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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利淘A(001183)

南方利淘: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南方利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 人: 南 方 基金管理 股份有 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 邮政储蓄 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 
截止日:2018 年04 月17 日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 目录 § 1 绪言............................................................................................................................................ 4 § 2 释义............................................................................................................................................ 5 § 3 基 金管 理人 ................................................................................................................................ 9 § 4 基 金托 管人 .............................................................................................................................. 19 § 5 相 关服 务机 构 .......................................................................................................................... 22 § 6 基 金的 募集 .............................................................................................................................. 64 § 7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65 § 8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66 § 9 基 金的 投资 .............................................................................................................................. 76 § 10 基金 的财 产 ............................................................................................................................ 87 § 11 基金 资产 估值 ........................................................................................................................ 88 § 12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92 § 13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94 § 14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96 § 15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97 § 16 风险 揭示 .............................................................................................................................. 102 § 17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 止和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106 § 18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108 § 19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 内 容 摘要 .................................................................................................. 129 § 20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 务 .......................................................................................................... 142 § 21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 144 § 22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其 查阅方 式 .......................................................................................... 145 § 23 备查 文件 .............................................................................................................................. 146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 会 2015 年 3 月 25 日证 监许 可[2015]443 号 文注 册募 集,基金 合同于 2015 年4 月17 日正 式生 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 说明 书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 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 证监会注 册 , 但 中 国 证监 会 对 本 基金 募 集 的 注 册, 并 不 表 明其 对 本 基 金 的价 值 和 收 益做 出 实 质 性判 断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 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 市场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人在投 资 本 基 金 前 ,应 全 面 了 解本 基 金 的 产 品特 性 , 充 分考 虑 自 身 的 风险 承 受 能 力, 并 承 担 基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各 类 风 险 ,包 括 : 因 政 治、 经 济 、 社会 等 环 境 因 素对 证 券 价 格产 生 影 响 而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险 , 个 别 证券 特 有 的 非 系统 性 风 险 ,由 于 基 金 投 资人 连 续 大 量赎 回 基 金 产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基 金 管 理实 施 过 程 中产 生 的 基 金 管理 风 险 , 本基 金 的 特 定风 险 详 见 招 募 说明 书 “ 风 险揭 示 ” 章 节 等。 本 基 金 投资 中 小 企 业 私募 债 券 , 中小 企 业 私 募债 是 根 据 相 关 法律 法 规 由 非上 市 中 小 企 业采 用 非 公 开方 式 发 行 的 债券 。 由 于 不能 公 开 交 易, 一 般 情 况 下 ,交 易 不 活 跃, 潜 在 较 大 流动 性 风 险 。当 发 债 主 体 信用 质 量 恶 化时 , 受 市 场流 动 性 所 限 , 本基 金 可 能 无法 卖 出 所 持 有的 中 小 企 业私 募 债 , 由 此可 能 给 基 金净 值 带 来 更大 的负面 影响 和损 失。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基金 的 《 招募 说明 书》 及 《 基 金合同 》 等信 息披 露文 件, 自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自主 做出 投资 决策 ,全 面认识 本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征 和 产 品 特性 , 并 充 分 考虑 自 身 的 风险 承 受 能 力 ,理 性 判 断 市场 , 谨 慎 做出 投资决 策。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利 , 也 不 保证 最 低 收 益 。本 基 金 的 过往 业 绩 及 其 净值 高 低 并 不预 示 其 未 来业 绩 表 现 ;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其 他 基 金 的业 绩 也 不 构成 对 本 基 金 业绩 表 现 的 保证 。 基 金 管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基 金 投 资 的“ 买 者 自 负 ”原 则 , 在 作出 投 资 决 策 后, 基 金 运 营状 况 与 基 金净 值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投资 者自 行负 担。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为2018 年4 月17 日,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 现截止 日 为2018 年3 月31 日( 未经 审计 )。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 § 1 绪言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 法规 成立并运作,若基金 合同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 与届 时有效的 法律法 规的 强制 性规 定不 一致, 应当 以届 时有 效的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为准 。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运作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公 开募 集开 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以 及《南 方利 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编 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 募说 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 漏,并对 其 真 实 性 、 准确 性 、 完 整性 承 担 法 律 责任 。 本 基 金是 根 据 本 招 募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请 募集的 。本基 金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权 任何其 他人 提供未 在本招 募说明 书中 载明的 信息, 或 对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者 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基金 合同 是约定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权 利 、 义 务的 法 律 文 件 。基 金 投 资 人自 依 基 金 合 同取 得 基 金 份额 , 即 成 为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和 基 金 合 同的 当 事 人 , 其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行 为 本 身即 表 明 其 对基 金 合 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享有 权利 、承 担义 务。基 金投 资人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 § 2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南 方 利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南方 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邮 政储蓄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 :指《南 方利 淘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及 对本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南方 利淘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书 :指《 南方 利淘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及 其定期 的 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南 方利 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行 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定 、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指2003 年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 , 自2004 年6 月1 日起实 施并 在2012 年12 月28 日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 委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 修订 、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 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0 、 《销 售办 法》 :指 中 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 年6 月1 日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 年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4 年7 月 7 日 颁布、 同年8 月8 日实 施 的《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指中 国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31 日颁 布、 同年10 月1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4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 据基 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 务的法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7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 18 、机构投资者:指 依法 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19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 包 括其不 时修 订 )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中国 境内证 券市 场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 资 者 20 、人 民币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指 按照 《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 内证 券投资 试 点办法 》 (包 括其 不时 修 订) 及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运用 来自 境外 的人 民币 资金进 行境 内证 券投资 的境 外法 人 21 、投资人:指个人 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 币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宣传 推介基金,发售基金 份额 ,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 托管 及定 投等 业务 24 、销 售机 构: 指南 方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取 得 基 金 销售 业 务 资 格 并与 基 金 管 理人 签 订 了 基 金销 售 服 务 协议 , 办 理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机构 25 、登记业务:指基 金登 记、存管、过户、清 算和 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 投资人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等 26 、登记机构:指办 理登 记业务的机构。基金 的登 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公 司 或 接 受 南 方基 金 管 理 股份 有 限 公 司 委托 代 为 办 理登 记 业 务 的 机构 , 本 基 金的 登 记 机 构为 南方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27 、基金账户:指登 记机 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 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 管理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 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 构办理基 金业务 而引 起的 基金 份额 变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 ,基金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 终止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 产清算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指 自基 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 发售 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2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3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4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 35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n 为自 然数 36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7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8 、 《 业务 规则 》 : 指 《南 方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规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理 的 开 放 式证 券 投 资 基 金登 记 方 面 的业 务 规 则 , 由基 金 管 理 人和 投 资 人 共同 遵守 39 、认购:指在基金 募集 期内,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 请购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0 、申购:指基金合 同生 效后,投资人根 据 基金 合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定 申请 购 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1 、赎回:指基金合 同生 效后,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 定的条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42 、基金转换:指基 金份 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 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 告规定的 条 件 , 申 请 将其 持 有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的 基 金 份 额 转换 为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其 他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3 、转托管: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 同销 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 更所 持基金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4 、定投计划:指投 资人 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 出申 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 款金额及 扣 款 方 式 , 由销 售 机 构 于每 期 约 定 扣 款日 在 投 资 人指 定 银 行 账 户内 自 动 完 成扣 款 及 受 理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5 、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6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 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 赎回 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 金份额分 为不同 的类 别:A 类 基金 份 额和C 类基金 份额 。两 类 基金份 额分 设不 同的 基金 代码, 并分 别 公布基 金份 额净 值 47 、A 类基 金份 额: 指不 从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的 基金 份额 48 、C 类基 金份 额: 指从 基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基 金份 额 49 、销售服务费:指 本基 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 务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 笔费用从 基金财 产中 计提 ,属 于基 金的营 运费 用 50 、元 :指 人民 币元 51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 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 以合理价 格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含 协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 票、 流通受 限的 新股 及非 公 开 发行股 票、 资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 产 支 持 证 券 、因 发 行 人 债务 违 约 无 法 进行 转 让 或 交易 的 债 券 等 。法 律 法 规 或中 国 证 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52 、基金利润:指基 金利 息收入、投资收益、 公允 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 收入 扣除相关 费用后 的余 额 53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 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 券、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 申购款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54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5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6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 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57 、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媒介 58 、不 可抗 力: 指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 法规 、业务规则的内容, 法律 法规、业务规则修订 后, 如适用本 基金, 相关 内容 以修 订后 法律法 规、 业务 规则 为准 。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 § 3 基金管理人 3.1 基金 管理人 概况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福田 街道 福华 一路 六号免 税商 务大 厦 31-33 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6 日 法定代 表人 :张 海波 注册资 本:3 亿 元人 民币 电话: (0755 )82763888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常 克川 1998 年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经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4 号文 批准, 由南方 证 券有限公 司、 厦门国 际信 托投资公 司、 广西信 托投 资公司共 同发 起设立 。2000 年,经 中国 证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0]78 号 文批 准进 行了增 资扩 股,注 册资 本达 到 1 亿 元 人民币 。2005 年,经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5]201 号文 批准 进 行增资 扩股 ,注 册资 本达1.5 亿元 人民 币。2014 年公 司进 行增 资 扩股, 注册 资本 金 达3 亿 元人民 币。 2018 年 1 月, 公司 整体 变 更设立 为南 方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注 册资 本金 3 亿元 人 民币。 目前 股权 结构 :华 泰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45% 、深圳 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 30% 、厦 门国 际信托 有限 公 司15% 及兴 业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10% 。 3.2 主要 人员情 况 3.2.1 董 事会 成员 张海波先生,董事长 ,工 商管理硕士,中国籍 。曾 任职中共江苏省委农 工部 至助理调 研 员 , 江 苏 省人 民 政 府 办公 厅 调 研 员 ,华 泰 证 券 总裁 助 理 、 投 资银 行 部 总 经理 、 投 资 银行 业 务 总 监 兼 投资 银 行 业 务管 理 总 部 总 经理 , 华 泰 证券 副 总 裁 兼 华泰 紫 金 投 资有 限 责 任 公司 董事长 、华 泰金 融控 股 ( 香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华泰证 券 ( 上海 ) 资 产管 理有 限 公司 董事 长。现 任南 方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党委 书记 、董 事长。 王连芬女士,董事, 金融 专业硕士,中国籍。 曾任 职赛格集团销售,深 圳投 资基金管 理 公 司 投 资 一部 研 究 室 主任 , 大 鹏 证 券经 纪 业 务 部副 总 经 理 、 深圳 福 虹 路 营业 部 总 经 理、 南 方 总 部 总 经理 、 总 裁 助理 , 第 一 证 券总 裁 助 理 ,华 泰 联 合 证 券深 圳 华 强 北路 营 业 部 总经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 理 、 渠 道 服 务部 总 经 理 、运 营 中 心 总 经理 、 零 售 客户 部 总 经 理 、执 行 办 主 任、 总 裁 助 理。 现任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总裁 助理 兼深 圳分 公司 总经理 。 张辉先生,董事,管 理学 博士,中国籍。曾任 职北 京东城区人才交流服 务中 心、华晨 集 团 上 海 办 事处 、 通 商 控股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联 创 投资 管 理 有 限 公司 干 部 , 华泰 证 券 资 产管 理 总 部 高 级 经理 、 证 券 投资 部 投 资 策 划员 、 南 通 姚港 路 营 业 部 副总 经 理 、 上海 瑞 金 一 路营 业 部 总 经 理 、证 券 投 资 部副 总 经 理 、 综合 事 务 部 总经 理 。 现 任 华泰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董事 会秘书 、人 力资 源部 总经 理兼党 委组 织部 长。 冯青山先 生, 董事, 工学 学士,中 国籍 。曾任 职陆 军第 124 师 工兵营 地爆连 副连职 排 长、代政 治指 导员、 师政 治部组织 科正 连职干 事,陆 军第 42 集团 军政治 部组 织处副营 职干 事,驻香 港部 队政治 部组 织处正营 职干 事,驻 澳门 部队政治 部正 营职干 事, 陆军第 163 师 政 治 部 宣 传科 副 科长( 正 营职) , 深 圳 市纪 委 教 育调 研室 主 任 科 员、 副 处 级纪 检员 、 办 公厅 副 主 任 、 党 风廉 政 建 设 室主 任 。 现 任 深圳 市 投 资 控股 有 限 公 司 董事 、 党 委 副书 记 、 纪 委书 记,深 圳市 投控 资本 有限 公司监 事。 李平先生,董事,工 商管 理硕士,中国籍。曾 任职 深圳市城建集团办公 室文 秘、董办 文秘, 深圳 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司 办公 室 ( 信访 办) 高 级主管 、企 业三 部高 级主 管。现 任深 圳 市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金融 发展部 副部 长, 深圳 市城 市建设 开发 (集 团) 公司 董事。 李自成先生,董事, 近现 代史专业硕士,中国 籍。 曾任职厦门大学哲学 系团 总支副书 记 , 厦 门 国 际信 托 投 资 公司 办 公 室 主 任、 营 业 部 经理 、 计 财 部 经理 、 公 司 总经 理 助 理 ,厦 门 国 际 信 托 投资 有 限 公 司副 总 经 理 、 工会 主 席 、 党总 支 副 书 记 。现 任 厦 门 国际 信 托 有 限公 司党总 支副 书记 、总 经理 。 王斌先生,董事,临 床医 学博士,中国籍。曾 任职 安徽泗县人民医院临 床医 生,瑞金 医 院 主 治 医 师, 兴 业 证 券研 究 所 医 药 行业 研 究 员 、总 经 理 助 理 、副 总 监 、 副总 经 理 。 现任 兴业证 券研 究所 总经 理。 杨小松先生,董事, 经济 学硕士,中国注册会 计师 ,中国籍。曾任职德 勤国 际会计师 行会计 专业 翻译 ,光 大银 行证券 部职 员, 美国 NASDAQ 实习 职员 ,证 监会 处长 、副主 任,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督 察长 。 现 任 南 方基 金 管 理 股份 有 限 公 司 总裁 、 党 委 副书 记 , 南 方东 英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姚景源先生,独立董 事, 经济学硕士,中国籍 。曾 任职国家经委副处长 ,商 业部政策 研 究 室 副 处 长、 国 际 合 作司 处 长 、 副 司长 , 中 国 国际 贸 易 促 进 会商 业 行 业 分会 副 会 长 、常 务 副 会 长 , 国内 贸 易 部 商业 发 展 中 心 主任 , 中 国 商业 联 合 会 副 会长 、 秘 书 长, 安 徽 省 政府 副 秘 书 长 , 安徽 省 阜 阳 市政 府 市 长 , 安徽 省 统 计 局局 长 、 党 组 书记 , 国 家 统计 局 总 经 济师 兼新闻 发言 人。 现任 国务 院参事 室特 约研 究员 ,中 国经济 50 人 论坛 成员 ,中 国统计 学会 副 会长。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 李心丹先生,独立董 事, 金融学博士,国务院 特殊 津贴专家,中国籍。 曾任 职东南大 学经济 管理学 院教授 ,南 京大学 工程管 理学院 院长 。现任 南京大 学- 牛 津大学 金融创 新研究 院 院 长 、 金 融工 程 研 究 中心 主 任 , 南 京大 学 创 业 投资 研 究 与 发 展中 心 执 行 主任 、 教 授 、博 士 生 导 师 , 中国 金 融 学 年会 常 务 理 事 ,江 苏 省 资 本市 场 研 究 会 会长 , 江 苏 省科 技 创 新 协会 副会长 。 周锦涛先生,独立董 事, 工商管理博士,法学 硕士 ,香港证券及投资学 会杰 出资深会 员 。 曾 任 职香 港 警 务处( 商业 罪 案 调 查科) 警 务 总督 察, 香 港 证 券及 期 货 专员 办事 处 证 券主 任,香 港证 券及 期货 事务 监察委 员会 法规 执 行 部总 监。现 任香 港金 融管 理局 顾问。 郑建彪先生,独立董 事, 经济学硕士,工商管 理硕 士,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 国籍。曾 任 职 北 京 市 财政 局 干 部 ,深 圳 蛇 口 中 华会 计 师 事 务所 经 理 , 京 都会 计 师 事 务所 副 主 任 。现 任致同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 殊普通 合伙 ) 管 理合 伙人 ,中国 证监 会第 三届 上市 公司并 购重 组专 家咨询 委员 会委 员。 周蕊女 士, 独立 董事 ,法 学硕士 ,中 国籍 。曾 任职 北京市 万商 天勤 (深 圳) 律 师事务 所 律师, 北京 市中 伦 ( 深圳) 律师事 务所 律师 ,北 京市 信利 ( 深圳) 律师 事务 所律 师、合 伙人 。 现 任 金 杜 律 师事 务 所 合 伙人 , 全 联 并 购公 会 广 东 分会 会 长 , 广 东省 律 师 协 会 女 律 师 工 作委 员会副 主任 ,深 圳市 中小 企业改 制专 家服 务团 专家 ,深圳 市女 企业 家协 会理 事。 3.2.2 监 事会 成员 吴晓东先生,监事会 主席 ,法律博士,中国籍 。曾 任职中国证监会副处 长、 处长,华 泰 证 券 合 规 总监 , 华 泰 联合 证 券 副 总 裁、 党 委 书 记、 董 事 长 。 现任 南 方 基 金管 理 股 份 有限 公司监 事会 主席 、南 方股 权投资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舒本娥女士,监事, 大学 本科学历,中国籍。 曾任 职熊猫电子集团公司 财务 处处长, 华 泰 证 券 计 划资 金 部 副 总经 理 、 稽 查 监察 部 副 总 经理 、 总 经 理 、计 划 财 务 部总 经 理 。 现任 华 泰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财务 总 监 , 华 泰联 合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 司 监事 会 主 席 ,华 泰 长 城 期货 有限公 司副 董事 长, 华泰 瑞通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姜丽花女士,监事, 大学 本科学历,高级会计 师, 中国籍。曾任职浙江 兰溪 马涧米厂 主 管 会 计 , 浙江 兰 溪 纺 织机 械 厂 主 管 会计 , 深 圳 市建 筑 机 械 动 力公 司 会 计 ,深 圳 市 建 设集 团 计 划 财 务 部助 理 会 计 师, 深 圳 市 建 设投 资 控 股 公司 计 划 财 务 部高 级 会 计 师、 经 理 助 理, 深 圳 市 投 资 控股 有 限 公 司计 划 财 务 部 经理 、 财 务 预算 部 副 部 长 、考 核 分 配 部部 长 。 现 任深 圳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财 务部部 长、 深圳 经济 特区 房地产 (集 团) 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深 圳 市建安 (集 团)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王克力先 生 , 监 事 ,船 舶工 程 专 业 学 士 , 中 国籍 。曾 任 职 厦 门 造 船 厂 技术 员, 厦 门 汽 车 工 业 公 司 总经 理 助 理 ,厦 门 国 际 信 托有 限 公 司 国际 广 场 筹 建 处副 主 任 , 厦信 置 业 发 展公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 司 总 经 理 、 投资 部 副 经 理、 自 有 资 产 管理 部 副 经 理职 务 。 现 任 厦门 国 际 信 托有 限 公 司 投资 发展部 总经 理。 林红珍女士,监事, 工商 管理硕士,中国籍。 曾任 职厦门对外供应总公 司会 计,厦门 中 友 贸 易 联 合公 司 财 务 部副 经 理 , 厦 门外 供 房 地 产开 发 公 司 财 务部 经 理 , 兴业 证 券 计 财部 财 务 综 合 组 负责 人 、 直 属营 业 部 财 务 部经 理 、 计 划财 务 部 经 理 、风 险 控 制 部总 经 理 助 理兼 审计部 经理 、风 险管 理部 副总监 、稽 核审 计部 副总 监、风 险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主持 工作) 、 风 险 管 理 部 总经 理 。 现 任兴 业 证 券 财 务部 、 资 金 运营 管 理 部 总 经理 , 兴 证 期货 管 理 有 限公 司董事 ,兴 业创 新资 本管 理有限 公司 监事 。 张德伦先生,职工监 事, 企业管理硕士学历, 中国 籍。曾任职北京邮电 大学 副教授, 华 为 技 术 有 限公 司 处 长 ,汉 唐 证 券 人 力资 源 管 理 总部 总 经 理 , 海王 生 物 人 力资 源 总 监 ,华 信 惠 悦 咨 询 公司 副 总 经 理、 首 席 顾 问 。现 任 南 方 基金 管 理 股 份 有限 公 司 党 委组 织 部 部 长、 人力资 源部 总经 理、 执行 董事, 南方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苏民先生,职工监事 ,计 算机硕士研究生,中 国籍 。曾任职安徽国投深 圳证 券营业部 电 脑 工 程 师 ,华 夏 证 券 深圳 分 公 司 电 脑部 经 理 助 理, 南 方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运 作 保 障 部副 总 监 、 市 场 服务 部 总 监 、电 子 商 务 部 总监 。 现 任 南方 基 金 管 理 股份 有 限 公 司风 险 管 理 部总 经理、 执行 董事 。 林斯彬先生,职工监 事, 民商法专业硕士,中 国籍 。曾任职金杜律师事 务所 证券业务 部 实 习 律 师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深 圳 分 行 资 产 保 全 部 职 员 , 银 华 基 金 监 察 稽 核 部 法 务 主 管,民 生加 银基 金监 察稽 核部职 员。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董 事。 3.2.3 公 司高 级管 理人员 张海波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杨小松 先生 ,总 裁, 简历 同上。 俞文宏先生,副总裁 ,工 商管理硕士,经济师 ,中 国籍。曾任职江苏省 投资 公司业务 经 理 , 江 苏 国际 招 商 公 司部 门 经 理 , 江苏 省 国 际 信托 投 资 公 司 投资 银 行 部 总经 理 , 江 苏国 信 高 科 技 创 业投 资 有 限 公司 董 事 长 兼 总经 理 , 南 方资 本 管 理 有 限公 司 董 事 长。 现 任 南 方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党 委委 员。 朱运东先生,副总裁 ,经 济学学士,高级经济 师, 中国籍。曾任职财政 部地 方预算司 及 办 公 厅 秘 书, 中 国 经 济开 发 信 托 投 资公 司 综 合 管理 部 总 经 理 ,南 方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北 京 分 公 司 总 经理 、 产 品 开发 部 总 监 、 总裁 助 理 、 首席 市 场 执 行 官。 现 任 南 方基 金 管 理 股份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党 委委 员。 常 克 川 先 生 , 副 总 裁 ,EMBA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中 国 籍 。 曾 任 职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副 处 级 秘 书 , 南 方 证 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投 资 业 务 部总 经 理 、 沈阳 分 公 司 总 经理 、 总 裁 助理 , 华 泰 联合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 证 券 董 事 会 秘书 、 合 规 总监 等 职 务 , 南方 资 本 管 理有 限 公 司 董 事。 现 任 南 方基 金 管 理 股份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董 事会 秘书、 纪委 书记 。 李海鹏先 生,副 总裁, 工 商管理硕 士,中 国籍。 曾 任职美 国 AXA Financial 公司投 资 部 高 级 分 析 师, 南 方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高 级 研 究 员、 基 金 经 理 助理 、 基 金 经理 、 全 国 社保 及国 际 业 务 部执 行 总 监 、全 国 社 保 业 务部 总 监 、 固定 收 益 部 总 监、 总 裁 助 理兼 固 定 收 益投 资 总 监 , 南 方东 英 资 产 管理 有 限 公 司 董事 。 现 任 南方 基 金 管 理 股份 有 限 公 司副 总 裁 、 首席 投资官 (固 定收 益) 。 史博先生 ,副 总裁, 经济 学硕士, 特许 金融分 析师 (CFA) ,中国 籍。 曾任职 博时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研 究 员 、 市场 部 总 助 , 中国 人 寿 资 产管 理 有 限 公 司股 票 部 高 级投 资 经 理 ,泰 达 宏 利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投 资 副 总 监 、研 究 总 监 、首 席 策 略 分 析师 、 基 金 经理 , 南 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研究部 总监 、总 裁助 理兼 首席投 资官 (权 益) 。 现任 南方基 金管 理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首 席 投资 官( 权益 )。 鲍 文 革 先 生 , 督 察 长 , 经 济 学 硕 士 , 中 国 籍 。 曾 任 职 财 政 部 中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师 , 南 方 证 券有 限 公 司 投行 部 及 计 划 财务 部 总 经 理助 理 , 南 方 基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运 作 保障 部 总 监 、 公 司监 事 、 财 务负 责 人 、 总 裁助 理 。 现 任南 方 基 金 管 理股 份 有 限 公司 督 察 长 ,南 方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3.2.4 基 金经 理 孙鲁闽先生,南开大 学理 学和经济学双学士、 澳大 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 商学 硕士,具 有基金 从业 资格 。曾 任职 于厦门 国际 银行 福州 分行 ,2003 年 4 月加 入南 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 , 历 任 行 业研 究 员 、 南方 高 增 和 南 方隆 元 的 基 金经 理 助 理 、 专户 投 资 管 理部 总 监 助 理、 权益投 资部 副总 监, 现任 权益投 资部 董事 总经 理;2007 年12 月至2010 年10 月,担 任南 方 基金企 业年 金和 专户 的投 资经理 。2011 年6 月至2017 年7 月,任 南方 保本 基 金经理 ;2015 年 12 月至 2017 年 12 月 ,任南 方瑞 利保 本基 金经 理;2010 年 12 月至 今, 任南方 避险 基金 经理;2015 年 4 月至 今, 任南方 利淘 基金 经理 ;2015 年 5 月至 今, 任南 方利 鑫基金 经理 ; 2015 年 5 月至 今, 任南 方丰合 基金 经理 ;2016 年 1 月至 今, 任南 方益 和 保本基 金经 理; 2016 年 9 月 至今 ,任 南方 安泰养 老基 金经 理;2016 年 11 月至 今, 任南 方安 裕 养老基 金经 理;2017 年7 月 至今 ,任 南方安 睿混 合基 金经 理;2017 年12 月 至今 ,任 南方 瑞利混 合基 金 经理;2018 年1 月 至今 , 任南方 融尚 再融 资基 金经 理。 3.2.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成 员 副总裁 兼首 席投 资官 (固 定 收益) 李海 鹏先 生, 副总 裁 兼首席 投资 官 ( 权益) 史博 先生, 首席投 资官 (专 户) 兼 权益 专户投 资部 总经 理蒋 峰先 生,权 益研 究部 总经 理茅 炜先生 ,交 易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 管 理 部 总 经 理王 珂 女 士 ,权 益 投 资 部 总经 理 张 原 先生 , 指 数 投 资部 兼 数 量 化投 资 部 总 经理 罗 文 杰 女 士 ,现 金 投 资 部总 经 理 夏 晨 曦先 生 , 固 定收 益 投 资 部 总经 理 李 璇 女士 , 固 定 收 益 专户投 资部 总经 理乔 羽夫 先生, 固定 收益 研究 部总 经理陶 铄先 生。 3.2.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3.3 基金 管理人 的职 责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基 金 管 理 人的 财 产 相 互 独立 , 对 所 管理 的 不 同 基 金分 别 管 理 ,分 别 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 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5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人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投资 人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价 、变 现 和 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施 其他 法 律 行 为; (24 ) 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 合同 》 不 能 生效, 基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部 募 集 费 用, 将 已 募 集 资金 并 加 计 银行 同 期 活 期 存款 利 息 在 基金 募 集 期 结束 后





