11.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一投资者单日 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2.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 、5、11项外的其他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 申请被全部 或部分 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50%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 估值技 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72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赎回申请的措施。 5. 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香港的证券市场或外汇市场或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 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出现交收迟延 等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延期支付的,赎回价格为赎回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 个 工 作 日, 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 理并予以公告。 对于场内赎回部分, 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不会延至下一开 放日而自动撤销。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银华恒 生中企 份额 单 个开放日 内的基 金份额 净赎回申 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上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 数后的 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金 总份额( 包括 银 华恒生 中企份额 、 恒中企A 份额和恒中企B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对于场外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 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 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 能力支 付 投资人的 全部 赎 回申 请 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 期赎 回:当 基金管理 人认 为支付 投 资人的赎 回申 请有困 难 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包括 银华 恒生中企份额 、 恒中企A份额和恒中企B份额) 的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73 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 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3) 在本基 金出 现巨额 赎回且单 个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赎 回申 请超过 上 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 (包括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恒中企A份额和恒中企B份额, 下同)的 20% 时,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付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全部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为因 支付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 (不含20%) , 基金管 理人可以延期办理。 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 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 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 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20%的部分(含2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方式, 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并且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采取相同的处理方式。 对于前述未能赎回部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74 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 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4) 暂停赎回: 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应规则进行处理; 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 务的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本 招募说明 书规定 的其他 方式在3 个交易 日内通 知基金份 额持有 人,说 明有关处理 方法,同时在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 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 暂停的 时间为1日,基 金管理 人应于 重新开放 日,在 指定媒 体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 告的频率。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按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75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 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 )本 基金的 份额采 用分系统 登记的 原则。 场外认购 或申购 的 银华 恒生中 企份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认购、 申购 或上市交易买入 的 银 华 恒 生 中 企 份 额 及 上 市 交 易 买 入 的 恒中企A 份 额 、 恒中企B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 )登 记在证 券登记 结算系统 中的场 内 银华 恒生中企 份额 可 以直接 申请场 内赎回 , 亦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恒中企 A份额和 恒中企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但可 按1:1比例申请合并为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3 )登 记在注 册登记 系统中的 场外 银 华恒生 中企份额 既可以 直接申 请场外 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可直接上市交易,亦可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申请按1:1 比 例 分 离 为 恒中企A 份额和 恒中企B份额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系统内转托管 (1 )系 统内转 托管是 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持 有的基金 份额在 注册登 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76 (2 )基 金份额 登记在 注册登记 系统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变更 办理 银 华恒生 中企份额 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 须办理已持有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的系 统内转托管。 (3 )基 金份额 登记在 证券登记 结算系 统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 变更办 理 银华 恒生中企份额 场 内 赎 回 或上市交易或 恒 中 企A 份额和恒中企B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的 会 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 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1 )跨 系统转 托管是 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持 有的 银华 恒生中 企份额 在注册 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银 华恒生 中企份 额 跨系统 转托管 的具体 业务按照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自2014 年5 月12 日 起 开 始 办 理 银 华 恒 生 中 企 份 额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 具体规则请见 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 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但每 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 决定是否冻结。 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收益先行一并 冻结。被冻结基金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 二、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含境外投资顾问收取的费用;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代理行收取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77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和诉讼费、 仲裁费等法律 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 10. 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1.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2. 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 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 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 况下 ,基金 管 理费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 净值的1.00% 年费 率计 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 据,自 动在月 初5个工 作日内 、按照 指定的账 户路径 进行资 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 期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 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 况下 ,基金 托 管费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 净值的0.28% 年费 率计 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78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 据,自 动在月 初5个工 作日内 、按照 指定的账 户路径 进行资 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 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费用自动 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 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 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计提指数许可使用费。 其中,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 许可使用固定费是为获取使用指数开发基金的权利而支付的费用, 不列入基金费 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按每季金额在25,000 港币与参考下列公式 逐日累计计算的金额中 孰高者计。 计算方法如下: 在每个自然日: H=E×A÷当年实际天数 H为每个自 然日应计提的指数使用费,币种为人民币 A等于0.04%,为“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 E为前一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每日计提, 按季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使用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度首日起15个自然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所规定的方式支付 给标的指数许可方。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如果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和费率等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 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 《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的规 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4.其他基金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 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 合同生效前 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79 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 金托管费 率。基 金管理 人必须最 迟于新 的费率 实施日2 日前在 指定媒 体上刊登公 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基金管理人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 故意行为导致的基金在税收方面造成的 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80 十三 、 基金的 份额 配对转换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 恒中企A份额、 恒中企B份额的存续期内, 基金管理 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 额配对 转换是 指本基金 的 银华 恒生中 企份额 与 恒中企A 份额 、 恒中 企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以下两种方式的配对转换: 1.分拆 分拆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持有 的每2 份 银华 恒生中企 份额 的 场内份 额申请 转换成1 份恒中企A份额与1份恒中企B份额的行为。 2.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 份 恒 中 企A 份额与1 份 恒中企B份额申 请转换成2份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信息 披露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已于2014年5月12日开始办理。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 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 , 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 申请分拆为恒中企A份额和恒中企B 份额的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的 场 内 份 额 必须是偶数。 3. 申请合并为 银 华 恒 生 中 企 份 额 的 恒中企A 份 额 与 恒中企B 份 额 必 须 同 时 配 对申请 ,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 须跨系统转托管为 银华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81 恒生中企份额 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 整,并在正式实施前2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 具体见相关业 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登记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 无法办理份额 配对转换业务。 2.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 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 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人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收 取一定的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82 十 四、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含各项有关税收)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根据投资所在地规定及境外托管人的相关要求, 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 管人可 以以基金名义或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和现金账户, 保证上述账户与基金托管 人及境外托管人的财产独立, 并与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的其他托管账户相独 立。 基金财产中的现金于存入现金账户时即构成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无担保 的等额债务, 除非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禁止该等现金归入清算 财产外, 该等现金归 入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的清算财产并不构成基金托管人 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四) 基金财产的 保管与处分 基金财产 独立于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固有 财产,并 由基金 托管人 和/或 境外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 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 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 债权人 不得对基金 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试行办法》 和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处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 产强制执行。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83 十 五、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香港交易所共同的正 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 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三)估值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 每个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 的非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T日收市后完成当日估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股 票等)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84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 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 5.基金估值方法 (1 )上 市流通 的基金 按估值日 其所在 证券交 易所的收 盘价估 值;估 值日无 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3 )若 基金价 格无法 通过公开 信息取 得,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从其经 纪商处 取得,并通过书面方式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汇率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 所涉及人民币对港币、 美元的汇率应当以基金 估值日中 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为准。 涉及到其它币种与人 民币之间 的汇率 ,采用 估值日伦 敦时间 下午四 点(或能 够取到 的离下 午四点最近 时点) 由彭博信息(Bloomberg) 提供的其它币种与美元的中间价套算。 8.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85 金, 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 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 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 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 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境外托管银行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的申报、 缴纳 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


基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基金管理人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 故意行为导致的基金在税收方面造成的 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9.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1-8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 第1-8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 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1.差错类型 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代销 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并承担相关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 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协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86 商共同承担,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根据过错原 则,向过错人追偿,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有协 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 责任 方对可 能导致有 关当 事人的 直 接损失负 责, 不对间 接 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 而获 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 负有及 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 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 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 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 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基金份 额净 值计算 差错小于 基金 份额净 值0.5%时,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应在发现日对 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 (5) 差错责 任方 拒绝进 行赔偿时 ,如 果因基 金 管理人过 错造 成基金 资 产损失 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 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87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 错发 生的原 因,列明 所有 的当事 人 ,并根据 差错 发生的 原 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其中错误偏差达到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 恒中企A份额与恒中企B份额任一 类别份额净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达 到 或 超 过 银 华 恒 生 中 企 份 额 、 恒中企A 份 额 与 恒中企B 份额任一类别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4) 根据差 错处 理的方 法,需要 修改 基金登 记 机构的交 易数 据的, 由 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估值时间点计算基金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对于因 税收 规定调 整或其他 原因 导致基 金 实际交纳 税金 与基金 按 照权责 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 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3) 全球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 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 因, 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 导致 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 由于不 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各家 数据服 务 机构发送 的数 据错误 , 本基金 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88 (五)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 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在上述第4项情 形下, 基金管理 人还应 当采取 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或暂 停接受 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89 十 六、 交易的 清算 与交割 (一) 交易的清算与交割应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试行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执 行。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管理人或其投资顾问的 指令及时办理基金投资的清算、 交割事宜。 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其有充足的资金 (或 证券)可用于清算与交割。 (二) 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 资金汇划及交易过户记录 获取等职责委托境外托管人处理。 (三) 境外托管人根据投资地交易规则准确及时办理结算。 除基金托管人或 境外托管人故意不当行为、 欺诈、 疏忽或者违约之外, 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 不承担其以符合法律法规、 相关投资产品的条款条件及有关市场规则的方式在收 到对手方的对价之前交付金融资产或者支付资金的风险损失。 基金托管人 或境外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的要求下, 应协助基金管理人提起法律诉讼或对责任方采取 类似措施以追究责任。 (四) 对于未成功交割的结算指令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延迟交收, 基金托管人 或境外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以便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联系 解决。 (五)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成交回报或清算交割指令进行相应的 会计记录,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行可根据实际交割情况调整按基金管理人发 送的指令所作出的会计记录, 基金托管人应通知基金管理人。 此种调整所发生的 任何支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协调解决。 (六)由于全球投资涉及不同投 资市场和结算规则,对于非因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原因造成的延迟交收等情况导致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应当积极采取必要措施降低由此造 成的影响。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90 十 七、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在存续期内, 本基金 ( 包括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 恒中企A份额、 恒中企B份额) 不进行收益分配。 十 八、 基金份 额折 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在恒中企 A 份额、 银华 恒生中企份额 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 12 月 第一个 工作日, 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第一个定期折算期间 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生效 日之后最近一个 11 月30 日, 第二个及之后的 定期折算期间指每个会计年度的 12 月1 日至下一会计年度的 11 月 30 日。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 12 月第一个工作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恒中企 A 份额、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若本基金成立于 12 月份, 则基金成立当年不进行定期折算) 。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恒中企 A 份额和 恒中企B 份额按照基金合同 “四、 基金份额的分类 与净值计 算规则” 进行净 值计算 ,对 恒中 企 A 份 额的 应得收益 进行定 期份额 折算,每 2 份 银华恒 生中企份额 将按1 份恒中企A 份额获得约定应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 恒中企A 份额和恒中企B 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 1:1 的比例。 对于 恒中企A 份额期末的约定应得收益, 即 恒中企A 份额每个定期折算期间 期末即 11 月 30 日份额 净值超出 1.0000 元部分,将折算为场内 银华恒生中企份 额 分配给 恒中企A 份额持有人。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每2 份银华恒生 中企份额 将按1 份恒中企 A 份额获得新增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的分配。 持有场外 银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91 华恒生中企份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按 前 述 折 算 方 式 获 得 新 增 场 外 银 华 恒 生 中 企份额 的分配; 持有场内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 获得新增场内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的分配。 经过上述份额折算, 恒中企 A 份额和银 华恒生中企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 12 月第 一个工作日为基金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 恒中企A 份额和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进行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每个会计年度 12 月第 一个工作日进行 恒中企 A 份额上一定期折算 期间应得 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时, 以下公式中每份 恒中企 A 份额期末资产净值等于当期定 期折算期末11 月30 日的恒中企A 份额每份资产净值。 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 )恒中企A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 恒中企 A 份额的份额数=定 期份额折算前恒中企 A 份额的份 额数 ? ? H H H H - H -1.0000 0.5 NUM NAV NUM ?? ? 前 银 华 股 份 额 后 银 华 股 份 额 前 银 华 股 份 额 折 算 前 银 华 股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 每 份 股A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