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 购人;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3.4 基金 管理人 关于 遵守 法律 法规的 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的 行为 ,并承 诺建 立健全 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以下违反 《基 金法》 的行 为,并承 诺建 立健全 的内 部风险 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6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8)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9)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10)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11)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2)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3)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3.5 基金 管理人 关于 禁止 性行 为的承 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 5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6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7 3.6 基金 经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 能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利 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3.7 基金 管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 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 理风 险、经营风险以及操 作风 险,确保 基 金 财 务 和 公司 财 务 以 及其 他 信 息 真 实、 准 确 、 完整 , 从 而 最 大程 度 地 保 护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的利 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合理 、控 制 严 密、运 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 司为 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 建立 的一系列组织机制、 管理 方法、操 作 程 序 与 控 制措 施 的 总 称。 内 部 控 制 制度 由 内 部 控制 大 纲 、 基 本管 理 制 度 、部 门 业 务 规章 等组成 。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 对公 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 则的 细化和展开,是对各 项基 本管理制 度 的 总 揽 和 指 导 ,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明 确 了 内 控 目 标 、 内 控 原 则 、 控 制 环 境 、 内 控 措 施 等 内 容。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制 度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基 金 会 计制 度 、 信 息披 露 制 度 、 信息 技 术 管 理制 度 、 资 料 档案 管 理 制 度、 业 绩 评 估考 核制度 和紧 急 应 变制 度等 。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 本管 理制度的基础上,对 各部 门的主要职责、岗位 设置 、岗位责 任、操 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 制机 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 项业 务、各个部门或机构 和各 级人员,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运作 环节 。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 学的 内控手段和方法,建 立合 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 制度的有 效执行 。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 机构 、部门和岗位在职能 上应 当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 金资产、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 内部 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 须权 责分明、相互制衡, 并 通过 切 实 可 行的措 施来 实行 。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8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 应充 分发挥各机构、各部 门及 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 性, 运用科学 化 的 方 法 尽 量降 低 经 营 运作 成 本 , 提 高经 济 效 益 ,以 合 理 的 控 制成 本 达 到 最佳 的 内 部 控制 效果。 3 、主 要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司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会计 法》 等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制 订了 基金 会计 制度、 公司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会 计 工 作操 作 流 程 和 会计 岗 位 职 责, 并 针 对 各 个风 险 控 制 点建 立 严 密 的会 计系统 控制 。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 括凭 证制度、复核制度、 账务 处理程序、基金估值 制度 和程序、 基 金 财 务 清 算制 度 和 程 序、 成 本 控 制 制度 、 财 务 收支 审 批 制 度 和费 用 报 销 管理 办 法 、 财产 登记保 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接 制度 等。 (2)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 控制 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 定,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 控制 的机构设 置、风 险控 制的 程序 、风 险控制 的具 体制 度、 风险 控制制 度执 行情 况的 监督 等部分 组成 。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 主要 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 度、 交易风险管理制度、 财务 风险控制 制 度 、 信 息 技术 系 统 风 险控 制 制 度 以 及岗 位 分 离 制度 、 防 火 墙 制度 、 反 馈 制度 、 保 密 制度 等程序 性风 险管 理制 度。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 责监 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 作的 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 内部 风险控制 情况。 督察 长由 总经 理提 名,董 事会 聘任 ,并 经全 体独立 董事 同意 。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 公司 监察稽核工作。除应 当回 避的情况外,督察长 享有 充分的知 情 权 和 独 立 的调 查 权 。 督察 长 根 据 履 行职 责 的 需 要, 有 权 参 加 或者 列 席 公 司董 事 会 以 及公 司 业 务 、 投 资决 策 、 风 险管 理 等 相 关 会议 , 有 权 调阅 公 司 相 关 文件 、 档 案 。督 察 长 应 当定 期 或 者 不 定 期向 全 体 董 事报 送 工 作 报 告, 并 在 董 事会 及 董 事 会 下设 的 相 关 专门 委 员 会 定期 会议上 报告 基金 及公 司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情 况及 公司 内部风 险控 制情 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 门, 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 作。 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 的监 察稽核人 员,明 确规 定了 监察 稽核 部门及 内部 各岗 位的 职责 和工作 流程 。 监察稽核 制 度 包 括 内部 稽核 管 理 办 法 、 内 部 稽核 工作 准 则 等 。 通 过 这 些制 度的 建 立 , 检 查 公 司 各 业务 部 门 和 人员 遵 守 有 关 法律 、 法 规 和规 章 的 情 况 ;检 查 公 司 各业 务 部 门 和人 员执行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各项 管理 制度 和业 务规 章的情 况。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9 § 4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 邮政储 蓄银 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A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成立时 间:2007 年3 月6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810.31 亿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 持续 经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 〔2006 〕484 号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证监 许可 〔2009 〕673 号 联系人 :王 瑛 联系电 话:010 -68858126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 存款 ;发放短期、中期、 长期 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 办理票据 承 兑 和 贴 现 ;发 行 金 融 债券 ; 代 理 发 行、 代 理 兑 付、 承 销 政 府 债券 ; 买 卖 政府 债 券 、 金融 债 券 ; 从 事 同业 拆 借 ; 买卖 、 代 理 买 卖外 汇 ; 从 事银 行 卡 业 务 ;提 供 信 用 证服 务 及 担 保; 代 理 收 付 款 项及 代 理 保 险业 务 ; 提 供 保险 箱 服 务 ;经 中 国 银 行 业监 督 管 理 机构 等 监 管 部门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经国务 院 同 意 并 经 中国 银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批 准,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有 限责 任 公 司 (成立 于2007 年3 月 6 日 )于2012 年 1 月 21 日依 法整体 变更 为中 国邮 政储 蓄银行 股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邮 政 储 蓄 银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 依 法 承 继原 中 国 邮 政 储蓄 银 行 有 限责 任 公 司 全部 资 产 、 负 债 、机 构 、 业 务和 人 员 , 依 法承 担 和 履 行原 中 国 邮 政 储蓄 银 行 有 限责 任 公 司 在有 关 具 有 法 律 效力 的 合 同 或协 议 中 的 权 利、 义 务 , 以及 相 应 的 债 权债 务 关 系 和法 律 责 任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坚 持 服 务“ 三 农 ” 、服 务 中 小 企 业、 服 务 城 乡居 民 的 大 型零 售 商 业 银 行 定位 , 发 挥 邮政 网 络 优 势 ,强 化 内 部 控 制 , 合 规 稳 健经 营 , 为 广大 城 乡 居 民及 企业提 供优 质金 融服 务, 实现股 东价 值最 大化 ,支 持国民 经济 发展 和社 会进 步。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 务部 ,下设资产托管处、 风险 管理处、 运营管理处等处室 。现有 员工 23 人 ,全 部 员 工 拥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历 及 基金 从 业 资 格 , 90% 员 工具 有三 年以 上基 金 从业经 历, 具备 丰富 的托 管服务 经验 。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0 3 、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2009 年7 月23 日 ,中 国邮 政储蓄 银行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和 中国 银行 业监督 管 理委员 会联 合批 准, 获得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资 格, 是我国 第16 家 托管 银行 。2012 年7 月19 日 , 中 国 邮 政储 蓄 银 行 经中 国 保 险 业 监督 管 理 委 员会 批 准 , 获 得保 险 资 金 托管 资 格 。 中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坚 持 以 客 户为 中 心 、 以 服务 为 基 础 的经 营 理 念 , 依托 专 业 的 托管 团 队 、 灵活 的 托 管 业 务 系统 、 规 范 的托 管 管 理 制 度、 健 全 的 内控 体 系 、 运 作高 效 的 业 务处 理 模 式 ,为 广 大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和 众多 资 产 管 理 机构 提 供 安 全、 高 效 、 专 业、 全 面 的 托管 服 务 , 并获 得了合 作伙 伴一 致好 评。 截至2018 年 3 月 31 日 ,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托 管的 证券投 资基 金共81 只。 至 今,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已 形 成 涵 盖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公 司特 定 客 户 资 产管 理 计 划 、信 托 计 划 、银 行理财 产品 (本 外币) 、私 募基金 、证 券公 司资 产管 理计划 、保 险资 金、 保险 资产管 理计 划 等多种 资产 类型 的托 管产 品体系 ,托 管规 模 达43349.90 亿元 。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 国邮 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 国家 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 法规 、行业监 管 规 章 和 行 内有 关 管 理 规定 , 守 法 经 营、 规 范 运 作、 严 格 监 察 ,确 保 业 务 的稳 健 运 行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安 全 完 整 ,确 保 有 关 信 息的 真 实 、 准确 、 完 整 、 及时 , 保 护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 有风 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 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 部控 制工作, 对 托 管 业 务 风险 控 制 工 作进 行 检 查 指 导。 托 管 业 务部 专 门 设 置 内部 风 险 控 制处 室 , 配 备专 职 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控 监 督 工 作 , 具 有 独 立 行 使 监 督 稽 核 的 工 作 职 权 和 能 力。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托 管 业 务 部 具 备 系 统 、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 系 , 建 立 了 管 理 制 度 、 控 制 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流 程 , 可 以保 证 托 管 业 务的 规 范 操 作和 顺 利 进 行 ;业 务 人 员 具备 从 业 资 格; 业 务 管 理 严 格 实 行 复 核 、 审 核 、 检 查 制 度 , 授 权 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 保 管 、 存 放 、 使用 , 账 户 资料 严 格 保 管 ,制 约 机 制 严格 有 效 ; 业 务操 作 区 专 门设 置 , 封 闭管 理 , 实 施 音 像 监 控 ; 业 务 信 息 由 专 职 信 息 披 露 人 员 负 责 , 防 止 泄 密 ; 业 务 实 现 自 动 化 操 作,防 止人 为事 故的 发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 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1 、监 督方 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 其配 套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监 督所托 管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严格 按 照 现 行 法 律 法规 以 及 基 金合 同 规 定 , 对基 金 管 理 人运 作 基 金 的 投资 比 例 、 投资 范 围 、 投资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1 组 合 等 情 况 进行 监 督 , 对违 法 违 规 行 为及 时 予 以 风险 提 示 , 要 求其 限 期 纠 正, 同 时 报 告中 国 证 监 会 。 在日 常 为 基 金投 资 运 作 所 提供 的 基 金 清算 和 核 算 服 务环 节 中 , 对基 金 管 理 人发 送的投 资指 令、 基金 管理 人对各 基金 费用 的提 取与 开支情 况进 行检 查监 督。 2 、监 督流 程 (1) 每 工 作 日 按 时 通 过 基 金 监 督 子 系 统 , 对 各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比 例 控 制 指 标 进 行 例 行 监 控 , 发 现 投 资比 例 超 标 等异 常 情 况 , 向基 金 管 理 人发 出 书 面 通 知, 与 基 金 管理 人 进 行 情况 核实, 督促 其纠 正, 并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收到 基金管 理人 的划款 指令后, 对涉 及各基 金的 投资范围 、投 资对象 及交 易对手 等 内容进 行合 法合 规性 监督 。 (3)通过 技术或 非技 术手段 发现基金 涉嫌 违规交 易, 电话或书 面要 求管理 人进 行解释 或 举证, 要求 限期 纠正 ,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2 § 5 相关服务机构 5.1 销售 机构 5.1.1 直 销机 构 南方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福田 街道 福华 一路 六号免 税商 务大 厦 31-33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海波 电话:0755-82763905 、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 :张 锐珊 5.1.2 代 销机 构 南方利 淘 A 代销 银行: 序号 代销机 构名 称 代销机 构信 息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联系人 :陶 仲伟 客服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电话:010 -66275654 传真:010 -66275654 联系人 :王 嘉朔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客服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彭 纯 联系人 :王 菁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3 联系电 话:021-58781234 客服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季 平伟 客服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联系人 :王 硕 传真: (010 )68858057 客服电 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7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国富 联系人 :吴 斌 联系电 话:021-61618888 客服电 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8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办公地 址 : 北 京东 城区 朝 阳门北 大 街 9 号 东方 文化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联系人 :丰 靖





电话:010-89937330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9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联系人 :穆 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0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 25 号中 国光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鹏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4 联系人 :朱 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客服电 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1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施 艺帆 联系电 话:021-50979384 客服电 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2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下 城区 庆春路 46 号 杭州 银 行大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下 城区 庆春路 46 号 杭州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陈 震山 联系人 :金 超龙 联系电 话:0571-85157105 客服电 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13 上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煜 联系人 :汤 征程 联系电 话:021-68475521 客服电 话:95594 网址:www.bosc.cn 14 北 京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 月坛南 街 1 号院 2 号 楼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 月坛南 街 1 号院 2 号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金山 联系人 :鲁 娟 电话:010-89198762 客服电 话 : 96198 ; 400-88-96198 ; 400-66-96198 网址:www.bjrcb.com 15 烟台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 文君 联系人 :王 淑华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客服电 话:4008-311-777 网址:www.yantaibank.net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5 16 上 海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东 二 路 70 号 法定代 表人 :冀 光恒 联系人 :陈 玲 联系电 话:021-38576830 客服电 话:021-962999 、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7 江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中 华 路 26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中 华 路 26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 平 联系人 :张 洪玮 电话:025-58587036 客服电 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18 东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法定代 表: 卢国 锋 联系人 :吴 照群 联系电 话:0769-22119061 客服电 话:40011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9 青岛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山 东 省 青 岛 市 市 南 区 香 港 中 路 68 号华普 大厦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秦岭 路 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少泉 联系人 :徐 伟静 联系电 话:0532-68629925 客服电 话: (青 岛) 96588 ; ( 全国) 400-66-96588 网址:www.qdccb.com 20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宁 波市 鄞州区 宁南 南 路 700 号 办公地 址 : 浙 江省 宁波 市 鄞州区 宁东 路 345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联系电 话:0574-89068340 客服电 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21 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中山 路 28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中山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昇荣 联系人 :张 小光 联系电 话:025-86775342 客服电 话:95302 网址:www.njcb.com.cn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6 22 汉口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武 汉市 江汉 区 建设大 道 933 号 汉口 银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 武 汉市 江汉 区 建设大 道 933 号 汉口 银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陈 新民 联系人 :周 田 联系方 式:027-82656785 客服电 话: 96558 ( 武汉) 、 40060-96558 ( 全国 ) 网址:www.hkbchina.com 23 江 苏 张 家 港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张家 港市 杨舍 镇人民 中 路 66 号 办公地 址: 张家 港市 杨舍 镇人民 中 路 6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自忠 联系人 :施 圆圆 联系电 话:0512-56968212 客服电 话:0512-96065 网址:www.zrcbank.com 24 重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邹容 路 153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邹容 路 153 号 法定代 表人 :甘 为民 联系人 :孔 文超 电话:023-63799379 传真:023-63792412 客服电 话:400-70-96899 网址:www.cqcbank.com 25 深 圳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 湖区深 南东 路 3038 号合作 金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 湖区深 南东 路 3038 号合作 金融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光安 联系人 :常 志勇 联系电 话:0755 -25188781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 话:4001961200 网址:www.4001961200.com 26 东 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广 东省 东莞 市 东城区 鸿福 东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 东 莞市 东城 区 鸿福东 路 2 号东 莞农 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耀球 联系人 :杨 亢 电话:0769-22866270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 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27 哈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7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上江 街 8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联系人 :李 至北 电话:0451-87792450 传真:0451-87792682 客服电 话:95537 ,400-60-95537 网址:www.hrbb.com.cn 28 乌鲁木 齐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乌鲁 木齐 市新 华北 路 8 号 办公地 址: 乌鲁 木齐 市新 华北 路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黎 联系人 :余 戈 电话:0991-4525212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 话: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29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伏安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 话: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30 河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办公地 址: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 志强 联系人 :郑 夏芳 电话:0311-67807030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 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31 大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路 88 号 天安 国 际大厦 办公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路 88 号 天安 国 际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联 系 人 : 朱 珠
























































电话:0411-82311131 传真:0411-82311731
























































客服电 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32 徽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合肥 安庆 路 79 号 天徽 大厦 A 座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安 庆 路 79 号 天徽 大厦 A 座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8 法定代 表人 :李 宏鸣 联系人 :叶 卓伟 电话:0551-62667635 传真:0551-62667684 客 服 电 话 :4008896588( 安 徽 省 外) 、96588( 安 徽省内) 网址:www.hsbank.com.cn 33 广 东 顺 德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佛 山市 顺德 区 大良德 和居 委会 拥翠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 佛 山市 顺德 区 大良德 和居 委会 拥翠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 真勇 联系人 :陈 素莹 电话:0757-22385879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 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34 天津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友谊 路 1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友谊 路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宗唐 联系人 :李 岩 电话:022-28405684 传真:022-28405631 客服电 话:4006-960296 网址:www.bank-of-tianjin.com 35 重 庆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洋河东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洋河东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忠 联 系 人 : 范 亮

































































电话:023-67637962 传真:023-67637909 客服电 话:023-966866 网址:www.cqrcb.com 36 包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内 蒙古 包头 市 青山区 钢铁 大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 内 蒙古 包头 市 青山区 钢铁 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联系人 :张 建鑫 联系电 话:010-64816038 传真:010-64596546 客服电 话:95352 网址:www.bsb.com.cn 37 广 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广 州市 天河 区 珠江新 城华 夏 路 1 号 办公地 址 : 广 州市 天河 区 珠江新 城华 夏 路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继康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9 联系人 :刘 强 电话:020-22389067 传真:020-22389031 客服电 话:95313 网址:www.grcbank.com 38 珠海华 润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 大九洲 大道 东 1346 号 办公地 址 :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 大九洲 大道 东 13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晓勇 联系人 :李 阳 电话:0755-82817529 传真:0755-82811423 客 服 电 话 : 96588( 广 东 省 外 加 拨 0756) , 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39 江 苏 江 南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常州 市天 宁区 延宁中 路 668 号 办公地 址: 常州 市天 宁区 延宁中 路 6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联系人 :包 静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客服电 话:96005 网址:www.jnbank.cc 40 吉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东南湖 大 路 1817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东南湖 大 路 18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宝祥 联系人 :孙 琦 电话:0431-84999627 传真:0431-84992649 客服电 话 : 400-88-96666( 全国) , 96666( 吉 林省) 网址:www.jlbank.com.cn 41 威海市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威海 市宝 泉 路 9 号