恒中企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的份额数= ? ? H H -1.0000 H NUM NAV ? 前 后 股A 份 额 银 华 股 份 额 每 份 股A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 【 恒中企 A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银 华 恒 生 中 企 份 额 的 折 算 比 例= ? ? H -1.0000 HA NAV 后 银 华 股 份 额 每 份 股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 】 其中: H NAV 后 银 华 股 份 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净值 H NUM 前 银 华 股 份 额 :定期份额折算前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的份额数 H NUM 前 股A 份 额 :定期份额折算前 恒中企A 份额的份额数 (2 )恒中企B 份额 每个会计年度的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 恒中企 B 份额净值及其份额数。 (3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92 定期份额折算后银华恒生中企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银华恒生中企份额的份额 数 =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前 银 华 恒 生 中 企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银 华 恒 生 中 企 份 额 持有人新 增的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的份额数 ? ? H H H H - H -1.0000 0.5 NUM NAV NUM ?? ? 前 银 华 股 份 额 后 银 华 股 份 额 前 银 华 股 份 额 折 算 前 银 华 股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 每 份 股A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


银 华 恒 生 中 企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银 华 恒 生 中 企 份 额 = H H ( -1.0000) H 0.5 NUM NAV ?? 前 银 华 股 份 额 后 银 华 股 份 额 每 份 股A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 【 银华恒生中 企 份 额 持有人新增的 银 华 恒 生 中 企 份 额 的 折 算 比 例 = ? ? H -1.0000 HA NAV 后 银 华 股 份 额 每 份 股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 ×0.5】 其中: H NAV 后 银 华 股 份 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净值 H NUM 前 银 华 股 份 额 :定期份额折算前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的份额数 例一、假设本基金成立后第 3 个会计年度 12 月第一个工作日为定期份额折 算基准日, 恒中企 A 份额、恒中企 B 份额 、 恒生中企场外份额及恒生中企 场内 份额 的规模依次为 5 亿份、5 亿份、10 亿份和 10 亿份, 恒中企 A 份额期末份额 净值为 1.0700 元,定期份额折算后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净值为 0.9930 元,则, 折算后: 恒中企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银华恒生中企份额的折算比例= (1.0700-1.0000)/0.9930=0.070493454 ; 银 华 恒 生 中 企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银 华 恒 生 中 企 份 额 的 折 算 比 例 =0.5* (1.0700-1.0000)/0.9930=0.035246727。 本基金折算后, 恒中企 A 份额 5 亿份,同 时,新增的场内 银华恒生中企份 额 数=500,000, 000 ×0.070493454=35,246,727 份; 恒中企 B 份额 5 亿份; 恒生中企 场 外 份 额 数 =1,000,000,000+1,000,000,000 × 0.035246727=1,035,246,727.00 份;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93 恒生中企 场 内 份 额 数 =1,000,000,000+1,000,000,000 × 0.035246727=1,035,246,727 份。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 恒中企A 份额与恒中企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 关业务,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某一定期折算期间最后一个工作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 份额折算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根据具体 情况选择按照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极端情况, 且 恒中企 A 份额与基金资产净值同涨同跌 期间包含了11 月30 日的, 则本基金不实施定期份额折 算, 即本基金不对极端情 况发生日所在定期折算期间(以下简称“当期” )的 恒中企 A 份额和 银华恒生中 企份额 进行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恒中企 A 份额 和 银华 恒生中企 份额 的当期 应 得收益将 递延 至下一 期 定期折 算期间。 计算 恒中企 A 份额累计应得收益所适用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极端情况 发生日所在定期折算期间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 本基金还将在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 到1.5000 元及以上时进行份额折算。 当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0 元及以上,本基金将按照 以下规则 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0 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 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94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恒中企 A 份额、 恒中企B 份额和 银华恒生中 企份额 。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0 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 恒 中企A 份额、 恒中企 B 份额和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进行份额折算, 份额折算后本基 金将确保 恒中企A 份额和 恒中企B 份额的比例为1:1, 份额折算后恒中企A 份额、 恒中企B 份额和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 1 元。 当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的份额净值达到 1.5000 元后,恒中企 A 份额、 恒中企 B 份额、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 )恒中企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前 恒中企A 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 恒中企A 份额的份额数相 等; ②份额折算前 恒中企A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 恒中企A 份额的资产净 值及新增场内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恒中企 A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份额数, 即超出 1 元以上的净 值部分全部折算为场内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份额折 算前恒中企A 份额的持有人在 份额折算后将持有 恒中企 A 份额与新增场内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HH NUM NUM ? 后 前 股A 份 额 股A 份 额 恒中企 A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银 华 恒 生 中 企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 H H -1.0000 1.0000 NAV NUM ? 前 股A 份 额 前 股A 份 额 【 恒中企 A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银 华 恒 生 中 企 份 额 的 折 算 比 例 = ? ? H -1.0000 1.0000 NAV 前 股A 份 额 】 其中: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95 H NUM 前 股A 份 额 :份额折算前 恒中企A 份额的份额数 H NUM 后 股A 份 额 :份额折算后 恒中企A 份额的份额数 H NAV 前 股A 份 额 :份额折算前 恒中企A 份额净值 (2 )恒中企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 份额折算后 恒中企A 份额与恒中企 B 份额的份额数保持1:1 配比; ② 份额折算前 恒中企 B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 恒中企 B 份额 的资产 净值及新增场内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 恒中企 B 份额持有 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份额数,即超出 1 元 以上的 净值部分全部折算为场内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 份额折算前恒中企B 份额的持有人 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 恒中企B 份额与新增场内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HH NUM NUM ? 后 前 股B 份 额 股B 份 额 恒中企 B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的份额数= ? ? H H -1.0000 1.0000 NAV NUM ? 前 股B 份 额 前 股B 份 额 【 恒中企 B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银 华 恒 生 中 企 份 额 的 折 算 比 例= ? ? H -1.0000 1.0000 NAV 前 股B 份 额 】 其中:


H NUM 后 股B 份 额 :份额折算后 恒中企B 份额的份额数 H NUM 后 股A 份 额 :份额折算后 恒中企A 份额的份额数 H NUM 前 股B 份 额 :份额折算前 恒中企B 份额的份额数 H NAV 前 股B 份 额 :份额折算前 恒中企B 份额净值 (3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场外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 场内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96 ? ? H HH -1.0000 1.0000 NAV NUM NUM ?? 前 银 华 股 份 额 新 增 份 额 前 银 华 股 份 额 银 华 股 份 额 【 银 华 恒 生 中 企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银 华 恒 生 中 企 份 额 的 折 算 比 例 = ? ? H -1.0000 1.0000 NAV 前 银 华 股 份 额 】 其中: H NUM 新 增 份 额 银 华 股 份 额 :份额折算后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的新增份额数 H NAV 前 银 华 股 份 额 :份额 折算前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净值 H NUM 前 银 华 股 份 额 :份额折算前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的份额数 例二、 某 三 位 投 资 人 分 别 持有 银 华 恒 生 中 企 份 额 、 恒中企A 份额、 恒 中 企B 份额各10,000份, 在本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 日, 三 类份额的折算比例 如下表所 示, 折算后,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 恒中企A份额、 恒中企B份额三类基金份额 净值 均调整为1.0000元。 新增份额折算 比例 折算 前 基金份 额数 折 算后 基金份额 数 银华恒生中 企份额 0.500000 000 10,000 份 10,000 份银华恒生 中企份额+5,000 份新增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恒中企A 份 额 0.030000 000 10,000 份 10,000 份恒中企 A 份额+300 份新增 银华恒 生中企份额 恒中企B 份 额 0.970000 000 10,000 份 10,000 份恒中企 B 份额+9,700 份新增 银华 恒生中企份额 (4 )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 恒中企A 份额与恒中企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97 关业务,具体见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 )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 )基 金份额 折算部 分所涉及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保留位 数均以 其业务 公告为 准。 十 九、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 日至12月31日, 如果基金募集 所在的 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 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 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 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 及其他规定事项 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98 二 十、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试行办法》 、 《通 知》 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 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可以人民币、 美元等主要外汇币种计算并披露净值及相关信息。 涉及 币种之间转换的, 应当披露汇率数据来源, 并保持一致性。 如果出现改变, 应当 予以披露并说明改变的理由。 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即期汇率应当以报告期末最后 一个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 率中间价为准。 本基金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99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 基金份 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更 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份 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 金合同摘 要登载 在指定 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基 金法》 、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 就基 金份额 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 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 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后的 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银华恒生中企 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以及恒中企A份额和恒中企B份额的份额净值 ;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六)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银 华恒生中企份额 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 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100 本基金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 恒中企A份额和 恒中企B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 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 同生效 不足2 个月的, 本基金 管理人 可以不编 制当期 季度报 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 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6.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包括 银华 恒生 中企 份 额、 恒 中企A份 额、 恒 中企B 份 额)20%的 情形, 为保 障其他投资 者权益,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 件中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人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 大影响 的事件 时,有关 信息披 露义务 人应当在2日内 编制临 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101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或撤消境外托管人或境外投资顾问;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 管部门 的 主要业务 人员 在一年 内 变动超 过30%;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 理人 及其董 事、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 管理人员 、基 金经理 受 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 基金更换登记机构; 21.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基金份额的拆分; 27. 本基金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28. 银华恒 生中企 份额 、恒中企A份额 、 恒中 企B份额 暂停上 市、恢 复上市或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102 终止上市; 29.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0. 本基金接受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31. 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32. 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33.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 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十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临时公告、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和基金份 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 所在地、 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 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103 二 十一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和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 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 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 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 在6个月内 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 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 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成立基金 财产 清算组 ,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在中 国 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 产清 算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 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 产清 算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104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 金合同终 止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5个 工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105 二 十二 、基金 托管 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情 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10 月, 是一家国内领先、 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 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 票代码939),于2007 年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7 年6 月末, 本集团资产总额 216,920.67 亿元, 较上年末增加 7,283.62 亿元,增幅 3.47%。上半年,本集团实现利润总额 1,720.93 亿元,较上年同期 增长1.30% ; 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 3.81%至 1,390.09 亿元, 盈利水平实现平稳 增长。 2016 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100 余项重要奖项。荣获 《欧洲货币》 “2016 中国最佳银行”, 《环球金融》 “2016 中国最佳消费者银行” 、 “2016 亚 太 区 最 佳 流 动 性 管 理 银 行 ” , 《 机 构 投 资 者 》 “ 人 民 币 国 际 化 服 务 钻 石 奖” , 《 亚洲银 行家》 “ 中国最佳 大型零 售银行 奖”及中 国银行 业协会 “年度最具 社会责任金融机构奖” 。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2016 年“世界银行 1000 强排 名”中, 以一 级资本 总 额继续位 列全 球第 2 ; 在美国《 财富》2016 年世界 500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106 强排名第22 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 处、理 财信托 股权市场 处、QFII 托 管处、养 老金托 管处、 清算处、核 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 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 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 22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 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 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 总行计划 财务部、 信贷经营部任职, 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 投资托管业务部、 授信审批部 担任领导职务。 其拥有八年托管从业经历, 熟悉各项托管业务, 具有丰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部、 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 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 委 托代理部、 战略客户部, 长期从事客户服务、 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 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 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 境内外汇业务管理、 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 拓展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 “以客户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R)QFII、(R)QDII 、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107 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 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7 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759 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 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连续 11 年 获得《全球托管人》 、 《财资》 、 《环 球金融》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 “最佳托管专家 ——QFII” 等奖项,并在2016 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 。 二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 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 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 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 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 自行开 发的“ 新一代托 管应用 监督子 系统” , 严格按 照现行 法 律法规以 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 况进行监督。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108 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 制等情况进行监控, 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 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 十三 、境外 资产 托管人 (一)境外资产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摩根大通银行(JPMorgan &Chase Bank, N.A. )