办公地 址: 济南 市经 十路 奥体金 融中 心 d 栋 法定代 表人 :谭 先国 联系人 :武 芳 电话:0531-68978175 传真:0531-68978176 客服电 话: 省 内 96636 、 境内 4000096636 网址:www.whccb.com/www.whccb.com.cn 42 山 东 寿 光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山 东省 寿光 市 银海 路 19 号 办公地 址: 山 东省 寿光 市 银海 路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 颜廷 军 联系人 :武 翔宇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0 电话:0536-5293756 传真:0536-5293756 客服电 话:0536-96633 43 浙 江 温 州 龙 湾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浙 江省 温州 市 龙湾区 永中 街道 永宁 西路 555 号 办公地 址 : 浙 江省 温州 市 龙湾区 永中 街道 永宁 西路 5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少云 联系人 :胡 俊杰


电话:0577-86923223 传真:0577-86921250 客服电 话:4008296596 网址:www.lwrcb.com 44 广 东 南 海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广 东省 佛山 市 南海区 桂城 街道 南海 大道 北 26 号 办公地 址 : 广 东省 佛山 市 南海区 桂城 街道 南海 大道 北 2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宜心 联系人 : 廖雪 电话:0757-86266566 传真:0757-86250627 客服电 话:96138 网址:www.nanhaibank.com 45 广东华 兴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汕 头市 金砂路 92 号 嘉信 大 厦 1-2 楼部 分和 5 楼 全层 办公地 址 : 广 东省 广州 市 天河区 天河 路 533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书长 联系人 :许 悦 电话:020-38173552 传真:020-38173857 客服电 话:400-830-8001 网址:www.ghbank.com.cn 46 苏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 7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 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联系人 :朱 瑞良 电话:0512-69868364 传真:0512-69868373 客服电 话: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47 晋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山 西省 太原 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一 号丽华 大 厦 A 座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1 办公地 址 : 山 西省 太原 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一 号丽华 大 厦 A 座 法定代 表人 :阎 俊生 联系人 :卫 奕信 电话:0351-6819926


传真:0351-6819926 客服电 话: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48 华融湘 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湖 南省 长沙 市 天心区 芙蓉 南路 一段 828 号 杰座 大厦 办公地 址 : 湖 南省 长沙 市 天心区 芙蓉 南路 一段 828 号 杰座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永宏 联系人 :杨 舟


电话:0731-89828900


传真:0731- 89828806 客服电 话:0731-96599 网址:www.hrxjbank.com.cn.cn 49 龙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哈 尔滨 市道里 区友 谊 路 43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哈 尔滨 市道里 区友 谊 路 436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辉 联系人 :闫 勇


电话:0451-85706107 传真:0451-85706036 客服电 话:4006458888 网址:www.lj-bank.com 50 广东南 粤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湛 江 市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乐 山大 道 60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珠江新 城临 江大 道 5 号保利 中 心 30 层 法定代 表人 : 韩春 剑 联系人 : 陈静 电话:020-28099040 传真:0759 —2631600 客服电 话:4000961818 网址:http://www.gdnybank.com 51 桂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桂林 市中 山南 路 76 号 办公地 址: 桂林 市中 山南 路 76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能 联系人 : 刘兴 运 电话:0773-3879905 传真:0773-3851691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2 客服电 话:400-86-96299 网址:www.guilinbank.com.cn. 52 泉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泉 州市 丰泽区 云鹿 路 3 号 办公地 址: 福建 省泉 州市 丰泽区 云鹿 路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子能


联系人 :傅 彩芬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客服电 话:96312 网址:http://www.qzccbank.com/ 53 长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西 安市 高新 技 术产业 开发 区高 新四 路 13 号 1 幢 1 单元 10101 室 办公地 址 : 西 安市 高新 技 术产业 开发 区高 新四 路 13 号 法定代 表人 :毛 亚社 联系人 : 闫石 传真:029-88609566 客服电 话:(029)96669 、400-05-96669 网址:www.ccabchina.com 54 锦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辽 宁 省 锦 州 市 松 山 新 区 科 技 路 68 号 办 公 地 址 : 辽 宁 省 锦 州 市 松 山 新 区 科 技 路 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伟 联系人 :庞 璐璐 电话:0416-3220085 传真:0416-3220186 客服电 话:400-66-96178 网址:www.jinzhoubank.com 55 浙 江 乐 清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浙 江 省 乐 清 市 城 南 街 道 伯 乐 西 路 99 号 办公地 址 : 浙江 省乐 清市 城 南街道 伯乐 西 路 99 号


法定代 表人 : 高剑 飞 联系人 : 金晓 娇 电话:0577-61566028 传真:0577-61566063 客服电 话:4008896596 网址:www.yqbank.com 56 贵阳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贵 州省 贵阳 市 中华北 路 77 号 办公地 址: 贵州 省贵 阳市 中华北 路 77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陈宗 权 联系人 : 陈楠 电话:0851-86858673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3 传真:0851-86851953 客服电 话:40011-96033 网址:http://www.gyccb.cn 57 浙 江 泰 隆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台 州市 路桥区 南官 大 道 188 号


办 公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上 城 区 望 江 东 路 5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钧 联系人 :陈 妍宇


电话:0571-87788979 传真:0571-87788818 客服电 话:400-88-96575 网址:www.zjtlcb.com 58 浙 江 杭 州 余 杭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浙 江省 杭州 市 余杭区 南苑 街道 南大 街 72 号 办公地 址 : 浙 江省 杭州 市 余杭区 南苑 街道 南大 街 72 号 法定代 表人 :来 煜标 联系人 :蔡 亮 电话:0571-86209980 传真:0571-86137150 客服电 话:96596 ,4008896596 网址:www.yhrcb.com 59 浙 江 富 阳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富 阳区 鹿山街 道依 江 路 501 号第 1 幢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富 阳区 鹿山街 道依 江 路 501 号第 1 幢 法定代 表人 :丁 松茂 联系人 :陈 硕 电话:0571-63280253 传真:0571-63360418 客服电 话:4008896596 网址:www.fyrcbk.com 60 长 春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吉林 省长 春市 二 道区自 由大 路 5755 号 办 公 地 址 : 吉 林 省 长 春 市 绿 园 区 正 阳 街 4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马 铁刚 联系人 :张 俊峰 电话:0431-89115109 传真:0431-89115154 客服电 话:96888-0-1 网址:http://www.cccb.cn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4 61 齐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淄 博市 张店区 金晶 大 道 105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淄 博市 张店区 金晶 大 道 105 号 法定代 表人 :杲 传勇 联系人 :焦 浦 电话:0533-2178888-9907 传真:0533-6120373 客服电 话:96588 网址:www.qsbank.cc 62 浙 江 萧 山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萧 山区 人民 路 258 号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萧 山区 人民 路 25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云龙


联系人 :朱 光锋


电话:0571-82739513 传真:0571-82739513 客服电 话:96596 网址:http://www.zjxsbank.com 63 晋中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 西省 晋中 市 榆次区 迎宾 西 街 65 号 办 公 地 址 : 山 西 省 晋 中 市 榆 次 区 迎 宾 西 街 6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刘海 滨 联系人 : 贺莎 莎 电话:18634889009 客服电 话:95105678 网址:www.jzbank.com 南方利 淘 A 代销 券商及 其 他代销 机构 : 序号 代销机 构名 称 代销机 构信 息 1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联系人 :庞 晓芸 联系电 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长柳 路 3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华辉 联系人 :乔 琳雪 联系电 话:021-38565547 客服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 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5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国 际 企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联系人 :辛 国政 联系电 话:010-83574507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中 国 ( 上海 )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 -38676666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5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许 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6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杰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李 笑鸣 客服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7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刘 畅 联系电 话:010-6560823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8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广 州市 黄埔 区 中新广 州知 识城 腾飞 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 址 : 广 州市 天河 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场 5、7、8、17 、18 、19 、38-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6 客服电 话:95575 或 致电 各地营 业网 点 网址: 广发 证券 网 http://www.gf.com.cn 9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业 大 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深南大 道特 区报 业大 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益 联系人: 金夏 联系电 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 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10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 田路江 苏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霍 达


联系人 :黄 婵君 联系电 话:0755-82960167 客服电 话: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1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广 东省 深圳 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时 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中 信 证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郑 慧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2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长 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李 玉婷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3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静安 区新 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静安 区新 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健 男 联系人: 何耀 联系电 话:021-22169999 客服电 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4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7 处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 、03 、05 、11 、12、13、15 、16、18、 19、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6003 号荣 超 商务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涛 联系人 :万 玉琳 联系电 话:0755-82026907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 话:400-600-8008、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15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 北京南 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 ) 北京南 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韩 志谦 电话:0991-5801913 传真:0991-5801466 联系人 :王 怀春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6 湘财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958 号 华能联 合大 厦 5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李 欣 联系电 话:021-38784580-8918 客服电 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17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凤 凰大 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8 中信证 券 ( 山东) 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 青 岛市 崂山 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融 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 公 地 址 : 山 东 省 青 岛 市 市 南 区 东 海 西 路 28 号龙翔 广场 东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晓林 联系人 :刘 晓明 联系电 话:0531-89606165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8 客服电 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19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 公) 地址 : 北 京 市西城 区闹 市口 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尹 旭航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0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18 号 中国人 保寿 险大 厦 12-18 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孙 燕波 联系电 话:010-85556048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 话:95390 网址:www.hrsec.com.cn 21 华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 198 号华西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 198 号华西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联系人 :谢 国梅 联系电 话:010-52723273 客服电 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22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武 汉市 新华 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尤 习贵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 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3 世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 厦 40/4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昧军 联系人 :王 雯 联系电 话:0755-83199511 客服电 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9 24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联系人: 安岩 岩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 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25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 海市 黄浦 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 址 : 上 海市 黄浦 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久事 商务大 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联系人 :邵 珍珍 联系电 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服电 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26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 市香坊 区赣 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 黑 龙江 省哈 尔 滨市松 北区 创新 三路 833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姜 志伟 电话:0451-87765732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27 国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 地 址: 江 苏 省 无 锡 滨 湖 区 太 湖 新 城 金 融 一 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 址 : 江 苏省 无锡 滨 湖区太 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 7-9 层 法定代 表人: 姚志 勇 联系人: 祁昊 联系电 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 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28 东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 路 1 号 金源中 心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 路 1 号 金源中 心 联系人: 李荣 联系电 话: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客服电 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0 29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 开发区 第二 大 街 42 号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30 平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路 4036 号 荣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路 4036 号 荣超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世安 联系人: 周一 涵 联系电 话:021-38637436 客服电 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31 国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东城 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资 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东城 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资 大 厦 9 层 10 层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2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陆 晓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 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33 广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广 州市 天河 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融 中心 主 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 址 : 广 州市 天河 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融 中心 主 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 表人 :胡 伏云 联系人 :梁 微 联系电 话:95396 客服电 话: 95396 网址:www.gzs.com.cn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1 34 南京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389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389 号 法定代 表人 :歩 国旬 联系人 :王 万君 联系电 话:025-58519523 客服电 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35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安 徽省 合肥 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 安 徽省 合肥 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范 超 联系电 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 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36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中 国 ( 上海 )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 址 : 中 国 ( 上海 )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 系 人 : 刘 闻 川


















































电话:021-20657517 传真:021-68408217-7517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7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街 69 号 山西 国 际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街 69 号 山西 国 际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联系电 话:0351 -8686659 客服电 话:400-666-1618,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38 第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址: 深 圳市福田 区福华 一路 115 号 投行 大厦 20 楼


办 公地址: 深 圳市福田 区福华 一路 115 号 投行 大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学 民 联系人: 毛诗 莉 联系电 话:0755-23838750 客服电 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2 39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088 号招商 银行 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王 虹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96 客服电 话:96326 ( 福建 省 外请先 拨 0591 ) 网址:www.hfzq.com.cn 40 中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南山 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展 大 楼 7 层、8 层 办公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 花街道 益田 路 6013 号江苏 大 厦 B 座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联系人 :罗 艺琳 联系电 话:0755-82570586 客服电 话:95329 网址:http://www.zszq.com 41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李 盼盼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客服电 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42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坚 联系人 :张 煜 联系电 话:023-63786633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43 财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河 北 省 石 家 庄 市 桥 西 区 自 强 路 35 号庄家 金融 大 厦 23 至 26 层 办 公 地 址 : 河 北 省 石 家 庄 市 桥 西 区 自 强 路 35 号庄家 金融 大 厦 23 至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翟 建强 联系人 :马 辉 联系电 话:0311-66006342 客 服 电 话 : 河 北 省 内 95363 ; 河 北 省 外 0311-95363 网址:www.S10000.com 44 德邦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 海市 普陀 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幢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3 9 楼 办公地 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中 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朱 磊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45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 区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国际 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 60 号 润枫 德 尚 6 号楼 3 层中 航证 券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联系人 :史 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46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 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路 88 号 江信 国 际金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江 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路 88 号 江信 国 际金融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徐丽 峰 联系人: 周欣 玲 联系电 话:0791-86281305 客服电 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zq.com 47 中国国 际金 融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建国 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 甲 6 号 SK 大 厦 联系人 :杨 涵宇 联系电 话:010-65051166 客服电 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48 大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桐 城中 央 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 山西 世 贸中 心 A 座 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 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4 客服电 话: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49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湖 南长 沙芙 蓉 中路 2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办公地 址 : 湖 南长 沙芙 蓉 中路 2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利 联系人 :丁 敏 联系电 话:010-59355997 客服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0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投 资 广场 18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联系人 :王 一彦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51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梁 承华 电话:029-87211526 传真:029-87211478 客服电 话:95582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52 新时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北 三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北 三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叶 顺德 联系人 :田 芳芳 联系电 话:010-83561146


客服电 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53 金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海口 市南 宝 路 36 号 证券 大厦 4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作义 联系人 :马 贤清 联系电 话:0755-83025022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5 客服电 话:95372 网址:www.jyzq.cn 54 万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高 德 置地广 场 F 栋 18、19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3 号高 德 置地广 场 E 栋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甘蕾 联系电 话:020-38286026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n 55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联系电 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 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56 财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段 80 号 顺天 国 际财富 中 心 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段 80 号 顺天 国 际财富 中 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联 系 人 : 郭 静












































联系电 话:0731-84403347 客服电 话: 95317 网址:www.cfzq.com 57 华龙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兰 州市 城关 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兰州 财富中 心 21 楼 办公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 系 人 : 范 坤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 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58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肇嘉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杨 莉娟 电话:021-54967552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6 传真:021-54967032 客服电话:021-32109999 ; 029-68918888 ;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59 国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内 蒙古 呼和 浩 特市新 城区 锡林 南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 长安 兴融中 心西 座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联系人: 虞哲 维 客服电 话:400-660-9839 网址:www.grzq.com 60 中天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沈阳 市和 平区 光荣 街 23 甲 办公地 址 : 沈 阳市 和平 区 南五马 路 121 号 万丽 城晶 座 4 楼 中天 证券 经纪 事业部 法定代 表人 :马 功勋 联系人 :李 泓灏 联系电 话:024-23280806 客服电 话:024-95346 网址:http://www.iztzq.com 61 五矿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4028 号荣 超 经贸中 心办 公 楼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4028 号荣 超 经贸中 心办 公 楼 47 层 0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 立功 联系人 :马 国栋 电话:0755-82560892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电 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62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 19 号 富凯 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 街口外 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谭 磊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网址:http://www.txsec.com 公司基 金网 网址 :http://jijin.txsec.com/ 63 联讯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广 东省 惠州 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广 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楼 办公地 址 : 广 东省 惠州 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广 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楼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7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联系人 :郭 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服电 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64 东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 、15 层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联系人 :夏 锐 电话:010-66559079 传真:010-66555133 客服电 话:95309 网址:www.dxzq.net 65 开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西 安市 高新 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 址 : 西 安市 高新 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联系人 :袁 伟涛 电话:029-63387289 传真:029-88447611 客服电 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66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A 座 40F-43F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A 座 40F-43F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联系人 :齐 冬妮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30 客服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67 太平洋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云 南省 昆明 市 青年 路 389 号志 远大 厦 18 层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 北展北 街九 号华 远企 业号 D 座三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李长 伟 联系人 :王 婧 电话:010-88695182 传真:010-88321763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8 客服电 话: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68 宏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四 川省 成都 市 锦江区 人民 南路 二段 18 号 川信 大厦 10 楼 办公地 址 : 四 川省 成都 市 锦江区 人民 南路 二段 18 号 川信 大厦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玉明 联系人 :张 鋆 电话:010-64083702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 话: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69 天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湖 北省 武汉 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办公地 址 : 湖 北省 武汉 市 武昌区 中南 路 99 号 保利广 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 表人 : 余磊 联系人 :岑 妹妹 电话:027-87617017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 话:4008005000 或 95391 网址:www.tfzq.com 70 首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德 胜 门 外 大 街 115 号德胜 尚 城 E 座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德 胜 门 外 大 街 115 号德胜 尚 城 E 座 法定代 表人 :毕 劲松 联系人 : 邢飞 电话:010-5936004 传真:010-59366055 客服电 话:400-620-0620 网址:www.sczq.com.cn 71 联储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华 强 北 路 圣 廷苑酒 店 B 座 26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333 号金砖 大 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 沙常 明 联系人 : 丁倩 云 电话:010-56177851 传真:010-56177855 客服电 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72 川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中 国 ( 四 川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成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9 都市高 新区 交子 大 道 177 号中海 国际 中 心 B 座 17 楼 办公地 址 : 中 国 ( 四川 )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成都 市高新 区交 子大 道 177 号 中海国 际中 心 B 座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孟 建军


联系人 :匡 婷 电话:028-86583053 传真:028-86583002 客服电 话:95105118 网址:www.cczq.com 73 中信建 投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 庆市 渝中 区 中山三 路 107 号上 站大楼 平 街 11-B , 名义 层 11-A ,8-B4 ,9-B 、 C 办公地 址: 渝 中区 中山 三 路 107 号 上站 大楼 平街 11-B ,名 义层 11-A ,8-B4 ,9-B 、C 法定代 表人 : 彭文 德 联系人 :万 恋 电话:021-68762007 传真:021-68763048 客服电 话: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74 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场 (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场 (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刘 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 话: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75 徽商期 货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 徽省 合肥 市 芜湖 路 258 号


办公地 址: 安 徽省 合肥 市 芜湖 路 25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吴国 华 联系人 : 蔡芳 电话:0551-62862801 传真:0551-62865899 客服电 话:4008-878-707 网址:www.hsqh.net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0 76 弘业期 货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 京市 秦淮 区 中华 路 50 号 办公地 址 : 南 京市 秦淮 区 中华 路 50 号弘 业大 厦 2-10 楼 法定代 表人 : 周剑 秋 联系人 : 孙朝 旺 电话:025-52278870 传真:025-52250114 客服电 话:4008281288 网址:www.ftol.com.cn 77 诺亚正 行 ( 上海) 基金 销 售投资 顾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秦皇岛 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张 裕





电话:021-8035912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78 深 圳 众 禄 基 金 销 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罗湖 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厦 8 楼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 罗湖 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79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 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 斯国 际大 厦 903 ~906 室; 上海 市虹 口 区欧阳 路 196 号 ( 法兰 桥 创意园) 26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80 蚂蚁 ( 杭州)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 前街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 黄龙时 代广 场 B 座 6F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1 联系人 :韩 爱彬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81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张 佳琳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82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 海市 徐汇 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金 座 大楼( 东方 财富 大厦 )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黄 妮娟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 话: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83 北 京 展 恒 基 金 销 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顺义 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朝阳 区安 苑路 15-1 号邮电 新 闻大 厦 2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罗 恒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 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84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浙 江省 杭州 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 公 地 址 : 杭 州 市 余 杭 区 五 常 街 道 同 顺 街 18 号 同 花顺 大楼 4 层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吴 强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85 中期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门 外 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光华路 16 号 中期 大 厦 2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新 联系人 :尹 庆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电 话:010-65807609 网址:http://www.cifcofund.com 86 众升财 富 ( 北京)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 13 号 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李 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 话:400-876-9988 网址:www.zscffund.com


87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泛 利 大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泛 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刘 洋 电话:010-85650628 传真:010-65884788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88 宜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 北京 )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 城 C 座 1809 法定代 表人 :戎 兵 联系人 : 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 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89 浙江金 观诚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路 45 号 (锦 昌 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路 43 号 金诚 集 团(锦 昌大 厦)13 楼 法人: 徐黎 云 联系人 :来 舒岚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3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客服电 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90 泛华普 益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四 川省 成都 市 成华区 建设 路 9 号高 地中 心 1101 室 办公地 址 : 四 川省 成都 市 成华区 锦江 区东 大街 99 号 平安 金融 中心 1501 室 法定代 表人 :于 海锋 联系人 :陈 金红 电话:18591999779 传真:028-84252474-801 客服电 话:400-8588588 网址:http://www.puyifund.cn 91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联系人 :景 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92 深 圳 市 新 兰 德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大 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勇 联系人 :文 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网址:https://8.jrj.com.cn 93 北 京 恒 天 明 泽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 开发区 宏达 北 路 10 号五 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 甲 19 号 SOHO 嘉 盛中 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 表人 :周 斌 联系人 :祖 杰 电话:010-53509636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 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4 94 北京钱 景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海淀 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海淀 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李 超 电话:010-56200948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 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95 深圳宜 投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前海 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鲤 鱼门街 1 号前 海深 港合 作 区管理 局综 合办 公楼 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嘉 里建设 广 场 2 座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凤潮 联系人 :梁 菲菲 电话:0755-33043063 客服电 话:4008955811 网址:www.yitfund.com 96 北 京 创 金 启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 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 楼 215A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白纸坊 东 街 2 号 经济日 报社 综合 楼 A 座 712 室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联系人 :魏 素清 电话:010-66154828-8006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 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97 海银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 册 地址 :中 国(上海) 自由 贸 易试 验区 银城 中 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 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银城 中 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惠 联系人 :刘 晖