注册地址:1111 Polaris Parkway, Columbus, Ohio 43240, U.S.A.


办公地址:270 Park Avenue, New York, New York 10017-2070


法定代表人:James Dimon


成立时间:1799 年


总资产(截止2018 年3 月31 日) :2.61 万亿美元


实收资本(截止2018 年3 月31 日) :1,785 百万美元


托管资产规模(截止 2018 年3 月31 日) :24.0 万亿美元


信用等级:穆迪评级 Aa3(高级信用债券)


(二)境外资产托管人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的境外资产,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2、 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 确保 基金及时收取所 有应得收入。


3、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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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110 二 十四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 办公楼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2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移动端站点 请到本公司官方网站或各大移动应用市场下载 “银华生利 宝”手机APP 或关注“银华基金”官方微信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186558, 4006783333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 续,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场内 代销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认可 的深圳证 券交易 所场内 会员单位 。 (具 体名单 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3、场外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111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客服电话 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6)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 乔志强 客服电话 400-612-9999 网址 www.hebbank.com 7)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世纪大道1600 号32楼 法定代表人 钱华 网址 www.ajzq.com 8)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 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网址 www.cfzq.com 9) 长城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 、17层 法定代表人 丁益 客服电话 0755-33680000 ;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10)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客服电话 95579; 网址 www.95579.com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112 400-8888-999 11)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话 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12)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客服电话 95328 网址 www.dgzq.com.cn 13) 东海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 赵俊 客服电话 95531 ; 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14)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范力 客服电话 95330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15)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服电话 95525 ; 400-888-8788 网址 www.ebscn.com 1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客服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地 营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17)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113 注册地址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西 路5 号 广 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主 塔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客服电话 95396 网址 www.gzs.com.cn 1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客服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19)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20)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客服电话 95318 网址 www.hazq.com 2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易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22) 华鑫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28 层 A01、B01(b) 单元 法定代表人 俞洋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 ; 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 www.cfsc.com.cn 23)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114 法定代表人 王作义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24)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 刘世安 客服电话 95511-8 网址 stock.pingan.com 25)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 王勇 客服电话 0592-5163588 网址 www.xmzq.cn 26)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客服电话 021-962518 网址 www.962518.com 27)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客服电话 95523 ;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28)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联系人 唐昌田 客服电话 400-665-0999 网址 http://www.tpyzq.com 29)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18、19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客服电话 400-8888-133 网址 www.wlzq.com.cn 30)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115 法定代表人 吴坚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31)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 大厦30、31层 法定代表人 吴骏 客服电话 4000-188-688 网址 www.ydsc.com.cn 3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客服电话 400-8888-111 ; 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33)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客服电话 95345 网址 www.stocke.com.cn 34)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 层-21层及第04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高涛 客服电话 95532 网址 www.china-invs.cn 35)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 www.avicsec.com 36)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客服电话 95329 网址 http://www.zszq.com/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116 37)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 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www.ewww.com.cn 38)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 号桐城中央21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39)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客服电话 95360 网址 www.nesc.cn 40)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41)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 座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客服电话 400-196-6188 网址 www.cnht.com.cn 42)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市高 新 区( 新 市 区 ) 北 京南 路358 号大成国际 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 韩志谦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43)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客服电话 95368 网址 www.hlzq.com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117 44)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客服电话 95390 网址 www.hrsec.com.cn 45)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46)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法定代表人 徐刚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 www.lxzq.com.cn


47)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 北路圣 廷苑 酒店B座26 楼 法定代 表人 沙常明 客服电 话 400-620-6868 网址 www.lczq.com 48)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49)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50)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 95573 网址 www.i618.com.cn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118 51)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jjm.com.cn 52)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53)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 叶顺德 客服电话 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54)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客服电话 95321 网址 www.cindasc.com 55)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56)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 法定代表人 何亚刚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网址 www.e5618.com 57)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58) 中天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119 注册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号甲 法定代表人 马功勋 客服电话 95346 网址 www.iztzq.com 5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6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s.com 61)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深 圳 路22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1 号楼20 层 (266061)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www.citicssd.com 62)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 法定代表人 吴涛 客服电话 400-620-0620 网址 www.sczq.com.cn 63)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 元 法定代表人 赵立功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网址 www.wkzq.com.cn 64)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客服电话 400-910-1166 网址 www.ciccs.com.cn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120 65)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66)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客服电话 95377 网址 www.ccnew.com 67)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 联系人 吴杰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ijijin.cn 68)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 3C座9楼 联系人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69)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 13 号楼6 层616 室 联系人 博乐 客服电话 400-678-5095 网址 www.niuji.net 70)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A 座6 层 联系人 费勤雯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71)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联系人 马鹏程 客服电话 400-786-8868-5 网址 www.chtfund.com/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121 72)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 大厦 8 楼 联系人 童彩平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73)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6F 联系人 韩爱彬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74)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南 路 1118 号 鄂 尔 多 斯 国 际 大 厦 9 楼 (200120) 联系人 罗梦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75)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联系人 单丙烨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76)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9层 联系人 张燕 客服电话 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 77)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 1333 号14 楼 联系人 宁博宇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78)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 号北美广场B座12F 联系人 张裕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122 79)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联系人 黄敏嫦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80)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08 联系人 丁向坤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fundzone.cn 81)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A座4层A428室 联系人 江卉 客服电话 4000988511 网址 keterui.j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 基金,并及时公告。 4.网上直销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 手续,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网址:www.yhfund.com.cn (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 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人 徐一文 电话 010-50938888 , 010-59378888 传真 010-6621093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123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 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 俞卫锋 联系人 陈颖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毛鞍宁 联系人 马剑英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 ) 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徐艳、马剑英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124 二 十五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本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依照 有关法 律 法规和本 基金 合同的 规 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 依照基 金合 同获得 基金管理 费以 及法律 法 规规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 的其他 收入; (3) 发售基金份额;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6) 根据有 关规 定,选 择、更换 或撤 消境外 投 资顾问、 证券 经纪代 理 商以及 证券登记机构,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7) 根据本 基金 合同及 有关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 人,对于 基金 托管人 违 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 利益; (8)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9)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0) 自行担任或选 择、 更换登记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登记 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 更换代销机构, 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 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3)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125 (14)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募 集基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 中国证 监 会认定的 其他 机构代 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责的 原则 管理和 运 用基金 财产,基于谨慎的原则,控制基金资产的流动性风险,保证基金资产正常运作; (4) 配备足 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 进行基 金 投资分析 、决 策,以 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确保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投资顾问发送的交易数据符合 《基金法》 、 《试 行办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并保证 该数据真 实、准 确、完 整,因数据 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或其他当事人的财产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6) 委托境 外投 资顾 问 进行境外 证券 投资的 , 境外投资 顾问 应符合 《 试行办 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7) 承担受信责任,在挑选、委托投资顾问过程中,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8) 严格遵 守境 内有关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始 终将 基金持 有 人的利 益置于首位, 以合理的依据提出投资建议, 寻求基金的最佳交易执行, 公平客观 对待所有客户, 始终按照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 政策、 指引和限制实施投资决 定,充分披露一切涉及利益冲突的重要事实,尊重客户信息的机密性。 (9) 建立健 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理及 人事 管理等 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10) 确保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金融产品或工具;严格按照《基金 法》 、 《 试行办 法》 、基 金合同及 有关法 律法规 有关投资 范围和 比例限 制的规定, 确定清晰、 可执行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并在规定时间内, 对超范围、 超比例 的投资进行调整,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11) 确保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数据符合 《基金法 》 、 《 试行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并保证 该数据 的真实、准 确和完整;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126 (12) 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 应当严格 履行受信责任, 并按 照有关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13) 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照 《试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14) 进行境外证券投资, 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 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15) 如需在托管人选择的机构之外保管、 登记基金财产, 应严格审查, 保证 基金财产的安全,以及相关资产收益准确、按时归入基金财产; (16) 除依据 《基金 法》 、 《试行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2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严格控制基金投资产品的流动性风险, 确 保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2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2)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23) 严格按 照《基 金法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试行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2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试行办法》 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 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2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26) 依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2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127 他法律行为; (2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30) 授权投资顾问负责投资决策的, 应当在协议中明确投资顾问由于本身差 错、疏忽、未履行职责等原因而导致财产受损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1)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32)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33)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34)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3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37)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38)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基金 合同 约定获 得基金托 管费 以及法 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 准的其 他收入; (2) 选择、更换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托管人;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5)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6) 根据本 基金 合同及 有关规定 监督 基金管 理 人,对于 基金 管理人 违 反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 益; (7)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128 (8)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 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设立专 门的 基金托 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 的营业场 所, 配备足 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2)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3) 除依据 《基金法》 、 《试行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4)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按照 规定对 基 金日常投 资行 为和资 金 汇出入 情况实施监督, 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 违规, 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国家外汇局报告; (5) 安全保 管存 放于基 金托管 人 处的 基金财 产 ,准时将 公司 行为信 息 通知基 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6) 按照规 定监 督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 运作, 确 保基金按 照有 关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 (7) 按照有 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约定执 行 基金管理 人、 境外投 资 顾问的 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 确 保 基 金 的 份 额 净 值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方 法 进 行 计 算; (9) 确保基 金按 照有关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 规定进行 申购 、认购 、 赎回等 日常交易; (10) 确保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11)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或其 委托的境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承担安全保管责任; (12) 每月结 束后7个工 作日内, 向中 国证监 会 和国家外 汇局 报告基 金 境外投 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3) 安全保管可以承担保管责任的基金资产, 开设或委托开设资金账户和证 券账户; (14) 办理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15) 保存基金的资金汇出、 汇入、 兑换、 收汇 、 付汇、 资金往来、 委 托及成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129 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16)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17) 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除《基 金法》 、 《试 行 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20)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1)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申购、 赎回价格; (22)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23)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24)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5)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6) 选择的境外托管人,应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27) 对基金的境外财 产,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 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 因本身过错、 疏 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 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2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30)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3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130 (3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33) 保存与基金托管人职责相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4)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以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正常履行上述义务, 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责任,并对造成的基金财产损失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如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再要求托管人履行上述职责的, 托管人按照 变更后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 恒中企A份额、 恒中企B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 额按基金合同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基 金份额 发 售机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 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 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遵守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代销机 构 和登记机 构关 于开放 式 基金业 务的相关规则及规定; (3)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131 (4)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 返还在 基金 交易过 程中因任 何原 因,自 基 金管理人 及基 金管理 人 的代 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7.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 不因基金财产账户 名称而有所改变。 8. 若基金合同当事人上述各项权利义务与不时修订或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冲突的, 以修订后或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为准。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授权代 表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 份额级别内拥有平 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 当出现 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 的,经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或单独 或合计持有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 恒中企A份额、 恒中企B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以基 金管理 人收到 提议当日 的基金 份额计 算,下同)提 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 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 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132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以 下情 形之一 的,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协 商后修 改 基金合 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 规 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 的规则;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 接受其它 币种的申购、 赎回, 增加、 减少或调整基金销售币种,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 别设置;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 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 法规 或本基 金合同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 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 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的 ,应 当向基 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自行 召集。 (3) 单独或 合计持 有 银 华恒生中 企份额 、 恒中 企A份额 、 恒中 企B 份 额 各自份 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133 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 单独或合计持有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恒中企A份额、 恒中企B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 单独或 合计持 有 银 华恒生中 企份额 、 恒中 企A份额 、 恒中 企B 份 额 各自份 额10%以上 (含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持有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 恒 中企A份额、 恒中企B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的, 基金管 理 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召集 人(以 下简称 “召集人 ”)负 责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 召开日前30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 投 票的授 权委托 书的内容 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代 理人身 份、代 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 讯方 式开会 并进行表 决的 情况下 , 由召集人 决定 通讯方 式 和书面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134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 取方式。 (3) 如召集 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 行书面 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 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本基金亦可采用 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或者采用网络、 电 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管理人更 换 或基金托管人更换、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 会议方可举行 : ① 对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持有 基金份 额的统 计显示, 全部有 效凭证 对应的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 恒中企A份额、 恒中企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 自基金总份额的50% 以上(含50%,下同);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135 ② 到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身份 证明及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代理人 身份证 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 ①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② 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规定通知 基金托 管人或/和基金 管理人(分别 或 共同称 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 召集 人在监 督人和 公证机关 的监督 下按照 会议通知 规定的 方式收 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如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 监督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 ④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所代表的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 恒中企A份额、 恒 中企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占权益 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⑤ 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 书面意 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或经验证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单独或合计持有 银 华恒生中企份额 、 恒中企A份额、 恒中企B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 提交临时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13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 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 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 银 华 恒 生 中 企 份 额 、 恒中企A 份额、 恒 中 企B 份额各自份额1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 讨论后进行表决, 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 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 能主持 大会, 则由出席 大会的 银华恒 生中企份 额 、恒 中企A 份额、恒中 企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 以 上 多 数 选 举 产 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 当制作 出席会 议人员的 签名册 。签名 册载明参 加会议 人员姓 名(或 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 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137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后第2个工 作日在公 证机关 及监督 人的监督 下由召 集人统 计全部有效 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 决议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银华恒 生中企 份额 、恒中企A份额 、 恒中 企B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 恒中企A份额、 恒中企B份额的 各自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的50%以 上通过 方为 有效,除 下列 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 银华恒生中企份额 、 恒中企A份额、 恒中企B份额的 各 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或其代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含 三 分 之 二) 通 过方为有效; 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提前 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 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 现场开会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138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但如果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 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如监 督人经 通知但 拒绝到场 监督, 则大会 召集人可 自行 授权3名 监票人进行 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过的 一般 决议和 特 别决议, 召集 人应当 自 通过之 日起5日 内报中 国证监 会核准或 者备案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的 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 (1)-(10) 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 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 生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对全体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139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1. 本部分 关于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召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程 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 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 或本基 金 合同约定 应经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 金合 同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或出具 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 媒体公告。 2.基金 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 理人 因解散 、破产、 撤销 等事由 , 不能继续 担任 基金管 理 人的职 务,而 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 管人 因解散 、破产、 撤销 等事由 , 不能继续 担任 基金托 管 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140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 告于基 金合同终 止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5个 工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141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 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和 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142 二 十六 、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邮政编码:100738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成立时间:2001 年5 月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贰仟贰佰贰拾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 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143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 术系统, 对基金 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 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股、 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 记注册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 以及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 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其他股票、固定收益类证券、现金、 短期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证 监会的 相关规 定) 。如 果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构 以后允 许基金 投资其他 品 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股、 在已 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 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其中, 本 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 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权 证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现金 及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 具,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 基金 持有同 一 家银行的 存款 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20% , 银行应 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144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 )本 基金持 有与中 国证监会 签署双 边监管 合作谅解 备忘录 国家或 地区以 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本 基金 持有非 流 动性资产 市值 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非流动 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 产。 (4 )本 基金 持有境 外 基金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但持 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5 )除 应付赎 回、交 易清算等 临时用 途以外 ,借入现 金。该 临时用 途借入 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资管 产品及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主 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 合同生效 后 6 个月内 使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 符合基 金合同的 有关 约定。 若 基金超过 上述(1)-(5) 投资比例 限制 ,应当 在 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金融衍生品投资限制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 不得用于投机或放 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 )本基金的金融 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2 )本 基金投 资期货 支付的初 始保证 金、投 资期权支 付或收 取的期 权费、 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 基金投 资于远 期合约、 互换等 柜台交 易金融衍 生品, 应当符 合以下 要求: 1)所有 参与交 易的对 手方(中 资商业 银行除 外)应当 具有不 低于中 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145 2)交易 对手方 应当至 少每个工 作日对 交易进 行估值, 并且基 金可在 任何时 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4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 )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4.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所 有参与 交易的 对手方( 中资商 业银行 除外)应 当具有 中国证 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 )应 当采取 市值计 价制度进 行调整 以确保 担保物市 值不低 于已借 出证券 市值的102%; (3 )借 方应当 在交易 期内及时 向本基 金支付 已借出证 券产生 的所有 股息、 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 保物 以满足索赔需要; (4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 商业银 行或由 不低于中 国证监 会认可 的信用评 级机构 评级的 境外金 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 )本 基金有 权在任 何时候终 止证券 借贷交 易并在正 常市场 惯例的 合理期 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对基金参 与证券 借贷交 易中发生 的任何 损失负 相应责 任。 5.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 逆回购交易, 并且 应 当遵守 下列规定: (1 )所 有参与 正回购 交易的对 手方( 中资商 业银行除 外)应 当具有 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146 (2 )参 与正回 购交易 ,应当采 取市值 计价制 度对卖出 收益进 行调整 以确保 现金不低 于已售 出证券 市值的 102% 。一旦 买 方违约, 本基金 根据协 议和有关法 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 )买 方应当 在正回 购交易期 内及时 向本基 金支付售 出证券 产生的 所有股 息、利息和分红; (4 )参 与逆回 购交易 ,应当对 购入证 券采取 市值计价 制度进 行调整 以确保 已购入证 券市值 不低于 支付现金 的 102%。 一 旦卖方违 约,本 基金根 据协议和有 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对基金参 与证券 正回购 交易、逆 回购交 易中发 生的任 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6.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 正回购交易, 所有 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 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前项比例限制计 算, 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 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 现金不得计入基金 总资产。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议第 十七条第九款第 (1 ) 至第 (8) 项及第 (11 ) 至第 (12) 项的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进行 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 督。 8.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9.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 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147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0. 基金管 理人 有义务 配合和协 助基 金托管 人 依照法律 法规 、基金 合 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 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 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1. 若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依 据交易 程 序已经生 效的 指令违 反 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2.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重 大违规 行 为,应及 时报 告中国 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 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 《 试行办法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 及其他有 关规定 时,应 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148 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保管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托管人委托或同意存放的机构处 (2)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4)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5) 基金托 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 财产分 别 设置账户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6) 基金托 管人 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 令,按 照 基金合同 和本 协议的 约 定保管 基金财产,并按指令进行结算,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 基金托 管人 在因依 法解散、 被依 法撤销 或 者被依法 宣告 清盘或 破 产等原 因进行终止清算时, 不得将托管证券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理解现金于存入现金账户时构成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 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许可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 该等现金 归入清算财产并不构成 基金托管人违反托管协议的规定。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 , 该 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 不得动用。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 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 募集 期限届 满,未能 达到 基金合 同 生效的条 件, 由基金 管 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149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 可以本 基金的名 义在 其营业 机 构开立基 金的 银行账 户 ,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供境内资金划拨使用。 基金托管人可委托境外托管人开立资金账户 (境 外) ,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办理境外资金收付。 (2) 基金资 金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 展本基金 业务 的需要 。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在境外, 根据当地市场法律法规规定, 开立和管 理证券账户。 5.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 发展 需要而 开立的其 他账 户,可 以 根据投资 所在 国家或 地 区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机构负责开立。 (2) 投资所 在国 家或地 区法律法 规对 相关账 户 的开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 的,从 其规定办理。 6.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 财产投资的境外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代理人存放于其保管库。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7.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 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上述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 同终止后 15 年。基金管理人 与期货经纪 商签订的有关金融衍生产品的合同, 应该发送复印件给基金托管人, 以便基金托 管人保存完整的基金档案资料。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150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含各项有关税收)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 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恒中 企A 份额与 恒中企 B 份额净值的计算方法参见 《基金合同》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 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2.复核程序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估值时间点计算基金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 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有 权机关另有要求。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151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协议 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 金托管 人接管 基金资 产; (3 )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 金管理 人接管 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152 二 十七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 务,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订这些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对账单服务采取定制方式, 未定制此服务的投资人可通过互联网站、 语音电 话、 手机网站等途径自助查询账户情况。 纸质对账单按季度提供, 在每季度结束 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该季度内有交易的持有人寄送。 电子对账单按月度和季度提 供,包括 微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持有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咨询、查询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 知晓基金账号后,及时登录公司网站 www.yhfund.com.cn 修改基金查 询密码,为 充分保障投资人信息安全,新密码应为 6-18 位数字加字母组合。