电话:021-60206991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 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98 北京植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密云 县 兴盛南 路 8 号院 2 号 楼 106-67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盛 世 龙 源 国 食 苑 10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于龙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5 联系人 :吴 鹏 电话:010-56075718


























传 真:010-67767615 客服电 话:4006-802-123 网址:http://www.zhixin-inv.com 99 大智慧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浦 东杨 高 南路 428 路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路 428 路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 表人 : 申健 联系人 :印 强明 电话:021-20219536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 话:021-20219931 网址:http://www.wg.com.cn 100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中 国 ( 上海 )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 址 : 上 海市 长宁 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陈 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 话:400-16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101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 址 :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 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兴春 联系人 :郑 茂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60195218 客服电 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02 上海汇 付金 融服 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层 上海市 黄浦 区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外 滩国 际广 场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 金佶 联系人 : 陈云 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 话:400-821-3999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6 网址:http://tty.chinapnr.com 103 厦门市 鑫鼎 盛控 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 门市 思明 区 鹭江道 2 号第 一广 场 1501-1504 办公地 址: 厦 门市 思明 区 鹭江道 2 号第 一广 场 1501-1504 法定代 表人 :陈 洪生 联系人 :梁 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 话: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104 上海陆 金所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胡 学勤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05 中经北 证 ( 北京) 资产 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 街 11 号 703


法定代 表人 : 徐福 贺 联系人 :张 巍 电话:010-5086 6176 传真:010-5086 6173 客服电 话:400-600-0030 网址:www.bzfunds.com 106 北京虹 点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朝阳 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馆 北路 甲 2 号盈科 中 心 B 座裙 楼二 层 法定代 表人 :胡 伟 联系人 :陈 铭洲 电话: 18513699505 客服电 话: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07 北 京 新 浪 仓 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海淀 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二 期(西扩)N-1 、N-2 地块新 浪总 部科 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海淀 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二 期(西扩)N-1 、N-2 地块新 浪总 部科 研楼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7 5 层 518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李昭 琛 联系人 :吴 翠 电话:010-60619607 客服电 话: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108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 海市 横琴 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 广 州市 海珠 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广 场南 塔 12 楼 1201-1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邱 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09 深 圳富 济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福田街 道金 田路 中洲 大厦 35 层 01B 、02 、03 、04 单位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福田街 道金 田路 中洲 大厦 35 层 01B 、02 、03 、04 单位 法定代 表人 :刘 鹏宇 联系人 :刘 娜 电话:0755-83999907-811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 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110 北 京 唐 鼎 耀 华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延 庆 县 延 庆 经 济 开 发 区 百 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 址 : 北 京朝 阳区 亮 马桥 路 40 号二 十一 世纪大 厦 A 座 303 法定代 表人 : 张鑫 联系人 : 刘美 薇 电话:010-53570572/13121820670 传真:010-59200800 客服电 话:400-819-9868 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111 上 海 凯 石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西 藏 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 上 海市 黄浦 区 延安东 路 1 号凯 石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 陈继 武 联系人 :黄 祎 电话:021-63333389-230 传真:021-63333390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8 客服电 话:4006-433-389 网址: www.vstonewealth.com 112 大泰金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南 京市 建邺 区 江东中 路 222 号 南京 奥体中 心现 代五 项 馆 2105 室 办公地 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峨山 路 505 号 东方 纯一大 厦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孟 召社 电话:15621569619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 话:400-928-2266/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113 济安财 富 ( 北京)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朝阳 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 富中 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健 联系人 :李 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 话:400-673-7010 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114 中证金 牛 ( 北京) 投资 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宣 武 门 外 大 街 甲 1 号新华 社第 三工 作 区 5F 法定代 表人 :钱 昊旻 联系人 : 孙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 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15 鼎信汇 金 ( 北京) 投资 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太 月园 3 号楼 5 层 52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太 月园 3 号楼 5 层 521 室 法定代 表人 : 齐凌 峰 联系人 :阮 志凌 电话:010-82050520 传真:010-82086110 客服电 话:400-158-5050 网址:www.9ifund.com 116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中 关 村 大 街 11 号 1108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9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中 关 村 大 街 11 号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 丁向 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 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117 南京苏 宁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 京市 玄武 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 钱燕 飞 联系人 : 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996699 客服电 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18 北 京 广 源 达 信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六层 605 室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朝阳 区 望京东 园四 区浦 项中 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 齐剑 辉 联系人 :姜 英华


电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 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119 上海万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福 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 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浦明 路 1500 号万 得大 厦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联系人 :徐 亚丹 电话:021-50712782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 话:400-821-0203 120 北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联系人 :吴 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 服 电 话 : 4000618518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0 网址:https://www.danjuanapp.com 121 上海云 湾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中 国 ( 上海 )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新金 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 中 国 ( 上海 )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新金 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 戴新 装 联系人 : 江辉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客服电 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122 上 海 中 正 达 广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 海 市徐 汇区 龙 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 址 :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 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 欣


联系人 :戴 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服电 话:400-6767-523 网址:www.zzwealth.cn 123 南 京 途 牛 金 融 信 息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玄武大 道 699-1 号


办公地 址: 南 京市 玄武 区 玄武大 道 699-1 号 法定代 表人 : 宋时 琳 联系人 : 贺杰 电话:025-86853969-66727 客服电 话:4007-999-999 网址:http://jr.tuniu.com 124 上海基 煜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崇 明 县 长 兴 镇 路 潘 园 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 上 海泰和 经济 发展 区)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昆 明路 518 号 北美 广场 A 栋 1002-1003 室 法定代 表人 : 王翔 联系人 : 蓝杰 电话: 021-35385521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 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25 深 圳 市 金 斧 子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粤 海 街 道 科 苑 路 16 号东方 科技 大 厦 18 楼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 南山 区 粤海街 道科 苑路 科兴 科学 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 表人 :赖 任军 联系人 :张 烨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1 电话:0755-29330502 传真:0755-26920530 客服电 话:400-9500-888 网址:www.jfzinv.com 126 北 京 肯 特 瑞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大兴 区 亦庄经 济开 发区 科创 十一 街 18 号院 京东 总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 江卉


联系人 : 徐伯 宇 电话:010-89188356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电 话:95118





网址:jr.jd.com 127 上 海 华 夏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 海市 虹口 区 东大名 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通 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毛 淮平 联系人 :仲 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服电 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28 大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贵 州 省 贵 阳 市 南 明 区 新 华 路 110-134 号 富中 国际 广场 1 栋 20 层 1.2 号 办 公 地 址 : 贵 州 省 贵 阳 市 南 明 区 新 华 路 110-134 号 富中 国际 广场 1 栋 20 层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荻 联系人 :潘 建 电话:0851-88405605 传真:0851-88405602 客服电 话:0851-88235678 网址:www.urainf.com 129 通华财 富 ( 上海)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虹口 区 同丰 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世 纪 金 融 广场杨 高南 路 799 号 3 号楼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马 刚


联系人 :杨 徐霆


电话:021-60818187 传真:021-60818187 客服电 话:95156 网址:https://www.tonghuafund.com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2 130 上海挖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中 国 ( 上海 )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路 799 号 5 层 01 、02 、03 室 办公地 址 : 中 国 ( 上海 )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路 799 号 5 层 01 、02 、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胡 燕亮 联系人 :李 娟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户服 务电 话:021-50810673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131 和耕传 承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东凤 东路 东、 康宁 街北 6 号楼 6 楼 602 、603 房间 办公地 址 : 郑 州市 郑东 新 区东风 南路 康宁 街互 联网金 融大 厦 6F 法定代 表人 :李 淑慧 联系人 :胡 静华 电话:0371-85518396 传真:0371-85518397 客服电 话:4000-555-671 网址: http://www.hgccpb.com/ 132 本基金 其他 代销 机构 情况 详见基 金管 理人 发布 的相 关公告 南方利 淘 C 代 销机 构: 序号 代销机 构名 称 代销机 构信 息 1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办公地 址 : 北 京东 城区 朝 阳门北 大 街 9 号 东方 文化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联系人 :丰 靖





电话:010-89937330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2 本基金 其他 代销 机构 情况 详见基 金管 理人 发布 的相 关公告 5.2 登记 机构 南方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福田 街道 福华 一路 六号免 税商 务大 厦 31-33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海波 电话: (0755 )82763849 传真: (0755 )82763889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3 联系人 :古 和鹏 5.3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的律 师事 务所 广东华 瀚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东 路 1002 号宝 安广 场 A 座16 楼 G.H 室 负责人 :李 兆良 电话:(0755)82687860 传真:(0755)82687861 经办律 师: 戴瑞 冬、 付强 5.4 审计 基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陈 熹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陈熹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4 § 6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5 年3 月25 日 证监 许可[2015]440 号文 注册 募集。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 期。募 集期 自 2015 年 4 月 14 日至 2015 年4 月15 日, 共募 集 6,824,828,709.02 份 基 金份额 ,募 集户 数 为43928 户。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5 § 7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2 亿份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于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管理 人 依据法 律法 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到 验资 报 告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 案条 件的,自基金管理人 办理 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 取得 中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 之日 起, 《基 金合同 》 生 效; 否则 《基 金合同 》 不 生效 。基 金管 理人在 收到 中国 证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 《基金 合同》 生效 事宜 予以 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基 金 募集 期间 募 集的资 金存 入专 门账 户, 在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 前, 任何人 不得 动用 。 二、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 合同 于2015 年4 月17 日正 式生 效。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本 基金 管理 人正式 开 始管理 本基 金。 三、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 元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 ;连 续60 个工作 日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向 中 国 证监 会 报 告 并提 出 解 决 方 案, 如 转 换 运作 方 式 、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 合同等 ,并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6 § 8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 8.1 申购 与赎回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将通 过销售机构进行。具 体的 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 理人 在招募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关 公 告 中 列明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根 据 情况 变 更 或 增 减销 售 机 构 ,并 予 以 公 告。 基 金 投 资 人 应当 在 销 售 机构 办 理 基 金 销售 业 务 的 营业 场 所 或 按 销售 机 构 提 供的 其 他 方 式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 回。 若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其 指 定的 销 售 机 构 开通 电 话 、 传真 或 网 上 等交 易方式 ,投 资人 可以 通过 上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 8.2 申购 与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 所、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正 常 交 易 日的 交 易 时 间 ,但 基 金 管 理人 根 据 法 律 法规 、 中 国 证监 会 的 要 求或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同生效 后 , 若出 现新 的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市 场,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交 易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况 , 基 金 管理 人 将 视 情 况对 前 述 开 放日 及 开 放 时 间进 行 相 应 的调 整 , 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不超 过 3 个月开 始办理申 购, 具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申购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不超 过 3 个月开 始办理赎 回, 具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赎回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购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或 者赎回或 者 转 换 。 投 资人 在 基 金 合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 期 和 时 间提 出 申 购 、 赎回 或 转 换 申请 且 登 记 机构 确认接 受的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价格 。 本基金 已 于2015 年7 月13 日开 放申 购和 赎回 业务 。 8.3 申购 与赎回 的原 则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7 1 、“未 知价”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对上 述原 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 必须在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8.4 申购 与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 机构 规定的程序,在开放 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 申购或赎 回的申 请。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 时, 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 全额 交付申购款项,否则 所提 交的申购 申 请 不 成 立 。投 资 人 在 提交 赎 回 申 请 时须 持 有 足 够的 基 金 份 额 余额 , 否 则 所提 交 的 赎 回申 请 不 成 立 。 投资 人 交 付 申购 款 项 , 申 购成 立 ; 登 记机 构 确 认 基 金份 额 时 , 申购 生 效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登 记机 构确 认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款 项 的 支 付办 法 参 照 本 基金 合 同 有 关条 款 处 理 。 如遇 证 券 交 易所 或 交 易 市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通 讯 系 统故 障 、 银 行 交换 系 统 故 障或 其 他 非 基 金管 理 人 及 基金 托 管 人 所能 控制的 因素 影响 了业 务流 程,则 赎回 款项 划付 时间 相应顺 延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 申请 ,投资 人可 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到 销售网点 柜台 或以销 售机 构规定的 其他 方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 申购 款项退 还给 投资 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 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 表申 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 售机构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申 购 、 赎回 申 请 的 确 认以 登 记 机 构或 基 金 管 理 人的 确 认 结 果为 准 。 对 于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投资 人应 及时 查 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8.5 申购 与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 、本 基金 首次 申购 和追 加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均为 1 元 ,各销 售机 构在 符合 上述 规定的 前 提 下 , 可 根 据情 况 调 高 首次 申 购 和 追 加申 购 的 最 低金 额 , 具 体 以销 售 机 构 公布 的 为 准 ,投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8 资人需遵 循销 售机构 的相 关规定。 本基 金单笔 赎回 申请不低 于 1 份, 投资人 全额赎回 时不 受 上 述 限 制 。各 销 售 机 构在 符 合 上 述 规定 的 前 提 下, 可 根 据 情 况调 高 单 笔 最低 赎 回 份 额要 求,具 体以 销售 机构 公布 的为准 ,投 资人 需遵 循销 售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2 、本 基金 不对 投资 人每 个 交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进 行限 制; 3 、本基 金不对 单个投 资人 累计持有 的基 金份额 上限 进行限制 ,但 法律法 规和 监管机 构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有 权 采 取 设 定单 一 投 资 者申 购 金 额 上 限或 基 金 单 日净 申 购 比 例 上限 、 拒 绝 大额 申 购 、 暂停 基金申 购等 措施 ,切 实保 护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具体 请参 见相 关公告 。 5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8.6 申购 费用和 赎回 费用 1 、本 基金A 类和 C 类份 额 的申购 费率 最高 不高 于 1.2% ,且 随申 购金 额的 增加 而递减 , 如下表 所示: 购买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 1.2% 100 万 ≤M <300 万 1.0% 300 万 ≤M< 500 万 0.6% M≥50 0 万 每笔1000 元 投资人 重复 申购 ,须 按每 次申购 所对 应的 费率 档次 分别计 费。 申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登 记等 各项费 用。 2 、 本基 金A 类份 额赎 回费 率 最高 不超 过1.5% , 随申 请份额 持有 时间 增加 而递 减。 具 体 如下表 所示 (其 中1 年指 365 天 ) : 申请份 额持 有时 间(N) 赎回费 率 N<7 日 1.5% 7 日≤N<30 日 0.75% 30 日≤N<1 年 0.5% 1 年≤N<2 年 0.3%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9 N≥2 年 0 投资人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赎回 费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对于 持有 期少 于 30 日的 基金份 额所 收 取的赎 回费 ,赎 回费 用全 额归入 基金 财产 ;对 于持 有期长 于 30 日但 少于3 个 月的基 金份 额 所收取 的赎 回费 , 赎 回费 用 75% 归入 基金 财产; 对于 持有期 长 于 3 个 月但 小 于6 个月 的基 金 份额所 收取 的赎 回费 , 赎 回费 用 50% 归入 基金 财产; 对于持 有期 长 于 6 个 月的 基金份 额所 收 取的赎 回费 ,赎 回费 用 25% 归入 基金 财产 。 3 、 本基 金C 类份 额 赎 回费 率最高 不超 过1.5% , 随申 请份额 持有 时间 增加 而递 减。 具 体 如下表 所示 : 申请份 额持 有时 间(N ) 赎回费 率 N<7 日 1.5% 7 日≤N<30 日 0.5% N≥30 日 0 赎回费 用由 赎 回 C 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 C 类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对 C 类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投 资人 收取 的赎回 费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 4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赎 回费率和 收费 方式由 基金 管理人根 据《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确 定。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合同 》 的 相关 约定 调整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基 金管理 人最 迟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前 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5 、基金 管理人 及其他 基金 销售机构 可以 在不违 背法 律法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情形下 , 对 基金 销售 费用 实行一 定的 优惠 , 费 率优 惠的相 关规 则和 流程 详见 基金管 理人 或其 他基金 销售 机构 届时 发布 的相关 公告 或通 知 。 8.7 申购 份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申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1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份额 的计 算公 式为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 申 购金 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0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 10 万元 申购本 基 金 A 类或 C 类份 额,假 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017 元, 对应 申购 费率 为 1.2% ,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 购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1.2%)=98814.23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8814.23 =1185.77 元 申购份 额 = 98814.23/1.017 =97162.46 份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公 式为: 赎回费 用= 赎回 份额 ×赎 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赎 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费 用 例:某 投资 人申 购本 基金A 类份额 ,持有3 个月 赎 回10 万份 ,赎 回费 率为0.5% ,假 设 赎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1.017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金 额为 : 赎回费 用=100,000 ×1.017 ×0.5% =508.5 元 赎回金 额=100,000 ×1.017 -508.5 =101,191.5 元 例:某 投资 人申 购本 基 金 C 类 份额 ,持 有 3 个月 赎 回 10 万 份, 赎回 费率 为 0 ,假设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17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额 为: 赎回费 用=0 元 赎回金 额=100,000 ×1.017 -0=101,700.00 元 3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 收市后 计算 ,并 在T+1 日 内公告 。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证 监 会同意, 可以 适当延 迟计 算或公告 。本 基金份 额净 值的计算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 数 点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4 、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 实际 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 除相 应的费用后,以当日 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准 计 算 ,上 述涉 及基 金份额 的计 算结 果均 保留 到小数 点后2 位 ,小 数点 后2 位 以后 的部 分 舍 弃 , 舍 弃部 分 归 入 基金 财 产 ; 上 述涉 及 金 额 的计 算 结 果 均 按四 舍 五 入 方法 , 保 留 到小 数点 后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5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2 位, 小数 点后2 位以 后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的 误差 计 入基金 财产 。 8.8 申购 与赎回 的登 记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1 投资人申 购基 金成功 后, 基金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人登 记权 益并办 理登 记手续 , 投资人 自T+2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投资人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 记机 构 在T+1 日为 投资人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登 记手续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范围内,对 上述 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 但不得实 质影响 投资 人的 合法 权益 ,并最 迟于 实施 前依 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8.9 拒绝 或暂停 申购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当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 时 , 经与 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或者 无法 办理 申购 业务 。 4 、因基 金收益 分配、 基金 投资组合 内某 个或某 些证 券即将上 市等 原因, 使短 期内继 续 接受申 购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其他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销售 机构或 登记 机构因技 术故 障或异 常情 况导致 基 金销售 系统 、基 金登 记系 统、基 金会 计系 统或 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7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8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 请有可 能导 致单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比 例 达到或 者超 过基 金份 额总 数的 50% , 或者 有可 能导 致投资 者变 相规 避前 述 50% 比例 要求 的情 形。 9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 、2 、3 、4 、5 、6 、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暂停申 购公 告。当 发生 上述第 8 项情 形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采取 比 例 确 认 等方 式 对 该 投资 人 的 申 购 申请 进 行 限 制, 基 金 管 理人 有 权 拒 绝 该 等全 部 或 者 部分 申 购 申 请 。如 果 投 资 人的 申 购 申 请 被拒 绝 , 被 拒绝 的 申 购 款项 将退还 给投 资人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2 8.10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且 采 用 估 值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 价 值 存 在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 经 与 基金 托 管 人 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或者 无法 办理 赎回 业务 。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 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继续 接受赎 回申请 将损 害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情形 时,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 赎回申 请。 6 、遵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优先原 则, 发生损 害持 有人利益 的情 形时, 可暂 停接受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 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或 者延缓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在 当 日 报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 已 确 认的 赎 回 申 请, 基 金 管 理人 应 足 额 支 付 ;如 暂 时 不 能足 额 支 付 , 应将 可 支 付 部分 按 单 个 账 户申 请 量 占 申请 总 量 的 比例 分配给赎 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分可 延期 支 付。 若出 现上述 第 4 项 所述 情形, 按基金合 同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在 申 请赎 回 时 可 事先 选 择 将 当 日可 能 未 获 受理 部 分 予 以撤 销。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8.11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 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 全额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3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请 而 进 行 的财 产 变 现 可 能会 对 基 金 资产 净 值 造 成 较大 波 动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的 前 提 下 ,可 对 其 余 赎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日 的 赎 回 申请 , 应 当 按 单个 账 户 赎 回申 请 量 占 赎 回申 请 总 量 的比 例 , 确 定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 赎 回 部 分, 投 资 人 在提 交 赎 回 申 请时 可 以 选 择延 期 赎 回 或取 消 赎 回 。 选 择延 期 赎 回 的, 将 自 动 转 入下 一 个 开 放日 继 续 赎 回 ,直 到 全 部 赎回 为 止 ; 选择 取 消 赎 回 的 ,当 日 未 获 受理 的 部 分 赎 回申 请 将 被 撤销 。 延 期 的 赎回 申 请 与 下一 开 放 日 赎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赎 回 为 止 。如 投 资 人 在 提交 赎 回 申 请时 未 作 明 确 选择 , 投 资 人未 能 赎 回 部分 作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基金总份额 50% 以 上的 赎回 申 请 情 形下,基金管理人 可以延 期办理赎回申请。 如基金 管理人对于其超过 基金总 份额 50% 以上 部 分 的 赎 回 申请 实 施 延 期办 理 , 延 期 的赎 回 申 请 与下 一 开 放 日 赎回 申 请 一 并处 理 , 无 优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放 日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 为 基础 计 算 赎 回金 额 , 以 此 类推 , 直 到 全部 赎 回 为 止; 如基金管理人只接 受其基 金总份额 50%部 分 作 为 当日 有 效 赎 回 申 请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前述“ (1) 全额 赎回 ”或 “ (2) 部分 延期 赎回 ”的 约定方 式对 该部 分有 效赎 回申请 与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赎 回 申请 一 并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在 申 请 赎回 时 可 事 先选 择 将 当 日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分 予 以 撤 销; 延 期 部 分 如选 择 取 消 赎回 的 , 当 日 未获 受 理 的 部分 赎 回 申 请将 被 撤 销 。 如 投资 人 在 提 交赎 回 申 请 时 未作 明 确 选 择, 投 资 人 未 能赎 回 部 分 作自 动 延 期 赎回 处理。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受 基 金 的 赎回 申 请 ; 已 经接 受 的 赎 回申 请 可 以 延 缓支 付 赎 回 款项 , 但 不 得超 过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 指定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 并延 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 其他 方 式 (包 括但 不限于 短信 、电 子邮 件或 由基金 销售 机构 通知 等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 时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公告 。 8.12 其 他暂停 申购 和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 《 基金 合同 》 或 《 招募 说明书 》 中 未予 载明 的事 项,但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由认 为 需 要 暂 停 基 金申 购 、 赎 回的 , 可 以 经 届时 有 效 的 合法 程 序 宣 布 暂停 接 受 投 资人 的 申 购 、赎 回申请 。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4 8.13 暂 停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在规 定 期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公 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放 日 在 指 定媒 介 上 刊 登 重新 开 放 申 购或 赎 回 的 公 告; 也 可 以 根据 实 际 情 况在 暂停公 告中 明确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届时 不再另 行发 布重 新开 放的 公告。 8.14 基 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本 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旗下部 分基 金在直销机构和部分 代销 机构的基 金转换 业务 ,具 体内 容详 见 2015 年7 月10 日 发布 的 《 南方 利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开放 日常 申购 、赎 回、 转换及 定投 业务 的公 告》 和其他 有关 基金 转换 公告 。 8.15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指 基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捐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情 形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投 资人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 死亡,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 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 捐赠指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将 其 合 法 持有 的 基 金 份 额捐 赠 给 福 利性 质 的 基 金 会或 社 会 团 体; 司 法 强 制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构 依 据 生 效司 法 文 书 将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强 制 划转 给 其 他 自然 人 、 法 人 或 其他 组 织 。 办理 非 交 易 过 户必 须 提 供 基金 登 记 机 构 要求 提 供 的 相关 资 料 , 对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交 易 过 户 申请 按 基 金 登 记机 构 的 规 定办 理 , 并 按 基金 登 记 机 构规 定 的 标 准收 费。 8.16 基 金的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 理已 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 销售 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8.17 定 投计划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本 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旗下部 分基 金在直销机构和部分 代销 机构的定 投计划 ,具 体内 容详 见 2015 年7 月 10 日 发布 的 《 南 方利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开 放日常 申购 、赎 回、 转换 及定投 业务 的公 告》 和其 他有关 基金 定投 计划 的公 告。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5 8.18 基 金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 理国 家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基 金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以 及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律 法 规 的 其他 情 况 下 的 冻结 与 解 冻 。基 金 份 额 的 冻结 手 续 、 冻结 方 式 按 照登 记 机 构 的 相 关规 定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被 冻结 的 , 被 冻结 部 分 产 生 的权 益 按 照 我国 法 律 法 规、 监管规 章及 国家 有权 机关 的要求 以及 登记 机构 业务 规定来 处理 。 8.19 基 金份额 的转 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 件具 备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 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通 过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易 场 所 或 者交 易 方 式 进 行份 额 转 让 的申 请 并 由 登 记机 构 办 理 基金 份 额 的 过户 登 记 。 基 金 管理 人 拟 受 理基 金 份 额 转 让业 务 的 , 将提 前 公 告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应 根 据 基金 管理人 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 8.20 其 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 的条 件下,基金登记机构 可依 据其业务规则,受理 基金 份额质押 等业务 ,并 收取 一定 的手 续费用 。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6 § 9 基金的投资 9.1 投资 目标 在有效控制组合风险 并保 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 下, 通过专业化研究分析 及投 资,力争 实现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健 增值。 9.2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包 括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的 股 票 ) 、债 券 ( 包 括 国内 依 法 发 行和 上 市 交 易 的国 债 、 央 行票 据 、 金 融债 券 、 企 业 债 券、 公 司 债 券、 中 期 票 据 、短 期 融 资 券、 超 短 期 融 资券 、 次 级 债券 、 政 府 支持 机 构 债 券 、 政府 支 持 债 券、 地 方 政 府 债券 、 中 小 企业 私 募 债 券 、可 转 换 债 券及 其 他 经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投资 的债 券或 票据) 、资 产支 持证 券、 债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包 括协议 存款 、定 期存款 及其 他银 行存 款 ) 、 货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股 指期货 以及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需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券 回 购 、 银行存 款 ( 包括 协议 存款 、定期 存款 及其 他银 行存 款) 、 货币 市场 工具 、权 证、股 指期 货以 及经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的其 他金 融工具 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本 基金每个 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9.3 投资 策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 基 金 通 过 定 性 与 定 量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分 析 各 种 金 融 工 具 的 定 价 , 挖 掘 定 价 错 配 的 机 会 , 并 据 此 制定 本 基 金 在股 票 、 债 券 、现 金 、 金 融衍 生 品 等 资 产之 间 的 调 整原 则 、 配 置比 例 和 调 整 范 围, 在 保 持 总体 风 险 水 平 相对 稳 定 的 基础 上 , 力 争 投资 组 合 的 稳健 增 值 。 本基 金关注 的主 要定 价错 配机 会包括 : (1) 定向 增发 等企 业融 资 行为对 二级 市场 证券 价格 产生的 影响 ; (2) 金融 工具 与相 关金 融 衍生品 之间 形成 的定 价差 异; (3) 金融 工具 在不 同市 场 上所形 成的 价格 差异 。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7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依托于基金管 理人 的投资研究平台,紧 密跟 踪中国经济结构转型 的改 革方向, 努 力 探 寻 在 调结 构 、 促 改革 中 具 备 长 期价 值 增 长 潜力 的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投 资采 用 定 量 和定 性 分 析 相 结 合 的 策 略 。 基 于 基 金 组 合 中 单 个 证 券 的 预 期 收 益 及 风 险 特 性 , 对 组 合 进 行 优 化 , 在 合 理 风险 水 平 下 追求 基 金 收 益 最大 化 , 同 时监 控 组 合 中 证券 的 估 值 水平 , 在 市 场价 格明显 高于 其内 在合 理价 值时适 时卖 出证 券。 3 、折 价和 套利 策略 (1)可 转债投 资策略 :本 基金在综 合分 析可转 债的 股性特征 、债 性特征 、流 动性等 因 素 的 基 础 上 ,采 用 定 价 模型 等 数 量 化 估值 工 具 评 定其 投 资 价 值 ,审 慎 筛 选 其中 安 全 边 际较 高 、 发 行 条 款相 对 优 惠 、流 动 性 良 好 ,以 及 基 础 股票 基 本 面 优 良的 品 种 进 行投 资 。 本 基金 还将密 切关 注转 换溢 价率 等指标 ,积 极捕 捉相 关套 利机会 。 (2)定 向增发 策略: 本基 金通过对 相关 行业及 主题 的研究精 选, 以及对 相关 证券基 本 面 的 细 致 分 析, 结 合 定 向增 发 一 二 级 市场 价 差 的 大小 , 理 性 做 出投 资 决 策 。在 证 券 上 市或 锁 定 期 结 束 后, 本 基 金 管理 人 将 根 据 对证 券 内 在 价值 的 判 断 , 结合 具 体 的 市场 环 境 , 选择 适当的 时机 卖出 。 (3)大 宗交易 策略: 本基 金将积极 寻找 大宗交 易机 会,并综 合考 虑股票 基本 面因素 、 折 价 情 况 、 交易 数 量 、 二级 市 场 价 格 与流 动 性 、 交易 对 手 方 等 多种 因 素 , 合理 进 行 投 资决 策。 4 、债 券投 资策 略 在选择债券品种时, 首先 根据宏观经济、 资 金面 动向 、 发 行 人 情 况 和 投资 人行 为 等 方 面 的 分 析 判 断未 来 利 率 期限 结 构 变 化 ,并 充 分 考 虑组 合 的 流 动 性管 理 的 实 际情 况 , 配 置债 券 组 合 的 久 期 ; 其 次 , 结 合 信 用 分 析 、 流 动 性 分 析 、 税 收 分 析 等 确 定 债 券 组 合 的 类 属 配 置;再 次, 在上 述基 础上 利用债 券定 价技 术选 择个 券,选 择被 价格 低估 的债 券进行 投资 。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 业私 募债。由于中小企业 私募 债券整体流动性相对 较差 ,且整体 信 用 风 险 相 对较 高 。 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券的 这 两 个 特点 要 求 在 具 体的 投 资 过 程中 , 应 采 取更 为 谨 慎 的 投 资 策 略 。 本 基 金 投 资 该 类 债 券 的 核 心 要 点 是 分 析 和 跟 踪 发 债 主 体 的 信 用 基 本 面,并 综合 考 虑 信用 基本 面、债 券收 益率 和流 动性 等要素 ,确 定最 终的 投资 决策。 5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 资时 ,将通过对权证标的 证券 基本面的研究,并结 合权 证定价模 型 寻 求 其 合 理估 值 水 平 ,并 充 分 考 虑 权证 资 产 的 收益 性 、 流 动 性、 风 险 性 特征 , 主 要 考虑 运 用 的 策 略 包括 : 价 值 挖掘 策 略 、 获 利保 护 策 略 、杠 杆 策 略 、 双向 权 证 策 略、 价 差 策 略、 买入保 护性 的认 沽权 证策 略、卖 空保 护性 的认 购权 证策略 等。 6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8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 货投 资时,采用流动性好 、交 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通过 对证券市 场 和 期 货 市 场运 行 趋 势 的研 究 , 结 合 股指 期 货 的 定价 模 型 寻 求 其合 理 的 估 值水 平 , 与 现货 资 产 进 行 匹 配, 通 过 多 头或 空 头 套 期 保值 等 策 略 进行 套 期 保 值 或期 限 套 利 等操 作 。 基 金管 理 人 将 充 分 考 虑 股 指 期 货 的 收 益 性 、 流 动 性 及 风 险 性 特 征 , 运 用 股 指 期 货 对 冲 系 统 性 风 险 、 对 冲 特 殊情 况 下 的 流动 性 风 险 , 如大 额 申 购 赎回 等 ; 利 用 金融 衍 生 品 的杠 杆 作 用 ,以 达到降 低投 资组 合的 整体 风险的 目的 。 7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关 键在 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 未来 现金流的分析,本基 金将 在国内资 产 证 券 化 产 品具 体 政 策 框架 下 , 采 用 基本 面 分 析 和数 量 化 模 型 相结 合 , 对 个券 进 行 风 险分 析 和 价 值 评 估后 进 行 投 资。 本 基 金 将 严格 控 制 资 产支 持 证 券 的 总体 投 资 规 模并 进 行 分 散投 资,以 降低 流动 性风 险。 9.4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 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0-95% ,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 债券回 购、银 行存 款 ( 包括 协议 存款、 定期 存款 及其 他银 行存款 ) 、 货币 市场 工具 、权证 、股 指期 货以及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 他 金融 工具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2)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应 当保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 值 5 % 的现 金 或 者 到 期日 在 一 年 以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其 中 现 金不 包 括 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放 式基 金(包 括开 放式基金 以及 处于开 放期 的定期 开 放基金 )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全 部 投资 组 合 持 有 一家 上 市 公 司发 行 的 可 流 通股 票 , 不 得超 过 该 上 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 的30% ;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9 (9)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受限 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 公 司股 票 停 牌 、 基金 规 模 变 动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致 使 基 金 不符 合该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 (10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1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1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3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4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5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6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7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 市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1 年,债 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得 展期 ; (18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日 终,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货 合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10% ; 在 任 何交 易 日 日 终,持 有 的 买 入 期货 合 约 价 值与 有 价 证 券 市值 之 和, 不 得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95%, 其 中 , 有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券 ( 不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 券 ) 、 权 证、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不含 质押 式回购 ) 等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 卖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持有 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 仓)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 成 交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所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关 约定 ; (19) 本基 金持 有的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0)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140% ; (21)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2) 、 (9 ) 、 (10) 、 (15 ) 项另 有约 定外, 因证 券或 期货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 司 合 并 、 基金 规 模 变 动、 股 权 分 置 改革 中 支 付 对价 等 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 的 因素 致 使 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但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0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在 上 述 期 间内 , 本 基 金 的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 略 应 当符 合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上 述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 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 发 行 的 证券 或 者 承 销期 内 承 销 的 证券 , 或 者 从事 其 他 重 大关 联 交 易 的 , 应当 符 合 基 金的 投 资 目 标 和投 资 策 略 ,遵 循 持 有 人 利益 优 先 原 则, 防 范 利 益冲 突 , 建 立 健 全内 部 审 批 机制 和 评 估 机 制, 按 照 市 场公 平 合 理 价 格执 行 。 相 关交 易 必 须 事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人 的 同 意 ,并 按 法 律 法 规予 以 披 露 。重 大 关 联 交 易应 提 交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会 审 议 , 并 经 过三 分 之 二 以上 的 独 立 董 事通 过 。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 会应 至 少 每 半年 对 关 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消上 述 限 制 ,如 适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金 投资 不 再 受 相关限 制。 9.5 业绩 比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人民 币三 年期 定期 存款 利率( 税后 )+2% 人民币三年期定期存 款利 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 布的 金融机构人民币三年 期存 款基准利 率 为 准 。 若 将来 中 国 人 民银 行 停 止 公 布金 融 机 构 人民 币 三 年 期 存款 基 准 利 率, 基 金 管 理人 将 根 据 四 大 国有 银 行 公 布并 执 行 的 人 民币 三 年 期 存款 利 率 的 算 术平 均 值 重 新计 算 人 民 币三 年 期 定 期 存 款利 率 。 四 大国 有 银 行 指 中国 工 商 银 行、 中 国 银 行 、中 国 建 设 银行 和 中 国 农业 银行。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 生变 化,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 能为市场普遍 接 受 的业 绩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市 场 上 出 现更 加 适 合 用 于本 基 金 的 业绩 基 准 的 指 数时 , 本 基 金可 以 在 与 基金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1 托 管 人 协 商 一致 的 情 况 下, 报 中 国 证 监会 备 案 后 变更 业 绩 比 较 基准 并 及 时 公告 , 无 需 召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 如果 本 基 金 业 绩比 较 基 准 所参 照 的 指 数 在未 来 不 再 发布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以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相 关 手 续 后 , 依 据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 选 取 相 似的 或 可 替 代的 指 数 作 为 业绩 比 较 基 准的 参 照 指 数 ,而 无 需 召 开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 9.6 风险 收益特 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 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 收益 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 于债券型 基金、 货币 市场 基金 。 9.7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 权利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债 权人 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9.8 基金 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自 律规 则和政 策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9.9 基金 投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 及董 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 料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 述或重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 带 责任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 金合 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 财务指标、净值表现 和投 资组合报 告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基金管理 人承 诺以诚 实信 用、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 盈利。 基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资者在 做出 投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8 年3 月31 日( 未经审 计) 。 1.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67,268,118.59 9.48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2 其中: 股票


67,268,118.59 9.48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624,212,367.20 88.01 其中: 债券


624,212,367.20 88.01 资产支 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买 入返 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金 合计


5,070,328.58 0.71 8 其他资 产


12,701,019.22 1.79 9 合计


709,251,833.59 100.00 1.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1.2.1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境 内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870,000.00 0.12 C


制造业


22,672,278.84 3.22 D


电力、 热力 、燃 气 及水生 产和 供应 业


916,370.00 0.13 E


建筑业


2,957,252.77 0.42 F


批发和 零售 业


6,863,510.29 0.97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 邮政业


8,843,831.28 1.26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 信息技 术服 务业


- - J


金融业


23,615,335.41 3.35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 务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 设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 其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3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 业


529,540.00 0.08 S


综合


- - 合计


67,268,118.59 9.55 1.2.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港 股通 投资股 票投 资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港 股通 股票 投资 。 1.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601166 兴业银 行 562,609 9,389,944.21 1.33 2 601009 南京银 行 557,932 4,558,304.44 0.65 3 601169 北京银 行 592,252 4,074,693.76 0.58 4 600741 华域汽 车 150,000 3,634,500.00 0.52 5 600004 白云机 场 207,690 3,248,271.60 0.46 6 603368 柳州医 药 59,830 3,026,799.70 0.43 7 600068 葛洲坝 337,201 2,957,252.77 0.42 8 601229 上海银 行 190,500 2,819,400.00 0.40 9 600511 国药股 份 87,470 2,676,582.00 0.38 10 600176 中国巨 石 157,500 2,447,550.00 0.35 1.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6,001,200.00 0.85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30,004,000.00 4.26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30,004,000.00 4.26 4


企业债 券


114,813,595.40 16.30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40,184,000.00 5.71 6


中期票 据


10,089,000.00 1.43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1,201,571.80 0.17 8


同业存 单


421,919,000.00 59.91 9 其他


- - 10 合计


624,212,367.20 88.64 1.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11712190 17 北 京银 行CD190 500,000 48,355,000.00 6.87 2 111717265 17 光 大银 行CD265 500,000 47,805,000.00 6.79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4 3 111893578 18 杭 州银 行CD018 500,000 47,705,000.00 6.77 4 111820066 18 广 发银 行CD066 400,000 39,128,000.00 5.56 5 111714146 17 江 苏银 行CD146 400,000 38,240,000.00 5.43 1.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 投 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1.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 投资 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贵 金属 。 1.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 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1.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股 指期 货。 1.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注: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国 债期 货。 1.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1 声 明本 基金投 资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本期是 否出 现被监 管部 门立案 调 查, 或在报 告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形 。如 是,还 应 对 相关 证券的 投资 决策程 序做 出说明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除 17 恒 丰银 行 CD118(111719118) 、18 广发 银行 CD066(111820066) 以 外, 本期没 有出 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调 查, 或在 报告 编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谴 责、 处罚 的情 形。 2017 年 12 月 29 日, 中国 银监会 对恒 丰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违规 员工 持股 、高 管薪酬 未 披露、 违规 对非 保本 浮动 收益理 财产 品出 具担 保函 等多项 违规 行为 进行 处罚 , 没收 违法 所得 7566.106815 万元 ,并 处 1 倍 罚款 7566.106815 万 元,对 其他 违规 行为 罚 款 1560 万元 ,罚 没合 计16692.21363 万元 。 2017 年11 月 17 日 , 中 国 银监会 对广 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出具 与事 实不 符的 金融票 证、 未 尽 职 审 查 保理 业 务 贸 易背 景 真 实 性 等多 项 违 规 行为 进 行 处 罚 ,包 括 警 告 ,没 收 违 法 所得 17553.79 万元 ,并 处 3 倍 罚款 52661.37 万 元, 对其 他违规 行为 罚 款 2000 万元 ,罚没 合计 72215.16 万元 。


基金管 理人 对上 述证 券的 投资决 策程 序符 合相 关法 律法规 和公 司制 度的 要求 。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5 1.11.2 声 明基 金投资 的前 十名股 票是 否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如 是 ,还 应对相 关股 票的投 资决 策程序 做出 说明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没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1.11.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 人民 币元 )


1


存出保 证金


22,128.9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2,570,920.65 5


应收申 购款


107,969.60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2,701,019.22 1.11.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128016 雨虹转 债 1,169.70 0.00 1.11.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况 。 9.10 基 金业绩 基金管理 人依 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其 未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南方利淘 A 类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 增长 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 ④ 2015.4.17-2015.12.31 2.40% 0.09% 3.65% 0.01% -1.25% 0.08% 2016.1.1-2016.12.31 4.20% 0.08% 4.58% 0.01% -0.38% 0.07% 2017.1.1-2017.12.31 5.72%


0.09%


4.38%


0.01%


1.34%


0.08%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6 2018.1.1-2018.3.31 0.89%


0.12%


1.04%


0.02%


-0.15%


0.10%


自基金成立起至今 13.80% 0.09% 14.32% 0.01% -0.52% 0.08% 南方利淘C 类 阶段 净值 增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11.10-2015.12.31 0.69% 0.09% 0.66% 0.01% 0.03% 0.08% 2016.1.1-2016.12.31 0.74% 0.09% 2.01% 0.02% -1.27% 0.07% 2017.1.1-2017.12.31 4.20%