2.信息咨询、查询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 品与服务等信息,请拨打基金管理人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或 登 录 公 司 网 站 进 行 咨 询、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400-678-3333、010-85186558 公司网址:www.yhfund.com.cn (三)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已的线上平台定期或不定期 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投资资讯 及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交流服务。


(四)电子交易与服务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153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线上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交易, 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 相关公告。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 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 明书。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154 二 十八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1.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8 年 3 月 28 日披露了《关于修订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及调整赎回费的公告》 。 修订后的 《基金合同》 自 本公 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但为不影响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基金合同》 中“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的条款于 2018 年 4 月 1 日起正式实 施。 2.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8 年 4 月 24 日发布《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场内简称的公告》 , 决定 自 2018 年 4 月 25 日起将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础 份额 (代码:161831) 的场内简称 “恒生中企” 更名为 “恒生中企” , 本 基 金 稳 健 收益 类 基金 份额 ( 代 码 :150175 ) 的场 内 简 称 “恒 中 企 A”更 名为 “恒中企 A ” , 本基金积极收益类基金份额 (代码:150176 ) 的场内 简称“恒中企 B ”更名 为“恒中企 B”。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155 二 十九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人可免费 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 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投资人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 基金管 理人 的网 站(www.yhfund.com.cn )查 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156 三 十、 备查文 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 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1.中国证 监会核准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3.《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4. 关于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的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 《基金合同》 、 托 管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 地 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