0.08%


3.35%


0.01%


0.85%


0.07%


2018.1.1-2018.3.31 0.89%


0.12%


1.10%


0.02%


-0.21%


0.10%


自基金成立起至今 6.63% 0.09% 7.29% 0.01% -0.66% 0.08%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7 § 10 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 买的 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 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 申购基金 款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总 和。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 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为 本基 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账 户以及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专 用 账 户 。开 立 的 基 金 专用 账 户 与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销 售 机构 和基金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并 由基 金托管人 保 管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基 金登 记 机 构 和基 金 销 售 机 构以 其 自 有 的财 产 承 担 其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其 债 权 人不 得 对 本 基 金财 产 行 使 请求 冻 结 、 扣 押或 其 他 权 利。 除 依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处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因依法解散、被依法 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 因进行清 算 的 , 基 金 财产 不 属 于 其清 算 财 产 。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运 作 基 金 财产 所 产 生 的债 权 , 不 得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生 的 债 务 相互 抵 销 ;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运 作 不 同 基 金的 基 金 财 产所 产 生 的 债权 债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非因 基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8 § 11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衍生工具和其它投 资等 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 的金 融资产及 负债。 三、估 值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以其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 值;如 最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或 证 券发 行 机 构 发生 影 响 证 券 价格 的 重 大 事件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市 场上市 交易 或挂牌转 让的 固定收 益品 种(本合 同另 有约定 的除 外),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3)交 易所上 市的可 转换 债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行 估 值 ; 估值 日 没 有 交 易的 , 且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券 收 盘 价 减去 债 券 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券 应 收 利 息 得到 的 净 价 进行 估 值 。 如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股票,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或未挂牌 转让 的股票 、债 券和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9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值 方 法 估 值; 非 公 开 发 行有 明 确 锁 定期 的 股 票 , 按监 管 机 构 或行 业 协 会 有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 一证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证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 约,按估 值当 日结算 价进 行估值, 估值 当日无 结算 价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的 ,采 用最 近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 。 6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采用 估值技术 确 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7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原 有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上述 资产 或负债 公允 价值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方 法估值 。 8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自 律规 则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时 , 应 立即 通 知 对 方, 共 同 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 资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会 计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理 人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 理 人 担任 , 因 此 ,就 与 本 基 金 有关 的 会 计 问题 , 如 经 相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础 上 充 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 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 管 理 人 对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四、估 值程 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估 值 时 除 外。 基 金 管 理 人每 个 工 作 日对 基 金 资 产 估值 后 , 将 基金 份 额 净 值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及 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小 数点 后3 位以 内(含第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基 金份 额 净值错 误。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0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 的 过 错 造 成估 值 错 误 , 导致 其 他 当 事人 遭 受 损 失 的, 过 错 的 责任 人 应 当 对由 于 该 估 值 错误 遭 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 损方 ”) 的 直接损 失 按 下 述“ 估 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 ”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 类型 包括但不限于:资料 申报 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 错 、 系 统 故 障差 错 、 下 达指 令 差 错 等 。对 于 因 技 术原 因 引 起 的 差错 , 若 系 同行 业 现 有 技术 水平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不能 克服 ,则 属不 可抗 力,按 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 成投 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 或被 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 差错 ,因不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差 错 的 当 事人 不 对 其 他 当事 人 承 担 赔偿 责 任 , 但 因该 差 错 取 得不 当 得 利 的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 错 误 发生 的 费 用 由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承 担 ; 由于 估 值 错 误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正 已 产 生 的估 值 错 误 , 给当 事 人 造 成损 失 的 , 由 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对 直 接 损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若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 已 经积 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务 的 当 事 人有 足 够 的 时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更 正 , 则 其应 当 承 担 相 应赔 偿 责 任 。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应 对 更 正的 情 况 向 有关 当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误 已得 到更 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估 值 错 误 负责 。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 不返 还 或 不 全部 返 还 不 当得 利 造 成 其 他当 事 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 损方 ”) , 则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应 赔 偿受 损方 的 损 失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偿 金 额 的 范围 内 对 获 得 不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享 有 要 求交 付 不 当 得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已 经 将 此 部 分不 当 得 利 返还 给 受 损 方 ,则 受 损 方 应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上 已 经 获 得的 不 当 得 利 返还 的 总 和 超过 其 实 际 损 失的 差 额 部 分支 付 给 估 值错 误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1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 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 时 , 经 与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 一 致 的 ,基 金 应 当 暂停 估值;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 基金托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核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于 每 个开 放 日 交 易结 束 后 计 算 当日 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7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期 货交 易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 误 等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虽 然 已经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 合 理的 措 施 进 行检 查 , 但 未能 发 现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基 金 资 产 估 值错 误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免 除赔 偿 责 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2 § 12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12 次,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每 次基 金 收 益 分配 比 例 不 得 低于 基 金 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 每份 基 金 份 额可 供 分 配 利润 的10%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人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转 为 基 金 份额 进 行 再 投 资; 若 投 资 人不 选 择 , 本 基金 默 认 的 收益 分 配 方 式是 现金分 红;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由 于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而 C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对 应 的 可 分配 收 益 将 有 所不 同 。 本 基金 同 一 类 别 每一 基 金 份 额享 有 同 等 分配 权;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 ,基金管理人、登记 机构 可对基金 收益分 配原 则进 行调 整, 不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收 益 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人 拟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3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的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 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 资人的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定 金 额 , 不足 以 支 付 银 行转 账 或 其 他手 续 费 用 时 ,基 金 登 记 机构 可 将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金 红 利 自 动转 为 基 金 份 额。 红 利 再 投资 的 计 算 方 法, 依 照 登 记机 构 相 关 业务 规则执 行。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4 § 13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从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财产中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审计 费、 诉讼 费和 仲裁费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基 金相 关账 户的 开户 及 维护费 用;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1.0%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 管理 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 托管 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 支取。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从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财产中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5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5%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C 类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年费 率计 提。 销售服 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0.5% ÷当 年天 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托管 费划付指 令,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5 个 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各销 售机 构 , 或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付 给 各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休 息日 ,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中第 4 -10 项费 用”, 根据有关 法规 及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费 用调 整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与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一 致的 原则,结合产品特点 和投 资人的需 求设置 基金 管理 费率 的结 构和水 平。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 素协 商一致,酌情调低基 金管 理费率、 托 管 费 率 和 销售 服 务 费 率, 无 需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 除 根据 法 律 法 规要 求 提 高 该等 报 酬 标 准 以 外, 提 高 上 述费 率 需 经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 通 过。 基 金 管 理人 必 须 于 新的 费率实 施日 前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五、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6 § 14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 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7 § 15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基 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相 关法律 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披露 方式 、披 露内 容、 登载媒 介、 报 备方式 等规 定发 生变 化时 ,本基 金从 其最 新规 定。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 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 息通过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介 披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人 能够 按照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方 式查 阅 或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 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 事人的 各项 权利、义 务关 系,明 确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的 规 则 及 具体 程 序 , 说 明基 金 产 品 的特 性 等 涉 及 基金 投 资 人 重大 利 益 的 事项 的法律 文件 。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8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人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回 安 排 、 基金 投 资 、 基 金产 品 特 性 、风 险 揭 示 、 信息 披 露 及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在 网 站 上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媒 介 上 ; 基金 管 理 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 关更新 内容 提供 说明 。 本 基 金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显 著 位 置 披 露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和 信 用 风 险,并 说明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响 。 本基金 在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 文件 中披 露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包 括投 资政 策、持 仓情 况 、 损 益 情 况、 风 险 指 标等 , 并 充 分 揭示 股 指 期 货交 易 对 基 金 总体 风 险 的 影响 以 及 是 否符 合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 目标。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 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集 申请 经中国 证监 会注册后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将 《 基金 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 金份 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 露招募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介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 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 ,通过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在 前款 规 定 的 市 场交 易 日 的 次日 , 将 基 金 资产 净 值 、 基金 份 额 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方 式 及 有 关申 购 、 赎 回 费率 , 并 保 证投 资 人 能 够 在基 金 份 额 发售 网 点 查 阅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9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上 , 将 年 度报 告 摘 要 登 载在 指 定 媒 介上 。 基 金 年 度报 告 的 财 务会 计 报 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2 个 月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期 报告 在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作 日, 分别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情 况。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 报告等文件中披露股 指期 货交易情 况 , 包 括 投 资政 策 、 持 仓情 况 、 损 益 情况 、 风 险 指标 等 , 并 充 分揭 示 股 指 期货 交 易 对 基金 总体风 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既 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标 。 本基金在基金年报及 半年 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 券市值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比 例 和 报 告期 内 所 有 的 资产 支 持 证 券明 细 。 本 基 金在 基 金 季 度报 告 中 披 露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持 证 券 总 额、 资 产 支 持 证券 市 值 占 基金 净 资 产 的 比例 和 报 告 期末 按 市 值 占基 金净资 产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10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明 细 。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 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 情 形 , 为 保障 其 他 投 资者 的 权 益 , 基金 管 理 人 至少 应 当 在 基 金定 期 报 告 “影 响 投 资 者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信 息 ” 项 下披 露 该 投 资 者的 类 别 、 报告 期 末 持 有 份额 及 占 比 、报 告 期 内 持有 份额变 化情 况及 产品 的特 有风险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 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 半年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 产情况及 其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七) 临时 报告 本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披 露 日 分 别报 中 国 证 监 会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所 所 在 地 的中 国 证 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 生重大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0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 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 过百分之 三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 务、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务 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本基金投资中小 企业 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 披露所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名 称、数 量、 期限 、收 益率 等信息 ; 27 、在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 28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事 项。 (八) 澄清 公告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1 在 《基 金合 同》 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生 误 导 性 影响 或 者 引 起 较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知 悉后 应 当 立 即对 该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人负 责管 理信息披 露事务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 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 披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基 金 资 产 净值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 基 金份 额 申 购 赎 回价 格 、 基 金定 期 报 告 和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说 明 书 等 公开 披 露 的 相 关基 金 信 息 进行 复 核 、 审 查, 并 向 基 金管 理 人 出 具书 面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媒 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 人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介 上披 露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需 要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披 露 信息 , 但 是 其他 公 共 媒 介 不得 早 于 指 定媒 介 披 露 信 息, 并 且 在 不同 媒 介 上 披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 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 阅、复 制。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2 § 16 风险揭示 一、市 场风 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 济因 素、政治因素、投资 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 素的 影响,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变化 ,产 生风险 ,主 要包 括: 1 、政 策风 险。 因国 家宏 观 政策 (如 货币 政策 、财 政政 策、行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等 )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 、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经济 运行的周 期性 变化, 证券 市场的收 益水 平也呈 周期 性变化 。 基金投 资于 国债 与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和收 益率 的变动 。利 率直接 影 响 着 国 债 的 价格 和 收 益 率, 影 响 着 企 业的 融 资 成 本和 利 润 。 基 金投 资 于 国 债和 股 票 , 其收 益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4 、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好 坏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如 管 理 能 力 、 财 务 状 况 、 市 场 前 景、 行 业 竞 争、 人 员 素 质 等, 这 些 都 会导 致 企 业 的 盈利 发 生 变 化。 如 果 基 金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司 经 营 不 善, 其 股 票 价 格可 能 下 跌 ,或 者 能 够 用 于分 配 的 利 润减 少 , 使 基金 投资收 益下 降。 虽然 基金 可以通 过投 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种 非系 统风 险, 但不 能完全 规避 ; 5 、购买 力风险 。基金 的利 润将主要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而 现金 可能因 为通 货膨胀 的 影响而 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6 、信用 风险。 主要是 指债 务人的违 约风 险,若 债务 人经营不 善, 资不抵 债, 债权人 可 能会损 失掉 大部 分的 投资 ,这主 要体 现在 企业 债中 ; 7 、债券 收益率 曲线变 动风 险。债券 收益 率曲线 变动 风险是指 与收 益率曲 线非 平行移 动 有关的 风险 ,单 一的 久期 指标并 不能 充分 反映 这一 风险的 存在 ; 8 、再投 资风险 。再投 资风 险反映了 利率 下降对 固定 收益证券 利息 收入再 投资 收益的 影 响,这 与利 率上 升所 带来 的价格 风险 (即 前面 所提 到的利 率风 险) 互为 消长 。具体 为当 利率 下 降 时 , 基 金 从 投 资 的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所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进 行 再 投 资 时 , 将 获 得 较 少 的 收 益 率。 二、管 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 中基 金管理人的知识、经 验、 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 影响其对 信 息 的 占 有 和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造 成 管 理 风 险。 三、流 动性 风险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3 本基金属开放式基金 ,在 所有开放日管理人有 义务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如果 出现较大 数额的 赎回 申请 ,则 使基 金资产 变现 困难 ,基 金面 临流动 性风 险。 1 、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安 排 本基金采用开放方式 运作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 日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 ,具体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证 券 交 易 所、 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 的 正 常交 易 日 的 交 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 理 人 根据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或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停 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 2 、投 资市 场、 行业 及资 产 的流动 性风 险评 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国内 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 股票 、债券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投 资 品 种 , 投 资标 的 均 在 证监 会 及 相 关 法律 法 规 规 定的 合 法 范 围 之内 , 且 一 般具 备 良 好 的市 场 流 动 性 和 可投 资 性 。 本基 金 投 资 范 围的 设 定 也 合理 、 明 确 , 操作 性 较 强 。本 基 金 为 混合 型 基 金 , 本 基金 采 用 定 量分 析 和 定 性 分析 相 结 合 的方 法 , 在 保 持总 体 风 险 水平 相 对 稳 定的 基础上 ,力 争投 资组 合的 稳健增 值。 根据 《 公开 募集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 定》 的相 关要 求, 本基 金会 审慎评 估所 投资 资产 的流 动性, 并针 对性 制定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措 施,因 此本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也可 以得 到有 效控 制。 3 、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的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措施 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 净赎 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 额的 百分之十时,本基金 将可 能无法及 时 赎 回 持 有 的全 部 基 金 份额 , 即 认 为 是发 生 了 巨 额赎 回 。 当 基 金出 现 巨 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 基金当 时的 资产组合 状况 决定全 额赎 回或部分 延 期 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 上( 含本数) 发生 巨 额 赎回, 如 基 金 管理 人 认 为有 必要 , 可 暂 停接 受 基 金的 赎回 申 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媒 介上 进 行公告 。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基金总份额 50% 以 上的 赎回 申 请 情 形下,基金管理人 可以延 期办理赎回申请。 如基金 管理人对于其超过 基金总 份额 50% 以上 部 分 的 赎 回 申请 实 施 延 期办 理 , 延 期 的赎 回 申 请 与下 一 开 放 日 赎回 申 请 一 并处 理 , 无 优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放 日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 为 基础 计 算 赎 回金 额 , 以 此 类推 , 直 到 全部 赎 回 为 止。 如基金 管 理 人 只 接受 其 基金 总 份 额 50%部 分 作 为 当日 有 效 赎 回 申 请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根 据 “ 全 额 赎 回 ”或 “ 部 分 延期 赎 回 ” 的 约定 方 式 对 该部 分 有 效 赎 回申 请 与 其 他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的赎 回申 请一 并办 理。 4 、实 施备 用的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工 具的 情形 、程 序及 对投资 者的 潜在 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 赎回 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 无法 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 。如 果出现流 动 性 风 险 , 基金 管 理 人 经与 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 在 确保 投 资 者 得 到公 平 对 待 的前 提 下 , 可实 施 备 用 的 流 动性 风 险 管 理工 具 , 作 为 特定 情 形 下 基金 管 理 人 流 动性 风 险 管 理的 辅 助 措 施, 包 括 但 不 限 于延 期 办 理 巨额 赎 回 申 请 、暂 停 接 受 赎回 申 请 、 延 缓支 付 赎 回 款项 、 收 取 短期 赎 回 费 、 暂 停基 金 估 值 以及 中 国 证 监 会认 定 的 其 他措 施 。 同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时 刻 防 范 可能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4 产 生 的 流 动 性风 险 , 对 流动 性 风 险 进 行日 常 监 控 ,保 护 持 有 人 的利 益 。 当 实施 备 用 的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工具 时, 有可 能无法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限 支 付赎 回款 项。 四、其 他风 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因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在 制 度建设 、人 员配 备、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不完 善而 产生 的风险 ; 3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 、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 、不 可抗 力可 能导 致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从 而带 来风 险; 7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五、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1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范围为 0%-95% ,因 此 股票 市 场 和 债 券 市 场 的变 化 均 会 影响 到 基 金 业 绩表 现 , 基 金净 值 表 现 因 此可 能 受 到 影响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将 发 挥 专业 研 究 优 势, 加 强 对 市 场、 上 市 公 司基 本 面 和 固 定收 益 类 产 品的 深 入 研 究, 持续优 化组 合配 置, 以控 制特定 风险 。 2 、本基 金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是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由非 上市中 小 企业采 用非 公开 方式 发行 的债券 。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 情况下,交易不活跃 ,潜 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外部 评级机构 一 般 不 对 这 类债 券 进 行 外部 评 级 , 可 能也 会 降 低 市场 对 该 类 债 券的 认 可 度 ,从 而 影 响 该类 债 券 的 市 场 流动 性 。 同 时由 于 债 券 发 行主 体 的 资 产规 模 较 小 、 经营 的 波 动 性较 大 , 且 各类 材料不 公开 发布 ,也 大大 提高了 分析 并跟 踪发 债主 体信用 基本 面的 难度 。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 恶化 时,受市场流动性所 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 所持 有的中小 企业私 募债 ,由 此可 能给 基金净 值带 来更 大的 负面 影响和 损失 。 3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 风险。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股指 期货 ,股指 期货 作为 一种 金融 衍生品 ,主 要存 在以 下风 险: (1) 市场 风险 :是 指由 于 股指期 货价 格变 动而 给投 资者带 来的 风险 。 (2) 流动 性风 险: 是指 由 于股指 期货 合约 无法 及时 变现所 带来 的风 险。 (3)基 差风险 :是指 股指 期货合约 价格 和标的 指数 价格之间 的价 格差的 波动 所造成 的 风险。 (4)保 证金风 险:是 指由 于无法及 时筹 措资金 满足 建立或者 维持 股指期 货合 约头寸 所 要 求 的 保证 金 而带 来 的 风险 。





(5) 杠 杆风 险: 因 股 指期 货 采用 保 证 金交 易 而 存在 杠 杆,基 金财 产可 能因 此产 生更大 的收 益波 动。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5 (6) 信用 风险 :是 指期 货 经纪公 司违 约而 产生 损失 的风险 。 (7)操 作风险 :是指 由于 内部流程 的不 完善, 业务 人员出现 差错 或者疏 漏, 或者系 统 出现故 障等 原因 造成 损失 的风险 。 六、本 基金 法律 文件 风险 收益特 征表 述与 销售 机构 基金风 险评 价可 能 不 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 章节 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 表述 是基于投资范围、投 资比 例、证券 市 场 普 遍 规 律等 做 出 的 概述 性 描 述 , 代表 了 一 般 市场 情 况 下 本 基金 的 长 期 风险 收 益 特 征。 销售机构( 包括 基 金 管理 人直 销 机 构 和其 他 销 售机 构)根 据 相 关 法律 法 规 对本 基金 进 行 风险 评 价 , 不 同 的销 售 机 构 采用 的 评 价 方 法也 不 同 , 因此 销 售 机 构 的风 险 等 级 评价 与 基 金 法律 文 件 中 风 险 收益 特 征 的 表述 可 能 存 在 不同 , 投 资 人在 购 买 本 基 金时 需 按 照 销售 机 构 的 要求 完成风 险承 受能 力与 产品 风险之 间的 匹配 检验 。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6 § 17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和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 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基金合 同约 定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应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 议 通 过。 对 于 法 律 法规 规 定 和 基金 合 同 约 定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生效 后方 可执行 ,并 自决议 生 效后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二、《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7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6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一 致或 基金资 产清 算小组认 为有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更 为 有 利 的 清 算方 法 , 本 基金 财 产 的 清 算可 按 该 方 法进 行 , 并 及 时公 告 , 不 需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相 关 法 律 法规 或 监 管 部 门另 有 规 定 的, 按 相 关 法 律法 规 或 监 管部 门 的 要 求办 理。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 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并公 告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公 告于 基 金 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8 § 18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基金投 资人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基金 投资 人自依 据 《 基金 合同 》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 基金 合同 》 当 事 人并不 以在 《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同 等的 合法 权益 。 1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分 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服 务机 构损害其 合法 权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或 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披 露文 件;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9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 金投资 人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及 债权 人权 利, 为基金 的 利益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及 转融 通 ; (14 ) 在 遵守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规 和监 管规 定, 且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为 支 付 本基 金 应 付 的 赎回 、 交 易 清算 等 款 项 , 基金 管 理 人 有权 代 表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必要 限度 内以 基金资 产作 为质 押进 行融 资; (15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 律行为 ; (16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 部机构 ; (17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购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户 和 定 投 等业 务 规 则 , 在法 律 法 规 和本 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 范 围 内决 定 和 调 整基 金的除 调高 管理 费率 、托 管费率 、销 售服 务费 率之 外的基 金相 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方 式; (18) 委托 第三 方机 构办 理本基 金的 交易 、清 算、 估值、 结算 等业 务; (1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0 2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和 基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 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 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人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投资 人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价 、变 现 和 分 配;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1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施 其他 法 律 行 为; (24 ) 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 合同 》 不 能 生效, 基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部 募 集 费 用, 将 已 募 集 资金 并 加 计 银行 同 期 活 期 存款 利 息 在 基金 募 集 期 结束 后





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 购人;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 金 合同》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行 为 , 对 基金 财 产 、 其 他当 事 人 的 利益 造 成 重 大 损失 的 情 形 ,应 呈 报 中 国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人的 利益 ;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 设证 券账户 、期 货账户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为基金 办 理证券 、期 货等 交易 资金 清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 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2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证 其 托 管 的基 金 财 产 与 基金 托 管 人 自有 财 产 以 及 不同 的 基 金 财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托 管 的 不同 的 基 金 分别 设 置 账 户 ,独 立 核 算 ,分 账 管 理 , 保证 不 同 基 金之 间 在 账 户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证 券账 户、 期货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按照 《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开 披 露 前 予以 保 密 , 不 得向 他 人 泄 露, 但 向 审 计 、法 律 等 外 部专 业 顾 问 提供 的除外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 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 和 《托 管协 议》 的 规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业 监 督管理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19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损 失 时 , 应为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 向基 金 管 理 人追 偿;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3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 表有权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出 席 会议 并 表 决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持 有 的 每 一基 金 份 额 拥有 平 等 的 投票 权 。 本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不 设 日 常 机构 。 若 将 来法 律 法 规 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另 有规 定的, 以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为 准。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 事由之一 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但法 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和提 高销售 服务 费收 费标 准;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 ) 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 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事项 。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销售 服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和其 他应 由基金 承担 的费 用; (3)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且在 对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 性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调 整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回 费率 、变 更收 费方 式;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4 (4)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以及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下 , 调 整 有关 基 金 认 购 、申 购 、 赎 回、 转 换 、 非 交易 过 户 、 转托 管 等 业 务的 规则; (5)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的约 定以及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增 加 、 减 少 或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设 置 及 对 基 金 份 额 分 类 办 法 、 规 则 进 行 调 整; (6)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7)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8)当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的相 关规 定变更 时, 本基金在 履行 相关程 序后 可对资 产 配置比 例进 行适 当调 整; (9)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 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管 人 仍 认 为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由 基金 托 管 人 自 行召 集 , 并 自出 具 书 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和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决 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 具 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并 告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配 合; 5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 前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5 人 依 法 自 行 召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 配 合, 不 得 阻 碍、 干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 三)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 人应 于会议 召开 前 30 日,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所 采取 的 具 体 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 证 机 关 及其 联 系 方 式和 联 系 人 、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如 召 集 人 为基 金 托 管 人 ,则 应 另 行 书面 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到 指 定地 点 对 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 表 决 意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拒 不派 代 表 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 过现场开会方式、通 讯开 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 监管 机关允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的授 权 代 表 应当 列 席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人 不 派 代 表列 席 的 , 不 影响 表 决 效 力。 现 场 开 会 同时 符 合 以 下条 件 时 , 可以 进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 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托 人 的 代 理投 票 授 权 委 托证 明 符 合 法律 法 规 、 《 基金 合 同 》 和会 议 通 知 的规 定,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资 料相 符;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6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含二 分之 一) 。 若到 会者在 权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效 的 基 金 份额 少 于 本 基 金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 金 总 份 额的 二 分 之 一, 召 集 人 可以 在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时间 的3 个 月 以后、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 审议事 项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重 新 召 集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到 会者 在 权 益 登记 日 代 表 的有 效的基 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的 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召 集人 通知的 非 现 场 方 式 在 表决 截 止 日 以前 送 达 至 召 集人 指 定 的 地址 或 系 统 。 通讯 开 会 应 以召 集 人 通 知的 非现场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 表 决 意见 ; 基 金 托管 人 或 基 金 管理 人 经 通 知不 参 加 收 取 表决 意 见 的 ,不 影 响 表 决效 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表 决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含二 分之 一) ; 若本 人直接 出具 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 表 出具 表 决 意 见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小 于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二分之 一, 召集人可 以在 原公 告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月 以 后、6 个 月 以内 , 就 原 定审 议 事 项 重 新召 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重 新 召 集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应 当有 代表 三分 之一以 上 ( 含三 分之 一) 基 金份额 的持 有人 直接 出具 表决意 见或 授 权他人 代表 出具 表决 意见 ;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表 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表决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同 时 提 交 的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 受托 出 具 表 决 意见 的 代 理 人出 具 的 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构 记录 相符 。 3 、在不 与法 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可通 过网 络、电 话或 其他方 式 召 开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可以 采 用 书 面 、网 络 、 电 话、 短 信 或 其 他方 式 进 行 表决 , 具 体 方式 由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知 中列 明。 4 、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授权他人 代为 出席会 议并 表决的 , 授权方 式可 以采 用书 面、 网络、 电话 、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具体 方式 在会 议通 知中列 明。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7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 重大 修改 、决定 终 止 《 基金 合同 》 、 更换 基 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 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 通知 后,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七) 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会 主 持 人 宣读 提 案 , 经 讨论 后 进 行 表决 , 并 形 成 大会 决 议 。 大会 主 持 人 为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出 席 会 议 的代 表 , 在 基 金管 理 人 授 权代 表 未 能 主 持大 会 的 情 况下 , 由 基 金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席 会 议 的 代表 主 持 ; 如 果基 金 管 理 人授 权 代 表 和 基金 托 管 人 授权 代 表 均 未能 主持大 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 二分 之 一) 选举 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出 席 或 主 持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 不影 响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作 出 的 决 议的 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 或单位 名 称) 、身 份证 明文件 号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 或单位 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同等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 之一以 上 ( 含二 分之 一) 通 过方为 有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事 项以 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更 换基 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8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提交 符合会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确 认 投 资 人身 份 文 件 的 表决 视 为 有 效出 席 的 投 资 人, 表 面 符 合会 议 通 知 规定 的 表 决 意 见 视为 有 效 表 决, 表 决 意 见 模糊 不 清 或 相互 矛 盾 的 视 为弃 权 表 决 ,但 应 当 计 入出 具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的 各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内 并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开 审议 、 逐 项 表决。 在上述 规则 的前 提下 ,具 体规则 以召 集人 发布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为 准。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的 一 名 监 督员 共 同 担 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自 行召 集 或 大 会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召 集 , 但是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 管人 未 出 席 大会 的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后 宣 布 在 出席 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中 选 举 三 名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担 任 监票 人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不 出 席大 会 的 , 不影 响 计 票 的效 力。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后 立 即 对 所投 票 数 要 求 进行 重 新 清 点。 监 票 人 应 当进 行 重 新 清点 , 重 新 清点 以一次 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 票方式为:由大会召 集人 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 托管人授 权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人 拒 派 代 表 对表 决 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生效之 日起 2 个 工作日 内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决 , 在 公 告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时 , 必 须 将 公证 书 全 文 、公 证 机 构 、公 证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9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 生 效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对全 体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均 有约束 力。 (九 )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召 开条件 、议 事程 序、 表决 条件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引 用 法 律 法规 的 部 分 , 如将 来 法 律 法规 修 改 导 致 相关 内 容 被 取消 或 变 更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与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一 致 并 提前 公 告 后 ,可 直 接 对 本 部分 内 容 进 行修 改 和 调 整,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行方 式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12 次,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每 次基 金 收 益 分配 比 例 不 得 低于 基 金 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 每份 基 金 份 额可 供 分 配 利润 的10%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人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转 为 基 金 份额 进 行 再 投 资; 若 投 资 人不 选 择 , 本 基金 默 认 的 收益 分 配 方 式是 现金分 红;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由 于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而 C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对 应 的 可 分配 收 益 将 有 所不 同 。 本 基金 同 一 类 别 每一 基 金 份 额享 有 同 等 分配 权;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 ,基金管理人、登记 机构 可对基金 收益分 配原 则进 行调 整, 不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0 本基金收 益 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人 拟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的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 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 资人的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定 金 额 , 不足 以 支 付 银 行转 账 或 其 他手 续 费 用 时 ,基 金 登 记 机构 可 将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金 红 利 自 动转 为 基 金 份 额。 红 利 再 投资 的 计 算 方 法, 依 照 登 记机 构 相 关 业务 规则执 行。 四、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 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1.0%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 管理 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 托管 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 支取。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从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财产中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5%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C 类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年费 率计 提。 销售服 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0.5% ÷当 年天 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1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托管 费划付指 令,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5 个 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各销 售机 构 , 或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付 给 各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休 息日 ,支 付日 期顺 延。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方向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目标 在有效控制组合风险 并保 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 下, 通过专业化研究分析 及投 资,力争 实现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健 增值。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包 括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的 股 票 ) 、债 券 ( 包 括 国内 依 法 发 行和 上 市 交 易 的国 债 、 央 行票 据 、 金 融债 券 、 企 业 债 券、 公 司 债 券、 中 期 票 据 、短 期 融 资 券、 超 短 期 融 资券 、 次 级 债券 、 政 府 支持 机 构 债 券 、 政府 支 持 债 券、 地 方 政 府 债券 、 中 小 企业 私 募 债 券 、可 转 换 债 券及 其 他 经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投资 的债 券或 票据) 、资 产支 持证 券、 债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包 括协议 存款 、定 期存款 及其 他银 行存 款 ) 、 货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股 指期货 以及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需符 合中 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券 回 购 、 银行存 款 ( 包括 协议 存款 、定期 存款 及其 他银 行存 款) 、 货币 市场 工具 、权 证、股 指期 货以 及经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的其 他金 融工具 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本 基金每个 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 投资 策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 金 通 过 定 性 与 定 量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分 析 各 种 金 融 工 具 的 定 价 , 挖 掘 定 价 错 配 的 机 会 , 并 据 此 制定 本 基 金 在股 票 、 债 券 、现 金 、 金 融衍 生 品 等 资 产之 间 的 调 整原 则 、 配 置比 例 和 调 整 范 围, 在 保 持 总体 风 险 水 平 相对 稳 定 的 基础 上 , 力 争 投资 组 合 的 稳健 增 值 。 本基 金关注 的主 要定 价错 配机 会包括 : (1) 定向 增发 等企 业融 资 行为对 二级 市场 证券 价格 产生的 影响 ; (2) 金融 工具 与相 关金 融 衍生品 之间 形成 的定 价差 异; (3) 金融 工具 在不 同市 场 上所形 成的 价格 差异 。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2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依托于基金管 理人 的投资研究平台,紧 密跟 踪中国经济结构转型 的改 革方向, 努力探 寻 在 调结 构 、 促 改革 中 具 备 长 期价 值 增 长 潜力 的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投 资采 用 定 量 和定 性 分 析 相 结 合 的 策 略 。 基 于 基 金 组 合 中 单 个 证 券 的 预 期 收 益 及 风 险 特 性 , 对 组 合 进 行 优 化 , 在 合 理 风险 水 平 下 追求 基 金 收 益 最大 化 , 同 时监 控 组 合 中 证券 的 估 值 水平 , 在 市 场价 格明显 高于 其内 在合 理价 值时适 时卖 出证 券。 3 、折 价和 套利 策略 (1)可 转债投 资策略 :本 基金在综 合分 析可转 债的 股性特征 、债 性特征 、流 动性等 因 素 的 基 础 上 ,采 用 定 价 模型 等 数 量 化 估值 工 具 评 定其 投 资 价 值 ,审 慎 筛 选 其中 安 全 边 际较 高 、 发 行 条 款相 对 优 惠 、流 动 性 良 好 ,以 及 基 础 股票 基 本 面 优 良的 品 种 进 行投 资 。 本 基金 还将密 切关 注转 换溢 价率 等指标 ,积 极捕 捉相 关套 利机会 。 (2)定 向增发 策略: 本基 金通过对 相关 行业及 主题 的研究精 选, 以及对 相关 证券基 本 面 的 细 致 分 析, 结 合 定 向增 发 一 二 级 市场 价 差 的 大小 , 理 性 做 出投 资 决 策 。在 证 券 上 市或 锁 定 期 结 束 后, 本 基 金 管理 人 将 根 据 对证 券 内 在 价值 的 判 断 , 结合 具 体 的 市场 环 境 , 选择 适当的 时机 卖出 。 (3)大 宗交易 策略: 本基 金将积极 寻找 大宗交 易机 会,并综 合考 虑股票 基本 面因素 、 折 价 情 况 、 交易 数 量 、 二级 市 场 价 格 与流 动 性 、 交易 对 手 方 等 多种 因 素 , 合理 进 行 投 资决 策。 4 、债 券投 资策 略 在选择债券品种时, 首先 根据宏观经济、资金 面动 向、发行人情况和投 资人 行为等方 面 的 分 析 判 断未 来 利 率 期限 结 构 变 化 ,并 充 分 考 虑组 合 的 流 动 性管 理 的 实 际情 况 , 配 置债 券 组 合 的 久 期 ; 其 次 , 结 合 信 用 分 析 、 流 动 性 分 析 、 税 收 分 析 等 确 定 债 券 组 合 的 类 属 配 置;再 次, 在上 述基 础上 利用债 券定 价技 术选 择个 券,选 择被 价格 低估 的债 券进行 投资 。 本 基金投资于中小企 业私 募债。由于中小企业 私募 债券整体流动性相对 较差 ,且整体 信 用 风 险 相 对较 高 。 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券的 这 两 个 特点 要 求 在 具 体的 投 资 过 程中 , 应 采 取更 为 谨 慎 的 投 资 策 略 。 本 基 金 投 资 该 类 债 券 的 核 心 要 点 是 分 析 和 跟 踪 发 债 主 体 的 信 用 基 本 面,并 综合 考虑 信用 基本 面、债 券收 益率 和流 动性 等要素 ,确 定最 终的 投资 决策。 5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 资时 ,将通过对权证标的 证券 基本面的研究,并结 合权 证定价模 型 寻 求 其 合 理估 值 水 平 ,并 充 分 考 虑 权证 资 产 的 收益 性 、 流 动 性、 风 险 性 特征 , 主 要 考虑 运 用 的 策 略 包括 : 价 值 挖掘 策 略 、 获 利保 护 策 略 、杠 杆 策 略 、 双向 权 证 策 略、 价 差 策 略、 买入保 护性 的认 沽权 证策 略、卖 空保 护性 的认 购权 证策略 等。 6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3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 货投 资时,采用流动性好 、交 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通过 对证券市 场 和 期 货 市 场运 行 趋 势 的研 究 , 结 合 股指 期 货 的 定价 模 型 寻 求 其合 理 的 估 值水 平 , 与 现货 资 产 进 行 匹 配, 通 过 多 头或 空 头 套 期 保值 等 策 略 进行 套 期 保 值 或期 限 套 利 等操 作 。 基 金管 理 人 将 充 分 考 虑 股 指 期 货 的 收 益 性 、 流 动 性 及 风 险 性 特 征 , 运 用 股 指 期 货 对 冲 系 统 性 风 险 、 对 冲 特 殊情 况 下 的 流动 性 风 险 , 如大 额 申 购 赎回 等 ; 利 用 金融 衍 生 品 的杠 杆 作 用 ,以 达到降 低投 资组 合的 整体 风险的 目的 。 7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关 键在 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 未来 现金流的分析,本基 金将 在国内资 产 证 券 化 产 品具 体 政 策 框架 下 , 采 用 基本 面 分 析 和数 量 化 模 型 相结 合 , 对 个券 进 行 风 险分 析 和 价 值 评 估后 进 行 投 资。 本 基 金 将 严格 控 制 资 产支 持 证 券 的 总体 投 资 规 模并 进 行 分 散投 资,以 降低 流动 性风 险。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 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0-95% ,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 债券回 购、银 行存 款 ( 包括 协议 存款、 定期 存款 及其 他银 行存款 ) 、 货币 市场 工具 、 权证 、股 指期 货以及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2)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应 当保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 值 5 % 的现 金 或 者 到 期日 在 一 年 以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其 中 现 金不 包 括 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放 式基 金(包 括开 放式基金 以及 处于开 放期 的定期 开 放基金 )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全 部 投资 组 合 持 有 一家 上 市 公 司发 行 的 可 流 通股 票 , 不 得超 过 该 上 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 的30% ; (9)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受限 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 公 司股 票 停 牌 、 基金 规 模 变 动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致 使 基 金 不符 合该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4 (10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1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1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3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4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5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6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 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7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 市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1 年,债 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得 展期 ; (18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日 终,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货 合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10% ; 在 任 何交 易 日 日 终,持 有 的 买 入 期货 合 约 价 值与 有 价 证 券 市值 之 和, 不 得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95%, 其 中 , 有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券 ( 不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 券 ) 、 权 证、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不含 质押 式回购 ) 等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 卖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持有 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 仓)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 成 交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所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关 约定 ; (19) 本基 金持 有的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0)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140% ; (21)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2) 、 (9 ) 、 (10) 、 (15 ) 项另 有约 定外, 因证 券或 期货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 司 合 并 、 基金 规 模 变 动、 股 权 分 置 改革 中 支 付 对价 等 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 的 因素 致 使 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但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在 上 述 期 间内 , 本 基 金 的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 略 应 当符 合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5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上 述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 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 发 行 的 证券 或 者 承 销期 内 承 销 的 证券 , 或 者 从事 其 他 重 大关 联 交 易 的 , 应当 符 合 基 金的 投 资 目 标 和投 资 策 略 ,遵 循 持 有 人 利益 优 先 原 则, 防 范 利 益冲 突 , 建 立 健 全内 部 审 批 机制 和 评 估 机 制, 按 照 市 场公 平 合 理 价 格执 行 。 相 关交 易 必 须 事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人 的 同 意 ,并 按 法 律 法 规予 以 披 露 。重 大 关 联 交 易应 提 交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会 审 议 , 并 经 过三 分 之 二 以上 的 独 立 董 事通 过 。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 会应 至 少 每 半年 对 关 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 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 制。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人民 币三 年期 定期 存款 利率( 税后 )+2% 人民币三年期定期存 款利 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 布的 金融机构人民币三年 期存 款基准利 率 为 准 。 若 将来 中 国 人 民银 行 停 止 公 布金 融 机 构 人民 币 三 年 期 存款 基 准 利 率, 基 金 管 理人 将 根 据 四 大 国有 银 行 公 布并 执 行 的 人 民币 三 年 期 存款 利 率 的 算 术平 均 值 重 新计 算 人 民 币三 年 期 定 期 存 款利 率 。 四 大国 有 银 行 指 中国 工 商 银 行、 中 国 银 行 、中 国 建 设 银行 和 中 国 农业 银行。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 生变 化,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 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 比较基准 推 出 , 或 者 是市 场 上 出 现更 加 适 合 用 于本 基 金 的 业绩 基 准 的 指 数时 , 本 基 金可 以 在 与 基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致 的 情 况 下, 报 中 国 证 监会 备 案 后 变更 业 绩 比 较 基准 并 及 时 公告 , 无 需 召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 如果 本 基 金 业 绩比 较 基 准 所参 照 的 指 数 在未 来 不 再 发布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以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相 关 手 续 后 , 依 据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 选 取 相 似的 或 可 替 代的 指 数 作 为 业绩 比 较 基 准的 参 照 指 数 ,而 无 需 召 开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6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 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 收益 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 于债券型 基金、 货币 市场 基金 。 (七)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 方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债 权人 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八) 基金 的融 资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自 律规 则和政 策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六、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法和 公告 方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 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 ,通过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在 前款 规 定 的 市 场交 易 日 的 次日 , 将 基 金 资产 净 值 、 基金 份 额 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七、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的清 算方 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基金合 同约 定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应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 议 通 过。 对 于 法 律 法规 规 定 和 基金 合 同 约 定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并 自决议 生 效后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7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6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一 致或 基金资 产清 算小组认 为有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更 为 有 利 的 清 算方 法 , 本 基金 财 产 的 清 算可 按 该 方 法进 行 , 并 及 时公 告 , 不 需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相 关 法 律 法规 或 监 管 部 门另 有 规 定 的, 按 相 关 法 律法 规 或 监 管部 门 的 要 求办 理。 八、争 议解 决方 式争 议的 处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如 经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决 的 , 任 何一 方 均 有 权 将争 议 提 交 中国 国 际 经 济 贸易 仲 裁 委 员会 , 按 照 中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仲 裁 委 员 会届 时 有 效 的 仲裁 规 则 进 行仲 裁 。 仲 裁 地点 为 北 京 市。 仲 裁 裁 决是 终局的 ,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 合同 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 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8 九、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是约 定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之 间、 基金 与基 金合同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义 务关系 的 法律文 件。 1 、《基 金合同 》经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双 方盖 章以及双 方法 定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 签 字 或 签 章 并在 募 集 结 束后 经 基 金 管 理人 向 中 国 证监 会 办 理 基 金备 案 手 续 ,并 经 中 国 证监 会书面 确认 后生 效。 2 、《基 金合同 》的有 效期 自其生效 之日 起至基 金财 产清算结 果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 告之日 止。 3 、《基 金合同 》自生 效之 日起对包 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内 的《基 金合 同》 各方 当事 人具有 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4 、《基 金合同 》正本 一式 六份,除 上报 有关监 管机 构一式二 份外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效力 。 5 、《基 金合同 》可印 制成 册,供投 资人 在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销 售机 构的办 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查阅 。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9 § 19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福 华一 路六 号免 税商务 大 厦 31-33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海波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基字[1998]4 号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 亿元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755 )82763888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常 克川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A 座 邮政编 码:100808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成立时 间:2007 年3 月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6]484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许 可[2009]673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810.31 亿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收 本外 币储 蓄存款 ;办 理汇 兑; 从事 银行卡 (借 记卡) 业务 ;代 理收付 款 项 , 包 括 代 发工 资 和 社 会保 障 基 金 、 代理 各 项 公 用事 业 收 费 和 代收 税 款 等 ;代 理 发 行 、兑 付 政 府 债 券 ;代 理 买 卖 外汇 ; 代 理 政 策性 银 行 、 商业 银 行 及 其 他金 融 机 构 特定 业 务 ; 办理 政 策 性 银 行 、中 资 商 业 银行 和 农 村 信 用社 大 额 协 议存 款 ; 买 卖 政府 债 券 、 金融 债 券 和 中央 银 行 票 据 ; 承销 政 府 债 券和 政 策 性 金 融债 券 ; 提 供个 人 存 款 证 明服 务 ; 提 供保 险 箱 服 务;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0 办 理 网 上 银 行业 务 ; 以 非牵 头 行 身 份 参与 政 策 性 银行 、 国 有 商 业银 行 及 股 份制 商 业 银 行牵 头 组 织 的 银 团贷 款 业 务 ;邮 政 储 蓄 定 期存 单 小 额 质押 贷 款 业 务 ;开 放 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 代销 业 务 ; 吸 收 对 公 存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 行 业 拆 借;买 卖、 代理 买卖 外汇 ;经银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基 金 托 管人 运 用 相 关 技术 系 统 , 对基 金 实 际 投 资是 否 符 合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进行监 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包 括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的 股 票 ) 、债 券 ( 包 括 国内 依 法 发 行和 上 市 交 易 的国 债 、 央 行票 据 、 金 融债 券 、 企 业 债 券、 公 司 债 券、 中 期 票 据 、短 期 融 资 券、 超 短 期 融 资券 、 次 级 债券 、 政 府 支持 机 构 债 券 、 政府 支 持 债 券、 地 方 政 府 债券 、 中 小 企业 私 募 债 券 、可 转 换 债 券及 其 他 经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投资 的债 券或 票据) 、资 产支 持证 券、 债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包 括协议 存款 、定 期存款 及其 他银 行存 款 ) 、 货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股 指期货 以及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需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券 回 购 、 银行存 款 ( 包括 协议 存款 、定期 存款 及其 他银 行存 款) 、 货币 市场 工具 、权 证、股 指期 货以 及经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的其 他金 融工具 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本 基金每个 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 融资、 融 券比例 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按 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1)本 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0-95% ,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 债券回 购、银 行存 款 ( 包括 协议 存款、 定期 存款 及其 他银 行存款 ) 、 货币 市场 工具 、权证 、股 指期 货以及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2)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应 当保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 值 5 % 的现 金 或 者 到 期日 在 一 年 以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其 中 现 金不 包 括 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1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放 式基 金(包 括开 放式基金 以及 处于开 放期 的定期 开 放基金 ) 持有 一家 上 市 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全 部 投资 组 合 持 有 一家 上 市 公 司发 行 的 可 流 通股 票 , 不 得超 过 该 上 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 的30% ; (9)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受限 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 公 司股 票 停 牌 、 基金 规 模 变 动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致 使 基 金 不符 合该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 (10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1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1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3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4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5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6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7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 市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1 年,债 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得 展期 ; (18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日 终,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货 合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10% ; 在 任 何交 易 日 日 终,持 有 的 买 入 期货 合 约 价 值与 有 价 证 券 市值 之 和, 不 得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95%, 其 中 , 有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券 ( 不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 券 ) 、 权 证、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不含 质押 式回购 ) 等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 卖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持有 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 仓)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 成 交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所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关 约定 ;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2 (19) 本基 金持 有的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20)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140% ; (21)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2) 、 (9 ) 、 (10) 、 (15 ) 项另 有约 定外, 因证 券或 期货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 司 合 并 、 基金 规 模 变 动、 股 权 分 置 改革 中 支 付 对价 等 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 的 因素 致 使 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但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 约 定 。 在 上述 期 间 内 ,本 基 金 的 投 资范 围 、 投 资策 略 应 当 符 合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 政策 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 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 比例 限制进行 变 更 的 , 本 基金 可 相 应 调整 禁 止 行 为 和投 资 比 例 限制 规 定 , 不 需经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审 议。 《 基金 法》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的, 基金 可不受 上述 限 制,或 以变 更的 规定 为准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 资的 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基金 托管 人严格依 照 法 律 法 规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 托 管 协 议约 定 的 监 督程 序 履 行 了 监督 职 责 , 基金 管 理 人 仍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定 或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融 资 、 融券 比 例 限 制 造成 基 金 财 产损 失 的 ,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 基金 投资 禁止行 为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财产 不得用 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5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6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制,如适用于 本基 金,则本基金投资可 不再 受相关限 制。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 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托 管协 议约定履行了监督职 责, 基金管理 人 仍 违 反 法 律法 规 规 定 或基 金 合 同 约 定的 投 资 禁 止行 为 而 造 成 基金 财 产 损 失的 , 由 基 金管 理人承 担责 任,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四 )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于基 金关 联投 资限制 进 行监督 。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3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 金从 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 事先相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有 控 股 关 系的 股 东 或 与 本机 构 有 其 他重 大 利 害 关 系的 公 司 名 单及 其 更 新 ,并 确 保 所 提 供 的关 联 交 易 名单 的 真 实 性 、完 整 性 、 全面 性 。 基 金 管理 人 有 责 任保 管 真 实 、完 整 、 全 面 的 关联 交 易 名 单, 并 负 责 及 时更 新 该 名 单。 名 单 变 更 后基 金 管 理 人应 及 时 发 送基 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 人于 2 个工作 日内 进行向 基金 管理人电 话确 认已知 名单 的变更。 相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前得 到 托 管 人的 同 意 , 并 按法 律 法 规 予以 披 露 。 如 果基 金 托 管 人在 运 作 中 严格 依 照 相 关 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及 托 管 协议 约 定 履 行了 监 督 职 责 ,基 金 管 理 人仍 违 规 进 行关 联交易 ,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任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 责任 。 (五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的约定对 于基 金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 市场交 易时 面临 的交 易对 手资信 风险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投资 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 供经慎重选择的、本 基金 适用的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交 易 对 手 名单 , 并 按 照 审慎 的 风 险 控制 原 则 在 该 名单 中 约 定 各交 易 对 手 所适 用的交易 结算 方式。 基金 托管人在 收到 名单 后 2 个 工作日内 电话 确认收 到该 名单。基 金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管 理 人 是 否按 事 前 提 供 的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交 易 对 手名 单 进 行 交易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定 期 对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交 易 对 手名 单 进 行 更新 , 如 基 金 管理 人 根 据 市场 情 况 需 要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 交易 对 手 名 单 ,应 向 基 金 托管 人 说 明 理 由, 在 与 交 易对 手 发 生 交易 前2 个 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确 认, 基金 托管 人于1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管理 人 电话确 认, 新 名 单 自 基 金 托管 人 确 认 当日 生 效 。 新 名单 生 效 前 已与 本 次 剔 除 的交 易 对 手 所进 行 但 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 的银 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 行交 易,应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理 人 撤 销 交易 , 经 提 醒 后基 金 管 理 人仍 执 行 交 易 并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种 情形 时,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方式 的控 制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 易对 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 方式 进行控制,按银行间 债券 市场的交 易 规 则 进 行 交易 , 基 金 托管 人 则 根 据 银行 间 债 券 市场 成 交 单 对 合同 履 行 情 况进 行 监 督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发现 基 金 管 理人 没 有 按 照 事先 约 定 的 交易 对 手 或 交 易方 式 进 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醒 基 金 管 理人 撤 销 交 易 ,基 金 管 理 人仍 不 撤 销 的 ,基 金 托 管 人不 承 担 由 此造 成 的 任 何 损 失和 责 任 , 法律 法 规 另 有 规定 的 除 外 。因 交 易 对 手 不履 行 合 同 造成 的 基 金 财产 的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责任 ,但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 市场 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 交易 时,需按交易对手名 单中 约定的该 交 易 对 手 所 适用 的 交 易 结算 方 式 进 行 交易 。 如 果 基金 托 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 理 人没 有 按 照 事先 约 定 的 有 利 于信 用 风 险 控制 的 交 易 方 式进 行 交 易 时,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及 时 提 醒基 金 管 理 人与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4 交 易 对 手 重 新确 定 交 易 方式 。 基 金 管 理人 仍 不 重 新确 定 交 易 方 式的 , 基 金 托管 人 不 承 担由 此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六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选择存 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 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 约定,确 定 符 合 条 件 的所 有 存 款 银行 的 名 单 , 并及 时 提 供 给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应 据 以 对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与 存款 银行建 立定 期对账机 制, 确保基 金银 行存款 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应根据 相关 规定, 就本 基金银行 存款 业务另 行签 订书面 协 议 , 明 确 双 方在 相 关 协 议签 署 、 账 户 开设 与 管 理 、投 资 指 令 传 达与 执 行 、 资金 划 拨 、 账目 核 对 、 到 期 兑付 、 文 件 保管 以 及 存 款 证实 书 的 开 立、 传 递 、 保 管等 流 程 中 的权 利 、 义 务和 职责, 以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3 .基金 托管人 应加强 对基 金银行存 款业 务的监 督与 核查,严 格审 查、复 核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在开展 基金 存款业 务时 ,应严格 遵守 《基金 法》 、《运 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国 家有 关账 户管 理、 利率管 理、 支付 结算 等的 各项规 定。 基金托管 人 发 现 基 金管 理人 在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时有 违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及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 理 人有 重 大 违 规 行为 , 应 立 即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 , 同 时 通知 基 金 管 理人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或拒 绝结算 ,若 基金 管理 人拒 不执行 造成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基 金托 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七)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 ,应遵守《关于规范 基金 投资非公开发行 证 券行 为的 紧 急 通 知》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2. 流通 受限 证券 ,包 括由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 管理 办法》 规范 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公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配 售 部 分 等在 发 行 时 明 确一 定 期 限 锁定 期 的 可 交 易证 券 , 不 包括 由 于 发 布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原 因 而 临 时停 牌 的 证 券 、已 发 行 未 上市 证 券 、 回 购交 易 中 的 质押 券 等 流 通受 限证券 。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 金首 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 管理人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有关 基 金 投 资流 通 受 限 证 券的 投 资 决 策流 程 、 风 险 控制 制 度 。 基金 投 资 非 公开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5 发 行 股 票 , 基金 管 理 人 还应 提 供 基 金 管理 人 董 事 会批 准 的 流 动 性风 险 处 置 预案 。 上 述 资料 应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资 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 基金托管 人 , 保 证 基 金托 管 人 有 足够 的 时 间 进 行审 核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在 收到 上 述 资 料后 两 个 工 作日 内,以 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方 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 前,基金管理人应向 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 要求的有 关 书 面 信 息 ,包 括 但 不 限于 拟 发 行 证 券主 体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批 准 文件 、 发 行 证券 数 量 、 发行 价格、锁定期 , 基 金 拟 认购 的 数 量 、 价格 、 总 成 本、 总 成 本 占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比 例 、 已持 有 流 通 受 限 证券 市 值 占 资产 净 值 的 比 例、 资 金 划 付时 间 等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保证 上 述 信 息的 真 实 、 完 整 ,并 应 至 少 于拟 执 行 投 资 指令 前 两 个 工作 日 将 上 述 信息 书 面 发 至基 金 托 管 人, 保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审 核。 5.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关 于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关问 题的通 知 》 规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进 行 监 督 , 并 审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基 金 托 管人 认 为 上 述资 料 可 能 导 致基 金 出 现 风险 的 , 有 权 要求 基 金 管 理人 在 投 资 流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就该 风 险 的 消除 或 防 范 措 施进 行 补 充 书面 说 明 , 并 保留 查 看 基 金管 理 人 风 险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投 资 流 通 受限 证 券 出 具 的风 险 评 估 报告 等 备 查 资 料的 权 利 。 否则 , 基 金 托管 人 有 权 拒 绝 执行 有 关 指 令。 因 拒 绝 执 行该 指 令 造 成基 金 财 产 损 失的 , 基 金 托管 人 不 承 担任 何责任 ,并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无法达成一致,应 及时 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 解决 。如果基 金 托 管 人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则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没 有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 基金托 管人 应承 担连 带责 任。 (八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 净 值计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计 算 、 应 收资 金 到 账 、 基金 费 用 开 支及 收 入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配 、 相 关 信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 基金 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 不实 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 在宣 传推介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九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中违 反法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和 本 托 管 协议 的 规 定 , 应及 时 以 书 面形 式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限 期纠 正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合 和 协 助 基金 托 管 人 的 监督 和 核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到 通 知 后 应在 下 一 工 作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以 书 面 形 式给 基 金 托 管 人发 出 回 函 ,就 基 金 托 管 人的 疑 义 进 行解 释 或 举 证, 说 明 违 规 原 因及 纠 正 期 限, 并 保 证 在 规定 期 限 内 及时 改 正 。 在 上述 规 定 期 限内, 基 金 托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通 知 事 项 进行 复 查, 督 促基 金 管 理 人改 正 。 基 金 管理 人 对 基 金托 管 人 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上述 规定 期限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6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时 改 正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拒 绝 改 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金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管 理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生 效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政 法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者 违 反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 ,应 当 立 即 通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及 时 向中 国 证 监 会报 告。 (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管 理 人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十一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为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限 期纠 正 , 并 将 纠正 结 果 报 告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管 理 人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 阻 挠 对方 根 据 本 协议 规 定 行 使 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 延 、 欺 诈等 手 段 妨 碍对 方 进 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履 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保 管 基 金 财产 、 开 设 基 金财 产 的 资 金账 户 和 证 券 账户 、 期 货 账户 投 资 所 需账 户 、 及 时 、 准确 复 核 基 金管 理 人 计 算 的基 金 资 产 净值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 根 据基 金 管 理 人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收 且 如 遇 到问 题 应 及 时 反馈 、 相 关 信息 披 露 和 监 督基 金 投 资 运作 是 否 对 非公 开信息 保密 等行 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 定期 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 的基 金资产进行核查。基 金托 管人应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理 人 的 核 查行 为 , 包 括 但不 限 于 : 提交 相 关 资 料 以供 基 金 管 理人 核 查 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改 正。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人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基金 合 同 、 本 协 议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时 , 应 及时 以 书 面 形式 通 知 基 金 托管 人 限 期 纠正 。 基 金 托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应 在 下 一 工作 日 前 及 时 核对 并 以 书 面形 式 给 基 金 管理 人 发 出 回函 , 说 明 违规 原 因 , 并 保 证在 规 定 期 限内 及 时 改 正 。在 上 述 规 定期 限 内 , 基 金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事 项进行复查, 督 促 基 金 托管 人 改 正 。 基金 托 管 人 应积 极 配 合 基 金管 理 人 的 核查 行 为 , 包括 但 不 限 于 : 提交 相 关 资 料以 供 基 金 管 理人 核 查 托 管财 产 的 完 整 性和 真 实 性 ,在 规 定 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等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要 求基 金托管 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的 损失 。 (三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同 时 通 知 基金 托 管 人 限 期纠 正 , 并 将纠 正 结 果 报 告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托 管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 阻 挠对 方 根 据 本 协议 规 定 行 使监 督 权 , 或 采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 段 妨碍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7 对 方 进 行 有 效监 督 , 情 节严 重 或 经 基 金管 理 人 提 出警 告 仍 不 改 正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正当 指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 、 分 配 基 金的 任 何 财 产。 如 果 基 金 财产 在 基 金 托管 人 保 管 期 间损 坏 、 灭 失的 , 应 由 该基 金托管 人承 担赔 偿责 任。 3 .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 证券账户 、期 货账户 等投 资所需 账 户和债 券托 管账 户。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指 令, 按照法 律法 规的规定 、基 金合同 和本 协议的 约 定保管 基金 财产 。 6 .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 的应收资 产和 基金认 购、 申购过程 中产 生的应 收资 产,如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从 公 开 信 息或 基 金 管 理 人提 供 的 书 面资 料 中 获 取 到账 日 期 信 息的 , 应 由 基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有 关 当 事 人确 定 到 账 日 期并 通 知 基 金托 管 人 , 到 账日 基 金 财 产没 有 到 达 基金 账 户 的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及时 通 知 并 配 合基 金 管 理 人采 取 措 施 进 行催 收 。 由 此给 基 金 财 产造 成 损 失 的 , 基金 管 理 人 应负 责 向 有 关 当事 人 追 偿 基金 的 损 失 , 基金 托 管 人 对此 不 承 担 任何 责任。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期 间募集 的资 金应存于 基金 管理人 开设 的基金募 集专 户,在 基金 募集行 为 结 束 前 , 任 何人 不 得 动 用。 有 效 认 购 款项 在 基 金 募集 期 内 产 生 的利 息 将 折 合成 基 金 份 额, 归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基金募 集期 产生 的利 息以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2 .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提 前结束募 集时 ,募集 的基 金份额总 额、 基金募 集金 额、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规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于 基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划 入 基 金 托管 人 为 本 基 金开 立 的 基 金银 行 账 户 , 基金 托 管 人 在收 到 资 金 当日 出 具 相 关 证 明文 件 , 基 金管 理 人 在 规 定时 间 内 , 聘请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 业 务资 格 的 会 计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资 , 出 具 验资 报 告 , 验 资报 告 中 需 对基 金 募 集 的 资金 进 行 确 认。 出 具 的 验资 报告由 参加 验资 的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方 为有 效。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条件,由 基金 管理 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8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基金 托管人 可以本 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 业机构 开设 本基金的 银行 账户, 并根 据基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 规的 指 令 办 理资 金 收 付 。 本基 金 的 银 行预 留 印 鉴 由 基金 托 管 人 保管 和 使 用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币 收 支 活 动, 包 括 但 不 限于 投 资 、 支付 赎 回 金 额 、支 付 基 金 收益 、 收 取 申购 款,均 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户 进行 。 3 .基金 银行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借 本 基 金 的名 义 开 立 任 何其 他 银 行 账户 ; 亦 不 得 使用 基 金 的 任何 账 户 进 行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交收 账户 和结算 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本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账 户名 称以 实际开 立为 准。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借 或 未 经 对方 同 意 擅 自 转让 基 金 的 任何 证 券 账 户 ,亦 不 得 使 用基 金 的 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自 身 法 人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以 本 基 金的 名 义 在 基金 托 管 人 托 管系 统 中 开 立二 级 结 算 备 付金 账 户 , 并代 表 所 托 管的 基 金 完 成 与 中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的 一 级法 人 清 算 工 作,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予 以 积极 协助。 结算 备付 金的 收取 按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规 定执 行。 4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 保管由 基金 托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5 .若中 国证监 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在 本托 管协议 生效 日之后允 许基 金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涉 及 相 关 账户 的 开 设 、 使用 的 , 按 有关 规 定 开 设 、使 用 并 管 理; 若 无 相 关规 定,则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托 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的 有 关 规 定 , 在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 银行 间 市 场 清 算所 股 份 有 限公 司 开 立 债券 托 管 与 结 算 账户 并 报 中 国人 民 银 行 备 案, 并 代 表 基金 进 行 银 行 间市 场 债 券 的结 算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同 时 代表 基 金 签 订 全国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债 券 回购 主 协 议 ,协 议 正 本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协议 副本 由基金 管理 人保 存。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 的其他账 户, 可以根 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在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商议 后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理 。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9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 证券、银行定期存款 证实 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 托管 人负责妥 善 保 管 , 保 管凭 证 由 基 金托 管 人 持 有 ,其 中 实 物 证券 由 基 金 托 管人 存 放 于 托管 银 行 的 保管 库 , 应 与 非 本基 金 的 其 他实 物 证 券 分 开保 管 ; 也 可存 入 登 记 结 算机 构 的 代 保管 库 。 实 物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让 , 由 基 金托 管 人 根 据 基金 管 理 人 的指 令 办 理 。 属于 基 金 托 管人 实 际 有 效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券 在 基 金 托管 人 保 管 期 间的 损 坏 、 灭失 , 由 此 产 生的 责 任 应 由基 金 托 管 人承 担 。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 托管 人 以 外 机 构实 际 有 效 控制 的 证 券 及 其他 基 金 财 产不 承 担 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 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 理人、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相 关 业 务程 序 另 有 限 制除 外 。 除 协议 另 有 规 定 外, 基 金 管 理人 在 代 表 基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关 的 重 大 合同 时 应 保 证 基金 一 方 持 有两 份 以 上 的 正本 , 以 便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在 重 大 合 同签 署 后 及 时以 加 密 方 式或 双方同 意的 其他 方式 将重 大合同 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并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达 基金 托 管人处 。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为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对 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正 本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向 基 金 托 管人 提 供 加 盖 授权 业 务 章 的合 同 传 真 件 ,未 经 双 方 协商 或 未 在 合同 约定范 围内 ,合 同原 件不 得转移 。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 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包括基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基 金 合 同 终止 日 、 基 金 权益 登 记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权 益登 记 日 、 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至 少应包 括持 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登 记机构编制,由基金 管理 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 管人 保管。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要 求 基 金 管理 人 提 供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及 时提 供 , 不 得拖 延或拒 绝提 供。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应 于 下 月 前 十个 工 作 日 内提 交 ; 基 金 合同 生 效 日 、基 金 合 同 终止 日 、 基 金 权 益登 记 日 、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权 益 登记 日 等 涉 及 到基 金 重 要 事项 日 期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保 管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名册 用 于 基 金托 管 业 务 以 外的 其 他 用 途, 并 应 遵 守保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0 密 义 务 。 若 基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 管 人 由于 自 身 原 因无 法 妥 善 保 管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应 按有关 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的 责任 。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 相关 的争议,双方当事人 应通 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 当事 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职责,各自 继续 忠实、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八、托 管 协 议的 变更 和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 协商 一致,可以对协议进 行修 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 与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应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1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 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并公 告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公 告于 基 金 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2 §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 如本招募 说明 书存在 任何 您/ 贵机 构无法 理解的 内容 ,请及时 通过 下述方 式联 系基金 管 理人。 请确 保投 资前 ,您/ 贵机构 已经 全面 理解 本招 募说明 书, 并同 意全 部内 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服务 主要由基金管理人、 发售 机构及销售机构提供 ,以 下是基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主 要 服 务 内容 。 基 金 管 理人 根 据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需 要 和 市 场的 变 化 , 有权 在 符 合 法 律 法规 的 前 提 下, 增 加 和 修 改相 关 服 务 项目 。 如 因 系 统、 第 三 方 或不 可 抗 力 等原 因,导 致下 述服 务无 法提 供,基 金管 理人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若本基金 包含 在中国 香港 特别行政 区销 售的 H 类份 额,则 该 份额 持有人 享有 客户服 务 中心电 话服 务、 客户 投诉 及建议 受理 服务 及网 站资 讯等服 务。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交易 资料的 寄送 及发 送服 务 1 、电 子对 账单 基金管理人提供场外 交易 电子邮件对账单、场 外交 易手机短信对账单以 及场 外交易微 信 对 账 单 服 务, 基 金 管 理人 将 以 电 子 邮件 、 手 机 短信 或 微 信 形 式向 定 制 的 个人 投 资 者 定期 发送, 资料 (含 电子 邮件 地址及 手机 号码 )不 详的 、微信 未绑 定的 除外 。 2 、注册 登记机 构和基 金管 理人不提 供投 资人的 场内 交易(本 基金 是否支 持场 内交易 , 请以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相 关条 款为 准) 对账单 服务 ( 含纸质 及电 子对账 单 ) 。投 资人可 到交 易网 点打 印或 通过交 易网 点提 供的 自助 、电话 、网 上服 务等 渠道 查询。 二、在 线服 务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nffund.com ) 、 微 信 公 众 号 ( 可 搜 索 “ 南 方 基 金 ” 或 “NF4008898899 ”) 或客 户端, 投资 人可 获得 如下 服务: 1 、查 询服 务 机构投资者通过基金 管理 人网站,个人投资者 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微 信公 众号或客 户端, 可享 有场 外基 金交 易查询 、账 户查 询和 基金 信息查 询服 务。 2 、网 上交 易服 务 机构投资者可通过基 金管 理人网站,个人投资 者可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微 信公众号 或客户 端办理 开户、 认购/ 申购、 赎回及 信息查 询等 业务。 有关基 金管理 人电 子直销 具体业 务规则 请参 见基 金管 理人 网站相 关公 告和 业务 规则 。 3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人可以利用基金 管理 人网站等获取基金和 基金 管理人的各类信息, 包括 基金的法 律文件 、基 金公 告、 定期 报告和 基金 管理 人最 新动 态等各 类最 新资 料。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3 4 、自 助答 疑服 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 理人 网站、微信公众号或 客户 端,根据提示操作输 入要 咨询的问 题,便 可自 助进 行相 关问 题的搜 索及 解答 。 5 、网 上人 工服 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 理人 网站、微信公众号或 客户 端获得投资咨询、业 务咨 询、信息 查询、 服务 投诉 及建 议、 信息定 制等 专项 服务 。 三、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服 务 投资人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 线 400-889-8899 ( 国 内免长 途话 费) 可享 有如 下服务 : 1 、自 助语 音服 务: 提供7 ×24 小时 基金 净值 信息 、 基金产 品等 自助 查询 服务 。 2 、人 工服 务: 提供 每周 七 天,每 日不 少于 8 小时 的 人工服 务( 法定 节假 日除 外)。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该 热 线 获 得投 资 咨 询 、 业务 咨 询 、 信息 查 询 、 服 务投 诉 及 建 议、 信 息 定 制等 专项服 务。 四、客 户投 诉及 建议 受理 服务 投资人可 以 通 过 基 金管 理人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人 工热 线、 在 线 客 服 、 微 客 服、 书信 、 电 子 邮 件 、 短 信 、传 真 及 各 销售 机 构 网 点 柜台 等 不 同 的渠 道 对 基 金 管理 人 和 销 售网 点 所 提 供的 服务进 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4 § 21 其他应披露事项 标题 公告日 期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万得 基金 、挖 财基 金、众 禄基 金、 好买 基金 为代销 机构 及开 通相 关业 务的公 告 2018-04-04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加 交通 银行 手机 银行 基金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手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03-31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加 中国 工商 银行 个人 电子银 行基 金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8-03-30 南方利 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年 度 报告( 摘要 ) 2018-03-29 南方利 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年 度 报告 2018-03-29 南方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赎回 费调 整的 提示 性公 告 2018-03-27 南方基 金关 于电 子直 销平 台相关 业务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8-02-28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和耕 传承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相 关业 务的 公告 2018-02-08 南方利 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C 类 份额 开 放定投 业务 的公 告 2018-01-29 南方利 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 4 季 度报告 2018-01-22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东海 期货 有限 责任 公司 终止代 理销 售本 公司 旗下 基金的 公告 2018-01-05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公司 旗下 证券 投资 基金 缴纳增 值税 及其 附加 税费 的公告 2017-12-30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加 交通 银行 手机 银行 基金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手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12-30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加 中国 工商 银行 基金 定投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12-29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加 邮储 银行 个人 网上 银行和 手机 银行 基金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12-29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调整 流通 受限 股票估 值方 法的 公告 2017-12-26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川财 证券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相 关业 务的 公告 2017-12-14 南方基 金关 于继 续开 展直 销柜台 部分 混合 型基 金赎 回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12-01 南方基 金关 于继 续开 展旗 下部分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优 惠的公 告 2017-12-01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晋中 银行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相 关业 务的 公告 2017-11-24 南方利 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恢 复大 额申 购、定 投和 转换 转入 业务 的公告 2017-11-24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通华 财富 为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2017-11-16 南方利 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第 3 季度报 告 2017-10-25 注:其 他披 露事 项详 见基 金管理 人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5 § 22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 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 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投 资人可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查 阅 ; 也 可按 工 本 费 购 买本 招 募 说 明书 复 制 件 或 复印 件 , 但 应以 招 募 说 明书 正本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南方利淘(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6 § 23 备查文件 1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本基 金 募集注 册的 文件 2 、《 南方 利淘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3 、《 南方 利淘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4 、《 南方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5 、法 律意 见书 6 、基 金管 理人 业 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8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南方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2018 年 5 月 23 日